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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集锦9篇

时间:2023-03-07 14:59:13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范文1

论证专家

应松年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法学部主任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

马怀德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法学院院长,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

刘莘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

傅士成南开大学教授,法学系主任,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理事

陈端洪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论证议题

天津市客管办的注销决定属于什么性质;客管办的决定是否合法。

论证事实

天津市客管办于2002年1月23日作出《关于注销天津市诚通运输有限公司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理决定书》(客管字[2002]1号,以下简称注销决定),认定诚通公司存在违法收费、违法签订有关合同等6项违法违规行为,依据《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地方性法规)、《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年检审核标准和考核办法》(天津市公共客运管理处(1998)客管字第12号)及《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建设部、公安部规章)的有关规定,注销诚通公司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诚通公司提讼,一审法院判决维持被告的注销决定。

论证意见

一、客管办的注销决定属于行政处罚,应受行政处罚法的调整

对一个行为是否构成行政处罚,应当从其实质上去认定,然后才去评价其合法与否。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采取了法定原则。该法第三条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据此,行政机关任何行为,不管使用什么名称,只要是基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前提,并具有惩戒性质的,都在实质上构成行政处罚,应受行政处罚法的调整。该法第二章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权。这体现了行政处罚法规范政府的行政处罚行为,制止乱设处罚现象的立法精神。它恰恰表明,在该法规定的处罚种类和权限范围以外设定的任何行政处罚,不管使用什么名目,都是不允许的。如果认为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和权限范围之外,另设一个名目的处罚,例如将“罚款”说成“罚钱”,就可以规避法律,那将是对行政处罚法定原则的违背。

对于注销行为,应当区别情况具体分析。通常,注销行为是基于原有法律关系已经消灭或者在法律上不能继续,而取消业经登记或获得许可的事项。它并非基于相对人违法的前提,也不具有惩戒性质。本案中,客管办实施的所谓“注销”,是以其认定的诚通公司违法为前提,并具有惩戒性质,以“注销”之名行“吊销”之实,实质上构成行政处罚。客管办提出的注销决定不是行政处罚的主张,与行政处罚法的立法精神和处罚法定原则背道而驰,是完全错误的。

二、《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与《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不一致,并抵触行政处罚法;本案应当适用《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的规定

作为地方性法规的《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四条对注销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条件作了规定:“已经被有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治安许可证的,市公用事业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注销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和客运出租汽车准运证”。该《条例》仅仅规定客运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在被吊销营业执照或治安许可证的情形下,该单位法律人格已经终止或者依法不能继续经营时,才予注销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对于吊销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条件,《条例》第二十八条作了规定:“不按规定办理审验手续的,由发证部门责令限期审验,拒不审验的,吊销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超出上述《条例》规定的情形,注销、吊销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都是违背《条例》的行为。

作为部委规章的《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客运管理机构对经营者)资格复审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不合格的,注销其经营资格证书,并提请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该《管理办法》规定的注销条件,与《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的上述规定明显不一致。而且,该《管理办法》是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情况下,擅自设立了实质上属于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关于部委规章设定行政处 罚权限的规定。该《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应为无效。

此外,按照(1998)86号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规定,城市出租汽车管理职能“下放给地方人民政府”,建设部与交通部“均不再承担此项管理职能”。自此,天津市出租汽车管理职能已归天津市政府。相应地,天津市出租汽车管理,包括其经营许可证管理,只能依据《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这一地方性法规;作为部委规章的《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因其部门不再行使相应管理职能而自然失效。

至于《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年检审核标准和考核办法》(以下简称《审核标准和考核办法》),作为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有许多内容没有法律依据,不仅突破和违反了《条例》和《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而且与行政处罚法直接抵触。因此,该《审核标准和考核办法》不能作为客管办实施“注销”行为的依据,更不能作为法院审查“注销”行为是否合法的依据。

三、退一步讲,即使依照《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的规定,客管办的注销决定也存在明显瑕疵

首先,依据《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四条和第九条的规定,天津市主管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行政主体,应是天津市公用事业行政管理机关及公共客运管理部门,客管办不具备吊销及注销诚通公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执法主体资格。

其次,客管办的注销决定所列举的诚通公司违法违规事实所依据的审核标准,如“违法收费”、“违法签订有关合同”,明显超越其法定职权,行使了分别应当由物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审判机关行使的职权,并且突破了《管理办法》第八条资质(格)条件的规定。

第三,依据《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客运管理机构对经营者资格复审不合格的,在注销其经营资格证书前,应当“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不合格的,才予注销。客管办作出注销决定前,并没有给予“限期整改”的机会,程序上不合法。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范文2

一、城区客运公交出租汽车管理与发展的基本情况

(一)公交车管理与发展现状

1、管理体制。区人民政府是城区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的行政管理主体。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18号)正式明确了交通运输部门的行业管理主体地位。6年7月1日,《市出租汽车、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暂行)办法》颁布实施,6年4月6日,原翠云区人民政府下发了《市翠云区出租汽车、公交车管理办法(试行)》(翠政发〔6〕43号),区人民政府的管理主体地位和区交通运输部门履行行业管理的职责得到了进一步明确。两个“办法”同时规定了公安、工商、城建、质监、物价、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分工共同做好出租车、公交车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的职责。

2、公交车规模。城区现已开通公交线路7条,运行里程130公里,已建成公交停靠站101个,设站牌110处。有公共汽车经营车辆131辆,隶属金孔雀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市公共汽车公司,其中,公司经营车辆58辆(柴油车21辆,燃气车37辆),私车挂靠74辆(柴油车37辆,汽油车37辆),公司经营车辆占公交车辆总数的44.27%。据统计,目前主城区万人拥有公交车7.52标台,车辆128.9标台,平均运营速度18公里/小时,准点率90%以上,城市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总出行的比重达到6.2%,从业人员178人。

3、经营模式。由金孔雀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市公共汽车公司统一管理。1994年12月26日市公共汽车服务公司成立,投入营运公交车共8辆,营运线路由三家村至信房经振兴路往返行驶。后来,随着区社会经济的发展,公交公司发展到了4家,并相继开通洗马河至二中、洗马河至梅子湖公交线路。5年6月1日,原3条线路调整为5条,同年12月,4家公交公司整合统一由市公共汽车公司经营管理。2010年底增开6路、7路城市公交车,新增30辆使用清洁能源(天然气)公交车。市公共汽车公司内设公司经营和私人车主挂靠公司两种营运模式,其中,公司经营车辆58辆,车辆产权、经营权、管理权“三权合一”;私人车主挂靠公司营运74辆,车辆产权归司机所有,经营权、管理权从属公司。本轮经营权期限至2013年12月31日到期。

(二)出租汽车管理与发展现状

1、管理体制。与公交车管理体制相同。

2、出租汽车规模。城区现有出租汽车公司5家,营运出租汽车249辆,均为私人车主挂靠出租汽车公司经营。其中,思南汽销有限公司98辆、市环球商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43辆、市公共汽车公司40辆、华夏汽车有限公司39辆、银利出租汽车公司29辆。车型结构为桑塔纳226辆,捷达23辆。

自1998年至今,城区营运出租车数量一直维持在249辆,从业人员498人。目前,主城区万人拥有出租车9.73辆,高峰时段出租车实载率高达88%。

3、经营模式。249辆出租车均实行私人车主挂靠出租汽车公司营运的模式。在私人车主、出租车公司、司机三者及车辆产权、经营权、管理权“三权”中,车辆产权、经营权属于私人车主所有,管理权隶属公司,大部分出租车实行承包经营(一般承包给2名司机,分别经营白班和夜班),有少部分车主自己驾车营运半天,即一个白天或夜晚,剩余半天也实行承包经营。根据《翠云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出租汽车经营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翠政发〔6〕31号)的规定,本轮出租汽车经营权期限至2013年12月31日到期。

(三)公交、出租车行业已经成为城市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市委、市政府以及区委、区政府的高度重视下,伴随着的城市化进程,思城公交车、出租车及公司历经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的发展历程。公交车、出租车在为思城居民提供安全、方便出行的同时,也为城市劳动力资源提供了就业岗位,同时成为城市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截止今年3月底,城区公共汽车达到128.9标台,运行线路总长度79.7公里,从业人员178人,年客运量2888万人次,年客运量占城市公共交通运客总量的4.15%;出租汽车总数达249辆,从业人员498人,年客运量占城市公共交通客运总量的2.05%。随着“南拓、北建、东扩、西进、中改”城市发展规划的实施,以及东部教育区、南部旅游度假区、西部工业物流区、北部行政文化区、中部商业区城市格局的初步形成,公共交通面临的压力和挑战也在加大,亟需我们不断探索、研究和完善。尤其是在“十二五”期间,市委、市政府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确定了打造“中国著名、世界闻名、世人瞩目”的国际品牌和“妙曼、养生天堂”城市品牌的发展思路,为进一步做好思城客运公交车、出租车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二、目前客运公交出租汽车行业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公交车

1、对实施“公交优先”战略的认识还有待加强。虽然近些年来我市在倡导、宣传、推动公交优先发展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是由于我市城市化发展水平低,加之公交体制机制改革仍处于探索阶段,各级政府在促进广大市民转变观念、推动规划先行、加大政府投入、改善公交结构,给予公共交通以足够的政策优先支持方面,距离当前城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

2、“公交优先”配套政策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城市公交财税优惠、政策补贴、票价调整、规费减免等配套政策和机制尚未形成,加之由于目前企业的燃油(气)、劳动力等生产成本逐年上升,企业为了降低生产成本,对服务质量要求不严,致使对高龄老人、残疾人、学生、伤残军人等特殊群体优惠政策的落实方面还有差距。

3、公交供需矛盾较为突出。公交发展现状与群众安全、方便、快捷、舒适的出行需要还有很大差距。一是公交运力投入还需要加大。目前,主城区万人拥有公交车仅为7.52标台,车辆128.9标台,平均运营速度18公里/小时,准点率90%,城市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总出行中的比重仅达6.2%,均低于国家的相关标准和要求。二是城市公交硬件基础设施还需要完善。公交站场、港湾式站点、站牌等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较为滞后,线路布局还不尽合理,公交覆盖面不高。基本上是无起迄站点、无停车场。发车前、收车后必要的安全例检、车辆维护难落实,安全隐患较多。在主城区4纵8横主要的公交线路中,只有振兴大道有南北首迄直达车,其余的茶城大道、宁洱大道、磨思路等线路均无公交直达车,线路和站点覆盖率较低。目前仅有一个加气站,推广清洁能源后的加气充电功能还不配套。

4、公司内部管理、服务质量和水平还需要进一步规范和提高。一是车辆所有权、线路经营权、管理权需要规范。在131辆公交车中,私人车主挂靠公司营运达74辆,在车辆产权归司机所有,线路经营权、管理权从属公司的“三权分离”的前提下,公交车的公益性很难得到体现和落实,效益差的线路没人营运,效益好的线路又争着营运,安全监管很难到位、服务质量和水平提升难度大,国家对特殊人群的优惠政策难于落实;以转让个人车辆为由,变相倒卖线路经营权的行为屡禁不止,社会不稳定隐患大。二是公交公司内部管理需要加强。驾驶员、服务人员的整体素质还需要提升,安全、文明驾车的意识还需要提高。公交车内安全设备、服务设施不全,无报站语音服务功能或不开启语音报站服务系统,车辆内部卫生状况还需要改善。公交车作为城市文明的窗口形象作用还没有真正体现出来。

(二)出租汽车

1、客运出租车市场运力供需矛盾突出。目前,城区万人拥有出租车9.73辆,远低于昆明市目前16辆∕万人及国家交通运输部有关全国13个城市主城区出租车万人拥有量平均值17.4辆的水平;高峰时段出租车实载率高达88%,远高于国家70%的最高标准。从1998年至今,区城区面积从6平方公里扩大到了40多平方公里,增加了将近7倍;人口从8万多人增长到了26万多人,增长了3倍多,而出租车数量仍维持10多年前的水平,与城市和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不相适应。

2、经营主体分散,企业规模小,管理水平不高。一是企业经营规模小。我市现有出租汽车公司5家,最大的思南汽销有限公司共有出租汽车98辆,最小的银利出租汽车公司有出租汽车29辆,企业内部联系松散,均采用私人车主自主挂靠出租汽车公司,由公司收取125元/车.月管理费的方式来进行经营管理,经营方式和管理方法相对落后,存在重收费、轻管理、难服务的现象。二是出租汽车从业人员整体素质有待于进一步提高。由于从业人员缺乏稳定性,更换频繁,安全行车意识不强,交通安全事故时有发生;有的驾驶员金钱意识浓厚,服务意识淡薄,职业道德素质不高,经营用语不文明,存在超速行驶、乱停乱放、拒载和擅自抬价等违章、违规行为。三是收费管理缺失,乘客乘车消费不透明。现有出租车虽安装有计价器,但由于多种原因一直未实行打表计价,乘客消费存在不公开、不透明等问题,不仅使乘客乘车的消费知情权和监督权无法得到有效落实,也使我市的对外形象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损害。四是劳动用工不规范,出租汽车驾驶员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拥有出租汽车经营权和产权的车主只与司机签订营运合同或租赁合同,而非劳动合同,随意性大。出租汽车司机在缴纳2-5万元的车辆风险押金后,还承担着燃油费、管理费及汽车的维修费等费用,《劳动法》中规定的工伤、养老、失业、医疗等保险得不到有效保障。

3、经营权配置、转让不尽合理。出租汽车经营权资源配置还缺乏有效地准入和竞争退出机制,出租汽车经营权私自转让、高价炒卖现象严重,行业监管难度较大。目前,出租汽车经营权私自转让价格已达50—65万元/辆,高价位私自转让导致出租汽车营运成本大幅上升。据测算,这样的转让价格在一个经营期限内根本无法获利,有的甚至在2个经营期限内也无法保本。这已成为目前我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突出问题和潜在的不稳定因素。

4、管理体制机制建设较为滞后。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法律法规还不健全、不完善,管理体制不尽统一,各地在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上的做法也不尽相同,管理政策缺乏相应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如省虽然现在正积极着手制定《省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但目前尚在公开征求意见阶段,而《市出租汽车、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暂行)办法》也亟需进一步修改完善。

5、客运出租车市场秩序不规范。由于公交、出租汽车市场运力投放严重不足,“摩的”、“黑车”数量不断增加,既影响了市容,又带来了诸多安全隐患,严重扰乱了客运出租汽车市场的公平竞争和市场秩序。虽然运管、公安、住建等部门实行整体联动,多次打击,但因取证困难,打击难度大,效果不明显。

三、进一步加强客运公交出租汽车管理的建议

(一)公交车

1、提高对实施公交优先发展战略的认识。城市公交是城市重要的基础设施,是城市必备的基本功能,与城市发展和广大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事关国计民生。优先发展城市公交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是解决城市交通拥挤、环境污染、资源短缺等问题的有效途径,也是打造“中国著名、世界闻名、世人瞩目”的国际品牌和“妙曼、养生天堂”城市品牌的客观需要。公共交通首先要体现公益性,即公共服务优先、公共利益优先,其次才是行业市场化,利润最大化。应切实站在城市发展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提高对优先发展城市公交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履行职责,把优先发展城市公交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按照“财政安排优先、税费扶持优先、土地配置优先、路权使用优先”和“政府投入为主”的原则,制定和实施好城市“公交优先”的政策和措施,为公众提供安全可靠、方便周到、经济舒适的公交服务。

2、科学编制和修订完善公交发展规划。城市公交规划是公交发展的前提和依据。应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南拓、北建、东扩、西进、中改”的城市建设格局和打造“妙曼、养生天堂”城市品牌和“中国著名、世界闻名、世人瞩目”国际品牌的发展思路,在《市主城区综合交通规划》的基础上,尽快编制和修订《城市公交场站规划》、《城市公交线网规划》、《公交优先(专用)道规划》等专项规划,与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对接,将城市公交所需要建设的配套设施和场站纳入土地利用规划范围,预留用地规模。切实维护规划的严肃性、权威性和稳定性,保障规划付诸实施。在“十二五”期间,基本确立公交在城市交通中的主体地位,初步形成以城区公交为骨干、支线公交为支撑、出租汽车为补充,线路布局合理、站点覆盖面广、高效快捷并与城市规模、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公交系统。

3、进一步制定和完善城市公交优先发展的政策。《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意见的通知》(〔5〕46号)及原国家建设部、发改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四部委《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若干经济政策的意见》(建城〔6〕288号),对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提出明确的政策要求,应结合实际,在保障公交财政资金投入、税费扶持、建设用地供应、科技推广等方面进一步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对公交事业发展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

实行公交票价补贴政策。应建立公交企业经营成本评价制度和政策性亏损评估制度,对公交企业因实行低票价政策造成的政策性亏损,经审计、财政和物价部门审定核实后探索由市、区两级政府安排资金按年度给予政策补贴;对城市公交企业承担社会公益(包括按规定实行的老年人、残疾人、军人免费乘车,学生和成人优惠乘车等)和政府指令性任务所增加的支出,经公交主管部门审核后探索由市、区两级政府安排资金按季度给予专项经济补偿。

4、合理加大运力投放力度,缓解供需矛盾。坚持“行业公益性,运作市场化”的原则,走“规模经营、有序竞争”的发展路子,进一步规范市场经营行为,合理加大运力投放力度,在“十二五”期间,使中心城区公共汽车万人拥有量达16标台以上,平均运营速度25公里/小时,准点率90%以上,城市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总出行的比重达到10.6%,从业人员达796人。

5、进一步完善公交场站建设,优化线路布局。公交线网是城市公交的基础,公交场站又是公交线网的节点。应确保公交线网与场站建设与城市开发和项目实施同步进行,整体推进。公交枢纽站、首末站、停车场、保养场可以交由实力雄厚的大型交通运输集团投资建设,政府给予一定的政策配套支持。应按照“以人为本、优化结构、方便出行”的原则,进一步完善现行公交线网系统。优化干线网,减少重复线路,构建支线网,扩大服务范围,布设大容量线网以增加载客量,布设快线网以提高运送速度。进一步优化道路交叉口设计及交通信号设置,减少公交车在道路交叉口的停留时间,减少公交车“禁左”和单向通行等交通管制。按照城区一个中心枢纽站及东、西、南、北四个起迄站场的规划思路,结合正在推进的城市景观和旅游环线建设,尽快形成“一中心四片区一环线”的公交场站格局和路站相连全面覆盖的公交网络。

6、强化公交市场监管,提高综合服务水平。区人民政府应切实履行公交优先发展的政府职责,加快推进城乡公交一体化建设,扩大城市公交服务范围;应整合现有公交市场经营主体,建立公交营运私人业主挂靠退出机制,逐步形成公司主导、规模化发展、集约化经营的公交市场格局。公交行业主管部门应修改完善现有公交管理办法、规程、标准,建立“公平公正、规模经营、有序竞争、优胜劣汰”的市场运行规则。公安、工商、城建、质监、物价、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各自分工形成多部门联动的长效管理机制,加强营运安全、服务质量、服务装备、服务标准、车身广告和公共义务等方面的监管、考核。公交企业应树立“以人为本、乘客至上”的服务理念,不断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大力开展优质服务活动,提供温馨周到的人性化服务;进一步加强营运调度,加大行车密度,及时疏解客流,缩短乘客等候时间;广泛听取市民意见,结合线路周边群众出行的实际,适当提前早上及延长晚上的营运时间,方便群众出行;有条件的停靠站要设置候车亭、中英文标识站牌、电子站牌和交通地图。

(二)出租汽车

1、提高对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城市客运出租汽车是城市功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市文明的窗口,是城市的一张名片,其管理水平、发展程度很大程度上反映着一个城市的文明程度和服务水平。目前,昆曼国际大通道国内段全线贯通、泛亚铁路中线即将开建、飞机场航线和航班不断增加、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进程明显加快,有着得天独厚气候条件和生态及民族文化资源禀赋的将迎来新一轮的快速发展,城市面积和城市人口将在现有的基础上快速增长。随着市委、市政府打造“中国著名、世界闻名、世人瞩目”的国际品牌和“妙曼、养生天堂”城市品牌发展思路的提出,进一步加强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工作已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亟需进行有效地综合改革,以促进该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使其达到乘客满意、经营者满意、管理部门满意、市民满意和政府满意。

2、理顺体制、完善政策、规范管理。从实际出发,与改革、完善出租汽车市场准入、退出机制相结合,正确处理车辆所有权、经营权与管理权三者的关系。支持作为行政管理主体的区委、区政府和作为行业主管部门的市交通运输局及市运政管理处,在认真贯彻执行上级相关文件精神,尤其是在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4〕8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电〔0〕22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交通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城市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意见的通知》(〔1999〕94号)等文件精神,在广泛听取市民意见、充分吸收借鉴各地行之有效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出统一可行的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出租汽车市场准入、退出机制,建立科学合理的经营权配置机制。推广采用以服务质量为主要竞标条件的经营权招投标方式,实行经营权有期限使用制度。加大考核、监管力度,促进企业立足于长远发展,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3、合理配置运力资源,进一步缓解供需矛盾。一是适应城市人口增加、城区面积扩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尽快着手制定和实施城市出租汽车发展专项规划,以规划指导发展,并随着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修订和完善规划。二是现阶段,综合各方面意见,在实行听证的基础上,应尽快合理配置运力资源,以后形成机制,逐年增加运力。按照国家根据城市大小规定每万人拥有13-20辆出租车的标准,“十二五”期间,使主城区万人拥有出租车达到16.5辆,即420辆左右,到2020年,控制在660-800辆之间,高峰时段出租车实载率控制在65%以下。三是规范新增出租汽车运力投放,按照公开透明、公正有序、公平负担的原则,实行新增运力服务质量招投标制度,强化行业管理。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范文3

近日,《山西省汽车租赁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在山西省内开始施行。据了解,这是全国范围内颁布的首个省级汽车租赁管理办法。

该《办法》是为了规范汽车租赁市场管理,保障汽车租赁业健康发展,山西省运管局在广泛调研学习的基础上,代山西省人民政府起草的。《办法》共分27个条款,既明确了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汽车租赁的管理职责,又对从事汽车租赁经营者的资质、申请许可的流程、以及服务范围等进行了规范,同时,对车辆租赁的承租人应履行的义务也给予了明确界定。

此外,《办法》中还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工商等部门及金融、保险监管机构应当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加强协作,实现信息共享,查处骗租、非法经营、无照经营、违规经营等行为。

缓解社会压力

对于租车出行的社会意义,社会学家普遍认为,租车出行可缓解国内汽车过亿对燃油、交通、环境等带来的沉重压力。

随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中国汽车化进程逐步加快,人们对汽车消费的需求逐渐旺盛,使汽车保有量持续快速增长。根据公安部交管局最新的数据显示,全国机动车保有量高达2.19亿,而汽车保有量占机动车总量的45.88%,已经超过1亿辆。汽车的发明,给人类的出行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但随着数量的剧增,也给社会带来了沉重的压力。

首先是能源的问题。据了解,每年因汽车增长而增加的石油消耗达到3000万吨,就我国而言,“十一五”期间,国内新增炼油能力,全部被新增汽车吃掉。可见,迅速增加的汽车保有量,已经对国内燃油供应带来了巨大的压力。

其次是交通问题。随着汽车保有量的急剧增加,道路和停车资源严重不足。据有关部门统计,全国667个城市中,有三分之二的城市高峰时段出行拥堵,而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一些特大城市,已经车多为患,交通拥堵更加厉害,严重影响着人们的正常生活。

另外,汽车的增多使源源不断的汽车尾气排放出来,成为许多城市空气污染的主要来源。环保部的调查显示,目前全国多数地级以上的城市空气质量都不达标。汽车保有量的增加,使国内的燃油供应、交通堵塞以及环境保护面临着巨大的压力。

对此,专家指出,个人购车成为汽车保有量快速增长的主要原因,要缓解汽车增长过快对社会造成的负面影响,就要限制私家车的数量,就现阶段而言,以租代购,不失为一个最好的选择。

租车出行,可以实现资源的共享,提高车辆的使用效率。多数人共用一辆车,不但能使现有车辆得到优化使用,减少社会能源的浪费,对于缓解城市交通压力和改善城市环境来说,也具有重要的意义。

中国市场前景广阔

据罗兰贝格咨询公司最新调查结果显示,2011年中国汽车租赁市场规模约200亿人民币,到2015年将达390亿。目前我国汽车租赁市场竞争激烈,短租自驾价格竞争尤为突出,在车队规模上神州和一嗨租车牢牢占据市场前二地位。

自2011年起整个宏观经济和汽车销售市场增速预期有所降低,罗兰贝格估计2011年中国汽车租赁市场规模约200亿人民币,到2015年为390亿人民币,2011年到2015年年复合增长率18%。

自2010年下半年以神州和一嗨为代表的汽车租赁公司获得大规模资本注入以来,汽车租赁市场竞争越发激烈。

报告分析,在价格竞争方面,短租自驾价格竞争尤为突出。以凯越为例,罗兰贝格取样的5家代表公司短租自驾一天平均价格从2010年中到2011年底降幅达21%。罗兰贝格称,低价格战对于企业利润损害巨大,不具有可持续性,随着行业领导者龙头地位的确立,价格将趋于稳定,甚至略有回调。

其次,随着汽车零售价格下调,同时,特别在二三线城市许多租赁企业的从业门槛放低,汽车租赁从业者数量激增,但这并不影响行业领头羊的规模增速。以神州租车和一嗨为例,汽车保有量2011年均比同期翻两倍以上,在车队规模上取得了整个租车市场的前2位。

虽然短租自驾竞争激烈,但从市场结构来看,相比2010年虽然价格大幅下调,但是由于车队数量的增加,短租占比仍约维持30%左右。罗兰贝格在测算时将一年以上划分为长租,然而业内标准不一,许多企业也将一个月以上或三个月以上作为长租定义。一个月到一年之间的车队比例占市场比例较低,约1%-2%。

整体来看,2011年租车市场车辆规模约占总乘用车保有量0.44%,相比2010年略有所上升,仍远低于2010年日本(2.2%)和美国(1.3%),预计车队规模数量会从2011年的22万辆上升到2015年的43万辆。

困局一:中国租车业遭遇高负债

日前,中国租车行业龙头神州租车宣布赴美IPO暂缓,人们得以重新审视这个热闹的行业。对于暂缓理由,神州租车的解释是:受目前资本市场状况影响,公司价值未能得到合理体现。然而,市场人士普遍认为,其高达90%以上的负债率应该是此次神州租车上市受阻的主要原因。

数据显示,截至2011年9月30日,神州租车累计从金融机构借贷17.355亿元,资本性租赁共590万元,从联想控股借贷5.496亿元,累计共有11.861亿元的净流动负债。根据美国财经网站公布的神州租车上市计划,本次IPO预计最高融资为1.58亿美元。因此,神州租车在IPO资金用途栏填写的第一条就是:“偿还债务”。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范文4

为适应本市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满足特殊需求市民的出行,体现出租汽车服务形象,根据《*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及特性)

本规定所称的无障碍出租汽车是指行走不便者(以下简称特殊乘客)出行时乘用的方便其乘坐的特种出租汽车。

无障碍出租汽车可以使用专用车型,也可以在普通出租汽车副驾驶位置设置方便特殊乘客乘坐的可旋转或者移动的专用座椅,行李厢应当配置固定轮椅、拐杖的安全装置。

第三条(管理部门)

*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交通局)负责本市无障碍出租汽车的发展及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以下简称市运输管理处)具体负责无障碍出租汽车的额度招投标工作及日常经营监管。

第四条(无障碍出租汽车的发展)

根据《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市交通局按照本市有关残疾人事业的发展规划,编制无障碍出租汽车的发展计划,纳入出租汽车专业规划后组织实施。

第五条(车辆额度分配)

无障碍出租汽车额度由市交通局根据确定的发展计划进行分配,委托本市具有有电话调度服务的出租汽车经营者营运无障碍出租汽车,委托营运期限为5年。

第六条(招投标工作)

市运输管理处应当按照《*市城市交通公共资源配置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要求,采用招投标方式将无障碍出租汽车委托经营者营运。邀请参加投标的经营者应当是营运服务质量好、诚信度高的经营者。

中标者应当与市运输管理处签订《*市无障碍出租汽车营运协议书》(以下简称《营运协议书》),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车辆额度委托营运期限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经营者应当在期限届满前60日向市运输管理处提出延续经营申请。准予延续的,办理相关手续。不予延续的,市运输管理处可以决定是否重新招标。

第七条(营运协议书)

市运输管理处与经营者签订《营运协议书》的内容,应当符合本规定相关要求。

《营运协议书》由市运输管理处印制。

第八条(车辆要求)

无障碍出租汽车除应当符合《*市出租汽车小客车车辆规定》外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无障碍出租汽车应当选用适合改装的本市出租汽车主流车型;

(二)安装车载智能系统,并纳入电话调度网络;

(三)车辆副驾驶员位置安装方便特殊乘客乘坐的专用座椅,行李厢安装轮椅、拐杖固定装置以及厢门搭扣等安全装置,并确保设备完好。

无障碍出租汽车的车身颜色应当与本经营者的出租汽车颜色相一致。车身的规定部位应当张贴无障碍专用标志,标志位置和图案由市运输管理处另行规定。

第九条(对经营者的要求)

无障碍出租汽车的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市运输管理处根据《出租汽车经营者诚信指标》、《出租汽车经营者诚信分级评定标准及奖惩措施》考评为AAA诚信等级以上;

(二)不得以转让、出借、买断等形式擅自处分无障碍出租汽车额度;

(三)无障碍出租汽车的营运方式以电调为主,必须优先向特殊乘客供车。特殊乘客隔日预定用车的,应当基本满足;当日或者即时用车的,应当尽力优先满足,并建立特殊乘客的电调记录台帐和信息库;

(四)加强对无障碍出租汽车驾驶员法规、业务、安全等方面的培训教育和考核;

(五)每月无障碍出租汽车驾驶员的有责投诉率不超过无障碍出租汽车服务车次的2%。

第十条(对驾驶员的要求)

无障碍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具有出租汽车驾驶员中高星级称号、安全行车两年以上、职业道德良好、营运服务规范、身体健康。

(二)为特殊乘客服务时,应当协助其上、下车,并帮助安置好轮椅或拐杖。

(三)服务态度端正,按照调度指派接送乘客。

第十一条(办理车辆证件的要求)

市运输管理处和*市城市交通业务受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交通业务受理中心)应当按照《城市交通行政许可和备案等业务事项》规定,办理无障碍出租汽车的营运证件。

无障碍出租汽车经营者新投入或者更新无障碍出租汽车时,必须经市运输管理处验车合格后,方能到市交通业务受理中心办理车辆营运证。市交通业务受理中心根据市运输管理处对车辆检验合格的信息发放车辆营运证。

无障碍出租汽车营运证副证应当具有专门的识别标记。

第十二条(无障碍出租汽车的上、下客要求)

无障碍出租汽车运送特殊乘客上、下客时,车辆右侧应当预留宽度不小于1200mm的通道,供乘轮椅者通行。

第十三条(无障碍出租汽车的价格)

无障碍出租汽车的运价和车费发票,按照本市出租汽车同类车型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车辆额度的收回)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运输管理处全部收回无障碍出租汽车的车辆额度:

(一)车辆额度使用期内发生违反《营运协议书》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二)车辆额度使用期届满后,市运输管理处未准予经营者延续经营申请的。

无障碍出租汽车车辆未到更新期限的,市运输管理处应当在该经营者其他报废、更新的车辆额度中予以收回。

第十五条(其他要求)

本规定未涉及的出租汽车行业的管理要求,按照《条例》和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解释部门)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范文5

为加强出租汽车企业的劳动管理工作,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行业的健康发展,保持首都的社会稳定,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市出租汽车管理局等部门关于整顿出租汽车行业强化企业管理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1999〕42号)的精神,现就加强出租汽车企业劳动管理和规范劳动关系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出租汽车企业应与存在劳动关系的职工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并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依法做好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续订、终止、解除等工作。企业签订“阴阳合同”(限出租汽车企业未与职工协商,企业单方制作的劳动合同)属无效劳动合同,企业必须与职工通过平等协商,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出租汽车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可以经企业所在地的劳动合同鉴证部门进行鉴证。

二、出租汽车企业要在1999年底前建立起本企业的劳动人事管理制度,健全和完善企业各项劳动管理的规章制度和职工档案管理制度,没有条件保管职工档案的企业,应在经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的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开设集体存档专户。

三、出租汽车企业招用城镇失业人员的,应从招用之日起订立劳动合同,并按原北京市劳动局的《关于北京市用人单位招聘职工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京劳就发〔1997〕151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招工手续。

四、出租汽车企业现已使用的其他单位的富余职工,应与这些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原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由出租汽车企业办理调入手续并接转本人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出租汽车企业今后再招用其它单位的富余人员,须待该职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方可录用。

五、出租汽车企业发生兼并、分立、合并或转制时,职工与原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仍然有效,新企业应依法承担原劳动合同规定的全部权利和义务,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应变更劳动合同的法人名称。原企业未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的,新企业应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不得短于运营承包合同尚未履行的期限。

六、出租汽车企业必须按原北京市劳动局《关于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登记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保发〔1999〕62号)及原北京市劳动局1999年3号通告的规定,在1999年9月30日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出租汽车企业及其所属城镇职工应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依法缴纳养老、失业社会保险费用;出租汽车企业(不含乡镇企业)及其使用的农民合同工应依照原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农民合同制职工参加北京市养老、失业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劳险发〔1999〕99号)的规定从1999年6月1日起参加北京市的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出租汽车企业(不含乡镇企业、中央在京单位)及其所使用的职工(包括农民工)还应依法参加大病医疗保险。

七、根据《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八条(四)项的规定,市出租汽车管理局在进行出租汽车企业年度资质审验时,出租汽车企业须出具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企业本年度劳动年检合格证书。出租汽车企业无劳动年检合格证书的,视为年度资质审验不合格。市出租汽车管理局将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市出租汽车管理局依据《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予以处罚。

八、出租汽车企业(不含乡镇企业)使用的城镇用工达不到全部职工总数60%的,不得再新招农民工。

九、市和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所属辖区内出租汽车企业规范劳动关系的监督、检查,各局、总公司对所属出租汽车企业的劳动关系要进行认真的清理规范。

因企业原因,未订立劳动合同的,职工有权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劳动监察部门经查证属实,责令限期改正。由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给职工造成损害的,企业应承担赔偿责任。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范文6

一、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领导,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市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名单附后)。

二、工作重点及职责

各相关部门要切实按照《通知》要求,明确专项治理工作重点,根据各自职责,做好专项治理工作。

(一)严格清理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政策,规范出租汽车经营权转让。

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交通局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81号)要求,全面清理我市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政策。除严格执行《**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关于有偿出让的规定外,不得再出台新的有偿出让政策。对确实需要新增出租汽车,并依据《条例》规定有偿出让经营权的,要按照公开透明、公正有序的原则,对经营权有偿出让的数量、金额、期限、审批程序、出让金用途向社会公告。逐步推广采用以服务质量为主要竞标条件的经营权招投标方式,建立科学合理的出租汽车经营权配置机制。

市交通局对出租汽车经营权转让、质押、权属关系等要进行全面的清理和规范,妥善处理好历史遗留问题,对非法转让的,要予以纠正。

(二)严格清理针对出租汽车的各项收费,切实减轻经营企业和经营者负担。

市发改委要认真清理已经取消的出租汽车收费项目,对符合规定的收费项目,要本着确保出租汽车稳定运营的原则,重新从低核定收费标准。

市财政局对涉及出租汽车的政府性基金,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6号)的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增加项目,扩大征收范围和提高征收标准。

市地税局要建立规范公平的出租汽车行业税收环境长效机制。

各单位不得强制摊派、不得强制出租汽车企业和经营者购买指定产品。

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交通局要在8月底前联合向社会公布清理后的涉及出租汽车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依据。

(三)认真开展打击非法运营专项整治行动,维护出租汽车市场秩序。

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执法局、市工商局要会同自治区交通规费征收稽查局采取联合执法方式,按照自治区打击“黑车”等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的安排和部署,全面清除全市范围内非法营运的轿车、客货两用车、无营运证照、伪造营运证照的客运车辆、驻点营运的异地出租汽车和其他从事非法营运的车辆,坚决查处和打击有组织的“黑车”营运团伙。

市工商局要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条例》对各类非法营运行为进行查处。

市监察局、纠风办要严肃查处党政机关、政府职能部门及事业单位利用职权、私养“黑车”非法营运、充当“黑车”“保护伞”的公务人员。

市属监察、纠风、城建、交通、财政、发改(物价)、公安、工商、税务、行政综合执法等部门,要建立健全打击“黑车”等非法营运执法队伍和工作长效机制,相互配合,统一行动,使出租汽车营运环境和客运市场秩序明显改观。

(四)规范出租汽车企业和经营者经营行为,保障出租汽车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和经营者是市场的经营主体,应承担相应的市场风险和责任,要做到与出租汽车从业人员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和经营者要切实按照〔20**〕81号文件规定,依法与出租汽车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理顺劳动用工关系,保障从业人员劳动报酬、保险福利、休息休假等合法权益。

市劳动局要依法监督出租汽车企业、车主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加大对劳动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保障出租汽车从业人员劳动报酬、保险福利、休息休假等权益得到落实,明确出租汽车行业工时制度。

市交通局要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经营行为,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坚决制止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和经营者利用出租汽车经营权,以车辆挂靠、一次性“买断”、收取风险抵押金、财产抵押金、运营收入保证金以及高额承包等方式向从业人员转嫁投资和经营风险。

挂靠企业代缴的各项税费,必须向出租汽车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出具明细表和收费凭证,不得增加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五)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管理和从业人员素质。

要加强教育培训工作,市交通局要认真开展对出租汽车从业人员的上岗培训,加强管理和从业人员敬业爱岗、遵纪守法等法律法规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爱岗敬业、优质服务、见义勇为、奉献社会的道德修养,健全出租汽车从业人员投诉受理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出租汽车行业存在的焦点、热点问题,及时化解矛盾,通过行业队伍建设和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引导从业人员通过正常渠道反映意见和建议,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三、工作步骤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阶段(7月28日-7月31日)。

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各种新闻媒体,大力宣传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安排部署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

第二阶段:全面整治阶段(8月1日-8月20日)。

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下,市属监察、纠风、城建、交通、财政、发改(物价)、公安、工商、税务、行政综合执法等部门统一行动,相互配合,围绕专项治理的5个重点工作,按照工作职责,认真开展整治工作。

第三阶段:自查整改阶段(8月21日-8月31日)。

由领导小组组织市属监察、纠风、建设、交通、财政、发改(物价)、公安、工商、税务、行政综合执法等部门对出租汽车行业全面整治阶段工作进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立即进行督促整改。检查结束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专项治理工作文字汇报材料于8月31日前报自治区清理整顿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四阶段:检查验收阶段(9月1日-9月30日)。

迎接自治区清理整顿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领导小组检查验收。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范文7

在上世纪80年代到90年代中期,城市出租车司机还是一个高收入阶层。来自中国道路运输协会的统计数字显示,截至目前,全国共有出租车从业人员约200万人。然而近几年,一些城市不断发生出租车司机停运事件,出租车行业从昔日的香饽饽变成了今天“烫手的山芋”,成为困扰地方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的棘手问题。出租车行业到底出了哪些问题,症结何在?本报记者就此进行了调查。

“经营权”利益之争成焦点

出租车行业刚刚起步时,只要有钱买车,到有关部门办个手续就可以上路营运,经营年限一般没有明确的规定。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出租车营运一度十分赚钱,一些地方的政府部门开始将出租车的经营权看成是“城市资源”,从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开始,一些地方开始规定出租车的经营年限,并通过拍卖等方式收取经营牌照使用费,到期重新拍卖。这样,围绕“经营权”的利益之争成了一些城市出租车车主停运的主要原因。

福州市的情况具有典型性。福州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处长徐晓龙告诉记者,1992年之前,福州市的出租车一直没有正式纳入行业管理。1992年后,福州市将出租车纳入行业管理,规定当时的出租车车主交2万元经营权使用金,并挂靠到9家出租车公司,但车辆和经营权实际上都是个人的。当时并没有规定经营权使用年限。福州市目前3745辆出租车中,属于这种情况的有2203辆。

2001年7月,福州市出台《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和《客运出租汽车经营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对经营权年限做出规定:经营权一直没有转让过户的经营者,自缴纳经营权使用金之日起满10年无偿收回经营权;1998年以前经批准转让过户的经营者,自受让之日起满10年无偿收回经营权;1998年后(含1998年)未经批准私自转让的现有经营者,按其申报登记,自经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属实的受让之日起满6年无偿收回经营权。

记者采访福州市出租车司机时,他们认为,市里出台的相关办法实际上等于从他们口袋里将钱掏走了:一是原来市政府批准他们经营出租车,并没有规定经营年限,这实际上是一种合约,现在突然规定经营权期限,这是一种违约行为;二是有900多辆出租车在此之前进行过私下转让,都是按经营权没有期限来评估价格的,连车带牌最高交易价达47万元,最低的也有28万元,按规定这些车主6年后就要被收回经营权,车主损失惨重。

为此,福州市出租车车主多次停运,要求给他们一个公道的说法。

不少福州出租车司机向记者反映,经营权是出租车的命根子,一旦被取消就等于损失几十万元。

司机收入为何“越来越少”

出租车经营逐渐纳入行业管理后,一个有驾驶执照的人想开出租车,必须到出租车公司承包经营,向公司交承包费、管理费,并自己负担各种税费。记者调查发现,尽管发达地区的经济一直保持持续增长态势,出租车司机的负担却越来越重,赢利空间越来越少。

深圳市的出租车司机告诉记者,现在要承包一部出租车,至少要交纳以下费用:每月向出租车公司上交13000至14000元不等的“租金”(包括保险、税费等);上交“承包费”,一包5年,一般承包费16万元,风险抵押金6万元。

深圳市现有8000辆营运的出租车,一般一部车一月的营业额是1.8万元左右。扣除租金、汽油、维修等费用,一部车一月可以收入4000元左右。但这并没有将“承包费”的前期投入折算进去。一名出租车承包者告诉记者,他在老家借了20万元到深圳包车,由于是民间借贷,一个月的利息就要几千元,到深圳来开出租车等于是“义务打工”。

记者了解到,现在承包经营出租车的司机中,如果一个月下来“顺顺当当”,没有被罚款或者被扣车,深圳市出租车司机一般可收入3000元左右,厦门市可收入1500至2000元,北京市收入2000元左右。这些收入在所在城市都属于中下水平,和司机们的劳动强度不成比例。

出租车还是一些职能部门眼中的“唐僧肉”。去年9月,厦门市政府出台有关规定,让所有出租车司机都要安装GPS卫星全球定位系统,每个月交100元使用费。此举引发全市出租车司机不满。记者在厦门市采访时,一些出租车司机认为,装不装这种系统是自愿的事情,这种行为是政府有关部门利用自己强势地位的“强买强卖”行为。

杭州市出租车司机向记者罗列了市交通局运管处从他们身上“变相赚钱”的多种手法:一、出租车司机衣服统一订做,高价售出;二、统一办理保险,不到运管处办理保险就不给发票(而谁都知道,保险是有回扣的);三、各种各样必须参加、指定地点的培训;四、出租车顶灯加价售给出租车司机;五、出租车还必须无偿做车体广告。一些司机这样说:“凡是有利可图的服务项目,运管处都牢牢控制在自己手上。”

行业“两大脱节”亟待解决

记者在经济发达地区采访发现,城市出租车行业存在“两大脱节”现象:一是出租车公司和出租车司机的脱节,二是政府收益、公司收入和出租车司机实际经营业绩脱节。专家认为,这“两大脱节” 折射出出租车管理体制上存在的深层矛盾,当务之急是要理顺管理体制,促进这一行业持续健康的发展。

近几年,城市出租车从业人员来源发生显著变化,由原来本地户籍人员为主转向外来人口为主。以深圳为例,全市约2万名的出租车司机,绝大部分来自于湖南省、江西省和东北地区。北京市规定出租车司机必须有北京市户口,但许多司机来自于郊县。这些司机和出租车公司的关系,并不是规范的劳动关系,而只是“承包关系”。司机实际上不是出租车公司的员工,而只是承包出租车公司的车进行营运。

厦门市交通局运管处处长马超南说,他们一直致力于让出租车公司和司机签订劳动关系合同,但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任何进展。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主要有以下原因:一是公司图“省心”。深圳市的出租车公司除了每个月两次的安全例会外,司机很少到公司去,出什么事公司也基本不负责任;二是公司图“省钱”,许多城市的出租车司机基本上都没有办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出租车公司为此省掉了一大笔的开支。

另一个“脱节”现象是政府收益、公司收入和出租车司机的实际经营业绩不挂钩,政府部门和出租车公司旱涝保收,全部的经营风险都转嫁到出租车司机身上。

对政府部门而言,通过经营权拍卖,以10年经营期限为例,一部车的经营权一般可以拍卖20万元左右。记者调查得知,大部分城市对出租车的收税采取“定税”的办法,不管出租车司机挣多少钱,政府的税收都是一个常数。

对出租车公司而言,他们的收入一般来源于以下几个部分:一是“挂靠管理费”。一些城市的出租车名义上是公司所有,但相当部分都是私人产权,这些私人车辆按照规定必须挂靠一家公司,出租车公司每月收取一定的管理费;二是经营权转让费。出租车公司通过竞拍等形式从政府部门取得经营权后,再加价转让给出租车司机,赚取一定的差价;三是承包租金。如深圳市一部出租车一个月的租金约1.3万元(包含代交的各种税费)。

显而易见,在出租车的各个经营环节中,相当一部分的利润都被出租车公司拿去了。据厦门市有关部门测算,目前该市出租车公司每个月可以在每辆出租车上获取收益5000至6000元,而且出租车司机固定上交公司的各种费用还在增多,出租车司机每月的收入也从以前的二、三千元降到现在的1600多元。

建造三方满意的“利益平台”

有关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城市出租车作为近十几年来发展起来的新产业,目前亟待建立起各方利益都得到充分体现的发展机制,建立健全政策法规,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促进这一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亟待加强对司机群体的管理和服务,切实保障这一群体的权益。

彭寿华是深圳市通发出租车公司的司机,他告诉记者,深圳市的出租车公司大部分都没有建立工会,一些建立了工会的公司,工会会员也大部分是公司管理人员。以每年的车辆保险来说,大家明明知道公司可以从中拿一部分回扣,但这种不平等的现状至今无法解决。记者为此采访了深圳市总工会工交工会主席段心清,他告诉记者,深圳市总工会也考虑过在出租车行业建立工会组织,广泛吸纳司机参加,但有人担心这样做会是一把双刃剑,司机有了工会,更容易组织起来跟公司作对。

政府要切实成为培育和引导出租车产业健康发展的“第一责任人”。要合理让利于民,建立和健全政策法规体系,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福州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处长徐晓龙提出三点看法:首先,“经营权”到底值多少钱?这是困扰政府部门的大问题。从理论上说,拍卖是最公正的一种形式,但反过头来看福州市2001拍卖的270辆出租车的经营权,拍卖价格被抬得高了:经营权期限8年,270辆出租车经营权最高的21.4万元,最低的也有20.3万元。政府部门收走了5400多万元钱,但由于竟标者没有充分考虑到出租车市场的变化,这部分车现在要想赚钱比较困难。一辆出租车背后常常牵扯到二、三个家庭,如果赚不了钱,他们的生活就会出现困难。

其次,在对经营权价值进行科学评估的基础上,还要合理让利于民,不是经营权卖价越高越好,要通过制度设计让经营者有钱赚,对政府来说,只有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才能更好培育和促进出租车行业的健康发展。

此外,现在国家对出租车管理法规滞后,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出台一个统一的法规,地方部门在制订相关政策、规章时无法可依。这是目前出租车市场比较混乱的又一原因。再就是对出租车的管理政出多门,建设部门、交通部门、公安部门都可以管,又都没有管好,部门之间缺乏协调和统一。

要加强对出租车公司的约束和监管,可以探索通过建立政府、企业、司机代表“三方协商机制”,分流出租车公司的部分“暴利”。

记者在和深圳、厦门市的出租车司机进行座谈时,一些出租车司机说,在整个出租车经营收入流程中,出租车公司赚取了大部分利润,这一环节是一个“暴利环节”。一些公司为了多赚钱,还采取种种手段提高租金和承包费,“截流”更多的利润。

怎么解决这一问题,接受记者采访的一些专家认为,出租车公司和司机之间的利益分配,即是一种市场经济行为,也不应排斥政府部门的调控。这个调控机制到底应该如何搭建呢?深圳市总工会的同志建议,可以参考目前各地正在建立的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建立起政府部门、出租车公司、出租车司机之间的“三方协商机制”,对三方的利益“分成”进行协商谈判,确保各方利益都得到合理体现。此外,通过这种协商,还要探索建立一种利益分配的动态机制,要将公司收益和出租车司机的实际经营收入相挂钩,而不是象现在这样出租车公司“固定收钱”,旱涝保收。政府部门可以通过下发文件,加强监管,确保协商结果得到尊重和落实。制约“的士”发展有“六大瓶颈”出租汽车客运已成为我国道路旅客运输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由于体制、管理方面等原因,也带来新的矛盾。一些地方在出租汽车管理上的差异和壁垒较为突出,制约了行业的健康发展。中国道路运输协会负责人认为,目前制约出租车行业发展的体制和结构性矛盾主要存在以下六个方面:一是职能交叉,行业管理效率不高,市场有待进一步规范。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出租车汽车管理体制一直没有理顺,虽然1998年政府机构改革以来,很多地方政府将出租汽车划归一家部门(大部分是交通部门)管理,但也有一些地方的出租汽车仍然是“双重管理”。部门之间的矛盾严重影响行业管理的工作效率,出租汽车经营者对多头管理、重复发证、高收费反映强烈。由于管理体制不统一,导致管理分割、运政执法不能到位,市场混乱,行业不稳定因素增加。二是出租汽车经营权的管理不规范。近年来,一些地方政府为了筹集城市建设发展资金、加强出租车运力调控,纷纷出台了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转让的规定。这些做法从一定程度上起到了运力调控的作用,但也有一些地方存在借机敛财、程序不合法、有偿使用费过高、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不规范等问题。这些问题也导致罢运、集体上访事件不断发生。三是出租汽车管理法制建设严重滞后。目前出租汽车的管理还没有全国统一的法规。地方上制定有关政策和规章出现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的尴尬局面。四是出租汽车公司与驾驶员的经济关系不规范。目前出租汽车公司大都与驾驶员签订了合同关系,但不少合同很不规范,往往对公司有利,对驾驶员不利。出租汽车企业与驾驶员在承担风险方面也不平衡,主要表现在出租汽车经营风险全部由驾驶员承担。一些城市的出租汽车公司管理员收取的管理费过高,而提供的服务却很少,企业管理基本流于形式。个别出租汽车公司和驾驶员之间的关系十分紧张。五是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经营主体多、小、散、弱。从全国整体情况看,出租客运企业的集约化、组织化、规模化经营程度比较低,具有品牌意识、市场竞争能力和搞风险力强的大型企业很少,明显滞后于道路运输其他企业。六是运输车辆结构落后。从整体情况看,我国出租汽车行业的科技含量较低,车辆、装备水平和运力结构不合理,有些地方仍然以“面的”、微型车为主,车容车貌和卫生状况较差。安全运营方面也存在薄弱环节,从业人员素质低,欺客、宰客和行车事故时有发生。(赵东辉吴亮)来源:《经济参考报》乘客爱 司机恨纽约有个出租车法庭为了乘客投诉而专门开设一个出租车法庭,这在世界上大概是不多见的。然而,在美国纽约,却真有这样一个法庭。在美国纽约,约有38000名出租车司机。长期以来,这些出租车司机以态度蛮横、服务恶劣而臭名昭著。鲁道夫·朱利安尼就任纽约市长后,发誓要整顿出租车行业,以改善纽约市形象。出租车法庭开庭后,乘客投诉率急剧上升。投诉内容五花八门。有拒载的,有服务不好的,有绕道的,有车速过快的,有车技不好的,有故意驶过凹坑的,有突然刹车的……在纽约出租车法庭,司机输官司率高达90以上。对此,出租车司机极为不满。他们称,司机中许多人往往是被冤枉的。如纽约出租车司机中,叫辛格的司机就有3000多个。过于激动的乘客有时可能记错车号,光记得司机叫辛格。司机还埋怨法庭对他们有歧视。如在法庭,人呆在里间等候室,里面摆着沙发和杂志,而司机只能在法警监督下,挨个挤坐在塑料椅子上。一些司机还指责法官糊涂办案。来自厄立特里亚的泽巴英语说不好,在法庭上还十分紧张,结结巴巴地什么也说不清楚。88岁的法官阿列克斯·谢尔曼在自称没听清楚泽巴说了些什么的情况下,就判他有罪并罚款350美元。尽管知道胜诉的机会很小,纽约出租车司机还是想方设法花费200美元去请律师为其打官司。为何如此?原因就是为判得轻点,罚得少点。在纽约,对出租司机最高处罚可达1000美元,并吊销驾驶执照。如果请了律师,一般也就罚上300美元左右了事。纽约“出租车和小汽车委员会”20xx年收到的出租车司机罚款为730万美元。曾长期默默无闻的纽约出租车法庭一下子红火起来,52名法官平均每周要处理至少125个投诉案子。出租车法庭,真是有人喜欢,有人讨厌。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范文8

一、整治的范围

在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客运经营的中巴车和微型机动车,包括公交线路车辆和客运出租汽车。

二、整治的内容

1、对全市客运出租汽车实行总量控制。凡属从事客运经营的出租汽车,统一完善客运出租经营手续,配备客运出租标志。

2、对全市各公交线路的客运车辆统一进行资质审验,包括经营资格审查和安全技术性能检查。

3、严厉打击各类非法从事城市客运经营的公交线路车辆和出租汽车,取缔“黑车”“危车”。

4、整治营运秩序和清理车容车貌,规范服务行为。

三、整治时间安排

本次集中整治从2005年3月8日开始,2005年4月22日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1、2005年3月8日---3月17日为调查摸底阶段。对全市各类从事城市客运经营的车辆进行调查登记。

2、2005年3月18日---2005年4月18日为集中整顿阶段。打击非法客运出租活动,规范客运出租经营秩序和服务行为。

3、2005年4月19日——2005年4月22日为总结巩固阶段。总结经验,建章立制,规范管理,巩固整治成果。

四、整治措施

1、对各种类型的客运出租汽车分类登记,建立档案。此项工作由资质检验组负责。

2、对公交线路车辆和客运出租汽车的驾驶员统一进行一次资格审查和职业教育培训。此项工作由资质检验组负责。

3、对擅自从事城市客运经营的车辆依法予以查处。此项工作由稽查管理组负责。

4、对安全性能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公交线路车辆和客运出租汽车,予以停止营运并限期整修。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进行整修或整修不合格的,不得上路营运。此项工作由稽查管理组负责。

5、对已到报废年限的、外地户籍牌照的、无牌无证等非法从事客运出租经营的各类汽车,一律予以取缔。此项工作由稽查管理组负责。

6、对车容不整、随意停放、服务态度粗野等扰乱市场秩序、影响市容市貌、损害乘客权益的行为予以严厉查处。此项工作由稽查管理组负责。

五、组织领导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范文9

大家好!今天,我们召开整治出租汽车市场秩序专项工作会议,主要任务是深刻汲取10·27事件教训,并针对出租汽车市场现状,进一步统一思想,明确目标,落实任务,强化责任,全面整治出租汽车市场秩序,促进我市城市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刚才,客运办已对整治出租汽车市场秩序专项工作进行了详细的安排部署,下面我补充几点意见: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

10·27出租车司机群殴外地旅客的事件,在社会上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不仅在于威胁到旅客的人身安全,而且严重损害了侯马的形象,更有悖于我们构建和谐侯马的宗旨。王书记等市领导对此事高度关注,王震副市长昨天已明确批示,要以此为戒,对出租车从业人员进行一次彻底的清理整顿,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客运办、各出租汽车公司及广大从业人员一定要站在以人为本、构建侯马和谐社会、贯彻市委、市政府领导指示精神的高度,深刻汲取10·27事件的教训,充分认识当前我市出租汽车市场形式的严峻性、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依法执法,依法管理,合法经营,文明服务,相互配合,互相支持,共同协作,为整治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强有力的思想保障。

二、强化领导,形成合力

出租汽车市场秩序整治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事关城市形象的提升和社会稳定大局,整治出租汽车市场秩序势在必行,必须加强领导,全力实施。客运办要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组,全面负责客运市场秩序整治的组织和协调工作,精心研究、精心部署,精心组织、精心实施,切实把整治客运市场秩序工作作为当前工作中的主要任务来抓。各出租汽车公司必须全力支持和配合整治工作,讲究原则,遵守纪律,积极为整治工作出主意、想办法,做好相关说服和解释工作,形成合力,确保客运市场秩序整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三、突出重点,狠抓落实

大家必须明确,此次整治工作的重点是出租汽车从业人员队伍的清理整顿。

首先,客运办要全力以赴,广泛动员,深入走访,认真排查,积极配合公安部门查找殴打旅客的出租车司机,对查实的司机和车辆,要立即取消其从业资质、吊销车辆营运手续、收回经营权。在此,希望各出租汽车公司和广大从业人员积极向客运办提供有价值的线索,及早清除害群之马,恢复行业正常的经营秩序,让大家安心营运。

其次,客运办从即日起,要严把出租汽车行业准入关,并要对已取得从业资格证的全部出租车司机进行一次重新审核,凡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该清理的清理,该吊销证件的一律吊销。同时,要进一步完善和严格执行投诉制度,对因坑客、宰客、甚至采用非法手段招揽乘客被投诉的出租车司机,该教育的要加强教育,情节恶劣的要吊销其证件,坚决强制清理出出租汽车行业。

第三,客运办、各出租汽车公司要认真贯彻落实学习制度,巩固教育培训阵地,强化师资力量,切实加强从业人员的法制教育、职业道德和文明服务培训。通过教育和引导从业人员遵纪守法,文明经营,优质服务,全面提升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客运办定期组织的岗位轮训,要从严组织考核,考试不合格的不得再继续从事出租汽车营运。

第四,客运办要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切实加强对火车站、东站、西站停车场日常秩序的管理以及出租车在市内乱停、乱放、随意掉头等违章行为的查处,特别是对无证上岗的违章行为要严处,彻底净化出租车市场,有效规范营运秩序。

第五,出租车从业人员要积极配合管理部门的工作,自觉养成遵纪守法的好习惯,争当文明司机,争创文明车辆,争建文明行业,争做文明侯马人,向优质服务要效益,向文明诚信要效益,向安全运营要效益,向城市品牌要效益。坚决杜绝一切不文明行为和违法行为,共同维护我市出租车行业来之不易的良好形象和声誉。

四、加强宣传,营造声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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