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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房管理论文集锦9篇

时间:2023-03-21 17:04:14

机房管理论文

机房管理论文范文1

1.1网络管理

设备网络管理就是指网络管理员通过网络管理程序对机房的各个光设备资源进行集中化管理操作,包括配置管理、性能管理、问题管理、操作管理和变化管理等,从而维护它们的良好工作状态,才能更好地保障网络的质量。

1.2需求分析

1.2.1网络结构

石家庄有线电视城区网1550nm光传输系统设计为光纤到楼(FTTB)的全光网络,三级放大器级联。前端中心机房配置两台光发射机(双输出口≥9db)和两台一级EDFA,经过光分路器分别沿逆(主路)、顺(备路)两个不同路由到达13个分中心机房。主、备两路光信号分别经过二级EDFA放大后采用光开关进行自动切换,再经过三级EDFA放大后,分配给各个光接收机进行用户覆盖。

1.2.2设备的复杂性

随着业务种类增多,网络规模越来越大,机房的数量骤增,机房内光发射机、光放大器及光分路器等核心传输设备不断增加,而且各个分中心机房分散分布,距离较远。与此同时,在原有广播电视设备的基础上,又增加了宽带等业务,使得网络结构变得更加复杂,系统可靠性逐步降低。随着传输设备的功能日益复杂,生产厂商越来越多,产品规格不统一,比如光放设备由BK、傲蓝、路通、亿通等组成;傲蓝光放有单电源与双电源的区别;亿通光平台上通过一个网口就可以监控多个光放模块等。复杂的网络结构和设备的多样性,再加上当今社会,用户对信号传输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光设备在网络传输中的地位显得尤为重要,若出现问题不及时处理,后果将不堪设想。要想实现对各个分中心机房光电设备的网络管理,就必须根据不同厂家设备的特点,配备相应的网关设备,通过网关设备将光发射机、光放大器等光电设备接入计算机网络系统,从而构成采用以太网方式进行信息化管理的硬件基础,在此基础上采用网管软件实现对计算机网络系统远程管理HFC设备的目的。

2光设备网管现状及意义

2.1光设备网管软件简介

石家庄分公司现采用亿通网络管理系统,它采用可视化图形界面与SNMP协议,为HFC网络提供了远程监督和远程控制,提供了人性化的人机接口界面,简单、高效地实现了传输设备的管理,能够对光发射机、光开关及光放等光网络设备的各项性能参数及通讯状态进行实时监测,能够及时地对各种设备产生的不同故障发出报警提示。

2.2网络管理的意义

2.2.1网络管理的优势

工作人员大部分工作是在电脑前通过亿通网络管理软件可以随时在一台电脑上获得可管理设备的所有信息,实时监视察看设备工作状态,通过此软件可以对每台设备进行单独操作,避免了误操作的可能性;若遇到异常情况,如光功率、温度、电压超出正常设定范围,通过报警功能及时提醒工作人员;工作人员也可以根据软件数据报警信息变化状况,提前预测可能出现故障并及时地更换设备。对机房的主要传输设备进行网络管理,在一定程度上既减轻了工作人员的负担,节约了人力资源又能够及时发现机房设备故障,这样既对机房的各个光设备进行了科学管理,又降低了故障率,确保了信号的安全传输。有效地提高了工作人员的工作效率,有效地减轻了工作压力和负担;将被动抢修模式变成了主动预防维护的模式,用现代化的机房和全网络的实时监控取代了人工管理机房的模式,使机房管理人员的工作变得更轻松、更有效率。

2.2.2网络管理的劣势

(1)要实施网络管理对工作人员的技术水平要求较高,不仅要清楚网络的基本结构,如ISO模型、IP地址的分配问题等,还要对计算机的组装与维护有一定的基础。

(2)网络和服务器等硬件设备都有使用年限,在最初的2~3年之内不易出现故障,但使人们容易心存侥幸。一旦关键设备发生故障,没有备用设备或备用链路,将造成重大损失。此外,由于计算机系统是一个复杂的系统,电子器件老化、线路与电源故障,或者设备配置失误,都有可能导致系统的中断。

机房管理论文范文2

利率升高

利率升高是导致次贷危机爆发的直接外因之一。2004年至2006年,货币政策由松至紧,借款人还款利率大幅攀升,次级住房抵押贷款的利率远远高于优质贷款利率,因此拥有更大的增长幅度。此外,高利率压低房价,使得房产交易越发困难,住房持有人难以将持有的房产短期内变现。利率升高加重了借款人的还款负担,超出了其还款能力,也加大违约风险。

2006年后,房价回落,违约数量不断增加,贷款发放机构不得不采用紧缩政策减少贷款发放数量,房屋需求数减少,房价继续回落,如此恶性循环,房地产市场每况愈下,最终危机爆发。

缺失监管

监管当局对次级贷款运作的监管不严有着难以推卸的责任。

其一,监管部门并没有发挥应有的监管职能。对发放的贷款审批不严格,由此而隐藏下的危机将对下游产业带来致命打击。另外,对各种金融衍生品的发放数量及规模没能实行严格控制,对风险的忽视和衍生品的过度使用引发次贷危机。

其二,监管机构的监管漏洞较多。款项被借出后,抵押贷款将被集中卖给投资机构,进而汇入贷款池,分级后证券化,衍生出多种金融产品在证券市场上出售。产业链条涉及各个众多不同机构,需要各监管部门密切配合,系统太过庞大繁杂容易出现监管漏洞和死角。

另外,监管部门对表外信息不够重视。部分证券化产品属表外业务,并不在资产负债表里体现,短期内无法快速预测风险。

中国住房市场现状

(一)房价过高,催生泡沫

如今中国住房市场现状与次贷危机前的美国有相似之处。因住房价格已大大超出支付能力,购房者普遍借助贷款买房。近年来房价飙升,持续出现强劲增长,中国持续不断地进行房地产调控,限购和限贷双管齐下,试图稳定房价,遏制炒房现象。虽然调控初见成效,房价增速放缓,但远未回归合理价位,仍然偏高。

联合国有关机构指出,当发展中国家房价收入比不超过6倍时,中等收入家庭有能力进入住房市场。然而,2002年至2007年,中国房价的平均年上涨幅度超过10%,同期,平均房价收入比高达7.4,其中北京、沈阳、南京、广州等中大城市的比率均超过20,2010年起实施的宏观调控并未使房价出现明显回落,这意味着在这些城市中,房价仍处于高位,中等收入家庭购房能力十分有限。

按国际通行惯例,月供收入比的三分之一为还款警戒线。2008年对中国几个主要城市的调查分析显示,样本城市的家庭月供收入比达75%,对于收入排名前60%的中高收入家庭的月供收入比高达54%,这意味着中等收入家庭将面临较重的还款负担,银行面临高违约风险。

(二)公共住房供需矛盾突出

公共住房主要面向对住房有刚性需求又不具备负担能力的群体。我国住房供应体系包括廉租房等11种住房,住房供应多样化,其中属于公共住房性质的有5种,其中4种与公共住房交叉。目前我国公共住房的建设仍处于起步阶段,资金尚未到位且缺乏有效管理,住房供不应求仍是主要的问题。第一,我国欠发达地区的城镇居民生活水平和收入均较低,对公共住房有较大需求。第二,近年来出现了处于保障范围和市场之间,无力购房的同时也无法被纳入住房保障体系的“夹心层”群体,包括收入超出保障标准却无力购买商品房,或有能力购买但是无力购买自认“适合”的商品房的群体,以及因户籍问题或其他因素不符合保障性住房标准却无力购买商品房的人。这部分群体的数量逐渐增加,且流动性大,相关的住房保障政策仍未明确,供需矛盾日益突出。

(三)融资方式单一,资产证券化尚在起步阶段

国内房价及房价收入比长期居高不下,民众凭借一己之力无法进入购房市场。在中国,融资渠道较为单一,很大程度上依赖银行贷款,因此,金融系统成为风险聚集地。资产证券化是分散和转移风险的有效手段。2005年,《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的实施标志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启动。资产证券化在中国的运作时间短,现仍处于起步阶段,现阶段的业务在监管机构的严格监督下进行,同时对发行总量进行控制,目前业务发展较为规范。

后危机时代中国住房信贷风险防范

(一)加强贷款审批,加强监管

降低违约风险应从加强审批和监管做起。银行等金融机构首先要对贷款人的还款能力和抵押资产作出准确评估;对贷款人还款能力评判标准进行细化和量化,让操作有据可依,有标准可参照,过程中严格执行。现阶段,国内的审批制度太过于依赖收入证明,这类文书容易伪造且可信度不高,因此应考虑结合贷款人缴税单,银行对账单等资料,共同判断贷款申请人的收入情况和还贷能力。再则,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客户信用信息网络,区域之间进行资讯共享,并对贷款人进行信用跟踪。同时,有关部门应建立密集的监督网络,实行强有力的功能监管,建立完善的风险监管体系。

(二)遏制房地产投机行为

房价高居不降,催生了一群贪婪的投机者,期望从低买高卖的过程中赚取高额利润。投机活动难以预测,顺市下投机者在房价走高时买进,推高房价催生泡沫,扰乱市场秩序;当泡沫破裂时价格回落,投机者大量抛售加剧房价下跌,将给国民经济带来不可估量的冲击。2010年起,虽各地纷纷出台调控措施,限购和限贷双管齐下,在打击投机行为上已有不小成效,但强制性政策打压和限制购房需求并不是长久之计,还应更多遵循市场规则。对购买多套房和高级住宅的人群,可制定不同的贷款政策,适当提高贷款利率或加大其首付比例,严格执行房产转让过程中的征税政策,针对购房者拥有的房产数和房产特征,对高档住宅提高税率,增加多套房所有人的购房成本和转让成本,从而更好地抑制投机购房现象。

(三)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宏观调控前,央行须对可引起的后果进行充分估计。美联储连续17次加息,成为次贷危机的导火索。美联储进行调息之前绝非没有考虑房价大跌的可能,但没充分估计到调息后一系列连锁反应的严重性。央行应借鉴经验教训,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在进行宏观调控前应充分估计到可能引起的房价变动,以及受房价变动产生的有利或不利影响,对宏观调控所能引起的后果进行充分估计,制定应急预案,不能掉以轻心。

对住房贷款的发放审批时刻保持警惕。目前,房价仍居高不下,通胀较高,在缺乏有效投资途径的中国市场,房地产投资被普遍认为是保值抗通胀的有效方法之一,相同的,住房抵押贷款被各大银行认为是优质资产,备受青睐。这些现象容易使贷款发放机构放松警惕,放宽审批标准,或发放贷款后疏于管理。因此,各大商业银行应对信贷业务可能带来的风险有清醒的认识。

(四)适度推广住房证券化

中国的住房信贷市场拥有融资渠道单一的特征,很大程度上依赖银行。对于商业银行而言,资产证券化是很好的分散和转移风险的手段,不仅能有效化解银行业内的大量积聚的风险,还能推动促进金融衍生产品的创新。资产证券化不能消除风险,其最终结果好坏取决于金融资产质量以及行业监管环境,目前我国的金融体制和银行系统有待完善,还需加强贷款审批和风险把控,谨慎提防因过度证券化而引发的危机。

机房管理论文范文3

论文关键词:机房管理 机房管理制度 计算机维护 硬盘保护

论文摘要:针对目前高职院校公共机房管理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对如何管理好高职院校的公共计算机机房,充分发挥公共计算机机房在高职实验实训教学中的作用,本文根据笔者多年的机房管理经验,从硬件管理、软件管理、制度建设等方面进行了探讨。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不断发展,计算机的应用已经深入到各行各业,高职院校计算机公共机房已成为高职实践教学中重要的教学场所。公共机房主要承担全院学生计算机文化基础课、计算机专业课、课程设计、毕业设计等实践教学任务,同时还承担了学校以及来自其它部门的考试等任务,这就使公共机房的使用频率大大地增加,因此对公共机房的设备管理、日常管理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1 公共机房管理普遍存在的问题

1.1 公共机房管理员队伍薄弱

计算机机房管理事务繁杂,牵涉面广,对计算机管理员的技术素质、服务意识提出更高要求。机房管理工作主要包括:机房软硬件维护,计算机实验教学的课程安排、环境卫生管理、机房安全管理、机房资产管理等。

1.2 软硬件故障频繁

公共机房计算机使用频率高,使用人员范围广,因此在日常的使用过程中,计算机的硬件经常会出现各种各样的故障,如:因计算机的移动造成计算机掉电、硬件松动,键盘、鼠标、耳机等易耗品损坏显得更为突出。同时也会出现人为破坏,有些由于机房的计算机安全设置不到位,学生有意无意的使用删除命令、格式化命令、修改CMOS或注册表,造成系统被破坏。有的人会随意更改IP地址,可能导致局域网内计算机出现IP冲突。

1.3 软件维护难度大

公共机房承担着各种教学,且不同年级、不同专业有不同的实验内容,需要各种不同的教学环境,同时操作系统经常要安装补丁,杀毒软件不断更新病毒库。再加上要对应对各类考试、培训与平时的课外上机,使公共机房经常需要安装或更新各类软件,这让公共机房管理员必须耗费大量的时间安装系统及应用软件。

1.4 公共机房的环境差

公共机房的环境卫生状况不好,灰尘对计算机的破坏很大,易损坏机器内部硬件,灰尘多了会覆盖在主板上,灰尘会阻碍散热器散热,造成计算机内部温度过高,严重时会导致计算机经常死机或者重启,尤其是CPU风扇上灰尘过多,影响CPU散热,会有烧毁CPU的可能,所以保持计算机机房环境整洁能有效避免灰尘对电脑的危害,延长计算机的使用寿命。同时不良的卫生条件也会影响上机人员的身体健康。机房室内的温度、湿度、电源稳定性都会对计算机硬性的稳定性、可靠性及使用寿命有很大影响,容易出现运行速度慢,频繁死机,原件烧毁等问题。

2 硬件设备的管理维护

公共机房内的计算机因为使用频率高,硬件损坏率也高。为了保证机房正常运转,硬件设备维护要及时。定期检查接线,插口是否松动,定期打开机箱进行除尘,监督上机人员正常开关机,并且关闭显示器。建立易损件和常用耗材的备用库,保证已损坏的设备得以及时的更换,这样保证机器的及时正常运行,从而保证了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

3 系统的维护和软件的管理

由于我院的公共机房是在不同时期建成的,机房的计算机就存在配置不同、品牌不同的情况,这给计算机的系统维护和软件管理带来了难度。目前,大多数高校计算机公共机房的软件系统管理方法都是采用硬盘保护卡,它也是最行之有效的软件系统管理方法。

公共机房软件系统日常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操作系统被破坏后的恢复和批量安装更新软件、卸载软件等。用硬盘保护卡实现系统数据的恢复技术已经非常成熟了,只要将系统分区设置成“立即还原”,当系统出现问题时,重新启动计算机后,该分区就能恢复到原来的正常状态。软件安装我们可以利用硬盘保护卡的网络同传功能,做好一台母机,通过网络同传发送到各台子机即可。同时硬盘保护卡还具有增量同传、断点续传、远程唤醒、远程重启、远程关机、自动分配接收端IP地址和主机名、CMOS参数保护和恢复功能等,根据软件系统日常管理中的实际问题有选择的使用,可以很方便、很高效的进行软件系统管理。

机房日常管理中我们经常会需要重新做系统或更改系统设置,增删应用程序,在这过程中会意外造成系统破坏然后进行了保存,这样每次开机还原的系统就不是原安全稳定的系统了。所以,最好的方法是除了对系统进行保护以外,管理人员还应在系统安全、稳定、完整的情况下,应用ghost软件进行备份。这样即使系统出了问题,也可运用系统备份文件进行恢复系统。

4 计算机机房的病毒防护

病毒是公共机房面临的一大难题。由于公共机房上机人数众多,机房内的计算机难免被一些通过恶意网站、移动存储等传播的病毒所感染。现在的计算机病毒具有破坏性、潜伏性和传染性等特点,破坏性强、不易清除,再加上使用者计算机水平不一,公共机房计算机很容易感染病毒,而且一旦感染,可能造成整个局域网内计算机都不能正常运行,甚至造成全校范围的影响。对付计算机病毒必须以预防为主,首先要及时给系统安装补丁将系统漏洞给堵住,其次给每台计算机安装杀毒软件和防火墙,防止计算机在使用的时候感染来自网络或移动存储的病毒,并且要定时更新病毒库。

5 机房管理制度建设

机房管理历来是让许多机房管理员头疼的事。所谓“不以规矩,不成方圆”,为了规范机房管理,提高计算机的使用效率,保障公共机房的正常运作,制定出《机房管理员岗位职责》、《计算机机房安全制度》、《学生上机守则》、《设备损坏赔偿制度》等规章制度。有了科学、合理、可行的规章制度,日常的机房管理工作就有章可循。作为机房管理员必须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对机房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上机人员在使用计算机时,也必须认真填写上机记录,遵守管理制度。

针对机房管理中经常出现故障机不能得到及时维修的问题,我们在机房中配备一本《设备运行情况记录本》,用于上机学生进行登记,上机时如发现自己使用的计算机有故障要及时报修并填写在《设备运行情况记录本》上,机房管理员根据每天的学生填写情况,进行有针对性的维修,节省了检查计算机故障的时间。维护人员对自己维护的计算机进行故障记录,故障现象及处理方法以及解决后的状况,这样不但可以掌握每台计算机的工作状况也可为今后的故障维修总结经验。

6 结束语

公共机房的管理与维护是一既复杂繁琐,又不断重复的工作,而且具有一定的不可预见性,因此,作为机房管理员必须不断的学习相关的专业知识,不断的进行总结,管理员之间要互相交流,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同时,还要有服务意识,得到上机人员的理解和配合,实现机房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人性化,为学院的计算机实践教学提供良好的服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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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王靖文.计算机机房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计算机光盘软件与应用,2012,(14).

[7]张翠萍.高职院校计算机机房管理探讨[J].信息与电脑,2011,(6).

[8]邓柏城.谈谈高效计算机机房的管理与维护[J].信息与电脑, 2012,(7).

机房管理论文范文4

笔者最近发现,各地不同程度地存在着银行贷款抵押工作中涉及房地产价值评估业务管理比较混乱的问题:集中表现在物价部门价格认证中心与房地产评估中介机构各自执业范围定位不清,给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带来了困难。2001年11月6日,江西省物价局、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以赣价调字[2001l 56号文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贷款抵押、以资抵债物品实行价格认证的通知》。其要点是:(1)各地价格认证中心可根据有关机构的要求,对其贷款抵押物进行价格认证,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作为各有关金融机构予以办理贷款手续的依据;(2)价格认证机构出具的《贷款抵押、以资抵债物价格认定结论书》作为帐务处理的依据;(3)继续做好对各级人民法院在依法收贷工作中强制扣押、追缴、没收等用于还贷的涉案物品估价工作。然而在执行中,却引起了各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强烈反映,2002年1月25日江西省建设厅以赣建房[2002]6号文下发了《关于对铜鼓县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房地产抵押价值评估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其要点是:房地产价格评估(含房地产抵押评估)必须由取得建设部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地产评估资质证书的机构进行评估。物价部门的价格认证中心不具备从事房地产评估的合法资格。否则不予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据悉,物价部门也将向房地产主管的建设部门交涉,论证其机构从事包括房地产在内的评估资质的合法性……

上述两个部门,争论的焦点应该是:(1)谁是从事房地产估价合法机构资质认定的管理部门;(2)包括房地产价格评估业务在内的中介服务业务,物价部门价格认证中心是否可以承担;(3)包括房地产价格在内的仲裁案件涉及的价值进行价格鉴定、认证、评估由谁承担。其实,两个部门职能之争的问题只不过是早应该解决而未解决的问题罢了。

早于赣价调字[2001]56号文之前,在2000年10月13日,国务院清理整顿鉴证类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就以国清[20001 3号文《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价格鉴证机构管理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国家计划委员会的文件,文件明确了两点:(1)积极做好价格鉴证机构退出中介,强化管理的相关工作;(2)继续从事社会中介评估业务的价格鉴证机构,应按照国办发51号文件精神与各级物价部门脱钩,归人相应的评估行业管理,不在从事涉案物品价格鉴证工作。《通知》附件:2000年9月5日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规范价格鉴证机构管理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出:“凡涉及到需要对案件标的物进行价格鉴证的,都应由司法机关指定的价格鉴证机构鉴证,非价格鉴证机构不得承办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业务”:“价格鉴证机构从事涉案房地产、土地价格等鉴证业务时,可不要求机构具备相应的评估资质,只要具有符合相应评估行业规定数量及条件的评估专业人员并在鉴证报告上签字,其鉴证结果应予认可”。

之所以还要保留价格认证中心涉案评估的理由,正如《意见》所说:“由于涉案物品价格鉴证工作直接服务于司法和行政执法,直接到罪与非罪的判定和‘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实现,政策把握性很强,时限性要求高。市场发育还很不完善,市场竞争也很不规范,社会监督体系不健全,放开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业务,将价格鉴证机构推向市场的条件还不成熟。在这种情况下,价格鉴证机构的清理整顿任务主要是如何加强和规范管理问题,总体原则是:”保留机构、性质不变、退出中介、统一名称、保障生存、强化管理“‘。

二、几点思考

鉴于上述情况,在《意见》出台前,应该看到物价和房管部门各自涉及到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管理和评估业务范围,均有各自的、部门法规作为依据,实际上各自不同程度上也在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活动,并不存在“谁合法、谁非法”的问题。正因为如此,如有关部门不将此方面职能分解理顺,将会重新回到《意见》所指出的“执业范围定位不清”、“容易混淆价格鉴证机构与中介机构的界限,给管理工作造成一定的混乱”。为此,笔者认为;有关银行、物价、建设等部门应该跳出部门的圈子,按《意见》要求联合下文,进一步重申银行、物价、房管部门在办理抵押贷款业务中各自的职责。主要有:

1、各地价格认证中心应根据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批准各地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证》所指明的资质范围“在所属行政区域内,具有对刑事、民事、经济、行政以及仲裁案件涉及的各种扣押、追缴、没收及纠纷财物(包括土地、房地产、资源性资产、理赔物、抵押物、应税物、无主物、事故定损、工程造价及其他各种标的)的价值进行价格鉴定、认证、评估的资质”,认真履行职责。并退出从事社会中介评估业务。

2、各地房管部门应加强对当地房地产评估机构资质认证管理;加强对评估业务人员执业管理和业务监督。特别是要落实建设部以建住房[2000]96号文发出关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脱钩改制的通知要求,全面检查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的中介服务机构,原隶属或挂靠政府部门的,是否在人员、财务、职能、名称等方面与之彻底脱钩;如已发现从事房地产价格的中介服务机构,存在“假脱钩”现象、或“变相假脱钩”现象,应依法追究当地房管部门领导责任和及时取缔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和评估人员执业资格。同时还要规范房地产抵押登记工作,以维护房地产评估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

3、各地银行部门特别是各国有商业银行应主动争取物价、房管部门的支持与配合,严格按照操作规定和程序尽可能地简化手续,降低门槛,方便群众,做好银行贷款抵押等金融工作,促进资金融通,降低贷款风险,保障债权实现。主要措施是把好银行贷款抵押物评估的贷前、贷中、贷后三道关:

(1)贷前关。各地银行部门在办理银行抵押贷款业务前,应拟定贷款对象的抵押房地产价值确认是否一定需要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如抵押物价值比较容易确认的,经抵押当事人协商议定,就可以减少评估的程序,并非一定要履行评估手续,方可进入下道程序,由房地产交易所进行抵押登记,房屋产权发证部门换发《房地产他项权证》后,办完抵押贷款手续。

(2)贷中关。各地银行部门在办理抵押贷款手续中,应注意各地房地产评估机构资质的合法性,执法人员的合法性,如发现上述中介机构在人员、财务、职能、名称等方面“假脱钩”或“变相假脱钩”的,不能作为金融机构予以办理抵押贷款手续的依据。

一、问题的提出

笔者最近发现,各地不同程度地存在着银行贷款抵押工作中涉及房地产价值评估业务管理比较混乱的问题:集中表现在物价部门价格认证中心与房地产评估中介机构各自执业范围定位不清,给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带来了困难。2001年11月6日,江西省物价局、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以赣价调字[2001l 56号文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贷款抵押、以资抵债物品实行价格认证的通知》。其要点是:(1)各地价格认证中心可根据有关金融机构的要求,对其贷款抵押物进行价格认证,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作为各有关金融机构予以办理贷款手续的依据;(2)价格认证机构出具的《贷款抵押、以资抵债物价格认定结论书》作为帐务处理的依据;(3)继续做好对各级人民法院在依法收贷工作中强制扣押、追缴、没收等用于还贷的涉案物品估价工作。然而在执行中,却引起了各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强烈反映,2002年1月25日江西省建设厅以赣建房[2002]6号文下发了《关于对铜鼓县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房地产抵押价值评估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其要点是:房地产价格评估(含房地产抵押评估)必须由取得建设部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地产评估资质证书的机构进行评估。物价部门的价格认证中心不具备从事房地产评估的合法资格。否则不予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据悉,物价部门也将向房地产主管的建设部门交涉,论证其机构从事包括房地产在内的评估资质的合法性……

上述两个部门,争论的焦点应该是:(1)谁是从事房地产估价合法机构资质认定的管理部门;(2)包括房地产价格评估业务在内的中介服务业务,物价部门价格认证中心是否可以承担;(3)包括房地产价格在内的仲裁案件涉及的价值进行价格鉴定、认证、评估由谁承担。其实,两个部门职能之争的只不过是早应该解决而未解决的问题罢了。

早于赣价调字[2001]56号文之前,在2000年10月13日,国务院清理整顿鉴证类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就以国清[20001 3号文《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价格鉴证机构管理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国家计划委员会的文件,文件明确了两点:(1)积极做好价格鉴证机构退出中介,强化管理的相关工作;(2)继续从事社会中介评估业务的价格鉴证机构,应按照国办发51号文件精神与各级物价部门脱钩,归人相应的评估行业管理,不在从事涉案物品价格鉴证工作。《通知》附件:2000年9月5日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规范价格鉴证机构管理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出:“凡涉及到需要对案件标的物进行价格鉴证的,都应由司法机关指定的价格鉴证机构鉴证,非价格鉴证机构不得承办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业务”:“价格鉴证机构从事涉案房地产、土地价格等鉴证业务时,可不要求机构具备相应的评估资质,只要具有符合相应评估行业规定数量及条件的评估专业人员并在鉴证报告上签字,其鉴证结果应予认可”。

之所以还要保留价格认证中心涉案评估的理由,正如《意见》所说:“由于涉案物品价格鉴证工作直接服务于司法和行政执法,直接到罪与非罪的判定和‘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实现,政策把握性很强,时限性要求高。市场发育还很不完善,市场竞争也很不规范,社会监督体系不健全,放开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业务,将价格鉴证机构推向市场的条件还不成熟。在这种情况下,价格鉴证机构的清理整顿任务主要是如何加强和规范管理问题,总体原则是:”保留机构、性质不变、退出中介、统一名称、保障生存、强化管理“‘。

二、几点思考

鉴于上述情况,在《意见》出台前,应该看到物价和房管部门各自涉及到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管理和评估业务范围,均有各自的、部门法规作为依据,实际上各自不同程度上也在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活动,并不存在“谁合法、谁非法”的问题。正因为如此,如有关部门不将此方面职能分解理顺,将会重新回到《意见》所指出的“执业范围定位不清”、“容易混淆价格鉴证机构与中介机构的界限,给管理工作造成一定的混乱”。为此,笔者认为;有关银行、物价、建设等部门应该跳出部门的圈子,按《意见》要求联合下文,进一步重申银行、物价、房管部门在办理抵押贷款业务中各自的职责。主要有:

1、各地价格认证中心应根据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批准各地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证》所指明的资质范围“在所属行政区域内,具有对刑事、民事、经济、行政以及仲裁案件涉及的各种扣押、追缴、没收及纠纷财物(包括土地、房地产、资源性资产、理赔物、抵押物、应税物、无主物、事故定损、工程造价及其他各种标的)的价值进行价格鉴定、认证、评估的资质”,认真履行职责。并退出从事社会中介评估业务。

2、各地房管部门应加强对当地房地产评估机构资质认证管理;加强对评估业务人员执业管理和业务监督。特别是要落实建设部以建住房[2000]96号文发出关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脱钩改制的通知要求,全面检查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的中介服务机构,原隶属或挂靠政府部门的,是否在人员、财务、职能、名称等方面与之彻底脱钩;如已发现从事房地产价格的中介服务机构,存在“假脱钩”现象、或“变相假脱钩”现象,应依法追究当地房管部门领导责任和及时取缔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和评估人员执业资格。同时还要规范房地产抵押登记工作,以维护房地产评估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

3、各地银行部门特别是各国有商业银行应主动争取物价、房管部门的支持与配合,严格按照操作规定和程序尽可能地简化手续,降低门槛,方便群众,做好银行贷款抵押等工作,促进资金融通,降低贷款风险,保障债权实现。主要措施是把好银行贷款抵押物评估的贷前、贷中、贷后三道关:

(1)贷前关。各地银行部门在办理银行抵押贷款业务前,应拟定贷款对象的抵押房地产价值确认是否一定需要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如抵押物价值比较容易确认的,经抵押当事人协商议定,就可以减少评估的程序,并非一定要履行评估手续,方可进入下道程序,由房地产交易所进行抵押登记,房屋产权发证部门换发《房地产他项权证》后,办完抵押贷款手续。

机房管理论文范文5

【关键词】管理 计算机 公共机房

一、引言

高校的公共计算机机房主要承担学校计算机文化基础课程、计算机语言、毕业设计上机等教学任务以及学生的自由上机实践。机房管理的内容十分广泛,它包括技术管理,设备管理,人员管理,安全管理等方面。这样一个面向全校学生的对外窗口不仅关系到相关课程的教学质量,同时也体现了一个学校信息化建设的水平。

作者结合近十年来机房管理发展中的经验及教训对机房管理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探索,并针对工作中仍未解决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和讨论。

二、机房管理的意义和内容

2.1机房管理的内容。机房管理牵涉面广、技术难度大、事务杂、工作量大、系统性不强,从广义上说,硬件设备的配置、维护及故障检修、机房内部局域网和应用系统的建设、用电的安全保障、机房环境等都属于机房管理的内容。因此,机房管理是一个完整的系统工程。

2.2机房管理的意义。公共机房几乎担任了学校全部的计算机公共课程的上机实践、考试和等级考试等工作,同时也是学生在网上选课、了解学校新闻、收发邮件、查看通知、成绩等信息的重要场所。因此,机房管理是否完善直接涉及到学生多门课程的学习,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学校给学生提供的信息环境状况和学校的信息化程度,其重要性是不可忽视的。

三、机房管理的发展以及相关问题的探讨

3.1机房管理系统的发展和探讨。机房管理系统是机房管理的核心,它直接关系到机房运行、学生管理、安全管理等方面的问题。因此,机房管理系统的完善程度代表了一个高校机房管理的水平。

1、历史——打印卡片的管理方式。1999年我校教育技术中心机房管理人员和计算机基础教研室的人员合作开发了一套打卡上机系统。该系统采用C/S模式,前端为PowerBuilder,后端为SQLServer,具有刷卡上机、查询统计、预约上机等功能。

2、现状——一卡通刷卡上机的管理方式。2003年,我校与中国农业银行合作,使用校园卡,机房管理人员与一卡通开发人员进行了广泛的沟通,根据以前开发的系统中的经验和出现的问题提出一系列意见和建议,在对一卡通刷卡上机系统进行了改进后,当年6月正式启用校园卡刷卡上机管理系统,适应了学校机房规模日益扩大的需要。

3.2硬件设备的管理。公共机房内的计算机因为使用频率高,所以硬件的损坏率也比较高。为了保证机房正常运作,提高设备的正常工作率,硬件设备的及时维护是十分必要的。建议如下:

1、建立硬件设备的定期检查维护与及时维修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2、利用机房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的技术优势来降低硬件的损坏率。如在实践教学部的老师的努力下,目前机房包括计算机基础课程在内的各类考试系统均采用了自己开发的服务器收发卷的一套考试系统,大大改善了软盘驱动器大量损坏的状况,同时也有效地提高考试和阅卷效率。

3.3系统的维护和软件的管理。为防止人为的有意或无意的破坏硬盘、更改设置,导致计算机系统不能快速恢复正常的问题,目前几乎的大专院校的机房都使用了硬盘保护卡或者还原精灵。

1、历史状况。在无盘工作站时期,服务器上只能安装汉字系统和BASIC等为数不多的几种编程软件。之后,计算机都有了硬盘,但容量大都在2G以内,保护卡的安装几乎占去了一半的空间,因此软件的安装受到限制,装了Windows95、office97、VB、VC、VFP后硬盘空间就所剩无几了。

2、现状。现在,我校公共机房的计算机硬盘容量均达到40G以上。针对保护卡的安装导致的保护和恢复系统与学生希望能安装自己所需的应用软件之间的矛盾,2003年起机房计算机采用了三重启动的模式,提供了dos6.22、Window98、Windows2000三种操作系统供学生自由选择。

3.4机房环境和卫生的维护。机房适宜的卫生环境不仅能延长计算机硬件资源的寿命而且还能保护学生的身体健康。机房的环境卫生与机房人员的健康息息相关,也显得尤为重要。机房的环境最主要的就是要注意通风和散热。一般,计算机的摆放不要太过密集,如果有条件的话,可以开放空调,降低室内温度,保持一定的湿度,带给人以舒适感。

3.5一些问题和建议。针对工作中仍未解决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和讨论后,给出了几点适当的建议。

1、建议加大计算机公共机房对学生在机房的行为进行合理约束的力度。目前学生在公共机房的行为没有得到合理约束,是一个在许多学校都存在的普遍问题。主要表现在不遵守机房管理制度,不自觉刷卡、不尊重机房教师等等。

2、建议加强管理意识,督促机房授课教师与机房管理教师共同维护机房课堂秩序。希望学校和各个学院重视目前上机课堂秩序松散的状况,推出相关政策,使机房管理教师和授课教师分工合作、责权分明,共同维护机房课堂秩序,以保证学生能自觉遵守机房纪律,合理、安全地使用计算机,保证机房上课的效果。

3、建议进一步完善机房刷卡系统,增加机房刷卡系统的机位管理功能。目前的机房刷卡系统缺乏机房机位管理功能,难以规范学生上机时对号入座,增大了管理的难度。带来的问题主要表现在:=1\*GB3①机器上某些零部件(如鼠标、耳机等)的丢失,原因不易查明;=2\*GB3②学生上机时,机器的故障难以及时发现,影响学生用机。若能增加机房刷卡系统的机位管理功能,结合闭路电视监控器,将能较好的解决以上问题。

四、结束语

本文通过对公共机房的硬件设备、软件的管理,系统的维护及卫生安全管理等方面的阐述,并针对我校公共机房管理模式中仍未解决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和讨论,给出了一些符合我校公共计算机机房管理的适当的建议。希望能在我校及兄弟院校的机房管理建设工作中有所借鉴。

【参考文献】

机房管理论文范文6

【关键词】:限价房行政补助返还请求权

一、问题的提出

“双限双竞房”或称“限价商品房”,指的是“政府公开出让商品住宅用地时,提出销售价格、住宅套型面积、销售对象等限制性要求,由开发建设单位通过公开竞争取得土地使用权,并严格执行限制性要求开发建设和销售的商品住宅”。[1]作为一种新型的给付手段,其强调私人开发商在国家住宅保障义务中的重要作用。[2]

然而在广州市率先推出的双限双竞房项目中,却出现了围绕开发商和购房者之间关于合同条款争议。即购房者提出,开发商在限价房合同附件中提出的条款:“因乙方提供伪造、申报虚假资料或所填信息虚假、骗购限价房或乙方购房后违反《广州市限价商品住宅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将限价房出租等导致双方解除合同的,乙方须承担退还所购限价房、注销房地产权登记及支付总房价30%的违约金等责任,甲方按照原购买价格结合成新退回房价款”,这一混淆了违反有关限价房政策的行政责任和乙方造成损失的民事责任,从而导致违约金设定过高,显失公平。[3]

看似简单的争议,背后却隐藏着双限双竞房制度中公法、私法相互交错的复杂问题。购房人实质上从违约金过高的角度提出了禁止申报虚假资料、禁止五年内出租的约定不仅是合同双方约定的事项,更具有服务于中等收入群体住房保障的公法上义务的性质。这一争议引发我们进一步思考,如何在实定法体系中,理清民事上的违约责任和行政法上责任的关系,并在理论层面,就如何既能确保资助中低收入群体购买自住房的行政目的得以实现,又能使开发商和购房人乃至于围绕该限价房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得以稳定,提出具有实践性和说服力的理论构成。因此本文试图以购房人违反合同约定及《管理办法》的规定,如何返还限价房(国家的资助)为核心,探讨补助金合目的使用的法律控制途径。

二、法律关系图谱

在探讨有关争议之前,有必要首先理清双限双竞房制度在法律体系中的位置,各方主体的法律关系内容以及在行政法框架内的解释途径。

以广州市的双限双竞房制度为例,其基本内容是:第一步,广州市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和建设开发单位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以低于市场价格的金额但限制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的条件出让土地使用权。第二步,开发建设单位完成项目建设后,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日起,市国土房管局公布待售限价房项目信息和销售方案,受理购房申请。根据购房申请人提交的购房申请,市国土房管局组织公开摇珠确定预登记人的购买顺序,并实质审核预登记人的购房资格,确定合格预登记人名单。第三步,开发建设单位按照市国土房管局送达的有效购房人名单及顺序进行销售,依照市国土房管局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与有效购房人签订《限价房买卖合同》。

可见,普通商品房交易中的开发建设单位和购房人之间简单的二方民事法律关系被转化为国土房管局和开发建设单位、国土房管局和购房人、开发建设单位和购房人之间的三方法律关系。如图:

即只有在国土房管局向购房人作出购房许可后(表现为确定合格预登记人名单),开发建设单位才能与购房人签订限价房买卖合同。联系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环节,整个过程可视为国土房管局试图解决中等收入阶层的住房保障问题,通过土地转让价格的降低来限制房屋销售价格,实质上是国土房管局将土地的收益[4]以开发建设单位为中介补助给中等收入的住房需求者,开发建设单位通过建设和销售限价房,实现了国土房管局这一资金补助的任务,而购房人是最终受给人。[5]即建设开发单位作为私人企业在这一复杂的法律关系中实现了国土房管局补助中等收入住房需求者的行政任务。[6]

因此,从给付行政的法律框架来看,双限双竞房的建设、出售过程可以视为:国土房管局对申请进行审查、向符合条件者做出确认其享有购买限价房资格的决定(行政行为),之后开发建设单位与获得购房资格的相对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作为最终受给人的购房人正是通过以上的资格确认行政行为和私法上购房合同相结合,获得了住房补贴。

三、返还请求的三种途径

进而,根据以上的分析框架,前文所提到的购房人申报虚假资料骗购限价房、购房后将限价房出租,导致合同无效之理由也正是国土房管局为了防止国家在土地出让价格上提供的资金补助落实到具体购房人后被用作其他用途,而在制度上对购买人处分其房屋的权利采取的一定限制。[7]申报虚假资料骗购限价房将使有限的限价房供应无法有效地提供给有自住需求的中等收入群体,浪费国家的财政投人,而购房后将限价房出租,同样违背了限价房满足购房人自住需求、非营利的目的,从而两者都构成了“禁止作其他用途”的典型表现。[8]

因此,《管理办法》第19、20条对于购房人申报虚假资料骗购限价房的、购房后将限价房出租这种违反限价房制度目的的行为,规定购房人负有退还所购买的限价房之义务,然而不明确谁有权主张返还请求权,应向谁返还;而如果开发建设单位与购房人签订前文所提到的合同条款,则似乎是开发建设单位具有主张返还限价房的权利。

但是,如果未签订此条款呢?并且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公司法上的法人,公司若解散,这部分以公共财政为基础的补助利益被不当使用后又应如何要求其返还呢?在单纯的行政机关和受给人双方构成的给付关系中,针对受给人违反义务规定为其他用途使用给付物,行政机关可以通过撤销该给付决定,要求受给人返还给付物。然而在本例中,国土房管局是否可以直接向最终受给人—购房人行使返还请求权呢?

在此,我们首先借鉴给付行政理论较为成熟国家的相关理论和分析方法来一探究竟。

根据日本研究资金补助行政和特许制度有权威见解的学者米丸恒治对德国相关问题的总结,以德国为例,在通过多个中介者介人而达成资金补助的活动中,存在以“基于相关人服从的行政行为”、根据合同约定以及根据特许(授权)三种请求返还资助利益的法律构成,来控制最终受给人合法有效地使用补助(禁止用于其它用途等)。[9]

“基于相关人服从的行政行为”来自于德国联邦行政法院1968年6月28日通过的有关联邦肥料补助金案件判决,该案中,生产者接受联邦肥料补助金之后,再通过出售补助的便宜肥料向肥料中介人分配补助金。生产者出售肥料的行为中,并不作出如何分配补助金的实质决定,因此法院认定了“基于相关人服从的行政行为”这一特殊的法律构成,指出作为补助者的行政机关作出给付补助金、要求受给人承担相应义务的行政行为同样适用不构成直接资金补助的关系者(相关人),因此行政机关有权直接向最终受给人行使返还请求权。

合同的方式则是撇开传统的以行政行为(或行政行为和私法合同二阶段论)来解释资金补助行为的方法。根据合同达成资金补助的情况下,对于资金补助居间的私人和资金补助受给者的法律控制,只要没有特别的法律规定,该资金补助合同的内容就完全取决于双方如何协议。补助者对中介者和受给者的统制,可以通过将有关约定条款(比如发现违反条件时请求返还等)写人合同内容,使其获得法律依据。[10]

特许[11](授权)的方式则是认为,作为中介的私人将补助金分配给最终受给人,实质上是在履行向其支付补助金的行政机关授予其分配这部分补助金的行政给付职权。因此作为中介的私人本身应被视为行政机关,其向最终受给人支付补助金的行为则是可以提起救济的行政行为。因此即可依据该行政行为的撤销或废止,提出相应的返还请求。

这三种返还请求权实现的途径,[12]各有其适应的条件及各自的利弊。“基于相关人服从的行政行为”的法律构成之所以得以形成,前提在于作为资金补助中介的私人并未作出实质性的补助分配和返还请求决定,而仅仅是将行政机关的补助金传递给最终受给人而已,[13]即行政机关并没有在将补助金支付给私人的同时将分配这部分补助金的行政权限授予该私人,因此才在司法实践中形成这一极端特殊的法律构成,赋予行政机关依据其补助行为向非行政行为相对方的最终受给人行使返还请求权。因此这一形式不具有法律依据,往往将具有补助关系的相对方和最终受给人都置于不安定的处境。而以合同的方式来约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由于具备了合同的形式,因此使补助者对私人中介者和最终受给人的控制获得了法律依据。第三种依据特许制度来解决返还请求权实现的问题,利用了行政法学传统的行为形式—行政行为,将作出实质性决定的私人定位于法律关系上拥有权限的主体,更利于对其进行法律控制。

可见,同样的以私人为中介的三方资金补助法律关系,针对不同的行为形式、中介者的不同类型、实定法上的不同规定,返还请求权的法律根据可能完全不同。

四、本例的问题所在

(一)以合同为依据请求及其问题

由此反观广州双限双竞房制度的实例,首先,在本例中,如果该《限价房买卖合同》的附件得以签订,即约定购房人提供伪造、申报虚假资料或所填信息虚假以及将限价房出租行为,须向开发建设单位承担退还所购限价房、支付违约金等责任,开发商应可直接依据合同该条款向购房人主张返还请求权。但问题是如果合同附件中未约定此条款,开发商得以请求返还的合同自始无效的理由是否成立?“乙方提供伪造、申报虚假资料或所填信息虚假、骗购限价房或乙方购房后违反《管理办法》规定将限价房出租的情况”是否必然构成房屋买卖合同的无效?

根据合同法上关于合同效力的理论,该条款涉及了两种一般有效要件的欠缺。

第一种是购房人意思表示不真实,构成欺诈,导致合同无效。

第二种是违反《管理办法》第1条第1款关于限价房5年内不得出租和转让的禁止性规定。本文集中讨论违反《管理办法》第1条第1款的禁止性规定是否就构成合同的无效。

根据《管理办法》第22条第1项的规定“购房人购房后违反本办法规定将限价房出租的……要求其退还所购买的限价房,依法注销其房地产权登记,按照原购买价格结合成新退回房价款”,广州市人民政府通过规定违反禁止限价房出租规定的开发建设单位与购房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应恢复原状的方式,宣布了买卖合同应归于无效。

那么如果发生相关争议,法院是否就应直接依据《管理办法》第22条第1项及合同附件约定直接判定合同无效还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一步审查呢?

首先,《管理办法》作为广州市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其不属于合同法第52条第5项所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因此《管理办法》第1条规定禁止购房人5年内出租的规定并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并不必然无效。

其次,本例中《管理办法》第22条第1项关于禁止购房人5年内出租限价房的规定,作为行政法规范上的禁止性规定,理论上对于违反这类规范的合同效力为何,则存在诸多争议。[14]诸多学者批判了违反等于无效的等式,反对公法必然优越于私法的价值判断,主张公法、私法相互依存论,以及法院灵活细致的判断标准。尽管各国对合同效力的判断,实质上建立在不同时期法院对公法、私法关系的价值选择,以及由此带来的实务上对行政、立法部门干预的配合,但在判断标准上都不可避免地采取了分析是否违反强制性法规的目的、衡量公益和私人间信誉的轻重、考量合同的履行阶段等综合判断的手法。

回到本文的实例,也有必要结合禁止性规定的目的来判断购房合同是否有效。《管理办法》第3条的规定:“限价房是本市多层次住房供应体系的组成部分,是本市缓解中等收入阶层住房困难、抑制商品住房价格过快增长的宏观调控措施。”而广州市国土房管局所作的“关于《办法》和《标准》有关规定的详细说明”中,指出《管理办法》中“关于限价房上市限制”,在于“限价房定位于满足自住性需求为重点,同时购买了限价房的业主也实际享受了住房公共福利优惠,因此,限价房政策应当防止购房业主利用公共福利谋取利益,抑制投机性需求进入限价房市场。”可见,禁止双限房在5年内出租的目的在于满足中等收入阶层群体的自住性需求、防止购买业主利用公共福利谋取利益、抑制限价房市场内的投机性需求。

但现实生活中,房屋租赁的事实情况纷繁复杂,限价房购房人非以通过出租限价房谋取利益的租赁事实则不应构成原购房合同的无效。例如有的不具有对价地租借他人居住,有的因生活突然变故所迫将部分房屋出租等不应认为是出于投机性的目的利用公共福利谋取了利益。

再次,在考虑房屋出租行为是否违反了禁止限价房5年内出租规定的目的以外,也应衡量公益与私人间信义利益等的平衡。一方面出租限价房的行为有损于国家土地减免收益的有效(正当)分配和使用,另一方面也应考虑善意的限价房承租方的利益。而且在公共利益的方面,除了国家财政(土地的减免收益)的合法分配和公法秩序的价值维持以外,合同无效可能造成的社会成本也不可忽略。因为双限房购房人一旦获得房屋所有权,必然会进行装修等一系列对房屋进行改造的活动,而合同无效后恢复原状的法律效果,由于是否要对装修进行评估还是拆除所有装修,必然也会给购房人、开发建设单位乃至于社会资源带来大量浪费。

总而言之,合同中如未约定返还事由,开发建设单位的返还请求权被承认应建立在对购房人的行为是否违反了《管理办法》禁止性规定的目的、并衡量公益目的和私人间信义的基础上。

(二)合同以外请求权实现的途径

根据以上论述,开发建设单位可以通过民事购房合同的约定向购房人行使限价房返还请求权。

并且以德国法上返还请求的三种途径的分类来看,开发建设单位并不适合以特许(授权)的理论被认定为行使国土房管局住房补助职权的“行政机关”,通过撤销该“行政机关”的售房决定实现限价房返还请求权。因为根据《管理办法》第13条销售限价房的程序规定以及相关实务操作,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制定购房人条件、受理购房人申请、审查资格并最后决定购房人名单,作为私人中介的开发建设单位则仅仅是根据广州市国土房管部门决定的受资助者名单,与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不做出实质性的判断来决定谁有权利获得资助,因此其只是补助金的“传递者”,作出实质性补助分配决定的仍是作为行政监管部门的广州市国土房管部门。其资金补助的行为方式更类似于上文所提到的德国联邦肥料补助的类型。因此,以授权为依据,将开发建设单位认定为具有做出实质性分配决定权限的行政机关,这一理论构成是不适用的。

但问题是在开发建设单位未行使返还请求权的情况下,或开发建设单位[15]在5年内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被解散的情况下,如何保障补助金的正当使用?国土房管局是否可以行使返还请求权?如何行使?

此时,就有必要在法律上建立国土房管局与购房人之间的资金补助关系。一种方法可以考虑借鉴上文提出的德国法上“基于相关人服从的行政行为”的法律构成,即将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和购房人之间视同形成了行政给付的法律关系,认为国土房管局在向开发建设单位减免土地收益的同时,向最终购房人课以了义务,国土房屋局向开发建设单位补助资金的行为同样适用于最终购房人,从而国土房管局有权单方面实现返还请求权。这种法律构成的前提在于作为资金补助中介的私人并未作出实质性的补助分配和返还请求决定,而仅仅是将行政机关的补助金传递给最终受给人而已。

行政补助行为或称为资金交付行为的特征在于,其行为从权利义务的角度往往可以区分为两个阶段(二阶段论):决定阶段和交付阶段。即行政资助过程存在着公法性质的资助决定和私法性质的合同两个阶段。这一理论认识试图通过区分资助决定和交付行为,来使资助行为受到公法的约束。从而一方面保证法治国家的约束,另一方面也保持成熟而实用的私法法律形式。[16]因此本例中国土房管局、开发建设单位和购房人的三方补助法律关系中,国土房管局根据购房申请人提交的购房申请,组织公开摇珠确定所有预登记人的购买顺序,并实质审核预登记人的购房资格,确定合格预登记人名单,开发建设单位只是将限价房售予名单上的人,从而是由国土房管局向特定的购房人作出了分配限价房的行政资助决定,在此决定的基础上,开发建设单位完成了交付行为,前者国土房管局和购房人之间可以在法律上视为一个独立的行政行为,受到公法的约束。在此基础上,国土房管局可依据类似“基于相关人服从的行政行为”的方式,单方面向购房人请求返还限价房。

总而言之,双限双竞房制度是建立在《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中所提出的缓解中等收入阶层住房困难、抑制商品住房价格过快增长目标基础上的。引入私人开发商进入保障性住宅领域,正是为了通过非以政府建造公共住宅的方式保持住宅市场活力,然而与此同时,不可忽视国家在土地转让过程中投入的财政支持,应保障这部分财政投入符合缓解中等收入阶层住房困难、抑制商品住房价格过快增长的公共利益目标。从而在制度的设计上,也应考虑到这种补助关系的复杂性以及私人房地产开发商的解散风险,为了保障补助金在补助目的的范围内得到正当使用,在法律上构成国土房屋局与购房人之间的补助金交付关系。

五、结语

随着民生问题逐渐成为我国当今社会面临的最重要的社会问题,福利国家、社会法治的理念以及给付行政的研究也成为公法学界的重要研究主题。对给付行政的讨论,首当其冲的是要认识给付行政所不同于传统侵害行政的活动方式,以及这种活动方式在法律上的意义。

作为国家主动干预,提供给付的授益,其重要的活动方式便是资金交付的行为。即行政主体通过给予私人或其它行政主体以利益,而诱导其行动,达成有关的行政目的。这种行政活动的特点在于,其是作为中间阶段,即并不是直接将经济上的利益给付给需要受到保障的私人,而是通过其他主体(行政机关或私人)在获得利益的条件下展开相应的活动,间接地保障行政目的中所包含的应受保障的利益,因此,从法律上看,通过讨论资金交付行为的合法性而来保障最终受益者的获益,以及探讨交付资金的合目的使用来保障公共财政的合法使用,是不可或缺的考察。

本文所探讨的双限双竞房作为我国住宅保障的一种新型方式,其通过私人开发商来向中等收入者履行国家的住房补助任务,是资金交付行为的一种形式。

机房管理论文范文7

关键词 房地产价格评估 实践教学 改革

中图分类号:G424 文献标识码:A

Practice Teaching of Real Estate Cost Appraisal Courses

JIANG Xiaozhong

(Fujian Agriculture and Forestry University, Fuzhou, Fujian 350002)

Abstract This paper studies the practice of real estate appraisal course teaching reform, proposed the building of a database of teaching, improve teaching methods, establish curriculum and guide students to practice platform application case simulation valuation practices and other specific measures. The effects on the practice of reform to deepen students' findings suggest that the theoretical knowledge of the course in practice teaching, train and improve practical skills.

Key words real estate cost appraisal; practice teaching; reform

0 前言

理论和实践的统一,是马克思主义的一个最基本的原则。①房地产价格评估是一门应用型学科,是对房地产估价实务的理论总结和方法流程的概括,是基于实践基础上的理论知识体系。教学实践是在课程教学中,根据课程设置,安排学生进入社会,实际操作教学内容的过程。在课程教学中适当安排实践,有利于学生深入理解课堂理论知识,联系社会经济发展对本课程从业应用的要求。

构建实践平台,通过课程实践促进学生对课程知识体系的融会贯通,是本篇提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课程实践教学改革的核心。

1 房地产价格评估课程实践改革概述

1.1 房地产价格评估课程概述

房地产价格评估课程是福建农林大学资源环境学院国土资源系土地管理专业的专业学位课,3.0学分,50学时,开设于本专业三年级上学期。本门课程目的是传授学生不动产估价理论与方法并介绍实务知识,是一门技术应用性很强的课程。课程内容包括房地产价格内涵及基本分类,房地产与土地市场价格评估的基础理论和价格影响因素,各种估价方法(如成本法、市场比较法、收益法、假设开发法、路线价法等)的评估原理、价格内涵、计算方法、公式和步骤,以及评估报告撰写和评估实务的大致分类等。

1.2 房地产价格评估的社会性质

房地产价格评估是专业估价人员,根据估价目的,遵循估价原则,按照估价程序,选用适宜的估价方法,并在综合客观分析影响房地产价格因素的基础上,对房地产在估价时点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进行估算和判定。②从理论意义而言,房地产具有价值量大和独一无二的特点,③前者使人们秉持谨慎的认知态度,后者导致人们面对千变万化的房地产的形态及价格内涵,难于准确认知特定房地产的价值。专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就成为揭示房地产价格的科学、客观、有效的方式。

在经济社会活动中,房地产价格评估是房地产中介服务的一个分支,是评估特定房地产的价格为相关经济事务提供参考依据或判定的标准,是房地产的各项经济活动必不可少的服务支撑,主要服务于房地产各项交易包括土地出让,房地产销售、转让、抵押、典当,房地产保险及损害赔偿,房地产税收,房地产征收及拆迁补偿,房地产纠纷及涉案,企业合资的清产核资、房地产行政管理等具体经济活动或事务。④

1.3 房地产价格评估课程实践改革的必要性

1.3.1 课程设置的要求

在土地管理专业的教学计划中,2010级以前房地产价格评估课程设置的实践教学是课程论文。由于课程论文偏重理论知识的分析和巩固,学生因缺乏实务经验而使论文写作只能东拼西凑,言之无物,既无法对课堂理论知识融会贯通,又无法有效将理论知识在实践应用中的表象和机理阐述清楚。2010级土地管理专业的教学计划将房地产价格评估课程论文更改为课程实习,希望通过实习增加学生实践经验。因此,建立良性高效的教学实践环节成为本轮教改的必然。

1.3.2 学科性质的要求

房地产价格评估是门应用性的学科。50学时内课程大量理论知识的传递,只能使学生了解估价理论框架及估价方法分析思路及基本运算。现实中房地产状况复杂多变,围绕房地产的经济活动千变万化,对从小到大局限在校园环境的学生而言,校园内获取的估价理论知识体系不足以支撑他们理解房地产在经济社会中的各种表象和机理,不足以应对复杂多元化的房地产价格评估实务。人的实践是主观见之于客观,又反过来验证主观接受的理论。因此,构建课程实践平台,促进学生应用所学知识,是学科性质的必然要求。

1.3.3 房地产价格评估知识体系应用的要求

房地产估价涉及多重知识体系的综合应用,包括房地产制度与政策、土地法学、地籍管理、房地产经济、测量、城市规划、建筑工程、工程造价、经济学、金融、证券、统计、财务管理、会计等知识。海量繁杂的知识体系的应用对仅仅接受两年专业知识教育的学生而言综合应用难度大,且在估价理论的介绍中无法体会众多知识体系应用的方式。只有通过估价实践教学,才能使学生理解诸多知识的应用之道。

1.3.4 拓展场所和视野,接触经济社会的要求

房地产价格评估是对经济生活中的房地产价格的判断。校园范围狭小,土地基本是划拨土地使用权性质,房地产产品用途及结构相对单一,商业房地产和住宅房地产交易资料少,信息获取困难,不利作为实践对象应用于课程实习中。因此,要通过教学实践改革,建立校外的教学实践平台,保证学生接触经济社会的具体事务,拓展视野。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⑤房地产价格评估的实践教学,必须推动学生融入社会,观察社会宏观经济、制度政策及房地产市场的动态,并结合专业知识,有效地理解估价实务的运作机理,达到课程教学的目的。

2 房地产价格评估课程的实践教学改革思路及具体措施

2.1 实践教学改革思路

针对房地产价格评估课程实践改革,主要思路是构建课程实践教学平台,创新教学方式和途径。一是课程教学中,建设教学素材资料库,丰富实践教学素材,拓宽教学方法,加强实践知识的解释或讨论;二是依托估价企业及相关行政部门,作为教学素材的来源和学生参与实践的场所;三是组成实践小组,提供案例并指导学生模拟房地产价格评估实务操作。

2.2 实践教学改革的具体措施

2.2.1 建设教学资料库,丰富教案,通过实际案例演示估价理论

笔者将通过网络平台积累的案例资料、自身参与估价项目的资料及从协作的估价机构中筛选的估价案例资料,组成教学资料库,并相应归类排序于教学讲稿中,作为课堂教学演示估价理论及方法应用,认识估价实践的基础平台。

2.2.2 改进课程教学方式,提高学生参与度

课程教学中,理论知识匹配实例,实时论证。重点在每种估价方法知识点介绍后,选用实际案例分解评估步骤和计算方法;对学生分组进行模拟估价课堂讨论;实现学生课前搜索准备资料,课中积极汇报及讨论,课后总结的参与模式。此外,安排估价从业人员至课堂,从实际经验出发介绍市场中估价结构、估价业务分类及实务工作的特点并答疑。

2.2.3 依托相关机构设立校外实践平台,参与估价实务

一是依托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展开的县级土地价格评估平台,根据需要参与县级土地价格评估项目如县级城镇基准地价评估,教导学生资料搜集、市场调研和内业测算实务;二是依托房地产估价咨询企业的单宗房地产价格评估平台,由企业安排学生进行房地产估价案例资料整理归档,并跟随估价从业人员开展实务操作。通过沟通协调,初步定下4家估价机构和4家市县国土资源局作为学生实践的平台。

2.2.4 组建校内实践平台,提供模拟案例,演练估价全过程

以校内为大本营,以整个福州市为实践研究区,通过校内平台提供的福州市的案例,给定估价时点和待估对象价值定义,组织学生分组展开模拟估价。学生被划分为3~4人为实践小组,作业日期设定在课程最后10学时中,历时大约2周,第一周为作业流程拟定和资料搜集阶段,第二周为待估案例房地产价格测算和报告编制阶段。

2.2.5 教学实践改革进程的监控及调节

教学实践改革实施过程中,通过观察、实时访谈、问卷调查等方式,从学生、机构平台两方面及时追踪实践改革效果,适时调整实践操作中的细节问题。

3 房地产价格评估课程教学实践改革的效果分析

3.1 课程实践改革效果

3.1.1 学生实践效果

房地产价格评估课程教学实践改革面向福建农林大学资环学院土地管理专业2010级学生,总共106人。课程教学穿插实践知识的进程中,学生对知识的领会由浅到深,从课堂问答、小测、作业可知,基础理论的简单应用普遍合格;从估价案例的分解、分组讨论表现可知,对案例中估价知识点的应用及分析经历了基本无法应答、部分同学应答且一半正确率到三分之二同学能够在分组讨论中阐述案例分析思路和计算步骤,并能明确参数选取及应用的三个阶段;从模拟案例估价实践过程和提交的估价报告可知,各小组都能快速有效制定估价作业流程,协作完成估价资料收集到报告编写的工作,但在资料搜集途径、比较案例筛选及参数设定等方面受到经验的局限,一定程度上影响估价结果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在课程教学及模拟案例估价实践收尾阶段,对学生发放调查问卷,共发放106份,收回103份,有效问卷89份。问卷设计为两个内容,一是学生课程实践体会调查;一是学生课程实践知识掌握情况调查。实践体会调查表明,在89份有效问卷中,97%的学生认为通过实践增强了对专业知识的理解,92%认为实践技能的培养得到加强,93%认为团队协作和沟通应对技能得到加强;57%的学生认为由于采用的数据资料和参数受到估价人员的主观意识影响,且估价人员的实践经验不足,估价结果与市场客观合理价格有些偏差,但差距不大;对课程实践的改善措施,74%的学生提出应增多课程实习机会,20%学生提出要加强指导教师的全程追踪;针对未来从业选择,由于土地管理专业就业偏重国土系统,仅有7%学生明确未来从事估价,20%的学生在无其它更优工作机会前提下从事估价。实践知识调查表明,学生实践中常用的方法依次是市场比较法(83%)、假设开发法(70%)、成本法(42%)和收益法(29%);实务知识点的问题,79%以上学生回答正确。

3.1.2 协作单位实习效果反馈

受学生毕业导师指导计划和协作单位需求所限,本轮教学实践改革期间进入位于福州市的三个估价机构参与实习的学生总数为11人,占学生总数的10%,实习期为2013年7月至9月。从实习环节追踪和实习单位反馈的意见表明,学生们能积极主动参与房地产价格评估工作实务中,主要工作经验从估价机构案例报告的整理开始,到逐渐自主处理简单的小宗房地产抵押贷款评估项目,进一步跟随估价师参与大宗房地产估价案例资料的外业调查。实习过程中,学生们有一定理论和实践基础,能快速领会实习单位从业人员的指导,但受经验限制,初期工作完成速度和质量较差,后期基本能独立熟练完成小宗房地产抵押贷款评估项目,对估价流程和估价中实务注意事项达到基本熟悉。

3.2 实践效果分析

从前节实践效果可知,通过本轮课程教学实践改革,达到四重效果:

其一,教学实践改革改变了课程内容过于注重书本知识的现状,加强课程内容与学生生活以及现代社会的联系,有效促进学生对估价理论及实务操作知识的掌握。

其二,教学实践改革中,改变学生惯于接受学习、死记硬背的现状,倡导学生主动参与、乐于探究、勤于动手。学生们能积极参与课堂讨论和实践探索,能主动、流畅地在老师、同学、从业指导者之间对专业知识及技能的交流,也培养了在案例估价实践中作为调查者学习与社会人士的交际才能,还在实践中各自履行分配任务同时互助协作,培育了团队精神。

其三,教学实践改革构建了教学实践的基础平台,形成教学资料库的知识平台和校内外的实践平台。丰富的教学实证资料,使学生在课堂学习中直观了解估价实务操作,为后期实践奠定稳定的基础;良好沟通的实践平台,则促使学生实际接触估价实务,有效将理论知识应用于实践中,提高实践技能。

其四,为学生未来就业奠定良好基础。目前,国家对专业人员的管理逐渐从专业技术职称、职务的管理,转向对专业技术资格的管理。⑥参与从业资格考试合格并注册是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的必备条件。教学实践改革加深了学生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为学生未来参加房地产估价师、土地评估师从业资格考试,从事估价行业奠定良好基础。

3.3 实践改革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3.3.1 课程设置与学生实习时间有一定时差

按教学计划,房地产价格评估课程设于土地管理专业学生三年级第一学期,而学生规定的毕业实习时间从三年级结束后的暑假开始。两者的时差,造成实习学生需要花一段时间复习巩固估价知识和已有实践经验,以致实习初期工作效率较低。

对此,应在学生实习前组织岗前培训,做好前期准备。

3.3.2 暂时缺少大型项目供足够数量学生参与实践

本轮课程实践时间前,福建省的城镇基准地价修编工作(2011年)刚刚落下帷幕,以致课程教学中,无法利用基准地价评估项目推动土管专业10级学生大量参与实践。估价机构则受限于其本身规模和需求,可安置的实习学生数额较少。

对此,一方面可再寻求更多估价机构的协作,另一方面则增多不同类型估价案例模拟实践,达到学生充分实践的目的。

3.3.3 估价涉及面广及实务的复杂性影响学生实践知识的掌握

如前2.3节所述,房地产价格评估要大范围的知识的共同应用。对土地管理专业三年级学生而言,知识体系尚处于构架阶段,学习侧重点也偏向管理学科,他们在实践中对综合知识的应用相对生涩;而实务操作的复杂性又进一步加大实践的难度,使学生无法充分收集资料和准确计算分析。

对此,应根据资料库,编制房地产估价案例实务手册,发放学生学习并归纳总结案例中知识体系应用的情况。

4 结论和讨论

总之,通过房地产价格评估课程的实践教学改革,拓展教学途径和丰富教学手段,使学生能够依托房地产价格评估课程的实践平台,积极参与到房地产价格评估实践中,加强对本门课程的实务技能培养,也为未来就业发展方向有了进一步的思考和准备。

当然,房地产价格评估课程的教学改革尚处于起步阶段。未来教改计划中,还要继续增加与协作机构的平台建设,并充分利用网络组成教学平台,一方面加强与学生的沟通,另一方面引导学生利用网络实现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养。

本篇论文属于福建农林大学教学改革立项项目

注释

①⑤.选集(第5卷)[M].人民出版社,1977:297.

② 国家质量标准监督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S].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6:1.

③ 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M].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9:11.

机房管理论文范文8

【关键词】:限价房  行政补助  返还请求权

一、问题的提出

“双限双竞房”或称“限价商品房”,指的是“政府公开出让商品住宅用地时,提出销售价格、住宅套型面积、销售对象等限制性要求,由开发建设单位通过公开竞争取得土地使用权,并严格执行限制性要求开发建设和销售的商品住宅”。[1]作为一种新型的给付手段,其强调私人开发商在国家住宅保障义务中的重要作用。[2]

然而在广州市率先推出的双限双竞房项目中,却出现了围绕开发商和购房者之间关于合同条款争议。即购房者提出,开发商在限价房合同附件中提出的条款:“因乙方提供伪造、申报虚假资料或所填信息虚假、骗购限价房或乙方购房后违反《广州市限价商品住宅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将限价房出租等导致双方解除合同的,乙方须承担退还所购限价房、注销房地产权登记及支付总房价30%的违约金等责任,甲方按照原购买价格结合成新退回房价款”,这一混淆了违反有关限价房政策的行政责任和乙方造成损失的民事责任,从而导致违约金设定过高,显失公平。[3]

看似简单的争议,背后却隐藏着双限双竞房制度中公法、私法相互交错的复杂问题。购房人实质上从违约金过高的角度提出了禁止申报虚假资料、禁止五年内出租的约定不仅是合同双方约定的事项,更具有服务于中等收入群体住房保障的公法上义务的性质。这一争议引发我们进一步思考,如何在实定法体系中,理清民事上的违约责任和行政法上责任的关系,并在理论层面,就如何既能确保资助中低收入群体购买自住房的行政目的得以实现,又能使开发商和购房人乃至于围绕该限价房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得以稳定,提出具有实践性和说服力的理论构成。因此本文试图以购房人违反合同约定及《管理办法》的规定,如何返还限价房(国家的资助)为核心,探讨补助金合目的使用的法律控制途径。

二、法律关系图谱

在探讨有关争议之前,有必要首先理清双限双竞房制度在法律体系中的位置,各方主体的法律关系内容以及在行政法框架内的解释途径。

以广州市的双限双竞房制度为例,其基本内容是:第一步,广州市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和建设开发单位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以低于市场价格的金额但限制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的条件出让土地使用权。第二步,开发建设单位完成项目建设后,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日起,市国土房管局公布待售限价房项目信息和销售方案,受理购房申请。根据购房申请人提交的购房申请,市国土房管局组织公开摇珠确定预登记人的购买顺序,并实质审核预登记人的购房资格,确定合格预登记人名单。第三步,开发建设单位按照市国土房管局送达的有效购房人名单及顺序进行销售,依照市国土房管局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与有效购房人签订《限价房买卖合同》。

可见,普通商品房交易中的开发建设单位和购房人之间简单的二方民事法律关系被转化为国土房管局和开发建设单位、国土房管局和购房人、开发建设单位和购房人之间的三方法律关系。如图:

即只有在国土房管局向购房人作出购房许可后(表现为确定合格预登记人名单),开发建设单位才能与购房人签订限价房买卖合同。联系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环节,整个过程可视为国土房管局试图解决中等收入阶层的住房保障问题,通过土地转让价格的降低来限制房屋销售价格,实质上是国土房管局将土地的收益[4]以开发建设单位为中介补助给中等收入的住房需求者,开发建设单位通过建设和销售限价房,实现了国土房管局这一资金补助的任务,而购房人是最终受给人。[5]即建设开发单位作为私人 企业 在这一复杂的法律关系中实现了国土房管局补助中等收入住房需求者的行政任务。[6]

因此,从给付行政的法律框架来看,双限双竞房的建设、出售过程可以视为:国土房管局对申请进行审查、向符合条件者做出确认其享有购买限价房资格的决定(行政行为),之后开发建设单位与获得购房资格的相对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作为最终受给人的购房人正是通过以上的资格确认行政行为和私法上购房合同相结合,获得了住房补贴。

三、返还请求的三种途径

进而,根据以上的分析框架,前文所提到的购房人申报虚假资料骗购限价房、购房后将限价房出租,导致合同无效之理由也正是国土房管局为了防止国家在土地出让价格上提供的资金补助落实到具体购房人后被用作其他用途,而在制度上对购买人处分其房屋的权利采取的一定限制。[7]申报虚假资料骗购限价房将使有限的限价房供应无法有效地提供给有自住需求的中等收入群体,浪费国家的财政投人,而购房后将限价房出租,同样违背了限价房满足购房人自住需求、非营利的目的,从而两者都构成了“禁止作其他用途”的典型表现。[8]

因此,《管理办法》第19、20条对于购房人申报虚假资料骗购限价房的、购房后将限价房出租这种违反限价房制度目的的行为,规定购房人负有退还所购买的限价房之义务,然而不明确谁有权主张返还请求权,应向谁返还;而如果开发建设单位与购房人签订前文所提到的合同条款,则似乎是开发建设单位具有主张返还限价房的权利。

但是,如果未签订此条款呢?并且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公司法上的法人,公司若解散,这部分以公共财政为基础的补助利益被不当使用后又应如何要求其返还呢?在单纯的行政机关和受给人双方构成的给付关系中,针对受给人违反义务规定为其他用途使用给付物,行政机关可以通过撤销该给付决定,要求受给人返还给付物。然而在本例中,国土房管局是否可以直接向最终受给人—购房人行使返还请求权呢?

在此,我们首先借鉴给付行政理论较为成熟国家的相关理论和分析方法来一探究竟。

根据日本研究资金补助行政和特许制度有权威见解的学者米丸恒治对德国相关问题的 总结 ,以德国为例,在通过多个中介者介人而达成资金补助的活动中,存在以“基于相关人服从的行政行为”、根据合同约定以及根据特许(授权)三种请求返还资助利益的法律构成,来控制最终受给人合法有效地使用补助(禁止用于其它用途等)。[9]

“基于相关人服从的行政行为”来自于德国联邦行政法院1968年6月28日通过的有关联邦肥料补助金案件判决,该案中,生产者接受联邦肥料补助金之后,再通过出售补助的便宜肥料向肥料中介人分配补助金。生产者出售肥料的行为中,并不作出如何分配补助金的实质决定,因此法院认定了“基于相关人服从的行政行为”这一特殊的法律构成,指出作为补助者的行政机关作出给付补助金、要求受给人承担相应义务的行政行为同样适用不构成直接资金补助的关系者(相关人),因此行政机关有权直接向最终受给人行使返还请求权。

合同的方式则是撇开传统的以行政行为(或行政行为和私法合同二阶段论)来解释资金补助行为的方法。根据合同达成资金补助的情况下,对于资金补助居间的私人和资金补助受给者的法律控制,只要没有特别的法律规定,该资金补助合同的内容就完全取决于双方如何协议。补助者对中介者和受给者的统制,可以通过将有关约定条款(比如发现违反条件时请求返还等)写人合同内容,使其获得法律依据。[10]

特许[11](授权)的方式则是认为,作为中介的私人将补助金分配给最终受给人,实质上是在履行向其支付补助金的行政机关授予其分配这部分补助金的行政给付职权。因此作为中介的私人本身应被视为行政机关,其向最终受给人支付补助金的行为则是可以提起救济的行政行为。因此即可依据该行政行为的撤销或废止,提出相应的返还请求。

这三种返还请求权实现的途径,[12]各有其适应的条件及各自的利弊。“基于相关人服从的行政行为”的法律构成之所以得以形成,前提在于作为资金补助中介的私人并未作出实质性的补助分配和返还请求决定,而仅仅是将行政机关的补助金传递给最终受给人而已,[13]即行政机关并没有在将补助金支付给私人的同时将分配这部分补助金的行政权限授予该私人,因此才在司法实践中形成这一极端特殊的法律构成,赋予行政机关依据其补助行为向非行政行为相对方的最终受给人行使返还请求权。因此这一形式不具有法律依据,往往将具有补助关系的相对方和最终受给人都置于不安定的处境。而以合同的方式来约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由于具备了合同的形式,因此使补助者对私人中介者和最终受给人的控制获得了法律依据。第三种依据特许制度来解决返还请求权实现的问题,利用了行政法学传统的行为形式—行政行为,将作出实质性决定的私人定位于法律关系上拥有权限的主体,更利于对其进行法律控制。

可见,同样的以私人为中介的三方资金补助法律关系,针对不同的行为形式、中介者的不同类型、实定法上的不同规定,返还请求权的法律根据可能完全不同。

四、本例的问题所在

(一)以合同为依据请求及其问题

由此反观广州双限双竞房制度的实例,首先,在本例中,如果该《限价房买卖合同》的附件得以签订,即约定购房人提供伪造、申报虚假资料或所填信息虚假以及将限价房出租行为,须向开发建设单位承担退还所购限价房、支付违约金等责任,开发商应可直接依据合同该条款向购房人主张返还请求权。但问题是如果合同附件中未约定此条款,开发商得以请求返还的合同自始无效的理由是否成立?“乙方提供伪造、申报虚假资料或所填信息虚假、骗购限价房或乙方购房后违反《管理办法》规定将限价房出租的情况”是否必然构成房屋买卖合同的无效?

根据合同法上关于合同效力的理论,该条款涉及了两种一般有效要件的欠缺。

第一种是购房人意思表示不真实,构成欺诈,导致合同无效。

第二种是违反《管理办法》第1条第1款关于限价房5年内不得出租和转让的禁止性规定。本文集中讨论违反《管理办法》第1条第1款的禁止性规定是否就构成合同的无效。

根据《管理办法》第22条第1项的规定“购房人购房后违反本办法规定将限价房出租的……要求其退还所购买的限价房,依法注销其房地产权登记,按照原购买价格结合成新退回房价款”,广州市人民政府通过规定违反禁止限价房出租规定的开发建设单位与购房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应恢复原状的方式,宣布了买卖合同应归于无效。

那么如果发生相关争议,法院是否就应直接依据《管理办法》第22条第1项及合同附件约定直接判定合同无效还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一步审查呢?

首先,《管理办法》作为广州市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其不属于合同法第52条第5项所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因此《管理办法》第1条规定禁止购房人5年内出租的规定并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并不必然无效。

其次,本例中《管理办法》第22条第1项关于禁止购房人5年内出租限价房的规定,作为行政法规范上的禁止性规定,理论上对于违反这类规范的合同效力为何,则存在诸多争议。[14]诸多学者批判了违反等于无效的等式,反对公法必然优越于私法的价值判断,主张公法、私法相互依存论,以及法院灵活细致的判断标准。尽管各国对合同效力的判断,实质上建立在不同时期法院对公法、私法关系的价值选择,以及由此带来的实务上对行政、立法部门干预的配合,但在判断标准上都不可避免地采取了分析是否违反强制性法规的目的、衡量公益和私人间信誉的轻重、考量合同的履行阶段等综合判断的手法。

回到本文的实例,也有必要结合禁止性规定的目的来判断购房合同是否有效。《管理办法》第3条的规定:“限价房是本市多层次住房供应体系的组成部分,是本市缓解中等收入阶层住房困难、抑制商品住房价格过快增长的宏观调控措施。”而广州市国土房管局所作的“关于《办法》和《标准》有关规定的详细说明”中,指出《管理办法》中“关于限价房上市限制”,在于“限价房定位于满足自住性需求为重点,同时购买了限价房的业主也实际享受了住房公共福利优惠,因此,限价房政策应当防止购房业主利用公共福利谋取利益,抑制投机性需求进入限价房市场。”可见,禁止双限房在5年内出租的目的在于满足中等收入阶层群体的自住性需求、防止购买业主利用公共福利谋取利益、抑制限价房市场内的投机性需求。

但现实生活中,房屋租赁的事实情况纷繁复杂,限价房购房人非以通过出租限价房谋取利益的租赁事实则不应构成原购房合同的无效。例如有的不具有对价地租借他人居住,有的因生活突然变故所迫将部分房屋出租等不应认为是出于投机性的目的利用公共福利谋取了利益。

再次,在考虑房屋出租行为是否违反了禁止限价房5年内出租规定的目的以外,也应衡量公益与私人间信义利益等的平衡。一方面出租限价房的行为有损于国家土地减免收益的有效(正当)分配和使用,另一方面也应考虑善意的限价房承租方的利益。而且在公共利益的方面,除了国家财政(土地的减免收益)的合法分配和公法秩序的价值维持以外,合同无效可能造成的社会成本也不可忽略。因为双限房购房人一旦获得房屋所有权,必然会进行装修等一系列对房屋进行改造的活动,而合同无效后恢复原状的法律效果,由于是否要对装修进行评估还是拆除所有装修,必然也会给购房人、开发建设单位乃至于社会资源带来大量浪费。

总而言之,合同中如未约定返还事由,开发建设单位的返还请求权被承认应建立在对购房人的行为是否违反了《管理办法》禁止性规定的目的、并衡量公益目的和私人间信义的基础上。

(二)合同以外请求权实现的途径

根据以上论述,开发建设单位可以通过民事购房合同的约定向购房人行使限价房返还请求权。

并且以德国法上返还请求的三种途径的分类来看,开发建设单位并不适合以特许(授权)的理论被认定为行使国土房管局住房补助职权的“行政机关”,通过撤销该“行政机关”的售房决定实现限价房返还请求权。因为根据《管理办法》第13条销售限价房的程序规定以及相关实务操作,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制定购房人条件、受理购房人申请、审查资格并最后决定购房人名单,作为私人中介的开发建设单位则仅仅是根据广州市国土房管部门决定的受资助者名单,与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不做出实质性的判断来决定谁有权利获得资助,因此其只是补助金的“传递者”,作出实质性补助分配决定的仍是作为行政监管部门的广州市国土房管部门。其资金补助的行为方式更类似于上文所提到的德国联邦肥料补助的类型。因此,以授权为依据,将开发建设单位认定为具有做出实质性分配决定权限的行政机关,这一理论构成是不适用的。

但问题是在开发建设单位未行使返还请求权的情况下,或开发建设单位[15]在5年内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被解散的情况下,如何保障补助金的正当使用?国土房管局是否可以行使返还请求权?如何行使?

此时,就有必要在 法律 上建立国土房管局与购房人之间的资金补助关系。一种方法可以考虑借鉴上文提出的德国法上“基于相关人服从的行政行为”的法律构成,即将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和购房人之间视同形成了行政给付的法律关系,认为国土房管局在向开发建设单位减免土地收益的同时,向最终购房人课以了义务,国土房屋局向开发建设单位补助资金的行为同样适用于最终购房人,从而国土房管局有权单方面实现返还请求权。这种法律构成的前提在于作为资金补助中介的私人并未作出实质性的补助分配和返还请求决定,而仅仅是将行政机关的补助金传递给最终受给人而已。

行政补助行为或称为资金交付行为的特征在于,其行为从权利义务的角度往往可以区分为两个阶段(二阶段论):决定阶段和交付阶段。即行政资助过程存在着公法性质的资助决定和私法性质的合同两个阶段。这一理论认识试图通过区分资助决定和交付行为,来使资助行为受到公法的约束。从而一方面保证法治国家的约束,另一方面也保持成熟而实用的私法法律形式。[16]因此本例 中国 土房管局、开发建设单位和购房人的三方补助法律关系中,国土房管局根据购房申请人提交的购房申请,组织公开摇珠确定所有预登记人的购买顺序,并实质审核预登记人的购房资格,确定合格预登记人名单,开发建设单位只是将限价房售予名单上的人,从而是由国土房管局向特定的购房人作出了分配限价房的行政资助决定,在此决定的基础上,开发建设单位完成了交付行为,前者国土房管局和购房人之间可以在法律上视为一个独立的行政行为,受到公法的约束。在此基础上,国土房管局可依据类似“基于相关人服从的行政行为”的方式,单方面向购房人请求返还限价房。

总而言之,双限双竞房制度是建立在《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中所提出的缓解中等收入阶层住房困难、抑制商品住房价格过快增长目标基础上的。引入私人开发商进入保障性住宅领域,正是为了通过非以政府建造公共住宅的方式保持住宅市场活力,然而与此同时,不可忽视国家在土地转让过程中投入的财政支持,应保障这部分财政投入符合缓解中等收入阶层住房困难、抑制商品住房价格过快增长的公共利益目标。从而在制度的设计上,也应考虑到这种补助关系的复杂性以及私人房地产开发商的解散风险,为了保障补助金在补助目的的范围内得到正当使用,在法律上构成国土房屋局与购房人之间的补助金交付关系。

五、结语

随着民生问题逐渐成为我国当今社会面临的最重要的社会问题,福利国家、社会法治的理念以及给付行政的研究也成为公法学界的重要研究主题。对给付行政的讨论,首当其冲的是要认识给付行政所不同于传统侵害行政的活动方式,以及这种活动方式在法律上的意义。

作为国家主动干预,提供给付的授益性行为,其重要的活动方式便是资金交付的行为。即行政主体通过给予私人或其它行政主体以利益,而诱导其行动,达成有关的行政目的。这种行政活动的特点在于,其是作为中间阶段,即并不是直接将 经济 上的利益给付给需要受到保障的私人,而是通过其他主体(行政机关或私人)在获得利益的条件下展开相应的活动,间接地保障行政目的中所包含的应受保障的利益,因此,从法律上看,通过讨论资金交付行为的合法性而来保障最终受益者的获益,以及探讨交付资金的合目的使用来保障公共财政的合法使用,是不可或缺的考察。

本文所探讨的双限双竞房作为我国住宅保障的一种新型方式,其通过私人开发商来向中等收入者履行国家的住房补助任务,是资金交付行为的一种形式。

回首本文的探讨,笔者试图通过阐述三方资金补助关系中返还请求权实现的途径,来勾勒在私人履行资金补助行政任务的活动中,传统行政法的解释框架如何作出回应。其最终的目的在于在这种复杂三方法律关系中,探索实现对公共财政的正当分配和对最终受给者权利保护的法律途径。

进一步而言,尽管本文所探讨的争议和问题大多尚未有现实的争议发生,但是作为前沿性的研究,我们有必要在现有理论研究和制度建设上,认识到由私人承担国家资金补助或其他行政权限的活动,在法律制度上已无法适用国家控制社会、国家与社会一元化的判断框架,在新的社会背景下,公共利益的有效实现和私的自治的保障都不应忽视。

注释:

[1]在住房价格远远背离居民收入可承受范围、直接威胁到人的基本生存权利的情况下,住房问题作为重要的民生问题自2005年开始被行政监管部门所确认,国务院及其各部委先后以《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等文件提出了建立双限双竞房制度,即该制度是“土地的供应应在限套型、限房价的基础上,采取竞地价、竞房价的办法,以招标方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从广州和北京两城市所出台的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中关于限价商品住房的定义中,可以明确地了解到双限双竞房的基本特征。正文的定义即采用了《广州市限价商品住宅销售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亦可 参考 《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第2条的定义。

[2]这种由私人来提供保障性住房的手段在世界各国的住宅政策中都被广泛使用,特别是各国意识到政府提供公营住宅的众多弊端以及民间自治活力的要求下。例如日本战后针对工薪阶层建立的公团住宅制度、法国的社会住宅制度等。

[3]有关的争议可见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网站上关于限价房的在线交流: /caizhengshuishou/" target="_blank" title="">税收优惠等措施实现金钱给付效果。

[5]这种行为方式在德国和日本被称为“资金交付行政”。我国称为行政资助,指行政主体为了诱导私人的 发展 、促进其事业的成功,直接或间接提供给私人金钱或其他财产利益的活动。主要包括补贴、利息优惠贷款等积极的给付性资助和税收优惠、收费优惠等减免性资助两大类。我国对于资金补助行政的研究刚刚起步,限于对国外理论的介绍。

[6]这一过程在理论上一般被称为“私人履行给付行政任务”,即由行政机关以授权或委托的方式将给付行政的任务交由行政机关以外的私人来实现的活动方式。也被称为以私法完成公共任务、公私合作、私人治理等的一种类型,是20世纪下半叶以来各福利国家改革、规制缓和背景下,强调私人在公共行政中重要作用在行政行为形式上的体现。国内有关论述可参见王维达主编:《以私法完成公共任务》,百家出版社2003年版;弗里曼:《私人团体、公共职能与新行政法》,毕洪海译,载《北大法律评论》第5卷第2期,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7]针对此种情形,日本行政法上早有对此的探讨,并将其归纳为补助金额确定后,被补助人财产处分权受限制的遵守义务。即指在即使经过绩效报告及执行成果的调查确认,资金补助关系已终结,但从补助目的的完成来看,有些事业尚需期待其执行成果的后续利用或使用。从而在终结补助关系后为原补助目的外使用或者处分,被法律所禁止。日本在《有关补助金等预算执行适当化之法律》第22条就明确规定对财产处分的限制:“补助事业者等因补助事业等而取得政令规定之财产或增加其用途,未得各省各厅首长之承认,不得违反补助金交付目的而使用、转让、互易、借贷或提供担保。但依政令规定者场合,不在此限”。

[8]《办法》规定:限价房自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之日起5年内不得出租和转让。五年后出租和转让的,应当向政府补交土地出让金。实际上,从《管理办法》来看,至少有四种情况属于“目的外使用”,分别为申请人提供伪造、申报虚假资料或所填信息虚假、骗购限价房的;五年内出租的;五年内重新置业的;五年后出租或转让的。分别违反了广州限价房制度“应防止购房业主利用公共福利谋取利益、抑制投机性需求进入限价房市场、以解决中等收入家庭自住型住房需求为重点、引导建立资源节约型住房消费观念”,参见广州市国土房管局所作的“关于《办法》和《标准》有关规定的详细说明”。

[9]参见[日〕米丸恒治:《私人にょる行政—その法的统制の比较研究》,日本评论社1999年版,第203页以下。

[10]参见〔日〕米丸恒治:《私人にょる行政—その法的统制の比较研究》,日本评论社1999年版,第204 - 205页。

[11]这里的特许不完全同于我国学理上一般所认为的特许,根据《行政许可法》第12条第2项的规定,我国理论上一般认为特许是国家赋予私人开发有限 自然 资源、进入公共资源配置以及关系到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权利。而德国行政法上所使用的特许指本由国家所保留的从事经济活动的公法权限被国家授权给私人法律主体所行使。

[12]亦有 台湾 学者提出,因原交付机关无法直接撤销间接补助金的交付决定(由作为中介的私人作出的支付决定),那么也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直接撤销对补助事业者(即作为中介的私人)的交付决定,即与补助事业者本身义务之违反作同样处理(即使其已尽到监督指导的义务),这样在效果上也可使间接的补助关系归之消灭。参见沈政雄:台湾大学法律学研究所硕士 论文 《资金交付行政之法律统制》,1999年,第221页,注释77。

机房管理论文范文9

首先介绍了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相关理论基础,对其概念、原理、参与者和运作流程进行了简要阐述。其次深入探讨了美国的次贷危机,主要阐述了次贷危机产生的相关机制、发展历程和内在原因。然后讨论我国在次贷危机背景下继续开展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意义,分析了我国当前开展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潜在风险,并利用credit poirtfolio view经济计量模型对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信用风险进行实证研究。最后通过借鉴次贷危机的经验和教训,针对我国实际情况,提出了我国今后开展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并规避危机的相关建议和策略。

一. 绪论

1研究背景与意义

2国内外研究现状

3基本框架与思路

二.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概述

1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理论基础

2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运作机制

三. 美国次贷危机的历程与成因

1美国次贷危机产生的相关机制

2美国次贷危机的发展历程

3美国次贷危机发生的内在原因

四.我国开展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意义及风险

1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发展状况

2我国开展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意义

3我国开展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风险研究

五.国开展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策略

1加强商业银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风险管理

2建立健全相关法律制度

3建立健全信用评级体系

4建立完善的证券定价机制

5扩大投资者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