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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申报流程集锦9篇

时间:2024-04-21 14:43:16

所得税申报流程

所得税申报流程范文1

 

关键词:建筑企业 税收管理 问题 对策

一、建筑业的基本特点及其对税收管理的影响

(一)建筑业的基本特点

1.开发和生产项目的特殊性

建筑行业开发和生产项目的特殊性主要表现为.开发和生产项目的单件性、流动性和长期性。与国民经济整体发展一样.建筑业同样具有周期性,且从投入到产出的运行周期往往较长。

2.与其他产业的关联性

建筑业与国民经济其他多个行业具有较强的产业关联性,比如水泥、钢铁、玻璃、木材、家电、塑料等各种行业或产业,均在建筑业生产经营中扮演相应角色。正因为此,建筑业也为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做出较大贡献。

3.对国家政策的敏感性

国家和政府出台新的政策极易给建筑业带来明显影响,比如国家各项税费在影响建筑业成本核算基础上,使企业利润回报率出现变动.再如政府在建筑业投资规模的大小也直接影响到建筑业规模的变化。

(二)建筑业行业特点对税收管理产生的影响

1.税源变动不易把握

由于建筑业很容易受到国家产业政策的影响,其税收收入计划、预测等难以保证准确无误,使得建筑企业决策和税收征管把握难度较大。

2.所得税管理难度较大

建筑业常出现开发项目实施时间持续一年以上的情况。对建筑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如果按照正常的以会计年度为单位,则很难对收入、配比结转成本等进行准确计算。加上有效开发项目具的流动性.给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造成更大不便。

3.税务稽查工作复杂

建筑业牵涉其他多个行业,这给某些建筑企业在成本费用上造假提供机会。此外,由于全国各地执行税收政策并非完全一致,则一些建筑企业到税负较低的地区申请代开发票,甚至使用假发票。建筑业材料票使用增值税发票,在上述情况下,地方地税部门稽查难度明显增加。

二、建筑企业税收征管中常见问题

(一)会计核算不规范

目前。建筑业企业账面核算不实、明亏实盈、逃避税务机关监管、偷逃企业所得税等现象严重。一则营业收入申报不真实,其主要原因在于建筑企业挂靠单位多、财务制度不健全、诚信度偏低、账证不规范等问题普遍存在.比如将工程款结算收入或者合同外工程收入、工程差价收入等挂“其他应收款”,再如处理涉私建筑项目时,将私人合伙建房的部分收入以略低于税务机关所确定的最低申报价格入账甚至不入账,私自帐外经营,故意偷漏税款。二则企业列支成本费用随意性较大、成本费用较高.尤其是虚列各种名目开支.如人工费、广告费、业务招待费、借款利息等费用。

(二)个人所得税监管不到位

在建筑业税收收入构成中。营业税占据较大比例.个人所得税所占比重甚小,税务机关对个人所得税监管不到位,导致出现较多问题:代扣代缴义务时间滞后、收入难以把握、分包工程常被遗漏、逃税避税现象严重。比如企业承接分包工程所得收入应计人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扣缴的计税金额,但在人账时往往被遗漏,再如个人承包人或挂靠人开具材料发票抵账,用以逃避工薪所得的个人所得税

(三)营业税计税金额申报不足

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相关内容,纳税人从事建筑、装饰、修缮工程作业时,不管其与对方采取何种方式结算.纳税人营业额均应将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包含在内。在施工过程中,建筑企业需要与其他多种行业产生联系.但相当一部分建筑企业自行采购原材料,只向施工单位支付施工费用则申报缴纳营业税时,施工单位纳税人也只依照所得旋工费进行申报。对于常发生的绿化、木门、水泥路、路灯、电梯等配套及零星工程,均以各种建筑材料、设备等发票形式直接计入且有账目,以减少计税金额。纳税人申报纳税只以施工费为依据,则漏掉了建筑施工过程中自购原材料费用及其他动力价款应缴纳的营业税。

(四)营业税征收难度大

目前.我国建筑企业营业税相关税收政策规定不够合理和明确,客观上助推了纳税人税款申报延时、税款交付拖欠等不良现象的产生.十分不利于营业税征管工作的开展。首先,税收政策中关于建筑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规定过多、过细,在实际操作中遭遇较多难题,尤其是按照建筑营业税纳税人工程价款结算方式的不同,现行政策规定了不同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使得纳税人巧用规定故意延缓税款缴纳期限,税务机关在未能全面掌握工程价款结算方式的情况下.很难确定建筑施工单位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其次.税收政策关于建筑营业税纳税地点规定的多样性也成为税收征管难度的诱因,《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对营业税纳税地点做出分散性规定,导致多数建筑企业不按时缴纳税金或者税金分毫不缴,由于时间、空间、人力成本的限制.主管税务部门无法准确掌握工程进度、成本核算、企业劳务、企业收入等具体情况,进而造成施工企业拖欠、少缴税款。

三、加强建筑业税收管理的主要对策

(一)完善税源监控机制

做好税源监控应从管理流程和管理内容两个角度人手。

1.规范管理流程

规范管理流程,应实行有序的项目登记,包括项目开工登记即在办理开工许可手续前,建设单位须与施工单位一同到税务机关办理建筑业税收项目登记手续;项目变更登记,即在施工过程中出现停缓建等较大变动时,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须到地税部门办理项目变更登记手续:项目注销登记,即建设单位须在建筑项目竣工验收后.主动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项目注销登记手续,进行结清税款、交回《委托税款证书》、代扣税款凭证等一系列税收事宜。

2.细化管理内容

细化管理内容应实施双向申报方式,即建筑单位和建筑企业需在建筑项目被纳入正常的税收管理轨道后,分别向项目所在地税收征收分局、机构所在地税收征收分局申报纳税。其中建筑单位应定期明细申报,对工程进度、付款情况、税款、工程材料供给等详情进行分项目申报,并建立健全税款台账,按月解报税款。建筑企业则首先根据法定要求,办理相关纳税申报手续,并据工程进度将《建筑业税收明细申报表》报送至机构所在地税收征收分局处.以将税源监控延伸至具体的建筑项目,提高纳税申报准确性。

(二)有机协调工作局面

所得税申报流程范文2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税收流失 代扣代缴 征管

一、个税流失情况分析

个税被称为经济的“自动稳定器”,对社会起着促进公平分配的作用。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始终贯彻“高收入者多缴税,低收入者少缴税或不缴税”的立法精神。2006年11月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标志着我国正式启动了对高收入群体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2006年,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人数约为163万人,纳税人缴纳税款为791亿元,占个人所得税收入的比重为32%;2007年,自行纳税申报人数约为213万人,缴纳税款为1057亿元,比重为33%;2008年,自行纳税申报人数约为240万人,缴纳税款为1276亿元,比重为34%;2009年,自行纳税申报人数约为269万人,缴纳税款为1384亿元,比重为35%。纵观近四年自行纳税申报数据,可以发现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每年缴纳税额约占个人所得税当年收入的1/3。占总人口20%的高收入者掌握着80%的社会财富,他们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只占约33%。在个人所得税分项目收入中,工资、薪金所得占个税收入的比重较大,2006年为52.57%、2007年为54.97%、2008年为60.31%,表明工薪阶层为个税的最大税源。这种现象不仅造成了个税税收流失严重,加剧了贫富两极分化,使得个人所得税“自动稳定器”的作用徒有虚名,对国家宏观调控机制造成不良影响。

“地下经济”是偷逃税收和各种管制,未向政府申报的经济活动。中国目前地下经济规模占GDP的比重约在20%-50%,如果按15%的标准税率计算,目前中国因地下经济而导致的税收流失约为4000-6000亿元,再考虑公开经济欠税、任意减免、费挤税等,中国税收流失规模会更大。

二、个税流失的原因分析

(一)政策性税收流失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为分类所得税制,《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对11项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分类所得税制无法以人为单位进行收入的归集,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之间的信息交叉核对困难,不仅造成综合收入较高的纳税人总体法定税负较轻,也导致难以应对多元化的收入进行的调节,例如劳动报酬所得、稿酬所得按人次征收导致扣缴义务人通过多列人数和次数降低税负等。此外,分类所得税制还造成了年度收入相同但收入均衡程度不同的纳税人,税负不同的问题。

(二)税源监控不利

1、对灰色收入监控不力

由于我国金融系统尚不完善,造成市场经济中现金交易大量存在,并因此产生了灰色收入,而这些灰色收入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全国城镇居民收入中未被统计到的灰色收入共计4.8万亿元。灰色收入来源主要有行政审批寻租所得、垄断行业的垄断性收入、公共资金流失、金融腐败、土地收益流失等。这些灰色收入不是由市场化造成的,多数与政府自身相关。因此对腐败和灰色收入监控很难,甚至有的监管人员自身也是灰色收入的受益者。

2、对高收入群体监控不力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统计,中国个人所得税收入中,50%-60%来源于工薪阶层。工薪阶层成为了纳税主体。而在美国,年收入在超过10万美元的高收入群体,所缴纳的税款占美国全部个人税收总额的60%以上,是美国税收最重要的来源。此种现象加剧了贫富分化,形成了中低收入者正常纳税,而高收入者则少纳税的非常现象,违背了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差别的意图。目前我国基尼系数已经超过了0.45,超过了收入分配警戒线。

(三)代扣代缴制度不完善

首先扣缴义务人扣缴意识淡薄。许多单位个人已经发生了扣缴义务,却没有扣缴义务的意识;有的扣缴义务人知道自己有扣缴义务,却不清楚如何计算税款。我国个税应税项目多,税率档次多,还有很多扣除规定,对于非专业单位个人来讲难度较大,难免出现少扣、不扣甚至多扣的的现象。其次很多扣缴义务人,为了帮助个人以及员工不纳个人所得税,使所得达不到起征点,或应扣不扣、少扣税款。再次,当前税务机关直接面对的是法人纳税人,而对于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自然人,一般通过代扣代缴完成间接征管。这种方式对有支付方的稳定收入所得的征收具有优势,但使得收入来源多并且分散的纳税人容易避税和逃税,造成税收流失。

三、个税流失的治理措施

(一)建立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所得税模式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为分类所得税制,西方发达国家大多采用综合所得税制。综合所得税制能反映纳税人的综合赋税能力,需要在客观上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够实施,例如纳税人需具有较高的纳税意识、完善的信用制度、现代化的征管手段等。以美国为例,税收征管已经完全电子化,计算机技术在税收征管中被广泛应用。征税的效率和效果中国目前的现状都无法相比,中国当前如果完全放弃分类所得税制不现实,这可能会加剧税源失控和税收流失。因此建议采用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所得税模式。以综合所得税为主、分类所得税为辅。个税改革由分类模式走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有利于加强个税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有利于培养公民的纳税意识,有利于居民监督政府行为,推进社会的民主化、法制化。

(二)加强税源监控

1、加强对个人收入的监控

个人收入的隐性化是所得税征管的难点,因此加强针对个人收入的监控,就要实现个人收支的信用化。加快我国金融改革,推广使用信用卡和个人支票,推行有记录的现代交易方式,这是对个人收入实施监控的最重要的手段。同时限制现金的使用,个人的任何收入来源都要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尽量改变因不经过银行系统而使用现金,资金流向没有记录的现状。个人和单位都要有严格的提现限制,违反现金管理规定要有明确的处罚规定。

2、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监控

加强对高收入群体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应采取有效地措施构建个人所得税重点税源监控机制。目前我国税务机关已经建立起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收入信息档案。对高收入者的收入来源、结构和额度等进行电子存档并定期分析,确保税款的征收。在此基础上,还要加强对高收入者的个税代扣代缴工作,建立税务机关与扣缴义务人之间的监控体系。最后,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税收稽查力度。对一些偷逃税的大案,不仅要补税罚款,还要通过电视、网络等媒体曝光,构成犯罪的,还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严厉打击高收入者的偷逃税行为,维护税收执法的权威。

(三)完善征管制度

1、推广代扣代缴制度

代扣代缴制度是中国目前防止个税流失、实现税源监控的最有效办法。因此一方面要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全面实行代扣代缴制度,另一方面要加强代扣代缴人的责任,建立奖惩机制。

2、完善“双向申报”制度

“双向申报”包括纳税人的自行申报和向纳税人支付收入单位的申报。应既有取得单项收入的申报也有年终的汇总申报。“双向申报”是对纳税人收入状况的双重监控。是由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分别向税务机关申报个人所得及纳税情况,在两者之间建立交叉稽核体系,是实现税源监控预防税收流失的有效措施。为保证这一制度的贯彻落实,建议税法应明确规定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均有向税务机关申报应税所得的义务和责任,并明确如不申报、不纳税、申报不实的法律责任。

(四)提高全民的纳税意识

只有纳税人具有良好的纳税意识,才能够自觉按照税法规定,按时交纳税款,税款的征收才能顺利实现,促进良好税收秩序的形成。为此,一方面要加强政府部门的服务性建设。我们应当加强对政府部门的廉政建设和税务部门人员素质的建设,提高优化对纳税人的服务,为纳税人创造便利的纳税条件,才会提高纳税人的纳税义务感和纳税自觉性。其次,加大税法宣传力度。建议在中小学课程中增加税法内容,包括个人所得税。此外,还可以在高等学校加大税法相关选修课程力度或相关税务人员走入高校举办讲座,加强税法的宣传与普及。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个人所得税法。税务机关还可以向社会免费发放一些免费的宣传材料、增设专用电话或网站,解答纳税人的问题。通过各种手段,在全社会形成一个强大地依法纳税的舆论氛围。

(五)减少地下经济造成的税收流失

首先应积极引导未申报经济。由于这类地下经济具有规模小、隐蔽性强等特点,因此税务部门应当加强同工商部门、各行业监管部门、教育机构等的配合,转地下经济为地上经济。其次对非法经济,应依法严厉打击,对于、行政审批寻租等地下经济活动,要通过深化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改革,加强廉政建设,减少灰色收入的空间。

(六)建立并完善个人所得税专项稽查制度

税务稽查部门按照设定的抽查比例和随机抽样程序,对个税进行稽查。日常检查以重点行业、高收入群体为检点。隐匿收入、不申报以及不按时申报的纳税人,实行严厉处罚,情节严重的,将计入个人征信系统。

参考文献:

[1]咸春龙.2012,中国个人所得税流失及其成因研究

[2]李长安.“缩小收入分配差距须突破四大制度” 《京华时报》,2011年3月7日

[3]财政部:“2012年上半年税收收入情况分析” http:///zhengwuxinxi/caizhengshuju/

所得税申报流程范文3

(一)纳税申报的法律规定尚显粗陋,缺乏可操作性

纳税申报在《税收征管法》仅规定了3个条文,《实施细则》也只有8个条文,只是相当原则地规定了纳税申报的主体、内容和方式,对于将税务管理与税款征收紧密相连的中心环节——纳税申报而言,确实过于粗疏,纳税人仅依据法规条文难以理解与掌握纳税申报的全貌与具体程序,这使得纳税申报缺乏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将大部分的规范空间留待税收行政机关以部门规章的方式解决,又使纳税申报的法定性大打折扣,不仅与税收法定主义的原则不符,纳税人权利也难免在具体程序操作中受到侵害。

(二)纳税申报控管不严

尽管我国税收征管法明确规定纳税人无论有无应纳税款、是否属减免期,均应按期报送纳税申报表。但实践中,由于我国税务登记制度尚未覆盖到每一纳税人,仅仅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是税务登记的重点,税务登记证件及相关制度的管理也只能在这部分纳税人身上发挥纳税申报的监督作用。而大部分的个人纳税者难以为登记制度所控管,自行申报也就缺乏制约机制。随着我国个人收入水平的大幅度上涨,所得来源的日趋复杂化,纳入自行申报范围的个人纳税者将越来越多,如何对这部分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的监督管理成为立法和实践急需解决的问题。

(三)申报方式选择尚受限制

修订后的《税收征管法》赋予纳税人自由选择直接申报、邮寄申报、数据电文申报的选择权,但随后颁布的《实施细则》却限定了这一选择权的行使,明令经税务机关批准,纳税人方可使用其选择的申报方式。这对于信息化建设尚处进程中的我国也许实际,然而却违背了下位阶法不得与上位阶法相抵触的立法原则,而且有背原立法条文的立法意旨。税务机关当前应关注的是如何加快税收征管的信息化建设,提高税收征管计算机应用技术,以适应变化的经济环境,提高申报效率,减轻纳税人的申报成本。

(四)申报业务发展滞后

目前,我国税务业务仍停留在试行阶段,发展现状不容乐观。存在的突出问题是税务独立性差,主要依靠税务机构的权力和影响力开展工作,公正性难以保证;税务业务不规范,行业自律性差,官方监督不够,造成税务人素质良莠不齐,服务质量不高。税务机构对税务机关的亲缘性而对纳税人权利的漠视造成纳税人对其缺乏信任感,使税务市场出现有需求但无吸引力的尴尬局面。业务远远落后于市场经济发展、利益主体多元化、税源结构复杂化对申报服务的需求。

(五)纳税申报服务有待完善

对纳税人权利的维护一直是我国税法建设中的弱项。2001年修订的《税收征管法》集中规定了纳税人在税收征管中的诸项权利,使得我国纳税人权利在立法上大有改观,然而如何将这些权利落到实处,则是新时期税收征管工作中需积极探索和实践的问题。纳税申报的琐碎、细致和经常性使得这一环节中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需求异常突出。如申报中的服务质量和保密义务是纳税人反映较多也最为敏感的问题。如何改善申报环境,提供便捷、优质的申报服务,培养自觉的服务意识是税务机关需认真思索和改进的问题。

二、完善我国纳税申报制度的建议

针对以上几方面问题,借鉴国外纳税申报制度的成功经验,笔者认为,现阶段我国纳税申报制度可作以下改进:

(一)完善纳税申报立法

针对法律条文过分粗疏、在短期内再次修订《税收征管法》又不太可能的情况,建议由税收征管的主管部门国家税务总局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制定纳税申报的统

一、详细的实施办法。长远之策应该是进一步完善《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有关纳税申报制度的规定,使其更具执法刚性和透明度。但现实的权宜之计,是由国家税务总局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立法意旨,提炼散布在各税种法中的纳税申报的共性规范,同时总结实践经验和成功做法,与《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相并行,制定《纳税申报管理办法》,明确并区分申报主体、申报内容、申报期限、申报方式、申报程序以及罚则,便于税务机关统一行政,也便于目前税法意识与税法知识尚显单薄的纳税人全面理解、系统掌握,提高纳税人在申报中的意识和遵从度,实际申报才不会勉为其难。对于应严格管理的延期申报明确申请条件,要尽量缩小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空间,增加延期申报适用的公平性和透明度。修正申报是涉及纳税人责任承担和税法正确实施的一项重要制度,这方面我国目前在法律法规层次尚缺乏明确规定,可考虑在税收行政规章的层次先期予以规范、补缺,在下一次《税收征管法》修订时上升到法律层面。

(二)改进申报方式的多样化选择

申报方式直接决定税务机关的征收成本和纳税人的奉行成本。西方国家对此高度重视,积极调动各方面力量提高申报效率。邮寄申报、电话、传真等电子申报方式在西方国家极为普遍,随着计算机应用以及网络的普及,网上申报成为各国申报方式发展的主流趋势。如瑞典电子计算机的使用范围已经覆盖了所有税种的登记、申报、缴税、复核、研究等方面。巴西推广网上申报,大大节约了时间和人力,征税成本也大为降低。英国目前也正在大力推广网上申报,为纳税人申报提供多样化方式选择。我国应尽快取消申报方式的批准制,让纳税人充分享受申报方式自由选择的便利性。在加强税收信息化工程建设的同时,重视对网上申报方式的试行和推广,并积极探索个性化申报服务。这对于纳税人权利的保障,现代化征管目标的实现是一个重要课题。

(三)大力推行税务申报

一个成熟的“征管市场”,一定有税务人忙碌的身影。税务业务在发达国家极为普遍与繁荣。现代税制的复杂、税法的繁琐以及税额计算、扣除的专业性均使得理性的纳税人积极求助于具有精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从业经验的税务师、税务律师等税务职业人。美国、英国、法国、澳大利亚等国家正是在此契机下发展和完善各自的税务制度。大部分国家均制定专门的税务法规,对税务的业务范围、从业人员资格认定以及法律责任作出明确细致的规定。如日本的《税理士法》,德国的《税务咨询法》、法国、韩国的《税务士法》等。其共同特点也很明显,即税务人处于中介地位,遵循独立、公正的准则,服务于纳税人权利保护,忠实于法律的正确执行,实现征纳双方有效的沟通和交流。我国当前应借鉴国外相关的成熟立法,制定我国的《税务师法》,从法律层面规范税务人资格认定与考核、职业规范与惩戒,积极引导税务制度的健康发展。严格税务师和税务机构的审批制度,加强行业监督,扶植行业自律性管理,在提高税务人业务素质的同时,加强职业道德规范教育。规范税务业务范围,梳清税务机构与税务机关的关系,使之保持独立、公正的立场,以帮助纳税人正确、适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推动我国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制度的健康发展。

(四)加快税收信息化建设,强化申报控管

我国自行纳税申报制度的有效推行,离不开税收信息化建设。国外广泛应用计算机、通信和网络技术进行登记、申报、征收、稽核的全方位管理。大型的计算机信息处理中心与有关行政部门的联网、信息共享,以及计算机在资料收集、分类、整理、贮存、交换、传送以及申报表审核、税款征收、汇算清缴、税款退回、税务审计等方面的应用,都使得纳税申报的效率与正确率大为提高。美国、意大利、澳大利亚、新加坡等均有税收征管中运用计算机技术的成功经验,美国现行的税收信息系统模式就很值得我国借鉴和学习。我国当前推行的金税工程尚属狭义,局限于增值税的税控管理,应尽快致力于广义的金税工程的建设,即税务系统运用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通讯技术,提高征管质量和决策水平,规范税务执法行为。增强为纳税人服务意识而实施的税务管理信息化建设,它包括税收业务管理信息化、税务行政管理信息化、外部信息交换管理信息化和为纳税人提供及时、有效、优质服务。其中,税收业务管理信息化内容涵盖所有涉税事务处理的电子化和网络化;外部信息交换管理信息化包括加强与国库、银行、海关、工商、财政、审计、企业等方面的联网,并实现多种形式的电子缴税和电子结算。

为加强申报控管,当前我国的纳税申报制度尚需税务登记制度和税务稽查制度的有效配合。税务登记制度应将个人纳税者的登记监管纳入其中,借鉴西方国家经验,加快我国纳税人识别号的全面覆盖率,通过税务信息一体化建设,实现税务机关与工商、金融、物价等部门的信息交流与共享,加强对申报不实、申报不当及漏报的控管。

(五)改进申报服务,增强服务意识

广义上的金税工程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增强为纳税人服务意识,为纳税人提供及时、有效、优质服务。这包括加强服务硬件建设和加强服务软环境建设互动的两方面。服务质量、服务意识、服务理念应逐步提升,为纳税人服务的理念应贯穿于征管工作中的每一环节,纳税申报环节应着重探索申报咨询服务和申报方式改进。国外非常重视纳税申报服务,计算机技术在提高征管机构工作效率的同时,也在为纳税人服务方面发挥积极功能。美国、英国、新加坡等均在网上为纳税人提供纳税申报咨询服务,积极探索个性化申报服务方式。这种服务意识和服务方式正是我国税收征管工作急需改善之处。今后征管工作的重点应是致力于提供丰富、便捷、个性的纳税申报服务,将《税收征管法》总则中赋予纳税人的权利落实到纳税申报的具体环节中。税务申报网站、税务信息服务以及纳税申报软件开发均是服务的手段和介质。纳税人的纳税意识、主动自觉的申报意识除依靠完善的法规、严格的管理外,税务机关的优质服务、良好形象将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动因。

所得税申报流程范文4

“一窗式”管理和“流程再造、业务重组”是对多少年来我们传统税收征收管理的一次深刻变革,是新的经济形势和国税创新、发展的自身需要。“一窗一人一机”,将增值税的纳税申报,金税工程的发票认证、抄报税,全部在一个窗口办结,并进行“票表的稽核”,体现了科技税收理念、效率税收理念、民本税收理念和服务税收理念;而“流程再造、业务重组”是根据我们国税管理工作的实际,将过去税收管理的事务,组成咨询—受理—调查—核批—评估—检查—执行等7个节点的主流程,按照职能导向型向流程导向型重组机构职能,用“点对点”的服务方式切实让纳税人感到事好办,事快办,更加的体现国税管理“操作规范化、岗责明确化、工作高效化”。在新的征管格局下,如何更有效的防止“淡化责任,疏于管理”现象的发生,本文从如何加强税源监控管理,实现应税销售收入与应征税金和应征税金与入库税金两个“零距离”的角度出发,谈一点个人粗浅的看法。

一、当前税源管理工作的现状

所谓税源管理简言之就是指对各税种税基的控管,它是做好各项征管工作的基础。它包括对经济运行的管理和税收执法的管理两个方面。税收来源于经济,来源于社会产品价值C+V+M中的国民收入V+M部分,它们又分别构成税制中不同税种的税基。而现代税收理论中对商品流转额的课税税基又涉及全部的社会产品价值C+V+M,这就意味着必须把全部的经济活动纳入税源管理的范围,充分利用现代化的管理手段进行跟踪监控。但这只是理想的目标。

税源管理还有另一方面,就是对纳税人的管理。因此,对税源的管理离不开对创造和拥有财富的纳税人的管理。在现实工作中,由于多种原因,税源流失,偷税、漏税、骗税、欠税等影响税收收入的情况仍较为普遍,具体表现在:

从税务部门看:

1、由于受管理资源短缺的限制,税源监控管理乏力,纳税申报质量不高。当前,税收监控水平低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监控网络不健全。由于税收信息化网络建设步伐滞后,国税与地税、银行、工商等部门联接的全国性信息网络尚未建立,再加之法人支付单位"多头开户"现象普遍和现金结算的大量存在,致使税务机关通过系统外的信息对纳税人收支状况、纳税申报真实程度的监控非常有限。二是监控管理不到位。一方面,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申报、税负、纳税、税源等变化情况没能得到有效监控,申报资料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合法性偏低,出现了大量低税负、零申报、负申报等异常申报。另一方面,没有充分发挥发票、税控设备、账簿等税收监控手段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事前和事中的有效监控作用,纳税评估等监控也未完全到位。

2、由于管理的缺位,依法治税还未能真正落实到位。1996年以来,各级税务机关逐步建立起了新的税收征管模式,初步实现了税收的相对集中征收,实现了税收管理从“保姆”式管理向按环节管事的根本转变。但由于新的征管模式取消了专管员管户制度,使许多地方在建立新的税收征管模式中出现了税收管理职责不清,责任不明,税源管理出现缺位和内部岗位、环节间工作衔接不够严密等问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纳税人经营情况深入了解不够,税交多少由企业申报,税务机关主要从纳税资料上进行分析,无法做到对每一户纳税人实行税源监控:二是注重了大户的管理,而忽视了小户及个体工商业户的管理,以致造成漏征漏管增多,税收流失加大。

3、由于缺乏整体的管理监控机制,管理的效能不能充分的体现。虽然税收信息化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计算机已广泛应用于税收征收、税务管理、税务稽查、公文处理等诸多领域。但从总体上看,目前征管基础信息普遍存在不完善、不准确等情况,税收征管软件还难以对征管信息进行集中处理、深加工,信息共享程度低,计算机应用于税收征管的功能、作用还相当有限。“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的实质并未被大多数基层税务部门充分理解。计算机信息资源共享不充分。其次,税收征管基础资料不规范、不完善,不能为税务管理、税源监控和税务稽查提供可靠的信息资料。

在从社会和纳税人的角度看:

虽然我们进行广泛的税法知识的宣传和辅导,应该说治税的环境和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有所提高,但偷逃税现象仍较为普遍,税款流失教为严重,每年税务稽查查处的大要案和纳税评功的税款都有相当大的数额,从一个成面反映稽查和评税的效果,从另一方面也反映出我们管理上的缺位和企业偷漏税的严重,纳税人不遵从税法要求,不登记,包括不办理工商登记和虽然办理工商登记但不办理税务登记。不申报,包括办理税务登记后不申报纳税和虽曾申报纳税但因种种原因又中止申报纳税。申报不实,零、负申报居高不下,通过各种办法少列收入或多列支出,企业财务信息失真,利用所谓的“税收筹划”进行虚假的申报。严重干扰了税收秩序的良好运行。

由于上述问题的存在,在新的管理模式下,切实加强税源监控管理,实现两个“零距离”非常必要,具有重要而现实的意义。

二、加强税源监控管理,实现两个“零距离”的途径

随着“一窗式”管理和“流程再造、业务重组”的顺利运行,各调查执行分局的一个重要职责就是加强对所辖地区税源的监控管理,确保应征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完成好组织收入任务。

税源管理包括宏观税源管理和微观税源管理两个方面。而各级基层税务机关的税源管理主要是对微观税源管理。其?管理的内容主要有两个方面,即行为主体和标的物。税收政策的执行主体是纳税人,施行的对象是纳税人生产经营的过程及其结果,体现为纳税人的收入或支出,收入是生产行为,支出是消费行为。税款收入最终是来自纳税人的收入,意味着纳税人的可支配收入的减少,是对纳税人收入的一种转移,是一种经济资源或社会财富的转移。而在现代社会中,税收具有的内在的调节功能使征税的对象不只局限于纳税人的收入,还有纳税人的资产、行为等。因此,对税源的监控就不能只停留在对纳税人的收入上,还要对纳税人的资产、行为实施监控。当然,资产是由收入不断转化积累形成的,因此,需要对纳税人进行动态监控。

同时由于基层税务机关管理缺位,税源不清、监控不力是其中的一个主要原因。加强税源管理,可使税务机关摸清税源变化状况,分析税源的地区分布、行业分布、税种分布、纳税人分布;抓住税收管理工作的重点,调整管理的目标,落实责任,有针对性地实施管理,堵塞税收流失的源头,从根本上治理收入流失的问题。因此,加强税源监控管理,实现两个“零距离”的途径,应从加强对纳税人管理和税务机关本身管理两个方面入手。

(一)以《税情监控册》为载体,构建三级税源监控体系。

以《税情监控册》为主要手段的税情监控是镇江国税的特色性工作。税情监控的重要性,体现在它是流程再造理论落实到具体税收工作中的重要的理论补充和手段延伸,是对流程再造的一次完善和提高。在目前征管改革刚刚到位的背景下,做好税情监控工作,加强对税源的管理,具有很大的作用。对于如何用好这本监控册,除了在要做到“二个实”,即真实、务实外,重要的是要突出发挥它的作用和价值,真正在落实上发挥监控册应有的效能。结合我们征管工作的实际,要以《税情监控册》为载体,构建税情监控三级体系,强化税源监控,使监控工作做到全面监控,突出重点,抓住异常,及时处理。

1、以责任片、责任人实施一级监控,即零距离监控。税源所依存的经济基础和社会环境每天在发生变化,税源的流动性和可变性大大增强。一级监控是根据所辖地区经济发展的形势和特点,对税源实行全面、细致的监控,其特点是各责任片、责任人掌握自己辖区内纳税人的涉税信息,由点成面,使全地区税源监控不留空白,形成最为严密的税情监控。一级监控要求纳税人信息完整、正确、及时。在实现“零距离”一级税源监控管理方面,要采取了以下四项措施:一是明确岗位责任。对所有的一般纳税人按户分配到税源监控管理岗位,并明确和落实监控管理责任。通过把监控管理工作落实到具体人员身上,使基层监控管理岗位的工作变得更加明晰、具体、有效。二是动态管理监控。按照《税情监控册》的要求,动态了解掌握纳税人的涉税信息,重点掌握对税源变化有影响的各项监控指标。三是监控报告制度。各监控管理人员到企业进行调查了解,取得动态监控数据,进行比对分析,检验纳税人申报数据的真实程度,定期写出《分析报告》。四是深入企业。要求责任片人员,要经常深入到企业相关科室,从总体上掌握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和相关财务指标;到生产一线去了解生产流程、原材料耗用情况以及实际生产情况;对商业企业,到经营场所了解实际经营项目、经营规模等情况,对其涉税情况必须“一口清”。

2、以分局为责任人实施二级监控,即关键性监控。作为分局一级要对分局所管辖的入库税款前30或50位的企业,以及重点个私企业列入分局一级重点税源档案库。明确分局负责人对重点企业的税源监控,分局领导必须亲自掌握。要经常对这些企业实施“管户制”,对企业生产情况、营销情况、原材料、产品库存等情况要了如指掌。对重点企业监控做到位,基本上确保税情监控总体上到位。对企业采取二级监控中,有助于得到正确性、真实性的信息。这有利于及时摸清收入家底和税源增减变化情况,据此编制税收计划、分析收入增、减变化情况就比较客观、真实,能符合当地经济发展的实际,增强税收计划编制的科学性,收入分析的真实,从而有效解决以往收入计划编制、分析过程中的盲目性和机械性,从根本上杜绝“有税后收”现象的发生。

3、在全局实施三级监控,即督察性监控。一是以重点税源监控软件来进行税收预警。以重点税源户的实际销售等相关财务指标、应征税款、实际缴纳等税收数据作为监测指标,及时把握全方位重点税源大户的生产经营和税收的变化发展动态。二是对异常申报户进行纳税评估,通过高平台系统、金税工程提取相关数据进行分析,筛选异常数据,确定税源监控目标,下达监控指令,提出具体的监控意见和上报时限。三是对实施税务稽查提供案源。

实行三级税情监控,可以使我们的监控工作有了三个变化:

一是变事后监控为全程监控,采取事前介入,事中管理,事后监督的方法,把监控工作贯穿于企业涉税行为的始终,变被动为主动,使服务、管理、检查等各个工作环节紧密衔接,产生联动,发挥合力,一方面督促纳税人严格执行各项规定,依法照章纳税,另一方面税务机关也能够及时、准确地掌握企业纳税能力,正确把握税收发展趋势,做到底数清楚,情况准确。

二是变时点监控为动态监控,企业的经营信息瞬息多变,按月、按季的时点监控只能反映企业某一阶段的经营状况、纳税信息等,而动态监控则可以反映企业任一时期的相关信息,较时点监控更加灵活、更能够反映企业的实际情况。

三是变表层监控为深层监控,从以往的单纯掌握重点税源户基础信息、纳税数据等情况,转变到建立在纳税能力评估、行业综合水平评估基础上的指标监控。

(二)以现代税收征管体系为依托,建立有效的税源监控网络

税源监控是现代税收征管体系功能的体现和作用对象,而征管从收入角度看是掌握税源、把税收从潜在状态转化为实际入库税收的管理过程。在其他条件一定的情况下,税收征收管理对税收的基本方面具有决定性影响,也是税务部门内部唯一可以控制的方面。

随着税收信息化建设的不断推进,计算机网络建设基本到位,江苏征管信息系统、金税二期工程、税收信息集中等都已经稳步运行,以现代税收征管体系为依托,建立有效的税源监控网络,实行对税源进行立体监控的条件已经具备。

1、建立税收预警系统,研究微观税源控制方法。

为了建立现代税收征收管理体系、有效地监控税源,应该在全面估算各地区纳税能力,制定征收率控制目标的基础上,建立税收预警系统,研究微观税源控制方法。一是开发设计出税源管理信息管理软件,建立纵向可与各级税务部门联系的征管数据库,横向可与各部门、重点行业、重点企业互相交流的反映市场动态的数据库,并科学地将这些信息分类、解释、分析,对相关指标超过设定值的地区、行业、企业及时给予“报警”,充分发挥“团队”管理税源的效应,以便税源管理者比较及时、直观的了解所辖地区的税源变化发展的动态情况。二是建立异常申报的预警系统,这样可以使管理责任人根据日常管理情况和纳税人自查情况,把异常申报纳税人列为重点管理对象,加强巡查力度,严密监控其发票使用、库存、销售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同时,纳税评估人员可根据税源管理责任人的监控情况,确定评估重点,找出管理漏洞,制定管理措施。从而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零、负、低申报现象得到有效遏制。三是建立税款征收入库预警系统,通过对已申报税款的开票、解缴、入库实现全过程的监控,使日常管理人员及时掌握企业未申报、已开票未入库、在途税款等,以实现应征与入库的“零距离”。

2、发挥“票表比对”效能,实行双向监控体系。

要实现税源管理信息由利用单一的纳税申报信息向利用综合信息转变。金税二期工程较好得做到了对增值税发票的“防伪”工作,企业开具发票的信息全部集中在系统中,“一窗式”的管理不仅方便纳税人申报、报税、认证的便捷,更重要的是对企业的申报信息和金税工程抄、报税的信息可以及时的比对,实行有效的“票表稽核”。从而加强对企业纳税申报信息的监控力度。对两者信息不符的要及时查明原因,并作为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的重点,从而保证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

3、加快“税银库”联网步伐,实现多渠道监控。

“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并不意味着只依靠税务部门自身的计算机网络,而应“借水行船”。有必要在统一规范的前提下,抓紧研究制定和完善税收信息的法律法规,以保证税务机关获得真实可靠的数据资料和联网后所建立的制度具有法律效力。如对税银库一体化上,要加快联网的步伐,同时,在联网的方式上要通盘考虑,不要单兵作战,各自为政。在此基础上实现税收信息与金融、海关、外汇管理、工商管理以及千家万户的企业等各种信息资源的充分和自动交换,提高税收信息的社会化程度。借助社会网络及银行、电信等部门的计算机系统优势,分别进行网上申报纳税、银行网点申报纳税、电话申报纳税等,使纳税人缴税难的问题得以解决。在目前纳税人资金流难以有效控管、货物流仅靠纳税人自行申报信息又难以掌握真实情况的情况下,只有把纳税人放到行业和产业链中,全方位采集其货物流和部分资金流信息,包括企业自身提供的信息(企业基础信息和纳税申报信息)、行业信息、产业链信息,以及从行业主管部门、工商、银行、技术监督、海关、统计、审计等职能部门获得的第三方信息,缓解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问题。通过将这些外部信息与企业的纳税申报信息、一窗式管理信息相比对,从而加强对企业纳税申报信息的监控力度。

(三)加强税源管理基础建设,建立健全规范的管理体系

完整的税收收入管理体系是一个具有内在逻辑性的严密的整体。税收收入管理体系不是简单地以组织收人为中心,而是从经济与税收的内在关系出发,利用税收收入预测技术和纳税能力估算结果,制定科学的税收收入计划,利用现代税制、征管体制和综合考核体系,实现税收的宏观调节职能,同时获得税收收入最优化。

一是要建立税收收入预测体系。税收收入预测体系技术在现代已经非常成熟,尤其是依靠计算机可以很容易地处理大型预测模型。对于税收收入预测应建立一套大型动态组合模型。这个组合模型应包括决定税收收入的四类因素:经济因素、税政因素、征管能力因素和征税环境因素。预测目标应包括总目标、分税目标、分地区目标、分行业目标以及动态目标等。

二是要建立税收收入分析体系。对于月度、季度、年度税收收入情况分析,主要是针对本期的收入情况分析收入的特点,收入增、减的主客观原因,完成收入所采取的措施。其分析的基础信息应该是?《税情监控册》以及征管信息系统中的基础信息,而不是凭空捏造,靠个人的主观臆断。

三是以落实“五清”完善“五责”为基础,形成税情监控的责任体系。??市场经济社会最需要“理性精神”,人们必须依靠“理性”思维研究制度建设。提高税源管理现代技术手段的应用水平,取决于技术和管理两个方面,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而在具备了一定技术手段的前提下,管理就是决定的因素。科学严格、合理合法的管理,可以创造条件,改变环境,提高素质,培养人才。强化税源管理就应该建立一套科学合理、严密有效的规章制度。

(四)建立社会信用体系框架下的诚信纳税机制,健全税情监控的法律规范。

税收管理必须有完善的法律作保障,必须赋予税务机关相应的权力。除正常的管理权和检查权之外,税务机关还应有对企业开设账户、资金往来、对外投资等的知情权,要从立法上赋予银行等金融部门一定的义务,这也是新经济时代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必然要求。由于网上支付越来越多,必须通过立法形式明确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向税务部门定期提供纳税人开立账户、资金流动等信息。银行部门要加强对纳税人开户的管理和现金使用的管理,严格执行银行法、现金使用管理办法等金融法规制度,严格限制现金交易的额度,超过一定金额的现金提取要问明用途,及时报告税务部门。否则,追究银行部门主管人员和当事人的责任。

建立工商、地税、国税等部门的联合信息交换、同步受理登记等制度,明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地税部门、国税部门相互传递信息的具体义务和责任。工商部门在办理开业登记时,应先查阅税务部门对开业申请人以前的纳税资信评估信息,看是否有不良记录,对有不良纳税记录者不予以登记,直至其履行完应纳税义务为止,从法律上使有不良记录者在社会上逐渐无立足之地,从而加大违法者的社会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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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纳税申报;教学模式;创新研究

一、课程教学模式改革的必要性研究

开设《纳税申报》课程是为了培养既懂税费计算又会进行会计处理还能报税,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的办税员,亦可称之为纳税申报岗位。纳税申报岗位的工作任务就是要回答是否应该交税、应该由谁交税、交什么税种、交多少、怎样做账务处理和如何报税的问题。

而会计专业的学生由于对纳税申报没有职业体验,学习过程中较难获得感性认识,往往由于学习难度对课程失去信心,而且传统的教学模式下重视税费计算与会计处理、弱化报税,缺乏与纳税申报岗位的对接故而难以适应纳税申报岗位的实际要求,需要创新纳税申报的课程教学模式、在设计的教学模式框架下实施相应的配套措施。

二、课程内容分析

根据纳税申报岗位的工作任务和学生的实际情况,我们确定这门课程的重点是认识税、对涉税业务的会计处理,难点是报税,包括各税种纳税申报表的填制、报税流程、电子报税软件的使用。认识税是一个重点,主要是因为企业的经济业务,经常涉及的有增值税等多个税种,而各税种的含义、纳税人、征税范围、税率、纳税地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税收优惠等,规定又不一样,内容多而且繁杂。同时,计算税也是重点。每个税种计算的方法不一样,扣除项目也不一样。譬如说同一家学校的两位老师,一位是中方教师,一位是外籍教师,月收入同为8000,中国老师的纳税扣除标准是3500,外国老师的纳税扣除标准是4800,那么同样的收入,中方教师就要多交个人所得税。

涉税业务的会计处理也是重点。因为有些涉税业务,会计准则的规定和税法的规定不一样,对这些业务,税额的计算按税法规定,账务处理按会计准则规定。对于初学者来讲,很难判断和区分,常常混淆。

为什么报税是难点呢?因为每个税种纳税申报表的内容是按照税法规定设置的,与会计准则的规定不一样,而学生习惯按会计准则的规定来进行处理。而且报税流程各不相同,学生又没有接触过电子报税软件。

《纳税申报》课程在内容选取上可以按照纳税申报岗位工作的需要,以项目为导向,本着理论知识“必须+够用”的原则,以当前的主要税种为教学重点,设立纳税基础、增值税、消费税等项目。

三、课程创新教学模式研究

为了有效解决课程的重难点,并准确衔接纳税申报岗位实际要求,《纳税申报》课程创建“八・五” 教学模式。

“八・五”教学模式是指八个教学项目、五个教学环节。

(一)八个教学项目。八个教学项目是指按照目前的主要税种安排设立纳税基础、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其他税八个项目,每个项目都与企业实际纳税额计算、纳税申报、会计处理相结合,按照认识税、计算税、报税、会计处理的工作过程进行教学设计,实现够用的理论知识和实际工作操作零距离对接。

(二)五个教学环节。五个教学环节指教与学、做、演、讲、践。

根据学生的情况,我们基于工作过程,以工作任务为载体,采用教、学、做、演、讲、践一体化的教学环节解决课程的重难点与纳税申报岗位职业能力培养的问题。

1、教、学。认识税的教与学,采用启发式讲授法,运用学生熟悉的生活案例,通过向学生提问让学生认识各税种。举例来说,我们的学生都接触过上门推销货物的推销员,有的甚至自己还上门推销过,我们就问学生“这些销售行为要不要交税、交什么税”,通过这些生活中的案例,让学生对各税种有一个直观的认识。

计算税的教与学,采用案例教学法,利用多媒体,通过案例分析,使学生在理解的基础上掌握怎样去计算税。在案例的安排上,根据高职学生基础不平衡的特点,由易到难,满足螺旋式递进教学组织的需要。

涉税业务会计处理的教与学,采用案例教学法和探讨法,利用多媒体和教学做一体化教室,根据学生已有一定会计核算基础的特点,引导学生正确进行涉税业务的会计处理。

报税的教与学,采用案例教学法和演示法,利用多媒体和纳税申报实训室,演示如何进行手工报税和电子报税,学生在分析案例、观看演示后动手演练。

2、做。在完成教与学之后,运用实训教材进行做的教学环节。

运用单项实训内容,在教学做一体化教室里分别完成对学生税款计算的训练、会计处理的训练、手工填制纳税申报表的训练,在纳税申报实训室里完成电子报税的训练。

3、演。完成教学做后,由学生演练。运用实训教材的综合案例,以团队的形式,做好课前准备,在纳税申报实训室里扮演办税员、税管员角色,并利用电子报税软件,分别以纳税人的身份报税、以税管员的身份核税,真实的模拟出企业、纳税现场、纳税项目等业务活动。

4.讲。在财产税和行为税的纳税申报项目中,学生以团队的形式,选定某一税种,按照认识税、计算税、处理税、申报税的工作流程,根据以前项目的教学做演的模式,讲授内容。

5.践。利用实地考察法,组织学生到合作企业、税务局的纳税大厅参观,观摩纳税申报岗位的工作场景,加深对职业岗位内涵的认识,并写出观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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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拒不申报;偷税方式;偷税罪

“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拒不申报”,是1997年《刑法》新增的一种偷税罪行为方式。“拒不申报”犯罪化使得实践中大量存在的采取不申报的方式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遏制,并且有利于解决不申报与虚假申报两种偷税方式之间的不平衡现象,体现了刑法的公正价值。然而,刑法学界许多学者却对“拒不申报”犯罪化持否定态度,并呼吁取消这一规定[1][2][3][4]。那么,“拒不申报”犯罪化究竟是否科学、合理呢?笔者拟对此进行探讨。

一、“拒不申报”犯罪化有助于税收的实现

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人为正常履行纳税、扣缴税款义务,就纳税事项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报的一种法定手续。进行纳税申报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人必须履行的义务。实行纳税申报制度有利于税务机关及时掌握、分析税源情况,有利于实现应征税款的准确性。纳税申报资料是纳税人提供给税务机关的第一手税源资料,税务机关在根据纳税申报资料办理征收业务过程中,通过审核计算应收税额,开具完税凭证等了解纳税人的经济活动情况,掌握和分析税源的变化情况。因此,为了保证税务机关正常开展征税活动,确保国家税收的顺利实现,必须对以偷逃税款为目的,不进行纳税申报的行为进行严厉的惩治。“拒不申报”犯罪化的宗旨和作用即在于此。通过刑罚的威慑作用,促使纳税人自觉地申报自己的应纳税款,使国家的税款得以及时足额入库,为防止国家税款的流失筑起一道有力的屏障。

二、“拒不申报”犯罪化符合偷税罪的本质要求

否定论者认为,“‘拒不申报’不符合偷税罪本质特征的要求。偷税罪的行为本质在于欺诈性,表现为隐蔽性、非公开性,这正是偷税罪之‘偷’的应有含义和要求。而‘拒不申报’是对税务机关管理权的公然抗拒,实质上就是对政府权威的不服,对政府权力的反抗,此与偷税行为所当然具有的欺诈性、隐蔽性截然相反。”[4]这一观点难免有望文生义之嫌。因为此处的“拒”的对象是纳税申报义务,而不是纳税义务。也就是说,行为人拒绝履行的是税务机关管理部门要求其进行纳税申报的义务,而不是直接抗拒税务机关征收部门要求其履行纳税的义务。

通过对我国税款征收模式与流程的分析,我们即可知行为人以“拒不申报”方式实现逃避纳税义务目的时,是具有欺诈性、隐蔽性的。我国国家税务总局在1988-1994年进行了以建立征、管、查分离模式为核心内容的税收征管改革,在税务机关内部划分征收、管理和检查等职能部门,实行征、管权力的分离。在现行的税收征管模式下,基本上形成了纳税人主动申报纳税的征管新格局,税务机关管理部门在要求行为人进行纳税申报时,并不涉及要求纳税申报人缴纳税款,“拒不申报”是对纳税申报义务的拒不履行、公然违反,而不是对征缴税款的对抗、拒不执行。

在我国现行的税收征管模式下,税款征收的一般流程是:税务机关征收部门依据纳税申报人申报的数据,开具完税凭证后由纳税人直接向国家金库经收处缴纳。因此,纳税申报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必经程序,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无论是征税还是纳税都无法顺利完成。也就是说,“拒不申报”对于履行纳税义务来说采取的是隐身、销声匿迹的手段,逃离税务机关征收部门的视线,显然具有隐蔽性、非公开性。何以称之与偷税行为所当然具有的欺诈性、隐蔽性截然相反呢?我们不能被犯罪的表象——犯罪手段所迷惑,为了偷逃税款“拒不申报”,行为人主观上有逃避纳税的目的,客观上造成了国家税款的流失,这正是偷税罪的实质所在。

否定论者的另一个理由是:“拒不申报”的规定“混淆了纳税申报义务和纳税义务的界限。”因为:“偷税的实质是逃避纳税义务,而非逃避纳税申报义务,不进行纳税申报并不能一概归为逃避纳税义务。”[1]有的论者以零申报为例,说明不进行纳税申报并不能一概而论为逃避纳税义务。[4]笔者认为,这一理由不能成立。

首先,从《刑法》的规定来看,“拒不申报”的规定并未模糊纳税申报义务与纳税义务的界限。《刑法》第201条规定的“拒不申报”并不是针对所有违反纳税申报义务的人,不是一旦不履行纳税申报义务就必然构成偷税。以“拒不申报”为手段成立偷税罪还需满足刑法规定的数额条件,并且造成了不缴纳税款的事实,即因为“拒不申报”构成偷税罪的纳税人既违反了纳税申报义务又逃避了纳税义务。以零申报为例并不能说明“拒不申报”的规定混淆了纳税申报义务与纳税义务的界限,因为零申报的纳税人应纳税额为零,他们“拒不申报”不可能达到偷税罪比例加数额的定罪标准,根本不可能构成偷税罪。

其次,从违反纳税申报义务的法律责任来看,违反纳税申报义务不申报的外延远远大于“拒不申报”的外延,“拒不申报”的规定并没有混淆纳税申报义务与纳税义务的界限。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违反纳税申报义务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主要有以下三类:

1.纳税人未按期进行纳税申报,但按期缴纳了税款。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的行为违反了纳税申报管理规定,税务机关应根据《税收征管法》第62条关于“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追究纳税人的法律责任。

2.纳税人未按期进行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税收征管法》第35条第1款明确规定:税务机关应区别纳税人是否形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1)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形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如果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数额达到《刑法》第201条规定的,以偷税罪论处;数额未达到其规定的,税务机关应依据《税收征管法》第63条的规定,按偷税追究纳税人的法律责任。(2)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但未形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依据《税收征管法》第62条之规定,情节严重的,追究纳税人的法律责任。

3.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纳税人的这类行为既违反了纳税申报的管理规定,也违反了税款征收的管理规定,但并没有违反《刑法》的规定,税务机关应依据《税收征管法》第64条的规定,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从以上分析我们不难发现,《刑法》第201条规定的“拒不申报”是不申报的一个子集,它不但应具有不申报的集合的特征——违反纳税申报义务,还应具备违反纳税义务的特征。所以说,“拒不申报”犯罪化并没有混淆纳税申报义务与纳税义务的界限。

三、“拒不申报”犯罪化体现刑法的公正价值

所谓公正,又称正义,从词源上说,它具有正当、公平、平等的含义。美国学者罗尔斯指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5]刑法的正当性根据应当是报应与预防的统一。如果仅从报应或仅从预防一个方面来论证刑法的正当性,都是跛足的。只有从报应与预防的统一上,才能全面而科学地揭示刑法的正当性根据[6]。偷税罪是危害税收征管罪中具有多发性的一种犯罪,对其定罪是为了实现预防犯罪的目的,而这种预防效果的实现必以对犯罪实害进行的报应为限度。因此,偷税罪的定罪标准应该也必须是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客观实害。

《刑法》第201条将“虚假申报”规定为偷税罪的一种手段,对此,无论是刑法学界还是司法实践中都不存在异议。那么,为何对于“拒不申报”犯罪化却强烈要求取消呢?这种现象确实令人费解。因为,通过虚假申报,纳税人可以逃避部分纳税义务,偷税额所占应纳税额的比例一般都小于100%。然而,以“拒不申报”为手段进行偷税的,其偷税额所占应纳税额的比例一般都等于100%,其所造成的实害后果与虚假申报相比,有过之而无不及。如果“虚假申报”受到刑罚惩罚,而对“拒不申报”却不给予相应的报应,任凭其逍遥于刑法之外,如何能预防以拒不申报为手段的偷税行为呢?这不是无异于在某种程度上鼓励以“拒不申报”的方式偷税吗?刑法的首要价值——公正性何以体现呢?

“拒不申报”作为《刑法》新增加的一种偷税手段,在实践中受到税务部门的普遍欢迎,因为他们认为这有利于解决不申报与虚假申报的不平衡现象。[7]那么,《刑法》新增这一种偷税手段是否顺理成章呢?笔者的回答是肯定的。

首先,我国《刑法》是在不断修改中得以完善的。《刑法》作为成文法有其自身的局限性。由于社会关系进化的恒定性、法律的凝固性和立法者理性洞察力的有限性以及立法表达手段——语言学和立法技术的局限,立法不可能穷尽一切领域,这就意味着成文法必定是开放的。[8]

其次,既然肯定刑法是可以修改的,那么,面对推陈出新的“犯罪”(因为刑法并未将其规定为犯罪,仅是从性质上应该是犯罪,所以用引号以示区分)现象和“犯罪”手段,立法者应当“举轻以明重”。如果危害轻的行为已经规定为犯罪了,那么,对于危害更大、性质更为恶劣的重的行为也就应该作犯罪化处理。《刑法》既然已经将虚假申报规定为偷税罪,那么,把“拒不申报”增加为偷税的一种手段使得这两种偷税行为处罚的不平衡的现象得到解决,我们有什么理由去对它表示质疑呢?

四、“拒不申报”犯罪化切合刑法的谦抑性

否定论者列举的最后一个理由是:将“经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行为规定为犯罪予以刑罚惩处,这与刑罚理念不符。刑罚是最后的、不得已的手段,只有以非刑方式无以遏制时才可动用[1]。“我国新修订的《税收征管法》第62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可见,如果将‘拒不申报’的行为规定为犯罪,那么,就会架空《税收征管法》中的罚则。”[4]这一理由倍显苍白。凡是违反纳税申报义务的行为,《刑法》都予以处罚吗?显然不是。只有当“经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行为符合法定的条件,侵害了国家税收分配关系时,即违反纳税申报义务且情节相当严重,《刑法》才予以规制,这正是刑法谦抑性的体现。根据我国相关的司法解释,“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有严格的条件限制,而“拒不申报”的条件限制比“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的条件更为严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有关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已经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或者扣缴税款登记的;(2)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书面通知其申报的;(3)尚未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扣缴税款登记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书面通知其申报的。“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是指已取得应税收入,应依法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不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并经税务机关通知,仍拒不申报的行为。[9]认定“拒不申报”,应当具备以下条件:第一,主观心态的故意性。即行为人出于不缴纳应纳税款的目的,故意不申报。“拒不申报”和未按期申报是性质不同的行为:未按期申报是指申报期已届满,纳税人由于某些原因延误了申报,并无主观上的故意,《税收征管法》对未按期申报单独规定了法律责任,不按偷税处理;“拒不申报”虽然也是超过期限仍然没有申报,但是纳税人主观上存在直接故意,即明知应当缴纳税款而故意不缴纳或者少缴纳税款,并且有逃避缴纳应缴税款非法获利的目的。在没有确切证据证明行为人有偷税故意心态的情况下,只能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不能认定为偷税。第二,通知时间的限定性。即税务机关通知的时间必须是在法定或者依法确定的纳税申报期限之后。第三,通知次数的复数性。即必须是税务机关多次通知申报。所谓“多次”,按通常理解,至少需三次。第四,申报行为的可能性。即行为人在当时的情况下能够进行纳税申报,不存在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某一行为只有同时符合上述条件,才能成立“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10]

由此可见,《刑法》并不处罚所有违反纳税申报义务的行为,它规制的只是其中一小部分情节十分严重并且符合法定条件的行为。也就是说,“拒不申报”远远不能取代《税收征管法》第62条所规定的“纳税申报”,它不可能使《税收征管法》中的罚则被架空。

参考文献:

[1]王惠.偷税罪若干问题研究[j].犯罪研究,2003,(3).

[2]李茂华.论偷税罪的立法缺陷及其完善[j].湖南城市学院学报,2005,(2).

[3]李霄鹏.浅议偷税罪立法的几个问题[eb/ol].中国财税法网,2005-11-11.

[4]吴?光,周洪波.税收刑事立法比较与我国税收刑事立法的完善[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2,(6).

[5][美]约翰·罗尔斯,著.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正义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6]陈兴良.刑法公正论[j].法学研究,1997,(3).

[7]何秉松,王桂萍.税收与税收犯罪[m].北京:中信出版社,2004.

[8]梁慧星.民法解释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

所得税申报流程范文7

1、在个人所得税用易税门户代扣代缴系统中申报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2、填写报表;

3、正常工资薪金收入,即是外籍人员工资薪金收入;

4、再进行导入,并且确定以及修改应发工资;

5、然后生成申报数据,进行申报及反馈,需要选择证书,密码;

6、再进行申报,反馈,可显示申报成功;

7、最后进行税款缴纳,待显示交纳成功后,申报及反馈;

所得税申报流程范文8

关键词:保税物流中心 出口加工区 设备进出口 海关监管

保税物流在我国作为一个新的概念也是2002年以后提出的。国务院和海关总署从2002年开始积极探索保税物流管理制度的创新和发展新的保税物流模式。制定了保税物流园区、保税物流中心等特殊经济区域的政策法规,形成了保税物流园区、保税物流中心(a、b型)、保税港区、跨境工业区、保税区、口加工区、保税仓库和出口监管仓库等多种海关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场所。

保税物流园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在保税区规划面积或者毗邻保税区的特定港区内设立的、专门发展现代国际物流业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上海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是国务院特批的全国第一家保税物流园区,于2004年4月15日通过海关总署联合验收小组验收,被赋予了国际中转、国际采购、国际配送、国际转口的四大功能。而保税物流中心是经海关批准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封闭的海关监管区域,具备口岸功能。分a型和b型两种,多设立在内地。苏州工业园区保税物流中心是经国家海关总署批准设立的全国首家“海关保税物流中心(b型)”试点。

这些保税物流监管区具有政策优势,进区视同出口,即可享受退税政策。这种优势对我国制造企业而言,提高了企业通关和物流的效率。尤其对于深加工制造企业,只要报关进区便可享受出口退税,避免了以前多采用的“香港一日游”现象(将货物出口运至香港,不做任何加工,再运回国内进口,最终收货人为国内某企业)。

随着2009年海关总署对出口加工区叠加了保税物流功能后,可以通过国内保税物流功能进出口货物的海关监管区大范围扩大,货物进入出口加工区也视同出口,享受出口退税政策。针对经常有进出口业务的内地企业而言,保税物流海关监管区的扩大无疑打通了一条与国际对接的通道,特别是一些长期饱受转折,需要到其它地方进行报关报检的企业,不但节省了时间,而且也得到了“境内关外”的好处,为企业省时省力,节约成本。

在通过上述关区的众多货物中,设备进出口是最容易遇到通关问题的,尤其是大型设备进出口。这是因为设备本身的特性造成的,即设备体积偏大、主要部件不可分割、一机多箱和收发货人所属的关区不同等等。因此大型设备的进出口比一般普通货物要复杂得多,经常会遇到一些问题,以致影响通关速度,增加物流成本,延误设备如期安装。现将多年来通过上海保税物流园区和上海周边一些出口加工区所遇到的设备进出口问题列明如下,并提出实际解决方案,以期和大家共同探讨。

一、以外商投资项目方式免税进口设备

首先进口企业要确认已取得进出口自营权并完成在海关、商检的注册备案。如果是外商投资项目,以免税方式进口设备,需要办理以下文件:

1.《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

2. 商务部门的批准项目设立文件

3. 商务部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4. 项目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 项目单位合同、章程

6. 《进出口货物征免税备案申请表》

7. 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

二、出口、进口申报的品名和hs编码不一致

如果出口方发货人和进口方收货人为国内异地企业,即分属不同海关管辖。对于同一设备品名,海关的认定可能会有差异,甚至有时差异较大。而进口企业所进口设备多为国家鼓励项目,需持收货地海关所签发的《进出口货物征免税备案申请表》(以下简称免表)办理进口报关,享受设备免税进口的待遇。当遇到出口客户以进料加工方式出口设备时,则会出现发货人的《进料加工手册》和收货人免表上的货物品名甚至hs编码不一致现象。按照保税物流的功能规定,监管区内只能简单的加工,即分装、包装等,并不改变货物的品名、功能等属性。这种编码不一致的设备是无法通过园区走货的,早期经常遇到设备已经完成出口申报并进区,但因无法进行进口申报,以致设备无法出区。所以实际操作过程中,发货人在办理进料加工手册时应就此问题和收货人进行有效沟通,必需使进出口申报的货物品名以及hs编码保持一致。否则,这种问题的解决方案只能采用“香港一日游”,即将设备出口海运到香港、再由香港海运返回国内来解决问题,不可避免地增加了物流成

本和物流时间。

三、cif成交和fob成交方式下运费的认定

由于通过保税物流园区进出口货物,所采用的报关单和海运方式的报关单格式一致,所以出口申报时出口需提供“fob成交价”、进口以“cif成交价”金额。这点对于国际货运而言(无论是海运还是空运方式),针对各种成交条款的运费规定很明确。但应用到保税物流监管区时,尤其是货物在进区后没有当日出区、发生在园区内过夜的情况下,拖车产生的运输费和过夜费该如何分配到收发货人,有时双方是有歧义的。这点需要走货前双方对这种操作模式有个必要的了解,确定以什么时间为节点来确认双方的拖车费用和其它费用。

四、设备“一机多箱”的报关

“一机多箱”也被称为“整机散报”。因为大型设备本身特性,一套设备由多个部件组成,装箱时需要分装在多个箱子里,待收货人进口后再组装成套使用。出口申报时应注意以下几点:首先,要在主管地海关作预申报,把整(套、台、批)设备的总件数、总重量(净毛重)、总价格打在一份报关单上,即按照一套设备来申报;其次,提供这套设备的车辆装箱明细,包括车辆数、箱号、箱号对应的货物明细、每个车牌号对应的箱号;然后,设备进入园区卡口时,所有车辆必须集合在一起,由报关员带着出口报关预录单、车辆装箱明细等文件交给卡口海关,等待过关,在园区里也要停在一处。海关会按照之前提供的车辆装箱明细核对车辆,并很可能会开查验,在园区查验平台区查验几个箱子里的货物情况,因此要确保之前提供的车辆装箱明细要准确无误。出口申报完毕后,接着进口申报,同样也是要按照一套设备来做预申报;最后,设备出园区时,也要求所有车辆凭进口报关单出区。另外,如果进口方是以设备免表形式进口,申请免表时需将含设备明细的装箱单一并提供给主管海关。

不过在实际操作中,有些保税物流园区现在已经不太接受此种“整机散报”货物。这种做法引起出口企业的质疑,因为大型设备受本身属性所限,无法做到“一机一箱”时,该怎么解决这种货物的报关问题呢?以前遇到这种问题,也采用过将货物运到异地保税物流中心去申报。但这也不是彻底解决问题的办法,例如昆山出口加工区就已经规定,在出口方和进口方中,必需至少有一方为其所管辖企业方可允许在出口加工区中申报。因此,解决“整机散报”还需给予沟通、支持。

五、设备转关自运的报关

转关自运常见于两种情况:第一种,指国内设备出口进入保税物流园区后,还需转关至另一个关区,或者是从国外海运(或空运)过来的设备需转至国内某一监管区。这种情况多见最终收货人是出口加工区内企业。按照规定,转关货物应该使用海关监管车,启运前由转出关海关施封,运至目的地关区后,由转入关海关启封。海关监管车有海关监管的集卡车和海关监管的厢式车。

由于受设备体积以及难以分隔等因素,大型设备会时常无法装入海关监管车的封闭车厢内,只能用低平板等大型平板车来运输,这样就需要在转关申报前分别向转入关、转出关海关提出自运申请,海关有固定的自运申请表格,需填入正确的品名、件数、毛重、体积以及承运车辆数和车牌号等内容,待双方海关批准后方可进行自运。随着出口加工区叠加保税物流功能后,转关自运的第一种情况已经很少了,因为设备进入出口加工区便可完成出口手续,发货人可直接将设备出口到出口加工区,无需再经转关环节。从这点而言,对于原来需要转关申报的企业,出口加工区叠加了保税物流功能后,大大缩减了报关流程,有效地提高了物流效率,为企业节约了成本。

六、设备分批进口的报关

收货人在办理具体海关通关事务中遇到如下情况:单一合同项下(无分项发票),同一进口口岸,同一收货人,但由于设备超高、超大和超重,发货方无法由同一运输工具(即无法使用同一提单)将成套设备装运出境时,必须将其分批发运到中国,收货人需要分批进口报关,这就是常说的的“设备分批进口”。这种情况下收货人会疑问,能否按照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总署第158号令)第七条,即:由同一运输工具同时运抵同一口岸并且属于同一收货人、使用同一提单的多种进口货物,按照商品归类规则应当归入同一商品编码的,该收货人或者其人应当将有关商品一并归入该商品编码向海关申报……的规定,进行一个合同的申报?按照该规定的第五条,即: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应当按照收发货人或者其人向海关申报时货物的实际状态确定。以提前申报方式进出口的货物,商品归类应当按照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场所时的实际状态确定……的规定,在完全不可能获得每批到货的分项发票的情况下,分批到货的成套进口设备应以实际到货状态进行申报,各批货物价值总计应等于合同约定的成套设备价值。这一点需要收货人特别注意,尤其收货人是持外商投资鼓励项目的设备免表方式进口,申请免表

时应和主管海关沟通确认。

七、设备分批由口岸转关进境备案

指从国外分批运抵口岸的设备需要转关进入出口加工区,收货人为出口加工区内企业。根据笔者在多个海关关区实际操作的经验,这种贸易方式设备的报关不同于上述“设备分批进口”的报关。常见做法是:区内收货人以成套设备向所属区海关备案;在第一批设备运抵需进境报关时,报关单的数量按照成套的套数来申报;在此后陆续进境的批次设备,报关单上的数量都按照“0.1套”进境申报,并在备注栏里标明这是第几批设备;抵港后到出口加工区这一段的陆路运输仍按照转关货物的要求由海关监管车来运输。

所得税申报流程范文9

论文摘要:在工业化大发展、经济增长日益明显的社会背景下,建筑企业获取了极大的发展机遇和空间。此种状况下,完善建筑企业税收管理工作便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针对现有问题,寻找相应对策,成为建筑企业税收管理当务之急。

一、建筑业的基本特点及其对税收管理的影响

(一)建筑业的基本特点

1.开发和生产项目的特殊性

建筑行业开发和生产项目的特殊性主要表现为.开发和生产项目的单件性、流动性和长期性。与国民经济整体发展一样.建筑业同样具有周期性,且从投入到产出的运行周期往往较长。

2.与其他产业的关联性

建筑业与国民经济其他多个行业具有较强的产业关联性,比如水泥、钢铁、玻璃、木材、家电、塑料等各种行业或产业,均在建筑业生产经营中扮演相应角色。正因为此,建筑业也为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做出较大贡献。

3.对国家政策的敏感性

国家和政府出台新的政策极易给建筑业带来明显影响,比如国家各项税费在影响建筑业成本核算基础上,使企业利润回报率出现变动.再如政府在建筑业投资规模的大小也直接影响到建筑业规模的变化。

(二)建筑业行业特点对税收管理产生的影响

1.税源变动不易把握

由于建筑业很容易受到国家产业政策的影响,其税收收入计划、预测等难以保证准确无误,使得建筑企业决策和税收征管把握难度较大。

2.所得税管理难度较大

建筑业常出现开发项目实施时间持续一年以上的情况。对建筑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如果按照正常的以会计年度为单位,则很难对收入、配比结转成本等进行准确计算。加上有效开发项目具的流动性.给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造成更大不便。"

3.税务稽查工作复杂

建筑业牵涉其他多个行业,这给某些建筑企业在成本费用上造假提供机会。此外,由于全国各地执行税收政策并非完全一致,则一些建筑企业到税负较低的地区申请代开发票,甚至使用假发票。建筑业材料票使用增值税发票,在上述情况下,地方地税部门稽查难度明显增加。

二、建筑企业税收征管中常见问题

(一)会计核算不规范

目前。建筑业企业账面核算不实、明亏实盈、逃避税务机关监管、偷逃企业所得税等现象严重。一则营业收入申报不真实,其主要原因在于建筑企业挂靠单位多、财务制度不健全、诚信度偏低、账证不规范等问题普遍存在.比如将工程款结算收入或者合同外工程收入、工程差价收入等挂“其他应收款”,再如处理涉私建筑项目时,将私人合伙建房的部分收入以略低于税务机关所确定的最低申报价格入账甚至不入账,私自帐外经营,故意偷漏税款。二则企业列支成本费用随意性较大、成本费用较高.尤其是虚列各种名目开支.如人工费、广告费、业务招待费、借款利息等费用。

(二)个人所得税监管不到位

在建筑业税收收入构成中。营业税占据较大比例.个人所得税所占比重甚小,税务机关对个人所得税监管不到位,导致出现较多问题:代扣代缴义务时间滞后、收入难以把握、分包工程常被遗漏、逃税避税现象严重。比如企业承接分包工程所得收入应计人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扣缴的计税金额,但在人账时往往被遗漏,再如个人承包人或挂靠人开具材料发票抵账,用以逃避工薪所得的个人所得税

(三)营业税计税金额申报不足

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相关内容,纳税人从事建筑、装饰、修缮工程作业时,不管其与对方采取何种方式结算.纳税人营业额均应将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包含在内。在施工过程中,建筑企业需要与其他多种行业产生联系.但相当一部分建筑企业自行采购原材料,只向施工单位支付施工费用则申报缴纳营业税时,施工单位纳税人也只依照所得旋工费进行申报。对于常发生的绿化、木门、水泥路、路灯、电梯等配套及零星工程,均以各种建筑材料、设备等发票形式直接计入且有账目,以减少计税金额。纳税人申报纳税只以施工费为依据,则漏掉了建筑施工过程中自购原材料费用及其他动力价款应缴纳的营业税。

(四)营业税征收难度大

目前.我国建筑企业营业税相关税收政策规定不够合理和明确,客观上助推了纳税人税款申报延时、税款交付拖欠等不良现象的产生.十分不利于营业税征管工作的开展。首先,税收政策中关于建筑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规定过多、过细,在实际操作中遭遇较多难题,尤其是按照建筑营业税纳税人工程价款结算方式的不同,现行政策规定了不同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使得纳税人巧用规定故意延缓税款缴纳期限,税务机关在未能全面掌握工程价款结算方式的情况下.很难确定建筑施工单位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其次.税收政策关于建筑营业税纳税地点规定的多样性也成为税收征管难度的诱因,《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对营业税纳税地点做出分散性规定,导致多数建筑企业不按时缴纳税金或者税金分毫不缴,由于时间、空间、人力成本的限制.主管税务部门无法准确掌握工程进度、成本核算、企业劳务、企业收入等具体情况,进而造成施工企业拖欠、少缴税款。"

三、加强建筑业税收管理的主要对策

(一)完善税源监控机制

做好税源监控应从管理流程和管理内容两个角度人手。

1.规范管理流程

规范管理流程,应实行有序的项目登记,包括项目开工登记即在办理开工许可手续前,建设单位须与施工单位一同到税务机关办理建筑业税收项目登记手续;项目变更登记,即在施工过程中出现停缓建等较大变动时,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须到地税部门办理项目变更登记手续:项目注销登记,即建设单位须在建筑项目竣工验收后.主动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项目注销登记手续,进行结清税款、交回《委托税款证书》、代扣税款凭证等一系列税收事宜。

2.细化管理内容

细化管理内容应实施双向申报方式,即建筑单位和建筑企业需在建筑项目被纳入正常的税收管理轨道后,分别向项目所在地税收征收分局、机构所在地税收征收分局申报纳税。其中建筑单位应定期明细申报,对工程进度、付款情况、税款、工程材料供给等详情进行分项目申报,并建立健全税款台账,按月解报税款。建筑企业则首先根据法定要求,办理相关纳税申报手续,并据工程进度将《建筑业税收明细申报表》报送至机构所在地税收征收分局处.以将税源监控延伸至具体的建筑项目,提高纳税申报准确性。

(二)有机协调工作局面

1.明确机构定位和职责

在建筑企业税收征管过程中。对建筑项目所在地税收征收分局、建筑企业机构所在地税收收分局、建筑业税收管理员的地位、职责应予以定位和明确。建筑项目所在地税收征收分局同时监督建设单位税款申报、解缴、税款及时足额入库,以及施工、贷款结算、开工与竣工验收等各个不同过程,并将税收信息传递给机构所在地税收征收分局。建筑企业机构所在地税收征收分局既要负责对纳税人据项目预算和工程进度实施纳税申报情况的监督.又要对财务核算、税款缴纳等内容予以监管,以向项目所在地税收征收分局传递及时性信息,做好定期分析对比工作。"

2.实现动态控制和相互制约

建筑企业税收专业化管理和动态控制要求,税务机关专人、专职、专责地对建筑项目施以跟踪管理方式,其目的在于监管建设单位代扣税款是否合法、建设项目施工进度如何、涉税动态信息是否可靠,并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确保税款从开工到项目竣工验收均能够及时足额入库。建筑业内部机构应相互协调、彼此制约,比如施工单位机构所在地税收征收机构、建筑项目所在地税收征收机构共同、定期对比析纳税申报详情,及时查找漏项工作、申报不及时等问题。

3.构建信息化管理平台

随着计算机技术不断翻新,建筑业信息化水平目益提高,其信息化管理诉求也日渐提高。比如借助于平台信息集成功能,对建筑企业内外信息资源有效整合;再如以信息化管理平台的比对预警功能,实现税源智能化管理;或者以平台多元化查询功能,提升税收管理效能,此点最利于建筑行业企业各个职能部门与税收管理员的沟通,以全面及时地监控和了解税源情况。

(三)拓展税收管理范围

1.扩充税源信息渠道

加强建筑业税收管理,须解决税源信息不对称问题,构建信息共享、管控有效的综合治税体系和综合治税网络,积极扩充税源信息渠道。具体来讲,建立健全和相关部门进行信息交换与联系的制度.保证重点建设项目信息的定期获取,并对工程项目计划投资、招投标以及投资完成进度等及时、全面掌握,充分挖掘潜在税源信息.实现现有税源信息准确、真实、可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