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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税收政策集锦9篇

时间:2023-05-31 14:56:11

物业管理税收政策

物业管理税收政策范文1

由于计划体制等历史原因,我国企业长期以来不重视税收管理,许多物流企业的前身都是国有企业,对于税收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远远不够,目前物流企业大部分的税收管理工作都由财务部门代为执行,而我国当前的税收体系越来越复杂,税收征管日趋严格,为此物流企业应设置专门的税收管理部门,规模较大的企业应设置税收总监,并配备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高的管理人员。

二、加强物流企业日常税务管理工作,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和支出

物流企业应首先做好日常税务管理工作,包括及时办理税务登记,正确计算税款,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并及时足额缴纳税款,严格管理发票以及其他涉税凭证,及时正确地进行税务会计核算,接受税收检查等常规性的涉税活动。

日常税务管理是企业税务管理的基础,是企业开展经营活动的前提,是企业获取纳税管理基础信息的来源,做好日常税务管理,可以使企业的各项涉税行为规范合法,避免罚款和滞纳金,以及大额补税给企业现金流造成的不利影响,从而减少不必要的支出和损失。

三、合理有效地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降低企业税收成本

从2005年以来,我国为鼓励物流业的发展出台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例如,国家税务总局于2005年12月29日下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208号),该文件允许试点物流企业在运输和仓储两个服务环节的营业税计征基数,扣除外包业务的营业额,按差额计征营业税。这项政策的出台对于物流企业消除重复纳税有重大意义。因此凡是在试点名单里的物流企业,应在会计核算时取得并妥善保管合法的相关抵扣凭证,以能充分享受这项优惠政策。

物业管理税收政策范文2

    中小企业税收负担主要涉及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其中,流转税包括营业税和增值税。少数中小企业还涉及一些其他税种,这些税金成本本文将在下面的内容中作进一步说明。

    1.中小企业适用的增值税政策

    从事制造业和营销活动为主的中小企业涉及缴纳增值税。按照现行增值税条例,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才能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中小企业由于经营规模比较小,大部分中小企业被划为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简易征收,适用增值税率为工业企业6%,商业企业4%,不得计算进项税额;而一般纳税人由于可以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增值税税负平均为3%~5%。由此可见,中小企业的增值税名义税率低,实际税负远超过一般纳税人;另外,许多高新技术型的企业在开始经营时都属于中小企业,即使能被划分为一般纳税人,由于我国大部分地区实行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抵扣固定资产中所含已征增值税进项税额,科技型中小企业必须要购买价值相对较高的机器、设备,这就进一步加重高新技术企业的实际税收负担,制约了中小企业的发展。

    2.中小企业适用的营业税政策

    从事建筑安装、交通运输、服务业等以提供劳务为主的中小企业涉及缴纳营业税。税率为3%和5%,娱乐业可高达20%。由于营业税是按营业额全额征收,所以在中小企业的税金成本中所占比例较高,以物流行业中的仓储业务为例,由于租赁经营成本高,仓库空置率高,企业毛利率一般在4%~5%左右,扣除5%的营业税,再加上20%甚至25%的企业所得税,税后净利不到1%,企业总体税负相当沉重。

    3.中小企业适用的所得税政策

    中小企业在所得税方面大部分能够被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享受较低的20%的优惠税率。但由于经营规模小,企业管理水平低,会计核算不够健全,企业所得税往往实行核定征收。一方面核定征收使得中小企业不能通过合理加大费用扣除额来规避所得税,另一方面核定征收如果与企业实际情况相差较远的话,往往使企业支付不应支付的税金,例如,某些中小企业按照收入总额核定征收所得税,应税所得率一般在10%左右,这就意味着企业的销售利润率必须超过10%,这样计算出来的税金才是合理的,如果企业的销售利润率没有超过10%,则计算出来的应纳税所得额就超过了企业的实际发生的应税所得额,这无疑加重了中小企业的负担。

    4.中小企业适用的其他税收政策

    中小企业涉及缴纳的还有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是按照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的合计数的一定比例来计算缴纳的。另外有房产的企业还要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签订合同较多的企业要缴纳印花税等等。由上可见,我国目前中小企业的税金成本比较高,对于微利的中小企业来说较重的税负无疑会严重制约企业的发展,因此除了国家在税收政策上加以扶持外,中小企业自身也要加强税务管理,积极进行纳税筹划,降低税金成本。

    二、中小企业加强税务管理的措施

    1.设置专门的税务管理部门,强化税务管理意识和力度

    中小企业由于管理水平较低,对于税务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远远不够,大部分中小企业的税务管理工作都由财务部门来代为执行,而我国的税收体系越来越复杂,税收征管力度日趋严格,为此应设置专门的税务管理部门,规模较大的中型企业应设置税务总监,并配备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高的管理人员,不但要负责税款的计算、申报和缴纳,同时还要研究国家的宏观经济动向和各项税收政策,把握好税收优惠政策,控制税务风险,减少企业不必要的损失。

    2.加强日常税务管理工作,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和支出

    小企业税务管理首先应做好日常税务管理工作,包括及时办理税务登记,正确计算税款,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并及时足额缴纳税款,严格管理发票以及其他涉税凭证,及时正确地进行税务会计核算,接受税务检查等常规性的涉税活动。日常税务管理是企业税务管理的基础,是企业开展经营活动的前提,是企业获取纳税管理基础信息的来源,做好日常税务管理,可以使企业的各项涉税行为规范合法,避免罚款和滞纳金,以及大额补税给企业现金流造成的不利影响,从而减少不必要的支出和损失。

    3.进行合理有效的节税管理,降低企业税金成本

    节税管理是在日常纳税管理的基础上以降低企业税金成本、获取纳税收益为直接目的而进行的专项税务管理活动,是税务管理工作的重心。

    (1)充分利用现行优惠政策,为合理合法节税创造条件。以中小企业较多的物流业为例,从2005年以来,我国为鼓励物流业的发展出台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例如,国家税务总局于2005年12月29日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针对试点物流企业在运输和仓储两个服务环节的营业税计征基数,可以扣除外包业务的营业额,按差额计征营业税。例如某试点物流企业的某项仓储劳务营业额为100万元人民币,假设全部外包给其他仓储服务企业的仓储费是80万元人民币,新的计征基数就由原来的100万元降低到20万元,意味着营业税缴纳额由原来按5万元变为现在1万元。这条政策的出台对于物流企业改善重复纳税有重大意义。因此凡是在试点名单里的物流企业应充分利用这条优惠政策,在会计核算上取得并妥善保管合法的抵扣凭证,未列入试点名单的物流企业应争取成为试点企业,尽快享受新政策规定的待遇。

    (2)不同应税业务分别核算,分别纳税,防止适用较低税率的业务从高税率计税。例如,目前从事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邮电通信和文化体育业适用的营业税率为3%,而其他行业一般为5%,因此企业应分别业务核算,如果没有分开核算,则统一按照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基于这条规定,中小企业在会计核算上应按照不同业务分别设账,严格遵守分别核算的规定,以便享受较低税率。另外,以从事货物销售为主的中小企业为防止其配合销售实施的运输、储存、装卸、包装和信息等服务按照混合销售的原则计缴增值税,最好设立单独的子公司,独立核算,从而保证这部分劳务收入能按照兼营业务适用较低的营业税。

    (3)新办中小企业选择税负较低的地区作为注册地。中小企业设立时,选择适当的注册地点可以较好的避税。例如,我国在东北三省和中部六省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允许固定资产取得时抵扣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比重较大的中小企业,进项税额较多,因此可以考虑将注册地选在上述地区。

物业管理税收政策范文3

【关键词】废旧物资;偷税;措施

可再生废旧物资的回收利用是我国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大经济政策,也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一项长远的战略方针,是科学发展观的充分体现。国家在税收方面相继出台了包括免征增值税,自行填开废旧物资收购发票以及开具废旧物资发票销售可以作进项抵扣等一系列优惠政策,鼓励废旧物资的回收利用。但同时也让部分不法分子钻税收优惠政策的空子,偷骗税的违法犯罪事件屡有发生。

一、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相关税收政策

废旧物资在上世纪90年代是征收增值税的,然后国家给予先征后返70%的优惠,同时允许废旧物资经营单位使用收购凭证进行进项税计算抵扣;2001年,国家给予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废旧物资单位开具的普通发票,可以作为生产企业计算抵扣进项税的依据。2007年为了配合国家推广税控系统,规定,废旧物资经营单位要用税控系统开具废旧物资专用发票,生产企业凭专业发票抵扣进项税。2008年国家进行了增值税全面改革,废旧物资政策被纳入改革体系,统一开具专用发票,原来的废旧物资专用发票宣告作废,免征增值税改为先征后返。

在本文所述案例中涉及到的相关税收政策具体内容如下: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自2001年5月1日起,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利用废旧物资加工生产的产品不享受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的政策;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应将废旧物资和其他货物的经营分别核算,不能准确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政策。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4]60号):要求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回收单位的日常管理和税源监控,管理部门应当每季度对回收单位进行一次全面核查,要对其发票开具、废旧物资收购销售情况以及资金流动情况进行重点核查。要加强对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的日常管理工作,要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管理部门对使用废旧物资数量较大的生产企业,要参照同行业的生产消耗水平,对其产、销、存及税负率等情况进行评估,发现涉嫌税收违法行为需要立案查处的,要按规定及时移交稽查部门。

二、废旧物资回收企业违规案例

(一)案情介绍

某单位主要从事废旧冶炼原材料的收购、销售,有合法的经营手续,是小规模纳税人。该单位2007年1月至2008年4月收购废旧物资金额1655311.78元,销售金额1734450.81元,所属期内未申报、缴纳增值税。检查人员在查阅该单位账簿时,发现该单位将所收购的废旧物资分废九五铅、废电极等核算,所购商品全部销售给某有色金属合金厂(一般纳税人),购进的废旧物资按上述分类逐份开具收购凭证并附过磅单,销售废旧物资开具普通发票并附商品出库单,资金流和物流基本相符,没有发现异常情况。在到该单位的收购货物存放场地检查时,细心的稽查人员发现:列为“九五铅”的货物为两部分,一部分为品种繁杂的废铅,另一部分为形状统一的铅条。对铅条问题,该单位的负责人解释:“这部分为对外收购的高锑铅条,属于废旧物资。”高锑铅条是否为废旧物资?带着疑问,稽查人员首先重点检查了该单位账簿、凭证中涉及九五铅——高锑铅的记录,检查后发现所属期间向该单位出售高锑铅的主要为某蓄电池材料加工厂和江苏省张某。其中,某蓄电池材料加工厂出售给该单位高锑铅金额263953元,张某出售给该单位高锑铅金额905809元。该单位将所收购的高锑铅和其他废旧物资全部销售给有色金属合金厂并向对方开具普通发票,其中销售高锑铅金额1535058.80元。

查人员到某有色金属合金厂检查后发现,该单位从某废金属收购站收购的高锑铅条是成品铅,收购后作原材料用于制造合金铅锭,但取得的普通发票填列的货物名称为废九五铅。根据普通发票填列的金额1535058.80元,该单位依10%扣除率申报抵扣增值税153505.88元。通过外调取证,稽查人员得知:某蓄电池材料加工厂主要从事高锑铅等蓄电池材料生产、加工,经济性质私营,是小规模纳税人;张某是从事高锑铅生产的个体工业户,是小规模纳税人。

原来,有色金属合金厂需成品高锑铅作原料生产合金铅锭,但某废金属收购站联系的供应商某蓄电池材料加工厂和张某都是小规模纳税人,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为了开展业务,废金属收购站采取“移花接木”的方式,将收购的成品高锑铅锭人为操作成废旧物资,利用国家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免征增值税的政策,达到为有色金属合金厂抵扣税款的目的。

(二)案情分析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的规定:废旧物资,是指在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废弃物品,包括经过挑选、整理等简单加工后的各类废弃物品。税务局检查后认定:某废金属收购站检查所属期收购的成品高锑铅锭不属于废旧物资,其销售给某有色金属合金厂取得收入1535058.80元应为应税收入。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条、第11条,《税收征管法》第63条规定,稽查局认定某废金属收购站的行为已构成偷税,决定追缴增值税59040.72元,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并处以所偷税款1倍罚款。某有色金属合金厂购进的成品高锑铅锭,不是废旧物资,不得抵扣税款的问题,另案予以处理。

从该案件来看,涉案企业主要是利用国家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免征增值税的政策,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千方百计偷逃税款且手法比较隐蔽。由于用废企业的过磅单、入库单,运输凭证齐全,资金流和物流基本相符,没有发现异常情况,且开票方,受票方的往来账目,相关凭证对应清楚,所以很难发现破绽。

三、产生问题的原因

(一)废旧物资购销业务的真实性难以鉴定

由于废旧物资收购发票是由废旧物资收购企业自行填开,废旧物资销售发票可以抵扣和废旧物资收购企业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税收政策。目前,尽管实现了“税控开票”,但对废旧物资购销业务本身并没有实质性的监控作用,其业务真伪仍难掌握。

(二)资金流及货物流难以得到有效控制

一是由于废旧物资收购行业的现金存储量大,现金交易非常普遍,大多不当场出具票据,其资金来源的真实性难以掌控,其购销业务的真实性也很难判断。二是由于该行业的货物流动性大,税源管理人员不可能随时到企业核实其每一笔购销业务的真实性,特别是废旧物资库存难以核实。三是对外购销行为更是无法控管。

(三)税务日常管理不到位,稽查取证难

对废旧物资收购行业前期管理尚存在诸多“无奈”,稽查人员事后单纯从帐面上进行检查就显得更是“无助”。从我们日常检查的结果看,废旧物资收购单位和用废企业多数存在的问题都无法单纯从帐面上能查出,要想查实废旧物资回收企业的虚开行为,必须要做大量的外调工作,事实上外调涉及的人员多,地域大,甚至需跨地区、跨省行动,所以在人力、物力、财力、时间上都很难办到,取证工作非常困难,而且加大了稽查成本。

四、解决问题的措施

在2001年5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长达七年多的时间内,税务机关对再生资源回收企业一直是按照财税[2001]

78号文件规定进行管理的。为有效防范利用废旧物资普通发票进行偷骗税的违法犯罪活动,强化增值税监管,堵塞税收漏洞,2008年12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了《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从2009年1月1日起对已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有关增值税政策进行调整:取消“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和“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单位和个人销售再生资源,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财政

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缴纳增值税。但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废旧物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再生资源,应当凭取得的增值税条例及其细则规定的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原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专用发票停止使用,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新的税收政策克服了原有政策在免税和抵扣方面的弊端,能够有效打击利用关联企业作掩护进行偷漏税的行为。贯彻了增值税“征税抵扣,免税不抵扣”的原理,有利于治理因再生资源回收环节免税造成整条产业链条税款流失的弊端,对制止偷骗税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新政策实施后,如何既保证国家的税收政策落实到位,又切实提高税收征管效能,让税收征管做到有的放矢,全面降低行业税收执法风险,还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加强税收法制宣传

积极探索依法治税予以的行政相结合的实践途径,用税收法制规范制约人,使纳税人认识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

(二)建立废旧物资回收行业会计制度,严格规范其购销业务活动,以利于税务机关随时掌握企业的货物流和资金流的真实情况

对新办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一定要对其经营业务的真实性、是否存在虚开发票现象进行严格审查,要将其列为每期纳税评估的首选,每月巡查的对象,加以严格控管,在日常管理中遏制这种利用关联企业间的不正常交易,借避税来行偷税之实的现象。同时要对其购销管理,实行货物仓储和销售报验监控制度。根据废旧物资行业的特点,可以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统一明确收购量、销售量和金额在一定标准以上的,必须每次提前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查验,税务机关必须明确专人随时跟踪实地查验其购销废旧物资的数量、金额以及堆放场所,并检查其购销台帐、原始凭证是否健全真实。可制定统一的废旧物资行业购销查验管理办法,作为征纳双方履行的依据。

(三)加强部门间工作协调,构建行业信息共享平台

对“产废、回收、利废”整个废旧物资循环产业链条的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要保证整条链条不出问题,必须营造从产废到回收再到利废加工的一条龙管理模式。在实际办案工作中,应加强同公安、工商、地税、金融等相关部门间的协作与配合,注重运用网络信息技术等高科技手段建立与之共享的信息通道和联合办案机制,充分发挥好各部门的职能优势,共同做好打击涉税犯罪工作。

(四)强化税务稽查,加大涉税违法惩治力度

要加大对废旧物资行业税务稽查的力度,对收废企业涉税违法严处,提高涉税违法成本,让纳税人知晓经营废旧物资行业是国税机关管理的重点,让其想违而不敢为。其次是加强内部管理,对渎职、失职、包庇,乃至与不法分子共谋偷税等涉税违法行为,严格按执法责任过错追究其责任,对触犯法律的坚决打击,彻底整治和规范税收秩序,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参 考 文 献

[1]陆明.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税收政策调整的思考[j].集体经济研究.2006(34)

物业管理税收政策范文4

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

政策背景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始于2012年1月1日,在上海市率先开展02012年间陆续推广至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广东等八省市。2013年4月10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了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营改增试点的时间表02013年5月24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以下简称“37号文”),明确了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的政策法规。其余尚未纳入试点范围的行业,包括邮政通信业、建筑和房地产业、金融服务和保险业、娱乐业以及其他行业预计该阶段试点结束之后也将陆续开始施行营改增试点。

营改增试点第一阶段相关文件废止

37号文整合了之前出台的营改增试点第一阶段的相关规定,同时对营改增试点的实施作出了一系列的修改,同时废止了下列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5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应税服务范围等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8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十六)和第(十八)项

广播影视服务纳入营改增应税服务范围

37号文基本上延续了财税[2011]110号文中的原则以及地区性试点期间的相关规定,应税服务范围绝大部分没有变化。

37号文将广播影视节目的制作、发行和播映服务将纳入营改增范围,规定广播影视服务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6%。

纳入营改增试点的广播影视服务范围具体规定如下:

广播影视服务,包括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服务、发行服务和播映(含放映,下同)服务。

1.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是指进行专题(特别节目)、专栏、综艺、体育、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电影等广播影视节目和作品制作的服务。具体包括与广播影视节目和作品相关的策划、采编、拍摄、录音、音视频文字图片素材制作、场景布置、后期的剪辑、翻译(编译)、字幕制作、片头、片尾、片花制作、特效制作、影片修复、编目和确权等业务活动。

2.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发行服务,是指以分账、买断、委托、等方式,向影院、电台、电视台、网站等单位和个人发行广播影视节目(作品)以及转让体育赛事等活动的报道及播映权的业务活动。

3.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是指在影院、剧院、录像厅及其他场所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以及通过电台、电视台、卫星通信、互联网、有线电视等无线或有线装置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业务活动。

同时,37号文还规定,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发行、播映服务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零税率的除外。

此外,广告设计在财税[2011]111号文中被纳入广告服务的范围,37号文则将广告设计纳入设计服务的范围;广告则纳入广告服务的范围。

营改增试点实施细则的若干修订

37号文的四个附件——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附件3: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附件4: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对营改增试点在全国开展期间的实施细则作出了具体规定。

与营改增试点第一阶段的相关规定相比较,政策基本没有变化,但也有若干修订之处,需要纳税人注意。

1.附件1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规定的,优先适用零税率。附件4规定,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可以放弃适用零税率,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适用零税率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适用零税率。

在税收实务中,一些纳税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金额非常少,而且不希望因出口退税而增加其合规性管理的负担,还有部分纳税人认为适用零税率的审批程序过于繁琐或者通过测算对比,宁愿放弃可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明确放弃适用零税率可选用免税的政策为纳税人根据自身实际需求选择最合适的税务方案提供了灵活性,对相关纳税人有利。

2.附件4规定,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如果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实行免抵退税办法,退税率为其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一)至(三)项规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如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外贸企业兼营适用零税率应税服务的,统一实行免退税办法。

根据财税[2011]131号文,提供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然而,外贸企业在经营出口货物时适用免退税办法。在税收实践中,企业的出口退税通常不能同时适用上述两种退税办法。一些税务机关会要求外贸企业必须从免退税办法改为免抵退税办法,否则不得享受零税率下的退税待遇,这不仅增加了企业的合规性管理负担,而且可能导致企业增加不可抵扣的增值税成本。

37号文规定外贸企业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即与出口货物的政策一致,明确这一规定可以降低纳税人的合规成本。

3.附件2规定,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此前,根据财税[2011]111号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的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该项政策变化有点意外,国家税务总局与财政部可能是出于降低税务机关管理成本的考虑,总之该项调整对纳税人有益。

4.附件2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银监会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扣除由出租方承担的有形动产的贷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关税、进口环节消费税、安装费、保险费的余额为销售额。

试点纳税人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2)缴纳的税款,以完税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

(3)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议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4)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附件3还规定,经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我们预计上述政策可减轻营改增导致融资租赁行业纳税人税负增加的影响。

5.随着营改增在全国范围内的实施,试点和非试点地区的划分不再存在,试点纳税人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取得用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7号文相应删除了原先允许部分试点纳税人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的价款以计算销售额的规定。然而,对于那些原来适用该方法征税的小规模纳税人而言,此项调整可能会使其因无法抵扣进项税额而增加税收负担。

6.财税[2012]53号文中规定,未与我国政府达成双边运输免税安排的国家和地区的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试点期间扣缴义务人暂按3%的征收率代扣代缴增值税。

在没有明显政策变化的情况下,37号文删除了该项规定。那么,从2013年8月1日开始,运输方提供国际运输服务适用的增值税政策将区分以下三种情况:

若运输提供方在境内,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通常适用零税率或者免税政策;

若运输提供方在境外,且所在国家与中国签订了双边运输协定的,根据双边协定安排,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通常适用免税政策;

若运输提供方在境外,且所在国家与中国没有签订双边运输协定的,由扣缴义务人按11%的增值税税率代扣代缴增值税。

本刊建议

营改增试点的全国范围开展是我国税制改革的重要一步,必将降低企业的经营成本。但是,可以预见税务机关加强税务稽查和审核以弥补财政收入的减少,纳税人需要加强关注增值税合规性。纳税人须做好各种准备,符合企业的营运模式与供应链安排,分析营改增试点对企业造成的影响,理解并掌握营改增的实施细则,针对涉及的业务,及时进行增值税合规工作的准备与调整,并积极利用好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建立良好的内部控制以确保顺利过渡。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现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试点纳税人,应按照本公告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二、除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营改增试点实施前(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满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

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前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应税服务年销售额一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1+3%)

按照现行营业税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营业额按未扣除之前的营业额计算。

三、试点实施前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不需要重新申请认定,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四、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不满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五、试点实施前,试点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具体办法由试点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和本公告制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六、试点实施后,试点纳税人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及其相关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按营改增有关规定,在确定销售额时可以差额扣除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

七、试点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服务的,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服务销售额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标准。

八、试点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后,发生增值税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和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等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对其实行不少于6个月的纳税辅导期管理。

九、本公告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8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8号2013年5月3旧)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

为了准确计算、审核办理出口退(免)税,核实出口业务的真实性,防范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的发生,根据《国务院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加强出口退税管理的通知》(国发明电[1995]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1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须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为收取人民币,下同),并按本公告的规定提供收汇资料;未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出口货物,除本公告第五条所列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出口货物外,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在申报退(免)税时,对已收汇的出口货物,应填报《出口货物收汇申报表》(附件1),并提供该货物银行结汇水单等出口收汇凭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为收取人民币的收款凭证,原件和盖有企业公章的复印件,下同);对暂未收汇的出口货物,生产企业应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的“单证不齐标志”栏(第20栏)中填写“W”,暂不参与免抵退税计算,待收汇并填报《出口货物收汇申报表》后,方可参与免抵退税计算;对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属于本公告第五条所列的出口货物,按本公告第五条的规定办理:

(一)被外汇管理部门列为B、C类企业的;

(二)被外汇管理部门列为重点监测企业的;

(三)被人民银行列为跨境贸易人民币重点监管企业的;

(四)被海关列为C、D类企业的;

(五)被税务机关评定为D级纳税信用等级的;

(六)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增值税偷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等原因,被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

(七)因违反进、出口管理,收、付汇管理等方面的规定,被海关、外汇管理、人民银行、商务等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

(八)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的不能收汇的原因为虚假的;

(九)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出口货物收汇凭证是冒用的。

前款第(一)至第(五)项情形的执行时间(以申报退(免)税时间为准,本款下同)为主管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至情形存续期结束;前款第(六)至第(九)项情形的执行时间为主管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24个月内;出口企业并存上述若干情形的,执行时间的截止时间为情形中的最晚截止时间。

三、自2014年5月1日起,出口企业上一年度收汇率低于70%(外汇管理局、人民银行提供的企业上一年度出口收汇金额,加上企业申报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不能收汇金额合计,占企业申报退(免)税的上一年度出口货物出口额的比例)的,该出口企业当年5月至次年4月申报的退(免)税,按本公告第二条的规定执行。

四、本公告第二条、第三条所列出口企业以外的其他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货物退(免)税,可不提供出口收汇凭证,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外;对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属于本公告第五条所列的货物,按本公告第五条的规定办理。

主管税务机关在出口退(免)税审核中,发现前款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存在需要进一步核实出口业务真实性的,出口企业在接到主管税务机关通知后,应填报《生产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或《外贸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出口货物收汇申报表》或《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附件2)及相关证明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报送的申报表和相关资料,按有关规定核查无误后,方可办理该笔出口货物退(免)税。

五、出口货物由于本公告附件3所列原因,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如按会计制度规定须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在冲减销售收入后,属于本公告第二条所列出口企业应在申报退(免)税时,属于本公告第四条所列出口企业应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提供附件3所列原因对应的有关证明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视同收汇处理。

六、合同约定全部收汇的最终日期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后的,出口企业应在合同约定最终收汇日期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收汇凭证,不能提供的,对应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七、本公告规定的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出口企业应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的次月或在确定免税的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免税,前期已申报退(免)税的,出口企业应用负数申报冲减原退(免)税申报数据,并按现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出口企业当期免抵退税额(外贸企业为退税额,本条下同)不足冲减的,应补缴差额部分的税款。出口企业如果未按上述规定申报冲减的,一经主管税务机关发现,除按规定补缴已办理的免抵退税额,对出口货物增值税实行免税或征税外,还应接受主管税务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做出的处罚。

八、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的收汇资料存在以下情形的,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应的规定处罚外,相应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属于偷骗税的,由稽查部门查处:

(一)不能收汇的原因或证明材料为虚假的;

(二)收汇凭证是冒用的。

九、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的收汇情况存在非进口商付汇等疑点的,对该笔收汇对应的出口货物暂不办理出口退(免)税;已办理退(免)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按照所涉及的退税额对该企业其他已审核通过的等额的应退税款暂缓办理出口退(免)税,无其他应退税款或应退税款小于所涉及退税额的,可由出口企业提供差额部分的担保。待税务机关核实排除相应疑点后,方可办理退(免)税或解除担保。

十、省级国家税务局应设立评估指标、预警值,按照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提供的出口收汇数据,对出口企业的货物流、资金流进行定期评估、预警,凡发现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结汇数据异常的,应进行核查,发现违规的,应按相应规定处理;属于偷骗税的,由稽查部门查处。

十一、本公告的出口货物,不包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一条第(二)项(第2目除外)、第(三)项所列的视同出口货物以及易货贸易出口货物、委托出口货物,暂不包括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本公告的出口企业,不包括委托出口的企业。

物业管理税收政策范文5

关键词:“营改增” 物流企业 财务管理

一、“”试点的具体政策及其对物流企业的实施成效

2011年11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 号,以下下简称《方案》),决定从2012 年1 月1日起,在上海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为增值税试点。随后,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2012年8月1日起至年底,将试点范围扩大至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等10个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会议还决定明年将继续扩大试点地区,逐步扩大至全国范围。

《方案》主要包括一下几方面的内容。一是试点先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中进行,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和管道运输,部分现代服务业则涵盖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有形动产租赁和鉴证咨询等内容。二是在现行增值税17%、13%税率基础上,增加了11%和6%两档税率,租赁有形动产等适用17%税率,交通运输业适用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三是试点期间,试点行业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可以延续,并根据增值税特点进行调整;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四是现有增值税纳税人向试点纳税人购买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按现行规定抵扣进项税额。五是小规模纳税人则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不含税销售额乘以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也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物流业是集交通运输业、仓储业、装卸业、包装业、配送业、信息处理业等为一体的复合型服务产业。对照《方案》的相关内容和物流企业的涵盖范畴,可以发现,物流企业的经营行为涉及到“营改增”试点中的交通运输、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动产租赁和物流辅助等内容。实践证明,试点取得了一定成效,不仅降低了物流企业税收负担,对对产业链的完善和经济结构的调整也产生了积极影响。一是降低部分物流企业的经营成本。企业外购的燃料、修理费和设备等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进行抵扣,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物流企业的经营成本;约占试点企业7成的中小物流企业可选择改为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税率由原来的5%下降到3%,使中小物流企业税负出现明显下降。此外,物流企业的研发技术、租赁服务、信息技术等业务的税负水平也有不同程度的下降。2012年1月-5月,上海纳入试点范围的交通运输业企业中税负下降的企业占比为79%。二是有利于物流业的专业化分工与协作。改征增值税后,可以避免过去营业税行多环节、全额征税的重复征收情况,有利于物流业的专业化分工以及服务外包的发展,促进物流企业持续稳定发展。三是有利于降低物流企业的纳税风险。通过营改增试点,改变了增值税和营业税并存状况,减少了因企业财务人员不能正确区分企业的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而带来的纳税风险。四是有利于推动物流业技术进步。试点允许物流企业抵扣其外购燃料、固定资产等已纳增值税的进项税额,鼓励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力度。

二、“营改增”试点工作中物流企业面临的问题

(一)部分企业交通运输业务税负大幅增加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对65 家从事运输、仓储、快递和货代一种或多种业态的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物流企业进行测算,发现这些企业在2008—2010 年年均营业税的实际负担率为1.3%,其中运输业务负担率为1.88%,但按照试点政策,即使货物运输企业发生的可抵扣购进项目全部可以进行进项税额抵扣,企业实际增值税负担率也会增加到4.2%,税负增幅达123%。究其原因,一是物流业的成本主要由燃料、修理费及备件、人工成本、路桥费、房屋租金、保险费等构成,目前这些项目实际可抵扣的的数目较少。二是企业的联运收入的差额征收税率由3%增加到11%。三是虽然当期购入设备进项税可以抵扣,但一般企业每年大批量的购入设备的情况很少, 而且存量设备难以进行抵扣,导致这部分抵扣占成本比例不大。

(二)试点物流企业的仓储业务税收负担有所提高

仓储服务属于现代服务业的物流辅助服务税目。在试点之前,需按5%全额缴纳营业税,试点后的适用增值税税率为6%。对试点物流企业而言,由于其享受营业税差额征收政策,税率的提高会导致其税收负担有一定的提高,加重企业负担;但对于非试点物流企业而言,改征增值税后,税率虽然提高,税收是就经营过程中实现的增值额来征收的,税负的变化还需要看具体企业应抵扣金额大小。如已建成的仓储设备,固定资产抵扣凭证无法取得,因而企业只能以全额按6%的税率缴税,新规定增加了企业这部分的税收负担。

(三)物流企业的研发等业务税收负担变化具有不确定性

物流企业也存在一定的研发业务支出,根据规定,试点之前应交5%的营业税,试点之后按6%交增值税。名义税负有所提高,但由于购置了一定的研发设备,企业可以进行一定的增值税进项抵扣,因此税收负担的变化需结合企业的研发具体情况来衡量。

(四)部分地区试行导致行业竞争不公

目前,“营改增”试点仅在部分地区试行,试点地区能够进行进项税额抵扣,总体税负成本低于非试点地区。从公平竞争的角度看,这导致非试点地区的物流企业明显处于弱势,不利于企业的正常发展。

(五)影响汇总纳税企业的正常运行

试点地区一般是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地区,汇总纳税企业的总部也相对较多。对于汇总纳税企业而言,汇总纳税方案要求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由总公司统一采购,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位于非试点地区的分公司的经营自,进一步地又影响了其公司治理结构。此外,在分支机构进项税额抵扣数据及抵扣资料的传递上,也可能出现一些监管不到位的现象,影响汇总纳税的准确性。

三、完善物流企业“营改增”试点的建议

(一)扩大进项税可抵扣范围,降低企业负担

首先,物流企业的主要成本是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租赁费和人力成本,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较少,企业税负下降不多。因此建议适当扩大进项税抵扣范围,将交通运输企业的上述生产经营成本纳入进项抵扣范围,以有效降低企业税收负担。其次,针对一些相对固定、而又难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进行相应抵扣的支出,建议尽快出台具有可操作性的办法,将其纳入进项税额抵扣范围。再次,制定对存量资产采取过渡性抵扣政策,对存量固定资产按每年计提的折旧额来核定可抵扣进项税额,或者给企业一定的财政补贴;对其他存量物资,可参照1994年税改时对已有存货的抵扣方法进行处理。

(二)扩大试点范围,实现改革与全面铺开的有效衔接

“营改增”试点涉及生产、经营的各个链条,目前仅在部分地区与部分行业进行试点,对于非试点地区与行业而言,由于市场资源配置出现明显的政策导向趋势,不可避免的会出现地区间的税负不公、行业间的税负不公和中央与地方税收划分的矛盾。应考虑在相关城市或省份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扩大试点行业范围,避免因地区试点政策的差异形成行业内非良性竞争,条件成熟时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试点。此外,“营改增”改革全面铺开后,如何重新定位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功能,合理配置各自的权限并明确相应的义务,也将是下一步考虑的重点内容。

(三)提高政府服务水平,探索有效管理机制

一是提高政策解释的权威性,对政策执行过程中碰到的不明确的问题,要有准确、统一和权威的答复。二是加强不同部门之间的协调性,对于试点改革牵涉到的各个层面的诸多部门,要切实加强沟通和协调,提高政策的可执行性。如现行政策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认定部门的不确定使政策难以有效落实。三是强化政府和企业的沟通。充分利用12366服务热线、税务局网站、广播电视等媒介宣传试点政策,避免大量能够在基层解决的问题却需层层向上反映,既提高工作效率,又能够加强双方的沟通。四是努力探索新的管理机制。如对物流企业等试点后税负有所增加的试点企业,尽管上海等地实施了过渡性扶持政策,对企业因试点所增加的税负实施财政补贴,但在财政扶持资金核拨管理机制上,还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的操作流程、条件与手续等操作细则,而针对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要分具体原因进行研究,既要保证增值税抵扣链条完整性,又要采用各种方法和手段加强对发票的管理,打击各种发票违法行为。

(四)加强相关人员业务培训,强化企业财务管理工作

一是要要组织财务人员、销售人员、采购人员等相关管理人员积极参加税务知识的辅导培训。及时了解掌握改革试点的相关政策,提升企业涉税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和会计人员对新流程的业务操作能力。二是关注财税相关规定,用好税收政策。企业要及时做好对增值税应税服务税收优惠的备案和申请工作,还应特别关注财税部门的相关政策动态,加强与主管税务机关的沟通,以更好地解决涉税事项管理过程中的实际问题。三是准确核算会计信息。物流企业应当对自身的经营业务种类进行合理有效地细分,加强“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会计科目的明细核算,对“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会计科目下的明细核算也更加注意进行准确核算,以争取最大限度的享受试点政策优惠。四是加强内控和内审的有效性,强化企业监管力度。要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切实把内部审计要融入到企业内部机制的建设和完善工作中,防范企业“营改增”试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舞弊现象。五是合理进行税收筹划,降低税负。物流企业应注意通过购置营运设备增加进项税额来进行税收筹划。如适时选择购置营运设备等固定资产投资,并通过改善营运资产结构,改善企业营运资产结构;再如利用关联方之间的交易不再需要重复缴纳营业税的契机,增加集团内子公司之间关联交易管理,降低集团企业整体的税负。

参考文献:

[1]蒋永霞.物流业应慎重对待扩大试点[N].中国商报.2012年3月23日

[2]成寿平.刍议交运企业“营改增”后的财务管理[J].新会计.2012年第6期

物业管理税收政策范文6

[关键词]港口物流企业;税务风险;风险防控

受贸易环境等因素影响,港口物流企业在经营及发展中面临多重挑战,此背景下,进一步做好港口物流企业税务风险防控为港口物流企业的经营及发展创造有利条件成为当务之急。本文将对港口物流企业税务风险防控策略展开探究。

1港口物流企业税务风险含义

港口物流企业税务风险,是指港口物流企业在开展税务相关工作时没有做到“依法纳税,合法避税”,最终可能导致港口物流企业出现损失。港口物流企业税务风险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未依法纳税,简单来讲是港口物流公司在理解或执行税收政策时出现错误,没有严格按照税收政策规定进行纳税,此时港口物流企业可能会面临高额罚款;二是未合理进行税收筹划,就是企业对税收政策理解不够透彻,税收筹划工作质量与效率偏低,导致港口物流企业错失本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2港口物流企业税务风险的特点分析

港口物流企业税务风险有四个特点:特点一,损益性。是指税务风险发生会导致港口物流企业出现利益损失,比如未合理进行税收筹划致港口物流企业多缴纳税款、未依法纳税导致港口物流企业面临高额罚款等,都是税务风险具备损益性的常见表现。特点二,客观性。是指港口物流企业税务风险是客观存在的,无论企业采取何种措施该风险也不会消失。特点三,普遍性。是指税务风险普遍存在于港口物流企业的经营与发展过程中。特点四,不确定性。尽管港口物流企业可通过采取管理措施对税务风险进行防控,但依旧难以准确预料到税收风险出现的时间、地点与后果。

3港口物流企业在进行税务风险防控时主要存在的问题

3.1涉税事项工作流程缺乏完整性

导致涉税事项工作流程缺乏完整性的原因在于部分港口物流企业多沿用旧制进行管理,会计人员只负责纳税申报、会计核算与记账等流程,未对港口物流企业的会计信息进行进一步梳理与审查,导致整体工作质量较低,最终增加了港口物流企业税务风险,对企业长远发展较为不利。

3.2税务风险预警机制不能有效识别税务风险

导致税务风险预警机制不能有效识别税务风险的原因有两个:一是部分港口物流企业的税务风险预警机制不够完善;二是税务风险本身具备不确定性。税务风险预警机制不能帮助港口企业有效识别税务风险,会增加税务风险防控工作难度,港口物流企业不能提前对税务风险进行较为准确的预测,无法提前制订出有效的税务风险应对方案,可能令税务风险导致的损失进一步扩大。

3.3税务政策未能得到有效执行

部分港口物流企业可能存在税务政策未能得到有效执行的情况,令税务风险防控工作难度增加。比如,港口物流企业对当地的税收优惠政策未充分了解,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忽略了某些优惠政策的执行,最终缴纳了本不必缴纳的税收,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港口物流企业的自身利益。

3.4忽视税务资料管理

部分港口物流企业忽视了税务资料管理,未对税务资料进行整理与保存,可能会导致企业税务风险增大,比如,某些港口物流企业在开展税务相关工作时未保留纳税申报表等税务凭证,后续在开展内部审计、核查工作时,因缺乏税务凭证,会降低内部审计、核查等效率与质量。

3.5税务风险自查不到位

在开展税务风险防控时,港口物流企业可建立一套自查体系,借助自查体系对港口物流企业日常经营进行监管,以此预防、控制企业税务风险。然而结合实际情况来看,部分港口物流企业并未建立有效自查体系,导致这部分港口物流企业对税务风险预防和控制能力较差。

4关于提升港口物流企业税务风险防控能力的策略研究

4.1严格遵守港口物流企业税务风险防控原则

要提升港口物流企业税务风险防控能力,港口物流企业必须遵守税务风险防控原则。主要原则如下:原则一,遵照“内容完整”原则。税务风险防控范围应包括所有涉税风险。原则二,遵照“重点控制”原则。必须对常见危害大的涉税风险进行严格防控。原则三,遵照“相互监督”原则。若完成某工作内容时容易遭遇税收风险,则由两人同时负责该工作内容并互相监督。原则四,遵循“成本效益”原则。在不侵害港口物流企业正当利益前提下开展税务风险防控工作。

4.2加强税务风险防控意识

加强税务风险防控意识是港口物流企业做好税务风险防控工作的前提,加强税务风险防控意识,主要可从两方面入手:一是港口物流企业管理层必须对税务风险防控有一定了解,且清醒认识到做好税务风险防控对企业长期发展有利;二是将税务风险防控意识进一步融入港口物流企业的实际管理当中,通过落实税务风险防控工作,进一步增强相关人员税务风险防控意识。

4.3提高税务岗位专业能力

提高税务岗位专业能力是港口物流企业做好税务风险防控工作的基础,在提高税务岗位专业能力时,主要可从两方面入手:一是在岗位人才招聘时提高招聘门槛,通过笔试、面试等方式重点考察应聘人员税务专业能力;二是港口物流企业要重视对税务相关岗位上员工进行专业培训,比如可在税收政策发生变动时请专业人士介入,帮助员工深度解读新税收政策。

4.4提高税收筹划活动的水平

伴随税收筹划活动水平提升有助于港口物流企业“依法纳税,合法避税”,减少税务风险威胁,此时,港口物流企业可采取以下措施:一是时刻关注筹划方案时效性,提高港口物流企业对税务风险中政策风险的应对能力;二是在合理合法的基础上进行税收筹划,同时考虑多个税种,追求港口物流企业整体利益最大化。

4.5强化涉税政策执行

通过加强涉税政策执行进一步提高港口物流企业的税务风险防控能力具体做法如下:将港口物流企业内部的税务政策执行情况与绩效考核体制、奖惩体制联系起来,通过绩效考核与合理奖罚促进涉税政策执行,进而减少港口物流企业税务风险。比如,在根据当地税收政策进行税务筹划时,将税收筹划方案质量与绩效考核联系起来,若税收筹划方案可合理、合法帮助港口物流企业避税,即该筹划方案质量较好,则绩效考核评定为优,并将绩效考核评定结果与税务筹划人员的奖金挂钩。

4.6加强涉税档案管理

加强涉税档案管理是提高港口物流企业税务风险防控能力的手段之一,通过保存、整理涉税档案,可进一步保障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与可靠性,降低港口物流企业的税务风险。在加强涉税档案管理时,港口物流企业可采取以下措施:在港口物流企业内部设立专门的档案管理机构,并将涉税档案纳入管理范围进行统一的、规范的流程化管理,严格对涉税档案中的信息进行采集和核查,以保障涉税档案信息真实性。

4.7加强税务信息传递与沟通

加强税务信息传递与沟通,可帮助港口物流企业及早发现自身税务风险并做出应对。关于加强税务信息传递与沟通:一是加强港口物流企业与当地税务部门之间的税务信息传递与沟通,以便企业及时了解税收政策变动;二是在港口物流企业内部建立并完善信息系统,加强港口物流企业内部信息传递与沟通,从而促进税务筹划等税务相关工作高效、高质完成。

物业管理税收政策范文7

2017中国税收优惠改革政策如下

一、“营改增”相关增值税优惠政策

(一)以下项目免征增值税:

1.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托儿所、幼儿园,是指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审批成立、取得办园许可证的实施0-6岁学前教育的机构,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幼儿班、保育院、幼儿院。

公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省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以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民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报经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的费用以及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收入。

2.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养老机构,是指依照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设立并依法办理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养老服务,是指上述养老机构按照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的规定,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

3. 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4. 婚姻介绍服务

5. 殡葬服务

殡葬服务,是指收费标准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或者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遗体接运(含抬尸、消毒)、遗体整容、遗体防腐、存放(含冷藏)、火化、骨灰寄存、吊唁设施设备租赁、墓穴租赁及管理等服务。

6. 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7. 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及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以及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等医疗机构。

本项所称的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机构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为就医者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以及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卫生防疫、卫生检疫的服务。

8.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

学历教育,是指受教育者经过国家教育考试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入学方式,进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获得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的教育形式。

具体包括:

(1)初等教育:普通小学、成人小学。

(2)初级中等教育: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人初中。

(3)高级中等教育: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

(4)高等教育:普通本专科、成人本专科、网络本专科、研究生(博士、硕士)、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

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是指:

(1)普通学校。

(2)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

(3)经省级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

(4)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技师学院。

上述学校均包括符合规定的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但不包括职业培训机构等国家不承认学历的教育机构。

提供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以及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除此之外的收入,包括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

学校食堂是指依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4号)管理的学校食堂。

9.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10. 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农业机耕,是指在农业、林业、牧业中使用农业机械进行耕作(包括耕耘、种植、收割、脱粒、植物保护等)的业务;排灌,是指对农田进行灌溉或者排涝的业务;病虫害防治,是指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病虫害测报和防治的业务;农牧保险,是指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保险的业务;相关技术培训,是指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业务相关以及为使农民获得农牧保险知识的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免税范围,包括与该项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和医疗用具的业务。

11. 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

12. 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13. 行政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收取的符合《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14. 个人转让著作权

15. 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

16. 2018年12月31日前,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出租公共租赁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批准的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按照《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

17. 台湾航运公司、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台湾航运公司,是指取得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且该许可证上注明的公司登记地址在台湾的航运公司。

台湾航空公司,是指取得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发的“经营许可”或者依据《海峡两岸空运协议》和《海峡两岸空运补充协议》规定,批准经营两岸旅客、货物和邮件不定期(包机)运输业务,且公司登记地址在台湾的航空公司

18. 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服务

纳税人提供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服务,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国际货物运输服务收入,以及向国际运输承运人支付的国际运输费用,必须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纳税人为大陆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之间的货物运输提供的货物运输服务参照国际货物运输服务有关规定执行。

委托方索取发票的,纳税人应当就国际货物运输服务收入向委托方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19.符合条件的利息收入

2016年12月31日前,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

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国家助学贷款。

国债、地方政府债。

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

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

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统借统还业务,是指:

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20.被撤销金融机构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财产清偿债务

21.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

22.符合条件的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23.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24.同时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者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3年内免征增值税

25.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承担商品储蓄任务,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取得的利息补贴收入和价差补贴收入

26.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27.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28.2017年12月31日前,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

29.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

30.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从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中“现代服务”(不含融资租赁服务、广告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其他生活服务和桑拿、氧吧)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31.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

32.福利、体育的发行收入

33.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

34.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取得的收入

35.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

36.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37.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38.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管理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

39.随军家属就业

40.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二)下列项目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1.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2.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二、资源税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老增值税优惠项目)

(一)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以下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具体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纳税人从事《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申请享受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 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 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

(3) 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重污染工艺。

(4) 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取得省级及医生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

(5) 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纳税人在办理退税事宜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符合规定的上述条件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书面声明材料,未提供书面声明材料或出具虚假材料的,税务机关不得给予退税。

(三)已享受即征即退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自不符合规定条件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次月起,不再享受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四)已享受即征即退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因违反税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的,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五)纳税人应当单独核算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三、其他税收政策(老增值税)

(一)对煤层气抽采企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抽采销售煤层气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二)软件产品

1.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2.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进行本地化改造后(不包括单纯的进行汉字化处理)对外销售的,可享受上述第(一)点的即征即退政策

四、蔬菜(部分鲜活肉蛋)流通环节免税政策

(一)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二)自2012年10月1日起,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

(三)纳税人既销售蔬菜(部分鲜活肉蛋)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免税政策

 

2017中国税收优惠改革政策相关文章:

1.2017增值税减免税政策

2.2017中国免税政策

3.2017年个税减税政策

物业管理税收政策范文8

摘 要 本文主要探讨出口货物“免、抵、退”政策的优点,用实例分析“免、抵、退”政策如何解决出口企业资金占压问题,并对完善“免、抵、退”政策提出几点建议。

关键词 出口货物 免、抵、退

一、前言

出口退税政策的实施,对增强我国出口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扩大出口,保证国际收支平衡有重要的作用。对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政策,能够减少出口企业的资金占用,促进企业出口创汇的积极性,进一步推动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出口货物“免、抵、退”政策的优点

(一)减轻出口企业的税收负担,降低税收成本,减少资金占用。在实行“免、抵、退”政策前,出口企业实行的是先征后退的税收政策,该政策要求企业出口货物时,必须首先按照相关规定全额计提销项税额,并缴纳税款,才能享受税收返还,但如果当时税收部门没有退税计划,税款迟迟未能退下来,将会占用企业很多资金[1]。实行“免、抵、退”管理后,对出口货物外销收入及其增值税实行预免抵,出口企业的免抵税款无需缴纳入库,从而解决退税时间和纳税时间不一致的问题,缓解企业资金短缺。

(二)减少企业的退税专项贷款及利息,减少财务费用支出。在实行“先征后退”管理时,由于国家退税指标较少,出口企业为了缓解资金压力,常常通过申请出口退税专项贷款来解决资金短缺的问题。实行“免、抵、退”政策后,相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顶内销货物的应交税款,从而避免退税指标的占用,减少企业办理出口退税专项贷款,从而减少了企业的利息支出,降低财务费用[2]。

(三)防止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能够有效地减少税收漏洞。在实行“先征后退”政策时,一些纳税人受利益影响,常常钻国家税收漏洞,通过违法手段牟取出口退税。而实行出口货物“免、抵、退”政策后,退税、征收环节的联系更加紧密,这就要求国家税务机关加强对出口企业的管理,改变以往退税环节与征税环节脱节的状况。同时,实行该政策,较少了退税环节的现金流,能够减少税收漏洞,有效遏制出口骗税行为的发生,减少企业不必要的损失。

(四)缓解国家退税计划的压力。在实行“先征后退”管理时,地方政府在税收政策上重视地方税收收入,认为出口货物税款征收是地方政府的任务,为了保证地方政府的税收收入,只考虑税款的征收,认为退税是中央财政的任务,与己无关。而实行“免、抵、退”政策后,有效地减轻了国家退税计划压力,确保中央税收任务的完成。

(五)促进出口企业优化产品结构。经过出口退税率的调整,将各种产品的出口退税率严格区分出来,如国家资源性产品、限制出口产品、一般出口产品、鼓励出口产品,对这几种产实施不同的出口退税率,为出口企业产品结构的调整提供正确的导向,从而减少了我国出口产品起步过晚造成的负面影响,促进我国出口企业增加产品研发投入,优化产品结构,提高出口产品的技术含量和创新含量,提高企业的竞争力[3]。

三、“免、抵、退”政策解决出口企业资金占压问题的分析

企业办理出口退税往往会受到时间因素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退税单证的审核问题。企业出口退税的申报资料包括三个重要单证:出口货物报关单、银行结汇水单、出口收汇核销单。通常情况下,企业从货物出口到收汇需要20天左右的时间,报关单则是在出口后30天左右才退回到企业,有了报关单、结汇水单,出口企业才可到相关部门办理核销手续,取得出口收汇核销单[4]。在实际工作中,退税部门在受理出口企业的退税申报前,还要对申报信息进行核对。通常情况下,从货物报关出口到企业向退税部门申报,需要3个月的时间,从退税部门开始受理到正式退税需要1个月的时间,因此,出口企业资金占压时间约为4个月。(二)出口退税指标。我国的出口退税资金采取中央统一预算、向地方下达指标的方式。因此,出口企业在申请退税指标时,可能会遇到没有退税指标的情况,企业只能等待中央在年内追加退税指标,或等到下一年度再办理退税。综合这两方面的因素,出口企业的退税资金平均占压时间约为6个月。

在“免、抵、退”政策下,由于对企业出口货物的增值税实行免征,并将出口货物所含进项税额予以退还,抵顶内销货物应纳税额[5]。一是出口企业不会因缴纳税款而占用资金,二是对企业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退税金额较少,即使退税资金被占用,给企业带来的资金压力也较小。

以下举例说明“先征后退”政策与“免、抵、退”政策的比较:

某企业2011年11月份外销收入(离岸价)为240万元,内销收入为1500万元(不含税),本月取得购货发票的进项税额为351万元。其中汇率为1:6.2,退税率为15%,征收率为17%。

(1)实行“先征后退”政策时:

当期应纳税额=(1500+240*6.2)*17%-351=156.96万元

当期应退税额=240*6.2*15%=223.2万元

(2)实行“免、抵、退”政策时:

当期应纳税额=1500*17%-[351-240*6.2*(17%-15%)]=-66.24万元(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退税额=240*6.2*15%=223.2万元

当期免抵退税额(223.2万元)>当期期末留抵税额(66.24万元),因此:

当期应退税额=66.24万元,当期免抵税额=223.2-66.24=156.96万元。

由以上计算结果可知,在实行“先征后退”政策时,该企业当期应退税款为223.2万元;而在实行“免、抵、退”政策时,该企业应退税款为66.24万元,有156.96万元为出口抵减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不征收也不退还。虽然两种政策下的计算结果一样,但在“免、抵、退”政策下的156.96万元不征收也不退还,因此,运用这种方式,可以减少资金占压156.96万元,缓解企业的资金紧张。

四、完善出口货物“免、抵、退”政策的建议

(一)相关部门责任分担,信息共享。随着出口货物“免、抵、退”管理的推进,需要税务机关和海关、银行等部门的出口退税数据能进一步实现信息共享。各部门要明确自身责任,若是发现假结汇、假报关等现象,应当由外汇管理相关部门、海关等处理并承担责任。此外,如果企业内部联系不密切,各部门之间脱节,则容易导致退税申报不准确,因此要保持内外部信息的通畅,以便及时地发现和解决问题。

(二)采用明确统一的计价依据。计价依据对出口货物“免、抵、退”税计算结果的明确性和统一性有重要的影响,因此必须采用统一的计价依据,以提高实际操作水平。在出口退税的计算中,应当考虑到海关的因素,最好海关报关单的价格作为出口退税计价依据。对于一些利用关联企业或转厂贸易等转移定价或低报出口价格的情况,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同类产品内销价格来确定计价[6]。

(三)督促出口企业重视结算管理,及时核算出口收入。加强与出口企业的沟通,使其重视结算管理工作,使企业内部的供销部门、报关部门、财务部门形成联动,从企业内部的协调管理上,确保出口收入得到及时申报;加强日常检查,对于延迟申报出口收入而对当期应纳税额的准确核算造成影响的,应当给予处罚,以严格的执法保证企业出口收入及时准确的核算。

五、结束语

出口货物“免、抵、退”政策自实行以来,对改善我国出口企业资金利用率,缓解中央出口退税的压力,防止出口骗税,推动出口企业积极性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由于我国以往出口退税政策的影响,退税与征税环节脱节,征退管理方式比较落后。因此,必须建立一套完善的出口退税管理体系,同时,加强出口企业办税人员和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其业务素质,确保“免、抵、退”政策的顺利实行。

参考文献:

[1]赵岩.对现行出口退税“免、抵、退”政策的思考.税务研究.2011.13(07):58.

[2]金雪梅.对我国“免、抵、退”税政策的几点思考.辽宁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4(03):12-13.

[3]刘丽虹.完善落实“免、抵、退”税政策刍议.税收征纳.2011.8(07):32.

[4]王德树.对实行“免、抵、退”税有关问题的探讨.商业会计.2012.3(11):24.

物业管理税收政策范文9

关键词:物流 税收 改革

适应经济全球化和现代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物流业迅速发展。美国物流管理协会(council of logistics management)认为:物流是为满足消费者需要而进行的从起点到终点间的原材料、中间过程库存、最终产品及相关信息高效率低成本流通和存储的计划、实施和控制的过程。当今社会,物流正成为企业除降低物质消耗和提高劳动生产率外的“第三利润源”,被经济学界称为21世纪的“黄金产业”、“企业脚下的金矿”。

一、物流业现行税收政策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九部委《关于促进我国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意见》规定:合理确定物流企业营业税计征基数;物流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仓储等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其他项目支出后的余额,为营业税计税的基数。可见,国家对物流业目前没有专门制定税收政策,物流企业应根据自己的经营行为按照营业税政策对照相应的税目税率计算缴纳有关税收。

在实际工作中,具有交通运输业自开票资格的和不具有开票资格的物流企业的税收处理是不同的,具体为:

具有交通运输业自开票资格的纳税人的税务处理。(1)完全利用自有运输工具、仓储等设施完成货物运输的,一般按照取得的全部收入缴纳3%交通营业税;(2)对于租用运输工具或仓储等设施完成货物运输的,如具备联运特点的按联运业务的税收政策,一般按照在扣除支付给后续承包者的各项费用后,以其实际取得的收入缴纳营业税;如不具备联运特点的,由于其有自开票资格,一般会按照联运政策的规定运作,在扣除支付费用后的余额缴纳3%的交通运输业营业税。

不具有交通运输业自开票资格的纳税人的税务处理。(1)一般采取核定税额的方式征收税款;(2)如承接货物运输业务需开具发票的,必须到税务机关开具发票,税务机关在开具发票时,按开票金额征收营业税及其附加,同时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综合税负达6.6%;(3)从事业的,其承接货运业务取得的收入,在扣除支付费用后,按实际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缴纳5%的营业税,只能开具服务业营业税发票,不得开具交通运输业营业税发票,因此货主不能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

二、现行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效应

1、现行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物流业税收政策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重复征税”与“政策漏洞”并存,具体为:

重复征税。物流业的复合性、多环节、大量外包的特点,使得现行物流业存在重复征税的现象。物流企业以自己拥有的运输工具、仓储设施、信息资源等为货物提供运输、、仓储、装卸、加工整理、配送等一体化服务,其获得的收入包括货物运输、装卸搬运、加工整理、仓储保管等项目,这些收费项目涉及的营业税税目有运输业、服务业。由于物流企业提供的为一体化服务,一般为一次性收取费用;同时,由于一体化服务涉及产业多、地域广,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和经济效益,物流企业一般会将部分业务分包给其他物流或相关服务企业。

政策漏洞。现行物流业税收的主要税收政策主要有“适用税目”、“适用联运”二个漏洞。虚假适用税目。一则由于物流企业一次性收取费用,不便人为分解收入并按相应的税目税率缴纳营业税;二则由于我国对生产企业实行货物运输费用可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其抵扣凭证为货物运输业发票,因此,绝大部分生产企业希望其产品从生产地运往销售地的所有费用都作为运输费用予以抵扣,因此其向受委托方支付的费用时,倾向于全额开具货运发票;三则此类企业具有自开票纳税人资格,能够自主开具“交通运输业”营业税发票,因此,物流企业一般均按照货主的要求全额开具“交通运输业”发票,企业一次性收取的各项费用,包括应按服务业缴纳5%营业税的应税收入均按3%的“交通运输业”缴纳营业税。虚假适用联运。营业税政策规定:对自开票纳税人的联运业务,以其向货主收取的运费及其他价外收费减去支付给其他联运合作方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其条件是自开票纳税人必须参与该项货物运输业务、联运合作方向自开票纳税人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

2、现行政策产生的负效应

不利于公平竞争。由于税收政策漏洞的存在,使得诚信纳税的物流企业承担的税负高于非诚信纳税物流企业,不利于公平竞争。

制约小规模物流企业的发展。按照增值税抵扣政策,允许增值税纳税义务人支付的运费的7%作为货主进项税额给予抵扣,因此,货主在支付运费时要求索取“交通运输业”发票作为抵扣凭证。小规模物流企业,由于没有自开票资格,导致:(1)承接货物运输业务到税务机关开具发票,按综合税负6.6%计算,税负高于企业实际承受能力;(2)从事业的,其承接货运业务取得的收入,在扣除支付费用后,按实际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缴纳5%的营业税,只能开具服务业营业税发票,不得开具交通运输业营业税发票,货主不能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导致失去竞争力。

三、进一步完善物流业税收政策

合理确定物流业营业税计征基数。现行营业税以营业额全额为计税依据,不受成本、费用高低的影响,而且各环节均全额征收。

统一物流业营业税税率。由于物流企业开展业务既有运输业务,又有仓储业务以及其他各种不同类型的业务,但在现行的税收制度中,按现行营业税税率的规定,运输、装卸、搬运是按3%征税,仓储、配送、等按5%征税,各环节税负不同,不利于物流业运作,也容易造成人为降低税负问题。物流业是个微利性行业,降低税率有利物流业发展。

物流企业所得税实行合并纳税。物流企业一般都实行跨区经营,建立跨区物流服务网络,统一安排业务,统一经营,统一核算,但由于各地的经营条件不同,盈利水平差异较大,按照现行所得税政策,亏损不能弥补,企业实际综合税负较重。鉴于物流业经营的特点,为了促进物流业的发展,应允许物流企业由集团(总机构)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作者单位:深圳职业技术学院经济管理学院经济系

参考文献:

[1](美)道格拉斯・M・兰伯特.战略物流管理[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