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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作协议书集锦9篇

时间:2023-03-08 14:51:52

企业合作协议书

企业合作协议书范文1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为充分发挥职业技术教育为社会、行业和企业服务的功能,按照“资源共享,优势互补,责任同担,利益共享”的原则,加快打造具有国际水平的现代技工教育体系,培养更多具有良好专业知识、实际操作技能和职业态度的高素质、高技能的应用型人才,促进职业技术院校深化教育改革、提升教育培训质量,促进企业建立现代化的职工培训体系、加快产业升级,探索共建主体多元、办学开放、人才终身服务和诚信监督的新型公共人力资源服务体系,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合作,建立稳定的校企合作关系,经双方友好协商,现就校企合作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作总则

(一)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培养高技能人才为目标,遵循“需求产生合作、供给创造需求、合作带来共赢、共赢促进发展”的校企合作机制,校企双方建立长期、紧密的合作关系。

(二)确立双方在职业技术教育和培训工作中发挥各自优势,建立合作关系。

(三)甲方根据企业需求和自身特点,为培养合适企业所需的技能人才,组建专业指导委员会,乙方安排人员参加(技术、生产或人力资源主管)。

二、合作方式及内容

经双方友好协商,合作方式及内容参照以下条款执行。未尽之处,可另做补充。

(一)产品研发、工艺改进,共建研发平台

科研既能为经济建设服务,也能促进教学质量提高。因此校企双方有着课题研究的共同愿望。在课题研究中,或侧重于企业的战略发展,或侧重于企业的经济运营,或侧重于院校的教育教学模式和方式,或侧重于教师的“双师‘’型素质等,由此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多赢“。

根据企业发展需求,确定科研项目,以职业技术院校先进的设备和人力资源为纽带,以科研项目转化和运用为共同努力方向,在技术院校中建立一个研发平台,让企业的工程师、技术院校师生都参与科研项目开发、制作和应用,实现以项目为驱动,共同提高师资专业水平,提高科研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软件”能力。

(二)共建“生产实训”中心

生产实训中心是技工教育不可或缺的教学设施。校内、校外实习中心都关系着学生学习技能的条件。共建,就是彼此分工合作,从各自教育资源的优势出发,在不同的教育教学阶段,或侧重物质条件,或侧重师资队伍,或侧重教学内容,或侧重教学管理,或提供质量评价体系等,实现优势互补,为学生提供健全有效的实践教学场所。

(三)双向委培、订单培养

双向委培包括校内定向委培和企业中定向委培两种方式,前者以学校学生为生源,根据企业要求,定向培养,为企业提供人力资源储备;后者以企业招聘员工为生源,根据企业要求,完成企业员工基本技能、基本素质要求等前期培训,为企业员工培训缩短时间,节约成本。校企双方的“定向委培”不仅是“订单预购”性质,“委培”方必须是实施教育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教学计划的制订,到教育教学质量各环节的考核评估,其“声音”的作用必须贯穿于教育教学的始终。双方定向委培过程中,双方可以相互成立冠名班级。为了学校能更好的根据企业的要求培养出人才,企业可以提供助学奖学金,激励学生学习。

(四)顶岗实习、工学结合

学校根据企业用工要求,安排学生到企业顶岗实习,完成基础课和部分专业课后进行的教学环节,通过顶岗实习,使学生全面了解企业生产运作,在真实的工作环境下,体会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在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上产生一个飞跃。最关键是让学生了解企业文化,感受企业管理制度,明确自己职业生涯的目标。

(五)就业推荐、优先录用优秀毕业生

对于学校优秀毕业生,企业落实学生就业。落实学生就业是建立在合格标准基础上,按市场“双向选择”的要求而彼此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技工教育以就业为向导,企业录用具有相应岗位职业技能的合格毕业生,学校要帮助学生具有这些就业能力。所以,校企双方基于投入的人力、物力、资金等现实利益的相应回报。校方要把人力资源输出质量关,企业在充分提出就业岗位的前提下也要把质量关,而学生本人在一定的条件下也有在选择的自由。

(六)提供技术支持和社会服务

一般而言,学校的教学实施和教师的实践技术能力往往逊于企业方,企业方优势在于实践经验和技术手段,因此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企业方必须投入相应的兼职师资队伍

,或课堂、或工场,给予学生渐进而全面的企业文化、实践技能的教育指导。

学校方优势在于标准化技能培训和先进的设备,具有完善的职业资格等级培训和考试资格,可为企业提供职业资格技能等级培训考证服务,提高企业员工技能和素质。学校也有先进的理念和技术成果,可为企业提供一定的技术支持。

三、双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

1、详细真实地介绍本单位的基本情况相应的资质书面材料,保证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内真实合法的法律地位。

2、甲方可作为乙方的就业(实习)基地,在甲方有用工需求的时候,乙方为甲方优先输送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供甲方选拔和录用。

3、根据甲方产业发展情况、生产经营规模和预期增长等人力资源增长过程中,负责向乙方提供企业人力资源发展计划、年度工作计划,及时向乙方提供用工需求信息、员工培训计划。

4、负责向乙方提供企业人力资源结构状况,需求职业岗位物征描述,需求职业岗位要求的知识水平和技能等级,协助乙方制定各专业培养目标,审订联办班级实施教学计划和各种培训班实施计划,制定各专业岗前培训计划和顶岗实习计划。

5、根据当前一段时期用工需求和员工培训计划,提出联合办学专业招生春、秋季招生计划人数的建议计划。

6、按照乙方教学计划,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安排学生及内容、指导实习过程,培养学生实际操作能力和职业素质,提供实习设备、场地和原材料,供学生实习操作,指导学生按有关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操作相关设备。

7、根据学生实习期的内容和项目、课题给予适当的安排,并委派担任主管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教学指导,对实习学生的实习成绩进行全面的评价和考核,以保证学生财之道能顺利的完成实习教学内容,为毕业后服务于企业奠定良好的基础。

8、负责安排双方联合培养的合格毕业生就业,做到优生优用。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当地《劳动合同条例》的相关程序,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劳动用工手续。

9、甲方有对乙方人才培养方式提出改进意见的权利,乙方在收到甲方书面建议后,结合学校教学工作实际情况,及时改进人才培养模式,适应实际需求。

10、甲方并为乙方及学生提供一定的赞助和资助。

11、甲方根据乙方培养甲方需求人才的要求,捐赠一定设备和教学材料、投入一定教育资金,为人才培养共同努力,互利互惠。

12、根据甲方发展需要,提出所需合作科研项目或工艺改进课题,由甲方科研工程师主导,乙方教师和学生参与,共同研究开发,转化科技成果。

(二)乙方

1、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的办学资质及真实合法有效的法律地位。

2、负责开展招生宣传,将与甲方联合办学作为办学的优势与特色进行宣传,吸引学生报读双方联合办学专业。

3、根据当前一段时期甲方用工需求和员工培训计划,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劳动人事部门,上报春、秋季招生计划。

4、制定各专业实施教学计划和课程教学大纲,并按相关要求组织开展教学,初步确定每次实习的时间、内容、人数和要求,提前与甲方联系,确认具体实习计划和安排。

5、按照甲方用人条件负责对新生录取、入学报到、学生管理、教学管理及其它在校期间的各种教育管理工作。

6、委派专人(驻厂老师)负责管理实习学生、协助甲方处理实习期突发性事件等行政事务,并参与实习指导工作,教育实习学生严格遵守甲的各项管理制度和劳去制度。

7、负责根据当收费标准按年收取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相关费用,并向甲方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8、教育实习学生严格遵守甲方的各项管理制度和劳动制度。

9、为来校参加教学辅导和实习指导的甲方技术人员提供工作和生活方便,并按甲乙双方的约定为工作人员支付报酬,差旅费、工资由甲方负责,乙方包吃住。

10、乙方要保证乙方的实习生(就业生)的稳定性,出现实习生(就业生)流失超过一定比率要及时为甲方补上。

11、乙方负责按照甲方人才要求定向培养人才,由甲乙双方共同制定教学计划,双方发挥各自优势,以乙方培训教学为主,甲方积极支持参与,共同评估人才培养效果,培养出甲方所需人才。

12、乙方负责提供设备和派有实力的老师、学生参与企业科研项目或工艺改进研究制造。

四、合作期限

合作期限为 年,双方可根据合作意愿和实际情况续签合作协议。本次合作结束后,双方可共同商议开拓新的合作领域,建立新的合作意向。

五、其它

(一)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报送仲恺管委会社会事务局备案。

(二)合作协议一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即生效。双方应遵守有关条款,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协商解决或签订补充协议。

(三)

如有一方违约或有损害对方利益和形象的行为,另一方有权终止协议。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或授权)人: 代表(或授权)人:

企业合作协议书范文2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并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规定,结盟成战略合作伙伴,双方达成如下合作协议:

第一条 产品、要求及期限

1、本协议订立后,乙方即为甲方产品的销售商。双方应遵守本协议约定的内容行使各自职责。

2、乙方甲方的_____________产品,并从事产品的市场宣传及售后服务等合法商业活动。

3、为便于本协议的表述,本协议文中所述的产品均指乙方销售甲方的标的物。

4、乙方作为甲方产品的期限为: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 年_____月_____日止。

第二条 合作目的

甲乙双方从各自事业长远发展的角度出发,以企业利润共赢为目的,达成战略合作协议:甲方授权乙方作为自己的产品商,提供给乙方优惠的价格和相应的技术服务支持,许可乙方销售甲方的产品。

第三条 结算

1、甲方按甲方网站的公开报价的_____折价格给乙方供货。

2、在收到乙方预付款的情况下,甲方负责将rfid产品运至乙方仓库地点,同时甲方将物流软件产品的注册权限提供给乙方,由乙方自行对客户进行注册。乙方可直接向客户收取注册费,但必须对客户负责。

3、乙方根据自己的销售情况,按月向甲方支付货款。如果支付不及时,则甲方有权中断产品的供应和软件的注册权,造成的用户损失及其他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 售后服务

1、甲方对提供的产品提供必要的升级和维护服务,甲方将开通技术服务热线_____ 和专门邮址_____ 为乙方提供方便。

2、乙方应对自己的用户提供完善的售后服务。设立售后服务热线为客户提供方便。

3、若非甲方原因造成的产品受损,而且必须由甲方提供技术服务的,甲方将收取维护费和服务费。

第五条 双方关系

1、甲方与乙方均为独立法人单位,乙方不得与第三方签订协议或做出任何承诺,使甲方受到任何约束, 亦不得未经甲方授权就以甲方的名义从事任何行为。

2、本协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将不构成或被解释为合伙关系。

第六条 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确认提供的产品具有合法版权,无质量问题,并配备完整的产品安装说明、使用手册及包装物等。

2、甲方告之乙方关于rfid设备和器材的保管、存放事项,避免因不恰当的存放导致产品部件损坏或遗失。

3、甲方为rfid有形产品提供一年的免费保修,对物流软件产品提供三个月的免费技术指导,期满后,甲方为乙方提供的均为有偿服务。

4、在产品质量保证期内人为或自然灾害引起的故障或损坏,不在甲方保修范围之内,如:自行拆卸改换产品内部组件(如:线路、零件等)后造成损坏;非甲方指定的专业技术人员指导安装而引起的故障。

5、甲方保证不得在提供给乙方的产品中预留任何人为陷阱,及有损于乙方商誉的信息。

6、甲方保留对产品的改进和升级权力,甲方若对产品有改进,应书面通知乙方,并在15日内向乙方提供改进后的产品(有改进指改版本功能增加,及为提高旧产品或系统的稳定性、兼容性和修改bug做的改进等)。

7、甲方对于乙方提出的关于产品功能或其他方面的合理化建议,甲方认可后将对产品进行升级,并将升级后的产品及时提供给乙方及其客户,但乙方要求软、硬件功能的改进、扩容不在保修之列。

8、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对乙方有关人员进行培训和技术指导。

9、在协议有效期内,如果甲方所授权的产品发生版权转移或变更状况,甲方应通知乙方,若因此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时,双方协商解决。

第七条 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在协议签订时应向甲方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并保证其真实性。

2、乙方有权使用_____ 产品商的名义,从事有关销售甲方产品的合法商业活动。

3、乙方根据甲方的技术指导,完成给乙方客户的产品安装工作及后期服务工作。

4、乙方有权接受用户对产品的意见和投诉,并及时通知甲方以使甲方更好的改进产品(对产品升级等)。

5、乙方应执行甲方制定的价格表,并负有保密义务。并有义务配合甲方进行产品市场推广活动。

6、乙方若以低于甲方公开报价的_____ 折销售软件,将视为故意破坏价格秩序,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7、乙方不能对甲方的软件进行反编译或进行软件破解,任何违反国家知识产权法的行为甲方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 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1、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另行签订补充条款。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协议中任何权利转让第三方。

3、协议签订期满时,协议即终止。若双方有意继续合作可以续约,应在期满前30日双方另签协议。

4、双方在协议期内,任何一方因特殊原因需提前终止的,必须提前30天向对方提出书面申请,经对方书面同意后终止。并应当给予对方适当经济补偿并承担对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第九条 其他事宜

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除不可抗力外,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协议中的条款。

4、双方在协议的履行和解释出现争议时,应友好协商解决,若未能达成共识,任何一方可以向威海市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

5、按本协议规定应该偿付的违约金、赔偿金和各种经济损失,应当在明确责任后 7 日内付清,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企业合作协议书范文3

乙方(股东): 身份证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就甲乙双方合作XXXXX业务咨询项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法定代表人

第一条公司名称:XX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条公司住所:

第三条法定代表人: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

第四章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第五条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如下:

股东:身份证号:地址:

股东:身份证号:地址:

第五章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六条股东以人民币为单位出资。

第七条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如下:

股东:出资:元(即占投资总额的50%);实行一次性付款(如果分期出资,应明确分期出资的具体时间和出资额。)。

股东:出资:元(即占投资总额的50%);实行一次性付款(如果分期出资,应明确分期出资的具体时间和出资额。)。

第六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按照其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依法获取分配公司利润;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出资额;

(五)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优先认缴公司新增资本;

(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公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八)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九)其他相关的权利。

第九条股东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四)公司成立后投资人不得从共同投资中抽回出资;

(五)各股东均不得私自转让或处分公司的财产;

(六)股东有义务向其他股东报告共同投资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七)其它相关的义务;

第七章公司事务执行

股东应当按照有益于公司的角度执行日常事务,但下列事顶必须经全体股东同意才有效;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五)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六)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八)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九)其它相关的事项。

第八章公司股份转让

(一)公司登记注册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其持有股份;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应当通知其他股东,不通知而转让的,该转让行为无效,由此所造成的损失由转让方承担。

(三)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四)其它情况按法律规定执行;

第九章法律责任事项

(一)有限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按共同投资人的出资比例分担;成立初,公司未进入正常运营期以公司名义产生的生活费用均由当事人独自承担。

(二)股东执行公司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公司所有,所产生的费用、亏损或民事责任,由有限公司承担。

(三)股东在执行事务时如因故意、重大过失或不遵守本协议而造成共同投资人损失时,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共同投资人可以对双方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五)股东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不得以公司名义进行违法活动,造成经济损失,行为方应向其他投资人承担赔偿责任,行为人所产生的民事或刑事责任由行为人自己承担。

第十章违约责任

为保证协议的实际履行,双方自愿提供所有向其他投资人提供担保。双方承诺在其违约并造成其他共同投资人损失的情况下,以上述财产向其他共同投资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章其他事宜

(一)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共同投资人本着公司利益,平等、合理、友好协商一致后,另行补充协议。

(二)本协议经全体共同投资人签字盖章后即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共同投资人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甲方身份证号码: 乙方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签约地点:

乙方证人(签字): 甲方证人(签字):

乙方证人身份证号码: 甲方证人身份证号码: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企业合作协议书范文4

乙方: 公司

根据公司确定,经双方协商,在“定点定向、专业配套、双向选择、择优劣汰、平等互利、相对稳定”原则基础上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甲乙双方正式确认建立劳务基地企业合作关系。

第二条双方在劳务基地合作工作中,服从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的统一管理。

第三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劳务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劳务基地合作企业的考察确认和管理工作,包括制订劳务基地发展规划及有关基地开发管理规章制度,审核基地企业队伍规模和综合素质,并对基地企业实施动态管理。

二、甲方劳务管理部门根据国内外工程中所需分包工程情况,优先从基地企业中选择入围队伍投标。

三、甲方在选用所需劳务分包队伍的招投标工作中,在竞争条件相同时,优先选用劳务基地合作企业队伍。

四、甲方劳务管理部门与基地企业密切配合,共同建立通畅有序、合法规范的合作渠道,积极引进成建制施工力量强,专业特点明显,管理素质高,人员稳定性强的基地队伍,推动劳务基地队伍规模逐步提高。

五、积极协助基地企业制订发展规划,根据首都和公司建筑市场的劳动力需求变化,引导基地企业所属队伍向具有综合承包能力方向发展,并积极协助基地企业培训队伍各类人员,提高队伍素质。

六、对基地企业队伍和人员,根据北京市建筑业人力资源协会《关于施工作业队伍市场准入标准暨施工作业资格考核评定的暂行办法》,进行作业资格等级考评,并向基地企业反馈考评结果和有关管理建议,帮助基地企业加强管理。

七、在基地企业队伍中,开展评选“优秀专业施工队伍”工作。对评选出的“优秀专业施工队伍”,积极引导参与公司大型公建项目、重点工程专业、劳务招投标。

八、积极维护基地企业在公司的各项合法权益,妥善处理劳动争议和纠纷。

九、对基地企业在人工费结算过程中提供优良服务,并做到优先保证基地企业工程款结算、兑付。

第四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基地企业应优先保证甲方国内外分包工程所需的劳务作业人员,确保人员的素质和数量。每年向甲方输出劳务作业人员总数不低于500人。

二、加强与甲方及其所属施工单位的沟通联系,及时解决合作中出现的问题,遵守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保障履行合同中规定的有关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合法用工、生活后勤等方面的约定。对所属外施队伍实施有效的、全过程的管理,努力提高所属队伍综合素质。同时做好本企业所属队伍及人员的遵纪守法,保证首都稳定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负责组织安排劳务作业人员的进京、返乡工作;对进京施工人员加强劳动法规培训教育,并与每位施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对施工人员做好考勤管理和工资发放管理工作。积极配合甲方办理有关各项合法用工手续和劳务工程款结算工作以及劳务人员的劳动争议处理、伤病死亡等善后工作。

四、建立和完善劳务作业人员培训系统,负责对所属施工队伍的管理人员、技术工人作业等级和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各种相关培训和取证上岗工作,达到北京市建委和甲方规定要求的标准。

六、积极配合甲方做好所属队伍的作业资格等级考核、优秀专业施工队伍评选以及劳务招投标等工作。

第五条劳务基地合作企业双方,本着“双向选择、平等互利”原则基础上,签订本协议。如发生下列情况,本协议将自动终止:

一、双方任意一方管理混乱,不能有效履行本协议条款,另一方认为合作关系无存在意义的。

二、基地企业因违反北京市政府有关规定,被清退出京的。

三、其他不具备基地合作条件的情况。

第六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七条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企业合作协议书范文5

内容提要:集体合同的概念,虽然大家有一定的共识,但是却也似是而非。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界定,国内学界也有不同的观点。本文在列举了学界的九个主要的观点的同时,根据国际劳工组织的建议书和公约的规定,结合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集体合同概念做了比较深入细致的研究,提出了一个比较具有中国特殊的界定。

关键词:集体合同 主体 内容

集体合同的概念就其一般意义来说应当是有共识的,但是从科学的角度严格分析,其实各国的国情不同,对集体合同制度的理解也还是不尽相同的。我国学者对集体合同的概念界定大体有这样几种具有代表性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在社会主义制度下,集体合同是企业行政和工会双方为保证完成生产任务和改善工人、职员的物质生活条件而签订的书面协议。”(参见1989年7月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出版,龚建礼等编著的《劳动法学教程》)。

第二种观点:“集体合同即集体契约。许多资本主义国家通用名称团体协约。”“在资本主义制度下的团体协约大体有如下特征:1.当事人。从雇主一方说,是雇主或者雇主团体,从受雇人一方说则为团体,一般情况下工会即为代表受雇人的团体。”“在社会主义国家,集体合同一般是指企业行政与工会之间订立的关于调整该企业劳动关系的一种协议;有时也可以由一个地区的工会组织与企业组织订立行业性的集体合同。”(参见1990年6月经济科学出版社出版,史探径著《劳动法》)

第三种观点:“所谓集体合同,就是用人单位或者有法人资格的用人单位团体与法人资格的工会或者劳动者代表,以规定劳动关系为目的所订立的书面协议。”“集体合同当事人在用人单位方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团体,但在劳动者方面则永远是团体。”(参见1994年12月中国物价出版社出版,强磊博士、李娥珍(香港)著《当前中国的劳动合同,集体谈判与集体合同》)

第四种观点:集体合同“是工会与企事业单位及企业部门、雇主及雇主团体之间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经协商谈判缔结的书面协议。”“集体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是职工自愿结合而成的工会组织,另一方是企业的法人代表或雇主及雇主团体。”(参见1995年3月中国工人出版社出版,刘继臣(现任全国总工会法律部长)写的《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制度》)

第五种观点:“集体合同是指企业工会和职工代表与企业经营者以及双方的代表组织就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工福利与保险等事项经平等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2002年8月中国工人出版社出版 中华全国总工会组织部组织编写《工会干部培训教程》)

第六种观点:“集体合同又可称团体协约、劳动协约等。集体合同是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及产业部门、雇主及雇主团体之间就职工劳动报酬、工作条件、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福利等事项,进行商谈所缔结的书面协议。”“当事人一方必须是代表职工的工会组织或职工推举的代表,另一方是与该工会组织有密切关系的企业。”(参见中国劳动出版社1994年7月出版,李伯勇、张左己主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讲座》)

第七种观点:“集体合同又称团体协议或集体协议,是企业、事业单位和工会组织(或职工代表)之间就各项具体劳动标准及职工的权利与义务经协商一致而缔结的协议。”“集体合同是特定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协议。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是企业,另一方是企业的全体劳动者,而全体劳动者人员众多,不可能一齐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只能由工会作为代表出面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没有工会的,由职工推举代表与企业一方签订。不能单个职工或职工中其他团体作为集体合同职工一方的当事人。”(参见关怀主编、法律出版社出版(1996年5月第1版)《劳动法学》)

第八种观点:“集体合同亦称团体协约、劳动协约、集体协议,是集体协商双方代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集体合同的主体一方是工会或职工推举的代表,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2000年1月第3版),李景森主编、贾俊玲副主编的《劳动法学》)

第九种观点:集体合同“是工会代表职工或职工代表与企业或事业组织之间,为改善集体劳动关系而在平等协商基础上签订的集体协议。”“集体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是工会组织或职工代表,另一方是企业或事业组织。”(参见中国 律师资格考试中心审定、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复习指南》)

综上所述,各种观点的对集体合同的内容的认识是有共识的,这就是说,集体合同的内容主要就是用人单位的劳动标准。这些劳动标准的具体内容主要有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和福利等事项。就集体合同的表现形式也是有共识的,即集体合同必须是书面协议。所不同的主要是集体合同的主体亦即集体合同的当事人。

对集体合同主体的认识产生这些不同观点的原因大体有四个方面:第一,误解了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关于集体合同的定义;第二,并未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集体合同规定》关于集体合同条款的精神实质;第三,对用人单位和工会组织的误解;第四,把集体协商代表与集体合同主体混为一谈。

1949年6月8日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在日内瓦举行的第32届会议,确定了《组织权利和集体谈判权利原则的实施公约》,该公约第4条规定:“必要时应采取符合国情的措施,鼓励和推动在雇主或雇主组织同工人组织之间最广泛地发展与使用集体协议的自愿程序,以便通过这种方式确定就业条款和条件。”1951年6月6日在日内瓦,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召集的第34届会议,通过了《集体协议建议书》即《1951年集体协议建议书》。这个建议书对集体合同即集体协议是这样界定的:“就本建议书而言,集体协议系指有关劳动与就业条件的书面协定,其缔结双方:一方为一名雇主,一个雇主团体或一个或几个雇主组织;另一方为一个或几个劳动者代表组织,或在没有此类组织的情况下,由有关劳动者根据本国法律或条例正式选举或委任的代表。”1981年6月3日国际劳工组织召集在日内瓦举行的第67届会议,确定了《促进集体谈判公约》。该公约第2条规定:“就本公约而言,集体谈判一词适用于一个雇主、一些雇主或一个或数个雇主组织为一方同一个或数个工人组织为另一方之间,为以下的目的所进行的所有谈判:(a) 确定劳动和就业条件,和(或) (b) 解决雇主和工人之间的关系 ,和(或) (c) 解决雇主或其组织同一个或数个工人组织之间的关系。”该公约第三部分《促进集体谈判》第5条还规定:“1.应当根据国家情况,采取措施促进集体谈判。2.上文第1款所涉措施之目的应是:(a) 使本公约所涉各行业的雇主同各类工人的集体谈判得以进行;(b) 使集体谈判逐渐扩展到本公约第2条(a)、(b)和(c)项所涉的所有方面;(c) 促进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之间所达成的程序规则的发展;(d) 使集体谈判不因缺乏决定其进程的规则或这些规则不足或不适当而受到妨碍;(e) 使解决劳资纠纷的机构和程序的确立有助于促进集体谈判。”本届会议确定的《促进集体谈判建议书》第二部分促进集体谈判的手段中的第3项规定:“凡有必要并在适宜时,应当采取适合国情的措施以便:(a) 雇主和工人的代表组织被确认为有资格进行集体谈判;(b) 在主管当局按确认程序确定哪些组织有权进行谈判的国家里,在做出决定时应以客观的并对这些组织的代表性事先予以确定的标准为依据,而这些标准须经与雇主和工人的代表组织磋商后确定。”

综上可见,国际劳工组织关于集体谈判或者说是集体协商的代表人,界定为雇主或者雇主组织和代表工人的工会组织或经过工人认可的代表。但是,我们也不难看出其中所言并非集体合同的主体。就集体谈判的目的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集体谈判的目的是:“确立劳动和就业条件”,解决的是“雇主和工人之间的关系”和“雇主或其组织同一个或数个工人组织之间的关系”。促进集体谈判的目的是:“使本公约所涉各行业的雇主同各类工人的集体谈判得以进行”和“促进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之间所达成的程序规则的发展”。根据1981年《促进集体谈判建议书》的精神,进行集体谈判的“雇主和工人的代表”还须“被确认为有资格进行集体谈判”。由此可见,进行集体谈判的代表一般是有合法资格的雇主或其组织和工人的代表或代表工人的工会。但是我们也发现,这仅仅是指进行集体谈判的代表而并非指集体合同的主体。而就集体合同的目的我们都清楚地知道,集体合同主要是针对工人群体和雇主而言的。可见,集体合同的主体应当是“工人群体”和“雇主”,至于说工人组织或者工人代表和雇主或者雇主组织,则都是集体谈判的代表而不是集体合同的主体。从工会组织须经确认其合法的代表资格之要求,也完全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集体合同的主体是工人群体和雇主。

根据国际劳工组织的有关规定和我国的实际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3条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第35条规定:“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

根据劳动法第33条第一款的规定,很显然签订集体合同的权利是赋予“企业职工一方”和“企业”的。企业职工一方和企业是集体合同的真实主体,他们才享有签订集体合同的权利,当然也必须履行集体合同所约定的义务。根据此条二款的规定,我们清楚地看出:工会或职工推举的代表仅仅是集体谈判的“代表”而已,他们行使的显然是“企业职工一方”的代表权,而根本的决定权却是在“企业职工一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这足以说明职工推举的谈判代表或工会组织,本身并没有最后的决定权,而终极的权利仍然是“企业职工一方”。根据劳动法第35条的规定,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我们也完全可以得出结论:中国的集体合同的主体是“企业和企业的全体职工”,因为集体合同所约束的正是他们的行为而不是“工会或职工代表”的行为。2004年元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新的《集体合同》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之间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适用本规定。”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所称专项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集体协商的某项内容签订的专项书面协议。”

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国的集体合同应当表述为: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与其所属的职工所推举的代表(该用人单位职工成立工会由该工会代表职工),依法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进行集体协商达成一致,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报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的书面协议。我们国家的集体合同与某些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不同,工会是唯一合法的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和权益的维护者,集体合同对该用人单位及其所有的全体职工具有法律的约束效力。

1949年6月8日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在日内瓦举行的第32届会议,确定了《组织权利和集体谈判权利原则的实施公约》,该公约第4条规定:“必要时应采取符合国情的措施,鼓励和推动在雇主或雇主组织同工人组织之间最广泛地发展与使用集体协议的自愿程序,以便通过这种方式确定就业条款和条件。”1951年6月6日在日内瓦,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召集的第34届会议,通过了《集体协议建议书》即《1951年集体协议建议书》。这个建议书对集体合同即集体协议是这样界定的:“就本建议书而言,集体协议系指有关劳动与就业条件的书面协定,其缔结双方:一方为一名雇主,一个雇主团体或一个或几个雇主组织;另一方为一个或几个劳动者代表组织,或在没有此类组织的情况下,由有关劳动者根据本国法律或条例正式选举或委任的代表。”1981年6月3日国际劳工组织召集在日内瓦举行的第67届会议,确定了《促进集体谈判公约》。该公约第2条规定:“就本公约而言,集体谈判一词适用于一雇主、一些雇主或一个或数 个雇主组织为一方同一个或数个工人组织为另一方之间,为以下的目的所进行的所有谈判:(a) 确定劳动和就业条件,和(或) (b) 解决雇主和工人之间的关系 ,和(或) (c) 解决雇主或其组织同一个或数个工人组织之间的关系。”该公约第三部分《促进集体谈判》第5条还规定:“1.应当根据国家情况,采取措施促进集体谈判。2.上文第1款所涉措施之目的应是:(a) 使本公约所涉各行业的雇主同各类工人的集体谈判得以进行;(b) 使集体谈判逐渐扩展到本公约第2条(a)、(b)和(c)项所涉的所有方面;(c) 促进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之间所达成的程序规则的发展;(d) 使集体谈判不因缺乏决定其进程的规则或这些规则不足或不适当而受到妨碍;(e) 使解决劳资纠纷的机构和程序的确立有助于促进集体谈判。”本届会议确定的《促进集体谈判建议书》第二部分促进集体谈判的手段中的第3项规定:“凡有必要并在适宜时,应当采取适合国情的措施以便:(a) 雇主和工人的代表组织被确认为有资格进行集体谈判;(b) 在主管当局按确认程序确定哪些组织有权进行谈判的国家里,在做出决定时应以客观的并对这些组织的代表性事先予以确定的标准为依据,而这些标准须经与雇主和工人的代表组织磋商后确定。”

综上可见,国际劳工组织关于集体谈判或者说是集体协商的代表人,界定为雇主或者雇主组织和代表工人的工会组织或经工人认可的代表。但是,我们也不难看出其中所言并非集体合同的主体。就集体谈判的目的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集体谈判的目的是:“确立劳动和就业条件”,解决的是“雇主和工人之间的关系”和“雇主或其组织同一个或数个工人组织之间的关系”。促进集体谈判的目的是:“使本公约所涉各行业的雇主同各类工人的集体谈判得以进行”和“促进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之间所达成的程序规则的发展”。根据1981年《促进集体谈判建议书》的精神,进行集体谈判的“雇主和工人的代表”还须“被确认为有资格进行集体谈判”。由此可见,进行集体谈判的代表一般是有合法资格的雇主或其组织和工人的代表或代表工人的工会。但是我们也发现,这仅仅是指进行集体谈判的代表而并非指集体合同的主体。而就集体合同的目的我们都清楚地知道,集体合同主要是针对工人群体和雇主而言的。可见,集体合同的主体应当是“工人群体”和“雇主”,至于说工人组织或者工人代表和雇主或者雇主组织,则都是集体谈判的代表而不是集体合同的主体。从工会组织须经确认其合法的代表资格之要求,也完全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集体合同的主体是工人群体和雇主。

根据国际劳工组织的有关规定和我国的实际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3条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第35条规定:“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

根据劳动法第33条第一款的规定,很显然签订集体合同的权利是赋予“企业职工一方”和“企业”的。企业职工一方和企业是集体合同的真实主体,他们才享有签订集体合同的权利,当然也必须履行集体合同所约定的义务。根据此条二款的规定,我们清楚地看出:工会或职工推举的代表仅仅是集体谈判的“代表”而已,他们行使的显然是“企业职工一方”的代表权,而根本的决定权却是在“企业职工一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这足以说明职工推举的谈判代表或工会组织,本身并没有最后的决定权,而终极的权利仍然是“企业职工一方”。根据劳动法第35条的规定,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我们也完全可以得出结论:中国的集体合同的主体是“企业和企业的全体职工”,因为集体合同所约束的正是他们的行为而不是“工会或职工代表”的行为。2004年元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新的《集体合同》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之间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适用本规定。”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所称专项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集体协商的某项内容签订的专项书面协议。”

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国的集体合同应当表述为: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与其所属的职工所推举的代表(该用人单位职工成立工会由该工会代表职工),为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或其中某一项或几项进行,进行集体协商达成一致,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报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生效的书面协议。我们国家的集体合同与某些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不同,工会是唯一合法的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和权益的维护者,由工会代表职工进行协商形成的集体合同,对该用人单位及其所有的全体职工具有法律的约束效力。

作者介绍: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 副教授

中国民主建国会北京市法制委员会委员

北京“打工妹之家”顾问专家

企业合作协议书范文6

第一条为规范工资集体协商行为,保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和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省集体合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集体协议(以下简称工资协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方代表和企业方代表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工资支付办法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工资协议,是指职工方代表和企业方代表专门就工资事项签订的专项集体合同。工资协议的期限为1至3年。已签订集体合同的企业,工资协议作为集体合同的附件,并与集体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条规模较小、行业相同或者相近、生产经营特点相同或者相似的企业,职工方可以通过基层工会联合会或者行业工会,与区域、行业的企业代表组织或者区域、行业内各企业民主推举的代表开展区域、行业工资集体协商。参加多个企业代表组织的企业只能参加一个企业代表组织开展区域、行业工资集体协商。

第五条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

(二)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政策;

(三)职工实际工资水平在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提高的基础上合理增长;

(四)坚持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合法、合理处理工资分配与股息、红利分配的关系,实现职工和企业双方利益的最大化。

第六条市、区、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工资集体协商和工资协议履行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地方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共同研究工资集体协商中的重大问题,加强对工资集体协商双方的指导,推进工资集体协商的开展。

第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地方工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从熟悉经济、法律、工会、劳动工资、财务等工作的人员中聘任。

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向工资集体协商双方提供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咨询,指导工资集体协商;

(三)受工资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的委托参加工资集体协商。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的管理制度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总工会制定。

第二章工资集体协商代表

第九条工资集体协商双方的代表人数应当相同,每方为3至10名,并各确定1名首席代表。

第十条工资集体协商的职工方代表由本企业工会选派,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或者由本企业工会组织职工民主推举并经公示后产生。未建立工会的企业,在企业所在地的地方工会或者产业工会的指导下,由职工民主推举职工方代表,并经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职工方首席代表由本企业工会主席担任。工会主席空缺的,首席代表由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未建立工会的,首席代表从代表中民主推举产生。已签订集体合同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职工方代表可以由集体合同的协商代表担任,也可以在集体合同的协商代表基础上按本办法规定调整。

第十一条开展区域、行业工资集体协商的,职工方代表由基层工会联合会或者行业工会选派,并经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未建立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的,职工方代表由基层工会联合会或者行业工会选派并经公示后产生。职工方首席代表由基层工会联合会或者行业工会的负责人担任,未建立工会的,首席代表从代表中民主推举产生。

第十二条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方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其指定的人员担任,首席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书面委托的其他代表担任。

第十三条职工方与区域、行业的企业代表橹骨颉⑿幸倒ぷ始逍痰模笠捣酱碛善笠荡碜橹∨刹⒕竞蟛蛘哂善笠荡碜橹某稍逼笠得裰魍凭俨⒕竞蟛紫碛善笠荡碜橹母涸鹑说H位蛘叽哟碇忻裰魍凭俨V肮し接肭颉⑿幸的诟髌笠得裰魍凭俚拇砜骨颉⑿幸倒ぷ始逍痰模笠捣绞紫泶哟碇忻裰魍凭俨?lt;/SPAN>

第十四条工资集体协商双方的首席代表可以书面委托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或者其他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担任本方的人,参加工资集体协商。工资集体协商一方的人不得同时担任另一方的人,人数不得超过本方代表的三分之一。

第十五条工资集体协商代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参加工资集体协商;

(二)接受本方人员的质询,及时向本方人员公布协商情况并征求意见;

(三)提供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四)代表本方参加工资集体协商争议的处理;

(五)监督工资协议的履行;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企业应当保证职工方代表履行代表职责必要的工作时间。职工方代表履行代表职责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因履行代表职责占用劳动时间的,其享受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福利等待遇不变。

职工方代表履行代表职责期间,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调整其工作岗位。遇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时,职工方代表有优先保留工作的权利,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外,企业不得与职工方代表解除劳动合同。

职工方代表履行代表职责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其任期届满之日;职工方代表不同意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的除外。

第十七条工资集体协商代表及其人在工资集体协商中,应当维护企业的正常生产、工作秩序,保守知悉的企业商业秘密,不得实施威胁、贿赂、欺骗对方代表的行为。

第十八条工资集体协商代表的任期至工资协议的期限届满之日止。

因故需要更换工资集体协商代表,或者工资集体协商代表因辞职、遇不可抗力等情形造成空缺的,按照本办法规定产生新的代表。

第三章工资集体协商程序

第十九条工资集体协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资协议的期限;

(二)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

(三)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

(四)奖金、津贴、补贴等分配办法;

(五)工资支付办法;

(六)变更、解除工资协议的程序;

(七)工资协议的终止条件;

(八)工资协议的违约责任;

(九)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地区、行业、企业的人工成本水平;

(二)地区、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三)当地政府的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

(四)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五)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

(六)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七)上年度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八)其他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实行计件工资制的企业,应当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职工法定工作时间内的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标准,职工在日法定工作时间内所得的计件工资不得低于按当地企业法定最低工资标准所折算的标准。开展区域、行业工资集体协商的,双方可以根据劳动特点、劳动条件、劳动强度、劳动环境等因素,合理制定生产某类产品的各工种或者各道工序的计件单价,作为本区域、行业的劳动标准。

第二十二条工资集体协商双方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另一方提出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要求。一方提出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求的,应向另一方提出协商意向书,明确协商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事项;另一方应当自收到协商意向书之日起20日内予以书面回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开展工资集体协商。

第二十三条工资集体协趟皆谛糖坝Φ笔煜び泄胤伞⒎ü妗⒐嬲潞驼撸笆笔占胄逃泄氐那榭龊妥柿希私庵肮ず推笠刀孕痰囊饧鸵螅舛ㄐ桃樘猓孕讨械闹氐阄侍饪梢越惺孪冉涣鳌9ぷ始逍桃环皆谛糖翱梢砸罅硪环教峁┢湔莆蘸驼加械挠胄逃泄氐恼媸登榭龊妥柿希涣硪环接Φ痹诰傩泄ぷ始逍袒嵋榍?lt;/SPAN>5日内如实提供,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第二十四条工资集体协商双方应当在举行工资集体协商会议的7日前,将拟定的协商议题和参加协商的本方代表名单书面通知对方。

第二十五条工资集体协商会议召集人由双方首席代表轮流担任,工资集体协商会议由双方首席代表轮流主持。双方代表可以就协商事项发表各自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协商。

双方就协商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后,应当形成工资协议草案。工资协议草案由企业方制作。

第二十六条召开工资集体协商会议时,双方首席代表应当共同指定一名非代表的人员担任会议记录员。

会议记录员应当保持公正、中立,对协商过程作如实记录,并为工资集体协商双方保密。

第二十七条工资集体协商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或者出现未预见情况时,经双方首席代表同意,可以中止协商,并商定中止期限及下次协商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事项。

因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中止协商的,中止协商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因出现未预见情况中止协商的,中止协商的期限不得超过未预见情况解除之日起30日。

第二十八条工资集体协商双方协商一致形成的工资协议草案,应当提交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经职工代表或者全体职工过半数同意后,工资协议草案即获通过。

开展区域、行业工资集体协商的,双方协商一致形成的工资协议草案应当提交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未建立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应当提交区域、行业内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经职工代表或者全体职工过半数同意后,工资协议草案即获通过。工资协议草案通过后,经工资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后成立。工资协议文本由企业方制作。

第四章工资协议审查

第二十九条企业应当在工资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7日内,将工资协议文本及说明报送其工商注册登记机关的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职工方与区域、行业的企业代表组织开展区域、行业工资集体协商的,由企业代表组织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将工资协议文本及说明报送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职工方与区域、行业内各企业民主推举的代表开展区域、行业工资集体协商的,由各企业民主推举的代表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将工资协议文本及说明报送企业工商注册登记机关的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区域、行业内各企业的工商注册登记机关不属同一级的,报送其餐弦患豆ど套⒉岬羌腔氐耐独投U闲姓棵派蟛椤?lt;/SPAN>

第三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工资协议文本及说明之日起15日内,对工资集体协商双方代表资格、工资协议的内容和签订程序等进行审查,向双方送达工资协议书面审查意见。工资协议书面审查意见对工资协议无异议的,工资协议即行生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未在15日内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无异议,工资协议即行生效。工资协议书面审查意见对工资协议提出异议的,工资集体协商双方应当对提出异议的内容及时协商,修改工资协议,并重新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工资集体协商一方或者双方不同意工资协议书面审查意见提出的异议的,可以书面要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重新审查。

第三十一条企业应当在工资协议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本企业全体职工公布工资协议文本。企业工会应当将生效的工资协议文本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开展区域、行业工资集体协商的,区域、行业的企业代表组织或者区域、行业内各企业民主推举的代表应当在工资协议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各企业的全体职工公布工资协议文本。基层工会联合会或者行业工会应当将生效的工资协议文本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第五章工资协议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第三十二条在工资协议有效期内,经工资集体协商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工资协议。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资集体协商双方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工资协议:

(一)订立工资协议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被修改或者废止的;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工资协议部分不能履行或者全部不能履行的;

(三)企业因破产、兼并、解散等资产发生重大变动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工资协议无法履行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变更或者解除的其他情形。工资集体协商一方提出变更或者解除工资协议要求的,应当向另一方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四条变更工资协议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工资集体协商程序办理,并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解除工资协议的,企业方应当在工资协议解除之日起7日内报送原审查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工资协议期满或者工资集体协商双方约定的解除、终止条件出现时,工资协议即行终止。在工资协议期满前,工资集体协商双方的任何一方提出重新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求的,应当在工资协议期满前60日内提出。

第六章工资协议履行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依法订立的工资协议对工资集体协商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双方应当全面履行已生效的工资协议,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工资协议,并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工会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七条工资协议履行的日常监督,可以由工资集体协商双方组成的本企业或者区域、行业的工资协议监督机构负责,也可由双方根据需要选择其他形式。

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工资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双方应当进行研究和协商处理。

第三十八条工资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应当每年至少1次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工资协议的履行情况。开展区域、行业工资集体协商,未建立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双方首席代表应当以适当的形式每年至少1次向区域、行业内的企业和职工报告工资协议的履行情况。

第七章争议处理

第三十九条因工资集体协商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协调处理。未提出申请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视情况主动进行协调处理。

第四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协调处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在决定中说明理由。

第四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工资集体协商争议,应当在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争议复杂需要延期的,可以延长15日作出处理决定,并向争议双方书面说明延期理由。

第四十二条职工方与企业方因履行工资协议发生争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执行。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一)一方提出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求,另一方未按规定予以书面回复,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开展协商的;

(二)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真实情况和资料的;

(三)企业不当变更或者解除职工方代表的劳动合同的;

(四)企业方未按规定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工资协议的。

第四十四条工资集体协商双方的任何一方未履行工资协议规定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企业合作协议书范文7

第一条为了规范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的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与职工一方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集体协商,是指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的集体合同,是指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四条企业与职工一方应当建立集体协商机制,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集体协商。

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平等、相互尊重、诚实守信、兼顾双方合法利益的原则。

第五条市和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进行监督。

第二章集体协商

第六条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集体协商,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产生各自的协商代表和首席代表。协商代表具体人数由双方协商确定,但每方协商代表人数不得少于三人,企业一方的协商代表不得多于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

第七条已经建立工会的企业,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本企业工会选派,建立女职工委员会的,应当有女性协商代表。首席代表由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

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上级工会指导职工民主推荐,并经本企业半数以上职工同意,首席代表由协商代表民主推荐产生。

企业一方的协商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指派,首席代表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书面委托的人担任。

集体协商双方根据实际需要可以聘请本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员担任本方协商代表,但其人数不得超过本方协商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一。

集体协商双方可以更换本方的协商代表。更换协商代表,应当遵守本条例规定的代表产生程序。

第八条协商代表履行代表职责的期限,由被代表方确定,但最长至集体合同期满时为止;因集体协商达不成一致或者未能签订集体合同的,协商代表履行代表职责的期限为自担任协商代表起六个月。

第九条协商代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加集体协商;(二)搜集与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三)听取本方人员的意见,回答本方人员的询问;

(四)参加集体协商争议的处理;(五)其他需要履行的集体协商职责。

第十条本企业产生的协商代表在工作时间内参加集体协商,以及在履职期限内利用不超过三个工作日的工作时间,从事搜集与集体协商有关资料等活动,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工资及各项福利不受影响。

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在履行代表职责期间,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变更其工作岗位。

第十一条协商代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

(二)保守在集体协商过程中知悉的企业的商业秘密;

(三)遵守集体协商双方约定的纪律,不散布协商过程中不宜外传的信息。

第十二条企业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下列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与本企业职工一方进行集体协商后确定:

(一)劳动报酬;

(二)工作时间;

(三)休息休假;

(四)劳动安全卫生;

(五)保险福利;

(六)职工培训;

(七)劳动纪律;

(八)劳动定额;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企业应当就职工工资水平、工资调整机制与本企业职工一方进行集体协商。

企业职工一方可以就涉及职工利益的事项要求企业与其进行集体协商。

第十三条集体协商双方的任何一方均可以向对方以书面形式提出进行集体协商的建议。另一方在收到集体协商建议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当给予书面答复,拒绝集体协商的,应当有正当的理由。

集体协商的任何一方因下列事项向对方提出集体协商建议的,另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拖延:

(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二)劳动纠纷导致群体性停工、上访的;

(三)生产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者职业危害的。

第十四条已经建立工会的企业,由工会代表职工向企业一方提出集体协商;企业一方建议开展集体协商的,应当向本企业工会提出。

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由上级工会指导职工推举的代表向企业一方提出集体协商;企业一方建议开展集体协商的,可以向本企业职工直接提出,也可以向上级工会提出。

第十五条集体协商双方在正式协商前应当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自双方同意集体协商之日起十五日内产生协商代表,并书面告知对方;

(二)协商确定集体协商的时间、地点;

(三)搜集与本次集体协商议题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四)听取各有关方面对本次集体协商的意见和建议;

(五)了解与集体协商议题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六)草拟集体协商议题的解决方案;

(七)其他需要准备的工作。

第十六条集体协商会议由协商双方首席代表共同主持。提出协商议题的一方应当就议题的具体内容以及解决方案作出说明。

集体协商会议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协商双方首席代表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协商双方可以就与协商议题相关的事项,要求对方提供相应的资料和说明。

第十七条上级工会组织应当指导职工一方与企业进行集体协商,必要时可以派员观察职工一方与企业的集体协商活动。

第十八条企业合并、分立、重组的,合并、分立、重组后的企业应当就集体合同继续履行事宜,与职工一方进行集体协商。协商一致的,原集体合同可以继续履行;协商不一致的,企业与职工一方应当就与劳动关系有关的事项重新进行集体协商。

第十九条在进行集体协商期间,企业及其职工应当维护本企业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不得采取任何影响生产、工作秩序或者社会稳定的行为。

第三章集体合同

第二十条以签订集体合同为目的的集体协商,协商一致的,应当形成集体合同草案,经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后,作为草案的正式文本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就集体协商的情况和集体合同草案的内容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作出说明。

集体合同草案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方获通过。

第二十一条集体合同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后,由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将讨论通过的情况书面告知企业一方。企业自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十日内,负责将集体合同报送市或者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企业报送集体合同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由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署的集体合同文本;

(二)协商双方及其代表的基本情况;

(三)集体协商过程的情况说明;

(四)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草案情况的报告。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二十二条企业与职工一方经集体协商,可以就工资调整机制、劳动安全或者女职工权益保护等专项内容签订专项集体合同。

第二十三条集体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国家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企业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或者企业规章制度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四章行业性和区域性集体合同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的工会组织,可以选派代表与企业方面代表进行集体协商,签订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区域性集体合同。

第二十五条下列涉及本行业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可以进行行业性集体协商:

(一)本行业的最低工资标准;(二)本行业工资调整的最低幅度;

(三)本行业同类工种的定额标准;

(四)本行业各工种、岗位的劳动安全和卫生标准;

(五)本行业各工种、岗位的职工培训制度;

(六)其他需要进行行业性集体协商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行业性集体合同草案应当取得本行业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认可。

行业性集体合同草案应当经认可该草案的企业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方获通过。

第二十七条下列涉及本区域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可以进行区域性集体协商:

(一)本区域的最低工资标准;(二)本区域工资调整的最低幅度;

(三)其他需要进行区域性集体协商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区域性集体合同草案应当取得本区域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认可。

区域性集体合同草案应当经本区域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认可该草案的企业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方获通过。

第二十九条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由企业方面代表或者工会组织负责将集体合同以及相关材料报送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报送的集体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三十条依法订立的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认可该集体合同的企业及其职工具有约束力,企业与其职工签订的集体合同及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约定的标准。

第五章争议的处理

第三十一条本市建立由政府有关部门、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的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

第三十二条职工一方或者企业一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拖延另一方的集体协商要求,或者双方在集体协商过程中不能达成一致或者签订集体合同的,集体协商的任何一方可以提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协调处理。集体协商双方未提请协商处理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进行协调处理。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时,可以会同同级工会或者企业方面代表共同处理。

第三十三条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职工一方与企业协商解决不成的,双方均可以提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协调处理。

第三十四条企业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企业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讼。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理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无正当理由调整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工作岗位的,经协商代表本人提出,企业应当恢复其原工作岗位。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拒绝或者拖延集体协商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

第七章附则

企业合作协议书范文8

协议书概念

协议:协议是指当事人双方就某一事情、问题,经过协商后订立的一种具有经济关系或其他关系的契约。协议书与合同同属一大类的经济文书,都具有法律效力,联系也很密切。协议可以成为当事人订立某项合同愿望的草签意见,合同则是落实这意见的具体表现。但是协议和合同还是有区别的。

1、角度范围不同。协议书往往较多地涉及宏观角度、总的原则。协商的是政治、经济、军事、法律等有关问题,大至国家关系,小至个人往来、合作办事、解决纠纷,适应范围大;合同则较多从微观角度,就某一具体事项签约。

2、内容要求不同。协议书的内容不及合同具体细微,如两个企业签订联营或者联合的合作关系要用协议书,可在协议书下另外签订有关内容的单项活动。

3、失效长短不同。合同的有效期限一般较短,“标的”一旦实现,合同就失效了;协议书的有效期限一般较长,有的则是永久的,比如换房之类的协协议书,不到房主再次易人,其作用便长期存在。

协议书格式写法

协议书的格式和写法 一般由标题、立约单位、正文、落款四部分组成。

1、标题 协议书的标题和合同的标题写法相同,即内容+文种。

2、立约单位 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及地址(写法和合同相似)

3、正文 正文由缘由和主体组成。缘由写明签订协议书的目的、依据等内容。主体分条列项写出协议的事项。具体有:

1)协议要实现的共同任务和标的。

2)当事人应尽的义务和享有的权利。

3)违约责任。

4)有效期限。

5) 协议分数和保存。

6) 仲裁办法。

4、落款 落款写在正文右下方,协议人单位全称和代表姓名,并签名盖章。再在下方写明签订日期等。

协议书写作注意事项

1、注意平等互利

2、注意合法

3、注意用语明确

协议书范本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在平等互利的原则下,就合作投资创办出租汽车公司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营企业定名为北方出租汽车公司。经营大、小车100辆。其中:西德奔驰280-S轿车7辆(为二手车,行车里程不超过17000公里,外表呈新)、日产丰田轿车83辆(其中:50辆含里程、金额记数表、空调、步话机等)、面包车10辆。

二、合营企业为有限公司。双方投资比例为3:7,即甲方占70%,乙方占30%。总投资140万美元,其中:甲方98万美元(含库房等公用设施),乙方42万美元。合作期限定为5年。

三、公司设董事会,人数为5人,甲方3人,乙方2人。董事长1人由甲方担任,副董事长1人由乙方担任。正、副总经理由甲、乙双方分别担任。

四、合营企业所得毛利润,按国家税法照章纳税,并扣除各项基金和职工福利等,净利润根据双方投资比例进行分配。

五、乙方所得纯利润可以人民币计收。合作期内,乙方纯利润所得达到乙方投资额(合括本意)后,企业资产即归甲方所有。

六、双方共同遵守我国政府制定的外汇、税收、合资经营以及劳动等法规。

七、双方商定,在适当的时间,就有关事项进一步洽商,提出具体实施方案。

甲方代表乙方代表

企业合作协议书范文9

【关键词】 校企合作;现状;机制

现今的中国校企合作现状,培养高技能人才中存在的问题有哪些,为提出行之有效的思路和工作建议,近期对我校的校企合作展开了调查,调查形式主要以填写《校企合作情况调查表》为主。

本次调查共收集到137个校企合作项目,学校投入资金共328.6万元,其中签订合作协议书的有78个,占57%;合作企业中国有企业9个(占7%),股份制企业21个(占15%),民营企业82个(占60%),其他企业(包括外资企业、合资企业等)25个(占18%);合作专业涉及软件技术等35个专业;合作企业涉及旅游、汽车、法律、商业、建筑、房地产、机械、电子、计算机、通信、金融等多个行业。调查的主要内容有:①企业接收学生顶岗实习情况(近三届),②企业是否给学生提供补助,③企业是否给学生买保险,④毕业生到企业就业情况。

一、 调查数据

1、 从各学院、部开展校企合作数量及合作专业统计分析

表一

全校已有35个专业开展校企合作工作,比例为81.4%,其中国家骨干校建设的5个重点专业及省示范校建设的3个重点专业都已开展校企合作工作。对于校企合作协议书与校企合作项目的管理,调查发现存在以下几种现象:有些项目已有实质合作内容,但一直没签订协议书;有些项目已签订协议书,但一直没有实质性合作内容;有些协议书已经过期,现在仍在合作。

2、 按合作内容①②③④统计分析

表二

在合作内容①中,按企业接收顶岗实习学生数从多到少依次为经管学院、建工学院、机电学院、计算机学院、广州学院、外国语学院、人文学院、体育教研部。

合作内容②中,按平均金额(元/月/人)从多到少依次为计算机学院、机电学院、建工学院、外国语学院、广州学院、经管学院、人文学院、体育教研部。

合作内容③中, 按企业参与数量从多到少依次为机电学院、建工学院、外国语学院、经管学院、计算机学院、体育教研部、人文学院、广州学院。

合作内容④中,按企业接收学生就业总人数从多到少依次为机电学院、建工学院、计算机学院、经管学院、外国语学院、广州学院、人文学院、体育教研部。

在合作内容①②③④做的较好的合作企业有珠海信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珠海葆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珠海金辉礼饰纪念品有限公司、广州达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南方软件园、广州豪森威市场研究公司、新邦物流有限公司、珠海市煜晨商贸有限公司、珠海伊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珠海三松电子有限公司。

二、调查分析

1、各学院、部对《校企合作情况调查表》填写内容不清晰,很难从直观上掌握我校校企合作整体状况。

2、校企合作从一定程度上得到了重视,但企业参与度不高,绝大多数校企合作项目缺乏实质性内容。

3、学生到企业顶岗实习缺乏安全保障措施,企业给学生购买保险率极低。

4、校企合作主要集中在技术含量低的劳动密集型岗位的行业,这些行业一次性可提供很多岗位,而对学生专业能力要求不高。

5、校企合作大多数是学校为企业提供廉价劳动力,。

6、合作企业极少派专业技术人员到学校参与专业建设、教学或讲座,合作层面比较肤浅。

三、对策及建议

1、校企合作是提高办学质量和人才培养的重要途径,我们要重视此项工作的开展,建议各学院、部派专人管理校企合作工作,按要求规范对协议书的管理,严格落实协议书中的有关条款。

2、按规范管理好每一个校企合作项目,根据合作专业成立项目组。如合作专业在一个学院,项目组长、成员由学院委派,合作专业在两个学院以上,项目组长、成员则由校企合作处协调安排。

3、要建立长期、稳定、深度的校企合作关系,关键是要调动校企双方的积极性,明确双方的责、权、利,校方要有长期有效支持政策和长效合作机制。

4、不断提升教学及管理水平,切实做好学生第三年顶岗实习工作,派出指导老师,加强顶岗学生的监管力度。

5、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强化教师面向企业的培养,严格教师下企业锻炼或给企业培训员工制度。

6、不断加强与企业联系与交流,共同研究制定

才培养方案、课程体系、开发专业教材及开展技术创新等活动。

7、制定激励奖励政策,由校企合作处每年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对合作项目进行绩效评估,对优秀项目和个人给予奖励。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z].国发(2005)35号.

[2]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z].教高(2006)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