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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工程招投标论文集锦9篇

时间:2023-03-20 16:15:07

市政工程招投标论文

市政工程招投标论文范文1

关键字:建筑工程;招投标;问题;成因;解决措施

Abstract: the 21st century,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China's economy, a type of construction market got continuous development and improvement,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bidding has slowly towards specialization, standardization, but in this process there are still a lot of problems not to be neglected. This paper is mainly targeted at construction projects in the bidding process, existing problems and causes to make analysis, and in the light of the problem of the unreasonable science, put forward a series of measures.

Key word: building engineering; Bidding; Problem; Cause; solutions

中图分类号:TU72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前言

近年来,经济的发展使我国的建筑市场异常火爆,建筑工程的招投标也成为一个日益重要的话题。为了规范建筑工程的招投标过程,使之科学化、合理化,我国的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为保证规范的招投标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坚实基础,有效的解决了其中的一些腐败问题,但是工程的招投标毕竟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它具有商品市场的特性,所以发展至今,它的运作仍然有很多问题没有解决。政府要想做好这项工作,必须不断的结合它的发展现状、发展环境,全面的看待它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从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确保规范工作的正确开展。

建筑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行政干预仍有较大影响

从表面看,很多建筑工程项目在实施招投标的过程中,是建立在双方平等互利的原则之上的,整个项目的招投标过程也是按照国家和地方的规定来进行的,但是我们透过表面往实质看,却发现很多建设单位的招投标是受到各方各级的行政干预的,建设单位并不是通过招投标来选择施工单位的,而是事先已经由行政单位内定了施工单位,再通过公开招投标来走个过场罢了。这种表里不一的现象在全国各地的建筑招投标过程中是广泛存在的。

串通投标

所谓串通投标就是指在建筑工程的招投标过程中,建设单位违反有关程序采取手段限制竞争的行为。具体的说,有两种方式:一是投标者互相串通投标。在参加投标之前,想参与投标的建设单位通过事前的沟通,以口头、书面、电话等形式互相报价通气,达到自己的不良目的。二是投标者和招标者互相串通投标。在公开招投标之前,招投标者泄露标底,破换正常的招投标工程,达到不法的目的。

寻找借口,规避招标

主要表现在通过手段将整个的建筑工程项目化整体为部分,再分配给不同施工单位。国家规定,如果一个建筑工程的各种工程建设施工费用估价在50万元以上,包括50万,那么这个项目必须进行公开招投标。所以,有的单位为了不实施招投标,把符合规定的项目人为的进行拆分、肢解,化整体为部分,从而使整个项目免于招投标。或者是把整个建筑工程项目分阶段报批,只申报部分项目,从而使每一次的项目都达不到法定招投标数额,从而免于公开招投标。

建筑工程的招投标市场存在不正当竞争

主要表现在招投标双方未来达成双方的不正当利益,通过不正当的手段对整个招投标的过程进行干预,排挤其他投标者,严重的干扰了整个建筑工程正常的招投标工作秩序,破坏了招投标工作的公正性,造成招标项目成本一直居高不下,在一定程度上失去了招标的意义。

评标、定标方法不科学、不合理

很多招标单位在进行招标之前,没有做好充足的功课,在进行整个项目的招投标过程中,设立的评标、定标方法不科学,使整个招投标过程失去了秩序,甚至使许多不怀好意的投标者钻了不合理方法的空子,让这个招投标失去了原来的意义,还造成了无法挽回的损失。

6、招投标工作完成后招标方与中标方违背原来的合同

据法律规定,招投标工作结束后,中标者应该在中标通知发出的30日内,与投标者订立合同,合同依据招投标时双方出示的文件订立。但是实际情况是,在招投标工作之后,双方有一方违背当初的招投标文件,以各种理由,各种借口,随意变更施工内容或要求,增加投资额,造成整个投资超出之前的计划,之前的招投标失去了意义。

存在的问题的成因分析

国家相关的法律制度不完善,法制建设健全,导致国民的法制意识不强

虽然前面提到国家为了规范建筑工程的招投标市场,使之走向规范化、专业化制定了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但是纵观整个的法律法规,惩罚招投标市场的违法行为的法律法规十分少见,惩罚的力度的措施也不够。这就导致一些招投标单位和个人对这方面的法律法规知识缺乏,法律意识淡薄。所以才会在整个的建筑工程的招投标一而再再而三的出现违法行为

整个建筑市场的供求关系严重不平衡,从业人员的素质。

因为市场的供求不平衡,所以整个市场出现了激烈的竞争,有些单位和个人为了在激烈的竞争中求得生存,就往往会铤而走险,做出违法的行为。

我国诚信经营的意识薄弱

因为我国现在仍然处于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步阶段,所以虽然市场经济已在整个社会生活中占主导地位,但由于长期计划经济作用的结果及传统文化占据一定的地位,诚信经营的意识还没有深入到我国国民心中和企业的文化中。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看重的更多是人情世故。另外,由于地方保护主义,全国统一信息平台整合工作滞后于现实监管需要,从而给“暗箱操作”者提供了机会。

行政部门本身存在着一些问题

我国目前的行政单位由于工作量大,人员复杂,本身的建设工作就存在着一些问题。在加上目前建筑市场处于建设高峰期,项目规模大、数量多、分布广,许多建设项目法人作为一次性业主缺乏工程项目经验,建筑市场必然会产生大量问题。而行政单位的工作能力有限,不能对其实施很好的监管,问题就这样出现了。

四.应对这些问题的措施

1、完善制度、加强监督、加大执法力度。当前,项目业主虚假招标,承包单位“陪标”、“串标”、“挂靠高资质企业”,建设市场主体各方对招标过程中的异常现象已是习以为常,其主要原因是招投标还没有真正走上法制化轨道,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对有关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惩处力度不够,打击不及时。因此,为防止招投标走形式,应积极完善招投标“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机制,监督管理部门加强监督管理。

2、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立规范有序的竞争机制。杜绝不合理的竞争体制,加强评标、定标工作的管理,全面推行无标底招标。明确资金到位情况,严格限制业主供材的范围,坚持合理工期、合法分包、杜绝转包。

3、规范评标过程,完善评标方法。在招标文件中应该对评标的相关事宜进行规定,为评标过程中各个单位的投标价格的比较提供统一的口径,使得投标文件具有价格上的可比性。同时要求公开唱标,有标底评标的要求标底绝对保密。评标时应综合考虑技术标、商务标,尤其应以技术标为核心,不应片面追求低价,同时投标应以合理低价中标为好。

五.结束语

从上面的分析研究中我们看到,建筑工程的招投标我国的发展确实存在着不少的问题,这些问题严重阻碍着我国建筑市场的有序发展,和建筑施工的专业化、规范化进程。这些问题不仅是建筑部门本身的问题,行政单位在这其中也有着不小的责任。在未来,如何使建筑工程的招投标工作适应激烈的市场竞争,实现高质量的理想化投标,是建设工程企业经营管理者考虑的重要课题,也是摆在行政单位面前的一道难题。希望在未来,建筑行业能够按照“公平、公正、公开、有效”的原则树立起我国招投标制度的良好形象,为我国工程项目市场的良性发展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1]张昕 蒋晓红 建筑工程招投标中存在问题及成因分析 (被引用 4 次)[期刊论文] 《浙江建筑》 -2009年1期

[2]朱珩琰 建筑工程招投标存在问题分析与对策 [期刊论文] 《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 -2012年16期

[3]蔡辉鹏 论建筑工程招投标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期刊论文] 《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 -2012年13期

[4]王英 曾 关于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的若干思考 (被引用 9 次) [期刊论文] 《重庆建筑大学学报》 ISTIC EI PKU -2000年3期

市政工程招投标论文范文2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镇集体资金投资工程项目建设行为,确保工程建设项目在保证质量、进度的前提下依法、有序地推进,根据区人民政府政发[]22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办[]29号文件精神及上级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镇及所属行政村、直属单位涉及使用集体资产投资建设的房屋建筑、市政设施、道路交通、水利、绿化、装饰装修等工程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镇成立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领导小组,全面负责集体资金投资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和建设监督管理,下设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工程招投标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工程项目建设实行预决算制、公开招投标制、合同预审制、项目负责制、验收审计制、支付合同制、限额支付审批制。

第五条:立项。行政村拟建限额工程以上项目须经两委班子集体讨论,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同意方可立项,拟建限额工程以下项目须经两委班子集体讨论方可立项,直属单位拟建工程项目须经领导集体讨论报镇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立项。镇投资服务中心负责办理立项及审批相关手续。

第六条:规划。任何单位项目建设必须适合全镇及市镇发展区、工业园的总体规划,并经批准后方可进行上报审批,开工建设。

第三章 招投标管理

第七条:工程项目建设招投标必须遵守公开、公平、公正和依法办事原则。

第八条:招投标方式及限额:

一、有形市场公开招标:

1、造价100万元(含)以上或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含)以上,装饰、绿化单项工程50万元(含)的建设项目,必须经市有形市场公开招标确定中标单位。

2、造价50万元(含)-100万元(不含)或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不含),装饰、绿化单项工程30万元(含)-50万元(不含)的建设项目,必须经市有形市场邀请招标确定中标单位。

二、竞争性发包:

1、造价在5万元(含)-50万元(不含)的建设项目,装饰、绿化单项工程5万元(含)-30万元(不含)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镇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组织进行竞争性发包,确定中标单位。

2、造价在规定限额以上,但是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进入有形市场招投标和邀请招投标的项目,经村蹲点领导、企业分管领导同意,报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同意后由建设单位、镇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组织进行竞争性发包,确定中标单位。

第九条:水、电、电信、有线电视、煤气等专业性工程项目,可以扎口专业单位施工,但必须报镇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条:工程项目决算:(一)下浮率:市政项目(含厂房、集宿楼等土建工程)、道路交通项目、水利等工程下浮8%以上,绿化、装饰装修、路灯等工程下浮10%以上,土方等工程下浮12%以上,并要求在审计后下浮决算。(二)最低价中标:如果是竞争性发包以最低价中标,以中标价决算。(三)验收付款:所有工程项目没有按规定进行相关对应的招投标,一律不予付款。还未审计、验收、开票的项目,工程款支付不得超过合同价的70%。(四)开票。所有工程项目结算必须要开具正式发票。

第五章 工程管理

第十一条:质量管理。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委派现场代表,对建设工程实行全过程管理协调。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特殊工程项目建设必须委托(有必要时公开招标)专业监理进行现场监督,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第十二条:工程鉴证:

1、严格按图纸和合同办事,不得随意变更工程量,坚持先鉴证后施工;签证必须要合同双方代表、监理(请监理的项目)各方签字才有效,先行施工的,一律不予签证和认可。

二、属设计范围的工程变更和签证,必须由设计方代表、负责人签字,盖设计院章,同时做好变更工程的预算。报建设单位分管领导签字后方可变更和签证。

三、签证金额不得超过原预算金额的10%,超过10%的,须经合同双方代表、监理、设计单位及镇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认可签字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追加工程量超过30%的,必须重新招投标。

第十三条:工程验收。由建设方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并办理好相关竣工验收手续。

第十条四:工程审计。采用自审和送审相结合的办法。原则上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工程项目采用送审制,请有资质的审计部门进行工程审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招投标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程序,主动接受镇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纪检监察组织、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十六条:将工程建设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方式规避招标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市政工程招投标论文范文3

关键词:工程量清单 市政工程 投标 探析

中图分类号:TU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2)09(c)-0156-01

运用工程量清单进行市政工程投标是指在市政工程投标中,运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使用相应的措施,争取市政工程投标中标率。运用工程量清单进行市政工程投标中,不仅需要根据工程量清单进行市政工程投标文件的编制,还需要注意工程量清单计价过程中对于相关计价规范的遵守,以保证工程量清单计价的规范性。总之,运用工程量清单进行市政工程的投标是一项较为系统并且复杂的工程。在运用工程量清单进行市政工程的投标过程中,不仅需要施工企业对于工程量的清单报价技术有一定的掌握,还需要在运用工程量清单进行市政工程投标过程中注意一定的投标策略的应用,以保证市政工程的投标中标率。

1 工程量清单计价特征

在市政工程建设中,市政工程的招标是由市政工程的施工方进行编制的。施工企业进行施工招标文件编制中使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不仅有利于对工程建设施工项目的总投资进行控制,降低施工成本,还有利于施工项目的管理,对于市政工程的招标公平也有一定的保证。这对于市政工程的投标也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运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进行工程的招标文件的编制,其特点首先表现在在工程的结算阶段,清单计价进行工程结算过程中不能对工程各项目的综合单价进行改变,这样一来对于工程建设项目总投资的控制以及降低工程造价成本等都有着积极的作用,并可以实现最少投资下的最大经济效益回收。其次,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进行工程投标建设的应用,是工程建设计价制度以及技术的进步与提升重要体现,对于维护工程建设中投竟标双方的利益以及市场竞争的公平原则都有着积极的作用。再次,工程建设中计价清单对于工程建设中的施工企业的施工成本的降低以及施工效率的提升都有着一定的作用,而且计价清单还有利于工程建设的施工企业对于施工的有效管理,有利于施工管理水平的提升。最后,运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进行工程施工建设,对于工程施工建设过程中工程造价资料的收集和整理都十分的有利,对工程造价信息资料的管理和应用也十分的方便。总之,运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进行工程建设施工应用,尤其是市政工程的建设施工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由于市政工程自身的特殊性质,在市政工程施工建设过程中,对于市政工程的造价一般难以进行控制。

2 工程投标中应进行注意的投标环节

运用工程量清单进行市政工程投标的有关探析其实就是对运用工程量清单进行市政工程投标过程中的重要环节进行分析论述。

2.1 对工程量清单计价内涵的理解

工程量清单计价与在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基础上的市政工程计价方式有一定的不同之处。首先工程量清单计价在进行工程项目的计价中计价的规范标准以及内容有一定的不同,比如基础土方工程中对于挖基础土方的标准数据的计价实施。其次对于工程量清单计价中的计价定额与市政工程中其它的计价方式有一定的不同。总之,工程量清单计价中工程量清单是根据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相关规范和标准进行编制的,对于工程施工的具体方法和施工技术有一定的限制,但是施工企业可以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在指定范围内选择合适的施工技术以及施工方法。工程量清单计价对于工程投标价格的制定中已经包含有相关施工风险费用,对于工程施工建设以及造价成本的控制都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2.2 对工程招标文件和设计图纸的理解

施工招标是施工项目建设单位对于施工企业进行选择的重要手段,因此在进行工程项目投标中就要求施工投标企业进行项目施工投标的标书应当对于工程项目的要求以及工程项目的预算报价有一个相当好的理解。因此施工投标企业在进行工程项目招标文件的阅读时,尤其应当注意工程项目招标文件中的一些清单项目的要求和规定,其中包括工程招标中对于定额选择、费用、施工使用材料等的要求以及规定。施工投标企业在进行投标书的编制过程中,对于工程的预算造价等一定要与招标要求相符合,避免对投标造成影响。进行投标的企业在进行工程项目招标文件的阅读中应注意将发现的问题进行汇总,并在工程招标开始前期向相关单位求解。

2.3 投标工程施工现场调查

在进行工程项目的投标前对于工程项目的施工现场进行相关调查是一项不可缺少的环节。进行工程项目投标前期施工现场的调查主要就是根据工程项目的相关施工设计以及施工图纸、招标文件等相关施工要求,对于施工工程地区的施工材料的价格、标准以及运输路线、距离等进行了解;对于施工现场周围的施工垃圾、废土、石的堆放场地以及距离进行掌握;对于工程施工中所需要的水电的走向以及距离等进行调查掌握;对于工程施工通道以及临时便道等进行了解。需要注意的是在进行工程施工场地调查过程中,对于施工材料的价格以及质量、来源等应进行分析比较,选择性价比相对较高的施工材料;对于施工路线以及施工方案等应根据施工现场的具体情况进行多方面的比较与选择,以保证工程项目的投标顺利和成功。

2.4 计价策略的科学制定

在进行工程项目的投标计价制定过程中应注意对工程量进行复核,并注意对于施工组织的设计和编制,最终在对于工程项目的基础计价的分析研究的基础上进行最终报价的确定。进行工程量的复核就是在进行投标前对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进行计数并复核,以能够根据工程量进行准确的工程量计价标准。对于工程施工组织的设计和编制应根据工程施工要求,并考虑工程施工成本的基础上进行科学的施工实施方案的确定,以能够完成对于工程施工的基础计价,在对工程施工的基本计价的人工、材料以及工艺、技术等的综合分析研究的基础上,最终实现对于工程施工的最终的计价的确定,以保证工程项目的投标顺利。

3 结语

运用工程量清单进行市政工程投标,不仅对于市政工程投标计价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而且在后期工程项目造价资料的管理应用上也具一定便利。而且运用工程量清单进行市政工程投标对于投标顺利也有一定的保证。

参考文献

[1]柏国箭.如何运用工程量清单进行市政工程投标[J].市政技术,2007(6).

[2]潘珂.工程量清单环境下的市政公用工程投标方法与技巧[J].技术与市场,2011(8).

[3]赵平法.浅谈市政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的编制[J].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3(7).

市政工程招投标论文范文4

关键词: 水利工程;招投标;上海市

1 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现状

近年来,党和政府十分重视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加大了投资力度,上海市水利建设的规模也在逐年扩大。为了确保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保证公平竞争,打破行业和地方保护,防止腐败现象的滋生,上海市水利部门从1997年起就全面实行了施工招标投标制。经过3年多的不断努力,上海市水利工程承发包已全部进入市统一的有形建筑市场,并按有关规定规范运作。去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出通知,要求基础设施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主要设备、材料采购都要实行公开招标。上海市水利部门在招标工作中又加大了力度,所有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水利工程全部实行了施工公开招标,同时勘察设计、监理的公开招标工作也全面展开。

截至1999年底,上海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合计施工招标231个标段,设计招标16项,勘测招标10项,监理招标9项,合计中标价为9.35亿元。从招标工作的发展速度来看,主要有4个显着特点:(1)招标量在逐年增加,1997年仅为0.6亿元,1998年为2.2亿元,1999年为6.55亿元,3年中增长了10倍;(2)行业界限已经打破,1997年系统外中标单位仅为10%,1998年上升为27.2%,1999年已达到50%;(3)通过招投标,工程造价降低了10%左右,为国家节约了投资;(4)工程质量也在逐年上升,优良率呈递增的趋势,1999年优良率已达到76%。

目前,上海市水利工程建设实现了两个百分之百,即应招标的工程百分之百地进行了招标,应公开招标的工程百分之百地进行了公开招标。

2 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做法

2.1 健全规章制度、建立市场运作程序

1997年,上海市水利部门制定了《上海市水利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成立7上海市水利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水利建设项目的报建、招标审批、发包资格审查、施工合同鉴证等建设工程招标过程的管理,并根据《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中“统一管理与专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与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共同了《上海市水利工程承发包管理操作流程》,进一步规范了上海市水利工程承发包管理,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全部进入市统一的有形建筑市场奠定了基础,并确立了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全市建筑市场中应有的专业管理地位,形成了在统一的大建筑市场中,各行政主管部门互相尊重、彼此协调的格局。

建立市场运作程序,是实现上海市水利工程建筑市场从无序到有序的主要内容,上海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运作的程序和管理节点主要是工程报建、工程发包资格审查、勘察设计发包及初步设计审批、监理、施工招标发包、工程合同登记、施工许可申办,为实现以建设项目为主线的建设市场的闭合管理、简化办事手续,上海市水利工程同市其它建设工程一样,实行了工程建设项目ic卡制度。该卡由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报建手续的同时申领,并按照市场的运作程序,办理各管理节点的手续,每办理完一道手续,均要打入“y”,表示“通过”,以进入下一道管理节点,若节点单位读卡后显示“xx”,则前面的节点尚未完成,该节点管理部门的读卡机就会揭示建设单位应该先办理哪些手续,否则该节点单位就无法进行操作,真正做到“前事未完、后事不办”,促使建设单位按基本建设程序办事。

2.2 实行政府职能转变,发挥中介机构的招标作用

在实行招标承包制的起步阶段,上海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曾具体地管理过建设单位招标活动,这种做法曾为推动招

标投标制起过一定的促进作用,但是,随着建设市场的培养和发展,“事无巨细、全由政府做主”的政府包办做法已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实行政府职能转变,把应该采取市场手段的事情交给市场去解决,已是大势所趋。

1997年,上海市水利部门组建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招投标机构,把招投标工作中的服务职能从政府职能中分解、转移出去,机构成立后,充分发挥了专业优势,具体负责编制招投标文件,提出评标办法,组织报名、现场监测、答疑、招标、开标、评标等各项工作。

招标中介机构招标,对于建设单位专业人员不足、业务能力差、或因长期不搞建设项目而不具备常设项目管理机构的单位,可减轻其招标工作的压力,使其招标工作能在符合国家有关法规的范围内运作,并可使建设单位节省大量的工作人员。同时,为了在同行业竞争中生存和发展,招标机构就必须在技术上精益求精,不断提高服务水平,从3年来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投标的情况看,中介机构招标作用的发挥,对规范招投标工作、提高招标质量起了很大的促进作用。

2.3 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在招投标过程中,上海市水利部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做到“六公开”:(1)公开招标信息,招标单位必须在接受投标报名的5d(不含节假日)前,通过“上海热线”、《中国水利报》、《上海建设工程招投标信息》等相关报刊统一向社会公开招标信息;(2)公开报名投标的条件,并与招标信息同时;(3)公开接受投标报名,在规定时间内,招标单位公开接受投标单位的投标报名,接受投标报名的时间不少于1d;(4)公开选定投标单位,每个标段招标不得少于6家,投标单位的选定,分为全部选定和在公开情况下部分抽取两种办法,部分抽取的投标单位不能少于2/3;(5)公开评标办法和程序,招标单位拟定的评标办法连同招标文件应一起发给投标单位,于投标前公开,在评标、定标的过程中,除规定必须保密的内容外,其程序向社会公开;(6)公开招标的结果,招标结果通过《上海建设工程招投标信息》向社会公布中标单位。

为体现公正原则,做到公正评标,技术专家全部从评标专家库内随机抽取组成

,技术标规定为暗标,即投标书中不应有任何隐含投标单位身份的内容,否则为废标。

为确保公开竞争,防止不正当的压价、串标和泄漏标底行为,合理控制标底价,上诲市水利部门实行了“无标底招标、有标底评标”的招标方法,即招标单位不设标底,只参考定额,并结合市场行情编制出参考工程造价,在招标文件中一并向投标单位公布。评标时,在技术标评审通过的前提下,商务标评审可通过抽定报价算术平均值权数和加权平均工程造价下浮率(此中两个区间在评标办法中明确),计算出期望工程造价(即为评标的标底),接近期望工程造价者得高分,技术标和商务标合计得分最高者为中标单位。这个方法也称“制约四方法”,对于制约发包方、承包方、中介方和管理方,排除不正当人为因素,确保招投标公正性起到了有效的、积极的作用。

3 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发展设想

3.1 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理顺招投标管理体制

根据1997年上海市水利部门制定的《上海市水利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中的规定,原上海市水利局是本市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上海市水利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设在局基建处),具体负责本市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规定;(2)指导、监督、检查招标投标工作的实施;(3)总结、交流招标投标工作的经验;(4)组织审查招标人或者招标人的资格;(5)组织审查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6)审批评标机构;(7)监督开标、评标和定标工作;(8)审批评标报告;(9)调解处理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的重大问题;(10)监督承包合同的签定、履行。

笔者认为,根据“小政府、大社会”的政府机构改革原则,政府的主要职能应该是宏观调控,为完善和规范建筑市场创造宏观条件,在行政管理上应该由全部直接管理转变到直接管理、间接管理并存,并最终过渡到宏观管理,这样才有利于行政行为的专业化和政府机关

的精简。根据这个观点,笔者认为具体负责招标投标日常工作的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的职能应该从政府职能中分离出来,其主要职责是原上述职责的(4)、(5)、(7)、(10)等项,而政府职责应该是(1)、(2)、(3)、(9)等项。

设立专职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主要还有以下优点。

第一,使招投标管理工作制度化、经常化、专业化。招标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化工作,有完整的程序,环节多,专业性强,专职的招投标管理机构由于其专门从事招投标管理活动,在人员力量和管理经验方面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有足够的人力和精力对招投标活动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市场监督管理,有利于提高招标工作的管理水平,有利于招投标活动在“公开、公正、公平”的竞争机制下进行,有利于承发包双方利益的保护。

第二,有效地控制了市场的准入,保证市场的有序化,首先要控制市场的准入,有些具备市政资质的投标单位虽然兼营范围中包含水利工程,但却没有主营水利,按照水利部的有关规定,就不能参加某些水利工程的设计、监理、施工投标;有的投标单位在投标时提供了业绩资料,但却是分包工程的业绩,或者有同类工程的经历却没有较好的业绩等等。专职招投标管理机构通过其日常建立的一套有关企业及工程动态的资料库,对投标单位资质、业绩的审查将更加全面。

第三,有利于及时发现、解决招投标中的问题,提高招标工作的透明度和质量。专职招投标管理机构人员由于直接、长期工作在招投标第一线,业务水平比较高,经验比较丰富,比较容易发现招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假、串标压价、合法不合理等问题,并能针对出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操作性强的解决方法,同时对探索和推广科学的编标、开标、评标、定标等办法,严格专家评委的资格审查,实行动态管理,提高招标工作的透明度和质量发挥重要的作用。

3.2 建立在上海市统一的有形建筑市场下的水务工程专业分中心

目前,上海市已建立了一个交易管理中心和25个分中心,形成了总包、专业、建材、中介4个层次的,覆盖全市所有区域和部分专业的立体的有形建设市场体系。

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是从1998年进入上海市建设工程管理交易中心统一管理的,随着近几年水利投资的不断加大,尤其是今年重新组建水务局后,上海市水务工程的投资规模从原水利工程的每年8个亿左右扩大到近20个亿,建立在市统一的有形建筑市场下的水务工程专业分中心就非常必需。

水务工程专业分中心应是不以赢利为目的,为水务建设工程交易各方提供优质服务,并进行自律性管理的会员制事业单位。行政上隶属市水务局,业务上接受市交易中心的指导,其基本功能是:(1)信息服务功能,主要是收集、存储和集中各类水务工程信息、企业状况信息、材料价格信息、法规政策信息、项目经理、评标专家和其他技术经济、管理人才的信息等,为发包、承包双方提供信息服务,解决了过去水务工程招投标信息分散、渠道不畅的问题;(2)场所服务功能,为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提供了一个功能齐全、服务周到、统一、公开,并在一定交易规则制度制约下的承发包场所,增加了工程交易的透明度,有利于政府部门的有效监督;(3)“窗口式”集中办公服务功能,通过工程报建、招标、投标、施工许可、合同鉴证、质量安全监督等有关管理部门进驻集中办公,为发包承包双方提供便利的“一条龙”配套服务,不仅提高了工作效率,为承发包人提供方便,而且保证了管理的程序化和制度化。

水务工程专业分中心的成立,将会进一步推进水务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市场化、社会化、专业化和法制化,对建立一个高起点、体系完善、管理科学的水利建设有形市场具有深远的意义。

3.3 加强对水利工程招标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近年来,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标机构对保证招标质量,提高经济效益起到了有益的作用,但是在招标工作中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例如:一些招标机构依附于行政机关,借用行政权力或行政影响,实行强制,甚至超越权限,越权;为承担项目无原则迁就招标人的无理要求,违反了招标的公正性原则;有的招标项目服务质量不高,收费较多等等,为保证水利工程招标工作公正、客观、有效地进行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加强对水利工程招标机构的监督和管理,首先要做到以下两点。

第一,凡原隶属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

招标机构,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与行政主管部门脱钩,完全按照市场规律运作,财务独立,人事独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成为真正独立从事招标业务及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第二,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中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业务的招标机构的资格认定。从上述的管理分工来看,由于对招标机构的管理没有法律和控制手段,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招投标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工作就不够全面、彻底;同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只管招标机构的资格认定,对水利工程招投标的管理工作仅进行业务指导,水利工程招标机构服务质量如何,在实际中能否达到水利工程招标的要求等动态情况,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了解得就不够清楚、透彻、由于对水利工程的业务不太熟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认定水利工程招标资格时往往只重视其静态的资料,不重视其动态的服务质量。因此,应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认定水利工程招标机构的资格前,须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将水利工程招标机构的静态管理与动态管理联系起来。

3.4 积极推进水利工程招投标工作向深度和广度发展

3.4.1 逐步推广合理低价的评标方法

合理低价的评标方法,主要是不设标底,由专家评委从最低报价的标评起,以低推向高,逐个论证,如低标者经分析论证认定其技术先进、方案可行、报价合理即为中标,高标者不予考虑,这种方法不仅防止了行政干预、地方或行业保护及腐败现象的滋生,还解决了目前广泛采用的标底上下浮动方法的随机性和不科学性的问题,同时提高了企业工程管理的市场竞争力,从而减轻加入wto以后对水利工程招投标工作的冲击。

但合理低价的评标方法目前还不能全面推广的主要障碍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目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化程度还不高,建筑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尚未全部形成,工程造价管理的改革暂不具备完全开放、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条件,适应国际市场竞争的工程计价、定价和规则还未制定,所以,建议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建设工程承发包价格管理规定》,作为《招标投标法》的配套实施文件,明确工程造价管理承发包及实施过程中,标底价、投标价、评标、定标、签定合同价及合同价款的调整变更、结算等各环节工程价格的计价规则,明确工程承发包价格的纠纷处理办法,同时严格落实对建筑市场竞争过程中不正当行为的惩罚措施。

第二,水利工程招投标工作是专业性、技术性、经济性、事务性很强的工作,要求承发包单位都要有一定的技术、经济、法律人才,但目前,特别是对招标机构而言,工程造价和法律方面的优秀人才非常匮乏,从事工程造价的专业人士的素质还不能完全胜任合理最低价的评标要求,同时由于大部分水利工程都要求在汛前完成,往往缩短招投标的时间(一般要求工程招标时间为3个月左右,但现在大部分只用了一个月左右),增加了评标的难度,限制了合理最低价评标的推行。

第三,招标机构为了避免承担评标中出现的错误等责任,建设单位害怕以后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由于甲方原因(如设计变更等)而造成中标单位的索赔等诸多麻烦,都不愿意采用合理的最低价中标方法,所以要尽快制定赔偿制度和索赔与反索赔的规定,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和行业协会以及合同争议的评审、调解机构,坚决按社会主义市场化的经济规律和原则办事。

3.4.2 将招投标工作与工程承包合同管理有机地连接起来

招投标工作与工程承包合同的管理是工程建设阶段不可分割的两大部分,由于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标文件的编制主要是由招标机构承担,承包合同管理由监理单位承担,造成了招标工作和合同管理的脱节,这对项目法人的总体利益是不利的。在承包合同实施过程中,

一方面由于监理工程师未参与招标工作、不熟悉招标文件和合同,在执行合同初期不能很快地进入监理角色,只能边上岗边学习;另一方面由于编制招标文件的招标机构不参与合同管理,招标文件编制的质量没有实践的检验,招标文件的编制水平就很难提高,这给监理工程师进行合同管理造成了很多困难,给工程合同变更和索赔带来很大的隐患,许多工程在完工之后,工程合同与原来招标文件已大相径庭,违背了招标单位在招标时的初衷。笔者认为,招标工作应与工程承包合同管理有机地连接起来,虽然目前招标机构与监理公司合并困难较大,不符合现实,但监理工程师作为专家参与招投标工作全过程应该是可行的,而招标机构对工程造价的控制可以延续到工程竣工决算阶段,由招标机构来参与工程竣工决算的审核。

3.4.3 引进竞争机制,激励投标单位向高质量和技术创新方向发展

目前水利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着“严进宽出”的现象,即招标很严,中标很难,中标之后工程质量能否达到投标时的承诺,就没有很强的约束措施,同时也不影响下次的投标,“严进宽出”的后果,使得投标者越来越追求投标的技巧,而忽视企业的业绩,笔者认为在加强工程合同管理的同时,要引市场优胜劣汰的机制,对那些业绩好,获得部级、市级工程优质奖的投标单位,应在以后一定时期的招投标中给予评标加分或优先推荐的奖励,对那些业绩不好、发生过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屡次违约的投标单位,应实行评标减分或取消投标资格,以激励投标单位向高质量和技术创新方向发展。

3.4.4 逐步推广建设单位、管理运行单位及养护单位招投标制

市政工程招投标论文范文5

关键词:水利工程,招标,投标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招标投标工作越来越健全,逐步从开式化走向规范化。招标投标事业已经成为推进现代市场体系建设的重要手段,招标投标对于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提高公共采购效率和秩序,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招标。同样,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在伊犁州建设领域也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为净化建设领域各类腐败现象滋生蔓延、减少工程投资、缩短施工工期,以及维护“三制”建设方面起到了不可取代的作用。但是,目前我州招投标领域所存在的问题也确实值得商榷。

其具体做法是:屏弃了传统意义上招标投标程序及“招标文件范本”上的一些不合乎实际的做法,积极吸收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有关将招标文件中技术标采用“暗标”、商务标打分采用A+B复合计算的方法,实行单价打分、总价打分以及总价不变承包打分三种形式。,招标。每项打分都要与复合标底价相比较,以最接近复合标底价为最优报价。招标程序上有符合本地实际的一些做法。比如:将投标文件编制时间与标底编制时间分置在两个时间段上进行,先进行投标文件的编制工作,然后再进行编制标底,这样做的目的主要避免投标企业和标底编制人员进行私下交易,保证招标投标的公平竞争。由于技术标评分受人为因素影响较大,评分结果带有一定的主观因素,伸缩性较大;而商务标的评判结果不受主观因素的影响,评分结果客观、公证,没有伸缩性,属硬性赋分。为避免专家在技术标打分时受商务标评分结果的影响,在评分顺序上采用先技术标后商务标的方式,从而保证了评判结果的客观、公证。

当今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工作能按照有关法律条文及行业规范执行,一些县市还积极借鉴并融合市政建设领域在招标投标方面的成功经验,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总结以往工程的不足,切实可行的并依照招标投标实施方案来运作。并采纳了一些新的理念,实施了一些符合本地实际的新举措,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还有许多方面亟待改善和提高。

从整个招标过程来看,招标投标工作基本上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按照公开、公平、公证的原则运作,但细究起来,其中暗藏的玄机很多、漏洞很大,投标企业工作大有有机可乘的缝隙。

1、从招标机构方面来说,有些县市目前还没有一家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机构。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工作主要委托某一个行政机构或某一事业单位,其中从业人员大都是吃皇粮的。因此,在招标投标过程中他们既要照章办事,同时还要顾及部门利益,工作起来左右为难,举步维艰。,招标。如果成立一个专门招标投标机构,由中介组织去完成这项工作,从业人员工资待遇完全“自负盈亏、自酬自收”,这也不太现实。因为一个县本身工程数量就很有限,工程投资额也不大,招投标工作中收取的工本费、入场费、中标费非常有限,同时这些费用除支付专家评审费、标底编制费、工本制作费以及“封标”期间所发生的额外费用外,用于招标从业人员的工资几乎所剩无几,招投标机构难以为继。

2、从事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人员业务素质参差不齐,一些从业人员没有能力编制招标文件,勉强编制的招标文件语无伦次、内容不全、漏洞百出,经不起推敲,给投标人很大的乘虚而入机会,也为工程质量留下了安全隐患。

3、尽管部分县市将投标书分为商务标和技术标两种,技术标多采用暗标方式,并提出了一些对明示或暗示的处罚措施,但是这些措施并不能完全奏效,一些承包商总能想出各种各样方法让自己的标书若隐若现地表露给评标专家。

4、技术标评审工作流于形式。评标时工作人员将厚厚几本标书送到评标专家面前,评标专家则在很短时间内给出评判结果,显然这一切仅仅只是个过程,因为谁也无法给出一个合乎情理的结论。事实上中标企业也没有完全履行技术标上所承诺的条件,项目建设单位也没有真正落实进行监督检查,技术标的评判流于形式也就不足为怪了。,招标。

5、承包商与标底编制人员窜通一气,标底编制人员既为项目建设单位编制标底,同时也为投标单位编制投标书。,招标。虽然标底编制人员采用了随机抽取方式,但伊犁州直水利行业有资质并能达到编制标底的专业技术人员非常有限,随机抽样意义不是很大。因此编制标底时即使“封标”,所能涉及的防范作用也相当有限。

6、由于在招投标过程中暴露出了太多的问题,因此招标投标的公正、公平、公开性水分太大,也很难让未中标者心悦诚服,对招标投标工作的置疑也就再所难免了。

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我认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1、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教育,坚决杜绝领导干部行政干预招投标工作,依法打击个别领导借招标投标之机牟取私利。

2、没有招投标机构的各县(市)应尽快成立 “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面向社会招聘一些有社会责任感,爱岗敬业,廉洁奉公,具备建筑、水利、农业、公路、交通、城建、林业、环保等专业技术水平能力强、责任性高,具有丰富实际工作经验的优秀人材从事招标投标工作,工资待遇采用“自负盈亏、自筹自收”形式,使之真正发挥优秀骨干人士施展才能的积极性。

3、加强招标投标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对招标投法的理解以及编制招标文件和实施方案的水平和能力。

4、积极培养和选拔一批从事水利工程概预算并能胜任标底编制的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扩大并充实造价工程师专家库,彻底扭转并改变标底编制工作由少数几人控制的被动局面。

5、依照招标投标法作好评标专家及标底编制人员的选取工作。严肃查处并坚决打击承包商与评标专家或标底编制人员进行暗箱操作事件。,招标。为今后招标投标工作画上一个圆满的句号。

市政工程招投标论文范文6

【关键词】 水利工程;招投标;上海市

1 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现状

近年来,党和政府十分重视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加大了投资力度,上海市水利建设的规模也在逐年扩大。为了确保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保证公平竞争,打破行业和地方保护,防止腐败现象的滋生,上海市水利部门从1997年起就全面实行了施工招标投标制。经过3年多的不断努力,上海市水利工程承发包已全部进入市统一的有形建筑市场,并按有关规定规范运作。去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出通知,要求基础设施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主要设备、材料采购都要实行公开招标。上海市水利部门在招标工作中又加大了力度,所有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水利工程全部实行了施工公开招标,同时勘察设计、监理的公开招标工作也全面展开。

目前,上海市水利工程建设实现了两个百分之百,即应招标的工程百分之百地进行了招标,应公开招标的工程百分之百地进行了公开招标。

2 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做法

2.1 健全规章制度、建立市场运作程序

1997年,上海市水利部门制定了《上海市水利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成立7上海市水利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水利建设项目的报建、招标审批、发包资格审查、施工合同鉴证等建设工程招标过程的管理,并根据《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中“统一管理与专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与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共同了《上海市水利工程承发包管理操作流程》,进一步规范了上海市水利工程承发包管理,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全部进入市统一的有形建筑市场奠定了基础,并确立了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全市建筑市场中应有的专业管理地位,形成了在统一的大建筑市场中,各行政主管部门互相尊重、彼此协调的格局。

建立市场运作程序,是实现上海市水利工程建筑市场从无序到有序的主要内容,上海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运作的程序和管理节点主要是工程报建、工程发包资格审查、勘察设计发包及初步设计审批、监理、施工招标发包、工程合同登记、施工许可申办,为实现以建设项目为主线的建设市场的闭合管理、简化办事手续,上海市水利工程同市其它建设工程一样,实行了工程建设项目IC卡制度。该卡由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报建手续的同时申领,并按照市场的运作程序,办理各管理节点的手续,每办理完一道手续,均要打入“Y”,表示“通过”,以进入下一道管理节点,若节点单位读卡后显示“XX”,则前面的节点尚未完成,该节点管理部门的读卡机就会揭示建设单位应该先办理哪些手续,否则该节点单位就无法进行操作,真正做到“前事未完、后事不办”,促使建设单位按基本建设程序办事。

2.2 实行政府职能转变,发挥中介机构的招标作用

在实行招标承包制的起步阶段,上海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曾具体地管理过建设单位招标活动,这种做法曾为推动招标投标制起过一定的促进作用,但是,随着建设市场的培养和发展,“事无巨细、全由政府做主”的政府包办做法已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实行政府职能转变,把应该采取市场手段的事情交给市场去解决,已是大势所趋。

1997年,上海市水利部门组建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招投标机构,把招投标工作中的服务职能从政府职能中分解、转移出去,机构成立后,充分发挥了专业优势,具体负责编制招投标文件,提出评标办法,组织报名、现场监测、答疑、招标、开标、评标等各项工作。

招标中介机构招标,对于建设单位专业人员不足、业务能力差、或因长期不搞建设项目而不具备常设项目管理机构的单位,可减轻其招标工作的压力,使其招标工作能在符合国家有关法规的范围内运作,并可使建设单位节省大量的工作人员。同时,为了在同行业竞争中生存和发展,招标机构就必须在技术上精益求精,不断提高服务水平,从3年来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投标的情况看,中介机构招标作用的发挥,对规范招投标工作、提高招标质量起了很大的促进作用。

2.3 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为体现公正原则,做到公正评标,技术专家全部从评标专家库内随机抽取组成,技术标规定为暗标,即投标书中不应有任何隐含投标单位身份的内容,否则为废标。

为确保公开竞争,防止不正当的压价、串标和泄漏标底行为,合理控制标底价,上诲市水利部门实行了“无标底招标、有标底评标”的招标方法,即招标单位不设标底,只参考定额,并结合市场行情编制出参考工程造价,在招标文件中一并向投标单位公布。评标时,在技术标评审通过的前提下,商务标评审可通过抽定报价算术平均值权数和加权平均工程造价下浮率(此中两个区间在评标办法中明确),计算出期望工程造价(即为评标的标底),接近期望工程造价者得高分,技术标和商务标合计得分最高者为中标单位。这个方法也称“制约四方法”,对于制约发包方、承包方、中介方和管理方,排除不正当人为因素,确保招投标公正性起到了有效的、积极的作用。

3 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发展设想

3.1 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理顺招投标管理体制

设立专职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主要还有以下优点。

第一,使招投标管理工作制度化、经常化、专业化。招标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化工作,有完整的程序,环节多,专业性强,专职的招投标管理机构由于其专门从事招投标管理活动,在人员力量和管理经验方面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有足够的人力和精力对招投标活动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市场监督管理,有利于提高招标工作的管理水平,有利于招投标活动在“公开、公正、公平”的竞争机制下进行,有利于承发包双方利益的保护。

第二,有效地控制了市场的准入,保证市场的有序化,首先要控制市场的准入,有些具备市政资质的投标单位虽然兼营范围中包含水利工程,但却没有主营水利,按照水利部的有关规定,就不能参加某些水利工程的设计、监理、施工投标;有的投标单位在投标时提供了业绩资料,但却是分包工程的业绩,或者有同类工程的经历却没有较好的业绩等等。专职招投标管理机构通过其日常建立的一套有关企业及工程动态的资料库,对投标单位资质、业绩的审查将更加全面。

第三,有利于及时发现、解决招投标中的问题,提高招标工作的透明度和质量。专职招投标管理机构人员由于直接、长期工作在招投标第一线,业务水平比较高,经验比较丰富,比较容易发现招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假、串标压价、合法不合理等问题,并能针对出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操作性强的解决方法,同时对探索和推广科学的编标、开标、评标、定标等办法,严格专家评委的资格审查,实行动态管理,提高招标工作的透明度和质量发挥重要的作用。

3.2 建立在上海市统一的有形建筑市场下的水务工程专业分中心

目前,上海市已建立了一个交易管理中心和25个分中心,形成了总包、专业、建材、中介4个层次的,覆盖全市所有区域和部分专业的立体的有形建设市场体系。

水务工程专业分中心的成立,将会进一步推进水务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市场化、社会化、专业化和法制化,对建立一个高起点、体系完善、管理科学的水利建设有形市场具有深远的意义。

3.3 加强对水利工程招标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近年来,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标机构对保证招标质量,提高经济效益起到了有益的作用,但是在招标工作中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例如:一些招标机构依附于行政机关,借用行政权力或行政影响,实行强制,甚至超越权限,越权;为承担项目无原则迁就招标人的无理要求,违反了招标的公正性原则;有的招标项目服务质量不高,收费较多等等,为保证水利工程招标工作公正、客观、有效地进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加强对水利工程招标机构的监督和管理,首先要做到以下两点。

第一,凡原隶属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招标机构,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与行政主管部门脱钩,完全按照市场规律运作,财务独立,人事独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成为真正独立从事招标业务及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第二,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中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业务的招标机构的资格认定。从上述的管理分工来看,由于对招标机构的管理没有法律和控制手段,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招投标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工作就不够全面、彻底;同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只管招标机构的资格认定,对水利工程招投标的管理工作仅进行业务指导,水利工程招标机构服务质量如何,在实际中能否达到水利工程招标的要求等动态情况,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了解得就不够清楚、透彻、由于对水利工程的业务不太熟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认定水利工程招标资格时往往只重视其静态的资料,不重视其动态的服务质量。因此,应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认定水利工程招标机构的资格前,须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将水利工程招标机构的静态管理与动态管理联系起来。

3.4 积极推进水利工程招投标工作向深度和广度发展

3.4.1 逐步推广合理低价的评标方法

合理低价的评标方法,主要是不设标底,由专家评委从最低报价的标评起,以低推向高,逐个论证,如低标者经分析论证认定其技术先进、方案可行、报价合理即为中标,高标者不予考虑,这种方法不仅防止了行政干预、地方或行业保护及腐败现象的滋生,还解决了目前广泛采用的标底上下浮动方法的随机性和不科学性的问题,同时提高了企业工程管理的市场竞争力,从而减轻加入WTO以后对水利工程招投标工作的冲击。

但合理低价的评标方法目前还不能全面推广的主要障碍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目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化程度还不高,建筑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尚未全部形成,工程造价管理的改革暂不具备完全开放、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条件,适应国际市场竞争的工程计价、定价和规则还未制定,所以,建议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建设工程承发包价格管理规定》,作为《招标投标法》的配套实施文件,明确工程造价管理承发包及实施过程中,标底价、投标价、评标、定标、签定合同价及合同价款的调整变更、结算等各环节工程价格的计价规则,明确工程承发包价格的纠纷处理办法,同时严格落实对建筑市场竞争过程中不正当行为的惩罚措施。

第二,水利工程招投标工作是专业性、技术性、经济性、事务性很强的工作,要求承发包单位都要有一定的技术、经济、法律人才,但目前,特别是对招标机构而言,工程造价和法律方面的优秀人才非常匮乏,从事工程造价的专业人士的素质还不能完全胜任合理最低价的评标要求,同时由于大部分水利工程都要求在汛前完成,往往缩短招投标的时间(一般要求工程招标时间为3个月左右,但现在大部分只用了一个月左右),增加了评标的难度,限制了合理最低价评标的推行。

第三,招标机构为了避免承担评标中出现的错误等责任,建设单位害怕以后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由于甲方原因(如设计变更等)而造成中标单位的索赔等诸多麻烦,都不愿意采用合理的最低价中标方法,所以要尽快制定赔偿制度和索赔与反索赔的规定,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和行业协会以及合同争议的评审、调解机构,坚决按社会主义市场化的经济规律和原则办事。

3.4.2 将招投标工作与工程承包合同管理有机地连接起来

招投标工作与工程承包合同的管理是工程建设阶段不可分割的两大部分,由于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标文件的编制主要是由招标机构承担,承包合同管理由监理单位承担,造成了招标工作和合同管理的脱节,这对项目法人的总体利益是不利的。在承包合同实施过程中,一方面由于监理工程师未参与招标工作、不熟悉招标文件和合同,在执行合同初期不能很快地进入监理角色,只能边上岗边学习;另一方面由于编制招标文件的招标机构不参与合同管理,招标文件编制的质量没有实践的检验,招标文件的编制水平就很难提高,这给监理工程师进行合同管理造成了很多困难,给工程合同变更和索赔带来很大的隐患,许多工程在完工之后,工程合同与原来招标文件已大相径庭,违背了招标单位在招标时的初衷。笔者认为,招标工作应与工程承包合同管理有机地连接起来,虽然目前招标机构与监理公司合并困难较大,不符合现实,但监理工程师作为专家参与招投标工作全过程应该是可行的,而招标机构对工程造价的控制可以延续到工程竣工决算阶段,由招标机构来参与工程竣工决算的审核。

3.4.3 引进竞争机制,激励投标单位向高质量和技术创新方向发展

市政工程招投标论文范文7

一、最低价中标法先行者的应用经验

关于最低价中标法,国际上美国采用时间最长、最有实践经验。其招投标流程很精炼;一是招标公告;二是审核投标者的资格,重点检查工程担保保函是否齐备,并规定参加政府工程的投标者必须购买投标函、履约保函和付款保函以及其他一些业主根据工程特点提出的条件;三是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者采取密封报价、公开开标,当场确定最低价者中标。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目前也采用最低价中标法,与美国不同的是,香港没有立法规定政府工程必须采取最低价中标,但实际运作中一般都是最低价中标。如不采用最低价中标,负责提交评审报告的工程师要向招标委员会做出详细解释。招标委员会也要向投标者和有关机构做出详细解释。在这方面,香港有一套严格的资格预审担保制度、分等级投标制度和工程担保制度等措施来保证最低中标法的顺利实施。

二、国内最低价中标法应用现状

国家《招标投标法》的颁布为最低价中标法在招标中的应用提供了法律依据。几年来,从一些采用最低价中标法评标项目的实践看,中标价与业主预算控制最高限价最多下浮26%,最低下浮8%,平均下浮14,6%,取得了令人惊喜的效果。但由于我国现阶段建筑市场仍处于转型阶段,市场机制很不完善。这样的现实状态下,实施“最低价中标”,使一些管理不规范、素质低下、实力较差的承包商和自然人,持着“只要有业务,什么都有了”的心态,以极端的低报价进入竞争市场对手。实质是对竞争的曲解,干扰和破坏了正常的建筑市场秩序。建筑企业由于注册地不一,政府的奖励政策存在差异,低价竞标中实缴税率高的企业无法中标。如一个总投资2亿的项目,全额缴税无政策奖励的国有企业报价比享受奖励50%税率的私营企业报价高200万元,对于政府财政来讲,低价中标使最终政府支付出去的就可能要比高200万元标价还要高170万元左右。这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低价竞标,怎样建立一个真正公正、公平的平台是目前需要研究的问题。《招标投标法》的本意并不是“最低价中标”,《招标投标法》明确规定了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而且中标价应该是在“满足业主质性要求的前提下,经专家评委会评审后的最低价”。笔者认为,既然是经专家评审后的最低价,那就应该是“合理低价”。合理低价中标法的主要含义就是要在所有合格的投标文件中,去掉低于成本价的报价以外的最低报价者中标,如某投标企业的报价低于成本价,就不应该成为中标者。合理低价“就是既要报价最低,又要有一定的空间利润,就是说报价必须大于或等于成本价,该成本价又叫做临界报价点,用PO表示,如投标价P

首先,有些项目的投标价由于被评标委员会错误地评定为低于成本而不能中标。如某工程的标底价为1200万元,9家投标企业的最高报价为1006万元,最低报价为780元,次低报价为788万元,结果次低报价为中标价。很明显,评标委员把该家最低报价780万元作为低于成本而认定为废标,但788万元与780万元仅8万元之差,两者相差不到1.2%,如认定780万为低于成本,那么788万就不低于成本吗?

其次,“合理低价中标法”存在着各种漏洞使国有投资遭到流失。如某工程最低报价为2000万元,次低报价为2330万元,结果评标委员会判定2000万元低于成本,便确定2330万元的报价企业为中标人,此价明显比最低价高出330万元,这可是一笔不小的资金。

再次,“合理低价中标法”同样无法消除建设行业内愈演愈烈的腐败行为。招标人与评标委员会联合起来操控中标结果的现象仍然存在,那些认真参与投标尽力压低利润而努力以低价中标的企业被冠以“低于成本价”而遭废标,这是当前招投标活动中暗箱操作的典型做法。

最后,“合理低价中标法”意味着;只要能承揽到工程,施工企业就能产生利润。建筑业实际上成了不承担经济风险的行业。在市场经济社会中,买卖双方到底以何种价格成交完全由价值规律决定,建筑业只要存在着生产能力的供给量大于其支付能力需求量的现象,建筑产品以低于其价值的价格与其他产品交换的行为就不可避免,也就是说建筑工程的承包价以低于其成本的价格进行承包在理论上是客观存在。有的企业为了克服生存危机,宁愿采取不盈利甚至赔本也要夺标的态度,只要能克服现阶段资金周转的困难,渡过暂时的难关,企业就有希望。然而“合理低价中标法”就意味着不能给这样的企业以最后生存的机会,因为其标书一旦经评标委员会得出低于成本的结论,其结果只能是名落孙山。

三、关于招标竞价的理论分析

为了更好地了解最低价中标法的使用条件,再从理论上加以分析。工程招标活动是典型的不完全信息的静态博弈,由政府负责制定博弈机制,即招投标方法,潜在投标者选择接受政府制定的招标机制,根据机制的规定进行博弈。最低价中标法的应用,以完善的市场机制为前提条件,同时赖利和萨缪尔森在“一级密封价格招标基准模型”中还证明了以下四个假定条件:投标者是风险中性者;投标者具有独立私人估价信息;支付是报价的函数;投标者是对称的。最低价中标法属于一级密封价格招标,应该是最优的,它能够满足最优招标机制设计的激励相容性和个人理性约束的准则,以价低者中的方式选择承包商。上述假定条件和西方国建筑市场的情况比较接近,所以最低价中标法在西方、特别是在市场机制最完善的美国效果就很好。萨缪尔森等对一级密封价格招标基准模型的证明和招标方式与价格市场化程度有关理论的论证,从理论上合理解释了为什么我国以前不能采用最低价中标法,归根结底还是市场与机制条件不成熟。我国的投标者至今仍不具备独立的估价信息,加上传统的社会文化和观念等因素的影响,最低价中标法在我国的建筑市场机制完全建立之前无法取得理想效果,相反会产生负面效果。上述理论分析结果也对我国过去限制最低价中标法行为提供了理论依据和合理解释。

四、低价中标法与质量无关

现在社会上有一种认识上的误区,认为如果以最低价中标,由于该价低于成本就一定会导致施工过程中的偷工减料,容易造成质量事故。即只要是报价低于成本而中标的工程,必然会导致建设工程中的偷工减料及发生质量事故。诚然,在建设工程领域中,利润最大化确实是大部分施工企业和包工头最重要的追求,但工程造价再高也阻止不了有些包工头的偷工减料,招标人只有依托制度和保约要求投标人提供投标担保以及中标后的履约担保、工程质量担保等,以法制奸,这才是确保工程质量的基石,在我国《担保法》、《合同法》、《建筑法》等现行法律、法规中都可以找到法律依据。因此,在有担保机制制约下,低于成本价的中标人无疑将会被自然淘汰。

五、对应用最低价中标法问题的建议

为了给最低价中标法的应用创造必备的条件,根据目前我国建筑业的现状,建议采取以下几项措施:

第一,工程造价管理体系完全市场化工程造价做到量价分离,推行单价合同,加强企业造价市场化建设,增加以市场价格为基础的企业内部定额体系,让投标者拥有独立的估价信息。

第二,建立各种所有制企业完全平等的政府管理平台,要转变政府管理职能,真正实行政企分开,统一起跑线,让所有投标者完全按市场规律参与建筑工程招投标活动。

第三,完善建筑法规,培育信用体系,加强合同管理创造良好的法律氛围,培育完整的社会信用体系,以体现诚实信用的价值和失信违约的代价。

第四,建立工程担保和工程保险制度,完善风险转移体系由于采用最低价中标的工程利润微薄,降低了投标者抵抗风险的能力,容易造成工程的失败。为了回避各种有意或疏忽产生的风险,立法规定所有政府工程投标人必须提供保函、履约保函和双向付款保函。担保者应该规定必须是产权多元化的金融实体,由公开上市的银行、保险公司或专业但保公司承担,从而形成风险转移和社会化监督的机制,提高工程担保的有效性和严肃性。

第五,改变企业资质等级划分方式在企业资质认定工作中,可以用定量化标准系列替代现在的定性化等级系列划分方式,用企业能提供的工程担保金额数值大小来区分企业实力的大小,这样能够客观公正和动态地反映企业的真正实力。

第六,建立建筑业信息集中管理体系,建筑业信息集中管理将增强社会管理能力,其主要作用是减少招投标各方存在的信息严重不对称性,满足基准招标模型假定条件之投标者是对称的。同时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提高施工单位承诺的价值和违约成本,真正体现企业信誉的具体价值。

第七,建立完整的招标管理制度和奖惩制度、完善工程量清单招标,提高质量和工程量清单精确度,为投标报价精度和保证最低价的权威性打下基础。

六、结论

市政工程招投标论文范文8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县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建立健康、有序的招标投标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市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办法(暂行)》等法律、法规及本县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行“黑名单”制度。将投标企业信用作为评判是否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重要依据。监察部门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投标人招标投标活动违法行为记录系统。

“黑名单”制度是指招标投标及中标履约不良行为记录、公示与处理制度。对不良行为记录达到警示程度的投标人限制其投标资格。

“黑名单”由行业主管部门提供,经县发改委审核备案后,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予以公布,并报上级有关部门。

第四条实行集中交易制度。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投标中心,下同)或乡镇公共资源交易站。

二招标范围

第五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或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国有投资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包括BT、BOT工程)、货物及设备采购、服务和特许经营等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装饰装修项目10万元)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国产)、材料、药品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的;医疗设备的采购预算金额在市政府规定的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进口机电设备的采购一次进口在10万美元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科研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标准,但总投资额(不含征地、拆迁费用)在1000万元以上的;

(五)总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政府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主体的选择;

(六)总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组建者的选择;

(七)年经营额1000万元以上道路、供水、电力等经营权的选择。

低于上述规模标准,实行招标采购的,按国家现行相关法规执行。

第六条建设单位在向发改部门报送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或项目建议书时,必须同时拟定项目的招标方案以便核准。招标人应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进行招标。招标方案的内容包括:

(一)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具体招标范围;

(二)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拟采用的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拟采用自行招标和拟采用邀请招标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确需对招标方案作出调整的,应当到原批准机关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工程建设项目因特殊情况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或项目建议书时无法确定招标内容的,项目单位应在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或项目建议书中予以说明,在初步设计完成后补报有关招标的内容并由发改部门核准。

不需要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或项目建议书的项目,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方案,由发改部门核准。

招标人凭发改部门招标项目核准情况,到监察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办理招标项目情况告知书。

第七条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因特殊情况可以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经发改部门批准后先行开展招标活动,但应在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八条必须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又不宜公开招标的;

(二)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三)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第九条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不进行相关工程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不适宜招标的;

(二)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三)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四)施工(监理)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监理)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房屋建筑工程,该企业有直接控股的施工(监理)企业,或者该企业由施工(监理)企业直接控股,且相应施工(监理)企业的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六)在建工程追加的与主体工程不可分割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七)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八)只有唯一符合条件承包商或者供货商的;

(九)必须保持原工程建设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由原工程承包商承建的或者由原货物供应商供应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低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但必须招标的小额建设工程项目,经批准后可在确保公开、公平、公正的基础上适当简化招标程序。

三招标和投标

第十一条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必须在市招标投标网、县人民政府网、县公共资源交易网等指定的媒介上招标公告,也可以同时在其他媒介招标公告,但公告内容应当一致。

第十二条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地址、报名截止日期、招标项目的性质、规模、实施地点和时间、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以及获取文件的时间、地点、费用和办法等事项。

自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少于5个工作日。

招标项目被取消或者招标公告所载事项发生变更时,招标人应当在原招标公告的媒介上取消或者变更公告,招标人变更公告的,潜在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自变更公告公布之日起不少于3个工作日。

招标文件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招标公告的媒介上进行公告,且公告时间不少于3日。

第十三条招标人应当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包括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招标应当实行资格后审制度,拟采用资格预审的招标工程,招标人应当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向发改部门提出申请,经初审并报县招标投标和产权交易工作领导小组或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推行示范文本制度。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九部委2007年制定的《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结合本地本行业施工招标特点和管理需要,编制行业标准示范文本。按照示范文本编制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招标人提出与示范文本不一致条款的,应当作特别说明。

第十六条招标人可以对发售的招标文件收取费用,其收费标准应当以项目的规模大小、招标文件的知识含量及其印制等实际发生成本为依据。国家和省规定了收费标准的,招标人应当遵守规定。

第十七条投标人应当具有良好的信用和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另有要求的,投标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

投标人可以委托有关单位编制投标文件,但同一个项目受托人只能接受一个投标人的委托。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协议的要求履行义务,严格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

投标人委托有关单位编制投标文件的,应在标书上注明制标单位名称。

第十八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现场。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对密封情况进行核对并签收保存,但不得开启。

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重新招标后仍失败的,需要审批的项目,经原核准机关核准后可以不进行招标;不需审批的项目,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不进行招标。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投标文件:

(一)投标文件未在规定时间内送达到指定地点的;

(二)投标文件未按规定密封或者密封不严可能泄露的;

(三)投标人交纳的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指定帐户的。

第二十条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另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各方组成的联合体,其资质等级和信誉等级按最低的一方确定。

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

第二十一条联合体参加资格预审并获通过的,其组成的任何变化都必须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征得招标人的同意。如果变化后的联合体削弱了竞争,含事先未经过资格预审或者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使联合体的资质降到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最低标准以下,招标人有权拒绝。

第二十二条投标人串通投标和以他人名义投标中标无效。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包括下列行为:

(一)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

(二)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

(三)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四)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

投标人与招标人或者招标机构串通投标包括下列行为:

(一)招标人或者招标机构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

(二)招标人或者招标机构向投标人泄露标底;

(三)招标人或者招标机构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者招标人额外补偿;

(四)招标人或者招标机构预先内定中标人;

(五)其他串通投标的行为。

以他人名义投标,指投标人挂靠其他单位,或者从其他单位通过转让或者租借的方式获取资格或者资质证书,或者由其他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和签字等行为。

第二十三条实行投标和履约保证金制度。

投标人在投标时应交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约定履约保证金交纳和返还内容,投标人中标后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签发交易确认书前交清履约保证金。保证金额不超过中标合同造价的10%。中标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在合同中约定履约保证金的交纳和返还内容,中标人必须按合同约定事项和内容,完全履约到位,除遇地震等不可抗拒自然灾害因素影响外,中标人违背合同约定或未完全履约到位的,招标人将视情况予以部分没收或全部没收履约保证金。

投标和履约保证金统一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收代退。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保证金管理制度。

四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四条开标一般由招标人主持。招标人委托招标机构进行开标的,开标可以由招标机构主持。

开标、评标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截止时间和公开的方式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开标、评标过程应在县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应行政主管部门等监督下进行,重点工程还须在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共同监督下进行。

第二十五条招标实行合理低价中标原则,招标人可以自主选择评标定标办法,但须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本行业全县统一的评标办法,报县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投标人法定代表或者其委托人、签署投标文件的建造师应当在投标文件中作出承诺和声明,承诺不提供虚假材料、不参与围标串标、不变更项目班子成员等,并声明一旦违背承诺,将无条件接受招标人、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取消中标资格、解除合同、拒绝后续工程投标、不准继续在本县承接工程或者执业等处理。

第二十七条评标委员会的专家应当由招标人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建提供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投标人、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建设单位招标人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多于1人。

专家的抽取和通知均应当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封闭场所内进行。专家原则上应当即时抽取、即时通知,并在规定时间参加评标。

第二十八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及有关规定独立评标,切实履行评标职责,全面完成评标工作。对评标中发现的违法或者其他不良行为,评标委员会应及时做出处理并报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评标结论应当通过评标委员会所有成员集体表决做出。禁止评标委员会成员将个人意见强加给他人,影响正常评标秩序和妨碍评标结论的公正性。

第二十九条投标人应当以综合单价的形式,在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的前提下,根据企业自身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成本合理报价,不得以低于其企业成本的报价竞价。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设定合理投标价的上限和下限,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或者低于该合理投标价上限或下限的,投标文件无效。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并列入黑名单。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的;

(二)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错漏之处一致的;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或者报价组成异常一致或者呈规律性变化的;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个人编制的;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班子成员出现同一人的;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

(七)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人投标的;

(八)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个人或者企业资金交纳投标保证金或者投标保函的反担保的;

(九)不同投标人聘请同一人为其投标提供技术或者经济咨询服务的,但招标工程本身要求采用专有技术的除外;

(十)评标委员会认定的的其他串通投标情形。

第三十一条除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招标文件单列的无效标、废标情形外,评标委员会不得对投标文件作无效标或者废标处理。

评标委员会在做出无效标或者废标决定前,应当向当事人核实有关事项,将核实情况记录在案。无效标或者废标应当由评标委员会集体表决后作出。

评标委员会在否决所有投标文件前,应当向招标人核实有关情况,听取招标人意见。

第三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否决无效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有效投标不足三个,评标委员会可以视投标情况,作出以下评标结论:

(一)认为投标仍具有竞争力,推荐中标候选人;

(二)认为投标缺乏竞争力,或者根据本办法认定为围标串标的,否决所有投标,建议招标人宣布本次招标失败。

招标失败后招标人重新组织招标,或者按规定直接发包的,曾在本工程招标中提交缺乏竞争力投标文件、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或者参与围标串标的投标人不得再参与本工程投标或者承接工程。

第三十三条完成评标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提出明确的评标结论。

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一般应当在15日内确定中标人;该时间内不能确定的,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日前确定。

若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文件缺乏竞争性,或者认为投标人涉嫌故意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的,或者按招标文件评标将严重影响评标的公平、公正性,评标委员会可不推荐中标候选人,并建议招标人重新招标。

第三十四条评标委员会作出评标结论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提出异议,要求进行复议或者重新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的,应当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复议或者重新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的,评标委员会只可就原评标结论的中标候选人进行推荐或者否决。否决原评标结论的中标候选人的,招标人应重新组织招标。

第三十五条中标候选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经招标投标市场管理部门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现场交易监督进行确认后,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2个工作日,在对公示结果无异议后,招标人应在收到成交确认书3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书面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招标人可以委托招标机构办理前款中标通知事宜。

未按招标文件约定足额缴纳履约保证金的,视为中标人自动放弃中标资格,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得签发成交确认书,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一经发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招标人擅自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中标候选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的,招标人提请行政主管部门将其列入“黑名单”,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三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书面合同。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的投标报价或者经评标委员会调整后的中标价为合同价;招标人与中标人不得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列入县重点建设项目管理的招标项目必须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签订合同,签订合同时,中标单位法人代表必须到场签订书面合同。

订立书面合同之日起7日内,招标人应当将合同报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行政监察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并将招标价格、中标人、中标价格等招标情况予以公示。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合同备案工作,及时纠正合同中的违法及不平等条款,维护合同双方的平等权利。

第三十七条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班子成员、机械设备配置情况表应作为合同组成部分,必须在合同履行中落实到位。

招标人在进行资格预审、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与递交投标文件时,提醒投标单位若中标后,中标的建造师、施工员、质检员、材料员、造价员、专职安全员不得擅自变更,并且每月在施工现场工作不少于20天,总监理工程师在现场不少于10天,必须按合同约定的工期、造价保质保量完成施工和监理任务。

投标人未按投标文件履行承诺的,招标人可以要求中标人承担违约责任,并提请行政主管部门对中标人做不良行为记录。

五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分工合作,切实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管。

发改部门负责对招标投标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依照审批权限核准建设项目招标方案和不招标申请并监督其具体实施;对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经济贸易、规划建设、水利、交通、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监督工业、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水利、交通、信息产业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财政部门对招标投标项目涉及的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县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建设工程开标进行现场监督。

其他行政监管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负责监督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

行政监察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察,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三十九条建立工程结算的通报和披露制度。负责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机关应当将审核后的竣工结算情况(包括工程款变更价款、调整材料价款)向监察部门、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审核报告的主要内容向公众披露。

六罚则

第四十条列入“黑名单”的投标企业和个人,两年内取消其进入县招标投标市场的资格。

第四十一参加招标投标的企业、个人和评标专家,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项目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行政监督部门及工作人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根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行政处分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附则

市政工程招投标论文范文9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深入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3月16日全区党风廉政建设和政府廉政工作暨作风建设年动员大会后,区招投标中心分别于3月26日下午召开了党组专题会议、3月28日下午召开了全体干部会议,传达了会议精神,认真学习了陈书记关于《弘扬正气倡廉洁改进作风促发展努力推动反腐倡廉工作取得新的成效》、俞区长关于《规范权力运行推进反腐倡廉努力建设高效廉洁政府》的重要讲话及励书记关于我区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通报。会上中心主任邬文明要求全体干部切实统一思想,端正态度,充分认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开展作风建设年的重要意义,发挥招投标统一平台在全区反腐保廉体系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并对下步工作提出了五点要求:一要在体制机制上进一步创新。要在现有公正、公平、公开的招投标市场环境基础上,如何选中优秀企业上下功夫。二要在制度建设上进一步完善。要在现有制度办法的基础上,如何防止挂靠、串标、围标上下功夫。三要在服务意识上进一步加强。要在现有服务承诺、办理期限的基础上,如何提高服务效率,缩短工作时间,提升社会满意度上下功夫。四要在宣传力度上进一步加大。要在现有招投标网站、简报宣传渠道的基础上,如何增强公众透明度上下功夫。五要在廉洁自律上进一步严格。要在现有廉政教育监督的基础上,如何加强作风建设,构建长效机制上下功夫。并全面部署了20__年招投标中心党风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年的工作目标和任务,成立了由中心主任邬文明为组长,副主任陆琦为副组长,各部负责人为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责任,落实任务,将全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分解到每个班子成员和责任部室,并与各科室负责人签订了廉政责任状,形成了“统一领导、齐抓共管、各司其责”的工作机制。

二、创新机制,完善制度,从源头构建招投标统一平台惩防体系。按照今年确定的30项党风廉政建设重点工作任务和区惩防体系实施方案明确的工作任务。上半年共各类信息113期,办理各类交易事项174宗。完成工程建设项目发包117个,合同中标造价117031万元。其中,涉及政府投资公开招标项目47个,邀请招标项目2个,工程预算金额47587万元,合同中标造价44503万元,节减资金3084万元,资金节减率为6.47;涉及其他投资项目邀请招标7个,工程预算金额32963万元,合同中标造价30683万元,节减资金2280万元,资金节减率为6.92;直接发包项目61个,涉及工程造价41845万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18宗,面积达547225平方米,交易额1.46亿元。政府集中采购37宗,交易额1809万元,比采购预算2083万元,节减资金274万元,资金节减率为13.2。国有资产产权转让2宗,交易额153万元。接待招投标相关单位1100家次,组织召开招投标相关会议350场次。应招标项目进入中心率达100,应公开招标项目实现100公开招标。

(一)认真做好了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上半年,主要完成了政府投资的完成了开发区东区围垦场平工程杨家岭爆破填渣项目、东区围垦场平工程爬山岗二期爆破填渣项目、——农技研发中心、太河路至春晓一期工程、华山小学科技楼、绍成小学食堂实验综合楼工程、柴桥中学综合楼及运动场看台工程、建设局质量检测及白蚁防治实验楼、党校装修、智能化系统、恒山路东延,供水管道工程、排涝工程、学校项目、市政道路、绿化项目、水利工程等工期紧、任务重的项目招标。同时还积极配合做好了

房地产项目、直接发包等项目的施工发包和配套规划道路发包工作,尽力为其提供方便,做到特事特办,急事急办,提高办事效率,保证不拖延时间,确保了大工程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同时,进一步扩大了招标范围。除房建和市政基础设施的施工招标外,还有工程设计、监理招标,施工方面还有交通设施、电信或排污管道、装饰工程、爆破及场平、加固维修等专业工程招标。(二)扩大了政府采购范围。上半年,继续实行了计算机及部份外设、空调器的协议采购。并在宁波市协议采购的基础上扩大协议采购的范围,将通用性的设备逐步列入协议采购的范围。同时,还积极探索特殊项目采购新路子,主要完成了区国土局信息化建设项目,区人口信息库系统(二期)建设,——城区视频数码式闯红灯抓拍系统建设,区委党校、现代农业园区、新矸派出所等电梯的采购,——城区地下管线普查二、三标段,——小港万亩蔬果基地生态大棚建设,城区和相关工业区域内的路灯电缆采购。国有产权交易方面,主要对宁波天平外贸包装有限公司14.18国有股权和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热电设计有限公司80国有股权进行了公开挂牌。

(三)进一步规范了招投标工作程序。

1、进一步规范招投标行为。在原有取消业主推荐,采取公开摇号确定入围名单,实行明标底或无标底办法,推行技术标通过法基础上。推行委托机构公开招标制;逐步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投标;提倡合理低价中标办法;全面采用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统一范本,强化对招投标文件的审查,最大限度消除人为因素。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提高政府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保廉体系建设。

2、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一是在扩大规模上加力度。不断扩大协议采购、专项设备和服务项目采购范围。二是在规范操作上讲精度。着力抓好制度建设,着力抓好规范操作,着力抓好供应商管理,简化采购手续和优化评标办法。三是在狠抓宣传上拓广度。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宣传力度,加强宣传平台建设。四是在搞好服务上重深度。重点抓好服务承诺和队伍管理。

3、实行投标保证金集中提交、退还。对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实行集中提交、退还,改变投标保证金提交方式,由过去入围后提交投标保证金,改为投标报名前提交投标保证金。有效遏制了企业资质挂靠或租借营业执照,及招投标时串标、围标、陪标等弄虚作假现象发生,进一步规范招投标市场,营造公平竞争环境。

4、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投标入围办法。由原来投标报名时按规定公开摇号确定入围名单,改为现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按规定公开摇号确定入围名单。报名时让所有符合条件的投标人都免费获得招标文件,并都去编制投标文件参与投标,待所有入围名单确定后,入围者再支付招标文件费用,并立即进入开标环节。确保入围投标人之间没有空余时间进行串标、围标,有力地规范招投标市场环境,完善投标人行为。

三、加强学习,查找问题,深入开展了作风建设年活动。

(一)大兴学习风气,进一步提高机关干部素质。开展了中心组理论学习、党支部集中学习、举办讲座、集中培训、心得交流、专题调研等多种方式,深入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了在中纪委第七次全体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区第六次党代会、市第十一次党代会、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和中纪委《规定》。学习现代经济管理知识、科技知识、社会管理知识、招投标业务知识和法律知识。大力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把加强学习与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注重以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开展了主要领导上党课活动、作风建设大讨论和调研活动,撰写了读书心得12篇。努力做到自身素质与时代要求相适应、知识和本领与履行职责相适应。

(二)深入开

展机关党员下基层调研活动。按照中心作风建设年活动的统一安排,围绕群众反映的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方面热点、难点等问题,深入有关部门、建筑企业、招标机构和政府采购供应商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形成了3篇调研文章,为上级决策当好参谋。开展了机关党员结对帮扶困难家庭活动。组织机关党员与结对困难家庭保持经常性的联系,“七一”前夕走访慰问了6户帮扶困难家庭,尽心尽力地帮助困难家庭解决一些实际问题。(三)深化机关效能建设,进一步提高中心服务效率。规范政务事务公开,根据工作的职责和服务范围,面向社会的政务、事务全面公开,严格执行办事纪律和承诺事项,建立相对固定的公开栏或电子屏幕,印发办事指南、便民联系单等服务手册,公开投诉电话、地址和受理部门,公开办事结果。开展“服务项目促发展、服务民生促和谐”活动,开展服务意见征求,提高服务效率。深化政府“阳光工程”建设。进一步加强招投标统一平台网络管理系统建设。深化机关效能建设,完善绩效考核,增强责任意识,提高工作效率,严格执行双“四条禁令”。

(四)弘扬求真务实精神,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严格控制各种名目的节庆活动。进一步改进会风和文风,严格控制会议规模和数量,切实精简各类文件。提倡开短会、写短文、讲短话。进一步完善结对联系村等制度,开展“关注民生、问计于民”活动,听取服务对象和相关部门意见、建议,掌握实际情况,营造和谐的党群干群关系。开展争创行风建设示范窗口群众满意度测评活动。

四、规范管理,狠抓落实,严格执行党内监督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一)着力于抓制度建设。确保各项规定落到实处。从落实各项制度入手,凡属重大事项决策、重要项目安排、干部任命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一律做到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严格按规定程序运作,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决定。并严格落实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外出考察、公务接待及有关会议制度。今年,举行了一次全体干部乒乓球、羽毛球比赛;组织召开了一次全市招投标工作、一次政府采购交流会议和一次工会活动;接待了五批招投标工作考察团;资助了乡镇(街道)招投标统一平台建设和联系村开展新农村建设。所有经费支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改进和规范公务接待,进一步树立中心清廉节俭形象。完善公务接待有关规定,实行定点管理,执行经费标准,严格按照区公务接待有关办法,简化公务礼仪。推行会议自助餐或者便餐、快餐。

(三)厉行节约,进一步弘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严禁用公款相互吃请、游山玩水和进行高消费娱乐,严禁用公款信用卡私人刷卡消费。坚决制止和纠正以学习考察等名义公款旅游。严肃财经纪律,加强财务收支管理。增强行政成本意识,切实压缩行政费用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