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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采购工作计划集锦9篇

时间:2023-02-09 16:10:49

行政采购工作计划

行政采购工作计划范文1

一、推进“采管分离”工作的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实践党的十七大提出的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目标要求,为推进政府采购健康有序发展。**区政府采购建立“采管分离,职能分设,规范运行”的政府采购机制,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总体要求,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和诚实守信原则,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完善政府采购制度,不断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以推动我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地发展。

二、推进“采管分离”工作的原则

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指出,要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制度,实行管理职能与执行职能分离的政府采购管理体制。**区政府采购管理与采购执行相分离,必须坚持权力制衡原则;相互监督原则;便捷高效的原则,为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从源头上防止腐败发挥积极作用。

三、工作职责

(一)本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工作职责

区财政局是本区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采管办)是区财政局行使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的业务科室。具体工作内容为:

1、政策管理。主要包括,贯彻实施有关政府采购法律规定、财政部以及市财政局制定的政府采购政策;制定本区政府采购实施办法及管理制度;根据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拟定本区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等。

2、执行管理。主要包括,审核政府采购预算;批准政府采购实施计划;依法审批具体采购项目采购形式和方式的变更;抽取评审专家;组织实施政府采购培训活动;归集、汇总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情况;受理政府采购投诉等。

3、监督管理。主要包括,对本区范围内的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政府采购机构监督检查;考核集中采购机构业绩;其他政府采购事务的监督管理。

(二)区政府采购中心工作职责

区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是本区的集中采购机构,其性质为采购机构和非营利法人,根据采购人的委托,按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管理要求办理采购事宜。主要工作内容为:

1、按照本区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规定和政府采购法定流程,组织实施集中采购;

2、负责制定集中采购机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及操作流程;

3、负责办理各部门委托采购事宜,签订委托协议;

4、负责研究制定项目集中采购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5、负责自行组织招投标活动;

6、接受询问或质疑并予以答复,配合采管办处理采购投诉事宜。

7、按规定内容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媒体政府采购公开招标公告、中标公告等有关采购信息;

8、负责组织签订采购合同,并督促合同履行;

9、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报送集中采购统计信息;

10、管理政府采购项目文件档案;

11、根据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做好其他政府采购事项。

四、实施步骤

(一)健全组织机构

1、健全“区政府采购委员会”的机构

完善区政府采购委员会职能,调整区政府采购委员会组成人员(调整后组成人员名单见附件)。其主要职能是审批本区政府采购目录,指导推进政府采购工作,协调政府采购关系等等。

2、重组完善区政府采购中心机构

区政府采购中心为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依法独立组织实施政府集中采购活动。只负责对采购目录内的集中采购项目依法执行集中采购,不管理政府采购资金。

采购中心在人员结构上必须有相应的专业技术力量。即:配备采购专业人员以及采购管理人员若干名。专业人员通过社会公开招聘。在工程招投标功能上与区招标中心建立联系备案机制,实行一定范围内的资源共享。

(二)进一步明确采购当事人工作职责

采购当事人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机构等。

1、采购人要求

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对属于采购目录内的集中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中心)采购等。

2、供应商要求

诚实守信,按采购法律法规与制度的要求,参与采购活动。

3、采购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中心)和具有政府采购业务资格的社会机构。

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中心)必须按前述职责规定,组织实施集中采购工作。集中采购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评审,不得干预或影响政府集中采购正常评审工作。

其他政府采购机构,不得违规接受集中采购目录内的政府采购项目委托采购。

(三)建立操作流程

“采管分离”后,政府集中采购基本流程如下:

1、集中采购目录。采管办在《上海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的基础上,结合财政预算的要求和本区的实际情况,拟定**区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报区政府采购委员会审批。并将批准的采购目录发送采购人和采购中心。

2、集中采购实施计划编制。采购人根据采购目录,按照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在编制部门预算的同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包括集中采购实施计划、自行采购计划和分散采购计划。

3、集中采购实施计划审批。采购人将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包括集中采购实施计划)送采管办审批。

4、集中采购项目委托采购。采购人根据批准的集中采购实施计划,与采购中心办理委托集中采购事宜。采购中心与采购人签订委托协议,并将委托协议及时送采管办备案。

5、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采购中心按有关规定和委托协议的约定开展集中采购活动。其中涉及评审专家抽取的,由采管办负责执行。

6、发出预中标或推荐成交供应商通知书。采购中心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向采购人发出预中标或推荐成交供应商通知书。

7、签订采购合同。采购人接到预中标或推荐成交供应商通知后30日内,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并与中标商或成交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同时将合同副本送采管办备案。

8、组织验收。在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履约后,采购人根据政府采购合同对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及时组织验收,采购中心应当做好配合工作。

9、采购资金支付。集中采购项目资金由采购人负责开出付款联系单送区财政局审核,并由区财政局直接支付给供应商。

10、反馈采购情况。采购中心按月向采管办报送政府集中采购项目月度执行情况。

五、计划安排

总体目标是2009年1月1日起采购中心正式独立运作,受托办理本区政府集中采购事项。此前计划安排如下:

行政采购工作计划范文2

政府采购预算是指采购机关根据事业计划和行政任务编制的、并经过规定程序批准的年度政府采购计划。政府采购预算是事业行政单位财务预算的一个组成部分。

政府采购预算一般包括采购项目、采购资金来源、数量、型号、单价、采购项目截止(开工、使用)时间等。

1.采购项目。政府采购项目按当年财政部门公布的政府采购目录进行编制。政府采购目录是政府采购中需要重点管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归集,是预算单位编制年度政府采购计划的依据。

货物类:一般包括机、复印机等办公机具,科研、教学、医疗用仪器设备,公检法等执法监督部门配备的通用设备和统一制装,办公家具,工具,锅炉用煤等。

服务类:一般包括会议、公务接待、车辆维修、加油、大宗印刷、机票订购等项目。服务类项目一般实行统一定点采购。

工程类:一般包括基建工程,修缮项目,财政投资工程项目中由建设单位负责采购的大宗材料(如钢材、铝材、木材、水泥等)和主要设备(如空调、电梯、消防、电控设备等)。

2.数量:指各采购项目的计划采购量。

3.型号:指各计划采购项目的配置标准。

4.资金来源:指单位用于政府采购项目的支出计划。一般包括:

(1)财政拨款:财政预算拨款中用于政府采购项目的支出。

(2)财政专户拨入资金:单位用存入财政专户的收入安排政府采购项目的支出。

(3)单位留用收入:单位用经批准直接留用的收入安排政府采购项目的支出。

(4)其他收入:单位用上述资金来源以外的资金安排政府采购项目的支出。包括:自筹资金、国家财政转贷资金、银行贷款、国际组织贷款等。

从实际工作来看,单位的支出一般分为三大类:人员经费、正常经费和专项经费。政府采购的项目是货物、服务和工程,因此其资金来源主要限定在各项收入安排的公用经费和专项经费部分。

5.投入使用或开工时间:政府采购的基本方式是公开招标。投入使用或开工时间,是政府采购项目通过招标或其他方式,获取货物、接受服务和工程的开工时间。

二、政府采购预算管理的意义

政府采购预算集中反映了预算年度内各级政府用于政府采购的支出计划,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事业行政单位的资金收支规模、业务活动范围和方向。加强事业行政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不仅对保证事业计划和行政任务的完成,而且对财政预算的顺利执行,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是有利于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政府采购的主体是事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主要在文化、、、卫生、福利、农业等领域从事公益性的业务活动;行政单位则从事着组织协调和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秩序等工作。事业行政单位所从事的上述活动基本属于政府的职能范围,其用于政府采购项目的支出,主要依靠财政拨款和财政给予的收入政策解决。因此,事业行政单位政府采购预算,一方面是国家实施有关方针、政策的有效手段,另一方面又是促进各项事业发展、保证行政工作任务完成的物质条件。政府采购政策的制定,是一定时期国家产业政策的体现。单位政府采购预算安排是否合理,执行的是否正确,直接关系到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对各项事业发展、国家政权建设、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都会产生直接或间接的。

二是有利于实现财政收支平衡。政府采购预算是事业行政单位预算的一个组成部分,也是各级财政预算的组成部分。国家财政预算中很大一部分是用于各项事业发展和国家政权建设的支出,政府采购活动实质上是财政资金运动的一种形式。各单位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如何,既影响着单位预算的平衡,也影响着财政预算的平衡。因此,要实现财政预算收支平衡,就需要各事业行政单位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在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和执行过程中,量力而行,精打细算,合理、有效、节约地使用资金,为财政预算的平衡奠定好基础。

三是有利于提高事业行政单位财务管理水平。政府采购预算是单位财务、资产管理的重要内容,需要各单位财务部门、资产管理部门及其他业务部门的共同配合。严格的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对于提高单位财务管理水平具有四个方面的作用:第一,政府采购预算管理为单位财务管理奠定了基础,提供了依据;第二,可以使单位财务管理按照预算规定的内容,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避免工作的盲目性;第三,通过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可以促使单位合理安排支出,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第四,通过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与执行,可以实现财务部门、资产管理部门及业务部门的工作的有效衔接。

四是有利于政府采购活动健康有序地开展。政府采购工作有别于以往的财政工作,它除了要结合现有财政政策之外,还与贸易政策、产业政策、招投标法、合同法等关系密切,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可以促进政府采购工作有序开展,使政府采购制度化、规范化。

三、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

(一)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的原则

1.政策性原则。各项事业发展计划和行政任务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作为事业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必须体现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单位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过程中,应当以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各项财务制度为依据,根据完成事业计划和行政工作任务的需要,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的矛盾,保证重点,兼顾一般,实事求是地编制预算。

2.实用性原则。单位在安排政府采购预算项目时,要精打细算,不要盲目追求“超前”,贪大求洋,应在满足工作需要的前提下,适当超前,也要避免不考虑发展而导致项目刚投入使用即落后,造成浪费。

3.可靠性原则。单位的政府采购预算和单位的财务预算一样,一经批准,便要严格执行,一般不能调整。因此,单位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既要把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应该采购的项目考虑好,还应该注意政府采购资金的来源是否可靠,有无保证,不能预留缺口。

4.完整性原则。单位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必须将单位取得的财政拨款和其他各项收入以及各项支出形成的政府采购,完整、全面地反映在单位预算中,不得在预算之外,另留收支项目。

5.统一性原则。单位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要按照国家统一设置的预算表格和统一口径、程序以及统一的计算填列有关数字指标。

(二)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的主要依据

1.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法规;

2.政府公布的政府采购目录;

3.各业务部门提供的采购计划;

4.单位各项收入中能够用于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的资金额度;

5.近期政府采购招标竞标活动的中标价。

(三)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的准备工作

编制单位政府采购预算是一项细致、复杂、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为了科学、合理地编制好预算,保证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的质量,必须做好预算编制的准备工作。

1.对上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认真,深入了解并掌握各业务部门的资产情况、管理情况、遵守财经纪律情况及需购物品、工程、服务情况,上年度政府采购预算(计划)编制和执行方面的经验与不足。

2.搞好国有资产合理调配与利用,挖掘现有资产潜力,盘活存量资产。尤其是在当前财力十分有限、公共财政建设压力加大、市场竞争加剧的情况下,更要注意挖掘存量资产潜力,对闲置资产实行统一收缴、统一调配,或者实行租用,鼓励闲置的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盘活存量资产,既可弥补政府采购预算资金的不足,又可以腾出资金加快新一轮基础设施的建设和高新技术的产业化。

3.单位财务部门、资产管理部门和业务部门应在单位领导的统一协调下,从单位实际情况出发,实事求是地提出采购项目,并进行认真论证,落实相应的资金来源。

4.申请财政专项拨款的单位,应从单位实际出发,提出项目的可行性报告,报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审定,确定其预算额度。

5.正确领会上级有关部门对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的要求。为了保证预算编制的统一性和规范性,在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前,必须组织财务部门、资产管理部门及有关业务部门认真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有关规定,熟悉政府采购目录,正确领会编制预算的有关要求,高质量地完成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工作。

四、政府采购预算的审批程序

政府采购预算的安排程序与现行财政预算管理体制相适应,一般采取自下而上的和“两上两下”的程序。

政府采购预算涉及到行政经费、事业经费、保障经费和基本建设以及国外政府和国内、国际组织贷款。除国家有特殊规定外,凡属于政府采购的项目,均应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各预算单位编制部门预算时,同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提出预算建议数,主管部门审查汇总报财政部门审核(一上);对预算单位汇总上报的财务收支计划(包括政府采购预算),由财政部门的主管处室初审并送预算处(有的地方财政部门成立了预算评审小组)审核后,向各单位下达预算控制数(一下);各单位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结合本单位预算年度的收支情况,特别是财政补助(拨款)数变动情况,本着“量入为出、不留缺口”的原则,对相关收支项目进行调整,包括调整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正式的单位预算。单位在调整政府采购预算时,应根据事业和工作计划,提出具体采购项目的实施时间。正式的单位预算编制好后,各单位按照规定时间将正式预算报送主管部门审核汇总,由主管部门报财政部门审批(二上);财政部门将各单位包括政府采购预算在内的部门预算汇总编入本级财政预算,按法定程序批准后,随单位财务收支预算一并下达各单位(二下)。单位预算一经批准以后,即成为预算执行的依据,各单位必须认真执行,不得任意调整。

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根据财政批准的单位政府采购预算,汇总确定各单位具体采购项目的实施时间和实施方法(如集中招标采购、定点采购或分散采购),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将政府采购计划批复下达各单位。

五、政府采购预算的执行

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仅仅是政府采购工作的开始。在单位政府采购预算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查批准后,实现政府采购任务,还必须做大量的工作,通过预算的执行来完成。

单位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的主要任务是: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及时实施采购;加强采购资金管理,落实管理责任;依法组织收入,保证政府采购资金来源;及时收支情况,保证年度政府采购任务的顺利完成。

政府采购预算的执行,包括政府采购资金的归集和支付两个阶段。

(一)集中采购资金的归集和支付

集中采购是指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委托政府采购机构通过招标的方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行为。实行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资金,应通过财政部门开设的“政府采购资金专户”进行归集和支付。

1.集中采购资金的归集

(1)属于财政预算安排的行政事业费和属于财政专户拨款用于政府采购的资金,由采购单位根据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于政府采购活动实施前,提出采购申请,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按规定组织实施。采购活动结束后,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根据实际确定的合同金额,通知国库部门将采购资金直接划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属于单位留用收入和其他收入用于政府采购的资金,由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根据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于政府采购活动实施前,通知采购单位将采购资金直接划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2)单位预算执行中,财政追加的专项经费和中央下达的专项拨款,用于政府采购的资金,原则上均应实行集中采购,也应按照上述要求,将政府采购资金及时划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2.集中采购资金的支付

(1)集中采购结束后,采购单位应按照招标文件或合同约束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组织专业人员对所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进行验收,据实出具政府采购验收报告。

(2)供应商供货完毕,提出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申请,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审核无误后通知财政总预算向供应商付款。

3.采购资金入账和结余资金的处理

项目资金支付完毕,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填制《预算单位政府采购资金入账通知书》,采购单位、总预算会计、主管业务处室据此作相关账务处理。项目资金如有结余,按照政府采购资金来源返还有关单位。

(二)定点采购和分散采购资金的归集和支付

定点采购是指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委托政府采购机构通过招标确定供应商、各单位到定点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和服务的政府采购方式。定点采购项目一般具有数量小、次数多、价值不大等特点。

分散采购是指各预算单位对达不到集中采购额度或经特例审批的采购项目,自行组织的招标、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采购。

定点采购和分散采购的资金,属于财政专项追加的经费安排的采购项目以及大型会议、大宗印刷等,按照集中采购的要求,由国库集中支付,其余采购资金暂由预算单位直接支付。

六、政府采购预算的调整

政府采购预算是单位年度财务收支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具有效力,一般不得随意调整。确因国家政策、财力供应和工作任务发生变化,需要调整政府采购预算时,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报批。

七、决算列报

政府采购预算应由各预算单位随财务决算列报。各项政府采购资金,无论是财政直接支付,还是单位直接支付,各单位除在行政事业单位总收支情况表中反映外,还要列报有关政府采购明细收支决算。

政府采购决算由财政部门主管业务处室会同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审核,随单位年度财务收支决算一并批复。

行政采购工作计划范文3

第一条为了发挥部门集中采购的优势,满足特殊要求采购项目的需要,提高我市政府采购的效率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部门集中采购,是指纳入市级政府采购管理的单位,由本单位组织实施属于部门集中采购范围的采购项目的行为。

各单位在实行部门集中采购时,其采购方式及委托的采购机构等审批手续,均由各单位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办理

第三条属于当年公布的*市市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采购项目,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应当纳入部门集中采购:

(一)货物、服务及其他工程类项目,其单项或同类批量价值15万元至50万元的,实行部门集中采购;

(二)市财政批复当年的政府采购预算中,列明应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项目;

(三)属本单位有特殊技术或时间要求的,由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复同意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的项目。

第四条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管理的单位,应当由本单位分管政府采购工作的领导、纪检监察部门、财务部门和负责政府采购业务的部门组成本单位的“政府采购管理小组”,并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下称“采购办”)备案。

第五条各单位的政府采购管理小组负责管理本单位的部门集中采购,包括编制本单位的采购计划,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委托采购机构(含市政府采购中心和各采购机构,下同)采购,会同采购机构编制采购文件,整理、归集采购项目采购全过程的有关文件,采购结束后向采购办提交备案资料等。

第六条各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小组应当建立采购项目档案,将采购全过程产生的文件、资料进行妥善保存。档案保存时间应不少于十五年。

采购文件、资料包括:已确定资金来源的政府采购计划表、采购活动情况记录、采购(招标)文件、评标标准、供应商投标文件、采购结果确认书、采购合同、验收报告、质疑及投诉情况答复和处理决定以及其他相关的文件。

第七条采购办是我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负责对各单位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指导和监督管理,并定期向市人民政府进行通报。

第二章部门集中采购的操作程序

第八条各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小组在实施部门集中采购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办理:

(一)编制政府采购计划。

各单位采购属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政府采购项目时,应按《*市政府采购市级工作程序》(东财〔*〕63号)中关于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编制政府采购计划表的规定,编制政府采购计划。

1、应填写有“部门集中采购”字样的政府采购计划表。

2、属市财政安排资金的采购项目应根据下达的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填报采购形式。使用年度政府采购预算以外的资金采购(包括单位自筹资金)纳入当年《*市市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应根据限额标准填报采购形式。

3、政府采购计划表应用A3纸编制一式四份,连同有计划表电子文档的软盘报送到市财政局业务主管科。

4、政府采购计划表报送的时间要求:应于每年12月1日前(节假日顺延,下同)报送下年度第一季度的《采购计划表》,每年在3月1日、6月1日、9月1日前分别报送本年第二季度、第三季度和第四季度的《采购计划表》,逾期报送《采购计划表》的,如无合理理由,将视为报送下一季度的《采购计划表》。

同一年度内,对同一采购品目可以安排两次采购计划,但不得超过两次。

5、部门集中采购采用以下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进行采购。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

各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小组在填报政府采购计划时,应自行确定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

(二)政府采购计划的资金确认和批复。

1、一般情况下,市财政局业务主管科收到各单位报送的部门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计划后,在3个工作日内,对拟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项目资金来源情况进行审核。

市财政局业务主管科对其资金来源完成审核后,将一式四份的政府采购计划退一份给采购人,同时各抄送一份给采购办和市会计核算中心(国库支付中心)。

2、如有关单位因采购项目特殊,要求以邀请方式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应在报送政府采购计划的同时,向采购办提出书面申请(详细说明原因)。市财政局业务主管科对其资金来源完成审核后,将一式四份的《采购计划表》连同采购人的书面申请转采购办对其采购方式进行批复。

采购办对采购项目是否符合以邀请方式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要求审核完毕后,即向相关单位作出批复,并将《*市市级单位政府采购计划批复书》(下称“计划批复书”)和政府采购计划发回采购人各一份,送市财政局业务主管科和市会计核算中心(国库支付中心)各一份。

(三)政府采购计划的调整。

政府采购计划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作调整。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的,按原报批程序执行。

(四)委托采购机构。

各单位在编报政府采购计划时,将拟委托实施项目采购的采购机构填写清楚,并在收到市财政局确认采购资金和方式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计划(需要采购办批复的项目,应在收到计划批复书)后,在3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计划(或计划批复书)送达委托的采购机构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并按《*市政府采购机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与采购机构签订书面的委托协议。

(五)编制采购(招标)文件。

各单位的政府采购管理小组应当派出专门人员会同有关的采购机构编制采购项目的采购(招标)文件。如采购项目技术复杂的,应邀请有关专家协助编制采购文件。

采购(招标)文件中应明确采购项目的开标、评标地点。开标、评标地点原则上应在*市政府采购招投标服务大厅,应由采购机构向采购办提出使用市政府采购招投标服务大厅开标室和评标室的申请。如因市政府采购招投标服务大厅无法安排开标室和评标室的,由采购人向采购办提出改换开标、评标地点的申请,经采购办同意后才可指定地点进行开标、评标。

(六)确定部门集中采购的中标(成交)供应商。

采购机构应当严格遵照《政府采购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市有关政府采购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对部门集中采购项目进行公告、开标、评标,并推选出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候选中标(成交)供应商。

各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小组依法对推选出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候选中标(成交)供应商进行书面确认。采购结果确认后由采购机构按《*市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的规定将采购结果公示。

组成部门集中采购项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专家,应在相关的采购机构的专家库中,由采购机构参照《*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关于随机抽取评审专家的有关规定进行随机抽取。

(七)申请中标(成交)通知书编号。

采购结果公示完毕后,由采购机构向采购办申请统一的中标(成交)通知书编号,并向有关中标(成交)供应商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

没有申请统一中标(成交)通知书编号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不得发中标(成交)通知书。

(八)签订采购合同。

各单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

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各单位应当将合同副本报采购办备案。

第九条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机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将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相关采购资料报采购办备案。

第十条各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小组应当对供应商履行合同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合同履行完毕后,政府采购管理小组负责组织对采购项目的验收工作。

属大型或技术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与验收。

第十一条各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小组应按合同的规定及时办理有关款项的拨付手续,资金拨付的程序按市财政局印发的《关于我市市级政府采购资金拨付若干问题的通知》(东财〔*〕14号)执行。

第十二条各采购机构应当在每月14和28日,将接受委托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有关情况反馈采购办。

第三章违规责任

第十三条各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小组有以下行为之一的,采购办将要求其进行整改,并由采购办定期向市人民政府通报相关情况:

(一)采购项目未经市财政局确定资金,擅自委托采购机构进行采购的;

(二)超出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采购项目,未向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擅自委托采购机构进行采购的;

(三)有拆分项目行为,规避公开招标的;

(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拒绝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五)采购结束后,不按规定将采购活动相关资料送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备案的;

(六)不按合同规定支付有关款项给供应商,被相关供应商投诉的;

(七)一年内连续三次以上委托同一采购机构的;

(八)拒绝接受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第十四条各单位在实施部门集中采购过程中,如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取消其实施部门集中采购的资格一年。

行政采购工作计划范文4

关键词:高校;政府采购工作;优化管理

一、简述高校政府采购工作

国家每年在高校上投入的大量财政资金。此类资金一般是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师资队伍建设,另一部分用于高校的工程建设、科教仪器等内容。通过政府采购帮助高校建立起来的一整套教学配套设施,是高校维持基础教学正常进行和提高科研水平的重要保障。此类采购管理主要有4个方面的内容,包括采购计划的制定、执行和采购完成后的管理与信息储存。这些步骤相互结合构成了科学的采购计划,并作为政府采购工作的重要基础参与到高校采购管理当中去。其中严谨、科学的采购流程是政府采购工作的最重要内容,采购完成后的验收管理和信息储存保障着政府采购计划的顺利进行。

二、高校政府采购工作的现状

自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推出以后,教育部下属高校政府采购规模逐年增加,其采购内容得到大大扩展,同时扩展的还有采购方式,高校不再像以前通过单一的方式进行政府集中采购,而是拥有了多元化的模式。因此对高校采购的规范化管理可以有效保障国家财政资金的合理利用。一般的高校政府采购都具有社会性质,但同时也保持着自身特性。这主要是指高校采购所用资金来源一般不是一种渠道,而是通过政府配给、社会捐赠或银行贷款等多种渠道。其次是具体的采购内容多以工程建设或者是科研仪器为主,其它类型的服罩徽忌偈部分。部分高校还存在着采购流程繁杂,资金使用效率偏低的情况。除此之外,还存在着高校采购多在国外企业进行而对国内企业不够支持的情况。

三、采购中出现的问题

从现状出发结合最近十年来高校采购数据和信息分析一些容易在采购中出现的问题:

(一)采购计划不确定

在当前施行的财政管理办法中,政府的采购工作周期长,一般在采购前需要用半年时间进行财务预算,还要用半年时间对初步预算进行一个审核和再审。如此以来真正开始采购时一般都是预算提出一年后了。其次高校资金来源的多元化和项目执行进度的不确定化都是采购计划的不确定因素。如工科高校,校方在设备仪器类政府采购项目百分之六十以上都是精密仪器。这些项目专业性较高,采购学科庞杂,研究机构需求迫切,同时具备多种性能,不确定性较高,要制定详细的采购计划难度高。

(二)采购流程不规范

高校政府采购工作中,由于采购资金来源于不同渠道且采购方向不一定,所以所有的采购项目不会都交予采购管理部门一个部门来完成。规模较大、涉及较多相关资金的项目通常都要交予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直接处理,而其他类型的项目一般不直接通过政府采购部门,而是交予其他部门负责同时由政府采购部门加以引导,这种措施可以使采购需求得到满足,但是极其容易出现不规范操作。

(三)后续工作不充分

政府采购完成过后并不意味整个采购工作的完全结束,还包括以下一些内容:签订采购合同、 采购验收和事后维护。

采购合同是政府采购工作的重要保证,所有的采购要求和内容都是根据合同来的。在签订非政府采购合同协议时,高校将要与商业组织接触,他们的商业专业素养将是对校园采购项目方的优势,高校在商业谈判时很有可能处于不利局面,高校的基本利益也难以获得保障。同时在合同中双方所规定的项目验收时间、地点都有可能增加后续验收工作的难度。

采购验收是采购事后的最要商业措施之一。它要求货物提供方能够按照合同要求提供货物,同时保证货物的有效性,避免与采购方发生纠纷。核收阶段出现的主要问题在于是高校方注重项目质量还是验收形式的问题。项目质量应该由专业的相关人员对供方提供的产品性能参数、功能水准具体核实,利用先进技术对产品进行鉴定。而往往货物验收基本都是流于形式,缺乏基本的专业素养。

在政府采购产品完成后,后期的产品维护给项目负责方和高校采购方提出了新的要求。用于科研或者是教学的某些仪器长时间不使用可能会导致无法再使用,而使用过度却又维护力度不够可能会引起仪器设备的损坏,无论是哪种情况都会导致在高校在科教投入上的产出平衡失调。

(四)文件缺乏有效的管理

与其他环节相比,政府采购的文件管理工作是最不容易受到重视的。这一是因为有关的规定不完善。二是由于政府采购管理部门、项目负责方、文件管理方三方沟通遇阻,出现文件交接问题。此外还有可能是因为高校将重要的政府采购文件管理工作交由学习兼职学生完成,这些学生业务能力有限,并不能满足高校政府采购计划文件的管理要求。

四、完善建议

完善高校政府采购工作从管理的层面出发,以制度建设、人员素质、科技力量为手段,结合2016年12月份财政部颁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文件,提出以下建议:

(一)计划审批和复议机制

建立采购计划两级审查制定,由项目负责方结合项目情况提出项目采购计划,由于学习采购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对于大型、重点购置计划,采购管理 部门需要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后,给予审核批复。在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负责方需要对采购计划进行修改,可以提出采购计划变更申请,采购管理部门对变更计划进行复议,能够保证项目顺利完成。在 项目整体结束后,结合实际情况对项目计划进行评估,并列入第二年计划审批依据。凭借项目执行前 后两级审查及复议,对进行项目监督,保证设备采 购计划的合理性、有效性。

(二)加强对政府采购内容和采购验收管理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政府采购内容和采购验收管理的加强为政府采购机制的改革和采购效率的提升都提供了最要保障。加强政府采购来源管理的重要措施是使采购内容的规范化、科学化。规范采购内容有利于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政策的落实,是公平竞争交易准备规则的重要推手。在整个政府采购活动中起着承上启下的关键作用。加强政府采购结果管理的重要举措是采购验收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规范采购验收管理能够保障采购质量,同时有利考核机制的有效运行、由此形成闭环管理模式,对实现采购与预算、资产及财务等管理工作协调联动具有重要意义。高校管理层必须明晰到政府采购内容和采购验收管理的必要性,认真落实到加强政府采购活动的源头和结果管的活动中去。

(三)提高工作要求

提升采方在采购内容和采购验收上的主要责任。采购方必须落实采购流程的编制和采购完成后的验收工作,完善内部制度、提升内部监督力度、精简采购流程,把采购内容和项目验收纳入高校的内控管理程序中去,同时提升对有关组织和个人的经费力度。提升采购内容和采购验收的业务指导。高校的财政部门需要依据之前采购结果的经验,着力钻研项目需要的最低水平和项目文件的标准文本,以此来探索、建立绩效评价机制完成对采购的业务指导工作。精简相关制度规定。高校可探讨制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的具体措施和业务准则,实实在在的加强政府采购内容和采购验收的管理。

五、总结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推行的十几年来,我国事业单位包括高校在内的各行政单位都逐步将自身的采购体系完善。高等校园作为我国科教的排头兵在占有的采购资金越来越多的近几年,必须尽快建设有关配套机制,同时巩固已有体制,在制度化建设中改进工作,在权力平衡方向保证高校政府采购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提升管理人员的职业素养,减少舞弊现象的发生和提升采购各流程运营速率,提高高校财政资金运用效率,建成畅通、畅快的政府采购路径为我国高校的健康发展,为社会培养优良人才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参考文献:

[1]王小蓉.高校政府采购规范化管理研究[D].福建农林大学,2014.

[2]杜文平.对提升高校政府采购工作效率的几点思考[J].大学教育,2012(05).

行政采购工作计划范文5

作为“阳光下的交易制度”,政府采购制度是对政府采购行为的规范化、具体化和制度化。有人认为,只要将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化、集中化,采购过程中的价格、回扣、质量、腐败等问题都会迎刃而解。然而政府采购有其自身的局限性,集中采购本身并不能解决目前采购管理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招投标制已有多年,但工程建设领域中的不正之风至今也未能刹住,有的地方甚至发生了严重的质量事故。必须看到,即使实行了公开招标采购,自始至终都存在着公私、真假等矛盾,如采购实体或招标机构事先内定,在背后搞营私舞弊等非阳光交易行为。因此,构建有效的监督机制是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制度的重要内容和紧迫任务。

一、良莠不齐的现实:强化监督机制的理由

目前,我国许多地方在建立政府采购制度的过程中,相关的政策法规制度不健全,缺乏严格的操作规程以及必要的监督约束机制,已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政府采购制度的健康运行。

1.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和执行存在着相当大的随意性。实际工作中,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和审批程序缺乏有效的约束,由于人为的不合理因素而随意变更采购计划较为普遍。许多单位要采购什么就申报什么,只要采购资金来源有保障,能执行规定的政府采购程序,就可以随意采购。不难发现,这种政府采购做法只是改变了采购实体的采购方式,而缺乏对盲目采购和重复采购的有效约束。

2.政府采购制度在执行中被打了“折扣”——即存在执行不完全、覆盖面过小问题。政府采购制度本身是一种公开、公平、公正以及有效竞争的财政支出管理制度,但在推行过程中,短期内难以从原有的采购方式中完全摆脱出来,有些地方在部门利益和个人利益的驱动下,将“明制度”变成了“暗规定”,使得既定的采购制度难以有效执行。例如,少数单位将达到“门槛价”的采购项目化整为零,以逃避政府采购制度的约束。更有甚者,由于缺乏规范的操作程序,政府采购中的贪污受贿、损公肥私等情况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政府部门的形象和信誉。由于政府采购制度在执行中存在缺陷和漏洞,导致少数供应商之间表面上是相互竞标,暗地里却联手操纵标价,或中标后平分获利,或协商后轮流坐庄,从而限制了政府采购制度优越性的发挥。

3.“长官意志”干扰了采购规则,行政干预过多过滥。受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利益机制的驱动,某些地方政府常常强制性规定购买本地区产品,大型工程也指定单位自行承担,基本不进行价格与质量的比较。一些地方在招标采购过程中,招标程序虽是公开的,但评标和定标的规则及标准却照顾了少数行政首长的个人意志(尤其是大型工程项目的招标采购)。

3.采购物品的质量难以保证。实际工作中,采购商品交付给采购单位,贷款结算给供应商后,一次政府采购活动就算完成。但采购物品的实际质量、售后服务的保障程度如何,就缺乏必要的监督和保证,从而在财政、政府采购中心、供应商、招投标机构等主体之间产生矛盾和冲突,直接影响了政府采购的信誉,增加了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阻力。

综上所述,在试行和实行政府采购制度的初级阶段,建立和完善监督约束机制是一种现实需要。

二、监督点的有效分布:监督机制的关键

理论上,规范化的政府采购制度本身就具备一种监督约束力,但问题在于如何保证制度规则得到相关主体的遵守和执行。在某种程度上,政府采购制度是各参与主体为实现各自经济利益而进行的一种博弈活动。为此,就需要对政府采购参与主体间的相互关系进行简明的分析。如图1所示,以政府采购业务为主线,政府采购各参与主体之间存在着一种相互作用及监督约束关系。

从经济学角度讲,监督机制是通过提高相关责任人的违规风险成本或预期风险损失,以促使政府采购规则得到应有的重视和有力的执行。制度风险必须控制,但核心还是人的问题。而在政府采购制度中,监督约束机制在各相关主体间的有效设定和合理分布,则是保证政府采购制度健康运行的重点和关键。根据上述政府采购运行关系示意图,构建政府采购的监督约束机制应考虑设置四重监督机制:

第三,各级纪检、监察、审计等外部监督。财政部在出台的《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规定了各级财政部门在政府采购活动过程中开展监督的权利和义务。由于政府采购牵涉的商品范围很广, 监督者不仅需要有财政与财会业务知识,更需要有工程预决算、国际贸易等方面的专业知识,而目前财政部门内部则缺乏这些专门人才。因此,必须借助其他部门的力量来充实和加强政府采购监督队伍。当前,财政部门要克服请外人监督会造成家丑外扬、影响自身形象,或者不愿让外人插手政府采购事务的偏见认识,主动邀请审计、监察、技术监督等部门参与政府采购市场的监督,充分发挥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加强对政府采购效益的评估和跟踪检查。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理顺财政部门内部各职能科室在政府采购管理和监督工作中的职责分工,明确财政部门现有的财政监督机构(财监科等)在政府采购监督工作中应承担的责任和相应的权力,落实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制度,确保把政府采购的监督工作落到实处。

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并促进廉政建设,必须实现内外监督机制的有机结合。监察、审计等部门的外部监督作用侧重于事后监督,同时,起到了明显的威慑和预防作用。其中,审计监督主要是通过社会中介组织对政府采购事务及招投标过程进行的监督,以保证政府采购项目的公正性和有效性。而对属于行政监察对象的单位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则可充分发挥监察部门的监督作用,对其违反政府采购制度规定的行为追究一般责任和纪律责任。其中,追究法律责任可按《行政监察法》有关规定,视违规情节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等处分。构成犯罪的则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不属于行政监察对象的单位责任人和有关责任人违反规定的,可由监察部门视其违规情节向有关部门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第四,社会监督机制。在政府采购制度的具体运行中,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应制定对外信息的制度和办法,定期将有关采购信息、采购法规、采购文件以及采购原则等内容向社会公开,通过发挥新闻媒体的传播作用,客观上接受社会舆论监督,从而形成有效的社会监督机制。社会监督机制主要借助于社会舆论力量来监督政府采购工作,对违反政府采购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不仅要严肃处理,还要敢于公开曝光。社会监督机制的介入,不仅能保证政府采购的高透明度,促进采购过程中的反腐倡廉,维护政府部门形象,而且还能强化社会公众的公共参与、公共监督意识。公开接受群众监督是防止腐败的有效手段。各级财政部门应将政府采购工作纳入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建立必要的举报奖励制度,发动社会监督力量参与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检查。

总之,构建多层次的监督机制既要突破思想上的障碍,更要克服部门既得利益,唯此,才能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优越性,从根源上有效地防止和杜绝政府采购过程中的各种腐败现象。

三、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从我国许多地区政府采购试点的反馈情况来看,有效的制度化监督尚须加强。这种监督不应是随机的、弱化的、零散的,而应是制度化的、刚性化的和全面的,并把握好以下四个主要环节的监督问题。

1.强化政府采购预算,提高政府采购计划的约束力。目前的政府采购计划编制程序采取“由下到上”和“由上到下”相结合的方式,对采购计划编制环节的监督重点应做到“三要”:一要监督采购单位计划编制的全面性,保证各采购单位将应该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全部纳入采购计划。二要监督采购计划的合理性。同样的政府采购单位,不能有钱的就采购高标准的,没钱的就采购低标准的。三要监督采购计划的有效性。采购计划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必须按规定程序重新上报审批。只有列入政府采购计划的采购活动,财政部门才能下达给有关部门操作实施。

2.建立供应商市场准入制度,加强对投标主体的监督。要保证政府采购活动健康有序地开展,供应商能否遵守政府采购制度的各项规定十分重要。当前,需要建立供应商资格审查制度,规定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发给市场准入资格证书。所有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必须凭其资格证书方能进入政府采购市场。对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可视其情节轻重,采取在资格证书上记载违纪情况,限制其在一定的年限内不准进入政府采购市场、吊销其资格证书等处罚手段。

3.建立评委库制度,加强对招投标环节的监督。招标采购是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加强对招标、评标工作的监督管理是抓好政府采购监督工作的核心环节。当前,要保证招标工作做到客观公正,除需要认真执行招投标现有的各项制度外,迫切需要建立评委库,即政府采购中心聘请有一定资格水平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作为招投标的评审委员,分类编号、评标时,临时从评委库中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评委,以此减少供应商事前与评委接触的可能性。与此同时,提高评标的透明度,整个评标、定标过程应允许参与竞标的所有供应商参加,同时可邀请公正机关现场监督,防止出现徇私舞弊行为。

此外,必须使商品的采购、验收、付" 款三个环节相互分离,建立财政、政府采购中心和采购实体相互制约机制,即财政部门负责采购计划审批,不直接参与具体采购事务;政府采购中心负责组织招标等采购工作,但无权支付货款;采购实体不直接采购,但有最后验收签单权,财政部门只能凭采购实体的签单才能支付货款。通过这种制度安排,最终为政府采购制度的深入开展构筑主体层次化、方式多样化的纵到底、横到边的一体化监督网。

总之,政府采购制度的监督约束机制必须严密有力并监督到位。同时,为使政府采购制度的贯彻不打折扣,落实不走过场,就须明确和强化领导责任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自上而下层层落实到人,从而形成齐抓共管,整体联动的监管格局。

参考文献:

[1]楼继伟。政府采购[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8.

行政采购工作计划范文6

为了全面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切实解决违规采购造成财政资金损失问题,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政府采购范围,坚决实行依法采购

市直各机关、事业单位(含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自筹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和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均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必须执行政府采购制度。要严格按照市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规定,对纳入市直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资金限额以上的采购项目,实行集中采购,由预算单位申报采购计划,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对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采购项目,采购金额在限额标准以上的,实行分散采购程序,履行申报、审核程序;采购金额在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不需要编报政府采购预算和履行申报、审核程序,由预算单位自行组织采购和结算。对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未经财政部门批准的不得采取其他采购方式,并严格按规定向社会公开采购信息,实现采购活动的公开透明。

二、严格控制采购项目,认真执行协议供货制度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工作的效率,降低采购成本,加快政府采购实施进度,对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纳入协议供货范围内的电视机、冰箱、摄影摄像器材、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速印机、投影仪、扫描仪、空气调节器等项目,单次在5万元以下的,采购人可在协议供货中标供应商范围内自主选择协议供货项目的中标产品;单次在5万元以上的,必须履行集中采购程序,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

三、完善政府采购程序,规范建设工程政府采购行为

根据《市财政性资金建设工程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实施办法》的规定,凡使用财政预算内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外专户管理的资金、政府性融资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采购符合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以上的建设工程,包括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绿化和建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勘察、设计、监理等,必须纳入政府采购管理。其中:单项合同估算价2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20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等方式进行采购。建设单位在申报建设工程政府采购项目时,要严格执行“先评审、后采购”的工程项目政府采购审批程序,要根据计划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项目和预算,提交工程施工图(设计图)、工程量清单和工程招标预算清单等资料,由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工程量清单并做出预算控制价,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确认采购方式后进入招标投标程序。使用自筹资金与财政资金配套的建设工程,需将自筹资金预存到财政国库支付中心政府采购专户。在申报建设工程政府采购项目的同时,对涉及建设工程的勘探、设计、监理等项目也要同时履行政府集中采购程序,严禁任何人、任何单位擅自转包和指定供应商。工程设计需要变更时,应由采购人提出书面申请,报财政部门审核资金后,由采购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财政部门共同商定。其中建设工程项目变更工程预算数额超过工程招标数额10%的,需按照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对变更内容重新办理相关审批手续。采购人未履行报批手续擅自变更工程设计方案的,财政部门不予安排因工程量变化所增加的资金。

四、编制部门采购预算,按时申报采购计划

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含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和自筹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和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工程、货物、服务的,从开始要按照部门预算的有关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申报政府采购计划,列出工程、货物、服务的详细情况和具体规格、指标要求及相关参数,由财政部门在批复部门预算的同时批复。未纳入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的临时采购项目,由采购人于每月25日前将下月的采购计划报财政局相关业务科室审核采购资金来源及金额,同时填报《市直政府集中采购计划申报表》,送采购办审核并确定采购方式,同时将采购资金转存到财政支付中心政府采购专户,委托集中采购机构进行采购。暂按填报临时政府采购计划申报表的方式,执行政府采购计划。为保证市政工程建设项目计划的按期实施,各负责市政建设项目的承建单位(指挥部)要早筹划、早准备、早实施,并提前2个月向市采购办提交相关工程项目采购预算、设计图纸、工程量清单等资料,使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能有充裕的时间公告,广泛邀请优秀的供应商来参加建设工程项目的投标活动,以确保工程项目的采购工作能在每年的4月20之前完成,5月1日前中标方进场开始施工。

五、采取灵活采购方式,加大公开招标采购力度

政府采购以公开招标方式为主,不具备公开招标条件的,可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采购、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对应该公开招标而申请采取其他方式的,采购人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写出详细说明及变更理由,报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批并备案。各单位不得擅自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工程、货物、服务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违反者将依照《政府采购法》、《招投标法》的相关条款处理。工程项目必须公开招标而不进行公开招标的,或将招标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的,将依照《招投标法》的相关条款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认真制作招标文件,并由采购办审核、采购人签字后发售(应在公告中注明价格);对于参数复杂的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要经专家小组论证,以提高招标的成功率。

六、建立随机抽取制度,充分发挥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作用

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评审专家的管理和考核,建立并不断完善专家库日常管理与抽取使用相互制约的管理制度。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在组建专家组时应提前一个工作日向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提交《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申请表》,提出拟抽取专家的类别和数量及需要回避的要求,并在纪检监察部门和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的监督下,由采购人在开标当天随机抽取产生。因特殊情况需在评审专家库以外采取选择性方式确定评审专家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单位应在开标前2个工作日将推荐的项目专家名单报政府采购办,以抽签的方式确定。本级专家库不能满足评标要求的,由市采购办从省级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七、维护采购合同严肃性,加强采购合同履约监管工作

按照《市直政府采购合同履约和验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强化政府采购合同履约的严肃性。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依照合同的约定进行,实行采购人自行组织验收、集中采购机构参与组织验收、委托国家认定的专业检测机构验收方式。验收合格后填制《政府采购验收报告单》,按合同约定及时申请拨付供应商资金。未经采购单位或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验收合格的采购项目,市采购办不予确认,财政国库支付中心不予支付资金。在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服务,在不改变合同条款的前提下,经市采购办确认,可签订补充合同,同时补报政府集中采购计划表,但不得超过原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并由采购人按规定时限报市采购办备案。中标(成交)供应商要严格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和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相关条款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严禁将中标(成交)项目非法转包或分包;擅自放弃中标(成交)项目或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工程项目要严格按照《招投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项目主体部分或重要关键设备,不得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中标(成交)供应商将项目转让他人的,或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规定将项目主体部分或重要关键设备分包给他人的,转让、分包无效并处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

八、切实加强监督管理,进一步健全责任追究机制

行政采购工作计划范文7

关键词:高校政府采购管理 内部监督 监督机制

政府采购是我国财政支出管理的重要环节,主要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以财政资金实现购买、租赁、委托,从而获得货物、工程、服务的行为,属于公共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机制。高校运用的教育经费为国家财政支出的重要内容,随着高校制度变革的不断深化,各大高校规模逐渐扩大,所需资金日益增多,资金流的增加对高校采购制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近些年来,我国诸多高校均实行了集中采购,其限额以上的各种设施设备、大宗物资、基建工程等相关采购均以公开招标形式开展,这为高校实行政府采购制度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但高校政府采购实施过程中,内部监督工作仍存在诸多不足之处,因此,探讨高校政府采购内部监督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对策,对高校政府采购内部监督工作水平提升有着极大推动作用。

一、高校政府采购内部监督中存在的问题

(一)内部监督制度不健全

政府采购工作实践性极强,而政府采购与监督工作的开展应强调制度的重要性。《政府采购法》为其基本法,但许多内容均是原则性条款,实际工作中缺乏执行性,很多高校并没有出台相应的实施细则,使得采购工作本身没有固定的程序和依据,监督也就变得流于形式,没有系统性。比如政府采购的预算监督,通常高校资金来源多,准确、有效的估计资金到位时间存在困难,很难编制准确的政府采购预算与计划,预算监督也就无从谈起了。学校内部集中采购机构工作制度不完善,导致了学校内部采购监督制度不健全,难以形成有效的互相监督与制约。

(二)采购组织体系不合理

高校中的采购组织体系尚待完善,比如并未深层贯彻政府采购要求采、管分离原则。通常政府采购存在三个当事主体,管理监督者、执行者、使用者,诸多高校中的采购管理监督与执行工作并未深层分离。大多数高校均是以项目进行分类的,均是将集中采购分为归口基建、房产、设备、后勤,以此为职能部门进行管理,亦或者是成立专门的采购中心,形成集中归口管理及实施,可以说是同个采购部门对需要采购的项目进行管理与执行。管理与采购工作不分离,会导致采购方式确定任意性大,这时的监督工作缺乏客观性与公正性。也有许多高校采购者及采购部门均兼顾着合同签订与验收、付款等方面工作,从而导致高校政府采购内部监督机制非常缺乏。

(三)采购监督工作不全面

许多高校的政府采购工作涉及内容很多,可包括采购预算计划编制、论证立项、选择采购方式、采购信息披露、供应商资格审查、签订采购合同、履行采购合同与验收及结算、效益评估等方面工作。政府采购监督应强调整个过程的监督,要着眼于采购计划编制工作开始监督。采购工作中应保证监督极具力度,确保采购活动全过程的有效监督;我国许多高校政府采购计划编制及审批程序根本没有相应的监督,政府采购计划编制及执行任意性较强,且没有有效的约束力,更缺乏对招标准备工作公平、公证的监督,投标人资质审查监督工作不严格。许多高校采购监督部门仅注重招标采购活动中的评标工作,且许多高校采购监督部门不参与采购方式审批,就会导致非招标采购活动成为监督盲区。

(四)信息来源不及时

高校采购机构与监督管理机构没有形成规范有效的沟通方式与制度,这时的执行工作与监督工作脱节,监督滞后,对采购工作不能形成有效的制衡。亦有许多高校并不注重政府采购活动中产生的信息,或者是政府采购法规与制度、流程均未被及时披露,导致采购工作不透明,缺乏应有的监督。

(五)政府采购监督方法不足

政府采购监督工作均是以学校政府采购管理机构、财务、审计、纪检、资产管理等相关部门负责,所采用的监督方法仅强调采购项目监督的重要性,大多是仅施以评标监督、参与验收监督、对招投标档案文件事后抽查,这时便缺乏完整的监督机制,监督方法有待完善。

二、高校政府采购内部监督机制问题处理对策

(一)加强政府采购制度的完善性

高校展开政府采购工作时,首先要根据实际情况出台相应的规章制度,并根据工作开展情况适时调整方案,确保各项采购制度落到实处。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制度,根据采购需求编制相应的采购预算,以此提高采购工作可操作性,以便提高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完善的预算制度应强调预算主体与内容的重要性,要严格审批程序和预算调整程序;政府采购项目应全面调研论证,并编制详实的调研报告,组织专业人士对报告进行审核论证;经论证后,通过审核的项目方可展开实施;政府采购项目调研论证与计划制定应与教学科研工作需求相结合,尽可能大的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应对高校政府采购范围及其形式严格规定,并对其施以明确的界定,从而有效加强其范围规定有效率,以便提高采购效率,确保采购工作的可靠性;对采购程序及其工作制度严格规范,并与各个部门积极配合,严格落实各项监管工作,从而形成合理的监督与制约机制。根据实际情况构建投诉、举报、处罚制度,为政府采购工作提供良好的保障。尽可能防止社会中违法乱纪行为进入学校,提高高校建设水平。

(二)加强政府采购管理监督组织体系健全性

应根据实际情况健全高校内部政府采购管理监督体系,从而全面掌握高校政府采购各项工作流程。具体而言,应以高校实际发展情况编制相应的政策制度,并严格明确工作程序,构建信息反馈途径,以增强对采购部门及监督部门工作的严格管理。必要时应构建采购中心,从而合理指导政府采购部门各项业务有效运营,构建完善的高校内部监督管理机制与组织体系,确保高校政府采购内部监督工作有序运行。

(三)加强政府采购监督工作全程性

高校政府采购工作主要是申请、采购、验收、付款等项工作,涉及到项目使用单位、采购、验收、财务等部门。监督工作实施应注重各部门各司其职,确保采购工作均经过授权批准,以实际情况选择合理的采购方式,确保采购工作符合各项规定,而这些工作均应于事前、事中、事后以针对性措施进行监督。其间事前监督工作应尽可能防止所购物资,设备无法满足各项需求或采购工作重复浪费,要有效确保采购项目中的购置计划与资金均符合实际情况,从而有效防止采购工作不按计划进行,或是缺乏充足的经费采购;再是以采购实际情况立项,确保其符合各项规定,但实行之前应严格论证监督项目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事中监督应选择适当的采购方式及供货商,确保采购决策与招标工作科学有效,应高度关注有无执行《政府采购法》及其相关文件规定,确定所选择的采购方法是否合适,对达到法规与学校采购制度规定金额以上的项目进行招标采购,保证招标采购工作按规定运行;事后监督则应强调合同、验收、付款审查、履约情况的及时跟踪,高校政府采购参与主体应以合理的监督措施展开监督,要及时发现其间存在的问题,并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策略,注重校内采购部门工作人员思想教育,学校也应对政府采购预算与计划落实严格监督。

(四)加强政府采购信息沟通与披露及时性

高校政府采购监督部门应对各项采购活动严格监督,且增强学校政府采购职能部门及监督部门各项信息的沟通。应根据实际情况构建政府采购定期报告制度,高校政府采购部门应选择规定时间为相关部门上报已经完成的采购情况。学校政府采购领导部门要尽可能掌握实际情况,从而选择重点项目展开事后监督检查工作,亦或是严格监督采购项目事前工作,确保采购项目事中监督工作有序开展。根据实际情况促进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应于学校局域网上展开政府采购信息查询与统计、交易等功能,而这强调的是电子化政府采购。通常政府采购会采用不同的方式,应以电子系统确保操作工作有序开展,从而确保政府采购活动公开统一,保证各项工作安全通畅,高效便捷。高效政府采购部门应于规定时间,把政府采购法规制度与项目、程序、要求、结果等信息尽数公开,从而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

(五)加强高校内部政府采购监督方式创新性

为了提升高校政府采购监督水平,应根据实际情况创新高校内部政府采购监督方式,其间主要是专项检查与日常监督、全员监督等项工作。专项检查工作包括纪检、财务、审计、资产等部门,并根据实际情况将其结合成检查组,从而严格检查政府集中采购部门及其项目使用单位,确保政府采购制度执行检查科学有效。日常监督则强调将执行政府采购制度的问题纳入审计工作中,并根据实际情况构建合理的日常监督机制。此种日常监督工作对学校内部集中采购机构各项工作有效控制,并提高政府采购人员工作效率;日常监督结果有其特定的格式,从而形成有效的监督报告,再将各种数据信息于全校范围内公布;全员监督注重采购组织单位聘请具有相关学科技术资格且经验丰富的教学科研人员,让其检查高校中政府采购工作。监察员应对学校内部的各部门进行定期不规定的检查,且应赋予其相应的权利,政府采购监察员应将学校的实际情况上报给领导小组,再对业绩好的监察员给予相应的表彰。

三、结束语

健全高校政府采购内部监督机制十分重要,可有效提高资金应用效益,以确保高校政府采购行为公平、公开、公正,这亦是高校政府采购工作应不断完善的一项工作。高校政府采购内部监督机制能够保证政府采购工作有效运转,而我国高校政府采购水平不断提升,但其内部监督机制仍存在诸多不足之处,本文探讨了高校政府采购内部监督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高校政府采购内部监督机制问题处理对策,注重政府采购制度完善性的加强,且根据实际情况加强政府采购管理监督组织体系健全性,并充分加强政府采购信息沟通与披露及时性,加强高校内部政府采购监督方式创新性,为高校政府采购内部监督水平的提升提供参考依据。

参考文献:

[1]司伟娟.浅析高校政府采购内部控制体系的建立[J].财会研究,2014(06)

[2]王晓燕,万国良,李青.构建高校绿色采购监督机制探讨[J].实验技术与管理,2014(07)

[3]师秀清.高校政府采购制度的应用及完善[J].实验技术与管理,2012(12)

[4] 刘威,葛文宏.高校政府采购内部监督机制的构建与完善[J].中国市场,2014(49)

行政采购工作计划范文8

[关键词] 政府采购;政府采购审计;绩效

[中图分类号] F239.4[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6-5024(2008)02-0181-03

[作者简介] 薛亚梅,安阳工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会计学。(河南 安阳 455000)

我国政府采购始于1985年,迄今已有20多年的实践。在取得巨大成效的同时,也应清醒地看到暴露出不少问题。为维护公平、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打击腐败行为,防止各种漏洞的发生,必须加强政府采购的审计监督。本文旨在探究政府采购审计的新思路,并求教于读者。

一、政府采购审计概述

1.对政府采购单位的审计。对政府采购单位的采购事项进行审计,是财政预算支出审计的一项重要内容,应结合部门预算执行审计和对其他行政事业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一并进行,审计机关要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审计或审计调查。其审计内容包括:①政府采购单位是否按规定编制年度政府采购计划,政府采购计划是否及时向社会公布,采购活动是否按计划进行;了解政府采购单位年度政府采购的商品类型、采购品目、数量、价格,是否存在应通过政府采购的支出而未实行的现象。②审计采购机构的内控制度,审查政府采购单位采购资金来源、使用及账务处理情况,主要包括预算资金、财政专户资金和单位自筹资金三个方面,看其采购资金来源是否合规,有无擅自扩大采购规模,提高采购标准,挤占、挪用其他财政专项资金的问题;是否存在支付政府采购经费的问题。③审查政府采购的商品是否经验收合格并按规定及时登记入账;采购物品的使用、报废等有无违反财务管理制度的问题;是否符合政府采购执行部门的工作需要,价格是否合理,质量如何,时效如何。④采购方式的选择是否合理、合规,特别是招投标中是否存在预先内定中标者或者向投标者泄露标底等违规行为;采购合同签订、资金支付及合同的履行情况;资金运作规模、资金管理方式和管理情况;采购活动是否存在违规营利的情况;采购的后续管理等情况。

2.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审计。依法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审计,是对政府采购工作的再监督。其审计内容包括:①审查政府采购年度预算编制是否遵循法定程序,是否进行调查研究、充分论证、科学预测和可行性分析,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②审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是否按采购预算要求采购单位编制采购计划,是否按规定审核采购单位提交的采购清单并汇总。③审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是否按规定审查政府采购机构报送的拨款申请书及有关文件。④审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是否按规定处理政府采购过程中的投诉事项。⑤采购范围、规模、数量、品种、金额是否合理;是否对行政事业单位现有财产进行清查登记,是否加强对新增固定资产的管理等。

3.对政府采购机构的审计。政府采购机构是政府采购的执行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各项政府采购活动。因此,政府采购机构是否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组织政府采购,是政府采购审计的核心。对政府采购机构的审计,主要是围绕政府采购机构是否按规定办理政府采购相关事项及自身的财务收支情况。

4.对采购人的审计。对应纳入采购机构集中采购的项目,主要审计:采购项目立项情况;采购计划有无事先未作详细预测和安排,随意性较大的情况;采购项目使用、管理情况;采购资金的来源、管理和采购预算执行情况;收到由采购机构分配来的物资后是否适用,不适用是否及时向采购机构申请调剂,是否及时正确建账登账,是否自行处置、调剂、变卖或报废等等。

二、政府采购审计实施

(一)政府采购审计重点与方法

1.对政府采购的预算和计划的编制情况进行审计。主要审查财政部门采购资金筹集和供应的年度预算是否合理,具体实行采购的各部门是否按规定编制年度政府采购计划,是否将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项目都按规定报送集中采购机关统一采购,有无未经批准自行采购的问题。

2.审计采购资金的筹集和管理情况。主要审查采购单位的采购资金来源是否合规,有无擅自扩大采购规模,提高采购标准,挤占、挪用其他财政专项资金的问题。

3.审计政府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审查选择的政府采购方式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的项目采用询价方式进行;公开招标采购中参与招投标的市场供应商是否具备资格、竞争资格,有无违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问题;实行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的,招标文件的编制和招投标程序是否符合规定。从查阅档案人手,实施事后审计,从招标文件的编制方面获取比较全面完整的审计证据,依此作出专业判断。

4.审查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采购价格是否低于市场零售价,商品质量是否过硬,售后服务是否完善;采购机关是否认真履行采购合同及不履行采购合同的原因;采购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

(二)政府采购审计现状与难点

1.政府采购监督体制不完善。《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政府采购法》同时规定,集中采购机构为采购机构,它的职能是根据采购人的委托,以人的身份办理政府采购事务,并以非营利事业法人资格的身份对其采购活动承担风险和责任。现实中虽然一些招标活动也有纪检、监察、审计、工商和公证机关参与监督,但受专业知识和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局限,有效监督机制还未形成,外部监督并不十分到位,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有的地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与采购机构没有单独设立,或者虽然分设,但职责界定不明确。

2.政府采购管理内控制度不健全

(1)采购管理配套规章制度不健全。一些单位由于缺乏实践经验和理论研究,未能制定出符合实际需要的采购管理实施细则、采购机构议事规则和操作规程、采购人员岗位职责等配套规章制度,导致采购管理和运行缺乏规范性和可操作性的具体指引。

(2)未建立政府采购运行评估制度。许多单位未按规定建立评估制度,也未开展采购运行评估工作,导致难以及时发现和纠正采购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同时,许多采购管理机构成员多是兼职,年底都忙于各自分内的事务,无暇顾及采购活动的总结和评估工作。

(3)采购管理的内审监督机制没有形成。许多单位没有制定采购管理内审监督规程,实际运行中内审部门往往直接派人参与具体采购事务,既是采购当事人又是监督者,既实施采购事务又履行监督职责,失去了内审的独立性和超脱性,不但起不到监督作用,还给事后审计留下了难题。

(4)采购的基础管理工作不规范。一是缺乏采购台账管理制度。二是缺乏采购档案管理制度。三是采购会计账务处理不规范。3.政府采购基础工作不到位。政府采购制度还不够完善,经验不足,招标采购中的评标办法不十分具体,采购手段落后,供应商的范围窄,并且缺乏受托开展各类物品采购的专业知识和专门人才。我国政府采购的范围目前仅涉及有限的一些品目,而财政资金投入较大的服务类和工程建设类项目还没有大面积的开展政府采购,这些都不同程度的限制了政府采购的规模。政府采购制度还不够完善,经验不足,招标采购中的评标办法不十分具体,采购手段落后,供应商的范围窄,并且缺乏受托开展各类物品采购的专业知识和专门人才。从采购的品目看,目前主要是对部分货物的采购,基建工程因涉及现行的基建程序,服务项目难度较大,多数尚未纳入政府采购的范围。

4.政府采购程序不规范。在中央和地方的政府采购活动中,仍存在分割市场、歧视供应商的现象。有些地方通过地区封锁、部门垄断等方式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标,同时还存在暗箱操作及其他不规范的问题,而这些都不同程度的影响了政府采购的公开、公正与公平。

5.政府采购的效能不高。一是采购缺乏弹性。政府采购的合同期一般较长,而采购价格在合同中一经确定,不能随市场价格变动,对于价格的市场波动目前在政府采购中仍缺乏适应机制,从而也使政府采购的整体效果有所下降。二是采购时间较长,效率不高。在实际实施中由于采购程序复杂、采购时间过长、厂商送货不及时等原因而不能满足采购人急需之用。三是政府采购需要资源整合。各地在信息库的建设中重复投入,使政府采购的整体成本加大,形成资源浪费,而且由于各地资源有限与分散,导致资源不足,进而影响到相关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三、国外先进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澳大利亚政府采购和政府采购审计制度及规范已基本形成,借鉴澳大利亚的经验推进我国政府审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澳大利亚政府采购审计的特点

1.澳大利亚政府采购,制度健全且行之有效。澳大利亚建国不到100周年,但却拥有比较健全的法制和执法体系,政府采购活动也不例外。1998年澳大利亚制定了新的政府采购准则,名为《澳大利亚联邦政府采购指南(核心政策和原则)》。《财政管理和负责条例》也对政府采购作了规定。澳大利亚政府采购准则以公开、有效竞争为中心原则,用法律手段防止私相授受;采购法律、政策、行为、信息及程序必须公开,杜绝偏见和偏袒;并且推行责任制和报告制度等,保证了政府采购活动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而且行之有效。健全的法制也为澳大利亚审计部门顺利开展政府采购审计工作提供了充分的法律法规依据。

2.澳大利亚政府采购审计,绩效测评程序规范,重点明确。澳大利亚国家审计主要包括绩效审计和财务报表审计两方面内容。联邦审计署审计准则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对审计实施目标、人员配备、执行程序、质量标准以及取证模式、审计结论和报告等都进行了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审计属于绩效审计范围,审计部门以政府采购准则为主要依据,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开展政府采购审计。

(二)澳大利亚的经验对推进我国政府采购审计的思考

1.注重政府采购审计重要环节。实施审计时,应严格以《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合同监督暂行办法》等规定为依据,注意抓住关键环节,开展有效审计。审计的重点环节要应包括以下几方面:

(1)政府采购计划、预算环节审计。

(2)政府采购组织、实施环节审计。

(3)资金支付环节审计。

(4)采购结果环节审计。

(5)采购信息管理系统审计。

2.借鉴澳大利亚审计经验应关注的几点内容

(1)严格以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为依据。

(2)需要聘请相关方面的专家。

(3)借鉴国外绩效审计的成熟经验。

(4)严格执行审计结论回访制度,保证审计效果。

四、政府采购审计的前景及工作思路

(一)前景。作为现代市场经济产物,政府采购机构的全面成立、政府采购市场的不断扩展,使政府采购审计工作有着广泛的前景。

1.政府采购能够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公平竞争、调节国民经济的运行、优化资源配置、抑制腐败等。其操作程序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特点与市场经济相吻合。因此,从中央到地方、从政府到企业都非常重视政府采购这项工作,积极推动它向前发展。

2.中央政府的重视。《政府采购法》颁布之后,政府采购审计的法律依据变得更加充分。在《政府采购法》尚未出台前,政府采购主要依据一些暂行办法,全国性的有《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政府采购合同监督暂行办法》、《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运行规程暂行规定》等。

3.由于政府采购审计工作的特殊性及必要性,政府有关部门已经注意到政府采购审计人员的不足,正加紧培训政府采购审计人员。

(二)工作思路

1.造就一支高素质的专业审计队伍。要求从事政府采购审计监督的审计人员必须具备比较高的素质,具有坚定不移地政治立场和为人民服务的信念;工作中廉洁奉公,坚持原则,敢于监督,善于监督;除了掌握审计专业知识和计算机知识外,还必须熟悉有关法律政策,不仅懂技术,还要通过电子网络和建立采购信息库来了解市场。

2.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审计监督的长效机制。①组织、人事等部门把政府采购审计监管工作与行政首长工作业绩考核制度相结合,也就是将审计机关对各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制度执行情况的审计评价,作为考核行政事业单位领导工作业绩的重要组成部分,以确保政府采购制度的贯彻执行。②审计机关把政府采购审计作为财政审计(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的重要内容,对当年政府预算内外资金采购情况作出总体审计评价,作为年度向人大提出的财政审计工作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③建立“三结合”的审计模式。加入WTO后,我国政府采购审计监督体系也应积极与国际惯例接轨。这可参照西方国家政府采购审计制度,探索建立采购审计和管理审计相结合、定期审计和不定期审计相结合、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相结合的审计模式。

参考文献:

[1]郭彩云.关于政府采购审计若干问题的探讨[J].政府审计,2004,(3).

[2]艾广青,马妍.政府采购制度对我国的借鉴[J].财经论坛,2003,(8).

[3]楼继伟.政府采购[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4.

[4]谷辽海.中国政府采购案例评析(第一卷)[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5.

行政采购工作计划范文9

湖北省汉江河道管理局属湖北省水利厅直管单位,下辖十二个堤防、涵闸管理分局,五个局直单位,所辖单位分布在江汉平原七个县市,担负着汉江中下游752KM堤防的常年维护、管养及防汛任务。2008年,我局列入部门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经费571万元,利用自有资金列入政府采购商品180万元。项目经费571万元包括堤防维护经费533万元,正常防汛经费38万元,按湖北省2008年政府采购目录规定,堤防维护费和正常防汛费支出必须纳入政府采购范畴,截止10月底,通过政府采购程序项目经费实际到位291万元,未到达280万元,包括1.4万元正常防汛经费。堤防维护经费和正常防汛经费是我局完成年度堤防岁修养护、涵闸整修任务不可缺少的经费,资金到位的早晚对当年的安全渡汛影响极大,然而2008年汛期已过仍有近半的资金没到位,由于资金不到位,有的分局仍没能完成当年的堤防岁修计划。此外利用自有资金采购商品实际申报112万元,其中已下达本文由/整理政府采购计划函70万元,正在申请办理政府采购确认函。因得不到及时批复,为了保持单位的正常运转以及工作的顺利开展,有的单位不得已对堤防管养所需的除草机、堤林翻耕机等急需物品未待批准自行采购。当前,政府采购工作已成为我局正常运转的最大障碍,造成我局政府采购进展缓慢、执行困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1、政府采购手续繁琐,操作难度大

2007年湖北省根据《政府采购法》制订了《湖北省政府采购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分采购程序、采购行为、采购文本三部分规范共22章,12.5万字。其中采购程序就有预算管理、计划管理、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质疑和投诉、合同签订、履约验收等程序,每一程序又有若干环节,具有较强的规范性,但是对基层单位(特别对省直、厅直在武汉市外单位)可操作性不大。依照《规范》我局各二级单位所需政府采购物品首先经汉江局汇总,再上报水利厅,然后由水利厅汇总上报财政厅,小到传真机、碎纸机,大到工程项目,一概必须此程序,而现行《规范》明确规定,绝大部分协议供应商在武汉市区,我局所辖却分布在江汉平原的七个县市,包括询价、协议等必须跑很远的路,有的二级单位分散在偏僻的乡镇,这样层层上报,层层下达,加之政府采购本身的繁琐程序,大大增加了工作强度和运行成本,有的单位为几百元的急需物品,也得跑出几百元的申购费用。此外,按照《规范》,有的基层单位在加油、打印、会议费等支出根本无法实施政府采购。

2、政府采购行为滞后,造成隐患多

按照现行的财政改革要求,政府采购是部门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将各单位采购活动纳入部门预算,而部门预算的编制本身就有“二上二下”的漫长过程,一般在次年的三月人大会通过后才得以实施,在部门预算没有批复之前为保持工作的连续性,各级财政部门为各预算单位预拨经费,但政府采购却只有在人大批准部门预算后方可执行。部门预算的批复在基层单位一般也就拖到四月份以后了,这意味着每年的前五个月无法购回所急需的办公用品、设备等。我局2008年堤防岁修任务按原计划拨付体制,应在前一个年度的冬季即预付开工,2008年汛前即已完工,然而今年汛期已过,却有近半数的资金没有到位,造成应维修涵闸无钱维修,很多堤坝无钱养护,这无疑加大了我局所辖的堤闸的隐患,对堤闸安全渡汛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此外,有的管理段危房改造、维修项目因当年采购工作推迟而推迟,有的管养点用房甚至在房屋倒塌后仍没有等到房屋整修的批复。

3、政府采购刚性有余,缺乏灵活性

按湖北省政府采购目录,项目经费必须进行政府采购,而作为我局正常的堤防维护费和防汛经费即被纳入政府采购的范围,可是堤防维护费实际用于全局堤防日常维护,其开支主要有诸如堤面整修、堤身除草等项目,防汛费也是用于日常防汛检查等支出,况且全长752公里的大堤分布在江汉平原的七个县市,项目支出涉及到上百个点,无法集中实施政府采购。而政府采购的这一硬性规定,正是造成我局2008年项目经费无法及时到位的主要原因。《政府采购法》及其《规范》虽然对所须按政府采购的商品、工程、服务等进行了规范,但没有对临时性、突发性的采购行为作具体规范。《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提到了“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货物或者服务,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规范》第三章也只提到“不属于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采购人需要调整政府预算的,按照政府采购预算调整有关规定执行。”但这只是使采购工作回到了重新申报的起点,无法起到指导作用。我局今年5月在水管爆裂的情况下,采取紧急措施,将本已纳入2009年部门预算的水管项目提前开工,在申报政府采购时,水管改造已经完成,这暴露出了部门预算和政府采购缺乏灵活性。

4、采购单位对政府采购认识不足,重视不够

《政府采购法》虽然颁布实施多年,但在基层才刚刚起步,有的基层单位对政府采购的认识十分肤浅,重视不够,主要表现有几点。一是认为自有资金不需办理政府采购手续,随意购买,自行其事仍很普遍。2008年各二级单位利用自有资金自行采购的设备、办公用品等41.99万元,没纳入采购计划的项目工程70万元。二是对政府采购与集体采购的概念没有分清,以为只要是集体行为的采购就是政府采购。三是对政府采购工作人员配备不强,不能及时按《规范》程序办理政府采购申报手续,造成已申报的政府采购材料多次被打回,有的询价单不是真正由供应商参与填表,而是由采购单位一人完成,有的中标单位与发票开列单位不一,甚至银行账号也填错,没有采购小组签名等等。四是政府采购计划编制粗糙,没有进行细致的市场调查。在编制年度政府采购计划本文由/整理时,一定要对本单位所需商品进行初步的市场询价,做到心中有数,如有的单位,需要10万元的小车,在编制部门预算时,没有认真作市场调查,结果在政府采购计划下达后,再进行询价才发现市场没有所同价位的小车,致使当年的采购行为大打折扣。五是政府采购工作后续管理混乱,《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政府采购资料保管期为十五年。可是有的基层单位在当年申报完成后,就无法查找申报资料的踪迹。

5、现行政府采购工作与有关法规相抵触

依照《规范》,列入《政府采购目录》范畴的商品、工程项目必须进行政府采购,这就包含了纳入预算之内利用自有资金采购的《目录》中规定的商品及工程项目。自有资金采购程序是:采购计划申报,政府采购主管部门下达计划函,基层单位再组织询价、签订采购合同等,将此资料上报采购主管部门批准采购确认函。按规定的程序,确认函下过后,基层单位即可实施采购行为,在询价、签订合同的申报材料中,规定必须附上采购发票,然而真正的采购业务并没发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在实际工作中,许多基层单位为开发票的确犯难,特别是在现今发票管理越来越严的条件下。

二、对政府采购工作的建议

1、完善并创新《政府采购实施规范》

《政府采购法》虽已颁布实施几年,但要达到其最终目标,必须经历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的不断完善和创新的过程,只有经得起实践检验并不断创新的《政府采购实施规范》,才能真正发挥《政府采购法》应有的作用。省级预算管理部门应在《政府采购法》的框架内深入调查,制订符合本省实际切实可行的《政府采购实施规范》。

2、省政府采购管理部门适当放权

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应在“管而有序,放而有度”的原则上,适当下放当前政府采购目录下的货物、工程项目、服务等政府采购权。一是将用于堤防维修项目经费、防汛经费与重点工程项目经费分别对待,对纳入部门预算的堤防维护费和防汛费可视同人员经费一样,按工程进度拨付,或由上级主管部门直接审核即可。二是对利用自有资金采购的手续进一步简化,探索并扩大分散采购的办法,如将自有资金采购审批权改为属地审批原则,这样既节省了采购繁琐的手续和时间,提高了政府采购效率,也节约了采购成本。事实上,《政府采购法》第七条明确了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这为分散采购行为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

3、加强基层单位政府采购的基础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