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好期刊网,发表咨询:400-888-9411 订阅咨询:400-888-1571证券代码(211862)

对企业经营的建议集锦9篇

时间:2023-05-30 15:13:58

对企业经营的建议

对企业经营的建议范文1

(二)扩量降费,切实提高中小企业融资能力。第一,要做好国务院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6条政策措施的落实工作。建议由省金融监管和中小企业管理相关部门牵头,在抓紧制定我省实施细则的同时,定期联合开展全省金融系统落实情况的检查和通报工作,奖优罚劣要同步跟进。第二,要积极创造条件,争取支持,在大力引进外埠金融机构落地吉林的同时,在地方金融机构组建上实现突破。我省9个市州目前只有吉林银行一家区域性银行,而与我省相邻的辽宁省,在沈阳、大连、锦州、营口、本溪、葫芦岛等地区都组建了区域性银行机构,对构建本地区发展所急需的金融环境,特别是为中小企业缓解融资难题发挥了重要作用。因此,建议我省要创造条件,做好相应协调和准备工作,争取率先在吉林、延边等地区尽快建立区域性地方银行。第三,积极加快吉林省股权交易所规范运行,开辟中小企业融资新渠道。建议我省学习借鉴中部6省做法,在为中小企业打造一个新的融资服务平台的同时,为创业投资、风险投资提供退出通道,为我省培育一批规范的后备上市企业。第四,构建小微企业征信机制。尽快着手整合分散在工商、银行、税务、司法、工信等部门的小微企业信用记录,加强信用管理和运用,提升小微企业整体信用水平。

(三)加大财税扶持力度。首先要做好国务院关于财税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3条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工作,尽快制定出台实施细则和配套举措。其次要根据年度税收增长幅度逐年扩大省级中小企业发展基金规模,建议我省的资金总量年增幅度应不少于八千万元,尽快对省内各级政府设立该项基金做出刚性要求,并明确其中用于小微企业的具体比例。三是确定政府采购中小企业产品或服务的具体比例政策,其总量要大于30%,降低注册资本、资产规模等门槛条件,允许采用核定征收的小微企业也能享受税收优惠,细分小微企业税率优惠幅度。四是坚决清理和取消不合理收费,适当调低各项正常行政事业收费标准,免除开办过程中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并在一定期限内免征企业所得税,适当降低小微企业社会保险缴费率,对困难企业缴纳社会保险给予相应减免和补贴。

(四)引导推动中小企业转型升级。一是着力推动产业转型升级。要把支持中小企业实现产业转型升级作为加快发展方式转变的重点,推动主导产业和传统产业实现品牌化、高端化、集约化发展,提高产品附加值和产业竞争力。要加强产业链接,打造大企业与中小企业之间长效稳定的配套机制。选择产业聚集度高且中小企业密集的行业和区域及全省最有基础和潜力的产业,实施产品集群培育计划,高起点地建设一批集群化特色产业基地。

二是推进中小企业进入新兴产业和部分垄断行业。坚持“非禁即入”原则,开放民间投资领域,鼓励支持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社会事业,以及金融服务、保险、现代物流、文化产业等新兴服务业领域,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政府采购项目和国有企业大项目,制定中小企业投资新兴产业的财政支持、税费减免、服务支持等激励政策,同时对受宏观调控转产和退出且受损较大的中小企业建立补偿机制。

对企业经营的建议范文2

一、 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实质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公司从公司登记机关处领取的法律文件,它记载了公司的两个方面的事项,即公司的法人资格和合法经营权。公司登记机关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法律实质是取消公司的法人资格和经营权,引起的法律后果是,公司被取消法人资格和经营权,公司从主体上被消灭了。

二、未经清算直接吊销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违背了《公司法》的规定

当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或股东会决议解散,由股东组成、或由股东会确定人选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以了结公司的债权债务,分配公司的剩余财产,然后再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的法人资格;逾期不成立清算组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这是公司终止的正常情况。当公司资不抵债时,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了结公司的各种债权债务,分配公司的剩余财产,然后再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该公司的法人资格。这是公司终止的司法途径。第三种情形就是公司因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被公司登记机关等有关主管机关责令关闭而终止。公司登记机关等有关主管机关终止公司,依法须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使公司的债权债务得到妥善解决,公司的剩余财产也得到妥善的处理,然后再终止公司。有关主管机关,特别是公司登记机关的一般作法是,不组织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就直接终止公司,上面提到的某公司因未参加年检而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即属此情形。

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应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公司终止是指公司的法人资格消灭,公司在组织上彻底解散,并永久停止营业活动,终止公司是严肃的事情。有关主管机关,特别是公司登记机关,终止某公司,应经清算阶段在处理及了结公司的权利义务关系、分配公司的剩余财产后,始得终止公司。公司登记机关在终止公司的过程中,常是不经过组织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就直接吊销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消公司的经营权和法人资格。公司登记机关的本意也许是,取消公司的经营权,于是就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由于公司的经营权和法人资格同载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吊销执照,比如一同取消其法人资格。公司登记机关对公司未经清算就取消法人资格,是与《公司法》的规定相冲突的,因公司登记机关终止公司须经清算。

三、 直接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不利于了结公司的债权债务、处理公司的剩余财产

1、 公司终止后,无法律依据再成立清算组

从法理上讲,公司被吊销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即告终止,公司终止后,再无法律依据成立清算组。如要对公司的遗留问题进行处理,只算是一种善后事宜的处理,非清算行为。故直接终止公司,使《公司法》的有关主管机关组织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了结公司债权债务、处理公司剩余财产的规定,无从得到落实。

2、 公司被直接终止后,股东和公司登记机关怠于处理公司的遗留问题

公司未经清算被公司登记机关终止后,股东常是怠于处理公司的遗留问题的;股东除对分配公司的现有财产有兴趣外,对公司的债权债务不再关心,或因无法行使而不能关心。这样的终止比如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混乱,回影响公司的相对人的利益。

公司登记机关在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也不会再过问公司的遗留问题。它认为其吊销行为,是对公司的一种行政处罚,至于公司的其他事宜则不属于它的责任范围,而应属于民事范围。基于这样的认识,公司登记机关总是怠于处理公司的遗留问题,使公司处于自生自灭的状态。

3、 公司的债权人实现权利的困难,人民法院处理纠纷的困难

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法人资格就不存在了,公司的债权人无法对主体上已不存在的公司提起请求,因无法律依据再成立清算组,也不能向所谓的清算组提起请求。故,直接吊销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必将影响公司的债权人的债权的实现。

由于公司在主体上已不存在,也无法律依据成立清算组,故对人民法院处理有关纠纷也造成了困难。

四、 对终止公司的建议

1、 现有制度下的公司终止方法

公司登记机关欲解散某公司,可先作出决定关闭,取消其经营权;而暂不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保留其法人资格。然后,公司登记机关组织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事宜了结后,再取消其法人资格,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但以上方法易生弊端。公司被取消经营权后,公司的企业法人药引子仍未被吊销,其他人会误认为该公司仍具有执照上记载的经营权,易造成相对人的损害,易造成新的纠纷。此弊端是因经营权和法人资格同载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而引起的。

2、公司的经营权和法人资格分载于不同的法律文件

经营权和法人资格同载于一个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导致公司终止程序混乱的原因。为避免该混乱,可考虑将经营权和法人资格分开记载。公司的经营权和法人资格的性质是不同的,也是独立存在的,完全可以用两个文件来分别记载,一个文件记载公司的合法经营权,这一文件可称为公司营业执照;另一个文件记载公司的法人资格,这一文件可称为公司法人资格证明书。

(1)方便了公司登记机关的终止程序

公司登记机关需终止公司时,可先吊销其营业执照,取消该公司的经营权;而暂不取消该公司的法人资格,即暂不吊销其公司法人资格证明书,在该公司未经清算了结清算事宜之前,该公司的法人资格仍然存在。待该公司的清算事宜结束,权利义务得到了结,剩余财产得到分配,方吊销其法人资格证明书,取消其法人资格。

公司登记机关在取消公司的经营权时,就不会象原来那样,因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而导致公司的法人资格的消灭,不会影响对公司的清算工作。

2、有利于了结公司的债权债务,分配其剩余财产

《公司法》特别重视对公司的清算工作,规定,有关主管机关终止公司须经清算,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主管机关和有关专业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法》规定终止公司须经清算,其目的是为了避免因公司登记机关直接终止公司而带来的有关民事法律关系的混乱,是为了保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了结公司的债权债务,分配公司的剩余财产。故可以认定清算是公司终止的前置程序。

将公司的经营权和法人资格分载于两个法律文件上,公司登记机关先吊销其营业执照,取消其经营权,由公司登记机关组织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工作,在清算阶段了结公司的各种民事法律关系,保护各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清算事宜终结,公司登记机关再吊销其企业法人资格证明书,取消该公司的法人资格。可见,将公司的经营权和法人资格分载于两个法律文件的作法,有利于公司清算程序的依法有序地进行,让清算成为公司登记机关终止公司的必经程序,有利于在清算程序中了结公司的债权债务,分配公司的剩余财产,以实现《公司法》规定清算的目的。经过这样的清算程序,一般不会有遗留问题。

3、有利于人民法院对纠纷的主体认定

4、可增强公司登记机关的清算责任

公司被直接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终止后,公司登记机关总是怠于处理公司的遗留问题,让公司的遗留问题自生自灭,引起很多麻烦。公司未经清算即被直接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公司登记机关忽视《公司法》要求其组织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责任而造成的。另外,有关法律法规对有关主管机关的清算工作的规定也很笼统,不具体,无可参照的程序性规定,使主管机关处于无法适从的境地,这也是有关主管机关不组织对公司的清算的一个原因,进而造成有关主管机关规避对公司的清算。

如将公司的经营权和法人资格分载于两个法律文件,就可克服公司登记机关在组织清算中的程序性矛盾,在程序上保证公司登记机关对清算的可操作性,那样,就可以严格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对公司进行清算。由于有关法律对有关主管机关组织清算的规定不具体,还应该对有关规定进行解释和补充,作到有法可依。将公司的经营权和法人资格分载于两个法律文件,就可严格要求公司登记机关不得推卸组织清算的责任、减少清算程序,不得直接吊销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直接终止公司。这是对公司登记机关组织清算上的程序性的保证,它增强了公司登记机关对清算工作的责任性,这样,才能够让公司登记机关终止公司的行为依法有序地进行,才不会对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也才能使社会经济秩序稳定健康地发展。

对企业经营的建议范文3

关键词:市场经济;民营企业;吉林;经济融资

1.引言

据政府部门统计,2015年吉林市民营企业创造的经济收益占吉林市GDP的57.64%,其比重已超过了一半。由此可知,吉林市民营企业在吉林市的经济地位非常重要。民营企业与其他大中型国企相比其经营模式、管理方式、市场运作机制更为灵活,对激发市场活力和促进经济增长的效力更为明显。同时,民营企业规模的扩大能为吉林市广大民众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社会矛盾,吉林市民营企业的不断发展必将带动整个吉林市经济的高速发展。然而,当民营企业发展到某一程度之后将很难进一步的扩张,阻碍吉林市民营企业进一步扩大规模的主要原因在于大多数民营企业难以获取企业发展所需的经济融资。阻碍民营企业经济融资的因素来自多方面:企业自身、社会金融体系,政府政策等等。如何分析找出影响民营企业经济融资难的影响因素,对其加以解决对扩大民营企业的经营规模,进一步提升吉林市的经济水平有着重要深远的意义。

2.吉林市民营企业经济融资难的原因分析

2.1民营企业自身存在的缺陷

吉林市大多数民营企业存在一个通病:管理层的水平参差不齐、生产经营方向不统一、财务管理制度不规范等等,尤其是财务制度不规范造成对企业进行经济融资造成的影响最大。民营企业经济融资来源主要是从银行,而企业财务管理制度不规范必然无法是银行对企业的财务状况作出实际的了解和判读,盲目为企业贷款必然遭受不可挽回的损失。另外,由于企业人员自身知识结构的限制,大部分人不具备金融和财务的知识,无法通过多种渠道对资金进行合理的筹划,与金融机构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只能借助于中介机构进行融资,提高了融资成本,这些对于民营企业进行经济融资来说都是不利的。

2.2银行贷款融资渠道不畅

吉林市大部分民营企业进行经济融资的渠道和方式都是通过一定的抵押和担保从各类银行进行贷款。这种贷款方式对于一些国家支持发展的大型国有企业而言比较快捷和方便,对于一些中小型的民营企业而言则很困难,银行为避免给中小民营企业贷款后造成贷款无法回收的情况发生,往往会制定一系列比较严格和苛刻的审批条件,当贷款办下来以后已经过了很长时间,使得中小民营企业错过了绝佳扩大规模的时期。这种银行贷款融资渠道的不畅通是影响民营企业进行经济融资、扩张的另一个重要的负面影响因素。

2.3公司债务融资条件难以满足

吉林市部分民营企业想通过上市发型公司股票或债券进行经济融资,然而绝大部分中小型民营企业不满足上市的调价,即净资产数额不够。吉林市的民营企业要么净资产规模够,但不是上市公司,要么是上市公司,但没有合适的用途发行公司债,这一融资途径很难被吉林市的企业利用。

2.4担保融资发展不均衡

吉林市大部分民营企业向银行取得经济融资的方式是通过:抵押贷款或担保贷款。很难获得银行给予的信用贷款,然而即使是采用抵押贷款或担保贷款,民营企业除将不得不按银行的各类贷款制度的要求向银行支付一定的利息外,还需给担保公司支付一定的贷款利率和储备金,这都给很多民营企业带来了一定的资金风险。大部分中小民营企业难以找到担保人,银行也不允许效益一般的民营企业担保,效益好的企业又不愿以自己企业的资产做抵押,害怕市场风险。这种担保融资发展的不均衡制约着民营企业进行经济融资,也制约着民营企业的发展。

3.促进吉林市民营企业经济融资的对策

3.1加强企业自身建设

建立现代企业管理模式:吉林市民营企业想要突破经济融资难的困境,必须坚持不懈地建立科学规范的现代企业管理模式,只有建立和完善标准化的现代企业管理模式,才能得到金融机构的认可,降低双方交易成本,解决融资过程中存在的障碍。

引进培养高素质金融人才:限制大部分民营企业进行经济融资的一个原因是企业的管理决策层缺乏相应的金融和财务人才,对此企业可以根据公司的实际发展需要设立专项资金去聘用和培养适合公司发展的高素质的金融、财务人才。

树立全方位融资理念:民营企业进行经济融资往往是建立在新项目或者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的基础上,而市场机会的出现往往是短暂的。不论是能为企业获取利益的新项目还是扩大生产经营规模都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而企业恰巧在这个时候没有充足的资金储备,也很难在短时间内获取一定数额的经济融资。这就需要企业树立全方位的融资理念,将自身资源最大可能的资本化,增加资本使用效率。

3.2政府扶持角度的对策

政府对民营企业的扶持政策是保障民营企业发展,提升民营企业经济融资的一个强有力的后盾。政府可以通过加大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考核奖励力度、打造融资信息对接平台、加大支持中小企业上市工作力度及组建地方金融控股集团,促进民营经济融资等多种方式帮助民营企业进行经济融资,扩大生产规模。

参考文献:

[1]符戈.中国民营企业融资问题研究[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9-13,42-43.

[2]王一翔.浙江民营企业融资问题研究[J].现代商贸工业,2010(12):185-186.

[3]车传盛.大连市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及解决对策研究[D].辽宁:大连海事大学,2012.

作者简介:

对企业经营的建议范文4

记者从全国人大了解到,收到的所有议案中,一半以上与经济事务相关,三分之二涉及对法律的制定、修改和完善,而其中来自企业的代表的呼声最为直接和集中。

十届全国人大代表、用友公司董事长王文京告诉记者:“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对于经营企业,政策的影响没有以前大了,但法律的影响越来越大。”正是竞争压力的加大和规则意识的增强,联手催生了中国企业为了争取更好的生存环境而不约而同发出的呐喊。

企业不能承受之缚

从全国人大已经公布的主要议案资料来看,修改法律的矛头首先指向《公司法》。在多件要求修改《公司法》的议案中,提案人普遍认为,1993年底通过的、自1994年开始实施的《公司法》弊端重重,一些规定已经严重限制了公司型企业的发展。

用友公司董事长王文京在联合了企业界、教育界和党政部门30多名代表签名的议案中,建议修改实收资本制、对外投资与公司净资产比例的限制性规定以及公司股票回购制度等。“提出该议案,是因我在企业实践中经常遇到此类问题,其他企业也有相同感受。”王文京告诉记者。

现行《公司法》对公司设立的要求过高,直接阻碍了民间投资。根据《公司法》第23条,办一个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也要10万元,再加上第78条对注册资本与实缴资本必须一致的规定,使得依法兴办公司颇为不易。

君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潘跃新律师对降低公司设立门槛、简化程序的建议深表赞同。他说,“公司法设立的高门槛,是当时的立法者认为这样做有利于控制或减少公司的欺诈、违规行为,但是实际上,这些问题,不可能通过高门槛就能控制住,却断送了多少人的创业梦想。这对于中国经济的发展是一个桎梏。”

《公司法》第12条还规定,公司对外“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这直接限制了公司特别是民营企业做大做强。

这个50%的限制自然不是凭空而来。有关专家认为,这是由于当初立法者对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过多增长心怀恐惧,实际上是没有必要的。事实上这不仅限制了企业的对外投资,也不利于通过资本市场实现企业组织结构的调整,继而完成对我国产业结构的调整。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利明教授等30名代表把矛头指向《企业破产法(试行)》。他们认为,破产法在实施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如适用范围太窄,许多内容明显不符合我国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缺乏对许多基本的、重要的破产规则的规定,主张尽快制定一部适用于不同种类市场经济主体的统一的《破产法》。

在潘跃新看来,这种状况主要是因为整个中国公司法体系在设计上“重生轻死”,也就是说在公司的设立、上市等方面门槛很高,但是公司“出生”以后,一旦出了问题,要重组或退出,这方面的机制就缺乏考虑。“公司法实施时,中国的现代企业制度才刚刚开始建立,可能当时立法部门根本没有预见到很快会出现了各种各样的问题,包括破产。”

除了涉及公司“生死”的大事,对于公司运营中的公平和效率的问题,陆栋、陈章水等代表也就保护小股东权益、董事责任、股东权的司法救济等制度分别提交了议案。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王保树强调,《公司法》改革应与全球竞争紧密联系在一起,修改与完善《公司法》,必须要有改革精神,不能只是采用修补的方式,拘泥于个别条文的考量。

作为规范市场经济主体的组织和运营的基本法,《公司法》的完善对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很显然,1999年对《公司法》的小修小改也是难孚众望。放开对公司的设立、运行和退出的不必要、不合理的束缚,给企业更多的经营自由,已经成了进一步解放企业生产力、增强企业竞争力的动力和保障。

呼唤平等权利

在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的议案中,不少代表提出,《公司法》所反映出的对企业的立法取向,仍然没有摆脱改革初期按照所有制性质对企业进行分类的思维惯性。作为一种补充,许多代表提议制定民营企业法,以保障民营企业的合法地位,拓展其生存空间。

苏增福等32名代表在议案中说,民营企业是相对弱势的群体,民营企业的法律地位、合法权益保护,以及民营企业的生产经营、依法纳税等都需要进一步规范。张少康等33名代表提出:为了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的稳定快速发展,建议通过法律规范民营企业的责、权、利,使民营企业真正走上法制化、规范化轨道。苏志刚、罗益锋、袁昌玉、汪定国等代表分别就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制定中小企业风险投资基金法、制定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设立和使用管理办法、制定企业和企业家维权法等问题领衔提交了议案。

对于民营企业要求以立法改变其弱势地位,清华大学国际经济法教授战宪斌表示支持:“过去,由于历史和制度上的原因,我国约束、管理不同企业的法律有所不同,企业的经济权利实质上也有所差异。这就导致了中国企业之间的‘天生’的不平等,这是与市场经济公正、自由的基本理念相违背的,也是与WTO精神相违背的。”

根据目前的法律制度,按照中国企业所有制性质可划分为“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律制度”、“集体所有制企业法律制度”、“私营企业法律制度”、“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三资企业法律制度)等。在现实中,企业形态除了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还有私营企业、个体企业、股份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等。如此精细的划分不但增加了管理的难度,还造成了心态上的复杂。潘跃新律师概括道:“现在是谁都觉得不公平,国有企业认为负担太重,民营企业认为和国有企业是不公平的竞争,而外资企业还想要国民待遇。”

显然,这种体制是与WTO精神相违背的,理应得到纠正。战宪斌教授向记者强调,“国家必须通过法律,强有力地保障企业的尊严、自由和平等。”这并不是空洞的呼吁,战宪斌教授认为,这意味着要一视同仁地赋予企业一系列权利,诸如生产、经营决定权,产品、劳务、价格决定权,产品销售权,物资购买权,资产处分权,劳动雇佣权等等,而前提是必须抛弃原有的按照所有制性质划分企业的标准,按照真正的市场规则来对待企业。

姜健、张学东等代表从另一个角度,提出关于制定反垄断法的议案,呼吁建立和完善全国统一、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体系,禁止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地区封锁行为,破除地方保护,营造公平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

在当前,国有企业改革仍是一个严峻的政治经济任务,但战宪斌强调,在法律尚不完善的情况下,可以制定一些经济政策作为对法律的补充,但是不能按企业所有制如何来确定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如果国有企业能够成功地实现政企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它就仍能继续保持其经济上的主力军的地位。而如果想继续通过法律上的倾斜以及政策上的优惠来扶持国企,就可能会构成为WTO所反对与禁止的歧视待遇。“只有对所有企业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一视同仁地给予有力的保障,才能实现现代企业制度所要求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规制”。

要素市场亟待规范

自中国加入WTO以来,证券、银行、保险等金融市场正在缓步开放,随着市场化力度的加大,我国传统的金融法体系已经很不适应当前的经济发展需要,甚至成为障碍,《商业银行法》、《证券法》、《期货交易法》等均有诸多条款为业内人士所诟病。

此次“两会”上,王午鼎、马蔚华等代表分别提交了关于修改《商业银行法》的议案。王午鼎等代表认为,现有《商业银行法》对外资银行的法律地位、义务没有明确规定,不利于商业银行拓展业务,也不利于促进改革、规范开放、维护金融市场秩序、防范金融危机和加强监督等,建议予以修改。

马蔚华则建议取消金融业分业经营制度,实行混业经营制度,取消限制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的法律规定。韩平等30名代表认为,金融机构不同于一般的工商企业,市场退出相对复杂,对社会的影响面大,建议制定金融企业市场退出法。左新亚等37名代表则建议制定保护金融债权的法规,主张对恶意违约进行必要的刑事制裁,增强法律威慑力,约束整个社会信用行为。

陕西大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燕、长沙证管办主任杨哓嘉等代表不约而同地提出了修改《证券法》的议案。在他们看来,现行《证券法》从立法思想和具体条款上对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行为的监管和处罚不力,致使对投资者的权益保护不力,应当尽快予以修改。

由于近年来在中国资本市场出现的严重的信用危机,多名代表提议,建立中国的信用体系、保护信用秩序,对政府、企业、个人和中介组织的信用进行立法。

郭向东等30名代表在制定企业信用管理法的议案中呼吁:现代市场经济就是信用经济,市场化程度越高,客观上对社会信用体系的发育程度的要求也越高。由于我国信用体系发育程度低,信用秩序相当混乱,信用缺失现象大量存在。为加快企业信用体系的建设,增强企业信用观念和信用防范意识,规范企业的市场行为,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和投资环境,建议制定企业信用管理法。纪尽善、袁昌玉等多名代表也分别建议制定个人信用法和社会信用法。

作为市场经济的基础的服务性的组织,会计师等中介组织的立法也引起了代表的关注。马平等代表建议修改1993年颁布的《注册会计师法》。李晓方等31名代表认为,随着我国经济体制和政治改革的深入和发展,政府职能转变为社会职能后,中介组织作为社会职能的承担者而迅速崛起,并具有显著的市场经济特征,按照我们对WTO的承诺,各种中介组织不能是政府惟―指定的机构,要许可有条件的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中介组织,因此有必要制定中介组织法。

战宪斌教授向记者强调,在加WTO以后,银行、证券、保险这些金融行业应当逐步开放。此外,劳动力市场、技术市场、不动产市场和信息市场等基本要素市场的建设,也应当尽快地运用法律来规范和调节,才能开成一个真正的、在法制规范下的市场。

就1050件议案如何处理的问题,全国人大秘书处联络局副局长李伯均告诉记者,其中的338件已经交给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案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议案的意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其他的712件已经转为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交由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代表。

对企业经营的建议范文5

 

关键词:私营企业主;政治参与;利益表达;权利均衡

 

私营企业主政治参与既是社会转型的产物,又必将对社会转型与政治发展产生深刻影响,如何认识、引导、规范这一特殊而重要的政治现象是建设中国特色政治文明面临的现实而紧迫的课题。作为民营经济发达地区,浙江省的私营企业主政治参与尤为活跃。据初步统计,浙江的县(区)级人大、政协中私营企业主代表和委员已约占30%,发挥着日益重要的社会政治影响力。本文试图通过对浙江省台州市L区私营企业主政治参与的考察,分析当前私营企业主政治参与的现状、问题和意义,进而提出建构公平有序的政治参与体制的对策性建议。

一、台州L区私营企业主政治参与的现状

按宽泛的定义,私营企业主政治参与指的是参与主体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影响或试图影响政府公益分配的行为。参与渠道、方式与内容是呈现政治参与现状的重要方面,而这些方面又与参与主体的社会特征密切关联。

(一)私营企业主的社会特征

(1)社会来源多样化。L区的私营企业主大多受惠于改革开放政策,白手起家,通过自己的劳动经营积累原始资本,与20世纪50年代的民族资本家并没有历史渊源关系。农民是L区的私营企业主最主要的社会来源,约占80%,普通职工、国家干部、无业人员也占一定比例。私营企业主与原社会群体依然保持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其价值观、思维方式、生活方式等仍受前身份比较大的影响。

(2)政治参与意愿强烈。参与政治的私营企业主一般拥有雄厚的经济实力,社会阅历丰富,人脉网络发达,与政府官员有较好的私人关系,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比较积极,享有较高的社会声望,具有一定的社会动员能力。这些特征增强了私营企业主政治参与的效能感,参政议政意愿强烈。根据调查,L区有7%的私营企业主愿意进入人大、政协等政治组织,仅有17%的私营企业主表示不愿意;在回答“是否支持私营企业主参政议政”问题时,有11%的人表示不支持,有22%的人表示无所谓,有67%的人表示支持。

(3)政治参与动机复杂。根据调查,L区私营企业主政治参与动机复杂多样,有22%的人是为了为私营企业主阶层说话,有26%的人是为了寻求政府支持,促进企业发展,有10%的人是为了推进民主政治,有38%的人是为了实现个人价值,其中最典型的是“功利型”动机。大多数私营企业主政治参与最终还是为了自身企业的发展,“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这些头衔对他们来说主要是政治“保护伞”;其次是“民主型”,有些企业主社会责任感较强,能以公心为本阶层乃至普通百姓代言;还有一类是“补偿性”的,由于我国私营企业主长期在政治上受到不公平待遇,现在政策宽松后,有了一定经济地位的私营企业主寻求在政治上恢复性的补偿。

(4)统一的阶层意识尚未形成。L区的私营企业主在保护私有财产、建立公平竞争秩序、限制公共权力不当干预等方面已经形成了较为一致的诉求,但就总体而言,由于社会来源的多样、企业规模和实力的差异等原因,私营企业主内部分化比较严重,存在着大量利益冲突与矛盾,统一的阶层意识尚未形成,集体行动的可能性也较小。一些中小企业抱怨地方政府喜欢做“锦上添花”的事,不帮“雪中送炭”忙。大企业跟政府关系好,要钱有钱,要地有地,中小企业说话的机会少,即使说了,分量也很轻。在调查中,我们获悉与L区相邻的一个区曾发生过中小企业主联名上书市人大代表,抗议一家大企业“圈”走了他们土地的事。在回答“最能有效表达和维护企业利益的方式”这个问题时,有29%的人认为进入人大、政协,有17%的人认为参与民间经济组织,有16%的人认为与政府官员座谈,有14%的人认为私下与官员接触,有17%的人认为与政府官员交朋友。

(二)私营企业主政治参与的渠道与方式

(1)经党政部门和有关组织的推荐,进入人大、政协、工商联任职或参政议政。政府一般根据企业的实力、企业家的声望、各区域平衡等诸因素确定和分配名额。据统计,在L区二届人大20名常委中,私营企业主占3名,196名人大代表中私营企业主代表占29名,其中不包括既办企业又担任村级领导的“两栖”委员。在政协委员中,私营企业主所占的比例更高。目前L区33名政协常委中私营企业主有11名,在133名普通委员中私营企业主占了61名。另外,L区有全国政协委员1名,省政协委员1名,市政协委员29名,其中全国政协委员和省政协委员均是私营企业主,29名市政协委员中有16名是私营企业主。目前工商联共有正副会长17名,理事61名,会员500多名。

(2)参加个私企业协会、行业协会等民间社会经济组织。目前L区个私企业协会共有个体户会员4万名左右,民营企业会员3413名,民营企业会员769名,下设8个分会,每月召开一次例会。目前在区民政局注册登记的社团还有青年企业家协会、模具工业协会、电机行业协会、社会福利企业协会、网吧管理协会、印刷业协会等。据调查,私营企业主主要参加以下社会团体:6%的人参加商会,24%的人参加个体劳动者协会,22%的人参加民营企业协会;13%的人参加行业协会,还有32%的人没有加入任何组织。

(3)直接与政府官员接触或保持与政府官员的经常性联系。通过与政府官员个别的接触或参与党政部门召集的座谈会表达意见。L区党委政府重视与企业的双向沟通,建立了领导干部与重点企业、重点项目的联系制度,政府有关部门经常深入企业,听取企业发展过程中的要求和意见。有些私营企业主往往动用种种社会资源,实现与政府官员的非正式接触。

(三)私营企业主政治参与的内容与策略

对企业经营的建议范文6

房地产开发企业具有规划性强、投资额大、建设周期长、开发经营业务复杂的特点,与之相应的会计核算涉及面广,核算环节多,核算对象繁杂,客观上为房地产开发企业调节利润或偷漏税金创造了条件,也加大了审计的难度。笔者认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的不同问题,建议采用不同的审计重点与思路。

一、虚增无形资产和开发成本

2004年8月31日以前,土地交易未实际公开竞价,房地产开发企业大多利用政策空间,以“危房改造”或“开发经济适用房”的名义取得土地,并先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记入“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然后设法改变土地用途,聘请评估机构对原取得土地按商业用地或商品住宅地进行评估,且一般要求高估,形成大额的土地评估增值。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评估价值进行账务处理,虚增了无形资产。房地产开发企业对该土地进行开发时,将该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开发成本,而开发产品成本中所含的土地成本为土地评估价值,而不是该土地的取得成本,违反了存货计价的“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原则,虚增了开发成本。

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高估土地使用权的问题,建议审计时应将企业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与当地土地市价进行对比,对高于市价的部分提请企业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对于转入开发产品成本的土地使用价值的确认问题,企业会计制度未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应按历史成本计价的原则,在将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转入开发产品成本时,先将评估增值部分冲转,按实际取得该土地所支付的价款和费用减去无形资产摊销后的余额记入开发产品的成本。

二、人为调节经营收入

(一)将预收售房款长期挂账,延迟确认收入。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的预售房款,在商品房已竣工验收,与购房人办理商品房交付使用手续后即应确认收入。但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了调节收入,通常人为延迟商品房竣工决算,以商品房未办理竣工决算为借口将预收售房款长期挂账,不确认收入。

(二)隐瞒收入,私设小金库。房地产开发企业除自行开发业务外,还经营合资开发、委托代建、待售商品房出租等业务。由于这些业务不受国家规划制约,可操作空间大,成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小金库收入的主要来源。比如,在投资比例分配开发产品的合资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往往对分回的开发产品不入账,而将其账外销售,收回销售收入账外存储,形成小金库;在委托代建业务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往往将代建工程收入不入账,资金体外循环,或只作往来核算,形成账内小金库;在待售商品房出租业务中,对收取的租金不入账,账外另存,形成小金库。

(三)将开发产品用于投资、偿债、捐赠、分利、自用、职工福利及以房换地,不作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按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产品用于对外投资、抵偿债务、捐赠、分配利润、职工福利和作为固定资产自用的,应视同销售进行账务处理,按规定计缴营业税及附加。但房地产开发企业往往只按成本价作存货减少处理,未作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

(四)将出租房、周转房销售的收入直接冲减出租房、周转房的改装修缮支出。商品房、出租房、周转房三者之间变化频繁,审计难度较大。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出租房、周转房时,往往不按规定进行商品房销售核算,而是将出租房、周转房销售收入直接冲减出租房、周转房的改装修复费用支出,既虚减经营收入又造成开发成本和销售费用不实。

对于上述调节经营收入的行为,建议审计时除应认真审核经营收入明细账、往来明细账和相关原始凭证外,还应审查《商品房买卖合同》、销售不动产发票存根、动迁房发票存根、《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房屋代建合同》、《合资开发项目合同》、《房屋租赁协议》等相关资料,查阅企业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历次董事会会议记录。将经营收入与“销售不动产发票存根、动迁房发票存根”相核对;将经营收入各分类明细账分别与《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代建合同》、《合资开发项目合同》、《房屋租赁协议》等相核对;将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与董事会会议记录中涉及工程竣工验收、投资、偿债、捐赠、分利、职工福利等事项的决定与相关账簿记录及原始凭证相核对;同时采用查询、观察、分析性复核等审计方法,查实企业人为调节收入的问题。

三、人为调节开发成本和经营成本

(一)随意提取公共配套设施费,调节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竣工决算时,对于尚未完工、不能有偿转让的公共配套设施,通常采用预提办法将所需配套设施费预估计入开发产品的成本中,预提标准由企业根据建筑面积或投资比例自行确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了调节利润,往往根据需要随意确定配套设施费的提取标准,多计或少计开发成本。

(二)不遵循借款费用的计量原则,随意分摊借款利息。根据借款费用的计量原则,企业在确定每期专门借款利息的资本化金额时,应将其与每期实际发生的资产支出数相挂钩,根据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乘以资本化率计算确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确认开发项目的借款费用时,不是按规定的方法计算分摊,而是根据企业利润情况和财务报告的需要,在开发成本和财务费用之间为划分,调节当期利润;对于计入开发成本中的借款费用,在各开发项目中的分配也未经过认真计量,而是随意分摊,造成各开发项目之间负担借款费用不合理的现象。

(三)不同类型商品房的经营成本计算不合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同一项目开发的不同类型的商品房,如底商、住宅、写字楼等,在销售价格上相差悬殊,其经营成本也应该各不相同。而企业在开发成本的核算中,一般以开发项目(同一块土地上同期开发的各类商品房)为对象进行成本归集,在结转经营成本时统一按平均成本进行结转,造成住宅、写字楼、底商之间单位成本相同或相近、利润率高低悬殊的现象。还有的房地产企业在项目开发完毕,进行销售时,将先期销售的商品房多结转经营成本,后销售的商品房少结转经营成本,形成同一开发项目同类商品房的单位经营成本前后不一。

(四)挤占和虚增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当前的高收入、高利润行业,为了少缴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房地产企业往往将自行开发的办公用房、职工宿舍、自用办公场地的开发成本和代建房屋、代建工程的建设成本 挤入商品房开发成本中,增大商品房开发成本和经营成本;此外,企业还通过虚报工程结算,虚报堪费、虚报回迁安置费、虚报土地征用补偿费等方式,虚增商品房开发成本和商品房经营成本,以降低开发产品增值率,少缴土地增值税;虚减经营利润,少缴企业所得税。

对于以上问题,建议审计时除应认真审查开发成本、开发费用明细账、短期借款明细账、应交税金明细账、往来明细账及相关原始凭证外,还应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使用证、项目开发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立项批文、工程项目概、预算资料、当地政府部门颁布的城市基准地价表或平均标定地价资料、政府部门的关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的规定和项目投资费用估算资料等,还应查阅企业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董事会会议记录。将开发成本、开发费用明细账中的各项成本、费用发生额与工程项目概预算、项目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投资费用估算资料及当地地价、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标准等资料相核对;将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董事会会议记录中涉及投资、筹资、堪察设计、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工程施工等事项的决议与相关账簿记录和原始凭证相核对;同时运用单位指标估算法、工程量近似匡算法、概算指标估算法及类似工程经验估算法等方法对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工程配套设施费等进行估算;运用查询、分析性复核等审计方法,根据总投资或预计总收入的一定比例,对规划设计费、开发间接费、期间费用等进行估算;根据借款费用的确认原则对借款利息的资本化金额进行匡算;以合理认定开发产品的开发成本和经营成本,审查出人为调节成本的数额,并提请企业调整账务,按规定补缴税金。

四、漏缴规费

(一)漏缴土地出让金。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各种关系以危房改造、开发经济适用房等名义取得划拔土地后,并未按规定仅于回迁安置和按经济适用房开发出售,而是开发成高档商品住宅、写字楼和商业用房出售。根据国家规定的土地出让金缴纳标准,出让不同用途的土地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数额相差悬殊,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土地后改变用途的,应按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但实际上,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危改房用地和经济适用房用地用于建造商品房后,一般都未按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造成国家土地出让金的流失。

(二)漏缴配套费、增容费及教育附加费等规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开发过程中除交纳土地出让金外还需交纳多项规定费用,如公共设施配套费、水电增容费、消防配套费、人防工程配套费、消防设施监督金、绿化保证金、施工用电保证金、教育附加费等等,由于以上费用名目繁多,缴纳程序不透明,存在关系操作空间和政策利用空间,房地产开发企业往往利用各种关系,采取缓缴、欠缴或关系减免等方法,漏缴各种规费。

对于上述问题,建议审计人员应详细了解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过程,掌握相关法规和各项费用上缴标准,将企业已上缴的土地出让金和各项规费与国家及当地政府部门规定的应缴数进行对比,查出漏缴金额,提请企业按规定补缴或披露。

五、套取银行信用,违规贷款

房地产开发投资金额大,建设周期长,需要大量外部资金的支持,银行贷款则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融资的主要途径。具体做法有以下几种:

(一)将实际上已不拥有产权的资产抵押给银行,套取银行信用。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未曾开发时属于企业的无形资产,可用于抵押贷款;在对该土地进行开发时,其土地使用权应从无形资产转入开发成本,此时,该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已转化为房屋的成本,实质上已不具有价值。但房地产开发企业往往将已进行开发土地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给银行,办理抵押贷款。

(二)签订虚假售房合同,套取银行按揭贷款。房地产开发企业为解决资金困难,往往与公司职工或其他关系个人签订虚假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由企业垫付首付款,到银行办理大项耐用消费贷款手续,套取银行按揭贷款。

对企业经营的建议范文7

关键词:建筑业;营改增;企业税负;政策建议

2012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上海等8省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率先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工作,预计“十二五”之前,建筑安装业将纳入试点范围,建安业增值税税率为11%。 营改增的初衷是为了实现结构性减税,上海部分试点行业达到了减税目标,但在工程协作方式及就业门槛较低的建筑业,营改增的实施将对建筑行业产生重大影响。

一、建筑业“营改增”的积极意义

营改增后,分包抵扣链条更为清晰,有利于完善税制,消除重复征税,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减轻企业税负的作用。同时,将促使施工企业提高项目管理能力,有利于建筑市场的公平竞争和优胜劣汰。

二、建筑业“营改增”对企业税负的影响

在营业税税制下,建筑业按收入计征3%的营业税,营改增后按销项税减进项税差额的11%计征增值税,项目成本构成比重、经营管理水平都会影响工程实际税负。

1.理论税负:理论上来说,项目成本大多数能按要求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实际税负低于3%,可实现结构性减税。如果每100元收入对应的成本费用中有50元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实际税负就不会超过3%(100×11%-50×17%=2.5%)。

2.行业税负测算情况:根据中国建设会计学会2012年对66家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调研测算的结果,预计“营改增”将使建筑业的平均税负增加2.83个百分点,建筑业购进成本要达到销售收入的70%―72%,平均进项税率要达到11%以上,营改增税负才会略有降低。

三、影响税负增加的主要因素

从上述税负测算情况来看,营改增后项目税负的关键取决于各工程项目成本中可抵税进项税额的大小。在实际工作中,影响专用发票取得的主要因素有:

1.分包发票取得的难点。分包单位大部分为小规模纳税人,仅能提供代开的3%增值税专用发票,部分挂靠单位甚至不能开具发票。

2.材料发票取得的难点。部分业主对甲供材不提供增值税专票,现场使用的砖瓦灰砂石等地材多由农民个体经营,不能提供发票。

3.建筑行业的自身特性导致增值税抵扣链条不完善。例如:大量的人工成本投入、营改增前购入的自有设备的折旧摊销、食堂房租、差旅费等成本均无法取得进项税票。

四、对建筑业实行“营改增”政策的建议

1.建议对提供人工服务的建筑劳务企业按“服务业”税目计征增值税(税率为6%)。如解决不了营改增后人工费抵扣问题,提供人工服务的劳务企业很可能将增加的税负成本转嫁给总承包企业,造成甲乙双方在签订合同及工程结算的矛盾。因此,建议将建筑施工服务视为混合或兼营销售行为,对单纯提供人工劳务的按6%计征增值税,其余部分仍按现行的建筑业“营改增”方案,按11%的税率计征增值税。

2.建议采购地方材料参照收购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方式。与制造业产品相比,建筑企业工程施工地域范围广,涉及材料品种类型多,一些地方材料的采购存在就地取材、个体户供料多的情况。因此,建议对施工企业取得的地方材料非专用发票,参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十点实施办法》的规定,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按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核定方法确定计算地方材料的进项税额。

3.建议延长建筑业“营改增”后的进项税认证时间。建筑企业跨地区经营非常普遍,施工项目分散在全国各地,材料采购的地域广而散,货款结算时间跨度难以把握,材料发票的数量巨大。现场经办人员要确保在180天内将发票送回总部办理认证抵扣,实际操作存在一定的困难。因此,建议对建筑业“营改增”后的进项税票认证时间予以延长,或认证时间以办理工程结算日为限。

4.建议对“营改增”实施时的在建工程和已竣工未决算工程项目,继续执行现行营业税政策。施工企业已完工作量不能及时结算的现象非常普遍,业主以未结算为借口拖欠工程款,从而也会影响到施工企业的材料款等费用无法及时结算。如实施“营改增”,在建工程和已竣工未结算项目当期开具的销项发票与取得的进项发票无法配比,影响施工企业应缴增值税额的合理性。因此,对“营改增”实施时已竣工工程和在建工程项目,建议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保持税收政策在一项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一致性,避免营改增划分的复杂化。

5.建议尽快着手修订建筑业劳动定额。在营业税税制下,工程项目预决算造价的确定一般是根据“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所规定的项目和程序来取费计价的,对营业税及附加税费是按照某个固定的税率取费最后纳入预算总价中。营改增后,增值税属于价外税,需由销项税额减进项税额而取得,完全颠覆了建筑产品的造价构成。因此,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尽快修订《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与预算,由此需要重新修订规范建筑工程投标标书,重新修订企业施工预算。

营改增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到国家、地方政府和企业三方共同利益。建筑企业要做好本单位的调研测算工作,从规范企业财务管理、承发包管理、材料和设备采购等方面入手,研究政策,寻求对策,以实现“营改增”在建筑业的平稳过渡。

参考文献:

[1]武汉建筑业协会.武汉建筑业“营改增”操作实务[Z].2012.

对企业经营的建议范文8

房地产开发企业具有规划性强、投资额大、建设周期长、开发经营业务复杂的特点,与之相应的核算涉及面广,核算环节多,核算对象繁杂,客观上为房地产开发企业调节利润或偷漏税金创造了条件,也加大了审计的难度。笔者认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的不同问题,建议采用不同的审计重点与思路。

一、虚增无形资产和开发成本

2004年8月31日以前,土地交易未实际公开竞价,房地产开发企业大多利用政策空间,以“危房改造”或“开发适用房”的名义取得土地,并先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记入“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然后设法改变土地用途,聘请评估机构对原取得土地按商业用地或商品住宅地进行评估,且一般要求高估,形成大额的土地评估增值。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评估价值进行账务处理,虚增了无形资产。房地产开发企业对该土地进行开发时,将该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开发成本,而开发产品成本中所含的土地成本为土地评估价值,而不是该土地的取得成本,违反了存货计价的“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原则,虚增了开发成本。

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高估土地使用权的问题,建议审计时应将企业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与当地土地市价进行对比,对高于市价的部分提请企业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对于转入开发产品成本的土地使用价值的确认问题,企业会计制度未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应按成本计价的原则,在将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转入开发产品成本时,先将评估增值部分冲转,按实际取得该土地所支付的价款和费用减去无形资产摊销后的余额记入开发产品的成本。

二、人为调节经营收入

(一)将预收售房款长期挂账,延迟确认收入。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的预售房款,在商品房已竣工验收,与购房人办理商品房交付使用手续后即应确认收入。但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了调节收入,通常人为延迟商品房竣工决算,以商品房未办理竣工决算为借口将预收售房款长期挂账,不确认收入。

(二)隐瞒收入,私设小金库。房地产开发企业除自行开发业务外,还经营合资开发、委托代建、待售商品房出租等业务。由于这些业务不受国家规划制约,可操作空间大,成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小金库收入的主要来源。比如,在投资比例分配开发产品的合资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往往对分回的开发产品不入账,而将其账外销售,收回销售收入账外存储,形成小金库;在委托代建业务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往往将代建工程收入不入账,资金体外循环,或只作往来核算,形成账内小金库;在待售商品房出租业务中,对收取的租金不入账,账外另存,形成小金库。

(三)将开发产品用于投资、偿债、捐赠、分利、自用、职工福利及以房换地,不作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按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产品用于对外投资、抵偿债务、捐赠、分配利润、职工福利和作为固定资产自用的,应视同销售进行账务处理,按规定计缴营业税及附加。但房地产开发企业往往只按成本价作存货减少处理,未作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

(四)将出租房、周转房销售的收入直接冲减出租房、周转房的改装修缮支出。商品房、出租房、周转房三者之间变化频繁,审计难度较大。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出租房、周转房时,往往不按规定进行商品房销售核算,而是将出租房、周转房销售收入直接冲减出租房、周转房的改装修复费用支出,既虚减经营收入又造成开发成本和销售费用不实。

对于上述调节经营收入的行为,建议审计时除应认真审核经营收入明细账、往来明细账和相关原始凭证外,还应审查《商品房买卖合同》、销售不动产发票存根、动迁房发票存根、《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房屋代建合同》、《合资开发项目合同》、《房屋租赁协议》等相关资料,查阅企业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历次董事会会议记录。将经营收入与“销售不动产发票存根、动迁房发票存根”相核对;将经营收入各分类明细账分别与《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代建合同》、《合资开发项目合同》、《房屋租赁协议》等相核对;将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与董事会会议记录中涉及工程竣工验收、投资、偿债、捐赠、分利、职工福利等事项的决定与相关账簿记录及原始凭证相核对;同时采用查询、观察、性复核等审计,查实企业人为调节收入的问题。

三、人为调节开发成本和经营成本

(一)随意提取公共配套设施费,调节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竣工决算时,对于尚未完工、不能有偿转让的公共配套设施,通常采用预提办法将所需配套设施费预估计入开发产品的成本中,预提标准由企业根据建筑面积或投资比例自行确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了调节利润,往往根据需要随意确定配套设施费的提取标准,多计或少计开发成本。

(二)不遵循借款费用的计量原则,随意分摊借款利息。根据借款费用的计量原则,企业在确定每期专门借款利息的资本化金额时,应将其与每期实际发生的资产支出数相挂钩,根据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乘以资本化率确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确认开发项目的借款费用时,不是按规定的方法计算分摊,而是根据企业利润情况和财务报告的需要,在开发成本和财务费用之间为划分,调节当期利润;对于计入开发成本中的借款费用,在各开发项目中的分配也未经过认真计量,而是随意分摊,造成各开发项目之间负担借款费用不合理的现象。

(三)不同类型商品房的经营成本不合理。房地产开发同一项目开发的不同类型的商品房,如底商、住宅、写字楼等,在销售价格上相差悬殊,其经营成本也应该各不相同。而企业在开发成本的核算中,一般以开发项目(同一块土地上同期开发的各类商品房)为对象进行成本归集,在结转经营成本时统一按平均成本进行结转,造成住宅、写字楼、底商之间单位成本相同或相近、利润率高低悬殊的现象。还有的房地产企业在项目开发完毕,进行销售时,将先期销售的商品房多结转经营成本,后销售的商品房少结转经营成本,形成同一开发项目同类商品房的单位经营成本前后不一。

(四)挤占和虚增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当前的高收入、高利润行业,为了少缴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房地产企业往往将自行开发的办公用房、职工宿舍、自用办公场地的开发成本和代建房屋、代建工程的建设成本 挤入商品房开发成本中,增大商品房开发成本和经营成本;此外,企业还通过虚报工程结算,虚报堪费、虚报回迁安置费、虚报土地征用补偿费等方式,虚增商品房开发成本和商品房经营成本,以降低开发产品增值率,少缴土地增值税;虚减经营利润,少缴企业所得税。

对于以上,建议审计时除应认真审查开发成本、开发费用明细账、短期借款明细账、应交税金明细账、往来明细账及相关原始凭证外,还应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使用证、项目开发可行性报告、投资立项批文、工程项目概、预算资料、当地政府部门颁布的城市基准地价表或平均标定地价资料、政府部门的关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的规定和项目投资费用估算资料等,还应查阅企业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董事会会议记录。将开发成本、开发费用明细账中的各项成本、费用发生额与工程项目概预算、项目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投资费用估算资料及当地地价、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标准等资料相核对;将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董事会会议记录中涉及投资、筹资、堪察设计、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工程施工等事项的决议与相关账簿记录和原始凭证相核对;同时运用单位指标估算法、工程量近似匡算法、概算指标估算法及类似工程经验估算法等对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工程配套设施费等进行估算;运用查询、性复核等审计方法,根据总投资或预计总收入的一定比例,对规划设计费、开发间接费、期间费用等进行估算;根据借款费用的确认原则对借款利息的资本化金额进行匡算;以合理认定开发产品的开发成本和经营成本,审查出人为调节成本的数额,并提请企业调整账务,按规定补缴税金。

四、漏缴规费

(一)漏缴土地出让金。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各种关系以危房改造、开发适用房等名义取得划拔土地后,并未按规定仅于回迁安置和按经济适用房开发出售,而是开发成高档商品住宅、写字楼和商业用房出售。根据国家规定的土地出让金缴纳标准,出让不同用途的土地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数额相差悬殊,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土地后改变用途的,应按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但实际上,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危改房用地和经济适用房用地用于建造商品房后,一般都未按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造成国家土地出让金的流失。

(二)漏缴配套费、增容费及附加费等规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开发过程中除交纳土地出让金外还需交纳多项规定费用,如公共设施配套费、水电增容费、消防配套费、人防工程配套费、消防设施监督金、绿化保证金、施工用电保证金、教育附加费等等,由于以上费用名目繁多,缴纳程序不透明,存在关系操作空间和政策利用空间,房地产开发企业往往利用各种关系,采取缓缴、欠缴或关系减免等方法,漏缴各种规费。

对于上述问题,建议审计人员应详细了解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过程,掌握相关法规和各项费用上缴标准,将企业已上缴的土地出让金和各项规费与国家及当地政府部门规定的应缴数进行对比,查出漏缴金额,提请企业按规定补缴或披露。

五、套取银行信用,违规贷款

房地产开发投资金额大,建设周期长,需要大量外部资金的支持,银行贷款则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融资的主要途径。具体做法有以下几种:

(一)将实际上已不拥有产权的资产抵押给银行,套取银行信用。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未曾开发时属于企业的无形资产,可用于抵押贷款;在对该土地进行开发时,其土地使用权应从无形资产转入开发成本,此时,该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已转化为房屋的成本,实质上已不具有价值。但房地产开发企业往往将已进行开发土地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给银行,办理抵押贷款。

(二)签订虚假售房合同,套取银行按揭贷款。房地产开发企业为解决资金困难,往往与公司职工或其他关系个人签订虚假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由企业垫付首付款,到银行办理大项耐用消费贷款手续,套取银行按揭贷款。

对企业经营的建议范文9

关键词:改善经营建议;采纳;实施

改善经营管理建议,是指企业员工以个人名义或多个员工名义联合提出来的,对公司改革发展、生产经营、企业管理等各项工作所提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具有可行性、先进性和效益性的改进完善意见。通过改善经营建议的合理采纳和有效实施,可以不断优化和改进企业改革发展、生产经营、企业管理,实现有效控制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对于企业持续有效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推动改善经营管理建议工作长效运行的重要意义

(一)改善经营管理建议工作是塑造中国石化管理模式的一项重要内容

改善经营管理建议体现了全员参与、自下而上的特点,坚持“员工的每一项建议都有价值”的理念,面向生产一线、面向基层、面向全体员工,与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紧密相关。通过持续开展改善经营管理建议工作,促动其他各项管理工作深入开展,加快塑造中国石化管理模式总体目标的实现。

(二)改善经营管理建议工作是降本增效、提高效益的客观需要

成本问题已经成为中国石化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推进改善经营管理建议工作,就是要本着“追根究底、止于至善”的成本控制理念,打破成本可控不可控的传统界限,树立所有成本都可控的理念,构建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成本管理组织体系,使改善经营管理建议工作从每一名员工做起、从点滴做起,逐步成为强化企业管理、提高企业效益的重要抓手。

(三)改善经营管理建议工作是探索建立长效化机制的重要手段

改善经营管理建议工作不同于以往合理化建议活动,更加注重实效和长效化机制建设。通过倡导“员工的每一项建议都有价值”的理念,充分调动全体员工提建议的积极性,把改善经营管理建议工作深度融入到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各个环节,使其成为日常管理的一部分。尤为重要的是,通过建议工作的深入开展,有助于巩固和完善提升“三基”管理、生产经营运行、科技创新以及考核评价等多方面的运行机制,逐步形成管理更加精细、运行更加科学的长效化机制,为公司实现任务目标提供有力保障。

(四)改善经营管理建议工作是“比学赶帮超”活动的重要推动力

建议工作涉及生产经营管理的各个方面,是“比学赶帮超”工作的一个实践过程和重要内容。通过改善经营管理建议这个载体,进一步凝聚全体员工的智慧和力量;通过学先进、赶先进,不断增强岗位能力,提升生产经营管理水平,推动“比学赶帮超”工作持续有效开展。

二、几项措施

(一)精心组织,闭环管理

建议活动启动初期,召开改善经营管理建议动员宣贯会议,要求各部门要把改善经营管理建议这项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狠抓落实,以保证整个工作顺利进行。同时在《天津石化改善经营管理建议管理办法》的基础上,我院也规范了工作流程和奖励政策,明确了建议的提出、初评、组织实施、效益评价认定、公示、考核奖励,实施跟踪等工作流程,及时掌握研究分析建议实施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和措施,实现了建议工作的闭环管理。

(二)培训引导,发挥实效

举办了改善经营管理建议工作培训班。聘请专业负责人通过实例讲解,横向拓宽,纵向引导,激发员工潜力。同时主管部门采取下部室、上会议等方式对建议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督导和通报,保证建议工作高效有序开展。

(三)通过实行领导出题或点题引导,全员参与,形成上下联动的局面

为推动建议工作持续开展,有的部门采取了领导点题引导的方式,将消除生产经营瓶颈,减少非计划停车等作为重点项目,将管理薄弱点作为重点环节,引导职工提出针对性改进建议,明确改善经营管理建议方向,形成了上下联动的良好局面。

三、改善经营管理建议工作取得的效果

2013年征集各类建议74项,获公司级优秀建议30项,单位级优秀建议31项,采纳实施率77%,这些建议主要集中在改进设备管理、消除生产瓶颈和设备隐患、降本增效、节能降耗等方面,及时发现和解决了生产一线的很多实际问题。如:提报的关于“减轻热电部电站锅炉空气预热器酸露点腐蚀的建议”,作业部车间主管领导非常重视,按照装备研究院的分析结果和建议,采取了相应措施,确定实施方案,并进行实施,取得了明显成效:按以前先例,SO2含量较高排烟温度低于酸露点,运行不到三月,空气预热器腐蚀穿孔。因此,通过采纳本建议,降低过剩空气量,提高了锅炉的燃烧效率,节约燃料,同时降低三氧化硫的生成量;通过降低烟气露点温度,减少烟气对设备的腐蚀。车间根据酸露点推算值调节锅炉负荷和排烟温度,减少了设备由于露点腐蚀导致的损坏,减少了由此造成的设备维修和部件更换次数,节约了资金。一年按照减少一次维修计算,至少可以节约空气预热器热管更换费40万/年、维修费10万/年,合计50万/年。

四、推进改善经营管理建议长效化运行的几点建议

(一)继续加强宣贯,持续推进。可以将优秀的值得推广和借鉴的建议进行摘编、宣传和推广,让好点子大家一起分享,调动员工的积极性。

(二)完善评审机制,加强初审工作。各专业管理部室及专家评审在接到上报的新建议后,应严格按照评审标准对建议的可行性、措施完善性、经济效益等情况进行认真细致地分析并给予指导、修订和完善,从而解决建议质量不高的问题。

相关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