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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文明村申报材料集锦9篇

时间:2022-11-03 05:07:50

县级文明村申报材料

县级文明村申报材料范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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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团员申报材料4篇本文目录2018优秀团员申报材料优秀团员申报材料优秀团员申报材料优秀团员申报材料xx,男,1989年10月出生,计算机学院xx班团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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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团支部申请书中国共青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是党的助手和预备军。我班团支部创建以来,积极拥护党的章程,努力执行党的路线政策,自觉遵守団记,发扬社会主义新风,热心帮助青年进步坚持不懈地加强团员队伍建设,提高团员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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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文明村申报材料范文2

一、工作要求

1、认真做好生育政策咨询指导工作。各镇要结合“六五普法”活动和季度综合服务,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我省关于再生育一个孩子的条件,把政策交给群众,引导群众对号入座;要通过干部重点排查、上门走访等形式,把符合再生育一个孩子条件的对象掌握到户,提前告知到人,让群众自己决定申请再生育的时间;每年三、四月份,各镇要集中做好符合再生育一个孩子条件对象的摸底工作。

2、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事。按照便民维权的要求,各镇要认真落实首问负责制,一次办结或一次告知二次办结制,充分发挥世代服务中心的作用,努力为群众提供多种便利。坚决防止和纠正行政不作为、慢作为和推诿扯皮问题。对申请人直接向镇提出再生育申请的,凡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全的,镇计生办应当及时受理,镇、村两级调查核实情况可一同进行,并根据调查结果补充村级审核材料或签署审核意见。各镇在受理、审核、审批再生育一个孩子过程中不得收费,不得增设前置条件,不得搭车开展有偿服务。

3、牢固树立优质服务理念。镇计生办工作人员一定要确立便民、维权、服务的观念,认真依法履行职责,努力为群众提供高质量的优质服务。各镇在受理申请人提交申请时,要及时为申请人建立《免费孕前优生服务卡》,主动提供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并及时将《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送发申请人。发证时要向申请人宣传有关知识和规定,指导申请人优生优育,提高符合政策人群出生人口素质。

4、广泛接受群众监督。审核审批再生育一个孩子实行“两级两榜”公示制。即:村级在上报再生育一个孩子申报材料前,应当将申请人的申请条件在村务公开栏和群众容易看到的地方张榜公示;镇级对经初审符合再生育一个孩子条件的申请人名单应当在政府政务公开栏、计生办政务公开栏张榜公示;镇、村两级分别要将拟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名单进行张榜公示,公示结果要以书面形式上报县人口计生委。再生育一个孩子审批实行网上公开。

二、材料规范

(一)申请审批表的填写。申请审批表除申请理由一栏由提出申请的人填写外,其他各栏均由人口计生干部填写,不得空缺。男、女方单位或村居委员会意见一栏内容,在调查清楚事实的前提下,填写“情况属实”;镇政府意见一栏内容在审核无误的前提下由镇政府分管领导填写“经审核,符合条件”;县人口计生委审批意见一栏内容在集体讨论决定后填写“经集体研究,决定批准”。

(二)座谈会记录或调查笔录。座谈会由镇人口办工作人员组织,参加人员不少于5人(干部、群众各2—3人)或被调查对象不少于5人(干部、群众各2—3人),应紧紧围绕申请人的理由是否属实,实事求是地发表自己的意见,记录或笔录要简明扼要,是非分明。

(三)证件材料。基本证件: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薄、结婚证,孩子出生医学证明、单位出具的婚育证明、特殊证件:赡养协议、病残儿鉴定书结论通知书、肢体残疾证、船员证、离婚证等。申请审批所需的证件的原件由镇计生办工作人员(法规员)审核无误后退还申请人,同时由核对人在复印件上加盖“经与原件核对无误”的条形章并签名。

(四)特殊情形申请再生育一孩。申请审批程序及文书格式参照一般情形执行,并注明“特殊情形”。

三、监督措施

(一)限时审批制度。对符合再生育一孩政策条件的对象,各镇人民政府和县人口计生委应该严格遵守审核、审批的时限规定。镇审核不得超过15日,县人口计生委审批不得超过1个月。各镇要扎实做好生育政策服务,强化宣传工作,防止未批生育现象的发生。

(二)事前监督审查制度。凡镇或县各部门副科级以下干部申请照顾再生育一孩的,镇政府(单位)要组织专题研究,对镇或县各部门副科级以上干部申请照顾再生育一孩的,镇政府或所在单位研究后,报县人口计生委审核、研究。凡有群众涉及到照顾再生育上有弄虚作假的,一律立案调查,调查情况属实的,即由县人口计生委依法作出撤销再生育一孩的决定,并据实征收社会抚养费。

县级文明村申报材料范文3

第一条为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维护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只限承包方使用。第三条承包耕地、园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从事种植业生产活动,承包方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应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予以确认。承包草原、水面、滩涂从事养殖业生产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规定确权发证。第四条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实行其它方式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经依法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备案、登记、发放等具体工作。第五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所载明的权利有效期限,应与依法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期一致。第六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名称和编号;(二)发证机关及日期;(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四)承包土地名称、坐落、面积、用途;(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动情况;(六)其他应当注明的事项。第七条实行家庭承包的,按下列程序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土地的详细情况、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一式两份报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报送的材料予以初审。材料符合规定的,及时登记造册,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书面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补正。第八条实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承包方填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报承包土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和承包方的资格、发包程序、承包期限、承包地用途等予以初审,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上签署初审意见。(三)承包方持乡(镇)人民政府初审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申请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登记申请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请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第九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记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本内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记载的事项应一致。第十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承包合同登记及其他登记材料,由县级以上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农村土地承包方有权查阅、复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和其他登记材料。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限制和阻挠。第十一条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认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有权申请更正。第十二条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查验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材料;(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三)如实、及时地登记有关事项;(四)需要实地查看的,应进行查验。在实地查验过程中,申请人有义务给予协助。第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领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发给承包方。发包方不得为承包方保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第十四条承包期内,承包方采取转包、出租、入股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不须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当事人可以要求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因转让、互换以外的其他方式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立、合并的,应当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第十五条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变更的书面请求;(二)已变更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其它证明材料;(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件。第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受理变更申请后,应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上记载。第十七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严重污损、毁坏、遗失的,承包方应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申请换发、补发。经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审核后,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换发、补发手续。第十八条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补发手续,应以农村土地经营权证登记簿记载的内容为准。第十九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补发,应当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注明“换发”、“补发”字样。第二十条承包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法收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一)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二)承包期内,承包方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放弃全部承包土地的。(三)承包土地被依法征用、占用,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全部丧失的。(四)其他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情形。第二十一条符合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承包方无正当理由拒绝交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注销该证(包括编号),并予以公告。第二十二条收回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应退回原发证机关,加盖“作废”章。第二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方案、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及其相关文件档案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信息化管理系统。第二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发放管理,确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全部落实到户。第二十五条对不按规定及时发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责任人,予以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行政责任。第二十六条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除工本费外,不得向承包方收取任何费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工本费的支出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第二十七条本办法实施以前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关规定,并已加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印章的,继续有效。个别条款如承包期限、承包方承担义务等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该条款无效,是否换发新证,由承包方决定。未加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印章的,应按本《办法》规定重新颁发。重新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土地承包期限应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借机调整土地。第二十八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由农业部监制,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印制,加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印章。

县级文明村申报材料范文4

1、乡低保申请人在向其所属村委提出低保申请时,必须同时申报家庭基本情况。

2、申报的内容包括家庭基本情况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基本情况。家庭基本情况重点包括共同生活的家庭人口、住房状况等;家庭成员基本情况重点包括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就业及收入情况、健康状况等,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乡低保申请人必须按要求填写《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要求内容完整、字迹清楚、填写规范。

4、《申报书》必须由低保申请人填写。申请人因故不能填写的,由村委会指定专人代为填写。对申报表内的相关内容申请人必须如实填报,对不如实填报家庭人口和故意瞒报家庭成员就业及收入情况的,低保管理服务机构有权在6个月内不再受理该申请人提出的低保申请。

二、城乡低保入户调查制度

1、城乡低保工作坚持三级入户调查制度。村委在接到低保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和申报材料后,要在规定时间内安排低保专干或指定专人对申请人的家庭情况进行调查核实。重点调查家庭人口和家庭收入。乡民政办在接到村委上报的相关材料后,要及时进行审核,对有争议和有疑问的要入户调查。县低保监管中心在接到乡民政办上报材料后,要按照20%的比率进行抽查。

2、入户调查必须由2人或2人以上同时入户进行。

3、入户调查可以询问当事人、也可以通过邻里走访等方式了解相关情况,特殊情况可以通过信函索证的方式进行。

4、调查人员要认真填写《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入户调查表》,做到内容准确、记录完整。《调查表》应由调查人和被调查人共同签字。

5、城乡低保入户调查严格执行“谁调查谁签字,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对调查不细致、不深入造成调查结果不真实或故意更改调查内容造成工作失误的,视情节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三、城乡低保听证、民主评议、评审制度

1、乡设立城乡低保评审委员会,由乡长任评审委员会主任,分管领导任副主任,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村委会设立城乡低保听证、评议小组,由村党(总)支部书记或村委会主任兼组长。

2、听证、民主评议人员要兼顾到各个方面,由文化素质较高的村组干部、村民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员代表、优抚对象、退休人员等组成,一般不得少于20人,其中居民代表不得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听证、评议小组人员以每村民小组至少2人为宜,现任村组干部不得超过4人)。

3、新增(明察暗访或有群众举报不符合低保条件)保障对象,在完成村委入户调查后,提交低保听证、评议小组进行听证和评议。被听证对象及其左邻右舍参与听证会。听证、评议小组成员有同意、不同意的权利。听证、评议小组全体人员按照被听证人陈述、调查人介绍情况、听证小组成员质疑询问,认真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投票,现场记票、公布结果,得赞成票三分之二以上的新增(调整)对象,方可进行公示。对公示后群众无异议的由村委签署意见上报乡民政办公室审核。对评议及公示未通过的对象应告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同时退还全部申报材料。

4、每次出席的民主评议人员不固定,要采取随机抽样的办法,确定此次评议人员9至13人(奇数为好)。如果抽取的评议人员中与被评议对象有亲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利害关系的,应实行回避。

5、乡民政办公室在接到村委的上报材料后应及时进行审核,并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对审核、评审通过的对象经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县城乡低保监管中心审批,对评审及公示未通过的对象应将相关资料退回村委并书面说明理由。

6、乡和村委应建立评审、评议记录档案。对象参加评审、评议的人员,评审、评议的对象及评审、评议意见作好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

四、城乡低保信息公开、公示制度

1、村委会应设立城乡低保公示栏,或直接使用村务公开栏公示。公示栏应设置在村部及本辖区范围内人口较为集中的地方,方便群众监督。

2、城乡低保实行“四项公开”、“三榜公示”制度。四项公开即:保障政策公开、工作程序公开、保障对象公开和保障金额公开;三榜公示即:村委会在对申请城乡低保的对象初审合格上报前进行第一次公示,乡镇对申请的对象审核合格上报前进行第二次公示,在县民政局审核批准后再次公示一次。公示时间分别为5天、7天、5天。

3、保障对象应长期公示,公示的内容包括户主姓名、共同生活的家庭人口、月家庭收入、居住地址等。对调整保障金额的对象、取消保障待遇的对象实行定期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天。

五、低保工作人员及申请低保家庭承诺制度

1、村委主要负责人与乡民政办主要负责人分别签署《城乡低保工作人员实施廉洁办理诚信承诺书》,层层承诺,级级负责,确保低保审批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2、申请低保家庭要签署《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诚信承诺书》,确保申请对象符合低保对象条件,同时承担应尽的义务,以及违规时自愿接受相应的处罚措施。

六、城乡低保举报设诉制度

1、各村低保管理服务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城乡低保举报投诉工作,负责来信来访接待,切实保护举报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2、各村低保管理服务机构要设立举报箱或举报投诉电话,举报投诉电话的号码应向社会公开。

3、建立举报投诉登记簿,准确记录群众反映的问题和要求。

4、建立举报投诉工作责任制,举报一起,查处一起;投诉一起,查实一起,做到件件有结果,事事有回音。

七、城乡低保公益劳动制度

1、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且尚未就业的城乡低保对象要自觉服从低保管理服务机构的安排,积极参加公益劳动。

2、公益劳动主要包括治安巡逻、绿化保洁、低保政策学习宣传和其它适宜低保对象从事的相关劳动。

3、村委、乡民政办公室应制订年度低保对象公益劳动计划,做到长计划、短安排,并做好低保对象参加公益劳动记录。

4、保障对象参加公益劳动的时间视实际需要而定,保障对象每月参加公益劳动的时间一般为1-2个工作日。

5、对续二次以上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公益劳动的保障对象应取消其本人的保障待遇。

八、城乡低保分类施保、定期回访及动态管理制度

1、低保管理审批机关在批准申请人享受城乡低保时,应准确界定其类别。保障对象共分为三类:一类为“三无对象”即: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扶、抚)养人;二类为特困人群:家庭无劳动能力、一级二级残疾人(包括伤残军人)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因成员患重病导致家庭生活难以维持的;三类为因自然灾害致使年内无自救能力的居民。

2、保障对象档案必须张贴类别类识:一类对象标识为绿色,二类对象标识为黄色,三类对象标识为红色。

3、各村应制定、组织并落实村委会定期对城乡低保对象进行分类核查:一类对象每年度核查一次,二类对象每半年核查一次,三类对象每季度核查一次。

4、回访也是村委干部一项重要职责,原则上每季度不少于一次且二人以上,通过回访及时了解掌握低保家庭实际变化情况,也可以走访左邻右居,对了解情况及时登记在回访薄中,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出变更户主、调整保障金额、停发保障金待遇等意见,经乡民政部门审核后,报县民政局审批。

5、乡民政办根据工作安排,每年组织一次年度集中核查,各村应积极支持配合。

6、按不同类别落实限期保障。一类对象为长期保障对象,不限定保障时间;一次批准二类对象享受低保的时间为12个月;一次批准三类对象享受低保的时间为6个月。

7、按规定落实重点保障。对低保对象中的三无、孤儿、70岁及以上老人、单独生活的、少数民族居民、持有县级以上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以及经当地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认定患有尿毒症、白血病、肾移植、恶性肿瘤等重症病且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每人每月可增发保障标准全额的10-20%保障金。

九、城乡低保审批制度

1、城乡低保实行低保集体审批制度。城市低保按月、农村低保按季度召开一次审批工作会议,特殊情况由分管领导临时召集。

2、城乡低保报批对象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⑴证明材料齐全;

⑵表格填写完整规范;

⑶按规定的工作程序执行到位。

3、乡调查人员应逐一汇报入户调查情况,并提出审批意见。

4、保障对象的审批事项包括审定保障金额、划分对象类别、明确保障期限。

5、每次审批工作会议均应做好会议记录,并整理存档备查。

十、年检报告制度

乡民政办于每年12月1日至20日对已享受低保待遇的家庭进行年检,确定其是否继续享受,并填写年检报告单,报县民政局审批备案并存入低保对象档案。

十一、低保档案管理制度

1、城乡低保档案实行分级管理、以基层管理为主的原则;坚持完整、准确、集中管理的原则;坚持既统一标准又结合实际,在操作上简便易行的原则。

2、建立低保一户一档制。由县民政局,乡民政办,村委三级建立低保对象档案,进行信息化管理。

3、档案管理人员必须恪尽职守,精通业务,熟悉低保档案的内容、数量及存放的位置,减少查找的盲目性,确保档案的有效利用。及时根据提标或家庭人口、收入的变化做好登记备案,同时确保档案的安全,并要定期认真填写和收集低保工作的各种文件、资料、信息,不得随意改动,按要求归档入库。

4、低保档案室必须有防火、防盗、防虫、防鼠等防护设施。对保管的档案必须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妥善处理,保证档案的完整、真实、准确。

5、低保档案主要供低保管理部门使用,其他部门因工作需要查阅,需出示相关证明、证件,或经领导同意批准,由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查阅并解答。

6、档案管理人员应做好档案进、出和临时查阅的登记工作,不得丢失、销毁和涂改。

7、档案管理期限:在册低保户档案要永久保存;停发低保户档案保管期限为5年;低保培训会议记录和走访资料保管期限为10年;低保文件制度汇编、低保审批通知、低保金发放名册和低保统计报表保管期限为20年;涉及低保的照片、录像、录音等特殊载体档案永久保存。

8、对已失效的档案,由档案管理员登记造册,经乡民政办和县低保中心共同核定,县局和乡分管领导共同会签意见后,按规定销毁。销毁档案由乡民政办具体组织实施,县民政局派员监销,监销人、销毁人应在销毁清册上签字。

十二、城乡低保工作人员责任制度

1、申请人进入村委会、乡及相关单位办理低保事宜,应根据职责分工,认真履行职责,提供优质的服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回避和推诿。

2、城乡低保工作人员在低保调查取证过程中,所出具的证明必须情况真实,无虚假内容。

县级文明村申报材料范文5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村庄、集镇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不符合规划或者未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的,不得审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

第四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村庄土地整理和旧村改造,鼓励农村村民向中心村或集镇集聚,鼓励统一规划建设住宅小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统一规划建设农村住宅小区:

(一)农村村民因国家、集体建设拆迁安置需要建设住宅的;

(二)农村土地整理涉及村民建设住宅的;

(三)农村新村建设的。

严格禁止农村村民违反村庄、集镇规划单独建设住宅。

第五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充分利用旧宅基地、空闲地和其它未利用地,严格控制使用耕地和生态公益林。

严格控制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建设农村村民住宅,因自然条件限制确需建设住宅的,应当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禁止农村村民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建设住宅。

严禁农村村民未批先建或者违反规划乱占滥用土地建设住宅。

第六条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住宅建设用地:

(一)因无住房或现有住房用地面积明显低于法定标准,需要新建住宅或扩大住宅用地面积的;

(二)因国家或者集体建设、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与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拆迂安置的;

(三)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需要安置的;

(四)向中心村、集镇或者农村住宅小区集聚的。

经批准回原村庄、集镇定居的港、澳、台胞和华侨需要建设住宅的,参照本办法规定办理。

第七条农村村民申请住宅建设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年龄未满18周岁的;

(二)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

(三)将原住宅出卖、出租、赠与或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

第八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农村村民在原宅基地之外申请新建住宅的,其原有的空闲宅基地由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并结合村庄土地整理,重新规划后统一安排使用。

村委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收回农村村民旧住宅用地的,应当给予经济补偿。

第九条农村村民每户建住宅用地面积限额为80平方米至120平方米。利用空闲地、荒坡地和其他未利用地建设住宅,或者对原旧住宅进行翻建的,每户可以增加不超过30平方米的用地面积。

前款所称住宅用地面积,是指住宅建筑物、构筑物垂直投影范围内的占地面积。

第十条农村村民申请单独住宅建设用地的,应当持下列材料向村委会提出住宅建设用地申请:

(一)《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与建设申请表》一式五份;

(二)户口簿及家庭成年成员的身份证影印件;

(三)申请人同意退出原使用的住宅用地并交由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重新安排使用的承诺书(没有旧住宅的除外)。

村委会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或者每一个季度集中申请材料,依法召开村委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审议,在本村张榜公布征询本村村民的意见;在张榜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本村村民未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在《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与建设申请表》中签署意见,证明申请人的原住宅用地情况和家庭成员现居住情况,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第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对农村村民单独建设住宅的申请,应当自收到村委会上报的住宅建设用地有关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乡(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管理机构一同到实地勘测,并对是否符合住宅用地和建设申请条件,是否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是否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等事项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乡(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管理机构现场确定规划用地范围,在3个工作日内绘制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用地。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有关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的期限除外)进行审核。予以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建设用地批准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核发《村镇个人住宅建设许可证》,连同《建设用地批准书》发给申请人,并组织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和国土资源管理机构一同到实地放样,划定四至范围。

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申请不予批准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农村村民在依法取得的原有住宅用地范围内翻建住宅,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未改变土地用途的,由村委会签署意见,并经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机构确认后,不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直接办理规划建设许可手续。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翻建、扩建原旧住宅:

(一)已取得新的住宅建设用地的;

(二)原旧住宅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的;

(三)原旧住宅属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省级以上历史文化名村(镇)保护规划确定的保留风貌建筑的。

第十三条农村村民住宅小区建设用地,由村委会或者负责拆迁安置的单位根据建房户数量和实际用地需求,分期分批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的期限除外)进行审查。予以批准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给《建设用地批准书})。

申请农村村民住宅小区建设用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住宅小区建设用地申请;

(二)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农村住宅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

(三)建房户户数和每户的用地面积安排说明;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四条农村村民申请在住宅小区内建设住宅的,应当按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由村委会按规定确认后统一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经审核符合住宅建设用地条件的,报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签章确认。乡(镇)人民政府依据经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章确

认的《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与建设申请表》,分户发给《村镇个人住宅建设许可证》。

第十五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

区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将农用地转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报原批准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方可批准建设用地。

农用地转用申请符合条件的,有权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予以批准。

第十六条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委托设计或选用通用设计图。住宅施工质量和生产安全由承建方负责。

第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农村村民住宅,应当自房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O个工作日内依法申请办理土地初始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手续和房屋产权登记手续,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书。

第十八条农村村民在统一规划的住宅小区内建设住宅的,在办理有关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时,只收取土地证书工本费和房屋产权证书工本费,免收征地管理费、基础设施配套费、耕地开垦费和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村委会可以根据当地农村基础设施状况和农民承受能力,召开村民大会集体讨论采取有偿提供住宅建设用地的办法筹集资金,所筹集的资金必须全额用于本村的基础设施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农村村民经批准使用集体土地建设住宅,只需参照《*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和办法,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委会支付土地补偿费用。农村村民对原旧住宅进行原址翻建、申请新的住宅用地后将原旧住宅用地退还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不缴纳土地补偿费用,但超过本办法规定的最高住宅用地面积限额扩建住宅的,应缴纳超出面积部分的土地补偿费用。

第二十条农村住宅小区建设使用村民承包地的,所在地村委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调整数量、质量相当的土地归原承包方继续承包经营;没有条件调整承包地的,村委会或者负责拆迁安置的单位应当依照法定征地补偿标准和办法,向原承包方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由住宅小区内的建房户分

摊缴纳。

第二十一条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取的土地补偿安置费用,应当用于本村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建设,或者用于发展生产,安置或者补偿被用地农业人口,不得侵占、挪用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使用。

第二十二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严禁对农村村民未批先建的住宅采取以罚款或者变相收取费用代替审批的办法予以补办手续。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非法批准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并依法收回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

非法批准土地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向申请住宅建设用地的农村

县级文明村申报材料范文6

根据xxxxxxx要求,现就加快推进我县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延续。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将其作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做好三农工作的重要基础工作,按照国家及自治区的要求,到2020年底完成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完成符合条件的农村宅基地和建设用地登记发证率90%以上,农村不动产的数据库基本建成,初步实现数据汇交。

二、工作原则

(一)身份合法、自愿申请原则。以“农户自愿申请、权属来源合法、产权清晰无争议、面积量算准确”为前提,农村宅基地权利人必须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或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经依法批准使用宅基地建房的,可以申请进行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确权登记。

(二)“一户一宅、面积法定”原则。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及房屋建筑面积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因继承或受遗赠形成的“一户多宅”除外。

(三)依法、便民、高效的原则。农村宅基地及农房确权登记在不违背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坚持乡(镇)主体、部门指导、统筹推进,严格法定程序,简化登记流程,降低登记颁证成本,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切实方便群众。

(四)“四级确认”原则。以尊重历史、实事求是、依法确权、和谐稳定为前提,符合宅基地使用条件,无用地和建房审批手续的房屋,权利人申请登记的,可按照“村民代表大会通过—村委会核实—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农业农村局审核”的“四级确认”程序进行。确认结果可作为农村宅基地和农房所有权登记的权源证明材料。权利人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登记工作开展范围和要求

工作开展范围为尼勒克县城镇规划区外的农村宅基地及房屋产权登记,包括新农村聚居点、移民搬迁、易地扶贫搬迁、拆迁安置、地灾避险搬迁等已建成的房屋。尼勒克县农村房地一体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以乡(镇)或村为单位,严格落实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及房屋的法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自治区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要求,收集农户、宗地相关资料,开展地籍调查、房屋产权调查,对符合登记条件的,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一)登记申请人界定

1.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作为申请登记的权利主体。

2.户籍不在本村,因继承或受遗赠的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在登记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作为申请登记的权利主体。

3.户籍不在本村,因政策性原因回原籍定居的离退休职工、华侨等可作为申请登记的权利主体。

4.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籍迁移至其他集体经济组织,但未再次申请使用宅基地,仍继续使用原宅基地及房屋的,可作为申请登记的权利主体;

建房时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房后户籍转为城镇居民,原宅基地及房屋未改扩建、仍继续使用的,可作为申请登记的权利主体。

5.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居民,因移民搬迁、易地扶贫搬迁、地灾避险搬迁等政策性原因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宅基地和房屋的,可作为申请登记的权利主体;

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居民,购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宅基地和房屋的,须经三分之二以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村民代表大会同意,且在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没有宅基地和房屋的,可作为申请登记的权利主体。

(二)登记范围的界定

1.经依法批准用于修建房屋的宅基地以及建设的房屋,不同历史时期颁发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用地批文等作为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进行确权登记。不同历史时期颁发的房屋产权证书,相关部门出具的建设规划手续、证明等,可作为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依据。

2.申请所有权登记的房屋必须是具有永久性屋盖、有围护结构且结构牢固的永久性建筑,土木结构房屋不予登记。 

3.新农村聚居点、移民搬迁、易地扶贫搬迁、拆迁安置、地灾避险搬迁等农村集中居住区内依法属于全体村民共有的道路、绿地、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一并申请登记。

(三)宅基地及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不动产权登记或暂缓登记。

1.一户超过一宅的第二处及以上的宅基地申请的,不予受理(继承或受遗赠除外)。

2.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或违法建造住宅,申请宅基地及房屋登记的,不予受理。

3.违法占用集体土地建设的房屋,不予受理。

4.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权属有争议(含房屋共有权人有异议的)未经处理或无处理结果的,暂缓受理。

5.不能提供宅基地及房屋权属有效证明文件的或未提供“三级确认”会审表的,不予受理。

6.被依法征收、查封、抵押、没收的房屋,被列入拆迁冻结范围的房屋,不予受理。

7.属于违章建筑或临时性建筑的房屋,不予受理。

8.非法出售房屋后再建的房屋,不予受理。

9.在永久基本农田调划后,新建住房占用基本农田的,不予受理。

10.房屋正在新建还未竣工的,原旧宅基地上的房屋不予受理。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登记的情形。

(四)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办理登记具体要求

1.以户为单位申请登记,户的确定原则上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的家庭户为单位。

2.符合分户条件又无分户户口簿的,由符合分户的申请人向当地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村组签署意见,派出所签署符合分户条件的意见,乡自然资源所所签署符合房屋登记的意见,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再按程序办理产权分户登记,派出所根据《不动产权证》复印件办理分户户口簿,并将户籍证明抄送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存档。

3.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其房屋的面积按照《农村地籍测量规范》和《房屋测量规范》执行。

4.分阶段处理集体经济成员超面积问题。农民集体成员经过批准建房的,按照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未履行批准手续建房占用宅基地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1982年2月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使用宅基地建房,至今未改建、扩建、翻建的,按实际使用面积确权登记宅基地使用权,按实际建筑面积登记房屋所有权。

1982年2月至1987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超出部分当时已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的,可按处理后的实际使用面积确权登记宅基地使用权,按实际建筑面积登记房屋所有权。

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占用宅基地,超过每户最高标准的,将超出的宅基地和房屋面积备注在不动产权证书“记事栏”内。

5.依法确定非本农民集体成员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非本农民集体成员因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使用宅基地的,在退出原宅基地并注销登记后,依法确定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使用权。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非农业户口居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的宅基地,范围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的,可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99年《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时止,非农业户口居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的宅基地,按照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超过批准的面积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

7.夫妻一方是城镇户口,另一方是农村户口,且在农村只有一处房屋的,可以以农村户口一方为权利人,在所属集体经济组织内建造的房屋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也可以根据权利人要求办理共有产权登记。

8.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合法流转(受让人应具备取得宅基地的条件和资格)和通过法院依法判决等取得的宅基地和房屋可以确权登记。

9.户籍不在本村,因政策性原因回原籍定居的离退休职工等,其宅基地及房屋通过政府批准后或在原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产权现状没有变化的,可依法办理登记,在产权证书记事栏上备注“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0.继承人、受遗赠的权利人,可依法公证或由乡镇人民政府牵头召集家庭所有权利人进行人民调解,在家庭所有权利人达成一致意见的前提下,出具调解意见(协议)书,作为登记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并在权属证书上注明“该权利人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12.分阶段依法确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前,使用集体土地兴办乡(镇)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可依法确定使用单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乡镇企业用地和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至今仍继续使用的,经所在农民集体同意,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依法确定使用单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乡(镇)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和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应当依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文件,确定使用单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13.其他可以登记的情形。

四、工作流程

(一)调查核实权籍调查单位提供的档案资料,查漏补缺

乡镇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村组具体负责开展调查核实工作。调查核实以本村农村户籍册为依据,以户为单位收集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或用地、规划审批资料(无以上资料的提供“四级会审表”)、权籍调查表(由权籍调查单位制作,村组负责四邻签字盖章)等资料。

(二)不动产权籍调查

对经权属调查和进行拟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制作《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就地予以公告,并拍照存档。公告期为15天,公告期间集体经济组织、权利人及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应及时予以复查。

(三)“四级确认”

在满足登记原则的前提下,从实际出发,按照“权利人申报——村民代表大会通过——村委会初审(集中初审上报)——乡镇政府审核(组织国土规划集中审核)--县农业农村局审核”的程序进行“四级确认”,解决登记区域内符合宅基地及建房申请条件但无用地和建房规划审批材料的问题。经“四级确认”出具的会审表可作为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及房屋所有权的权源证明材料。

(四)提交申请、受理

申请人需提供以下资料: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2.户口簿、家庭户籍所有成员身份证复印件。3.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或建房用地、规划审批等资料。增减挂钩、易地扶贫搬迁、拆迁安置、地灾搬迁等提供用地批文、验收合格证或立项批复等资料。无以上资料的提供“四级确认”审批表。4.不动产权籍调查表。5.继承的需由合法的继承人共同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除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或《公证书》;两户及以上共同共有的房屋需权利人共同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需提交财产分割协议等资料。6.承诺书及其他材料。

以户为单位提交资料装入档案袋,以组为单位统一收集,以村为单位集中上报当地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所,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所逐户进行资料审核,待资料审核合格后,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所以村为单位上报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派专人负责再审。

(五)审核、公告

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落实工作人员,集中组织培训,具体负责资料的再审核,对不符合登记规定的要注明不予受理的原因或需要补正的资料。对资料齐全,达到办证条件的公告后,由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所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进行受理、资料扫描,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审核登薄、制作《不动产权证书》。以村为单位打印整理证书,制作好证书领取台账。通知当地国土空间规划所统一领取。

(六)发证

国土空间规划所统一领证后通知村委会统一领取证书并在领取台账上核对签字。村组干部不得搭车收费或变相收费,一经发现将严格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不得扣留权利人的证书,要将《不动产权证书》及时发放到农户手中。

(七)归档移交

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按照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指导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做好登记颁证资料的整理、归档和扫描工作。

五、工作计划:

3月-4月,前期准备阶段。开展设备调试,人员培训,纸质调查档案移交等工作。

5月-6月,登记资料核实阶段。各乡镇收集登记资料,逐户核实。

7月-11月,落宗、受理、缮证、发证阶段。各乡镇以村为单位提交登记资料,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审核,审核通过的落宗。再由乡镇上传已落宗资料,不动产登记中心缮证、发证,各乡镇移交办证档案。

12月,收尾阶段。对此项工作查漏补缺。

县级文明村申报材料范文7

一、具体申报条件的明确与界定

当前,申请扶贫助学金的主要理由至少必须符合以下11个条件中的一条:1.父母双亡,无任何经济来源;2.父母双残或单残,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3.父母中有弱智或精神不正常,丧失劳动能力,家庭经济特别困难;4.学生本人残疾,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5.家庭经济困难的烈士子女和少数民族学生;6.父母(或监护人)持有当地政府部门出具的低保证明材料(系农村特困群众和城市低保户子女);7.父母一方已故或单亲家庭,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8.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9.家庭成员久病无能力医治,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10.人口较多,劳动力少导致家庭经济困难;11.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往往会出现以下问题:第一是界定难。有些申请条件是很含糊的,如“特别困难”一词的界定,是以家庭人均年收入多少来衡量,还是由当地政府部门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订统一的标准;再如第10条“人口较多”“劳动力少”怎么定义,家庭多少人口才算多,劳动力怎么样才算少,是否有当地标准。第11条的“其他原因”可否有具体的解释,在具体操作上缺乏必要的标准支撑,在界定中难免主观。第二是证明材料的不确定性。由于在申请条件界定上存在的模糊,学生在找证明材料时也会遭遇各种各样的困难:如对于哪方出具的证明方为有效、证明材料需要多少、怎样才是规范的证明材料、如何证明自己的家庭收入属于困难或特别困难、因违背计划生育政策而致人口多劳动力少也算贫困吗,等等。

基于此,国家、各地方政府部门能否建立健全相应的制度,组织专门的人员制定本地的标准,将贫困生申请条件逐条解释、具体细化,使之规范、完善。各省要拿出贫困生申请“框架式”办法,其内容包括政策、要求、条件、标准等;各市要依据省里文件,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形成“实用式”的申报细则;各县、校要结合上级文件,因地制宜形成“可操作性”细则。其间要召开专门会议,通过各种有效形式如网络直通车等广泛征集各相关方意见,完善专家咨询制度,广开言路,听取广大一线扶贫助学工作者和贫困生的意见和建议。

二、关于助学金的审批与监督

目前,助学金在学校出现“比谁更惨”的“打擂台”现象,这不仅对学生的教育有不利影响,而且也导致“贫困生”造假事件的发生;还有“指标化”现象,因为有些地方往往根据去年甚至以往这个学校一贯是多少助学金指标而划拨新指标,为了“稳住”指标数,有的学校就放宽标准,以保证获得更多的助学金指标,使扶贫助学工作监控的难度加大。

因此,既要国家和地方相关部门加强对学校等相关部门的监控力度,建立健全事前、事中、事后的跟踪调查、公示制度,又要学校方面对学生进行诚信教育,建立诚信档案,更要充分发挥工会、纪检的监督职能,加强对一线扶贫助学工作的监督工作。对于违规操作、营私舞弊等行为,要及时在全县(市)通报批评,并视其情节考虑责任者的任用问题。建立校长总负责、分管副校长具体负责、广大一线扶贫助学工作者具体分工合作的工作机制,使监管工作落实到人。

三、各部门在审核中的有效沟通

在学生申报贫困生资助时,各单位、部门间可能会出现缺乏有效沟通现象。特别是一些学生数众多的大学校,是很难做到对所有上报者一一进行走访、核实的,因失察而顺利过关的现象常有发生。如,此次我所带的2014届高一(16)班班上就有3人全家除老人在家外,家庭成员中其余人员均在广东打工,而这些学生也申请贫困生,且顺利在村委会盖上了公章,村委会没有尽到自己的职责,这不得不让人揪心,但此时如果班主任不调查摸底,马虎了事就上报至学校,校方以为班主任核实过了,加上有村委会或居委会的证明材料,那就很有可能只看是否有证明材料――即公章证明就上报至上级主管部门,结果层层见公章就通过,就会出现占用贫困生名额虚假上报而通过的事件。

另外,如若在申报环节上缺乏沟通,也易导致重复给的现象发生。由于当前有国家、社会团体、学校自身、个人等多方资助,很有可能出现重复给贫困补助的现象。一方面学校等组织在第一时间注意到特困生,另一方面是一些以时间仓促、资助面小为特点的新资助马上就要落实到人、落实到位,对方又要求特别贫困的学生优先,校方在不想错过更不想放弃任何一次对贫困生资助的机会时,只能选择贫困等级排在前面的特别贫困的学生,因而导致这种重复给的现象发生。

再者,当年该生家中确实是贫困而现今家境却有所好转,但该生却仍在继续享受贫困生补助的现象也屡有发生。这都是因为在具体环节上的失察,缺乏有效沟通而导致的。如第8条之当年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而致特别贫困,但现今有所好转的情况;第9条之家庭成员久病无能力医治而现今却因多方筹助已医好、家境有好转的情况;第10条之家庭人口多、劳动力少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现今这些人口的成长已经转化为劳动力多的优势,却还在继续享受贫困补助。

所以,应建立审批环节上的有效沟通机制,切实防止以上现象的发生,根据本人多年担任扶贫助学专干工作的经历,我认为应具体做好以下几点:

(一)村委会或居委会应切实把好申报审核证明工作的第一关

切实加强对该辖区范围内贫困村民或居民的摸底调查,按贫困等级进行分类整理,建立健全贫困户的档案库,让确实有困难的村民或居民子女享受到国家、社会、个人给予他们的资助,把好贫困生申报审核证明工作的第一关,并依据人口多少、地域大小等实际情况来设立相应数量的扶贫专干,并在学生的贫困证明材料上注明该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号码。这样,就可以避免出现不管是否真符合申报条件都来打贫困证明的村民或居民不分青红皂白给予加盖公章等随意现象的发生,因为在此之前已经做好了相关的贫困户调查摸底和归档工作,也就更有心理和实际的准备,通过查底写出真实的证明材料来,便于校方进一步审核。留下村委会或居委会扶贫专干的电话号码,既有约束、监督作用,也方便学校审核时联系,实现有效沟通。

(二)完善校方内外沟通机制

1.强化班主任工作的责任。班主任在扶贫助学工作中下联系到学生本人、村委会扶贫专干,上联系到学校、县教育局下设的扶贫助学理事会,在内外沟通中起到承上启下的关键性作用。班主任应在平时多留心注意观察并关心学生的生活,建立好家长联系方式,做好家访工作,既及时发现身边的贫困生,也要对现有贫困生进行再摸底(看其是否家境有所好转或有其他情况,进而确定其是否能继续享受资助)、再核实,做到心中有情况、手中有档案。根据贫困生申报条件及相关细则对学生进行审核,在审核中多与学生所在村委会或居委会扶贫专干联系,进行更加详细的跟踪核实调查,继而进行贫困等级的分类归档上报工作,让真正贫困的学生名录进入省学生资助中心办公系统的贫困生档案库。

2.成立学校扶贫助学理事会。由分管政教和团委工作的副校长兼任理事会理事长,政教主任和团委书记担任副理事长,选派精干力量担任校级扶贫专干,与由各年级选派的有扶贫助学工作经验且担任班主任工作的年级扶贫专干一起为理事会成员。通过将责任分工细化,形成成文的规章制度,在具体工作中及时有效地掌握好各年级、班级、学生的相关信息,及时沟通、反馈、协调。这样,既可以防止因失察而顺利过关现象的发生,也可以防止重复给的现象发生,从而把学校内的扶贫助学审核工作做得更加有效。

3.经常与县局的扶贫助学理事会联系,加强沟通。县教育局设的扶贫助学理事会,是整个县域范围内分管扶贫助学工作的领导者和组织者,是连接校方与资助方的重要而有效的机构。因此,作为学校方面应经常与县扶贫助学理事会联系,在新生入学时除了对学生中贫困生进行摸底调查外,还可在县扶贫助学理事会查找翻阅原资助生名单及相应原始档案,做好原受助生因升学、转学等原因而进入新学校需要继续受助的交接工作。还可以通过前期举行资助金发放仪式、中期给资助方写感谢信、后期进行一阶段小结汇报等多种形式,积极主动与县扶贫助学理事会联系,通过其桥梁作用,直接邀请原资助方等热心单位、人士来县、校进行实地走访慰问,倾听受助学生、受助家长的感言,了解学校的扶贫助学工作,增进资助方、校方、受助方三方的理解、沟通,建立三方沟通的长效机制。

4.定期召开沟通协调会。会议由上一级主管部门进行组织,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不仅仅是上传下达指示、指标,而是及时碰面沟通协调;不是简单的通报,而重在交流协商。通过沟通协调会议,完善集体商议、审议制度,这不仅使贫困生的审批工作更加顺畅而有效,还可以达到经验交流与推广的目的和效果,宏观调控整个贫困生受助审批工作。

5.制作受助学生卡和档案,以便学生在升学或转学时随入或随出。这个制作应由县扶贫助学理事会根据省级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档案袋、受助学生卡的图案、样式、规格等统一制作,并建立可供查询的贫困生档案库网站,就像现在学生办理党、团组织关系转接一样,通过履行一定的程序,先在原学校办理贫困生转出手续,再到现就读学校办理转入手续便可。这样,既增强了学校间的沟通,又防止漏报、错报等现象的发生,使扶贫助学工作就像党、团组织工作那样严密而规范。

县级文明村申报材料范文8

一、指导思想、坚持原则、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和《中共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依法明晰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不断创新集体林业经营体制机制,为林区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作出贡献。

(二)坚持原则。坚持因地制宜、形式多样、不搞一刀切的原则;坚持尊重农民意愿、民主决策的原则;坚持依法有序、先行试点,分类指导、全面铺开的原则;坚持保护生态,增加森林资源总量原则;坚持以稳定为前提,保障农民的利益,民主协商、平稳过渡的原则。

(三)总体目标。用3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全市集体林明晰产权、勘界发证主体改革任务,建立以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多种经营形式并存、责权利相统一的集体林业经营体制,逐步确立产权归属明晰、经营主体落实、责权划分明确、利益保障严格、流转顺畅规范、监管服务有效的现代集体林业产权制度。

二、主要任务

(一)明晰产权。在对集体林权现状进行全面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明晰林地、林木经营权和所有权,并落实到山头地块。

1、对群众要求确权到户的集体林,以农户为单位,实行家庭承包经营或自由组合联户承包经营。

2、集体统一经营状况较好且群众满意的集体林,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可以继续由集体统一经营,但要转换经营机制,采取“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的形式,将现有林地、林木折股均利分配,落实经营主体,实行股份合作经营。

3、对群众要求面向社会流转的集体林,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形式,落实经营主体

4、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林地,已经明晰产权的,在农户自愿的基础上,可以通过协商方式互换,或自愿联合入股经营,互换后应当重新核发林权证。互换应报本集体经济组织备案或与本集体经济组织重新签订承包合同。

5、对权属有争议的林地、林木依法调处,纠纷解决后再落实经营主体。

(二)签订承包合同。对群众要求承包的集体林资源必须签订合同,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村民组织法》等法律和政策规定,本着双方意愿,明确权利和义务关系。合同式样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为准。

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林地承包期限可到70年。对已确定承包或流转经营的期限,并依法经民主决策的,予以认可。

对已经承包或流转的集体林,程序合法、合同规范的,要予以维护;对签订的合同或程序不规范,且大多数村民对合同条款有异议的,应完善合同或签订补充协议;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严重损害集体经济组织利益的,应依法予以纠正或终止合同。

(三)勘界确权。明晰产权后,根据林权权利人申请,要依法进行实地勘界、登记,核发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

对已经承包或流转的集体林,程序合法、合同规范,没有颁发《林权证》的,应颁发《林权证》。

建立《林权证》发证档案管理制度,按照林权证发证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发证过程中的申请材料、外业调查资料、图、表等要及时立卷归档。归档文本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实行村、乡(镇)和县(市)区三级保管制度。

(四)明确流转程序。集体林产权明晰后,按照“依法、自愿、有偿、规范”的原则,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可有序流转,无论采取何种形式流转,均不得改变林地性质,不得将有林地变为非林地。流转程序包括申请、批准、资产评估或协商、签订合同、林权变更、建立档案。

1、流转申请。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集体林,申请流转前应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形成同意流转表决意见书。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人书面申请材料、《林权证》、流转申请表、集体经济组织同意流转表决意见书。

2、流转审批。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集体林流转应事先报县(市)区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3、流转资源价值量确定。集体林流转是否经过评估,由集体经济组织确定。需要评估的,流转价格原则上不得低于评估价;不需要评估的,可以协商确定。

4、签订流转合同。流转双方要签订《流转合同》,明确权利和义务关系。流转合同文本式样以省林业主管部门制订的为准。

5、林权登记。对履行流转程序的,申请人应向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林权证》。对转出方已有《林权证》的,转入方应向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权变更。

6、流转档案建立。对流转各环节形成的材料要进行整理归档,专门管理。

7、流转期限。已经承包的集体林,流转期限不得超过其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8、流转资金使用管理。流转收益纳入集体经济财务管理,其流转方式、流转基价、流转收入及其使用、分配等要提前向村民公示,经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流转收益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配及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展林业和公益事业。

三、方法步骤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采取省统一部署,市具体指导,县(市)区直接领导,乡(镇)全面组织,村具体操作,部门搞好服务的方法组织实施。通过县乡组织,逐村、逐组、逐户实地进行林权确认,把林权落实到山头地块,为颁发《林权证》提供基础材料。

按照《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要求,全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分为以下四个阶段进行。

(一)组织准备阶段

1、成立组织。各县(市)区、乡(镇)要成立以党政主要领导为组长,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分别在县(市)区林业局、乡(镇)政府下设办公室。各县(市)区、乡(镇)要组成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组,承担具体指导工作。成立村级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推荐村民代表参加集体林权改革基础性工作。

2、调查摸底。各地要按照省统一确定的调查技术标准,组织力量,对本辖区集体林资源进行全面调查,掌握集体林资源底数和林权状况。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分别乡(镇)、村(屯)对以往签订的承包或流转合同进行梳理和认定。

3、制定林权改革方案。各地要在充分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根据要方案要求,层层制定集体林权改革方案。县级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报同级政府批准,并报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各乡(镇)林权改革方案要根据已批准的县(市)区集体林权改革方案要求制定,报县政府批准,并报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4、宣传培训。要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集体林权改革的重大意义和林权改革政策,调动广大群众踊跃参与和支持集体林权改革。以县(市)区为单位积极开展业务骨干培训,培训对象以基层干部、林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为主,培训内容包括林权改革政策、工作方案、确权发证要求和技术规定等。

(二)勘界确权阶段

1、实地勘界确权。由县(市)区、乡(镇)集体林权改革工作组会同各行政村村长、村民代表等逐地块现地核实林地权属、面积、四至界限以及林木蓄积、株数等因子。已经流转的,认定工作必须有转入方参与。地块四至要用GPS定位,载记坐标值,面积在1亩以下(含1亩),可中心点定位;面积超过1亩,要采用封闭式拐点定位。在县(市)区、乡(镇)有关负责人和技术人员指导下,逐地块进行调查登记并在地形图上进行小班勾绘,成图比例尺可根据地块大小自行确定。有争议的地块要单独登记造册;对林权没有争议的地块,将外业调查结果张榜公布。

2、签订承包合同。经公示无异议的林权,由村委会与林农或其他经营主体签订林地承包合同书,并将权属落实情况造册,连同签订的合同书一并报乡(镇)政府和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审核。乡(镇)政府所有的集体林,在签订承包合同时,由乡(镇)政府与经营主体签订林地承包合同书。

3、争议纠纷调处。对林权存在争议的集体林,在解决争议之前,不得参与林权改革。各地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依法调处”和有利于农村和谐稳定,有利于林地、林木资源保护利用,有利于农民生产生活的原则,通过协商等方法妥善解决。

(三)建档发证阶段

勘界确权后,乡(镇)将审核无误的林权登记基础材料报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要对提供的材料认真核实,并采用微机输录、成图和打印,经有关责任人签字后,报县(市)区政府批准发放林权证。因流转或其他原因造成林权变化的,应当进行变更登记或换发林权证。对权属不清或纠纷尚未解决的,不得登记发放林权证。

(四)总结验收阶段

改革工作基本结束后,各县(市)区要制定检查验收办法,由乡(镇)组织自查,县(市)区对所属乡(镇)进行全面检查。市组织对各县(市)区进行抽查,抽查比重不少于所辖县(市)区和被检县(市)区所辖乡(镇)数量的50%。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全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市里成立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各级集体林权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要层层落实责任,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深入实际督查指导,确保集体林权改革工作有序开展,取得实效。

(二)制定实施方案。在深入细致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林情、县情、民情,科学制定县(市)区、乡(镇)、村三级集体林权改革实施方案。实施方案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体现民意,并加大实施方案执行落实力度,确保每一个步骤、每一个环节都按程序操作。

(三)周密安排部署。各地要按照集体林权改革方案,积极稳妥地推进各项工作,把改革质量放在首位,坚持进度服从质量,加强指导规范和检查监督,掌握工作动态,切实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同时,要坚持边改革、边总结,以好的经验促进改革。

县级文明村申报材料范文9

一、上半年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与主要作法

(一)工作任务 县级科技项目。上半年,我们重点围绕发展茶叶、魔芋、黄姜、中药材、汽车零部件等,组织调研科技项目26项。目前已正式筛选万亩有机茶基地建设、有机茶配套技术推广、茶叶保鲜设备研制、魔芋新品种选育及病害防治、薯芋皂素清洁生产及废水处理、地道中药材规范化种植、汽车发动机扭振减振器系列产品开发、猪鬃净稍设备、竹溪植物资源的普查研究等19项(其中:研究项目6项、技术推广项目7项、社会发展项目6项)报县有关领导及县财政部门审批下达计划。项目计划总投资1072万元,其中县科技三费105万元。

据统计,目前已组织实施各类科技计划项目17项,完成投资额达500万元,其中省科技专项资金30万元、县科技三费48万元。 ——专利信息、技术市场。专利工作上半年重点组织了"复合型橡胶硅油减振器"等专利的申报及开展专利产品市场检查工作。科技信息,重点与《今日竹溪》联办“科技之窗”栏目。据统计,上半年共编发科技信息(资料)4期、300余份,利用中国星火计划网竹溪服务站网上科技信息100余条。技术市场,上半年预计可实现技术交易成效额250万元。

——地震监测。上半年,县政府通过了《竹溪县重点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办法》,争取我县的数子化监测台网建设列入省地震应急快速反应系统建设计划。同时,地震监测工作克服人员少等困难,监测资料质量、震情速报等其它考核指标得到省、市地震主管部门的好评。

——科技扶贫与招商引资。上半年,共为扶贫乡镇、村,拨(捐)资近17万元,其中:为联系扶贫村——蒋家堰镇颜家街村捐资14万元。同时,党员干部深入基层与该村开展“三级联创”活动,共商致富增收良策;为省科技厅对口帮扶的汇湾青龙寨村预拨经费3万元,完善帮扶人畜饮水工程。招商引资,上半年联系武汉客商,两次对我县农产品加工项目等进行考察,全年可望超额完成10万元的引资目标。

——机关建设。上半年,重点完善了机关文明单位创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等管理办法,下发了机关《文明单位创建实施方案》、《创建安全文明楼栋(小区)实施意见》、《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等。还结合上级的要求组织开展《行政许可法》的学习培训等。并继续开展“建立四型机关、争做四事干部”活动,加强机关两个文明建设。椐统计,上半年共收集上报各类调研文章(信息)30篇(条)、其中被各级录用20篇(条)。新培养入党积极分子1人,并完成了机关支部改选工作。

(二)主要作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