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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的税收筹划集锦9篇

时间:2023-09-28 16:01:51

所得税的税收筹划

所得税的税收筹划范文1

(一)加强税收政策学习,树立税收筹划风险意识

实际工作中,由于国家政策发生了变化,产品市价波动、利率、汇率变动,这些客观环境的变化必然影响企业的财务状况或者企业对税收法律法规运用不合理,存在税收筹划的结果偏离预期目标而给企业带来损失的可能。企业应加强学习,尽力熟悉并准确把握税收法规的相关规定,认真掌握自身生产经营的相关信息,并将二者结合起来仔细研究,企业才能预测出不同的税收筹划方案,并对不同的税收筹划方案进行比较,优化选择既符合企业利益又遵循税收法规规定的筹划方案。

(二)加强企业与税务机关的联系与沟通

在实践中,由于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对具体的税收事项常留有一定的弹性空间,加之税务机关在一定范围内拥有自由裁量权,由于税务执法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导致在税收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偏差,从而给企业的纳税筹划带来风险,这些原因需要企业税收筹划的“合法性”需要得到税务行政部门的确认。因此,企业需要正确理解税收政策的同时,要加强与税务机关的联系与沟通,业务上争取取得税务机关的指导与认可,达到节税的目的。

(三)提高企业税收筹划人员的素质

纳税人对税收政策的认识与判断、对税收筹划条件的认识与判断等,决定企业税收筹划的成功与否。因此企业税收筹划人员需具备税收、财务、会计、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并能够透彻的了解,还要具备良好的专业业务素质,才会对税收筹划提出更多的要求,同时也会减少税收筹划风险。

(四)聘用专业的税收筹划专家

税收筹划是一种高层次、高智力的财务管理活动,筹划人员应当是复合型人才,需要具备专业知识。对于企业自身不能胜任的筹划项目,纳税人需聘请税收筹划专家进行税收筹划,以提高税收筹划的合法性、合理性、规范性和科学性。

(五)正确区分违法与合法的界限,树立正确的筹划观

依法纳税是纳税人的义务,而合理、合法地筹划涉税问题、科学安排收支,这也是纳税人的权力。纳税人应树立正确的筹划观:税收筹划可以节税,但税收筹划不是万能的,其筹划空间和弹性是有限的。

二、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方案

(一)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选取推迟应税收入确认时间的

会计处理方法和设法缩小应税收入来进行税收筹划1.《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同的结算方式其收入的确认时间有不同的标准。在收入确定过程中,企业可根据产品销售策略选择适当的销售结算方式,如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销售货物;采取分期收款销售、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等销售方式销售货物;以及推迟获利年度、合理分摊汇兑收益以及通过企业的兼并、合并,使成员之间的利润和亏损相互冲抵等,使收入控制在有利于降低纳税额的范围内。例1:某物流企业将其闲置的库房出租,与承租方签订库房出租合同中约定:租期为2013年9月至2014年8月间;租金100万元,承租方应于2013年12月25日和2014年6月25日各支付租金50万元。如果按照此合同,企业应于2013年12月25日将50万元的租金确认为收入,并在2014年6月25日也将50万元的租金确认为收入,并在2014年7月15日前预缴企业所得税。如果纳税人修改一下租金支付时间或者方法,其一,将支付时间分别改为2014年1月及7月,就可以将与租金相关的两笔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延迟了一年和一个季度;其二,不修改房租的支付时间,只将“支付”房租改为“预付”,同时约定承租期末进行结算,相关的租金收入可以得到更大时间的延长。2.缩小应税收入主要考虑及剔除不该认定为应税收入的项目,或设法增加免税收入。在实际中具体采取的筹划方法是:

(1)对销货退回及折让,应及时取得有关凭证并作冲减销售收入的账务处理,以免虚增收入;

(2)多余的周转资金,用于购买国债,其利息收入可免交企业所得税。或者将多余的周转资金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也可免交企业所得税。

(二)设备提前更新进行税收筹划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拥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或关键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及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这样可以加速固定资产成本的回收,使企业后期成本费用前移,前期利润后移,减缓已回收折旧成本的贬值,从而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企业可达到筹划节税的目的。

(三)调整折旧政策进行税收筹划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将电子设备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由5年改为3年,将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由5年改为4年。新税法实施后,对继续使用的上述固定资产,可重新确定其残值,并就其尚未计提折旧的余额,按照新税法规定调整折旧方法缩短折旧年限计算折旧,对企业筹划节税更有利。

(四)选择存货计价方法进行税收筹划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使用或者销售的存货的成本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不再允许使用后进先出法。在目前物价上涨的情况下,存货计价宜采用加权平均法,而非先进先出法。因为采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销售成本中包含后期进货的部分成本,数额较高,就可以将利润递延到以后年度,进而达到延期纳税的目的。

(五)通过安置残疾人员进行税收筹划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企业可以在满足工作需要的前提下,多雇用一些《残疾人保障法》所规定的残疾人员,不但可以解决残疾人员的就业,提高企业的声誉,而且可以享受税收上的优惠,减少纳税额。

(六)合理选择捐赠对象及方式进行税收筹划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不得扣除。企业在捐赠时,应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进行捐赠。另外,可抵扣捐赠的计算基础是年度利润总额,由于年度利润总额计算受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影响,所以企业可以根据年度利润总额,计算可抵扣捐赠数额。例2:某物流企业,2012年实现会计利润100万元(已扣除捐赠款),企业为了提高其知名度,决定向社会相关单位捐赠30万元,并假设无其他纳税调整,该企业所适用的税率为25%。方案一: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该项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应纳企业所得税=(100+30)×25%=32.5(万元)方案二:通过政府部门进行捐赠,则该项支出准予税前扣除捐赠支出的扣除限额=100×12%=12(万元)因为实际捐赠额30万元超过捐赠扣除限额12万元,因此12万元可全额税前扣除。应纳企业所得税=(100+30-12)×25%=29.5(万元)方案三:通过政府部门对“舟曲灾后恢复重建”进行捐赠,则该项支出准予全额税前扣除。应纳企业所得税=100×25%=25(万元)因此,选择方案三比方案一少缴企业所得税7.5万元(32.5-25=7.5),比方案二少缴企业所得税4.5万元(29.5-25=4.5),企业在进行捐赠时,应尽量选择公益性捐赠。

(七)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的税收筹划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超过比例的部分可结转到以后年度扣除。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0.5%。企业应将业务招待费的60%控制在当年销售收入的0.5%以内,以充分使用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限额,同时又可以减少纳税调整事项。这一般可以通过调低业务招待费的同时调高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来筹划。例3:某物流企业预计2014年销售(营业)收入为1000万元,预计广告费为50万元、业务宣传费为40万元、业务招待费为100万元,其他可税前扣除的支出为800万元,该企业所适用的税率为25%,请对其进行纳税筹划。方案一:维持原状。则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扣除限额=1000×15%=150(万元),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实际发生额=50+40=90(万元),可据实扣除。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限额=1000×0.5%=5(万元)业务招待费60%的扣除额=100×60%=60(万元)业务招待费发生额为100万元,需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为95万元(100-5=95)应交企业所得税=(1000-50-40-100-800+95)×25%=26.25万元方案二:在不影响经营的前提下,调减业务招待费至20万元,同时调增广告费至100万元。则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扣除限额=1000×15%=150(万元),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实际发生额=100+40=140(万元),可据实扣除。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限额=1000×0.5%=5(万元)业务招待费60%的扣除额=20×60%=12(万元)业务招待费发生额为20万元,需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为15万元(20-5=15)应交企业所得税=(1000-100-40-20-800+15)×25%=13.75万元可见,方案二比方案一少交企业所得税12.5万元(26.25-13.75=12.5),所以应采取方案二。

(八)合理安排工资及三项费用进行税收筹划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及职工教育经费的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2%、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针对上述规定,企业从节税角度考虑,可以采取以下的税收筹划措施:

1.适当提高职工工资标准,超支福利以工资形式发放。但企业一定要注意工资的合理性。

2.加大教育投入,增加职工教育、培训的费用。

3.兼任企业董事或监事职务的内部职工,可将其报酬计入工资薪金。

4.持有本企业股票的内部职工,可将其应获股利改为以绩效工资或年终奖金形式予以发放。

(九)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进行税收筹划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企业目前的固定资产因种种考虑,几乎全是购买,企业可以在专门的租赁公司租赁设备,仍旧可以提取折旧、获得税收上的好处,还可以马上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并很快获得收益。

(十)住房公积金的税收筹划

所得税的税收筹划范文2

[关键词]税收筹划新企业所得税 政策分析

追求利益最大化成为企业的最终目标,依法纳税是企业(纳税人)的应尽义务。税收的无偿性决定了税款的支付是企业资金的净流出。为了减轻税负,企业自然就会想方设法少缴税、免缴税或延缓缴税。正是在这种直接经济利益的驱动下,税收筹划应运而生。

一、税收筹划的特点

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以符合政府导向为前提,通过组织、投资、经营、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充分利用税法所提供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在内的政策规定,利用会计所提供的选择机会获取最大的税后利润的经济行为。它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的特点:

1.合法性。税收筹划不仅符合税法的规定,而且符合税法立法的意图,这是税收筹划区别于偷税避税的根本点。在合法的前提下进行税收筹划,是对税法立法宗旨的有效贯彻,也体现了税收政策导向的合理有效性。

2.整体性。税收筹划的整体性,一方面指税收筹划不能只注重于某一个纳税环节中的个别税种的税负高低,而要着眼于整体税负的轻重;另一方面指总体税负的轻重并不是选择纳税方案的最重要依据,应衡量“节税”与“增税”的综合效果。税收筹划不仅要考虑纳税人现在的财务利益,还要考虑纳税人的长期利益;不仅要考虑纳税人的所得增加,还要考虑纳税人的资本增值;不仅要考虑纳税人的税后财务利益最大化,而且还要使纳税人因此承担的各种风险降到最低。

3.目的性。税收筹划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地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减轻税收负担一般有两种形式:一是在多种纳税方案中选择税负最低的方案;二是在纳税总额大致相同的方案中,选择纳税时间滞后的方案,这就意味着企业得到一笔无息贷款,通过税负减轻而达到收益最大化的目的。

4.筹划性。在经济行为已经发生,纳税项目、计税依据和税率已成定局后,再实施少缴税款的弥补措施,不能认为是税收筹划。正如战争的战略战术要在开战前做出一样,税收筹划必须在经济行为发生前产生,事先进行规划、设计、安排,并指导该经济活动的进行。

二、税收筹划在企业中的运用

1.利用过渡期的税收筹划。新税法对原享受法定税收优惠的企业实行过渡措施。对新税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和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企业,可以按旧税法规定的优惠标准和期限继续享受至期满,但因没有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企业,优惠期限从新税法施行年度起计算。因此,享受过渡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应在合理的范围内,尽可能把利润提前到减免期。

2.企业组织形式的筹划。我国目前企业的组织形式主要有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等,而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不适用本企业所得税法,只缴纳个人所得税,而股份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在缴纳完企业所得税后股东还得再缴纳个人所得税,但鉴于后两者在责任承担上要大于前两者,因此企业在权衡自身发展前景、规模预测、市场风险等因素后,可合理选择企业的组织形式,以期缴纳相对较少的税款。

3.成本费用的税收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扩大了成本费用的筹划空间。成本费用筹划涉及面广,要求比较复杂,企业需要准确把握税法的规定,才能顺利实现成本费用的最大化扣除。

(1)工资薪金筹划。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内资企业计税工资制度,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职工工资薪金,准予在税前扣除,即工资从限额扣除转变全额扣除。当然,相应的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限额也提高了。尽可能多的列支工资薪金支出,超支福利以工资形式发放,持内部职工股企业,把向职工发放的股利改为绩效工资或年终奖金,增加职工教育、培训机会,建立工会组织,改善职工福利。在筹划时应注意职工工资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增加工资幅度时需权衡利弊。新企业所得税法同时也规定,工资支出应做到真实、合理,否则税务机关有权调整工资扣除数。

新税法规定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因此,企业应根据自身条件尽可能多的安排这样的职工就业,一方面这些职工为企业创造了利润,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同时企业可以在一定的适合岗位上尽可能地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或残疾人员,促进了整个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2)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筹划。《实施条例》没有区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较以前的基本扣除限额明显有所提高,且可向以后年度结转。因此,企业的部分宣传完全可以不再通过广告公司策划,而可以更灵活的将自行生产或经过委托加工的印有企业标志的礼品、纪念品当作礼品赠送给客人,以达到广告目的。

新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60%扣除,但最高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即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标准有所下降,且超支部分不得向以后年度结转,因此企业应做好业务招待费的预算,尽量减少支出。可以将业务招待费转为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办公费用等支出,能列入会议费的支出尽量不列入业务招待费。

(3)采用折旧方法的税收筹划。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于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不同的折旧方法,对企业的利润影响不同,从而影响企业的税负。税法对于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有一定规定,但是其规定的年限是有一定弹性的。在税率不变的前提下,企业可尽量选择较短的折旧年限,从而使企业前期折旧多,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其次,还应估计净残值,企业在估计净残值时,应尽量估计得低一点,以使企业的折旧总额相对多一些,而各期的折旧额也就相对多了,从而使企业在折旧期内少缴纳所得税。

总之,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既关闭了过去税收筹划的部分途径,同时也提供了新的筹划空间。企业应仔细研读税法及细则,适时调整筹划思路,尽力规避税收风险,谋求最大的经济利益。

参考文献:

所得税的税收筹划范文3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

对于企业而言所得税在其所应缴纳的税款中很大一部分的比例,因此如何在国家相关法律、政策的允许范围内可以合理避税,同时还可降低涉税的风险,目前已经成为了一项十分重要的研究内容,因此实施合理的税收筹划工作τ谄笠刀言意义重大。

一、税收筹划的内涵

对于税收筹划的定义有着多种解释,但总体而言,针对税收筹划大多还是需要纳税人能够在国家有关法律条款及政策的许可之下,利用适当的理财、投资等行为来达成对税负的合理转嫁与减少,从而降低企业的税负支出,为企业创造出更大的利益收益。 需重点突出的是,针对税收筹划工作,最为显著的一个特点即为规划的科学性,同时还要基于法律限定的范围之内来将其税负。

二、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特征

(一)合法性

纳税筹划又叫“节税”,是根据税法的法律条文,不违背税法,采取一些措施帮企业减少税赋,因此是合法的,国家所支持的。

(二)目的性

纳税筹划目的很明确,通过采取一些合法的措施,减少应纳税额,降低企业税赋,或者推迟纳税,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三)全局性

企业所得税是一个综合性的税种,企业计提、缴纳和企业相关的其他税种后,才计算企业所得税,它纵观企业的整个生产经营周期。因此对企业所得税进行纳税筹划,要考虑全局,要有整体的筹划思维。

(四)成本性

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会产生成本,当纳税筹划带来的收益高于成本,企业才会去纳税筹划。

三、企业实施所得税税收筹划的方法

(一)利用企业分支机构筹划

针对企业在所得税税收管理方面,子公司则具备法人资格,分公司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此两者在进行所得税税款申报之时是可进行人为安排的,例如通过对不同地区的企业注册税率政策来设立子公司,促使集团化的整体财务管理更加科学。并且针对预计设计的公司在缺少初期盈利之时,可由分公司设置方面来将之直接并到总公司当中一同计算税率。在注册地税收政策中明确规定,居民企业当中所获得红利、股息等权益性收益可予以免除税收,针对这一政策条款便可通过对注册地的变更来达到合法避税的目的。另外,针对公司指企业与合作制企业,合伙制企业与个人企业则缴纳个人所得税,公司制企业需缴纳企业所得税。由税负承但上来分析,公司制企业具备双重纳税的特点,进而由法人治理结构方面来进行调整对其内部的组织结构予以优化,从而达到合法避税的目的。

(二)利用企业重组筹划

企业通过重组可实现对生产资源、要素的重新组合,进而来实现对企业经营效率的提升,促使企业结构得到优化并重新达到较好的盈利能力。通常在企业重组的过程当中时常会牵涉到人力、物力以及财力等各方面的重新组合,因而企业在实施税收筹划之时,尤其是针对企业组织架构、管理模式等方面的转变,其相应的所得税税收筹划兼并、合并、收购、接管、破产等多种情况。对于企业兼并在税法当中明确规定,要将兼并人的公司解散,由新组建公司登记手续与法人资格来看,新税法当中要求,对亏损企业兼并可由盈利之中冲抵亏损企业的累积亏损,针对兼并特殊区域的企业,如少数民族自治地区的企业,对于地方分享部分可适当予以减免,据此可适当利用特殊地区企业来降低税负;此外在税法当中对于一些新兴产业也予以了一定的优惠措施,对此可利用对企业经营性质的改变,来获得相关的优惠政策支持, 进而降低企业的税负支出。

(三)变革融资模式

企业在生产之时其融资方式是十分多样化的,从整体上来看可将之划分成负债性融资与权益性融资两类。企业所得税税负在企业融资方面的差异即为:针对负债性融资可由税前列支当中来降低所得税;针对权益性融资则可利用税后利润回馈给投资者从而降低企业的所得税负担。据此也就表明,针对企业在融资渠道及方式上所产生的转变,若能够利用债券发行的方式抑或是通过从银行方面借贷来实现对企业税负的转嫁,进而降低企业的所得税缴纳金额。

(四)利用企业会计政策筹划

在企业计算所得税之时,应利用对差异项目的调整来获取减税目的,要基于企业会计利润的核算基础之上。在存货计价模式之中,可结合以会计准则的规定要求,企业对企业生产经营的产品及各类物资材料等可选用较为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以及气体计价等方式来对存货成本进行核算。在税法当中明确规定对企业的实际支出,可在计算纳税之时予以适当扣除。并且针对对当期成本计算也有所差异,不同的计价方式,从而还可对当期应税所得计算产生一定的影响。针对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抑或是减少折旧年限等方式的运用,例如高腐蚀固定资产等内容可由加速折旧,也可对企业的所得税产生一定影响。由于收入确认方式的不同,同样也会对企业的所得税税收筹划产生一定的影响。收入确认首先是要确认企业的经营行为,进而由延长确认时间来降低当期所需缴纳的税额。

参考文献:

[1]马家喜,罗建利.不对称信息对企业所得税逃避及税收筹划影响的博弈分析[J].软科学,2013(5).

所得税的税收筹划范文4

关键词:激励;薪酬所得税;筹划

按照管理学的基本理论,薪酬一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股权、员工参加的失业和养老等社会保险中企业负担的部分、免费工作餐或职工宿舍等企业福利。薪酬所得税收筹划是个人所得税收筹划的一部分,是指在不违反相关税收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将应安排支付给员工的工资、薪金及各项福利等事先予以筹划,尽量减少员工个人税收支出,降低员工税收负担,提高个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其要点在于合法性、筹划性和目的性。组织作为薪酬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应将薪酬所得税纳入组织税收筹划的范围,以增加员工的实际收入,激励员工,努力完成组织各项经营指标,实现员工收入最大化和组织绩效目标最大化的目的。

一、薪酬所得税筹划的重要性

(一)薪酬所得税征缴的主要特点

薪酬所得指的是员工受雇或任职于某组织付出劳动所取得的工资、奖金、福利等各种酬劳,其征缴主要有以下特点:

1. 按月计征。适用3%~45%七级超额累进税率。

2. 起征点较高。薪酬所得以个人每月收入固定扣除3500元的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 实行支付单位代扣代缴和纳税人自行申报两种征纳方法。

4. 计算简单。个税的费用扣除免去了对个人实际生活费用逐项计算扣除的麻烦,采取总额扣除法,且有明确的扣除标准,计算简单。

(二)薪酬所得税收筹划的重要性

薪酬所得税征缴的上述特点为薪酬支付单位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空间和可能性。薪酬支付单位通过对员工工资、薪金及福利安排方案的反复比较,选出员工税收负担相对较轻的方案,从而完成员工薪酬所得税筹划。这样的纳税筹划可以节减员工税收,有利于员工税后收入最大化,提高员工福利水平,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二、员工激励理论

组织存在的目的是实现特定的组织目标。管理学对激励的定义是:通过某种外部诱因的利用,使人的工作积极性和革新精神得以调动,使人有一股朝所期望的目标努力争取的内在动力。20世纪20~30年代以来,国外管理学家和心理学家对激励问题进行了大量的研究,从不同角度提出了各种不同的激励理论。这些理论中与员工薪酬所得税收筹划相关的理论有:

(一)需要层次论

需要层次论由美国著名心理学家和行为学家马斯洛首次提出。该理论把人的需要分成:生理需要、安全需要、友爱和归属的需要、尊重的需要、自我实现的需要五个层次。马斯洛认为,人的这五个层次的需要呈递进规律,低层次的需要满足后,高一层次的需要就会成为主导的需要,并且这种需要会成为行为的主要驱动力,否则,高一层次需要的欲求就不会太强,驱动力也不足。组织管理者按照需要层次理论设计良好的薪酬管理制度,并做好薪酬所得税收筹划使薪酬管理制度得到有效实施,对满足员工的不同层次需要,激励员工有良好的效果。

(二)双因素理论

双因素理论由美国心理学家赫兹伯格提出。该理论认为:按激励功能的不同,组织中对人的积极性产生影响的因素可分为激励因素和保健因素。保健因素是那些如不能得到满足就会严重挫伤员工积极性、招致员工不满,得到满足可以防止员工不满情绪、但对提高员工工作积极性作用不大的因素。这一因素主要与工作环境或工作条件有关。包括与上下级及监督者的人际关系、工资、工作环境和安全性等;激励因素是那些如能得到满足就会对员工产生很大的激励作用、能使员工的积极性得到充分而持久的调动、并对工作产生满意感,不能得到满足也不会招致员工太大的不满意的因素。这一因素与工作内容有关。包括工作本身具有挑战性、奖励、晋升和成长等。组织管理者按照双因素理论结合薪酬纳税筹划合理分配工资等保健因素和奖金等激励因素,对于预防员工不良情绪,激发员工积极性具有重要意义。

(三)期望理论

期望理论由美国心理学家弗罗姆首先提出。该理论认为:人们有某种需要而且有达到这种需要的可能性时,他才会有较高的工作积极性。这一理论要求管理者在进行员工激励时要处理好个人努力、取得绩效、组织奖励、满足个人需要程度之间的关系。员工总是希望通过自己的努力可以取得预期的工作绩效,如果员工认为通过努力取得预期工作绩效的可能性大,就会激发他的工作积极性,否则,就不能激发他努力工作;员工总是希望取得绩效后得到组织奖励,如果员工认为取得绩效后能得到合理的组织奖励,就会激发他的工作热情,否则,就可能没有工作积极性;员工总是希望得到的组织奖励能满足个人的某种需要,因为个人的需要各有不同,因此采用同一种奖励办法带给员工的满足感会不同,其激励效果也就不同。组织管理者按照期望理论并考虑薪酬纳税筹划的要求,合理设计组织绩效目标及组织奖励目标,对满足员工期望心理,激发员工积极性有重要作用。

(四)公平理论

公平理论由美国心理学家亚当斯提出。该理论重点研究奖酬分配的合理性和公平性给员工工作积极性带来的影响。该理论认为:员工工作所得报酬的绝对值和相对值都会影响其工作动机。每个员工都会拿自己的报酬与贡献的比率去和其他员工比较,员工还会拿自己现在的报酬与贡献的比率去和自己过去的比率进行比较,如两者的比率相等,员工就会觉得公平并感到满意,从而积极工作,否则,员工就会感到不公平,从而影响其工作积极性。组织管理者按照公平理论做好薪酬纳税筹划,做到员工薪酬在员工之间及员工自己各年度之间的公平安排,对满足员工公平需要,激发员工工作积极性有明显的效果。

三、进行纳税筹划提高员工福利的思路和方法

综合上述理论,良好的员工福利,可以增强员工对组织的归属感,从而更加努力工作,一个恰当的、理想的员工福利安排可以为组织营造出强大的竞争优势。组织通过税收筹划,能够提高员工福利,激发其工作热情,实现组织和员工目标的有机统一。薪酬所得纳税筹划的主要思路和方法有:

(一)充分利用个税抵免政策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单位为个人提供的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一些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不予征税,包括:未纳入公务员基本工资总额的津、补贴差额,独生子女补贴,午餐补贴、差旅费补助。因此,企业应充分利用个税抵免政策,在国家规定的标准内尽可能提高企业和个人交付三险一金及津补贴数额。

(二)合理筹划年终奖发放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规定,员工某月取得全年的一次性奖金有两种计税办法:

取得年终奖的当月工资少于3500元的,年终奖个人所得税=(当月工资+年终奖-3500)×税率-速算扣除数。该办法按 [(年终奖+月工资-3500)÷12] 的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取得年终奖当月工资不低于3500元,年终奖个人所得税=年终奖×税率-速算扣除数。该办法按 (年终奖÷12)的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1.年终奖纳税筹划办法一:调整工资和年终奖发放比例

案例一:某公司实行年薪制,核定某职工年薪180000元。

方案一:每月工资15000元,三险一金3000元/月,年终奖为零。全年缴纳个税[(15000-3000-3500)×20%-555]12=13740元,某职工当年的税后收入为180000-13740=166260元;

方案二:每月工资8000元,三险一金3000元/月,年终奖84000元。全年缴纳个税[(8000-3000-3500)×3%]×12+(84000×20%-555)=16785元,全年税后收入180000-16785=163215元(注:年终奖84000÷12的商数确定适用税率为20%、速算扣除数为555);

方案三:每月工资11000元,三险一金3000元/月,年终奖48000元。全年缴纳个税[(11000-3000-3500)×10%-105]12+(48000×10%-105)=8835元,全年税后收入180000-8835=171165元;(注:年终奖36000÷12的商数确定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

方案三比方案二节税7950元、比方案一节税4905元。从案例得出结论如下:合理的年终奖纳税筹划,可提高职工的收入水平,增进员工福利。方案三的月工资和年终奖适用税率相同,且月工资应纳税所得额(4500元)位于相近两级不同税率的临界点、年终奖应纳税所得额(4000元)接近相近两级不同税率的临界点,这种工资奖金组合的所需缴纳的个税是最低的。管理者在筹划工资和年终奖的发放方案时,应调整月工资和年终奖的发放比例,如果月工资税率大于年终奖税率,可降低月工资提高年终奖,反之亦然,以尽量将月工资税率和年终奖税率调整到同一税率级次,并使两者的应纳税所得额尽可能靠近相近两级税率的临界点。

2. 年终奖纳税筹划办法二:避开年终奖缩水区间

案例二:某员工年终奖54000元,年终奖纳税54000×10%-105=5295元,税后收入54000-5295=48705元(注:年终奖54000÷12的商数确定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

该员工第二年取得了更好的工作绩效,管理者将年终奖提高至60120元,年终奖纳税60120×20%-555=11469元,税后收入60120-11565=48651元(注:年终奖60120÷12的商数确定适用税率为20%、速算扣除数为555)。

从案例二看出,因未做好个税筹划,虽然个人年终奖数额增加了6120元,个人税后收入却减少54元,奖金的提高不仅不能起到激励员工的作用,还会影响员工的工作情绪。现行个税会产生年终奖越多,税后收入越少的收入“缩水区间”。设奖金金额为P,可测算出第一“缩水区间”的范围:P-(P×0.1-105)=1500×12-1500×12×0.03,得出P=19283.33元,依此类推,可以得出六个“缩水区间”的范围,即:(18000,19283.33]、(54000,60187.5]、(108000,114600]、(420000,447500]、(660

000,606538.46] 、(960000,1120000]。在发放年终奖时,发放数额不要出现在这些缩水区间内。管理者将奖金发放方案布置为这些区间的起始金额能使年终奖的税负降到最低,管理者可将年终奖超过起始金额的部分合并到工资或变更为员工福利发放,以达到避税效果。

3. 年终奖纳税筹划办法三:调整年终奖发放时间

案例三:某员工每月工资5000元,三险一金1600元/月,年终奖36000元。

方案一:年终奖年终一次发放。每月工资5000元扣除三险一金1600元后,低于每月3500元的费用扣除额,工资部分不需缴纳个税。年终奖应纳个税=36000×10%-105=3495元。(注:年终奖36000÷12的商数确定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

方案二:年终奖按12个月平均发放。则应纳个税=[(5000+3000-1600-3500)10%-105]×12=2220元。

方案一比方案二多缴个税1275元。从该案例可以看出,当月工资水平扣除抵免政策规定的项目后低于3500元时,应尽量将年终奖分解至每月发放,用足每月3500元的抵减额,达到节税并提高员工福利的效果。

(三)为员工提供福利设施,降低名义收入,提高实际收入

案例:某企业招收了5名新员工,试用期工资8000元/月,三险一金1600元/月,每月房租1500元、工作午餐费用300元、交通费用200元。

方案一:不提供员工宿舍、工作午餐、不安排上下班接送班车,每人每月应纳个税为(8000-3500-1600)×10%-105=235元,每人每月实际可支配收入8000-235-1500-300-200=5765元;

方案二:公司为5名新进职工提供员工宿舍、工作午餐、安排上下班接送班车,工资调整为6000元,每人每月应纳个税为(6000-3500-1600)×3%=27元,每人每月实际可支配收入6000-27=5973元。

经筹划后,新进职工每人每月节税208元,全年实际收入增加2496元。一般来说,企业可为员工提供的免税福利有:免费工作餐、上下班交通工具、带家具的员工宿舍、员工继续教育经费和其他培训机会等。管理者将工资、薪金变更为发放员工福利的方式来进行纳税筹划时,需要注意企业所得税法中有关福利费总额不能超过工资总额14%的规定,超过部分在核定企业当年所得税时要进行纳税调增,会影响企业税后利润。

(四)均衡收入

在一些受季节和气候等因素影响较大的特定行业,其各月之间的产量和营业状况的波动较大,如远洋运输和远洋捕捞业、采掘业等行业,这些行业的员工各月工资收入水平也会出现较大的波动。另外,一些行业出于经营或管理的相关因素,有时员工奖金、劳动分红在不同的纳税月份可能出现较大的波动,如金融保险业。这就可能导致这些行业的员工在某月收入较高时被征收较高税率的个人所得税,在收入偏低的月份里又不能享受法定的费用扣除等税法规定的优惠政策。这样会总体加重纳税人的个税负担,有必要均衡各月收入。

案例:某保险公司工资发放是根据个人的工作绩效进行的,某员工三险一金1600元/月,5~10月工作业绩好,每月工资10000元,其余月份只有5000元。

方案一:公司按实发放,某员工全年应纳个税[(10000-3500-1600)×20%-555] ×6=2550元;

方案二:(10000×6+5000×6)/12=7500元,公司均衡各月收入,按7500元/月给该员工发放工资,则该员工全年应纳个税[(7500-3500-1600)×10%-105]×12=1620元。

由上可见,通过均衡各月收入可为员工节税930元,员工个人多获得实发工资930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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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文跃然.薪酬管理原理[M].复旦大学出版社,2013.

所得税的税收筹划范文5

关键词: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住房补贴。

一、工资、薪金所得其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的重要性

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待遇的高低是企业能否吸引和挽留人才的一个重要因素。而工资、薪金所得采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越高,要缴纳的个税就越多。因此,企业可通过税务筹划,在遵守税法的前提下,选择员工工资、薪金的支付方式,降低应纳税所得额,以减少员工个人的税负。

二、工资、薪金所得其个人所得税税率及费用减除标准

1、税率:适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从一级的3%税率,逐级递增到七级的45%税率。

2、费用减除标准:我国居民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500元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工资、薪金所得其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1、工资、薪金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 = 每月收入额 - 缴付"四金"额-费用减除额(3500元)

2、工资、薪金所得的超额累进税率及速算扣除数

采用速算扣除数计算法,计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所得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 * 适用税率- 速算扣除数

四、工资、薪金所得其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及运用

当我们领到工资条时,我们是否只关注实际工资的多少?是否有注意工资的组成项目?是否了解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呢?

当我们发放工资时,我们是否兼顾企业与员工的利益?是否合理节税呀?

其实,细心的我们也不难发现,有时我们稍微改变一下处理的方式,便可以适当减轻我们的税负,从而增加我们的收入。

就拿我们每个月的工资来讲吧,员工张立2016年1月工资条如下:

(1)张立2016年1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计算:

1)判断:5583 - 3500 - 168 - 215= 1700 属于第二级(超过1500~4500元的部分),税率 10% ,速算扣除数105。

2)个税:1700 * 10% - 105 = 65(元)

即(5583 - 3500 - 215 - 168)*10% - 105 = 65(元)

(2)如果进行税务筹划,将住房津贴200元作为非货币性住房补贴,由企业统一购买或者租赁住房,提供给员工居住,那么,由于非货币性住房补贴不计入员工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必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列入企业的费用,因此可以降低了员工个人的税负。

税收筹划后,张立该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计算:

1)判断:5383 - 3500 - 383 = 1500 属于第一级(不超过1500元的),税率 3% ,速算扣除数0。

2)个税:1500 * 3% - 0 = 45(元)

即:(5383 - 3500 - 215 - 168)* 3% - 0 = 45(元)

那么,将住房津贴200元,以企业提供住房的形式支付时,员工可以减少个人所得税20元(65 - 45 = 20),按企业应缴个人所得税职工人数300人计算,一年企业员工可少缴税72000元(20 * 300 * 12 = 72000)。

由此可见,企业提供非货币性住房补贴,虽然张立的名义工资减少了200元(由5583元变为5383元),但其实员工可支配的实际工资却增加了20元(由4860元增加到4880元)。

我们进行工资薪酬个税税务筹划,是不是其个税越高,节税效果越明显呢?

员工刘杰2016年1月的工资条如下:

(1)刘杰2016年1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4083 - 3500 - 215 - 168)*3% =6(元)

(2)如果进行税务筹划,将住房津贴作为非货币性住房补贴,由企业统一购买或者租赁住房,提供给员工居住,那么,由于非货币性住房补贴不计入员工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必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列入企业的费用,因此可以降低了员工个人的税负。

税收筹划后,刘杰该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3883 - 3500 - 215 - 168 = 0(元)

即将住房津贴200元,以企业提供住房的形式支付时,员工刘杰可以减少个人所得税6元,按明亮电器有限公司应缴个人所得税职工人数300人计算,一年公司员工可少缴税21600元(6 * 300 * 12 = 21600)。

由此可见,(1)企业提供非货币性住房补贴,虽然员工的名义工资减少了(由4083元变为3883元),但其实员工可支配的实际工资却增加了(由3419元增加到3425元)。

(2)进行个税税务筹划,其个税越高,节税效果越明显。同样是住房补贴200元,刘杰工资4083元,适用税率3%,税务筹划后,节税6元;而张杰工资5583元,适用税率10%,税务筹划后,节税20元。

五、矛盾冲突与建议

1、矛盾冲突:

(1)企业给员工提供住房待遇,由于员工的住房需求不同,自己有房子或自己租房的员工,感觉享受不到免费的住房待遇,心中产生不公平感。但实际上却增加了员工的实际工资,增加了员工的可支配资源,即"留在员工手中的资金多了"。

(2)企业给员工发放住房补贴,员工无论自己租房,还是向企业租房,企业都给每一位员工住房补贴,让员工感到公平与得到信赖,提高了员工的满意度和幸福感。但实际上却增加了员工的名义工资,减少了员工的实际收入。

(3)企业给员工提供非货币利待遇,有时无法提高员工的满意度和幸福感,因为有时这些福利不一定是员工所需要的。

2、建议:

如何既提高员工的满意度与幸福感,又增加员工的实际收入,提高员工的可支配资源呢?企业为员工提供住房以及各项福利待遇,可通过货币形式表现出来,同时增加员工的选择权。

(1)企业为员工提供住房待遇时,在工资条上,无论员工是否入住企业的宿舍,都以货币形式。这样,提高了员工住宿的选择权,增加员工的满意度。

① 如果员工刘杰入住企业宿舍,此时工资条反应内容如下:

② 如果员工刘杰不住企业宿舍,此时工资条反应内容如下:

从这两个工资条的备注,体现企业为员工提供住房待遇,增强员工的公平性。在实际操作上,标明房租租金,增加员工的选择权。

(2)企业为员工提供的各项福利待遇,以货币形式加以表示。

① 免费就餐。如:餐票上标上价格。

② 提供交通便利。如:提供班车,免费接送职工上下班时,显示车票票价。

③ 提供旅游和教育福利机会。如:为员工提供旅游和培训的机会,为职工子女提供助学金、奖学金,增加员工选择机会,同时报出相应价格。

④ 增加公共服务。如:提供水、电、煤气、暖气、电话等公用配套设施服务时,公告相应的费用支出。

总之,在税法的规定范围内,通过对工资、薪酬的个人所得税税务筹划,从而达到提高员工的可支配资源,增加员工的实际收入,提高员工的满意度及幸福感,是我们税务筹划的宗旨。

参考文献

[1] 李晓东编著. 部经理掌控财务的88种手段. 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 2011.02.

[2] 丁元霖主编. 税务会计. 立信会计出版社. 2010年5月

[3] 张中秀. 纳税筹划宝典[M]. 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 2001.

所得税的税收筹划范文6

【关键词】 税收筹划;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企业所得税法

为确保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在我国的有效开展,提出我国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机制的建立与实施。2003年7月25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了《美国财务报告采用原则基础会计》的研究报告,提出了以后美国会计准则的制定,既不是“规则导向”模式,也不能是“纯原则导向”模式,而应是“原则基础会计准则”模式,即目标导向法。笔者认为,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机制的建立与实施,亦可出于同样的考虑,采用与该理论一致的模式,即首先确立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目标导向,在此基础上,辅之以确保目标实现的操作原则和一般程序。最后,提出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具体适用方法。

一、正确定位新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目标

(一)新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根本目标是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

有效开展新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关键问题,是正确定位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目标。税收筹划目标,是指通过税收筹划要达到的经济利益状况。它决定了税收筹划的范围和方向,是税收筹划应当首先解决的关键问题。在目前的理论与实践中,对税收筹划目标的定位存在着定位过窄和过宽两种错误认识。 一是目标定位范围过窄,认为税收筹划的目标就是最低纳税或节税。对此,笔者认为,新《企业所得税法》虽然使企业所得税的名义税负降低了,但如果税收筹划目标的定位存在错误,无疑是南辕北辙。因为税收筹划属于企业理财的范畴,纳税人的财务利益最大化要考虑节减税收,更要考虑纳税人的综合利益最大化,既要算“小账”更要算“大账”。对于纳税人而言,在既定纳税义务(如既定的投资与经营地点、方式、内容)的前提下,税收是一种绝对成本,选择节税方案一般可以减少绝对的税款支出,增加税后利润,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的财务目标。但是,在未定纳税义务(如有多个投资和经营方案可供选择)的前提下,税收是一种相对成本,节税方案未必就是税后利润最大化的纳税方案。二是目标定位范围过宽,认为税收筹划的目标不仅包括节税,而且包括避税,将避税纳入纳税人税收筹划的目标之中,不仅会误导纳税人,而且也不利于税收筹划事业的发展。因此,将新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目标应定义为:在法律认可且符合立法意图的范围内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这种定位,既克服了节税目标的狭隘性,又排除了不符合立法意图的避税问题,是企业定义其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目标的正确选择。

(二)新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派生目标是涉税零风险

如果说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是新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第一个目标,那么,实现涉税零风险就是新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第二个目标。也是税后利润最大化这一税收筹划根本目标的派生目标。涉税零风险指企业受到稽查以后,税务机关做出无任何问题的结论书。即,税务稽查无任何问题。企业在接受税务稽查时,通常会面临着三种不同性质的稽查:日常稽查、专项稽查、举报稽查。因此,在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中,为了实现日常稽查涉税零风险目标,企业必须要强化其内部管理制度,尤其要着重健全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创造平稳、有序的内部税收筹划环境,以备顺利通过稽查部门的日常检查;为了实现专项稽查涉税零风险目标,企业有必要根据历次接受专项稽查的经验,按“专项”有针对性的准备齐全各项备查资料,特别是对于涉及某项减免税的一系列申请、审批文件,更要严格、规范的建档保存,做到经得起稽查;为了实现举报稽查涉税零风险目标,企业除了要在日常税收筹划中注意保持合法、谨慎的工作作风外,还要在遭遇举报稽查时保持冷静的自查态度,并且要与税务稽查部门充分沟通,力争规避涉税风险。必要时,企业还要做好抗辩以及提请复议乃至诉讼的准备,力争将涉税风险降到最低程度。由于目前我国企业对税法的理解不到位,普遍存在着税收风险较高的问题,所以税收筹划需要把规避税收风险、实现涉税零风险纳入进来。这使得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目标更具有实际操作意义。

二、 建立企业新所得税税收筹划的一般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合法性原则要求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必须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具体表现在:第一,企业的税收筹划只能在税收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第二,企业税收筹划不能违背国家财务会计法规及其他经济法规。第三,企业税收筹划必须密切关注国家法律、法规环境的变更。

(二)成本效益原则

企业在选择税收筹划方案时,不能一味地考虑税收成本的降低,而忽略因该筹划方案的实施引发的其他费用的增加或收入的减少,必须综合考虑采取该税收筹划方案是否能给企业带来绝对的收益。即必须遵循成本效益原则,才能保证税收筹划目标的实现。

(三)可行性原则

税收筹划工作要根据纳税人的客观条件来进行量体裁衣。另外,税收筹划的可行性还应该具体表现为“程序流畅”,即在税收筹划方案的整个执行过程中,无论是会计凭证的获取、会计账项的调整,还是纳税申报表的最终完成,都应该是顺利、流畅的,不应该因为受到阻碍而无法进行或付出额外代价。

(四)有效性原则

对纳税人有关交易行为所进行的税收筹划,一定要达到预期的经济目的,同时优化税收、节约税款。另外,有效原则还要求所进行的税收筹划必须与企业的战略目标相匹配,不是为了筹划而筹划,当税收目标与企业目标发生冲突时,应以企业目的作为首要选择,这样也易于被税务主管部门所认可。

三、 确定新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基本步骤

(一)搜集和准备有关资料

进行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纳税义务人,必须准备相关资料以备参考。特别是最新税收法规资料、最新会计准则、会计法规资料、政府机关其他相关政策;最新专业刊物;生效期内的内部资料等。

(二)制定税收筹划计划

税收筹划者或部门的主要任务是根据纳税人的要求和情况制定尽可能详细的、考虑各种因素的纳税计划。税收筹划者应该首先制定供自己参考的内参计划。包括将来要向纳税人提供的内容和只作为自己参考的内容如: 1.案例分析2.可行性分析3.税务计算4.各因素变动分析5.敏感性分析等。

(三)税收筹划计划的选择和实施

一项税务事项的税收筹划方案制定人可能不只一个,税收筹划者为一个纳税人或一项税务事件,制定出的税收筹划方案因此也往往不止一个,这样,在方案制定出来以后,就要对税收筹划方案进行筛选,选出最优方案。筛选时主要考虑以下因素:1.选择节税更多或可得到最大财务利益的筹划方案;2. 选择节税成本更低的筹划方案;3.选择执行更便利的筹划方案。

四、新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具体方法的适用建议

(一)以企业所得税税收构成要素为基础,进行税收筹划的具体方法

1. 企业所得税税法构成要素的税收筹划意义

企业所得税税法构成要素是新企业所得税最基本、最固定的构成部分。以企业所得税税法构成要素为基础建立企业新所得税税收筹划方法体系具有重要的意义。

2. 适用性分析

如果企业生产经营规模不大,或者虽然生产经营规模大,但经营业务单一、会计基础好,则可以采用以企业所得税税法构成要素为基础的企业新所得税税收筹划的具体方法。

(二)以企业理财活动为内容的新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具体方法

1. 企业筹资、投资活动中税收筹划的意义

对于筹资活动的税收筹划,主要考虑的是如何降低企业的财务风险。这首先是从企业选用资本结构(权益资本和债务资本的比例)开始的。企业筹资主要面临权益筹资和负债筹资两种方式。当企业负债筹资比重增大,利息节税的收益增加,特别是当负债筹资的资本成本低于权益资本成本时,由于财务杠杆作用,可以增加所有者权益,从而使企业资产价值增加,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但这并不是说企业负债筹资越多越好,而要以保持合理的资本结构,否则,企业资产负债率过高,财务风险会增大,当超过企业的承受能力时,有可能使企业陷入财务危机甚至破产倒闭。因此,必须正确把握和处理负债筹资的度。

对于投资,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主要面临扩大投资和固定资产投资两种方式的选择。如果企业选择扩大投资方式,则面临是建厂房买设备,还是收购一家近几年账面亏损企业的选择,如果选择固定资产投资方式,则固定资产投资方式又可分为购买和租赁两种。采用购买投资方式的好处,是折旧可抵减账面利润,少纳企业所得税。不足的地方是购买固定资产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抵扣,而是一并计入固定资产原值。对于租赁,经营性租赁方式的好处是租金抵税。而且可以避免因设备过时被淘汰的风险;不足的是无折旧抵减。融资性租赁方式虽然可以抵减折旧,但财务负担较大。企业应权衡以上几方面的因素,选择能最大限度降低税负的理财方案。

2. 适用性分析

如果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完善、会计基础好,有进行财务管理预测、决策的能力,则可以建立以企业理财活动为内容的新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方法体系。

(三)以确认和处理差异事项为思路的新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具体方法

1. 新企业会计具体准则与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差异的税收筹划意义

新企业会计具体准则与新企业所得税法规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六个方面:第一,在计算费用损失时,由于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口径不同所产生的差异。第二,在计算费用损失时,由于会计制度与税法依据的时间不同所产生的差异。第三,部分涉税事项的处理方法的差异。第四,税务处理规定不准扣除项目差异。第五,税收法规对部分准予扣除的项目做了限制性规定差异。第六,对部分应税收入的规定差异。由于会计处理与税收法规间存在着上述差异,因此,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要按照税法规定对会计利润进行调整。调整的过程即是在会计核算基础上准确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过程。这无疑为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极有价值的筹划思路和操作空间。

2. 适用性分析

对于所有查账征收的企业,均可以建立以确认和处理差异事项为思路的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方法。这种思路简单、易于操作,可以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工作结合进行,从而减少基础工作量,提高筹划效率,且受限因素少,适合于任何查账征收的企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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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的税收筹划范文7

【关键词】新企业所得税 税收优惠 税收筹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次企业所得税改革统一适用税率,统一税前扣除标准,统一税收优惠政策,强化反避税措施等,这些举措无疑将对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产生较大的影响。因此,研究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探讨法条中可利用的纳税筹划空间,设计切实可行的未来经营策略来争取新的税收优惠以减轻总体税负,是企业在新法过渡期的最应该关注的问题。

一、税收优惠政策改革对企业传统纳税筹划方式的影响

1.对纳税人利用外资身份筹划的影响

旧企业所得税法下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能享受到税收政策上的超国民待遇,所以历来有许多内资企业利用各种手段转变为外资身份以图节税。据调查,国内著名企业新浪、网易、金蝶、联通、裕兴等公司都是利用国际避税地注册经营的典型。由于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上述优惠政策,很多过去简单地通过改变企业身份就能享受税收优惠的筹划方法已经失灵。此次纳税人身份的统一即意味着两者税收待遇的统一,将使得以往常见的内资企业通过资本旅游至国际避税地注册企业再返回国内投资、或者直接借用外籍或港澳台人士身份等方式成立虚假外商投资企业的纳税筹划途径都将失去意义。

2.对企业登记注册地点筹划的影响

旧税法的税收优惠,以区域优惠为主,优惠主体包括经济特区、沿海经济开发区、部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高新技术开发区等,所以,新设企业在选择登记注册地点时,往往首先考虑这些地区以享受减免税以及低税率的优惠。而按照新税法的规定,除在新《企业所得税法》颁布前已经设立的企业可以在5年内继续享受税收优惠外,上述优惠已经取消。由于这些地域性优惠政策的取消,原来靠在特定区域成立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包括通过打擦边球、贴上高新技术企业标签就能获取税收优惠的筹划方法已经无效。

3.对职工数量筹划的影响

原有税收政策要求吸纳特定人员就业必须达到一定的比例才能享受税收优惠,如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要求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方能享受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要求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方能暂免征收所得税。而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只要企业聘用规定的特定人员,其所支付的工资就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取消了对安置人员比例的限制,降低了税收优惠门槛,企业利用职工数量进行税收筹划的方式也就失去意义了。

二、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筹划的思考

根据税收优惠政策,税收筹划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

1.企业投资产业选择的税收筹划

旧税法规定,只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才能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所得税;而新税法对这一规定不再作地域限制。新规定说明了国家的产业政策是扶植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就要结合自身条件对这些规定加以充分利用。在企业设立之初就要优先考虑是否有涉足高新技术产业的可能;在进行投资决策时,创业投资企业也要优先考虑有投资价值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这不仅有利于减少企业的税收负担,还有利于我国科技水平和科技创新发展能力的提高。

2.投资方向的税收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将税收优惠政策调整为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优惠政策,经济特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已失去“区域优惠”,如对全国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对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对创业投资机构、非营利性组织等机构的优惠政策;对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和农林牧渔业投资的税收优惠。因此,过去企业对不在此类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时,通过公司关联交易将利润转移给位于此类地区并享受税收优惠的关联企业,来谋求税负的减轻的方法就不再适用,企业可以积极争取投资于符合国家鼓励引导的产业项目以获取税收优惠。

3.对安置特殊就业人员的税收筹划

新税法规定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并且,新税法将优惠范围扩大到所有安置特殊就业人员的企业,同时取消安置人员的比例限制,这样企业可以通过聘用特殊就业人员减轻企业的税负。因此,电力企业应结合自身条件尽可能多的安排这样的职工就业,一方面这些职工为企业创造了利润,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同时企业可以在一定的适合岗位上尽可能地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或残疾人员,促进了整个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4.利用过渡期的税收筹划

新税法对原享受法定税收优惠的企业实行过渡措施。对新税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和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企业,可以按旧税法规定的优惠标准和期限继续享受至期满,但因没有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企业,优惠期限从新税法施行年度起计算。因此,享受过渡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应在合理的范围内,尽可能把利润提前到减免期。具体措施有:提前销售收入的确认时间;把费用分摊到以后,如将广告费后延、延长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并按直线法计提折旧,将计算的折旧递延到以后纳税年度扣除、将研发费用尽量计入无形资产递延到以后纳税年度摊销等。

三、结束语

税收筹划作为纳税人的一种理财手段,可以为企业节税,实现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壮大企业的经济实力,但也存在税收筹划不当违法偷税的风险。因此,纳税人只有在正确解读企业所得税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熟练掌握和运用税收筹划的方法,遵循科学的税收筹划原则,才能真正取得税收筹划的成功,为企业创造出更大的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林婷.解读新企业所得税与纳税筹划[j].企业科技与发展,2007,(3).

[2]杨宏.新企业所得税法背景下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思考[j].湖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5).

[3]刘爱明,刘冬荣.新企业所得税法对纳税筹划途径的影响及其对策探析[j].经济导刊,2007,(10).

所得税的税收筹划范文8

关键词:新个人所得税政策 税收依据 筹划运用

企业工资薪金筹划主要涉及企业内部职工的个人所得税中的工资、薪金及劳务报酬的课税。虽然这些个人所得税是由个人自己负担的,但实际由企业代扣代缴,个人对个税的影响很小。如果企业能够进行精心的筹划,统筹安排,不仅对职工有利,直接增加职工的实际待遇,而且对企业纳税和企业效益也产生积极的影响。日前,新个人所得税政策下,企业职工工资薪金税收问题引入筹划思考。

一、新个人所得税政策下的工资薪金纳税依据

2011年6月30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5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3%至45%,修改后的个税法将于9月1日起施行。新《条例》明确规定“五险一金”在税前扣除,新《条例》中第二十五条规定,“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这就是说,个人取得的所得,只要是与任职、受雇有关,不管其单位的资金开支渠道或以现金、实物、等有价证券形式支付的,都是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课税对象。

二、新个人所得税政策下的工资薪金税收筹划思考

按照国家个人所得税政策导向,合理筹划和安排企业员工的工资薪金,达到合理筹划税收的目的。

1.整体筹划安排企业员工的年工资薪金总额,合理筹划月薪和全年一次性奖金组合。

企业在进行薪酬预算管理的过程中,都会按照预算工资薪金总额和员工工资薪酬体系对企业各用工层次的员工薪酬进行基本的分层测算,大致确定各级别岗位的员工的年工资薪金总额。比如,某企业按照年度预算计划确定2012年目标工资薪金950万元,2012年测算按国家规定的“五险一金”总额为150万元,实际可发放工资总额800万元。企业员工岗位分为100人七岗级,各岗级系数梯次为0.1-0.2。其中一岗级1人年工资薪金总额15万元,二岗级4人人均11.83万元,三岗级8人人均10.51万元,四岗级12人人均9.2万元,五岗级26人人均7.88万元,六岗级25人人均7.23万元,七岗级24人人均6.57万元。并进一步测算到每岗级每人金额,计算得到每岗级员工的年应纳税所得总额,然后利用新个人所得税级差和税率差,测算合理安排月工资和一次性年度奖金。测算如下图。

从上面的三种方案比较,月工资和年度一次性奖金是个税筹划的最佳组合,工资、半年奖、年终奖组合次之,工资奖金月平均发放纳税最多。

2.均衡发放职工工资奖金。

为奖励和激励员工,企业往往按业绩等因素奖励员工,从财务上看,员工的收入随业绩的起伏波动很大,企业开支也明显增大。从职工的实际所得来看,到手的奖金收入并没有增加多少,甚至员工之间名义收入差距很大而实际差距很小。从税收角度考虑,一部分发给职工的收入变成了税金,这样做并没有起到激励职工的作用,或者说企业没有实现预期的目的。比如,小王扣除国家规定的“五险一金”后月工资4000元,其中6个月每月奖金1500元。如果按月实际发放工资奖金计算,则小王全年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4000-3500)*3%*6+[(4000+1500-3500)*10%-105]*6=90+570=660元;如果将6个月奖金均衡在全年发放,则小王全年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全年工资奖金总额=4000*6+(4000+1500)*6=57000元,全年月平均工资=57000/12=4750元,全年应纳税总额=(4750-3500)*3%*12=450元。两种方式相比,均衡发放职工工资奖金比据实计算发放,少纳个税(660-450)210元。

3.合理提供职工福利性支出。

采用非货币性支付办法,提高职工公共福利支出,如,免费为职工提供宿舍;免费提供交通便利;提供职工免费用餐;社会保险、教育福利、外出学习考察等,企业提供这样的费用支出,可以在税前列支,可以适当加大企业所得税的扣除力度。员工在实际工资并未减少的前提下,减少了个税负担。如:小王每月扣除五险一金后的工资4000元,单位不提供上班午餐,须自行支付盒饭500元。则小王每月应纳个税为:(4000-3500)*3%=15元。如果企业提供500元午餐,相应减少500元工资,则小王不需缴纳个税,相当于收入增加15元,而企业并未增加支出。

参考文献:

[1]查方能.纳税筹划.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9

所得税的税收筹划范文9

一是可以通过降低一个纳税级次的方法,适用较低的税率从而少缴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对工资、薪金所得采用的是九级超额累进税率,随着应纳税所得额的增加,其适用的税率也相应提高。因此,某个时期的收入越多,其相应的个人所得税比重就越大。减少名义收入、降低一个纳税级次就可以少缴个人所得税,但并不是说就要减少收入,员工获得的实际收入还是不变的,只是把超过部分用费用发票代替,员工以报销方式获得原本应是工资的那部分收入。例如:

小李是北京市某软件公司的技术人员,2004年5月工资收入是6000元(为计算方便暂不考虑三险和住房公积金等因素),按照北京市的规定扣除标准是1200元,则:

应纳税所得额:6000-1200=480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500×5%+1500×10%+2800×15%=595元

小李实际获得收入:6000-595=5405元

从计算过程可以看出,有2800元适用15%的税率,为降低一个纳税级次,小李准备了2800元车票到会计那里报销,直接以报销的方式获得2800元,工资表中小李的工资收入只有6000-2800=3200元,则:

应纳税所得额:3200-1200=200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500×5%+1500×10%=175元

小李实际获得收入:2800+3200-175=5825元

多获得收入:5825-5405=420元

在使用这个方法的时候有一点值得注意,就是员工用来报销的发票应以出租车票、少量通讯费用发票、住宿费用发票等为主,即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不必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即使调增也不超过限额比例的部分。如果不注意这一点,大量使用餐饮发票或者宣传费用发票,在年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调增了应纳税所得额,从而多缴了企业所得税,那对企业来说是得不偿失的。

二是可以通过提高税前扣除的住房公积金和三险金额的方法降低纳税基数,少缴个人所得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每月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可从工资总额中做税前扣除,免纳个人所得税。以北京市为例,根据有关规定职工个人与其所在单位,各依职工月工资总额的统一比例,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超过限额的部分,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纳税。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上限,按上一年度北京市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分别乘以当年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确定。执行期为一个住房公积金年度,即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上限每年公布一次。2004年住房公积金年度(2004年7月1日至2005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规定缴存比例仍为8%,有条件的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可以为10%,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1202元。

A公司原按上一年度北京市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计提职工住房公积金,小李每月个人负担部分是220元。从2004年7月起改为按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10%的缴存比例提取,其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6500元,可提取住房公积金6500×10%=650元,没有超过缴存上限。2004年小李的月工资是7000元,通过改变住房公积金提取比例和计提基数前后小李应缴的个人所得税比较,可以看出:

原计提住房公积金220元,应纳税所得额:7000-220-1200=558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500×5%+1500×10%+3000×15%+580×20%=741元

A公司实际支出:7000+220=7220元

小李获得的实际收入:7000+220-741=6479元

现计提住房公积金650元,为使A公司实际负担不变,小李的名义工资应符合下列公式:A公司原实际支出=小李的名义工资+现计提的住房公积金,即:7220=小李的名义工资+650

则:小李的名义工资=6570元

应纳税所得额:6570-650-1200=472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500×5%+1500×10%+2720×15%=583元

A公司实际支出:6570+650=7220元

小李获得的实际收入:6570+650-583=6637元

小李的实际收入提高:6637-6479=158元,与前后两次个人所得税差额相同。

三是可以通过年底奖金分开发放,最大限度地实现均衡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206号文件《关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对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一次取得数月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可以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由于对于每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税时已按月扣除了费用,因此,对上述奖金不再减除费用,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直接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如果纳税人取得奖金、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不足800元,可将奖金收入减除“当月工资与800元的差额”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并据以计算应纳税款。如果某个纳税义务人的工资、薪金类收入极不平均,相对于工资、薪金收入非常平均的纳税义务人而言,其纳税的比重就大得多。同样,如果某个纳税义务人的奖金集中在年底一次发放,相对于在季末和半年末平均发放的纳税义务人而言,其纳税的比重也大得多。因此对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进行筹划就很重要了。

例如,某甲在北京市某工程技术公司工作,每月工资收入3000元,年底奖金20000元,如果奖金在12月与工资一起一次发放,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如下:

工资部分应纳税所得额:3000-1200=180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500×5%+1300×10%=155元

奖金部分不再扣除费用,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计算应纳税额:

500×5%+1500×10%+3000×15%+15000×20%=3625元

12月总计缴纳个人所得税:155+3625=3780元

如果把20000元奖金分两次在6月和12月各支付一次,每次支付10000元,则6月支付的奖金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

500×5%+1500×10%+3000×15%+5000×20%=1625元,同理,12月奖金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也为1625元,两次总计缴纳个人所得税:1625+1625=3250元。比年底一次支付全部奖金少缴个人所得税:3625-3250=375元。

如果把20000元奖金分四次在每季度末各支付一次,每次支付5000元,则每季度末奖金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500×5%+1500×10%+3000×15%=625元,四次总计缴纳个人所得税:625×4=2500元。比每半年支付一次奖金少缴个人所得税:3250-2500=750元;比年底一次支付全部奖金少缴个人所得税:3625-2500=11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