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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法规论文集锦9篇

时间:2023-03-02 14:59:15

建筑工程法规论文

建筑工程法规论文范文1

【关键词】质量管理;房地产;工程建设;重要性

1、前言

房产工程建设与人们的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直接参与到人们的日常生产和生活中,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必须重视和加强质量管理工作,通过建立健全有效的质量监督工作体系,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合同规定的标准和要求。目前我国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还存在诸多问题,因此,研究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控制内容及方法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如何提高工程质量,是摆在所有施工企业面前的重要课题,也是永恒的话题。施工企业只有提高工程项目质量管理水平,才能对工程质量形成全过程的技术、管理和人员等因素进行全面控制,使整个企业的质量管理更加科学和规范。房产工程质量水平不能提高的关键,在于施工过程中对质量控制的内容和方法运用不当,结合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提出解决质量控制中存在问题的思路和方法,对工程建设有较强的指导意义和实用价值。

2、房产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重要性

房产工程与人们的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工程质量的好坏不仅关系到项目投资能否成功,建成后的项目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施工阶段质量控制是工程项目全过程质量控制的关键环节,关系到整个工程项目的最终质量能否达到国家规范和业主的要求。因此,必须重视和加强施工阶段质量管理工作,其中心任务是通过建立健全有效的质量监督工作体系来确保工程质量。

房产工程的施工质量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如设计、机械、水文、施工工艺、操作方法、管理制度等,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控制必须考虑这些因素的影响。二由于房屋建筑产品生产的单件性和流动性,不具有固定生产流水线、规范化的生产工艺和稳定的生产环境,所以工程质量易产生波动而且波动大。任何一种因素发生变动,都会导致工程质量出现波动。房产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工序交接多、中间产品多、隐蔽工程多,因此质量存在隐蔽性。不及时发现存在的质量问题,避免事后从表面进行检查,造成质量隐患。

3、提高房产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措施

3.1建立健全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法规

对于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方面,需要一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加以规范。当前形势下法律法规的实施还受到了一定的阻力,没有足够的权利管理整个建筑施工工程。需要加强制定法规部门的权利,尽快地制订有关建筑工程质量的权威性法规。还要严格执法,以此来确保建筑工程质量。房地产工程建设质量把关至关重要,首先要理解质量控制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进行了论证和分析,从项目管理、工程施工、质量检测等方面论述了质量控制的要点。要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管理,对施工工程的全过程进行严格的管理。建筑工程管理主要是指在建筑工程进行项目确立开始,使建筑工程项目实现高质量以及低成本和高效益的建筑目标。

3.2强化房产质量意识

建筑工程的质量问题是一个永恒的话题,如果要想从根本上消除建筑工程的质量方面的问题,必须要使建筑工程的施动者树立一个良好的质量意识。在当前工程项目建设中,加强对方案合理性管理,不断提高工艺技术水平,是保证工程质量稳定提高的重要因素。质量意识是保证建筑工程整体质量的基本条件,同时也是搞好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重要的一项。因此,必须从筹建协调到具体施工全过程都采取行之有效的控制手段和措施,从而保证建筑工程质量。目前我国的建筑工程管理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同时还没有形成系统以及专业的管理体系,致使在管理中存在较多的漏洞。

3.3提高施工监理的信息管理水平

房产工程质量监理方面的问题较为突出,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建筑工程施工监理的信息管理方面。建筑工程施工监理存在着信息管理水平低下,因而要建立和完善工程质量领导负责制信息源,要加强实习质量终身责任制,即不因为领导职位的变动而不去追究事故出现后该领导的责任。还要加强对施工质量管理监督横向信息平台的搭建。监督过程中一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房产工程的质量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对于目前建筑工程中存在的质量问题,要不断进行改革和加以完善。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建设水平的不断提高,对建筑工程的管理更加科学化。

4、总结

综上所述,房产工程的质量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只有认真负责地做好各个环节的工作,才能真正搞好建筑工程的质量管理。影响建筑工程管理的因素复杂多样,对建筑工程的管理更加科学化。要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管理,对施工工程的全过程进行严格的管理,建筑工程的管理工作是一项相对复杂的工作,是一项比较系统的工程。建筑行业要想实现可持续发展就要不断提高工程管理水平,经过严格的招标和投标以及整体规划对建筑进行专业的管理。房产工程的质量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对于目前建筑工程中存在的质量问题,要不断进行改革和加以完善。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建设水平的不断提高,对建筑工程的管理更加科学化。

参考文献:

[1]瞿启慧. 抓好质量管理 搞好房产工程建设[J]. 包钢科技,2006,(06):85-87.

[2]魏明. 房产工程质量管理研究[J]. 广西质量监督导报,2008,(05):31-32.

[3]王月琴. 工程施工质量管理概述[J]. 黑龙江科技信息,2011,(14):137.

[4]陀永贵. 提高质量意识确保工程质量[J]. 广西交通科技,1994,(04):20-22.

[5]殷小惠. 建筑工程项目质量管理的关键影响因素研究[D].山东大学,2012.

[6]孙文飞. 浅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管理与控制[J]. 青春岁月,2012,(10):368-369.

[7]陈定发,王正才,林支康. 试论质量与效益的关系 促进企业的改革与发展[A]. 中国质量管理协会.中国质协2001年学术年会暨第二届中美质量管理交流研讨会论文集[C].中国质量管理协会:,2001:4.

[8]法文芳. 建筑工程项目的质量控制[D].中国海洋大学,2010.

建筑工程法规论文范文2

[论文摘要]高层建筑抗震工作一直建筑设计和施工的重点,概述高层建筑的发展,对建筑抗震进行必要的理论分析,从而来探索高层建筑的设计理念、方法,从而采取必须的抗震措施。

现阶段,土与结构物共同工作理论的研究与发展使建筑抗震分析在概念上进一步走向完善,如果可以在结构与地基的材料特性,动力响应,计算理论,稳定标准诸方面得到符合实际的发展,自然会在建筑结构抗震领域内起到重要的作用。

一、高层建筑发展概况

80年代,是我国高层建筑在设计计算及施工技术各方面迅速发展的阶段。各大中城市普遍兴建高度在100m左右或100m以上的以钢筋为主的建筑,建筑层数和高度不断增加,功能和类型越来越复杂,结构体系日趋多样化。比较有代表性的高层建筑有上海锦江饭店,它是一座现代化的高级宾馆,总高153.52m,全部采用框架一芯墙全钢结构体系,深圳发展中心大厦43层高165.3m,加上天线的高度共185.3m,这是我国第一幢大型高层钢结构建筑。进入90年代我国高层建筑结构的设计与施工技术进入了新的阶段。不仅结构体系及建筑材料出现多样化而且在高度上长幅很大有一个飞跃。深圳于1995年6月封顶的地王大厦,81层高,385.95m为钢结构,它居目前世界建筑的第四位。

二、建筑抗震的理论分析

(一)建筑结构抗震规范

建筑结构抗震规范实际上是各国建筑抗震经验带有权威性的总结,是指导建筑抗震设计(包括结构动力计算,结构抗震措施以及地基抗震分析等主要内容)的法定性文件它既反映了各个国家经济与建设的时代水平,又反映了各个国家的具体抗震实践经验。它虽然受抗震有关科学理论的引导,向技术经济合理性的方向发展,但它更要有坚定的工程实践基础,把建筑工程的安全性放在首位,容不得半点冒险和不实。正是基于这种认识,现代规范中的条文有的被列为强制性条文,有的条文中用了“严禁,不得,不许,不宜”等体现不同程度限制性和“必须,应该,宜于,可以”等体现不同程度灵活性的用词。

(二)抗震设计的理论

1、拟静力理论。拟静力理论是20世纪10~40年展起来的一种理论,它在估计地震对结构的作用时,仅假定结构为刚性,地震力水平作用在结构或构件的质量中心上。地震力的大小当于结构的重量乘以一个比例常数(地震系数)。

2、反应谱理论。反应谱理论是在加世纪40~60年展起来的,它以强地震动加速度观测记录的增多和对地震地面运动特性的进一步了解,以及结构动力反应特性的研究为基础,是加理工学院的一些研究学者对地震动加速度记录的特性进行分析后取得的一个重要成果。

3、动力理论。动力理论是20世纪70-80年广为应用的地震动力理论。它的发展除了基于60年代以来电子计算机技术和试验技术的发展外,人们对各类结构在地震作用下的线性与非线性反应过程有了较多的了解,同时随着强震观测台站的不断增多,各种受损结构的地震反应记录也不断增多。进一步动力理论也称地震时程分析理论,它把地震作为一个时间过程,选择有代表性的地震动加速度时程作为地震动输入,建筑物简化为多自由度体系,计算得到每一时刻建筑物的地震反应,从而完成抗震设计工作。

三、高层建筑结构抗震设计

(一)抗震措施

在对结构的抗震设计中,除要考虑概念设计、结构抗震验算外,历次地震后人们在限制建筑高度,提高结构延性(限制结构类型和结构材料使用)等方面总结的抗震经验一直是各国规范重视的问题。当前,在抗震设计中,从概念设计,抗震验算及构造措施等三方面入手,在将抗震与消震(结构延性)结合的基础上,建立设计地震力与结构延性要求相互影响的双重设计指标和方法,直至进一步通过一些结构措施(隔震措施,消能减震措施)来减震,即减小结构上的地震作用使得建筑在地震中有良好而经济的抗震性能是当代抗震设计规范发展的方向。而且,强柱弱梁,强剪弱弯和强节点弱构件在提高结构延性方面的作用已得到普遍的认可。

(二)高层建筑的抗震设计理念

我国《建筑抗震规范》(GB50011-2001)对建筑的抗震设防提出“三水准、两阶段”的要求,“三水准”即“小震不坏,中震可修,大震不倒”。当遭遇第一设防烈度地震即低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多遇地震时,结构处于弹性变形阶段,建筑物处于正常使用状态。建筑物一般不受损坏或不需修理仍可继续使用。因此,要求建筑结构满足多遇地震作用下的承载力极限状态验算,要求建筑的弹性变形不超过规定的弹性变形限值。当遭遇第二设防烈度地震即相当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基本烈度地震时,结构屈服进入非弹性变形阶段,建筑物可能出现一定程度的破坏。但经一般修理或不需修理仍可继续使用。因此,要求结构具有相当的延性能力(变形能力)不发生不可修复的脆性破坏。当遭遇第三设防烈度地震即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罕遇地震时,结构虽然破坏较重,但结构的非弹性变形离结构的倒塌尚有一段距离。不致倒塌或者发生危及生命的严重破坏,从而保障了人员的安全。因此,要求建筑具有足够的变形能力,其弹塑性变形不超过规定的弹塑性变形限值。

三个水准烈度的地震作用水平,按三个不同超越概率(或重现期)来区分的:多遇地震:50年超越概率63.2%,重现期50年;设防烈度地震(基本地震):50年超越概率 10%,重现期475年;罕遇地震:50年超越概率 2%-3%,重现期 1641-2475年,平均约为2000年。

对建筑抗震的三个水准设防要求,是通过“两阶段”设计来实现的,其方法步骤如下:第一阶段:第一步采用与第一水准烈度相应的地震动参数,先计算出结构在弹性状态下的地震作用效应,与风、重力荷载效应组合,并引入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进行构件截面设计,从而满足第一水准的强度要求;第二步是采用同一地震动参数计算出结构的层间位移角,使其不超过抗震规范所规定的限值;同时采用相应的抗震构造措施,保证结构具有足够的延性、变形能力和塑性耗能,从而自动满足第二水准的变形要求。第二阶段:采用与第三水准相对应的地震动参数,计算出结构(特别是柔弱楼层和抗震薄弱环节)的弹塑性层间位移角,使之小于抗震规范的限值。并采用必要的抗震构造措施,从而满足第三水准的防倒塌要求。

(三)高层建筑结构的抗震设计方法

我国的《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对各类建筑结构的抗震计算应采用的方法作了以下规定:1、高度不超过 40m,以剪切变形为主且质量和刚度沿高度分布比较均匀的结构,以及近似于单质点体系的结构,可采用底部剪力法等简化方法。2、除1 款外的建筑结构,宜采用振型分解反应谱方法。3、特别不规则的建筑、甲类建筑和限制高度范围的高层建筑,应采用时程分析法进行多遇地震下的补充计算,可取多条时程曲线计算结果的平均值与振型分解反应谱法计算结果的较大值。

参考文献

[1]朱镜清.结构抗震分析原理[M].地震出版社,2002.11.

建筑工程法规论文范文3

一、待确权建筑概念的提出

从“可补办手续的违法建筑”到“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建筑”“概念乃是解决法律问题所必须的和必不可少的工具。没有限定严格的专门概念,我们便不能清楚地和理性地思考法律问题。”概念是反映客观事物特有属性或本质属性的一种思维形式,“待确权建筑”作为一个法律概念,其提出是否为人们所接受,关键在于这个概念是否有法律依据,是否有区别于其他概念的特有属性或本质属性,在理论层面与实践层面上是否有存在的必要。

早在1988年2月12日,当时的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就了《关于房屋所有权登记工作中对违章建筑处理的原则意见》。该意见将违法建筑分成两类,即“不能补办手续的违法建筑”和“可补办手续的违法建筑”。依笔者的理解,“可补办手续的违法建筑”是指可通过补办手续取得所有权的建筑。

所以应肯定,在“违法建筑”面对人人喊打的社会背景下,该意见的出台,为“违法建筑”提供了一条较为理想的出路。但该意见以及后来的执法实践都把“不能补办手续的违法建筑”和“可补办手续的违法建筑”都笼统地称为“违法建筑”或“违章建筑”,两者没有本质的区别,加上能否补办手续法律无具体明确的规定,因此在实践中,人们往往强调的是其违法一面,对占有人“补办手续”即确权之权利却视而不见。

笔者注意到,1989年12月颁布的《城市规划法》似乎对“可补办手续的违法建筑”的性质作了不经意的修改。该法第40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国务院于1993年6月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37条、建设部1995年6月颁布的《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第40条以及全国各省、各直辖市根据《城市规划法》制定的《城市规划条例》都作了相类似的规定。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定,“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建筑”的范围,是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以及影响城市规划但可改正的建筑,包括:未办理规划许可的建筑、违反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而并不影响或轻微影响城市规划的建筑、占用农地但可以补办征地手续的建筑、还有建房者未经完全批准便进行建设的建筑、未制定城乡规划前建成的建筑、确实影响城市规划但经过改造可以改正的建筑等等。

笔者认为,“可补办手续的违法建筑”演变为“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建筑”,从中可体现我国的立法在不断进步完善,私权日益得以弘扬,社会财富受到尊重。“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建筑”所强调的,是建筑的“可采取改正措施”特征而不是其“违法”特征,它表明立法者在立法意图上没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建筑”纳入“违法建筑”的范畴,即“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建筑”与“可补办手续的违法建筑”两者虽同样有违法的特征,同样能够补办手续,但前者在性质上不属违法建筑。

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建筑”提法本身看,它虽然直接出现在《城市规划法》的法律条文里,但它并不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科学完美的法律概念,原因在于它无法明确该类建筑的法律地位或法律性质,加上该类建筑“先天性”违法缺陷及其对社会消极影响,实践中人们仍把它与“可补办手续的违法建筑”混淆使用,人们在观念上仍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建筑”视为违法建筑,能否采取改正措施完全看执法者主观意愿。即“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建筑”所指与能指之间存在着分离!“法律规则的不确定归根结底是概念的不确定”。②笔者以为,建筑占有人采取改正措施的全部目的就是为了能获得确权,即能补办手续,申请所有权证,获得所有权。在获得所有权证书前,其权属状况未定,所以“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建筑”本质上就是“待确权建筑”。所谓待确权建筑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影响城市规划,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补办手续的建筑。此为狭义上的待确权建筑,广义上的待确权建筑还包括所有已合法建成但未领取所有权证的建筑。本文要讨论的是狭义上的“待确权建筑”。

在我国香港地区,有“潜建物”一概念与狭义上的“待确权建筑”的内涵和外延相近,受香港的影响,珠江三角洲一带的民间有时也使用“潜建物”一词。“潜建物”之说,主要强调建筑物的取得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是私下偷偷兴建而取得。香港属英美法系的地区,法律理论上有财产权而无所有权,因此,“潜建物”概念不涉及所有权问题,大陆内地传统上属大陆118法系,直接引进“潜建物”概念不妥。我国也有学者曾提出过“效力待定建筑”一概念。然笔者以为,“效力待定建筑”概念似过于宽泛,“效力待定建筑”中的“效力”应为“法律效力”。法律效力包括法律上的约束力、强制力、作用力,它所反映的是一种法律关系。建筑建成后,无论是“采取改正措施”前还是“采取改正措施”后,都是一种客观存在物,人们无法凭借主观意愿强行否定其对社会、对他人的效力。可见,该类建筑不是“效力”未定,而是尚未能获得确权。

二、违法性

待确权建筑与违法建筑特征的部分竞合所谓违法建筑,是指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确认为妨碍了社会公共利益或不符合城乡整体规划,且未办理建筑用地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许可证而处于不合法状态并应予以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这里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可统一简称为建筑)。③结合上述笔者对待确权建筑的界定可看到,待确权建筑在建造过程中,违反了城乡规划法中关于建筑建造程序方面的法律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存在或多或少会影响公共利益和城乡规划,因此,待确权建筑一个重要特征就是违法性,这与违法建筑有共同之处,即待确权建筑与违法建筑的违法特征存在竞合,这种“血缘”

建筑工程法规论文范文4

【关键词】SWOT分析法 园林建筑设计课程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810(2014)04-0039-03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社会经济的进步,中国园林行业取得了飞速的发展。进入21世纪,人们的物质和精神需求日益丰富,对生态文明的向往也越来越迫切,园林专业成为服务广大人民群众的重要学科,高等院校的园林专业也面临迅猛发展的机会与挑战。

据统计,1990年全国设置园林本科专业的院校有21所,到2006年已达104所,单从数量上远远超过了美国(60所)、日本(38所)和韩国(27所),跃居世界第一。2011年风景园林升级为一级学科,经过这一里程碑事件,全国开设风景园林本科专业的院校已增至150所。学科发展过快过热的现象给风景园林学科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教育改革、探索学科的可持续发展,已迫在眉睫。

一 园林建筑设计课程的目标定位、教学现状

园林建筑设计作为园林专业的必修课,是诸多高校本科阶段的核心课程之一,也是学生考研的常考专业课。课程以理论教学和实训为基础,主要培养学生掌握园林建筑设计的基本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能有效帮助学生建立户外空间的尺度感、提高设计能力、强化专业技能。然而,作为建筑学的分支,由于涉及艺术和工程的知识,在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过程中难度较大;同时,本学科开设时间较早(20世纪50年代),所用教材与现行需要分离,导致学生不能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难以适应新时代的需求。因而,突出学科特色,有针对性地进行园林建筑设计课程改革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 SWOT分析法的特点、原理

SWOT分析法又称态势分析法,是一种能够较客观而准确地分析和研究一个单位现实情况的方法。最初是由旧金山大学的管理学教授于20世纪80年代初提出来的,应用于企业战略研究与竞争分析,是战略管理和竞争情报的重要分析工具。

SWOT分析的基本原理是把组织内外环境所形成的机会(Opportunities)、风险(Threats)、优势(Strengths)、劣势(Weaknesses)四个方面的情况,结合起来进行分析,以寻找制定适合组织实际情况的经营战略和策略的方法。如图1所示,该法具有分析直观、使用简单的特点,迄今为止已被应用在许多领域,如学校的自我分析、个人的能力自我分析等方面。

三 园林建筑设计的SWOT分析

本文以SWOT分析法原理为依据,以园林建筑设计课程为对象,分析课程内部所具有的优势、劣势,以及在当前学科发展和社会大环境下的机会、风险等外部因素,旨在明确学科优势,最终探讨本课程的改革策略。

1.优势

第一,学科特色鲜明。园林建筑的设计是以园林为背景,通过人工方法营建户外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过程。追求与景观环境和谐,融入并强化景观环境固有的肌理与特征,重组、建构园林建筑与环境之间和谐的新秩序,是园林建筑设计的基本准则。园林建筑不仅具有传统建筑的功能,提供人们休憩、停留的场所,同时也起到点景、观景、组景等景观作用,是真正实现建筑——环境——人三者互动的设计。

第二,文化意境浓厚。中国园林历史悠久,园林建筑更以文化著称。矗立在不同历史时期政治、经济、文化、科技条件下的园林建筑不胜枚举,无论是皇家宫殿还是私家园林,秦砖汉瓦、古墓寺塔、宗堂祠庙,无不体现着人类社会璀璨的历史文明,亭台楼阁、小桥流水、门窗光影,无不叙述着悠远曼妙的故事。可以说,中国建筑是中国文化中最具独特魅力的一部分,也是中国文化的标志和象征。研习园林建筑设计便似拜读一本全景式展现中国文化意境的百科全书。

第三,训练效果突出。建筑思维方法和园林不尽相同,园林建筑设计者需具备大量的理论知识和实践技能,才能设计出美观、经济、功能完善的园林建筑。值得肯定的是,与传统建筑学相比,园林建筑设计在结构、功能、技术等方面,都容易很多。只要经过长期、持续、系统的训练,即使天赋一般,仍然能够掌握设计的方法。

2.劣势

第一,专业综合性强,教学难度较大。园林建筑设计是一门综合性很强的科目,既是艺术又是科学,也是多学科交叉综合的学科,涉及人文科学、社会科学、自然科学、工程技术以及艺术创意,这就意味着它们在风景园林人才的知识能力素质结构中都是不能偏废、不可或缺的。课程对师生的综合素质要求较高,如历史、文化、语言、社会学、心理学、民俗学等知识,都是建筑设计思想产生的源泉,因此,学好该课程难度相对较大。

第二,课程内容极广,导致深度不够。作为一门应用学科,园林建筑既包含建筑设计的基本知识、相关技术、建筑材料、设计规范,又涉及园林制图、园林工程、园林规划设计的内容。可见,涵盖的知识非常广泛,体系相对复杂,这往往导致在教与学的过程中,一些知识点只能删除或者点到为止,无法深入讲解,学生便出现一知半解、理解不到位的情况。

第三,教学模式单一,实践效果欠佳。园林建筑设计课程通常包括理论课与实践课,其中绝大部分为理论课。理论课以多媒体集中讲授方式为主,实践课则多在制图室完成。由于实践课课时较少,且多为两学时,在上课期间学生往往难以完成设计草图,教师不能及时指出问题,这直接影响了实践课的教学效果。

第四,教师队伍较弱,难以达到要求。园林建筑设计对教师能力要求较高。不仅要有扎实的建筑学基本理论,熟悉建筑规范、技术,掌握设计的基本原理和思维,而且需具备规划设计的知识和计算机辅助设计能力。然而,高校中讲授园林建筑的教师通常为园林专业毕业的研究生,在上学期间研究方向较单一,担任此课程教学必然工作量急剧增加;另一方面,专业技能完善、长期研究建筑学的教师往往不担任本课程的教学,所以出现教师队伍相对薄弱的现象。

3.机会

第一,园林行业发展推动学科进步。城市化进程的推进,生态环境的恶化,使园林行业迅速崛起,风景园林学一跃成为人居环境科学的三大支柱之一,与建筑、城规学科进一步融合。2010年住房城乡建设部人事司副司长赵琦指出:未来十年我国风景园林专业将进入最快的发展时期。据统计,2011年全国约有市级园林管理局680个,1200个园林规划设计院和设计公司,45000个物业管理公司,整个学科的发展,给园林建筑设计带来更多的机遇。

第二,古今资料全面提供参考依据。中国园林历史悠久,建筑学同样文脉悠长,两门学科的交融,给园林建筑设计提供了广泛的资料来源。以建筑学为例,现存大量文献就包含了三个层面,其一为保护理论及其课程(以建筑、城市与景观的理论与历史为基础);其二为保护设计及其课程(包括建筑、城市、景观等方面,以建筑设计及其理论、城市规划与设计、景观规划与设计为基础);其三为保护技术及其课程(以结构、材料的现代技术应用为基础)。这些都是园林建筑可以借鉴的资源。

第三,设计理念更新带来生机活力。创新是时代的特色,新的设计理念同样影响着园林建筑的发展。自早期强调“统一、均衡、比例、尺度”,工业时代柯布西耶创作萨伏伊别墅提出的“新建筑五点”、赖特“流水别墅”倡导的有机建筑理论,体现功能主义的格罗皮乌斯“包豪斯学院”校舍,直到后工业时代,个性、矛盾、变化、拼接的表现形式,建筑已经经历了从古典主义、现代主义,到后现代主义的演变。不同时期的设计理念影响着艺术界,也给建筑设计注入了无限活力,如今的建筑已然呈现出多元化发展趋势。

4.风险

第一,行业的竞争日益激烈。近年来,园林发展过快、过热,与其他行业的竞争也日趋激烈。许多从事园林工作的都是非本专业的毕业生,如建筑学、城市规划、环境艺术设计等。尽管侧重点不同,仍给园林从业者带来了更多挑战。园林建筑设计作为园林设计的方向之一,与上面所提到的几个专业关系密切,因此同样面临着激烈的竞争。

第二,理论与实践经验不足。建筑是必不可少的园林要素之一,园林建筑设计的社会需求较大,小到亭子、小品,大到楼、阁、桥、塔,都离不开建筑设计。与广泛需求形成对比的是,毕业生建筑理论和实际工作经验的不足,故很多毕业生不能承担园林建筑设计的工作。

四 在分析基础上的改革探索

通过以上SWOT分析,针对实际教学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改革策略,以期利用学科优势,把握时机,真正达到教学相长。

1.扭转战略(WO)

第一,提高专业素养,增强实践训练。以建筑规划为重点学科的同济大学,在设置规划设计课程时,理论讲授一般不超过八学时,大量时间要求学生动手操作,参与到景观工程设计中去。作为教师,应运用一切手段增加学生的实践训练。鼓励学生利用课余、假期时间,继续增强制图基本功;定期布置作业,及时讲解示范,由简单到复杂地锻炼建筑设计的思维;增加随堂练习,培养应用技巧和表达方式;通过课程设计,提供学生的空间构建能力。

第二,增强理论研究,深入研究课程。引导学生广泛阅读国内外的经典著作,如维特鲁威的《建筑十书》,彭一刚的《建筑空间组合论》,梁思成的《中国建筑史》等,丰富建筑理论、历史、文化、技术等不同层面的知识,培养学生兴趣和钻研精神,弥补教材知识量的不足。

第三,提高教师素质,强化教师队伍。教师应主动提高自身素质,以适应新的教学大纲要求。同时可以借鉴名校经验,注重师资构成的质量和多样性,使教师队伍不断壮大、充满活力。仍以同济大学为例,其建筑系全系119名在职教师的平均年龄不足40岁;近70位有博士学位;多数教师有长、短期进修的国际留学背景;50%左右的教师有包括“老八系”(除纯粹的同济毕业生外)在内的一个或多个外校建筑院系学历。

第四,更新设计理论,扩展学生知识。提倡设计的共通性,将其他艺术领域融于建筑设计中。如在讲授建筑从平面转换为立面方法时,以著名绘画作品《红黄蓝构图》为例,通过不同颜色、位置、面积的局部,分析构成不同功能、不同形态的空间(如图2)。又如,讲授雕塑时,对比园艺中的盆景、规划设计中的大地景观,使学生理解,对于植物、建筑、地形的塑造只是尺度不同,美学原理和方法却是相似的(如图3)。

2.增长战略(SO)

第一,体验式教学,加深学生空间感受。采用体验式的教学方法,安排1~2次室外教学考查,能很好地加深学生对于户外空间的感受,反映较好。如讲授公园大门设计时,可带领学生参观某个公园的大门,通过教师讲解,学生对于大门的功能、位置、组成等理论课有了更深的理解;同时安排学生分小组测量大门尺寸,绘制平面图、立面图、效果图,训练了学生对尺度的把握,也培养了同学间的相互协作能力;回校后自行设计方案,并完成建筑模型的制作,熟悉整个设计的过程。

第二,自主式教学,表达建筑文化意境。教授学生如何查阅资料,鼓励学生课下自学。如讲授建筑选址时,适当补充中国古代风水理论,因该知识涉及内容较广,且学生对建筑文化兴趣浓厚,故布置机动作业课下完成。实践证明,大部分学生都能运用图书、网络等资源自学,并搜集大量与此相关的实例,并在实际设计中加以应用。

第三,互动式教学,锻炼建筑设计思维。及时与学生互动,使教学生动活泼,成为发散性思维的课堂。例如,在建筑平面方案设计时,提倡同一命题多种思路的“头脑风暴”,引导学生思考并寻求最佳设计方案;讲评时,可选择一两名学生讲解自己的设计,其他同学可随时提问,打破了以往教师唱独角戏的局面,极大地锻炼了学生的设计思维和语言表达能力。

3.防御战略(WT)

第一,运用多学科知识,补充本专业不足。注重与本专业其他学科的衔接,如早期开设的设计初步、园林制图,同步设置的计算机辅助设计,以及后续园林规划等课程,应不断巩固已学知识,利用手工和软件制图,帮助理解建筑空间的形成,为今后课程打下坚实基础。

第二,调整课程的体系,完善考核的制度。调整理论课、实践课比例的同时,完善考核制度。在实际教学中发现,考试并不能准确反映学生学习的情况和设计水平。因而,将成绩分为平时成绩(20%)、实践成绩(20%)、考试成绩(60%)进行评定,不同比例的设置基本能反映学生平时的学习态度和专业水平,也提高了学生课堂学习、完成作业的积极性。

4.多种战略(ST)

第一,发挥景观作用。与其他建筑相比,园林建筑在满足功能、技术的前提下,更应注重其景观功能。因此,在授课过程中,应培养学生注重建筑的体量、造型、色彩、质感等因素,使建筑遵循美学法则,更好地服务园林,与环境融为一体。

第二,突出地域特色。和植物要素相同,建筑同样是地域文化的体现。突出地域文化特色已是世界范围内建筑设计遵循的重要原则。在这个原则下,或是探寻地方建筑技术、地方建筑材料在现代条件下的运用;或是运用现代材料、技术、构造方式加以创造性的发挥、发展,定能创造出具有个性的地域建筑创作之路。

五 结束语

综上所述,园林建筑设计是一门古老而年轻的学科,在当前园林专业迅速发展的形势下,对其进行课程改革意义重大。本文结合管理学中的SWOT分析法,讨论改革方法、模式。无论采用哪种策略,最终都要从园林建筑设计课程本身特点出发,发挥优势,减少劣势,从而才能使机会得以利用,降低风险。作为教师应不断提高专业素养,使学生从本课程中获得更多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进一步推进园林教育改革。

参考文献

[1]边新丽.高校园林专业教育现状分析及教学模式探索[D].河北师范大学,2009

[2]王新政、王立峰等.基于SWOT分析的土木工程专业毕业设计教学改革[J].内蒙古民族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1(4)

[3]成玉宁主编.园林建筑设计[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9

[4]王蔚、恩隶编著.中国建筑文化[M].北京:时事出版社,2009

[5]牟晓梅、华颖.建筑设计教学的体系、方法与手段改革[J].低温建筑技术,2005(1)

建筑工程法规论文范文5

关键词:建筑工程;存在的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 TU761文献标识码: A

一、建筑工程

建筑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主要是由政府监管机构对建筑企业、建材供应商、建筑承包商来监管的决定。同时,这些与建筑工程与政府监管机构一起承担着建筑工程质量控制的责任与义务。在进行监管时,政府部门主要负责建筑工程的整体质量监管的工作,建筑承包商,建筑业主主要负责建筑施工建设质量的监管工作,建筑,建材设备等方面供应商主要负责建筑施工材料质量等方面的监管的工作,所有部门一起努力,一起承担建筑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

因为立法上的不健全。建筑业质量监督管理在立法上呈现出了诸多的问题,其主要表现在中国目前的建筑业质量法律体系在建筑业质量监督管理方面的规范性较弱。90 年代末我国颁布了《建筑法》,这部法律对建筑业质量管理、建筑施工许可、建筑工程开包与承包等方面都提出了严格的规定,在建筑质量以及工程质量的提高以及优化扮演了重要的角色,保证了建筑工程质量的提高。但是《建筑法》在质量监督方面没有提出相应的规定,没有划分相应的义务以及责任。而对于建筑质量监管的相应规定只在行政法规,即第二层次的法律中才会有一些规定,同时其涉面只在更低层的地方法的相关文件以及相关规定上与部分监管部门的规章上才会体现,执行强度较低。在现在的建筑体系中,《建筑法》适应不了新的市场经济前提下所需求的市场规划制度以及行政管理手段的标准,其中存在的许多条款都不和现在的行法定义务就十分必要,尤其对竞争调节的合法性以及合理性置于有效的监督。

二、存在的问题

质量监督的力度不够, 作用发挥不出

( 1) 法律以及法规的不完善 ,不健全 , 执法不够 , 质量监督处罚可操

作性较弱。

( 2) 没有检测手段, 质量评定没有权威性。

( 3) 质监机构为企业以及事业编制 , 收费的标准低 , 人力与财力受限

, 工作不到位。

( 4) 质监员的专业知识水平有限, 监督通常只在于形式。

( 5) 质量管理的职能交叉 , 责任不够明确, 质量问题整改困难, 质量监督

机构的作用发挥不够。

立法不完善

建筑质量的监督管理在立法上呈现出了诸多问题,其主要在中国目前的建筑质量法律体系在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管理方面的规范性较弱。90 年代末我国颁布了《建筑法》,这部法律对建筑质量管理、建筑工程承包以及开包、建筑施工许可等方面做出了严格规定,在工程质量以及建筑质量的提高和优化的影响很大,给建筑质量的提高提供了保证。不过《建筑法》在质量监督方面并没有给出做规定,没有对其划分相应的责任与义务。而对于建筑质量监管的有关规定只是在行政法规(也就是第二层次的法律)中才有一些规定,并且其涉用的范围只在更低层的地方法的相关规定或相关文件上与某些监管部门的规章上才有所体现,执行强度并不高。在当前的建筑体系中,《建筑法》已经适应不了新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所需求的行政管理手段和市场规划制度的标准,其中存在的很多条款都不能与现在的国际与行业惯例接轨,对质量监管的问题没有清晰的规定。再者,建筑质量监管是以法律法规,国家技术标准来作为核心的,然而,在现场的操作时却有发现问题不和相应的处罚依据的现象。这种法律上的不完善对建筑工程行业的规范化建设是有害的的。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不足。21 世纪是最主要的代表之一就是信息时代化的来临,社会所有都离不开信息化的管理,建筑施工行业也是如此,特别在建筑质量监督管理层面更是离不开信息化管理,经过有效的信息化管理推进建筑质量监督执法走向公开、公正、公平。但是,我国现在缺乏建筑质量监督管理的信息化,建筑质量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不足,行业间也没有形成建筑质量的监督信息化共享机制,信息反馈与信息传统速度较慢,严重降低了建筑质量的监督管理的工作效率,同时建筑质量的监督管理有暗箱操作等现象,不能实行监管透明化,所有部门不能接受社会的监督。所以,建立一套完善的建筑质量的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是我国建筑工程行业要面临的重要问题。

2.3监督主体责任和权利不明确

因为建筑行业涉及范围较广,受多部门所监管,如城建,土地等部门,而各部门又分为市级、区级、国家,省级更层次部门,这些部门与不同级部门对于建筑工程质量方面的规定又有交叉地带,对于某些概念也有模糊定义,这也就导致了建筑行业内的质量监督在责任以及权利上分配不清晰。现实中,在我国,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是属于国家的事业单位,受国家管理,然而自我国事业单位内部体制改革以后,国家拨给建筑质量监管部门的经费逐渐减少,导致监督部门资金短缺,不能正常运行。同时,业内就建筑质量监督管理方面通常有你可以监管我,我也可以监管你的情况,监管机制不清晰,同时经费的短缺,最终造成没人监管的现象。部分单位不但要承担质量监管方面的工作,同时采取质量控制方面的措施,建筑质量责任落实不到位,对建筑工程的质量监管工作非常有害。

三、对策

提高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意识,强化建筑监督。现在,建筑施工企业没有建筑质量监督意识,在全过程,全系统、全员的管理方式上没有充分的贯彻以及认识, 同时在对有关法规的执行上也没有应有的严肃态度, 加之监督部门对建筑工程施工的所有监督亦有不同程度的问题。因此, 务必提高思想认识, 让各监督人员以及施工能端正思想, 明确有关监督机构对在建工程的工程质量,施工组织设计、资料整理,施工管理等一系列工作进行监督;与指导 对施工人员进行系统的业务培训和管理, 使之能在工程施工中持证上岗, 并随时

接受检查同时进行记录在案。这样, 可使工程从施工准备到竣工验收的所有阶段直到全过程, 以及从工程计划、,技术指导、各工种各工序,人员安排上的配合以及材料的选控等都受到严格地培养专业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管人才 。建筑工程的质量监管中最重要的需求的是专业的管理人才与技术人才,所以, 培养专业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管人才同时是现在行业工作中的首要任务。做好了人才储备工作, 培养出专业人才同时提高监管人才的素质, 才会让建筑监管行业更规范 。加强相关人才的培养, 定期对监管人员采取专业素质培训的措施, 来提高监管团队 的专业素 质。再者, 还要建立起一套较好的用人机制, 来引进优秀 的人才参 与建筑质量监管 的工作。

建立起一套高效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化体系 。建设完整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管信息体系, 能够加强我建筑的质量监管机制, 所以, 务必重视运用现代化网络技术来来管理与监督, 促进信息管理科学化, 透明化 。在信息监管的设备与仪器上要逐步地创新,可以适应建筑工程行业的发展, 建筑质量工程监督的可靠性以及科学性来推动整个行业的技术发展。

明确责任和权利, 来体制改革 。对建筑工程行业内责任主体模糊 、部门间交叉监督的现象, 部分政府部门应重视同时明确责任现在可以实施的办法就是接受政府委托到社会去监督, 在建筑工程建设的初期对所有工程施工现象实行质量监管 。关于责任和主体权利模糊的根本在于我原有建筑体制的问题, 这样, 部分部门应在明确权责中做好体制改革 。 责任和权利的清晰可以更好地推动对建筑质量的监督管理 。

总结

现在我国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管体系是以计划经济体制为前提建立的, 其本质不适应了现在社会的发展, 在建筑质量上也不能给予保证 。所以, 结合我国的基本国情建立起完整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管制度是重要的。经过上述分析与研究, 确保建筑效率时,要提高建筑质量,同时对各个环节进行改善, 全面的建立起完整的建筑工程的质量监管制度。

参考文献:

[1]、窦红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监督管理探究 期刊论文 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 2013

建筑工程法规论文范文6

Wang Renjun

(辽宁石油化工大学,抚顺 113001)

(Liaoning Shihua University,Fushun 113001,China)

摘要:《建筑施工技术》课程是土建类及相关专业的主干技术课,也是培养土建施工技术人员的最主要专业技术课。传统板书式讲授教学已无法满足当前培养具有土建施工技术能力要求的教学目标。由此,对《建筑施工技术》课程的教学方法和教学内容设置进行教学分析和探讨,从而把我们的学生培养成符合时代要求的技术应用型人才。

Abstract: The course of Construction Technology is the main technical courses in civil engineering and relevant major, also is the most main professional technology course about training construction technology personnel. The traditional teaching of blackboard writing has failed to meet the teaching goal of the requirements of current training the ability of construction technology. Thus, teaching methods and teaching contents setting of Construction Technology is analyzed and discussed, thus to cultivate technical applied talents who meet the demands of requirement of the era.

关键词:建筑施工技术 土建施工技术 培养 能力 教学分析

Key words: Construction Technology;civilian construction technology;training;ability;teaching analysis

中图分类号:G712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1)32-0219-01

0引言

《建筑施工技术》课程作为土建类及相关专业的主干技术课,尤其是对要培养具有技术应用型的高职学生来说,《建筑施工技术》课程就更为重要。为了把我们的学生培养具有土建施工技术能力的教学目标,《建筑施工技术》课程传统板书式的讲授教学方法,已无法满足目前的培养要求。根据现状,将《建筑施工技术》课程的教学方法及教学内容设置进行如下教学分析和探讨,从而把我们的学生培养成具有土建施工技术能力要求的应用型人才。

1理论知识掌握能力的教学分析

《建筑施工技术》课程主要介绍建筑各分项工程的施工工艺理论和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的一门综合性、实践性很强的应用学科。因为《建筑施工技术》课程运用建筑工程测量、建筑材料、房屋建筑学、建筑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砌体结构、钢结构等)、地基基础、施工组织与管理、建筑工程定额与预算等课程的知识,以及相关规范、规程来解决建筑施工中的问题,与生产实际密切相关。所以,按传统的板书讲授的教学方法来要求学生掌握《建筑施工技术》课程的理论知识,非常困难。建筑工程中的分项工程种类繁多,施工的工艺方法也是千变万化,而且每一项工程的施工技术要求和质量验收标准都是冗长的、干巴巴的理论。因此,为了提高学生对理论知识的掌握能力,在传统板书讲授的教学基础上,结合多媒体技术或者实验教学,将各种工程的施工工艺通过多媒体的动画演示或者观看建筑工程的施工录像,采用这样的教学方式,使学生对理论知识的理解更加客观清晰,加强了学生对各种分项工程施工工艺的了解,也提高了学生对不同分项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方法的认识。

2技能操作实践能力的教学分析

《建筑施工技术》是与生产实际密切联系的实践性很强的课程。作为土建施工技术人员是要具有分析和解决实际建筑施工中可能遇到的各种技术问题的能力。实验技能操作训练和建筑工地实训都有助于提高学生对施工技术理论知识的运用,同时也有助于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2.1 在实验操作训练过程中,让学生亲自动手完成一些施工项目,如轻型井点的基坑降水与排水的模拟实验、不同墙体砌筑与质量验收的砌筑工程实验、钢筋混凝土工程实验(模板支护、钢筋下料与绑扎、混凝土的配合比设计及混凝土的搅拌、运输、浇注、振捣、养护、拆模等)、单层工业厂房结构构件的吊装模拟实验等,在每一个实验的操作环节中,都是对一个建筑分项工程施工工艺技术流程的建设过程,这样既使学生巩固和运用了理论知识,也提高了学生对不同建筑分项工程施工技术在建设期间独立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2.2 在建筑工地的现场实训期间,指导学生要跟踪观察在建工程,比如观察地基与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建筑屋面工程、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建筑电气工程等,通过学生自身的现场观察和技术人员的讲解,加深学生对建筑各分项工程施工技术的认识以及建筑分项工程之间的施工要求,既深化学生对理论知识的认知能力,也增加了学生自身的施工技术经验,为将来从事土建施工技术员的工作奠定了良好基础。

2.3 识读建筑施工图纸能力的教学分析建筑设计施工图纸、建筑结构施工图纸以及相配套一些施工图纸的识读能力都由其他相关专门课程的学习和训练。在《建筑施工技术》课程中,可以通过一些建筑工程案例进行课程设计,加深学生对施工图纸的分析阅读能力和绘制能力。例如根据某建筑工程的资料和施工图纸内容,让学生来完成施工平面布置图的设计、施工方案的选择、模板系统设计、钢筋下料单的计算等内容,既考查了学生识读建筑施工图纸的能力,也培养了学生设计和绘制相关图纸的要求;也可以通过单层工业厂房结构构件吊装组织的课程设计,根据学生自己绘制的施工图纸在实验室中进行单层工业厂房结构构件吊装的模拟实验,以检验其设计的合理性。这些都有助于在《建筑施工技术》课程教学中提高学生对识读建筑施工图纸的能力要求。

2.4 建筑工程技术资料归档能力的教学分析建筑工程技术资料是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的有关工程技术和质量的文件。它包括工程准备阶段的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文件、工程竣工验收文件和声像、缩微、电子档案等内容。而对土建施工技术人员应该具备对施工文件资料的归档整理记录的能力。在《建筑施工技术》课程的教学中,应该把施工结束的各种分项工程的施工技术过程需要用填写记录的施工表单及施工质量验收表单同时加以介绍,根据施工文件的特点要求学生规范填写各种表单内容。这样《建筑施工技术》课程的理论设置更为系统,更有利于加深学生对日后从事土建施工技术工作具体事务的认知,了解施工建设过程的规范性、严谨性和科学性,从而既可以保证工程的施工质量,也为建筑工程结束后技术资料的整理归档提供了方便,同时培养了学生对建筑工程技术资料填写、记录、整理的能力要求。

3结束语

《建筑施工技术》课程是培养土建施工技术人员最主要的专业技术课。《建筑施工技术》课程的教学方法和教学内容的设置直接影响到能否培养出合格的土建施工技术人员。因此,为了把我们的学生培养成具有土建施工技术能力要求的教学目标,进行这样的《建筑施工技术》课程的教学分析,以此把我们的学生培养成符合时代要求的技术应用型人才。

参考文献:

[1]汤小凝.浅谈土木工程施工技术教学问题及解决对策[J].山西建筑,2007,(20).

[2]陈晋中,常跃军,王兆.建筑施工技术[M].煤炭工业出版社,2004.

[3]李辉.建筑工程技术资料管理[M].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7.

建筑工程法规论文范文7

论文关键词:剖析,建筑生产,事故

 

2007年4月29日至9月9日,某副省级省会城市已公布伤亡事故十七起,死亡22人,重伤6人,轻伤4人。其中:机械伤害事故三起死亡5人,重伤3人;坍塌事故三起,死亡4人,重伤3人,轻伤4人;高坠事故六起,死亡6人;中毒事故二起,死亡4人;物打事故一起,死亡1人;触电事故二起,死亡2人。事故的特点为:一是事故类型多,包括机械伤害、坍塌、高坠、中毒、物打、触电等六种;二是较大事故多,即一次死亡三人的事故三起;三是伤亡事故频率高建筑工程论文,即七月份五起、八月份六起,即平均五天半发生一起伤亡事故;四是出现了同一事故单位重复发生事故的情况,即二家事故单位连续二次发生死亡事故;五是特级、一级企业事故发生率增加,如涉及事故的十五家施工企业中,特级企业一家,一级企业八家。

在上述生产安全事故中,从现象看体现为安全管理失控。但业内人事根据多年的建筑安全管理工作经验与对事故情况的了解,普遍认为:虽然生产安全事故是由多方面原因造成的,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职责不清、责任不明”,造成的建筑市场混乱是诱发生产安全事故的根本原因。自1997年至今,国家及有关主管部门相继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多部法律、法规,十几个部颁行业标准、规范、规程,地方政府与其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地方性法规、规定更是不计其数。在数量与范围上,安全生产管理法制化得已初步实现,但在贯彻落实上还急待加强。

一、无限制增加的建筑施工企业与有限的建筑市场开发,形成了“僧多粥少”的激烈、无序竞争,造成了建筑市场的混乱。

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必备要件十二项,但真正满足这些条件的却很少。如:在已取得“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企业中,能满足第二款“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第三款“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七款“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等要求的极少。申报企业虽然提供的要件形式都能满足要求,但实际上是:安全生产资金有专项帐户、无专项存款,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多于专职——有名无实,只有特级与极少数的一级企业参加了工伤保险如某副省级省会城市,特级建筑施工企业一家,一级建筑施工企业近百家,二级、三级建筑施工企业上千家,而年建筑面积不超过一千万平方米,激烈、无序竞争的情况由此可见。

二、建设单位为谋取暴利,无视法律程序、逃避监管,肆意违法扰乱建筑市场秩序。

(一)立项与施工过程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论文,第八条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必备要件八项,特别是第五款“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第六款“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第七款“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八款“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在90%的建设项目中,即使到了基础施工阶段,建设单位也满足不了上述的要求论文提纲格式。其他5%的建设项目,从开工至竣工甚至都没有任何手续。还有的建设单位在不具备正常施工的条件下,大搞“三边”工程,或在没有行业主管部门的法定开工要件不能办理开工手续时,擅自强迫施工单位开工并无视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在行业主管部门多次下达停工处罚决定后,仍然违法建设直至发生伤亡事故后仍然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多数建设单位为追求利润最大化,严重违背客观与科学规律并至法律、法规于不顾,以拒付或延付工程款为威胁手段,肆意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工期,造成施工现场产生了大量的严重安全隐患。

(二)招投标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六条“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第十八条“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第二十四条“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严禁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可实际情况却是“易标”、“围标”、“低价中标”、“肢解发包”情况随处可见;更有甚者,在建设部网站事故书报中体现的,十一天二次发生死亡事故的施工单位仍然能参加投标,而且类似情况时有发生。“安全生产一票否决”成为一句空话。

(三)工程款支付方面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外,省级政府《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工程款的支付实行预付工程款和支付进度款制度。发包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承包单位支付不少于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百分之二十五的预付工程款。发包单位应当在建筑工程项目开工后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单位支付工程款建筑工程论文,并按照比例冲销预付工程款。”、第四十一条“承包单位应当在建筑工程项目竣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发包单位交迭竣工结算文件,发包单位应当在接到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五十日内完成竣工结算审核,并支付工程款”、第四十二条“发包单位自接到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五十日内未完成竣工结算审核,且未支付应付的工程款的,视为拖欠工程款。”,《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七条“安全生产费用确定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拨款约定将安全生产费用单独划拨到中标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费用专项资金帐户。”。实际情况却是现有95%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非旦不执行上述要求,而且整个施工过程全部让施工单位垫付工程款。好一些的建设单位还能按合同约定兑付部分工程款,但多数建设单位却找出各种理由拒付工程款,还有部分建设单位强迫施工单位代缴安全生产费用,即将已入帐的安全生产费用通过其他渠道转回。上百万的工程尾款在工程正式交工后,一、二年得不到兑付的情况普遍存在。

建设单位“借鸡生蛋、卖蛋赚钱、谋取暴利、久禁不绝”为中国建筑市场的一大特点。

三、勘察、设计单位不严格履行工作程序影响生产安全。

省级政府《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条例》明确规定:勘察、设计前要取得建设单位提供的“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和勘察、设计委托书;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对周围环境影响的评估报告;建设项目设计所需的其他基础资料和文件”。但一些勘察、设计单位在建设单位不能提供完整的必备要件时违规承揽项目,并在设计前未按有关规定全面踏查施工现场,即不给施工单位出具地质报告,也不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制定毗邻建筑防护及重点安全防护意见。部分工程在进行基础施工后方才发现地下异常情况,造成了不少的安全事故与经济损失。更有甚者,个别勘察、设计单位竟然让施工单位参照“白图”施工。这种情况给施工安全与工程质量带来不利影响,甚至诱重大发生产安全事故。如某施工现场因无地质报告和地下管道会签,63型塔吊基础按产品说明书要求设计并施工,待塔吊(独立安装高度30米)安装后七天后,垂直误差达到35厘米,按《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要求千分之四标准超过23厘米。后经探查,原来塔吊基础下方有人防工程,由此险些造成塔吊倾覆的重大安全事故。

四、监理单位利益驱动,恣意默许、任意盲从,形同虚设。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外,省级政府《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九条“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理职责是:一是监督检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中安全措施的实施;二是监督检查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三是监督检查施工单位的安全教育落实情况和安全防护用具使用;四是监督检查施工单位施工机械设备、安全设施的验收手续,并签署意见;五是监督检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是否用于采购和更新合格的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和设施,落实安全施工措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六是根据有关专业管理规定建筑工程论文,建立健全有关安全监理的档案资料”,可90%的项目监理单位没有切实履行职责。一是监理单位为了部门利益不敢得罪建设单位,在安全与施工进度和工程质量产生矛盾时恣意默许、任意盲从,放纵建设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二是现有安全监理工程师专业水平较差,基本没有安全管理专业知识。最好的不过是多年从事施工现场的安全员,因年纪大了而谋求个轻闲的工作而已。安全监理业务水平低于施工现场安全员的情况较为普遍。

五、施工单位为求生存,心怀侥幸挻而走险,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生产安全事故频频发生论文提纲格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建筑施工现场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但实际情况是绝大多数的企业或项目负责人,特别是工程技术人员、工长等,漠视对法律、法规的学习和落实,“安全第一”只是“讲在嘴上、写在纸上、挂在墙上”。大部分些企业或工程项目没有建立并运行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各岗位安全职责得不到有效监督、形同虚设。企业或项目负责人在权衡经济利益与安全生产的时候,往往是“金钱至上、效益第一”。真正遇到需要安全投入的时候,不是以各种理由搪塞,就是避重就轻以次充好。当前企业或项目工程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足,以牺牲安全为代价压缩工期、拟补工程质量,不按方案要求施工、危险部位安全防护不到位,使用假冒伪劣的防护用品或陈旧、破损的施工机械设备及设备带病运行,违章指挥、冒险作业的情况十分普遍。此外,企业或工程项目不严格遵守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施工人员安全教育不到位、内容缺乏针对性,“工地干的都是粗活,有力气就行,一看就会不用学”,这样的传统观念使安全教育培训远未落到实处。由于施工人员(农民工)素质相对较低,自我约束和理解能力较差,占事故伤亡人数的95%。

六、监管部门人员少、专业技术水平有限,心有余、力不足。

目前,监管建筑施工企业的即有行业监管部门——建设系统,还有政府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建筑工程论文,特别是区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使企业困惑的是,这两个部门是什么关系,各自什么职责,应在管理中负什么样的责任。这种情况造成了一定程度上的管理混乱,即对同一问题提出两个不同要求时,企业应该听谁的!再有监管部门人员少、专业技术水平有限,管理的区域面积大、工程数量多,造成了心有余、力不足的局面。如某副省级省会城市的市级行业监管部门二十几个人,监管八个区、七个县的5.3万平方公里区域,仅市区面积就达4272平方公里,年均建筑面积近一千万平方米。工作最紧张的时要早八点至晚八点坚守在施工现场,一线监管人员二十四小时开机待命,节假日不休息习以为常,这种情况基本让监管人员无暇学习专业知识。

综上所述,“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职责不清、责任不明”,造成的建筑市场混乱是诱发生产安全事故的根本原因不庸质疑。因此,从源头控制建筑市场、严格执法、分清职责,增加政府监管人员的数量并提高其专业水平与管理能力,是降低与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有效途径,也是今后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重点。

二0一0年十月七日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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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7.《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1号);

8.《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

9.《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03年10月17日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0.《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2005年3月24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

11.《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条例》(1998年8月15日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2.《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01);

13.《建筑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建教[2007]83号)。

建筑工程法规论文范文8

关键词:违法建筑; 租赁合同效力 ;立法完善

一、违法建筑租赁合同的立法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二条和第三条明确规定:“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立法倾向于判定违法建筑租赁合同为无效合同。我认为,该司法解释在认定房屋租赁合同效力的条件上,有诸多值得质疑的地方。

(一)标的物的违法性与租赁行为的违法性是两个概念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了认定无效合同的其中一个情形为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是以标的是否合法为标准对合同效力所做出的判断。标的是针对合同“内容”而言,即法律行为的标的,也就是法律行为的内容:行为人在行为时所欲发生的法律效果 。因此,应以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所欲发生的法律效果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来认定其效力,而不是依据合同本身的标的物是否合法来直接认定。房屋租赁合同本身是一种合同行为,通过签订租赁合同,出租人把自己所有的房屋供承租人占有和使用,以收取租金。也就是说,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是租赁行为,至于出租的是合法建筑房屋还是违法建筑房屋,均不影响租赁行为是否合法,因为并没有任何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出租违法建筑物。司法解释中以租赁标的物违法为依据,把出租违法建筑的租赁合同认定为无效,显然是把标的物的违法性与租赁行为的违法性等同起来,混淆了两者的区别。

(二)与已有司法解释对同类问题的处理规则不一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八条规定:以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抵押的,抵押无效。这里规定,认定抵押无效,要求违法建筑是以“法定程序”确认的违法建筑。这一具体限定有利于减少无效合同。但是,《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中第二条规定: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这里把未取得两证进行施工的建筑行为认定为违法行为并没有要求以“法定程序”确认,而直接由审判机关进行司法确认。

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法权应该是相互独立的,对于违法建筑的认定,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应当由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政政机关和审判机关,应当恪守自己的职责范围,无权僭越。两个司法解释,对待同一类问题却是不同态度和不同要求,这不仅不利司法统一,也不利于维护宪法的权威。

二、立法上的完善建议

根据上述对于违法建筑租赁合同效力判定的现状及其所存在的问题,我提出如下的立法上的完善建议:

(一)明确认定违法建筑租赁合同为效力待定的合同

违法建筑的存在并不妨碍出租违法建筑的合法性,如前所述,标的物的违法性与租赁行为的违法性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房屋租赁合同本身是一种合同行为,违法建筑租赁合同并不侵害国家和社会的权益,只要违法建筑租赁合同的出租人和承租人是本着自愿原则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违法建筑租赁合同应该认定为有效,这符合私法自治的基本原则。

但同时,私法自治所赋予的自由也是相对的,它受到公法一定的限制。因此,违法建筑合同要获得有效性,必须具备“取得法律认可”的条件,该条件包括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的批准, 或者在因房屋建筑实体违法时并没有受到行政机关限期拆除的处罚决定。

(二)增加对房屋建筑实体违法时租赁合同效力的判定情形

司法解释对因程序违法而导致房屋建筑违法的租赁合同规定了事后可以通过补办相关许可证而承认房屋租赁合同的有效,但对因实体违法而导致建筑违法的租赁合同却没有相关规定。我认为,实体性违法的建筑并不一定存在现实的危害性,所以对于因实体违法的建筑而签订的租赁合同,不能一概认定为无效合同,而应当根据行政机关对于该违法建筑的处分而对租赁合同作出效力的认定。如果行政行为,尤其是行政处罚行为,对违法建筑行为,在处罚时做出了限期拆除的处罚决定,才能认定建筑物不符合规划设计,此时,违法建筑租赁合同因不具备法律认可的条件而无效。如果行政处罚做出了其他处罚,但没有做出限期拆除的处罚,这就意味着建筑物与规划设计并不冲突,无需拆除,此时应当承认违法建筑租赁合同的有效性。

(三)明确审查房屋建筑合法性的法定程序

对建筑行为是否符合规划法的规定进行审查,这是法律赋予行政机关的职权,民事审判权不应介入,否则就是对行政权力的僭越。根据上述观点,为了维护行政权力和司法权力相互独立的体制,同时维护宪法的权威和司法统一,我建议在判断房屋建筑的合法性时,在立法中应当明确规定通过“法定程序”予以确认。

参考文献:

[1]张勇.房屋租赁合同争议问研究[D].辽宁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3年4月

[2]朱宝.无效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律问题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2年6月

[3]应仕海.违法建筑买卖合同效力判定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年4月

建筑工程法规论文范文9

【关键词】建筑结构,设计安全度,表示法,耐久性

中图分类号:S6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前言

为了确保我们每天所生活的建筑物的稳定和安全,就需要确保建筑物的主要承重结构构件具有可靠的坚固性以及耐久性,实现安全正常的支撑作用。承重结构构件主要包括垂直构件和水平构件两类,其中垂直构件包括桩、柱、墙等等,水平构件包括如梁、桁架、网架等等。建筑结构设计专业技术人员在进行结构设计时,需要明确具体建筑物的基本功能需求,比选多种结构方案,从中优选最经济合理的方案,然后针对各个结构构件与结构体系,采用结构设计规范规定的安全系数,进行结构分析以及内力计算,准确分析计算各构件之间的连接方式和构造措施。

二、建筑结构设计安全度的定义

衡量建筑物结构是否安全是否可靠,我们需要看其三条性能,安全性、适用性以及耐久性,而这也是建筑结构设计的最终目标。而在建筑结构设计中,用来度量结构这三条性能的指标就叫做安全度。三条性能的具体阐述如下:

第一条,是建筑结构的安全性。最终建成的建筑物,在正常的使用条件下应当完全能够承受可能出现的各种外荷载作用,具体包括其自重、各种机械设施设备、各类家具、各种人流以及自然风雪和气温变化等等,同时,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比如地震、火灾、飓风等等,也仍然能在一定程度的作用下,保持建筑物的整体稳定性,不至于轻易倒塌。

第二条,是建筑结构的适用性。最终建成的建筑物,在正常的使用情况下,应当拥有比较良好的工作性能,可以正常地发挥建筑物内部各组织的使用功能。

第三条,是建筑结构的耐久性。最终建成的建筑物,在正常的使用和维护条件下,应当实现足够长的安全使用寿命,也就是设计使用年限。

三、安全度表示法

建筑结构设计方法不同,相应地,其安全度表示法就有所差异。自上世纪5O年代,我国的建筑结构设计方法历经四个阶段,分别是容许应力设计方法、破坏阶段设计方法、极限状态设计方法以及概率极限状态设计方法。

在结构设计规范中,安全系数表示容许应力法的安全度,分项系数表示破坏阶段法的安全度,可靠指标表示概率极限状态法的安全度。建筑结构安全度即可靠度,与众多因素有关,都需要进行准确分析和计算,包括建筑结构的构造规定,构件荷载标准和材料强度的标准值、结构内力分析的精确度以及构件承载力的计算公式等等,这些数据根据结构设计方法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不同的安全度表示方法,有其不同的数据标准。设计时应当根据具体的建筑物选择恰当的设计方法和相对应的合适的安全度表示方法。

建筑结构可靠度理论也叫安全度理论,可有效地对建筑结构安全性进行分析计算。对此,我国已经实施了相关的建筑结构设计统一标准,进行建筑结构设计时,应当严格按照可靠度理论进行相关设计工作。可靠度理论中,是使用失效概率,以进行对结构可靠性的度量,可以将建筑结构自身的抗力和外荷载的各种作用效应互相独立。在此理论中,把随机过程转化成了随机变量,并且将经验数据当作校准点。我国现行的建筑结构设计规范中,这一理论被成功应用其中。不过技术在不断发展,这一理论仍然有待完善之处。在进行具体的建筑结构设计时,设计人员应当切实结合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灵活地应用理论。

四、恰当地确定结构设计安全度

在进行建筑结构设计时,结构设计安全度的确定,也是一项很重要的任务。建筑结构设计安全度的高低,应根据建筑所在地的经济和地理环境所决定。一般来说,安全度的高低,可视为此区域经济、技术等各方面的综合反映,具体包括地区经济和资源状况,以及建筑施工各项技术的水平高低和建筑材料的质量优劣。进行实际确定时,应当根据概率论和统计学理论作为理论基础,参照本区域建筑的成功的经验数据,经过多因素分析和综合的考虑。但现实情况是,结构设计中太多依赖于结构工程师的实践经验,往往从结构选型、施工技术水平和建材的质量优劣等方面着手分析,一般都很少考虑工程项目所在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资源状况,这样很容易造成安全系数确定得偏高或是建筑物造价设计得偏高,最终导致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在财力上很难承受该工程的建设。

我国现阶段,整体上施工技术水平不高,建料质量参差不齐,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现行的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中,结构安全度刚刚能适应实际工程的需要,但与国际上通行的工程结构质量标准相比,仍有增长的空间。毕竟,国家经济实力在不断增强,施工技术也在不断提高,新材料新工艺得到了极大的推广应用,而且大跨度大空间结构是越来越多,因此,现行的结构设计安全度应当适当提高。我国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中,与国外相关规范比,结构计算时所采用的荷载标准值和构件之间的构造要求,都低一些。

五、结构构件的耐久性问题

建筑物在其工作年限内必须实现足够的强度,足以经受各种外来荷载的作用,充分发挥其使用功能,即使再恶劣环境因素的强力作用下,也仍然能够继续保持建筑物的强度和整体性。在进行建筑物结构设计时,除了需要合理准确地确定建筑结构设计安全度,还应当重视结构的耐久性,主要是混凝土结构构件的耐久性。我国,现行的相关规范中,对混凝土结构设计和施工规范有明确规定,注重于结构构件在各种荷载作用下的强度要求,但是对于建筑物在恶劣环境因素作用下的结构耐久性,却没有给予足够的关注和重视。

调研报告和数据表明,诸多因素将影响混凝土结构构件的耐久性,可以将这些因素分为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两类。

一是,内部因素,主要包括氯离子含量、混凝土的水胶比即水灰比、混凝土的强度等级、水泥用量、骨料中的碱含量和外加剂用量以及混凝土保护层厚度等;外部因素就是混凝土结构构件所处的外部环境,包括地上环境和地下环境、水上环境和水下环境,包括温差、冻融和湿度、某些化学成分的含量、各种腐蚀性化学介质以及含酸碱地下水等等。而这其中,对混凝土结构耐久性的影响最为严重的,则是混凝土碳化、碱骨料反应以及钢筋锈蚀。外部恶劣环境可谓是对混凝土碳化和钢筋锈蚀起直接影响作用的主要因素,需要我们给予足够的关注和重视。

对于建筑工程和港口、桥梁等基础设施工程,其使用寿命和结构耐久性都十分重要。在对港口、桥梁、水利和建筑工程等混凝土结构工程,进行耐久性设计时,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相关的规范规定,切实满足各项系数要求,确保此类工程在工作年限内的安全使用。

六、结语

建筑结构设计专业技术人员,在进行结构设计的时候,必须根据建筑物的基本功能要求,结合具体实际情况,在多种方案中,进行比选分析,择优选择出最经济、最合理的结构设计方案,然后要针对每个结构构件以及结构体系,进行合理的结构分析和准确的内力计算,最后还需要各构件之间的连接方式和构造措施进行正确分析和精准计算。在设计时,切记采用结构设计规范中所规定的各项安全系数,以切实保证建筑物结构构件和整体建筑能够安全使用。

参考文献:

[1]范涛 试论结构设计安全度 [期刊论文] 《科技信息》 2012

[2]王伟 建筑结构安全度设计思考的探究 [期刊论文] 《价值工程》 2010

[3]熊志军 浅议建筑结构设计安全度 [期刊论文] 《科技信息》 2010

[4]周涛 混凝土结构耐久性的设计探析 [期刊论文] 《科技信息》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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