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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营销建议集锦9篇

时间:2023-06-05 16:08:45

保险营销建议

保险营销建议范文1

关键词:保险营销员;营销模式;管理体制改革;发展思路

中图分类号:F8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6)03-0084-05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6.03.18

2015年是保险中介改革年,4月2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进行修改,取消了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核准审批事项,这意味着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进入保险行业不再需要参加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不再需要取得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政策发生变化后,究竟给海南保险营销员带来了多大影响,本文结合历年来保险营销员人数及业务发展情况,研究现有营销员体制存在的问题,探索营销员发展思路。

一直以来,市场把与保险公司签订合同、为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的个人叫做保险营销员。2013年7月,保监会颁布了《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同时废止了《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对保险营销员统一规范称为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这部分人除了包括保险营销员,还包括与保险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保险销售人员、保险机构的保险销售人员。当前,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队伍以保险营销员为主,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队伍主要问题集中在保险营销员方面,所以本文以保险营销员为研究主体。

一、海南保险营销员现状

(一)人数增长迅猛

截至2015年12月31日,海南省共有保险营销员21520人,比上年增长43.03%,其中寿险公司19451人,占全省保险营销员总数的90.39%,比上年增长43.85%;产险公司2069人,占全省保险营销员员总数的9.61%,比上年增长35.76%①。营销员人数的增长主要源于寿险公司营销员人数的增长。

营销员人数增长迅猛主要原因,一是海南资格考试通过率60%左右②,取消资格证书门槛后,吸引学历低、考试不能通过但社会资源丰富的人员加入队伍。二是一些人员因为一直未能通过考试而隐形于保险销售市场之中,在取消资格审批后陆续成为保险销售从业人员。

(二)业务增速滞后于营销员人数增速

2015年,海南省产寿险公司保险营销员共实现保费收入404437.11万元,比上年增长24.75%,其中寿险公司314521.26万元,比上年增长24.33%;产险公司89915.85万元,比上年增长26.23%①。

与同期保费增速相比,全省营销员人数的增速高于保费增速18个百分点,其中寿险公司人员增速高于保费增速19个百分点,财险公司人员增速高于保费增速9个百分点。营销员保费收入增速赶不上营销员人数的增速,尤其是寿险公司,主要原因一是营销员特别是寿险营销员从投入到产出时间较长,需要一定强度的培训和时间经验的磨砺,产能会相对滞后;二是保险公司更重增员人数轻人员质量,进入保险行业的人员产能不高。

(三)营销员人均产能下降

2015年海南省保险营销员人均保费为18.79万元,比上年下降12.78%,其中财险公司保险营销员人均保费为16.17万元,比上年下降13.57%;寿险公司保险营销员人均保费为43.46万元,比上年下降7.02%②。

二、保险营销员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海南保险营销员现状来看,保险营销员“增员难”问题因为政策的放开得到缓解,但保险营销员的人均产能却在下降,业务效率和质量没有得以提升,反映保险营销体制机制存在许多问题。

(一)制营销模式存在弊端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2014年12月的《保险营销员现状调查报告》显示,2011―2013年,我国有508万人次加入保险营销员行列,但同时有502 万人次流失,年均解约人数超过167 万人,尤其是人身险领域,2013年流动人力占总人力近60%。2010年保监会下发的《关于改革完善保险营销员管理体制的意见》对现有营销体制存在问题归纳和总结为:管理粗放、大进大出、素质不高、关系不顺等问题比较突出。正是因为这些问题,导致营销员渠道近年来保费收入增长乏力,这些问题的产生与制不无关联。

1.制中营销员法律身份模糊。由于保险公司与保险营销员签订的是合同,所以营销员不属于保险公司的员工,保险公司不为其支付最低工资,公司不为其购买五险一金。但保险公司又对保险营销员有着类似“员工制”的管理模式:一是保险公司与保险营销员签订的《保险合同》规定双方部分权利义务中存在着管理与被管理的性质。二是保险公司对营销员有着严格的考核制度,如晨会夕会和大量培训考勤制度,按月(季)严格考核的薪酬制度、增员制度、晋升淘汰制度等。三是保险公司每月给保险营销员支付佣金的同时,还会给符合考核条件的保险营销员发放奖金、补贴,如责任底薪、育成奖等。保险公司与保险营销员之间这种特殊的关系与雇佣关系交错混杂,使得保险营销员对自己法律身份认识模糊、定位不清晰,工作中缺乏安全感、对保险公司缺乏归属感,对个人发展通常缺少长远规划,容易产生急功近利的思想,给保险营销员开展的保险业务各种短期和近视行为埋下了伏笔,给保险公司带来许多负面影响。

2.制在队伍建设上依靠大量增员的人海战术实施队伍扩张。现阶段,大多数保险公司采取的销售策略是人力规模带动业务增长,大量增员新人挖掘人情保单,人情保单资源枯竭再大量淘汰。为了增员,保险公司一方面放宽准入门槛、盲目增员,另一方面同业挖角、恶性竞争。这种粗放的“人海战术”营销策略使得公司步入广增员、高脱落的怪圈,造成行业内人员整体素质不高,人员频繁流动、人力成本虚增,也给保险业社会形象带来负面影响,还加重了行业风险的积累。

3.制使得现有保险营销员队伍冗长肿胀、多层级利益链条。保险营销队伍就像一个金字塔,队伍冗长肿胀,多层级利益链条,一旦金字塔上端的人离开队伍,可能将这个利益链条上的一批人带走,导致营销队伍极不稳定。另外,销售队伍层级数量越多越难以管理,也容易被外界误认为“传销模式”,而且,确实也有类传销的社会案例发生,风险管控难度较大。

4.制使得营销员重业绩轻服务。保险公司招募营销员最重要的目的是要给公司带来业务,在培训机制上重展业技巧轻视营销质量,考核机制重规模轻服务[1]。营销员为扩大业务量不择手段,不惜采取销售误导的手段获取业务,加剧了社会公众对保险营销员整体认同感的降低。同时,保险营销员的佣金5年内已全部支付完成,往后年数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提供服务也没有佣金提成,这种计提方式直接导致保险营销员对新保单倾注了比续期保单更多的精力,一些人员只顾眼前的佣金,干不了多久就频繁跳槽,更不用说为顾客提供长期优质的服务。

(二)保险营销员税收负担过重

保险营销员税负过重问题一直是限制营销队伍建设和市场拓展的瓶颈。税收负担过重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保险营销员要缴纳营业税及附加。目前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行业营业税的征收比例为3%,营销员却要按照服务业标准缴纳5%,即按照佣金收入的5.5%缴纳营业税及附加,起征点为5000元。当前,国家为支持小微企业,2013年规定小微企业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而营销员却不能像小微企业一样享受税收优惠。另外,国家对下岗失业人员等在社会中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群体都有税收优惠政策,如财税[2002]208号规定“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但营销员不适用该政策[2]。

2.保险营销员除了缴纳营业税,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营销员征税标准适用劳务报酬所得而非按工资薪金所得扣税。2011年9月1日起,个税起征点提高至3500元,但只适用于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于劳务报酬所得的保险营销员,按目前执行办法推算,扣除展业成本后,营销员所得税起征点依然还停留在800元。拿一个营销员每月佣金5000元为例,适用劳动报酬所得需要缴纳407元个人所得税,但适用工资薪金所得只需缴纳45元所得税。

3.保险营销员税前列支项目较少。个人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等项目不作为税前列支项目。

4.没有考虑到保险营销员佣金收人不稳定的实际情况。保险公司业绩冲刺的时间是间断性的,一般是1月开门红,6月半年冲刺等,所以营销员的佣金收入也是不稳定的,时高时低,但缴税均按月扣除,佣金少的月份不能予以抵扣。

(三)行业发展环境有待进一步完善

1.销售队伍参差不齐,没有行业认可的资质标准。无论是工作几十年的老保险营销员还是刚刚进入职场的新人,无论是业绩能进入百万圆桌会的资深保险营销员还是每月考核不合格的保险营销员,对外给客户展示的都只有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现在行业门槛资格证书取消后,保险营销员展现身份的只有保险公司颁发的执业证,体现不出保险营销员资质水平的区别,不利于优秀保险营销员的留存和发展。

2.行业诚信机制不健全。保险营销员失信行为大量存在,诚信缺失是困扰保险营销队伍的“痼疾”,好品质保险营销员和道德败坏保险营销员一个样,没有品质区分的标准,违规行为处罚力度不够。2008年1月1日,《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管理办法》正式实施,但由于各种原因没有形成良好的社会效益,保险行业需要重新考虑建立保险营销员诚信体系,嘉奖保险营销员“守信用、担风险、重服务、合规范”的行业核心价值理念,惩罚伤害投保人的不诚信行为,才能形成营销模式的良性循环。

三、保险营销员管理的几点建议

保险营销员管理体制的改革关系到500万保险营销员的就业问题,任务艰巨复杂。我们一方面要完善现有管理体制,同时要探索、试点新体制,鼓励发展和创新新型营销渠道,形成多元化的营销新体制,最终实现体制顺、管控严、队伍稳、素质高、保障全的营销员管理体制。

(一)完善制营销模式

完善制营销模式,关键是不断完善保险营销员管理制度:一是完善营销员组织结构管理制度,适当削减结构过于庞大和复杂的金字塔型组织结构层,朝扁平化运作模式靠拢,提升管理效率。二是完善营销员招聘管理制度,在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严格落实《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中对营销员具备大专以上的学历要求,逐步提高营销员准入门槛。对增员资格有所限制,如要求只有业务主管以上资格的才能增员等。三是完善营销员考核管理制度,注重考核指标中业务数量与业务品质相结合,逐步改善个人收入只与销售业绩挂钩的习惯做法,增加客户满意度、投诉率、退保率和业务续保率等业务品质指标。四是完善营销员培训管理制度,切实重视对营销员贯穿职业生涯始终的教育培训,特别强调对营销员职业道德的培训。五是完善营销员薪酬管理制度,改革现有递减式佣金制度,采取均衡式佣金制度,适当调整首续期佣金支付比例、延续后期佣金的发放年限。六是完善营销员福利管理制度,逐步扩展福利保障范围,提高保障水平;在成本允许的基础上,允许部分工作出色的营销员转为正式员工,将营销员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委托关系转为更牢固的委托关系――雇佣合同关系。七是完善营销员激励措施管理制度,不仅局限于物质奖励和荣誉奖励,把奖励与营销员的长远发展和公司的长远发展结合起来,满足营销员愿望的自我实现,奖励的方案可以包括培训、福利、公司的资源以及对营销员的营运方面的支持等。八是完善营销员品质管理制度,加大对营销员品质约束力度,建立高效的客户回访制度,对不诚信、销售误导等品质违规行为加大惩罚力度[3]。

(二)鼓励大胆创新保险销售新模式

1.推进发展独立个人人制度

保监会在《中国保监会关于深化保险中介市场改革的意见》第一次明确提出要发展独立个人人队伍,提出“探索鼓励现有优秀个人人自主创业、独立发展”,“推进独立个人人制度”。所谓“独立个人人”,应当是同时独立的为一家或者多家保险公司保险业务的人。独立个人人是个体工商户,不隶属任何保险公司或中介机构,持有个人从业资质。它的优势一是解决了保险营销员的法律地位问题,避免了双重征税;二是可以多家公司的产品,极大地丰富消费者的资产配置选择;三是能够有效缓解现有保险公司营销层级过多、激励不足的问题。

目前,我国发展独立个人人制度还需要相关的法规支持。一是现行《保险法》还没有独立个人人的相关规定。建立独立个人人需要在法律上对人的准入条件、管控责任以及监管手段等方面予以明确。二是独立个人人要经过工商登记,工商登记需要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甚至有资本金的要求,如何把独立个人人实体化,需要进一步研究。三是当前在保险销售市场优秀人才短缺的背景下,要让优秀个人人走出来,一定要有诱人的前景和较为低廉的成本预算,建议增加保险税收优惠,吸引业绩好、收入高的保险营销员加入到这个队伍。

另外,要配套独立个人人的支持平台。相对于制度完整、流程标准、培训机制完善的大型保险公司而言,独立个人人面临的最大挑战是没有相应的后援支持,如客户的服务系统、保单系统、档案管理系统、培训系统等,会直接影响其展业的效率。所以,独立个人人的发展应当配套后援支持平台一同发展。如在美国,Strategic Insurance Agency Alliance(简称SIAA,保险人战略联盟)有5300多个独立人会员,为会员提供强大的后援技术支持,有力地支撑了独立人的发展。

2.发展专属人(EA门店)销售模式

近日,保监会下发《关于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专属门店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决定扩大华泰财险开展专属门店试点工作区域。这种以保监会发文支持的创新试点,在全国尚属首次,说明保监会对华泰财险专属门店模式的充分肯定。

华泰财险专属门店(以下简称“EA门店”)是主要以社区门店的形式独立经营并专属一家保险公司,这种模式相当于“加盟店”,保险营销员作为门店主与保险公司签订协议,保险公司在前期给门店主一笔费用,用于门店装修、购买设备等前期投入,而后期运营基本上靠门店主,如果做不好可以转让或退出[4]。该模式有几个特点:一是EA门店把保险销售从过去 “行商”模式转变为客户上门的“坐商”模式,拉近了保险服务距离;二是可复制性较强,EA门店只专属一家保险公司业务,门店功能设置简约,成本较低;三是保险服务更全面更周到更便利,保险产品多样化,而且不局限销售,还包括提供咨询、投保、缴费、报案、保全、理赔、车辆勘验等服务[5]。

EA门店为海南保险营销模式开辟了新选择,目前海南已有2家保险公司开展了EA门店试点工作,试点的家数还在不断增加。相对于现有的营销体系,华泰财险EA模式对营销员有着积极意义:一是通过由保险营销员注册成立作为保险兼业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或者通过保险营销员加盟保险销售服务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将原来较为模糊的保险公司与保险营销员的法律关系,转化为保险公司与保险兼业机构(保险专业机构)之间的委托关系,双方都可以根据保险委托合同享有合理的权、责、利,并获得法律保障。二是保险公司帮助营销员开设门店,保险营销员的身份转化为微型企业主,增强了他们的归属感和责任感,会从根本上改变销售性质,减少短视行为和销售误导,在追求业务规模的同时也会加强对续保率和赔付率等业务品质的管控,促使从单纯的保费规模考核向以业务品质为导向的全面考核转变。

(三)进一步完善保险营销员管理的外部环境

1.建立和完善保险营销员诚信体系建设

保险营销员诚信体系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开展很多基础工作,包括尽快制定和完善与保险营销员个人信用评级体系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及措施,建设完备的保险营销员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加强评级方法的研究,设计科学的评级指标体系,组织开展评级工作和信息披露工作等。这是解决保险营销员业务发展瓶颈和提高行业形象的必要手段,通过信息披露手段,让客户了解和掌握保险营销员的状况,有利于保险营销员主动提高业务品质,规范自身行为,对市场而言,也是一个良性互动,逐步改变社会对保险营销员的态度和认识,为开展保险业务奠定良好基础。

2.建立保险营销员销售资质分级分类管理

保险由于其专业性和特殊性,客观需要高素质的保险营销员,建立专业资质认证等从业资格管理制度势在必行。一是组织保险营销员进行分类资质考试,明确从事分红险、万能险、投连险等较为复杂的保险产品的保险营销员必须首先满足一定的基本资质,如从业年限、业绩考核、学历等要求,并进行分类考试如“投资连结和万能保险销售资格”和“健康保险销售资格”,通过考试后才能开展相关业务。二是组织保险营销员进行分级资质考试,可以设置“初级保险理财师”、“中级保险理财师”、“高级保险理财师”等资质,通过考试,区分不同级别的保险营销员,限制低级别的保险营销员的业务范围,推动保险营销员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3.加强保险营销员执业登记管理

保险行业取消保险营销员资格考试,但行业管理仍然存在。保险法和《保险营销员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中,均明确规定了保险营销员要办理执业登记,因为执业登记后,保险营销员与保险机构签订合同只能是唯一性,控制了保险营销员随意与多家保险公司签订合同的行为,规范了保险营销员的行业流动。要加强保险营销员执业登记管理工作,督促保险公司建立健全执业登记管理相关制度,规范执业登记工作,在保险营销员执业前为其在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执业管理子系统进行执业登记,执业登记应当作为保险营销员开展业务的必要条件。

4.减轻营销员税收负担

一是建议对营销员采取类似个体工商户的计税方法,按年计算应纳额,再根据月纳税金额多退少补,以解决因月度收入波动造成的总体税负偏重等问题。

二是建议取消营销员应缴的营业税。向保险公司征收营业税的同时,还对营销员征收营业税,双重征税不仅不合理,也不符合国际惯例。营销员在产品时主要是负责产品的推广与宣传,并未直接参与保险的实际交易,属于保险产品销售若干环节中的最前端,其形式与普通企业销售产品时广告类似,属于要约邀请,能否最终实现产品的销售,决定因素取决于公司对投保人以及被保险人的风险评估,实际的交易是在公司与投保人之间完成的。营业税主要是针对营业收入或营业额作为课税对象,在整个交易过程中营销员始终未参加实际交易,其从公司取得的佣金收人并不具有经营收入的性质,将其看作公司支付给营销员的奖励或劳动报酬更为合适,与工资薪金的性质更接近,建议取消营业税。如果无法取消营业税,建议提高营销员所得税起征点,将营销员劳务报酬所得税起征点由现行的800元提高到3500 元。

三是减轻营销员个人所得税负担。包括提高展业成本扣除比例,扣除比例由当前的40%提高到50~60%;降低营销员所得税税率,将营销员劳务报酬所得税负担与工薪收入所得税负担一致。

四是建议营销员享受税收优惠,如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和下岗失业人员税收优惠等。

参考文献:

[1]刘坤坤.我国保险营销员管理体制改革探讨[J].南方金融,2013(7).

[2]胡新德.对保险营销员税负过重问题的思考[J].财税纵横,2007(8).

[3]孙灵刚.中国保险营销员管理体制问题研究[D].南宁:广西大学,2013.

保险营销建议范文2

【关键词】银保合作 代销寿险 问题应对

银保合作,最简单的解释就是“借助银行卖保险”,也就是银行作为保险公司的兼业人实现保险分销。是指通过共同的销售渠道向同一客户群提供银行与保险产品及服务的一种安排。银保合作对于银行和保险公司来说是双赢之举,从银行来讲,对于银行来说起到了丰富产品线,满足客户的综合理财保障需求以及增加了中间业务收入的作用;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可利用银行已经建立起来的销售网络降低营销成本,提高销售效率,还可以利用银行良好的信誉和客户关系扩大客户群。由于我国银保合作起步晚,以至于银保合作还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的积累也极大的影响了银行保险的进一步发展。在此,我主要分析银保合作中代销寿险的问题及应对。

一、银保合作之代销寿险的发展

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大量涌入的外资、股份制银行及保险公司对国有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形成了强烈的冲击,对客户尤其是优质客户的争夺日趋激烈。与此同时,我国经济持续发展,居民收入、金融资产迅速增加,居民对储蓄、保险和投资等金融消费需求迅速增长。1997年我国寿险业务规模首次超过产险业务,2001年寿险保费收入达1288亿元,而我国居民储蓄存款2002年8月已突破了8万亿元。为了适应市场环境的变化,增强竞争优势,从1999年开始,国内各大银行和保险公司之间普遍加强了合作,在各银行总行与保险公司总部之间及各自分支机构之间,签署了全面合作协议,而且这种合作呈现出多对多交叉的特点。目前,银行销售保险产品正逐步成为我国个人寿险的一条重要销售渠道,并已为保险公司带来了可观的回报。

二、代销寿险合作中面临的问题:

(一)营销侧重收益,保险的功能和作用未得到有效发挥

目前我国的保险消费大都属被动型消费,营销保险时忽视保险的保障功能,片面夸大产品收益率,部分银行甚至还存在保险公司营销人员驻点等行为,整体缺乏服务意识,营销水平较低,单靠原来的传统方式去竞争已经满足不了客户的需要。

(二)产品结构不合理,产品创新能力不足

目前在银行销售的寿险产品主要趸交、五年期和十年期期交,不利于保险公司风险防控和长期发展,而且各个保险公司的产品存在同质化现象,保障功能低、产品内涵价值低,既不能满足客户迫切需要的保险保障需求和差异化的储蓄需求,也不能与其他金融理财产品形成互补,产品创新能力不足,可替代性较高。尽管目前银行与保险公司陆续签订卡单保险、团体意外险、保障型保险等产品,但多是具有简单保障功能的简易保险,保障功能并不完善,多偏向于分红型和投资型。但是还是不能满足客户对高保障、低保费的定期寿险的需求,客户会有高保障的保险产品只能在保险公司才有销售、在银行渠道无销售之感。

(三)前期销售产品收益过低引发客户意见

2007~2008年是寿险业高速增长期,这期间销售的5~10年期银保产品将在近年陆续进入满期给付,大量的给付将带来客户服务方面的问题。主要是前几年保险公司普遍投资收益不佳,分红水平难以满足客户预期,加之银监局2010年第9号文未前银保合作普遍存在网点保险公司销售人员驻点,营销夸大收益进行销售等行为。且拿中国人寿08年销售的5年期分红保险来说,年化收益率不足3%,因此,大量客户对产品低收益十分不满,投诉不断,甚至出现。

(四)协议关系重利益,“飞单”现象频现

目前银保模式中,合作短期化,且随意性强,短期性的协议关系,不能形成长远的、利益共享的战略伙伴关系,银行侧重于手续费,而保险公司也不愿在与银行的合作中进行长远的投入,而是把力量主要集中在网点的争夺上。且目前保险公司产品即可在银行销售也可在保险公司销售,保险公司为了减少手续费成本,避开银行直接对银行客户跟踪营销以及对到期资金直接进行二次营销的抢单现象频发。

三、代销寿险出现问题之应对

(一)强化销售管理,加强行业自律

目前银监会、保监会先后下发了银监会2010年第9号文和保监会2014年第3号文,对于银行保险合作方面进行了成文规范,银行方面首先要规范操作流程,上线代销寿险风险评估系统,切实做到对银保业务经营风险的监测和防范,对网点销售行为进行规范,坚决纠正误导行为,杜绝营销人员收取回佣。保险公司做好银行员工的产品培训及售后服务工作,加强行业自律,保险公司之间杜绝恶性竞争,由粗放式竞争向集约式竞争发展,提升竞争的手段和方式,改善自身形象,为银保有序合作保驾护航。

(二)着眼未来,构筑利益共享机制

银保寿险合作双方关系不再建立在短期利益上,具体可以让银行分享保险公司利润,保险公司也应该分享银行的人脉与资源。更关注为客户提供亲和便利、专业的服务。这样才能有效地避免双方在手续费上进行博弈,减少短期随意性,维持银保市场的正常运行秩序,达到“双赢”。通过合作内容上的深化,建立与银行之间长远的战略伙伴关系,逐步实现由简单的兼业向“长期合作战略联盟”过渡。

(三)积极开展银保合作代销寿险产品的创新

银保合作的产品应该结合客户需求,形式简单、操作方便、适于柜台销售、突出保障功能,而不是简单的将已有保险产品直接复制到银行销售。在业务创新过程中,建议银行和保险公司应联合组成业务开发项目组,对市场进行细分和定位,根据不同需求层次的客户群设计相应的保险产品,满足客户对全套金融服务的需求,增强产品的核心竞争能力。既要有短期产品又要重视长期产品的开发,并以新的销售模式支持银行理财功能的实现,让高价值的保险产品融入到银行的服务产品系列中去。

(四)信息共享,建立应急机制

银保双方还应通力合作,建立共同客户数据库,实现客户资源共享。打通银行与保险业的网络通道,使客户能一次获得包括银行、保险在内的全方位金融服务。同时对于到期保险资金,保险公司及时将到期客户信息传递给银行,建立到期资金售后及二次营销联席处理机制。

保险营销建议范文3

诠释:银保合作就是银行业与保险业相互之间为了谋求共同利益、共同发展,利用资源共享而建立业务关系合作。

从狭义理解:银保合作是指保险公司通过银行来销售保险产品、代收保险费、代付保险金等保险业务行为。对银行而言,就是借助良好的信用形象代替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从中获取手续费的一种特殊中间业务行为;对保险公司而言,就是保险营销中环节上的一种业务行为。

从广义理解:银保合作是指银行业通过购买保险业股份和保险业通过购买银行业股份方式建立银行与保险之间相互合作、相互渗透、相互融合成立合伙营销公司,保险与银行共同建立销售策略,创新业务品种,开辟新的业务经营领域,共谋发展。

一、银保合作现状

1996年,在国家政策允许和保险市场主体的增多环境中,保险业竞争激烈,一些新成设立寿险公司如华安、泰康、新华等,为扩大业务和占领市场,纷纷和银行合作签订保险协议销售保险产品,迈出我国银保合作第一步。当中国人寿、平安、太平洋等寿险公司纷纷效仿之后,真正意义上的银保合作才呈现出雏型。

当前,纵观全国产、寿保险公司都与银行业建立了保险业务合作关系。绝大多数一家保险公司同众多家银行建立合作关系;银行也是一家银行与多家产、寿险保险公司建立保险业务关系。

寿险公司与银行合作发展较好。寿险公司主要是通过银行网点销售保险产品合作的方式;合作内容有销售保险产品、代收保费、代给付保险金、资金汇划网络结算、客户信息共享等方面;银行网点销售保险产品业务已成为寿险公司重要的业务增长点和销售渠道之一,部分寿险公司的银行业务占公司全部业务的比例已经超过50%。

产险公司与银行合作比寿险保险逊色。产险公司主要是通过银行信贷职能部门提供保险资源由产险公司业务人员上门办理业务和销售短期人身保险产品合作的方式,合作内容有企业财产保险、短期人身保险、汽车抵押贷款保险、个人住房抵押和按揭贷款保险、安居综合保险、金锁安居家财保险等;因受保险资源限制业务较少,还未能成为产险公司重要的业务增长点和销售渠道之一。

二、银保合作存在问题及原因

(一)存在问题

由于我国银保合作发展仍处于起步阶段,在合作过程中存在着诸多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认识不到位。目前银保合作主要是保险公司依赖于银行网点销售渠道与资源的销售保险产品,使得银行在保险业务过程中占据了相当的优势,银行收取手续费高低直接决定了银行对产、寿险公司产品的销售力度。在合作态度上看,保险公司强烈些,银行方面稍弱些;保险公司迫切希望通过银行销售保险产品来扩大业务规模和占领市场,把蛋糕做大;银行只是简单地认为是增加中间业务收入的一个渠道,且保险业务收入在银行业务收入所占比重较小,认为销售保险产品是保险公司求我做,重视程度不够。

2、合作短期化。银保合作都是签订一年期的协议,且存在签约多合作少、缺乏长期性合作行为。有的银行觉得寿险业务会对自身主营存款业务产生冲突,出现不或少销售保险产品现象;有的保险公司也认为支付较高手续费成本高,做这类业务要亏本,做多贴本多,根本谈不上长期合作规划,干脆就收缩在这条渠道;有些银保管理层签订了协议,但具体经办保险业务是基层行和员工,没有人际关系,业务根本无法开展。

3、手续费居高不下。银行销售保险产品双方收取支付手续费是理所当然的。目前银行销售保险产品呈“买方市场”,手续费高低取决于银行。银行凭借自身拥有的网络、信息、客户、信誉、形象、资源等因素占居银保合作优势,明确那家保险公司给付的手续费高就跟那家保险公司签订合作协议销售保险产品。银行收取保险手续费表面上看是在保监部门规定标准8%以内,实际上保险公司通过各种方式支付银行费用高达40%(企财险20—28%、短期人意险30—40%、寿险分红险期缴三年合计15%、趸缴5%),保险业内人士心知肚明,不说而已,不得而为之。

4、产品单一风险高。各家寿险公司在银行柜台上推出的产品大同小异,绝大部分为简易型人身保险、分红型产品,保障功能设计不足,无法满足客户的差异化需求。目前占银保市场份额最大的产品为趸缴的分红保险,占比达到99%左右。而我国资本市场又不是很稳定,资金运用渠道相对狭窄,加上银行要求支付较高的手续费;有的寿险公司为了扩张业务规模,不得以支付较高手续费抢夺阵地,进行不计成本的恶性竞争,陷入粗放型扩张状态,从而影响到产品的盈利性,降低他对股东的收益贡献,影响偿付能力,引发风险。

5、销售方式单一。银行销售寿险保险产品基本上是通过柜台销售,银行员工积极性不高,基本上处于“等客上门”的状态,柜台销售的业绩起伏比较大;银行营销能力极强的客户经理销售渠道被忽视,没有调动和发挥客户经理的积极性和潜能。银行销售产险公司保险产品基本上是利用信贷部门提供特有资源来销售保险产品。

6、宣传力度不够。银行在销售寿险保险产品时是把保险的有关宣传品放在柜台上,让客户自己了解其内容;而客户如不主动了解情况,银行工作人员就不会主动介绍,没有给客户必要的宣导;特别是当前在广大消费者对保险的消费意识不高、对保险产品知识缺乏的情况下,严重影响销售保险产品。产险公司没有把保险产品宣传资料给银行。

7、贷款风险得不到化解。银行在办理企业、个人抵押贷款时,为了转嫁抵押物毁灭风险,要求企业、个人投保企业财产保险或人身意外伤害险。有的银行为了达到化解贷款风险指定企业、个人向某某保险公司购买企业基本险、综合险、人身意外伤害险;有的银行却由借款企业选择保险公司和险种,企业为了减少保费支出,节约成本,往往投保费率低保障少的险种,倘若真的重大灾害事故发生,因保障少企业得不到足够的补偿银行达不到化解贷款风险目的,同时,银行手续费也少收。

(二)原因

1、经营理念陈旧。首先,保险公司对银保合作缺乏足够的认识,习惯于传统的粗放、不规范经营,以保费规模论英雄,经济效益观念淡薄,依靠给付较高手续费抢占银行市场来扩大保费规模,使同业之间产生了恶性竞争。其次,银行对经营保险业务所能产生的预期效应缺乏足够的认识,没有把银保合作摆上经营管理议事日程,没有当作银行发展中间业务的一项重要来源抓,则以高额手续费和存款作为与保险公司合作的条件,使双方合作建立在不平等的基础上,在营销机制和手段上没有创新的动力,仅利用网点机构柜面和信贷部门的信贷制约手段强制向企业或个人推销保险的传统销售方式,造成银保合作也只能停留在表层兼业关系。

2、缺乏复合型人才。保险技术原理的复杂性和独特性,银行员工绝大部分没有参加保险人资格考试,不能满足业务发展的需要,保险专业知识欠缺,在保险业务时不能回答顾客提出的有关问题,无法充分满足顾客的需求。

3、缺乏激励机制。目前,绝大多数签订银保合作协议没有明确在协议期内完成一个销售保险业务具体目标计划数,全凭银行单方面所左右;有的银行一方面没有具体下达任务指标和具体考核和激励措施,另方面收取的手续费全部作银行中间业务收入大帐,销售保险业务多少由网点柜面员工激情和信贷业务需要所决定。

4、监管部门监管不够。对于银保合作保监会监管措施没到位。一是银保合作中的兼业方面虽然有比较完善的规定,但在资格申报时要求的材料并不十分严格,如未审查银行所有销售保险业务员工是否通过人资格考试取得资格证书。二是对于手续费标准虽然有规定,但监管不够。三是有的银行允许信贷部门将手中拥有保险资源推介给多家保险公司,这种业务关系实际上已经带有保险经纪的味道。对于这种保险与保险经纪同时存在于一家单位中的现象如何管理,都对保险监管提出了新的挑战。三、深化银保合作的对策建议

1、提高认识银保合作的现实意义。

(1)对银行而言:首先,随着大量非金融机构的出现,金融市场主体间对金融资产的争夺日益激烈,银行利差逐渐缩小;而银行通过与保险公司开展合作,只是利用其现有的机构、人员进行销售保险产品活动,不增加投资,不垫付任何资金,攫取低成本、低风险的业务收入,使之成为银行利润的一项来源;其次,通过与保险公司合作使银行在保险业务的过程中,不断向投保人宣传保险知识,了解其需求,接受反馈意见,提供各种咨询,有助于银行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水平,努力与投保人建立长期稳定的关系,能扩大并稳定银行自身的客户群,提高客户的忠诚度,为客户提供更多、更好的相关服务,促进扩大发展空间,促进主业的发展;第三,通过与保险公司在信贷领域的合作,使保险成为银行化解信贷风险的有效手段。

(2)对保险公司而言:首先,利用银行网点销售保险产品,能使用较低的销售成本达到较高效率地覆盖市场和客户的目的;其次,借助银行与客户之间已经形成的信任关系和银行的品牌和形象优势,有效地缩短保险产品和广大客户之间的距离,扩大保险公司产品销售渠道和对市场的开发深度,降低经营成本;第三,通过与银行的合作,利用银行拥有大量的客户信息资源以及较高的客户忠诚度,有利于保险销售产品宣传,有利于整个社会保险意识的提高;第四,利用银行的分销网点代收保险费、代付保险金、保费结算等为保户提供更好的服务,使保险资金的结算及时、安全,达到资源共享,降低保险费用。

(3)对客户而言:银保合作后,银行为了满足客户需求,实现多元化的经营手段,向客户提供从存贷款到保险“一站式”的品质服务;客户到银行就可以办理存、贷款和有关保险业务,为客户提供方便并节约了时间,客户可以享受到更好的金融服务。

2、更新经营理念,增强合作意识。在竞争中合作,在合作中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这是现代竞争的新理念。保险公司和银行都要及时转换经营意识,更新经营理念,充分认识到银保合作的重要性。保险公司应消除靠降低保费、提高支付手续费的低层次竞争理念转变为依靠险种创新、提高服务质量的高层次竞争理念,增强合作意识。银行要看到国际银行业的演进趋势,认识到银行保险这一低成本、低风险的中间业务是未来银行业利润的重要来源,更新经营理念,增强合作意识。

3、建立长期市场战略联盟。银保合作有着广阔的发展前景,不仅能促进保险公司进行销售渠道和产品创新,也能改善银行的经营结构和提升服务质量。银行要重视看待该项创新业务可能带来的长远战略性收益,重视从双方资源互补、产品开发、服务优化、客户资源共享等多维角度进行投入与开拓,重视自身的信用延伸予和管理。银保合作发展方向将是在利益共享的机制下更加紧密合作,包括资本相互渗透、文化相互交融、产品相互融合,建立银行和保险之间长期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银保合作在“信任、协作、互利、互惠”的准则下,在寻求深层次合作与发展时,银行可通过保险公司丰富的保险产品和专业的理财能力,不断提升对客户服务的附加值和客户的忠诚度,可在现有兼业的基础上升华,衍生形成一种长期市场战略联盟。长期市场战略联盟可分两个步骤进行:第一步是维持并且深化协议关系,通过签订业务合作协议,开展分销业务,让银行保险双方深入了解,彼此熟悉各自业务,为银保业务深层次发展做必要的准备;第二步是逐步过渡到长期市场合作战略联盟,加强产品战略、加强营销战略、加快技术战略、加强人才战略和加强售后产品等五项合作,并依此建立新型的银保合作关系,确保银行、保险、客户三方共赢。

4、建立科学、有效、合理的保险业务销售体系。银保合作最大的优势是保险公司可以充分利用银行广布的网点、众多的客户进行业务拓展,形成资源共享。如何建立科学、有效、合理的销售体系,要做到三个到位:一是人员到位即抓好销售体系的建设。为了加强银行业务的专业化管理,银行、保险各自应设立保险、银行业务部,建立专管员和协管员队伍,从机构、人员上保证了银保合作业务的开展;二是认识到位即对保险公司而言,就是把银行工作提高到关系壮大业务规模、提升企业实力、抢占市场、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来认识与实施,要对员工进行银行业务在市场竞争中的重要意义的教育,提高了员工推行银行工作的自觉性,增强了紧迫感;对银行而言,要把保险业务作为壮大银行实力、增加银行功能、发挥银行优势的重要渠道,看成是一种“双赢”行为。在银保双方达成共识后,各自员工认识的提高,为银行合作的发展打下思想基础,创造了有利条件;三是措施到位即实行公司领导与行领导沟通;做到采取措施、关系、服务、任务、考核办法、兑现、专管员的职责落实到位。银保双方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做到以上三个到位,保险业务工作得到落实,业绩得跟踪,动态得及时掌握,银保合作必然会得到健康、稳定、协调发展。

5、培养复合型保险从业人才。银行销售人员对保险业务知识了解有限,保险知识缺乏,特别是办理产险业务时,要涉及到承保前的核保、理赔时的核赔等保险技术方面的知识,完全制约了人员办理保险业务的能力,增大了银行开展保险业务的难度;同时可能产生误导隐患,丧失行业诚信,危害银行、保险、消费者各方利益,不利于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保险公司要加强对银行专管员在职生涯规划、银行专卖保险产品销售策略、银行专业化销售流程、银行渠道开拓与维护及销售技巧、柜台营销等内容进行培训;对银行协管员和银行网点人员通过保险公司专业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或到保险业务的柜台上手把手教银行员工保险业务,提高他们的保险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以尽快提高银行的水平。

6、探索产品开发和创新营销策略。银保双方在建立合作关系后,在营销上要共同探讨,相互支持,协同作战,制定协同的营销策略。

首先,开发创新业务合作品种是银保合作得以发展的关键。一是银行的保险产品应该既形式简单、操作方便、适合柜台销售,又与传统银行业务相联系,这样不仅对银行业务消费者具有吸引力,还能调动银行的积极性。二是在新产品的开发上,银行必须主动和保险公司联手创新,积极参与和配合,改变目前完全由保险公司独家承担,闭门造车的情况,使保险产品能集保障性、储蓄性、投资性为一体,以满足客户对全套金融服务的需求。银行和保险公司抽出专业的人员,组成市场拓展的专家小组,对银行客户进行细分,确定相应的目标市场,根据不同需求层次客户设计出既满足客户需要又适合银行销售和市场需求的保险品种;三是加强产品的共同开发和合作,应当在保证客户保险利益的前提下,开发能够规避银行经营风险的保险产品,提高产品的创新能力。应将投资型保险产品和化解贷款风险保险产品作为发展银保合作业务的重点,共同打造具有即能变现又能维持原有保障功能的投资型保险产品银行保险精品。

其次,共同打造创新营销策略。银保双方一是可以共同开展户外咨询活动和经常进行相互交叉宣传,促进了银行和保险公司员工之间的沟通,增进他们相互的认同感;二是保险公司可以将通过银行销售产品而降低成本所获得的利润适当的与银行分享,从中拿出一定比例的资金,奖励那些保险业务突出的人员,并将保险的销售额作为评价银行分支机构业绩的标准,这样可以激励银行及其员工保险业务的积极性,建立有效的营销激励机制;三是注重激励机制科学考核。银保共同商定销售人员的激励考核办法,采取奖励基金与销售业绩、产品组合、业务增长点以及目标完成率相挂钩的方法,调动银行销售人员的积极性。对于保险公司银代管理员,应对其推介银行产品给予充分的肯定和奖励,共同推动双方产品的销售,强化对对方业务的熟悉度。

7、建立银保合作的市场准入机制。银行多家保险公司业务在银保合作中已形成占据主导地位的局面。银行对所的各保险公司产品完全按保险公司所支付手续费的高低来确定,而手续费的高低也完全由银行左右。银行保险业务目前发生恶性无序化竞争问题。从浅层次看主要涉及市场营销与银行保险产品管理方面的不规范;而从深层次上看,则是银行与保险在合作方面的战略理念与机制上的差异。这种局面的出现,一方面反映了国内保险公司粗放式的业务扩张与争夺市场份额的动因,侧面显示出该业务市场发育的不成熟程度;另一方面则提示了这一市场现存竞争结构的不完善与不饱满。目前银保双方只是在产品销售渠道方面进行浅层次合作,加上银行掌控网点、保险资源,保险公司不能对银行柜台进行控制和施加影响,银行单方拥有的对手续费的讨价还价能力。这种交易策略非常不稳定,导致的结果必然是短期的利益趋向。因而,银行保险业务应该采取市场准入机制即一家银行只能跟一家或两家保险公司建立保险业务关系。我们所说的一对一或两家保险公司的关系,要使银行保险双方合作站在长远、战略的高度来选择合作伙伴,合作双方才能在银行保险业务上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才能维护银行保险的销售渠道,才能建立和培养一支相对专业、稳定的销售队伍,才能集中精力开发有利双方合作的销售体系,最终双方能够找出一个的共同点来关心、发展银行保险业务。一对一或两家保险公司的市场准入,对保险的实体监管提供了方便,只要了解双方总部下属经营单位在网点开发、手续费支付、销售方式、宣传途径等的运作,就能掌握银行保险业务的全面发展情况和存在问题,也能对市场动态进行准确分析和判断,为制定银行保险业务政策和培育银行保险市场提供便利。

8、加强金融监管,建立健全相关法规。我国银行、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制度。从现行来看,已经远远超出监管制度范围;放宽法律环境是银行保险发展的内在要求,银行、保险业发展所面临的外部环境也要求改革现有法规。《保险法》与《商业银行法》中的许多规定明显不利于银行保险的发展。从长远来看,金融一体化是银行保险发展的要求和结果,只有建立较宽松的金融法律环境,才有可能实现金融一体化,为银行业更积极的进入银行保险建立良好的环境。因而,应着手制定银行保险业的统一规范,为银行保险业的发展创造一个宽松的环境。此外,银保合作的开展要求监管部门既保证保险业务的顺利进行,又要防止银行和保险公司盲目发展、违规操作。因此,监管部门必须协调配合,共同制定监管政策,共同维护金融安全。

[参考文献]

[1]袁宜:《银行保险及其在中国的发展》《浙江金融》2002第10期。

[2]刘凤军等:《浅析我国银保合作的问题和对策》《经济参考》2003(1)。

[3]阮健:《论我国银保合作现状及其发展》《福建金融》2004年9期

保险营销建议范文4

【关键词】银行保险 发展趋势 制约因素 对策

一、银行保险发展趋势

(一)经营混业化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绝大部分保险公司银保业务属于分销协议阶段或战略联盟阶段。随着宏观经济环境向好,国家放开混业经营的限制,银行和保险互为支持作用增强等,银行保险将有非常大的发展空间,进而对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合作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银行保险业务要适应激烈的竞争环境,就必然要建立以资本为纽带的深层次合作机制,实现从产品合作向资本合作的转变。因此,中国银行保险发展的模式和最终形态就是金融控股公司的模式。通过这一资本融合方式,金融控股集团公司可以通过子公司从事银行、保险等多样化经营业务,最大限度的发挥集团品牌、营销网络、信息共享等方面的协同优势,降低集团整体经营成本,并从多元化经营中获取更大收益。

(二)产品细分化

从国外银保产品的发展变化来看,已经呈现细分化发展的格局。如法国银保产品种类繁多,大量开发意外保险、住院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等新型保险。相比较之下,我国的银保产品还比较单一,很多产品还具有同质性。随着竞争的加剧和客户需求的增多,银保产品要想获得生存和发展,就必须根据经济环境和客户需求进行灵活的设计,细分客户群,采取产品细分化的策略。只有这样,银保产品才会适应不同的经济形势,满足客户的差异化需求,避免价格上的恶性竞争,在与其他金融产品的竞争当中胜出。

(三)服务专业化

银保服务的专业化包括硬件专业化和软件专业化。硬件专业化是指银保业务涉及的信息技术和设备先进,能很好的满足推广需要。银行保险为适应市场竞争,必然要为客户提供一种观念安全、快捷和准确的信息服务。软件专业化是指银保从业人员的知识结构、职业道德、营销手段和服务水平专业化。面对不断提升的客户需求,银行保险从业人员唯有不断进行知识培训,强化服务意识,才能为客户提供耐心细致、专业周到的理财服务。

二、银行保险发展制约因素

(一)产品结构单一

目前,各寿险公司的银行产品同质化现象较为严重,结构单一,银行代销的保险产品中绝大部分为简易型人身保险、分红型产品,万能险、两全险,保障功能设计不足;这些产品与银行储蓄产品较为相似,在业务发展初期,易于为银行客户接受,但从长远来看,此类业务不仅会逐渐给银行施加争夺储蓄存款、分流客户的压力,还可能对寿险公司维持稳定的现金流带来不利影响,并且可能透支潜在的优质保险资源,不利于长期持续发展。

(二)销售人员专业水平参差不齐

由于保险技术原理的复杂性和独特性,使得保险产品的学习和掌握具有一定的难度,而保险公司培训时多数避重就轻,精于营销话术,致使销售人员对产品本身缺乏辨识度,保险产品原理及内容的掌握不够到位,盲目营销,无法与客户需求匹配,更不能专业解答客户提出的问题,多数成交保单均为保险公司协助完成,产生售后异议的概率较大。营销人员在销售过程中还存在着误导问题。误导问题不仅影响消费者的判断,混淆寿险公司和银行的责任,而且损害了银行渠道的形象,严重时甚至会动摇银行保险发展的基础。

(三)与银行的兼业模式使合作无法深入

国内的银保合作主要是银行与保险公司签订代销协议,保险公司依赖银行丰富的客户资源销售保险产品,银行通过保险产品获取中间收入。这种模式的结果便是保险公司同业之间形成手续费用的恶性竞争,而银行也没有把银保合作摆上经营管理议事日程,只是单纯作为增加中间收入的一种渠道,在营销机制和手段上没有加强创新,仅利用网点机构柜面强制个人推销保险的传统销售方式,造成银保合作只能停留在表层。

三、对策

(一)建立长期战略联盟

国外银行保险的成功经验表明,银保合作必须从协议合作走向战略联盟最后到金融服务集团。在我国金融业实行严格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制度的情况下,银行和保险公司建立战略联盟显然是一种理想的合作模式。这样的模式银行只跟某一家或两家保险公司建立长期战略联盟,银行可以主动参与银保产品的创新,结合客户需求,联手开发集“储蓄性、保障性、投资性”于一体的特色银保产品,优化售前、售中、售后服务流程,实现共赢局面。

(二)加强产品开发与创新

银行应该主动参与到银保产品的开发工作中,给保险公司提供思路和建议,丰富银保产品的内涵:如兼具保障和信托,投资和年金等特色;也可以根据银行所在地区实际情况,设计满足区域客户群需求的特定产品项目,划分市场,有针对性拓展银保业务。

(三)创新人才培育和管理机制

保险公司建立多层次银保人才培训体系,通过对销售不同保险产品的银保专管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提高专业知识素养;引导保险行业协会建立针对不同类型保险产品的考试晋级、资格认证等方面的行业标准,增强权威性,促进银保人才合理流动,并提升其职业荣誉感与归属感。

保险营销建议范文5

与世界银行保险的发展状况相比,中国起步相对较晚,从1995年引进以来,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探索阶段(1995年至1999年)。保险公司通过与银行签订合作协议,利用银行的分支网络,扩大市场份额,这一时期的合作以银行代收保费为主,产品单一,合作形式简单松散,银行保险市场没有真正启动起来。第二阶段:高速成长阶段(1999年至2005年)。随着保险市场主体的快速增长,开始出现“银保合作”的热潮,合作范围逐步扩大,产品逐渐增多,业务呈现跳跃式递增,从2000年的不足50亿元,迅猛增长到2004年末的795亿元。但发展中显露出疲态和弊端,合作仍建立在业务发展基础上,处于浅层次的阶段。第三阶段:深层次合作阶段。特别在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颁布以后,保险公司和银行通过股权结构相互渗透,银行保险合作模式呈现出混业融合的趋势,合作模式正在深化和发展,产品、服务进一步整合,由简单合作逐步转变为更高、更深层次资本合作上的合作。

二、银行保险及合作方式

银行保险,又称银保融通,狭义上是指通过银行销售保险产品,即通常说的“借助银行卖保险”;广义上是保险公司或银行采用一种相互渗透和融合的战略,通过客户资源的整合与销售渠道的共享,提供与保险有关的金融产品服务,以一体化的经营形式来满足客户多元化的金融服务需求。

从其形成和发展过程来看,国际银行保险主要有四种方式:一是协议合作。即银行与保险公司通过合作协议或非正式的合作意向确立合作关系,建立销售联盟;二是合资公司。由银行和保险公司合资成立新的金融机构,经营银行保险业务;三是兼并收购。将两个独立的保险公司和银行合并而成,发行和销售保险产品;四是直接进入。银行组建自己的保险公司或保险公司设立自己的银行。目前我国的银行保险主要是通过协议合作方式开展。

三、目前我国银行保险主要特点

目前银行和保险公司没有建立长期的共同利益机制,银行保险还处于初级发展阶段,与真正意义的银行保险仍有很大差距,发展深度还有待时日,保险公司和银行之间拥有巨大合作潜力和空间。主要体现在:一是在营销理念、策略和手段上都不同程度地滞后于经济环境的发展变化,市场需求和供给脱节,限制了银行保险业务的扩大。二是在营销方式上,产品、价格、分销和促销等策略还处于彼此独立的初级运用阶段,业务融合度不高,没有发挥整体优势。三是在实践中,银行保险协议合作的内容尽管相当丰富,甚至比欧洲的银行保险还广泛,但主要是围绕某一具体业务之间的联系而进行的互为合作,实质性的“战略联盟”不多。四是受产品和业务经营的特性所致,相对于寿险银行保险热火朝天的形势而言,非寿险银行保险发展相对不足,发展不均衡,呈现一冷一热的状况。

目前银行保险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长期利益共享机制,合作不稳定

协议合作均在不违背分业经营原则的前提下对现有业务品种的整合,但银行尚未将银行保险业务纳入银行发展的整体战略框架,保险公司也只是将银行保险作为一种销售方式,在各公司产品差别不大的情况下,对银行网点资源的争夺就成为保险公司发展银行业务的重要手段,而这种争夺又主要体现在手续费的竞争上,手续费逐年攀升提高了销售成本,缩小了保险公司的利润空间,加大了经营风险。同时,银行处于合作的主导地位,双方在承担的风险、销售网点的划分和节节攀升的费等关系上不对等,合作不稳定。

二、产品同质现象严重,缺乏吸引力

一方面在产品开发过程中由于受技术力量、精算水平的制约,导致在保险公司之间存在明显的同质性,出现产品缺乏吸引力和价格缺乏竞争力。另一方面,缺乏与银行业务密切结合的产品,与银行产品也存在同质问题,多数属于储蓄替代型产品,保险期限短,保障程度低,合作双方不能充分发挥优势,制约了银保业务的进一步发展。

三、信息技术落后,影响合作推进

我国银行的电子结算网络不但要求保险公司建立起功能强大的数据管理系统及自动化水平较高的业务处理系统,还要求保险网络能够与银行结算网络融通。出于保密性和安全性等方面的考虑,目前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信息系统尚未实现联网操作,无法提供银行网点的保单自动查询、保单更改和保单自动贷款等服务项目,也无法实现银保联网和实时管理,降低了银行保险业务的处理速度,影响了客户到银行购买保险的积极性,同时也不利于银行保险业务的发展和风险防范。

四、缺乏专业人才,服务能力有待提高

银行保险业务专业性强,经营复杂,产品开发、推销及售后服务等都需要大量专门人才,由于缺乏相应的专业人才和培训,难以应付各种技术和专业问题。同时,目前在银行销售保险产品,基本上靠银行的封闭式柜台,所以产品销售还处于“等客上门”的状态,受考核、激励、资源分配上的影响,业绩起伏较大,加强银保业务专业队伍建设成为目前发展银行保险业务的瓶颈之一。

五、法律滞后,存在监管真空

随着银行、保险公司合作范围的进一步加深和扩大,银行保险面临越来越大的法律政策风险。一方面银行保险受国家政策,如税收、资金运用、宏观经济、产业政策的影响较大,我国目前还没有一个专门针对银行保险关系的成文的法令和政策出台。另一方面,现行的分业监管,既存在重复管理的问题,也存在脱节现象,在具体工作中降低了效率,影响合作的紧密度。

国外先进经验的借鉴

经过30多年的发展,欧洲无论在经验、管理、技术还是银行保险的市场成熟度上都处于领先地位,大多数欧洲国家银行保险的保费收入占寿险市场的比重为20%~35%,在法国等国,这一比例高达60%.在亚洲,银行保险的发展势头迅猛,据统计,2004年,我国香港地区、新加坡银行保险分别占整个保险市场保费收入的25%、20%,马来西亚、菲律宾和印度尼西亚也分别达到了15%、8%和8%.虽然占比情况与国内不相上下,但内涵价值比较高,银行保险带来的协同效应比较显著。由于经营环境类同性强,亚洲经验比欧美对我国更具借鉴价值。

一、经营方式:以合作协议为主导,多种方式同时并存

在亚洲各个国家和地区,基本上都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法律框架,因此银行保险在制造环节的一体化并没有出现,成功案例主要表现为销售环节的一体化。香港地区、新加坡的银行保险市场是最为开放的,对国外保险公司不限制管道及所有权;韩国、日本及菲律宾已从原先的管制过渡到了现在的比较开放的状态。这样的法律环境,决定了亚洲发展银行保险主要采用合作协议模式,2004年末该模式占比为69%,与此同时合资公司、控股公司等多种形式同时并存,分别占比17%和14%.其中,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和新加坡成为合作协议模式的代表,香港地区是控股模式的典型代表,印度则是多种合作模式并存。

二、销售渠道:银行柜面为主要渠道,多元化营销模式并存

在销售渠道方面,充分利用银行的网络资源,通过银行职员来进行销售,成为了亚洲各国和地区主要的渠道策略。在此基础上,银行保险商们还积极探索利用职业经纪人、银保雇员人、关联的或经纪公司以及互联网及电话等多种渠道销售保险。目前,由于网上销售的保险产品只能是一些简单的险种,并未获得突破性的增长。与此相反,在新加坡、香港地区和台湾地区,近几年利用电话进行保险销售却获得了巨大的发展,电话销售的保险产品在这三个地区的银行保险保费收入中所占比重已经接近10%,逐步成为了这些地区的银保主流渠道之一。

三、协同发展:银行的销售习惯是关键因素

银行的态度和销售习惯是决定银行保险是否取得成功的关键因素,一旦银行习惯了将保险产品的销售纳入整体运营体系,银行保险的协同效应就能够充分发挥,银行保险也就容易取得成功。在银行保险竞争比较激烈的香港地区,有两种兼业模式下的融合方式,汇丰银行和渣打银行是这两种方式的典型代表。简言之,汇丰的模式是“汇丰人寿+汇丰银行”,银行将保险纳入自己的银行产品链中,将保险产品完全视同于银行主业的经营和运作,在销售银行产品和提供银行服务的过程中协同销售保险产品。渣打银行与英国保诚保险签订了独家分销协议,即“渣打银行+保诚保险”,要求银行人员向有潜在保险需求的银行客户推荐保诚保险产品,并由保诚派驻银行的销售人员最终达成保单。

对我国银行保险未来发展的若干思考

银行保险要长期、稳定、健康发展,必须最大限度的满足银行、保险和客户三方面的利益,实现三赢。即客户可以享受到更好的金融服务;保险公司可以扩大产品销售,降低经营成本;银行则提高了客户忠诚度,增加了利润来源。从各国的实际情况可以看出,银行保险发展离不开对产品的税收优惠和国家政策的大力支持。对于我国来讲,在金融市场的秩序还没有完全建立,金融监管的力量和技术也有待加强和提高的前提下,要进一步加强银行保险的深层次合作,创新产品服务,提高信息技术水平,加大激励机制,完善相关法律,促进银行保险业务的深层次发展。

一、加强银行和保险公司深层次合作,建立长期利益共享机制。一是保险公司与银行应立足长远,加深银行保险合作的紧密程度,积极拓展银保合作新领域,进一步加强业务合作,推动深层次的资本合作;二是要站在战略高度,建立银保长期合作机制,树立稳健、持续发展的观念,寻找共同的客户市场,提供多元化服务,保证客户的长期满意度;三是重视对现有金融资源的合理有效利用,挖掘有潜力的合作点,探索多元化的销售模式,避免短期行为。

二、提高研发能力,开发适销的银行保险产品。一方面,充分开发与利用客户资源,对市场进行细分,确定相应的目标市场,针对不同需求层次的准客户和潜在客户设计相应的保险产品,使产品能集保障性、储蓄性、投资性为一体,最大限度的满足客户对金融服务的需求。另一方面,探索银行保险联手开发产品,以增加对银行客户的吸引力,调动银行的积极性,达到银行金融服务功能与保险保障功能的有机结合,更好地提升保险产品的销售效率。如开发捆绑式混合型产品,与信贷存储、信用卡等银行金融工具相关的保险等,丰富可供银行销售的保险产品。

三、加强专业队伍建设,提升服务内涵价值。一是加强银行保险业务人员的培训,提高银行保险产品销售人员的道德素质和业务素质,联合培养专业的个人理财顾问,向客户提供财务规划,产品推介、条款解释和制单等服务;二是完善激励机制,培养银行员工的销售习惯,即将银行产品、保险产品的被动销售变为主动销售,由客户主动上门来“买”变为走出去向客户去“卖”;三是联手建立银行保险售后跟踪服务系统,使客户在一家银行就能获得方便、快捷、准确、多元的超市式服务,享受到保险公司和银行提供的多种优惠附加值服务。

保险营销建议范文6

银行保险(Bancassurance)是在金融服务一体化的框架下发展起来的保险公司与银行合作的一种模式,起源于20世纪80年代的欧洲。银行保险作为一个专用名词,较权威的解释是:保险公司和银行通过一体化的形式将银行与保险公司的多种金融服务联系在一起,从而来满足客户多元化金融服务的要求,并通过销售渠道、客户信息等资源的共享实现双方价值最大化的一种战略。

我们可以从三个方面对银行保险的概念进行深入的理解:从销售角度讲,银行保险是行业间的交叉分销,是银行通过向其零售业务消费者提供保险产品而渗入保险业;从统一机构的角度讲,银行保险是一种业务策略,它由银行或保险公司发起,把银行业务和保险业务统一到一个组织下领导,向共同的消费者更全面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从更广泛的角度讲,银行保险是银行或保险公司以各种各样的合作方式运行于金融服务市场的一种策略。

根据国外银行保险发展历程,一般认为国外银保合作经历了以下四个不断由浅入深的合作模式。

(一)分销协议模式:这种是最基本的银行保险模式,即银行和保险机构达成一个销售协议,利用各自的网络、机构、人员优势,销售保险产品或提供保险服务。保险公司按照国家及行业规定或协议约定的标准,支付给银行手续费用。

(二)战略联盟模式:这种方式仍然是以协议委托业务为主,但双方合作的内容和范围更全面、更广泛,而且双方对于银行保险的战略意识、战略思想、战略部署和战略行动都取得比较一致的共识,为了共同的目标,推动共同的发展,实现银行、保险、客户三方共赢。

(三)合资企业模式:即银行和保险机构合资建立一个公司。银行和保险机构之间形成了资本纽带关系,在这种模式下,银行提供品牌、客户和销售网络,而保险公司则提品和负责客户服务和管理。

(四)金融控股集团模式:银行通过收购直接控股或成立专业的保险公司,以金融控股集团的形式,实行混业经营,将银行的经营范围扩展到保险领域,经营内容渗透到保险产品和服务,充分利用银行的信息、网络、技术和客户等方面的资源优势,银行保险互相促进、互相推动。

二、我国银行保险业发展现状

由于银行保险能够帮助银行和保险公司实现业务的多元化,避免过度依赖单一业务带来的收入波动。而且,通过银行保险业务可以实现银行和保险机构对自身资源的进一步利用。因此银行保险业很快进入到中国,而且其保费收入也在这几年取得了大幅度的提高。

2001-2005年我国总保费及银行保险保费收入表(单位:亿元)

保险业总保费收入

银行保险保费收入

银行保险保费所占比重

然而,我国现阶段银行保险发展模式仍主要采取“分销协议”合作方式,尚未实现银保业务的充分融合。由于受政策与持股比例的限制,银行难以实施自身合作战略,而保险公司利用与国内银行的资本纽带关系,更多地透过银行完善的经营网络拓展国内业务,仍未摆脱一般模式。并且在我国银行保险发展中自身出现了一些突出的问题。

1.产品类型单

一、保障低

随着银行保险的发展,各保险公司相继推出了一些便于银行销售的保险产品。但产品种类还比较单一,各家保险公司的银行保险产品同质化严重,产品同质化带来的直接后果就是满足不了客户的差异化需求、以及价格恶性竞争。

2.银行主动性不强

银行方面重视程度不够,保险公司主推的投资分红类险种容易引起客户对保险产品与银行存款的比较,使银行担心其中长期存款大量流失。因此,银行在银保合作中表现得不够重视,对银行保险在人员、网点和技术上的投入不足,银行柜员也没有接受正规的银行保险方面的培训,致使他们不了解保险产品,在思想上也不够重视。

3.银行重手续费高低、轻分配

现有的银保合作关系中,银行掌握着大量的网点资源,在销售渠道上占有主导地位,因此,银行可以按照手续费的高低选择合作伙伴。这就迫使保险公司之间展开手续费的恶性竞争。在这种情况下,无论对于银行还是保险公司,都无法实现长期的业务发展,更不利于银保合作达到双赢。

4.短期行为

当前,银行利用保险公司争夺销售渠道,快速提高市场占有率的心理,采取“一对多”的开口协议合作方式。在银行与一家保险公司的合作中,若其的保险产品不受市场的欢迎,或者是出现更有市场竞争力的新型产品时,银行就会转向同其他的保险公司进行合作。因此,银保双方缺乏长期的共同利益,而令双方的合作无法深化。

三、银保深层次合作的建议

1、我国银保合作模式的选择

国内银行保险目前面临的这些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开放式的销售协议这种初级的合作模式。国外银行保险的成功经验表明,银保合作必须从协议合作走向战略联盟最后到金融服务集团。在我国金融业实行严格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制度的情况下,银行和保险公司建立战略联盟显然是一种理想的合作模式。这种模式的主要优势在于:

一、战略联盟的建立能有效地促进银保双方深层合作,有利于双方在业务、产品开发、人员培训、综合咨询、资源共享等方面展开合作,可以帮助银行为客户提供保险建议,有利于银行客户接受保险保障,提高客户对银行服务的满意度和忠诚度,增加中间业务收入。有利于实现银行保险双方利益的均衡。

二、目前国内银保合作所存在的各种障碍的重要原因就是银行和保险公司利益的失衡,银行在获得高额手续费的同时,保险公司则处于微利甚至是无利的地位,这有悖于金融一体化的进程。若双方达成战略联盟,实现银保长期化合作,就可以保证相对公平条件下双方的互惠性。

2、银保深层次合作应采取的措施

首先,深化改革,加快保险业自身的发展

国外银行与保险的深层次合作是在保险业发展成熟的基础上实现的。对于我国保险业来说,深化保险体制改革,加快保险业自身的健康发展,加强保险宣传力度以提高国民保险意识,才能在根本上发挥银行保险的战略优势,达到银保双方利益的双赢。

其次,维持并深化协议关系

银保双方通过签订长期的合作协议,开展保险产品分销业务,银行和保险公司在前期合作的基础上,对彼此的企业文化,市场战略以及经营理念进行深入地了解。双方逐步实现从简单的业务到产品、技术、管理的融合,再到资本、客户资源的融合,使银保合作不再局限于表面的分销协议,而是逐步形成长期的市场合作战略联盟的局面。

保险营销建议范文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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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营销建议范文8

但是任何新兴市场的发展初期都是至关重要的,市场越是增长迅速,越需要关注其发展问题,保证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因此,在市场高速发展2-3年后,将进入稳定发展期,增长率将逐步回落,实现市场的自我调节和软着陆。

目前来看,影响中国保险电子商务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问题包括:

首先,在电子商务业务迅速提升并带来客户需求进一步细化的同时,也暴露出保险公司产品体系单薄、平台结合不紧、功能建设不全等问题,这主要表现在目前的产品体系较为单薄,无法适应客户需求日渐丰富的趋势、电话与网站平台结合不够紧密而无法适应客户多层次的需求、网站功能的不健全而无法满足客户个性化的需求;

其次,由于客户需求的细化,也将会促进保险公司运营模式的变化,而在这一进程中,保险公司显露出了业务定位模糊、管理模式不配套等问题,主要表现在对于电子商务渠道或业务的定位不清晰,各种应用模式的客户定位不够明确也直接阻碍了业务自身的发展,管理模式上沿用了传统方式而制约电子商务的发展;

再次,在运营模式变化要求保险公司的整体产品服务体系升级的同时也揭示出保险公司建设与流程规划不足、服务标准不规范等问题,主要表现在技术平台和业务流程的规划不足、网站和电话服务缺乏统一规范的标准、服务流程缺乏创新等。

针对以上问题,赛迪顾问从电子商务定位、电销发展和网站发展三个方面进行分析,提出相应的认识和发展建议。

电子商务定位方面,根据渠道和业务的产业链地位和作用不同,在现阶段,电子商务是保险公司的新兴自有渠道,不论B2B还是B2C模式都是各产品线业务的支撑。从渠道和产品线业务之间的关系来看,B2B模式应该定位为是对单一业务的电子化应用,B2C模式则定位为分散业务的归集平台。从渠道服务手段来看,电话营销业务和网站业务应当各有侧重,电话营销是现阶段电子商务的建设重点,但网站与电话两种服务手段的互补性不容忽视。

电话营销发展方面,集中式管理模式更适合保险电子商务发展要求,大区集中式发展应是大型保险公司首选。对于电话营销平台建设规划,建议中资集团企业应合理自建电销中心,而小型公司与外资公司可适当选择外包方式搭建电销中心。对于电话营销业务流程规划,简化前台投保流程、加速后台理陪流程是各公司电话营销流程梳理的核心目标。

网站业务发展方面,网站平台可支持较复杂的产品,产品体系涵盖财险和寿险,适合作为新推产品的试验田。在产品设计上,较多网站用户存在定制化需求,建议网站推出一些专属产品;由于网络支持较为复杂的产品,且用户对价格较为敏感,建议财/寿险网站尝试推出投联险等理财产品。此外,保险公司还应当保持对电子商务相关技术和服务趋势的跟踪了解,尤其在移动应用和新型支付手段方面,应当重点关注。

此外,保险电子商务还需要建立规范化的市场评估机制,统一保费统计口径,统一客户服务标准,使得有关监管部门,可以清晰地掌握市场走势并推动保险电子商务服务水平的整体提升,同时利用电子商务的规范化特点整顿传统渠道的不规范化运作,从而建立良好的保险市场环境。

可以预见,未来保险公司及机构为解决以上问题,落实各种解决方案,需要战略性的放缓发展速度,将以保费增长为核心的发展观调整成为保费增长与渠道规范并重的发展观。为市场跨上下一个阶梯积累势能。我们也由衷祝愿中国保险电子商务市场在未来可以成功实现软着陆。

全球保险电子商务市场特点

欧美保险电子商务领先一步

新兴市场国家保险电子商务发展迅速

电子商务成为保险公司拓展业

务提升管理的重要手段

保险营销建议范文9

关键词:保险营销员;管理体制;改革截止2010年第一季度,保险营销员数量已达292。82万人,保险营销业务规模从2002年的1082亿元增至2008年的3380亿元,占总保费收入的比重提高到35%,营销渠道所产生的内涵价值占到寿险业内涵价值的90%以上,保险营销渠道无疑已经成为保险业的第一生产力,也是各寿险公司首选的营销模式和核心竞争力。

但是,随着营销员队伍的不断壮大和自身发展的特点,旧有的保险营销员管理体制也暴露出很多弊端,已开始危及保险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一、我国现行保险营销员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

(一)用人制度不健全首先,表现在招聘标准上。2006年7月1日起实施的《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规定:“从事保险营销活动的人员,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组织的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这个管理规定被部分业内人士解读为:“操的起刀就是屠户”,保险人只要能拿到保费就行,其他一切素质都可不计较。其次,表现在招聘方式上,现行保险营销模式下,保险公司依赖大量的“廉价的劳动力资源”进行低成本经营,以寻找潜在客户的态度增员,以“感情展业”方式挖掘每个营销员的家庭和社会关系,以此维持源源不断的保源。

并且由于营销员身份的特殊性,所以增员一般都不是由公司来统一来做,而是由各个营销员自己来做,这样难免出现混乱。如很多营销员在招聘时,用各种职位名称代替人称呼,如金融理财人员、客户经理等,给人一种“精英”的感觉,吸引年轻人应聘。据了解,不少营销员利用内勤岗位招聘,先以虚设职位引应聘者入局,再以职位人数已满,需要先从事营销员工作等为由,让应聘者从事保险营销。

这种低标准甚至是欺骗的方式,使得保险营销员的规模增长迅速,2002年以来的七年,保险营销队伍年均增长速度达12%。但保险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它要求营销员不仅具有大量的专业知识,而且对心理素质有很高的要求。结果就造成了大批营销员经过短期从业后就离开该行业。

据了解,目前我国保险营销员13个月留存率平均约为30%,两年的留存率不到15%,远低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水平。

(二)保险营销员法律地位模糊

目前,在我国当前的保险营销制度下,一方面,保险营销员与保险公司签订合同,双方存在委托—关系,然而,个人营销员不具备依法成为个人人的业务许可证、工商登记、营业场所和独立核算等法律要件,不算是严格法律意义上的个人人;另一方面,营销员和保险公司之间由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不存在劳动雇佣关系,人完全依赖营销业绩抽取佣金,没有固定的底薪、福利以及社会保障,作为劳动者,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维护。但是他们又必须遵守公司管理。要定期参加会议,执行保险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出勤纪律。各个公司对营销员有一套独特的管理制度,被称为“基本法”。基本法主要内容包括:营销员的录用、日常管理、职涯规划、高激励的人才机制和严格的淘汰机制等。

这种法律地位模糊不清的制度安排,使得保险营销员自身缺乏归属感及职业生涯的稳定预期,职业忠诚度和社会认同度都较低。因此流失率非常高。高流失率会产生大量的“孤儿保单”,对公司续期保费的收取和持续的客户服务都有很大的负面影响。同时,当出现业务纠纷时,究竟谁对保险销售行为负责,难以有效确定。这既不利于公司的长期发展,也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三)激励机制不健全

首先,作为保险公司激励机制核心的佣金提取方案不合理。佣金分为首期和续期。首期一般占到首期保费的30%~50%,而续期的一般只占到3%~8%。并且续期的年限普遍在3~5年。

这种“前高后低”的佣金提取制度,容易引发部分保险营销员的道德风险和短期行为,片面追求保费收入,并且频繁地跳槽和随意地进行职业转换。

其次,作为保险公司最常用的一种激励措施———竞赛活动效果也欠佳。保险营销员对公司竞赛活动的总体评价比较低。因为每次竞赛活动尽管参与的人数较多,但最后能获奖的人却是极少数,而且几乎每次竞赛能获奖的总是固定的少数人。对于众多的保险营销员,竞赛活动似乎就是为少数人设计的。所以,众多的保险营销员的展业积极性并没有因为保险公司的竞赛活动有多大提高。

最后,培训体制不完善。培训工作的好坏也是影响保险营销员工作积极性的非常重要的因素。培训不仅能提高保险营销员的工作技能和服务意识,还能提高人士气和减少人流失率。目前,各个保险公司的培训体系已较完善,培训内容初成系列,有较好的师资队伍与基础设施,各种类型的培训班办了不少,但从保险营销员队伍素质状况看,效果不明显。教育培训是一个系统工程,实践中却存在急功近利的倾向。行业认同、职业道德、主管管理服务理念与能力等问题,没有真正得到解决。

(四)营销员社会地位不高

在目前的保险营销制度下,作为保险基层工作者的营销员们,他们的职业身份和社会地位却得不到公众认同。首先是公司内部不认可。保险营销员不是公司内部的正式员工,工资没有底薪,不享受基本的医疗、养老等保障。其次是社会不认可。这有多方面的原因:营销员自身的各种误导行为降低了整个行业的社会诚信度;营销员本身不属于公司的正式员工,不被消费者所信任;社会整体保险意识薄弱,对保险营销员职业不了解;媒体过多的负面宣传报道,等等。这些既加重了保险营销员在展业过程中面临的来自心理、社会等多方面的压力,也导致了社会对保险营销员职业的不认可。尊严长期被忽视甚至被践踏,许多营销员在实际工作中感受不到工作价值,体会不到成就感和尊严感,更谈不到职业归属感,即使提供了优厚的福利报酬也难以留住人才已成为保险行业的通病。

二、保险营销员管理体制改革的建议

(一)用人制度的改革一方面,应提高从业标准。保险公司应从制度上严格保险营销员准入标准,按照走精兵之路的发展要求,严把准入关,制定统一的适合保险公司长远发展的选人和用人标准。在学历上,应该是大专以上;在知识上,要突出保险专业知识,更要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积极向上的人格特征。另外,可通过面试和笔试,了解他的语言表达能力、协调沟通能力和综合知识掌握情况等。同时,保险公司可以与高校进行更加紧密的合作,对在校学生进行保险行业相关的培训,并提供实习机会。

保险公司可以开设关于保险营销的必修课或选修课,举办关于保险基础知识和营销知识的讲座,针对将要毕业的大学生提供实习机会等。这样不但能够扩大公司的影响力,而且能够发展营销员甚至潜在的客户群体。另一方面,严格限定保险营销员的增员资格。要对增员资格做具体限制,规定具体的条件,包括业绩、职级、展业年限、文化素质、道德水准等。只有这样,新增人员的综合素质才能逐步得到整体的改善和提高,公司在社会上的信誉和形象才能够得到有效的维护。

(二)明确保险营销员在保险公司的地位现阶段我国寿险公司普遍推行“员工制”,不仅相关条件尚未成熟,而且难度较大,难以全面推广。笔者建议采取多种合法有效途径和渠道转化的操作方式,对保险营销员队伍进行多元转化,具体方法如下:(1)转雇佣制。对现有的保险营销员,根据公司实力和工作量,定期确定转雇佣的人员目标计划,提出转制标准,对转制人员采取员工管理,公司可以在现有佣金总支出的范围内,制定一套合理的薪酬标准和奖励制度。

(2)保险公司可以尝试通过劳务派遣公司对营销员队伍进行管理,通过劳务派遣公司与保险营销员之间的劳动合同

明确保险营销员作为劳务派遣公司员工的身份定位,通过劳务派遣协议明确保险营销员为保险公司销售保单和提供保险服务的工作性质。(3)将保险营销员转化为保险中介公司的销售员工。鼓励保险公司加强与保险中介机构的合作,逐步分流销售职能,走专业化、集约化的发展道路。专属公司形式既可以维持保险公司对销售渠道的管控能力,也是保险公司实现专业集约化经营、降低经营成本的有效途径。特别对于某些保险营销精英,可以通过设立专属保险公司的形式,将其引入专属保险公司的管理层;对于有雄厚客户资源的保险人,可以鼓励其开办个人或合伙制保险公司。

(三)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

首先,改革佣金提取方法。改革人的佣金制度是强化对人激励和约束机制的最直接有效的方式。更为合理的佣金制度应当降低首年佣金支付比例,提高后续佣金支付比例,延长后续佣金的发放年限。同时,新手与长期从事业务的保险营销员在佣金提取比例上应差异化,将个人信用等级的评价因素如退保率、服务投诉率写入激励合同,对于各个等级的佣金提取比例差异化,以降低短期行为的发生概率,设立相应的奖惩制度,增加营销员的违约成本和退出成本,并且可以将佣金的一定比例交由保险公司代为办理必要的保险,以解除后顾之优。

其次,采取有针对性的激励措施。如对那些年龄较大、家庭负担较重的营销员,物质激励较有价值;对那些年轻、教育程度较高的营销员,精神回报(承认、尊敬、成就感)效果更佳。即使都是采取竞赛活动,也应对资历深的营销员与资历浅的营销员区别进行激励,避免忽略了部分营销员。

目前长城保险公司提出的“营销员服务中心”体系就属于差异性激励。在该体系中,首先会按照诚信记录等指标将营销员分为七个星级,不同星级的营销员享受不同的人文增值服务。服务内容包括法律援助、福利保障、基础营销培训等。星级高的营销员,未来可以跟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获得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

最后,改善保险营销员的培训体系。我们可以借鉴日本寿险业的经验。日本现行的培训体系为:一般课程体系—专业课程体系—应用课程体系—寿险大学课程体系,从最基本的基础知识和销售技能,到各种专业知识的应用和实践能力方面,都可以通过这种循序渐进的专业育培训来完成。同时,在培训中应重视诚信教育,增加诚信内容,使保险营销员明确哪些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不诚信应该承担哪些法律责任等。

(四)加强社会宣传

公民保险意识淡薄是影响营销员未能享有尊严权和较高社会地位的重要原因之一。在全社会范围内开展保险知识教育,提高全民保险意识,引导消费者建立正确科学的保险观念,成为当务之急。此外,保险行业应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来营造健康积极的行业氛围,加大正面宣传力度,介绍保险营销员诚信执业的典型事例,提升营销员的职业荣誉感和社会地位,让消费者认可和接收。保险教育不仅提高了消费者对保险产品的鉴别能力,建立起营销员良好的社会形象,更提升了企业的知名度和行业的整体影响力。

(五)加强对保险营销员的监管

一方面,构建保险营销员网络数据库。其中包括营销员的基本信息,如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码、资格证号码、展业证号码、从业行为信息,也包括他所服务的保险公司和服务的诚信情况。以上信息将通过网络向社会公布,并接收社会公众对保险营销员的查询和投诉。另一方面,严格惩罚制度。对因为营销员违法经营造成保险市场混乱或因欺诈给投保人造成损失的,要对直接责任人和管理人员、保险公司严惩不贷,直至取消其保险从业和经营资格,以有效规范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及营销人员的经营行为,维护保险行业的社会形象。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