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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企划方案集锦9篇

时间:2023-03-07 15:00:41

商品企划方案

商品企划方案范文1

一、儿童主题商场的主要优势

(1)、地域环境优势,选址地域环境优越,交通便利,主体硬件一流;

(2)、把握好消费趋势的优势,所经营的业种、商种满足镇母、婴、幼消费群体日渐增长的消费需求;

(3)、业态定位优势,专业店的定位考虑产品的深度广度、服务全方位,实体功能。

(4)、经营管理优势,以人为本,强化商场的品牌力,服务力和促销力,从而引导目标消费群体的消费习惯。

了解完儿童主题商场的优势,我们还需要关注的是儿童主题商场几个营业主要方面。简单描述为:“吃、住、行、游、购、育”。

二、我们还需要关注的是儿童主题商场几个营业主要方面。

(1)吃: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中最基础的层面就是满足生理需求,所有餐饮是商业空间里最基本的配套功能

(2)住:在国外成熟的目的地型购物中心项目中,区域配套的度假酒店和便捷旅店已是“正常配置”。我们的消费者和主题商场营运还没达到这一种阶段。“住”的概念我们可以转化为另一个“待”字,强化主题商场的悦客和滞客的功能。

(3)、行:外部的交通组织决定主题商场的可到达性(带儿童出行购物娱乐的家庭是难以经得起路途折磨的!),内部的人流动线的合理规划决定消费者在主题商场内购物娱乐的欢愉度。

(4)、游:我的理解是主题商场中娱乐功能。包含主题娱乐场、常规的游艺中心、公益性质的科普中心等。最理想的情况,还可以配套户外的活动场所,毕竟“阳光”是儿童成长最需要的自然元素。此功能也可以成为盈利点之一,也可以是营运的核心配套模块。

(5)、购:这个是最基本的功能组合和盈利点。儿童的商品主要分为4大类型:玩具、用品、服饰、家私。我的观点是,必须把儿童商品的某个类别做上规模,只有这样才有竞争力和差异点。

(6)、育:我的理解是泛教育概念。包含对儿童的教育和家长的教育,甚至还有准家长的教育。教育的内容应该定位为“传统学校教育的补充”,也就是常说的全面的素质教育。“德智体美劳”在现行的学校教育体系下,能较好完成的只有智力和体能。少年儿童的德育、美学、劳作的锻炼现在乏善可陈,所以儿童主题商场就算亏钱也应该做好这一功能。有孩子的人应该明白这个需求,现在这个急功近利商业社会,几乎找不到能满足你期望的儿童活动场所。这一点看看各大城市少年宫招生时火爆的场面就可以洞悉其中的商机了。

儿童主题商场周边产品企划案详细包括以下几点:

一、该次企划目的

为了提升公司的营运目标,达到利润的收益。所以对儿童主题商场周边产品进行行销企划。

二、企划商品

举办促销活动所宣传的商品就是企划的商品,比如举办过年节庆的促销,过年的时候人们一般都喜欢呼朋引伴的去逛商场,这时应节商品,像糖果、玩具,服装等将最为畅销。这里就涉及到商场的周边产品种类和经营。细分如下:

(一)周边产品的类型与种类

(1)孕妇及婴儿用品类

儿童类商品的消费对象虽然是儿童,但真正的付款者仍旧是承认,因此从儿童还没来这个世界开始就来培养自己的重视顾客,是一良好的开始。

(2)儿童家具类

适应儿童生长发育的家具市场综合性的较少,这类市场的存在,包括一定的二手市场,其发展潜力和培育顾客的忠实度都是有一定意义的。

(3)儿童休息

作为父母的都知道,当自己逛商场的时候您的宝宝经常是愁于没有人照顾,若公司提供一个这样的场所,最重要的是配备专业的陪护及游戏人员,在其中的游戏和玩耍中让孩子们体会到乐趣,让家长体会到早期教育专业性的必要,是开拓市场的一个良好方法。

(4)食品类

快餐,休闲食品,饮料,健康绿色食品,增加儿童自助餐项目。

(5)服装类

儿童时装,品牌形象服装,角色扮演类服装,装饰品首饰,设有儿童服装表演项目。

(6)玩具类

公仔玩具,纪念品,文具用品,智力玩具,发展儿童和家长合作自制玩具项目;儿童自制玩具或儿童合作自制玩具项目。

(二)周边产品的经营

短期经营模式:公司将在全范围内,半年或一年内推出超级宝宝这项宣传,通过评选超级宝宝,来增加儿童职业体验的市场效应,同时加强和完善周边商品的经营。增加公司的宣传力度。为品牌效应打下良好的社会基础开辟道路。

三、企划对象

每一个商品都有特定的顾客群,例如玩具的顾客群是孩子,巧克力的顾客群是年轻人,针对特定的顾客群,企划案应有所不同,所以要先确定企划的对象,让企划能够锁定对象群。该次儿童主题商场周边产品企划案的区划对象即使有一定消费能力,愿意为自家小孩消费的家长及陪同小孩。

四、企划内容

企划内容是整个企划案的重要部分,对于促销而言,就是要采取什么样的促销手段和促销形式。现在的促销方式多种多样,最常见的就是赠送礼品,比如顾客买100元的商品,商家就赠送一个小巧的奥特曼玩具,如果买两个礼盒,就赠送小吃一大包等等,我们可以选择适合自己商品的促销方式。

注意的一点是儿童主题商场周边产品,促销周边产品,首先应强调包装,因为买主都是买来送给小孩的,所以在促销的时候应提供免费的包装服务,然后推出套装组合,也就是礼盒装,可以让顾客直接赠送。吸引小孩的注意力和好奇心。

五、企划目标

在企划案里,应确定预计的目标,在过六一儿童节时搞促销,每天能有多大客流量,相对的营业额需要详细计算。假设一天销售额为2万元人民币,活动期是7天,那么这次促销的目标营业额就是14万元。

六、活动场合

活动场合的选择也是该次企划案的一个主题,要选择合适的场所来做促销,是在周边产品店里?还是在百货公司的柜台?或者搭建专门的促销棚?选择活动场所要综合考虑商品的特点、经费预算、季节气候等因素,如夏天可以搭建露天的宣传台,而冬天则最好选择在室内。这些需要具体的策划。

七、活动日程

企划案里必须注明活动的时间与期限,从什么时候开始?到什么时候结束?比如在我国,几个盛大的节日———“五一”、“十一”、“春节”一般都是7天左右,这是商家的黄金时段,一般商家都要锁定这段时间进行大规模的促销活动。

八.店面装饰

有时在做促销的时候,应对店面进行相应的装饰。比如过年的时候,大家都喜气洋洋,所以店面也应装饰的很喜庆,可以在店里、店外贴上“福”字,挂上彩球、彩练,播放欢快的音乐,营造一个喜庆祥和的气氛,从而吸引顾客。

九.宣传

企划案里还应该制定具体的宣传方案,现在的宣传方式很多,要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最适合的宣传方式。如前面确定了14万元的目标营业额,如果选用电视广告进行宣传,仅仅是广告费就要5万元,肯定不可行,如果选择报纸广告,也不是很经济,这时可以请一些工读生,在路口派发宣传的广告单。

十、营运计划

营运计划是整个企划案执行的动力,其内容包括人员的安排、器材的配备等。在人员安排方面,除了工读生以外,还要有现场的销售人员,而且需要几个销售人员进行轮班,如何轮班,如何分组等都需要在企划案里进行阐明。

此外,在过年过节期间,百货公司的销售人员拿的是双倍工资,这样费用在无形中就增加了,所以人员的配备很重要。

十一、企业周边产品行销计划

1:在食品方面除了基本的一些类型以外打算开设儿童喜欢的有特色的糖果店。

在欧洲有一些十分成功的糖果店以及经营模式如德国的海德堡糖果店。这个店铺所能提供的糖果,并不是我们想象的那些包装精美的糖果。这些糖果,其实就是一般的橡皮糖、棉花糖,被染色、压制成为不同的形状出售。这些糖果被放在透明的玻璃罐子里,当顾客需要其中一种或者几种的时候,售货员就戴着白手套从罐子中拿出来一些,放在白色的纸袋里。或者在西班牙各大电影院和商场都有类似的糖果店但是这些糖果店除了这种普通的糖果以为还会有很多有趣的糖果。如外形奇特的和口味奇特的等等。很多店也选择让顾客进行自选的方式,进店以后自己拿一个透明袋自己去拿自己喜爱的糖果然后到收银台付钱,在选购糖果的过程中享受了购物的乐趣。

计划2:儿童喜爱的冰激凌店是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在选择冰激凌品牌的时候我个人选择了和路雪。它是在口味和消费水平都适合少年儿童的一个品牌。除此之外还设立一个绿色食品健康意识的小吧台。提供的是一些健康的有机水果鲜榨的果汁。会很吸引家长和儿童的目光。

计划3:在周边产品的服装方面希望建立公司自己的品牌。创建自己品牌的特色。我个人认为在服装特色方面会选择具有环保面料的服装作为主打。为公司建立一个健康环保的形象。现今社会人们越来越注重环保特别是新一代的少年儿童,将来的环保意识会更加明显。在很多欧洲发达国家里环保已经是每个人都很重视的一个问题甚至已经有了流行的趋势。比如很多一线品牌推出的环保购物袋或者环保背包都买到断货。如Anyahindmarch推出风靡全球的环保袋

AnyaHindmarch这个品牌或许对于许多中国消费者不是太熟悉,但是在欧美、香港,这可是一个像RosaCha一样炙手可热的新贵品牌。尤其是这款俗称“买菜袋”的AnyaHindmarch“I’mNotaPlasticBag”包包,更是因为其宣称的环保理念,博得了包括KeiraKnightley、ReeseWitherspoon、AliciaSilverstone、LilyCole和LillyAllen等一众明星的新宠,如今大多数的欧洲品牌都在环保面料和服装上得到了相当的成绩。所以我相信中国将是下一个提倡环保服装的新舞台而这个舞台会再儿童世界里掀起属于我们的浪潮。

计划4:在玩具方面打算创建属于公司自己的形象公仔。不单单只是公仔,其公仔将具有自己的人物特色如性格,外形,爱好以及背景。还将为公仔设计一个漫画故事将人物的特色发挥的更加淋漓尽致。通过漫画或者卡通让儿童们更加喜爱形象公仔从而形成流行趋势促进公司的品牌效应和刺激周边产品的的销售。如儿童们喜爱的哈里波特,蜡笔小新,机器猫等。

还可以提供和职业有关的人物公仔。比如将儿童自身的照片拍下以实际的脸型做成公仔,再将它们喜爱的职业服装和造型设计到公仔里面。这样他们就可以拥有真正属于自己的公仔。具有收藏意义和极大的乐趣。

十二、企划成效

当前面的步骤都完成之后,还要估算最后的收益,例如7天促销一共获得14万元的营业额,那么扣掉成本,可能有10万元的毛利,但是这10万元的利润当中,还包括百货公司的提成、广告费用、管辖费用、税金等等,等到这些都扣除了,剩下的才是纯利润,这个利润应达到企划的目标成效。

十三.该企划案时的注意事项

在做企划案的时候,应注意以下两个方面:

Æ使用图线来说明

在做企划案的时候,应尽量用图像、曲线来形象地说明问题,例如计算前面所说的14万元营业额的纯利润时,可以用曲线图来呈现数据,用蓝色表示盈收,红色表示支出,这样毛利和纯利就能一目了然。

Æ执行企划案的时间

在制定好企划案之后,要控制它的执行时间,如果太早,会造成人力、物力、资源的浪费,如果太晚,又赶不上预定的时间。以过年促销为例,如果农历年在1月20号过年,那么企划案在1月10号以前就应该制作完毕,在10号左右应开始执行,所有的文稿要定案,所有宣传单应设计完毕,送到印刷厂,印刷后交给工读生,这些动作一环接着一环,其中一个耽误了,后面的工作都要往后延,所以一定要掌握好时间。

十四、企业周边产品长远计划:

商品企划方案范文2

关键词:企业;税务筹划;方法;运用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5-0-01

一、税务筹划的概述

(一)税务筹划的概念。税务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的获得“节税”的税收利益,有利于企业财务目标的谋划、对策与安排。税务筹划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的税务筹划仅指节税,广义的税务筹划既包括节税,还包括避税和税务转稼。税务筹划的行为主体是纳税人,其本身可以是税务筹划的行为人,也可以不是筹划的行为人,而是聘请税务顾问税务筹划。

(二)税务筹划的意义。从企业的角度来说,进行税务筹划起着积极意义:第一:减轻税收负担。第二:规避税务风险。第三:有利提升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第四:有利于塑造企业的良好形象。

二、税务筹划的方法

纳税筹划的方法非常多,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来总结出各种各样的方法。从大的方面来讲,纳税筹划的基本方法有以下四种。

(一)税收优惠筹划方法。税收优惠,用现在比较通用的说法叫做税式支出或税收支出,是政府为了扶持某些特定地区、行业、企业和业务的发展,或者对某些具有实际困难的纳税人给予照顾,通过一些制度上的安排,给与某些特定纳税人以特殊的税收政策。

(二)选择最优纳税方案法。纳税筹划的第二个方法是在多种纳税方案中,选择最优的纳税方案。企业在开展各项经营活动之前,需要有很多的替代方案。经济学实际上是“选择”的概念,使得资源配置最合理,从而使投入产出比最佳,纳税筹划遵循经济学的一些基本要求,不同的经济活动安排对应不同的交税。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当尽量选择交税最少、收益最大的方案。

(三)纳税时间筹划法。纳税时间筹划方法与企业的长远发展联系密切,强调纳税筹划活动要放在一个更加长远的时期中,其依据是货币时间价值。由于货币时间价值的存在,相同数量的税负在不同时点上的价值有差异,越是往后递延,价值就越大,因此企业可以利用这部分未缴纳的税额减少自身流动资金不足的损失,可以进行赚取收益,从而形成递延纳税的收益。

(四)税负转嫁。税负转嫁是一种基本的纳税筹划方法,其操作原理是转移价格,包括提升和降低价格。但是税负转稼并不是越多越好,企业在筹划时更应关注与之相关的经济活动收益的变化。

三、企业税务筹划方法的运用

税务筹划是一种理财行为,是纳税人行使的一项基本权利。企业如果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除了要有良好的产品之外,还必须降低产品成本,包括降低税务成本,避免多纳税。税务筹划不能仅仅靠财务人员,更需要全体管理者的关注和参与。因此,税务筹划是贯穿整个经营决定及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

(一)税收优惠筹划方法的运用。充分利用国家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筹划,是纳税筹划方法中最重要的一种。比如:A企业2012年6月欲将一套使用了2年的生产设备出售,该生产设备原值为2000,已计提累计折旧和资产减值准备为200万。此时有甲、乙两个企业愿意分别以1980万、2010万的价格购买,企业应当如何进行税务筹划,以确定买主?

方案1:如果将生产设备销售给甲企业,售价为1980万,低于原值,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免税,A企业所获得的收益为1980万。

方案2:如果将生产设备销售给乙企业,售价为2010万,超过原值,按售价的4%减半征收。

应纳增值税=2010÷(1+4%)×4%×50%=38.65(万元)

销售给乙企业,A企业所获得的收益为2010-38.65=1971.35(万元)

上述两种方案中,从表面上觉得销售给乙企业销售额更多,而通过税务筹划,充分运用税收优惠政策,果是销售给甲企业获得更多。

(二)选择最优纳税方案法的运用。选择最优纳税方案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也是非常重要的。比如:A企业为一般纳税人,采购部分预计全年的采购费用为100万,其中物料消耗20万,有两种方案可供采购部门选择。一是自营运输;二是外购其他企业的运输劳务,从增值税的角度考虑,A企业应当如何组织运输?

方案1:自营运输,企业可以按照物料消耗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进项税额=20×17=3.4(万元)

方案2:外购其他企业的运输劳务准予按照运费的7%作进项税额,即进项税额=100×7%=7(万元)

由计算结果可知,A企业应当选择方案2,可以合理地避税。

(三)纳税时间筹划法的运用。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的系统分摊。折旧作为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有着“税收挡板”的效用。但是,由于资金受时间价值因素的影响,企业会因为选择的折旧方法不同,而获得不同的资金时间价值收益和承担不同的税负水平。在不违背税法的前提下,选择能给企业带来最大税收抵税现值的折旧方法来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比如:A企业有一台机器设备,原值40000元,预计残值率为3%,假设折旧年限为5年。

方案1:平均年限法:每年折旧额=40000×(1-3%)÷5=7760(万元)

方案2:双倍余额递减法:第1年折旧额=40000×2÷5×100%

=16000(万元)

方案3:年数总和法:第1年折旧额=40000×5÷15=12933(万元)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于一些高腐蚀,强振动的固定资产可以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计提折旧。以第1年折旧额为例,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金额最多,也说是说,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的最多,比其他两种方法要节税。

(四)税负转嫁方法运用。税负转稼,就是纳税通过购入或卖出商品价格的变动,将全部或部分税收转移给他人负担的过程。税款的直接纳税人通过转嫁税负给他人自己并不承担纳税义务,仅仅是充当了税务部门与实际纳税人之间的中介桥梁。由于税负转嫁没有伤害国家利益,也不违法,因此,税负转嫁筹划受到纳税人的普遍青睐,利用税负转嫁筹划减轻纳税人税收负担,已成为普遍的经济现象。

目前税负转稼的主要形式有:前转、后转等。1.前转:纳税在进行交易时,按课税商品的流转方向,用提高价格的办法,把所纳税款向前转嫁给商品的购买者或消费者,这是税负转稼的基本形式。对于市场紧俏的生产要素或知名品牌商品。生产企业就可以通过提高商品出厂价格而把税负转嫁给批发商,批发商再以类似的方式转嫁给零售商,零售商最终将税负转嫁给最终消费者。2.后转:纳税人用压低价格的办法把税款向后转嫁给货物或劳务的供应者。主要是纳税人通过压低购进原材料价格将税负转嫁给原材料生产者。一般适用于生产要素或商品积压时的买方市场。

商品企划方案范文3

市场营销应该驱动企业战略,市场营销的工作是对市场机会的识别、测量和计划。像Irridium(铱星公司)有着创新的科技和强大的资金来源,甚至销售渠道。但它没有市场。Motorola(摩托罗拉)的失败在于没有使用营销的手段进行Irridium的战略规划、产品开发和定价。这样的公司注定碌碌无为。

一宗罪公司没有真正的市场导向

对细分市场的判断和确定能力很差;对不同的细分市场没有优先顺序或区分性很弱;没有细分市场的营销管理人员。

解决方案

需要在市场细分上采用更先进的技术,例如利益细分和价值细分;需要按细分市场的重要性进行排序。

二宗罪不能完全理解目标消费者

对于消费者行为的研究针对性不强,细分群体不明确,决策者仅仅凭借经验和直觉就进入了市场。这就埋下了消费者不满和退货的隐患。

解决方案

企业需要在消费者研究上投入更多,使用诸如焦点小组、调查、深度访谈、居家测试、店内测试和秘密购买等技术;更有真对性地描绘出消费者的需求、感知、偏爱和行为。

三宗罪缺乏对竞争对手的定义和监控

企业仅关注眼前的竞争者而忽视了其他竞争者和对其有破坏性的技术;它们缺乏收集和分发竞争性情报的系统,仅关注了对手的财务状况而忽视了其产品或服务。

解决方案

设置竞争情报的管理人员;从竞争对手那里雇用人员;明确自己与竞争者的位置;研究最近两年进入这个市场的企业。

四宗罪利益相关者管理不善

企业并没有寻求最好的供应商,而是追逐低价的供应商;企业并没有最好的分销商,他们不快乐,员工不快乐,投资者也不快乐,合作伙伴压力大。

解决方案

在企业中给管理层一些稳定的感觉;更好地管理与供应商的关系,设立高执行标准,和关键的供应商建立长期的关系,开诚布公地面对投资者,培养企业的拳头产品,抵制住投资者要求多样化的压力。

五宗罪对新机会把握不足

企业没有及时跟上一些好的新理念;已经投放市场的概念很大程度上是失败的。

解决方案

研究全球市场、人文社会、经济和生活方式的主要变化,进军不同需求的市场。Esprit 把一个在美国濒临死亡的服饰品牌变成一个在中国焕发生机的品牌;Buick 也做了同样的事情;MacDonald 的未来在中国;Toyota hybrid 已经为进入美国而等待许可。为企业导入和产生新理念的更好的方法是从垂直营销(见图表1)向横向营销(见图表2)发展。如Starbucks 是咖啡+ 工作室+ 网络工作,FedEx 在投递上增加配送。垂直营销的市场方法包括多样化、附加物、尺寸、包装、设计方面的变化。

六宗罪企业营销计划过程不足

非常全面的营销计划,但执行概要过于粗糙;计划缺乏模拟不同战略的财务含义的模型;缺乏应对突发事件的计划;计划不能获得最高管理层的重视。

解决方案

营销计划的安排要简明扼要、长短适易、逻辑性强,要建立在有根有据的调查结果之上。要有一套奖励最好的营销计划和执行业绩的规章制度;但如果最高管理层不参与进来,那么这个计划就不值得去做。

七宗罪企业品牌的建立和交流很弱

没有建立起支持品牌诉求的情感和认知点,与竞争者的产品相比较,感知价值较少,也没有可测量的溢价。

解决方案

建立一个更好的品牌故事;调整广告、公关政策;改善促销活动的评价体系;任命品牌资产管理者来管理你顶端的品牌。

八宗罪企业各部门没有以营销为中心

在中国,营销部门实际上就是销售部门;研发、制造、财务、后勤与营销部门间经常不能很好地合作,互相扯皮。

解决方案

营销部门应在产品的开发、价格和分销上拥有发言权,而不仅仅是在广告和促销上。组织不同的部门互相交流,拿出配合工作的具体办法。IBM 把分销整合到它的战略营销计划系统;P&C把研发和产品开发整合到营销中。

九宗罪企业的产品和服务政策脱节

企业有太多的产品类别;每一个产品类别里又有很多种产品,但大多数都是赔钱的。

解决方案

确定核心业务。Ralph Lauren Bedroom 运营得很好,因为它以设计为核心;Honda 可以跨越汽车、剪草机, 甚至飞行器,因为它有伟大的发动机核心业务;企业需要建立一套系统,来跟踪弱势品牌,改善或者去除它们。这套系统还可以发现商机,迅速找到和占领新的利润区。如P&G 正在全球市场跟踪它庞大的清洁剂产品线并且减少许多地区性的产品。

十宗罪企业不能最大化地利用技术

企业对因特网利用得很少;企业的自动化销售系统过时了;营销组织缺乏决策支持模型。

商品企划方案范文4

关键词:税收筹划 商场 促销活动

在现代的卖方市场条件下,大部分的商品供过于求的前提下,为了竞争,各商家使出浑身解数,当然,促销活动是一个很好用的招数,并且有愈演愈烈的态势,以至于我们经常看到商家提供诸如打折、买一送一、满200送50等等各种优惠条件的促销。为了达到促销的成本效益原则,考虑这些方案的综合影响是选择促销方案的有效手段。目前商品的促销活动更多体现在大型商场中,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商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上的应为一般纳税人,大型商场在一般情况下符合该条件,因此文章在一般纳税人的框架下就几种常见的促销手段进行分别讨论,大型商场的促销中不仅是增值税,还涉及到所得税等问题,因此文章中根据一项促销销售行为的总税负影响即自由现金流量来判断何种促销方案应为较佳选择。

一、促销的常见形式及税收规定

1.打折销售

打折销售指的是商品在销售时直接按一定折扣销售或是满一定金额一定折扣进行销售。此种促销活动,现行税法规定,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金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无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中扣减折扣。当然,前者税负较低,大多商场均采用前者。

2.销售加赠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赠品应视同销售行为缴纳增值税,并根据国税函[2002]629号,个人取得的赠品所得,应按“偶然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赠品所得为实物的,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方法确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单位)负责代扣代缴。为保证让利,商场赠送的商品应不含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该个人所得税最后只能由商场承担。目前更常见的“满100送20元礼品或20购物券”属于此类促销行为。

3.买商品返还现金

该销售手段主要是根据购买方的购买数量、购买金额的大小给与购买方的积分,当积分为一定数额的时候将返还多少金额,或是一定的现金抵用券下次使用。现行税法规定,销售方向购买方发放现金属于现金返利行为,其实质是一种价格上的减让,是销售方根据购货方购货量的大小从自己的销售利润中让出一定份额给购货方。虽然可以从购货方手中取得发票,列为销售费用抵减所得税,但商场的购货方均为个人,无法取得正式的发票,这一筹划渠道便也行不通。

二、促销活动形式的选择

关于这几种促销方式的选择问题,一些人已经对其进行了研究,研究结果均表明,打折销售的形式是最好的,无论是从利润还是所缴纳的税金来说都是最优的,送现金的方式是最糟糕的。但是我们可以看到,一些文章都是从案例的角度来解释的,并且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新企业所得税法对税率做了调整,结果是否具有一般性结果,笔者将对此进行验证,为企业的经营策略提供一定的建议。

假设大型商场销售100元的商品,销售利润率为x%,商场购物均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商场的优惠条件为y%,也就是说,当y等于30时,则相当于打七折销售,100送30购物券或商品,买100返还30现金或现金抵用券。在假设销售100元的前提下(不考虑教育附加税和城建税)。

一般纳税人

1.打折销售

应缴纳的增值税=(100-y)/1.17*0.17-100(1-x%)/1.17*0.17=(x-y)/1.17*0.17

利润额=(100-y)/1.17-100(1-x%)/1.17=(x-y)/1.17

应缴所得税=(x-y)/1.17*25%

税后净利润=(x-y)/1.17*75%

自由现金流量=(x-y)/1.17*(75%-17%)=0.58*(x-y)/1.17

2.销售加赠品

所销售商品应缴纳增值税=x/1.17*0.17

赠送商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y*x%/1.17*0.17

合并缴纳的增值税=(100+y)*x%/1.17*0.17

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y/(1-20%)*20%=0.25y

利润额=x/1.17-y*(1-x%)/1.17-0.25y = [x-y(1-x%)]/1.17-0.25y

由于赠送商品成本及顾客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不允许税前扣除,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x/1.17*25%=0.25x/1.17

税后净利润=[x-y(1-x%)]/1.17-0.25y -0.25x/1.17=[0.75x-y*(1-x%)]/1.17-0.25y

自由现金流量=[0.75x-y*(1-x%)]/1.17-0.25y -(100+y)*x%/1.17*0.17

=(0.58x+ 0.83xy%-1.2925y)/1.17

3.买商品返还现金

缴纳的增值税=x/1.17*0.17

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y/(1-20%)*20%=0.25y

应缴企业所得税=x/1.17*25%=0.25x/1.17

税后净利润= x/1.17-0.25x/1.17-y-0.25y=0.75x/1.17-1.25y

自由现金流量=0.75*x/1.17-1.25y- x/1.17*0.17=(0.58x-1.4625y)/1.17

4.促销形式的选择

因此,在这三种形式的选择,关键是考察三种形式自由现金流量的多少。

(1)第一方案和第二方案

0.58*(x-y)/1.17=(0.58x+ 0.83xy%-1.2925y)/1.17

0.7125y=0.83y*x% x=85.84

所以,当y>0,x<85.84时,第一方案优于第二方案,在商品流通行业,这么高的销售利润率对一般的商品是合适的,即打折销售在大型商场中对大部分商品是优于销售加赠品的,商家尽量选择打折销售,并具有一般性结论。

(2)第一方案和第三方案

第一方案的自由现金流量的表达式是0.58*(x-y)/1.17,第三方案的自由现金流量的表达式是(0.58x-1.4625y)/1.17,因此打折销售的自由现金流量恒大于返还现金的自由现金流量,打折销售是优先选择的。

(3)第二方案和第三方案

(0.58x+ 0.83xy%-1.2925y)/1.17=(0.58x-1.4625y)/1.17

0.83y*x%=-0.17y x=-20.48

当y>0,x>20.48时,赠品销售在一般情况下是优于现金返利的,除非企业在特殊的情况下,如退出某一市场,转向其它的行业或产品销售;或是清算的情况下,商品急于脱手才不得不亏本销售。

因此,综上所述,同其他人的案例结果一样,在正常的经营中,无论商家所给予的优惠为多少,商品的销售利润率为多少,其结果并不会有所差别,即打折销售的选择是最优的,返还现金的选择最次,如果商场的规模较小,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用同样的方法计算,在y>0,x>56.75时,打折销售要优于赠品销售,这个可能是因为一般纳税人进项抵扣的差别上,实际经营中也具有较好的实用性,因此该结果具有一般性。另外对于商场所提供的抵扣券和现金抵用券只能在以后的购买行为中使用,差别在于会减少一定的货币时间价值,对结论的影响不大。因此商场在有效地增加销售的同时,打折销售所带来税负影响是最有利的。

参考文献:

[1]杨晓萌:企业销售中的税收筹划问题[j].经济论坛,2005,(23):100-101

[2]周仁仪:零售商场打折馈赠促销的税务筹划[j].财会月刊,2005,(0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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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盖地:企业税务筹划理论与实务[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5

商品企划方案范文5

【关键词】 化妆品企业; 消费税; 纳税筹划

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中国成为仅次于美国和日本的全球第三大化妆品消费市场,众多国际知名化妆品品牌纷纷进入中国,国内化妆品企业也迅速崛起,出现了洋品牌、合资品牌、国产品牌三分天下的局面。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化妆品企业在制定公司战略,营造竞争优势时,税金是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消费税作为价内税,直接构成化妆品的成本,通过纳税筹划减少消费税支出,可以节约经营成本,增强企业的竞争力。

一、选择合理的生产方式进行筹划

化妆品生产有自产自销、委托加工、外购已税化妆品连续生产等方式。税法对不同的生产方式规定的消费税计税依据不同,这就为企业选择有利的生产方式,降低税负提供了可能。税法规定纳税人自产自销化妆品的,应纳消费税以销售额为计税依据;委托加工收回的化妆品直接销售的,由于受托方已代收代缴消费税,不需缴纳消费税。通常情况下,企业收回委托加工的化妆品直接销售,要以高于成本的价格售出才能获利,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的计税价格要低于化妆品的实际销售价格,并且受托方计税价格低于化妆品实际售价的差额部分,不需要缴纳消费税,因此企业将委托加工收回的化妆品直接销售,可以减轻消费税税负。对于委托加工或外购已税化妆品为原料生产化妆品的,税法准予按照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扣除委托加工或外购环节已纳消费税税款。这个规定类似于增值税的抵扣原理。由于按照销售额计税,企业增加了生产环节,消费税税负并未减轻,并且当外购化妆品成本大于委托加工或自行加工成本时,还会降低公司的税后利润。

案例1:某化妆品公司接到一笔生产化妆品的业务,合同约定销售价格为200万元,公司可以选择以下四种生产方式:方案一:自产自销,投入原材料成本60万元,人工费及其他费用20万元;方案二:委托加工收回后直接销售,向受托方提供价值60万元的原材料,支付加工费20万元,受托方无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方案三:委托加工收回后连续生产化妆品,向受托方提供价值60万元的原材料,支付加工费10万元,受托方无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公司收回委托加工的化妆品继续生产,需要发生人工费等费用10万元;方案四:外购已税化妆品连续生产,外购化妆品价值100万元(含消费税),公司将外购化妆品继续生产,需要发生人工费等费用10万元。

方案一:应纳消费税=200×30%=60万元,税后利润=(200-60-20-60)×(1-25%)=45万元;方案二:代扣代缴消费税=(60+20)÷(1-30%)×30%=34.29万元,税后利润=(200-60-20-34.29)×(1-25%)=64.28万元;方案三:代扣代缴消费税=(60+10)÷(1-30%)×30%=30万元,应纳消费税=200×30%-30=30万元,税后利润=(200-60-10-10-30-30)×(1-25%)=45万元;方案四:外购化妆品已纳消费税=100×30%=30万元,应纳消费税=200×30%-30=30万元,税后利润=(200-100-10-30)×(1-25%)=45万元

比较发现,方案二最佳。案例中假定四种生产方式成本相等,采用委托加工收回后直接销售的方式,企业消费税税负最轻,税后利润最大。企业对自产自销和委托加工后直接销售两种方式进行选择时,若加工费大于自行加工成本,企业可以测算委托加工节约的消费税是否能够弥补加工费大于自行加工成本的差额,选择税后利润最大的加工方式。

二、选择有利的化妆品销售方式进行筹划

化妆品企业在生产销售环节需要缴纳消费税,在生产环节之后还存在批发、零售等流转环节,通过选择有利的销售方式,降低化妆品生产销售环节的销售额,可以节约消费税。

(一)设立独立核算的销售机构

企业将生产或委托加工的化妆品按照市价直接销售给经销商,虽然减少了流通环节,节约了流通成本,但是会增加企业的消费税税负。企业设立独立核算的销售机构,以较低的价格将化妆品销售给销售机构,通过降低销售额减少应纳消费税,销售机构对外销售化妆品时,不需要缴纳消费税。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向销售机构出售化妆品时,只能适度压低价格,如果售价过低,属于“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的方法进行调整。如果企业设立的销售机构采用非独立核算形式,税法规定,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销售数量计算征收消费税,达不到节税的效果。

(二)成套化妆品销售的筹划

化妆品企业为了迎合消费者的需求,经常采用成套化妆品方式组合销售。税法规定,纳税人将应税消费品与非应税消费品以及适用税率不同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根据销售金额按应税消费品的最高税率纳税。

案例2:某化妆品企业将生产的化妆品、化妆工具、化妆包组成成套化妆品销售,每年销售10万套,每套售价500元,每套化妆品包括一瓶香水200元,一盒香粉150元,一支口红50元,一套化妆工具90元,一个化妆包10元。化妆品消费税税率30%,化妆工具和化妆包不属于应税消费品。如果按照习惯做法,企业将产品包装后再销售给经销商,应纳消费税=(200+150+50+90+10)×10×30%=1 500万元,如果企业采用先销售后包装的方式,将上述产品分别销售给经销商,由经销商包装后对外销售,应纳消费税=(200+150+50)×10×30%=1 200万元。

成套化妆品销售采用先销售后包装的方式,实际上只是在生产流程上变换了包装地点,在生产销售环节将不同类别的产品分别开具发票,在会计核算环节对不同的产品分别核算销售额,则非应税消费品不需要缴纳消费税。如果企业采用先销售后包装的方式,但在账务处理时未分别核算不同产品的销售额,税务部门仍按照30%的税率对所有产品征收消费税。如果当地税务机关对操作环节要求比较严格,上述做法得不到税务机关的认可,企业可以设立一个独立核算的销售部门,专门从事化妆品的包装和销售工作。

(三)利用折扣销售节税

按照销售额给予经销商奖励是化妆品企业比较常见的营销策略,奖励得当,可以提高经销商的热情,扩大销售额,提高市场占有率,不同的奖励方式,节税效果不同。

案例3:北京某化妆品企业在全国多个重点城市建立了销售网点,为扩大销售规模,企业制定了两套备选的奖励方案。方案一:对经销商企业不提供任何工资待遇,经销商的收入来自于经销差价和售后奖励,凡年销售额达到100万元(按经销商在该企业提货价计算)的经销商,奖励售价为5万元的小汽车一部;达到200万元的,奖励售价为10万元的小汽车一部;销售业绩越好,奖励的小汽车越高级。方案二:每次签订经销合同时最低销售额为25万元,只达到25万元的不予奖励,但销售额计入下次经销合同的销售总额,销售总额达到50万元的,给予2%的价格优惠;销售总额达到75万元的,给予3%的价格优惠;销售总额达到100万元的,给予5%的价格优惠。

从税收角度考虑,企业给经销商的物质奖励属于将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行为,按照视同销售处理,每奖励一部价值5万元的小汽车,公司就要多纳增值税0.85万元,若将物质奖励改为现金奖励,公司不需多纳增值税,但会增加现金流出,对经销商而言,获得的物质奖励或现金奖励属于偶然所得,应由公司按2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若采用价格优惠的办法,企业按照折扣销售处理,将折扣额和销售额开具在一张发票上,减少了销售额,应纳增值税和消费税随之减少,经销商直接从经销差价中获利,可见奖物不如奖钱,奖钱不如折扣。

化妆品企业如果成立了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企业可以根据销售额给予销售公司折扣,销售公司根据销售业绩给予经销商折扣,通过折扣销售的方式,企业可以合理地降低应税销售额,减轻消费税税负。在实际操作中,企业采用折扣销售方式,应考虑到各地区人口数量和消费水平的差异,根据销售额的大小制定不同的折扣率,既能激励经销商,又能达到节税的效果。

(四)利用销售合同的结算方式延期纳税

资金具有时间价值,推迟纳税义务也是税收筹划的重要方面。对于不同的结算方式,税法规定的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同。

案例4:某化妆品公司2010年发生了以下几笔业务:(1)2010年3月10日与北京甲商场签订了一份化妆品销售合同,销售金额为300万元,产品于2010年3月10日、5月10日、7月10日分三批发给商场,货款于每批产品发出后一个月内支付,公司的会计已在3月底缴纳了消费税90万元;(2)2010年6月15日与天津乙商场签订了一份化妆品销售合同,销售金额200万元,产品6月20日发出,货款2010年12月20支付,公司的会计已在6月底缴纳了消费税60万元;(3)2010年12月9日与上海丙商场签订了一份化妆品销售合同,销售金额100万元,要求产品在2011年3月9日发出,丙商场已将货款汇到公司账上,公司的会计已在12月底缴纳了消费税30万元。

案例中公司的销售人员不熟悉货款结算方式对税收的影响,财务人员对待税收问题过于谨慎,造成公司大量的业务没有收到货款,税款却先行缴纳,增加了现金流出,造成公司资金周转困难。第一笔业务,如果在销售合同中明确“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应按照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当天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公司就可以将30万元的消费税纳税义务分别推迟1个月、3个月、5个月;第二笔业务,如果在销售合同中明确采用赊销方式结算,公司可以将消费税纳税义务推迟6个月;第三笔业务属于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利用销售合同的结算方式延期纳税,需要企业的销售人员了解税法的相关规定,在签订销售合同时,若采用赊销、分期收款、预收货款等结算方式,应在合同中明确付款方式,使企业在合法的期限内推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

(五)规范退货流程减少应税销售额

化妆品销售以后,可能由于货品配送错误、破损或品种、质量等原因发生退货。税法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不符合作废条件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简称《通知单》),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据此减少销项税额和应纳消费税。化妆品企业应规范退货流程,对需要退货的商品,要求购买方返还发票或提供《通知单》,若购买方无法提供《通知单》,企业就不能开具红字专用发票,退货行为得不到税务机关的认可,人为增加了企业的税负。

【参考文献】

商品企划方案范文6

[关键词]中小商贸企业;税收筹划;问题;建议

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不违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企业通过对资金募集、经营和投资等活动,在一定合理条件下安排、统筹,并在税法许可的范围内,使用税法中独有的起征点、减免税、加计扣除等一系列的优惠政策,实现企业税收成本降低,经济效益最大化。近年来,我国为营造良好的中小企业的税收筹划环境,相继实施了一些宏观经济政策和税收制度,成为中小商贸企业减轻赋税、增加收益、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发展的内在动力,为中小企业积极开展税收筹划工作提供了可靠的现实基础。我国中小商贸企业因为受先天规模小、起步晚、融资难、经营条件较差等因素影响,在我国整个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地位。因此,中小商贸企业为提升自身核心竞争力,开展科学高效税收筹划工作刻不容缓。

一、我国中小商贸企业税收筹划存在的问题

(一)税收筹划的意识不强和认识不深

受传统观念的影响,我国的中小商贸企业管理者对税收筹划的认识浅薄,并没深刻全面的了解其真正的内涵。其认为企业的税收成本是由税务机关决定的,只需根据税务机关的要求申报纳税。一方面有些管理者只将提高商品销售额作为企业的唯一目标,其他的经营目标并不重视。认为税收筹划就是偷税漏税,钻法律的空子,或是认为税收筹划就是在企业成立时一次性的行为,无需浪费资源过多关注;另一方面有些企业管理者意识到了税收筹划对企业长久发展的重要意义,但由于对税收筹划概念缺乏全面深刻的认识,只将企业的税收筹划局限于“减轻税收”,只将眼光瞄准一种税种,并没有从全局出发、整体考虑企业,将税收筹划与企业经营管理相结合,从而不利于企业实现价值最大化。

(二)不熟悉税收法规

中小商贸企业由于缺乏税收筹划方面的专业人才,对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不熟悉,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不能充分的利用良好的外部条件为企业发展做贡献。如国家出台的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优惠政策:当商贸企业吸纳残疾人就业时,可以在税收上享受一定的优惠,安置残疾人员的工资除了可以据时扣除之外,还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根据实际支付给残疾人员的工资按100%加计扣除。还有些地方规定中小商贸企业吸纳失业人员达到一定比例时,可以享受少交企业所得税甚至是免税的优惠。但很多企业不熟悉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忽略了税收优惠政策所带来的利益,无法降低企业税收成本。

(三)税收筹划的基础较差

税收筹划的重要基础就是确保企业存在一套规范的管理制度,以及完善的财务工作机制。目前中小商贸企业财务工作机制不健全,仍存在很多问题。一是企业内部财务制度不完善,并未严格地执行会计政策,出现错误的账目、原始凭证缺失、企业小金库等现象,造成企业账实不统一。这使相应的税收筹划制度不能正常的实施;二是财务人员的职责意识较弱,没有尽到工作的责任,有时账务处理存在疏漏,不能为财务分析提供准确数据,不利于税收筹划工作的实际展开。

(四)税收筹划脱离企业经营状况

不同的企业在规模、经营方式、产品特点以及企业发展阶段等方面都存在差异,很多中小商贸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容易盲目的模仿大企业成功案例,直接的照搬来进行企业自身的筹划工作,忽视了将税收筹划与企业自身的实际经营状况相结合,导致税收筹划失败,扩大企业风险的同时也不利于企业税收筹划。

(五)税收筹划整体统筹能力不足

中小商贸企业在企业发展过程中,没有关注税收因素,企业缺乏整体统筹安排。如在公司开设分支机构时,企业在选择分设分公司还是子公司上没有一个周祥严密的方案,对这两种选择哪一种更节税也不是很清楚。选择开设分支机构,也没有根据开设地的实际经营状况和市场占有率来考虑,有时做出的决策只是依据公司领导的个人喜好。又如市场部门在进行商品促销时,选择促销方案也没有考虑节税的问题,哪一种促销方案最节税,企业的税后净利润最大。再如大部分采购部门忽视了最终的价格优惠,仅仅依靠供应商提供的价格来选择供应商。如果本企业是一般纳税人,选择的供应商最好也是一般纳税人,因为一般纳税人方便提供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这可能会使企业得到更多的价格优惠。而企业的采购一般会选择表面价格更低的小规模纳税人作为供应商,这对企业自身的整体发展不利。

二、我国中小商贸企业税收筹划问题的成因分析

(一)企业领导不重视税收筹划工作

我国的中小商贸企业领导税收筹划意识普遍淡薄。部分领导并未认识到税收筹划是企业具有的一项基本权利,并不认为税收筹划会对企业产生有利的影响。因此,企业管理者就不会主动的从企业战略上布局,战术上要求,甚至认为税收筹划工作会耗费大量的资金和人力,中小商贸企业本身的资金就很有限,这笔开销公司投入来进行税收筹划只会增加企业的经营风险。小企业无条件也无需完成,这是大企业才会计划实施的工作。

(二)企业管理制度不规范

税收筹划工作的顺利实施需要良好的企业管理制度作为支撑,中小商贸企业管理制度的不规范,导致财务工作不能为税收筹划的有序进行奠定良好的基础。一是责任主体不明确,如企业购进商品时,需经部门领导的同意且签字,但往往有时企业的采购单上只有采购人员的签名,没有部门领导的签名,这样就很难确认责任主体;二是工作内容不明确,如企业财务人员认为其职责就是会计核算并向相关利益主体提供财务报告,对之前的比较税收成本的预测、分析、控制以及相关决策的项目与自己无关是上层领导的事情,税收筹划工作不在其职责范围;然而管理者认为所有的涉税事务都应该由财务部门所负责。

(三)税收筹划人员专业知识薄弱、综合素质低

一方面由于国家高等院校课程体系不完善,对税收筹划专业重视程度低,导致税收筹划方面的专业人才缺失;另一方面,从业人员在择业时,在观念上普遍存在对中小商贸企业“歧视”心理,而高端专业人才更是选择大企业就业,所以,在专业人才拥有上,中小商贸企业明显不占优势,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中小商贸企业在管理能力资源上弱于大企业,现实中,也存在因为成本控制原因,中小商贸企业通常采用会计人员、甚至行政人员兼职税收筹划岗位,兼职人员专业知识的薄弱对企业税收筹划工作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

(四)企业部门间沟通协调能力较弱

税收筹划工作需要企业各部门相互沟通、协调,才能整体统筹安排。中小商贸企业的各部门在采用相应方案时,只考虑本部门的可操作性和便利性,没有与税收筹划相关人员协调统一,而税收筹划人员在设计筹划方案时,没有做到及时有效的与其他部门人员进行沟通,只是从自身角度出发,没有考虑到所选的方案对其他部门来说是否可行。所以,企业很难整体统筹安排工作。

三、完善我国中小商贸企业税收筹划的对策

(一)加深对税收筹划的认知

首先,税收筹划是一项比较复杂的统筹工作,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完成并取得效果,需要企业领导足够的重视,在企业管理系统顶层设计中应适当增加税收筹划工作的重要性,同时,应该投入专门的资金、专业的人才以保障税收筹划工作的高效开展。其次,在思想意识上,企业领导和相应职能人员要加强对税收筹划的深入理解。在宏观上,不仅要掌握国际经济及政策形势,更应加强与税收筹划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理解,跟踪最新税收筹划政策形势和行业动态。在微观上,要将国家政策及相应要求同自身管理结合起来,在合规运行的基础上,探索一套适合自身经营特点的税收筹划工作方案。同时,要综合考虑外部环境和企业内部经营状况,将制约税收的政策、条件及因素进行详细地分析,做出更科学合理的税收规划。

(二)完善企业财务管理制度

完善的规章制度尤其是财务管理制度能够为中小商贸企业合理有效的开展税收筹划工作提供便利。一是中小商贸企业应建立完整的财务管理体系,适当时可通过专业咨询公司辅助建立完整、科学的财务管理体系,保证企业在制度建设上就规避风险。同时,中小商贸企业应建立和健全商品购销存环节管理办法,及时有效地掌握商品流动的情况;二是建立和健全企业财务管理考核机制,加强对财务管理人员的激励和约束,同时,应严格执行内部财务控制和会计监督,落实企业内部责任问题,强化会计监督职能,保证会计制度的落实和有效执行。

(三)促进内部整体统筹工作

中小商贸企业各部门间要重视沟通、加强合作,以主人翁的姿态共同为税收筹划工作的开展提供支持。首先企业在确定一个具体的税收筹划方案之前,相关部门先进行分析,确定方案的可行性,选择出最佳的方案,实现节税最大化和企业价值最大化;其次在执行纳税筹划方案时,各部门应互相配合并能时刻关注内外部环境的变化,及时做出调整。

(四)加快税收筹划人才培养

一是中小商贸企业要不断地提升企业税务人员的专业素质,制定科学的培训计划,并积极参与税务部门组织的年度税收政策培训班,使纳税筹划当事人接受专门的、有针对性的培训后,能够深刻了解国家税法及通晓与税法相关的经济法规、熟悉国家会计法律法规,同时应具备必要的财务管理知识,将税收筹划与财务管理中资金、价值、时间等理论和技术方法相结合,把纳税筹划工作做好;二是中小商贸企业应将“走出去”与“引进来”相结合,给企业的税收筹划人才提供学习交流的机会,在与国内优秀企业以及国外企业交流的过程中增加认识、提升能力;同时,重视吸引专业的税收人才,满足企业人才的需求。

(五)加强与税务中介机构的联系

税务中介机构的引导和服务,对中小企业税收筹划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专业的税务中介机构拥有税务筹划方面经验丰富的人才,能给企业提供了“外援”,税务机构有效的指导会弥补中小商贸企业专业人才上的不足,专业的指导也能及时促进中小商贸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并规避潜在的财务风险。税务中介机构的参与和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大力支持,能够促进中小商贸企业税收筹划更好更快的发展,提高企业税收筹划的档次和水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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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关磊,高桂萍.论我国增值税税收筹划[J].安阳工学院学报,2013(5):40-42

商品企划方案范文7

第一条为规范汽车品牌销售行为,促进汽车市场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汽车品牌销售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汽车品牌销售,是指汽车供应商或经其授权的汽车品牌经销商,使用统一的店铺名称、标识、商标等从事汽车经营活动的行为。

汽车供应商是指为汽车品牌经销商提供汽车资源的企业,包括汽车生产企业、汽车总经销商。

汽车品牌经销商是指经汽车供应商授权、按汽车品牌销售方式从事汽车销售和服务活动的企业。

汽车总经销商是指经境内外汽车生产企业授权、在境内建立汽车品牌销售和服务网络,从事汽车分销活动的企业。

第四条境内外汽车生产企业在境内销售自产汽车的,应当建立完善的汽车品牌销售和服务体系,提高营销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汽车供应商应当制定汽车品牌销售和服务网络规划(以下简称网络规划)。网络规划包括:经营预测、网点布局方案、网络建设进度及建店、软件和硬件、售后服务标准等。

第六条同一汽车品牌的网络规划一般由一家境内企业制定和实施。境内汽车生产企业可直接制定和实施网络规划,也可授权境内汽车总经销商制定和实施网络规划;境外汽车生产企业在境内销售汽车,须授权境内企业或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境内设立企业作为其汽车总经销商,制定和实施网络规划。

第七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工作,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汽车品牌销售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汽车品牌销售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的设立

第八条汽车总经销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㈠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㈡获得汽车生产企业的书面授权,独自拥有对特定品牌汽车进行分销的权利;

㈢具备专业化汽车营销能力。主要包括市场调研、营销策划、广告促销、网络建设及其指导,产品服务和技术培训与咨询、配件供应及物流管理。

外商投资设立汽车总经销商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汽车品牌经销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㈠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㈡获得汽车供应商品牌汽车销售授权;

㈢使用的店铺名称、标识及商标与汽车供应商授权的相一致;

㈣具有与经营范围和规模相适应的场地、设施和专业技术人员;

㈤新开设店铺符合所在地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的有关规定。

外商投资设立汽车品牌经销商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申请设立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

㈠汽车总经销商申请人将符合第八条规定的相关材料报送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㈡汽车供应商将符合第九条规定的汽车品牌经销商申请人的相关材料报送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㈢外商投资设立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的申请人分别将符合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和外商投资管理有关规定的相关材料,报送拟设立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报送材料进行初审后,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1个月以内上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合资中方有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的,可直接将申请材料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3个月内会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对予以批准的,向申请人颁发或换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外商并购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及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汽车品牌销售经营范围的,按前款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汽车行业协会,组织专家委员会对申请设立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的资质条件进行评估,评估意见作为审批、备案的参考。

第十二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查验有关证明材料,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

第十三条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申请人应当持予以备案文件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的经营范围核定为“品牌汽车销售”。

第十四条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涉及经营品牌变更的,应当按第十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汽车品牌经销商开展连锁经营应当取得汽车供应商授权,并按第十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设立从事汽车品牌销售活动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应当持汽车供应商对其授权和同意设立的书面材料,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外商投资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设立非法人分支机构,应当按第十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2006年12月11日以前,同一境外投资者在境内从事汽车品牌销售活动且累计开设店铺超过30家以上的,出资比例不得超过49%。

第三章汽车供应商的行为规范

第十七条汽车供应商应当为授权的汽车品牌经销商提供汽车资源及汽车生产企业自有的服务商标,实施网络规划。

第十八条汽车供应商应当加强品牌销售和服务网络的管理,规范销售和售后服务,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其授权和取消授权的汽车品牌销售和服务企业名单。对未经汽车品牌销售授权或不具备经营条件的企业,不得提供汽车资源。

第十九条汽车供应商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汽车质量保证和服务承诺,及时向社会公布停产车型,并采取积极措施在合理期限内保证配件供应。

汽车供应商不得供应和销售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未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汽车。

第二十条汽车供应商应当合理布局汽车品牌销售和服务网点。汽车品牌销售和与其配套的配件供应、售后服务网点相距不得超过150公里。

第二十一条汽车供应商应当与汽车品牌经销商签订授权经营合同。授权经营合同应当公平、公正,不得有对汽车品牌经销商的歧视性条款。

第二十二条除授权合同另有约定,汽车供应商在对汽车品牌经销商授权销售区域内不得向用户直接销售汽车。

第二十三条汽车供应商应当根据汽车品牌经销商的服务功能向其提供相应的营销、宣传、售后服务、技术服务等业务培训及必要的技术支持。

第二十四条汽车供应商不得干预汽车品牌经销商在授权经营合同之外的施工、设备购置及经营活动,不得强行规定经销数量及进行品牌搭售。

第四章汽车品牌经销商的行为规范

第二十五条汽车品牌经销商应当在汽车供应商授权范围内从事汽车品牌销售、售后服务、配件供应等活动。

第二十六条汽车品牌经销商应当严格遵守与汽车供应商的授权经营合同,使用汽车供应商提供的汽车生产企业自有的服务商标,维护汽车供应商的企业形象和品牌形象,提高所经营品牌汽车的销售和服务水平。

第二十七条汽车品牌经销商必须在经营场所的突出位置设置汽车供应商授权使用的店铺名称、标识、商标等,并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事非授权品牌汽车的经营。

第二十八条除非经授权汽车供应商许可,汽车品牌经销商只能将授权品牌汽车直接销售给最终用户。

第二十九条汽车品牌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向消费者明示汽车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内容,按汽车供应商授权经营合同的约定和服务规范要求,提供相应的售后服务,并接受消费者监督。

第三十条汽车品牌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明示所经营品牌汽车的价格和各项收费标准,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实行明码标价。

第三十一条汽车品牌经销商不得销售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未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汽车。

第三十二条汽车品牌经销商应当建立销售业务、用户档案等信息管理系统,准确、及时地反映本区域销售动态、用户要求和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境内汽车生产企业转让销售环节的权益给其它法人机构的,除按规定报商务部批准外,需报请原项目审批单位核准。

第三十四条建立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备案制度。凡符合设立条件并取得营业执照的汽车总经销商,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凡符合设立条件并取得营业执照的汽车品牌经销商,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个月内向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汽车品牌经销商有关备案情况定期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

第三十五条汽车供应商应当将授权汽车品牌经销商使用的店铺名称、标识、商标等有关材料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进口汽车品牌使用的中文签注名称应当与国家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备案的相一致。

第三十六条2005年10月1日之前,汽车供应商应当对在本办法实施之前设立的汽车销售企业进行确认,并将确认的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名单及品牌授权、企业登记情况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经确认的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其经营范围核定为“品牌汽车销售”。

未经确认的汽车销售企业申请从事汽车品牌销售活动的,应当按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暂停汽车供应商新设品牌销售网点的审核。

对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第三十八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按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办理完手续的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汽车交易行为、汽车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和汽车供应商、品牌经销商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商务主管部门建立汽车供应商、品牌经销商信用档案,及时公布违规企业名单。

第四十一条汽车行业协会要制定行业规范,加强引导和监督,做好行业自律工作。

第四十二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汽车行业协会组织的专家委员会有关评估工作的监督管理,对专家委员会评估工作中的违规行为要严厉查处。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施行之日起适用于乘用车;自2006年12月1日起,适用于除专用作业车以外的所有汽车。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所称“汽车”、“乘用车”、“专用作业车”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3730.1-2001)定义的车辆。

商品企划方案范文8

税务筹划是指在符合国家法律及税收法规的前提下,纳税人按照税收政策法规的规定,自主选择税收利益最大化的纳税方案处理自己的日常企业活动的一种企业筹划行为。我们所谈的零售企业是通过不同渠道集聚来商品和服务,大批量采购后再小批量销售给消费者的活动,它是直接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服务的企业,正是这样的企业联结起来生产和消费,完成商品从生产到流通的蜕变,使其商品价值真正体现,也是社会再生产顺利进行的保证。因此,现代零售企业是我国经济繁荣发展的保障,没有销售,生产就没有了意义,它是市场经济的灵魂和主宰,一旦流通产业遭到破坏,将直接影响其他工业、制造业,波及到国家经济安全,所以零售企业税务筹划至关重要。

1.1 零售企业税务筹划的特点

税务筹划是在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纳税人通过事先规划自己的生产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在节税的同时,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它的特点如下:

1.1.1 合法性

税务筹划的前提是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以之为导向来进行的节税活动,因此税务筹划并不能违反税法,企业有权安排自己的事业,可以少缴税的前提是依据法律可以这样做。

1.1.2 服从整体效益性

并不是税务筹划符合预期的减轻了税赋负担就是最优选择,当其方案实施后影响到企业整体收益下降时,就得舍弃此方案而选择第二方案。

1.1.3 目的性

税务筹划的最终目的是采取积极合法的因对方式以节税、税负转嫁来减轻税负负担。

1.2 零售企业税务筹划的意义

作为传统的服务行业的零售企业,面临相当激烈的同业竞争。谁能掌握了核心竞争力就能在众多企业中脱颖而出。而税务筹划作为一种较新的合理节税方法,不仅可以有效地降低企业的涉税风险,节约税收,如能够税务筹划贯穿到整个企业饿的管理决策之中,如企业选址、采购渠道、销售方式、融资策略等,都可以有效地提高企业资源整合力和整体竞争力。本文认为零售企业税务筹划的重要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1.2.1 有利于降低零售企业涉税风险

零售企业纳税人,如未及时处理好前期的企业税负,将直接影响到本期,促使企业税负越来越严重,进而出现欠税等情况。而税务筹划中的合法性原则,则要求零售企业能够依据我国税法换中的相关规定,合法规避风险,同时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1.2.2 有利于更好地节约零售企业的运营成本

零售企业通过实行积极的税务筹划,可以有效地减少一些不该缴付的税款,使企业经营决策与我国宏观经济政策相协调,符合国家税收优惠条件,使零售企业获得更多税收收益,这在一点程度上可以降低企业的成本,使企业实现低成本运营。

2 零售企业销售环节中的税务筹划

零售企业是零售企业是直接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服务的企业,出售商品是其主营业务,因此销售活动中的税务筹划至关重要。笔者主要从促销活动、营业推广和公共关系促销三大角度对如何在零售企业销售环节实现税务筹划:

2.1 销售中运用税负转嫁

税负转嫁是纳税筹划的方法之一,以下例子谈下销售活动中的税负转嫁即通过提高销售价格来实现最终目的。例:销售某电子产品,单价为300元每件不含税,购进价为200元每件不含税。现公司通过筹划,设计出一套税负转嫁方案,即在原来的售价基础上每件提高40元,即可提高利润额税负转嫁前:每件商品应缴增值税为:300×17%-200×17%=17元每件商品应缴城市建设税及教育附加为:17×(7%+3%)=1.7元每件商品应纳税总额为:17+1.7=18.7元每件利润总额为:300-200-1.7=98.3元税负转嫁后:每件商品应缴增值税为:340×17%-200×17%=23.8元每件商品应缴城市建设税及教育附加为:23.8×(7%+3%)=2.38元每件商品应纳税总额为:23.8+2.38=26.18元每件利润总额为:340-200-2.38=137.62元由此可见通过税负转嫁成功实现企业经济收益最大化的最终目的。

2.2 促销活动中的税务筹划

促销环节的税务筹划是零售企业税务筹划的又一重要环节。广告促销中的税务筹划最重要的是做好年度费用预算。此处我们结合我国税法的相关规定中的“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范围内,可据实扣除”进行税务筹划。例如:一家零售企业预计在2011年度实现企业销售收入1000万元,那么可以通过以下两个税务筹划方案达到其预期促销目的。税务筹划方案一:广告费20万元,业务宣传费5万元;税务筹划方案二:广告费10万元,业务宣传费15万元。其具体分析如下:

方案一:通过计算我们可得出方案一的广告费的扣除限额为:1000 X 2%=20(万元),即零售企业实际支出20万元,这并未超过可扣除的限额,因此可以全额税前扣除。业务宣传费的扣除限额为:1000X 0.5%=5(万元),实际支出5万元,没有超过可扣除的限额,可全额税前扣除。

方案二:通过计算我们可以得出方案二的广告费的扣除限额为:1000 X 2%=20(万元),零售企业实际支出10万,这并未超过可扣除的限额,可全额税前扣除。但其业务宣传费的扣除限额为1000X0.5%=5(万元),实际支出15万元,其超过限额10万元的那一部分,不得税前扣除。

无论是方案一,还是方案二在实际支出超过相应的扣除标准,均不得税前扣除,那么零售企业所应考虑的问题即为,如果配置促销费用在实现预期的促销目的同时,又能充分的利用其扣除限额,从而使促销的成本降低。通过上述两种发难的对比,我们可以看出在支付相同的实际促销费用情况下,税务筹划方案二中,因其业务宣传费已超过扣除限额的部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导致企业多负担企业所得税10万元X33%=3.3万元。

3 目前我国零售企业税务筹划存在的主要问题及相应对策

近年来,虽然税务筹划逐渐引起零售企业关注,但在我国许多零售企业管理者尚未形成税务筹划的理念,这在一定程度上致使其为降低成本,增加效益而选择违法的方法达到少缴税和不缴税的目的,这对于零售企业的长远发展有害而无一利。目前,在我国零售企业税务筹划中,仍然存在的一系列亟待完善问题,此处,本文主要针对当前我国零售企业税务筹划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3.1 主要问题

3.1.1 对税务筹划的认识不足,存在操作失当的问题

目前,在我国税务筹划理论尚不完善,虽已具有一的发展和普及性,但在许多零售企业管理者却对税务筹划理论理解不够深刻,且存在一定的偏差。许多零售企业管理者片面的任务税务筹划仅为财务的职责,却为将税务筹划理念深入到企业业务中去,导致企业税务加重,甚至出现修改税收结果的严重的问题,进而出现因偷税而被处罚。

3.1.2 财务人员尚未具备税务筹划的必要素质由于税务筹划这一合法节税方式是一种极其复杂的筹划活动。因此,在实践中,要求零售企业的财务人员财务技能、税收知识、管理经验、运筹预测能力以及沟通能力均处于一个较高的水平。而在当前我国的零售企业之中,许多财务人员的素质和能力都还达不到这一水准,且大多财务人员只能对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模板式的记录,尚未具备税务筹划的必要素质。

3.1.3 税务筹划缺乏有力的制度和机构支持。当前零售企业尚未形成有力的管理制度和机构对税务筹划予以支持。原因主要有二:其一,在许多财务人员工作中,缺乏有力的奖惩制度制度,许多财务人员疲于税务筹划;其二,税务筹划因是油公司整体对自身的经营状况的一种合理的统筹和安排,而在当前的零售企业财务部门却仍处于单兵作战阶段,缺乏其他部门的协作和支持,更缺乏管理部门的有效干预和积极支持,最终致使税务筹划方案在实践中不能良好实施。

3.2 对策

3.2.1 走出税务筹划认识误区,深化企业税务筹划理念在零售企业税务筹划中,应注意深入企业各个部门的税务筹划理念,走出传统的税务筹划认识的误区,其别需要指出的是业务部门税务筹划观念的加强。业务部门应注意将纳税观念渗透到业务过程之中,并在与税务筹划人员相互配合,在订立合同之前规避税收风险。而从整体上将,应认识到税务筹划仅为公司理财的一个必要手段,因此在零售企业的财务战略之中,不仅要考虑如何节减税收,更应考虑公司综合经济利益最大化。同时,应注意避免片面地追求低税负而导致的企业的筹资、投资或经营等行为的短期化,不仅会干扰企业资金流动的秩序,同时严重影响企业未来的获利能力。

3.2.2 加快引进和培训税务筹划人才针对企业财务人员税务筹划素质普遍不足的问题,零售企业应注意引进和培训税务筹划人才,同时将竞争机制引入到企业税务筹划专业知识的培训当中,选拔有能力的优秀人才,淘汰不合格的财务人员,为企业进行良好的税务筹划提供人才支持,同时在选聘高级财务人员时,将税务筹划能力作为一大录取的标准,并做好新税法出台后的更新培训。

商品企划方案范文9

关键词:纳税筹划

一、兼营行为与混合销售行为的合理安排按照税法规定,在兼营与混合销售行为下,不同的业务情况需要缴纳不同的增值税或营业税。纳税人在进行筹划时,主要是对比增值税与营业税税负的高低,然后选择低税负的税种。

1.兼营业务是指纳税人在销售增值税的应税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同时,还从事营业税的应税劳务,并且这两项经营活动并无直接的联系和从属关系。税法规定兼营行为的征税方法,纳税人若能分开核算的,则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不能分开核算的,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若该企业是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因为提供应税产品或劳务时,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少,所以选择分开核算分别纳税有利;若该企业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则要比较一下增值税的含税征收率和该企业所适用的营业税税率,如果企业所适用的营业税税率高于增值税税率,选择不分开核算有利。

2.企业的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以货物销售为主的混合销售行为。对于属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而言,如果将涉及货物和涉及增值税非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合并征收增值税,加大了增值税税基,增加了企业增值税负担,如果涉及营业税的项目无进项税额抵扣,或者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较少,则宜将混合销售行为转化为兼营行为。

二、企业销售中有关折扣的纳税筹划税法中对折扣的划分有四种:即商业折扣、现金折扣、实物折扣和现金折返。企业在选择促销手段时,一方面应考虑其市场营销效果,同时也不能忽视其税收成本,否则可能造成得不偿失的结局。

[例]某百货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本月购进货物一批,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利润率为50%.销售价格均含税,成本不含税。本月为了促销,拟采取折扣销售方式,现有四种不同的折扣方案:

方案一:顾客购买货物价值满200元的,按7折出售(折扣额与销售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

方案二:顾客购买货物价值满200元的,赠送价值为60元购物券(不含税成本为40元),可在商场购物;

方案三:顾客购买货物价值满200元的,返还现金60元;

方案四:顾客购买货物价值满200元的,在10天内付款,给予30%的折扣,在30天内付款不给折扣(若消费者选择该方案的话,假设一般在10天内付款)。

现有一消费者购货价值为200元,则百货公司选择哪种方案最有利?现分析如下:

方案一,百货公司计算如下:

(1)应纳增值税额为:200×70%/(1+17%)×17%-200×(1-50%)×17%=3.34(元)

(2)销售毛利为:200×70%/(1+17%)-200×(1-50%)=19.66(元)

(3)应纳企业所得税:19.66×33%=6.4878(元)

(4)税后净利:19.66-6.4878=13.1722(元)

方案二,百货公司计算如下:

(1)应纳增值税额为:(200+60)/(1+17%)×17%-200×(1-50%)×17%-40×17%=13.98(元)

(2)销售毛利为:200/(1+17%)-200×(1-50%)-40=30.94(元)

(3)由于赠送商品成本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则:应纳企业所得税:[200/(1+17%)-200×(1-50%)]×33%=23.41(元)

(4)税后净利:30.94-4-23.41=7……53(元)

方案三,百货公司应按照个人所得税制度的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为保证顾客得到60元的优惠,商场赠送的60元应是不含个人所得税的,该税应由商场承担。

(1)赠送现金商场需代顾客偶然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为:60/(1-20%)×20%=15(元)

(2)商场应纳增值税额为:200/(1+17%)×17%-200×(1-50%)×17%=12.06(元)

(3)扣除成本、对外赠送的现金及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后的利润为:200/(1+17%)-200×(1-50%)-60-1.5=-4.06(元)

(4)由于赠送的现金及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则:

应纳企业所得税=[200/(1+17%)-200×(1-50%)]×33%=23.41(元)

(5)税后净利为:-4.06-23.41=-27.47(元)

方案四,假定该消费者选择在第九天付款,则消费者享受的现金折扣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该百货公司应纳增值税额与第三种方案的计算结果相同,即为12.06元。

(1)企业毛利润=200/(1+17%)-200×30%-200×(1-50%)=10.94(元)

(2)应纳企业所得税=[200/(1+17%)-200×30%-200×(1-50%)]×33%=3.61(元)

(3)税后净利=7.33(元)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顾客购买同样价值的商品,由于企业采取的折扣方式不同,企业的税收负担和收益额也不一样。比较而言,方案一(折扣销售)最优,方案三(返回现金)最不可取。

三、代销方式的纳税筹划代销通常有两种方式

其一,收取手续费的代销方式。即中间商按照生产企业制定的市场价格代销其产品,根据实现销售的商品数量,按照一定的比例向生产企业收取手续费。这种手续费收入对中间商而言是一种劳务收入,应缴纳营业税。

其二,视同买断的代销方式。即中间商和生产企业约定一个协议价,如果产品可以销售出去、双方按照此协议价结算。虽然不垫付资金这种销售是代销,但中间商所获取的收入来自于商品销售,应缴纳增值税。

这两种代销方式下,中间商都能够获取一定的收入,但这两种收入的税收负担却不同。假设两种方式下,中间商的收入相等,那么哪种方式税收负担更轻一些,中间商获取的纯收益更大一些,或者说中间商应选哪种代销方式呢?:

[例]某食品制造公司推出一种新食品,产品销售状况不佳,该制造公司决定委托某商业公司代销其产品,并借此打开销路。待选的方案有两种:

方案一:商业公司按照食品制造公司制定的价格10元/个对外销售,每月底,商业公司向食品制造公司返回销售清单,并按实际销售价格和数量与食品制造公司结算货款;同时商业公司根据代销的数量和销售额,向食品制造公司收取20%手续费。预计商业公司月销售数量为10000件,则其手续费收入为20000元(10×20%×10000)。

方案二:商业公司与食

品制造公司约定交接价格为8元/个。每月底,商业公司向食品制造公司返回销售清单,并按约定的8元/个的销售价格和数量与食品制造公司结算货款,商业公司按照10元/个的价格对外销售,实际售价10元/个与协议价8元/个之间的差额,即2元/个归商业公司所有,假定商业公司月销售数量仍为10000件,则商业公司每月取得进销差价也为20000元[(10-8)×10000]。

两种方案中,商业公司每月毛收入额均为20000元,但两种方案下公司的税收负担和净收益额是不一样的,具体分析如下(忽略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方案一,食品制造公司的收益与税负:

此方案中,食品制造公司收到商业公司的代销清单时,要确认销售收入额100000元(10×10000)及销项税额17000元(100000×17%),同时要支付商业公司手续费10000元,所支付的手续费作为销售费用在所得税前列支。设食品制造公司销售的这批产品销售成本及其他期间费用为B,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P,则食品制造公司的收益与税负如下:

应纳增值税=17000-P(元)

所得税前收益=20000-1000=19000(元)

商业公司的收益与税负:

应纳营业税=20000×5%=1000(元)

所得税前收益=20000-1000=19000(元)

此方案下,消费者最终以100000元的价格购买了产品并承担了全部增值税负担,消费者总支出为100000×(1+17%)=117000(元)

方案二,食品制造公司的收益与税负:

此方案中,食品制造公司收到商业银行的代销清单时,要确认销售收入额80000元(8×100000)及销项税额13600元(80000×17%)。设食品制造公司销售的这批销售成本及其他期间费用以及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均同方案一,则食品制造公司的收益与税负如下:

(1)应纳增值税=13600-P(元)

(2)所得税前收益=80000-B(元)

而商业公司在此代销业务中,相当于购进成本为80000元,销售收入为100000元,该公司应对此代销业务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则商业公司的收益与税负如下:

(1)应纳增值税=100000×17%-13600=3400(元)

(2)所得税前收益=100000-80000=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