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好期刊网,发表咨询:400-888-9411 订阅咨询:400-888-1571证券代码(211862)

城市化管理集锦9篇

时间:2023-03-14 14:51:12

城市化管理

城市化管理范文1

近年来,县建设局紧密围绕"干净、有序、团结、创新"八字工作方针,在强化管理职能,服务发展大局,提升城市品位方面做了一些卓有成效的工作,为加快我县经济社会新一轮发展步伐作出了全新的贡献。我们的主要作法是:

一、以规促建,提升城市建设品位。为增强服务经济建设的能力,县建设局以规划管理为突破口,以制度建设为着力点,狠抓城市规划、建设品位提升。一是科学编制城乡规划。先后投资100多万元编制天城镇总体规划和中心村规划,完成了天城城区1:1000数字化详规,实现规划用地面积7.4平方公里;完成了白霓镇余耕村等7个示范村的新农村建设规划;完成了百米大道、仪表路、金城大道、天城大道等6条道路规划,规划道路面积75.28公顷;完成了天城工业园、青山工业园、原仪表厂、桃溪宾馆、城北市场、职教中心等70个重点项目的规划设计工作,实现规划用地面积3.2万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二是严格规划审批制度。建立了局长办公会议审批制度,做到了公开审批,定期审批,集体审批。同时,公开收费标准,规范收费程序,实行一个窗口"一站式"服务,坚决不搞双重标准,彻底杜绝了人情收费。2005年,在规费对象没有较大增加的情况下,实现业务收入500万元,相当于上年的2.5倍。三是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建立了规划分片巡查和批前、批后跟踪管理责任追究制度,谁管理谁负责,基本改变了过去规划随着领导走,规划按照协商意见办的惯例。通过公开规划审批、公开收费标准、公开责任追究等三项管理措施,规划管理各项指标直线上升,"一书两证"办结数从2003年的256户上升到去年的308户,年递增率达20;批建面积从16.64万平方米上升到21.10万平方米,年递增率达30;下达停建通知书从2003年的120份上升到去年的178份,年递增率达30;拆除违章建筑面积从210平方米上升到360平方米,年递增率达41。由于规划管理的严格实行,市民的规划意识普遍增强,规划的权威性和科学性得到充分体现。

二、以建促管,提升城市服务功能。县建设局坚持有为才有位的理念,积极主动地将建设工作放到全县的发展大局中去思考,去部署,去落实,坚持建设一处、管好一处,建成一片,规范一片。一是抓园区绿化工程建设。集中全局财力、物力和人力,抢晴天,战雨天,赶工期,抓进度,投资480万元在工业园区建成了长达8公里的道路风景绿化带。共建设大小花池98个,面积7.9万平方米,栽植大小苗木175万株,填运土方9.6万立方米,安装路沿石1.8万米。二是抓市政功能项目建设。组织资金150万元兴办实事,服务市民,先后恢复建设了南门老码头、二级客运站门口下水道,更新修复了中津洲音乐喷泉,新建了政府门口和三桥转盘交通节点绿化工程,彻底改变了过去老码头垃圾成堆,客运站门口污水横流,音乐喷泉运转不灵的破旧形象,使城市综合载体功能大幅提升,基础设施服务水平明显提高。三是抓城区招商项目建设。树立“招商引资引进功能项目、土地转换筹措建设资金”的工作理念,积极配合县委、县政府运用市场运作手段,引进外来资金开发城市功能项目,一手抓外沿拓展,一手抓内涵提升,连续启动仪表路城市综合开发、桃溪南路建设等多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重点项目,使我县的对外开放形象得到进一步提升。

三、以法治建,提升文明创建水平。规范市场,整顿秩序,强化监管是开展建设行业源头治腐,防止建设腐败,保证建设质量和生产安全的重要举措。为切实提高依法治建能力,县建设局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以"三个严格"加强行业管理。一是严格有形建筑市场管理。实行了公开招标投标,严格执行强制建工监理。2003年以来,实现公开招标项目31个,招标建筑总面积10.9万平方米,总造价8500万元;监理工程项目74个,监理面积37.18万平方米;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工程48个,工程竣工合格率100,并获2个市优工程,同时,狠抓建筑行业的安全生产,投入资金450万元全面推行钢管脚手架和双臂吊机,使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水平稳步上升。二是严格房地产市场管理。近两年,商品房开发数达到65个,建成成套房2113套,销售面积2.2万平方米;房屋权属登记2772户,登记面积119万平方米;房屋转移登记1086户,成交面积29.72万平方米,成交金额1.03亿元。房地产交易空前活跃,并确保了房地产事业朝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三是严格文明城镇创建。主要加大了"三个力度":加大了文明创建宣传力度,先后出动文明创建宣传车900多台次,印发创建宣传资料5000余份,展出宣传栏板280余块,订立"门前四包"和"庭院三包"责任书600多份,全民的文明创建意识大幅提高,市民的创建参与率达90;加大了城市管理力度,累计组织城管执法30万人次,纠正违章占道62万次,清理路障1020处,使街区秩序明显好转;加大了环卫保洁力度,严格清扫清运措施,环卫清扫面积从2003年的72万平方米扩展到现在的97万平方米,达到生活垃圾简易处理能力130吨/日,生活垃圾清运量4.5万吨/年,使城区环境卫生较以前大变样,呈现出清新整洁的城市形象,从根本上改善了对外环境,提升了城市发展品位。

城市化管理范文2

【关键词】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技术;问题;措施

中图分类号:P231.5 文献标识码:A

一、我国数字化城市管理的现状

随着城市的快速发展,我国的城市化按照曲线理论的趋势发展开来我国的城市化发展速度在不断加快,但在发展的同时,城市管理遇到了许多问题,亟待解决!比如说城市环境管理、卫生管理、交通管理、车辆停放问题、随意张贴小广告等都成为城市管理矛盾。为了改善城市环境、提高人们生活质量就应不断加强城市管理。然而,目前许多居民的城市保护意识不强,缺乏主人翁精神,不积极参与城市管理,城市管理体制不挖山,政府部门的合作协调不到位,城管执法的难度加大,执法行为不当等都是目前城市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目前城市管理过程中通常进行运动执法和突击管理,并没有一个长期有效的管理体系,导致了城市管理问题重重,其中较低的信息化水平是造成城市管理不善的主要原因。

因此,城市管理应该不断建立健全管理机制,改善传统的管理模式,充分利用网络和信息技术进行数字化的城市管理,建立一个数字化的城市管理系统,建立健全城市信息管理系统,并听过视频监视系统、全球卫星定位系统以及地理信息系统等多种数字技术来进行城市管理。数字化城市管理通过将城市的各个部分以单元网格的形式联系起来,并优化评价系统,创造城市管理流程,并通过准确的定位、迅速的发言、科学的挂历以及远程管理来实现数字化城市管理。

在数字化城市管理的过程中我们发现,信息化的管理模式对于应对城市突发事件、促进城市发展、提高城市核心竞争力等方面都取得了显著地成效。以北京市东城区为例进行说明,北京市东城区是我国第一个进行数字化城市管理的地区,管理模式被分为了三个部分,其一就是根据北京市东城区的地区布局、地区现状,以方便管理,操作简便,管理对象明确为原则而采用的万米单元网格法,将北京市东城区划分为多个一万平方米的区域,然后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各区域的信息收集以及监控工作;其二运用城区部件管理法,城市管理的对象包括公共设施和非公共设施,其中公共设施包括到了、桥梁、水、电、暖等等,非公共设施包括、休闲娱乐设施、绿地、广告牌、健身器材、公园等等。城区部件管理法在万米单元网格的地图上将这些城市部件标注出来,并进行编码,使用信息化的管理模式对各部件进行分类管理;第三是通过建立一个以两个系统为核心的数字化城市管理体系。这两个系统值得是监控系统以及指挥、协调、调度系统。在数字化城市管理过程中,当网格员发现问题之后可以利用服务专号向城市的管理监督中心发出报告,同时将信息传输出去。接到信息之后,城市管理指挥部门及时派遣专职人员到指定地点解决问题,完成之后上报给上级部门,然后由监督中心进行反馈,确保问题已经有效解决。

二、数字化城市管理的发展策略

随着我国城市的快速发展,数字化城市管理的不断实现,使得我国各城市的数字化城市管理别具一格,独具特色,管理过程中的硬件设备也在不减小,但是数字化的城市管理水平还有待提高。下面笔者结合多年的城市管理经验,对如何提高数字化城市管理水平进行分析探讨。

2.1、建立多元化的投资及融资机制

目前,我国的数字化城市管理过程中进行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系统的建设以及维修保养得费用都来自于政府划拨资金。但是单一的一口政府的资金支持是无法支撑数字化城市管理的长远发展,这种资金来源模式并不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因此,在进行数字化城市管理过程中我们应该通过政府引导来引导社会力量来建立一个完善的资金来源机制,进而彻底解决数字化城市管理过程中的资金需求。在征集社会力量进行投资时,可以让社会资本通过委托经营、合资经营等途径进入数字化城市管理的整个系统全过程的管理中来。也可以采取特许经营手段来挖掘多元化的投资方式,逐步形成一个以政府投资为核心、多元化资金投入、规模化的经营以及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模式。

2.2、逐步完善信息平台的服务功能及模式

为了进一步提高数字化城市管理的效果,实现城市管理的服务理念及目标,就应不断完善信息平台的服务功能及模式。下面笔者分三点进行介绍,第一,应加强信息采集的力度,不断细化城市各区域的基础数据普查工作,并对管理过程中存在的盲区进行增补和完善,不断推动数字化城市管理的全面覆盖、全面管理;第二,城市管理部门应利用数字化的管理模式定期将城市的发展情况以及城市的管理现状,工作业绩等情况如实的向居民进行汇报,并且将市民对数字化城市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给城市管理部门,来辅助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的进行;第三,应及时将数字化城市管理过程中资料以及管理人员的信息输入到管理系统中,并进行备案,除此之外,还要求明确划分城市管理各部门的职责,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数字化城市管理的水平。

2.3、建立公共的数据中心来实现信息资源的共享

为了统一管理城市的数字信息,就应建立一个公共的数据中心来实现信息资源的共享。公共的数据中心可以起到一举两得的效果,其一,通过公共数据中心城市居民可以方便快捷的查询到所需要的信息并可以申请相关服务。其二,公共数据中心的建立可以协调城市管理各部门的工作,为城市的管理、规划以及维护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同时可以将数字信息中的重复数据筛选出来,并且进行数据整合,减少资金投入以及人力、物力的投入,不断提高城市的数字化管理水平。

2.4、建立科学的评价机制和合理的考核标准

第一,建立健全科学的评价机制和合理的考核标准要求全面覆盖城市管理的细则和标准,并且保证每一个城市管理人员的管理工作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第二,应对数字化城市管理过程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进行解决;第三,建立科学合理的奖惩机制,实现信息化的考核评价系统,保证数字化的城市管理机制具有长效型、科学性和合理性,确保数字化城市管理水平的逐步提高,不断促进城市的发展,改善居民的生活。

结束语:目前我国的数字化城市管理的时间尚短,管理不够成熟,但是信息技术的使用对于推动数字化城市管理的发展起了重要的作用。数字化的城市管理模式通过与城市居民的沟通,利用高新技术,采用发展的理念,不断完善城市管理机制和执法手段不断完善数字化城市和管理模式。通过数字化城市管理模式,使得城市面貌焕然一新,城市秩序更加规范,市民的生活质量也得到了大幅度的提高和改善,城市的核心竞争力不断增强。

参考文献:

[1]王洪深,胡环宇,胡晓彤,吴江寿.基于SaaS模式的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应用研究[J].地理信息世界,2013,02:83-88.

[2]佘冰,朱欣焰,呙维,徐晓.基于空间点模式分析的城市管理事件空间分布及演化――以武汉市江汉区为例[J].地理科学进展,2013,06:924-931.

[3]申振东,朱文龙.建立生态文明城市管理动力系统意义研究――以贵阳市为例[J].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02:38-43.

城市化管理范文3

第一条为发展城市绿化事业,加强城市环境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增进公民身心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必须执行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列为城市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的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动员全民参加义务植树,加强城市绿化科学研究,表彰和奖励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所有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法履行全民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并有权对破坏城市绿化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五条*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范围内的城市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辖各区的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和建制镇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权划分,负责辖区的城市绿化工作,业务上受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领导。

城市规划、国土、计划、市政、林业、公安、交通、环境保护、市容环境卫生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能,协同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市城市绿化规划,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依法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市辖各区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和建制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城市绿化规划,组织编制分区绿化控制性详细规划。

分区绿化控制性详细规划,按下列权限审批:

(一)市辖各区的绿化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建制镇的绿化控制性详细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在批准后送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必须符合环境保护功能,利用和保护本市自然与人文资源,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

城市绿化覆盖率、城市绿地率和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等城市绿化规划指标,依照国家规定和本市实际制定。

城市绿化规划指标,按照近期、中长期分步实现。城市绿化规划的近期目标,应当达到国家园林城市标准;城市绿化规划的中长期目标,应当达到本市城市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城市绿化各项指标。

第八条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安排配套绿化用地,绿化用地占建设工程项目用地面积的比例,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医院、休(疗)养院等医疗卫生单位,在新城区的,不低于45%;在旧城区的,不低于40%。

(二)高等院校、机关团体等单位,在新城区的,不低于40%;在旧城区的,不低于35%。

(三)经环境保护部门鉴定属于有毒有害的重污染单位和危险品仓库,不低于40%,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置宽度不少于50米的防护林带。

(四)宾馆、商业、商住、体育场(馆)等大型公共建筑设施,建筑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上的,不低于30%;建筑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下的,不低于20%。

(五)居住区、居住小区和住宅组团,在新城区的,不低于30%;在旧城区的不低于25%。其中公共绿地人均面积,居住区不低于1.5平方米,居住小区不低于1平方米,住宅组团不低于0.5平方米。

(六)主干道规划红线内的,不低于20%;次干道规划红线内的,不低于15%。

(七)工业企业、交通运输站场和仓库,不低于20%。

(八)其他建设工程项目,在新城区的,不低于30%;在旧城区的,不低于25%。

新建大型公共建筑,在符合公共安全的要求下,应建造天台花园。

第九条城市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的建设,应以植物造景为主,适当配置园林建筑及小品。

各类公园建设用地指标,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小游园建设的绿化种植用地面积,不低于小游园用地面积的70%;游览、休憩、服务性建筑的用地面积,不超过小游园用地面积的5%。

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种植面积,不低于其绿地总面积的75%。

第十条城市防护绿地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城市干道规划红线外两侧建筑物的退缩地带和公路规划红线外两侧的不准建筑区,除按城市规划设置人流集散场地外,均应用于建造隔离绿化带。其宽度分别为:城市干道规划红线宽度26米以下的,两侧各2米至5米;26米至60米的,两侧各5米至10米;60米以上的,两侧各不少于10米。公路规划红线外两侧不准建筑区的隔离绿化带宽度,国道各20米,省道各15米,县(市)道各10米,乡(镇)道各5米。

(二)在城市高速公路和城市立交桥控制范围内,应当进行绿化。

(三)铁路沿线两侧隔离绿化带宽度各不少于20米。

(四)高压线走廊下安全隔离绿化带的宽度,550千伏的,不少于50米;220千伏的,不少于36米;110千伏的,不少于24米。

(五)沿涌两岸防护绿化带宽度各不少于5米,江河两岸防护绿化带宽度各不少于30米;水源涵养林宽度各不少于100米;流溪河两岸防护绿化带宽度各为100米至300米。

(六)珠江*河段的防护绿化,必须符合河道通航、防洪、泄洪要求,同时还应满足风景游览功能的需要。

第十一条城市绿化规划、设计和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城市绿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工程设计,按下列权限审批:

(一)公共绿地,属市、市辖各区管理的,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属建制镇管理的和单位、个人出资的,由所在区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审批。

(二)风景林地、防护绿地和生产绿地,属市管理的,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属市辖各区、建制镇管理,或者单位和个人出资的,由所在区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审批。

(三)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项目,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经市辖各区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项目,由同级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审批。

(四)铁(公)路沿线、江河两岸、水库周围等城市绿地,由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铁(公)路或林业等主管部门会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本条规定由市辖各区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审批的城市绿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工程设计,应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案。

第十三条经批准的城市绿地规划、分区绿化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绿地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工程设计,确需变更的,必须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四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按照本条例规定的配套绿化用地标准,审批建设工程项目。在旧城改造中的单体建筑,确因特殊情况,配套绿化用地达不到本条例规定标准的,须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建设单位承担补偿责任,按照所缺的绿化用地面积的建设资金数额,交给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绿化建设。在办理绿化补偿手续后,市城市规划行政主

管部门方可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项目从批准施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按基建投资总额的1%至5%的比例到市建设银行办理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工程建设资金的专户存储,并凭此单据到有关部门领取施工标牌。建设单位持有城市绿化管理部门签发的配套绿化工程开工证明,市建设银行应准予提取50%的配套绿化工程建设资金。余额及利息,在配套绿化工程验收合格签证后,方可提取。验收不合格的,由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在40个工作日内完成配套绿化工程建设,所需费用从余额及利息中支付,不足部分由建设单位承担。配套绿化工程建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并应于建设工程项目申报验收前全面完成。

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取得城市绿化管理部门签署验收合格证书后,方可办理建设工程综合验收合格证。

第三章保护和养护

第十六条城市绿地的保护和养护,按下列规定划分管理责任:

(一)市管辖的公园、防护绿地、风景林地,由其主管单位管理。

(二)城市干道和立交绿地、广场绿地、小游园和市辖各区管辖的公园、防护绿地和风景林地,由所在区城市绿化管理部门管理;属建制镇管辖的,由建制镇人民政府管理。

(三)单位附属绿地和单位自建的防护绿地,由该单位管理。

(四)居住区、居住小区、住宅组团绿地,由建设单位委托物业公司或交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小区管理委员会管理。

(五)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或个人管理。

(六)铁(公)路沿线、江河两岸、水库周围等城市绿地,由法律、法规规定的主管部门管理。

各管理责任单位必须组织对管辖范围的树木花草进行松土、浇水、施肥、修剪、除杂草及防治病虫害,适时更新、补植和处理枯朽木及作业时留下的枝叶、渣土。

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对各管理责任单位的保护和养护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用地使用性质,对已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必须限期归还,恢复城市绿地使用功能。

严禁征用城市绿地。确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征用城市绿地的,必须在征得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须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占用绿地手续。临时占用绿地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必须交付临时占用绿地费,并按恢复绿地实际费用交纳恢复绿化补偿费。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应在被临时占用的绿地退出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恢复绿地。对城市绿地及设施造成破坏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绿地内设置与绿化无关的设施。

在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内开设商业、服务设施的,必须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在指定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应遵守城市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定。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影响城市绿化的,其使用或管理单位必须在设计和施工前,向所在区城市绿化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并制定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干道绿化带上开设机动车辆出入口的,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向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或迁移城市树木。

电力、公安、市政、交通和通信等部门,因城市基础设施安全需要修剪、迁移、砍伐树木的,应报请城市绿化管理部门批准,属城市道路的由城市绿化管理部门统一实施;其他地段的由申请单位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实施。所需费用由申请单位支付。因紧急抢险救灾需要修剪、迁移、砍伐树木的,可先予进行,并须在险情排除后5日内,按规定补办手续。

经批准砍伐或迁移树木的,应当向树木权属单位或个人交纳绿化补偿费。

第二十条砍伐、迁移、修剪城市树木,按下列权限审批:

(一)在市辖各区内,需要砍伐、迁移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次干道绿地树木胸径小于30厘米、数量在19株以下的,由所在区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审批,并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上述范围以外的城市绿地树木的砍伐、迁移申

请,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铁(公)路沿线、江河两岸、水库周围等城市绿地内,需要砍伐、迁移树木的,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需要修剪枝条直径在5厘米以上的树木的,依照本条(一)、(二)项规定申报批准。城市绿化专业部门的正常作业除外。

在同一建设工程项目或建设用地范围内需要砍伐、迁移城市树木的,应一次申请。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

第二十二条城市树木所有权和收益,按照下列规定确认:

(一)由政府投资或公民义务劳动在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内种植和管理的树木,归全民所有。

(二)经鉴定并由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古树名木,归其生存地归属的单位或个人所有。

(三)单位附属地和由单位自建的防护绿地内的树木,归该单位所有。

(四)居住区、居住小区、住宅组团绿地内的树木,归管理单位所有。

(五)由个人投资在自住、自建庭院内种植和管理的树木,归个人所有。

(六)由个人或集体投资经营生产绿地内的树木,归个人或集体所有。

第二十二条城市古树名木和胸径80厘米以上的大树,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古树名木进行调查登记、组织鉴定、建立档案和设置标志,并确定养护管理的技术规范。市辖各区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和建制镇人民政府应当对辖区内的大树进行调查登记、建立档案和设置标志,并报市城市绿化

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古树名木或大树生存地的归属单位,为该古树名木或大树的管理责任单位。责任单位必须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养护管理。古树名木或大树自然死亡,由管理责任单位报所在地城市绿化管理部门查核,并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在古树名木冠边缘外3米范围内,为控制保护范围。在古树名木树干边缘外5米范围,应当设置保护设施。

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的,必须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三条在城市绿地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丢弃废弃物、倾倒有毒有害污水、堆放、焚烧物料;

(二)损坏绿化的营业性娱乐活动;

(三)攀折、刻划、钉栓树木,采摘花卉,践踏地被;

(四)以树承重、就树搭建;

(五)其他破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各级城市绿化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收缴的各项绿化费用,列入城市绿化专项资金,由财政管理部门监督使用。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并处罚款:

(一)攀折(刻划、钉栓)树木、采摘花卉、践踏地被或者在城市绿地内丢弃废弃物、倾倒有毒有害污水、堆放、焚烧物料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以树承重、就树搭建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破坏树木支架、栏杆、花基、坐椅、庭园灯、建筑小品、水景设施和绿地供排水设施等绿化设施的,按其造价2倍处以罚款。

(四)擅自修剪枝条直径在5厘米以上树木的、迁移或砍伐树木的,按树木赔偿费的5倍处以罚款。

(五)擅自修剪古树名木(大树)或损害古树名木(大树)正常生长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六)擅自迁移、砍伐或破坏古树名木(大树)致死的,处以2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凡未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城市绿地上设置商业服务设施或与绿化性质无关设施的,责令拆除,并处5000元以上20000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设点申请批准文件,并可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八、九、十、十七条规定,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责令限期退出,恢复绿化用地,并按每平方米处以300元以上600以下罚款;不能恢复绿化用地,造成绿化功能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未经批准或未按照批准的绿化规划(设计)方案施工的,责令停工,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单位负责赔偿。对直接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九条超越、滥用本条例规定的审批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撤消批准文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辖各区城市绿化管理部门按照职权划分,给予处罚。

第三十一条故意破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或者拒绝、阻碍、围攻、欧打城市绿化管理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按《行政复议条例》规定的时限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辖各区城市绿化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三条各级城市绿化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行政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所称的城市绿地,包括:

(一)公共绿地,是指向公众开放的各级综合性公园和专类公园、居住区级公园、历史名园、名胜古迹园、特种公园、小游园、道路绿地和广场绿地等。

(二)单位附属绿地,是指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管辖内的环境绿化用地。

(三)居住区绿地,是指居住区、居住小区、住宅组团管辖内的公共绿地、宅旁绿地、公共建筑附设绿地、别墅庭院绿地和道路绿地等。

(四)生产绿地,是指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圃地。

(五)防护绿地,是指以隔离、卫生、安全为目的的林带和块状绿化用地。

(六)风景林地,是指位于城郊依托自然地貌、美化和改善城市环境的林地和风景地。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规定的临时占用绿地费、绿化补偿费、绿化赔偿费等收缴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依法另行制定。

城市化管理范文4

关键词:城市管理;精细化;以人为本;西安

中图分类号:F291.3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9944(2015)04-0300-05

1引言

城市是现代化发展水平的标志之一,集中体现一个地域历史、文化,是生活在其中的人们赖以生存的家园。城市管理一直都是国内外政府和民众普遍关注的问题,不同国情的国家城市管理方式、方法和现状都有着很大差别。我国城市管理的摸索刚刚起步,新型城镇化建设大潮就到来,城市管理成为迫在眉睫的热点问题,这是一个系统、复杂、巨大的工程,涉及到方方面面。当前要将城市管理融入到新型城镇化建设中,从全局考虑,从细节、精细化入手,提升城市管理的有效性,创造多功能、有活力、宜居城市。

2西安城市精细化管理的现状以及存在问题

2.1西安城市精细化管理现状

2005年西安市组建了城管执法局,标志着城市管理工作的全面加快推进,之后围绕着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国家园林城市、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和全国文明城市等,对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园林绿化、交通秩序等方面进行了集中治理,有效地改善了城市面貌,并初步建立起了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长效机制,对城市交通管理机制、信息化水平、公共安全等方面都有了极大地促进和推动。

2012年了《西安市城市精细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用“精细”理念管理城市,涉及到体制机制完善、标准化措施以及每年不同的重点任务,是一次积极地探索。

这项工作开始从建立城市管理综合协调平台、实行分区域层级化管理、完善城管定点值守责任制、市政设施要与城市格调相协调、街头公共设施缺损3d内修补等方面入手,重点解决长期遗留的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主要包括车辆无序停放、占道经营、街头散发野广告、施工围挡标准不一、公厕开放、绿化带间和护栏保洁、天桥地下通道脏乱无序、城市夜景、架空线缆落地、建筑工地管理、渣土车超速和乱倾倒、城乡结合部扬尘、街头标志牌和户外广告设置、保洁人员配备不足、道路灰带、街头流浪乞讨、果皮箱设置凌乱不规范、废品收购站和周边环境、沿街门店乱挂乱放等20个方面,每个问题的解决办法都经过科学论证,制定了切合实际的整改措施。

为了保证各项措施的有效落实,成立了以市政府主管领导为组长的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协调领导小组,13个区县和各个开发区、市容园林、市政、商务、交警、规划、城管执法、民政、财政、卫生、旅游、供电、交通、环保等几乎所有的职能部门都有各自分工,权责明确,任务清晰,并对每项工作都设置完成时限,采用向全社会公开的方式,透明监督。在实施的过程中,不断有创新的方案和举措出台,例如莲湖区的“城市管理标准化执法”、未央区“数字城管”等探索都得到落实,而且在全市进行推广,成为西安城市管理的一个又一个新亮点。2年时间来,切实地解决了很多问题,并间接推动了诸如《陕西省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等一批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得到群众的普遍认可,本地市民和外地游客的居住、游览舒适感都有所增强,城市形象得到进一步提升。

2.2西安城市精细化管理存在的问题

2.2.1城市管理理念存在差距

联合国人类居住中心《关于健全的城市管理规范:建设“包容性城市”的宣言草案》对城市管理有如下定义:“城市管理是个人和公私机构用以规划和管理城市公共事务的众多方法的总和。它是一个解决各种冲突或不同利益以及采取合作行动的持续过程,包括正式的制度,也包括非正式的安排和公民社会资本。”可以说,管理的对象即城市,是一个开放的、复杂的对象,要运用到决策、计划、组织、指挥、协调、控制等一系列管理机制,采用法律、经济、行政、技术等手段,通过政府、市场与社会的互动,提供优质的城市生活产品,推动城市良性发展。

因此,这项工作需要具备多维度、多结构、多层次的管理理念,需要综合、协调、全局意识,任何单一、简化的认识都难以胜任。很多人还在围绕到底是“管理”还是“治理”进行争论,其实这些都只是在玩文字游戏,没有触及到问题的本质,不论是哪一种叫法,都需要从根本上提高认识,树立正确的理念。目前在很大程度上还存在着单一思维,很多人将城市管理和城管执法简单对等,还是陈旧的“管制”思想,只注重片面细节忽视整体,还经常会出现一些不文明执法引起的政府和民众之间的冲突。

2.2.2城市管理模式较为落后

西安的城市管理模式仍然以政府为主体,它的运行方式是自上而下的,主要运用政府的政治权威对社会公共事务实行单一向度的管理,还没有意识到政府的管理应该是一个上下互动的管理过程。即从纵向来看,政府单一指导的管理机制容易导致党政不分、政府职能泛化、政府市场服务意识淡漠化、缺乏优质服务的动力和能力、管理方式行政化等问题。

从横向来看,西安城市管理有一个区别于其他城市的比较独特的现象,就是西安的行政区与开发区之间经常存在社会事务事权划分不清而导致的矛盾,这在全国较为少见。西安的开发区以“五区一港两基地”为主,很多行政区还有自己的诸如产业园之类的小开发区。21世纪初制定的《开发区条例》仅对早期成立的高新区和经开区的职能和权限进行了规定,后来创立的开发区无法适用此条例,而且因为发展速度快,即使对于高新区和经开区来说条例当中的很多条款也不能适应时代要求。这就导致开发区除了要承担经济建设的任务,还要承担社会事务,但很多社会事务和行政区又有交叉或者空白,群众在办理例如养老金、医疗保险、子女就学、结婚离婚事宜等民生问题时,互相推诿扯皮的现象大量出现,甚至一些开发区中的小区很多年连社区这个最基本的社会管理单位都没有成立,给群众生活带来极大不便。而不论是行政区还是开发区都有各自无法逾越的困难,很难准确界定是谁的责任。这直接反映出城市管理的体制、机制和模式成为当前迫在眉睫需要解决的重点问题。

2.2.3城市规划与建设脱节

西安市在2008年了第四轮总体城市规划,但城市建设的速度太快,使得规划编制稍显缺乏时代感,反映在现实中就是很多老问题还没有完全解决,新问题又层出不穷,这是规划与建设脱节的第一个表现,即规划前瞻性不足。例如城市道路建设问题,缺乏长期规划,铺了修、修好又重新铺设的事情时有发生,“拉链路”的情况经常出现,随着机动车数量的不断增加,由于修路导致的交通拥堵成为家常便饭,给市民出行带来极大不便。与此同时,道路上原有的绿化带也经常“不翼而飞”,环城路的建设就是一个典型例子,当年郁郁葱葱的行道树都是几十年的老树,但道路改建后那些树不见了踪影,不仅让市民失去遮阳蔽日的屏障,更使城市失去一道亮丽的风景线,而这种损失需要很多年才能弥补。

规划与建设脱节的第二个表现,在于建设不按规划要求进行。例如一些新的商业楼盘和住宅小区建设中往往片面追求高容积率,很多楼之间的楼间距过小,住户常年需要拉着窗帘生活,而从整体看,一个很大的区域里医院、学校、超市、健身场地严重缺乏,市民生活的公共基础设施薄弱,这些问题成了城市管理中无法回避的难点,也是产生矛盾纠纷较多的地方。而且很多建筑在设计中不注重和城市整体氛围的融合,一些奇怪的造型、呆板的式样都纷纷出现,给整个古都形象带来负面影响,不仅是缺乏特色的问题,更是城市文化缺失的表现。城市规划是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的龙头,其前瞻性和整体性非常重要,而建设当中不按照规划进行更是失去了规划的意义,成了一纸空文,其损失往往无法弥补。

2.2.4城市发展中各种矛盾凸显

城市管理中很多问题不是一朝一夕形成的,被看做管理中的“顽疾”,而这些问题恰恰又关系民生。最突出的就是占道经营、摩托车违规载客、流动商贩等。这部分从业者以外来务工人员、低收入群体居多,他们的数量巨大,每个人身后又关系到一个甚至几个家庭的生活。例如西安开“摩的”的人大约4.5万人,因为公共交通的不发达市民又有巨大需求,如果一味地以“堵”的方式禁止上路,会造成市民出行不便、摩的从业者大量失业等社会不稳定现象。

在城中村建设、旧城改造中大多数农民的身份转成了居民,“村改居”也基本实现,但在此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也很突出。

从城市景观上来说,很多旧城改造项目中,原住民安置房不论从外立面色彩选择上还是结构设置上看上去就明显粗制滥造,而商品房则要显得高档很多,这就暗示着对待被改造群众和其他业主的标准不统一,容易从心理上造成对立情绪,激化很多隐藏的矛盾。从物业管理上来说,很多旧城改造项目名义上过渡到城市化,但本质还是原来城中村的管理模式,脏乱差的现象仍然存在,有些安置房和商品房在一起的小区,经常会因为生活习惯不同而产生矛盾。尤其严重的是,随着村子的消失很多传统习俗难以保持,例如丧事的操办上,原来是一家有事整村齐上阵,搭台唱戏办仪式,体现了中国传统文化中很多值得继承的东西。但改造后的小区没有地方,很多在公共区域操办仪式导致其他居民提出抗议,媒体多次报道此类事件但仍然没有好的解决办法。

2.2.5公众参与意识和市民素质有待提高

西安是一个千年古都,但很多市民的行为完全和城市该有的形象背离。公共场合抽烟、随地吐痰、大声喧哗这些“顽疾”一直没有根治,肆意偷盗和破坏公共设施的事件频发,机动车数量在增加,但不按照标线行驶、随意变道、猛按喇叭等不文明现象时有发生,因为一点小的刮蹭就互不相让而导致交通堵塞的事件也不少见。虽然城市里到处张贴着文明标语,但很多市民视而不见。

这不仅仅是市民素质不高的体现,而是城市在管理中忽视了公众参与的直接结果,市民没有机会参与到城市管理中,缺乏主人翁意识,相关的保护环境、维护城市形象的意识自然淡薄,很多提示性的标语形同虚设,和管理执法队伍之间有隔阂甚至采取一些抵抗行为也时有发生。

3提高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的思考与建议

3.1新型城镇化建设视角下城市管理的着眼点

对于城市管理的认识,不能简单地用一种概念去界定,而是要分为几个层次理解,第一层是从宏观上来讲,涉及到体制机制、规划等的运行管理,第二层从中观上来讲,涉及到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等行政职能,第三层是微观层面,涉及到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城市环境管理等方方面面。

在不同的历史时期,需要有不同的侧重,在当前城市化进程加快的大形势下,城市管理要紧密围绕新型城镇化建设展开。我国当前的新型城镇化建设是要推进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目的在提高人口素质和居民生活质量,要求要提高城镇建设用地利用效率,优化城镇化布局和形态,提高城镇建设水平和管理能力。这个指导思想和城市管理的三个层次都有紧密联系。

因此,新形势下的着眼点和政策落脚点正是今后在城市管理中,需要从管理理念和管理模式上进行完善和提高的地方,只有这些发生了变化,其他具体的措施才能落到实处。

3.1.1着眼于法规、制度建设

需要改变传统的政治动员式的管理方式,加强制度化、程序化建设,让城市规划、建设规划等以规范化的形式明确下来,不再以管理者的更替而影响制度的延续,建立和健全工作责任制度和政治责任制度。尤其要尽快完善城市管理法律法规体系,以法律形式来规范管理主体的行政行为,避免盲目性和随意性,使各级管理主体在法律制度框架内规范有序地行使城市管理的职能,并能对其行为有效监督,避免有制度不执行或执行不力的情况。

需要制定一整套完善、严格、具体、周密、切合实际、操作性强的城市管理法规体系、罚款制度、考评制度和管理资金、经营机制等城市管理基本方法,以此构成城市管理方法体系的基本内容。新加坡等国家城市管理最大的特点就是完整和操作性强,能够做到“无事不立法”,执法过程中“严”字当头,从而实现城市管理的规范化、长效化。

3.1.2着眼于以人为本

以人为本不是一句口号,而是要在城市建设和管理中坚守的根本理念。现代化的城市首先应该是适合人居住、生活的,环境优美、交通便利,城市既能融入大自然又能体现地域特色,既有国际化的现代因素,更有对传统的保护和传承,把让市民生活得更舒适这个理念融入到每个细节中。在这一思想的指导下,管理理念、管理模式都会有所调整,去选择最有利于群众的方式,城市规划、建设和各个方面的管理都会首先考虑到是否适应市民需要的问题,会考虑如何调和城市建设与民生、生态的关系,会更加科学化、合理化。政府不会与民争利,而是和谐共生,很多矛盾就可以迎刃而解。

3.2加强和完善西安城市精细化管理的对策

3.2.1引入公众参与机制,全社会齐抓共管

作为一个800多万人口的大都市,仅仅用市民素质不高来推诿城市管理中的弊病是不可取的,真正原因是城市管理中公众参与度低,引入公众参与机制,不仅让市民有知情权,更是给每个市民参与权,有权参与到城市建设和管理中,城市就是每个人自己的家,自然会细心维护,从而提高决策质量,保证政策的可行性。

事实上,科学、可操作性强的公众参与制度是以人为本理念的本质要求和体现,也是行政管理模式的转变方式。首先,要从“政府中心”转向“市民中心”,任何公共政策的出台和措施的实施都从城市实际出发,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和公众的需求,以市民和其他社会组织的满意度为导向对政府行政绩效进行测定。其次,要正确认识“政府失灵”现象,不是政府本身有问题,而是政府的职能是有限的,只有借助全社会的力量,发动广大群众一起治理,才能发挥政府职能的最大功效。这就要求实现多元主体治理的长效机制,将大量的社会事务由各个专业的社会组织来承担,共同发挥作用。

政府在制定城市发展的战略时,应当事前通过各种传媒向社会公布,征求广大市民的意见和建议。而且不能把征求意见会、听证会等做成形象工程,给市民做个样子,这不仅起不到应有的作用,反而会伤害市民的感情,使其失去对政府的信任,降低决策的权威性。要建立市民建言献策的常态机制,开设网络问询、专家咨询、市民论证会等多种方式的沟通交流平台,并保持渠道畅通,对所提意见和建议要在一定时限内答复,公开解决状态,让每一个建议都能落到实处。

在公众参与中,各类社会组织的参与是一只越来越重要的力量,据民政部统计,截至2011年,我国各类社会组织共有46.2万个。当前的社会组织包括传统的权益保障类、社区服务类、文体类,而日益发达的公共服务类、慈善公益类作用也日益明显。权益保护类例如社区法律援助中心、妇女儿童保护协会等;社区服务类例如为残疾人、生活困难等特殊群体提供的无偿服务组织,和为社区普通居民提供收取象征性报酬的便民组织;文体类例如老年大学、健身队等;公共服务类社会组织涉及科技、教育、文化、卫生、养老、劳动、体育、环境保护、法律服务、社会中介服务、工伤服务、农村专业经济等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慈善公益类社会组织在日常的对特殊群体的帮助和一些重大地震、洪水事件后发挥着巨大作用。各类社会组织不仅本身吸纳大量就业,激活市场潜力,而且成为政府职能部门在社会事务上不可或缺的补充,对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起着重要作用。政府要善于吸纳社会组织参与到城市管理中,把那些适合社会组织的社会事务交由他们来实施,既发挥了他们的专业性和民间性的作用,也体现还政于民、问计于民,真正实现全社会齐抓共管,凝聚人心。

3.2.2推进数字城管建设,全方位监督管理

历经十几年的摸索、创新和发展后,全国各地城市管理体制逐步趋于统一,基本上都确立了“建管分离、管罚合一”的改革思路,构建“大城管”工作格局逐步成为整合城市管理资源、解决城市管理突出问题的普遍选择,在实践中有效推动了城市管理工作的开展,凸显了“大城管”模式的体制优势,其中,尤其以武汉、广州、南京、杭州等城市的改革效果明显。

他们的做法集中体现如下。

(1)整合城市管理职能,设立专门的城市管理机构,将市政设施、公用事业、市容景观、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城镇燃气、城市河道、城市排水、爱国卫生等管理职能和与之对应的行政执法职能以及公安交警、工商、环保等方面的部分执法职能集中起来,并成立级别较高的综合协调机构,规避了职能分散的弊端,便于统一管理。

(2)建设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整合了市政、市容、城管、公安交警等城市管理的数字平台和多个与城市管理相关部门的信息资源,推行网格化管理,建立综合性信息采集队伍,所有涉及城市管理的问题,通过网格化管理来及时发现,运用数字城管平台来闭环处理,作用突出,效果明显。例如,广州市数字城管平台整合共享了市级10余个部门的基础数据和视频监控资源,实现“110”、“119”、“12319”三台合一,联网互动。武汉市数字城管平台整合了“12345”市长专线,监管范围覆盖全市。杭州市建立了跨部门的数字城管协同联动机制,全市846家城市管理网络单位和468个社区城管联系站依托市数字城管主平台,共享了公安视频监控系统。南京市数字城管对8个区48条街道的2000多个街巷和170多个农贸市场实施并网监控。信息化平台的设置既避免了重复建设,又实现了资源共享,可以进行全局掌控,充分发挥管理合力。

西安与以上四个城市在城市发展情况上有很多相似之处,而且各个管理职能部门信息化意识较强,普遍借助信息化手段促进管理创新;市、区数字城管信息系统已建成,初步形成了支持跨部门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的数字平台基本框架,这些表明西安已经具备整合信息化平台的条件,应该尽快借鉴成功经验,全市统一规划、统一安排,做好顶层设计,建设城市管理信息共享和为民服务于一体的信息化平台,推行统一收集城市管理问题和多部门联动处置的城市管理新举措,提出保障一体化数字平台建设运行的体制机制,编制一体化城市综合管理数字平台建设方案,设计平台的体系架构,整合城市管理服务热线,城市管理问题按责处置,并有计划分步骤地开展整合建设工作。

同时也要加大对城市管理经费的投入力度,制定奖罚分明的考评机制,加快推进信息化建设,从而助力智慧城市建设,提高城市管理水平。

3.2.3从精细上下功夫,全面提升管理水平

“精细”一词的含义是精致细密,意味着标准要高,内容要详细,西安目前已经将城市管理的内容分解为很多具体的项目,但仍然有继续提升的空间。

(1)细分受众,精准宣传到位。在城市管理中,广泛的宣传教育是非常重要的辅助手段,如果不仔细研究受众群体的特点,采取“撒胡椒面”的方式,既影响了宣传效果,也浪费了宣传资源。随着大众传媒技术的发展,市民接收信息的渠道越来越广,尤其是掌上信息更是随时传递。当前就需要对受众群体进行细分和定位,按照行业、职业、兴趣、收入、年龄、性别、受教育程度等指标划分为不同群体,运用技术采集“大数据”并进行分析,准确认识他们的特点,将同样的一个政策法规以不同的方式向这些群体投放,其作用必将事半功倍。

例如文明交通问题,对于经常步行的人需要宣传走斑马线、不乱闯红灯等内容,就可以采取沿街标识牌的形式;对于经常坐公交车、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的人需要宣传按顺序上下车、给老弱病残孕让座等内容,就可以采取随车广告的形式;对于经常开车的人需要宣传按道路指示行驶、文明驾驶等内容,就可以采取交通广播等形式。如此,城市管理信息就可以正确地传播至当事人,提高了宣传的针对性,就能得到广大市民的理解和支持。

(2)建立一套完备的、操作性强的考评体系。这里所说的考评体系不同于其他的考核系统,主要是针对城市管理的内容,可以按照城市硬件设施的维护管理、城市的清洁管理等分为几个大类,每个大类下再细分若干个小类,例如在设施维护中,要对公共电器、公共娱乐设施、公共休闲空间、垃圾桶、指示牌、绿化带、路灯等制定严格规定,责任落实到人,规定中详细、明确地要求达到什么标准,并赋予具体评分标准,这些标准要具有科学性、可操作性、成体系,减少考评中人为主观评判,把考评真正做成有效监督和管理的有力抓手。同时建立相应的奖罚机制,以有效激励促进考评工作顺利开展。

(3)“老问题”要出台“新办法”,并建立长效机制。这些老问题主要集中在关系民生的流动商贩、“摩的”等方面,不仅要考虑从业者的需求,也要顾及市民也就是需求方的心声,所以要建立对话机制,善于倾听他们的诉求。例如对于“摩的”,一方面要继续加大公共交通建设,一方面能够变“堵”为“疏”,把它作为特殊时期的产物,制定相应阶段性的法规,给他们划定区域营运,尽可能地发挥作用,方便市民出行,给这些从业者一个一定时期内谋生的职业。对于流动商贩和占道经营的,可以实施档案化管理,将流动商贩的个人与家庭信息、摆卖方式与主要内容、经常设摊摆点的区域和地点、家庭收入和生活质量变化等情况采集录入,建立精细化的档案资料,实行电子化跟踪管理;再如实施发证发牌管理,以牌证规范流动商贩的摆卖行为。南京市玄武区建立的12分制摊点管理制度是很有创意的一种长效机制,值得西安借鉴。

对于由于旧城改造而带来的新问题,事实上还是需要从管理理念上转变,要用公平的眼光来对待被改造区域的群体,不要实施歧视性的政策和制度,一视同仁地都用新型城镇化建设的理念来建设和管理,问题就可以迎刃而解。

4结语

城市管理是一个动态化的工作,很多问题都是在发展中慢慢凸显、慢慢摸索解决的,不能一概而论,也不能一蹴而就,既要站在国际化、全局化的高度来审视和规划,又要从细处着眼、小处入手,既要从理念上不断深化认识,又要从具体应用上不断创新,既要学习和借鉴国内外成功经验,又要根据当地具体情况从实际出发制定相应措施。而归根到底,是必须要把握以人为本的理念,从群众利益出发,一切为了让人民生活得更加舒适、更加幸福为根本原则,顺应时展潮流,不断提升管理水平,为广大群众营造宜居、安宁的生活环境。

参考文献:

[1]刘厚良.杭州城市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城市,2007(3).

[2]赵继敏,杨波.中国城市管理水平评价的初步研究――以44个重点城市为例[J].宏观质量研究,2014(3).

[3]方东华,陈珊珊.国外先进城市管理模式及其对宁波的启示[J].宁波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12(7).

城市化管理范文5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应风景旅游城市发展的需要,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杭州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绿化活动和各类绿地及其设施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城市绿化应当合理配置植物类型,注重绿化工程的功能以及生态效应和景观要求。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力量加强树木、花草的科学技术研究,培育优良品种,适应城市绿化的要求。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化是指植树、种草、栽花、育苗及管护等绿化活动。

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地包括:各种公园、绿化广场等公共绿地;居住区配套绿地;各单位附属绿地;花圃、苗圃等生产绿地;用于城市卫生、安全隔离等目的的防护绿地;风景林地。

本条例所称的现有绿地,是指已建成的绿地以及已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待建绿地。规划绿地是指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城市绿化规划用地。

第五条绿化城市,人人有责。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凡是条件具备的地方,年满十一岁的公民,除老弱病残者外,都应因地制宜,每人每年义务植树三至五棵,或者完成相应劳动量的育苗、管护和其他绿化任务。

城市各单位应负责本单位的环境绿化,并要完成当地政府分配的绿化任务。

城市居民应负责搞好自己住所的环境绿化。

第六条对城市绿化和绿地管理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对检举揭发破坏城市绿化,保护树木、绿地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可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市城市园林绿化工作,负责指导、协调和检查各城区的绿化工作,并直接负责西湖风景名胜区及市管行道树的绿化及管护工作。

各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绿化管理工作,并负责对所属街道及辖区内的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绿化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

各街道办事处协助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督促、检查管辖范围内的单位、住宅小区、居民区宅院的绿化和管护工作。

第二章规划管理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高于国家规定的城市绿化总体目标,并组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纳入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并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九条建设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地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新区开发建设的住宅区和零星建设的住宅绿地率不得低于30%,其中居住区级公共绿地人均面积不得低于15平方米,小区级不得低于人均1平方米,组团级不得低于人均05平方米;

(二)旧城改造建设的住宅区和零星建设的住宅绿地率不得低于25%,其中居住区级公共绿地人均面积不得低于075平方米,小区级不得低于人均05平方米,组团级不得低于人均025平方米;(三)旧城区干道两侧新建影剧院、饭店、商业楼、大会堂等大型单体公共建筑,绿地率不得低于15%;

(四)一般工厂、仓储设施、港口、码头、集装箱集散地、车站、停车场、大型煤场、专业性市场的绿地率不得低于20%;

(五)化工、印染、造纸、制革等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工厂绿地率不得低于30%,其中厂区与生活区之间应设置一定宽度的绿化隔离带;

(六)学校、疗养院、医院、部队营区、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宾馆、饭店、招待所等建筑物的绿地率不得低于35%,商业楼不得低于30%,商住综合楼不得低于20%;

(七)城市主干道绿地率不得低于20%,次干道不得低于15%;

(八)其他建设工程项目的绿地率不得低于25%。

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率指标,建设工程项目在西湖风景名胜区范围内建设的,应提高15个百分点,在西湖风景名胜区保护区建设的,应提高5个百分点;前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率指标,建设工程是旧城改造建设,且在西湖风景名胜区及其保护区外的,可降低5个百分点。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制定不得低于本条第一、二款规定的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指标。

第十条除城市道路和住宅建设工程项目外,新建建设工程项目确因建设工程用地紧张等特殊原因绿地率低于第九条规定5个百分点(含5个百分点)以内的,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应当就近易地建设与配套绿地不足部分同等面积的绿地;无法就近易地建设的,应当向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城市绿化补偿费。

城市绿化补偿费应当包括应建绿地不足部分的土地费用以及绿化工程建设费用和5年绿化养护费用。

第十一条建筑物和构筑物应当与树木保持合理的间距,确保树木生长不受影响。

建设工程项目定点时,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第九条的规定提供建设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用地范围内有树木的,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事先征求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应当按第九条规定和有关技术规定进行绿化工程设计。在建设工程项目设计方案审查时,应当有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第十三条配套绿化工程施工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并在主体工程竣工后的第二个绿化季节内交付使用。

第三章保护和管理

第十四条树木所有权和收益归属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靠专业队伍和发动群众在公共绿地上种植的树木,归国家所有。

(二)西湖风景名胜区的山林,按山林定权发证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在用地范围内自行投资种植并管护的树木,归单位所有。(四)城市住宅小区列入配套项目种植的树木,归业主所有。

(五)城市私人庭园内自费种植、管护的树木,归个人所有。庭园土地被国家划拨、出让给他人使用时,其树木按有关规定作价处理,或由树木所有人移植。

第十五条无论公有或私有树木的砍伐、迁移,都要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砍伐或迁移树木。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申请砍伐、迁移非本单位所有的树木,应按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承担砍伐或迁移的人工费、运输费及补偿绿化费。凡砍伐后不能进行绿化的,须赔偿树木损失费。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挖掘城市绿地和修剪树木。当管线建设需要修剪或挖掘树木时,应在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进行。

第十八条百年以上的树木或稀有、珍贵树种以及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树木,均为古树名木,要严加保护,严禁砍伐。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古树名木要统一建立档案和标志,加强养护管理。在各单位内和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各单位和居民管护,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定期检查和技术指导。

第十九条在有古树名木生长的区域内进行建设,建设单位在规划、设计、征用土地和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注意保护古树名木,并与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研究制定避让或保护措施,不得任意修枝、伤根及迁移。

第二十条现有城市绿地和规划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改变用地性质或者破坏其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确因建设工程无法避让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占用现有绿地的,除城市道路工程建设需要外,应就近易地建设同等面积的绿地;不能就近易地建设同等面积绿地的,经批准后,向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城市绿化补偿费。

占用现有绿地的,需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经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批。

确因建设工程需要借用现有绿地的,应当先征得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向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城市绿化补偿费。现有绿地的借用期限不得超过2年。借用单位应当在借用期满后的3个月内负责恢复原状,逾期不能恢复原状的,可按擅自占用现有绿地论处。

第二十一条临时绿地的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城市绿地内不得毁损花木、排放污物、堆放货物、挖沙取石、倾倒废弃物、割草取土、放牧捕猎、开垦种菜,不得擅自设置饮食、照相、小卖等服务摊点。

第二十三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园林绿地的管理制度,保证树木花草茂盛、园容整洁美观、设施完好;要做好对风灾、雪灾、水灾、旱灾、火灾、病虫害等自然灾害的防御、救护工作,做好树木花草特别是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第四章费用管理

第二十四条由城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建设和管理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名胜区的绿化和养护费,除在城市维护费中列支外,还应多渠道筹集资金。

第二十五条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的绿化养护费用,在物业管理经费中列支,具体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各单位范围内及门前包干区的绿化养护费用,由各单位自理。

鼓励单位、个人认养绿地。

第二十六条在杭各单位凡未按规定完成当地政府下达的当年义务植树任务的,应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绿化费,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规定。收缴的绿化费,应专款用于城市绿化。

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应按设计完成本单位内的绿地建设。凡有条件绿化而未达到绿化标准的单位,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规定其完成期限。超过期限仍未完成的,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收取绿化费及绿化延误费,并负责代为绿化。

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拆迁完毕后6个月内不能开工建设的,应当对所取得的地块实施临时绿化。

第二十八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本条例收取的有关绿化费用,应当实行财政专户储存,专项用于绿化建设。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并可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损坏草坪、花坛和绿篱的,栓钉刻划树木,攀折花木的,可处以1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剥刮树皮等严重影响树木生长的,可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绿地内擅自割草、采沙、取土取石的,排放污物、倾倒废弃物、堆放货物有损绿地的,在绿地内放牧、捕猎、开垦种植的,可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围圈树木妨碍树木生长的,擅自在绿地内设摊的,可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擅自占用现有绿地,擅自迁移、砍伐、毁坏树木或毁坏绿化设施的,由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绿地,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绿地造价、树木价和绿化设施价2至10倍的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罚款的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毁坏古树名木的,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并处以1000元以上3000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者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砍伐或者毁坏古树名木致死的,除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外,并可处以3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建设工程项目的主体工程竣工后的第二个绿化季节内未按时绿化的,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代为完成,绿化建设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拒不缴纳绿化建设费用的,应处以绿化建设费用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

(二)建设工程项目的主体工程竣工后的第二个绿化季节内建设工程的配套绿地指标不符合规定,又不按规定补建绿地或缴纳城市绿化补偿费的,应处以应缴城市绿化补偿费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

(三)绿化工程未达到绿化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代为完成,绿化建设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十二条对破坏树木和绿地的,对拒绝或阻碍城市绿化管理人员依法执行管护任务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除处罚直接责任人员外,同时处罚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

城市绿化管理人员工作失职、的,按行政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城市化管理范文6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创造优美、整洁的生产、生活环境,适应创建国家优秀旅游城市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园林绿化的设施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城市园林绿化地包括:

(一)公共绿地:公园、植物园、动物园、陵园、小游园、街头绿地、广场绿地、行道树和文化宫、俱乐部、青年宫、名胜古迹区等公共场所内的绿地。

(二)专用绿地:工厂、机关、学校、医院、部队、团企事业单位和居住区的绿化用地。

(三)生产用地:苗圃、花圃、草圃等。

(四)防护绿地:用于隔离、卫生、安全等防护目的的林带和绿地。

(五)风景名胜区和风景林。

第四条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实行统一目标、统一指挥、统一标准、统一规划、统一实施原则。通过园林绿化专业队伍和全民义务植树垂直绿化活动,搞好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

第五条市政府设立市绿化指挥部,统一领导全市城乡绿化工作。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委属市园林处具体承担全市的园林绿化建设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所有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其他绿化和爱护树木、绿地、花草的义务。

第七条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地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对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小区)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园林绿化的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由市规划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市园林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严格执行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实行绿色图章制度。凡规划确定的园林绿化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作他用,如确需改作他用的,要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九条城市规划新区和改造旧区,一定要留住绿化用地面积。新建区绿化用地面积要占总用地面积的30%;改造旧区绿地用地面积要占总用地面积的25%。不得占用现有绿地进行其它建设。

第十条凡属中心城区新、扩、改建工程,建设单位要按规定将园林绿化设计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留出绿化用地面积,绿化所需经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园林绿化设计未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的,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审批设计方案。绿化任务完成时间,不得晚于新建工程竣工后的第二个绿化季节。

第十一条凡城市规划区内一百平方米以上的园林绿化工程,必须由有园林绿化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按规定到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备案,领取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许可证,方可进行园林绿地施工。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绿化设计图纸必须经规划和园林主管部门审核合格后,向园林管理部门缴纳工程造价5%的绿化保证金,并领取绿化工程施工许可证方能进行施工。绿化完成一年后,经园林管理部门组织验收,合格者如数退还绿化保证金;如绿化不合格,则按实际情况将保证金抵作绿化费用。

第十三条园林绿化要加强技术管理,严格按技术规程施工,保证栽植质量,提高花草树木的成活率和保存率。

第三章园林绿化管理

第十四条城市范围内的树木、花草及设施的权属和管理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园林管理部门管辖范围内的树木、花草及设施,归园林部门所有,并由园林部门管理。

(二)各单位的专用绿地由单位自行管理,其范围内的树木、花草及设施,归本单位所有。

(三)沿街单位在人行道至建筑物之间营造的公共绿地,由营建单位管理,其范围内的树木、花草及设施,归营建单位所有。

(四)居住区内的树木、花草及设施,归负责此区绿化投资单位管理和所有。

(五)居民个人私有庭院和房屋前后种植的树木、花草归个人所有。

(六)各单位在指定地点义务栽植的树木,栽植单位负责养护管理,树权归园林管理部门所有。

(七)属国家所有散生在单位“门前三包”责任区和居民庭院的树木,由单位或居民负责养护。

第十五条城市的园林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已被占用的绿地要限期退还。

第十六条古树名木所有权属国有,由园林部门建立档案和标志,重点保护,严禁砍伐、破坏或迁移古树名木。生长在城市街巷、广场等地的古树名木,由园林管理部门负责养护管理。散生于各单位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负责管护,园林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城市所有树木非经园林部门批准,不得移植或砍伐。申请移植或砍伐非本单位和个人所有树木,要按规定的标准缴纳补栽费;砍伐树木的,按“砍一栽三”的原则进行补栽,在领取砍伐证时,应按补栽数以每株150元的标准缴纳补栽保证金。对补栽树木成活的,要如数退还保证金;未成活的,保证金抵作栽植费用。

第十八条对树种树苗,要建立严格的检疫制度。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不准调入或调出本市。发现有疫情的树种树苗,由种苗管理部门采取打药、销毁等措施处理。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园林绿地。确须占用的,应向园林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规定缴纳绿地重建费。临时占、挖绿地的,要经园林管理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的标准缴纳绿地占、挖费和绿地恢复费。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占用城市绿化用地,不得擅自在绿化带(岛)设置任何指示标牌,因建设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必须征得园林管理部门同意。

第二十一条各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树木、绿地、草坪等,要严加保护,按实地情况缴纳保护押金。工程竣工后,经园林部门验收合格的退回押金,不合格的用押金补偿。

第二十二条城市市政养护,公用事业,电力电信部门因业务需要移植或修剪树木时,应事先征得园林管理部门同意,按规定缴纳绿化补偿费,在园林主管部门指导下移植、修剪。

第四章公园管理

第二十三条公园、动物园、植物园、风景区是供群众游览休息的园地,必须保持树木繁茂,园林整洁美观。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园、动物园、植物园、风景区投掷污物,排放污水,捕鸟钓鱼,不得在建筑物及竹木植物上刻画,不得挖壕野炊、玩火,不得破坏水源水体、地质地貌。

第二十五条对公园、动物园、风景区内的古建筑、文物古迹、风景点应采取措施重点保护。不准在其保护区内修建格调与之不相协调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公园、风景区内为旅客服务的饮食、照像、小卖部等服务网点由园林部门统一管理。

第二十六条游人应遵守公园的有关规定,维护公共秩序,遵守社会公德,讲究卫生,爱护公园设施。

第五章管理职责和管理人员

第二十七条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园林绿化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园林绿化部门具体行使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园林绿化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组织实施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组织开展城市的全民义务植树活动。

(三)负责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和管理。

(四)开展园林绿化的科研和学术交流活动。

第二十八条园林管理人员,在工作中要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办事,热情服务,遵纪守法,不准利用职权。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一)摇树、爬树、攀枝、采花、摘果、刻画树皮和竹子;

(二)上拴铁丝、钉钉子、架电线、拴绳挂物、拴系牲畜、靠放铺板;

(三)绿带内停放非机动车辆;

(四)穿行绿篱、翻爬栏杆,在绿地内嬉戏斗殴;

(五)在公园、动物园、植物园、苗圃内狩猎捕鸟,逗打、恐吓动物。

(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给予警告、限期清扫拆除、没收装置物品,并依法处以罚款:

1.在树旁、绿地、绿带取土、倾倒垃圾污水;

2.在绿地、绿带内停放机动车辆;

3.在树下、花坛、绿地内明火设灶、借树搭棚或在花坛、绿地内摆摊设点;

4.公园、绿地、绿带内放牧割草、挖壕野炊、往喷水池抛废弃物。

(七)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园林管理部门责令其赔偿损失费,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可依法处以罚款:

1.由于(一)、(二)项违章行为损伤了树木花草;

2.车辆撞伤、挂伤或机械损伤树皮、枝丫、花草;

3.撞倒、损坏公园、风景区、小游园等绿地栏杆及其它设施;

4.圈围树木或废气、废水、废渣造成严重污染,危害树木生长。

5.擅自移植、修剪树木;

6.在树下搅拌混凝土、打三合土,危害树木正常生长的。

(八)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城市管理绿化条例》第二十九条,由市园林管理部门责令其赔偿损失,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处以罚款:

1.由于以上第三项违章行为造成树木死亡;

2.践踏花坛绿地,造成严重损失;

3.盗伐、盗窃树木花草。

(九)没收采集物,依法处以罚款。

未经园林部门批准,擅自砍伐国有树或虽经审批(无论国有树还是单位树)而擅自超出砍伐量的,由市园林管理部门责令其赔偿树木死亡费,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处以罚款。

(十)未经市园林管理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擅自)占用规划区内山场及绿化用地,已占用的要限期退出。对限期未退出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处以罚款。

第七章附则

城市化管理范文7

一、数字化城市管理指导思想

以建立数字化城市管理模式为目标,逐步建立起沟通快捷、分工明确、责任到位、反应快速、处置及时、运转高效的城市管理监督机制和处置机制,健全管理长效机制,提高城市管理水平。

二、管理模式、实施范围及时间

(一)管理模式

对城市管理区域实施万米网格单元划分,对城市部件、事件的基础数据进行地理坐标定位和地理编码,开展应用技术系统网络的软硬件建设,实现城市管理工作的数字化、精确化、流程化和日常化,有效提高管理效率、质量和水平。

构建区级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平台,组建成华区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中心和指挥中心,监督中心负责各类城市管理信息及事项的受理、核查、反馈,指挥中心负责城市管理工作的交办、督促、检查。

(二)实施范围

全区*个街道辖区;五大类部件(公用设施类、道路交通类、园林绿化类、环卫环保类及其他类);五大类事件(包括市容环境类、设施管理类、街面秩序类、综合管理类、突发事件类)。

(三)实施时间

20*年9月1日至10月28日。

三、队伍组建

按照“整合人员、分批招聘、分批培训、逐步到位”的原则,20*年完成部分监督员和技术操作员的招聘、培训及上岗工作。

四、组织领导和责任分工

(一)组织领导

成立成华区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负责全区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区政府办、目督办、城管局、经发局、信息办、财政局、监察局、人事局(编办)、审计局、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安分局、劳动保障局及14个街道办事处等单位为成员单位。区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城管局。各相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落实相应的工作人员。

(二)责任分工

1、由区政府目督办负责,将区数字化城市管理建设工作纳入20*年度工作专项目标和为民办实事目标,对有关责任单位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2、由区城管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区监督中心、指挥中心组建、区级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建设工作。

3、由区信息办负责,负责制定区数字化城市管理网络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标准;配合完成区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平台招标技术方案。

4、由区国资委负责,落实两个中心办公场地。

5、由区经发局负责,协助完成区数字化城市管理建设项目立项申报工作,以及招、投标相关工作。

6、由区监察局、审计局负责,对区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建设、运行过程进行执法监察工作;对承担任务的部门和街办的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

7、由区公安分局负责,提供“天网”图象监控系统工程建设的相关资料和技术,协助做好与区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对接工作。

8、由区劳动局负责,完成城市管理监督员、技术操作员的招聘、培训及相关工作。

9、由区政府采购服务中心负责,对区数字化城市管理建设项目进行招标工作。

10、由区人事局(区编办)负责,按要求完成区城市管理监督中心、指挥中心的“三定”方案。

11、由区财政局负责,落实区数字化城市管理建设工作的建设、运行经费(包括硬、软件采购、中心基础设施建设、招聘人员培训、运行等费用)。

12、由各街办负责,完成城市管理部件确权工作,配合完成区级平台到街办终端建设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

实施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是落实市委、市政府下达的建设数字化成都的一项目标任务,对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改善城市公共服务质量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领导,履职到位。

(二)协调配合,形成合力

数字化城市管理建设工作涉及众多的专业部门,是一项全局性的系统工程,各单位要积极主动、密切配合,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

城市化管理范文8

关键词:城市化;二元户籍制度

1我国现行户籍制度的演变

建国初期,我国人口在城乡之间是自由流动的,国家于1951年公布了《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这是新中国第一部有关户籍管理的法律法规。1955年国务院了《关于建立经常户口登记制度的指示》,1956年至1957年,国务院曾先后三次指示或通知,要求防止农村人口盲目外流。这一时期,户籍管理逐步制度化。但总体来说,国家对公民的迁徙限制不多,城乡之间互动频繁。农村还向城市输入了大量的劳动力来完成国家的工业建设。当时的户籍制度基本上体现了中国第一部宪法的精神:“公民有居住和迁徙的自由”。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特别是改革开放后,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在城市利益的驱动下涌入城市,二元户籍制度开始动摇,1984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农民进入集镇落户问题的通知》,允许长期在城镇务工、经商、办企业的农民,在居有住所的前提下,自理口粮到集镇落户。这是我国户口迁移政策的一个重大改革。但在1989-1991年治理整顿期间,农业户口的人们又被赶回农村。1992年随着邓小平同志南巡讲话的发表以及党的十四大、十四界三中全会的相继召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使得大批的农民又涌入城市,从而形成了声势浩大的“民工潮”。政府试图用户籍制度限制农村人口流动的方法越来越难以奏效。相反,由于以户籍管理制度为核心的十四项具体制度的限制,许多农民进城后无法溶入到原有的社会经济组织之内,只能在体制外生存而成为流动人口,大大延缓了我国城市化的进程。

2现行户籍制度在城市化进程中的影响

2.1公共设施的投入方面

城市中的教育和基础设施,几乎完全由国家财政投入。而农村中的教育和基础设施,国家的投入则相当有限,有相当一部分要有农民自己来负担。在改革前,农村中小学的相当一部分开支要由或生产大队来负担。民办教师的报酬,也要由农民来承担。改革以来,这种情况不仅没有好转,而且进一步强化了。目前,国家每年近千亿元的教育经费几乎全部用在城市,城市学校的一切开支经费由国家财政拨款。1985年以前,国家财政每年还有对农村每个中学生31.5元、小学生22.5元的教育拨款。1985年国家取消了这笔财政拨款,改由农民自筹经费办教育,乡村两级教育经费由农民上交教育附加费提供,农村学校改扩建也是由农民集资进行的。仅农民每年负担的教育经费就达300亿~500亿元。公共设施就更是如此。国家每年上千亿元的财政开支用于城市基础设施,而农村享受到的极少,农村的基础设施建设、公益设施建设不得不从农村企业、农民头上摊派、集资、收费、甚至罚款来解决。现在,一些工程本应改由国家财政出资的,但却采用“钓鱼”法,上级拨一点为“诱饵”,地方财政再挤一点,剩下大部分由乡村自行解决,结果只能是向农民集资摊派。农民自己搞公共建设还有一个更重的负担,就是政府规定的10~20个劳动积累工,5~10个义务工,而绝大多数农村都取了最高数,即农民每年要出30个无偿义务工,有时出工,多数乡村喜欢叫农民出钱,每个工出10~20元,仅此一项全国农民每年负担高达1000亿~2000亿元。但是,这一负担是不列入国家规定的5%范围的,也就是说在中央的政策里,这不是农民的负担。

2.2就业制度方面

国家只负责城市非农业人口在城市的就业安置,不允许农村人口进入城市寻找职业,1957年12月国务院《关于各单位从农村招用临时工的暂行规定》甚至规定城市“各单位一律不得私自从农村中招工和私自录用盲目流入城市的农民。农业社和农村中的机关、团体也不得私自介绍农民到城市和工矿区找工作。”甚至规定“招用临时工必须尽量在当地城市中招用,不足的时候,才可以从农村中招用。”改革开放后,开始允许农民进入城市经商或打工,但农村居民仍然没有在城市定居的权利,而是实行暂住证制度。而且,城市对进城农民从事的行业、职业、工种,甚至对企业使用农民工的比例等作出种种限制性规定,有的即使没有成文的政策限制,但事实上存在着明显的就业歧视。如对农民进城就业规定的种种条件,必须办理的各种证卡,额外收取的多种费用等,是人为地设置了农民进城就业的门槛,提高了进城就业的成本,阻碍他们进入城市劳动力市场。由于存在这些歧视,进城农民一般很难真正稳定进入城市正规产业,相当比例的农民聚集在城市市民不愿进的最脏、最累、最苦的行业和部门。就业机会的不均致使越来越多的剩余劳动力滞留于农村,从而大大延缓了我国农村的城市化进程。

2.3社会福利制度方面

早在1951年2月,国务院就了《劳动保险条例》,1953年又进行了修改。该条例详细规定了城市国有企业职工所享有的各项劳保待遇,主要包括职工病伤后的公费医疗待遇、公费修养与疗养待遇,职工退休后的养老金待遇,女职工的产假及独生子女保健待遇,职工伤残后的救济待遇以及职工死后的丧葬、抚恤待遇等。城市集体企业大都参照国有企业的办法实施劳保。除上述在业人员享有劳保待遇外,20世纪50年代形成的城市社会福利制度还保证了城市人口可享有名目繁多的补贴,在业人口可享有单位近乎无偿提供的住房等。即使是在改革已经进行了20多年的今天,基本的状况仍然没有改变。目前国家每年为城镇居民提供上千亿元的各类社会保障,而农民生老病死伤残几乎没有任何保障,农民还要上交乡村统筹为五保户、烈士军属提供补助救济。农民没有社会保障,土地就成了农民唯一可作生存保障的资源,于是国家又出台了一个农村土地延长30年不变的土地承包政策。然而这一政策与农业规模经营和农村现代化是背道而驰的,不可避免的阻碍中国农村的现代化进程。

2.4子女受教育制度方面

城农民子女受教育的权利受到种种歧视。相当部分农民工子女只能集中城郊结合部,在不合格的或非法的打工子弟学校就读,并且收费高昂,学校对农民工子女上学一般均有额外收费,如借读费,赞助费以及用种种借口增加的各项收费。种目繁多的收费是低收入农民工子女就学的一道门槛,有的家长不得不把子女送进收费低廉的打工子弟学校,有的家庭甚至让孩子辍学。即使有的农民工子女进入了市区公立学校,仍享受不到市民子女的待遇。这种现实进城农民感到无法接受,对其子女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就更大。农民工子女大多在城市出生而又在城市生活了多年,如不能和城市儿童平等入学、平等选择自己的学校、平等交费,会在儿童心灵上会滋长对社会不满情绪和对抗情绪,成为社会不稳定的潜在力量。

3改革户籍制度,推进我国农村城市化进程

农村城市化,是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标志。改革开放20余年来,国家在解决特定对象的农转非及进城落户问题上,制定了一系列政策,尤其是1984年和1992年出台的办理自理口粮户口、“蓝印户口”政策,对缓解矛盾起了积极的作用。特别是1998年7月22日,国务院发出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文件对当前户口管理作出了“四项改革”:

(1)实行婴儿落户随父随母自愿的政策。对以往出生并要求在城市随父落户的未成年人,可以逐步解决其在城市落户的问题,学龄前儿童应当优先予以解决;

(2)放宽解决夫妻分居问题的户口政策。对已在投靠的配偶所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公民,应当根据自愿的原则准予在该城市落户;

(3)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5周岁,身边无子女需到城市投靠子女的公民,可以在其子女所在城市落户

(4)在城市投资、兴办实业、购买商品房的公民及随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凡在城市有合法固定的住所、合法稳定的职业或者生活来源,已居住一定年限并符合当地政府有关规定的,可准予在该城市落户。

这些政策无论在解决对象的选择上,还是在适用的范围上,都有了重大的突破,为下一步全面的户籍制度改革创造了条件。但是,中国目前的户籍制度改革只是停留在小孩申报户口、夫妻两地分局、老年人投靠、购房入户等问题上,并未真正做到“人户一致”的要求。农村城市化进程速度还有待加快。所以,应本着“人户一致”的要求,全面推进户籍制度改革:

(1)应按照国际惯例,取消二元户籍制度,建立统一的一元户籍制度。尽快放松原有的户籍管理,减少甚至取消落户费用,允许在城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和生活来源的农民转为市民。即任何人只要在城市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就可注册户口。

(2)逐渐淡化城市偏向,使户籍与享受社会福利待遇分离、脱钩,逐步取消城市户口背后的利益。进城农民特别是较长时期工作生活在城市的农民,应该享有与城市市民平等的最基本的福利待遇。

(3)实现无差别的就业政策,重点取消对农村人口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必须贯彻《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文件,取消对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的不合理限制,鼓励农民与城市市民平等竞争。

(4)加大力度改革现行的城镇教育制度,对进城农民子女教育实行与城市市民同等待遇政策,即所谓“国民待遇”,不应有歧视、排外、加收额外费用等现象和政策,以解决进城农民子女的教育问题。

(5)加强户籍法制建设,明确规定中国户籍改革的步骤和程序,第一步先放开县级市,第二步放开地极市及中等城市,第三步放开省会城市,最后在条件成熟后放开中央直辖市,同时,以法律形式保障户口的自由迁移。

参考文献

[1]林国光.户籍制度改革与创新:农民与市场的呼唤[J].农业经济问题,1994,(5).

[2]郭嵘.城市化发展的若干问题研究[J].哈尔滨建筑大学学报,2001,(11).

[3]俞德鹏.现行户籍制度与城乡平等化进程[J].学习与探索,1995,(1).

[4]王红扬.我国户籍制度改革与城市化进程[J].城市规划,2000,(11).

[5]何玉润.我国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障碍及对策[J].西安石油学院院报,1999,(3).

[6]杭州市余杭区党校课题组.城市化进程中农民向市民的转变[J].中共杭州市委党校学报,2001,(5).

城市化管理范文9

刚才,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对“数字*”工程建设的两个方案和一个规定作了相关说明,市通信公司的领导作了表态性发言。省里把我市定为全省数字化城市建设三个试点城市之一,要求元旦前启动开通“*数码城”,时间紧,任务重,各地、各有关部门都要立即行动起来,抓好落实工作。下面,我讲三点意见。

一、统一思想,深刻认识“数字*”工程建设的重要意义

“数字*”工程建设,是贯彻十七大“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以工业化促进信息化、加速实现现代化”要求的具体步骤,“数字龙江”工程建设被省政府列为今后五年重点工作之一。因此,各地一定要从加快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数字*”工程建设的重要意义。

一是启动“数字*”工程是参与经济全球化竞争的需要。信息化作为全球经济竞争的制高点,是衡量一个国家和地区的国际竞争力、综合国力、现代化程度和经济成长性的重要标志。世界各国和地区都把信息化纳入国民经济的总体战略,强力推进,竞相发展。事实证明,谁重视信息化、发展信息化,谁就会在经济全球化竞争中获得先机。从这个意义上讲,普及和提高信息技术的应用能力,可以有效增强城市活力,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带动城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二是启动“数字*”工程有利于提升城市功能和品位。北京、上海、广州等40多个城市,已经作出加快数字城市建设,采用数字城市技术进行城市管理和辅助决策的部署;哈尔滨数码城已全面启动。我们通过数字化城市建设,能够有效整合城市信息资源,快捷全面地向外界展示城市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的整体形象与风貌,提高知名度。

三是启动“数字*”工程有利于提高政府办事效率和决策水平。十七大报告中明确要求:“进一步改变政府职能,改进管理方式,推行电子政务,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开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数字*”工程恰恰是以电子政务为切入点,以整合信息资源、消灭信息孤岛、解决信息不对称、实现信息共享为目标,最终建立起政府、企业、社会和家庭之间的网络互动关系。因此,可以有效增加行政透明度,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各级政府管理与服务水平。

四是启动“数字*”工程有利于加速新型工业化进程。新型工业化的核心是信息化与工业化的融合。数字城市的规划、建设、管理,实际上是高新技术和传统产业的结合,是经济发展融入全球信息化浪潮的首要和必要条件。我市是一个传统农业地区,工业基础薄弱,传统产业占有相当大的比重。通过数字化城市建设,推广和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可以有效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实现企业生产流程再造,提高企业的竞争能力。总之,“数字*”工程建设,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系统工程,我们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抓好。

二、抓住重点,全力推进“数字*”工程建设

按照《“数字*”工程建设方案》的要求,“数字*”工程建设的主要目标是:*年元旦开通*数码城门户网站,到*年构建起数字化城市的基本框架,2010年基本完成“数字*”工程建设,使智能化和信息化渗透到城市生活的各个方面,确保我市综合信息化程度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带动全市各行业实现跨越式发展。对此,各地、各部门一定要采取强有力的措施,确保完成工作任务。

一要统筹规划。“数字*”工程建设由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代表市政府组织实施,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信息产业局)负责制定方案、分解任务、组织实施、规划指导和监督检查,代表市政府对工程建设进展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和考核。各部门要全力支持,密切配合,按《方案》要求,做到统一信息标准,统一信息平台,统一规范流程,统一应用推广,避免重复建设和各自为政。

二要全面启动。各县(市)区要按照《“数字*”工程建设方案》要求,抓紧制定本地数字化城市建设方案,成立组织机构,明确任务分工,抓紧组织实施。其中,肇东、*和兰西三县(市)要作为全市数字化城市的建设试点先期启动,确保明年3月底前正式开通门户网站,其余县(市)区的门户网站要在明年6月底前开通。

三要各负其责。各部门要按照《方案》的具体分工和信息采集的具体要求,按栏目内容和格式版本要求,在*日前完成首期数据采集工作报市信息化办公室。市信息化办公室要协同市政府办,对各地、各部门上报的信息认真把关,既要符合安全保密的有关规定,又要保证信息质量高,充分展示新世纪、新*、新形象,服从服务于“六个规模推进”的新要求,对质量不高的信息,要坚决按标准推倒重来。市通信公司要抽调精干力量,确保按时完成制作上网任务。

四要有序整合。按照“需求在先、应用贯穿”的方针,以需求为突破口,以应用为出发点,充分发挥政府的组织协调作用,全面整合网络资源和信息资源,将各部门、各单位的现有资源联动起来,进而提高信息资源的共享性和利用率。

五要规范运作。“*数码城”的开通,是提高全市信息化水平的一项标志性工程,启动的目的在于应用。因此,各行业、各部门要按照《*市门户网站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本部门实际,及时更新部门信息,具备条件的部门要建立部门网站和主页,及时更新栏目,使网站生动活泼,赋予生机,为部门工作和工农业生产及人民生活提供有效服务。

三、加强领导,保障“数字*”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数字*”工程建设,是一项全新的事业,涉及面广、任务重,面临的困难也很多,各地务必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第一,要加大领导力度。各县(市)区、市直各行业、各部门都要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日程,将数字化城市建设纳入本地、本部门整体工作之中。主要领导要亲自部署,亲自落实,打破部门和地区利益封锁,全力支持和密切配合各级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

相关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