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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理论的特征集锦9篇

时间:2023-05-24 15:53:11

护理理论的特征

护理理论的特征范文1

【关键词】胜任特征Conceptandelementsofnursecompetency【Abstract】AIM:Toexploretheconceptandelementsofthenursecompetencyforguidingtheselectionandtrainingofexcellentnurses.METHODS:Theconceptandelementsofnursecompetencywerestudiedthroughgroundedtheorymethods(technicalliterature,opencoding,axialcoding)andquantitativemeth(inventoryinvestigationandcorrelateanalysis,etc)andbehavioreventinterview(BEI)etc.RESULTS:①Competencyofnursesreferstothelatent,developingandlastingcomprehensivecharacteristicsdistinguishingtheoutstandingnursesfromaveragenurses,whichareshapedonthebasisofmentalconditionandbyinternalizingtheacquiredideasandexperiencesanddisplayedinvocationalbehaviorsofnurses.Itincludes3dimensions(16elements):Ability,characterandmotivedimensions.②Nosignificantdifferencewasfoundintheprotocollengthbeweenoutstandingandaveragenurses(P>0.05).Thefrequenciesincodingofmostcompetencieswerenotcorrelatedtotheprotocollength,indicatingthatusingfrequencyincodingwasmoresuitable;categoryagreement(CA)was80.05%,Whichshowedthatthetwocoderscodingwereconsistent.CONCLUSION:Cultivationofnursesshouldfocusonthecomprehensivetrainingwithregardtoability,personality,mentalmotivationandbehaviorleading.【Keywords】competency;nurses;behavioreventinterview;qualitativestudy;quantitativestudy【摘要】目的:界定护士胜任特征的概念和成分,进而为选拔和培训出未来业绩优秀护士.方法:运用技术性文献分析、开放性译码、主轴译码等质性理论研究方法,结合问卷调查和相关分析等量性研究手段,以及行为事件访谈技术对护士胜任特征概念和成分进行了研究.结果:①护士胜任特征是以心理条件为基础的,受护士职业环境的影响,通过个体对外在事物的内化,在护士职业活动中表现出来的具有区别绩效优秀与一般护士的潜在的、发展的、持久的综合特征,包含有3个维度,16个成分.②优秀组与普通组在访谈字数的长度上无明显差异(P>0.05),大多数胜任特征编码的频次与访谈长度不相关,说明编码指标采用胜任特征频数分析有较好稳定性,胜任特征归类一致性系数为80.05%,说明胜任特征评价法的编码者一致性相当高,所用的胜任特征编码程序的客观性、操作性是较高的.结论:培养优秀护士应将能力培养、品格塑造、心理动力激发以及行为表现的引导统一起来全面实施.【关键词】胜任特征;护士;行为事件访谈;质性研究;量性研究0引言世界卫生组织调查发现,提高、改善医疗服务质量和最大限度地满足人们的需要,有必要采取更进一步的行动加强护理工作[1],护理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开发利用是保证护理事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然而,护理人员在知识、技能方面的合格者比比皆是,怎样从这些相同的知识、技能条件者中间选拔和培训出未来业绩优秀护士的技术显得较单一,缺乏科学系统的措施.而胜任特征的建立,是达到这一目标的基础和保障.但是,目前对胜任特征的研究存在着一些不足:①研究领域多在企业,缺乏对不同性质单位的研究;②研究对象多集中于企业高级管理层,缺乏对不同职位类别、不同工作性质人员的研究;③对胜任特征的界定尚未达成共识,缺少系统的质性研究;④国内胜任特征研究起步较晚(20世纪90年代初),而护士胜任特征的研究在国内外尚不多见.因此,有必要梳理有关胜任特征的界定,并尝试对护士胜任特征从个体水平进行科学界定,进而对护士胜任特征进行理论和实证研究,以利于护士的选拔和针对性的培训.护士胜任特征概念的研究对护士胜任特征概念进行界定,是进行护士胜任特征理论和实证研究的起点,应体现护士胜任特征的因果关联、中介条件、脉络和形成过程.1对象和方法1.1对象心理学专家、护理管理者、护理教师、护士、医生和患者各10人.1.2方法采用质性研究中运用较广的扎根理论研究方法[2],对收集资料进行技术性文献分析、开放性译码、主轴译码,以期较好地定义护士胜任特征概念.2结果2.1技术性文献分析技术性文献是指符合专业和各学术领域写法的研究报告及理论和哲学性文章.技术性文献分析,指用技术性文献作为背景资料,进行比较、归纳,发现一些新取向和概念范畴.胜任特征其英文单词“Competency”在不同的领域均用于定义在个人具有某一领域的知识和技能并在某一特定任务或活动中有成功表现(业绩).其中最常见的胜任特征定义有:①一个人所拥有的导致在一个工作岗位上取得出色业绩的潜在的特征(它可能是动机、特质、技能、自我形象或社会角色或他所使用的知识实体等等)(Boyatzis,1982)[3];②与有效的或出色的工作绩效相关的个人潜在的特征,包括五个层面:知识、技能、自我概念、特质和动机[4];③能将高绩效者与一般绩效者区分开来的可以通过可信的方式度量出来的动机、特性、自我概念、态度、价值观、知识、可识别的行为技能和个人特质[5],其中应用最广泛的就是该概念.从胜任特征的属性来看理查德(Richard)认为“胜任特征是个体的相关行为的类别(clustersofrelatedbehaviors)―人做什么”[6].关于国外护士胜任特征的研究文献是:①皮尔森Pearson)认为:“职业人员的胜任特征至少应该包含两个维度:范围(scope)和质量(quality)”[7].范围指人员胜任的领域,所需要面对的任务和情境;而质量维度则是指工作的质量在连续体中所处的位置;②沿用了Boyatzis1982年的胜任特征定义.2.2开放性译码和主轴译码开放性译码就是将资料分解、检视、比较、概念化和范畴化的过程.主轴译码就是在做完开放性译码之后,研究者分析现象的条件、脉络、互动的策略和结果,把各范畴间联系起来,于是资料又被组合到一起的过程.因此,我们对心理学专家、护理管理者、护理教师、护士、医生和患者进行护士胜任特征开放式问卷调查,并进行逐句比较、分析.根据问卷中表达的中心议题取名字或范畴,对所取的名字进行描述性统计,取其中一类调查对象中赞成率≥50%,结果见表1.这为定义护士胜任特征提供了有力的注释.表1护士胜任特征概念内涵的开放性译码结果统计(略)主轴译码的分析发现,护士胜任特征形成的条件是护士的心理基础,中介条件是职业环境,形成过程的互动策略是个人内化,其因果联系是职业活动中表现的绩效.通过以上研究形成了护士胜任特征的概念为:以心理条件为基础,受护士职业环境的影响,在护士职业活动中表现出来的具有区别绩效优秀与一般护士的潜在的、发展的、持久的综合特征.护士胜任特征成分的研究1对象和方法1.1对象心理学专家12人、护理管理专家20人、护理教师10人、护士170人、医生70人、患者80人以及重庆市2003年市级优秀护士10名.市级优秀护士来自重庆市7所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年龄24~54(平均35.0±2.1)岁.所在科室为内科、外科和专科.1.2方法采用开放式问卷、半开半闭式问卷、行为事件访谈和编码技术调查,研究护士胜任特征成分,所有的描述统计、相关分析、差异检验[1][2][3]均在SPSS11.0上完成.胜任特征编码采用Nvivo1.2软件进行编码并对编码进行管理和统计.2结果2.1开放式问卷调查采用开放式问卷调查护士胜任特征的概念和成分,获得护士胜任特征成分46个.2.2半开半闭式问卷调查参阅国内外护理、心理研究文献资料,结合开放式问卷的调查结果和我们的理论思考,设置104个护士胜任特征成分,编制成半开半闭式问卷进行调查.接受调查的12名专家有10名完成了问卷,20名护理管理者15人完成问卷,护理教师8名完成,护士140人完成,医生50人完成,患者60人完成问卷.取赞成率为70%以上的成分,舍去赞成率低于70%的成分,获得了48个成分.2.3胜任特征编码2.3.1长度(字数)与频次分析优秀组的访谈长度平均为8147字,一般组的访谈长度平均为5245字,在访谈长度上两组无显著差异(表2).如表2所示,胜任特征发生的总频次在两组之间有差异,在每一个所编码的胜任特征上,优秀组与一般组在总频次上达到差异显著性水平.也就是说,不同绩效组在访谈长度上无显著差异,但是,在各胜任特征的出现频次上有显著的差异.表2优秀组与普通组访谈长度及胜任特征发生频次(略)研究访谈得到的18个文本中,采用频次指标分析只有1个胜任特征与访谈长度(字数)显著相关.也就是说,频次不受访谈长度的影响(表3).表3胜任特征发生频次与访谈长度的关系(略)a:0.05水平上显著相关.2.3.2归类一致性归类一致性(categoryagreement,CA)是指评分者之间对相同访谈资料的编码归类相同的个数占编码总个数的百分比.计算公式是参照Winter(1992)的动机编码手册,若用T1表示评分者甲的编码个数,T2表示评分者乙的编码个数,T1∩T2表示评分者编码归类相同的个数,T1∪T2表示评分者甲乙各自编码个数的和,则计算公式为:CA=2×T1∩T2〖〗T1∪T2根据统计,T1=332,T2=319,T1∩T2=264,CA=80.05%.2.3.3两组差异t检验为检验本研究所确定的胜任特征,能否在护士效标样本中的优秀组与一般组之间显示出差异,我们对优秀组与一般组编码的胜任特征频次的差异进行了检验.如表4所示,优秀组与一般组的16个胜任特征都有显著差异(表4),说明绩效优秀组与一般组之间有区别.表4优秀组与一般组各胜任特征的差异检验(略)a:0.05水平上差异显著;b:0.01水平上差异显著;c:0.001水平上差异显著.3讨论通过对所搜集的胜任特征材料的各层面、多角度的科学质性分析,得出了护士胜任特征的概念,其内涵体现了护士胜任特征的因果条件、脉络、中介条件和护士职业的特点,突出了胜任特征在工作岗位中表现出来的个体内隐的、较为稳定的特点.应用行为事件访谈技术进行胜任特征成分的研究表明:①由于访谈对象的工作特殊性和条件的限制,虽然我们没有达到行为事件访谈时间范围为1.5~2h,录音整理成中文文本的长度应大于10000字的要求[8],但对优秀组和一般组的访谈长度的差异检验结果表明,优秀组与一般组在访谈长度上没有显著差异.因此,优秀组与一般组在胜任特征表现的频次差异并不是访谈长度造成的,但优秀组与一般组在各特征编码频次上有显著差异,这说明,胜任特征的表现具有跨时间的稳定性,胜任者会经常表现得胜任,而不胜任者会经常表现得不胜任[9].有研究结果表明,频次不受访谈长度的影响[4].本研究与此结果是一致的,说明编码指标采用频次具有较好的稳定性.②以往的研究表明,使用归类一致性方法得到的信度系数一般较高,通常为0.80~0.85[8].我们得到的结果是CA=80.05%,这说明,胜任特征评价法的编码者一致性较高.本研究所用的胜任特征编码程序的客观性、操作性是较高的.③差异性t检验表明,优秀组和普通组在20项胜任特征的平均分数上存在差异.这些有差异的特征具有鉴定优秀和一般护士的作用.④胜任特征编码得到16个护士胜任特征成分根据.根据《心理学大词典》中个性结构划分的方法,护士胜任特征成分结构可划分为能力维度,性格维度和动力维度.能力维度界定在护士所应具备的内在心理能力范围,包括创新能力、适应能力、临床判断力、敏锐观察力、人际协调能力、管理能力6个成分;具体表现在护士能够观察患者的需要以及患者存在的或潜在的生理和心理问题,找到患者问题的原因,决定哪种干预措施对现阶段患者存在的问题最有效,准确对患者实施护理,对护理效果有良好的评估能力等.护士心理能力的强弱又反作用于护士胜任特征的其他方面,并直接制约行为表现.例如一个有很好人际协调能力的护士,更易形成开朗的性格和愉快的心境,从而产生积极的内部动力,引发适当的行为表现.性格维度界定在护士工作的态度、情感特征以及行为方式的特征范围,包括同理心、情绪稳定、主动、自信、责任心、德行重范6个成分.不同的性格特征在对自己和现实的态度以及行为方式上存在质的差异,将直接或间接制约其他方面.例如,一个护士是自卑还是自信,这一性格特征直接制约着心理能力的培养和心理动力的激发,影响心理健康及行为表现.但同时它的形成又是在心理能力的训练中,在心理动力的推动下,在行为结果的反馈中逐步强化、积淀而成的[10].动力维度界定在护士的工作动机、理想和信念等活动倾向,包括成就导向、求知欲、职业角色意识、职业道德4个成分.动力维度是护士性格优化、能力强化、心态健化、行为良化的内在力量源泉,它对于性格的塑造、心理能力的训练、心理的健康及行为的积极性可起到促进作用.例如,有为护理事业做出成就的护士,能积极地对人对事,对工作认真负责,积极促进自我心理能力的发展,从而引发积极的行为表现.与此同时,胜任特征的其他方面也会对心理动力的大小产生强化或弱化的影响[11].综上所述,护士胜任特征的三个方面是紧密联系、互为基础和条件的,其中性格维度是护士胜任特征中最基本的、长期发挥作用的和相对稳定的因素,反应了人与人之间稳定差异的特征;能力维度是护士胜任特征的直接体现,是主干成分;动力维度是护士胜任特征中最活跃、影响最直接、最全面的因素.因此,护士胜任特征的研究可以开发基于胜任特征的选拔标准,通过评价中心对于动力、性格特征和心理能力等因素的评价,更有利于从在职者、求职者中选拔出优秀者来.还可以设计以培训对象所需的关键胜任特征为依据的培训大纲,开发出更具有针对性的培训课程和更能吸引护士的参与,特别是在增强受训者适应未来环境的能力和发展潜能方面,既节约了成本,还受到广泛的赞赏.在今后的研究中有待改进之处:首先,增加胜任特征的等级研究就更具科学性.其次,本研究的样本量还需要扩大一些,这可以避免因录音不清楚而不能进行编码的情况;在将来的研究中,我们将适当增加其他地区的样本,使样本更有代表性.再次,在行为事件访谈结果的编码上,应增加编码者,这样,可以选择编码结果一致性更高者进行正式编码,最后,还需加强对编码者进行有关胜任特征编码的培训,以进一步提高编码一致性.【参考文献】[1]Brien0,PallasL,HirschfeldM,etal.AnevaluationofWHAresolution:Healthhumanresourceimplications[J].NurseRes,1999,3:51-67.[2]StrsussA,CorbinJ.徐宗国译.质性研究概论[M].台北:巨流图书公司,1998:109-112.[3]RichardE,BoyatzisJ.Clusteringcompetenceinemotionalintelligence:Insightsfromtheemotionalcompetenceinventory(ECI).HandbookofEmotionalIntelligence[M].SanFrancisco:Int[1][2][3]ernationalThomsonbusinesspress,1982:104-105.[4]SpencerLM,petenceatwork:Modelsforsuperiorperformance[M].NewYork:JohnWiley&SonsInc,1993:222-226.[5]SpencerLM,McClellandDC,Petencyassessmentmethods:Historyandstateoftheart[M].Boston:HayMcBerResearchPress,1994:85-90.[6]RichardJ,MirabileA.Everythingyouwanttoknowaboutcompetencymodeling[J].Training&Development,1997,3:75-76.[7]PearsonW.AstudaytoIdentifytheIndicatorsofContinuingcompetenceinNursing[M].Adelaide:AustralianNursingcouncilInc,1997:38-41.[8]仲理峰,时勘.家族企业高层管理者胜任特征模型评价研究[J].心理学报,2004,36(1):110-115.[9]王继承,林泽炎.人事测评技术[M].广州:广东经济出版社,2001:56-59.[10]冯正直,张大均.中学生心理素质概念和成分的研究[J].西南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1,27(6):56-6l.[11]张俐,王仙园,刘玉馥,等.优秀护士人格特征研究[J].实用护理杂志,2000,16(2):5-6

护理理论的特征范文2

[摘要]概念是对过去感性经验的理性总结,是重新认识的开端,是科学理论得以建立的基础。对概念的正确认识与理解是科学思想产生的来源,也是学科发展的行动指南。我国卫生部在《中国护理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05—2010年)》,以及全国护理工作会议上明确提出“加强护士队伍建设,将人文关怀融入护理工作中,服务于细微之处。营造关心病人、爱护病人、尊重病人、帮助病人的氛围”。近年来,“将人文关怀融入护理工作中”,在我国护理行业内已基本达成共识。然而,对于护理“人文关怀”这一概念的认识与理解,却是见智见仁,莫衷一是。有鉴于此,本文运用概念分析法综述国内外学者对这一概念的认识,为临床护理及教育工作提供借鉴,也为本土化概念的深入研究提供帮助与参考。

一、概念分析法

本文所用概念分析法主要是将德国著名哲学家康德的概念分析论观点Ⅲ与科学思维分析方法相结合。康德认为抽象的概念只有与现实相关联,才可能不是空洞的。他提出人的理性认识与客观事物是通过经验性的认识联系起来,可通过认识事物的起源、界限和范围,来把握客观事物的本质特征和组成成分。我们借助这一观点,从回顾护理人文关怀的起源、界限和范围人手,借助文献进行概念分析。参考科学思维分析法的定义将概念分析法界定为:把复杂的。概念运用一定的分析方法(名称、历史、结构等)暂时分解为简单的部分与要素,逐个加以分析,呈现出概念的内涵(本质特征)及外延(组成成分),以精确把握概念的本质和规律的方法。

二、人文关怀理念的内涵

护理人文关怀是一个复合概念,是哲学与护理学的有机结合,是人文关怀理念在护理学科的具体运用。为把握护理人文关怀概念的本质属性和内在特征,须追溯“以人为本”人文关怀理念的内涵。

人文关怀是一个哲学范畴的概念,一方面源于14—16世纪在意大利兴起的文艺复兴(Renais8ance)运动,使人文主义的内涵得以彰显;另一方面,它的前身是哲学家们一直探讨的终极关怀(ultimateconcem)问题。用德国哲学家蒂里希的话来说,终极关怀就是“人类无限地追求那无限,也就是“人自始自终地、无条件地、极其虔诚而热情地对代表无限、永恒、自由之物地向往和追求”,蒂里希对无限、永恒、自由之物给出了解释,即哲学界所研究的人生目的与意义和新存在,与神学所研究的宗教和上帝。

中世纪的西方社会,由于人们长期受教会的束缚,对人的自由与平等产生了无限的向往与追求。于是,掀起了文艺复兴时期的“人文主义”(humanism)运动,主要倡导人文主义思想,即否定神权,提倡人权;扬弃神性,讴歌人性;反对禁欲,呼唤人情。用英国哲学家罗素的解释来讲:”通常谓之’近代‘的这段历史时期,人的思想见解和中古时期的思想见解有许多不同,有两点最重要,即教会的威信衰落下去,科学的威信逐步上升。“也就是说:神的威信衰落,人的威信提升,终极关怀的对象由上帝转化为人自身。由此可见,只有解放人自身的思想,坚定人自觉的信念,人自主的尊严和自我的价值才有实现的可能,人文的特色也才会突显出来。”以人为本“的基本内涵,才具有人文关怀[7](humanisticconcem)的本质属性,也正如梁实秋先生在其主编的《远东英汉大辞典》里给出的”人文主义“3层含义[8]:①人文学科,古典文化之研究;②人文主义、人本主义;③人性、人情、人道。概括起来,此时人文关怀的本质主要体现在以”人自身的生命价值“为本,其特征是具有人文学科的文化知识、具有”人权平等、人格尊重、人性自由、人情博爱“的人文或人道主义思想。

人文关怀的内涵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发展,终极关怀的内容也发生着相应的变化。如:现代社会由于科技的迅速发展,人的物质生活得以丰富,工具理性过度膨胀,破坏了自然生态平衡,人们开始呼唤人性的慈善与崇高,去爱护自然以及那些遭遇不幸的人与动植物,这时终极关怀转向了人与自然的关系,体现以”人与自然、与弱势人群关系和谐“充满着人道主义内涵的关怀特征;到了后现代社会,人们生活质量不断提高,虽具有了保护自然与动植物的理性意识,但人自身的非理性因素难以控制,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冷漠仍然存在。

于是哲学存在主义现象学理论开启了人们的思想,人们开始反思自身存在价值,呼唤人性的自然情感,终极关怀的对象拓展到以”人与人、与社会关系和谐“为本的发展阶段,体现出人际间具有超越性内涵的人性关怀。因此,无论神灵、人类社会,还是动植物、自然界,人文关怀的目的就是要体现万事万物的相依共生,营造一个充满关爱的整体,并在相互关系中达到和谐相处,促使人全面完整的发展。

三、护理人文关怀内涵的研究现状

3.1护理人文关怀的本质特征

现代护理学诞生于西方社会,虽然那时没有明确研究护理”关怀“(caring)的概念,但与护士、护理和护理职业等相关的英语里主要有3个基本词汇:nurse,肌rsery,nursing。我们不难看出其中的3个基本涵义:①从业人员以女性为主,主要承担照顾儿童的工作(awomanwhotakescareofayoungchild);②强势群体对弱势群体的悉心关怀及其专业性和附属性,必须经过训练且掌握一定技能的专业人士,特别强调要在医生的指导下工作(apersonwhoisskiuedortminedtakesattentivec8l℃sfbfthesickorinfilm,esp.undertllesupenrisionofaphy8ician);③非血缘或法律关系的亲密关怀,担当、接受与分担父母般抚育与照顾的责任(affording,receiVingorsh耐ngnunureorparentalcaretlloughnotrelatebyb100dorlegalties)。3层含义中始终贯穿着护理学生命关怀的理念与行动(takecare.),并永恒不变、超越时空、超越历史及超越感性地渗透在护理的专业性、附属性及以强护弱的”母爱“情怀之中,体现出护理学一开始就是以”关怀弱势人群的生命健康“为本、承担着协调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社会作用,因此,护理学的本质是护士对弱势人群的悉心关怀,我们可视为护理一词最为原始的定义。但这里没有提及”护士自身的生命价值“。

护理人文关怀这一概念是在20世纪70~80年代西方社会物质文明高度发达的后现代时期正式提出来的。受当时哲学存在主义与现象学思想的影响,美国精神病学家和内科学教授Engel于1977年首次提出了生物一心理一社会医学模式。在此影响下,护理学者开始反思自身的专业价值、地位及研究领域等内容,美国护理理论家Madeleinekininger与JeanWatson鉴于她们丰富的人类文化学与精神心理学知识背景和专业价值观,分别于1975年和1979年提出”人文关怀是护理学的本质“的观点,并将护理学拓展到以”关怀整体人的生命健康“为本的人性关怀的发展阶段。Watson在她的第一部著作《护理:关怀的哲学和科学》中首次应用了人文关怀(humanca咖g)这一词语。她将哲学以“人自身的生命价值”为本的人文关怀理念引入到护理学“关怀弱势人群的生命健康”的内涵之中,揭示了护理学人文关怀的精神内核,以“关怀整体人的生命价值”为本的人文关怀理念,包含着对自身生命价值的关怀。

她阐述道:人文关怀是一种主动关怀人的意愿、意识或责任,并在具体行动中体现出来的价值观和态度“”。她还将护理人文关怀的特征概括为情境性、关系性与专业性3个基本方面。

可见,护理人文关怀的本质属性就在于以“整体人的生命价值”为本的人文关怀理念。理论家kininger贝0以人的文化特征为出发点,提出了跨文化的护理理论,为实现护理人文关怀的终极目标搭建了坚实的系统框架。

3.2护理人文关怀的鉴别特征

护理人文关怀(humancaring)与哲学人文关怀(humanis—ticconcem)是共性与个性,普遍与特殊的关系。护理人文关怀既具有人文关怀的共性,体现出以“整体人的生命价值”

为本的人文关怀理念,也具有自身的独特性。就英文语义来讲,主要区别在于“concem”与“caring”两个词语的不同意义。

它们虽然都源于对他人的担忧与责任[,但它们所关怀的对象不同、两者之间关系的密切程度不同、关怀者所具备的品质特征也不同。哲学人文关怀是把全人类的生存与福利状况放在首位,不带有个人的情感色彩,是志愿地关心处于某种不公正情境下的弱势群体的高尚行为;而护理人文关怀则将具体人所忧虑之事放在心上,与护理对象之间关系密切且经常接触,是一种没有血缘关系却胜似家人的超越关系,是自愿地关心处于某种弱势状态下的个体需要,主动交流并伴随赋有同情心的专业。

护理人文关怀与普通伦理关怀(ethicalcaring)相比,有着共同的特点,都是讲个体与个体之间的关怀关系。不同的是普通伦理关怀的关系双方是一种保持着社会距离的平等关系,而护理人文关怀则是一种超越距离的专业关系,护患之间虽是陌生人,却由于护理对象的相对弱势而必须依据职业道德规范建立起具有责任意识的超越性关怀精神。另外,普通伦理关怀可以单独解决个体所面临的具体问题,而护理人文关怀则必须从整体人的角度全面思考患者所处某种问题的根源,协调各种关系,如医患关系、家庭关系等,共同达到个体希望的健康水平。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护士与医生的关系已不是单纯的附属,而是相互监督共同维护患者整体健康利益的合作者。第三,护理人文关怀又具有自己独特的专业性,护士必须是经过训练认识到人文关怀的价值,具备一定的沟通、理解与帮助人的人文关怀知识、技能与修养的专业人士。

护理人文关怀也不同于以往护理内涵中的生命关怀(caring),主要区别在于人(human)的特殊性:指护士能够用普通人这个比较中性的概念来看待护理对象,既具有超越性的社会特征,又具有生物学的本性特征,尤其是人在生病时更多地表现出人性的弱点,护士应该具有一种职业特质,能够宽容并耐心地关怀他们,体现出护理职业最具人情昧的内涵;其次,护士能够用整体人这个社会性的概念来看待护理对象,从多个角度思考患者的处境及影响治疗的因素,最终效果要落实到以”整体人的生命价值“为本的目标上,以及改善、促进与提高患者的生命质量上。综上所述,护理人文关怀既具有与哲学人文关怀共同的研究对象,即弱势群体,又具有与普通伦理相似的特征,即关怀个体需要;既具有护理学起源时护患关系的超越特性、又具有医护关系的合作特性,同时又必须具有职业本身的专业特征。

四、护理人文关怀外延的研究现状

自护理理论家Madeleinekininger与Watson提出人文关怀是护理学的本质以来,引起了其他学科人士及护理学者的争论,也引起了后继学者的研究兴趣,她们从不同的角度与侧面探讨与完善了护理人文关怀的概念构成,就目前文献研究所得可归纳为以下5个方面。

4.1理解患者的文化背景

leininger是第一位研究关怀的护理理论家,在她的跨文化理论中集中体现了对护理对象多元文化背景的重视。她在对日常行为的观察中发现,不同文化背景的儿童在有别于己的群体里生活会反复表现出行为上的差异,而护士却对影响儿童行为的文化因素缺乏认识与理解,她因而产生忧虑并开始探索关怀与文化的关系。结果得出不同文化背景的人有不同的关怀体验,需要不同的关怀表达方式;我国学者张衍珍根据临床经验发现不同文化背景的人对同一问题的认识有不同的解释方式[15];学者黄秀娟也从护理病人的感受中理解到不同文化背景的人遇到问题时要有不同的处理方式。

由此可见,护士关怀患者要有文化敏感性,掌握不同患者的文化价值观与活动方式,才能为其提供合乎文化背景所需要的对患者和家庭都有益处的关怀表达方式、解释方式与处理方式,才能协助、支持与帮助其他个人或群体改善生活方式、生存状态以及健康状况,达到整体人的健康。总之,对文化因素的理解是护士为患者提供人文关怀帮助的基础,也是护士具备专业素质的基本条件。

4.2尊重患者的生命价值

这一观点是理论家Watson鉴于自身的价值观、信仰以及对生命健康与康复(healing)的感悟而提出的核心观点,是存在主义现象学思想具体运用于护理人文关怀实践中的体现。她认为每个人都具有独立的尊严,都希望自身独特的价值与潜能被认可。那么,护士作为人文关怀者的目的和责任就是在特定的情景中,通过与患者的互动,帮助人在遭遇疾病痛苦而心情沮丧时认识到他的生命存在价值,使其获得精神上的愉悦与整体上的和谐,从而提高他的生存质量。实现这一理念,重要的就是护士具有职业道德体验:正如我国护理专家李小妹所言,“人文关怀是在特定的时间与情境中,人与人之间精神体验的一种道德法则,进入彼此的内心世界,人格得以升华。”王菊吾也深刻地阐述道“人文关怀是一种以保护与促进人类健康,倡导人类尊严为目的道德观念。”贾启艾概括出人文关怀的核心是关心患者的需求,尊重患者的生命价值、尊严与权利;王斌全豫在文章中将人文关怀界定为关心人之为人的精神问题,注重自我与他人的精神发展。然而,拥有这一理念对护士的专业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仅要具有专业的知识与技能,更要具有:人道主义-利他的价值观念或职业道德观念;能鼓起患者生命的信心与希望;能协助患者恢复健康并获得自护能力;能促进患者生成“坚信自身生命具有存在价值”的精神力量。可见,尊重患者的生命价值是患者从失望走向希望的力量源泉,也是护士专业素质的核心体现,更是护理人文关怀行动的灵魂所在。

4.3表达护士的关爱情感

加拿大护理理论家RoachS认为人文关怀是人的基本需要,是人类的一种存在模式(C耐ngisthehumanmodeofbeing),是一种自然情感的表达方式。当人遇到某种特定的痛苦境况时,就会自觉意识到自己与他人之间存在着某种无形的联结,牵动着内心而主动自觉地关心他人,这种情感超过了关心自己。这一观点与我国古代思想家孟子所言”孺子入井而生恻隐之心“的事例不谋而合,人有天赋的同情弱者的善性。我国护理学者刘玉馥也深有体会地讲”护理人文关怀是护士将获得的知识内化后,自觉给与患者的情感付出;学者马芳也曾阐述到护理人文关怀的实质是一种充满爱心的人际互动㈨。由此,人的本性中这种同情情感的表达也是护理人文关怀者必备的素质特征:Roach认为护士应具备5大素质,即同情(comp船sion)、良心(conscience)、责任(com—mitIrIent)、信心(co血dence)与胜任(competence)’圳,胜任中包括专业的知识、能力与经验;英国护理理论家Brown还特别提出护士要分别具备个人与职业两种情感素质,并将职业素质进行了具体描述,体现在观察病情、展示知识、提供信息与实际帮助上;我国学者苏菊芬总结经验概括出护士的五心特征:即爱心、关心、耐心、细心与责任心汹]。由此,自然情感的表达是护理人文关怀行动产生的内在动力,是护士体现专业素质的充分且必要条件,另外,Roach强调这种自然情感的本质还是来源于一个人对另一个人价值观的尊重。

4.4协调患者的人际关系

这一观点的代表是美国护理理论家Benner和Wmbel,她们于1982年提出了人际关系应对理论,核心思想体现在帮助患者提高人际应对能力,护患双方共同努力达到人际协调跚。

关于这一点,也是Watson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她特别强调人是一个相互联结的整体,每个人都是其中的能量场,只有在人际互动中才能产生能量,当人际关系达到协调一致时,能量才能释放出来,双方价值才有实现的可能。

提出”人文关怀必须在特定的时空与情景中产生互动,建立起一种秉持尊重原则的护患关系。“然而,达到这种协调关系需要双方思想、行为及感情的融洽,尤其是作为人文关怀者的护士必须具备注意、关心与尊重的个性特征;Watson还着重说明护士要具有人际沟通的艺术:对自己及他人要有关怀敏感性;要能建立一种帮助信赖的关系;能促进与接受患者正性与负性情绪的表达;能创造性的解决问题;能为患者营造一个维护、改善与支持其健康的环境。由此可见,人际关系的协调是人文关怀的本质,是护理人文关怀实践的基础,是护士体现专业素质的前提条件。

4.5满足患者的个性需要

美国护理理论家Boykin和Schoenhofer于1993年在她们的人文关怀理论中表述了这一中心思想,她们认为护士在实施关怀行动之前首先要努力了解患者的需要,根据患者所需要的东西给予有目的的真诚帮助,让每个具有独特个性的患者在他需要某种帮助的时候恰倒好处地得到应有的支持、鼓励与肯定。究其原因,每个人对关怀的认识不同、需要不同,不理解他人需要的给予是达不到关怀效果的,有时会给人带来烦恼汹]。所以,给予一定是他所需要而又缺少的东西,才能达到人文关怀的终极目的。另外,人是一个整体,不能只考虑某一段时间的需要,要了解整体人的经历与体验,因此,关怀无时无处不在,所有人都在关怀(allpersonsarecaring)。这就要求护士能在任何时刻都保持与护理对象的互动,尊重他们,主动交流㈣;学者Autllier提到护士要把自己关怀他人的思想展现出来(caringisaboutbeingpresent),如:一起分享彼此的认识、情感、经历、体验与时间等;学者FelgenJ啪1进一步说明人文关怀要在互动中实现,如维持患者的生存信念、了解患者的处境、和患者处在一起、帮助患者做事、提供一些信息等等。从上得知,只有满足个体需要的对称帮助,护理人文关怀才具有现实意义,护士专业素质才赋有了艺术性,才能得到患者的认同,进而证实护士的职业价值。

五、小结

护理理论的特征范文3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迅速发展,但这种粗放型的经济发展方式,也给环境造成巨大压力,与我国可持续发展的理念相违背。严重的环境问题也在不断地衍生出错综复杂的社会矛盾,然而环境保护税法的缺位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环境的恶化,本文通过对建立环境保护法的理论进行分析,进而说明我国建立环境保护法的必要性,最后提出可行性的建议。

【关键词】

环境保护税;可持续发展;外部性 费改税

1 环境保护税的含义及理论来源

1.1 环境保护税的含义

环境税收又称为绿色税收、生态税收等,环境税的开征主要是为了维护生态平衡,对破坏环境违背环境保护的目标的不道德行为通过对纳税主体的经济行为征税的财政手段,环境税不是单一的税种,而是一个比较综合性的概念,环境税的征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还具有资金用途的专向性、实际操作复杂和税收负担不易转嫁性等特性。

1.2 环境保护税的理论来源

一些专家对于环境税的理论来源做了明确的阐述,环境税的开征始于两大理论,分别是外部性理论、可持续发展理论。

1.2.1 外部性理论

外部性理论是一个经济学术语,也称作外部成本或外部效应,环境保护税的开征源于外部性,它的实质是某一经济主体的活动对另一个经济主体产生的未能用价格体系反应的外部影响。环境作为一种公共性物品,它的价值不能通过市场的价值发挥出来,通过市场调节会给环境造成严重的负担,所以要运用税收手段进行调节,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就要付出经济代价。环境污染是最为典型的外部性问题,解决环境污染问题是外部性理论的典型范例。

1.2.2 可持续发展理论

可持续发展理论的含义就是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就要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又不对后代人的需求造成威胁的发展。可持续发展本着自动调控自然-经济-社会这个复合系统,使人类在不超越环境和资源的承载力下,实现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在经济不断发展的情况下,也就是要协调与环境的关系,对那些盲目的追求经济发展忽视环境破坏的行为要严格惩治。在经济发展过程中要选择环保型经济增长模式。实现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相结合的目标。

外部性理论与可持续发展理论都是环境保护税的理论根据,可持续发展理论是导向,外部性理论是环境保护税的制定的理论根据。

2 建立环境保护法的必要性

2.1 环境保护法税制体系存在空缺

通过与国外的的环境保护体制进行比较,我国的税制体系建设还存在着很大的空间,国外的环境保护税的设定涵盖了生活的方方面面,经济发展与环境的关系比较协调,企业为了实现更大程度上的少缴税的目标,通过转移到无税或免税地区来实现其经济目的,中国在未设立环境保护税的背景下,外资企业必然会盯准中国这块肥肉,将污染密集型企业转移到我国,以规避其在本国的税收,进而严重危害了我国的环境。

从数据库了解到,外资企业的投资主要面向第二产业,尤其是制造业,它的投入比例占到第二产业的90%以上,而且其中大部分为密集型产业,外国资本的涌入虽然会促进投资地区的发展,但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我国的环境负担。

2.2 环境保护税费的规模较小

我国在环境保护方面没有设立主体税种,而且针对高污染行业主要采取收费的形式进行约束,收费的范围过窄、面过小。主要是针对一些高污染,高能耗的超标企业进行惩罚性收费,对那些没有超过标准的企业没有进行收费,一方面造成了国家的税收流失,另一方面作为费用类征收,有较大的主观随意性,不利于环境的专项治理。然而税收作为一种有效地财政手段,具有强制性、固定性、无偿性的特点,对于国家职能的发挥具有重要作用,通过环境立法,使环境保护有法可依,约束纳税主体的行为,不仅从侧面促使企业改变粗放式的生产结构,提高生产技术和产品的竞争力,而且有利于提高社会的外部经济性。

2.2.1相关主体税种的环境保护激励不充分

与环境保护相关的主体税种如资源税、消费税等的设立初衷并非围绕环境保护这个目标,其主要目的是为调控经济发展,而是间接对环境保护有影响,导致对环境的保护目的严重激励不足,开征环境保护税十分迫切。

1)消费税。我国的消费税开征范围过窄,好多直接涉及到环境问题的并没有明确制定,而且对于已经规定在消费税的范围内税目税率设计也极为不合理,造成外部性势必会对环境造成威胁。

2)资源税。资源税开征的初衷只是为调节级差收入,由于资源的分配不合理,其开征也是为实现资源的流动配置,对于资源的保护及合理使用只是附带的目的。

3 构建和完善我国环境保护税制体系的建议

3.1 推进费改税

3.1.1积极推进费改税,开征独立的环境保护税种。开征环境保护税已经迫在眉梢,近年来环境污染极为严重,开征环境税可以选择试点,将以前的收费项目法制化,纳入到严格的法律中,以法来约束经济主体的行为,并对那些

3.1.2完善环境保护税体系。通过对过去经验认真总结的基础上将各种威胁环境的行为纳入到征税范围中,按科学合理的原则完善环保体系,并规范资金的使用,将征收入库的税金列为专项治理资金,为以后环境的整治提供资金支持。

3.2 环境监测部门与税务征管部门加强合作

对环境税的征管模式有两种选择方式:

1)环保部门代核、税务部门征收是指按纳税人的条件并选择合适的方法,对污染物的排放据实测算,并核定应纳税额。对于测算较为困难的企业可以通过建立模型,利用科学方法计算核定征收。

2)税务部门自行征收指那些对环境造成污染的企业可以由税务部门独立征收,对环境的监测能力比较强的企业,可自行测定申报。

综上,对涉及污染排放量监测的税目可以选择第一种征收模式;对不涉及污染排放量监测的税目可以选择第二中征收模式。

环境治理迫在眉睫需要引起国家相关部门的重视,建设美丽中国不应该是一个梦。

【参考文献】

[1]张明娥,我国开征环境保护税可行性研究[M],财政经济评论,2014(1)

[2]关暖华,我国开征环境保护税的利弊分析[J],广州,税务筹划,2013(3)

[3]王国运,我国环境税收制度体系构建设想[D],河南,现代商贸工业2013(10)

[4]李忠,我国环境税权制度现状分析及对策建议[L]资源环境,中国经贸导刊,2013(4)

[5]张振兴,建立生态环境保护税收法制立法的研究[M],青海,青海环境,2013(87)

护理理论的特征范文4

2000年3月29日,美国参议院以63票赞成37票反对未能达到三分之二的多数而使国旗修正案搁浅。这是美国参议院第三次就是否在宪法中增加保护国旗的条款进行投票表决,在1990年和1995年的两次参议院表决中,分别以63对36(一人未参加投票)和58对42没能通过保护国旗的宪法修正案。有意思的是,在众议院的几次表决中,都是以高票通过这一修正案的。但是美国宪法规定,如果要通过一项宪法修正案,必须在同一届国会中参、众两院都通过,并且参议院的投票必须达到三分之二的多数,即100名参议员中必须有67名赞成(在全部参议员出席投票的情况下),而且一旦国会通过,还要得到四分之三的州议会的同意方能成为宪法的修正案。据此次投票前的民意调查,有超过80%的民众支持这项修正案,而且多数州议会也表示支持,但是参议院却又一次否决了该议案。是什么阻碍了国旗修正案的通过呢?是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因为关于国旗的宪法修正案很可能会危及人们的言论自由权,而美国的自由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两百多年来45个字(第一修正案共有45个英文单词)发挥了巨大威力。

国会之所以对国旗特别关注是因为国旗象征着美国的信念和价值,而在历史上许多人(包括团体)曾经以各种方式破坏国旗,他们中的许多人却因第一修正案而以言论自由的名义获得了最高法院的支持。最近的一个著名案例是“德克萨斯对约翰逊”。[1]1984年,格里高利·约翰逊在共和党全国代表大会期间焚烧了一面美国国旗以反对里根政府并谴责美国,他被控违反了德州国旗法,但是德州刑事上诉法院改判了该案,最高法院在1989年支持了上诉法院的判决,认为约翰逊的第一修正案权利不应受到损害,因此德州(政府)败诉。这一事件又一次在美国引起许多人的极大关注,在各种支持国旗法的团体、个人的游说下,国会于当年通过了一项保护国旗的法案,叫做“1989年国旗保护案”。但是最高法院在1990年判定该法案违宪,由此,许多人想到必须把保护国旗的法律上升为宪法,因此才有国旗修正案的出台以及几次国会投票表决。2000年国旗修正案的文字表述为“国会有权禁止对美国国旗的污辱行为”(CongressshallhavepowertoprohibitthephysicaldesecrationoftheflagoftheUnitedStates.”)physical若翻译成“身体的”很难与desecration搭配,此处应该翻译为“行为”。该修正案要强调的是国会有权禁止污辱破坏国旗的实际行为,而不是借破坏国旗所表达的象征性意见,因此在表述中用了physical这个词来指用身体所施行的行为,因为历史上对国旗的污辱大多是通过身体行为来实现的,如焚烧、撕毁国旗。从该修正案本身看,它对第一修正案也保持着一种敬畏的态度,不敢对言论自由有所染指,而只强调针对的是行为。可是,问题就在这里,言论与行为真的可以这么截然分开吗?第一修正案能够做到只保护言论而把行为排除在外吗?

在西方的自由传统中,表达(expression)一直被等同于言论(speech),因为表达无非就是用说话、文字、印刷等方式来表达思想、意见等纯属观念性的东西。行为从自由主义的早期就不被认为是表达的一种方式,主张把行为排除在表达自由之外的论调认为:纯粹的意见表达(通过说话、文字或印刷的方式)不应该受到压制,而行为则可以且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因此,表达自由的称谓实际上就是言论自由纯属用词上的替代,本文也是在同一概念下运用这两个术语的。不过,当有些行为也被认为是言论后,用表达自由也许更恰当些。早期的自由主义者只是在言论本身上进行阐述,并没有认真区分言论与行为,更没有阐明两者之间的关系。在美国的司法实践中,至少在19世纪还没有把言论与行为看作是互相关联的,也没有加以区分。最早认识到言论与行为纠缠在一起并力图廓清它们的关系的是大法官布莱克,他在1949年的“吉布尼对帝国储运与冰公司”一案中说“但是,还从未认为把行为视作非法就是侵害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的先例,仅仅因为该行为部分是由语言——不管是口说的、书写的或印刷的——引起的,证实的,或实施的。”[2]因此他认为言论与行为应该是两分的,不能让行为也享有与言论一样的宪法保护。此后的最高法院法官似乎秉承了布莱克的规则,1965年大法官高德伯格在“考克斯对路易斯安娜州案”中代表最高法院陈述意见时说:“我们强烈反对这样的观点……第一修正案和第十四修正案给予通过诸如游行、示威、在街头或高速公路上设堵等行为来表达意见的人与通过纯粹的语言来交流意见的人同样的自由。”[3]在此,最高法院明确提到了“行为”(conduct)与“纯语言”(purespeech)的区别,而且明确表示:行为不能与纯语言获得同样的第一修正案的保护。这一“言论行为”的两分法成为最高法院判决类似案件的基本原则。然而,高德伯格的两分法遭到了许多法学家的猛烈抨击,著名的宪法专家哈利·凯尔文爵士说:“我认为所有言论一定是‘言论附加’。如果是说话,它会发出吵闹声会影响他人;如果是书写,有可能是涂鸦。”[4]最高法院的两分法有一个前提,即言论仅仅是指通过口说或书写、印刷的方式所表达的内容,这是宪法所应该绝对保护的,而用行为等其他方式表示的内容却不受宪法的保护。换句话说,第一修正案似乎只保护言论的方式而不是保护言论的实质。对此,尼默教授一针见血地指出“……是表达思想和感情的自由而不是语言表达方式,构成了第一修正案的核心。霍姆斯的‘意见的自由交换’不能狭隘到仅仅交换言辞。是表达出来的思想而不仅仅是一种特殊的表达方式才必须受到保护,如果第一修正案的价值要得到实现的话。”[5]最高法院似乎也注意到了两分法的内在矛盾,因此援引了另外几个相关联的概念来充实两分法的原则:象征性表达(symbolicexpreesionorsymbolicspeech),言论附加(speechplus),表达(communicativeconductorexpreesiveconduct)。这几个概念的引入主要是为了把一些行为纳入“言论”的范畴,同时把另一些行为排除在外,这样就可以仍然坚持“言论行为”的两分法。

在“言论行为”的两分法确立以前,最高法院实际上就已经对象征性表达有了确切的意见,只是对何种行为可以作为象征性表达存在分歧。最早涉及象征性表达的案例是1931年的“斯特卢姆伯格对加利弗尼亚”。[6]作为“共产主义青年团”成员的斯特卢姆伯格因率领几个年轻人向苏联红旗致敬而被控对抗合法的政府。初审法院承认他们的行为中有象征的成份,只是因为在公共场合展示并向苏联红旗这种象征性的符号敬礼违反了州法律。最高法院仅仅因为下级法院一方面承认被告的行为是象征性表达,而另一方面却判决他有罪,因而适用法律过于模糊而改判了该案,但是没有明确认可象征性表达可以理所当然地得到宪法的保护。不过,这个案子至少表明了最高法院的一点意见,即象征性的表达或许可以纳入宪法保护的范围。在“西弗吉尼亚州教育委员会对巴内特”[7]一案中,最高法院终于明确了象征性表达也是一种意见交流的方式,因而符合第一修正案的要求。大法官杰克逊代表最高法院在陈述意见时说:“象征是一种朴素但很有效的交流思想的方式。使用徽章或旗帜来表示某种制度、思想、体制或人格,是心智与心智之间(交流)的捷径。”[8]象征可以有许多方式来表证,从某种意义上来讲,任何能够传播思想、观念、意见的表达都是象征,因此语言本身也是一种象征,“我们发现那些能够在人与人之间传播思想的工具拥有特殊的地位。如能把这些归于一个特别的名称之下会很便利,对于诸如语言、语言的安排、图像、姿势以及绘画或模仿的声音等等,我们用象征这个术语来称呼它。”[9]因此,语言和其他象征符号一样“是活生生的思想的肌肤,它们在不同的环境里被使用时会在表现形式和内容上大异其趣。”[10]象征符号可以得到第一修正案的保护这一思想基本上在最高法院和法律界成为一个原则。学术界也一般都把象征表达与传统的纯语言表达相提并论,如凯尔文、爱默生、尼默等人。尼默在他著名的论文《第一修正案下的象征性表达意谓》中总结说“象征性表达不应该有特殊的地位,它毋宁应被赋予与语言(语言在此是指口头的或书写的、印刷的。笔者注〖HT〗)同样的第一修正案的对待。”[11]但是最高法院始终有一个忧虑,即一旦象征性表达完全取得与纯语言一样的地位,则任何行为都有可能得到第一修正案的保护。最高法院的第一忧虑在1968年的“美国对奥布里恩”[12]案中得到了消除。在该案中,奥布里恩因焚烧了他的征兵卡以反对越战而被判有罪,但他并没有因为他的这种象征而得到宪法的保护。首法官沃伦代表法院陈述了意见:“我们不能接受这样的观点,即任何行为都可以标榜为‘言论’,尽管行为的主体是想要表达一个意见。因而,虽然奥布里恩的行为具有传播意见的因素,可以诉诸第一修正案,这也不能使焚烧征兵卡成为应受宪法保护的行为。本法院认为,当‘言论’与‘非言论’交织在同一行为过程中,至关重要的政府利益在对(该行为中)非言论旨趣进行管制时,对第一修正案(所承认的)自由权的限制就是正当的……”[13]该原则性意见基本上否定了把所有行为都看成是言论表达的一种方式的可能性。但是,最高法院在具体落实这一原则时却时常显示出模糊的一面,比如同样是践踏国旗的行为,有些就被认为是违法的,而另一些则受第一修正案保护,以下就是一些具体的例子。

1、司曲特对纽约。[14]1966年6月6日,住在纽约布鲁克林的黑人西德尼·司曲特从广播上得知第一个进入密西西比大学念书的黑人詹姆斯·梅乐迪什遭到枪击,他愤怒地走上街头,当众焚烧了一面美国国旗,并向人们高喊“我们不要他妈的国旗!”他因违反纽约国旗保护法而被捕,并被判有罪。在上诉到最高法院后,法院认为纽约的法律在判定司曲特有罪时没有区分他在整个事件过程中的行为(烧国旗)与言论(“我们不要他妈的国旗!”),因此可能因为司曲特的言论而判他有罪,纽约的法律在此是违宪的。值得指出的是,最高法院反对焚烧国旗,她保护的仅仅是该事件中的言论成份,而非行为。

2、拉迪什对纽约。[15]1966年,纽约市艺术长廊的主人斯蒂芬·拉迪什因在他的长廊中展出了三尊美国国旗雕像而被捕。这三尊雕像分别为国旗包裹的子弹箱,人形的国旗吊在绳圈中,国旗包裹着男性生殖器状的东西。他也被控违反了国旗法。在最高法院的表决中是4对4(一位法官没有参加投票),没有取得一致意见,此案在最高法院没有判决结果。后来拉迪什说服了联邦地区法院听证此案,终于获得无罪释放。最高法院第一次也是唯一一次在类似的案子中没有倾向性的意见。

3、史密斯对戈格温。[16]1970年一天,戈格温穿了一条缝入了美国国旗的牛仔裤,他被控违反了马萨诸塞州的法律。联邦地区法院和联邦上诉法院都认定他的行为没有违法,最高法院也支持下级法院的裁决,认为初审法院在援用法律上是模糊的。

4、斯潘思对华盛顿。[17]1970年5月的一天,西雅图的大学生斯潘思在自家的楼上从窗口倒挂下一面美国国旗,并用内胶带粘住国旗的两头,以表示反对越战并抗议政府对肯特州立大学的学生开枪,他被控违反了华盛顿州的法律。在上诉到最高法院后,法院改判他无罪。因为(1)国旗是他私有的;(2)他是在自己领域内展示国旗的(他的行为没有破坏社区宁静和秩序);(3)他是在进行一种交流(aformofcommunication),也就是说,他想要别人知道,美国人是爱好和平的。法院认为他的行为不是毫无意义的,“他展示国旗一如国旗本身乃是展示一种信念的方式。更为重要的是,他所表达的意思是很直接的,很容易为别人所理解,因而属于第一修正案的保护范围。”[18]

5、凯姆对美国。[19]在戈格温案和斯潘思案之后,最高法院似乎又改变了立场,在本案中,最高法院根本就不愿意审理凯姆的上诉,从而间接地认定下级法院的判决是对的。然而,凯姆和他的伙伴与斯潘思一样焚烧的是自己的国旗,而且是为了表达政治意见,不同的是他们在公众场合,同时他们属于“革命共产主义党”。

6、约翰逊对德克萨斯。[20]这是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一个案例,在该案中最高法院判定焚烧国旗以表达有关公众、社会、国家的意见是合乎第一修正案的精神的。

到1989年约翰逊案之后,最高法院在象征性表达问题上的意见终于比较明确了:美国国旗本身就是一种象征符号,她表达的是美国的基本信念,即民主、自由,国家和政府不能利用国旗来垄断一种观念,应当允许任何人以任何方式(包括焚烧国旗)表达自己的观点。正如大法官杰克逊所说的:“没有任何政府官员,高级的或低级的,可以决定什么样的政治观点、民族情感、宗教或其他事项(的意见)是正统的,从而强求公民用言辞或行为来承认。”[21]至此,象征性表达经由国旗与言论自由的纷争终于得到了最高法院的认可,使它享有了与纯言论同样的地位。

然而,从上面的一些案例中我们也可以看出,言论(尤其是象征性的)总是会与行为结合在一起,有时候只有通过一定的行为才能表达出独特的、强烈的意见。为了强调行为在言论中的分量,最高法院在象征性表达中分离出了另一个概念:“言论附加”(speech-plus)。简单地说,凡是与行为明显结合在一起的言论事件可以分离出两个要素,即“言论旨趣”(speechinterest)与“非言论旨趣”(non-speechinterest),后者即是附加在言论中的本身不含言论成份的物理性行动。法院的基本观点是:言论的成份多于行为的成份则所受宪法的保护就多一点,反之,行为的成份多于言论的成份,则所受宪法的保护就少一点;此外,在奥布里恩案中所确立的“当‘言论’与‘非言论’交织在同一行为过程中,至关重要的政府利益在对(该行为中)非言论旨趣进行管制时,对第一修正案(所承认的)自由权的限制就是正当的”奥布里恩原则在此也是适用的。

关键的问题在于如何分离“言论附加”中的“言化”与“行为”。从总体上说比较容易一些,如果行为除了本身而外没有表达明确的意思,则这种行为就是纯粹的行为,如在自己的浴室里身体只是为了洗澡而不是为了表达什么社会观点;而一个正常的人如果在大庭广众之下身体,那他就有可能是为了宣扬某个主张,如动物保护主义者为了反对用动物的皮毛做衣服而裸跑。因此,前者就不能援用第一修正案,而后者就可以受到第一修正案的保护,因为此种行为是一种象征性的表达,属于言论的范畴。但是,当行为与言论同时是某一个事件的组成因素时,如何区分它们就是一件困难的事情。我们从上述一些案例中也可以看出,最高法院在具体区分言论与行为时是没有固定标准的,有时候言论中的行为成份成为当事人有罪的要素(奥布里恩、凯姆),有时候言论中的行为成份又不被追究(司曲特、斯潘思、约翰逊),这让人有些摸不着头脑。尼默教授提出了几个使某个行为构成“言论”(因而消除“附加”的成份)的最低标准:[22]

1.该行为必须构成传播,即必须有传播者和接受者。如果仅有传播者而没有受众,则该行为仅仅是行为,不管行为主体是否有意图。

2.该行为必须要造成有意义的影响(meaningeffect)。也即,具有普通智力的接受者必须能够理解该行为所表达出的意思。如果造成的是无意义(non-meaning)的影响,则该行为不构成言论。

3.不仅如此,该意思必须是行为主体有意传达的。如何知道这一点呢?行为主体的这种行为必须是不常见的,如身体在大庭广众之中奔跑;而且这种行为自身就具有表达因素,如国旗是一种象征,焚烧国旗的行为本身就是针对一种象征符号而发生的,因而它本身就具有表达的因素。当然,这个标准事实上很难落实,因为传播者与接受者之间不可能在任何象征性的行为中取得相同的认知,而且行为主体自己有时候在表达的意思上也很模糊。

4.该行为必须处于某种特定情形中,只有在此种情形中该行为才被看成是言论。如一个人在参与反对减薪的罢工中堵塞工厂的出入口,这种行为就是表达意见的;如果不在此情形中堵塞出入口,则不被认为是言论表达。

5.此种情形必须有足够的理由,是正当的,该行为才能被认可为一种象征性言论。如罢工是有正当理由的,但是破坏工厂设施则没有理由。

尼默的标准是否为最高法院所认可,不得而知,但是他至少表达了学术界的一种意见,而且尼默教授在言论自由问题上是权威的学者,相信他的见解对法院会有一定的影响。

如果一种行为不构成言论,政府就可以对其进行必要的压制以保证其他更重要的利益。可是,一旦某种行为构成了“言论”,它就应被视作象征性表达,至少是“言论附加”,这和纯言论一样是受到第一修正案保护的。如果要对它进行压制就必须首先区分其中的“言论旨趣”与“非言论旨趣”。反对“非言论旨趣”比较简单,当“言论附加”中行为成份的危险性超过言论的益处并且对其他利益(如政府利益)造成巨大损害时,对它进行压制不必顾及行为主体的第一修正案权利(奥布里恩原则)。而当对“言论附加”中的“言论旨趣”进行压制时就必须以“反言论旨趣”出面,即直接反对当事人的第一修正案的权利,这在美国的司法实践中也有几个原则可以援用:危险倾向测试;明显而即刻的危险原则;平衡原则。这三个原则是在象征性表达还没有进入最高法院的视野之前确立的,主要是为了对纯言论进行限制,在象征性表达成为与纯言论具有同样地位之后,它们也适用于象征性表达。事实上,在言论与行为的交织成为法院头痛的难题后,这些原则才得以真正使用,而对纯言论,一般不会轻易动用这些原则。

危险倾向测试是在“吉特劳对美国”[23]案中形成的,该测试可以把法院认为的具有危险倾向的言论消灭在萌芽状态,如煽动颠覆政府的言论。但是这种测试并没有真正得到贯彻过,它很快就被明显而即刻的危险原则所包容了。

明显而即刻的危险原则因霍姆斯大法官的论述而成为非常著名的一条压制言论的原则,霍姆斯大法官指出:“对言论自由最严格的保护也不会保护在剧院里谎称失火,并高声叫喊从而引起惊恐的人。”[24]他是针对申克烧毁征兵卡因而违反征兵法(1919年)而提出此原则的,但是由于什么是“明显的”和“即刻的”危险很难界定,因此实际上该原则运用的机会并不多,在1919年以后只用过屈指可数的几次,最后一次援用是在1962年。[25]

平衡原则也许是至今仍然有一定活力的原则。鉴于美国宪法修正案中还有很多是关于个人权利的条文,当其他宪法权利与言论自由权矛盾时,就必须权衡利益的轻重。在1941年的“布里奇斯案”中,弗兰克福特大法官指出,他不会给第一修正案所保护的权利以特殊的敬意,因为《人权法案》中的其他利益也同样重要,“言论自由并非是一种绝对或不合理的概念,以致使有效保障《人权法案》所确保的一切自由的手段都陷入瘫痪……在我们目前处理的这些案件里,代表言论和出版的自由权利主张与代表同样宝贵的其他自由的权利相冲突。”[26]所以,最高法院在限制言论自由时还提出过所谓的“时间、地点、方式”的原则,即言论自由的实施在某些时间、地点是要受到限制的,比如在深夜里高声喧哗是会影响社区宁静的、未经允许在别人的私人领地里演讲是侵犯他人的财产,而方式就是上面所说的是纯言论还是言论附加或象征性表达或象征,各种方式在不同程度上都要受到一定的限制,特别是与行为交叉的言论表达。不过,即使平衡原则仍可能有用,但是由于惯例上对言论自由的特殊倾斜,言论自由在与其他权利有冲突的时候往往能处于有利的位置。

表达类似于前面所说的两种,只不过它更着重行为本身的言论成份,如工人的游行、示威、静坐等等,这些行为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表达而不是行为本身的物理行动的价值。可是,这些行为在1935年以前并不认为是受宪法保护的。在罗斯福总统的敦促下,议会在1935年通过了“全国劳工关系法”(NLRA),该法案确认劳工有权进行罢工、游行来表达对劳资关系的意见,这时法院才把这些行为列入第一修正案的范围。由于行为与言论表达在这里也交叉在一起,因此“言论附加”的规则同样适用于表达。

言论与行为的两分法既明确又模糊,这也充分反映了这种分类是在司法实践中产生的。在司法实践中产生的原则,在美国这样的以判例为重要法律依据的海洋法系国家来说总是会体现出一定的模糊性。而第一修正案本身也是既清晰又模糊,清晰的是条文中明文规定议会不得制定限制言论与出版自由的法律,模糊的是言论自由与出版自由在条文中是抽象的,这给后人留下了广阔的讨论空间。

宪法学家爱默生指出,言论是一个宽泛的概念,有时候它指的是表达(expression),有时候是指说话(speech),不管是什么,言论自由意味着每个人都有权对任何事情持有自己的看法,并且借助任何渠道——说话或是通过新闻媒介、艺术、音乐等等——与他人交流,也有权倾听别人的意见、发问并合理地接受信息(源),因此,言论自由对社会的价值是巨大的。爱默生指出了在一个民主社会中言论自由的好处:1、实现个人价值;2、发现真理;3、民主决策;4、形成一个更宽容因而也更稳定的社会,在健康的分歧和必要的一致之间保持动态的平衡。[27]米克尔约翰认为,美国的开国元勋们在制定第一修正案时只是把政治、宗教言论考虑在内,因此他认为第一修正案只保护政治性言论。他进而把表达分为两类:政治言论与私人言论。政治言论应该得到宪法无条件的保护,而私人言论只受第五修正案公正审判程序的保护,政府对这种言论的管理有一定的权限。他之所以这样划分言论是他认为第一修正案主要着重政治言论具有自我管理的民主价值,而私人言论没有这种价值。他的这种观点遭到许多人的批评,因此,他后来修正了自己的观点,增加了另外四类应受第一修正案保护的言论,即教育、哲学与科学成就、文学与艺术、公共话题的公开讨论。[28]对米克尔约翰的观点提出异议的查菲(ZechariahChafee)则根本反对把第一修正案定位于某种言论上的认识,他认为,美国宪法的创制者们当初并没有对第一修正案进行实质性的界定,“第一修正案在人们的心理并没有份量,因为(那时)并没有具体的事实和形象附在它上面,就像一只空盒子上的漂亮辞藻,第一修正案在普鲁士的军刀和布尔什维克群氓的恐怖中轰然倒塌。”因此才会有违背第一修正案的《间谍法》(1917)以及附在该法案中的《煽动法》(1918)。自从“申克对美国案”之后,由于司法实践中对言论自由的案件的审理,才逐渐充实了第一修正案的具体内容。[29]这其中对表达的分类是非常关键的,它对具体涉及言论自由案件的审理具有指导意义,当然这要建立在对言论自由内在价值的认同上,因此,米克尔约翰、爱默生等人的对言论自由的总体肯定具有绝对重要的意义,没有这个基础而仅仅讨论何为言论何为行为是没有价值的,毕竟司法是为了践履一种理想,幸好这种理想在最高法院里是非常清晰的。

综上文所述,可以用下面的图示来概括美国最高法院在处理言论自由问题时的主要准则:

『编者很遗憾,本站没有看见图片,但感兴趣的读者可以通过作者论述明白表达的含义。致歉!

在图示中,第一和第二层次是受到第一修正案保护的言论表达,因此在与其他宪法权利有冲突时,它们的言论旨趣应该用危险性倾向、明显而即刻的危险原则以及平衡原则来检验,以确定是否应该为其他更重要的社会及个人利益让路。即使如此,言论旨趣也应当具有优先地位,因为言论自由是个人最基本的权利,如果要侵害这种权利,那么其他权利也可能受到损害。与纯言论及象征性表达相比,言论附加与象征因为行为成份所占分量较多,因此按照最高法院的一般原则,行为的成份越多,所受第一修正案的保护就越少。但是它们仍然在第一修正案的范围之内,因此也与第一层次一样受到三个原则的检验。由于行为的成份可能会超出言论的成份并且对社会造成巨大的伤害(如刺杀马丁·路德·金是为了表达种族主义主张),所以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对“言论附加”中的“非言论旨趣”进行直接的处罚,而不必经过三个原则的检测。第三层次在本文中没有涉及,“非言论”不是说这些内容不是通过符号表达出来的,而是指它们缺乏社会价值甚至对社会有害,所以不被第一修正案看作是言论,“非言论”因此根本不须经过三个原则的检测。

第一修正案的保护范围从纯言论扩展至部分能够表达意见的行为,恰好说明她的宗旨始终未变,那就是使人民能够在信息畅通的情况下自我管理。正如米克尔约翰所说的:“第一修正案主要不是为了使新的真理获胜的机制,虽然这是非常重要的。她是使(每个人)分享获胜的真理的一种机制。她的目的是使政治体中的选民能充分参与政治,以使每一个在自我统治的社会中的公民能了解他所必须面对的各种问题。”[30]因此,任何能够表达他们对社会的意见的方式和内容都应该受到宪法的保护,因为这是他们在民主条件下有效生活的前提。民主社会的基础就在于公民能自我统治,而自我统治需要充分的言论自由。

回到国旗的问题上来。焚烧国旗的行为之所以能受到宪法的保护是因为这种行为是言论自由的具体表现,而焚烧国旗和保护国旗一样都是为了保卫宪法所代表的民主、自由的价值。在2000年的参议院投票表决的前夕,原先支持国旗修正案的参议员伯德(EobertByrd)对美国退伍军人协会说:虽然焚烧国旗的行为令人厌恶,但是这不能成为修宪的理由,“国旗是共和国的象征,这种象征的意义是宪法赋予的。”美国士兵“不是为国旗而死,他们是为国旗所表征的(意义)而死。”因此,他改变了立场,转而反对通过国旗修正案。[31]焚烧国旗的行为是为了表达对政府违背宪法精神的抗议意见(如反越战、反种族主义、反霸权主义等),实际上焚烧、践踏国旗与保护国旗在根本上是一致的,都是为了美国的自由、民主理念。最高法院在宣布“1989年国旗法案”违宪时实际上已经明确无误地宣告了焚烧国旗是象征性的表达,属于言论的范畴,因而禁止焚烧、践踏国旗就是否定第一修正案。参议院拒绝通过国旗修正案正是由于许多议员认识到了这一点。如果通过了国旗修正案,则美国宪法将出现巨大的背谬:宪法的一条条款反对另一条条款。因为最高法院已经在象征性表达、言论附加、象征等问题上有了比较坚定的观念,国旗修正案在最高法院看来就变成了“国会有权禁止言论表达自由”,这是每一个美国人都不能允许的,参议员们自然也不能容忍。

注释:

[1]Texasv.Johnson.109S.Ct.2533.1989.以下的案例分别引自FreedomofSpeechintheUnitedStates以及theFirstAmendmentandtheFourthEstate和theConstitutionandtheFlag三本书,下面不再一一注明。

[2]Giboneyv.EmpireStorageandIceCo.,336U.S.490(1949),at502.引自FreedomofSpeechintheUnitedStates,byThomasL.Tedford,McgrowHill,Inc,1985,P.286.

[3]Coxv.Louisiana(I)379U.S.536(1965),at555,ibid,P.286.

[4]ibid,P.286.

[5]MelvilleB.Nimmer,TheMeaningofSymbolicSpeechUndertheFirstAmendment,TheConstitutionandtheFlag,GrlandPublishing,Inc.P.34.

[6]Srombergv.California,283U.S.359(1931).

[7]WestVirginiaStateBoardofEducationv.Barnette,319U.S.624(1943).

[8]LacklandH.BloomJr:BarnetteandJohnson:ATaleofTwoOpinions,note25,载TheConstitutionandtheFlag,vol:2,GarlandPublishing,Inc,1993.P.420.

[9]C.Ogden&I.Richard:TheMeaningofMeaning,转引自TheConstitutionandtheFlag,P.61.

[10]CalvinR.Massey:PureSymbolandtheFirstAmendment,载theConstitutionandtheFlag,P.253.

[11]TheMeaningofSymbolicSpeechUnderTheFirstAmendment,TheConstitutionandtheFlag,P.89.

[12]UnitedStatesv.O’brien,391U.S.367(1968).

[13]FreedomofSpeechintheUnitedStates,P.288.

[14]Streetv.NewYork,394U.S.576(1969).

[15]Radichv.NewYork,401.U.S.531(1971).

[16]Smithv.Goguen,415.U.S.566(1974).

[17]Spencev.Washington,418.U.S.405(1974).

[18]FreedomofSpeechintheUnitedStates,P.293.

[19]Kimev.UnitedStates(1982).

[20]同注[1]。

[21]引自TheMeaningofSymbolicSpeechUnderTheFirstAmendment,P.74.

[22]参见nimmer,P.65-66.

[23]Gitlowv.U.S.268U.S.652(1925).

[24]杰罗姆·巴伦、托马斯·迪恩斯:《美国宪法概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186页。

[25]“伍德对佐治亚州”,参见《大众传播法概要》,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10页。一说是在1969年的“布兰登堡对俄亥俄”见FreedomofSppechintheUnitedStates,P.94.

[26]《大众传播法概要》,11页。

[27]Emerson,TheSystemofFreedomofExpressionNewYork:RandomHouse,1970,P.3.

[28]参见TheFirstAmendmentAndtheFourthEstate-TheLawofMassMedia,T.BartonCarter,MareA.Franklin,JayB.Wright.TheFoudationPress,Inc.1994,SixthEdition.P.43.

[29]引文及主要论述参见ThirtyFiveyearsWithFreedomofSpeech(NewYork:RogerN.Baldwin,CivilLibertiesFoundation,1952.P.4.)

[30]TheLawofPublicCommunication,byKentR.Middleton/BillF.Chamberlin,CongmanPublishingGroup.P.27.

护理理论的特征范文5

    [论文摘要]目的 探讨北京市某5家三级甲等医院护士个性特征与心理健康水平的关系。方法2008年12月一2009年2月采用艾森克个性问卷(Eysenck pers0nal Questi0n.naire,EPQ)和症状自评量表(Thesympt0mchecklist90,SCL一90)调查了北京市某5家三级甲等医院147名护士的个性特征和心理健康状况。结果护士的内外向、神经质、精神质得分高于全国常模,其中内外向与全国常模比较,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护士在躯体化、强迫、焦虑、敌对、恐怖、精神病性6个因子和总分上的得分高于全国常模,其中在躯体化和精神病性因子与常模比较,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护士心理健康的各因子和总分与个性特征中的神经质和精神质维度呈正相关,与内外向维度呈负相关。结论护士的个性特征有较高的外倾向;护士的心理健康状况低于一般人群,突出表现在躯体化和精神病性两方面;护士的心理健康水平受其个性特征的影响。

    护理工作是整个医疗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当今竞争日趋激烈的医疗市场中,护理质量的好坏直接反映了医疗水平的高低。心理健康是一个人可以依赖的最重要的内在资源,护士心理健康水平影响着整体护理的质量,从而直接影响病人的治疗和康复效果。因此,护士的心理健康维护是十分重要的。为了研究目前护士的心理健康状况,我们对北京市某5家三级甲等医院的147名护士的个性特征与心理健康水平进行了调查分析,旨在为提高护士心理健康水平提供参考依据,现报道如下。

    1对象与方法

    1.1研究对象

    2008年12月一2009年2月本研究采用方便抽样的方法,抽取北京市某5家三级甲等医院147名护士,其中男8名,女139名,年龄19—54岁,平均(29.48±6.81)岁,其中30岁以下90名,30一40岁42名,40岁及以上15名;学历:中专17名,大专104名,本科26名;职称:护士60名,护师67名,主管护师20名;婚姻状况:已婚82名,未婚65名;工作科室:手术室45名,内科13名,儿科8名,外科20名,眼科11名,特需病房8名,急诊13名,ICU(重症监护室)29名。

    1.2方法

    1.2.1调查工具采用艾森克个性问卷(Eysenckpers0nalQuesti0n.naire,EPQ)]对护士的个性特征进行测试,此问卷包括:神经质维度(N)、内外向维度(E)、精神质维度(P)和掩饰性维度(L)4个分量表。具有良好的结构效度和信度。每个项目只回答“是”与“否”,每题1分,①E量表:测量性格的内、外倾。②N量表:测量情绪的稳定性。③P量表:单极量表,即:只有P分高时才有意义,P分低被认为是正常。④L量表:原本为一个效度量表,测量回答问题的真实性,同时,它本身也代表一种稳定的人格功能。采用症状自评量表(Thesympt0mchecklist90,SCL.90)对护士的心理健康状况进行测评,此量表共包含90个项目,概括为9个因子,包括躯体化、强迫症状、人际关系敏感、抑郁、焦虑、敌对、恐怖、偏执和精神病性,每个项目根据其有无及严重程度,依次记为1、2、3、4、5分。分别表示无、轻度、中度、相当重、严重,以因子分作为评价心理健康水平的指标,分数越高,心理健康水平越低。分析指标包括:总分≥160为阳性,阳性项目数≥43为阳性和9项因子分≥2为阳性。

    1.2.2调查方法采取方便抽样的方法。于2008年l2月应用自编一般资料调查表、SCL.90和EQP对北京市某5家三级甲等医院的护士进行调查。共发出问卷165份,回收问卷152份,有效回收率92.12%,剔除问卷或调查表填写不全者,有效问卷共147份,有效率为89.09%。

    1.2.3统计学方法数据采用SPSS11.5统计软件包进行统计学分析,统计方法采用t检验与相关分析。

    2结果

    2.1护士个性特征评分与全国常模比较

    护士个性特征评分与全国常模比较见表1。由表1可见.护士内外向量表得分高于全国常模,掩饰性量表得分低于全国常模,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均P<0.01)。

    2.2护士SCL.90评分与全国常模比较

    护士SCL一90评分与全国常模比较见表2。由表2可见.护士的心理健康状况与全国常模比较在躯体化,人际敏感及精神病性方面,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均P<0.05)。

    2.3护士个性特征与心理健康的相关性分析比较

    护士个性特征与心理健康的相关性分析比较见表3。由表3可见,个性特征中神经质和精神质得分高的护士心理压力大,心理健康水平差,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均P<0.05)。

    3讨论

    3.1个性特征与国内护士常模的比较分析

    表1结果显示北京市三级甲等医院的147名护士的内外向量表得分高于常模,倾向于外向人格。典型的外向者主动性强、情感外露、热情大方、善于社交、乐观随和、喜冒险,表明外向个性的护士社交的主动性较强。但同时护士掩饰性量表得分低于常模,提示护士不擅于抑制和调整自己的需求、愿望和情绪,顺应性和容忍性差。由于个性是个体由遗传和环境所决定的实际和潜在的行为模式的总和.这说明本组护士的性格中本身就存在着很大的矛盾性,有可能是工作压力大、护患关系紧张以及家庭等多方面环境原因所造成。同时也说明护士的心理调节能力差,缺乏正确的健康心理指导。护理管理者要因人而异,对护士适度授权并委以重任,一方面可以提高护士对工作的满意度;另一方面也可以提高护士自身的自信心。还可以定期对护士进行人际关系、社会技能、自信训练、时间管理等培训,引导护士正确对待压力,合理地宣泄消极情绪,提升积极情绪。

    3.2护士心理健康水平与国内护士常模的比较分析

    表2结果显示,北京市三甲医院护士的心理健康状况低于一般人群,突出表现在躯体化和精神病性两方面。这可能与护士的工作性质有关,护理工作的严谨性、细致性、重要性,需要她们注意力高度集中,导致精神高度紧张,而且工作处于长时间高度的应激状态,研究表明,长期慢性应激可导致皮质激素水平升高,使人产生焦虑、抑郁、敏感等不良情绪;另外,长时间的颈椎前屈位站立或弯腰进行操作,则容易产生躯体疲劳不适。管理者对下属的沟通管理可以进行人员优化组合以及科学、合理的分工;同时改善工作环境,增加护士编制,适当增加护士待遇,并按责任大小、任务轻重、工作环境的优劣等具体情况在报酬上拉开档次,调动护士的积极性,变压力为动力,提高护士的心理健康水平。

    3.3心理健康状况与个性特征的相关性分析表3结果显示,个性特征中神经质(N)和精神质(P)得分高的护士心理压力大,心理健康水平差。神经质(N)分高的护士情绪不稳定,表现为焦虑、紧张、易怒,敏感多疑,对各种刺激反应过多强烈,易冲动,具有攻击性,又或是郁郁寡欢、忧心仲仲,有强烈的情绪反应,以至出现不够理智的行为,心理状态差。神经质(P)分高表现为孤独,不关心他人,难以适应外部环境,不近人情,感觉迟钝,与他人关系不佳,喜欢寻衅闹事,心理健康水平差。掩饰性(L)量表分与SCL-90各因于平均分之间均呈负相关关系,这似乎可以说明L量表分越高护士的心理健康水平越好,其实这是一种假象。L量表属掩饰量表,当L量表和N量表得分均高时说明被试者掩饰性高。由于掩饰性高,可呈现明乐暗悲的矛盾心理。她们在人前往往表现乐观、豁达、开朗等,但其内心可能极度悲伤或绝望,不善于表达和疏泄自己的负性情绪以及情绪不稳定。护士职业责任大、工作繁重、地位低、护患关系紧张等,使护士无法适应内在与外在因素所带来的压力,处于不平衡状态,这种状态持续一定时间就会导致心身疾病的发生,心理的疲惫可导致工作无成就感。工作压力会使护士产生工作疲溃感,最终影响护士工作质量,削弱团队的力量。医学实践证明,人格特征与心理健康的关系最为密切。良好的人格特征是心理健康的基础和标志,不良的人格特征本身就是一种心理不健康因素,也是许多心理疾病的根源。医院应该重视护士身心健康,定期评估护士的压力状况,及时获取信息,及时消除护士工作中的压力。

护理理论的特征范文6

国会之所以对国旗特别关注是因为国旗象征着美国的信念和价值,而在历史上许多人(包括团体)曾经以各种方式破坏国旗,他们中的许多人却因第一修正案而以言论自由的名义获得了最高法院的支持。最近的一个着名案例是“德克萨斯对约翰逊”。[1]1984年,格里高利·约翰逊在共和党全国代表大会期间焚烧了一面美国国旗以反对里根政府并谴责美国,他被控违反了德州国旗法,但是德州刑事上诉法院改判了该案,最高法院在1989年支持了上诉法院的判决,认为约翰逊的第一修正案权利不应受到损害,因此德州(政府)败诉。这一事件又一次在美国引起许多人的极大关注,在各种支持国旗法的团体、个人的游说下,国会于当年通过了一项保护国旗的法案,叫做“1989年国旗保护案”。但是最高法院在1990年判定该法案违宪,由此,许多人想到必须把保护国旗的法律上升为宪法,因此才有国旗修正案的出台以及几次国会投票表决。2000年国旗修正案的文字表述为“国会有权禁止对美国国旗的污辱行为”(Congress shall have power to prohibit the physical desecration of the flag of the United States. ”) ph ysical若翻译成“身体的”很难与desecration搭配,此处应该翻译为“行为”。该修正案要强调的是国会有权禁止污辱破坏国旗的实际行为,而不是借破坏国旗所表达的象征性意见,因此在表述中用了physical这个词来指用身体所施行的行为,因为历史上对国旗的污辱大多是通过身体行为来实现的,如焚烧、撕毁国旗。从该修正案本身看,它对第一修正案也保持着一种敬畏的态度,不敢对言论自由有所染指,而只强调针对的是行为。可是,问题就在这里,言论与行为真的可以这么截然分开吗?第一修正案能够做到只保护言论而把行为排除在外吗?

在西方的自由传统中,表达(expression)一直被等同于言论(speech),因为表达无非就是用说话、文字、印刷等方式来表达思想、意见等纯属观念性的东西。行为从自由主义的早期就不被认为是表达的一种方式,主张把行为排除在表达自由之外的论调认为:纯粹的意见表达(通过说话、文字或印刷的方式)不应该受到压制,而行为则可以且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因此,表达自由的称谓实际上就是言论自由纯属用词上的替代,本文也是在同一概念下运用这两个术语的。不过,当有些行为也被认为是言论后,用表达自由也许更恰当些。早期的自由主义者只是在言论本身上进行阐述,并没有认真区分言论与行为,更没有阐明两者之间的关系。在美国的司法实践中,至少在19世纪还没有把言论与行为看作是互相关联的,也没有加以区分。最早认识到言论与行为纠缠在一起并力图廓清它们的关系的是大法官布莱克,他在1949年的“吉布尼对帝国储运与冰公司”一案中说“但是,还从未认为把行为视作非法就是侵害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的先例,仅仅因为该行为部分是由语言——不管是口说的、书写的或印刷的——引起的,证实的,或实施的。”[2]因此他认为言论与行为应该是两分的,不能让行为也享有与言论一样的宪法保? ぁ4撕蟮淖罡叻ㄔ悍ü偎坪醣?辛瞬祭晨说墓嬖颍?965年大法官高德伯格在“考克斯对路易斯安娜州案”中代表最高法院陈述意见时说:“我们强烈反对这样的观点……第一修正案和第十四修正案给予通过诸如游行、示威、在街头或高速公路上设堵等行为来表达意见的人与通过纯粹的语言来交流意见的人同样的自由。”[3]在此,最高法院明确提到了“行为”(conduct)与“纯语言”(pure speech)的区别,而且明确表示:行为不能与纯语言获得同样的第一修正案的保护。这一“言论?行为”的两分法成为最高法院判决类似案件的基本原则。然而,高德伯格的两分法遭到了许多法学家的猛烈抨击,着名的宪法专家哈利·凯尔文爵士说:“我认为所有言论一定是‘言论附加’。如果是说话,它会发出吵闹声会影响他人;如果是书写,有可能是涂鸦。”[4]最高法院的两分法有一个前提,即言论仅仅是指通过口说或书写、印刷的方式所表达的内容,这是宪法所应该绝对保护的,而用行为等其他方式表示的内容却不受宪法的保护。换句话说,第一修正案似乎只保护言论的方式而不是保护言论的实质。对此,尼默教授一针见血地指出“……是表达思想和感情的自由而不是语言表达方式,构成了第一修正案的核心。霍姆斯的‘意见的自由交换’不? 芟涟?浇鼋鼋换谎源恰J潜泶锍隼吹乃枷攵?唤鼋鍪且恢痔厥獾谋泶锓绞讲疟匦胧艿奖;ぃ?绻?谝恍拚?傅募壑狄?玫绞迪值幕啊!盵5]最高法院似乎也注意到了两分法的内在矛盾,因此援引了另外几个相关联的概念来充实两分法的原则:象征性表达(symbolic expreesion or symbolic speech),言论附加(speech?plus),表达(communicative conduct or expreesive conduct)。这几个概念的引入主要是为了把一些行为纳入“言论”的范畴,同时把另一些行为排除在外,这样就可以仍然坚持“言论?行为”的两分法。

在“言论?行为”的两分法确立以前,最高法院实际上就已经对象征性表达有了确切的意见,只是对何种行为可以作为象征性表达存在分歧。最早涉及象征性表达的案例是1931 年的“斯特卢姆伯格对加利弗尼亚”。[6]作为“共产主义青年团”成员的斯特卢姆伯格因率领几个年轻人向苏联红旗致敬而被控对抗合法的政府。初审法院承认他们的行为中有象征的成份,只是因为在公共场合展示并向苏联红旗这种象征性的符号敬礼违反了州法律。最高法院仅仅因为下级法院一方面承认被告的行为是象征性表达,而另一方面却判决他有罪,因而适用法律过于模糊而改判了该案,但是没有明确认可象征性表达可以理所当然地得到宪法的保护。不过,这个案子至少表明了最高法院的一点意见,即象征性的表达或许可以纳入宪法保护的范围。在“西弗吉尼亚州教育委员会对巴内特”[7]一案中,最高法院终于明确了象征性表达也是一种意见交流的方式,因而符合第一修正案的要求。大法官杰克逊代表最高法院在陈述意见时说:“象征是一种朴素但很有效的交流思想的方式。使用徽章或旗帜来表示某种制度、思想、体制或人格,是心智与心智之间(交流)的捷径。”[8]象征可以有许多方式来表证,从某种意义上来讲,任何能够传播思? 搿⒐勰睢⒁饧?谋泶锒际窍笳鳎?虼擞镅员旧硪彩且恢窒笳鳎?拔颐欠⑾帜切芄辉谌擞肴酥?浯?ニ枷氲墓ぞ哂涤刑厥獾牡匚弧H缒馨颜庑┕橛谝桓鎏乇鸬拿?浦?禄岷鼙憷??杂谥钊缬镅浴⒂镅缘陌才拧⑼枷瘛⒆耸埔约盎婊?蚰7碌纳?舻鹊龋?颐怯孟笳髡飧鍪跤锢闯坪羲?!盵9]因此,语言和其他象征符号一样“是活生生的思想的肌肤,它们在不同的环境里被使用时会在表现形式和内容上大异其趣。”[10]象征符号可以得到第一修正案的保护这一思想基本上在最高法院和法律界成为一个原则。学术界也一般都把象征表达与传统的纯语言表达相提并论,如凯尔文、爱默生、尼默等人。尼默在他着名的论文《第一修正案下的象征性表达意谓》中总结说“象征性表达不应该有特殊的地位,它毋宁应被赋予与语言(语言在此是指口头的或书写的、印刷的。笔者注〖HT〗)同样的第一修正案的对待。”[11]但是最高法院始终有一个忧虑,即一旦象征性表达完全取得与纯语言一样的地位,则任何行为都有可能得到第一修正案的保护。最高法院的第一忧虑在1968年的“美国对奥布里恩”[12]案中得到了消除。在该案中,奥布里恩因焚烧了他的征兵卡以反对越战而被判有罪,但他并没有因为他的这种象征而得到宪法的保护。首法官沃伦代表法? 撼率隽艘饧?骸拔颐遣荒芙邮苷庋?墓鄣悖?慈魏涡形?伎梢员臧裎??月邸??苄形?闹魈迨窍胍?泶镆桓鲆饧?R蚨??淙话虏祭锒鞯男形?哂写?ヒ饧?囊蛩兀?梢运咧畹谝恍拚?福?庖膊荒苁狗偕照鞅?ǔ晌?κ芟芊ū;さ男形?1痉ㄔ喝衔??薄?月邸?搿?茄月邸?恢?谕?恍形??讨校?凉刂匾?恼???嬖诙裕ǜ眯形?校茄月壑既そ?泄苤剖保?缘谝恍拚?福ㄋ?腥系模杂扇ǖ南拗凭褪钦?钡摹??盵13]该原则性意见基本上否定了把所有行为都看成是言论表达的一种方式的可能性。但是,最高法院在具体落实这一原则时却时常显示出模糊的一面,比如同样是践踏国旗的行为,有些就被认为是违法的,而另一些则受第一修正案保护,以下就是一些具体的例子。

1、司曲特对纽约。[14]1966年6月6日,住在纽约布鲁克林的黑人西德尼·司曲特从广播上得知第一个进入密西西比大学念书的黑人詹姆斯·梅乐迪什遭到枪击,他愤怒地走上街头,当众焚烧了一面美国国旗,并向人们高喊“我们不要他妈的国旗!”他因违反纽约国旗保护法而被捕,并被判有罪。在上诉到最高法院后,法院认为纽约的法律在判定司曲特有罪时没有区分他在整个事件过程中的行为(烧国旗)与言论(“我们不要他妈的国旗!”),因此可能因为司曲特的言论而判他有罪,纽约的法律在此是违宪的。值得指出的是,最高法院反对焚烧国旗,她保护的仅仅是该事件中的言论成份,而非行为。

2、拉迪什对纽约。[15]1966年,纽约市艺术长廊的主人斯蒂芬·拉迪什因在他的长廊中展出了三尊美国国旗雕像而被捕。这三尊雕像分别为国旗包裹的子弹箱,人形的国旗吊在绳圈中,国旗包裹着男性生殖器状的东西。他也被控违反了国旗法。在最高法院的表决中是4对4(一位法官没有参加投票),没有取得一致意见,此案在最高法院没有判决结果。后来拉迪什说服了联邦地区法院听证此案,终于获得无罪释放。最高法院第一次也是唯一一次在类似的案子中没有倾向性的意见。

3、史密斯对戈格温。[16]1970年一天,戈格温穿了一条缝入了美国国旗的牛仔裤,他被控违反了马萨诸塞州的法律。联邦地区法院和联邦上诉法院都认定他的行为没有违法,最高法院也支持下级法院的裁决,认为初审法院在援用法律上是模糊的。

4、斯潘思对华盛顿。[17]1970年5月的一天,西雅图的大学生斯潘思在自家的楼上从窗口倒挂下一面美国国旗,并用内胶带粘住国旗的两头,以表示反对越战并抗议政府对肯特州立大学的学生开枪,他被控违反了华盛顿州的法律。在上诉到最高法院后,法院改判他无罪。因为(1)国旗是他私有的;(2)他是在自己领域内展示国旗的(他的行为没有破坏社区宁静和秩序);(3)他是在进行一种交流(a form of communication),也就是说,他想要别人知道,美国人是爱好和平的。法院认为他的行为不是毫无意义的,“他展示国旗一如国旗本身乃是展示一种信念的方式。更为重要的是,他所表达的意思是很直接的,很容易为别人所理解,因而属于第一修正案的保护范围。”[18]

5、凯姆对美国。[19]在戈格温案和斯潘思案之后,最高法院似乎又改变了立场,在本案中,最高法院根本就不愿意审理凯姆的上诉,从而间接地认定下级法院的判决是对的。然而,凯姆和他的伙伴与斯潘思一样焚烧的是自己的国旗,而且是为了表达政治意见,不同的是他们在公众场合,同时他们属于“革命共产主义党”。

6、约翰逊对德克萨斯。[20]这是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一个案例,在该案中最高法院判定焚烧国旗以表达有关公众、社会、国家的意见是合乎第一修正案的精神的。

到1989年约翰逊案之后,最高法院在象征性表达问题上的意见终于比较明确了:美国国旗本身就是一种象征符号,她表达的是美国的基本信念,即民主、自由,国家和政府不能利用国旗来垄断一种观念,应当允许任何人以任何方式(包括焚烧国旗)表达自己的观点。正如大法官杰克逊所说的:“没有任何政府官员,高级的或低级的,可以决定什么样的政治观点、民族情感、宗教或其他事项(的意见)是正统的,从而强求公民用言辞或行为来承认。”[21]至此,象征性表达经由国旗与言论自由的纷争终于得到了最高法院的认可,使它享有了与纯言论同样的地位。

然而,从上面的一些案例中我们也可以看出,言论(尤其是象征性的)总是会与行为结合在一起,有时候只有通过一定的行为才能表达出独特的、强烈的意见。为了强调行为在言论中的分量,最高法院在象征性表达中分离出了另一个概念:“言论附加”(speech-plus)。简单地说,凡是与行为明显结合在一起的言论事件可以分离出两个要素 ,即“言论旨趣”(speech interest)与“非言论旨趣”(non-speech interest),后者即是附加在言论中的本身不含言论成份的物理性行动。法院的基本观点是:言论的 成份多于行为的成份则所受宪法的保护就多一点,反之,行为的成份多于言论的成份,则所受宪法的保护就少一点;此外,在奥布里恩案中所确立的“当‘言论’与‘非言论’交织在同一行为过程中,至关重要的政府利益在对(该行为中)非言论旨趣进行管制时,对第一修正案(所承认的)自由权的限制就是正当的”奥布里恩原则在此也是适用的。

关键的问题在于如何分离“言论附加”中的“言化”与“行为”。从总体上说比较容易一些,如果行为除了本身而外没有表达明确的意思,则这种行为就是纯粹的行为,如在自己的浴室里身体只是为了洗澡而不是为了表达什么社会观点;而一个正常的人如果在大庭广众之下身体,那他就有可能是为了宣扬某个主张,如动物保护主义者为了反对用动物的皮毛做衣服而裸跑。因此,前者就不能援用第一修正案,而后者就可以受到第一修正案的保护,因为此种行为是一种象征性的表达,属于言论的范畴。但是,当行为与言论同时是某一个事件的组成因素时,如何区分它们就是一件困难的事情。我们从上述一些案例中也可以看出,最高法院在具体区分言论与行为时是没有固定标准的,有时候言论中的行为成份成为当事人有罪的要素(奥布里恩、凯姆),有时候言论中的行为成份又不被追究(司曲特、斯潘思、约翰逊),这让人有些摸不着头脑。尼默教授提出了几个使某个行为构成“言论”(因而消除“附加”的成份)的最低标准:[22]

1.该行为必须构成传播,即必须有传播者和接受者。如果仅有传播者而没有受众,则该行为仅仅是行为,不管行为主体是否有意图。

2.该行为必须要造成有意义的影响(meaning effect)。也即,具有普通智力的接受者必须能够理解该行为所表达出的意思。如果造成的是无意义(non-meaning)的影响,则该行为不构成言论。

3.不仅如此,该意思必须是行为主体有意传达的。如何知道这一点呢?行为主体的这种行为必须是不常见的,如身体在大庭广众之中奔跑;而且这种行为自身就具有表达因素,如国旗是一种象征,焚烧国旗的行为本身就是针对一种象征符号而发生的,因而它本身就具有表达的因素。当然,这个标准事实上很难落实,因为传播者与接受者之间不可能在任何象征性的行为中取得相同的认知,而且行为主体自己有时候在表达的意思上也很模糊。

4.该行为必须处于某种特定情形中,只有在此种情形中该行为才被看成是言论。如一个人在参与反对减薪的罢工中堵塞工厂的出入口,这种行为就是表达意见的;如果不在此情形中堵塞出入口,则不被认为是言论表达。

5.此种情形必须有足够的理由,是正当的,该行为才能被认可为一种象征性言论。如罢工是有正当理由的,但是破坏工厂设施则没有理由。

尼默的标准是否为最高法院所认可,不得而知,但是他至少表达了学术界的一种意见,而且尼默教授在言论自由问题上是权威的学者,相信他的见解对法院会有一定的影响。

如果一种行为不构成言论,政府就可以对其进行必要的压制以保证其他更重要的利益。可是,一旦某种行为构成了“言论”,它就应被视作象征性表达,至少是“言论附加”,这和纯言论一样是受到第一修正案保护的。如果要对它进行压制就必须首先区分其中的“言论旨趣”与“非言论旨趣”。反对“非言论旨趣”比较简单,当“言论附加”中行为成份的危险性超过言论的益处并且对其他利益(如政府利益)造成巨大损害时,对它进行压制不必顾及行为主体的第一修正案权利(奥布里恩原则)。而当对“言论附加”中的“言论旨趣”进行压制时就必须以“反言论旨趣”出面,即直接反对当事人的第一修正案的权利,这在美国的司法实践中也有几个原则可以援用:危险倾向测试;明显而即刻的危险原则;平衡原则。这三个原则是在象征性表达还没有进入最高法院的视野之前确立的,主要是为了对纯言论进行限制,在象征性表达成为与纯言论具有同样地位之后,它们也适用于象征性表达。事实上,在言论与行为的交织成为法院头痛的难题后,这些原则才得以真正使用,而对纯言论,一般不会轻易动用这些原则。

危险倾向测试是在“吉特劳对美国”[23]案中形成的,该测试可以把法院认为的具有危险倾向的言论消灭在萌芽状态,如煽动颠覆政府的言论。但是这种测试并没有真正得到贯彻过,它很快就被明:请记住我站域名显而即刻的危险原则所包容了。

明显而即刻的危险原则因霍姆斯大法官的论述而成为非常着名的一条压制言论的原则,霍姆斯大法官指出:“对言论自由最严格的保护也不会保护在剧院里谎称失火,并高声叫喊从而引起惊恐的人。”[24]他是针对申克烧毁征兵卡因而违反征兵法(1919年)而提出此原则的,但是由于什么是“明显的”和“即刻的”危险很难界定,因此实际上该原则运用的机会并不多,在1919年以后只用过屈指可数的几次,最后一次援用是在1962年。[25]

平衡原则也许是至今仍然有一定活力的原则。鉴于美国宪法修正案中还有很多是关于个人权利的条文,当其他宪法权利与言论自由权矛盾时,就必须权衡利益的轻重。在1941年的“布里奇斯案”中,弗兰克福特大法官指出,他不会给第一修正案所保护的权利以特殊的敬意,因为《人权法案》中的其他利益也同样重要,“言论自由并非是一种绝对或不合理的概念,以致使有效保障《人权法案》所确保的一切自由的手段都陷入瘫痪……在我们目前处理的这些案件里,代表言论和出版的自由权利主张与代表同样宝贵的其他自由的权利相冲突。”[26]所以,最高法院在限制言论自由时还提出过所谓的“时间、地点、方式”的原则,即言论自由的实施在某些时间、地点是要受到限制的,比如在深夜里高声喧哗是会影响社区宁静的、未经允许在别人的私人领地里演讲是侵犯他人的财产,而方式就是上面所说的是纯言论还是言论附加或象征性表达或象征,各种方式在不同程度上都要受到一定的限制,特别是与行为交叉的言论表达。不过,即使平衡原则仍可能有用,但是由于惯例上对言论自由的特殊倾斜,言论自由在与其他权利有冲突的时候往往能处于有利的位置。

表达类似于前面所说的两种,只不过它更着重行为本身的言论成份,如工人的游行、示威、静坐等等,这些行为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表达而不是行为本身的物理行动的价值。可是,这些行为在1935年以前并不认为是受宪法保护的。在罗斯福总统的敦促下,议会在1935年通过了“全国劳工关系法”(NLRA),该法案确认劳工有权进行罢工、游行来表达对劳资关系的意见,这时法院才把这些行为列入第一修正案的范围。由于行为与言论表达在这里也交叉在一起,因此“言论附加”的规则同样适用于表达。

言论与行为的两分法既明确又模糊,这也充分反映了这种分类是在司法实践中产生的。在司法实践中产生的原则,在美国这样的以判例为重要法律依据的海洋法系国家来说总是会体现出一定的模糊性。而第一修正案本身也是既清晰又模糊,清晰的是条文中明文规定议会不得制定限制言论与出版自由的法律,模糊的是言论自由与出版自由在条文中是抽象的,这给后人留下了广阔的讨论空间。

宪法学家爱默生指出,言论是一个宽泛的概念,有时候它指的是表达(expression),有时候是指说话(speech),不管是什么,言论自由意味着每个人都有权对任何事情持有自己的看法,并且借助任何渠道——说话或是通过新闻媒介、艺术、音乐等等——与他人交流,也有权倾听别人的意见、发问并合理地接受信息(源),因此,言论自由对社会的价值是巨大的。爱默生指出了在一个民主社会中言论自由的好处:1、实现个人价值;2、发现真理;3、民主决策;4、形成一个更宽容因而也更稳定的社会,在健康的分歧和必要的一致之间保持动态的平衡。[27]米克尔约翰认为,美国的开国元勋们在制定第一修正案时只是把政治、宗教言论考虑在内,因此他认为第一修正案只保护政治性言论。他进而把表达分为两类:政治言论与私人言论。政治言论应该得到宪法无条件的保护,而私人言论只受第五修正案公正审判程序的保护,政府对这种言论的管理有一定的权限。他之所以这样划分言论是他认为第一修正案主要着重政治言论具有自我管理的民主价值,而私人言论没有这种价值。他的这种观点遭到许多人的批评,因此,他后来修正了自己的观点,增加了另外四类应受第一修正案保护的言论,即教育、 哲学与科学成就、文学与艺术、公共话题的公开讨论。[28]对米克尔约翰的观点提出异议的查菲(Zechariah Chafee)则根本反对把第一修正案定位于某种言论上的认识,他认为,美国宪法的创制者们当初并没有对第一修正案进行实质性的界定,“第一修正案在人们的心理并没有份量,因为(那时)并没有具体的事实和形象附在它上面,就像一只空盒子上的漂亮辞藻,第一修正案在普鲁士的军刀和布尔什维克群氓的恐怖中轰然倒塌。”因此才会有违背第一修正案的《间谍法》(1917)以及附在该法案中的《煽动法》(1918)。自从“申克对美国案”之后,由于司法实践中对言论自由的案件的审理,才逐渐充实了第一修正案的具体内容。[29]这其中对表达的分类是非常关键的,它对具体涉及言论自由案件的审理具有指导意义,当然这要建立在对言论自由内在价值的认同上,因此,米克尔约翰、爱默生等人的对言论自由的总体肯定具有绝对重要的意义,没有这个基础而仅仅讨论何为言论何为行为是没有价值的,毕竟司法是为了践履一种理想,幸好这种理想在最高法院里是非常清晰的。

综上文所述,可以用下面的图示来概括美国最高法院在处理言论自由问题时的主要准则:

『编者很遗憾,本站没有看见图片,但感兴趣的读者可以通过作者论述明白表达的含义。致歉!

在图示中,第一和第二层次是受到第一修正案保护的言论表达,因此在与其他宪法权利有冲突时,它们的言论旨趣应该用危险性倾向、明显而即刻的危险原则以及平衡原则来检验,以确定是否应该为其他更重要的社会及个人利益让路。即使如此,言论旨趣也应当具有优先地位,因为言论自由是个人最基本的权利,如果要侵害这种权利,那么其他权利也可能受到损害。与纯言论及象征性表达相比,言论附加与象征因为行为成份所占分量较多,因此按照最高法院的一般原则,行为的成份越多,所受第一修正案的保护就越少。但是它们仍然在第一修正案的范围之内,因此也与第一层次一样受到三个原则的检验。由于行为的成份可能会超出言论的成份并且对社会造成巨大的伤害(如刺杀马丁·路德·金是为了表达种族主义主张),所以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对“言论附加”中的“非言论旨趣”进行直接的处罚,而不必经过三个原则的检测。第三层次在本文中没有涉及,“非言论”不是说这些内容不是通过符号表达出来的,而是指它们缺乏社会价值甚至对社会有害,所以不被第一修正案看作是言论,“非言论”因此根本不须经过三个原则的检测。

护理理论的特征范文7

关键词:生态补偿;征地生态补偿;生态资本

一、征地生态补偿的范畴界定

1.特定视角的生态补偿

从视角来看,征地生态补偿是从土地被征用的特定视角下的生态补偿。征地的生态补偿具有生态补偿的一般共性,也具有其特定视角下的特殊性。

其共性表现在:作为生态补偿的一种,这种补偿仍是对生态环境的破坏而进行的补偿,并通过征收一定的费用或补偿性的措施对生态利益受到损害的主体进行补偿来实现。

其特殊性则表现在:一般的生态补偿,受到损害的主体一般表现为一定的生态区域或一些群体,具有不确定性。而在征地的视角下的生态补偿,土地权利方在转让土地所有权的同时,其生态利益也直接受到了侵害,在征地生态补偿中,生态补偿的主体则应包括土地征用方、土地所有方以及相关的区域,在这种生态补偿中,主体明确了出来,使得生态补偿更具可操作性。

2.特定类型土地的生态补偿

一般意义上的生态补偿是指对生态系统和自然资源产生了破坏减损以及对环境造成了污染而进行的补偿,而生态系统和自然资源的最高所有者是国家,也就是说,只有国家享有受补偿的权利,国家以税收等形式获取补偿,再用到环境治理中去。

在征地生态补偿中,被征用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及草地等,这些土地的所有权是集体所有,土地所有者在享有土地的经营收益的同时,也享有土地经营所带来的生态效益,土地被征用后,土地所者的生态效益受到了直接损害,应该得到补偿。因此,相对于一般意义的生态补偿,征地生态补偿是基于土地所有权基础上而产生的一种生态补偿,其受补偿的主体不再是单一的国家主体,更直接的涉及到了土地所有者这一主体。

3.特定矛盾下的生态补偿

生态补偿的提出,就矛盾来说,体现了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之间的矛盾,体现了资源的耗费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之间的矛盾,而生态补偿的功能就是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及自然资源的耗费进行抑制,以期达到经济发展和生态保护的双盈,促成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征地生态补偿的提出,更多的征对我国农村地区的土地征用,在我国城市化大步推进的背景下,虽然土地是一个逐步征用的过程,但从长期来看,是一个量变走向质变的过程,必然会导致征地地区生态环境的巨大反差。因此,征地生态补偿更具体的出的矛盾则是我国城市化与征地地区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城市化中生态保护的欠缺与征地地区的生态利益诉求之间的矛盾。这种特定的矛盾是征地生态补偿的重要特征。

二、征地生态补偿的理论基础及启发

1.土地利用的外部效应比对与补偿的欠缺

征地生态补偿中,土地的利用由土地的普通生产向土地的其它开发利用转变。这种利用方式的转变,其产生的外部效应存在着差别。

土地在普通生产的过程中,通过在土地上进行的种植、造林等生产,可以获得一定的经济收益,同时也对水土保持、空气等生态环境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在土地上的普通生产行为是一种有益的无偿行为,对生态环境是有益的,对于生态环境而言,是一种正外部性。

土地在被征用后,用于房产的开发及一些企业的建设,对生态环境必然会起来一定的破坏作用,对于生态环境而言是一种负外部性。根据外部性的基本理论,外部性的存在对经济活动是有害的,不利于资源的配置和合理使用,也就是说,正外部性应该得到补偿,负外部性应该承担外部不经济后果,以实现外部成本的内部化。

土地在征用前后,是一个正外部性向负外部性转变的过程中,因此被征地的土地所有方因其正外部效应则应得到补偿,而土地开发方因其负外部效应则应承担其外部成本。长期以来,国家通过税收等手段对那些生产过程中对生态环境产生负外部效应的企业等进行管理,然而,对于那些在生产中对生态环境产生正外部效应的土地所有者则缺乏相应的激励机制以及相应补偿,从而导致了生态环境保护的片面性和消极性,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生态保护的难度。

2.公共产品理论与政府的干预功能

生态环境是公众的生态利益的实际体现,生态环境在经济活动中是一种与经济活动息息相关而又相对独立的一种产品,一方面给人们带来生态效益,由全体民众所享有和使用,另一方面其受到损害后,得不到积极的补救,因此生态环境具备了非竞争性和非排斥性两大特征,根据公共产品理论,可将其归为一种公共产品。

征地的生态补偿与一般性的生态补偿一样,被征土地所附带的生态产品也同样具备了公共产品的非竞争性和非排斥性的两大特征。公共产品理论的出现就是为了国家干预而确定的,也就是说国家在此过程中应该充分的发挥其行政干预的职能,避免政府在生态保护中的“无为”,而在征地过程中,被征地一方往往是农民群体,在经济活动处于弱势地位,无法有效保障自身的生态利益,这就要求国家在此过程中加以行政干预,切实保障被征地方的生态利益得到合理的补偿和安置。

3.生态资本理论与总体补偿方针

生态资本即生态环境的资本化。生态环境作为一种资本,既体现在其本身的物质产出,又体现在虚化的服务价值,为公众提供生态效益。生态资本成为资本的一种形式,具有一般资本的一般属性,表现为它在以盈利为目的,在市场中的运行要遵循市场规律的支配;同时,生态资本又因为其本身的生态属性,又要遵循相应的生态规律。

生态资本的双重属性决定了其不同于一般的特征。一方面,生态资本具有强烈的结构特性,即生态资本内部结构的平衡是决定其盈利大小的主要因素,是最大的物质产出和生态效益的保障。另一方面,生态资本具有长期性的特性。即只要对生态资本合理的运用,依照适度的原则,生态资本可以凭借自身的自主性,不断的升值,而达到长期盈利的目的。再一方面,生态资本具有地域性的特性。即地域性决定了其盈利的局限性,这是生态资本的弱点,由于生态资本不具备一般资本可以转移的特点,使得生态资本在盈利上存在着局限性。

生态资本的三大特征决定了生态补偿的方式应该在保障生态资本的最大盈利的基础上实施。即生态补偿的总体补偿方针应该是在保障生态环境总体结构平衡的原则上进行区域化的生态补偿,这个补偿的过程应该是一个长期动态的过程,通过保障生态环境的整体结构平衡,充分发挥生态资本的自主性,兼顾生态资本的区域局限性,以期达到生态资本的最大收益。

根据以上几个经济理论,对于我国征地生态补偿制度,我们可以得到以下启发:以外部效应理论来对生态补偿的内涵加以界定,确定征地生态补偿机制中的各个主体;以公共产品理论确定政府在机制中的职能作用,强化政府的经济干预手段;以生态资本理论中生态资本的特性确定国家的对生态环境的统筹规划以及各种生态结构的调整措施,使生态资本的效益最大化,并采用多种的补偿安置措施对生态利益受损的群体加以补偿。

综上所述,征地生态补偿是在生态补偿基础上,在征地这一特殊视角下的生态补偿的理论扩展。人类由农业文明、工业文明走向生态文明这一人类文明发展的新阶段,强调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存,强调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在经济发展中,有效的保护生态环境是生态文明的要求。在我国,城市化的推进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在此过程中,大量的征地行为,以及依附于土地的生态效益的补偿是一个亟待解决的理论问题,因此,构建完善的征在生态补偿制度,既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要求,也是我国经济及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

护理理论的特征范文8

关键词:历史建筑;色彩特征;地域特征;研究方法;保护措施

1 引言

不同形态的地域环境必然产生各式各样的生活方式与习俗,继而产生不同的地域文化,形成带有明显地域色彩的文化景观。其中,作为一种重要的文化载体,建筑在地域文化多样性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建筑的色彩,作为建筑最直观的外在表现,直接反映了不同的地域文化,是文化多样性的直接体现。但是,高速的城市化进程逐渐改变了这种地域文化特征,地域文化与传统文化也在急速消逝,统一的钢筋混凝土建筑后面表现的是文化的苍白。历史建筑色彩特征不仅仅是地域文化的外在体现,同时还是不同地区的地域性和民族性的有力见证,是宝贵的精神文化财富,需要得到保护和传承。因此,对历史建筑色彩的研究和保护很有必要,而且迫在眉睫。

2 课题背景

经济的全球化促进了不同地域的文化交流,但是随之而来的是,文化交流的不平衡性,对某些地区的地域文化造成了强烈冲击,使之逐渐消失其原有的色彩,其中重要的体现就是建筑的色彩的地域差异逐渐模糊。

相比与国内,许多国家很早就认识到历史建筑的色彩在表现地域文化中所代表的重要意义与价值,并在保护历史建筑色彩方面做了很多工作,收到了很好的效果,对国内相关方面的研究和实践提供了参考。

在法国,从七十年代起,就成立专门组织对巴黎进行色彩研究设计,取得了丰硕的研究成果,对巴黎形成特有的城市文化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在英国,提出了“城市景观”,以及“色彩景观”的研究概念,把建筑色彩作为城市景观中重要的组成因素进行研究,挖掘其中蕴含的历史、文化、人文、美学。欧洲的其他国家也在该领域的研究取得了显著的成就。

在美国,《三维空间的色彩设计》的作者科帕茨在其著作中,研究了色彩三维感知的基础理论以及色彩在三维空间上的具体应用,并首次结合建筑材料探索了色彩研究在历史建筑保存、恢复及休整等方面所起到的作用。

在亚洲,建筑色彩研究最先进的是日本,对该项研究做了专门法规,为其提供了法律依据。目前,在我国城市色彩的研究方面,仅有哈尔滨、武汉、南京等少数大城市从城市色彩定位、主色调确定等方面做了色彩研究,并且将城市色彩以各种导则或法规颁布。

随着城市色彩研究的逐渐深入,国内外针对城市建筑色彩的研究也有一定的发展,但尚无针对历史建筑色彩作具体论述的著作。

3 历史建筑色彩的特征与研究

3.1 历史建筑色彩的地域特征

建筑的地域特征的定义为“在具有一定的自然地理或社会文化意义的空间范围内,建筑所表现出来的共同特征”。

建筑色彩是建筑材料、建筑表面处理方式、、名俗、气候等许多要素的综合作用的结果,其复杂性决定了建筑色彩的地域特色必然存在,建筑色彩的地域性同时受到地域自然环境和社会人文环境的影响,在长期的传承下,形成相对稳定的色彩风格和工艺,并深刻反映当地的历史与文化背景。

3.2 历史建筑色彩的研究方法

通常,历史建筑色彩的调查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相关历史背景信息的收集,包括该历史建筑的基本概况,以及历史沿革等;二是建筑色彩相关信息的收集与获取。

历史建筑背景信息的调查收集包括地理区位,历史沿革等。上文已论述了地域的差异将必然造成历史建筑的多样化。该方面的调查方法是以查阅历史资料,记录拍照的方式为主。

3.3 历史建筑色彩信息的提取与分析

从建成至今,历史建筑在自然环境下长久日晒、雨淋、风化的过程中,会出现不同程度的褪色、变色、脱落等现象。对历史建筑色彩的保护,实际上就是在原有建筑色彩的基础上进行保护、修复的过程。除了需要对文献查阅、梳理和总结外,还应该对具体的、需要保护的历史建筑色彩的现状实地考察,进行现场调查。

4 历史建筑色彩的保护原则及方法

4.1 历史建筑色彩保护的原则

4.1.1 真实性原则

对历史建筑色彩的保护必须遵循真实性,符合其原型,对其的保护也要尽量使其恢复旧貌。否则,若失去真实性,对历史建筑色彩的保护也将失去意义。

4.1.2 整体性原则

对历史建筑色彩的保护不仅仅是对某一个单一建筑进行保护,还包括与之相关的周边建筑与环境。

4.1.3 可持续性原则

对历史建筑色彩的保护还要体现时代性,保护不仅是简单的仿制,而是在继承的基础上,结合现代技术,先进工艺来实现。它要求我们要对色彩原型有深刻的理解,并在此基础上,寻求新的合适的方法途径,创造出能够联系与传承原型的新的色彩方案。

4.2 保护方法

4.2.1 建筑色彩的继承性保护

对于色彩面貌保存比较完好的具有明显地域特征的历史建筑和色彩比较容易保存的建筑,通常采用继承性保护。具体方法是,剔除固有色中不和谐的部分,保留并提取其建筑色彩的精华部分,建筑色彩的保护方案则要从原始建筑的色彩中提取。

4.2.2 唤醒建筑色彩的集体记忆

在人类社会中,不同群体各自的特征大都在长期的历史发展演变中逐步形成,这些特征以各种不同的形式保留下来,一代代的传承,成为一个群体的的“集体记忆”,这些记忆构成了一个群体集体认同的基础。历史建筑的色彩,也是构保存集体记忆的一个重要形式。地域色彩的消失,相当于将人们关于集体记忆的一部分抹去。对建筑色彩的保护,必须要重视这种内在的因素,唤醒人们对建筑色彩的集体认同感,这也是对建筑色彩地域性保护的根本目标-文化的传承。

5 结束语

历史建筑的色彩是宝贵的文化遗产,它承载了人类文明发展、进步历程。对历史建筑色彩的研究和保护在我国还处于起步阶段,相关的理论和实践还有待发展。文章对历史建筑色彩的地域性研究及保护方法的研究,尽管存在一定的缺陷与问题,但是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马卓.建筑色彩的地域性浅析[J].陕西建筑,2008,8:9-11.

[2]宋建明.色彩设计在法国[M].上海:上海人民美术出版社,1999,34.

护理理论的特征范文9

关键词:环境税;事权;税制

一、税收分权理论

税收分权理论源自于政府分权理论,美国财政学家马斯格雷夫将政府职能区分为宏观经济稳定、收入再分配和资源配置三大职能,认为中央政府对调控宏观经济运行具有相对充足的财力,而地方政府则受经济主体流动性的制约从而限制其进行收入再分配的能力,但是由于其对本地区居民的偏好易于了解和把握,因此具备强大的资源配置能力。在此基础上,马斯格雷夫提出了税收划分原则(分税原则),即税收的划分应尽量反映公共服务的收益。

马斯格雷夫的分税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有利于宏观经济稳定的税收应由中央政府负责,中央以下各级政府课征的税收应具有周期稳定性;(2)具有累进的再分配税种应划归中央政府;(3)采用累进税率对个人征收的税种应在由最有能力全面征收此类税种的地区征收;(4)税基在各地分布严重不均的税种应有中央征收;(5)次级较低的政府应当对地区间流动性较差的税基课税;(6)受益税和使用者收费适用于所有级次的政府。①

环境税是旨在保护环境和资源的国家税收,整体而言,环境税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从环境税的目的来看,环境税主要是为了降低污染对环境的危害和破坏,而非以对经济实现宏观调控为目的,因此,不满足马斯格雷夫分税原则中要求的归入中央政府负责的税种的特征;(2)环境税征收依据是污染行为或者污染物,而非依据收入额进行累进性的征收,因此不具有累进性的再分配作用,因此不应划归中央政府;(3)环境税主要是针对环境污染物或者环境污染行为,涉及大气、水资源、废物、噪音及排污行为,大多数税基在地区间流动性较差,因此适宜划入当地政府税收;(4)环境税原本就依赖于“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毫无疑问属于受益税和使用者收费,因此适用于地方政府;(5)环境税的征管要求高,难度较大,对当地政府具有极强的依附性,地方政府可以对环境税的征收实施监管,符合税收效率原则,因此也适宜划入地方政府。

此外,根据政府分权理论,税收的划分应遵循财权和事权相匹配的原则,对于环境税收的归属判断很有必要考虑环境事权与财权的划分。

二、环境事权实践分析

我国政府事权划分主要依据1994年我国确立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直到200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改革,才将“环境保护”作为一项独立的财政支出类别单列出来,经过统计2008年到2012年的“环境保护”支出情况,可以很清晰的看出:2008年我国环境保护财政支出地方政府占了总额的98.28%,地方政府的环境保护支出是中央政府的57.1倍(1955.75/34.27);即使是比例最低的2009年,地方政府环保支出也是中央政府环保支出的27倍多(1385.15/66.21),而地方政府支出占总额的95.44%,如下表所示:

因此,我国环境保护的事权几乎全部由地方政府承担,而中央政府承担的事权仅占到3%-5%,按照事权与财权相对应的原则,环境税收入也应主要归属于地方政府。

三、环境税费制度现状分析

根据税收管理权限和受益权限不同,可以将我国目前税收划分为三种,即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与地方共享三种税,如下表所示:

我国目前与环境税相关的税种主要是地方税中的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权税、车船税、耕地占用税,还有部分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种,如城市维护建设税;立足于现有的税制来看,将环境税纳入地方税种或地方与中央共享的税种,一是符合我国分税改革的宗旨;二是与我国现有的税制相协调,有利于在环境税体系构建中,从整体上对我国的现有税种,尤其是有关环境税的税种进行整合,从而有效避免税负过重、双重征税、税种混乱等现象。

此外,在分税制下,表面看来地方税种的范围是增多了不少,但地方税的税种普遍存在税收不稳定、税收规模小的特点,这使得地方政府税收征管工作大,而税收收入少,造成地方政府财力严重不足,而地方政府却又承担大多数的公共服务职能,这必然造成地方政府的事权和财权不匹配。反映在环境方面,则会造成地方政府只能以破坏环境为代价来追求经济增长,环境问题加剧。若将环境税纳入地方财政收入或中央与地方政府共享,无疑给地方政府提供一个稳定的收入来源,弥补地方财政收入不足,同时有利于促进我国分税制改革。

最后,从我国排污费征收来看,根据2003年的《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排污费按照1:9的比例实行属地化收缴入国库,即10%的排污费归中央政府,作为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90%归地方政府,作为地方政府的环保资金,这种制度的安排使得排污费成为地方政府财政的主要收入之一。在排污费改税过程中,面临的最大的阻碍即在于费改税后的利益归属问题,如果费改税后,税收归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将缺少一笔重要的财政来源,地方政府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虑,也将消极对待排污费改税,而如果将“费改税”后的收入纳入地方政府或是地方与中央政府按比例共享,则由于环境税收更规范,更稳定,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更有保障,地方政府也会也会积极推动“费改税”及环境税的开征。

四、结论

环境税是市场经济中治理环境污染、弥补外部成本的重要经济杠杆,对于促进我国环境保护业的发展意义重大,立足于我国分税制度之下,从税收分权的角度,结合我国环境事权的具体实践来看,我国环境税主要应归入地方政府财政,少数征收范围广、征收对象不明确的环境税应纳入地方与中央政府共享,至于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分享比例,建议中央政府占10%以下(基于目前对环境保护事权的统计分析),确保地方政府占有环境税收的90%以上,这样将极大的激励我国环境税费改革,激励地方政府推动环境税的开征,从而实现利用税收手段保护环境的预期目的。(作者单位:湘潭大学)

参考文献:

[1] 刘澄,商燕.外部性与环境税收[J].税务研究,1998,(9).

[2] 谷成.政府间税收划分:理论分析与政策选择[J].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08,(7).

[3] 张欣.我国的分税制改革:基于财权事权匹配角度[D].云南财经大学,2008.

[4] 肖京,郑利海.我国环境税收立法模式选择[J].税务研究,2012,(2).

[5] 王志芳.环境税收入使用问题探究[J].税务研究,2012,(4).

[6] 田淑英,许文立.我国环境税的收入归属选择[J].财政研究,2012,(12).

[7] 丁杨鑫.环境保护:分权还是集权[J].特区经济,20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