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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会计论文集锦9篇

时间:2023-03-16 15:40:10

所得税会计论文

所得税会计论文范文1

关键词:所得税会计;资产负债表观;利润表观

2006年2月财政部正式颁布了包括1项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准则在内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目前已在我国全面执行。

在这38项具体准则中,第18号准则——《所得税》会计准则尤为引人注目。其中一个关键的原因就是由于该准则制定时所遵循的基本理念发生了根本性转变,由原来的利润表观转变为资产负债表观。新的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与原有的建立在利润表观下的所得税会计的处理方法相比,不仅在概念、特点和核算程序上不同,更重要的是二者在基本理念上也发生了本质的区别。这一处理方法的转变,是较为完全体现资产负债表观在我国会计准则中应用的一个典型,也是我国所得税会计的重大改革。

一、所得税会计的涵义及成因

所谓所得税会计,通俗地说,就是研究如何对按照会计制度计算的税前会计利润(或亏损)与按照税法计算的应税所得(或亏损)之间的差异进行会计处理的理论和方法。

所得税会计产生的根本原因是会计收益与应税收益之间存在差异所致。会计收益是指在一定的时期内,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核算的总收益或总亏损,一般就是财务报告中的税前利润总额;而应税收益是指按照税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计算出来的一定时期的应税所得。会计收益是依据会计准则的规定核算得出的,而应税收益是根据国家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计算确定的,由于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相对独立,二者规范的对象不同,体现的要求也不同,往往存在差异,所以分别依据其计算的会计收益和应税收益存在差异是不可避免的。正是由于会计收益和应税收益差异的存在,所以产生了对二者之间的差异进行处理的所得税会计。

二、资产负债表观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涵义

资产负债表观又称资本维持观,是指会计准则制定者在制定规范某类交易或事项的会计准则时,应首先定义并规范由此类交易产生的资产或负债的计量;然后根据所定义的资产和负债的变化来确认收益。与其相对应的是利润表观,在利润表观下要求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在准则制定过程中,把收益的确认和计量作为准则规范的首要内容,资产和负债的定义、确认和计量成为收益确定的副产品或者说过渡产物,资产负债表只是为了确认与合理计量收益的跨期摊配中介,成为利润表的附属。

“资产负债表观”理念的实质是,在分析企业的财务状况、考核业绩时,关键是看净资产是否增加,即股东财富是否增加。在资产负债表观下,利润代表净资产的增加,亏损代表净资产的减少,从理念角度要求不追求虚假利润,要求将企业的发展落在实处,即企业净资产的增加。在这种理念下,利润表成为资产负债表的附属产物。

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基本原理是,企业应当按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计算暂时性差异,再根据这些暂时性差异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进而由其变动来确定当期所得税费用。认为只要资产和负债的会计核算符合真实公允原则,所得税费用会计信息自然真实可靠。它确认所有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其目的在于使资产负债表的递延税款账户更富实际意义。其特点是:当税率或税基变动时,必须按预期税率对“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账户余额进行调整。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下,企业的收益应根据“资产负债表观”来定义,因而所得税费用的计算也是从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的确认出发来加以倒推计算的,其计算公式为:本期所得税费用=本期应交所得税+(期末递延所得税负债-期初递延所得税负债)-(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期初递延所得税资产)。

三、新所得税会计中资产负债表观的具体体现

(一)计税基础方面

旧准则以损益表为重心,计税差异源于会计准则和税法规定对收入和费用的确认与计量在口径上以及时间上的不一致,将其差异区分为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来计税,在确定计税基础源于利润表项目体现了损益表观。

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是以资产负债表为重心,计税差异源于会计准则和税法确认的资产或负债的余额不一致,新准则引入了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概念,并在此基础上引入了暂时性差异的概念,根据暂时性差异来计税。计税基础源于资产负债表项目,体现了准则制定时以资产负债表为出发点,把资产、负债的确定作为首要规范的内容,遵循了资产负债表观的理念。

(二)会计处理方法方面

损益表债务法在核算时,首先按税前会计利润计算当期所得税费用;然后根据应纳税所得额确定应交所得税;最后根据所得税费用与当期应纳税款之差,倒扎出本期递延税款。在核算时以首先确认利润表中的所得税项目为重,递延税款仅仅成了平衡报表的一个数据,既不代表一项负债也不代表一项资产,体现了利润表观的基本理念。

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下,按照根据税法调整后的会计利润计算应交所得税;然后根据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确定的暂时性差异计算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最后倒扎出所得税费用。这种会计处理方式认为,只要资产和负债的会计核算符合真实公允原则,所得税费用信息自然真实可靠。在核算时以首先确认资产、负债为重,是遵循资产负债表观的具体体现。

(三)对收益的理解方面

收益概念在所得税会计研究中是非常重要的,因为由此派生出的会计收益与应税收益概念是所得税会计研究的出发点。

资产负债表观采用了全面收益的观点,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变动包含在收益中,产生了新的盈利模式,即收益=已实现的收益+未实现收益。而利润表观下的收益只包括已实现的收益。

在利润表债务法下,所得税费用是根据会计利润与适用税率相乘直接计算得出的,而本期会计利润是已实现了的利润,净利润的计算只包括了已实现的利润,是利润表观的体现。

而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下,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递延所得税。递延所得税是指按照所得税准则规定应当予以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金额,收益的计算包括了递延到以后期间的未实现收益,符合了资产负债表观的全面收益观。

(四)“递延税款”账户内涵方面

在利润表债务法下,所得税费用的会计处理从时间性差异出发,将时间性差异对未来所得税的影响视作对本期所得税费用的调整,确认为不符合资产和负债定义的“递延税款”借项和贷项。在这里“递延税款”项目更多地扮演了起平衡作用的余额项目的角色,而非传统意义上的会计要素。

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其站在未来现金流量净增加额的角度,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这两个账务符合资产和负债的定义,真实公允地反映企业资产和负债未来能为企业带来的实际的现金流量。这也是资产负债表观的具体体现。

(五)在计提减值准备及信息披露方面

新所得税准则规定,对于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要求在每一个资产负债表日进行价值复核。如果企业未来期间不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税利润可供抵扣,应当减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计提减值准备,而原有的利润表债务法无此规定。

在利润表债务法下,“递延税款”以借项和贷项抵销后的净额列示,而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下,除非有准则规定的两种情况,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两个账户都要单独列示,以便体现为一项资产或一项负债。

从信息披露的角度来讲,上述两项规定更重视资产的质量以及揭示可能存在的风险和权利义务,而不仅仅是列示一些数据,这其实也是资产负债表观的体现。

四、采用资产负债表观的积极意义

随着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由利润最大化转变为企业价值最大化,作为反映企业经营及其结果的会计,其基本理念也由利润表理念转换为资产负债表理念,这一转变更符合我国的国情和实际情况。目前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及世界各国纷纷在资产负债表观的基础上建立自己的会计准则体系,我国顺应世界潮流与国际会计理念趋同,是历史的必然选择。这不但可以扩大我国在世界范围内会计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提高我国的国际会计地位,而且有利于企业提升会计信息的质量,提高国民经济发展的质量与水平,为我国融入世界经济创造条件。

【参考文献】

[1]冯淑萍.中国对于国际会计协调的基本态度与所面临的问题.会计研究,2004,1:3~8.

[2]StephenA.Zeff,著.财政部会计司组织翻译.会计准则制定:理论与实践.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5.149.

所得税会计论文范文2

【摘要】本文对现行企业所得税制度中的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两种会计确认基础的运用进行了梳理,对企业所得税制度在不同情况下适用不同会计确认基础的原因进行分析,并对企业所得税制度采用两种会计确认基础的处理与协调提出建议,以期对税法和会计采用会计确认基础时的协调与处理提供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制度;会计确认基础; 权责发生制;收付实现制          

会计确认基础是指会计核算过程中,确认收入、费用等会计要素实现时间的标准和原则。在会计实务中,会计确认基础通常包括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两种。在权责发生制下,凡属于本期的收入,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收付实现制是指收入、费用的确认以现金的实际收到或支付为标准。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在会计确认基础的体系中,是相对应的关系。现行企业所得税制度中,会计专业毕业论文范文借鉴和采用了会计确认基础的概念,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都有所体现。

一、 企业所得税制度中的权责发生制              

现行企业所得税制度中,运用权责发生制的典型处理包括但不限于:1. 跨年度工程收入按照完工百分比法计算收入。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 12 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2.资本性支出分期折旧或摊销。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包括: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生产性生物资产折旧、资本化借款费用摊销。3. 租赁费用摊销。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4. 长期待摊费用分期摊销。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 3 年。

二、 企业所得税法中的收付实现制                  

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制度中,运用权责发生制的典型处理包括但不限于:1. 利息收入。对于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2. 租金收入。对于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3.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对于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4. 接受捐赠收入,对于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5. 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6. 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的收入。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7.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对于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三、 企业所得税制度采用多种会计确认基础的原因分析                   

首先,权责发生制原则是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和确认的基础。根据2007年12月6日国务院颁布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企业所得税法律法规之所以主要采用权责发生制,主要是考虑到:一是权责发生制能够反映企业真实的权利和义务。有些款项虽然尚未收到,但是相关经济利益流入企业,已经通过前期发生的经济业务或契约合同等加以确定,企业有足够的把握能够确认计量相关资产和收入的取得。

二是有些款项虽然尚未支付,但是相关经济利益流出企业,已经通过前期发生的经济业务或契约合同等加以确定,企业有明确的理由必须确认计量相关负债和费用的发生。此时,权责发生制更能真实反映企业已确定的潜在权利和义务,从会计的角度,更加符合配比原则,毕业论文 会计信息更能反映企业真实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更能满足财务报告使用者的需要。从税法的角度,更能够减少人为调控款项收付、操纵纳税义务的发生,堵塞纳税漏洞。其次,在特殊情况下,企业所得税制度中允许运用收付实现制。《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在明确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的同时,也规定“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这就为特殊情况下运用收付实现制提供了法律上的可能。之所以在采用权责发生制的同时,还作出这条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在企业所得税征收过程中,要考虑到纳税人履行和承担纳税义务的实际能力。在会计上一以贯之的权责发生制,在企业所得税征收中可能要适当结合实际加以调整,因为前者以核算为终点,而后者在完成会计核算后还要以纳税为终点。正是基于上述考虑,现行企业所得税制度中,对于纳税人不具有现实纳税能力的合理情形,即使在会计上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为所得,在税法上也可能按收付实现制原则不确认为当期的应税所得。

四、企业所得税制度采用两种会计确认基础的处理与协调                  

税收和会计处理应当在各自的框架下处理会计确认基础不一致的问题。主要是对于在企业所得税制度下采用收付实现制的收入、费用,在会计中往往是按照权责发生制处理的。此时,税法上确认的收入和费用,与会计上的确认时间会发生不一致。这时,企业应当依法将企业所得税制度和会计确认基础作出恰当的协调。在税务处理方面,根据《企业

--> 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的规定,即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收付实现制处理。在会计处理方面,根据《企业会计准会计专业毕业论文则第18号——所得税》的要求,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从资产负债表出发,通过比较资产负债表上列示的资产、负债,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确认的账面价值与按照税法规定确认的计税基础,对于两者之间的差异,区分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对于递延所得税负债与按照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款之和,或递延所得税资产与按照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款之差,确定每一会计期间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对于上述税法与会计准则之间的差异,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三)》(财会〔2003〕29号)的规定,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的确认、计量标准与税法不一致的,不得调整会计账簿记录和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金额。

参考文献:         

[1] 国家税务总局 . 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规范 [m]. 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11.

[2] 李俊梅 . 最新企业所得税使用问答 [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3] 葛家澍,刘峰 . 会计理论 [m]. 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8.

[4] 李若山,郭牧 . 会计准则与假设和我国当前税务处理的矛盾与对策 [j]. 武汉:财会月刊(会计版),1998(5).

所得税会计论文范文3

(一)允许税前扣除的捐赠业务的会计处理分析

企业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允许在当年利润总额12%之内进行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则要进行纳税调整,从而在会计和税法之间形成永久性差异。例如,甲公司将自产产品200件(单位成本150元,单位售价200元)通过当地慈善总会捐赠给贫困山区,符合所得税税前扣除规定。甲公司本年度会计利润20万元,假定企业适用所得税税率25%,增值税率17%,无其他事项。甲公司的涉税会计处理为:1.确认捐赠支出:借:营业外支出36800;贷:库存商品30000(200×15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800(200×200×17%)。2.计算允许税前扣除的捐赠支出为:200000×12%=24000;纳税调整额为:[200×(200-150)]+(36800-24000)=22800。3.计算应交的所得税为:(200000+22800)×25%=55700。会计处理为:借:所得税费用55700;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55700。

(二)不允许税前扣除的捐赠业务的会计处理分析企业发生的直接捐赠以及非公益性对外捐赠均不允许将发生的捐赠支出在税前扣除。从所得税法的角度来看,企业发生该类捐赠时不仅没有“捐赠支出”,还应当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将这类捐赠业务按照视同销售进行处理,计算相关的“销售利润”,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例如,乙公司将自产产品200件(单位成本150元,单位售价200元)捐赠给关联企业,不符合税前抵扣条件。乙公司本年度会计利润20万元,假定企业适用所得税税率25%,增值税率17%,无其他事项。那么乙公司的涉税会计处理如下:1.确认捐赠支出:借:营业外支出36800;贷:库存商品30000(200×15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800(200×200×17%)。2.纳税调整额为:200×(200-150)+36800=46800。3.应交的所得税为:(200000+46800)×25%=61700。会计处理为:借:所得税费用61700;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61700。

二、企业受赠业务的所得税会计处理

企业受赠业务是指企业无偿地接受其他方提供的资产,在这个过程中企业不会付出任何对价,虽然有经济利益的流入,但是没有经济利益的流出,因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不能将与取得的捐赠资产相对应的经济利益确认为收入,而应当确认为非日常的“利得”,计入“营业外收入”账户。如果企业的受赠资产为货币性资产,由于货币性资产的变现能力较强,那么企业可以直接按照税法的规定从货币性产中拨出一部分用于缴纳所得税,一般不会产生纳税调整项目。但如果企业的受赠资产为非货币性资产,例如机器设备、房地产、存货等,这类资产变现能力较差,或者企业并没有意图将受赠资产变现,而是期望自用,那么当受赠的非货币性资产价值较高时,会使企业当期应纳税款大幅度上升,而企业并没有因为受赠而带来额外的现金流入,巨额的税款支出很可能会使企业的现金流断裂。为防止这种情况出现,税务相关部门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延期缴纳税款。例如:丙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外单位捐赠一台机器设备,该设备公允价值100万元(不含税),对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丙公司所得税率为25%。丙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

1.将设备的公允价值以及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计入捐赠利得。借:固定资产1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贷:营业外收入117。

2.如果经批准,丙公司可以分3年等额缴纳税款,则丙公司当年的涉税会计分录如下,借:所得税费用29.25,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9.75,递延所得税负债19.5。丙公司次两年的会计分录为:借:递延所得税负债9.75;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9.75。

三、企业捐赠业务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改进建议

1.允许税前扣除的对外捐赠金额的计算分析。目前我国税法规定的允许税前扣除的对外捐赠金额是以企业当期的会计利润为计算基础的,由于计算会计利润时,捐赠支出会从收入总额中扣除,因此同招待费、广告费相比,捐赠支出的扣除基数明显偏低。另外,现行的税前扣除比例也会造成企业对外捐赠越多,可扣除金额反而越少的现象,不利于鼓励企业的慈善捐赠行为。企业在实现自身价值增长的同时,也应当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慈善捐赠虽然会减少国家的税收收入,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政府财政支出压力,政府理应大力支持,适度扩大扣除比例,体现政策导向。另一方面,对于企业来说,进行慈善捐赠时也应当认真计算可以税前扣除的金额,以充分享受国家给予的税收优惠,合理减轻企业负担。

所得税会计论文范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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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这一变革,将会促进公司采取更加合法与规范的会计处理、税收筹划手段,从而以前那种“打擦边球”、虚拟经济业务减少所交税款等等方式,其使用的风险将会增大。为取得一份“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我们有理由相信,公司会更加规范自己的行为,在合法的范围内进行税收筹划。

【关键词】促进公司采取更加合法与规范的会计处理 税收筹划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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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相关法规规定,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基于其公司性质, 应属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公司生产经营产生的利润应当首先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在此基础上,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方能将税后利润分配给股东。若投资主体是自然人, 那么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 投资者还应就税后分配利润, 按照“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表1 自然人创办一人公司的税负比较表应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率个人所得税率实际税率个人所得税实际税率不超过5000 元18% 20% 34.4% 5% 5%超过5000 元到1 万元(含) 18% 20% 34.4% 15% 15%超过1 万元到3 万元(含) 18% 20% 34.4% 20% 20%超过3 万元到5 万元(含) 27% 20% 41.6% 25% 25%超过10 万元33% 20% 46.4% 35% 35%一人公司个人独资企业超过5 万元到十万元(含) 27% 20% 41.6% 30% 30%于是, 当一人公司惟一股东为自然人时, 就会出现对公司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惟一分配利润股东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经济性双重征税。而且,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 万元,高于普通有限责任公司。因此,自然人设立一个一人公司,其税负加重,进行税收筹划的难度也加大。2、新《公司法》所要求的“强制审计”,限制了税收筹划的手段与操作空间据新《公司法》第165 条规定:公司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终了时,需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表应该按法律法规制定。也就是说,从06 年1 月1 日开始,无论公司大小都必须在每个会计年度报表上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这一变革,将会促进公司采取更加合法与规范的会计处理、税收筹划手段,从而以前那种“打擦边球”、虚拟经济业务减少所交税款等等方式,其使用的风险将会增大。为取得一份“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我们有理由相信,公司会更加规范自己的行为,在合法的范围内进行税收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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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会计论文范文5

[关键词]会税差异;所得税税负;上证50指数;盈余管理

[DOI]10.13939/ki.zgsc.2015.46.145

所得税会计的研究向来是我国会计理论界研究的热点和难点,自从1993年会计制度改革、1994年财税体制改革以来,我国开始正式确立采取税收制度与会计制度相分离的税务会计模式。随着会计准则的不断发展变化和企业所得税法的不断改革与完善,企业获得了更多选择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自,企业管理层盈余管理的空间逐渐增大,我国会计准则与税法之间的差异也就出现了,而随着经济市场化和国际化日益加强,这种差异有日益扩大之势。

由于会计与税收差异(即会税差异)同时受会计收益与应税收益的影响,会税差异的大小很容易又与企业的税收筹划、盈余管理等活动联系在一起。所以,该课题已成为我国税收征管和会计实务操作过程中一个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它的存在也关系到我国会计体系及税制的健全和完善。

1 会税差异

2006年2月15日,我国财政部颁布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之后,又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新准则从2007年起逐步推行。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合并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12月6日,国务院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于2008年1月1日起在全国执行。

企业所得税核算的依据是所得税会计准则,而所得税征缴的依据是企业所得税法,这就导致了新会计准则与现行所得税法在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方面存在着较多的差异。从会计学的角度涉及所得税的处理,主要体现在永久性差异和暂时性差异两方面,一般可由对所得税的核算方法不同分为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从税法角度涉及所得税的处理,主要体现在计算所得税时的各种成本、费用项目,分为可扣除项目和不可扣除项目,还有涉及有关资产、损失、收益的处理等内容。

1.1 所得税差异产生的理论根源

所得税差异产生的理论根源是美国税制中十分著名的克拉尼斯基定律,要求企业日常会计核算按照财务会计有关规定操作,但是纳税时要依照税法规定操作,必须满足税法对会计的要求。也就是所得税核算与所得税征缴依据不同,所得税核算依据是所得税会计准则,依据会计准则计算企业会计利润,所得税征缴依据是企业所得税法,依据税法要求计算企业应税所得。由于所得税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之间的差异性,导致了所得税差异问题。

1.2 所得税会计差异的分类

由于新会计准则中所得税会计采用了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所以可以把所得税会计差异分为暂时性差异和永久性差异两类。

暂时性差异是指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根据税法规定为计算应交所得税所确认的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之间的差额。未做为资产和负债确认的项目,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确定其计税基础的,该计税基础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也属于暂时性差异。其中,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企业在收回资产账面价值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负债的计税基础是指各项负债账面价值减去其在未来期间计算应税利润时可予抵扣的金额。新会计准则将重心放在了对暂时性差异的会计处理规范上。

永久性差异是指某一会计期间,由于会计准则、制度和税法在计算收益、费用或损失时的口径不同、标准不同,所产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之间的差异。这种差异不影响其他会计报告期,也不会在其他期间得到弥补。在《企业会计准则18号:所得税》中,虽未提及永久性差异,但并不表示在所得税会计处理中就没有永久性差异了,只不过是为了对应新会计准则中“计税基础”这一概念,以及符合利用计税基础计算所得税差异的要求。因为永久性差异无论在任何会计期间,税法都是不允许抵扣的。

2 会税差异与所得税税负

由于会计核算原则与税收原则的弹性不同,会计核算原则相对于税收原则更具弹性、更为灵活,税收原则更具刚性,因此,会计收益数据要比应税收益数据更易操纵。与其他税种相比,所得税税率较高,且其应纳税额与会计核算密切相关,计算较为复杂,因此所得税往往成为各企业避税筹划的重点。这种避税筹划行为可以在不影响税前会计收益的前提下减少应税收益,或者通过操纵非应税项目损益,在不增加或少增加应税收益的前提下,提高会计收益水平,从而巧妙达到减少所得税负担的目的,但与此同时,也会带来应税收益差异(简称会税差异)的扩大。为检验我国会税差异对企业所得税税负水平的作用及影响程度,本文以我国上证50指数所挑选的样本股所在上市公司公开的年报数据为样本,参考曾富全、吕敏的做法,采用实证研究,从会税差异与所得税税负的相关性视角,对所得税避税情况及上市公司的纳税筹划行为进行实证分析。

3 实证分析

3.1 变量设计

本文主要研究的是企业所得税税负与会税差异之间的关系,其中所得税税负会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企业避税及盈余管理的经济行为,所以对如何衡量这两个指标是本文的重点。

第一,所得税税负变量的设计。企业的所得税税负水平一般用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来衡量,但由于企业的纳税申报表不对外公开披露,应纳税所得额也不要求在年报中公布。因此,利用公开年报数据准确衡量企业所得税税负水平有一定的难度。所以,我国的研究文献一般采用代替性的间接计算方法。即利用年报公布的所得税费用数据和利润总额数据作为衡量企业综合税负水平的替代变量。此外,由于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各种优惠政策繁多,各企业的实际所得税税率受所在行业、地区、规模以及母子公司是否采用合并纳税等因素的影响,编制合并报表时使用的实际税率往往不止一个。为提高变量计算的准确性,本文统一地以母公司数据为依据进行实证分析,无论所得税税负指标还是会税差异指标均以母公司年报数据进行计算。

即,所得税税负=所得税费用/利润总额

第二,会税差异变量的设计。会税差异即会计收益与应税收益的差异。和所得税税负的衡量一样,由于企业的纳税申报表不对外公开披露,只能从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财务报告数据推导应税收益。我国的研究文献在会计实证研究上,通常采用以财务报告数据为基础的估计方法。即以当期所得税费用为基础估计应税收益,以利润总额为会计利润,进而计算会计税收差异即为二者之差。不过,这种方法估计的会税差异没有考虑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变动的影响。由于我国会计实务中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进行所得税会计核算的企业所占比重很小,大部分企业不存在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所以,采用这种方法计量会税差异影响不大。因此,本文也采取这种方法。又由于在所得税税负变量的选择上运用的是相对数指标,所以,为了协调统一,以会税差异在资产总额的百分比作为会税差异的相对数指标。

即应税收益=所得税费用/实际所得税税率

会税差异=利润总额-应税收益

会税差异占资产百分比=会税差异/期末资产总额=(利润-所得税费用/实际所得税税率)/资产总额

3.2 数据获取和整理

由于篇幅和时间所限,本文选取了我国上证50指数中50只样本股的上市公司2005―2009年公司年报数据作为研究对象。上证50指数由上海证券交易所编制,于2004年1月2日正式。上证50指数是根据科学客观的方法,挑选上海证券市场规模大、流动性好的最具代表性的50只股票组成样本股,以综合反映上海证券市场最具市场影响力的一批优质大盘企业的整体状况。所以,可以很大程度上反映上证证券市场的行情走势。

在数据选取的时候,为了拟合的精确性,已剔除了所得税费用

3.3 建立模型

为了研究会税差异对所得税税负的影响,建立如下一元线性回归模型:

Y=β0+β1X+ui

其中:Y――所得税税负;X――会税差异;β0、β1――待定系数;ui ――随机误差项。

3.4 估计结果

本文首先分别对2005―2009年这5年间的上市公司数据进行回归拟合,而后又通过对5年间的会税差异和所得税税负取平均数,回归出了5年整体的拟合结果,如下表所示。

由上表可以看出,无论是总样本还是分样本,线性回归结果均显示:会税差异的回归系数显著为负数,说明所得税税负与会税差异负相关,即会税差异越大,所得税税负越低。总样本这种特点尤为突出。从F值来看,方程整体上是比较显著的,即所得税税负与会税差异之间存在显著的线性关系。但从R2和调整后的R2来看,拟合效果不佳。可能是由于所得税的税负水平还取决于其他很多因素,如行业、地区、政策等,会税差异只是其中很小的一部分,因此,在解释所得税税负的变异性上不是最强大的。

4 结 论

上述实证研究结果表明,我国上市公司的所得税税负水平与会税差异水平存在显著的负相关关系,即会税差异越大,所得税税负水平越低,企业利用所得税避税程度越大;会税差异越小,所得税税负水平越高,避税程度越小。充分表明我国上市公司在进行调增损益的盈余管理时,可能面临着财务报告成本与税务成本的权衡。为了摆脱这种困境,公司管理层有可能充分利用税法与会计制度之间的不同规定,通过调节不影响纳税所得额但影响会计利润的调节手段,扩大会税差异,达到不增加纳税负担但能提高经营业绩的目的,同时降低企业实际的所得税税负水平。

参考文献:

[1]曾富全,吕敏.所得税会计实证研究[M].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9.

[2]戴德明,姚淑瑜,毛新述.会计――税收差异、盈余管理与公司避税行为研究[J].财经研究,2005(7).

[3]盖地.税务会计原则、财务会计原则的比较与思考[J].会计研究,2006(2).

[4]蔡昌,李玉萍,杨华.税务会计――理论、方法与案例[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0.

[5]曾富全.盈余管理视角的所得税会计政策比较与选择[J].沿海企业与科技,2006(12).

[6]周中胜.会计――税收差异与盈余质量:基于中国上市公司的经验研究[J].上海经济研究,2009(5).

所得税会计论文范文6

    一、所得税会计的概念及其成因

    所得税会计(income tax accounting)是研究处理会计收益和应税收益差异的会计理论和方法。在所得税会计中有几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在此有必要做一个明确的界定即:永久性差异、暂时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

    (1)永久性差异。永久性差异是指某一会计期间,由于会计制度和税法在计算收益、费用或损失时口径不同所产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这种差异在本期发生,不会在以后各期转回。

    (2)暂时性差异。暂时性差异是资产或负债的计税基础与其列示在会计报表上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异,是指一项资产或一项负债的税基和其在资产负债表中的账面值之间的差额,该差额在以后会计期间当资产收回或负债偿还时,会产生应税所得或扣除金额。与时间性差异不同,对暂时性差异的定义是从资产负债表的角度出发的。

    (3)时间性差异。时间性差异是指税法与会计制度在确定收益、费用或损失时的时间不同而产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的差异。对时间性差异的定义是从损益表的角度出发的。

    而所得税会计产生的原因主要是就是会计收益与应税收益存在的差异所致。而会计收益与应税收益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由于遵循的原则不同,前者遵循的是会计准则而后者遵循的是税法。正因为如此,企业在计算所得税时必须将会计收益按照税法的要求进行调整,由此也就相应的产生了所得税会计。

    二、所得税会计的相关理论基础

    我国所得税会计起步较晚,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的所得税会计理论也经历了不断的变化,并且逐渐与国际会计理论相趋同。具体来讲,我国的所得税会计理论经历了从收入费用观到资产负债观的转变,接下来,本文将对这两种观念做简单的介绍。

    (1)收入费用观。收入费用观是指根据收入和费用来确认与计量企业收益,这种观念认为收益是收入与费用直接配比所得出的结果。因此在这种观念指导下的计量收益的方法又被称为收益表法。这种方法的核心是对费用、收入等会计要素进行确认和计量。并且在此影响下的财务报告体系中的核心内容是收益表。在这种观念指导下的会计处理方法的缺陷在于具有很大的主观性,当会计主体发生收益平滑或盈余管理行为时,可能会导致账面收益与实际业绩完全脱离,甚至连对于收益的反映也不够准确。

    收入费用观要求准则制定者在准则制定中,首先考虑与某类交易相关的收入和费用的直接确认和计量。

    (2)资产负债观。与收入费用观相对应的一种观念是资产负债观。这种观点认为收益是企业期初净资产和期末净资产比较的结果,主张直接从负债和资产的角度确认与计量企业的收益,因此被称为财产法。在这种观念指导下的会计处理方法更加注重交易的实质,它将收益与资产、负债联系起来,并且加入了递延、应计、摊销等会计程序,从而使得利润的客观性增强。同时这种观念指导下的会计准则更加有利于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3)我国会计理论基础的变化。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中规定我国企业对所得税的核算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这一规定使得我国所得税会计处理的基础发生了本质上的变化。它要求企业在取得资产和负债时,应当确定其计税基础。当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与其账面价值存在差异的,应当确认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而在此准则之前,我国使用的是《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它要求企业在收入费用观的指导下采用应付税款法及纳税影响会计法等等。从以前的收入费用观念指导下收益表法转变为以资产负债表为基础的财产法。这显示着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

    三、我国现行的所得税会计准则存在的问题

    (1)递延所得税资产减值及其转回政策设置不合理。所得税准则规定,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如果未来期间很可能无法取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利用可抵扣性暂时差异带来的经济效益,应当减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继后期间根据新的环境和情况判断能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利用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使得递延所得税资产包含的经济利益能够实现的,应相应恢复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在这个过程中未来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的确认有一定的主观性,这就导致管理当局有机会认为的操作递延所得税资产减值处理,例如将其计入营业外支出以达到操纵利润目的。

    (2)相关科目设置不够细致。在新的所得税会计准则中有些科目设置不够细致,例如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准则规定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同时,准则又规定企业对能够结转后期的可抵扣的亏损,也应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而准则又未设置二级科目,以区分两者。这就给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工作带来难度,同时,也给企业利用规则漏洞少缴纳所得税提供机会。

所得税会计论文范文7

1、所得税会计探讨

2、论纳税筹划与财务管理的关系

4、.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

5、纳税人权利及其保障初探

6、现行增值税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及改革探讨

7、消费税会计存在的问题及改进

8、商品包装物租金,押金涉税会计处理探讨

9、税务筹划在会计核算中的运用

10、债务重组涉税会计处理

11、论对外投资涉税会计处理

12、论企业合并与分立涉税会计处理

13、现阶段我国税收优惠政策利弊分析

15、论税收政策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的影响

17、论信息不对称与税收征管

18、论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税收政策

19、论企业费用支出中税务因素的财务策划

所得税会计论文范文8

关键词:理论联系实际;税法变革;生活实例;综合分析

中图分类号:G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772(2013)09-0215-02

一、税法课程教学概述

税法课程是高等院校会计学专业的必修核心课程之一,同时也是我国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的考试课程。其内容涵盖非常广泛,既包括近20个税收实体法,又包括税收程序法(李晓红、谢晓燕,2010)。税法课程的内容决定了这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课程,但是在高等院校的教学中,税法课程只是单纯的理论讲学,无法给学生提供实践机会(学生只能在后期到企业或事务所实习才能真正接触到税法实践)。单纯的理论讲学存在以下几个弊端:(1)税法法律条文显得晦涩难懂,学生难以理解;(2)税法显得枯燥无味,难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因此,不少学生在学习税法时候采取死记硬背方式,不求甚解,考试结束后忘记得一干二净(蔡博、朱晓丹,2011)。

在无法提供实践机会的约束下,要避免纯粹的理论讲学,任课老师需要在课堂教学中理论联系实际。税法条文是晦涩难懂、枯燥无味的,但是将法条放到一个个具体的经济生活例子中,它会变得鲜明立体,既能够让学生更好理解法条内涵,也能够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兴趣。而且,这也能帮助学生在后期的实习或将来工作中更快地将所学知识运用到实际中。具体而言,我们可以根据税法的三大特点设计相应的教学内容,以达到理论联系实际的目标。税法的第一大特点是经常处于变化过程之中。这需要任课老师在税法教材内容滞后的约束下,在教学内容中紧密联系当今的税法变化。税法的第二大特点与社会、经济生活息息相关。任课老师应该充分发挥税法这一特点,将各种各样的生活实例与各个章节内容结合一起讲授。税法的第三个特点是各实体法并非孤立,而是一个有机结合体,这需要任课老师在课堂教学中通过某种经济行为有意识地将各章节知识综合分析。下面,本文将对如何根据税法的三大特点设计教学内容,以达到理论联系实际展开论述。

二、教学内容设计

(一)紧密联系当今的税法变革

税法的第一个特点是经常处于变化过程之中。会计学的其他专业必修课,例如中级财务会计、管理会计等,在一定阶段内基本不会发生变化。然而,近年来税法几乎在每一年都有某个实体法发生重大变化。这导致税法课程的教材与当今的税法实践脱钩。在税法课程的教学中,许多老师会选择当年的注册会计师税法辅导教材,或者其他税法教材。即使是CPA税法辅导教材一年一编,也会存在一些滞后性;而其他的税法教材很多是几年前所编制,很难跟上税法日新月异的变化。

以部分行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变革为例,2011年12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自2012年8月1日起至年底,国务院将扩大营改增试点至10省市。2013年4月起,营改增在全国范围内实行,还择机将铁路运输和邮电通信等行业纳入“营改增”试点,实现区域和行业双扩容。这是一次重大的税法改革,从部分行业的试点到全国实施前后历时1年半。然而,2013年及以前的教材还是沿用改革前的内容,估计CPA税法教材最快在2014年会对该部分内容进行修订。为了弥补税法教材的滞后性,任课老师应该在课题教学中紧密联系营业税的变化。我们可以在营业税这一章节中增加营改增的内容介绍,或者要求学生对某一实体法的新变化进行案例分析。

除了营改增这种涉及面很广的重大改革,近年来也有部分实体法出现小范围改革。例如,2010年以前,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2010年开始,为了抑制房地产市场发展过热的趋势,国务院在上海和重庆两地实施房产税改革,个人非营业用的房产也需要缴纳房产税。又如,2011年的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酬所得改革,税率由九级变为七级,起征点也有较大幅度上升。再如,2013年3月出台的“新国五条”,规定个人住房转让所得严格执行差额20%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不再采用以前对转让收入1%~3%的幅度核定征税。这些实体法的新变化都无法在税法教材中马上得到反映,这需要任课老师在讲授房产税、个人所得税等章节中向学生作特别介绍,紧密联系当今的税法变化。

(二)将生活实例与知识点相结合

税法的第二个特点是与社会、经济生活息息相关。然而不少任课老师在课题教授时只会照本宣科,空洞地讲授理论知识,导致学生对税法学习缺乏兴趣。他们为了应付考试而死记硬背,考试结束后知识全部“还给老师”,这样的教学效果是差强人意的。如果任课老师能够在课题讲授时充分发挥税法的特点,将实体法要点与生活实例相结合,在培养学习兴趣、增加会计的感性认识等方面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教学效果也会事半功倍。

例如,在讲授增值税章节时,任课老师可以向学生展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扫描照片,向他们讲述企业购买虚假增值税发票等造假事件,可以使得学生充分了解增值税专用发票与普通发票的区别,以及需要严格管理的原因。在讲授消费税章节时,任课老师可以向学生播放消费者热衷香港或海外代购护肤品等奢侈品的视频,学生更加清楚了解到:国内进口奢侈品的价格中,一半甚至更多的比例为进口环节所需缴纳的关税、消费税与增值税。在讲授关税章节时,任课老师可以引用海关对个人从香港携带iPad等电子产品征收20%关税等例子,加深学生对关税的理解。在讲授契税章节,任课老师可以向学生讲解以下例子或播放相关视频:2011年由于新《婚姻法》出台,许多夫妇争先恐后地去房管所加名字,原来只写一人名字的房产变成夫妻共有;然而原有的契税法规对这种新情况没有响应的规定,导致各地税局有的对此征收契税,引发公众强烈的不满;后来,国家税务总局才正式规定这种加名行为无须缴纳契税。在讲授企业所得税章节时,任课老师可以向学生展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总表和各类分表,这样学生可以更好地将所得税的各类规定与纳税申报表的项目结合起来学习,效果会更为显著。在讲授个人所得税章节时,任课老师可以向学生讲解工资薪金改革前各方围绕最低起征点的激烈讨论,让学生明白税法制定是一个多方博弈的过程,与老百姓生活密切相关。诸如此类的例子不胜枚举。任课老师在讲授实体法的每个章节时,都可以将其中枯燥的法律条文与丰富多彩的经济社会生活联系在一起,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吸引学生投入到税法的学习之中。

(三)将各章节知识综合分析

税法的第三个特点是各实体法并非孤立,而是一个有机结合体。在各类税法教材中,基本都是按照各个实体法以此介绍,首先是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大流转税;然后是关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以及各类财产税,最后是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在教材中。各个实体法是彼此孤立的;然而在现实中,某个经济行为会涉及多个税种。不少学生在学完税法之后,并不清楚某个经济行为到底要缴纳几种税。由于学生是初学者,也没有实际的工作经验,出现这种情况是正常的。为了使得学生将所学的各种实体法有机结合起来,这需要任课老师在课堂教学中有意识地将各章节知识综合分析,或者引导学生在学习后面章节时,回想前面章节与此相关的内容。

例如,个人出租房子这一常见的经济行为,到底需要缴纳几种税?税率分别是多少?(1)出租房子作为服务业,需要按租金收入的5%缴纳营业税(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2)按营业税额的7%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县城的为5%)和3%的教育费附加;(3)按租金收入的12%缴纳房产税(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4)租金收入扣除20%的费用,扣除前面所缴纳的各种税费之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所得额的20%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出租房子的经济行为,按照现有的税法规定,涉及到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与个人所得税五种税费。经过任课老师的综合分析后,学生会对相应的知识点有着更加深入的理解。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学生会觉得看身边的人出租房子,并没有缴纳那么多税,感觉书本所学和自己感知的现实情况有所差距。任课老师需要指出,由于个人作为纳税人,是极其分散且无法有效管理(与企业不同),因此现实中大部分个人出租房子都是偷税漏税的。通过这样的讲解,学生也会了解到税法原理与实际操作之间的差距。

又如,任课老师在讲授关税章节时,可以将关税、增值税与消费税结合起来。从境外进口物品,首先需要缴纳关税,然后再缴纳进口环节的增值税与消费税。在讲授资源税章节时,可将资源税与增值税结合起来。它们的结合点包括:(1)缴纳资源税的货物都缴纳增值税;(2)缴纳资源税的原煤原矿除天然气用13%税率之外,在征收增值税时适用17%的基本税率;(3)资源改变原始状态之后生产的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在计算增值税时也用13%的低税率。类似的例子还有许多。任课老师在课堂教学中,通过不断的跨章节归纳总结,或者引导学生做类似的总结,才能够让学生更加深刻理解税法的各章节是一个统一体,而非零散孤立的。

三、结论

如何进行会计教学,如何培养具有未来竞争力的会计人才,一直都是会计教育者不断思索和实践的问题(牟小容,2009)。长期以来,税法作为会计专业的核心课程,任课老师较为关注理论教学,而忽略了将理论与实践的结合。根据税法本身的特点展开教学,可以调动学生的积极性,让抽象的税法条文变动生动立体,这将是税法教学改革的重点方向之一。从笔者开展的税法课程教学效果来看,理论联系实际的教学效果较为理想,许多学生表示税法并没有他们之前所想象的那么枯燥呆板。

在开展理论联系实际的教学实践中,任课老师可以采取多种教学手段。这包括图片展示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等税法专用文档,播放各种税法影响经济生活、税法变革大讨论等相关视频,组织学生以小组形式进行对近期税法热点进行案例分析等,这些教学手段都能够很好地加强学生对于税法的感性认识与理解。

在税法教学中理论联系实际,是教学改革的重点方向之一。其中的方法与途径很多,笔者所列举的三种方法只是笔者在自身税法教学中的一些体会。未来的税法教学改革,需要更多的任课老师从自身教学中总结经验,共献良策。

参考文献:

[1]蔡博,朱晓丹,复议会计专业《税法》课程教学改革[J]北方经贸,2011,(9):85-85

所得税会计论文范文9

一、现行增值税的会计处理及其弊端

由财政部于1993年12月30日颁布的《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是现行增值税会计的指导性文件。这个文件将增值税排除在损益表之外,不承认增值税的费用身份。其基本作法是:货物一经购入,便通过“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将准予抵扣的进项税从采购成本中剔除掉;货物一经销售,便通过“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将销项税从销售收入中剔除掉。这样,“产品销售成本”和“产品销售收入”均成为不含增值税的科目,增值税无法作为费用进入损益表。这种将税负排除在损益表之外的处理方法,本文称之为“除税法”。与此相反,将税负包含在损益表之中的处理方法,本文称之为‘含税法“。

现行增值税会计处理的弊端主要有三点:

1.在除税法下,成本、费用、收入、存货等一系列概念都发生了变形,报表使用人无法按照原有的定义来把握这些概念及相关的财务比率,会计信息的可理解性降低。

2.由于增值税不能作为费用进入损益表,企业获致利润的过程无法完整再现,报表使用人无法确知增值税对本期损益的影响程度。

3.由于营业税采用含税法进行会计处理,这样现行会计报表截然分成了两大板块:征收增值税的生产企业、商业企业,其报表中的“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以及存货类科目均为不含税科目;征收营业税的非生产企业,其报表中的这些科目却为含税科目。口径的不同严重影响了两类报表的可比性,也使得两类报表的合并缺乏解释基础。

用除税法处理增值税具有简单易行的优点,然而也造成了会计信息质量的下降。随着增值税的运行渐趋正轨以及会计准则的逐步完善,有必要用含税法重构现行增值税会计,使增值税得以作为费用进入损益表。本文主要讨论增值税费用化的理论问题,至于其操作方法,则将另文论述。

二、现行增值税会计处理的理论基础——“说”

作为财政部“八五”重点科研课题的《增值税制国际比较》②第7页有一段论述:“增值税本身并不构成各中间环节纳税人成本的组成部分,在其财务报表中也不表现为支出项目。这是因为,尽管每个纳税人都必须就其应税交易缴纳增值税,但他实际上只是代政府征收税款,代消费者缴纳税款,纳税人生产经营每一阶段上所征的税款都全部包含在消费者所支付的价格中,纳税人已付的税款在每次销售时都将从消费者那里得到补偿,消费者才是增值税的最终负担者,或者说实际负担者。因此,在增值税的情况下,下一阶段的纳税人是上一阶段纳税人已缴税款的负担者,消费者是税负的最终负担者。增值税税负所具有的这种明显的转嫁性,也说明增值税属于一种典型的间接税。”这段话清楚地表明了现行增值税会计处理的理论基础——本文称之为“说”,即:在增值税上,企业只不过充当着人的角色,“代政府征收税款,代消费者缴纳税款”。增值税既然不关人的痛痒,也就没有必要进入损益表。

稍微品味一下便可知道,“说”完全是站在税务局的角度看问题。税务局只关心两件事情:进项税销项税。它把增值税当作一种天然属于自己的“货物”,由各个企业代为流转销售。它每期向企业支付“购货”的款项(进项税),同时向企业收取“销货”的款项(销项税)。增值税不过是税务局委托企业代购代销的货物,与企业“自己的”营利活动是根本没有关系的,企业不必、也不能把增值税作为一项费用支出计入损益表。“说”的主体是税务局而非企业,在此基础上构建的现行增值税会计处理只能反映企业的纳税义务,而不能反映与企业收入相配比的增值税负。以前我们曾为所得税是费用支出还是利润分配争论不休,现在“分配说”刚刚消亡,“说”却又继之而起,会计似乎总不能对税收的身份给出一个明确而一致的解释。倘说“分配说”尚可归因于计划经济体制,“说”却显得相当浅薄,仅仅是出于技术方面的原因,何况还是征税技术而非会计技术!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影响利润的税收支出被排除在损益表之外的情况并非没有,但一般都是因为数额太小,对损益的形成无足轻重。将如此巨大的增值税从损益表中剔除掉,却无论如何不能说是出于重要性的考虑。

用间接税的转嫁性作为增值税被排除在损益表之外的理由是站不住脚的。尽管增值税确实明显具有间接税的流转特征,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增值税能被企业全部转嫁出去。美国财政学权威塞里格曼甚至认为:直接税中也有转嫁,间接税中也有不转嫁,故直接税与间接税的区别毫无价值可言③。假如仅仅因为增值税是间接税,就把它排除在损益表之外,那么所有的间接税(消费税、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都应当从损益表中清除掉,损益表中将只剩下一个孤零零的所得税——也许这才是某些人眼中“真实、公允”的会计报表。

《增值税制国际比较》一书被增值税的价外税形式和扣税机制所迷惑,把增值税的流转特征与其转嫁性混为一谈,忘了名义税金并不等于实际税负,也忘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消费者并不是简单的价格接受者,他可以用买或不买、买多或买少来决定企业的生死存亡,“消费者是税负的最终负担者”这句话并不能让企业摆脱干系、充当逍遥的税务人。事实上,没有哪个经理会接受这一经院式的论断的。在经济学上,作为间接税的增值税,其税负的转嫁程度取决于课税商品供求双方的力量对比;确切地说,就是供给弹性和需求弹性的相对强弱。弹性越强,说明避税能力越强。当供给弹性大于需求弹性时,供给方就能将大部分税负转嫁给需求方;反之,供给方则要承担大部分税负。只有碰到需求弹性为零的这种极端情况(比如市面上只有一家厂商出售一种骨灰盒),需求方才无处可逃,不得不承担全部税负。所以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企业都无法置身事外,而要关心每一笔增值税。指望其表现出税务人的那种超然,恐怕只是一厢情愿的事情。“说”用来构造征税机制是可行的的,但用来构造增值税会计却是荒谬的,因为它不能真实反映利润的形成过程,而“反映真实性”则是会计信息的首要质量特征之一。fasb在《论财务会计概念》中指出:“企业的财务报表可以看作是企业的一个模式……我们必须确定它不曾丢失或歪曲企业的各种重要财务机能和各种重要财务关系,才能判断它是否对企业作了可靠的反映。……一个低劣的模式会歪曲反映它所代表的系统。”④现行损益表正是这样一个“低劣的模式”,从中根本看不出

三、增值税费用化的理论基础——“费用说”

增值税是对增值额的课税。理论上的增值额是指企业所销商品的价值(c+v+m)扣除了购入成本(c)后的余额(v+m),亦即:

增值税=[(c+v+m)-c]×r,其中r是税率。按照这一公式设计的征税办法称为“扣额法”。扣额法由于征税成本较高,逐渐被“扣税法”所取代。扣税法的公式为:

增值税=(c+v+m)×r-c×r=销项税-进项税。扣税法使税务局得以按发票计算税款,手续大为简便。现行增值税不光实行扣税法,还采用了“价外税”的形式,亦即计税价格中不含税款。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增值税不能价内收取——事实上,以含税价格计税时,现行17%的增值税率将变为:

17%÷(1+17%)=14.53%。

扣税法和价外税只不过是可供选择的征税技术,并不会使增值税的本质发生任何改变。增值税仍然是企业创造的商品价值的一部分,而不可能是什么“代购代销的货物”。从会计的角度来看,增值税是企业为了获取收入而必须付出的资产,符合费用的定义,理应进入损益表。这一观点成为增值税费用化的理论基础,本文称之为“费用说”。

“费用说”和“说”之争看似简单明了,实际上涉及到会计理论的底层问题。现行增值税会计处理在不少概念的使用上没有遵循会计学的定义。《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所称的“产品销售收入”实际上是《增值税暂行条例》中的计税基础“销售额”——“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这种不加区别区地套用税法概念的作法导致“成本”、“费用”、“收入”、“存货”等一系列基本会计概念发生了变形。起着类似于概念框架(conceptualframe-work)作用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并不能有效地制止这种概念的滥用,因为它为收入所下的定义是:“收入是企业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劳务等经营业务中实现的营业收入。”这种循环解释只限定了收入的外延,却无法揭示收入的内涵和本质,因此算不上真正的定义。所以这里不得不引述fasb《论财务会计概念》中的定义(对原译文有校正):收入是一定期间内,某一个体在其持续经营的主要业务(或核心业务)中,因交付或生产了货品、提供了劳务、或进行了其他活动,而获取的或以其他方式增加的资产、或得到清偿的负债(或两者兼而有之)。⑤为了透析收入本质,我们不妨把这个冗长的定义浓缩为:“收入是企业因提供货物而获得的资产。”由此可以看出,收入是货物的“交换价格”⑥,源于交易。交易的双方是买主和卖主,税务局不能作为“第三者”插足其间,因为它不是合同的签约人。只有在收入确认之后,它才能够登场——不过此时的企业已不是卖主,而是纳税人了。尽管从征税技术上说,在获取收入的同时,税款也得以确认,但会计不能根据征税技术来进行销售业务处理。销售收入和销项税在确认时间上虽是同步的,在逻辑上却有先后之别。收入的实现是纳税义务成立的先决条件,而不是相反:没有收入自然就没有纳税义务,然而免除了纳税义务,并不会导致收入的消亡,只会增加销售利润。从经济业务的实质来看,总是先有收入后有税金,二者是“母子关系”。会计必须按照“两笔业务观”进行账务处理:首先按交换价格确认销售收入,然后再确认销项税。现行规定采用的是“一笔业务观”,销售一旦成立,销项税便与销售收入分道扬镳了。这样做不仅本身是违反逻辑的,而且与其它流转税的处理方法是相矛盾的:营业税、消费税同样在收入确认的同时获得确认,为什么却采用“两笔业务观”,而不直接倒冲收入?也许有人会辩解道:“这是因为增值税是价外税,营业税和消费税是价内税。”那么何不在会计准则有关费用的定义中再添一条:“至于税金支出是否列作费用,要依征税技术而定。”这样倒能一劳永逸,免生争端。

《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既然把税法的“销售额”毫无保留地当成了“产品销售收入”,它就不得不把外购货物准予抵扣的进项税从存货成本中剔除出去。这样,存货也成了净额概念。如前所述,“说”认为进项税不过是企业为税务局“代购”增值税的垫款,然而这种对征税机制的巧妙解释,却不能被会计所接受,因为“说”会造成一种令人难堪的局面:在存货尚未耗用之前,一部分存货成本(准予抵扣的进项税)便因购货(而非销货!)获得了补偿。当然“说”会辩解道:准予抵扣的进项税根本就不是存货成本,而是与存货同时“出生”的增值税的购入价。可惜这一诡辩在上一段已被戳破了:既然从逻辑上说,卖方的销售收入和销项税是“母子关系”,买方的购货成本和进项税怎么可能是“双胞胎”呢?不错,符合规定的进项税在货物购入当期便可获得抵扣,但这完全是一种征税技术,并不是倒冲存货成本理由。存货成本的补偿只有在产品销售的时候才能实现,在此之前,这部分准予抵扣的进项税只能作为递延收益——这与增值税的税理并不矛盾:进项税获得抵扣的前提是外购存货将来能被(加工)销售,而且销价不低于进价,也就是说,必须要有增值额。假如这批存货被用于非应税项目(如建造固定资产),原来准予抵扣的进项税便要转出。假如这批存货售价“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则由税务局按组成计税价格课征——《增值税暂行条例》并不认可存货跌价损失,因其属于非正常损失,即“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相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否则无异于让政府为企业承担一部分存货跌价损失。由此可见,进项税获得抵扣的根本原因并不在于购货,而在于实现销售并获得增值额。在购货时便把这部分进项税从存货成本中减除并没有充分的根据。

四、结论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知道:企业的销售收入中应当包含销项税,存货成本中应当包含进项税,增值税则应当作为费用进入损益表。从费用的角度来看,增值税与其他流转税并没有什么不同,它同样是销售时确认的,须与销售收入相配比。但增值税费用与“应交增值税”则有明显的区别,后者既然不区分资本性支出和收益性支出,也不遵循配比原则。“应交增值税”作为企业与税务局结算税款的账户,其核算当然要严格服从税法的各项规定。然而税法不能再侵入会计系统的深层。对于成本、费用、收入存货等项目,会计自有一套一以贯之的核算方法,不能听命于“说”这一类“征税哲学”,否则必将被各式各样的征税方法搞得无所适从。

注释

①曹欲晓:《关于增值税的费用化及其在财务报表中的揭示》会计研究1997(8)。

②庞凤喜等:《增值税制国际比较》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6.

③郭庆旺等:《当代西方税收学》辽宁,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4.p163.

④[美]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娄尔行译:《论财务会许概念》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2.p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