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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心理发展的规律集锦9篇

时间:2023-05-17 15:34:09

青少年心理发展的规律

青少年心理发展的规律范文1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我区教育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确立的目标任务,坚持品德教育与法制教育并重,法制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全区广大教育工作者和青少年学生的法律素质和法治观念,全面推进学校管理的法制化程序,为构建和谐校园,办人民满意的教育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总体目标

围绕全区教育工作中心,在“五五”普法的基础上,通过开展扎实的法制教育和法治实践,努力实现“两个提高,两个转变”。即进一步提高全区广大教育工作者和青少年学生的法律素质,全面提高学校法制化管理水平;实现由提高全区广大教育工作者和青少年学生的法律意识向提高全区广大教育工作者和青少年学生法律素质的转变,实现由注重依靠行政手段管理向注重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的转变,为全区教育的改革发展奠定坚实的法制基础。

三、法制宣传教育的主要内容

1.深入学习宣传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知识。

以学习《宪法》为核心,广泛宣传宪法的基本内容和精神实质,深入普及国家基本法律知识,努力提高行政干部、教师、学生的宪法意识。加强党和国家关于民主法制建设理论、方针和政策的学习宣传。加强国家基本法律制度和国家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培养青少年学生民主法制观念、爱国意识和国家安全统一意识,增强行政干部、广大师生崇尚法律、遵守法律,依法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依法规范行为的自觉性。

2.深入开展法律法规普及教育

围绕依法治教的要求,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等教育法律法规的进一步理解和掌握,提高行政干部和广大师生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依法维护公民受教育的权利,依法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依法维护广大师生的合法权益,严格规范办学行为,为青少年走上社会后成为合格公民打下良好基础。

3.积极开展青少年法制教育,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围绕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要求,把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培养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和法制素质,作为我区各中小学开展素质教育的一项重要任务,形成科学、系统的学校法制教育体系,建立学生法律素质评价标准。积极开辟第二课堂,广泛组织形式多样、行之有效的学法、用法活动,丰富青少年法制教育活动形式,继续组织有益青少年身心发展和青少年力所能及的主题活动和法治实践活动;要完善学校、家庭、社会相结合的“三位一体”法制教育网络,推进学生学法、用法活动。要加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教育,加强对重点青少年群体的教育、管理和服务,把法制教育、道德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相结合,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4.坚持品德教育与法制教育并举

积极探索品德教育与法制教育有机结合的新途径,既要加强品德教育,注重道德实践,发挥好道德对广大干部、师生思想和行为的教育引导功能,又要加强法制教育,注重法治实践,发挥好法治对人们行为的规范作用,建立依法治校与德育并重的长效机制。

四、法制宣传教育的主要措施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单位要深刻认识开展好“六五”普法工作对提高青少年学生和教育工作者法律素质和法制观念的重要意义,要把普法工作作为日常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列入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做好规划,切实落实“六五”普法规划和年度计划确定的普法和依法治教的各项任务。

2.健全和完善普法规章制度。

积极推进普法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完善学习制度、考试制度等,将普法工作纳入学校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中,落实责任,确保“六五”普法规划顺利实施。另外,要通过课外教育、社会实践、法制专题讲座、演讲比赛、小品比赛、书画比赛、征文比赛、文艺汇演等形式多样的“法制进学年、法制进班级、法制进课堂”等活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各学校全年至少组织教职工进行二次法制教育讲座和法律知识考试,每学期组织学生进行一次法制讲座和法律知识考试。

青少年心理发展的规律范文2

关键词:网络时代 青少年 道德建设

青少年作为整个社会发展的主动力,亦是网络时代道德建设的重要参与者。在网络时代的背景下,如何进行道德建设,提升青少年的道德品质,是我们必须认真研究的课题,加强网络环境的青少年道德教育不能不引起全社会的普遍关注。

一、网络时代青少年道德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1.网络犯罪滋生

网络犯罪的主体大多是青少年,他们在生理和心理上尚不完全成熟,又具有极强的好奇心、求知欲、表现欲和反叛精神,在网络虚拟环境下,容易超越传统道德和法律的制约而产生犯罪动机。目前,我国的青少年网络犯罪主要表现在:利用计算机网络盗窃、信用卡犯罪、滥用电话网等。更有甚者,个别青少年还卷入有组织的色情贩卖和电子等活动。

2.沉溺网络引发人格障碍

青少年正处在人生观,价值观的形成阶段,其自控力较差。网络本身具有极大的诱惑性,精彩的网络游戏和远距离的网络聊天,一方面丰富了同学们的业余生活,另一方面也让小部分自控力差的同学陷入网络的深渊无法自拔。大学阶段是人们人际交往能力和人际关系形成的重要时期,而网络疏远了青少年与外界真实的情感交往,对现实生活中他人的幸福和社会发展漠不关心,沉迷于网络虚拟世界无法自拔。

3.社会责任意识淡化

由于网络的发展历史较短,还没有形成完备的道德法律规范,现,网络道德有赖于上网者的道德自律。青少年正处在心理、行为上的不成熟期,自律性及自制性较差。如果过分沉酒于网络世界,盲目追求绝对的自由与民主,则有可能使个人主义、无政府主义抬头,淡化应有的道德责任意识,从而造成他们道德水平的降低,出现不负责任行为的横行。

4.道德分辨能力削弱

青少年涉世不深,缺乏相应的分辨是非善恶的能力,面对网上新奇、刺激的信息极易受到诱惑,容易产生道德相对主义甚至道德虚无主义。而且,网络上的很大一部分信息对于青少年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形成亦是起消极作用。这些信息大多都渗透了西方国家的价值观念,这与我国进行的青少年道德教育是背道而驰的。

二、加强网络环境下的青少年道德规范

1.发挥主流媒体正确的舆论导向作用

1.1理直气壮唱响网上主旋律。要把网上舆论工作作为重中之重来抓,善于运用网络传播规律,改进创新网上宣传,发展健康向上的网络文化,形成网上正面舆论强势。要大力加强网络道德建设,充分发挥网络媒体的引导作用。

1.2发挥传统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通过各种媒体诸如电视、广播、报纸等引导和教育广大青少年文明上网,自觉抵制不健康思想的侵蚀,形成文明上网的社会氛围。加快制作和播出有益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优秀影视作品,把参观博物馆、科技馆、革命纪念地等纳入学校的教育体系中,树立青少年正确的科技观和爱国主义思想。

2.发挥学校青少年网络道德教育的主战场作用

2.1改革学校德育主渠道的教育方法。将传统的灌输式德育转变为参与式或交互式德育。教师进行教育时,应将与受教者之间的关系置于平等地位,充分利用网络媒体,有针对性地提出问题,促使中小学生自觉践行网络道德规范。可以开辟专门德育网络主页以及增加网络安全与网络法律、道德规范等内容,指导他们学会选择,识别良莠,提高道德的认知能力和道德判断能力,从而引导学生形成正确的道德观。

2.2基地。学校在规划本校网站时,首先应将德育纳入其中,并配备专、兼职教师开发建设,如网上青年团校、学生社区、师生各种论坛、职业指导、法律常识、健康之友、网络环保等,将网络德育基地作为校园网建设的重点工作来抓。

3.加强青少年道德责任感的教育

3.1加强对青少年的理想信念教育。要以思想、政治、道德、法纪、心理等五大要素为支点,以网络的形式,向青少年进行科学的世界观,正确健康的人生观,清晰正当的价值观教育,引导青少年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尤其要通过正面教育以及借助各种活动使他们切身感悟国家兴亡匹夫有责的深刻意蕴,体会到国家的兴旺发达蓬勃发展给人民带来的幸福安康,从而激发青少年的爱国热情。

3.2提高青少年的道德自律能力。首先,强化青少年的网络道德责任感。增强道德修养,净化自身灵魂,要教育青少年遵守网络规范,树立正确的网络文明观。其次,提高青少年的“慎独”能力。即在个人独处之际,没有任何的外在监督和控制时,也要时刻保持清醒的自我约束,坚守符合社会规范的信念,自觉地按伦理准则和道德规范行事。

4.加强青少年网络行为法制建设

4.1培养青少年的网上法律意识。当今的网络已经在某种程度上对传统的法律制度造成冲击。在网络立法尚不健全并且也难以健全的情况下,一定要下功夫培养青少年的法律意识。做到一方面遵守网上普遍伦理道德,另一方面自觉抵制违法行为,尽可能用自己的知识能力参与研究和利用高科技手段抵制网上的不良行为。

4.2建立和完善与网络社会相适应的法律法规。我国当前规制网络行为的法律法规十分滞后,相关的网络道德规范不尽完善,应建立以《中国互联网管理条例》为核心的网络行为法规体系,加强网络行为道德规范建设,对失德行为加以纠偏。同时建立网络违法追究机制,加大青少年网络行为的违法成本,倒逼良好道德品质的形成。

5.建立青少年网络行为监督机制

青少年心理发展的规律范文3

近年来,我国青少年网络伤害和网络违法犯罪日益增多,青少年的生存与发展面临着现实或潜在的危险。

为此,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和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在2008年共同启动了“青少年网络伤害研究项目”。有关专家呼呼,为了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应进一步完善网络法律监管体系。

网络伤害导致青少年行为失范

“对青少年而言,最直接的网络伤害是对他们身体健康的伤害。”一位家长告诉调研人员,她的孩子迷上网络后,整个人都彻底变样了,不按时吃饭和休息,基本不参加文体活动,身体健康每况愈下,体重严重下降,生活自理能力也越来越差。

而沉迷于网络给青少年带来的心理负面影响也不容忽视。2004年,天津一名曾经品学兼优的初中生,因为长期沉迷于网络游戏,产生严重心理内疚而无法自拔,最后跳楼自杀身亡。

调研报告指出,青少年由于长期进行网络冲浪、玩网络游戏容易形成网络依赖,需要不断增加上网时间才能感到满足,如果一段时间不上网就会明显地烦躁不安;上网频率与上网时间都远远超出计划;网络成为其主要的生活、交往方式,已经严重影响到其社交或家庭生活,有的甚至出现心理危机导致自杀。另外,侵犯青少年的隐私权、财产权等网络侵权行为,色情、暴力等不良信息的侵害都对青少年造成了不同程度的心理伤害。

此外,一些青少年为逃避现实生活而选择虚拟世界从而导致社会化不足也让调研人员深感忧虑。“这种不足妨碍了青少年正常人格的形成和发展,使他们不愿与现实中的人进行沟通,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更加困难,他们的学业、工作、家庭生活也因此受到严重影响。”报告分析说。

在网络中,青少年的猎奇和挑战自我的心理膨胀,价值观念模糊,这往往会导致网络行为偏离或违反社会规范。报告指出,“网络行为失范包括一般行为失范和违法犯罪,一般行为失范表现为在网络上浏览不良信息、网络谩骂、在网络上搞恶作剧等内容;网络违法犯罪则表现为黑客行为、恶意攻击、网络欺诈等内容。”

在此次调研中,调研人员走访了北京、上海、广州、西安、长沙5个城市的未成年犯管教所,并与未成年犯深入交谈,结果发现,不少孩子就是由于受网络的不良影响而最终走进了高墙。一位警官告诉调研人员:“一个在网络中打打杀杀、尽情攻击的孩子,也会在现实中采取暴力形式解决冲突。”

“网络伤害对青少年造成的负面影响,必须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陈晨说。

青少年网络保护期待立法跟进

“我国网络立法的滞后性和不完善性是青少年网络伤害的重要原因。”在经过详细调研后,调研组得出了这样的结论。

其实,针对网络信息内容和网络行为等方面的管理,我国已先后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等。无疑,这些法律规定对于促进互联网的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网络是一个新兴并且发展较快的事物,我国的网络立法仍具有滞后性和不完善性。”报告指出,首先我国关于网络管理方面的立法不完善。关于网络不良信息的传播、网络游戏等级的规制、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监管等方面的法律不健全,现有的法律法规可操作性不强。其次,对于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不够,我国刑法规定的网络犯罪的罪名较少,难以完全涵括现实中发生的网络犯罪行为类型。第三,我国关于未成年人网络安全保护的法律规定不完善。目前,我国还没有关于未成年人网络安全保护的专门法律,相关的规定散见于未成年人保护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并且内容不完善,可操作性不强。

为此,报告建议,针对网络立法的薄弱环节,应尽快健全网络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禁止网络不良信息的传播,实行游戏分级管理制度;制定关于未成年人网络安全保护的专门法律,根据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保护未成年人的媒介接近权、有益信息知晓权和媒介参与权,保护青少年的隐私权、名誉权等合法权益;实现与网络国际立法的协调性,签署多边或者双边协议,加强打击网络违法犯罪的国家性或区域性合作。与此同时,还要加强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监管,切实取缔黑网吧。

(来源 法制日报)

青少年心理发展的规律范文4

[关键词]西部民族地区青少年;法治文化;教育

西部地区属于民族聚居区,其特殊的地理环境使得西部民族地区的法治文化具有中华民族一般性和西部民族地区特殊地缘性相统一的特点。西部民族地区广大民众的法治观念,受到国家法令、家族宗法、宗教教规与民族习俗等影响,严重地制约了该地区的法治建设。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加强边疆地区、民族地区法治专门队伍建设”。这不仅意味着国家对民族地区法治队伍建设的高度重视,同时也表明我国民族地区法治队伍建设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比,还存在诸多不相适应的地方。本文认为,推动西部民族地区法治队伍建设必须从青少年抓起,从小培养其树立法治观念,养成良好的法治习惯。

一、西部民族地区青少年法治文化教育存在的问题

(一)西部民族地区的法制课堂内容枯燥、形式单一。目前,我国青少年的法治教育比较重视法律知识的教育,把法制教育简单地看作是一种法律条文的传播和强记,从而导致了法制课堂内容空洞,形式单一。尤其在西部民族地区,这些晦涩难懂的法律条文不能使青少年对“法”这个字眼产生感性的认识,法治教育很多时候都脱离了西部民族地区的实际情况,忽视了对民族地区青少年法治精神的塑造、守法习惯的培养和用法能力的发展。

(二)西部民族地区的法治教育内容标准不一,缺乏规范化。《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从青少年抓起,在中小学设立法治知识课程。”但是,当前我国的青少年法治教育内容不够规范,西部民族地区也存在这样的问题。一是在时间上,没有统一的法治文化教育课程。他们主要是通过思想品德课、政治课、国旗下讲话和班会时间等开展法治教育。而且这一地区严重缺乏双语教师,一些法律术语晦涩难懂无法翻译成民族语言,很难消除少数民族青少年的语言障碍,教育质量大打折扣。二是在教材上,目前我国西部民族地区中小学均无法治教育系统化教材。少量的法律知识分布散见在开设的《思想政治》课中,而且法治教育教师大部分由思想品德课、政治课教师兼任,他们既缺少专业的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又缺乏法律实施的实践经验,大部分仅依靠自学课本掌握的一些理论知识,满足不了学生的实际法律需求。

(三)西部民族地区部分校外青少年的法治文化教育被忽视。近年来,西部地区校园里的法治教育开展较多,但是却忽视了部分社会上少数民族青少年的法治教育。这些青少年地处偏远地带,现代法律文化淡薄,法治观念并没有充分渗透到西部民族地区的实际生活中,受到家族宗法、宗教教规与民族习俗等影响严重,许多依然生活在教法原则、习惯势力、伦理规范、权威意志等构成的各种“类法律秩序”中。

二、如何把法治文化内化为西部民族地区青少年的价值认同和行为习惯

(一)开展生动活泼、符合西部民族地区青少年身心特点的法治教育活动。一方面,西部民族地区的学校应打破成规,改变传统的法治教育理念。西部民族地区的中小学应在落实法制课堂的基础上,充分利用班级团队活动、学生社团活动、节日纪念日活动及仪式教育、社会实践等多种载体,结合西部民族地区的发展实际,在课余时间开展生动活泼的法治文化宣传活动,提高西部民族地区青少年对于法治文化的兴趣,激发他们学法用法的积极性。另一方面,长久以来,青少年都被定义成法治文化的被动接受者。其实不然,青少年不仅是法治文化的被动接受者,也是主动传播者,政府要与学校加强配合,提供更多的机会让西部民族地区青少年参与到法治文化传播当中。

(二)合理设置法治课程,统一法治教材,配备专职法治教师和双语教师。为了做好西部民族地区青少年的法治文化教育工作,西部地区应该结合地区实际确立法治教育课程的学科地位、统一法治教育课程教材、合理设置法治教育课程的内容、配备专职法治教师和双语教师等,探索与重构青少年法制教育机制。教师不仅要传授给学生基本的法律常识,而且要培养学生较强的遵纪守法意识,还要把法制内容翻译成当地的民族语言,消除语言障碍,让少数民族青少年们更好的理解法治文化的内容,并结合当地的实际案例,宣传实用性较强的法律知识,大力提升法治教育成效。

(三)在西部民族地区建设“四位一体”的多渠道、多层次、立体化的法治文化教育网络。一是学校可以根据西部民族地区青少年的身心特点,努力开展形象生动的法治教育活动。充分利用看守所、监狱等教育基地,通过参观、在押青少年现身说法等直观形式,让学生切身感受法律的权威、违法犯罪的严重危害和遵纪守法的重要性。通过法制演讲、辩论、庭审观摩、模拟法庭等多种形式,让学生在具体实践活动中学习法律知识,培养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二是家长应密切注意青少年的思想动向,注重正面引导。家长们应该做到以身作则,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对孩子起到示范作用,帮助西部民族地区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三是在社区设立专门的西部民族地区法治文化宣传橱窗,板报,定期在社区举办宣传活动。对辖区内失学、辍学等青少年的家庭情况,给予更多的关心帮扶,解决他们的顾虑。四是社会方面,适时组织开展中小学校园及其周边环境整治活动,并充分利用互联网、影视等现代传媒,大力净化西部民族地区的社会环境,极力消除社会环境的不良影响。

参考文献

[1]张华.青少年法制教育:困境与转型[J].中国青年社会科学,2015(03).

[2]张亚林.和谐社会视角下青少年法制教育的探索与研究[D].2014.

青少年心理发展的规律范文5

关键词:德育工作;以人为本;重要性

一、新形势下青少年德育现状分析

多年来,通过我们党和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我们在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绩,积累了宝贵的经验。但同时也要看到,新世纪新形势下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也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新挑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学校教育不健全。学校教育是青少年道德教育的主要渠道,道德教育工作不仅是学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学校教育的核心。但是,学校现行的思想道德教育工作中,忽视了将思想道德教育的目标贯彻到学校全部课程的教学和各项工作中去,没有注意渗透到社会的各个领域当中去,缺乏社会实践,致使对青少年的道德教育“孤军奋战”,与其他学科的教育彼此独立,达不到预期的德育综合日的。 二是家庭教育存在缺陷。家庭是人生的第一所学校,父母对孩子心理、性格和人格的影响是最直接的。在对待子女的态度上,有的家长对子女过分宠溺,容易导致孩子滋生任性、骄横、虚荣的心理和性格:有的家长对子女期望过高,望子成龙、望女成凤,使孩子不堪重负,容易导致孩子要么性格孤僻、不易和人沟通,要么走上极端。有的家长作风不正,利用手中的权力索拿卡要、吃喝玩乐、挥霍浪费,子女耳濡目染,久而久之,思想也会受到腐蚀。

三是社会教育薄弱。现代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和信息传播渠道、形式的多样化和复杂化,一方面为当代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提供了现代化的手段,新的教育方法和理念。另一方面,我们也应看到有些传媒和出版商由于利益的驱使,极力向青少年传播和兜售充斥暴力和色情的音像制品,甚至反动的印刷制品、“口袋书”,也有的商家通过网络向青少年传播不良甚至反动的信息,给青少年的道德教育提出了更为艰巨的挑战。

二、采取“以人为本”的思想指导德育工作

在德育工作中引入“以人为本”思想,就是正确认识青少年的主体地位,把青少年当作朋友来看待,注重青少年的自我发展,自我完善,自我教育。“以人为本”思想的实质是以人的基本需求为出发点。应用到德育工作中就是:从人的发展需求出发,制定德育内容,设计、实施德育的方式。青少年是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他们不但应该具有从事生产建设的知识和技能,更应该具有社会主义的理想、情操和道德。用“以人为本”思想指导德育工作,首先要从根本上承认并确立青少年的主体地位,在教育实践中实现青少年的主体地位。所以,本人认为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教育内容和教育对象需求相适应。安排德育内容应从青少年发展需求出发,贴近他们的实际生活,符合其发展规律。青少年时期是人思想形成的关键期,也是对客观世界的认识由感性到理性的过渡期,思想的可塑性和变化都较大,他们需要也希望有人能帮助和指导自己正确认识客观世界。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教育是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内在需求。

2.教育方式与教育对象要求相适应。教育实效很大程度取决于实施教育的方式是否符合教育对象的特征和要求。如果是青少年乐意接受教育、主动接受教育,教育就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否则,教育难以深入人心,无法唤起共鸣,效果自然不好。少年时期是生理的成长期和心理的形成期,对客观世界有了一定认识,但很不全面。他们好奇、好动、充满欲望,希望得到承认、把握自己。厌倦封闭式、死板的教育。尊重他们的主体地位就要采取适合他们的开放式的、活泼的教育。

3.建立正确的师生关系。青少年是学校教育的主体,只有建立一种平等、互助、合作的师生关系才能保证其主体地位得以实现。在这种师生关系基础上,教育者在教育过程中的作用是引导和帮助。教育者的教育过程不是对青少年的制造和加工过程,青少年的学习过程也不是被动等待、“任人宰割”的过程。教育实践要紧密结合青少年的发展需求,想其所想,急其所急,投其所好,助其成材。只有这样,“青少年是教育的主体”才不是一句空话。

4.尊重青少年不是教育者的恩惠,而是青少年的权利。青少年是教育的主体,应该得到尊重,无论是人格上的还是利益需求上的都是青少年应有的权利。但是,尊重不等于放纵。尊重青少年的主体地位,满足其个人发展需求,不等于让青少年为所欲为、自由发展。“以人为本”的“人”指的是社会上的人,其发展方向和需求要符合社会规范。放纵其自由发展,不但违背了“以人为本”思想的实质,而且违反了教育规律,极易造成教育偏差和教育失误。

三、建立青少年主体参与的德育方式

青少年心理发展的规律范文6

[关键词]青少年法制教育;动力;保障

[中图分类号] C913.5 [文献标识码] A

一、引言

众所周知,青年一代的法律素质状况,直接关系到我国社会现代化建设的成败。如何提高青年一代的法律素质?邓小平早在80年代曾指出:“加强普法重要的是要进行教育,根本问题是教育人。”那么,青少年法制教育在我国应如何开展呢?显然,要回答这一涉及法制教育实质性运行的关键方面,只有首先正确、全面认识法制教育的“原本”,才能顺藤摸瓜地理顺“针锋相对”的消解路数。青少年法制教育功能的优化发挥及效果的良好彰显,不仅需要有足够的动力予以支持,更需要有健全完善的机制作保障。所以,寻求法制教育的动力之“源”,构筑法制教育的保障之“垒”,是解决青少年法制教育有序开展的根基性问题。

二、青少年法制教育的动力

从社会学心理学角度讲,动力源于需要。常态意义上,“需要”有两个典型特征:一是“需要”与“满足”的对立统一性。要达到“需要”的“满足”,就必须根据这一目标,制定行动计划、参与社会生活以获得丰富的满足物。二是“需要”的永不满足性。“人以其需要的无限性和广泛性区别于其它一切动物。”“已经得到满足的第一个需要本身、满足需要的活动和已经获得的为满足需要用的工具又引起了新的需要。”说明,需要在事实上是永无止境的,一种需要的满足总是不断引起新的需要。

青少年法制教育也不例外,其根本动力来自主体对教育内容和手段的需要和满足之间的矛盾、“供体”(教育者)与“受体”(受教育者)之间互为主客体关系的需要和满足之间的矛盾、教育活动对于“受体”全面发展的目的的需要和满足之间的矛盾等等。由是观之,为了能正确揭示青少年法制教育的动力机制,需要对青少年法制教育的“动力主体”、“动力内容”、“动力载体”进行深入研究。

(一)动力主体

动力主体既指动力发生主体,又指动力利用主体。就整个青少年法制教育而言,动力主体既可能是发生主体,又可能是自身的利用主体。不过,高层次的动力主体总是低层次动力主体的利用主体,如社会、组织对个人就是这样。基于这个意义,我们可以从“动力源”角度把青少年法制教育动力主体分为三类:个人本体、群体组织、和社会整体。

1.个人本体。就微观个人而言,青少年接受法制教育是为了满足个体自我实现需要,是为提升个体自身素质而产生的心理动力。如果撇开主体以外的因素,仅就个体自身行为的动力系统而言,推动青少年个人从事法制教育活动的最直接的“原驱力”当属个人本身接受法制教育的需要。这是因为,我国正在融入法治社会,对置身于未来社会的任何一个人,是无法摆脱法律而生存的。

2.群体组织。青年个体是未来的社会从业者,面对全球化浪潮席卷而来的今天,普适性国际规则迅速渗透到各个经济角落,群体组织往往为了增强自身的竞争力,提升自身的社会形象,提高办事质量和办事效益,会逐步地把“法律素质”纳入考察和录用员工的基本环节,由此必然促使青年个体产生参与法制教育的冲动。

3.社会整体。社会生产力、科学技术、政治经济文化等因素的全面发展,必然导致社会成员积极参与法制教育活动的推动力。这种宏观作用的推动力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群体组织必须培养出大批能适应加入WTO后法治时代的综合型、高素质人才,这样一来,青年个体也只有通过系统的法制教育不断提高自身的素质才能跟上社会发展的步伐。第二,社会的法治化推演,不仅能为青年个体的人参与法制教育提供各种条件,而且还产生了要求行为个体参与法制教育快速提升法律素质的社会整体“拉动”。

应当看到,个体“微观动力”、群体“中观动力”和社会“宏观动力”是三种分力,法制教育动力总量的大小取决于这些分力整合而成的合力的大小。当这三种分力互相协调,个人、群体、社会三者利益趋于一致时,三种动力就会形成一种合力,这种合力所产生的动力总量会超过各分力简单迭加所不具有的新质和新能量,即整体大于部分之和,从而大大加强法制教育发展的动力;当三重动力形不成合力,甚至于方向相反、背道而驰时,法制教育的运行就会困难重重,举步维艰。因此,青少年法制教育各动力要素是否互相协调、形成合力,直接影响到青少年法制教育功能的发挥。关于这一点,20年来的“普法”实践是值得我们好好反思的,对青少年法制教育的精细设计不能紧局限于“供体”的视角和立场,如果过度地忽视“受体”的真实需要,其最终不得不面临的结果是:“手术成功了,但病人死了。”

(二)动力内容

青少年法制教育的动力内容,是指促成青少年法制教育功能及其价值实现的动力结构的具体表现形式,与一般法制教育的动力内容应该无多大差异。粗略地讲,法制教育的动力形态包括精神动力和物质动力。

1.权利意识之精神动力。所谓精神动力,就是指思想、信念、情感、意志等精神因素对人从事的一切活动及社会发展产生的精神推动力量。开发精神动力,最根本的就是要加强科学动力、理想信念、价值观念的教育与引导,精神文化已成为公认的社会资源之维。青少年法制教育的要旨就是把真正的法治精神告诉人们,努力培育他们同现代法治文明相一致的自主性心理价值诉求。

通常认为,法治精神应包括四层涵义:第一,尊重与保障公民权利是法律的基础;第二,只有法律才是解决社会冲突的主要手段;第三,立法必须经过民主程序;第四,法律具有至高权威,它是社会所有成员、机构的行为规范。其中,保障权利限制权力越来越成为现代法治的核心理念,因为“只有权利成为目的、权力成为手段的地方,才谈得上法治。”我们认为,青少年法制教育的路数应当调整,青少年法制教育的重心不在于仅教育人们如何遵守义务、服从法规,而必须耐心细致、不厌其烦地呼唤人们对权利意识的觉醒。奥斯丁曾提到:“权利之特质在于给所有者以利益。”正是因为法律基于权利设定可能带来各种便利和利益,包括心理和感情上的利益(公正),才会赢得人们遵守、诉诸或全身心信仰的直接动机;才会激起他们把法律也当作一种追求个体利益的资源而诉诸、利用,让他们坚信唯有通过法律才能更好地获取某种利益或保护既得的利益,以至于让他们把全身心都卷入到法律实践的话语中,直至无法解脱。

2.法律产品之物质动力。物质动力,是指满足人们需求的物质推动力量。满足需求的对象称为满足物,最简单的划分是“硬性”满足物与“软性”满足物。任何以物质形式存在的满足物都被称为“硬性”满足物,大部分物质需要的满足,都依赖于它,如吃、喝、住、穿等。与“硬

性”满足物相反,传统上人们将同非物质需要联系起来的满足物称为“软性”满足物,如社会秩序、权利、地位、民主、自由、荣誉等。满足物能否足够地满足需要,关键要看“满足物”是否符合需要主体的利益。

毫无疑问,青少年法制教育推动力的直接物化诱因之一就是法律产品。需要澄清的是,人们是否愿意接受法律,并不是由法律的“重要性”和“强制性”所决定的,而是由法律本身的规定所决定的,之所以愿意接受这样的“规定”,是基于两方面的原因:一是接受者对法律的品质的认同;二是法律符合接受者的利益。由此可见,人们选择接受或遵守法律,是因为法律不仅仅有效,还必须有益。正如马克思所说:“人们为之奋斗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如果法律与他的利益无关或者相悖,他就可能选择疏远或违反它。按常识,现代立法是对社会利益关系的第一次分配,从这个角度讲,立法质量如何,对青少年法制教育产生的影响极为重大。

(三)动力载体

青少年法制教育的动力载体,是指促成青少年法制教育功能及其价值实现的“中介”,主要表现为传递渠道的动力媒介,如各类宣传教育工具。青少年法制教育是一项将“法律”交给青年一代,使他们知法、守法、用法和树立法治观念,进而提高法律素质的公益性社会事业。法律的普及过程,既是信息传导过程,即由某一动力主体将法律信息传给另一个动力主体,如各种传媒的宣传鼓动;同时也是文化传导过程,因为青少年法制教育的要务之一就是法治精神培植,只有特定的法律文化通过社会化和内化过程融入个体的人格系统里,才能影响并改变微观青少年法制教育动力主体的需要结构,从而使他的动力发生变化。

三、青少年法制教育的保障

保障机制,是对事物发展运动的方向、规模、速度、质量等方面予以指导、协调、控制的,由一系列组织、制度、思想、观念和关系因素整合作用的机制。显然,保障机制的构成要素极其丰富,比较普遍的有理论保障、物质保障、制度保障、组织保障、环境保障等等。对青少年法制教育而言,尤以观念导向保障、政策指引保障、环境协同保障、途径优化保障四种要素最为特殊。

(一)观念导向保障

观念是制度的灵魂,是制度得以产生和运转的指导思想和精神动力,大凡良好制度往往都源自于文化渊深的观念积淀。所以,以期通过青少年法制教育推动社会的法治化进程,必须首先从改变观念开始。

“法治”观念要求人们习惯于将社会事务纳入法律和制度的轨道中来加以分析、思考、处理,是管理国家和社会有效的手段,是不允许任何政党、组织、团体和个人凌驾于法律之上的信念。可见,法治观念的基本内核就是诉求“法律的统治”(Rule of Law),内含公平与正义地衡量行为的价值准则以及法律至上的观念。要形成法律至上观念,首先得信仰法律,“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成为僵死的教条”。需要注意的是,只靠周而复始地强行灌输法律条规是难以解决信仰法律问题的。因为对于观念确信乃至信仰坚守而言,最重要的不是语言的说教,而是行为的感召;不是一般的倡导,而是具体的示范。而这种感召与示范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法律自身的尊重、服从与遵守。包括青少年在内的普通人的法律态度,不仅取决于法律规定了什么,政府号召了什么,更取决于法律在政府那里被怎样尊重、服从和严格执行。因而政府守法程度从一定意义上关系着法律至上观念培育的成败。

(二)政策指引保障

一般来说,政策指引保障必须解决好两方面的问题:一是满足需要。二是对需要的调节和引导。这显然要求,“政策”本身的设计必须正当、科学、合理,并且供给充足,否则无法满足需要,更无法良好地发挥调节和引导作用。

从我国青少年法制教育的政策实践看,1995年12月28日国家教委、中央综治办、司法部合文的《关于加强学校法制教育的意见》和2002年10月25日教育部、司法部、中央综治办、联合下发《关于加强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是迄今为止有关青少年法制教育最为详尽的官方性政策文件。两《意见》随着近年来的社会变迁已日益显露诸多问题。《意见》规定:“法制教育是……德育的重要内容……。”显然,传统的青少年法制教育在地位上是从属于德育教育的,即把法制教育视为“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制观念”为目的的观念教育。我们认为,这样的认识及定位是不大合理的。因为,以思想道德教育的套路来开展法制教育课,不仅难以达到法制教育的教育性,由此还将使法制教育遭受埋没。近年来触目惊心的大学生犯罪数据足以说明:现行的学校法制教育课,既没有让学生真正懂法,更没有达到对学生予以“观念改造”的效果。所以,在青少年法制教育的“政策定位”上,必须构建一个属于法制教育本身的体系完整且地位独立的法制教育安排。

(三)环境协同保障

系统论告诉我们:系统是由要素构成的,系统的成功运行和功能出色发挥,靠要素的优化和协同。根据这一原理,如果我们把青少年法制教育看作一个系统的话,那么立法、司法、执法、护法、法律文化、法律产品、社会、国家、组织和个人等等就是要素,青少年法制教育的成功运行及法治社会的最终实现,要靠上述各要素的不断优化与协同。

于青少年法制教育而言,所有要素中,司法和执法的影响是最为致命的。这是因为,行政机关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直接行使着大部分的国家权力;司法是人们权利的最后一道屏障,是保证法所追求的自由、平等、正义、秩序等价值得以实现的手段和途径。“司法”和“执法”作为人们可以直接感知与体验法律的基本“场域”,是人们塑造法律形象的重要质料,公正司法与依法执法对法制教育活动的同化感应比法制教育本身更为重要。

(四)途径优化保障

1.机构设置。在实践操作上,青少年法制教育应当建立起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党委宣传部门、司法行政部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协助的运行机制。以此构筑司法行政部门指导协调、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实施及有关职能部门齐抓共管的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格局,形成以学校为主、家庭和社会为依托、校内外结合的法制教育组织机构实施模式。

青少年心理发展的规律范文7

论文摘要:众所周知,足球后备人才的培养是衡量一个国家足球运动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准之一,它决定了一个国家足球运动的兴衰成败。我国足球运动还处于起步阶段,努力抓好青少年足球运动员的训练工作,是我国足球取得成功的根本之路。纵观欧美足球发达国家,都非常重视青少年的选拔和训练工作,从培养体制和竞赛体制等方面也都有一套详细的计划。 

1研究对象和目的 

    研究对象:青少年足球运动员培养方式 

    研究目的:通过本研究,以期能给我国青少年足球运动员的培养提出一点建设性的意见。 

2研究方法 

    文献资料法:应用计算机检索《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中国学术期刊全文数据库》和《万方硕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以及手工查询期刊等手段查阅了有关青少年足球运动员培养方面的文献资料30余篇,以便深人了解国内外就此问题研究的历史、现状。 

    专家访谈法:就青少年足球运动员培养方式方面的问题向多位专家和学者进行了访谈和咨询。 

    逻辑分析法:对收集到的资料进行逻辑分析。 

3研究结果与分析 

3.1现状分析 

3.1.1我国目前在青少年足球训练管理方面,主要有以下4种体制: 

    (a)职业俱乐部系统的U-19岁、U-17岁和U-15岁三级后备梯队和由俱乐部主办的少儿足球学校训练体制。 

    (b)省级和行业体协全运会代表队和市级城运会代表队训练体制。 

    (c)各类业余俱乐部青少年训练体制。 

    (d)各类足球学校青少年训练体制。 

3.1.2国外青少年足球培养方式 

    “金字塔”型的足球发展模式,在足球发达国家非常明确,国家、省及学校足协对青少年足球的发展非常重视。各级足协对青少年足球的发展职责分工明确,组织计划严密,有一套足球普及与提高相结合的“金字塔”型发展的良性结构。 

    德国青少年足球培养方式 

    德国通过多种途径对足球后备人才进行培养,第一,由德国足协通过创建足球训练基地和提供教练员对有天分的青少年进行培养,截至2003年,已拥有基地500多个。第二,由德国各甲级俱乐部建立各自的后备人才培养指导中心对青少年进行培养。第三,通过与学校合作,例如拜仁慕尼黑俱乐部和巴伐利亚州足协已经和慕尼黑理工大学体育科学系合作,共同培养青少年足球运动员。 

    日本青少年足球培养方式 

    日本青少年足球培养体系的名称叫做“足球俱乐部训练中心制度”。建立训练中心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强化和发展日本足球,发掘未来足球运动员的优秀素材;创造良好的集训与指导环境。这个制度1976年开始试行,1980年正式全面展开。用了约15年时间有效地构筑了日本足球的基础。训练中心制度共有4级,从下至上分别为“地区训练中心”(覆盖全国,相当我国一般城市和地区),“都道府县训练中心”(47个,相当我国的直辖市和省),“地域训练中心”(关东、关西、四国、九洲等9个,相当我国华东、华南、西北等)和由日本足球协会直接主办管理的国家训练中心。另外依靠留学和职业俱乐部梯队培养也是日本培养青少年运动员的重要途径。 

3.2科学选材 

    所谓足球运动员的科学选材,是指根据现代足球运动发展趋向和竞技能力的构成要素,以严谨的态度,应用现代科学的手段和方法,通过完全客观性的指标和测量数据,并辅以教练员的经验进行的。早期科学选材的重要意义体现在两方面,一是重视和深人足球选材的科学理论研究,制定出一套具有实用价值的选材方法的模式;二是通过系统的培训,使广大在基层从事青少年足球训练工作的教练员们,从思想观念上重视选材工作,在实际工作中具有科学选材的基础能力,实现科学选材理论与训练实际紧密结合。 

3.2.1优秀足球运动员基本要求 

    间速度、爆发力、协调性,特别是维持90min奔跑的身体能力; 

    向自信、果断、意志力和注意力的心理特征; 

    (c)快速、对抗中熟练、准确完成攻守技术、特别是位置技术; 

    (d)有球和无球状态下的意识能力。 

3.2:2我国青少年足球运动员的选材与国外选材的对比 

3.2.2.1中国青少年足球运动员的选材 

    根据我国现行中、小学学制和少年儿童生长特点并参考国际青少年足球运动的发展状况,对青少年足球选材分为二个阶段: 

    初选:年龄9一12岁;边学习,进人足球重点学校或少儿足球俱乐部进行教学和训练。 

    复选:年龄12岁,边学习,进人业余少体校或青少年足球学校足球班培养。 

    精选:年龄15岁,进人更高一级的运动队进行比较专业的训练。如:国家少年队;俱乐部的后备队;省、市级足球学校。 

3.2.2.2德国青少年足球运动员的选材 

    为了能给有天分的青少年提供接受训练的机会,德国足协在全国范围内设立了众多的训练基地,供青少年进行训练,并且在全国范围内都有负责选材的球探和工作人员,收集那些有天分的青少年的基本资料,然后将他们直接招收到足协直属的训练基地接受正规训练。 

3.2.2.3荷兰青少年足球运动员的选材 

    以费耶诺德俱乐部为例,俱乐部除了一线队和预备队外,还有从u一7到u一18和u一21共13个后备梯队,每个球队18人,每年都进行不断的补充和调整。其选拔青少年球员的情况为:每年五月份的第一个星期是费耶诺德俱乐部的选秀周,很多不同年龄段的球员聚集俱乐部的青少年训练中心,由俱乐部的教练根据不同年龄段的要求安排训练,负责选拔。选拔年轻球员不光看重身材和素质,更注重选手们的天赋,对球的感觉和特长,以及是否符合具体打法的位置的需要。这样就给很多身材较矮的球员以更多的发展空间,避免天赋球员的流失。另外,费耶诺德俱乐部还有自己的球探,负责发现和引进其他国家的不同年龄段的优秀球员,使他们的后备人才库得以不断的补充和强大。 

3.2.2.4日本青少年足球运动员的选材 

    日本在选拔和培养青少年足球后备力量方面具有独到的风格,他们将学校作为培养足球后备人才的重要基地,各地的大、中、小学基本都有自己的足球俱乐部和球队。每年都举办中小学和高中比赛,这些比赛有全国性的,也有县和地区性的比赛,通过比赛发现和选拔优秀的青少年选手进人日本足协直接管辖的“训练中心”接受训练。 

3.3青少年足球运动员成长中应注意的问题 

3.31道德价值观的培养 

    教练员无疑对青少年运动员的成长具有深远影响,青少年正处于青春发育期,心理道德价值观正在形成,作为教练员应教育他们从小树立坚定的事业心,有强烈的祖国荣誉感和责任感,引导和教育青少年运动员正确认识个人与集体、贡献与待遇之间的关系。 

    处于青少年阶段的运动员,虽已初步学会分析问题,判断问题,具备了一定的独立能力,但由于其逻辑思维还主要以经验为主,其心理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社会环境的影响,因此,如果父母,教练等过分要求运动员注重成绩,必然导致其过分追求成绩,而不注重自身技术水平是否真的提高。 

3.3.2青少年足球训练应遵循的规律 

3.3.2.1遵循足球运动发展的规律 

    足球运动的发展是以比赛为轴线的,足球比赛浓缩了足球运动发展的精华和成果,反映出足球运动的轨迹和规律,足球比赛具有很强的时代特征,这些特征既是现代足球训练发展的方向,也是现代足球比赛的需要。具体特征有:速度和对抗特征;时间和空间特征;进攻和防守特征;整体和个体特征;体能和技能特征;实力与压力特征。

3.3.2.2遵循青少年身心发育规律 

    青少年正处于有规律的快速生长发育期,其解剖生理特点和身体机能与成人存在显著差异,因此在培养过程中应该严密注视青少年身心发育规律和身体素质发展敏感期。

3.3.2.3遵循运动技能的形成规律 

    足球技能的形成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其机理是在大脑皮层建立暂时性神经联系,即是一种复杂、连锁、本体感受性的运动条件反射。它的形成具有间断性变化和规律性,可分为4个相互关联的阶段:泛化阶段、分化阶段、巩固阶段和自动化阶段。 

3.3.3认真打好基础 

    青少年各年龄段的训练必须依照完成相应阶段的训练任务来进行,贯穿其中的各类比赛也是如此,那种单纯以追求成绩为目的的比赛、弄虚作假以大打小等现象应坚决杜绝。任何教练员都应牢记:评定青少年足球训练效益的高低除了参考比赛成绩以外,最根本、最富有价值的尺度应是基础训练的全面扎实程度,人才的输送率以及运动员的发展潜力。

3.3.4学习训练两不误 

青少年运动员的文化水平,不仅是胜任未来工作的条件,而且是发展运动员智力水平的重要基础。所以教练员不能只关心训练而忽视运动员的文化学习,更不可利用训练去冲击他们的文化学习,应经常了解和督促他们的文化学习,并与学校和家长保持联系,共同配合,处理好学习与训练的关系。实行体教结合的培养模式已是大势所趋,北京理工大学足球队已经在这方面做出了榜样。 

3.3.5科学的技术战术训练 

    曾执教的山东鲁能和上海申花青少年队的著名外教柯柯维奇认为“青少年球员要成为一流的足球运动员是一个长期、系统而具体的过程,青少年身心发展和足球技能的掌握有其自然规律,只有了解并尊重这些规律,才能进行有的放矢地训练。”他将球员成长过程分为3个层次,5个阶段(如表2)。

从表2可以看出,柯柯维奇的多年训练计划具有鲜明的年龄特征,根据各年龄的身心特点制定其训练目的和课程结构,具有系统与连续性,系统的持续训练是取得理想训练效益的必要条件,人体对训练负荷的生物适应必须通过有机体自身的各个系统,各个器官,各部分肌肉及至每个细胞的变化,一点点地去实现。因此对相应年龄有不同训练计划,这样运动员的生理与心理才能适应发展、成熟。 

4结论和建议 

4.1结论 

    重视对青少年培养,是中国足球发展的根本,同时也是一项前人栽树,后人乘凉,复杂而又艰巨的系统工程,不能有半点虚假和马虎。通过对青少年足球运动员培养方式的研究,使我们更加清楚其中出现的各种不足和应该改进的问题,对青少年的培养应深人加强他们的心理和文化素质的培养,教练员应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具备社会使命感,全身心投人。如果我们有了厚重的社区足球和校园足球,有了半专业性质的业余体校和足球学校,有了坚实的俱乐部各线梯队,层层积累、厚积薄发,就形成了中国足球的金字塔。 

4.2建议 

4.2.1政策方面—最大限度发挥举国优势。首先由体育总局牵头,会同教育部、团中央等部门,研究制定发展“校园足球”和“社区(小区)足球”的相关政策和规划、实施步骤和各种保障措施,形成文件,联合通知、转发各省市自治区有关部门,让学校、社区(小区)足球工作引起全社会关注,形成社会办足球的局面。 

4.2.2管理方面—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管理体制。形成符合中国国情,符合现代足球运动发展规律,符合教育规律,有利于青少年人才培养持续发展的组织体系;健全各级青少年管理工作机构;要提高足球普及水平,各级足协、职业俱乐部和教育部门必须同步工作。 

4.2.3资金方面—让穷人家的孩子踢上球。无论校园足球还是社区(小区)足球、或者其它形式的青少年培养模式,都需要资金的支持。体育总局应建立青少年足球发展基金—按一定比例,从体育、足球及职业俱乐部的收人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基层教练的薪金发放、场地的设施建设、比赛的组织工作……这是搞好青少年足球的保障。 

4.2.4设施方面—让孩子们有踢球的空间。各地方足协、有关部门要在体育馆外部和公园、住宅小区内等有条件的地方,兴建、增建和改建足球场,让孩子们享有充分的活动空间。是否收费、收多收少,应视所在地区居民生活水平而定。 

青少年心理发展的规律范文8

一、青少年法制教育的背景

1、传统的法律文化背景

“天人合一”的哲学理想致使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单纯盲目追求社会秩序的和谐,认为“讼”是矛盾的集中体现,无讼才能和谐,以诉讼为耻,无讼为德,无讼是儒家所追求的理想境界,“礼之用,和为贵”,对破坏和谐的诉讼极力予以反对,主张“讼不可长”、“讼不可妄兴”,无讼是求是全社会追求的目标。受到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现在,民众多多少少都存在一定的厌讼心态,把诉讼仍然称之为“打官司”,遇到问题和麻烦,往往“不信法”,这恰恰违背制度的立法原意和目的,也与市场经济的规则运行相悖离,与依法治国方略和理念相悖离。法治要求在一定层面上讲缺乏传统文化土壤。

2、现在的社会环境背景

改革开放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强大动力,我们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现阶段中国社会内部已引入市场机制为主轴的改革,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发展和继续向前推进,在各行各业欣欣向荣、蓬勃发展的同时,平等利益主体多元化进一步生成和发展,各利益主体的利益呈现多元化的格局,利益主体的利益诉求进一步体现出复繁多样。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和良好运行要求建立健全健康和谐的法治环境,利益主体之间的交往交易、摩擦纠纷需要法律来保护保障,需要用法律途径来解决。

3、法育的课标设置背景

目前,青少年法制教育仅仅存在于小学、初中《思想品德》课标中,而且是极少量存在。在于小学《思想品德》课标中的总体目标中规定树立法律意识,在分类目标中规定尊重规则,尊重权利,尊重法律,追求公平;知道法律基本知识,了解法律的基本作用和意义。在初中《思想品德》课标 分类目标中规定:遵纪纪法,追求公正,自主自立,增强公民意识;在内容标准中规定学法知法,目标为知道法律是一种特殊的行为规范,体会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意义,了解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学会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解我国法律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规定,增强法律意识。高中的《思想政治》课标内容基本与初中相同。在这里,法制教育不是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而是作为思品德育内容的少量存在。因此,中小学法制教育存在教研教改滞后,法制教育与新形势不合拍,与培养具备综合素质的复合型人才不适应,法制教育不够重视。

二、青少年法制教育现状

1、教育现状

一是中小学法治教学课程设置存在较大缺陷,在教材上,目前尚缺乏成套、统一的法制教育教材,除了初中开设的《思想政治》(内含少量法律知识) 外,小学和高中均无法治教育正式教材,因而使小学、高中甚至普通大学的法治教育大多流于形式,效果极其欠缺。二是法制教育教学活动组织不规范,缺乏生动活泼的法育教学与宣传活动,具体表现在时间上,没有确定统一的法制课时,有的甚至没有安排法制课。三是把法律素质排除在素质教育内容之外。在法律已经影响规范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的今天,法律素质已成为个体社会化所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三是我国素质教育理论研究中,法律素质的理论研究几乎是一片空白,没有对法律素质在素质教育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培养受教育者法律素质的途径和方法等方面进行分析研究,在实践中忽视甚至放弃对学生的法律素质培养。熟不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的政治理想,教育在一定意义上讲是为政治服务的,当今大力倡导的素质教育同样要为实现政治理想服务,成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强大推进器,这种作用的集中表现就是培养法律职业群体和包括法律素质在内的综合素质人才。如果素质教育理论仍然停留在原来的水平,无视法律素质的存在,不重视法律素质的研究,学校教育实践仍然沿用原来的人才培养模式,不加强法律素质教育,就必然影响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

2、学生现状

当前,随着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极大改善,青少年身体生理发育出现早熟现象,而其心理成熟相对生理发育明显滞后,因缺乏独立自理、自我约束、辨别是非的能力,极易受社会不良现象的影响而误入歧途,目前,青少年犯罪正是当今世界各国不愿面对而又无法回避的现实问题。近年来,青少年犯罪问题已向家庭、学校、社会敲响警钟,我国青少年犯罪呈逐步上升趋势,数量多、蔓延快、危害大,青少年犯罪已逐渐成为较为严重的社会问题之一。

3、社会现状

一是对青少年法制教育认识不到位,多年来,在应试教育体制下,片面追求升学率,重智育、轻德育,学校办学指导思想始终受制于社会、家长及政府职能部门对学校的评价标准,升学率上去了,可“一好遮百丑”,学校就是“先进学校”,不愁生源,雨后春笋般 的“特色学校”,“改制学校”,“名校”,都来自升学率。二是社会不良因素的影响, “三厅一吧”(游戏厅、歌舞厅、录像厅、网吧)等文化市场经营不规范,管理不到位,往往成为诱发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温床。

三、青少年法制教育的重要意义

青少年法制教育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普法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六五”普法的重点对象中的重中之重,也是实施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方略的重要基础。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是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承担着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任。青少年的法制教育如何,直接关系到我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作为“六五”普法工作重点对象,加强对青少年的法制教育意义十分重大,事关国家民族事业前进、发展和未来

二十一世纪国与国之间的竞争是人才的强弱对比竞争,我们必须深入贯切人才强国战略。梁启超先生在《少年中国论》提出:“今日之责任,不在他人,而全在我少年。少年智则国智,少年富则国富,少年强则国强,少年独立则国独立,少年自由则国自由,少年进步则国进步”。在法律已经影响规范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方方面面的今天,青少年法制教育十分重要,提高青少年法律素质法律素养、提高青少年依法办事能力和水平十分重要,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刻不容缓。

四、切实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刻不容缓

深入开展素质教育是促进学生全面均衡发展的教育。全面发展,这是党的教育方针的核心部分。它提出了教育所要培养的人的合理素质结构,包括生理的、心理的、思想的、文化的素质。我国的社会、文化背景和教育、学生、社会现状要求我们应高度重视青少年的法制教育,切实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刻不容缓。

1、将青少年法制教育设置成独立的课程体系

法制教育在学校教育中之所以没有地位,得不到应有重视,一个重要原因是学校没有法制教育课程,没有相应的教学计划和教材,使法制教育成了可有可无的“软任务”。也因此建立科学的法制教育课程体系,使学生从小学到大学都能够接受到系统的法制教育十分重要、迫在眉睫。比如,许多学校仅仅是每一学期或学年请校外的“法制辅导员”举办一至二次法制讲座。其实,法制教育与其它学科教育一样,具有自身的认知规律和结构体系,没有相应的课程就难有法制教育实效。因此,教育决策部门应当及时修改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课程标准,建立法制教育课程体系,让法制教育作为一个重要学科纳入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课程标准中去,使法制教育在学年编制、课时分配、学周安排和教材编写等方面都加以明确,把“软任务”变成“硬任务”。这不仅是法制教育地位使然,也是课程现代化的一个客观要求。同时,要加快法制教育师资队伍建设,在法学院校、师范院校增加开设青少年法律教育专业,为青少年法律教育配备专业师资力量。

2、编写统一的法制教育教材

法律作为调整人的行为的规范已渗透到个人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培养提高法律素质法律素养的落脚点在于养成和提高人的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及习惯,为切实培养提高青少年法律素质和素养,教育主管部门首先应该组织编写完整而系统的法制教学教材。我国的法律已形成了以宪法为根本法的较为完备的法律体系,教育部门应组织力量,根据未成年人成长发育的特点和认知、接受能力特点,编写小学、中学、大学的法制教育教材,使未成年人接受法治教育系统化、持续化。比如说,在小学根据儿童的特点以法制连环画、法制小故事等形式编写教材,让他们初步树立法律观念;而到了中学,以文字和案例相结合等方式编写教材,开展开办法制板墙报、开展模拟法庭、创建校园法治文化等实践活动,让中学生逐步形成法律意识等等。

3、将法制教育纳入毕业升学考试考核考评

青少年心理发展的规律范文9

一、组织机构健全,加强领导职能,规范工作系统工程

我县现有青少年18万人,占全县人口的24%,他们思想道德素质和法律意识水平高低直接关系着xx未来的发展方向和社会的治安稳定。团县委历来高度重视青少年维权和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积极履行县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一把手亲自抓,各乡镇、县直学校团队组织负责人都纳入小组机构成员,在全县团队组织内形成了一个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在年初落实工作计划时,团县委还将青少年维权和预防青少年犯罪纳入到共青团工作全局范畴,并结合这项工作内容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和任务目标。做到有计划、有组织、有步骤地开展青少年法制教育,为做好青少年维权和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提供了组织保障。

二、大力开展法制宣传,全面提高青少年的法律意识

团县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大力开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宣传活动,先后印发“两法”宣传资料XX0余份,开展预防青少年犯罪法律咨询服务XX余人次;组织学校团队组织,通过板报、橱窗、专栏,举办法制座谈会、报告会,大力宣传法制知识,引导青少年争做“普法小使者”,在青少年中有效地形成了学法、知法、懂法、用法良好氛围。

三、创新新模式、拓展维权平台,唤起全社会的维权意识

积极提供法律援助,以“维权、预防、教育”为主要目标。积极与县司法局、法院、检察院有关部门联合,为权益受到侵害的青少年提供法律援助。最大限度地体现法律援助的意义,也更为有效地维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我们根据工作需要,主动在中小学建立维权阵地。充分发挥校园橱窗、板报、校报,校园电视台、网站、红领巾广播站等团队宣传渠道,对《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山西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进行宣传。一方面是利用学校的资源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研究工作,另一方面学校也利用我们的优势加强对学生的法制教育。

四、建立法制教育学校,加强青少年的法制和安全教育。

近年来我县一中、二中、三中、东街小学等学校都成立了自己各具特色的法律学校,他们分别聘请了县公安局、县检察院、县法院少年庭、乡镇派出所的专业法律者为学校的法律顾问、法制副校长,他们根据不同青少年的身心特点和各校的实际情况,定期到学校为学生举行法律知识讲座的法制报告,对个别问题学生进行分类别个性化指导。通过团队组织聘请的专业法律顾问和法制副校长对法律知识的耐心细致的讲解和发生在同学身边真实的违法犯罪案例的分析,引发了学生强烈反响,使他们对一些犯法行为有了新的认识和界定,对法律知识的学习产生了浓厚兴趣,进而有力的引导青少年知法、学法、懂法、用法、护法。由于学校团队组织对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的高度重视,各校通过建立一批青少年法制实践教育基地、配备法制副校长等措施,切实增强了青少年的法制观念,提高了他们的法律素质,有效的减少和遏制了青少年违法犯罪情况的发生,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教育成果。

五、优化青少年成长环境,实施中小学“校园净化工程”

针对组织、强迫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黑恶势力,不良文化产品,、黑网吧及违法违规网站等问题,团县委充分发挥“网吧义务监督员”的职责,定期联合县文化局、公安局等相关部门对学校周边网吧、游戏厅等场所进行集中整治。各学校团队组织也定期到学校周边网吧、游戏厅等场所进行检查,对经常出入这些场所的在校生进行“一对一”的说服教育,帮助青少年认清这些不良场所对他们成长和学习所造成的潜在的危害,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营造一个良好的气氛。在中小学生中开展“远离不良文化”教育活动,杜绝色情“口袋本”图书,学生等不良文化产品进入校园。

加强青少年禁毒志愿者队伍建设,以宣传教育为主要手段,有效遏制青少年犯罪活动。各级团组织还通过召开主题班队会、读书会、演讲赛等活动,举行千名青少年学生拒绝签名仪式,开展“青少年远离行动”,让广大青少年主动认识对身心健康的危害。

六、发挥职能、感化教育,切实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问题的发生

团县委的同志每年定期参加法院少年庭的审判工作。作为少年法庭的陪审人员,在积极参与少年犯罪案件审理的同时,还进一步深挖了少年犯犯罪的心理和外界因素。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我们还坚持把感化教育贯穿始终,基本做到了审理一个、感化一个、挽救一个、教育一大批的目的,不断增强少年法庭的作用,事先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问题的发生的宗旨。通过组织犯罪青少年进行现身说法,组织青少年开展模拟法庭、情景训练,举行案例分析会等活动,在法律实践中帮助青少年深刻理解法律,在实践中不断增强青少年的法律意识。团县委还与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人民法院少年法庭的同志成立了“xx县青少年法律宣传团”,深入学校、社区开展法律宣传和法律教育活动,切实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问题的发生。团县委与县综治办联合成立了“xx县青少年维权服务队”,对少管所里服刑的少年犯进行定期的帮教,对刑满释放重新走向社会的问题青少年,帮助他们推荐就业岗位。通过对问题青少年合法权益的保护,不仅让他们感受到了党和政府的温暖,同时也减少了他们重新走上犯罪道路的可能。

七、建立健全青少年帮扶工作机制,加强对重点、特殊青少年群体的教育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