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13 11:0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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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业主对物业管理公司服务不满意引发的纠纷
通常纠纷来自业主对物业管理的服务不满,其中主要包括小区内的清洁工作、消防设备、车位管理、噪音计治安等服务不到位。当有业主自行车或电动车被盗时,向物业索赔,但物业管理公司对此问题拖延不予处理,最终导致纠纷产生。
1.2物业管理公司收取费用不合理引发的纠纷
物业管理公司收费项目不合理引起业主不满也会产生纠纷,其中主要物业装修费、垃圾清运费、电梯使用费等收费标准不统一且不公开化,导致业主不满进而发生纠纷。
2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纠纷产生的深层次原因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纠纷产生的深层次原因归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2.1物业管理法规不够完善
当前现行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制度还有待完善,迄今为止,一套完整的《物权法》还未成形,这套法律对物业管理纠纷有十分重要作用。相关部门在处理物业纠纷时,由于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为依据,因此不能有效的解决纠纷问题。法律法规不完善致使物权划分不清,管理权及经营权进而分不清,必然导致纠纷和矛盾的产生。
2.2物业管理体制不健全
调查显示,我国大部分物业管理公司都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子公司,本身存在裙带关系,遇到任何问题,物业管理公司都会以开发商及自身利益为前提,不会做积极处理。业主反映的很多问题多是开发商遗留下的,例如绿地培植,小区内的公共设施及道路铺设等问题,并不属于物业公司管理范畴,但是业主认为物业管理公司作为开发商的售后服务和维护人,理应为业主解决一切问题。发生在业主和小区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纠纷大部分来自开发商遗留的问题,而谁开发谁管理的管理体制是发生纠纷的根本原因。
2.3部分物业管理公司从业人员综合素质较低
小区业主越来越关注物业管理中的服务质量及从业人员自身素质,以此来衡量物业管理的水平。通常从物业管理从业人员构成来看,大部分来自转制、转岗、转业及农村剩余劳动力,其文化水平、专业知识技能都无法满足业主对物业管理水平的要求。从业人员的自身素养关系到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水平,而当前物业公司雇佣的多是不专业,素质较低,缺乏服务意识的工作人员,加之缺乏有效管理,引起业主和物业人员产生矛盾及投诉。
3解决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纠纷的主要对策
解决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纠纷,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对此,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纠纷涉及各方应共同努力、同心协力采取各种对策来解决纠纷、消除矛盾。总体来说,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3.1加快物业管理体制改革,解决物业开发遗留问题
相关政府及部门都有责任和义务完善物业管理体制,解决物业与业主之间的矛盾问题,同时监督开发商解决开发遗留问题。新物业接手小区过程中,重视与开发商的沟通技巧,良好的沟通可以给日后的物业管理工作带来很大便利。作为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纽带的物业公司,为双方沟通做好铺垫工作,面对纠纷采取积极主动的态度,及时处理问题,避免事态发展严重。
3.2多渠道提高物业管理公司从业人员综合素质和物业服务水平
随着我国社会不断进步,人们生活水平逐步提高,对日常生活中服务行业的要求也随之提高,尤其是贴近人们生活的物业管理市场,对其从业人员的管理水平及人员素质要求甚高。当前房价、户型及交通环境是业主选择房产的重要因素,除此之外,物业管理服务水平也在考虑之中。因此物业公司必须拥有专业的、高素质的从业人员才能获得业主的认可,进而在物业管理行业占有一席之地。必须高度重视对从业人员的专业技能的培训,增强从业人员的服务意识。在技能培训中增加项目,如智能化设备的维修及维护,提高服务质量,及时高效的解决业主的生活问题。针对物业从业人员设定考核标准。以标准为依据实现从业人员的自我提升。通过从业人员日常工作能力的表现可以辨别其职业素养高低,因此严格的考核制度对其服务质量及业务技能的提高有着重要作用,通过考察可以激发其工作动力及创新能力,进而不断进行自我提升,使得物业管理水平上升一个台阶。物业管理公司还应加强与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的沟通。物业管理纠纷产生的原因既有客观原因,也有主观的原因,除国家法律法规要不断完善外,物业管理各方面应在协商互利的基础上不断提高认识,积极预防和减少物业管理纠纷。物业管理公司通过对业主资料的登记,了解每位业主的年龄、个性、职业、家庭状况、收入水平等情况,然后根据情况将业主分成几类。另外,物业管理公司应增加管理服务的透明度,通过宣传栏、座谈会、集体活动等方式,让业主了解物业管理相关法规、常识以及物业管理公司的运作程序和规则,并使业主参与到服务过程中来,从而改善服务质量。
3.3明晰住宅小区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关系
首先,物业管理公司依据合同实施物业管理,其管理权来源于业主,业主才是物业管理的主体,物业管理公司实际上是其雇员。业主委员会根据多数业主的意志,有权选择不同的物业管理公司来提供服务性管理。其次,物业管理公司是独立的法人,与业主委员会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他们之间是受委托人与委托人、服务者与被服务者的平等关系,没有行政隶属关系。
3.4积极用“仲裁”来解决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纠纷
教师有的放矢地引导学生充分运用课本物理定义以及公式中各物理量的意义,教学效果事半功倍。例题2:半径为r的半球体放在深度为h的水底,求出半球体受到水对它向下的压力是多少?分析:此题中涉及半球体受到水对它压力是由半球体上方的水的重力作用于它表面造成的,但水对半球向下的压力数值上与正上方的水的重力是相等的,于是学生很轻松的得出结论:f=g水=pg(пr2h-2/3пr3).
二、攻克易错题———触类旁通
不少学生本身基础掌握不牢固,加上审题时粗心大意,导致审题不清,概念模糊,往往出现雷同性错误,因此,教师引导学生对易错题进行归类,将有利于学生避免重复犯错。例题3:有一物体A,在F=75牛的力作用下在斜面上作匀速向上运动时,计算出物体与斜面之间的摩擦力是多少?分析:有些学生一拿到题目往往不假思索解题,他们错误的认为物体都在做匀速运动,摩擦力与拉力一定是一对平衡力,所以很容易因此得出f=75牛。然而,由于物体在斜面上运动时,摩擦力与拉力不再满足构成平衡力的所需条件,所以不是平衡力。教师应该引导学生用正确的思路进行高效解题,应从做功的角度入手:由W总=W有+W额和W额=fL可得出f=15牛。
三、运用比例法解题———立竿见影
目前使用的初中物理新教材中的物理概念和规律一般反映二三个物理量之间的一次函数关系,而这些物理量之间又是正比和反比的关系。因此,灵活运用比例法解题能既达到解题过程清晰、简洁的目的,又能让学生加深对物理公式及物理规律的理解和掌握。尝试运用比例法解题,一般要完成三大步骤:第一,写出表达式;第二,列出比例关系并化简;第三,代入数据运算。
四、注重总结引导———命中率高
不少教师认为,提高学生的高效解题能力关键是多做习题,殊不知,这很容易抹杀学生的学习积极性,甚至使学生产生厌学的不良后果,从而导致学生的学习成绩徘徊不前,这与新一轮课程改革要求降低学生的课业负担相悖。其实,学生考试成绩的不理想虽然有很多因素,但学生没有真正掌握相应的物理知识,没有掌握正确的解题技巧是根本原因。因此,我们在讲解习题的时候,务必要求学生做好课堂笔记,引导他们利用科学正确的方法进行高效解题。譬如:我在执教“复杂电路的计算方法”之时,首先要引导学生在仔细审题的基础上,严格按照题目的要求,简要画出对应的电路图,并将题中所描述的数据标好,使复杂的问题梳理简单化,从而让学生真正理解物理量之间的复杂关系,解题思路更加明朗,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和的能力稳步提高。
五、坚持以生为本———教学一体
(一)财务管理理念方面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高职院校的发展虽然比较迅速,但是看其发展的背后不难发现,很多高职院校基本都是由原来的中专学校升格而来的。这些学校的财务管理环境并未随着学校的升级而彻底发生转变,财务人员的基本素质、业务素质、职业素养等都未得到提升,导致很多高职院校的财务管理理念跟不上形势发展,还停留在中专或中职学校的简单的管理理念上。传统的集中核算的“报账式”的财务管理模式已经无法再适应高职院校发展规模不断扩大的要求,也不能再适应高职院校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需要。由于长期以来财务管理模式上存在着中核算、轻管理、轻风险意识的陈旧理念,高职院校同社会、企业之间的主动对接意识不足。
(二)财务预算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高职院校在财务预算方面也不同程度的存在着问题。据不完全统计数据显示,大部分高职院校缺乏对财务预算管理的重视,由于长期以来传统的集中管理模式过渡集权,导致高职院校的财务预算管理被弱化的现象明显。有的高职院校虽然建立了预算管理制度,但是实施的效果并不明显,存在有章不循的问题。另外,由于预算指标编制时间与指标的下达比较滞后,导致高职院校财务管理无法实现对经济事项的事前控制,更谈不上对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详尽的分析、评价、规范、控制等。很多高职院校的财务部门并不了解下属各部门预算的执行情况,无法准确的判断各部门资金的使用效率,缺乏严格的监管。例如:目前,在各高职院校中学生顶岗实习的教学管理经费预算不足,这也是困扰高职院校正常发展的一大难题,究其原因有一大部分高职院校在编制预算中,长期以来对于定岗实习的专项经费的预算处于边缘化的状态造成的。
(三)财务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我国传统的高职院校财务管理模式的核心是对财务集权与财务分权的选择,不论是哪种管理模式,内部控制都是极为重要的内容,应该将内部控制的思想逐步渗透到高职院校的人才培养工作、高职院校的日常管理工作的各个环节中。但是,就目前我国高职院校财务管理工作的各环节现状来看,产生的财务风险与内部控制环节的薄弱密切相关。而引发这一问题的主要因素是由于财务管理模式在构建中存在的缺陷造成的。因此,各高职院校必须认识到内部控制在财务管理及整个高职院校管理工作中的重要性,不断完善财务管理的内部控制、抵御财务风险的发生。例如:有的高职院校内部控制滞后,极可能导致会计信息失真、资产流失、小金库现象泛滥、预算外收入被隐藏、税款缴纳不清、收入申报不准确等众多违法乱纪问题的发生。再例如:随着近年来高职院校招生规模的不断扩大,对进一步扩大高职院校的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学校文化内涵等提出了新的要求,在国家财政拨款不足的情况下,很多高职院校选择银行贷款作为解决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不足的局面,使得银行成为高职院校的最大债权人。如果对这些债务问题解决不当,必定会是高职院校陷入重重财务危机中。
二、高职院校财务管理模式的改革与创新
(一)充分发挥财务管理模式对高职院校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
高职院校的主要目标是为社会经济发展培养高技能型人才。因此,高职院校的人才培养目标决定了财务管理的模式。财务管理模式一定要为人才培养模式而服务。高职院校人才培养模式应具有实践性、系统性、多样性、稳定性、示范性、时代性等特征。可见,高职院校的财务管理模式应以高职人才培养模式为基础,适应社会的发展,培养出真正适合社会发展的人才。今后,高职院校的财务管理工作要切实实现科学化、规范化、有效化,这就要求高职院校必须创新财务管理理念,树立成本与效益并重的理念、货币时间价值理念。只有这样才能有效的协调高职教育投入与产出之间的关系,实现高职院校扩招后的科学发展。
(二)建立与高职院校人才培养模式相适应的财务预算体系
目前,我国高职院校主要采取的是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这一人才培养模式决定了高职院校要采取统一的模式,这也是高职院校为了实现既定的人才培养目标编制的财务预算,是财务工作的重要执行依据,它将始终贯穿于整个财务活动的全过程中。高职院校在建立与其人才培养模式相适应的财务预算体系时,首先必须在院校内部设立全员预算的管理理念,将目标管理方式下的预算转变为过程管理预算,在全院做到全员参与。同时还必须结合本院的实际需要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这是进行有效财务管理的基本保障与约束。例如:要将学生实习、实训、顶岗实习等在实践项目中的各项收支流入到高职院校的财务预算中,如:有的高职院校聘请了企业的高级技师到学校内授课、高职院校的教师带领学生下企业的挂职经费、学生定岗实习的专项费用、学生实习费等。一定要做到预算向实习环节倾斜即:将财务预算真正的与高职院校的人才培养模式进行有机的融合,并站在长远发展的角度为高职院校的预算提供指导方向。
(三)逐步完善与高职院校人才培养模式相适应的内控与风险管理机制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和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高校财务管理在整个学校管理中的地位日趋明显,并发挥着重要作用。2012年之前我国高校执行的都是1997年出台的《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以下简称旧制度)。旧制度曾一度对规范我国高校的财务行为,提高财务管理水平,促进高校稳定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近年来我国公共财政体制的进一步完善和高校所处的财务管理环境的整体变化,旧制度已经不能够适应新的高校财务管理要求,迫切需要对其进行修正和完善。2012年4月,《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正式施行,与此规则修订相适应,财政部会同教育部对《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以下简称新制度)进行了修订,并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旧制度同时废止。新制度共有14章76条,与旧制度的13章54条相比多了1章“成本费用管理”(7条内容),共新增了23条内容,并对旧制度的原有内容也进行了一定的修改和完善。二者之间的主要差异见表1。
二、高校财务制度改革的必要性
(一)政府财政改革推进要求改革高校财务制度随着我国公共财政体制的逐步完善,自2000年以来,部门预算、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非税收入管理、政府收支分类改革等多项财政改革陆续实施,对我国高校的预算编制、财务核算、资金支付及财务管理工作等都提出了新的要求,必须对原有的高校财务管理制度进行一系列的修订。(二)高校财务环境变化需要改革高校财务制度随着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高校办学自逐步扩大,筹资来源渠道日趋广泛、经济活动也更加频繁复杂,各个学校经费流量迅速增加,高校财务管理工作面临着许多新情况和新机遇,这就要求高校在新的社会和财务环境下管好、用好每一分教育经费,确保教育经费的规范、安全、有效使用,也需要对旧制度进行一定的改革。(三)高校财务目标实现必须改革高校财务制度近年来,随着社会信息化的进程,财政部门大力推进科学化、精细化管理,高校的财务工作也不再局限于传统的记账、核算工作,而是更多地向着分析、预测、理财等财务管理的方向发展。高校财务一方面肩负着计划、核算、报告等工作,另一方面也承担着预测、监督、控制、分析和评价等职能,这就要求高校在细化预算编制、强化预算执行、统筹资金使用、推进绩效评价和加强财务监管等方面得到进一步的完善,实现这一目标也亟需出台相应的制度保障。
三、新高校财务制度内涵探析
(一)提出总会计师设置权责新制度中不再强调只有符合条件的高校才设置总会计师,而是明确提出了“高等学校应当设置总会计师岗位。”这一制度规定,各高校将不再像以前一样只是有一个,而且可能是非专业的分管校(院)长来主管高校的财务,而是必须有一个具有中高级财会专业职称、并且有一定实践工作经验的专业财务人员来管理学校的整体经济活动,并对学校财务管理享有一定的职权和承担相应的职责。主管领导的专业化和职责分工将会有力地加强高校财务工作的领导力量,有助于高校财会工作的优化管理。(二)加强预算管理审核分析目前我国高校的各项收支都是按照部门预算来执行的,但在实际工作中,预算的编制不够细致、预算监管也缺乏力度。各高校日常工作中很少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即使分析也只是梳理皮毛,而基本不做实质性的调控。新制度完善了单位预算的编制和执行,这就要求高校进一步重视预算编制,合理核定和统筹安排各项收支。同时,各高校要加强年度决算的审核和分析工作,对预算收支的合理、合法性和预算整体完成情况进行评价,并提出实质性的意见和建议,以不断改进和完善单位的预算管理工作。(三)强调教育经费绩效评价新制度中明确规定高校“应当进行支出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高校财务的效益管理是满足国家科学发展和和谐社会建设的要求,新形势要求高校必须走内涵式发展道路、树立全方位、全过程的理财观念,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提高办学综合效益。同时,高校要树立忧患意识,重视对财务风险的度量和评价,建立和完善高校的绩效评价体系,从而对高校的财务管理工作进行常态化的评估,促使高校的健康有序发展。(四)调整资产管理相关内容资产管理是单位财务管理的重中之重,各项资金的来源最终都反映在了单位的资产中。目前大多高校每年的资产在账面上都是递增的,这与高校实际资产情况并不相符。新制度对各项资产的内容,尤其对固定资产的分类和标准进行了修正,并要求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同时把基建工程也纳入了高校的大财务中,这样就能够真实完整地反映高校资产的整体情况。而且新制度中对高校对外投资和资产处置也增加了一些明确要求,进而保证了高校资产的安全性。(五)新增成本费用核算管理内部成本费用管理是新制度中唯一整章增加的内容,突出强调了高校应正确归集和分配各项教育费用,加强并细化高校办学成本核算,分别学校、院系、专业及科研项目核算各级各类事业成本,而且还要建立起相应的成本费用核对机制及分析报告制度。这一内容的增加有助于促进高校优化教育资源、降低办学成本、合理发展专业、突出重点优势和加强内涵发展,从而提高教育投资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四、新高校财务制度执行建议
合同的效力,又称合同法律效力,是指法律赋予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约束当事人各方乃至第三人的强制力。那么,怎样的合同才能对当事人或第三人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呢?当事人订立合同是一种经过合意的民事行为,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则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在法律上产生约束力。《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也就是说订立合同的行为如果符合上述条件就是民事法律行为,合同在法律上就产生了约束有关当事人和第三人的效力,否则不产生法律效力。
不产生法律效力的合同为无效合同。原《经济合同法》第七条规定了合同无效的几个条件:(一)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合同;(二)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所签订的合同;(三)人超越权限签订的合同或以被人的名义同自己或者同自己所的其他人签订的合同;(四)违反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经济合同。经济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依据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返还给对方,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合同无效的条件是:(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无效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房地产合同是众类合同中性质较为特殊的一类合同,此类合同的订立不仅要遵守《民法通则》,原《经济合同法》、新《合同法》等的规定,所订立的合同还应当到有关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相关的批准、登记等手续,合同方能产生法律效力。作为海南特区来说也不例外。但是前些年海南房地产由于盲目开发、缺乏预见和规划,使房地产市场发展过热、过快,加之当时有关这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出台滞后,造成海南房地产市场混乱,经济活动无章可循,直到1995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开始施行,这种现象才逐渐得以缓和,海南房地产市场也才开始逐渐步入正轨。
二、房地产合同纠纷的处理原则
尽管在95年后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有了法律的保障,但是95年之前因无法可依和客观因素的影响而遗留下来的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方面的纠纷却不少;而且即使是在95年之后,因整个海南大气候仍处于转型、过渡阶段,一些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和涉及房地产方面的其他活动仍然是不甚规范,法律法规在实际适用中存在有冲突,如此引起的纠纷亦很多。如何解决,关健在于如何认定因房地产开发经营或涉及房地产活动而订立的合同的效力。笔者认为,对《房地产管理法》施行之前和这之后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应当根据特定的经济环境和现实状况,在不违背立法本意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对合同效力作出准确、合法、合理的认定,以便更好地解决现存的房地产纠纷。
在此,笔者想首先介绍一个典型案例来具体分析房地产合同的效力,即原告海南省工业厅诉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国房地产开发海南公司房屋买卖纠纷案。该案案情是:1991年9月25日,原告海南省工业厅与被告中国房地产开发海南公司、建设部海南咨询服务中心签订了一份《合同书》,约定:两被告将位于海口市美舍河开发区白龙南路的宿舍楼一幢转让给原告,房屋为框架结构64套,建筑面积为6644平方米,共计房款为565万元,房屋交付时间为1992年7月30日之前,付款方式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天之内,一次性付定金人民币100万元,一个月后再付100万元,余款在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一个月内付清。在原告付清房产转让款后五日内,双方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分五次给建设部海南咨询服务中心支付共计人民币565万元,被告中国房地产开发海南公司于1993年1月10日将宿舍楼交付给原告使用,之后,原告以房改方式将房屋出售给本单位的职工,现均已装修入户居住使用达四年,因两被告一直未能给原告办理上述房产的过户手续,遂成讼。再查:两被告出售给原告的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属于建设部海南咨询服务中心,系行政划拨用地,尚未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经原海口市国土局批准用于建设综合服务大楼,作为城市规划、建设技术、房地产方面咨询业务场所。建设部海南咨询服务中心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于1988年7月27日在海南设立的,其经营范围是开展城市规划、建设技术、房地产方面的咨询业务;1992年该中心因歇业被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
从上述案例可见,原、被告所订立的合同及合同内容有几个方面是不合法的。首先主体上建设部海南咨询服务中心不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无权订立房屋预售合同;第二、该合同的标的物所依附的土地是行政划拨用地,建设部海南咨询服务中心未依照《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缴纳土地出让金;第三,该房屋所依附的土地原批准的用途是建设综合服务大楼,非住宅商业用地,而建设部海南咨询服务中心未经批准即擅自更改土地用途进行商品房开发和经营;第四、合同在订立时,所建房屋也未达到当时法律法规规定的预售条件。很显然,原、被告订立的合同违反了《民法通则》、《经济合同法》有关合同生效的规定,以及违反土地使用权管理的有关办法,完全符合认定无效合同的条件,本应当认定为是无效合同,按无效合同来处理。但是在此案中,有一个特殊的情节,即原告已将取得的房屋以房改的方式出售给本单位职工,职工们均已装修入户居住达四年之久,如按无效合同来处理-返还房产给两被告,那么无辜职工们的利益将受到严重的损害,而且也将严重影响生活和工作,而且事实上在全案的审理过程中,职工们的反响是最强烈的。另外,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原告及两被告均存在不同程度的过错。最终该案以认定合同有效来判决,并经终审维持结案,笔者认为这样处理是完全符合立法本意的,也达到了应有的社会效果。
上述案例是众多案例中的一个,但是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它突出反映了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中存在的连锁关系,它让我们清楚地看到审理此类案件不仅仅只是处理开发商与第一手买受方之间的关系,而且还要充分考虑以标的物为焦点的一连串的合同关系,因为以买卖关系牵头的一连串的合同关系层层相扣的,其中兼杂有抵押关系、租赁关系、合作关系等等,若处理不当,将会引起恶性循环。故结合此典型案例,笔者认为在认定合同效力时应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一)遵循立法本意,维护社会稳定原则
我国制定的原《经济合同法》第一条规定: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保护经济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1999年制定的统一《合同法》的第一条规定: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同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从上述法律规定我们可看出,无论是以前的《经济合同法》还是现在的《合同法》,它制定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最终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法律是发展和进步的保障,而稳定是一切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前提,两者相辅相承,共同推动社会进一步向前发展共同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为执法机关,我们的目的也就是为社会发展和进步扫清障碍,我们的任务是化解社会的矛盾,调和不利因素,所以执法机关审案判案应该通透法律的立法本意,以稳定大局为本。
当前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速度较快,各类经济关系也纷呈复杂,最近中国又面临加入WTO,经验的不足和客观形势的影响使我国法律法规存在不甚完善和出台滞后的现象,使法律本身和现实状况存在差异和矛盾,这是不可避免的。比如前述的案例,如果从绝对的法律角度说,合同确认无效是无疑的,但是一旦确认合同无效,矛盾就会激化,这就是冲突所在。
具体来说笔者认为第一、诸如此类涉及到众多的散户的利益或内部集体的利益、买断产权的、具有连锁关系的房地产开发经营方面的纠纷,如果仅仅是因为土地转让、报建、规划方面的手续欠缺或不全,而依据省政府、市政府的根据经济状况制定的规定,可以补办、补全这些手续的,有关的合同应该认定有效,按有效合同来处理,依据各方过错,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在这里笔者还想说明一点,依照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是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等。结合前述案例,被告没有为原告方办妥房产证,违反了合同约定,补办手续就是采取违约责任中规定的补救措施的一个内容,这就是可以反过来说明手续的欠缺并不必然导致合同的无效,因为法律在作强制性规定的同时,是允许采取补救措施的。
第二、对于不涉及众多散户或内部职工利益的案件,如前例,假设原、被告在订立合同后,原告海南省工业厅并未将房屋以房改方式出售给职工,只是闲置着,或租赁予他人、或抵押予他人而他人尚未押断产权的情况,笔者认为可以认定合同无效。因为不论是房屋被闲置着,或出租、抵押予他人,均不影响房屋所有权人行使所有权,承租人依法可以继续承租,抵押也只是担保的一种方式,并不必然导致抵押物的产权转移,而且抵押权人的真正目的也不在于此,最主要的是这些情况都不尽然引起社会大面积的负面影响,而且作无效无理,在返还财产上也是实际可行的。
(二)保护善意相对人、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原则
我国的法律、行政法规在立法上除了规定制订法规的目的是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外,还着重强调了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在过去的《经济合同法》、新的《合同法》里都有所体现,比如新的《合同法》的第四十九条就规定:行为人没有权、超越权或权终止后以被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权的,该行为有效;第五十条也规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故笔者认为在处理房地产开发经济纠纷时应与立法原则一致,应该充分考虑保护善意相对人甚至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准确认定合同效力。下面笔者从房地产纠纷的几个类型来具体阐述。
第一、房地产转让纠纷
房地产转让纠纷是房地产纠纷中所占比例最大的一部分,通常致使合同无效的事由是:商品房预售时,或者未领取预售许可证,或者未按规定投入工程开发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或者根本未领取土地使用权证等等。一般来说如果买方已经入住,并已支付大部分房款,有关欠缺的手续可以补办的,应维护买方的利益,除非是买方主张合同无效,否则应认定合同有效,按有效合同处理。如果预售的房屋尚未交付,或工程尚未完工、不可能完工、工程欠缺有关手续、发展商亦不愿意承担责任等情况,可按无效合同来处理。
其次,由于行政机关或发展商的原因未能及时办理房产证,第一方买受人在未取得房产证之前又再次转让的情况;假如第一手买受人已明示或此后买受人已明知这一情况而以该理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不应当支持。因为作为第一手买受人并无欺瞒的意思表示,而此后的买受人已明知或应当知道房屋状况而仍愿意购买,并非不知情,不属善意的范畴。而且对于第一手买受人来说,未能取得产权证并非其个人原因所致,其已付足房款,可视为其已实际上取得产权,其利益应该受到保护。
如果此后的买受人确不知情,而房款已支付,也已经入住,开发商有能力办理房产证的,合同可确认有效;如开发商无能力办理房产证的,则确认合同无效,按无效合同处理。当然在确认合同无效时,对占用房屋居住的损失要依公平原则合理分担。
第二、房屋租赁纠纷
在海南经济特区,流动人口众多,房屋租赁行为也是比较活跃。在这一块纠纷中,合同效力的认定主要争议在出租方和承租方是否到房产管理部门就房屋租赁办理登记备案手续。1995年建设部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13条规定:“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第17条规定:“《房屋租赁证》是租赁行为合法有效的凭证。”在该办法之前,房屋租赁行为没有登记备案的要求,这之后也不甚规范,许多租赁行为并没有办理《房屋租赁证》。笔者认为在《办法》之前房屋租赁行为未办理备案登记的,如果此租赁行为一直延续至《办法》后,而依照省内的规定可以补办的,依此订立的合同应认定有效,以保护各方的利益,但应责令及时补办。而《办法》之后的租赁行为原则上应依法办理备案登记。但是不可否认,在海南本地,租赁行为的随意性很大,而且租赁本身有其特殊性,即承租人只要使用了出租的房屋,即使没有有效的租赁证明,出租人和承租人在客观上仍然存在债的关系。所以对未办理备案登记的租赁行为,如双方当事人均认可,对租赁行为本身未持有异议,只是对租金的支付持有异议,一般应认定合同有效,以保证出租人能合理地获取租金,但也应责令补办手续。
对于一方提出异议,另一方确有过错或双方均存在过错的情况可认定合同无效。需要说明的是,法律上对无效合同的处理主要是针对当事人因无效合同而提出的违约金、利息部分不予保护,对于出租人实际产生的损失可视为承租人占用所造成的损失,是可以补偿的,这样就可避免一方当事人借主张合同无效而逃避租金的给付。
第三、房屋抵押纠纷
房屋抵押与房屋租赁一样,依法应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比较常见的矛盾发生于“先已预售,后又抵押”或“先已抵押,后又预售、转售”的情况。一般认为如果抵押已办理了他项权利登记而预售未办预售登记,买受方没有支付大部分房款未入住等情况,应保护抵押权人的权利,认定抵押合同有效;如果抵押已办理了他项权利登记,但是预购方已基本付清房款入住、或购房者众多、房屋已被多次转售且也基本付清房款的,应认定买卖合同的有效性。因为作为购房者来说,在审查房屋的实际状况方面是处于被动的位置,其没有合理审查实物状况的能力和责任,且如认定合同无效,在返还财产上也难以执行,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应着重保护购房者的利益,而且这种做法与前述维护社会稳定的原则是一致的。
第四、房屋建筑质量纠纷
房屋建筑质量纠纷近年有上升的趋势,笔者认为有关房屋质量问题并不能影响合同效力的认定,一般认为此问题产生于有效合同基础上,只是影响到合同的继续履行或解除。在这方面,保证交付房屋的质量是出售方的义务,买受方通常没有审查房屋质量的能力和责任,故此类纠纷着重保护买受方的利益。
但是不排除房屋出售方在出售房屋时故意隐瞒房屋存在瑕疵的真实情况,侵害买受方的利益致使合同无效的情况。当然所谓房屋质量上的瑕疵应有合理的解释范围,如果在合理范围内的瑕疵,法律允许采取补救措施,也就不必然导致合同的无效。
三、无效合同的处理
原《经济合同法》第7条第2款规定:“无效的经济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经济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依据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返还给对方,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统一的《合同法》第56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拘束力。”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以上是法律对无效合同处理的规定,无效的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也应按上述规定来处理。概括起来,法律对无效合同的处理主要是(一)返还财产或折价赔偿;(二)赔偿损失,这些主要是针对过错方而言的,对于非过错方也并不需承担法律后果,具体处理上,笔者认为在上述前提下,也应遵循几点。
(一)公平原则
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是一种民事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对房地产开发经营的无效合同的处理中,也应贯彻这一原则。比如因未办理房屋租赁许可证而引致的租赁合同无效的情况,按规定,租赁关系无效,承租方将房屋交还给出租方,并且有过错的出租方仍应赔偿承租方的损失。但是这里有一个不可忽略的情节就是,承租方既便没有过错,但其确实也是使用了出租方的房屋,属实际受益人,出租方也是遭受了没有实际使用房屋的损失。从这一点来说,笔者认为像类似的情况,仍应考虑让没有过错的承租人支付实际使用房屋的租金,才比较公平合理(租金的确定可通过估价部门进行评估)。因建筑质量引致的纠纷也有类似的情况,即在合同因此而确认无效后,出售方应赔偿买受方的损失,但同时也应考虑买受方已实际使用了房屋,也有一定的受益,故可参照租赁的确认方式给予合理的使用补偿。
(二)避免累讼原则
在信息化背景下,高校财务档案管理工作中的信息化建设能够有效提高高校财务档案管理质量与效率,但是同时,高校财务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工作作为一项具有整体性与全局性特点的工作,要求高校能够以推动高校整体发展为视角来对高校财务管理工作开展科学的统筹规划,通过构建高校财务档案管理信息化制度来为高校财务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工作的规范化发展建立前提与保障。当前众多高校在财务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工作中都存在操作有待规范以及目标有待明确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高校需要对财务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单位职责进行明确,并确立高校档案管理单位与财务单位在高校财务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中的地位与作用,其中高校财务管理部门需要有序的开展财务档案数据化以及电子化工作,而高校档案管理部门则有必要与财务管理部门密切配合以做好高校财务档案的网络化应用。其他相关的高校部门也应当积极参与,通过配合高校财务管理部门与档案管理部门来做好财务档案资料的归档、收集以及整理工作。另外,高校有必要在构建财务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制度的基础上通过联系实际、积极探索来对相关制度作出完善,这些需要完善的制度包括高校内部网络与外部网络的隔离制度、财务档案数据信息的备份制度、财务档案信息数据库系统的维护制度与监控制度等。
(二)高校财务档案管理信息化基础设施的完善
在信息化背景下,高校财务档案管理要实现信息化建设,就有必要对与财务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相关的基础设施做出完善,这些设施包括数据存储器、服务器、数据库管理系统、操作系统、安全系统、交换机、路由器等。只有在财务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的过程中具有一些具备较强信息处理能力、较大存储功能的存储器与服务器、配备必要的路由器与交换机、使用具有较高安全性特点的操作系统、搭建能够覆盖高校的信息网络系统,才能够让财务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工作具备硬件平台。同时,高校要重视完善安全管理系统以及数据库系统等软件平台,其中包括财务档案数据处理软件、数据存储系统、数据库管理与操作程序、计算机以及数据库监控程序、电子档案管理程序等。在硬件平台以及软件平台的搭建中,高校要重视实现财务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中软硬件的匹配,同时要以高校财务档案管理工作需求为依据来对软硬件做出不断调整以适应高校财务档案管理信息化工作的开展,这是推动财务档案管理信息化工作有序开展的基本保障。
(三)高校财务档案数据的数字化与网络化
高校财务档案信息数据要实现数字化,必须要求档案信息能够完整准确,并且在收集与归档过程中做到及时与规范。在对高校财务档案信息数据开展数字化处理的过程中,首先要对电子档案进行归类整理;其次需要对具有利用价值的纸质档案开展数字化转换。在此阶段,需要通过提高数字化转换工作质量来实现档案信息资料的规范化与标准化,在做好财务档案信息数据编研工作的基础上为档案管理工作的信息化打下良好基础。在高校财务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过程中,财务档案信息资料的网络化是十分关键的环节,同时也是实现信息数据共享的主要渠道。在此阶段,建设档案信息数据库是实现档案信息资料网络化第一步骤,这要求财务档案管理工作者将电子档案以及做好数字化转换的纸质档案录入档案数据库中,并确保其中信息数据被档案数据库识别与存储。同时有必要对高校档案管理网站做出构建与完善,发挥出档案管理网站在传递档案信息中的重要作用,以便在实现高校网站与高校财务档案管理工作结合的基础上提高高校财务档案信息数据的利用效率。也正因为如此,在高校开发财务档案数据库以及其他管理系统的过程中,需要以高校中各个单位的财务档案信息需求为依据,通过协调高校财务管理部门、职能部门以及档案管理部门来构建一种具有畅通的档案信息收集渠道、协调运转、高效服务且具备合理结构的财务档案管理模式,同时为财务档案信息需求者提供资料下载以及信息检索等服务,并利用现代通讯技术来为财务档案信息的需求者提供咨询服务,从而确保高校财务档案信息在推动高校发展与建设中作用的充分发挥。
(四)高校财务档案管理工作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
1.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体制滞后。
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与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工商、物价、税务、交通、环卫、市场、房管、园林、教育、公用事业、商业和文化娱乐等部门,应是互不代替、互不矛盾、互相支持、共同发展的关系,但目前一些城市物业管理政出多门,部门越位,想管又管不好,致使物业管理处于自发状态,加之物业管理的归口部门不清,协调不力,遇到问题投诉无门。物业公司与有关部门关系难以理顺,物业公司、住户、小区管委会各方在物业管理中的地位、作用,责权关系也不明确,物业管理与行政管理等方面的关系不协调,这种不健全的管理体制,使物业公司对一些管理项目处于两难境地,影响甚至制约着管理业务的正常开展。上述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体制存在的弊端如不解决,就不能从根本上使城市物业管理产业健康发展。
2.城市住宅小区业主缺乏自我约束能力,对物业管理认识不清。
居住在各类城市住宅小区内的业主,其生活习惯、消费层次、认识能力、知识水平、个人素养等是不尽相同的,规模大的住宅区业主更是千差万别,业主的自我约束能力与自我保护意识处于不同层次,为各自的利益冲突经常发生,增加了物业管理的难度。广大业主及物业管理者对物业管理认知程度存在差异,物业管理的服务、管理范围的界定,有偿和无偿服务的界定等在物管企业与业主之间存在一定差距。在物业维修工作中,多数业主继承了过去住公房管理模式的概念,认为自己给了物业管理费,那么物业管理部门就要对房子全权负责,对物业管理企业提出原本不属于企业承担的义务。业主的物业管理观念淡簿,对物业管理所要求的管理体制、方法、内容、特性、原则等还缺乏足够的认识,尽管业主普遍已知晓物业管理的必要性,但在传统观念的影响下,从内心来说不愿意有这种长期消费,心理上还没有完全接纳,仍存在抵触情绪,有的业主潜意识里的抵触情绪容易使得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之间关系紧张,从而产生矛盾,使物业管理服务正常的运行受到很大的影响。
3.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水平不高,管理人员素质低下,直接影响物业管理持续发展。
现今,大多数城市住宅小区所发生的矛盾都是业主不满意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水平而产生的。城市的住宅小区管理公司因资质和规模的影响,以及因资金问题困难运作,无法为业主提供周到和全面的服务,标准所规定的物管服务评定项目,企业也难以实施到位。这些原因导致物业管理水平的低下,无法达到业主的期望,引发两者经常出现许多矛盾。物业管理是专业化和综合性要求比较高的行业,对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要求高。但物业管理这一行业的现实是,国家尚未建立起完善的行业管理标准和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加之近几年来发展较快,从业人员大都是从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单位后勤部门等行业及下岗人员转到物业管理行业的,所学专业五花八门。因此,管理队伍素质良莠不齐,从就业人员素质看,有的是随意聘用的未经专业培训的非物业专业人员,有的职工对物业管理的基本概况、运行机制还没有完全搞清楚,大部分物业管理公司的员工属于半路出家,缺乏系统的专业知识和管理技巧,面对纷繁的管理业务和千万家住户及需协调的众多关系就显得力不从心,往往只习惯于公共服务项目,不善于拓展其他服务、物业专项经营和多种经营业务。虽说有的物业管理企业建立了责任制及标准,但没有一套行之有效的考核标准和考核办法,尤其是对职工不能经常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使管理服务工作很难到位。物业管理人员素质偏低的现状,直接影响物业管理持续发展,而且难以适应新的挑战。
4.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智能化程度低下。
所谓住宅小区智能化,指的就是利用4C(即计算机、通信与网络、自控、IC卡)技术,通过有效的传输网络,将多元住处服务与管理、物业管理与安防、住宅智能化系统集成,为住宅小区的服务与管理提供高技术的智能化手段,以期实现快捷高效的超值服务与管理,提供安全舒适的家居环境。随着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小区开始实施了物业小区智能化管理。但有很多的城市小区未能启动智能化以及一些先进的科学管理技术,主要原因是智能化系统不仅需要投入不少建设资金,还需要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日常维护。其实,真正实施了小区智能化后,可以大大节约管理费用。小区智能化投入不足,大多数物业管理公司缺乏现代化管理的硬件设备和软件技术,多半停留在传统的手工或半手工的管理阶段,因而不能有效地提高管理质量和效率,不能适应现代建筑科技日趋广泛的需求,制约了自身的发展。
二、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发展对策
一般来说,物业管理公司的基本内容包含经营、管理和服务三方面,服务是宗旨,管理是目的,经营是手段,这三方面的工作是相辅相成的,要寓经营管理于服务之中,在服务中完善经营管理。物业管理的核心应在于物业本身并在外延上扩展到人,要通过企业化的经营、专业化管理及社会化的服务使物业不仅在使用价值上得到保证,价值得到保值与增值,甚至还要使物业管理产生品牌效应,使物业成为业主的自尊与自豪。因此,需要切实解决目前物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提高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服务水平,完善物业管理服务功能,对促进物业公司的健康发展十分重要。
1.加强立法工作,为开展物业管理工作提供法律保障。
为保证物业管理有章可循,按章办事,必须加强物业管理的立法工作。立法工作的重点是:尽快出台地方性《物业管理暂行规定》,明确政府物业管理持政主体和专业部门按职责分工,并对物业管理进行指导与监督的地位;明晰业主、管委会、物业管理公司、政府职能部门等各方的权力和义务关系;明示从前期管理到日常管理,管理用房,管理经费和奖惩等一系列物业管理规范,各自职能、各方的责权等均必须以法规的形式确定下来,明确政府行使监督指导权,管委会行使、物业公司行使管理服务权,以适应物业管理的权威性、统一性、专业性、综合服务性、有偿性等要求。对已出台的涉及物业管理的法规,要根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进行适当的修订、补充和完整,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物业管理公司接管物业后还要制定物业管理细则,建立完善的管理服务章程、岗位责任和各项规章制度。充分运用已出台的法规,做到有章可循,按章办事。
2.重视基础管理工作,明晰物业管理主体。
物业管理的基础工作应早介入,并使之法制化,为今后进行物业管理打下良好基础。在建筑施工前期就与开发商共同探讨日后物业管理细则,使物业在建造中更加合理、经济有效;在住宅小区竣工后,应根据《住宅小区接管验收管理办法》进行认真验收,保证建筑质量,保证使用功能,并做到档案资料齐全完整,这是搞好物业管理关键性的一环,也是与业主和住户建立良好的经济关系,依照物业管理合同实施管理经营与有偿服务的重要依据和条件。物业公司还应主动搞好与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等部门的关系,协调好与住户及管委会等方面的关系,积极配合街道办事处、派出所开展各项工作,为物业公司经营管理争取社会合力,为物业公司提高服务质量创造条件。
3.提高物业管理公司从业人员素质,“以人为本”,提升管理服务的质量。
科学的物业管理,来自于训练有素的物业管理专门人才,培养物业管理人才的关键,在于提高物业管理人员的素质。提高物业管理人员的素质,首先,要制定计划,分期分批对各类人员进行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其次,企业根据管理人员的实际情况及工作岗位的需要,定期或不定期、长期培训与短期集训结合对在职人员进行专题培训,使员工专业技术水平不断提高;再次,从员工中选拔有培养前途的人,参加物业管理专业学历教育,为企业发展储备人才。物业管理作为劳动密集型的服务行业,最终的顾客是业主,业主的满意度是衡量物业公司工作的最终标准。这就要求物业管理企业,一方面要更新服务观念,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在管理中服务,在服务中管理;另一方面要坚持“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优化服务质量,注重为业主提供优质的服务,不断改革服务质量。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尊重居住者的生理和心理需求,进而为其提供更细致、更周到、更体贴的人性化服务。
4.积极推动城市小区业主大会的建立,选出水平比较高,对物业管理有着一定认知的业主委员会,并引导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由业主委员会代业主行使各项权利。
在物业纠纷中,业主是弱势群体,只有帮助小区业主成立业主委员会,让其发挥“主人翁”的作用,管理自己居住的“家园”,才能切实保护业主自身的利益不受侵犯。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多办一些宣传、咨询活动,提高业主的自我管理意识,通过各种有效渠道加强宣传力度,使广大业主意识到自身权益的保障不能仅消极的依靠外界来实现,更重要的是要实现物业自治,靠业主自身积极参与,才能实现保障业利与搞好小区建设的双赢。物业管理的良性发展很大程度上需要业主的支持和配合,为了业主不至于因为物业管理意识的生疏,而影响其获得应有的合法权利,需要加强宣传力度,采取各种方式,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把涉及到维护业益的内容和物业管理的相关法规通过适当的方式让全体业主更多地了解。
5.大力推动物业管理智能化。
1、物业管理费较低
校园物业不同于商业物业和住宅物业,属于公益性的组织,带有福利性质,因此,物业管理费不够充足,另外,不完善的市场竞争方式导致物业公司尽量压缩物业服务费用。
2、物业服务从业人员文化素质较低
物业从业人员文化水平低和服务意识不强。通过对现有物业服务管理员工的调查,大专以上学历人数只占5%,具备高中文化的占5%,初中文化占53%,小学文化占37%。从统计数据可看出,物业公司员工平均文化水平仅初中水平,而要从事高校的物业管理工作,则在文化层次方面是有所欠缺的。
3、物业公司企业文化与校园文化的融合是难点
校园是一个特殊的物业管理区域,是有着非常浓厚的人文气息的地方,校园物业管理企业从社会上进驻进来,需要形成一种能融合校园文化的公司文化。湖南女子学院的物业管理在此方面虽然历经近6年的文化融合,但仍未达到完全融合的标准,具体表现在开展与学生互动方面的活动不够。
4、物业管理公司在学生中的影响力有待进一步提高
根据经招标确定的长沙市天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南女子学院后勤管理处2013年上半年的顾客满意度调查统计显示,对物业企业在校园的物业服务师生比较熟悉的只占60%,有一定了解的占37%,还有3%的人不清楚。可看出物业公司在湖南女子学院的物业服务影响力还有待进一步加强。
二、现阶段校园物业管理企业相关对策
作为物业管理企业要针对高校的特点结合公司的管理特点制定科学的管理方案;准确把握服务对象需求,合理制定物业管理方案;提高员工素质,提升服务理念;建设有竞争力的员工队伍;物业企业的规范化建设,实现规范化管理和服务;创新工作思路,谋求企业长远发展;注重物业企业的文化建设,将企业文化和校园文化有效的结合在一起。
1、降低物业管理成本
(1)增强员工与师生的节约意识:在高校中,学生的素质的提高是在生活细节中不断提升的,学生也是容易改变的一个群体,只要是不断灌输好的教育,学生的素质会不断提升,那么在节约意识方面,物业公司在教育学生的同时,也能节约成本。经常可以见到这种现象:学生离开教室了,没有关灯,关风扇;学生离开寝室了,水还在哗哗的流等等,这就需要在学生当中做好的节约意识的宣传,根据湖南女子学院具体情况,物业公司针对学校全体人员可以设立物业宣传专用栏,定期张贴各种节约技巧,同时倡导全体员工和师生学习并运用到日常生活中;对于员工可在每周例会上强调员工节约意识,提醒员工养成节约的好习惯,并定期和不定期进行节约意识培训。(2)压缩成本:对于高校物业来说,不像住宅物业和商业物业那样有店铺门面出租、代缴水电费、收取停车费等各种盈利方式来弥补物管费的不足,也不是靠生产产品来创造效益,高校物业管理要增加盈利,只有靠在材料方面、定岗定员方面来压缩成本,另外有效的管理也是效益的来源之一,例如:材料的控制方面,要根据不同的材料工具,采取不同的节约方法,对日常使用的易磨损的保洁工具,管理员根据员工工作范围、工作量度进行统计,给予员工发放能保证完成工作的最少的卫生工具;领用工具必须以旧换新,从而限制员工浪费。(3)压缩工资成本:在保证物业服务质量的前提下,根据项目情况,根据职位工作量情况,采用一人兼多职的方法即减少了工资成本,又调动了物业服务人员的积极性。
2、提升员工整体素质
对于物业服务素质较低、年龄偏大的员工进行劝退,以减低风险的承担;对员工加强业务技能和素质培训,通过应知应会,对于多次不合格的员工,按公司照规章制度进行辞退;对于新招的员工,加强筛选力度,采用多种面试、笔试、模拟考试和试用期等多种手段相结合,从而严格控制入职员工的整体素质,并在员工入职后做好新员工岗前引导和培训。公司管理人员要有计划按步骤给员工服务意识和业务水平的培训,并有针对性的增加培训项目,培训之后进行业务水平和服务意识评比,评比方式可采用考试的方式或者模拟场景方式,以了解培训效果。
3、加强内部管理
(1)规范投诉处理流程:针对投诉处理不及时的问题,物业管理人员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相关的投诉处理流程,严格首问责任制,规定处理流程时间限制。(2)完善日常监督管理:根据具体情况,管理人员加强各事务处理环节的监督,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来监督日常工作,针对不同方面,采取不同监督方式,例如保洁方面,采取日常定时检查和抽查相结合的原则;保安方面,日常定时检查为主,并加强不定时巡查;公寓方面,日常巡查和不定时巡查,并设立意见箱,以学生的意见来加强监督,物业服务质量才会不断提升。
4、物业企业文化融入校园文化
制定符合校园文化的物业管理方案:每个学校都有自己的特色,有着不同的校园环境和不同的人文气息就有着不同的校园文化,物业企业要针对不同学校,制定符合特定校园文化的物业管理方案。将学校的校训与物业企业的服务理念相结合,制定符合校园文化的物业管理方案,深入到广大师生和全体员工的工作、学习、生活当中,进而为广大师生提供更为优质的服务。强调“服务育人”的管理理念,在学校,学生是受教育的群体,他们无时无刻不在学习,物业服务企业的员工在提供物业服务的同时,员工的言行举止、态度、工作方式等都在影响着服务对象———学生,即对学生在进行无形的教育,应特别注重培养员工“服务育人”的理念。
5、提高物业公司在学生中的影响力
(一)没有清晰的校企政合作作理念
首先是学校不能清楚的认识到校企政合作,学校的观点是进行校企政合作,主要的目的是学生进行顶岗实习,学校基于评估的要求,合作项目主要是基于顶岗实习的目的,学校未从企业的角度考虑,没有结合到企业利益,学校对合作抱有很大的热情,但是企业对合作抱有冷淡的态度。其次,多数企业合作的意识比较淡薄,认为合作可以进行选人,选出学生却不进行培养,对人才培养不重视,育人的作用没有和企业的价值链融入到一起,企业的观点是学校的任务是培养人才,没有为学生提供足够的支持。
(二)合作的形式流于表面
校企政合作在签订合作内容时,实质性内容不强,合作的内容主要局限在让学生实习方面,对于合作过程中和操作相关的条款没有重视,企业在合作方面缺乏积极性,企业通常认为在协议签订后,已经完成支持,合作的形式流于表面。学校让学生去企业实习,学校只是考虑到学生实习,在选择企业时,没有好好地考虑企业的水平,实习的效果并不好,没有让教师到企业中去,帮助解决和生产、管理相关的问题,企业积极性被打击,合作的形式更加表面化。现阶段,校企政合作并没有起到明显的作用,合作的形式比较多,但是合作缺少实质性内容,学校未结合企业的实际要求,企业不能很好的参与,没有结合企业的实际要求,不符合实际工作的需要。在合作的过程中,学校不能向企业提供服务,企业在培养的过程中没有完全的参与。
(三)校企政合作不具有完善的合作机制
不完善主要是表现在以下方面:第一,学校在派人去锻炼的过程中,基本属于无偿性,不能保证企业利益;第二,高校在科研以及实践方面,缺乏实力,在向企业输送技术服务方面,能力具有局限性。学校没有向企业支付相应的费用,学校采取的补偿是实行技术服务,并提供培训;第三,学生在顶岗学习的过程中,企业缺少社会责任感,未结合学校的资源,实行订单教育,也没有培养优秀员工。所以,在合作方面,没有以共赢为基础,更达不到共赢的目的。
(四)教师的素质有待提高
物流管理专业还处在发展中,在物流管理专业教课的老师多数是从高校毕业,直接到高校教学,主要是负责基础课以及专业课。教师缺少实践经验,不熟悉实践环节,部分教师是转自别的单位,不具有实践经验,不符合企业实际需求。
二、校企政合作发展
(一)合作发展的原则
首先是为行业的发展服务。对于行业发展,高校有责任为其提供支持,在制定校企政合作的方案时,需要为地方行业的发展服务,物业合作人员的水平得以提高,物业服务的质量得以提高,物业管理行业的法律制度得以完善,业主和物业企业之间的关系得以改善,有助于社区的和谐发展。其次是为企业的需求服务。校企合作前提是服务于企业,它对合作效率以及效果具有很大的影响。在当前情况下,物业管理素质比较低,管理的水平相对较差,纠纷发生率比较高。学校应当进入企业进行调研,根据企业实际的需求,结合技术的支持情况,考虑到培训的需要,向企业输送人才,培养技术。再次是提升人才培养的质量。在人才培养方面,校企政合作可以发挥重要的作用,许学生可以实地接触到工作,自身的职业能力以及素质得以提升,教学实践能力得以增强。企业到课堂中,人才培养针对性更强,实用性明显。以企业资源为依托,理论教学的效果更加明显,理论、实践可以有机的结合在一起。
(二)校企政合作保障措施
保障措施主要是氛围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实践教学的课程得以完善。物业管理专业在教学主体方面主要是实践教学,在培养人才方面比较重要。在实践教学方面,设置课程的合理性对实践教学效果具有直接的影响,并影响到校企合作的效果。学校应该根据物业管理专业的特点,结合服务、工作的任务等,注重培养专业技能,实践教学的课程需要合理的设置,有助于校企合作顺利进行。第二,联办的企业需要合理的选择。在人才培养的模式方面,联办企业的选择是非常重要的。企业管理方式、运营的力量以及服务的理念对校企合作具有重要的影响。我校在选择企业时,选择的标准是管理比较规范,具有较高的诚信,实力比较强,在校企合作方面,建立实训的基地,改变学校原有物业管理公司,使其作为实训的基地,合理的利用学校的资源,有助于校企合作进行。第三,建立相适应的管理以及教学的方式。校企合作办学的方式需要考虑到很多因素,包括实现学校的教学目标,结合学生的实践能力,还要考虑到落实生产经营目标。校企合作要想长期的发展,需要将企业的实际经营和教育教学目标相结合。通过多年实际经验,学校在教学方式、管理方面得到了一定的发展。
(三)制定合作的形式
首先是在政府支持下进行。政府需要将行业政策出台,并搭建相应的平台,引导企业进入学校,学校进入企业,建设合作的平台。政府参与到合作中,利益主要体现在:有助于提升学生的就业情况,学生就业困难,就业不是对口专业,浪费教育资源;校企政合作可以使得专业设置、岗位需要相结合;这种模式有助于经济的发展。其次,建立人才培养的方案。在建立培养方案时,需要三方参与。根据地方的实际情况,制定人才培养的方案。在制定培养方案时,教学的内容需要符合教学的实际要求,适应企业的发展,有助于指导行业的发展。第三,校企融入到主管部门的工作。物业管理专业处于发展之中,行业发展存在一些问题,如管理存在困难,问题比较多,纠纷发生率高,法律体系并不规范。学校、企业在理论、技术等方面存在优势,需要融入到部门管理,向部门提供帮助,进行毕业指导,将行业的难题解决,有助于物业管理行业的稳步发展。
(四)实际的保障方法
第一,建立指导委员会。委员会分别是三方组成,根据级别管理,分部负责,并实行监控,三方权利、义务得以保证,有助于合作顺利进行。第二,提供制度支持。当三方在合作意向方面形成共识后,就可以将协议签订,职责、义务得以明确,三方行为形成规范。学校要对人才培养制定严格的计划,满足企业的实际需求,满足企政在理论以及技术方面的要求。政府在政策方面需要给予支持,企业为其提供物质条件,能够安排教学任务。相关部门职责相互明确,实行保障制度。第三,更新观念。观念需要得到转变,服务的意识增强,注重行业的发展,考虑到企业的实际需求。三方在发展以后,需要考虑到双方的合作利益,在人才培养的过程中,融入自身的发展,互相促进三方的发展。利用社会观念进行指导,这就需要社会的支持。第四,形成专业特色。根据区域的环境,校企政合作注意融洽性,专业建设具有创新意识,根据学校的专业水平,强化师资建设,形成专业品牌。培养高素质人才,提升人才的技能水平,结合人才市场的需要,注重实用性。此外,还要注重专业教师队伍的建设,企业的专家作为骨干,注重理论和实践的双向发展。借助行业的资源,建立合作机制。
三、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