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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论文分析集锦9篇

时间:2023-03-25 10:43:57

经济论文分析

经济论文分析范文1

「关键词经济法、经济政策、政策分析

现代国家治理,主要仰赖政策与法律,由此使两者关系成为一个重要的法理问题。近些年来,刑法学、社会法学等部门法学者对于刑事政策、社会政策等相关政策投入了较多关注,经济法学者对经济政策更是重视有加。于是,在部门法学研究中,有必要思考可否和如何把政策分析用于部门法学研究的问题。

在经济法学领域,要进行政策分析,就必须先明确一系列问题。例如,经济政策与经济法是否具有共通性或同一性?哪些政策分析方法可用于经济法研究?可否提炼出经济法上的政策分析方法并有效应用?等等。这些问题的深入研究,不仅对于经济法学的发展很有价值,而且对于刑法、社会法等相关领域的研究及制度建设,也都甚有裨益。

一、政策的狭义界定

政策分析方法,核心是“政策”,如何界定“政策”,是各相关学科都要着力研究的问题。[1]基于政策主体的不同,首先可以把政策分为公共政策和私人政策,[2]私人政策是与政府的“施政之策”相对应的“对政之策”,限于篇幅和论旨,本文把政策定位于公共政策,[3]并往往限缩于更为狭义的经济政策。

从根本上说,公共政策作为政府的策略,是政府为实现公共职能和有效治理而采取的各种对策。为此,一些学者认为,公共政策就是政府在特定时期为实现一定的公共目的而采取的行动或制定的行为准则。它可以体现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个领域,并由此可以分为经济政策、社会政策等多种类型,[4]是一系列谋略、措施、条例、法令的总称。基于这种理解,法律也可被囊括于广义的公共政策,但在法律的政策分析中,尤其应当研究公共政策与法律的互动,特别是前者对后者的影响。

在公共政策体系中,对经济法理论和制度的形成、发展影响最大的,当属经济政策和社会政策。事实上,两类政策之间的联系十分紧密,从而使经济法会体现出突出的经济性和一定的社会性。[5]当然,相比转而言,经济政策对现代经济法的理论和制度形成所起的作用更大,因而在探讨经济法上的政策分析方法时,一般需要更多地关注经济政策。

经济法作为现代法,具有与传统法治理念不同的现代性,与政策的联系更为密切。[6]其中,经济政策是经济立法的前提,经济法是经济政策的法律化,是对经济政策有效实施的法律保障。[7]这种认识是学界的基本共识,也是进一步对经济法作政策分析的基础。

二、政策分析及其具体维度

“政策分析”(Policyanalysis)一词,由美国经济学家林德布洛姆(CharlesE.Lindblom)于1958年最先提出。[8]但对于什么是政策分析,始终有不同的理解,例如,奈格尔(StuartS.Nagel)和戴伊(ThomasDye)将“政策分析”等同于“政策科学”,这是一种最广义的理解。此外,奎德(EdwardS.Quade)和邓恩(WilliamN.Dunn)则认为,政策分析是运用一定的科学研究方法去解决社会问题的一个应用性的学科,这是相对狭义的理解;而巴顿(CarlV.Patton)等人则认为政策分析就是对备选方案进行评估和选择的研究过程,这是最狭义的理解。[9]

上述各种有代表性的观点,都有不同程度的可取之处。综合借鉴各种观点,可以认为,所谓政策分析,就是综合运用各相关学科的理论和方法,对政策制定、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以便及时发现和解决整个政策制定、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各类问题。

政策分析的对象是“复杂性问题”,因此,需要借鉴各类相关学科的理论和方法,包括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乃至行为科学的理论和方法,以及哲学、数学、运筹学等学科的理论和方法。作为一种方法论,政策分析既要包括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也要包括理性分析与超理性分析;[10]既可以是事前分析或事后分析,也可以是整合分析。此外,政策分析既关心事实,也关心价值。因此,它不仅是描述性的,而且是规范性的。

政策分析可以有多种不同的维度,如政治学维度、经济学维度、历史学维度、心理学维度、伦理学维度等。通常,学者们最为重视的是政治学维度和经济学维度,它们对于经济法研究也最为重要。

例如,在政治学上,较为重要的政策分析维度主要有:强调运用系统分析方法的“系统维度”;[11]主张从团体的竞争与协同的角度进行研究的“团体维度”;高度重视杰出人物对政策影响的“精英维度”;以政府能否接纳为评判标准的“政府维度”,等等。这些维度同样可以运用于相关经济法问题的探讨。

又如,在经济学上,进行政策分析的主要维度是福利经济学维度和制度经济学维度。[12]前者主要基于市场失灵问题的存在,强调政府有义务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制定与实施,通过对政策与法律的成本-效益分析,来有效解决效率与公平的问题;后者强调政策也是一种广义上的制度,同样应当是经济学研究的重要对象,进而从公共选择理论、交易成本理论、制度变迁理论等角度进行政策分析。[13]事实上,这些维度在经济法研究上已经有了一定的应用。

上述各类具体维度,体现了政治学、经济学等不同学科在政策分析方面的视角差别,与经济法调整所欲解决的问题和相关制度的形成有内在关联,这是在经济法研究中提炼并适用政策分析方法的重要基础。

三、政策分析方法的适用基础及其类型

要探讨政策分析为什么可以成为经济法研究的一种重要方法,就必须研究其适用基础和具体类型。因为如果不具备适用基础,该方法就不能进行适用;如果不研究方法的具体类型,就无从知道哪些方法可用。

(一)政策分析方法的适用基础

从总体上看,政策分析方法之所以可以适用于相关的经济法研究,主要是因为政策与法律(特别是经济政策与经济法)有着极为密切的内在关联,存在着诸多的同一性、共通性,尤其表现为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在主体上的相通性。政策与法律的制定者虽然在严格意义上并非同一,但在制定主体和实施主体上却存在着相通性,有时甚至具有同一性。在议会地位式微、政府大量行使立法权的情况下,“政府造法”的现象和问题非常突出,使得政策与法律的制定与实施主体,往往都统一由政府来担当。在这种情况下,立法便成了“立法机构”的附属工作。[14]基于自身利益、扩大法定权力或强化政策效力等诸多考虑,政府极可能把自己制定的政策直接或间接地写进法律草案,从而对经济法的立法产生深刻影响。这不仅可以用公共选择理论等来说明,也可以通过各国的经济立法实践来证实。上述主体方面的相通性或同一性,必然会带来政策与法律的许多共通性,从而为法律的政策分析奠定了重要基础。

第二,在客体上的同一性。经济政策与经济法所面对的都是经济运行过程中出现的经济问题,其规范或调整的对象(客体)是共通的,甚至是同一的。只不过经济政策往往更具有直接性、应急性的特征,其制定或实施往往是经济法制的铺垫、实验或前期预演。正是它们所共同面对的“市场失灵”问题,被普遍作为经济法研究的重要切入点,从而有力地促进了经济法理论共识的形成。事实上,经济法学者在其研究中已经隐含了经济政策与经济法在客体上的同一性,并自觉不自觉地在运用着政策分析方法。

第三,在目标与手段上的共通性。政策的核心内容是政策目标及其实现的工具。相应地,经济法上非常重要的,便是经济法的宗旨以及确保宗旨实现的调整手段。经济法既然是经济政策的法律化,在其立法宗旨中就必然要集中体现经济政策的基本目标,同时,又要把各类基本的经济手段加以法律化,形成自己的调整手段,从而使经济政策与经济法在相当高的程度上存在着共通性。

与此相关,由于经济政策与经济活动、经济规律、经济机制、经济体制密切相关,并与经济理论存在着互动关系,[15]因而同样会对经济法的理论与制度产生不可低估的影响。发掘经济政策与经济法在上述“关系网”中的地位和作用,对于深入研究经济法问题是至为重要的。综上,经济政策与经济法,从制定主体到实施主体,从目标、宗旨到实施途径、调整手段、政策工具,从价值追求到所要解决的具体问题等,都存在着同一性或者交叉性、相通性,因此,用于政策问题研究的一些政策分析方法,同样也可以适用于经济法的研究。经济政策与经济法在某些方面的同一性或共通性,正是政策分析方法得以适用于经济法研究的基础。

在上述的适用基础之上,政策分析方法就可以适用于经济法研究,并主要体现为两个方面:一是“替换性研究”,即把经济法与经济政策进行“替换”,从分析经济政策的各种具体维度,以及由经济学、政治学等相关理论所生成的各种具体方法,去分析经济法问题;另一是“背景性研究”,即关注政策系统和经济法系统的密切关联和相互影响,以经济法系统为核心,把相关政策的形成和变化看作是影响经济法制度的重要背景性因素,从而更好地探寻经济法制度产生、发展、更迭的政策性因素。由于相关政策对经济法制度有十分重要的影响,因而上述政策性分析尤其重要。

此外,在探讨政策分析方法的适用基础时,还必须关注其局限性。因为政策与法律,虽然具有多方面的同一性或相通性,但两者毕竟并非完全同一,在制定主体、制定程序、实施机制、规范效力等方面都有差别。通常,政策更具有应急性、灵活性、易变性,而法律则更具有稳定性、普适性、原则性。个别性的政策,往往不能放入普适性的法律中;即使偶尔放入,也只能作为“例外”或“适用除外”的情况。因此,在经济法研究中,不能完全照搬政治学上已有的政策分析方法,而应当取其精华,适当重构。

(二)政策分析方法的主要类型

依据不同的研究路径或所要解决的问题等,政策分析方法可以分为多种类型,如政策主体分析、政策目标分析、政策工具分析、政策背景分析、政策实效分析,等等。它们在经济法研究中都很重要,故有必要对其择要探讨。

1.政策主体分析

政策主体通常包括参与政策制定、执行、评估和监控的组织体或个体。对政策主体进行具体分析,有助于明确各类政策主体的地位、作用、价值、权力分配等问题;在经济法研究中,则有助于研究经济法主体的体系以及主体的权义结构,特别是职权与职责的分配、经济法责任形态等重要问题。

政策主体分析对于研究经济法的体制法(或称组织法)、[16]主体制度等非常重要。在具体的政策主体中,官方的政策主体主要是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也有学者认为还应当包括处于执政地位的政党,因为现代国家的政治统治大都通过政党政治来实现。此外,非官方的政策主体,无论是利益集团、选民,还是大众传媒,都能在不同程度上影响经济法的形成和发展以及具体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对上述各类政策主体进行分析,有助于研究经济法学中的规范论和运行论。

2.政策目标分析与政策工具分析

各类公共政策都包含两个基本要素,即政策目标和政策工具。由于经济政策与经济法所面临的问题相同,因此,经济政策的基本目标,也自然会与经济法的宗旨相合。这样,通过经济政策的目标分析,就有助于认识经济法的宗旨以及经济法学价值论领域的相关问题;同时,也有助于进一步从系统论的角度,发现经济法的结构问题,并通过结构调整,来增进和完善经济法的功能。

政策工具作为实现政策目标的手段,其有效运用,有助于避免政策失败和政府失灵。因此,在经济学领域早就开始了对经济政策工具的研究;在政治学领域,20世纪90年代以来对政策工具展开的大规模研究,也取得了一系列重要的成果。[17]例如,狄龙(VanderDoelen)将政策工具划分为法律性工具、经济性工具和交流性工具;霍莱特(M.Howlett)则将其划分为自愿性工具、强制性工具和混合性工具,等等。[18]但在经济法研究上,更需要关注的是经济政策工具,如预算、税收、国债、货币、价格等手段以及更为具体的税率、利率、汇率等经济杠杆,因为这些经济政策工具的法律化,恰恰构成了经济法有效调整的手段,因而对于研究经济法制度的具体问题是十分重要的。

3.政策背景分析

任何政策或法律,都有其生成、变迁的背景。作为一种方法,政策的背景分析,既应关注对经济法的形成和发展有重要影响的政策背景,也应关注相关政策本身的背景,因而背景分析可以“多重展开”。

对于政策背景的分析,有助于推进经济法制度的发展和完善。事实上,经济法的调整目标和调整手段,都依存于特定的背景,要随着背景的变化来适度调整,以使经济法制度也能够不断地适应社会经济变化发展的要求。此外,通过政策的制定过程,来认识立法背景和动因,既是一种法律解释方法,也是一种政策分析方法。

上述几种政策分析方法,都是密切相关的。由于任何政策的制定和实施都离不开特定的主体,不同的政策主体又都有各自不同的利益,并由此会影响到政策目标的确定,因而就应当有主体分析与目标分析;同时,由于实现政策目标的手段(或称政策工具)关系到各类政策主体利益的实现,因而工具分析与主体分析、目标分析也可以联为一体。而上述三种分析,都离不开更深层次的背景分析,只有深入分析主体背景,才能更好地理解各类主体提出政策目标的背景,以及选择和运用政策工具的背景,这样,对经济政策和经济立法的相关分析才可能较为全面,也才可能更好地去理解、解释和实施相关的法律,找到经济法制度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对策。

上述各种具体的政策分析方法,构成了经济法上的政策分析方法的主干部分,对于研究经济法的主体、宗旨、调整手段、具体制度、法律环境等,都很有价值。为此,还应当进一步研究其具体应用问题。

四、政策分析方法的应用

由于政策往往是立法和执法的重要依据,[19]因而政策分析方法不仅可以应用于分析制度的形成,也可用于分析与政策相关的许多理论问题。下面仅选取几种主要的政策分析方法,来探讨其在经济法研究中的应用问题。

(一)政策目标分析方法的应用

政策的目标分析,作为政策分析方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在经济法研究上的具体应用,主要体现为通过审视影响经济法立法的经济政策目标,来分析和判断经济法立法在宗旨、原则、调整手段、协调性等方面的成败得失,从而进一步找到存在的问题,并为整个经济法的法制完善提供重要支持。

对经济政策的目标分析,有助于认识经济法的宗旨。其中,对于宏观经济总体目标的分析,有助于认识经济法的总体宗旨;而对于具体的经济政策的目标分析,则同样有助于认识经济法相关部门法的宗旨。

例如,从财政政策的角度来看,财政政策的目标与其职能是一致的。财政政策的职能,通常包括分配收入、配置资源(或称宏观调控)、保障稳定三大方面。与这些职能相对应,财政政策的重要目标就是在整个国民收入分配的过程中,既要使国家获取财政收入,又应促进社会分配公平;既要在微观上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又应在宏观上加强对经济运行的调控,从而在保障经济公平和社会公平的基础上促进和保障整个社会的稳定。上述的财政政策目标,必然会影响财税法的宗旨,并使其成为财税法宗旨的一个必要内容。

又如,一国货币政策的核心目标,就是调控货币发行量,保障币值的稳定,以求在根本上保障物价的稳定,防止通货膨胀或通货紧缩。正是基于该目标,在相关的金融法,特别是中央银行法上,才把稳定币值作为法律调整的核心目标。为了确保中央银行的独立性,使其能够真正独立地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各国法律往往都在体制法上作出相关的保障性规定。因此,研究金融法所涉及的各类具体制度(如监管制度、传统的“三大法宝”等),以及在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等方面做出取舍时,应牢记货币政策的核心目标和金融法的核心宗旨。

此外,在竞争政策或市场规制政策上也是如此。竞争政策主要涉及反垄断政策和反不正当竞争政策,市场规制政策还应当进一步包括消费者政策。这些政策的目标,都会影响相关的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保护法的立法宗旨,进而影响到这些法律的实施。

其实,早已有学者关注政策目标对法律的制定和实施的影响问题。例如,韦伯曾经指出,在相当长的时间里,两大法系国家的法学家们在处理一人公司问题的时候,会涉及如何思考的问题。对此,韦伯特别强调:“我们必须注意各种经济上的政策的目的,或许还有财政政策和商业道德的因素,这都属于实体的。”[20]这种论断对于研究经济法领域的相关问题也是很有普遍意义的。

(二)政策工具分析方法的应用

通常,为了使政策实施得到法律的保障,需要把基本的政策目标和政策工具通过法律的形式规定下来,从而使一些重要的经济政策工具,从经济性的调控或规制手段变成法律化的“调制手段”。这种法律化,有助于更好地协调各类政策工具之间的关系,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其整体效益。

例如,财政政策的工具是多方面的,即使是不包含税收的财政政策工具,也要包括预算、国债、政府采购、转移支付等多种手段。我国在世纪之交,非常重视“积极的财政政策”,试图通过扩大财政支出,增发国债来拉动内需,带动整个经济的发展。但与此同时,国家又加大了征税的力度,使得税收收入每年都以增收1000亿元以上的速度在增加,甚至超过了GDP的增长速度。对此,有的学者认为这与积极的财政政策是不协调的,因为“减税”政策更有利于拉动内需,而实行扩张性的财政政策,则可能产生“挤出效应”,这就是不同政策工具相冲突的结果。

由于各类政策工具涉及不同主体的利益调整,甚至直接影响其基本权利,同时,政策工具的运用也特别需要法律保障和法律协调,因此,对那些重要的、行之有效的政策工具必须加以法律化,使其成为经济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从而也使政策分析方法可以贯穿于经济法的研究过程之中。事实上,对具体的税收制度、预算制度、货币制度等方面的研究,无不与政策工具的分析直接相关。可以说,没有政策工具分析作为基础,就不可能很好地分析经济法的具体制度及其调整特点。因此,政策工具的分析,对于经济法研究非常重要。

要进行具体的政策工具分析,关注经济政策之间的协调尤其重要,这是需要反复重申的问题。例如,财税政策与金融政策如何协调,是“一松一紧”,还是“双松”或“双紧”?如何在计划层面上作出相应的协调?消费者保护政策与相关的竞争政策如何协调?等等。此外,上述政策与产业政策、贸易政策等相关政策如何协调,同样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单靠某类具体政策的制定者,势必无法完成协调任务。特别在部门利益、地方利益可能被推向极致的情况下,单方面的主动协调无疑困难重重,因而迫切需要“依法协调”。为此,必须在法律上明确各自的职责权限,以“定纷止争”。在这方面,德国的《经济稳定与增长促进法》堪称典范。[21]

除了经济政策之间的协调以外,经济政策与社会政策等其他相关政策的协调也非常重要。例如,财税政策、金融政策与环境政策、社会保障政策如何协调;在经济政策中如何体现对弱者的保护,特别是如何对消费者、劳动者、贫困者、失业者、纳税人进行保护等,也都很重要。上述各类保护,都要通过相关政策工具的法律化及其有效运用来体现和实现。如对弱者应如何规定税率,是否要给予税收减免;对失业者的创业行为要否适用优惠利率以示支持;等等。对这些具体制度中的问题,都可以通过政策工具分析来进行深入探讨。

(三)政策主体分析方法的应用

由于经济政策的制定主体层次较多,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都可能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制定基本经济政策,并体现在与其相对应的各层次的立法之中,如国务院的经济法规、各个职能部门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等等。立法主体的多层次性,带来了经济法立法和执法方面的一系列问题:它加剧了经济法的立法与执行的复杂化,导致部门立法、地方立法林立,下位立法对上位立法的抵悟、冲突不断,不协调之处绵延不绝,隐性修改随处可见。

除了上述的官方政策主体以外,非官方的政策主体也不可小视。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第三部门日渐兴起,不同的利益集团也在蓬勃发展,它们会影响到经济政策的制定和经济法的制度形成。例如,在税收立法中,应如何规定特定群体的税收优惠(如对出口商如何实施出口退税制度等);在反垄断立法上,对哪些主体给予豁免等。其实,凡是涉及特定主体的立法,都可能会受到某些大企业或其他压力集团的影响,这已是毋庸讳言的事实。因此,明确各类主体的角色和地位,对于政策制定主体和影响政策制定的主体进行具体分析,有利于进一步分析经济法的立法、执法及法律监督等环节的问题。

(四)政策实效分析方法的应用

政策实效,是政策分析的极为重要的内容。[22]事实上,影响政策实施效果的限定因素很多,包括政策本身的局限性和“时滞”等。从公共选择理论、理性预期理论的角度来看,影响政策实效的因素,既可能是政策制定者和执行者的能力、努力等方面的局限,也可能是受政策影响的相关主体的博弈行为带来的局限。这些局限都会产生效力减损的问题。

此外,政策的实施及其效力的抵达和效果的产生,往往是存在“时滞”的。[23]即使是应急性的政策,也并非总能“立竿见影”。事实上,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总是需要主客观的限定条件。如若条件不具备,则可能“政策落空”,导致“政府失灵”。

上述对影响政策实效的限定因素的分析,同样适用于经济法研究。例如,经济法的制定主体和实施主体,其理性也是有限的,所制定出来的经济法不可能尽善尽美。这样的法律再去实施,其法律实效的“递减”便可想而知。即使立法者和执法者都聪慧而高尚,且能力和努力都足够,但相关主体的博弈行为也会使经济法实施的效果受到影响。因此,透过政策的局限性分析,可以更好地看到经济法的局限性。

此外,经济法比经济政策会有更突出的“时滞”问题。由于通常只有相对稳定、较为成熟的政策才可能被法律化,因此,同种类型的经济立法,一般都要滞后于相关的经济政策。政策的实施毕竟有行政或政党力量的推动,因而贯彻速度相对更快一些;但法律化的政策,从制定到实施都必须按部就班,往往要经由多种机构、多种主体、多种程序,因而其“时滞”问题也更为突出。从法治精神的要求来看,经济法的立法、执法、法律监督等都离不开程序,而“程序就是过程”,甚至是漫长的过程,由此产生的“时滞”往往是以牺牲效率为代价的,因而同样涉及效率与公平的价值如何有效权衡的问题。

进行政策实效分析,除要研究政策本身的局限性外,还可研究政策的限定条件(con-straints),即一项经济政策在实现预期目标的过程中必须依赖的条件。对于某些限定条件所存在的刚性也必须予以注意,这有助于分析法律调整所面临的各类矛盾、实施障碍和解决对策。

事实上,经济法上存在着多个方面的“二元结构”,如何全面兼顾其中所蕴涵的各种矛盾,恰是经济法的“调整艺术”之所在。例如,在经济法上,私益是对公益的限定,没有私益就没有公益,因而不能只考虑公益而不顾及私益。与此相应,个体营利性与社会公益性的矛盾、效率与公平的矛盾等,在经济法上都应当协调兼顾。同样,不同地区、不同部门的利益、中央与地方的利益、强者与弱者的利益、集体与个体的利益、国家与国民的利益,等等,也都要兼顾和协调,因为它们都是影响经济法调整实效的限定条件。为此,兼顾各种不同的利益,综合协调不同的情况,在总体上来全面把握,实现“纳什均衡”,应当是经济法调整的总体精神。

上述的兼顾与协调,不仅应体现在总体精神或调整目标方面,而且还应当体现在具体的调整手段方面。只有在各类具体的法律化的政策工具方面做到有效协调,才有可能真正兼顾各类不同主体的利益。可见,在应用政策实效分析方法时,同样要考虑政策目标分析、政策工具分析以及政策主体分析,也就是说,这些分析方法是联为一体的,它们的区分只是相对的。

五、结论

经济政策对经济法的理论和制度的形成有着深刻的影响,其间存在的诸多互动性、相通性甚至同一性,使人们可以通过政策分析,特别是通过“背景性研究”或“替代性研究”,来发现和解决经济法本身的问题,这正是政策分析方法在经济法研究中的重要价值。

经济法学界已有的或者正在进行的许多研究,实际上都是政策分析。这些政策分析,一般是把“政策”限定于“公共政策”,特别是经济政策。本文也对此作出了限定,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政策分析的不同维度,探讨了该方法的适用基础,提炼出对于经济法研究较为重要的政策主体分析、政策目标分析、政策工具分析、政策背景分析、政策实效分析等多种类型,并分析了这些方法在经济法研究上的应用问题。由于经济法学界缺少相关的研究可供参考,因而这些探讨只是“浅探”。

事实上,政策分析在政治学等领域还有许多方面并未达成共识,笔者主要是结合经济法研究的实际,对已有的政策分析方法进行解析和改造,以增进其对经济法研究的有效性。但在具体运用时,必须考虑到经济法与经济政策的互通性与差异性,以免以偏概全。

单纯的政策和政策分析,总有其局限性,并会带来经济法制度建设的局限性。因此,要全面分析各类经济法主体的对策活动,还必须关注博弈分析方法,从而提炼出一种个体主义与整体主义相结合的“政策一对策分析方法”。此外,政策分析方法还可包括围绕政策而展开的一系列研究方法,如政策的分类,实际上也是一种分析方法。例如,对经济政策作出基本政策和具体政策的划分会影响到经济法系统内部的结构与分类以及经济法体系的构建等。需要说明的是,政策分析方法也可以对经济法以外的其他部门法领域产生影响。例如,刑法领域研究的刑事政策问题,社会法领域研究的社会政策,行政法领域研究的诸多公共政策,等等,都可以运用政策分析方法进行探讨。[24]此外,在当代司法领域,也要考虑“公共政策”或“公共秩序保留”的问题,对此同样需要进行政策分析,以体现和遵从法律共同的价值。[25]

值得关注的是,现实的法律实施,只是提供了一个基本的规范框架,在法律调整的基础上真正直接发挥作用的,往往是各类政策,如积极的财政政策、稳健的货币政策的运用,大量的税收优惠政策的采行,市场规制政策的调整等。因此,在经济法研究中,非但不应排斥政策,还应看到它是经济法调整的重要配套“制度”,是经济法的立法与法律实施的重要源泉和指引。因此,加强经济法的政策分析,必将大有可为。

「注释

[1]对于政策的研究,不仅是政治学研究的核心问题,而且是经济学上的重要问题。事实上,经济学家总是有自己的经济政策,并试图用来“经邦济世”或者“经世济民”,因而各类经济学理论,几乎无不与经济政策有关。在法学研究领域,政策与法律的关系过去曾深受关注,但随着对“法治”的强调,某些矫枉过正的研究又出现了忽视政策价值的倾向,这也会影响对政策分析方法的研究。

[2]与其大体对应的是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公共经济与私人经济、公共行政与私人行政等分类。在这种广义的理解之下,政策不仅包括经济政策和其他各类公共政策,而且还可以包括私人主体的各类对策。正是这些主体的政策一对策交织而成的“策略束”,才构成了广义上的政策体系。

[3]其实,著名经济学家卢卡斯等人的研究,就非常关注私人主体对策对公共政策的影响,并由此获得了诺贝尔经济学奖,甚至被认为是经济学理论上的“第六次革命”。参见胡代光:《西方经济学说的演变及其影响》,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3一17页。这种思路,同样可以推进到私人主体对经济法的立法与执法的影响等方面。

[4]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把政策分为多种不同类型。例如,依据政策的层次,可以将其分为总政策、基本政策和具体政策;依据所作用的领域,可以分为政治政策、经济政策、社会政策等;依据政策的内容,可以分为实体性政策和程序性政策;依据政策的手段和目标,可以分为分配性政策和调控性政策等。这些分类,恰恰与经济法的研究存在密切关联,会对经济法的理论和制度研究产生影响。

[5]能否以此把“社会性”或“社会公益性”作为经济法的根本特征还需深入研究,但这会对近年来的相关研究产生影响。

[6]参见张守文:《论经济法的现代性》,《中国法学》2000年第5期。

[7]参见张守文:《市场经济与新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7页。

[8]林德布洛姆在《政策分析》一文中,用“政策分析”一词来表示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渐进比较分析类型。

[9][12][18]参见陈振明编著:《公共政策分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页,第10一12页,第49一50页。

[10]学者们研究的非理性或超理性过程的表现形式,主要是直觉、灵感、创造力、洞察力、信仰、意志、领袖魅力等,并认为这些因素会对政策的制定和执行等产生影响。

[11]例如,伊斯顿就把公共政策看成一个系统,并认为政策应反映周围环境的需要,政策是政治系统的输出,应注重政策与政策环境的互动,等等。参见[美]戴维?伊斯顿:《政治生活的系统分析》,王浦幼译,华夏出版社1999年版,第428一433页。

[13]例如,布坎南等人所创立的公共选择理论,把经济政策的制定、实施过程变成了经济过程、市场过程:投票者变成了消费者,根据自己的需要偏好,来进行投票选择;利益团体则仿佛是消费者协会或者工会;执政者则被看成是企业家,要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物品,当然要收取税收作为价格补偿;等等。

[14]参见[英]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第3卷,邓正来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版,第419一420页。

[15]上述各类范畴之间的内在联系,参见张守文:《市场经济与新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4一17页。

[16]经济法与传统部门法的一个重要不同是在其体系中有体制法的存在,而这种体制法的存在,同“二元结构”的基本假设有着直接关联。参见张守文:《经济法学的基本假设》,《现代法学》2001年第6期。

[17]例如,在20世纪80年代,胡德(C.Hood)出版了《政府的工具》(1983、1986)一书;而在90年代,皮特斯(B.G.Peters)和尼司潘(F.K.Nispen)则主编了《公共政策工具》(1998)一书。这些著作都产生了广泛的影响。

[19]韦伯曾经指出,法律制定者或者适用者会自觉地遵循某种一般的原则,包括宗教原则、伦理思想的体系、理性的观念以及清晰的政策。参见[德]马克斯?韦伯:《论经济与社会中的法律》,张乃根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23页。

[20][德]马克斯·韦伯:《论经济与社会中的法律》,张乃根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27页。

[21]德国的《经济稳定与增长促进法》实际上综合体现了宏观经济的四大目标,而且具体地规定了各类主要的经济政策的协调。参见张守文:《德国的(经济稳定与增长促进法)》,《外国法译评》1993年第4期。

[22]参见姚海鑫:《经济政策的博弈论分析》,经济管理出版社2001年版,第83一85页。

[23]各项政策从公布到实施,再到产生效果,需要经过一定的传导机制和时间,从而会产生“时滞”。一般认为,政策效应是时间的函数,随着时间的变化,政策工具对政策目标或政策对象所发生的作用也会发生变化。

经济论文分析范文2

1900年,瓦尔拉在其《纯粹经济学要义》一书中提出了经济学上著名的瓦尔拉斯均衡模型。随后,瓦尔拉斯首创的一般均衡分析成为经济学中最有影响的研究方法之一。然而,这个几乎涵盖一切的、一般均衡体系却不能包容货币理论。货币就一直被当作是外在于均衡体系的扰动因素,相对价格的决定与货币价格(名义价格)的决定被视为互不相干的两码事,经济学也因此被分成价格理论和货币理论两个独立的理论体系,这就是经济学说史上有名的“两分法”(Dichoto?鄄my)。为了体现均衡存在的一般性,统一价值理论与货币理论,打破传统的“两分法”便成为经济学界要解决的首要课题。

近一个世纪中,多数经济学家试图通过为货币分析建立“微观基础”而最终将货币“纳入”(Integrate)一般均衡理论体系,所谓“瓦尔拉—希克斯—帕廷金传统”便是代表。但由于受到广泛质疑,迄今为止,货币理论与价值理论相统一仍然是货币经济学有待攻克的难题之一。

正当主流经济学家沿着传统研究路径艰难跋涉之际,以尤金·法马、列兰德·伊格尔等著名货币理论家为首,推出了另辟蹊径并号称“新货币经济学”(Neo-MonetaryEconomics,简称NME)的理论。他们同样力图证明瓦尔拉体系的合理性,与其他学派迥异的是,他们非但不想把货币“纳入”一般均衡世界,反而欲通过取消货币以维护瓦尔拉体系的一致性。这样,“新货币经济学”框架下,不存在相对价格与物价水平决定相分离的问题,其实际上是通过取消货币而达成改造后的货币理论与传统的价值理论相统一。换言之,瓦尔拉体系之不能“容纳”货币,不仅不是其缺点,反倒证明它是对发达的自由市场经济的最合理描述。鉴于新货币经济学的与众不同,它被称作“没有货币的金融学”(J.Smithin,1994)。新货币经济学又由两个分支组成,即“BFH体系”和“法律限制学派”。

2“BFH体系”

1983年,格林菲尔德(Greenfield)与伊格尔(Yeager)注意到,在布莱克、法马和霍尔先后发表的一系列文章中,均设想了一种完全竞争条件下金融体系的运作模式,它完全不同于现实中以“货币”为中心的金融运作机制,为货币理论研究提供了一种崭新的角度,于是按上述三人的姓氏首字母将其命名为“BFH体系”。

布莱克(1970)是提出这种思想的第一人。他采用“思想实验”的办法,设想如果实行一种完全不受政府干预的竞争性市场机制,则社会的支付体系将不存在任何外在货币,或者说“通常意义上的货币将不存在”,支付将以五种方式进行:直接物物交换;以普通股票为交换媒介;以公司债券为交换媒介;以经“银行”确认的公司债券为交换媒介;以纯粹的银行负债为交换媒介。布莱克思想中最引人注目之处是他首先提出了分离货币职能的论点。

法马(1980)设想了一种不需要使用货币的竞争性支付体系,称其为“纯粹的记账交易系统”。在这种系统中,银行的作用是运作一套可以通过会计科目之间的转账来实现财富转移的账簿系统,交易可以完全避免现金的媒介,“任何实质的交易媒介或购买力暂栖所的概念均告消失”。的。这样的经济当然是非货币经济,它的好处在于只有相对价格的决定而避免了价格水平的决定问题,于是,瓦尔拉的一般均衡分析成为这种经济的最恰当的分析工具。

尽管布莱克与法马都赞同自由放任的支付体系,但他们主要还是以“思想实验”的态度来对待虚构的竞争性市场条件,目的在于为现存货币金融制度提供一个对比,从而更深刻地认识现有制度的本质特性。

霍尔则当真把建构竞争性支付体系作为自己的使命(霍尔,1982)。他认为,在金融事物方面,政府的唯一职责在于指定用作记账单位的计价商品,并强制保证各种合同的执行,除此以外,支付体系如何运作完全不关政府的事。他甚至推荐了一种称为“ANCAP”的记账单位,它由一定量的硝酸氨(AN)、铜(C)、铝(A)和胶合板(P)所组成的“复合商品”来定义。但他同时强调,上述四种商品本身(单独或共同)不能用作流通媒介,否则,ANCAP便成为现代意义的货币,货币流通常见的弊病(货币过多或过少)将损害它作为记账单位的价值稳定性。

具体说来,“BFH体系”具有如下优点:由于取消了货币的发行特权,自动地使政府处于与一般公众相同的金融约束之下,使其不能通过铸币税和通货膨胀税获得收入;自由放任导致的金融机构间的竞争使金融创新真正成为增进社会福利的手段。目前的金融创新多数是为了逃避政府管制,在管制与反管制博弈中浪费了社会资源;“BFH体系”下,由于交易媒介在支付时均按恒定的记账单位计价,故不存在名义供给与实际供给的区别。于是,“BFH体系”能最大限度地消除货币对经济均衡的破坏作用。

3法律限制理论

“BFH体系”主要采用“思想实验”方法,从逻辑上推论,如果取消货币管制,未来金融体系将如何运作?与此同时,新古典学派著名代表人物华勒士、萨金特创立了“法律限制理论”。该理论继承了源于奥地利学派门格尔、米塞斯等人的货币制度研究的进化论方法,从史实出发,分析和解释过去及现在货币金融制度的成因。他们认为,现有的货币金融体系并非市场力作用下自然演进的结果,它在很大程度上为政府的法律限制所决定。

华勒士(1983)以联邦储备券(美元现钞)、美国国库券、美国储蓄债券为例,指出:它们均无违约风险(但第一种不附息,后两种则支付利息或者采取折价发行),但究竟是什么原因使得后两种附息无风险证券不能像美元现钞那样充当流通手段呢?通过分析,华勒士发现,储蓄债券和国库券的大面额和不可转让发行特性虽然是使它们与美元现钞相区别的重要原因,也是它们不可充当流通手段的必要条件,但是它们还远不能成为充分条件。套利动机会仍然会促使金融中介机构来解决大额和不可转让问题。

华勒士指出,之所以付利息的政府无风险债券能够与不付息的法偿货币保持共存局面,原因在于法律限制———中央银行垄断了将大面额国库券拆细、发行小面额法偿货币的业务,并限制私人债务的流通,因此能够使国库券利率高于零,能够使公开市场操作有意义。一旦法律限制有所放松,则各种附息的非货币金融资产均会不同程度地起到流通手段的作用,苏格兰、印度、美国、法国均出现过这种情况。

尽管“BFH体系”与“法律限制理论”在研究方法、论证角度上均有很大差异,两派学者也极少相互引证,但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多数经济学家认为他们得到了相似的结论,可以互为犄角,使理论体系更加圆满,因此将两派并在一起,称为“新货币经济学”。

4新货币经济学的启示

新货币经济学之所以称为“新”,是因为它一反传统理论先接受“货币”的存在,然后研究“货币”的作用这种思维惯性,出人意料地提出“取消货币会如何”这样的问题,尽管新货币经济学仍带有浓厚“思想实验”色彩的理论体系,但其全新的思路给正经历着货币体系迅速变化的人们提供了

宝贵的启示。

4.1对现有的货币金融理论基础和货币政策要进行认真的反思

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国外的传统货币金融理论中,货币银行学始终占据着主导地位。美国新凯恩斯主义经济学家杰特勒(Gertler,1988)曾经抱怨说:“货币成了宏观经济学中惟一的金融变量,商业银行也因此成为宏观经济学家研究的唯一金融机构”。新货币经济学对金融学研究最重要的意义就在于让人们重新对传统的理论格局进行反思。当前世界各国都快速地向高级的信用经济过渡,即便是一些发展中国家,其金融业的发展也往往变化神速。自1999年美国实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以来,金融业的综合化(或金融百货公司化)经营已是大势所趋,使得各类金融资产对货币的替代性越来越强,货币及货币机构的独特地位日益丧失。且不谈货币内生性越来越强,即使中央银行能够控制货币量,它对储蓄投资、利率等的影响也日渐消减。反过来,如果金融体系的其他部分出现问题,则引起的经济震荡也不亚于历史上货币危机所产生的冲击力。新货币经济学提出要构建“没有货币的货币经济学”或“没有货币的金融学”虽然有些矫枉过正,但对纠正时弊不无好处。

4.2要加强对传统货币本身特征规律的研究

国内的教科书习惯于照搬传统的货币定义,货币是价值尺度与流通手段的统一。新货币经济学的可贵之处就在于打破了思维定势,猝不及防地提出为何二者必须统一?两者分离又如何?现在看来,这是关系到货币经济学微观基础的重大问题,货币经济学要存在、发展,就必须首先解决这个问题。从逻辑上说,既然货币本身是分工与专业化的结果,货币职能发生分化也完全可能。现实生活中这类例子其实并不鲜见,瑞士法郎曾在我国与苏联东欧国家易货贸易时用作价值尺度,但它并不担任流通手段;20世纪70、80年代粮票、油票、国库券作流通手段的历史至今为人们难以忘怀;近年来边境内外地区用此币标价彼币支付的情况也不时见诸报端———它们都是价值尺度(或记账单位)与流通媒介相分离的例子。网络金融活动中,“虚拟货币”替代真实货币而产生的货币无纸化趋势,将对中央银行运用货币供应量来调控宏观经济的政策带来哪些冲击和影响?更应成为现代货币金融学前瞻性关注的问题。

参考文献

1陈观烈.金融学科建设与人才培养[M].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8

2陈野华.西方货币金融学说的新发展[M].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

经济论文分析范文3

经济增长首先要有数量的扩张,才能谈到质量的提高。并且,经济增长质量的提高需要建立在经济增长有持续的数量保证的基础上。根据美国经济学家西蒙•库兹涅茨的定义:“持续增长是指不为短期波动掩盖的一种量的增长。”可见,经济增长的持续性是一个长期的概念,它并不否定经济当中存在着“短期波动”的现象,而是强调:从一个较长的时期来看,经济总量具有明显的上升趋势。这和哲学上的辩证法是相统一的,即“事物的发展是前进性和曲折性的统一,常表现为螺旋式的上升运动和波浪式的前进形式”。经济的这种持续增长性是保证经济增长质量必不可少的前提。

二、经济增长的稳定性

根据哈罗德—多马模型,在短期中,只有当一国的实际增长率与有保证的增长率相一致时,经济的增长才是稳定而均衡的,不相一致时,经济就出现波动;在长期中,当实际增长率等于有保证的增长率同时等于自然增长率(又称“潜在增长率”)时,才能既实现均衡增长,又保证充分就业,从而成为一种合乎理想的长期增长状态。现实当中,经济要持续这种“刀锋式增长”固然是很难的,不稳定是常态,但我们仍需要追求各年的增长率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如果经济过度波动,会造成经济资源的巨大浪费,对经济增长的长期绩效产生一系列负面影响。

三、经济投入产出效率

经济增长是由投入的生产要素决定的,投入要素的数量、质量以及要素间组合配置的效率都直接决定了经济增长的质量。一般而言,生产要素至少包括人的要素、物的要素及其结合因素。

经济增长过程中投入与产出的比率,直接表现为经济增长效率,是反映经济增长质量的重要方面。根据美国经济学家丹尼森对经济增长因素的理论分析和核算认为:经济增长通常可以通过要素投入量的增加和要素生产率的提高两种方式来获得,也就是马克思所谓的“外延扩大再生产”和“内涵扩大再生产”,其中,内涵扩大再生产方式,即在不扩大要素投入的情况下,通过改善要素生产率来实现经济增长,被认为是更有效率且可持续的。

四、科技进步

在经济增长的结果中,技术进步可以表现为产品的更新换代、产品质量升级和品种增加、知识和人力资本的积累等多种形式。在经济增长过程中技术进步的作用是与经济系统中的其他要素结合在一起的。对此,卢卡斯研究认为:与人力资本相匹配的技术进步投入要素对提高经济增长质量是最有潜力并且最有效的。

五、经济结构

在各类经济结构中,产业结构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居于主导地位,它的变化对于经济增长起着重要的作用。20世纪30年代,澳大利亚经济学家费歇尔(A.G.B.Fisher),确立了我们所熟悉的三次产业分类法,即把广义的农业称为第一次产业;把广义的制造业或工业称为第二次产业;把包括所有第一次和第二次产业以外的其他经济活动称为第三次产业,并指出第三次产业的本质在于提供服务。

除了产业结构以外,经济结构还包括所有制结构、产业内结构、城乡结构等多种区分。经济结构的各层次特征,共同构成对经济增长质量的影响要素。

六、产品质量

经济增长的大部分结果直接体现为向市场提供的产品的增加,包括有形的物质产品和无形的服务产品等。在西方经济增长理论中,都是以“产出是有效的”为前提来分析经济增长问题的,一般不考虑产品质量问题,不考虑因产品质量问题所造成的社会资源的浪费。然而,如果考虑到资源的有限性和社会主义生产的目的所在,则在我们对经济增长质量内涵的界定中,产品质量成为衡量资源配置有效性不可或缺的因素。

七、竞争能力

在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一体化、信息化已成为大趋势的形势下,任何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增长都不可能是封闭、孤立的,而总是在国际、地区之间经济联系日益密切的环境下实现。因此,竞争能力的强弱,对于经济发展、增强综合实力、提高在国际上的地位和影响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是经济增长质量高低的重要表现。

八、人民生活

社会主义生产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的需要,这一生产目的深刻体现了社会主义的本质。无论是同志在“三个代表”中提出的“把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我们党的宗旨”的思想,还是“十五”计划编制中首次提出的“以人为本”的思想,都强调了这一点。经济增长是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的重要手段,只有在保证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条件下的经济增长,才能称其为高质量的。人民生活水平受到收入、消费、储蓄、科教文卫、福利保障等多方面因素影响。人民能否真正从经济增长中得到较多的实惠,反映了经济增长质量的高低。

九、资源环境

经济增长受到各种社会因素和自然因素的制约,其中自然因素,即自然资源和环境状况与经济增长具有不可分割的关系。如果人类在大力促进经济增长的同时,盲目扩大生产和消费,物质和能量需求不断扩大,而不注意资源的节约再造和环境的保护,则经济增长必然与自然供给能力之间形成矛盾和对立。如果人类认识到环境的客观属性及其发展变化规律,将自身需求量和废弃物排放量控制在环境允许的范围内,合理地利用和改造环境,则环境将在人类引导下向着有利于人类生产、生活和生存的方向发展,此时资源环境与经济社会发展和谐统一,这就是“可持续发展”——根据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委员会1987年在题为《我们共同的未来》报告中的定义,意为:“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损害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的发展”。毋庸置疑,是否以可持续发展观为指导对待资源环境的保护和利用是经济增长质量重要的衡量标准。

综上所述,经济增长质量不仅包括经济增长的持续性、稳定性和投入产出效率、科技进步、经济结构、产品质量、参与经济竞争的能力及潜力,而且包括人民生活、社会福利,以及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程度等等。经济增长质量作为一个综合经济、社会、资源环境三方面范畴的概念,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经济活动整体在资源的配置、利用和满足人民生活以及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上所综合表现出来的优劣程度。

参考文献:

[1]岳鲁,袁关林.简明质量管理词典[M].河北人民出版社,1987.115.

[2]王玉梅.论经济增长质量之内涵[J].市场论坛,2004,(2):24-25.

[3]单晓娅,陈森良.经济增长质量综合评价指标体系设计[J].贵州财经学院学报,2001,(6):28.

经济论文分析范文4

美中贸易逆差据中国方面统计,最早出现在1993年,当年逆差为62亿美元。2007年美对华贸易逆差达2562.7亿美元,14年间增长了67倍,占同期美货物逆差总额的31.4%。据美方统计,美中贸易逆差出现在1983年,当年为3亿美元。到2006年上升到2016亿美元,23年间增长了67倍。

从中日贸易近20年的发展来看,20世纪80年代基本是中方逆差,20世纪90年代有时中国逆差,有时日本逆差。但进入21世纪以来,双方根据各自的统计,都认为自己是贸易逆差国。如日本贸易振兴机构(JETRO)2004年公布的2003年度中日两国贸易收支情况,与中国海关统计的数字就截然相反。日本称,2003年对中国持有1795亿美元的贸易逆差,而中国海关统计的数字是中国对日本的贸易逆差已达到147.3亿美元,两者之间缺口超过了320亿美元。

二、美中、中日贸易逆差产生的原因分析

由以上情况可以看出,美中、中日之间的贸易逆差呈逐年递增的态势,逆差问题得不到解决,各国之间的贸易必定要受到影响。只有正确分析贸易逆差产生的原因,才能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这一影响彼此贸易关系的有效措施和方法,并达到互利共赢,促进三国贸易共同发展的目的。

(一)美中贸易逆差原因分析。美中贸易互补性极强,处理得好则完全可以做到互利双赢,促进两国经济共同发展。但是,目前美中贸易却并不令人满意,贸易逆差过大,摩擦不断,贸易关系十分紧张,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美国消费过高、储蓄过低、储蓄与投资失衡是美中贸易逆差以及美国贸易逆差以及美国整体贸易逆差的本质原因。美国是一个十分重视消费的国家,消费支出在美国经济活动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高消费致使美国国内储蓄率持续降低,某些年份储蓄率甚至为负数。由于总储蓄小于总投资,造成了国内生产的最终产品无法满足国内需求,这就要求其他国家把能够满足本国需要后的剩余产品输往美国,以解决其供应不足的问题。而中国由于经济发展的特点,与美国消费水平的差异,使得中国成为弥补美国供应不足问题的最重要的国家。由此不难看出,美国储蓄与投资失衡才是美中贸易逆差的本质原因。

2.美国限制高新技术产品的对华出口,则是中美贸易逆差的直接原因。中美由于经济发展水平和发展阶段的不同,两国产业结构有着很大的区别。中国在生产劳动密集型产品方面,具有比较优势。而美国生产科技密集型产品方面,具有比较优势。按照比较优势学说和产业分工的原则,完全可以做到互利共赢,促进两国共同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然而由于美国政府限制高新技术产品对中国出口,如中方所需的超大型计算机、数控机床、卫星技术等都禁售给中国。而只是希望中国大量地购买美方的转基因大豆和飞机等少数产品。可以说这才是美中贸易逆差形成的最重要、最直接的原因。

3.产业转移扩大了美中贸易逆差。美国在产业调整过程中,把大量劳动密集型、高耗能、低附加值和控制核心技术的部分技术密集型的产业,转移到中国和其他发展中国家。在美对华投资的企业,分布的行业很广泛,主要有机械电子、冶金、石油、化工、通信、能源、交通、轻纺、食品、医药、服装、金融、保险、服务等行业,其中很大一部分是做加工贸易,产品主要以出口为主。在这些出口产品中,又有相当大的一部分回到了美国市场,从而大大扩大了美中贸易逆差。如2005年美国对中国1141亿美元的逆差中,90%是美在中国加工产品又回到美国市场造成的,大约有1000亿美元左右。

4.不合理的统计方法不能真实反映美中贸易逆差,造成了近1000亿美元双方统计数字的巨大差异。

中美贸易的一个显著特征就是以中国香港为主的第三方的转口贸易占较大比重的贸易。对于这部分经中国香港转口贸易,中美双方的统计是很不一样的。美国对于进口的统计是以原产地原则,不论是否经中国香港转运的货物,只要原产于中国,都计算为从中国进口。并且将转口过程中的中国香港加价也记入从中国大陆进口的数值,这就使美国从中国进口的额度大大增加。而对于美国出口的货物,美国以运到国为出口贸易伙伴,其出口到中国香港的货物,不论是否转口到中国大陆,都一律视为对中国香港的出口。这样美国进口到中国货物的数值就大大缩小了,从而出现了美中贸易统计上的差异。

其次,美国确定原产地的方法,导致双方统计上的差异。美中双方对外贸易统计虽然都是按着原产地原则进行的,但是原产地原则也存在着一些缺陷问题。一是对于如何判定货物是否发生“实质性改变”(原产地是指生产地制造的,或发生实质性改变的加工地)至今没有统一的实施细则和标准,因此各国在制定自己的原产地规则时,都从本国需要出发,标准不一、宽严各异,带有很大的随意性。二是随着世界经济发展和格局的变化,原产地原则的局限性越来越明显。特别是跨国投资和加工贸易的发展,原产地统计进出口贸易的办法已不能完全反映出国与国间贸易平衡状况,甚至会产生扭曲。

再次,服务贸易未计入统计范围的问题。美国贸易优势是服务贸易,在过去的十多年,美国对华的服务贸易一直保持着很大的盈余,而且随着中国市场的开放程度加大,美国在服务业方面的经营和获利会更多。其发展趋势十分强劲,但在计算美中两国贸易平衡问题时,却未计入服务贸易数额。

美中贸易逆差的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同时既有经济贸易理论和学术问题,也有政治和政策问题,只有客观地、恰如其分地分析其原因,才能有针对性地提出有效地解决办法和措施。

(二)中日贸易逆差形成的原因。中日贸易逆差问题,由于香港转口贸易,双方统计的差异,中日都说自己是贸易逆差国。据中方统计,自2002年以来,中方一直处于逆差状态,仅2006年逆差就高达240.5亿美元。造成中方贸易逆差较大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贸易保护政策,日本实行以“贸易立国”的国策,对世界市场依赖程度较高,政府控制经济运行较多,并把贸易保护作为政府的职责,特别是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日本新的贸易保护的政策不断出台。为了阻止中国产品进入日本市场,日本出台了各种技术壁垒措施。如日本公布的对中国菠菜中农药残留的检验标准竟然严于本国10倍。这种不公平的愈演愈烈的贸易保护主义致使进入日本的中国商品大大减少,导致了中日贸易逆差居高不下。

(2)日本对华投资进一步扩大了中日贸易逆差。日本直接对华投资始于1979年,当时仅为1400万美元。截至2007年2月,日本对华直接投资累计达587亿美元,约占我国引进外资总额的8%左右。这些投资的发展都会直接地影响着两国的实际的经济利益的变化。

(3)中国经济的发展,对日本商品的需求的增加,也促进了中方贸易逆差的增加。由于中日两国自然禀赋和生产禀赋不同,因此两国在技术、资金、劳动成本、市场容量等方面也有很大差别,并各具比较优势。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的经济的快速发展,需要大量资金、技术、先进的生产设备和产品。而日本正具有这方面的比较优势。因此在中日贸易中,日本向中国进口量较大,特别是中方对高新技术的需求量增长更快。高新技术产品进口的迅速增加也是造成中国对日本贸易逆差的主要原因。

三、我国应对美中、中日贸易逆差的战略思想和政策调整

从上述的原因分析中可以看出,美中、中日贸易逆差形成原因既有共性,又有各自的特点,我们必须针对这些原因,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对我国目前的贸易战略和政策做一些新的调整,才能在互利双赢的原则下,实现国际贸易的平衡发展。

(一)树立互利共赢的新贸易观,努力实现贸易基本平衡。这种互利共赢的具有战略意义的新贸易观,首先是在经济全球化的时代背景,各国、各地区的经济发展的相互依赖更强。在这种形式下,坚持互利共赢的发展观和贸易观,是我国经贸发展的必须。其次,互利共赢的新贸易观,是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根据“科学发展观”,“十一五”规划具体设定,我国要积极参与国际竞争,实施互利共赢的对外开放的战略,以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

(二)适当减少贸易顺差,努力实现贸易平衡。自1994年以来,我国一直保持贸易顺差的局面,应该说贸易顺差对于我国经济建设的发展,财政状况的好转,国力的增强,是起到很大作用、做出了很大贡献的。目前的问题并不在于顺差本身,而是我国顺差增加过快过大,并且集中在美、欧少数发达国家和地区。这种贸易顺差过大首先带来的消极影响就是贸易摩擦和争端不断,恶化贸易环境。其次,持续高额贸易顺差,会导致资本净流入增加,增大人民币升值的压力。再次,由于经常项目的顺差,货币投放的增加,有造成了通货膨胀的压力。因而我们必须采取果断措施,努力使过大的贸易顺差减下来,达到贸易基本平衡。

(三)大力调整产业结构和贸易增长方式。在当前我国和世界的贸易发展的新形势下,我国对外贸易的主要任务不再使追求出口规模的增长,而是提高出口产品的附加值,优化外贸产业结构,大力提示中国在国际产业分工中的地位,逐步争取在世界产业链中居于高端地位,使我国实现由贸易大国到贸易强国的转变。为此我们必须建立各种政策和有力措施。

1.淘汰和限制那些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低附加值的产业和产品。据有关材料显示,今年以来,我国一些高耗能、高污染、低附加值行业生产、出口和投资都有比较迅速的增长,这样,不仅消耗了我国大量资源,污染生态环境,而且也造成了贸易顺差的增加。

2.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并以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和产业结构的调整。最近几年,在这方面已取得了一定成果。但力度还远远不够,应有一些新的政策和措施。

3.发扬“嫦娥奔月”工程的创新精神,打破常规,掌握高端产业核心技术,创造一大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的产业,以代替加工贸易产业。

4.在出口增长方式上,应实施以质取胜的战略,放弃以量取胜的、粗放经营的方式。如果我国产业结构调整取得明显成效,我国出口产业结构必然有较大变化。当我国技术密集型产品,特别是高新技术有相当地增加,并在出口贸易中占有较大比重时,其带来的无形资产和国民福利将大大高于粗放型经营的一般传统产业和加工贸易。此外,在我国出口贸易增长方式中,加工贸易占过大比重的局面也必须采取措施,早日改变。

(四)扩大内需,减少外贸依存度,转变出口导向型的外贸战略。在改革开放初期,由于当时我国外汇资金短期和急于发展经济,曾借鉴东南亚国家经济发展经验,制定了出口导向型贸易发展战略。这种出口导向型战略的贯彻和实施,对我国外贸的快速发展起到了巨大的作用,使我国继美日之后,迅速成为世界第三大贸易国。但随着时间的推移,经济的发展,出口导向的贸易战略也带来一些问题。

1.使我国外贸依存度快速提高。最近几年,我国外贸依存度每年大约都已10%的速度提高。如此高的外贸依存度还集中在美、欧、日少数几个国家中,给中国外贸的发展将会带来巨大的风险,一旦出现难以解决的政治、经济风波,将会造成外贸出口的重大损失。

2.会造成贸易顺差过大,使贸易摩擦增加,影响我国外贸环境。我国的出口导向型外贸战略,是以廉价的劳动资源、能源、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为代价的,即出口越多,我国的资源消耗也越大,因此出口导向型的外贸战略必须彻底转变。我们大力开发国内市场,提高扩大内需的力度,使我国经济发展建立在更加坚实的基础上。美国是出口最多的国家,但其出口总额只占其GDP的8%,其余92%都是国内需求。

(五)加强实施“走出去”发展战略。实施“走出去”的发展战略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对于我国的经济发展、合理配置资源和减少外贸顺差和贸易摩擦,扩大国际市场、提高人才、技术和企业管理经营水平,营造友好合作的国际经济环境,都具有重大意义。我国自2000年,党中央确立实施“走出去”的发展战略后,经过几年努力,已取得一定的成绩。但投资流量与发达国家相比,仍有很多差距。2006年我国对外投资仅占世界的1%,在全球据第18位。在对外投资流出绩效等方面,我国在参与此项排名的128个国家中,居第67位。90%的海外中资企业投资规模不到100万元,远远低于发达国家平均600万美元的水平。大多数企业还是依靠低廉的价格和劳动力,而对核心技术的掌握,适应市场的应变能力,投资的理论分析与把握,管理经验水平都与外国,特别是发达国家跨国公司有很大的差距。如果这些方面得不到明显改善,将严重阻碍“走出去”的战略实施,我国的贸易顺差的有效减少也将会受到很大的影响。

综上所述,只有我们切实转变战略思想,才能有助于减少我们与日、美贸易顺差,解决日益加剧的贸易摩擦,为我国对外贸易的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营造良好的贸易环境。

参考文献:

[1]张立群.美国贸易逆差原因探析[J].中国石油大学胜利学院学报,20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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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沈四宝.美国、日本和欧盟贸易摩擦应对机制比较研究[J].国际贸易,2007,(2).

经济论文分析范文5

各国学者以往多把经济法的宗旨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或概念联系起来加以认识,他们常常通过经济法的宗旨认识经济法的概念,或者直接把前者引入后者之中。这在德、日学者的经济法理论研究中体现得尤为突出。如德国“集合说”的代表人物努斯鲍姆(Nussbaum)认为,经济法就是以直接影响国民经济为目的的规范的总体或集合:“组织经济说”的代表人物哥尔德密特(GoLdschmidt)认为,经济法就是为了改进生产而规制交易经济和共同经济的法;日本著名经济法学家金泽良雄则认为,经济法的宗旨是以社会协调的方式来解决经济循环中所产生的矛盾和困难,经济法就是以“国家之手”代替“无形之手”来对经济运行进行社会协调的法。[1]

上述学者对经济法宗旨的研究,是同经济法的概念、本质等其他理论问题的研究联系在一起的,这在经济法宗旨的研究中颇具代表性。他们已经在很大程度上认识到了经济法的宗旨在研究经济法其他理论问题中的重要作用,并依其各自的理解对经济法的宗旨作出了概括,应当说,这些认识以及其他学者的相关观点对于深入研究经济法的宗旨是很有借鉴意义的。

我国对经济法宗旨的研究十分薄弱,至今尚未见到专门的著述,也很少有人把它作为专题加以研究。但各国的实践表明,唯有正确认识经济法的宗旨,才能更好地推动经济法的法制建设和法学研究。为此,必须从经济、社会与法律的关系的角度,探寻经济法的宗旨。

二、对经济法宗旨的认识

实行市场经济体制,有助于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但也存在着勿庸置疑的弊端,其中最为突出的向题就是“市场失灵”的存在。依各国经济学家的通说,市场失灵是指在若干领域或情形下,市场机制失去其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并因而降低经济运行的效率。市场失灵的四个原因或称来源是垄断、外部效应、公共产品和信息偏在。它们突出地表现为个体营利性和社会公益性的矛盾,而这种矛盾是市场机制本身无法克服的。[2]市场失灵会增加交易成本,劣化资源配置,从而有碍于经济运行和社会公共利益,进而也无益于经济与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

市场调节所具有的自发性、盲目性和滞后性的缺陷,尤其是上述的“市场失灵”的存在,要求国家必须对经济运行加以协调,以实现国家的经济管理职能。因此,国家的宏观调控和市场管理(或称市场规制)是必不可少的,这既是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也是经济规律的要求。

应当指出,由于经济规律发生作用的形式是经济机制,且该经济机制存在于一定的经济体制的框架之中,因此,经济体制作为人为的经济运行模式,归根结底要决定于反映经济规律的经济机制。由此亦不难推知,市场经济体制也是取决于市场机制的,而市场机制的运作则取决于相应的规律。为了保障市场机制的有效运作,尊重经济规律,维持市场经济体制的存续和发展,国家必须制定相应的经济政策以协调经济运行;要保障这些经济政策的有效实施,对其加以法律化是十分必要的,而经济政策的法律化则又构成了经济法的重要内容,其实,许多学者对此已有共识,如日本的今村成和基于西方国家的情况曾指出,经济法就是维护垄断阶段的资本主义经济体制的经济政策的立法,是由国家介入经济,以维持资本主义经济体制为目的,反映经济政策的法的总和。而这样的经济法一经制定,就会对经济体制和经济运行产生巨大的反作用。[3]可见,经济规律、经济机制、经济体制、经济政策与经济法存在着极为密切的联系,这种联系反映了经济与法律的一般关系,体现了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辩证关系;同时不难得见,当代经济法的调整是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各国制定经济法的直接目的,就是要协调经济运行,就是要发挥法律对经济的反作用。

对经济运行进行协调,要求国家必须加强宏观调控和市场管理方面的立法,以弥补传统民商法调整之不足,与此同时,还必须加强市场主体资格和社会保障方面的配套立法,以求有助于经济法的直接目的的实现。

基于上述认识,可以对经济法的宗旨从法律经济学、法律社会学及语义分析学的角度进行下列解析:

经济法既为“经济”之法,则以“经济性”为其基本特征,在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它应有利于提高经济运行的效率,降低生产成本和交易成本,保障市场主体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而进行其逐利行为。为此,经济法必须加强对经济运行进行协调,通过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来引导市场主体从事合乎经济理性的行为,并在禁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的同时,不断解决外部效应、公共产品和信息偏在等问题,以保障“有效竞争”,防止市场失灵。唯有如此,才能在发挥市场机制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的同时,弥补市场机制的缺陷和民商法调整之不足,保障经济的良性运行。由此可见,经济法从“经济性”的特征及促进经济发展的角度来说,应当以提高经济运行的效率为目标,这同经济发展的要求以及经济规律与经济学原理的要求是一致的。

此外,经济法既是经济之“法”,则应具有法律共同的本质和特征,它同样应当保障公平、正义、安全,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基本人权。同时,它既要为市场主体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又要力求保障经济收益的公平和社会分配的公平,因为在对市场主体公平适用法律的过程中来保障经济公平和社会公平,是经济法更为直接的重要目标,而这一目标是其他部门法难以全面兼顾的。正因如此,经济法的有效实施不仅能够促进经济发展,而且还能够创造经济发展所必需的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法律环境;它不仅有助于推动经济增长,而且还有益于社会进步,从而有助于促进经济与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

可见,经济法从经济发展的角度,应以促进经济运行效率的提高为目标;从社会进步和弘扬法制的角度,则应以保障公平正义和社会公益为目标。前者与法律经济学的理论是一致的,后者与法律社会学的理论是统一的。经济法作为直接作用于市场经济的法,必须有效地协调经济运行与社会运行的矛盾,把上述两个方面的目标结合起来,即经济法既应促进经济运行效率的提高,推动市场主体利润最大化目标的普遍实现,也应保障经济公平和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有鉴于此,可将经济法的调整所欲实现的目标概括为:通过对经济运行的协调来不断地解决个体营利性和社会公益性的矛盾,兼顾效率与公平,从而促进经济的稳定增长,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基本人权,进而促进经济与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进展。这就是经济法的宗旨。

对于上述经济法的宗旨,可以作如下理解:效率与公平作为经济发展中的一对矛盾,涉及到经济、社会、法律等各个领域,是经济学、社会学、法学等需着力研究的问题。个体营利性与社会公益性的矛盾,实质上就是公平与效率的矛盾的一种具体化。由于从事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均以营利为目的,且其逐利行为可能会给社会公共利益带来不良影响,而社会公益则是社会成员不可侵犯的共同利益,因此必须对社会公益加以保护,以免各种非法的、不当的逐利行为给社会、国家和国民造成损害。这就要求国家必须行使其经济职能和社会职能,对经济运行进行宏观调控和有效规制,以保障社会公益。由于经济法以外的传统法律部门对此鲜有涉及,调整乏力,因此只能通过经济法的调整来实现上述目标,以弥补法律调整的罅隙。此外,经济法协调经济运行的过程。也就是协调上述两对矛盾的过程,唯有在此基础上,才能实现经济法的深层目标。在各项深层次目标中,促进经济的稳定增长是经济法通过协调经济运行而提高了经济运行效率的结果;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基本人权,则是经济法在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兼顾了经济公平和社会公平的结果,而促进经济与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则是全面实现上述各项目标的结果,它是经济法的最高目标。上述的经济法宗旨,既是对各国经济法立法宗旨的概括[4],也是对各国学者有关经济法宗旨的共识的总结。它反映了经济与法律的一般关系,即社会经济的发展要求有与之相适应的经济法,而经济法对社会经济发展则有巨大的反作甩,这种反作用的积极方面,正是各国制定和实施经济法的目的,此目的规定于经济法中,就是经济法的宗旨。正由于经济法的宗旨体现在立法者和学者的立法思想或法律意识中,又体现在相关的法律规定中,因此,它对于经济法的法学研究和法制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三、经济法宗旨的理论与实践意义正确认识经济法的宗旨,对于更好地解决经济法的理论与实践中的相关问题大有裨益,意义甚巨,这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认识:

(一)经济法的宗旨在法学研究方面的意义正确认识经济法的宗旨,有助于进一步认识和理解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特征、地位、体系、原则、本质、作用等,从而有助于经济法理论中许多基本向题的研究和解决。事实上,在上面探寻经济法的宗旨的过程中,已经不同程度地涉及到了这些向题的某些侧面,由此亦不难得见经济法学中各理论向题之间的密切联系。

由于经济法宗旨同经济法调整对象、特征之间存在着密切联系,因而可以考虑把前者作为研究和认识后者的一个新视角。此外,尽管多数学者认为应以调整对象作为解分法律部门的唯一标准,但这并不影响从其它角度来区别各个法律部门。如前所述,由于经济法宗旨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及特征联系密切,并且能够具有上述宗旨的法律部门只能是经济法,因而通过经济法的宗旨有助于把经济法同其它法律部门相区别,有助于明确经济法的独立地位。

同理,上述经济法的宗旨对经济法体系的确立也具有重要作用。由于它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特征、任务、原则、作用等密切相关,且均具有同一性,因此,构成经济法的各部门法规范应在总体上体现经济法的宗旨。凡与经济法宗旨不一致的部门法规范均不应归人经济法体系。唯有如此,才能切实保证经济法体系的内在和谐统一。可见,经济法的宗旨可以作为确立经济法体系的辅助参考。

依据上述认识,经济法体系中的各部门法均应体现经济法的宗旨。其实,通过对经济法的名部门法进行实证考察也可证明这一结论。例如,在宏观调控法方面,财政法、税法通过各种财政、税收手段来调控经济运行,意在既鼓励或限制市场主体的营利行为,促进经济的稳定增长,又保障社会分配的公平,维护社会公益和基本人权。金融法、计划法的宗旨也与此类似,只不过实现其宗旨的手段各不相同而已,但它们的宗旨在根本上与上述经济法的宗旨都是一致的。又如,在市场管理法方面,反垄断法既通过禁止一般的垄断来保障有效竞争,以实现其提高经济效率、保障经济公平的目的,又通过对特殊的垄断的鼓励来防止过度竞争,以实现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保护法的宗旨也与此类似,它们都旨在协调个体营利性和社会公益性的矛盾,兼顾效率与公平,尽管侧重点各有不同,但其宗旨与经济法的宗旨都是一致的。

上述对经济法宗旨的认识与运用,在研究经济法各相关理论向题时都应考虑到,尤其在研究经济法的应然状态时,更是如此。当经济法的实然状态不能有效地反映和实现经济法的宗旨时,则必然研究如何进行矫正,这也应当是经济法理论研究的重要基础性工作。

(二)经济法的宗旨在法制建设方面的意义经济法的宗旨由于在事实上贯穿于经济法的法制建设的始终,因而对加强法制建设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现仅举立法和司法两方面说明之。

在立法方面有关立法宗旨的规定是作为经济法的表现形式的各种法律、法规的首要条款和核心条款,其它任何条款均不得与之相违背,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经济法的宗旨本身就是经济法的重要原则。如果一个形式意义上的法律或法规的立法宗旨与上述经济法的宗旨一致,而其具体规定却与其立法宗旨相左,那么,这样的法律或法规就应依具体情况加以修改或废除。因此,正确认识和运用经济法的宗旨,在经济法的立法活动中具有重要意义。

在司法方面经济法的宗旨应当成为法官的法律意识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以便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时,或者在适用具体的法律规定有背于经济法的宗旨时,通过适用立法宗旨条款或依据对经济法宗旨的认识而进行审判,这是经济法的一般法理。例如,在司法实践中,当涉及到经济法的“域外适用”时(在反垄断法等部门法领域常会出现这种情况),相关的法律规范应否适用、如何适用,以及在没有相关法律规范的情况下,本国经济是否仍应适用,在很大程度上便取决于有关立法宗旨的规定和对经济法宗旨的认识。

综上所述,经济法的宗旨问题在经济法理论中至为重要,但国内研究得仍很不够。正确认识和运用经济法的宗旨,对于经济法的法学研究和法制建设是大有裨益的。

「注释

[1]参见Nussbaum,DasneuedeutscheWirtshaftsrecht,1922年,GoLdschmidt;Reichswirtshaftsrecht,1923年,金泽良雄。《经济法概论》,甘肃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28页。《当代经济法》,辽宁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20页。

[2]参见RobertCooter等著LawandEconomics,其中译本为《法和经济学》,三联书店上潍分店版,在该书的第58-64页有相关论述。

经济论文分析范文6

关键词:海洋循环经济;人海关系;可持续发展

1发展海洋循环经济,构建和谐人海关系的内在联系

我国是一个海洋大国,地处太平洋西岸,海岸线长达18000多公里,接近陆地领土面积的三分之一,海洋生物2万多种,海洋石油资源量约240亿吨,天然气资源量14万亿立方米,滨海砂矿资源储量31亿吨。应当指出,海洋所蕴藏的巨大潜在资源和能力将为21世纪中国的和平崛起、建设小康社会、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提供不可或缺的物质条件。21世纪,海洋将成为解决我国资源、人口、环境问题的主要出路。因此,正确认识和处理好发展海洋循环经济和构建和谐人海关系的内在联系,已经成为我国海洋经济发展的当务之急。

(1)发展海洋循环经济是构建和谐人海关系的前提。

毋庸质疑,发展是以提高人类生活质量为宗旨。发展海洋循环经济,走可持续发展道路是构建和谐人海关系的前提和基础。海洋循环经济是在可持续意义下强调发展,不超越生态环境系统的更新能力,实现海洋生态的良性循环。其实质是一种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经济发展模式,把发展经济看作是一个社会-经济-自然复合生态系统的进化过程。其过程是一个“资源-产品-废弃物-再生资源”的反馈式循环,通过延长产业链,在系统内进行“废弃物”全面回收、再生资源化、循环利用。循环经济的目标不是高能耗、高产出、污染严重的物质文明,而是高效率、高科技、低消耗、低污染、整体协调、循环再生、健康持续的生态文明。因此,海洋生态的可持续性、高效性、和谐性和自我调节是海洋经济发展所依赖的环境系统,是新时代人海关系和谐的前提因素。发展海洋经济就是要实现一条从对立型、征服型、污染型、掠夺型、破坏型向和睦型、协调型、恢复型、建设型、闭合型演变的人海和谐生态轨迹,实现从只追求经济利益的一维繁荣走向社会、经济、生态、健康、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的多维立体繁荣。

(2)构建和谐人海关系是发展海洋循环经济的目标。

人海关系即人类与海洋之间的关系,是人地关系的一种类型,其主要反映在人类对海洋的依赖性和人类的能动性两方面。纵观漫长的历史过程,人类很早就开始了“兴鱼盐之利,通舟楫之便”的依海式生活,海洋也为人类带来了更多的财富和恩泽。然而,20世纪开发海洋的热潮,使得我国近海区域的一些海洋资源开发过度,环境遭到破坏,物种锐减,海洋污染逐年加重,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海洋经济的健康发展,也影响了沿海地区经济的发展,影响海域的综合开发效益,难以持续利用。所以,在新时代提出了在可持续发展观念下的新型人海关系的概念,其实是一种互利互惠,共生共长的关系,人要尊重海洋,尊重自然,这样才能与自然和谐相处,人类才能永续发展。一方面,人类要向海洋索取更多的资源,供人类发展利用,另一方面,人类要积极地良化海洋环境,让海洋的生产力不断的提高,以满足人类日益增长的需要。因此,构建和谐人海关系既是发展海洋循环经济,走可持续发展道路的前提与必要条件,同时也是其最终目标,二者互相作用,不可分割。

2发展海洋循环经济,构建和谐人海关系的思路设想

必须看到,当前世界经济中心正向太平洋转移,而太平洋西岸更是世界经济中增长速度最快的区域。为了迎接海洋世纪的到来,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我国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因此,必须顺应历史潮流,体现人民群众根本利益,走可持续发展的国民经济体系建设道路,以人为本,以海为源,发展海洋循环经济,促进人海关系和谐。

(1)加强海洋资源调查、勘探,充分掌握海洋资源情况。

人海关系和谐,发展海洋循环经济,首先应该着眼于开发利用新的海洋技术,加大勘测力度,发现更多资源,弥补陆地能源不足,缓解需求增长的压力造成的环境、生态破坏。除此之外,还要反对海洋资源的掠夺式开发,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和海洋生物种类的多样性,走出一条以海洋生态系统的可持续性为基础、海洋经济的可持续性为中心、社会发展的可持续性为目的的发展道路。其次,应该明确未来海洋发展战略,坚持生态目标与经济目标的统一,统筹规划与突出重点的统一,重视海洋生态系统与经济系统良性循环、海洋资源与环境资源协调发展,走出“先污染、后治理”的恶性怪圈,实现科学开发与永续利用的有机结合。

(2)根据国家宏观政策指导,部署有特色的海洋开发战略。

从宏观层次看,必须明确发展海洋经济的最终目的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使海洋经济真正成为促进人类物质和精神生活质量以及环境质量提高的物质手段,由以海论海的狭窄圈子向海陆一体化发展的思路转变;由粗放型无序开发利用海洋资源向集约化综合开发利用海洋资源转变;由传统海洋产业向新兴海洋产业转变;由无偿使用海域、掠夺性开发海洋资源向海域有偿使用、可持续发展的海洋利用开发转变,以人为本,把海洋开发作为全局性的战略任务进行综合部署,促进海洋生产力方式的优化和生产关系的调整,实现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可以肯定,中国要提出以海洋资源为开发对象,以制度体制创新(如海洋资源产权制度、海洋投资机制、海洋法律制度、海洋教育科研体制、海洋管理体制等)为重点的海洋开发战略是至关重要的。

(3)依托循环经济基本原则,促进和谐人海关系形成。

走可持续发展的海洋之路,要求我们依托循环经济的发展模式和基本原则,形成和谐的人海关系。主要表现在:1.以可持续发展理念为基础,实现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变废为宝,将经济社会活动对自然资源的需求和生态环境的影响降低到最小程度,从根本上解决经济发展与资源紧缺和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2.以人的健康安全为前提,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以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全面协调发展为目标,从根本上解决自然、社会、经济和生态系统之间的矛盾。3.遵循“减量化、资源化、再循环”的重要原则。最大可能地延长产品——废弃物的转化,有效延长产品的服务周期和强度,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和环境同化能力,实现资源节约最大化和污染排放最小化。4.正确处理海洋开发与陆地开发的关系。加强海陆之间的联系和相互支援,发展既要以陆地为后方,又要积极地为陆地服务,相互依托,相互促进,海陆并举,加快人海关系和谐步伐。

3发展海洋循环经济,构建和谐人海关系的支撑体系

2006年作为国家实施《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的开局之年,推进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必须采取新举措,要抓住这一重要的历史机遇,加快建设海洋强国的时代步伐,构置发展海洋循环经济的支撑体系,努力人海关系和谐发展的局面,尤其是在海洋经济开发的进程中着手建立保护为前提的支撑体系、以法律为保障的支撑体系、以市场为导向的支撑体系、以科技为动力的支撑体系。

(1)建立以保护为前提的支撑体系。

吸取世界工业化和城市化“先污染,后治理”的深重教训,在海洋经济开发中必须建立以保护为前提的支撑体系,下功夫综合治理重点海域的环境,努力恢复近海海洋生态功能,保护红树林、海滨湿地和珊瑚礁等海洋、海岸带生态系统,加强海岛保护和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积极完善海洋功能区划,规范海域使用秩序,严格限制和制止开采海砂、围海造地的急功近利行为;有计划有重点地勘探和开发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和国际海底资源。落实科学发展观,合理地开发、利用和保护海洋资源,实现海洋的可持续发展。

(2)建立以法律为保障的支撑体系。

对于发展海洋循环经济来说,建立法律支撑体系十分重要,有利于为全国海洋经济大发展创造公正、公平、公开的社会环境。在借鉴发达国家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加快循环经济立法进程,形成配套的法律体系,建立监督有效、执法有力的海洋管理队伍,明确消费者、企业、各级政府在发展循环经济方面的责任和义务,明确把生态环境作为资源纳入政府的公共管理范畴之内。以此推动海洋综合管理体系的形成和海洋法规的不断完善,逐步使海洋开发得到合理、有序、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3)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支撑体系。

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推进海洋经济开发必须建立起以内需为基点、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主线的产业结构,建立起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各种操作机制和交易规则,站在时代的高度重视海洋事业,按照全面、协调和可持续的标准统筹经济、资源、环境三者的协调发展,把政府宏观调控与市场利益调节结合起来,遵循“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的开发开放价值取向,坚持“开发与保护并举,速度与效益统一”的基本原则,实现人海关系的和谐发展。

(4)建立以科技为动力的支撑体系。

先进的科学技术是循环经济的核心竞争力。因此,必须建立符合国情的循环经济技术支撑体系。循环经济技术体系的发展重点是环境友好技术或环境无害化技术,具体由五类构成:替代技术、减量技术、再利用技术、资源化技术、系统化技术。所以,要加强战略性的海洋高新技术项目的研究开发,以新的理论和新的方法来延长海洋经济的产业链,完善和实施“科技兴海”计划,落实人才强国和科技兴海战略,鼓励海洋科技的源头创新,努力探索出一条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并且使涉海人力资源优势能够得到充分发挥的新型人海和谐发展模式。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N].国务院公报,2003-18.

[2]杨玉民.循环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选择[J].合作经济与科技,2006,(02).

经济论文分析范文7

一、我国国有经济规模的演变轨迹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国有经济的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与之相适应,我国的所有制结构也经历了三个大的发展阶段,先后出现了两次方向相反的变化过程。下面描述我国所有制结构的发展阶段(详细数据参见表1):

第一阶段,从建国初期到1956年,属于我国国有经济的形成阶段。新中国成立之前,在长期的革命战争中,各根据地政府都有一些由自己管理的公营经济,主要是为战争服务的军事工业和后勤性质的工业。这是全民所有制经济的雏形。但数量不多,规模不大。在建国初期,通过没收官僚资本,国有经济从无到有;而在经过民族资本的改造后,国有经济占我国国民经济的比重迅速上升,其占国内工业总产值的比重由1949年的26.2%逐步上升到1952年的41.55%,进而上升到1957年的53.69%,占据了绝对优势。

第二阶段,从1956年到1978年,这段时期是我国经济大波动时期,先是“”及随之而来的全面调整等曲折和波动,进而是“”对整个国民经济的极为严重的破坏。尽管如此,由于“左”的思想占了上风,使得我国的所有制结构发展趋向于全面提高国有经济比例。国有经济产值占国内工业总产值的比重呈抛物线趋势,从1952年的43%猛增到1958年的89.2%,上升到1966年的90%后,以1966年为顶点;此后呈平缓下降的趋势,从1967年开始下降,在1967到1975年的九年间始终保持在80%以上,到1978年下降为77.84%。

第三阶段,从70年代末期开始,我国对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进行改革,非国有经济开始得到很大的发展,并逐步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从而改变了过去我国国民经济那种片面强调国有经济比重的所有制结构。从70年代末期以来,国有经济产值占全国工业总产值的比重呈不断下降趋势,由1980年的75.98%下降到1985年的64.86%,到1990年下降为56.17%,1999年下降到28.21%。但是需要我们注意的是,在这过去的二十多年当中,国有企业不仅没有减少,反而增加了,如从1985年到1995年的十年间,国有企业的数量增加了24300家,同期国有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年均增加20.5%。因此,我国国有经济比重的下降,并不是因为国有经济的绝对规模缩小了,而是因为非国有经济的发展速度远快于国有经济,从而导致了国有经济比重的相对下降

二、对我国国有经济规模演变的评价

新中国成立后,为了尽快启动工业化进程,只能依靠国家的力量,调动全国的资源进行重点建设,从而缩短经济起飞的时间,因此建立大规模的国有经济是必要的。但随着市场取向改革的进展和多种经济成分的发展,国有经济在制度效率方面不再具有明显的比较优势。此时,政府理性的选择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缩小国有经济规模;但从以下方面考察,目前我国国有经济的规模仍然偏大,明显超出了我国国有经济存在的合理界限:

1.就国有经济发展的一般规律而言,目前我国国有经济规模明显偏大。国有经济的基本功能之一是为了校正市场缺陷。在市场经济不发达、市场体系不够完善时期,由于市场机制不健全,市场失灵现象比较多,发展国有经济可以使政府对经济的干预程度相对大一些;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机制趋于健全,国家对经济进行干预尤其是直接干预的必要性就要相对下降,更多的是使用间接宏观调控手段如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从我国的情况来看,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各类市场迅速发展,市场机制在配置资源中的作用不断强化,许多在传统经济体制下的市场失效产业已经得到正常的发展。这时候,以前部分由政府配置资源的行为可以完全由市场来替代,这就必然要求政府逐渐退出某些不适合其继续管理的领域。但事实上,一方面,目前我国国有经济仍然在许多市场可以充分发挥作用的领域占据绝对优势,为其他经济主体只留下很小的发展空间;另一方面,在许多行业,国有企业的经济效率已经明显低于其他类型的经济主体。这些说明,我国国有经济的供给已经大于需求,只有继续调整国有经济的规模,使国有经济的供给与需求趋于平衡,才能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

2.从产业分布来看,我国国有经济点多面广且分布过宽。据统计,1998年末,在我国608个工业小类行业中,国有企业涉足的达599个,占98.52%,其中国有大中型企业涉足的达533个,占全部小类行业数的87.66%从资产分布来看,我国国有企业拥有资产总额为134780亿元,其中基础产业中的国有企业资产总额为56722.4亿元,占42.1%;一般生产加工业、商贸和服务业等行业中的国有企业资产总额为78057.6亿元,占57.9%。甚至在一些明显不适合政府经营的竞争性行业如家具制造业、塑料制造业、皮革制品、服装、制鞋、食品加工等行业,国有经济仍占有一定的比例。从产业组织结构来看,我国共有23.8万家国有企业,其中大型企业约占4%,中型企业约占14%,小型企业约占82%。从国有企业的资本结构来看,在23.8万家的国有企业中,国有独资企业为21.4万家,占89.9%,以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及股份合作企业为主要形式的多元投资主体企业为2.4万家,只占10.1%。这表明我国国有企业布局明显违背了产业结构、产业组织和资本结构的基本要求。

3.从国际间的比较尤其是与发展中国家的比较来看,我国国有经济规模明显偏大。从表2的数据我们可以看出,在八、九十年代国有经济发展的高潮时期,发展中国家国有经济产值占GDP的比重平均为10%左右,发达国家始终未超过10%;从投资来看,发展中国家平均为20%-30%,最高不超过50%,发达国家国有企业投资比重则平均为6%左右。在这两个比重上,我国不仅大大高于西方发达国家,而且大大高于发展中国家。

三、我国国有经济规模的合理区间

在西方发达国家,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只需社会总资产10%左右的经济力量就足够了。我国国有经济规模过大,大大超过了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以及控制国民经济命脉所需的必要量。那么,研究并制定一个合理的国有经济规模的区间,便成为事关提高制度效率、促进我国经济持续发展的战略问题。由于影响国有经济规模的因素很多,因而一个国家国有经济规模的最优不会是一个简单的数值,而应当是一个区间。其中,在一些行业必须实行垄断经营或者至少要占绝对优势,从而国有经济规模的下限主要由这些行业而定;而在另外一些不必要实行国家垄断经营或者国家不必要占绝对优势的行业,国家应当逐步退出,国有经济规模的上限主要视这些行业及已经确定的下限而定。

(一)我国国有经济规模的下限

为了确定一个合理的国有经济规模的下限,首先我们必须确定在哪些部门需要国家实行垄断经营或者是国有经济要占绝对的优势地位。根据国有经济的产业定位,在工业部门中国家必须实行垄断经营或者国有经济必

须占绝对优势的产业主要包括采掘业和一部分制造业。其中,采掘业是基础产业,是社会再生产的上游产业,这一行业决定着其他行业的发展速度;同时采掘业也属于垄断性行业,进入壁垒非常高,因此必须实行国家垄断经营。制造业中的烟草工业和医药工业是比较特殊的行业,其他如电力、蒸汽、自来水生产和供应、石油加工、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等都是高壁垒行业,且都是能源、原材料工业,因此也需要国有经济占绝对优势地位。

其次,为了计算出国有经济规模下限的数值,我们可以通过历年来上述需要国有经济占绝对优势地位的部门的工业产值占我国工业总产值的比重来进行推算。图2显示历年来煤炭采选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木材及竹材采运业、烟草加工业、石油加工及炼焦业、化学原料及制品制造业、医药工业、化学纤维制造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电力蒸汽热水生产和供应业、煤气生产和供应业、自来水生产和供应业这16个工业部门中的国有经济工业产值占全部工业总产值的比重。通过表3的数据和图2显示的16部门国有经济比重的变化,我们不难发现,按照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规律,要符合我国市场经济程度和经济发展水平尤其是工业化的发展阶段,我国国有企业产值在国内工业总产值的比重下限可以定为15%左右,如果用简单加权平均法(∑每年16工业部门国有经济比重×每年国民经济发展速度/∑每年国民经济发展速度),则我们计算出的国有经济规模的下限为17%。

(二)我国国有经济规模的上限

在所有37个工业部门中,除去上述16个工业部门外,在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饮料制造业、印刷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造纸及纸制品业、塑料制品业、纺织业、皮革毛皮羽及其制品业、家具制造业、服装制造业、木材加工及竹藤棕革制品业、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橡胶制品业、塑料制品业、机械制造业等行业,国有经济都没有必要占绝对优势。其中许多行业如饮料制造业、工艺美术品制造业、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等基本上可以全部转为民营,因为这些部门都具有赢利性和竞争性的特点,其规模经济性进入壁垒处于中、低度等级,资金需要量壁垒除机械工业外也都处于中、低度等级。这就说明,这些行业不具有垄断和规模经济的特点,因而没有必要由国家来经营。国家退出这些行业,可以使这些行业的经济运行和发展更有效率。

因此,我们可以通过估算出另外21个工业部门中国有经济需要保持的比重,把这一比重加到上面已经计算出的国有经济规模的下限上,即可计算出国有经济规模的上限。

图316部门国有经济规模变化与国民经济发展变化

通过表4的数据和图3显示的上述21个工业部门国有经济比重的变化,我们可以发现,按照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规律,这些不需要国有经济保持绝对优势地位的工业部门只要保持国有经济比重达到10%~15%左右即可。因此,我们在这里同样运用上面的简单加权平均法计算在上述21个工业部门中国有经济的比重,计算得出的结果为:

∑每年21工业部门国有经济比重×每年国民国民经济发展速度/∑每年国民经济发展速度=15%

所以,最后我们计算出的国有经济规模的上限为32%。

对比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国有经济规模,在发达国家中,西欧的国有经济最发达,一般在国内生产总值的7%~15%之间,有些国家在高峰时期高达20%;国有工业占工业总产值的比重更高,平均在20%以上。发展中国家的国有经济规模由于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很大,导致国有经济的发展非常不平稳,但从总体上来看,发展中国家的国有经济规模要大于发达国家,多数国家平均在12%以上,一些国家国有经济产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40%左右。因此,参照国际上国有经济的发展规律及目前我国工业化的发展阶段,把我国国有经济规模的区间定为17%~32%是合理的。

【参考文献】

[1]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学习辅导讲座[M].北京:人民出版社和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

[2]王金存.政解难题—世界国有企业比较研究[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9.

[3]郑海航.国有企业亏损研究[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1998.

经济论文分析范文8

关键词:营销场域;场域-资本-惯习;钢材市场

一、基于经济学与社会学的市场研究

市场本意是指“贸易”或“贸易的场所”,西方市场含义从原初的“一个交易者进行交换的物理空间、人们的聚集以便从事相关的经济活动、进入市场进行交易的权利”,到近代的市场意味着“一般性的买卖关系”。从那时起,经济学家把市场视为一种抽象的价格机制(朱国宏,1999)。当前,主流经济学仍然把市场视为理性个人决策者基础上的价格机制。

从历时维度梳理市场的经济学研究,可从具有代表性的作品与论点中得到体现:亚当•斯密《国富论》中把市场的主题定义为市场与劳动的分工及市场对价格的影响;马歇尔的边际主义学派分析市场的局部均衡理论——生产者对利润的最大化追求与消费者的效用最大化需求;以米尔斯(L.V.Mises)和哈耶克(F.A.Hayek)为代表的奥地利学派的市场过程理论——自发秩序的市场,排除外在干预如国家、法律等;凯恩斯对萨伊定律的批判——强调国家政府干预的市场无效问题;以及二战后以诺思、威廉姆森和科斯等人为代表的新制度主义对市场的研究——把市场当作一种社会制度。

经济学家关于市场的研究忽视了“市场本身是什么”的思考,存在把复杂的市场现象简单化为纯经济问题来处理的弊病。当然这其中经济学制度学派的市场理解——把市场视为一种制度,为经济学与社会学共同关注“市场”提供了一个重要的窗口。正如乔治•斯蒂格勒(GeorgeStigler)曾提到,“经济学理论是关注市场的,(而同时)它也正是造成一种困窘境地的根源,即人们很少将注意力关注于市场理论”(GeorgeStigler,1967);道格拉斯•诺思(DouglassNorth)也指出,“非常奇怪的是,经济学文献关于新古典经济学的核心制度即市场的研究是如此之少”(North,1977);科斯(R.H.Coase)更是认为“经济学家宣称要研究市场,但是在现代经济理论中,市场自身比公司的存在更为模糊”(Coase,1988)。

市场现象是复杂的,正由于市场现象的复杂性以及经济学自身对市场研究的反思——尤其是新制度经济学的努力,促使了对市场研究的“社会化”。与此相应,从经济社会学的视角研究市场的古典作品中,马克思对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分析,认为资本主义的市场实质是一种社会性的构成形式,市场是由社会关系组成的;韦伯强调的权力竞争的市场——在市场中发生的社会行动往往是以竞争的形式开始而以交换的形式结束的;波兰尼在《大转变》一书中力图进行的工作就是认为具体的市场是嵌入于社会结构之中的,并由现实的社会结构所决定;塔尔科特•帕森斯(TalcottParsons)与尼尔•J•斯梅尔瑟(NeilJosephSmelser)在《经济与社会》中,他们主要是在结构——功能的系统分析中阐述了社会体系支撑下的市场。

瑞典著名的经济社会学家理查德•斯威德伯格(RichardSwedberg,2005)把市场看作是一种社会结构的市场,强调市场是各方间通过交易而维持的不断发生的一种固定互动模式;美国的社会学家尼尔•弗雷格斯坦(NeilFligstein,2008)主要从市场的制度角度出发,认为一个稳定的市场需要产权、治理结构、交换规则和控制观等制度的需要才有可能。在如何塑造市场的问题上,弗兰克•道宾(FrankDobbin,2008)主编的《经济社会学》一书中的作者们,特别关注影响市场形成与演化的四个因素:政治制度、经济模型、社会网络以及经济理念等。正如理查德•斯威德伯格认为还存在另外一些从事经济社会学研究的方法,它就是在法国发展的一种他们自己独特的市场社会学方法,其代表人物就是著名社会学家皮埃尔•布迪厄(PierreBoudieu),而且构成了市场研究的最前沿(斯威德伯格,2003)。布迪厄在经济社会学方面的主要著作,包括《1960的阿尔及利亚》(Algeria1960)、《区隔》(Distinction)、《经济的社会结构》(TheSocialStructuresofEconomy),以及《经济人类学原理》(PrinciplesofEconomicAnthropology)一文中的纲要性阐述。布迪厄对市场问题研究的切入,主要是应用他的场域-资本-习性概念工具及其理论框架。

中国经济的高速增长源于从计划经济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型。这是对经济发展模式的另外一种思路,这种思路显然不同于西方经济发展的模式。“中国经验似乎是对我们现有经济发展理论之主要原理的一个巨大挑战”(弗雷格斯坦,2008),是否存在一种特殊的市场营销模式,本文意欲以周宁人在沪建构钢材专业市场为例,探讨周宁人的市场营销实践所带来的理解市场建构的新视角。本文主要探讨以下几个问题:为什么一个人口不到20万的小山县现在却有6万人在上海(主要集中地)及周边从事钢材贸易行业,周宁县人在上海的几十个钢材贸易专业市场是如何被建构起来的?以及钢材专业市场内部运作逻辑是什么,为什么近十多年来周宁县人纷纷涌入钢材专业市场从事钢材贸易行业,而不是其它的行业,钢材是同质性强且资金密集型商品,在市场中竞争强烈的企业如何获得利润从而进行自身的再生产,以及钢材专业市场的发起、稳定与变迁的内在动力、变化机制是什么。

二、营销场域:市场运作的分析方法与范式

(一)“场域-资本-习性”及其分析

皮埃尔•布迪厄(PierreBoudieu,1930-2002),是近40年来在西方学术界中被人们引用最多的当代法国著名的社会学家、人类学家和思想家,布迪厄的作品主要是创建了一种“建构的结构主义”的独特思想风格和理论研究的新视野。布迪厄的理论虽然艰深,但有一组核心概念和社会学的分析方法,即“场域-资本-习性”。布迪厄的社会科学研究方法,在提炼出一般的场域理论分析方法的同时,“确信只有深入一个经验的具有历史处境的现实的特殊性中,才能理解社会最深刻的逻辑”(布迪厄,2007)。针对本文研究的钢材专业市场,这个方法论的意义在于根据钢材市场具有的特有运作逻辑,寻找钢材专业营销场域的“本土”性的现实机制——经验的特殊性。

要运用布迪厄的场域理论理解市场的运作,首先必须理解布迪厄研究方法论上的“关系性思维”;其次是要分析他的性情倾向行为哲学——习性概念,这是分析与理解营销场域的关键;第三,要理解不同场域有不同的“逻辑与运作规律”。场域具有“场域的同构性”特征,即“差异中的相似”(BoudieuandWacquant,1992;2004),以及掌握“场域-资本-习性”的一般特征与分析营销场域的方法和步骤等。布迪厄研究方法论上的“关系主义”,主要是认为“社会科学无需在这些极端(行为与结构)之间进行选择,因为社会现实既包括行为也包括结构,以及二者相互作用而产生的历史,而这些社会现实的材料存在于关系之中”(布迪厄、华康德,1992;2004),其场域与习性概念的分析体现了关系性思维的分析特点:“一个场域由附着于某种权力(或资本)形式的各种位置间的一些列客观历史关系构成,而习性则由‘积淀’于个人身体内的一系列历史的关系所构成,其形式是知觉、评判和行动的各种身心图式”。

布迪厄认为习性是作为一种生成的自发性,在与不断变化的情境的临时遭遇中确定自身,它遵循着一种实践的逻辑,这种逻辑虽然含糊,带有大约的性质,但却确定了与世界的日常联系(布迪厄,2005)。习性体现了“结构化了的结构(structuredstructures)”和“促结构化的结构(structuringstructures)”两层含义,结构化了的结构是指习性源于早期的社会化经历,是结构的产物,为行为设置了结构性的限制;促结构化的结构是习性作为一种结构化的机制,是实践的产生者,为实践的生成提供原则(布迪厄,2005)。总之,习性的核心意义在于它表示行为的身体基础与认识基础,强调创造性、生成性,但同时又是习惯性的行为方式。如戴维•斯沃茨阐释道,“它们指向一种实践的而不是话语的,前反思的而不是有意识的、身体化的同时是认识的、再生产的但又是创新的行为理论”(斯沃茨,2006)。

何谓场域,布迪厄曾如此定义:“从分析的角度来看,一个场域可以被定义为在各种位置之间存在的客观关系的一个网络(network),或一个构型(configuration)。这些位置的存在和它们对占据特定位置的行动者或制度所产生的决定性影响都是客观决定的;而决定这些位置的是它们在不同类型的权力(或资本)分配结构中实际的和潜在的处境,以及它们与其它位置之间的客观关系(支配关系、屈从关系、结构上的对应关系等等)”(布迪厄,1997)。按照布迪厄的观点,场域即游戏的实践空间,场域运作与转变的原动力在于场域的结构形式,特别是根源于场域中各种特殊力量之间的距离、鸿沟和不对称关系;场域中不同位置的占据者用各种策略来保证或改善自己在场域中的位置,获取更大的利益,以便进行自身的再生产;场域就是处在不同位置的行动者之间利用手中的资本依靠各自的习性进行争斗的空间。

资本是积累的劳动(以物化的或“具体化的”、“肉身化的”形式),当这种劳动在私人性即排他的基础上被行动者或行动者小团体占有时,这种劳动就使得他们能够以具体化的或活的劳动的形式占有社会资源。资本是以同一的形式或扩大的形式去获取生产利润的潜在能力,资本包含一种坚持其自身存在的意向,是一种铭写在事物客观性之中的力量(布迪厄,1997)。布迪厄认为资本主要有四种形式:即经济资本(财产)、文化资本(尤其是教育资历)、社会资本(主要体现为社会关系网络,尤其是社会头衔)和符号资本。资本与权力是相连的,一个人拥有资本的数量和类型决定了他在场域空间中位置,各种资本之间存在相互转换的可能性,经济资本是具有决定性的力量。

布迪厄认为习性、资本和场域之间是一种双向互构关系,这主要表现在:(1)习性取决于场域中行动者的位置,而位置是由资本的占据而构成;(2)场域对习性是形塑关系,同时场域制约着习性;(3)习性对场域有认知的建构关系,场域是一个被赋予了价值和利益,值得行动者去投入的世界;(4)资本与场域是相依共存的,资本的价值取决于它所处的场域,行动者使用资本的行动策略也决定于行动者在场域中所处的位置;(5)场域是一种网络结构,如果没有资本,空洞的结构也是没有意义的。

布迪厄认为根据事物具有“结构与功能的同构性”特性,说明了不同场域具有差异中的相似性——场域具有同构性特征,即“在场域发展出同型的特征——诸如统治位置与被统治位置、排除策略与侵占策略、再生产机制与变迁机制等——的意义上,不同的场域具有同构性”(沃尔茨,2006)。这是布迪厄场域分析的重要方法论原则,也是场域理论的解释原则。正基于这种观念,本文提出的“营销场域”就具有了布迪厄场域理论的依据。

另外,布迪厄认为开展场域研究的必要性步骤是:第一,必须分析与权力场相对的场的位置,即要把特定的实践场域与更大的权力场域结合起来;第二,必须描绘出行动者或群体所占据的位置之间的关系的客观结构,这些行动者或群体是为争夺在这个场域中的特殊权威的合法形式而展开竞争的;第三,分析行动者带入他们在场域中的相应位置的习性,以及他们在竞争场域中追随的社会轨迹(包亚明,1997;布迪厄,华康德,1992;2004;沃尔茨,2006),这为人们分析营销场域提供了研究进路。

(二)营销场域:一种市场运作的分析范式

营销场域理论的基础假设主要包括:其一,人类的行为无法用理假设分析,更多地是考虑行为合法性,表现在具有在特定情境中人的“习性”实践上;其二,行为的选择偏好来自特定场域,即经济是嵌入在场域的社会结构中,同时制度、规范以内生的形式,建构理选择的偏好。营销场域中的行动者在界定自身的利益与目标和制定实现目标的策略时,总是从所在的具有一定的市场结构中寻找资源。

营销场域从分析的意义上说,可以定义为营销场域里各个行动者位置之间的客观关系网络或构型,强调营销场域就是处在不同位置的行动者之间利用手中的资本依靠各自的习性进行竞合关系的社会实践空间。这样理解的市场其特征主要有:强调市场中个人或组织之间的互动、市场出现统治结构或联盟、能勾画出市场中行动者各个位置之间的客观结构,以便行动者的策略选择、行动者明确占有资本与它们之间的转换以及强调习性的实践性。

从概念化的意义上看,营销场域理论必然是一种市场社会学的分析范式。市场被概念化为场域的一部分,或者说市场本身就是一个场域,它主要说明的是市场是如何运作的,以及市场的动力机制问题。比如以价格为例,价格是由该营销场域的结构所决定,而非其他,这与经济学分析市场中价格的形成机制是不一样的,“价格不能决定整体结构,而整体结构能决定价格”(Bourdieu,2000)。针对作为场域部分的市场,布迪厄强调经济生活主要是由行动者与特定的行动习性在营销场域的遇合,同时市场深受某一完整的经济场域影响。营销场域的社会结构包括了不同位置间公司的权力关系,它通过各种资本(包括经济资本、社会资本、文化资本以及象征资本等)的联合与竞争加以维持,其中一些公司占支配地位(在位者),另一些处于被支配地位(挑战者),它们之间一直充满着竞争。另外,在这一场域之外,尤其在国家层面上所发生的一切,比如某个产业政策的变化,在市场内部的竞争中都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斯威德伯格,2005)。场域理论贯通了微观实践习性个体与宏观社会制度、社会结构的互动以及具体的市场起着桥梁中介作用,即市场传达了个体的实践引起社会的变化,同时宏观层面的政策变动通过具体营销场域而影响场域中个体的策略抉择。

布迪厄关于市场的最经典论述在于《经济人类学原理》一文中的表达:“人们所说的市场是两个互相竞争的行动者之间的交换关系的总和,正如齐美尔所说,这些‘相互作用’建立在一种‘非直接的冲突’基础上,即依赖于通过权力关系建构起来的场域结构。该场域内的行动者往往不同程度地强化着这种权力关系,他们往往变相使用所能运用的权力,尤其是控制和操纵国家权力”(转引自斯威德伯格,2005;Bourdieu,2000)。布迪厄强调行动者在场域中实际占有的位置、客观关系的社会结构而进行竞争,从而不断进行自身的再生产。布迪厄用“场域-资本-习性”的分析范式,融通了市场中个体、企业、企业组织联盟,以及市场甚或营销场域之外政策层面的关系。

三、案例:上海周宁人的钢材专业市场

人们可以对钢材专业市场做这样的理解:从物质存在方式看可以理解为具体的钢材交易市场,同时从市场承载的内容与功能看又是钢材商品流通的领域,是利益相关人的社会关系枢纽与窗口,它还连接和反映着特定文化、制度与政策的环境,并且具有“自我强化”、“自我再生产”的机能。做这样理解的钢材市场,恰是布迪厄意义上的场域概念化市场所具有的意蕴。由此,周宁人在上海的钢材专业市场可以理解为:它是由为获取经济利益而进驻的行动者——周宁人及相关利益者(企业家、商人、雇工以及与市场相关的利益者,如当地政府等)占据特定的社会关系网络来确定其社会位置的,行动者凭借各自拥有的特定资本与具有的习性,在一定的营销场域中生活、经营与管理,同时在中国经济快速发展的客观经济环境与社会结构变化中,不断地创造、建构、经营和不断再生产身处其中的市场与自身。周宁人是通过在实际情境中不断调整其行动策略的(遵循“习性”实践逻辑的),这种策略是构成营销场域的社会结构和行动者心态结构的基础,是市场与市场参与的行动者双重结构获得不断重塑,进行同步同质双向互动的结果。

闽东山县周宁人外出务工经商,特别是改革开放后闯大上海的习性来自三个方面:第一,由于地僻土薄、交通不便及历史上迁徙文化的影响,以“走的越远越好”的社会心理为驱动;第二,山高丘陵多,隔山一方造就宗族观念强,在外出务工经商者的族亲隐射中形成习性的“前结构”铸模形态;第三,每年春节期间沪上老板小车闹山城,成功人士的创业事迹给平常宁静的山县笼罩一层厚厚的创业商业气氛,创业文化习性得以形塑。另外,中国经济转型中的宏观政策支持,也为周宁人到上海务工经商创造了不可或缺的条件。

四、结语

把市场当作布迪厄意义上的场域看待,它注重“场内”运作以及与“场外”场域的互动。应用营销场域理论理解周宁人在上海的钢材市场,能更全面地理解市场不仅仅是经济学意义上的单纯价格机制问题,更应把市场当作一种社会结构。这样理解的市场,其“场”中有鲜活的行动者、行动者之间的互动(竞合)、场内行动者和场域本身文化的功能体现与意义表达,以及营销场域与场外权力场的关联,等等。

参考文献:

[1]朱国宏.经济社会学[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99.

[2]理查德•斯威德伯格.经济社会学原理[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3]理查德•斯威德伯格.经济学与社会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

[4]布罗代尔.15到18世纪的文明与资本主义[M].上海:三联书店,1992.

[5]尼尔•弗雷格斯坦.市场的结构——21世纪资本主义社会的经济社会学[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

[6]弗兰克•道宾.经济社会学[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

[7]皮埃尔•布尔迪厄.实践理性——关于行为理论[M].北京:三联书店,2007.

[8]皮埃尔•布迪厄.实践与反思[M].李猛,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4.

[9]皮埃尔•布尔迪厄.科学的社会用途——写给科学场的临床社会学[M].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05.

经济论文分析范文9

【关键词】经济法经济性HHI指数技术规范

自上世纪80年代我国开展经济法研究以来,经济法学者对经济法的特征作了较为深入的研究。审视当前经济法学界,大部分的经济法学者仅仅运用传统的法学分析方法,通过经济法与传统法律部门的比较,试图揭示经济法的特征。然而,毕竟经济法是一门与传统法律部门差异极大的法律部门,这样的研究方法有它固有的局限性,唯有将经济法置于整个市场经济,并将其与经济学的经典理论紧密结合,才能更加深刻地揭示经济法的特征。

分析经济法规群的共同特点,笔者认为经济性是而且应该成为经济法的本质特征。本文将从三个方面对经济法的经济性进行论述,这也是笔者的一点思考。

一、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经济性

分析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我们可以将其归纳为市场主体调控关系,市场秩序调控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以及社会分配关系。

从市场主体调控关系来看,国家为了维护市场的有效运行和整体利益,通过市场准入制度等制度,对市场主体进行经济调控。以《商业银行法》为例,商业银行在金融市场上主要经营负债业务、资产业务和中间业务,由于金融业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安全至关重要,为了保障商业银行的安全性,国家对商业银行的设立规定了极为严格的准入条件。《商业银行法》第13条以严格的准入制度对金融业做出了调整。商业银行在设立后仍要受到持续调控,由于商业银行主要是经营负债业务,负债率就是一个极为关键的问题。针对这一问题,新《巴塞尔协议》做出明确规定,要求各成员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应高于8%。我国也根据这一协议做出了相应的要求。这些规定无不显示出经济法对现代经济关系的积极调控,也可以说,正是由于这些经济关系的重要性,才引发了国家通过经济法进行有效的调控。

此外,国家为实现一定的产业布局调整以及社会公平目标,也经常通过产业政策、再分配政策、财政政策等对经济发生作用。这在日本等发达国家集中表现为《产业政策法》《结构不景气法》等法规。无论是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哪一方面,源于经济法的产生正是客观经济关系出现而传统的民法、行政法都无力调控,它们天生就具有强烈的经济性,这也内在地决定了经济法具有经济性,并且经济性理应成为经济法的本质特征。

二、经济法调整工具的经济性

经济法的发展与干预主义的出现密切相关。干预主义的经济学基础是凯恩斯主义。但干预主义并没有提出可供操作的干预经济的调控工具。随着西方市场经济以及经济学理论的发展,西方国家逐渐提出了操作性极强的调控工具。

以国家对垄断的干预为例,由竞争引起的垄断,反过来又必然妨碍、限制甚至消灭竞争,最终使市场机制遭到破坏。为维护市场机制的健康运行,通过经济法限制垄断成为必然的选择,但何时该由国家介入呢?在微观经济学理论中,市场结构区分为完全竞争市场、垄断竞争市场、寡头市场和垄断市场。当竞争使得市场集中到一定程度后,就会出现垄断。衡量市场集中度有几种经典的指标,譬如四企业集中度(CR4)、赫芬达尔-赫希曼指数(HHI指数)以及熵指数(entropindex,EI)。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采取了HHI指数作为判断企业收购行为是否构成了垄断威胁,国家是否应当进行干预。根据微观经济学理论:

联邦贸易委员会要求意图实施兼并的企业必须提供该企业以及其竞争企业的市场占有率,接着由该委员会计算兼并前与兼并后的HHI指数值的差值,倘若这个差值达到兼并法则规定的数值,联邦贸易委员会随即根据反垄断法作出允许或者不允许企业兼并的决定。运用HHI指数进行垄断的认定有一个相当典型的案例,即可口可乐与百事可乐的兼并较量。倘若允许可口可乐和百事可乐实施兼并,将使兼并后的HHI值严重超过法则规定。

在美国反垄断法的实施过程中,经济学的工具被运用于判定垄断与否的标准,而反垄断法被称为“经济宪法”,是经济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经济法的调控工具具有浓厚的经济性,其数据完全来自真实的市场经济运行过程,而诸如HHI指数之类的调控指数最先纯粹是经济性的指标,而后才引入了经济法的领域,故而经济性成为经济法的特征自然而然,并且应该成为经济法的本质特征。

三、专业技术规范的引入

经济法的重要表现,是经济法往往把经济制度、经济活动的内容和要求直接规定为法律。直接赋予经济规则以法律效力,也意味着经济法具有专业性。在我国经济法的法律框架之中,存在相当多的专业性技术规范。在经济法的各个领域内,我们可以很容易地找出此类规范。譬如房地产法中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会计法中的《企业会计准则》。这类规范产生的目的带有极强的经济目的性,来源于对市场交易关系、结算关系进行规制的需要,显然这些社会关系具有强烈的经济性。故而从经济法对专业技术规范的引入也反映出经济法的经济性特征。

以上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经济法的调控工具以及专业技术规范的引入三个方面进行分析,并适当运用了经济学的分析工具,对经济法的经济性着重论述,深化了对经济性这一特征的理性认识。当然,经济法仍具有诸如政策性、综合性、回应性、指导性、后现代性等特征,但与经济性相较而言,其他对其特征的表述均是第二位的,或可称为经济法的区别特征,但毕竟不是本质特征。因此,经济性是经济法的本质特征。

参考文献:

黄达.金融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