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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履职报告集锦9篇

时间:2023-03-08 14:54:21

公司履职报告

公司履职报告范文1

**年,在公司党政的正确领导和同志们的大力支持下,我认真学习贯彻党的精神,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工作上奋发努力,作风上务实创新,生活上从严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较好地完成了分管范围内公司财务管理各项工作,现对一年来的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学习方面

1、加强政治理论学习,不断提高政治思想素质

政治理论学习,是我们提高思想素质、不断与时俱进,实现自我完善的客观需要,为此,作为一名党员干部,一年来,我通过中心组集中学习和自学,以认真学习领会党的精神为重心,促使自己在学习中提高,不断适应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并重点研读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三十讲》、《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党章》等党内法规,认真撰写学习心得,积极参加支部学习、进行讨论交流。在工作和生活中,自觉地在思想上、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2、加强专业知识学习,提高履职任职能力

财务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为了将工作做好,我除了自身不断积累专业知识外,还组织分管部室员工每周四下午集中学习国家、集团公司以及金驹实业的各项财税规章制度,督促员工通过提高自身专业素质,为做好本职工作奠定基础。在专业知识学习方面,我通过系统掌握财务管理理论,深入了解和掌握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工作的政策法规,促进财务工作健康发展。同时着重加强在经济、管理、法律等领域的知识学习,丰富知识体系,提高运用理论知识指导实践、决策和组织协调的能力。

二、履职尽责方面

**年,我紧紧围绕公司的各项决策,认真履行职责,重点在企业内控、财务制度的修订、资金安全、预算管理、应收账款清收、公司改制重组、企业经营管理的有效性等方面开展履职工作。

1、强化财务基础,完善财务管理工作

督促财务部严格遵守各项财务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做好会计核算基础工作。继续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积极行使会计监督职能,加强机关费用报销审核力度,完善报销手续。

安排专人配合纪委开展专项巡查工作;依据工作需要,组织人员对基层财务的基础工作、票据管理情况进行了检查指导;对公司资金管理办法、担保管理办法等进行了修订完善,制定了公司票据管理办法,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取得一定成效。

2、强化预算管理,确保全年目标实现

在预算执行基础上,全面考虑年度工作安排,提前预测可能出现的偏差,组织相关部室共同研究对策措施,对年度预算指标的分解和下达进行详细安排。为确保年度预算指标的顺利实现,组织财务部按月对公司经营情况进行分析总结与考核,通过组织召开经营分析会,及时掌握公司经营动态,重点分析预算执行偏差,及时为公司经营决策提供信息,并多次组织对子公司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督查。

3、强化资金管理,提高资产运行质量

组织财务部认真完成资金计划的收集、审核、汇总及上报工作;加强项目资金审批,对各单位银行账户开立及使用情况进行督查,督促各单位在计划范围内使用资金,确保资金安全。

4、加大应收款清收力度,盘活沉淀资金

本年,按照省国资委、集团公司应收账款清理工作要求,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组织财务部与审计、纪委部门协同配合,对公司所属各单位的应收账款压控及清收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及时组织召开专项工作会,细化工作目标、明确清欠责任,通过周报、两日等形式及时了解清收进度,督促指导清理工作。对公司形成时间较长、清收困难大的应收款项,通过聘请律师、积极收集各类证据,开展法律尽调与鉴定,最大限度地保持资产的真实与完整。

5、认真筹备年终决算工作

提前安排年度决算相关工作,组织业务部室对资产进行盘点,对资产报废情况进行认定。安排财务部员工参与到子分公司的年报审计中,通过全力跟进,提高财务人员业务水平,发现日常财务管理漏洞,及时了解决算进度。

三、严格自律,认真履行“一岗双责”

一是强化理论学习,增强“一岗双责”意识。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强与工作相关的党风廉政知识学习,不断更新自身知识结构,拓宽视野,虚心向身边的人学习,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是突出重点,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工作中,在抓好分管工作的同时,也紧抓分管领域的党风廉政工作:通过明确财务职责,将职责分解落实到人;定期对重点和关键岗位的财务人员开展谈心谈话,及时了解员工思想动态;加强制度建设与流程控制,完善不相容岗位分离与定期岗位轮换工作;针对子公司较多且地域分散的管理现状,探索将监督寓于管理之中。

三是增强廉洁意识,率先垂范,以身作则。在工作和生活中严格要求自己,坚持廉洁从业,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自觉接受警示教育,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并时刻接受领导和职工的监督。在为人处事上,坚持诚实做人,踏实做事,自觉维护大局。在处理工作关系上,坚持以公司利益为重,凡事出于公心,坚持原则,按制度办事。始终以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饱满旺盛的热情投入工作,力争用自己的行动和形象影响他人。

一年来,我坚持自重、自省、自警、自励,自律,身先士卒,身体力行,在认真做好廉洁从政的同时,严格教育和管理部室员工,着眼防范,防止在他们身上发生违法违纪问题和不廉洁行为。目前本人及所分管的财务部均未出现任何违反党风廉政建设和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

四、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是财务基础工作仍存在薄弱环节。虽然在抓财务基础规范工作上有强调有要求,但投入精力抓整改的力度还不够,所制定的办法措施尚未真正落到实处,在具体工作中缺乏一抓到底的劲头,财务基础规范工作没有取得应有成效。

二是工作创新力度不够,财务工作大多还停留在简单的财务核算上,财务职能的视角不能放置在业务前端,财务工作还停留在对业务的事后审核与监督上。尤其是预算管理方面,目前还未真正做到与企业经营紧密结合。

三是财务人员整体素质亟待提高,财务人员普遍存在“偏科”现象,在日常工作中,只重视财务方面知识的学习,而忽视政治及其它方面知识的学习,为了核算而核算,综合能力不强,在工作中理论指导实践能力不强。

四是工作方法不够细致,面对工作压力和出现的问题,还不能完全做到冷静思考、沉着应对,在工作中,沟通协调能力还有待提高,各层次的作用尚未完全发挥。

五、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是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在工作中,要把财务管理的重心向决策支持、财务预测、资金筹划、财务控制、经营评价上引导,对可能出现的问题和困难,注重从总体上进行把握,增强工作预见性。

公司履职报告范文2

一、着力提升队伍素质。一是强化法治理念。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增强法律职业信仰,增强司法为民意识,提高队伍法律素养,着力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二是增强廉洁意识。切实增强廉洁自律意识,强化职业道德操守,建立完善廉政风险评估机制,重点抓领导干部、抓关键少数的廉洁自律,从严管理队伍。三是提高业务能力。继续加强法律和业务学习培训,增强岗位练兵,认真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和新类型案件,进一步提高队伍办案能力。

二、着力规范司(执)法行为。一是注重以问题为导向建章立制,堵塞制度漏洞,促进司(执)法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二是大力推进司(执)法公开,重视以公开促规范、促公正。三是强化落实责任。严格落实司(执)法责任制和有关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责任追究等制度,实现司(执)法的全过程留痕,加强监督制约,高标准严要求,切实规范司(执)法权力的配置和运行。

三、着力深化监督管理。一是完善内部监督管理机制。健全内部办案审查监督机制,把内部自我监督的机制延伸到基层庭、室、队、所,加强监督管理。二是完善公检法司机关之间相互监督制约机制,建立健全相互间科学的配合和制约机制。进一步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作用,进一步发挥律师在诉讼活动中的监督制约作用。三是主动接受人大监督和其他外部监督。更加主动地向人大代表报告司(执)法工作,及时反馈工作信息,让人大代表和社会公众更多地了解公检法司机关的工作,从而更好地监督支持公检法司机关的工作。

公司履职报告范文3

一、严格落实出门证制度

所有进出公司的车辆必须凭出门证进出。无手续的和手续不全的物品,坚决不予出厂。外来人员及车辆未经公司许可,严禁进入车间。严格交接班制度,交接班时认真清点单据及出门证,避免财产流失。

二、安全消防方面

化工公司是一个重点防火单位,为此,公司制定了完善的防火制度,建立健全消防系统。厂区各部位设置了消防栓、灭火器等一系列消防器材。厂区内严禁吸烟,并由保卫人员层层把关,使一切火种不得随便带入生产区。并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岗位定期及时进行排查,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现在我公司在消防安全方面主要是防治结合,预防为主。11月3日公司主要领导召开车间职工会议,将设备、人身、消防安全等各项安全制度系统地进行讲解。充分提高广大员工的安全意识。11月5日,邀请集团领导来我公司指导消防安全工作。对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当场进行落实,并制定了消防应急预案。11月7日,公司组织有关人员在空旷地带进行了灭火器消防应急预案演习,进一步提高了员工面对突发事故的反应能力。为公司以后的安全生产提供了有力保障。

三、认真抓好公司内部的治安秩序

为使公司广大员工有一个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公司专门制定了宿舍管理制度、外来人员管理条例。严格控制外来人员进出。木业公司女工较多,且年龄较小,从学校刚步入社会,思想纪律意识淡薄。并与社会上的小混混有所交往,给公司的安全管理带来了一定的难度。我们知难而进,加强她们的思想教育工作,严格禁止社会上的小混混进入。做到从根本上保证广大职工安全和财产不受损失,维护公司的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四、十二月份的工作安排

1、继续严格执行外来人员及车辆出入手续,确保公司财产安全。

公司履职报告范文4

江苏分公司第二党支部成立于2020年4月,我担任支部书记,目前共有正式党员7名,都属于**分公司。2020年度在公司党委,党总支的正确领导下,我和支部各成员认真履行党建工作的职责,加强班子自身建设,强化支部的政治引导力,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开展党支部活动,组织党员活动日,从严从实开展各项工作,现将2020年度本人抓党建履行职责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2020年第二党支部党建工作成效

(一)组织建设方面

本支部严格按照公司规章制度,党建工作要求开展党务工作,严格落实“三会一课”制度,积极开展党员教育工作。2020年度党支部每月组织党员进行相关会议精神、讲话精神等学习工作,采取学习原著,互相讨论,突出重点,结合自身等方法,深入学会领会新时代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五中全会会议、文件精神,引导党员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自觉做到“两个维护”。本年度共开展党支部学习12次,开展党员活动日2次,组织观看红色电影1次。在支部学习会议上同时开展了批评与自我批评,结合岗位工作的实际情况,进行思想政治理论学习和工作方面的对照检查,通过自我反省和他人建议的方式,帮助各位党员不断完善自身的不足,学习他人长处,补足自身短处,推动自身、公司与党支部的不断进步。

(二)队伍建设方面

本支部目前有正式党员7名,各党员每月必须参加党支部学习,党支部活动,每名党员都必须按时写思想汇报,工作情况,每日必须学习“学习强国”并达到35分以上,每月按时足额缴纳党费。在工作中,身先士卒做表率,发挥党员领导带头作用。第二党支部还鼓励先进员工积极向党组织靠拢。

(三)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

本支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持续改进作风,强化纪律约束,增强工作效能,在实际工作中,不走过场,不做虚功,以良好的作风推进各项工作。严格贯彻学习集团下发的党费廉政建设文件,加大对党员进行廉洁自律学习和教育的力度,使大家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对违法违纪行为零容忍,让党员在思想上深刻认识到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性。

二、2020年支部党建工作的不足

(一)理论与实践结合度有待进一步加强

学习是一时的,而在工作实践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是不断变化的,本人在平时抓党建工作的过程中,主要还是对于理论的学习,而如何把理论运用到实际工作中,这方面还有待提高。学习的知识在实际工作中怎么运用,思考的还不够,结合的还不充分。

(二)党员队伍建设有待加强

目前第二支部有党员7名,在今后的工作中,将鼓励先进员工努力向党组织靠拢。

(三)党支部活动开展的不够

2020年支部活动开展的较少,形式比较单一,今后将组织更加形式多样的支部活动。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及努力方向

在新一年的工作中,我将更严格的要求自己,加大对党建工作的投入,下一步的工作计划有:

(一)继续认真学习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创建学习型党组织为目标,充分用好“学习强国”平台,不断加强对理论知识学习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通过丰富学习内容、改进学习方式,切实提高党员的知识修养和理论水平,增强党支部的凝聚力、战斗力和创造力。

(二)将重点工作与“三会一课”有机结合,引导各党员围绕转型发展等工作建言献策,着力破解“三会一课”形式化,空洞化等问题,推进“三会一课”落实见效。

公司履职报告范文5

《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了企业国有资产监督机制。从主体上看,主要有以下五种方式:

1.立法机关的监督

《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情况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对本法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等,依法行使监督职权。监督主体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的内容是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和《企业国有资产法》的实施情况,监督的对象是本级人民政府和与《企业国有资产法》实施有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监督的方式有:①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情况报告:②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情况的报告;③组织对本法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等。当然,除了上述监督方式外,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还可以依据宪法和监督法的规定,通过其他形式对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行使监督权。

2.政府监督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授权,作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其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这属于政府内部监督的一种形式。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①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是否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是否按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是否有效履行职责。

3.审计监督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的规定,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国家出资企业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法》第21条规定,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审计监督。因此,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国家出资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包括国有金融机构)。

4.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监督

国家出资企业依法自主地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有权对同家出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可以通过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具体情况分两种:一是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二是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由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聘请其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需要指出的是,与人大常委会的监督、人民政府的监督和审计监督不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监督的权力来源是出资人的权能,而不是公务管理服务职能。

5.社会公众监督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国有资产状况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情况,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二、国有资产监督的法律责任

1.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工作人员及其委派的股东代表的法律责任

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1)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①不按照法定的任职条件,任命或者建议任命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②侵占、截留、挪用国家出资企业的资金或者应当上缴的国有资本收入的;③违反法定的权限、程序。决定国家出资企业重大事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④有其他不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2)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工作人员、、,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3)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未按照委派机构的指示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

2.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①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和不当利益的;②侵占、挪用企业资产的;③在企业改制、财产转让等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平交易规则,将企业财产低价转让、低价折股的;④违反本法规定与本企业进行交易的;⑤不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串通出具虚假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的;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决定企业重大事项的;⑦有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执行职务行为的。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上述行为取得的收入,依法予以追缴或者归国家出资企业所有。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任命或者建议任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上述行为之一,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法予以免职或者提出免职建议。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自免职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造成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或者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评估、审计等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

接受委托对国家出资企业进行资产评估、财务审计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执业准则。出具虚假的资产评估报告或者审计报告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公司履职报告范文6

关键词:审计委员会;内部控制质量;独立性;履职

一、前言

内部控制通常被认为可以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和保护投资者利益。我国财政部等五部委在2008年制定并颁布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并明确指出:内部控制的目的是合理保证企业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随后颁布的相关配套指引则明确产品质量、安全生产、财务报告等都属于企业内部控制的范围。但是近年来,随着三鹿、中航油、南方航空等企业内控失败事件的曝光,引发了资本市场广大投资者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质量的担忧。

内部控制是由企业全体员工负责执行的,目的在于合理保证企业的经营合法合规及财务报告信息完整可靠,其能否有效发挥作用与企业的内部治理联系密切。参考美国的做法,我国《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明确规定企业应当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负责对企业内部控制进行审查,并对内控的实施及自我评价情况进行监督、协调内部控制审计等。也就是说,审计委员会作为公司治理结构中监督内部控制运行的专门机构,理论上来说应该可以提高内部控制的质量。审计委员会制度在我国已经经过十余年的实践与发展,绝大部分上市公司都已经设立了审计委员会。在国外,审计委员会也已被实务界及理论界证实是一种有效的上司公司治理机制。但是,有研究指出,我国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的设立更多的是为了满足监管机构的要求及安抚媒体、传递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等信号。因而,在中国独特的经济运行背景下,借鉴西方发达国家设立起来的审计委员会是否能改善公司治理,提高内部控制质量这个问题十分值得进行探讨。对此,国内学者已经进行了广泛的研究,但是结论存在争议。

二、理论研究成果回顾

杨忠莲和杨振慧(2006)指出公司审计委员会的设立可以减少财务报表重述的发生,即审计委员会能一定程度地帮助改善财务报告的质量。宋绍清和张瑶(2008)发现,设立审计委员会可以增加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程度。张先治和戴文涛(2010)使用问卷调查,发现审计委员会的设立对企业内部控制有积极的影响。宋文阁和荣华旭(2012)发现审计委员会的设立有利于内部控制目标的实现,证明了我国《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所做规定的合理性。董卉娜和朱志雄(2012)发现,审计委员会设立时间、规模和独立性等特征对内部控制质量有正面影响。刘焱和姚海鑫(2014)指出,专业的审计委员会有助于提高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质量。但是另一方面,部分学者认为审计委员会并没有发挥对内部控制的监督作用。其中,程晓陵和王怀明(2008)研究发现,审计委员会的设立能提高公司绩效,但对财务报告质量和公司对法律法规遵循影响不明显。洪剑峭和方军雄(2009)实证研究发现,审计委员会没有发挥提高会计盈余质量的作用,并指出我国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制度的设计尚不完善。鄢志娟等(2012)使用案例研究的方法,发现审计委员会的功能不完善会造成公司财务报告的违规。陈汉文和王韦程(2014)则发现审计委员会在内部控制质量改善中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

从以上研究审计委员会对内部控制质量影响的文献回顾中可以看出,审计委员会作为治理结构中监督内部控制运行的专项机构,其对内部控制的治理效果并未得到学术界的一致认同,有相当一部分学者认为审计委员会并未发挥改善内部控制的作用,没有达到监管机构制定审计委员会制度的初衷。那么,是什么原因使得这样一个理论上可行,在美国可行的一个制度在中国企业的治理效果打了折扣?

三、审计委员会治理效果不理想原因分析

(一)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不强

审计委员会在履行对内部控制运行的监督和评价等工作时,其成员必须具备很强的独立性,才能够客观、公正地行使其职权。因此,独立性是审计委员会有效发挥其在内部控制方面职能的重要保障。但是现实情况是,由于我国制度安排及企业本身特有的原因,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并不如人意。究其原因,有以下几点。首先,我国上市公司中“一股独大”的现象比较普遍、董事长和总经理的职位也往往重合,在公司的日常管理中具有绝对的权威。审计委员会作为董事会下设的一个专门委员会,其成员由大股东或董事会提名和任命,也就是说实际上是大股东进行选定的,他们与大股东及公司高管有着密切的利益联系,对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产生消极影响,无法代表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另外,董事会负责内控控制的建立和运行,当其维护大股东的利益时,其下设审计委员会的成员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独立性就会受到损害,往往会被迫放松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最后,《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五十二条规定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而不是全部,使得上市公司出于机会主义的动机而尽量降低审计委员会成员中独立董事的比例,且有部分上市公司并未达到要求,这也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

(二)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有待改善

审计委员会的履职能力是保证其顺利完成其对内部控制监督与评价等相关工作的基本前提,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专业能力、履职时间及获取信息能力。由于审计委员会的主要工作职责之一就是审核管理者是否依据适用的会计准则来编制财务报告,以提供完整可靠的财务信息。因此,其工作与公司的会计、审计工作关系联系紧密。对于专业能力来说,我国《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只规定了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而对其他专业人士没有做任何规定。但是对于审计委员会来说,其职责还包括对内部控制其他方面的监督评价,成员仅仅拥有财务、会计知识是不够的,且现实中部分上市公司仅限于达到监管机构的要求甚至并没有财务专家,审计委员会成员的专业性还有待提高。而就履职时间来说,充足的时间是审计委员会成员适当履行其对内部控制监督职能的最基本前提,但是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一般都兼职于多个企业,缺乏适当履职的时间,使得他们无法对上市公司进行全面了解并发表有意义的建议,损害了其履职能力。对于获取信息能力来说,董事长和总经理常常两职合一,是内部控制制度执行者,可能会为了维护自身利益拒绝向审计委员会提供内部控制运行的关键信息,阻碍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最后,激励约束机制的不完善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审计委员会成员的履职积极性。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仅领取固定的津贴,且缺乏对其履职情况的考评机制,这对其履职的积极性造成了负面的影响。

四、改善审计委员会对内部控制治理效果的建议

(一)提高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

独立性是审计委员会有效履行其职责,提高内部控制质量的重要基础和前提条件。为了提高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监管机构及上市公司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努力。首先,为了避免使审计委员会成为公司大股东跟管理层维护自身利益的一个制度工具,必须在相关制度安排上改变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聘任规定,彻底改变企业实际控制人对审计委员会成员任用与解聘的绝对权力。对此,可以尝试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及相关中小股东共同推荐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相关人选,在股东大会上尽量采取累积投票制的方式进行选聘,使得选聘出来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并不仅仅代表大股东及管理层的利益,而是成为真正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的代表。其次,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在很大程度上可以代表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因此监管机构可以借鉴美国等发达国家的做法,在制度上强制规定审计委员会成员中独立董事的比例必须达到100%,否则,能真正独立于公司及相关管理者的审计委员会成员过少就会影响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导致审计委员会无法公正、严格地监督内部控制的运行,履职效果没有达到制度设计的初衷。

(二)提高审计委员会成员履职能力及积极性

履职能力是保证审计委员会成员能顺利完成对内部控制监督等相关工作的重要保证,上市公司及监管机构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努力。首先,监管机构应该在制度上明确规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该具有的哪些专业知识及其对具体专业知识、背景的评判标准,并要求审计委员会成员的专业背景不仅是财会背景,还应该具备与所任职企业所在行业相关的经营管理知识;同时规定上市公司在适当时间披露审计委员会成员的构成及履职情况,完善外部公众及监管机构对审计委员会构成情况的监督。其次,监管机构应该明确规定独立董事最多能够兼职的企业数量,如规定每个独立董事兼职的公司不能超过3个,以此来保证其具有充足的履职时间,使审计委员会成员能够在对上市公司进行全面了解的基础上对企业的内部控制发表有价值的建议。最后,完善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激励约束机制,可以在制度层面上建立起透明的独立董事激励考核制度,并使其与个人声誉挂钩。具体做法就是上市公司履行对审计委员会成员履职情况信息披露的责任,相关监管机构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履职情况定期进行评价并予以公布,以此作为上市公司在选聘审计委员会成员时的主要参考标准之一,鼓励审计委员会成员认真、积极履职。(作者单位:广西大学)

参考文献:

[1]杨忠莲,杨振慧.2006.独立董事与审计委员会执行效果研究――来自报表重述的证据.审计研究,2:81-85

[2]宋绍清,张瑶.2008.基于公司治理视角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影响因素分析――来自中国A股市场的经验证据.财会通讯(学术版),10:88-91

[3]张先治,戴文涛.2010.公司治理结构对内部控制影响程度的实证分析.财经问题研究,7:89-95

[4]董卉娜,朱志雄.2012.审计委员会特征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缺陷的影响.山西财经大学学报,34(1):114-124

[5]洪剑峭,方军雄.2009.审计委员会制度与盈余质量的改善.南开管理评论,12(4):107-112

[6]刘焱,姚海鑫.2014.高管权力、审计委员会专业性与内部控制缺陷.南开管理评论,17(2):4-12

[7]程晓陵,王怀明.2008.公司治理结构对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审计研究,4:53-61

[8]鄢志娟,涂建明,吴青川.2012.审计委员会的功能缺失与公司财务报告违规――基于五粮液的案例研究.审计与经济研究,27(6):49-56

[9]陈汉文,王韦程.2014.谁决定了内部控制质量:董事长还是审计委员会?.经济管理,10:97-107

公司履职报告范文7

五年前笔者开始专注于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研究并直接参与了报告编写工作。这几年,也曾遇到不少同行对编写报告这个新生事物怀有这样那样的疑问,笔者愿就相关问题与同仁们探讨和分享些许体会和思考,以期相互交流学习和提高。

CSR报告有无“一定之规”?

公司年度报告源于公司经理人制度的诞生和资本市场的需要。本世纪初,世通和安然事件后,美国颁布了萨班斯奥克斯法案,对公司管治和透明度建设提出了更高的强制性要求,企业必须向投资者和监管机构做更为充分的信息披露。应该说,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是对公司财务运营年报的丰富,向公众提供了更为详细的企业非财务业绩信息。全球最早的可公开检索到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始于上世纪90年代中期。笔者读到的一本较早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是壳牌1997年的Shell Report。由于企业社会责任的议题内涵十分丰富,不仅涉及到企业遵守法律法规,还涉及到企业商业伦理道德等诸多层面,再加上不同地域、不同行业的企业以及同一企业的不同发展阶段对企业社会责任概念的认知都有所不同,因而与财务年报不同,各家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在信息披露范围、角度、关键业绩指标等方面也都有差异,似乎很难有统一的“标准”。

仅从报告名称上看,世界上此类报告的名称就有五六种,有叫《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社会责任报告》、《企业公民报告》、《环境与社会报告》的,也有叫Ⅸ可持续发展报告》或干脆就叫《报告》。尽管这些报告名称各异,但基本都是围绕企业履行经济、环境和社会三大责任进行阐述的。其中《可持续发展报告》可以说是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发展的高级阶段,它是站在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有利于自身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角度来认识企业的责任并阐述企业非财务业绩信息的。尤共是在全球化背景下,那些富可敌国的跨国公司因坐拥丰厚的社会资源、扮演重要的社会角色并产生着的巨大社会影响而让人们愈发意识到企业界需要恰当地为应对可持续发展问题担当责任;企业界也愈发认识到,可持续发展问题确实能影响企业的长期经济表现。

基于上述背景,本世纪初,一个名为全球报告倡议组织(Global Reporting Initiative)的国际机构,创造性地提出了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可比性”的概念,并开发了一套广泛适用的报告框架指南。《可持续发展报告指南》目前已经开发到了第三代,广泛吸收了全球各类企业、各类机构对于编写该类报告的意见和建议。对编写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原则、报告范畴和非财务业绩指标给出了总体指引,并通过报告评级鼓励和促进报告质量提升。当然,由于该《指南》是西方机构开发出来的,许多内容体现了西方价值观,未必兼顾到中国企业的实际情况。但其所提出的编写报告应遵循的6项基本原则(中肯性、可比性、准确性、时效性、清晰性、可靠性)、基于共性的履责考量设定的报告框架以及121项履责指标参考,对促进企业增加非财务业绩信息的披露,以及引导该类报告编制方向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因而,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就个体而言可以是千差万别的,但总体而言又需要有一个总体的框架和指标体系做参照,尤其是报告编写的原则更应是共同遵循的准则,这样才能真正让人们通过该类报告全面了解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行动和业绩,让外界的比照和监督推进更负责任的企业行为。csR报告是“编写”出来的吗?

从本质意义上讲,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与公司年报(财务运营报告)同属公司年报系列,是公司公开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年度公报。相比而言,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则兼顾了更多的利益相关方关切,在内容和形式上更加丰富和活泼,赋予了更为浓厚的人文色彩。正因如此,也容易让人将该类报告与公司对外宣传手册相混同,或界限不清。这就导致在企业内部,报告编写工作经常被简单地认为是对外宣传工作或是纯粹的文字工作,这很大程度低估了报告的严肃性和重要性。特别是由于报告的编写工作流程不能全面覆盖公司履责范围,无法科学合理地筛选报告中的关键议题,使报告很难真实全面地传播公司履责业绩,也就削弱了报告“沟通桥梁”的作用,最终难以保证报告质量。

笔者五年前就曾经提出“报告不是‘编写’出来的,更不是‘编’出来的”。从形式上看,报告毫无疑问是一个文字“编写”过程,但其本质上更是公司履行经济、社会和环境三大责任情况的真实反映,是公司全面社会责任管理流程和业绩信息的集成与外化。鉴于其真实、客观属性的要求,报告所披露信息必须真实有效,不能带有任何夸张性质或使用溢美之词,因而也绝不能“编”,更不允许弄虚作假,瞎编乱造。那些被“刷绿”的企业报告因不能长久,而常常会给企业帮倒忙。

对于许多刚从事报告编写的同仁而言,常常感觉有许多“难言之苦”。分析其究竟,大致包括以下几点:其一,牵头该项工作的不外乎是公司的战略部门、公共关系部门、政策研究部门、安全环保部门,或办公厅(董秘局)之类,这些部门尽管行政职能可能有强有弱,但都基本属于平级部门,而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所要求的信息覆盖全面、突出战略性,同时,利益相关方关切议题也需要调集全公司的各方力量,这几乎就是一项前所未有的系统工程,需要置于公司的战略层面加以规划和实施,这对于上述任何一个部门而言,都有难度,更何况在人手紧张或工作还需要兼顾的情况下,就更难开展了,其二,在一些企业内部,社会责任未获得统一、全面的认知,编写社会责任报告的价值和战略意义还未得到充分认识,使得报告编制推进工作困难重重,报告编写人员在报告编写过程中还需要做大量的沟通说服和推动工作,其三,对该项工作的驾驭不仅需要有行业和企业背景以及一定的工作经验,还需要时时“换位思考”、帮助企业从外部人的角度审视企业,从“内宣”转换成“外宣”角度,把以往对内、对上级报送的各种总结材料加以汇总分析和提炼,变成报告中对外传播的相关内容。此外,要把握一种客观、中肯和亲和的文风,也需要一定的功力,需要编写人员保持一种平和的心态。

所以,社会责任报告的质量不完全在于“编写”,很大程度上有赖于公司的管理基础和战略眼光。目前,一些领先的跨国公司都建立了报告编发制度,形成了覆盖完整的报告编写流程,报告信息披露的内外部审核机制也已进入程序化 安排。这些都使报告编写工作变得更加科学和规范。报告“创新”是怎么回事?

“创新”这个词是一个持久力很强的词汇。尽管中国企业编发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尚处于起步的初级阶段,但报告创新却是许多编写报告人士时常挂在嘴边的话题。尤其是首发报告后,马上希望第二本报告能以全新的面貌示人。其实,作为一本公司年报,有些信息是需要逐年更新的,有些则恰恰是需要保持稳定和延续的。

从报告编写方式上看,一些跨国公司的创新做法是在报告编写过程中不断引入内外部利益相关方的参与。报告的各部分都贯穿了外部响应,增加了报告的客观性和可读性。有些公司还让利益相关方对其在经济贡献、环境保护和社区建设方面的做法做评判,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并把有代表性的访谈内容直接移植到报告当中。也就是说,经过十几年的摸索,跨国公司越来越清楚报告的价值,就是要通过编写和报告,全面披露公司履责信息,增加透明度和公信力,促进管理提升,防范外部风险,树立公司的品牌形象。

从报告内容上讲,全球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发展趋势是越来越兼顾针对全球的可持续发展议题。对大公司而言,随着其担当的责任范畴的扩展,越来越需要对全球性的责任议题做出回应,比如气候变化、低碳发展、反腐败、人权、价值链管理、劳工权益和保护、贫困和疾病、社区建设等等。而对于中小型公司而言,则更注重合法合规运营、职业场所和劳动条件的改善、优质的产品和服务、社会公益等。对多数企业而言,能否提供真实可信、信息完整的实例例证,能否提供一套反映企业自身履责业绩的定量的非财务业绩指标是体现其责任管理和报告创新的一个很重要的方面。

从报告形式上讲,报告创新的空间很大。一方面,随着企业品牌意识的提升,企业形象设计进入理性规划阶段。有些公司已经把公司年报、公司影视广告和平面广告、对外宣传册等系统纳入公司形象设计体系加以统筹考虑,以达到良好的企业形象识别效果。另一方面,由于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特殊属性,即要兼顾各利益相关方的期望和利益,因而相比财务运营年报而言,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可以增加许多自然和人文的色彩,这为该类报告在平面设计方面提供了创意发挥的余地。人们可以从世界500强的许多相关报告中看到时尚的、动感的、自然和谐的,甚至震撼的画面。

尽管有这样那样的“创新”做法可以吸引读者,提升报告水平,但年报终究是年报,它不是企业画册,必须保持自身的严谨和规范,不能一味追求“好看”。笔者近年来的跟踪研究发现,许多跨国公司早些年的社会责任报告也是处于不断尝试和变动之中的,比如报告不断更改名称、篇幅忽多忽少、报告设计风格一年一变等等。但之后这些公司都会选择一种相对稳定的做法:报告封面和正文的设计风格与公司广告等宣传品保持一致,注重对公司LOGO的规范和突出使用;报告内容框架基本稳定,对公司披露各方面履责信息有合理的比例安排;报告所披露的非财务业绩指标相对固定或逐年略有增加;在报告中引入持续改进的信息披露模式,都会对上年的履责承诺和改进目标及措施、本年的落实情况、下一年的规划和工作重点做持续性的交代,年报“味道”更加浓厚,可比性更强。

什么样的报告是“好”报告?

公司履职报告范文8

第一条为了预防职务犯罪,推进廉政建设,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职务犯罪,是指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利的犯罪,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犯罪。

第三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都有预防职务犯罪的义务,每个公民都有参与预防职务犯罪的权利。

第四条预防职务犯罪应当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坚持单位内部预防、职能机关专门预防和社会预防相结合。

第五条建立健全预防职务犯罪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省、设区的市、县(市、区)预防职务犯罪协调机构负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负责预防职务犯罪协调机构的日常工作。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第六条预防职务犯罪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管理、生产和经营秩序。

第七条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以属地管理为主,级别管理为辅。

第八条预防职务犯罪专项经费列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二章预防职责

第九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计划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在职责范围内查处违法行为,发现涉嫌职务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三)对下级单位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四)接受有关国家机关的监督、指导,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五)预防职务犯罪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预防职务犯罪实行领导责任制。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按其分工负直接领导责任。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明确有关内设部门承担本行业或者本单位预防职务犯罪的具体工作。

第十一条检察、审判、公安、监察、审计等国家机关应当依据自身职能履行对其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责。

第十二条检察机关应当结合法律监督职能开展以下工作:

(一)结合查办案件,指导和配合发案单位进行个案预防;

(二)结合类案分析,指导和配合有关机关在重点行业和领域进行系统预防;

(三)结合公共投资建设的重点工程和大型设备采购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政府集中采购等重点项目,指导和配合有关机关、主管部门进行专项预防;

(四)进行预防职务犯罪的调查研究,提出预防对策和建议;

(五)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教育、宣传和咨询;

(六)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审判机关通过刑事审判工作,依法惩处职务犯罪分子,发挥审判活动的教育作用,对公民进行法制宣传和警示教育。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应当结合侦查职能,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和建议,指导和配合有关单位做好预防工作,开展预防有关职务犯罪的教育、宣传和咨询。

第十五条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监察职责,会同有关机关对其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履行预防职务犯罪职责情况进行监督;通过查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渎职等违法失职行为,教育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

第十六条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对其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重点建设项目预决算及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等进行审计,并依法公开审计结果;发现存在职务犯罪隐患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第十七条国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觉接受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和监督,不得、、,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在招聘、录用或者选拔任用国家工作人员过程中收受礼金或者谋取私利;

(二)在行使行政许可权和政府采购、分配使用资金过程中为个人和单位谋取私利;

(三)利用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干扰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四)收受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贵重物品和其他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利益;

(五)利用职权要求有关单位给自己的配偶、子女、亲友贷款、拨款、借款或者提供担保;

(六)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

(七)其他利用职权实施的违法行为。

第三章预防措施

第十八条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应当坚持全面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完善制度,健全机制;法制宣传教育应当把预防职务犯罪作为重要内容。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领导岗位、关键岗位、重要部门和重点行业的人员进行重点教育。

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应当对新招录的人员和拟任科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人员,进行预防职务犯罪的岗位培训。

大中专院校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列为法制教育的内容。鼓励有关教学、研究机构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研究,提出改进预防职务犯罪的措施、意见。

各类干部培训学校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作为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监狱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警示教育。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完善行政管理体制,依法规范行政行为,采取以下措施预防职务犯罪:

(一)实行政务公开,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二)依法执行行政许可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

(三)加强对财政预算资金、国债资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社保资金和其他资金收支情况及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审计监督;

(四)对市政、水利、交通、电力、通讯等公共投资建设项目、政府采购、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和产权交易等依法实行招标投标或者拍卖;

(五)对人事、财政、行政审批、资金项目管理等工作中容易发生职务犯罪的岗位加强监督,并定期交流或者轮岗。

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市政、水利、交通、电力等工程建设领域和政府采购、药品采购等市场建立行贿档案查询系统,依法实行廉洁准入、退出制度和失信惩罚制度。

第二十一条司法机关在履行侦查、检察、审判等职能时,应当遵循法定权限和程序,公开职权范围、办案程序、投诉途径等事项,规范司法行为,实行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应当完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实行重大事务、财务公开,健全和规范财务监督管理制度,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第二十三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任用或者聘用因职务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担任机关领导职务、法定代表人、财务主管、财务总监和会计。

第二十四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职务犯罪预警机制,发现存在职务犯罪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改进措施。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自查过程中,发现存在职务犯罪隐患的,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咨询,检察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要求,为其提供免费及保密的预防职务犯罪的咨询服务和防范建议。

第二十五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列入廉政责任制和工作计划,与其他工作一并实行考核。

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相关负责人在进行年度述职时,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作为组成部分,接受群众评议。

第二十六条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在依法行使职权时,针对存在职务犯罪隐患的单位和部门,应当及时提出检察建议、司法建议、监察建议、审计建议,并督促被建议单位和部门限期整改。

提出检察建议、司法建议、监察建议、审计建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送达被建议单位,同时可以抄送其上级机关或主管部门。

有关单位在接到建议后,应当及时整改,并在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提出建议的机关或者部门反馈落实情况。

第二十七条公民通过反映、控告和举报等途径,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履行职务活动进行监督,向有关单位提出批评和建议。

有关单位对反映、控告、举报应当依照规定及时受理,并为反映人、控告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有功的,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有关单位应当依法保护反映人、控告人、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反映人、控告人、举报人。

第二十八条新闻媒体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就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向有关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不制定或者不落实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计划和措施的单位提出批评,并向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或者检察机关反映。

有关行政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应当及时向有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答复处理情况。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具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由上级机关或者主管部门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监察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预防职责,致使本单位人员在其任期内三人以上或者三次以上出现严重职务违法行为的;

(二)不依法查处或者不依法协助查处职务违法行为,对涉嫌重大违法的案件不及时报告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部门,对涉嫌职务犯罪的案件不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或瞒案不报、压案不查、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

(三)拒绝接受和配合有关国家机关的监督和指导,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任用或者聘用因职务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担任机关领导职务、法定代表人、财务主管、财务总监和会计的;

(五)接到检察、司法、监察、审计建议后,无正当理由拒不整改的;

(六)干扰或者妨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七)对举报人、控告人、反映人实施打击报复或者不依法保护致使其遭受打击报复的;

(八)向被反映人、被控告人、被举报人通风报信的;

(九)妨碍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十)其他严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因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依照本条例从事监督、检查和指导预防职务犯罪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公司履职报告范文9

一、 xxxxxx国际饭店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由xx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设立的一级管理机构,代表xxxxxx有限公司董事会(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在授权范围内对饭店进行监督管理和履行本章程第三章中所规定的职责。

二、 管委会在授权范围内代表公司履行或协助公司履行《xxxxxx国际饭店管理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三、 管委会本着“指导、协调、监督、服务”的宗旨和“勤勉、尽责”,“确保饭店资产安全有效运行、保值增值”,“不干预饭店正常的日常经营管理”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四、 管委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秘书长一人、委员三人。管委会成员组成如下:

成 员:xxx,xxx,xxx,xxx,xxx

主 任:xxx

副 主 任:xxx(兼)

秘 书 长:xxx(兼)

五、 管委会配备秘书一名,从事相关公文处理、文档管理、会议记录、文件传阅、事件催办等管委会的文秘工作,管委会秘书列席管委会会议。

六、 对饭店的重大事项,管委会以会议决议的形式做出。

第三章 管委会职责

七、 接受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领导和监督;

八、 执行公司董事会决议;

九、 决定饭店的经营方针(涉及公司战略方针的,应提请公司董事会批准),审议批准饭店的经营计划、采购计划;

十、 审议批准饭店总经理工作报告;

十一、 审议批准饭店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十二、 审议批准饭店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三、 审议批准饭店的各项管理制度、岗位责任、操作流程;

十四、 审议批准饭店年度工资方案;

十五、 审议饭店装修改造方案,并报请公司董事会批准;

十六、 审议饭店固定资产增减、处置方案,并报请公司董事会审批;

十七、 审议批准饭店总经理代表饭店对外签署的合同、文件,有必要时提请公司董事会审批;

十八、 对饭店管理人员进行考评,并将考评过程及结果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十九、 定期向xxxxxx酒店物业管理公司通报饭店管理人员的工作情况;

二十、 检查饭店经营管理过程中,饭店资金及其他资产的使用是否符合饭店管理制度的规定和《xxxxxx国际饭店管理合同》的宗旨;

二十一、 监督、检查饭店的财务、业务及经营情况;对经理和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饭店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监督并适时制止,同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二十二、 协助饭店管理人员做好市场开拓,协调饭店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为饭店的经营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十三、 当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饭店和公司的利益时,要求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并视情节严重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二十四、 将每次会议情况和形成的决议向公司董事会作专题报告;

二十五、 督促公司委派在饭店从事管理的人员服从饭店总经理的统一管理;

二十六、 履行公司董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日常工作方式

二十七、 管委会主任代表管委会对饭店的管理行使管委会的职权,主任不在饭店现场时,由其授权的秘书长或副主任代为行使职权。

二十八、 管委会成员在主任的领导下发挥各自的专业特长,协助管委会主任履行管委会的职责。

二十九、 管委会成员在管委会主任的授权下,可以对饭店日常经营管理中是否存在违规违纪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提交管委会。

三十、 各单位向管委会呈送的文件、资料,统一由管委会秘书收取、登记,然后送管委会秘书长按文件处理程序办理,办理完后由秘书统一存档。

三十一、 日常事项的处理以文件传阅的形式,由各位成员在限定时间内出具书面意见,管委会主任汇集各成员的意见后形成处理意见。

三十二、 对需要开会讨论的重大问题,由管委会主任或其授权成员召集会议。会议由召集人主持,通过管委会会议形成决议。对于会议无法形成决议的情况,由管委会将会议议题提交公司董事会处理。

三十三、 管委会成员应当对会议形成的决议承担责任。会议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公司(或饭店)管理规定,致使饭店或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委员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委员可以免除责任。

第五章 管委会成员权利的限制

三十四、 管委会成员应严格遵守《公司法》等相关法规和公司(含饭店)规章制度的规定,忠实履行职务,维护饭店和公司的利益,严

禁有下列行为发生(经公司董事会批准的除外):

(一) 利用在饭店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二) 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三) 侵占饭店或公司的财产,挪用饭店或公司的资金或者将饭店或公司的资金借贷给他人。

(四) 将饭店或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五) 以饭店或公司的资产为他人作担保。

(六) 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含饭店)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七) 同本公司(含饭店)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八) 泄露公司(含饭店)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