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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管理办法集锦9篇

时间:2022-06-19 16:09:50

物资管理办法

物资管理办法范文1

第二条凡从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委印和承印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是指在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内部,用于指导工作、交流信息的非卖性成册、拆页或散页印刷品,不包括机关公文性的简报等信息资料。

第三条对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委印和承印,实行核发《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以下简称《准印证》)管理。未经批准取得《准印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委印和承印活动。

第四条委托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申请书应当注明编印目的、内容、发送对象、印张数、印刷期数、册数、开本等,经审核批准,领取《准印证》后,方可从事委印活动。

第五条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不得使用“XX报”、“XX刊”或“XX杂志”等字样,必须注明“内部资料,免费交流”。印刷时,应在明显位置完整地印出“内部资料准印证”编号,不得省略或假冒、伪造。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所设的有关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六条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严格限定在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内部交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刊登记广告,不得在社会上征订发行,不得传播到境外,不得拉赞助或搞有偿经营性活动,不得用《准印证》出版其他出版物,不得与外单位以“协办”之类形式进行印刷发行等。

第七条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不得刊载下列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的;

(三)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分裂,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泄露国家秘密的;

(六)宣扬、迷信或者渲染暴力,危害社会公德和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七)侮辱或者诽谤他人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八条出版单位和非出版单位委托印刷经批准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必须安排在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

第九条出版物印刷企业承接所在地出版单位和非出版单位委托印刷的内容资料性出版物,须验证并收存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核发的准印证。

出版物印刷企业必须将承接印刷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样本及时送交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备案。

第十条《准印证》按一种内部资料一证的原则核发,其中委印单位对以成册形式印制的内部资料,一次性使用有效;连续性散页、拆页内部资料的《准印证》有效期为6个月,期满须重新核发。委印和承印单位应当严格按《准印证》核准项目印制,严禁擅自更改《准印证》核准项目。

第十一条《准印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统一制作。

第十二条委印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新闻出版的行政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以营利为目的从事下列行为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委印单位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批准委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二)委印单位委托非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

(三)委印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委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

(四)委印本办法第七条禁止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

物资管理办法范文2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司大宗物资采购行为,提高采购质量,有效降低采购成本,促进干部员工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市国资委《扬州市市属国有企业大宗物资集中采购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市委“三直接”有关工作要求,结合公司生产经营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宗物资集中采购,是指公司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合同方式,有偿取得纳入集中采购范围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辅助材料、燃料、零部件、设备、配件等。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工程以外的采购对象,包括保险、技术、智力、中介、物业服务、广告、安保、大型活动的组织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大宗物资集中采购,是指企业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合同方式,有偿取得纳入集中采购范围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是指单批或者单件物品采购金额在叁万元以上(含叁万元),具体标准参照每年市政府办公室公布的《扬州市**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执行。

第四条 公司集中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效益原则。按需采购,勤俭节约,严格程序,规范操作。

第二章 机构设置、组成及其职能

第五条 公司根据市国资委办法要求与公司实际,成立大宗物资采购领导小组,下设采购管理办公室,采购管理办公室设在公司招投标业务管理部门内。

第六条 大宗物资采购领导小组作为一个非常设机构,由公司相关领导、总工室、综合办公室、监察室等部门分别指定专人组成,如果涉及到相关物资的采购时,必须有相关部室或分公司人员参加。

第七条 采购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大宗物资采购计划的督导,具体职能为:

1、审核大宗物资采购方案;

2、监督招标或者现场采购活动;

3、指导采购管理办公室逐步确定公司各项大宗物资的供应商范围,建立合格供应商名录;

4、负责审核公司大宗物资采购的招标文件,全过程监督开标、评标、定标。

第八条 采购管理办公室作为采购领导小组的常设机构,主要负责采购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能为:

1、组织召开采购领导小组会议,做好会议记录等相关事宜;

2、制定大宗物资采购方案;

3、逐步确定公司各项大宗物资的供应商范围,建立合格供应商名录;

4、负责公司大宗物资采购的招标文件编制、公告,组织开标、评标、定标,公示中标候选人,公告中标人。

5、完成采购领导小组授权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采购工作中,如有必要,可邀请本单位或外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第三章 采购方式

第十条 公司集中采购可以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有关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十一条 集中采购范围的采购项目,原则上应优先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的委托有资格的招标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不能采用公开或邀请招标方式招标,而以内部比价方式在公司等网站招标信息等开展招标工作的,自行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

第十二条 需要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应符合本规定要求,并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按公司内部集中采购管理规定报批。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集中采购项目,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该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三)专业性较强且潜在投标人较少的;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集中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因艺术品、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内容、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集中采购项目,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招标时间限制难以得到满足;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再次向原供应商采购的;

(四)基于技术、工艺或专利技术保护的原因,产品、工程或服务职能由特定的供应商、承包商或者服务提供者提供,且不存在其他合理的选择和替代。

第十六条 集中采购项目符合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等条件的大宗物资,应经采购领导小组同意,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十七条 根据制度规范或经公司履行内部决策程序,下列情况可不实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不适宜招标的;

(二)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无法达到投标人法定人数要求的;

(三)本办法询价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单一来源采购适用情形;

(四)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对不具备招标条件的物资采购,采购过程要做到有章可循,公开透明,比质比价,监督制约,严格考核。公司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物资采购的,参照现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采购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求、市场状况和资金情况,每年年初编制大宗物资物品年度采购计划,遇有生产经营中急需或政府交办事项中所需等大宗物资物品采购时,编制临时采购计划,经公司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集体研究确定后,形成书面材料,报市国资委备案;分公司的采购计划经该分公司经理办公会研究确定后,报公司备案。

第二十条 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中标或成交结果签订采购合同,并经公司分管领导审核。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做好集中采购信息公开工作。采取公开招标的,编制的招标文件经公司采购领导小组审核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外,需在公司网站公开招标信息。

第五章  采购程序

第二十三条  公司职能部门及公司下属子公司应根据自身工作需要,在符合年度采购计划且符合相关预算的前提下,呈报公司采购领导小组实施定点工作。采购领导小组按资金的额度,决定招标,议标采购。

第二十四条  制订采购方案。根据采购计划,由采购领导小组制订物品的采购方案。采购方案需要明确说明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需要采购物品的品名、规格(型号)、品牌、数量、估价等指标;二是提出上述物品采购的供货渠道、采购办法、采购人员、评议原则以及采购时间的安排等建议。

第二十五条  确认采购方案。采购领导小组编制的采购方案要及时提请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进行论证和确定,并根据会议要求加以修改和完善。

第二十六条  采购信息的。采购管理委员会要及时通过合适的渠道公布采购计划,时间,联系方式以及对参与投标企业的具体要求等,信息要公正、公平。

第二十七条  实施采购

1、公开招标。一次性采购在10万元以上的(具体以不超越每年市政府办公室公布的限额标准为准),通过公开招标形式采购,并有三家及以上符合资质要求的企业参加投标,具体按照国家有关招标管理方面的规定执行。最终由公司与中标单位签署采购合同。

2、邀标采购。一次性采购在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在确保公正、公平的前提下,采取邀标采购的方式。邀请和组织符合资质要求的三家及以上企业参与;具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最终由公司与中标单位签署采购合同。    

3、竞争性谈判。采用竞争性谈判的项目,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与之签订采购合同。

4、单一来源采购。采购人根据采购要求编制采购预算,并提出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理由。经采购领导小组审批后实施。采购管理办公室通过协商帮助采购人获得合理的成交价并保证采购质量。

5、询价。由采购管理办公室编制询价书经采购领导小组审核合格后,发放给合格给供应商。供应商一次性报价。采购领导小组根据报价确定中标人。

6、开标、评标。开标工作在采购领导小组全程监督下由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采购办公室根据采购物资的不同,组建临时评标(谈判)小组,负责评标、定标。

第二十八条  公司采购3万元以下的物品的,一般亦应在指定的大宗物品采购供应商处采购。若指定大宗采购供应商无相应物资,可视情况通过大宗采购供应商代购或自行采购。但必须做到以下要求:

1、采购人员必须两人以上;

2、货比三家,摸清行情;

3、根据采购预算,控制支出额度;

4、及时向主管领导请示,反馈采购信息;

5、编制采购细目和价格清单;

6、清单必须由两人以上签名,注明供货方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第二十九条  提请支出审批。

根据《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进行费用审批。

第三十条  采购管理委员会完成大宗物品定点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分公司应严格执行定点采购规定。遇有未经定点的物品种类,应及时提请采购管理委员会定点。

第三十一条  采购领导小组应当定期在公司网站公示大宗物品采购定点及实际情况。

第三十二条  在供应和服务过程中,采购管理办公室必须按合同要求督促供应商履行义务,据此评价供应商履约情况和按合同要求付款,切实维护应享受之权利。

对于供应商违约和继续采购可能造成损害的情形,采购管理办公室应及时向采购领导小组反映情况和问题,提出继续或中止合同的建议。

第三十三条  年终采购领导小组应对采购工作进行简单总结,对供应商的信誉进行评价,听取各采购单位意见,分析采购过程中的问题,研究改进采购工作的措施。

第六章  监督与责任

第三十四章  公司采购活动接受公司监事会全程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1、监督检查有关采购的国家法律和公司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2、监督检查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3、监督检查采购人员和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4、指出采购过程中的问题,并督促改进,对采购过程中的投诉、举报问题及时进行调差跟踪。

物资管理办法范文3

[关键词]物资;材料管控;物资采购;内业资料

中图分类号:F2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4)20-0250-01

云桂铁路工程项目部管段长度14.5公里,主要分布在广西百色市右江区及云南富宁县境内,总投资约8.5亿元,合同工期: 44个月。主要单位工程为:坡录元隧道2号斜井、坡录元隧道出口、孟合山隧道、横屯双线中桥及部分路基,其中:隧道正洞全长14022米,斜井全长1655米。云桂项目部地处两省交界处,施工便道长达24公里,坡陡、弯急、路况差,施工现场极易受天气影响。

云桂项目部项目属于典型的铁路工程项目,具有时间紧、任务重、地理环境差、资金紧张等特点,做好工程物资保障工作难度较大,本文结合该项目实际情况及作者本人从事工程物资管理工作中,遇见的典型问题进行归类剖析解决。

一、物资内业资料方面问题

物资内业资料常见问题:物资台账不清晰,与供应商账务不符、与施工现场账务不符、与财务账务不符,报表滞后且数据不准,常有报表数据不衔接情况。

分析造成此类问题原因:物资台账不清晰,多是手工记账易出现潦草字迹难以辨识,查找统计数据不方便。使用Excle等表格,易出现公式引用错误,无意按键会改动数据,此类问题很易导致数据错误,且极难找出错误原因。造成物资账务与供应商及施工现场账务不符主要原因是联系此三家账务的共同依据就是现场收料原始票据,可现场收料小票数量每月少则几百张,且几经转手造成破损数据不清晰、供应商当月小票难以完全收回造成推后结算,加上长期积累,票据数量很大,对账如有不符查找难度可想而知。造成物资与财务账务不符主要原因有物资财务入账时间不一致、财务记账出现记错供应商领料队伍,且物资和财务账务又没有唯一性的衔接点,查找错误点困难也较大。作为物资工作者如果使用传统的手工记账或是因票据数量大统计困难等造成数据不准确,若以这种账目为基础做各种报表很难做到及时准确。

解决办法:处理内业资料问题,其实只需要使用物资管理软件替代传统的手工记账法,引用软件将每月票据汇总打印点发料单,与供应商、施工现场每月对汇总账签字确认入账后,现场收料原始单据,只作为查询参考资料,不再作为对账凭证,引用软件做到基础数据准确无误后,各种报表问题也就迎刃而解,做报表人员不但省时省力而且还可以及时准确的将各种数据反馈至上级部门;至于物资账务与财务账务衔接问题只需定期与财务部门核对,将财务记账凭证号引入到相应物资点发料单,由此两部门账务可通过此凭证号实现一体化,无论哪个部门对某笔账务有疑问,均可追溯到对方的原始入账凭证。

二、现场材料管控方面问题

现场材料管控常见问题:现场材料供应,既要确保施工正常使用,又要杜绝施工队伍倒卖材料及防止施工队伍工程后期借口材料供应不及时造成停工待料而索要不切实际的赔偿。如何做到这几点,常常困扰着物资管理人员。

管控难因以下几点造成:1、材料供应正常时,多进场储存即占用资金又为施工队倒卖材料提供了便利;2、材料供应紧张时,因各工点均会催促材料进场,项目部物资人员因缺乏各工地现场准确库存信息,难以做到把有限的材料供应到最紧缺的工点,更不能做到未雨绸缪;3、凡材料稍有紧张,施工队人员就会造势渲染材料紧张程度,为后期借口材料供应不及时窝工而索赔做铺垫。其实停工待料现象,在工程施工中难免会有发生,尤其是像我项目部此类工程,因资金紧张、道路受天气影响较大,偶然会发生待料现象,施工队往往会抓住这一点进行放大而项目部又难以拿出有利证据证明。

解决方式:除现有执行材料月度计划、月核算制度外,进行日盘点、日核算。材料月度计划管理制度因其时间跨度较长,与实际施工进度会形成一定偏差,难以根据月计划保障工地各项材料均有正常库存量;材料月核算制度虽然能够准确体现材料节超情况,但由于月核算的滞后性,往往是通过月核算可以发现材料使用过程中是否存在问题,因无法说明出现问题具体时间,不能做为证明施工队伍倒卖材料的铁证。由此造成,用材料月度计划管控现场材料,往往会是出现某种材料超计划量时但现场又确无该材料又不得不追加材料计划后进货;利用月核算来把控时,因不能拿出有利证据证实有倒卖材料现象,施工队人员也很容易找借口搪塞过关,此类月度管理办法只能是做为一种管理参考依据,如发现问题也只能是在后期管理中加强某方面的管理,但不能及时发现和遏制类似情况发生。

日盘点、日核算制度也许业内同仁会认为可操作性不大,有些项目部甚至能做到月盘点、月核算已属不易,但我项目部实践证明这个制度切实可行,只要有好的制度管理实施起来并没有想象的困难,具体操作如下:我项目部各工点均设有专职或兼职材料员,每日将施工所需主材逐项盘点后由施工队伍材料员签认后,提交至项目物资部,项目物资部收到日盘点表后,根据每日施工进度量,套入每工序材料用量表算出本日施工内容所需材料设计量,结合日盘点表及材料进场量算出当日材料实际使用量,对比设计量与实际用量,如有较大出入则当即查找问题,如若有倒卖材料现象发生,也可断定发生时间点,现事现查,很容易查出真相,且在这种高压态势下施工队也不会铤而走险,且有日盘点表施工队伍也自然打消借口材料供应问题来与项目部索赔,同时,日盘点表也为物资采购人员合理安排各工点材料进场时间奠定了基础。

三、物资采购供应方面问题

物资采购供应方面问题:多数情况工程款均存在滞后现象,其中铁路工程,资金尤其紧张,如何在资金紧张的状况下与供应商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以保证施工材料及时供应;如何克服工程项目先天的地理环境等不利条件;如何打破地方垄断现象,将材料供应主动权拿到工程项目部手里,实现降低成本节约资金为项目部创效的目的。

此类问题形成原因,大家都心知肚明,也无需过多分析,应对此类问题采取为供应商排忧解难,使我方物资供应得到保障,降低采购价格节约成本,实现共赢的措施。下面列举几个云桂项目部处理这类问题的成功案例以供参考。

1、合理承诺,实现共赢

云桂项目部地势偏僻,离广西碎石主产区距离较远,平均运距达80余公里,我项目部碎石价格因运距较远,运费价格几乎是碎石本身价格的三倍,因此碎石供应不但价格高而且送货不及时,此问题一直困扰我项目部物资采购人员。经多方调查,距我项目部30公里处,有可用碎石母材,但因周边碎石使用客户少,且生产成本较高,投资者均担心投入后无销路,如果此处建立碎石场,将极大节约我方施工成本,见此情景,我项目部主动与有意投资者进行磋商,承诺若其在此建碎石场价格合理情况下优先考虑使用其碎石,投资者对销路有了信心,碎石场很快建成,自此我项目部碎石不仅供应有了保障且单价下降近了10元/方,已直接为项目部节约上百万资金。

2、自建运输车队,打破市场垄断

物资管理办法范文4

    第二条  物业维修专项资金(住宅公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下同)遵循全额储存,业主共同所有,合理使用的原则。实行统一缴交,专款专用,民主理财,接受监督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房屋公用部位是指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暂行办法所指设备、设施是指住宅区或单幢住宅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住房销售价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供电线路、楼道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等。供水管道限于每幢总水表与每户分水表之间,供电线路限于每幢总电度表与每户分电度表之间,供电(水)一户一表、电信线路、管道煤气和有线电视线路除外。

    第四条  物业维修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房屋的公用部位、设备和住宅区内公共设施保修期满后小修以上的维修、更新。

    第五条  物业维修专项资金由住宅区开发建设单位向购房者代为收取,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在住宅区房屋单体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由开发建设单位向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预交。

    第六条  商品住宅物业维修专项资金按照当地上年综合平均建筑安装工程造价3-5%的比例缴交。高层建筑、别墅等的物业维修专项资金缴交比例可提高到6%。具体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在省定范围内确定。

    公有住房出售时,所收取的住房公用部位和共用设备维修养护基金也纳入物业维修专项资金管理范围,具体管理和使用办法,由市、县财政、物价、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共同制定,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物业维修专项资金由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以各业主委员会为管理单位,以各幢为资金核算单位,并建立明细帐。物业维修专项资金所有权属该业主委员会所属全体业主共同共有,不得分割给该住宅区个人或小团体,包括迁出该住宅区的个人或团体,不得挪作于其它用途。

    第八条  物业维修专项资金由物业主管部门以业主委员会名义在当地银行专户存储,专项管理。物业维修专项资金自收(预)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开始按规定计息。维修资金利息净收益转作维修资金滚动使用和管理。

    物业维修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增值额度不得低于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年定期存款率,除存入银行、购买国债外,严禁挪作他用。

    未设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区,物业维修专项资金由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设立专户代管。

    第九条  物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物业维修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管理透明度。在每年初向业主委员会公开本年可使用数额,上年未使用的按年度累计公布,同时汇总上报上级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物业维修专项资金由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企业根据住宅区公用设施设备维修年度计划,提出物业管理维修专项资金使用方案,经业主大会批准后向当地物业主管部门提出使用申请。

    每年每个住宅区可分两次申报物业维修专项资金使用方案。

    第十一条  凡符合本暂行办法第四条使用规定条件的,物业主管部门在受理使用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批,并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划转资金。对于不符合或部分不符合第四条条件的,由物业主管部门在受理使用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第十二条  对于日常维修,年度使用限额按照物业维修专项资金的增值部分,即物业主管部门年初公开的年度可使用数额确定。

    对于中修以上的维修、更新,计划费用在现值25%以上的,可以动用物业维修专项资金本金。

    物业维修专项资金不敷使用时,经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决定,可以按业主占有的住宅建筑面积比例向业主续筹。

    第十三条  物业管理企业发生变换时,其使用的物业维修专项资金帐目经业主委员会审核无误后,应当办理帐户转移手续。帐户转移手续应当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15日内送当地物业主管部门和业主委员会备案。

    第十四条  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时,结余的物业维修专项资金不予退还,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第十五条  因房屋拆迁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房屋灭失的,物业维修专项资金代管单位应当将该资金帐面余额按业主个人缴交比例退还给业主。

    第十六条  物业维修专项资金的使用应严格执行财务制度。使用情况应每年公布一次,接受业主监督。

    第十七条  各级物业、财政、物价主管部门要加强物业维修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并做好协调、服务、指导等工作。

    第十八条  违反本暂行办法,造成物业维修专项资金流失,使用不当,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经济责任;贪污、挪用物业维修专项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物资管理办法范文5

1.1我国管道工程物资采办的现状

管道工程建设是一项比较复杂的系统性工程。管道工程建设具有工程线路长、施工难度大、施工工具复杂、涉及施工人员较多等不同于一般工程的特点。由于管道工程建设大部分是在地下工作,需要经过不同的地形,如果不能及时地处理上述问题,除了影响施工进度外,还容易对当地居民造成各方面损失,甚至带来生命危险。

1.2我国管道工程物资采办存在的问题

本文作者根据多年一线工作经验,总结出我国管道工程物资采办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3采办过程存在程序问题

我国管道工程物资采办存在程序问题。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正确的采办流程是做好管道工程物资采办工作的前提条件。贴合实际的物资采办流程是启动工程项目的必备条件之一,这其中包括采购方式、物资种类等具体内容。合理科学的物资采办可以保证整个工程大方向不会改变。一旦管道工程物资采办流程出现问题,将会对整个工程进度有所影响。此外,随着我国不断进入“互联网+”的时代,我国管道物资采办工作也应该与网络接轨,拓宽电子渠道,建立服务平台,减少人力物力,更好地服务于行业市场。[1]

1.4采办过程存在风险问题

我国管道工程物资采办过程存在风险。管道工程与其他一般性工程的最大区别是,管道工程线路长,风险大,耗时长。所以在施工过程包含许多不可预计的损失和风险在内。这些风险都是不可规避的。重要物资采办时没有区别对待。管道工程采办过程中不乏一些重要物资的采办。目前,我国管道工程大多数物资采办标准对待各种设备材料都是“一视同仁”,毫无区别可言。这种做法是错误的,因为有的施工点所用的设备材料都是长时间使用的,采办人员在采办工程若不能在质量和使用效率上采用更高标准的要求,则会危及管道工程的使用寿命,甚至会对周边居民的生活环境造成严重影响。[2]

1.5采办人员存在专业问题

我国管道工程物资采办人员存在专业问题。我国管道工程除了在采办方面存在一些遗留问题外,在物资采办人员方面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具体如下:管道采办人员不能职业化。目前,我国管道工程物资采办人员还不能做到职业化,大部分采办人员都是由其他岗位人员临危受命,所以,采购人员并不是专业管道方面的人员,由于经验不足,专业知识不精,并不能准确地理解供货商的一些专业术语,也不能衡量不同材质的优劣。如此一来,由于在购买时缺乏必要的监督和考量,买回来的管道必定会对工程造成影响,甚至延期工程进度。

2对管道工程物资采办人员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2.1形成相应的采办流程法律法规,确保有法可依,有矩可循

我国是一个法治国家,有法可依是走向法治国家的第一步。各行各业都应该有自己行业内相应的法律规章制度。管道工程物资采办也不例外。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发展,全国各地每日如雨后春笋般崛起数以万计的工程项目。这些工程中不乏一些融入管道项目的工程。管道工程物资采办是石油管道建设工程中重要项目之一,管道工程物资的好与坏直接关系到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款项等问题。俗话说:“车马未动,粮草先行”。管道工程的物资采办相当于整个工程的“粮草”,采办人员就是工程的“粮草官”,没有粮食,何以打胜仗。所以,企业应该建立明确的规章制度,确保管道物资采办方面可以建立集采购、督办、报关运输、物资仓储及物流调拨等各个项目于一体的管道采办链,全力以赴保证工程如期进行。

2.2加大内部管理,提升采办人员管理水平

每一个工程的管道物资采办都是一项极大的考验。为保险起见,笔者认为应该从企业内部加强管理,从而提升采办人员的管理水平。[3]

2.3充实物资采办专业人员队伍

企业应该充实采办专业人员队伍,有条件的企业可以成立物资采办委员会或者物资采办工作室。这样做有以下几个好处:首先,采办人员可以全心全意地投入采办工作中去,避免一人多职的尴尬现象产生。[4]笔者认为采办人员最好是曾经在一线工作的人员,毕竟这个群体他们对设备材料有具体了解,哪些材料使用时间长、易安装他们是最清楚不过的;其次,成立工作室后,采办人员便自成系统,更易于管理。对于一些规章制度和一些专业性的材料可以在第一时间内传递学习。

2.4将财务与采办人员分开管理,实施双模式化管理,互不干涉

采办这项工作对于一些人而言,还是有利可图的。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笔者建议在建立物资采办委员会或者物资采办工作室的同时,物资采办的财务方面还是要归于企业财务管理,这就是企业常用的双模式化管理,将财务和采办分开,更加规范采办的流程,这样通过固定的程序,能够避免采办人员在采办资金上动手脚,避免设备材料以次充好的现象发生。

2.5健全采购流程,力争标准化

物资采购流程标准化一方面从采购环节入手,另一方面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操作实务手册,方便工作人员有章可循。首先物资采办部门要合理掌握采办速度。采办人员要对设备材料严格把关,在合同落地后也不能松懈,做好后续跟踪与推进工作。其次,物资采购部门要及时与施工和设计部门沟通。[5]设备材料都是为工程服务的,但是每一项工程的设计都不是一成不变的,设计情况要根据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实际情况随时调整,所以物资采购部门要及时更新各施工分部的实际耗材情况,做好对物资采购数量的严格把控,最大程度地避免项目尾期出现剩余物资情况。管道工程物资采办工作是每一项相关工程的中间环节,采办工作架起了工程施工与设计的“桥梁”。在管道工程建设中的很多物资运到现场使用时都需要由厂家派专人进行指导使用。管道工程物资采办要随时保障物资供应的及时性与准确性,工作人员要做到对每一个设备材料心中有数。

2.6物资采办人员要建立服务意识和大局意识

管道工程物资采办人员要建立服务意识和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和大局意识都是建立在一定的企业文化和企业认同感上的,物资采办人员要建立服务意识,为一线施工项目做好后勤保障。只有良好的服务才能赢得人心,促进各部门的和谐;也只有建立大局意识,才能使物资采办工作得以更好地开展,实现双赢。

3结论

物资管理办法范文6

第一条再生资源范围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报废汽车等。

第二条管理对象是从事废旧物资收购企业、网点或个体经营户和进行加工生产的企业。

第三条凡从事废旧物资收购、销售的企业,必须依法办理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和营业执照。否则不得从事废旧物资收购和销售,并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条县再生资源行业管理办公室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各回收站点,县城区以500—1000米为服务半径设置,每个乡镇原则上设一个网点,大乡镇可设2—3个网点。城乡收购网点的设置要在适量控制的原则上做到因地制宜。工商部门根据网点规划布局按有关规定核发营业执照。

第五条城乡回收网点按照布局合理、网络通畅、标识醒目、环境洁净、管理规范、交售便利的原则,实行“六统一、三规范”管理。“六统一”即:统一标识、统一服装、统一车辆、统一量具、统一发证、统一管理。“三规范”即:规范服务项目、规范服务标准、规范管理制度。

第六条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对物品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如实登记。出售人为单位的,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并如实登记出售单位名称、经办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出售人为个人的,应当如实登记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登记资料应保存两年以上。人力车辆收购时须报县再生资源行业管理办公室编号登记。

第七条对国家禁止收购的物品不得收购。如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无法证明来源的铁路、石油、电力、通讯、矿山、水利、测量、消防设施及城市专用设施等专业器材;赃物和公安机关协查的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禁物品。

第八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县工信委或其授权机构备案,并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天内,向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同时抄报行业主管部门。

第条全县经营网点要严格自律、守法经营,对有嫌疑的物品要及时报告公安机关,维护市场的正常秩序。

第十条加强再生资源市场的监管力度,县公安、工信委、工商、供销、物资等部门要齐抓共管,各司其责,堵塞漏洞,消除隐患,加大执法力度,定期检查,对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县供销社是再生资源回收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企业和个体都必须经过县供销社行业管理办公室审定并备案,形成市场准入规则;县工信委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企业备案登记管理;县公安局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的治安管理;县工商局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的登记管理和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内的监督管理;县环保局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环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实行监督管理,依法对违反污染环境防治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县建设局、县市容局负责将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纳入城市规划,依法对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城市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和清理整顿。

第十二条县再生资源行业协会是行业自律性组织,履行如下职责:

(一)反映企业的建议和要求,维护行业利益;

(二)制定并监督执行行业自律性规范;

(三)经法律法规授权或主管部门委托、进行行业统计,行业调查,行业信息;

(四)配合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回收标准,再生资源行业协会应当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物资管理办法范文7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全国烟草工作会议精神,以“严格规范、富有效率、充满活力”为主线,明确整顿规范和内部管理监督工作的主要任务,通过开展江苏中烟工业公司系统物资采购专项检查,着力推进采购管理规章制度与内部监管长效机制的建设,全面推行公开招标,坚持实行阳光采购与痕迹管理,切实加强对物资采购工作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管理,为江苏中烟平稳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二、检查对象

各卷烟厂、直属公司、四个中心、机关各部门。

三、检查范围

重点围绕20*年实施的烟用材料、烟机零配件、交通工具、一般设备及办公自动化设备、燃料、10万元及以上的防灾救灾物资、批量1万元以上的办公耗材(含软件)等方面的大宗(大额)物资采购开展检查。烟用材料包括专卖品和非专卖品卷烟材料,烟机零配件主要是烟草专用机械零配件。

四、检查内容

开展物资采购专项检查工作,着重检查各项制度是否完善,决策程序是否规范,实施过程是否合规,监督检查是否到位。

(一)管理制度完善性

检查物资采购的各项管理制度建设情况。管理制度应根据烟草专卖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与国家局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国家局即将出台《关于加强卷烟工业企业烟用材料采购规范管理的规定》、《关于规范烟机零配件采购行为的若干规定》、《烟机零配件网上交易监管工作管理办法》等)。物资采购制度要覆盖机构与职责、集中、授权、自行采购目录、资质认证、计划预算管理、采购方式、招标投标管理、采购程序、合同管理、质量管理、档案资料(记录)管理、咨询投诉程序、监督管理等采购活动内容。

(二)决策程序规范性

物资采购决策程序的履行情况。采购活动决策的依据、决策过程及*决策等方面情况。

(三)实施过程合规性

1、供应商管理。供应商管理实行企业内控的资质认证制,包括供应商资质认证、资质复核与进入退出机制。供应专卖品卷烟材料的供应商应持有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2、采购计划与预算。年度采购预算应按规定程序审批;采购计划经过审批后实施;专卖品卷烟材料采购计划按国家局、总公司下达的计划编制执行。

3、采购程序。符合招标条件的采购项目应当进行招标;招标过程按照招标投标法及规定程序进行;实施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得到批准或授权,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采购部门应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按照规定流程和审批程序对符合支付条件的采购项目支付采购资金。

4、痕迹管理。采购过程中有关档案资料(记录)的保存、销毁按照规定进行。

(四)监督检查到位性

内部监督检查部门按照规定及时进行监督活动并保存记录;监管情况纳入企务公开范畴。

五、检查时间和方法>(一)自查阶段(4-5月):各卷烟厂和直属公司要依据本实施方案制订本单位物资采购自查方案并开展自查。由于各单位检查范围涉及项目的分管部门不一,应根据部门职责分工分别写出烟用物资采购、零配件采购、行政性设备采购(含交通工具、一般设备、办公自动化设备、办公耗材及其他)的自查办法并分别认真自查。公司本部的相关自查由物资采购中心牵头,办公室等有关部门配合。原则上5月底前完成自查总结并上报公司整顿办。

(二)全省检查阶段(6-7月):整顿办和物资采购中心组织专项检查组到各卷烟厂和直属公司检查。

(三)迎接国家局抽查阶段(8-11月):在全省检查的基础上,查漏补缺,迅速整改,迎接国家局、总公司组织的专项检查组的重点抽查。

六、检查工作要求

物资管理办法范文8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区物业移交接管验收,是指开发建设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将住宅区物业移交给业主大会,并由业主委员会对住宅区物业验收并接管的全过程。

第三条本省行政规划区域内2万平方米以上,且已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移交接管验收,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住宅区物业移交接管验收的指导与监督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的物业移交接管验收的指导与监督工作。

第五条住宅区物业已按详细规划与设计方案建成交付使用,并在成立业主大会及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后60日内,应按本规定进行移交接管验收。

第六条住宅区物业建设单位对其所开发建设的住宅区质量负最终责任,不得将工程质量不合格或配套不完善的住宅区交付使用。

第七条住宅区物业移交接管验收由开发建设单位牵头,依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省物业管理条例》、《房屋接管验收标准》、《高低压电气装置规程》、《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安全标志》、《安全标志使用导则》、《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等规定与规范,以及住宅区规划设计方案,组织业主大会、相关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物业移交接管验收。

进行住宅区物业移交接管验收时,可邀请县、区物业管理部门等相关单位参加。

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授权,具体与开发建设单位办理住宅区物业移交接管验收事宜。

住宅区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协助、配合业主委员会做好物业移交接管验收工作。

第八条物业移交验收接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住宅区规划设计方案和物业管理落实情况;

(二)各单项工程的竣工验收情况;

(三)基础设施、公共设施设备的配置和产权界定情况;

(四)物业管理用房的提供和产权落实情况;

(五)物业资料落实情况;

(六)前期物业管理情况;

(七)其他。

第九条住宅区物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和要求,方可进行物业移交接管验收。

(一)所有建设项目按批准的小区规划和有关专业管理及设计要求全部建成,并满足使用要求;

(二)住宅及公共配套设施、公用基础设施等单项工程全部验收合格;

(三)各类建筑物的平面位置、立面造型、装修色调等符合批准的规划设计要求;

(四)施工机具、暂设工程、建筑残土、剩余构件全部拆除清运完毕,达到场清地平;

(五)竣工资料(图纸)和档案资料等已整理完毕;

(六)已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七)按有关规范将房屋幢、号等铭牌安装到位已编排并经有关部门确认;

(八)已实行前期物业管理;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住宅区物业移交接管验收时,必须提交以下资料和财物:

(一)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省物业管理条例》、《房屋接管验收标准》、《高低压电气装置规程》、《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安全标志》、《安全标志使用导则》、《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以及住宅区规划设计方案等文本;

(二)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三)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四)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五)物业管理所必需的相关资料;

(六)住宅区销售时公布的物业管理方案与承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七)物业移交方案、物业清单和房屋业主汇总表

(八)物业管理用房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九)有关代管的物业管理的款项及其他应当移交的票据和账册;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业主大会如重新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前款所列资料和财物移交重新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原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与新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做好物业管理交接工作。

第十一条住宅区物业移交接管验收程序与要求:

(一)由开发建设单位向业主大会发出书面约请,并按规定提交各项资料;

(二)业主委员会应在收到相关资料之日起15日内与开发建设单位约定验收时间;

(三)经开发建设单位与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对物业进行验收并符合要求的,交接管双方应在7日内草拟验收意见,验收意见应向全体业主公示15天;公示期后业主依法无异议的,签定《物业移交接管协议》,并办理有关接管手续;

(四)《物业移交验收接管协议》经业主大会通过后,由业主委员会与开发建设单位签字盖章后生效;

(五)业主大会无正当理由,不签订《物业移交接管协议》的,由物业所在地县、区物业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

(六)物业经验收不符合要求的,由开发建设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后应重新提请验收。

第十二条分期建设的住宅区,开发建设单位可实行分期物业移交验收,但相应的基础设施设备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必须基本满足业主的正常生活使用要求,待工程全部竣工后,再办理接管手续。

第十三条住宅区验收合格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将与业主大会签订的《住宅区物业移交接管协议》,以及物业移交接管验收资料送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未办理物业移交接管验收的住宅区物业,由开发建设单位继续落实前期物业管理,并对其的管理服务负最终责任。

业主大会成立后,如无正当理由不接管住宅区物业的,开发建设单位不再承担除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的物业服务责任,由此引起的后果和造成的损失由全体业主承担。物业移交接管验收后,业主大会必须将物业管理用房、设施设备、相关资料用于住宅区物业管理。

第十五条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未移交物业资料及配置物业管理服务用房以及业主共有的共用配套设施设备的,由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处罚。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涉及建设、房地产、规划、市容、消防等行政管理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区及非住宅商品房实行物业管理的,其物业移交验收接管,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实施前已交付使用的住宅区物业,开发建设单位及业主大会可参照本办法,完善物业移交验收接管手续。

第十八条各市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物资管理办法范文9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管理、使用和监督。

本办法所称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业主交存的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本办法所称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包括: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集资住房、拆迁安置房等物业。

业主交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

第四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业主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县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具体实施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工作。

县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工作。

第二章交存

第六条首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以购房款总额为基数,分别按照下列比例交存:

(一)未配备电梯的,按照1%的比例交存;

(二)配备电梯的,按照2%的比例交存。

建设单位自用、出租的住宅物业或者与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未配备电梯的,由建设单位按照同期同类商品房售房价款1%的比例交存;配备电梯的,按照2%的比例交存。

住宅小区内与住宅楼结构不相连的非住宅物业,按照购房款总额或者同期同类商品房售房价款1%的比例交存。

第七条本办法实施前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集资住房等已销售并且房屋权属证书已办结,但未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在房屋再转让时按房屋价值的1%补交。

第八条首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在办理物业权属登记时向县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交存。建设单位自用、出租的物业,其首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在物业竣工验收合格或办理物业权属登记时向县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交存。

房屋二次交易办理权属登记手续时,应当提供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收据或足额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证明;未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出让人或双方当事人约定按标准足额补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违反前款规定,业主未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县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物业权属登记。

第九条县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当向交存人出具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

第十条一幢房屋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低于首次交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30%时,该幢房屋的业主应当续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业主续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有困难的,经所在单位证明,可由业主及其配偶申请提取其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续筹的标准和方案由业主委员会拟定,提交业主大会决定后,由业主委员会具体实施。

第十一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收益,在扣除物业管理企业代办费用后,应当将业主所得收益的30%用于补贴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70%纳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统筹使用,但业主大会另作决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物业管理企业代办费用,由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三章管理

第十二条县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招标选择商业银行,设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专户。

业主交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县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中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立帐户,并按幢、按户设置明细账目。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当自存入专户之日起记账到户,结息到户。

第十三条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到县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查询所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名单和金额,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业主未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交存。逾期仍未交存的,业主委员会可以向人民法院。

第十四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帐户的帐目管理,由业主委员会负责,业主委员会可以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负责具体管理。

第十五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在保证正常使用的前提下,经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委员会可以委托县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规定购买一级市场国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增值部分,扣除县财政部门核定的管理费用外,应当纳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统筹使用。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挪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及增值部分。

第十六条业主转让物业时,应当结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尚有结余的,应当随物业所有权同时转让过户。

业主转让物业时,未结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县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物业转让手续。

物业因拆迁或者其他原因灭失的,县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业主交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帐面余额返还业主。

第四章使用

第十七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程序规范、公开透明、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第十八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物业共用部位维修工程

1、主体承重结构部位损坏,需要拆换、加固的;

2、户外墙面因损坏需要重新进行防水或者保温层施工的;

3、整幢楼外檐面层脱落达到整幢楼外檐面积30%以上,需要修缮的;

4、整幢楼或者单元共用部位地面面层、门窗及楼梯扶手等因破损需要整体修缮的;

5、经业主大会或者相关业主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其他维修工程。

(二)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改造工程

1、物业管理区域内路面破损30%以上,需要整体修复的;

2、整幢楼或者单元上下水管道、落水管等老化、损坏,需要更新、改造的;

3、智能化系统、消防控制系统等需要整体更新、改造或者更换、维修主要部件,一次性费用超过原造价20%的;

4、电梯需要整体更新或者更换、维修主要部件,一次性费用超过电梯原造价20%的;

5、二次供水及消防水泵等因损坏,需要更新、改造的;

6、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围墙、大门等因损坏,需要整体修缮、更新的;

7、经业主大会或者相关业主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其他维修、更新、改造工程。

第十九条物业管理的下列费用,按照下列规定承担,不得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由物业管理企业从业主交存的物业服务费中支出;

(二)物业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需要维修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三)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由有关单位依法承担;

(四)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属人为损坏的,其维修、更新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条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实施物业管理并已经成立业主大会,对全体业主共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由业主委员会按照年度提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经业主大会通过后实施;对部分业主共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由业主委员会按照年度提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经具有共有关系的业主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后实施。

(二)实施物业管理但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由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年度提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经对该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具有共有关系的业主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后实施。

(三)未实施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所在区域居民委员会组织对该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具有共有关系的业主提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经具有共有关系的业主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后实施。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5日后,方可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进行表决。

第二十一条发生危及物业安全以及影响物业正常使用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由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或者居民委员会提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经县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预先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拨付,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程序补办有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物业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一)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由全体业主按照其所有的物业建筑面积比例承担,并从业主交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二)用于整幢楼或者单元本体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由整幢楼或者单元业主按照其所有的物业建筑面积比例承担,并从业主交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实施前未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住宅物业、非住宅物业或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发生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的费用,由受益业主按照其所有的物业建筑面积比例承担。

第二十四条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当向县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一)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项目的材料;

(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

(三)业主大会或者相关业主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

(四)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的业主名册;

(五)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县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2日内进行核实,符合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规定的,应当通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专户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二十五条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工程竣工后,应当依法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六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的运转费用,由县财政部门核定,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增值收益中列支。

第五章监督

第二十七条县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记录和查询系统,记载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和管理等情况,向业主提供免费查询服务。

第二十八条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半年向业主公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和管理等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

业主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等情况有异议的,可以向业主委员会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县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重新复核。业主委员会和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第二十九条县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接受县审计部门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应当符合县财政部门的规定。

县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收支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的领取、使用、保存和核销,应当符合财政、建设部门的规定,并接受其监督。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追回挪用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物业管理企业挪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保存、核销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四条县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减免业主应当交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

(二)不按照规定收取、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

(三)挪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