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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工作意见集锦9篇

时间:2023-03-07 14:58:27

学生工作意见

学生工作意见范文1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现代化建设的大局,坚持把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和社区工作与改善基层人才队伍的结构相结合,与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基层干部队伍建设相结合,与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培养和造就优秀青年人才相结合,完善政策,健全机制,营造环境,为加快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城市和谐社区建设提供坚强的人才保证。

(二)总体目标。从20**年起到20**到,按照“先易后难、由点到面、稳步推进”的要求,分步实施;今、明两年试点,然后扩大试点,力争5年左右时间,做到全省基本实现一村、一社区至少一名高校毕业生的目标。

二、主要措施和要求

(三)制定实施方案。各市、县(市、区)要把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和社区工作纳入当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人才工作的总体部署,根据全省总体目标的要求和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和实施办法,明确目标任务,落实政策措施。

(四)认真组织开展招聘工作。各地一般应采取公开招聘的方式,招聘全日制大专学历以上普通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和社区工作。招聘的具体对象、条件和方法,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公开招聘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择优和就近、就地的原则,规范程序,严格把关,确保把各方面素质较好的高校毕业生选聘到农村和社区工作。欠发达地区、边远山区海岛等条件相对艰苦的地区,对本地生源的高校毕业生可视情简化招聘程序,积极鼓励和吸引他们回家乡工作。招聘工作一般以县(市、区)为单位统一组织,也可由市统一组织。招聘人选由村和社区选择,并报乡镇(街道)党委会讨论决定。招聘工作一般安排在每年的6至9月份进行。

(五)科学安排工作岗位和职务。要根据高校毕业生的能力素质和适应情况,科学安排工作岗位,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招聘到村和社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原则上以安排助理职务为主,一般应考虑安排担任村党组织负责人助理、村委会主任助理、经济合作社社长助理、社区党组织负责人助理、社区居委会主任助理或团支部书记、文书等职务,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其他工作岗位。工作一段时间后,工作适应、表现优秀的,可通过法定程序进入村、社区领导班子担任相应的职务。

(六)切实加强教育和管理。招聘到农村和社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由所在乡镇(街道)实行劳动合同管理。劳动合同的内容各市应予统一。高校毕业生招聘到村和社区工作后,实行3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满合格的,由乡镇(街道)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一般3年一签。在聘用期内,其人事关系、档案等统一由当地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中介机构免费,其党、团组织关系应迁转至所在村和社区。在上岗前,要对新招聘的高校毕业生进行岗位培训,组织他们重点学习党在农村的方针政策及与农村、社区有关的基本知识和基层工作方法。在工作期间,每年还要由县级人事部门牵头。组织对高校毕业生进行知识更新培训。培训经费由县级财政承担。同时,要抓好经常性的教育和培训,支持他们参加继续教育和学历教育。要加强工作业绩考核。每年由县级人事部门组织乡镇(街道)对高校毕业生进行年度考核,根据其工作表现,分别确定为优秀、称职和不称职。对连续两年考核不称职的,要按照合同规定予以解聘。

(七)妥善落实待遇和经费保障。市或县(市、区)要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中办发[2005]18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办发[2005]18号文件精神任务分解的通知》(浙委办发[2005]48号)的有关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统一的政策,落实在农村和社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的待遇。聘用期间,大专生的年总体收入一般应不低于当地上一年的职工平均工资(含规模以上私营单位)水平,本科生以上年总体收入应略高于这一水平。具体薪酬标准,由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试用期间的薪酬,可由各地另行确定。对到农村和社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好有关社会保障,按当地企业同类人员标准为其办理各类社会保险。

各级财政要安排专门资金,用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和社区工作。在农村和社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的薪酬、参保等所需费用,主要由县(市、区)、乡镇(街道)承担,其中设区市由市、区和乡镇(街道)分别承担,有条件的市也应对县(市、区)进行补助;有条件的村和社区也可适当负担一些。省级财政对欠发达地区按40%的比例给予补助。

(八)关心在农村和社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的成长和发展。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工作单位要切实关心在农村和社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的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鼓励他们安心农村和社区工作,为他们的成长和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要强化激励,加强培养,使优秀高校毕业生成为县(市、区)、乡镇(街道)干部队伍的重要来源。对在农村和社区工作2年以上,成绩突出、表现优秀、群众信任的高校毕业生,要根据基层干部队伍建设的情况,通过法定程序使其进入村、社区领导班子,并及时推荐为乡镇(街道)后备干部,条件成熟的,可推荐为乡镇(街道)领导班子成员人选。从2009年开始,全省县(市、区、乡镇(街道)机关招考公务员应主要从招聘到村和社区工作3年以上、县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的高校毕业生中招考。招聘到村和社区工作3年以上、且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仍在村和社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在报考本省市级上公务员时实行加分,凡报考欠发达地区公务员的笔试成绩加**分;报考其他地区公务员的笔试成绩加5分。对工作满1年、且年度考核称职以上的高校毕业生,在报考本省高校研究生时,可享受与参加志愿服务我省欠发达地区计划的高校毕业生同等优惠政策,考试总分可加**分。各地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对招聘到村和社区工作3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也要给予一定的政策倾斜。招聘到农村和社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被国家机关或国有企事业单位录用的,由录用单位按照所任职务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其工资待遇,并依据其在农村或社区工作期间缴纳的养老保险金年限,合并计算为工龄。在今后晋升中高级职称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评定。

(九)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扎根农村、社区基层。对3年后仍留在村和社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要逐步提高其收入待遇;对表现较好、年度考核优秀的高校毕业生,可享受当地村、社区干部年终奖励或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对在村和社区工作一定年限的优秀高校毕业生。要积极做好党员发展工作,把他们及时吸收到党内来。对于已进入村和社区领导班子的高校毕业生,要鼓励和支持他们安心基层工作,妥善解决好他们的后顾之忧,并加大培养力度,使其成为乡镇(街道)领导班子的后备力量。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在合同期满后,到当地农村经济组织、企业工作,或承包当地的农业经济、科技项目,或以技术入股等形式参与创办农业生产示范园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合作创办其他企业以及自主创业等,各级政府和部门要给予政策或其他方面的支持,促进其在基层更好的创业和发展。对愿意长期在村和社区工作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根据本人意愿,其户籍可以落在所在的县(市、区)或乡镇(街道)。3年期满后续签合同的,从第4年起由乡镇(街道)统一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单位缴纳部分由县(市、区)、乡镇(街道)财政共同承担。

学生工作意见范文2

一、招生原则

1.就近入学。我县将全面落实“阳光招生”政策,按照“划片招生,免试就近入学”与“电脑随机摇号”相结合的原则,实行优质学校和热点学校空余学位电脑摇号录取的招生办法,切实保障施教区内每个适龄儿童(包括符合条件的外来经商和进城务工人员的随迁子女)具有一个相对就近的公办学校学位。电脑摇号录取的学生与施教区内学生享受同等待遇,实现随迁子女和片区户籍学生混合编班和统一管理,确保招生公平、公开、公正。今年秋季我县城区小学一年级预设34个班级,其中实验小学6个班、第一小学7个班、第二小学7个班、第三小学8个班、第四小学4个班、第五小学2个班。

2.保障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适龄儿童均须登记入学。凡年满六周岁(即在2014年8月31日前出生)适龄儿童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送其按时入学完成义务教育,不得擅自以在家学习或参加社会培训机构的“私塾”“读经班”等形式,替代国家统一实施的义务教育。同时,严格执行《残疾人教育条例》规定,妥善安排每个适龄残障儿童入学。轻度智障儿童由辖区学校安排随班就读;中度智障儿童安排在特殊教育学校或特教班就读;对确实无法到校就读的重度残障儿童少年,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地送教和远程教育相结合方式实施送教上门,并对“残儿”要实施“一人一案”制度,确保每个残障儿童少年都能够接受合适的教育。若因疾病或特殊情况,需要缓、免入学者,由监护人提出申请,医院出具证明,户口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县教育局批准备案。

3.依规照顾。(1)台胞、军人、公安英烈、因公牺牲的伤残公安民警和高层次人才以及援鄂医务人员子女等政策照顾对象,严格按照省市县相关文件执行。(2)教师(包括法治副校长)子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一章第四条的精神,统筹安排;(3)享受政策性照顾的适龄儿童,根据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出台的有关政策执行。严禁学校以任何名义收取与入学挂钩的费用。

4.确保公平。各学校要按照《省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75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招生入学管理机制,切实简化优化随迁子女入学流程和证明材料要求。在确保学校接收片区招生对象入学的前提下,核清剩余学位,面向社会公开招生。随迁适龄儿童入学时,若尚未办理城区暂(居)住证的,则应按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到校申请登记。具体要求以学校招生工作方案公布为准。

二、招生办法

(一)片区内适龄儿童。城区户口适龄儿童按照2018年6月6日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通过的划片方案执行。片区内适龄儿童持居民户口簿的原件复印件直接报名入学。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作为片区内学生(实小、一小片区非亲属对象不列入片内生,按证件超时对象执行)安排入学:

1.与父母或父母一方户籍在招生片区范围内,且实际居住在本片区的适龄儿童。

2.父母双方确因实际困难未购房,适龄儿童随父母或父母一方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居住且户籍在本片区的。

3.国家建设需要,原住房被拆迁,持有效拆迁证明由异地正式安置在招生片区内,已在片区经常居住的。在招生片区内的住房被拆迁,持有原地安置证明的适龄儿童。

说明:

1.因办学规模限制,适龄儿童注册提供的《户口簿》《房产证》等证件至少提前半年办妥,证件认定时间截止2020年2月29日。超过认定时间的片区内适龄儿童列入政策性照顾招生对象,优先安排到有空余学位的意愿学校就读。

2.因故不能如期到学校报名者,应于学校招生时间前向片区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可适当推迟报名,未向学校申请者,不预留学位,到有空余学位的学校就读。

(二)政策性照顾对象。符合政策规定的各类政策性照顾人员适龄子女,其家长或监护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学校直接报名入学或预登记:

1.烈士、公安英烈、因公牺牲的伤残公安民警适龄子女(由县民政局确认,需提供烈士证、户口簿等相关证件的原件复印件)。

2.实小在编在岗(含支教和法治副校长)教师子女按照就近入学原则,可优先选择实小;其他公办学校在编在岗教师(含法治副校长)子女可优先选择除实小外的城区小学入学;民办学校在职在岗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持有教师资格证的教师子女参照公办学校(除实小外)教师子女执行。(公办学校由父母所在学校向教育局人事股申报确认,户口簿原件复印件等材料;民办学校由父母所在学校提供在职在岗三年以上(含三年)证明、教师资格证和户口簿原件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3.港、澳、台胞及华侨归国定居人员适龄子女(由侨联、台办确认,需提供侨联、台办确认盖章的申请报告、本人护照原件复印件、监护人户口簿原件复印件等材料)。

4.我县引进人才适龄子女(由县委组织部确认,需提供引进人才文件、户口簿等相关证件的原件复印件等材料)。

5.驻荣()部队现役军人适龄子女(由团及以上政治部确认,需提供本单位证明、官兵证及户口簿原件复印件等材料)。

6.户主关系为非亲属且一出生就入本片区户籍的适龄儿童和《户口簿》《房产证》等证件超时的对象。持居民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到本片区预登记,预登记人数如超过意愿学校的招生计划数(空余学位),将通过电脑派位形式录取。未录取对象由县教育局统筹安排到邻近学校就读。

7.其他符合条件的政策性照顾人员。

(三)购(建)房户随迁适龄子女。实际居住在本片区但未办理户籍迁入手续的购(建)房户随迁适龄子女(截止时间为2020年2月29日前)按以下1—3类次序予以优先安排登记入学,申请人数未超过学校招生计划余额的,可予以直接登记报名;若申请人总数超过学校招生计划余额的,采取公开电脑派位方法录取;没有空余学位的小学不录取此类对象。

1.持有本片区居住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或国有土地使用证权的随迁适龄子女。

2.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但能提供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契税缴交发票的购(建)房户随迁适龄子女。

3.由政府批准组织建设的造福工程、地质灾害点安置房等小区(原始户主名册由社区或乡政府提供),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但能提供购房合同、购房发票的购房户随迁适龄子女。

(四)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申请就读学校可持新生户口簿及居住的暂(居)住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在规定时间内到校申请登记参加电脑派位。

公开派位未录取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适龄儿童在第四、第五小学招生计划数未满的情况下,如愿意调剂的,原则上由县教育局统一安排到城区第四、第五小学就读;若招生计划数已满或不愿调剂的,则回原户籍地学校就读。

三、注意事项

1.2020年秋季年满6周岁(2013年9月1日—2014年8月31日出生)的随迁适龄儿童,必须由监护人到意愿片区外有空余学位的学校申请登记报名后,并签字确认,方可参加电脑摇号。

2.随迁适龄儿童只能选择一所电脑摇号学校报名,不得兼报,否则将取消其报名资格、录取资格。

3.学校未经批准不得随意缩小或扩大招生规模,不得非正常跨区域招生,不得招收不及龄儿童,不得招收任何形式的择校生,不得以“与部门(单位)共建”的名义照顾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就读,不得收学生借读。严格执行《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办法》,起始年级全面消除大班额(只收片区内学生仍无法控制班生规模的学校,可适当扩大班生额,但也要认真执行小学班额不超过48人的规定),坚持“一人一籍、籍随人走、终身不变”的原则。严禁招生学校擅自改变招生计划,截留招生指标,虚报、瞒报招生数。杜绝不及龄儿童登记入学。

4.电脑摇号招生入学工作在县教育行政部门和监察部门的领导监督下组织实施,县教育局成立由教育行政人员、纪检监察人员、信息技术人员组成的“电脑摇号入学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监督学校电脑派位工作。学校成立由校长任组长,由教师代表、学生家长代表、社区代表及信息技术人员等参加的“电脑摇号入学工作小组”,具体组织实施电脑派位工作。具体工作时间安排如下:

(1)政策性照顾对象资格审查时间为6月29日。由各校负责资格审查确认登记,其中第1至3条款由第一小学负责审核;第4至5条款和第7条款由实验小学负责审核;第6条款由所在片区小学负责审核(逾期未办理相关手续的,不予认定特殊对象身份)。并在6月30日前将各类招生对象登记造册附上证明材料,上报教育局初教股,待公示后按规定由教育局统筹安排,优先安排通过义务教育标准化评估验收的学校就读(学生已超过2000人的片区学校除外)。其余招生对象各校于8月22日—8月30日分三批次登记报名。

(2)片区适龄儿童和政策性照顾人员子女登记报名时间为8月22日。各校8月23日上午公示片区适龄儿童和政策性照顾人员子女,并汇总上报教育局。

(3)实际居住在本片区但未办理户籍迁入手续的购、建房户随迁适龄子女入学申请登记时间为8月24日。各学校在完成片区适龄儿童和政策性照顾人员子女招收任务后,若有剩余学位,再安排接收购、建房户随迁适龄子女登记预报名。各校8月25日下午公示招生结果,并汇总上报教育局。

(4)随迁适龄子女申请入学登记时间为8月27日。随迁子女家长或监护人持相关材料到意愿学校领取《2020年县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读城区小学登记表》,进行预登记。8月28日上午各学校张榜公布通过审查、具备电脑摇号入学资格的学生名单,学生家长核查报名信息。8月29日,参加意愿学校电脑派位,并接受教育、监察等部门的监督。电脑派位结束后,各校打印录取名单一式四份,学校、教育局、纪检三方代表签字后各留存一份,一份张榜公示。

(5)新生注册时间为8月30日。已被确认录取的各类适龄儿童到指定学校报到、注册,逾期视为自动放弃。8月31日,电脑派位未被录取的适龄儿童,直接就近到有空余学位的学校报名就读或回户籍所在地学校报名就读。

四、保障措施

各校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做好招生工作的重要性,牢固树立全局意识、法规意识、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根据“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各校要加大资格审查力度,杜绝弄虚作假,严把报名材料关。加强对招生工作的领导,积极稳妥地处理好入学中可能发生的各类情况,平稳、有序地做好2020年招生工作。

1.宣传到位。各小学要加强招生政策宣传,提前招生通告,公开片外生招收名额,公布新生名单。设置专门办事窗口,公布咨询电话,认真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凡符合入学条件的要及时给予办理,不符合条件的要给予明确答复和耐心解释说明,对招生工作中出现的矛盾要及时化解,严禁推诿和上交矛盾,接受社会和相关部门监督。

2.监督到位。县教育局将进一步完善招生监察工作机制,监督招生入学有关政策和工作要求的贯彻落实,依法查处招生入学工作过程中的违法违纪事件,切实维护适龄儿童的合法权益。确定电脑摇号入学的学校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电脑摇号工作程序进行操作,不得擅自更改程序违规操作。对在电脑摇号工作中不按规定程序进行操作的学校或个人,纪检监察部门将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查处。

学生工作意见范文3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全会精神和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进一步深化中招改革。坚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初中阶段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全面提高;坚持深化课程改革,完善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促进学生全面而有个性的发展;深化招生录取办法的改革,促进高中阶段各类教育协调发展。

二、工作目标

完善以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为基础、与综合素质评价相结合的招生考试制度。

(一)建立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及相关制度,客观反映和评价初中毕业生在校期间德、智、体、美等各方面的表现。

(二)健全完善以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成绩为基础、与综合素质评价相结合的招生录取办法,逐步加大综合素质评价在招生录取中的权重。

(三)健全完善中招工作公示制度,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通过区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主管部门网站以及学校网站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增强透明度,健全社会监督,确保招生考试工作“公开、公平、公正”,落实“阳光招生”工作要求。

三、招生计划、报名、考试、录取工作

2009年本区初中毕业生报考人数约为4560人,高中阶段入学率计划达到98%以上,普职比保持大体相当。

(一)招生计划。

1、招生计划编制和管理。我区高中阶段招生计划分本区中等学校招生计划和外区中等学校招生计划。本区中等学校招生计划由区招生工作委员会、区教育局编制并上报市教委,经批准后下达;外区中等学校招生计划由市教委有关职能部门协调后下达。

(1)区教育局根据本区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以及本区实际,编制本区中等学校招生计划。

(2)高中阶段各类学校招生班额控制在每班40名左右(中职校艺术类专业限额按相关专业要求设定),由区教育局根据本区生源和教育资源配置的实际状况确定并公布。

(3)各类学校招生计划确定后,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区招生办和各招生学校应严格按照计划招生,如需变更计划,须经市教委批准。

(4)本区中等学校2009年招生计划编制情况如下:*中学10+2个班(含6名体育特长生,10个班在全市招生,其中外区招生按市教委规定比例执行;2个班为新疆班);华师大三附中8个班(全市招生,其中外区招生按市教委规定比例执行,另加7名体育特长生计划);张堰中学8个班(另加7名体育特长生计划);上师大二附中8个班(另加1个国际班);枫泾中学5个班;朱泾中学5个班;亭林中学7个班;民办交大南洋4个班(含一部分外区招生计划);*工业学校本区招生计划1*0名;食品工业学校本区招生计划350名。

2、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中职校部级示范专业“提前推荐自主录取”招生计划。

(1)今年本区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继续招收“提前推荐自主录取”,计划数由市教委平衡后下达。

(2)*中学和华师大三附中自荐生招生计划分别为40名和32名,如预录取数小于计划数,未完成的计划投放到统一录取阶段。

(3)*工业学校机电专业推荐生招生计划为该专业招生计划的30%以内,面向各区县分配。本区推荐生计划为每所初中学校两名,统考录取总分不低于当年全市中专学校最低控制线。

(4)*工业学校和食品工业学校部分招生名额,继续实行自主招生。

3、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和现代化寄宿制高中“名额分配”招生计划。区教育局将本区*中学和华师大三附中的“名额分配”招生计划数,平均分配到各有关初中学校,并根据市规定的“名额分配”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和考生成绩择优录取。外区县的“名额分配”招生计划由市教委平衡后下达。

4、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和现代化寄宿制高中部分招生名额面向全市(不含学校所在区县)提前录取(简称“零志愿招生”)计划。

(1)*中学和华师大三附中各有10名和8名“零志愿招生”计划面向外区县分配。

(2)*市回民中学的“零志愿招生”,优先录取少数民族学生;*市久隆模范中学的“零志愿招生”,录取贫困家庭的优秀学生。

5、公办普通高中择校生招生计划。2009年公办普通高中(不含综合高中、转制高中,下同)继续实行招收择校生的“三限”(限人数、限分数、限钱数)政策,加强对公办普通高中择校生计划管理,各学校择校生计划数不得超过本学校招生计划数的15%。学校要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强基础教育办学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基〔2002〕1号)的精神,严格执行《*市教育委员会、*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公办高中择校生收费标准的通知》(沪教委财〔20*〕24号)的有关规定。

6、本市中等职业学校继续实施新生专业奖励和帮困助学制度。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35号)规定,对选择就读*城市发展急需、紧缺专业的中职校学生,实施专业奖励,满足*产业发展对紧缺技能型人才的需求。对*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在籍在沪就读的在校生实施国家助学金政策,并对其中的农村、本市海岛生源学生和城乡低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帮困助学制度。

(二)报名工作。

1、2009年中招报名实行网上报名与现场确认相结合的方式,具体办法见《*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09年*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报名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基〔20*〕78号)。报考高中阶段学校的考生必须符合报考资格(见附件1)。各学校要做好非沪籍初中毕业生报考资格的审核工作。不符合报名条件的非沪籍初中毕业生,应回户籍所在地报考高中阶段学校。已在高中阶段各类学校就读的学生不得重新报考。

2、初中毕业生材料袋内应提供规定的资料(见附件2),以利于全市统一管理和招生学校的择优录取。符合本区报考条件的非沪籍考生材料袋内必须提供考生和家长签名的承诺书。

3、2009年*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报考志愿表(样张见附件3)。

(1)提前录取志愿: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现代化寄宿制高中、*市回民中学、*市久隆模范中学跨区县提前招生“零志愿”(1个志愿)。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和现代化寄宿制高中“名额分配”招生志愿(1个志愿)。中等职业学校航空服务专业提前招生志愿(2个志愿,由专业考试合格的考生填报)。中等职业学校艺术类专业提前招生志愿(3个志愿,由专业考试合格的考生填报)。

(2)统一录取志愿:普通高中学校和中职校统一招生共设置15个志愿,供考生选择填报。取得部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自主”招生预录取资格的考生须将该校填报在第一志愿。

各学校中考考生填报志愿工作必须由校长负责。为贯彻教育部、市教委、区教育局、区招生委员会关于重视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中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的精神。统一录取志愿的填报工作中必须始终贯彻这一精神,各校中考考生填报本区中等职业学校志愿的填报率需达到区教育局、区招生办的有关要求。

4、志愿填报的注意事项。

(1)考生须慎重填写报考的学校志愿。考生按报考志愿顺序被录取后,不得放弃已被录取的志愿;一经录取某一志愿学校,其后面的志愿自然失效。

(2)报考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和现代化寄宿制高中考生的思想政治(思想品德)成绩要达到“合格”以上(含“合格”)。

(3)不填报“提前录取志愿”,或填报“提前录取志愿”未被录取的考生,不影响其后面15个志愿的投档和录取。

(4)公办普通高中“择校生”志愿和其他志愿一样,作为一个单独志愿填报,按录取总分与志愿顺序依次进行投档、录取。考生及家长在填报时要考虑家庭经济承受能力,考生被所填报的“择校生”志愿学校录取后,不得放弃该志愿,不得顺延至其后的公费高中或其它学校志愿。

(5)考生须认真填写志愿表,由本人和家长(监护人)签字认可,初中学校打印考生志愿,考生在校再次确认,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考生志愿表上报区招生办后,任何人不得更改志愿。考生在填写志愿表时,招生学校的代码(5位数)与学校简称必须对应一致,录取时以学校代码为准。

(6)区招生办和各学校要做好志愿填报的辅导工作,加强升学和择业指导,要尊重考生的志向和自主选择权。考生志愿填报和信息输入工作由各初中学校在区招生办统一安排下于2009年5月底前结束。

(三)初中毕业生统一学业考试。

学业考试成绩作为衡量学生是否达到初中毕业标准的主要依据和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的主要依据之一。

2009年初中毕业生统一学业考试的考务工作,要认真贯彻《*市教育党委、市教委、市国家保密局关于加强教育招生考试中保密工作的暂行规定》(沪教党密〔2001〕2号)的精神和*市教委《关于2009年*市初中统一学业考试命题工作的意见》(沪教委基〔2009〕15号)以及市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本市初中毕业生统一学业考试考务工作的有关规定。在区招生委员会和区教育局的领导下,牢固树立依法治考的观念,精心组织、严格程序、责任到人、工作到位;要切实加强对招考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明确岗位职责,落实监督机制,确保初中毕业生统一学业考试工作安全、保密、规范、优质运作。

1、学业考试科目设语文、数学、外语(英语)、物理、化学及思想政治(思想品德)、体育7门。

2、语文、数学、外语(英语)、物理和化学(理化合卷)等5门科目考试时间均为100分钟。语文、数学、外语(英语)科目考试分值均为150分,物理考试分值为90分,化学考试分值为60分,5门科目考试总分值为600分。思想政治(思想品德)科目实行开卷考试。考试成绩按“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计。

3、继续实施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体育科目考试分值为30分,计入总分,于2009年4月底前举行,具体实施方案以《2009年*市*区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工作实施方案》为准。

4、上述各科目学业考试由市统一命题,区统一组织实施。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科目考试实行全市统一网上评卷。

5、根据《*市教育委员会、*市卫生局关于部分听力残疾初中毕业生参加本市高中阶段学校入学考试免予外语听力考试的通知》(沪教委基〔20*〕27号),经检测认定的听力残疾初中毕业生参加2009年初中毕业生统一学业考试试行免予外语听力考试。

(四)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

建立完善本市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制度,对初中毕业生开展综合素质评价工作。

1、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按照《*市中小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方案》的要求实施。

2、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市和区“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和“优秀少先队员”等先进奖励称号,在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表中予以记载,作为各学校评议推荐推优生和高中阶段各类学校招生择优录取的重要依据之一。2009年中招工作仍实行奖励性加分政策(具体项目见附件4)。

(五)招生录取工作。

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分两个批次进行,第一批次为“提前推荐自主录取”;第二批次为按学业考试成绩和志愿顺序录取,分为三类:(1)提前录取志愿(含“零志愿招生”、“名额分配”招生和中职校航空服务专业招生、艺术类专业招生);(2)统一录取志愿(普通高中、中职校);(3)征求志愿(普通高中、中职校)。

招生录取过程须按照投档批次和类别,规范操作程序,结清一批、再启动一批的要求进行,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招生原则。

1、“提前推荐自主录取”招生批次。

(1)“提前推荐自主录取”工作要求。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和现代化寄宿制高中“提前推荐自主录取”招生计划为该学校招生计划的40%,分为两部分,初中学校推荐生计划为30%,自荐生计划为10%。

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现代化寄宿制高中和中职校部级示范专业、部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两类“提前推荐自主录取”计划分别下达,分别推荐录取。招生预录取工作在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之前进行。回户籍所在区(县)报名的考生如符合市“提前推荐自主录取”的条件,在就读学校进行推荐或自荐。

招生学校要成立“提前推荐自主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制订并公布“提前推荐自主录取”招生方案。招生方案应规定招生人数、招生范围、考生条件、招生程序和录取原则,经区教育局同意后分别报市教委基础教育处和职业教育处审核,审核后由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备案,在网上和相关媒体上公示并实施。

本区各初中学校要做好本校学生推荐(自荐)工作。学校要制订学生推荐(自荐)工作要求和操作程序。根据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被推荐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各项指标应达到“优良”),经师生民主推荐、领导集体审核、征询本人意愿、校内张榜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校长签署推荐意见等程序,填写《2009年*市应届初中毕业生“提前推荐自主录取”推荐表》(见附件5,以下简称《推荐表》),产生推荐生人选。初中学校推荐总人数不得超过学校具有2009年*市中考报考资格的在籍且在读应届毕业生数的7%;其他学生也可根据自身特长情况,填写《2009年*市应届初中毕业生“提前推荐自主录取”自荐表》(见附件6,以下简称《自荐表》),经班主任签字后在校内张榜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经校长同意后实行自荐。考生应根据招生学校的方案慎重选择参加学校推荐或是自荐,被推荐的学生不再参加自荐,参加自荐的学生,学校不再推荐。

学校将本校推荐生和自荐生名单(连同《推荐表》和《自荐表》)报区招生办审定,由区招生办报市教育考试院备案后,学生方可填报“提前推荐自主录取”学校志愿。

符合本市中考报名条件的应届返沪考生,可结合自身特长及高中学校招生要求进行自荐。学生填写自荐表(该表可在“*招考热线”网站或)下载或到报考区招生办申领),由就读学校盖章审核,并将该表送交报考区招生办审定。区招生办报市教育考试院备案后,学生方可填报“提前推荐自主录取”学校志愿。

报考高中学校的推荐生和自荐生可根据“提前推荐自主录取”招生计划和招收学校,结合自己的学业成绩、综合素质评定情况、兴趣特长和报考志向,在规定的时间登录“*招考热线”网站,按照推荐和自荐两种类别分别进行志愿填报,每位考生可自主选择填报2个志愿。推荐生还需填写是否愿意调剂录取。

被推荐进入中职类学校的推荐生可填写《2009年*市优秀初中毕业生推荐入学志愿表(中职类)》(由市教育考试院统一监制)。志愿表上可填报2个志愿,并填写是否愿意调剂录取。

“提前推荐自主录取”工作的投档和预录取原则。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根据“提前推荐自主录取”志愿顺序分别进行投档。招生学校根据事先公布的“提前推荐自主录取”招生计划和招生方案,按“规则在先、程序规范、阳光透明”的原则进行操作,经集体讨论,择优确定预录取名单,做到公平、公正、守信。必要时,招生学校可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填报本校志愿的推荐生和自荐生进行面试,但不得进行其他形式的考试。

推荐生预录取应遵循以下规则:当推荐生第一志愿投档数大于计划数,招生学校应根据事先公布的录取原则择优预录取,当投档数小于计划数,原则上应如数预录取,同时按照规定的程序招收第二志愿的推荐生。如在面试过程中发现确有不符合推荐程序的学生,招生学校可上报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及时予以处理,取消其推荐资格。

按志愿未被预录取且愿意调剂的推荐生,由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和区招生办负责进行征求调剂录取工作(未被预录取的推荐生可根据分本区招生计划的余额填报1个调剂录取志愿)。经调剂仍未被预录取的推荐生,则进入统一录取阶段。

自荐生预录取应按以下程序进行:网上填报志愿后,考生可向填报志愿的学校投递个人材料;学校根据考生填报的志愿和提供的相关材料,确定面试人选,进行综合评价;经学校招生领导小组讨论,将自荐生预录取名单报区招生办审核同意后,由学校通知考生在规定时间内签约;考生须承诺不得重复签约,一旦发现有重复签约现象,则取消该生预录取资格;招生学校签约的预录取学生数不得大于计划数,签约后的预录取名单分别报市中招办和区招生办备案。

被预录取的“提前推荐自主录取”考生不得要求放弃预录取学校;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后,招生学校根据预录取名单进行正式录取。被高中学校预录取的考生,其考试成绩不低于市统一划定的“提前推荐自主录取”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方可被正式录取。未被正式录取的“提前推荐自主录取”的考生,则按志愿表进入下一阶段录取程序。

重点中等职业学校招收自荐生,由学生自荐并取得预录取资格后,将学校填报在志愿表统一录取批次的第一志愿,按志愿和学业考试成绩由招生学校择优自主录取。食品工业学校继续在本区范围内试行自荐生招生,招生计划和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2)“提前推荐自主录取”工作保障措施。各学校要根据市教委、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和区教育局、区招生办的有关规定,认真制定“提前推荐自主录取”操作办法和程序,做好“提前推荐自主录取”工作的各项公示。“提前推荐自主录取”推荐产生过程要公开、公平、公正;本区的“提前推荐自主录取”计划数和学校推荐人员数额必须在初中学校全额公示;推荐和自荐学生名单须在学校醒目处张榜公示5个工作日,如公示期间发现有不符合“提前推荐自主录取”要求的学生,则取消该生的推荐或自荐资格;“提前推荐自主录取”预录取工作结束后,被确定为高中预录取的学生名单在“*招考热线”网站和*教育网站上公示,接受考生和社会的监督。

区教育局建立“提前推荐自主录取”工作跟踪反馈、检验和奖惩机制,确保学校推荐和学生自荐材料真实可信。

“提前推荐自主录取”是中招工作的组成部分,招生学校要按照全市统一要求和时间节点有序开展工作,不得提前招生,不得干扰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校长是学校招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如出现违纪违规问题,按照本市2009年中招监察有关规定处理。

2、按学业考试成绩和志愿顺序录取批次。

(1)提前录取志愿。“零志愿”(即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和现代化寄宿制高中、*市回民中学以及*市久隆模范中学提前招生录取,下同)招生计划原则上不得少于学校统一录取招生计划的15%。

区招生办按照统一规定的招生录取工作日程(见附件7),根据考生思想品德科目考试成绩,按录取总分(语、数、外、理、化、体育共6门科目学业考试成绩+政策性或奖励性加分,下同)和志愿,以学校招生计划数1:1的比例实行投档录取。

*市回民中学的“零志愿招生”,优先录取少数民族学生;*市久隆模范中学的“零志愿招生”,录取来自贫困家庭的优秀学生。

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和现代化寄宿制高中“名额分配”招生(即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和现代化寄宿制高中将部分招生计划按比例分配到初中的招生方法,下同)。

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和现代化寄宿制高中“名额分配”招生,由区教育局严格按照本区各初中学校应届毕业生在籍且在读人数比例,将*中学、华师大三附中的高中招生计划数12%的名额,平均分配到本区各有关初中学校。复旦附中、交大附中、华师大二附中、*中学、上师大附中的“名额分配”招生计划由市教委平衡后下达。

各初中学校须向考生公布“名额分配”招生的所有信息(包括招生学校、招生人数等),由考生根据分配在本校的高中学校和名额,自主填报志愿(须填写在“提前录取志愿”栏中的“名额分配”志愿)。

全市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结束后,由区招生办根据全市规定的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按照“名额分配”计划、考生的志愿和录取总分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投档、录取。

中职校艺术类专业、中职校航空服务专业的提前招生工作,按市教育考试院有关文件(另发)执行。

(2)统一录取志愿。统一录取按考生录取总分和志愿顺序依次投档,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在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成绩公布后,民办高中(不含“公立转制学校”)在招生计划的范围内可参照本市公办普通高中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等情况,自主确定学校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报学校所在区招生办备案后向社会公布(学校20*年实际招生人数和最低录取分数线须一并公布),根据学校招生计划和招生范围进行录取。面向全市招生的民办高中自主确定的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由区招生办报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备案后,向社会公布并实施。民办交大南洋的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由学校和区招生办协商确定并报区招委会领导同意后,公布实施。

2009年高中阶段学校招收文艺特长生,按《*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年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收文艺特长生工作的意见》(沪教委体〔20*〕2号)的规定执行。

经市教委批准2009年招收文艺特长生的学校,招收*市学生艺术团重点团(队)的优秀团(队)员,在该校录取分数线下20分内送档录取;招收一般团(队)优秀团(队)员,在该校录取分数线下10分内送档录取。

2009年普通高中招收体育特长生,仍按《*市教育委员会*市体育局关于20*年本市普通高中学校招收体育特长生工作的意见》(沪教委体〔20*〕3号)文件精神执行。

经批准具有体育特长生招生资格的学校,应在学校所在区招生办的具体指导下进行招生,投档顺序与统一录取学校批次相同,体育特长生招生计划列入学校招生总计划。

招收外区(县)体育特长生,应通过考生所在区招生办办理招生录取手续。

未经区招生办集中公示的文艺、体育特长生,区招生办不予投档,招生学校也不得录取。

(3)征求志愿。按志愿考生未被录取,可由区招生办在征求考生志愿的基础上,统一投档。

未完成招生计划的学校(含公办普通高中、民办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可在招生录取最后阶段,在区招生办的统一安排下,对考生进行征求志愿和录取。

在区招生办统一投档后,招生学校(专业)录取人数低于20人的,将停止本年度招生。由区招生办和招生学校负责进行调整,并做好有志愿考生的调剂工作。考生要积极配合招生部门做好调整后的录取工作。

(4)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要严格执行“三限”(限人数、限分数、限钱数)的规定。

(5)考生先进奖励加分和政策性照顾降分录取政策项目(见附件4)根据《*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09年本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考试工作的若干意见》(沪教委基〔2009〕13号)的规定执行,加分名单由区招生办和市教育考试院统一公示。

(6)初中毕业生材料袋内应提供规定的资料(清单见附件2),以利于全市统一管理和招生学校的择优录取。

(六)严格执行招生政策,保障考生合法权益。

1、招生学校的招生简章、招生广告等宣传材料内容必须真实,文字表达必须准确,并由学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区招生办应按学校招生计划投档。若按招生计划数录取的末名有多人录取总分相同,则比较语数外三门总分,再比较数学成绩,后比较语文成绩。还是相同的,看考生综合素质评价。个别特殊情况,由区招生委员会讨论决定。

3、严格执行“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任何学校不得录取线下考生,不得招收无档案和无投放计划考生,不得跨越区招生办自行招生录取。

4、继续坚持和完善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公示制度。区招生办以及各学校,必须按市教育考试院《2009年*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公示项目表》(见附件8)中所规定的项目,向考生和社会适时公示。

5、及时公开公布学生考试成绩及录取的相关情况,不得在公布考试成绩和录取情况时以任何形式向考生收取费用。进一步健全完善以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成绩为基础,与综合素质评价相结合的招生录取办法。

四、初中毕业生升学和择业指导工作

健全和完善初中毕业生升学与择业指导的工作体制和网络。区教育行政部门承担对初中毕业生的升学和择业指导工作的管理职能,要全面宣传高中阶段各类教育的培养目标和社会需求,引导初中毕业生根据自身情况和社会需求,合理选择适合自身发展的升学目标和成才途径。教科研部门要承担对初中生升学与择业指导的研究,指导学校开好升学与择业指导课。区招生办要加大招考信息公开、公示的力度,建立专题网站或招生栏目,向考生宣传有关政策法规、招生改革情况,介绍各类招生学校的办学条件、专业设置,介绍社会就业情况的各种信息。学校要开好升学与择业指导课程,帮助学生拓宽视野,了解社会对多层次、多规格人才的需求。

任何招生单位未经区招生办批准,不得进入本区学校进行各种招生宣传活动,初中学校只接受具有区招生办发放的《招生宣传准入证》的招生单位入校进行招生宣传活动(包括家长会、班主任会上的宣传)。

初中学校不得与中等职业学校搞各种形式的联合办班或以提供生源谋取不正当的利益。否则,一经查实,取消有关中等职业学校当年在本区的招生计划,并报市教委,终止其以后在本区招生。对初中学校的违规行为,由区教育局作相应处分。

五、管理和监督

学生工作意见范文4

一、指导思想

高级中学学生军训工作是围绕国家人才培养战略目标和国防后备力量建设需要组织实施的一项重要工作,要通过军训,提高学生的思想政治觉悟,激发学生的爱国热情,增强学生的国防观念和国家安全意识,促进素质教育全面落实。

二、军训机构与职责

(一)市学生军训工作领导组。由市政府分管教育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警备区参谋长、警备区政治部主任、市教育局局长、市劳动保障局局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市教育局、劳动保障局、财政局、物价局、卫生局、人事局、发改委、双拥办、人防办及驻军分管领导组成。负责全市高级中学学生军训工作,研究决定军训工作重大事项。

(二)市学生军训工作办公室。市学生军训工作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负责承办全市高级中学学生军训工作具体事宜。办公室主任由市教育局分管副局长兼任,成员由教育局体卫艺处、劳动保障局培训处、警备区司令部作训科和政治部宣保科等相关人员及驻军单位司令机关作训负责人组成。负责制定学生军训工作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政策规定;审批各学校军训计划,审定军训内容,对学生军训工作实施检查、指导、督促、评估;协调组织帮训人员和军事教师学习培训,对军训教练员进行资格认定;加强学生军训期间安全管理,搞好学生军训保障和军训经费管理使用,对全市学生军训基地进行审核,承办学生军训工作日常事务。

(三)各县(市、区)学生军训工作机构。各县(市、区)要相应成立学生军训工作领导机构,负责领导协调本地区学生军训工作。

(四)学校军训组织领导。各高级中学要明确一名学校领导分管学生军事训练工作,指定具体部门和人员负责学生军事训练计划安排和组织实施。军事技能训练期间,学校与帮训部队要按班、排、连、营、团建制成立临时军训领导机构,加强教育管理,保证军训质量。

三、军训对象与师资

(一)军训对象。辖区内所有普通高中、职业高中、中级技术学校及各类民办高级中学等学校学生都应当依法接受学校统一安排的军事训练。原则上新生入学当年完成军训任务,当年未完成的,与次年新生一起进行补训。有严重生理缺陷、残疾或疾病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和学校批准,可减免不适宜参加的军事技能训练科目。高级中学学生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知识讲座考核成绩按社会实践课记入学分。初级中学和小学不安排军训,但初级中学要保证安排8至10课时人防知识教育,并进行必要训练,小学要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及军事知识普及教育。

(二)军训师资。各县(市、区)人武部要根据本辖区年度新生招收数量、学生军训基地承训容量及军训开展时间,合理确定本区培训军事教师和军事技能教练员需求数量,及时选拔培训。高级中学军事教师选择热爱学生军事训练工作和具备良好军政素质的人员担任,兼职或聘任,主要负责军事理论课程教学;军事技能训练所需帮训人员及教练员由警备区统一协调组织驻军部队、武警、消防、人武专武干部等受过专业军事训练且政治素质、军事技能符合基本要求的人员担任,并按照市军训办规定程序和办法培训选拔、考核发证。

四、军训内容

高级中学军训纳入社会实践活动组织实施,军事技能训练原则上在市挂牌认定的学生军训实施。军训时间为7-14天,其中集中军事训练不得少于7天。

(一)集中军事训练。主要为国防法规、中国人民的性质、宗旨和光荣传统,共同条令,轻武器射击,单兵战术,战伤救护和识图用图等内容。由学校和军训实施。

(二)军事知识讲座。主要为军事思想、军事科技、现代国防、国际战略环境和信息化战争等内容。由学校组织、兼职和聘任军事教师讲课,可专门组织,也可与军事技能训练穿行。

五、军训保障

(一)经费保障。各学校学生军训工作经费由地方政府根据学生军训工作实际予以安排。各高级中学要将学生军训工作经费纳入学校经费预算予以保障。学生军训工作经费主要用于:集中训练期间参训学生及派遣军官、帮训战士伙食补助,训练器材、资料购置,参训学生训练服装补助,学生在军训基地训练期间水电费补助等。集中训练期间,学生只负担伙食费,标准参照部队士兵伙食费标准;基地训练水电费、卫生费、管理费、设施设备磨损维修等费用根据物价部门认定收取。

(二)装备器材保障。学生军训所需枪支,市辖六区由警备区负责统一保障,四县(市)由所属人武部在民兵武器装备中调整解决。实弹射击用枪用弹,由学校提出使用计划、县(市、区)人武部具体承办,经警备区批准后动用。学生军训所需其它军事器材和教具由警备区、人武部和学校根据实际需要予以保障,不足部分由警备区统一购置或向上级军事机关请领。

(三)军训场地保障。学生军训基地化是进行规范化训练的必要条件,各级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学生训练基地建设,积极筹措经费,采取分步建设、逐年完善的办法,力争到2010年全市学生军训全部实现基地化。市教育局和警备区要会同物价、卫生等部门对承接学生军事训练的各类基地进行审核认证、检查监督和定期验收。符合承训条件的基地,由市军训办公室挂牌命名为“市学生军事训练基地”(正式挂牌后方可承接学生军训)。目前不具备基地化训练条件的学校,要利用校内场地搞好军训。

(四)安全管理保障。军训集中训练期间教练员的安全管理由各部队负责,参训学生安全管理由学校负责。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军事机关要高度重视学生军训事故预防工作,制定严格的安全措施,核定训练基地承训人数,防止超员,确保参训学生安全。各学校要建立健全学生军事训练意外事故报告制度,学校和承训部队在军训中发生各类安全事故,及时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军事机关等相关部门报告,并依法妥善处理。

六、军训制度

学生军事训练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军事机关要加强对学生军训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密切协作,加强指导监督。各学校要把学生军训纳入教学计划,统筹安排,按照《高级中学学生军事训练教学大纲》规定,抓好各项训练和教学任务落实。

(一)会议协调制度。市学生军训工作领导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传达贯彻上级指示精神,研究解决学生军训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市学生军训工作办公室每月召开一次工作例会,通报军训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每年8至9月中旬,两级学生军训工作办公室以军地联合形式组织召开教育行政部门、高级中学、有关军事部门、帮训部队、军训基地等单位领导参加的联席协调会议,统一部署学生军训工作任务,研究协调学生军训工作中的有关事宜。

(二)报告审批制度。学校组织军训要向市、县(市、区)学生军训工作办公室提出计划申请,由学生军训工作办公室统一协调、派遣帮训官兵。每年6月底前,各参训学校按照隶属关系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市、县(市、区)学生军训工作办公室上报军训计划。

(三)检查监督制度。在军训过程中,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军事机关,特别是市、县两级学生军训工作办公室要深入学校检查指导,督导落实军训计划,全面掌握学生军训工作情况。

学生工作意见范文5

一、贷款性质与条件

(一)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江苏省分行委托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统称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向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简称学生)发放的,由学生在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办理、以借款人信用作担保的助学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一起承担还款责任。

(二)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3)参加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并由普通高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正式录取的新生,或在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研究生;(4)学生入学前户籍与其家长户籍均在贷款申请受理机构所在辖区内;(5)家庭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对孤儿、烈士和因公牺牲军人子女,特困家庭、重病户子女优先资助。

二、贷款政策

(一)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根据家庭经济困难程度确定贷款额度,每生每学年不超过6000元,贷款用于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

(二)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制加10年确定,但最长不超过14年。学生在校期间和毕业后2年为“不还本金、只付利息”的宽限期;学制超过4年或应届毕业生攻读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相应延长宽限期,但贷款期限不变。

(三)贷款利率执行人民币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不上浮。学生在校期间不支付利息,毕业当年9月1日起全额自付利息;毕业后第3年起按“等额本金法”归还贷款本金。本息一年结算一次,提前还款的除应付本息外不加收其他费用。

三、业务管理

(一)贷款总额。各地各高校年度贷款总额度,由省教育厅、财政厅于每年3月按上年度高考录取人数和在校生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适当向苏北、黄茅老区和其他经济薄弱地区学生倾斜,向紧缺、艰苦专业学生倾斜。

(二)资格审核。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所属高级中学分别成立“学生信用和生源地贷款资格评议小组”,于每年4月底前完成参加高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贷款资格审核工作。各高校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精神,结合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于每年4月底前完成在校生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格审核工作。通过资格审核的学生名单是确定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对象的主要依据,有关部门和学校要严格把关。资助对象疏漏或不符合条件学生通过审核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须承担相应责任。具体办法由省教育厅、财政厅共同制定。

(三)业务网点与贷款发放。国家开发银行江苏省分行会同省信用合作联社尽快完成对县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业务委托工作,按县级行政区划逐一确定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经办网点,同时注意解决老城区和农场的网点配置。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统一采取向资助对象所在高校汇款的方式发放,不得向借款人发放现金或向其他账户转账。

(四)贷后管理。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负责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计息、回收和年度访谈等贷后管理工作;国家开发银行江苏省分行依照覆盖成本原则,按协议确定的比例支付费用,并根据风险控制需要对机构采取激励措施。各高校应加强对资助对象的诚信教育,指导其树立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意识。省教育厅牵头、有关部门配合,共同开发使用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信息系统,提高贷后管理水平。

四、财政贴息和风险补偿

(一)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助对象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补贴。江苏籍学生在中央部委属高校和省外普通高校就读的,其贷款贴息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在省内普通高校就读的,由省财政承担。

(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按贷款发放额的15%一次性建立。江苏籍学生在中央部委属高校和省外普通高校就读的,其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在省内普通高校就读的,由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共同承担,我省承担部分由有关高校承担1个百分点,其余由省财政承担。

(三)财政贴息资金和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由省财政于每年12月20日前足额划拨。

学生工作意见范文6

近年来,随着我省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素质教育的全面实施,我省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以下简称“减负”)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个别地方的中小学生课业负担过重的现象仍然存在,严重影响了中小学生的身心健康,影响了素质教育的推进。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入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切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抓好“减负”工作

青少年学生是国家和民族的未来,全面提高中小学生素质,促进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发展,关系到整个国民素质的提高,关系到国家、民族的前途和命运。积极做好“减负”工作,是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这不仅是教育部门和广大教育工作者的责任,也是各级政府乃至全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各级政府、各部门、各级各类学校一定要充分认识“减负”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转变教育思想和观念,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

二、“减负”工作的措施及要求

(一)加强对课程的管理。各中小学必须严格按照课程标准和国家、省课程计划组织教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增删课程和增减课时,不得任意提高或降低教学难度。

(二)积极改进教学方式和学习方式。摒弃满堂灌、“填鸭式”等落后的教学方法,倡导主动参与、启发式的学习方式。尊重和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注重培养学生的学习能力。教师要认真研究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水平,做到精讲精练,把问题解决在课堂上,最大限度地提高教学效率。

(三)加强对学生用书的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迫学生购买或向学校摊派教辅资料。开展各类专题教育要以国家课程的学科教学渗透、地方课程教学和各种主题教育活动为主,原则上不编写活动用书。确需发行专题教育活动用书,应以活动组织单位赠送和学校购买为主,不得要求学生购买。

(四)切实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坚决制止乱收费。要严格执行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收费办法,不得在“一费制”规定的收费项目外收取其他课本费或教辅资料费。按照“一费制”收费标准收取的课本和作业本费要保证全额用于学生购买课本和作业本,不得挪作他用,也不得用于购买教辅资料。

(五)控制学生家庭作业的分量和难度。小学一、二年级不布置书面家庭作业。小学其他年级书面家庭作业每天总量不超过1小时,初中各年级不超过1.5小时,高中各年级不超过2小时。书面家庭作业应分必作和选作,以使学习程度不同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能够基本完成,提倡布置活动性、实践性家庭作业。严禁用增加作业量的方式惩罚或变相惩罚学生。

(六)认真加强学生在校学习时间的管理。学校和老师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学生在校的时间。走读生每天在校时间(包括自习),小学6小时,中学8小时。寄宿生晚自习不超过1.5小时,要保证小学生每天9小时以上睡眠时间,初中生每天9小时睡眠时间,高中生每天8小时睡眠时间。

学校、教师在法定节假日、星期日(义务教育阶段包括星期六)和寒暑假不得组织学生到校上课或进行其他形式的集体补课,更不得收费上课和有偿补课。任何学校和教师不得参与、动员、组织学生参加社会上面向小学、初中在校学生的各类复习班和培训班。

(七)认真落实“两课(体育、艺术课)两操(广播操、眼保健操)两活动(课外文体活动)”。要保证中小学生每天1小时的体育活动时间(含体育课),不准挤占体育活动时间和场所。要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艺术活动,培养学生欣赏美和创造美的能力。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为学校开展体育活动和美育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

(八)严格考试管理。要控制义务教育学段的考试方式、科目和次数。小学除语文、数学、英语每学期期末举行一次考试外,其他课程不得组织考试,学业成绩评定应取消百分制,实行等级制。初中除毕业升学考试外,其他考试均由学校自行组织。义务教育阶段不得举行或变相举行与入学挂钩的选拔性考试。

未经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部门、团体、机构和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各种学科类竞赛活动。

(九)积极推进评价与招生考试制度改革。教育评价要体现以人为本,操作过程应科学规范。改变仅凭学业成绩给学生下结论的状况,注重过程评价,实行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与特长发展的全面评价。

义务教育阶段要坚持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一律实行划片招生。高中阶段招生要积极推进初中毕业考试成绩、综合素质评价和学校自主招生相结合的综合改革。继续完善和推广公办普通高中招生名额按比例分配给初中的办法。公办高中不得占用学校正常教育资源招收高中毕业生复读。深化高考改革,改革考试内容,加强对高考命题的研究和试验,通过命题思想和理念的转变,减轻学生的负担。

(十)在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同时,要全面加强中小学思想道德建设的工作。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领导班子要把素质教育作为教育工作的主题,坚持德育为先,因材施教,学校老师拿出更多时间与学生家长和社区(村委)取得联系,把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引入学生头脑,促进形成学校、家庭、社会共同推进素质教育的合力和环境。

(十一)丰富学生的校园文化生活和课余生活。各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要积极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喜闻乐见的活动。图书馆、文化馆(站)、体育场(馆)、科技馆、影剧院等场所也要发挥教育阵地的作用,积极主动地为中小学生开展活动创造条件。学校要在课余时间向学生开放教育教学活动场所,为学生创造良好宽松的学习氛围。

三、“减负”工作的保障和监督

(一)各级政府要依法保证和提高对基础教育的投入,逐步建立和完善保障基础教育均衡发展的公共财政体制,促进基础教育均衡发展。要加大薄弱学校改造力度,努力提高每一所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不断扩大优质教育资源,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对高质量教育的需求。各级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片面追求升学率,不得下达升学指标。

(二)建立和完善“减负”工作的监督和评估机制。在个别学生负担较重的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要与所辖学校签订“减负”工作责任书,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中学校要公开设立“减负”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学生课业负担备案制度,定期进行检查。各地、各学校设立“减负”督察员,受理群众举报,检查本地、本学校“减负”工作的落实情况。

各级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要把“减负”作为教育督导的一项长期的重要任务,对“减负”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并将督导评估结果作为考核主要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和表彰奖励的依据。

学生工作意见范文7

为切实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政发〔20**〕35号)要求,市政府决定建立健全全市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以下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并结合全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重大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近年来,全市按照省政府要求,采取一系列措施,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全部免除学杂费,并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对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设立国家助学奖学金,实施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对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设立国家助学金和省政府助学奖学金等,取得了良好成效。

但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尚不完善,尤其是对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面偏窄、资助标准偏低的问题比较突出。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能够接受高、中等职业教育,是实践**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实施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优化教育结构,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公正的有效手段;是切实履行公共财政职能,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必然要求。这是继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之后,促进教育公平的又一件大事,具有重大意义。

二、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主要内容

(一)完善奖学金制度。在中央、省设立的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之外,设立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专科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面平均约占全市高职在校生的3%,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适当向国家最需要的农、林、水、地、矿、油等专业的学生倾斜。国家励志奖学金与国家(省政府)奖学金不兼得。

(二)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设立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专科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中等职业学校所有全日制在校农村学生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面平均约占我市高等职业学校在校生总数的15%,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分为2个等级,一等国家助学金资助高校特困学生,标准为每人每年3000元,平均资助面为5%;二等国家助学金资助高校贫困学生,标准为每人每年1500元,平均资助面为10%。一等国家助学金和二等国家助学金不兼得。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等中等职业教育阶段所有全日制学历教育在校农村学生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资助2年,第三年实行学生工学结合、顶岗实习方式资助。

(三)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国家助学贷款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国家助学贷款享有同等优惠政策。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积极推动和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相关工作。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现行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制定与贷款风险和管理成本挂钩的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使用管理办法。相关金融机构要完善内部考核体系,采取更加积极有效措施,调动各级经办机构的积极性,确保应贷尽贷。

对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专科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毕业后自愿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从事第一线工作且服务达到一定年限的,实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四)学校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学费减免、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

要进一步落实、完善鼓励捐资助学的相关优惠政策措施,充分发挥非营利组织的作用,积极引导和鼓励各级政府、企业和社会团体等面向各级各类学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

三、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主要目标与基本原则

(一)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主要目标是:按照《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有关要求,加大财政投入,落实各项助学政策,扩大受助学生比例,提高资助水平,从制度建设上基本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通过教育载体把振兴老工业基地成果惠及百姓。同时,进一步优化教育结构,维护教育公平,促进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二)建立和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实行“加大财政投入、经费合理分担、政策导向明确、多元混合资助、各方责任清晰”的基本原则。

1.加大财政投入。建立和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后,受资助的学生范围明显扩大,资助标准进一步提高,按照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要大幅度增加财政投入,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

2.经费合理分担。市属高等职业学校设立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由省以上和市建立分担机制;市、县(市)区所属中等职业学校设立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由省以上和市、县(市)区建立分担机制。

3.政策导向明确。在努力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公平享有受教育机会的同时,鼓励学生刻苦学习,接受职业教育,学习国家最需要的专业,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鼓励学校面向经济欠发达地区扩大招生规模。

4.多元混合资助。统筹政府、社会等不同资助渠道,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采取奖、贷、助、补、减等多种方式进行资助。政府主要采取奖学金、助学金和助学贷款等方式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同时,动员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学校也要通过设立校内奖、助学金和减免学费等方式,承担起扶困助学的责任。

5.各方责任清晰。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及学校明确分工,各司其职。财政、教育和劳动保障部门是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主要责任单位,部门之间要落实责任、完善制度、通力合作,制定简便易行的操作办法,并将资助体系有关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各届群众监督,确保各项政策措施顺利实施。

四、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工作要求

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自20**年秋季开学起实施。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和有关学校要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周密安排,精心组织,扎扎实实地把这件惠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大事抓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制定相关管理办法,指导、检查和督促各县(市)区开展工作。市、县(市)区政府要建立政府主管领导为组长,财政、教育等部门主管领导为成员的中等职业教育学生资助领导机构,并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在整合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财政、教育等部门各负其责,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切实抓好落实。教育部门要将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情况纳入办学水平评估指标体系。各级学校要把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作为工作重点,实施校长负责制,设立专门的助学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此项工作。

(二)建立实名制管理体系。市、县(市)区政府对所属学校所有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各级各类学生,要建立统一的学生档案,纳入省教育厅、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统一和共享的学生档案统计管理系统,实行实名制管理,对因未实行规范实名制管理而影响受助学生资助政策落实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三)确保资金落实。各级财政和有关学校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落实好应配套的资金,并及时拨付,确保所辖区域内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金落实到位。要切实加强助学资金管理,确保及时发放、专款专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于挤占挪用资金、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学生工作意见范文8

一、坚持“以人为本”,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

科学发展观所要求的“以人为本”体现在大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中就是要以学生为本位,不断加强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规范大学生的行为。而这其中以加强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显得尤为重要。随着我国高等教育进入大众化阶段,对大学生的教育管理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这就要求对大学生的教育管理在理念、模式与方法上必须与之相适应。另外,国家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和公民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也对大学生的教育管理提出了新的挑战。新的《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在总则条款中增写了相关内容:“高等学校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这充分体现了科学发展的理念,为进一步加强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1、高度重视,坚持正确的思想政治教育方向。必须用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重要论述占领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主阵地、主课堂、主渠道,把以爱国主义教育为重点的思想政治教育放在学校教育工作的首位,实行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学生的方针,按照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增强时效性的要求,以创新的思维,积极探索爱国主义教育的新内容、新途径、新方法、新机制,全员育人、全方位育人。针对我校学生的具体情况,我们更应当加大对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的力度,树立学生正面的、积极向上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和大局观。要不厌其烦地引导同学们学习党的政治理论,鼓励大家积极加入中国共产党。教育大家树立对党和学校感恩的思想,培养学生热爱党、热爱祖国的高尚情操,增强热爱学习的源动力。要从学生刚入学开始,就突出抓好国情、校情和系情教育,坚持把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贯穿教育教学管理的始终。

2、创新观念,探索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新途径。大学生思想活跃、思维敏捷、情感丰富,容易接受新生事物,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基本形成,但还具有可塑性。要针对上述特点,勤于思考、肯于钻研、善于实践,敢于创新,改变以往那种单纯的灌输式、说教式的方式,不断探索思想政治教育新途径,使思想政治教育的内容与形式更加贴近学生、贴近生活、贴近实际,使大学生积极主动、广泛深入地参与到思想政治教育活动中来。同时,要根据当今世界科技高度发达,信息技术迅猛发展,信息交流平台业已形成,信息传播速度加快,网络已成为获取信息、交流思想的重要渠道的实际,主动出击,占领网络阵地,充分利用网络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二、坚持统筹兼顾,加强大学生日常行为管理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加强学生的教育管理要求我们要将加强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与规范大学生的日常行为,有机结合起来,统筹兼顾,不可偏废。要充分认识大学生的时代特征,树立科学的学生观,促进学生成才。

1、要建立起完善的、科学的管理制度。现代管理学认为,制度是工作取得实效的必要保证。新时代的大学是一个没有“围墙”的校园,大学生个体之间、个体与学校之间的权利和利益关系的需要,迫切要求用法律和科学的规章制度来调节规范各主体之间的关系。

2、要遵循高校学生管理的规律。高校学生管理是高校在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对高校学生实施教育教学过程中的学习和生活等方面的管理。加强学生的日常行为管理必须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一是在管理目标上,要明确学生管理的最终目标是培养具有独立的、鲜明的、多元化的个性的人,培养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人,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二是要尊重学生的主体性,最大限度地发挥学生的主动性、积极性与创造性;三是要注重学生的自我管理,强化学生管理的服务意识;四是要尊重大学生的个体性,强调学生是社会性与个体性的统一;五是要体现学生管理的针对性,根据学生之间的个体差异实行分层管理,以增强学生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3、要坚持教育为主、管理为辅的原则,树立管理育人的意识。首先,要转变以管理为主的工作理念,强化学生管理的教育服务功能,树立为学生服务的思想,一切从学生本身出发,一切为学生着想。学生管理的出发点和最终落脚点是学生,应凸显学生的主体地位,管理者要成为学生享受权利的服务者,而不单单成为学生尽义务的监督者。其次,在实施管理时要注意学生的情感因素,注意制度的刚性和管理的弹性。学生管理是做“人”的工作的,人是有理性、有感情的。无论教育手段多么先进,也不能替代面对面的思想沟通;无论传媒手段多么发达,也不能替代人与人之间的感情交流。正是这种情感作用,才使得管理产生融洽和理想的效果,才能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在管理过程中,应尊重学生的个体特点,注重学生的情感因素,强调师生感情交流。这就要求管理者要认真倾听学生的心声,积极帮助学生解决生活和学习中的实际问题,增加对学生的感情投入,让学生真正感受到党、团组织的关心和学校的温暖。引导学生充满信心地生活,充满智慧地学习,充满快乐地成长。最后,要营造良好的管理氛围。良好的管理氛围要求管理者对学生要真诚、尊重、理解、关怀和信任。教师与学生在平等的基础上讨论,通过平等的讨论,建立良好的师生关系。要建立全员育人的机制,形成全员育人、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格局。

4、要坚持人本管理、民主管理、依法管理相结合。大学生已成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承担民事责任的独立个体,其自主意识不断增强。在日常管理中要尊重学生的自尊心,考虑学生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积极作用。抓住党团、学生会、学生社团等学生组织,引领学生发挥主导作用,提供必要条件和帮助,使之成为学生自我管理、教育与服务的有效载体。做好人本管理,要一切从大学生实际出发,把亲情与友情融入日常管理之中,让远离父母照顾的大学生感受到家庭温暖和人文关怀。对学生以鼓励为主,多从正面肯定、善于发现学生优点和长处,让学生时刻生活在成就感中,让他们觉得生活中处处充满了阳光;要进一步增强法律意识,加强依法管理。把大学生培养成为守法公民。教师在管理学生时必须按照规章制度行事,树立依法行事的榜样。利用两课、黑板报、主题班团会经常对学生进行法律宣传和法制教育,使之成为懂法、守法的合格公民。

三、坚持和谐发展,加强校园文化建设

1、要倡导和创建文明的校园文化,抵制有害文化。校园文化是学生所有思想的集合。要善于握时机把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带到大学生当中,使大学生逐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形成健康向上的行为方式和生活方式,使先进文化成为学生生活中的主流文化。坚决抵制各种有害文化和腐朽生活方式对大学生的侵蚀和影响。

学生工作意见范文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及《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6年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沪教委基〔2016〕5号)等精神,现就本区2016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办普陀人民满意的教育”为宗旨,以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立足办好每一所学校为目标,以构建面向每一位适龄儿童、少年的教育服务体系,切实维护中小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办学行为为原则,依法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依法招生”的原则,规范办学行为,依法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

2、坚持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生“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

3、坚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办好每一所学校,满足每一位适龄学生的入学需要,切实维护少年儿童的合法权益。

4、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及时向社会公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相关信息,加强教育部门、中小学校和家庭、社会之间的相互沟通与理解。

三、招生办法

2016年小学招生入学对象为:2009年9月1日-2010年8月31日出生,年满6周岁的儿童,残疾儿童可适当推迟一年入学。

2月25日前,家长须对幼儿在读幼儿园提供的相关人口信息、灵活就业信息进行比对确认,如与实际情况不符,应到有关部门补办或更正信息。符合入学条件的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所持的《上海市临时居住证》上的实际居住地址,应与父母所持居住证(或临时居住证)上的实际居住地址相一致。

4月9日-4月23日,在园适龄儿童家长可在幼儿园登录“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shrxbm.cn)登记孩子入学信息,获取小学入学信息登记表;未入园适龄儿童家长可在区教育行政部门指定地点登记孩子入学信息,获取小学入学信息登记表。本市户籍人户分离的适龄儿童在进行入学信息登记时,家长应明确作出在户籍地就读或居住地就读的选择结果。

(一)公办学校

1、公办小学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招生范围和招生计划,以“户籍地与居住地一致优先”和“统筹安排”相结合为原则,免试就近招收学生。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入小学报名时,家长须带领适龄儿童,携带户口簿、《房地产权证》、《入学信息登记表》、预防接种证,本市户籍在居住地登记就读的,还需携带《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地登记申请回执》或廉租房相关材料证明等。2016年5月21-5月22日为全市公办小学统一报名验证日期。

2、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府发〔2011〕74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6年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沪教委基〔2016〕5号)等精神,2016年本区将继续做好本市户籍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居住地登记入学工作。具有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确有困难不能在户籍地入学的,可凭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出具的《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申请回执》(截止日为2016年4月23日),申请居住地登记入学。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以“户籍与居住地一致优先”和“统筹安排”相结合为原则,先安排户籍地与实际居住地一致的适龄儿童就近入学,再根据登记入学人数和学校资源分布情况在区域内统筹安排“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入学。并根据《2016年普陀区试行本市户籍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居住地登记入学实施方案》的规定执行。

3、公办初中实行小学对口招生。本市户籍确有困难需回户籍(居住)地入学的学生,应向就读小学提出申请,由学校告知审核证件、网上申请、统筹安排等事项,家长在网上填报《本市户籍学生回户籍(居住)地就读申请表》,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户籍(居住)地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以“相对就近”为原则,统筹安排进入公办初中学校就读。办理申请回户籍(居住)地就读手续的截止日期为2016年4月23日。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就读五年级的本区户籍、非本区户籍(含港澳台)学生,如需在本区就读六年级的,须携带相关证件到户籍(居住)所在地区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点办理入学信息登记手续(截止日期为2016年6月30日),由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入学。

4、本市集体户籍适龄儿童在实际居住地就读,其操作方法参照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回居住地就读办法。

5、凡居住廉租房的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可凭户口簿及相关居住证明到居住地对口学校办理登记手续,如居住地所属学校无法接纳,则以相对就近为原则,安排至其他公办学校就读。

6、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13年第2号)《关于对“医院外来护工”等四类来沪从业人员实行开展灵活就业登记的通知》(沪人社就发〔2013〕13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四部门关于来沪人员随迁子女就读本市各级各类学校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3〕73号)要求,2016年,进城务工人员适龄随迁子女需在本区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须持有效期内《上海市临时居住证》,父母一方须持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或者父母一方持有效期内《上海市临时居住证》满3年(从首次发证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且连续3年(从首次登记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在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妥灵活就业登记。由父母带领适龄儿童,携带上述有效证件、《入学信息登记表》、户口簿、《房地产权证》、预防接种证等证件,到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验证点进行验证,并根据《普陀区来沪人员随迁子女的入学条件及程序》的规定执行。

7、招收体育、艺术特长生的相关学校,应通过学校网站公布招生简章,明确招收项目、计划、招生办法等。拟录取的体育、艺术特长生名单须在就读小学张榜公示,同时送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体育、艺术特长生测试时间为5月21日-5月22日,特长生招生工作于5月30日完成。

8、公办寄宿制学校或寄宿班按照规定的招生范围招收本地区新生,报名的学生人数少于学校招生计划数时,学校应如数录取,报名的学生人数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数时,学校可采用“电脑派位”等方式录取学生。

(二)民办学校

1、民办学校必须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招生计划和招生范围招生。有寄宿条件的民办学校以及招收寄宿生人数经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并报市教委备案后,方可跨区县招生。相关信息在“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以及区教育网站上公布。

2、民办学校须根据区教育行政部门的政策要求制定招生办法、招生广告、招生简章,并向区教育行政部门申报备案,由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对民办学校上报备案的招生办法、招生广告和招生简章存在违规条款的,教育行政部门要求学校及时纠正,审核通过后向社会公布。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公开内容应包括学校办学情况、招生计划、招生程序、面谈范围、收费标准、“三个承诺”(不提前开展报名和面谈等工作、招生不收取各种特制的学生个人简历及各类获奖证书、招生录取不与社会任何教育培训机构挂钩)等。

3、本区民办中小学校实行网上报名和招生录取工作。4月24日-4月27日,报名就读民办小学的学生须在“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填报志愿,每个适龄儿童限填报2所民办小学。4月28日-4月30日,报名就读民办初中的学生(含民办九年一贯制学校的小学毕业生)须在“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填报志愿,每个学生限填报3所民办初中。

各民办学校报名时一律拒收学生提供的奥数成绩、英语星级考等各类竞赛获奖证书、各类等级考试证书,拒收各种特制的学生个人简历。

4、民办学校要规范招生程序和办法。学校面谈应结合本校办学理念与办学特点,通过活动考察、面谈交流等,从行为习惯、学习习惯、团队合作、实践能力、身心素质、兴趣爱好、家庭教育等方面,选择符合条件的学生。严禁学校利用面谈进行任何形式的学科知识考试和测试。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报名费和面谈费。面谈过程向市区教育行政、督导、监察部门以及学校家委会代表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5、参加民办学校面谈的学生凭面谈通知,携带户口簿、父母一方有效的《上海市居住证》或《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和《就业失业登记证》、《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申请回执》等证件;参加初中面谈的学生还须携带《上海市中小学生成长记录手册》。民办小学面谈时间为2016年5月7日,民办初中面谈时间为2016年5月7-5月8日。

6、民办学校招生实施按志愿分批次录取办法。5月9日-5月10日进行第一志愿录取,5月12日-5月13日进行第二志愿录取,5月15日-5月16日进行第三志愿录取。学生家长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短信或“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完成确认工作。民办学校招生工作于5月16日完成,学校将录取名单上报区教育行政部门。

四、工作要求

1、学校要认真学习《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13年第2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四部门关于来沪人员随迁子女就读本市各级各类学校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3〕73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6年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沪教委基〔2016〕5号)、《2016年普陀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其它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招生工作的重要性和意义,了解招生工作的相关政策,制定本校的招生入学实施方案并公示,确保2016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2、学校要建立2016年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招生工作,并制定本校招生工作方案。校长是招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党支部要发挥核心、保障、监督作用。

3、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管理,强化服务意识,改革招生入学方法。继续应用“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实施招生入学工作管理,切实贯彻就近入学原则,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招生计划之外自行招收学生,严禁擅自跨区域招生。

4、各学校、各幼儿园要根据今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要求,做好人员培训、相关设施设备的配备和网络畅通等保障工作,合理安排相应的工作人员,确保适龄儿童入学信息登记工作顺利进行。

5、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通过本部门和学校网站以及其他形式主动向社会公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信息。在社区张贴《招生告示》,向辖区内适龄儿童家长告知招生工作政策、入学信息登记时间、地点,以及入学验证时间、地点及携带所需审核的各种证件。按时向幼儿园升入小学的适龄幼儿发放入学信息登记表,向小学升入初中的学生发放入学告知书,作为入学的凭证。

6、公办学校须按照区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就近入学招生范围和计划安排适龄儿童入学。不得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随班就读。确保辖区内符合规定的适龄学生都有相应的学位。不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到普陀区康复指导中心报名,由教育行政部门安排进入相应的特殊教育学校就读。

7、根据“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提供的本区域入学适龄儿童数据,均衡配置教育资源,合理确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班级规模,安排适龄儿童入学,小学班额为40人、初中班额为45人,接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学校,可适当放宽班额。有条件的地区,小学班额可以安排30人左右,初中班额可安排35人左右。

8、各验证点对已填写入学信息登记的适龄儿童以及家长的证件进行现场核对。要对登记就读一年级新生的随迁子女学生及父母的有关证件进行核对,要通过居住证读卡机对其本人及父母居住证件和证件有效期限进行核对;要通过信息系统对随迁子女父母灵活就业登记证明进行信息比对。各校要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安排好本辖区内符合条件的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子女入学。初中学校应书面告知学生及家长完成义务教育后报考高中阶段学校等的相关政策和规定。

9、建立与完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年注册制度。2016学年,继续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年注册制度,注册对象为小学一、二年级学生。由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向学生家长发放学年注册告知书,明确注册对相关证件核对的要求。随迁子女及其家长要关注持有证件的有效期,及时到相关部门续签或补证。对不能提供有效证件的,暂不予以学籍注册。学校应向家长告知不能注册学籍所产生的后果。家长须向学校承诺及时前往有关部门办理相关证件,确保所持证件的有效性。

10、教育行政部门根据体育传统特色项目学校和艺术教育特色学校建设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区体育、艺术类特长生招生办法,建立健全特长生资格确认制度。通过“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公开体育传统特色项目学校、艺术教育特色学校招生计划。初中体育、艺术特长生招收数应严格控制在本年级学生总数的5%以内。

11、各学校招生过程中,一律拒收学生所提供的奥数成绩、英语星级考等各类竞赛获奖证书、各类等级考试证书,拒收各种特制的学生个人简历等材料;不得将招生入学工作与学生奥数成绩、英语星级考等各类学科竞赛、等级考证书挂钩,以竞赛、等级考证书为依据选拔和录取学生。各学校在招生过程中,不得以创办特色为名举办重点班、实验班;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文化测试选拔学生并按照测试成绩分班;各类初中学校不得招收无小学学籍材料的学生。

12、各学校应按市教委、区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时间节点开展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各类学校应在2016年8月15日前向新生发放入学通知书,8月25日前将学生入学信息对接到“上海市基础教育学生信息管理系统”。

五、监察要求

1、区教育局将进一步加强对招生工作的领导和监察。在招生期间认真执行人民督察员专项督察制度,进行检查和督察。同时,设立招生监督电话(52564588-7563,7670),接受社会对招生工作的监督和举报,监督招生入学有关政策和工作要求的贯彻落实,依法依纪查处招生入学工作过程中的违纪违规事件,协助解决招生入学工作中出现的突出问题,确保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2、区教育督导部门区县教育督导部门要充分发挥责任督学对学校经常性督导的优势,对均衡配置教育资源、保障适龄儿童义务教育权利、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规范招生等方面进行过程性监控。

3、公办学校在招生过程中,凡以创办特色为名举办重点班、实验班,报名录取学生时以学生奥数成绩、英语星级考等各类竞赛获奖证书、各类等级考试证书为依据的,或拒绝接受本学区内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入学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规定,由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民办学校在招生录取过程中未兑现“三个承诺”的,或以考试(测试)方式选拔录取学生的,或录取学生时以学生奥数成绩、英语星级考等各类竞赛获奖证书、各类等级考试证书为依据的,或招收无学籍材料学生,或利用招生入学违规收费,或擅自在学校招生计划外招收学生等违规招生行为的,由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有关规定,责令校长或有关责任人员及时纠正;拒不纠正的,实施“双减”措施,即核减该校第二年30%的招生计划数,取消当年政府专项扶持资金。

六、日程安排

2月25日前

适龄儿童家长对小学入学相关信息比对确认,到有关部门补办(更正)。

2月29日

公布普陀区2016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方案。

3月7日

对各中小学校开展“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使用培训。

3月31日前

公布普陀区2016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具体事项,以及按规定须向社会公布的其他有关招生入学信息。

4月9日—23日

1.在幼儿园就读的适龄儿童在就读幼儿园进行小学入学信息登记。

2.不在幼儿园就读的适龄儿童,到指定地点进行入学信息登记。(地点另行通知)

4月23日

1.全市小学入学信息登记截止日。

2.跨区县就读的本市户籍小学五年级学生,办理申请回户籍(居住)地就读手续的截止日。

4月24日—27日

民办小学网上报名。

4月28日—30日

民办初中网上报名。

5月7日

全市民办小学进行学生面谈

5月7—8日

全市民办初中学校进行学生面谈

5月9日—10日

民办学校第一志愿录取。

5月12日—13日

民办学校第二志愿录取。

5月15日—16日

民办学校(限初中)第三志愿录取。

5月21—22日

1.全市公办小学报名验证。

2.初中体育、艺术特长生测试。

5月30日

完成初中体育、艺术特长生招生工作。

6月30日

1.全市公办小学、初中受理就近入学学生办理入学手续截止日。

2.受理随迁子女办理入学手续截止日。

8月15日前

各小学、初中完成向小学一年级新生、初中六年级新生发放入学通知书工作。

咨询电话:52564588-7139,7140,7670

监督电话:52564588-7563,76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