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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风险事件集锦9篇

时间:2023-08-23 16:54:01

保险业风险事件

保险业风险事件范文1

前提条件

保险产生的前提条件是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客观存在。古今中外,凡医疗活动将都难免风险。中国消费者协会收到的消费者投诉中,医疗纠纷一直是热点,并且此类纠纷的数量一直在增加。在我国,600万之众的卫生队伍中的80%的人,在从事临床医疗和科研工作,谁也无法推算他们每天会遭遇多少风险。据不完全统计,成都市每年发生的医疗事故纠纷有上百起。这些动辄就是几十万上百万的巨额索赔,使医院和相关责任人来说难以承受。不仅如此,医院和责任者还会陷入无止境的纠纷中,影响其工作和声誉。为此,一些义务人员想到了通过保险的途径来应付可能会出现的医疗事故索赔。

物质条件

医生职业责任保险产生的物质条件,也就是保险需求产生的条件。根据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人们的需求可分为五个层次,即基本的生理需求、安全需求、爱与被爱的需求、新生的需求和自我实现的需求。人们只有在低级的需求得到满足以后,才会产生高一级的需求。而对于我国的医务工作者来讲,根据他们的收入状况分析,基本的生理需求已得到了满足,已达到了追求安全需求的层次。因此,大多数医务工作者对医生职业责任保险持欢迎的态度。

经济条件

医生职业责任保险产生的经济条件,也就是职业责任保险供给产生的条件。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商品经济的发展,各种民事活动急剧增加,民事赔偿责任事故层出不穷,人们的索赔意识不断增强,终于使人们完全认识了责任保险。

大多数人对责任保险的认同,就可以满足保险供给产生的理论基础,即概率论和大数法则的要求。这样,在中国现有的保险技术条件下,医生职业责任成为可保风险。

由此可见,医生职业责任保险在我国的供给和需求条件已经成熟,这一险种在我国的市场前景是乐观的。

我国医生职业责任保险市场的现状及成因

尽管医生职业责任保险对医生、医院、患者和保险公司都有好处,既能让医生解除高额赔付的后顾之忧,医院彻底与医疗纠纷绝缘,所有善后事宜均由精通医疗业务的理赔代表负责;同时可以使患者得到及时的经济补偿;保险公司也会因入保的医院多,涵盖医生多,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而且西方发达国家的医生职业责任保险已为法定保险,这些国家的医疗纠纷也远远的低于我国。尽管我国医生职业责任保险引起了社会各界,尤其是医疗工作者的兴趣,但是投保人数却很少。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如下:

需求方分析

在我国,医生职业责任保险的需求方为医疗机构,就医生个人而言,他们对自己的职业责任保险大都表示欢迎,但是对医院来说,就不太愿意给医生投保或者不希望让社会知道自己医院的投保情况。

医院对自己信誉的担忧。医院担心一旦病人知道自己的医生对医疗责任保了险,就可能会产生对医生责任心要降低或医术水平不高的误解,从而影响医院整体声誉和生意。而医院的这种担心显然会直接影响医生职业责任保险推广的深度和广度。

相对偏小的责任风险。尽管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比起旧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在事故范围和经济补偿方面都有很大程度的提高,但是由于医生职业责任保险的保险费较高,医院在进行了简单的成本收益分析之后,它们一般会选择风险自留,因为保险费远远的大于它们的每年的赔付。

保险产品的险种单一。目前的医疗责任保险,只是按照医务人员的专业职称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即使医疗风险差距很大的医务人员,他们也只能买同样的保险。这不仅造成了一些风险较小的医院不愿投保,同时也造成了风险较大医院的道德逆选择,这些有较大风险的投保人以平均的保险费购买保险。

供给方分析

医生职业责任保险的供给方即保险公司。鉴于我国目前的现状,保险公司面临着以下的问题,结果导致了医生职业责任保险的保险费偏高。

道德风险的存在造成医生职业责任保险的纯保险费率偏高。道德风险是普遍存在于各个险种中的一个问题,但是它在医生职业责任保险的运行中表现更为突出。

在投保时存在道德逆选择。由于我国的医生职业责任保险的自愿保险,不具有强制性,再加上并未对市场进行细分,使不同风险的人在保险费率上没有差别,或者差别不大,造成投保人的风险一般较大,赔付率较高,导致纯保费部分居高不下,限制了一些风险较小的保户积极投保。

投保后的道德风险。由于我国对医生的职业生涯缺乏一套完备而且透明的监管体系,因此在医院投保医生职业责任保险以后,容易造成一些医生的责任心缺乏,使保险事故增加,从而保险赔付增加,这也会使保险费率提高。

经验数据的缺乏造成了医生职业责任保险纯保险费率厘定不科学。从精算的角度来讲,一个险种的设置首先应当满足大量的同质可保风险的存在。可是鉴于我国目前的现状,这一前提条件无法得到满足。

无法满足大量可保风险的要求。由于我国没有实行法定的医生职业责任保险,而且保费偏高,结果投保人数量有限,造成大量风险这一条件无法得到满足。

无法满足同质风险的要求。由于医生这一职业的特殊性,风险因素的多样性和复杂性,要想保证风险的同质性,必须对市场进行细分,可是我国目前的险种设计的分类很不科学,仅以职称这一因素对医务人员进行分类,必然不能满足风险同质的要求。

保险业风险事件范文2

一、国际社会风险管理的全新理念和发展趋势

随着技术进步和文明发展的人类现代化进程及人们对风险和风险管理的认知演变,“风险社会( RiskSociety) ”已成为当代特征的形象描述,社会风险( Social Risk) 及其管理已成为世界各国的研究重心。西方社会学家将广义的社会风险分成三种类型: ( 1) 政治风险,包括与别国发生战争的可能性,或外力入侵、内战、恐怖事件引起的动乱、意识形态分歧、经济利益冲突或地区性冲突、党派纷争等因素造成的风险;( 2) 社会风险,包括分配不均、与政府对抗、结社群斗、失业人口增加与不安定、宗教纷争、社会各阶层对立等因素引起的风险; ( 3) 经济风险,包括经济萎缩、罢工、失业增加、生产成本大幅度上升、出口收入剧减、出口货物竞争力低落、滞销、价格大幅度跌落、粮食与能源价格大幅度上升等因素引起的风险。①狭义社会风险即其中的第二种。当代由社会风险的概念派生出社会风险源( Social Risk Source) ———社会风险的来源一个新的风险社会学概念。它的广义指社会风险的不确定性因素可能来源于社会的经济、金融、政治、文化、生态等各个领域,不仅包括微观社会领域、也包括中观和宏观社会领域各种社会风险的来源。狭义概念是人们把社会看做是国家或地区之内的一个子系统时所表达的社会子系统的各种风险的来源②。

从社会系统的基本要素构成分类社会风险源,可有自然风险源、人口风险源、信息风险源、制度风险源等; 从社会系统的各子系统构成分类社会风险源,可有政治风险源、经济风险源、科技文教风险源等。为了更好地应对社会风险,立足现代风险管理的宏观战略视角,世界银行在1999 年提出了“社会风险管理”的全新理念③,致力于建立社会风险管理机制。目的在于从系统、动态和综合决策的角度合理配置政府社会保障计划、市场商业保险计划及传统家庭、社区计划的综合保障功能,构建社会风险控制机制、社会风险预警机制、社会风险补偿机制,为有效处置社会风险、提供一种具有重要决策价值的创新性制度和策略框架。它指出社会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是防范和补偿社会风险所致的损失; 以预防和减少贫困、促进个人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为主要目标。围绕世界银行提出的社会风险管理理念,国际社会风险管理研究取得系列成果,具代表性的: ( 1) 对于社会风险管理政府应注意多种风险管理方法的结合。如 Rejda( 2005) 指出: 风险管理可采取避免风险,减小损失,降低发生率,自留风险,保险和非保险风险转移等; ( 2) 社会保障根植于社会风险管理。如 Holzmann等( 2001) 在“Social Risk Management: A New Conceptual Framework for Social Protection,and Beyond”文中提出这种全新概念; Menno Pradhan( 2002) 则观察了医疗保险对于社会风险管理的功效,等等。( 3) 社会风险产生的原因及预防。如: Drennan and Mc Connel( 2007) 论及政府风险管理职责存在于多个方面。在社会政治方面,风险往往来自于社会内部的矛盾。政府应当尽可能地协调社会各个阶层和各个群体之间的和谐与合作,防止更大风险的聚集和爆发,等等。

总之,最新国际社会风险管理发展趋势是: 越来越多地注重政府、市场与个人的共同参与机制,包括商业保险、社会保险在内的多种制度设计; 关注不同环境条件下的社会风险及其风险源: 如它们的动态变化特征和相互作用关系; 社会风险评价、转化条件及预防方法等。

二、当代中国社会风险及其风险源分析

现实中国面临的社会风险比以往任何时候均具有挑战性。在走过改革开放三十多年经济高速发展路程后,外部世界政治的、经济的、科技的风险源和内部诸如产业、城乡、地域等多种不平衡发展的风险源累积聚合。转型期的中国,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传统社会与现代社会、农业社会与工业社会、封闭性社会与开放性社会相互交汇与碰撞,各社会阶层的地位和收入差距逐渐拉大,由此产生社会价值体系裂变甚至失范,多种矛盾交织和利益冲突,社会风险加剧,突出表现为五类社会风险事件: ( 1) 恶意破坏和报复。如引炸公交车、持刀行凶等; ( 2) 安全和责任事故。如: 矿难、车祸、森林失火等; ( 3) 各种公共危机。如: 食品安全、水污染等; ( 4) 经济利益纷争与冲突。如商业欺诈、逃债、城建中的强拆等引发的等; ( 5) 恐怖袭击。如“”、“”事件等。

分析当代中国的主要社会风险源,其一: 人口与自然风险源。13 亿多人口,尤其当人口总量高峰、就业人口高峰、老龄人口高峰相继到来,社会系统面临严重超负荷,影响其良性运行与和谐发展。我国老龄化进程与家庭小型化、空巢化相伴随,流动人口迁移规模庞大,出生人口性别比例失调,贫困人口脱贫难度加大,人口增长与资源、环境的矛盾凸显。近 30 年的高速发展,在过度开发中使得自然生态环境遭到极大破坏,这种恶劣的自然生态环境,直接影响到人的健康生存发展,而对于环境污染无论立法还是市场机制加入管理均十分欠缺,这一系列问题已经成为中国巨大的社会风险来源。其二: 经济风险源。受金融危机影响,我国经济对外出口贸易、投资汇兑等严重受损; 内部经济增长呈泡沫倾向,市场竞争的白热化,人为制造出的虚假行为当道,市场信号已变得不再可靠,使得人们在经济活动和社会交往中成本加大,为了保护自己,进而丧失掉普遍的责任感和信任感。同时,在竞争和最大化地追逐物质利益过程中,造成社会普遍危机感和心理压力不断增强,甚至由于某些个人意愿无法实现,而生成某些情结。其三,科技与信息风险源。如近年我国高铁、地铁的快速发展和广泛运用,使得系列风险事件增加,由于它的人流更加集中,扩大了损失规模,也是恐怖袭击、犯罪分子活动的易选目标; 互联网时代,形形的网站泥沙俱下,铺天盖地的信息真伪难辨,对社会安定造成不良影响,也形成新的社会风险源。其四,制度风险源。主要表现为制度落后、制度缺失及制度扭曲。我国近三十年经济体制改革,与之配套的系列管理制度落后,较为典型的是作为现代经济社会重要的基础性制度之一———社会保障制度发展滞后。社会保险无论从覆盖面还是保障度均未达到与经济发展相一致的水平,保障基金来源过多依赖政府,但同时政府责任界定不明晰,制度可持续性不强,缺乏统一标准,整合面临困难,不健全的社保体制对国家长治久安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都产生负面影响。此外,我国还面临着严重的制度缺失,比如包括食品在内的各种公共卫生安全监管制度。在税收、劳资、教育、住房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制度扭曲,导致多种矛盾交织和利益冲突,社会风险加剧。其五,突发事故风险源。如近年来频繁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各种自然和地质灾害、产品质量低劣所引发的人身伤害等,在这些突发事件中,尤以人为故意和责任因素所造成的破坏力和影响力最为恶劣和深远,不仅给国家和民众造成巨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也给社会管理带来巨大压力和民众增加恐慌心理。诸如此类社会风险源,多种多样且瞬息变化。同时随着当代社会影响因素增多和社会复杂性增强,主要社会风险源还将不断变化,其构成的复杂程度亦将增加,对我国社会风险管理形成巨大挑战。

三、创新运用保险技术分解社会风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当代中国社会风险及其风险源的复杂多样性和动态变化性决定着社会风险管理绝非单一主体参与和一尘不变的理念及方法能够完全应对。世界银行社会风险管理框架强调: 有效的社会保护政策是不同社会系统,包括政府、市场、非营利组织和家庭等共同作用的结果。属于市场机制之一的保险,既是金融体系的三大支柱之一又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处于经济社会多维空间的核心和交集部分,可产生特殊作用机制( 如图 1 所示) ,也就决定了它参与社会风险管理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同时,后工业的知识经济时代,保险的经济补偿和资金融通功能进一步发展,它所提供的已经不仅仅是一种产品服务,而是一种以更有效率地实现社会安全稳定为输出效能的制度安排,并且全面融入现代社会经济制度。转嫁风险为全社会所有经济单位和个人的共同需求,现代保险作为各种风险的统筹管理者,在提供风险管理服务的同时,全面融入生产生活的每一个角落,影响社会经济的运行模式和个人的各种保障,具有其他管理方法无法比拟的科学性、系统性和可选择性,是社会风险管理不可或缺的制度供给。现实中国受计划经济影响多年的政府管理运用市场经济手段之一的保险作为处置风险的工具十分有限。尤其不容忽视的是: 较强的政府行政管理色彩———从中央到地方,替代了社会风险管理体系的构建,在保证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的同时也形成了一定的政治与社会矛盾的反弹势能和张力。政府在应对政治危机和社会危机方面,例如一些涉民利益的事态处理上,不少仍沿用固有的“刚性”手段,没有一个化解和理顺政治和社会冲突的风险管理制度设计,其中包括设计保险。面对复杂的国际风云变化和国内事件,除了在关系国家民族利益的大是大非面前应一如既往地坚定政治态度和果断处置外,在其他各项社会管理中,应更多地采用保险这类“柔性”管理工具来规避社会风险。

虽然传统保险因社会风险的人为性和多数不可预测性将其归为不可保风险,但当我们将现代风险管理理论及社会风险管理新理念与保险理论相融合,创新运用保险技术,针对社会风险源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可以发现它具有的客观性和相当程度上的可测性,能够运用保险分别处置,最终达到多数社会风险的被分解、转化,或者被预防、控制。

四、创新运用保险技术分解社会风险的现实路径和方法

创新运用保险分解社会风险,技术上主要可从三方面着手: 首先定性、定量分析社会风险源,更多地分担风险源头责任。传统保险的定性、定量分析主要针对风险责任事件本身,也即社会风险事件系人为、不可预测,也就属于不可保风险。而通过创新运用保险技术对社会风险源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可转化分担部分社会风险源头责任。当代中国主要存在的五大类社会风险源( 详见本文“二”) ,其中人口与自然风险源、经济风险源、科技与信息风险源、突发事故风险源的相当部分具有客观性,另外部分即使系人为造成———类属于主观风险的,但这些主观行为往往又与某些客观因素、特定的环境、一定的时间等密切相关,实质上多数属于既有主观又有客观因素影响的复合风险。对于人口老化、意外事故( 包括某些交通责任事故) 等客观风险源,可在定性分析基础上,进一步测算全社会风险概率、风险分布、风险损失及其分类,界定可保风险。而对复合风险尽可能测定可保责任部分,使商业保险能够分担更多的社会风险源头责任。其次,探寻社会风险源的多因素作用方式,运用保险工具进行分解。社会风险与其风险源的关系多样复杂,社会风险源又由多因素组成,它们的内在联系和作用方式还可以复杂多样( 如图 2 所示) 。但通过多风险因素作用方式研究,创新运用保险阻断、弱化其任一环节,分解、控制其风险损失。最后,深入研究各类社会风险事件,嵌入保险制度。社会风险事件与其风险源及多因素影响关系虽然错綜复杂,但依据保险学原理: 社会风险源社会风险事件损失结果。当代中国主要五类社会风险事件,依保险分类定性,前四类主要为经济风险源、责任风险源、突发事故风险源。可以对应细化设计相关保险险种。第五类事件虽然系国内外少数敌对势力、组织策划的暴力事件,但其诱发多与群体性纷争及谣言煽动等有关,也涉及社会管理。

当前社会风险管理面临非常复杂的形势,防范和化解社会风险是为当务之急。新时期创新运用保险技术分解社会风险的现实路径主要可有:

1. 加强事前预防机制和制度建设。从政府管理层面,编织多层保障网。构建政府———社会保障机制; 市场———商业保险机制; 社会———家庭、社区、民间救助机制三位一体的社会风险预防补偿机制。学习国际经验,注重包括保险在内的全面社会风险管理研究,如失业、工伤等除了社会保险的基本保障之外,还运用政策性保险补充,增加社会稳定因素。此外,建立公共安全、灾害应急基金。当代突发事故频现,赔偿责任增大,目前各种公共安全、灾害及意外事故对人身伤亡的补偿给付多数金额不足和尺度不一,有失社会公允。因此,应当建立专项基金,防范社会风险事件。同时应当采取保险基金托管形式,保证基金安全和保值增值。从保险业来说,首先凝聚行业监管、学会、同业公会、保险及中介公司及相关专业研究机构、大专院校等多种力量,充分运用其技术专长,建立风险数据库,包括对社会风险源的检测、预警,在行业风险防范的同时更多地主动加入社会风险管理。如在风险识别方面,保险公司可以根据长期积累的风险案例和数据,提供企业和个人防灾、防损设计及相关服务; 其次,在当前社会主义文化大建设中,大力宣传保险防灾防损、保险诚信等理念,在认真专业研究和组织策划下,增强系列保险知识的渗透力、广泛深入包括管理层在内的社会各阶层。既在社会风险防范中发挥保险业应有的作用,又有利于彰显保险文化魅力,修复、提升行业形象。再则,在社会保险广覆盖的基础上,全面补充商业保险的制度安排,开拓政策性保险,促使保险服务全面渗透,为全体社会成员编织多层保障网。

2. 建立事中快速反应和风险控制系统。从社会风险管理层面,社会风险事件发生,需要形成全方位的快速反应体系。既要及时履行政府职能,又要规避无休止责任。社会风险的多因素影响中,代表政府的某些行政不当作为或不作为通常为主要因素,因而政府必须理清职能、职责,依法行事,充分运用包括保险在内的各类市场机制,多用技术的方法处置社会风险。同时保险必须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如涉民利益事件,商业保险勘查、勘损先行,使其成为提高社会风险管理技术的支点。

保险业风险事件范文3

关键词道德风险寿险核赔

道德风险,又称道德危险,是一种无形的人为危险。寿险理赔中的道德风险行为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在购买保险时,抱着赢利或(非规避风险)的主观心理态度,采用隐瞒、欺骗或其它故意不实告知的方式和手段,获取保险理赔金的种种违公德和法律规范的行为。

道德风险行为涉及的保险金给付额高,在寿险核赔中非常典型,容易使保险公司陷入财务和法律上的困境,社会负面影响极大。针对道德风险行为的特点采取一定的核赔措施是十分必要的。

1道德风险行为的表现形式

1.1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欺诈

在实务中具体表现通常有以下几种:

①以欺骗方式投保。例如有许多投保人在事故或疾病发生后才购买保险,并采用隐匿病情、替身体检等方法通过核保这一关。

②编造或夸大事故。在事故发生后,以伪造、变造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夸大损害程度,以及隐瞒事故的有关重要信息等方式,来谋取保险金。例如,在保险合同生效后两年内被保险人自杀,属除外责任,然而索赔时,投保人一方可能隐瞒实情,以意外事故向保险人申请索赔。又例如投保人一方伪造死亡证明、捏造死亡事故来获取保险金。

③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例如,为取得保险金伪装被第三者袭击,伪装失足溺死、摔死,伪装交通事故死亡,伪装中毒死亡,伪装海难死亡、伪装失火死亡,伪装自然死亡,伪装自杀死亡等;采取自残方式谋取保险金,如轰动全球的台湾地区的“金手指”保险欺诈案就是典型的例子。

④其它欺诈方式。如就同一事件向同一保险人多次索赔或向不同保险人多头索赔等。

1.2市场营销人员的欺诈

由于保险公司面临着内外双重压力,致使许多公司以业务多少、保费收入大小论英雄。出售保险的营销人员为了取得更好的业绩,可能即使知道投保人投保的动机不正,也故意“视而不见”。另外,有少数业务员还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共谋隐瞒、错报相关信息骗保骗赔。

1.3医疗机构的欺诈

如提供错误诊断,增加治疗费用,延长医疗时间或频率;与被保险人勾结,拒绝提供真实的医疗记录或伪造证据等。

1.4保险公司内部职员的欺诈

主要有:有意错算保险金,挪用差额;拖延保险金给付以自行占用;接受贿赂,不公正地处理投保或赔案,将有关核保核赔的信息提供给进行欺诈的人。

2道德风险行为的特点及其影响

道德风险行为属于欺诈行为,具有以下特点:“保险事故”的发生距保险合同生效日非常接近。许多道德风险行为申请的保险理赔,在保单生效后10天以内就开始“出险”;投保金额高,投保险种、份额多,或多家公司投保;投保人提交的理赔申请资料不完整,或有关收据有涂改、变动,甚至有些内容前后矛盾。

道德风险行为对保险公司乃至整个保险行业都有着极大的负面影响:

①影响保险最大诚信原则的履行。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活动中最基本的原则之一,其含义是指保险双方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以最大诚意,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恪守合同的认定和承诺,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②影响到寿险核赔处理的效率和服务。由于有这些道德风险行为的存在,在实际核赔处理时,只能将所有的案件一视同仁对待,详细考查。这样的结果使保险人收集处理信息的成本增大,核赔处理的整体效率降低,同时也降低了投保人对核赔服务的满意度,使保险人受到社会上“投保容易理赔难”的责难,影响了服务水平的提升。

③危及保险业的健康发展。道德风险行为使许多保险公司陷入巨大的财务损失和法律纠纷当中,既影响了公司自身的发展,又影响了保险公司在公众中的形象,缩小了保险公司自身发展的空间,道德风险行为已成为保险业面临的严重问题。

3寿险核赔工作的应对措施

3.1加强企业内部管理

3.1.1改进企业内部管理制度

保险公司内部的管理直接影响业务质量的高低,许多理赔案件的发生,就是由管理上的漏洞造成的。例如,在一些体检中,如果保险公司内部对体检没有严格的规定和制度,对前来参加体检的客户身份未进行有效的确认,很容易出现冒名体检的现象,使一些健康状况较差的客户被承保进来。在赔付时,如采取大额赔款上门服务制度不仅可以防止一些非法分子冒名索赔,还可以扩大公司的影响力,树立良好的形象,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3.1.2对营销员实施内部监控

营销员作为保险业务首次风险选择的把关人,是否按照公司的要求规范展业,严格操作,是影响业务质量的关键,尤其对于免体检件,更是如此。营销员在开展业务时,可以直接接触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通过和客户交流,可以掌握客户的健康状况、生存状态以及投保动机,对这些情况的反馈,是核保人员能够正确核保的依据。保险公司加强对营销员的管理,加强对其业务的审核和控制,可以防止不良保单进入,提高承保质量。

3.1.3加强核保的风险选择

对保险人来说,核保环节是保险业务的入口,也是进行风险选择的重要环节。核保人员对业务的风险选择和核保质量的控制,直接决定和影响事后的核赔结果。在核保时,核保人员不仅通过投保人提供的信息来进行风险评估,而且还可以通过多种渠道如生存调查、面见被保险人、体检、询问人和各类核保问卷等方式,来获取投保人、被保险人的相关信息,准确地把握风险,较好地防范投保人一方的逆选择和道德风险。许多保险人提倡“核保从严,核赔从宽”的政策。但如果没有核保从严的先决条件,核赔从宽将只能是对逆选择和保险欺诈行为的放纵,对诚实善良投保人利益的伤害。

3.1.4加大计算机参与核赔的力度

充分利用网络系统对所有的业务采用集中核保和核赔的方式。具体措施如下:在计算机中设置统一的理赔权限;对各类理赔及各类管理人员均应设置编码及核赔的权限;从案件的接案、立案、初审、调查、理算、复核审批、结案归档均应由计算机全程控制。

为确保赔款案件审定的严谨性,在接案登记后,应由专门人员将报案信息录入到计算机中,若此案未在报案时将信息录入到计算机中,,则各种赔案给付资料均不能由计算机生成。财务部门在支付赔款时,应审核申领人资格,以投保单号或保险合同号查询应付费记录,以计算机打印的付款通知书、付款收据进行付费。所有案件的当前状态均根据理赔案件的进展情况,由计算机在数据表中置入相应的标志。这样既方便了保户的查询,又对假赔案有一定的约束力。同时也避免了同一被保险人出现多次索赔的现象。

3.2提高核赔人员素质,加强核赔调查

核赔人员是核赔案件处理具体的经办人,是保险人防范业务风险最后程序的关键,他们的核赔理念、职业道德、核赔业务能力、知识水平等综合素质,对核赔处理结果有着直接的影响。

寿险公司应有计划的吸纳医务人员壮大自己的队伍。聘请有经验的医生作为案件的把关人,经其确认后才能进行赔案的处理。道德风险行为者申请的理赔往往不符合医学客观规律。外力、致伤物、人体组织三者间的相互作用,直接关系到机体伤害的形成。了解这一点,会帮助判断伤害的性质、程度。如该机体是否是自伤(自杀)、诈伤(诈残),是否是精神心理因素造成的假象等等。

在核赔中,保险人处于信息劣势的情况下,更需要核赔人员具有较高的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在仅掌握投保人提供有限的信息情况下,能够较好地判断一个索赔案件的风险,判断是否有逆选择和道德风险存在,以及针对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一个具有丰富经验和较高业务素质的核赔人员,在同等条件下,对于识别和防范索赔案件的风险方面会发挥很大的作用。核赔调查是获取信息和甄别信息的重要手段,为核赔决定提供可靠的依据。核赔人员作出核赔决定,不能凭主观的臆断和想象,而要用事实、证据说话。核赔人员根据自己的经验,即使怀疑一个索赔案件可能有逆选择和道德风险的存在,但如果不能取得有力的证据,也无法作出拒绝赔付的决定。

3.3加强外部协作和同业间协作

对于保险标的和保险事故的许多重要信息,都是来自社会相关机构和单位,而保险人要获取信息,离不开这些机构和单位的支持、配合,他们是保险人获取信息的重要渠道。如被保险人在医院治疗或病故,对保险人来说,医院就是一个重要的信息渠道;如被保险人发生自杀、意外死亡或他杀等事件,公安部门将会进行处理,并掌握事件的有关情况;如被保险人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将会处理等等;还有社会保险部门、检察部门、法院等都是重要的信息渠道。

此外,目前寿险理赔查勘人员行使调查、笔录的权力是很弱的,缺少法律强制性优势,在当前这种情况下,为了得到充分而真实的信息,借助公安部门的手段及威慑力是非常必要的。

保险同业之间相互协作、相互沟通、相互联系和对客户资源信息的共享是非常必要的。每家保险公司都有众多的客户群体,在一家保险公司曾被拒缓保的客户,可能会转向另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也可能被另一家保险公司以标准费率承保进来;同样,在一家保险公司进行骗赔的人,其黑手也可能会伸向另一家保险公司,或在多家保险公司恶意投保,通过保险谋取不当利益。如果每家保险公司都孤立对付这些情况,势必得不偿失,难以防范不良客户的进入。因此,同业间应就这些客户的资料建立共享的信息网,将有助于维护保险行业共同的利益,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可以有效地将不良保单拒之门外。

参考文献

1吉海跃.把握市场主动权——试论在新的形势下如何做好寿险核赔工作[J].改革与理论,2002(2)

2许建中.查勘———寿险理赔的重要环节[J].中国保险,1999(8)

3施去.试论寿险理赔中道德风险行为的特征[J].上海保险,2000(3)

保险业风险事件范文4

关键词:海上石油勘探;溢油环境风险;可控性

对传统风险可控性进行分析过程中,一般重点研究可控条件,而风险的可控性受到可控条件的影响。当下,针对一般风险可控条件而言,相关学者均存在类似的观点。这些观点主要集中在承保风险需满足纯粹性、可评性等方面。因此,对海上石油勘探开发溢油环境风险的可控性进行分析意义深远。

一、海上石油设施溢油风险

(一)石油钻井平台

海上钻井完井作业属于石油开发中十分重要的阶段之一,同时也是事故的高发期,产生井喷、火灾爆炸和石油泄漏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引发事故发生的因素比较多,如平台自身的因素,工艺设计缺陷、设备故障或者船舶碰撞等。此外,还存在很多外在因素,例如飓风、浮冰挤撞等。这部分的作业和设施均相对复杂,如果发生事故,就有可能引发较大污染。

(二)海堤输油管道

对海底输油管道进行分析,其属于海上石油开发系统当中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这一设施促使人们实施海上输油过程中更加快捷、安全、经济、可靠。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在于外物对管道的碰撞和腐蚀疲劳等。如果海底输油管道发生漏油事件,对其进行处置和封堵时的难度较大,泄露的周期较长,对较大范围的海域带来污染。

(三)近岸设施

近岸设施中包括石油储罐、炼化装置和陆源输油管道等。同时,近岸设施当中还存在着大量的油品,大约有几十万方。如果泄漏,很有可能会出现火灾、爆炸等安全事故,并且会带来十分严重的海域环境污染事故。如大连“7.16”溢油事件,就是因为近岸设施导致的污染事故。

(四)船舶运输

船舶运输属于海上石油勘探、石油开发和生产的支持性环节,工作的船舶主要有多功能船、物资供应船和邮轮等。近几十年来,海上泄油事件在污染事故中占据第一位。对引发船舶泄油事件原因进行分析,主要有碰撞、搁浅和翻沉等。

二、环境风险理想可控条件

对可控风险的一般特性进行分析,部分学者得出一致观点:①风险属于同质形式的,同时大量标的均可能会遭受损失可能。②损失一定是以外的和不可预知的、故意的。③风险一定具备偶然性和随机性,也就是风险发生对象、时间、地点以及损失程度均存在不确定性。④可控性风险导致的被保险人损失一定时足够明确的,或者具有预知性,并且能够用金钱横梁。⑤保险的对象一般情况下,遭受了不同程度的损失。⑥风险属于较为纯粹的风险,仅存在损失机会没有获利可能的风险。站在商业获利的角度进行分析,国外相关学者指出,一方面,可以对风险进行准确评估,风险当中必须存在比较明确的概率分布和次数分布,这种情况下,能够结合风险频率实现对保险的精算。此外,结合风险具体情况,对保险费率进行科学计算,并进一步明确。站在防止道德风险的角度进行分析,我国相关学者指出,对保险费率的厘定,对于风险的可控性而言,存在一定影响。其认为,对保险费的制定,需考虑到保险人承受能力,从而将道德风险和逆行选择控制在一定范围内。道德风险、逆向选择均包含在风险可控性当中,这一现象体现出,保费当中存在的附加成本对方也会为风险的可控性带来一定影响。从上述观点可以总结出,可控风险需满足以下要求:①确保风险满足大数法则需求,风险一定要具备一定同质性。②所带来的损失一定要具备意外性和随机性。③针对个体风险而言,一定具备偶然性和随机性。④对风险进行分析,相关人员可以对其作出适当评估。⑤要求风险是纯粹性的,不存在获利的可能。⑥要求风险在经济上具有可行性,并且借助保费作出科学合理的厘定,以免引发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现象,需将保费控制在投保人能够承受的这一范围之内。

三、溢油环境风险可控性

(一)可控条件复合性

进行海上石油勘探,对溢油事件风险进行分析得出,溢油环境风险具备一定的同质性,同时存在大量标风险。海洋环境风险中的标,主要指的是承受风险的海洋生态结构和相应功能。从风险性方面对其进行研究,井涌、地质性溢油风险或者管道破裂等,这些事故大多体现在石油泄露,进入海洋,这一事故的发生,促使一定区域的海洋生态遭到破坏。对此,在我国,大量海上石油平台均具有相似的环境风险性质。与此同时,我国海上风险过多。例如在2013年,我国共建设了196座海上油气平台,其产油量大约为5217万m3。在海上油气平台当中,大约有96%是在南海和北海,而这一区域是海上石油泄漏的多发区域。进行海上石油勘探过程中,对于海上油气平台而言,溢油事故带来的生态风险具有一定偶然性,进行海上石油勘探,关系到石油平台、海底管道和工作船等设备,这些内容存在较为复杂的机械性,而机械设备是人工操作的,海洋环境比较特殊,这种情况下了,人们对风险进行控制,存在较大难度。这些因素导致对海上石油进行勘探过程中,事故发生时间和地点等对环境所带来的危害均是难以预知的,因此具有较高的偶然性。此外,如果溢油事故是因为生产过程中,安全生产制度不够完善导致的,风险是必然性的,但风险概率主要存在于事故责任相关平台当中。对此,特定平台当中的个体溢油事故是否会发生,什么时候发生,对环境带来的影响均存在一定的偶然性。进行海上石油的勘探和进一步开发,溢油事故对环境所带来的危害具有纯粹性。对于海上溢油事故而言,其对生态环境带来的污染所引起的损失在时间上以及空间上,当溢油事故发生之后,破坏水环境,导致水生物遭受破坏,影响了打捞经济,同时也导致海洋生物和哺乳动物以及部分海鸟死亡,进一步向着生态系统结构层面传导,在一定程度上引起系统服务功能遭受损失。与此同时,一些大型溢油事故所污染的空间范围比较广,延续的时间也较长,这种情况下所带来的经济损失会更大。这些损失自身并不能为投保人带来一定经济利益,对此,溢油事故对环境带来的损坏决定这一类风险属于纯粹性风险。

(二)可控条件矛盾性

对于地质溢油事故而言,其所带来的损失很难评估。引发地执行溢油事故的主要原因在于地底层出现断裂现象,促使天然底层下部向外渗油,这和井涌之间存在一定差别,对事故作出相应评估,发现地层破裂所在位置、数量等均存在较大的随机性。而在漏油的断层位置并不一定存在检测传感器。与此同时,进行溢油量的估算,其中有一些数据是难以获取的,这对于溢油量的计算带来不利影响,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人们对海洋环境容量损失进行评估过程中,存在较大不确定性。若对环境带来的损失没有收到法律的认可,就认为海洋环境所受损失不具备可控条件。对于海洋生态损害这一内容而言,人们对评估范围进行划定过程中存在一定困难。对于海上溢油事故而言,起属于一个相对复杂的系统,污染所带来的后果关系到生态系统结构以及功能的各个环节。在同一个污染事件当中,除了对生态带来破坏,例如环境污染、生物死亡等,还会通过食物链对人类的健康带来威胁。此外,溢油事件的发生,对生态的破坏存在一定潜伏期,在这一潜伏期内带来破坏的可能性较高。这种情况下为对生态产生长期破坏风险,但是依旧没有边界。经过长期的司法实践,进一步强化了受害人对利益的保护,逐渐倾向于对责任的保护,司法的进一步演进,对风险空间和时间尺度存在一定的不可评估性,从而导致保险公司遭受巨大损失。

四、海上溢油环境风险可控化策略

(一)溢油风险的特点曲线分析

对风险损失特点进行分析,主要是将风险损失、发生事故等作为基础进行综合性分析,而风险事故所带来的损失次数,可以基于其频率进行风险损失程度的曲线设计。对于非寿险进行分析,以风险分布情况作为依据,可以将其划分为以下几个方面。对于损失额度较大的风险事故而言,这种事故发生率不高,但是损失额度较小的风险,发生率较高。其次,损失额度较小的情况下,其频率也会相对较小,损失量增加的情况下,发生的概率也会明显增加。损失额度达到一定量的同时,损失频率也会随着损失量的增加而增长。溢油风险特点的曲线,多具有正太分布、对数分布的特点。

(二)溢油风险可控化的技术手段

设置免赔额去除部分小额度赔偿溢油风险,基于保险可控风险的内涵可以看出,理论层面上损失程度较小,且发生概率较大的溢油风险,则属于保险效果相对较差的风险。这一类小额度风险可能会影响保险公司的理赔成本,相关的附加费用较高,对保险双方均会带来不利影响。免赔偿额度的设置方式,即为基于上述问题所设计的保险方法,通过上述方式能够控制溢油事故的发生率。免赔偿额的设计中,可以将石油勘察的范围、工作的内容以及控制的情况等金雄综合分析,明确保险中的重点赔偿项目。

(三)政府政策引导

大型溢油事故环境风险对保险具有较为迫切的需求,因此要求具备相应的政策性保障。对生态环境救济方面问题进行分析,在进行大型溢油事故的预防和清理过程中,对资金需求量较高,而对于这些资金而言,一般是通过国家财政救济而实现的,同时具备长期性。但是,如果一直依靠财政资金,就会导致溢油事件的发生难以控制,站在经济健康的角度进行分析,溢油风险是长期存在的,企业对石油进行勘探的过程中,需通过政府的批准,而高频赔偿有可能会导致石油企业作业者出现逆向倾向,对企业的健康发展产生不利影响。对此,海上石油勘探开发溢油环境风险的可控化实践,要求通过政府对其指明方向,从而实现循序渐进引导和扶持,改变原有依赖政府的状态,帮助其建立相对完善的保险制度保障,站在政府层面确保石油企业投保行为具有较高的合理性,进一步提高海洋石油企业的主动投保意愿。

五、结束语

石油勘探溢油事件属于人类对海洋石油进行开发和利用过程中,发生较为频发的环境事件之一,海上溢油事件的发生,对海洋生物、海洋周围环境均带来极大的破坏,并且为企业带来极大经济损失。伴随着人们对海洋资源需求的日益迫切,人类开发技术也迅速发展,人类并不会停止海上石油开发的脚步。人类主要一直进行海上石油的开发,海上石油溢油风险就会一直存在。因此制定科学合理的保险制度迫在眉急,结合海上石油溢油事件风险的具体情况,分析溢油事件可控性,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石油企业风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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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强恩芳.中国与韩国海上溢油应对比较研究——利益相关者框架的视角[J].科技管理研究,2012,23:204-209+213.

保险业风险事件范文5

[关键词] 商业银行; 操作风险; 内部控制; 风险管理机制

商业银行由于其经营的特殊性,风险对其来说似乎是与生俱来的,这些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国家和转移风险等。其中操作风险又是其在经营和发展过程中面临的最常见,也是最主要的风险。对于操作风险的防范与管理关系到我国商业银行生存与发展。我们应该从巴林银行倒闭以及爱尔兰银行事件中吸取经验与教训,加强我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的管理。加强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探索操作风险管理新技术也是适应国际银行业监管当局的需要,作为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三大支柱组成部分之一的最低资本要求也强调了商业银行加强操作风险管理的重要性,并提出了操作风险的相关计量方法。结合目前我国处于操作风险集中爆发期的实际情况来看,加强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的防范与管理也成为当务之急。

一、操作风险的涵义

(一)操作风险的定义

商业银行加强操作风险管理,在管理之前,应对自己管理的对象有一个明确的认识,即应该知道要管理什么。因此,明确操作风险的定义显得比较重要。目前对于操作风险的定义一直困扰着各家商业银行和监管机构,不少银行沿用了他们对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的认定方法和管理模式。对于操作风险的定义在业界没有达成广泛的一致。笔者认为目前比较权威的定义应该是巴塞尔委员会对操作风险所下的定义,即操作风险是指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人员及系统或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这一定义也已被大多数银行所接受。

(二)明确操作风险定义的重要性

明确操作风险的定义有利于商业银行加强操作风险的管理。因为操作风险管理是一个长期的、不断探索和总结完善的过程,因此要注重操作风险控制文化的培育,其中重要的一点就是要明确操作风险的定义。当前,我国银行界对操作风险的内涵和外延的理解上还有偏差,有的银行将操作风险理解为只是“操作中的风险”、“操作性”的风险,有的将操作风险等同于金融犯罪。如果对操作风险没有一个明确而又恰当的理解,加强操作风险管理也就只能成为空谈。

二、 我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的现状

我国商业银行真正关注操作领域的风险是从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治理违法违纪行为开始的,如工商银行在1997年了“令”,严禁账外经营、高息揽存、超规模放贷、虚假核算贷款业务、挪用信贷资金进行股票期货交易、会计财务报表作假、越权拆借资金和对外提供担保、隐瞒重大案件事故等违规行为,对违反者,一律撤职或开除,并追究上一级行领导责任。2002年,央行《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必须向公众披露操作风险状况。此外,受我国加入WTO以及《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影响,商业银行对操作风险的管理的重视程度有了一定的提高,但由于理论准备和实践经验不足,我国商业银行对操作风险还处于学习和认识的阶段,操作风险管理理念还比较落后,管理工具以及管理技术等方面与国际银行业还存在较大差距,对操作风险的管理还处于探索阶段,主要是以定性管理方法为主,距离定量以及模型化管理、系统化管理还有一定差距。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制度还不完善,工具不先进,管理方法相对简单落后,总体上说比较薄弱,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尚未建立起较为完善的风险管理架构

对于操作风险的管理只是在部分风险点上有所突破,未设立专门的操作风险管理职能部门,操作风险管理战略和改革不明确,风险标准不统一,没有一整套操作风险定义、识别、监控、转移等管理系统。此外,由于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具有一定程度的相关性,甚至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互相转化,因此建立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信息沟通机制显得较为重要,但目前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职能较为分散,还缺乏这种有效的信息沟通机制。

2操作风险管理覆盖面不全。主要问题是产品创新管理混乱,缺乏面向市场的产品管理组织框架,对于新产品的管理政出多门,多头开发,多头审批,各业务部门、各专业都可以开发本专业本部门的产品,甚至出现内部竞争。这种产品开发与管理的混乱局面不利于商业银行加强对操作风险的统一管理及全面覆盖。

三、 加强我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的对策与措施

面对操作风险及其危害性,商业银行应掌握操作风险的主要表现形式,从引发操作风险的相关原因出发,结合目前我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的现状,制订出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防范与化解操作风险的措施,笔者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相关的对策与措施。

1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的有效管理有赖于公司治理结构的不断完善。目前我国的一些国有商业银行虽然进行了股份制改造,也建立了公司治理结构,但这种公司治理结构还不完善,它没能完全发挥出真正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还只停留在表面形式阶段。真正意义上的现代企业制度尚未建立起来。因此,应加快商业银行治理结构改革,完善决策、激励约束、制衡和外部监督机制,规范各级管理者和员工的行为。针对目前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由国家完全控股,存在“内部人”控制的情况,引进国内外战略投资者是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一个不错途径。引进战略投资者,在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的基础上,建立规范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制度,设立独立董事,从而形成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行长经营层之间有效的权力制衡机制。还可以借鉴国际先进银行的做法,不断完善我国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如借鉴德意志银行的经验,设立双层董事会制度,监督董事会和管 理董事会负责操作风险管理战略和改革,并根据各自的职责对操作风险管理负责。明确操作风险的定义具有重要意义,这一职责在德意志银行是由监督董事会来履行的。

2.全面加强内部控制建设

操作风险的发生具有内生性,在很大程度上都是由于内部原因引发的,因此加强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对于防范和管理操作风险尤为重要。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应当制订有效的内部控制框架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1)加强内部控制文化建设。全面加强内部控制文化建设首先应建立先进的内控文化,加大对员工合规意识和风险意识的教育,形成一种风险管理人人有责的内控文化氛围,要使全体管理者和员工都有风险控制的理念,都了解内部控制的重要性,都熟悉岗位工作的职责要求,理解和掌握内控要点,努力发现问题和风险,而不是隐瞒、遮盖风险,形成一种“隐瞒文化”。

(2)建立风险识别、评估与预警机制。风险识别和评估是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操作风险的定义,从引起操作风险的原因入手,识别各个业务线和管理环节可能存在的操作风险类别及风险点是前提,对操作风险的评估是建立在有效的风险识别基础之上的。对于操作风险的全面评估,巴塞尔委员会认为,对于操作风险的管理应比照其他重大银行业风险的管理严格进行。银行应开发出一个管理操作风险的框架,框架应制定银行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释缓操作风险的政策。此外应建立操作风险有效的预警机制,设计操作风险的预警指标,如业务快速增长、员工流失、交易中断情况等对操作风险进行预警,以便及时发现操作风险关键点,并采取恰当管理措施。

(3)建立有效的信息沟通与传递机制。 由于操作风险与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具有一定的相关性,因此加强这3个风险管理部门的信息交流与沟通,协调一致地搞好风险管理很有必要。此外,商业银行还可根据本行实际,建立和完善员工举报制度,依靠和发动一线员工,鼓励检举违法违规问题,完善信息沟通与传递机制。巴林银行的倒闭有其信息沟通与传递机制不健全的原因,由于缺乏有效的沟通,没能使里森的越权行为得到及早发现和有效制止。据英格兰银行调查报告透露,负责巴林银行新加坡业务的职员琼斯曾分别于1995年1月11日和1月27日收到两份来自新加坡交易所的信,其中都提及了里森交易账户及保证金问题,但琼斯没有及时将信息传递给伦敦总部,而是交给里森处理。可见由于信息沟通与传递上的缺陷,重要信息没能及时有效地传递到有关监督部门,会让商业银行错失管理操作风险的有利时机,给其带来损失。

3.建立和完善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机制

商业银行可以通过设立专门的风险管理委员会来加强对操作风险的管理,通过设立专门的风险管理委员会总揽银行风险控制,风险管理委员会下设操作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等专业风险管理委员会,操作风险管理委员会要加强与其他风险管理部门的协调,分析内外操作风险形势,制订具体的操作风险管理方案,并负责监督实施。

建立和完善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机制还应完善内外审计体制,内外审计对于操作风险的管理具有很大的作用。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内部审计不完善,外部审计也没有真正建立起来。根据内部审计发现而做出的统计数据能够揭露出一些问题,因此商业银行应从职能设置和工作程序上保证内审机构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巴塞尔委员会认为内审或同样独立的部门,必须每年至少检查一次银行评级体系及其运作状况,内审必须记录检查结果,一些国家的监管当局,也要求对银行的损失估计进行外审。

4.运用近失管理方法加强操作风险管理

较少发生但引起严重后果的事件可能会危及银行的生存问题,如巴林银行倒闭事件。由于这类事件较少发生,银行缺少这类事件的数据,而经常发生但后果较轻的事件可以作为预警信号,分析此类事件可以更好地理解和分析较少发生但引起严重后果的事件。所谓近失事件是一个或一系列的通过降低风险,提高系统操作水平的事件或观察。近失事件是一个积极的提高机会,鼓励员工报告而不是隐瞒,近失事件更侧重经常发生但后果较轻的事件,它不仅包括事件还包括观察,将近失管理运用于操作风险的管理可以通过如下几个步骤来进行。

(1)识别。成功地识别近失事件是近失管理的第一步。

(2)报告。报告阶段的目标是保证所有被识别的近失事件被报告。

(3)优先排序。将被报告的近失事件根据排序方法排序。

(4)信息散播。主要是将相关信息散播给可以分析事件原因的人,通报近失事件可能的危害和解决办法。

(5)分析。主要是指管理者分析问题的原因,采取相应的措施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或是减少事件造成的损失。

  (6)解决和跟踪。近失事件被分析后,应采取解决办法,解决方案确定并实施后,管理层应该跟踪方案实施后银行所发生的变化,并将结果通报给近失事件的报告者。

5.加强员工的培训与管理

员工素质不高以及员工队伍管理不到位是引发操作风险的重要原因,也是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在操作风险管理中面临的现状。因此,培训和鼓励员工学习是提高员工知识素养和操作技能的重要途径,也是提高员工执行力,防范操作风险的重要举措。

(1)制订科学的培训制度。

(2)采取灵活的培训形式,如到高等院校集中培训、外派进修、网上培训、员工自学等。

(3)有针对性地进行培训。主要是针对业务操作技能欠缺的方面以及新业务进行培训。

(4)加强敬业爱岗教育,实施人本管理。

(5)实施严格的考试考核制度,将考试考核结果与员工的薪酬以及聘任、职位升迁等挂钩。加强员工队伍的管理主要包括加强风险意识教育,严格规范重要岗位和敏感环节工作人员8小时内外行为。

6.实行严格的风险问责与惩戒制度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的频繁发生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没有实行严格的问责制,该处理的没有处理或处理不到位,该退出的未退出。因此要进一步规范经营行为,强化责任追究制,将问责制落实到具体岗位,按照岗位进行责任认定与追究。对于因违规而引发操作风险给商业银行带来损失的员工,一定要追究责任,严厉惩戒。损失较为严重的除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应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要用铁的纪律和铁的规章制度强化问责 ,构建多层次、多渠道、执行有力的问责与惩戒制度。实行严格的风险问责与惩戒制度是增加违规操作成本与代价的一种有效的制度,有利于遏止操作风险的发生。

7.通过风险转移缓解操作风险

在操作风险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为了将风险给自己带来的损失降到最低,商业银行可以通过风险转移的措施来缓解操作风险,减轻自己的损失。风险转移的可以通过保险、担保、证券化和项目融资等具体方法来实现。如今,一些商业银行的管理层已经认识到保险是一种风险转移的工具,并将其应用到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的管理之中。保险虽无法替代好的操作风险管理,但它是风险管理的补充和不可缺少的手段之一。随着操作风险的可保性日益加大,商业银行可以有效地获取到险别并对新型风险进行一体化投保。无论是通过第三者保险进行风险转移,还是用特殊手段及其他金融途径进行风险融资达到风险转移的目的,都必须格外小心,既要结构合理,还应注意监管要求。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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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风险事件范文6

[关键词] 国际贸易 风险防范 风险管理

一、外贸风险管理的对象和内容

外贸风险管理指的是外贸主体在对外经营过程中对各种相关风险进行识别、测定和分析评价,适时采取风险管理技术或技术组合,对外贸风险实施有效的防范和控制,实现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安全保障的目标,保证对外贸易活动正常进行的管理行为和过程。外贸风险管理的对象当是国际贸易中形形的风险因素、风险事件和风险损失。这既包含经济风险,也包含政治、文化风险;既包含国内风险,也包含国际风险;既包含进出口方行为所引起的风险,也包含其他经济主体和行政机构所引起的风险;既包含处于潜在状态的风险,也包含处于现实状态的风险;既包含未起作用的风险,也包含已造成损失的风险。根据外贸风险管理的对象,对外贸风险进行有效的防范、处置即是外贸风险管理的任务。概括来说,外贸风险管理的内容有三个方面:一是健全企业对外经营的风险管理制度和体制,按照风险管理的要求对企业的经营行为进行统一规划、组织和协调。二是预防和控制风险,防止国际贸易风险从潜在状态转化为现实状态。三是处理外贸风险损失,将国际贸易风险损失程度降低到最低限度。

二、外贸风险管理的主体

外贸风险管理一般由外贸部门的管理人员进行,在大型外贸企业可成立专门的风险管理机构,配置专业的风险管理人员,实行专业化的对外贸易风险管理。但是,外贸风险可能源于企业经营活动的各个环节、各个细节、各个过程。风险管理涉及到企业对外经营活动的方方面面,涉及到各个部门各个岗位的工作,涉及到对外经营的全过程。因此,外贸风险管理的主体不应仅限于风险管理部门成员,外贸风险管理的主体应该包括外贸企业的全体成员。外贸企业中上至最高领导决策者,下至一线生产工人和普通外贸业务员都是风险管理的主体。外贸风险关乎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外贸企业在国际化经营的过程中务必养成全员风险防范意识,企业全体成员都应当是风险防范的当事人、责任人和主人。各成员都应认识到自己工作的点滴疏忽都可能构成风险险源,引发严重的风险事件,产生无法挽回的经济社会损失。每个成员都有义务消除本工作岗位上的风险隐患,为创造企业整体性的安全运营环境做出贡献。

外贸风险管理是一项系统的工程,有必要在每个经营环节中都对相关风险因素实施管理、监控,消除引发风险事件的苗头,化解风险危机,防止外贸风险从潜在状态转化为现实状态。企业全体员工应严格按照风险管理规程开展工作,确保每一个工作流程都不出现差错,把风险隐患消灭在具体的工作流程中。外贸业务人员、财务人员、一线生产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员既要分工把关,又要协调合作。只有通过外贸企业全体人员的精诚合作、共同努力,企业的对外经营方能做到防患于未然。

三、外贸风险管理的职能

外贸风险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外贸风险管理服务于对外经营的总目标,它对企业的涉外经济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企业外贸风险管理的作用与职能具体表现为:

1.风险分析职能。所谓风险分析,即是对相关国际贸易风险因素进行较为全面的识别、鉴定和评估。在纷繁复杂的国际贸易环境中,外经贸企业必须洞察各种隐性和显性的国际贸易风险隐患,对这些风险隐患进行比较准确的定性和定量分析,较为客观地估计出风险产生的概率、频率、影响幅度,为制定切合实际的风险防范对策提供依据。

2.风险警戒职能。为保障企业的切身利益,保证对外经营的顺利进行,外经贸企业必然要加强国际贸易的风险警戒。企业要对各式各样的贸易风险保持高度的警惕和戒备,对外贸业务活动保持审慎的态度,对交易环节中的风险因素保持合理的怀疑,对可能出现的风险事件进行全程监控。外经贸企业要经常对国际贸易环境进行评价分析,对国际贸易风险进行搜索,及时发现国际贸易风险隐患并发出相应的警报。

3.风险预防职能。根据对国际贸易风险因素的较为准确的分析把握,外经贸企业可采取充分而必要的手段、措施对外贸风险进行防备,以遏止或消除风险隐患。在行使风险预防职能时,外贸企业可以采取积极的手段驾御风险因素、排除风险隐患,防止风险事故和风险损失的发生;也可采取消极的防御措施,躲避风险、分散风险、转移风险。为更有效地应对风险,外经贸企业往往会先采取积极的措施主动消除风险隐患。当风险隐患无法清除,风险事故无法避免时,企业则可采取消极的回避策略,躲避风险损失。

4.风险处置职能。风险事故发生后,外经贸企业应迅速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损失进行积极的补救,防止风险损害事态进一步恶化,从而将风险损失降低到最低点,保障企业的生存和发展。继而,外经贸企业要亡羊补牢,迅速地对各个部门和环节展开查漏补缺的工作,发现并清除其他类似风险隐患。外经贸企业应以风险事故为鉴,从中汲取经验教训,强化风险意识教育,完善风险管理制度。

5.风险抵御职能。外贸企业要通过有效的对外贸易风险管理工作,从体制上、制度上完善风险防范机制,健全风险警戒防范措施,增强预防风险、驾御风险、抗击风险的能力,从容自如地应对风云变幻的国际贸易风险。

四、外贸风险管理的目标

外经贸企业经营的总目标是为企业获取最大的利益。企业对外贸易风险管理的目标必须符合于、服务于外经贸企业经营的总目标。做好了风险防范工作,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才会有保障,企业的利润才能得以实现。外贸风险管理的目标具体包含高级层次上的风险管理目标和普通层次上的风险管理目标两个方面。高级层次上的企业风险管理目标,是指通过积极主动的风险管理工作为外贸企业创造安全稳定、和谐高效的外贸经营环境,保障企业总体经营目标的顺利实现。按照这样的目标,外贸企业应积极建立科学合理的风险防范机制,准确分析、识别外贸风险,有效地监控、处理风险因素,慎重地开展国际商务活动,引导外贸企业在比较安全的外贸轨道上运营,保障企业对外贸易活动的安全性和赢利性。这属于外贸企业风险管理的上策。普通层次上的企业风险管理目标,则是外贸企业风险管理的具体目标,该具体目标指的是通过风险管理,预防外贸风险损失的发生,或者当风险损失发生后,尽快采取补救措施,将损失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保障企业经营的连续性。外贸企业风险管理的具体目标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预防、遏止风险事故的产生。企业应安排专业人员对汇率变动、贸易壁垒、单证制作、交易方的商业信用等多项风险点进行监视、布控。企业争取以最低的成本、最经济的方法去预防潜在的风险事故,对企业对外经营计划、财务保障措施、风险管理技术进行严格的审查和周密的部署。第一个具体目标强调的是对外贸风险的前置管理。其二,当风险事件发生后,使风险损失最小化。风险损失既已发生,就要尽快采取合理的补救措施,防止风险损失扩散,减轻风险损失对企业的冲击。同时,通过有效的风险处理机制和安全保障机制,逐步化解风险损失所带来的消极影响,保证企业对外经营的持续发展。上述第一个具体目标强调的是外贸风险管理的前置功能,第二个具体目标强调的是外贸风险管理的后置功能。

五、外贸企业风险管理目标实现的条件和途径

外贸企业风险管理目标的实现,需以下列条件作为保障:

1.健康发展的国际经济环境。在健康、稳定、开放的国际经济贸易环境下,国际经济法律规则和制度得到了普遍遵守,交易者可以在比较自由、平等的条件下进行竞争,违逆国际经济关系准则者将受到相应的制裁。在这样的国际经济法律环境下,企业风险管理的安全目标与获利目标自然容易实现。反之,若在国际经济关系中贸易保护主义猖獗、非关税壁垒措施林立,企业正常的对外经营都难得展开,企业时刻面临着美其名曰“公平贸易”的贸易保护主义大棒袭击的危险,外贸企业风险管理的目标如何能够实现?

2.健全的国际经济协调机制。国际经济协调机制构成外贸企业风险防范所倚赖的一个重要平台。为此,以WTO为主导的多边协调机制和大量双边协调机制需得到健全的发展,其调节贸易争端、缓解贸易冲突、消除国际经济动荡因素的作用能得到有效的发挥。

3.科学的经营管理体制。风险管理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须在企业宏观管理体制下运行。企业运营管理体制构成外贸风险管理的前提条件,科学严谨的企业管理体制为外贸风险管理提供了保障。

4.稳定高效的风险预警机制。风险预警是保障外贸安全的第一条战线,风险预警机制是护卫企业利益的第一道屏障。稳定高效的风险预警机制为外贸企业风险管理提供了前提条件。国家应建立起覆盖全国范围的风险预警网络,及时为外贸企业提供国际贸易风险预警服务。同时,在外贸企业内部亦建立起科学的风险预警体系,制定有详细的风险防范规程和风险应急方案。企业的一切对外经营活动均需严格地按照程序和规矩办,在对外贸易过程中杜绝各种侥幸心理。

在上述条件保障下,外贸企业可采用众多途径来实现风险管理的目标。这里列举出一些重要途径,但需说明的是,实现风险管理目标的途径不限于此。其一,政府积极开展对外经济协调和合作,建立高效的国家间冲突解决机制和风险信息通报制度。对于企业难以独自抵御的国际经济贸易风险,政府积极出面应对处理。其二,外贸服务管理机构与部门,积极主动地为企业外贸做好服务保障工作。海关、商检、工商、外汇管理等部门要以热忱服务于外贸、服务于企业的工作作风,千方百计地为外贸企业排忧解难,帮助外贸企业排查风险、克服风险、战胜风险。要坚决清除外贸机构中的衙门作风、官僚习气,禁绝对外贸企业的“管卡要”行为。各外贸服务管理机构与部门要将服务好外贸企业作为其工作的第一要务,作为考核其政绩的最为重要的标杆。其三,加强企业的风险防范机制建设。风险管理重在防,重在用健全而完善的风险管理机制来防。外贸企业应建立起全天候、全方位的风险监控、管理体制。要把好外贸立项、审核关,所有外贸项目必须经过专业人员的多层次、多环节的风险评估。对所有外贸项目都要进行严格而规范的事前审核、事中监督、事后检查,加强对国际贸易行为和流程的全过程监控。由于外贸交易涉及的因素和环节颇为复杂,一旦出现风险事故,当事者很难控制其进程。因此,对风险因素不明、风险事件无法控制的外贸项目坚决不做。对不同的贸易项目制定有不同的风险控制底线。其四,强化企业全员风险防范意识。企业成员上至董事长总经理下至普通员工都应将风险防范工作作为第一大工作,将风险防范意识作为第一工作意识。要将风险防范工作作为考核企业领导和部门负责人的首要标准。企业领导决策者行事务必谨慎,决策力求集思广益。重大外经贸项目不经专业论证,不能匆忙立项。企业内每位员工在工作中必须按工作职责和流程办事,把好每一关。一旦发现风险苗头应毫不迟延地汇报。其五,实施风险管理能力建设工程。外经贸企业若想立足于世界市场,必须要有足够的应付外贸风险的能力。外经贸企业务须重视外贸风险管理的能力建设和措施建设,增强抵御国际经济风险的能力。大型外贸企业应设置有专门的风险防范部门,安排有专业的风险防范人员。中小外贸企业的风险防范部门可与其他职能部门合并设置,风险防范人员兼任其他工作。各外经贸企业中所有部门的成员都对风险管理负有与其岗位相对应的风险防范职责和义务。外经贸企业应定期举行面向全体成员包括领导决策者在内的风险防范教育培训,增强企业全体成员识别风险、估测风险、监控风险、预防风险、处理风险的能力。

参考文献:

[1]胡小娟:国际贸易风险管理与案例评析[M].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02

保险业风险事件范文7

关键词

设计-建造-运营项目合同条件 承包商 风险管理 风险应对措施

设计-建造-运营模式是近十多年来在美国、欧洲以及中东等一些国家和地区出现的一种新型项目采购模式,主要应用于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项目中。该模式具有简化项目程序、保证项目质量、优化全寿命周期成本等优点。为满足国际工程承包市场对DBO合同范本的需求,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于2008年正式出版了《设计-建造-运营项目合同条件》(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Design,Build and Operate Projects,简称“DBO合同条件”)。

与传统的工程项目采购模式相比,由于新增了运营服务期,DBO模式下承包商承担从设计、建造到运营全过程的所有责任,并对成本、工期、技术和质量等目标负责,因此承担着更多的风险,对其风险管理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DB0合同条件下的风险分类方法

DBO合同条件对传统FIDIC合同条件的风险分类及规定方式做出了修改。

首先,DBO合同条件的第17―19条按风险-责任-义务-保障-保险的逻辑顺序对风险事件做出了相应的规定,这是对以往合同文本中风险条款重新安排。

其次,DBO合同条件从多个层面对风险事件进行划分。第一层面是将所有风险划分为普通风险和特殊风险,特殊风险是指由特殊事件产生的风险;第二层面是从风险发生时间的角度,将风险划分为设计一建造期的风险和运营服务期的风险;第三层面从风险承担主体的角度,将风险划分为业主风险和承包商风险;第四层面则从风险影响结果的角度,将风险划分为损害风险和商业风险。损害风险指导致物质损失或财产损坏的风险,可以通过投保方式转移,商业风险指导致任何一方产生财务损失或时间损失的风险,且这些风险在商业上通常无法投保。DBO合同条件下普通风险的分类如表1所示。

最后,DB0合同条件将上述三种风险分类方式结合起来,对设计-建造期和运营服务期合同双方的风险分配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例如,将设计-建造期业主的风险按照损害风险和商业风险进行划分,并详细规定了这两种风险所包含的范围,相关规定覆盖了业主在设计-建造期承担的所有风险,损害风险和商业风险的划分也使风险分担与责任及保险的安排相联系,符合风险管理理论的逻辑。与设计-建造期相比,运营服务期的所有风险事项均发生在该阶段内,由于不再涉及建造内容,业主的商业风险相应地有所减少。此外,根据运营服务的特点,承包商无需承担运营阶段的自然力风险,而是由业主承担。

业主的风险采用列举式规定,承包商的风险则采用除外式规定,列举的业主风险外的所有风险均由承包商承担。在运营服务期,承包商还需要负责所有因其设计、施工和材料等所导致的风险,业主之前的批准等活动不减少承包商的责任。

二、DBO合同条件下承包商可引用的索赔条款

DBO合同条件中的部分条国际经济合作2010年第6期款明示了承包商可向业主提出索赔,并明确了承包商有权索赔的内容。除此之外,还有一些条款暗示了承包商可向业主提出索赔。这些明示索赔条款和隐含索赔条款归纳后列入表2和表3,其中,C代表费用,P代表利润,T代表工期。

一项索赔中是否包含利润的判断原则是,由业主或业主代表的直接原因引起的索赔,承包商不但可以得到工期延长,还能得到费用加利润的补偿;而由业主负责的客观原因引起的索赔,承包商只能得到工期延长,这体现了“谁违约,谁负责”和“客观原因引起的风险由双方共同分担”的原则。此外,对于DBO合同条件下新增的运营服务期,有一点特殊规定,即,除非合同双方有书面协议,任何延误、干扰或暂停均不能得到运营服务期的延长。

对承包商可索赔的事项,从表面上看是业主承担了风险,但实际上,在计算补偿费用时,首先是要依据证据判断真实的直接损失值,如果证据不足,则很难收回全部损失。即使业主给予了补偿,也只能获得直接损失,很难对全部的间接获得补偿。因此,这些事项在很大程度上还会给承包商带来一定的风险损失。对于承包商而言,做好风险管理远比索赔管理更重要。

三、DBO模式下承包商风险应对策略

(一)提高设计建造品质,降低运营维修费用

与传统的DB模式相比,DBO模式下的设计、建造和运营责任主体惟一,责任范围界定清晰,减少了摩擦和争议;也正是因为承包商承担设施的运营,使其更有动力面向后期运营,优化前期的设计和建造,否则他将受困于运营期巨额的大修、更换和维护费用中。根据DBO合同条件第14.19款[维修保留金]的相关规定,业主从每次应支付给承包商的期中付款的价值中扣减5%作为维修保留金,在合同完成证书颁发后,维修保留金的全部剩余金额应被包括在运营服务最终付款证书中,并随最终付款支付给承包商。因此,承包商有机会选择提供一种持久体系,通过权衡建造费用和长期的维护(和运营)费用来为自己创造利润,并在有保障的长期收入中受益颇多。

(二)协调各参与方关系,提供专业运营服务

DBO承包商是完全独立的设计、建造及运营实体,需要有极强的技术、联系、沟通、协调和项目管理能力。DBO承包商为业主提供专业的运营服务,与业主之间的权责利关系明晰,合同界面简单。但由于DBO合同模式涉及设计、建造和运营,能同时承担此三项任务的公司寥寥无几,因此,DBO承包商通常是一个联营体,内部协调更显得尤为重要。DBO承包商不仅需要处理好与投资单位、业主及业主雇用的其他承包商(如审计机构)之间的关系,还需要更加专业地斡旋于设计分包商、各类供应商、建造分包商、运营单位等各方之间,确保以最小的成本费用满足业主的需求,圆满完成合同义务。

(三)通过组建联营体分担风险

近年来,建设业和相关行业的企业不断发生并购与重组,企业的规模和实力大增,可能有能力承揽DBO合同。但DBO合同

往往投资额巨大,且因合同期较长存在诸多风险,因此,即使有能力承揽DBO合同的企业也希望与其他企业组建联营体,特别是工程所在国外的企业通常希望能与当地承包商组建联营体,以实现其风险共同分担的目的。

(四)通过向保险公司投保降低风险

DBO合同条件第19条关于保险的相关规定,涉及到财务风险、环保健康风险和安全事故风险等,将一部分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是承包商常用的风险规避方法之一。虽然这种方法需要支付一笔保险费用,但相对于巨额的风险损失而言,这只是一个很小的数字,而且承包商可以将保险费用计入工程成本。

在DBO合同条件下,承包商应投保的险种被划分为设计-建造期的保险和运营服务期的保险。在设计-建造期,承包商需对工程、承包商设备、违反专业职责的责任、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以及雇员的伤害进行投保;在运营服务期,需要对工程火灾及扩展责任、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以及雇员的伤害进行投保。同时,还需要满足当地的法律和惯例,投保相应的险种以及其他一些可选的运营保险等。

DBO合同条件在设计-建造期新增了承包商违反专业职责的责任这一保险范围,承包商的专业人员投保职业责任险是必不可少的。在运营服务期新增了工程火灾及扩展责任险,需要注意的是,该保险的生效是运营服务期开始的条件之一;而火险也是设计-建造期工程一切险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

DBO合同条件中规定的保险范围基本上覆盖了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全部风险,但无论怎样,对保险的设置都应咨询保险专家的意见,结合工程的具体特点来确定。比如,当施工现场较为分散,工程被全部摧毁的可能性极低时,就不必投保全部重置费用,可以考虑减少保险金额。此外,对于所有的保险期限都需要谨慎规定,避免在保险生效前开始工作。

四、结语

DBO模式是一种同时兼顾资金使用效率和项目质量的合同安排,从项目全寿命期优化的角度看,在未来具有广阔的发展和应用前景。DBO项目鼓励有实力的承包商承担全部的设计、建造和运营工作,将给有志于在大型公用事业领域获得发展的承包商带来新机遇,但由于新增了运营服务期,DBO模式下承包商所承担的风险比传统项目采购模式下要大得多,因此承包商做好风险管理至关重要。从目前建筑市场的DBO模式的应用情况看,其存在许多衍生形式,主要差异是在运营服务期的长短,从三年至二十五年不等。投资方主要是考虑要求承包商对其完成的设计和建造工作的质量承担更大的责任,以避免双方就运营期出现的质量缺陷产生争端,导致进一步的损失。

参考文献:

保险业风险事件范文8

关键词:恐怖主义风险;风险管理;巨灾保险

2015年11月13日,法国巴黎发生了一系列恐怖袭击事件,遇难人数超过百人,影响极其恶劣;从美国9・11事件以来,恐怖袭击事件不断,近几年在全世界各地发生了一连串的恶性恐怖袭击事件,恐怖主义成为大众关注的焦点,作为一种风险管理的主要手段,恐怖主义保险进入了大众的视野。

美国9・11事件造成了400亿美元的损失,也将恐怖主义风险的可保问题带到了保险业的面前,事件之后美国的保险业一度将恐怖主义风险排除在保险范围之内。但对恐怖主义保险的需求让美国政府不得不出面设立相关基金,这种做法终究不是长远之计,保险业应当承担起转移分散风险的社会职能。

近年来,中国不断建设巨灾保险制度,地震保险,天气指数保险等制度逐渐纳入了国家综合减灾防灾体系中,那么恐怖主义保险是否也应当纳入国家巨灾保险制度的建设当中?本文尝试从这个角度进行分析。

一、恐怖主义风险管理

(一)私人-政府合作的风险管理模式。主要操作模式是:

1)强制承保,自愿投保:保险人强制加入该保险计划、投保人自愿选择是否投保;2)政府资助,风险共担:在对恐怖主义事件的赔付中,由保险人承担部分金额(1亿-2亿美元),对于超出部分,由政府承担90%,保险人承担10%的金额;3)恐怖主义事件的严格界定:对恐怖主义事件的认定要经过财政部、司法部和国防部的共同认定;4)限制保险范围:并非所有的恐怖事件都列为可保范围,生化武器攻击、核放射等都不在可保范围。其他国家像英国、以色列、德国、法国、澳大利亚、丹麦等国家均采用类似的恐怖主义保险制度,但是,大部分国家的制度尚未经过实践的检验,这种风险管理的模式仍然需要不断完善。

(二)建立恐怖主义风险基金。由政府出面设立恐怖主义风险基金,初始启动资金可有政府提供,由专门的恐怖风险保险公司管理,交由第三方专门的基金公司进行运作。

(三)利用资本市场转移恐怖主义风险。金融衍生品发明之初,就是为了规避和转移各种各样的金融风险和市场风险,且资本市场规模庞大的体量与良好的流动性为转移恐怖主义风险提供了一条可行的路径。

保险业也曾开放相关的衍生品去应对其他自然巨灾风险,有相关的经验,增加了保险公司对自然巨灾风险的承保能力,因此,对于恐怖风险,保险公司同样可以开发设计相关的金融衍生产品,利用资本市场转移恐怖风险。同时,政府也要鼓励支持保险机构评估恐怖风险,对恐怖风险的相关衍生品合理定价,提高保险公司对恐怖风险的承保能力。

二、巨灾保险制度的发展

从全球范围来看,英国、法国、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都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巨灾保险制度,这些国家在面临自然灾害侵袭的时候,保险业的补偿率都在30%以上,对于国家的风险管理、灾后重建等都起到了非同寻常的作用。

我国是世界上遭受自然灾害侵袭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自然灾害种类多,分布广,频率高,损失大。2009年以来,民政部及保监会不断支持相关巨灾保险课题的研究,在云南、四川、广东、河北、重庆积极推进相关巨灾保险转向试点。对于巨灾保险制度的建设,采用三步走的顶层设计:第一步,到2014年年底,完成相关课题研究,确立巨灾保险制度的总体方向和框架;第二步,到2017年底,完成巨灾保险制度的立法工作,推动相关条例的出台;第三步,到2020年左右,大范围实施地震保险制度,积极开发天气指数保险产品等其他巨灾保险产品。

三、应对恐怖主义风险的巨灾保险机制

与自然巨灾风险相比,恐怖风险的主要特点有:1)发生频率和损害程度不断上升,一旦发生,所造成的损失对保险机构来说是难以承受的;2)不确定性,:恐怖风险的发生地点大多是人为的,虽然多发生在公共场合、金融中心、政府部门等重要区域,但发生时间和发生地点仍然完全无法预测。3)恐怖事件造成损失的概率和大小难以确定。这些特点决定了用巨灾衍生品转移恐怖风险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可以参照自然巨灾衍生品的设计,对于恐怖事件的衍生品主要有三种:1)巨灾期货:与自然巨灾期货衍生品不同的一点是,在设计恐怖风险巨灾期货中,如果对买方没有限制,就可能有一些有实力的买方机构认为制造恐怖事件而获利,会有道德风险。2)巨灾期权:但是,对于恐怖主义风险来说,巨灾期权的定价是目前要解决的主要问题。3)巨灾债券:在巨灾债券的设计中会面临两个问题,第一是债券的利率定价要足够高才能吸引相关的投资者,第二是发行巨灾债券的公司可能面临竞争对手故意制造巨灾事件而使其债券违约的风险。

保险业风险事件范文9

现实尴尬

食品安全责任险在我国出现的并不晚,却未能像交强险一样被人们所熟知,投保率也仅在10%左右,大多数集中在出口食品企业,而国内食品企业投保的很少。一方面是因为欧美等国家对食品进口有相关的准入许可证,如产品要出口美国,必须出示出口责任证书,需要以公司作为投保人,对方采购商为附加被保险人,为产品投保。二是产品责任险也与国外高度发达的侵权责任制度和成熟的保险市场密不可分。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是被保险人在经营场所内生产、销售食品,或者现场提供与其营业性质相符的食品时,因疏忽或过失致使消费者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或因食物中掺有异物,而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赔偿限额可以在保险人政策范围内根据企业投保需求确定,费率一般根据保障额度、营业规模、业务类型、场所数量等因素综合确定。

食品安全责任险实行预收保险费制,保险公司通过承保和再保险的方式将同质的分散性风险集中起来设立保险基金,一旦发生承保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件,可以使受害者获得及时足额的赔偿。承保的责任范围如果是由于生产企业自身原因造成的产品缺陷如瘦肉精事件和毒胶囊事件,保险公司是免赔的,但是事前的风险控制能够减低企业此类道德风险发生的概率。

在国外,责任险的投保率超过50%,我国除交强险之外其他责任险单靠保险公司的推进很难达到实质性的效果。此外消费者在消费观念上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问及消费者食品安全责任险时多摇头不知。

目前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如企业无力赔偿,最终还需政府买单,造成了“厂家肇事,政府买单,纳税人出钱”的局面。以“三鹿事件”为例,政府耗资11.1亿元为受害的27万多名患儿进行赔偿,还有很多人都是自掏腰包。在违法成本低的情况下,企业是不会自愿增加其财务负担而购买保险的。

此外,我国保险公司对食品安全责任险的开发也还不到位,不同的食品企业和食品,面临的风险也不同,因此险企需推出不同风险的产品。而这类保险产品开发难度大,再加上目前投保企业少,险企自然不愿花成本来开发和推广。

此外,我国政府监管部门繁多,在食品安全这块九龙治水的局面,也导致问题的责任模糊不清,给了食品企业黑色膨胀的空间。

破冰之举

4月14日,在京举办的“中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高层研讨会”上,湘鄂情作为京城首家投保“食品安全责任险”的公司,与长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保险战略合作框架协议》,计划用100万元投保食品安全责任险,投保累计赔偿金额高达1亿元。正式投保后,消费者在湘鄂情就餐时如发生食物中毒或遭遇摔伤、烫伤等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都可获得保险公司赔偿。

4月18日,扬州工商局率先在江苏推行流通领域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开了全省食品流通领域经营企业参保“食品安全责任险”的先河。20家中小型食品销售企业首批与保险公司签订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单》。

一时间,食品安全责任险成为保险业讨论最多的话题之一。国际上,通常通过立法来强制推广责任保险,来保障市民的权益受到侵害后获得足够的赔偿。目前,我国国内交强险的投保率和旅责险的投保率已达100%,这也给食品安全责任险提供了有迹可循的参考。去年“两会”期间,中国人保集团董事长、总裁吴焰就曾在议案中提出:在儿童食品、保健食品等领域开展试点,探索建立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完善食品质量安全监控体系,维护消费者切身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