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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经济价值规律集锦9篇

时间:2023-07-06 16:28:32

商品经济价值规律

商品经济价值规律范文1

不同商品有不同的价格,同一种商品的价格也经常变动,这是价值规律和供求关系作用的结果。

价值规律的基本内容是:商品的价值由生产该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交换以价值量为基础实行等价交换。

因供求的变化,使价格有可能偏离价值成为经常的事。由于商品生产内在价值规律的存在,作为由价值决定的价格对价值的背离是有一定限度的;反映供求现状的价格能反过来调节供求,使价格围绕价值而波动,成为价值规律作用的表现形式。价值规律是商品经济的基本规律,只要存在商品经济,价值规律就必然发生作用。可见,价值规律既是价值决定的规律,又是价值实现的规律。也可以说,它既是调节商品生产的规律,又是调节商品交换的规律。

在商品经济中,价值规律对社会经济具有以下作用:

1.价值规律自发的调节生产资料和劳动力在社会各生产部门之间按比例分配,即配置社会资源。

2.价值规律自发的刺激商品生产者改进技术,改善经营管理,提高劳动生产率,进而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3.价值规律会促使商品生产者在竞争中优胜劣汰。

一般来说,人们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去评价一个企业的业绩好坏和管理水平的高低,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商海多变,潮起潮落,每个商品生产者面临着成功与失败。最客观、最公正、最准确的评价应该是市场,价值规律则是这场竞争中的“无情裁决者”。那些技术领先、管理得法,商品个别价值低于社会平均价值的商品生产者,自然获利丰厚。也由此使自己更加容易吸引资金,提高公众知名度,不断扩大生产规模,在抢占市场的过程中不断处于有利地位。而那些技术落后、管理混乱,商品个别价值高于社会平均价值,或信息不灵,生产商品不能适销对路,商品总量超过社会需求的商品生产者来说,超过部分不能为社会所承认,长期下去亏损严重,在竞争中就会处于劣势地位,作为失败者,等待他们的自然是被无情淘汰。

总之,价值规律的作用,就是竞争机制和价格机制的作用,归结为一点是资源优化配置和提高经济效益。这是通过价格与供求相互制约的关系、通过价值量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生产者要提高劳动生产率,使自己的个别劳动时间低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实现的。

二、市场调节的弱点需要国家的宏观调控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对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但是,市场的调节作用并不是万能的,也存在着固有的弱点,其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市场调节具有自发性。在市场经济中,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在价值规律的自发调节下,生产者自发地扩大或缩小生产规模,影响总供求的平衡,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又难以自发实现公用事业、基础设施的发展和产业结构的优化;更不能自发地实现收入分配的社会公平。

第二,市场调节具有盲目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活动的参与者都是分散在各自的领域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个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不可能掌握社会各个方面的信息,也无法控制经济变化的趋势,因此,他们根据市场信息做出的经营决策往往会带有一定的盲目性,这种盲目性会造成经济波动和资源浪费。

第三,市场调节具有滞后性。在市场经济中,市场调节是一种事后调节,即经济活动参与者是在某种商品供求不平衡,导致价格上涨或下跌之后,才做出扩大或减少这种商品供应的决定的。这样,就需要一个长短不同的过程,有一定的时间差。市场调节的滞后性也会导致经济波动和资源浪费,特别是在农业、林业及大型项目的建设上,这种影响更为明显。三、要实现政府职能的根本转变

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宏观调空。但是,政府部门不直接干预企业生产和经营活动,而是主要运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间接影响和规范企业的经营活动,监控和引导市场健康发展。为此,需要实现政府职能的根本转变,不仅政企分开,而且应减少和规范政府的行政审批,从而实现宏观调控的目标。

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是经济活动的主体,是直接参与者,即政府充当了所谓的“运动员、裁判员、决策者”一身兼三职的角色,经济资源的配置是按照指令性计划和行政干预来实现的。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由市场为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影响资源配置行为和影响经济主体作出判断、决策的是市场;政府的经济职能主要是:制订和执行宏观调控政策,搞好基础设施建设,创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当前,我国已处于建立并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因“入世”而进一步开放市场的阶段之中,政府在推进经济市场化,尤其是国际化方面扮演着特殊的角色。政府要维护和整顿市场经济秩序、通过自身改革实现世贸组织的国民待遇原则、贸易自由化原则和透明度原则。因此,必须转变政府职能,实行政企分开;政府对企业逐步由以直接管理为主转向以间接管理为主;把不应当由政府行使的职能逐步转给企业、市场和社会中介组织。最突出的就是要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消除不适应市场经济要求、与世贸组织原则相悖的行政障碍,同时,要消除地方保护主义和行业垄断,建立国内统一市场与公平竞争机制。政府要逐步从运动员身份中淡化出来,强化裁判员角色,把精力主要放在:在宏观上调控国民经济总量;制定国民经济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及产业政策和区域政策;在微观上提供公共服务,培育市场体系、维护市场秩序,调节社会分配和组织社会保障,控制人口增长,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总之,转变政府职能的目的就是要给政府角色与行为进行科学定位,增强政府的服务功能、裁判功能、导向功能。

四、总结

由于社会供求受市场机制以及其他因素的影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运行会出现周期性波动是客观存在,必须通过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来加以调整,熨平经济发展中出现的波动。有市场机制,就要有宏观调控,二者是相辅相成的,共同构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本质内容。宏观调控将贯穿于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全过程。从这个意义上讲,宏观调控不存在何时结束的问题。但是宏观调控的方向、重点和力度,应当而且必须根据不同时期经济运行情况而有所调整。我们自始至终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同时要根据不断变化的经济运行情况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两者都是不可或缺的。

【摘要】就资源配置而言,市场机制下极具活力的自由竞争,加快了优化资源配置的步伐,极大地提高了生产效率,使市场经济焕发着其他资源配置方式所不可比拟的光彩与生命力。然而,也正是由于优胜劣汰的残酷和趋利避害的“经济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动机,使市场机制具有本身无法克服的自发性和盲目性,经济运行难免出现大的波动,客观上要求政府必须在一定限度内掌握必要的经济资源和参与必要的经济活动来克服市场失灵,并通过宏观经济政策保证经济平稳运行。

【关键词】价值规律调节作用宏观调控

参考文献:

商品经济价值规律范文2

关键词:资源配置;市场调节;价值规律;宏观调控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市场通过价值规律的供求机制、价格机制和竞争机制等手段有效配置社会资源,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修改为“决定性作用”,是我国改革开放历史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创新和发展。然而,在强调市场这只无形的手的同时,也需高度重视政府这只有形的手在弥补市场机制空白、克服市场机制弊端等方面的作用。

一、价值规律的基本内容和积极作用

市场配置资源其实就是价值规律在起作用。“价值规律是商品经济的基本规律,其基本内容是:商品的价值量是由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商品交换以价值为基础实行等价交换。”[1]在现实经济生活中,价格是以价值为中心,围绕价值上下波动的。“价格围绕价值波动,是价值规律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实际发生作用的具体表现形式。”[2]

在现实中商品价格与价值相一致只是一种偶然现象,不一致则是经常现象。这是因为,商品的价格虽然以价值为基础,但仍有多种多样的因素影响着价格的变动。其中主要的就是市场上商品的供求关系,当某种商品供不应求时,由于商品的购买者的竞争,商品的价格会上涨超过商品的价值;当种商品供过于求时,由于商品的出卖者的竞争,商品的价格会下降低于商品的价值。价值规律正是通过这个价格杠杆对社会经济进行调节、发挥其积极作用的:

(一)价值规律自发地调节着生产资料和劳动力在各社会生产部门之间的分配,即调节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商品价格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商品生产者的经济利益,当某种商品供不应求、它的价格高于价值因而有利可图时,就会有一些商品生产者把自己拥有的生产资料和劳动力投入到这一部门中来,从而补充了市场上对这一商品需求的空缺;当某种商品供过于求、它的价格低于价值因而无利可图时,这一商品生产部门的一些生产者会把自己拥有的生产资料和劳动力转投到其他收益较高的部门中去,减少这一商品的生产,从而有效抑止了供过于求的生产浪费现象。

(二)价值规律自发地刺激商品生产者改进生产技术、改善经营管理,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商品是按照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价值量进行交换的,而各个生产者生产同一商品的个别劳动时间是不一样的,个别劳动时间越低于生产此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生产者的个别消耗就越低于商品的价值从而获利就越高。生产者为使商品的个别劳动时间低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获取更多的利润,往往都会积极的改进生产技术、改善劳动组织、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劳动生产率,最终会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三)价值规律自发地实现优胜劣汰提高社会资源使用效率。不同的经济主体对价格信号的灵敏度高低不同,所占有的技术设备与经营管理水平也参差不齐,对价格信号反应越快、占有的技术设备越先进、经营管理能力越强的商品生产者的盈利就越多,反之盈利就会越少甚至亏本破产。在价值规律的竞争机制作用下,社会资源从盈利少的生产部门中退出来、从经营管理能力差的生产者手中让渡出来,集聚到优势部门与优势群体中更高效地运作。

二、价值规律的缺陷与弊端

价值规律通过它的供求机制、价格机制和竞争机制促进了社会总需求与总供给的平衡、提高了劳动生产率和生产力水平、实现了资源的优化配置,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然而,价值规律不是万能的,它存在着自身无法克服的缺陷:

(一)价值规律的调节具有盲目性。影响市场上商品价格的因素多种多样,绝不仅仅是供求关系。所以,仅凭一时的价格变动来导向资源配置就可能出现盲目性。另外,市场中各个分散的小商品生产者对预期收益的判断往往基于不完整的信息与主观臆断,难免出现失误,从而增加投资的盲目性。

(二)价值规律的调节具有滞后性。商品的市场价格的变化,是在商品已经生产出来并通过流通环节来到市场上实现交换时才发生的,商品生产者接收到此时的价格信号后才开始扩大或缩小生产规模。这种调节方式必然具有滞后性,是事后的调节。

(三)价值规律的调节具有浪费性。在价格机制的引导下,某种商品价格上涨从而有利可图时,众多的生产者选择转向此商品生产,各个分散的小商品生产者无法得知共有多少人转产,也无法得知市场所需求的转产量有多大,只是在利益的驱使下一味地投入生产,结果必然造成这种商品的过量生产,导致社会资源的浪费。

三、政府更好地发挥作用进行宏观调控

“宏观调控是指政府实施政策措施来调节经济的运行,以保持经济总量的基本平衡、促进经济结构的优化、实现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3]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既离不开市场这只无形的手,同样也离不开政府这只有形的手。要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并不是简单地实行自由放任,政府撒手不管。市场机制有其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的一面,同样也有其自身难以克服的缺陷,如凭借市场机制无法解决公共产品的问题,无法解决即使由公平竞争而产生的垄断问题,也无法解决市场经济规律自发作用所带来的国民经济的大幅度波动等,诸如此类问题的存在降低了资源配置的效率和效益,这是市场自身无法解决的,只有充分发挥政府的作用,弥补市场缺陷和不足。政府更好地发挥作用进行宏观调控须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科学界定政府和市场的边界。哪些资源应该由市场配置,哪些资源应该由政府配置需要界定清楚。边界不清就会降低资源配置效率,甚至发生资源的错误配置,既有可能形成资源配置的真空,也有可能产生重复配置,最终结果都降低了资源配置效率。一般而言,凡是市场机制能够充分发挥作用的地方,就要全面实行资源的市场化配置、避免政府不当干预;凡是市场机制不能发挥作用、不能实现科学合理配置的地方,就需要政府来及时弥补。

(二)转变政府经济职能。我国过去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长期地将政府领导和管理经济的职能,混同于各级政府机关直接经营管理企业,并且主要依靠行政命令和行政手段指挥和管理包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在内的各项社会经济活动,存在着严重的政企不分问题,政府对企业管得过多过死,使企业成为政府行政机构的附属物,这是企业缺乏活力与动力的主要原因,严重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必须着力推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把过去的主要依靠行政手段管理转变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来,破除各种束缚经济发展的体制机制弊端,为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国内外社会环境和生态环境。

(三)提高政府机关公职人员服务经济发展的水平。“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对政府调控的要求不是降低了,而是提高了;政府职能不是少了而是多了;对政府公职人员的素质要求也更高了,政府弥补市场缺陷特别是要进行科学的宏观调控不仅仅是个技术问题,更是一门艺术。”[4]这就要求各级政府机关公职人员从思想源头上进行转变,变“管理”意识为“服务”意识,改变认识端正姿态;同时加强理论知识学习深刻理解经济政策改革方针的丰富内涵,普及经济学基础知识武装头脑提高科学化行政服务水平。

我们既要充分认识到价值规律在社会资源配置中的积极作用,也要看到市场调节的缺陷与弊端;既要肯定市场在我国资源配置中不可替代的决定性作用,也要明确政府进行宏观调控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转变政府经济职能、提高服务经济发展水平,从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推动经济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 [2]刘诗白,丁任重,姜凌,王朝明.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原理[M].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6.

[3]宋涛,顾学荣,杨干忠,张宇.政治经济学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

商品经济价值规律范文3

论文关键词 民商法 价值取向 公平 效益

关于商法和民法的界定标准一般认为最主要的是两者在调整内容和调整对象方面有着显著的差异,但是这并非是区分这两者的唯一标准。两者在价值取向上的明显差别也是区分民商法之所以分属于不同的法律部门的原因。不同的价值取向会直接影响到法律立法的目的,因而不同的价值取向也是对各法律部门进行区分的主要依据之一。商法和民法正是由于其不同的价值取向才使得其在调整手段和立法目的上存在的显著差别,这种差别也决定两者在市场经济中的不同的作用和地位。公平是民法最高的价值取向,即当民法在立法过程中,若公平原则与其他原则发生冲突时,应当以公平原则为依据,没有公平这一重要指标也就没有了民事和民法相关法律制度。效益是商法最基本的价值取向,即当其他原则和公平原则与发生冲突时,应当以效益原则为根本,其次兼顾公平。

一、立法价值取向的意义和表现形式

立法的价值取向包含有两个方面的意义:一是在制定法律时,国家期望以立法这种形式达到其所制定的社会效果和目标;二是在法律制度和实施过程中其所选择的价值取向出现矛盾时,应当以某一个为最高价值取向作为最终选择目标。价值取向主要涉及价值判断、价值选择和价值界定,其中价值选择的实现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价值本身的可取性;二是在多种价值中,价值取向的重要程度。不论制定何种法律,其都必须具有其相应的立法目标和价值取向。价值取向虽然是一种较为主观的价值评判,但是其依旧要受到客观的社会经济条件的约束。法律原则的制定是价值取向最集中的体现,且价值取向可直接体现和转化相关的法律原则,而相关的法律原则必定会具化为相关的法律制度和规范。法律部门所制定的法律规范应具有一致的价值取向,这样可以有效的避免具体法律条文之间的冲突。

不同的调整对象虽然可以直接限定不同法律的执法内容但是价值取向却会直接决定法律的立法目标。虽然所有法律均以公平为共同的立法前提,公平性原则也在各法律条款中有所体现,但是不同性质的法律对公平的需求程度是不尽相同的。在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所有的法律均带有市场经济的气味,均对效益的需求做出了相应的调整,民法也随着市场经济的变化做出了相应的调整,将一些与效益相关的内容融入到了其法律条款之中,但是公平原则依旧是其最高的价值取向。在商法中最基本的立法原则即效益,当商法中其他的法律原则与效益原则相冲突时有坚持效益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商法和民法在价值取向在对效益和公平的态度上有着明显的不同,这点不仅体现了在立法方面商法和民法的不同价值,而且也体现了商法和民法在对市场经济进行调节时各自所发挥的作用和独特价值。

二、民法和商法价值取向的产生基础

(一)公平优先原则的产生原因和体现

民法归属于私法一类,私法最基本的立法点是保护私人权利,市民社会中的基本法就是民法,市民社会的内容是以个人意志自由为主,独立于国家,且完全分离民事权利与政治权力。市民社会要求国家限制自己的权力界限和范围,应当最大限度发挥个体的积极性和能动性,以此最大化社会效益,保障社会公平。因而,每个国家在其民法典中均有涉及到契约自由和私有财产的神圣不可侵犯相关的内容,以此作为个人权利不受国家侵犯的法律保障。民法公平优先的原则是以市民社会中的意思自治和私权神圣为基础的。

社会学将所有的法律规范分为了两大部分,即技术性条款和伦理性条款。商法具有强烈的技术性,而民法则归属于理论性条款。在民法为市场经济提供的法律规则中,大多是对市民社会的经济基础及其本身的概括,而且作为社会伦理生活中一部分的民事活动对社会具有较强的趋向性,并且法律语言很难将伦理规则精确的描述出来。由于民法调整对象是社会关系,因而民法的绝大多数条款都归属于伦理性条款。简单来说,其行为的性质判断可以以社会主体的伦理为依据,无需当事人具有专业的判断能力和法律的专业知识,而公平的原则在法律价值的判断标准中无可争议是最具伦理性。民法所具有的伦理性是其以公平优先为原则理论基础。

民法与其他法律相比更具广泛性,其适用对象包括所有的社会大众,是所有市民的法律保障基础。就民法本身的属性来说,其应当使社会主体的生存要求得到最大限度的满足,即要保障社会大众的财产、个人尊严、生命以及公平对待的权利。只有真正做到这些才能满足社会主体公平的愿望,才能使得社会得以和谐健康的发展。民法的公平优先的原则是基于其适用主体的社会大众性所决定的。

商品经济与民法之间是紧密联系起来的,只要存在商品经济就必然存在着行对应的法律,而民法则是对商品经济进行调整的基本法律。商品经济有两个必要的存在条件,其一是由于社会分工的原因,每一位社会成员不可能实现自我生产所有需要的商品,使人们必须以商品交换为途径满足自我需求。其二是由于社会财产非一人所有,使得每一位社会成员在承认相互之间的财产所有权的前提下,相互之间进行等价的劳动价值交换。由于商品经济对任何事物和人都不具特权,其骨子里带有平等的天性,只受控于商品竞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所有参入经济行为的主体在法律上享有平等的权利。商品经济是民法公平优先原则产生的经济基础。

公平优先的原则在民法的各个方面均有体现,不但在民事主体、所有权和民法债权中均体现了公平原则,在民法的其他部分中也均体现了公平性的原则。如民事行为中的可撤销和无效制度主要是用于对公平的维护;第三人制度中即时取得制度、表见制度等内容也是为了保护民法的公平性;在婚姻法中自由是其最基本的要求,而自由本身就是对公平的一种体现,其他的如平均分配夫妻共有财产、在法律上夫妻地位平等婚姻法条例均体现了民法的公平原则;在遗产继承法中对继承关系和根据权利义务一致进行遗产分配等法规同样是民法公平原则的体现。公平优先原则是法律最高价值的体现,与人类生存发展的基本需求相符,有助于充分激发民事主体的潜能。

(二)效益优先原则的产生原因和体现

市场经济是商法效益优先原则产生的经济基础,市场经济是商品交换和社会分工的产物,商品经济不同于市场经济,其侧重点在于产品所具有的交换属性,通过交换生产者之间就能获取对方的产品。商法的最初产生就源于对商品经济进行的法律调整。计划经济是相对于市场经济的存在,是以市场机制为手段在整个社会范畴内对社会资源进行调节配置的经济发展模式。只有当商品经济发展某一高度后市场经济才得以产生,商法的作用和内容都与市场经济紧密相连。

相当数量的技术性规范也是商法效益优先原则产生的基础,商法从诞生之日起就具有职业性和专门性,直接对市场经济进行调整,商法规则可以说主要是由市场经济的基本方式、运作、内容和规则等构成。即商法规范应当依据不同的市场交易内容和交易方式进行调整。这就从根本上确定了商法规范应当具备相当程度的技术性和操作性。商法所设计的大多数技术性规范其目的都是为了保护主体的营利性行为,且其行为效果不能单凭伦理道德进行评定。商法规范不仅要有对事项进行定性的相关规定,更加要有对其进行定量的规定,如票据法中有关于票据的要式性、发票行为、票据抗辩、无因性规定、承兑行为和背书行为等都具有相当强度的技术含量。只有运用相当数量的技术性规范对不同规则进行调节才能实现商法的宗旨和营利性。

商法制度和商法原则上处处体现着效益优先的原则,而且商法以效益为其最高价值取向的同时甚至会牺牲某种程度的公平,其中票据无因性制度和有限责任制度最为典型。票据无因性制度的产生主要是为了将票据关系和因其产生的民事基础关系进行严格的法律区分。其主要是为了使得票据流转的速度加快,使票据在支付、流通和充当信用工具时发挥出最大限度的价值。但是一旦票据基础关系失效,那么票据义务人将对其履行单方面的义务。有限责任制度将特定的投资行为进行合法化的保护以实现社会财富的最终增长。但是债权人不仅没有对其所投资的生产活动进行经营的权利甚至没有进行监督的权利,从而使得债权人承担了出资人所应当承担的一定的生产经营风险。

三、民商立法价值取向对我国立法的影响

虽然民法和商法之间的调整范围和价值取向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但是这种差异并不足以撼动我国民商合一的立法体系,由于我国的经济发展模式依旧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而且民法和商法之间在调整方法和调整内容上具有较多的相同点,因而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依旧是我国的立法发展趋向。

首先,民法和商法之间的价值取向存在较多的相同之处。合法性价值、平等性价值、诚实信用原则和效益原则等价值取向均为民法和商法之间所共有的。这些相同价值取向产生的主要原因有:市场经济和商品经济是商法和民法共同的调整内容,社会主义市场的经济关系是商法和民法共同的调整对象,且二者均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特色的任意性规范为调整手段,且都以市民社会为制度观念。商法于效益的追求和民法于公平的追求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不仅具有相交融的一面同时也具有趋同性。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对效益的追求应当受到公平原则的制约,而对公平的追求也应当是基于对效益实现的公平。

商品经济价值规律范文4

论文摘要:关于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中劳动创造价值、物化劳动是否创造价值以及劳动价值论的现实指导意义等问题的认识,必须建立在尊重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理论的基础之上。

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创立100多年来,一直存在多方面的争议,其中包括价值是不是由劳动创造的,劳动价值论以现实指导意义何在,物化劳动是否创造价值等等。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生产自动化、电子化甚至电脑化的出现,生产中需要投入的活劳动要素相对减少,而需要大量资金投入的包括机器、设备、新工艺、新产品在内的资本要素,即物化劳动要素却急剧增多,很多产品似乎不需要人的活劳动参与就能生产出来。那么,该如何看待这些问题?笔者认为,讨论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必须采用全面的观点,整体地看待劳动价值论的真正含义。

一 关于劳动创造价值问题

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从无产阶级立场出发,用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方法揭示出“人类的抽象劳动是商品价值的唯一源泉”这一原理,为以后的无产阶级革命提供了坚实的理论根据。伴随科技进步和社会生产力的日益发展,特别是今天社会主义社会形态下的经济关系、劳动过程,均已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因此,“结合新的实践,深化社会主义劳动和劳动价值论的认识”,已经成为新的历史条件下面临的一个重大理论命题。马克思和恩格斯的早期著作中曾表现了对价值问题的极大关注。马克思的博士论文《德谟克利特和伊壁鸠鲁自然哲学的差别》(1841)中,曾对人的自由与必然和反对神本主义价值观等问进行过探讨。在《资本论》、《政治经济学批判》手稿和其他经济学著作中,马克思对各种不同意义的价值概念作过考察和把握。他首先严格区分物品的使用价值和商品价值、交换价值,立足于对交换价值及其内在尺度的考察,揭示了商品生产的秘密,从而在劳动价值论的基础上创立了剩余价值学说。在这个过程中,马克思面对利用混淆商品价值与使用价值来否定他的政治经济学理论的庸俗经济学观点,进行了坚决的、毫不妥协的斗争。他反复强调一般意义上的价值和使用价值同政治经济学意义上的价值“毫无共同之处”同时,马克思并未因此而将它们的差别绝对化,并未否认在一般科学的范围内研究使用的价值的意义。

在以往的经济学著作中,“价值”一词有时表示商品的价值,有时表示交换价值,有时则表示使用价值,其含义往往只有根据上下文联系及作者的思想才能具体地确定。虽然一些英国经济学家曾有用“worth”(价值)表示使用价值、用“value”(价值)表示交换价值的习惯,但无论是日耳曼语源的“worth”,还是罗马语源的“value”,都只是“价值”一词的两种不同语言符号形式罢了。为了避免象这样多义地使用“价值”一词所造成的混乱,马克思对“价值”、“交换价值”、“使用价值”这三个概念作了明确的区分,并分别用三个不同的词,且ⅱ“value”、“usevalue”、“exchangevalue”来表示它们。换句话说,在马克思的经济学著作中,与价值问题直接相关的,实际上有三个概念,其中,“价值”概念指的是商品中所凝结的社会必要劳动,“交换价值”概念指的是商品价值在社会交换过程中的表现形式,它们都是经济学领域的概念;而“使用价值”概念则不完全是一个经济学概念——只有“作为交换价值的物质承担者”的使用价值,才属于经济学的研究对象,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那样,“作为商品的使用价值,不属于政治经济学的研究范围”。

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认为,只有劳动才创造价值(“value”),而且是活劳动,不是物化劳动,它强调劳动价值论中“劳动”二字的含义及其理论价值。它强调和认可了劳动在创造社会财富方面巨大的不可替代的作用,揭示和确认了劳动是人类存在、发展的动力和条件。

马克思认为,价值是无差别的一般人类劳动在商品中的凝结,价值实体是抽象劳动;商品的价值量由生产该商品的劳动量,即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生产商品的劳动量是衡量商品价值量大小的唯一尺度;从价值量的变化规律来看,商品的价值量与生产该商品的劳动量成正比,与生产该商品的劳动生产率成反比。商品价值量的变化,归根到底是由劳动量的变化引起的。劳动生产率的改变,并不直接改变商品的价值量,而仅仅是改变生产单位商品所需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从而影响单位商品的价值量。

与马克思所处的时代相比,今天人们生产产品、创造价值的劳动,不再是以生产简单工具和简单日常用品为基础的,只需要很简单的工艺流程就可以完成的简单劳动,而是需要许多现代化的机器设备等资本要素的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的复杂劳动,生产和消费之间的链条也大大地拉长了。但是,即使是最复杂的生产工具和机器设备,如果向前层层推移,最终都归结于人类的活劳动,劳动在社会生产过程中仍然起着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劳动创造价值仍然是正确的。

二 关于物化劳动是否创造价值问题

俗话说:“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劳动要形成价值,光靠劳动自身还不行。如果只有劳动而不具有诸如土地、机器、原材料等物质生产要素,无论如何是生产不出商品来的。没有商品,自然也无价值可言。关于产品的生产要素,马克思明确指出:“不论生产的社会形式如何,劳动者和生产资料始终是生产的因素作为产品的生产过程,“劳动过程所需要的一切因素”,包括“物的因素和人的因素,即生产资料和劳动力”。 ‘胁”“劳动并不是它所生产的使用价值即物质财富的唯一源泉。正象威廉?配第所说,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是财富之母可见,在任何社会和任何时代,劳动力和生产资料都是产品的生产要素,这是马克思关于生产要素的基本观点。

近年来,有人认为,生产的过程是一个由活劳动与物质生产要素共同作用的系统工程,劳动与资本彼此之间谁也离不开谁,因此,不能说剩余劳动仅仅是由活劳动创造出来的。尤其在今天,科学技术高速发展,物化劳动包含了大量的科技因素,具有巨大的生产能力,发挥着不可替代的、越来越大的作用,否定它在价值创造过程中的作用,就不能客观地、科学地、正确地认识先进技术、先进设备、新材料、新工艺的作用和功能。因此,认为应该是价值及剩余价值是由物质生产要素和活劳动共同创造的。

我们认为,物质生产要素虽然不是价值的源泉,但它在价值形成过程中具有重要的作用。物质生产要素本身的价值是商品价值的组成部分。物质生产要素本身也是商品,也有价值。它的价值通过具体劳动转移到新产品中去,成为新产品价值的组成部分。需要指出的是,在商品生产过程中,物质生产要素的消耗只有在社会“平均消耗”的情况下,其价值才能转移到新产品中去。如果大于社会“平均消耗”的范围,就意味着物质生产要素的浪费,超出部分的价值不能转移到新产品中去。反之,如果大力节约物质生产要素,使物质消耗大大低于社会的“平均消耗”,就有利于降低生产该商品的个别劳动时间,从而有利于商品生产者实现更多的价值。其次,先进的物质生产要素有利于劳动者从事复杂劳动,在单位时间内创造更多的价值。同样的劳动者,如果他们使用的劳动工具不同,在同一劳动时间内生产的产品数量就不同,创造的价值也不同。但是,物质生产要素的先进程度要与劳动者的素质相适应,不是越先进越好。

但承认物质生产要素在生产商品价值中的作用,并不否定劳动是价值唯一源泉这个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的基本观点。这是因为:第一,前者说明的是商品价值形成的条件,没有这些条件,就不能创造商品价值;后者说明的是商品价值形成的源泉,没有劳动这个唯一源泉,无论物质生产要素多么先进,多么丰富,同样创造不出商品价值。第二,物质生产要素对商品价值的作用是通过劳动为媒介而实现的,它并不改变劳动量是衡量商品价值量的唯一尺度这个劳动价值论的基本观点。

三 关于劳动价值理论的指导意义问题

对价值规律的揭示是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的重要内容。根据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商品生产的价值规律以及竞争规律是商品经济条件下刺激生产力发展的强大动力。在商品生产过程中个别劳动与社会劳动之间的矛盾运动,必然会促使商品生产者设法提高劳动生产率,从而使生产力向前发展。市场化改革20多年的成就证明只要我们尊重价值规律,我们的事业就能向前发展;相反,如果忽视价值规律的作用,我们就必然走弯路。在这方面我们是有教训的,由于认识上的偏差,在很长时期内,我们实践上把商品经济、价值规律统统视为异端,简单地认为我们可以不经历商品经济的充分发展,就能实现工业化和现代化的目标,这种违背客观经济规律的做法,结果证明是行不通的。

商品经济价值规律范文5

[关键词]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

目前对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理论的研究,理论界可谓是百花齐放,百家争鸣。但其中也存在一些对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认识上的偏差。对此本文本想一一加以评判,因为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是对有一些似是而非

的,甚至是模糊的认识进行一定意义的探讨,笔者认为是有必要的,因为深化对马克思主义的劳动价值理论的认识必须是建立在尊重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理论的原创精神的基础上的。故本文拟在若干问题上与同仁们共同商榷,以求澄清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理论之内涵。

一、正确认识劳动价值理论的研究方法与适用条件的区别问题

商品最重要的特点就是有价值,所以分析商品实质上就是分析价值。无论简单商品经济社会还是发达商品经济社会,商品都是最简单、最普通、最基本、最常见、最平凡的经济现象,只有从此人手,才能了解价值的内涵,才能进而说明货币、资本、剩余价值等比较复杂、比较具体的范畴。正如列宁所言:“马克思在《资本论》中首先分析资产阶级社会(商品社会)里最简单、最普通、最基本、最常见、最平凡、碰到过亿万次的关系——商品交换。这一分析从这个最简单的现象中(从资产阶级社会的这个‘细胞’中)揭示出现代社会的一切矛盾(或一切矛盾的胚芽)往后的叙述向我们表明这些矛盾和这个社会的发展,在这个社会的各个部分总和中的、从这个社会的开始到终结的发展(既是生长又是运动)。”①“这是研究任何事物发展过程所必须应用的方法”。②然而有的学者却以此为依据提出,“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是有条件的,这些条件是:原始的纯粹的实物交换,没有货币居间,更没有资本的余地,除劳动外的要素都是无偿的;劳动是简单劳动而不是复杂劳动。在超越了这些条件后,劳动价值论的有效性至少是值得怀疑的。”显然他是把研究劳动价值理论所遵循的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方法认定为劳动价值理论的适用条件,从而混淆了价值产生和发展的条件与价值研究方法这样两个命题。

价值是商品经济的范畴,有了商品交换就产生了价值的问题,也就是说价值的产生和发展是与商品经济的产生和发展相联系的,那么作为价值问题的研究也就会自然遵循这一原则。对此恩格斯曾指出,“不仅是纯粹的逻辑过程,而且是历史过程和对这个过程加以说明的思想反映,是对这个过程的内部联系的逻辑研究”。③所以《资本论》第一章所分析的简单商品生产条件下的商品,并不是“在两个原始公社之间的原始物物交换中刚在艰难地发展着的商品”④,而是“充分发达了的商品”⑤,诚然马克思在研究价值形式发展是从原始公社时的物物交换开始的,但这是基于研究方法的要求,即逻辑的展开要求与历史的发展相一致,可是这并不意味劳动价值理论仅仅只适用于研究的起点,恰恰相反,劳动价值理论正是遵循逻辑的展开与历史的发展相一致的基础上,揭示了商品经济条件下的基本规律即价值规律,进而深刻地揭示出了社会发展的规律。

总之,劳动价值理论对价值问题的研究是遵循唯物辨证法的基本要求即从抽象到具体、从简单到复杂,逻辑

的展开和历史的发展相一致的要求。而劳动价值理论所揭示的商品经济条件下的基本规律,只要是处于商品经济条件下,劳动价值理论所包含的基本规律就会发生作用。我国的国情决定了我们尚处于初级阶段,商品经济在相当多的地施很不发达,只有自觉运用价值规律,才能促使生产力向更高的层次发展,并由此带动生产关系向前发展。如果简单的以所谓的现实已经超越了劳动价值理论的适用条件为由而断章取义地曲解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并且认为劳动价值理论过时,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是有害的。对于部分学者所提出的劳动价值理论只适用“有条件性”论断,应该说是一个重大误解。

二、正确认识价值的决定和源泉问题

在价值的决定问题上,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中》指出:“不论财富的社会形式如何,使用价值总是构成财富的内容,而这个内容最初同这种形式无关。我们从小麦的滋味中尝不出种植小麦的人是俄国的农奴,法国的小农,还是英国的资本家。使用价值虽然是社会需要的对象,因而处在社会联系之中,但是并不反映任何社会生产关系。”⑥可见,作为交换价值物质承担者的使用价值,它是有别于商品学研究的使用价值。之所以要研究使用价值是因为它是交换价值的物质承担者,即政治经济学只是研究产品成为商品的条件下,作为交换价值的物质承担者的使用价值。那么,在交换过程中两种使用价值交换的依据是什么呢?真的如有些学者所讲的是由生产出来的商品的使用价值或者是由所有参与生产使用价值的要素作为依据的吗?对此,马克思明确指出,商品的交换价值与商品本身有多大的使用价值,是不同的两回事。因为:“交换价值表现为一种使用价值同另一种使用价值相交换的量的关系或比例咽。它体现两种异质的使用价值背后存在着可以通约的东西,而这种可以通约的东西,绝不能由使用价值来决定。即“这种共同的东西不可能是商品的几何的、物理的、化学的或其他的天然属性”⑧。事实上,交换的前提的确是该种商品具有使用价值,这毫无疑问。但前提并不等于依据,交换所依据的东西是抽去了各种具体形式的人类一般劳动。但有学者认为既然是各种要素都参与了价值的创造,但为什么单单只抽象出—个人类一般劳动呢?其实要回答这个问题并不难,理解的枢纽就是马克思的劳动二重性,即体现在商品中的的劳动是具体劳动与抽象劳动的统一,异质的具体劳动是形成使用价值的要素,同质的抽象劳动是形成价值的实体。其实所谓的异质指的是创造使用价值的劳动在质上是不同的;所谓同质指的是形成价值的劳动,在每个商品上是同质的,只是在量上大小不同。那么很自然,交换价值的依据只能是人类劳动一般,只有以此为依据,两种不同的使用价值才具有量的可比性。如果将各种要素也参与到交换价值的比较中,交换势必会陷人究竟是什么样的劳动和劳动过程是怎么样的循环陷阱中。

而且,马克思指出,“处于流动状态的人类劳动力或人类劳动形成价值,但本身并不是价值。它在凝固的状

态中,在物化的形式上才形成价值。这就是说,要把人类抽象劳动,凝结在一定的物体里面,即一定的对象里,它才形成价值。”⑨由此可见,马克思从来也没有如有些学者所认为的“脱离使用价值抽象地谈论价值”,而是将使用价值和价值统一起来谈论价值的。其实仅仅认识到交换价值的依据是人类劳动一般还不够,因为还并没有认识到价值最本质的内容,马克思是把价值创造的劳动当作社会劳动来看待,把价值当作社会关系来看待,商品和商品相交换,其实质是体现人与人的劳动交换关系,不过在商品社会里,人们交换劳动是通过商品为媒介来表现人与人的关系,表现一定的社会关系。所以无论从交换价值的依据来看,还是从使用价值的属性与价值的属性是无法替代性上来看,商品的二重性都是存在的,是不能划一的。所以有的学者提出的“交换价值只不过是使用价值的一种延伸和另一种广义的使用价值而已,商品的二重性实质上还是一重性”的认识是极其片面的。

在价值的源泉问题上,特别强调的是价值的源泉和财富的源泉是两个概念。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商品是使用价值和价值的统一体,生产价值必须以生产出使用价值为前提,生产使用价值的条件同样也是生产价值的条件,但绝不能混淆生产价值的条件和价值形成的源泉,也不能混淆价值形成的源泉和财富形成的源泉。生产价值的条件和生产使用价值的条件是同一的,但二者的源泉则是不同的,前者的源泉是人类抽象劳动,后者的源泉是劳动和生产资料。这是因为价值所代表的是人类劳动的交换关系,而财富的生产是体现人类征服自然和改造自然的过程中人与自然的关系,二者蕴涵着不同的内涵,故不能简单划一。

此外,更加令人担心的是有学者提出,“各种生产要素都有可能充当交换价值的源泉”的论断,其实不过是马克思对此早已进行过严厉批判的萨伊的“三位一体”公式。对此马克思指出,资本;土地和劳动这三者“属于完全不同的领域,彼此之间毫无共同之处”⑩,就象公证人的手续费、甜菜和音乐这三者之间毫无共同之处一样。其错误之处在于,把各种收入的源泉之间能联系起来的社会生产关系抛掉以后,又把它们还原为互不相关的各种收入的直接源泉,而且上述三种收入,只是一种分配关系,而并非收人的实体本身,至于收入的实体本身是什么?收入本身是无法回答的,因为收入不是与实体本身,要分配,必须以所分配的实体已经存在为前提,那么收人的实体是什么?就是物化的社会劳动。物化的社会劳动由于存在不同的所有权可以转化为不同所有者的收入,但不能把不同的收入转化为实体本身。

三、正确认识价值和价格的关系问题

首先,在价值和价格的关系问题上,马克思在《资本论》中作了详细地阐述,他指出,价值决定格,而“价格是物化在商品内的劳动的货币名称”即价格只是价值的货币表现。因为商品是客观存在的,看得见、模的着,价值虽也是客观存在的,但却和商品不同,看不见、摸不着,价值要表现出来,只有通过和货币发生交换关系。故商品所有者要想把该商品的价值表现出来,“必须把自己的舌头塞进它们的脑袋里”,也就是说内在的价值只有通过外在的价格才能得以表现,价格只是价值的表现形式而已。

其次,马克思肯定了价格与价值在量和质上存在背离的问题,马克思指出,“虽然价格作为商品价值量的指

数,是商品同货币的交换比例的指数,但不能由此反过来说,商品同货币的交换比例的指数必然是商品价值量的指标。”⑾这就是说,虽然商品的价值量必须通过价格才能表现出来,但并不意味着价格一定要和商品的价值量完全—致。对于价格和价值量的背离情况,马克思指出,货币和商品的比例关系,既受价值量的决定,又受其它诸如供求等因素的影响。此时的价格“既可以表现商品的价值量,也可以表现比它大或小的量”,而“商品就是按这种较大或较小的量来让渡的“。所以只要价值量转化为价格,受供求等因素的影响,商品和货币在市场上进行交换,价格与价值的背离也就是必然的。而这种价格与价值的不一致正是商品经济条件下价值规律作用的表现形式。此外,马克思还指出,价格和价值在质上的矛盾也是存在的,即“没有价值的东西在形式上可以具有价格。”可见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在阐述了商品价值决定价格的基础上,并不否定价格本身有脱离价值的现象,而认为这恰恰上价值规律作用的表现。

再次,马克思同时也指出“价格是由供给和需求共同决定和影响的现象”的论断还有着致命的错误,它根本无法回答当供求一致的情况下,商品的价格是由什么来决定的这一问题。因为在资本主义经济尚未出现以前的简单商品经济条件下,价值规律就已经起支配作用。如果把供求作为决定价格的源泉,那么在供求一致的情况下,一辆汽车和自行车为什么是有不同的价位?显然是无法回答。

对于价值分析和价格分析的层次问题,思格斯在编辑《资本沦》第三卷时,为了对付庸俗经济学家对马克思

劳动价值价值理论的攻击,运用大量的经济史料,详细论证了价值的产生和发展直至转化为生产价格的历史过程,论证了价值规律转化为生产价格规律的历史过程。恩格斯指出,在初期的简单商品交换中,价格是以价值为中心,并且是围绕价值来变动的,特别是简单商品生产越充分,则较长期内的平均价格越是与价值一致;伴随机器大工业的出现,一切落后的生产方式最终被资本征服了,工业取得了应有的支配地位,清除了资本在不同部门之间转移的障碍,使工业利润和商业利润平均化为一般利润率,这样对整个交换来说,就完成了价值向生产价格的转移,这是—个历史过程,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历史过程。生产价格规律恰恰是价值规律在高度发达的商品经济条件下的转化形式,尽管现象会偏离本质,但终究替代不了本质。可见价值分析是高于价格分析的深层次的实质性东西,无论价格怎么样地复杂,如何偏离价值的轨道,其背后的决定力量都是价值,价值分析的独立化不仅是有道理的,而且是必要的,即严格区分价格决定和价格实现的不同。前者是一个根本原则问题,后者是现象问题,二者绝不能混淆。

四、正确认识劳动价值理论在现阶段的指导意义的问题

首先,劳动价值理论最核心的内容就是价值规律理论的揭示。商品生产的价值规律以及竞争规律是商品经济条件下,刺激生产力发展的强大动力。只要人与人的关系还表现为利益关系,只要社会不能直接地调节这种

利益关系,商品生产就是发展生产力的最适宜的形式,商品生产过程中个别劳动与社会劳动之间的矛盾运,必然会促使每个商品生产者设法提高劳动生产率,进而普及全社会,使生产力向前发展。市场化改革二十年的成就证明只要我们尊重价值规律,我们的事业就能向前发展;相反,如果忽视价值规律的作用,我们就必然走弯路。在这方面我们是有教训的,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脱胎于半殖民和半封建社会,生产力水平还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我们不仅要完成工业化,而且还要完成现代化目标,这就决定了我们必须大力发展商品经济;但是由于认识上的偏差,实践上把商品经济、价值规律统统视为异端,简单地认为我们可以不经历商品经济的充分发展,就能实现工业化和现代化的目标,这种违背客观经济规律的做法,结果证明只能是经济的“穷过渡”。

再看当今的时代特征是经济的全球化,其实质就是市场的全球化即资金、人才和生产要素的全球范围的自由流动和最优配置,也就是价值规律将在全球范围内发生作用,为各个国家在世界范围内优化资源配置和开拓市场提供了广阔的空间。能否有效地融人世界经济,使本国经济结构在全球化的世界经济体系中占据尽可能的有利地位,成了促进各国经济持续发展的关键因素,所以在这种背景下,任何一个国家想独立于全球化市场经济之外,不遵循价值规律的原则都是不可能的。

最后,看一个理论能否经的起历史的检验,关键是要看这个理论本身是封闭的还是开放的,封闭的理论必然抛弃,随着历史的前进而不断丰富和发展的开放的理论才能保持旺盛的生命力。事实上,我们对劳动价值理论和价值规律的认识是随着实践的发展而不断丰富和服,并不断运用于实践的过程。从计划和市场的排斥论到消极结合论到积极结合理论再到十五大所确立的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这一过程是我们丰富和发展价值规律理论并自觉地运用于实践的过程。价值规律伴随着市场化改革的深入,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在农村,由于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极大地解放了农村的生产力;在城市,由于建立起了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现代企业制度。国有企业焕发出了生机。纵观改革开放二十多年,中国的市场化改革成绩斐然,生产力得到了极大的解放和发展,人民生活得到了极大地提高,综合国力得到了极大加强。这—切恰恰是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在社会主义的实践中闪耀出的灿烂光芒。那种认为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经不起历史的检验的说法,才是真正地经不起历史的检验。

五、正确认识如何科学地发展地看待马克思的劳动

价值理论的问题本文认为对待马克思主义的态度应该是在坚持中促进发展和在发展中丰富马克思主义。坚持就是要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宇宙观和社会革命理论。即坚持运用辨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方法论;坚持马克思主义观察问题的方法、立场;坚持根据历史观和剩余价值展的客观规律坚定社会主义必胜的信念。这是根本原则问题。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并不是要把它们当作—成不变、恒古不移的教条,而是要在坚持的同时与时俱进敏锐地把握时代、形势和实践的新变动,以新的实践为基础,创造性地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马克思主义是基础理论而不是应用理论,他们的理论是现实经济的高度抽象,并不是每个国家以及具体阶段的现实。我们决不能离开本国的实际和时代的发展来谈马克思主义,那是—种空洞的理论,而是要以中国的问题、我们正在做的事情为中心,着眼于马克思主义理论的运用,着眼于实际问题的理论思考,着限于新的实践和新的发展,历史地科学地对待马克思主义,只有这样,才是真正马克思主义者的态度。

注释:

1、列宁选集第二卷第712—713页。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24卷第22页。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1013页。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123页。

5、同上。

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3卷第16页。

7、《资本论》第一卷第一章第49页。

8、《资本论》第一卷第一章第50页。

9、《资本论》第一卷第一章第65页。

商品经济价值规律范文6

“劳动是财富之父和能动要素,土地是财富之母。” 这是威廉•配第的一个著名论断。当然,由于配第本人不知道劳动二重性,所以并没有就这里的劳动作出任何说明。但从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角度来说,配第这里提到的劳动,不是作为价值源泉的抽象劳动,而是作为物质财富源泉之一的具体劳动,是创造使用价值的劳动。所以,配第的上述论断正确地说明了劳动和自然物质都是形成物质财富的源泉,并正确地说明了劳动在形成物质财富的各种要素中是一种能动的要素。配第在价值理论方面最突出的贡献是他第一个提出了劳动价值论的一些基本论点。他区别了“自然价格”、“政治价格”和“真正的市场价格”。这里的“自然价格”实际上是指价值。他所谓的“政治价格”是依照“自然价格”基础而计算出来的价格,而“如果将这种政治价格以人为的共同的标准银币来衡量,就可以得到我们所寻求的价格,即真正的市场价格。”

价值理论和价格理论在斯密的《国富论》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他在这里论证了商品交换的基本原理,论证了市场机制的作用,从而为他的其它理论奠定了基础。价值论和价格论是紧接着货币的起源和效应问题之后提出来的。斯密在说明了分工和交换的必要性以及交换的工具之后,接下来要讨论的自然就是交换的依据和基础问题了。正如斯密本人所言:“我现在要讨论人们在以货币交换货物或以货物交换货物时所遵循的法则。这些法则决定所谓商品相对价值或交换价值。” 。为全面分析支配商品交换价值的原则,斯密提出了三个问题:“第一,什么是交换价值的真实尺度,换言之,构成一切商品真实价格的,究竟是什么?第二,构成真实价格的各部分,究竟是什么?第三,什么情况使上述价格的某些部分或全部,有时高于其自然价格或普通价格,有时又低于其自然价格或普通价格?换言之,使商品市场价格或实际价格,有时不能与其自然价格恰相一致的原因何在?”斯密虽然对价值理论有了比较系统的论述,但是他没有建立一个前后一贯的、科学的劳动价值论。但是,他确认生产所需要的劳动量与商品价值的直接关系,是有积极意义的。马克思说“斯密的这种摇摆不定以及把完全不同的规定混为一谈,并不妨碍他对剩余价值的性质和来源的探讨,”因为斯密“实际上甚至不自觉地坚持了商品交换价值的正确规定。”

李嘉图是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的完成者。他的价值学说集中体现于其《政治经济学及赋税原理》的首章内容并以之贯穿其全部的经济理论。李嘉图的价值学说的主要功绩是坚持了劳动时间决定商品价值的原理。他排除了斯密在商品价值规定性方面的二元论。首先,李嘉图批判了斯密在肯定了生产时所耗费的劳动成为商品价值的源泉后又提出购买所得的劳动为尺度的不一贯性。其次,李嘉图批判了斯密的交换价值在近代社会决定于社会三收入的观点。李嘉图认为,已经生产出的价值,无论如何分割,都不能改变其本身的量。价值是第一因素,收入是派生因素。价值可以分割为工资、利润和地租,但是不能倒过来说价值是由这三收入决定的。最后,李嘉图知道商品的价值不是由生产某商品的实际耗费掉的劳动量而是由其必要劳动量来决定的。

二、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古典经济学传统的回归

(一)古典经济学的传统之一:理性

古典经济学在经济分析的方法上,强调自然秩序论和抽象演绎的方法。以重农学派为例,将自然秩序视为最高信条和方法的出发点。魁奈实际上已经指出社会生活和自然界一样,客观存在这某种规律性,客观规律性是一个国家的政策法律等人为法律存在的基础。在自然的社会秩序下,组成社会的所有人都应该带来益处,并根据自己的能力来促进社会福利。同时,他们将理所当然享有最基本的自然权利,即每个人首先要享有自己劳动所获得的所有权,保证不动产和动产正当所有者的所有权。因为人的本性是自由的,而且每个人对自己的利益了解最清楚,他完全可以通过自由选择在经济生活中用最小的投入获得最大的享受。要掌握和研究经济运动的自然规律,主要的方法是理性思维。魁奈认为,只有理性才能认识自然规律,所以经济学的研究中必须重视分析和演绎。到了斯密那里,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经济活动将推动经济发展、财富增长,为社会带来公益。在斯密的著作中,论述的体系上是总体演绎来安排的。他的论述问题中,多带有创立起始范畴和建立分析工具的作用。

这一传统的重要性在于它创立了把经济看作是一个可以测定的制度的概念。社会经济受一定客观规律的制约,范畴之间有相互的内在联系,事物的发展存在理论上的可预测性。马克思无疑非常重视古典经济学理性的传统,而且将其发挥至更高的水准,在马克思的研究中,抽象与具体、历史与逻辑的方法使其理论严谨而且比较完美地做到了理论体系的内部自恰。

(二)古典经济学的传统之二:生产与分配的统一

马克思说:“真正的现代经济科学,只是当理论研究从流通过程转向生产过程的时候才开始。” 以配第和布阿吉尔贝尔为代表的早期古典学派的理论标志着这个过渡的开端。配第要在“政治价格”后面找出“自然价格”,布阿吉尔贝尔则要在“市场价格”后面找到“真正价值”。对于他们来说,“政治价格”或者“市场价格”只是表象,必须将理论带入到生产领域当中。但是研究生产领域并不是说分配过程就不重要,生产和分配从来就是同一枚硬币的两个方面,分配是生产的起点同时也是生产的结果,而生产中已经包含了带有制度规定性的分配。而之后的约翰•穆勒却提出了生产与分配的二分法。他认为生产规律是人和自然的关系,是永恒的自然规律,不依据社会制度改变。而分配规律取决于社会和法律的习惯,由人的意志决定,所以是可以改变的。这种二分法割裂了生产同分配的联系,导致了后来劳动价值论走向了两条道路。其中一派的代表性人物是法国的巴师夏和英国的西尼尔,他们以对于交换领域的现象的描绘来代替古典经济学中对生产关系的研究。马克思坚持了古典经济学的生产同分配统一的传统,使劳动价值论不会沦为分配的价值判断的学说,而后者无疑会导致劳动价值论成为一种过时的失效的学说。

三、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古典经济学劳动价值论的超越

(一)价值,作为商品经济的范畴的确立

古典学派中只有交换价值而没有价值这一范畴,这导致了他们在论述中的诸多混乱和错误。马克思分析商品从区分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开始。马克思首先指出二者是商品的二要素,它们彼此对立同时又构成统一物。在考察交换价值时,马克思第一次将价值从交换价值中抽象出来,从而确立了这个重要的理论范畴。在《资本论》中马克思明确区分了价值和交换价值两个范畴,指出了两者的区别和相互联系。古典经济学家只注意交换价值的量,而忽略了不同物的量只有化为同一单位后才能在量上进行比较。马克思从交换比例的表象深入到难以理解的相等的实质;从交换价值深入到劳动,从劳动进入价值。在明确了价值是人类劳动的物化,劳动是价值的实体后,才进一步考察价值量的测量。价值是交换价值的基础,交换价值是价值的表现形态,价格是价值的货币表现形态。从交换价值中抽象出价值作为一个独立的范畴是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一个重要理论成果。李嘉图没有把商品生产的社会作为某种特定历史社会形态,不了解价值是一个历史的被制约的范畴,所以将其视为永恒的范畴。而马克思通过价值这一范畴看到了其反映的是社会劳动和私人劳动的关系的本质,从而价值只能是一个历史的范畴。

(二)劳动二重性理论

古典经济学中,斯图亚特对于生产商品的劳动有二重性曾经有天才的猜想。他指出:“那种通过自身转移而创造出一般等价物的劳动,我称之为产业。” 斯图亚特称之为产业的劳动或创造一般等价物的劳动,实际上就是有别于实在劳动的特殊社会劳动。对此,马克思评价说:“斯图亚特比他的前辈和后辈杰出的地方,在于他清楚地划分了表现在交换价值中的特殊社会劳动和获取使用价值的实在劳动之间的区别。”

马克思的劳动二重性学说指出,商品所包含的劳动一方面是个人的、具体的劳动,另一方面是社会的、抽象的劳动。具体劳动创造使用价值,抽象劳动创造价值。具体劳动虽然创造使用价值,但不是使用价值的唯一源泉,在这方面前文提到的配第的名言中也说明了土地也是财富的源泉之一。抽象劳动是不因为自身的特殊形式,也不因产物的特殊品种而有所区分的、一致的、无差别的劳动,也就是说在质上没有差别的抽象劳动是价值的唯一源泉。

(三)价值的转化形式的理论

资本主义生产的特征是由于生产关系的转化,商品不只是当作商品来交换,而是当作资本的产品来交换。这就赋予价值,作为商品生产者的生产关系的表现,以复杂的情况和现代的意义。马克思进一步探讨了这一问题,从而完成了马克思主义的劳动价值学说。

首先,马克思发现了劳动力这一范畴,解决了资本主义的剥削是怎样在价值规律的基础上进行的这一问题。古典经济学家那里没有劳动力这一范畴,他们认为劳动者出卖的是劳动,所以产生了无法解决的价值规律和利润存在的矛盾。马克思分析了劳动和劳动力的区别,指出劳动力是“人的身体即活的人体中存在的、每当人生产某种使用价值时就运用的体力和智力的总和”。劳动力这一特殊的商品,其价值也是由生产从而再生产这种特殊物品所必需的劳动时间决定的。马克思论证了在资本主义下,一方面劳动力转化为商品,另一方面,劳动力的价值转化为工资,使它更具有劳动价值的形式,从而揭露了在资本生产方式下,货币“产生”货币的原因。其次,马克思提出了价值转化为生产价格的理论,论证了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价值规律怎样以生产价格的形态发生作用。马克思发现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价值转化为生产价格,市场价格的波动不再围绕价值而围绕生产价格进行,但是生产价格是以价值为前提的。价值转化的理论证明了价值规律既是简单商品生产的规律,也是资本主义商品生产的规律。这突破了此前劳动价值论所不能逾越的界限,完成了科学的劳动价值学说。

商品经济价值规律范文7

但是由于传销的前车之鉴,我们在了解和直销有关系的事物时,全方位、多角度地考虑也是必要的,只是在了解连锁销售的时候不要一味地盯着法律看。比如为了照顾养猪的农民,国家可以用法律规定猪肉卖十块钱一斤,但是没人买你一分钱也赚不到;当然为了照顾食肉大众的利益,国家也可以规定猪肉卖一块钱一斤,但是还会有人销售猪肉吗?农民今年是种苹果还是桔子看的不是法律而是市场规律,商人进货看的也不是法律而是市场规律。所以我们在看一个经济领域的东西时,如果要看法律这一块就去看他是否违反了现有的法律就足够了,在此基础之上,看他到底能否从事最重要的还是以市场经济规律为依据。

法律是在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来规范行业,保护正确的和整顿不合乎经济规律的运营模式,来维护大多数人的利益。直销模式之所以在全球越挫越奋,参与者越来越多,是因为这种模式符合大家的创业需求。法律最终就是要保护消费者的这种创业模式。符合大多数人利益的,未来也一定符合法律。

法律是对社会上出现的某种现象的认可和规范,从法律的定义可以明显地看出,法律是主观的、是以意识形态而存在的,是可以人为的生产、改变和销毁的,社会发展规律则是客观的、是以物质形态而存在的,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唯物主义认为:物质决定意识而不是意识决定物质。法律需要遵守社会发展规律和市场规律,所以宪法也是需要修改的,就是为了和社会发展相吻合。同时法律具有滞后性,只有在对某个事物经过长期的观察、实践才有充分的依据用法律来认可或者禁止,规范或者保护(当然如果某个事物具有自主的维护系统:一方面自身不具备造成社会混乱、损害大众和国家的利益的途径;另一方面可以自我维护,自主运行。那么也就不需要为其立法了)。 《交通法规》、《土地法》、 《婚姻法》、 《股票法》皆是如此。在没有《婚姻法》和《土地法》的时候我们总不可能说结婚和种地是违法的吧?如果人们一味地依赖法律则是一种可悲的社会现象,一方面说明社会不够文明,人们相处得不够和谐;另一方面说面人们的素质普遍低下,不知道主动去掌握和运用客观规律,也不知道主动去维护社会文明,法律只能防止恶劣的事情发生,而形成好的社会现象,靠法律是永远不可能做到的,靠的是人们的素质,道德观念。政党给某个事物立法的根据依然是看其是否符合客观规律和是否有利于人民利益,那么我们在判断一个新生事物是否也应该以此为标准呢?不可能所有人都等着有法律认可的时候再去从事,这是荒唐,任何法律的诞生都是建立在长期实践的基础之上,既然没有人敢在没有法律的时候去从事又怎么会出现法律了,而好的机会往往就潜藏在法律规范之前,但是它属于目光超前和头脑冷静的人。

连锁销售作为一种市场营销其过程依然是促进商品和货币的交换,在连锁销售所完成的每一次交易中,整个过程并没有与法律冲突。首先企业合法生产、正常纳税,产品经过质量认定,这与有关商业法规完全符合;其次流通的所有商品按照市场价格进行交易,属于公平交易:同时经营者依法纳税,属于合法经营;另外,企业按时保量发放经销商的奖金提成,符合劳动法规;第五,不允许未满18周岁的人员、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全日制在校学生、教师、医务人员(除过已经退休或者辞职的教师和医务人员)、公务员和现役军人、直销企业的正式员工、境外人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兼职的人员从事,这也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很多朋友会认为因为要从事所以才消费这种行为是违法的,这其实纯粹是一个观念上的问题,是人们跳不出传统的消费意识。没有任何法律说因为买了东西而获得经营权利是违法的,如果真是这样,商人就不能使用自己卖的商品,饭店的人也不能吃自己做的饭了,买过衣服穿的人就不能卖衣服了,这是何等荒唐之事!有人说,一个东西按照100块钱直接卖出去是正常的,但是附加一个可以经营此商品的资格在里面然后还是按照100块钱卖出去就是不正常的,觉得这是一种诱惑,其实这只是人们不理解直销理念,消费意识落后的一种感觉而已,而这种感觉本身就是错误的,你感觉不正常并不代表就违法,只能说明你还不理解其内在的含义而已。如果这种感觉成立的话,超市为了促销给每个一次性消费满100元的消费者奖励一袋洗衣粉也是违法的。什么叫诱惑,诱惑是一方为了自己的利益而采用无法实现的利益作为诱饵去欺骗另一方的利益,诱惑的结果只能满足一方的利益也就是执行诱惑的一方,另一方所期望的利益本就是虚有的,是设局方精心设计的骗局,如果双方期望的利益都达到了那么还存在诱惑吗?连锁销售的确每一分产品背后都有一个机会,很多人也的确是因为这个机会而消费的,但是第一,消费之前是全面了解过的,而且交易的过程是公平交易,并没有说这里有机会就多加很多钱在价格里面:第二,每个人在消费的时候希望得到两个东西,一个就是产品,另一个就是实现挣钱的目的,产品会按时交给他,而且每一个人在选择之前对于如何创造利润,需要做些什么事情,可以获得多少利润都是全面了解过的,选择就意味着接受这这种理念,只要付出行动了,加之行业的负责和众人的帮助,希望达到的就必定能够实现,不想成功都不可能,那么这有什么诱惑在里面呢?也就是说在交易的整个过程中传递的信息是真实、全面的(当然有人不相信是真实的就没办法了),交易中的双方寄托在交易上的希望在交易后都能够实现,交易前的说明真实可靠、光明磊落:交易过程公平、公正:交易后的利益有绝对的保障,而且交易的商品不是,不是废品、次品、假货、走私货、军火,那么有什么地方是违法的呢?有人可能还会说传销就是因为这样而违法的,其实传销违法并不是因为有以消费而获得销售资格这种独特的优惠政策,而是获得资格之后由于业绩压力而造成的种种不良后果。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功能和规律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想得到迅速发展,除去要建立起它的基本经济制度外,还必须依据客观情况及国内外的实践,确立自己的经济运行形式,即资源配置的方式,这就是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

1992年,党的“十四大”决定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利于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而在九届人大三次会议上,再次强调了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这种要求就是指要使市场在社会主义国家宏观控制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使经济活动遵循价值规律的要求,适应供求关系的变化。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要掌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功能作用和其所遵循的一般规律,因此本文主要探讨一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功能和一般规律的问题:

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功能

1.市场经济的实质。市场经济的实质是市场问题。

①市场是国民经济运转的中心和轴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是为市场进行的生产;消费是通过市场而实现的;分配和交换离开市场则不能顺利进行,一切经济行为和活动都要进入市场、通过市场。市场作为连结宏观和微观的中心,使得政府通过市场运用经济参数引导企业的经济活动,也使得企业通过市场接受政府经济参数的引导,这样以市场为中心和枢纽,形成了政府与市场,市场与企业的“双向调节”。这样便形成了市场需求作动力来引导产业的市场模式,即:市场需求、消费产品、产业结构、产品种类决策理论发展。

②市场是配置资源的最基本手段。资源,从经济角度来讲,不仅包括自然资源,而且包括已经过人类加工的物质财富和人本身以及科学技术、知识、信息等无形资源,这种资源是人类经济活动的最基本条件。

资源配置是指各种资源在各种不同的使用方向之间的分配。亦指社会如何把有限的资源配置到社会需要的众多领域、部门、产品和劳务的生产上去,而且配置的最为有效或较为有效,产生最佳的经济效益,以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的需要。同时也说明了资源配置的最优标准主要有两个,一个是按比例,能满足人类多方面的需要;另一个是有效率,能使资源得到最大限度的利用,这两者共同构成资源配置的最优标准。

③资源配置的方式,现在的理论中普遍的观点是计划和市场两种方式。

计划的方式是马克思、恩格斯首先提出来的。但这种在最初有过成功记录的方式却都在发展中显示出不足。其严重缺陷主要表现在一是效率低,浪费大,成本高;二是经济调节不灵活,时效差,一旦失误损失更大;三是信息费用昂贵,信息质量差。中央计划机关难以准确把握种类繁多、变化万千的市场需求。

市场方式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是社会实践所证实了的资源配置的有效方式。但纯粹的市场配置资源也有自身缺陷,它长于效率而短于比例,调节整个社会资源分配时带有自发性、事后性,从而导致经济波动,周期性出现经济危机;存在着市场失效区;易产生垄断,并导致两极分比,造成社会不稳定。因此无论是资本主义国家,还是实行市场经济的社会主义国家,都不再是单一的市场配置方式,而是有计划的市场配置,是以市场为主、计划为辅的一种方式,这也是我们所指的有计划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2. 市场经济下资源配置作为基础方式和主要手段的优越性:有利于调动企业的自主精神和积极性;有利于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有助于提高产品质量,丰富产品种类和保证产品的供应;有助于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实现自由选择有助于企业实现收入最大化;有助于社会经济资源的节约;有助于促进社会进步。市场具有各种优势,这些优势集中到一点上就是它是资源配置的最佳方式。因此说,市场经济的功能就是能够实现资源在全社会范围内的有效配置。

二、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

市场,其基本特征就是交换,而商品是交换行为的最基本客体,而市场是与它的客体同时产生的,市场从其最初意义上讲就是商品市场而商品所有者是市场的原生主体,它表现为不同的角色:生产者和消费者。因此,商品的规律反映到市场经济中,形成了市场经济的内在机制,这些机制,如价格机制、供求机制、竞争机制、决策机制等就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一般规律。这些规律主要有:

1. 价值规律:价值规律不仅仅是商品经济的基本规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价值规律仍然发挥其作用。其基本内容仍然是商品的价值量决定于生产该产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各种商品均以各自的价值量为基础进行等价交换,价值规律是其它规律的前提。在社会主义经济中,价值规律仍然有其作用,主要表现在3个方面:第一,价值规律具有调节社会总劳动在生产和流通各部门之间按比例分配的作用。价值规律对社会生产的调解,是通过市场价格的上下波动来实现的。一个产品在生产过程中,它的劳动消耗必须符合或低于社会必要劳动消耗,才能获得收益。市场价格与价值的相对高低,反映了商品的供求关系。价值规律正是通过这种手段起着调节社会劳动的作用。而作为一种市场经济,该基本经济规律的要求是通过价值规律的作用而实现的。价值规律作为一种强制力要求每一个生产者都要重视市场的需求,只有适应市场的需求,才能谈得上生产满足社会的需要。第二,价值规律具有刺激生产企业不断改进技术,提高劳动生产率,改善经营管理,从而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价值规律的这个作用是通过竞争和个别劳动时间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矛盾运动实现的。个别劳动时间低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越多,商品生产者就越有利可图,在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为了降低个别劳动时间,生产者就得不断地改进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而这一过程也就是整个社会生产力不断提高的过程。因此,价值规律其内在的要求推动着生产力的发展。第三,价值规律还具有指导消费,更好地满足需要的作用。

价值规律通过提供商品价格制定的客观基础,可以用于指导消费者消费。为了吸引消费者对某种商品的消费,生产企业可以制定一个较低的价格。相反如果为了限制某种商品的消费,也可以通过高价格来实现。这种对消费的指导作用,不仅是为了更好满足社会消费需要,而且反过来还可以有助于实现社会主义的生产计划。

2.竞争规律:竞争,从实质上说就是商品生产中劳动消耗的比较。竞争规律是指商品经济中各个不同的利益主体,为了获得最佳的经济效益,互相争取有利的投资场所和销售条件的客观必然性,它和价值规律一样,都是商品经济固有的规律。它起着如下作用:第一,实现产品的价值与市场价格。商品的价值是在竞争即市场上商品生产者的劳动消耗比较中实现的,只有通过竞争,才能在现实上了解决定商品价值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多少,一个新的产品的价值也是在市场竞争中形成的。它还促使平均利润和生产价格的形成,说明它在促使资源的流动和配置方面的效率更加提高。第二,通过竞争,促使各种商品生产实现优胜劣汰,不仅能够促进资源的最佳配置,而且实现了市场的新陈代谢。自然淘汰的法则在市场竞争中起着同样的作用。通过优胜劣汰,产业结构得到最迅速、最有效、最彻底的调整,促进社会经济更加迅速的、合理的发展。第三,竞争能够推动社会技术进步,推动企业创新。企业的创新是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力,而其中技术创新又是根本的,谁的技术先进,谁就在竞争中处于领先地位,立于不败之地。

3. 供求规律:供求变动引起价格变动,同样反之亦然,这种商品供求变化与价格变动相互作用,供给与需求相互适应,形成均衡价格的规律性,就是市场的供求规律。供求规律有以下几个作用:

第一,促使价格围绕价值上下波动,为市场提供不断变动的价格信号。

第二,直接决定市场总量与结构状况,推动市场在均衡和非均衡的状态中得到发展。

商品经济价值规律范文8

八十年代初,有的同志提出:在历史上和理论上,都有两种小生产。一种是自然经济的小生产,曾构成漫长的封建经济的基础,特点是自给自足,马克思《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中分析的法国小农等,即属此类。另一种是商品经济小生产,其历史虽可追溯到原始社会瓦解时期,但在整个古代社会只处于占统治地位的自然经济的缝隙中,直到封建社会后期,才获得典型的形式,《资本论》中论述的作为资本主义产生的直接前提而为资本主义剥夺的小生产即属此类。只有商品经济的小生产的充分发展才能走向社会化大生产。混淆两类小生产,否认小商品经济的合法性和进步性,是导致左倾经济理论的根源之一。[19] 当时也有人提出质疑,认为从小生产的地位和性质看,均无划分两种小生产的必有。马克思的《雾月十八》和《资本论》提到的小农并无本质区别。小商品生产从来没有也根本不会取得统治地位。它大量存在于自然经济向商品经济过渡时期,但在价值规律作用下又会不断分化。[55]不过,两种小生产区分还是被不少学者所接受,并作为分析封建社会小农经济的一种工具。但在我国封建地主制中,尤其是它的后期,何种小生产占居主导地位,商品经济小生产是否构成过独立的发展阶段,则有不同的认识。

陈家泽认为,“在欧洲中世纪后期,商品经济小生产得到了几乎是纯粹的自身形态的发展,而在中国封建社会中,则始终只是作为自然经济的一种补充而存在”。但占主要地位的自然经济小生产又呈现出不完整不纯粹的形态。这是因为中国封建社会以一家一户为基本生产细胞,自给程度远逊于西欧中世纪庄园,故小商品生产很早就作为自然经济小生产的补充而存在。中国封建社会自然经济的这种不完整性和变通性导致商品经济的早熟及其对自然经济的依附和从属。他认为这种商品经济完全不受价值规律的支配,是“非商品生产的商品经济”。[47]龙登高认为宋代随着个体性综合型生产力趋于成熟和小农家庭独立经营能力的加强,小农与市场联系更密切,代替了前此与乡里宗族的联系而成为小农再生产的外部条件。但在小农经济基础上形成的农村市场属于商品内循环类型,并不能诱发个体家庭突破自给性生产,在某种程度上还制约了农民从事商品生产的动机。[16ab]薛虹赞成“小农经济是自给性生产与商品性生产相结合”的提法,但强调明清小农经济中小商品经济的普遍性及其在整个社会经济结构中的决定性作用。他认为明清以前小农经济的商品生产基本以生产使用价值为目的,商人资本尚未进入小农经济领域,可视为自然经济产物.自给性生产的补充;明清商业资本进入小农经济领域,控制小农生产,价值规律起支配作用,已超出自然经济范畴,不能再视为自然经济的补充。他认为明清小农商品经济的发展是封建剥削苛重.商业资本渗入农村和人稠地少相互诱发促成的,是由于农业生产不足追求的补偿。其运营总趋向是下滑的倾势,是生产投入增长率递增而产品价值增长率递减的二律背反的生产。在这基础上中国不可能发展为资本主义。[90]陈庆德不同意把商品经济与自然经济相对立作为划分资本主义和封建主义的基本标志之一,不同意把清代商品性手工业简单划归自给性典型的耕织结合,他认为油價农业生产向商品生产转化,手工业商品生产向农村家庭化扩展,两个过程融合在一起,把中国的小农毫无例外地卷进商品经济的体系中。它的根本动力是日益深重的农业危机,即人口激增形成对土地的沉重压力下,为补充农业生产不足维系小农生存而发展起来的。“这种与自然性农业结为一体的商品生产正是个体地域性经济中商品经济形式发展的历史特点。”陈铿则强调了封建社会中从自然经济到资本主义商品经济之间小商品经济形态的独立存在和历史进步性。[44]柯建中也论述过明清从自然经济到小商品经济的转化。[61]

在小农经济中,区分自然经济小生产和商品经济小生产是有一定意义的,但如把这种区分绝对化,则无论在理论上或实际上都未必妥当。一般而言,小农经济自始至终包含着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两种经济成分,不过在不同国家.不同地区.不同时期.不同阶层,两者的比例各不相同罢了。根据这种比例的不同,我们可以把小农经济区分为不同类型。总的发展趋势是小农经济中自然经济成分的缩小和商品经济成分的增加,相应地是自然经济小生产类型的缩小和商品经济小生产类型的增加,但终封建之世,小农经济并没有完成从自然经济小生产向商品经济小生产的转化。《资本论》论述的小块土地所有制的农民经济(自耕农),从其农产品大部分供自身消费,谷物价格不受平均利润率的支配看,也并没有完全摆脱自然经济的性质。我国封建社会后期小农经济中的商品经济成分有较大发展,但是否已构成受价值规律支配的独立的小商品经济的阶段,仍然需要更多的研究和论证。我们下面的介绍还将涉及这一问题

在海外学者中,黄宗智对华北和长江三角洲的小农经济的研究是影响比较大的。他着重批评了认为商品化与小农经济不相容和必然导致近代化的观点。他在《华北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一书中指出中国近代农村演变型式不同于西方,西方小农分化过程归结为农村经济的全面转化;中国则在小农经济范围内发展,它所导致的不是资本主义的工业经济,而是一个分化了的小农经济。他认为家庭式农场(按,黄氏所说“家庭式农场”大体相当于我们所说的小农经济)由于规模狭小和地租高利贷剥削的苛重,要依靠家庭手工业和佣工作支撑。但他不同意把中国家庭工业与小农耕作的结合视为自给自足自然经济的基础。他认为18世纪华北平原已高度商品化,小麦成为一种商品作物,棉花已广泛种植,手工业在许多方面已超出为自家消费而生产的“自然经济”阶段,而成为市场经济一部分。不是自足的自然经济,而是商品化了的手工业对近代工业的入侵作了顽强的抵抗。这种商业化了的手工业,与其说是过渡到资本主义工业的跳板,不如说它是资本主义发展的障碍。在《长江三角洲小农家庭与乡村发展》中进一步明确指出:商品化带来的不是家庭单位的削弱,而是它的更充会完善和强化。它把更多的妇女和其它家庭成员吸收到生产领域,从事农业和家庭手工业,“男耕女织”实际上反映了家庭生产在商品化推动下的这种完善和加强,明清以来蓬勃发展的商品化为什么没有导致近代化?黄宗智认为这是因为明清时代中国的商品化是在人口压力推动下的过密型的商品化,不同于推动近代化发展的质变性的商品化。这种过密型商品化导致的过密型家庭生产,使用低报酬的劳动(低于市场上男劳力的工资)的家庭劳动力,形成一个依赖雇佣劳动无法与之竞争的生命力极强的生产体系,虽可提高总产量与总产值,每个劳动日的报酬则是逐渐递减的。[93ab]

与上文提到的特定类型自然经济论相比照,黄宗智的观点可称为特定类型的商品经济论。除此之外,又有即区别于自然经济又区别于商品经济的交换经济论。

崔晓黎通过对1929—1949年无锡清苑农户家庭经济及其与外部市场关系剖析,提出传统农业是交换经济的观点。据二十世纪三十年代的调查材料和老农对解放前生活的回忆,当时粮.肉.油.棉等能自给自足或大部自给,灯油.煤炭.烟.酒等则需用货币购进或支出。生产资料投入(种子.农家肥等)基本自给,靠货币购买的为数极少。农户货币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清苑为45.5%,无锡县为70%。他把一个或几个与农民日常生活最密切的市场所覆盖的区域范围称为“市场社区”,反过来把这一区域内的市场称为“社区市场”。清苑县一个4000户左右的市场社区货币流通总量约为一百万元,在社区内和社区外流通部分各占64%和36%。在与社区外的货币流通中,30—35%为工业品。进入传统农村社区市场的三大工业品是棉布.煤油和煤炭。洋布受到农户中利用机会成本接近于零的家庭剩余劳动力生产的土布的顽强竞争,发展缓慢。煤油已基本代替农户的食用油照明,因它物美价廉,且可省点地种别的。清苑燃料短缺,故廉价的煤炭有相当发展。崔晓黎在分析了这三种工业品替代传统产品不同方式后指出:农民的生产.交易行为确实是处于一个大的广义市场环境约束之下。传统集市市场形成与人口发展同步,属“人口密集成因”。市场有明显历史沿袭性,长期不变,表明农民对市场的内在依赖很高,农户家庭经济的自身运行,是建立在时时刻刻的比较利益之上的。因此,传统农村社区经济是一种交换经济,它不同于工业社会的商品经济在于它是一非利润约束市场,没有平均利润率制衡机制,交换的实际上是使用价值等等。从原始社会的比较经济,到农业社会的交换经济,再到工业社会的商品经济的发展是基于一种比较效益的意识和行为。马克思说农业社会是自然经济,这是与工业社会相比较,从农业内部低商品率.农民自给自足部分很大这样一个角度提出问题,而不是社会发展内在动务角度提出问题。所以自然济与交换经济提法并不矛盾。

五.商品率与剩余率

对我国小农经济的商品率也有不同的计算。兹略举数例:李文治最近估算明清各类地区各类农户商品率:一.买布而衣地区30—50%;二.产粮为主兼植棉纺织地区,黄河中下游自耕农,售麦售布者约35—40%,只售麦类或只售棉布者,20—30%,租佃农交实物租者略减,交货币租者30%以上;长江流域自耕农约30%或更多,租佃农约20%,交货币租者超过30%;三.植棉纺织专业区或专业户,低者60—70%,高者80%以上;四.棉蚕以外其它经济作物与粮食作物混合种植区,多为50—60%。他据此对该时期地主制经济是否仍用自然经济这一术语概括提出疑问。[35c]二十世纪三十年代的社会调查,农家经济商品率常达50%以上。近年杜昌修整理发表1936年对定县.南京.肖县农村的调查材料,其农民经济商品率分别为64.4%,62.04%.66.96%。[48]曹幸穗对旧中国苏南家庭农场经济研究的结果则是:粮食商品率约为收获量的25%,棉花商品率达90%以上,实物收入与现金收入各占50%左右。[81a]上述农家商品率,均系指农副产品中出售部分占总产量或总产值的比例。对于近世学者调查或估算的相当高的农家商品率,不少学者指出其中包含了虚假成分。如卢锋指出:农产品商品化的发展应以劳动生产率的提高.生产者剩余产品量的提高为前提。但近代中国往往是耕作规模较小.劳动生产率较低的农户,商品率水平反而比较高。这是因为他们为生活所迫,不得不出售自产细粮,换回粗粮充饥;为了完租还债,又往往在收获时贱价出售农产品,冬春青黄不接时又要买回农产品维持生活。这种同一生产者对同类产品卖出复买进的市场行为,虽然在统计上增大农产品交换比重,却不能真正提高农产品商品化水平。[14]有人称中国近代农村商品经济为“饥饿的商品生产”.“虚假的商品流通”。[1]或提出应将这类与剩余产品无涉的商品交换排除在商品率之外。吴承明对国内市场商品量与商品率的估算方法与此不同。以粮食为例,其商品量是非农业人口用粮,经济作物区人口用粮与商业用粮(酿酒.上浆等)的和,商品量除以总产量为商品率。这样算出来的粮食商品率,基本排除了农民之间在地方市场上的品种调剂和余缺调剂,以及为完租等被迫出卖.日后仍需反销的口粮,比较接近商品经济发展的实际水平。按此法估算,鸦片战争前粮食.棉花.棉布和丝的商品率分别为10.5%.26.3%.52.8%.92.2%。在国内市场中商品值比重前三位分别为粮食.棉布和盐。吴承明认为,鸦片战争前的国内市场是一种以粮食为基础,以布和盐为主要对象的小生产之间交换的市场模式。作为农村自然经济解体的基本指标的粮食商品率仅有10.5%,经调整(排除引起产品单向流动的租赋等因素)后不到10%,商品粮中用于远距离运销的只占20%左右。棉布商品量虽大,但主要是农家自用有余的布,农村中的粮布交易属农家间的品种调剂,是耕织结合的另一种形式,未脱离自然经济范畴。总之,当时农村基本上仍处于自然经济状态。[28]徐新吾也认为,近代农产品的商品化虽有发展,但在农业生产领域中,自然经济始终占优势。据他的估算,农业商品经济与自然经济的比例,1920年为38:62,1936年为44:56。旧中国农村已以市场经济为主的说法难以成立。近代中国农产品的商品化,受粮食生产长期停滞以至下降趋势的严重制约,和出口贸易兴衰的支配,它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贫困的商品经济”。解放后粮食产量虽然增加,但由于农民生活改善和饲养业的发展,粮食商品率反而下降,即其反证。[71b]

有些世界史研究者根据他们对历史唯物主义的新理解,强调以劳动者为主体的现实的人的物质力量 与精神力量的发展是历史前进的终极原因,倡导开展中外封建社会劳动者状况的比较研究,也对我国封建社会小农的劳动生产率.净余率和商品率作出估算。庞卓恒认为中国封建时代的农民,以他们的能力可能达到的程度而言,劳动生产率是相当高的。他据《管子·治国》“一夫为粟二百石”推算,西汉一个全劳力已能年产粮2700公斤,高于12—13世纪英国全份地农奴的劳动生产率(2300公斤),以“中农挟四”算,一个全劳力剩余产品已达80%,也高于英国全份地农奴(77%)。但英国平均地租率为21%,净余率为26%,中国农民除唐代受田农民有10%的净余率外,大部分时期,剩余产品全被剥削掉了,仅能勉强维持简单再生产,无力掀起促成自然经济解体.封建制度向新的社会制度过渡的历史变迁。[61b]侯建新根据他对鸦片战争以前浙江地区农民家庭收支的计算,得出商品率11%,扩大再生产部分及净余率为7%的结论。(以后又调整为商品率14%,储蓄率6.7%)它大大低于英国十三.四世纪的水平(商品率53%,后调整至45%)的水平,根本无法冲破封建自然经济结构。[65ab]这里的净余率为收支相抵的余额,商品率为进入市场部分。据侯建新计算,农户收获粮食除地租.口粮和生产性支出外无剩余,能进入市场者仅为部分棉布,故与李文治等人估算相去甚为悬殊。箫少秋和陈景彪也具体分析了15—17世纪苏松地区的农户生活状况,据他们计算,16世纪苏松农户净余率为4—30%,出现了稀疏的资本主义萌芽,17世纪米贵布贱,加上赋役地租率上升,各类农民均无剩余,农村商品经济的资本主义萌芽遭到灭顶之灾。[78]

王家范.谢天佑对我国封建社会自耕农的收支情况作过估算,其中农民占有剩余劳动余额一项与上述学者所言之净余率一致,亦可供参考。兹将其估算表列如下:

五口之家 汉 代 唐 代 清 代

(二大三小) 收支 占总产% 收支 占总产% 收支 占总产%

面 积 50(汉大亩) 30(唐亩) 10亩

总 产 3×50=150 100 1.5×30=45 100 3×10=30 100

口 粮 90 60 28 62.2 20 67

农 本 10① 6.7 3.8③ 8.5 4.5 15

赋 租 19② 12.6 7④ 15.5 5 16

(衣着) (15) 10 (3.5) (7.8) (2.34) (7.8)

衣着不算 31 20.7 6.2 13.8 0.5 2

扣除衣着 16 10.7 2.7 6 (-1.84) (-5.8)

① 包括种子饲料等。

② 包括田租.口算赋.更赋.刍藁.未包括徭役

③ 包括种子.饲料.农具损耗等。

④ 包括田租.庸调.地税

上表表明,每一朝代自耕农的实际占有土地面积与最低必要耕地限量几乎相同,在影响自耕农占有剩余劳动量多少的诸变量(亩积.亩产.口粮.农本.法定赋税)中,虽然单产有所增长,但由于亩积缩小.法定赋税量增大,综合的结果是农民占有的剩余劳动余额反趋下降。[8]

对庞侯等人的估算和比较,学术界有不少不同看法。如毕道村按宋代亩产309市斤.每户占地30亩计算,得出每个农户年产粮8343市斤,为十四世纪英国中等农户的1.8倍。佃耕30亩的客户,扣除50%的地租和口粮.种子后,有余粮1521斤,为其收入的36%,远远超过西欧中等农户。明清农民的境况恶化是人口增加.耕地不足.土地兼并等因素导致的。[25b]就我国封建社会实际情况看,农民出售的农产品往往不仅仅是他们生产生活消费后剩余的部分,而农民交纳的地租赋税,也会有部会转化为商品,因而,按农民“净余率”推算商品率会出现误差,但以劳动生产率和净余率作为商品经济发展的真正基础,仍不失为观察这一问题的有意义的视角。

转贴于 六.价值规律与劳动消费均衡公式

为了正确判断封建地主制下的小农经济中商品经济的发展程度及其性质,除了要对农民经济的商品率作出量的估计外,还应进一步研究小农经济的有关运行机制,考察价值规律对小农经济作用的范围.程度和特点。

对于封建地主制下价值规律的作用,胡如雷作过比较系统的分析,他认为封建社会虽然 自然经济占支配地位,但始终存在简单商品生产,价值规律不但对商品生产的商品,而且对非商品生产的商品,即对整个商品经济领域起着制约作用。但商品价值通过价格的摆动而测定,需要一个相当长的过程,而价值规律对商品经济所发生的作用,又受到很多封建特权和其他因素的干扰和阻碍。如农民丰收时低价出售粮食,歉收或青黄不接时,不计成本低价出售手工业品以换取谷食,又如货币征税远远超出商品经济的实际水平时,纳税人被迫出售产品,造成供过于求和谷价病态下落,都会对价值规律的作用产生干扰和破坏。价值规律能对劳动力和生产资料在各经济部门中的分配起到一定的调节作用,但这种作用也受到很大限制。当农民为出卖而生产一部份产品时,不可能不考虑市场的价格而决定自己的生产安排,尽量选择价格对己有利的生产项目,并根据各种商品价格的变动调节各项生产比例。但农民经济中占大头的自给性生产,则完全取决于自己的实际需要,不受价值规律的任何影响。[67]方行根据清代前期的史实,对价值规律在封建社会农民生产中的作用作了探讨。他指出清代前期棉.丝.烟.蔗等商品性农产品和棉纺织.丝织.造纸.榨糖.编织等家庭手工业商品生产有颇大发展,根本原因在于它们比种粮有利,体现了价值规律对农民商品生产的调节作用。但封建社会中价值规律作用受到种种限制。如用作租赋的粮食生产,农户经济中的自给性生产都不受价值规律制约。农民不论从事自给性生产或商品性生产,均由家庭劳动力负担,就自给性生产而言,只要能养家糊口,即会耕种土地,是否有剩余产品,不表现为经营土地的界限。就商品性生产而言,家内劳动力的生活费用是可以不予考虑的固定开支,只要家庭手工业产品能收回原料费不略有盈余,这种生产就会继续下去。而其商品的市场价格根本不必提到与其相等的水平。因此,价值规律对农民商品生产的调节作用,是十分迟钝的。气候.土壤和耕地面积等不优裕的自然条件,也成为价值规律发生作用的限制的因素。方行认为“从封建社会小农经济的整体看,农业生产中土地资源和劳动力资源的配置,还主要是取决于农民对直接使用价值的需求结构与数量,而不是取决于价值规律。”但他又认为,全部农民的自给生产与商品生产的比例关系,是由价值规律来实现的。[10d]

一些主张秦汉是古典经济的学者认为汉代价值规律已能发挥其调节生产并维持社会分工的作用。如秦晖认为,“价值规律的调节作用是通过利润率的平均化来体现的,整个经济在动态平衡中形成平均利润率,并借以维持社会分工不致失常”。《史记·货殖列传》:“庶民农工商贾,率亦岁万息二千。”就是汉代已形成平均利润率的明确记载。[73]薛平栓不同意这个看法。他指出汉代和后世都存在农民“弃本逐末”现象,这是因为市场机制尚不建全,没形成平均利润率,致使商业利润高于农业利润的缘故,“用贫求富,农不如工.工不如商”,就是这种情形的反映。[88]

关于上述谚语,也有人认为是反映了价值规律发生了调节劳动力和生产资料分配的作用。胡如雷对此亦有分析,认为经营工商业比经营农业有利是各种因素造成的(如经营农业所需垫支较大,生产周期较长,税负重而难以逃避等),基本上与价值规律无关。[67]叶茂则指出:“由于商品经济既有发展又不够发展,由于流通在相当程度上独立于生产,没有能够形成发达商品经济社会那样的支配整个社会经济的平均利润,农民经营既没有平均利润为最低界限,商人赢利亦不受平均利润的制约,商品价格遂在农副业生产和商品流通两端发生了方向相反的对价值的偏离;农民出售农副产品利益经常受损,商业利润却居高不下。农工商之间这种比较利益差距与其说反映了价值规律起作用,毋宁说反映了价值规律的作用被扭曲,无法发挥其正常作用。”[15]

以上是主张中国封建地主制经济以自然经济为主的学者的有代表性的意见。这种意见与自然经济主导论完全一致,是不言而喻的。值得注意的是,一些主张明清以后我国商品经济有了很大发展,或者径已进入商品经济阶段的学者,也并不认为价值规律在当时社会经济中已起支配作用,他们把谋生而不是谋利作为小农经济活动的第一原则。下面举两个例子:

陈春声.刘志伟认为,清代太湖流域.珠江三角洲等地区,商业性农业已有相当程度的发展,农产品商品率达到较高水平,许多农户的生计已同市场有较密切联系;十八世纪广东区域市场结构的有机性和市场功能的有效性,甚至可以与同时代的法国相媲美。但即使是与市场联系最密切的农户,其生产经营活动也仍是以生活上的满足和群体和谐为根本目的。市场上某种农产品较优裕的价格,或者也会对他们产生一定吸引力,使他们改种这一作物。但他们作出这一选择的内在驱动力,不是这种作物作为商品投入市场后可能带来的利润,而是维持家庭生计的需要。农户收益要经过市场交换才能实现,收益大小也取决于市场价格,但对生产资料的拨付使用和劳动力的投入,却没有也不必要根据市场价格来核算。土地收益率的提高是以更多的物资和劳动力投入来获得,至于由此而可能导致的劳动生产率降低或利润(如果有的话)下降,则一般不会被考虑。这种现象,陈.刘称之为“农户经济活动的非市场导向性”,把它和所谓“整体市场活动的非经济导向性”作为清代经济运作的两个特点。并认为这些特点的形成不能单从经济层面.而应从我国传统文化中寻找其根源。[45]

如前所述,黄宗智认为明清以来的中国小农经济已充分商品化,但他也强调小农经济是维持生计而不追求利润的经济。在《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一书中,黄氏提出区分不同阶层小农的综合分析法,自称综合了以舒尔兹为代表的形式主义.以蔡雅诺夫为代表的实体主义和马克思主义三种农民学理论。认为革命前的中国小农具有三种面貌,既是追求利润者,又是维持生计的生产者,当然更是受剥削的耕作者。富农与经营式农场主较象前者,佃雇农更像后者,而自耕农则以中者相似。认为马克思只谈阶级斗争,自然是一种误解,经营式农场主也难以划入小农经济范畴,而自耕农和佃雇农在某种意义都是维持生计的生产者。在《长江三角洲小农家庭与乡村发展》一书中,黄氏进一步指出:“长江三角洲农村经济的商品化不是按照舒尔兹的逻辑,而是按照蔡雅诺夫的逻辑推的。”[93ab]

以西奥多·舒尔兹为代表的经济学家认为传统农业的小农是理性的,他们追求利润最大化,对价格反应灵活,资源配置有效率,象特定条件下的资本主义企业家那样行事。舒尔兹的理论在中国学术界有较大反响,农经界自不必说,史学界也有尝试应用他的理论重新认识小农经济的。如樊树志即根据舒尔兹关于理性小农的论述,指出小农是在传统农业范围内有进取精神并对资源能作最适度运用的人。把小农和小农经济描写成一切陋俗恶俗的渊薮,未免有失偏颇。[88]不过,舒尔兹等的理性小农论实际上是以资本主义已有相当发展的条件下的小农为模特的。我国传统小农是聪明的,有经营头脑的,但很难认为他们象资本主义的企业家。故有人根据韦伯理论提出“广义理性原则”。根据这一原则,传统小农不是追求利润最大化,而是以利益和效用的追求为其经济活动的目标,具有创造性和在一定范围的整体中寻求均衡的倾向。[40]

蔡雅诺夫的农民理论是以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俄国农村中广泛存在的家庭农场为理论原型的。他认为劳动家庭经济单位类型是独立的经济关系类型,不适合于反映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的古典经济学等理论。其特点是不使用雇佣工资劳动,完全依靠家庭成员从事生产,以满足自身消费为目的。它包括完全自然经济的家庭单位和与市场交换有联系的家庭单位。前者固然以家庭需求的满足为经济活动的依据,后者更关心取得最大的劳动报酬,但仍以满足自身需求为最后原则,而遵循“劳动—消费”均衡公式。所谓“劳动—消费”均衡公式,是指以家庭内部劳动辛苦程度和消费满足程度的评价为决定家庭经济活动的准则。消费需求没获得满足,即两者未达到均衡。这时对劳动辛苦的评价低于满足消费的意义,劳动投入将继续,哪怕以降低劳动生产率或以在资本主义意义上的亏损为代价;相反,一旦需求已基本满足,即达到均衡点,则任何进一步的劳动消费都是无意义的。家庭消费需求是家庭经济活动的第一原则。[72a.49.73b]蔡雅诺夫认为,代役租农奴经济接近于劳动家庭农场,基本上适用“劳动—消费”均衡的原则。蔡雅诺夫理论的出发点是既作为生产单位又作为消费单位的个体家庭,亦即物质再生产与人口再生产相结合的小农家庭。小农经济的自然经济性质很大程度上正是由这种结合决定的。其理论对自然经济或以自然经济为基础的小农经济是有普遍意义的。蔡雅诺夫注意到小农经济中经济再生产与人口再生产的关系,注意到由家庭人口自然发展所决定的家庭规模与构成及其对家庭经济发展变化的重要影响。但他忽视小农庭与外部社会的联系,忽视在社会上占主导地位的生产关系对小农经济的影响,因而这种理论难以全面准确地阐明不同国家不同时代的小农经济的发展规律。但他所揭示的小农家庭的特点和运行机制,对于自然经济和以自然经济为基础小农经济来说,恐怕是难以移易的准则。

李根蟠把“劳动一消费均衡公式”视为“自然经济决定的原则与机制”,并以此分析《管子·国蓄》中“谷贵则万物必贱,谷贱则万物必贵”的话。“当粮食丰收时,谷价虽贱,农民有较多粮食可卖,收入足供所需,其副业生产可以收缩,或把较多产品留作自用,产品投放市场数量较多,故谷贱万物贵。当粮食歉收时,谷价虽贵,农民没有什么粮食可卖,收入不足抵偿其各项开支,甚至还要买进口粮,这样,只好增加副业生产,把较多产品投放市场,以弥补生计之缺,故谷贵万物贱。这说明在当时地主制下的小农经济,商品生产是自给生产的补充,副业生产是粮食生产的补充,其农副产品投放市场的多寡,主要不是取决于自身的需要,而是取决于自身的需要,即以足够换取自己不能生产的那部分物质资料和交纳贡赋为度,其副业生产规模及其产品投放市场的数量,则依据粮食生产满足上述要求的程度来调节。”“由此可见,在地主制下的小农经济中,由自然经济所产生的思想观念.行为方式和活动机制,仍然起着决定作用。”[34b]

现在我们再回到小农经济与商品经济的关系上。

从上面的叙述中可以看出,我国封建地主制下的小农并非完全自给自足,他们与市场已有较多联系,小农经济中可以容纳商品经济的成份,在整个地主制经济时代,尤其是明清时代,商品经济有较明显的发展。——这是多数学者所公认的事实,但解释各有不同。一种意见认为,这种商品经济繁荣的表象和它实际达到的水平之间有很大差距,相当部分带有自然经济的痕迹,从总体看,当时的小农经济仍属自然经济范畴;或因其既包含商品经济成分,又仍以自给性生产为基础或依托而称之为“不完全的自然经济”。另一种意见认为我国小农经济中商品经济的这种发展已使它脱离自然经济的范畴,而属于商品经济中的一种类型;但这是建立在劳动生产率低下,小农经济贫困化基础上的特定类型的商品经济。在这种商品经济的基础上,新的生产方式难以建立。——在这一点上两种意见又趋向接近,不过,我国封建地主制下商品生产的发展,能否最终导致资本主义的建立,则不但在两种意见间,而且在两种意见内部,也存在着实质性的分歧。

商品经济价值规律范文9

论文摘要:本文从三个方面阐述了关于经济全球化条件下的劳动价值论。一是人类劳动是在国际市场范围内抽象平均的结果;二是劳动的抽象范围更大地向国际领域扩展;三是须从科技知识的本质及作用认识劳动价值论。

我们所处的时代面临的新的实际有两大方面:就世界而言,那就是经济全球化浪潮、科技革命浪潮蓬勃发展这个新的实际;就我国而言,那就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个新的实际—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实行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些新的实际与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当时面对的实际情况有很大的发展和变化,我们必须发展马克思劳动价值论。

一、人类劳动是在国际市场范围内抽象平均的结果

马克思所处的世界,远没有今天我们所看到的如此深刻的经济全球化,但那时伴随着第一次科技革命和产业革命的发展,国际分工、世界市场、世界经济已经形成,而且对于这样一个世界的实际,马克思也力求在他的经济理论研究中给予体现。马克思在他1857年所写的《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设想的经济理论体系大厦由五个部分构成,即:(1)一般的抽象的规定;(2)资产阶级社会内部结构(资本、雇佣劳动、土地所有制等);(3)资产阶级社会在国家形式上的概括(税、国债、公信用等);(4)生产的国际关系(国际分工、国际交换、输出和输人、汇率等);(5)世界市场和危机。

从马克思的经济理论体系的架构中可以看到,马克思研究的政治经济学既包括一国范围的经济运动规律即第(1)(2)(3)部分也包括国际范围或世界范围的经济运动规律即第(4)(5)部分。虽然马克思在有生之年对有关国际经济的两个部分的研究没能像对一国范围内经济的三个部分的研究那样独立成篇,而是散见于他的《资本论》和其他著述中,但这并不应妨碍人们把马克思揭示的一些经济规律、范畴、理论从一国范围与国际范围相统一的视角来完整把握。对劳动价值论及其所涉及的范畴、规律—例如劳动、社会必要劳动、价值、价值规律等,无疑也应如是理解。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说明,商品的价值是人类抽象劳动的凝结,这是对价值最抽象最本质的规定。进一步的分析表明,人类抽象劳动的抽象范围是不同的,从而有层次不同的价值形态。人类劳动在一国市场范围内抽象平均的结果,凝结为国别价值,国别价值量由一国生产某一商品的社会平均必要劳动时间所决定。人类劳动是在国际市场范围内抽象平均的结果,凝结为国别价值,国际价值量不是由一个国家生产该种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而是由“世界劳动的平均单位”决定的。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在世界市场上,“棉花的价值尺度不是由英国的劳动小时,而是由世界市场上的平均必要劳动时间来决定”。两种抽象范围不同的劳动、不同的价值形态是有差别和联系的。在一国市场上形成的社会必要劳动及商品价值在世界市场上就变成了“个别劳动”及“个别价值”而与社会劳动(国际的社会必要劳动)及社会价值(国际价值)相对应。因此可以说,从国际范围来看,国别必要劳动的社会化程度是低层次的、不充分的国别价值,并不是真正的社会价值;只有国际必要劳动的社会化程度才是高层次的、充分发展的,只有国际价值才是真正的社会价值。正如马克思所说:“真正的价值性质是由国外贸易才发展的,因为国外贸易才把它里面包含的劳动,当作社会劳动来发展。”

二、劳动的抽象范围更大地向国际领域扩展

在当代世界,特别是近20年来,经济全球化蓬勃发展,这使劳动、价值、价值规律的作用发生了与过去时代不同的新发展、新变化。经济全球化的一个基本内容是各种经济资源日益大量地跨越国界在全球范围内流动和配置。就商品服务的国际贸易而言,在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之初的40年代末,世界贸易额每年约600亿美元,而20世纪末的2000年世界贸易额为7.8万亿美元;不仅贸易的绝对数额大大增加,而且其相对比重也大大提高—全世界的贸易出口额占世界总产出的比重,1950年仅为7%,而到1999年已达22 % 。

这种新的变化、新的实际情况意味着,在当代世界上,人类抽象劳动的社会化程度更高了—劳动的抽象范围更大地向国际领域扩展,社会劳动更多地体现为国际的社会必要劳动价值,更大量地体现为国际价值,价值规律的作用方式更多地适用于国际范围的生产和交换。价值规律是商品经济、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它既是一国国内商品生产和市场交换的基本规律,也是国际商品生产和市场交换的基本规律。当然,该规律的作用在国际领域发生了重大变化。在世界范围内,价值量仍然是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所不同的是,它不是由个别国家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所决定,而是由世界市场上的平均必要劳动时间来决定。由于各国之间劳动强度和劳动生产率的差异,各国的国别价值必然高于或低于国际价值。

而在世界市场上,商品只能按照国际价值这一世界统一的尺度来交换,于是便会出现一个国家的若干个工作日同另一个国家的一个工作日交换的现象。这仍然体现了等价交换原则,只是这种等价交换原则是通过不相等的国别价值相交换而体现的。商品经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等价交换从来如此,从来都是按照社会价值而非个别价值(在国际交换中,国别价值是个别价值)交换的。当然,20世纪六、七十年代,一些第三世界国家的经济学家、激进经济学家所批评的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不等价交换和国际剥削,不应适用于这里的场合。

但是,也应看到,在当代国际商品交换中也不尽是等价交换,也存在因国际垄断等因素造成的不等价交换。

当代世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引起的劳动、价值、价值规律的新变化,还不仅仅体现在上述方面。经济全球化的资源跨国流动和配置,其中一个鲜明的特征是越来越自由,即经济全球化是与经济自由化、贸易投资自由化相联系的。就以关税率大幅度下降、数量限制的非关税壁垒渐趋消失为主要内容的贸易自由化而言,二战结束后初期,世界各国进口的平均关税率高达40%以上,随着贸易自由化的进程,现在世界工业品的加权平均关税率已降至,其中发达国家更是降至3%,发展中国家也已降至13%;原来的众多繁杂的进口配额、许可证之类的非关税措施,根据WTO的协议,在2000年也已基本取消(除了服装、纺织品的非关税措施可延长到2005年外)。这使得商品服务国际流动的国家界限障碍愈益弱化。

当代世界的新变化意味着,国际市场与国内市场愈益相互开放、相互融合,国际价值与国别价值适用范围的界限愈益淡化。过去时代往往是这样一种情况:国际价值适用的场合是国际市场上的交换,国别价值适用的场合是国内市场上的交换;那些落后的国家由于可以采取各种保护主义措施,排斥外来商品的竞争,因而使国别价值较高的本国商品尽管在国际市场交换中不能充分实现其价值,但可以在国内市场上得到实现,不致被价值竞争力较强的、价格较便宜的外国商品所淘汰。然而在当代世界,国际价值的适用范围不仅随着全球化条件下国际市场、国际交换的规模增大而大为扩展,也随着国际市场与国内市场愈益相互开放、市场障碍及界限愈益淡化而愈益向各国国内市场渗透。那些劳动生产率较低的、高于世界平均必要劳动的劳动,不仅在国际市场上不能体现为社会价值,即便在本国国内市场上也越来越不被承认为社会必要劳动,不能得到价值实现。而这些新的变化同样体现的是等价交换的价值规律的要求。当代世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所引致的劳动、价值、价值规律的新发展、新变化,对于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有着重要的意义。生产力水平较低的发展中国家在参与全球化过程中,既要努力争取一个公正合理的国际经济新秩序,又不能仅限于此,不能因为把按照国际价值进行的市场交换视为不等价交换、国际剥削而反对甚或拒绝参与;重要的是要致力于本国的科技进步、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和价值竞争力的增强。 对于我国来说,一方面,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就是市场经济,在实行对外开放、参与经济全球化、参与商品生产和交换中,也要遵从国际价值这一市场共性规律,谋求等价交换、平等互利;另一方面,我们是一个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国家,目前的劳动生产率水平较低,在国际市场上,甚或在国内市场上往往是以较多的国别价值交换较少的国际价值。这要求我们必须要努力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商品生产的劳动耗费,提高商品的价值竞争力以便在日益相互开放、融合的国际市场、国内市场上,得到尽可能多的价值实现。

三、从知识技术的本质及作用认识劳动价值论

知识技术的飞速发展给生产劳动带来了巨大的变化,知识技术日益成为生产劳动中不可缺少的重要部分,而且其重要性在不断加强。这是知识经济区别于过去经济时代的主要特征。

知识技术是脑力劳动的产物,也就是说,它不是凭空产生的,而是脑力劳动创造的。知识技术虽然有各种各样的存在形式,如:书籍、资料、图纸等等,但是,其主要的存在方式还是存储在人的大脑之中,作为人进行知识技术创新和指导生产劳动的基础。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劳动分工的不断细化,一部分具有较高智力水平和知识较为丰富的人开始专门从事知识技术的创新活动。知识技术作为一种无形的但却凝结着一般无差别人类劳动的产品进人了交换领域。既然知识技术是人类脑力劳动的产物,凝结着社会必要劳动,同时又具有使用价值,因此,知识技术产品就具有商品的二重性特征。

知识技术这种商品与其它商品相比,同样都是人类劳动的产物。但是这种无形的产品却具有很多特殊性:

(一)知识技术产品具有垄断性或是单一性特征

一项知识技术在世界上可能仅此一项,没有其它的竞争者,而且为了鼓励技术创新,各国都有不同程度的专利法和知识产权保护法对此加以保护,因此,知识技术产品的创造者就有可能通过垄断获取超过知识技术产品自身价值的高额收人。反映在现实中,就是知识技术产品的价格通常都非常高昂。正是由于知识技术产品的垄断性造成了这一现象的出现。马克思认为,商品价格是商品价值的相对表现,因此,就存在着价格偏离价值的可能性。知识技术产品的价格偏离价值并没有违反价格规律。

(二)知识技术产品的价值形成具有延续性和积累性

没有一项新知识或新技术是凭空创造出来的。人们进行知识技术创新必须要建立在过去知识积累的基础之上。一个能进行技术创新的人首先是经过了长期学习,积累了大量知识的人。在学习和积累中,他通过付出各种费用把过去人们所创造出来的知识技术产品占为己有,存储在大脑中。在他进行知识技术创新的时候,就使用这些积累在自己的大脑中的知识技术产品,将其作为生产资料,利用脑力劳动,进行新知识技术的创造劳动。

(三)知识技术产品还具有公共性的特征

由于知识技术产品是一种无形的产品,人们只需要通过学习就可以将其储存在大脑之中占为己有,而且这种产品往往可以被无限次地学习和复制,因此,这种产品与普通商品相比最大的特征就在于其占有和使用的非排他性。普通商品一旦被某一个人占有或使用,那么,其它人就不再有占有和使用这件商品的可能性。而知识技术产品则更象公路、桥梁这样的公共物品,一个人的使用并不排除其他人的使用。因此,许多知识技术的使用往往是免费的,不论这种免费地占有知识技术是合法的还是非法的。知识技术产品的公共性不仅决定了其价值衡量的困难性,也决定了消除私有制,全体人民共同占有知识技术这种生产要素,会使得知识技术产品的使用价值得到最大限度的利用,社会福利达到最大化。

通过以上对于与物质资料生产相关的知识技术本质和特征的分析,可以看到,知识技术在商品社会里,本质上是一种人的脑力劳动产品。这种产品的使用价值就在于它可以作为一种生产要素,要么通过人的脑力劳动再创造出新的知识技术产品,要么与物质生产相结合,提高劳动效率,提高生产的自动化程度,创造出更丰富的物质财富来满足人们的需要。知识技术产品作为一种生产要素,在生产过程中其价值只能通过人的脑力劳动被保存或被转移,而不能自身创造出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