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好期刊网,发表咨询:400-888-9411 订阅咨询:400-888-1571证券代码(211862)

生态环境与保护论文集锦9篇

时间:2023-03-20 16:14:25

生态环境与保护论文

生态环境与保护论文范文1

敦煌为我国典型的荒漠化地区之一,其生态环境遭到破坏的情形自汉代就开始显现。面对恶劣的自然环境和生存条件,再加上深受佛教及其所倡导的"众生平等"、"慈悲为怀"、"无住涅槃"和"人间净土"等生态思想的熏陶和教化,敦煌当地僧俗民众逐渐孕育和树立起了朴素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并积极投身到当地生态环境保护实践之中,通过广植林木,绿化美化寺院环境;爱惜动植物,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公共环境,促进生态系统可持续发展等举措,为延缓敦煌生态环境恶化进程做出重要贡献。

1.1广植林木,绿化美化寺院环境

寺院是佛教僧徒潜心修行的空间和场所,也是佛教徒从真正意义上践行"无住涅槃"最高理想,创建"人间净土"的范本。因此,敦煌地区佛教寺院的僧徒极为重视寺院及其周围林木的种植和管护,使得地处荒漠化地区常年受风沙侵扰的佛教寺院环境得到绿化和美化,在一定程度上为敦煌绿洲生态环境的改善做出了积极贡献。据《高僧传•宋上定林寺昙摩蜜多传》载:"(蜜多)遂度流沙,进到敦煌,于闲旷之地,建立精舍。植柰千株,开园百亩,房阁池沼,极为严净。"又《后晋时代净土寺诸色入破历算会稿》、载:"面伍斗伍升,窟上大众栽树子食用。"这里所说的"窟"即指著名的莫高窟,窟前有宕谷。宕谷环境优美,宛如人间仙境一般。如《翟家碑》、描绘道:"(宕谷)溪聚道树,遍金地而森林;涧澄河[泛],涟浞而流演。"《敕河西节度兵部尚书张公德政之碑》、云:"碧涧清流,森林道树。榆杨庆设,斋会无遮。"除莫高窟外,敦煌当地其它寺院的园囿中也广植林木,这从敦煌文书有关寺庙帐目的记载中就可窥见一斑。如净土寺:P.2049V载:"面壹斗伍胜,园中栽树众僧斋用。"报恩寺载:"面壹斗,园中栽树子日众僧食用。"、载:"面伍升,桃园栽树子日僧食用。"载:"右崇圣一奉大众驱使……虽然自寸栽种园林,犹若青云护,果物每供,僧众不悯……"当地其它不知名的寺院园囿更是多不胜数。此外,敦煌佛教僧徒在寺院周围也植有大片林木,并悉心加以保护。如《敦煌录》中就提到:"郡城西北一里有寺,古林荫森。"又《右军卫十将使孔公浮图功德铭并序》、载:"树仙果百株,建浮图一所辉浮孟敏之津,影曜神农之水,门开慧日,窗豁慈云,清风鸣金铎之音,白鹤沐玉豪之舞,林花散地,茂叶芬空。"据考证此寺位于孟授渠和神农渠之间,由于水源丰沛,故林木生长茂盛,环境清净优美。

1.2爱惜动植物,保护生物多样性

佛教提倡以慈悲为怀,慈悲行为的对象包括人类在内的每一个生命个体。珍惜和爱护自然界的一切动植物,对保护敦煌地区的生物多样性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和意义。"不杀生"是佛教保护动物的重要内容,《律戒本疏》云:"知水有虫取用犯堕。"又"故夺畜生命,上以虫水浇草上。一以虫水自用,诚无慈恻,而意不为害。此则迦留陀夷(桥)慢显能故夺鸟命也。若自若教他若遣使,是三种杀,彼命断时比丘犯堕。又三种杀或以身,或以非身,以此三事故害众生,死者犯堕,不死犯突。乃至初受胎身根命根,以身口意业因缘故方便欲杀,死者犯堕,不死犯突"。不但对水中的虫要爱惜保护,更要保护已有胎身的生物,如伤或致其死,就会遭到"突"或"堕"的报应,此外,佛教还主张放生,这是佛教保护动物的又一重要方式。《敦煌愿文集》中就录有"放生"的愿文范本。如《释子文范》(P.2044v)云:"乃见飞禽为食,误践网罗;心怀啄粟之忧,身遇擒粘之难。长者乃起慈悲之惠,赎命放生。羸禽添刷羽之欢,迍鸟有腾空之跃。遥奔林木,电击飞空;远志高林,揩磨羽翼。"在《斋琬文》(P.2940)的"祐诸畜"中亦载有与"放生"相关的诸多内容。此外,"放生"场面在壁画中也多有体现,如莫高窟中盛唐第148窟和晚唐第12窟等。所有这些记载和描绘,不仅真切反映了当地僧徒信众对佛教倡导的"放生"善举的积极响应,而且还深切表达了对此类生命个体尊重与关怀之情。另外,壁画《金光明经变》中"流水长者救鱼"的善举、以及《萨埵舍身饲虎》和《尸毗王割肉贸鸽》图中描绘的"舍身饲虎"和"割肉救鸽"义举,等等,都反映出佛教对各种动物的保护和珍爱之情,必会对当地民众环保意识的形成发挥重要影响。佛教不但提倡多植草木,而且还要精心加以保护,不得以污物秽之。如《律戒本疏》规定:"不草上大小便啼嚏。"不但严禁污秽草木,且不得砍伐。如"生草木等不得断,断者犯堕。枯作生想断者犯突,复次三戒守护佛法"。认为草木等皆是有生命的,不得随意砍伐和采摘,否则必然受到严厉惩罚。此外,在敦煌壁画中亦绘有大量的花草树木,而且其数量、品种和纹饰更是不可胜数,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当地僧俗民众对草木的珍爱之情以及环保意识的提升。

1.3保护公共环境,促进生态系统可持续发展

在敦煌,干旱鲜雨的气候特点和沙漠戈壁包围的地理环境,使得当地僧俗民众积极投身水利建设事业,科学合理地利用和保护当地水资源,注重公共环境卫生维护,这对构建人与自然环境的和谐关系,促进地区生态系统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作用。如《辛巳年(公元921年或公元981年)某寺诸色斛斗破历》(P.3490)曰:"麦陆斗叁胜西窑修堰僧食用。"又P.2049背a九二五年帐目:"油壹胜,西窟修堰僧食用";"麦叁斗,西窟上水修堰众僧食用"。修河、补堰不但保护了水资源,也成为僧人修行的功德之一。同时,还严禁污染水源。如《四分僧戒本》规定:"不得净水中大小便涕唾。"隋代302窟《福田经变•浴池》中就绘"两人在果园洗澡,旁边挖有污水排放渠道"的画面,其目的在于保护生活用水的干净和卫生。除兴修水利、净水外,还注重对公共环境卫生的保护。如规定"不得立大小便,除病";"不得佛塔下大小便";"不得向佛塔大小便";"不得绕佛塔四边大小便,使臭气来入"。《佛说弥勒下生经》中就给世人描绘了一个干净、卫生、一种七收的弥勒净土世界,在那里有一大城,"名翅头末……街巷道陌,广十二里,扫洒清净。有大力龙王名曰多罗尸弃,……常于夜半,降微细雨,用淹尘土,其地润泽譬如油涂,行人往来无有坌尘。……又有大夜叉神名跋陀波罗赊塞迦,常护此城,扫清清净。若有便利不净,地裂受之,受之还合。"佛教所追求的这种理想环境是世人梦寐以求的,反映出人们对清洁卫生环境的向往。这在敦煌文献和壁画中均有生动的反映。如榆林窟第38窟《弥勒下生经变》中绘有一位母亲抱婴儿拉尿,和几个小胖孩在旷野挺肚撒尿地裂缝承受的画面,这样既干净、卫生又便利。此外莫高窟北周第290窟的佛国故事画中,有一幅"蹲厕"图,厕内蹲着一个正在如厕的人,蹲处下用木板锯出方洞,下为粪坑,以容屎尿,等等,诸如此类注重环境卫生保持的例子不胜枚举。

2结语

生态环境与保护论文范文2

环境文化建设的理论基础主要包括:可持续发展理论、科学发展观理论和生态文明理论。1992年里约热内卢环境与发展大会对可持续发展内涵的定义是,可持续发展是指满足当前人类的需求而又不影响后代人满足其需求的发展。可持续发展的核心是发展,可持续发展的内涵包括经济的发展、社会的发展和保持建设良好的生态环境。加强环境文化建设,有利于使可持续发展战略得到贯彻和落实。可持续发展理论符合环境文化的理念,实现可持续发展必须转变人们思想观念和行为规范,要引导人们正确认识人与自然的关系,要用新思想、新观点、新知识改变不可持续发展的各种方式。2004年3月在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上指出,要深刻认识科学发展观对做好人口资源环境工作的重要指导意义,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进一步做好人口资源环境工作。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就是:“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7]科学发展观强调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就是要处理好经济建设、人口增长与资源利用、环境保护的关系,尊重客观规律,尊重自然规律,在改造、利用自然的过程中摸索和掌握如何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方式,这也正是环境文化的要求。科学发展观理论强调统筹好人口、资源、环境、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5个领域的关系,这也是环境文化所要达到的目标。生态文明理念是环境文化的核心,党的十七大报告首次提出要“建设生态文明,基本形成节约能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循环经济形成较大规模,可再生能源比重显著上升。主要污染物排放得到有效控制,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生态文明观念在全社会牢固树立”。党的十报告再次论及“生态文明”,并将其提升到更高的战略层面,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并列,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这标志着环境保护已成为党和国家意识形态的重要组成部分。生态文明体现了一种新的生存与发展理念,它与环境文化理念保持一致,是一次深刻的价值转变。积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努力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是环境文化建设的目标。发展环境文化,就是要全面提高国民的环境文化素质,从而为全国的环境保护法治建设奠定重要的文化基础。环境文化的理念,需要通过相应的法规制度体系来实现。环境保护的法律体系是环境文化的构成部分,而这个法律体系的制度化就是环境文化的实现。环境文化的发展必将为环境法制奠定重要的文化基础。环境文化制度建设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环境保护的基本国策地位,用法律法规全面规范环境行为。随着环境文化建设的发展,加强环境文化法规建设,以规范、高效、有力的制度来保证环境文化的建设,是一项重要的任务。我们应明确提出“建设环境文化”,突出环境文化建设在建设和谐社会特别是环境友好型社会中的作用,明确环境文化建设的主体、职责、内涵、方式和程序,体现环境文化建设的全民性、综合性和全过程性。各级政府、各部门单位在制定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条例办法时,应加强有关环境文化理念,促进环境文化建设的规定和要求,进一步明确环境文化的内涵和目标,促进环境文化的发展。世界上早期的绿色组织是野生动物保护协会,自从1895年以来,一直致力于保护野生动物和荒地。1948年世界自然保护联盟成立,总部设在瑞士,是世界上成立最早、规模最大的世界性自然保护组织。随着环境保护机构的建立和环境工作专业队伍的发展和壮大,社会上出现了环境文化专门组织以及或专业或业余环境文化工作者。其中比较有影响力的如“绿色和平组织”、“世界自然基金会”、联合国及其所属机构也都设有专门机构。中国也在不断推进环境保护组织的建设,如设立了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中心,环境保护部还组建了中国环境文化促进会和环境文学研究会。中国环境文化促进会以“弘扬生态文明,传播环境文化”为宗旨,开展环境文化理论和生态文明理论研究,编辑出版《环境保护》杂志,管理环保公益网站,开展精神文明建设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开展环境文化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随着人们对环境问题的日益重视,以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为宗旨的许多团体也逐渐形成,如“动物保护协会”、“环境志愿者协会”、“自然之友”等。各级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通过各类环境保护组织建设联络了一支具有朝气和生命力的环境文化工作者队伍。发展环境文化,必须在全社会的各个层面予以推动。公益娱乐、社区卫生、各类教育、义务植树、发展绿色技术等,都应是环境文化的领域活动。2000年12月29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宣布,将2001年的主题确定为“绿色消费”,提倡绿色消费文化。2004年10月中国环境文化节在北京举办,充分发挥环境文化的教育作用,利用多种艺术形式呼唤公众环境意识,倡导生态文明,促进环境文化交流,扩大环保的公众参与。任何一种文化观念的广泛传播并为人们所接受,都离不开教育,尤其是高等教育;要从传统的专业本位观念中超脱出来,把自己学到的知识、技能和未来的事业视为整个社会系统中的组成部分,从发挥整体系统功能的角度去认识自己的存在价值;利用一系列手段去宣传、动员、组织环境文化活动,营造全民建设生态文明的社会氛围;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形式传播环境文化、宣传生态文明,组织开展环境文化节;通过环境文化活动的开展推动环境保护事业。环境文化建设不仅是衡量一个国家综合国力的重要指标之一,对国家的持续发展有推动作用,而且对提高民族环境保护意识,推进文化事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1.环境文化建设对增强国家综合国力的重要作用文化在综合国力竞争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突出,经济、政治和文化协调发展的要求也越来越强烈。一个国家能否可持续发展,能否增强竞争力,能否在综合国力竞争中取得优势地位,文化创新能力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因素,这也是经济社会全面持续和谐发展的关键所在和持久动力。环境文化作为意识形态,不仅可以为经济建设提供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而且可以形成文化生产力,直接参与经济建设,成为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环境文化是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体现之一,有利于实现中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目标,提高文化软实力和全社会的文明程度。中国新时期的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要求从保障人民文化权益、满足人民精神文化需求出发,把文化建设摆上非常重要的位置。环境文化有助于维护社会平衡与国家稳定,环境保护在全球范围内的兴起,使环境文化构成了国际经济与政治关系中新的因素,成为国家安全战略不得不考虑的重大问题。实现这些目标,解决这些问题的途径之一,就是要努力利用环保理念调节社会关系,利用环境文化调节生产力布局和资源配置。所以发展环境文化,不仅是对当前中国面临的环境危机的反应,也是对世界格局和国际关系变化做出的积极应对。2.环境文化建设对提高人类认知的重要作用加强文化建设有利于提高人的素质,推进环境文化事业的全面繁荣和环境文化产业的发展,有利于提高全民族的环境意识,吸引和动员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实践活动。环境文化发挥潜移默化的教育作用,影响人们的思想和行为,具有明确的价值导向,引导人们进行环境保护,对形成人人自觉维护生态环境的社会氛围和文明风尚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3.环境文化建设对促进生态文明的重要作用人与自然的关系不和谐,往往会影响人与人的关系、人与社会的关系、人与生态的关系。环境文化认为,地球是人类共同的家园,保护地球是人类共同的理想,人与自然是一个整体,人是自然的一部分,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必须和谐发展。生态文明是人类遵循人、自然、社会和谐发展这一客观规律而取得的物质与精神成果的总和,是使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实现和谐共生、良性循环、全面发展、持续繁荣为基本宗旨的文化伦理形态[8]。如果生态环境受到严重破坏,人们的生产生活环境会恶化,人与人和谐、人与社会的和谐是难以实现的。4.环境文化建设对推进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社会的发展不能只有经济发展,也不能只有环境保护,还应该要有社会进步。由此,产生了社会—经济—自然的复合生态系统理论[9]。这一理论主张环境为体、经济为用、生态为纲、文化为常,四者共同组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条件下的生态文明。而环境文化作为一种文化,通过各种形式的环境宣传对人们的环境素质的提高、环境意识的加强、生态文明的建设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建设环境文化,可以使社会各个阶层形成共同的价值观念和思想观念,增强社会各个阶层的归属感、认同感,进而增强民族的凝聚力。本文根据文化的特征和功能,从环境文化建设的理论基础、环境文化制度建设、环境文化组织建设、环境文化活动建设等方面提出了环境文化建设的体系架构;分析了环境文化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一个重要领域;阐明了环境文化建设有利于贯彻和落实可持续发展战略,有利于全面提高国民的环境文化素质,有利于推动环境保护事业;论述了环境文化的核心是生态文明,构建环境文化体系,有利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条件下的生态文明,有利于构成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

本文作者:杨梦瑶董小林工作单位:长安大学

生态环境与保护论文范文3

关键词:文化生态保护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活态传承;整体保护

当提到“生态保护区”这一名词的时候,相信很多人都会立刻联想到“自然生态保护区”、“国家公园”等字眼,甚至还会想到茂密的丛林以及各种动植物。是的,“生态保护区”这个概念长期以来都是以这种形式被人们来认识的,但我们今天要谈的是“文化生态保护区”,而非“自然生态保护区”。同为保护区,二者一个侧重“自然”,一个侧重“文化”。

为体现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保护原则以及原生态保护原则,一些国家纷纷以“传统文化之乡”、“传统艺术之乡”、“文化生态博物馆”等名义,建立传统文化生态保护区。建立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初衷是想通过对某一地域自然环境、人文环境、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体保护,使该地区的优秀传统得以延续和传承,也使这些地方人与人,人与自然的关系变得更加和谐。

“文化生态保护区”的概念是在我国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建设实践中提出并不断完善的。国务委员陈至立同志在福建厦门召开的“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工作研讨会”上提出:“文化生态保护区是指在一个特定自然和文化生态环境区域中,有形的物质文化遗产(如古建筑、历史街区与乡镇、传统民居及历史遗迹等)和无形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如口头传统、传统表演艺术、民俗活动、礼仪、节庆、传统手工技艺等)相互依存,并与人们生活的自然和文化生态环境密切关联,和谐相处。”①

2007年9月,文化部公布了我国建立的第一个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在其“规划纲要”中指出“文化生态保护区是指在一个特定的区域中,通过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修复一个非物质文化遗产(口头传说和表述,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表演艺术;社会风俗、礼仪、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传统的手工艺技能等以及与上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和与之相关的物质文化遗产(不可移动文物、可移动文物、历史文化街区和村镇等)相互依存,与人们的生活生产紧密相关,并与自然环境、经济环境、社会环境和谐共处的生态环境。”②2008年10月出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修订版中将“文化生态保护区”又做了界定“在一个特定的区域中,物质文化遗产(如古建筑、历史街区与乡镇、传统民居及历史遗迹等)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如口头传统与表述、传统表演艺术、民俗活动、礼仪、节庆、传统手工技艺等)相互依存,并与人们的生活生产密切相关,与自然环境、经济环境、社会环境和谐共处的生态环境。”③

2010年文化部在《关于加强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又对这一概念进行了界定,即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核心,对区内文化及其生态进行整体性保护,促进社会可持续发展而划定的特定区域。

从这些年“文化生态保护区”这一概念的演变过程中我们可以看出,国家对于非物质遗产保护,以及文化生态保护工作给予了充分重视。同时,我们还应该总结出这样一个理念:文化生态保护区是以“自然-经济-社会”三位一体的文化生态环境为依托,以活态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核心,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物质文化遗产的整体性保护的区域。

在明确了文化生态保护区的概念以及其演变历程之后,我们需要进一步关注的是文化生态保护区建立的必要性。文化生态保护区理念的理论基础,是非物质遗产保护中的整体保护原则。所不同的是,这一理论不但要求注意到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的内在联系,同时还要注意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存空间的全方位保护。在这一理论中,它并没有将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割裂开来,而是将它视为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互依存、互为表里的外在环境。所以,在这类项目中,物质文化遗产、自然遗产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都将受到同等重要的保护。“整体保护原则”不仅是指要对某种遗产的技能、技艺及工序进行整体保护,更重要的一层含义是指对遗产的生存环境所实施的整体性保护。因为任何一种遗产都是特定环境下的产物,这种环境包括自然环境也包括人文环境。一旦离开这种特定环境,非物质文化遗产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难以存活。在现实生活中,只注重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而忽略其生存环境的做法屡见不鲜。举例来说,分布在济宁市长沟镇的运河夯歌是劳动人民群众在新筑或修复湖堤河堤,夯实地基时所唱的铿锵有力、抑扬顿挫的劳动号子。筑堤,大坝,修复塘堰尤其需要打牢基础,夯实土层,以防河水、湖水渗水透水,甚至决堤塌坝④。建筑房屋打地基的工具称为“夯”,而筑堤打地基用的夯具在长沟叫“石硪”。这种夯歌是劳动人民辛勤劳作的一种体现,他们的聪明才智得到了发挥,是一个时代和社会发展阶段的反应,充分展示了劳动大众的智慧和才干,对于研究当时人们的生活和生产状况有较好的价值。现在运河夯歌已经濒临消失,因为生活中已不再用人力“打夯”,“打硪”,所以也就失去了使用的价值,目前,只有76岁的老人薛传琢等几位古稀老人会唱。如果我们为了保护这一濒临失传的文化遗产而只把这技艺做收集和整理,亦或是将传承人请到博物馆或者文化节做表演是不够的,更重要的是为这种文化遗产创作出能生存下去的环境。有了活态的整体环境,才能使那些古老的技术与技艺原汁原味的传承下去。

那么,文化生态保护区的保护主体或称其为保护者又是谁呢。首先,人民群众是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中最直接也是最活跃的力量。保护区是一个活态的存在与传承,所以该区域内的人民群众身担两种角色,他们既是保护对象又是保护主体。他们是该区域内一切物质和非物质文化的创造者、享有者和传承发展者,他们的生活状态与文化生态保护息息相关,也正因如此,他们也更该成为该保护区的最直接的建设力量。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在尊重民众的生活方式、和风俗习惯的基础上,更要激发起群众参与保护区建设的积极性,享受管理权益的同时更好的履行管理义务。其次,相关学术机构和专家是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中不可缺少的力量。由于保护区建设中会涉及到一些专业性很强的知识和概念,比如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定标准,建立相应的名录体系等方面都离不开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业机构的支持。由他们牵头成立各地文化生态保护区专家委员会,负责保护区的专项调研、评估和申报文本论证等会让工作变得更顺畅。假如只有各级政府出面完成保护区建立及管理的话,那将会因缺少学术智力支持而出现保护区“误入歧途”的局面。所以,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专业机构在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建设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最后,各级政府是首当其冲的文化生态保护区的保护主体。各文化生态保护区所在地的各级政府是对于此项工作最有力的执行者。各级政府应该在国家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协调下编制该保护区的总体规划、实施细则和相关的地方性政策法规,设立保护区专项基金,成立保护区工作领导小组,贯彻执行保护区建设的工作方针、原则和各项战略部署,实现保护区建设的总目标。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在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工作中,商界和新闻媒体的积极参与是十分重要的。商界的经济支持为保护区建设工作增加动力,而新闻媒体的宣传普及会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使建设工作更加顺畅。

有了保护主体,明确保护对象成了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工作中最重要的环节之一。文化生态保护区的保护对象是“保护区内以活态存在并传承的各种非物质文化遗产和相关的物质文化遗产及自然生态”⑤。首先,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文化生态保护区最核心内容。保护区的建设中要将完善国家、省、市、县四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作为首要工作,做好名录项目保护的各项配套工作。其次,保护好文化生态保护区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种无形的文化,其精粹是与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紧密相连的,因此保护传承人是保护工作的重点。再次,保护好文化生态保护区内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密切相关的物质文化遗产。物质文化遗产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载体,是保护区的重要组成部分。最后,保护好文化保护区内各级自然保护区。自然生态环境是一切物质和非物质文化生存与发展的基础,所以要将自然生态环境的保护作为各项保护工作的基础。

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和保护工作是保护人类文化多样性,创建人际关系和谐、生态环境友好的理想型社会的需要,也是促进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建立对于科学地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将起到十分积极的作用。

注释:

①―《中国文化报》―黄小驹、陈至立《加强文化生态保护提高文化遗产保护水平》

②―《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规划纲要》

③―王文章《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

④―《任城区非物质文化遗产》

⑤―汪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文化生态论》

参考文献

[1]《2013年度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发展报告》宋俊华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14年10月.

生态环境与保护论文范文4

【关键词】生态环境;保护治理机制;环境危机

中图分类号:X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5)07-145-01

生态环境保护是关乎民族未来和人民福祉的长远大计。改革开放以来,虽然国家也采取了一系列战略措施,重视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同时,也在不断加大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力度,使得一些地区的生态环境得到了有效保护和改善,但是,由于近些年经济的发展以及一些地方政府对于生态环境保护不够重视,导致生态环境恶化现象一直没有得到有效的遏制。构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机制,是一项重要任务,对于建设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具有重要意义。

一、我国生态环境现状

(一)森林植被逐渐消失,土壤剥蚀情况十分严重

我国生态环境现状令人担忧,虽然近些年国家也采取了一系列战略措施,重视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但是,局部有所改善,总体仍在恶化。一些地方政府对于生态环境保护不够重视,导致生态环境恶化现象一直没有得到有效的遏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已经成为威胁社会发展和人们生活的一个重要问题。保护环境,促进生态平衡刻不容缓。据国内相关机构调查报道,近年来,我国许多地区淡水资源受到威胁,土壤剥蚀情况十分严重。由于一些地区过度开发,导致森林植被逐渐消失,耕地的肥沃程度不断下降,一些地区在工业生产中不注重环保,导致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了水源,同时,有害气体及飘尘不仅污染了环境,随雨水降落在土壤中,还严重破坏了土壤,妨碍了土壤的正常功能。有害气体随着大气进入空气中,产生酸雨腐蚀土壤,不仅影响原有的植物生长,会导致森林面积的锐减。城市防护林的减少,会导致空气污染、城市沙尘暴日益严重。一些地方还将一些没有进行处理的废弃物向土壤表面堆放和倾倒,不仅污染了土壤,还污染了农作物,降低了农作物的产量和质量,进而影响了人们的身体健康。另外,气候变化和能源浪费,也对生态环境产生了很大的影响,气温的升高以及温室效应都影响着生态环境,导致生态环境恶化。

(二)工业污染较为严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威胁

随着人口的增多以及城镇化建设步伐的日益加快,自然区域变得越来越小,自然界中的许多物种失去了原有的生态环境,许多物种已经灭绝或者走入灭绝的边远,然而,伴随着一些物种的绝迹,我们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也会遭到破坏,生态系统的不稳定性,威胁着人类的生存和发展。目前,许多城市的空气质量都在下降,多数大城市里的空气都含有一氧化碳,二氧化硫等工厂生产带来的污染物,日益恶化的化学污染威胁着数千万市民的健康,二氧化硫,二氧化氮等有毒气体和可吸入颗粒存在于空气、土壤、水中,进而污染着植物,影响着动物的生存环境和人体的健康,那些有毒产品,有机化合物等,都集中存在于整个食物链中,导致土壤肥力减弱,威胁到人们的健康,严重者引起癌症。城镇化的无序扩大,是文明的新弊端,不仅破坏了自然环境,还会导致自然环境的进一步恶化,影响到生存和发展。不仅人类生存的土地遭受到了严重的破坏,由于过度开发,海洋生态环境也遭到了严重恶破坏,近些年,由于过度捕捞,海产品、渔业资源大面积缩减。沿海地区生存环境也遭到严重的破坏。

二、生态环境保护治理机制的构建

(一)建立健全生态保护法律法规,构建生态系统监测体系

建立健全生态保护法律法规,不断完善生态环境质量评价机制,如:自然保护区管理评估、生态恢复评估、生态脆弱区评估等,加大生态破坏案件的查处力度,把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纳入新时期社会经济发展法制化管理体系之中。建立生态保护经济政策体系,引导社会经济发展转到资源协调发展上来,从单纯追求经济增长逐步转变为注重环境建设与治理,与生态环境保护机制挂钩,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积极探索开发区域对保护区域、受益人群对受损人群等的利益补偿机制。同时,还要加强科学研究,逐步完善生态系统监测网络,构建生态系统监测体系,并对重点生态系统和敏感区开展时时监测,建立生态状况监控系统以及生态监测和预警网络,在此基础上,评价生态环境质量,建立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处理系统,提高生态系统监测能力。

(二)建立多元化的投入机制,营造保护生态环境的舆论氛围

在新的时期里,为了加大生态环境的保护力度,我们要充分利用市场,不断拓展生态保护融资渠道,建立多元化的投入机制,加大生态保护和建设的投入,不仅要加大政府的投入力度,同时,还要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及社会团体参与生态保护和建设,确保投入与产出的合理性,保护生态效益,建立健全生态审计制度,实现生态治理工程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统一。同时,还要大力开展生态保护宣传教育,营造保护生态环境的舆论氛围,倡导生态文明,提高全民的环境保护意识,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力度,努力营造节约自然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从我做起的的舆论氛围,进一步弘扬环境文化,维护国家环境与发展权益,提高保护生态环境的自觉性。

三、结语

综上所述,我们要制定科学、合理的环境治理机制,奖罚问责机制。把住环境质量关,严厉打击各种环境违法企业,下大力气解决生态环境保护治理突出问题,最大限度减少生态环境损害,促进环境保护与生态文明建设,切实做好环境保护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参考文献:

[1]顾华详.论哥本哈根协议的法律价值――兼论中国应对全球气候变化法律措施的完善[J].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01).

生态环境与保护论文范文5

细心的读者一定注意到,在十报告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论述中,有关“资源”、“环境”、“生态”的表述同以往历次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全会等相关文献的表述有一个明显的不同:以往的相关文献有时不提“生态”,只将 “资源”与“环境”连在一起称为“资源环境”或“环境资源”,有时不提“资源”,只将“生态”与“环境”连在一起称为“生态环境”,而从未把“资源”、“环境”、“生态”三者同时分开并列表述;十报告则在“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这同一个部分中多处明确把“资源”、“环境”、“生态”三者同时分开并列表述。譬如:

在阐述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必要性、重要性时,十报告指出:“面对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的严峻形势,必须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其中的“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就是明确把“资源”、“环境”、“生态”同时分开并列表述的。

在阐述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部署时,十报告提出了“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全面促进资源节约”、“加大自然生态系统和环境保护力度”、“加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四项重点任务。其中的“全面促进资源节约”、“加大自然生态系统和环境保护力度”,也是明确把“资源”、“环境”、“生态”同时分开并列表述的。

在阐述加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时,十报告明确提出:“要把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建立体现生态文明要求的目标体系、考核办法、奖惩机制”。其中的“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也是明确把“资源”、“环境”、“生态”同时分开并列表述的。

在阐述生态文明建设的国策方针时,十报告明确指出:“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其中的“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虽然没有出现“资源”、“环境”、“生态”字样,也是分别对应于“资源”、“环境”、“生态”的,因而实际上也是把“资源”、“环境”、“生态”同时分开并列表述的。

此外,在阐述加强生态文明宣传教育时,十报告明确要求:“增强全民节约意识、环保意识、生态意识,形成合理消费的社会风尚,营造爱护生态环境的良好风气”。其中的“节约意识”、“环保意识”、“生态意识”,实际上也是把“资源”、“环境”、“生态”同时分开并列表述的。

如此等等。

在笔者看来,十报告这样明确把“资源”、“环境”、“生态”同时分开并列表述,是迄今为止在我们党和国家的相关文献中对于资源、环境、生态关系的最全面、最完整的正确表达,其所反映的不仅仅是文字表达上不同于以往一些相关文献的变化,而是在更深层次上反映出我们党对于人与自然功能关系的深刻认识和对于生态文明建设规律的准确把握。同样,人们对于十报告这样明确把“资源”、“环境”、“生态”同时分开并列表述的认识也不能仅仅停留在字面意义上,而是要站在正确认识报告提出的生态文明建设面临的严峻形势和重点任务的高度,以及正确认识报告体现的党对生态文明建设的理论与实践创新的高度去理解和把握。

必须指出的是,笔者特别强调上述十报告把资源、环境、生态同时分开并列表述的正确性,并不仅仅因为这种表述出自十报告,更是因为这种表述符合生态学原理。

从生态学的观点看,资源、环境、生态是人类生存发展的三大自然要素,分别体现着人与自然的不同功能关系。

其中,所谓“资源”,泛指“自然资源”,对于一个特定的国家来说,它具体指的是在该国领土和可控大陆架范围内所有自然形成的在一定的经济、技术条件下可以被开发利用以提高人们生活福利水平和生存能力,并具有某种“稀缺性”的实物资源的总称。通常分为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生物(主要是森林)资源、水资源(仅指淡水)和海洋资源五大类。

所谓“环境”,泛指一般意义上的“自然环境”,特指与人类生存和发展有关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前者称为“原生环境”,后者称为“次生环境”。环境有两个明显区别的部分:物理环境(包括温度、可利用水、风速、土壤酸度等)和生物环境,后者构成其他有机体对于有机体施加的任何影响,包括竞争、捕食、寄生和合作。从人类与自然的功能关系看,环境是客体,人类是主体,人类与环境是主体与客体的关系。

所谓“生态”,泛指“自然生态系统”,指一定空间范围内,生物群落与其所处的环境所形成的相互作用的统一体。任何一个自然生态系统都由生物群落和非生物环境两大部分组成。其中,生物群落处于核心地位,它代表自然生态系统的生产能力、物质和能量流动强度以及外貌景观等。非生物环境既是生命活动的空间条件,也是生物群落与自然环境相互作用的结果,他们形成一个有机的统一整体。自然生态系统包括:地球表面的陆生生态系统、水生生态系统和地球表面以上的大气系统。

这就告诉我们,资源、环境、生态是分别体现自然对于人类不同功能的三个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的概念。

从哲学上讲,资源、环境、生态之间这种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的关系,正是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的反映。

这里所说的“对立”,指的是它们相互之间的区别,主要指它们强调和体现的自然对于人类的功能不同。其中,资源强调的是实体功能,体现为自然对于人类实体的直接有用性;环境强调的是客体的“受纳功能”和“服务功能”,体现为接受并容纳生产和消费所排放的无用副产品和为包括人类在内的所有生物生存繁衍提供栖息地等直接与间接有用性;生态强调的是主体(包括人在内的生物)状态及主体与客体(自然环境)的相互关系和协同进化功能,体现为人与自然之间相互影响、相互适应、相互选择、相互制约的“有机联系”和“协同进化”。

这里所说的“统一”,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它们都统一于自然这个整体,都是自然对于人类功能关系的体现。也就是说,它们都是从人类福利的角度来定义的,都是能为人类提高福利水平发挥作用的自然要素,因而都属于人与自然的功能关系的范畴。离开了人与自然的功能关系,就没有资源、环境、生态可言。

二是它们之间是相互依存、相互渗透、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可谓“一荣俱荣、一损俱损”。这是因为,资源、环境、生态的区分从本质上说是功能的区分,而不是对特定的自然物质实体的区分,不是把自然存在的要素硬性地区分为资源、环境、生态。换句话说,资源、环境、生态作为自然对于人类功能的体现是自然界所兼有的,也是同一自然介质所兼有的。以森林为例,我们不能认为这片森林具有为人类提供木材和其它林副产品等资源功能,那片森林具有净化空气、美化环境、容纳废弃物、减低噪声和提供生存游憩空间等环境功能,还有一片森林具有涵养水源、防风固沙、保持水土、保护野生动植物、维护生物多样性等生态功能,而应认为同一片森林同时兼有资源功能、环境功能、生态功能。一旦人们为了获取木材和其它林副产品而大规模砍伐森林,则不但其资源功能遭受破坏,其环境功能和生态功能也必将遭受相应的破坏。从这个意义上我们也可以说,破坏资源就是破坏环境、破坏生态,保护资源就是保护环境、保护生态。十报告做出“节约资源是保护生态环境的根本之策”的论断,其道理就在这里。

三是指它们之间是可以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的。这里说的转化,主要指资源、环境、生态在人与自然的功能关系中的地位的转变。就是说,它们在人与自然功能关系中的地位会随着人类社会不同的时空条件而发生变化。还以森林为例,新中国成立之初,国家处于大规模经济恢复和建设时期,社会对木材的需求凸显,森林的资源功能被摆在第一位,木材生产成为当时林业建设压倒一切的任务。而几十年后的今天,基于对历史经验的深刻反思,人们又意识到“生态需求已经成为社会对森林的第一需求”,国家也相应做出了“林业建设由木材生产为主向生态建设为主转变”的战略调整,森林的生态功能也取代资源功能而成为了首要功能。

在笔者看来,十报告把资源、环境、生态同时分开并列表述,并做出“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的形势判断和“全面促进资源节约”、“加大自然生态系统和环境保护力度”等重点任务的部署,正是上述资源、环境、生态相互关系的体现,也可以说是生态学原理在生态文明建设实践中的正确运用和发展。

令人遗憾的是,由于种种原因,此前人们对于“资源”、“环境”、“生态”的科学涵义及其相互关系往往存在一些模糊认识,其主要表现是将“生态”与“环境”混为一谈,即将“生态”混同于“环境”。在许多人的心目中,“自然生态系统”属于“环境”的范畴,是“环境”的一部分;“自然生态系统保护”属于“环境保护”的范畴,是“环境保护”的一部分。如此等等。

人们稍加注意就会发现,这种将“生态”与“环境”混为一谈的情况在学术理论界和实际生活中都时有发生。

有资料显示,在学术理论界,这一情况起初是由某知名学者在五届全国人大讨论《宪法》(草案)时的发言引起的。当时,针对草案中“保护生态平衡”的提法,该学者认为,“保护生态平衡”不够确切,建议改为“保护生态环境”。从此,“生态环境”成为一个将“生态”与“环境”联结在一起的新名词。

本来,在该学者提出“生态环境”这个新名词后,如果将其视为联合词组,即将其理解为“生态、环境”或“生态与环境”也是可以说得通的。但随后的情况却是:在我国一些官方文件和新闻出版物中广为流传的“生态环境”一词,往往被误用或误认为偏正词组的“生态环境”,亦即“生态的环境”,这就把生态与环境的关系弄混淆了。譬如:

2003年,在我国的一个对外文件白皮书中就曾出现过作为偏正词组的“生态环境”一词,在译成德文时,就曾经遭到德国人的质疑。

后来,有些学者又在学术论文中主张将“生态环境”一词的含义“归总为‘环境’”,在这些学者看来,“生态环境”的准确表达是“自然环境”,而“自然环境”是“广义环境的一部分”,因而按照这一逻辑,也就可以将“生态环境”归总为“环境”。

此外,在研究分析20世纪中叶以来出现的全球性资源、环境、生态危机时,更有许多学者把“生态危机”包含于或归结于“环境危机”,因而在文字表述上只将其称为“环境危机”,而忽略自然生态系统出现的“生态危机”。

在实际生活中,由于受这种把“生态”与“环境”混为一谈的模糊认识潜移默化的影响,人们也常常把有关自然生态系统的事项混同于有关环境保护的事项。譬如:

在设立全面涵盖资源、环境、生态相关职能的“委员会”一类的机构时,只标明“资源和环境”字样而省略“生态”字样,致使人们误认为其中的“环境”已经把“生态”包含在内。

在区分政府内设机构的职能时,常常将诸如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建设、湿地、生物多样性保护,乃至天然林的恢复与保护等属于自然生态系统保护的管理职能混同于污染防治等属于环境保护的管理职能,致使一些干部群众对于政府部门之间的职能划分缺乏准确的把握,给相关部门的依法行政和人民群众的参政议政带来很大的不便。

在召开全面涵盖人口、资源、环境、生态相关工作的会议时,只标明“人口、资源与环境”字样而省略“生态”字样,实际上也是误将自然生态系统保护工作混同于环境保护工作,致使承担自然生态系统保护职能的部门无权参加这类会议或者无权在会上发言;

在探索建立绿色GDP核算体系过程中,只将资源消耗和环境污染损失的因素纳入其中,而将生态因素混同于环境因素,或者将生态因素归入环境因素,致使生态效益、生态价值、生态补偿在该核算体系中未能得到应有的体现(令人高兴的是,十报告在谈及“生态文明制度建设”时,已经明确要求“要把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建立反映市场供求和资源稀缺程度、体现生态价值和代际补偿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其中的“生态效益”、“生态价值”和“生态补偿”已经明白无误地表明了“生态”因素在生态文明制度建设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性);……

对照本文前述将资源、环境、生态同时分开并列表述的十报告和报告所依据的资源、环境、生态之间的辩证统一关系,人们不难看出,所有这些只讲资源、环境而不讲生态,或者将生态与环境混为一谈的模糊认识和不当做法,都是同上述十报告的精神不相符合的,也是不符合生态学原理的。事实上,十报告对资源、环境、生态的全面、正确、完整表述,在很大程度上正是对现实中这些模糊认识和不当做法的有力澄清与矫正。因此,笔者有理由期盼并相信随着全国范围内学习贯彻十热潮的深入开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大力推进,这些模糊认识和不当做法将有望逐步得到澄清和改变。

但是我们也要看到,毕竟人类的思维习惯是很难改变的。由于某些习惯思维的惯性作用,人们也很难设想这些模糊认识和不当做法会随着十的召开而很快改变,弄不好还可能在一定时期继续存在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生态文明建设的推进。因此,笔者认为,尽管十报告已经做出了不同于这些模糊认识和不当做法的明确表述,人们对此问题可能带来的不良影响仍应引起适当的注意。

我们如此强调正确认识资源、环境、生态的关系,是因为真正弄清这三者的联系与区别,对于贯彻落实十精神、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正确认识资源、环境、生态的关系有助于人们准确把握生态文明的科学涵义,提高生态文明建设的自觉性。生态文明的本质特征是人与自然的和谐,其主要体现是人口、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生态的协调发展。建设生态文明,就是要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推动整个社会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建设以资源、环境、生态承载力为基础、以自然规律为准则、以可持续发展为目标的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生态良好的社会。我们从人与自然的功能关系上正确认识资源、环境、生态的联系和区别,就能更加自觉地把资源、环境、生态并列为人类生存繁衍和经济社会发展的“三大自然要素”,同时给予高度重视,进而更加自觉地搞好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和自然生态系统的保护,更加自觉地投身生态文明建设,为建设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生态良好的社会做出贡献。

第二,正确认识资源、环境、生态的关系有助于人们全面认识生态文明建设面临的严峻形势。如上所述,根据生态学原理,资源、环境、生态体现着人与自然的不同功能关系。而且,它们之间是相互依存、相互渗透、相互影响、相互制约,并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的。人们对于资源、环境、生态的这种辩证统一关系有了正确的认识,就会懂得资源、环境、生态的状态如何事关人类社会的资源安全、环境安全和生态安全,进而懂得资源丰富、环境优美、生态良好是人与自然的功能关系和谐的标志,“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则是人与自然的功能关系恶化的体现;就会懂得我国生态文明建设面临的上述“严峻形势”已经不是仅仅涉及资源、环境、生态中某个单方面、局部性的一般问题,而是全面涉及资源、环境、生态的全方位、整体性的严重问题。这对于全面增强人们对于资源、环境、生态问题的忧患意识,大力增强人们积极应对“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的严峻形势”的紧迫感和责任感,促使人们自觉加入生态文明建设的行列,无疑有着重要作用。

第三,正确认识资源、环境、生态的关系有助于人们全面落实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生态文明建设的重点任务。过去,由于人们对资源、环境、生态的联系和区别存在种种模糊认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生态文明建设任务的全面落实。正确认识了资源、环境、生态的关系,就为全面落实十报告提出的生态文明建设的各项任务提供了充分的科学依据,促使人们更加自觉和努力完成生态文明建设的各项重点任务。譬如,懂得了资源、环境、生态是生态文明建设中同时分开并列表述的三个关键词,就会把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和生态系统保护这三项任务都放在同等重要地位予以推进,并通过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和宣传教育为这三项任务的落实提供重要保障,再不会只重视其中的一项或两项任务而忽视其他任务;懂得了资源、环境、生态的联系和区别,特别是懂得了生态和环境的联系与区别,就会在思想上切实加深对十报告关于“加大自然生态系统和环境保护力度”这一指示的认识并将这一指示落到实处,而不会再将生态系统保护混同于或归结于环境保护;懂得了资源、环境、生态之间是相互依存、相互渗透、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关系,就会切实提高对十报告关于“节约资源是保护生态环境的根本之策”科学论断的深刻认识和把握,从而更加自觉地把十报告关于“全面促进资源节约”的重要部署落到实处,进而从资源节约入手,加大自然生态系统和环境保护力度,为全面推进我国生态文明建设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参考文献:

1.: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 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

2. 中共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历次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全会重要文献选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

3.姜春云主编:拯救地球生物圈——论人类文明转型,新华出版社2012年版

4.〔英〕A.麦肯齐等著,孙儒泳等译:生态学,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

5.〔美〕K.A.沃科特 J.C.戈尔登等著:生态系统——平衡与管理的科学,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

6.丁圣彦主编:生态学,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

7. 戈峰主编:现代生态学,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

8.曹克瑜:绿色国民经济核算的基本理论、核算框架与实现途径研究,建立中国绿色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国际研讨会论文集,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

9.黄秉维:陆地系统科学与地理综合研究——黄秉维院士学术思想研讨会论文集,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

10.邵青还:“生态环境”在德国有争议,中国绿色时报2003年4月9日

11.钱正英、沈国舫、刘昌明:建议逐步改正“生态环境建设”一词的提法,工程院院士建议(中国工程院政策研究室编)2005年第7期(总第93期)

12.严耕、杨志华著:生态文明的理论与系统建构,中央编译出版社2009年版

生态环境与保护论文范文6

关键词:生态环境;土地生态环境;土地权利生态化;公共利益,外部限制;内部限制;制度补强

中图分类号:D92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9841(2014)03-0035-06

我国正面临土壤污染、土地资源浪费等严峻的土地生态环境问题,已深刻地影响到我国农业可持续发展、粮食安全、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生态系统安全。生态环境不友好的土地权利是人为土地生态环境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为了从源头上预防人为土地生态环境破坏,适应生态时代土地权利向生态环境友好型权利发展的趋势,我们应在评估我国土地权利生态化制度建设成就的基础上,梳理土地权利生态化制度构造的更优理论路径,建立更符合时代特征的土地权利制度。

一、走在生态化道路上的土地权利制度的构造任务

20世纪中期以来,生态环境问题逐渐成为人类共同关注的问题,土地生态环境问题更是其中的焦点。土地生态环境问题既可因自然力形成,也可因人力导致,后者是法律重点关注的对象。人为土地生态环境问题与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的权利义务配置及其运行有关。“从法律的层面看,环境资源问题的产生与控制莫不与资源的配置方式和主体的权利义务运行模式直接相关。”长期以来,土地权利滥用被认为是人为土地生态环境破坏的主要原因。这种认识停留于问题之表象,未能洞见事物之本质,并不恰当,也不合时宜。土地权利滥用并非土地资源开发利用之社会常态,也不是人为土地生态环境破坏的主要原因。土地权利是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的前提,生态环境不友好的土地权利本身才是人为土地生态环境破坏更为根本的原因。

20世纪中期以来,生态环境危机促使人类社会从工业化社会向生态文明社会发展,引发了法律生态化思潮。“从人与自然的关系层面观察,人类社会的发展,迄今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即:农业社会阶段、工业社会阶段、生态化社会阶段。生态化社会需要生态化的法律。”法律生态化不仅仅局限于权利行使的生态环境保护限制,而是指法律全面生态化,并由生态本位取代传统的法律本位,法律研究方法也要生态化。土地生态环境是生态系统整体功能正常运转的重要中介。土地权利生态化是法律生态化思潮的主角。为了回应生态社会环境保护诉求,各国土地权利立法中逐渐增加了环境保护的公法规范。“起初,为了他人的利益而限制一个人实际上绝对地随心所欲地使用土地的权利,正在让位于根据有关当局规定的合理利用土地的首要原则。此外,财产法中有了生态限制的内容。”。土地权利生态化是土地权利回应生态社会发展要求、摆脱破坏生态环境罪魁祸首形象的自我救赎,其基本目标在于构建生态环境友好型权利。

早在上世纪90年代中期,中国政府就开始提及生态文明。1999年,时任国务院副总理的就指出“21世纪将是一个生态文明的世纪”。2007年,中共十七大报告中首次明确提出了生态文明建设。时隔五年,中共十报告指出,建设生态文明是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的长远大计,要求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号召努力走向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新时代。2013年11月12日,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加快建立生态文明制度,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生态文明建设要求加快土地权利生态化的步伐,健全生态化土地权利制度体系。为此,应围绕土地权利生态化目标对我国土地权利生态化立法现状进行评估,探索土地生态化的更优理论路径和更基础的法律制度。

二、我国土地权利生态化制度建设的成就与不足

(一)我国土地权利生态化制度构造的理论路径辨识

迄今为止的土地权利生态化主要是通过外部限制理论展开的。“如果说,在以前,公法中规定的对所有权的限制只能算作是某种‘例外现象’,它们在根本上无法改变所有权人所享有的广泛的使用权和处分权;那么,在今天,这些限制已成了共同决定着所有权内容的因素。”外部限制是权利限制的基本方式之一。“权利限制是立法机关为界定权利边界而对权利的客体和内容以及对权利的行使所作的约束性规定。”土地权利限制是指立法机关为界定土地权利而对土地权利目标、主体、客体、内容和权利行使等所做的约束性规定。土地权利限制早就存在,如古老的相邻权、地役权等都是土地权利限制的结果。外部限制认为,权利是先于国家和法律产生的;权利本身没有边界,需要从权利之外对权利的边界进行界定。“外部限制将自然法作为认识的基本理论,认为权利是先于国家而存在的,国家是为了保护权利而存在的。”公共利益是权利外部限制的基本根据,这在财产法中表现得更明显。“有关土地的财产法在本世纪以来日益受到公共利益立法的影响。一方面,这反映了为公共健康、公共舒适及环境利益而加以控制的需要,人们不能对其所有的土地为所欲为了;另一方面,事实上,诸多立法上的干预已经加强,因为,土地虽可用来作某些投资,但最为重要的是,我们必须保留立足之地。”2001年俄罗斯修订的《俄罗斯联邦土地法典》就明确规定,作为自然资源的土地优先于作为所有权客体的不动产。“出于环境保护的目的和对土地适当利用的原则,国家对土地资源的支配是第一位的,任何地块权利人都必须服从土地的这一特性。”实践表明,土地权利正借助外部限制理论,以保护公共利益的名义,被动地进入了法律生态化进程。

我国土地权利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上,相较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的西方土地权利更加注重土地上的公共利益。我国土地权利生态化也主要是通过外部限制路径展开的。《物权法》立法中学界对民法生态化、物权法“绿化”问题曾进行过激烈讨论。有学者认为,我国物权法在制定过程中对于环境保护予以了高度重视,在制度设计中融入了环境保护的先进理念和指导思想,使这部法律适应了法律发展的现代趋势,充分反映了我国国情实际的要求。最终颁布的《物权法》给土地权利在内的物权披上了一层绿衣。如《物权法》第7条规定:“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本条确立了物权法公序良俗原则,为包括土地权利在内的物权的生态环境利益保护功能确立了法律依据。《物权法》第120条还规定:“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的规定。”本条是用益物权的一般条款,当然适用于土地用益物权。上述立法将“公共利益”作为土地权利限制的理由,将行政管理法律作为土地权利限制根据,遵循“生态利益优先”原则,通过行政管理手段对土地权利进行限制。这种土地权利生态化路径同样属于权利外部限制路径。当然,《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土地权利生态化立法的某些个别条文同时还采用了生态化的内部限制路径(下文将对此分析)。但鉴于《物权法》在土地立法中的地位及其第7条和第120条的性质和功能,笔者认为,我国现行土地权利生态化制度构造主要采用了外部限制的理论路径。

(二)通过外部限制的土地权利生态化制度构造的成就

外部限制以公共利益为旨有基本依据。我国《物权法》辜负了学者的厚望,最终没有对公共利益进行界定。值得欣慰的是,我国其他立法对公共利益进行了界定,并将生态环境利益纳入公共利益范畴。我国《信托法》第60条规定:“为了下列公共利益目的之一而设立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其中第(六)项规定“发展环境保护事业,维护生态环境”。可见,生态环境保护属于该法确立的公共利益范畴。其他如《公共事业捐赠法》第3条第(三)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8条第(三)项都将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公共利益范畴。由此可见,生态环境利益已被我国现行立法明确列入公共利益,这就确立了公共利益对土地权利进行生态限制的实在法依据。经由公共利益限制,生态环境保护理念已经融入土地权利,廓清了土地权利人利益与生态环境利益的边界,限制了土地权利人的自由,使土地权利生态化从纸上理论变成现实制度,顺应了生态时代土地权利的发展趋势,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人为土地生态环境的破坏。

(三)土地权利制度生态化的外部限制路径的不足

外部限制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是推动土地权利生态化不可或缺的理论路径。然而,与土地权利生态化的目标相比,土地权利外部限制路径已经捉襟见肘,无法独立支撑起土地权利生态化的理论需求。首先,外部限制秉持个人本位,借助公法对土地权利的行使进行干预,虽能在一定程度上预防人为土地生态环境破坏,但其作用方式乃是通过公共利益(生态环境利益)对土地权利进行限制,使土地权利被动走上生态化,这与生态时代土地权利主动生态化的诉求大异其趣。故外部限制不是土地权利生态化的基本理论路径。其次,外部限制高度依赖行政权力对土地权利的干预来实现生态环境保护。因此完备的土地管理行政立法和运行良好的行政权力是实现土地权利外部限制的前提条件。然而,经验证明,这个前提条件的供给并不总是令人满意的。目前我国仍面临严峻的土地生态环境威胁便可窥见一斑。最后,外部限制通常采用“不得……”、“禁止……”等语词表达方式,这种禁止性规范模式需要配套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才能具体化,容易造成法律规范的分散化、空洞化和制度冲突。生态环境友好型土地权利应当更多地采用“应当……”等语词表达方式,对土地权利人设定合理的生态环境保护义务,实现土地权利主动生态化。

当今中国正处在生态文明建设时期,土地权利生态化任重道远。我们应在总结现行立法成就和不足的基础上继续探寻土地权利生态化的理论路径,对土地权利生态化进行补强式制度构造。

三、土地权利生态化制度补强构造的内部限制路径

(一)内部限制与土地权利主动生态化之契合

土地权利生态化的目标在于塑造生态环境友好型土地权利。为此,土地权利生态化应是其内在的、主动的生态化,在土地权利构成中植入生态环境友好性,化解土地权利在生态时代的正当性危机。

内部限制是权利限制的另一种基本方式。它着眼于权利内部构成,有助于塑造生态环境友好型权利。根据内部限制理论,权利构成与限制是密不可分的,所有权内在地包含义务。“权利依法仅享有一个确定、唯一的内容,权利限制是确定权利的外延的方法,故权利内含限制。”与外部限制不同,内部限制视生态环境保护为权利自身内在要求,无需借助公权力干预即可实现。土地权利通过内部限制可以有效地解决外部限制的缺陷。首先,内部限制在不改变权利性质的基础上合理地关注了社会利益,可妥当地协调土地权利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冲突,有利于从源头上预防人为生态环境的破坏。其次,内部限制不依赖完备的土地管理行政立法和运行良好的行政权力即可实现生态环境保护。内部限制可塑造生态环境友好型土地权利,使土地权利内涵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土地权利实现的过程不再是生态环境破坏的过程,而是生态环境保护的过程。这在政府环境管理(土地监管)之外开通了市场主体保护生态环境的渠道,可为政府与市场环保合作提供可靠的制度基础。最后,内部限制通常采用“应当……”等语词表达方式,可为土地权利人设定明确的生态环境保护义务,实现土地权利主动生态化。

我国现行有关土地权利生态环境保护限制的某些立法事实上也遵循了内部限制路径。如我国《土地管理法》第9条规定了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人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7条规定了承包方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承包土地的义务。《物权法》第140条规定了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只不过这些规定寥寥数条,与大量的外部限制制度相比微不足道,不能满足生态时代土地权利主动生态化的制度需求。

需要说明的是,尽管内部限制更符合土地权利主动生态化需求,但它并不能取代外部限制。当土地权利运行中通过市场不能解决生态环境保护时,外部限制就显得十分必要了。

(二)内部限制的理论工具:“所有权负有义务”

生态环境与保护论文范文7

【关键词】传统生态法律文化 历史继承 现代价值 启示

中国传统生态法律文化的历史继承

中国传统生态法律制度。我国早在夏朝,就有了被称为“禹之禁”的自然资源保护法规。“禹之禁,春三日山林不登斧斤,以成草木之长,入夏三日,川泽不施网罟,以成鱼鳖之长,不麛不卵,以成鸟兽之长。”这可能是我国最早的关于环保的法规了。商朝时有“殷之法,刑弃灰于街者”的法律,就是说将灰烬随意撒弃于街道的,要砍断其双手。秦国的商鞅更厉害,对弃灰于街上者,处黥刑,以此立威治国。古代还设立了“林”,“虞”,“牧”等作为专门管理环境保护的官员,分别负责山林,川泽和畜牧的管理和保护。

在周朝,对环境保护的认识有了更进一步的理解。周文王曾告诫儿子周武王,要尊重自然规律,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捕猎、采伐要注意时令,遵循自然规律。《逸周书·文传解》记载:“山林非时不升斤斧,以成草木之长;川泽非时不入网罟,以成鱼鳖之长;不麛不卵,以成鸟兽之长。”周文王还颁布《伐崇令》:“毋坏屋,毋坏井,毋动六畜,有不如令者,死无赦。”以法律的形式保护生态环境。

秦汉时期(约公元前220年~公元220年),政府对环境保护的认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又到了一个新的阶段。西汉刘安的《淮南子·时则》中记载:禁止对处于生长期的树木进行砍伐,不猎杀属于怀孕和哺乳期的动物,不损毁鸟窝,特别要保护好幼小的麋和鹿等,这是对古代生物资源保护政策做的最完善的论述。1975年12月,出土于湖北云梦城关睡虎地11号墓地的1155枚竹简,竹简上记载的法律文书包括《秦律十八种》、《效律》、《秦律杂抄》、《法律答问》等,其中具体的《田律》,充分体现了秦人利用和保护动植物资源的情况:规定在春天的二月不准上山砍伐林木,不准堵塞水道;不到夏季,不许烧草肥田,不准取鸟卵,还规定了对其他动物的保护措施。这份律令,体现了对动植物的保护,提倡开发生态资源要注意节制,提出不住在山林中砍伐,不得阻塞河道。这一珍贵文献的发现和出土,为我国乃至世界环境保护立法提供了借鉴和参考。此外,一同出土的还有秦朝的《厩苑律》、《仓律》、《工律》、《金布律》,其中都有关于开发自然资源要注意时节、保护森林和合理砍伐、保护土地、水流、保护野生动植物等保护生态的规定。

甘肃省悬泉置遗址发现的西汉《四时月令五十条》,颁布于元始五年,是一份以诏书形式颁布的法律。这部法律总共五十条规定:“禁止伐木,尽八月。”意思是从正月到八月期间,不许砍伐树木。“毋摘巢,四时常禁。”意思是无论什么时候都不要毁坏鸟巢。“毋杀孡,四时常禁。”这个“孡”字指的是怀胎的走兽。人们可以猎捕走兽,但是不许猎捕怀胎的走兽。“毋夭蜚鸟,四时常禁。”无论什么时候都不能猎捕还没有长翅膀的幼鸟。“毋卵,尽九月。”在农历九月份之前,不要采集鸟蛋。“毋焚山林,谓烧山林田猎,伤害禽兽、鸟虫、草木。”

同时期的居延汉简中还发现,每个季度地方政府必须逐级向上汇报这些法规的执行情况,但遗憾的是至今没有发现违反法律条文受到惩罚的记载。悬泉置和居延都处于西北地区,远离当时中国的政治文化中心。法律在这些地区尚能得到良好的执行,一方面可见当时百姓具有相当的自然保护意识;另一方面也表明,统治者意识到只有在春夏季节保护好生态环境,才能确保秋季的丰收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中国法律史上最负盛名的《唐律疏议》在《杂律》第一章中对自然环境和生活环境的保护作出了更为详细的规定。规定了破坏环境责任人与环境管理部门的主管人员失职均应受到处罚,如“诸侵巷街、阡陌者,杖七十。若种植恳食者,笞五十。各令复故。虽种植,无所妨废者不坐。其穿垣出秽污者,杖六十;出水者,勿论。主司不禁与同罪。”《杂律》中规定的范围特别广泛,山、林、水、火、庄稼都在严格保护或管制的范围之内。“诸占固山野陂湖之利者,杖六十”;“诸不修堤防及修而失时者,主司杖七十”;诸失火及非时烧田野者笞五十”;“诸弃毁官私器物及毁伐树木、庄稼者,准盗论”。唐代的环境保护思想基本继承前代,但是在环境法制上却有了新的突破,唐代管理环境保护的部门是尚书省的虞部,其管理的范围比以前任何一个时代都要宽泛,除了山林、川泽、庄稼、苑囿外,还兼具城市环卫绿化管理的职能,如大历八年七月敕:“诸道官路,不得令有耕种及砍伐树木,其有官处,勾当填补”。唐玄宗于开元十三年(公元725年)封禅泰山时下诏:“近山十里,禁其樵采”(《旧唐书·本纪第八》)。这实际上是对泰山生态实行封禁保护,并对其他名山大川也先后实行了严格的保护措施。

宋朝社会经济虽然达到了小农社会自然经济的顶峰,但是其执政者的主导思想依然是重农抑商,因此其在农业方面的环境保护规范也有所发展。如已经认识到一些生物链的存在及其对农业的影响,“浙人喜食蛙,沈文通在钱塘日切禁之”(宋神宗年间彭乘所著《黑客挥犀》)、“有村民犯禁,为门卒所捕,械至于庭”(赵葵《行营杂录》载)。在当时,已经有有识之士认识到围湖造田的后果,龚明之所著的《吴中纪事》早就指出了围湖造田将使湖泊失去调节水量的功能,祸害无穷,但是这样的认识并没有反映到执政者的法令中。

《明律》、《清律》多延唐律,也有类似保护环境的规定,但是也有自身的一些特点。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明清年间,环境保护的范围有了进一步的扩大,但是随着生产水平的提高和人口的增多,对自然资源消耗也进一步增加,为了满足逐步增多的人口的生存需求,明代实施了山泽弛禁,将原本由国家管制的山林湖泊部分弛禁,清代则是开放一定的地区给百姓垦殖。

中国传统生态保护机构设置。我国古代对生态保护尤为重视,很早就设置了专门的机构和官职进行管理,被称为“虞”或者“衡”。“虞”最早出现在《尚书》和《史记》的记载中,舜帝时任命九官22人,虞官伯益就在其中。先秦“衡”、“虞”具体的职责在《周礼》中记载很详细。“虞”、“衡”在先秦被分为山虞、泽虞、川衡、林衡。山虞主要职能是负责制定政令,来保护山林资源。比如设置藩篱作为边界,保护山林资源,禁止进入山林乱砍乱伐。林衡是山虞的下属机构,负责具体政令的实施,平时负责巡视山林,调遣守林人员,根据守林人员的表现,给予赏或者罚。泽虞与山虞相类似,负责管山林草木的管理;川衡与林衡相类似,负责管川泽鱼鳌。

秦汉以后,山林川泽都归少府管理,具体分管的有林官、湖官、破官、苑官、畴官等,至唐宋时期,虞衡又兼管了其他一些事务。据《旧唐书》记载,虞部之职“掌京城街巷种植、山泽苑圃、草木薪炭供顿、田猎之事。凡京兆、河南二都,其近为四郊三百里皆不得戈猎采捕、殿中、太仆所管闲厩马,两都皆五百里内供其刍蒿。其关内、陇右、西使、南使诸牧监马牛驼羊,皆贮蒿及茭草。其才炭木橦进内及供百官番客,并于农隙纳之。”这里,虞部的任务主要是五项,其中有四项是属于环境保护方面的工作:一是负责京城街道的绿化工作;二是掌管山林川泽政令;三是掌管苑囿;四管某些物资的供应;五管打猎。

明朝“虞”、“衡”专管山泽采捕,陶冶之事,有保护山林职责之外,还增加了物资供应的职能,规定“冬春之交,罝罛不施川泽;春夏之交,毒药不施原野”,还规定了保护名胜古迹,不得乱砍滥伐,要预备鸟兽之肉、皮革、骨角、羽毛以供祭祀、宾客、膳羞、礼器军实等用途。但总的来说,虞衡的保护性质没有发生变化。

中国传统生态法律文化的特点

第一,中国古代生态法律多是融合于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相关规定中,法律的协调性很强,这可以给我们提供借鉴。中国古代生态法是诸法合体,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没有被突出,而是融入了社会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和人们的生产生活的行为密切相关。

当代的环境问题也涉及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对环境污染的治理和对生态环境的保护,不仅仅是末端治理,也不仅仅是产污行为的全过程监管,而应该对从自然中索取到回归自然的全过程管理。

但是从目前来看,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还不是很完善,商品交换、消费的末端以及自然资源利用的前端等还没有足够的法律进行规范,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划分也大大影响了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制度的协调性。

第二,古代环境法具有丰富的环境生态伦理,这是古代中国环境保护法律存在和发展的思想基础。对中国古代传统生态法律文化影响最为深远就是“天人合一”观念。“天人合一”的进步性体现在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上,提倡尊重自然,认为人与天地是一个统一体,应该尊重自然界的客观发展规律,倡导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又如道家学派将“天人合一”概括为“自然无为”处事方法,认为“道法自然”。

古代的月令制度将环保要求和人们生活紧紧相连,使之转化为社会习俗,为社会公众所熟知,可以为环境宣传教育提供借鉴。环境宣传教育应和人们的生产生活密切相关,融入其中,才能更好地发挥环境宣传教育的作用。

中国在传统生态文明方面历代追求“天人合一”的理念,并制定了相关的法律制度和政令予以保护山林资源,这对解决我们当前的环境和生态危机与经济发展的关系提供了有利的借鉴和宝贵的经验。而这种传统意义上的“天人合一”,与现实相结合就体现在如何合理利用有限的资源,就是提倡有分寸,讲节用,重平衡,坚持和谐。中国由农业文明进入工业文明经历了百年的时间,而现在我们的目标是进入生态文明,这需要我们共同的努力。

中国传统生态法律文化的价值

第一,关于正确认识传统社会的生态环境建设问题。就中国传统五千年的农业文明来看,我国古代传统的生态环保法律与传统的农本思想、维护政权统治等因素分不开,也与当时的人口数量不断增加、过度开发和乱砍滥伐引发的自然灾害有关系,一旦这些因素危及到王朝的政权统治,影响到了当时的社会安定和经济发展,就会出现法律法规来规范和保护生态自然环境。无论这种法律制度或者措施是全国性的还是区域性的,无论是短暂的还是一直沿用的,都不能否定这种传统生态法律文化留给我们的财富。中国传统生态法律文化的思想、措施和制度,也受到了诸如汤因比、施韦泽、R·纳森、M·马斯洛、F·卡普拉等国外学者的重视,他们普遍认为,中国古代传统生态法律文化的文明成果及法律制度的流传,能够为当代的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宝贵的经验和启示。现代生态环保建设中的许多思想、理论和法律法规,都是古代传统生态保护思想的传承和发展。因此,总结和研究整个中国传统社会,尤其是不同的朝代对待生态保护的态度和措施,又分别制定了怎样的环保法律制度,对我们提倡绿色低碳生活,构建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提供了宝贵的经验,为服务现代生态、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了帮助。

第二,关于正确认识并高度重视自然力的作用问题。马克思主义认为,生产力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根本力量,而一切自然力量都属于生产力的一部分,这也是马克思主义关于生产力理论的主要观点之一。以往,我们过分强调经济发展,忽视了马克思主义理论中,自然力对于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和意义。现在我们要对马克思主义予以全面充分的认识和理解,人生存在自然界中,是大自然的一份子,不断提高科学技术水平和生产力水平,改造自然,为自己提供更好的生存空间。但是在改造客观世界的过程中,往往由于追求短期的经济效益,或者对大自然规律的不完全认识和掌握,对大自然造成破坏和影响,最终受到某些自然力的报复。解决好这一问题的关键是要靠科学技术的不断提高。因为人类社会要不断向前发展,就需要不断发展生产力,提高科学技术,让自然力得到合理开发的同时,也不破坏自然规律和生态环境。对传统社会的生态文明实践考察,已充分证明了自然力在生产力与社会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中的力量和作用。毫无疑问,马克思的生产力理论在当今应进一步发展。马克思主义有关生产力发展的理论,不仅仅是充分发展经济,开拓和发展新的科学技术,也要充分考虑自然力的巨大作用,充分执行和贯彻科学发展观,建设生态文明和环境友好型新社会,最终达到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经济发展与自然环境的和谐相处、共同发展。

第三,关于正确处理好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之间的关系问题。自然生态资源的保护和社会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这是一个探讨已久的话题。自然生态资源和环境,为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提供了最基本的来源,是人类社会发展的自然基础,在不同时期和区域,政府都采取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这些影响了人类的生活方式、促成了社会某些制度的形成,最终影响到了整个经济社会的发展,甚至于起到了决定性作用。一般来说,生产力水平越低下,生态环境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制约作用越明显;虽然当今社会我们的生产力已经很发达,生态环境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依然存在,比如非可再生资源越来越少,生态环境的恶化威胁到我们的生活和生产,也就是说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与进步,往往会导致原有生态环境发生改变。因此,我们要正确对待资源环境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肯定生态环境的重要性,也要重视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如何能更和谐地与生态环境相处、合理利用。我们要提倡集约型经济,大力推广绿色低碳生活方式,构建生态文明和环境友好型社会,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促进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经济社会发展的过程是社会财富集聚的过程,不能以牺牲自然环境为代价,要考虑怎么样推动经济和生态环境和谐相处,怎样有利于当代的经济发展,又不至于损害后代的利益。当前,要充分考虑到资源的有限性和生态环境对经济社会发展和人类生存、生活的重要性,要进一步制定和完善各类生态保护法律制度和法规,提倡绿色消费,尽快摆脱高投入、高开发、高消耗、高污染生产模式诱发的生态环境危机。

生态环境是我们生存和发展的前提,人类社会的发展与自然生态环境之间的关系,生态环境的发展变化对人类文明的进程又有着怎样的影响,这些是我们需要深入思考和总结的极具价值的研究领域和研究课题。实践证明,人类社会的每一次发展、社会文明的每一次进步、经济发展的每一次提升都与我们的生态环境息息相关,如同鲜血和肉体一样,谁也离不开谁。中国传统社会生态环保思想中的精华,意蕴非凡、博大精深,重视和加强中国传统生态环保史的研究,对充实和丰富生态文明史乃至整个文明史有着巨大的作用。

生态环境与保护论文范文8

【关键词】生态旅游 环境保护 农民增收 秦岭北麓

一、文献综述及问题的提出

关于经济与环境的关系问题,国内外已有大量研究。20世纪70年代初,罗马俱乐部发表了《增长的极限》,认为经济增长是环境恶化的根源。而“环境库兹涅茨曲线(Envimmental Kuznets Curve,EKC)”则对环境与经济的复杂关系做了较为权威的描述;生态旅游与环境保护关系的研究。1991年,“太平洋地区的生态旅游与小生意”研讨会上澳大利亚学者发表了《生态旅游与自然保护》。刘长生、简玉峰(2010)通过利用优化控制理论,推导出环境质量与旅游业发展之间可以达到总体或局部最优水平;关于生态旅游与农民增收的关系,我国学者梁明珠(2004)指出:在当今的中国,“一方面, 旅游的扶贫效应日益显现;另一方面, 与山区紧密相连的农民利益在一定程度上被忽略”。胡亚文(2005)详细分析了生态旅游对增加农民收入的必要性、可行性。

二、生态旅游与环境保护和农民增收兼容互动的关系机理分析

生态旅游与环境保护和农民增收的互动关系机理,可以用“激励相容”理论和“环境库兹涅茨倒U字曲线”进行分析。

“激励相容”是2007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美国经济学家哈维茨(Leonid Hurwiez)创立的机制设计理论的基本思想,主要内容是:如果能有一种制度安排使行为人追求个人利益的行为,正好与实现集体利益最大化的目标相吻合,那么这一制度安排就是“激励相容”。

“环境库兹涅茨倒U型曲线”描述的是环境退化率和经济发展水平之间关系的曲线,尽管“环境库兹涅茨倒U型曲线”在现实中存在,而且是相伴于经济增长过程的不可避免的变化过程,但这一曲线并非不能改变。

按照以上的思路,具体来说,生态旅游之所以能够把农民增收与环境保护兼顾起来,是因为三者间存在着以下兼容互动关系:

生态旅游与环境保护的互动关系。一方面,生态旅游需要以良好的生态环境为前提条件,促进环境保护;有效的环境保护又需要通过发展生态旅游提高人们的生态意识、筹集保护环境的部分资金。但另一方面,不合理的、规模控制不当的生态旅游可能超过生态环境的承载能力,损坏环境;过于保守死板的环境保护也会使本可以开发利用的生态环境资源闲置和浪费,阻滞生态旅游的发展,影响人民福利的提高。

生态旅游与农民增收的互动关系。首先,生态旅游是生态资源禀赋富集的山区农民增收的有效途径。同时,农民通过发展农家乐等生态旅游业可持续增收,就能够推动生态旅游深度发展。

生态环境保护与农民增收的互动关系。长期看,保护好生态环境,就保住了山区农民赖以生存的根本性资源,并依此资源发展包括生态旅游在内的绿色产业链,使农民可持续增收;农民依靠这些绿色产业链增收,就更有积极性和投入能力来保护好生态环境。短期看,如果农民是在传统的小农生产生活方式下,那么保护生态环境的举措会使当地农民暂时不能开荒种地、“靠山吃山”,因此需要从政策制度上、资金技术上、教育培训上及其他方面扶持农民发展农家乐等生态旅游业及周边产业。

三、户县南部山区生态旅游与环境保护和农民增收关系的实证分析

(一)户县南部山区生态旅游、环境保护与农民增收三者相关性的实证分析

(1)对六个环境指标进行主成分分析。指标处理和数据说明。首先我们用X1~X6这六个变量分别表示户县的空气质量好于国家二级标准天数、空气环境中二氧化硫的年均值、空气环境中二氧化氮的年均值、空气中可吸入颗粒物浓度年均值以及户县林木覆盖率和涝河污染综合指数。在构建环境总指标时,六个环境分指标存在着不可公度性,为了保证主成分分析结果的正确性和准确度,无法对指标数据直接进行计算,我们需要对指标数据进行两方面的处理――统一各指标属性及量纲量级。①逆指标的正向化。②数据的标准化。合成环境总指标的计算思路。利用SPSS19.0软件得到表1。

表1 解释的总方差、成分矩阵

在解释的总方差表中,“累积%”这一列的第三行我们可以看出累计贡献率的值已达到94.806%,超过了标准值85%,因此主成分的个数为3,写作y1,y2,y3:

y1=0.901x1+0.840x2-0.499x3+0.915x4+0.946x5+0.507x6

y2=0.334x1+0.398x2+0.746x3+0.147x4-.154x5-0.497x6

y3=-0.250x1+0.261x2+0.433x3-0.062x4-0.079x5+0.696x6

最后以前三个主成分各自的贡献率作为权重来求得主成分综合指标,即环境综合指标为:y=0.626y1+0.18638y2+0.13556y3。

(2)户县南部山区生态旅游、环境保护与农民增收三者皮尔森相关分析。关于户县生态旅游、农民增收指标数据的说明及标准化。在评价户县生态旅游发展水平和户县农民增收情况时,本文选取了从2002年到2011年这十年间的户县全年接待游客量(万人次)和户县农民人均全年纯收入(元)来代表,也对户县全年接待游客量和户县农民人均全年纯收入这两项指标数据进行数据的标准化。三者皮尔森相关系数。对户县南部山区生态旅游、环境保护和农民增收三者之间相关性分析,本文运用SPSS19.0软件进行皮尔森相关分析和双侧显著性检验,得下表2。

表2 相关性检验结果

根据表中相关性分析可知:p<0.01,说明三项指标两两相互在 0.01水平(双侧)上显著相关;生态旅游发展水平与农民增收之间的Pearson相关性系数为r=0.988,说明两者之间存在正的相关性并且相关程度很强。生态旅游发展水平与环境总指标之间的Pearson相关性系数为r=0.871,环境总指标与农民增收之间的Pearson相关性系数为r=0.834,说明他们两者之间都存在正的相关性并且相关程度较强。

(二)结论及原因分析

(1)通过主成分分析法所得到的环境总指标的指标属性为正值,因此我们可以分析得出:整体变化趋势十分明显,即环境总指标的数值大体上逐年增加,这说明户县的环境状况总体来说是在变得越来越好。

(2)通过皮尔森相关分析我们发现:第一,户县南部山区生态旅游、环境保护和农民增收三者之间相关系数都在0.8以上,这说明三者之间的相互影响非常显著,且两两之间是正相关的影响,这种结论充分验证了我们在理论分析中的推导。第二,对比三者之间的皮尔森相关性系数,发现相比于高达0.988的生态旅游与农民增收的相关系数来说,环境保护与农民增收之间以及生态旅游与环境保护之间的相关性显得薄弱了很多,这表明环境的改善没有与农民增收、生态旅游的提高、发展同步和协调。第三,环境保护与农民增收之间0.834的皮尔森相关性系数,也说明生态旅游产业经济收益分享不均衡,致使农民没有完全体会到环境改善对于生态旅游服务业以及对他们自身经济利益的影响。第四,生态旅游发展水平与环境保护之间0.871的皮尔森相关性系数,说明生态旅游发展与环境变化存在偏差,反映出生态旅游产业规模存在不合理。

四、提升秦岭北麓生态旅游水平、促进环境保护和农民增收的建议

(一)成立独立的生态旅游管理部门

应成立独立于政府之外的生态旅游的管理部门,这样的部门有责任对生态旅游保护区实行监管。从主动性上来说,生态旅游管理部门要优于政府;从专业性上来说,生态旅游管理部门更有技术实施环境保护;从专注度上来说,生态旅游管理部门有专职的人员和专项资金,有时间有精力专门做好环境保护的宣传、监督和治理。

(二)正确处理政府、企业和当地农民三者的经济收益分享关系

实证的结论分析,发现利益分配不均衡矛盾突出,因此政府应当适度的限制政府自身和企业对生态旅游周边服务业的垄断程度,以此保护当地农民进入和从事生态旅游周边服务业的权益。同时,政府应对农户在经营项目种类的选择上做好引导分流,避免农民盲目选择市场过于饱和的项目。

(三)由专业人员对生态旅游项目的适度规模给予估算

政府和社会一定要监督、控制好生态旅游项目的规模,务必做到不以环境恶化作为代价来发展经济,努力实现经济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同时,在确保生态旅游项目规模不超过当地生态环境承载范围的基础上,尽可能的将生态旅游对环境保护的促进作用发挥出来。

(四)政府应尽可能多向农民提供实惠的培训学习机会

对家中已开展“农家乐”的农户进行问卷调查,超过50%的农户表示最希望得到政府关于“人才、技术、卫生服务等方面的培训和指导”。面对农户的迫切需求,政府应为参与生态旅游周边服务业的农民提供实惠的培训学习机会,以便提升他们的竞争实力,解决农民外出学习,耗时耗钱成本太高的实际问题。

参考文献:

[1]郑本法.生态旅游与环境保护[J].甘肃社会科学,2004,(4).

[2]刘长生,简玉峰.环境保护与旅游经济协调发展研究――文化遗产旅游目的地的面板数据分析[J].旅游学刊,2010,(10).

生态环境与保护论文范文9

关键词: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绿色发展;生态补偿;环境正义

中图分类号:X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1-1254(2014)01-0030-05

生态文明制度建设是重大现实问题,也是学界的热门话题。近年来,我国学术界对什么是生态文明制度、建设什么样的生态文明制度和怎样建设生态文明制度等进行了较多探讨,提出了许多富有见地的看法。本文拟对相关理论观点作一简要概述,以期促进对我国生态文明制度建设认识的不断深化,推进我国生态文明制度建设。

一、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内涵分析

(一)制度与生态文明制度

美国新制度经济学派代表人物之一道格拉斯.C.诺斯认为:“制度是一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更规范地说,它们是为决定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制约。”[1]他将制度分为三种类型,即正式规则、非正式规则和这些规则的执行机制,涉及责任规则、惩罚规则、度量衡规则以及价值信念、伦理规范、道德观念、风俗习惯和意识形态等。

我国学者沈满洪认为,生态文明制度就是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行为规则,是关于推进生态文化建设、生态产业发展、生态消费行为、生态环境保护、生态资源开发、生态科技创新等一系列制度的总称。他把生态文明制度分为以下几个层次:正式制度(环境法律、规章和政策等)和非正式制度(环境方面的意识、观念、风俗、习惯和伦理等);既有的有效制度的继承和因时因势的制度创新;单一制度的建设和整个制度体系的构建等[2]。夏光认为生态文明制度是指在全社会制定或形成的一切有利于支持、推动和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的各种引导性、规范性和约束性规定与准则的总和,他也把制度分为法律、规章和条例层面的正式制度以及伦理、道德和习俗层面的非正式制度[3]。王丽娟则认为凡是有利于支持、推动和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的各项引导性、规范性和约束性的规定与准则,都可以称之为生态文明制度[4]。由上可见,我国学者对生态文明制度的理解深受新制度主义学派的影响。

(二)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理论基础

为了从根本上解决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之间的矛盾,人类不断反思工业文明所带来的生态危机和环境破坏等负面影响,以尊重自然、顺应自然和保护自然为价值理念的生态文明随时代要求而诞生。近年来,学术界从不同的视角对如何理解和把握生态文明的理论基础进行了有益探索,并取得了一些有价值的研究成果,也形成了一些基本共识。学者们认为生态文明制度的内涵就蕴含在马克思主义的生态思想中,马克思主义生态思想就是中国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指导思想和理论基础。马克思、恩格斯早就觉察到了资本主义制度深刻影响资源、生态及人类的本性,并批判了作为生态危机社会根源的资本主义制度本身。我国实行的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制度,基本具备了规避生态危机的制度前提,但是如何发展和制约资本与自然的利益关系是中国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重要环节[5]。

(三)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现实必要性

有学者认为,我国已有的对生态文明建设的研究存在着一个普遍问题,那就是太过于注重对生态文明价值维度的考察,而忽视了对生态文明制度维度的研究,其结果是生态文明作为一种新的价值观,无法有效地规范人们的实践行为[6]。有学者认为中国生态文明制度的主要问题是宏观发展全局中的微观具体生态制度缺失,政治领域所存在的若干弱点是我国生态文明的制度建构的症结所在,主要包括生态政治意识偏低、生态政治机制缺失和生态政治监管不足三个方面[7]。从马克思主义生态思想来反思我国微观具体生态制度的缺失,生态文明制度建设是出路。生态文明的全球化趋势和生态制度的缺失决定了我国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现实必要性[5]。我国的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就是要从根本上解决我国经济发展中存在的轻质量、重数量,轻结构、重规模,轻长远、重眼前,轻生态效益、重经济效益等问题,以避免“公有地悲剧”,实现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的共同可持续发展目标[8]。

(四)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框架结构

对于我国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框架结构,沈满洪认为,那不是单一的制度设计,而是制度结构的创新和制度体系的构建,是强制性制度、权衡利弊的选择性制度和道德教化的引导性制度等共同构成的制度体系,需要根据匹配原则、适用条件和彼此关系进行生态文明制度的优化选择[2]。在具体的制度框架上,张瑞、秦书生认为我国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必须强化制度保障,需要在政治、政策和法律三个方面采取相应的措施[7];张春华则认为应该从政府生态行政制度、生态文明产权制度、生态文明监管制度及生态文明参与制度等四方面来构建[5]。还有学者认为我国生态文明制度构建中存在约束性不强、资源环境产权交易处于初期阶段等问题,需要构建以资源环境产权交易和环境类税收为基础的生态文明制度[9]。2012年,党的十提出了要建立体现生态文明要求的目标体系、考核办法和奖惩机制;建立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水资源管理制度和环境保护制度;建立反映市场供求和资源稀缺程度、体现生态价值和代际补偿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与生态补偿制度;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和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这是一个完整的制度体系,它为我国完善生态文明制度建设提供了方向和指引。

二、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理论焦点和路径探索

(一)对绿色发展制度的理论探索

1.绿色GDP制度的理论探索。我国学者对地方政府实际以GDP增长为核心的政绩考核制度和评估体系进行了多方面分析,对生态文明建设视角下的地方政府绩效考核制度的创新进行了深入探索。学者们认为我国存在政绩考评体系决定经济发展模式的问题。我国各级政府长期存在“唯GDP论”的政绩观,片面地以GDP为中心,追求牺牲长远利益的“快速增长”,追求牺牲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无效增长”,制造出大量低效的GDP,却付出了高昂的环境代价[10]。在众多相关研究文献中,学者们从绿色GDP的概念和内涵入手,回顾了绿色GDP提出的背景和理论基础,概述了绿色GDP的表现形式,探索了绿色GDP的指标体系。其中比较有影响的有北京师范大学科学发展观与经济可持续发展研究基地所设计的绿色GDP指数体系,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森林生态环境与保护研究所探讨的“生态GDP”生态文明评价制度,以及北京林业大学生态文明研究中心设计的中国生态文明建设评价指标体系(Eco-Civilization Construction Indices,简称ECCI)等。这些指标体系非常有创新性,但是还未形成能被普遍接受的具有可操作性的绿色GDP考核制度体系。

2.循环经济和低碳经济制度的理论探索。针对循环经济发展制度,学者们进行了诸多分析和探索,所涉及的内容包括循环经济的指标体系、循环经济发展的制度障碍以及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税收与法律制度、财政制度、金融制度和产业制度创新等。有的学者还涉及到了包括产权、矫正性税收和补贴、成本、资金、需求、信息及对政府激励的循环经济立法中的基本激励制度[11]。针对低碳经济发展制度,学者们也进行了诸多分析和探索,所涉及的内容包括低碳经济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促进我国低碳经济发展的财税政策、跨区域低碳经济发展管理协同机制、我国低碳经济法律制度和碳汇交易制度等内容。

3.“生态省”与“美丽中国”建设制度的理论探索。生态省(区)创建是由国家环保局在全国打造生态示范区的基础上拓展而来的,是以省为单位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的制度。我国许多省市结合地方实际,纷纷制定政策规划,推动了具有自身特色的“生态省”制度建设。学者们对“生态省”相关的制度设计也进行了探索。党的十报告提出,要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为了促进美丽中国的实现,学者们对美丽中国建设的法律制度和机制进行了有益探索[12]。

(二)对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的理论探索

生态补偿机制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动力机制。完善的生态补偿机制是保护者自觉行为的动力机制,更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文明建设实现共赢的重要前提。在诸多研究中,学者们对生态补偿机制的重要性、各主体功能区和具体区域的生态补偿机制构建、生态补偿机制中的政府财税政策完善、跨地区跨流域间的横向生态补偿机制构建、民族地区生态补偿机制的特殊性等进行了系统分析。学者们认为,我国生态补偿机制尚不够健全,不足以从根本上驱动生态环境保护者的自觉保护行为,应该从宏观层面出台《生态补偿条例》或相关制度,加快生态补偿立法进程,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政策体系,开征生态税费,建立多元化融资渠道,进一步完善生态补偿管理体制以及全面强化多部门间的协调与配合[13]。

(三) 对资源环境保护制度的理论探索

针对资源环境存在的问题,学者们从多方面探索了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耕地保护制度、水资源管理制度、环境保护制度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等制度建设问题。在探索中,学者们有两种思路,一是重视政府严格监管的制度建设思路;二是注重市场机制作用的制度建设思路。面对比较严峻的资源和环境问题,学者们认为应建立最严格的相关法律制度,并实行最严格的政府监管,如通过划定土地红线和生态保护红线等实行最严格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和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等;为了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对某些会产生外部性影响且可以通过市场机制作用调节的领域,可通过排污权交易制度、集体林权制度、环境的产权制度和资源的产权制度等来完善和创新产权制度;但也必须充分认识到市场经济的局限性,更好地发挥政府的监管作用,控制“资本逻辑”的有效性范围[14]。

(四)对违法责任追究制度和监管制度的理论探索

违法责任追究制度和监管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建设中十分重要的环节。生态环境属于公共产品,不具有排他性。环境保护好则能体现出其正外部性;反之,则带来负外部性。因此,必须由政府出面严格监管。学者们认为,由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在环境责任和环境损害赔偿等方面存在制度缺失,严重影响了环境责任的有效落实,造成大量环境被破坏的现象。因此,健全违法责任追究制度和监管制度,是维护环境公平正义和公众环境权益、强化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举措,也是维护社会和谐的重要保证。建立以环境损害赔偿为基础的环境违法责任追究制度和监管制度,依法追究环境损害责任者和监管不作为者的刑事、民事责任,可以使“污染者负担的原则”落到实处,从而有效地分解和传递环境责任[6]11。

(五)对生态环保公众参与制度和生态文明教育制度的理论探索

在我国,生态环保公众参与制度和生态文明教育制度尚未健全,非政府环保组织话语权缺失,不能有效发挥应有的作用[10]。学者们认为,要从维护公众环境权益出发,进一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确保公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充分发挥公众的监督力量,推动公众自觉参与生态文明建设。要建立完善的生态文明教育制度,把生态伦理道德教育贯穿于国民教育全过程,大力开展丰富多彩的生态文化教育宣传活动,树立起生态文明价值理念,提高公众自觉遵守生态道德准则和规范的能力,形成有益于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

(六)对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系统性和整体性的理论探索

北京大学郇庆治认为,党的十报告设了“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专篇,使得党中央所确定的面向未来创建社会主义生态文明的政治行动纲领有着明确的制度创新维度。这对我们深入理解与贯彻落实其战略部署和任务总要求具有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这意味着,在制度层面上,我们需要依照生态文明所彰显的新理念和总体目标,全面反思与审视当前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制度及其组合架构。其最终指向则是,在经过一个漫长的不断创新和不断演进过程之后,能够建立起一整套崭新的或合乎生态文明的生态、社会与经济制度体系,从而构成一个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新时代的制度(组织)结构基础[15]。生态文明制度的建设并不是孤立进行的,它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密切相关。我国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应更加注重制度设计的系统性和整体性,在探索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同时,探索有利于生态文明建设的行政管理体制、法治体系和责任考核制度;探索有利于生态文明目标实现的经济调节机制;探索有利于生态文明建设的社会监督机制和公众参与机制;探索有利于生态文明思想弘扬的文化教育体制。

三、我国生态文明制度建设亟需加强探索的领域

近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十分突出。我国已有的生态文明制度为何不能有效遏制生态环境破坏的行为?其原因不仅仅是制度体系不健全,更重要的是人们在现实生活中仍缺乏对实现生态公平和环境正义的应有关注,从而易于出现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问题。为了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建设体系,应该加强以下领域的探索和研究:

(一)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生态公平和环境正义

生态公平和环境正义表达着人们利用自然并在自然资源中获利时所需承担的保护自然资源的基本责任,是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重要理论前提和主要任务,也是关于环境主体之环境行为所关涉的伦理系统(理念、规范和德性)的核心内容。我国的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必须促进生态公平和环境正义的实现,合理地关照其他物种和生态环境应该享有的公正与正义要求,从而公平地在人与人之间(代内之间和代际之间)分配自然资源和分摊生态责任。为此,必须重视对生态文明制度建设中的价值信念、伦理规范、道德观念、风俗习惯和意识形态等非正式制度层面内容的研究和探索,促进人类自我意识的全面提升,实现生态公平和环境正义。

(二)生态文明制度建设中的制度约束力和执法独立性

制度之所以可以起到约束的作用,是以有效的执行力为前提的,即有强制力保证其执行和实施,否则制度的约束力无从实现。生态保护是不能逾越的红线,是高压线,但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被逾越的现象。发生在许多地方的生态安全事件和环境污染事件就是源于地方监管部门执法不力,而执法不力的直接根源又在于地方政府部门主导的唯GDP政绩观和行政干预以及监管部门实质上的监管权力缺失。为保证相关制度的执行效果,在生态文明制度与相关机制设计上,应高度重视对环保部门执法权扩充和执法独立性的探索。只有保证环保部门执法的独立性、公开性、公平性和公正性,才能消除地方政府部门为了经济发展的政绩而对环境执法的干扰,也才能保证在监管上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指标,真正起到制度约束的作用。

(三)生态文明制度建设中的制度全局性和区域特殊性

要从国家战略的高度,进一步探索全国性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以统领全局,协调各方利益和关系。同时,也应该关注生态文明制度建设中的区域特殊性,特别是西部民族地区的特殊性。西部民族地区既是自然资源富集区,又是生态环境脆弱区。目前,西部民族地区生态环境整体功能退化的趋势并未得到根本遏制。西部民族地区将在很长一个时期内面临自然资源大规模开发与该地区民族群众因为改善生存条件、提高生活水平而对脆弱生态环境加剧破坏的双重压力。因此,要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西部民族地区生态文明建设常态化提供规范保障;要根据实际需要,探索民族地区地方生态保护制度、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重点生态功能区的生态补偿制度,健全体现生态文明要求的考核评价体系和执法机制等。

参考文献:

[1]道格拉斯・C・诺斯.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M].杭行,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4:3.

[2]沈满洪.生态文明制度的构建和优化选择[J].环境经济,2012(12):18-22.

[3]夏光.生态文明与制度创新[J].理论视野,2013(1):15-19.

[4]王丽娟.生态文明必须依托制度建设[N].南方日报,2013-02-04(F02).

[5]张春华.中国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路径分析:基于马克思主义生态思想的制度维度[J].当代世界和社会主义,2013(2):28-31.

[6]王雨辰.论生态文明的制度维度[N].光明日报,2008-04-08(10).

[7]张瑞,秦书生.我国生态文明的制度建构探析[J].自然辩证法研究,2010(8):79-83.

[8]刘洋.如何加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访北京林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院长严耕[J].环境保护与循环经济,2012(12):14-17.

[9]薛睿.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生态文明制度构建路径[J].经济师,2013(9):32-33.

[10]陈旭.论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制度设计创新[J].四川行政学院学报,2013(2):5-7.

[11]周红格.论循环经济立法中的基本激励制度:以回归人性为基础[J].生态经济, 2010(5):68-70.

[12]刘峰.以体制机制创新建设美丽中国[J].中国国情国力,2013(3):33-34.

[13]徐岩.国家生态安全视角下的生态补偿机制的构建[J].改革与战略,2011(9):2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