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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监管论文集锦9篇

时间:2023-03-25 10:43:57

商业银行监管论文

商业银行监管论文范文1

关键词:自我监管;内部治理;内部控制;内部审计

一、正视我国商业银行自我监管的现状

(一)商业银行内部公司治理结构失衡

国有商业银行区别于股份制银行的根本点在于产权主体机构的一元化和剩余索取权的不可交易性,从权力分配与制衡机制来看,虽然国有商业银行经历了一系列改革,在形式上具备了现代商业银行内部治理结构的外观,但究其实质,国有商业银行的治理结构的特点仍然是显现出资者(国家)和经营者(银行)之间以行政为纽带的非经济性委托——关系,这就导致了在政府作为出资人和宏观经济管理者的双重角色下,商业银行经营目标中商业性质与政策性任务交错的无所适从,在具体业务操作中表现为银行信贷是为了满足政府宏观调控需要,而导致信贷资源配置效率低下,居高不下的不良贷款率严重束缚了国有商业银行的竞争力和创新力。从国有银行的现状来说,治理有效结构的缺失已经使内部治理改革迫在眉睫。

(二)内部审计形式大于实质,监督的针对性差

长期以来,由于受体制的束缚,内部审计虽然有理论上的定位,可是在实践中尚处于初级阶段,错位、越位和不到位的现象时有发生,加之内部审计独立性相对较弱,使其成为银行名副其实的大复核。银行高层管理者普遍对内部审计不够重视,甚至认为是一种多余的负担。在这种思想支配下,使得审计监督力量显得较为薄弱,银行会计信息缺乏真实性和可靠性,部分会计科目变成了其调节利润的手段,加上银行资本金匮乏、各种风险指标普遍高位运行,即使审计人员报告了公司内控中存在的问题,也没有引起管理层的重视和采取适当的纠正措施。

(三)内部控制的“中看不中用”问题突出

由于权力凌驾于制度之上,银行的高层管理者害怕“水至清则无鱼”,为了粉饰政绩又怕露馅,内部控制的设置与实施变成了“两张皮”,对风险高危区不敢揭盖子,避重就轻地反复稽查装腔作势,使内控制度成了淡化责任的摆设,外强中干的弊病长期存在,信贷制度就是银行内部控制的一个典型缩影。

二、虚置内部审计与银行自我监管不足的关联

我国银行自我监管松弛的现象,与内部审计在我国银行自我监管中的地位虚置、功能弱化有着直接的关联。具体表现在:

1.审计与银行自我监管的关联度不大。

在现阶段,我国审计在银行监管当局看来依然主要局限在查阅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公允性上,风险审计理论仍然没有同金融监管理论形成整合效应,从而极大地影响了监管效率、效果,金融监管的有效性大大地降低了。

2.审计在银行自我监管组织中的地位模糊。由于企业内部组织分工和实际分权不明确,使得银行审计很难真正介入,导致金融自我监管的工作不系统、不连续、不到位,监管缺乏力度,没有很好地发挥出内部审计的优势,造成了监管的重复和漏洞并存,使监管效果很不理想。

3.银行监管方法单一。现阶段,我国的银行监管主要是事后的被动式监管方式,监管的能力和效率整体水平不高,仍偏重于现场检查以及日常的例行公事审查。面对不断变化的金融创新,这类监管方法显得刚性过强,而柔性不足,这种只重视事后的静态监管方法早已不合时宜。

三、内部治理、内部控制与内部审计的互动优化是提升监管效率的根本路径

内部控制的发展离不开公司治理的推动,公司治理的优化也离不开有效的内部控制作为保障,而内部控制的发展又能够促使内部审计发生重大的变革。银行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之间应形成良性的互动关联关系,内部审计与公司治理是相互支持、相辅相成的关系,内部审计是公司治理的重要控制和监督力量,而公司治理则为内部审计提供了一个良好的控制环境和制度基础。内部控制和内部审计应置于公司治理的框架之下,改变以往我国内部控制理论研究主要集中于会计审计领域,侧重从会计审计的角度研究内部控制的局限性,尝试从公司治理的新视角探讨内部控制,将内部控制与内部审计作为公司治理的有机构成部分,而优化内部治理、内部控制与内部审计才是提升银行自我监管效率效果的根本路径。

(一)着力优化银行的内部治理

在审计风暴中,让银行自身颇感尴尬的是,一些大案要案往往是通过审计才暴露的,而不是银行内部首先查出,这无疑凸显了目前银行治理结构的欠缺。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问题是公司治理,它涉及到产权关系及其制度安排问题,从根本上规定着银行的决策机构、管理结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从而规定着银行的行为目标与行为方式,并深刻地影响着银行的运行效率和银行资源的配置格局。银行内部治理涉及董事会和公司高级管理层对银行经营和事务管理方式的选择,影响银行目标的确定、日常业务的运营、关系人利益的考虑、经营的稳健性与合规性、存款人利益的保护等。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之间相互制衡是银行内部控制与治理的主体,也是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最直接、最有效的主体。

在当今金融创新的年代,监管当局要通过有效监管引导商业银行形成责权分明的内部治理,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推动商业银行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发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对管理层的约束监督作用。建立一个独立的、协助董事会工作的公司审计委员会。在此基础上建立直接为法人负责、归法人或者董事会统一领导、受审计委员会垂直管理的内部审计新体制。由于体制的理顺,将会释放出巨大的生产力,内部审计监督的责任更加重大,内审更加富有活力,审查出的问题将更真实、深刻和全面,对于优化公司治理和完善内部控制将起到极大的推动力。

(二)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在银行自我监管中的重要作用

1.强化内部审计使银行监管目的更加明确。监管目的之一是保护消费者的利益,而追逐理论片面强调被监管者利益的特征,忽视了监管为消费者服务的一面。利用审计的监督职能可以有效规范被监管者的行为,防止其经营者利用信息优势故意损害消费者行为,出现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等问题。

商业银行监管论文范文2

构建国有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体系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到产权改革、法人治理结构的改革、银行各项管理制度的改革及历史包袱的消化等诸多方面。

关键词:国有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体系

一、与西方银行相比我国银行业风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风险管理的体制性差异较大。我国现代商业银行制度还未真正确立,公司治理结构这一根本性问题仍待进一步解决,实施有效的风险管理所需的法律体系以及市场调控制度也需要进一步完善。反观西方发达国家商业银行在风险管理方面的经验,我们可以看到,国外银行一般都是按照严格的法律程序组建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它们运作规范,具有完善的产权制度以及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特别是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这些体制优势使得国外商业银行具有较高的风险控制和管理能力。

2.风险管理机制上的差距比较明显。国外商业银行在风险管理机制方面已经形成了一整套完善的系统,其中包括:(1)风险甄别系统。用于分析风险来源及成因,区分风险类别及危害性程度。(2)风险报警系统。主要进行风险预警,传递风险信息并建立风险资料库。(3)风险决策系统。确立风险管理原则,制定风险指标以及避险策略。(4)风险避险系统。具体实施风险规避行为,对风险进行再分配或转移。(5)全程监控系统。对风险管理全过程进行监理和控制,并做出风险管理评估报告。健全有效的风险管理机制是国外商业银行经营运作的坚实基础,也是银行安全性原则的重要体现,而这一点正是国内商业银行的薄弱环节。当前,国内银行普遍存在着风险管理机制缺失的问题。

3.风险管理工具及技术方面有较大的差距。目前,国际金融市场上,一方面各种金融衍生工具层出不穷,金融创新业务在银行业务中占据着越来越大的比重;另一方面,金融风险与市场不确定性不断增强,银行风险管理日趋复杂。然而,国内商业银行在金融产品创新以及金融工具的使用方面远远落在了西方国家之后。国外很多风险管理工具和理念至今尚未在国内银行业风险管理过程中发挥作用。

4.人为的行政性垄断导致银行运行的低效率和高风险。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银行业产业集中度较高,主要集中在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导致了银行业竞争不充分,甚至是垄断当前我国的资本市场还很不发达,企业融资需求主要还是通过间接融资来进行,这就使得银行的资产运作空间十分狭窄。而资产结构的单一化必然会导致银行的资产质量更容易受到宏观经济周期性波动的影响,受到企业经营状况的影响,增加了银行的经营风险,给商业银行的流动性管理带来了困难。

5.产品单一,创新不足,盈利渠道狭窄,无风险盈利产品比例偏低。目前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盈利的主要来源是存贷利差,而中间业务、新业务等无风险盈利产品偏少、偏低,这样,就造成盈利越多,管理压力越大,管理成本越高,未来的风险越集中。

二、如何构建我国银行风险管理体系

1.进一步深化国有商业银行产权制度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产权是所有制的核心和主要内容。建立权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是完善基本经济制度的内在要求,是构建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基础。所以,建立产权明晰、权责分明、政企分离的现代国有商业银行产权制度并完善其法人治理结构,是国有商业银行体制改革和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设的根本性问题。在国有银行改制过程中。应明确区分出资人的所有权与银行独立法人的财产权和经营权,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银行执行管理机构并分别赋予其真正意义上的权利和责任。在建立现代产权制度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基础上.按照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集约化原则.重新梳理产品和业务流程,相应调整组织机构、部门、岗位和员工安排,建立真正的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有利于一体化营销的国有商业银行内部管理体制,为推行全面风险管理提供制度上的保障。

2.改革单纯追求数量型的经营管理理念,创建现代金融企业。国有商业银行都是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专业银行转化而来,在几十年的改革发展进程中.形成了各自的经营管理理念。推行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设是一项涵盖银行全要素、全方位和全过程的系统工程,因此只有结合自身的实力、业务特长、市场定位、经营理念、经营宗旨等,构建起具有自身特色的现代金融企业的经营管理理念.才能使之真正起到统领国有银行经营发展的作用。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改变单一的“贷款管理”、“存款管理”等数量型管理模式,树立起全面风险管理观念,全面推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从银行内部自觉防范风险.提高资产质量,将新巴塞尔协议的实施与国有商业银行的科学管理统一起来。

3.尽快完善社会征信体系.加强基础数据库建设。建立统一的数据库和管理信息系统是国有商业银行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它涉及到整个社会征信体系建设和银行内部对于数据的采集和运用两个方面。从外部看,我国的社会征信体系建设刚刚开始,需要政府起到推动和规范作用,由政府协调,银行监管、工商、税务、司法等各职能部门配合,搭建数据平台、规范立法等.建立覆盖全国统一的企业代码、个人身份证标准,并确定其惟一性、终身性,以此代码或号码为基础建立整体信用数据库.汇集企业和个人的各类信息,并确保数据的共融、共享。同时,通过立法等形式加强对社会中介机构的规范管理,促使其整体素质和能力的提高,为银行及其他单位提供、有效和规范的中介服务。

从内部看,国有商业银行在外部环境不够完善且短时期内难以完善到位的情况下,应依靠自身力量加快内部基础数据库建设.规范数据采集的范围、来源和标准,加强对数据采集、录入和数据分析运用人员的培训.特别要通过培训提高有关人员对所采集数据的分析、识别和把握,确保数据真实和准确.同时,做好自身内部基础数据的返回验证和分析工作,在此基础上构建符合自身实际的风险管理模式。国有商业银行在完善内部基础数据库的同时.也要相应改变对于各类数据分析、监测的手段,提高数据运用的技术含量,减少人为因素干扰,尽量避免数据在内部各环节传递过程中出现的衰减和不实.保证数据分析结果的真实与准确。

4.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加快研究内部评级法(IRB).改进国有商业银行信用评级和贷款分类管理方法。新巴塞尔协议对信用评级提供了两种方法、如果国有商业银行采用其中的标准法来计算资本充足率.就必须要求多数企业提供外部评级结果.但现阶段我国的中介评级机构的素质和能力参差不齐.单纯依靠外部机构的评级结果来确定国有商业银行各项资产的信用风险权重是不妥当的。而如果不采用评级直接套算标准法系数.大多数信贷资产的风险权重只能定为100%或150%.这将严重降低国有商业银行的风险敏感性。事实上,我国社会中介评级机构的现状在短期内是很难根本改变的,从这个角度讲,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乃至整个银行业实施新巴塞尔协议下的标准法缺乏足够、必要的外部条件。所以国有商业银行必须以新巴塞尔协议的推广为契机,积极推行内部评级法,建立并实施全面风险管理模式。结合国家产业政策,改进现有国有商业银行信用等级评定的指标分类和标准值,科学考虑地区、行业、规模、性质等差异.改变评级的固定频次为动态频次,增强其时效性。使信用评级具有较高的代表性、灵活性和前瞻性,并把信用评级的作用重心从单纯的信贷调查、审查和审批环节转移分散.增加对条件准人、风险预警、贷后跟踪管理等指标的重视和运用。当然,在这项工作开展过程中,对于内部信用评级的一些技术性工作.也还要充分考虑借鉴外部评级机构的做法和意见。与此同时.进一步学习国际先进经验.加快推进贷款分类工作.在这一过程中研究设立标准,把对客户的信用评级结果与其信贷分类结果结合,在此基础上综合考虑某项银行债权的风险暴露程度.为实行内部评级法和全面风险管理提供经验。

商业银行监管论文范文3

关键词金融安全网最后贷款人存款保险制度审慎监管真实票据论

为了提高货币政策的有效性,仅仅从宏观上来影响商业银行适应性的货币创造是不够的,还必须辅之以微观监管,通过规范商业银行的经营,为宏观调控奠定坚实的基础。从政府干预经济的本质看,货币政策更多的是一种行政行为。事实上,任何一种宏观调控手段都必须存在相当的微观监管并与之相配套,否则再好的政策设计也不可能达到预期的效果。

一、政府对商业银行微观监管的目标和内容

关于政府对金融监管应达到什么目标,除了传统的“3S目标”外,[1]国外的监管理论对此论述较多,其中以T.F.卡吉尔和J.G加西亚(1985)的观点较具代表性。他们认为,金融监管的目标主要有四个:第一,通过货币控制来实现物价稳定条件下的经济增长;第二,保证存款机构特别是其负债起货币作用的健全性和生存能力;第三,保护存款人;第四,改善金融体系中流动的效率。他们的观点与其说是金融监管的目标,还不如说是政府对商业银行监管的目标。而MathiasDewatripont和JeanTirole(1993)的分析更是简单明了,他们认为政府对银行监管的主要目标就是保护储蓄者和银行体系的有效运行。[2]

政府对银行的监管实际上是对他们的保护,G.J.Stigler(1971)在《贝尔经济学杂志》春季号上发表的“经济管制理论”一文中提出这样的观点:“凡是管制,照例都是首先为被管制的活动或行业的利益而设计和执行的”,[3]从中可以看出政府对银行监管的主要目标是保护银行,将银行风险控制在可承受的范围内,为宏观金融调控提供稳定可靠的微观金融基础,最终达到保护存款人和稳定宏观经济的目标。

由于各国经济发达程度和金融环境的不同,政府对商业银行微观监管的内容存在较大的差异,可将政府对商业银行微观监管的具体监管措施概括为以下几类:[4]

第一,市场结构控制:主要控制各地区金融机构的类别及开业的家数,保证金融服务的多样化和可得性,避免竞争加剧,同时监管当局又不愿看到在银行业中垄断现象的出现。

第二,业务种类控制:主要是监控银行从事监管当局批准的金融业务,一些国家禁止商业银行涉及非金融业务,在分业经营的国家禁止商业银行从事非本专业的金融业务。

第三,谨慎性控制:主要是限制商业银行风险过度集中和过度投机行为,如规定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对单一客户的最高贷款限额,以及发放按揭贷款的最高成数限制等。

第四,保护性控制:主要是在银行破产倒闭时,如何保护相关行为人的利益,如对商业银行实行存款保险等。

二、政府对商业银行微观监管的制度分析

微观金融监管的制度是从金融安全网的角度来加以制订的。金融安全网主要包括三种类型:一是金融监管当局的审慎监管;二是中央银行的最后贷款人职能;三是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林平(2002)将三者的特点概括为下表。

从表中可以看出,审慎监管主要侧重于事前预防,通过加强风险监管来维护银行安全;而最后贷款人和存款保险则主要侧重于事后监督管理,分别通过提供流动性援助和保护存款人来维护银行安全。下面结合政府对商业银行微观监管的内容,对上述监管制度的设计展开分析。[5]

1.审慎监管制度分析

审慎监管是对商业银行监管的主要原则。在实践中尽管存在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根据该原则制订和的一系列有关银行监管的指导性意见和原则,但由于各国对审慎程度的理解各不相同,各国对商业银行监管的力度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其中最大的是对商业银行业务范围应该限制到什么程度才能控制其风险的形成、积聚和外化,以达到事前预防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的目的。

在各国的实践中,以德国为代表的全能型银行可以提供各类金融服务。号称金融百货公司(FinancialDepartment),其主要理论基础是范围经济和资产组合理论等;而以美国为代表的专门化金融机构(FinancialBoutique),在历史上其业务范围曾受到严格限制,其主要理论基础是风险隔离和比较优势理论等。尽管两者看不出明显的优劣之分,但随着金融创新活动的深入和放松监管,商业银行业务范围会不断扩大,全能化成为大势所趋。

叶辅靖认为,现阶段我国的金融风险具有三重性[6]:一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共有的金融风险;二是产权不明晰和不正当权力引起的体制风险;三是金融不发达阶段的弱者风险。分业经营在防范我国的特有金融风险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在现阶段要坚持分业经营。但加入WTO对金融业的影响越来越大,发达国家又相继放弃了分业经营的模式,这对我国的分业经营产生了巨大的冲击。实际上我国修改后的《商业银行法》也在处理混业经营问题时,以“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为商业银行业务范围的进一步扩大埋下了伏笔。

2.最后贷款人制度分析

最后贷款人(TheLenderofLastResort)一词最早出自于1873年英国著名记者WalterBagehot(1826-1877)的“伦巴第街”一文中[7]。他提出英格兰银行在需要时发放贷款给那些流动性差但还有清偿能力的银行,成为他们最终的流动性来源。由于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的职能大多与再贴现(再贷款)的操作联系再一起,人们往往注意它对货币供给的影响,而忘记了它的初衷是为危机中的银行提供最终的流动性来源,正如FredericS.Mishkin所描述的,“美国的中央银行——联邦储备体系,就是针对1907年的银行恐慌而设立的。它设立的本意是作为银行危机时期的最后贷款人,也即当其他人无法向银行提供储备时,为了阻止银行倒闭,美联储应向银行提供储备”。[8]关于最后贷款人的制度设计存在下述争论:

第一,中央银行与监管当局的定位。近年来国际上全能银行的模式越来越流行,相应监管体系的理论也从金融机构说转向金融功能说,各国纷纷将原属于中央银行的监管职能逐步分离出来,并把分离的金融监管机构整合为一。英国的情况便是如此,长期以来,英国由英格兰银行、证券投资委员会分别负责银行业和证券业的监管,此外金融行业自律组织在监管中发挥着相当重要的作用。随着金融混业的发展,英国政府将英格兰银行、证券投资委员会和其他金融自律组织合并,成立了独立于英格兰银行之外的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服务局。2000年6月,英国通过《金融市场与服务法案》,从法律上进一步确认了上述金融监管体制的改变。但是,根据《1998年英格兰银行法》和英格兰银行与财政部和金融服务局的备忘录,英格兰银行仍需承担最后贷款人的职责。实际上机构分立后,也只是将原来的内部矛盾外部化而已,中央银行仍旧会存在角色冲突,问题的核心是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的制度安排如何制订,在理论界存在“含糊其辞”和“明确承诺”的制度安排之争:前者是指中央银行事先不明确承诺肯定会履行最后贷款人的职能以此维护市场纪律,促使银行提高自身的管理水平和抗风险的能力,同时约束银行的道德风险;后者则是指为提高人们对那些有资格得到紧急援助银行的信心,明确承诺一定会对这些银行承担最后贷款人的职责,同时加强未取得承诺资格银行的市场约束力。不管哪一种制度安排均会存在一定的缺陷,[9]前者可能产生公众信任的风险和挤兑风险;后者的可操作性不强,入围的银行可能产生道德风险。中央银行如何找到两者的平衡点确实是一门艺术。

第二,中央银行贷款条件的制订,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贷款利率,二是贷款方式,三是贷款时机和贷款数量。WalterBagehot(1873)曾提出,英格兰银行在需要时可按惩罚性的利率无限量地提供抵押贷款,以确保公众对金融体系健全性的信心。如果采取的是惩罚性利率,好处是可避免出现微观金融机构的套利行为,但这有可能会加剧市场资金紧张的气氛,不利于控制危机的蔓延。如果按照真实票据论(TheRealBillDoctrine)实行抵押贷款,有利于减少中央银行的风险,但会削弱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职能的发挥,不能真正做到提供最终的流动性来源。中央银行在操作中遇到的最大困难就是何时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充当最后贷款人,如何保证中央银行的决策不会屈服于外部环境(尤其是政治压力)的影响,而纯粹是为了避免人们出现心理恐慌,从而确保金融体系的安全。中央银行的时机掌握和满足程度也只能凭借多年积累的经验来加以判断。

第三,中央银行能否成为各类金融机构的最后贷款人,这实际上是贷款对象的问题,也属于贷款条件中的一部分,由于内容较多,下面单独展开。在实践中,其它金融机构也存在货币创造的能力。这些金融机构主要包括信托租赁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和资产管理公司等。在国外的实践中,虽然这些金融机构出现危机对国民经济的影响也很大,但在各国中央银行的实践中大多不向这些金融机构行使最后贷款人的职能。但是,在我国,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版)第30条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提供贷款,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贷款,但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向特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贷款的除外。”这为我国中央银行向非存款金融机构,甚至向政府部门的贷款打开方便之门。自2002年起,我国中央银行先后向鞍山证券、新华证券、南方证券发放了15亿元、14.5亿元以及80亿元再贷款;与1997年以来中央银行在清理整顿各类金融机构过程中向地方政府发放的1411亿元再贷款偿还情况不佳一样,向这3家证券公司发放的109.5亿元再贷款收贷希望极其渺茫;[10]2004年11月4日,人民银行等四部委联合《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意见》,意见中将中央银行再贷款视作破产金融机构个人债权收购资金的直接来源;2005年7月中央银行再次给证券公司发放再贷款来拯救股市;这实际就是把部分金融机构的不良贷款“货币化”,它产生的“示范效应”会将其它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无限放大。这种滥用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职能的做法后果不敢想象。从各国的实践来看,中央银行大多为各类存款性金融机构的最后贷款人。

3.存款保险制度分析

根据是否建立起明确的制度来划分,存款保险制度分析存在隐性(ImplicitDepositInsuranceSystem,IDIS)和显性(ExplicitDepositInsuranceSystem,EDIS)之分:前者没有明确的存款保险法规和机构,大多由国家采取政策行动来避免挤兑风险和维护金融稳定;后者则建立了专门的制度、机构以及专项拯救基金来确保存款人的利益和金融体系的稳定,[11]在理论和实践中,如无特别的说明,一般指的就是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目前世界上主要国家都相继建立起存款保险制度,随着2005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在“存款保险国际论坛”上表示我国金融业改革日益深化,金融体系平稳运行,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内部条件和外部环境已基本成熟,目前存款保险制度的推进工作正在加快,我国有关是否应建存款保险制度的长期争论就此结束。从各国金融监管的实践来看,存款保险制度确实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如防止银行挤兑风险,尽可能降低资源配置的扭曲以及提高宏观经济和金融的稳定性等。但同时也暴露出不少问题,主要包括以下三点的内容:

第一,如何设计存款保险费率。一方面,如何从总体上确定合理的保费水平,费率过高会耗用过多的商业银行资金,商业银行的经营成本增加;费率过低又易引发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风险,这样由公共资金资助的存款保险体系就变成了对银行业的补贴,同时过低的费率导致保险基金不足以应付大规模的机构破产。另一方面,是否应该按商业银行风险等级厘定差别费率。从理论上来讲,厘定差别费率有利于存款保险对所承担的风险得到足够的补偿并且对风险高的商业银行形成市场约束,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评估每个商业银行的风险暴露及抗风险能力非常困难,就算在某个时点评估好,商业银行的风险还处于动态变化之中,而且一旦收取较高的费率等于向市场宣布该商业银行风险较大,反而诱发挤兑风险。

第二,如何确定存款保险的保障额度。目前世界上除了挪威等少数国家对存款保险实行全额保障外,绝大多数国家实行的是限额保险,主要包括三种形式:一是以美国为代表按限额赔偿;二是以德国为代表的按比例赔偿;三是以英国为代表的按比例有限额赔偿。不提供全额保险的理论基础是发挥存款人监视商业银行的积极性,他们可通过“用脚投票”对商业银行施加市场约束。但由于在实践中,大多数国家出于对小额存款人的关心,在较低的限额内对小额存款人进行100%的赔付,那么大额存款人就可采取化整为零的办法,通过多开户头来达到享受全额保险的目的。世界银行的专家曾建议,对被保险银行每一存款人受保障存款的限额应规定为人均国民产值的1—2倍,但各国必须结合各自的国情来确定存款保险的保障额度。

第三,存款保险制度对商业银行道德风险的影响。从理论上来讲,存款保险制度有可能加剧商业银行的道德风险。这是因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后,从存款保险机构的角度来看,可能会降低其及时处置问题银行的动力;从商业银行的角度来看,有可能会使其获得承担更大风险的激励,增强商业银行的风险偏好;从存款人的角度来看,有可能放松对商业银行的监督,从而弱化商业银行的市场约束。上述这些观点成了人们反对实施存款保险的理由,而J.E.Stiglitz和A.Weiss(1981)的分析则表明道德风险产生于信息的事后不对称,[12]也就是说道德风险与存款保险之间不存在必然的关联。实际上,由于存款保险机构对商业银行监管的存在,再加上通过良好的制度设计以及建立相应的外部约束机制,在一定程度上会减少一部分道德风险。

三、政府对商业银行微观监管的模式选择

在西方各国监管的实践中,政府对商业银行的微观监管主要有两种模式:一是以美国代表的条法式监管,二是以英国为代表的对话式监管。下文通过对这二种较为成熟监管模式的比较研究,来简析我国在现阶段该如何对商业银行进行微观监管。

早在18世纪的北美银行时期,对商业银行的微观监管就已经出现。在二百多年的监管史中,美国政府始终走了一条通过立法和法规修正来实现条法式监管的道路,制订了大量的商业银行监管法令和条规。条法式监管的主要优点在于,它可通过法律的权威震慑住商业银行的违规冲动,规范了商业银行的微观行为,同时又使其无后顾之忧,具有较佳的告示效果,此外,对违规的处罚也简便易行。但是,条法式监管也存在着缺点:随着商业银行适应性创造货币能力的增强,它们回避管制的方法也就愈多,政府面对层出不穷的金融创新活动,监管法规也就不得不经常加以变更,而法律的修正并非是轻而易举的,往往得经过反复论证才能通过,这就容易导致监管滞后现象的出现。

英国监管体制与美国迥然不同,其特色就在于通过英格兰银行与商业银行之间的合作和经常性协商来进行监管,这可称之为“对话式的监管”,或称之为“非条例性监管体系”(UnregulatedSystemofSupervision)。该监管方法主要通过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高层人员保持密切的联系,不断以对话的形式发现商业银行微观经营中存在问题和困难并及时加以处理;中央银行的政策意图也可通过对话的形式传达至商业银行。日本“窗口指导”也可划入对话式监管的范畴,日本银行通过指令方式直接控制商业银行贷款的限额,最终调节资金的流量和流向。对话式监管的主要优点在于其机动灵活性,政府可以随时动态地对银行业中出现的新问题加以处理;主要缺点是工作量大并且规范性差。该监管方式也只能在类似英国这种由少数大商业银行占主导地位的分支行制的国家中加以运用,像美国这种拥有8000多家银行的国家,即使想实行对话式监管也是不可能的。

鉴于条法式监管与对话式监管各具优缺点,分别适用于不同的国情,因此,按国际惯例,在健全我国商业银行的监管体制过程中有必要将两者有机地结合起来加以运用,以确保我国商业银行体系的规范运作。我们不妨从下述展开对商业银行微观监管的改革思路:一方面,逐步完善金融法制体系,虽然《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担保法》、《破产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已经出台,为金融业的稳定运行提供了相关法律保障,但立法后还必须进一步完善和充实相应的内容,为商业银行的微观经营塑造有序竞争的大环境;另一方面,我国商业银行改革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既不可能在过去的实践中找到解决的办法,也很难从国外经验中直接找到答案。因此,我国欲一步到位地完成全部的立法任务,不仅在理论上行不通气而且在实践中也不可能。为了确保改革过程的有序进行,从提高中央银行宏观调控的效果和规范商业银行货币创造的行为角度来看,我们可先从借鉴英国的对话式监管模式入手,通过加强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的“道义劝告”和“窗口指导”功能,在实践中逐步建立和完善起各项金融法规,最终形成有中国特色的商业银行监管模式。

注释:

[1]20世纪30年代的大危机导致了以强调政府干预的凯恩斯学派的兴起。西方各国先后形成了较为完善的金融监管体系,确立了监管的“3S目标”,即保护公众利益的安全性(Safety)目标,防止金融体系崩溃的稳定性(Stability)目标,以及避免金融业出现垄断和提高效率的结构性(Structure)目标。有关“3S目标”详细论述可参见杨力:《适应性货币货币供给——全球化和微观视角的研究》,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14-219页。

[2]详见石磊等译:《银行监管》,复旦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7页。

[3]转引自陈观烈:“银行在西方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一文,载黄宝奎主编:《西方银行业务与管理》,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7页。

[4]有关对各国微观金融监管概述的详细分析,可参见骆玉鼎:《信用经济中的金融控制》,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版,第220页。

[5]有关中国金融安全网的现状及其有效性分析可参见刘士余:《银行危机与金融安全网的设计》,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47-269页。

[6]叶辅靖:《全能银行比较研究——兼论混业与分业经营》,中国金融出版社,2001版,第280页。

[7]伦巴第街(LombardStreet)是位于伦敦的一条金融机构云集的著名街道,它在英国的地位就相当于美国的华尔街,英格兰银行就在这条街上;Lombard一词在意大利语中就含有“银行家”之意。

[8]见中文版《货币金融学》(第4版),李扬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69页。

[9]有关“含糊其辞”和“明确承诺”制度安排缺陷的详细讨论,可参见刘宇飞:“中央银行的两难抉择:救助或不救助”,载《当代金融家》2005年第2期。

[10]韩瑞芸:“央行最后贷款人职能调整路线图”,载《21世纪经济报道》2005年7月13日。

商业银行监管论文范文4

[论文摘要] 在当前面临外资银行激烈竞争的新形势下,根据我国国有商业银行改革与 发展 的特殊性,从利益相关者理论出发,提出构建和完善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应充分考虑各利益相关群体的利益,实施利益相关者治理。 

 

 

公司治理结构是一项复杂的工程,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是国际先进 企业 的重要特征。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的健全与否是今后

1.应特别注意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尽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在我国目前存款保险机制尚不健全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设立资产管理公司,代替广大中小债权人参与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建立有效的银行外部监管体系,加强信息披露和透明度建设,增强银行经营管理的透明度,接受相关利益者和社会的监督,从而保护股东和利益相关者的权益。同时,对于银行内部来说,应当建立行之有效的监事会制度或独立董事制度,代表股东及广大债权人对银行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有效保护债权人利益。 

2.应体现国家作为最大股东的治理特殊性,充分发挥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源配置和 金融 调控作用 

目前,在引进战略投资者和上市后的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国家仍将是这四家银行的绝对大股东。因此,国有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要充分体现国家作为股东所代表的利益。因此,国有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应当体现国家作为股东的治理特殊性,即不仅要追求利润的最大化和银行价值的最大化,而且还要充分发挥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源配置作用和金融调控作用,为我国的市场 经济 建设做好服务和保障工作。 

3.应注重银行自身利益的保护和可持续 发展 能力的培育,实现银行价值的最大化 

在进一步深化金融改革和完善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的过程中,要特别注重商业银行自身利益的保护,尽快建立适应 现代 国际金融环境的经营管理体制,消灭不良资产产生的内在机制,使国有商业银行走上健康良性的发展道路,逐步成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现代金融 企业 。同时从政策上看,要为国有商业银行回收贷款提供更为有利的 法律 支持系统,并且大力开展信用制度建设,完善信用管理体系,积极培育信用中介机构,在全社会范围内形成不良信用的惩罚机制,使恶意逃债的企业受到法律和经济两方面的惩罚。 

4.应充分发挥经营管理者和广大员工的能动性和积极性,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逐步建立和培育银行内部的公司治理文化 

合理的绩效评价制度和有效的激励制度是使管理者和员工的行为与银行的经营成果紧密结合,确保落实银行经营目标的有效保障。另一方面必须完善稽核评价机制。依据审慎 会计 原则和加强透明度建设的原则,有效运用由内外审计人员所做出的工作指导,在绩效评价的基础上建立起董事和行长(经理)等人员的薪酬与公司绩效和个人业绩相联系的激励机制,并且保证报酬办法与银行的战略目标、管理环境和企业文化的一致性。 

5.完善政府对银行的监督管理 

目前政府对国有商业银行实行多头管理,不仅影响管理效率,而且影响银行的正常经营。国家对国有商业银行的监督分为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业务管理和财务管理三块内容,提高监管的效率,更好地解决问题,通过政府的外部监管来督促国有商业银行治理结构的改善。 

6.培育公司治理结构的生成环境 

首先,应加强金融法律建设。建立健全有关法律法规,应当允许一定限度内的综合经营。其次,要完善资本市场。通过资本市场的购并和控制,使公司治理中的财产权能灵活地进入或退出交易领域,强化市场对银行管理的力量和作用。最后,要理顺外部监管部门的关系。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理顺国有商业银行的外部监管体系,同时要加强行业自律监督,强化银行业公众的自律监督。引进和加强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评级机构等社会中的监督,保证国有商业银行财务状况的真实性,通过外部监管来促进国有商业银行治理结构的改善。 

 

参考 文献 : 

[1]李政:利益相关者理论与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金融理论与实践,2005.9 

商业银行监管论文范文5

近几年,在进入崭新的竞争时期后,声誉风险引发了多种严重后果,如银行经营管理遭受重创,经营业绩下滑等,甚至导致社会公众对国家、银行信任度下降,造成社会治安混乱,影响到银行业的发展。良好的声誉是一家银行的生存之本,成为我国商业银行不断提高竞争力、保持稳定可持续发展的必需,能够极大地增强市场信心,赢得信任和支持,从而影响商业银行的营运能力,使上市银行的市值以及商业银行的竞争力提高,对增进竞争优势,加大商业银行的盈利能力和实现长期战略目标有着重要的作用。因此,声誉风险管理已经成为商业银行必须重视的话题。加强声誉风险管理是当前商业银行的急切需求,是银行业发展的必然选择,是国内外监督管理的趋势,是商业银行经营和发展的重要支柱。

1 我国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管理现状

1.1 带来直接经济损失

目前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管理部门往往设在办公室或企化部,仅作为一项事务性工作而存在,声誉风险管理机制未得到有效管理。声誉风险可能给银行带来直接损失,如客户诉讼类事件,若银行败诉或接受调解,则将直接承担经济后果。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管理部门虽然重视声誉风险管理,但职能所限,无法从根本上化解相关声誉风险,解决源头问题。

1.2 客户流失或客户忠诚度降低

由于商业银行对声誉风险事件不甚重视,声誉风险知识匮乏。商业银行高管人员没有充分认识到声誉风险管理在整个风险管理中的位置,没有认识到声誉风险管理的重要性。虽然商业银行建立了相应的声誉风险管理制度,但声誉风险相关知识和风险理念仍然没有到员工的思想中存在。同时,个别商业银行服务意识较差,对声誉风险事件处理不及时。相对于损失而言,员工声誉意识对品牌声誉的侵害也许会导致更长远的影响,好的品牌声誉将带来潜在客户和提高客户的忠诚度。反之,声誉事件的发生将影响银行的“口碑”,降低银行的品牌价值,丧失对潜在客户的吸引力,甚至导致客户流失或客户忠诚度降低。

1.3 造成银行股价下跌

声誉风险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它不仅包括声誉风险发生后的处置,还包括:声誉的建立、维持、监管等。商业银行部门没有建立完善的监管,以及监管机构和当地政府间的交流不频繁,在合规经营、接受监管方面不积极主动的态度,不及时共享信息和交流经验,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管理的职能被分解到多个部门,这些部门往往各自为政、分头管理,缺乏一个部门监管全行声誉风险管理工作、发挥统筹和督导作用,难以形成合力。

1.4 社会公众情绪不良

随着社会媒体的广泛应用,各种针对商业银行的议论和猜测纷纷而来,其中夹杂不少负面舆论,批评银行的信贷政策、服务水平及管理能力等。同时,商业银行不能关怀员工,员工的薪金收入与其贡献差距较大,员工不能同工同酬等,员工的“口碑效应”会使银行的声誉受损。近年来,社会公众对银行高管人员天价薪酬等反映激烈,严重影响银行声誉。然而针对这些负面情况,商业银行不能及时给出准确回应,导致公众产生对银行业整体的不良情绪,容易引发声誉风险。

2 我国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管理问题成因分析

2.1 声誉风险管理机制未建立完善

我国商行的声誉风险管理机制未建立完善,预防机制和事先应急机制以及声誉风险的相关解决机制缺乏,董事会下设的风险管理委员会,没有明确指定人员负责全行声誉风险管理,也没有在各部门进行相应的声誉风险管理的安排,基本没有将声誉风险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框架,即使银行有过声誉管理行为,也比较简略,科学性和规范性仍然很缺乏。

同时,应急预案的原则性强而灵活性不足,特别是没有组织过针对特定情景的演练,缺少后续措施跟进,无法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声誉风险的多样性、被动性和复杂性,很难预测到可能发生怎样的影响,声誉风险监测和预警系统不完善,声誉风险管理部门职能不完善,人才匮乏,机制建立困难。

2.2 银行从业人员声誉风险意识淡薄

目前银行从业人员缺乏声誉风险知识,商业银行内部自上而下的行业垄断意识较强,服务意识薄弱,对客户的信访、投诉处理效果不佳,处理新闻媒体反映的负面情况不及时,重视程度不够,导致声誉事件不断发生。虽然各行已开始制定相应的声誉风险管理制度,但员工的思想中仍然没有声誉知识和风险理念,对于声誉风险的认识仍停留在感性认识阶段,把声誉风险管理与全面风险管理等割裂开来,仅看到声誉风险的一面性,尚未提升到系统地建立规范的声誉危机管理体系、积极预防出现的声誉危机的高度。

2.3 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缺乏监管手段

因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管理不善而引发的事件,监管部门不能直接行使监管手段。监管部门只能在事件已发生或情况已恶化,可能导致系统性问题发生时,才能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在此之前,不能依法要求其采取相应的措施,只能采取舆情提示、风险提示等方式与商业银行进行协调。由于个别商业银行自身声誉风险管理不善,而导致整个银行业负面情况占用了大量的监管资源,声誉风险管理缺乏长远规划。声誉风险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包括:声誉风险发生后的处置,声誉的建立、维持等。目前,很多商业银行的声誉管理没有长期的声誉管理战略规划,声誉管理往往缺乏前瞻性、持久性。没有长期声誉管理体系的规划,就无法谈及全面的声誉管理。

2.4 社会舆论媒体对银行声誉风险的影响

首先,员工对于银行来说很重要的就是自媒体的使用管理,自媒体的滥用很有可能会伤害银行声誉,银行要注意对企业员工自媒体使用的管理。建议员工区分私人账号和工作账号,对带有本行标签的微博、博客等其他自媒体要进行备案和管理;明令禁止员工发表本行商业机密、顾客信息,或不当的言论在工作账号上。

其次,网络议论反映着银行服务的不足,是客户意见的表达平台。监控网络从不主动与主流媒体沟通,造成很多负面新闻无法快速获悉。在客户投诉管理方面较为随意。大多树客户在现实生活中没有得到满意的投诉处理,只好选择在自媒体平台抱怨,进而形成网络议论。因此,如果客户的意见在现实投诉渠道中得到满意的解决,将减少网络议论压力。

最后,近年来银行业的外部经营环境恶化,社会舆论给银行贴上了很多垄断、暴利、乱收费、嫌贫爱富、缺乏社会责任等的标签,对这些标签无休止的爆炒已经给银行业造成了很大的负面影响,银行得不到社会公众的认可,自身形象大打折扣,严重影响引发公众的信任危机,给银行的经营基础带来致命的打击,累积着潜在风险。

3 加强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管理的措施

3.1 完善声誉风险管理机制

首先,把声誉风险管理上升到一个战略高度,完善健全声誉管理机构,建立小组专门负责全行的声誉风险管理,增强声誉风险管理能力。建立与商业银行战略相一致的声誉风险管理制度,积极探索声誉风险的量化和考核体系,利用社会资源对商业银行的声誉进行综合性评价。其次,对商业银行实际存在的声誉风险制定措施,同时建立声誉风险损失补偿机制;对商业银行未知的声誉风险进行准确计量可能造成的损失,并配置相应的资本弥补损失,以保持商业银行的可持续性经营。最后,建立激励和约束机制度及规则,对员工奖罚分明,奖赏有功的,惩罚无功的。这样,建立和完善声誉风险管理机制,有利于增强自身竞争力,提高自身的可信度和利益持有者的信心,创造有利的资金使用环境,维持客户的信任度和忠诚度,增进和投资者的关系,吸引高质量客户。

3.2 培育声誉风险管理文化

首先,针对声誉风险的认识要从高层做起,高级管理层认识到声誉风险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后,把对声誉风险的认识提高实现商业银行战略目标上来。其次,通过培训等多种方式,普及声誉知识,维护商业银行声誉,强化员工声誉意识,建立员工的声誉风险管理体制,树立良好的企业价值和道德风气,提倡自律、公正、公平、诚信的精神和道德行为准则,减少违规舞弊、虚假宣传和欺骗、误导客户、牟取私利等短期行为,防止员工道德缺失引发的声誉风险。最后,不论普通员工还是高层管理人员都要有远见,提升自身的责任感以及事业心,才能将声誉风险管理扎根到实处,让企业发展的更加长远。

3.3 提高监管声誉风险能力

完善的监管对规范商业银行行为相当重要,并对银行经营理念具有指导作用。首先,加强与监管机构以及当地政府间的交流沟通,采取积极主动的态度在合规经营、接受监管方面,及时共享信息和交流经验,得到政府及监管部门的支持信赖,一起对付商业银行声誉风险。其次,建立高效的投诉管理机制,确保及时准确处理好客户的投诉,同时处理好与内部员工的关系,加强内部团结,提高企业凝聚力,防止声誉风险发生。最后,提高监管部门对声誉风险的监管效率,制定完善的法规、建立金融企业信息系统和社会评价系统,对于营造公平、透明的经营氛围、提高企业声誉风险意识、加强自律、改善公共关系等方面具有重要影响。

3.4 重视社会媒体舆论监督

商业银行要与媒体时刻保持着良好往来,媒体是商业银行和利益相关群体保持密切联系的纽带,商业银行要做好声誉风险管理,就必须重视媒体的存在性,加强与媒体的联系。首先,建立正常交往的平台,经常性地开展信息交流,通过媒体对信息的传递和报道,有利于加强利益相关群众的信任,因为媒体本身具有客观性、公允性,对于声誉事件的态度具有公信力。

其次,媒体对信息的传播面广、传播速度快,只要出现声誉风险问题,媒体一介入,事件就迅速扩大,情势也直线上升,以至于事件难以控制,因此商业银行要重视网络舆情的监测,及早发现重大舆情动向,对网上非法和过激言论,提前采取措施,第一时间予以剔除,争取把负面影响降到最低,通过采取公开澄清、跟帖引导、主动邀请记者深入报道等方式,引导媒体客观公正地报道事件,及时消除负面舆论影响,避免误导公众。最后,商业银行加强与各类新闻媒体的沟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定期或不定期的宣传商业银行的价值理念。正面宣传商业银行产品、品牌及各类活动,树立良好的品牌和形象,提高商业银行的知名度、美誉度,从而提高商业银行在客户中的认可度,提升竞争力。

商业银行监管论文范文6

[论文关键词]商业银行;风险;监管

商业银行作为经营货币信贷业务活动的企业,与一般企业及其他经营单位相比,最显著的特点是负债经营,即利用客户的各种存款及其他借入款作为主要的运营资金,通过发放贷款及获取收益,自有资本占资产总额比率远低于其他行业。这一经营特点决定了商业银行本身即是一种具有内在风险的特殊行业。商业银行风险是指商业银行在经营中由于各种不确定因素的存在而招致经济损失的可能性。

一、商业银行面临的主要风险

1.信用风险。信用风险是指人违约而导致贷款或等银行持有资产不能收回本息而造成损失的可能性。

2.利率风险。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水平变化给银行带来损失的可能性。

3.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是指银行不能到期支付债务或满足临时提取存款的需要而使银行蒙受信誉损失或经济损失甚至被挤兑倒闭的可能性。

4.汇率风险。汇率风险是指由于外汇价格变动给银行带来损失的可能性。

二、金融监管的概念

金融监管是金融监督和金融管理的总称。从词义上讲,金融监督是指金融主管当局对金融机构实施的全面性、经常性的检查和督促,并以此促进金融机构依法稳健地经营和发展。金融管理是指金融主管当局依法对金融机构及其经营活动实施的领导、组织、协调和控制等一系列的活动。金融监管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金融监管是指中央银行或其他金融监管当局依据律规定对整个金融业(包括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实施的监督管理。广义的金融监管在上述涵义之外,还包括了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和稽核、同业自律性组织的监管、社会中介组织的监管等内容。

三、我国商业银行监管的措施

(一)我国商业银行监管的措施

此外,银监会根据我国银行监管实际和国际银行监管最佳实践,在《银监法》和《商业银行法》框架下,系统规划、科学设计审慎银行监管的规章和指引。2003年以来,先后出台了《关于调整银行市场准人管理方式和程序的决定》、《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境外金融机构投资人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股份制商业银行风险评级体系》、《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监测和考核暂行办法》、《客户大额授信制度和零售贷款违约情况统计制度》、《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公司治理改革与监管指引》等几十项监管部门规章,涉及银行业监管的各个环节和各个方面。另外,还有《商业银行授信尽职工作监管指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办法》、《企业集团公司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正在制定中。在加强金融法规建设方面,今后应重视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结合我国实际,并参照国际上对银行业实施管理的法律和各项规定,对我国现有的银行法规进行全面彻底的清理;二是各银行机构系统内制定的带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实行向中国银监会报批制或备案制,以保证有关金融法规要求的协同性、一致性;三是结合当前我国金融业发展的趋势、特点和业务创新的实际,提前出台有关的法规,使新业务从市场准人的那一天就能够规范运作,监管工作有法可依;四是针对金融化、网络化和金融犯罪技术含量高、隐蔽化的趋势,制订并完善相应的法规,规范电子金融技术操作的规程;五是加强与国外金融监管当局和国际金融组织在法律方面的沟通与交流,衔接执法标准。

(二)我国商业监管的技术措施

第一,进一步拓展了风险范畴。尽管信用风险仍然是银行经营中面临的主要风险,但新协议开始重视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影响及其产生的破坏力,并在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公式中,分母由原来单纯反映信用风险的加权资产加上了反映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内容。

第二,坚持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的监管思路,但风险衡量方式更为灵活。银行资本是银行抵御风险的基础,1988年的巴塞尔协议提出了银行业最低资本金的要求,协议对银行资本的构成进行了界定,其基本精神要求银行者根据银行承受损失的能力确定资本构成,并依其承担风险的程度规定最低资本充足率。

第三,强化信息披露和市场约束。在新资本协议中,委员会对银行的资本结构、风险状况、资本充足状况等关键信息的披露提出了更为具体的要求。新框架充分肯定了市场具有迫使银行有效而合理分配资金和控制风险的作用。

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中国银行业监管还存在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主要是:监管的有效性受外部的制约较大、市场准人监管不够规范、审慎性法规的系统性和完整性不强、持续监管力度不够、监管信息的统一性和透明度尚存在问题、监管者权威性不强、跨境监管的能力不足,等等。

这些问题的存在决定了我国银行监管体系建设任务的艰巨性。为完善我国的银行监管体系,提高中国银行业监管的有效性,推进银监会各项工作尽快与国际接轨,银监会将通过建立良好的机制,坚持科学的态度,树立坚定的信心,开展扎实的工作,缩减上述差距,并已经着手制定加快中国银行业监管建设,缩小与《巴塞尔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要求差距的中长期行动规划,计划在今后5年内,使中国银行业监管水平基本达到《巴塞尔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提出的各项要求。实现这一目标计划分两步走:第一步,在2006年以前,建立有效银行业监管的重要基础,使各项监管措施有2/3左右达到《巴塞尔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要求;第二步,在2009年以前,各项法规制度及各项监管措施得到有效贯彻实施,基本上全面达到《核心原则》的各项要求。

(三)我国商业银行内控制度建设

(四)我国商业银行外部监管措施

通常认为,银行监管从中央银行分离之后,中央银行就不再具有监管职能。实际上,这是对中央银行职能的一个误解。简而言之,银监会履行的主要是机构监管职能;但是,即使在银行的日常机构监管职能从中国人民银行分离之后,中央银行依然具有为履行货币政策而进行的货币监管职能。

商业银行监管论文范文7

【关键词】银行;金融;监管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7-146-01

随着金融业的发展,我国已形成了对银行业实施监管的法律体系,该体系具体由《中国人民银行法》及修正案、《商业银行法》及修正案、《银行监督管理法》、《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及《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等组成。这些法律法规对商业银行的监管提供了法律依据,为维护金融业的稳定与促M进银行业的健康发展造就了一个比较系统的法律平台。尽管如此,我们并不能断言我国的银行监管法律体系已接近于完善。

一、我国银行监管法律体系的现状

(一)商业银行监管体系不健全

尽管《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自律组织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但从目前看,仍存在着一定的问题:一是我国虽已建立银行同业公会,但其组织比较松散,没有起到应有的同行业互律作用。二是商业银行内部监管机制不太健全。主要表现在:其一,国家作为出资者的权利与作为管理者的权力的重合,使国有商业银行的商业化程度不高。其二,国有商业银行尚缺乏《公司法》要求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除中国银行外,目前其它国有商业银行均没有董事会,董事会这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核心机构的缺失,这就使它实际上丧失了作为独立公司法人的组织特征。

(二)银行监管权责不明确

尽管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成立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实施使我国在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的构建方面已有了实质性的突破,但是若从法律条文进行深入的考察,不难发现其存在一些不如人意之处。从实质上看,银监会的确立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核心主旨在于二点:一是实现银行监管权的重新配置与分离;二是根据国内金融业的发展状况进行银行监管法的融合与协调。但目前仍然存在银行监管权责不明确的现象。如修改后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央行的职责定位为制定与执行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提供金融服务。这种定位为央行与银监会两者之间职能的冲突买下隐患。

(三)银行立法理念上的一定错位

毫无疑问,银行法律规范由具有私法自治性的交易性法律规范与具有公权性的监管性法律规范所组成,这就要求公法性的法律规范与私法性的法律规范应当比例适度。然而,由于我国国有银行在银行业中占有绝对比重,为了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我国原有的《商业银行法》对许多私法关系作了不应有的规制,具体表现在该法第3章“存款人的保护”的绝大部分条文及第4章“贷款和其他业务的基本规则”中。这种立法理念不利于国有商业银行商业化与市场化的进程。

二、中国银行监管法完善之建议

(一)建立和完善商业银行监管体系

建立和完善商业银行监管制度体系。一是根据《银行监督管理法》,完善监管的检查制度。二是根据《银行监督管理法》和《商业银行法》,建立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制度,增强信息披露的规范性和强制性。三是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商业银行法》等银行业务法律体系,建立商业银行违规处罚制度。四是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保险法》、《证券法》,建立起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联合监管的制度。建立“三会”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监管情况,协调监管手段和措施。

(二)调整银行监管理念

银行监管必须要在满足企业追求的经济效益与银行安全之间寻找一个平衡点,而不能一味的忽视对企业经济效益的满足而夸大银行安全的重要性。如何处理好金融监管机关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关系,一直是各种类型法律调整的主题。

(三)理清银行监管权责

中国人民银行与银监会之间的监管权限既有交叉由有分工,在实践中容易造成混论,反而不利于国家宏观监管。因此,理清他们的监管权责尤为重要,要从机构设置、沟通协调等方面合理安排二者之间的权责。

1.银监会在制定金融监管规章时,应当事先与人民银行协商,协商程度取决于该法规与货币政策职能和系统风险控制的关联度。

2.在信息共享方面,人民银行在信息披露中起基础性作用,并在此基础上建立银监会和人民银行信息资源共享机制。

3.在机构设置上,可以考虑设立专门协调人民银行与银监会有关监管职能的机构,如由人民银行和银监会代表组成的常务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就共同相关的监管政策和具体措施进行讨论。

参考文献:

[1]李金泽.加入WTO后中国银行法制的局限性及其克服[J].法律科学,2002(02).

[2]姚梅镇.国际经济法概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

[3]宗良.跨国银行风险管理[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2.

商业银行监管论文范文8

论文摘要:面临WTO,商业银行的竞争将日益激烈,其经营风险也会逐渐积聚,而商业银行内部审计作为银行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将是商业银行拓展业务和防范经营风险的最现实的保障并对增强银行实力、有效防范和化解银行经营风险有着重要的作用。本文论述商业银行内部审计的现状、内审的缺陷、组织机构的构建。

1 商业银行的内部审计现状

商业银行是依照法律设立的从事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业务的企业法人,其经营对象、交易特征、机构分布、社会影响等特征决定了他是风险聚集性很强的特殊企业。作为金融企业,银行通过吸收储户的存款,管理着巨额的资金,同时也面临着各种风险。随着国家对银行业监管力度的加大,银行业内部风险越来越引起社会的关注。近年来,银行内管理人员或一般员工职业犯法、挪用储户资金等现象造成银行巨大损失的报道频频见诸报端,并且我国银行业在逐步加大与国际接轨的进程中,最为关注的不良资产问题往往也与违规行为相关联。业内有关权威人士指出,内部审计力量薄弱,是屡屡出现以上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内部审计的重要性也尤为突出的摆在了我国银行界的议事日程之中。

商业银行内部审计是完善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要求,是金融监督管理体系在商业银行内部的延伸,由于历史的原因,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工作得不到重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业银行业务的扩张及商业银行内部金融案件的逐年增加,商业银行内部审计机制的建立日益受到重视。

2 我国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在模式上的缺陷

2.1 内部审计的方法手段落后

与国际大商业银行相比,我国商业银行内部审计的方法手段明显落后,主要运用原始的审计方法,即通过查凭证、翻账簿、看报表取得审计资料,上作效率低,发现问题滞后,对问题的定性主观性强,影响审计上作质量。在现场审计中,虽然也使用了计算机,但只是起到记录、制表和打印功能,计算机技术还没有运用到整个内审监督过程中,没有专门的处理审计事务的系统软件,无法与业务处理系统接口。

2.2 内部审计力量薄弱,监督能力有限

目前,国有商业银行机构众多和网点分散,相当一部分工作人员可以通过接触到现金和证券等,并有权限进入客户的账户,一项微小的控制薄弱环节可能导致出现大的问题,因此,内部控制和审计任务非常繁重。而商业银行普遍存在着内部审计力量薄弱的情况,导致审计监督不连续,审计面窄和间隔时问长,不能及时发现和揭露商业银行经营中的问题和风险隐患,弱化了审计监督的作用。

2.3 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不尽合理

在内部审计机构设置方面,虽然已初步建立了相对独立和垂直管理的组织体系,但仍存在一批尚未理顺的地方,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1)总行设立的审计部只是一个职能部门,没有达到应有的地位;(2)一级分行总审计室受总行审计部和本级行的双重领导,不利于其对本级行实行有效监督;(3)一级分行总审计室所派驻的办事处,实质上是原来二级分行审计机构的简单组合,并未在真正意义上实行跨区域管理。

3 我国商业银行内部审计组织机构的构建

国有商业银行改革的目标是要营造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的运行机制,建立完善的现代商业银行制度。按照有利于完善自我约束机制,有利于维护统一法人体制,有利于促进经营方式的根本性转变的原则,改革国有商业银行分级管理的内部审计体制,重构大一统的内部审计模式,是国有商业银行改革与发展的客观需要。

(1)建立“下管一人、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双向服务”的大一统内部审计体制。(2)建立内部审计中心上作制度,实现内审上作的制度化、规范化。(3)建立经济处罚和责任处罚制度,提高内部审计效果。国有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应当具有必要的制约手段。一方面,由于分支机构具有相对独立的自身利益,因此赋予内部审计一定的经济处罚权是必要的,也是可能的。另一方面,内部审计肩负着对管理活动进行监控的职责,也应当具有必要的责任处罚权。对未尽到职责的责任人按照责任制度进行处罚,是国有商业银行内部审计上作正常开展的必要手段。(4)推陈出新,探索科学实用的审计方法。运用风险控制模型,做好重点防范上作。加强非现场稽核,增强内部审计上作的风险预警能力。(5)建立专业化、高素质的内部审计队伍。高素质的人员是高质量工作的保证。 转贴于

参考文献

[1]万静芳.论我国商业银行外部审计制度和模式的创新[J].金融论坛,2004,(7):57-61.

商业银行监管论文范文9

[关键词] 经济全球化商业银行商业银行监管市场化

银行业是一个严重依赖外部资金和公众信任,外部效应和信息不对称都十分突出的高风险公共行业,而且其风险具有“多米诺骨牌效应”,所以银行成为政府监管的重点。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领域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深化金融改革明显提速,特别是现在银行业已经对外资银行全面开放,这不仅要求银行加强风险管理,也对监管当局提出了严峻的挑战。我国对有效商业银行监管的需求尤为迫切,然而我国在这方面的现状却并不乐观。本文研究了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我国商业银行监管的市场化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具体措施,以期提高我国商业银行监管的有效性,为提升金融体系的运行效率并保持金融安全提供制度支持和保障。

一、商业银行监管市场化的含义

商业银行监管的实现过程充满了政府当局、金融机构和社会公众等相关主体之间的利益协调与冲突,监管目标的实现程度如何取决于政府当局的监管约束、银行自我约束和来自社会公众的市场约束三大力量的共同作用,其中,银行自我约束和市场约束属于市场力量。所以,实现有效商业银行监管,可以归结为限定条件下政府力量和市场力量的合理定位。如果政府力量和市场力量各自的发育状况存在缺陷,或者政府力量和市场力量的搭配不协调,那必然会降低商业银行监管的有效性。

二、商业银行监管市场化发展的历史进程

由于政治或经济原因,许多国家商业银行监管制度演化中经历过严格控制性商业银行监管,所谓严格控制性监管是指实行分业限制、利率管制、市场准入严格限制等,包括德国、英国、美国,以及为数众多的发展中国家。但是,20世纪70年代以后,经济全球化在金融领域的渗透日渐深入,资本跨国流动的规模迅速扩大,银行业经营环境更为开放,跨国银行蓬勃发展,同时,各种金融创新活动层出不穷,使得严格控制性的监管制度开始表现出一些不适应性,其所扮演的角色从维护银行业稳定和发展的必要措施转变为限制银行业发展的桎梏,甚至成为银行业竞争能力低下和银行危机的根源。于是从此以后,各国进逐步放松管制的以消除银行业发展的障碍,给予银行业更多地获利机会,释放受压制的市场竞争力量,增加银行之间的竞争程度,有利于提高银行业效率、促进其发展。

三、我国目前商业银行监管的市场化的现状

1.控制性的商业银行监管制度。政府监管制度为了顺应商业银行监管的市场化趋势,实行严格控制性监管制度的国家纷纷取消各种限制竞争的监管措施,逐步构建和完善审慎性的政府监管制度。我国银行业的政府监管也曾经实行过严格控制性监管制度,且目前仍在实施某些控制性的监管措施。所以,政府监管安排实现从控制性监管制度向审慎商业银行监管制度的过度,是提高我国商业银行监管市场化程度的关键环节。

2.从控制性商业银行监管制度向审慎商业银行监管制度过度。1998年以后,政府监管进入从控制性商业银行监管制度向审慎商业银行监管制度的过度阶段,它包括几乎同时进行的两个过程:一个是控制性商业银行监管制度淡出与变革;另一个是审慎商业银行监管制度的构建与强化。

3.培育和发展商业银行监管市场化的各种约束力量。市场力量的培育与发展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内外部条件的变化使实现监管市场化成为我国有效商业银行监管供给的关键所在。为实现商业银行监管的市场化,政府监管制度应从替代市场力量向互补和增强市场力量转变,但是,仅仅优化政府监管这种外部力量是不够的,还需要培育和发展市场力量,市场力量的发育状况良好是形成市场化监管体系的基础,如果这一基础存在缺陷,政府监管制度的转变也将难以实现。市场力量既包括银行的自我约束,也包括来自各种市场参与者的市场约束。

四、我国目前商业银行监管的市场化所存在的问题

1.缺乏严格的监管制约机制。监管制约机制包括对监管人员的制度规定及责任划分。监管人员在对银行依法监管的过程中无人对监管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管,其是否秉公办事,廉洁公正;是否利用职务之便牟取不正利益;在审慎银行经营行为时无人对其行为进行监管,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未出台对监管者进行再监管的法律机制,同时也没有制定出一套对监管者进行再监管的指标体系来衡量监管者的监管成效。

2.对商业银行监管市场化的法律不完善。我国监管法律法规不健全,有的缺乏实施细则、缺乏操作性;我国两大基本法律对监管方法仅有原则性的规定诸如以何种形式和程序来实现现场、非现场的监管或者通过利用外部审计师对有关信息进行核实。制度的不规范使得监管的主观随意性很强,在监管程序上过分强调对银行新网点、新业务、增资扩股等方面的严格审批而在对投资人权益的保护方面则力度不够,从而有可能导致银行业务范围狭窄,不能较好的分散风险。原来《商业银行法》对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一直无实质性的操作规范。

3.在商业银行监管内容上重合规性监管而轻风险性监管。我国外资银行金融监管在实践中长期贯彻的是“重引进、轻管理”的监管方略,监管主要集中于市场准人方面,对于其业务经营的监管还很不够,对外资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的变化、资本流动性状况、经营政策、内部审计管理水平等都不太重视,忽视了以预防为主的风险性监管。对外资银行的检查也只注重是否符合法规的事后检查。缺少以预防为主的风险检查,致使外资银行的某些经营活动基本处于自由状况,埋下了一些风险隐患。

4.商业银行监管人员素质不高。随着国际金融市场的发展,面对是日益繁多的金融创新产品,我国现有的监管手段已不能适应发展的需要。监管人员素质不高,不能适应金融国际化发展的需要。对经济发展中出现的新理念不能很好的运用到监管当中,缺乏对风险进行数据搜集,分析判断并提出相应解决方案的复合型人才。商业银行监管人员除了精通银行操作的基本知识外,还必须具备财务分析及风险分析能力。我国尚未制定出一套对监管者进行再监管的指标体系来衡量监管者的监管成效,长期以来我国监管人员知识结构、业务素质、政策水平参差不齐,严重制约了我国金融监管效率的提高。

5.商业银行监管信息化发展较为落后。银监会成立后,央行作为货币发行的专门机构,对金融机构的发展及市场信息的了解相对较少,因此监管信息提供的不完备性将会严重影响我国央行制定货币政策的有效性,另一方面,由于我国监管机构掌握央行货币政策信息的不完备性,同样制约了监管部门监管职能作用的发挥。在我国央行和商业银行之间对数据的搜集,处理和共享还不完善,信息数据的不准确性,不及时性及不能利用信息系统对数据进行科学分析,对风险进行的预测都影响了监管实施。

6.没有明确的监管目标和技术指标。现有监管只是一种传统粗放的监管方式,对商业银行监管没有明确目标和理性指标。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监管还处于一种稽核式和行政管理式的监管方式,监管人员在对商业银行监管的过程中,不能利用科学的指标体系对银行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进行分析,同时金融机构还未建立系统的商业银行风险评价模型和预警系统,对银行风险的评价及建立在合规监控上,没有对银行信用风险评级开发实质性的工作,并对理性评价的结果向社会公众披露,现行监管没有具体规定监管目标,由于目标不确定性使银行等金融机构不能自觉地按照金融监管当局的要求去做,而是想方设法绕过监管,对银行风险没有起到早发现,早干预的作用。

五、在我国商业银行监管市场化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如何解决

我国作为一个转型中的发展中国家,在融入世界经济的过程中,确立了市场经济、市场金融为本国经济体制和金融体制的改革目标。银行业应该采取如下的对策:

1.建立健全法律制度。我国曾颁布《商业银行法》,《经常外汇业务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等金融法规,但随着金融业的发展,外资金融机构的进入,这些规章已远远不能适应经济发展需要。对中间业务收费标准,商业银行补充资本金,加强国际合作交流,扩大中国银行业对外开放,市场准入规则,银行产权制度改革等都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从各国商业银行监管法的创新来看,其一般是强化央行的货币政策的功能,而将金融监管权进行分离。新法律的出台应具有瞻前性,相关法律应大量吸取国际上监管法律的优点。

2.建立一支高素质的监管队伍。商业银行监管担任审慎银行经营风险,发现商业银行薄弱点,分析风险,查找问题,及时纠正的重要职责。因此监管主体中工作人员的素质建设也应上升到制度层面上来,严格规范商业银行监管工作人员对金融业务知识和技能的掌握,建立商业银行监管业务知识资格考试和职业道德评价等制度。监管人员要求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能运用新方法,新技术对商业银行金融状况进行分析研究,在工作中依法办事,行得正,立得直,能及时纠正银行经营中的违规行为。因此就需要我们培养一批高素质的监管人员队伍。为适应金融全球化的需要,还应选派一批优秀人才到国外学习先进的监管理念和手段,定期从国外聘任监管专家到中国工作,努力提高监管工作人员素质是必要的。

3.加强资本管理。改善资本充足率保持充足的资本水平是银行防范金融风险的物质基础。长期以来,由于资产增长很快,盈利空间有限,又缺乏有效的注资渠道,我国银行资本充足率一直偏低,资本的补充远远没有跟上资产的发展。因此,迫切需要采取多种方式,优化资本结构,多渠道多途径的补充资本金,,迎接新巴塞尔协议给我国银行业带来的挑战。对此,可以采取增加商业银行的核心资本,增加银行的附属资本和降低银行的风险资产权重等措施。

4.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实施全面风险管理新巴塞尔协议强调,随着金融向国际化、多元化的方面向发展,当今各国银行业所面临的风险,不再仅仅局限于信用风险,法律风险、利率风险、汇率风险、技术风险等都会对银行产生不可忽视的影响。针对我国目前的情况,可以将银行面临的各种可能的风险归纳为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对此,我国商业银行首先要在风险管理的理念上突破单一信用风险的局限,要充分重视对这些风险的管理,综合考虑各种风险因素,从单一的信用风险管理转向全面风险管理。

5.加大商业银行监管力度。完善信息披露制度针对目前我国银行业监管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我国应该树立与国际银行业相接轨的监管理念,建立起以三大支柱为特点的资本监管框架,建立银行外部审核制度,提高监管水平,按照新巴塞尔协议的要求制定出适合我国银行业发展的灵活全面的监管体系,逐步完善我国银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6.逐步建立和健全我国银行业的信息披露制度。规范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制度,加强信用评价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建设和沟通,以上市和拟上市银行为先导,逐步建立和健全我国银行业的信息披露制度。

7.政府力量与市场力量的互促互进。在构建市场化取向的监管体系过程中,无论是政府监管制度的变迁,还是市场力量的培育,都存在大量的障碍和困难需要解决,都需要许多配套措施。审慎监管的构建和强化是市场力量健康发展的制度保障,政府监管制度的变迁进程应与市场力量发育程度相协调,只有市场力量有了较好的发展,才能真正实现审慎性监管对控制性监管的替代。所以,既要给市场力量发展适度的空间,又要避免对薄弱市场力量的过分依赖,两者之间应互促互进,以实现政府监管制度的优化和市场力量的强化,逐步形成市场力量为主导的监管格局,提高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我国商业银行监管的有效性。

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各国都从自身国家利益的的角度出发,全面发展本国的经济,谋求经济利益,保护国家利益。银行业尤其是政府监管的重点,特别我们国家,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银行业的发展更是关系国家命脉。本文的论述,深入分析了从商业银行监管的市场化的历史渊源和现状,既而找出商业银行监管市场化运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且就这些问题提出解决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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