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好期刊网,发表咨询:400-888-9411 订阅咨询:400-888-1571证券代码(211862)

生态环境论文集锦9篇

时间:2023-03-20 16:14:53

生态环境论文

生态环境论文范文1

(一)从实证研究来看

全球化的环境问题日益严重,环境资源的永续利用和经济发展产生冲突,让谁优先发展是值得深思的问题人类以自己的需要作为价值标准来衡量其他万物的有用性,对自然大肆开发,对自然资源的掠夺式利用,资源日渐匮乏和生态系统的功能被忽略,社会发展大量消耗自然资源,威胁着生物多样性系统,自然生态结构遭到破坏。生态主义者认为,环境污染和资源破坏直接源于自认为可以征服万物的人类主体性和中心性。环境问题是全球性的难题,对于我国西部贫困地区更面临这样的困境,中国西部贫困地区一般属于自然环境较差和资源短缺较严重的地区。为了经济社会的发展,过度地向自然索取,如草原的过度使用、水资源滥用,森林滥砍滥伐,植被退化、草场沙化、石漠化等。人们不以生态为本的掠夺式经济开发,导致经济发展的欲速不达,形成环境破坏、资源锐减,而经济发展停滞不前或畸形发展的恶性循环。环境问题暴露出一个内在的原因,人们为了经济发展客观上牺牲了资源与环境。现象背后明显地看出有和环境法相一致的价值导向———人类中心主义。

(二)从学理上看

对环境法立法本位的探讨观点各异,但都离不开环境与资源的可持续发展生态本位法律价值观应是现代环境法的法哲学基础。环境法的基本理念体系应该是建立在环境与资源的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面对生态危机,人类应该审视现有的环境价值观和利益观,从人类中心、非人类中心向生态主义的转变,在此基础上深入研究环境法的伦理基础。学理界关于环境法本位的探讨主要观点有几种:环境法以社会利益为本位,这种观点的代表人物是环境法教授吕忠梅。这种观点认为维护环境的代内公平,代际公平要依靠资源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这种观点是较为温和的人类中心主义。但他们的观点是立足于现实社会发展阶段的,认为现在用法律来调整人和环境的关系还为时过早。环境法的本位是社会责任,主张任何环境主体包括国家、法人、非法人组织、个人都要承担环境义务,这是环境主体应承担的社会责任,任何活动都应考虑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这种观点是具有进步性的,对资源和环境的保护是有积极的意义的,但实质上还是以人类中心为理性思考基点的。环境法是以义务为本位的,这种观点的代表是环境法教授徐祥民。传统法律的模式是授予公民权利,权利人提出主张,国家机关加以救济。非人类中心论的学界代表有郑少华主张的环境法的自然本位学说和以陈泉生教授为代表的环境法生态本位学说,这两种观点是超越传统人类中心论的思考模式,开创性提出环境法伦理基点不应只建立在人类的利益上,还应该兼顾后代人、自然和有生命的其他物种,在资源开发和环境保护上考虑自然的利益,生物的利益、生态权利和后代人的利益。比较各种学说,学者们虽观点各异,但都是立足于环境与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把当代人和后代人的利益作为思考的伦理基础。对比来看,将环境法主体拓展最宽的是自然本位学说和生态本位学说,这两种学说不仅考虑各代人的利益,又扩展了主体范围,从环境资源永续利用和人类长远发展来看,自然本位和生态本位学说则更可取,这两种观点是非人类中心的典型代表学说。

(三)从立法来看

我国现行环境法立法以人类中心为出发点需要改变环境保护法确立了我国环境与资源法的基本原则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资源保护的协调发展原则,协调发展原则是符合人类社会的理性认识的,但不能否认这项原则是标准的以人类为中心的思维方式,环境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附属。协调发展原则虽然明确了环境与资源的重要性,却没有将环境和资源的保护置于社会发展的核心位置,在人类趋利避害的本能驱使下,环境与资源保护必然沦为经济社会发展的手段。可持续发展包括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更重视以代际的观点审视本代人的发展,和关注后代人的生存发展需要。当代人在追求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不应让不断恶化的环境反过来制约经济社会发展,而剥夺后代人享受的良好的自然环境的权益。

二、生态本位的法哲学价值观的学理发展

(一)马克思主义的生态主义观

马克思经典著作中并没有明确提出生态一词,但并不意味着马克思主义缺乏明确的自然生态观,马克思多次论述了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的关系。马克思提到“人直接地是自然存在物”。马克思恩格斯经典著作中提到,人们必须保持与自然的和谐关系,人类违背自然规律,不保持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必将受到自然的惩罚。人是“站在稳固平衡的地球上呼吸着一切自然力的人。”“不以伟大的自然规律为依据的人类计划,只会带来灾难。”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人类常常忘记自己是自然界的一部分,人类以征服者、支配者的角色出现,在观念上将人类与自然界对立起来。马克思恩格斯承认自然界的优先地位,又强调人要了解自然界,人作为社会的存在要对自然界进行统治,但同时强调对自然掠夺式开发,会造成难以察觉到的间接影响和长远利益,要求人在处理与自然的关系中要斗争又要合作。马克思恩格斯生态观虽然是以人类为中心展开论述的,但却是人类文明转向生态文明重要的理论基础。

(二)生态本位的环境价值观

随着工业化发展,全球性的环境问题加剧,人口急剧膨胀,科学技术迅速发展,出现的环境问题由区域性向全球性扩展,资源短缺现象出现,环境污染加重,生态平衡被打破,直接影响到自然的可持续发展。随着人类自然理性的提高,人们从地球科学,生态系统与人类关系,生态伦理等不同角度对环境问题的思想根源进行深入的学术探讨,反省和批判以人类为中心的环境伦理观,应该确立以自然生态为基础的环境伦理理论。生态主义的环境法律观念要求人类发展不能只考虑人类自身的利益和权利,同时考虑其他动物植物的权益。我们思考人和自然关系时,应该秉着两条原则既要促进人类的生存发展又要有利于环境可持续发展、资源永续利用和生态平衡。不能将经济社会的发展置于其他物种的生存、资源可持续利用、生态平衡等之上。生态主义的环境法律观念还要求承认人类价值,也要承认其他物种的价值,尊重其他物种的生存和发展的权利,倡导注重人类的环境资源责任和代际间的公平,充分考虑其他物种对于维护生态平衡的作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三、生态主义对环境立法的要求

生态环境论文范文2

毛乌素沙地早在第四纪时期就存在于中国北方[7],是一个非常典型的脆弱生态区和自然地理区域的过渡带,受人类活动影响较为深刻,它在很大程度上代表了中国半干旱、干旱沙区的人类活动与自然环境相互关系中的许多典型问题,是农牧交错区现代土地沙漠化发展和治理恢复比较典型的地区之一[8]。因此,国内外学者纷纷将此地作为典型研究区,从不同尺度开展了生态环境变化与人为活动关系的研究。近年来与毛乌素沙地生态环境相关的研究工作,主要是通过区域自然指标并结合政策与统计数据,来探索一定时间内毛乌素地区的生态环境变化及其原因,以及通过遥感手段结合人文经济数据来研究该地区的地表变化过程,从而进一步研究各种变化的原因和驱动力。人为活动对该地区生态环境的影响研究,基本集中于毛乌素的土地沙漠化、土地利用及覆被变化、植被演变3个方面;虽然各种环境效应评价方法在该地区的研究与应用也在逐步开展,但是目前仍缺乏对由于决策制定、生产生活对沙漠化影响的定量研究,需要用有效科学的环境监测方法对其进行系统的探索[9]。本文通过对国内外相关研究的整理与归类系统总结,分析现代毛乌素重要人为活动的环境效应研究进展及存在的问题,明确人为活动对区域生态环境影响研究的重点。

2土地沙漠化

关于毛乌素沙漠化的原因有两种说法,即人为因素说和自然因素说。在同一气候条件下,不合理的人为活动占据主导时就是本区沙漠化加速发展时期,是典型的负环境效应,而现代积极的人为活动(如退耕还林/草等政策的实施)对沙漠化的逆转也有促进作用,是正环境效应。对于毛乌素沙地的沙漠化问题,众多学者通过自己的研究工作给出了不同的见解[10-12],但很少有研究从土地利用政策和能源利用入手来深入分析[13]。许多研究通过对气候数据、遥感数据与统计资料的分析发现,现代毛乌素沙地退化加速,其沙漠化的主要原因是人口增长的巨大压力及各种破坏性的人为活动[14-17]。人类不合理的耕作和放牧等活动破坏地表植被,对流沙面积的增加和草地、湿地面积的减少等非地带域环境变化的作用明显,而对受自然因素控制的地带性显域环境变化的影响并不显著(如流沙分布南界变化)[18]。黄银洲等[19]认为,人为活动不但是沙漠化的主要原因,而且是导致沙漠化过程与气候过程不同步的主要原因。虽然如今沙漠化程度有所缓和,但这也只是基于植物耕作本身的控制[20-21]。有研究则认为,自然因素是主导因素,而人为活动只起到了加速的作用[22]。毛乌素沙漠化是在特定的自然条件下过度的人为活动导致的“古沙翻新”的结果,如果未来温室效应继续致使全球变暖,毛乌素沙地便不会南侵,有向北退缩的可能[23]。毛乌素地区生态脆弱是沙漠化加剧的内因,人为活动是沙漠化的主要驱动因素,而其中人口增长是人为活动强度的内驱力[24]。也有学者通过遥感数据发现,近30年毛乌素沙地的部分区域沙漠化进程在时空上出现了逆转,主要是积极的人为活动作用的结果[25]。对于人为活动与毛乌素沙漠化是如何关联的问题,马玉芳[26]展开了细致入微的研究,从某种具体的人为活动行为入手,综合考虑农户经济行为面对的资源禀赋、政策环境、市场因素等,探析该地区农户土地开垦、畜牧业生产和薪柴利用等行为及相关因素与沙漠化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对毛乌素沙漠化的研究结果大部分都表明该地区生态环境在逐步恶化,但在局部地区或部分时间段有逆转现象存在。探究该地区沙漠化因素发现,历史上从农耕文明出现以来主要是人为因素主导,而在此之前主要是自然因素起主导作用。无论是哪种因素,现在还未能清晰地区分它们各自对毛乌素地区环境变化的贡献程度,以及它们之间是如何相互作用的,尤其是重要人为活动对沙漠化正逆过程的影响缺乏明确的对应分析。

3土地利用/覆被变化

土地利用/覆被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人文和自然因素都很活跃的“热点区”和“脆弱区”[27]。在毛乌素沙地这样的生态脆弱区开展相关研究,有利于人们认识其形成演变机制、揭示各种自然和人文因素对土地利用可持续性的影响。现代随着空间科技的发展,对毛乌素土地利用与覆被变化的研究多数都是利用遥感的手段,对不同时间段土地利用/覆盖数据加以对比,结合其他数据和指标(如地形、水文、气候等自然指标,交通、居民点、人口、经济发展与政治制度、居民调查数据等)来分析并揭示人为活动与气候变化在土地利用/覆被变化中所起到的影响作用以及更为复杂的驱动机制[28-30]。如今众多研究都是围绕土地利用/覆被变化的驱动机制而展开的,而各种人为活动作为重要的驱动因子备受科学家们关注。蒙吉军等[31]从宏观和微观两个角度,对毛乌素土地利用变化的因素进行多尺度研究,认为不同尺度下的土地利用变化的自然与人为影响因素各有差别,尤其是社会政策等经济因素会影响到区域宏观的土地利用变化情况。国内近些年不少研究是围绕重大的环境建设工程和政府相关政策实施对土地利用/覆被情况变化的影响而开展的。从景观角度入手研究人为活动对毛乌素沙地土地利用的影响发现,人为活动强度的大小与景观的破碎化程度有最直接的关系[32]。随着退耕还林(草)工程的实施,积极的人为活动会使毛乌素一些区域林地面积增加、水体面积增加、耕地和草地面积减少等,产生一定的正环境效应;而与此同时,未利用土地和建设用地的持续增长又会造成当地土地退化和城市化进程加剧等负环境效应,该地区的景观格局变化以1995年为转折点,至2010年人为活动在空间上的影响作用更为明显[33]。如果以城镇为核心来研究人类活动对土地利用格局的影响,会发现人为活动在很大程度上会影响到当地的土地利用格局,但在此过程中也会受到自然条件的制约。虽然气候因素是驱动土地利用/覆被的重要自然因素,但政策制度的导向、人口压力及社会经济活动会直接影响土地利用/覆被变化的时空分异,驱动了土地利用/覆被格局的变化[35]。在土地覆被的预测研究方面,有学者对毛乌素沙地植被覆盖的动态变化进行定性、定量的分析,并运用马尔科夫模型预测研究区未来21年的植被转化情况,综合了自然和人为因素分析,认为毛乌素沙地总体气候变化有利于植被生长,但其不合理的人为活动将会直接产生负环境效应,导致植被退化等环境恶化问题[36]。国内诸多关于毛乌素沙地土地利用/覆被变化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对土地利用/覆被变化的监测及其解释。近些年也有不少研究工作开始进行土地利用变化在区域尺度上的环境响应与驱动力研究,并从多尺度开始研究各个因子的综合作用及其相互作用,并在此基础上开展对其变化状况的预测与评价研究。

4植被演变

对于毛乌素沙地的植被演变问题,大多是针对植被退化方面。针对温度、降水、沙尘暴频率、风、植被的空间结构及其变化等自然因素与植被退化之间关系,更多是在关注人为活动所导致植被退化等负环境效应[43]。尤其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由于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频繁的人为活动及其不合理性对当地的植被造成影响,以至于沙地植被退化严重,这主要表现在3个方面:①人口及牲畜量的增加使原本承载力较低的土地不堪重负而导致的植被覆盖度的退化与植被种类的退化[44]。由于过度放牧使草场的生长不抵消耗,草原面积减少;而与此同时,当地植被优势物种的减少使一些有毒物种趁虚而入,造成了草场植物物种变化,比如说毛乌素沙地植物老瓜头(Cynanchumkomarovii)就是由于重度放牧而入侵的有毒物种[9]。②不合理的土地利用方式使得原本脆弱的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的破坏,植被也因生长环境的恶化而逐渐退化。国内学者通过1950年至20世纪90年代共35年的统计数据结合遥感数据对比分析得出,由于过度放牧、过度开垦等原因,该地区东部和南部极少范围沙漠化有逆转现象,其余大部分地区植被退化,地表景观遭到破坏,植被覆盖减小[21]。③自然资源的过度开发(大规模的农场和牧场开发、商业性采伐、采矿等行为没有得到合理的规划和治理[45]),使得矿区部分地区植被遭到人为大规模的破坏而导致了退化。如高国雄对毛乌素地区煤矿开发引发的环境问题进行研究表明:在矿区,道路挤占、地下开采引发地面塌陷、地下水位下降、滑坡、岩崩及矿渣矸石堆放占地等各种因素,都会造成矿区植被大面积退化、生态环境恶化。毛乌素沙地不合理的人为活动所导致的植被演变产生了诸多负向的环境效应,不少研究围绕着生态恢复问题而逐渐开展。对于积极的植被演变方面的研究,除了对生态恢复方法技术的关注,有不少工作是从不同的角度着眼于环境建设改变植物生长从而产生相应的环境效应而进行相关研究的,至今已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在毛乌素沙地种植草对遏制该区域的沙漠化进程效果不佳,而种植灌木是减缓沙漠化的最佳途径[47]。Runnstrom[48]利用毛乌素地区某时段内NDVI值,通过计算与分析得到人为干预的地区(如耕地和人工林地)其生物量都有明显的增长;植物群落可以作为一个指标,从侧面反映不同年限内、不同区域里环境恢复措施的恢复效应[49]。通过实际验证,毛乌素沙地腹地的乔木林、灌木林以及草原群落的群落盖度、重要值、生物量、植物多样性在经过多年退耕还林政策的实施之后,植被得到明显恢复,植被群落正趋于稳定[50]。

5人为活动的生态环境效应评估

鉴于对中国北方生态安全的特殊性与重要性,毛乌素沙地成为中国生态恢复及评价实践研究的重要区域之一。毛乌素沙地现代重要的人为活动主要有1955—1956年、1958—1962年及1970—1973年3次较大范围的开荒;1978年开始实施三北防护林的生态建设工程;1983年以后又实行包地到户;20世纪80年代后期沙地牧区限养山羊;1998年以来开始实施国家退耕还林还草政策。由于这一系列重要人为活动对当地的生态环境产生了广泛且深刻的影响,对其生态环境效应的评估研究与实践也在随之发展起来,但许多评估方法和体系都处在探索阶段。在对毛乌素沙地现代人为活动所产生的环境效应进行评估时,国内有些研究主要是反映单项环境要素的某些指标,而专门分析土地利用环境影响指标体系的研究工作不多,其中大部分研究都是有关生态脆弱性的评估。相关研究主要有:从气候变化、水资源变化、生物变化、气象灾害、农业生产和经济发展以及沙漠化状况等几个方面分析环境脆弱性变化特征,并建立评估模型对其环境脆弱性进行评估并提出治理对策与开发利用模式[51-52];借助GIS空间分析技术建立生态脆弱性评估模型对特定时段内毛乌素草地生态脆弱性进行动态评估[53];从人文调查的角度对毛乌素地区生态足迹与生态风险进行分析与评估,采用生态盈亏平衡分析方法定量分析该地区的生态风险并对其进行评估[54]。有研究工作发展了构建沙漠化逆转和发展过程中不同气候变化和人为活动作用情景下的评估方法,来评估气候变化和人为活动在沙漠化过程中的相对作用。同时根据当地居民对沙漠化的感知与适应的相关调查数据,多学科结合并使用专业分析方法讨论了生态环境政策的实施效应[56]。目前的生态环境效应评估还存在许多不足,如评估指标体系的量化和尺度选择的局限、评估方法在定量化与客观性方面的欠缺、在价值计算与经济可比性方面的严重不足,使得各种评估实践与研究都处在初级阶段。国内众多对毛乌素沙地人为活动的环境效应研究,都是针对某一时间段内的环境事件,从不同的侧重点或方法入手在不同的时空尺度下进行研究,或构建相应的模型来讨论生态环境政策实施的生态效应。不同的指标体系与评估模型各有其侧重点,研究工作更倾向于各种因素的综合分析和各种指标模型的有机结合。而国外的相关研究主要集中在环境影响评估、森林开采活动的环境效应、人为活动对流域开发的环境影响等方面,常将研究区植被的动态(常以净初级生产库NPP和归一化植被指数NDVI来表示)作为衡量气候变化和人为活动作用的指标[57-58]。对流域进行评估或通过花粉等指标来研究历史上人为活动的环境效应,也有学者主要从人为活动(如农药化肥等的使用)来研究对当地渔业的影响及其他一些生态灾难等问题[59-61]。对农牧交错的沙漠地区人为活动的生态环境效应的研究相对较少。

6总结与展望

生态环境论文范文3

面对自然环境的恶化和生态平衡的破坏,借助教育的手段使人们形成环境保护意识,获得环境保护的知识和技能,显得尤为重要。环境教育的提出始于1972年召开的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会议,该会议提出利用跨学科的方式,在各级正规和非正规教育中、在校内和校外教育中进行环境教育。之后,环境教育开始被各国政府所重视。联合国在《21世纪议程》中明确提出:“从小学学龄到成人都要接受环境和发展的教育。”我国的环境教育起步比较晚,国民的环保意识还比较低。目前,我国的环境教育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面向全社会公众的环境教育,二是面向大、中、小学校的环境教育。其中,学校教育系统的环境教育是现阶段我国环境教育的重点。如在《中国21世纪议程》中规定,“在小学的《自然》和中学的《地理》等课程中纳入资源、生态、环境和可持续发展内容;在高等学校普遍开设《发展与环境》课程,设立与可持续发展密切相关的研究生专业,如环境学等,将可持续发展思想贯穿于从初等到高等的整个教育过程中。”生态环境教育的目的在于使人们正确认识环境和环境问题,树立良好的环境觉悟,养成文明的环境行为习惯,从而投身于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的行列。开展生态环境教育不仅是生态环境保护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提高全民族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成人教育是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途径

环境问题的严重,对于实施环境教育,提高民众的环境意识也更为紧迫。在1972年斯德哥尔摩的“联合国人类环境大会”中提出,环境教育主要是针对公众,针对每一个公民。这把环境教育提到了全民教育的层面,是人人都参与的。在1977年第比利环境教育大会中提到:应该通过正规教育和非正规教育途径向所有年龄层次的人士提供环境教育。在1992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中提到:“教育,包括正规教育、公共意识和培训,应当是使人类和社会发挥出最大潜力的过程。教育对可持续发展和提高人们处理环境和相关问题的能力是非常关键的。”由此可见,环境教育是个系统工程,不仅包括儿童、少年,还包括了工人、农民、知识分子等成人群体。环境教育是全民教育,环境关系到每一个人的生活,没有全民的参与,环境问题难以解决。我们的社会是以成人为主导的社会,因此,成人是生态环境保护的主力军,成人教育在生态环境的保护中、在构建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1.成人教育提高了社会人口的环境素质

“环境保护,教育为本。”教育在环境保护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而教育的分支──成人教育则是环境保护中的先锋。Close(1977)指出成人基本教育目标:“……助长人们与自然及文化环境之间密切关系,培育改善环境,尊敬及保护自然生态”。他给成人教育提出了这一要求,促使成人教育以环境的保护为自己的目标。成人生态环境教育不仅可以弥补既往教育过程中环境教育的缺失,对不懂环境知识和环境保护的人进行补偿教育,还可以进一步提高公众对自身生活环境和工作环境状况的意识,包括环境知识、意识、情感、态度、价值观、参与和行动的教育和培养,从而形成关于环境和环境问题的系统知识。成人教育本身的特性决定了它在生态平衡中不可取代的作用,它是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的基础。成人教育的对象包含了年满18周岁的所有成人,而成人又是社会的主体。成人都有一定的社会实践经验,与社会的联系密切,直接从事着生产实践和管理活动,是环境保护和环境破坏的实施者。在以成人为主导的社会中,成人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将会影响整个社会环境保护意识的高低,成人爱护生态环境保护自然的模范行为,也会激励和带领社会各个领域各个年龄层次的人自觉参与到生态环境保护的行列。环境教育是一种终身教育,一种能对瞬息万变的世界中的各种变化做出反应的教育;环境教育也是一种全民教育,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终身性、全民性的教育思想也正是现代成人教育的发展趋势。

2.成人教育培养了专门的环境保护人才

环境的污染治理和保护资源的有效利用都需要一批专门的环境保护人才,需要环境专家为环境保护提供理论依据、出谋划策。而目前,我国环保队伍的总体水平和数量还不能满足环境保护的需要。据不完全统计,在国家和地方环保系统内的近7万名干部中,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51.5%,中专占11.7%,其他占36.6%,而环保专业毕业的不超过5%,许多同志毕业后,从未参加过业务培训,知识老化需更新。这给成人教育带来了市场,成人教育通过开设与环境工程相关的专业培养高学历的环境保护专门人才,通过非学历的继续教育和在职培训提升环境保护人才的专业技术水平,通过生态环保继续教育基地实施生态环保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成人教育还通过一些专业培训为社会提供了一大批环保素养高的师资队伍。

3.成人教育培养了具有环境素质的政府

1987年莫斯科国际环境教育和培训会议明确指出:“环境教育应扩大到更高层次的决策者中去”。中共在“三大对策”中也提倡:“各级党校和干校也要加强环境教育,提高各级干部对环境和发展关系问题的综合决策能力”。作为成人决策者的环境思想和意识影响了整个国家的环境建设,因为他们制订了国家环境保护的政策、法律,并能集中治理大型的生态环境问题,是工业生产及日常消费的决策人。一个国家、一个地区环境保护的开展情况,取决于当地领导的环保意识的强弱,当决策层具有了对环境重视的意识,才会制订出关于环境的保护措施,呼吁全社会来共同保护生态环境。政府人员作为环境教育的优先对象,改变他们的价值观和态度,把可持续发展的目标融合到他们的政策和活动中,是改善自然及生活环境最直接有效的方法。如创立于1981年的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是国家环保局管理干部培训基地,培训全国各地环保局长5000多名,培训两万余名各类环境管理人员,大力提高了政府人员的环境意识,培养了具有环境素质的政府。

三、成人环境教育的对策

1.树立成人教育的环保意识

在莫斯科国际环境教育和培训中指出:“保护环境就意味着合理开发,这个思想应作为环境教育和培训的前提”。生态平衡的破坏不仅在于生产方面的,也有认识的原因。认识产生行动,有了正确的环境意识,才会产生爱护环境的行为。环境意识是人们对环境与发展的认识水平和产生相应行为的自觉程度,即在环境和发展关系问题上,人们的观念、态度、责任感、行为自觉性等,促使这种认识水平和自觉程度形成的教育活动就是环境与发展意识教育。生态环境和人类社会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而许多人忽视了大自然与人类和谐的辨证的关系,成人教育应帮助每一个成人形成对待整个环境及其相关问题的意识和敏感,帮助他们获得有关环境的一系列观念和情感,并形成积极参与环境的改善和保护的动机。要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充分发挥机关、媒体、学校、单位、社区等各级组织的作用,深入开展群众性的环境教育活动;大众媒体负有宣传环境保护的使命;社会各种成人教育培训机构也成了宣传环保的载体;还可通过电视、电影、讲座等向成人进行宣传教育;开展一些具体的关于“保护环境”的文艺活动来宣传教育;帮助成人自觉树立保护环境,保持生态平衡的意识,了解人与自然互相制约的辨证关系。

2.加强成人生态环境教育的领导和组织机构建设

环境问题具有全球性、广泛性,环境保护是全人类的事业,需要全民的协作配合和几代人的持续努力。因此,要建立起政府主导、社会联动的机制。组建成人生态环境教育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成人生态环境教育工作的规划和组织,指导群众性环保活动的开展,制定完善的成人生态环境教育的方案和相关的环保行为法律规章制度等,依法加强和普及环境教育,并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成人环境教育的开展。要加强环保、教育、司法、工商、人社等部门的密切合作,充分发展和利用环保协会和工会等协会、学校及校外教育机构、科技场馆和公共图书馆等科普机构、干培中心及生态环保继续教育基地等政府培训机构来全方位的开展成人生态环境教育。

3.成人教育课程内容渗透生态环保

生态环境教育要立足本土,着眼于社会。在成人教育的专业课程中渗透生态保护的思想,一方面应当在学科专业课中渗透生态环保方面的知识,另一方面开设关于环境工程的专业课,并把这一课程作为成人教育中的基础课进行教学。如,自然辩证法、人口与环境、可持续发展等课程。环境教育内容的设计要针对不同的行业和职业特点,把岗位和污染的实际、企业的安全生产与环境管理相联系,同时结合不同的地理位置和当地环境的现状选择有地方特色的实用性的环境知识。课程的内容应包括对生态环境污染的认识、生态环境的形势、环境保护的知识、环境污染事故的防控技术、环境保护法律责任和义务等。重点要介绍关于环境保护的知识,使生产活动直接实践者的成人懂得如何来进行环境保护,怎样才能保持生态的平衡。

4.创新成人生态环境教育的途径

积极引导成人参加环保活动,倡导环保行为,在环境中学习生态环境保护的知识。教育成人从身边细小的事做起,不因事小而不为,要积少成多,环境保护本来就是一项长期系统的工程。为成人多途径、多形式的提供生态环境方面的知识和参与环境保护实践的机会。开展社会生态环境教育活动、环境知识讲座和环保读书活动;创建一些关于环境保护的主题活动如绿色家园,绿色地球;参加一些植树活动,义务劳动,卫生活动,在活动中学习如何保护环境。总之,加强成人与自然之间的紧密接触,把认识付诸于实践,在具体的实践中认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掌握环境保护的知识,从而在活动中反省自己,监督他人,共同维护环境,促使人类与生态环境这对社会的基本关系和谐发展。

5.组建专业的成人生态环境教育师资队伍

生态环境论文范文4

生态主义的产生与发展

人类为应对日益严峻的环境危机,通过技术进步、制度创新、理念更新等,将人类对自然的非理性和过度自由主义进行必要的自我规制、自我调适,意图重塑人类与自然的关系。针对人类中心主义导致的人类利益泛化,人类不断进行反思修正,逐渐重视自然和动物的权利、主张动物解放、尊重生物本身,尤其以重视生态整体的生态主义影响最为深远,并将生态主义视为超越理性主义和自由主义的环境保护“第三条道路”[8]。

1.生态主义的产生

生态主义(ecologism)源于生态科学。随着生态科学的发展,人类认识到地球整体是一个巨大的生态系统,地球上包括人类在内的生命系统与其他各种物质因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在一定时空范围内,通过能量流动和物质循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共同组成有序且相对稳定的“具有特定结构和功能的有机整体”。[9]生态系统总是保持着相对稳定和平衡状态,若其中任何一种要素发生变化,都会引起其他一种或数种生态要素的变化。生态系统对自然或人为原因导致的环境变化有一定的自我调节能力,如生态系统对污染物有自净能力,但如果人为排放的污染物超越了生态系统的自净能力,就会使生态系统的能量流动和物质循环过程中断或受损,导致环境恶化,从而不利于生态系统特别是生命系统的正常运转。生态科学中的生态主义要求生态系统中所有构成要素必须维护生态系统本身的相对稳定,坚持整体主义思想,实现生态系统本身的可持续发展。[10]生态系统本身的相对稳定和平衡是人类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人类作为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维护生态系统整体的相对稳定和平衡,优先考虑生态利益,人类的行为必须服从生态系统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2.生态主义在伦理学、哲学中的发展

人类在反思环境危机根源、应对环境危机时将生态主义引入到社会科学领域。社会科学中生态主义论者总体上主张人类只是生态整体或是宇宙整体的一部分,人类不能为了自己的利益而牺牲生态其他组成部分的利益。[11]生态主义被人类首先用于伦理学对人类中心主义的反思和批判。美国著名生态文学作家蕾切尔•卡森1962年出版的《寂静的春天》首先提出生态整体主义对人类中心主义的批判,“卡森在该书中以大量的事实和科学知识为依据,揭示了滥用杀虫剂等化学药物所造成的全球性环境污染和严重的生态危机,质疑现代人征服自然、控制自然的观念和狂妄的科学态度,表达了自己反人类中心主义的生态整体主义思想。”[12]在人类与自然关系的伦理道德上,生态主义主张人类新的伦理规范应当调整人类与自然的关系,将人与社会伦理道德关系中社会概念扩大到土壤、水体、植物、动物或者它们的集合体,“把人类在共同体中以征服者的面目出现的角色,变成这个共同体中的平等的一员和公民”[13],人类必须尊重自然界的其他部分,任何生命都有自己的价值和存在权利。从思想上引导人类对过去的行为和善恶观进行反思,倡导以生态利益中心主义取代人类利益中心主义,注重人类对自然和环境的责任,强调动物的权利。[14]伦理学中生态主义是对非理性人类中心主义的重大修正,强调人类思维方式的变革。生态主义也引起人类哲学思想的巨大变革。一方面,传统的哲学主体论认为只有人类成员才能成为社会关系的主体,人类成员之外的生态系统组成部分在社会关系中只能以客体存在。生态主义要求人类在哲学主体论上必须转变对生态其他组成部分唯客体定位倾向,甚至承认其主体定位,并赋予其道德关怀。另一方面,传统的哲学价值论认为人类是世界的目的,只有人类才具有目的性价值,自然仅有工具性价值,是被人类改造、征服的对象。生态主义要求人类在哲学价值论上必须转变对自然的唯工具性价值定位倾向,承认自然具有目的性价值,且在相对意义上,自然既有目的性价值又有工具性价值。哲学中生态主义对人类中心主义的批判,在更深的意义上影响着人类的思维模式,并最终反映在上层建筑对人类行为的规范模式设计之中。

环境法中生态主义合理内涵

随着生态主义理论在各领域的蓬勃发展及西方世界开展的一系列“绿色运动”等环保活动,生态主义先被引入到环境保护立法之中,形成生态主义法律观,渐成为环境法重要的部门法哲学基础,进而影响到整个法学的法哲学基础。在人类将生态主义引入环境法时,必然面临如何理解环境法中的生态主义,及生态主义环境法如何指导人类保护生态环境,以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1.环境法中生态主义内涵界定

对环境法中生态主义的内涵界定直接影响其在环境法甚至在整个法学领域的生命力。生态科学、生态主义伦理学和哲学等都是环境法中生态主义的理论来源,但环境法中生态主义并不是对生态科学、伦理学和哲学中生态主义的全盘继受,而是根据环境保护的规范需要对各领域生态主义有所取舍。生态主义环境法者如果没有确定环境法中生态主义本身的合理内核,其会被人类中心主义冒用。修正的人类中心主义也会打着生态主义的旗号,把人类伦理道德泛化为整个生态系统中普遍适用的价值尺度,行维护人类利益之实。人类在界定环境法中生态主义的内涵时,主要面临着对生态系统其他组成部分权利主体地位认定方面的困扰。首先,法律是人类社会的上层建筑,是人与人之间对行为规则约定的权威化产物,维护人类社会内部个体或个体集合体(如单位)的权益。因此,传统法律是从个人利益出发规范人类社会内部个体行为的规则,其间没有人类整体这一概念。环境危机的加剧使人类认识到法律不仅需要规范内部行为,还要面临处理人类与生态系统其他组成部分关系的历史任务,并逐渐形成人类整体概念。其次,当法律要解决处理人类整体与生态系统其他组成部分关系这一历史任务时,又发现法律本身有无法逾越的障碍,主要是人类社会内部形成的“主客二分”思维定势导致的对生态系统其他组成部分地位认定问题。法律产生于调整人际关系需要,将人视为地球上唯一主体存在成为传统法律的历史根基,在如此发达又根深蒂固的法律体系内人类无法再将其他主体纳入。但生态科学、伦理学、哲学等学科的理论发展,尤其是人类面临的环境危机引起的处理人类与自然关系的现实紧迫性需要,又使人类不得不直面这一问题。于是,法学内产生了分歧,是根本上变革法律,还是维持现有根基的法律内部调整。解决这一问题自然成为法律体系内环境法的任务,而且环境法不仅成为解决人类与自然关系的窗口,还会成为引起法律体系根本变革的突破口。人类解决对生态系统其他组成部分权利主体地位认定方面困扰的最好办法是界定环境法中生态主义的合理内涵。目前,人类还无法在法律上赋予生态系统其他组成部分主体地位。现代科学发展表明,人类还不可能完整获得生态系统其他组成部分的权利与利益需求。另外,人类对法律体系的变革尚未就将生态系统其他组成部分的权利与利益需求纳入的规范形式达成一致。而法律是主体意志协调的产物,因此,人类既无在法律上认定生态系统其他组成部分主体权利地位的必要,实际上人类也不可能通过与生态系统其他组成部分的意志协调达成任何约定。人类只能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对自身的行为先进行规范调整,在人类最大能力范围内维持生态系统的相对稳定和平衡,进而求得人与自然和谐,并避免陷入为保护自然而保护自然的误区。故而,人类在环境法中坚持生态主义并不必然需要认定生态系统其他组成部分主体地位,界定环境法中生态主义的合理内涵就成了解决问题的关键。环境法中的生态主义是指为实现人类与自然的关系和谐、生态系统的可持续发展从宏观上指导环境立法规范人类环境行为的一种整体主义理念。第一,环境法中生态主义是一种理念。理念即理性的观念,本质上讲,生态主义是一种思维方式变革、一种观念或理念的更新、一种认识事物的方法。生态主义是人类反思环境危机根源的思维成果,是对人类利益中心主义的观念更新,是人类全新的认识自然的方法,生态主义必将成为应对环境危机和变革法律体系的观念切入点。第二,环境法中生态主义是一种整体主义理念。生态主义的核心内涵是将生态系统作为一个整体对待,人类只是生态系统的组成部分之一,人类与生态系统其他组成部分需要和谐的可持续发展,人类与自然之间互有目的性与工具性价值。生态主义被纳入环境法的目的是确立尊重自然的整体主义观念,以整个生态系统的利益为最高利益考量。人类通过确立生态主义理念来促使人类重新认识发展,反思人类与自然的关系,从而变革人类自身行为模式。第三,环境法中生态主义是一种指导立法的整体主义理念。生态主义环境法是指以生态主义为指导,规范人类环境行为,调整人类为实现其与自然和谐地可持续发展中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环境法是人类处理其与自然关系的窗口,以生态主义指导环境保护立法,通过预设人类自身环境行为模式来引导、规范人类环境行为,重塑人类与自然的关系,实现地球生态整体的可持续发展。

2.环境法中生态主义与现代人类中心主义比较分析

现代人类中心主义(又称修正人类中心主义或生态人类中心主义)与传统人类中心主义思想视个人价值、经济利益至上,无视其他生物生命价值和自然规律相比,现代人类中心主义注入了更多生态考量。现代人类中心主义也重视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力图改变人类无视自然规律的无度开发,主张人与自然的和谐,实现人类的可持续发展。[15]它对于缓解人类面临环境危机,保护生态环境,转变人类观念起到重大作用。但是,现代人类中心主义尊崇人类生存权及发展权的绝对性,仍然没有摆脱古希腊普罗泰戈拉“人类是万物尺度”的怪圈,在人类与自然的关系上仍然以人类利益为中心,其发展的最高形态也只能是人类生态中心主义,仍属环境危机应对思维,无法从根源上解决环境危机问题,它与生态主义有三方面重大区别。(1)整体主义与个人主义之别。这是生态主义与现代人类中心主义的本质区别。生态主义将生态系统作为一个整体来对待,强调生态系统的整体性,人类的利益必须服从生态系统的整体利益,人类与自然的和谐目的是生态系统整体的稳定与可持续发展。可见,整体主义是生态主义的灵魂。而现代人类中心主义虽然重视生态,要求实现人类与自然的和谐,但其仍然固守人类是生态系统的中心,人与自然之间具有明确的主客之别,其终极目的是为人类的个人利益服务,表现为强烈的个人主义倾向。(2)对自然的价值定位不同。生态主义将生态系统视为有机联系的整体,生态系统各组成部分之间互为目的性价值与工具性价值,“活着的个体是某种自在的内在价值,生命为了它自身而维护自己,其存在的价值决不取决于它对其他存在物所具有的工具价值”[16]。而现代人类中心主义仍将生态系统人类以外的组成部分视为仅具有工具性价值,只有人类具有目的性价值,生态系统其它组成部分因人类目的性价值而具有工具性价值,生态系统其它组成部分是为人类目的性价值实现而存在的。(3)终极目标不同。生态主义的终极目标是实现生态系统的稳定与可持续发展,其实现的途径是通过规范人类行为,实现人类与自然和谐。人类与自然的和谐是生态系统稳定与可持续发展的表现,对生态主义具有目的价值意义。相对于生态系统整体的可持续发展来说,一切都是手段,生态主义的最终目的应当是包括人类在内的生态系统整体的可持续发展。而现代人类中心主义的终极目标是实现人类的可持续发展,人类的终极利益才是人类规范自身行为,实现人类与自然和谐的原因。人类与自然的和谐对人类的可持续发展来讲,只具有工具价值意义。

生态主义环境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路径分析

1.实现路径的调整论、协调论分歧

生态主义环境法在如何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方面,一直存在“调整论”与“协调论”分歧。(1)调整论。调整论主张环境法通过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人类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实现人类与自然的关系和谐。调整论认为人类与自然的关系属于环境法调整对象之一,“环境资源法既能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也能调整与环境资源有关的人与人的关系”[17]23,“环境资源法律通过规范人的环境行为而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17]28。调整论认识到规范人类的环境行为的重要性,将规范人类的行为作为调整人类与自然的关系实现手段,这点是与生态主义环境法相契合的。但调整论仅仅提出了问题,并没有对环境法如何调整人类与自然的关系提出解决方案。既然环境法调整人类与自然的关系,环境法必然反映人类与自然双方的法律规范利益需求,而目前人类只能知道自身利益需求,无法获得自然的法律规范利益需求。因此,环境法调整人类与自然的关系只能是一种空想。(2)协调论。协调论主张通过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协调人类与自然的关系,从而实现人类与自然的和谐,协调论反对将人与自然的关系纳入环境法的调整范围,认为环境法只调整主体(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但在具体如何协调上又存在两种分歧:一是“反映说”,另一是“目的说”。反映说认为环境法虽调整主体(人与人)之间环境法律关系,但它始终以环境为媒介,环境法律关系同时也反映人类与环境的关系。[18]目的说则认为环境法调整各主体(人与人)利用环境资源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但这“不是环境法的唯一目的,通过调整人与人的关系来防止人类活动造成对环境的损害,从而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才是环境法的主要目的”[19]。协调论遵从了法律的传统调整范围内涵,总体认为规范人类行为是实现人类与自然和谐的手段。但反映说与调整论存在同样的问题,认为环境法律关系也反映人类与环境的关系,实际上反映的是人类的环境利益需求,而不是人类与环境的关系。目的说较好地解决了这一问题,环境法的直接目的是调整人与人之间环境资源权利义务关系,主要目的是通过调整人与人的关系来防止人类活动造成对环境的损害,从而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

生态环境论文范文5

论文摘要:中西方传统哲学以及自然法的道德观对环境伦理观产生的影响,使得环境伦理观在环境法中体现了价值。从全人类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出发, 环境伦理观形成从人类中心主义、非人类中心主义到可持续发展环境伦理观的转变。在生态文明视野下,可持续发展的生态文明观体现了环境资源法的终极目的,关注人对自然环境的尊重和保护,关注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发展。 论文关键词:生态文明;环境伦理观;人类中心主义;生态中心主义;可持续发展观 【正文】 环境伦理是伴随着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的环境保护运动而日益彰显的一种伦理思潮,它对工业化过程中导致的全球性生态危机进行了全面的反思,并突破了以人为中心的狭隘的功利观念,进而要求重新审视人与自然的关系以确立新的价值观念,要求在思想和行为上表现出对人与自然共同利益的关心。它涉及人类在处理与自然之间的关系时,何者为正当、合理的行为以及人类对于自然界负有什么样的义务等问题,提倡环境伦理源于人类对以往人类文明的反省,引发当代全球性环境问题产生的危机意识。 全球性的生态环境问题,从根本上说是由于人类在发展经济和科学技术的过程中,没有能正确地处理好人类活动与自然生态的关系问题而导致的。而缺少环境伦理的内部支持是环境法陷入困境、难以自拔的一个相当深层次的原因。如果我们不能从内部对人类的基本价值观进行一场深刻的变革,不能重新解读人与自然的关系,则只有面对环境问题以及环境立法的无奈,因此人们不得不对以往人类的价值理念、人类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后果进行反思以及人与自然环境、地球、宇宙的关系等生态伦理道德问题。 生态文明的提出,是人们对可持续发展问题认识深化的必然结果,是人类遵循人、自然、社会和谐发展这一客观规律而取得的物质与精神成果的总和,人类目前所要建设的生态文明并不是一切以生态为中心的文明,而是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协调发展的文明。因此,生态文明背景下人类应坚持的环境伦理观也不应当是以生物或生态为中心的非人类中心主义的伦理观,而是作为传统人类中心主义修正者的现代人类中心主义伦理观——既强调人的地位和作用,强调以人为本,又关注人对自然环境的尊重和保护为基本宗旨的文化伦理形态。 一、自然法的道德观对环境伦理观之影响 自然法思想是人类法律思想史上的一种重要思潮,它是人类的思辩精神在法律领域中的反映,承认法律与道德的一致性、注重法律的道德性是自然法思想中的重要理论。在自然法理论中,法治承载着诸多价值,例如民主、自由、平等、秩序、效率、安全等等,而这正与当代人类社会通过长时间的痛苦和悲剧实证经历后的要求相契合,人类开始觉悟到了人类的价值,人与自然关系的真谛,进而开始与包括中国文明在内的几千年不殆的终极文化汇流,由单一、单向、虚假、强权开始转向人与自然共存的真正文化;开始关心生存的伦理、自然的平衡、相互依存、共同进化并确立人与自然统一、和谐的文化尺度。在中国,古代哲学中始终将自然观、认识论、人生观和伦理观融为一体。与西方伦理观相比较,中国古代哲学(伦理学) 具有浓厚的自然和环境色彩,例如“天人相应”、“天人合一”、“天人和谐”等儒家和道家思想都含有浓厚的生态伦理观,认为人是自然界的一部分,自然界有普遍规律,人也服从普遍规律; 《易经》还强调了“万物含生”的生态科学思想,如我国第一个封建王朝秦朝的《秦律·田律》中规定,二月不得砍伐树木,非夏天不得取草烧灰以免影响幼草生长……不许捕杀幼兽幼鸟,不许毒杀鱼鳖 以及繁殖期的野兽,先秦思想家荀况在其著作《王制》中提到的“草木荣华滋硕之时,罔罟毒药不入泽,不夭其生,不绝其长也······”等等。 根据古希腊、古罗马和基督教的自然法思想,自然法被认为是普遍存在的根本性的法则。孟德斯鸠认为:从最广泛的意义上说,自然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亚里士多德把法律看成是“不受欲望影响的理性” ,他承认有绝对凌驾於个人意志之上的绝对正义的形而上学。后来西塞罗和斯多噶学派把亚里士多德关于法律是理性和正义的体现这一概念加以弘扬,表述成更高的自然法理论——自然法是宇宙秩序的产物,可以由人的理性去发现。西方传统哲学认为,只有人是主体,生命和自然界是人的对象;因而只有人有价值,其他生命和自然界没有价值;因此只能对人讲道德,无需对其他生命和自然界讲道德。因此可以说古典自然法是理性主义的自然法,在这个阶段自然法不再根植于抽象的自然和神,而是根植与人的理性,其理论以两个自然的假设为推理前提,即自然状态和自然权利。自然法是以“理性”为内核的,自然法坚持道德伦理与法律的不可分割,宣扬“公平”、“正义”等价值。道德伦理是法律规范的基础,不能割裂法和道德伦理的关系,不符合道德伦理的法律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自然法学说等传统哲学观点所关涉的伦理道德主要局限于人与人之间的伦理道德,道德伦理观的变化对法律的发展产生深刻的影响, 法律被染上了浓重的道德性色彩。在传统的自然法道德伦理观念里,人们往往忽视了环境道德,并未将环境污染与环境破坏视为道德问题,直到环境危机日益严重时,人类伦理道德观念开始变化, 以促进人与环境自然协调共生为中心的新环境伦理道德观将伦理观念的中心从人类社会扩展到整个自然界或生态系统。 自然法的道德观对环境伦理观折射出的影响是工业文明人类统治自然的哲学基础的演变过程,而要真正克服人类遭遇到的生态环境危机,首先端正人与自然关系的认识,在人类长期的文明方式下,整个社会的制度的形成实际受文化传统、风俗习惯的影响。这其中,道德伦理在制度的形成过程中起到了不可忽视的无形的作用。同时市场经济秩序要求相应的伦理观念和道德行为的规范,以德制来引导和保障其正常有序的运行,包括亚当?斯密在内的一些西方学者都曾明确强调道德伦理对于有序市场的重要意义。现代新制度经济学更是将类似于经济道德的意识形态看作是一种经济资源,称这种意识形态是“人力资本”,由此可见,道德伦理以及意识形态作为非强制性的制度安排,已经成为影响市场秩序、制约经济发展的重要的无形力量,这种道德伦理观在自然法思想中已经显现。 二、环境伦理观在环境法中的价值体现 从社会调整的角度看, 法律与道德作为两个重要的社会调整手段, 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在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道德必然要融合和渗透到法律中, 法律是维护并传播占统治地位的道德观念的有效手段。在环境保护中,除了要求较为完善的环境法律制度,强有力的环境执法体制以及健全的环境司法制度外,还要求有环境伦理的内部基础。 (一)环境伦理观促进了环境立法目的转化。 环境立法的目的随着人类对自身和环境关系认识的发展而不断发展,也随着理论研究和人类发展的进程而不断发展。学者们借助于生态伦理学的基础,对这一问题给予了较多的关注。在对环境立法目的理念实现的研究中,关于环境立法的直接目的 ,无论是环境法学界还是环境立法实践中,一般认为是“协调人类与环境的关系,保护和改善环境”,并无不同。而 关于环境立法的终极目的则有不同的认识,提出了“保护人类环境权和自然的权利”、“保护人类和生态的共同利益”、“实现环境正义与环境公平”、“实现人类与环境的和谐”等观点。从环境伦理的价值观看,环境的主体从人类已经扩大到自然和生态系统范围内,以生态利益为中心的环境伦理衡量,环境立法的目的理念最终要求人类自身利益和国家利益应该符合整体生态利益的需求。 (二)环境伦理观启发了环境权理论的产生。 在环境伦理思想的指导下,环境权的法哲学理念正在形成和发展。环境权概念的产生是基于国家负担了积极的环境职能,它是国家对环境利益冲突的一种全局性考虑。从环境权解读视角来考虑环境权的内涵。首先, 从享有环境权的主体来看:不仅是公民, 还包括法人及其他组织、国家乃至全人类。以环境保护的理念来看:地球上的一切环境资源既属于当代人, 也属于后代人, 以体现代内公平和代际公平的生态环境伦理观。其次环境权的内容包括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两大部分,具体有环境使用权、知情权、参与权、请求权。环境权是人类的基本法定权利,是从生存权、发展权中推导得来。环境权是在自然环境遭到严重破坏的情况下出现的,它与公民的自身利益密切相关,在本质上又是一项平等权,其实质为民事权利,环境权具有私权性质。同时环境权有自益和公益性,环境权权利的客体---环境利益有共享性,决定了环境权不能像私权一样由当事人任意合意达成或放弃,它是一种新型权利———属社会权利范畴,它要借助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合作才能得到保障。 (三)环境伦理观加深了自然权利论的发展。 美国学者C.D.斯通于20世纪70年代在“树木的诉讼资格”一文中提出了自然物权利论,他认为,并非只有人类才能被视为权利的拥有者,在法律人的世界里还居住着无生命的权利的拥有者。随后美国的非人类中心主义哲学家R.F.纳什在《大自然的权力》一书中主张在环境伦理发展的进程中建立自然的权利。纳什在对环境伦理学的各种思潮作了历史考察之后,指出 “自然的权利”这一概念就处在英美的少数派权利扩大的历史延长线上。 承认“自然的权利”,并在人权的延长线上给其以位置,这就意味着“权利”概念向人以外的存在物的扩张。到90年代,美国自然权利理论的法律实践在有着大陆传统的日本得到了发展。例如,1995年3月23日以日本鹿儿岛奄美岛内生存的4种珍稀鸟类为原告,由几位日本公民以其人的身份在鹿儿岛地方法院提起了自然的权利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禁止政府批准的高尔夫球场建设。这些案例在客观上对环境保护起到了正面的作用。 (四)环境伦理观健全了环境法治的理念。 环境伦理观在某种程度上是与人们的道德意识、法律意识密切联系在一起的,环境法治最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公民法律意识的强弱,以及公民道德观念薄弱。如果普通公民具有一定的环境伦理观意识,不再把人类看成大自然的主宰,而是认识到了人与自然是一个密切联系的整体,这必定能为环境法治的开展和实施提供良好的公众基础。另外在实践中,环境伦理与环境法律在解决环境问题、改善环境状况时是不可缺少的两种手段,新型的环境伦理观可以减少在环境保护工作中走弯路,保障环境法治健康顺利的开展。要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应理顺上述环境伦理与环境法治的关系。环境伦理与环境法治虽是两种不同规范,环境伦理属于意识范畴,环境法治属于制度范畴,但两者存有密切联系,凡是环境伦理所反对和谴责的行为,也必然是环境法律所禁止和制止的,凡是环境伦理所提倡和颂扬的行为,也必然是环境法律所支持和肯定的行为。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道德法律化以及法律道德化的问题。新的环境伦理要求在法律上予以体现,要求立法者将一定的道德理念和道德规范或道德规则借助立法程序以法律的形式表现出来。道德的法律化在环境立法中非常重要。因为在环境立法过程中往往存在种种漏洞和不足,道德虽然规定了义务性的规则,但 不具有强制力,道德的法律化可以为这种法律的漏洞和不足提供补偿。反过来,法律也必须道德化。环境伦理观包涵新型正义观和价值观,要求建立可持续发展的环境公正原则, 实现人类在环境利益上的公正环境伦理——国内环境公正和代际环境公正也必须渗透于环境立法之中,才能确保权利主体有效地行使他们的权利并不至于滥用而导致对人类环境的破坏,环境法的权利和利益分配才是公正的。 在生态文明视野下,环境伦理观价值还表现为尊重自然,在尊重和平等的基础上去开发自然,这样才能真正地保护自然。正如世界自然保护同盟组织在1982年发表的《世界自然宪章》序言中指出的:“生命的每一形式都是独特的,不管它对人类的价值如何,都应当受到尊重;为使其它生物得到这种尊重,人类的行为必须受到伦理准则的支配”。生态系统的一切存在物都有生存、繁衍和充分体现个体自身以及在“自我实现”中实现自我的权利。 三、新型环境伦理观形成对环境法之影响 (一)环境伦理观的转变:从狭隘的人类中心主义转向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早在20世纪20年代,当环境问题尚未成为“全球性问题”时,就有一些有识之士意识到保护地球环境的重要性,提出保护地球是人类的义务和责任。60年代以后,全球生态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如何从规范人们的行为入手,为现代人提供适合当代生态文明的环境伦理,更成为学术界和社会人士普遍关心的问题。迄今为止,人类从保存和爱护自然环境出发,提出了关于环境伦理学的各种观点,包括现代人类中心主义、生态中心主义以及可持续发展环境伦理观。 所谓“人类中心主义”(也称狭隘的人类中心主义),简单的说法就是视人为万物的尺度,并从人的利益来判定一切事物的价值,它不仅主张和赞成人类对自然的征服,而且主张人类有权根据自身的利益和好恶来随意处置和变更自然。人类文明和文化的每一种进步,都是建立在自然的屈服之上的,必然以自然价值的支付为代价。这样,人与自然的关系不仅不再是伙伴和合作的关系,而是对立和冲突的关系。人类中心主义曾经历了三种不同的历史形态:第一阶段,古代宇宙人类中心主义,它寄生于托勒密为代表的“地球中心论”之上,其核心观点是主张人类在空间万物的意义上即在地缘意义上是宇宙的中心,也就是认为人类居于宇宙的中心位置。第二阶段,中世纪神学人类中心主义,作为基督教上帝创世说的一个内在组成部分,它除了包括经过神学目的注释过的宇宙人类中心主义的内容之外,强调人类在“目的”的意义上处于宇宙的中心地位,亦即断言上帝是为了人类才创造其他非人类事物的,因而人类是宇宙间万事万物的目的。第三阶段,现代环境伦理学人类中心主义,它主张在人与自然,人类与生态环境的相互作用中应将人类的利益置于首要地位,人类的利益应成为人类处理自身与自然生态环境关系的根本价值尺度。在上述基础上的人类中心主义“使人类的头脑越来越膨胀,造成环境和生态的危机,使人与环境的关系日益恶化。” 其仅具有工具价值的伦理观,片面强调人与自然的分离与对立,具有明显的“反自然”性质。&nb sp; 面对危及自身生存和发展的环境问题,人类不得不对长期以来形成的人类中心主义伦理观进行深刻检视,其最直接的体现就是生态中心主义伦理观的勃兴。生态中心主义认为,只有从包括人类在内的所有生命物种的利益和价值出发去保护整个地球生物圈,才能更好地保护人类的生存环境。生态中心主义看到了人与生物、物种、自然之间的不平等,却未深入思考隐藏在这一不平等背后的恰 恰是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此外,这种理论以纯自然主义的观点来考察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完全否认人的主体性,势必陷入认识论上的误区,这也是其理论上的缺陷所在。 现代生态学和系统科学研究表明,自然界(包括人类社会在内)是一个有机整体,任何生物和自然都拥有其自身的固有价值。在人与自然和谐统一整体价值观的基础之上,产生了有关生命中心论、生态中心论等非人类中心主义的“生物具有内在价值”的思想,承认自然具有内在价值,但又不把内在价值仅归于自然自身,而是把道德共同体从人扩大到“人—自然”系统,把道德对象的范围从人类扩大到生物和自然。 (二)生态文明下的新型环境伦理观形成——可持续发展的生态文明伦理观 在整个社会的发展过程中,人和自然的关系已经成为贯穿所有全球问题的轴心。随着一场与“工业革命”意义同样重大的“环境革命”的诞生,作为人类文明的一种高级形态——生态文明,是迄今为止继原始文明、农业文明、工业文明后一种新的文明,是人与自然和谐的状态。它是人类在充分认识自然、尊重自然的基础上,在利用自然造福人类的过程中,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统一的进程中所取得的全部文明成果的总和,其全新理念与价值取向反映了人类社会发展的要求。在生态文明的价值观指引下,出现了新的和谐自然观,它是以追求人与自然相和谐为目标,本身包涵着对自然、非人类的生命存在形式的尊重,它的法律观应当显现为对其他物种的内在价值、生存和继续存在的权利的认可。在人类已经掌握有极大的利用和改造自然的力量的情况下,生态文明方式与其说是强调人对自然的依赖,不如说更多强调的是人对自然生态环境的尊重与顺从,这种对自然生态环境的尊重和顺从,是有其现代的科学理论为根据的。新的生态文明关于人与自然关系的观点,既克服了人类中心主义的片面性,同时又肯定了人类伟大的能动作用,对人类在自然中的地位和作用给予了明智而合理的规定,为人类解决全球性的生态环境危机指明了出路和前景。可持续发展战略酝酿于20世纪60至70年代的第一次环境革命,成熟于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的第二次环境革命。这种重合并不是时间上的巧合,而是因为环境伦理学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是在相同的历史背景下,从不同的理论层面,为解决人类社会所共同面临的环境问题而相继产生的,二者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具有高度的一致性和互补性。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中,可持续发展强调二者和谐一致,肯定双方相互的价值和权利。主张人类在追求发展权的同时,必须始终保持与自然的和谐与互利关系,把经济发展与生态的可持续性有机地结合起来,应当以人与自然和谐的方式来实现,而不能以耗竭资源、破坏生态和污染环境的方式来实现。 可持续发展环境伦理观是可持续发展理论和环境伦理学相结合形成的一种新型的环境伦理理论,它对人类中心主义和非人类中心主义的理论进行了整合与扬弃,形成了超越两者,包容性更强、内容更丰富、体系更完善的伦理体系。可持续发展环境伦理观在主张人与自然和谐统一的整体价值观方面与环境整体主义是一致的,不同之处在于可持续发展环境伦理观在强调人与自然和谐统一的基础上,更承认人类对自然的保护作用和道德人的责任,以及对一定社会中人类行为的环境道德规范进行研究。对人类中心主义和生态中心主义采取了一种整合的态度,认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 生态文明理念所倡导的人与自然的平等,尊重自然的权利,此理念以尊重和维护生态环境为主旨,以可持续发展发展、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强调人的自觉与自律,强调人与自然环境的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生态文明理念体现最为深刻的是深层生态学的“生态利益中心主义”。其代表人物奈斯认为,生态危机的根源在于现有的社会机制、人的行为模式和价值观念。因此,必须对人的价值观念和现行的社会体制进行根本改造,把人和社会融入自然,使之成为一个整体,才能解决生态危机和生存危机。生态文 明要求不仅人是主体,自然也是主体;不仅人有价值,自然也有价值;不仅人有主动性,自然也有主动性;不仅人依靠自然,所有生命都依靠自然。因而人类要尊重生命和自然界,人与其他生命共享一个地球。生态文明理念并不是要求人们消极地对待自然,面对自然无所作为,而是强调在产业发展、经济增长、改变消费模式的进程中,尽最大可能积极主动地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在这种背景下可持发展的生态文明环境伦理观体现了它的终极目的,确立了生态本位主义的立法目的理念。 (三)生态文明的环境伦理观对环境法的启示 具有生态伦理理念基础的现代环境法,是基于对传统人类中心主义的扬弃,基于对人与自然关系的重新认识,特别是对自然价值与权利的新认知。注重对生态系统全过程的整体保护,强调对生态系统的保护和建设并重,是一种“革命性的价值变迁”的环境法,其试图从根本衡平时代利益,解决环境问题,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由于可持续发展是在现有国际关系原则框架内达成的共识,它的基本思想不仅已为世界各国政府所采纳,而且也被世界广大公众所接受。所以,在当前环境伦理体系尚未获得统一的情况下,可持续发展环境伦理观可以提供较大的空间,容纳不同的环境伦理学说,在不同层面上起到指导人类保护环境实践活动的作用。 可持续发展的环境伦理观研究人与环境的关系,要关心的主要问题是如何防止自然环境的破坏。环境问题的产生是由于人类粗暴地对待自然界的结果。因此,环境问题的治理首先要从提高人类自身的素质做起,人类要对自己与自然环境的关系加以反省,尊重与善待自然。自然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与活动的场所,同时还是给人类提供各种资源,可供人类使用和利用的对象。但自然环境作为人类与之打交道的客体,并不是完全被动的。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中,人类在自然界中占有特殊的位置。一方面是自然环境决定人,这是人的自然化;另一方面是人决定自然,这是自然的人化,也是“作为社会主体的人是有理性、重感情的动物,决不会听任人的主观意志和环境的自然规律各行其是。人类能够主动地发现社会自身以及社会与自然之间的不平衡,并主动地进行调整使之实现平衡” 。而可持续发展的环境伦理观正是实现这种平衡的一个支点,是人类现实利益与理性智慧、科学精神与道德精神的结合。因而对自然生态价值的认识与承认导致了人类对它的责任和义务,人类要控制和制止对环境的破坏,防止自然生态的恶化;还要保护和爱护自然,为自然生态的组织进化和达到新的动态平衡创造并提供更有利的条件和环境。 现行《环境保护法》在立法的指导思想上仍为传统伦理观所左右,人本主义的———与现代环境伦理观和地球生物圈中心主义相对立———传统法律伦理观仍然在立法者的头脑中占据着统 治地位,即环境立法在立法者的理念里仅仅是作为促进传统经济发展模式的一种方法,确切地说它是一种迫不得已的方法而已,或者说它仅仅是一种浅层的环境主义。[11]当代环境法的发展也应当把这种与生态文明建设相一致的现代人类中心主义伦理观作为理论基础,在法律制度的设定上做到既保障人对自然的合理利用,又重视人对自然的责任和义务。根据环境整体的可持续的标准对环境立法进行调整,现行环境法并没有明确将可持续发展作为环境与资源立法的指导思想。不仅是环境保护基本法存在这样的问题,其他一些环境立法也不能满足可持续发展伦理观的要求。为改变这种状况,应遵循环境伦理维护生态的长远利益,维护人与自然的和谐平衡,尊重生态环境价值和发展规律的要求,改变原有的立法指导思想,把人与自然的 公平纳入到法律追求的目的之中,使环境资源法更具有价值合理性,以环境伦理观来指导现行环境立法。建立以保护自然权利原则、生态权利优先原则、人类综合责任原则为宗旨的可持续发展的环境法。这种环境法不再坚持人类中心主义的立场,不再把自然对人类的价值作为保护的目的,而是以自然的整体价值为追求目标。 生态文明理念,并不是要求人们消极地对待自然,面对自然无所作为,而是强调在产业发展、经济增长、改变消费模式的进程中,尽最大可能积极主动地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它将使人类社会形态发生根本转变。也进一步说明,人与自然不存在统治与被统治、征服与被征服的关系,而是相互依存、和谐共处、共同促进的关系。环境伦理是人与生态、环境之间的一种利益分配和善意和解的紧密相关的关系,是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的关系。环境法承认自然的价值和权利,在环境立法的同时,人类只有认识并尊重客观自然规律,注意自然生物之间的相互联系和制约,才能够对自然界进行符合人类生存目的的改造。人与自然和谐发展这种新型的环境伦理道德观在确定人的主导地位和正当利益的同时,也要求既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又调整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既为了人类,从人的利益出发,主张人的权利,又为了环境和大自然,从非人生命体的利益出发,主张自然或非人生命体的权利。人类的发展应该是人与社会、人与环境、当代人与后代人的协调发展;人类的发展不仅要讲究代内公平,而且要讲究代际之间的公平,亦即不能以当代人的利益为中心,甚至为了当代人的利益而不惜牺牲后代人的利益。在此基础上树立的可持续发展的生态文明观,促使人类能够自主、自觉地承担必需的责任和义务,实现人类与资源、环境的持续生存与发展。 【注释】 南怀瑾.易经杂说[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97. 天津荀子选注三结合注释组.荀子选注[M].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75:135. 孙国华.法理求索[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651. 张锋.自然的权利――环境伦理的一个法学视角 [EB/OL].中国环境法网,2004-8-30 周河、谭柏平、汝婷婷.论我国环境法学的自然科学基础[J].商事法学,2004. 贺思源、曹钟安,论环境伦理观的嬗变对环境法价值理念的影响[J].法制与社会,2006(10). 朱斌,张利华,宋江华. 资源、环境与社会发展[J].科学对社会的影响,1994 (1) . 曹明德.中国环境资源法、能源法的现在与未来[J].法学论坛,2006. 王南林.可持续发展环境伦理观[EB/OL].http://www.people.com.cn/,2002-2-26. 蔡守秋等.环境法的伦理基础:可持续发展观——兼论“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思想[J],武汉大学学报,2001(4). [11]汪劲.环境法律的理念与价值追求[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292. [12]高利红.环境资源法的伦理基础[M ] ∥韩德培.环境资源法论丛(第1卷). 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1. [13]曹明德.生态法新探[M]. 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16-25. 【 然”,佛家的 “六道轮回”、“因果报应”、“万物皆有佛性”等朴素的生态伦理观念,旨在告诫人们顺应自然,不破坏自然历史过程,否则将遭到大自然报复。 环境权作为一项人权,已经被一系列的国际会议和国际法文件加以肯定和确认。在《东京宣言》、欧洲人权会议、《欧洲自然资源人权草案》、《人类环境宣言》,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中,都明确地把环境权列为人权的基本内容之一。美国环境法对普通法中公共信托原则(the Public Trust Doctrine)进行移植产生了财产权说,这以美国密执安大学萨克斯教授的“环境公共财产论”为基础,即环境资源的所有权由公众委托给政府行使,国家对环境资源享有所有权。政府作为受托人有责任为全体人们包括子孙后代管理好这些财产,未经委托人的许可,不得自行处理这些财产。 文章 来源:中华 励誌网 论文 范文 www.zhlzw.com

生态环境论文范文6

两论在对学派称谓的辨析中,也辨析了各自的学术缘起,在学理资源的“认祖归宗”中进一步厘清了两者的不同。媒介环境论论者批评媒介生态论者并不是一种对于北美学派的继承与推介,在引入MediaEcology(媒介环境学)概念之时,就没有真正地对其进行全面地介绍与阐释,而是根据自己的理解对媒介生态进行了中国式的阐释和发挥。其对于北美媒介环境学派的理论阐述及其在中国的确立,没有起到真正廓清认识并加以推广的作用,并且在此后的研究与发展中,也并未与北美媒介环境学派进行更深层次的交流与融通。而媒介环境论本身则是从译介出发,在对北美媒介环境学派理论的梳理中确立的学派。媒介环境学派的贡献在于,集中而大量地引入并译介了相关著作,从学派的历史、理论、应用三个领域,全面地介绍其发生发展的过程,从而让学界重新认识了北美媒介环境学派的相关理论。媒介环境学派是正宗的北美学派的中国代言。他们汲取北美学派有益的学术思想,开拓思维,为中国学界提供新的研究范式与角度。媒介生态论论者早就对自己的学术缘起有清醒的认识,崔保国在2003年就提出“媒介生态学研究在我国的展开,来自于我国传播学者的自觉,不同于传播学研究那样是从海外引进。尽管美国学者开展媒介生态研究和日本学者开展媒介环境研究要比我们早很多年,但似乎国内的媒介生态研究最初的展开与他们并没有什么渊源。中国学者的媒介生态研究意识是原发的,而不是引进的,从一开始学者的关心就侧重在媒介的发展生存环境研究方面。”在后来与媒介环境学派的厘清中,媒介生态论论者一直坚持认为,中国的媒介生态学是在传播学、生物学和生态学基础上逐渐发展而来的学科,并不是对北美MediaEcology的简单继承和推介,其研究意识是原发的,这是中国媒介生态论论者独树一帜所在。3.对于研究向度的辨析。在对“环境”与“生态”二词的常规理解与表述中,两者常常会互为解释和相互融入,这也是最初造成两论难以厘清的原因所在。两论以“环境”与“生态”名号加以区别后,便各自在自己的名号下强调着研究向度上的侧重和差异。媒介生态学从一开始就直接汲取生态学原理,将其与传播学的相关理论结合。从邵培仁早期的相关论文和著作的阐述上来看,媒介生存是中国媒介生态学主要研究向度,媒介生存即媒介所处的生存状态,包括媒介与人的生存关系状态、媒介与自然环境的生存关系状态、媒介与社会环境的生存关系状态。让中国的媒介能够熟悉和了解自己所处的媒介生态,进而保存自身并求得发展,是中国媒介生态学派展开理论拓展与研讨的动力和起点。在与媒介环境论的争辩中,他们对自己的研究向度越加明晰,更加关注媒介在所处生态中如何自处与如何他处的相关策略研究、媒介与社会间的子母系统互动研究,他们提出“这些互动不仅仅有媒介系统的内部要素互动,还有人与媒介、媒介与媒介、媒介与社会、国家与国家之间的互动,这些纷繁复杂的整体互动关系会导致信息、能量、资源的交换、交流与共享,还有相互影响和相互建构。”2006年以后的研究中,中国的媒介生态学派在原有的研究基础上继续向外拓展,除了大量采用了实证研究与调查实验等方式与方法,邵培仁又在媒介地理与媒介时间方面进行了相关的研究,这种研究的拓展大大扩展了中国媒介生态学派关注的领域与范畴。北美媒介环境学派对于“生态”或者“环境”的阐释则与媒介生态学不同。在与媒介生态学的争辩中,媒介环境学派强调指出,媒介本身即构成环境,媒介环境的变化(主要是指媒介技术的变化与提升,使得由媒介构成的环境不断地发生变化)必将对环境中的人产生影响。因此,媒介变化、媒介所构成的环境及其变化对人产生的种种影响及人在媒介环境中的自处与他处,是媒介环境学越来越明晰的研究向度。他们对此深入地分析与探讨,力图明白有力地指出媒介作为环境对于环境中的人所产生的巨大影响力,其现实意义在于让研究重新回归到人的逻辑起点,从人的角度去审视所处环境因媒介的衍生与演进带来的变化,人当如何正视汹涌而来的媒介技术大潮的裹挟与冲击。其研究的深度与广度及对当下人类生活的贴近性的阐释具有深远的意义。

二、媒介生态学与媒介环境学的差异

中国媒介生态论与北美媒介环境论的碰撞,使我们得到了两种研究范式和方法,这对于拓展学术研究的思路,拓宽研究视野是大有益处的。但有必要从学理上对其差异进一步分析。从词义上分析,“生态”指主体(可以指人,也可以指任何研究对象)与其所生存的环境之间所形成的关系状态,“生态”概念中包括主体,由主体与其生存的环境共同构成,是两者关系状态的表述。所以,1866年德国生物学家恩斯特•海克尔(ErnstHaeckel)首次提出这一词汇时,将其描述为:研究生物体与其周围环境(包括非生物环境和生物环境)相互关系的科学。在媒介生态学这里,主体指媒介,它是研究媒介与其所生存的环境之间所形成的关系状态,它包括如前所述的媒介与人、媒介与自然环境、媒介与社会环境的关系状态,是研究两者间的互为与互动,是关系研究;“环境”是相对于主体而言的外界事物“,环境”概念中不包括主体。在媒介环境学这里,主体指人,媒介是构成主体人所生存的外在环境的重要因素。媒介环境学将媒介作为一个环境构成的要素来研究,研究其在技术的迅猛发展作用下所带来的环境变化及其对人产生的影响,所以它立足于人,重在研究媒介。但无论哪一学派都必然研究媒介与环境,而环境包括自然环境与社会环境,所以我们可以进一步从媒介与人、媒介与社会、媒介与自然的三个向度上来观照两论之间的差异。

(一)关于媒介与人

媒介环境学重在研究媒介对人的影响,属于影响研究。他们以媒介技术越来越多地介入到人类的生活,从而造成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结构性的变化入手,试图辨明这其中隐含的结构,并试着探明这种由媒介变化而导致的环境改变,对人的感知、理解和情绪的影响。波兹曼曾有过如下表述“:媒介环境学研究人的交往、人交往的讯息及讯息系统。具体地说,媒介环境学研究传播媒介如何影响人的感知、感情、认识和价值。它试图说明我们对媒介的预设,试图发现各种媒介迫使我们扮演的角色,并解释媒介如何给我们所见所为的东西提供结构”〔7〕。媒介生态学重在研究两者的关系,是在两者共在互存的认识下的两者间性研究。媒介生态学更为关注媒介与社会系统间的互动,它对于人的关注,体现在对于人与媒介间互动的关注。因为在媒介生态学论者看来,人与媒介间的互动会导致信息、能量、资源等的相互传递、沟通与共享,其中也必然体现出影响与建构的交互性。“媒介生态学是人类在处理‘人—媒介—社会—自然系统’相互关系的生态智慧的结晶。它既反映了人类对媒介生态现象和媒介生态规律的漫长认识过程,也反映了人类对媒介生态经验和媒介生态知识的逐步积累和系统建构。”〔8〕媒介生态学中的人仅仅作为人与媒介、社会、自然系统中的一环,对于其观察主要体现在对于人与其他范畴发生相互关系时的认识与体悟。媒介生态学所观照的是作为生态的整体中的人与媒介、自然及社会的关系,而不是以人类为关注焦点展开的研究。

(二)关于媒介与社会环境或社会生态

媒介环境学鲜明地提出“媒介即环境,环境即媒介”的观点。从自然媒介到社会媒介的变迁过程,不难得出如下认识:媒介已日益深入地介入到人类的生活中,媒介与自然、媒介与社会的关系越来越难分彼此。媒介环境论者发现我们与世界交流的媒介传播手段,即我们使用的符号系统和媒介技术,恰恰是参与现实构建的基本因素,并在建构现实的过程中持续地发挥着影响。口语文化的社会、书面文化的社会、印刷文化的社会和电子文化的社会,其经济、政治、文化的特征也因为在不同的符号系统和媒介技术的参与下各有不同,这种媒介环境对于社会所产生的影响正是结构性的。在观照媒介与社会的关系时,媒介生态论认为媒介系统与社会系统已然构成一种彼此平等且共生的关系。媒介犹如一个独立的生命体和生态系统,从属于社会生态系统,是其子系统之一,在与其他社会子系统相互作用时,甚至还会与其他子系统产生竞争的关系,而媒介要生存于社会大系统中,就要促使自己内外兼修,要适应社会的大生态,还要维系自己内部的小生态,同时还要适应媒介行业内部的中观生态,试图在各种关系的适应与掌控中达到生存、平衡与和谐。

(三)关于媒介与自然环境或自然生态

媒介环境学很少讨论媒介与自然环境的话题,两者关系基本不在其关注的题域。但是在媒介环境论者对媒介环境学起源的梳理时,曾经提及对芒福德(LewisMumford)启发颇深的帕特里克•格迪斯(GeddesPatrick),格迪斯是英国生物学家、社会学家,也是城市规划和区域规划理论先驱之一。他对于自然环境和人造环境以及人类文化间的相互关系的研究,给了芒福德深刻的影响。他提出的“人类生态”概念,为文化研究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和探索的方向。格迪斯的著作,证明了生物学原理能够给人类文化研究提供信息。作为媒介环境学公认的早期思想奠基人,芒福德的论著得以从城市这样的人造环境入手阐述其对于人和人类文明的影响,从而为媒介环境学的兴起奠定基础。但在此后的研究中,媒介环境学已经完全进入社会文化研究的领域。在林文刚《媒介环境学在北美之学术起源简史》一文的结尾处提到“:从媒介环境学的角度来看,我们所处的传播研究领域并不是在研究什么自然现象(如天体或相对论)的规律。媒介环境学者探寻的是人类社会文化,它们牵涉到很多难以捉摸和不可预知的变量(variables),例如各种各样的人类情绪、感觉以及动机,而这些变量由于时空或背景的迁异而千变万化。因此,媒介环境学是一个社会文化研究领域。”媒介生态学则特别强调媒介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在媒介生态论者看来,人与媒介不仅存在于社会系统之中,也存在于自然系统之中,必然会与其产生相互关联与影响。媒介的生存与发展离不开媒介所根植的自然地点,所在区域的自然状况是媒介生存与发展不可回避的必要条件。有相当一部分研究是基于媒介生存与发展所在地点的自然状况,并探讨自然环境与媒介发展间的关联而进行。事实上,自然环境状况与媒介生存发展,以及社会文化的形成有着毋庸置疑的关联性和必然联系。这种地理、气候、历史、文化间潜在的关系是不能在研究中回避的。媒介生态学对这个领域的关注和研究的拓展,是媒介生态学能够生发出最为直接和切近现实的指导作用的所在。

三、媒介生态学与媒介环境学的同一与涵容

作为同为媒介研究的两个学派,在相互碰撞中实际上又相互启示,从学科研究的同门、学科研究对象的相同与相近来说,两个学派必然存在一定程度的同一与融合。

(一)媒介生态论与媒介环境论的同一

两论虽然在差异中各自成长,但其在研究方面的同一性也愈加明显。其一,两论汲取的理论资源具有某种程度的同一性。谁也不能否认,20世纪初期技术的迅速进步给环境带来的后果,对于生态意识的崛起以及在学界也随之刮起一阵生态学范式及思维方式的旋风所产生的强大推动力。人们开始关注和思考生活中事物之间的相互关系。正如媒介环境论者沃尔特•翁(WalterOng)所指出的那样“:我们对宇宙的整体联系和演化史有了深刻而精细的知识,我们的确生活在名副其实的生态的时代。我们时代的特征是事物的相互联系,至少就人类的感知能力而言是这样的。”〔10〕无论是媒介生态论者还是媒介环境论者,他们受生态学的影响,都汲取了生态学意义上的“环境中各种因素的相互作用”的养分。媒介生态论者驻足于媒介彼此之间以及媒介子系统与社会大系统之间的相互关系;媒介环境论者则从肯定人在环境中的主体地位出发,更为关注人类同媒介环境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这种关系对社会结构所产生的深远的影响。其二,两论研究目的的同一性。无论是媒介生态学,还是媒介环境学,其研究目的都是为了谋求人与其所生存环境的平衡良性的互动与发展。生态论论者是在承认人与媒介共生的前提下,具体而微地关注媒介一方的发生与发展,并对此种状况进行相应地描述及对策研究。其研究根本旨在寻求媒介与媒介所在环境的平衡,根本上说是媒介与人生存环境的平衡。媒介环境学则更多地从批判的眼光指出现代社会的媒介本质,越来越多的媒介构成了人生存的环境。媒介构成了人生活的生态。媒介如何构成了这样的环境,这样的媒介环境在多大程度上影响了人,或者改变了人,人又当如何应对,如何寻找到媒介现实下的人与媒介环境间的平衡。探寻人与媒介间的关系,在批判中寻找人与媒介间的平衡与和谐的良性互动,这正是同一称谓下的两论研究的共通之处。

(二)媒介生态论与媒介环境论的涵容

作为同为媒介研究的两个学派,媒介生态学与媒介环境学两者必然存在着交叉和涵容。首先,都以媒介为研究对象。无论是媒介生态学还是媒介环境学都是在媒介发展迅猛的当下,对于媒介的一种关注与研究。两派都强烈地意识到媒介与人、媒介与社会、媒介彼此之间的这样一种共生的关系。媒介已然是世界构成中的一部分,是人类交往不可规避的手段,并且彼此间交融互生。媒介生态学对媒介及其生态关系的研究,往往具体而实际,致力于为业界提供策略方面的指引与指导。而媒介环境学对于媒介的研究,则以人为关切对象,致力于媒介技术的宏观视野,力图指明媒介技术对于社会文化的重要影响。但无论是微观还是宏观,无论是具体而微的媒介,还是线条粗犷的技术分野,媒介始终在两论共同关注的视野之中。不论是出于传播研究的考量,还是文化研究的思索,两论都承认媒介业已成为构建当下社会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研究对象的同一关注,必然带来研究内容的涵容。其次,都以生态环境为研究题域。媒介生态学所关注的环境,是以媒介为中心,媒介所在生态圈层的其他因素的综合。在媒介生态学的有关研究中,媒介生存脱离不了媒介所在的社会、文化、政治、经济等诸多外部环境的作用,研究这些外部环境与因素,才能够为媒介的生存与发展提出因地制宜的策略。媒介环境学所指向的环境,则直指媒介技术本身。口语、文字、印刷、电子媒介为文化的形成提供了“容器”(芒福德语)。这种环境论,既提供给媒介研究与文化研究以新的视野,但也并未脱离具体的媒介而成为虚无的想象。媒介环境论者往往植根于某一媒介形式,但也必须结合这种媒介形式所存在的时代、文化、社会、政治、经济等其他具体因素。换句话说,媒介环境学的研究中也必然考虑到媒介与其他文化因素间的相互关系及作用,也即媒介构成的生态与媒介间的相互影响。对于共生关系的肯定和强调,正是两论的共同认识,也必然会因此在研究中出现相互涵容。第三,都研究媒介与环境的关系。两论从不同的向度出发,但关注的却都是媒介与环境间的关系。媒介环境学关注的是媒介形式构成环境,进而构建社会,形成文化,产生影响。如伊丽莎白•爱森斯坦(ElizabethEisenstein)的《作为变革动因的印刷机:早期近代欧洲的传播与文化变革》。该书用较大的篇幅阐述了印刷技术媒介产生的时间与背景,及由此产生的印刷文化,并进一步阐释印刷技术对于文艺复兴与宗教改革以及近代科学的影响,从而导引出媒介技术与社会发展存在必然关联的宏大主题。而媒介生态学也关注媒介所在的社会文化环境对媒介生存的影响,从而实现为媒介生存提供最佳策略的研究目的。如许多媒介生态学视角下的对具体媒介及媒介现象的观察,像《媒介生态学视阈下作为空间的华莱坞电影》《从媒介生态看城市台民生新闻的困境》等媒介生态学领域的研究往往针对具体的媒介或者媒介形式,分析媒介与所在环境间的关系,有的放矢地找到媒介生存与发展的规律,并提出相应的策略或办法。显然,两论都承认媒介对社会的参与作用,并从媒介的角度重新审视社会与文化,对于政治、经济因素所起到的作用皆持肯定并审慎的态度。这种共识指引下的研究,虽因目的不同,但在研究的过程中,也必然出现彼此涵容。

四、结语

生态环境论文范文7

追求以生态文明为导向的司法理念的确立,是我们期待生态文明型社会“存在着或者能够实现一种有秩序、有效率和公平、正义的理想境界,并相信藉助于法的调整和规范,可以达到或接近于这种目标”。这种对法律理想的追求和对法律信念的坚守即是对法律的信仰。这种信仰会在法律制定、执行和司法过程中帮助人们做出与法律精神相符合的价值判断和行为选择,并在人们的价值判断或行为选择发生偏差时起到规制、矫正作用。确立以生态文明为导向的司法理念,可以使公众更加深刻地理解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制度的价值和意义,增强其遵守和维护生态保护红线制度的内驱力。对立法者而言,生态文明意识与法律精神的沟通融合,或者说生态文明意识的法律性内化,会使其更加迫切地追求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立法的科学性与有效性。对执法者和司法者而言,确立以生态文明为导向的司法理念会促使其在着眼于合法性的同时,自觉关注生态上的合理性,保证生态保护红线相关法律的严格执行。这样在各方的合力下,发挥生态保护红线制度的积极作用,推动环境正义的实现。

二、建立健全生态保护红线的法律保障制度体系

1生态保护红线法律保障应坚持的基本原则

第一,保护优先,兼顾发展原则。生态保护红线是保障我国生态安全的“底线”,必须明确强调保护优先。当开发活动会损害红线区域的生态功能时,应以生态保护为重,宁可放弃一定的经济利益,也要保障红线区域生态功能的完整与稳定。但不能越生态保护红线的雷池半步,并不意味着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不允许有人类活动,对红线区域的生态功能和性质没有不利影响的开发活动是可以进行的,能够改善生态环境的活动更是应该鼓励和支持。第二,预防与治理并重原则。“预防”是生态保护红线本身所具有的重要性质,也是生态保护红线发挥作用的主要方式。“治理”则是指如果红线区域划定时已经存在一定的生态破坏或者环境污染,那么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对其进行治理和恢复。环境具有整体性特征,如若在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后仅仅着眼于预防,忽视红线区域内已经存在的环境问题,就可能造成红线区域环境质量的整体下降,甚至生态功能的丧失,使红线的划定失去意义。第三,科学规划,差异管理原则。我国不同地区的生态环境差异显著,因此必须科学规划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工作,对不同类型的红线区域采取差异化管理。围绕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敏感区、生态脆弱区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的思路是科学规划原则的重要体现,既避免了列举式标准面对地区差异时的不适应性,也避免了定义式标准难以操作的问题。同时,科学规划还应注重与已有保护区、地区规划的衔接,重视跨地区协调制度的设计。差异化管理应当以科学规划为基础展开,体现“分类管理和分级控制的差异化管理思路”。第四,信息公开,公众参与原则。社会整体理性来源于个体理性的交流、融合与相互矫正,由此产生的理性共识是法律权威的根本源泉。公众参与是法律得以良好制定的基础,也是法律得以有效执行和维护的基础。如果排斥公众参与,即使最为巧妙的法律制度设计也必将沦为一纸空文。信息公开是对公众知情权的保障,也是公众参与的基础。只有当公众对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管理具有充分的了解时,才能真正理性和有效地参与到相关工作之中。第五,权责明确,损害担责原则。权利和义务应当是相对的,有责无权,责任履行将趋于懈怠;有权无责,则容易造成权利滥用。尤其对于行政机关,当政府落实生态保护红线不力,甚至故意违反相关制度时,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只有权责明确,特别是打破部分政府官员“无为而治”、“刑不上大夫”的侥幸心理,才能从源头上阻断违法行为的积累,避免积重难返进入恶性循环,保障生态保护红线制度得到切实推行。

2生态保护红线法律保障的主要制度

第一,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修改与退出制度。划定是生态保护红线制度实施的基础,主要包括红线布局和范围确定两个方面。对于布局问题,应当首先厘清不同区域的生态功能,在统筹已有规划的基础上加以确定。而范围问题,则应着重考虑生态缓冲区的划定。稳定性是生态保护红线发挥作用的重要保障,应当对生态保护红线的修改与退出作严格限制。只有在确需修改或红线区域已彻底丧失生态服务功能时才能进行,且应由统一管理机关审批,并以寻找替代区域、不减损整体生态服务功能为原则。第二,生态保护红线的差异化管理制度。我国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依照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敏感区、生态脆弱区三种分类进行,明确了不同红线区域生态敏感度和生态服务功能的差异,为分类管理和分级控制提供了依据。在分类划定的基础上,根据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的性质,制定与之相适应的生态保护标准和管理措施。尤其是要制定严格的活动准入规则,对于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功能定位的活动,要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与生态修复治理方案,建立健全区域环境影响评价的限制审批制度。第三,生态保护红线的监测与监管制度。对红线区域生态状况的监管极其复杂,想要准确了解区域生态状况,必须动态掌握水、空气、土壤、生物等诸多环境要素的状况及其相互关系,所以对生态保护红线的监管必须依赖于环境监测。环境监测需要独立性,以保证监测结论的客观准确;环境监管也需要独立性,以保证监管的切实有效;而监测是监管的基础,因此,应当建立监测与监管紧密结合的独立监管平台,形成以技术为支撑、独立性为保障的监测与监管制度。第四,生态保护红线的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制度。针对当前地方政府怠于履行信息公开职责、申请信息公开困难重重的状况,生态保护红线的信息公开制度应当建立对政府信息公开不力的追责机制。对依法应当公开、依法申请公开而不公开的,追究相关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并依法代为公开。在此基础上,加强环保法律知识的宣传,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保障公众对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管理、监管等过程参与的有效性,使公众的意见建议真正对行政机关的决策产生影响。第五,生态保护红线的越线追责制度。生态保护红线一旦划定,就不能任意触碰和僭越。越线者,无论是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还是行政机关,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要求生态保护红线制度建立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相互衔接的法律责任体系。尤其对于另外,为避免“拍脑袋”决策对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的生态环境造成不可逆转的损害,应当建立终生追责制,使相关责任人承担无限责任,真正起到“不可越雷池一步”的警示作用。发挥环境标准在生态保护红线中的支撑作用生态保护红线需要环境标准的支撑生态保护红线的复杂性。第一,不同于针对单一要素的红线制度,对生态环境状况的评估需要动态考虑空气、水、土壤、生物等环境要素的状况及其相互关系。第二,经济社会发展程度存在差异,决定了“一刀切”式的环境标准很难适用于所有红线区域;更困难的是调整地区间的利益分配,保障不同红线区生态保护的整体性。总之,生态保护红线兼有要素的复杂性和区域的复杂性,构成了一张横向与纵向、静态与动态相互交织的联系网络,形成了其复杂性的特点。生态保护红线的约束性。法律的强制力是生态保护红线约束性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到生态保护红线约束性的转化需借助环境标准完成。因为立法资源有限,法律、行政法规往往只对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作出原则性规定,同时授权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制定标准,作为具体明确判别合法与否的技术依据和技术方法。在环境保护领域,这一技术依据和技术方法即为环境标准。生态保护红线的相关法律需要在环境标准的支撑下实现对行为性质的判断与量度;同时,法律的强制性通过环境标准传递到生态保护红线中,使生态保护红线的约束性得以实现。

3环境标准对生态保护红线的支撑现状

41年来,我国环境标准“发展丰富了保护生态环境的依据、行为规范和技术方法,在明确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引领环境乃至经济社会管理,‘倒逼’产业技术进步、结构优化,提供环境监测、评价、监督、管理等工作基础性、技术性工具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支撑作用”,但也存在着滞后性、缺乏系统观念、地区针对性不足等问题,尤其是生态环境标准的缺失,使环境标准对生态保护红线难以形成有效支撑。滞后性主要体现在滞后于环境保护理论的发展。40多年来,从浓度控制到总量控制,从点源控制到综合管理,从污染者付费到肇因者负担,从谁开发谁保护到受益者补偿,从末端治理到源头控制再到全过程控制,理论的更新推动着环境保护法学的不断完善。环境标准作为法律与司法实践的关键连接点,却严重滞后于环保理论的发展。这一情况突出体现在污染物控制上,虽然我国在污染的全过程控制方面进行了很多探索,环境标准对全过程控制的支撑却明显不足,大量环境标准仍停留在末端治理阶段。缺乏系统观念主要体现在管理体制和制定思路两个方面。管理体制上,我国现行生态环境管理体制复杂,缺乏有效的管理战略和政策系统,导致环境标准之间缺乏协调性,不同类型环境标准常常无法衔接,甚至相互抵触。制定思路上,现行环境标准的制定过于重视技术标准,而忽视对制定目的的考量,“从技术标准为出发点制定而形成的环境标准体系难免顾此失彼,虽然体系庞大但难以有一条一以贯之的主线和灵魂”,造成了环境标准体系的零散,难以发挥体系的合力。地区针对性不足主要体现为地方环境标准制定的不合理性。有限的立法资源决定了国家环境标准必然有其局限性,需要地方环境标准对其进行补充。地方应以国家环境标准为基础,根据自身情况制定针对性标准,实现对地区生态的有效保护。但在现实的环境标准制定中,“以GDP论英雄”滋生的“地方保护主义”倾向,常常使地方环境标准表现出一种难以克服的“惰性”——不顾地方实际情况和需要,一味照搬国家标准。生态环境标准的缺失。我国现行环境质量标准主要针对单一环境要素,这种模式固然有其优点,但也存在着忽视生态环境整体性的问题。某一区域水体、空气、噪声、土壤等环境要素质量的达标,并不必然表示该区域生态环境的状况良好。再者,由于科技水平的限制,现行环境标准不可能对影响生态环境的所有环境要素都作出规定,仅通过相互分离的环境要素监测对生态环境状况进行评估,割裂了要素间的关联性,存在以偏概全的可能。

4强化环境标准对生态保护红线的支撑

第一,体现环境保护理论的发展,支撑综合管理和全过程控制。环境问题的显现、科技水平的提高和环保实践的检验推动着环保理论的发展,而这一发展同样需要通过环境标准转化为环保工作的真实效能。最新的环保理论认为,环境保护的实质是综合性的环境管理,既包括对污染物排放、开发活动和环境质量的监管,也包括对生态功能的监测与保护,其中对污染物排放的监管应当实行全过程控制。因此,应当制定相应的环境标准,对环境综合管理和污染全过程控制进行支撑,使其具有可操作性。第二,增强系统观念。管理体制上,对现有生态环境管理部门进行整合,针对环境标准的制定进行统一规划和协调。建立专门化的环境标准制定体系,细化部门职能,确立部门间沟通合作机制,最大程度地保证制定体系的高效运转及不同环境标准间的协调一致。制定思路上,在重视技术性的同时,加强对制定目的的考量。以人为本,关注对生命健康权和环境生态功能的保护,以是否会危害人体健康或损害生态功能的完整性作为确立环境标准指标的依据。第三,加强对地方环境标准的规制。要求地方环境标准的制定与当地GDP相挂钩,GDP越高则地方环境标准应当越严格,克服地方环境标准的“惰性”,使地方官员无法以粗放型经济活动、对环境资源的掠夺性开发或对环境生态的破坏来换取GDP的上涨。同时,与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制度及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相配合,更好地发挥地方环境标准对生态保护红线的支撑作用。第四,建立生态环境标准体系。参照我国现行环境标准体系,生态环境标准应包括生态环境质量标准、资源开发生态保护标准、生态环境基础标准和生态监测方法标准,涉及生物量、土壤侵蚀模数、河流泥沙含量、河川径流年内变差等指标,且不同类型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具有差异性,因此需要积极推进相关基础研究的发展。生态环境标准注重对区域环境生态功能的考察,可以对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的生态状况进行动态化评估,同时避免了限定人类活动类型、数量、范围等静态规制方式与环境承载力具有弹性之间的矛盾,因而可以为生态保护红线制度提供更有力的支撑。

三、结语

生态环境论文范文8

关键词:泡菜理论;大学文化;环境育人

一、解读“泡菜理论”,领悟育人真谛

华中科技大学涂又光教授较早就提出了一个“泡菜理论”──泡菜和淹萝卜的味道取决于泡菜汤水的浓度和味道!以笔者之见,泡菜理论有以下几个要点:泡菜的质量指标最重要的是口感风味,它甚至于关系到顾客是要泡菜还是要新鲜蔬菜、要此泡菜还是彼泡菜的问题;泡菜的口感风味主要影响因素有:泡菜汤料、蔬菜的原料、制作工序与浸泡时间、保存方式与时间等;蔬菜的原料、制作工序与浸泡时间、保存方式往往可仿、可学,所以大同小异,可是为什么各家泡菜风味不一、口感各不相同。其实奥妙就在泡菜汤料之中。泡菜理论给我们如下的启示。

启示一:人从总体说是社会的人,任何个人在一定程度上其实是环境的产物,所以古人说一方水土养一方人。好环境如同一缸好汤料,任何人进了这个生态环境,就好比泡菜原料投入汤料之中,时间一长就会潜移默化地发生化学反应。反之,一个人出了问题,这个人所处的生态环境可能早就出了问题。

启示二:泡菜的原料取决于先天条件,相比之下,泡菜汤料对泡菜质量来说更为关键。育人也一样,得天下英才而教之固然是可喜,孕育一个良好的育人环境,形成良好的校风、教风、学风,更具普遍的人文价值和深远的影响。

启示三:汤料有优劣之分,还有配料成份带来的口味不同。同样,不同的环境好比是不同的汤料,具有不同程度的影响力。大学环境有名校环境与非名校环境的差异,名校与名校、一般院校与一般院校的特色也不尽相同。但是,真正好的大学就是要处心积虑酝酿出一缸上好“汤料”,精雕细琢地做足大学文化这篇大文章,让所有身处其中的莘莘学子和广大教工,甚至对初来乍到的来宾,在大学有形的精致大气建筑群与其它充满人性关怀的硬件设施中产生一定心理效应,特别是在无形的浓郁深厚的大学精神与特色文化中,受到感染、熏陶和教化,并产生持续有效的群体氛围,对个人产生经久不衰甚至伴随终生的影响力。

二、汲取中外营养,提升育人境界

由上可见,泡菜理论看似简单通俗,其中却包含了重视环境育人的深刻道理。当我们把眼光投向中外教育的漫漫历史长河,我们发现英雄总是所见略同!孔子认为择邻不到风俗仁厚的地方去,非明智之举。荀子说过:“蓬生麻中,不扶自直”。南北朝颜之推如是说:“与善人居,如入芝兰之室,久而自芳也;与恶人居,如入鲍鱼之肆,久而自臭也”。这些先哲名言与古代成语“近朱者赤”异曲同工,都是对环境育人十分精辟的概括和颇为形象的比喻。“孟母三迁”,是古人重视环境育人的典故,更是知行统一的佳话。择邻如此,择友交友的训诫在中国传统处事箴言与家训教诲中也随处可见。在学校教育不够发达的古代,对育人环境如此重视,不可谓不是一笔精神财富。

欧美发达国家的大学在环境育人方面更为自觉、也更见实效。感受过牛津大学浓郁文化氛围的人无不赞同:对牛津学生真正有价值的东西,是它周围的生活和环境,大学生正是在所处的文化环境中通过积极主动的思维和感悟而学到东西的。许多从国外回来的学者和校长都发表过这样的感叹:在欧洲的许多世界名校,并没有宏伟壮丽的大门,也没有集中的现代建筑,甚至没有大片的草坪,不少大学的学院分散在整个城市内,然而一旦走进他们的院落或大楼,无不感受到一种唯有学府才特有的知识殿堂的庄严、肃穆和凝重。那里的每一个廊柱、每一个雕像、每一张布告,都散发出它的荣耀历史、它的不俗品格、它的迷人魅力。

纵观中外教育发展史,既是从家庭教育到学校教育、再到社会教育的发展史,正好伴随了育人环境的变迁与进步;同时又是教育理念与教育方法的不断发展与择优的过程。我们且把如何培养人的工作划分为三个境界:第一个境界是放任自流,受教育者处于自发的状态,仅仅对于少数自控力强的人来说效果比较好;第二个境界是填鸭灌输,不论受教育者欢迎与否、接受与否,教育者处于强势,受教育者被动接受,对大多数惰性较大的人会有一定的促进与帮助,但其效果还有待于时间的检验,更大的遗憾是尖子生的自由发挥的空间受到限制;第三个境界,即春风化雨、润物无声。高明的教师总是循循善诱、善于“造势”,他们充分尊重与善于激发各类学生的主体性和创造性,通过营造学习氛围与育人环境来引导受教育者,把知识和道德的传授转化为包含着教育意图的艺术与环境,从而达到“蓬生麻中不扶自直”的教育效果。同样的道理,高校必须领会与贯彻科学发展观,树立“以人为本”教育理念,善于以文“化”人,要在营造一种自由宽容的生态环境、大气流畅的育人氛围上下大功夫。综上所述,营造氛围、优化环境是育人的更高境界!

三、酿成一缸好“汤”,营造四大环境

(一)彰显一个理念──大学文化是大学的灵魂,是育人环境的核心内容

在众多影响大学生成长成才的环境因素中,大学校园理应是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主阵地、主渠道,而且最有优势成为全社会的首善区、示范区与文明窗口。大学精神是学校一代又一代创业者业绩、品格、精神的结晶,是高校综合竞争力的核心。我们认为,大学生在大学期间除了专业知识的学习之外,在坚持其清纯朴实的本性同时,还应培育其崇高正直的理想与情操、更多地砥励其淳厚博大的“贵族气质”、修炼其文明儒雅的“绅士风度”。大学要通过长期努力与积淀,以一种润物无声、水到渠成的方式,营造一种感人至深、催人上进的气氛,促使每个学生志存高远、脚踏实地、健全人格,全面发展!

(二)消除两种倾向──大学文化“虚无论”与“速成论”

“虚无论”认为大学文化虚无缥缈,个别大学领导甚至认为大学文化建设无关痛痒;退居其次的态度是说起来重要,做起来可要可不要;有钱时要,没钱时不一定要。一位美国教育家的一项研究表明:1520年前建立,至今仍以同样的方式、使用同样的名字、做着同样事情而存在的85种社会组织中,70个是大学。大学之所以薪火相传,就因为大学一直在以研究、创造与传播文化为己任,从根本上说,这是大学文化环境的魅力所在。说白了,大学本身就是一个特殊的“熔炉”或者说是一缸与众不同的“汤料”。

“速成论”追求立竿见影,实为急功近利,表现为追求规模、忽视质量,重视硬件、轻视软件。殊不知一些高校抢时间、赶进度造大学城以至质量低劣、隐患多多,盲目攀比、不惜代价地大兴土木以至债务缠身、文化断裂。难怪一些有识之士禁不住发问:一片土地上投入巨资建立一片楼房,就是一所大学吗?不少大学新区缺少的正是大学应有的文化气息。我们是否时时在思考什么是大学的使命、大学的精神、大学的责任这些反映大学价值选择的严肃问题?当我们决定借巨款修建新楼、新区时,是否想到应该以同样的方式去解决关乎大学质量和命运的学科和人才建设问题?我们在办学理念上能够视学生为大学之根本,并以学生为中心为他们的健康成长、成才不惜代价努力营造优良的育人环境吗?我们的学生热爱大学并视其为自己的精神家园、心灵故乡吗?

(三)建设三大风气──加强校风、教风与学风的建设

要充分挖掘学校历史传统宝贵资源的基础上,结合学校办学思路与理念,大力营造崇尚科学、严谨求实、善于创造、具有时代特征和学校特色的良好校风;开展师德教育,完善师德规范,严格师德管理,宣传先进事迹与先进人物,建设志存高远、爱国敬业,为人师表、教书育人,严谨笃学、与时俱进的优良教风;修订大学生行为规范,严格管理特别是考试纪律管理,形成积极向上、勤奋好学、诚实守信、创新求是的良好学风。

(四)营造四大环境

通常地说,大学育人环境可分为“硬环境”和“软环境”。“硬环境”指社区校园地理位置(大至省市,小至地段)、建筑(校舍、场馆)、园林绿化(花木、雕塑)等自然人文环境;“软环境”指意识形态,包括校训、校徽、校史、报刊、网络、主题活动、规章制度和文化娱乐等等舆论氛围、学术氛围和生活氛围。笔者认为,大学育人环境还应该建设成为优美的景观环境、浓厚的学术环境、民主的学习环境与和谐的人文环境。

1.优美的景观环境

一个外宾在领导陪同下来到一高新技术园区,当陪同者指着一大片新楼说是某大学城时,外宾不敢相信自己的眼睛:“NO,NO,IT’SAFACTORY(不,不,这是工厂)!”这是一个真实的故事。无庸讳言,我国城市建设雷同化已经泛滥成灾,高校新建建筑设计缺乏大学的文化内涵与独特个性,同样是非同小可的“遗憾”。事实上,校区规划与建筑设计理念超前才是建设人性化、生态化、数字化校园的前提与基础,投资额高效果未必佳!其次我们才谈得上配套景观的美化与绿化,然后恰到好处的“景上添花”,就会使校园的山、水、园、林、花、草、石、路、廊等相得益彰,达到使用功能与审美功能、教育功能的和谐统一。

2.浓厚的学术环境

学术研究是大学创新的源头,发挥名师与教授的领军作用,提倡原创与批判精神,鼓励学术自由、学派争鸣、学科交流,重视成果转化与技术市场化,致力营造自由探索和浓厚的科研风气。周国文先生在《大学观念与新教育精神》中说得好:“一所好大学应该有另一种气氛:它告诉我们,有一些问题应该被每一个人思考,但是在日常生活中却没有人问也不可能有答案。它提供自由探索的空气,不允许不利于或者妨碍自由探索的东西存在;它给出重要与不重要的区别;它保护传统,不是因为传统就是传统,而是因为传统在极高水平上进行讨论的模式;它蕴合奇迹,预示在分享奇迹中产生的友谊。更重要的是,这里有真正伟大的思想家,他们是理论生活的活的证明,他们的动机不流于低俗,虽然人们以为低俗的动机无处不在。他们有权威,但不是来自权力、金钱或家庭大学是一个以理智为基石的国家神殿,是奉献给纯粹理性的。”

3.民主的学习环境

教师是知识的传授者,但决不是真理的垄断者。古人云:“教学相长”,学生作为学习的主体,更多的是先“亲其师”,然后“信其道”。所以陶行知先生告诫教师们:“你的教鞭下有瓦特,你的冷眼里有牛顿,你的讥笑中有爱迪生。”哈佛声名远播,其校训也不同凡响:“与柏拉图为友,与苏克拉底为友,与亚里士多德为友!”德国哲学家雅斯贝尔斯在《什么是教育》一书中写道:而大学的生命在于教师传授给学生新颖的、符合其自身境遇的思想来唤起他们的自我意识,大学生们总是潜心地寻觅这种理想并时刻准备接受它,但当他们从教师那里得不到任何有益的启示时,他们便感到理想的飘渺和希望的破灭而无所适从。的确,学校教育不仅要教学生学会知识,而且要教学生学会独立思考、学会选择判断、学会灵活运用。

4.和谐的人文环境

文化是无所不在的,校园文化也是如此,它浸透在全校师生员工的全部行为和人与人的关系当中。因此,关于和谐的人文环境至少应包括以下几方面:

校园文化的建设必须着眼于校内全体人员,包括学生、教师,还应包括后勤员工,要形成全员育人、全程育人与全方位育人的气氛。

校园文化的建设必须从生活点滴入手,并精心设计有文化底蕴的节目,组织开展丰富多彩、引人入胜的有思想性、有学术性、有娱乐性的校园文化活动。

校园文化的建设也必须充分发挥好网络等现代媒体和高科技成果,共享信息,平等沟通,实现网上网下互动,达到思想政治教育传统与创新的契合。

校园文化的建设也必须优化社区环境,整治校园周边环境,全社会都要关心大学生的健康成长。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共青团关于加强和改进高等院校校园文化建设的意见》.

[2]丁虎生.高度重视大学校园文化的育人功能.北京:光明日报.2005-3-23.

[3]杨庆北.哈佛见闻.北京:光明日报.2005-3-11.

[4]陈延斌,胡相峰.中国古代的蒙养教育及其现代意蕴.北京:光明日报.2005-3-2.

[5]章兢,彭兰.大学理念与大学教学.北京:光明日报.2005-1-5.

生态环境论文范文9

关键词:禅宗文化;生态环境;人文景观

1 城市生态环境概念

城市生态公园环境就是中国园林艺术的真实写照,它涉及到各个学科领域的知识,需要建筑师、规划师、生态学者等多个专业人员的参与配合。作为一门科学,园林生态学需要以理性的和经验的思维为基础,而园林生态设计面临的问题却不仅仅是理性思维的问题,它在改善人类环境的过程中,需要将科学与艺术进行创造性的结合;需要体现文化的底蕴和价值;需要激发人们的灵感并产生美的感受,因此,在园林生态学原则的指导下,城市生态公园设计还有大量的基础研究和深化研究要做。

生态文明是人与自然关系的一种新颖状态,丰富的景观要素和物种多样性的环境,为宣传生态和倡导生态文明提供了机会和场所。通过组织植树、认养树木、放养鱼苗、观察动物生活习性和参与生态观测试验等各种活动,以其独特的教育方式,把生态公园办成人们走向自然的第一课堂;还可以拍摄以园中风景和动植物为主题的影像作品,以及将落叶制成书签等,通过这些产品作为宣传生态知识的载体,启迪人们与自然生态环境共存的意识,让游客在公园中领略生态美的同时,树立正确的绿色、环保、生态的生活观念,真正将生态的意识带入每个人的生活中去。从而更好地为我们的城市创造一个生态和谐的人居环境。

2 禅宗思想与生态环境设计

禅宗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对当今的生态伦理观及环境保护有着积极的意义。禅宗认为众生在追求安宁幸福方面没有根本的不同,在佛性上是平等的,因此要善待一切生灵,戒杀、放生;大自然对人类有天覆地载和养育之德,因此对大自然应报感恩之心,反对无度的占有和浪费。这些正与我们所提倡的生态设计观相吻合。

禅宗“彻见心性”对设计思想也有一定的启发。“彻见心性”即揭示事物的本质。我们在设计时,例如在运用材料方面,要提倡展示材料自身的原质,而不要隐藏其自然纹理、质地和颜色。这种自然的做法通常是无污染的,正体现了生态设计思想。禅宗告诉我们众生平等,那么即使那些被认为是卑微的材料,我们也可以用来做设计。美国华盛顿世界资源研究所新设计了一种绿色办公室,全部采用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材料。地板用栓树栎树皮做成,栓皮剥落后可以再生。一部分房间的地板用竹子压制而成,竹子生长的极快,砍掉后就可以再长出。办公室柜采用粉碎后的葵花籽壳制成,门用麦秸压制而成,明亮、高雅。

3 禅宗文化与城市生态人文景观

禅宗与造景,中唐时期,随着禅宗美学的兴起,人们将审美主体 的内心体验、直觉感情等的作用提到了极高的地位,使之得以深化,并把禅宗思想融入中国园林的创作中,从而将园林的“ 画境”升华到“意境”。从禅宗的观点看来,世间万物都是佛法或本心的幻化即“青青翠竹,皆是法身,郁郁黄花,无非般若。”这为园林形式上有限的自然山水空间提供了审美体验的无限可能性,打破了小自然与大自然的根本界限。“ 芥子是心,须弥是万卷。纳之于心,何所不可”造园讲究以小见大,咫尺山林。山水画家能在两度空间里用笔墨渲染皴擦“ 咫尺之内而瞻万里之遥,方寸之中乃辨千里之峻”,古代造园家在三度空间中,以土石营造出“ 一峰则太华千寻,一勺则江湖万里”。“ 神与物游,思与境谐”所表达出来的空间意识是有节奏的、和谐的境界。“园林之佳者如诗之绝句,词之小令,皆以少胜多,以咫尺面积创无限空间”。在禅宗看来,规定性越小,想象余地越大,因而少能够胜多,只有简到极点,才能留出最大限度的空间去供人们揣摩与思考。“ 枯藤老树昏鸦,小桥流水人家……”,这种美正是禅的枯涩中蕴含生机的美,受到人们的喜爱。

禅需要用心去体悟,不是一蹴而就的,要破除表象而见到本心;造园同样也是需要去体悟的,要有思想内涵,因而设计中要讲究含蓄美,讲究意境。例如唐代的王维能以诗意入画,又能以画表现诗意,造园体现诗情画意,却又表现出空寂的意境。王维宇摩诘,其名、宇均来源于《维摩经》,其诗“人闲桂花落,夜静春山空。月出惊山乌,时鸥春涧中。”徐增在《说唐解详解》中谓:“空诸所有,即是山空。月出惊山鸟,此时不识不知,

色空具泯”。“不识不知”即《维摩经》中“不可以智知,不可以识识”的内心体悟境界。王维设计的“辋川别业”有山、岭、岗、坞、湖、溪、泉、滩以及茂密的植被,以天然风景取胜。王伟有诗曰:“空山不见人,但闻人语响;返景入深林,复照青苔上”。“竹里馆”则是大片竹林环绕的一座建筑物。可见王维的诗、画与造园都有空寂悠远的禅意。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人们的思想文化水平在不断提高,社会越来越需要有思想、有品位的环境景观设计,禅宗思想的借鉴和应用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今天的社会是个多元文化冲突、碰撞、融合的社会,人们往往浮躁,设计往往急于求成,而禅宗宁静的思想,对大自然的感澈之情,或许可以将一种平和的感觉引入到我们的生活之中,让我们承受巨大压力和无数外界分心之事困扰的心灵有所放松。

参考文献:

[1] 邓毅.城市生态公园规划设计办法[M].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