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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行政工作计划集锦9篇

时间:2023-03-06 15:59:09

人力行政工作计划

人力行政工作计划范文1

由于我国的计划生育工作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长期以来,带有很强的计划经济的烙印和色彩,工作方式主要依靠政府政策和地方条例进行调整控制,基本上形成以行政制约、“人治”管理为主的运作模式。法制建设比较滞后,随着国家民主法制建设的进程加快,相关社会经济领域改革的深化,原来的工作方式不能适应现代工作的开展,迫切需要加快人口和计划生育立法的步伐,改变工作方式。经过多的的酝酿,《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于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02年9月1日起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颁布实施以来,它以国家法律的形式确立了人口与计生基本国策的地位,将具有中国特色综合治理人口问题的成功经验上升为国家的法律制度,把国家推行计划生育的基本政策、方针、制度、措施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为综合治理人口问题,进一步做好人口与计生工作,特别是基层工作,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提供了法律保障。

关键词:人口与计生

基层工作

依法行政管理

由于我国的计划生育工作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长期以来,带有很强的计划经济的烙印和色彩,工作方式主要依靠政策和地方条例调整,基本上形成以行政制约、“人治”管理为主的运作模式。法制建设滞后。计划生育工作往往依靠行政强制手段多,提供服务少;要求群众尽义务多,考虑群众的权益少;考虑政府行使的权力多,而考虑政府应承担的责任少。从某种意义上讲计划经济是一种命令经济,市场经济是一种法制经济。20多年的改革开放使我国的经济体制发生了变化,即,计划生育的外部环境发生了变化,计划生育工作应该怎么办?在新形势下就要求计划生育必须改变过去只注重控制人口数量,忽视提高人口质量、把优质服务只看作是技术问题、忽视尊重公民合法权益、只追求拓宽服务领域、忽视技术服务质量的倾向。因此,迫切需要立法。经过多年的酝酿,于2002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法》)正式颁布实施。《法》颁布实施以来,它以国家法律的形式确立了人口与计划生育(以下简称人口与计生)基本国策的地位,将具有中国特色综合治理人口问题的成功经验上升为国家的法律制度,把国家推行计划生育的基本政策、方针、制度、措施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为综合治理人口问题,进一步做好人口与计生工作,保护公民应享有的权利提供了法律保障。

一、基层人口与计生工作依法行政的必要性

法律是规范社会成员及集体在开展社会活动中做出各种实际行为的准则。人口与计生工作作为社会活动和政府行为的一部分,不仅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还关系着国家兴衰、民族强盛与否的命运。特别是基层人口与计生工作,面对的是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一言一行、一举一止与芸芸众生都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他们所应享受的权利和义务都体现在计生工作人员手中。怎样实现广大群众与政府部门之间的权利、义务的对等交换?只能通过法律的途径来实现。因此,依法管理人口与计生工作具有三个必要性:

(一)具有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必要性

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依法管理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是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具体实践;是新形势下,顺应时代潮流,与时俱进,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具体体现;是以人的发展为中心,强化人民服务的宗旨,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关键之所在。特别是《法》和《条例》的颁布实施,以及相对应的法律、法规的出台,顺应了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客观要求,依法行政,规范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人口与计生工作的行政行为,维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为构建以宪法为主线,以《法》为依据,以行政法规、地方法规为主体、以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相配套的人口和计生工作法制体系,结束了长期以来主要依靠政府和地方性法规开展人口与计生工作的历史。依法管理人口与计生育工作,是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规范政府行政行为与规范公民生育行为,以及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的有机统一,进一步强化人民群众在人口与计生工作中的主人翁地位,确立了以人为本,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的工作思路。使人口与计生工作直接体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有利于稳定低生育水平,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人口与计生工作的热情和积极性,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人类进步,为人口与计生事业稳定、健康、持续发展提供了保障。

(二)具有规范政府行政行为的必要性

一是必须正确认识依法管理、依法行政与维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三者之间的关系。克服“官贵民贱”的观念,纠正认为法律只是管老百姓的和片面强调法律对“民”的强制性的旧的、封建的观点;克服“依习惯行政”的做法和观念,认为有些做法过去就是这样的,甚至效果不错,现在也可以照旧这样做。实际上,依法管理计划生育不会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在工作中依法办事,既可以强化依法管理又可以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二是在计划生育依法行政过程中,做出的行政行为必须做到合法、合理、公平、公开。三是开展服务,维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在维护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方面,从依法行政角度讲,突出的就是要坚决执行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中的“七个不准”的规定。

(三)具有合理调整广大育龄群众生育、节育行为的必要性

实行人口与计生依法管理是维护群众民主权利,保证政府依法行政,群众依法生育的迫切需要。计划生育从根本上来说是符合国家和民族根本利益的,又是符合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群众是计划生育工作的主人,人民群众既有按有关法律和政策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也有获得晚婚晚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等方面的需求,上升为国家的法律意志,从而更好地体现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力。在实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只有坚持依法治理,才能切实保障群众在实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权利,才能维护人民群众在计划生育中的主体地位。

二、基层人口与计生依法行政之现状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颁布实施以来,得到较好的贯彻落实,但是还有一些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由于地方经济较落后,群众的思想没有转变,执法人员的素质不高、法制意识不强,致使部分基层计划生育依法行政水平不高,主要表现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群众的思想没有得到根本转变。在经济较落后的农村,养儿防老、门头风的思想依然存在。二是一些基层工作人员的法制意识不强、素质不高。还习惯于过去那种靠行政强制性干预的办法。造成了基层农民的计划生育没有根本转变,而法律意识、自我保护意思在不断提高,计生工作人员的工作方法与新形势下、新的情况不相适应。因此,计划生育工作出现了一系列新的矛盾和问题。这些矛盾和问题中反映在“三个强化,三个弱化”上。即:有超生欲望的人群依法自我保护意识强化了,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意识弱化了;民告官的意识强化了,服从政府管理的意识弱化了;计划生育服务机制强化了,行政管理机制弱化了。这些矛盾的出现,使计划生育管理增加了新的难度,产生了新的阻力,给长期习惯于依靠行政制约,习惯于集中突击、暴风骤雨式工作方法的计生工作人员和基层干部带来了新的困扰,提出了新的挑战。

三、基层人口与计生工作依法行政的建议

(一)更新观念,拓宽思路,达到“一个转变”

随着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强化、深入和计划生育“七不准” 规定及《法》的出台,计划生育工作开始进入“由人治向法制,由单纯的行政管理向依法管理与服务并重”的重要转折关头。伴随这一转折,要做好新形势下的计划生育工作,必须靠深化改革,以改革促发展,以改革求突破。落实“七不准”,就必须走依法管理的路子,用法律手段解决现阶段计划生育工作中出现的新矛盾和新问题。要实行“党政牵头、舆论先导、部门联动、综合施治、依法管理”计划生育的新思路。在具体运作中,坚持“思想教育引导,经济处罚制约,部门联动助阵,执法部门攻坚,政法部门护航”的原则。促使基层计划生育工作正在从粗放型管理中解脱出来,开始由“人治”逐步走向“法治”轨道。

(二)找好载体,找准切入点,做到“四个强化”

依法管理计划生育是实施依法治国战略的必然要求,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做好计生工作的现实选择,是计划生育长期依赖行政管理后出现的新生事物,如何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依法管理,思想、组织、措施保证是关键。在实施依法管理计划生育的过程中,要抓好四个重点:

l、强化宣传教育,创造法制环境。依法管理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是先导。因此,要把解决基层干部和群众知法、懂法的问题作为一项重要的内容来抓,要大力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并在宣传内容和宣传形式上进行了一些探索和突破。在宣传内容上,突出《条例》中法律责任的宣传,让广大群众懂得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就是违法行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突出强制案件的宣传,通过对案件的跟踪报道,公开曝光,增强宣传的震动性和警示性。突出政法部门保驾护航的宣传,营造令行禁止、违者必究的氛围。在宣传形式上,除了坚持“社会舆论扬法,办班培训讲法,宣传制品送法、文艺演出传法”等形式外,还充分利用“进村入户说法”(与民谈心)、“公开审理示法”(召开依法强制执行现场会)形式,为群众上了一堂堂生动的法制课,达到了“执法一人、教育一片,执行一户、教育全村”的社会效果,把宣传教育向广泛性和深层次拓展。通过深入、广泛、扎实、有效的法制宣传教育,党的计划生育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深入人心,促使群众实行计划生育政策的自觉性得到明显增强。

2、强化队伍建设,提供组织保证。实施计划生育依法管理,必须有一支素质高、能力强、作风硬的工作队伍。在队伍建设上,首先要抓好计生队伍的整顿,要在计生系统中推行竞争上岗,择优用人办法,通过考试考核,精简了一批文化低、素质差的人员。其次,抓好专业培训,使计生人员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和法律程序,减少在行政执法中的盲目性。每年要举办2—3期依法管理培训班。在行政执法中,要坚持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在立案、查证、下达处罚决定书、送达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五个环节中,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一旦发现有违法违纪现象,经查实后,轻者批评教育,重者调离岗位,为人口计生依法管理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3、强化管理机制,促工作上水平。建立健全执法程序管理制度,坚持公平合理的执法原则是依法管理计划生育的关键所在。为在执法过程中做到有规可循、有矩可蹈、有章可依,要从基础建设抓起,完善制度、规范程序,建立健全《执法人员上岗责任制》、《立案审批制度》、《错案追究制度》、《计划外生育费征管制度》等工作制度和《生育证发放审批程序》、《成人残鉴定程序》等工作管理程序,严格规范了计划生育工作中的各种行政行为,增强了原则性,克服了随意性。为了保证制度和管理程序更好地得到执行和遵守,要建立起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并长抓不懈,落实“三责任九合同”的管理办法,逐级建立计划生育工作目标责任制,并分九个工作口自上而下签订了管理服务合同书。把工作关系以合同形式固定下来,明确各自的义务和责任,有效地促进了依法管理工作的开展。

4、强化服务意识,提供技术保障。充分发掘基层卫生资源,利用各类职业技能培训,为育龄群众提供政策法规、科普知识及各种致富技能培训服务,定期邀请医院专家前来指导讲课,为已婚育龄妇女开展生育、节育、不育、生殖保健等知识教育。注重发挥卫生医疗网点和医疗专业人员作用,在中小学开展人口国情教育与计划生育专题讲座,为学生讲授人口理论、青春期生理及心理知识,向青少年普及计划生育知识。全面开展以妇女病为重点的生殖保健服务。与卫生医疗部门密切配合,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妇科病普查。针对大部分育龄妇女工作较忙的实际情况,把妇科病普查与双查工作结合起来,深受广大群众欢迎。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积极推进避孕方法知情选择、出生缺陷干预和生殖道感染干预三大工程。同时,加强基层技术服务网络硬件建设,完善各项服务设施,为已婚育龄妇女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三)完善措施,政策推动,力求“四个结合”

依法管理计划生育工作是依法治县和新形势下开展计划生育的客观要求,如何开展依法管理,要做到“四个结合”。

l、力求职能管理与部门联动相结合,形成综合依法管理人口与计生工作的新局面。依法管理计划生育,关键是一个“法”字,离不开法律部门的参与和支持。多年来的工作实践告诉我们,依法管理计划生育单靠计生部门是难以完成的,公、检、法、司全面介入,各司其职、各尽其责、整体行动是突破行政执法难点,保证依法管理全面实施的有效途径。为了加强执法力度,基层要联合法院成立“计划生育巡回法庭”,由县法院行政庭庭长担任计生法庭庭长。计生法庭做到当时接案,当时受理,保证了执法效率、执法质量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公安、检察等部门紧密配合。快速反应,现场办公,从快处理,为计划生育行政管理创造了宽松的环境。

2、力求与村民自治、合同化管理相结合,积极推动人口与计生工作重心下移。把开展村民自治,落实计划生育合同化管理,作为基层依法管理计划生育工作的一个突出点,它是农村民主与法制建设进一步完善的体现,也是贯彻省计生委提出的“县指导、乡负责、村管理、户落实、群众参与”的具体实践。一部分村委作为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示范村,逐步推进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以计划生育合同化管理为载体,努力加强村级计生管理,探索依法管理计划生育工作的新路子。村委在与村民代表充分酝酿的基础上,讨论通过了《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在双方协商的基础上,由村委会与育龄群众签订《一(二)孩生育证管理服务合同》、《避孕节育管理服务合同》、《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合同》、《全程优质服务合同》、《接受新婚期教育服务合同》等项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合同。以双方协议的形式,将《条例》和村规民约中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具体落实到合同中,既有甲方对乙方婚育行为的监控和优质服务的承诺,又有乙方履行义务的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保证。由于合同的内容实行民主决策,群众感到公正、公平。为提高合同信誉,计生部门率先兑现服务承诺,落实各项优质服务。通过实行村民自治、合同化管理,不仅增强了村两委班子依法管理计划生育的责任感,也有效地调动了村民参与计划生育,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积极性,较好地解决了计划生育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

3、力求与解决难点、热点问题相结合,促后进村转化。依法治理计划生育后进村,是依法管理计划生育必须解决的重点和难点问题。针对一些工作相对落后的村,要坚持依法集中治理,本着“重在思想教育、贵在政策疏导、慎在强制执行”的原则,在政法部门人员的配合下,由基层计生工作人员配合,驻村攻坚,运用法律手段解决计划生育难点、热点问题。要始终以思想教育这根红线贯穿于依法治理工作的全过程,要本着不怕苦、不怕累的精神,做到以心待人、以诚感人、以情动人、以理服人、以法育人。

4、力求与推行政务公开、便民服务及严格依法监督相结合,提高依法管理人口与计生管理的水平。为了更好地实施依法管理计划生育工作,应从三个方面加强监督:一是坚持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对生育证发放、二胎审批、流动人口管理、计划外生育处罚等办事程序、内容以及办理情况全部向社会公开,实行“阳光作业”,接受群众监督;二是每年两次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到基层视察计划生育工作情况,并根据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评议意见,及时提出改进措施;三是电视台公开计划生育“七不准”及《法》的内容,设立举报箱和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对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执法情况监督。

四、对基层人口与计生工作依法行政的思考

(一)行政管理与规范行政行为关系的思考

一是在工作思路上着眼大局,跳出“就计划生育抓计划生育”的小圈子。由过去的“两张皮”向基层组织建设,发展农村经济转变;由过去计划生育部门“唱独角戏”,向党政牵头,部门配合,齐抓共管转变;由“靠行政强制性管理”向“教育稳定服务多数人”转变;由过去只重人口控制结果,向重控制效果及重党政干群,树立良好为形象转变。真正建立起“依法管理,村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计划生育管理机制。

二是积极学习依法治理计划生育的新措施,新办法。以推进各项工作落实为出发点,对管理中的难点、弱点、盲点,建立有效的工作责任机制,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对人口问题进行综合治理。加大力度推进计划生育工作“村为主”和村民自治,全面推行计划生育合同化管理;要将合同管理办法逐步下移;更逐步建立和完善利益导向制度;大力推进优质服务,努力拓宽服务领域,逐步提高服务质量,不断满足群众对优生优育、生殖保健、避孕节育以及对计生业务工作的需求。更积极创建型生育文化。通过大力推进计划生育民主管理,开展全民大学习,大宣传、大讨论,促进婚育新风进入千家万户,人口控制由过去的“大海捞针”式的追堵,转向以信息反馈、孕情跟踪、共同配合。流入地为主的管理方式,降低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效益。

三是创建完善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监督检查机制。依法管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做的好坏,直接影响国家的大政方针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为此必须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采取党的监督、人大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多种监督形式,对政府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所制定的计划生育行政法规,是否符合现行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党和国家现行方针、政策;对各级政府及计生行政机关,进行是否依法履行义务的监督,并对其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是否合法监督;对计生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是否遵守国家法律、政府规章、社会主义行政管理的各项具体原则以及职业道德等的监督,以维护宪法、法律的尊严,防止和及时纠正违法和不合理行为,促使其真正做到正确执法,文明执法,为减少或避免计划生育行政诉讼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二)依法行政与加强党群、干群关系的思考

进一步深化认识,在广大党政干部和计生工作者中,深入基层计划法制室宣传教育,树立好群众观、法制观、服务观、正确理解和把握依法治理计划生育工作的实质。坚持以人为本,服务群众的原则,树立新时期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良好形象。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在“深入到户”上下功夫。发挥党的密切联系群众的优良作风,深入群众、深入基层、进村入户,倾听群众呼声,找准问题,摸清情况,研究对策,尊重群众,力戒官僚主义,形式主义,把提高干部队伍的思想、作风、业务建设作为大事来抓,深入开展实践“三个代表”加快“两个转变”的学习教育,做到文明执法,正确引导,弘扬正气,努力推进基层计划生育系统工作作风的大转变。 参考文献资料

1、江亦曼 《计划生育依法行政》 中国人口信息网站 2003年3月2日

2、王 辉

《人口与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的重要性》 《豫情时报》 2002年11月20日第一版

3、楚 玉 《浅淡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重要意义》 《豫情时报》 2002年12月4日第四版

人力行政工作计划范文2

我受县人民政府委托,向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报告我县20*年以来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情况,请予审议。

一、全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发展现状

在县委、县人民政府的直接领导下,在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工作监督和县政协的民主监督下,我县人口计生工作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决定》,以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任务,紧紧围绕各项目标管理责任制抓落实,加大对乡村工作分类指导的力度,全县人口控制的能力得到有效提升。

据计划生育统计报表反映:截止20*年9月,全县总人口为10.85万人,共出生549人,计划内出生537人,计划生育率为97.81%,出生率为5.*‰,控制在任务指标内;优选节育率为83.41%;县级已投入计划生育专项经费160万元,人均达到11.33元,比今年11元的任务指标高出2.33元。“奖优免补”配套经费列入20*年财政预算,预算经费为5万元,足额按时兑现农业人口独生子女保健费。农业人口新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无退证情况,巩固率达100%。通过广泛开展“奖优免补”政策宣传,书写固定计生标语,制作公示板,群众对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满意率达95%以上。

目前,乡(镇)计划生育干部每年接受一次县级为期3天的业务培训,村计生宣传员也接受一次乡级培训,培训时间2天。县、乡(镇)计生服务站(所)按要求配备执业(助理)医师,全面开展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开展出生缺陷一级预防工作。全县已形成计生部门牵头,工商、旅游文化等部门配合的推广安全套防治艾滋病经常性工作机制,宾馆、酒店、娱乐场所安全套摆放率达100%。县、乡、村计划生育药具管理规范,台帐运转正常,按时上报各类药具报表;协会正常开展活动,积极参与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创建工作。除此之外,农村独生子女领证率、生殖保健服务率,宣传品进村入户和育龄群众应知应会率等质量指标运作情况良好,全县人口计生工作呈现健康良好的发展态势。

二、人口计生工作机制建设情况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事关国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全局,是推进和谐社会建设进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此,县委、县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和全力支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着力从强化责任意识、财政投入、综合治理等方面入手,为计划生育事业发展提供“三大保障”。

一是加强领导,为计生工作健康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县委、县人民政府始终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放到了党委和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把此项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来抓,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使各级党政一把手真正成为计划生育工作第一责任人。今年,在省、市计生工作会议之后,县委、县人民政府及时召开了高规格、大范围人员参加的全县计生工作会议,认真分析形势,统一思想,结合实际,扎实安排部署计生工作,明确了工作方向,突出了工作重点。同时,由县人民政府与各乡(镇)人民政府签订人口和计划生育责任目标书,县人口计生局与各乡(镇)计生办签订人口和计划生育责任目标书,乡(镇)与各村委会、计生宣传员签订责任目标书。为使责任目标落到实处,加大督查力度,年中由县人民政府下发通知,抽调人员组成人口和计划生育督导组,分别到各乡(镇)进行督导,发现问题及时反馈乡(镇)党委、政府,给乡镇交任务,压担子并及时处理和整改。通过认真组织实施责任目标制,经省、市考核,从*年实施责任目标以来,连续9年保持了全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责任目标考核一等奖的好成绩。

二是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为保证计划生育事业长期健康发展提供稳定的资金保障。我县是一个典型的山区农业县,多年来财政收支矛盾尖锐,运行艰难。在县财政运转极其困难的情况下,县委、县人民政府仍然想方设法、千方百计,从财政经费投入方面给予人口计生部门最大的帮助和支持,保障了计生经费的全额投入到位。20*年财政预算安排人口计生经费120万元,人均达10.02元;20*年财政预算安排人口计生经费110万元,人均10.19元;20*年现在已投入人口计生经费160万元,人均达11.33元。

“奖优免补”配套经费按时足额到位,从20*年以来,县财政每年年初预算4-5万元,配上省、市补助经费能按时足额兑现到农村独生子女家庭户手中。

村级(社区)宣传员报酬为150元/人/月,其中省级补助60元/人/月,市级补助20元/人/月,县级补助70元/人/月,能做到按时足额发放。

三是健全完善综合治理机制,搭建人口计划生育齐抓共管工作平台。新时期人口计生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既是热点也是难点。面对新形势,县委、县人民政府从健全完善计划生育综合治理机制入手,积极协调、督促各相关职能部门,认真履行计划生育工作职责,县级各部门在抓好本系统计划生育工作的同时与县计生部门紧密配合,通力协作。县*部门在新生儿上户、户籍迁移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严把计划生育证明查验关。县民政部门在办理收养审批手续、婚姻登记中严把计生证明查验关。县卫生部门建立健全b超管理和中期引产报告制度,严厉打击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非法终止妊娠行为等。县工商、劳动、城建、房改、教育等部门分别从各自职能出发,积极配合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县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通报工作情况,研究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分析原因,制定对策,切切实实将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形成了党政主导、计生搭台、部门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三、人口与计划生育主要工作落实情况。

按照县委、县人民政府人口计生工作总体部署,县人口计生局立足全县工作实际,紧紧围绕年初制定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任务,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突出工作重点,狠抓工作落实。

(一)抓重点,攻难点、力求实效。

首先是重点抓好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对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实行“奖优免补”政策是健全利益导向机制,做好农村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举措。按照《*省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规定》要求,在认真落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奖励规定的基础上,采取有力措施,狠抓工作落实,初步建立了以“奖励扶助”制度为龙头、“少生快富”工程为支撑、“奖优免补”政策为主要内容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严格按照程序,坚持“四权分离”制度,做到奖抚对象认定准确、资金管理专用、资金发放渠道畅通、社会监督到位,档案管理规范。通过实施一系列优惠政策,全面落实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农村已有134名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安享晚年,累计支付养老生活补助金33.6*余万元,农村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奖励金兑现率达100%,下岗失业职工、农村独生子女的保健费全部落实到位。据统计,截止20*年9月30日,全县累计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4289户,领证率达19.47%。其中,累计办理农业人口《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1846户,占全县农业人口一孩家庭户的47.85%,累计兑现一次性奖励金111.90万元;发放教育“奖学金”39.33万元。

其次是突出工作重点,着力加强流动人口和异地移民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单位负责、社区服务”的总要求,先后划定责任区,县*、工商、劳动、城镇、交通、人事、药监等部门在办理有关证照时,必须首先审查当地计生部门审验的《婚育证明》或户籍地计生部门出具的有关证件,登记造册,及时将有关信息反馈到计划生育部门。20*年以来,一是组织力量,对各乡镇和城郊居民区、流入人员集中居住地的流动人口进行了清理清查,共清理登记流动人口6429人(其中流入4471人,流出1958人),查验婚育证明3266人(占应查数3333人的97.99%),出具流动人口《婚育证明》1754人本(占应出具数1809人的96.95%)。二是利用专用网站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利用省人口计生网站、流动人口计生管理信息交换平台、农村部分计生家庭奖励扶助管理信息平台,配备专人认真做好信息交换工作。截止9月30日共接收省外查询59条,已反馈信息数56条,查无此人3条,反馈率94.91%;三是针对我县异地移民计划生育管理基础较差,计划外生育率较高的实际,着重抓好人口控制工作,采取有针对性的过硬措施,集中资金、技术和人力,抓死长效节育措施的落实,狠抓计划外多孩的控制和其他各类妨碍计划生育管理的行为,最大限度地减少计划外生育。与此同时,还加大了异地移民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督导力度,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其进行具体督查和指导,把“奖优免补”政策宣传到移民点,把技术服务带进移民点,加大工作力度,提高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通过多方努力,移民点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得到很大改观,计划外生育明显减少,有的农户还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二)严执法、促管理、强化依法行政。

依法行政是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重要保障。今年以来,县人口计生局将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完善以计生部门为主,法院、*、民政、卫生、司法等部门协作配合的计生执法网络体系。县计生系统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明确执法权限,落实执法责任,规范执法程序和执法文书,加大对计生系统干部的法律知识培训,提高计生干部的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的工作水平。全县上下严格执行计划生育“七个不准”和“两个纪律”(即群众工作纪律、考核工作纪律)的规定,全面推行执法责任制、执法公示制、执法过错追究制和执法督查制。

(三)强基础、健网络、提高计生服务水平。

加强县、乡(镇)计生服务站(所)基础设施建设。按照县委、县人民政府“项目带动”发展战略,积极争取省市项目资金,加强县、乡(镇)两级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建设,近三年来,重建了县计划生育服务站、康平乡计生服务所、曲水乡计生服务所、宝藏乡计生服务所,整董乡计生服务所在建。各站(所)配齐配强了必需的医疗设备和医疗器械,积极开展避孕节育优质服务、出生缺陷干预、生殖道感染防治“三大工程”。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提供免费的基本避孕节育技术服务,并为已婚育龄夫妇提供优质的孕前优生咨询指导、避孕方法知情选择服务、规范的术后和药具随访服务及健康查体服务。全县已婚育龄夫妇避孕节育措施落实率连续多年达85%以上,节育措施知情选择率达到了70%以上,药具使用率、随访率达90%以上,已婚育龄妇女已享有规范的基本生殖健康服务,男性参与生殖保健活动和服务呈逐步上升趋势。

(四)勤督查、严考核,奖惩兑现。

为了推动人口计生工作健康发展,按照年初县委、县人民政府与各乡(镇)人民政府签订的计生目标责任书,采取平时检查与季度抽查相结合,综合调查与专题调查相结合,重点调查与逐户排查相结合等工作方法,对全县5乡2镇50个行政村计生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及时进行督查指导,确保计生工作均衡发展。同时按照“双线”目标责任制,通过县人民政府组织对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进行综合考核评比的基础上,县委、县人民政府在每年人代会上兑现奖惩,有力促进了全县人口计生工作的健康发展。

三、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全县的人口计生工作,在县委、县人民政府的正确领导下,虽然取得了较好成绩,人口数量得到有效控制,人口素质明显提高,为构建富裕文明开放生态和谐##营造了良好的人口环境,但面对新形势新阶段,人口计生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和新困难、新问题,具体表现为:

(一)社会扶养费征收难度大,拒缴、少缴的现象突出,给工作带来负面影响。

(二)再婚夫妇中,违法多孩怀孕的现象仍然存在,特别是一方是未婚大龄青年组成的家庭,工作难度大。

(三)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事实婚姻违法生育现象仍然存在,特别是一方大龄青年,一方未到法定年龄的家庭,工作难度较大。

(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管理的格局在具体管理中始终难以形成。

(五)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能力较差,满足不了群众对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服务的需求。目前,县、乡服务站(所)设备得到更新,但技术人员业务能力亟待提高。

(六)计划生育干部队伍的素质和工作水平与当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要求不相适应。

五、2009年工作思路

2009年,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将以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建设为中心,坚持解放思想、改革创新,坚持求真务实、艰苦奋斗,全力构建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新工作框架和长效机制。

(一)围绕一条主线。紧紧围绕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中央《决定》这条主线,为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突出两个重点。一是全力推进“五位一体”(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工作机制。进一步拓展服务空间,大幅度提升服务量,力争年底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二是全力推进人口规划课题的综合性研究。在制定以人的发展为主体的“十二五”人口规划方案的基础上,探索适应城乡统筹发展的人口统计指标体系、工作基础统计制度,促进人口资源协调发展。

人力行政工作计划范文3

同志们:

春节刚过,省委、省政府就专门召开全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高度重视。下面,我代表省计生委就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作个发言。

一、求真务实,开拓进取,2003年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取得显著成绩

2003年,是我省经济社会加快发展的一年,也是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取得重要进展的一年。一年来,由于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各级党政组织的高度重视以及社会各方面的积极配合支持,我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新成绩,实现了新突破,在全省范围内出现了你追我赶,奋力争先的良好态势。

(一)人口计划圆满完成。据省统计局抽样调查数据,2003年人口出生率为14.07‰,自增率为8.09‰,分别比目标值低0.43和0.21个千分点、比上年下降0.67和0.43个千分点,计划生育率近90%,较上年提高近5个百分点,全年净增人口34.3万,比上年减增2.36万人。

(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进一步深入。各级进一步完善了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协调会议制度,一年来,计生部门单独或与相关部门联合开展了一系列影响大、效果好的宣传教育活动,营造了有利于计划生育的舆论氛围。“关爱女孩行动”试点工作正式启动,并在社会上产生了积极影响。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得到拓展和深化,民营企业、大中专院校、社区、超省、家庭的新型婚育文化建设全面展开。

(三)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全面推进。各地注重转变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按照“为民、便民、亲民”的要求,充分发挥计划生育服务网络和流动服务车的作用,坚持进村入户开展宣传咨询、生殖保健、术后随访和办理证件等方面的服务,大大方便了群众并减轻了他们的经济负担。“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县”创建活动富有成效,涌现了一批新典型,培植了不少新亮点,促进了计划生育工作水平的提高。吉安省、上饶省开展的“十到户”、“三入户”和景德镇省昌江区的“三生三进”活动、宜春省实施的“三五工程”让群众得到不少实惠,因而深受群众欢迎。崇义县、上高县、渝水区成为国家人口计生委首批表彰的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县,崇义县还是全国表彰会上三个作经验介绍的县(区)之一。

(四)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得到加强。乡(镇)、村计生专干按要求基本配备到位,计生队伍年轻化、知识化程度明显提高;计生服务站、所、室的条件进一步改善,服务能力有所提升;基层计划生育协会作用不断增强,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继续推进;信息化建设步伐加快,育龄妇女信息系统的不断完善促进了计划生育工作效率和质量的提高。

(五)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改革稳步推进。各地认真贯彻在新余省召开的全省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改革座谈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建立健全“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新机制,转变思路,创新方法,在建立管理体制、工作机制和保障体系等方面采取了许多新举措。宜春等省设立了人口和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吉安、上饶、赣州等省实行村计生专干竞争上岗;新余省、南昌城区和崇义县等省县用《生殖健康服务手册》取代《一胎生育证》,极大地方便了群众。

(六)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逐步走上依法管理轨道。至去年年底,与贯彻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配套的8个规范性文件全部制定出台,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纳入了“四五”普法重要内容。各地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朝着依法管理方向迈进,依法行政水平明显提高,2003年全省计划生育行政侵权件较上年下降67.79%。全年未发生因计划生育导致的恶性案件和。

(七)出生人口性别比攀升势头得到初步遏制。去年,我省统一组织开展了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调的专项治理活动,纪检、公安、卫生、民政、工商、药监、计生等部门联手行动,密切配合,通过采取宣传教育、依法惩处、加强管理、利益导向等手段,整治活动取得初步成效。据不完全统计,全省共没收个体行医购置的B超115台,查处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人和事73例,查处遗弃、残害女婴事件176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起。据我委抽样调查数据,2003年全省出生人口性别比为129,比2000年下降了18个百分点,出生人口性别比攀升势头得到初步遏制。

(八)计划生育工作后进转化成效明显。过去一年中,各级均高度重视“抓大攻后促平衡”的工作,对人口总量大和工作基础较薄弱的地区实行重点管理和面对面指导,加强督促检查,严格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绝大多数工作较被动的地区不甘人后,急起直追,进一步强化措施,加大工作力度,使计生工作后进面貌有了明显改观,与其他地区的差距正在逐步缩小。

(九)机关和行业作风大有改进。针对计生队伍素质与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还不相适应的状况,加强了对干部的教育和培训。组织全系统人员深入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大力开展向郑培民等先进人物学习活动,认真搞好政务环境评议评价工作,对机关和行业作风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按照标本兼治的要求下力气进行整改,建立和健全相关规章制度,完善责任制,严格考核制,促进了机关和行业作风的进一步改善,计生干部整体素质得到提升,群众对计划生育工作的满意度也明显提高。

二、认清形势,统一思想,进一步增强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紧迫感

人口问题是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因素。按照省委、省政府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总体规划的要求,到2020年全省总人口必须控制在4800万以内。要实现这个目标,任务十分艰巨。我省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是希望与困难同在,机遇与挑战并存。纵观今后一个时期,面临的六大矛盾,将给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带来新的难度和压力。

一是人口控制与生育反弹的矛盾。由于人口再生产的惯性作用,即使严格执行现行生育政策,未来十几年,全省每年仍要增加30余万人,相当于一个中等县人口。再过七八年,第三次生育高峰期出生的孩子将陆续进入婚育年龄,人口出生将出现回升。与此同时,独生子女将陆续进入婚育期,按照省《条例》规定,不论城乡,独生子女之间结婚均可以生育两个孩子,这将抬高人口出生水平。由于我省低生育水平并非依靠经济社会的发展实现的,在低生育水平的背后仍然有强大的反弹势头,我们工作如果稍有松懈或外界环境发生变化都可能引起生育水平的波动。由此可见,人口控制的难度依然很大。

二是群众婚育观念与现行生育政策的矛盾。尽管群众多子多福的传统观念日渐淡化,但早生孩、生男孩和“男女双全”的观念仍在很大部分人中存在,群众的生育意愿与国家现行生育政策还有较大差距,严格按政策生育还没有真正成为农村多数群众的自觉行为。这是出现比重还不小的计划外生育的重要思想根源,也是造成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的深层次原因,更是生育反弹的潜在因素。

三是社会保障能力不足与群众后顾之忧的矛盾。由于受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和有利于计划生育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严重滞后,严格按照政策生育的家庭面临着不少的实际问题和困难,尤其是养老没有保障,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生育政策的贯彻执行。与此同时,2002年我省65岁及其以上的人口已达275万人,占总人口的6.5%,预计未来十几年将会形成老龄人口高峰。人口老龄化大大超前于经济社会的现代化,对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构成了巨大压力。

四是发展社会主义省场经济与现行管理体制的矛盾。随着省场经济发展和各项改革的深入,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等日趋多元化,企业社会职能剥离,许多单位人变成了社会人,人户分离现象不断增多,流动人口等特殊人群大量增加;过去以户籍管理、单位管理和条条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难以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也给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增加了新的难度。

五是依法行政要求硬与生育控制力度相对软的矛盾。随着《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及配套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逐步纳入法制管理轨道,要求各级政府工作人员必须严格依法行政,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与此同时,法律对生育过程进行控制的力度明显不足,措施相对偏软。在依法行政的要求下,目前计划生育工作要做到既抓紧又抓好的确不容易,需要我们做更多的工作,付出更大的努力。

六是计划生育事业发展与经费不足的矛盾。农村税费改革和财政管理体制的改革以及社会抚养费要求全部纳入财政预算内管理,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所需经费将只能靠财政投入。与此同时,随着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发展,育龄群众需求的提高,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手段的现代化,计划生育经费需求逐步增大,因而与财政投入不足的矛盾日益凸显。

此外,目前我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是:一些地方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还很薄弱,村为主的工作格局尚未形成,计划生育工作仍然要依靠外力或组织突击;一些地方生育政策不落实,计划外出生控制不力,有的甚至搞“放水养鱼”、“以罚代管”、“以罚代证”;少数地方的党政领导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重要性认识不足,存在着盲目乐观或畏难松劲情绪;一部分计生干部的思想素质、知识水平、工作能力还不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想干事、会干事、能干事的问题没能得到很好地解决。这些矛盾和问题如果解决不好,将严重制约我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健康发展。

我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面临的矛盾和问题的确还很多,但有利的因素和条件也不少。主要是,省委、省政府及各级党政领导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高度重视,社会各方面尤其是相关部门紧密配合,大力支持,综合治理人口问题的局面正在形成;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日臻完善,有利于计划生育的政策和措施不断出台;改革开放的深入和我省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促使人们的婚育观念加快转变,少生优生已逐渐成为一种时尚,国家的现行生育政策已被越来越多的人们所接受;计生队伍素质不断提高,计生网络更趋完善,为育龄群众服务的条件和能力得到明显改善和增强。这些都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和创造了良好的环境。我们要充分发挥优势,最大限度地利用有利条件,注重研究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和新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做得更好,使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为我省实现快速发展、全面发展、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三、明确任务,突出重点,全力做好2004年人口和计划生育各项工作

今年是完成“十五”计划的关键一年,也是计划生育部门更名后的第一年,做好今年的工作意义重大。我们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为目标,以创建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县为主抓手,积极推进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改革,加快转变计划生育“两个转变”,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全面提高我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水平,确保2004年人口出生率控制在14‰以内,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8‰以内,计划生育率达到90%以上,力争在转变职能、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调和计划生育队伍建设等方面取得新突破。实现上述目标,必须着力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认真贯彻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全面推进依法管理。把《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及国家和我省相继出台的多个配套法规的学习、宣传、贯彻推向深入,进一步强化广大干部的法制意识,促进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尽快全面纳入依法管理的轨道。坚持依法行政,正确执法,文明执法,不折不扣执行计划生育工作“七个不准”,杜绝行政侵权行为和借计划生育名义乱收费、乱罚款行为。尊重群众计划生育主人地位,大力推进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发挥群众在计划生育工作中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监督的作用,增强基层人口自控能力。

(二)狠抓生育政策的落实,稳定低生育水平。加大现行生育政策的宣传力度,消除目前社会上对生育政策的一些误解,特别要纠正“只要交了一定数额的社会抚养费就可以多生小孩”的错误说法,让广大群众真正了解和正确掌握生育政策。要继续抓好定期进行环孕检的工作,预防和减少或早补救计划外怀孕。要坚决制止“以罚代管”、“以罚代证”行为,对那些搞“放水养鱼”,为创收而放纵计划外生育的,要严肃追究其渎职责任。要加大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力度,采取各种措施包括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来提高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到位率,充分发挥经济手段对控制计划外生育的制约作用。总之,要尽最大努力,进一步减少计划外生育,确保低生育水平的稳定。

(三)坚持以人为本,大力开展计划生育优质服务。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今年要在计生系统全面推行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和上门服务制,努力为群众提供更多的便利,切实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办得民心的事。继续抓好优质服务“三大工程”的实施。避孕方法知情选择既要不断扩大推广面(今年要达到60%以上),又要努力提高工作质量;既要加强指导,让群众真正知情,又要体现对群众意愿的尊重。开展出生缺陷干预应从实际出发,条件不成熟的不要勉强,要讲求实效,突出社会效益。为育龄妇女免费检查和优惠治疗妇科病要当作一项常规工作切实抓好,防止形式主义。要继续抓好流动服务车的管理,最大限度地发挥其作用,使之为群众提供更多的便利和更好的服务。广泛深入开展以“六好”为主要内容的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县创建活动,力争更多县(省、区)进入全国、全省先进行列。

(四)推进规范化建设,切实加强基层基础工作。抓好工作规范的制定和各项制度的完善,促进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提升计生工作的整体水平。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能力建设,改善业务用房,提高设备档次,加强人员培训,健全工作制度,规范服务程序。按照布局合理、管理科学、功能齐全和环境优美的要求重点建设一批中心乡所。加快电子政务建设步伐,努力实现已婚育龄妇女信息交换和传输数字化以及计划生育系统办公自动化。继续抓好合格村建设,真正形成“乡指导、村为主、户落实”的工作格局。整建好基层协会组织,切实发挥基层协会作用。加强社区计划生育工作网络和服务阵地建设,全面推行属地化管理。

(五)齐抓共管,力求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问题取得新突破。今年要在建立和完善控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的长效机制上下功夫。一是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协调卫生、公安、民政、药监等有关部门建立经常性的工作联系和信息交流制度;突出抓好二孩生育过程的跟踪服务,建立和完善“孕期访视、引产报批、定点接生、责任到人”制度以及对B超等设备的监管制度。二是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利益导向机制,落实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积极组织“关爱女孩行动”,努力营造男女平等、生男生女都一样的舆论环境。三是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选择性别终止妊娠以及遗弃女婴行为。四是坚持把控制出生人口性别比纳入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层层建立和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实行“一票否决”。出生人口性别比严重偏高的地方,要继续组织专项整治活动,严肃查处违法违纪案件,以强有力措施遏制出生婴儿性别比升高的势头。

(六)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定,切实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国家人口计生委《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已正式施行,各级计划生育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和宣传,全面领会精神,掌握政策,明确要求,切实搞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要严格执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为此,在这里我要强调和重申三条:即不允许户籍地在流动人口现居住地设立环孕检站点;不允许已经获得流动人口育龄妇女《报告单》或信息交流平台反馈的避孕节育信息,仍要求其返回原籍地接受避孕节育情况检查;不允许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违反有关规定拖延办理《婚育证明》或生育审批。要进一步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计数据报告、双向管理、信息通报、定期随访、两地协调制度,切实加强流动人口流出前的宣传、教育和服务工作。全面运用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增加个案信息,加强信息交换,提高服务水平。

(七)深化宣传教育,建设新型生育文化。立足于人口、经济、社会、资源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树立大人口观,努力推进婚育新风的大宣传、大联合,着力建设新型婚育文化。继续坚持和完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协调会议制度,把新型婚育文化建设融入社会主义企业文化、校园文化、社区文化、旅游文化、超省文化、村镇文化等各项文化建设之中,变单一的计划生育宣传为文化渗透和综合服务相结合。切实发挥乡村人口学校、文化广播站的作用,继续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不断拓展宣传内容、创新宣传形式,提高宣传效果,推进先进思想、文明观念、政策法规和科普知识进村入户,促进群众婚育观念的转变。

(八)强化政策推动,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的支持,把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是农村自愿终身只要一个孩子的困难家庭优先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范围。逐步建立对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社会扶助制度,重点对农村独生子女和二女户父母已达老年的家庭,独生子女伤残病残、死亡家庭以及由于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后遗症而导致的困难家庭予以扶助,努力帮助他们解决基本的生活问题。坚持党政牵头,部门配合,群众参与,积极开展计划生育“三结合”帮扶工程,协调有关部门在政策、资金、项目、服务等方面对计划生育户倾斜,使群众切身感受到计划生育家庭在社会上有地位,经济上有实惠,生活上有保障。

(九)加快职能转变,重视人口发展战略研究。努力适应更名后的新要求,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和大人口观。逐步实现工作重心由以往控制人口数量为主,向稳定低生育水平,关注人口安全,促进人口全面发展为主的方向转变。重视分析研究新形势、新情况,积极探索解决新矛盾、新问题的新办法、新路子。加强人口发展战略研究,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和工业化、城省化、产业化的发展方向,组织对人口总量、素质、结构的变动趋势以及对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影响的研究,努力为各级党委、政府科学决策提供基础依据和政策建议。抓紧研究制订我省“十一五”、2015年和2020年的中长期人口发展规划。

人力行政工作计划范文4

依法治国,要求国家是法治国家,社会是法治社会,政府是法治政府。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直接涉及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管理计划生育,是依法治国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确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经过十年左右坚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在改革开放、加快发展,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今天,计划生育工作遇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人口的大量流动,对落实管理服务措施带来了挑战;城市扩张、国企改组,对现行管理体制带来了挑战;税费改革继续深化和资金来源渠道不断减少,对建立完善利益导向机制带来了挑战;深化城乡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对实施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带来了挑战;相关领域法律法规体系的日趋完善,对计划生育传统管理和服务方式带来了挑战等等,这些热点难点问题,只有通过加强法制建设,建立和完善新的工作机制,依法明确相关责任和义务,依法实行综合治理,才能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为人口和计划生育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提供重要保障。现结合个人的学习和理解,从工作实践的角度,就计划生育依法行政与“20字”工作机制分四部分谈谈个人粗浅的认识,仅供大家参考。

一、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的含义与基本要求

(一)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的含义

先谈一下什么是依法行政?依法行政即一切行政机关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履行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职责,一切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接受法律监督,既不失职,也不越权,对违法失职行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这一概念包含四个方面的要素:一是依法行政的主体是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是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要求。二是依法行政的依据是法律;三是行政管理者和被管理的相对人在法律面前是平等的,都要按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所有人和组织,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依法行政的本质是依法规范、约束行政权力。四是对违法失职行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具体来说,依法行政是依法治权,不是依法治事;是依法治官,不是依法治民;是依法治自己,不是依法治别人。为什么呢?因为行政权力在本质上是非平等的,是一种超越于个人之上的公共力量,具有巨大的规模效益。因此,行政权力是把“双刃剑”,既可以成为维护公共利益最有效的工具,又可能成为侵害公民个人权利最严重的方式。所以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政。

计划生育依法行政,是指各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管理计划生育事务,严格依法办事。

(二)法律的等级

“有关法律规定”计划生育行政管理机关进行管理与执法的依据,对“有关法律规定”不能仅仅理解为国家权力机关(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还应包括行政机关依职权和授权制定的法律规范、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方件。具体说来,当前计划生育工作中所应遵循的法律规定,按效力等级划分为:

1、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现行宪法是19*年*月*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年*月*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先后在19*、19*、1*9年和20*年进行了四次修正。

2、法律。是指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在我国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委会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如《人口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收养法》、《母婴保健法》、《劳动法》、《继承法》等;

3、行政法规。指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依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它包括由国务院制定和的以及由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制定,经国务院批准的规范性文件。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条例》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是由国家计生委制定,经国务院批准并授权国家计生委的规范性文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号,1*9年1月1日起施行。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计划生育“一法三规”中的“三规”。

4、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的、并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各省、区、市计划生育条例就属于地方性法规;我们省有两个:一是《*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二是《*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

5、规章。分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规章是指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或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城市的人民政府依据宪法、法律和行政法则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现行的计划生育部门规章有八个部长令,规章的名称、施行时间分别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2号《计划生育统计管理办法》19*年*月*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3号《计划生育系统统计调查管理办法》20*年*月*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4号《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计划生育系统宣传品管理办法》20*年*月*日起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5号《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20*年*月*日起施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6号《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年*月*日起施行;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7号《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20*年*月*日起施行;

(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8号《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20*年*月*日起施行;

(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9号《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自20*年*月*日起施行。

我省目前适用的计划生育地方政府规章有:

《*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20*年省政府令第110号,省计生委从去年开始着手修改,已经列入*省人民政府20*年度立法计划。

《*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73号,20*年*月*日省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年*月*日起施行。

这些规章要求大家熟知。

6、其他计划生育规范性文件。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对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产生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性规范行文。不一一例举了。

(三)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20*年3月22日由国务院印发执行。《纲要》规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经过十年左右坚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对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即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六项要求,基本要求必须做到,否则就不是依法行政。

1、合法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义务的决定。

一是主体适格。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主体是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权的取得、职权的授权和委托要有法律依据。计划生育行政管理机关是代表国家执行法律、法规的机关,未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机关,不得行使计划生育行政管理权。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有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权。而作为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内部的工作机构及下属单位,即科股室或计划生育服务站等,不具有行政执法权。

二是职权法定。就是行政机关所有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需有明确法律授权。职权法定对行政机关来讲,法无授权即禁止,对老百姓来讲,法无禁止即自由,行政主体履行法定职责不得逾越范围和限度。行政执法应做到:事务上不越权,层级上不越权,空间上不越权。“三不越权”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赋予各级政府及其计划生育部门十一种执法行为。那就是,行政征收行为、行政监察行为、行政许可行为、行政受理行为、行政免除行为、行政扶助行为、行政奖励行为、行政证明行为、行政处罚行为、行政命令行为、行政批准行为、申请强制执行;另有两种法律法规虽无明确授权,但可使用的行为即:行政承诺行为、行政合同行为。

县计划生育部门行政执法的权限是:

审批权:二孩生育证的审批权;特殊情况生育申请的审核、报批权;《禁非规定》第五条第四款规定的对符合政策怀孕因其他情形终止妊娠的批准权;

征收处罚权:对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违法生育行为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权;

监督权:对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情况的检查监督权。

乡(镇)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权限是:

《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注册权;二孩生育申请的审核、报批权;受委托社会抚养费征收权;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出具、查验权;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审批权;协助县(区)人民政府对属地管理单位计划生育工作的检查监督权。

三是适用法律得当。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奖励、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时,要正确适用现行法律、法规,不得引用经不起行政和司法审查的、无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

2、合理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岐视。行使自由裁量权应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但是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目的合法是衡量行政执法行为的重要标准。行政主体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作出的行政行为虽然在其职权范围之内,但行政权力的动机、目的或手段不当仍为违法。行政,行政超越职权均属违法,行政不作为也是违法。

计划生育行政管理机关对于自己可以自由裁量的行为,必须依法恰当、公正处理。所谓“自由裁量”是指计划生育法律规范未对行政管理行为进行具体、详细规定的情况下,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可以在法定范围和幅度内酌情自主决定。县级计生部门的“自由裁量”权有两种:一是社会抚养费征收额度,二是对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的批准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对不具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而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三至四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六倍以上十倍以下征收社会抚养费等。

行使自由裁量权,要求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轻重、影响大小等,做出处理决定,做到轻重有度、公平公正。有些行政执法人员在处理有关违法行为时,对党员、干部或亲友采取不同的处罚尺度,甚至不予追究,这是显失公正的。

对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行为还要贯彻“一事不再罚”的原则。《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18条规定:“流动人口在一地因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已受到处理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受到处理”。这就是我们常说的执法要合法、合理、合情。

3、程序正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稳私的外,应当公开,注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意见;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程序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时,必须遵循的步骤和方式的总称。不同的执法行为有不同的行政程序,不能用一个程序管理所有的行政行为,以省《条例》为例,涉及到的程序主要有:免费发放《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程序、符合条例规定条件生育二孩许可程序、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组织实施程序、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和审验程序、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程序、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计划生育行政复议程序、计划生育行政赔偿程序、计划生育行政强制执行申请程序等10种程序。与此相关的执法文书全部使用全省统一规范格式内容。程序合法必须做到:主要步骤不得跨越,主要顺序不得颠倒,法定形式不得变动,法定时限不得逾越。

4、高效便民。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守法定时限,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5、诚信守信。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6、权责统一。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管理职责,要由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依法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二、加快建立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与依法行政

当前,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既面临着难得的发展机遇,又面临着严峻挑战。科学判断和准确把握人口形势,坚持与时俱进,改革创新,加快建立完善“依法管理、村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新的工作机制,是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更快更好发展的治本之策。省要求,到20*年底,综合改革市的所有县(区)全面建立起新的工作机制,到2*0年底,全省所有的县(市、区)全面建立起新机制,计划生育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利益导向和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健全,综合治理人口问题的局面切实形成,各项工作全面纳入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信息化轨道,使计划生育真正成为造福于人民、造福于社会的伟大事业。所以建立和完善的工作机制是紧迫而又艰巨的任务。而建立工作机制,法制是保障、是前提。建立工作机制,法制是保障,机制是法制的具体化。

加快建立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必须首先弄清楚什么是“机制”,机制与体制、制度之间是个什么关系?“体制”实质上是指各级管理机构及其职权划分的制度;“机制”是指一个系统内各要素按照一定的规则有序运行的方式;“制度”是指人们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体制与机制、制度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关系。小平同志指出,机制建设带有根本性、长期性、稳定性和全局性,不会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会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计划生育机制建设是个很宽泛的概念,如理论创新机制、战略研究机制、工作运行机制、利益导向和社会保障机制、经费投入机制等等,但工作运行机制是重中之重。我们实行综合改革的主要目标就是工作运行机制的创新,就近一个时期而言就是建立起“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工作机制,这“五句话”的工作新机制,依法管理是前提,村(居)民自治是基础,优质服务是主线,政策推动是关键,综合治理是保障。下面着重对这“五句话”中与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紧密关联的部分谈谈自己的看法,希望能给大家一些启示。

(一)关于依法管理。当前,各项改革都在不断地深化,尤其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实行农村税费改革,推进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加快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人口计生系统自身的改革等等,都对人口计生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由于行政制约措施的弱化,使人口和计划生育经常性工作面临实行晚婚晚育控制难、节育措施落实难、外出躲生户追回难、计划外怀孕终止难、社会抚养费征收难“五难”的局面,非法婚姻、非法生育、非法抱养等现象在一些地方有所抬头,平抑第四次人口出生高峰的任务十分艰巨。当前依法管理的重点是:

1、建立依法规范生育行为新秩序,确保低生育水平稳定。生育政策是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核心,也是规范和调节公民生育行为的基本准则和规范。省《条例》明确规定,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条例规定的15种特殊情形之一,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生育第二个子女。同时,条例还规定,依法登记结婚的夫妇,可以自行选择生育第一个子女时间,并实行免费登记制度,生育第二个子女实行行政许可制度。要严格执行现行的生育政策,认真搞好各种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行为的清理清查,摸清底数、上下联动、部门协作、依法依纪处理,要集中力量依法查处影响较大的各类典型,要通过计生案件合议庭,集中执结一批计划生育非诉案件。经过集中整治,达到标本兼治的目的,解决违法生育、非法抱养、隐瞒不报等违法违规现象在一些地方抬头的问题,有效地维护依法生育秩序,确保第四次人口出生高峰平稳过渡。

2、坚持“措施管用不违法、晚婚晚育一起抓”的原则,继续做好晚婚晚育工作。平抑第四次人口出生高峰,关键在于抓好晚婚晚育工作。要正确处理鼓励晚婚晚育与加强依法管理的关系,认真贯彻落实好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晚婚晚育工作的通知精神,坚持“措施管用不违法、晚婚晚育一起抓”的原则,通过正面宣传教育、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实行政策引导、村民自治、发挥党员干部的模范带头作用、搞好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等措施,继续抓好晚婚晚育工作。要推广邹平县实行“关口前移、提高奖励额度、签订晚婚合同、各级一把手负总责”抓好晚婚工作的做法,对不到晚婚年龄结婚的,要跟上管理服务,签定好晚育合同,实现晚婚晚育工作的新突破,为平抑第四次人口出生高峰奠定基础。

3、实行“链式工作法”,加大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力度。“链式工作法”是改现行的统计式孕情管理机制为对持证人员跟踪管理全程服务的机制,是以控制违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为目的,将行政许可、村民自治、行政监督、技术服务有机融合为环环相扣的工作链。同时要建立和完善八项制度,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一是实行领证生育对象合同管理制度;二是完善孕情跟踪监测“盯紧守牢”包保责任制度;三是完善孕妇B超检查和引产登记管理制度,四是健全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管理制度;五是对非医学需要施行中期以上人工终止妊娠手术者实行终止妊娠手术复核审签制度;六是建立个案查处情况上报制度;七是建立中期以上不全流产、过期流产、死胎和婴儿死亡报告制度;八是建立《生育证》注销制度。同时把控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工作纳入市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内容。

4、加大执法力度,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对不符合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社会抚养费既是当事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对社会必要的经济补偿,也是对广大群众的警示和教育。从目前社会抚养费征收情况看,征收不到位,强制执行难,恶意规避等现象普遍存在。据20*年度调查数据显示,全市社会抚养费及时征收率仅为42%,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到位率为73%,多数的欠缴金额未经县计划生育部门批准。一是要加大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力度。加强计划生育执法队伍建设,成立征收社会抚养费执法大队,配备专门的车辆,形成长效机制,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必须坚持原则,做到文明执法、正确执法,解决征收执行难的问题,加大执法震慑力。二是对于拒不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要坚持“加强领导、选准对象、法院支持、营造环境”的原则,加大强制执行的力度。选择有能力缴纳社会抚养费而拒不缴纳的富裕户或者有后台、有影响、执行后能起到震慑作用的违法生育户。将具有典型意义的社会抚养费强制执行案件,编制成电视节目,起到震慑和警示作用,在广大群众中引起强烈反响,真正达到了执行一人、教育一片的目的。滨城区、无棣成立联合执法室,相关部门联合执法,征收及时;各县区创造和积累了一些值得推广的经验。博兴、无棣县将一些具有典型意义的社会抚养费强制执行案件,编制成电视节目,警示干部群众,收到很好效果;邹平在全省首创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取得一定经验的基础上加大执法力度,成立征收社会抚养费执法大队,配备了专门的车辆,工作很有成效;阳信县今年也成立了执法大队。各县区要积极探索按法定程序和法律手段解决征收难的途径,进一步协调司法部门,在计划生育合议庭的支持下,抓好以控制事实收养为重点的联合执法实践,有效地解决征收执行难的问题,加大执法震慑力。

5、抓好“一元化”户籍制度改革后生育政策“双轨制”的落实工作,保持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对于人口计生工作既是发展的机遇又提出了新的挑战。从长远看,它将使城市人口快速增加,农村人口比重下降,改善人口的城乡结构,促进群众婚育观念的转变有利于稳定低生育水平。从现实看,新建立的城乡“一元化”户籍管理制度,将为严格执行现行的城乡“双轨制”生育政策带来新的矛盾。城乡居民有着不同的生育政策、奖励政策、技术服务免费政策,在社会抚养费征收、社会保障制度执行等方面也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在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过程中,如果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衔接不好,将影响生育政策的严肃性、连续性,进而影响我市低生育水平的稳定。这些问题都对增强计生干部队伍的管理服务能力、综合协调能力和依法行政能力提出了新的要求。目前,省关于在“一元化”户籍制度下实行“双轨制”生育政策的规定尚未出台,仍按原规定执行。但提醒大家要密切关注当地的动态,注意加强与公安、农业、国土资源等部门的联系,在出台相关的政策时,要有利于低生育水平的稳定,同时要充分利用这次户籍改革的契机,做好计划生育基础信息清理工作,切实摸清人口底数,夯实基层基础,为落实省“一元化”户籍制度下实行“双轨制”生育政策规定打下基础,确保生育政策的连续性。

6、坚持“工作下移、重心下移”,依法处理问题。各级要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国务院《条例》,坚持依法行政和依法处理问题,确保完成责任目标。一是要着力提高基层工作水平。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关口前移、从源头上解决问题的思路,把各种矛盾纠纷解决在当地,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及时处结初信初访。二是按照“人要回去,事要解决”的要求,解决上访老户问题。对上访老户特别是进京到省的上访老户,要加大劝返力度,在做好“人要回去”工作的基础上,加大协调力度,在“事要解决”上下功夫。对涉法案件要引导其走法律程序。三是要进一步畅通渠道。向社会公布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从源头抓起,将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和基层。四是充分发挥工作服务于全局的作用。工作人员要突出“两手抓”,一手抓问题的处理,一手抓问题的原因分析,提高为领导决策服务的水平,加大对领导关心、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综合研究,在大局中思考问题,从个性中找共性,从特殊中找一般,为整体工作服好务。

7、要继续加大对违法行政、“三乱”和弄虚作假等问题的专项治理力度。“各种押金、保证金全部清退并无新的收费行为”这是省今年考核办法明文规定的考核指标;要按照要求彻底清退各类计划生育押金、保证金,加大对乱收费、乱罚款、搭车收费等行为的整治力度,对违法违纪案件要予以严肃查处,坚决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推动行业作风进一步好转。今年市人口计生委将加大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以及对群众举报的出生瞒漏报、错报的查处力度,并纳入人口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的扣分因素。对出现违法行政恶性案件、的将实施“一票否决”,并纳入重点管理。

(二)关于村(居)民自治。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法律法规中都有相关的规定。

1、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的含义。将村级计划生育工作作为一项公共事务,纳入村民自治轨道,由村民及其代表组织(村委会、计生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对婚姻、生育、节育等行为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使村民能够依法有效地处理本村范围内的计划生育事务,直接行使计划生育民利,这种计划生育管理体制就是计划生育村民自治。这一定义包括五个要点,即:村民自治制度是平台;村民是主体;法律法规是依据:“四个民主”是途径:“三个自我”是目标。通过开展“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落实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实现村民对计划生育事务的自治、自主、自觉。这是一个很高的境界。

我们可以从三个角度来把握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村民自治,首先,从法律角度看,村民自治是广大农民依法行使民利,参与处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一项基本社会制度,计划生育是关系到全体村民利益的一项重要的公共事务,可以也应该纳入村民自治的范围。实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是法律赋予群众的权利;第二,从管理角度看,只有坚持群众路线,使广大群众成为计划生育管理的主体,激励他们真正以主人的姿态参与计生事务的管理,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困扰农村计生工作的难题,提高管理效率与效果;第三,从民主政治角度看,只有将计划生育纳入村民自治,才能从制度上保证广大群众更好地行使计划生育民利。

2、计生合同是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工作的关键环节。是加强对生育过程的控制,平抑第四次人口出生高峰,实现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的重要手段。《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村(居)民会议可以依法制定计划生育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村(居)民委员会与育龄公民可以依法签订计划生育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在当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尚不能完全解决生育过程控制所有问题的情况下,如何解决有“法”反而“没法儿”,没“法”还有点“法儿”的问题,当前比较有效的方式就是通过计划生育合同管理达到对生育过程管理的目的。

计划生育合同,就是村(居)民委员会依据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已婚育龄夫妇之间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协议,通过协议,达成共识,规范双方的行为,从而达到计划生育依法管理,村民自治的目的。签订合同群众自愿是基础,“自愿、平等、协商”是原则,政府部门加强监督是关键。签订合同要分类指导、注重实效。工作基础好的地方,就应该逐步淡化合同中带有行政色彩的成份,更多地体现村(居)民委员会与群众签订的带有自治性质的合同;在工作基础较为薄弱的乡村,完全不允许运用带有行政色彩的合同,难以做到。各县区可从各自的实际出发,探索解决问题的途径,积极稳妥地处理好工作中碰到的实际问题,通过服务既要体现管理,又要维护计生工作的正常秩序。

要注意抓好合同的落实。据统计,全市已同育龄群众签订计划生育合同14多万份,从九十年代中期开始签订合同至今,总起来看,合同发挥的效力以及所起的作用都不够理想,说句不算为过的话,基本上是一纸空文,流于形式。我想主要有两个方面的问题和原因,一是村委会在执行上不够坚强有力;二是我们加强监督指导这个关键作用没有发挥出来。希望各县区、各乡镇今后在发挥合同的作用上多下功夫,抓好典型。到年底,每个县区都要抓出运用合同加强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的典型案例。

为了增强合同的法律约束力,扩大宣传效果,引导群众自觉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有条件的地方要对计划生育合同实行司法公证。要加强同司法部门的协调,尽量减低公证费,减轻基层的压力。

(三)关于优质服务。

1、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的含义。计划生育优质服务(QOC_QualityofCare)是坚持以人为本,以满足最大多数育龄群众需求而进行的计划生育综合实践活动。内涵主要有4点:①其出发点和落脚点是满足最大多数育龄群众在计划生育、优生优育、避孕节育和生殖保健等方面的需求。②其基本内容是围绕生育、节育、不育而开展的以技术服务为重点的综合服务。③其工作目标是既能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又能满足群众需求、促进人口与社会的全面发展。④其评价标准是广大育龄群众的满意程度。

2、关于计划生育优质服务,重点谈一下避孕节育措施知情选择。推行避孕节育措施知情选择,不仅是广大育龄群众的迫切要求,也是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的公民对避孕方法所享有的权利。知情选择的关键是知情,实质是安全、有效、适宜。《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明确规定:国家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同时第三十四条也明确规定: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长效避孕措施。这就说明,第一,知情选择是公民的权利。任何一个地方都不能说因为我这里特殊,不开展知情选择。我们不能只从如何有利于管理的角度去看问题,而应该从维权的角度去理解。第二,知情选择不是放任自流。知情选择的实质,是改过去强制性的“一刀切”为在技术人员指导下的、以知情为前提的、选择适宜自身身体条件的、以长效措施为主的避孕节育措施。放任自流下的知情选择形成意外妊娠,既不是安全有效,更不利于妇女身心健康。知情选择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来讲,实质上是工作标准更高了,作风更深入细致了。

各级政府及其计生部门在知情选择问题上,至少应承担四个方面的责任:一是知情教育的责任。必须对群众进行知情教育,使其知道各种避孕方法的优缺点和可能产生的副作用;二是指导育龄群众知情选择的责任。指导工作是否有效,就看你能否指导育龄群众在知情后仍然自愿选择以长效为主的避孕措施。只要知情教育到位,指导到位,群众最终还是选择以长效为主的避孕方法。所以,知情选择并不是政府不负任何责任,让群众自由选择,而是在技术人员指导下,在群众充分了解的基础上,经过比较后自主选择适合自身特点的、安全有效的避孕方法;三是向群众提供优质服务的责任。当群众选择了一种避孕措施后,计生部门应该保证服务质量、保证技术规范、保证让群众在选择措施后不因服务不到位导致避孕措施失败,给身心健康造成不必要的损伤;四是加强随访的责任。这是知情选择能否成功的一个关键环节。要通过加强随访服务,把工作做在孕前,避免意外妊娠的发生。所以,同样是讲知情选择、同样是讲创造条件,所包含的内容是不一样的。如果我们从维权的角度出发,更多地尊重群众行使知情选择的权利,那么,在这个过程中就会认真指导、积极帮助群众自主选择合适的避孕措施,自然也会得到群众的拥护。

总之在知情选择上:教育是基础,知情是前提,指导是关键,首选是长效,满意是目标。要做到“五好”:上好知情选择课,检查好身体,做好面对面指导,签好选择协议书,搞好术后随访服务。

(四)关于政策推动。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重在法定奖励、免费政策的兑现落实。确保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社会上有地位、经济上得实惠、生活上有保障是计划生育立法追求的重要目标。省《条例》对晚婚晚育和独生子女家庭的奖励落实渠道作了明确规定,我市大力实施“三个一”推进计划(一个政策暖人心、一个帮扶助脱贫、一个保障到终身),加快建立健全奖励、优先、优惠、扶持、救助、保障“六位一体”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体系成效显著,但在执行过程中,还存在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在经济条件较差的乡村,还有10—15%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得不到落实;二是城镇失业人员、破产企业、民营股份制企业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落实不到位;三是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项目免费在一部分现居住地未纳入财政预算,致使依法享有的免费权利得不到落实;四是由于全国统一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老《条例》中加发5%的退休金难以纳入养老保险列支渠道,改为“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0%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但停产、未停产、破产企业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30%的养老补助仍难以兑现。如何用发展的办法妥善解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奖励、免费政策的落实,依法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树立法律的权威性,这是摆在各级政府面前的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

奖励落实途径和渠道探讨。对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乡镇财政统筹,县级财政补贴,同时积极争取纳入财政转移支付,切实解决基层和农民群众负担;对下岗、失业职工、无业、自谋职业人员的独生子女奖励费,按照“属地管理、费随税走”的原则,采取市县两级财政统筹,由所在街道办事处负责兑现;停产、半停产、破产企业无力承担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一次性30%养老补助的,按照“费随税走”原则,由所在地政府承担;凡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内退、协保、下岗、离岗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一次性养老补助由用人单位负责;经劳动部门办理失业手续后又被用人单位招用、雇用的,由新的用人单位负责;被个体私营业主雇用的,由私营个体业主负责;失业后未被用人单位雇用至退休时仍属失业人员的,由所在街道办事处确认并出具证明,由市、区财政分级承担。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费和技术服务免费应当纳入现居住地财政预算。《关于市属国有企业改革改制有关问题的实行意见》(滨政发〔20*〕75号)明确规定破产企业职工独生子女父母的待遇,可作为破产债权对待。各县区要积极探讨,企业宣布破产前将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经费纳入企业成本核算。与此同时,要建立完善公共财政投入制度,落实奖励政策的监督检查制度、相关部门综合协调制度和法定代表人责任追究制度,以使奖励政策落实环环相扣,责任明确,切实到位。加快实现计划生育工作由过去注重“严管重罚”向“以奖代罚”转变。

(五)关于综合治理。综合治理关键是要依法落实相关部门的责任。人口问题具有高度的关联性,各个部门的工作、各项事业的发展,都与人口问题密切相关。综合治理人口问题绝不是给计生部门帮忙,而是部门之间良性互动、相互促进的关系。要加强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社会经济政策和人口信息化建设四个方面的综合协调,加大人口问题综合治理力度。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增强国策意识、全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作为份内的事情,与业务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各级计生部门要打破自我封闭的状态,善于主动上门协调,坚持从源头上介入,通过联合调研、联合发文、联合开会、联合检查等形式,推进人口问题齐抓共管、综合治理。关键是各级党政领导重视,部门尽职到位。计划生育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各级党政领导及相关部门必须牢固树立一盘棋的全局观念,对人口问题实施综合决策、综合协调、综合施治。《人口法》和省《条例》从四个方面对综合治理作出明确规定。

一是明确规定了综合治理人口问题的指导方针和原则。即“国家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二是明确规定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责任主体及其法定责任。国务院领导全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主要承担8项职责。相关部门要从本部门的职能出发,制定相关经济社会政策,依法履行计划生育工作职责,实行单位负责人责任制,既要负责做好本单位、本系统的工作,又要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开展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

三是明确规定了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的职责和义务。企事业单位主要是负责对本单位职工的计划生育管理,落实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责任制,对实行计划生育职工的奖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社会团体要协助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做好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推行村(居)民自治,依法制定计划生育村规民约或居民公约,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四是明确了关于综合治理的利益导向机制和维护公民权益的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真正从体制、机制上形成综合治理人口问题的局面。《条例》还规定,对于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要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各级党委、政府重大事项督查范围,通过不断完善人口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将考核重点放在人口问题综合治理、解决热点难点问题、根治薄弱环节上,将考核方法调整到查下评上、群众印证、公开透明上,将考核目的定位在客观评价党委政府政绩,促进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上。

三、完善内外监督制约机制,提高计划生育依法行政水平

政府的一切权力都是人民赋予的,必须对人民负责,接受人民监督。失去监督和制约的权力是十分危险的。健全监督检查制度,是提高行政效能、促进廉政建设、确保政令畅通的重要保证。

(一)健全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建立并落实执法公示制、有奖举报制、首问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等;加强对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加大行政法制监督力度,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必须依法受理,并依法公正做出行政复议决定。对违法的、不当的行政决定要坚决予以撤销或者变更;要建立和完善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许可和行政应诉统计分析制度,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法和不当决定的申诉、检查、检举制度,及时发现纠正违法行政行为。

(二)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全面推行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厂务公开制度,公开管理权限、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事标准、办事时限、办事结果、办事纪律、监督办法,增强计划生育行政执法透明度,使群众有效地行使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重视人民群众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定渠道对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努力提高服务公众和服务社会的能力。大力开展“万名群众评行风”和“下级评议上级”活动,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三)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接受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要定期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积极争取人大、政协开展计划生育执法检查和专题调研活动,听取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和各人民团体对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建言献策,提高我们的行政执法水平。

(四)加强新闻舆论监督。建立人口安全预警机制,建立起人口信息旬调度、月报告、季通报、半年一制度,通过新闻媒体、内部通报等形式及时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呼吁全社会关注人口问题,接受公众监督。

四、加强领导,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执法队伍

计划生育法制建设是一项带有全局性、长期性、根本性、制度性的工作,全面推进计划生育依法行政,事关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健康发展的大局。各级计生部门的负责同志特别是“一把手”和分管领导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必须始终把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必须坚持科学、严谨、求实的作风,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责任重于泰山。要实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领导责任制。各级计划生育执法机关的行政首长要将行政执法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重视行政执法工作的规划和督导,加大行政执法的人、财、物的投入,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切实保证本机关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

要加强计划生育干部的法制教育和培训,牢固树立人民观念、法律至上观念和职权法定观念,增强法治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通过学习牢固树立“四种”新的管理理念,即树立以民为本的管理理念,努力实现从管制型向现代服务型转变;树立公开透明的管理理念,努力改进工作作风,依法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树立诚实信用的管理理念,努力做到谨慎、理性地行使权力,不断提高决策的科学水平;树立严格按程序办事的管理理念,克服权力的随意性和独断专行,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县乡行政执法队伍在行政管理的第一线,直接与老百姓打交道,加强这支队伍建设尤为重要。要将其作为推进依法行政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来抓,要把好队伍入口关,抓好公务员的法制培训、持证上岗,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合格、纪律严明、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的行政执法队伍,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承担起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的重任。

人力行政工作计划范文5

一、指导思想

认真落实市就辞党代会和县十次党代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用人的全面发展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以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质,改善人口结构,维护人口安全为主要任务,以综合改革为动力,以创新机制为核心,以队伍建设为基础,加快推进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的转变,全面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努力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的管理和服务水平,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幸福”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基本原则

——坚持“四个不动摇”。坚持稳定现行生育政策不动摇,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不动摇,坚持稳定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队伍不动摇,坚持不断创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思路、机制和方法不动摇,

——坚持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区分工作水平不同所辖地,分类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形成政府、社会和市场各尽其能,统筹协调的人口工作局面。

——坚持人口与发展综合决策。以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为核心,以稳定低生育水平为前提,积极探索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长效机制。

三、发展目标

根据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的总体要求,“十二五”时期要努力实现以下目标:

——继续稳定的低生育水平。人口总量控制在34万以内,年均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7.5‰以内,生育水平稳定在更替水平以下,符合政策生育率保持在85%以上。

——出生人口素质明显提高。2015年,出生缺陷干预体系进一步完善提高,以农村和社区为基础的出生缺陷干预服务工作进一步加强,配合卫生部门共同做好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工作。

——出生人口性别比趋于正常,并逐渐降低。

——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得到全面贯彻实施,法制体系进一步完善,干部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显著提高。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体系基本健全。95%以上的流动人口纳入流入地计划生育管理服务体系,享有与当地群众同等待遇。

——育龄妇女生殖健康水平明显提高。已婚育龄群众普遍享有优质的避孕节育和生殖健康服务,群众对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满意率显著提高。生殖健康检查免费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妇女病发病率明显下降。

——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进一步完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少生快富”工程稳步实施,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困难扶助制度与人口和计划生育公益基金基本建立。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体系建设全面加强。农村计划生育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全面推行。

四、主要任务

(一)坚持稳定现行生育政策,进一步加强基层基础工作

我们要继续坚定不移地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坚持现行生育政策稳定不变,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增强各级党政领导和计生干部的忧患意识,加强人口发展战略研究和人口安全研究,深刻认识目前我县人口发展面临新的生育高峰,稳定低生育水平任务依然艰巨这一现状,克服麻痹松懈或盲目乐观情绪,努力实现预定人口发展目标。要进一步夯实基层基础,加强工作督查,强化工作指导。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把农村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放在突出位置,进一步稳定和加强农村基层机构、队伍建设,做到人员、责任、报酬三落实,全面提高基层基础工作水平,推动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平衡发展。

充分发挥计划生育系统网络优势,结合“民心工程”的纵深开展,进一步开展出生缺陷干预工作,与卫生部门相互配合、互相合作,逐步建立符合我市实际、具有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特色的出生缺陷干预模式。

(三)有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

继续深入开展关爱女孩行动和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倡导婚育新风尚,创造良好氛围,转变群众生育观念。切实解决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是女孩家庭在生产、生活等方面遇到的实际困难。

建立健全胎儿性别诊断技术使用管理制度、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管理制度、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孕情监测随访服务制度、婴儿出生和死亡报告制度、跨区协作制度、群众监督举报制度、相关部门情况通报制度,对出生人口性别比严重偏高地区进行专项整治,严格执行关于禁止进行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的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违法者的责任。

把关爱女孩行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责任制考评之中,实行严格的目标管理责任制。重点是领导重视、宣传教育、利益导向、查处“两非”、孕情随访、统计监测等项工作。

(四)加强和改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

认真落实科学发展,坚决贯彻国家、省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法规政策,紧密结合石家庄市实际,按照“公平对待、合理引导、统一管理、优质服务”的原则,加快建成完善的以流入地为主、流出地与流入地协调配合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体制。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范围,加强流动人口信息采集与交换,拓宽管理服务渠道,开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新局面。

(五)建立和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

进一步深化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改革,大力推进新机制建设。普遍建立“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工作机制;健全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技术服务和群众工作“三位一体”的互联、互补、互动的管理服务体系。到2015年,所有乡镇村(居)建立起适应新阶段发展要求的工作新机制。

(六)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

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和方法的转变,坚持处罚多生与奖励少生并举。探索、建立和完善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困难扶助制度、农村计划生育长效节育措施奖励制度、农村计划生育纯女家庭奖励制度、农村计划生育养老保险制度及农村计划生育手术平安保险等制度。完善和规范计划生育技术基本项目免费服务制度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以及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

(七)加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体系建设

一是加强县乡技术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县级服务站达到优质服务型标准;乡级服务站全部达到基本服务型标准,村级服务室全部达到基本服务型标准,形成统一设计、统一标识、统一着装、科学规范、温馨人本、形成规模、遍布城乡的计划生育服务服务网络。二是切实促进基层技术服务能力建设。

(八)全面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增强计划生育执法力度,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加强计划生育“一法三规一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提高计划生育工作者和广大群众的法律意识。按照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用法律法规规范公民的婚姻生育行为、计划生育行政行为及生殖健康技术服务。加大对违法生育的处理力度。积极开展便民维权活动,转变执法理念,坚持正确执法、文明执法,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纳入依法管理的轨道,全面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努力形成行为规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体制,实现部门工作法治化。

(九)加强对人口发展问题的综合协调

建立新形势下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协调机制,形成通力合作、综合治理人口与发展问题的工作格局。进一步完善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的责任制度,把各级党政领导落实人口发展目标纳入政绩考核,并加大考核力度,建立健全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指标体系和考核评估办法。

(十)大力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

依托政府电子政务统一网络平台,逐步完善信息网络环境。加强人口信息的有效整合,努力建立部门间人口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互联互通和动态更新。进一步完善符合国家标准、功能完备、体现以人为本和优质服务要求的育龄妇女信息系统,着力提高数据库质量,加强对人口数据的分析和评估工作。

(十一)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队伍职业化建设

立足于建设一支高素质、职业化管理服务队伍,坚持培养、使用与考评相结合,积极探索建立职业化教育培训长效机制,形成以服务人才为主体、管理人才为指导的适应新机制建设的人口计生干部队伍。稳定和健全基层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和队伍,采取县聘、乡管、村用方式,加强村组计生专干队伍建设。

(十二)积极培育社会主义新型生育文化

把培育新型生育文化融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之中。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队伍建设,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的改革创新,提倡大宣传、大联合、出精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和主流媒体,通过组织多种喜闻乐见的宣传教育形式,营造良好氛围,广泛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传播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逐步实现生育文明促进农村家庭和谐。

五、保障措施

(一)建立健全人口和计划生育宏观调控体系和综合治理机制

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科学发展综合考评体系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调控手段,创造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政策和制度环境。明确各部门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义务,形成部门联手、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坚持和完善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的责任制度

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是各级党委政府的一把手工程,要坚持抓紧抓好。继续实行严格的目标管理责任制,把各级党政领导落实人口发展目标纳入政绩考核,落实“一票否决”制度,确保认识、责任、措施、投入“四个到位”。充分发挥公众评价和社会监督的作用。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任期、离任、晋升考核制度,对业绩突出的给予奖励表彰;对由于工作失职或渎职造成工作滑坡以及严重弄虚作假、瞒报谎报的地方和单位,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三)建立健全人口和计划生育数据统计调查、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估机制

进一步完善统计指标体系,改进统计手段和方式,建立健全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指标体系。建立动态监测制度,改善影响统计数据质量的外在环境,建立真实反映人口基础数据的内在机制。加强全员系统数据库建设,不断提升数据库质量,利用数据库搞好分析预测。

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估体系和日常工作监控体系,探索建立保障工作责任落实、客观公正评价基层基础工作水平、有利于调动基层积极性的考核机制,促进考核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

人力行政工作计划范文6

人口基数大、增长速度快、人口分布不均衡、城乡差距大是我国开展计划生育工作的时代背景。自开展计划生育工作以来,经历了曲折复杂的过程,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至目前为止,我国仍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也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为了更好的解决我国的人口问题,提高国民生产总值的同时提高人均国民总值水平,就要控制好人口的增长,减轻人口过多带给经济的压力,因此,在一定时期内,我国的计划生育基本国策还要坚持。同时,我国要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积累经验,创新工作方法,积极开展新时期计划生育的思想政治工作,确保人口向良性发展。

2人口计划生育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概述

顾名思义,人口计划生育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即为了贯彻落实我国的计划生育这一基本国策,用党的路线、方针及政策对广大人民群众进行教育、动员和宣传的工作。一般来讲,该工作可分为两种类型:微观型和宏观型。其中,微观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一般是在一个部门或单位进行,用来解决本部门或本单位干部职工关于计划生育方面的思想政治教育问题,该类工作主要以个性化解决部门或单位内带倾向性的思想问题,以做好每个部门(单位)、每个家庭及每个人的思想工作;宏观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则是为了宣传整个人口计划生育领域的思想政治教育问题而在全社会范围内开展的工作。

3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的重要性

3.1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是推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顺利进行的基础。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经济进入到新的历史发展时期,同时,世界经济全球化趋势也越演越烈,我国的人口计划生育也面临新的局面。自我国开展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以来,根据社会发展的要求进行了一系列改革,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人口计划生育工作逐步走向了科学化、系统化、人性化,这其中,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3.2人口计划生育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是保障社会发展方向不变的动力和保障。目前,我国正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也正在努力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为了更好的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就要充分发挥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作用,充分调动人的能动性和主动性,积极参与到社会建设中来。可以说,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是实现经济建设各项工作的中心。发展社会主义经济是我国目前的中心任务,围绕社会发展的各项工作的开展均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紧紧抓住这个中心,使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与发展经济统一并结合起来,切实做到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总结我党的发展史,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在其成长发展中占据了重要的政治优势。在党的领导过程中,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是党实现顺利领导的重要途径,也是凝聚力量、发展社会经济的重要保障。在新的历史环境下,我们更要坚持党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不动摇,团结党内一切力量,克服困难,积极迎接各种挑战。

4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的实现策略

要做好人口计划生育的思想政治工作,就要积极采取有效策略,确保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落实到位。主要策略有:①培养计划生育工作人才队伍。任何政策和方针的实行都离不开一个重要因素——人。因此,培养和提高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素质是顺利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前提。②加强宣传力度。针对目前计划生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如宣传少、基层工作不到位等,加大该项工作的宣传力度,让人们清楚认识到人口计划生育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宣传时要注意结合实际,从人民群众的现实出发,加强宣传,增强人的思想意识,提高其思想觉悟。③创新思想政治教育方式。在进行人口计划生育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时,除了采用传统有效的宣传教育方式之外,要积极创新宣传教育方式,如可利用互联网进行宣传,可通过举办文艺节目或讲座活动等进行教育宣传。

5结语

人力行政工作计划范文7

我市按照阳光计生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群众和家庭为中心,加快推进政府和人口计生部门职能转变,改革创新基层服务管理机制,全面推进“诚信计生”工作,强化诚信道德,强化服务意识,强化制度建设,扩大群众参与,增强社会自治功能,实现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的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切实维护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稳定低生育水平。我们的主要做法如下:

1.推行政务公开。坚持行政权力公开运行。认真贯彻实施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全面推行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权力公开运行,让人口计生各项行政权力在阳光下操作。各镇(区)在人口计生服务站大厅公示《批准再生育一孩子生育证》、《一孩生育服务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等办理程序及各项收费项目。镇(区)、村(社区)在主要街道和计划生育中心户设立计划生育政务公开栏,公开生育政策、“计划生育两项纪律”、“泰州市基层站所十项禁令”、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征收情况以及需要接受群众监督的事项。

规范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行为。按照依法行政要求,建立健全各镇(区)政府及其人口计生部门执法岗位和执法人员的执法任务、执法权限、执法标准责任制,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和督查,严格执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按照省人口计生委制订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程序及文书格式》要求,规范执行和使用再生育审批、病残儿鉴定、社会抚养费征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领等工作程序和文书,确保程序合法。

2.落实奖励优惠政策。不断完善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的社会经济政策利益导向体系,力争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制定实施城乡社会保障、社会救助和医疗保险等政策措施时,依法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给予优先优惠。认真落实各种奖励优惠政策,完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患者救助制度,全面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计划生育免费基本技术服务经费,2011年全面兑现城镇企业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金发放工作。认真落实泰州市政府《计划生育社会保障实施办法》和《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实施意见》,确保节育手术并发症患者的住院结报补偿比提高20%,确保纳入低保的节育手术并发症患者提高低保标准的20%。认真实施生育关怀行动,切实从生产、生活、生育等方面关心、关爱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让计划生育对象充分享受改革发展的成果。

3.实行基层群众自治。认真贯彻《泰州市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规范》和泰州市委农工办、市民政局、人口计生委、计生协联合下发的《关于在全市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百村(居)百企示范创建活动的实施意见》,组织开展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和百村示范创建活动。积极发挥计划生育协会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作用,加快建立“两委”负总责、依法定民约、协会当骨干、群众做主人的自治工作机制。根据新时期新阶段人口和计划生育新目标、新任务、新要求,修订《人口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畅通组织决策渠道,做到将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纳入村“两委会”工作议事日程,将村民自治的有关决策意见贯彻落实到村务、政务之中;畅通自治渠道,做到村务政务公开、生育把关、听取民意均依托计生中心户,村民代表、户长每月参政议事;畅通监督渠道,做到办理批准再生育一孩、病残儿鉴定、奖扶特扶、生育关怀、户口迁移等,均经计生中心户长、计生秘书长签字和公示。

4.开展优质服务。大力开展宣传服务。要充分利用镇、村人口学校,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生殖保健等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各镇、村要努力打造具有较高品位和较强宣传感染力的生育文化园、生育文化广场、婚育新风一条街。要积极开展群众性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文娱宣传活动,陶冶群众情操,倡导婚育新风。

大力开展行政服务。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要充分履行综合服务功能。村(社区)在行政服务大厅、镇(区)在服务站大厅设置人口和计划生育“一站式”服务窗口,有专人为群众开展政策咨询、办理各种证件等服务。执行国家《行政许可法》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有关规定,简化办事程序、手续,缩短办事期限,免费办理《一孩生育服务证》、《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等手续。

大力开展技术服务。全面实施出生人口优生促进工程,认真开展宣传倡导、优生咨询、营养均衡和实验室筛查服务。扎实推进孕前—围孕期保健,普遍开展村级简筛、乡级初筛。积极争取政府购买服务或给予适当补贴,将病残儿家庭和批准再生一孩夫妻孕前—围孕期保健服务经费,列入公共财政支出项目,构建“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区联动、群众参与”的社会化干预机制。依法规范开展免费孕情环情监测服务和生殖健康保健服务。

大力开展流动人口均等化服务。认真贯彻实施国务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建立以现居住地为主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一盘棋”制度。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定点机构,要为流进已婚育龄妇女定期免费开展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真正做到服务“市民化、均等化、属地化”。严禁强制流出已婚育龄妇女返乡孕检。

人力行政工作计划范文8

为全面加强我镇新时期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我镇人口问题,特制定洚河流镇20**年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规划。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宣传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坚持依法行政、思想政治教育同利益导向相结合,综合运用法律、行政、教育、经济等手段,建立健全“依法管理、村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长效工作机制。必须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和稳定现行生育政策不动摇,坚持党政第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不动摇,坚持稳定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队伍不动摇,坚持不断创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体制、机制、手段不动摇,坚持不断创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体制、机制、手段和方法不动摇。针对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变化、新情况,进一步采取强有力的措施,稳定农村低生育水平。

二、任务目标。(一)千方百计稳定低生育水平是我镇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首要任务。目前,我镇低生育水平面临反弹的现实风险,群众意愿与现实政策之间仍然存在较大差距,政策内生育水平有所上升,管理计划生育手段弱化,经费尚有不足,导致工作难度进一步加大,所以千方百计稳定低生育水平迫在眉睫,针对我镇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新变化、新情况,要进一步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加大执法力度,正确处理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政策与创新工作方式方法的关系,把我镇人口出生率控制在12‰以下,符合政策生育率达到95%以上。(二)建立完善我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在加强依法行政和思想教育的同时,建立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体系,引导群众自愿实行计划生育,实现国家利益与群众利益的有机统一,全面推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少生快富”工程,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计划生育免费基本技术服务制度。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对计划生育女儿户实行优先优惠。(三)全面提高我镇人口素质。大力推行出生缺陷干预工程和生殖道感染诊治工程,宣传普及预防出生缺陷科学知识,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加强婚育咨询指导,做好新婚人员及批准再生育人员的优生检测工作。20**年我镇育龄妇女查病治病率力争达到98%以上,优生检测率达到100%。(四)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部门配合、群众参与,形成男女平等的社会氛围和道德规范,逐步扭转重男轻女的传统观念,严禁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我镇20**年人口出生性别比要控制在1**以下。(五)不断完善流动人口管理体系。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一管理、优质服务新体制,特别是针对流出人员要严密监控,使流动人口检查验证率达到100%。(六)创新思路,逐步完善季普查的相关机制。在普查工作上,我们要理清思路,创新思维,完善措施,强化责任,加强对育龄妇女的管理力度,加大对重点人群的监测力度,不断提升季普查的服务质量和水平,切实保障低生育水平的稳定,确保年度人口责任目标的全面完成。20**年我镇季普查上站率力保98%以上。

总之,我们要以宣传贯彻落实中央〈〈决定〉〉作为当前我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强大动力,坚持理论创新、体制创新、管理创新和科技创新,以求真务实的作风、实事求是的态度、开拓进取的精神,不断提高人口计生依法行政、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切实抓紧抓好我镇农村人口计生工作,努力消除低生育水平面临反弹的现实风险。进一步深化综合改革,不断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加快建立和完善长效工作机制,要认真研究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切实稳定我镇低生育水平。

人力行政工作计划范文9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组织

乡党委、政府对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非常重视,把此项工作列入党委、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建立了“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计生办具体抓的组织领导制度,并健全和完善长期重视、常抓不懈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机制。建立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对在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过程中,出现错案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保证执法人员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并完善大、要案及恶性案件申报制度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乡村社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干部分工明确,层层落实责任,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目标管理体系,强化考核,严格奖惩,实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

二、加大宣传、培训力度

一是强化宣传,营造良好的依法行政的舆论氛围。利用节日,张贴标语,散发传单等各种形式,采取多种渠道广泛深入地宣传《行政许可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以及人口和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同时把计划生育法制宣传教育纳入普法规划和干部教育规划,努力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知法、守法的意识。真正在我乡形成人人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人人执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良好局面。

二是加强干部队伍教育培训,着力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建立健全培训制度,通过自学和培训,提高干部队伍的法制意识和政策水平,增强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

三、强化计划生育村民自治

把计生工作作为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建立以村为主的基层管理和服务网络,充分发挥以党支部为核心的村级组织和计生协会等群众组织的积极作用,切实做到计生工作重心不移,实行计生村务公开,出生人口、二孩审批、社会抚养费征收、独生子女奖励金发放及奖励扶助等情况进行公开,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