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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主管工作总结集锦9篇

时间:2023-02-27 11:09:49

企业主管工作总结

企业主管工作总结范文1

笔者在《企业内控管理体系建设线路图》一文的内控管理人员的具体工作中,特别提到过内控自查这一重要工作。对于集团化运营的企业而言,总部内部审计部或内控部除了对下属企业实施各种审计检查外,还有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就是指导和安排各企业进行年度内控自查。以下笔者将根据实际工作经历向各位介绍一下开展企业内控自查方面的感受。

内控自查的必要性

在内控管理工作中,监督检查是其中的一个重要项目。在这里,监督检查除了内控(内审)专业人员开展的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外,还包括各业务部门依据业务流程对处理相关业务开展的现场自查。

众所周知,在集团化管理的企业中,出于成本和效率方面的考虑,总部派遣的内控审计人员不可能全年都在某个企业中进行持续不断的监督检查。即便是下属企业设立的内控审计人员也不可能全天对企业的各个业务环节进行内控检查。但是作为实施内部控制活动的主要内容,相关控制活动需要落实到所有业务人员的日常工作之中。为保证这些具体业务控制活动的有效性,企业就需要对这类日常控制活动的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现场自检程序。

相信有过企业质量管理经验的读者朋友都知道,在推行质量体系的过程中,有一个非常重要的项目就是操作人员的现场自检。企业为保证产品(服务)质量达到预先设定的目标,必须将质量控制活动通过自检程序落实到制造车间的每个操作人员的每个生产工序过程中,从而达到将产生不合格产品的风险控制在最初阶段。这就是产品自检。企业的专职检验员只是做事后的检查。内控自查和质量管理中的自检具有类似的效果。

笔者根据这些年从事内控管理工作的实践经验认为,企业定期开展内控自查工作正是保证执行内控管理程序,预防管理风险的重要工具。从内控管理五要素的角度来看,企业控制活动的主体就是企业的全体业务人员,如果他们在不同岗位处理不同的日常业务过程中能够定期进行现场“自检”,则企业的管理风险和预防成本就可以大大减轻。

内控自查≠内控审计

内控自查与内控审计在概念上容易混淆,首先在此厘清内控自查与内控审计的主要区别。

1.实施主体不同。内控自查的实施主体是企业处理各项业务工作的现场业务人员,包括各级管理者。他们既是操作处理各项业务的主体,同时也是各项业务的检查者。被审计企业的内控经理或内审人员主要起到组织安排自查和监督自查的作用。而实施内控审计工作则通常是由独立于企业日常运营活动的上级内部审计部的专业内控审计人员进行。

2.检查项目的范围不同。内控自查项目虽然通常由总部统一制定,统一安排,但各个执行业务自查的企业可以根据其具体的风险情况和过去的审计结果自行调整检查项目和检查范围。而内控审计项目或审计大纲则由总部确定,审计范围一旦确定后就要由专职审计人员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变化较少。

3.自查的力度和纠正问题的力度不同。内控自查是被审计企业的自我检查,无论在检查力度还是纠正力度方面和专职的内控审计有所区别。

4.检查的目的不同。内控自查是企业管理层为保证落实管理程序的执行力,减少企业管理层自身管理风险而实施的自查。虽然由上级审计部门安排进行,但也是企业管理层的自身需要。而上级组织的内部审计以及外部审计师组织的外部审计则是为了包括股东利益在内的独立或半独立审计。具有一定的强制性。

由于内控自查直接关系到企业自身的风险预防,直接为企业运营管理层服务,是运营管理层控制管理风险的重要工具,因此企业应当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设计出一套良好的自查方案,以保证内控自查工作的有效性。以下笔者将就如何设计企业内控自查方案与读者朋友进行交流。

内控自查方案的设计要点

从集团公司内控管理的角度来看,为保证实现内控自查的目的,总部内部审计(内控)部门通常会根据下属企业的实际情况先统一设计出一套自查方案,供下属企业参考采用。作为内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内控部在设计内控自查方案时主要应当考虑以下五个要点:制订内控自查管理程序;确定实施内控自查的参加人员和自查主体;确定内控自查实施的时间和频次;确定内控自查的项目和范围;自查总结和跟踪改进。具体内容如下:

1. 制订内控自查管理程序

作为内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的最高管理者应当将内控自查工作列入日常运营管理程序之中。通常由内控部(或内部审计部)首先制订出内控自查管理程序。该程序作为企业内控管理程序的一部分,应当具体描述包括内控自查方案审计和安排落实内控自查工作的主要工作环节。为具体实施内控自查工作奠定政策基础。内控自查管理程序具体涉及到这么几个方面:内控自查的目的和宗旨、内控自查业务的主管部门、方案设计部门、参与内控自查工作的主要人员、内控自查的格式和自查项目设计、自查要求、内控自查的实施时间、跟踪改进和总结、自查过程中的政策规定等。

2. 确定实施内控自查的主体和参加人员

如上所述,内控自查的方案设计通常由总部内控部或内审部门人员根据下属企业的实际业务情况,结合当年企业的风险变化和上年度的审计结果等有关因素,提出本年度的自查项目。自查项目经过内控部主管批准后统一发给各下属企业管理层供其参考执行。下属企业的内控经理是落实企业内控自查工作的组织者和监督者。企业内控经理应当在收到总部内控部的内控自查方案后,立即和企业总经理等高层管理者共同研究讨论贯彻落实。特别是应当根据本企业的实际管理情况,提出补充调整自查范围。企业全体管理者和敏感部门的人员是实施内控自查的主体。总经理和职能部门负责人既是自查的检查者,同时也是实施自查的现场主管。总经理、各部门负责人和企业内控经理应当对检查结果和改进措施共同签字确认。企业内控经理应当对自查结果进行汇总分析,并报告总部内控部或内审部。企业内控经理应当将跟踪该自查中发现的内控薄弱问题列入其日常工作中,并在定期内控工作汇报中具体说明更改情况。总部内控部将统一对各下属企业提交的自查报告进行汇总分析,并为管理层提供分析意见。总部内控部将在实施企业年度现场审计时,对被审计单位的自查结果情况进行抽查复核。

3.确定内控自查的实施时间和自查频次

内控自查时间和实施次数并没有强制性的规定,各公司应当根据企业规模和实际条件决定。为配合企业的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大型企业集团应当每年至少安排一次内控自查。自查时间则以1~3个月为限。自查时间应当尽量避开年中和年尾的结账高峰期。

4.确定自查项目和范围

确定内控自查项目和范围是设计内控自查的重点。各个行业和不同企业应当结合本企业的实际风险情况和存在的问题,经过评估后研究确定。由总部内控部制定的自查项目的数量不宜过多,一般以100~ 300个为宜。内控自查项目和内控审计项目之间应当有一定的逻辑关系。内控自查项目通常是针对高风险业务环节进行确定,并为减轻审计的压力服务。比如审计项目中有银行对账环节的检查。自查项目中也应该有相对应的检查项目。这样总部内控部在审计企业与银行对账业务时,就可以减轻抽查的数量。一些询问性风险较低的审计检查项目甚至可以依据自查结果就做出评分。作为总部设计的内控自查项目,还应该考虑将上年度内控审计中发现的具有共性的控制薄弱环节列入自查项目清单。总部设计的自查项目应当给各下属企业预留增加检查项目的余地。各企业管理层和内控经理可以根据总部的标准格式和检查范围,自行根据本企业的实际业务特点和风险情况增加新的自查项目。内控自查的范围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一般来说,对于企业新增加的自查项目并没有数量方面的限制。但企业不应该对总部统一布置的自查项目进行削减。所有自查项目在完成检查后都应该在表格上留下部门经理、内控经理和总经理的签字确认。

5.自查总结和跟踪改进

对于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各企业的相关业务部门都应当提出自我改进建议,或者认可内控经理或总经理提出的改进意见,签字确认具体的改进时间和相关责任人。企业内控经理在整个自查过程中充当组织者、监督者和现场咨询服务的角色。在落实自查过程中,内控经理应当定期在其工作报告中报告自查工作的进展情况,并在完成自查后进行全面的分析和总结。分析总结主要是了解当前企业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风险情况。内控经理特别需要注意和上年度总部内控审计以及外部审计报告相关联的业务。总部内控部或内部审计部在收到下属企业提交的自查总结报告后将对其改进情况进行跟踪。最大限度地保证自查发现的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企业主管工作总结范文2

总会计师发展脉络

总会计师是主管一个企业或单位经济核算和财务会计工作,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决策的企业或单位的领导人员。目前,我国总会计师制度很不健全,影响和制约着总会计师更好地发挥作用。

所谓总会计师制度是指对总会计师在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的职责、权限、作用、地位,以及总会计师的任命、奖惩、考核、资格认证等方面的相关规定和制度的综合。追根溯源,我国的总会计师制度是伴随着建国之初的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照搬前苏联经验,在“一长三师”(即厂长、总工程师、总经济师和总会计师)的企业干部管理体制下所形成的,并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经历了一个复杂的演变过程。

20世纪50年代是我国完成社会主义改造后,为实现国营企业的快速发展,加强对国营企业管理,强化会计监督,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高经济效益,一直是党和政府高度重视的问题。1961年,国务院下达了工业七十条,规定了在企业中设置总会计师,一些大中型企业开始试行总会计师制,总会计师的地位得到充分的认可。1962年国务院通过《会计人员职权试行条例》。为了进一步推动这一制度的建立和不断完善,1963年10月,国务院批准了国家经委、财政部《关于国营工业、交通企业设置总会计师的几项规定(草案)》,规定国营工业、交通企业设置总会计师,并对总会计师的地位、任职条件、任免办法及总会计的职责和权限等问题作了具体规定,为总会计师的发展和完善奠定了基础。1966年“”开始,“”反对经济核算,把会计人员执行规章制度说成是管、卡、压,总会计师被当成反动权威批斗,迫使大批会计人员转行,总会计师制度濒临崩溃的边缘。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和政府把工作重心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提出了经济建设要以提高经济效益为核心的方针,会计工作也被列入党和国家的重要议程。1978年,国务院重新修订和颁布《会计人员职权条例》,把设置总会计师扩大到所有企业,规定了总会计师的经济责任、基本职责和工作权限。1982年,中共中央和国务院颁发了《国营工厂厂长工作暂行条例》,明确规定总会计师是厂一级经济责任人,不少大中型企业和部分经济主管部门相继设置了总会计师。1984年10月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再次肯定了总会计师制度,提出“一厂三总”和党委书记是单位领导班子成员。1985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设置总会计师的要求,充分肯定了总会计师制度,从而大大推动了我国总会计师制度的发展。为了更加系统、有效地促使总会计师履行自身重大职责,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1990年12月国务院了《总会计师条例》,明确规定“总会计师是单位行政领导成员,协助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工作,直接对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负责”。同时提出了要充分“发挥总会计师在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的要求。确定了总会计师在企业重大决策中有参与权、财务开支中有决定权、经营管理中有指挥权、执行财经纪律中有维护权、会计报表中有审批权。1993年,再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对总会计师设置范围又重新作出了规定,即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保证总会计师组织领导本单位财务管理、成本管理、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和参与重要经济问题分析等职责到位。2003年,在国务院公布并施行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再次明确规定了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国有参股公司包括总会计师在内的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体制,这为确立总会计师在国有企业中的地位具有积极推动作用。

我国经济建设的实践证明,建立和完善总会计师制度,充分发挥总会计师在企业经营过程中的作用,对推动企业的生产经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会计核算和财务监督、保护所有者权益都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我国的总会计师管理模式基本上是在《总会计师条例》的规范下运行实施的,但随着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总会计师条例》在诸多方面都不能满足企业经营管理的需要,中国总会计师的职责、权限以及发挥的作用都与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需求不相匹配,在经营管理决策中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对总会计管理体制进行改革的呼声越来越高。中国总会计师制度应借鉴西方首席财务官制度的先进经验,尽快与国际接轨,建立在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的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下,以保障股东价值最大化和企业价值最大化为目标,以专业人员、机构、制度和措施为依托所组成的,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总会计师管理体制。《暂行办法》正是在这样的背景和要求下出台的,代表着中国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在总会计师制度建设方面又向前迈进了一步。

健全和完善总会计师制度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在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下,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越来越倾向于复杂化、智能化和艺术化,总会计师在其中所担负的职责也越来越重要。概括地讲,总会计师既是一个企业的经营管理班子成员,又是该企业财会改革和财会管理的总设计师,还是本企业财务、会计、审计等专业技术工作的总负责人,在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所发挥的作用是任何职位或人员所不可替代的。推进总会计师管理体制改革,完善总会计师制度,提高总会计师在企业组织结构中的地位,充分发挥总会计师在企业和经济发展中的管理决策作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是提高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的要求。总会计师作为企业财务工作的负责人,是财务会计法规的贯彻执行者,是企业会计核算的管理者,是会计信息披露的监督者,对于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的高低起着重要作用。对目前的总会计师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完善总会计师管理制度,提高总会计在企业领导班子中的地位,同时在人事管理上加强对总会计师的管理和约束,有利于保证企业会计信息的质量。

二是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的要求。企业财务管理是经济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制度,以及正确处理各方利益关系不可逾越的重要环节。通过建立总会计师制度,加强企业的财务监督,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是一个客观而又理性的选择。

三是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要求。公司治理结构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是确保企业健康运行发展、不断提高经济效益的有力保障。通过建立总会计师制度,充分发挥总会计师肩负的受托责任,是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内容,一方面对企业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的内部监督,在负责财务管理工作的同时,参与企业价值管理、信息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工作,为经营者在加强经营管理,确定企业内部激励机制、提高经济效益等方面提供有力的决策依据,协助经营者履行经营责任,同时对企业负责人的决策进行监督和制约,完善企业内部控制,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另一方面,为所有者及其他外部利益主体提供信息基础,以加强对企业经营者的监督和管理,完善企业外部监督体系。

四是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明确提出总会计师是企业负责人之一,因此,健全和完善总会计师制度,加强国资委对国有企业总会计师的任免管理、奖惩管理及薪酬管理,不仅有利于国有企业的总会计师更好地履行出资人的受托责任,提高企业财务管理和经营管理水平,完善国有公司治理结构,也是探索“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出资人监督体系,深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的必要举措。

《暂行办法》有利于解决我国总会计师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随着我国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中国总会计师的定位、职责、和发挥的作用都与建立完善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需求存在较大的差距。从企业实践来看,总会计师管理体制中存在的问题已经开始影响到企业的健康发展。

有利于解决对总会计师职位认识上存在的问题

我国总会计师行业整体处于无序状态,总会计师在企业“没有位、不到位、放错位、排末位”现象严重,相当部分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厂长经理对会计法规理解不全面,对总会计师地位、作用认识不到位。

首先是对依法设置总会计师的认识不到位。原因一是有关总会计师的设置法规中没有相应的处罚条款,即使不设置总会计师,也不会受到行政或经济处罚;二是财权是企业的核心权利之一,企业行政领导常常会亲自主抓,或让其信任的副职领导负责财务工作。针对这个问题,《暂行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企业未按规定设置总会计师职位,或者未按规定明确分管财务负责人及类似职位人员兼任总会计师并履行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的,或者企业总会计师未被授予必要管理权限有效履行工作职责的,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工作责任应当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承担。”

其次,是对总会计师的作用认识不到位。总会计师为单位财务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参与本单位重要经营决策活动,是单位负责人的参谋,他的职责不是一般行政领导所能替代的。总会计师在企业经营管理中应当发挥以下几方面的作用,一是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努力追求企业价值最大化;二是强化企业价值管理,以财务会计系统为主线,将企业经营活动全部衔接起来,打造企业管理价值链,优先实施价值管理;三是提升风险控制力度;四是充分发挥总会计师的作用,推动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总会计师的作用具体是:1、领导作用,总会计师是企业经营管理领导班子成员,是企业财务工作的总负责人;2、法制作用;3、决策作用,总会计师是企业的领导成员,使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参谋和助手,所从事工作的性质,使总会计师在企业管理中的决策作用更为突出;4、管理作用;5、沟通作用,总会计师组织各级经济活动分析,考察和评价企业经济活动成果,发挥信息反馈作用;6、监督作用;7、效益作用,财务管理是企业管理的核心,是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手段,总会计师的效益作用是通过组织实施一系列管理战略来体现的。为了更好地发挥这些应有的作用,《暂行办法》对总会计师的职位设置及职责权限作了具体的规定,既有利于扫清认识上的误区,又便于操作。

再次是对总会计师的任职条件的认识不到位。《会计法》和《总会计师条例》对总会计师的任职条件做出了明确规定,但一些单位对其缺乏全面理解,对总会计师的任职条件的尺度把握得不好。《暂行办法》第十、十一、十二条在这一方面又作了更加详细的规定。

有利于解决总会计师管理体制中存在的问题

总会计师管理体制应该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规范企业总会计师行为的有关法律、准则和制度等规范体系;二是实施总会计师管理的机构和组织,最终形成一个由法律性管制、行政性管制和社会性管制等要素所组成的较为完整的企业总会计师管理体系。目前,我国的总会计师管理体制还很不健全,许多方面还缺乏相应的制度规定。

一个是干部管理体制,《总会计师条例》中规定“企业的总会计师由本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提名”,“总会计师是单位行政领导成员,协助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工作,直接对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负责”,可见,总会计师是企业“内部人”,其缺点是总会计师缺乏独立性,无法也无需对股东负责,是“内部人控制”的范畴。总会计师不进董事会,其作用就很难发挥。为了更好地发挥总会计师的作用,《暂行办法》第八条明确指出:“企业总会计师的任免按照国资委有关规定办理:(一)已设立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的总会计师,应当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并按照有关干部管理权限与程序任命。(二)未设立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的总会计师,按照有关干部管理权限与程序任命。”

二是对总会计师的监督和评价问题。我国目前尚缺乏对现职总会计师的职业道德、业务素质和专业技能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的科学合理体系。《暂行办法》的出台,在明确规定总会计师职责权限的同时,也对总会计师的监督考核做出了规定。

有利于解决总会计师职责权限方面存在的问题

实践证明,总会计师在加强企业经济管理、提高效益中发挥了重大作用,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加强企业财务职能转换、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呼声的日渐提高,总会计师职责权限上暴露出先天不足的缺陷,概括起来是:责大权小,监管无力。

具体来讲,首先,总会计师的职责范围与市场经济发展不匹配。新时期财务职能面临的挑战要求总会计师转变职能,现代企业管理要求总会计师在企业的财务战略、财务控制、投融资管理、业绩管理、成本计划与预算和税务处理等企业的价值链活动中承担关键性角色,这要求总会计师的职责范围必须作相应的改变。其次,总会计师的监督作用得不到充分发挥。由于总会计师在企业中所处的助手和从属地位以及在职责权限上有先天不足之处,对企业经营者带有较大风险的举措或不当的经营行为只能提出规劝性意见,当企业的利益和国家的利益发生冲突时,总会计师的监督往往显得苍白无力,由此产生了有些企业虽然设立了总会计师岗位,但国有资产流失、会计信息失真的现象依然存在。

为确保企业总会计师权责统一,《暂行办法》赋予了总会计师四种工作权限:一是对重大事项的参与权,包括参与拟定企业发展战略,制定企业资金使用和调度计划、物资采购计划、筹融资计划以及利润分配方案,以及企业改制、产权转让等重大事项的管理工作;二是重大决策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权,包括对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的重大决策执行情况、企业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情况,以及对内部控制制度和程序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三是财会人员配备的人事建议权,即企业财务部门负责人的任用、晋升、调动、奖惩,应当事先征求总会计师的意见,任用财务部门的负责人或下一级企业的总会计师(委派的财务负责人)时,应当由总会计师组织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四是大额资金支出联签权,即企业大额资金的使用,应当由总会计师与企业主要负责人联签,未经总会计师签字或授权,财会人员不得支出。

有利于解决总会计师缺位和人才的培养问题

总会计师,不仅为企业主管财务会计工作的最高负责人,担负着组织和领导企业财务会计部门工作的职责,在企业的财务战略、财务控制、投融资管理、业绩管理、成本计划与预算和税务处理等企业的价值链活动中都承担着关键性角色,而且是企业领导班子主要成员之一。正是因为总会计师的地位和职责,总会计师的“门槛”是很高的,总会计师必须具备一定的资质条件。总会计师应当侧重于管理层面规范其资质条件。总的要求是:具有过硬的政治素质和高尚的职业道德,又对出资人负责、对国有资产负责的高度责任心,能坚持原则,自觉地维护国家利益;具备相应的财务会计知识;通晓财务管理和现代化企业管理知识;熟悉财经、税务、工商政策法令。概括地讲,应该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必须具有相当的财务会计专业知识,二是必须善于运用恰当的管理工具,三是具有驾驭全局的能力。《暂行办法》中对总会计师任职资格的规定虽没有达到应有的高度,但结合目前国内现状来看,这一点恰恰是最现实和急迫的,第十、十一、十二条对总会计师的任职、不得任职、应回避等情况作了相对具体的规定,符合时展的要求。

下一步需要迫切解决问题

虽然《暂行办法》在总会计师的职责管理方面作了很多重要的、非常具体的规定,但是,总会计师行业要有更进一步的发展,必须处理好以下几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总会计师队伍本身素质有待提高

就总会计师的整体素质来看,以下几个方面亟需提高:

工作职责认识问题,对财务与会计的关系认识不清,管理理念尚停留在以会计核算为主,没有建立企业现代化财务管理的强烈意识。知识面较窄,难以适应新形势下总会计师对企业进行价值管理的需要。

适应环境能力问题,目前,国有企业的总会计师们往往只习惯于根据财政部门的政策和制度的变化而被动变化,不太适应因市场竞争的变化而主动变化的要求。

加强诚信建设问题,目前,很多总会计师在坚持职业道德、树立行业诚信方面,有待提高。这给总会计师的群体形象罩上了阴影,不利总会计师自身发展,对企业的发展及投资人利益更是莫大的损害。

总会计师法律规范需要进一步完善

1990年国务院颁布的《总会计师条例》和1999年修改后的《会计法》对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发挥总会计师在企业经营决策和管理中的作用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但是随着经济环境发展变化,总会计师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已经不适应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的需要;《总会计师条例》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特征,总会计师的地位、作用、权限和法律责任等方面的规定,难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总会计师条例》的颁布是在1990年,当时公司制企业尚不多,《公司法》也未出台。《总会计师条例》中,对总会计师的任命、职责与权限的规定不尽完美,责大权小,计划经济特征明显,对总会计师法律地位的界定“偏低”,缺乏对总会计师更为有力的法律支持,缺乏与财务总监制度相协调的规定,难以应对入世后的国际市场竞争。

企业主管工作总结范文3

1987年在鲁布革施工管理体制的冲击下,我国首次提出:逐步建立以智力密集型工程总承包公司为龙头,以专业施工队伍为依托,全民与集体,总包与分包,前方与后方分工协作,互为补充的建筑企业组织结构。

九十年代初,又进一步提出:建立规范、合理的综合总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的工程建设总分包管理体系,推动一批大型骨干企业的改革与发展,使其成为资金密集、管理密集、技术密集,具备设计、施工一体化;投资、建设一体化;国内、国际一体化的龙头企业,成为带动建筑业生产水平迅速提高和开拓国际承包市场的主导力量。

十五年的探索与实践,我国大型建筑企业的总承包管理水平逐步提高。以中建总公司、上海建工、北京城建等为代表的一大批国有大型建筑企业实施总承包管理,带动行业发展。表1对1999年不同级别企业经营情况进行了统计,由此看出,具有总承包资质的一级企业产值占总产值44%,起主导作用。以北京城建为例,“八五”期间企业总产值年递增比例达20%以上。2001年总经营额达154亿元,总产值10亿元,其中实施总承包管理完成的产值35亿元,国外总承包额为2.5亿元,分别占总产值的34%、2.5%.另外,我国大型建筑企业国际承包额也逐步递增,见表2.

表1 1999年我国不同级别企业经营情况

表2 我国国际承包历年完成情况(万美元)

2 施工总承包管理模式的实践

2.1 建筑企业常用的施工总承包管理模式

2.1.1 项目施工总承包模式

由集团公司总承包部组建“项目总承包部”,代表集团公司对工程实施项目施工总承包管理,并负总包责任。所有分包单位都必须与项目总承包部签订分包合同,服从总包的统一协调、指挥、管理、监督。总承包部对“项目总承包部”下达各项经济技术指标。

2.1.2 管理总承包模式

对于政治性强的工程或以集团企业子公司直接参与投标的工程,由总承包部组建“项目管理部”代表集团公司对工程实施管理总承包,担负对业主承诺的合同义务,不承担工程成本盈亏指标,仅收取业主支付总包的管理费用。

2.1.3 项目部总承包模式

针对有些工程,总承包部组建项目经理部直接带施工能力强的劳务队从事施工总承包管理。通过不断实践施工总承包管理,不断改革,我国大型建筑企业的总承包管理水平不断提高。以北京城建为例,2001年实施总承包管理完成产值35亿元。1999年、2000年、2001年的总经营额分别为130亿元、139亿元、154亿元,年平均递增10%.

2.2 国内外常用的总承包管理模式

近几年,国内外常用的主要有八种总承包管理模式:平行承发包模式,项目总承包模式,施工总承包模式,施工联合体模式,施工合作体模式,CM模式(FastTrackConstructionManagement),NC模式(NovationContract),BOT/PFI模式。我国开展总承包管理较晚,受投资体制的制约,国家没有形成实施工程总承包的建筑市场,业主仍然是自己成立基建班子,分别面对设计、施工,因此,多数企业实施的是施工总承包管理,少量工程采用了工程总承包管理和施工联合体模式及BOT模式。而其他模式,如CM及NC模式国内采用很少。工程总承包模式是今后的发展方向,其设计、施工一体化的特点,在我国加入WTO之后将成为主流总承包管理模式。如上海建工集团,采用设计施工一体化的工程总承包管理模式,建设中华第一高楼———金茂大厦获得成功;北京城建集团联合上海建工、香港建设集团采用联合体总承包管理模式建设国家大剧院工程已初见成效。CM模式适用于工期要求紧的“边设计,边招标,边施工”的特大型项目。NC模式是业主完成初步设计之后转化式的设计、施工一体化工程总承包管理模式。BOT模式的特点是建设、经营、移交,是投资带总承包管理模式。

3 建筑企业总承包管理与国外的差距

2000年全球225家承包商统计,我国只有35家,占总数的15%,见表3;总承包额为53.838亿美元,占世界总承包额的4.6%;平均承包额为1.53亿美元;而美国有73家,总承包额为249.628亿美元,平均承包额为3.42亿美元;日本有21家,总承包额为88.016亿美元,平均承包额为4.19亿美元。排名前100位的中国企业只有9家,其中中建总公司、上海建工分别是第19位、78位,见表4.可见,我国的企业平均承包额是很低的,与发达国家差距很大。

表3 2000年全球225家最大承包公司营业额的市场分布 单位:亿美元

管理特点以日本为例:大成、清水、鹿岛、竹中工务店、大林组、熊谷组是六大承包商,这些公司,一般不拥有自己的施工队伍,而是充当总承包商的角色。经营特点是:①智力密集型的人才组织结构;②较强的科研设计和开发能力;③将企业国际化做为发展战略目标;④重视技术创新和员工的素质培养。其管理优势是:①灵活合理的组织机构,精干高效的管理班子;②重视发挥作业所所长在项目管理中的核心作用;③细致的专业分包和严格的合同管理;④以质量、安全为重点的全过程监督控制。

表4 2000年进入225家承包商排名前100位的中国承包商情况

4 我国建筑企业总承包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4.1 对总承包管理的认识有误区

人们对总承包管理的概念认识不清,误解较多,主要是计划体制下各行各业各系统都有自己的基建队伍,在行业垄断、部门分隔的情况下,实施总承包阻力较大。有人认为:实施总承包管理是施工费用再加上管理费,是一种加大了管理费用的“扒皮式”总承包,总承包管理型公司是“皮包公司”等错误观念。

4.2 现有人员素质不高、复合型人才缺乏

土建专业技术、管理型人才多,但掌握新技术、懂英语、直接与国际交流的管理型复合人才少。在工程总承包管理实践中,土建部分一般不超过25%的份额。对于新设备、新材料、新技术的引进,深化设计、外贸、融资合作等方面人才更缺。

4.3 企业组织结构布局不合理。

我国建筑企业的组织结构,计划体制下受原苏联产业组织结构的影响,形成了企业分割、部门分割、地区分割的三重分割局面。很难形成专业化协作关系下的经济规模。以1999年为例:我国四种级别企业的数量比例分别为:一级5.0%,二级15.8%,三级39.2%,四级40.0%,形成了大公司不大不强,小公司不小不专的局面,具有一级总承包资质的企业过多,导致在总承包管理这一平台上过度竞争,管理水平较低,而日、美两国的特大型企业比例一般在1%以下。

4.4 非市场因素干预多,没有形成二级分包市场

国际大承包商一般不具有自己的施工队伍,总承包之后可能将大部分工程的不同专业分包给专业分包商。而我国规定:具有总承包能力的企业在取得总承包任务之后,至少结构工程要独立完成,不能分包。这种规定是对我国大型建筑企业开展施工总承包管理,尽快占领国际市场的制约。另外,国内大型建筑公司,分包项目往往仅限于集团下属的二级公司,内部进行行政干预、保护,也是制约总承包市场的一个不利因素。

4.5 业主行为的影响

在我国目前体制下,业主类型较多,由于业主的建设目的不同,对建筑法、投招标法的运用理解有所不同。有些业主为避开有关法规的限制,把大工程解肢,进行分块,分段招标,这种情况很不利于开展工程总承包管理。

4.6 重视项目法施工,忽视高层次总承包管理

项目法施工的实践,在降低成本、提高工程质量、缩短建设工期方面取得了重大的进展。但是,实践证明,当大企业在进行大型工程的总承包管理时,与单体的项目经理部管理方式完全是两回事。由于一些大型企业对总承包管理模式学习、实践不够,忽视总承包管理研究,对国际承包商的惯例不了解,对WTO知识不了解,对总包与分包的责权管理不清楚,导致企业在竞争中失败,然后,只能去做外国承包商的二包,甚至三包。

4.7 对国际总承包管理模式、惯例及法规研究不够

90年代初期我国引入FIDIC条款,以及欧洲采用的建筑师负责制,使我国建筑企业对国际承包商管理的通用作法有了了解。并在国内一些大型重点工程已经应用,例如:国家大剧院工程,上海金茂大厦工程,首都国际机场工程,北京东方广场工程,广州新白云国际机场工程等。收到了较好的效果。但是,面对加入WTO的机遇与挑战,我们对CM模式、NC模式、BOT模式、PFI模式了解很少,应用更少,对我国大企业面对国外承包商的竞争非常不利。

5 加强建筑企业总承包管理的方法及改进

5.1 组建特大管理型建筑企业集团

国有大型集团企业象中建总公司、上海建工、北京城建集团等,应进一步改革企业的组织体系,精简母公司,剥离以土建分包或专业分包为主的二级施工公司,使母公司成为以技术密集、资金密集、人才密集、管理密集的特大型总承包管理型企业集团,加强调控和监管功能,重点做总包管理。二级企业要形成独立产权和资质的进行专业化施工的中小型民营化或民营参股工程公司。国家对这些大企业给予特殊政策,采用横向或纵向联合方式,尽快形成大而强的企业集团,重点突出,轻装上阵,在国内外与国际承包商抗衡。分包企业从二级市场择优选择,不背包袱。

5.2 调整企业组织结构,减少总承包企业数量

抬高总承包施工资质的标准,减少具有总承包资质的企业数量,防止在同一平台的企业过度竞争。明确不同资质、等级企业,只能承担与资质、规模相一致的工程。小马不允拉大车,大马拉小车也要制止。

5.3 顺理总承包管理机制,明确总分包责任

实施工程总承包管理,首先要理顺总承包管理机制:集团公司是总包决策中心,总承包部门是总包经营中心,项目承包部是生产管理中心,分包单位重点抓好项目经理部管理。以合同为依据,明确总包、分包的责、权、利。树立总包对业主负总责,分包对总包负责。对分包单位实行统一指挥、协调、计划、管理、监督。对于实施工程总承包管理的总包企业,除要做好总分包协调,监理协调外,还要重点做好四个方面的协调工作:

①社会及周边环境的协调:主要是在项目前期协助业主疏通关系,完成规划、设计、报批等手续,搞好拆迁,七通一平及业主要委托的有关工作。

②设计协调:在施工图深化设计阶段,协调结构与建筑设计,在平面与立体空间上统筹安排各专业系统设计,并纳入总体设计方案。

③设备采购协调:主要是进口设备的外贸、报关、开箱、索赔等工作。

④其他协调职能:保险、保函、担保工作,对业主指定分包的技术判断,多币种报价,涉外人员的税金、护照等管理工作。

5.4 严格质量责任及总工期控制

依据总包合同,按ISO9000标准文件资料管理程序要求,总包要建立各级质量责任制及岗位责任制,建立《工作标准》、《管理标准》、《技术标准》,树立总包单位总工程师对技术、质量管理的权威与责任,总包要做好总体施工组织设计,总体质量目标设计,按照ISO9000标准要求,严格审批各分包单位的技术方案、质量设计方案,重点设备材料供应方案等。总包要制定总体施工进度控制计划,做好阶段性工期控制,各分包单位要按照总包的统一要求,制定相应的分包工程工期控制计划。

5.5 重视工程索赔管理

按国际合同条款规定,索赔事宜应在发生28天内提出,分包要及时提供索赔文件,总包要对索赔文件进行审批,确定之后,总包向业主呈报。总包要重视与业主之间的索赔与反索赔,也要重视总包与分包之间的反索赔与索赔工作。搞好索赔工作,是确保总、分包经济利益,确保质量、总工期控制的重要环节。

5.6 学习国外经验,培养复合型人才

研究美国、日本等国在总承包管理方面的经验,结合中国建筑业的特色、强练内功,努力实践。中华第一高楼———上海金茂大厦,是上海建工集团以设计、施工一体化实施工程总承包完成的,取得了成功。另外,从三个层次做好建筑业复合人才的培养:政府管理人员重点培养建筑公共管理C-MPA人才;企业管理人员重点培养建筑工商管理C-MBA人才;项目管理人员重点培养建筑项目管理C-MPM人才。

5.7 规范业主行为

我国已颁布《建筑法》及实施项目法人负责制,施工总承包管理等法规,但目前管理力度不够,建筑行业应加快制定业主行业规范的制度研究,防止业主将工程切块、分块或分段招标。另外,逐步根治目前业主压价承包、垫资承包、索要回扣、拖欠工程款四种难于克服的病症,创造更多的机会实施工程总承包管理。

5.8 在WTO条件下,政府要采取一定的保护政策

我国已成为WTO成员,在世贸组织协议的范围内,我国要有限地、逐渐地开放建筑市场。国家可采用境外企业进入中国市场许可证制度或者对重点建筑企业进行补贴或保护,以避免境外企业垄断我国总承包市场。要正确对待WTO和经济全球化。许多实行全面开放、通盘与西方快速接轨的国家,往往会落入西方国家的圈套。我们决不能让西方大承包商将我国建筑业垄断,置中国企业于总承包体系的底层,充当二包、甚至三包的角色。

[参考文献]

[1] 中国建筑业统计年鉴 中国统计出版社,2000

[2] 中国建筑业年鉴 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1

[3] 叶毅,秦安民 项目法施工原理[M]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2

[4] 张青林 中国建筑施工行业改革实践与走向[M] 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94

[5] 张海贵,吴根红 现代建筑施工项目管理[M] 北京:金盾出版社,2001

[6] 梁钅监 国际工程施工经营管理[M] 北京:水利电力出版社,1994

[7] 阮连法 建筑企业管理学[M] 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1999

[8] [英]弗兰克。哈里斯著,毛磊等译 现代建筑管理[M] 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1

[9] 马红,金香梅 世界建筑业管理惯例与中国建筑业应对WTO的对策[M] 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2

企业主管工作总结范文4

发展企业集团是我国经济改革与发展中的一项具有战略意义的任务。目前,国家在加快大型企业集团和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在这项工作中,关键是要抓好企业集团中母公司的现代企业制度,使其按照《公司法》进行规范和改建,要在集团内部建立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体制。同时,企业集团的子公司也要按《公司法》进行改建。企业集团财务管理工作,要与企业改制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密切相联,摸索一套适合母子型企业集团发展的财务管理机制。

一、企业集团是以资本为纽带由集团公司(母公司)、子公司、分公司、关联企业等组成的多层次、多元化企业群体。

一方面集团公司可按独资或股份公司组成,按《公司法》规定,形成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责权关系体制和相互制衡的自我约束机制。作为所有者代表的董事会与所聘任的经理层之间存在明确的权责规定,其中关于财务管理问题是双方权责规定的重要内容,其实质是要强调所有者对经营者的约束与控制;另一方面,集团公司又是母公司,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对外投资,掌握子公司的控制性股权,实施产权管理,也存在集团公司对下属子公司的财务管理与监督问题。结合这些内容,构建企业集团财务管理机制应体现以下原则:第一,要与《公司法》和企业经营机制改革相符合。第二,要形成多层次财务管理体系,处理好集团公司与下属企业财务关系。第三,要充分体现出所有者意志,最大限度地维护所有者利益和保证企业资产安全与增值。第四,财务管理要与财务监督紧密结合,即在财务管理过程中,把好财务监督关,在设立财务管理机制中,溶进财务监督思想。第五,按照企业集团特点,处理好集权与分权,统一与灵活关系,保持一定的集权和统一模式是尤为重要的。

二、按照上述原则,企业集团财务管理机构及其运行设置如下:

说明如下:

1.集团公司是整个企业集团的权力中心,在财务管理方面起着对整个企业集团的筹资、运用、收回与分配等的战略决策作用。集团公司具体财务管理工作由财务总监负责。财务总监是由董事会直接委派代表所有者意志专司财务管理与监督的专职、专业人员。为便于财务总监职责的履行,财务总监直接向董事会负责。集团公司财务部直接受命于财务总监。

子公司在法律上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但由于其受母公司产权控制,这样在财务机构的设置上和财务会计工作的安排上要统一由集团公司决定。关联公司与此基本类同。

分公司、直属分厂由于对外不具法人资格,因此,其财务管理的主要工作可集中在集团公司财务部进行,即有关筹资、投资决策的业务由集团公司统一规划,其只负责基层单位的会计核算工作。

2.由于董事会本身的职责规定和人员构成等因素,其不能过多干预企业经营活动,也难以对经营者实施日常专业性监督,实际上董事会的管理和监督在及时性和有效性上尚存不足之处。可考虑在总经理(经营者)负责全面经营管理工作同时,委派财务总监专司财务监管之责,双方分别走相互联系又相互制约的两个职责系统。按内部控制原则,企业最高经营者(经理层)应属“不相容职务”,不应赋予过多的强权或独权,即人、财、物等诸大权不能归集于一人,该层需设定制约与分权机制。分别设立经营者与财务总监,是符合内部控制要求。所要强调的是,董事会在选择经营者或委派财务总监时,必须事先明确双方各自的责、权、利,以保证双方相互配合、相互联系、相互约束,共负企业发展重任。

3.财务总监应按高层职位设置。

4.监事会是专司企业监督之职的基本组织,其设立与功能是依法规定,非公司制国有企业是依据《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组成,公司制企业是依据《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设立。

5.由监事会(或董事会)直接负责内部审计,以提高内部审计地位,保证其监管监督职能发挥。尽管财务总监也具有监督职能,但由于其本身也参与企业经营决策和组织财务收支活动,故其不具备独立性身份。所以经营者、财务总监的工作状况以及在其监督下的财务收支过程及结果本身又要受到独立的内部审计再监督,从而完整构成企业多层次、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体系。

三、构建企业集团财务管理机制,除设置相应管理机制外,还应考虑以下内容:

1.以垂直领导为主的“双重”财务会计工作体制。在多层次管理体制和多元化投资大中型企业,特别是集团化经营企业,可考虑建立由集团公司财务总监的“垂直”领导和下属企业单位负责人“横向”领导相结合,以“垂直”领导为主的财务工作组织体系。财务总监在董事会授权下,负责整个企业范围内财务会计组织工作,包括财务机构的设置与下属主要财务负责人的统一任免(有些财务岗位或主要负责人须经董事会批准后再由财务总监执行任免决定);与这种组织体系相关的财务人员业务考核,工作评价,提任晋级,奖罚等主要事项由财务总监统一负责;各独立核算单位的会计核算工作的原则性规定也统一由财务总监负责;下属财务负责人要向财务总监和本单位负责人共同报告其工作。这种自上而下以“垂直”领导为主的“双重”领导的财务工作组织体系,一方面使所有者对其资产的监管要求一开始就有了组织上的保证,从而为日后有效的财务管理与监督奠定了基础;另一方面,可保证所有者的意志和最高层次的各项决策、指令自上而下得到迅速贯彻执行,并保持自下而上的畅通的信息反馈渠道,保证各项决策建立在准确、及时、可靠的信息基础上。当然,一旦“双重”领导中出现指令各异情况,在这种工作体系下处于“一仆二主”地位的财务人员可能在许多问题上陷入矛盾和困惑之中。对此,首先由企业统一按《会计法》和国家、企业有关财务会计方针政策和企业具体情况,建立明确的财务人员职责职权,使财务人员所做所为均有制度、标准去约束、衡量和评价;其次,要认识到财务人员工作的严格化、制度化、标准化是整个企业对财务工作的统一要求和原则,也是保证整个企业有效、高效运转和企业财产安全与完整的重要措施,争取下属企业单位负责人对此达到共识,并对财务人员的工作给予充分理解和支持;再次,若财务人员认为是违法、违规或违背上级有关政策的财务收支,应按照《会计法》和职责权限规定去办理,要求财务人员的做法是有根有据,有法可依的;最后财务总监对下属企业主要财务人员的考核评价既要按照财务工作的专业标准和财务人员职责要求去考虑,也要充分参考下属企业单位负责人的意见。

2.“上检下报”工作制度。与“双重领导”工作组织体系相适应,实行“上检下报”工作制度。所谓“上检”是指财务总监作为集团公司最高财务负责人要对整个企业范围内各项财务制度、财务计划、各项决策的实际遵守执行情况及财务收支的实际发生情况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和督促,这些工作已在财务总监职权、权限中明确,这就要求财务总监或其委派人员定期或不定期的到有关部门和下属各企业单位检查了解情况。所谓“下报”是指企业有关部门,特别是下属各独立核算单位要定期向财务总监上报会计报表(包括汇总会计报表或合并会计报表、基层会计报表)、财务报告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并及时上报其在工作中所遇到的有关需要财务总监掌握和解决的财务问题(除财务人员外,企业任何人员,也都有责任上报有关财务问题)。财务总监通过“上检下报”及时掌握整个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变动情况,及时发现、控制和上报存在的各种财务问题。这样做,在保证企业政令上下贯通的同时,也使企业真实的经营状况、存在的问题及时准确地反映到有关决策部门,保证决策的科学合理,并使发现的问题得以迅速解决。

3.以统一管理为特征的权责规定。第一,对于集团公司,在财务总监领导下,以财务部为主体,承担下列职责:(1)对资产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调度、分级使用、分级核算办法,母子公司固定资产的购建、报废、盘盈、调入、调出、投资等资产变动的经济行为,以及折旧计提方式,统一由集团公司财务部办理审批。子公司负责日常管理与核算,确保资产收益率的实现。(2)统一管理资金,对内是资金调度中心,对外是筹集资金“窗口”,实行统存统贷、开户集中、内部借贷办法。(3)统一财务报表,集团公司与子公司实行财务报表汇总核算。(4)统一上缴税利,子公司由集团一个口对外缴纳税利。(5)统一投资权,子公司技改开发,对外投资等方案,经核准,由集团公司统一投资实施。第二,对于子公司,财务部门主要职责:(1)根据国家规定及集团公司管理办法,负责组织本公司的财务核算工作。(2)建立以成本利润为内容的财务管理体系。(3)承担本公司资产运营、资金活动的增值任务。(4)编制财务报表,按期上缴利润与税费。

4.以资产增值为主的经营考核制度。(1)要按资产经营方式,体现资产增值为主的考核内容,实行资本收益率、总资产报酬率、销售利润率、资本增值率、资产负债率、社会贡献率等效益指标的考核。(2)由财务总监负责,集团公司财务部组织实施指标考核。一是对子公司签订资产经营责任书。二是对子公司的指标执行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评估,报告董事会。

企业主管工作总结范文5

近10多年来,钢结构建筑作为集成的建筑产品,在基础设施、公共建筑、工业厂房等建设领域得到广泛的推广和应用,有的工程钢结构已经占到整个承包业务的60%以上。现行的房建施工总承包管理模式已难以适应钢结构建筑的施工管理要求,钢结构技术含量较高、对作业人员技术素质和施工手段、设备有特殊要求,房建总承包企业在实施钢结构工程总承包管理上存在一定的局限。由于资质的限定,一些总包企业承接钢结构工程后,往往是层层转包、层层压价,造成工程粗制滥造、为工程质量埋下事故隐患。

参加座谈会的部分企业代表结合自身的情况,交流了当前钢结构工程的施工管理的情况。为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许多钢结构工程实际上也全部由钢结构企业承担完成,相当一部分有实力、上规模的钢结构企业通过充实专业人员,加强专业配合,已经具备对钢结构工程的总承包管理能力,能够从工程设计、制作、安装施工完成全过程总承包管理工作,解决钢结构企业工程总承包资质的条件基本成熟。

从座谈会上钢结构企业反映的情况看,对钢结构建筑实施总承包管理势在必行。我国《建筑法》中明确规定,建筑主体结构不得转包,由于钢结构技术特点和专业要求,钢结构建筑的主体只能由钢结构企业承担。但由于建筑企业资质设定的局限,造成了事实上的违法转包,工程承包主体不清、管理关系不顺、责任不明等问题时有发生,不利于钢结构行业的健康发展。

为此,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多次组织专家和企业进行研讨或论证,一致认为应该采取完善条件、充实人员和管理能力,通过渐进、分步实施方式解决部分具备条件的有实力、上规模钢结构企业的工程总承包资质问题,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逐步推行设计制作施工一体化工程总承包管理的路子。推动钢结构行业在建设生态文明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发挥更大作用。

(建筑钢结构委员会)

企业主管工作总结范文6

一、兵团建筑业企业结构调整目标

当前,兵团建筑业企业结构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兵团大型建筑企业主要是一级企业,没有特级资质的集团企业,规模还不够大,中型企业比例偏多,小型企业数量偏少。在未来几年,兵团应打造3家至5家特级资质建筑企业集团,进一步规范建筑小企业和劳务公司管理,形成四个层次的建筑业企业结构,即特大型企业、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的企业结构,分别从事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业务;从管理方式上分别形成融资管理密集型、技术管理密集型、专业管理密集型和劳动力密集型四层次企业。

兵团建筑业承包模式战略性转变的目标是逐步实现四个转变:从规模型向规模与效益并重型转变;从项目管理型向项目管理与资本管理并重型转变;从施工总承包模式向工程总承包模式转变;从低端承包市场向高端承包市场转变。

二、兵团建筑业不同类型企业承包模式转变目标

(一)兵团大型建筑企业集团承包模式转变目标。

加快培育“融资能力、设计能力、总承包能力”三种能力,使三种能力有机结合的综合素质不断提高。继续推进施工总承包模式。强化完善集团企业工程总承包部管理模式。以兵团北新路桥公司上市为契机,逐步向特需经营、PPP等融资承包模式转变。在海外市场积极采用EPC模式的基础上,应重点关注并实践竞争合作模式,推进兵团集团企业在海外建筑市场的承包模式从分包商向总承包商身份转变。

(二)兵团大型建筑专业集团承包模式转变目标。

兵团建筑业要逐步打造“水利板块、路桥板块、房建板块、铁路板块”等若干个专业板块企业集团,形成几个具有特级资质的专业领域集团企业。这些专业集团的承包模式主要是:专业板块设计、施工一体化总承包模式,专业板块施工总承包模式,专业板块融资承包BT等模式,专业板块海外总承包商模式。

(三)兵团中型建筑企业承包模式转变目标。

中型建筑企业的承包模式主要是各类建筑施工总承包、大型工程专业分包。

(四)兵团小型建筑企业承包模式转变目标。

一般指二级资质以下的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这些小企业专门从事小型专业分包,如装饰、钢结构、门窗安装和劳务等分包业务。

三、兵团建筑业承包模式战略性转变的建议

(一)实施创新型大企业大集团战略。

以国家和兵团创新体系建设为契机,推进兵团建筑业建立创新型企业集团,实施大企业大集团战略。创新型企业集团建设应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企业制度创新体系建设。制定符合兵团特殊体制的建筑业宏观管理制度,为兵团实现城镇化、新型工业化、农业现代化服务。二是企业管理创新体系建设。制定符合兵团实际的建筑企业管理制度,使兵团建筑企业实现跨越式发展。三是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建立创新型建筑企业试点,推进企业技术中心和研发中心的建设。激励企业加大科学技术研究的经费投人,与大学和国家科研机构合作,在研究企业重大技术问题方面取得突破,获得自主知识产权。鼓励企业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降低工程成本,提高施工生产效率,使科技创新对建筑企业发展的贡献率不断提高。

(二)转变实施“走出去”战略的方法和路径。

2002年以来,在兵团领导的大力支持下,兵团建工集团率先走出国门,在海外市场开展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业务。先后与中信国华公司、中国水利水电公司、中国交通集团等中央企业合作,以“借船出海”的方式在巴基斯坦、吉尔吉斯斯坦、蒙古国、阿尔及利亚等10多个国家承揽工程任务。几年来,建工集团在海外总承包管理、技术管理、外语交流、外事管理等方面积累了一定的经验,海外工程累计合同额14.78亿美元,共完成对外工程承包额8.39亿美元。

进入“十二五”时期,兵团建筑业应把转变海外市场的经营承包模式作为主要任务,从与中央企业合作承包向在海外独立总承包工程转变。从海外项目经理培训、技术人员储备、信息化管理、总承包与分包管理等方面,加大对海外承包市场的研究和指导,推进海外工程的市场预测分析、风险管理、索赔、融资、总承包等方面的规范管理,逐步实现从“跟随”中央企业,到“独立”承包,再到“引领”海外市场的大转变。

(三)调整兵团建筑业结构,形成四层次企业结构。

目前,兵团建筑企业共有250家,企业资质和管理层次差别比较大,在市场中承包工程的能力也参差不齐。

兵团建筑业应逐步打造3家至5家大型特级资质集团企业和专业板块集团,发挥兵团集团企业的“龙头”引领作用,逐步形成“工程总承包企业、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四层次建筑市场企业结构,实现兵团建筑业的有序分层竞争态势。

(四)推动兵团建筑咨询业改革,整合设计与施工资源。

兵团建筑业在未来几年要实现跨越式发展,应按照建筑业的改革发展规律和工程总承包管理的内在规律要求对建筑咨询业进行市场化改革或资源整合,改变集团企业设计与总承包功能分离的现状。

一是从总体上考虑,兵团龙头设计单位应与兵团龙头建筑企业实现优势互补强强联合,强化兵团建筑业设计、施工一体化功能,进而增强工程总承包能力和兵团建筑业在国内、国际建筑市场的综合竞争力。二是从增强兵团建筑业总承包能力考虑,按照住建部的有关规定,从两种渠道培育工程总承包企业:优秀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兼并好的设计企业,形成设计与施工一体化的工程总承包企业;优秀的设计企业与优秀的施工总承包企业整合,形成具备设计与施工一体化能力的工程总承包企业。

(五)扶持上市公司,担当发展方式转变的“引领者”。

北新路桥股份有限公司是兵团建筑业唯一一家上市公司。兵团有关部门应加大对北新路桥的扶持力度,充分发挥上市企业的融资优势、技术优势、管理优势,使北新路桥成为兵团建筑业转变承包模式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开拓者和引领者。北新路桥应积极打造新的融资平台,快速增强路桥板块的经营规模与效益,用资本经营的方式,适度开展企业重组收购与兼并,实现低成本扩张,使专业板块集团企业率先实现从项目管理向资本经营转变。

(六)推动集团企业建立新的三级管理体制。

兵团建筑集团企业应从传统的“管理中心、利润中心、成本中心”向建立和完善“投资中心、利润中心、成本中心”新的三级经营管理体制转变,加强集团管控体系制度建设和体系运行的监督功能,变分散式管理为集中式管理,使三级管理责权利相统一。

建立投资中心、利润中心、成本中心三级管理和核算体制,即集团企业是投资中心,子公司是利润中心,项目部是成本中心,使分散的项目利润变得相对集中起来,资金管理链条也相对变短。但是,由于加强了利润资金管理力度,必将使子公司在资金使用权限上受到限制,因此在推进时,必须运用合理的薪酬管理和激励方式,激发各个管理层和企业领导者的内在动力,调动他们经营管理的积极性。

(七)鼓励各类业主支持工程总承包模式。

以市场化竞争方式选择大企业实施工程总承包,既能保证工程质量,又能降低工程成本和管理风险,同时有利于培育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四层次企业结构逐步形成,使不同企业在市场中实现合理有序分层次竞争。

(八)建立海外工程承包风险保障制度。

企业主管工作总结范文7

1 企业目标管理及绩效考核的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

企业目标管理是一个全面的管理系统,它建立在科学管理的基础上,其管理模式改变过去的传统经验管理模式,具有鲜明的特点。①具备了现代制度的管理思想,通过制度和科学的方法进行管理,突出管理的系统化、理论化,它强调人在组织中发挥巨大的作用,突出工作和人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目标的制定。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通过上下级共同协商分解和制定组织和个人目标;②它强调组织总目标与各个部门、员工的分目标相互影响,相互促进。同时对目标责任人赋予权限、责任和义务,让每个部门的每位员工清晰明确其关系,有效的调动企业员工的生产积极性,在保持有效控制的前提下,使组织内部更具有活力。

绩效考核是人力资源管理的一部分,它成为现代管理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贯穿于企业管理的全过程。要求企业以按劳分配、业绩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让员工的薪酬待遇与所担负的责任、工作业绩及生产经营效益挂钩。通过考核员工的工作效率、员工的能力素质、思想政治素质和他们的工作态度等方面,来评价员工的工作效率和效果,考核的结果直接影响薪酬的高低、职务的升降和先进与模范的评比,最终调动员工的生产积极性,让他们在各自的岗位上爱岗敬岗,改善他们的工作态度、提高他们的工作效率,最终实现个人目标、各部门目标与企业总目标。

2 企业目标管理与绩效考核的关系

①目标管理的理论基础是科学管理理论和行为科学理论,科学管理理论目标是追求最高劳动生产率,改变过去的那种经验管理方法和实施的科学化、标准化的管理思想。行为科学理论它把社会学、心理学、人类学等学科的知识导入管理领域,突出了以人为中心来研究管理问题,以人力资源为首要资源,高度重视对人力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以改善劳动条件,提高劳动者工作生活的质量,培训劳动者的生产技能,调动人的积极性,进而提高劳动效率。这两种管理理论突出目标管理符合社会经济发展内在要求,为企业的持续发展奠定了理论保障。

②企业的目标管理和绩效管理是相互作用,缺一不可的。绩效考核是目标管理的一部分,目标管理为绩效考核提供了考核的依据和标准,只有在不断的进行绩效考核才能确定下一步的目标任务和制定改进的方案,才能使企业目标管理更符合企业发展。企业和各部门共同确定目标,目标的实现者也是目标的制定者,他们从内心上接受了目标,从而使员工有了动力。通过企业总目标层层分解到各部门、各个人,使各个目标都符合企业发展的实际需求,用总的目标指导分目标,用分目标保证总目标。从而达到共同目标的实现。通过部门和员工对目标完成的情况进行考核,来公正公平的评价员工的工作情况并实施奖罚。目标管理让绩效考核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绩效考核根据目标管理制定的标准、任务进行考核,因此在目标管理中每位员工都明确他们的责任权利,从而目标管理使得绩效评价工作更具有科学性和操作性。

3 企业目标管理与绩效考核的研究

绩效考核制度让员工个体行为和组织目标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只有不断健全绩效考核制度,才能充分调动员工的生产积极性,把企业总目标和部门的分目标及个人的目标有机的结合起来。通过个人努力,最终早日实现共同目标,达到企业的与个人共赢。让企业不断的状大,而员工在企业中得到了发展。绩效考核主要分为两个考核方面,一方面是业绩的考核;另一方面是行为的考核。业绩考核忽视对过程的控制而重视结果,行为考核主要是观察员工的平时工作的具体行为,突出了员工的主观性。企业采取哪一种考核方式取决于管理者工作导向,放任型主管人员重视结果的考核,而采取的业绩考核方式,而集权主管人员注重对工作的实时监控,而采取的是行为考核方式。

3.1 目标绩效考核结果的修正

绩效考核主要根据目标任务书中的具体指标内容与员工的工作态度及工作效率进行综合打分,然而在企业实际发展过程中,由于国际环境和国内政策的变化,目标任务书却很难将一个组织或者个人的全面表现一点不差的反映出来,因此在绩效考核过程中涉及考核结果的修正问题。

3.2 考核方式要分层进行,避免考核层次混乱

在绩效考核里主要表现的是分级考核,相互负责,考核方式要把结果考核和行为考核有机的结合起来,考核的对象不仅要看实际的工作实效,还要倾听员工的建议,使考核内容全面,各部门管理者及各组长要担任考核的主力军,站在管理者的角度去看待问题,对下属的工作要肯定和支持,最终完成企业管理目标,实现企业的持续发展。

3.3 工作目标要根据企业的具体实际制定

工作目标要根据企业的具体实际制定,使各个目标清晰明确,更好推动企业的发展。绩效考核要把员工工作目标和部门工作目标有机结合起来,其中部门工作目标主要是考核各部门的工作和考核部门的主管;职工工作目标,将职工的工作素质测评一起视为职工绩效考核的根本依据,因此在制定目标时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让企业员工参与到目标制定中来,这样的目标是员工自己认同的,符合各部门的生产实际,才能调动广大员工的生产积极性,发挥他们的才华,为实现各个目标而努力奋斗。如果目标制定太高,虽然各部门竭尽全力工作,但是与制定的目标还有一定的差距,员工得不到绩效工资,使员工的积极性受到重挫,使绩效考核只注重了形式而失去了它给企业带来的促进作用。

3.4 通过绩效管理提高员工培训,成为企业发展的主力军

企业要发展,必须重点培养有潜能的企业员工来担任企业发展的主力军。通过持续建立绩效档案,可以了解员工的长期绩效表现,从而重点进行培养,通过培训使员工成为企业建设的主力军,起到模范作用,不但要重视结果而且要注重行为的考核,使绩效考核体系不断的完善和发展起来。由于绩核考核的结果直接影响员工薪酬,因此要求薪酬分配要实行公正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才能调动企业员工的生产积极性,发挥他们自身的潜能,为实现企业管理目标而奋斗。同时通过绩效考核对每个员工进行综合评价,了解他们的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及专业技术。以便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进行人力的优化配置,达到人尽其才,物尽其能的最佳效率。

企业主管工作总结范文8

关键词:国有;施工企业;绩效管理;对策

中图分类号:U49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06-0000-01

在日益激烈地市场竞争中,要立足于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企业需不断培育竞争优势,提升核心竞争力,充分发挥技术、人才、设备、管理等优势,因此,“精细化管理”、“绩效考核”等管理理念和方式尤为受到广大企业重视,其中不少企业也制定出了具体的实施办法和管理措施,但真正达到当初考核初衷的不多,并未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绩效考核目的,而往往流于形式,直接影响了企业绩效管理的成效,未能有效地提升企业管理水平和效益。本文以广东华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盟公司”)绩效考核为例,在介绍华盟公司绩效考核管理体系的基础上,总结与分析了在企业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与不足,并提出了针对性的改善措施和实施策略,以期对同类企业绩效考核提供借鉴和启发。

一、华盟公司绩效考核体系的简介

1.企业简介

华盟公司于2002年正式成立,隶属于中交第二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国内外高速公路、桥梁工程施工。公司分总部和项目经理部两个管理层,总部下设综合管理部、市场开发部等11个职能部门,主要参与对公司各项目的监督与管理。

2.绩效考核体系

根据总部各职能部门管理性质,同时结合项目经理部实际以及绩效考核指标的特点,公司设计了以强化绩效考核体系为导向的分类、分层式绩效考核制度。

总部,采取季度考核为主,考核指标主要包括通用指标(由工作纪律、考核态度和部门协作三部分组成)、关键绩效指标(由部门职责履行情况和目标工作完成情况组成)及加减分项目等不同层面类型的板块。

项目经理部,采取年度考核为主,考核指标主要包括否决指标、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即定量指标)、综合考核指标(即定性指标)和加减分项。

二、公司实施绩效考核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考核指标难以量化

因总部组织机构采用直线职能制,各部门主要定位于市场开发、人事管理、物资管理、财务管控等管理职能,而不参与项目具体实际经营,故总部实行的是目标管理和关键绩效指标相结合的绩效考核制度,使得以“管理效能”作为主要考核内容的关键绩效指标难以量化,而普遍采取定性考核的方法,因此造成了考核衡量标准的不统一,进而导致了考核评分的不均衡性,最终影响了总部各职能部门之间考核分值的可比性。

2.考核结果易受考评者主观影响

总部关键绩效指标中部门职责履行情况以及目标工作完成情况多为定性指标,采取主管领导考核和相关部门、考核小组监督考核为辅的考评方式,但考核过程中,主管领导出于自身分管原因以及对考核得分的“顾忌”难免手下留情,最后导致考核得分两极分化,有失公允。

3.考核时效性较差

考核工作实施较滞后,有的季度考核拖到下个季度还没有考核完毕,有的年度考核直到次年的最后几个月才下达考核结果,一是,绩效考核评估人出差较频繁;二是考核过程中各个环节时间观念都不强,大家普遍都有一种心态,认为晚一两天无所谓,反正又不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结果一拖再拖,由于拖延的时间较长,造成记忆不深刻,而导致考核时较随意,影响了考核的公平、公平性,进而使得绩效考核的激励性大打折扣。

4.考核结果应有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绩效考核结果仅应用于薪酬分配,而忽视了绩效考核在企业职工培训开发、选拔留用等人力资本开发环节的应用,造成了考核结果应用的局限性。这犹如考核没有绩效反馈与改进,没针对部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和亟待改善的地方进行认真分析和研究,没与企业人力资源开发环节相结合,从而很难激发广大员工的潜力和创造力,很难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三、提高国有公路施工企业绩效考核的有效对策

1.加强监督纠错机制

一是,考核内容必须以部门职责为准,以目标工作任务为主,对能量化的尽可能设置量化考核指标,不能量化的则必须界定清晰,描述具体。二是,在两级考核及相关部门互评的基础上,季度考核时辅以由考核小组随机抽查的方式对考核结果进行确认;年度考核时,则辅以项目民主测评的方式对考核结果进行监督。

2.加强培训与学习,努力提高思想认识

组织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必要的人力资源管理培训,加强对人力资源管理、绩效考核在企业管理中重要性的认识,学习和了解人力资源管理专业知识,灌输绩效管理理念以及提高对绩效考核的重视程度,进而带动整个企业认真执行绩效考核制度的积极性,提升企业管理水平。

3.完善考核办法,提高考核时效性

一是,完善绩效考核制度,明确考核时限,并对考核拖延部门进行相应的通报与处罚,以提高考核的时效性和考核的准确性、激励性,让职工及时改进工作,提升管理效果。二是,充分利用现代化OA办公系统,推动考核的无纸化,以提升考核的便利性,使得考核不再受时间与空间限制。

4.正确、科学合理应用绩效考核结果,逐渐建立绩效管理理念

只有将绩效考核结果正确,科学合理地利用在企业管理过程中,才能真正发挥和体现绩效考核的目的。绩效考核结果应与企业的人力资本开发充分结合,通过互联网以及信息化管理手段,建立企业绩效考核档案,将结果应用于企业职工的培训与开发,考察与评价、激励与约束、选拔与留置四个关键环节,通过上述环节的相互推动推动和完善,为正确的人事决策提高客观依据,方能形成一个人才培养、成才的输送通道,以最终实现企业内部人力资源综合素质的全面提升,并推动公路施工企业由劳动密集型向智力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转变。

综上所述,国有公路施工企业绩效考核是一项内容复杂、涉及面广、环节繁琐的系统工程,是一项长期而细致的工作,过程中难免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只要企业始终从自身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出发,不断修订与完善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相关制度,充分发挥绩效考核作用,逐渐建立绩效管理的理念,就能有效提升企业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以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参考文献:

[1]黄琪.构建国有施工企业绩效考核体系的探索[J].上海企业,2009(08).

企业主管工作总结范文9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基本素质

第三章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

第四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关键岗位序列、工作职责及任职条件

第五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考核

第六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培训与继续教育

第七章奖罚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进一步加强总公司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队伍建设,吸引优秀人才从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全面提高各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水平,推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职业化进程,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__总公司系统各级建筑施工企业及生产性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安全监管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安全监管人员指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管理人员,包括各级企业的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工程项目中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

的基本素质与岗位资格

第四条基本素质与能力要求

1.忠诚、敬业,责任心强;

2.具备一定的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知识;

3.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和实践经验;

4.良好的身体素质。

第五条任职资格与条件

1.取得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承认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岗位证书;

2.取得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3.经所在单位考核具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基本素质和能力要求。

第三章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

第六条注册安全工程师

本条例所指注册安全工程师是系统内各级企业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各类管理人员,在继续教育合格的基础上,经本人所在单位同意并注册在__总公司的人员。

第七条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管理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包括初始注册、续期注册和变更注册。总公司对注册在系统内各级企业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实行统一管理,注册管理的内容包括执业资格注册的组织、审核、办理注册等。

第八条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管理程序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时,申请注册所需要的各种证明材料由各二级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统一负责收集整理,初审合格后报总公司执业资格办公室和总公司安全生产办公室审核,审核通过后,由总公司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办理相关注册手续。

注册完成后,注册安全工程师名单由总公司执业资格办公室和总公司安全生产办公室登记备案,印发文件公告。

第九条不予注册(包括初始注册、续期注册、变更注册)的情形

除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不予注册条件外,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总公司不予办理注册:

1.在工作中因明显过错或重大失职对三级以上(含三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重要责任,给企业带来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事件;

2.在工作中,或严重违反企业管理规定,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3.连续三年未在安全管理岗位或未从事施工管理业务的;

4.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

5.严重违反企业有关规定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

第十条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相关费用

系统内各级企业中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经本人所在单位同意并注册在__总公司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本人所在单位依据本单位相关规定对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所产生的培训、考试、初始注册、续期注册及继续教育所产生的费用予以报销。

第十一条注册安全工程师岗位补贴

为鼓励高素质、高学历的人员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并积极从事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对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并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安全监管人员,企业可根据自身具体情况给予一定数额的岗位补贴。

第三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关键岗位序列、主

要工作职责及任职条件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关键岗位及主要工作职责

1.总公司所属二、三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总监总公司所属二、三级施工企业应设置安全总监岗位,企业安全总监可按副总工程师或助理总经理级次定位,配合主管生产的副总经理专职负责本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安全总监的主要职责是: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负责本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总体策划与部署,协助企业负责人建立本企业安全生产监督保证体系并组织落实。

企业安全总监学历和工作经验应满足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应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工作10年以上或大学专科学历的应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工作15年以上或中等专科学历的应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工作20年以上,同时应具备高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等项条件。

企业安全总监的聘用应上报总公司安全生产办公室核准,并报总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2.总公司所属二、三级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总公司所属二、三级施工企业应设置独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按规定足额配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是负责本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主要职责:具体负责组织开展本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业务工作,配合企业分管领导组织制定本企业各项安全生产目标、指标,制定相应管理对策,并通过过程控制实现安全生产。

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的任职条件按照本企业规定的部门负责人任职条件执行。

3.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主任安全工程师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内可设置主任安全工程师岗位,协助企业技术负责人和部门领导进行企业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工作,可按照部门副经理岗位级次定位。

主任安全工程师主要职责:配合企业技术负责人和技术部门对所属项目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工作,组织本企业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和安全技术研发工作,在企业技术负责人的指导下审核和优化专项安全技术方案并指导实施,具体实施日常专项安全检查。主任安全工程师学历和工作经验应满足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应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工作8年以上或大学专科学历的应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工作12年以上或中等专科学历的应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工作15年以上,同时应具备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等项条件,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及丰富实践经验。

4.工程项目安全总监房屋建筑工程建筑面积5万㎡或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价1.5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工程项目或省级以上重点工程项目应在项目经理部领导班子中设立安全总监,全面负责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其他项目可设项目安全负责人。

工程项目安全总监的主要职责: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直接领导责任。在项目经理的领导下负责项目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运行,负责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总体策划并组织实施。

工程项目安全总监学历和工作经验应满足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应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工作3年以上或大学专科学历的应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工作5年以上或中等专科学历的应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工作6年以上,同时应具备初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等项条件,具备相应的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实践经验。

5.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配备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应按照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__]213号)规定,足额配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对于房屋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在5万㎡以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价在1.5亿元人民币以内的项目,其安全负责人级次应不低于项目主工长。

6.对于装饰等其他专业的企业和工程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岗位的设置可参照本条例第十二条1~5款执行。

7.企业安全总监和项目安全总监均对工程项目施工组织全过程可行使“一票否决权”,凡在施工活动中存在严重不安全行为或重大安全隐患,安全总监均有权宣布停工整改。

第五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考核

第十三条安全监管人员的考核

系统内各二级企业应根据本《条例》的要求并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安全监管人员考核工作细则,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第六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培训与继续教育

第十四条上岗培训要求所有安全监管人员上岗前,必须接受有关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业务知识的培训和教育,并取得安全员岗位证书和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第十五条继续教育要求

1.安全监管人员每年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不少于20个学时。

2.安全监管人员继续教育由各二级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工作管理机构统一组织实施,可参加上级单位或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

3.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学习由总公司安全生产办公室和__管理学院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继续教育内容各二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企业安全监管人员继续教育大纲,继续教育内容应包括职业道德规范、相关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安全专业技术等内容。

总公司安全生产办公室根据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要求,结合总公司的有关情况,制定年度总公司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大纲。

第七章奖罚

第十七条总公司系统内各级各类安全监管人员应恪尽职守,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对于本企业完成安全生产控制目标或在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安全监管人员,各级企业可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进行物质奖励,同时可在职称评定、岗位晋升、先进评比等方面适当体现。

第十八条总公司系统内各级各类安全监管人员在工作中存在重大失职或过失,导致四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安全监管人员两年内不得进行职称评定、岗位晋升或先进评比;导致三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安全监管人员三年内不得进行职称评定、岗位晋升或先进评比,三年内不得再从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岗位的工作,具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安全监管人员按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不予注册。

第十九条各二级企业应建立本企业(含下属企业)安全监管人员信用档案,记录安全监管人员优良和不良业绩,作为安全监管人员职称评定、岗位晋升或先进评比的主要依据。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条各单位可在本《条例》的基础上,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对安全监管人员的职责、培训、任用、奖罚等方面的实施细则,尽可能在提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位、待遇等方面进行鼓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