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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会议纪要集锦9篇

时间:2023-03-06 15:55:38

股东会会议纪要

股东会会议纪要范文1

关键词:股份收买请求权;小股东权益保护;制度完善建议

引言

在公司中,股东持股数额的不同将导致其利益实现的状况差异悬殊。大股东持股数额大,其在股东会议表决过程享有的表决权自然较多,最终通过的决议更容易与其利益相一致,其权利一般能够获得充分保障;而小股东则不同,其在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时所持表决权的比例较小,对公司的决策往往无法左右,其利益更容易被忽视。尤其是决议严重背离其利益需求时,常常是要么坐以待毙,要么是牺牲自己的利益无奈“走开”。此时,需要法律给予特别关注和保护,以有效地矫正其间失衡的利益关系。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制度即是这样一种矫正性的机制。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制度起源于美国,在美国立法的意义上来说,该制度体现了普通法系权利制约与平衡的原则。但是直到20世纪30年代以后该制度才真正在美国大多数州的《公司法》和《示范公司法》所采纳,如美国1950年标准商事公司法对其作出了类似规定。十九世纪中叶以来, 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相续借鉴了美国的规定,先后在本国公司法中导入该制度,使得该制度逐渐从一国走向多国。同时,目前,属于大陆法传统的德国、意大利、日本、韩国及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亦借鉴吸收了该项制度,成为公司实务中的一大景观。

我国现行《公司法》对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制度的规定虽已基本成型,但同国外相应发展较为成熟的法律规定相比,我国有关该权利立法还存在很多不足,因此,有必要对该权利制度进行全面系统的研究,以期对完善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有所裨益。

一、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之内涵

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又称异议权、估价权、异议估价权、评定补偿权、解约补偿权或退出权,是指当股东大会作出对股东利益关系有重大影响的决议时,对该决议表明异议的股东,享有请求公司以公平价格收买其所持有的股份,从而退出公司的权利。

在界定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时,最重要的是要明晰其与其他相似制度的区别。一是要分清该制度与资本多数决原则的差异。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自产生以来就与资本多数决原则之间有着紧密的联系,几乎可以称之为“如影随形”。资本多数决原则与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本就是相伴产生的,它们共同发挥作用来实现协调意见不同的股东间权利冲突和平衡双方利益的立法目的。其中,资本多数决原则主要关注于公司的决策灵便和多数股东权益理应优先受保护的正当性,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则更多地着眼于在公司实行资本多数决原则决议的情形下,提供少数异议股东与多数股东抗衡以获得平等对话权的工具,和对自己的利益实现终极保护的手段。

从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的内涵界定和其与相关法律制度的区别,不难看出,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是特殊情形下解决公司运营中出现的股东利益矛盾的独特的途径。因而,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被多数国家广泛采用。

二、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之法理基础

(一)期待权理论

期待权理论来源于“公司契约说”。早期的公司法学者认为,公司是以公司章程这一契约化载体为中介组合而成的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以及股东与政府之间的契约。有关公司的组织机构、股权结构、章程条款等重大事件均系该契约的当然内容。对于该契约的全面、实际履行,每一位股东均有期待的权力和利益。股东一旦加入某公司,即可合理地期待该公司按其加入时的状态运行下去,公司结构、章程条款等均不得未经其同意擅自更改,否则,即会导致其期待权的落空。当公司考虑其经济环境而必须采取改变策略时,必须对享有期待权的股东给予适当的救济,股份收买请求权即是此种重要的救济手段之一。

(二)衡平理论

在19世纪以前,基于前述期待权理论,各国(地区)对于公司重大事件的变化均采“全体同意规则”,即凡系有关公司合并、分立、收购、章程的修改以及全部或重要资产的出售等重大变化,均须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方能行动。19世纪下半叶,随着产业革命的来临,迫切需要扩张公司规模以因应社会对资本的渴求。然而,“全体同意规则”过于僵化,为使公司能灵活地经营决策,为多数股东谋求最大利益,“全体同意规则”逐渐为“资本多数决原则”所取代。即有关公司重大事务的决策,仅需公司简单多数或2/3以上表决权同意即可。

“资本多数决原则”可以弥补“全体同意规则”过于僵化而导致公司经营低效率的缺陷,但其最大的弊端是可能衍生“多数资本的暴政”,从而,在增强公司经营效率的同时,对少数派的异议股东造成压榨、贬损公平。因此,为维护法律意义上的公平不致受损,各国(地区)纷纷赋予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使得不愿意接受多数股东决策的弱势投资者能获得公平补偿。因此,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具有衡平法上的紧急救助功能。

创设股份收买请求权的主要目的是出于利益衡平的考虑,旨在帮助反对股东能以其股份换取合理的价款而离开不愿继续驻留的公司。而且,今年来,这一权利的行使已不再局限于这一功能,少数股东还可运用股份收买请求权,制衡董事会或多数股东滥用权力,任意改变公司的结构。但无论如何,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产生于衡平理论,是法律在效率与公平、在多数人的民主与少数人的利益之间进行合理平衡的结果。

(三)团体的可分解性理论

传统大陆法系公司法理念认为,股份公司是一种典型的资合公司,其股东大会的运作贯彻“资本多数决原则”,股东即使有异议,亦不得请求公司收买其股份以解体成员的构成,而只能以“用脚投票”的方法在证券市场上抛售股票,退出公司。韩国学者李哲松认为:股份公司与合伙企业等人和企业最大的区别在于其资合性,即不允许投资人退股或退还出资。如果允许异议股东行使收买请求权,不但会加重公司的财政负担,而且会使“股份公司合伙化”,此与传统公司法之本质相违背。

股东会会议纪要范文2

张、余、宋为杭州之江发展总公司的职工,*9年公司改制,三人共同出资购买了该公司下属的杭州之江国际广告公司80.5%的股权。由于公司规模不大,总公司决定不成立董事会,直接任命持股最多的张某为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任期三年。同时安排余某做业务经理,宋某担任出纳。公司注册资本为50万元,股权结构为总公司19.5%,张某为49.5%,余某为25%,宋某为6%。

改制后,三人同心协力,利用总公司的资源优势,大力对外拓展业务,公司迅速发展壮大。但三人矛盾也开始逐渐产生并扩大。首先是张某与宋某之间因为财务支出问题而产生矛盾。起因是张某回老家后,拿了一大堆发票要求报销,而宋某则认为张某回老家是私事,不应让单位报销,双方产生矛盾。*3年,总公司宣布要让出股权,对让出的19.5%股权,三方互不相让,余某则坚决反对张某增股,最后,总公司最后决定将股份全部转让给持股最少的宋某。通过受让总公司转让的股权,公司股权结构调整为:张某49.5%,余某25%,宋某25.5%。宋某增加持股后,随即提出要求增加工资,将原来的1000元涨到2490元。张某不答应宋某的要求,宋未经张的同意,在造月工资表的时候,擅自将工资从原先的1000多元直接涨到了2490元,和余某一样。张某拒绝在工资表上签字,宋某就停发了三个股东的工资。

*4年3月的一天,张某召开了公司全体员工会议,宣布将宋某调离财务岗位。在交接工作中,宋某发现张某早几天前就以遗失为名更换了公司财务章,变更了银行账户。宋某将此情况告诉了余。二人同张某协商未果,向有关部门报了案,但有关部门审查后拒绝立案。张某随即将二人解聘。此时恰逢张某任期届满,二人遂决定提请召开股东会,免去张某执行董事职务。在会上,余某、宋某联合,一致行动,形成多数,但随即他们就发现存在一个致命的障碍,因为,公司章程规定,免除执行董事职务必须经过代表股东2/3以上表决权通过。所以,会议根本就无法形成2/3多数,通过罢免决议。受挫后,二人遂决定转让股权,退出公司。二人要求张某按照公司净资产收购其持有的股权,即按照原来价格的8倍收购。张某坚决不同意,后二人提出按照同样价格收购张的股权,张某也拒绝,张某只同意按原来的一半的价格收购二人的股权。

三方在股权转让定价上根本无法达成协议。为此,二人要求查阅公司账目,但张以各种借口拖延。多次交涉无果后,二人向法院,要求查看公司账目,法院支持二人诉讼请求,判令公司满足二人查看账目的要求。二人查看账目,发现公司突击花钱,滥发工资、奖金和列支财务费用,仅出租车费就花了好几万元。二人意识到如此僵持下去,公司最后必然被淘空,投资很难收回,遂向法院提起解散公司的请求。

*5年5月26日,经过审理,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宣判。法官指出:按照《公司法》第190条规定,公司解散只适用三种情况:(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2)股东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杭州之江国际广告公司的章程也规定了公司解散的四种情况,对照法律及公司章程规定,本案中(杭州之江)国际广告公司解散不符合法定条件。法官在判决中还指出,由于公司股东之间的矛盾,使公司的某些事务陷入僵局,处理该问题的方式可以有多种,其中最有效的方式是邀请他人以公平合理的价格购买一方股东股权。判决如下:驳回余某、宋某的诉讼请求。①

案例二:祁山自来水厂裁员风波

安徽省黄山市祁门自来水厂成立于1979年,是一家国有企业,承担着祁门县生产生活的全部用水。*2年11月,企业在当地政府大力支持下,进行改制。改制采取了全员持股方式,即通过全体水厂员工参股置换全部国有产权,将水厂改制为管理层与员工共同持股的非国有有限责任公司。在劳动关系处理上,所有职工与改制企业解除劳动关系,重新与改制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改制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获得聘用的员工接续社会保险手续。解除劳动关系的同时,职工获得身份置换补偿金。8月6日,祁门县自来水厂正式在县工商局注销,改制后的“祁门县维康供水有限责任公司”正式成立,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万元,水厂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层、职工持股分别为30%、30%和40%。

改制完成后,水厂关键效益仍然没有得到显著改善。公司经营管理层决定将公司在岗职工由47人精简到25人,以提高公司效益。裁员引起了被裁减员工的极大不满,被裁减下来的职工认为公司裁员方案不公平,条件设置及程序也不合理。虽然当地政府进行了干预,但被裁减的王某和方某等十几名公司职工与公司董事会始终无法达成一致。

*3年12月,王某等5位股东向祁门县法院提起。要求确认维康公司首次股东会议纪要和董事会纪要无效,限期召开股东会,重新选举董事和执行监事,重新讨论通过公司章程,重新制定招聘员工方案。原来,在改制时,领导改制的厂领导认为,由于全员持股,让全部职工参加股东大会必然影响到正常供水工作。因此决定用股东代表大会代替股东会。由公司的40名职工选举8名股东代表,然后由股东代表代替行使股东的所有权利。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了董事会成员,制定了公司的章程。同时,形成了用于注册公司的股东代表大会纪要和董事会会议纪要。凭这些文件到县工商局办理了注册手续。

*4年7月,黄山市祁门法院做出判决,确认公司设立过程中召开的股东代表会议纪要(决议)及董事会纪要(决议)无效,判令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召开股东会议。*4年9月16日,维康公司召开了股东大会,并重新选举了董事会,“维康公司”改名为“阊源公司”,并且到工商局重新进行了注册。而公司也重新制定了招聘方案,王某等股东重新走上了工作岗位。

案例评析

从上述两个案例可以看出,国有企业产权改革并没有使公司治理得到根本改善,在公司治理机制没有得到改善的情况下,导致国有企业失败的“国企病”,如内部人控制、公司权力过分集中和不受制约等同样在非国有企业身上重演。

从公司治理结构上来分析,案例一中公司治理安排存在以下诸多缺陷:

1.分配机制混乱。从公司分配政策来看,投资者投资回报不是通过红利按照出资比例来进行分配的,相反,公司管理职位与工资分配是按照出资比例来进行分配的。这就混淆了投资收益分配与劳动工资分配两个法律关系,所以,当公司股权结构发生变化后,宋某就提出要求增加工资的要求,从而激化了股东之间矛盾。

2.公司内部法人治理结构安排极其不合理,很容易导致公司僵局。从公司股权结构来看,张某是最大股东,掌握了公司近一半的股权,处于相对控股地位,但同时他又是公司执行董事和总经理,而且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要罢免公司执行董事,必须通过“超级多数”决议,即代表公司股东表决权2/3的多数通过才行。这样公司控制权和现金流权就实际上为张某一人所独占,余某与宋某两位少数股东虽然联手可以形成股东会的多数,但却始终无法形成2/3的超级多数,所以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框架内,永远都无法制约张某行为。

3.张某、余某和宋某等三人公司治理文化意识淡薄,三人都混淆了股权与经营权的概念。三人在公司职位和工资分配与其持有股权挂钩,而不是以其经营才能和业绩挂钩,股东之间利益平衡不是体现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安排上,而是体现在公司职位安排上。所以,从该企业改制完成一开始,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安排就为将来的矛盾冲突埋下了伏笔。

4.缺乏解决公司僵局的适当机制。当股东之间矛盾激化,最终无法达成妥协时,缺乏一个适当机制来打破公司僵局,通过司法途径也无法最终解决股东之间的矛盾。

而耐人寻味的是,法院在判决中指出,该公司股东之间僵局可以通过转让股权,引入新的股东来解决。这一说法看似有道理,但仔细琢磨是欠推敲的。试想,如果是该公司治理结构安排合理,股东之间矛盾何以闹到如此地步,而对于一个公司治理水平如此糟糕的公司,其投资价值又体现在哪里?

案例二反映出来的问题同样是公司治理失败所导致。企业改制后,职工因为持股具备了双重身份,即既是公司股东,又是公司职工。而公司内部人——经营管理团队也同样具备了双重身份,既是公司大股东,又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尽管企业产权发生了根本变化,但公司治理机制并没有随之发生任何改变,而且更为严重的是,改制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安排不仅没有消除内部人控制,反而加强了内部人控制。具体表现在:

1.公司实际控制权与其控股权完全重合。从公司股权结构和董事会构成来看,占据公司董事会席位的董事同时又是公司大股东。表面上看起来这种安排有利于降低管理层与股东之间的成本,但这种安排对于公司少数股东极其不利。

2.股东代表会制度进一步弱化了少数股东的地位。进入股东代表会的股东同时又是公司管理团队的成员,这样的安排实际上就将少数股东对公司经营管理的监督权利完全剥夺了,股东会对公司管理层的监督制约作用就完全不存在。

3.在全员持股的条件下,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完全将少数股东排斥在外的情况下,公司任何不利于职工利益的决策可能同时也损害了职工作为少数股东的利益,所以,它必然遭致职工的强烈抵制,从而导致矛盾激化。所以,在该公司治理框架下,由于公司董事会缺乏独立性,所有公司任何经营管理上的决策就很难做到公平与公正,如果不能从根本上改善公司治理机制,任何改革都将遭到强烈的抵制,企业效益也就不可能有显著的改善。

上述两个案例说明,国有企业改制不能只停留在产权改革的层面上,单纯产权私有化并不真正改善企业治理机制,产权改革必须与公司治理改善相结合,才能改善企业效率,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否则企业仍然难以摆脱失败的命运。

*5年10月27日,新修订的《公司法》获得全国人大常委通过。此次公司法修订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要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提高公司治理水平。新修订的《公司法》放松了管制,扩大公司自治空间,为投资者自主决定公司治理的安排创造了条件,同时也对股东自治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对于私人投资者来说,在参与国有企业改制和产权交易过程中,为能充分利用新《公司法》创造了条件,改善和提高改制企业的公司治理水平关系到其投资成败,也是其参与国有企业改制和收购国有企业必须要认真对待的一个问题。

公司治理究竟要解决什么问题

梁能主编的《公司治理结构:中国的实践与美国的经验》①一书给公司治理的定义是:狭义公司治理是指在企业所有权和管理权分离的条件下,投资者与上市企业之间的利益分配与控制关系。广义公司治理则是关于企业组织方式、控制机制、利益分配所有法律、机构、文化和制度安排,它不仅关系到企业与其所有者之间的关系,而且包括企业与所有相关利益集团(如雇员、顾客、供应商、所在社区等)之间的关系的界定。这些制度安排决定了企业为谁服务、由谁控制,风险与利益如何在集团之间分配等一系列问题。上述定义基本上反映了理论界对公司治理的普遍理解,但将公司治理概念仅限于上市公司,过于狭隘。

实际上,所有公司都存在公司治理的问题。因为任何一个公司都涉及如何平衡股东与管理层、多数股东与少数股东以及股东与利益相关者(职工、供应商、消费者、社区)利益关系的一些制度安排的问题,要解决公司到底为谁服务、由谁来控制,风险与收益在各利益主体及利益相关者之间如何进行分配等一系列问题。所以,对于所有企业来说,公司治理都是非常重要的。国有企业改制的根本目标就是立足于企业长远发展,并通过改制来改善企业公司治理机制,提高公司治理水平。

公司治理机制包括内部治理机制和外部治理机制两个层面。内部治理机制的职能主要在于以下两个方面:(1)通过股东会、董事会对公司权力进行合理配置并通过适当制度安排以确保公司重大决策的正确性,降低责任不对称等可能带来的危害,保证所有者权益免受因经营决策重大失误或资产掠夺所造成的损害。在公司内部法人治理结构安排中,这些制度安排包括:公司经营管理问题动议的提出、动议审议与批准、决议的执行、考核监督和奖惩。提出动议和执行是管理性的决策,归经营者掌握,属于执行董事和经理的权力范畴;批准、监督和奖惩是控制性决策,归所有者掌握,属于董事会和股东会的职权范畴。(2)按照外部市场竞争提供的充分信息,制定并实施对经理人员的激励计划,目的在于使经理人员和企业的所有者激励相容。这一方面的职能实际上也是着眼于以程序化的激励约束机制安排,通过对经理人员利益需求的满足,在事先保证企业重大决策的正确性和企业利益的长远性,以降低信息不对称、责任不对等可能带来的危害。例如,在发达国家,企业经理人员的薪酬结构日趋复杂,形成了一个具有不同激励机制和效果的报酬包,其中有很大一部分和企业业绩直接挂钩,如按业绩赠送的股份、股票期权等。

外部治理机制则主要是由发挥不同功能的各市场构成,包括产品市场、资本市场、公司并购市场、经理市场等。外部市场竞争提供充分信息,为制定并实施对经理的激励计划和考核奖惩提供依据。这表现在:(1)外部竞争性产品市场为考核和评价经营者的表现提供了充分信息。(2)资本市场则为建立健全激励奖惩机制,如股票期权等激励计划创造了条件。(3)外部经理市场和公司并购市场本身对经营者也起到了监督约束作用。

股东会会议纪要范文3

「关键词独立董事,上市公司和珅之祸,花瓶化,纪晓岚

起因:上市公司“和珅之祸”

近来,中国的上市公司兴起了一股新热潮,纷纷设立“独立董事”。所谓独立董事,是指由不属于本公司管理层的、独立的外来人士担任董事会中的非执行董事,代表中小股东来监督执行董事和公司经理层。独立董事之所以备受关注,起因是中国上市公司遭遇了“和珅之祸”,监管部门把独立董事当成一股能与“和珅”抗衡的新力量,寄予厚望,希望独立董事能担当起“纪晓岚”的角色和重任。

进入21世纪以来的3年里,新世纪的阳光似乎并没有照亮中国股市,相反,中国股市频频发生“地震”。灾情严重的股票还不止一两家,往往是若干支股票“集体跳水”,昨天还是牛气冲天的“天堂股”,一夜之间就无缘无故地跌成了惨不忍睹的“地狱股”。中小股民的血汗钱顷刻间变成了一堆废纸,深度套牢,脱身无望。经济学家无法解释这些股票的大起大落,无法用正常的经济理论去分析它们,因为这些股票本来就不是由正常的游戏法则支配的,而是由“幕后之手”在恣意操纵。

有的上市公司名义上打着“国有股”之旗号,实际上是一些利益集团的“内部私人控股”。这种伪装的国有股在股市上的为害尤烈,那些被揭露出来的灾情严重的上市公司里,大部分都是这种类型。对此,最形容的比喻是“和珅之祸”-它打着“国有”之旗号,就象和珅那样口口声声喊着“为国效劳”,但实际上却是一些利益集团的腐败之产物。

“和珅之祸”直接导致了我国目前的“上市公司信任危机”。中小股东普遍产生了畏惧心理,不敢再轻易入市。所以,尽管政策暖风频频,出台了若干利好刺激,但股市反弹并不如预期的积极。银行再三调低存款利率,政府甚至采用了“征收利息税”等宏观调控政策,但都收效甚微,存款额不仅没有减少,反而呈现出进一步上升的势头。这种明显的“反常现象”只能有一个合理解释,就是:中小股东已经丧失信任和乐观期待,宁愿把钱存进银行不要利息,也不敢、不愿再去积极地投资于股市。

中小股东的态度,会直接决定着股市的生死存亡。我国著名学者型企业家、原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刘孟奇指出,离开了中小股东的积极支持和热情参与,股市就丧失了存在理由和必要。因为股市最主要的作用就是改善公司的资本结构,让企业直接与广大投资人发生联系,使企业的融资方式由银行贷款的间接融资变成发行证券的直接融资。融资方式的改变,在微观上决定着企业的成败,在宏观上则决定着国民经济的兴衰。

“和珅之祸”还导致了中国市场经济的瓶颈期。中国经济20多年的飞速发展,在国际上被视为奇迹,一直备受瞩目。尤其是1998年亚洲金融危机中,中国经济顽强地抗住了风浪,又一次成为各国称叹的焦点。乐观的观察家认为中国经济将随着21世纪的到来而更加阳光灿烂。但随之而来的事实却并非如此,进入21世纪以来的3年里,中国经济出人意料地“状态不佳”起来,-中国市场经济遭遇了改革开放以来最大的一次瓶颈期!

争议:独立董事是不是花瓶?

一些人反对在中国上市公司中设独立董事,认为独董是“又一项花瓶制度”。其主要理由是:中国的法律土壤、人文气候、产权环境等等,与美国有很大的不同,所以,在美国盛行的独立董事制至少在以下几个方面不能适应中国的国情:

1、中国目前的上市公司绝大多数是国家控股,国家本身不是自然人,它的股权必须通过有关的“人”来委托行使。西方上市公司的执行董事和监事大多是股东本人,他们在“关心自己的财产”的驱动下,会比较尽职尽责。但中国上市公司的执行董事和监事绝大多数是“打工者”(人),他们难以产生“关心自己的财产”的强烈内在驱动力。所以,中国上市公司虽设有专门的、貌似强大且独立的监事会,但大都是空有其名,不能恪尽职守。如果不改变这种产权环境,仅仅增设几个新花瓶(独立董事)是无济于事的。

2、《公司法》明确定中国的股份公司实行“二元制”,即在股东大会下同时设董事会、监事会两个机构。独立董事起源于“一元制”的美英,在一元制的公司法律土壤上,股东大会下只设董事会,不设监事会,把二元制中监事会的职权赋予给独立董事。可见,独立董事的法律土壤是一元制,不适于实行二元制的中国。

3、中国是典型的“熟人社会”(或称“人情社会”),熟人之间往往会“互相关照”。独立董事与执行董事同归于一个集体(董事会),二者有明显的集体认同感,独立董事很难“六亲不认”地去监督“自己的同事”。

4、现有的监事会已经包含了独立董事的职责,如果再增设独立董事,会使二者雷同、重叠,从而造成两个监察者之间争权夺利,进一步削弱他们对执行董事、经理层的监察力度。

反驳:独董能担当起“纪晓岚”的重任

不可否认,现实中有些独立董事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但这并不能说明所有的独立董事都是花瓶。大多数“独立地懂事”在实践中能够担当起重任,发挥预期的作用,实际上起到了“纪晓岚”的角色。

造成“独立董事不独立,沦为一个新花瓶”的诸多原因之中,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是上市公司往往热衷于聘请年高望众的专家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这些老一辈的专家担任独立董事,由于他们公务繁重、年龄偏大,受精力所限,对上市公司的经营决策分身乏术。而有的上市公司本来就只是借这些老一辈专家的名气而已,对这些独立董事的要求仅仅是在召开董事会时举手即可。(甚至有个笑话,说有的上市公司设独立董事时,最先考虑的因素有两个:名气要大,年龄要大,这样既能借助其名气,又能让其没有精力过问公司事宜。)如此一来,造成这些独立董事有名无实,更谈不上“独立”二字。

而近来的上市公司年报显示,设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开始兴起务实之风,根据公司发展的实际需要,尽可能地发挥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经营管理、提高业绩、优化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作用。例如,深方大原有一名时任美国一家投资基金公司总裁的海外独立董事,为了公司快速发展,该公司又提出了2名独立董事候选人:一名是管理学专家,另一名是我国光电子产业知名专家。对于独立董事的专业结构安排,深方大可谓深思熟虑。该公司发言人说,三名独立董事都是中青年专家,可以各司其职,合理搭配:一名海外投资决策专家,能为公司提供海外的新技术、新产业的发展动态及国外大型企业管理的经验;另一名是管理学专家,对公司的企业管理会有所裨益;还有一名是技术方面专家,可以指导公司的技术工作。又如,双环科技的独立董事刘大洪是我国经济法专家、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年仅39岁;凤凰光学的独董是中国人民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吴晓求,才41岁。这些都是典型的中青年专家型独董。这些中青年专家型独董精力充沛,有效克服了因年龄高而导致的花瓶后果,在实际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上市公司聘请独立董事弃虚求实,逐步规范。中国证监会在全国证券期货监管工作会议上明确提出,把“在A股公司中推行独立董事制度,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作为重点工作之一。

笔者以为,鉴于独立董事在中国已经形成一股风潮,是“既成的事实”,那么,本着务实的精神,我们不必再在独董的“应不应设”之问题上浪费论战的口水,而是应该把更多的精力放在“如何进一步完善独董制”上。

赋予“纪晓岚”以“尚方宝剑”

没有尚方宝剑的纪晓岚只是与和珅平起平坐的,甚至在大多数情况下还不如和珅更有实权。所以,要想让纪晓岚斗得过和珅,要让独立董事这个“纪晓岚”在实际中更好地发挥作用。我国学者型企业家、原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刘孟奇指出,应该通过立法赋予“纪晓岚”尚方宝剑:

尚方宝剑之一:证券市场的监管。一是要勇敢打破对公司上市的“身份”(性质)之限制,不再歧视非国有企业,取消“排队队、分果果”的上市名额强行分配之行政手段,尊重市场规律,让真正优秀的企业上市,不管其“身份”如何。二是对已经上市的企业依法进行监管,制止投机行为,保护中小股东利益,遏止“和珅”对上市公司的侵害,查处“空壳化”等抽逃资金之行为。

尚方宝剑之二:“公司责任法案”。“和珅”控制着上市公司,是上市公司的负责人,要治理“和珅之祸”,必须首先规定公司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尤其是“负责人离任审计”。在这方面,我们不妨借鉴美国总统布什于2002提8月4日签署的“公司责任法案”。

尚方宝剑之三:“撩开上市公司的面纱”制度。本来,上市公司是一种典型的有限责任制,不能让股东承担无限责任。但由于我国目前的“和珅之祸”已经严重损害了上市公司的法律严肃性和公正性,为了使“和珅”的企图不能得逞,应建立并切实执行“撩开上市公司的面纱”制度,即:把遮在这种上市公司头上的“伪装国有股”的面纱揭去,再进一步揭去其“仅以出资为限对上市公司承担有限责任”之面纱,使“和珅”承担无限责任。

尚方宝剑之四:中小股东的申请撤销权和宣告无效权。由于股东大会被“和珅”控制,“和珅”常常滥用表决权优势来侵害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这种情况下,法律应赋予中小股东特殊权利:向法院申请有关的股东大会决议为“可撤销”或“无效”的权利。一般而言,如果股东大会做出的决议在程序上违反法律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则为“可撤销”;如果其内容违反法律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则为“无效”。不仅如此,“和珅”还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主要是赔偿中小股东因此而受到的不正当损失。

股东会会议纪要范文4

天下攘攘,皆为利往。尤其对于商人来说,利是本性。牧羊集团五个主要股东,为了各自利益,共同经营一家公司,而有各种矛盾,这是很正常的事情。在市场观念、法治观念深入人心的当今时代,经营公司是私人领域的事情,这种观点无论对于政府高官、学界闻人还是普通百姓来说都是常识了。但这种常识问题,偏偏时常被违背,被,原因还是因为地方政府和官员把自己当成父母官。何为“父母官”?把老百姓当成子民、把自己当成家长的官员也。无论是传统还是现在,我们的政府都是掌管一切的,掌管得滴水不漏,铁板一块。

正是在这种家长观念的影响下,扬州市当地政府以“忧国忧民”的正统面目介入了江苏牧羊集团的股权纠纷。牧羊集团的五大股东,分成两派,当权的董事长和总裁向区政府举报反对派股东存在“侵犯商标、涉嫌不正当竞争”的问题,时任区委书记给出的答复是:“此次年底换届时,现任董事长、总裁有可能落选,所以区委不能不管;区委认为范天铭是董事中最适合担任总裁职务的,而董事会有可能随时将其解聘或在换届时将其更换,所以区委不能不管。”在我这位法律人看来,当权股东和邗江区委的做法都值得商榷:第一、“侵犯商标、涉嫌不正当竞争”明明是一个法律问题,被害人应该向法院,为何向区委区政府求救?

第二、牧羊集团的董事长、总裁任免应该由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决定,何以区委区政府以“任人唯贤”的名义横加干涉?要明白牧羊集团已经是民营企业了,难道邗江区委以为自己在任命国企领导吗?

在区委领导表态后,当地纪委、检察院等各路人马粉墨登场,演出了一幕股权争夺大戏。据原董事长透露,“邗江区纪委分别找我、徐斌和董事会秘书戚海兵谈话,因为我们是党员。”邗江区检察院检察长王亚明也说自己受命作为调停人,为两派股东牵线搭桥。其调停的成就是,原股东许荣华将自己的全部股权转让给牧羊集团工会主席陈家荣。

我们先还原许荣华转让股权的几个事件,根据《21 世纪经济报道》的叙述,其过程如下:

2008 年9 月11 日,许荣华在邗江区检察院检察长王亚民办公室以“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拘留;

2008 年10 月15 日,王亚民在看守所会见许荣华,提出股权转让事宜;

2008 年10 月16 日,王亚民、牧羊集团法律顾问陈志明在看守所会见许荣华,许荣华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2008 年10 月17 日,许荣华取保候审被释放;许被释放后立即走上申请仲裁、上访、申诉的维权之路;

2009 年6 月16 日,邗江公安局以“现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为由,对许荣华解除取保候审并撤销案件。

对上述“抓人―转股―放人并销案”的三部曲,局外人实在无法不怀疑当权派股东借用公权力剥夺股权的老套数。下面我再从法理角度分析许荣华是否受到胁迫?股权转让协议是否应该撤销?

所谓胁迫,指行为人被告知某种危害致生恐惧的情形。行为人被胁迫时作出的不真实意思表示,可以依法撤销。是否存在胁迫?许荣华对记者回忆称,王亚民在2008 年10 月15日会见时说“不转股权,就不能被释放”。股权受让方则抗辩说,许荣华是自愿转让股权。由于当时看守所内没有其他人在场,也没有录像录音记录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时的情景,这个事实真相只能视为黑箱,永远无法还原和显现了。

股东会会议纪要范文5

一、导言

2012年6月15日,武钢股份本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上,《关于2012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通过。该议案表明武钢股份预计2012年联交易共计金额约为450亿元。

本文以武钢不当关联交易为出发点,分析其对中小股东权益损害的原因,在借鉴各国法律规定及我国对关联交易下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现状的前提下,提出完善建议。

二、武钢关联交易案例

(一)武钢股份背景——整体上市

武钢股份1999年8月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2004年6月,武钢股份正式完成整体上市。其模式是“定向增发反收购”。当时众多学者认为,“武钢模式”提高了上市公司资产的完整性和业务的独立性,对关联交易问题有一定的制约。但通过对财务指标的分析,发现事实并非如此。

(二)真相——打着“整体上市”幌子的巨额关联交易案

本文根据武钢股份2002年至2011年十年的年报中披露的数据,分析武钢股份关联交易情况。其中,下表中规模1=关联交易总额/总资产,规模2=关联交易总额/净资产。

从表1可以看到,除2009年之外,武钢的关联交易总额一直呈上升趋势,其增长态势几乎与净资产增长态势一致,并且这十年来的关联交易总额一直高于净资产总额。由折线图明显看到,关联交易总额增幅在整体上市后的当年及第二年尤其明显。

三、不当关联交易侵害中小股东权益的原因——以武钢为例

(一)“假整体上市,真关联交易”

武钢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侵害从他们看好“整体上市”的前景,掏钱认购拟增发新股的时候就已经开始了。下表列示的是2002年度武钢集团、武钢股份、模拟合并及模拟存续的总资产、净资产、主营业务收入及净利润数据对比。

通过表2数据,可以清楚看出,标榜“整体上市”的武钢集团实际上只拿出了50.13%的资产上市。一方面说明其涉及虚假宣传报道。另一方面说明,武钢集团难逃虚增上市公司利润,向中小投资者“圈钱”的指责。

(二)股权结构失衡,上市公司产权制度不合理

表3列示2002年-2011年武钢股份国有法人股持股比例。

由表3显见,非流通国有法人股一直处于绝对优势。下表列示2002-2011年武钢股份年度报告披露的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中持股比例大于1%的股东名称及其持股比例。

由表4显见,流通股股东持股比例少且非常分散,并且每年第二三大股东都在变化,这一现状使得中小股东很难形成组织并选出代表维护自身利益,在利益受损时,他们也往往不会强制向公司追索。使中小股东在本来就失衡的股权结构下更难维护自身权益。

(三)中小股东自身原因

首先,我国证券市场主体存在的普遍问题是,大部分中小股东专业知识水平偏低。这一现状“鼓励”了企业对中小股东侵权行为的发生。同时,一部分中小股东出席股东大会、参与表决的主动意识不高。基于此,笔者认为,尽管目前市场对中小股东参与公司股东大会的激励机制并不完善,中小股东仍应树立主人意识,并主动提高自身知识素养,有效行使自己的股东权益。

(四)对国有企业的监督机制尚待加强

为了维护国有企业正面形象,对于其违规行为,监管部门往往“放水”,有时当局甚至成为“帮凶”。以武钢为例,尽管其不当关联交易表现明显,但至今证监会也未公布对其正式立案调查。

四、关联交易法律分析

(一)各国法律对受非正当关联交易侵害的中小股东的司法救济措施

纵观两大法系国家公司法的规定,对公司股东的司法救济措施主要包括强制公司解散、不公平损害的替代性救济措施、股东各种诉讼权的行使等。

1.强制公司解散

公司的控制股东、董事的行为如果不公平地损害了公司中小股东的权益,基于中小股东的请求,法庭可以命令解散公司。这是两大法系多数公司法共同规定的救济措施之一。瑞士债务法和日本商法典均有此类规定,英国1980年公司法和美国1950年模范公司法也规定有此种制度。

2.对不公平损害行为的替代性救济

英国1985年公司法第461节为法庭提供了五种可供选择的救济措施:①调整公司将来事务的令状;②对继续作为有限制或对不作为的纠正的令状;③允许由法庭指定的人以公司的名义和代表公司提出民事诉讼的令状;④变更备案记录或章程的令状;⑤要求多数股东购买少数股东股份或由公司本身收购少数股东股份的令状。

美国模范公司法和特拉华州公司法均规定,当股东会决定公司宗旨变更、转化、合并或清算时,持异议的股东可以要求公司以公允价格收购其股份。

3.中小股东各种诉讼提起权

两大法系的公司法均规定中小股东享有提讼的权利,要求侵害人对公司及股东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我国法律对不当关联交易中的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现状

我国法律对不当关联交易中的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不足之处:

首先,对关联交易中小股东利益保护的制度未形成完整的体系。除《公司法》外,我国《证券法》、《会计准则》等也有对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制。而其各自侧重点和规制范围不同,没有形成一个关于规范关联方交易的科学体系。

其次,现有法律法规对关联交易具体责任的规制略显粗糙。如《公司法》二十一条,虽明确规定了不当关联交易的法律后果,“……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缺乏有效地对上市公司及相关负责人的法律责任的追究制度,尤其对公司控股股东的行为没有有效的约束措施。

最后,对不当关联交易相关责任人的处罚规定不明确,并且述及的相关处罚与国际相比是很微弱的。

五、完善在不当关联交易中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的建议

(一)优化公司股权结构

“一股独大”往往是上市公司纵,制造利润黑洞的首要原因。从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实际情况出发,优化股权结构主要应当从两方面入手:一是国有股减持,二是培育机构投资者。

国有股减持即打破国有股一股独大的局面,降低上市公司国有股比例,增大流通股份额,从而构造一个比较合理的股权结构。

培育机构投资者作为国有股减持的配套措施。我国中小投资者专业知识水平有限、参与公司事务主动性不高的特点使其即使手握投票权也难以对上市公司及大股东行为产生约束效力。针对这种状况,上市公司应培育投资基金、养老基金等机构投资者,提升其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

(二)加强对国有企业监督制约机制的建设

凭着特殊的“血统”,国有企业往往受中小股东信赖,而对其进行的监督,反而却相对较弱。加强对国有企业监督制约机制的建设是保护中小投资者的重要条件,其首要从以下三方面着眼。

首先,规范信息披露制度。我国《证券法》第67条、《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准则》有相关模糊规定,但我国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一律事后披露方式。而实际上,此时中小股东利益受损已成事实。因此,规范信息披露制度,从法律和制度层面保护中小股东知情权,是对于企业监督制约机制的建设的保障。

第二,加强证券监督力度。公开、公平、公正的“三公”原则是证券市场的基石,作为监管者的证监会负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的责任,应该保有高度独立性,不受任何势力的干涉。武钢在财务指标存在明显操作痕迹的情况下得以顺利上市,并能够于五年后“伪整体上市”,不得不说证监会在其中是欠失公允的。

第三,强化国有企业纪检监察组织的监督职能。一是提升国企纪检监察组织的地位;二是改变国企纪检监察组织机构的设置形式,将相关监督机构合署,并按照一定比例配备专职纪检监察人员;三是赋予国企纪检监察组织必要的权限。有效发挥纪检监察组织的监督职能,是从企业内部推动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

(三)从中小股东自身着手

中小股东应充分了解并合理合法利用法律规章赋予自己的权利,主动参与到公司事务的管理和表决中去。并不断提高自身知识素养,提高对公司披露数据的分辨能力,摒弃投机心理,做理性投资者。

(四)法律完善

1.加强各个法律规范的协调性

由于关联交易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对于关联交易行为的规制法律体系的建立,并不能单靠某部法律,而应当在尊重现有的法律规范体系的基础上,通过不同的法律规范的相互配合,从不同的角度不同的侧重点,对现有的关联交易行为规范的修复和完善。

2.规范控制股东的诚信义务

由于控制股东是大股东,在股东大会中享有多数表决权,往往通过股权的行使、派遣董事、表决权、表决权信托以及控制合同等方式对公司经营管理,在实践中滥用控制权,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现象比比皆是。所以,我国应尽快设定控制股东的诚信义务和控制股东民事赔偿责任制度,以促使其更好履行诚信义务,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不受非正当关联交易的侵害。

3.加大对不当关联方交易主体及相关责任人的处罚力度

现有法律规定的对不当关联交易主体及相关责任人的处罚较弱,不当关联交易的收益高而成本低。笔者认为,规范对不当关联方交易主体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界定,加大处罚力度,提高其不当关联交易的成本,应该成为促使企业自觉减少此类事项发生的重要举措。

六、结语

股东会会议纪要范文6

辛亥革命前夕,发生在四川的那场震惊全国的保路运动,是中国近代史上一次伟大的反帝爱国运动,也是辛亥革命的前奏曲和导火线,时间虽已跨越百年历史,但那场轰轰烈烈的斗争经历,仍铭刻在四川人民心中,时刻激励蜀中人民的爱国热情。

保路运动前的四川社会

四川,地处中国西南,素有“天府之国”美称。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由于清政府《辛丑条约》的签订,使四川半封建半殖民地化的程度日益加深,因四川物产丰富,沃野殷实,帝国主义列强时刻不忘在四川的疯狂侵略与掠夺,先是夺得煤矿开采权,进而又企图掠夺铁路的建筑权,以达到全面掠夺四川资源和财富的目的。同时清王朝也加紧了对四川人民的压榨,从1902年起,四川每年要摊派庚子赔款(银)220万两,所有苛捐杂税的剥削,使全川人民处于水深火热之中,广大农民、手工业者、城市贫民陷入失业贫困的境地。

帝国主义的侵略掠夺,清政府的苛捐杂税盘剥,激化了民族矛盾和阶级矛盾,四川人民的反帝反封建斗争也日益高涨,提出了“灭清、剿洋、兴汉”的口号,砸教堂、杀教士、仇洋货、抗税捐、攻县城、围省会、打击清军的斗争此伏彼起。1904年(清光绪三十年),成都机器局全部工人罢工,反抗工头克扣工资。1905年,犍为2万人掀起仇教和反对官府勒索的浪潮:巴塘藏民聚众3000多人围攻署衙,烧毁教堂。1907年,平武发生民变,抗拒政府的谷捐苛税。1908年,自贡盐场近2万工人罢工,要求增加工资……

由于交通不便,四川资本主义的原始积累比沿海省份晚了近半个世纪。20世纪初,四川民族工业有了较大发展,从1889年到1911年间,成都、重庆、万县、合川、三台等地先后开办了纺织、缫丝、印刷、火柴、电灯、玻璃、制革、造纸、面粉等工厂企业,其中成都启明电灯厂、重庆电灯公司等企业资本达到30万元。在四川民族资本刚刚起步时,帝国主义已从各方面控制了中国的经济命脉。在帝国主义列强和封建主义的压制下,四川民族资本处于困难重重、举步维艰、前途渺茫的境地。

川汉铁路的筹建

1900年(清光绪二十六年),帝国主义列强侵略中国,八国联军攻入北京;1901年,英、美、法、日、德、俄等帝国主义迫使清政府签订了丧权辱国的《辛丑条约》,竞相争夺势力范围,疯狂瓜分中国,特别是对铁路权的争夺尤为激烈。

帝国主义国家把掠夺路权作为扩大侵略、输入资本、宰割中国的重要手段,从19世纪末起,帝国主义列强就开始争夺中国铁路权。1896年,英国计划修筑从上海经南京、汉口、宜昌、万县到达成都的铁路;1897年,法国计划从缅甸、越南修筑入云南的铁路,英法两国妄图通过滇缅线把铁路延伸到四川成都、重庆等重要城市。美、日、德等国在英、法分别取得滇缅、滇越铁路的建筑权后也接踵而至,企图打通横贯中国东西的铁路通道,以达到全面侵略中国和掠夺资源、财富的最终目的。20世纪初,中国大部分铁路干线的修筑、经营、管理权先后落入帝国主义手中。据《中国近代铁路史资料》记载,1911年中国共有铁路9618.1公里,由帝国主义列强控制的就有8952.48公里,基本控制了中国铁路的命脉。

铁路权的得失,决定着当时中国的盛衰、民族兴亡的命运。

四川地处西南,入蜀道路艰险,交通不便,帝国主义不能畅通无阻地倾销商品和输出资本,因而掠夺铁路的修筑权就成为他们的重要计划。当英国侵略者强行到川、滇、黔境内勘测铁路时,曾遭到四川人民的阻止和武装袭击,列强对四川铁路的虎视,曾激起四川人民的强烈反抗。因此,围绕川汉铁路建筑权的斗争,也就成为四川人民和帝国主义列强斗争的焦点。

《辛丑条约》签订后,清政府迫于革新改良的压力,为了蒙蔽国人,宣布要改弦更张,实行新政。在广大人民要求自保利权、自建铁路的呼声下,清政府决定向民间资本开放路权,并且设立了商部衙门,颁布了《铁路简明章程》,推行铁路开放政策,《章程》规定:无论华洋官商,可禀请开办铁路。此时,一批川籍留日学生根据政府《章程》规定,首发川人自办铁路的倡议,四川的资产阶级和具有资本主义倾向的地主绅士也倡导自办铁路。1903年5月,锡良到四川任总督,在川籍立宪派留日学生的建议下,在川人的强烈要求下,他于上任途中向清政府上奏,请求自设川汉铁路公司,由川人自办铁路,以抵制帝国主义妄图谋取川汉铁路的阴谋。奏折内容为:“四川天府奥区,物产殷富,祗以艰于转运,百货不能畅通。外人久已垂涎,群思揽办。中人亦多假名集股,而暗勾外人,计取强求,百端纷扰。若不及早主张,官设公司,招集华股,自保利权,迟之日久,势不容已。或息借洋款,许人兴修,必至喧宾夺主,退处无权。尤恐各国因此互启事端,转多饶舌。况川省西通卫藏,南接滇黔,高据长江上游,倘路权属之他人,藩篱尽撤,且将建瓴而下,沿江数省,顿决险要。是川汉铁路关系川省犹小,关系全局实大。为今之计,非速筹自办不可。”(《中国近代铁路史资料》第3册,宓汝成编,中华书局1963年版)

锡良把修建川汉铁路作为首要任务来抓,当朝廷准奏后,1904年1月,他依据清政府《铁路简明章程》之规定,首先召集蜀中官绅商议,并征求以蒲殿俊等留日学生的意见和采纳蜀中有识之士的建议,决定设立川汉铁路公司。经各方努力和精心筹备,四川官办“川汉铁路总公司”在成都岳府街正式成立。同时委派冯煦等为督办、会办,进行筹款集股事项。此后各省效行,十多省先后成立了铁路公司。锡良作为当时四川的最高官员,从他上奏朝廷的奏折中可以看出,他是从国家民族大局出发,顺应蜀人民意,深知自办川汉铁路的重要意义。

川汉铁路全长约2000公里,预定线路自汉口起,经宜昌、夔州、重庆、永川、内江、资阳到达成都,计需银5000万两以上。锡良与官绅们商议后,于1905年1月制定了《川汉铁路集股章程》,规定了4条集股办法:第一,以个人资金入股(私股);第二,按租计谷抽收股金(租股);第三,国库拨款部分作股分(官股);第四,本公司筹款开办别项利源收取余利作为股本(公利股)。公司集股初期困难重重,10个月后还处于有公司无资金的状态。川籍留日学生得此情况,300余人

怀着爱国爱家之热情,在东京召开同乡会,共商集股办法,通过各种渠道和关系募得30万资金。在此举带领下,困难局面逐渐打开,川路征收租股较为顺利。《章程》还规定:川汉铁路不招外股,不借外债,不允许任何形式的非国人股权出现。对用人上公司也作了硬性规定:必须是本国人为总工程师。公司还规定盐商、茶商等商业富户应多认购股票。当时四川7000万人,不论贫富,都与川汉铁路联系在一起。而出钱最多、出力最大的是广大劳动人民,据1911年(清宣统三年)川路公司公布的集股资金情况可以看出,公司开办起至1910年底止,6年集股11,983,005两(银),其中租股(农民按租计谷抽的股)就有9,288,128两(银),占总股金的77.5%,租股便成为川汉铁路公司的经济命脉。为了不让铁路权落入帝国主义之手,为了国家和民族利益,他们含辛茹苦,为铁路的建设出力,这也是后来保路运动势如破竹、迅猛发展的主要原因。

四川人民对自办川汉铁路寄予很大希望,锡良也因此博得川人好评,但他官办铁路公司,主持人员全是由司道大员、政府官员充任,连公司小职员都是官吏,而股金绝大部分来自各界人士和民间租股,广大出钱者却无过问公司事务的权利。缺乏民主和监督机制。且集股中弊端甚多。在各方建议要求下,1904年10月,四川留日学生上书锡良,提出了改进意见,锡良于次年将公司改为官绅合办,以少许四川著名绅士充任总董、副董,除官方督办之外,加派一名绅士督办。虽然形式上做了改进,但实权仍掌握在官府手中,实际还是官办。且官员们不懂业务,不做具体事情,还要领取高薪;公司冗员多,干事的少,闲耍者多,还要获得高额薪水。公司开支很大。官绅合办看似合理,其实对于广大投资者来说具有很大的欺骗性,股金的支配权仍掌握在极少数官员的手中。

鉴于如上种种弊端,四川进士出身且担任过朝廷法部主事的留日人士蒲殿俊,约集留日的四川籍学生300多人,于1906年组成“川汉铁路改进会”,蒲被推为会长。他与该会主要成员锡良,提出《川汉铁路公司商办协议书》,指出官办的严重弊端,主张铁路民款民办,要求将官绅合办改为商办。后又发生重庆铜元局与万县铜元局挪用川汉铁路股金案,“改进会”派员回国调查,蒲殿俊将调查结果写出报告书,严厉谴责当局挪用路款的行为。后路款被追回。

根据“改进会”和川绅的强烈要求,1907年春,锡良在调离四川前上奏朝廷,将川汉铁路公司由官绅合办改为商办,更名为“商办川省川汉铁路有限公司”,撤销官总办职务,设总理、副理职。川路改为商办后,公司性质由官营转为私营,公司领导权由四川立宪派和要求发展资本主义经济的绅商掌握。但公司仍由官府控制,重大事情仍由官府主宰。

在四川有识之士的努力和全川人民的协力支持下。川汉铁路于1906年开始勘测路线,决定从宜昌动工。1908年聘中国著名铁路专家詹天佑为总工程师设计,经过6年周折,川汉铁路终于在1909年开始修建,工程局设于宜昌。

1908年秋,蒲殿俊由日本回国。任清廷法部主事兼编查馆行走。次年清廷令各省成立咨议局,蒲在四川久有文名,且通晓新政,深受蜀人所推崇,省城各方纷纷函电邀他返乡,他先当选为咨议局议员,后在1909年(清宣统元年)10月14日召开的四川咨议局大会上投票选举为四川咨议局议长。为了确保路权,四川绅民曾推举蒲殿俊赴京,吁请取消张之洞1905年9月草签的川、粤、汉铁路借款合同,但未被清廷采纳。

川汉铁路由官办到官绅合办再到商办,是四川人民保反控制斗争的结果,而商办公司上层和少数政府官员的腐败给予了列强以可乘之机,他们内外勾结,非将国人手中的铁路权夺走不可。张之洞去世后,清政府任命盛宣怀为邮传部尚书,接替了张的职位。

1911年5月,朝廷设立“钦定内阁”,皇族公爵载泽(度之部大臣、辅国公)为争夺内阁总理职位,在盛宣怀(邮传部大臣)、端方(原为直隶总督,后被革职,因在载泽争夺“皇族内阁”总理斗争中为其出谋划策和卖命,被载泽、盛宣怀力保起用为粤汉、川汉铁路大臣)等人的怂恿策划下,决定大借外债,一是投外国人所喜;二是借外力支持自己上台。遂将张之洞1905年9月草签的向英美借款修川汉铁路的借款合同稍加修改,拟与英、法、德、美签订4国借款合同,向4国银行借款1000万英镑(先付600万英镑),向日本横滨银行借款1000万,作为改定币制,修筑粤汉、川汉铁路之用。各帝国主义列强闻载泽、盛宣怀决定借款收路,便向清政府频加威逼。在载泽、盛宣怀的策动下,监国摄政王载澧昏聩无能,为列强所胁,竟然准奏签发借款合同,并下令将全国所有铁路建筑权收归国有,并定为国策。同时谕令停止川、湖两省铁路租股。同年5月18日,又准奏载泽、盛宣怀两大臣起用端方的保举,任命端方为督办川、粤汉铁路大臣,赴武昌筹谋收路事宜。此刻,全国上下对清廷的国策极为愤怒,川、湘、鄂、粤尤为突出,4省联合破约拒款,力保路权。

5月11日,川督王人文接度支部、邮传部“商办铁路一律取消归国有”的来电后,立即召集川汉铁路公司总理曾培、主席董事彭兰村、副主席董事都永和面议,公司首领们无计可施,遂到民意机关――咨议局与议长蒲殿俊和副议长罗纶等商议应对办法。蒲从法律角度认为铁路公司有股本股权,按公司章程,非经股东大会决议,不能改变公司权益;且商办川汉铁路是先朝(光绪)定案,也非铁路干线,不在收归国有之列。四川咨议局在蒲、罗的领导下,联合社会各方面、各阶层坚决反对签约借款,反对铁路国有。川人据理力争,同年8月4日川路公司召开了股东代表会议,由咨议局拟呈文请川督王人文代奏。现将王人文所奏电文录下:

北京内阁王爷、中堂钧鉴。顷据四川咨议局呈称:川省绅商人民自奉铁路改为国有之命,异常惶惧,纷纷函电到局,请求协办。窃维先朝注重交通,深维国力。故采用官民分办之制。况当时商办之路,率因外力压迫,仗民气以折衷,先皇帝畀以路事,实有远识深心,不谓转为目前归过之地。且此次借债,利息何度?抵押何物?取偿何地?归还何年?一切未曾宣布。尚以路作抵,是直夺之所亲,而以予敌,非所以为国家计久远。至于商民沥汗绞血,因由激于热诚,亦欲远规后利。今虽运筹还股本,不使有丝毫亏损,实则投资营业不生产者教年,所望在成功以后。一旦希冀全绝,仅能收本,亏损实多。……谕旨收回干路,川路以非邮部从前所定干路,且不在正枝之列,牵连收回,似未见协。议员等共同协议,以为募集国债,载在资政院章,取消商路,系剥夺人民既得权利。俱应由资政院议决。四川川汉铁路,关系本省权利存废,应由本省咨议局议决……恳为电奏,请旨饬下督办大臣,暂缓接收,一面分别交院交局,开会议决,再行奏明请旨办理,以尊法律而

顺舆情。等情据此。又昨初一日近省各团体集铁路公司开临时会议,群情异常激动。成谓变更公司,照律非开股东大会,不能议决,即无以为正式之交接。合词请予代奏,饬下督办大臣暂缓接收,俟闰六月初十日开股东会议决办法之后,再行奏明,请旨办理。……并请代奏缓刊誉黄,俾人民不致疑股本无着。各等情据此……闻收归国有,群情自多疑虑,现幸绅商各界中不乏明达利害之人,分途劝导,目前不致别生暴动。其求暂缓接收,乃为安定人心,或从容和平之解决起见。用敢据情电请代奏,请旨遵行。王人文谨禀。(《川路收归国有要电及文稿》)

清廷对王人文代奏省咨议局反对铁路收归国有和借债修路的电文给予了严厉拒斥,强行将川汉铁路权收为国有,并接收了公司已筹的股金。

成立四川保路同志会

朝廷不但没有接受川人的多次乞请收回成命,反而严厉斥责川路公司误国殃民,说四川绅商的请求是强词夺理,对四川的保路呼声置若罔闻。1911年5月20日,盛宣怀奉命与英、德、美、法4国银行团正式签订《湖北、湖南两省境内粤汉铁路、湖北境内川汉铁路借款合同》,将粤汉、川汉铁路拱手卖给了帝国主义。5月22日,清廷谕令停收租股,截断资金来源。邮传部尚书盛宣怀令电报局禁止收发保路争路电文,封锁消息,派人监督川汉铁路宜万段工程。同年6月1日,盛、端二人联合致电(时称“歌电”)王人文,宣布“清政府欲举现存已用之款,一律填给股票,如果川省定要筹还路款,朝廷必借外债,必以川省财产作抵”(《四川保路运动史料》)。四川绅民在屡请川督王人文代奏力争而无济于事的情况下,于6月11日召开了铁路公司临时会议,参会的各股东、咨议员,各法团、绅商、工农群众非常愤怒,他们认为收川路是剥夺川民股本,禁发路事电文是剥夺人民言论自由,与会者强烈主张要强硬对付,以雪川人之耻,要办保路同志会以保路、保川、保国。会后,蒲殿俊与罗纶等咨议局议员商议决定,只有建立一个人数众多的牢固群体,才能将争路救国的斗争进行到底。于是蒲面见王人文,代表四川各界请其批准成立保路同志会。

蒲的请求经王许可后,遂与罗纶、邓孝可等详商筹备事宜,决定联络社会各界,广泛发动社会各界力量,不仅要在省城建立保路同志总会,还要在全川各州、县、乡镇普遍建立分会或协会。拟定由蒲殿俊担任会长,罗纶担任副会长,咨议局常驻议员为参事。

1911年6月17日,成都各界2000余人在铁路公司参加四川保路同志会成立大会,广大民众和爱国学生闻讯赶往参加,聚众约万人。大会由保路同志会干事长颜楷主持,罗纶、邓孝可、刘声元等同志会骨干分别登台讲演。蒲殿俊没有参加成立大会,他去做基层的组织发动工作去了。演讲最有鼓动性、最为精彩感人的是罗纶,黄绶(当时川汉铁路西充股东代表、保路同志会骨干)先生和郭沫若先生在他们的回忆录中分别作了记述。

黄绶先生在其回忆录中写道:“先生站起来激动地说:‘盛宣怀签订之四国借款合同,丧权辱国,招致危亡,必须坚决反对!既夺川路,又夺川路股本,已不能容忍,还要封锁舆论,不准发有关路事电报,真是岂有此理!盛、端歌电,实为苛政;夺路劫款,只发股票,实为骗局!压迫川人,违背朝旨,实为残匪!步埃及、印度后尘,大借外债,招致亡国之祸,实为汉奸!’几个‘实为’还未讲完,罗纶已咽喉哽咽,索性放声大哭起来,台下群众更是哭成一片,连维持秩序的警察也丢下警棍,伏案痛哭。”(《辛亥四川风雷》,成都出版社,1991年9月)

郭沫若先生在其文集中记录罗纶演讲的一段话是:“罗纶是一位白皙的胖子,人

并不很高。他一登坛,向满场的人作了一揖,开口便是:‘各位股东!’很洪亮的声音,‘我们四川的父老佰叔!我们四川人的生命财产――拿给盛宣怀给我们出卖了,卖给外国人去了!川汉铁路完了,四川也完了!中国也完了!’接着就是号啕大哭,满场也都号啕大哭起来――真真是在号啕,满场的老年人、中年人、少年人都放出声音,在汪汪汪汪地痛哭――‘是可忍孰不可忍呀!汪汪汪……“我们要反对,我们誓死反对!汪汪汪……“反对卖国奴盛宣怀!反对卖国机关邮传部!”’(《郭沫若全集》(文学编)Ⅱ卷《反正前后》,人民文学出版社。1992年)

以上所录两段,是两位先生亲临现场的所见所闻,是当时爱国志士和广大人民群众情绪的真实写照。几天之内,省城各机关、法团、学校、街道都成立了保路协会,参加者10万人以上。

四川保路同志会在成都成立之后,重庆及各州、县、乡镇、街道相继成立同志分会。妇女组织了“四川女子保路同志会”,学校成立了“学界保路同志会”,至1911年夏秋之间,保路同志会遍布全川。工人、农民、学生、市民、僧道,无论老幼。几乎都投身于运动之中。在四川同志会主要成员的宣传发动下,6月28日重庆保路同志协会成立,紧接着郫县、江津、温江、崇庆、三台等州县分别召开保路同志会成立大会。至当年9月,四川全省有76个州成立了保路同志会分会或协会,加上乡镇和女界同志会,四川各地保路同志会达98个。各地分会和协会大多由当地股东分会或租股局倡导成立,具有广泛的群众性,这是四川保路运动能够深入发展的基础。

同志会的组织者和领导者均为各地士绅名流,声望较高,如同盟会会员、进步人士及哥老会首领等,他们思想激进,倾向民主和革命,因而保路运动发动顺利,发展也很快。各地保路同志会的成立,标志着四川的保路斗争进入了有组织有领导的新阶段,并与广大群众反帝、反清的爱国运动联系在一起。

保路运动的发展

保路运动的宗旨是:“破约保路”(即破政府的卖国卖路之约,保中国之路不为外人所有),明确提出要有秩序有组织地向政府请愿,防止群众性暴动,通过“文明争路”的形式,迫使朝廷收回成命,作出让步,保住川汉铁路的所有权。但是,清政府并未顺应民意,不但没有作出让步,反而撤销了为四川绅商代奏请命的川督王人文的职务,将赵尔丰(时人称之为“屠户”)派往四川接任总督。

1911年8月5日,川汉铁路公司召开第一次特别股东大会,这次会议选举了股东会正副会长,颜楷被选为股东会会长,南充股东代表张澜被选为副会长。自此,张澜成为保路运动的中坚人物,在股东会上,张澜深知保路斗争的残酷。他认为朝廷调赵尔丰来川任总督,是要采取特殊手段强行收回路权,他对同仁们说:“赵制台不比王护院宽厚,何况那些腐败官吏在中间作祟。但是,我们有七千万四川同胞作后盾。”(《辛亥四川风雷》)作为副会长。他首先表示了自己的决心和对保路的信心。

铁路股东会在张澜的主持下,提出了《提议川路仍归商办意

见书》。明确了特别股东会的任务是“破约保路”。提出了3项争路办法:第一,质问邮传部:第二,吁请督院代奏,川路仍归商办;第三,提回存款。如果3办法无效,股东会将联络各省,发动更大规模的斗争。总的目标是:促请清廷,确定宪法,实施。几天后,颜楷、张澜以股东会的名义发表了川汉铁路仍归自办的声明。内容为:川汉铁路原已定明商办,不招外股;邮传部盛宣怀借外债是出卖川汉铁路:川汉铁路仍归公司自办;坚决驳斥不良舆论,维护国人权利;股东等不敢不为公司计利害,不敢不为国家计存亡:惟望川路仍许照常自办。

1911年8月9日,特别股东会正、副会长以股东名义拟发了电报,对邮传部大臣盛宣怀串通川汉铁路宜昌分公司总理李稷勋盗权、夺路、抢款的行为给予了严厉指责,说他们的行为是“行同狙狯,事同骗局”,应分别弹劾撤销,请求朝廷治盛宣怀以“违旨害民之罪”,李稷勋“照章辞退其分公司总理职务”。(《辛亥四川风雷》)

8月12日,特别股东会召开会议,张澜主持并作报告,号召股东会组成坚固团体,抵抗政府高压;强烈要求撤消李稷勋的职务。8月14日,张澜又一次主持召开特别股东会,重申3项决议。赵尔丰不但拒绝代奏,还以辞官相威胁。8月23日,特别股东会收到邮传部和端方的电令,内容为:维持朝廷旨意,如果川人硬要坚持争路,视为反抗,政府要以“遏乱”严厉惩办。次日,在文明争路未果的情况下,张澜主持召开特别股东大会,讨论通过了罢市、罢课、不争回铁路不开市的决议。会后。成都各街道关闭了铺面,接着重庆罢市,很快川南的邛州、雅安,川西的绵州,川北的顺庆,川东的荣县、隆昌等州县先后罢市,全省上下,各府县乡镇陆续关闭了商铺。

8月26日,颜楷、张澜和所有股东向四川总督呈报休会。9月1日,当得知清政府决定派端方领兵入川,严厉镇压保路绅民的消息后,张澜等特别股东大会领导层发出了不纳粮税的通告。主要内容为:一、自本日起实行不纳正粮,不纳捐输;二、已解者不上兑,未解者不必解;三、布告全国,声明以后不担任外债分厘;四、恳告全国人民,实行不买卖田地、房产,以困国库。布告发出的第二天,赵尔丰以“狂悖独立、大逆不道”的罪名加诸各会长上奏朝廷,清廷令饬赵尔丰切实弹压,查拿首要,先行正法。同年9月3日,端方给赵尔丰发专函,要他采取果断措施镇压起事的主要人员。端方为了自己权利的欲望,顽固坚持卖国卖路的立场,不仅要坚决执行清政府强收铁路的旨意,而且恣意抢夺四川人民修筑铁路的血汗钱,更加激起川人的愤怒。9月5日,保路同志会志士散发了《川人自保商榷书》,赵尔丰视为造反的信号,在端方的授意下,决定采用武装镇压手段。

9月7日。同志会主要领导蒲殿俊、罗纶、颜楷、张澜、邓孝可、江三乘、叶秉诚、王铭新、彭兰村等到四川藩署开会,快散会时,赵尔丰以请大家到督署看邮传部电报为名,将9人诱骗到督署予以逮捕。9人被捕的消息立即传遍成都大街小巷,广大市民顿感震惊和愤怒。旋即,全城男女老幼从各街各巷向督署拥去,强烈要求赵尔丰释放被捕人员,坚定地表示,争路废约的目的达不到,决不开市复课、纳税纳粮。赵尔丰看到人民群众奋起反抗的怒潮时顿起杀心,立令守卫的军队开枪,无情毙杀手无寸铁的请愿群众,署内枪声四起,群众纷纷倒在血泊中,当场打死30余人,伤者无数。一场震惊全国的“成都血案”发生了。这场血案,进一步激怒了四川人民,将保路运动推向了高潮。

成都血案发生后,赵尔丰令,关闭城门,封锁交通邮电,欲将保路运动彻底镇压下去。

保路同志军和民军的武装起义

成都血案发生当晚,同盟会会员龙鸣剑、曹笃、朱国琛等发出了“赵尔丰先捕蒲罗,后剿四川,各地同志,速起自救自保”(《四川光复》,邹鲁)的号召。1911年9月8日凌晨,成都附近各州县的保路同志军和起义民军数千人抵成都,奋起反抗政府暴行。两日之内,温江、郫县、灌县、成都、华阳、双流、新津、邛州、蒲江、大邑等十余州县由同盟会会员和哥老会首领组织领导的同志军陆续云集成都,与清军发生数次激战。由于同志军和民军多是用刀、矛、明火枪等土劣武器作战,与持有快枪、大炮等先进武器的正规清军相比,激战处于劣势状态,伤亡较大。同志军围攻成都激战十多天后,在保路同志会的谋划下,迅速改变策略,采取先攻取清军较少或没有清军驻守的各州、府、县,从外向内攻取成都的战略。

同志军的武装起义。使清廷意识到了事态的严重性,急令滇、黔、湘等省清军火速入川,并调令两广总督岑春煊到成都与赵尔丰会同采用“剿抚并施”策略,尽快平息战乱。但朝廷腐朽、官吏腐败的现实已无可救药,清统治者内部也发生分化。9月12日,清军驻邛州巡防军第八营发生兵变。160余人宣布倒戈起义,此举进一步壮大了同志军的力量。

东路军由秦载赓、龙鸣剑、王天杰统领,在仁寿、资阳、简阳、井研、内江、宜宾、犍为、威远、富顺、自贡等十余州县与清军激战20余次,同志军所到之处秋毫无犯,深得各地人民拥护,纷纷送粮送水,踊跃支援同志军。南路民军在侯宝斋、周鸿勋的领导下攻占了新津。新津为四川西南门户、川康咽喉,赵尔丰急派精兵猛攻县城十余天,民军英勇奋战,重创清军,保卫新津。9月、10月间,哥老会首领罗子舟率荥经、雅安等地民军在清溪、荥经之间的大相岭与驰援成都的清军精锐部队激战40余天,清军突破大相岭入雅安城后,被雅安的同志军歼灭。李绍伊领导的川西民军攻占了大竹县城:西昌各族群众投身于张耀堂领导的反清起义军,川西北藏族人民加入川西同志军起义,攻占了郫县、崇宁、灌县、威州、松潘等州县。9月25日,同盟会员吴玉章、王天杰在荣县宣布独立,建立了第一个资产阶级县级革命政权――荣县军政府,它为四川保路同志军起义向何处去指明了发展方向,树立了典范,成为四川辛亥革命不可逆转的新潮流。

革命军遍地起义,赵尔丰鉴于派往镇压、攻剿的军队东奔西驰而屡遭失败,只好收缩兵力,巩固成都以白保。由于民军破坏了通往各地的电杆、线路,赵尔丰失去了与北京的联系,此时武昌革命党人起义的消息传来。又闻北京已陷的言传,赵自感对川人残暴的行为已难平民愤,为求川人谅解,保住自己性命,遂分别于10月5日和11月15日将被捕的人员一律释放。

11月22日,重庆蜀军政府建立。

11月27日,四川成立“大汉四川军政府”,宣告独立,经官绅推举,蒲殿俊为都督,朱庆澜为副都督,清王朝在四川的统治至此宣告结束。

四川保路运动的作用和影响

股东会会议纪要范文7

在近4年的时间里,孟克非自称为举报反贪,至少花去了1000多万元。在普通百姓眼中,像孟克非这样的“大人物”,举报反贪如此困难,不仅要耗费巨资,甚至还要身陷囹圄,扳倒的也仅仅是一位已经退休的厅局级官员,不由得使人感叹:反腐成本真是太高了,已经远远超越了普通百姓所能承受的“成本底线”。

“重组”漩涡

孟克非是一个对资本异常敏感的人。1980年代末,孟克非看到海南房地产业的暴利,成立了金美房地产公司。几年内,他就拥有了7亿元身家。后来他涉足农林业,人称“椰子大王”。

正当这位富豪享受着名车、别墅和众人追捧时,资本却又对他张开了血盆大口。这源于他对国际科技园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国科园”)的增资扩股。“我当时是那里的一个小股东,扩股是为了借壳上市。”孟克非说。

当时的海南,几乎没有人不知道国科园。它是当时中国条件最好的高新技术开发区之一,成立于1991年,总资产约10亿元。公司的主要投资者有12家强势单位――包括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国家科委。

1993年起,时任海南省科技厅厅长的刘须钦利用“托管”的身份,兼任国科园董事长,一任就是9年。国家严禁公务员在公司兼职时,这个厅长的董事长位置也没有动摇。

新世纪到来时,刘须钦因为年龄问题即将退出官场。为继续留在国科园,他注意到了孟克非。两人的初识可以追溯到1993年,当时,刘须钦在海南省政府任秘书长。“他给人的第一印象,是个慈祥的长者。”孟克非说,“他衣着朴素,家里的陈设几乎可以用‘破旧’来形容。”

2001年1月,国科园召开了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记录显示:刘须钦在大会上描述了公司的困境――国科园的债务超过两个亿。为此,5家公司增资扩股的议案被董事们认可,孟克非的金美公司以其1.22亿资产,坐上了第一大股东位置。

重组后,国科园面临重选董事长。刘须钦希望孟克非能在他出国间隙进行改选,体面安全“下野”。

在孟克非给中纪委的材料中写道:当时刘须钦提了两个条件,一是要求继续担任“国科兆信防伪”和“国科教育集团”的董事长――这是国科园下属的两个资产最优良的公司;二是索要20万元作“养老费”。后孟克非自己掏钱送给刘5万元现金。

孟克非向董事会通报了刘须钦保留两家公司董事长的想法,但遭到股东们的坚决反对。此时,董事会对国科园资产进行全面清理,结果发现资产大量流失。刘须钦的经济问题也暴露出来――2000年公司年度审计报告称,国科园每股净资产仅为0.26元,远远低于重组时刘须钦宣称的1元;同时“国科兆信防伪”和“国科教育集团”两公司拒绝交出账本,并把审计人员推出门去。

这时候,孟克非已经无路可退。第二次股东大会上,面对人们期待的目光,他上台承诺,“将带领新一届董事会接受一场生与死的考验,火与血的洗礼,用鲜血和生命捍卫股东股民的合法权益,同贪官同伙展开一场没有‘硝烟’的生死搏斗”。

幕后“谈判”

2001年3月16日,新任董事会在《海南日报》上《紧急声明》:悬赏追查流失资产。对提供重大线索的人,将奖励追回资产的5%~10%。

这份声明导致双方剑拔弩张。刘须钦回国后,把“发动股东搞”的帽子扣在了孟克非头上。刘须钦的告状信飞向海南省委、省政府、省股改办,这位前厅长否认自己了解国科园的增资扩股。但董事会会议记录显示,他曾主持第一次临时股东会议,同意国科园增资扩股。而在召开“改选董事会”的会议方案上,也有他的签字。

一系列幕后“谈判”也在此间开始――2001年3月中旬,“国科教育集团”执行董事贾肇钏秘密约见孟克非。她警告孟克非,“这些资产不仅有我和刘须钦的,还有省领导的。你要再往下追查,我们就不客气了!”

“在巨大的压力下,我也曾希望和解。”孟克非说。他要求,“至少拿回国科园2/3的流失资产,另外要等董事会集体讨论通过,并向省股改办请示。”而这个要求被省股改办一位领导否决:“那是股民的资产,你没有权力让步”。

2001年4月8日,自称是某位“省领导”的弟弟亲自出面,在海口一家茶坊向孟克非最后通牒。“哪怕对方能吐出100万,我也认了。”孟说。但对方不屑一顾。双方再次谈崩。

而当时“协调”双方坐到一起谈的“熟人”,是省检察院一位处长。“听说那位省领导在国科园有‘干股’,我就出面协调,因为我和双方都认识。”这位处长告诉本报记者,“我亲耳听到要让警察抓人。”

“领导批示”

果然,2001年4月9日,孟克非被海口市公安局传讯。他的第一反应是震惊,但他相信自己无罪。办案人员出示了刘须钦的举报材料,并对他说,“领导批示抓你,我们也没办法。”

据孟克非称,事后,最高检察院反贪局一位负责人曾找到海口市公安局,对方依然答复,“抓孟克非有上面的指示”。为了免责,某公安人员还向上面打了一份“孟克非无罪”的报告,并且自己私藏一份“日后保生”。

孟克非被抓的次日,省股改办向那位“省领导”递交了调查报告。这份文件称,刘须钦不是出资人代表,假借省领导指示干预国科园是错误的。“但是报告发出后,没有得到任何回应。”省股改办一位负责人说。

2001年5月,孟克非“虚假出资和虚假注册资本案”被移交海口市和秀英区检察院,但办案人很快发现其中的问题。次年1月9日,海南省检察院召开省、市、区三级检察院主管检察长联席会议,结论是“金美公司并孟克非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罪不成立,应无罪撤诉”,并要求“尽快解除对孟克非的超期羁押”。海口市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曾繁茂主持召开了一次检委会,称此案为“贼喊捉贼”,并表决通过“不予”。

此时,亿万富豪已经被关进看守所。对于那种落差,孟克非至今无法忘记――他被脱去鞋袜,解去皮带,和30多人被关在一间潮湿的房子里。

2002年2月10日,关押10个月的孟克非被“取保候审”。已消瘦不堪的孟克非此时抱定了鱼死网破的决心――开始不断找省委、省政府有关领导上访申冤,举报刘须钦等人和国科园的特大经济问题。3个月后,因“违反取保规定”,孟克非被重新收押。

1年后,案子在海口市中院开庭。一夜之间,亿万富豪变成了超级骗子。

有罪判决

对“超级骗子”的指控集中在3个方面:

虚报注册资本,成立金美国际椰子产业公司;将政府没收的土地抵押给银行,骗取巨额贷款;金美公司假出资1亿多元,骗取国科园股份。

检察官出身的孟克非准备了5卷、共计4000多页的证据,进行无罪辩护。

海南省审计厅一位负责人则说,金美没有假出资问题,相反,这是国科园的死结。根据省纪委专案组和审计厅的联合审计,国科园为了上市,共编造了近1亿元的虚假利润;另外,国科园在与金美公司重组前,就有虚假出资约2500万元。“国科园案可能是海南建省以来最大的经济犯罪案件。”这位负责人说。

2005年7月,省审计厅再次公布对国科园的审计结果。刘须钦任董事长期间,将国科园股本金2.2亿元、银行贷款9000万元用于“投资”,收益仅700万元,而核销的投资损失为1.8亿元。

“省纪委和省股企办曾多次提出对国科园进行审计,但总是有人反对。”省纪委一位副厅级干部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说。

孟克非一审被判处“四年有期徒刑”。随后,他向省高院提起上诉。在有关判决的材料上,他的签字是“反腐英雄孟克非”。

剑指大案

2003年11月3日,以曹克明为首的中央巡视组来到海南。

听说“曹青天”南下,孟克非的妻子庄丽敏去闯巡视组驻地,并幸运地见到了曹克明,孟克非案终现曙光。

此前,孟克非举报刘须钦等人的有关情况,连续9次出现在新华社内参上。两届中央政治局的多位常委先后多次批示,要求严肃查处。

时任海南省委书记的白克明,也根据孟克非举报反映的情况,批示对刘须钦等人进行调查。在时任省长的汪啸风指示下,省审计厅配合专案组进驻国科园。省委主要领导还通过秘书向孟克非转达,“要相信省委,相信组织,一定会把问题搞清楚。”

省纪委一位官员证实:“为督办国科园一案,中央巡视组进驻海南3个月。中纪委专案组对国科园的调查则持续了1年多,最后终于揭开了黑幕。”

2004年3月,刘须钦被“两规”。4月,中纪委和省纪委专案审计组进场审计国科园。

当年12月17日,刘须钦被正式逮捕。他涉嫌贪污、受贿、,涉案金额达700余万元。国科园一案波及20余人,而贾肇钏已经逃往国外。

经省高院批准,孟克非于2004年5月被“取保候审”。

今年3月8日,刘须钦一案开庭审理。检察机关指控,在管理国科园学校期间,刘须钦伙同他人侵吞公款330万元,收受贿赂2.7万元,并且涉嫌,导致公司直接经济损失524万元。

“青天御史”

“如果没有中央巡视组和省委的高度关注,我不知道会落到怎样的下场。”被“解禁”当天,孟克非哭着说。为了感谢中央巡视组,他送去2万元“茶果费”。但巡视组人员非常愤怒,不但坚决拒绝,而且还严厉批评他:这种感谢方式是对巡视组的玷污。

一封《国科园全体股东股民代表为巡视组请功》的信件,被寄至中南海。信中称:曹克明、戴俭明等同志没有喝过我们一口水,没有抽过一支烟,有些恩人我们都没有见过面。他们对每个问题都明察秋毫,他们为民做主,不愧是党中央派来的“青天御史”!

今年4月22日,孟克非和国科园几大股东准备联合筹备召开股东大会,成立国科园股东临时领导小组来接收公司资产。

但这个工作并不顺利,国科园过去3项优质资产――“贵族学校”国科园学校、高科技企业海南兆信防伪公司以及位于河北的300亩“皇家”陵园,经过刘须钦等人多年的闪转腾挪,大部分资产已被转移,国科园对这3家公司已经没有多少股份。3个月前,国科园物业公司又转移出10多万元,而国科园总部大楼也被抵押出去。

孟克非说,为举报反贪,他至少花去1000多万元,仅仅是举报材料的复印费、邮寄费等票据就达30多万元。

孟克非曾经想过息事宁人,但他受不了过去所受的“屈辱”。“你的身体明明没问题,可有人偏偏说你有病,然后强行把你肚皮拉开,把五脏六腑掏出来细细‘检查’,而伤口直到现在还没缝上。你说这是什么感觉?”

股东会会议纪要范文8

关键词:证券公司;市场准入;自贸区;金融混业

市场准入是体现一定市场发育发展程度和市场管理理念的法律制度,随着社会经济法发展而发展。如今的资本市场与上个九十年代相比有了巨大的发展,我国对证券业的准入限制也应有所放松。2014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下面简称“新国九条”)中已明确提到要放宽证券期货服务业的业务准入,逐步提高证券期货业务的对外开放水平。上海自贸区作为我国金融改革的先行试点,先后了多份文件,支持资本市场的深化改革,扩大对外开放。2015年10月出台的“金改30条”,更是进一步提高了证券业的对外开放程度,优化证券业务准入。本文将从我国证券公司的主体准入限制与业务准入限制两个角度出发,结合国外的立法实践,分析我国证券业准入的现有状况,以上海自贸区为立足点,为放宽我国证券公司的市场准入提出若干意见。

一、证券公司主体的准入

(一)证券公司准入制度的现行规定

我国对设立内资证券公司和合资证券公司有着不同的要求,散见于《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等法律法规与部门规章中。另外,《2015年外商产业指导目录》、《国务院关于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即2015年负面清单)、《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跟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十(下面简称“CEPA补充协议十”)等文件,主要规范合资证券公司的股权比例。截止2015年7月为止,我国共有118家证券公司,其公司形式可为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我国对证券公司的设立采取许可制度,具体要求如下:1.公司注册资本要求:数量上,《证券法》对从事不同业务的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有不同的要求。其中从事经纪,投资咨询,财务顾问之一,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从事承销保荐,自营,资产管理,其他之一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亿元;从事承销保荐,自营,资产管理,其他业务中两项以上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亿元。形式上规定必须为实缴资本,需验资证明。证券公司股东的非货币财产出资总额不得超过证券公司注册资本的30%(经营过程中,债权转股权不受该限制)。2.对股东资质的要求:《证券法》124条规定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信誉良好,拥有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的净资产。然而,目前并没有相关文件明确主要股东的界定,且该项要求中“持续盈利能力”排除了个人成为主要股东的可能性。v3.对从业人员与高管的要求除了对董监高的具备任职资格有正面要求之外,相关法律法规还规定了董监高的禁止性规定,即证券公司的董监高不得有《证券法》131条和《公司法》141条规定的违法违纪现象。4.其他要求如证券公司应当有营业场所和完善的风险和内控制度等。

(二)合资证券公司的准入条件

在目前我国118家证券公司中,共有11家为外资参股。合资证券公司除了要满足以上一般要求之外,还要满足以下要求等:(1)出资比例的限制:2011年的《外商产业指导目录》仍将证券公司外资比例限定在1/3以下。直到2012年修订后的《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才首次将外资比例上升到49%。2013年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没有突破该49%的限制。(2)对境外股东的限制:境外股东所在地区必须已和中国证监会或其认可的机构签订定证券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v。且至少有一名是具有合法的金融业务经营资格的机构。另外,其近3年各项财务指标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的规定和监管机构的要求。(3)对境内股东的限制:合资证券公司的境内股东中,应当有1名是内资证券公司。但有特殊例外,2016年10月出台的金改40条取消了对设立在自贸区的合资证券公司,内资股东需为证券公司的要求。值得注意的是,CEPA补充协议十中,对港澳资设立合资证券公司有更加优惠的规定。

二、放宽证券公司主体比例,提高证券也开放水平

(一)多元证券公司出资主体,修改《证券法》中对股东“持续盈利能力”的要求

目前我国证券公司的股东多为国有控股公司、金融集团等,成分较为单一,这与我国对证券公司股东的要求过于严格有关。证监会在2014年的《关于进一步推进证券经营机构创新发展的意见》提到,要支持民营资本、专业人员等各类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出资设立证券经营机构。对此,务必要对现行的《证券法》中对股东资质要求部分进行一定修改:如修改主要股东“持续盈利”能力的限制。“持续盈利”的条件过于苛刻,一般的中小企业等民营机构很难具备,如果改为“持续经营能力”便更加恰当。另外该条规定直接排除了个人成为主要股东的可能性。而借鉴其他的地区的立法实践,如英国、香港、台湾等均认可了证券公司的股东可以为自然人。以台湾为例,台湾的《证券商设置标准》第4条对证券商之发起人的禁止性规定大部分都是针对个人而非法人,如“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或受辅助宣告尚未撤销者”不能为证券商发起人。

(二)提高效率,处理好主体准入与业务准入的关系

目前,我国新设证券公司开展业务在程序上实行两次准入,分别是设立证券公司的主体准入与开展证券业务的业务准入。为了提高效率,应区别主要证券业务(承销、自营、经纪)与证券相关业务、证券专营机构(证券公司)与证券兼营机构(基金公司等金融公司),证券等专营机构在许可设立时应一并取得主要证券业务资格,证券公司从事其他相关业务或其他金融机构从事证券业务,需单项逐项获得业务牌照。在其他金融机构,如期货公司中,已有类似的实践。期货公司主要有期货经纪业务、自营业务、境外期货经纪业务等。《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了:按照本办法设立的期货公司,可以依法从事商品期货经纪业务。将主体准入与商品期货经纪业务准入合二为一。

(三)进一步扩大外资持股比,优化外资出资方式

缺乏控股权一直是合资券商中外资的最大痛点,也导致的合资券商中股东之间的磨合冲突。我国虽不断地提高外资在合资证券公司中的比例,但步伐仍过小,比重不够大。“金改”40条,取消了合资证券公司内资股东为证券公司的要求,但仍将外资持股比例限定在49%。反观国际上的实践,早在1997年《全球金融服务协议》签订时,多数发达国家都充分保证了外国金融机构进入本国,对外国资本所占的份额没有任何限制,如欧共体当初所提交的具体承诺减让表;同样,我国台湾地区的减让表中也未对外资比例作出限制。在出资方式上,目前的合资证券公司中境内股东可以用现金、经营中必需的实物出资;境外股东则必须以自由兑换货币出资。这排除了境外股东以实物出资的方式v。这排除了境外股东以持有的境内股票或债券出资,或者境以债权换股权的这种方式参股合资证券公司。应进一步优化外资股东的出资方式。

三、证券公司业务的准入

(一)证券公司业务准入的一般规定

主体准入是指证券公司获准设立,业务准入则是指获准经营业务,境外通常以牌照指代。v为了落实对证券公司的事前监管,防范金融风险,我国对证券公司业务采取许可制度。《证券法》、《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对证券业务的准入做出概括性规定,而具体业务准入的要求散见于证监会的其他文件之中。从对证券公司的资质条件上,证券法对证券公司申请经营常规业务有注册资本的硬性规定(上文已涉及,这里不再赘述);对于申请创新业务,应当对创新业务的进行充分的评估论证。从业务准入的程序上来看,证监会对证券公司申请业务有着严格的时间间隔控制。除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新设公司不得申请4种以上的业务;增设业务,须在获得证券业务许可证后持续经营一年以上,且距上次申请增设获准6个月以上。

(二)合资证券公司的业务准入

从规范性文件的层面上来看,WTO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中,我国承诺加入后3年,允许成立的合资证券公司从事(不通过中方中介)A股的承销,B股和H股及政府和公司的债券的承销和交易;2002年制定的《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中就在WTO承诺的基础上添加了外资股的经纪、债券的经纪和自营和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2007年修订的“规则”中又添加了债券的保荐这一项。然而,从目前的业务实践上来看,截至2015年7月为止,11家合资证券公司中,除了中金、中银国际、光大最终实为内资控股的之外,仅瑞银、高盛高华为全牌照经营,其他合资机构多数仅有证券的承销与保荐资格。常规业务何况如此,合资机构更无缘染指创新业务。

四、下放审核权限,拓宽证券业务范围

(一)取消、下放部分业务审核,简化业务准入程序

1、证券法125条审批主体的扩大:《证券法》第125条将证券业务的许可集中于中国证监会,这不仅与实践不符,也阻碍了证券业创新业务的发展。纵观各家证券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在其取得的各项单项业务资格中,有不少已经不再由中国证监会审批决定。以广发证券为例,其2014年年报中所列明的48项单项业务资格中,有8项为证监会批准,5项由广东证监局批准,8项由中国证券业协会批准,7项由上交所批准,3项由深交所还有其他多项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中心等批准。从另一层面上讲,2011年开始,中国证监会三次公告,将证券公司“增加或者减少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证券业务”等的常规业务的许可权限下放至证券公司住所地的派出机构。因此,应将《证券法》对125条进行修改,将审批主体扩大至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的主体。

2、下放审批权限,鼓励业务创新: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证券业的良好发展与证券业务的创新息息相关。目前,我国证券市场的创新主要源自于政府自上而下的推动。v证券公司产品创设能力严重不足,缺乏对接投融资的产品,难以满足企业和居民的投融资需求x。这很大一部分,是由于对证券创新业务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且审批权限集中于证券会。为了推进证券业务创新发展,可以通过证监会向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等自律团体释放权力,例如对于创新业务产品的认定权授予证券交易所,对部分创新业务事项可优先考虑由证券业协会业务规则规定。x甚至可以考虑对新设在上海自贸区内的证券公司,采取创新业务“负面清单”模式。具体规定哪些证券活动不可以做,没有明确的都可以做,激发证券公司的创新积极性。3、部分审批制度改备案:证券业务的范围极为广泛,对于一些业务模式简单、易于控制、风险程度较低的,可以考虑采取备案制度,并将权力下放至行业协会或地方证监会等。实践证明,简化业务准入程序,化审批为备案,有助于证券业务的迅速发展。以资产管理制度为例,2012年《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将资产管理制度由审批制转为备案制,并由中国证券业协会承接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和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行备案制后,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模迅速扩大。2012年比2011年增长了569.96%。

(二)开展金融混业试点,允许商业银行进入证券业

早在2014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就提出“支持符合条件的其他金融机构在风险隔离基础上申请证券期货业务牌照”;2015年3月6日,证监会发言人称,日前正在研究商业银行等机构申请证券业务牌照的制度;2015年10月30日的金改40条中,虽仅明指证券期货公司之间的交叉持牌,但其提出探索开展金融业综合金融,设立金融控股公司,实为商业银行取得证券牌照提供了口径。1993年《关于整顿金融秩序的决定》严格界定了我国“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局面,后续的《商业银行法》、《证券法》等也肯定了这一原则。我国现阶段的法律明确规定了银行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然而,借鉴发达国家的经历,纵观当今国际金融业,金融混业经营已经成为一项不可逆转的潮流。银行业与证券业的混业经营,在风险隔离和控制完善的情况下,对两个行业均有好处。目前为止,国际上有三种金融混业模式,分别是:以美国为代表的金融控股公司;x以德国为代表的全能银行;以英国为代表的银行控股公司。其中德国的全能银行模式有其特殊的历史背景。该种模式在银行内部设立证券部门,银行直接获取券商牌照,“一人多牌“,行业风险传递可能性较高,对于初涉混业经营的我国不甚适用。而金融控股公司模式与银行控股公司模式则对我国的混业实践有较大的借鉴意义。《商业银行法》第43条明确禁止银行在境内从事股票活动x,实践中我国银行只能通过境外子公司曲折地进入到证券业中。如2002年在上海成立的中银国际证券有限公司,其控股股东中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是中国银行于1999在香港成立的全资子公司。但若想在境内直接设立或参股证券公司经营证券业务,在当前无法突破法律限制的情况下,不可行。因此,英国式的银行控股公司模式也不可取。相对而言,采用美国式的金融控股集团可在既成的法律框架下,实行金融业的混业经营。实际上,我国金融业中已有与金融控股公司模式类似的例子。如光大集团、平安集团等。然而,由于我国并没有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定义“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地位,实践中出现的各类金融控股公司仍未名正言顺;而立法的真空也可能会导致金融控股公司利用其复杂的架构,利用监管真空而套利或规避法律规制。如光大集团董事长唐双元先生在全国十二届三中全会中提到的,“为了规范和引导金融控股公司健康发展,有必要制定《金融控股公司法》明确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地位。提高我国证券服务业的竞争力,放宽行业准入,通过金融控股公司模式的试点,将允许银行等金融机构进入证券领域,对于加强我国证券业的实力与国际竞争力有重要的意义。

五、结语

股东会会议纪要范文9

也就是必须在以下几个方面取得突破:一是要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解决国有企业所有者缺位与多重、无人负责的问题;二是要实现国有企业产权结构的多元化,解决国有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失衡的问题;三是要形成合理的激励与约束机制,解决国有企业经营者激励不足与约束不规范的问题。

一、建立并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组织机构和企业领导制度

每一个企业的组织形式,都需要与之相应的组织机构和企业领导制度作保证。过去,国有企业实行工厂制,与之相应的组织机构和领导制度是按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要求,建立了“厂长(经理)负责制或者是党委、厂长(经理)、职代会”的组织机构和企业领导制度。作为公司制的企业,就必须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在企业中建立起以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为形式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组织机构。随着国有经济比重及其组成方式的变化,公司组织机构,特别是各组织机构的地位及其相应发挥的作用也发生了变化。比如,单一投资主体的国有公司无股东会,多个投资主体的公司都有股东会;国有公司都有职代会,其他公司无职代会;国有和国有控股公司党委负责人和职工代表都要进入董事会和监事会,而国有经济不控股的公司只规定职工代表进入监事会。因此,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不管是组成哪种类型的公司,都要按照法人治理结构的规定建立并规范相应的组织机构,而不能把公司制的法人治理结构架接在工厂制的组织机构上,这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组织保证。

二、建立规范的国有资产出资主体

国有资产出资主体进入企业,是国有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的基础。国务院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的基本规范(试行)》中规定,国有资产实行授权经营。国有资产规模较大、公司制改革规范、内部管理制度健全、经营状况好的国有大型企业或企业集团公司,经政府授权,对其全资、控股或参股企业的国有资产行使所有者职能。中央管理的企业由国务院授权,地方管理的企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授权。其他企业中的国有资产,允许和鼓励地方试点,探索和建立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方式。以上的企业或企业集团,受政府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委托,并在其监督之下,以股东的身份进入企业,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其中,最重要的职权是:向国有控股、参股公司派出国有股东代表,通过股东会按出资比例行使权利。只有这样才能使国有资产所有者真正依法享有股东权益,包括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并以出资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为国有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形成和规范奠定基础。比如,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是中央管理的大型企业,他按照国务院的授权,代表国家对其控股和参股各企业的国有资产行使所有权职能。因此,他分别向其管理的公司派出股东代表来行使股东的权利,承担股东的义务,先后组建了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等控股公司,成了国有资产的投资主体。

三、促进股权多元化和投资主体多元化

股权多元化和投资主体多元化,是国有公司制企业创立的必要条件。只有实现公司股权和投资主体多元化,使投资者到了位,并分别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有限责任,才能改变过去国有独资一统天下并负无限责任的局面。实行股权多元化,特别是要广泛吸收非国有资本入股,这样,企业的老板就由一个变成了两个或多个。国有股东只会是多个中的一个,就不可能再搞一言堂并负无限责任了。各家股东出于维护各自利益的需要,都会极力排斥任一股东因追求自己的特殊利益,而使其他股东利益受损。既便是股东份额较大的国有股东,当他违背《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图谋自己的不当利益时,也仍然是少数其中之一的股东,会受到其他股东的有力制约。包括国有股东在内的所有股东都只能根据股权平等的原则,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按其出资份额行使职权,使各家股东的利益在公司的总体利益中得到实现。实行股权多元化后,凡是公司股东的,就可名正言顺地进入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目前,许多国有企业在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中,普遍采用了企业“职工持股会”作为另一个股东的方式,这种方式是可行的,关键是“职工持股会”要成为规范的、名符其实的股东,而不是国有股东的附属。

四、规范董事会运作,确立董事会决策中心地位

董事会是股东会闭会期间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是公司的常设业务执行机构,对外是公司的法人代表。董事会在公司中处于极为重要的地位,必须规范运作,强化其决策中心地位。董事会是集体决策机关,只能通过董事会议形成,按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的原则做出决议,以决议的形式行使公司重大问题的决策权。董事长只负责在董事会议期间召集、主持董事会和在董事会闭会期间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未经董事会授权,董事长不能全权行使董事会职权,董事长与董事会之间,董事长与副董事长之间或其它董事之间均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他们都是通过董事会议按每人一票原则独立地发挥作用,并都必须服从董事会做出的决议。董事长并不拥有否决权,副董事长和董事也不能按董事长的意图行使表决权。

董事会必须对股东会负责。董事不能按股东划界。不管董事是依靠哪一股东支持成为董事,他不能仅对这一股东负责,而必须对所有股东即股东大会负责。否则就会造成董事会内部各行其事的状况。

五、建立对经理人员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经理人员是董事会决议的执行者,是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的负责人。要调动经理人员的积极性,使其既享有充分的经营管理权,又尽职尽责地履行义务,最大限度地落实董事会决议,实现股东利益,必须建立有力的激励与约束机制。首先要切实保证经理行使法定的权利。经理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董事会决议行使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职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要把党管干部的原则和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依法聘用中高级管理人员结合起来,对副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权和对中级管理人员的任免权,是经理行使日常经营管理职权的基础,实践中也往往由于多种原因而受到干涉或流于形式而落空。如果副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由上级党委或政府部门直接任命,或董事会抛开经理的提名直接任命,或中高级管理人员实际上由党委任命,那么中高级管理人员就不会听命于经理,经理与副经理、中级管理人员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就会受到损害,经理的日常经营管理指挥系统就不可能正常高效运转。所以落实经理的日常经营管理权,最重要的是落实其人事任免权。其次要使经理人员的利益同企业的经营效果挂起钩来。一方面要建立一套根据企业经营效果决定经理人员报酬的激励制度,包括实行基本工资、年度奖金、长期奖励(如股票期权)相结合的薪金制度;另一方面建立对经理人员实行以聘任制为主的市场约束制度,其中最基本的是商品市场、资本市场和经理人才市场的约束,使经理人员既有动力和机遇,又有压力和危机,只能恪尽职守,兢兢业业,勤奋工作。否则,就会被市场淘汰。

六、强化监督约束机制

监事会是受股东会委托,对公司的财务管理和董事、经理人员履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的机构,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许多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对监事会的建设重视不够,有些是把监事会与企业党委的纪委放在一起合署办公,纪委书记任监事会主席,纪委和审计人员为监事会成员,存在着人员配置不力,监督制度不健全,工作职能不到位的现象;有些监事会成了聋子的耳朵 ,没有摆正监事会的位置,把自己看成是企业的一个部门,发挥不了监事会的权力。前不久,国务院颁布了《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国有企业都应照此规定重新健全企业监事会,完善监督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