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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公租房申请书集锦9篇

时间:2023-03-03 15:57:39

申请公租房申请书

申请公租房申请书范文1

申请书的内容,理由要充分、合理,实事求是,不能虚夸和杜撰,否则难以得到上级领导的批准。广州公租房办理指南怎么写你知道吗?下面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公租房办理指南,更多公租房申请书点击“申请书大全”查看。

广州公租房申请书范本尊敬的领导:

您好,本人 ,男,20_年6月毕业于__大学(“211”“985”工程院校),到工作。因刚参加工作尚无积蓄,买不起房又租不到便宜、稳定的房,无亲无友,导致家境本不好的我,只能借钱吃饭、租房,生活条件很是拮据,住房条件十分困难。面临着租住房屋,存不上钱,无力买房,无法改善生活的诸多严峻问题。

在查看《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后,发现本人符合申请条件,为本人十分困难的住房问题,在此特别向政府申请公租住房一套,希望政府主管部门、居委会能给予准许,解决申请人的住房实际困难。全力投入工作,为__市发展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

此致

敬礼!

申请人:申请书模板

__年__月__日

广州公租房办理条件本市户籍申请公租房条件: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应当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但以下两种情况除外:

1、申请人配偶及未年满18周岁子女非本市城镇户籍但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的,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

2、户籍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迁出本市的,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

(二)申请之月前12个月家庭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净值符合政府公布的收入标准。收入标准实行动态调整,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住房价格水平,参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三)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或现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或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0平方米,下同);租住的直管房住宅、单位公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家庭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超过9平方米不足15平方米的,只能申请住房租赁补贴。

(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未享受购买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新社区住房、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等购房优惠政策。

来穗人员公租房申请条件:

以下两类来穗务工人员,可以申请承租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

(一)来穗时间长、稳定就业的来穗务工人员。

此类人员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在广州市申报居住登记,办理并持有《广东省居住证》3年以上,且申请时仍在有效期内。

2.申请人在广州地区参加社会保险(含广东省、广州市社会保险,社会保险的内容包括基本养老、职工社会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下同)连续缴费(含补缴)满2年或者5年内累计缴费满3年,且申请时处于在保状态。

3.申请人在申请时已在本市办理就业登记,已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2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且申请时处于合同有效期内;

或者属于在本市辖区内办理了工商登记的企业出资人或者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且申请时工商登记未被注销、吊销。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在本市未承租直管公房或者单位自管房,且申请时在本市未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保障。

5.申请人及其配偶未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6.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没有犯罪记录及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没有公安机关作出的处以行政拘留、责令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教育、收容教养等治安违法记录(以下简称犯罪违法记录)。

(二)高技能人才或者获得荣誉称号的来穗务工人员。

1.持有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或者三级、二级、一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技能人才。

2.获国家、省和本市党委、政府授予的荣誉称号,或者获得

“广州市优秀异地务工人员”、“广州市优秀异地务工技能人才”称号人员。

3.本市及以上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表彰或者奖励人员。

上述人员须持有《广东省居住证》、在广州地区参加社会保险、已在本市办理就业登记或者工商登记(申请时上述证件及证明仍在有效期内),且符合第四条第(一)项第4、5、6目条件。

注:在《 来穗务工人员申请承租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中,已取消了收入和资产限制。

广州公租房办理材料广州市户籍人员:

1、住房保障申请表

2、户口簿

3、身份证

4、结婚证、离异或丧偶的提供相关证明

5、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6、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

7、家庭资产情况证明材料

8、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注:以上消息仅供参考哦!

来穗人员申请公租房:

1.《来穗务工人员承租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身份证

3.广东省居住证

4.由广州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出具并盖章确认的《个人历史就业记录》

5.有效劳动合同或者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6.无自有产权住房证明

7.工作单位出具的是否已承租单位自管房证明

8.计生证明

9.诚信承诺书等

10.高技能人才、受表彰、获荣誉称号或者参与义工工作、献血的来穗务工人员还应当提交职业资格证书、荣誉或者奖励证书或者义工工作证明、献血证明等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广州公租房办理地点办理地址:

广州市户籍人员:

户籍所在地区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申请公租房申请书范文2

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下面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北京廉租房的申请指南,更多北京廉租房申请指南点击“申请书大全”查看。

北京廉租房申请书范本_人民政府、社区:

申请人:_x,女,汉族,现年47岁,现租住在_x号。

申请原因及理由:我本人原是粮油加工厂职工,因该厂破产倒闭于20_年下岗至今无事可做。同时解除了劳动合同。

下岗后既无国家的收入和其他经济来源,更无经济购买住房,为了生存,现外出打工维持生活,又丢不下小小年纪的女儿。儿子也没有工作,在家待业,想在本城找工作又难找到适合我们的工作,所以致使经济和生活十分困难。

上班时单位已交养老保险,但下岗后没有交养老保险,连生活都成问题,所以交不起养老保险金。

为此,根据现在特殊情况和实际问题,恳求政府解决廉租房补贴,渡过住房难关为谢!

此致

敬礼!

申请人:申请书模板

__年__月__日

北京廉租房申请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三房"轮候家庭

即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轮候家庭。

2、其他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家庭

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5平方米(含)以下;3口及以下家庭年收入10万元(含)以下、4口及以上家庭年收入13万元(含)以下。

注: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相关部门根据本市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变化等对上述标准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3、外省市来京家庭

(1)申请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18周岁)且年龄不超过45周岁(含);

(2)申请人持有本市合法有效的居住证;

(3)申请人家庭成员在京均无住房,在京没有购房记录,且未享受过保障性、政策性住房;

(4)申请人在京连续缴纳社保或个税满5年(60个月及以上);

(5)申请人在京有稳定就业,工作单位须在北京注册,所处行业符合北京市产业发展需要,未列入产业禁止和限制目录。

注:具体条件由各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区产业发展、人口资源环境承载力及住房保障能力等实际确定。

4、产业园区

主要用于解决引进人才和园区就业人员住房困难,具体申请条件由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确定并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注:2017年北京有几个公租房项目试点过面向京籍无房职工和非京籍无房职工(新北京人)申请,但是2018年以来,还没有哪个项目是以上两类人可以申请的。

北京廉租房申请材料以下是针对京籍家庭的申请材料:

1、按要求填写的《北京市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核定表》(一式两份);(不用自己带,现场领表)

注:若想查看核定表主要填写哪些内容,可见文末提示获取样表。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正反面印在一张纸上);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口簿,(首页、本人页、变更页印在同一纸张上,正面是首页和本人页,背面是变更页);

4、外省市在京工作人员提供本市公安机关出具的同期《居住证》;

5、已婚家庭成员的婚姻状况证明,离异的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

6、申请家庭成员承租公房的《公房租赁合同》,或名下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登记证》(未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应提供房屋网签合同、房屋征收或拆迁安置协议、购房发票、契税完税凭证)或集体土地上房屋确权证书;

7、夫妇双方一方户口不在申请所在地的,需提供其户口所在地的住房证明;

8、家庭成员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出具的收入证明;

离退休人员需提供由管理部门出具的领取离退休费的有关凭证。

如您为以下人员,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9、无业、失业人员应就收入、住房情况诚信申报,出具书面承诺书;

10、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应就签订的劳动合同、就业单位情况诚信申报,出具书面承诺书;

如您属于以下特殊情况,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1、原住房已经拆迁或征收的,需提供房屋征收或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12、申请家庭成员有重残人员的,需提供本市区(县)残联出具的《残疾证》;

13、申请家庭成员中有患大病的,需提供本市区(县)级医疗机构出具的《大病诊断书》;

14、劳模家庭需提供市总工会出具的省部级《劳动模范证》;

15、成年孤儿提供本市民政部门出具的成年孤儿《安置证》;

16、申请补贴类资格的家庭,需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供养证》、《低保证》、《低收入证》;

17、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需提供《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卡》;

18、优抚对象及退役军人需提供区武装部或部队出具的优抚证、退伍(转业)证;

19、见义勇为人员需提交《见义勇为光荣证》(市级及以上);

20、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承租公房已腾退的,应当提供原承租公房腾退协议;

21、申请家庭出售自有住房或将自有住房赠与他人的,需提供《房屋买卖合同》或《赠与协议书》。

(上述材料需提供原件检验,留存复印件一式两份,采用A4纸可正反面复印)

北京廉租房申请流程京籍家庭申请流程:

1、申请人到街道(镇)领表

2、家庭填写表格,相关单位盖章

3、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受理申请

4、街(镇)组织对申请家庭入户调查

5、街(镇)组织相关部门对申请家庭进行评议

6、街(镇)组织在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居住地、工作单位一次公示(10日)

7、街(镇)提出初审意见、配租方案

8、区组织第二次公示(5日)

9、区住保部门提出复审意见

10、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11、配租登记(房源申请)

12、公开摇号

摇中:家庭配租保障房

未摇中:继续轮候申请家庭每年申报家庭人口、家庭收入、家庭住房和家庭资产等情况,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定期核查符合条件继续轮候,不符合条件取消资格。

13、按顺序选房

申请公租房申请书范文3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有租赁住房是指政府通过新建、购买等方式筹集房源,专项作为租赁使用,并限定租赁对象、租住面积和租金补贴标准的过渡性住房。

第三条公有租赁住房坚持“市场价、明补贴、有期限”和“轮候租赁、契约管理、只租不售”的原则。

第四条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公有租赁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有租赁住房政策制定、房源计划安排和租赁日常管理等工作。

市政府成立公有租赁住房审核领导小组,负责公有租赁住房申请对象的审核工作。

市各有关单位按照本部门职责分工,协助做好公有租赁住房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公有租赁住房供应范围(以下简称供应范围)为本市**江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新城东办事处除外)、临港新城港口办事处管辖区域。

第六条公有租赁住房的承租对象为未纳入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范围,短期内又无力购买商品房改善住房条件的下列人员:

(一)经市人事局批准引进的具有硕士学位以上或具有高级职称的“双高”人才,以及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急需紧缺人才;

(二)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教师、医务工作者;

(三)军队转业干部。

第七条申请公有租赁住房,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供应范围内的城镇户籍;

(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不拥有任何自有形式的住房和建房用地,在本市未享受任何房改优惠政策;

(三)申请人已在供应范围内用人单位工作(正式编制且在岗)且已经市人事局正式办理引进或调配手续;

(四)用人单位在短期内确实无力解决住房。

共同申请人是指申请人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自有形式的住房包括集资房、安居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房、商品房、自建私房、共有产权房及已通过交易转移的住房等。

第八条申请公有租赁住房,必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市公有租赁住房承租申请表》;

(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离异的,需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相关法律文书;丧偶的,需提供相关资料;未婚的,由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开具证明;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户口所在地房屋以及其他房屋的产权证或租赁合同等原件及复印件;属集体户口,由用人单位出具住房证明;

(四)经有关部门确认的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等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五)人事关系或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等证明材料;

(六)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七)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九条申请公有租赁住房的程序:

(一)登记。申请人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用人单位审查,主管部门初审盖章,报市人事局对申请对象的资格认定后,由用人单位将相关材料统一送市房产管理局,符合申请条件的,予以登记;不符合申请条件或材料不齐全的,不予登记并退回材料。

(二)核实。市房产管理局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住房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

(三)审核。市公有租赁住房审核领导小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对象,取消其申请资格。

(四)公示。审核后符合申请条件的,由市房产管理局在**房产信息网上公示;用人单位在单位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天。

公示后有投诉举报的,市房产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对象,取消其申请资格。

(五)核准。对公示无异议或对投诉举报经查证不属实的,由市房产管理局核发《**市公有租赁住房承租核准通知书》。

第十条公有租赁住房实行统一轮候配租制度,但申请人属具有高级职称的,经市人事局审批同意后,可优先直接配租。

第十一条申请人持《**市公有租赁住房承租核准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到市公房管理中心签订包含用人单位、租住人员和市公房管理中心三方的《**市公有租赁住房租赁协议》,办理入住手续。逾期不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资格。

第十二条公有租赁住房采用先按市场租金全额收取,再按规定给予租金补贴的方式进行。

租金补贴为公有租赁住房补贴建筑面积(以下简称补贴面积)与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租金补贴标准(简称租金补贴标准)的乘积。

补贴面积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供应范围内的城镇户籍人口核定,标准为:单人户25平方米;二人户40平方米;三人户50平方米;四人以上户(含四人)60平方米。租金补贴标准为市场租金的30%。

第十三条公有租赁住房租金按承租的公有租赁住房建筑面积计算。申请人承租的公有租赁住房建筑面积低于补贴面积的,其差额部分不再给予补贴。

承租人须及时缴纳租金,首次入住时先缴纳六个月租金,之后每六个月缴纳一次。

租金补贴由市公房管理中心结算给用人单位,再由用人单位发放给承租人,租金补贴每半年结算一次。

第十四条公有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一般为三年,最长不超过五年,在合同期限内有能力购买商品房的,鼓励其自行解决住房。合同期满时承租人应腾退住房,如确实需要继续租住的,应在合同期满前三个月提出申请,经审核后再续签租赁合同,不再发放租金补贴。

第十五条承租期间发生的水、电、燃气、有线电视、电信、卫生、物业管理等费用均由承租人承担,并自行负责缴纳。

第十六条市公房管理中心必须保证交付承租人使用的公有租赁住房及其各项设备能够正常使用。在收回房屋时,市公房管理中心应做好检查回收工作,确保回收的公有租赁住房及其设备功能正常。

第十七条公有租赁住房不得迁入户籍。

承租人应妥善保护、合理使用房屋及其设备,若因使用不当或人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设备的损坏,承租人应负责修复并依法承担相关费用。承租人拒不履行修缮义务的,市公房管理中心可组织修缮,费用由市公房管理中心依法向承租人或用人单位追缴。

第十八条申请人及配偶必须在承租的公有租赁住房退出后,才能按房改政策申领住房货币化补贴。

第十九条承租人不再租赁公有租赁住房或不再符合租赁条件的,承租人应主动按以下程序退出公有租赁住房:

(一)申报。承租人向市公房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

(二)签订协议。由市公房管理中心与承租人、用人单位共同签订《**市公有租赁住房退房协议》,终止租赁关系;

(三)退出房屋。承租人应在协议规定时间内腾退公有租赁住房,缴清水、电、有线电视、物业管理及其它应由承租人承担的费用;

(四)结算。退房后市公房管理中心与承租人对租金等进行结算。租金结算至退出公有租赁住房的当月月底。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公房管理中心终止租赁合同、收回已配租的公有租赁住房,停止发放租金补贴、追回从不符合条件当月起已发放的租金补贴。承租人退出住房时,应按市场租金标准向市公房管理中心缴交应退出住房当月至退出住房之月的租金:

(一)承租人由单位或个人已解决住房的;

(二)调离本市、辞职、辞退、自动离职的;

(三)转租、转借、调换或改变房屋用途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一个月未居住的;

(五)损坏或擅自拆改房屋结构及附属设施,拒绝修复的;

(六)弄虚作假,伪造证书,隐瞒住房及其他相关情况骗租的;

(七)有其他违反租赁协议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定期向市人事局、市房产管理局报告公有租赁住房使用情况。

市房产管理局应会同市人事局等部门定期对公有租赁住房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应退出公有租赁住房但暂时无法退出的,经市房管局批准可给予1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从解除租赁合同之日起开始计算。过渡期内公有租赁住房租金按市场租金计收,不再发放租金补贴。

过渡期满,承租人拒不退出公有租赁住房的,市房产管理局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搬迁。

第二十三条市房产管理局和市公房管理中心应及时受理涉及公有租赁住房工作的来访、来信和来电,并依法核实处理。

申请公租房申请书范文4

我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对象是:我市城市符合最低收入条件且无房的家庭。

二、廉租住房分配原则

坚持公平、公正、合理、排队轮候、特殊困难急需救助家庭优先的原则。下列特殊困难家庭排队轮候时优先:

(一)家庭全部成员无劳动能力的;

(二)无生活来源的;

(三)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的;

(四)优抚对象;

(五)重度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患有重大疾病、生活特殊困难的;

(七)棚户区改造区域内符合廉租住房分配条件的。

棚户区改造过程中,原居住无照房,动迁后无能力购新房,且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家庭可以优先。其原房补偿费30%返还个人,其余部分作为廉租住房的房租,暂由市房改办保管,抵顶廉租住房房租。

三、廉租住房分配条件

申请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家庭成员具有我市城市常住户口满3年;

(二)家庭人均收入符合我市规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连续1年以上领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三)家庭无住房;

(四)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有房认定:

(一)家庭成员拥有私有住房;

(二)家庭成员承租公有住房;

(三)现住父母、子女或者其他家庭成员住房;

(四)家庭成员在申请前已转让不满5年的自用住房;

(五)已购买待入住或者动迁已安置的住房;

(六)动迁改造前居住自有私房或承租公有住房。

四、廉租住房指标分配

(一)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房改办)根据本年度廉租住房建设数量,按我市城市低保无房家庭比例落实分配指标。

(二)房改办负责将分配指标落实到户。按照排队轮候的原则,首先落实特殊困难家庭,剩余指标采取摇号方式落实到其他符合条件的家庭。如特殊困难家庭申请户数大于分配指标,可采取摇号方式落实分配指标。

(三)落实分配指标时,申请家庭人口与廉租住房户型要相对应:家庭人口2人(含2人)以下的对应一室户;家庭人口3人的对应一室半户;家庭人口4人(含4人)以上的对应两室户。申请家庭人口按《*市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核定。

五、廉租住房申请审核程序

(一)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应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口所在社区提出书面申请,由社区向管理区申报。申请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承租廉租住房申请书;

2、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明及《*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政府认定有关部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3、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社区、现居住地社区出具的无房证明;

4、现住房情况说明、租赁协议、租赁收据、房屋所有权证;

5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6、家庭成员之间的赡养、扶养、抚养关系证明;

7、其他证明(烈属、残疾人、老复转军人等证件)。

(二)管理区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或不受理通知书。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充材料的次日起计算。材料齐备后,管理区应当及时将全部申请资料移交市房改办。

(三)房改办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会同市民政部门及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管理区、社区工作人员实行联审,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可以通过查档取证、入户调查、访问邻里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调查。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市房改办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市房改办应当在申请人的户口所在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将审核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

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登记,排队落实指标。根据具体情况,分配楼号,由社区填写《*市城市最低收入家庭承租廉租住房审批表》。

对获得分配指标准予配租廉租住房的家庭,由市房改办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房改办备案。

(四)承租人与廉租住房产权人签订《*市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

六、廉租住房使用和管理

(一)廉租住房属公有产权,只租不售,承租人只有承租权,使用权,没有处分权、继承权。廉租住房的使用权不得上市交易。

(二)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标准缴纳租金。

(三)廉租住房租金由市房改办指派社区收缴。房租按承租人住房实际使用面积计算,租金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0.5元,按月收租。房租实行专户存储,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修和管理。

(四)廉租住房实行物业管理,由房产局物业公司负责卫生清扫和垃圾清运。卫生费每月每户4元,由房产局物业公司收缴。

(五)承租人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廉租住房,不得改变住房的建筑结构、设备、设施,不得改变使用用途。廉租住房限制装修,承租人入住后进行装修的,在其退出廉租住房时应无条件退出,装修不予补偿。

七、廉租住房退出

(一)承租廉租住房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房改办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限期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逾期不退回的,市房改办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

2、家庭人均收入连续1年以上超出本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3、经济条件改善后,购新房的,或继承受赠房屋的;

4、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5、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转让的;

6、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内居住的;

7、不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二)承租人家庭因经济条件改善自购住房或者外迁的,其承租的廉租住房应及时退出。承租人死亡,同户籍并同住一处的家庭成员需要继续承租的,应当按照规定重新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方可办理承租手续。

八、部门职责

(一)房改办要认真做好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分配和管理工作,各管理区及社区廉租住房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二)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人员要认真执行《*市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和本方案有关规定,严格审核、审批。

申请公租房申请书范文5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4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政发〔**〕42号)等文件精神,建立健全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和谐**。

二、保障方式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为辅。

(一)租赁补贴

是指市政府向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租赁补贴额按照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确定。

(二)实物配租

是指市政府向符合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申请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收取租金。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每平方米0.50元。具体租金根据房屋层次进行调节。调节系数与公房租金调节系数相同。

(三)租金核减

是指市政府对承租直管公房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对其住房按廉租房租金标准计收房租,超出部分进行补贴。

三、保障对象

(一)**年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为本市市区非农业常住户口,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2、月人均可支配收入在300元以下;

3、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2平方米以下。

符合上述条件的家庭,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还需符合《**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第六条的规定。

(二)下列家庭不得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1、户口迁入**市区不足一年的;

2、住父母、子女或其他直系亲属住房人均面积在12平方米以上的;

3、因离婚,法院裁定公房由一方租住,造成另一方无房但仍同居或离婚不足一年的;

4、因离婚,法院裁定或双方商定自有住房归一方所有造成另一方无住房的(原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全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以下,离婚时间超过5年的除外);

5、非特殊原因(如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将自有住房上市出售的;

6、因拆迁已安置住房或得到住房货币补偿的;

7、同父母或子女分居不足一年的。

四、租赁补贴标准

(一)低收入家庭,**市区每平方米每月补贴标准4元。

(二)最低收入家庭,**市区每平方米每月补贴标准4.5元。

五、申请与核准程序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由单位出具证明,无工作单位由所在社区出具证明。其中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出具低保证明,不另出具家庭收入证明;

2、家庭住房状况(总建筑面积和人均建筑面积)的证明材料。租单位公房的,由单位和所在社区共同出具证明;租住私房的,由所在社区出具证明;单独居住直系亲属住房或与直系亲属同住的,由所在社区出具证明,同时出具房屋所有权证;拥有自有住房的,出具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证明材料;

3、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与直系亲属同住的,还需提供直系亲属家庭成员户口簿;

4、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如残疾证、重大疾病证明等。

(二)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在规定的申请时间内,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规定的证明材料;

2、社区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核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是否属实和完整。对不便上报的材料(如户口本、身份证、低保证、残疾证、房产证),应认真核对原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审核人印章与社区公章,以示负责;对没有直接证明的住房,应实地测量计算其建筑面积,并出具证明。初审合格后,按户填制《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在规定的申请时间截至后3日内,逐户评议,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材料报送街道办事处。

3、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以及申请人的汇总清册一并报送**区房改办。

4、**区房改办收到申请材料后,会同区民政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班,逐户调查核实,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及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条件提出审核意见。

5、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区房改办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6、经公示有异议的,**区房改办应在10日内完成核实,经核实异议成立的不予登记。对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不登记的理由。

(三)廉租住房保障的调查、审核办法

1、**区房改和民政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2、**区房改和民政部门要对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申请人以及申请租赁补贴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新增户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进行全面复查审核。

(四)廉租住房保障的核准程序

1、对于已登记的申请租赁补贴和租金核减的家庭,由**区房改办统一造册,报市房管局核准。核准后,由市财政局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拨到**区住房补贴资金专户,由**区房改办具体组织发放。

2、对已登记的申请实物配租的家庭,按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排队轮侯。申请实物配租的家庭不接受配租方案的,原则上不再享有实物配租资格,**区房改办可采取发放租赁补贴等其他保障方式对其进行住房保障。

3、**区房改办应当在发放租赁住房补贴、配租廉租住房或租金核减后一个月内,将结果在申请人所在的社区予以公示。

六、落实工作经费

**年是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申报调查的启动年,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难度大,需要办事处、社区和各单位密切配合,所需经费应同廉租住房补贴资金一并落实到位。

七、时间安排

(一)**年10月,制定出台本年度廉租住房保障工作方案;

(二)**年10月,由城市低收入家庭申报,申报截止时间**年11月15日;

(三)**年11月底前,调查审核阶段;

(四)**年12月底前,发放廉租住房补贴。

申请公租房申请书范文6

第一条本市市区内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为保障城市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浙江省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户口条件、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四条市建设局负责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

市发改、监察、财政、民政、物价、审计、国土、税务、公安、房改等部门以及莲都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保障方式

第五条廉租住房保障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的方式。

货币补贴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的廉租住房保障方式。

实物配租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的廉租住房保障方式。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根据市区家庭平均住房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以及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数量、结构等因素,以户为单位确定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第七条采取货币补贴方式的,补贴额度按照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确定。

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市区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其中,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按市场住房平均租金确定租赁住房补贴标准。

第八条采取实物配租方式的,配租面积为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由物价、财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局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九条市人民政府于每年3月底之前确定并公布当年的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收入标准等,以保证廉租住房保障计划的实施。

第三章保障资金及房屋来源

第十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包括:

(一)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二)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三)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四)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五)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十一条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包括:

(一)政府新建、收购的住房;

(二)腾退的公有住房;

(三)社会捐赠的住房;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十二条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采取划拨方式,保证供应。

第十三条新建廉租住房,应当将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廉租住房建设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第四章申请与核准

第十四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户口条件:家庭成员具有市区常住非农户口且实际居住,并至少有一人具有市区常住非农户口5年以上。家庭成员户口从外地迁入的,须满一年;

(二)住房条件:家庭现有住房面积低于市政府当年公布的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三)经济条件:年收入低于市政府公布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收入标准。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成员,是指配偶、子女、父母及其他具有法定扶养、赡养、抚养关系的人员。

第十五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其现有住房面积按家庭成员拥有的下列房屋面积认定:

(一)私有房屋(包括住宅、商店、厂房、办公用房、房改房);

(二)承租的公有住房中免缴租金或者应缴租金低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面积部分;

(三)待入住的拆迁安置房或经济适用住房;

(四)拆迁时选择货币补偿,原住房面积达到36平方米以上的住房;

(五)申请人自提出廉租住房保障申请之日起前三年内,因离婚、析产、赠与、出售等原因转移房屋所有权的住房;

(六)违章搭建,经有关部门处理后作保留使用的住房。

第十六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每年4月份为统一集中受理廉租住房保障申请时间。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应当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领取《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如实填报家庭基本情况,并提交下列材料:

1.家庭全部成员的身份证明和户籍证明;

2.现住房情况的证明材料(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合同或借住证明等);

3.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户口所在地社区出具);

4.孤老、残疾人、老党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证明材料;

5.其他材料。

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条件,在申请表中明确其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具体形式。

(二)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所在的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户口条件、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居住地张榜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公示届满后应当及时将初审意见及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区民政局审查。

(三)市、区民政局应当自收到街道办事处的初审意见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查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转送市建设局审核。

(四)市建设局应当自收到市、区民政局的审查意见之日起15日,完成对申请人的住房情况及其它申请材料的审核,并在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及新闻媒体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

(五)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市建设局应当自公示届满之日起5日内,对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且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六)对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市建设局应当自公示届满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市建设局、民政局等有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十八条市建设局应当根据已登记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以及申请的保障方式等情况,确定相应的保障方式及实物配租轮候顺序,并向社会公开。

已登记的孤老、残疾人、老党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等特殊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廉租住房或者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已登记的实物配租家庭在轮候期间享受租赁住房补贴。

第十九条已登记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应当与市建设局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或者廉租住房租赁合同。

市建设局应当根据协议或者合同的约定,及时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提供廉租住房。

第二十条租赁住房补贴协议应当明确货币补贴额度、停止发放货币补贴情形等内容。

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二)房屋交付方式和时间;

(三)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四)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五)租赁期限;

(六)房屋维修责任;

(七)停止实物配租的情形,包括承租人已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或者未交纳租金等;

(八)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包括退回廉租住房、调整租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等;

(九)其他约定,包括获保障家庭每年申报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变动情况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获得实物配租资格的家庭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其承租的公有住房应当转为廉租住房予以配租。

获得租赁住房补贴资格的家庭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其承租的公有住房按廉租住房租金标准予以核减租金。

获得实物配租和租赁住房补贴资格的家庭所承租的公有住房面积超过保障面积标准部分的租金,按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缴纳。按规定提高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新增租金部分可以给予减免。

第二十二条享受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其独生子女按两人计算租赁住房补贴。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市建设局应当按户建立廉租住房档案,并会同民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采取定期走访、抽查等方式,及时掌握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收入以及住房变动等有关情况。

第二十四条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在每年12月份向所在街道办事处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

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申报材料进行核实、公示,并在次年1月底前将审查结果报市建设局审核。

市建设局应当根据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变化情况及时作出维持、变更或停止给予廉租住房保障的书面处理决定,同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不再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自送达书面处理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腾退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因正当理由无法按期退房的,经市建设局批准后,可延长退房期限,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市建设局应当自送达书面处理决定次月起对不再享受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停止发放货币补贴。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申请人对市建设局作出的廉租住房保障审核结果、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市建设局申诉。市建设局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1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申请人对复查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由市建设局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警告,同时追缴租赁住房补贴、减免的租金或者收回廉租住房。收回廉租住房的,应当同时责令按市场住房租金标准补交承租期间的租金。

第二十八条廉租住房承租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局取消其实物配租登记,记入不良信用档案,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追缴实物配租期间市场住房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的差价:

(一)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改变用途或者用于违法活动的;

(二)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四)擅自装修或者改变房屋结构,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

(五)违反廉租住房使用规定且情节严重的其他行为。

被取消实物配租登记的家庭,五年内不得再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第二十九条享受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自领取补贴之日起6个月内未落实租赁住房的,视为自动放弃廉租住房保障资格,两年内不得再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市建设局应当及时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并记入不良信用档案。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拒不退房的,由市建设局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警告,依法收回廉租住房。

第三十一条廉租住房承租家庭因违法或者不当使用造成廉租住房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从事廉租住房保障管理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同级监察机关依法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条件的家庭不批准廉租住房保障,或者对不符合条件的家庭批准给予廉租住房保障的;

(二)擅自改变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住房补贴标准或者廉租住房保障方式的;

(三)未履行规定的审查、审核、公示、复查等职责的;

(四)挪用、截留或者私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

申请公租房申请书范文7

一、保障范围和目标

(一)范围:

中心城市新罗区所辖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二)目标:

对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城镇低收入家庭(包括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实施保障。

二、保障条件

廉租住房申请家庭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一)申请人须取得新罗区城镇户籍时间满3年,并在市区工作或居住;

(二)申请家庭自申请之日前连续6个月人均月收入低于城市低保标准3倍以内,即本年度为585元/月(含);

(三)无房户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住房困难户。

三、保障方式

廉租住房保障实行租赁补贴与实物配租相结合的方式,采取先租赁货币补贴,逐步向实物配租过渡的办法。

(一)享受租赁货币补贴的家庭,领取补贴后,自行到市场租赁住房或用于冲抵租金。

(二)实物配租优先解决无房家庭,并按照先解决低保家庭,后解决低收入家庭的顺序进行,同等条件下特殊困难家庭优先。今年下半年根据部分可供房源进行分配。20*年度要求实物配租的家庭,经复核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通过评分后符合实物配租的优先安排。因房源不足未能安排住房的,可轮侯到下一批次廉租住房可供房源中安排,或同等条件的申请户以摇号方式确定入围。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分配及管理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四、补贴标准

(一)廉租住房保障面积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对自住住房(自有房屋,或居住父母、子女的房屋)的家庭,按与可享受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计算配租面积。

(二)按可享受的保障面积,每人每月每平方米的租赁补贴标准:低保家庭为6元,低收入家庭为3元。

租赁公房的家庭,若实际租金低于租赁补贴标准的,按实际租金进行补贴。实际租住面积低于可享受保障面积标准的部分,可进行租赁补贴。

(三)实物配租租金标准。享受配租面积标准内月租金:低保家庭为每平方米1元,低收入家庭为每平方米2元;超出标准的部分,均按照市场平均租金每平方米6元收取。

五、申请资料

(一)新申请家庭(即初次申请和中断保障后重新申请的家庭)应提供以下资料:

1、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薄和结婚证;

2、申请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城镇低保家庭提供民政部门颁发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城镇低收入家庭应提供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居委会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

3、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居委会出具的住房状况证明。属自住住房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明,属租赁单位公房或政府直管公房的,应提供租赁合同和租金收据,属租赁市场住房的应提供租赁方房屋所有权证明和租赁合同;

4、申请人为非户主的,应出具其他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5、户主如实填写《*市区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并签名承诺;

6、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20*年已享受保障家庭应提供以下资料:

1、如实填写《*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年度复核表》,并签名承诺。如已不属于2009年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属城镇低收入家庭的,应当提供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居委会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

2、家庭人口、住房状况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变更证明;

3、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六、审核认定

(一)城镇户籍认定。需认定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新罗区城镇户籍和家庭人口数,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

(二)住房面积核定。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按照自住住房或租赁公房面积,除以申请家庭人口数计算确定。

(三)人均月收入核对。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主要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各类保险、有价证券、储蓄存款及利息、借出款及红利、资产收入和其他收入。

七、工作时间安排

(一)宣传阶段(7月20日—7月27日)。组织召开新罗区政府、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直有关部门和市直有关部门相关负责人参加的2009年度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会议,传达学习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动员部署,落实具体工作,并通过《闽西日报》、电视台和*建设信息网公告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

(二)申请、审核阶段(7月28日—8月21日)。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新申请家庭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受理机关”)提出申请,领取《*市区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

20*年度已享受租赁补贴并符合条件的家庭到受理机关领取《*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年度复核表》,按要求如实完整填写,同时需提供齐全完整的申请资料。

材料备齐后,居委会和受理机关对申请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核实,签署初审意见,并在居委会和受理机关公共场所内各张榜公布7日,公示无异议的或异议不成立的,将表格和相关材料一并报送上一级受理。受理机关将符合条件的家庭申请资料报送新罗区民政局复核后,再报送市房改办。

(三)复核、公示和登记阶段(8月22日—9月中旬)。市房改办收到申请资料、组织房管等相关部门复核后,签署核准意见,对符合廉租住房保障规定条件的,在《闽西日报》、*建设信息网站上或以其他方式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

对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报市建设局批准,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出具书面通知,说明理由。

(四)发放阶段(9月下旬)。具体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经公示后确定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户主签订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协议,领取银行卡,发放2009年1月至6月份租赁补贴;7月至12月份租赁补贴安排在年底发放。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当地政府是落实廉租住房制度建设的责任主体,务必要从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大局出发,加强组织领导,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职责来抓。要求新罗区政府所辖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民政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抓,明确一名领导具体负责,建立专门工作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市直各有关部门要落实具体责任,积极主动做好相关工作,切实把好事办实办好。

(二)严格审查程序。坚持按程序实行全程阳光操作,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公正、公平、公开。

申请公租房申请书范文8

一、廉租住房的分配管理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坚持先租后售、群众自愿的原则;

(三)特殊困难家庭优先、排队轮候的原则。

二、廉租住房租金或售价的确定

廉租住房租金或房屋售价由县物价部门根据廉租住房的成本造价确定。

(一)廉租住房租金的确定。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物价部门根据我县经济发展和城镇居民收入状况每年进行调整。年度廉租住房月租金标准按建筑面积3元/平方米收取。

(二)廉租住房出售价格的确定。

廉租住房出售价格按当年成本造价由物价部门进行确定。廉租住房的成本造价包括:建筑安装成本、土地成本和税费等。

三、资金管理

廉租住房租金及售房收入,按照国家财政预算支出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管理及建设。

四、申请廉租住房家庭应具备的条件

(一)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住户可申请入住廉租住房:

1.申请家庭取得县城规划区内非农村常住户口3年以上(截止到2008年1月1日),并在本县居住生活的。

2.家庭人均收入不超过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且有相关部门出具的低收入证明。低保家庭要连续享受最低保障一年以上。

3.无房户或拥有私有住房的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含10平方米),申请人和家庭成员5年内未出售或转让过房产。无房户是指没有私有住房,在市场上租住住房或借住他人住房的家庭。

4.符合廉租住房政策规定的其它条件。

(二)下列家庭优先分配廉租住房:

1.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的;

2.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特等、一等伤残军人或特等、一等伤残军人配偶。

(三)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不列入廉租住房分配对象:

1.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

2.违章搭建,扰乱城市建设管理秩序的;

3.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4.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之中有房产或机动车辆的。

七十岁以上老人、智力残疾、精神残疾以及重大疾病造成生活不能自理的三无(无法定赡养人、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单人家庭,不在廉租住房保障范围之内,结合社会福利措施予以安置(不属三无人员,符合保障条件的必须有法定监护人)。

五、申请廉租住房的程序

廉租住房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初审公示后报其所在的主管部门复审,复审结果公示后提交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最后确定初步名单,张榜公示后报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审批。

(一)申请

符合廉租住房家庭申请条件的,应持以下材料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1.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家庭户口簿复印件一份;

3.申请人户口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住房情况证明;

4.婚姻证明复印件一份;

5.享受低保家庭低保证明复印件一份。

(二)受理

申请人所在单位对申请人家庭人口、收入、住房情况等进行初审核实,将推荐名单按优先保障顺序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所在单位将《县廉租住房申请审批书》及申请材料报其主管部门。

(三)复审

各主管部门对其下属单位的推荐名单进行复审,确定初步名单(按优先保障顺序排序)并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复审意见和申报材料报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审批

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列入初步名单的家庭进行综合审查,确定拟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名单并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报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审批。

六、廉租住房的分配

由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符合条件的家庭参加廉租住房分配。住房套数少于符合条件的家庭户数时,采取公开抽签方式配租。

七、日常管理

(一)合同签订。已准予实物配租的家庭,与县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为期1年的廉租住房租赁合同。

(二)物业管理。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实行保障型物业管理,入住廉租住房的家庭须服从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

八、续租和退出

廉租住房实行续租年审制度,承租家庭从取得租住廉租住房之日起10个月内向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续租申请,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和住房变动情况,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承租户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核符合廉租房申请条件的,重新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续租廉租住房。

承租廉租住房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限期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逾期不退回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申请人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而弄虚作假的;

2.家庭人口、收入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

3.承租人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让、转借、转租的;

4.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5.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6.违反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

7.承租人家庭因多种原因外迁的。

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书面通知廉租房承租人后,承租人应当在30日内腾退廉租房,暂时无法腾退的,给予2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市场租金标准计租。

腾退的廉租住房纳入下一年度的廉租住房房源。

九、为进一步提高廉租住房的保障能力,结合承租人的申请,创新保障性住房之间的相互转化机制,按照“转一建一”的原则,可以将部分廉租住房转化为经济适用住房。即符合廉租住房租住条件的家庭,先租入住后,可根据家庭的实际情况申请购买廉租住房,购买后廉租住房参照经济适用住房进行管理,同时加大廉租住房的建设规模,补足转化为经济适用住房的部分,使我县廉租住房保障的总面积不减少。

十、监督管理

(一)对弄虚作假,骗取廉租住房的个人,取消其廉租住房分配资格,依法收回廉租住房;

申请公租房申请书范文9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市区是指城市规划区内街道、街道、旅游开发区的辖区。

第三条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应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上年度家庭人均年收入符合政府规定的低收入标准;

(二)无私有住房或人均私有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

(三)家庭成员为市区内城镇户口、且居住一年以上。

家庭低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四条申请对象条件认定

(一)家庭认定。按公安部门核发的户口簿认定。婚后无房,与父母同住且在同一户口簿内,按分户认定。家庭成员属同一户籍的,已立户的由户主申请,未立户的由男方申请。

(二)家庭人口数量认定。城市低收入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长期在一起共同生活的人员。主要包括:

(1)夫妻;

(2)夫妻与未成年的子女或丧失劳动能力、收入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成年子女,户口已迁出本地的在校大学生;

(3)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4)子女与无生活来源的父母;

(5)兄姐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弟、妹以及丧失劳动能力、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成年弟、妹。正在服兵役以及劳教、服刑人员不计入家庭成员。

(三)无房户的认定。申请家庭没有私有住房,而暂住非住宅房、临时简易房、亲友住房或从市场上承租私有住房的应当认定为无房户。

(四)住房建筑面积认定。

(1)住房建筑面积按房屋所有权证注明的建筑面积认定。

(2)申请家庭成员名下的私有住房面积合并计算。

第五条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家庭成员上年度收入证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提供低保证明。其他低收入家庭,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出具收入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出具证明。

(二)住房情况证明。有私有住房的家庭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无私有住房的家庭,由市房管中心出具无房证明。

(三)家庭户口簿、家庭成员身份证和婚姻状况证明;

(四)与申请有关的其他证明。

第六条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城市居民家庭户主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未设立居委会的,直接向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市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请审批表》。

(二)社区居委会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人口等情况在5天内进行审查。对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家庭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5天。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社区居委会签署意见后报送街道办事处。

(三)街道办事处5天内对申请家庭情况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报送市房管中心。

(四)市房管中心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天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转市民政局。

(五)市民政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天内,就申请人的低保情况进行核实,并反馈市房管中心。

(六)经审核,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家庭,由市房管中心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0天;对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对象予以登记,录入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建立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家庭信息库。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取消申请资格,由市房管中心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在公证人员、社会监督员的监督下,按照本批次房源数量1:1.2的比例,通过电脑摇号方式,从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家庭信息库中确定入围家庭和选房顺序。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自动进入入围家庭。

第八条申请家庭根据摇号确定的顺序号依次选房,选房结果在选房现场当场公布,并办理公证手续。放弃选房的家庭,须由申请人签字确认。选房家庭名单及选房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5天。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家庭,发放《市区廉租住房配租证》(以下简称配租证),注明所选住房位置等。

第九条申请家庭凭配租证签订租房合同一式四份,租赁双方、市房管中心各一份。在30天内按照合同约定缴纳租金、各种费用,办理入住手续。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该批次的廉租住房租住资格,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

第十条对按顺序选房后剩余和未按规定期限签订租赁合同的房源,由市房管中心再次按1:1.2的比例进行摇号分配。

第十一条廉租住房租金标准调整的从调整租金文件出台后、廉租住房租赁合同下一合同年度起,按新的租金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廉租住房租赁期限为一年。已配租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须在租期满前30日内向市房管中心如实申报家庭人口、住房状况和上年度家庭收入情况,由市房管中心和民政局共同对其申报情况进行核实。经审核,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保障对象家庭收入、家庭人口等情况发生变化的,要调整实物配租租金;经审核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必须在核定之日起30日内退出房屋,拒不退出的,由产权单位向市人民法院提讼,强制退房。

第十三条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或租赁直管公房的家庭需在签订廉租住房实物租赁合同30日内退出。

第十四条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出廉租住房:

(一)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状况等情况的;

(二)提供的低保证或低收入家庭收入证明、住房状况等证件与资料不真实的;

(三)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期间,家庭另外购置或承租其他住房的;

(四)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五)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六)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七)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八)其他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规定的。

第十五条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按同地段租金水平的50%收取,由市物价局审核认定,城市最低收入人群免收租金。

第十六条为保证廉租房分配的公平公正,加强社会监督,由市房管中心聘请纪委、法院、检察院、审计、物价、司法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作为监督员,对分配过程进行全程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