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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保险业务论文集锦9篇

时间:2023-03-28 14:57:49

银行保险业务论文

银行保险业务论文范文1

[关键词]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法律风险

[中图分类号]F83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2880(2011)02-0134-02

在我国,中间业务在人们的观念中就是从事中介活动并收取手续费的一项银行业务,在银行业务领域中基本上被认为是“零风险”的代名词。近年来中间业务的范围得到很大的扩展,许多新业务在法律、操作等方面都存在风险,商业银行一不小心就会碰到风险“暗礁”,使“零风险”变成实实在在的损失。

一、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法律风险的特点

1.风险的分散性。中间业务种类繁多,业务范围广泛,服务范围涉及社会各个层面,加之中间业务的开发、推广、经营涉及银行内部众多部门、众多环节,分散面广是中间业务的一大特点。这些特点决定了中间业务法律风险的非集中性、广泛性。

2.风险的隐蔽性。由于银行在办理中间业务过程中,不是作为信用活动的直接一方参与其中,而是以中间人的身份,以中介或的角色提供有偿服务,使隐含的经营风险不易暴露。并且中间业务的大部分不在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中反映,加上我国目前尚缺乏有效的中间业务规范标准和操作规程,致使中间业务的开办过程透明度低,业务操作缺乏公开性,导致中间业务法律风险具有很大的隐蔽性,形成较大的隐性风险。

3.风险的突发性。中间业务不像银行传统业务那样受到金融监管部门和国家金融法规的严格监督和限制,商业银行也没有像传统业务一样的内部控制制度,更没有专门从事中间业务内控的机构和人员。它不需要提高银行资本需求,一般情况下只需银行和客户双方认可,即可达成业务合作协议,从而导致中间业务法律风险潜伏期长。日积月累,一旦风险发生,往往会酿成灾难性后果。

二、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发展中存在的法律风险

(一)中间业务立法不完善产生的法律风险

法律的不完善使商业银行经营中间业务遇到大量的法律风险。一直以来,我国商业银行在经营过程中没有受到层次较高的中间业务法律法规的规范,中间业务经营秩序十分混乱,20世纪90年代,我国商业银行才开始逐渐开拓中间业务。近年来公布的《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对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作用,但是由于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发展迅速,《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不能跟上发展的需要,显得相对滞后,特别是一些重要的关系还未在其中体现,使得中间业务法律关系缺乏可预期性。

(二)分业经营的金融政策造成的法律风险

1995年《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在随后颁布的《证券法》中,又明确规定“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两部大法旗帜鲜明地树立起了中国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墙”。商业银行分业经营的法律原则由此确立,银行不得经营证券、保险业务,商业银行中间业务领域的拓展因此受到限制,特别是许多与资本市场相结合的中间业务品种无法开办,并由此限制了银行与保险、证券业的合作空间,中间业务品种和服务手段的创新也因此受到束缚。

三、西方发达国家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相关法律体系对我国的启示

(一)银行混业经营制度为中间业务发展提供了发展空间

混业经营法律制度为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开拓提供了宽阔的舞台。1933年美国出台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该法确立了银行业务与证券业务以及其他非银行业务相分离的制度,奠定了30年代以来美国的分业经营格局,而且也成为战后许多国家重建金融体系时的主要参照。20世纪后期,不断出现的金融创新淡化了不同金融机构的业务界限,金融全球化加剧了各国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分业经营体制开始瓦解。追随美国实行分业经营的国家如英国、日本等,纷纷放弃分业经营,实行混业经营。美国自己也于1999年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以促进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之间的联合经营,建立金融机构之间联合经营、审慎管理的金融体系,从而加强金融服务业的竞争,提高其效率。

(二)明确的法律规范为中间业务发展提供了保障

中间业务中银行与客户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为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西方发达国家从《银行法》、《投资银行法》、《证券交易法》到《信托法》、《期货法》等,有一整套完整的法律体系对商业银行中间业务作出详细而全面的规定,中间业务中银行与客户关系的调整和当事人权利义务有明确的规范,使得中间业务法律关系具有稳定性、可预期性和确定性,避免因法律真空导致银行与客户之间的纠纷,为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三)风险控制机制的完善为发展中间业务提供基础

有效的商业银行内部法律风险控制机制是中间业务迅速发展的重要基础。一项成功的中间业务产品既要满足客户的需要、具有操作性,又要有设计合理缜密的法律框架,同时还要符合现有的法律、法规。中间业务产品往往是不同金融产品的组合和衍生,在法律关系上必然表现为多重法律关系的组合和不同权利、义务的衔接。中间业务法律关系复杂多样,容易滋生法律风险。为防范中间业务法律风险,多数西方发达国家商业银行十分重视内部法律机构的建设及其职能的发挥,建立了有效的内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从而实现了既促进中间业务迅速发展,又达到有效防范法律风险的目的。

四、防范与控制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法律风险的对策建议

(一)加强商业银行外部建设

王慧萍:浅议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1.通过银行业协会防范中间业务的法律风险。

金融业自律组织在各国的金融监管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如银行同业公会、银行协会、银行家协会等在金融监管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已成为许多国家和地区增强金融业安全、稳健的重要手段,金融同业组织的行业性自律管理,已成为许多国家和地区金融监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银行同业组织作为金融同业组织之一在很多国家和地区颇受关注,香港的银行业公会便是成功的例子。通过行业性的自律组织制定有关银行中间业务规章和协议,能够规范商业银行的日常经营行为和维护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确保银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2.在中间业务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制定过程中应当注意协调性,防止商业银行无所适从所带来的法律风险。要达到这一目标,法律法规及规章的制定者必须重视立法的整体规划。由于我国专门针对银行的法律只有两个,行政法规也不多,引发法制内部不协调的主要原因来自于金融监管机构制定的一系列规章。我国处于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过程中,目前的法律法规,特别是在《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出台以前的中间业务法规和规章都有必要进行清理。监管机构针对个别规章在条件成熟时应注意系统化。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将其管理条例按26个字母序号编列的管理方式值得借鉴。对现有规章的系统化管理及规章内部之间的协调和及时修正不合时宜的规则均有帮助。

(二)加强商业银行内部建设

1.制定内部业务规章,订立中间业务合同、文书范本。

对于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存在的立法滞后风险,银行可以通过内部业务规章与各当事人之间一系列的契约性文件进行解决。应从基本制度上保证中间业务经营活动的安全性,商业银行针对每一种中间业务的重要风险点,制定出详细的规章制度进行约束和限制,对容易出现风险的环节重点防范。各个经办部门必须根据上级行的授权,严格按照操作手册所规定的程序办理各类中间业务,稽核审计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则根据操作手册对其进行检查、监督。此外,还要建立中间业务合同文本管理制度。既要重视发挥中间业务相关合同的能动作用,即通过建立中间业务合同文本库,公平、合理安排中间业务法律关系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架构,使中间业务相关合同具有确定性、稳定性和可预见性,又要重视对中间业务合同文本的审查、修订和使用管理,充分发挥合同文本对中间业务法律风险的事前防范功能。

2.建立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法律论证制度。

为了保证相关法律风险控制机制有效发挥,商业银行建立中间业务法律论证制度已经成为紧迫的任务。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商业银行经营中间业务的行为主要通过商业银行自身的经营决策进行,这种决策实际上就是风险决策。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防范来自各方面的风险,其中包括目标、手段、措施、办法、合作对象都应当具有合法性,在商业银行经营决策中除了进行经济上的可行性论证,还应进行法律上的可行性论证,建立法律论证制度,对不能通过合法性论证事项,实行一票否决制,确保决策事项符合法律规定,最大限度维护银行的合法权益,并逐步将法律论证制度纳入银行风险测评系统和银行风险控制系统之中。实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经营决策的法律论证制度,可以通过商业银行内部法律顾问团承办,也可以采取外聘法律专家小组方式进行。法律顾问团和法律专家小组对论证结果的法律效力负责,并考虑权、责、利有机结合,确保商业银行经营决策的法律论证效率和质量,从而降低中间业务经营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参考文献]

[1]惠勤.从法律角度看待入世后的银行业竞争[J].发展论坛,2003(3).

银行保险业务论文范文2

【论文摘要】银行保险是金融合作的产物,是一种目前国际上流行的金融服务。我国银行保险销售模式由于银保双方利益难以统一、销售误导、银保自身的因素等原因,导致我国银行保险业存在不少问题,如银保合作松散、产品单一、销售队伍不专、退保金同比大幅上升、制度不完善等问题,针对这些制约了银行保险发展的问题,本文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一、引言

银行保险,英文名为Bancassurance,是由银行、邮政、基金组织以及其他金融机构与保险公司合作,采取一种相互融合的战略,通过共同的销售渠道为共同的客户提供产品和服务,满足客户多元化金融服务的需求,实现价值最大化。银行保险的产生与发展实现了银行业和保险业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及利益共享,积极作用显而易见。

我国银行保险业经历了以下三个发展阶段。1995——2000年是银行保险摸索起步阶段。从1995年开始国内各大银行和保险公司加强合作,保险公司和银行签订合作协议,合作的主要形式是银行代收保费。这时期没有专门针对银行保险的产品。2000年至2005年银行保险由蓬勃发展转入平缓发展阶段。从2000年起,银行保险进入飞速发展时期,这时期银行保险产品主要以储蓄性的分红保险产品为主。2002年,银行保险同比增长达到400%,实现业务收入388.4亿元,占人身险保费收入的17.07%; 2003年实现银行保险业务收入765亿元,占人身险保费收入的25%;2004年实现银行保险业务收入779.6亿元,占人身险保费收入的24.14%。2004年后,由于保险公司之间出现了以降低手续费为主的恶性竞争,银行保险业务增速下降,一度甚至出现负增长,银行保险业进入缓慢发展阶段。从2005年7月开始银行保险由缓慢发展转入快速发展阶段。这时期的银行保险产品主要是分红保险和万能险,期缴业务大幅提高。2005年实现银邮代保费收入923.19亿元,占全年总保费的18.74%,其中银邮的人身保险费占全年人身险总保费收入的25.08%。2006年实现银邮代保费收入1175.51亿元,占全年总保费的20.83%。2007年第一季度,全国保险保费收入1964.5亿元,同比增长22.7%,银邮代保费收入也得到了相应的增长。虽然我国银行保险取得了很大的成绩,然而,也存在一些制约了银行保险持续发展的问题,本文对此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并提

出相应的对策。

二、我国银行保险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银行和保险公司之间的合作松散

目前我国的银行保险主要以银行兼业经营保险模式为主,是浅层次的合作,实质性的“战略联盟”不多。这种银保之间的合作比较松散,缺乏长期利益纽带,使合作过于短期化,随意性强。松散的银保合作模式制约了银行保险业的纵深发展。

2.银保产品同质、开发和创新滞后

银保产品主要有投资分红保险、意外伤害险、家庭财产保险和抵押贷款保险等险种,其中储蓄和投资类保险占主要地位,据统计寿险业务中98%以上为分红产品,产品同质化程度较高,真正意义上的保障类险种还未形成。产品的同质性,使得现有银保产品与银行自有产品之间存在竞争。银保产品,尤其是储蓄分红型的产品具有很强的银行储蓄替代性,向消费者销售此类产品,无疑将直接影响储蓄的增加,这样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影响银行自身业务的发展。

3.缺乏专业化的银保销售队伍

作为联系银行和客户纽带的保险公司的银保业务员,有时为了提高业绩从而提高个人收入,不惜采取缺乏道德的不良手段,使得公司声誉受损,进而影响整个银行的声誉。银保产品的销售由银行网点的柜台业务人员完成。银行柜台人员缺乏系统的保险知识。

4.技术落后

银行保险的一个优势在于让客户享有“一站式”便利快捷的金融服务,但目前我国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合作由于安全与技术等方面的因素,银行和保险公司之间的信息系统尚未实现联网操作,电子化管理水平参差不齐,信息不能互通。网络不能连通,银保业务的信息就不能及时处理和反馈,降低了银行保险业务的处理速度。

5.相关法律、法规、监管制度不完善

监管制度跟不上银行保险业的发展。一方面,银监会和保监会的合作监管相对落后,各监管机构一般依照自己的监管职能进行监管,尚未对银保业务开展合作监管进行更明确的规范。另一方面,银行、保险机构相对于其他民事主体而言,业务、行为需要更多、更明确的规则和程序性规定。目前监管机构对银保合作的方式、组织形式没有明确规定,银保合作责任承担机制也不完善;在资格申报时要求的材料并不十分严格。银行保险业务可能会出现一些新的风险因素,而这些风险因素在目前的法律制度下,银监会和保监会并没有特别的监管措施和风险分担机制。

三、对我国银行保险未来发展的对策分析

1.建立银行和保险公司双赢的战略合作机制

银行保险业的合作,必须创新银保合作机制,通过资本的相互渗透,业务相互交叉,文化相互交融,产品相互融合等,最终过度到银保综合经营。在欧洲国家,银行保险呈现一体化趋势,银行、保险公司除了在业务上合作外,还有资本上的联合,甚至两者本身就是一体的,这种深层次的合作有利于形成长期的、互利的合作关系,避免了许多利益冲突问题,也极大地促进了银行保险的发展。因此,从长远来看,“一对一”的长期战略伙伴关系应是最佳的合作模式。

2.加大银行保险产品的开发力度

在新产品的开发上,银行和保险公司必须联手,不能完全由保险公司独自承担,应有银行的积极参与和配合。保险公司需要运用自己的人员和技术,在借鉴外国保险公司经验,充分考虑我国需求特点的基础上,研究开发出满足客户和市场需求的产品。只要开发的产品能将金融服务功能与保险保障功能有机的结合起来,必将受到市场的认可,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双赢”。

3.建立一支高素质的专业化银保产品营销队伍

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专业化银保销售队伍,一方面,加强银保销售人员的培训。另一方面,要立足长远,积极搞好客户经理队伍建设。第三,银行应考虑为银行职员制定一个良好的激励制度,将保险销售指标纳入业绩考核体系中,切实激励员工保险业务的积极性。

4.建立和完善信息网络技术支持系统

建立和完善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信息网络系统,使银行保险业务信息得到及时输送和反馈,提高银保业务处理质量和效率,是促进银保业务发展的一个重要措施。

5.加强对银行保险的监管和进一步健全法律法规体系

监管当局应根据银保合作的既成事实制定一些有利的方案措施,争取出台更多的关于银行保险合作方面的成文政策。即将的,《银行保险业务人寿保险数据交换规范》涉及保险业和银行业两大领域,将是我国首个跨行业联合的行业标准。对现有市场进行规范,坚决纠正误导行为。

参考文献:

[1]胡浩,席德应,郭琳等.银行保险[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6,4.

[2]李永青.关于我国银行保险发展的思考[J].广西金融研究,2006,(9):18.

[3]孙策.我国银行保险的发展状况[J].当代经理人(下旬刊),2006,(9):18.

银行保险业务论文范文3

银保合作再升温

近日,银行与保险之间的合作关系绝非以“亲密”二字可以形容。尤其是保险“备忘录”后,银行与保险已不再满足流于表层的合作。某保险公司高层人士坦言,政府已明确鼓励支持银行与保险之间加深合作,尤其是在资本合作方面。因此,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很多表层的合作将走向深化,银行在双方的合作中已不单单扮演保险中介机构的角色。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合作由来已久,银行入股保险公司同样可为保险业带了新的发展机遇。一旦开始试点,大的国有银行可能成为最先吃螃蟹的先行者。据媒体报道,全球最大市值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将与中保集团联手对国内太平系保险资产进行整合。如果成行,这将是中国内地最大规模银保合资个案。整合的方式可能为:工行、中保集团与富通集团三方成立一家新的合资公司,由这家新公司全资持有太平人寿、太平保险、太平养老与太平资产管理四家公司的股权。

与此同时,这纸文件再度将传言中的建设银行与中国平安之间的姻缘推向风口浪尖。建设银行在1月16日至1月31日全面代销平安理财宝产品,让持续三载的“建安恋”能否有个圆满结局更加扑朔迷离。接近监管层的人士透露,平安与建行的合作模式正是沿着这个路径来设计的,一张尘封多年的寿险牌照可能为两大鳄的合作辟出蹊径。

从中国平安与建设银行合谋银保公司,到AIG向农业银行伸出橄榄枝,金融大鳄间每一次传出的高层次联姻绯闻都在深深刺激着市场的神经。因为大型银行与大型保险公司联姻,往往被看作颠覆保险业竞争格局与银行业中间业务规模的行业拐点性事件。

有消息称,交通银行正与中国人寿洽谈入股中保康联人寿保险公司。中国人寿希望撤出该合资保险公司。据称,交行已向监管机构递交提案,一旦获批,交行将成为首家投资入股保险公司的中资银行。1月17日,具有同样出生背景,拥有“民生”同一品牌的民生银行与民生人寿,把手握到了一起。民生银行董事长董文标毫不讳言,银行保险在条件成熟时愿成一家人。

保险和银行彼此互相渗透是大势所趋。外资银行也加快了步伐。1月15日,中德安联人寿与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启动银行保险合作业务,由花旗银行正式销售中德安联人寿的保险产品和服务。合作率先在四川和浙江两大市场展开,中德安联人寿的热销投连险产品――汇金世家将成为首推的拳头产品。中德安联人寿由此成为这两个市场上,首个进入外资银行进行销售的外资保险公司。此产品的推出,也使花旗银行成为首家在两地提供投资连结保险产品的外资银行。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系郝演苏教授这样注解银保合作的升级,“银行和保险公司之间缺乏资本联系,没有产权关系,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利益联合体,合作不会长期稳定。银行保险的合作要真正升级,有赖于破除金融分业经营的藩篱,实现资本的融合。”

近年来,银行对设立保险公司表现出极大的兴趣。保监会透露,几乎所有大型商业银行都曾经向保监会提出过设立保险公司的申请,但苦于没有相关政策,目前没有一家正式获批。《备忘录》的签署,原则上为商业银行投资入股保险公司放行,试点范围为3至4家银行。

银保渠道占到保险销量超三成

中国大型银行和保险公司综合经营的趋势日益明显。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在资本与股权层面的合作也不断向前迈进。截至目前,已有两家保险公司投资入股商业银行。2006年12月,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56.71亿元收购广东发展银行20%股权;2007年1月,中国平安保险(集团)公司投资49亿元收购深圳商业银行89.2%股权。

就银行而言,早在一年多前,就有银行向银监会提出投资入股保险公司的申请。银监会和保监会对此曾多次研究论证与沟通协调,探索推动相关工作。银保合作的优势越来越凸显。截至2007年3季度,全国有银行类保险兼业机构近8万家,占全部保险兼业机构的比例超过50%;保监会近日对外公布2008年1月全国保费收入成绩单,全国实现原保费收入1056亿元,同比增幅达55%,银保当之无愧地成为今年1月寿险大幅增长的最大“功臣”。

牛气冲天的银保,更成为左右寿险公司保费座次排行榜的背后推手。根据相关人士透露的数据显示,今年1月,全国主要寿险公司的银保保费收入同比增幅排名表为:泰康人寿392%、太保人寿228%、新华人寿199%、平安人寿11 9%、中国人寿50%。很明显,由于银保表现的不一,寿险公司之间的保费增速差异顿时被拉大。

据介绍,银保渠道销售如此火爆,主要得益于银保渠道不断拓展。渣打银行与中德安联联手推出银保新产品,同属中信集团旗下的中信银行与信诚人寿启动双方合作。业内人士预计,银保销售立竿见影效果被认可,更多保险公司寻求拓展银保销售,银保网点将继续增加。

“大金融”格局即将到来

尽管保监会和银监会联合下发《备忘录》后,对于银行与保险间的混业经营仍持谨慎态度,银行入股保险公司的数量、持股比例等核心问题以及配套细则都在高层讨论之中。但业界已是一片繁忙,多家银行对入股保险公司已作了充分的准备,并与监管当局进行过反复沟通,希望尽快递交正式申请。倘若一切顺利,2008年,有望掀起银行收购保险公司的第一波浪潮。

混业经营趋势的兴起,更高层面的银行保险业务也成为业界讨论的新热点。银行保险以股权为纽带,银行、保险公司不仅仅在产品的销售层面进行合作,更是介入经营管理,在销售、产品、服务等各个领域寻求业务整合。所幸,近两年这一局面正悄然改变。譬如太平洋保险公司,早前就与农业发展银行在保险、产品研发、项目风险调控等领域建立起全面合作关系。

无疑,这些合作都已走出以往局限于银行保险业务的旧模式,转向以发挥各自优势为重,实现“共赢”。在目前人寿保险公司业绩增长的“三驾马车”――个险、团险、银保中,银保渠道保费收入就超过了总保费收入的30%。而银行投资的开闸将成为保险公司扩充资本金的又一有效渠道。而保险行业的丰厚利润恐怕也是商业银行积极进军保险行业的一大原因。事实上,保险业务的已经成为银行中间业务的重要来源,保险业的飞速发展为商业银行创造了巨大商机。目前,商业银行已成为我国保险市场的第三大销售主渠道。据不完全统计,2007年全国的保险公司通过银行实现保费收入1410.19亿元,同比增长42.8%,占总保费收入的20%,而银行保险实现手续费收入45.32亿元,同比增长41%。

银行保险业务论文范文4

    论文关键词 金融同业 银行保险 业务创新

    一、商业银行保险业务概述

    (一)银行保险业务的含义商业银行的银行保险业务是指银行与保险公司采取相互融合渗透的战略,充分利用双方的优势资源,通过共同的销售渠道,为共同的客户群体提供兼备银行和保险特征的金融产品,以一体化的经营形式来满足客户多元化金融需求的一种综合化的金融服务。银行保险业务是经济全球化、金融一体化以及金融服务融合创新的产物。

    (二)银行保险业务的模式国外银行保险业务的发展主要历经了三种模式:一是银行保险模式;二是合资联盟模式;三是银行与保险公司的金融集团化模式。

    银保业务模式本质上是一种保险产品分销模式,即保险公司开发银保产品并提供给银行,银行销售后按一定比例收取手续费。该模式主要参照以下程序运作:银行作为兼业机构,通过柜面、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等渠道,在授权范围内为保险公司推销人身保险产品和财产保险产品,并为银行法人客户和个人客户提供保险业务咨询、投保支持等服务的业务,简称销售业务。这种业务模式目前仍是我国商业银行的主要采用的银保业务模式。

    合资联盟模式是指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在协议契约下,为达到共同占有目标市场、扩大自身规模等目标,通过入股、参股等方式在资本层面融合合作。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本着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的原则,相互提供金融服务、相互融通资金。

    金融集团化模式是指银行与保险公司通过交叉持股、互相兼并、收购,或通过银行直接成立旗下保险公司等方式,实现银行和保险公司更高程度的混业经营方式,这一模式是银保合作的高级模式。

    二、我国商业银行保险业务创新的必要性

    (一)银保业务创新是解决目前商业银行银保业务发展存在问题的重要措施近年来,伴随银保产品合作规模的不断扩大,许多潜在的问题逐步暴露出来,引起了金融监管部门的关注。总体来看,现阶段我国商业银行银保业务存在以下三方面主要问题:

    第一,现有银保产品结构单一,产品同质化现象严重。保险公司的产品主要是五年期、十年期趸交或期交分红产品,各公司为抢夺客户提高市场占用率,在销售时常将客户的注意力吸引在产品的收益率上,这使得银行保险产品与债券、基金等投资理财产品在相同的领域竞争,银行保险产品的保障功能被弱化。

    第二,销售行为不规范,误导销售导致的客户投诉时有发生。银保销售人员有时为了片面追求销售业绩,常出现一些误导现象。例如将保险与定期储蓄产品相比,甚至将保险直接说成“高利率的储蓄产品”,套用定期存款的本金、利息概念介绍保险产品。如果客户中途兑付或者满期赎回时发现收益比银行存款低,就会产生上当受骗的感觉,极易诱发纠纷和投诉。

    第三,银保产品缺乏有效的监管。在我国现行金融体制中,银行、保险实行分业经营,并分别由银监会、保监会监管,银行与保险的相关法律法规也相对独立,这使得金融一体化产物的银保产品缺乏有效的监管缺少必要的法律支持。与此同时,银保产品的发展由于缺乏相应的制度环境也难免遇到瓶颈和障碍。

    以上问题暴露出我国银行业和保险业还处于发展不成熟阶段,对于产品和客户的经营能力不强,需要在创新中不断谋求发展,只有很好的解决了银行保险业务的创新问题,才能推动商业银行银保产品较快的发展到具有成熟的产品体系、强大的经营能力的较高级阶段。

    (二)银保业务创新是进一步拓宽商业银行收入渠道,增强综合盈利能力的有效途径据中国农业银行年报批露,2010年末,农行共与44家保险公司签订了全面合作协议,全年共实现新单保费收入1024亿元,实现保险业务收入43亿元;2011年,上线农行银保通系统的保险公司达32家,农行实现新单保费928.62亿元,实现保险业务收入42.16亿元;2012年,中国农业银行与银保通系统上线的38家保险公司合作,全年共实现新单保费900.3亿元,实现保险业务收入38.32亿元。

    从以上数据分析可知,2012年与2013年农行保费收入均有所减少,分别比上年下降9.31%和3.04%,2012年保险收入与2012年相比下降10.88%.三年来,中国农业银行利润一直保持快速增长的态势,而保险业务收入却呈现持续下降,这充分反映了传统银保业务对农行利润的贡献度在显着下降。

    来自银行业协会公布的数据,2012年至2014年,中国农业银行保险业务收入市场份额一直稳居四大行第一。这说明但受资本市场持续低迷、以及银监会90号文严格监管银保业务等因素影响,商业银行的传统银保业务产品——保险业务同时受到了冲击,此项业务收入在不断减少,因此商业银行亟需通过创新发展新的银保产品来拓宽银保合作渠道,以实现提高银保业务收入的终极目的。

    (三)银保业务创新是我国商业银行进入国际市场参与国际金融集团竞争的必然要求市场经济对金融创新的需求是商业银行业务创新的外在动力。在经济全球化与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世界经济格局中,我国金融市场已逐步加快对外开放,越来越多的全球性金融机构陆续进入国内金融市场,同时我国商业银行也加快了进军国际金融市场的步伐。为了应对开放的金融市场,确保我国商业银行的基础性优势地位,必须加强我国银保业务创新力度,增强银保业务的技术含量,从而增强我国商业银行的国际竞争力。

    三、商业银行银保业务创新模式设想

    (一)借鉴国外银行先进经验,建设新型银保合作模式我国银行保险业务目前还处于初级发展阶段是金融界的共识,银行保险业务的管理者也同样清醒地认识到我国银行保险业务还很年轻,从它诞生以来还没经历过一个完整的经济周期,尤其是在现阶段银行保险业务开始出现萎缩的情况下,必须考虑主动调整银行保险业务的发展策略。

    从世界主要国家银行保险业务的发展经验来看,合资联盟模式与金融集团化模式能更好的推动银行业与保险业深入发展,实现共赢。

    也正是因为经营模式的不断创新,才带来了法国等国家银行保险业务的快速发展。而我国银行保险受监管政策和历史等因素的影响经营模式还处于初级阶段,现阶段的银保合作模式暴露出的合作不够深入、银保产品售后服务得不到有效保障等弊端迫使我国商业银行将建立银保合作新模式提上了议事日程。实现我国商业银行银行保险的创新发展,必须转变现有的银行保险经营模式,逐步采取合资联盟模式和金融集团化经营模式。

    (二)细分市场开发创新,研究设计多元化的银保产品银行保险业务的创新,首先就是产品的创新。目前结构单一、同质性高的银保产品已经不能满足客户的综合保险需求,更不能满足客户多元化的理财需求,因此需要根据不同客户群体的需求细分银保市场,开发创新出多元化、满足各个客户阶层的银保产品。

    银保产品的创新应由商业银行基于产品设计所契合的精算和风险承受能力,结合投资管理能力开发适合银行渠道销售的保险产品,提高银保产品的吸引力。特别要加大银保混合产品和综合性金融产品的开发力度,以满足客户的多层次理财需求。商业银行要将存款计划、投资产品等因素融合于产品开发中,丰富产品类型,提升银保产品的技术含量。结合银行的信贷业务为贷款客户开发出配套的保险产品,从而实现银行传统主流业务与保险的充分融合,丰富银保产品的种类和适用性。如2011年10月,上海银行和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以及太平洋保险公司联合开发推出的科技中小企业履约保证保险短期贷款业务,就是银行业务与保险产品的积极创新成果。

    (三)利用IT网络技术,提高银保产品运营效率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在建立深层次合作模式的基础上,要积极加大对信息技术的投入力度,充分利用现代IT网络技术的最新成果,在保证保密性和安全性的基础上,规划实现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的数据联网,加快业务信息的处理速度,提高作业效率,为银保产品的发展提供高效快捷的技术支持。

    借助信息技术成果,建设网上业务平台。开发在线投保、在线赔付等快捷服务,让客户借助电脑或IPAD、手机等移动终端就能实现银保产品交易。通过网上业务平台的建立,确保不同的客户群体便捷的实现各自的产品需求,完成个性化的保险产品定制,充分提高银保产品的营运效率。

    四、商业银行银保业务创新中风险防范

    (一)构建完善的银行保险监管体制,充分防范化解风险与欧洲主要国家的银保混业经营监管相比,我国的保险业与银行业实行的是分业监管。自2009年开始,我国的分业经营监管政策有所松动。2009年1月,银监会和保监会签署《关于加强银保深层次合作和跨业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在符合有关规定及有效隔离风险的前提下,可开展相互投资的试点。同年4月,保监会批准交通银行、北京银行参股保险公司的方案,随后它们被报至国务院。截止2013年初,五大国有银行各自控股一家保险公司的格局已经形成。监管部门也出台了一系列配套监管政策,银行保险金融集团化合作模式的混业经营监管体制已初步形成,并将紧随银行保险业务的进一步融合与发展不断得以完善。

银行保险业务论文范文5

论文关键词 金融同业 银行保险 业务创新

一、商业银行保险业务概述

(一)银行保险业务的含义商业银行的银行保险业务是指银行与保险公司采取相互融合渗透的战略,充分利用双方的优势资源,通过共同的销售渠道,为共同的客户群体提供兼备银行和保险特征的金融产品,以一体化的经营形式来满足客户多元化金融需求的一种综合化的金融服务。银行保险业务是经济全球化、金融一体化以及金融服务融合创新的产物。

(二)银行保险业务的模式国外银行保险业务的发展主要历经了三种模式:一是银行保险模式;二是合资联盟模式;三是银行与保险公司的金融集团化模式。

银保业务模式本质上是一种保险产品分销模式,即保险公司开发银保产品并提供给银行,银行销售后按一定比例收取手续费。该模式主要参照以下程序运作:银行作为兼业机构,通过柜面、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等渠道,在授权范围内为保险公司推销人身保险产品和财产保险产品,并为银行法人客户和个人客户提供保险业务咨询、投保支持等服务的业务,简称销售业务。这种业务模式目前仍是我国商业银行的主要采用的银保业务模式。

合资联盟模式是指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在协议契约下,为达到共同占有目标市场、扩大自身规模等目标,通过入股、参股等方式在资本层面融合合作。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本着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的原则,相互提供金融服务、相互融通资金。

金融集团化模式是指银行与保险公司通过交叉持股、互相兼并、收购,或通过银行直接成立旗下保险公司等方式,实现银行和保险公司更高程度的混业经营方式,这一模式是银保合作的高级模式。

二、我国商业银行保险业务创新的必要性

(一)银保业务创新是解决目前商业银行银保业务发展存在问题的重要措施近年来,伴随银保产品合作规模的不断扩大,许多潜在的问题逐步暴露出来,引起了金融监管部门的关注。总体来看,现阶段我国商业银行银保业务存在以下三方面主要问题:

第一,现有银保产品结构单一,产品同质化现象严重。保险公司的产品主要是五年期、十年期趸交或期交分红产品,各公司为抢夺客户提高市场占用率,在销售时常将客户的注意力吸引在产品的收益率上,这使得银行保险产品与债券、基金等投资理财产品在相同的领域竞争,银行保险产品的保障功能被弱化。

第二,销售行为不规范,误导销售导致的客户投诉时有发生。银保销售人员有时为了片面追求销售业绩,常出现一些误导现象。例如将保险与定期储蓄产品相比,甚至将保险直接说成“高利率的储蓄产品”,套用定期存款的本金、利息概念介绍保险产品。如果客户中途兑付或者满期赎回时发现收益比银行存款低,就会产生上当受骗的感觉,极易诱发纠纷和投诉。

第三,银保产品缺乏有效的监管。在我国现行金融体制中,银行、保险实行分业经营,并分别由银监会、保监会监管,银行与保险的相关法律法规也相对独立,这使得金融一体化产物的银保产品缺乏有效的监管缺少必要的法律支持。与此同时,银保产品的发展由于缺乏相应的制度环境也难免遇到瓶颈和障碍。

以上问题暴露出我国银行业和保险业还处于发展不成熟阶段,对于产品和客户的经营能力不强,需要在创新中不断谋求发展,只有很好的解决了银行保险业务的创新问题,才能推动商业银行银保产品较快的发展到具有成熟的产品体系、强大的经营能力的较高级阶段。

(二)银保业务创新是进一步拓宽商业银行收入渠道,增强综合盈利能力的有效途径据中国农业银行年报批露,2010年末,农行共与44家保险公司签订了全面合作协议,全年共实现新单保费收入1024亿元,实现保险业务收入43亿元;2011年,上线农行银保通系统的保险公司达32家,农行实现新单保费928.62亿元,实现保险业务收入42.16亿元;2012年,中国农业银行与银保通系统上线的38家保险公司合作,全年共实现新单保费900.3亿元,实现保险业务收入38.32亿元。

从以上数据分析可知,2012年与2013年农行保费收入均有所减少,分别比上年下降9.31%和3.04%,2012年保险收入与2012年相比下降10.88%.三年来,中国农业银行利润一直保持快速增长的态势,而保险业务收入却呈现持续下降,这充分反映了传统银保业务对农行利润的贡献度在显着下降。

来自银行业协会公布的数据,2012年至2014年,中国农业银行保险业务收入市场份额一直稳居四大行第一。这说明但受资本市场持续低迷、以及银监会90号文严格监管银保业务等因素影响,商业银行的传统银保业务产品——保险业务同时受到了冲击,此项业务收入在不断减少,因此商业银行亟需通过创新发展新的银保产品来拓宽银保合作渠道,以实现提高银保业务收入的终极目的。

(三)银保业务创新是我国商业银行进入国际市场参与国际金融集团竞争的必然要求市场经济对金融创新的需求是商业银行业务创新的外在动力。在经济全球化与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世界经济格局中,我国金融市场已逐步加快对外开放,越来越多的全球性金融机构陆续进入国内金融市场,同时我国商业银行也加快了进军国际金融市场的步伐。为了应对开放的金融市场,确保我国商业银行的基础性优势地位,必须加强我国银保业务创新力度,增强银保业务的技术含量,从而增强我国商业银行的国际竞争力。

三、商业银行银保业务创新模式设想

(一)借鉴国外银行先进经验,建设新型银保合作模式我国银行保险业务目前还处于初级发展阶段是金融界的共识,银行保险业务的管理者也同样清醒地认识到我国银行保险业务还很年轻,从它诞生以来还没经历过一个完整的经济周期,尤其是在现阶段银行保险业务开始出现萎缩的情况下,必须考虑主动调整银行保险业务的发展策略。

从世界主要国家银行保险业务的发展经验来看,合资联盟模式与金融集团化模式能更好的推动银行业与保险业深入发展,实现共赢。

也正是因为经营模式的不断创新,才带来了法国等国家银行保险业务的快速发展。而我国银行保险受监管政策和历史等因素的影响经营模式还处于初级阶段,现 阶段的银保合作模式暴露出的合作不够深入、银保产品售后服务得不到有效保障等弊端迫使我国商业银行将建立银保合作新模式提上了议事日程。实现我国商业银行银行保险的创新发展,必须转变现有的银行保险经营模式,逐步采取合资联盟模式和金融集团化经营模式。

(二)细分市场开发创新,研究设计多元化的银保产品银行保险业务的创新,首先就是产品的创新。目前结构单一、同质性高的银保产品已经不能满足客户的综合保险需求,更不能满足客户多元化的理财需求,因此需要根据不同客户群体的需求细分银保市场,开发创新出多元化、满足各个客户阶层的银保产品。

银保产品的创新应由商业银行基于产品设计所契合的精算和风险承受能力,结合投资管理能力开发适合银行渠道销售的保险产品,提高银保产品的吸引力。特别要加大银保混合产品和综合性金融产品的开发力度,以满足客户的多层次理财需求。商业银行要将存款计划、投资产品等因素融合于产品开发中,丰富产品类型,提升银保产品的技术含量。结合银行的信贷业务为贷款客户开发出配套的保险产品,从而实现银行传统主流业务与保险的充分融合,丰富银保产品的种类和适用性。如2011年10月,上海银行和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以及太平洋保险公司联合开发推出的科技中小企业履约保证保险短期贷款业务,就是银行业务与保险产品的积极创新成果。

(三)利用IT网络技术,提高银保产品运营效率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在建立深层次合作模式的基础上,要积极加大对信息技术的投入力度,充分利用现代IT网络技术的最新成果,在保证保密性和安全性的基础上,规划实现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的数据联网,加快业务信息的处理速度,提高作业效率,为银保产品的发展提供高效快捷的技术支持。

借助信息技术成果,建设网上业务平台。开发在线投保、在线赔付等快捷服务,让客户借助电脑或IPAD、手机等移动终端就能实现银保产品交易。通过网上业务平台的建立,确保不同的客户群体便捷的实现各自的产品需求,完成个性化的保险产品定制,充分提高银保产品的营运效率。

四、商业银行银保业务创新中风险防范

(一)构建完善的银行保险监管体制,充分防范化解风险与欧洲主要国家的银保混业经营监管相比,我国的保险业与银行业实行的是分业监管。自2009年开始,我国的分业经营监管政策有所松动。2009年1月,银监会和保监会签署《关于加强银保深层次合作和跨业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在符合有关规定及有效隔离风险的前提下,可开展相互投资的试点。同年4月,保监会批准交通银行、北京银行参股保险公司的方案,随后它们被报至国务院。截止2013年初,五大国有银行各自控股一家保险公司的格局已经形成。监管部门也出台了一系列配套监管政策,银行保险金融集团化合作模式的混业经营监管体制已初步形成,并将紧随银行保险业务的进一步融合与发展不断得以完善。

银行保险业务论文范文6

关键词金融安全网最后贷款人存款保险制度审慎监管真实票据论

为了提高货币政策的有效性,仅仅从宏观上来影响商业银行适应性的货币创造是不够的,还必须辅之以微观监管,通过规范商业银行的经营,为宏观调控奠定坚实的基础。从政府干预经济的本质看,货币政策更多的是一种行政行为。事实上,任何一种宏观调控手段都必须存在相当的微观监管并与之相配套,否则再好的政策设计也不可能达到预期的效果。

一、政府对商业银行微观监管的目标和内容

关于政府对金融监管应达到什么目标,除了传统的“3S目标”外,[1]国外的监管理论对此论述较多,其中以T.F.卡吉尔和J.G加西亚(1985)的观点较具代表性。他们认为,金融监管的目标主要有四个:第一,通过货币控制来实现物价稳定条件下的经济增长;第二,保证存款机构特别是其负债起货币作用的健全性和生存能力;第三,保护存款人;第四,改善金融体系中流动的效率。他们的观点与其说是金融监管的目标,还不如说是政府对商业银行监管的目标。而MathiasDewatripont和JeanTirole(1993)的分析更是简单明了,他们认为政府对银行监管的主要目标就是保护储蓄者和银行体系的有效运行。[2]

政府对银行的监管实际上是对他们的保护,G.J.Stigler(1971)在《贝尔经济学杂志》春季号上发表的“经济管制理论”一文中提出这样的观点:“凡是管制,照例都是首先为被管制的活动或行业的利益而设计和执行的”,[3]从中可以看出政府对银行监管的主要目标是保护银行,将银行风险控制在可承受的范围内,为宏观金融调控提供稳定可靠的微观金融基础,最终达到保护存款人和稳定宏观经济的目标。

由于各国经济发达程度和金融环境的不同,政府对商业银行微观监管的内容存在较大的差异,可将政府对商业银行微观监管的具体监管措施概括为以下几类:[4]

第一,市场结构控制:主要控制各地区金融机构的类别及开业的家数,保证金融服务的多样化和可得性,避免竞争加剧,同时监管当局又不愿看到在银行业中垄断现象的出现。

第二,业务种类控制:主要是监控银行从事监管当局批准的金融业务,一些国家禁止商业银行涉及非金融业务,在分业经营的国家禁止商业银行从事非本专业的金融业务。

第三,谨慎性控制:主要是限制商业银行风险过度集中和过度投机行为,如规定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对单一客户的最高贷款限额,以及发放按揭贷款的最高成数限制等。

第四,保护性控制:主要是在银行破产倒闭时,如何保护相关行为人的利益,如对商业银行实行存款保险等。

二、政府对商业银行微观监管的制度分析

微观金融监管的制度是从金融安全网的角度来加以制订的。金融安全网主要包括三种类型:一是金融监管当局的审慎监管;二是中央银行的最后贷款人职能;三是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林平(2002)将三者的特点概括为下表。

从表中可以看出,审慎监管主要侧重于事前预防,通过加强风险监管来维护银行安全;而最后贷款人和存款保险则主要侧重于事后监督管理,分别通过提供流动性援助和保护存款人来维护银行安全。下面结合政府对商业银行微观监管的内容,对上述监管制度的设计展开分析。[5]

1.审慎监管制度分析

审慎监管是对商业银行监管的主要原则。在实践中尽管存在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根据该原则制订和的一系列有关银行监管的指导性意见和原则,但由于各国对审慎程度的理解各不相同,各国对商业银行监管的力度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其中最大的是对商业银行业务范围应该限制到什么程度才能控制其风险的形成、积聚和外化,以达到事前预防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的目的。

在各国的实践中,以德国为代表的全能型银行可以提供各类金融服务。号称金融百货公司(FinancialDepartment),其主要理论基础是范围经济和资产组合理论等;而以美国为代表的专门化金融机构(FinancialBoutique),在历史上其业务范围曾受到严格限制,其主要理论基础是风险隔离和比较优势理论等。尽管两者看不出明显的优劣之分,但随着金融创新活动的深入和放松监管,商业银行业务范围会不断扩大,全能化成为大势所趋。

叶辅靖认为,现阶段我国的金融风险具有三重性[6]:一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共有的金融风险;二是产权不明晰和不正当权力引起的体制风险;三是金融不发达阶段的弱者风险。分业经营在防范我国的特有金融风险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在现阶段要坚持分业经营。但加入WTO对金融业的影响越来越大,发达国家又相继放弃了分业经营的模式,这对我国的分业经营产生了巨大的冲击。实际上我国修改后的《商业银行法》也在处理混业经营问题时,以“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为商业银行业务范围的进一步扩大埋下了伏笔。

2.最后贷款人制度分析

最后贷款人(TheLenderofLastResort)一词最早出自于1873年英国著名记者WalterBagehot(1826-1877)的“伦巴第街”一文中[7]。他提出英格兰银行在需要时发放贷款给那些流动性差但还有清偿能力的银行,成为他们最终的流动性来源。由于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的职能大多与再贴现(再贷款)的操作联系再一起,人们往往注意它对货币供给的影响,而忘记了它的初衷是为危机中的银行提供最终的流动性来源,正如FredericS.Mishkin所描述的,“美国的中央银行——联邦储备体系,就是针对1907年的银行恐慌而设立的。它设立的本意是作为银行危机时期的最后贷款人,也即当其他人无法向银行提供储备时,为了阻止银行倒闭,美联储应向银行提供储备”。[8]关于最后贷款人的制度设计存在下述争论:

第一,中央银行与监管当局的定位。近年来国际上全能银行的模式越来越流行,相应监管体系的理论也从金融机构说转向金融功能说,各国纷纷将原属于中央银行的监管职能逐步分离出来,并把分离的金融监管机构整合为一。英国的情况便是如此,长期以来,英国由英格兰银行、证券投资委员会分别负责银行业和证券业的监管,此外金融行业自律组织在监管中发挥着相当重要的作用。随着金融混业的发展,英国政府将英格兰银行、证券投资委员会和其他金融自律组织合并,成立了独立于英格兰银行之外的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服务局。2000年6月,英国通过《金融市场与服务法案》,从法律上进一步确认了上述金融监管体制的改变。但是,根据《1998年英格兰银行法》和英格兰银行与财政部和金融服务局的备忘录,英格兰银行仍需承担最后贷款人的职责。实际上机构分立后,也只是将原来的内部矛盾外部化而已,中央银行仍旧会存在角色冲突,问题的核心是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的制度安排如何制订,在理论界存在“含糊其辞”和“明确承诺”的制度安排之争:前者是指中央银行事先不明确承诺肯定会履行最后贷款人的职能以此维护市场纪律,促使银行提高自身的管理水平和抗风险的能力,同时约束银行的道德风险;后者则是指为提高人们对那些有资格得到紧急援助银行的信心,明确承诺一定会对这些银行承担最后贷款人的职责,同时加强未取得承诺资格银行的市场约束力。不管哪一种制度安排均会存在一定的缺陷,[9]前者可能产生公众信任的风险和挤兑风险;后者的可操作性不强,入围的银行可能产生道德风险。中央银行如何找到两者的平衡点确实是一门艺术。

第二,中央银行贷款条件的制订,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贷款利率,二是贷款方式,三是贷款时机和贷款数量。WalterBagehot(1873)曾提出,英格兰银行在需要时可按惩罚性的利率无限量地提供抵押贷款,以确保公众对金融体系健全性的信心。如果采取的是惩罚性利率,好处是可避免出现微观金融机构的套利行为,但这有可能会加剧市场资金紧张的气氛,不利于控制危机的蔓延。如果按照真实票据论(TheRealBillDoctrine)实行抵押贷款,有利于减少中央银行的风险,但会削弱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职能的发挥,不能真正做到提供最终的流动性来源。中央银行在操作中遇到的最大困难就是何时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充当最后贷款人,如何保证中央银行的决策不会屈服于外部环境(尤其是政治压力)的影响,而纯粹是为了避免人们出现心理恐慌,从而确保金融体系的安全。中央银行的时机掌握和满足程度也只能凭借多年积累的经验来加以判断。

第三,中央银行能否成为各类金融机构的最后贷款人,这实际上是贷款对象的问题,也属于贷款条件中的一部分,由于内容较多,下面单独展开。在实践中,其它金融机构也存在货币创造的能力。这些金融机构主要包括信托租赁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和资产管理公司等。在国外的实践中,虽然这些金融机构出现危机对国民经济的影响也很大,但在各国中央银行的实践中大多不向这些金融机构行使最后贷款人的职能。但是,在我国,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版)第30条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提供贷款,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贷款,但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向特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贷款的除外。”这为我国中央银行向非存款金融机构,甚至向政府部门的贷款打开方便之门。自2002年起,我国中央银行先后向鞍山证券、新华证券、南方证券发放了15亿元、14.5亿元以及80亿元再贷款;与1997年以来中央银行在清理整顿各类金融机构过程中向地方政府发放的1411亿元再贷款偿还情况不佳一样,向这3家证券公司发放的109.5亿元再贷款收贷希望极其渺茫;[10]2004年11月4日,人民银行等四部委联合《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意见》,意见中将中央银行再贷款视作破产金融机构个人债权收购资金的直接来源;2005年7月中央银行再次给证券公司发放再贷款来拯救股市;这实际就是把部分金融机构的不良贷款“货币化”,它产生的“示范效应”会将其它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无限放大。这种滥用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职能的做法后果不敢想象。从各国的实践来看,中央银行大多为各类存款性金融机构的最后贷款人。

3.存款保险制度分析

根据是否建立起明确的制度来划分,存款保险制度分析存在隐性(ImplicitDepositInsuranceSystem,IDIS)和显性(ExplicitDepositInsuranceSystem,EDIS)之分:前者没有明确的存款保险法规和机构,大多由国家采取政策行动来避免挤兑风险和维护金融稳定;后者则建立了专门的制度、机构以及专项拯救基金来确保存款人的利益和金融体系的稳定,[11]在理论和实践中,如无特别的说明,一般指的就是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目前世界上主要国家都相继建立起存款保险制度,随着2005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在“存款保险国际论坛”上表示我国金融业改革日益深化,金融体系平稳运行,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内部条件和外部环境已基本成熟,目前存款保险制度的推进工作正在加快,我国有关是否应建存款保险制度的长期争论就此结束。从各国金融监管的实践来看,存款保险制度确实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如防止银行挤兑风险,尽可能降低资源配置的扭曲以及提高宏观经济和金融的稳定性等。但同时也暴露出不少问题,主要包括以下三点的内容:

第一,如何设计存款保险费率。一方面,如何从总体上确定合理的保费水平,费率过高会耗用过多的商业银行资金,商业银行的经营成本增加;费率过低又易引发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风险,这样由公共资金资助的存款保险体系就变成了对银行业的补贴,同时过低的费率导致保险基金不足以应付大规模的机构破产。另一方面,是否应该按商业银行风险等级厘定差别费率。从理论上来讲,厘定差别费率有利于存款保险对所承担的风险得到足够的补偿并且对风险高的商业银行形成市场约束,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评估每个商业银行的风险暴露及抗风险能力非常困难,就算在某个时点评估好,商业银行的风险还处于动态变化之中,而且一旦收取较高的费率等于向市场宣布该商业银行风险较大,反而诱发挤兑风险。

第二,如何确定存款保险的保障额度。目前世界上除了挪威等少数国家对存款保险实行全额保障外,绝大多数国家实行的是限额保险,主要包括三种形式:一是以美国为代表按限额赔偿;二是以德国为代表的按比例赔偿;三是以英国为代表的按比例有限额赔偿。不提供全额保险的理论基础是发挥存款人监视商业银行的积极性,他们可通过“用脚投票”对商业银行施加市场约束。但由于在实践中,大多数国家出于对小额存款人的关心,在较低的限额内对小额存款人进行100%的赔付,那么大额存款人就可采取化整为零的办法,通过多开户头来达到享受全额保险的目的。世界银行的专家曾建议,对被保险银行每一存款人受保障存款的限额应规定为人均国民产值的1—2倍,但各国必须结合各自的国情来确定存款保险的保障额度。

第三,存款保险制度对商业银行道德风险的影响。从理论上来讲,存款保险制度有可能加剧商业银行的道德风险。这是因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后,从存款保险机构的角度来看,可能会降低其及时处置问题银行的动力;从商业银行的角度来看,有可能会使其获得承担更大风险的激励,增强商业银行的风险偏好;从存款人的角度来看,有可能放松对商业银行的监督,从而弱化商业银行的市场约束。上述这些观点成了人们反对实施存款保险的理由,而J.E.Stiglitz和A.Weiss(1981)的分析则表明道德风险产生于信息的事后不对称,[12]也就是说道德风险与存款保险之间不存在必然的关联。实际上,由于存款保险机构对商业银行监管的存在,再加上通过良好的制度设计以及建立相应的外部约束机制,在一定程度上会减少一部分道德风险。

三、政府对商业银行微观监管的模式选择

在西方各国监管的实践中,政府对商业银行的微观监管主要有两种模式:一是以美国代表的条法式监管,二是以英国为代表的对话式监管。下文通过对这二种较为成熟监管模式的比较研究,来简析我国在现阶段该如何对商业银行进行微观监管。

早在18世纪的北美银行时期,对商业银行的微观监管就已经出现。在二百多年的监管史中,美国政府始终走了一条通过立法和法规修正来实现条法式监管的道路,制订了大量的商业银行监管法令和条规。条法式监管的主要优点在于,它可通过法律的权威震慑住商业银行的违规冲动,规范了商业银行的微观行为,同时又使其无后顾之忧,具有较佳的告示效果,此外,对违规的处罚也简便易行。但是,条法式监管也存在着缺点:随着商业银行适应性创造货币能力的增强,它们回避管制的方法也就愈多,政府面对层出不穷的金融创新活动,监管法规也就不得不经常加以变更,而法律的修正并非是轻而易举的,往往得经过反复论证才能通过,这就容易导致监管滞后现象的出现。

英国监管体制与美国迥然不同,其特色就在于通过英格兰银行与商业银行之间的合作和经常性协商来进行监管,这可称之为“对话式的监管”,或称之为“非条例性监管体系”(UnregulatedSystemofSupervision)。该监管方法主要通过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高层人员保持密切的联系,不断以对话的形式发现商业银行微观经营中存在问题和困难并及时加以处理;中央银行的政策意图也可通过对话的形式传达至商业银行。日本“窗口指导”也可划入对话式监管的范畴,日本银行通过指令方式直接控制商业银行贷款的限额,最终调节资金的流量和流向。对话式监管的主要优点在于其机动灵活性,政府可以随时动态地对银行业中出现的新问题加以处理;主要缺点是工作量大并且规范性差。该监管方式也只能在类似英国这种由少数大商业银行占主导地位的分支行制的国家中加以运用,像美国这种拥有8000多家银行的国家,即使想实行对话式监管也是不可能的。

鉴于条法式监管与对话式监管各具优缺点,分别适用于不同的国情,因此,按国际惯例,在健全我国商业银行的监管体制过程中有必要将两者有机地结合起来加以运用,以确保我国商业银行体系的规范运作。我们不妨从下述展开对商业银行微观监管的改革思路:一方面,逐步完善金融法制体系,虽然《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担保法》、《破产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已经出台,为金融业的稳定运行提供了相关法律保障,但立法后还必须进一步完善和充实相应的内容,为商业银行的微观经营塑造有序竞争的大环境;另一方面,我国商业银行改革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既不可能在过去的实践中找到解决的办法,也很难从国外经验中直接找到答案。因此,我国欲一步到位地完成全部的立法任务,不仅在理论上行不通气而且在实践中也不可能。为了确保改革过程的有序进行,从提高中央银行宏观调控的效果和规范商业银行货币创造的行为角度来看,我们可先从借鉴英国的对话式监管模式入手,通过加强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的“道义劝告”和“窗口指导”功能,在实践中逐步建立和完善起各项金融法规,最终形成有中国特色的商业银行监管模式。

注释:

[1]20世纪30年代的大危机导致了以强调政府干预的凯恩斯学派的兴起。西方各国先后形成了较为完善的金融监管体系,确立了监管的“3S目标”,即保护公众利益的安全性(Safety)目标,防止金融体系崩溃的稳定性(Stability)目标,以及避免金融业出现垄断和提高效率的结构性(Structure)目标。有关“3S目标”详细论述可参见杨力:《适应性货币货币供给——全球化和微观视角的研究》,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14-219页。

[2]详见石磊等译:《银行监管》,复旦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7页。

[3]转引自陈观烈:“银行在西方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一文,载黄宝奎主编:《西方银行业务与管理》,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7页。

[4]有关对各国微观金融监管概述的详细分析,可参见骆玉鼎:《信用经济中的金融控制》,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版,第220页。

[5]有关中国金融安全网的现状及其有效性分析可参见刘士余:《银行危机与金融安全网的设计》,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47-269页。

[6]叶辅靖:《全能银行比较研究——兼论混业与分业经营》,中国金融出版社,2001版,第280页。

[7]伦巴第街(LombardStreet)是位于伦敦的一条金融机构云集的著名街道,它在英国的地位就相当于美国的华尔街,英格兰银行就在这条街上;Lombard一词在意大利语中就含有“银行家”之意。

[8]见中文版《货币金融学》(第4版),李扬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69页。

[9]有关“含糊其辞”和“明确承诺”制度安排缺陷的详细讨论,可参见刘宇飞:“中央银行的两难抉择:救助或不救助”,载《当代金融家》2005年第2期。

[10]韩瑞芸:“央行最后贷款人职能调整路线图”,载《21世纪经济报道》2005年7月13日。

银行保险业务论文范文7

银行业的起源最早可追述至公元前2000年巴比伦寺庙保管金银、发放贷款和收取利息的活动。此后的数千年直到早期银行都是围绕存贷展开业务,商业银行的根本在于高资产负债率下存贷利差能够获取相当于实业利润率的资本利润率。与此同时,伴随着贸易的几何级增长,保险行业获得了长足的发展,公司、股票和债券的发明又将世界带入了现代金融的全新时代。到了近代,在客户需要以及竞争的双重作用下,随着金融业的不断发展与繁荣,原先相对独立开展三种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相互渗透,从而呈现出混业经营的趋势,实际上是金融企业的范围扩大了,部分替代了金融市场的范围,市场内部化了。但是上世纪三十年代大危机的深刻教训,直接促成了1933年银行法——《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的诞生,该法将银行业与证券业严格分离,以防止风险蔓延。此后部分国家效仿建立了分业经营制度。直到七八十年代,面临直接融资的强大竞争的商业银行纷纷利用金融创新寻找出路,监管部门也放松管制,允许业务交叉和跨行业联合,进而引发了金融业的并购浪潮。1999年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使得美国银行业重新回归混业经营模式,以提高自身竞争力。分业经营实在是不得已而为之,是忽视风险的结果,从历史看,混业经营是趋势。

二、基于范围经济理论银行混业风险和收益分析

范围经济将边际收益作为判断企业与市场的边界的重要依据,如果企业将产品链中的一个市场内部化能够产生正的边际收益,那么企业就有扩张或者合并的动力。在各类金融并购案中不难发现,成本节约和规模效益是横向与纵向并购的主要原因。虽然混合并购的原因多种多样,但市场竞争和企业策略被认为是混合并购的重要原因,究其根本也是出于降低进入成本克服壁垒和提高竞争力的考虑。

行业混业经营在目前看来的主要优势包括:自身全面的成本节约,比如营业网点、网络银行和电话银行的整合、人力资源的优化、统一的资金调度等;自身竞争力的加强,包括服务客户群的扩大,更加全面的产品线、市场份额的提高等;大幅降低行业进入成本,克服行业壁垒;规避监管,有利于金融创新。同时混业经营也存在风险,正是由于忽视风险才导致了分业经营,风险得不到有效控制必然使得混业经营不能长久。混业经营的风险主要包括:巨型金融集团所占市场份额使得其风险将可能迅速扩大至整个金融系统;高风险的证券业务产生的市场信心丧失可能传导至传统商业银行引发挤兑,进而造成金融体系崩溃;商业银行的存款资金将可能被投资于高风险的证券业务,一方面扩大信托风险,鼓励证券投机,形成泡沫;另一方面使得银行的资产风险大幅提高;跨行业、跨区域、跨时期的金融创新和业务经营活动很可能处于相互分割的外部监管范围之外,从而形成大量不受约束的高风险业务和区域,这一漏洞将会迅速被利用从而获取高额收益同时产生大量系统风险。以上种种在次贷危机中已初现端倪。

三、银行混业经营发展前景

从分割的保险、银行和信托业务看,其风险水平依次增加,对金融系统的影响依次深刻。从并购和业务扩展的角度看,银行和保险业务的混业应当是风险较低也较容易实现的,原因是:商业银行业务与保险业务相对独立,且经营均较为成熟、平稳,风险可控程度高,业务替代性小。两行业整合时即使不进行大规模机构组织人员变动和业务改革也可以实现。由于金融创新不多,业务又相互独立,外部监管能够覆盖主要风险点。因此,商业银行业与保险业的混业经营风险可控。

商业银行业与信托证券业的混业则不然。一旦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混业,将形成企业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两条渠道由同一机构提供的格局。这一方面使得银行将能够以更低的价格为客户提供一体化的金融服务,另一方面也造成风险的内部化,产生不利于金融系统的道德风险和系统风险,例如:银行可能倾向于与企业合谋利用发行证券而不是贷款筹集资金,从而获得存款和佣金的双重收益,企业也将刚性的银行债务变成了股权或公司债券,但投资者将失去存款保险转而承担投资风险。

从外部监管角度出发,现有的分业监管体系仍远远不能满足混业经营的监管要求。大量创新业务没有及时纳入监管,银行在开发新的金融产品时不会考虑其可能带来的系统风险,而外部监管获取混业银行内部信息、防范“暗箱操作”也将更加困难。一旦某项业务的风险蔓延至整个金融体系,而监管体系事先对这种蔓延由于信息不对称而陷于盲目,结果可能是灾难性的,次贷危机已证实了这种担心。

从以上粗浅的分析可以发现,基于范围经济理论,银行的混业经营确实可以有效的降低内部成本,扩大金融服务面,提高服务效率,但是若考虑风险因素,这种范围经济的实际收益是正还是负将存在变数。也就是说,能否安全有效的实现范围经济要看风险控制能力是否到位,银行混业的边界应当是风险控制能力与收益平衡点的连线。依据历史经验可以推断,这至少依赖于:1、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并与混业经营相适应;2、监管体系的调整并与混业经营相适应;3、有效实现风险隔离与控制的理论和经验。而从目前的现状看,这三点还不具备。虽然已经开始了有益的尝试,但是我们希望这种“摸着石头过河”式的尝试能够赶上现实的发展,世界不会重蹈“大危机”的覆辙。

参考文献:

[1]吕素香.金融业范围经济研究.财经问题研究.2004(7).

[2]潘文波.银行业混业经营的经济学解析.经济体制改革.2001(3).

银行保险业务论文范文8

【关键词】后银保时代;银保专业化;可行性论证;注意事项

一、我国银保经营二十载沿革

我国银保业务源于1997年至1998年间,及至2005年邮政储蓄银行介入保险业务,到2008年银监会和保监会签订《中国银监会与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银保深层次合作和跨业监管合作备忘录》,银行保险业开始真正成为寿险三大主渠道之一。当年,通过银保渠道获得的保费收入首次超过个险营销渠道。

2010年1月,保监会和银监会联合下发《关于加强银行寿险业务结构调整促进银行寿险业务健康发展的通知》,要求不断优化银行寿险业务结构,加大银行寿险产品创新力度。

但是,由于各类保险公司全面介入银行保险领域以及对渠道资源的争夺,银行渠道销售和驻点销售不规范、销售误导、售后服务及理赔不规范、实行账外账与大小费率等问题日益显现,很大程度上制约了银保业务良性循环和可持续发展。

2010年11月,银监会从严格规范银保业务的实际出发,果断推出90号文件(《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保险业务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全面叫停银行驻点销售,并限制单个银行网点入驻保险公司经营销售的个数,银保业务高速增长的态势出现了“急刹车”。2011年第一季度,银行保费收入1270亿元,同比下降15%,造成全行业总保费第一季度的增长速度减缓了5%左右。以2010年11月前后银保渠道经营秩序出现了重大变化为特征,随着银监会90号文件的全面实施,中国的银保渠道在一定程度上已进入了“后银保时代”这个重要的变革转型期。

二、“银保专业化”概念引入

新时期下银保模式的变革和选择已成为关乎我国承接国际银保模式变革的重要议题之一。

近期,针对中国银保市场的问题,世界银行有关专家开出了“银保专业化”的药方,即基于防范保险销售风险向银行主业传递考虑,商业银行设立专业保险中介机构或者利用银行网点和客户资源优势与现有专业保险中介机构合作销售保险产品来获取透明的中间业务收入,这将意味着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和保险公司银保渠道模式的重大变革和进步。

三、我国银保合作现状问题及其原因

当前我国银保合作主要存在不专业、不透明、不规范、不安全等主要问题:

(一)销售误导现象屡禁不止,损害了消费者权益和银行业、保险业的信誉;

(二)帐外违规支付手续费、进行商业贿赂等违法违规甚至涉嫌犯罪的问题比较普遍,基层分支机构尤甚;

(三)销售业务品质整体较低,仍停留在简单的趸交、短期期缴保险产品上,业务结构不合理,不契合消费者的真实需求,潜在风险较大;

(四)存在风险传递问题,银行风险与保险风险没有有效的防火墙。

导致的原因包括:

(一)保险公司在银保业务上的竞争压力较大,有时会采取不正当手段来进行促销;

(二)商业银行管理链条长,部门多,管理难度大,表现为两个方面:

1.保险销售的激励不到位;

2.银行销售保险人员相关培训以及客户解释无法保证时间和质量。

四、银保专业化优势分析

之前所提及的我国现阶段银保合作所普遍存在的问题,银保专业化对其具有相对较为完整的对应。

在中国市场,银保专业化对于银保有关各方都大有裨益,主要表现为三大方向:

(一)对于银行,设立银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或者与现有专业保险中介机构合作销售保险产品,可以使保险业务真正成为一条透明化、规模化的重要利润来源和优质资产,而具体细则表现为以下六个方面:

1.便于总行集中管理,明确责任权利;

2.隐性激励显性化;

3.有利于提高相关工作人员专业化销售能力;

4.有利于专业中介机构挖掘和深耕优质客户的实际需求,提高盈利能力,降低风险;

5.通过拓展专业中介机构销售资质,为综合性金融集团发展综合销售渠道提供了可供探索的较好路径;

6.建立防火墙,有利于防范保险销售风险向银行主业传递。

(二)对于保险机构,银保专业化将有效地推进银保双方稳定深入合作,具体细则表现为以下四个方面:

1.有利于规范销售行为,抑制销售误导,维护行业声誉;

2.有利于有效控制保险公司基层机构利用中介进行的弄虚作假行为;

3.有利于在保障客户隐私权的前提下,合理有序地开发客户资源,提高银保产品的服务切合度;

4.有利于鼓励保险公司开展差异化经营,促其优化产品结构,增加渠道价值,稳定业务来源。

(三)对于监管部门,银保专业化将从根本上扭转当前银行监管部门和保险监管部门对银保业务监管乏力的被动局面,具体细则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1.有利于理顺监管制度安排,使权责更加清晰;

2.有利于控制并隔离风险,采取有力措施解决银保业务发展的问题;

3.有利于监管目标的实现,切实保障消费者接受专业化的理财咨询、风险管理及理赔服务。

总的来说,银保专业化有助于减少销售误导、防止商业贿赂、优化产品结构、保障银行和保险机构的应得利润、促进银保合作健康发展、切实保护消费者利益。

五、国际经验借鉴分享

银行保险业务论文范文9

 

关键词: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思考

一、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发展趋势

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是银行业务发展和人们对金融风险认识不断加深的产物。最初,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主要偏重于资产业务的风险管理,强调保持银行资产的流动性,这主要是与当时商业银行业务以资产业务,如贷款等为主有关。20世纪60年代以后,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重点转向负债风险管理方面,强调通过使用借入资金来保持或增加资产规模和收益,既为银行扩大业务创造了条件,但也加大了银行经营的不确定性。20世纪70年代末,国际市场利率剧烈波动,单一的资产风险管理或负债风险管理已不再适用,资产负债风险管理理论应运而生,突出强调对资产业务、负债业务的协调管理,通过偿还期对称、经营目标互相替代和资产分散实现总量平衡和风险控制。80年代之后,银行风险管理理念和技术有了新的提升,人们对风险的认识更加深入。特别是银行业竞争的加剧、存贷利差变窄、衍生金融工具被广泛使用,市场环境的这些变化都显现出原有资产负债风险管理理论存在的局限性。在这种情况下,表外风险管理理论、金融工程学等一系列思想、技术逐渐应用于商业银行风险管理,进一步扩大了商业银行业务的范围,在风险管理方法上更多地应用数学、信息学、工程学等方法,深化了风险管理作为一门管理科学的内涵。1988年,《巴塞尔资本协议》正式出台并不断完善,标志着西方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和金融监管理论的进一步完善和统一,也意味着国际银行界相对完整的风险管理原则体系基本形成。

80年代至今的20多年,是国际银行业风险管理模式和内容获得巨大发展的时期,回顾20多年来银行风险管理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历程,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理论与实践成果几乎都凝结在《巴塞尔资本协议》当中。因此,对于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来讲,《巴塞尔协议》的诞生和完善,是国际银行界风险管理革命性的成果。尤其是巴塞尔委员会先后于1999年6月和2001年公布了《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征求意见稿(第一稿)和(第二稿)。新巴塞尔协议全面继承以1988年巴塞尔协议为代表的一系列监管原则,继续延续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以信用风险控制为重点,着手从单一的资本充足约束,转向突出强调银行风险监管从最低资本金的要求、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约束等三个方面的共同约束。

可以说,新巴塞尔协议充分体现了国际银行业风险管理理念的发展方向,如果说在巴塞尔资本协议诞生前的银行竞争还属于无序竞争的话,那么在巴塞尔资本协议规范下的银行竞争将是以风险识别、度量、评价、控制和风险文化为内容的银行风险管理能力的竞争。这对于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是我国商业银行参与国际竞争的基础和标准。

二、目前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存在的不足

与国外银行相比,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在内部管理和外部环境等方面都存在着较大的差距:从外部来看,银行风险管理所需要的外部环境还不成熟。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信用体系尚未健全是重要的原因。此外,外部监管和市场约束的作用还远远没能充分发挥,在我国,银行业信息披露还很不规范和不完备,外部监管部门的监管措施还相对简单,市场对银行的外部约束作用还有待加强。

从银行内部来看,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在观念、技术、方法等方面也与国外先进银行存在着较大的差距。主要体现在:第一,在风险管理认识上存在差距。在国外银行,十分重视风险——收益匹配的原则,把控制风险和创造利润看做同等重要的事情。但在我国商业银行中,对风险管理和业务发展的关系认识还有差距。第二,风险管理理念上的差距。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全面风险管理的理念还不到位,仍以信用风险管理为主,对市场风险、操作性风险等重视不够。二是在风险管理的过程中缺乏差别化的理念,忽略了不同业务、不同风险、不同地区之间存在的差异,不仅不能管理好业务风险,反而容易产生新的风险。第三,风险管理方法上的差距。与国外风险管理方法相比,风险管理量化分析手段欠缺,在风险识别、度量等方面还很不精确。第四,风险管理体系上的差距。体系的健全和独立是确保风险管理具有超前和客观的分析能力的关键。但在我国,一些银行的风险管理体系往往还不健全,风险管理受外界因素干扰较多,独立性原则体现不够。第五,信息技术上的差距。目前,我国商业银行改善风险管理方法最大的障碍是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严重滞后,风险管理所需要的大量业务信息缺失,无法准确掌握风险敞口,直接影响到风险管理的决策科学性。

三、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任务及要求

现阶段,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基本任务可以分为两部分,从商业银行内部看,风险管理的基本任务是通过建立严格的内控制度和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最大限度的防范风险和确保银行业务的健康发展,从而实现银行股东价值的最大化。从商业银行外部看,风险管理的基本任务就是通过加强商业银行监管,进行金融体系的改革和完善,从根本上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为了实现风险管理的基本任务,尽快提高我国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水平,必须满足三个方面的要求:

第一,要适应业务发展要求。商业银行是以盈利和股东价值最大化为核心的企业,业务发展是商业银行的根本任务,没有发展本身就是风险。不顾风险的发展和不顾发展的“零风险”都是不对的,风险管理并不是杜绝风险,而是在资本配比的范围内实现风险和收益的合理匹配。

第二,要适应外部监管要求。随着银行业的不断发展,外部监管越来越严,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将监管部门的监管作为三大支柱之一。外部监管对商业银行来说,是合规经营的外在力量,也是加强风险控制的内在需求。监管法规是金融竞争中的“游戏规则”,银行风险管理只有与外部监管相适应,才有机会在平等的市场竞争中取胜。

第三,要适应国际先进银行风险管理发展趋向的要求。随着国际银行业的不断变化,风险管理的方法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而且这种变化仍将继续。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产生时间还很短,与国际先进银行还有很大差距。因此,我国商业银行必须紧跟国际风险管理的发展趋势,及时掌握银行风险管理的先进技术和理念,以适应日益激烈的竞争需要。

四、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商业银行风险管理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