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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论文集锦9篇

时间:2023-03-21 17:05:22

市场经济论文

市场经济论文范文1

【摘要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关键词】社会主义制度/市场经济体制/市场化

一、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与市场经济体制

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与市场经济体制相结合的问题是当代世界最为重大的理论和实践问题。由中央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是当代主流经济学面临的一个崭新问题(Grosfeld,1990)。尽管现代主流经济学是一门比较成熟的关于市场运行和资源配置的学说,但从总体上来说,现代西方主流经济学并没有一套现成的“过渡”理论或“转轨”理论用来指导经济体制国家改革的重大实践。这意味着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仅是对现代市场经济理论的重大创新,而且这个实践本身就是对马克思主义理论的重大发展和贡献。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社会主义制度与市场经济体制的结合。那么,什么是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呢?按照马克思的科学社会主义理论,社会主义的基本制度就是整个社会的共产(共同占有和共同生产)、整个社会的自由联合劳动、商品生产和竞争的消除、阶级的消灭等等。显然,这样的基本制度与市场经济形式是不能结合的。但是这里所说的社会主义是马克思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中的科学社会主义,即共产主义而言的。而当代实践中的社会主义与马克思所说的由发达资本主义脱胎的科学社会主义(共产主义)是两种不同历史形态的社会主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与市场经济的结合正是基于当代实践的社会主义而不是科学社会主义最高形态共产主义。就实践中的社会主义而言,我们的基本定位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对我国现阶段社会性质的根本定位。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党的十三大报告做了科学的界定: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是泛指任何国家进入社会主义都会经历的起始阶段,而是特指我国生产力落后、商品经济不发达条件下建设社会主义必然要经历的特定阶段。确切地说,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是“后发展国家社会主义初级阶段”[4]。一些学者在讨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与市场经济的结合问题中,总是把社会主义同科学社会主义的最高形态的特征同市场经济的要求联系在一起研究,如把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仅仅归结为公有制和按劳分配,这是不正确的,事实上公有制形式本身不等于社会主义,较低生产力水平意义上的按劳分配实际上必然导致平均分配。这样来理解社会主义实质上降低了社会主义的标准,模糊了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所说的“社会主义基本制度”是当代实践中的社会主义的基本制度,是后发展国家社会主义的基本制度,是另一种历史形态的社会主义的基本制度。这种基本制度本身就包含着私有制在内的多种所有制形式、多元的产权关系、包含着商品生产和市场经济存在的条件。在现实的社会主义制度下,多元产权主体的存在提供了市场经济生成与发展的社会环境。

市场经济体制与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内在藕合有其客观依据和历史必然性。生产力和社会分工发展到一定水平是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得以共同存在的一个前提。从历史上看,商品经济的生成确实是同私有制联系在一起的,但在私有制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商品经济并没有演化为以市场为中心在社会范围的配置资源的市场经济,这说明市场经济的存在是以生产力和社会分工发展到一定水平为前提的,而分工越发达,单个私人资本容纳社会生产力的能力就越有限。社会分工与社会生产力这一矛盾的解决,一是通过建立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度,实现生产资料占有、使用的社会化,二是通过生产要素组织方式的变革实现财产占有与运作的社会化来解决的。从社会制度的角度来看,我们选择了公有制度而西方国家则是通过选择了股份公司等企业组织形式来解决这一矛盾的。但问题的关键是,建立生产资料公有制没有消除市场经济在社会主义社会存在的必然性,资本主义国家也没有因财产一定形式的社会化运作而使其经济体制演变为计划经济体制,因此笔者认为把市场经济区分为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的市场经济是不科学的。市场作为一种资源配置手段,它直接联系的或调节的对象是生产要素或财产的组织单位——企业,而不是所有制制度。市场制度所要求的是采取什么样的生产要素或财产组织形式使企业既能适应财产社会化运作的要求,又能按照市场价格信号组织生产和经营的经济主体。历史上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法人产权独立于所有权,所有权与法人产权分离与制衡机制的创立,曾使资本主义私人所有制突破自身的局限,适应社会化生产要求,在社会范围内组织生产。社会主义国家完全可以通过对公有制财产组织方式的创新和所有制社会结构的调整,为市场经济的运行创造条件。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仅与后发展国家社会主义的社会性质的相藕合,也与计划经济体制所造成的经济低效率直接相关。本来意义上的计划经济是以社会成员共同占有生产资料为前提的,全部社会生产都要有组织地进行,社会对全部劳动和资源都要有计划地配置和调节,商品也就随之自动消失了。从理论上来说,计划经济同科学社会主义意义上的共产主义是相同的。从计划经济的现实来看,当代社会主义国家实践中的计划经济,共同特点都是排斥商品生产和价值规律,其运行机制是通过国家的统一计划和行政手段来调节,计划经济运行的基础是政治安排,而政治的本质是支配与强制,即国家对社会经济实行全面垄断和政府的超经济强制,因而是一种“统制经济”、“命令经济”,把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单纯理解为一种配置资源的方式、方法和手段是不正确的。市场经济有三个最为基本的特征:私有财产制度、自由经济制度、市场配置资源。这与计划经济的基础和本质是根本对立的,市场经济和计划经济借以产生和存在的制度基础是完全不同的,不能奢望在计划经济的基础上改良出市场经济。事实上无论是理论意义上的计划经济还是实践意义上的“统制经济”都是同市场经济相根本对立的。如果不是这样来理解,那么就意味着不进行彻底的产权制度改革,就可以由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这种模煳认识是非常有害的。作为一种经济制度,真正的计划经济只有在市场经济的历史任务完成之后才会出现,而“统制经济”实际上是超越客观实际、违背客观经济规律的制度选择。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还有着一种与市场经济本质要求相适应的世界性背景和意义。市场经济在本质上是没有国界或地域限制的,市场经济的这种属性必然要求打破国家或地域的限制,从而在世界范围内进行生产和经营,跨国公司的出现正是市场经济这种本质属性的外在表现。因此,世界经济国际化、一体化的趋势,无疑使中国经济隔离于世界市场的“经济鲁宾逊”式的设计最终归于梦想。世界需要中国,这仅仅是问题的一个侧面,如同一枚硬币有正反面一样,问题的另一面是:中国也需要世界。然而,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行为主体是具有独立经济利益的企业,而不是政府。因此,我国高度集中体制下的传统的经济模式中,政府作为一个超级的“经济托拉斯”来与国外企业发生经济利益关系和竞争,不仅是不公平的,而且必然导致经济的X非效率。因此中国建立与世界上市场经济国家的运行机制和管理体制相接轨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便有了理论上的或概念上的依据。我们把对市场经济体制的选择置于国际大背景的坐标之中,就会看到市场经济体制也是我们在市场经济的总体氛围的条件下的现实选择。基于这样一种认识,我们可以说,中国加入WTO的实质是同市场经济制度接轨。

二、市场化及其标准

自1978年以来,改革开放一直是中国社会的主流,特别是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后,市场化改革就成为中国社会的共识和价值取向。自从20世纪90年代初期以来,不少学者也对改革的市场化进程和改革的绩效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对于我国市场化进程的基本判断,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规划建议》中明确提出:我国已经进入由初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到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时期。这就提出了一个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即市场化及其判断标准问题。

笔者认为,对这个问题的研究至少需要研究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如何理解市场化;二是市场化有无标准;三是市场化的研究方法问题。

市场化是一个与市场经济直接相联系的范畴。国内学者和研究机构对市场化的理解是有一些分歧的。例如,国家计委市场与价格研究所课题组认为,市场化是指资源配置方式由政府行政配置向市场调节的转化,具体说,就是“取消或放松国家对商品生产要素供求数量及价格的管制”。而较早系统研究我国市场化进程的学者陈宗胜教授认为,市场化进程是市场机制在一个经济中对资源配置发挥的作用持续地增大,对市场机制依赖程度的不断加深和增强的演变过程。市场机制包括供求、竞争、价格、风险、利益机制等,是市场化理论含义的延伸[3]。把市场经济看做是市场机制对资源配置的作用持续地增大的过程这个定义非常符合新古典经济学的正统规范,但是忽略了市场经济中作为市场主体的人的博弈行为和博弈过程,见物不见人。从经济思想史的角度来看,自从19世纪末新古典主义的创始人马歇尔等分析供给与需求以来,资源配置问题就成为经济分析的主流,但新古典经济学没有分析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供给和需求背后恰恰是人作为市场主体的行为,因此现代经济学把市场过程更多地理解为市场主体的博弈行为和博弈过程。另外把市场化单纯理解为市场配置资源的过程会偏离市场化的本质。已如前述,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是:私有财产制度、自由经济制度、市场配置资源。把市场经济理解为市场机制调节配置资源的过程,是有一定的理论假设和前提的,那就是在一个完全竞争和市场化已经完成的经济中,在私有财产和经济自由已成为既定前提的条件下,市场经济的主要特征自然就是由市场配置资源了,正是在这种意义上市场经济才被称为由市场配置资源的经济制度或经济形式。经济市场化就其本质来说,首先是经济主体的经济自由权利的确立、实施和得到有效保障的过程。经济自由权既包括个人的财产所有权,也包括劳动力的个人所有权。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市场化的实质就是经济自由化。市场主体在明确的产权关系和平等互利的条件下,自主从事交易活动,交易双方不仅能够从中获得利,而且还能够创造合作剩余,这样就使原来我们认为并不增加社会财富的交易活动具有了生产性,市场的激励和约束作用也因此凸现出来。

第二个问题,关于市场化有没有一个绝对的标准问题,专家学者们也是有不同的观点。多数研究者认为市场化进程有绝对的标准。这种观点最有代表性的学者陈宗胜教授认为,要判断和评价体制改革是否达到目标,就必须对测度市场化程度的标准作出界定,尽管这是一个难以统一的复杂问题,但是如果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就不可能作出统一的结论。所以,他认为,应以100%作为完全的市场化的标准,以0%作为完全计划化的标准。其理由是由于各个市场经济国家中政府干预经济的程度是不同的,而且同一个国家对不同领域的干预、在不同时期的干预都不完全一致,所以,如果不是以100%来界定完全的市场化(尽管还没有一个国家的市场化程度达到100%),而以某一个市场发达国家的市场化程度作为对比的基础或参照系,那么,不同国家的比较就失去统一的标准,同一个国家的不同领域或不同时期的比较也会发生困难。当然,也有一些学者认为,市场化没有绝对的标准,只有相对意义[8]。持这种观点的专家学者认为,计算或测度市场化程度的绝对值不是一个科学的方法,也不能从绝对值的意义上去理解市场化程度。说一个国家的市场化达到一个百分数,会给人一个错觉,好像世界上存在一个100%市场化的国家,而这样的国家并不存在;即使是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在市场调控的手段、方式、程度等方面也不完全可比;特别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市场化的内涵也相应改变,所以,不存在一个静态不变的市场经济标准。因此,对市场化进程的绝对评价是无意义的,而只能进行不同地区之间进程快慢的相对比较,即以名次之类的顺序尺度进行衡量。

笔者认为,市场化不仅在性质上是可以定性的,市场化的过程在本质上可以看做是经济自由化的过程,而且在标准上也是可以界定的。也就是说市场化的含义是双重的,既包含过程,也是指一定的标准,严格来说它是指市场经济发育的一定程度而言的。从过程的角度来看,假设一个国家的市场化水平是从5%向10%过渡,我们就不能认为这个国家或地区是市场化了。这就意味着市场化不能单纯是指过程而言的。其次对于标准来说,它是从静态的角度对市场化的程度的一个限定,即规定了市场化的最低标准,比如说5%就不能说是市场化了。至于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经济交易越来越突破一个国家和地区的范围而在全球范围组织经济活动的趋势越来越明显,以及对不同地区之间的市场化程度只能进行相对比较等观点,并不能说明市场化本身是不能测定的,而只是说明市场化的测度的研究方法问题。

关于市场化程度的判断标准,一般认为,市场化程度在15%以下可称为非市场经济或坟墓经济,市场化程度在80%以上可称为成熟或标准的市场经济,市场化程度在60%—70%之间可称为准市场经济,市场化程度在40%—50%可称为转轨中经济,市场化程度在50%—60%左右可称之为接近准市场经济或转轨中经济。国内学者对我国目前市场化程度的判断尚有一些不同的判断,主要是有高、中、低三种估计,高位估计是65%,中位估计是55%—60%,低位估计是60%[7]。正是基于我国市场化程度已经基本达到或已经接近60%的判断,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十五规划的建议中明确指出:我们已经初步建立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新世纪5—10年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时期。我认为关于我国市场化程度的判断基本上是比较准确的,国外的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也可以说明这一点,据世界遗产基金会与《华尔街日报》利用50多个经济指标对世界150个国家的经济自由化程度的评价结果,中国市场化程度大致相当于美国的50%,考虑到可存在的人为的偏差,中国经济市场化的程度估计至多达到美国的60%—65%,处于这样的水平,我们可以认为初步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但对于十五期间,要在5—10年中建立起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却有相当的难度。从西方市场化程度较高的英国、美国和日本来看,英国大体上用了250年使英国成为标准的市场经济国家;美国用了100年左右的时间成为典型的市场经济国家;我国封建制度几千年,计划经济30年,要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是一场深刻的长期的社会革命,对此,我们还面临着十分艰巨的任务,如生产要素市场化问题、市民社会的建构问题等等,对此我们应当有科学的判断和充分的思想准备。

市场化程度的研究和判断,需要建立科学的指标体系和研究方法。国内学者提出的有代表性的指标体系主要有:江晓薇、宋红旭[5]提出的测算指标是:(1)企业自主度:包括企业的14项自,即生产经营权、产品劳务定价权、产品销售权、物资采购权、进口权、投资决策权、税后利润分配权、资产处置权、联营兼并权、劳动用工权、人事管理权、工资资金分配权、内部机构设置权、拒绝摊派权;(2)市场国内开放度:包括农业生产、工业生产、物资流通、商业流通、价格调节、投资管理;(3)市场对外开放度:包括进口依存序、非关税壁垒,直接投资实际额;(4)宏观调控度:包括税收负担、政府补贴、贸易管理、社会消费、信贷管理;国家计委课题组[6]是从商品市场(包括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的市场化和要素市场(包括劳动力市场和资金市场)的市场化程度入手进行测算的。商品市场和要素市场的市场化程度实际上就是国家已经放开、主要由市场进行调节量的那一部分占全部市场的比重。顾海兵[7]则是从要素市场化方面进行研究。他提出的测度指标包括:(1)劳动力市场化,包括农村劳动力市场、城镇劳动力市场、城乡分割的户口管理体制及城镇、城乡的户口封闭体制;(2)资金市场化,包括资金市场的主体结构、资金结构、利率结构;(3)生产市场化,包括第一产业、第二产业、产三产业;(4)价格市场化,包括重要的工农业产品价格和公用事业价格、房地产价格、医疗价格。陈宗胜[3]认为,对经济体制市场化进程的测度,最好按经济体制自身的构成,即企业、政府、市场三方面展开分析。徐明华[8]则从8个方面进行了测算,这8个方面包括:(1)所有制结构:包括工业总产值中非公有制经济的比重、非公有制从业人员占全部从业人员的比重等5项具体指标;(2)政府职能转变和政府效率:包括GDP与政府消费之比、党政机关和社会团体从业人员占全社会从业人员的比重等6项具体指标;(3)投资的市场化:包括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中非公有经济投资的比重、基建投资中非国家预算内资金的比重等3项指标;(4)商品市场发育:包括出口总值占工农业总产值的比重、商品销售额与工农业产值之比等3项指标;(5)要素市场发育:包括合同制职工占全部职工的比重、每万人职业介绍机构数等5项指标;(6)对外开放:包括外贸依存度和人均实际利用外资2项指标;(7)经济活动频度:包括每万人商业网点数、每万人工业企业单位数等3项指标;(8)人的观念:包括每万人个体户数、每万人私营企业投资者数等4项指标。笔者认为,运用不同的指标体系来探索研究市场化的程度判断本身就是非常有意义的,事实上每个指标体系都不能做到完全真实地反映市场化的程度,重要的也不是运用不同指标体系判断市场化程度的差异,而是对市场化进程的基本趋势的把握。就研究方法而言,笔者认为应当结合借鉴美国遗产基金会的研究方法,该基金会的经济学家首先把经济自由化定义为“对于政府在生产、分配、消费等方面管束的消除”。他们对经济自由化指数的测量也是针对政府对于经济所施加的束缚程度进行考察,因此这种考察的具体对象主要是政府的相关政策。这种考察是对影响经济自由化的“投入”方而不是“产出”方进行考察;该机构共设置50项变量或指标,采用分值测度的方法进行“打分”和评估。这种方法的实质是考察制度因素对经济自由化的影响及影响程度。当然影响一个和地区的市场化程度的差异还有人口素质、技术水平等多方面因素,可以考虑进一步补充和完善。

【参考文献】

[1]盛洪。市场化的条件、限度和形式[J]。经济研究,1992,(11)。

[2]张灿,谢思全,董利。中国劳动力市场化进程测度[J]。经济改革与发展,1998,(5)。

[3]陈宗胜,等。中国经济体制市场化进程研究[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

[4]陈文通。如何正确理解以公有制为主体[N]。北京日报,2002-04-19.

[5]江晓薇,宋红旭。中国市场经济度的探索[J]。管理世界,1995,(6)。

[6]国家计委市场与价格研究所课题组。我国经济市场化程度的判断[J]。宏观经济管理,1996,(2)。

[7]顾海兵。中国经济市场化程度的最新估计与预测[J]。管理世界,1997,(2)。

[8]徐明华。经济市场化进程:方法讨论与若干地区比较研究[J]。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学报,1999,(5)。

[9]盛洪。关于中国市场化改革的过渡过程的研究[J]。经济研究,1996,(1)。

市场经济论文范文2

要探索学校德育工作的新思路,必须首先要解放思想,转变观念,积极主动实施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商品经济观念的教育,引导学生全面正确地认识社会和人生,增强学生在复杂社会环境中的适应能力和辨别能力,大胆清理那些不适应市场经济条件,并严重影响青少年思想道德素质提高的陈腐观念。学校德育工作应着眼于提高学生整体素质。拓展丰富德育工作内容,坚持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指导,系统安排,精心组织,确立德育工作所包含的道德品质、政治观点、人生观和世界观等基本内容,挖掘德育工作潜在力量,有目的、有计划、有内容、有形式地开展好德育工作。在开展德育活动中一要摆正德育工作与教学工作的关系,做到教书育人并驾齐驱,克服存在的片面注重教学而忽视德育的现象;二要在德育中突出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内涵的理解,学好邓小平同志关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精辟论述。钻研引导学生学习掌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理论,突出市场经济的主战场,特别要结合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发育、完善,有针对性地分层次,科学地抓好党的基本路线、改革开放、爱国主义和“两史一情”教育。当前深入开展的爱国主义教育是学校开展德育工作的主要内容之一,这是团结全国各民族人民,特别是培养教育中学生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奋斗的坚实政治基础。三要选准德育工作的突破口。在开展德育工作中,要切人主题,摸准不同时期学生的思想实际,抓住学生的思想“热点”,培育一代新人应有的道德品质,教育他们公正、诚实、勇敢、文明礼貌、关心集体和热爱劳动的高尚品德,养成勤奋、刻苦、向上的精神,使他们在社会生活中找准自己的坐标,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栋梁之材。

伴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这一社会背景格局的转换,使得许多传统的理论、观念、价值标准等都受到了挑战。因此,深化学校德育改革,开拓德育工作新局面是我们做好学校德育工作的重要任务。做好这项工作须在两个方面突破,第一是要突破过去“管人”、“防范”的管理模式,转轨到培养学生的社会适应能力和各种实际能力。学校教育在人的成长发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但是教育不是万能的,单纯的知识教育替代不了德育。学校德育工作过去由于受计划经济模式的影响,存在着包得过多,管得太死,多为指令性运动的活动,这些弊端不利于德育工作括力的发挥,必须加以克服。要敢于破除那些不适应新形势的旧思想观念的束缚,建立正确的导向,形成多层次的追求,遵循学生心理、思想发展规律,为德育创造良好的氛围,构建生动活泼、形象有效的德育体系。第二是突破片面的追求升学率的办学模式。当前就学校内部而言,其工作重点主要抓升学率。学生书包沉重,课业负担越来越重,胳、智、体发展不平衡,严重违背了教育方针和教育规律,给青少年的身心健康造成了影响,并导致学生在校就读重智轻德的现象。为此,加强德育工作势在必行,迫在眉睫。抓好学校的德育工作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我们必须将这项关系到我们民族未来的跨世纪育人工程摆到重要位置,提高到战略高度来认识。

我们德育工作者在学校德育工作中起主导作用,肩负着教育培养青少年成长的重任。在加强学校德育工作中我们不仅要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事业心,同时要注意克服心理定势,摆脱计划经济下的德育模式,不断研究市场经济及其对青少年全面影响的新情况,因势利导,开创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德育工作新格局。

二、德育工作的新尝试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德育工作要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在德育工作上做以尝试。根据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在做好德育工作上要坚持一个中心,抓住两个重点,发扬三个特色,形成五种教育合力,最后实现育人目标和办学目标。

(1)要坚持为经济建设服务这个中心。德育是首位,经济建设是中心,这两者的关系要摆正。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是党的“十四大”确立的,全党的一切工作包括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部要为这个中心服务,这是经济基础对上层建筑的必然要求,也是学校德育工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根本出发点。只有经济发展了,德育工作才会有自己的位置,而且德育工作只有在为经济建设服务中作出实绩,育出“四有”新人,才能体现自己存在的价值,才能发挥自身独特的作用,也才能更有生命力和说服力。在德育工作中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际需要出发,注重培养学生去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政治观点、道德情操、心理素质、文明行为、人际关系和活动能力等。从纯理论的说教式宣传,转变到围绕经济建设开展思想教育,树立起服务、服从于经济建设。

(2)坚持抓好两个教育重点。德育原理告诉我们,德育的基本内容有道德品质、政治观点、人生观和世界观等多方面的统一的综合要求。特别是在市场经济形势下,认识到中学德育工作要着重抓好两个教育重点,即基本政治观点和道德品质教育的行为规范养成训练。

在基本政治观点教育中,切忌“面广、浮浅、空谈、说教”。在道德品质的行为规范养成教育中,我们认识到实现社会经济现代化,首要的是实现人的素质现代化。在德育工作中要重视抓经常、养成、实效,而且要贯穿学期思想教育工作的始终。并采取多项措施,为开展好德育工作创造条件。第一努力改善办学条件,在校内创造一个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形成文明、整洁、高雅、健康的校内小气候,让学生从中陶冶美好的心灵和道德情操,使德育工作由“虚变实”;第二加强学校、家庭和社会的联系;第三根据德育大纲和学生年龄特点,制定不同年级学生品德和行为规范的要求,实行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品德测评。

(3)坚持发扬三个教育特点。坚持教育对象的层次性、教育内容的针对性和教育途径的实践性,这是学校德育工作的基本特色。坚持和发扬这一基本特色的目的在于实现教育的实效性,使得德育工作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形势下更具有高效率。

在德育工作中坚持教育对象的层次性。即根据教育对象的年龄特点、文化水平和思想觉悟上的差异,进行分层次教育。大致可分三个层次。第一层次在初一、二年组成立少年团校,进行团的基础知识教育;第二层次在初三以上年级团组织中建立青年党校,进行党的基础知识和党的方针、路线政策教育;第三层次在优秀团干部和优秀学生干部中组织理论学习组,系统学好邓小平关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和开放改革的方针政策,提高学生政治素质,为走向社会奠定良好思想政治基础。坚持教育内容的针对性,是指进行政治观点和道德品质教育时,要针对当前国内形势实际、党的方针、政策和工作重点与学生的思想实际,开展有的放矢的教育活动。

市场经济论文范文3

摘要:道德伦理与经济利益的关系是经济伦理的核心。以往似乎存在理论偏差与实践误区,如中国传统的“义利观”是否真的“贵义贱利”?西方经济学自古典学派始是否只讲“利益”?是“仓廪实”而“知礼节”,还是“经济发展”必“道德沦丧”?经济学研究中应否包括伦理内涵?市场经济中效益与公平的关系应当如何摆正?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伦理应当如何建构?如此等等,都成为重要的课题。此项研究运用跨学科方法力图通过资料发掘和实证考辨,梳理中国传统“义利观“以及近现代以来经济伦理观念的时代演化,考察西方经济学中经济伦理变迁的历史轨迹,对中西方经济观进行比较分析,进而就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伦理的建构原则提出一些初步设想。

OnEthicsandEconomicGain----theevolutionof“Yi-Li”conceptionandtheethicalconstructionofmarketeconomyYETan(InstituteofEconomics,ChineseAcademyofSocialScience,Beijing,100836)KeyWords:Yi-Li(ethicsandeconomicgain)conception;evolution;ethicsofmarketeconomy;constructionAbstract:Therelationshipbetweenethicsandeconomicgainisthecorepartofeconomicethics.Theremaybesomeproblemsinboththeoryandpracticeinthisfield,e.g.,doestraditionalChineseYi-Liconceptionreallyonlyvalueethicswhilethewesterneconomicstrulyfocusoneconomicgainalone?ThispaperinvestigatestheevolutionofthetraditionalChinese“Yi-Li”conceptionandidentifiestheethicalconceptionsintheWesterneconomics.ThenitdoesacomparativestudybetweentheChineseandthewesterneconomicethics.FinallyitgivesseveralsuggestionsabouttheethicalconstructionoftheChinesesocialistmarketeconomy.

一、中国传统“义利观”发端的多元性

人类社会最具普遍意义的基本利益是经济利益,而经济利益的获取与分配涉及道德伦理。经济利益与道德伦理的关系是经济伦理的核心,古代社会如此,现代市场经济下也是同样。中国的“义利观”和西方的“私利”与“公益”关系等都是集中体现。开始研究前首先应当注意一个容易误解的前提:所谓“传统”并非仅指“以往的”事物,而是以往延续至今、且在今天还有生命力的东西,并蕴含不断补充又不断淘汰的涵义。即传统是个不断发展的过程。再者,中华文化的多元、多维、多层次性,决定了“传统”的非单一性。例如中国既有重人文、重入世的儒家传统;也有重感应、重修炼的道家传统;有注重人伦关系的整体性伦理道德,也有重个人修养心性感悟的道德传统;有强调社会秩序否定个人利益的价值体系,也有注重个体存在为基点的“修、齐、治、平”传统理念;还有“以佛修心、以道养身、以儒范行”的兼容并蓄。总之,中华文化传统是多层面、多元化交汇重合的复杂系统,各种要素对立统一、渗透汲取,这也正是中华文化博大精深、绵延数千年的强劲生命力之所在,不宜简单化、绝对化。研究传统“义利观”就是如此,有必要从其发端的多元性入手,这将具有基础研究的方法论意义。

中国传统经济伦理观念的核心是“义利观”。一般认为“利”即物质利益,“义”就是伦理规范。其实“义”还有其他解释或连用,“利”也复杂得多,搞清“利”的真切涵义与应用是准确认识中国传统经济伦理的关键所在。因此,从文献考据学和语义解释学的视角,结合历史事实和思想文化特性对“利”进行深入的范畴研究,成为原创性科研工作的基础。

“利”字早在甲骨文、金文等中就有,是会意字,以刀割禾,意为收获。中国古代经济以农业为主,禾为重要收获物。收获为利,引伸出获利、利益、有利、顺利等,还含有顺和物性宜利功用等意,主要泛指利益特别是经济利益。①“刃禾”又有锋利、锐利的意思,《说文解字》主要持此说,至今还有利器、利刃等用例,此外还有其他延伸和发展的用法。泛指利益的字义随着时代的发展并无大的变化,而具体用例则呈现出对“利”的内容、含义、范围、相对性、着重点等等的差异,体现出对利益的获取方式、分配原则、道德准则、伦理规范等等价值评判的区别。如“兴利除弊”是褒利,而“兴利”则往往是贬利(也不尽然,本文一下还有具体案例)。一般说来,“利”与“弊”、“害”等相对时受到肯定;而与“义”、“德”等相对时则否定居多(注意:“相对”并非绝然对立,而是说明二者的并立关系或者联系,这也是中国思想文化范畴的特征);在特定的连用如“大利”“小利”、“公利”“私利”、“专利”“共利”等等之时,虽都是谈“利”,却寓有程度或性质不同的道德判断,甚至可以说对“利”的认识本身就是经济伦理观念最本质的显示标识。“义利观”的差异,反映出经济思想中不同的经济伦理和道德倾向,其历史演化则标示出经济伦理观念的时代变迁轨迹。

概括

地说,先秦时代是中国传统“义利观”的发端期,诸子百家的认识呈现多元性。“利者,义之和也。……利物足以和义。”(《易·乾·文言》)唐孔颖达注疏为“言天能利益庶物,使物各得其宜而和同也。”又说:“‘利物足以和义’者,言君子利益万物,使物各得其宜,足以和合于义,法天之利也。”这里的“利”,是指顺和物性,各得其宜,但更多的还是指利益、有利。如“以利天下”(《易·系辞下》),“天下之利”自然是“公利”,再细分,又有“利国”与“利民”之不同,如《左传·文公十三年》记“邾文公卜迁于绎”,国君以利民为利,倍受儒家推崇。因而也出现了反对专利的思想,如“夫利,百物之所生也,天地之所载也,而或专之,其害多矣。”(《国语·周语上》)与此相反,也有主张专利的论点,如“可以安社稷利国家者,则专之可也。”(《公羊传·庄公十九年》)“苟利国家,不求富贵”(《礼记·儒行》)即只要顾了国家“公利”,可以不惜牺牲国民的利益。因为“公利”往往被认为就是“义”,而先秦“义利观”大抵是以“义”为本的,“义,利之本也。”(《左传·昭公十年》)“义以生利”《国语·晋语一》)。总之,“义”与“利”并不对立,但有主次。

儒家宗师孔子的“义利观”对后世有重大影响(P79-88),“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论语·里仁》)体现了等级制的经济伦理特征。“子罕言利,与命、与仁”(《论语·子罕》)被作为孔子“不言利”的证据。其实,他是强调“以义取利”的,因为他认为“放于利而行,多怨。”(《论语·里仁》)所以要以伦理道德来规范,主张“见利思义”(《论语·宪问》),“不义而富且贵,与我如浮云。”(《论语·述而》)他也要求“因民之所利而利之”(《论语·尧曰》),“无欲速,无见小利。欲速则不达,见小利则大事不成。”(《论语·子路》)即不要专利或因小而失大。

孟子的“何必曰利”被认为是将孔子的“义利观”推向极致和轻视功利的典型证据。值得注意的是,孟子也讲过“天下之言性也,则故而已矣。故者,以利为本。”(《孟子·离娄下》)“故者,以利为本”这话似乎从不为人注意,是说依循事物的本性常则就有利,与《易》所言大抵相同。这里的“故”即规律、常则、性,朱熹集注此句:“故者,其已然之迹,若所谓天下之故也。利,犹顺也,其语自然之势也。”(《四书集注·孟子》)顺其故,则利之。可见孟子并非不谈“利”,而是从顺宜物性的角度来谈,非囿于“财利”本身。结合其“恒产恒心”说,他应是主张顺应民众置产的自然要求的。因而,对孔孟的“义利观”都要具体分析。

此外,先秦诸子对“义利”各有主张,如儒家荀子认为“今人之性,生而有好利焉。”(《荀子·性恶》)可又说“义与利者,人之所两有也。”(《荀子·大略》)主张“先义而后利”(《荀子·王霸》)。墨家也是先秦“显学”,墨子主张“兼相爱,交相利”(《墨子·兼爱中》),还说“爱人利人,顺天之意。”(《墨子·天志中》)把“利”与“天”联系起来,予以“利”无上的合理性,这很值得注意。不过,他也贬斥“亏人自利”的损人利己行为,(《墨子·非攻上》)要求“利人乎即为,不利人乎即止。”(《墨子·非乐上》)提倡“兴天下之利,除天下之害。”(《墨子·非命下》)此即“义”。到后期墨家则明确表述为“义,利也。”(《墨经上》)“义,利不义,害。”(《墨子·大取》)道家崇尚自然,少谈义利,其“义利观”很有特色。老子说:“绝圣弃智,民利百倍。”(《老子》第十九章)但1993年10月湖北荆门郭店出土战国楚文字竹简,其中《老子·甲》记“绝知弃辩,民利百倍;绝巧弃利,盗贼无有;绝为弃作,民复孝慈。”①庄子则认为“众人重利,廉士重名。”(《庄子·刻意》)主张“不拘一世之利”(《庄子·天地》),反对人为求利,而以崇尚自然为利。法家大抵肯定生民欲“利”,商鞅说:“民之于利也,若水之于下也,四旁无择也。”(《商君书·君臣》)主张“利出于地”(《商君书·算地》),即获利主要靠农业。法家强调法制,“夫利天下之民者,莫大于治。”(《商君书·开塞》)其所谓“治”则是要求“利出一空(孔)”(《商君书·靳令》),即君主专利。《管子》也认为“凡人之情,见利莫能勿就”(《管子·禁藏》),主张“得人之道,莫如利之。”(《管子·五辅》)但也不主张贪图一时之利。《管子》同样强调“利出一孔”倡导国君专制,这对后世统制经济结构的形成和经济观念和措施的制定很有影响。到法家集大成者韩非子,则提出人的天性是“好利恶害”(《韩非子·难二》),极端地认为自利是人际关系的基础,“利之所在”(《韩非子·内储说上》)才行义,“正直之道可以得利,则臣尽力以事主。”(《韩非子·奸劫弑臣》)他力主“利君”,提出“欲利而身,先利而君。”(《韩非子·外储说右下》)他的论点的确偏颇,却是专制政体逐步趋于主导地位在经济观念上的直接反映。

总之,先秦各家并非都主张“重义轻利”或“贵义贱利”,即使儒家也要具体分析,还要看到其时代演化。更要注意的是,经济利益与道德伦理的关系是不同历史时期中政治体制、经济结构与思想文化的时代反映。

二、传统经济伦理观念的时代演化

秦汉至隋唐时代“义利观”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而变化,其辩证性与对立性并存逐渐成为这一时代的典型特征。前者如“利为害本而福为祸先。”(韩婴:《韩诗外传》卷一)在义利关系上具有辩证性的认识也更为明显;后者则表现为由多元性发展而为两种主要论点的公然对立与辩诘论争。汉儒董仲舒的“正其谊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汉书·董仲舒传》)被视为此时儒家“义利观”的范例。他认为:“凡人之性,莫不善义。然而不能义者,利败之也,故君子终日言不及利。”(《春秋繁露·玉英》)把“义”说成是人性之所在,这不同于前人所说人性好利所以要抑制,因此“不谋利”在他看来不仅是应当提倡的更是顺乎人性的。但他也说过“天之生人也,使之生义与利。利以养其体,义以养其心。”(《春秋繁露·身之养重于义》)这又表现为“义利观”的辩证性特征;而在《度制》篇中他提出反对“与民争利业”,对后世反对“与民争利”的思想有影响。具有“中国史学之父”之称的汉代大史学家司马迁,在著名的《史记·货殖列传》中有句名言:“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公然肯定人们的行为都是围绕“利”来进行的,从而提出要“利导之”反对“与之争”,“不以天下之病而利一人。”(《史记·五帝本纪》)他反对君主专利,却也要求对于求利的行为要“以礼义防于利”(《史记·平准书》)。在中国经济思想史上具有重要意义的专书《盐铁论》集中记录了汉代儒家与法家对立的“义利观”之辩争。儒家贤良、文学倡“抑末利而开仁义,毋示以利”,同时反对“与民争利”(《盐铁论·本议》);法家桑弘羊等则认为“利在势居,不在力耕也”,主张“农商交易,以利本末”。(《盐铁论·通有》)“利不外泄,则民用给矣。”(《盐铁论·力耕》)主张君主应专利权使“天下之利,皆令入官”。在唐代,传统的“义利观”被赋予了新的时代内容,如陆贽主张“以义为本,以利为末”(《陆宣公奏议》卷四),却也提出“同利”与“专利”相异。白居易则指出人性好利,“苟利之所在,虽水火蹈焉,虽白刃冒焉。”(《白居易集·策林·息游堕》)他反对专利“王者不殖货利。……圣人非不好利也,利在于利万人。”虽然是要“利万人”,却也主张“利出一孔”,要“贵本业而贱末利。”(《白居易集·策林·不夺人利》)与此同时,他又主张士农工商兼利,要使“四人(民)之利咸遂”(《白居易集·策林·平百货之价》)核心是“因人所利而利之”。像这样的观点并不乏见,其矛盾性反映了传统经济伦理变迁的过渡时期特征,这是汉唐许多思想家的共性,也是“义利观”的辩证性与对立性发展演化的时代轨迹。

宋元明清时代,随着社会历史的大变革经济伦理也有较大发展,呈现鲜明的反传统倾向,公开“言利”的论点不断涌现。如李觏公然讲:“人非利不生,曷为不可言?”(《李觏集》卷二十九)这在中国经济思想史上是很重要的史料,是传统“义利观”新的发展演化的显著标志。李觏同样反对专利,要求政府“弛其禁,达其利。”(《李觏集》卷二十二))即反对政府强化官营禁榷制度,只有这样才能使百姓得利。这样的论点在宋人中逐渐多了起来,如欧阳修提出:“利不可专,欲专而反损”,要求“与商贾共利”(《欧阳修全集·居士集》卷四十五)。苏轼进一步指出:“与商贾争利,岂理也哉?”(《坡全集·后集》卷十)提倡“农末皆利”,这就把反对与民争利的思想发展到明确反对与商贾争利的阶段,标志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促进了经济伦理的更新。(参见P185—191)不过,当时也有不同观点,如王安石提出利权应“归之公上”(《临川先生文集》卷七十),他说:“学者不能推明先王法意,更以为人主不当与民争利,今欲理财,则当修泉府之法,以收利权。”(《皇朝编年纲目备要》卷十八)他强调“理财乃所谓义也”,“为天下理财,不为征利。”(《临川先生文集》卷七十三)宋人另一倾向是对先儒学说予以新解或赋予新内容,如司马光说:“为国者,当以义褒君子,利悦小人。”(《温国文正司马公文集》卷三十九)(参见P55—58)苏洵则提出:“义利、利义相为用。”(《嘉祐集》卷八)“义”与“利”在他看来已无褒贬且先后可以颠倒了。宋代连理学家程颐都讲“人无利,直是成不得,安得无利?”(《河南程氏遗书》卷十八)又说“夫利,和义者善也;其害义者不善也。”(同上,卷十九)大儒朱熹说:“义利之说,乃儒者第一义。”(《朱文公文集》卷二十四)可能很少有人注意他说的“圣人岂不言利?”(《朱子语类》卷三十六)他主张“正其义则利自在,明其道则功自在。专去计较利害,定未必有利。”(《朱子语类》卷三十七)“浙东之学”是被朱熹指斥为“专是功利”的,陈亮与朱熹进行了近三年之久的“王霸义利之辩”,他说“利之所在,何往而不可哉!”(《陈亮集·四弊》)但也讲“夫义者,立人之大节。”(《陈亮集·义士传序》)叶适则明确倡言功利“既无功利,则道义乃无用之虚语尔。”(《习学记言序目》卷二十三)浙东之学的“义利观”与当地商品经济发达、具有重实利功效的地域性传统分不开。这对后世“经世致用”之学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明清时代的“义利观”在宋人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材料很多仅举最具思想性意义的几种论点如下。在中国经济思想史上有着重要地位的思想家丘浚说:“利之为利,居义之下、害之上”,进一等则为义,退一等则为害,这是将以往的认识二分法向三分法拓展,改变了自古以来“义利观”认识的基本方式和逻辑。他接着还说“以人君而与商贾争利,可丑之甚也。”(《大学衍义补·制国用》)强调了义利转化关系并发展了反对与商贾争利的思想。清官海瑞提出圣人也言利,“有天下而讳言利,不可能也。”他所谓的“言利”包括利民与利国,其突出点是“利国之道于利民得之。”(《海瑞集·四书讲义》)纠正了以往强调“利国”就要“专利”或者强调“利民”就要反对“富国”的思维逻辑。宰相张居正提出“义利之间在心不在迹”(《江陵张文忠公全集》卷三十一),强调的是以心理动机而不是实际行为来判断义利,这在思想史上是很有新意的论点。大思想家黄宗羲则主张“不以一己之利为利,而使天下受其利。”(《明夷待访录·原君》)要求用经济伦理来约束君王,按人性满足民利。而王夫之则提出“义或有不利”,“义者,正以利所行者也。”(《四书训义》卷八)他恐怕是第一个提出“义或有不利”者。颜元更是彻底,直接将董仲舒之言改为:“正其谊以谋其利,明其道而计其功。”(《四书正误》)总之,这一时期的“义利观”不仅在论点内容上,而且在思维逻辑上都较前人有了新的突破,但还不能说传统经济伦理的价值体系已经解体。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明清时代的徽商有其颇具特色的义利观念和价值系统,海内外学者作出了许多颇有见地的学术研究,多认为其商人伦理精神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恕不赘述。

三、近现代社会的经济伦理观念发展

1840年始中国进入近代社会,随着社会结构和经济形态的变迁,经济伦理观念也有较大变化。发展工商业和兼顾富国利民抵御外侮的整体利益,成为当时步入近代之后经济伦理的重要特征。魏源提出“使商获利”(《筹鹾篇》下)和“利国、利民、利官、利商”(《道光丙戍海运记》上),使“利”的配置从此长彼消向合理分布协调共荣发展。王韬在《兴利》中说:“诸利既兴,而中国不富强者,未之有也。”(《弢园文录外编》卷二)“兴利”以往有贬义,这时却成为公然的富国主张。不过,也还有人如刘锡鸿坚持旧说“安可以为利?”(《刘光禄遗稿》卷一)大体说来,当时人们的“义利观”已经有了基本命题层次上的演化,主要已不是讨论应否求利或义利何者为先,以及是“专利”还是“共利”等等,而是深进到怎样实现“利”、如何协调各种利益,并将获利与富国联系起来。马建忠主张:“宜因民之利,大去禁防,使民得自谋其生,自求其利。”(《东行续录》)郑观应力倡“商战”,要“使士农工商投人所好,益我利源。”(《盛世危言三编·商战下》)陈炽则认为:“夫财利之有无,实系斯人之生命。”“吾虑天下之口不言利者,其好利有藏于人也。”(《续富国策》卷三)把财利置于关系人之生命的高度,并说:“治国平天下之经,不讳言利”(同上,卷四)。张之洞提出“为政以利民为先,然必将农工商三事合为一气贯通讲求,始能阜民兴利。”(《张文襄公全集》卷三十五)值得注意的是,他提出“商能分利,不能分权。”(同上,卷一百五十)以往论者往往“利权”一体,至此要求将经济与政治分开,反映了洋务派官员发展经济与维护封建统治的共同需要。“商”被限于“利”而不得涉“权”,不能取得西方市民阶级的地位。与此不同,何启、胡礼垣在《劝学篇书后》中指出:“人人皆欲为利己益己之事,而又必须有利益于众人,否则亦须无损害于众人。苟如是,则人人之所悦而畀之以自主之权也。”有了“自主之权”,就会“俗清”、“国宁”、“天下和平”。(《新政真诠》五编)他们肯定私利,强调予人以求利自,应当说这在中国是并不多见的论点,与亚当·斯密主张个人利己以达公利的论点很相似。

随着西方经济学的传入,尤其是古典学派的影响,中国的经济伦理观念受到很大冲击,伴随政治经济和社会文化的变迁,步入近代化的中国在经济伦理方面同样发生着新的变化。据笔者考证西方经济学的传入,最早大概是1840年德国传教士郭实腊(K.F.A.Gutzlaff)编译的《贸易通志》,介绍西方商业制度和贸易情况。后主要有清同文馆1880年以《富国策》为名出版H.Fawcett的[ManualofPoliticalEcomomy];1886年海关总税务司署出版W.S.Jevons的[PrimerofPoliticalEcomomy]名为《富国养民策》等等。此后西文及日文经济类书的中译以及中国人的自著大量增加,篇幅所限此处不赘述。严复是最早翻译西方古典学派著作的学者,他以斯密的理论结合中国传统义利观,提出“义利合,民乐从善,而治化之进不远欤。呜呼!此计学家最伟之功也。”(《原富》二按语)他认为:“国之所急,在为民开利源。”(《原富》九按语)所谓“计学”即经济学,“利源”就是利益获取之所,经济学的作用是为了更多获利,国家的急务就是扩大民众取利之源。康有为在《条陈商务折》中论述“利源”说:“吾欲恢张利源,整顿商务。”实际上,发展商务以求富强的主张,在近代经济思想中比较普遍。梁启超则主张通过发展机器生产尤其是托拉斯来实现获取“最大率之利益”(《饮冰室文集》卷二十三),这就是效益的思想,在中国经济思想史中很是珍贵。他作《新民说》设《论生利分利》一节,讲生产与分配诸问题;认为企业家“求利”会增加国民幸福,在经济发展方面有许多高见。梁启超也可以说是中国经济思想史学科创始的先驱。到孙中山先生发展工业化的《实业计划》,则集前此发展工商业以“振兴实业”思想之大成,不再驻足“义利之辩”而着力于发展经济的具体行动计划。

至此,中国传统“义利观”的基本价值体系已经肢解,实际内涵因时展和西学传入而逐步换位于经济伦理,这里的经济伦理已经是西方市场经济意义上的了。不过,“话语转换”还需要特殊的文化过程,就语词本身而言,从使用了几千年的“义利”完全蜕换为西方意义的经济伦理,还需要一个语义转换和承接的历史过程,这也构成中国现代化过程的重要内容。“新文化运动”批判封建道德纲常名教,提倡新道德;倡导科学民主、自由平等、尊重人权,促进了中国的文化创新和道德重建。与此同时,在经济伦理方面将“重义轻利”作为封建糟粕予以批评,强调“义”之虚伪而主张务实利,强调个人利益的追求是人性本来,要振兴实业发展经济,成为中国现代化的基础。然而,在接受西学的过程中,中国却没有重视西方“利益最大化”的理念与公正公平的竞争原则。众所周知,中国实业底子薄,又没有经历一个资本主义充分发展的历史阶段,加上连年的战争等等原因,无论是生产力的发展程度,还是社会经济结构都比较薄弱。可以说,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中,中国市场经济秩序不能完善地建立健全,与之相应的经济伦理建构以及关于经济发展与道德建设的关系等问题,在建国前三十年都还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这也就成为新中国的建立需要解决的若干难题之一。

随着1949年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中国的社会经济有了空前的发展。但以公有制为基础的计划经济体制也存在各种缺陷,在经济伦理方面的突出特征是重视整体忽视个体,基于“大河有水小河不干”的理念,在利益分配原则上,过于强调国家与集体的利益,个人利益服从国家和集体利益是这种经济体制下经济伦理的基本要求。不容否定,“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一切从人民的利益出发”、“为了人民的利益不惜牺牲个人的生命”等等,确实鼓舞着人们艰苦奋斗。但是,这个“人民”是很抽象的,没有具体的个人只有抽象的整体,尤其在形而上学猖獗的时期,“大公无私”、“克己奉公”、“无私奉献”、“毫不利己专门利人”等等被片面地乃至歪曲地作为社会通行的道德伦理准则。经济领域中批判“利润挂帅”、“唯生产力论”、“发家致富”等等,“私”成为万恶之首,要求“狠斗私字一闪念”,要人们满足“安贫乐道”的“穷过渡”,以至于有“谁受穷谁光荣”之说,说是“穷则思变、富则要修”,甚至“宁要社会主义的草,不要资本主义的苗”——这样一些逻辑混乱的所谓“左倾”教条口号,其本质是对马克思主义的无知。

这样的经济伦理一个重要的理论特征就是将马列主义教条化,对经典作家的论点断章取义。实际上,马列主义并不否定个人利益,《德意志意识形态》主张“既不拿利己主义来反对自我牺牲,也不拿自我牺牲来反对利己主义。”列宁也曾提出过应当有“个人利益的原则”;说过“一切空话都是无用的,必须给人民以看得见的物质福利。”他同时也说“必须兼顾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但是,“个人利益”总是被置于最次要的位置,“而应以个人利益服从于民族的和人民群众的利益。因此,自私自利,消极怠工,贪污腐化,风头主义等等,是最可鄙的;而大公无私,积极努力,克己奉公,埋头苦干的精神,才是可尊敬的。”③这样一些话,本身并没有错,年纪稍长的人都会记忆犹新。但是,抛开经济发展水平,超越社会发展阶段,忽视利益获取的公正与信义——总之,在物质财富并不能极大丰富的基础上,要求达到上述道德标准显然不成,古人的“仓廪实而知礼节”还是有道理的。

市场经济论文范文4

1.对思想政治工作的认识不到

位煤炭企业作为重要的能源企业,在长期的发展历程中逐步形成了自己的发展特点。纵观我国煤炭企业内部人员结构,大多存在着人员数量偏多、整体素质偏低等弊端。尤其,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化发展以及人们思想观念的逐步开放,煤炭企业内部各种思想和文化产生了强烈的碰撞,使企业职工的思想意识发生了很大改变,部分职工已经开始逐步意识到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对促进煤炭企业长远发展所起的重要作用。但是,煤炭企业由于受职工人员数量偏多、职工整体素质不高等因素的制约,导致部分职工在实践工作中仍无法充分认识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性,出现消极对待思想政治工作,甚至产生抵触情绪或故意疏远思想政治工作者等不良现象,片面的认为思想政治工作就是写写文章、拍拍马屁,从而不能从内心深处去接受和支持思想政治工作。此外,还有一些职工认为思想政治工作既不能为企业创造经济效益,又不能促进企业的发展,从而在工作中出现不支持、不配合思想政治工作的开展,片面的追求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而忽视了对思想政治理论知识的学习,导致职工思想意识不高、理想信念不牢固,从而制约了煤炭企业的长远发展。

2.不注重思想政治工作的落实

很多煤炭企业领导虽然在思想上已经开始认识到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对企业发展的重要性,但是在工作实践中,思想政治工作的开展却往往停留在理论层面,无法从根本上得以落实,其主要表现为如下两个方面:首先,部分领导人员在思想政治工作开展过程中不能以身作则、严于律己,往往向职工宣传的是一套理论,自己做的却又是另一套理论,不能和职工一样遵守相同的企业制度,经常搞特殊主义,这不仅会严重削弱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影响力,而且会引起企业职工的不满、反感情绪,导致企业思想政治工作适得其反。其次,企业相关思想政治工作者在思想政治工作的开展过程中,不能灵活运用多种方法去调动企业职工的积极性,更不注重将思想政治工作的开展与企业职工的实际需求进行有效的结合,而只是照本宣科,讲一些空洞的理论,致使思想政治工作缺乏一定的实用性和说服力,从而在抑制企业职工参与思想政治工作的积极性的同时,也致使思想政治工作的开展变成一纸空文,不能发挥其应有的教育、引导作用。

二、新市场经济环境下煤炭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创新方向

1.优化思想政治工作方法,坚持“五个相结合”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网络经济时代的到来,人们获取信息的渠道逐步增多,煤炭企业职工的思想观念也逐步呈现出多元化的发展趋势,这就导致传统说教式的思想政治工作方法已经不能适应现代煤炭企业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的要求,因此,在新的时代背景下,煤炭企业思想政治工作者必须及时优化思想政治工作方法,采取开放式、讨论式的工作方法,提高思想政治工作的有效性。具体而言,应当坚持“五个相结合”,切实做好如下工作:

第一,坚持灌输与疏导相结合。思想政治工作者应当在充分考虑企业职工接受能力的基础上,从企业职工的实际需要出发,抓住他们最希望解决的问题,在以说服教育为主、疏通他们思想的同时,能够及时向他们灌输先进的思想观念和科学的思想理论知识。

第二,坚持模范和警戒相结合。思想政治工作者在开展工作的过程中不仅应当学会抓典型、树榜样,发挥先进人物的模范带头作用,鼓舞企业职工精神,而且要能够对反面教材进行深刻剖析,给企业职工以教训,使职工明白哪些事情是不能做的,以避免类似错误的重复发生。但在进行批评时,一定要坚持实事求是、批评得当、一视同仁等原则,提高批评的艺术性。

第三,坚持思想引导和行为规范的结合。对于有思想问题的企业职工,思想政治工作者应当通过摆事实、讲道理的方法,提高职工的思想觉悟,但是对于部分屡教不改的职工,应当用严格的制度、条例等规章制度来约束其行为,达到教育的目的。

第四,坚持严格要求和热情关怀相结合。思想政治工作者在开展工作的过程中,既要要求企业职工严格遵循企业相关的规章制度,又要注重情感教育,主动关心企业职工的生活、工作情况,并尽可能的帮他们排忧解难,真心真意为他们谋利益。

第五,坚持言传和身教相结合。思想政治工作者在开展工作中要严于律己、言行一致,从而在企业职工心目中树立良好的形象,赢得企业职工的肯定和认可,提高思想政治工作的有效性。

2.转变思想政治工作理念,突出其服务功能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市场经济永恒不变的主题,在新的市场经济环境下,煤炭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开展应当紧跟时代的发展潮流,逐步转变传统的思想政治工作理念,突出其服务功能,从而把握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主动权。具体而言,思想政治工作者在工作实践中应当从如下三个方面做起:第一,应当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能够及时向企业职工灌输“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可持续发展等先进的思想理念,使企业职工在工作实践中能够以先进思想理念为方向,做到有章可循,自觉提高自身思想意识。第二,在工作中应做到少唱高调,多做与企业职工密切相关的实事,让企业职工能够充分感受到企业的温暖,并将自己的才能充分运用到工作中去。比如:思想政治工作者可以通过开展主题教育的方式,帮助企业职工树立终身学习意识,鼓励他们通过自学考试、参加培训等方式来提高自己的业务技能和综合素养。第三,应当紧跟时代的发展潮流,通过建立明确的企业职业道德规范等方式,改进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为企业职工的日常行为提供参考依据,从而消除企业职工在思想上的顾虑,统一思想,凝聚力量,为企业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3.丰富思想政治工作的内容,做到理论实践相结合

思想政治工作是否有效只有依据客观实际才具有说服力,尤其,在新市场经济时代,煤炭企业面临着来自国内外双重的竞争压力,因此,煤炭企业要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取一席之地,就必须努力提升自身的综合竞争力。这就要求思想政治工作者在开展工作时,能够不断丰富思想政治工作的内容,将思想政治共组的影响力运用到实际工作中,做到理论学习与工作实践的有效结合。一般对于煤炭企业来说,将思想政治工作充分运用到人事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是十分必要的。首先,煤炭企业的人事管理工作相对较为复杂,不仅会涉及到各种类型、不同层面的职工,而且需要处理各个职工在升迁、请假、辞职、退休以及薪资福利待遇等方面的所遇到的问题,需要经常和人打交道,因此,充分利用并发挥思想政治工作在人事工作管理中的优势和作用,恰当处理各个职工在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做到切实保障每一位职工的切身利益,不仅有助于企业职工之间良好关系的建立,而且能够有效激发职工的积极性。其次,煤炭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是煤炭企业工作的重心,是煤炭企业需要常抓不懈的第一要务,而将思想政治工作运用到煤炭企业安全生产过程中,定期向职工灌输安全生产意识,并采取多种方式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思想教育,强化职工安全生产意识,能够使企业职工在工作过程中严格按照生产要求进行生产,自觉规范自己的生产行为,从而能够有效减少风险事故的发生率,维护职工和企业的利益。

三、结束语

市场经济论文范文5

(一)社会思想僵化,缺乏自由民主,盛行

社会思想的僵化,缺乏自由民主。生产资料的全部公有化,个体必然没有选择地被狭隘集体化。在这样的体制下,所产生的就是绝对的人身依附———个人是集体的附属物。经济上的绝对依附使得个体没有私有财产权,这实际上也就失去了上层建筑的民主政治权。财产权是生存权、自由权的基础,是民主政治的基础。正如洛克在天赋人权论中强调的:没有财产权就不可能有真正的自由权和话语权,也不会有政治民。因为经济的绝对依附,个体所做的只有服从的义务,而不是民主基础上的独立思考,更谈不上创新。社会思想文化单一化,统一集体化,社会也就不可避免的走向倒退。盛行。当个人在政治与经济上完全依附于“集体”,集体高于个人,集体用行政的高压手段控制个人,就会产生高于一切的集体利益。而这个“集体利益”不是为了“每一个人的利益”,而是“某一个人的利益”。集体利益成为特权者的代名词,最终得到发展壮大的是,强化的是行政权力。随之而来的是整个社会思想被禁锢,个人的自由个性被压抑,社会衡量标准一切以权威之是非为是非,将长官的意志奉为真理。所以计划经济时期的社会主义不仅是教条主义和个人迷信盛行,也愈演愈烈。

(二)生产效率低下,社会全面退步

生产资料全部公有化。一旦个体被迫的进入“集体主义”下,就表现为“大锅饭”式的平均主义,这种形式上平均主义实质上并不公平。当大家做好做坏所得到的结果都一样时,实际上是勤劳多干者的劳动果实被懒惰少干者“公平的平分”了。在这样的环境下,必然是懒惰的人越来越多,而劳动成果却越来越少。经济效率低下的不可超越。正如马克思所言:“对整个文化和文明世界的抽象否认,向贫穷的、粗鲁的和没有欲望的人———这种人不仅没有超越私有财产水平,甚至从来没有达到私有财产的水平———的违反自然的单纯性的倒退”我们说所有的资源都平均的归大家公有,那么实际上人们将陷入一无所有的境地。不难理解这种物虚拟化所造成的后果,最明显的表现就是对公有资源的不负责任。如果每一个农民都可以在河里捕鱼,只要能到手,那么他们就会尽可能的多捕。因为是公有的,谁都可以去捕,哪怕是竭泽而渔也心安理得。那么本就稀缺的资源更加严重,这将对资源是巨大的浪费,最终结果准确地讲,就是共穷。这种物质的严重匮乏导致的生产力长期得不到发展的情况,必然会出现马克思所言的那样:如果社会生产力得不到发展,那么“生产力的这种发展(随着这种发展,人们的世界历史性的而不是地域性的存在同时已经是经验的存在了)之所以是绝对必需的实际前提,还因为如果没有这种发展,那就只会有贫困、极端贫困的普遍化;而在极端贫困的情况下,必须重新开始争取必需品的斗争,全部陈腐污浊的东西又要死灰复燃。”生产力发展缓慢,是一切社会病状浮现的根源。在这样的体制和状况下,政府官员又必然会以集体的名义直接操纵社会全部生产资料的所有权。生产资料名义上虽然人人都是所有者,但这实践上普通老百姓却一律“平等”的成为一无所有的无产者。社会主义越搞越穷,初衷和最终结果渐行渐远。

二、理论的重新认识

马克思主义成为中国革命的根本指针,主要在于中国的内在需求“理论在一个国家的实现程度,总是决定于理论满足这个国家的需要的程度。”许多马克思主义的经典著作,一般都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针对一定的问题写成的。这些经典著作在中国的应用必须考虑到中国的特殊国情,如果对理论理解断章取义,那么实践的结果将是南辕北辙,再多的努力也是“反作用力”。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所论述的社会主义社会,是资本主义高度发展之后实现的社会主义社会,生产资料高度社会化的社会主义社会,是经过漫长的,高度发展的社会。从这个角度来说的话,我们在仰望“共产主义”星空时,更应该脚踏实地了解中国的实情:十一届三中全会前我国是一个落后的农业国,最典型的表现形式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也就是说当时的中国现实问题不是消灭商品经济,更不是超越商品经济,而是连最起码的农业文明向工业文明转换都没完成。我们要做的不是建空中楼阁,而是补基础,不能不顾客观规律,人为的去创造“集体”,建立了一种富有空想色彩的、高度集中统一的所谓“集体经济”形态。这种经济形态是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人为”创造的,其实质就是将自给自足的权力控制的自然经济形态强行推广并普及到整个社会。正如顾乃忠所言:“如果说一个民族处在群本位阶段这一事实本身说明它处在历史的‘幼年时期’,那么,如果一个民族不意识到自己处于‘幼年时期’,反而为幼年时期的无知辩护,那可能比‘幼年时期’还要小三岁。中国文化转型的最大障碍不在于自己处在群本位的发展阶段,而对自己所处的历史阶段的不自觉”以幼年期的意识去反对成年时期的意识,这样的民族是不会有历史的。人为创造的集体里的个体是没有活力的。这样的个体是被迫的,没有自由和个性的。没有个性的主体性就没有创造力,没有创造力就没有生产力的发展,所以,一切创造性都是个性对共性的突破。如果社会群体中每一个人都是无足轻重,不负责任,那么这样的集体是没有生机的,这样的民族是没有未来的。当共性过于对个性的制约时,这会摧残创造力,阻碍社会前进的,是专制主义社会。这不是马克思所说的集体主义。真正的集体是以每个人充分自由发展为前提,个人与集体是内在和谐一致的,为的是每一个人的发展而不是“某个人”的发展。个体价值与集体价值是统一的,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是唯一标准。共产主义的共同体是自由人的联合体,在这个联合体中社会为个性的发展提供完善的制度保障,个性尽善尽美的展现出社会的共性。中国的发展必须遵循中国的客观实际,不切实际地违背了历史发展否认规律,注定是失败的。人类如果没有实现商品经济而不顾客观规律,仅凭主观愿望跳跃到产品经济,这只能是历史的倒退,本质上是全面退回到亚细亚社会。

三、市场经济是必然选择

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与生产力落后的矛盾始终是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解决这一矛盾,关键是要发展生产力,创造出更多的物质财富。而人类活动是社会进步的根本动力,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最终还是要落到人的解放这一核心上来。被计划经济体制束缚的自由,要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实现人全面自由的发展关键在于打破人身依附关系,打破被束缚的计划经济体制,打破死板的集体主义的大锅饭。建立一个充满活力生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体制,关键就在于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一)去掉个体束缚,让每个人自由全面发展

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自由是人的尊严、价值和力量之所在,只有依附而没有独立性人格的个人组成的社会,是没有活力、创造力和生产力的。个体因为约束而失去活力,这个群体的生命力也必然衰竭。只有个体的自由作为集体的基础,让个体自由而全面的发展,才能实现社会公平与高效率的统一。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个体只是狭隘群体的附属物而存在,自由的空气匮乏得令人窒息。一个本来属于集体的有机部分个体被硬生生地从其统一体中分割出来被孤立对待,这使集体变成了抽象物同个体对立起来,最终造成自我的不断丧失成为发展集体主义的唯一途径。马克思说:“人们的社会历史始终只是他们的个性发展的历史,而不管他们是否意识到这点。”充分尊重每个公民自主选择并自我负责,在自由与责任同在的价值理念上,享受主体权利并勇于为自己的行为所导致的结果负责的义务。当个人价值得到尊重时将有利于个体增加对社会的感情和自我的主人翁意识,同时提升对社会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加强社会的凝聚力。而由这样千百万自由个体所组成的社会能够释放出的能量是巨大的,潜力更是是无穷的。它必然会激发出更大的民族活力,最终推动社会进步,实现个人与社会价值的共赢。

(二)市场经济的本质属性

让每一个人的潜在能量都最大的释放出来,其核心就是要建立自由,平等的社会主义秩序,而平等与自由是商品经济的本质属性。马克思指出:“如果说经济形式,交换,确立了主体之间的全面平等,那么内容,即促使人们去进行交换的个人材料和物质材料,则确立了自由。可见平等和自由不仅在以交换价值为基础的交换中受到尊重,而且交换价值的交换是一切平等和自由的生产的、形式的基础。”交换的前提是每一方必须通过双方共同一致的意志行为方可,此即自由,货币从商品中分离出来固定地充当一般等价物的商品。货币的本质就是一般等价物,商品交换中与身份无关,彼此平等。个体之间的分工与合作,冲突与利益的协调需要法制的规范。只有自由的个人才会承认别人的自由,主体思维价值在商品的交换中“自然”而“默契”地形成平等自由法制的社会共识,最大限度的符合人们意愿并且公平正义秩序也逐渐表现出来。自由平等法制既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同时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赖以运行的一个重要条件。如果市场经济形成的是一种文化伦理,那么社会主义市场机制就是一种制度保障。马克思认为,任何一种解放都是把人的世界和人的关系还给人自己,所以解放生产力就是要解放个体,其关键是打破僵化体制。在传统的“集体主义”下,这种解放是不能实现的。“它作为封闭式经济,不能不具备封闭式经济的最根本、最主要的特征,这就是劳动和物质资源即生产要素的直接分配,它作为社会范围的经济,劳动和物质资源又不能不是在全社会范围分配,而在全社会的范围是难以进行直接的、非市场的分配,这就是矛盾。我们所说的社会经济结构失衡、效率低下,以致产生腐败现象等等,就是这个矛盾的结果”正因为这种不可避免的根源,传统体制必然是没出路的。市场以其巨大的穿透力将束缚个人发展的各种狭隘封闭的群体击得粉碎,从而使个人获得了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独立性及精神解放,社会权力与国家权力分化,经济组织又与政治组织分开。市场经济的开放性及对资源的优化配置的属性,是解放生产力的最现实最理想选择,所以我们需要变革,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我们必然的选择。

四、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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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是房地产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尤其是近几年我国房地产经济发展势头非常好,在市场经济中所占比例越来越高,但是这种快速发展的势头存在着很多不良的因素,如果不及时的遏制住,很可能会影响市场经济的正常发展,因此必须有针对性的采取对策,是房地产经济与市场经济能够和谐发展,相互促进而不是相互产生消极影响。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1控制好房地产商品的价格

过高的房地产商品价格如果不实时的控制,使其无限的发展下去,非常容易出现经济泡沫,而使整个市场经济陷入瘫痪状态,从国外的历史经验中我们也可以总结出这一点。控制控制好房地产商品的价格并不说一定要强制性将房产价格降下去,价值决定价格,市场应该按照房地产商品的价值却制定相应的价格,真正的实现供需平衡,而如果价格已经远远的超出了价值,这种不良的现象,终有一天会使房地产陷入绝境。房地产价格过高目前已经成为我国市场经济中最重要的矛盾,国家也采取了很多的措施来缓解矛盾,其中利用价值以及价格规律来进行调节是主要的措施。价值与价格的合理才能实现供需之间的平衡,进而使房地产市场处于稳步发展的状态中。

1.2做好金融监督

无论是哪一行业,在市场经济环境下,政府以及相关部门都应该做好金融监督工作,以维护金融市场秩序。我国目前的房地产市场之所以会出现价格虚高的现象,主要就是金融监督工作不到位,有很多的房地产企业自身并不具备开发大规模房地产的实力,但是通过向银行借贷等方式进行了大规模的开发,这种行为非常容易引起银行坏账现象,很多的开发商开发出来的房地产价格过高,无人问津,银行贷款也就无法按时归还,因此政府与银行都应该做好金融监督工作,全方位的了解房地产企业的各个信息,尤其是偿还能力,加强控制力度,并且对银行贷款行为进行相应的调整,从而使资金更加隔离的配置,从房地产行业逐渐的流向其他有更有希望的产业中,也使整个市场经济繁荣发展起来,而不是过度集中在某一产业中。为了达到金融监督的目的,政府以及银行都应该对自身的很多业务进行改进创新,在改进传统的存贷模式的同时,还要引入更多的没有任何问题的资产,尽可能的降低高风险贷款的比例,从而实现房地产经济与市场经济的协调发展。

1.3尽快实现房地产经济转型

目前房地产经济发展与市场经济并没有完全的靠拢,甚至有些脱离市场经济的发展走向,因此政府在各方面上鼓励房地产企业实现经济转型,实现低碳环保,不再只是考虑经济效益问题。政府可以利用杠杆经济原理来对房地产企业进行有效的调整。杠杆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一方面,政府可以通过政策支持鼓励更多的房地产企业投资智能建筑,在开发的过程中给予更多的优惠,这样参与智能化建筑的开发的开发商就会越来越多,进而改变这种房地产开发商经济发展模式;另一方面,政府也可以对购买低碳环保的住宅的用户实行优惠,进而扩大购买人数,购买人数的增多,又会促进开发商开发智能化的环保的建筑,进而完全的实现了房地产经济的转型,也促进了我国建筑行业的良性发展。

2.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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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市场规制法是市场经济发展所不可或缺的。本文在对当前我国有关市场规制法基本原则具有代表性的观点进行考察之后,着重论述了作者所界定的市场规制法三大基本原则,即国家干预适度原则、保护公平竞争原则以及社会公益原则。论文关键词: 市场规制法 基本原则 国家干预适度 保护公平竞争 社会公益引论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决不仅仅是市场机制独自运作的结果,只有靠法律保驾护航的市场才能无“悖论”、才能不“失灵”。政府一方面要给予人们最大限度进行经济活动的自由,另一方面又必须以完善的法律制度确保经济活动的顺利进行。为此,首要的是制定民商法等架构,保障私人交易制度得以有效运作;而后还必须建构另外一种法律规范体系以弥补民商法调整市场交易关系的不足①,使民商法的在此的作用得以正常发挥。世界发达国家和地区在这方面十分相似的立法实践表明,这种法律规范的存在是必要且有效的。美国称之为反托拉斯法;德国称之为反对不正当竞争法、反对限制竞争法;日本称之为不正当竞争防止法、禁止垄断法;英国称之为限制性商业行为法、公平贸易法;欧洲联盟称之为竞争法;我国台湾地区称之为公平交易法。我们称之为市场规制法②。市场规制法是调整在国家权力直接干预市场,调节市场结构,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和促进公平竞争的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简言之,市场规制法就是调整市场规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们认为,市场规制法是经济法的有机组成部分①,市场规制法基本原则的研究也必将为进一步研究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提供强有力的支持②。一、市场规制法基本原则问题概说部门法的基本原则是该部门法观察问题和处理问题的基本出发点和指导思想③,是该部门法的灵魂。当前研究市场规制法的基本原则是有其现实意义的。其一,市场规制法基本原则的确立,是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重新整合④、市场规制法律体系走向完善和成熟的重要标志;其二,市场规制法基本原则的确立,能够弥补市场规制法律规范和条文的缺陷⑤,指导市场规制法的立法、执法和司法的全过程以及市场规制法学的教学与研究。(一)市场规制法基本原则问题的研究概况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建设的不断深入,市场规制法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但由于学者们多是从具体的法律制度研究着手,因而在市场规制法基础理论方面的研究就略显不足,专门讨论市场规制法基本原则的文章就更加寥寥。目前,关于市场规制法的基本原则问题,有代表性的观点有以下几种:1、“李说”①,该说认为,市场规制法的基本原则有四,即诚实信用原则,保障公平合理竞争原则,保护消费者利益原则以及维护市场秩序原则。2、“杨说”②,该说认为,市场规制法基本原则是合法原则、中立原则、社会利益原则、安全与效率原则、授权与限制并举原则。3、“刘、崔说”③,根据该说,各国市场规制法基本都遵寻相同的原则,即保护竞争主体平等竞争地位的原则,促进自由、公平竞争的原则,保护中小型企业的原则以及保护国家利益的原则。4、“徐说”④,该说认为,市场规制法基本原则包括自治(自愿)原则、实质公平原则、整体效率优先原则。(二)研究概况简析笔者认为,上述对市场规制法基本原则的表述中,有些是值得商榷的,也有些是可采信的。摘要分析如下:1、值得商榷者。如“诚实信用原则”、“自治(自愿)原则”有将民法的基本原则错位为市场规制法的基本原则之嫌。按照该原则,市场关系中的当事人在进行市场交易活动时必须具有诚实、善意的内心状况,讲求信用、不欺诈对方等,这是对民法调整平等主体间财产及与财产有关的人身关系的基本要求,用于市场规制法对市场规制关系的调整似有不当。再如,“中立原则”、“安全与效率原则”、“授权与限制并举原则”等有将非法律原则认定为法律原则之嫌。又如,“保护消费者利益原则”和“保护中小型企业的原则”有将具体法律规范的原则扩大使用之嫌,因为单就上述两原则而言,无一能涵盖市场规制法之全部和整体。还有如,“维护市场秩序”应是市场规制法的一个具体任务,虽然法的原则应该体现法的任务,但二者毕竟不能等同。最后如,“保护国家利益”则是所有法的一般性共同价值目标,并不能确切体现市场规制法的特殊性。作为经济法的下位概念法的市场规制法,也当然具有社会本位的性质,它保护的是社会公共利益,而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绝非同一概念(虽 然在社会主义国家里,大多数情况下其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是相一致的)。2、可以采信者,如“保障公平合理竞争原则”、“保护竞争主体平等竞争地位的原则”、“促进自由、公平竞争的原则”,“社会利益原则”、“整体效率优先原则”等,它们都比较准确地反映了市场规制法的本质特征,体现了市场规制法的任务,因而是可以采信的。二、市场规制法基本原则的确立标准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有密切的联系,是法律规则的基础或来源①。法律原则也是一种价值观念,体现法律追求的价值目标②。任何法律部门的基本原则的确立都应遵寻一定的标准,市场规制法也不例外,依笔者之见,这些标准应该包括:1、法律性标准。即市场规制法的基本原则应该具有法律规范的特性,可以作为执法和司法的依据。2、抽象性标准。即市场规制法的基本原则必须是从纷繁复杂的社会关系中归纳和演绎出来的一般的具有抽象性的可以普遍适用的规则,而不是仅顾及那些特殊的、具体的情形和细节。这也就说明了法的基本原则作为一种特殊的行为规范,只作类的调整而不作个别调整,只作高度概括而不作具体规定。3、表征性标准。即作为市场规制法的基本原则要体现该法律部门的基本内容,反映该部门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特征。部门法的基本原则应当是其基本内容的集中体现,也是构建部门法体系的基础。不同的社会关系由不同的法律部门来调整,而不同的社会关系的特质决定了调整该社会关系的法的基本原则的独特性,也是与其它部门法基本原则的区别所在。4、统率性标准。即市场规制法的基本原则应该统率该部门法的具体制度,是其具体法律制度的渊源,它们是纲与目、源与流的关系。市场规制法各具体法律制度只不过是其基本原则的展开。此外,作为部门法的基本原则不宜过多,否则纷繁复杂的表述只能损害基本原则的权威性,使之在实践运用中难以真正奏效。基于上述标准,笔者认为,市场规制法的基本原则有三:国家干预适度原则、保护公平竞争原则以及社会公益原则。三、市场规制法三大基本原则解读(一)国家干预适度原则①1、含义。国家干预适度原则,就是要求国家干预经济生活要从社会公益的角度出发,把握适度、得当②。在国家干预适度原则中,“适度”是一个高度抽象的、弹性的标准。“市场失灵”要产生效率损失,国家干预则是为了最大限度地挽回这种效率损失。但是,由于国家也是一个有限理性的经济主体,它在干预经济活动挽回一部分效率损失的时候,也可能会导致效率损失。当国家干预能以最低的效率损失挽回最大的效率损失时,就是最佳的、最理想的国家干预,即国家干预的适度。2、国家干预适度原则之解读。③首先,自亚当·斯密后世界经济理论的发展蕴育了国家干预适度原则的经济理念。斯密时代,市场机制在经济发展中尚未充分发挥作用,因而其经济理论核心是解除对“看不见的手”的禁锢,将国家干预经济的职能限制在极小的范围内。其后,李斯特经济理论充分注意到了国家干预职能的积极作用,但他的国家干预思想实际上主要是贸易保护主义。再后,凯恩斯经济理论强调国家对经济的全面干预,这种极力推崇国家干预优越性的理论在北美和西欧二战后经济恢复中得到各发达国家的认可,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然而,当发达国家经济复苏后,再推行这种政府意志主导的经济政策,就显然不符合资本主义经济自由发展的本质要求了。因此,从70年代开始凯思斯主义遭到了广泛的批评。供给学派正是在抨击凯恩斯主义的浪潮中诞生的,它主张削弱国家干预,重视市场自发调节机制,迎合了回归自由主义的思潮。总之,这种态势体现出一种弹性变化:反对国家干预(亚当·斯密)宣扬国家干预(李斯特)鼓吹国家干预(凯恩斯)削弱国家干预(供给学派)。与之相应,各国经济政策总是围绕着国家干预这根轴心线上下波动,始终在寻找一个最佳的平衡点,试图实现对国家干预经济的适度把握。其次,十九世纪末以来的社会经济变迁史暗示了国家干预适度原则的形成。国民经济一体化形成以后,客观上要求市场自发调节机制和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机制同时发挥作用。然而市场机制发挥作用时可能会出现“市场失灵”,这使得国家必须干预市场机制,维护市场自发调节。因此,从十九世纪末开始,国家干预经济运行已成为时代的必然。民法调节经济活动游刃有余的岁月一去不复返了,国家干预成为经济运行的时代特征。各发达国家调整经济运行的经济法律无一例外地围绕着是削弱国家干预还是加强国家干预而有所不同。从市场规 制法来看,因时代不同,国家不同,各国对垄断组织或采用打击、限制或采取扶持、纵容的两手作法;因国家所处的国内、外环境不同,各国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与打击方式也有所区别。然而,不论是反垄断立场上的左右摇摆,还是反不正当竞争的大同小异,国家干预经济都必须掌握一定的“度”,“适度”可以促进经济发展,“不适度”(干预过度或干预力度不够)则会影响经济前景,十九世纪末以来的社会经济变迁暗示人们:国家干预是不可避免的事实,而国家干预适度则是经济长盛不衰的秘密。再次,发达国家的经济立法昭示了国家干预适度原则的成功运用。以市场经济发达的美、德为例,其经济立法的发端都是市场规制法,虽然两国的立法实践轨迹不同,但对国家干预适度的把握均较为得当,并取得了举世瞩目的绩效。美国干预市场自发调节的初衷是反对托拉斯,而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似乎关注并不很多,或将不正当竞争行为列入反托拉斯法中调整①,并且其市场规制法的反垄断立场基本上一直未变。德国干预市场自发调节的最早动机是反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卡特尔基本采取放任态度,后来甚至转向扶植。二战后才回归世界反垄断的潮流,现在基本形成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并存的立法态势。总之,在发展市场经济的道路上,世界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从来没有忽视过国家干预的作用,只是干预的出发点和目的因各国国情、所处时代、国际国内环境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但最终目标都是试图通过对国家干预适度的把握,以保障市场机制调节功能的充分实现。(二)保护公平竞争原则1、含义。保护公平竞争原则是指,国家要为当事人创造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和竞争条件,使他们能够在相同的条件和外部环境中参与竞争,促进竞争机制在市场中发挥积极作用。在此原则中,我们对公平竞争加上“保护”之修饰,表明国家在维护市场经济及其竞争秩序中的积极能动作用,表明市场规制法所保护的公平竞争决不是法对市场主体的一般性要求②,而是从宏观层次追求充分、适度的市场竞争,通过抑制微观之正当、公平的竞争以实现宏观的公平竞争①。同时,“保护”公平竞争也表明了政府在这方面的积极性义务,表明政府在追求公平竞争的市场机制时的政策性和强制性,以及法律对国家或政府在这一问题上的限制。2、保护公平竞争原则之解读。②首先,保护公平竞争原则是在市场规制法受命于危难,弥补市场的缺陷、克服民法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局限性的过程中确立的。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随着垄断资本主义的迅猛发展和不正当竞争的不断加剧,市场主体间的公平竞争化为泡影,经济关系走出了民法所维护的秩序范围,时代呼唤新的法律形式的出现。市场规制法作为一种崭新的法律形式,从创设之初就以创造市场平等竞争条件和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为己任,它超越了国家不干预私人经济生活的民法传统,改变了民法对社会关系采取的自由放任的态度,在民法肯定自由竞争的基础上运用国家之手,强调对公平竞争的保护。世界各国大都以国家干预的方式制定了保护公平竞争的法律,这些立法虽然由于各国政治、经济和历史背景不同而相异,但其精神实质却是相同的。从美国的《谢尔曼法》至今,公平竞争法已途百年,其间也历经修改,但其立法宗旨中渗透的保护公平竞争理念却始终如一。法律原则是对法律价值的反映和提炼,正是由于保护公平竞争这一市场规制法的基本价值目标在人们的观念层次及整个市场规制法的运转机制中所占据的重要地位,决定了它将被作为市场规制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其次,保护公平竞争原则作为市场规制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也当然具有国家干预性和社会本位性特征。国家干预性是保护公平竞争原则最明显的特征。市场规制法在本质上就是国家为弥补民商法调整的不足而自觉地干预市场的产物。国家干预性特征使该原则与民法的平等互利原则区别开来,两者分别代表了社会整体调节机制和社会个体调节机制。社会本位性是保护公平竞争原则的另一大特征。市场规制法保护的既不是单纯的国家利益,也不是完全的市场个体利益,而是同这两者既有密切联系又有明显区别的社会公共利益。市场规制法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是通过对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的维护来实现的,无论是对垄断结构和垄断行为的规范,还是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制止,以及对消费者权益的特别保护,都是以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的。保护公平竞争原则的这一特征实际上是对国家和市场主体行为的引导和限制,要求国家和市场主体都必须对社会共同尽责。再次,保护公平竞争原则在现代经济繁荣过程中有了新的发展。随着市场竞争理论和实践的发展,保护公平竞争不再是要完全消除垄断,而是要将 其控制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也就是说,对公平竞争的保护一方面表现为对国内市场上非法垄断的抵制,另一方面则表现为要利用规模经济等合法性垄断来克服国内市场上过度竞争的无效性以及应对日益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这两个方面相互交织,相得益彰。由此可见,保护公平竞争原则在内容上有了新的发展,如果说在国家垄断资本主义初期,这种新变化已初露端倪的话,那么在自二战以来直到当今的现代市场经济时期,保护公平竞争原则所蕴含的这一新信息正逐步得到全面体现。(三)社会公益原则1、含义。社会公益原则是指,国家规制市场经济生活要以社会公益为基本的出发点和最终归宿。也就是说,在国家干预市场,调整市场结构,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和促进公平竞争的过程中要始终以社会公益为基本尺度。在此原则中,我们所强调的“社会”是严格区分于“国家”的①,而“公益”则涵盖了政治、经济以及道德等社会各方面的诸多利益②。具体说来,社会公益原则应当包括“社会公共利益至上”和“社会整体效益优先”两层涵义。2、社会公益原则之解读。首先,社会公共利益至上。在市场规制法领域,一切价值判断都应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最高标准,这个标准应当贯穿于整个市场规制法的法制建设过程中,并且是各种市场规制法的法律规范不得违反的。不论是反垄断法还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虽然原则上都要依据供求规律、市场竞争规律等经济规律,来实现保障市场机制有效运作,维护有效竞争,但对符合经济规律却有损于社会公共利益,酿成弊害的垄断和限制竞争、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法律必须加以限制,以保护竞争者和消费者的利益;而对于一定时期,一定条件下的有违经济规律却能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的必要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法律则必须予以保护和鼓励,如危机卡特尔、不景气卡特尔、出口卡特尔等。从而实现保障基本人权,维护社会稳定,最终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的目标。同样,在判定一个行为究竟是不是垄断、是不是不正当竞争,应不应该进行规制的时候,一个很重要的参照系就是看该行为是否有利于公共利益。这一点,世界各国也都是这样规定的。①其次,社会整体效益优先。保证社会整体效益的不断取得,始终都是市场规制法所要追求的最终价值目标。自市场规制法诞生以来,它就以鲜明的整体效益价值倾向与传统法律部门相区别,并在协调市场经济中个体效益与社会整体效益的矛盾时,以维护社会整体效益为根本指导准则。传统民法理念认为,个体追求效益最大化的行为会最终实现社会的整体效益,但其调整经济关系的历程使我们清楚地看到,无限制的个体效益的追求不可避免的导致垄断的出现,市场失灵,扼杀了其他个体的效益追求,最终牺牲了社会整体效益。因而,市场规制法只有在国家干预适度的前提下,以社会整体效益优先为宗旨,才能补充民法调整的不足,真正协调个体效益与社会整体效益之矛盾,为市场经济创造一个良好的运行环境。凡是制定了市场规制相关法律的国家,其立法的首要政策目标无一例外的是要通过禁止垄断、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从而排除市场竞争的障碍,维护自由、公正、民主的市场经济秩序,以获得最大的社会整体效益②。当然,社会公共利益与社会整体效益不会永远协调一致,这两个标准在实践的适用过程中必然会并且经常会产生冲突,那么“社会公共利益至上”与“社会整体效益优先”何者更为先呢?笔者认为,要以社会公共利益为先,由社会整体效益做出一些让步或牺牲。因为,从根本上说,只有满足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求才能够实现社会的稳定,只有实现了社会的稳定才能促进经济更快更好地发展。所以,从更长远一点的角度看,当社会公共利益标准优于社会整体效益标准时,二者是相一致的,是并不矛盾的。③结论国家干预适度原则、保护公平竞争原则和社会公益原则是市场规制法的三大基本原则。首先,它们揭示了从简单商品经济到市场经济过程中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形式的变迁;其次,它们反映了市场规制法调整对象的特殊性,体现了市场规制法的价值取向;最后,它们蕴含着丰富的法哲学、经济学信息,是极富有弹性的、具指导意义的法律原则。总之,国家干预适度原则是市场规制法存在与运行的基础和前提;保护公平竞争原则反映了市场规制法调整经济关系的手段和过程;社会公益原则是市场规制法立法、执法与司法的最高标准与最终归宿。市场规制法的这三大基本原则是有机统一的,它们共同支撑起市场规制法的规范体系,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三者都相得益彰、缺一不可。Abstract The ma rket regulation law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in the development of the market economy. After the reviewing of the several representative domestic viewpoints, the author makes a statement on the three basic principles of the market regulation law──the "proper state's adjustment principle", the "equal competition protecting principle" and the "social benefits principle".[作者单位:山西大学法学院]① 民法自身的特性决定了它在调整市场交易关系过程中必然产生诸多缺陷,例如,它是确权法,不是限权法,因而不能通过对行为人权利的限制来均衡各方利益;它是以个人而不是以社会为立法本位,因而不能抛弃个人利益而从全局的高度直接考虑社会利益;它是私法,不是公法,因而当交易行为有直接负外部性(即强烈的社会危害性)时,由于该交易不直接涉及特定的第三人,既无法依据合同责任也无法依据侵权责任对其起诉,此时的民法调整或者力不从心或者成本过高,等等。② 即便是国内,“市场规制法”在学术界也并不是一个公认的、统一的称谓。有学者认为这部分法律规范应称为“市场调控法”,即调整市场调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参见李昌麒:《经济法学(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71页。也有学者认为这部分法律规范应称为“市场管理法”,参见王保树主编:《经济法原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第46页。还有学者认为这部分法律规范应称作“竞争法”,参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条法司:《现代竞争法的理论与实践》,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刘剑文、崔正军:《竞争法要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钟明钊:《竞争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等等。虽然这部分法律规范被学者们冠以不同的名称,但其内涵大都指与市场机制的维护和完善有关的法律法规。笔者认为,“规制”之义并不等同于“管理、调控和调整”,它包含有“规整、制约和使有条理”的含义,表明外部力量对某一事物企图达到一定状态的矫正设计。规制的发生是以规制对象的偏颇为前提的,如前所述,正是由于市场自身以及民法调整市场的偏离,新的法律规范才应运而生,所以“市场规制法”这个称谓更能精确地反映其所包含的具体法律制度的调整对象、手段及本质。实际上自20?兰?0年代以来,“规制(Regulate)”一词就已反复出现于西方发达国家的政府法令和学者著作中。为了行文方便,本文将在论述过程中统一使用“市场规制法”这个称谓。① 市场规制法与宏观调控法共同构成了经济法。参见王继军、李建人:《经济法是市场规制法与宏观调控法的有机结合》,《法律科学》1999年第1期。② 一直以来,我国经济法学界对经济法基本原则的讨论与研究从未间断过,也取得了诸多成果。例如漆多俊先生的“一原则说”、邱本先生的“二原则说”、史际春和邓峰先生的“三原则说”、李昌麒先生的“七原则说”等先期的早已为人所共知的成果;再如“国家适当干预与合理竞争二原则说”(参见鲁篱:《经济法基本原则新论》,《现代法学》2000年10月)、“维护社会整体效益与维护社会公平二原则说”(参见刘桂清、佘胜勇:《论经济法基本原则》,《当代法学》2000年第5期)等最近的比较有代表性的成果。但是,大多数研究都是直接从经济法总论下手,采用演绎法得出经济法的基 本原则,不免流于空泛,说服力不强。笔者认为法律原则的讨论还有另外一种进路,即采用归纳法,先分别对经济法的下位概念法的基本原则进行研究,之后再将所有下位法的基本原则进行归纳总结和升华,最终提炼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例如,民法的“诚信原则”,起初就只是合同法所遵寻的基本原则,进而成为债权法的基本原则,直至上升为整个民法的基本原则,并最终被奉为民法的“帝王条款”。这样得到的部门法的基本原则更具有说服力,因而这种研究进路也应当被经济法基础理论研究所借鉴。③ 孙国华:《法学基础理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164页。④ 法律是典型的上层建筑,因而它必然决定于经济基础,并不断调整自己以与之相适应,在此过程中为之服务。因而建国初期,我国的法律被打上了深深的计划经济的烙印。随着市场经济的确立与深化,我们必然要对已有的法律规范做大幅度调整,对应有而又没有的法律规范做新的立法尝试,整个社会主义经济法律体系都要进行重新整合以适应经济的快速发展。⑤ 法应当是确定的和精确的,但在一定时期内,人们的认识能力是有限的,作为法律载体的语言本身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立法者即使制订再多的法律,也必然会有遗漏;即使采用再准确的语言,也不可能完全消除立法意图与法律文字表现的背离。在实践中,对于成文法而言,其自身的局限性很大程度上是由法律原则来弥补的。① 参见李昌麒:《经济法学(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75页。② 参见杨紫火亘 主编:《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67页③ 参见刘剑文、崔正军:《竞争法要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0页。④ 参见徐士英:《竞争法论》,世界图书出版公司,2000年版,第33页。① 美国法学家弗里德曼在其著作《法律制度》中指出:“原则是超级规则,是制造其他规则的规则,换句话说,是规则模式或模型。……‘原则’起标准作用,即是人们用来衡量比它次要的规则的价值或效力的规则。‘原则’还有一个意思是指归纳出的抽象东西。从这个意义上说,原则是总结许多更小的具体规则的广泛的和一般的规则。”参见[美]弗里德曼:《法律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46页。② 在法律英语中,“原则”(Principle)有下列含义:1、法律的诸多规则或学说的根本的真理或学说,是法律的其他规则或学说的基础或来源;2、确定的行为规则、程序或法律判决、明晰的原理或前提,除非有更明晰的前提,不能对之证明或反驳,它们构成一个整体或整体的构成部分的实质,从属于一门科学的理论部分。《布莱克法律辞典》“原则”条,西方出版公司,1979年版。转引自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成文法局限性之克服》,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7页。① 应当认为,这里我们将“国家适度干预”这个学界常用的提法置换为“国家干预适度”不是简单的文字游戏,而是有深刻意义的。与英语相反,汉语的表达方式通常是将所要强调的部分放在句子的末尾,而将所有的修饰语往前提。例如,“保护公平”强调的是“公平”,是保护“公平”,而不是保护别的什么;相反的,“公平保护”强调的是“保护”,是以公平的方式进行“保护”,而不是以其他方式进行“保护”。具体到该原则中,我们所要强调的是“适度”,而不是“干预”,国家“干预”经济是早已为经济法学界所共同认可的,当前的任务只是要论证国家干预的“适度”性问题,而不是强调“干预”性问题,因而,应该将“干预”放前,“适度”放后,这种语序上的差别是不应当被忽视的。所以,本着严谨的治学态度,我们认为将该原则称为“国家干预适度原则”更能精确表达其深刻内涵。② 此外,也有学者对该原则进行过另外的解释,认为国家或经济自治团体应当在充分尊重经济自主的前提下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一种有效但又合理谨慎的干预。其作为经济法的一项基本原则,确切内涵有二,即正当干预和谨慎干预。鲁篱:《经济法基本原则新论》,《现代法学》2000年10月。③ 相关资料可参见李建人:《国家适度干预原则——经济法基本原则研究》,山西大学2000届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① 例如,《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第12——14条, 对虚假广告的规定。② 譬如民法的公平原则,它只要求稍稍超出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地位和权利义务之形式平等,在微观层次上略微实现某种实质的平等。① 如微软收购Intuit软件公司,双方企业和股东皆大欢喜,Intuit的股东希望通过其企业被收购而由微软对Intuit注资,并由微软庞大的国际分销网获得好处;微软则希望获得Intuit公司开发的已占有个人财务软件市场近70%份额的Quicken软件。就此交易本身而言可谓平等互利、公平绝伦,然而美国政府担心收购完后微软会独霸全美个人财务软件市场,执意向法院起诉,最终挫败了此项交易。参见:《美国司法部将微软收购Intuit之举提交法院》,《国际电子报》1995年8月7日,第39版。② 相关资料可参见赵剑飞:《试论保护公平竞争原则》,山西大学2001届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① 过去只讲国家利益,而将社会利益包含于国家利益之中,这是过去“国家——社会”一体化的政治经济体制的反映。只知有国家,不知在国家之外或之上,还有与之并存的相对独立的社会和社会利益,社会的一切由国家代表或包办,社会淹没于国家权力与国家利益之中。虽则社会主义国家本质上是人民的国家,社会主义国家与社会主义社会在根本利益上是一致的,但毕竟二者利益不能等同。象自然资源与生态的保护,环境的保护,城乡公共设施的兴建与维护,社会医疗卫生、社会保险与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与社会优抚安置以及社会互助等,都是相对于国家和集体、个人的特殊的独立的利益形态,即公共福利。确认社会利益形态的相对独立性,并在立法上予以单独保障,一方面有利于避免国家过多负担社会事务,或过多干预乃至侵犯社会利益;一方面也可防止或遏制某些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非法侵犯社会公共利益。参见郭道晖:《法的时代呼唤》,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第331页。② 比如,我们在具体制定和实施反垄断或反不正当竞争法律规范的过程中,有时是纯粹出于经济发展的考虑,但有时也必须考虑到国际关系、对外政策或者国内各地区间、各民族间利益协调等诸多政治因素的影响,甚至要考虑到此种立法将对社会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产生何种影响等道德上利益的得失问题,而不仅仅是经济利益的得失问题。① 英国法官麦克奈顿勋爵在1984年的一个判例中对贸易限制问题的阐述就表明了这一点:“一切贸易限制就其本身来说都是无效的,这是基本原则。但也有例外,在某些具体案例的特殊情形中,贸易限制和对个人行动自由的干扰被认为是正当的。其前提是有充分的理由认为贸易限制是正当的,如果它既对缔约各方有益,也对公共利益有益,事实上这也是唯一的理由。”这个判例确立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公共利益的概念已成为控制贸易限制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参见陈有西:《反不正当竞争法律适用概论》,1994年版,第150页。② 这方面比较典型的案例是德国1989年戴姆勒—奔驰和MBB的合并案。德国联邦经济部长以合并改善整体经济和社会公共利益为由批准了一个大象联姻。其理由是,合并将使戴姆勒—奔驰承担对MBB研制空中客车的财政资助,促进MBB公司的私有化,将国家在研制空中客车中所承担的风险和费用逐步转移给企业界,从而减轻联邦财政在这项常年支出中的沉重负担。据估计,到2000年,联邦政府因此可减少50亿马克的财政支出。此外,该合并还可加强德国企业在航空航天领域,特别是在空中客车的生产和研制以及在军备领域的国际竞争力。案例引自王晓晔:《企业合并中的反垄断问题》,1996年版,第115页。③ 例如德国的Thyssen/Hueller合并案是这方面比较典型的。Hueller是一家出口外向型的有限责任公司。从1973年以来,这家公司出现了严重资不抵债的情况,甚至不能按时交付职工的社会保险费和企业所得税。因此,它急迫想接受一个有潜力的康采恩的兼并。1975年,Thyssen 股份公司取得了Hueller有表决权的全部股份。因为 Hueller有限责任公司在市场上占有很大的市场份额,Thyssen康采恩又有着雄厚的财力,联邦卡特尔局认为,这个合并将会显著加强Thyssen集团在相关市场的市场支配地位,从而禁止了这个合并,1977年,这两个企业向联邦经济部长提出了合并申请,联邦经济部长对此给予附条件的批准。所附的条件是,Thyssen股份公司最多只能取得 Hu eller有限责任公司的45%有表决权的股份。联邦经济部长解释其批准理由时指出,这一合并不仅可以保住Hueller有限责任公司职工的就业机会(典型的社会公共利益问题,笔者注),可以使这个有着不寻常技术潜力的且以高技术的专业队伍装备起来的企业继续生存下去,而且从整体经济的角度,考虑到联邦德国对出口有着很高的依赖性,也不能放弃这个高效益的企业。在这个案例中,保证职工的就业机会被看成是维护整体经济利益的重要因素,因为根据德国的?梦榷ㄔ龀しǖ?条,高就业率是德国经济政策的一个重要目标。案例引自同上王晓晔书,第113页。

市场经济论文范文8

关键词:企业文化精神食粮塑造价值观念

企业文化为企业员工共同认同和遵守的企业道德提供了良好的精神食粮,并形成了独特的价值观念。企业文化的内容是比较丰富的,它的主要要素包括企业哲学、企业价值观、企业精神、企业道德、企业风尚和企业的市场形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文化能促进企业良好形象的树立,同时,企业员工的文化底蕴的发挥对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推动社会进步起着主动、积极的作用。具体来说,企业文化在企业发展过程中具有导向功能、融合功能、激励功能、凝聚功能和辐射功能。良好的企业文化氛围不但可以在本企业的发展过程中发挥作用,而且还会通过不同的社会渠道对社会产生良好的作用,一个企业的员工看起来活动在本企业,但是他还可以通过同学、朋友、家庭成员和社会各方面进行交流,他们在社会的交流中就会反应出所在企业良好的精神面貌,这种良好的精神风貌将带动其它企业竞相效仿,甚至提高整个宏观管理水平和改变企业的微观世界,使企业员工在潜移默化的文化氛围中接受共同的价值观念,并转化为他们的自觉行为;改变人们头脑中的等级观念,使他们协调地融合于企业文化之中;使全体员工的使命感和责任心进一步增强,为构建社会主义的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一、我国企业文化的基本现状

我国企业文化在工业经济时代就开始形成,在企业文化中企业的经营理念就在于尽可能地占有和支配自然资源。因此在评价这个企业的实力时,就要看它占有和支配自然资源的总量。这一条件在工业革命时期确实得到了提高生产和经济效率,快速地推动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在这个阶段的企业文化氛围中,也充分体现了这个时代企业发展的个性。在工业革命时期从企业文化的任何一个角度看,都可以体现出企业的发展是以自然资源占有和支配为中心,企业在生产经营上要尽可能地独占自然资源,因而企业就会从社会掠夺更多的自然资源。我国在“计划经济”时代,资源分配实施的是平均主义,这就促使企业产生膨胀的资源占有意识,因而抢计划、增项目、要资金、拼资源,这就是当时企业争取发展的现状。我国大多数企业在改革开放初期,当步入市场经济时发现企业这样得经营模式得到的结果是亏损严重,其主要原因在于它的思维定式仍然是计划经济时代的沿袭,反应在企业文化上,一方面没有从计划经济的企业文化模式向市场经济的企业文化模式转变,另一方面,也没有跟上市场经济发展的步伐,没有适应从计划经济时代的企业文化向新经济时代的企业文化转变的规律。仍然沿袭着传统的企业文化观念,它必然与当今市场条件下的管理制度发生碰撞,不能较好地进行企业文化在新时期的整合与发展,使企业文化得以重新塑造成为适应构建和谐社会需要的企业文化。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文化的建设中,要充分认识和深入考察信息化为基础的企业现状,可以看出,无论是企业的价值观,还是企业的行为准则,在有特色的社会主义时期的企业文化都有异于传统工业经济中的企业文化模式。这会使企业培育起一种重视速度的企业文化成为当务之急,在未来的商战中,不再是大吃小,而是快吃慢。

企业的速度文化。企业文化的发展与现代信息网络相关,现代信息网络可以用实时的速度收集、处理和应用与其相关的信息,它可以使企业的经济节奏加快,也可以使企业的产品老化加快,因而创新周期的缩短是必然的,它使传统的竞争因素得以减弱,企业相互间的竞争成为一种时间和速度的竞争。这就使企业认识到在企业的发展过程中必需重视速度的企业文化的发展。在未来的市场竞争中,所遵循的不再是大吃小的传统规律,而是快吃慢的新型模式。

企业的创新文化。企业的创新来自企业员工自身素质的创造性发挥。企业的创新文化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时期具有重要的意义。在我国的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企业的创新文化已经得到发展和加强,创新文化的发展将促进企业经营的发展,企业文化将成为企业发展的力量之泉,那时候,企业的发展主要是依据企业的先进技术和企业的创新意识。

企业的学习和文化。今天的经济全球化与技术革新随着信息产业的发展得以高速发展,现代企业发展的生命周期受到市场竞争的挑战。成本——市场学派的费农认为:产品生命是指市场上的营销生命,产品和人的生命一样,要经历形成、成长、成熟、衰退这样的周期,而这个周期在不同技术水平的国家里,发生的时间和过程是不一样的,其间存在一个较大的差距和时差,正是这一时差,表现为不同国家在技术上的差距,它反映出了同一产品在不同国家市场上的竞争地位的差异,从而决定了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的变化,为了便于区分,费农把这些国家依次分成创新国(一般为最发达国家)、一般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

企业的融合文化。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企业文化时期,还有一个时代的特征,那就是要讲文化和企业融合在一起。世界经济的发展走向世界,打破了国家的界限,是世界经济贸易走向全球化,这使经济贸易的竞争更加复杂,竞争中有合作,合作中有竞争,这在全球的许多企业内所进行的兼并或行业间的联盟都有过鲜明的例证,只要把握好企业与文化的关系,更好地获得各种信息,使企业中的人才和资源共享。就可以使企业形成跨文化的优秀群体组织,它会使企业不断融合多种文化,同时,全球新经济的到来为企业文化铺平了道路。近年来一些大型跨国公司的兼并,就是通过全球性的合作来实现优势互补的。

二、我国企业文化的发展目标

l、企业文化要突出中国特色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迎来了新经济的春天,经济全球化,经济无国界使世界各民族的相互依赖性空前加强,在企业发展过程中要理性对待和吸取世界各民族企业发展的优秀文化,与我国现有的企业文化融合起来,形成有中国特色的企业文化。在发展过程中企业要以创新为主,要有独创的精神,不要沿着别人的老路走,要形成自主独创的产品、创造名牌企业效应,才能占领国际市场竞争的制高点。

2、企业发展依靠“以人为本”的价值观企业无论在国际和国内市场的竞争都是人才的竞争,人才是企业的生存之本,人才是企业最重要的战略资源。在我国构建和谐社会中更要注重企业文化要为经济的发展服务,要注重培养从事本行业的研究开发与企业管理的中、高级人员,为他们提供竞争力的机会和良好的福利待遇,要加强企业员工可塑性的发展空间,为员工创造一个宽松、协调的工作环境,这样企业员工就可将深厚的技术储备和丰富的业务知识,全身心的投入到企业的工作中,使企业的发展得到全面的提升。

3、企业发展与企业文化建设企业的发展依靠企业的制度文化,企业的制度文化主要是管理制度、人事干部制度和分配制度。制度文化的健康发展可以为企业创造最大的经济效益,在企业的生产管理活动中制定和谐的制度,可以保障员工的权利,也可以激发员工的热情。制度文化是企业发展目标的措施和手段。它可以成为职工行为规范的模式,使员工的活动合理进行,同时也是维护职工共同利益的一种强制手段。一个优秀的制度文化必然是人性、科学、实用的管理方式的体现。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企业的文化发展得到大的发展,在国际、国内的经济大环境中,我国的企业的发展和生存必须摆脱狭隘的闭关意识、地方主义,主动参与全球企业文化的多元化进程,在发展中要站在时代的高度,使我国在企业发展中发挥企业文化的魅力,迎接新经济的挑战。

参考文献:

市场经济论文范文9

有关金融市场的发展与经济增长的研究一直是金融研究的热点问题,国内外许多学者从不同角度对这一问题进行了研究。德米尔居斯孔特和莱文提出了一组用以反映股票市场发展状况的指标,在计算出有关国家的总体指标值之后,德米尔居斯孔特和莱文发现,在人均实际GDP和股票市场发展之间有某种程度的对应关系。阿切和约万诺维奇实证结果表明,股票市场发展对人均实际GDP增长率的影响显著。莱文和泽尔沃斯结果显示,在股票市场总体发展和长期经济增长之间有很强的相关关系;另外,在预定的股票市场发展和长期经济增长之间也有很强的相关关系。斯蒂格利茨进一步从流动性和上市公司融资成本角度分析股票市场的作用。他指出,股票市场分散风险的能力并没有理论上所论证的那么强。谈儒勇对股票市场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进行实证分析,结论是:我国股票市场发展对经济增长的作用是相当有限的。韩廷春得到的结论是:技术进步与制度创新是中国经济增长的最关键因素。

二﹑中国股票市场发展和经济增长

股票市场可以通过分散风险、提高资源分配效率、监督经理层和运用公司治理、影响储蓄率等功能来减少信息和交易带来的成本,从而促进经济增长。目前,我国股票市场的发展速度很快,与国民经济的联系日益紧密,但是相对美国等发达国家而言,我国股票市场发展时间很短,因此发展程度很不完善。我国股票市场与经济增长的关系究竟是否促进了经济增长?为此,我们建立模型,利用我国经济增长过程中的相关数据,对其进行实证分析。

1、变量与数据的选择

在此,我们运用莱文和泽尔沃斯提出的方法利用1998-2006年期间季度数据进行实证分析,以检验我国股票市场的发展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需要确定以下几个方面的指标。

(1)反映我国股票市场发展情况的指标。第一个指标是每季的平均市价总值与季度GDP的比率,它用来反映股票市场的规模,我们用CAPITALIZATION来表示这一指标。第二个指标是每季的总成交金额与季度GDP的比率,用VALUE表示。每季的总成交金额等于该季度三个月上交所和深交所股票(包括A股和B股)成交金额之和。第三个指标是季度周转率,用TURNOVER表示。某季度的周转率等于该季度的股票总成交金额除以该季度的股票平均市价总值。

(2)反映我国经济增长的指标。实际GDP季度环比增长率,用GY表示。使用季节调整后的GDP环比增长率(GY)作为季度经济增长指标。

2、回归结果及其分析

结果1:中国股票市场发展和经济增长(1998年第1季度-2006年第4季度)。

我国股票市场的发展与经济增长的关系与我国股票市场的发展状况有深刻的关系。第一与股票市场的发展时间与发达国家相比,相关制度很不完善,股票市场不能起到优化资源配置等功能作用。第二是股票市场的信息披露机制不健全,甚至有歪曲信息以达到牟取暴利的目的。这就扭曲了二级市场上的价格,影响了资源配置的效率。第三我国股票市场的换手率不仅高,而且与实质经济发展状况相脱离,可以看出,我国股票市场的投机性非常强。。第四是上市审核制效率低下,我国股市的审核制基本上是行政性的安排,由于资源的稀缺,造成了种种寻租行为,上市公司质量无法保证,破坏了市场对企业的评价机制,造成了资源配置效率的低下。目前我国宏观经济形势运行良好,随着国家相关政策的实施,股票市场也取得了很快的发展,因此应该进一步规范股票市场秩序,使之与经济增长的关系进一步密切,达到相互促进的良性发展轨道上来。

【参考文献】

[1]Atje,Raymond,andBoyanJovanovic,1993,“StockMarketsandDevelopment”,EuropeanEconomicReview,April。

[2]Demirguc-Kunt,Ash,andVojislavMaksimovic,1996,“StockMarketDevelopmentandFinancingchoicesofFirms”,TheWorldBankEconomicReview,May。

[3]谈儒勇:中国金融发展和经济增长关系的实证研究[J],经济研究,1999,第10期。

[4]韩廷春: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基于中国的实证分析,经济科学,2001,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