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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信息服务集锦9篇

时间:2023-03-14 14:48:36

互联网信息服务

互联网信息服务范文1

第一条为了规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满足公众对互联网新闻信息的需求,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互联网新闻信息服

务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新闻信息,是指时政类新闻信息,包括有关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的报道、评论,以及有关社会突发事件的报道、评论。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包括通过互联网登载新闻信息、提供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和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

第三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国家鼓励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传播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进步的健康、文明的新闻信息。

第四条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主管全国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设立

第五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分为以下三类:

(一)新闻单位设立的登载超出本单位已刊登播发的新闻信息、提供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

(二)非新闻单位设立的转载新闻信息、提供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

(三)新闻单位设立的登载本单位已刊登播发的新闻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

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有关行政法规,设立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经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审批。

设立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新闻单位与非新闻单位合作设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新闻单位拥有的股权不低于51%的,视为新闻单位设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新闻单位拥有的股权低于51%的,视为非新闻单位设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

第七条设立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章制度;

(二)有5名以上在新闻单位从事新闻工作3年以上的专职新闻编辑人员;

(三)有必要的场所、设备和资金,资金来源应当合法。

可以申请设立前款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机构,应当是中央新闻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直属新闻单位。

审批设立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除应当依照本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关于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行业发展的总量、结构、布局的要求。

第八条设立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除应当具备本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条件外,还应当有10名以上专职新闻编辑人员;其中,在新闻单位从事新闻工作3年以上的新闻编辑人员不少于5名。

可以申请设立前款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组织,应当是依法设立2年以上的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法人,并在最近2年内没有因违反有关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申请组织为企业法人的,注册资本应当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审批设立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除应当依照本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关于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行业发展的总量、结构、布局的要求。

第九条任何组织不得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与境内外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企业进行涉及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业务的合作,应当报经国务院新闻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第十条申请设立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填写申请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章制度;

(二)场所的产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和资金的来源、数额证明;

申请设立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机构,还应当提交新闻单位资质证明;申请设立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组织,还应当提交法人资格证明。

第十一条申请设立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中央新闻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直属新闻单位以及非新闻单位应当通过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向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提出申请。

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提出申请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实地检查,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40日内作出决定。向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提出申请的,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日内进行实地检查,作出决定。批准的,发给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属于中央新闻单位设立的,应当自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之日起1个月内向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备案;属于其他新闻单位设立的,应当自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之日起1个月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备案。

办理备案时,应当填写备案登记表,并提交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章制度和新闻单位资质证明。

第十三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依照本规定设立后,应当依照有关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的行政法规向电信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四条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股权构成、服务项目、网站网址等事项的,应当向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申请换发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根据电信管理的有关规定,需报电信主管部门批准或者需要电信主管部门办理许可证或者备案变更手续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股权构成、网站网址等事项的,应当向原备案机关重新备案;但是,股权构成变更后,新闻单位拥有的股权低于51%的,应当依照本规定办理许可手续。根据电信管理的有关规定,需报电信主管部门批准或者需要电信主管部门办理许可证或者备案变更手续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规范

第十五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按照核定的服务项目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

第十六条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转载新闻信息或者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应当转载、发送中央新闻单位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的新闻信息,并应当注明新闻信息来源,不得歪曲原新闻信息的内容。

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不得登载自行采编的新闻信息。

第十七条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转载新闻信息,应当与中央新闻单位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签订书面协议。中央新闻单位设立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将协议副本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备案;其他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将协议副本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备案。

中央新闻单位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签订前款规定的协议,应当核验对方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不得向没有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的单位提供新闻信息。

第十八条中央新闻单位与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开展除供稿之外的互联网新闻业务合作,应当在开展合作业务10日前向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报告;其他新闻单位与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开展除供稿之外的互联网新闻业务合作,应当在开展合作业务10日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报告。

第十九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登载、发送的新闻信息或者提供的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色情、、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煽动非法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

(十)以非法民间组织名义活动的;

(十一)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二十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建立新闻信息内容管理责任制度。不得登载、发送含有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内容的新闻信息;发现提供的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中含有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内容的,应当立即删除,保存有关记录,并在有关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第二十一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记录所登载、发送的新闻信息内容及其时间、互联网地址,记录备份应当至少保存60日,并在有关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依法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的工作人员依法进行实地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第二十三条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应当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进行监督;发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登载、发送的新闻信息或者提供的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中含有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内容的,应当通知其删除。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立即删除,保存有关记录,并在有关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属于中央新闻单位设立的,应当每年在规定期限内向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提交年度业务报告;属于其他新闻单位或者非新闻单位设立的,应当每年在规定期限内通过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向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提交年度业务报告。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根据报告情况,可以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管理制度、人员资质、服务内容等进行检查。

第二十五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接受公众监督。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应当公布举报网站网址、电话,接受公众举报并依法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举报,应当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擅自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或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超出核定的服务项目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电信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的书面认定意见,按照有关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的行政法规的规定停止其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责令互联网接入服务者停止接入服务。

第二十七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登载、发送的新闻信息含有本规定第十九条禁止内容,或者拒不履行删除义务的,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电信主管部门根据有关主管部门的书面认定意见,按照有关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的行政法规的规定停止其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责令互联网接入服务者停止接入服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登载、发送的新闻信息含有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内容的,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依据各自职权依照前款规定的处罚种类、幅度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转载来源不合法的新闻信息、登载自行采编的新闻信息或者歪曲原新闻信息内容的,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依据各自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未注明新闻信息来源的,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依据各自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依据各自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履行备案义务的;

(二)未履行报告义务的;

(三)未履行记录、记录备份保存或者提供义务的。

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向没有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的单位提供新闻信息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以及电信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

互联网信息服务范文2

一、在2000年11月的《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二条中,规定“所称登载新闻,是指通过互联网和转载新闻。”而在最新的《规定》中,对于“新闻”进行了更加细化的界定:“本规定所称新闻信息,是指时政类新闻信息,包括有关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的报道、评论,以及有关社会突发事件的报道、评论。”

同时,老的《暂行规定》的适用范围为“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的互联网站”,而《规定》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扩展了适用范围:“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包括通过互联网登载新闻信息、提供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和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

上述变化,反映了政府对于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定义认识的两个转变,一是从信息模式方面,在传统的网页登载新闻信息的基础上,增加了“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和“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具体涉及到论坛BBS的时政信息和与通讯运营单位合作的短信等无线内容方面的时政信息;二是从内容构成方面,明确了“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的报道、评论”都属于“新闻”范畴,与以往的定义相比,将“评论”界定为“新闻”,大大地扩展了政府新闻信息服务管理的涉足领域和监管空间。

由此可见,新《规定》一方面适应了网络发展和技术进步对于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提出的新要求和新课题,一方面针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高速发展的现状,提出相对务实和可操作的管理定位,使得国内新闻信息服务管理工作得到了更加客观和明确规章的规范指导,也反映出政府加大了对于新闻信息服务管理工作的重视力度。对此,一方面各大综合类网站、社区、博客等内容服务模式必须作出相应的调整,另外一方面ICP及其增值服务的产业结构、合作模式、发展方向、竞争格局也将受到新《规定》的影响和制约。

二、新闻单位设立的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按照新闻信息的内容来源渠道,在新《规定》中被划分为两种,一是内容来自本单位的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二是转载来自本单位以外内容的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对后者的设立权限,新《规定》明确为“应当向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备案”。

在老的《暂行规定》第六条第四款中,“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新闻单位在中央新闻单位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的新闻网站建立新闻网页从事登载新闻业务,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审核批准,并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备案”,其他各类情况按照第六条第一款到第三款规定,全部必须“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批准”。上述变化反映了政府对于新闻信息服务单位设立管理方面的两个转变:

一是新《规定》不再按照设立的行政管辖权限和级别进行分类管理,而是按照新闻信息服务方式,结合服务单位性质,分别按照非新闻单位的转载、新闻单位自身新闻登载、新闻单位对外部新闻登载三类设立单位进行管理。

二是对“新闻单位设立的登载本单位已刊登播发的新闻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设立实施“备案”的管理方式,与老的《暂行规定》相比,对于这类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设立管理实质上是下放了权限。

由此反映出政府对于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监管的手段和方法更加灵活务实,更尊重客观现实,也提高了管理效率。

三、老的《暂行规定》第七条中的“非新闻单位依法建立的综合性互联网站”经批准可以从事“登载中央新闻单位、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新闻单位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的新闻的业务,但不得登载自行采写的新闻和其他来源的新闻”,这里明显没有涉及对其从事“提供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管理。根据新《规定》第五条第二款,非新闻单位“转载新闻信息、提供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都被纳入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范围,适用新《规定》的监管。

对于本款规定的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在新《规定》第八条规定了明确而细致的设立条件。而在老的《暂行规定》第九条中,也对“综合性非新闻单位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应当具备的条件予以规定。两者相比,新《规定》具有更加量化的条件限制,增加了操作的客观性和严肃性。比如,老的《暂行规定》要求“有必要的新闻编辑机构、资金、设备及场所”,新《规定》则明确为“应当有10名以上专职新闻编辑人员;其中,在新闻单位从事新闻工作3年以上的新闻编辑人员不少于5名”、“应当是依法设立2年以上的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法人,并在最近2年内没有因违反有关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申请组织为企业法人的,注册资本应当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还应当符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关于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行业发展的总量、结构、布局的要求”,等等。

四、对于新闻单位与非新闻单位合作设立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在老的《暂行规定》中没有做明文规定。在新《规定》第六条,明确了“新闻单位与非新闻单位合作设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新闻单位拥有的股权不低于51%的,视为新闻单位设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新闻单位拥有的股权低于51%的,视为非新闻单位设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同时,在第九条明确规定,“任何组织不得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从而加强了对通过产权纽带成立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监管,弥补了原《暂行规定》的空白。

对此,以微软在中国设立的MSN中国为代表的一大批中外合资ICP服务网站将首先面临新《规定》的政策大限,同时一些和新闻单位合作提供新闻信息服务的网站也将面临更加直接和明确的监管。

五、新《规定》第十六条明确规定,“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不得登载自行采编的新闻信息”,也就是说非新闻单位设立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仍然被禁止直接进行新闻采编,但在新《规定》第六条中已经承认了通过产权纽带可以间接获得新闻采编权的事实。无论非新闻单位还是新闻单位设立的新闻服务网站,都有可能通过新闻单位自身的采编权,为网站内容服务。在新闻单位设立的新闻网站中,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可以通过他的母体在事实上拥有采编权;在非新闻单位设立的新闻网站中,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也可以通过他的具有新闻单位资格的投资人,在事实上拥有采编权。

互联网信息服务范文3

【关键词】互联网+ 大数据 智慧图书馆 信息服务

2015年3月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的“新兴产业和新兴业态是竞争高地”的部分提到:“制定‘互联网+’行动计划,推动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与现代制造业结合,促进电子商务、工业互联网和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引导互联网企业拓展国际市场[1]。图书馆要提升信息服务,需做到要以读者为本,提供个性化服务,必须引用“互联网+”图书馆信息服务的模式,以求得更好的发展。

1 “互联网+”图书馆信息服务的四点要素

提升信息服务要以互联网为基础,创新2.0模式图书馆全面实现计算机网络化管理、开发移动图书馆、提供个性化服务,以用户为中心,将互联网与图书馆信息服务完美融合需要做到以下四点:

1.1更新观念

引入创新2.0模式,利用“互联网+”图书馆信息服务,关键在于更新观念,把图书馆从单一的藏书和借阅模式中脱离出来,建立图书馆云平台,为读者提供智能化服务。

1.2转变模式

“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实现需要将互联网技术渗透到图书馆信息服务的各个环节,并善于利用互联网技术改变其传统的工作模式。利用图书馆云平台向读者发送消息通知其还书期限、知识信息讲座等内容,形成泛在图书馆,使得图书馆的服务泛在化,切实做到以用户为中心,将图书馆的服务延伸到图书馆的围墙以外[2]。

1.3革新技术

“互联网+”信息服务关键之一在于大数据的成功应用,除了数据量要足够“大”,还有三个必要条件:实时性、全面性、差异化分析。云平台的建立使得这三个必要条件得以满足,图书馆利用云计算可以实现即时存储、数据的分布式处理、集中存储和异构分析平台。

1.4提升服务

利用大数据统计读者数据经异构式分析处理产生多维数据表,进而建立准确可靠的信息推送方案,使得用户体验度大幅度提升。真正的“互联网+”信息服务不应该是图书馆吸引读者的噱头或手段,而是互联网工具化后的全景渗透和读者引导服务的全新模式。

2 大数据时代图书馆信息服务的建设方向

于图书馆而言,大数据应该是“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基础,建立数据量大、种类繁多、真实性高、及时反馈的图书馆云中心,为图书馆未来的发展铺平的道路。

2.1 图书馆大数据的4A模型

大数据是智慧图书馆建设与运营服务的重要支撑技术,具有4V+1C的特点。分别是数据体量巨大(Volume)、数据类型繁多(Variety)、价值密度低(Value)、处理速度快(Velocity)和具有较大的复杂性(Complexity)[3]。对于图书馆而言,这只是大数据带给我们的表面现象,我们需要建立契合图书馆发展的4A模型,即数据采集、数据访问、数据可用性和数据分析。

(1)数据采集(Acquisition):涵盖从图书馆机房到借还书等各个环节的读者数据,这里面既包括图书借还数据,也包括读者的上机行为,无线网络接入情况,信息咨询内容,甚至还包括图书馆监听系统中的读者用馆行为习惯等各种非结构化数据,既有文本数据又有图像数据还兼顾了音视频数据。

(2)数据访问(Access):涵盖实时地通过各种信息化系统采集上来的数据,保证这些数据在“及时响应”、“全面覆盖”和“多样性”这三个维度上的更新与增长。为此图书馆应加大对图书馆网络中心的建设力度,采用网络中心整体解决方案,提升图书馆网络中心的硬件配置,优化存储结构,可采用虚拟化技术以便节省硬件投入成本,大力发展虚拟化建设,建立虚拟化服务器、虚拟化存储以及虚拟化桌面。

(3)数据可用性(Availablity):涵盖基于图书馆云的数据存储内容,保证数据的采集、存储和组织过程科学合理,剔除无用数据,保留有效数据,再将这部分数据进行分类整合,配置数据备份以及灾难恢复方案。

(4)数据分析(Analysis):对图书馆所采集的数据进行深入分析、全面挖掘,涵盖通过智能计算等系统对读者行为进行关联分析,智能计算访问流量,采集读者行为,建立读者行为模型,为读者提供个性化服务。

2.2专家系统助力大数据提升图书馆信息服务

大数据不是万能,不是有了大数据就有了一切,专家系统、领袖意见无法完全被大数据所替代,信息服务离不开馆员决策,而服务模式也不能单靠大数据来决定,智慧图书馆的建立仍然需要专家意见、团队合作才能完成。魏群义老师认为,当今的图书馆信息管理存在以下几点问题:①图书馆资源与服务的相对隔离与独立;②无法全面集成图书馆的业务和管理工作;③信息孤岛现象日益严重④难以体现以读者为中心的信息服务[4]。如果要解决上述问题将图书馆的信息数据整合并加以利用,不仅仅需要技术支持更需要领导决策以及各部门的配合。

3 结语

“互联网+” 是知识社会创新2.0推动下的互联网形态演进,图书馆是知识社会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创新2.0改变了图书馆的信息服务方式,也引领了创新驱动发展的“新常态”。图书馆应以此为契机、利用大数据技术大力推进图书馆云平台的建立,根据用户需求的变化调整信息服务模式,引用更多的先进互联网技术、科学分析和挖掘大数据体系,建立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提升自身的信息服务水平。

参考文献:

[1].作的政府工作报告(摘要)[N].人民日报,2015-03-06002.

[2]刘姝.泛在图书馆环境下学科馆员泛在化服务的实践[J].大学图书馆学报,2012,02:74-76+113.

[3]陈臣.基于大数据的图书馆个性化智慧服务体系构建[J].情报资料工作,2013,06:75-79.

互联网信息服务范文4

国际互联网络(INTERNET)信息服务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国际互联网络(INTERNET)信息服务合同

甲方:___

乙方:___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决定签订本合同,乙方负责为甲方提供相关的国际互联网络信息服务,具体内容如下:一、互联网络信息服务内容(请在选定的内容前打上“√”,否则打“×”)

1.网页制作共___页;

语种为中文简体版中文繁体版英文版其它___;

备注:___。

2.域名申请域名共___个;

http://___

http://___

备注:___。

3.网站策划

由乙方提供标准构架图,根据甲方自身的规模、产品或服务种类、经营方式等情况制定网站的整体计划,确定网站的主体、内容和整体风格,并对每一项内容提出具体要求,初步设计网站的整体结构;乙方根据甲方自身ci标准,由美工提出网站主体设计风格,专业技术人员提出网站合理化结构模式,经甲方同意后,具体执行。

4.网站建设

1)收集资料。根据网站的结构和每一项内容收集整理相关资料,包括文字、图片、数据等等(英汉双语种版本由甲方自行准备英文资料);

2)乙方设计制作网站的网页;

3)将制作好的初稿由甲方审核,收集整理甲方反馈意见,加以修正,至甲方满意为止;

4)乙方将网站进行系统整合,编写网站的支持软件及相关文档说明,并上网调试运行;

5)乙方负责最后解决试运行阶段的潜在问题;

6)乙方为甲方设立专用电子邮箱,用于商业联系。

5.空间租用

1)乙方为甲方提供___的网络空间供甲方使用;

2)无限制的ftp访问;

3)使用不间断电源对服务器和硬件进行保护措施;

4)乙方可根据甲方要求,按乙方网页制作优惠价替甲方制作网页,甲方也可自行制作网页;

5)甲方保证在乙方提供的空间内放送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法规。否则,乙方有权随时关闭空间,由止引发的不良后果由甲方独立承担;

6)甲方明白internet是全球网络,具有开放和共享资源的特性,乙方不担保甲方保密信息的绝对安全;

7)甲方必须自己备份与服务器相同内容的html及相关数据文件,以备在特殊事件发生后,能够及时恢复数据,若因甲方未备份数据引起的意外,责任由甲方承担;

8)因不可抗拒之外原因,造成甲方所租用空间停止运行,3日内未及时修复,乙方以天为基本单位,向甲方赔偿租用损失。二、网络增值服务(相关订单客户免费选用)

将企业及网站基本资料登录甲方单位所属行业全国各专业网站(保证20家以上)。(注:网站建设订单客户选用)

将企业网站基本资料登录入国内外___家搜索引擎。(注:网站建设及租用空间订单客户选用)

采用电子邮件方式法送___封邮件广告,以宣传甲方网站。(注:所有订单客户)三、价格及结算方式

本合同互联网络服务方案费用共计___整,主要包括___,增值服务项目内容均可被相关订单客户免费选用。根据服务项目规模及金额,乙方有权调整对甲方所提供的各类增值服务内容。

合同签订之日起,付款方式为:___。

甲方未能及时付款所造成的损失及相关责任由甲方承担。四、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作为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五、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服务期限为一年,期满可协商续签。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自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单位盖章并且甲方首期合同款到达乙方指定账号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

乙方(盖章):___

甲方代表(签字):___

乙方代表(签字):___

___年____月____日

___年____月____日

合同编号:__________

互联网信息服务范文5

第20号

《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若干规定》已经2011年1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2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5日起施行。

部长:苗圩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保护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及与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电信管理机构”)依法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提供服务。

第五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恶意干扰用户终端上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服务,或者恶意干扰与互联网信息服务相关的软件等产品(“与互联网信息服务相关的软件等产品”以下简称“产品”)的下载、安装、运行和升级;

(二)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合法权益,或者诋毁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服务或者产品;

(三)恶意对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服务或者产品实施不兼容;

(四)欺骗、误导或者强迫用户使用或者不使用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服务或者产品;

(五)恶意修改或者欺骗、误导、强迫用户修改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服务或者产品参数;

(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侵犯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六条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服务或者产品进行评测,应当客观公正。

评测方公开或者向用户提供评测结果的,应当同时提供评测实施者、评测方法、数据来源、用户原始评价、评测手段和评测环境等与评测活动相关的信息。评测结果应当真实准确,与评测活动相关的信息应当完整全面。被评测的服务或者产品与评测方的服务或者产品相同或者功能类似的,评测结果中不得含有评测方的主观评价。

被评测方对评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就评测结果进行再评测,评测方应当予以配合。

评测方不得利用评测结果,欺骗、误导、强迫用户对被评测方的服务或者产品作出处置。

本规定所称评测,是指提供平台供用户评价,或者以其他方式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产品的性能等进行评价和测试。

第七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或者中止向用户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产品;

(二)无正当理由限定用户使用或者不使用其指定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产品;

(三)以欺骗、误导或者强迫等方式向用户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产品;

(四)提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产品与其向用户所作的宣传或者承诺不符;

(五)擅自改变服务协议或者业务规程,降低服务质量或者加重用户责任;

(六)与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服务或者产品不兼容时,未主动向用户提示和说明;

(七)未经提示并由用户主动选择同意,修改用户浏览器配置或者其他设置;

(八)其他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侵犯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八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用户终端上进行软件下载、安装、运行、升级、卸载等操作的,应当提供明确、完整的软件功能等信息,并事先征得用户同意。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欺骗、误导或者强迫用户下载、安装、运行、升级、卸载软件;

(二)未提供与软件安装方式同等或者更便捷的卸载方式;

(三)在未受其他软件影响和人为破坏的情况下,未经用户主动选择同意,软件卸载后有可执行代码或者其他不必要的文件驻留在用户终端。

第九条互联网信息服务终端软件捆绑其他软件的,应当以显著的方式提示用户,由用户主动选择是否安装或者使用,并提供独立的卸载或者关闭方式,不得附加不合理条件。

第十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用户终端弹出广告或者其他与终端软件功能无关的信息窗口的,应当以显著的方式向用户提供关闭或者退出窗口的功能标识。

第十一条未经用户同意,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收集与用户相关、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用户的信息(以下简称“用户个人信息”),不得将用户个人信息提供给他人,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经用户同意收集用户个人信息的,应当明确告知用户收集和处理用户个人信息的方式、内容和用途,不得收集其提供服务所必需以外的信息,不得将用户个人信息用于其提供服务之外的目的。

第十二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妥善保管用户个人信息;保管的用户个人信息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立即向准予其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者备案的电信管理机构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的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系统安全防护,依法维护用户上载信息的安全,保障用户对上载信息的使用、修改和删除。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无正当理由擅自修改或者删除用户上载信息;

(二)未经用户同意,向他人提供用户上载信息,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擅自或者假借用户名义转移用户上载信息,或者欺骗、误导、强迫用户转移其上载信息;

(四)其他危害用户上载信息安全的行为。

第十四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以显著的方式公布有效联系方式,接受用户及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投诉,并自接到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答复。

第十五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认为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实施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并对用户权益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立即向准予该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者备案的电信管理机构报告。

电信管理机构应当对报告或者发现的可能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的影响进行评估;影响特别重大的,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告。电信管理机构在依据本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前,可以要求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暂停有关行为,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执行。

第十六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七条或者第十三条的规定,由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处以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向社会公告;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或者《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其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评测方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的规定的,由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处以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向社会公告。

第十八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或者第十四条的规定的,由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处以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向社会公告。

第十九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不执行电信管理机构暂停有关行为的要求的,由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处以警告,向社会公告。

互联网信息服务范文6

关键词: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发展经济

中图分类号:TP39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2-0-01

一、总述

2009年我国互联网产业保持了快速发展,年底中国互联网网民数量达到3.84亿,较2008年增长28.9%。2009年,在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下,中国互联网行业依旧逆势增长,互联网产业已经成为信息服务业的重要支柱型产业。

总结去年中国互联网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互联网与传统产业融合酝酿机遇。2.创业板开启助力企业实现跨越发展。3.应用成熟提升市场价值。4.政府逐渐认识到互联网产业对地区经济的带动效应。在全球金融危机影响下,中国互联网行业依旧逆势增长。互联网产业以其创新性、互动性和国际性的优势,已经成为信息服务业中同时具备“产业拉动、行业推动、生活互动”三重角色的综合型现代产业。在会上,工业和信息化部软件服务业司信息服务业处处长尹洪涛指出,互联网产业已经成为信息服务业的重要支柱型产业,大力发展信息服务业、生产业是近几年政府工作的重点。互联网服务作为应用基础,搜索、即时通讯、网络游戏、数字内容、网络社区、电子商务等已经成为信息服务业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互联网整体增长速度较快

目前中国有3.84亿网民,中国境内网站的数量达323万个,平均每个域名下大概有120个网民。通过这些的数据分析,可以看出,互联网的应用市场已经在中国成为一个超千亿规模庞大市场,这个市场的规模、速度都在维持飞速的上升。近几年我国互联网企业的规模迅速扩大,已经有许多企业成功在海外上市。当前已经出现如腾讯、百度和阿里巴巴等一批具有非常强行业影响力的主要企业。这些主要企业将维持引领我国互联网产业发展壮大。联想在运营过程中也体会到互联网应用在快速的增长,联想新兴市场集团服务运作支持总经理吕再峰说:“在08年第一季度网络服务占我们业务比例为10%,现在增加到40%,这意味着40%的用户是靠联想的网络得到了相应的互动服务。另外一个是通过联想网络注册,联想用户的比例由2009年初的30%攀升50%。”2009年我国互联网产业保持了快速发展,年底中国互联网网民数量达到3.84亿,较2008年增长28.9%。根据赛迪顾问的数据,2009年IT信息服务市场规模达2992.7亿元;互联网市场总体市场规模达到1834.5亿元,同比增长31.99%,是信息服务业中保持较高增长率的产业。2009年互联网市场总体市场规模达到1834.5亿元,互联网基础服务市场规模达到812.1亿元;互联网应用服务市场规模达到1022.4亿;占55.7%,相比2008年增长9.4%。通过这些的数据分析,可以看出,互联网的应用市场已经在中国成为一个超千亿规模庞大市场,这个市场的规模、速度都在保持高速的成长。互联网产业保持高速成长的动力有两个,第一个方面来自于融合,这个融合既包括三网融合,包括有线网络和移动网络的融合,也包括各种应用的融合。第二个动力来自于并购和投资,中国的互联网经过这么多年快速发展,专业化、细分化已经成为发展的主流。那么在这个专业细分的背后,要想做到飞速发展,一方面靠原始创新,另一方面靠资本运作。未来互联网发展的三大趋势是:1.电子商务将成为地方政府的主要矛盾,将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带动传统产业快速升级。2.互联网增值服务业将在三网融合的推动下快速成长,互联网的服务将渗透到更加宽广的网络当中,创造出更大的价值。3.国家物联网战略的实施,一定会形成融合型的新兴产业,引爆以物联网增值服务业为核心的创新型产业。

三、电子商务成核心动力

从互联网应用服务市场结构来看,网络游戏和电子商务充分显示了对金融风暴的强大抵抗水平。其中电子商务已经成为促进地方经济的中心力量。电子商务作为经济信息化的核心内容受到了各方广泛关注。今天我国电子商务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大踏步地向前迈步。电子商务对我们的经济社会和生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对经济体制改革产生了非常重要的推动作用。2009年中国的电子商务在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下依旧保持逆势上升,去年电子商务的总交易额达到3.6万亿元,增长23%;网上购物规模达到2600亿元,比前年增长了65%。淘宝网去年交易额达到2080亿元,占我国C2C总交易额的85%左右。而淘宝网前年的交易额是980亿元,一年翻了一倍,发展方向良好。2009年面对金融危机,电子商务逆势而扬,我国电子商务正在以昂扬的姿态向市场化发展。杭州市现在正在市委市政府的推动下,努力打造电子商务之都。此外重庆、福建、深圳、广州金华等地方政府也不断出台政策,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做大做强。在目前基本形成的五大信息服务业集群中,互联网服务业在环渤海、长三角、珠三角产业集群中都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珠三角一些地区已经将互联网信息服务业放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发展产业。当前电子商务已经成为区域经济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的重要手段。在这个过程当中,一大批有战略眼光的地方领导把发展电子商务作为区域经济发展的战略举措。

四、总结

我国各地区政府非常重视包括互联网服务在内的信息服务业的发展,并将其作为优化产业结构的重要手段。我们一定要努力发展信息服务业,让他为我们的生活服务,并再创佳绩!

参考文献:

[1]樊松林.中国信息市场的建设和培育[J].情报科学,2002(05).

互联网信息服务范文7

关键词:医院图书馆;信息服务;资源建设;拓展服务;信息共享

The Precise Information Service of Hospital Library Internet Plus Age

GAO Ge1, LI Zheng-hong1, GAO Hai-liang2, LUN Zhi-jun1

(1.Library of Jilin University First Hospital,Changchun 130021, Jilin, China;2.Library of Jilin University, Changchun 130012, Jilin, China)

Abstract:New network background, the need for the development of the library through change, with a new service concept, service mode to provide personalized service to readers. This paper introduces the accurate information service of hospital library in the Internet age, including improvement and enrich the electronic resources, upgrade information literacy training courses, for hospital management layer < summary > and < dynamic >, subject service, mobil internet service, and the construction of Jilin Province regional medical information resources sharing space etc.. In order to maximize meet the growing needs of readers, and continuously improve the core competitiveness of the hospital library.

Key words:Hospital library; Information service; Resources construction; Expand service; Information sharing

21世o我们正处在一个知识爆炸的时代,解决文献信息爆炸的最好方法是把文献电子化、网络化,可以说网络革命给整个社会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经过传统图书馆阶段、自动化图书馆阶段后,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图书馆也在不断的改革和发展,已跨入网络数字图书馆阶段。全新的网络背景,需要图书馆通过变革求发展,以全新的服务理念、服务模式为读者提供个性化服务。

目前,我们正处在文献、知识严重过载的时代,读者信息需求广泛、科研水平越来越高,图书馆又肩负着提高医务人员信息素养的重任。近年来,吉林大学白求恩第一医院图书馆(以下简称我馆)以读者信息需求为出发点,不断探索创新服务模式,变被动服务为主动服务,①提高了医务人员获取、利用信息资源的能力,②为广大师生、科研人员及院领导提供了精准信息服务。我馆近年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了创新服务探索:

1 电子资源建设

拥有完善的信息资源是图书馆提供服务的前提和基 础[1],医院图书馆应结合医院重点学科的发展和临床特点,优化配置中外文医学电子资源数据库,建立符合自身特色的数据库体系。

我馆的电子资源主要包括两部分,院内网资源和校园网资源。由于医院的信息系统保存有大量患者信息,为保障信息安全,我院院内网和外网是完全分离的,为了方便读者利用电子资源,我们图书馆把部分常用的数据库镜像到内网服务器,便于临床一线的医护人员检索和利用。此外,还有许多数据库购买费用昂贵,且每年以10%的速度上涨,我院作为吉林大学的附属医院,院内网也可以通过信息中心的校园网接口接入吉林大学校园网,来利用校图书馆的电子资源。但是,有些数据库即使通过校园网接口也无法直连,为使我院师生能够更充分的利用校图书馆电子资源,去年我馆特申请了10个校园网的IP地址,现已调试完成,供来馆用户使用。另外,我馆订购了外文期刊整合系统、大医医学搜索、Up To Date数据库,作为校园网电子资源的补充,为读者获取外文全文和循证医学文献提供了额外支持。

通过院内网与校园网电子资源的相互补充,搭建了我院医学电子资源信息综合服务平台,丰富了文摘与全文数据库的广度,基本可以满足我院医护人员的信息需求。

2 信息素养培训讲座

如果说电子资源建设是从检全率角度考虑,那么每学期10讲的《医学文献资源开发与利用系列讲座》就是检准率的保障。

我馆的信息素养培训讲座已开办10余年,讲座内容从初级的数据库检索方法和技巧,到高阶的数据库深度利用和挖掘,再到利用Histcite可视化工具挖掘核心文献。针对我国“提倡科技创新、注重知识产权”的方针政策,我馆还将进一步开展知识产权相关培训课程。

我馆的信息素养培训课程设置不断更新,是紧跟时代和技术发展的创新服务,在馆员提升自身素质的基础上,将所学所感传授给用户,使我院医护人员的信息素养也随之提升。

3 《简报》信息推送服务

在互联网+时代为了及时、准确地反映我国医疗发展与改革的现状和趋势,传递医院管理信息,交流医院管理经验,为我院的管理者提供医院管理信息和决策依据,我馆继续以主动服务的理念,编辑出版了《现代医院参考信息简报》管理版和学科版、《国内医院动态》,为院领导及科主任提供精准医院管理信息服务。

3.1《现代医院参考信息简报 管理版》 《现代医院参考信息简报 管理版》以半月刊形式出版,自2015年3月创刊以来,截至目前已出版32期。主要栏目设有:学科建设、政策解读、管理制度、医疗信息化、同行进展和科技前沿等,读者对象主要是院领导、行政机关科室、临床科室主任和护士长。

3.2《现代医院参考信息简报 学科版》 《现代医院参考信息简报 学科版》以半月刊形式出版,每月20日通过OA邮箱发送电子刊,学科版是按照二级学科并结合我院的基本情况进行分类,最终确定为33个专科(或专辑),每个学科每年发行4期。主要栏目设有:行业快讯、专题研究和医学人文等。截止目前,已经向33个专科相应的科室主任发行了104期。为了更好的了解科室需求、提供精准信息,我们主动走进科室与医务人员进行座谈。

3.3《国内医院动态》 《国内医院动态》主要是面向院领导层,报导国内各大医院在管理、信息化、新技术、新疗法等方面的最新动态。以半月刊形式出版,自2015年6月份发表第1期以来,截至目前共出版了27期。

在办刊一年的时间里,每一期我们都广泛阅读,精心挑选素材,合理安排版面,深得院领导和许多科室主任的认可和关注。为了提高《现代医院参考信息简报》的质量,我们发放了《简报》 满意度调查问卷,期望通过读者的客观评价和真实需求,能够在2016年为我院提供更为精准的信息服务。我们的目的是让信息做到精准投放,使信息发挥最大效用,为我院的管理者提供医院管理信息和决策依据。

4 拓展服务项目

4.1学科化服务 学科化服务是针对某一特定学科用户,通过学科馆员对学科信息的加工整理和对学科情报的挖掘分析,以满足学科用户的信息需求,并帮助其提升获取及利用学科信息的能力,使用户的教学、科研、临床活动同图书馆有机地结合起来,形成一个主动对用户科研活动负责的推介系统[2]。

由于我馆人员有限,学科化服务一直未得到深入发展。2015年,在我馆引入新人后,初步尝试以学科馆员深入科室的方式进行了学科化服务。与创伤骨科沟通好学科化服务项目后,首先,以学科馆员的身份参加科室早会,了解科室接触的病例特点,交接班后的学习内容,初步掌握了科室主任和其他师生的真实需求;然后根据科室职工反映临床工作繁忙,许多临床一线职工无法参加图书馆的信息素养培训讲座,应师生要求,针对我馆的网络信息资源的检索和利用做了一次简短的综合讲座;最后,参与到在研项目“纳米纤维复合膜”的科研一线中,通过查新检索方式,提供国内外最新研究动向的信息支持和定题跟踪方式。

随着我馆学科化服务的启动,已将服务层次由单纯的“服务一线、资源推介、信息传递、参考咨询、定题服务”提升到“融入一线,嵌入过程”的环节中[3],为今后我馆继续开展和深化学科化服务提供了实践参考。

4.2论文写作与投稿指导服务 我馆职工的个性化需求也体现在论文写作与投稿的过程中,为此我馆对前来咨询的用户也给予一定的指导,包括论文统计学分析、写作指导、投稿指南、研究生毕业论文设计等。

核心期刊能使读者能以最少的时间和精力在众多期刊中迅速找到自己所需要的信息[4],我馆及时提供国内权威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和《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目录供全院职工参考。但随着网络诈骗渗入到了期刊领域,近年来,我院职工投向假冒期刊的现象也时有增多,因而,不管是在信息素养培训中,还是面对前来咨询的人员,我们都教与大家辨别真伪期刊的方法。

近期,我馆又利用SCI的《期刊引证报告》(JCR)挖掘学科重点期刊,辅助作者选刊、投稿,我院医务人员在SCI收录期刊发表的论文呈逐年上升趋势,这与我们的创新服务模式是分不开的。

4.3移动互联网服务 伴随移动互联网的高速发展,微信提供的公众平台也受到各大医院的关注。同样,微信在医院图书馆中也有许多应用:读者交流、图书推荐、公布活动、同行交流等[5]。我馆在2015年8月也申请建立了“吉大一院图书档案”的微信订阅号。现已能实现图书档案信息的通知公告,SCI期刊影响因子、核心期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查询,文献检索与论文写作技巧分享,医学研究前沿信息共享等功能。

目前关注人数已近千人。现在每次信息素养讲座前,我馆不但通过OA信息,也在微信订阅号中提前,使得广大师生随时都可以关注到我馆的最新动态。未来,我馆还将对《简报》、文献检索与论文写作技巧分享、医学研究前沿信息共享的内容进行及时更新,使读者除讲座外也能随时随地关注我馆提供的信息服务。

另外,移动互联网的发展也提示我们,移动图书馆和云图书馆将是重要的发展方向。现今,数据库厂商应注重开发手机APP和微信客户端,未来的移动图书馆不应仅具备阅读功能,还应该兼备检索功能,即可以在PC电脑上实现的数据库功能都可以在手机上实现。互联网同时还应该实现PC端与手机端的互联互通,构建用户的云图书馆,突破时间与空间限制,实现同步更新。我馆在未来选择数据库资源时,也将以此为依据进行筛选。

4.4构建吉林省区域医学信息资源共享空间 传统图书馆是基石,数字图书馆是主体。互联网的高速发展使得区域医学信息资源共享成为可能。我院作为吉林省内的龙头医院,O有两个院区、下设集团医院十余个、下级分级诊疗合作医疗机构近百个,我馆有义务构建吉林省区域医学信息资源共享空间。

2015年,在多次省内医院图书馆会议中,我馆坚持宣传开放共享理念,现以QQ群为依托,提供文献传递服务。未来,将以吉林省医院图书馆委员会网站为依托,提供立体的咨询服务。我馆申报的2016年“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医务人员信息素养提升学习班》成功获批,期望将我馆的资源与服务传递给更多的省内同行和医务工作者。

5 结论

“互联网+”,就是“互联网+各个传统行业”,是互联网思维进一步的实践成果,它代表一种先进的生产力。于图书馆而言就是“互联网+图书馆”,但这并不是简单的两者相加,而是利用信息技术和互联网平台,让互联网与图书馆服务进行深度融合,创造新的图书馆发展生态。互联网+时代医院图书馆的发展机遇与挑战并存,正为图书馆变革不断注入新的活力,将推动医学信息服务向更深层次和更广范围拓展。医学图书馆员必须抓住发展机遇,利用信息共享空间提供创新服务,不断提升图书馆的核心竞争力,最大限度满足读者日益增长的各种需求。

参考文献:

[1]谢凡.医院图书馆的新常态服务[J].中华医学图书情报杂志,2015,24(5):53-56.

[2]肖健,张玉,王宇光,等.医学图书馆学科化服务综合平台建设的构想[J].中华医学图书情报杂志,2013,22(1):21-24.

[3]刘桂玲,郝俊勤,杨春华,等.泛在图书馆环境下医学图书馆学科化服务的思考[J].图书馆理论与实践,2011(5):80-82.

互联网信息服务范文8

安全评估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新技术新应用安全评估工作,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组织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新技术新应用安全评估,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新技术新应用(以下简称“新技术新应用”),是指用于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创新性应用(包括功能及应用形式)及相关支撑技术。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新技术新应用安全评估(以下简称“新技术新应用安全评估”),是指根据新技术新应用的新闻舆论属性、社会动员能力及由此产生的信息内容安全风险确定评估等级,审查评价其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措施的活动。

第三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调整增设新技术新应用,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可控的技术保障措施,不得、传播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四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新技术新应用安全评估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技术新应用安全评估工作。

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承担新技术新应用安全评估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五条鼓励支持新技术新应用安全评估相关行业组织和专业机构加强自律,建立健全安全评估服务质量评议和信用、能力公示制度,促进行业规范发展。

第六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新技术新应用安全评估管理制度和保障制度,按照本规定要求自行组织开展安全评估,为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组织开展安全评估提供必要的配合,并及时完成整改。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自行组织开展新技术新应用安全评估,编制书面安全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果负责:

(一)应用新技术、调整增设具有新闻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应用功能的;

(二)新技术、新应用功能在用户规模、功能属性、技术实现方式、基础资源配置等方面的改变导致新闻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发生重大变化的。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适时新技术新应用安全评估目录,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自行组织开展安全评估参考。

第八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按照本规定第七条自行组织开展新技术新应用安全评估,发现存在安全风险的,应当及时整改,直至消除相关安全风险。

按照本规定第七条规定自行组织开展安全评估的,应当在应用新技术、调整增设应用功能前完成评估。

第九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按照本规定第八条自行组织开展新技术新应用安全评估后,应当自安全评估完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请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组织开展安全评估。

第十条报请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组织开展新技术新应用安全评估,报请主体为中央新闻单位或者中央新闻宣传部门主管的单位的,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组织开展安全评估;报请主体为地方新闻单位或者地方新闻宣传部门主管的单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组织开展安全评估;报请主体为其他单位的,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组织开展安全评估后,将评估材料及意见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审核后形成安全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报请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组织开展新技术新应用安全评估,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并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服务方案(包括服务项目、服务方式、业务形式、服务范围等);

(二)产品(服务)的主要功能和主要业务流程,系统组成(主要软硬件系统的种类、品牌、版本、部署位置等概要介绍);

(三)产品(服务)配套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措施;

(四)自行组织开展并完成的安全评估报告;

(五)其他开展安全评估所需的必要材料。

第十二条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自材料齐备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新技术新应用安全评估。

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可以采取书面确认、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对报请材料进行进一步核实,服务提供者应予配合。

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组织完成安全评估后,应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编制形成安全评估报告。

第十三条新技术新应用安全评估报告载明的意见认为新技术新应用存在信息安全风险隐患,未能配套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手段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进行整改,直至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相关要求。在整改完成前,拟调整增设的新技术新应用不得用于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

服务提供者拒绝整改,或整改后未达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相关要求,而导致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的,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服务提供者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暂停新闻信息更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仍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不予换发许可证。

第十四条组织开展新技术新应用安全评估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十五条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主动监测管理制度,对新技术新应用加强监测巡查,强化信息安全风险管理,督导企业主体责任落实。

第十六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未按照本规定进行安全评估,违反《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的,由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法予以处罚。

互联网信息服务范文9

[关键词]移动互联网时代;大学图书馆;移动服务模式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7.02.101

[中图分类号]G258.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7)02-0-02

0 引 言

4G等移动电话行动通信标准和互联网技术的有机结合,创造了一个新的时代――移动互联网时代。在这个时代背景下,移动终端除了具有传统的通话、短信功能外,更多地被人们用来阅读、看视频、发微信和上网等。丰富的网络资源不再局限于通过计算机来访问,而是通过iPad、PSP、智能手机、Kindle等移动终端设备(手持设备)来访问,进行阅读和业务查询。由于信息资源的数字化,图书馆的发展也从实体图书馆发展到虚拟图书馆,虚拟图书馆发展到移动图书馆。移动图书馆的产生,可以使读者在获取图书馆的信息资源上没有任何时间和地点的限制,能充分利用时间间隙来检索与利用信息,提高信息资源的使用率,增加了图书馆与读者之间的互动,同时又便于利用大数据实现统计,提升个质量,实现泛在服务。

在移动互联网时代,大学图书馆基本具备了技术基础,技术不再是实施的难题。大学图书馆要充分利用各种移动通信和物联网技术,将图书馆的资源送到读者的身边,使其真正地融入读者学习、工作和生活中,让用户感觉图书馆无处不在。

大学图书馆提供的服务将实现图书馆信息资源获取的“6A”理想,即任何读者(Any user)以任何方式(Any way)在任何时间(Any time)和任何空间(Any where)获得任何图书馆/信息机构(Any library/information institutions)拥有的任何信息资源(Any information resource)。

1 大学图书馆用户群体的特点分析

大学图书馆的用户群体主要是由所在学校的一线教师、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在校大学生、研究生与留学生等所组成,整体的信息素养和技术素养是偏高的,但在使用和接入移动互网络的设备方面还是有差异的,大致形成了两种用户群体。

第一种是使用性能较高的智能手机的群体。这部分用户大部分是学生和部分教职员工,他们对移动互联网有兴趣并有较强烈的信息需求,习惯通过WAP服务模式利用图书馆信息资源。

第二种是拥有iPad、iPhone等高端移动设备的群体。这部分用户大部分是研究生、教师、管理者,他们物质基础雄厚,入网时间较长,对移动通讯技术掌握较好,比较喜欢通过客户端应用模式利用图书馆资源。

2 大学图书馆的移动服务支撑平台

大学图书馆移动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必将依托互联网平台、移动平台和实体图书馆,把信息资源、用户服务、信息技术、服务馆员与信息用户作为五大建设要素,以用户为核心,进行个性化操作,提供基于Web和移动终端的一站式检索、移动OPAC、短信提醒、虚拟咨询以及以手机和邮件等私人定制的“365*7*24”信息服务。

移动服务支撑平台主要由图书馆馆员、数字信息资源和信息技术三者构成。在锦州医科大学,图书馆馆员要具有与生物医学相关学科专业知识背景,还要有较高的数据整理、分析、处理及开发的能力,能熟练地掌握和运用各种移动电话行动通信标准、技术,并能通过系统的信息交互平台针对读者提出的各类资源需求有针对性地给予回复,为用户提供更具专业性和个性化的信息服务。数字信息资源早已不再局限于图书馆收藏的信息资源,它还包括网络动态信息及共建共享信息资源等,是信息服务的基础。信息技术主要包括移动短信息技术、无线上网技术、移动阅读技术、WAP和APP技术及4G技术(包括宽带上网服务、手机阅读服务、移动定位服务、移动Web 2.0服务与流媒体服务等)。

3 大学图书馆的移动信息服务模式创新

移动信息服务平台是以先进的互联网技术和移动电话行动通信标准为基础,整合了移动终端信息通报服务、WiFi定位服务、移动参考咨询和二维条码的服务等功能,是一个面向读者的信息服务平台,其平台主要是通过以下服务模式来实现。

3.1 移动终端信息通报服务

移动终端信息通报服务是指图书馆馆员与用户通过移动终端互发短信和电子邮件等形式实现信息资源的传递与交流,包括图书馆资源通告(图书馆通过馆际互借获得的校外资源情况报告等)、提醒用户图书到期等信息;用户也可以利用手机短信或电子邮件的形式询问自己所需资源是否到馆。移动终端短信服务增强了图书馆知识服务的时效性。

3.2 移动参考咨询服务

移动参考咨询服务是指利用移动互联网技术,图书馆参考咨询馆员与读者利用手机、iPad、平板电脑等移动终端,通过参考咨询平台实施交流,使用户不受时间、空间地限制获取所需信息及服务的过程。主要服务模式有移动参考咨询短信服务、iPad巡回参考咨询服务模式、移动参考咨询微服务模式等。移动参考咨询服务对用户和图书馆馆员来说是一种既方便又快捷的服务模式。

3.3 WiFi定位服务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人们对个性化信息的需求越来越强烈。同时,人们对信息传递、目标发现等室内位置的服务需求与日俱增,新的室内WiFi定位技术可以满足用户在复杂室内环境下的需求。具体应用是指将室内WiFi定位技术应用到图书馆的书目检索、讲座信息查询及书刊推荐等服务中,为用户提供个性化的新服务。

3.4 移动终端阅读服务

移动终端阅读服务是指用户可以通过手机、iPad等移动终端设备对图书馆提供的数字资源(电子图书、电子期刊等)进行浏览与下载。针对用户的信息需求,图书馆馆员以文献信息服务系统和基于元数据的信息资源整合为基础,在经过收集、整理、加工与处理等工作后,使其成为可供用户阅读的文字、声音、图像等信息,读者可以利用移动终端随时随地进行资源的浏览、查询、获取和阅读。

3.5 手机上网服务平台

以WAP和APP模式为核心来建立手机上网服务平台,同时整合SMS服务。WAP(即无线应用协议)是一项全球性的网络通信协议,它是移动设备与互联网链接的一个可通用平台。可以利用它覆盖图书馆服务的所有功能,主要包括类似网页版来搜索图书馆资源、一站式检索平台检索资源、管理自己的个人账户、通过手机APP查找满足用户要求和可使用的计算机、查询图书馆各部门的联系方式、查询图书馆开放时间、预约自习座位等服务。

3.6 使用二维条码的服务

使用二维条码开展读者服务是移动互联网时代的一个新服务模式。在美国、日本和韩国已被应用在图书馆的读者证上,用于读者的身份识别、图书信息查询、借阅情况查询等。高校图书馆将读者证发放、书目信息推送、读者手册获取、馆舍和馆藏布局等服务信息作为二维条码的应用对象。读者可以通过移动终端设备扫描二维条码,进入图书馆移动信息服务平台,通过实名认证系统认证后,登录图书馆主页,不管何时、何地都能实现图书的馆藏查询、续借、预约与挂失等。

3.7 微信公共服务平台的使用

2011年,腾讯公司推出了一款手机聊天软件――微信,主要是以APP的方式提供服务。微信可以实现文字、图片、语音、视频、视频通话、实时对讲等功能。如此多的功能,使图书馆也关注和参与微信服务,如,某图书馆的汇文文献信息服务系统,于2016年就推出了基于腾讯微信公众平台的服务,该平台的功能主要有通知、查询读者证信息、查询借阅信息、续借、查询图书、推荐图书、通知讲座、预约委托、热门借阅、预约委托信息、投票统计、读者荐购与提醒类信息主动推送(借书成功提醒、还书成功提醒、书刊到期提醒、预约到书提醒及委托到书提醒点对点信息推送)等。

主要参考文献

[1]史敏.移动网络环境下高校图书馆联盟服务模式创新[J].图书馆学刊,2013(9).

[2]江涛.基于移动网络的图书馆知识协同服务模式构建[J].图书馆,20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