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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责任书集锦9篇

时间:2022-06-23 05:12:14

交警责任书

交警责任书范文1

论文关键词 交通事故 证据 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事故乃至交通肇事犯罪已成为我国一种常见、多发、突出的社会问题。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交警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处理交通事故,划分事故责任大小、民事赔偿及是否追究刑事责任的重要依据。但在司法实践中,交通事故认定书存在的不同理解,影响到案件的办理。

一、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属性

原《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公安部1993年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10号令),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以划分当事人事故责任大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2年第5期公布的罗伦富不服泸州市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案,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属具体行政行为,属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2003年《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实施,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被修改为“交通事故认定书”。

现在司法实践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存在争议,主要有“具体行政行为说”和“证据说”两种。

(一)具体行政行为说

持这一主张的人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交警部门依法行使职权在对交通事故调查取证的基础上,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有无违章行为,以及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发生、造成的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所作出的能间接引起法律效果的行政行为。基于这一主张,既然交通事故认定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那么如果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交通事故的认定不服,就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以实现法律救济。

(二)证据说

持这一主张的人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之一,因此交通事故认定书只能是证据的性质,不可能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具可诉性。

笔者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虽然是交警部门依职权实施的确认当事人事故责任的行为,但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已被交通事故认定书所取代。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已被《道路交通安全法》改变为证据的一种,虽然二者相比较仅少了“责任”二字,但带来的却是性质的重大变化。另外,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工办复〔2005〕1号《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中规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使用。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牵连的民事赔偿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因此,基于目前的法律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属具体行政行为。

二、交通事故认定的证据形式

根椐我国诉讼法中关于证据形式的规定,证据形式有:(1)书证;(2)物证;(3)勘验、检查、现场笔录;(4)视听资料;(5)鉴定结论(新刑诉法改为鉴定意见,统一表述为鉴定结论);(6)证人证言、(7)当事人陈述(民事、行政诉讼);(8)被害人陈述(刑事诉讼特有);(9)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刑事诉讼特有)。但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只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是证据之一,并未规定其具体属于哪种证据形式,故又产生了一些分歧,主要存在“勘验笔录说”和“鉴定结论说”两种。

(一)勘验笔录说

持这一主张的人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主要是交警部门基于现场遗留的痕迹、物品的方位、长度等在交通事故现场的反映所做出的推定。基于这一主张,根据勘验笔录这一证据形式的特点,它只是对事故现场的客观反映,除非有证据证明现场勘验笔录没有客观、真实的反映,可以重新组织勘验外,如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不服,不存在相应的救济措施。

(二)鉴定结论说

持这一主张的人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交警部门的特定人员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查、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运用专门知识对交通事故作出的责任的判断。基于这一主张,根据鉴定结论这一证据形式的特点,如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不服,则他们可以依照诉讼法的规定申请重新鉴定(认定)或者补充鉴定(认定),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笔者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属鉴定结论。因为事故认定必须基于对事故原因、责任大小的分析和推定,存在人为主观判断,不符合勘验笔录只能对事故现场做出的客观反映这一特性,而且作出事故认定还必须作一些痕迹、车辆性能等方面的技术检验、鉴定,因此不属勘验笔录。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的规定: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究其特性,交通事故认定与司法鉴定极其相似,更符合鉴定结论的特征。而且公安部公复字[2000]1号《关于地方政府法制机构可否受理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复议申请的批复》中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事实后,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所作的鉴定结论。”,说明公安部也认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鉴定结论。

三、完善交通事故认定的建议

交通事故认定书属鉴定结论,但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不少问题。

(一)交警部门及交警的鉴定(认定)资格

交通事故认定书属鉴定结论,那么作出交通事故认定的交警就是鉴定人。根据规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并经省级司法行政部门登记并公告,才能取得相应的鉴定资格,如未取得鉴定资格,其作出鉴定(认定)结论将不会被采信。但公安部《公安机关鉴定人(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并未将交通事故认定纳入公安机关检验鉴定项目,这就造成了交警无法被登记并成为司法鉴定人。笔者建议公安部根据相关规定的要求及早修订司法鉴定登记管理办法,将交警交通事故认定增加为公安机关检验鉴定项目,将其纳入司法鉴定依法管理的轨道。另外还应根据需要适当逐步提高交通事故认定人的资格条件。

(二)侦查人员作出认定交通事故认定

司法实践中,作出交通事故认定的交警(鉴定人)同时是该交通事故的调查人员,如案件符合刑事追诉标准,作出交通事故认定的交警(鉴定人)还是侦查人员,这显然是与刑事诉讼法中的侦查人员不得担任鉴定人的回避规定相违背的。因此,笔者建议在现行体制没有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在交警部门成立专门交通事故认定科,或者在现在的交管科成立专门的事故认定组专门负责交通事故认定工作,调查、侦查人员收集到足够的证据后移交给交通事故认定科(组)进行事故认定,实现侦查人员与鉴定人分离。

(三)不服交通事故认定的司法救济途径

交警责任书范文2

    委托人:吴生发,福建省连城县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福建省龙岩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法定代表人:叶鉴金,该支队支队长。

    委托人:叶圻、陈海岩,龙岩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干警。

    第三人:邱家流,男,51岁,工人,住连城县莲峰镇。

    第三人:刘莲华,女,42岁,居民,系邱家流妻子,住址同上。

    第三人:邱炳钦,男,41岁,农民,住连城具揭乐乡。

    第三人:谢小玲,女,40岁,农民,系邱炳钦妻子,住址同上。

    第三人:周丽华,女,19岁,居民,住连城县莲峰镇。

    第三人:李霞,女,成年,居民,住连城县商业局综合厂宿舍。

    被告福建省龙岩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以下简称龙岩交警队)于 2000年 10月 12日作出(2000)第 343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认定:(1)邱森彬无证驾车,违章载人妨碍驾驶,占道行驶,是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之一,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三条(一)项、第四十九条(一)项的规定;(2)李治芳驾车占道行驶,未遵守右侧通行的原则,是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之一,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四十九条(一)项的规定。决定撤销福建省连城县交通警察大队(以下简称连城交警队)第 20001033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责任认定,重新认定邱森彬和李治芳负本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李治芳不服该决定,向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诉称:被告的重新认定决定书,以原告占道行驶为由推翻连城交警队的责任认定,是错误的。认定原告占道行驶,没有事实根据。请求依法撤销被告的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并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责任认定。

    被告辩称:此次重大交通事故的发生有两个原因。原告李治芳的责任是:第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图》和现场照片反映,李治芳采取紧急制动留在道路上的制动拖印,是从道路中心线左侧 0.5 m呈斜线状往右侧滑行,证明李治芳在发现危险前占据对方道路行驶。由于李治芳未遵守右侧通行的原则驾车占道行驶,才使邱森彬在会车时对李治芳的行车动态判断失误,造成事故的发生。第二、现场勘查图表明,肇事路段宽直,视线良好,很早就可以发现对方来车的动态。李治芳留下的制动压印长 3.6 m、拖印长 15.1 m可以判断,李治芳发现险情时距离对向来车应在 30 m以上。这个距离内,只要驾驶员反映及时、处置有效,是可以避免事故发生的。但由于李治芳车速过快,驾车时疏忽大意,以致发现险情后采取紧急避险的措施不当。当然,对方邱森彬无证驾驶摩托车,后载三人,妨碍操作,交会车时占道行驶,也是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综上所述,被告的责任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人民法院应当维持被告作出的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

    被告龙岩交警队向法庭提交了证人林钦才、吴镪的证言、现场勘查简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一组、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鉴定书、讯问李治芳笔录等证据。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2000年 7月 26日,第三人邱家流、刘莲华之子邱森彬无证驾驶闽 FH 2042号二轮摩托车,后载第三人邱炳钦、谢小玲之女邱丽君和第三人周丽华、李霞等三人,由文亨方向往连城城区行驶。原告李治芳驾驶闽 F 60590号金杯牌小客车,由连城城区往文亨方向行驶。双方行至建文线 175 km+ 920 m处交会时发生碰撞,造成邱森彬受伤后送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邱丽君当场死亡,李霞、周丽华受伤,两车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同年 8月 25日,连城交警队作出的第 20001033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邱森彬无证驾车、超载三人、占道行驶,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治芳车速过快、疏忽大意、临危采取措施不当,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第三人邱家流不服连城交警队的责任认定,向被告龙岩交警队申请复议。同年 10月 12日,龙岩交警队以(2000)第 343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撤销了连城交警队第 20001033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重新认定邱森彬无证驾车、违章载人妨碍驾驶、占道行驶,是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之一,应负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李治芳驾驶车辆占道行驶,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应负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李治芳不服该重新认定,提起诉讼。

    上述事实,有被告龙岩交警队提交的证据和三方当事人的陈述笔录证明。所有证据经庭审质证和审查,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认为:

    现场勘查简图和道路交通事故照片表明,原告李治芳驾驶的金杯牌小客车的轮胎制动拖印起于连城城区往文亨方向路中线左侧 0.5 m,沿斜线向右进入自己一侧的车道内后,又前行约 6.15 m,在距离路中线 0.46 m处出现轮胎制动拖印拐点(即两车碰撞点)。这些证据证明,两车碰撞时,李治芳驾驶的金杯牌小客车在自己一侧的车道内,而邱森彬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处在占道位置。被告龙岩交警队认定李治芳驾驶的金杯牌小客车占道行驶,无事实根据,认定有误;认定邱森彬无证驾驶,违章载人妨碍驾驶,占道行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确认。据此,该院于 2000年 12月 19日判决:

    撤销被告龙岩交警队所作的(2000)第 343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中关于责任认定的部分。龙岩交警队应从判决生效之日起 30日内对本事故重新作出责任认定。

    案件受理费 100元,其他诉讼费 500元,由被告龙岩交警队负担。

    第一审宣判后,龙岩交警队不服提起上诉,理由是:被上诉人李治芳的占道行驶,有现场勘查简图和道路交通事故照片上金杯牌小客车的制动拖印证明,是不容否认的事实。制动拖印起于道路中心线左侧 0.5 m,只说明该车是从这里开始留下制动拖印,不能说明该车在留下制动拖印前也一直是仅占据道路左侧 0.5 m.在两车相会的情况下,李治芳占道行驶,势必影响对方来车作出正确判断。原审判决否定李治芳占道行驶的事实,是认定事实不清。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维持上诉人的(2000)第 343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相同。

    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1991年 9月 22日国务院以第 89号令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违章行为,其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的,应当负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没有违章行为或者虽有违章行为,但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故责任。”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两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基本相当的,两方负同等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首先要查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时,各方当事人的哪些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然后认定这些行为是否违章,行为人应当承担什么责任。上诉人龙岩交警队提交的现场勘验简图,反映出现场路段有效路宽为 15.1 m,半幅路宽 7.55 m,路面视线良好。现场勘验简图和现场照片证实,两车碰撞点位于被上诉人李治芳驾驶的金杯牌小客车行驶的车道内距路中心线 0.46 m处,这是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时两车所处的位置。金杯牌小客车在开始制动时虽然跨越道路中心线 0.5 m,但左侧仍留有约 6米宽的有效路面。即使李治芳不向本车道驶回,所余有效路面也足可以使对向邱森彬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安全通过。另外从金杯牌小客车的制动拖印、证人林钦才、吴镪的证言和讯问李治芳笔录中还可以看出,金杯牌小客车驶回本车道时,距离邱森彬的摩托车尚有 30余米;从李治芳发现险情采取制动措施到两车碰撞时,邱森彬的摩托车始终处于占道位置。这些情节都证明,李治芳在发现险情前虽有占道行驶的行为,但该行为不会使对向驾驶摩托车的邱森彬认为前行无路,从而采取进入逆行车道的避险措施。李治芳自发现险情就开始制动同时驶回本车道,此时相距 30 m以外的邱森彬如也能进入自己一侧的车道行驶,则两车相撞的事故完全可以避免。而邱森彬是无证驾驶,驾驶技术的不熟练影响其作出正确判断;又因摩托车严重超载,邱森彬无法把握车辆行驶的正确方向,才使其不能及时驶回自己一侧的车道,而在李治芳一侧的车道内与李治芳驾驶的金杯牌小客车相撞。在本次事故中,邱森彬的无证驾车、违章载人和占道行驶等违章行为,显然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而李治芳的占道行驶违章行为,却与事故的发生不存在因果关系,不应因此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承担责任。龙岩交警队以李治芳占道行驶为由,认定李治芳与邱森彬在本次事故中均负同等责任,显然不当。一审判决撤销龙岩交警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书》,并判决龙岩交警队对此次交通事故的责任重新作出认定,是正确的。龙岩交警队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据此,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于 2001年 4月 4日判决:

交警责任书范文3

上半年,我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在上级党委的正确领导下,以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全会为指导,继续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以“降事故、保安全、保畅通”为总目标,紧紧围绕支队四个“”的工作思路,进一步深化“三基”工程建设和“三项建设”,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着力提升公安交管队伍的整体素质和人民群众满意度,进一步提高道路交通的管控能力,稳步推动平安畅通县区创建工作,使全县道路交通事故四项指数稳中有降,各项指标低于市上下达指标,为促进我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创造了安全、畅通、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

一、狠抓交警队伍建设,民警整体素质和战斗力进一步提升

1、突出政治建警,民警的思想教育工作常抓不懈。在思想政治工作上,大队坚持“两定一结合”的原则,即在年初制定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计划,定期组织民警学习。利用每周一例会集中学习时间进行行为规范、典型案例、警示教育和先进典型人物学习,结合交管工作实际,深入讲解“为谁用权、为谁服务、为谁谋利、为谁执法”,进一步端正执法理念,转变工作作风,在灵魂深处打牢“人民交警为人民”的思想根基。

2、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层层夯实了领导责任。按照“抓班子、带队伍”的工作要求,在年初交管会和各项专项整治及教育整顿会上,大队长与主管领导、主管领导与室所队负责人均层层签定了目标管理责任书,并落实了政工干部的归位工作,确定大队(室所队)长为本单位的第一责任人,教(指)导员为单位的直接责任人,进一步夯实班子成员的领导、管理、教育、示范职能,全面提升了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4、从严治警,切实加强纪律作风建设。一方面深入开展作风建设教育整顿活动,加强对民警的纪律作风和廉洁自律专项教育。在年初的交管会上,大队制定了《2012年党风廉政建设及反腐败工作实施意见》,对全年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随后穿插开展了为期40天的纪律作风教育整顿工作,并于4月 30日在全队民警中开展了以《廉政准则》为主要内容的法律知识考试考核,有力的推动了教育活动向纵深发展。另一方面以学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为抓手,加强了民警的日常教育。为了保证《条令》学习效果,大队制定切合实际的学习计划,科学规划学习的重点内容和章节,保证学习条令不漏人、不缺课,确保民警深刻领会、掌握条令的基本精神和条文内容。同时在周例会、月点评等会上逢会必讲执法办案廉洁自律要求,在历次专项整顿安排中每次必提执勤执法纪律作风注意事项,在全队民警中营造了一个廉洁自律教育常抓不懈的氛围。其次是强化督促检查,严抓责任追究。前半年,大队领导带领办公室和法宣办民警先后深入基层 16次,对各室所队落实目标责任书,民警兑现保证书情况进行了检查,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民警违法违纪案件的发生。另外,我们还在全队开展了“警车和涉案车辆违规问题专项治理”活动,大队与各中队层层签定了责任书,驾驶员人人写出了保证书,确保了专项治理工作扎实开展、稳步推进。

交警责任书范文4

内、外勤协作贯穿于整个派出所日常工作。健全的内外勤协作机制会使派出所工作衔接更加紧密、警务更加规范,从而更好地推动派出所的整体工作。笔者根据从事内勤工作的体会,就内、外勤协作机制不健全对派出所统计、信息收集、档案管理等工作造成的消极影响、危害及治理对策,谈谈自己一些浅显的认识:

一、内外勤协作机制不健全对派出所基础业务的消极影响

(一)内外勤协作不当对如实立案的影响主要表现为:

1、 内外勤缺乏沟通造成统计不实。改进后派出所的15种基础业务台帐需要外勤填写的主要是接处警台帐,但是就填写的内容来看,常常是要素不全、记录不规范,致使一些要求填写的内容,如:发案时间、地点、损失金额、报警人基本情况及处理结果等项目往往填写不全,看的人不明就理,内勤统计时,常常是问了接警民警再问出警民警,最后还得问带班所领导,甚至凭空想象、估计数字,不仅浪费了人力,降低了工作效率,造成事倍功半,而且很容易产生统计不实的问题。

2、受理接处警定性不准、去向不明,造成案件流失和立案不实。派出所日常受理的接处警有纠纷、求助、治安案事件、走失寻人、灾害事故等等。各种警情的准确定性是正确处理警情的关键,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少数基层民警对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了解似是而非,模棱两可,遗漏了一部分治安案件,甚至为了立功受奖,突出成绩,而把治安案件立为刑事案件,人为致使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两类数字“倒挂”。

3、案件文书制作不规范、案件移交手续不完备造成公安统计数字来源无据可查,造成统计不实。如在刑事案件立案统计中,凡具备立案条件的且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在实际操作中,常常是立案标准把握不准,导致立案文书不全或不规范,进而影响立案数字同实际立案数字存在较大偏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明确指出: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刑事案件,在移交给其他单位时应签发《移送案件通知书》。派出所在移交给刑警队刑事案件时,应填写《刑事案件移交登记簿》,连同报案材料,由刑警队侦察员签字接收。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常常是口头移交、移送,无台帐或文书记录,造成各单位之间责任不清、案件去向不明。以上均使立案统计数字失去原始依据,也影响了数字的真实性。

(二)外勤民警收集信息的意识不强影响信息及时收集上报。

内勤向上级公安机关报送工作情况和辖区治安状况时,首先需要向外勤收集各类资料和情报信息,才能做到预警在先,超前工作,并总结经验得失。内勤下辖区的机会比较少,收集情报信息关键需要外勤通过人口调查、物建耳目等治安管理措施获取,而部分外勤民警忙于接处警和查处案件,忽视了对自己责任区各类不安定因素的收集分析汇报,致使内勤在信息收集中工作被动,耳不聪,目不明,无法全面准确掌握整个辖区的治安动向。一个派出所的信息是否鲜活,取决于信息渠道是否畅通,而信息渠道的源头在外勤民警,只有外勤民警增强主动积极收集信息的意识,并在工作中加以积累,及时和内勤交流,才能保证内勤准确、及时汇总筛选分类上报。

(三)内外勤协作不密切影响业务档案资料不能完整及时归档。

按照内外勤工作分工,外勤民警负责自己办理的责任区案件等业务档案资料的积累和立卷,内勤负责对案卷的检查、归档。因内勤与外勤民警之间缺少沟通,在整理打击处理人员、变更强制措施、收取罚没款项等台账时,内勤往往看不到案卷材料,只凭办案人模糊回忆,粗略估计。另一方面,案件资料在外勤办案民警手中长期滞留,不但不利于数字统计,而且不利于资料保管,容易造成案卷资料丢失、泄密。

二、以上问题的存在无疑反映了部分民警因工作责任心不强、业务素质不高而缺乏对中心工作的准确把握及与同事之间的交流沟通,其危害是不容忽视的

(一)统计不实的危害极大,既影响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正确判断形势,科学决策,也埋没了基层公安机关和民警的辛勤工作,反映不出公安机关对警力、经费、装备、基础设施的真实需求。万事万物,贵在求实。海涅说过:“生命不可能在谎言中开出灿烂的鲜花”,换而言之,公安事业不会在不实的统计结果上迅速发展。

(二)信息是公安工作的神经,是领导科学决策、临场指挥的依据。只有做到信息灵敏、准确、畅通,领导才能准确地把握治安动态和民警队伍的思想脉搏,才能因情施策,把握工作主动。反之,就可能贻误战机,造成工作被动。另一方面,信息不畅不利于公安宣传工作,好的经验、典型人物先进事迹不能及时收集总结和上报,易挫伤民警工作的积极性。

(三)案卷资料未及时归档,一方面影响统计数字真实性,另一方面不利于对民警规范化执法的监督,易纵容民警受经济利益驱动,对案件降格处理或人为隐瞒而不报, 甚至毁卷、私自消化案件等违法违规行为出现。

三、治理对策

(一)进一步规范台帐和法律文书。派出所要明确接处警人员职责,加强对民警的业务技能培训,严把治安、刑事案件立案标准,使基础业务台帐能准确、全面反映派出所实际工作情况;加强对《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刑事案件移交登记簿》、《移送案件通知书》的监督使用,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办案程序规定办理案件和填报相关文书台账。

(二)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建议由警令部、法制室、督察大队等部门联合督查,采取日常检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统计工作进行经常性检查,一发现问题就能及时督促整改。在督查内容上,一是对民警的立案情况开展“倒查”,实地走访了解群众,将案件办理与派出所的台帐相核对,发现立案不实即予以通报并严肃处理。二是查看接处警台帐,核对统计登记表,做到受理一起,统计一起;三是查看案件卷宗与统计台帐,看案件数与统计台帐是否相符,做到件件有登记。同时,要将如实统计与民警责任制挂钩,督促内勤统计人员和外勤办案民警认真履行职责,实事求是地立案和统计,改变统计工作中内、外勤孤军奋战或各自为政的被动局面。

交警责任书范文5

委托人:江伟,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魏__,男,x岁,住河南省__市__镇__村x组

申请人于2013年x月x日收到郑州市交警x大队作出的郑公交认字第410____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提出复核申请。

复核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郑州市交警x大队作出的郑公交认字第410____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依法认定被申请人魏__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实与理由:

郑公交认字第410____号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不清,责任认定错误,具体理由如下:

一、郑州市交警x大队未查清事故车辆豫A____重型自卸货车事发时的驾驶人,在未查清其车辆事发时的驾驶人就作出事故认定责任书,严重影响对事故责任的认定,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2013年x月x日x时许,__驾驶的豫AX___号车与豫A____号重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当时__所驾驶的车上就只有__一人,而豫A___重型自卸货车上却有两人,至于该两人哪一人是事发时的驾驶人,郑州市交

警x大队未查清。而查清豫A___号车事发时的车辆驾驶人对事故责任的认定至关重要,因为该车上驾驶人存在酒驾、疲劳驾驶及无证驾驶等诸多违法情形,而由另一人冒牌顶替当时车辆的驾驶人。所以,郑州市交警x大队在未查清事发时豫A___的驾驶人,而作出事故认定,有失公允。

二、事故车辆豫A____号重型自卸货车未年审,也未购买交强险就违法上路行驶,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他相关交通法规的规定,车辆都必须按时参加年检,在上路行驶之前也必须购买交强险,这是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事故车辆豫A____号车没有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车辆存在安全隐患及不够买交强险的情形下就公然上路行驶,这种无视法律的规定、无视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应当对发生严重损失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

综上,事故车辆豫A____号重型自卸货车有诸多违法违规情形,对造成死亡一人的严重交通事故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根据事故双方的实际情况,事故车辆豫A____号车最低也应当负事故的次要责任。郑州市交警x大队在没有查清事实的前提下,认定申请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是错误的,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提起复核申请,望支持申请人的复核请求。

此致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交警责任书范文6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交警下达的,不是事故双方商定的。但是对于小的交通事故,如果事故双方就赔偿和责任问题自己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就不用交警下达事故责任认定书了,双方直接协商赔偿就可以了。

大的事故有重大伤亡的,必须是交警下达事故责任认定书,不能双方协商。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来源:文章屋网 )

交警责任书范文7

关键词:交通事故;认定书;修正;对策

一、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存在的欠缺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的证据类型来看,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因由公安机关制作,故应为公文书证,具有较高的证明效力。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作用有三个方面:其一是作为交通警察机关对违章的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的依据;在交通肇事刑事案件中,证明被告人是否有罪;在民事赔偿案件中,交通事故认定书又起着确定赔偿义务人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以及应当赔偿多少损失的证据作用。如此重要的公文书证,却存在一系列欠缺之处,不仅与法理不合,也引起了司法实践中矛盾和混乱。

首先,交通事故认定书实际上已经成为认定事实与承担责任的当然依据。

行政诉讼、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这三种类型的诉讼中,其证据的形式、证据的收集程序、证明的目的、证据的要求、证明的标准等各方面都存在不同和差异,尽管很多证据可以同时作为这三种程序的证据使用,但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怎么能让其当然成为认定事实与承担责任的依据?事实上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案件时确实如此,只要有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一般都直接按照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作出判决。

其次,交通事故认定书直接作为民事诉讼的责任承担依据及刑事责任的依据与证据法基本理论不符。

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交通警察机关对违章当事人的行政处罚的证据,应当是顺理成章的,但直接作为民事诉讼的责任承担依据及刑事责任的依据却与证据法基本理论不符。因为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以及应当赔偿多少损失,只能由人民法院依据相关的证据(包括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以及其他证据)经过分析后才能予以确定,这根本不是交通警察机关的职责范围。

再次,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可诉,事实上成为终局性的东西,影响和限制了当事人的诉权和知情权,同时对公安行政机关失去必要的监督,有可能导致行政权力的滥用。

《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实施之后,交警部门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原则上只负责原因分析和责任判定。至于到底怎样赔,谁来赔,可以由交警来调解,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目前交警部门已不予复议。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不服交警部门作出的责任认定也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为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和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第4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伤残评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所以,行政上不复议和人民法院不立案都是有依据的。这就使得交通事故认定书实际上成为终局性的东西,影响和限制了当事人的诉权和知情权,同时对公安行政机关失去必要的监督,有可能导致行政权力的滥用。

尽管法院拥有司法审查权,对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可以不予采信,即当事人对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或就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的,以及人民法院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责任认定、伤残评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但是事实上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案件时,只要有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一般都直接按照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作出判决。 转贴于

二、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修正

针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上述欠缺,应该采取以下措施予以修正:

第一,通过立法加以完善,明确交通事故认定行为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程序。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之规定和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和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4条之规定,使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成为可复议和可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维护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从法理上说,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本质上应属于一种依法履行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必须具备以下构成要件:(1)主体必须是行政主体。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经授权依法对交通安全实施管理职能,取得依法处理交通事故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2)在内容上,必须向对方当事人(行政相对人)作出具有效果意思的表示。从交通事故认定书看,它能够对相对人产生直接的法律后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一经作出并送达当事人,即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不论是调解还是诉讼,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存在都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3)在程序上,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送达行政相对人。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6条第3款明确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因此,无论从主体资格上,程序上,还是内容上来看,交通事故认定都是具体行政行为。这种行为从事实到责任认定以及认定程序是否符合规则应当可诉,否则它必将成为终局性的东西,影响和限制了当事人的诉权和知情权,同时也会对公安行政机关失去必要的监督,导致行政权力滥用。

第二,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区别情况,把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行为界定为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立法的精神就是要扩大对公民权利的保护,使对公民合法权益产生影响的行政行为越来越多的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以更好地规范行政权力的行使。对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行为予以司法审查与这种立法精神是相吻合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并未排除在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外。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关于“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伤残评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者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不应再予以适用。

因此,对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应根据其性质可以分别不同情况和阶段作出不同的处理:

1.当事人单独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使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得到救济。

2.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诉讼期间一审辩论终结前,当事人提出异议的,应告知其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中止正在进行的诉讼。如果没有提出异议或者虽然提出异议并不提起行政诉讼的,法院可以将其作为正常的证据进行审查、分析和判断,决定是否采纳认定书的意见。允许交通事故当事人对公安机关的责任认定书提起行政诉讼,可以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知情权利,纠正、减少和避免公安行政机关草率进行责任认定的现象。

3.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审辩论终结之后,不得再提起诉讼。因为只有当事人及时主张权利,法院才能及时处理案件,提高解决纠纷的效率,也才能尽早使各方当事人从中解脱出来。

当然,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同时具有证据的功能,这与行政行为的性质并不矛盾。人民法院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证据功能进行事实认定时,对证据效力的认定和取舍应当符合证据运用的一般规则,应当充分考虑证据的特性与证据形成的主客观因素,同时应将交通事故责任与损害赔偿责任相分离,避免二者同一关系的误区。

参考文献:

交警责任书范文8

(一)会议时间:

(二)会议地点:

地址:

电话:

联系人:

(三)参加会议人员:东北九城市公安局主管政治工作局长、政治部主任、政治部秘书处处长、干部处处长,特邀佳木斯市公安局有关领导与会,约50人。

二、活动日程(见日程安排表)

三、工作分工

成立会议筹备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人:,具体负责整个会议期间的各项工作。

成员单位:政治部各处、机关党委、指挥部宣传处、行政处、后勤保障中心、朝阳分局、净月分局、锦程分局、巡警支队、交警支队领导各1人。

办公室下设材料组、会务组。

(一)材料组负责人:

成员:秘书处有关人员

职责:

1、领导讲话、主持稿、论文集

2、代表报到、登记,制定花名册、通讯录

3、会议须知、日程表

4、代表、工作人员住宿、餐饮分配表

5、制做文件袋、配记事本、笔、相册

6、材料装袋、印制代表证、工作人员证、桌签

7、乘车编号及分配代表、工作人员乘坐车辆

(二)会务组负责人:杨清林

成员:交警支队、巡警支队、政治部各处、行政处、后勤保障中心、指挥部宣传处、机关党委。

职责:具体负责请领导参加开幕式、联系开、闭幕式会议室、会议接站、食宿、宴请、各项活动统筹安排、纪念品的购买发放、后勤保障及各项协调工作。

1、车辆负责人:

(1)会议抽调政治部秘书处轿车3台、干部处2台、组织处2台、老干部处2台主要用于迎接代表团。行政处2台轿车主要用于会务。

(2)会议抽调行政处、后保中心、巡警支队丰田面包车各1台,交警支队前导车1台。主要用于参观、游览。

(3)各单位抽调公务车于8月9日上午8:30分到名门饭店会务组报到,接受任务;交警前导车、3辆中客8月10日11:30到名门饭店会务组报到。

(4)联系交警支队,确定具有长春特色参观路线。游览期间,沿线主要街路由交警安排勤务。

(5)各单位抽调的车辆要做到整洁干净、无故障、无灰尘。

(6)车辆市内用油由各出车单位自行解决。

(7)联系各代表团铁路定票,为代表自带车辆加油及送站工作。

2、接站负责人:

8月9日,各代表团报到当天,由政治部有关领导及政治部各处处长负责迎接。对坐车来的代表,派车在高速公路出口处迎接;对乘火车来的代表,派车到车站迎接(由责任单位自制接站牌)。

具体分工:秘书处负责迎接沈阳、哈尔滨、佳木斯代表;干部处负责迎接鞍山、大连代表;组织处负责迎接吉林、抚顺代表;老干部处负责迎接大庆、齐齐哈尔代表。

3、纪念品负责人:

(1)用于登长白山准备雨衣60件,秘书处负责统计会议代表服装号,于8月10日发到会议代表及工作人员手中。

(2)奥迪A6车模60辆,由秘书处购买并在会议代表入住时送到房间。

(3)准备给白山市局纪念品10份,以表感谢。

4、住宿负责人:

(1)住宿。会议代表统一住名门饭店。各市局主管政工局长,党委委员、政治部主任安排单独住一标准间,其它代表2个人住一标准间,各代表房间内摆放水果、香烟和主要地方报纸。

(2)宴请。9日各代表团报到后,市局在名门饭店举行欢迎晚宴,拟请座陪(摆牌)。

(3)要求。会议用餐依签牌固定餐位,一楼正厅悬挂欢迎横幅;会议室挂会标,摆放鲜花,代表座签等,要体现隆重、端庄、整洁。

5、参观、娱乐活动

(1)游览长白山及市区内伪皇宫、一汽大众公司。

责任人:。负责游览期间住宿、用餐、游玩等活动(净月分局、锦程分局负责联系和派出警卫人员4人、并安排解说人员)。

要求:游览长白山要确保安全,每辆车要配备350兆对讲机I台(共5台),前后呼应加强联系(联系指挥部通讯处);鉴于路途较远及长白山西坡封闭的实际情况,要与白山市公安局沟通,协助做好保障工作;车辆进入白山市界,要有白山交警前导车迎接并导,要请白山市局联系3名导游,随同代表一同上山沿途介绍长白山然风光;负责培训3男3女既6名随车导游(拟从政治部内挑选)。

(2)8月11日晚,举办联欢晚会。

负责人:。负责联系晚会场所、邀请乐队、主持人、在局内挑选5名歌手,制定由各代表团参与的演出计划(请与朝阳分局联系)。

6、宣传报道负责人:

(1)负责会议摄、录像工作。

(2)派摄影、录像记者各1人,全程跟踪服务(迎接、会议、游览)。

(3)将代表的照片装入相册,录像刻制光盘,在代表返程前交到代表手中。

交警责任书范文9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的发展观,进一步创新工作机制,化解社会矛盾,消除促进和谐社会的发展,整合力量,全面加强对辖区道路交通事故的联动管理,落实责任,提高效能,让市民满意,让领导放心。

二、实施机构

市区综治办

市交警大队

市法庭

三、目标任务

目标任务:对辖区道路交通事故,做好基层诉讼与非诉讼解决机制的衔接,完善基层诉讼与仲裁、行政调处、人民调解、商事调解、行业调解以及其他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的衔接机制,解决社会矛盾纠纷。

四、实施措施

(一)整合管理资源。

在管理过程中,综治办、交警、法庭三部门联合行动,各司其职,形成合力,提高管理队伍的综合战斗力。通过实现管理资源的共享,进一步提高执法管理工作效能。

(二)加强沟通联动。

实现联勤联动机制,关键是构建一个畅通高效的联络网。综治办、交警、法庭将通过各自部门,将情况通报给联勤单位,联合管理、及时处理。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双方要加强沟通,了解相互的管理职责,根据实际需要,不断创新工作机制。

(三)互补管理职能。

根据管理职能和有关法律法规,综治办负责辖区各单位的治保部门出面协调本单位当事人之间关系;交警部门主要负责道路交通事故事故认定、赔偿调解等工作;法庭主要负责对道路交通事故的调解及判决等工作。实施联勤联动机制,综治办、交警、法庭三部门除严格履行各自的管理职责外,还要注重相互的协调与配合。

(四)实施步骤

1、无缝对接,人员机构联动,确保处理交通事故案件工作机制

为解决交警部门和法庭在处理交通事故案件时机制、程序不畅等问题,由区综治办、交警大队、法庭共同成立联动工作领导小组,分管综治的管委会领导为组长,综治办主任、法庭庭长、交警大队大队长为副组长,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设为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联动工作中的沟通、协调工作。成员单位每两个月召开一次座谈会,总结联动工作经验,研究解决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新情况、新问题。交警大队定期对人民调解员的法制培训,提高人民调解的调解能力和法律意识。

2、调解联动,确保交通事故矛盾纠纷最大限度地化解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后,交警部门的调解不再是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的前置程序,交警部门的行政调解案件数量下降。由于交通事故案件通常争议大、当事人人数多等各种原因,诉至法庭的交通事故纠纷调解率也不高。因此虽然相关法规未将调解作为交警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的必经程序,但为了更好的化解矛盾,交警部门要尽可能组织调解,每宗案件调解不得少于2次,两次调解时间间隔3天以上,并制作调解笔录。交警部门在处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民事调解过程中,针对被告人积极理赔的情形,可书面建议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法庭应充分考虑交警部门量刑建议。在调解过程中三部门均可邀请对方相关人员协助调解。为了统一执法力度,法庭制作了《交通事故调解中各项损失计算标准参考》,供交警部门调解时参考。对于经交警部门调解成功的案件,若当事人申请法庭制作民事调解书,法庭在收到申请后2日内审查并制作民事调解书。

3、工作联动,确保处理交通事故案件工作效率最大化

提前收集证据材料,确保案件准确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中常出现肇事司机与车辆所有人之间存在挂靠、借用、租用、车辆转让未过户、被盗等复杂情况,这给法庭查明事实、确认责任主体造成很大困难。为此交警部门在处理事故发生时,就要有意识、有目的地及时、全面收集相关证据,查明车辆实际所有人、支配人及流转情况。

提前财产保全,保证权益实现。有的肇事方在事故发生后转移、藏匿、毁灭财产,致使法庭判决难以执行。为此,交警部门对无法达成调解的案件就直接告知受害人向法庭提请财产保全申请,并将法庭制作的格式化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交给当事人填写,并告知其诉讼相关事宜。法庭作出保全裁定后,送达当事人及交警部门,由交警部门保管查封车辆至法庭对查封车辆作出处分为止。

协助查扣车辆,多领域合作。为了充分发挥交警部门在查扣控制车辆方面的有利优势,对非交通事故案件的其他执行案件,法庭如须查扣车辆,交警部门在收到协助查扣通知书后予以配合。

4、救助联动,确保事故受害人最大限度地得到救济

为加强对交通事故受害者的救助力度,交警部门保管法庭查封车辆时保全期间的停车费用原则上由肇事方承担,但若肇事车辆依法定程序处理后所得款仍不足支付赔偿款的,可由交警部门减少或免除停车费用。对于经济困难的重大交通事故案件受害人,综治办、交警部门和法庭应分别从各自职能方面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尽可能的减、缓、免受害方预交诉讼费用。

5、宣传联动,确保交通安全意识最大限度地普及

为了增强大众的交通安全意识,从源头上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综治办、交警大队与法庭定期共同举行交通安全宣传,并将宣传教育范围拓展到社区、工厂、单位、学校和家庭。

五、工作要求

(一)广泛宣传,深入发动。要对新的工作机制进行宣传,切实抓好内部动员部署工作;对目标任务的实现,要充分调动电视、电台、报纸等新闻媒体的积极性,加强社会舆论宣传,获得市民群众的支持和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