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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体系集锦9篇

时间:2023-05-30 15:14:01

公司经营体系

公司经营体系范文1

关键词:产业结构 经营管理 缩减开支

近年来, 随着我国石油、矿产等资源的开采规模不断扩大, 钻井公司的业务规模也在蓬勃发展。但是现阶段的钻井公司的管理仍然是处于粗放型的管理体制。钻井是石油工业中关键的一个行业,具有投资多、风险大的特点。钻井生产直接影响着油田的产能建设,为了适应新形势下企业发展的远景目标,钻井企业必须坚持科学发展观,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建设以质量为中心的经营管理体系。

一、开源节流,细化钻井企业经营管理体系

面对原材料不断上涨的趋势,企业钻井定额不断下将的困难,钻井企业要在管理上不断细化目标,严格控制各项非生产性支出,强化工程款的回收力度,在较短的时间内扭转了公司生产经营的被动局面。目前为止,在解决了原材料价格上涨造成的成本增加的基础上,外部市场收入明显增加,使公司走上了健康发展的道路。2012年11月3日,黄河钻井三公司年累计进尺700567米,突破70万米大关,从2008年11月3日的累计进尺498102米到现在,五年上了五个台阶。黄河钻井三公司用“突破―进取―突破”的模式诠释着“钻进”文化的内涵。为了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加大市场的竞争力,首先注重对员工进行形势任务教育,动员全体员工转变思想观念,树立过紧日子的思想,在公司内部全面落实财务预算、严格落实成本核算,在控制非生产性开支的基础上,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深化细化管理目标和责任,保证生产经营的有效发展。其次,对于外闯市场的每一个项目都要做到认真测算,除了需要占领的市场份额以外,亏损的项目坚决不做,以此保证项目盈利的目的。对于私营企业的甲方,重点考察私营企业的信誉度和资金到位情况,以此保证外部项目达到盈利的目的。

1、在钻井施工以前,公司和井队根据单井定额进行成本分割,并签订《钻井经营目标责任书》,落实责任人。变“秋后算账”为 “关口前移”,变 “事后算总账”为“事前算细账”。做好单井经济技术交底工作,层层分解成本费用,把责任落实到岗位和人头,是降低成本和个人工资奖金挂钩,突出施工环节的监控,定期评审,量化考核,真正做到奖优罚劣。实行单井经营目标考核,增强职工的经济效益观念和责任意识,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促进了企业的有效发展。

2、企业在物资采购过程中,要建立物资采购办公会,成立相应的询价和监控系统,促使物资采购工作走上规范化、程序化和制度化的轨道。物资采购的时候要货比三家、价比三家、优选厂家和产品,对所签的每一项合同,公司组织人员进行评审后,才能签字盖章生效,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避免私下交易,暗箱操作现象的发生,又保证产品质量和合同的履约率。在材料管理方面,公司规范了物资供应程序,强化了领料的环节,建立健全严格的审批制度,杜绝了在材料上的大手大脚和严重的浪费现象的发生,有效堵塞了材料管理上的漏洞。

3、在工程回收款方面,钻井公司要全面加大管理力度,对所有外项目组和井队都下达了工程款回收指标,要求当年的工程款回收率达到65%,把这个任务纳入企业年度考核兑现的目标。对于不能按时完成回收指标的,要按照一定的比例扣减工资和奖金,解决了项目组井队只管钻井生产,不管款项回收,导致企业挂账、欠账现象越来越严重的现象。成立账款回收领导小组,对所欠公司的账款逐个逐个的进行回收。通过这些措施的实施,钻井总公司账款回收率明显提高,大大缓解了企业资金不足的矛盾。

二、加大产业结构升级的步伐,推动企业知识管理体系建设

面向21世纪,从全球范围看,一个更加激烈的竞争环境正在形成。在未来消费者导向的时代,如何对市场环境的急剧变化和顾客需求的瞬息万变作出灵活快速响应,充分利用当代最新科学技术,依靠创新实施企业的研究开发,有效地生产和提供令顾客满意的产品和服务,并不断开辟消费者的新市场,是当今企业不容忽视的使命,否则企业将被淘汰。企业的知识是在企业的实践经验基础上积淀下来的可以复制的技能、经验,以及更需要去做的事情逻辑思路甚至原则,这些积淀应该是一个企业的最大财富,也是一个企业发展的最大原始动力。

1、知识管理具有高度的政策性。知识管理要有一定的政策作为保证,一旦知识和权力,金钱和成功联系在一起,就会和游说、阴谋联系在一起了。一个企业如果在知识管理的初期没有一定的策略作为支持,那么就可以判定该组织中不会产生什么有价值的东西。有的企业的领导人会蔑视策略,聪明的知识管理人会是认识到策略的重要性并有意识的进行开发策略、宣传知识的价值,充当拥有知识的人和利用知识的人之间的中介。他们会培养有影响力的“点子领导”,使他们成为最初采用知识管理方法的人,最大限度的使用知识管理体系,从而在组织中更好的运用知识。

2、组织机构要进行适度的和相应的调整。传统企业中大多采用的是金字塔式的管理机构,这样的管理机构的缺点是信息传递速度缓慢并且容易造成信息失真,工作效率低下,营销环节增多管理难度加大。在知识经济时代,企业必须调整自身的组织管理机构。从企业的内部来看,企业的管理层次逐渐减少,一部分中间管理层的作用会逐渐消失,中间的梗阻现象逐渐消失。从企业的外部来看,企业采取缩小规模、进行重组,外包,甚至聘用企业的顾问甚至短期劳动力的办法来实现企业的外部调整。美国乔治・华盛顿大学管理学教授威廉・哈拉尔在《无限的资源》中中指出:世界各国的企业正在经历着以经济为基础的三大变革:一是增强协作;二是分权经营或者是非高度集中化;三是建设智能基础设施。面对新的时代,所有企业都将经历从集中经营到分权经营的历史逆转过程。

三、创新管理制度,落实企业安全管理体系

钻井是高危险行业,通过对以往钻井行业安全事故统计分析发现,事故的发生往往涉及到技术、设备、生产组织、人员素质等多方面因素。为此,公司经过反复的研究讨论,制定了安全“千分制”考核制度。通过实行这种制度,能够使安全生产检查考核更加系统化、精细化、规范化、科学化,能够起到严查严管的威慑效应和重奖重罚的激励效应,激发基层钻井队反违章的自觉性。了更好地落实公司反违章六条禁令,不断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公司创新制订了“千分制”考核制度,在前线钻井队初步试行中见到了良好效果。这种考核制度内容包括安全、设备、技术、生产管理4个方面,除了生产管理考评100分外,其余4项各为300分。检查考核中,公司4个部门联合组成考核小组,每季度按照考核细则对钻井现场覆盖检查一次并打分,总分排名前三位的为现场管理优胜钻井队,奖励奖金3万元;排名在四到六位的为现场管理先进钻井队,奖励奖金2万元;得分在950分以下为现场管理不合格钻井队;排名后三位的扣罚奖金3万元。奖惩在每季度末考核时兑现,检查考核结果在公司季度生产例会上进行通报,并将4个季度的检查结果汇总后作为年终评选安全管理优胜单位及先进单位的主要依据。

四、结论

总之,完善钻井公司经营管理体系是石油企业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提高自身竞争力的主要的手段,这就要求公司不断缩减各项开支,细化公司经营管理体系的建设,加大文化建设的力度,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强化创新管理体系,落实安全管理体系建设,只有从这三方面入手,才能为企业的科学发展奠定基础。

参考文献

[1]姜志国. 油气田企业的精细成本管理[J]. 油气田地面工程. 2008(08)

[2]种高峰,孟剑. 浅议降低钻井企业成本的途径[J]. 硅谷. 2008(10)

公司经营体系范文2

【关键词】 价值创造; 上市公司; 经营业绩; 评价指标体系

现在,站在投资者利益保护的视角,将价值创造和业绩评价结合起来,使价值创造成为指导上市公司经营业绩评价的指向标,探索上市公司经营业绩评价问题是一项具有迫切现实意义的重要课题。建立科学、合理且具有可操作性的上市公司经营业绩评价体系,关注 企业 的真实价值创造表现及其能力,将有助于推动投资者对上市公司业绩基本面的持续关注和真实价值的深入挖掘,也将有利于我国资本市场投资者利益保护机制的建立健全和价值创造投资理念的培养、普及。

一、企业价值创造与上市公司经营业绩关系分析

对企业进行经营业绩评价的根本目的是评价企业价值创造规模大小与价值创造能力的好坏,投资者所要发现的是真正具有价值创造能力且能够创造真实价值的企业。企业的价值大小是一个静态的结果,而这个结果的大小主要取决于企业的价值创造能力。一个企业的价值创造能力的大小主要取决于关键价值驱动因素。关键价值驱动因素,就是指能够影响和推动企业价值创造的重要因素。关键价值驱动因素按照内容可以划分为外部环境价值驱动因素和内部管理价值驱动因素两大类型,而内部管理价值驱动因素又可以进一步地区分为财务价值驱动因素和非财务价值驱动因素两种具体类型。因此,对企业进行经营业绩评价,仅评价企业价值的大小是不够的,还应关注关键价值驱动因素,尤其是内部管理价值驱动因素,它反映了企业的价值创造能力,决定了企业价值创造的结果。

对企业价值创造驱动因素的分析可以借助于股东价值创造链、关键因素驱动树等工具。按照已有 文献 对股东价值创造环节的描述,可以 总结 提炼出反映股东价值创造能力的主要方面:营销能力、营运能力、研发能力。这三种能力基本概括了企业创造价值的内部管理关键驱动因素之非财务活动的一面,构成了企业的价值创造能力,决定了企业的价值创造表现。

那么如何衡量一个企业的价值创造表现呢?这可以借助于企业价值评估理论。根据企业价值评估理论,企业价值应该是利用与企业风险程度相适应的折现率对其在未来经营期限内所创造的 经济 收益进行贴现之后所获得的现值之和。可以看出,衡量企业价值创造表现主要与三个因素有关:收益、增长与风险。企业的盈利能力是企业未来收益的主要决定因素。只有盈利能力强的企业,才能创造出高的收益。同时这种收益应该具有较好的持续性和增长性,才能增加企业的价值。因此,在进行企业经营业绩评价过程中,还应该关注企业的增长能力。此外,企业若要持续、健康地经营下去,必须具备较好的偿债能力。偿债能力关系到企业的生存问题,即企业应力求保持以收抵支和偿还到期债务的能力,减少破产风险,使企业能够稳定生存与不断 发展 。偿债能力的大小可以反映企业的财务风险程度,从而影响企业的资本成本大小,进而也会影响企业价值。总之,企业的价值创造表现应该从盈利能力、增长能力和偿债能力三个方面进行评价。

综上分析,以价值创造为导向的上市公司经营业绩评价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企业价值创造表现,可以从盈利能力、偿债能力、增长能力三个方面进行衡量;二是企业价值创造能力,可以从营销能力、营运能力、研发能力三个方面进行反映。企业价值创造表现是企业价值创造能力的最终体现,企业价值创造能力的强弱决定了企业价值创造表现的好坏。

二、上市公司经营业绩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原则

构建上市公司经营业绩评价指标体系,应该遵循以下原则:

(一)财务指标与非财务指标相结合,以财务指标为主

正如前文所述,要全面评价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既要衡量其创造价值的大小,又要反映其创造价值能力的高低。而创造价值表现和能力又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评价。因此,使用单一指标难以准确地评价上市公司经营业绩的整体特征,需要建立多元化评价指标体系,强调财务指标与非财务指标相结合,以财务指标为主。

在进行经营业绩评价时,为了全面评价上市公司的价值创造能力,尤其是在对上市公司价值创造驱动因素的分析中,需要引入非财务指标。但具体选择评价指标时,还要考虑到基于价值创造的上市公司经营业绩评价主体是上市公司的外部投资者。就我国目前的资本市场而言,外部利益相关者只能主要依赖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财务信息了解上市公司,而无法全面了解属于上市公司内部信息的非财务活动情况。因此在进行经营业绩评价时,无法引入过多的非财务评价指标。另外,许多非财务指标存在不易 计算 与衡量的问题,而财务指标的客观性比较强,其数据较易获得。因此在设计上市公司经营业绩评价指标体系时仍以财务指标为主,在可计量与可获得的基础上尽可能地结合非财务指标。

(二)基本指标与行业特色指标相结合,突出行业特色

在设计上市公司经营业绩评价指标体系时应考虑其所处的行业背景。正如alan c.maltz等人(2003)所说,由于一套特定的业绩评价指标体系不可能对每一个企业都适用,所以可以先搭建一个业绩评价的通用框架,企业可根据其所处的环境和自身的特点在其中选择相应的评价指标。这也是本文研究的目的,我们不可能建立起唯一的适用于所有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评价指标体系,这种做法也没有什么实际意义,但可以建立一种具有通用性和综合性的上市公司经营业绩评价指标选择模式,这样使用者可在实际操作中根据行业背景设计完整的经营业绩评价指标体系。因此,搭建一个用于指导使用者根据行业特点设计上市公司经营业绩评价指标体系的通用框架具有重要意义。具体而言,就是将每一方面的评价指标分为通用指标和特殊指标两大类型。前者反映所有上市公司的共性,后者体现被评价上市公司的行业特性。

对于不同时期不同行业背景的企业而言,其外部环境、行业特征、行业生命周期存在差异,进而会影响该行业上市公司的关键价值驱动因素。比如制药业的关键价值驱动因素是研发能力,研究与开发的投入及其占销售收入的比重是关键;而对于电信业,则市场营销能力更为关键,因此有必要引入客户满意度指标。因此,在建立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评价体系时,尤其是在指标设计的过程中,要结合具体的行业特点进行分析,这样才能使业绩评价的结果更具有科学性。

三、基于价值创造的上市公司经营业绩评价指标体系的构成

基于价值创造的上市公司经营业绩评价指标体系由价值创造表现指标和价值创造能力指标构成。价值创造表现评价指标分为盈利能力、偿债能力和增长能力等;价值创造能力指标包括营销能力、营运能力和研发能力等。每一类指标体系又区分为通用指标和特殊指标。本文主要探讨通用指标的选取。

(一)盈利能力指标的选取

在实践中,应用较为广泛的盈利能力指标主要有:eva、销售利润率、总资产报酬率、净资产收益率。其中,eva是从股东角度定义的经济利润,相对于 会计 利润,它考虑了权益资本成本能够反映企业的价值创造结果,是盈利能力指标的首选指标。尽管净资产收益率是评价上市公司资本盈利能力的核心指标,但是由于该指标的计算与eva有共同之处,其内涵基本被eva所涵盖,为了避免重复,不选持净资产收益率。总资产报酬率反映的是公司对资产的运用效果,销售利润率可以反映上市公司的商品经营盈利能力。由于一个企业要能够持续为股东创造价值,应该主要看其经营性的业务创造价值能力,而经营利润剔除了“听天由命”的投资收益和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因此经营利润要比营业利润更能够反映上市经常性业务所创造的价值。这样,盈利能力指标包括eva、总资产报酬率、销售经营利润率。

(二)偿债能力指标的选取

在实践中,应用比较广泛的偿债能力指标主要包括:流动比率、速动比率、资产负债率、已获利息倍数等。笔者认为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都不能精确地反映上市公司的真实短期偿债能力,选用现金比率(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与流动负债之比)可能更为恰当。

(三)增长能力指标的选取

增长能力反映上市公司盈利能力的 发展 性和持续性。上市公司若要获得持续发展能力,就必须在股东权益、利润、营业收入和资产等各方面谋求协调发展。在这四项增长能力指标中,经营利润增长率与股东权益增长率更能体现出公司增长的效率性。若没有经营利润的增长,销售的增长在某种程度上可谓无效率的增长。无论是销售的增长,还是资产的增长,投资者最终期望的都是股东权益的增长。因此,指标体系采用经营利润增长率、股东权益增长率作为增长能力的评价指标。

(四)营销能力指标的选取

营销能力可以考虑以下评价指标:1.客户满意度是指客户对 企业 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满意程度,它是保持老客户和吸引新客户的驱动因素。营销能力强的上市公司客户满意度也高。2.市场占有率,它反映了上市公司产品的市场地位,从结果角度反映了营销能力,营销能力越强,相对而言公司产品的市场占有率越高。3.营业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率反映了上市公司在销售方面的投入,它是支撑公司营销能力的必要保障,但是太高又会降低公司的营销效率,因此应该保持在合适的水平。

(五)营运能力指标的选取

营运能力主要反映了上市公司利用资产进行经营的效率。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应收账款和存货的管理尤其重要,因此可以选取应收账款周转率和存货周转率来反映上市公司的资产管理效率。另外,还可以用管理费用占资产比率来反映上市公司资产管理效率。需要注意的是,管理费用应该扣除那些与管理不直接相关但按 会计 处理方式计入管理费用的项目,如研究费用。

(六)研发能力指标的选取

对上市公司的价值创造能力进行评价时,不能忽略对上市公司研发能力的评价。因为它为上市持续创造价值提供了动力。可以利用r&d支出占营业收入比率、开发费用资本化率等指标评价上市公司的研发能力。r&d支出占营业收入比率越大,说明公司对研发活动越为重视;开发费用资本化率越大,说明公司研究开发成功的概率越高,所形成的无形资产越多。

综上所述,基于价值创造的上市公司经营业绩评价通用指标体系可构建如表1。

【主要 参考 文献 】

[1] 陈志斌.基于价值创造的企业现金流管理研究[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7.

[2] 汤谷良,等.试论企业盈利、增长、风险三维平衡战略管理[j].会计研究,2004(11).

[3] 王化成,等.企业业绩评价模式研究[j].管理世界,2004(4).

公司经营体系范文3

关键词:公司、经营权、法定义务

一、公司经营权的概念与特征

一般认为,对于经营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经营权“是指人们利用物资,从事经营活动的物权形态。”是“经营的法律形式”。狭义的经营权则是“资产(资本)所有权衍生的、具有商品经营职能的法人他主物权。”经营权可分为法定经营权和约定经营权,其中法定经营权作为物权法定主义的必然结果,是企业依法律规定而直接取得的经营权,在性质上表现为企业法人财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设立是以法人制度的规范化为基础的。所谓约定经营权是指由两个以上出资人共同约定创设新的法人所衍生的经营权。它是以平等的商品生产者主体之间意思表示一致的合同为基础所发生的经营权。公司经营权作为企业法人经营权的一种,是在两权分离的条件下,由公司企业独立行使的对公司财产的法律范围内的占有、使用、收益和支配权。社会主义国家的公司经营权的产生背景是为了克服传统的高度民主集权的国家所有权模式、发挥公司组织的积极性和自主性而提出的。在传统的社会主义国家所有权中,“国家权力和国家财产所有权不可分地结合在一起,这是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的最突出、最本质的标志之一。要研究保护、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财产和社会主义经济体系问题,国家权力和社会主义国家所有权的这种结合有很大的意义,因为社会主义经济体系的主要内容就是为了整个社会主义社会的利益,对全部社会主义国家财产的基金的管理和使用过程加以组织。”这种高度民主集权的计划体制对于保证国家迅速集中经济资源以完成社会经济发展目标等方面曾发挥了重大作用。但这种体制的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其主要表现是:其一,传统的国家所有制实行的是所有权与经营权的统一,片面强调国家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忽略了作为生产者的企业的利益和劳动者个人的利益,使企业和职工的生产积极性不能得到有效发挥;其二,直接的行政管理的指令性计划使国家对企业的管理干预过多,管的太死,企业缺乏改革经营、发展生产、提高效率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其三,由于计划体系庞大,计划层次过多,在制订、下达、调整计划时的信息传递、信息处理和信息反馈存在着停滞和扭曲,一方面使计划难以与经济运行的现实相吻合,另一方面使计划经常变更,导致企业无所适从,管理难度不断增大。为了克服这些弊端,我国从改革开放之初就一直在孜孜探求解决途径,最终确立了三个基本制度,即市场经济体制、法人制度和公司制度。市场经济体制从制度体系上保证了企业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以营利为目标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公司和法人制度则从组织形式和法律制度上对传统的企业制度进行了创新。在法人制度中,个人所有权已不再是简单的个人独体所有权,而是变成了个人所有权的复杂集合体;法律赋予法人以独立的法人人格,并使法人的财产独立化。由于法人组织独立于个人、法人财产独立于法人成员的财产,因此法人的财产责任也与个人的财产责任明显分离。法人制度中的独立人格、独立财产和独立责任的规定,是公司的外部构造形态。在公司内部,一方面,公司作为组织体的重要性压倒了股东作为个人所有者的重要性,所有权不再成为担任公司决策职务的必备条件;公司不需要退还本金的规定,既使公司法人所有权具有了永久性物权的性质,也股东的行权方式发生了重大变化。不仅如此,由于整个公司的运作不再依照公司发起人之间订立的发起协议,而是依照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司章程的内部约定,从而使公司行为具有相当的超脱性。另一方面公司的活动又不能完全脱离公司股东,这不但因为股东出资是公司财产的唯一来源,股东权益是公司一切经济条件的基础,而且也反映在公司决策不能背离股东的意志,因为无论是在法律上还是在实际上,股东会都是公司的最高权利机关。因此,公司法通过公司内部关系的构造,通过物的货币价值形态与实物形态的分离,并与法人制度相结合,终于创造了同一财产上个人所有权与企业法人所有权两权并存、内外分离、内部联结、同时实现的奇迹。

与其他形式的财产权利相比,公司经营权具有以下几方面的法律特征:第一、公司经营权表现为公司法人所有权。关于公司经营权的性质,在学术界一直有不同的争论:有的认为经营权就是经营管理权,有的认为经营权是用益物权,有的认为经营权是信托权,也有的认为是受托权。但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则认为应属于公司法人所有权,这里的公司法人所有权在内涵上应涵盖了所有权的一切方面,不但包括所有权的权能内容、性质的规定,而且包括所有权的保护方法和诉讼权利的规定,包括所有权与债权关系的规定,与他物权关系的规定。第二、公司经营权的权源基础和权利内容直接来源于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这有两方面的含义:其一是指公司经营权的授予是基于法律规定。对此我国《公司法》第4条第2款规定:“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其二是指公司经营权的具体内容也是来源于法律的规定。对此我国《公司法》第5条规定:“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公司在国家宏观调节下,按照市场需求自主组织生产经营,以提高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和实现资产保值增值为目的。”第三、公司经营权行使的主体具有广泛性。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能够行使公司经营权的不但包括公司的董事会及其成员、公司经理等公司的经营管理机构,而且还包括股东会等公司的决策机构。当然决策机构经营权的行使通常带有一定的宏观性和非经常性,作为常态形式的公司经营权行使主体仍然限于公司的具体经营管理机构即公司经理和和公司董事会及其成员。

二、公司经营权行使的主体

公司经营权行使的主体主要包括公司经理和董事(董事会)两个层次。

(一)公司经理。公司经理(Manager)一词在不同国家有不同的含义。在日本公司经理人有时被称为“商业使用人”、“支配人”或“支店长”等,是指通过雇佣契约从属于特定的商人(营业主),在企业内部服从营业主的指挥和命令,在对外商业业务上,以的形式补助营业主的人。《意大利民法典》第2203条将公司经理定义为“接受企业主的委托经营商业企业的人”。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将公司经理定义为“为公司管理事务并为其签名的权利人”,其习惯上称为“公司经理人”。《澳门商法典》第64条第1款则将公司经理定义为商业企业主委任以经营企业之人,该委任得按商业习惯以任何职务名称为之。在我国《民法通则》中并未有公司经理的规定,只是在《公司法》中对公司经理做出了规定,将其界定为由董事会所聘任的有权掌管其所在公司事务的自然人。关于公司经理的性质学说很多,归纳起来主要有四种:(1)委托关系说。该说认为“公司与公司经理之间是委托关系。其中,公司是委托人,公司经理是公司人。”(2)雇佣关系说。日本、韩国的《商法典》中将公司经理归为商业使用人,实则为雇员。中国亦有学者认为“现代典型企业以资本为主导,公司经理受聘于企业或曰股东,属于雇员范畴”另有学者认为“公司经理虽然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但是董事会只是公司这一法人组织体的机关,而不是公司本身,公司经理是为公司利益服务的。因此公司经理与公司之间还存在雇佣关系或劳动合同关系。也就是说,公司经理是公司的雇员”。(3)委任关系说。该说认为“由于公司经理接受董事会的聘请后,即与公司之间形成的关系属于委任关系,因而公司与公司经理任何一方都可以要求终止委任合同”。我国台湾地区学者亦多采此说。(4)关系说。该说认为“公司经理对外与第三人做交易或签订合同时,他是公司的法定人。这种在法学上叫做‘职务’。也就是说,公司经理与公司之间还存在关系。”在英美法系国家,公司经理是公司的雇员,根据“雇员理论”,公司经理以公司名义为营业活动时,是公司的人。以上各说以“委任关系说”为代表,其主要原因在于:从公司经理的产生来看,是基于董事会的选任行为及公司经理的承诺表示而成立委任契约关系,公司经理对公司负有契约上的义务;从公司经理的实际工作来看,其重在委任事务之处理,只有对外时方产生,无对外便无可言,因此其实际工作若只为管理行为时,则无法律关系的存在;从委任与的区分来看,权的授与系属单独行为,而委任关系之成立乃属契约行为。

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角度来看,公司设置公司经理之目的,在于辅助法定业务执行机关执行公司业务,因此有些学者便认为公司经理在执行其职权范围内亦为公司负责人,属于公司机关。然而“公司机关”一词有其体制上的特定含义,其基于机关地位所享有的决策权,绝非不具有机关地位的任何个人可以任意享有。因此,公司董事会在法律体制上既已被设定为业务执行机关,当然享有业务决策权及执行权,而此权限在性质原亦当然专属于该机关,其他个人除非有董事会的授权,否则并不当然享有该项权限。因此,公司经理不具有公司机关的地位,其地位亦应在公司董事之下,其职权相对于公司董事会而言具有从属性与派生性。是“基于委任关系,于受公司业务执行机关或代表机关之指示或授权,而代表处理事务之人”。公司经理的一切权限来自董事会,公司经理是附属于董事会而不是独立于董事会之外的。

公司经理依法享有公司经理权。所谓公司经理权,是指公司经理在法律、章程或契约所规定的范围内辅助执行公司业务所需要的一切权利。以成文法著称的大陆法系国家十分重视对公司经理权的法律界定。其中,实行民商分立,制定有独立商法典的国家,多在其商法典总则部分明确规定公司经理的权利的内容,如德国《商法典》第一编第五章为“公司经理的权利和代办权”,日本、韩国《商法典》则在总则部分的“商业使用人”一章集中调整公司经理的权利。而采民商合一主义、无独立商法典的国家(地区),多在其民法典中单独规定公司经理的权利,如意大利《民法典》在“劳动”编中规定了公司经理的权利,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则效仿瑞士,将公司经理的权利置于“债”编之中。除此以外,大陆法系国家还往往在公司法中对公司经理权的有关问题进行单独规定。我国现行立法并未采纳“公司经理权”这一名称,仅在《公司法》中明文规定了公司经理的“职权”。但“公司经理权”并不等同于公司经理的“职权”。公司经理权作为公司经理在法律、章程或契约所规定的范围内辅助执行公司业务所需要的一切权利,是一个一般性的、抽象化的概念,是基于公司经理这一职位而取得,不可随意扩大、限制或剥夺,带有浓厚的法定色彩;而公司经理职权则通过公司章程或契约进行规范,是一个具体概念,包括公司经理在行使职责时所享有的各种具体权利。在西方国家,公司是以资本为主导的现代企业的典型形式,公司经理受聘于公司,属于雇员范畴。根据“雇员理论”,公司经理以公司名义为营业行为时,系公司人,公司经理权究其实质乃商法上的权。然而,商法上的权是一种特殊的权,它虽以民法上的权为基础,但又有自己的特殊性质。公司经理权并不等同于民事权。民法上的委托权的授予意思表示原则上并无形式上的特别要求,既可以明示作出,亦可通过一定的行为默示作出,而公司经理权的授予则较为严格,多数国家规定必须以明示的方式授予,甚而有登记公示的要求。委托人的权多基于本人与人之间的委托授权合同产生,而公司经理权却可依商业惯例产生,公司经理的职位往往使善意第三人对其产生合理的信赖。公司经理权也不同于公司机关代表权。在大陆法系国家,代表权为一特定的概念,它是特指公司机关(或法定代表人)所享有的代表公司为法律行为的权利,享有代表权的机关(或人员)的行为即为公司本身的行为。由于公司经理不是公司之代表人,公司经理权也就不是代表权,且公司经理行使公司经理权的行为并非公司本身的行为,而是公司经理人自己的行为。所谓公司经理权具有代表权能,仅指公司经理能以公司名义为法律行为,并使该行为之后果归于公司而已。有关公司经理权权利范围的立法例因不同国家经济文化的差异而表现出一定的差异性。大陆法系国家的公司经理权的权限范围大都由法律、章程或合同规定,由此,其范围的确定便有三种方式:即法定方式、意定方式和折衷方式。所谓法定方式,是指由法律明确规定公司经理权之范围。如《德国商法典》第49条第1款规定,公司经理权授权实施由进行营业经营所产生的诉讼上的和诉讼外的一切种类的行为和法律行为。据此,公司经理之行为并不局限于公司的一般行为和通常行为,它可以公司名义进行诉讼、请求债权债务的履行等。所谓意定方式,是指公司经理权范围由公司以章程或合同的形式协商确定。如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第31条规定:“公司经理人之职权,除章程规定外,并得依契约之订定。”所谓折衷方式,是指公司经理权之范围通过法定和意定两种方式确定,既有法律规定的内容,又有协商确定的因素。如法国《商事公司法》第124条规定“公司经理室拥有在任何情况下以公司名义进行活动的最广泛权力。公司经理室在公司宗旨的范围内行使其权力,但法律明确赋予监事会和股东会议的权力除外。”该法第117条同时规定“董事会和董事长协商确定授予总公司经理权力的范围和期限。”对公司经理权的具体范围,各国大多委诸于公司章程的规定,学理上一般认为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公司经理对于第三人而言,就公司事务有为管理上一切必要行为的权利;二是公司经理对其管理的公司事务,有权公司从事一切诉讼行为。可见,公司经理权之范围十分广泛,既包括实体权利,也包括诉讼权利。

各国公司经理被赋予了广泛的权,极大地拓展了公司的经营领域。但公司经理权的无限扩大极易导致对公司和交易第三人利益的损害。基于此,为防止公司经理权运作失控,保护交易安全,各国又纷纷对其施加限制。在大陆法系国家公司经理权往往受到三方面限制:其一,法律的限制。如《德国商法典》第49条第2款规定:“对于土地的让与和设定负担,只有在向公司经理人特别授与此种权限时,公司经理人才有实施此种行为的权利。”类似的权利限制还体现在企业转让和破产宣告方面。《意大利民法典》第220条第1款也规定:“如果未经明确的授权,公司经理不得转让或抵押企业的不动产。”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554条第2款亦有类似规定:“公司经理人除有书面授权外,对于不动产,不得买卖,或设定负担。”法国《商事公司法》对公司经理权的限制更为严格,即除经营银行或金融事业的公司外,转让本质意义上的不动产、全部或部分转让投资、提供担保都应由监事会依法予以特别批准。其二,公司章程或合同的限制。如规定公司经理权只能存在于特定业务、特定情况、特定时间或特定地点。对于此种限制,各国法律大都规定只能对公司经理权的基础关系生效,即仅对判定公司经理是否应当对公司承担责任具有意义,但对善意第三人不产生约束力。如《德国商法典》第50条第1款规定:“对公司经理的权利的范围进行限制的,限制对第三人无效”。其三,通过授予共同公司经理的权利限制。公司将其公司经理的权利同时授予数人共同行使,虽然权仍及于营业之全部范围,但公司经理的权利之行使实则已受到限制。但此种公司经理权之限制方式,亦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在英美法系国家,公司经理虽然具有十分广泛的权力,但也受到三方面的限制:其一,职位本身的限制。公司经理的职位权利是管理公司的正常商业事务,但根据司法判例,不论他的权利如何广泛,只能限于管理,无权从事超出公司管理所需要的行为。其二,反面推定察觉原则限制。一般而言,由职位所确定的表面权力即为公司经理的权利之范围,表面权力独立于章程而存在。但表面权力规则适用于公司时,受反面推定察觉原则限制。反面推定察觉原则是为保障股东和公司利益而设置的特殊规则,它是指“与公司交易的人被视为对它的公开文件有认识”。依据该规则,任何与公司进行交易的人都被推定为知悉公司公开文件的内容。因此,若公司章程中对公司经理的寻常权力有所限制,则公司经理的权利只能限于该范围之内,交易相对人不得主张公司经理有超越该范围的表面权力。其三,内部行政条规限制。内部行政条规,又称“蒂尔康德”条规,是为保障交易第三人的利益而制定的规则。根据这一条规,只要第三人没有恶意(即知道或应当怀疑内部规则未被遵守),即可推定公司适当地采取了授权必需的内部程序。易言之,与公司交易的善意第三人有权信赖公司经理的权力是符合公司的内部规则而被授予的。

多数国家法律规定,公司经理权须由公司亲自授予,不得由公司的人或其他公司经理人代为授予。但由于公司为法人只能借助于公司机关为行为,故立法实践中公司经理权之授予由公司机关具体行使。通常,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经理的权利由董事会授予,而有限责任公司和其他公司的公司经理的权利多由股东(或股东会)授予。一般而言,各国立法最初多要求公司经理的权利之授予必须以明示的方式为之。如《德国商法典》第48条第1款规定:“公司经理的权利只能由营业的所有人或其法定人、并且只能以明示的意思表示授与”。由于公司经理的权利一经授予,公司经理即能以公司名义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外从事商业活动,公司必须承担该商业活动的法律后果。鉴于此,各国对公司经理的权利之授予大多设置了公示登记制度。如《意大利民法典》第2206条规定,公司经理委托书经认证后必须存放于企业登记机关,并进行登记。日本、韩国、瑞士及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均有类似规定。综观各国对公司经理权授予登记的效力问题,概有两种立法主张:一为登记对抗主义,即公司经理的权利之授予即使未经登记亦能生效,只是不得对抗第三人,德国、我国台湾地区等多数国家(地区)采此主张;二为登记要件主义,即注册登记为授予公司经理的权利的前提条件,非经登记,公司经理的权利之授予不得生效,此为意大利等少数国家立法所采。如《意大利民法典》第2206条第2款规定,公司经理委托书若未经登记,则公司经理人只能视为一般人。

(二)董事和董事会。董事的法律地位不仅关系到董事本身的权力、义务和责任,而且关系到公司、公司机关、成员甚至第三人的权力、义务关系。目前,有关董事与公司的关系,大致有两种主流理论,即英美法系的信托兼有说和大陆法系的委任说,另外还有一种非主流观点即法定说。(1)信托兼有说。英美传统公司法观点认为:“董事对于公司具有双重身份,第一、董事是公司的人;第二、董事又是公司的受托人,在此基础上,董事对公司承担一种信托责任。”根据这种观点,一方面,作为公司的人,董事享有以公司名义同第三人从事交易、缔结契约的权力,对于董事这种权力的行使,公司须对第三人负责。这里作为公司人的董事不是指单个的个别董事,而是指由单个董事组成的公司董事会。另一方面,董事也被视为公司财产的受托人,对公司财产赋予权力的受托人。“董事是被选任为公司股东的利益而管理公司事务的人。这是一种信托职位,该种职位一旦被董事承诺承担,则董事负有充分地和完全地履行他们所承担的义务的职责。”因此,英美的董事在现代公司中处于人和受托人的地位即董事代表公司与第三人的行为,系以公司的名义进行,由此发生的权利与义务归于公司。同时,董事对于公司交付托管的财产,其相当与信托关系法理意义上的受托人,故与受托人一样,在保管、处理公财产时,应尽其公正与相当注意的义务。(2)委任说。“所谓委任,谓当事人约定一方委托他方处理事务,他方允为处理之契约。其为处理事务委托之人称为委任人,允为处理之人,称为受任人”。委托处理的事务称委托事务,亦称委任标的。就公司董事的委任关系而言,委任人是公司,受任人是董事,委任标的是公司财产的管理与经营。《日本商法典》第254条第3项规定:“公司与董事之间的关系,依照有关委任的规定。”日本的学者也认为,董事和公司的关系是一种委任关系,董事负有具备善良管理人那种谨慎的品质而履行其职务的义务。我国也有学者对此持相同观点,认为“公司与董事的关系适用委任规定。”根据委任的法理,董事可因其委任而取得对公司事务的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权,在委任的范围内,为实现委任标的具有很大的自。(3)法定说。有的学者指出,“在理论上,现代公司的董事与公司之间是一种十分复杂的关系,任何‘’说,‘委任’说以及‘与信托兼有’说都不足以十分清楚的阐释董事的法律地位”,因此主张“现代公司董事的权力、义务、利益和责任直接来自法律的规定,其与公司的关系应定位为‘法定’。”采取董事权利法定说的原因在于,公司制度实际上是传统私法制度的扩张,因此试图把这种组织体中公司机关、公司机关中的职位以及这种职位的具体担当人之间的关系还原为严格的传统私法上的信托、、委任等关系中的任何一种都会令人觉得难以自圆其说。

传统公司法理念认为,作为一个私法上的自治组织,公司是由股东组成的。公司的成员就是股东,他们是公司的最终所有者,也是公司利益的最终享有者。从而,股东会被认为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而董事会只不过是公司的业务执行机关并完全受股东会的控制,董事会不拥有独立于股东会的法定权力。但随着现今公司权力由“股东会中心主义”向“董事会中心主义”的转变,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关系已不能再理解为以前的权力机关和执行机关。股东会、董事会都是权力机关,都是法定的必设机关,两者的权力从本质上都是法律授予的。除了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属于股东会行使的权力外,所有的公司经营事务都归董事会所有。董事会对外代表公司,对内可以排除股东会和监事会的不当干预经营管理;股东会自己不能运用已经授予董事的权力,不能在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给董事会指令。因此,股东会不再拥有凌驾与董事会之上的权利,并且由于公司利益主体的多元化,董事(会)也不仅仅代表股东(会)的利益,而应代表整个公司的利益。董事(会)在管理公司事务上独有的、排外的权力不允许剥夺。无论是大陆法系或英美法系国家,公司经理层的权力一般被认为是一种基于授权产生的权。董事会与公司经理层之间是委托关系,公司经理层是附属于董事会而不是独立的公司机关,其权力受董事会委托范围的限制。因此,公司经理与公司的关系对内受董事会的控制,对外属于关系。他们是公司的人,而非董事会的人。但是,董事会与公司经理的关系不同于股东会与董事会之间的关系,董事会拥有对抗股东会的权力,也就是说董事会在法律上享有独立行使公司权力不受股东会干预;而董事会与公司经理之间不存在权力划分的关系,他们没有对抗董事会指示的权力。

董事会的权力具有以下特点:(1)董事权力和董事会权力的混同性。虽然从理论上说董事和董事会的权力从其结构层次上可以分为董事个人的权力和透过董事会职权行使的集体权力两个方面。但实际上任何董事会的权力的行使都有赖于董事的个人行为,因此董事和董事的权力是没办法截然分开的。(2)董事(会)权力的法定性和独立性。基于董事的法律地位和性质,董事(会)享有对公司财产的管理经营权。董事会的这一权力直接来源于法律的规定,并且董事的这一权力应当具有独立性,既独立于公司其他机关的干涉,也独立于司法机关的审查。董事(会)从事的商事活动是一种民事活动,意思自治是应当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法律不应随便插手公司内部事务,法官也不宜对董事会权力的行使做事后判断和评价。(3)董事(会)权力的受制性。现代公司中,董事(会)的权力因“董事会中心主义”在世界各国的普遍推行而有所扩大,董事(会)职权的适度扩大适应了现实的需要,使公司运作的成本降低,更有效率。但是,董事(会)职权的过度扩张也必然容易导致权力的滥用和利害关系人利益的损害。因此,为了从最大限度上减少董事管理行为的不当,维护公司与董事间的信赖关系的延续,董事(会)的权力应当受到有效规制。各国对董事会权力内容的限制主要包括以下事项:公司立法规定必须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控制性权力,不能以章程或其他形式移转到董事会权力范围,如选任和解任董事和批准公司章程修改的权力等;对于董事会和股东会同时享有的权力,若两者互相冲突,股东会的决议优先于董事会的决议,如确定董事报酬的权力;公司章程规定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力,董事会不能行使,如涉及董事、管理层利益冲突交易的事项,涉及公司股权变化的重大事项,涉及公司存在基础的重大事项。

从各国公司立法来看,对董事会的权力内容的规定有三种立法模式,即列举主义、概括主义、或列举概括兼有主义。列举主义是指逐项明确列出董事会的权力,其优点在于对董事会的权力一目了然,缺点在于法律没有为董事会职权留下任何扩展的余地。我国公司法属于此类。概括主义就是不具体列明董事会的权力,而是采取概括性的语句涵盖董事会的权力。如美国《标准公司法》第35条,“除本法或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公司的一切权力都应由董事会行使或由董事会授权行使,公司的一切业务活动和事务都应在董事会指导下进行。”而列举概括兼有主义则采取列举主义、概括主义结合的方式规定董事权力的内容,在公司立法中即重点明定了董事会法定权力的关键,又给予董事会权力在公司章程中扩展的空间,从而兼具列举主义和概括主义的优势,弥补了各自的缺陷,成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公司立法的模式。根据这种模式,董事会的权力可以概括为以下几项:(1)公司的经营决策权。经营决策权是指董事(会)有权对公司的经营管理事项作出决定,不受股东会干预的经营自。1948年英国公司法规定:“董事会可行使除公司法或本章程中规定的必须由公司股东大会行使的一切权力。”美国《标准公司法》也有类似规定:“除本法令或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公司的一切权力都应由董事会行使或董事会授权行使……。”(2)公司的业务执行权。作为业务执行的机关,董事(会)并非要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亲历亲为,而是指董事(会)要把股东会对公司重大事项作出的决定转化为公司的经营决策和执行措施。此外,由于公司制度的发展,各国纷纷加强了董事(会)的权力,董事会的业务执行权力日渐扩大,并超越了纯粹的执行业务的范畴。其权限已由原来的单纯“执行”业务转为“决定”业务的执行。(3)公司的对外代表权。在设有董事会的公司,有的国家规定由董事会对外代表公司,如美国,德国;有的国家规定由董事会的其中1名或数名成员对外代表公司,如我国规定董事长是公司法定代表人,日本规定1名或数名代表董事对外代表公司;在不设有董事会的公司,董事是公司的当然对外代表人。

对董事的资格要求一般包括积极资格和消极资格两种。董事的积极资格是指具备何种条件的人方可被选为董事;董事的消极资格是指董事任职的限制性条件。关于董事的积极资格,各国法律一般限于对董事身份,行为能力,国籍或居住条件等内容的规定。其中关于董事的身份主要涉及的是是否将董事限于自然人和持公司股份的股东问题。对于董事是否仅限于自然人,各国有两种立法例。依传统观点,公司既为法人,其经营意思表示机关和代表机关应为自然人,因而不允许法人担任董事。如美国、德国、瑞典等国家的规定;但有些国家基于对本国国情的考虑和对公司机关认识的不同,允许法人担任董事。如:法国、比利时及我国台湾地区的规定。对于董事是否必须是公司股东的问题,各国主要有三种立法模式。一是英国、法国公司法的规定,董事应持有一定数额的资格股份。二是日本商法的规定,公司立法和章程都不得规定资格股的限制。三是德国、美国的公司立法对董事无资格股的限制,但公司章程可以选择约定资格股。另外各个国家都要求董事须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丹麦、我国台湾地区都要求董事必须在18周岁以上精神健全的人。但在对董事的行为能力是否加以特别限制的问题上,各国存在两种态度。一是绝大多数国家立法不对董事的年龄加以其他限制。二是另外一些国家对董事的行为能力作了特别规定,在董事年龄的上限上有所要求。如英国规定董事不得超过70岁。法国则规定,已超过70岁的董事的人数不得超过董事会成员的1/3.董事的消极资格是指限制某些人担任公司董事。其首要目的是阻止部分不胜任董事职责的人可能给公司造成的损害以及保护公司和社会公众的利益。从各国公司立法例看,对董事消极资格的规定主要分为两大类:职业限制和信用限制。对于前者,如《德国公司法》第93条规定,未经许可,董事不得担任其他商业公司的董事会成员或者业务领导人或者无限责任股东。法国公司法规定“一个自然人不得同时担任八个以上的公司住所设在法国领土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的董事。”另外,我国台湾地区、日本、德国等都规定了某些重要职位如监事、审计员不能成为同一家公司董事。如美国各州的公司法都规定,公务员和公证人不能成为公司的董事;法国公司法规定,政府人员、公务员、公证人、不能成为公司董事;比利时公司法也规定,法官、行政长官、公务员等不能作为公司董事。对董事的职业进行限制的原因一方面在于保证董事对公司有足够的忠诚,二是防止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公司利益的冲突。

不仅如此,由于,董事在公司中享有很大的权力,因此董事必须具备使选任人信赖的基本条件即必须拥有基本的信用度。如英国公司法规定,未结案的诉讼破产人、在公司设立和管理中因严重失职负有刑事责任者、曾担任过两个公司的董事,而这两个公司都因经营失败资不抵债者等等不能担任董事。日本,比利时等许多国家根据本国国情对此也有相应规定。这类人因为其曾经不良的行为使个人的信用有所下降,因此在一段时期内不应当允许其成为公司董事。

三、公司经营权行使主体的法定义务

(一)公司经营权行使主体法定义务的来源。公司经营主体的义务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一个是委托契约的规定,一个是法律的直接规定。这两种义务也被相应地称为约定义务和法定义务。(1)约定义务。按照通说,公司的基本法律性质是其契约性,公司各阶层之间的关系,皆是以一种契约-委托的形式来实现的。股东大会作为纵向授权的起点,以委托人的身份将财产交董事会,并委托监事会进行监督。董事会作为第二层次的者,又将公司财产委托给公司经理层。这样,公司的具体经营活动就由董事、公司经理来执行,他们对公司施加至关重要的影响。就公司的具体经营者来说,他们既然接受委托从事经营管理行为,也就意味着接受基于委托契约而产生的各项义务。这些义务主要包括注意义务、忠实义务等。当然这些义务的来源大多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因此约定义务仍然具有一定的法定性。(2)法定义务。公司经营管理者除应当遵守委任契约义务以外,公司法或特别法还另外为其规定了一些具体义务。我国证券法规定,上市公司必须向国家证券监管机关及社会公众披露有关信息。因此,公司经营管理者在其执行职务范围内作为公司之负责人,在遵守保守公司秘密义务的前提下,同时又怀有披露有关信息的法定义务。这些义务当与以上注意义务、忠实义务等有所不同,它出自于法律的直接规定,不能从公司与经营管理者间的基础法律关系中推导出来。

(二)公司经营权行使主体的义务内容。公司经营权行使主体的义务具体可分为如下内容:(1)善管义务。善管义务在大陆法系国家称之为“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亦称“注意义务”,在英美法系国家称为“勤勉、注意和技能义务”,它是指在没有利益冲突的场合,公司经营权行使主体必须勤勉、尽职地运用其经营决策权,不得鲁莽行事。根据善管义务,“董事负有具备善良管理者那种谨慎的品质而履行其职务的义务”。它要求董事在行使和履行职责时,应像普通谨慎人一样具备通常知识,在相似的环境下给予合理的注意,机智慎重,谨勉尽责地管理公司事务。董事的善管义务不仅要求董事自己在处理公司事务时应机智勤勉、尽心尽责,而且对其他董事、经营权行使主体在处理公司事务时的不当行为应尽到注意和谨慎的义务。对于善管义务的判别标准。按我国台湾地区学者之见解,“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义务,系相互平等之私人间原理,亦是受任人处理受任事物所应有注意之问题”,它实则是公司经营权行使主体执行公司业务时的一项“称职标准”。但就该善良受理人注意义务之标准究竟为何,各过法律规定上并不明确,所以各国的理解也不同,如德国公司法对董事的善管义务的要求较高,它要求“董事会成员在领导业务时,应当具有一个正直的、有责任心的领导人的细心。”美国法院判例的要求则相对低一些,它规定董事在执行职务时,应以勤勉、小心谨慎之方法,以一般谨慎之人,在相同情况下处理事务之方法,负注意义务。尽管各国对董事善管义务的要求有些差异,但却都对善管义务订立了客观性标准。其中,美国的规定最具代表性,《示范公司法》规定董事义务之履行必须为:善意;以处于相似地位的普通谨慎之人在类似情形下所应尽到的注意;以其合理相信的符合公司最佳利益的方式。之所以采取客观性标准,是因为如果法律对善管义务标准不做规定,那将会导致法官在审理案件时的无所适从,潜伏着法官因无法可资参考而滥用自由裁量权的危险;更重要的是,没有客观性标准,董事履行职责就缺乏最低标准的约束,不利于督促董事的行为。此外,除了上述善管义务的抽象解释外,善管义务还可以具体解释成对董事行为的各种要求:董事应当在法律、公司章程允许的公司目的范围之内和其应有的权限内行事;确保自己了解公司的活动;应当出席董事会各种会议;应当熟悉公司会计提供的财务会计报表和律师提供的法律咨询;应当对所获得的某类信息合理地进行调查并予以重视;就董事会决议的事项有异议时应当将其异议记入董事会会议记录;当其不能履行善管义务时,应当及时辞任等。与董事的善管义务密切联系并作为善管义务重要补充的另一项规则是美国法院在长期司法实践中逐步发展起来的商业判断原则。是指“公司之董事于执行职务时,必须以诚信之方式,基于公司之最佳利益而可为合理之相信者,且依一般谨慎之人于同样之状况或情形,有同样之注意者,即已尽其注意义务”。商业判断原则包括经营判断规则和经营判断原则。前者是指依照合理的信息和理性判断所做的决策,后者则是指这种决策是有效的、对公司具有约束力,不得由股东们对此提出禁止、撤消或谴责。经营判断准则的实质是不能仅因错误的商业决定而要求董事承担责任。这一原则确立了经营者的商业决定不受司法干涉的原则。当然,经营判断规则的适用范围也是有限的,如果董事因违反忠实义务如,欺诈、自我交易,以及重大过失将不能受到此规则的保护。(2)忠实义务。忠实义务也称为忠诚义务、受任义务。是指公司经营权行使主体在履行职责时,必须为了实现公司的最大利益,而不得使自己的利益与其承担的义务发生冲突,不得做出有损于公司利益的行为。从实质上说,忠实义务实是为公司经营权行使主体设置的一条“道德标准”。这一义务的产生来源是公司经营权行使主体与公司之间的委任关系,同时也是民法的诚信原则在公司法领域中的具体表现。其核心思想是确保经营权行使主体行为的公平、道德、诚实。忠实义务要求公司经营权行使主体必须为公司的整体利益而行使经营权行使主体的权利力,必须将公司的利益放在任何其他人的利益之上,不得恶意的实施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同时要求公司经营权行使主体必须为适当目的,即公司经营权行使主体在代表公司行使自己的职权时,不仅应承担善意为公司利益而作为的义务,而且还承担为实现适当的目的而行为的义务。各国公司立法或判例除了对公司经营权行使主体的忠实义务进行抽象性总结以外,还对忠实义务的内容了具体规定。这些内容主要包括:A.自我交易禁止之义务。经营权行使主体与公司的交易,不管是直接或间接的,都隐含着与公司间的利益冲突,因此,各国一般都禁止经营权行使主体与公司之间的交易行为。但自我交易的禁止并非绝对的,而是说除了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经营权行使主体会同意外,经营权行使主体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根据惯常的做法,允许自我交易存在或者自我交易具有效力的条件是:第一,自我交易的利害关系人必须首先向公司披露这种交易的性质以及自己在此项交易中所享有的利益;第二,必须由股东会或者经营权行使主体会中的“非利害关系人”批准;第三,这种交易对公司必须是公正的。B.禁止利用或篡夺公司的机会。公司机会理论是经营权行使主体忠实义务的一个重要部分。其含义是指,公司的经营权行使主体不得将公司正期待的机会或理应属于公司的机会予以篡夺自用。公司机会对于公司来说等同于公司的财产,由于经营权行使主体基于其地位,可以接触到大量的商业信息,因此,在经营权行使主体的地位和诚信原则的要求下,经营权行使主体不能为了非公司的利益篡夺公司机会,否则将构成忠实义务的违反。至于如何确定某一经营权行使主体接触的机会是否构成公司机会,由于这一概念自身比较抽象,所以对其认定也说法不一。美国的法院判例现倾向与同时采用“经营范围标准”和“公平标准”来认定。C.竞业禁止义务。不同的利益主体从事具有竞争性的营业一般均会导致利益的冲突,因此,由于经营权行使主体的竞业可能产生经营权行使主体利用其地位与职权损害公司利益,谋取私利,因此,各国公司法中都有关于经营权行使主体竞业禁止义务的规定。竞业禁止行为有两大特点:其一是列入禁止之列的经营行为必须是具有营利性或商业性的行为;其二该行为必须是具有竞争性的行为。现代各国关于竞业禁止主要有两种立法模式:一是兼业或副业禁止,此为广义的竞业禁止,经营权行使主体既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同类之业务,亦不可兼任其他营利事业之经营权行使主体人或其它商事公司的无限责任股东。德国、我国台湾地区之立法均属此类。二是同业竞争禁止,即狭义的竞业禁止。如日本法律规定,经营权行使主体不得为自己或者第三人进行属于公司营业范围内的交易活动,至于进行营业范围外的交易活动则不在禁止之列。根据各国的通例,公司经营权行使主体竞业禁止义务的违反,并不因此而影响行为本身的效力,而仅得依法行使公司介入权(又称归入权、夺取权)将经营基于该行为所得之利益收归公司所有。但对是否可以同时请求损害赔偿,各国有不同规定。在德国,法律将介入权与损害赔偿权同时赋予公司,公司可依实际情况择一行使;依照瑞士法律规定,当介入权与损害赔偿权竞合时,公司可以重叠行使两种权利;在我国台湾地区,当公司经营权行使主体违反竞业禁止义务时,公司应请求其行为所得之利益,作为损害赔偿,即已法定介入权取代了损害赔偿权。D.禁止滥用公司财产之义务。这一规定要求公司经营权行使主体有义务去保护公司资产的完整。主要表现为:禁止挪用公司资金或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禁止将公司财产以个人名义或他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禁止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等,其旨在保护公司利益,维护交易之安全。E.禁止泄露公司秘密义务。此处之“公司秘密”泛指公司采取了适当手段加以保密的各项技术秘密、商业秘密、管理诀窍、财务秘密、各种内部文件和决定等。故公司秘密须符合以下条件:第一,交易相对人或者社会公众通过其它正常途径无法获得者,若已可以通过正常途径如新闻报道查知其内容,不构成公司秘密;第二,公司采取了适当的保密手段和措施,以防范信息的外传,包括声明为保密文件者。在一定意义上,凡是公司未公开的咨讯,均属于公司秘密。

公司经营体系范文4

[关键词]公司的经营范围;公司股东利益;交易相对方;政府监管

公司的经营范围涉及四重法律关系:公司自身的确定与保护关系,经营者与股东的关系,公司与交易第三人的关系,以及公司与政府监管的关系。经营范围具备四方面的基本功能,对公司的存在与发展和市场的稳定运行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

一、经营范围对公司自身的确定与保护

公司必须借助经营范围确定自身的存在,公司的最大特性是营利性,投资人不会不惜成本漫无目的的设立公司,其设立公司都是基于特定意图,注入公司的每一项投资都有为其带来最大的收益的使命。公司财产作为组织化财产,都是为了特定目的而存在,公司的经营范围不能泛化。股东作为投资人在公司章程中规定经营范围,实际上是事先对公司财产进行规划,选择了认为可以带来最大收益的项目集中财力经营,以期达到利润最大化的目标。特定的经营范围对财产组织有特定的要求,特定的财产组织形成特定机能。公司以一个特定财产机能经营,只有符合财产组织要求,才能调动公司所有资源,充分有效地达到投资人设立公司的目的,显然这要比无经营范围的选择经营项目更经济,这一点是公司的存在和发展的基础,这种基础至今也未受到侵蚀。

二、经营范围对公司股东的保护

股东设立公司,首先要求公司能够保护自己的利益,然后才会涉及到赚取利润获得收益等问题。经营范围就是在股东让渡财产权后获得的应对经营权的保护措施。现代社会经济活动的主体已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商人,而是具有一定经济规模和组织形式的企业,公司作为法律上拟制的“人”,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股东把钱投入公司,其所有权让渡给这爪“人”。股东作为投资人,其原先享有的所有权转变成了诸如公司事务决定权、经营者选任权、利润请求权与分配权等权利,致使公司的所有权与经营权两权分离。在此条件下,委托关系成为了公司治理中的基本关系,对于经营者的监控成为公司内部治理中的关键,经营范围是投资者对经营者监控的基本手段。股东为了便于公司对财产的运用,将财产所有权转让给公司换取股权。股东的所有权追随着经营权,股权利益的实现依赖于经营权的成果。经营权行使的好与坏,直接关系到股东对最大利润的追求。这就要求设立一种机制,便于股东约束经营人。最直接有效的方法就是股东大会在制定公司章程时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要求经营人按照其事先确定的经营项目行事。

三、经营范围对交易相对方即第三人的保护

公司经营范围在我国是绝对必要登记事项,具有公示效力,可以简化交易、节约成本,在经营范围之内,公司可以提供专业水平的产品和服务,“营业”本身的内在要求使经营范围成为一种品质保证,经营范围是交易者进行识别的第一步。在经济往来中,公司的交易相对人是不特定的,如果公司对所有交易相对人都要说明其主要经营范围是有悖效率原则,交易成本也会增大。第三人在与公司进行交易前,若要去调查公司是否有能力与之交易,是一种资源的浪费,在实践中也是很难做到,法律规定公司在其登记事项中写明经营范围,让人一目了然。注明经营范围是对第三人的一种保护,避免了第三人因为公司超范围经营行为无效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减少了利用公司形式欺诈钱财的行为的出现,有利于经济的发展,社会的稳定,资源的最大化利用。

四、经营范围为政府监管提供渠道

公司经营范围的登记审查是在公司设立时,即政府在公司进入市场前对其进行的第一轮筛选,经营范围的登记为政府提供了监管公司的渠道,也是市场准入制度的具体要求所在,有利于国家对经济的掌控。在市场的经济规律充分发挥作用下,商事主体会根据市场的要求调整经营方向和方式,但市场的盲目性、自发性和滞后性等弊端使得国家宏观调控作为市场失灵的补救性措施,其存在还是非常有必要的,要求国家首先要对市场主体进行全面的了解。对经营范围的登记审查,就为政府监管市场和制定经济主体的市场准入规范提供了依据。在公司的运营过程中,公司可以对经营范围进行变更登记,据此国家可以对进入市场后的商事主体进行监管。明确了公司的经营范围,政府可以对市场的整体状态和发展走向进行规制和预测,预见可能发生的一切不良后果,提早采取措施预防,使市场经济朝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

在公司经营范围的修改与完善中,我们首要的是理解与参照我国的历史文化传统、经济环境与现实需要、制度环境与实践机制,结合我国国情,使经营范围适应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对现有制度进行调整,协调好各方的利益。

参考文献

公司经营体系范文5

关键词:绩效管理;母子公司

一、考核体系

A集团公司为一实行上下游、内外贸、产销一体化、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运作,跨地区、跨行业、跨国经营的综合性能源公司。为加强集团公司下属子公司管理,发挥集团公司总体发展战略对各子公司经营、生产行为的引导作用,进一步提高子公司的积极性、创造性和执行力,确保集团公司当前利益与长远可持续发展。集团公司对子公司的考核,遵循以下原则:(1)落实战略,体现板块差异。在考核指标的制定上充分体现子公司所处板块类型特点,实行差异化考核指标。(2)注重业绩,完善激励约束机制。根据各子公司实际业绩与目标业绩的比较,确定各子公司考核结果;适当强化激励与奖惩力度,体现子公司责任、风险与利益的统一。(3)面向未来,有效传递压力。对子公司的经营目标考核,在考虑各子公司历史与现实基础的同时,更需要面向未来,具备前瞻性、挑战性和持续性,有效传递集团公司经营发展压力,牵引子公司迅速突破,快速发展。(4)公平公正,简化实际操作。通过子公司业绩目标值设定调动子公司主观能动性,鼓励其实际贡献,力求公正公平。方案便于沟通,易于战略目标落地。

年度考核的制度指标体系:子公司绩效考核内容主要由绩效指标、监控指标、否决项及科技创新指标组成。(1)绩效指标。主要引导子公司提升自身资产效率和盈利能力,并依据自身业务特点和发展阶段,设定有针对性的指标。不同业务板块的板块指标设置不同,相同指标的权重不同。(2)监控指标。主要引导子公司关注影响经营的关键要素如安全生产、质量、进度、工程造价、风险管理、和谐企业建设、遵守法纪、其他等方面,并遵循集团公司的战略导向,实现战略重点。该类指标为减分项,不单独占权重,累计扣分不超过30分。(3)否决项。主要警示子公司不得出现对集团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如出现否决项,整个绩效考核得分为0。(4)科技创新指标。主要鼓励子公司实践科技创新,此指标为加分指标,累计加分不超过10分。

年度考核指标内容和权重,按被考核对象所在板块的不同而有所区分,板块划分。例如:

该考核体系的指导原则是正确的,在指标体系建立的时候应注重使用相对数、而避免过多使用绝对数。绩效指标中有利润总额、营业收入,但是未考虑为创造这些利润、收入所付出的成本。如果换成净资产收益率、成本费用利润率等则更能衡量真正的经营状况。

二、考核指标的下达

绩效指标需要赋予具体的量化值,但是根据考核体系的一般原则,很难有量的界定,所以在操作层面上集团公司根据集团公司的目标,及上两年分、子公司绩效完成情况,本着增长的趋势,下达量化指标。每年会在上两年的基础上上浮几个百分点。这样的指标下达易于操作,但还是缺乏一定的调查考证的科学性。未考虑每个企业潜在的生产经营能力和实现该目标经济背景。考核指标与子公司的一把手的薪酬挂钩,子公司为了完成集团公司下达的指标时会隐瞒收入或虚报收入,不按时归集成本费用等手段来粉饰经营数据。或者在年终考核的时候会向上级部门反映这样、那样的客观原因,来掩盖考核目标未完成的结果。这样年复一年的反复循环使得企业的经营效率如何能提高。

三、存在的问题

(1)对子公司经营者的考核尚停留在绩效考核层面,没有上升到系统的绩效管理高度,绩效考核的结果仅仅用于薪酬发放,不重视对人才的评价、培训与成长等。(2)集团公司对收入与利润指标的制定缺乏强有力的市场调研依据,基本根据上年度的业绩情况确定,因此子公司管理团队常常根据本公司的需要进行指标调整,或虚报或隐瞒。(3)集团公司过分注重单个子公司的即时效益,忽视子公司与集团的持续协同成长,同时子公司也不将集团的利益放在首位,在利益分配上与集团之间讨价还价。

四、对策

(一)在确立对子公司经营绩效的管理时应该

(1)服务于集团战略。根据集团的整体发展战略确定子公司的战略定位,以此作为对子公司经营者开展绩效管理的依据。(2)实现“三赢”。1)通过给子公司经营者提供有关绩效的导向与反馈,改进子公司经营者的绩效,提升其职业化管理水平,促进子公司经营者成长。2)调动子公司及其经营者的积极性,让子公司真正冲到市场一线,培养开拓市场,不断创新的意识,增强子公司的竞争力,达到子公司自我发展的目的。3)推动子公司的目标实现,并对集团做出最大的贡献,培养集团公司的核心能力,实现整个集团利益最大化。(3)增强企业集团的凝聚力。绩效管理不仅要使子公司具备独立经营能力,减少对集团公司的依赖,也要让子公司的经营与整个集团的利益相一致,考核指标之间必须协调与制衡,避免子公司与集团公司之间的相互“算计”以及子公司损害集团利益的现象。

(二)指标体系建设

(1)考核指标应兼顾企业业绩指标与个人指标。企业业绩是子公司经营者绩效最直接也是最终的反映。经营者绩效评价的实质是以经营期间内企业真实价值的变动状况来衡量经营者的绩效。在评价指标的选择上应以企业业绩指标为主,个人素质、能力以及努力程度为辅。(2)考核指标应精确反映子公司业绩和战略发展方向的关键。首先,各个考核指标的目的要明确,考核依据要具体,以免给子公司造成误解,错误引导其经营行为。其次,绩效考核指标不宜过多,而在于实用。指标设置过多,不仅使子公司经营者无所适从,还容易加大集团公司对子公司经营者考核的工作量和难度,难免最终使考核流于形式。而一个良好的指标设置可以起到若干指标结合在一起所起的作用,少数关键指标就能起到激励子公司努力去完成业绩的作用,并规范子公司内部管理。(3)考核指标间应存在合理的因果联系。考核指标之间应尽量形成因果关系,起到相互制衡的作用。因为指标单一或若干指标之间的制衡关系不密切,不仅起不到有效激励子公司提高业绩的作用,还容易使子公司钻业绩考核的漏洞,有意隐瞒实际效益,从而产生有利于子公司及其经营者而有损集团利益的行为。(4)由于对子公司经营者的考核以子公司的业绩为主,所以考核指标的设置应兼顾财务经济指标和非财务的成长性指标,即业绩考核既要重视结果,也要重视过程,并指明非财务指标是如何影响长期财务目标的。而且各个指标权重应根据各个子公司的成长情况有所侧重和不同。同时,学习与发展方面的非财务成长性指标是较高层次的要求,这类指标是在集团与子公司达到稳步发展和成熟阶段时才显得突出和重要。

参考文献:

[1]刘晓妍.子公司绩效管理体系诊断、再设计和实施[D].大连理工大学,2006.

[2]郭立田,张旭蕾.建立企业集团内部效绩评价体系的再思考[J].经济与管理,2004(6).

公司经营体系范文6

【摘要】本文试图构建一套科学、合理且具有可操作性的基于价值创造的上市公司经营业绩评价指标体系,以反映上市公司真实的价值创造及能力。

【关键词】价值创造;上市公司;经营业绩;评价指标体系

现在,站在投资者利益保护的视角,将价值创造和业绩评价结合起来,使价值创造成为指导上市公司经营业绩评价的指向标,探索上市公司经营业绩评价问题是一项具有迫切现实意义的重要课题。建立科学、合理且具有可操作性的上市公司经营业绩评价体系,关注企业的真实价值创造表现及其能力,将有助于推动投资者对上市公司业绩基本面的持续关注和真实价值的深入挖掘,也将有利于我国资本市场投资者利益保护机制的建立健全和价值创造投资理念的培养、普及。

一、企业价值创造与上市公司经营业绩关系分析

对企业进行经营业绩评价的根本目的是评价企业价值创造规模大小与价值创造能力的好坏,投资者所要发现的是真正具有价值创造能力且能够创造真实价值的企业。企业的价值大小是一个静态的结果,而这个结果的大小主要取决于企业的价值创造能力。一个企业的价值创造能力的大小主要取决于关键价值驱动因素。关键价值驱动因素,就是指能够影响和推动企业价值创造的重要因素。关键价值驱动因素按照内容可以划分为外部环境价值驱动因素和内部管理价值驱动因素两大类型,而内部管理价值驱动因素又可以进一步地区分为财务价值驱动因素和非财务价值驱动因素两种具体类型。因此,对企业进行经营业绩评价,仅评价企业价值的大小是不够的,还应关注关键价值驱动因素,尤其是内部管理价值驱动因素,它反映了企业的价值创造能力,决定了企业价值创造的结果。

对企业价值创造驱动因素的分析可以借助于股东价值创造链、关键因素驱动树等工具。按照已有文献对股东价值创造环节的描述,可以总结提炼出反映股东价值创造能力的主要方面:营销能力、营运能力、研发能力。这三种能力基本概括了企业创造价值的内部管理关键驱动因素之非财务活动的一面,构成了企业的价值创造能力,决定了企业的价值创造表现。

那么如何衡量一个企业的价值创造表现呢?这可以借助于企业价值评估理论。根据企业价值评估理论,企业价值应该是利用与企业风险程度相适应的折现率对其在未来经营期限内所创造的经济收益进行贴现之后所获得的现值之和。可以看出,衡量企业价值创造表现主要与三个因素有关:收益、增长与风险。企业的盈利能力是企业未来收益的主要决定因素。只有盈利能力强的企业,才能创造出高的收益。同时这种收益应该具有较好的持续性和增长性,才能增加企业的价值。因此,在进行企业经营业绩评价过程中,还应该关注企业的增长能力。此外,企业若要持续、健康地经营下去,必须具备较好的偿债能力。偿债能力关系到企业的生存问题,即企业应力求保持以收抵支和偿还到期债务的能力,减少破产风险,使企业能够稳定生存与不断发展。偿债能力的大小可以反映企业的财务风险程度,从而影响企业的资本成本大小,进而也会影响企业价值。总之,企业的价值创造表现应该从盈利能力、增长能力和偿债能力三个方面进行评价。

综上分析,以价值创造为导向的上市公司经营业绩评价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企业价值创造表现,可以从盈利能力、偿债能力、增长能力三个方面进行衡量;二是企业价值创造能力,可以从营销能力、营运能力、研发能力三个方面进行反映。企业价值创造表现是企业价值创造能力的最终体现,企业价值创造能力的强弱决定了企业价值创造表现的好坏。

二、上市公司经营业绩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原则

构建上市公司经营业绩评价指标体系,应该遵循以下原则:

(一)财务指标与非财务指标相结合,以财务指标为主

正如前文所述,要全面评价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既要衡量其创造价值的大小,又要反映其创造价值能力的高低。而创造价值表现和能力又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评价。因此,使用单一指标难以准确地评价上市公司经营业绩的整体特征,需要建立多元化评价指标体系,强调财务指标与非财务指标相结合,以财务指标为主。

在进行经营业绩评价时,为了全面评价上市公司的价值创造能力,尤其是在对上市公司价值创造驱动因素的分析中,需要引入非财务指标。但具体选择评价指标时,还要考虑到基于价值创造的上市公司经营业绩评价主体是上市公司的外部投资者。就我国目前的资本市场而言,外部利益相关者只能主要依赖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财务信息了解上市公司,而无法全面了解属于上市公司内部信息的非财务活动情况。因此在进行经营业绩评价时,无法引入过多的非财务评价指标。另外,许多非财务指标存在不易计算与衡量的问题,而财务指标的客观性比较强,其数据较易获得。因此在设计上市公司经营业绩评价指标体系时仍以财务指标为主,在可计量与可获得的基础上尽可能地结合非财务指标。

(二)基本指标与行业特色指标相结合,突出行业特色

在设计上市公司经营业绩评价指标体系时应考虑其所处的行业背景。正如AlanC.Maltz等人(2003)所说,由于一套特定的业绩评价指标体系不可能对每一个企业都适用,所以可以先搭建一个业绩评价的通用框架,企业可根据其所处的环境和自身的特点在其中选择相应的评价指标。这也是本文研究的目的,我们不可能建立起唯一的适用于所有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评价指标体系,这种做法也没有什么实际意义,但可以建立一种具有通用性和综合性的上市公司经营业绩评价指标选择模式,这样使用者可在实际操作中根据行业背景设计完整的经营业绩评价指标体系。因此,搭建一个用于指导使用者根据行业特点设计上市公司经营业绩评价指标体系的通用框架具有重要意义。具体而言,就是将每一方面的评价指标分为通用指标和特殊指标两大类型。前者反映所有上市公司的共性,后者体现被评价上市公司的行业特性。

对于不同时期不同行业背景的企业而言,其外部环境、行业特征、行业生命周期存在差异,进而会影响该行业上市公司的关键价值驱动因素。比如制药业的关键价值驱动因素是研发能力,研究与开发的投入及其占销售收入的比重是关键;而对于电信业,则市场营销能力更为关键,因此有必要引入客户满意度指标。因此,在建立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评价体系时,尤其是在指标设计的过程中,要结合具体的行业特点进行分析,这样才能使业绩评价的结果更具有科学性。

三、基于价值创造的上市公司经营业绩评价指标体系的构成

基于价值创造的上市公司经营业绩评价指标体系由价值创造表现指标和价值创造能力指标构成。价值创造表现评价指标分为盈利能力、偿债能力和增长能力等;价值创造能力指标包括营销能力、营运能力和研发能力等。每一类指标体系又区分为通用指标和特殊指标。本文主要探讨通用指标的选取。

(一)盈利能力指标的选取

在实践中,应用较为广泛的盈利能力指标主要有:EVA、销售利润率、总资产报酬率、净资产收益率。其中,EVA是从股东角度定义的经济利润,相对于会计利润,它考虑了权益资本成本能够反映企业的价值创造结果,是盈利能力指标的首选指标。尽管净资产收益率是评价上市公司资本盈利能力的核心指标,但是由于该指标的计算与EVA有共同之处,其内涵基本被EVA所涵盖,为了避免重复,不选持净资产收益率。总资产报酬率反映的是公司对资产的运用效果,销售利润率可以反映上市公司的商品经营盈利能力。由于一个企业要能够持续为股东创造价值,应该主要看其经营性的业务创造价值能力,而经营利润剔除了“听天由命”的投资收益和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因此经营利润要比营业利润更能够反映上市经常性业务所创造的价值。这样,盈利能力指标包括EVA、总资产报酬率、销售经营利润率。

(二)偿债能力指标的选取

在实践中,应用比较广泛的偿债能力指标主要包括:流动比率、速动比率、资产负债率、已获利息倍数等。笔者认为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都不能精确地反映上市公司的真实短期偿债能力,选用现金比率(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与流动负债之比)可能更为恰当。

(三)增长能力指标的选取

增长能力反映上市公司盈利能力的发展性和持续性。上市公司若要获得持续发展能力,就必须在股东权益、利润、营业收入和资产等各方面谋求协调发展。在这四项增长能力指标中,经营利润增长率与股东权益增长率更能体现出公司增长的效率性。若没有经营利润的增长,销售的增长在某种程度上可谓无效率的增长。无论是销售的增长,还是资产的增长,投资者最终期望的都是股东权益的增长。因此,指标体系采用经营利润增长率、股东权益增长率作为增长能力的评价指标。

(四)营销能力指标的选取

营销能力可以考虑以下评价指标:1.客户满意度是指客户对企业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满意程度,它是保持老客户和吸引新客户的驱动因素。营销能力强的上市公司客户满意度也高。2.市场占有率,它反映了上市公司产品的市场地位,从结果角度反映了营销能力,营销能力越强,相对而言公司产品的市场占有率越高。3.营业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率反映了上市公司在销售方面的投入,它是支撑公司营销能力的必要保障,但是太高又会降低公司的营销效率,因此应该保持在合适的水平。

(五)营运能力指标的选取

营运能力主要反映了上市公司利用资产进行经营的效率。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应收账款和存货的管理尤其重要,因此可以选取应收账款周转率和存货周转率来反映上市公司的资产管理效率。另外,还可以用管理费用占资产比率来反映上市公司资产管理效率。需要注意的是,管理费用应该扣除那些与管理不直接相关但按会计处理方式计入管理费用的项目,如研究费用。

公司经营体系范文7

论文摘要:文章从Z公司企业实际和行业现状出发,站在企业发展战略的高度,提出了z公司战略营悄的总体思路,并以此为中心思想,对公司品牌建设、战略联盟、海外营销组织、海外营悄梁道、营销计划等提出建议。

近年来,战略营销理论开始传入中国,个别中国企业逐渐接受战略营销理论和理念,并在实践中大胆运用。本文希望从Z公司企业实际和行业现状出发,站在企业发展战略的高度,提出了Z公司战略营销的总体思路,并以此为中心思想,对公司品牌建设、战略联盟、海外营销组织、海外营销渠道、营销计划等主题进行建议,希望能借此提高Z公司对海外市场战略营销的认识和重视,从而对提高Z公司全球竞争力有所帮助。

一、Z公司背景介绍

Z公司(浙江xx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抢吐建于1993年,是一家集自动化与信息技术产品的科研开发、生产制造、市场营销及工程服务为一体的部级高科技企业,是首批“国家863计划产业化基地”之一,获得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国家高新软件园重点骨干企业等一系列荣誉称号。

Z公司以Z大学先进控制研究所、工业自动化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工业控制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等机构为技术依托,利用Z大学多学科的综合优势,致力于工业IT技术和产品的开发。Z公司已经拥有了完整的过程自动化产品体系,主要包括WebFieldJX系列DCS控制系统、WebFieldECS系列DCS控制系统、WebFieldGCS系列控制系统、现场总线技术与产品、InPlant企业整体解决方案、PIMS生产信息管理系统、ERP软件及系统集成等。产品广泛应用于化工、炼油、石化、冶金、电力、造纸等流程工业企业,以及智能交通、水处理及教育领域等公共事业部门,已经为超过6000多家来自中国及世界各地的用户提供从工厂类自动化到非工厂类自动化的整体解决方案。

二、Z公司的技术和产品

工业自动化行业中,Z公司作为自动化硬件、软件制造商及自动化系统集成商,拥有完整的过程自动化产品体系,并已经为超过6000家来自中国及世界各地的过程行业用户提供了产品与工业自动化行业整体解决方案。

目前,Z公司已经形成三大类五个型一号的产品体系,见表1。过程自动化是Z公司的核心业务,主要产品包括WebFieldJX系列DCS控制系统,WebFieldECS系列DCS控制系统,WebFieldGCS系列控制系统,现场总线技术一与产品,ESP-Suite企业增效解决方案,PIMS生产信息管理系统,以及ERP软件及系统集成等。凭借完整的产品体系及对流程工业的深刻理解,Z公司提出了流程工业综合自动化整体解决方案的概念—InPlant(Intelligent-Plant)。据美国ARC公司调查,应用流程工业综合自动化技术可获得显著的经济效益,产品质量提高19,2%、劳动生产率提高13.5%、产量提高11.5%;,

三、Z公司海外市场战略营销具体举措

Z公司争取在3—5年内从通过战略营销实现从国内自控行业的第一梯队发展成为全球自控行业的第一梯队,为此需要对公司的品牌建设、战略联盟、组织变革、海外市场营销渠道构建、及营销计划制定等五方面进行相应调整。

1.品牌建设。菲利普·科特勒将品牌所表达的意义分为六层:属性、利益、价值、文化、个性和使用者,其中品牌最持久的含义是它的价值、文化和个性,它们确定了品牌的基础。因此品牌已逐渐成为市场竞争的起点、要素、细胞和载体,成为企业乃至一个国家或地区综合竞争实力的象征,谁拥有为社会所公认的强势品牌,谁就拥有市场,谁就会取得竞争优势。

在高新技术市场环境下,拥有强大的品牌比在传统消费品市场中更为重要。强大的品牌是高新技术产品高质、可靠的象征和标志

根据多国调查显示,z公司品牌仅处在全国知名阶段,尚不具备全球闻名的品牌知名度和美誉度,在世界范围内品牌知名度还远远落后于业内的跨国公司。现阶段,z公司的工作重心是产品销售,销售部门是公司的核心业务部门,而负责市场开拓、广告宣传、品牌建设等活动的市场部在公司架构中地位不高且结构不完整、功能不完善,这与当前一些跨国企业纷纷以市场部为中心,其他职能部门围绕市场部开展工作的做法是相反的。z公司必须意识到建设强势品牌是赢得市场和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是企业进军全球自控市场第一梯队的必经之路,也是实施战略营销的第一步和有力保障。因此,品牌建设对于Z公司拓展海外市场具有紧迫的战略意义。

2.战略联盟。在拓展海外市场中,发达国家的竞争对手实力往往比国内对手更为强劲,竞争威胁更大。我国企业目前整体实力较弱,同时在海外市场上普遍处于开拓初期,面临各种障碍,包括目标市场中现有企业的过激反应以及贸易、资金、技术方面的壁垒,如果采用单兵作战的方式自己开拓市场或相互拆台抢夺对方市场,势必导致企业成本增加或者“共损”局面的出现。

相反,如果与同行企业结成同盟共同开拓某个海外市场,实行技术研发、市场渠道、商标与品牌等资源的共享,将会产生规模经济效应和协同作用,相应降低每一家企业分摊的市场开拓成本.同时面对实力强大的买方,战略联盟会使每家企业的议价能力加强。因此在全球工控市场已被国际知名公司占据大半江山的现实面前,Z公司正确的战略举措应当是树立合作的竞争观,跟国内外知名公司建立战略联盟,通过利用这些公司的国外客户和渠道优势、经营理念优势、品牌优势、成熟的管理体系和人才优势等诸多竞争优势,加速公司海外市场的拓展进程。

3.组织变革。当前,Z公司为开拓海外市场,已经设立海外部,为适应公司战略营销需要,Z公司海外部的组织形式应该进行适当变革,变革的路线将是海外部—国际事业部—全球营销中心。

海外部。Z公司现已按垂直化管理原则,设置专业职能部门—海外部。该部门由部门经理和部门员工组成,专业从事进出口业务,具体负责海外营销各种服务,随着海外市场的扩大而发展实践中,海外部是刚刚开展海外市场业务的公司必经之路,便于集中管理。

国际事业部。随着海外业务的拓展,Z公司在越南、印度、巴基斯坦等国家与当地在自动化控制领域颇有声望的公司建立了战略合作关系,构建了分销体系,对各个地区、各个商分别进行渠道管理、价格管理和销售管理的需要十分迫切,但现行的垂直化管理体系已经逐渐不适应Z公司的海外业务拓展进程,Z公司海外市场战略营销客观要求对海外部的组织形式进行变革。Z公司在海外市场的经营活动现状是:在对某一国家出口产品的同时,在另一个国家建立商制度,而在第三个国家设立办事处,又在第四个国家开办合营企业,在第五个国家设立子公司。这样Z公司需要按照事业部原则,专门设立一个国际事业部,专门处理公司的国际业务活动。国际事业部由该部的总经理领导,负责制订其目标和预算,并负责目标公司在国际市场上的业务发展。国际事业部的职能人员包括有市场营销、工程服务、财务计划、合同管理与进出口后勤服务等方面的专家,他们为下属各经营单位制订计划,并提供服务。

经营单位的设置可按下面三个原则中的一种或几种来考虑。它们可以是地理区域性的组织机构,由分别主管不同地区的业务主管对主管国际事业部的总经理负责。这些地区业务主管负责管理承担地区业务的销售人员、商和经销商。经营单位也可以是按产品大类设置组织机构,每个经营单位由一名业务主管负责,主管每个大类产品在海外市场的销售业务主管可以向公司职能部门的地区专家征询有关各不同地区的专门知识。最后,经营单位还可以是一些国际子公司,每个子公司由一名经理主管,各子公司经理向主管国际事业部的总经理负责。

全球营销中心。随着海外事业的发展,Z公司将成为真正的跨国公司,公司将在世界范围内进行设备生产、人才、资金等资源配置和客户关系管理,并提供后勤供给保障。此时,Z公司的全球营销职能将游离出来,依托单独设立的全球营销中心进行管理,全球营销中心是独立的公司法人。全球营销中心总裁对Z公司最高负责人和执行委员会负责,下属区域经理们受过全球经营方面的训练。经理人员可从其他国家聘任;零部件及其他原材料可以向任何价格最低的地方采购。

4.海外渠道构建未来几年内,为了加快海外市场拓展进程,根据Z公司的战略营销思路,Z公司应通过间接出口和直接出口,构建海外营销网络。

间接出口间接出口是指Z公司利用本国另一商业组织,如借助利用国内各大设计院、各大成套公司、各大进出口公司的项目资源、营销网络和市场经验进入海外市场,在这种方式下,销售方式与国内市场大致相同间接出口是Z公司现阶段可用资源少、自身出口组织不健全、海外市场信息了解不充分情况下,交易成本最低、市场经营风险最小的出口贸易方式。

直接出口直接出口的主要形式是直接接受国外公司的订货及参加国外工程投标,这要求Z公司对海外目标市场了解充分,掌握丰富的市场信息Z公司可以通过在当地建立办事处,甚至创办合资公司,深人市场调研,充分挖掘用户信息,进行直接出口。

Z公司进人海外市场,与国外用户、官方机构直接、正面接触的最简单、最直接、低风险形式是开设国外办事处、代表处,它既可以作为企业商品与服务出口的延伸服务工作,如了解、研究当地市场,办理有关出口事宜,提供售后服务;也可以作为Z公司推进海外市场进人的实质性、前瞻性步骤,使Z公司可以通过了解当地的经营环境、经营条件,积累在当地经营管理企业的经验.为Z公司进一步增加对当地市场的投入做准备。建立办事处还可以作为Z公司学习竞争者、研究竞争者、模仿竞争者、监控竞争者的有效手段。

海外商和经销商。Z公司在本国自建分销渠道,对产品定价、产品选择、营销方案、市场信息等方面有绝对的控制权和知情权,能够很好的制定和实施营销战略然而在国外自建分销渠道,不但资本需求量较大,而且要充分了解当地市场,还要配有高素质的营销人员,渠道维护成本也相当高,同时又需尽力规避由立法、惯例、政治因素造成的海外市场进人壁垒,与当地商或经销商结成战略联盟是解决前述难题的有效方法这一战略要求Z公司在海外目标市场寻求具有强大营销能力和在市场定位方面有潜力的合作伙伴作为其在当地的商或经销商,将该合作作为进人新产品市场进行扩张的手段,因此正确的选择海外商和经销商对Z公司开拓海外市场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5.营销计划制定。营销计划必须与企业战略营销保持良好的协调性,应将所有的管理职能都融入到营销计划制定过程中,将顾客置于计划的中心地位,并使企业的定位策略能够与目标市场相互协调。

Z公司较为完善的海外营销计划包括定价、促销、营业推广、公共关系、产品开发和人力资源配置等,将所有的管理职能都融人到营销计划制定过程中,讲求系统化管理,整体配置企业所有资源,形成竞争优势;强调协调与统一,不仅仅使企业内部各环节、各部门的协调一致,而且也强调企业与外部环境协调一致,共同努力以实现营销资源整合。

四、结论分析

本文从战略营销角度,结合Z公司企业实际,提出Z公司应该充分利用各方面资源,运用战略营销进行市场开拓,保持企业长久的核心竞争力。本文基本观点总结如下:

1传统营销围绕营销产品、分销、价格、推广展开,也就是著名的4P营销组合。战略营销包括这些策略变量,但在某些重要的战略方面超越了传统营销的范围。战略营销是关于营销的一种新思维和实践方式,具有目标的长期性、营销的战略性、手段的综合性、行动的计划性、结果的深远性和竞争导向性的特征。

2.在全球经济一体化发展和WTO背景下,Z公司进人了新的发展时期,由成长期向成熟期转变,通过全球营销向海外市场发展实现市场多元化,成为Z公司的现实选择,但由于全球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以及Z公司现阶段开拓海外市场工作中存在诸多不足,传统的营销理论已经不能完全满足企业推进出口的客观需求,国际营销理论和方法上理应进行大胆创新和实践应用。理论研究表明,战略营销正是符合Z公司在WTO框架下适应全球化市场竞争要求的国际先进营销理论和方法,因此.Z公司在海外市场拓展中,借鉴和实施战略营销就具有突出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公司经营体系范文8

关键词:公司治理结构;经营绩效;分层线性模型

一、 引言

在考察公司的整体发展水平时,其中最重要的参考指标是经营绩效,然而在影响公司经营绩效中最基本、最核心的因素是公司治理结构。从战略管理角度上来看,公司治理结构是决定和控制一个企业的战略方向和业绩表现的各种利益相关群体之间的关系。一家公司的股东如何监督、控制高层的决策和行为,会影响到公司战略方案的确定和实施,最终将直接影响到公司的经营绩效,即公司治理结构对公司经营绩效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在中国不断推广和实行现代企业制度的大背景下,公司治理结构已经逐渐成为现代企业管理的核心,以及影响企业经营绩效的关键要素,对企业的经营绩效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近年来,国内外关于公司治理结构与经营绩效之间关系的研究已经形成一股热潮,但是研究者多从研究公司治理结构的一部分入手,比如董事会结构、股权结构,考虑其对公司经营绩效的影响。Morck(1988)以托宾Q值作为衡量公司经营绩效的指标,用高管持股比例作为衡量股权结构的指标,对1980年《财富》前500强企业进行实证研究,研究结果表明在不同的股权结构下,高管持股比例的变动对公司绩效有着不同的影响。于东智(2003)在文章《董事会、公司治理与绩效——对中国上市公司的经验分析》中指出董事会——作为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核心,对上市公司的经营绩效影响是正向的。黄继忠、陈素琼(2008)在其文章《电力行业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与公司绩效关系的实证研究》中,总结出以下结论:第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高层薪酬都是影响公司经营绩效的因素。刘海波、陈龙(2009),在其文章《企业竞争力的相关性实证研究》中通过实证分析得出了如下结论:董事会规模的大小,直接影响到公司的运营和成长。很显然,对公司治理结构对经营绩效影响的分析中,全面、系统、深入的实证分析较少。本文将从内部治理——董事会规模和结构、股权结构、高管的薪酬激励、董事会会议次数以及外部治理——产权比率入手,根据公司治理结构与经营绩效数据结构的性质,运用目前比较前沿的分层线性模型进行分析,系统、深入的进行实证研究。

二、 分层线性模型

鉴于影响上市公司绩效的公司治理结构及其数据结构的特点,选择分层线性模型能够对上市公司经营绩效的影响得到较好的模拟,也有比较好的解释意义。目前常用的利用纵向数据研究变量增长趋势的有重复测量的方差分析、时间序列分析及起步较晚但是发展较快的分层先行模型等,由于使用最小二乘估计会出现异方差和相关性问题,并且不能用来分析个体发展差异。因此本文在进行数据分析时,选用已经被广泛接受的新一代处理纵向数据的统计方法—分层线性模型。所谓的随机系数回归模型,主要是针对发展模型的第二层模型的设置来说的。因为第二层模型是关于第一层模型中截距与斜率的方程。

1. 随机系数回归模型基本形式。

随机系数回归模型的形式如下:

层一模型:Yij=β0j+β1jXij+rij

层二模型:β0j=γ00+μ0j βij=γ10+μ1j

在该随机系数模型中,层一回归模型中的结局和斜率都是随机的,层二方程中不包含预测变量,可以利用这两个模型分析层一截距与斜率的多少变异是由层二单位引起的。

其中层二方程的方差情况如下:

Var=μ0jμ1j=τ00τ01τ10τ11=T

τ00是第一层所有截距无条件方差;τ11是第一层所有斜率无条件方差;

τ01是第一层截距与斜率之间的无条件方差。

在利用该模型进行截距与斜率的变异研究时,主要考察的是τ00与τ11的值。

2. 纵向数据发展模型。

层一模型:线性发展模型 Yij=β0j+β1j(time)+rij

其中,Yij代表的是个体j的第i个观察值,time是线性时间变量;

β0j是截距,指的是在time变量取0时个体j的观察值;

β1j是线性增长率,是个体j的线性发展斜率;

rij是残差,是指个体j在时间i上的实际观察值与模拟线性发展曲线对应点的离差,其中,Var(rij)=σ2。

层二模型:β0j=γ00+∑γ0qWqj+μ0j β1j=γ10+∑γ1qWqj+μ1j

这是线性增长模型第二层模型的一般形式,第一层中截距和斜率参数都可以在第二层模型中随着个体特征的函数而变化。

其中,Var(μ0j)=τ00 Var(μ1j)=τ11 Cov(μ0j,μ1j)=τ01

模型中,γ00是平均截距,在时间变量为0时,所以个体观测变量Y的平均值;

γ10是线性发展斜率的总体平均值;

Wqj是指第j个个体中第q个特征变量在第二层模型中的预测变量;

γ0q是第二层模型中的回归系数,代表第二层变量Wqj对第一层截距β0j的效应。

γ1q是第二层方程的回归系数,代表第二层变量Wqj对第一层的发展斜率β1j的效应。

三、 实证研究

1. 数据说明。

本文研究使用的数据为CSMAR经济金融研究数据库中的上市公司财务指标数据,并选取了在深沪两市信息技术类上市公司2010年~2012年的财务报表数据进行分析。在删除了缺失数据后,本文选取了深市、沪市共154家信息技术类上市公司,本文的分析都是基于这154家信息技术类上市公司2010年~2012年的数据,本文采用的是SAS数据分析系统。

本文所研究的是公司治理结构对公司经营绩效的影响,而在衡量公司经营绩效的指标中,最常用的就是净资产收益率(ROE)和托宾Q值两类。在本文的研究中,采用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ROE)作为公司经营绩效的衡量指标,也就是本文研究中的因变量Y。这也主要考虑了近几年中国股市的实际情况来选取的。

本文研究中所选取的公司治理结构的指标主要包括:外部治理结构—产权比率(cqbl),股权结构—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cgbl)与第二至第十大股东持股比例之和(twocgbl),董事会会议次数(dshy),董事人数(dsrs),其中独立董事人数(dlds),高管人数(ggrs),监事人数(jsrs),董事、高管的薪酬(xc)共9个变量。为了让模型结果更加精确,本文假定研究起点为2010年,研究的时间区间为2010年~2012年。在这3年中信息技术业上市公司的经营绩效的平均发展趋势如何?发展速率怎样?公司治理结构对上市公司经营绩效的影响效应如何?这是本文主要关注的问题。

2. 经营绩效随时间变化的形式确定。

在构建模型之前,首先通过观察2010年~2012年的经营绩效—净资产收益率的平均发展趋势,确定其发展轨迹是线性还是非线性的,进而确定分层模型的形式。本文所研究的公司经营绩效指标—净资产收益率的平均发展趋势如图1所示。

可以看出,自2010年~2012年三年期间信息技术业上市公司经营绩效的平均发展趋势基本属于直线发展模式,因此在本文中设定时间变量为一次项函数模型,且未限制模型残差的方差—协方差结构。

3. 构建经营绩效随机截距斜率发展模型。

在对上市公司经营绩效进行模型时,首先可以判断出上市公司经营绩效的个体发展趋势线应该有不同的截距,即上市公司个体的初始经营绩效水平不同,这也与现实相符,并且通常情况下经营绩效的发展不仅初始水平因人而异,且其随时间的变化率也是不尽相同。因此,选择符合实际情况的模型应该是随机截距和随机斜率发展模型。该模型形式可以表示如下:

层一模型:Yij=β0j+β1jtimeij+eij

层二模型:β0j=γ00+μ0jβij=γ10+μ1j

组合模型形式如下:Yij=γ00+γ10timeij+(μ0j+μ1jtimeij+eij)

模型输出结果如表1。

从结果中可以看出随机截距的方差估计为σ2 u0=0.039(p

4. 纳入公司治理结构变量的经营绩效随机截距斜率发展模型

在以上模型中加入选取的公司治理结构的指标,将其作为模型中的协变量,考察其对层一斜率及截距的影响。也就是构建加入协变量的随机截距斜率发展模型。

模型形式如下:

层一模型:ROEij=β0j+β1jtimeij+β2jcgbl+β3jtwocgbl+β4jxc+β5jdshy+eij

层二模型:

β0j=γ00+γ01(dsrs)j+γ02(dlds)j+γ03(ggrs)j+γ04(cqbl)j+γ05(jsrs)j+μ0j

β1j=γ10+γ11(dsrs)j+γ12(dlds)j+γ13(ggrs)j+γ14(cqbl)j+γ15(jsrs)j+μ1j

β2j=γ20 β3j=γ30 β4j=γ40 β5j=γ50

运用SAS软件运行该模型,并将模型的部分输出结果整理在表2。

从输出结果可以看出,对于层一模型中的截距(即初始状态模型),产权比率的参数在固定效应中达到了统计学意义上的显著,即所研究的信息技术业上市公司的产权比率水平,对上市公司经营绩效初始水平有着显著的影响。该指标每变动一个单位,对于经营绩效水平的影响效果是-0.009 81个单位,同时影响是统计显著的(p=0.012 7)且是负向的,即产权比率增大一个单位,会带来经营绩效的减少。董事人数、独立董事人数、高管人数、以及监事人数对上市公司的经营绩效有一定的影响,估计系数分别为γ01=-0.007 02,γ02=0.002 806,γ03=0.006 436,γ05=0.014 05但都统计不显著(p=0.656 7,p=0.954 4,p=0.319 7,p=0.314 9)。

时间一次项斜率的层二模型,即增长率模型,其中产权比率每增加1个单位,相应的经营绩效的增长率增加0.018 4,且产权比率对经营绩效增长率影响显著(p=0.038 3)。董事人数对经营绩效增长率的影响是正向的,系数为γ11=0.004 713,影响不显著(p=0.607 7)。独立董事人数对经营绩效增长率的影响是正向的,系数为γ12=0.005 511,影响也是不显著的(p=0.847 5),高管人数对经营绩效增长率的影响是负向的,系数为γ13=-0.002 45,影响并不显著(p=0.519 3),监事人数对经营绩效增长率的影响是负向的,系数为γ15=

-0.014 05,影响并不显著(p=0.164 2)。

随时间变化协变量系数的层二模型,因为设定不包括随机效应,且没有协变量加入,得到的系数同时也是层一模型对应的系数。其中,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它对经营绩效的影响是正向的,即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随时间增长1个单位,该公司的经营绩效将增加0.001 703个单位,系数是统计显著的(p

第二至第十大股东持股比例,对经营绩效的影响也是正向的,对信息技术业上市公司而言,其第二至第十大股东持股比例随时间增加1个单位,该公司的经营绩效将增加0.001 089个单位,系数是统计显著的(p=0.019 2)。虽然其持股比例不能掌控上市公司的所有的决策制定,但是却可以影响到董事会的结构,可以通过影响公司结构进而达到其自身利益的实现。因此,这也是与事实相符的,二至十大股东持股比例的增大,会加强公司的监管,带来经营绩效的提高。

董事会会议次数对公司的经营绩效有一定的正向影响,系数为γ50=0.002 978,统计不显著(p=0.078 6)当然这并不是说,董事会会议次数越多,公司的经营绩效就越高。董事会会议次数要适当,但又不能够太少,否则董事会成员之间该有的沟通没有做好,矛盾没有解决,这样就会出现人力、物力、财力的浪费,这样对公司的经营绩效的提高是很不利的。

薪酬变量,其对经营绩效的影响也是正向的,对信息技术业上市公司而言,其董事、高管薪酬随时间增长1个单位,该公司的经营绩效将增加0.000 04个单位,这种影响是显著的(p=0.183 1)。薪酬作为有效的激励机制,可以提高董事、高管等的工作积极性,努力提高公司的运营水平。

四、 结论及启示

本文采用分层线性模型的分析方法,建立了信息技术业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对经营绩效影响的实证研究,得出了以下主要结果: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与第二至第十大股东持股比例对公司经营绩效影响是显著的正相关,信息技术业上市公司的产权比率与公司经营绩效之间存在显著的正相关。

根据分析结果,建议如下:

进一步完善股权结构。股权结构体是公司权力制衡与利益分配的重要体现,也是公司治理结构的基础。从本文的分析中可以看出:第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第二至第十大股东的持股比例对上市公司经营绩效的影响都是正向的,并且这种影响是显著的。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实际情况中容易出现大股东压榨股民、操控股价以及披露虚假信息等现象,因此需要在保证大股东对上市公司的绝对控制权的前提下,进一步完善股权结构。

继续完善董事会结构。作为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核心,董事会是公司股东权益的代表,肩负着管理运营公司的重要职责。因此,需要在实际的实践过程中,继续完善董事会的结构,强化董事会的职责,促进公司经营绩效的不断提高。而作为上市公司中的新事物—独立董事制度,该制度的引入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遏制违规现象,对公司的管理起到一定的约束和制衡作用。

建立更为有效的高管激励机制。薪酬对提高管理者与经营者的积极性有重要作用,但这并不意味着薪酬越高越好,因为薪酬要与经营成果挂钩。因此需要立足企业的实际情况,建立富有实效的薪酬激励制度,不断提高公司的经营状况,促进公司的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不断强化外部治理。外部治理结构上公司治理结构中很重要的一方面。其中产权比率是最重要的衡量指标,其反映的是公司偿还债务的能力,一般情况下认为产权比率越低,公司长期的偿债能力越强,债权人需要承担的风险则越小。因此在公司的运营中应该不断强化外部治理,最终形成促进经营绩效增长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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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体系范文9

关键词:公司、经营权、法定义务

一、公司经营权的概念与特征

一般认为,对于经营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经营权“是指人们利用物资,从事经营活动的物权形态。”是“经营的法律形式”。狭义的经营权则是“资产(资本)所有权衍生的、具有商品经营职能的法人他主物权。” 经营权可分为法定经营权和约定经营权,其中法定经营权作为物权法定主义的必然结果,是企业依法律规定而直接取得的经营权,在性质上表现为企业法人财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设立是以法人制度的规范化为基础的。所谓约定经营权是指由两个以上出资人共同约定创设新的法人所衍生的经营权。它是以平等的商品生产者主体之间意思表示一致的合同为基础所发生的经营权。 公司经营权作为企业法人经营权的一种,是在两权分离的条件下,由公司企业独立行使的对公司财产的法律范围内的占有、使用、收益和支配权。社会主义国家的公司经营权的产生背景是为了克服传统的高度民主集权的国家所有权模式、发挥公司组织的积极性和自主性而提出的。在传统的社会主义国家所有权中,“国家权力和国家财产所有权不可分地结合在一起,这是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的最突出、最本质的标志之一。要研究保护、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财产和社会主义经济体系问题,国家权力和社会主义国家所有权的这种结合有很大的意义,因为社会主义经济体系的主要内容就是为了整个社会主义社会的利益,对全部社会主义国家财产的基金的管理和使用过程加以组织。” 这种高度民主集权的计划体制对于保证国家迅速集中经济资源以完成社会经济发展目标等方面曾发挥了重大作用。但这种体制的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其主要表现是:其一,传统的国家所有制实行的是所有权与经营权的统一,片面强调国家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忽略了作为生产者的企业的利益和劳动者个人的利益,使企业和职工的生产积极性不能得到有效发挥;其二,直接的行政管理的指令性计划使国家对企业的管理干预过多,管的太死,企业缺乏改革经营、发展生产、提高效率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其三,由于计划体系庞大,计划层次过多,在制订、下达、调整计划时的信息传递、信息处理和信息反馈存在着停滞和扭曲,一方面使计划难以与经济运行的现实相吻合,另一方面使计划经常变更,导致企业无所适从,管理难度不断增大。 为了克服这些弊端,我国从改革开放之初就一直在孜孜探求解决途径,最终确立了三个基本制度,即市场经济体制、法人制度和公司制度。市场经济体制从制度体系上保证了企业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以营利为目标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公司和法人制度则从组织形式和法律制度上对传统的企业制度进行了创新。在法人制度中,个人所有权已不再是简单的个人独体所有权,而是变成了个人所有权的复杂集合体;法律赋予法人以独立的法人人格,并使法人的财产独立化。由于法人组织独立于个人、法人财产独立于法人成员的财产,因此法人的财产责任也与个人的财产责任明显分离。法人制度中的独立人格、独立财产和独立责任的规定,是公司的外部构造形态。在公司内部,一方面,公司作为组织体的重要性压倒了股东作为个人所有者的重要性,所有权不再成为担任公司决策职务的必备条件;公司不需要退还本金的规定,既使公司法人所有权具有了永久性物权的性质,也股东的行权方式发生了重大变化。不仅如此,由于整个公司的运作不再依照公司发起人之间订立的发起协议,而是依照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司章程的内部约定,从而使公司行为具有相当的超脱性。另一方面公司的活动又不能完全脱离公司股东,这不但因为股东出资是公司财产的唯一来源,股东权益是公司一切经济条件的基础,而且也反映在公司决策不能背离股东的意志,因为无论是在法律上还是在实际上,股东会都是公司的最高权利机关。因此,公司法通过公司内部关系的构造,通过物的货币价值形态与实物形态的分离,并与法人制度相结合,终于创造了同一财产上个人所有权与企业法人所有权两权并存、内外分离、内部联结、同时实现的奇迹。

与其他形式的财产权利相比,公司经营权具有以下几方面的法律特征:第一、公司经营权表现为公司法人所有权。关于公司经营权的性质,在学术界一直有不同的争论:有的认为经营权就是经营管理权,有的认为经营权是用益物权,有的认为经营权是信托权 ,也有的认为是受托权。 但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则认为应属于公司法人所有权,这里的公司法人所有权在内涵上应涵盖了所有权的一切方面,不但包括所有权的权能内容、性质的规定,而且包括所有权的保护方法和诉讼权利的规定,包括所有权与债权关系的规定,与他物权关系的规定。第二、公司经营权的权源基础和权利内容直接来源于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这有两方面的含义:其一是指公司经营权的授予是基于法律规定。对此我国《公司法》第4条第2款规定:“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其二是指公司经营权的具体内容也是来源于法律的规定。对此我国《公司法》第5条规定:“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公司在国家宏观调节下,按照市场需求自主组织生产经营,以提高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和实现资产保值增值为目的。”第三、公司经营权行使的主体具有广泛性。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能够行使公司经营权的不但包括公司的董事会及其成员、公司经理等公司的经营管理机构,而且还包括股东会等公司的决策机构。当然决策机构经营权的行使通常带有一定的宏观性和非经常性,作为常态形式的公司经营权行使主体仍然限于公司的具体经营管理机构即公司经理和和公司董事会及其成员。

二、公司经营权行使的主体

公司经营权行使的主体主要包括公司经理和董事(董事会)两个层次。

(一)公司经理。公司经理(Manager)一词在不同国家有不同的含义。在日本公司经理人有时被称为“商业使用人”、“支配人”或“支店长”等,是指通过雇佣契约从属于特定的商人(营业主),在企业内部服从营业主的指挥和命令,在对外商业业务上,以的形式补助营业主的人。 《意大利民法典》第2203条将公司经理定义为“接受企业主的委托经营商业企业的人”。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将公司经理定义为“为公司管理事务并为其签名的权利人”,其习惯上称为“公司经理人”。《澳门商法典》第64条第1款则将公司经理定义为商业企业主委任以经营企业之人,该委任得按商业习惯以任何职务名称为之。在我国《民法通则》中并未有公司经理的规定,只是在《公司法》中对公司经理做出了规定,将其界定为由董事会所聘任的有权掌管其所在公司事务的自然人。 关于公司经理的性质学说很多,归纳起来主要有四种:(1)委托关系说。该说认为“公司与公司经理之间是委托关系。其中,公司是委托人,公司经理是公司人。” (2)雇佣关系说。日本、韩国的《商法典》中将公司经理归为商业使用人,实则为雇员。中国亦有学者认为“现代典型企业以资本为主导,公司经理受聘于企业或曰股东,属于雇员范畴” 另有学者认为“公司经理虽然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但是董事会只是公司这一法人组织体的机关,而不是公司本身,公司经理是为公司利益服务的。因此公司经理与公司之间还存在雇佣关系或劳动合同关系。也就是说,公司经理是公司的雇员”。 (3)委任关系说。该说认为“由于公司经理接受董事会的聘请后,即与公司之间形成的关系属于委任关系,因而公司与公司经理任何一方都可以要求终止委任合同”。 我国台湾地区学者亦多采此说。(4)关系说。该说认为“公司经理对外与第三人做交易或签订合同时,他是公司的法定人。这种在法学上叫做‘职务’。也就是说,公司经理与公司之间还存在关系。” 在英美法系国家,公司经理是公司的雇员,根据“雇员理论”,公司经理以公司名义为营业活动时,是公司的人。 以上各说以“委任关系说”为代表,其主要原因在于:从公司经理的产生来看,是基于董事会的选任行为及公司经理的承诺表示而成立委任契约关系,公司经理对公司负有契约上的义务;从公司经理的实际工作来看,其重在委任事务之处理,只有对外时方产生,无对外便无可言,因此其实际工作若只为管理行为时,则无法律关系的存在;从委任与的区分来看,权的授与系属单独行为,而委任关系之成立乃属契约行为。

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角度来看,公司设置公司经理之目的,在于辅助法定业务执行机关执行公司业务,因此有些学者便认为公司经理在执行其职权范围内亦为公司负责人,属于公司机关。然而“公司机关”一词有其体制上的特定含义,其基于机关地位所享有的决策权,绝非不具有机关地位的任何个人可以任意享有。 因此,公司董事会在法律体制上既已被设定为业务执行机关,当然享有业务决策权及执行权,而此权限在性质原亦当然专属于该机关,其他个人除非有董事会的授权,否则并不当然享有该项权限。因此,公司经理不具有公司机关的地位,其地位亦应在公司董事之下,其职权相对于公司董事会而言具有从属性与派生性。是“基于委任关系,于受公司业务执行机关或代表机关之指示或授权,而代表处理事务之人”。 公司经理的一切权限来自董事会,公司经理是附属于董事会而不是独立于董事会之外的。

公司经理依法享有公司经理权。所谓公司经理权,是指公司经理在法律、章程或契约所规定的范围内辅助执行公司业务所需要的一切权利。 以成文法著称的大陆法系国家十分重视对公司经理权的法律界定。其中,实行民商分立,制定有独立商法典的国家,多在其商法典总则部分明确规定公司经理的权利的内容,如德国《商法典》第一编第五章为“公司经理的权利和代办权”,日本、韩国《商法典》则在总则部分的“商业使用人”一章集中调整公司经理的权利。而采民商合一主义、无独立商法典的国家(地区),多在其民法典中单独规定公司经理的权利,如意大利《民法典》在“劳动”编中规定了公司经理的权利,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则效仿瑞士,将公司经理的权利置于“债”编之中。除此以外,大陆法系国家还往往在公司法中对公司经理权的有关问题进行单独规定。我国现行立法并未采纳“公司经理权”这一名称,仅在《公司法》中明文规定了公司经理的“职权”。但“公司经理权”并不等同于公司经理的“职权”。公司经理权作为公司经理在法律、章程或契约所规定的范围内辅助执行公司业务所需要的一切权利,是一个一般性的、抽象化的概念,是基于公司经理这一职位而取得,不可随意扩大、限制或剥夺,带有浓厚的法定色彩;而公司经理职权则通过公司章程或契约进行规范,是一个具体概念,包括公司经理在行使职责时所享有的各种具体权利。在西方国家,公司是以资本为主导的现代企业的典型形式,公司经理受聘于公司,属于雇员范畴。根据“雇员理论”,公司经理以公司名义为营业行为时,系公司人,公司经理权究其实质乃商法上的权。然而,商法上的权是一种特殊的权,它虽以民法上的权为基础,但又有自己的特殊性质。公司经理权并不等同于民事权。民法上的委托权的授予意思表示原则上并无形式上的特别要求,既可以明示作出,亦可通过一定的行为默示作出,而公司经理权的授予则较为严格,多数国家规定必须以明示的方式授予,甚而有登记公示的要求。委托人的权多基于本人与人之间的委托授权合同产生,而公司经理权却可依商业惯例产生,公司经理的职位往往使善意第三人对其产生合理的信赖。公司经理权也不同于公司机关代表权。在大陆法系国家,代表权为一特定的概念,它是特指公司机关(或法定代表人)所享有的代表公司为法律行为的权利,享有代表权的机关(或人员)的行为即为公司本身的行为。 由于公司经理不是公司之代表人,公司经理权也就不是代表权,且公司经理行使公司经理权的行为并非公司本身的行为,而是公司经理人自己的行为。所谓公司经理权具有代表权能,仅指公司经理能以公司名义为法律行为,并使该行为之后果归于公司而已。有关公司经理权权利范围的立法例因不同国家经济文化的差异而表现出一定的差异性。大陆法系国家的公司经理权的权限范围大都由法律、章程或合同规定,由此,其范围的确定便有三种方式:即法定方式、意定方式和折衷方式。所谓法定方式,是指由法律明确规定公司经理权之范围。如《德国商法典》第49条第1款规定,公司经理权授权实施由进行营业经营所产生的诉讼上的和诉讼外的一切种类的行为和法律行为。 据此,公司经理之行为并不局限于公司的一般行为和通常行为,它可以公司名义进行诉讼、请求债权债务的履行等。所谓意定方式,是指公司经理权范围由公司以章程或合同的形式协商确定。如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第31条规定:“公司经理人之职权,除章程规定外,并得依契约之订定。”所谓折衷方式,是指公司经理权之范围通过法定和意定两种方式确定,既有法律规定的内容,又有协商确定的因素。如法国《商事公司法》第124条规定“公司经理室拥有在任何情况下以公司名义进行活动的最广泛权力。公司经理室在公司宗旨的范围内行使其权力,但法律明确赋予监事会和股东会议的权力除外。”该法第117条同时规定“董事会和董事长协商确定授予总公司经理权力的范围和期限。” 对公司经理权的具体范围,各国大多委诸于公司章程的规定,学理上一般认为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公司经理对于第三人而言,就公司事务有为管理上一切必要行为的权利;二是公司经理对其管理的公司事务,有权公司从事一切诉讼行为。 可见,公司经理权之范围十分广泛,既包括实体权利,也包括诉讼权利。

各国公司经理被赋予了广泛的权,极大地拓展了公司的经营领域。但公司经理权的无限扩大极易导致对公司和交易第三人利益的损害。基于此,为防止公司经理权运作失控,保护交易安全,各国又纷纷对其施加限制。在大陆法系国家公司经理权往往受到三方面限制:其一,法律的限制。如《德国商法典》第49条第2款规定:“对于土地的让与和设定负担,只有在向公司经理人特别授与此种权限时,公司经理人才有实施此种行为的权利。”类似的权利限制还体现在企业转让和破产宣告方面。《意大利民法典》第220条第1款也规定:“如果未经明确的授权,公司经理不得转让或抵押企业的不动产。”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554条第2款亦有类似规定:“公司经理人除有书面授权外,对于不动产,不得买卖,或设定负担。”法国《商事公司法》对公司经理权的限制更为严格,即除经营银行或金融事业的公司外,转让本质意义上的不动产、全部或部分转让投资、提供担保都应由监事会依法予以特别批准。 其二,公司章程或合同的限制。如规定公司经理权只能存在于特定业务、特定情况、特定时间或特定地点。对于此种限制,各国法律大都规定只能对公司经理权的基础关系生效,即仅对判定公司经理是否应当对公司承担责任具有意义,但对善意第三人不产生约束力。如《德国商法典》第50条第1款规定:“对公司经理的权利的范围进行限制的,限制对第三人无效”。其三,通过授予共同公司经理的权利限制。公司将其公司经理的权利同时授予数人共同行使,虽然权仍及于营业之全部范围,但公司经理的权利之行使实则已受到限制。但此种公司经理权之限制方式,亦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在英美法系国家,公司经理虽然具有十分广泛的权力,但也受到三方面的限制:其一,职位本身的限制。公司经理的职位权利是管理公司的正常商业事务,但根据司法判例,不论他的权利如何广泛,只能限于管理,无权从事超出公司管理所需要的行为。其二,反面推定察觉原则限制。一般而言,由职位所确定的表面权力即为公司经理的权利之范围,表面权力独立于章程而存在。但表面权力规则适用于公司时,受反面推定察觉原则限制。反面推定察觉原则是为保障股东和公司利益而设置的特殊规则,它是指“与公司交易的人被视为对它的公开文件有认识”。 依据该规则,任何与公司进行交易的人都被推定为知悉公司公开文件的内容。因此,若公司章程中对公司经理的寻常权力有所限制,则公司经理的权利只能限于该范围之内,交易相对人不得主张公司经理有超越该范围的表面权力。其三,内部行政条规限制。内部行政条规,又称“蒂尔康德”条规,是为保障交易第三人的利益而制定的规则。根据这一条规,只要第三人没有恶意(即知道或应当怀疑内部规则未被遵守),即可推定公司适当地采取了授权必需的内部程序。 易言之,与公司交易的善意第三人有权信赖公司经理的权力是符合公司的内部规则而被授予的。

多数国家法律规定,公司经理权须由公司亲自授予,不得由公司的人或其他公司经理人代为授予。但由于公司为法人只能借助于公司机关为行为,故立法实践中公司经理权之授予由公司机关具体行使。通常,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经理的权利由董事会授予,而有限责任公司和其他公司的公司经理的权利多由股东(或股东会)授予。一般而言,各国立法最初多要求公司经理的权利之授予必须以明示的方式为之。如《德国商法典》第48条第1款规定:“公司经理的权利只能由营业的所有人或其法定人、并且只能以明示的意思表示授与”。 由于公司经理的权利一经授予,公司经理即能以公司名义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外从事商业活动,公司必须承担该商业活动的法律后果。鉴于此,各国对公司经理的权利之授予大多设置了公示登记制度。如《意大利民法典》第2206条规定,公司经理委托书经认证后必须存放于企业登记机关,并进行登记。日本、韩国、瑞士及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均有类似规定。综观各国对公司经理权授予登记的效力问题,概有两种立法主张:一为登记对抗主义,即公司经理的权利之授予即使未经登记亦能生效,只是不得对抗第三人,德国、我国台湾地区等多数国家(地区)采此主张;二为登记要件主义,即注册登记为授予公司经理的权利的前提条件,非经登记,公司经理的权利之授予不得生效,此为意大利等少数国家立法所采。如《意大利民法典》第2206条第2款规定,公司经理委托书若未经登记,则公司经理人只能视为一般人。

(二)董事和董事会。董事的法律地位不仅关系到董事本身的权力、义务和责任,而且关系到公司、公司机关、成员甚至第三人的权力、义务关系。目前,有关董事与公司的关系,大致有两种主流理论,即英美法系的信托兼有说和大陆法系的委任说 ,另外还有一种非主流观点即法定说。(1)信托兼有说。英美传统公司法观点认为:“董事对于公司具有双重身份,第一、董事是公司的人;第二、董事又是公司的受托人,在此基础上,董事对公司承担一种信托责任。” 根据这种观点,一方面,作为公司的人,董事享有以公司名义同第三人从事交易、缔结契约的权力,对于董事这种权力的行使,公司须对第三人负责。这里作为公司人的董事不是指单个的个别董事,而是指由单个董事组成的公司董事会。另一方面,董事也被视为公司财产的受托人,对公司财产赋予权力的受托人。“董事是被选任为公司股东的利益而管理公司事务的人。这是一种信托职位,该种职位一旦被董事承诺承担,则董事负有充分地和完全地履行他们所承担的义务的职责。” 因此,英美的董事在现代公司中处于人和受托人的地位即董事代表公司与第三人的行为,系以公司的名义进行,由此发生的权利与义务归于公司。同时,董事对于公司交付托管的财产,其相当与信托关系法理意义上的受托人,故与受托人一样,在保管、处理公财产时,应尽其公正与相当注意的义务。(2)委任说。“所谓委任,谓当事人约定一方委托他方处理事务,他方允为处理之契约。其为处理事务委托之人称为委任人,允为处理之人,称为受任人”。 委托处理的事务称委托事务,亦称委任标的。就公司董事的委任关系而言,委任人是公司,受任人是董事,委任标的是公司财产的管理与经营。《日本商法典》第254条第3项规定:“公司与董事之间的关系,依照有关委任的规定。”日本的学者也认为,董事和公司的关系是一种委任关系,董事负有具备善良管理人那种谨慎的品质而履行其职务的义务。我国也有学者对此持相同观点,认为“公司与董事的关系适用委任规定。” 根据委任的法理,董事可因其委任而取得对公司事务的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权,在委任的范围内,为实现委任标的具有很大的自主权。(3)法定说。有的学者指出,“在理论上,现代公司的董事与公司之间是一种十分复杂的关系,任何‘’说,‘委任’说以及‘与信托兼有’说都不足以十分清楚的阐释董事的法律地位”,因此主张“现代公司董事的权力、义务、利益和责任直接来自法律的规定,其与公司的关系应定位为‘法定’。” 采取董事权利法定说的原因在于,公司制度实际上是传统私法制度的扩张,因此试图把这种组织体中公司机关、公司机关中的职位以及这种职位的具体担当人之间的关系还原为严格的传统私法上的信托、、委任等关系中的任何一种都会令人觉得难以自圆其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