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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文化开发利用及保护集锦9篇

时间:2023-06-06 15:34:57

传统文化开发利用及保护

传统文化开发利用及保护范文1

涪陵区文化遗产保护利用问题对策

文化遗产保护利用是当前社会发展中非常值得关注和重视的问题之一。涪陵区是重庆区域性中心城市,城市化进程较快,如何在发展经济,提高人民物质生活水平的同时,保护和利用好文化遗产,对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涪陵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涪陵区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存在的问题

(一)保护意识不强

一是广大社会公众普遍缺乏文化遗产基本知识,对呈现和展示在生产生活中的文物资源,既不能辨识其物质载体,更不能感受和认知其价值意义,不自觉地将珍贵文物视为陈旧、过期甚至破烂、落后而废弃、毁坏或任其消失、消亡。二是文物保护缺乏意识主导,尚未处理好传统与现代,保护与发展,继承与发展的关系,在各类建设活动中,未经文物保护部门调查评估认定,或知其为文物未经批准和采取抢救性保护措施,人为拆除损毁情况时有发生。三是文物保护和相关执法部门,对文物破坏行为监管处罚力度不够,打击不力。

(二)保护现状堪忧

一是物质文化遗产消失惊人。据调查,1988年“二普”确认文物点有539处,因自然损毁、城乡建设等原因,到2010年“三普”时,已消失201处,“三普”结束后一年间,又消失30处。二是现存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现状不容乐观。因长期以来疏于管理和维修维护不及时,部分文物点,特别是古建筑、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等,因拆毁、损坏、朽蚀严重,致使文物本体保护与周边环境安全受到严重威胁,如不采取抢救性保护和加强管理,将会加速消亡。因受到环境条件和技术手段限制,部分馆藏文物(古籍)残缺、破损、腐蚀、老化现象严重,并呈加快加重趋势。三是由于时代变迁,生产生活状况变化致使非遗传承人锐减或断代,一批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将面临失传。

(三)价值挖掘不深

一是对文化遗产资源所具有的地方特色文化内涵和多重价值意义,分类疏理,归类整理不系统,不全面,不完整,缺乏方向明确、主题突出的系统挖掘研究指导意见。二是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中重物质载体保护,轻价值挖掘。目前,对文化遗产的价值意义尚未开展深入系统的挖掘揭示,价值研究成果显得十分贫乏。三是发挥文化遗产作用上,重其观赏性和实用性,轻价值传播和文化熏陶,一些文物点的维修保护或恢复重建,仅仅利用其商业价值搞旅游开发,人们能感受的也仅是物的展示,很难从中感受其具有的深厚历史文化内涵和所蕴含的价值意义。通过价值传播,发挥文化遗产作用,广泛深入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效果不明显。

(四)开发利用低效

一是文化遗产开发利用项目推进缓慢,包括涪州古城、邱寿安故居、四个传统村落及坪上古建筑群、816地下核军工洞体等,目前基本上处于静态保护状态或单一的比较粗放的价值开发利用阶段。二是缺乏品牌影响力,资源优势没有很好转化为特色鲜明,个性突出,震撼力强,具有代表性,标志性,独特性的文化品牌和产业优势,对外传播缺乏品牌影响力支撑。三是价值利用实效不强,宣传展示文化遗产,让人们见物、见事、见图的同时,内容上仅是一般性的年代、名称介绍,从历史文化内涵和价值意义中,发挥和增强见证历史、以史鉴今、启迪后人、传承文化、提振精神、凝聚力量的价值利用实效不强。四是资源整合利用不够。我区文化遗产资源点多面广,分布较散、单体规模不大、影响力小,单个价值作用难以利用,关联性强的文化遗产资源整合利用也有一定难度。同时借助和利用其他相关产业,如休闲旅游、文化创意、传统农业、商业服务、教育科研等融合推进和提升文化遗产资源开发利用力度不大,缺乏总体规划引导和措施办法推动。另外在价值利用取向上,功利性过强,在传播传承传统文化价值精华和影响力上重视程度不够。

(五)保障措施滞后

一是文化遗产资源分散在多个职能部门管理,未能建立完善统筹协调管理工作运行机制。二是文物资源保护利用缺乏整体规划,未严格执行项目规划建设前置文物评审评估制度,未建立项目建设文物保护方案审批备案制度,社会资源统筹整合促进文物资源开发利用协调工作机制等。三是人才缺乏。全区专职从事文化遗产工作专业人才不足20人。四是资金投入不足。需抢救性保护的项目,由于维修维护成本高,因缺乏资金难以实施。部分文物主要是产权归私人拥有的传统建筑,根据“谁所有、谁使用、谁保护、谁维修”原则,根本不愿意也无力投入经费维修保护。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支持和政策鼓励,吸引社会资金投入文物保护利用渠道不畅,社会公众参与保护热情不高。

二、涪陵区文化遗产保护利用的对策建议

(一)加强学习宣传和知识普及,切实增强保护意识

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普及。将有关法律法规列入全民普法教育和干部学法规划,有计划的将文化遗产基本知识,相关政策法规,党和国家领导人的重要论述等列入各级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内容和各类干部培训教学课程。借助广播电视、报刊,利用“互联网+”,开辟专题宣传栏目,以及举办陈列展览,展示交流,现场参观等活动,大力开展以传承文化内涵和核心价值为内容的宣传教育和知识普及活动。在涪州古城、1898・中国榨菜文化小镇等重大历史文化项目建设,重要旅游景区(点),开设文化遗产宣传阵地,借助旅游宣传平台,全面推介我区文化遗产。使人们在生产生活和工作中既能辨识文化遗产,又能做到有意识,有目的的将其保护下来。

(二)加强维护管理和阵地建设,实现文物原真保护

破坏文物,不很好的保护文物就是对历史的背叛。文物是传统文化的重要物质载体,对全区各类文物,特别是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现建筑等,开展一次全面摸底普查,并与现有1006处文物点,进行筛选甄别,有保有舍,确定等级,建立档案,向社会公布文物保护名录,实行挂(立)牌原址保护,落实日常管理责任。全面开展文物(含馆藏文物、古籍和历史文献资料)保护现状调查评估,分别制定各类(处)文物保护预案,对自然损毁和人为破坏较重的不可移动文物,根据年代,级别和保存现状,分类提出整体、外貌、局部保护要求,统筹实施抢救性保护与预防性保护、文物主体保护与周边环境保护、文物保护与文物安全保障措施。今后每两年开展一次保护现状调查评估,及时实施保护预案。完善区级文物点“四有”保护工作,当前,尤其要对周煌墓、刘作勤庄园、白塔等14处文物进行抢救性建设和保护,力争用三年时间,全面完成四个国保传统村落,包括居民延续居住功能文物建筑的保护维修。树立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理念,注重并坚持在旧城改造、新区建设、场镇风貌提升和新农村建设中,保护利用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好古建筑,融入传统文化元素,以传承历史文脉,体现涪陵地域文化风格和传统风貌,留住乡愁记忆,保持和彰显城市个性。

加强文化遗产保护阵地(基地)建设,择机实施区博物馆、少儿图书馆改(扩)建,改善馆藏设施设备和条件环境,将博物馆建成国家二级以上博物馆,区古籍保护中心应对民间古籍开展普查鉴定,加化保护指导,加强馆藏文物、字画、古籍原生性修复保护。加快推进白梁鹤水下博物馆、816地下核军工洞体、点易园等为世界文化遗产或部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申报和保护基地建设,增设816地下核军洞体、南沱红星渡槽,非遗实物陈列室和传承场所为传统教育和传承教育基地。建设集现场制作、演示、传习于一体的非遗展示馆,实现非遗项目基地保护传承。

(三)突出文化传承和内涵挖掘,全面推进价值解读

文化遗产承载着珍贵而丰富的历史、科学、文化信息,具有很高的精神、历史、科学、文化、审美、教育、经济等多重价值,文化遗产的合理利用,关键体现在文化传承和价值意义的揭示。我区丰富的文化遗产,蕴含着价值深厚的枳巴文化、易理文化、榨菜文化、水文化、古建筑文化、红色文化、农耕文化以及非遗文化,通过价值解读和传播传承,才能让人们深刻认识和充分吸取文化遗产所承载和蕴含的传统文化的思想精华和道德精髓,转化为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自觉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文化自觉,文化自信心和文化自豪感,坚定振兴中华,实现中国梦的决心和信心,更好服务社会,才能激活与彰显文化遗产的活力与生命力,提升文化软实力,使文化资源大区转身为文化强区。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原则,全面统筹推进文化遗产价值解读。政府应制定文化遗产价值解读具体工作方案,统筹区内资源,组织专门团队,或委托区内外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围绕我区文化遗产所蕴含和传承的核心文化、主题文化,主流文化和代表性文化,开展系统全面深入准确的总体挖掘和揭示,围绕重要文化遗产项目,突出核心价值,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细致而重点的专题研究,加强馆藏古籍、历史文献整理研究,通过考古发掘和馆藏文物,重视修史修志,提炼核心文化内涵和时代精神。通过出版系列专著和通俗读物,成果评审,促进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市级、部级文物保护单位,以及国家地理商标等,固化研究成果。要通过各种形式,利用好各种渠道,广泛深入开展宣传阐释、传播交流和主题教育活动,促进文化遗产价值转化凝结为人们内心和行为的人文精神和时代核心价值。

(四)促进文化资源向文化产品转化,合理推进开发利用

通过深入系统的开展文化遗产解读,推出一系列研究成果的同时,积极探索文化遗产与休闲旅游、文化创意、教育科研、体验融入相结合,促进文化遗产资源在与产业和市场的结合中,实现向文化产品研发转化,并在可持续利用中实现保护传承。

促进文化遗产与休闲旅游结合,开发文化旅游产品。大力改善白鹤梁水下博物馆参观旅游配套接待能力,加快申遗进程,创建国家5A级文化旅游景区。整合青羊、大顺古建筑群、传统村落资源,与农耕文明为内涵的农业文化遗产、世代相传的民俗文化遗产融合打造乡村文化休闲旅游品牌。蔺市古镇、大顺、新妙和李渡老街,通过政府有效引导,以开发商业旅游为支撑,保持和复原过去原生态生产生活形态,再现古镇(街)生活气息,打造文商旅游产品。与文化创意结合,打造文化创新产品。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参与816地下核军工洞体,涪陵新区古战场遗址“龟陵城”等的开发利用,通过复原和再现真实历史痕迹和战争场景,提炼展示严肃而厚重的时代精神和民族精神,采用声光电技术和情景恢复,增强馆藏文物观展吸引力,将文化创意植入包装传统制作技艺类非遗项目,提升传统项目市场活力。与教育科研结合,转化为精神文化产品。

(五)强化组织领导和制度建设,建立完善保障措施

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利用是各级党委政府的职责和任务。各级党委政府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健全领导机制,完善工作格局,形成以党政为主导,一把手负责,分管领导统筹协调,文化部门牵头,城乡建委、规划、发改、财政、公安、国土、旅游等部门参与,上下联动、全社会互动的认识统一,目标一致,形成合力的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工作机制。编制实施文化遗产保护利用规划,严格执行项目建设前置文化遗产评审评估制度,建立文物保护现状定期调查评估、工程建设文物保护方案审批、文物保护责任追究等制度。文化遗产保护责任单位,要联动各级各部门、各社会组织,认真贯彻执行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经常性的执法监督检查,对文化遗产破坏行为,特别是对古建筑、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和近现代代表性建筑,人为拆除损毁和拆解构件进行交易行为,以及不履行保护主体责任的相关单位和个人,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手段严厉打击严肃处理,营造和形成社会舆论监督氛围。

传统文化开发利用及保护范文2

[关键词]河北省;传统知识;保护为主;地方立法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3890(2007)05-0081―04

一、河北省传统知识保护现状

有关传统知识的定义很多,并且不尽统一。国内多数学者习惯于采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定义,即:传统的或基于传统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表演,发明,科学发现,外观设计,商标、商号及标记,未公开的信息,以及其他一切来自于工业、科学、文学艺术领域里的智力活动所产生的基于传统的革新和创造。由此,传统知识应包括:(1)民间文学艺术作品;(2)基于传统而创造的智力成果或商业标记;(3)与传统社区的生存和发展有密切联系的遗传资源。

河北是一个传统知识资源大省。河北省是中华民族的发祥地之一,悠久的历史、灿烂的文化,孕育了绚丽多彩、形式多样、内容丰厚的传统知识。河北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种类繁多,民族民间文化项目异常丰富。在已公布的第一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518项中,河北省占了39项,且分布在10大类中的9类。分别为:(1)民间文学类2项:藁城耿村民间故事、河间歌诗;(2)民间音乐6项:永年县鼓吹乐、抚宁县鼓吹乐、固安屈家营音乐会、涞水县高洛音乐会、霸州高桥音乐会、霸州胜芳音乐会;(3)民间舞蹈3项:昌黎秧歌、井陉拉花、徐水狮舞;(4)传统戏剧12项:河北梆子、石家庄丝弦、滦南评剧、武安平调落子、隆尧秧歌戏、定州秧歌戏、清苑哈哈腔、青县哈哈腔、康保二人台、武安傩戏、唐山皮影戏、邯郸皮影戏;(5)曲艺3项:河间西河大鼓、沧县木板大鼓、乐亭大鼓;(6)杂技与竞技5项:吴桥杂技、沧州武术、永年太极拳、邢台梅花拳、沙河藤牌阵;(7)民间美术5项:武强木版年画、衡水内画、蔚县剪纸、丰宁满族自治县剪纸、曲阳石雕;(8)传统手工技艺1项:峰峰矿区磁州窑烧制技艺;(9)传统医药(无专属河北项目);(10)民俗2项:涉县女娲祭典、安国药市。2006年6月6日河北省政府公布的第一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包含13类130项。当然,这些部级和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远远不能完全涵盖河北的所有传统知识,但毫无疑问,它们是河北传统知识杰出和典型的代表。

近年来随着经济一体化、信息全球化和现代化进程的推进,传统知识受到巨大的冲击、消解和严重威胁,传统知识的原生环境日益受到现代知识的蚕食。这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河北的情况也不容乐观。如果对河北省列入部级和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项目进行一番实地调查了解,你会不难听到其传人发出的急迫的呼喊:“面临失传和消亡的境地”,“处于日益萎缩后继乏人的濒危状态”,“现在已是无人教、无人学、无处演、无处练、无乐器,传承举步维艰,急需抢救保护”,“艰难维持,前景堪虞”,“抢救、挖掘、保护工作刻不容缓”,“现在传承人年事已高,有难以为继之虞”等等,可以说,我们听到的更多的是“亟需抢救保护”、“亟需保护”一类声音。

二、河北省传统知识保护的社会经济价值分析

传统知识必然首先是各地方的传统知识。在一个全球化的时代,越是地方的,就越是世界的。河北开展传统知识保护,有助于推动文化强省及建设沿海经济社会发展强省战略的实施。

1.保护传统知识,有利于扩大对外文化交流,向外界展示河北优秀文化,树立河北省良好的文化形象。目前,河北省形成了中国吴桥国际杂技艺术节、中国评剧节、永年太极拳联谊会等国际性文化节庆品牌,这些都极好地对外展现了河北文化。如2006年纪念简化太极拳推广50周年暨2006国际太极流大会在邯郸举行,来自世界4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近2000名太极拳界人士参加了比赛、交流。现在邯郸市正在建设“太极城”,无疑将推动太极拳和太极文化在全球的发展。再如,蔚县近年研制开发的剪纸画、挂历、贺年卡、旅游纪念品等系列剪纸产品,畅销40多个国家和地区。

2.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民间艺术、民俗文化等传统知识资源,有助于推进传统文化艺术产业化,壮大河北民间文化艺术的实力和规模,建设文化大省。河北民间文艺资源丰富,全省共有47个戏剧剧种,70余个舞种,数以万计的民间歌曲;涌现出众多民间艺术和民间工艺品知名品牌,传统的书画、剪纸、石雕、年画、内画壶、艺术瓷等美术品、纪念品和收藏品等都有着广阔的市场有待开拓。加强传统知识保护,有助于扩大这些传统知识及其衍生产品和技艺的经营规模和销售渠道。如近年来,以蔚县剪纸为基础的蔚县剪纸文化产业日渐发展壮大,产品畅销国内外,年收入3000万元。

3.保护传统知识,有利于体现燕赵文化特色,促进河北科技、文化、经济可持续发展,从而有利于河北建设沿海经济社会发展强省战略的实施。如中外闻名的曲阳石雕和衡水内画,它们的手艺人展示的不仅是身怀的绝艺,更是河北的博大文化。在第一个“文化遗产日”暨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成果展开幕式上,原河北省省委常委、宣传部长赵勇曾指出,燕赵大地是一片有着深厚文化底蕴的沃土,东方人类从这里走来,中华文明从这里走来,新中国从这里走来。这些文化遗产,是中华文明的璀璨瑰宝,是社会和谐的坚实纽带.是建设先讲文化的不竭源泉,是建设文化大省、推进河北更快更好发展的精神动力。

三、河北省传统知识保护对策的初步探讨

(一)保护为主、发展为重:传统知识保护的理念基础 对于传统知识保护而言,保护与发展是辩证的统一。保护是发展的前提与基础,发展是保护的动力和保障。传统知识具有双重价值。“一是存在价值,包括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具有研究、观赏和教育的价值,这是核心的、主要的价值,这一价值决定了保护第一的原则。二是经济价值,它是存在价值派生出来的,它包括直接和间接的经济价值。存在价值越大,潜在的经济价值也越大,其转化为直接的经济效益也就越大。保护是前提,只有保护好才能合理利用,才有可能继承和发展。”但必须明确,存在价值是基础,经济价值不能凌驾于存在价值之前或超越于存在价值之上,发展不等同于“开发”。一些地方已经出现了在“开发”为导向的“发展”,其名为发展,实为破坏。正如有学者指出在商业理念和经济驱动下导致了“保护―开发―损(破)坏―再保护―再开发―再损(破)坏”这样一个怪圈。因此,要采取有效措施规范或限制经营企业和当地居民的短期利益行为;鼓励合理健康的商业开发,防止打着保护旗号,单方面地为获得经济利益套取社会资源和政府支持,而使传统知识遭受破

坏。只有保护好了,才能更好地发展。

(二)综合有效利用现有法律制度:传统知识保护的当务之急

传统知识的范围广泛,内容丰富,形式多样,涉及的法律关系纷繁复杂。传统知识客体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决定了对其保护手段的多样性和交叉性,因此,应根据传统知识的特殊性,给予综合考虑,全面利用各种现有的保护措施对其实施保护。

1.专利法的保护。对于已公开并已被商业化使用的传统知识,若构成专利法上的在先技术,传统知识群体可藉此阻止他人申请专利;对于公开但未进行商业开发的,又具有可专利性的、适用技术上的或商业上的新颖性标准的传统知识,传统知识持有者可申请专利权保护;未公开的传统知识,传统知识持有者可以选择让其处于保密状态或者选择申请专利。

2.著作权法的保护。基于传统知识和民间文学艺术产生的作品或表达,可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比如,我们常见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绝大多数是有关组织或民间艺人搜集、整理、改编、翻泽、注释原生作品而产生的新作品。再如,基于传统中医药文献撰写的著作或文章,都属于作品。

3.商标法的保护。传统知识来源群落的文字、图形、符号,及对来源群落具有特殊或重要意义的文字等皆可以申请注册商标。传统知识群体可以将这些材料注册为商标。《商标法》规定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在保护传统知识群体所要求的集体权利方面具有显著优势。

4.地理标志法的保护。绝大多数传统文化产品经过漫长的市场“洗礼”已成为家喻户晓、享誉中外的名优特产,如蔚县剪纸、吴桥杂技等。有效利用地理标志保护,既可以充分利用已经形成的名优特产,创建知名品牌,又可以突破各种贸易壁垒,从而起到提高河北省传统知识工艺及衍生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最大限度地实现经济利益。

5.商业秘密法的保护。有些传统知识如一些祖传秘方、传统工艺(“蔚县剪纸”的生产工艺就是一个例证1等并没有进入公有领域,真正知晓其内容的人极少,此可作为商业秘密予以保护。

6.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体现某一传统群体的灵魂和精神现实化的鲜明的、独特风格的手工艺品,在市场上可利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来保护。

7.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源于传统知识的植物新品种和在天然植物品种基础上改进所得到的植物新品种,只要该品种具有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就可以取得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

8.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的保护。对于传统知识的保护,除上述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外,还要利用好国家其他法律制度和作为优秀经验总结的文件。具体而言,主要有《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商务部、文化部关于加强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等。

当然,利用现有知识产权制度保护传统知识时,一般需符合法定条件,履行法定手续,符合一定的具体要求。这些往往要有赖于一定的财力投入和传统知识来源群落的市场、法律意识的提高。政府部门应设立相关基金,大力开展宣传培训,增强传统知识来源群体的权利意识,引导他们学会充分利用现行各种制度保护传统知识。

(三)积极开展地方立法保护:传统知识保护的保证

传统知识种类繁多,性质各异,制定世界各国一致接受的国际规则和全国性的传统知识保护法律,必定是一个非常缓慢的过程。传统知识不能一味地等待国家和国际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开展地方立法,既是保护传统知识的权宜之计,也是保护传统知识的长远之计。地方性立法不仅可以体现出更强的针对性,而且可以为全国性立法提供基层经验。在全国性立法欠缺的时候,地方性立法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无法可依”的“燃眉之急”;在国家立法较原则的情况下,全国性立法也不可能完全对应于各地的具体实际,地方立法可以化解法律不够细致具体的“弊病”。自家的财富首先要自己珍惜和保护,因此,河北省应当积极进行地方立法,在坚持正确理念的基础上,根据保护对象的不同特点和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保护措施。在这方面,一些传统知识资源丰富的地方已经做出了有益的尝试,我们可以作为参考。目前,应尽快制订《河北省传统知识保护条例》。重点要加强对传统知识的行政保护;明确传统知识的认定、登记、保护资金来源与使用等的具体办法;明确政府机关在传统知识保护中的职能;提出对于濒危状态的传统知识的抢救措施;针对各类传统知识的具体情况设定相应的保护目标,以有力的行政手段解决传统知识的生存问题等。

(四)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学习借鉴省外成功经验:传统知识保护的可行途径

在传统知识的抢救和保护实践中,中国各地区的相关部门都在积极探索,一些地方开展了卓有成效的立法工作。它山之石,可以攻玉,从其他地方的政策、法律和措施中借鉴成功的做法,无疑是有益的。地方立法的方式大体有整体性立法和单项传统知识保护立法。云南省、贵州省、福建省等都制定了本地方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苏州市、湘西自治州等也都有本地方的立法。另外,贵州省正在研究论证《贵州省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保护条例(草案)》。一些传统知识所在地,根据现实需要,制定了单项传统知识的保护法规,如:《淮南市保护和发展花鼓灯艺术条例》、《苏州市昆曲保护条例》、《哈尔滨市冰雪艺术、民间工艺大师评定办法》、《云南省纳西族东巴文化保护条例》、《福建省“福建土楼”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等。采取单项立法有助于解决个性复杂的传统知识的活态保护问题。河北省可以根据具体的情况,借鉴省外经验,结合本地实际,积极开展传统知识保护的整体性立法及单项传统知识保护的立法。

传统文化开发利用及保护范文3

关键词:全球化;传统知识;国内立法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3-3890(2008)12-0082-04

全球化作为一个历史性事实,对世界各国的影响日盛。日新月异的现代科学知识冲击着源远流长的传统知识,传统知识保护的重要性与日俱增。

一、全球化背景下传统知识保护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一)经济全球化带来的冲击:国际化还是本土化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展开,世界资源由于过度利用而逐步减少。而传统知识是个巨大的资源宝库,西方发达国家对传统知识越来越感兴趣,将之视为一种“公知领域”的、可免费使用的知识,相关研究的投入不断加大。这些发达国家本来就利用其先进的技术和资金手段控制着国际资源及其流向,科学技术上的领先和资金的优势导致了发达国家对各种传统资源的优先占有。近年来,各类传统知识被发达国家当作“免费大餐”的事件屡见不鲜,他们凭借其先进的科学技术,不遗余力地对传统知识进行商业性研发和利用。如印度的“楝树案”、“姜黄案”,南非的“Hoodia仙人掌案”,南美的“死藤水案”。发达国家对传统知识的不当侵害,使处于“公知领域”的传统知识面临流失,潜藏着可能损害传统知识可持续发展并威胁传统知识来源地国家(民族)的整体安全和利益的严重隐患。中国就是一个典型的“受害国”,传统知识流失现象十分严重,如中国国宝景泰蓝和安徽宣纸的生产工艺就被日本人无偿窃走;一些名优中药配方的知识产权已被韩国、日本等邻国据为己有,等等。

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为传统知识保护带来可观的经济支持,这无疑是传统知识保护的一个契机和有利条件。但它也可能破坏了传统知识的原生态,对传统知识的存续产生致命的打击。同时,如果固守传统知识的本土化保护,可能使传统知识的发展和传播受到限制。何去何从,考验着人类的智慧。

(二)文化全球化造成的震荡:文化多样性还是文化均质化

与经济全球化浪潮一并而来的是文化的全球化问题。先进文化在全球化浪潮中占尽先机,传统知识往往与当地的文化是紧密联为一体的。正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一本小册子里提及的,传统知识是多样化和可持续性未来发展之关键。“土著和地方社会将传统知识视为其文化身份之一部分是有道理的。保持构成传统知识的独特知识体系对于其未来的福利和可持续发展以及其知识和文化的活力都可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对于许多民族来说,传统知识是其整个世界观的一个部分,是与其生活方式和文化价值观念、精神信仰以及习惯法律体系密不可分的。这就意味着,非常重要的事,不仅仅要保护知识本身,而且要保护知识作为其一部分的社会和自然环境。”由于传统知识被第三团体盗用的现象越来越严重,且传统社区及传统知识随着传统生活方式的淡化及现代文化的冲击,传统知识面临消失。从文化多样性的角度来讲,传统知识的消亡不仅是传统知识原始持有人的损失,也是全人类的损失。

(三)法律全球化产生的影响:一体化抑或多样化

随着人类相互交往的地域范围日益超越传统政治国家的边界,法律全球化成为当今世界法律发展的基本态势。西方国家的现代化范式和法律治理结构在全球化过程中占尽先机,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掌握了话语霸权。由西方发达国家倡导并向全世界推行的知识产权制度,以保护现代科学技术意义上的创新为主旨,对于传统知识缺乏应有的关注,甚至将对传统知识不当占有和不当利用的行为予以合法化。毫无疑问,建立国际框架对传统知识进行国际层面的保护,有利于制止对其不正当的利用。但发达国家在这方面积极性不高,短期内达成一致认可的传统知识保护协议的可能性不大。因此,在传统知识保护方面,争取法律制度的一体化是理想的方向,而保持法律的多样性无疑是必要且现实的选择。

二、全球视野中传统知识法律保护的回顾与展望

如何因应全球化的冲击,全球范围各个层面展开了积极探索。

(一)民间层面的努力与抗争

对于传统知识的不当利用,必然引起当地社区人民的不满甚至愤慨。有没有法律,法律规定明确与否,都不能阻挡民众的朴素的正义观念和对公平正义的追求,传统知识的持有者为维护自身对于传统知识的正当权益,进行了不懈的斗争。如布西曼族通过努力争得了传统知识权益。南部非洲的布西曼族人为抑制饥饿和干渴,会咀嚼某种仙人掌类植物,这种传统已有数千年历史。南非科学与工业研究委员会在1995年从中分离出活性物质,并获得了专利。以后他们将专利卖给英国,美国一制药公司又从英国手中买到专利,准备开发成减肥药,预计市场价值超过60亿英镑。布西曼族人准备为此提出诉讼,后与南非科学与工业研究委员会达成谅解,将分享以后所有专利的提成费。再如,实践中一些村寨建立了传统资源共管委员会。民间层面保护传统知识的努力与抗争,一直在持续。

(二)国家层面的立法与实践

非洲、南美等地区的一些不发达国家早在20世纪50年代就提出要求对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等传统知识给予特殊保护的要求,并先后开始了立法实践,一些传统知识丰富的发展中国家也相继出台了有关传统知识保护的法律。秘鲁通过1999年《遗传资源获取管制法》和2002年《关于建立土著人生物资源集体知识保护制度的法律》,建立了一套完整的传统知识国内保护机制。这一机制将传统知识的专门权利制度、登记制度、法定合同制度、披露制度以及知识产权制度结合起来综合运用。印度对传统知识的保护较为重视,其认为保护传统知识的第一步就是摸清家底,将传统知识记录下来,加以数字化并归档保存。因此,印度科学与工业研究理事会(CSIR)制定了“传统知识数字图书馆”计划。另外,2002年印度对其1970年专利法进行了一次新的修订,其中一个重要的内容就是对已有条款作出了体现遗传资源、传统知识保护的修改和补充,主要体现在“专利申请文件内容”、“专利授权异议”、“专利的撤销”等规定中涉及传统知识公开来源和原产地,及传统知识破坏新颖性、创造性问题等内容。埃及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包含了保护传统知识的内容。其第I部分“专利与实用新型”第13条第2款规定:“发明涉及生物、植物或动物产品、或者传统医药、农业、工业或手工艺知识、艺术或环境遗产的,发明者应通过合法手段获得该资源。”巴西颁布了《保护生物多样性和遗传资源暂行条例》,以规范遗传资源的获取、相关传统知识的保护和获取、惠益分享、遗传资源和相关传统知识的保存和使用技术的获取和转让。此外,哥斯达黎加、尼日利亚、巴拿马、菲律宾、南非、泰国等已经或正在制定类似的法律法规,如泰国的传统泰药保护法等。

(三)区域层面的磋商与协调

在跨区域层次上,几个区域性的政府间组织和机构已经制定或考虑制定保护传统知识的法律或示范法。发展中国家安第斯组织(Andean)成员国通过的四项立法:保护植物新品种育种者权利的共同条款、版权与邻接权共同条款、遗传资源获取共同制度和知识产权共同规范,其在2000年的《知识产权共同规范》中要求成员国在国内法中保护传统知识。非洲统一联盟组织(OAU)于1998年6月通过并于2000年修改的保护当地社区、农民和育种者权利的示范法以及遗传资源获取规则,确认了对传统知识的保护。1997年美洲人国家间人权委员会批准的《美洲土著人权利宣言(草案)》承认了土著习惯法,通过社区习惯法来保护传统知识。2007年,亚非国家传统文化表达、传统知识和遗传资源论坛在印度尼西亚万隆举行。会后发表的《万隆宣言》呼吁发达国家切实履行国际承诺,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保护发展中国家的传统文化表达、传统知识及遗传资源,防止不公平使用,杜绝“各种形式的滥用、歪曲和盗用”。

(四)全球层面的探索与争论

传统知识保护作为一个全球性议题,已经引起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有关的国际组织就此展开了一系列的研究和磋商,形成了不同的观点和认识。

1981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制定了“制止非法利用民间文学艺术表达及其他非法行为的国家示范法”(它只是示范法,没有强制约束力)。1989年,“农民权利”出现在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关于植物遗传资源的国际条约中。1992年通过的《生物多样性公约》特别强调了促进和保存传统知识的必要。

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在1994年开始谈判缔结一项粮食和植物遗传资源的国际条约时,提出了传统知识的定义和保护问题,并在2001年11月通过的《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第9条第2款第1项中要求制定保护传统知识的措施。

2000年7月在新德里举办的“WIPO二十一世纪知识产权方针和战略论坛”明确提出: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通过构建传统知识数字图书馆来加强对传统知识的保护。2000年10月在WIPO中成立了“知识产权和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及民间文学艺术表达政府间委员会”(简称WIPO-IGC),藉此开展专题探讨,迄今已召开多次会议。在2002年1月还举办了“知识产权与传统知识:我们的共识、我们的未来”国际论坛。

2001年WTO“多哈部长宣言”强调了理事会进一步致力于保护传统知识的必要性,将传统知识保护列为TRIPS理事会优先审议的问题。

联合国“贸发会议”在2000年10月30日召开了一个“保护传统知识、革新和实践的制度和国家经验专家会”。会议提出如下建议:提高对传统知识保护的关注程度,支持当地和土著社会的创新潜力,方便传统知识的文献化,促进以传统知识为基础的产品的商品化。

联合国人权高官委员会授权联合国土著工作组制定土著人权利国家标准,将传统知识保护作为实践和复兴土著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这个更广义权利的一个组成部分包括其中。联合国土著人口工作组在土著人的权利框架内,详细列出了“保护土著人遗产的原则和指南”。

世界卫生组织(WHO)在1978年的《基本保健Alma Ata宣言》中对作为基本保健资源的传统医学的重要性首次作出官方认可。其还制定了《传统医疗计划》,并在2002年出台了《2002-2005年传统医药战略》。

这些国际组织和国际论坛都在不同场合、从不同的角度探讨了有关传统知识保护的问题,对推动传统知识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协调具有积极的意义。

三、全球化背景下中国传统知识法律保护的立场与对策

(一)基本立场的厘清

作为有五千年文明史的多民族大国,中国拥有大量传统知识。这些传统知识蕴藏着巨大的文化、经济、科学价值,是维系中华民族、保持民族特性的重要精神纽带,其不但是过去中华文明的见证,而且也是后续中华科技文化创新的源泉,对中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具有不可估量的作用。面对全球化的浪潮,中国传统知识法律保护应该秉持怎样的立场,即是坚持自由主义的国际主义立场还是国家主义、民族主义和贸易保护主义立场?是恪守理性完美主义价值选择还是采用现实实用主义立法取向?这些是我们首先需要搞清楚的问题。笔者认为,在一个全球化的时代,中国传统知识法律保护,既要有全球视野和全人类的情怀,不能我行我素,即要充分认识到中国拥有的丰富的传统知识是全人类的巨大财富,又要有中国立场,即具备对自身拥有的传统知识的自主意识,从而以“世界中的中国”来应对各种挑战。因此,目前中国传统知识保护的指导思想应当是传承、弘扬、光大传统知识,维护民族利益,鼓励在传统知识保护前提下对其开发、利用和创新。

(二)具体方案的选择

中国传统知识内容丰富浩瀚、形式复杂多样,比如民族服饰、传统民居、民间音乐舞蹈、传统工艺、传统医药、传统农业知识、养生经验知识等,许多传统知识仅存在于各自的特定地域。然而,中国关于传统知识保护的制度建设较为滞后,相关的学术研究起步也较晚。因此,基于上述基本立场,中国传统知识法律保护的具体方案应为:(1)鉴于传统知识的非物质性特点,宜因时因地借助现行知识产权法保护;(2)传统知识的依附性及价值多元性的特点以及传统知识客体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决定了对其法律保护的交叉性,即对传统知识宜采用多法域综合保护的方式;(3)传统知识各组成部分的复杂性与差异性决定了传统知识的保护模式应当是分别针对各个传统知识进行单行立法保护;(4)传统知识保护的立法体例应当是行政法规为主体、部门规章为框架,地方性立法为补充。

(三)应急策略的运用

传统知识保护的应急策略是国内立法先行。传统知识种类繁多,性质各异,制定世界各国一致接受的传统知识保护的国际规则,必定是一个非常缓慢的过程,一是利益的差异,二是情况的复杂。我们不能消极等待,消极等待――面对的可能只能是坐以待毙!自家的财富首先要自己珍惜和保护,因此,在短期内达成国际统一的规则和制度几乎是不可能的情况下,中国应当积极进行开展国内立法。由于当前对传统知识的非法不当占有情况尤为突出,故国内立法的当务之急是要建立一个防止非法占有的体系,包括建立传统知识的登记和注册制度、传统知识的维持和保护基金、传统知识数据库以及传统知识的合理使用制度。这就要求必须做好以下几点:(1)要重视乡野调研、实地考证,及时总结各地经验。有效开展传统知识立法和研究,离不开第一手资料的收集,因此要特别注重田间调查、乡野访谈和实地考察;同时,中国各地都开展了卓有成效的保护实践,应及时总结各地经验,为建立全国性的保护制度提供实证性资料。(2)要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学习借鉴域外成功作法。在传统知识的抢救和保护实践中,其他国家和国际社会都在积极探索,在这一方面,有许多成功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它山之石,可以攻玉,从其他地方的作法中借鉴成功的经验,无疑是有益的。因此,我们有必要对各国各地传统知识保护的立法、司法实践加以关注,有所借鉴,从而推动中国制订出适合自己国情的保护规则。(3)要加强传统知识保护的人才队伍建设。传统知识的保护,离不开人的因素。尤其要重视专家指导和人才队伍建设。要成功地进行传统知识的抢救和保护,离不开精通专业理论且又有实践经验的专家的指导。同时,只有努力发掘参加传统知识保护工程的人力资源,加强保护工程从业人员(专业人员队伍、管理人员队伍)的建设,才能保证传统知识保护工程有效而可持续地向前推进。

此外,中国在全球化背景下开展传统知识法律保护,还应密切关注全球传统知识保护的事实动态和研究近况,积极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

(项目负责人:王岩云;课题组成员:董葆莉、温芽清、陈洋、王艳霞)

参考文献:

[1]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知识产权与传统文化表现/民间文学艺术[Z].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出版物号No.920(C).

[2]唐晓帆,郭建军.传统医药的著作权和数据库保护[J].知识产权,2005,(3).

[3]朱雪忠.传统知识的法律保护初探[J].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4,(3).

[4]古祖雪.基于TRIPS款架下保护传统知识的正当性[J].现代法学,2006,(4).

[5]张海燕.传统知识的国际保护[J].求索,2006,(4).

Overall Thought of the China's Traditional Knowledge Protection under the

Ground of the Globalization

Wang Yanyun

(Periodical Room, Hebei University of Economics and Business, Shijiazhuang 050061, China)

传统文化开发利用及保护范文4

保护传统知识、民间文学艺术表达及遗传资源,就是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也要为那些作为创新基础的资源及其拥有者提供适当的保护。(出于叙述与理解的方便,我们不妨将传统知识、民间文学艺术表达及遗传资源统称为“传统资源”。)

从一定意义上讲,保护传统资源的目的就是要与现存的知识产权保护相抗衡。一方面,设计一种机制,使那些技术与知识创新能力较弱,但在保护与可持续利用传统资源方面拥有相对优势的群体获得合理而有效的保护;另一方面,通过完善知识产权的授权体系,防止那些本应属于全体社会公众的知识与资源被少数人通过知识产权而垄断。

在知识产权领域占据绝对优势的发达国家之所以同意参与相关问题的研讨,关键原因在于其已经清楚地认识到,传统资源是现代技术与知识创新的基础和源泉;而过去一味强调保护创新,忽视传统资源保护的结果就是造成了大量传统资源的破坏甚至灭绝,进而使创新失去了基础,中断了源泉。因此,在过去几年的讨论过程中,发达国家一直在强调:任何对传统资源的保护都不应妨碍相关资源的正常流动与获取,也不应阻止对相关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可持续利用。基于这方面的考虑,发达国家坚决反对向传统资源授予垄断性的私权。

在这样一种国际背景下,研究传统资源保护就需要特别关注以下几个问题:

保护传统资源,一为人类的可持续发展,二为弱者的利益分配

从大的方面讲,保护传统资源,有利于作为创新基础与源泉的传统资源的保存与可持续的利用,进而有利于整个人类社会的生存与可持续发展。从小的方面讲,一个国家的少数民族及偏远地区的民众恰恰是传统资源的保有者与传承人;保护传统资源,有助于保护这些创新能力较弱,无法以现代科技和知识参与市场竞争的人群的利益,尽可能实现社会资源与利益的均衡分配,使全体社会成员都能从社会与经济发展中受益。

中国是发展中国家,同时也是多民族、多人口、宽地域的国家,拥有相对丰富的传统资源。与此同时,大多数中国人的创新能力较弱,至少在短期内不大可能通过技术与知识的创新获得与发达国家平等竞争的机会。在这种情况下,强调传统资源的保护,不仅可以延缓甚至阻止各种传统资源的消逝,而且可以使那些弱势人群在经济与社会发展过程中获得合理的利益。

由此可知,加强传统资源保护立法及相应的宣传,对中国而言更具重要意义。

用特别权利保护传统资源

用何种模式保护传统资源,是国际社会至今未达成一致意见的话题。从已经形成的制度及纲领性文件中可以看出,“知识产权+特别权利+反不正当竞争”的综合保护模式将是未来的必然选择,其中“特别权利”机制有可能成为大多数国家共同接受的核心保护模式。

所谓“特别权利(sui generis)”,指的是类似于知识产权,但又不包括所有权的一种保护模式。这种保护模式将赋予权利人某些禁止权与受益权,从而使其可依法禁止其他人针对受保护的资源实施某些行为,或者在实施相关行为前以某种方式征得许可或同意。当其他人因利用受保护的资源取得收益时,权利人有权按照一定比例或方式获得利益。

至少在涉及传统知识及传统文化表达问题时,发达国家已经明确表示了对授予相关资源以纯粹私权的反对意见。这表明,即使保护传统资源的法律制度能够最终建立起来,相关资源保有者也不可能通过私权机制完全阻止其他人对其拥有的传统资源的获取和利用,而只能阻止某些损害性的使用。但无论如何,这些资源保有者将有机会从资源利用者手中分享到合理的利益。这种利益分享机制将提高资源保有者进一步保护与传承相关传统资源的能力,从而真正实现传统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在特别权利机制建立起来之前,反不正当竞争法及现行知识产权法中的某些制度可被用来阻止或防止对传统资源的损害性使用。对传统资源的充分调查与合理归档则有助于知识产权授权机关对掠夺性权利申请的制止,如充分的遗传资源信息可以阻止某些人将早已存在的基因序列申请为专利;可靠的传统文化信息则可以阻止其他人将传统文化表达以个人创作的名义据为己有。

传统资源的权益归谁所有

传统资源的权益归谁所有,也是一个长期争论不休的话题。一些非洲国家已经通过立法宣布,传统资源的全部权益归属于国家。在一个相对较小且民族较单一的国家,这种由国家统一占有并支配传统资源权益的模式是适当的。

但在如中国这样一个多民族、宽地域的国家,由一个统一的机构,尤其是政府机构占有并支配传统资源权益显然是不可行的,不利于唤起相关资源保有者保护并可持续利用传统资源的积极性。为此,我们建议按照民族+地区的模式建立更加合理的利益归属分配机制,使利用传统资源获取的收益真正回归资源保有者及保有地,并被用于相关资源的保护与可持续利用活动。

为了保证获取的利益不被非法使用,国家应制定相应的法律与监督机制,保护传统资源保有者主张相关利益的权利,同时监督并指导代表相关群体利益的民间机构对其收益的使用。

传统资源不宜设定保护期

之所以将传统资源作为一个特殊问题提出来,并研究建立特别保护制度,最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这些资源是基于某种传统的存在而保存下来,并对社会与经济发展具有长远的意义和价值的要素。在这种情况下,为传统资源的保护设定任何保护期是不合适的。

利用传统资源获取知识产权后的利益分享

利益分享机制的设计是国际社会在讨论传统资源保护问题过程中遇到的一个棘手问题。1992年签订的《生物多样性公约》首先确立了向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分配利益的原则,包括鼓励发展中国家参与相关技术的研究与应用,允许人作为资源提供国的发展国家从相关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中获取利益,鼓励发达国家提供额外的财政资助,以帮助发展中国家保护及可持续利用生物多样性资源等。

2001年签订的《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使这种利益分享机制进一步细化,成为一种包括信息交换、技术的获取与转让、能力建设及商业利益分享在内的综合利益分享机制。但是,该条约确立的利益分享机制是一种多边国际系统,而不是直接的收益回馈制度,即要求遗传资源的商业开发者得取其所获收益的一部分交存到多边系统中,同时鼓励商业开发者基于自 愿原则将该多边系统捐款。多边系统则应本着重点支持发展中国家及经济转型国家能力建设的原则支配这笔资金。

客观地说,《生物多样性公约》及《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仅仅确立了利益分享的大原则,但并没有提供有效的利益分享制度设计,也没有充分反映传统资源保有者的切身利益。

在下一步的国际讨论,以及中国自身制度建设过程中,我们必须找到一种能够使传统资源保有者与传承者直接获益的利益分享方式。

这两个国际条约留给我们的启示是:必须创建一种类似于知识产权的准私权,赋予传统资源所有者在必要时禁止其他人获取并利用传统资源的权利,否则任何利益分享机制都不可能使传统资源保有者获得真正的好处。

「背景链接传统知识、民间文学艺术、遗传资源的渊源

自20世纪50年代起,非洲、南美等地的一些不发达国家首先提出了保护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主张,要求在国家及国际层面上建立一种特殊制度,以对抗对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任何不适当的利用,尤其对抗那些由域外人士实施的、利用民间文学艺术赚钱但却不给予其发源地人民任何回报的利用。

从20世纪60年代末至80年代初,一些不发达国家先后通过国内立法和区域性国际条约的形式确立了对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保护。根据这些国家立法及国际条约的规定,民间文学艺术表达将被作为一个国家或民族的“文化遗产”、“传统遗产”或“公共文化资源”而加以保护。任何人欲使用此种财产时,必须支付费用。

1982年6月28日至7月2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联合召集了题为“民间文学艺术表达保护知识产权问题政府专家委员会”的会议,通过了《保护民间文学艺术表达免被滥用国内立法示范法条》。

20年过去了,《示范法条》并没有获得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采纳,其中确立的保护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规则尤其未能在发达国家的立法中见到踪影。与此同时,类似的新问题又被提了出来。遗传资源的利用与利益分享、传统知识的保护等,都可被视为民间文学艺术表达保护思想的延伸。

1992年缔结的《生物多样性公约》是目前已经生效的有关生物资源可持续利用与保护的惟一一个国际法律文件。该公约第2条对16个术语作出了明确的界定,从而为国际社会后来在相关领域的讨论奠定了基础,包括:生物多样性、生物资源、生态系统、遗传物质、遗传资源、原生境保护、非原生境保护、栖息地、驯化或栽培物种、原产中心、作物多样性中心。

传统文化开发利用及保护范文5

论文关键词:民族医药;传统知识;知识产权;特殊制度

一、民族医药及其知识产权界定

民族医药是我国各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的总称,与汉族中医药学和民间草医草药共同构成我国传统医药学的组成部分…。

民族医药有如下特点:

第一,传统性。民族医药是各民族在特定自然条件下积累的独特的医药知识,为各民族或其居住地域所固有,并代代相传,随着环境变迁而不断演进。因此,民族医药是基于传统而非在当今社会现实中产生的,国际社会普遍将民族医药作为传统知识的组成部分。

第二,传承性。民族医药的形成是一个漫长的、渐进的、不间断的、世代相传的创造过程,不同于现代西医药的间断性和跳跃性发展,因而具有鲜明的传承特性。民族医药传承的方式主要有口头传承和文字传承两种,除了少数已经文献化的民族医药如藏药等有文字传承之外,民族医药知识多以口传心授的方式传承。这是由民族医药理论和实践的特殊性及其独特传承规律决定的。

第三,民族性。民族医药并非靠某一时期单个成员智慧与灵感完成,其是民族集体智慧的结晶。尽管个人的努力与创造性活动可能对民族医药的形成与保存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在历史的长河中个人的角色作用逐渐被民族集体主义所替代。

二、现有的民族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及其困境

(一)民族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类型

1.专利保护。专利制度的目的在于鼓励和保护创新。发明创造要取得专利权,必须符合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条件。利用现代技术在民族传统医药基础上创新的新剂型完全符合专利法的要求。但传统的民族医药如传统成药配方,是也同样否能获取专利保护呢?下面我们从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三方面进行分析。

在新颖性方面,如果民族医药尚未文献化,亦未公开使用,即具备新颖性,完全可以申请专利。另外,即使有的民族医药在本民族公开流传和使用,也可能符合新颖性标准。因为一项技术被“发明人以外的他人”知悉或使用才丧失新颖性,而民族医药的创造具有群体性,在本民族公开流传和使用应视为“发明人自身”而非“发明人以外的他人”知悉或使用。因此,若民族医药技术知识没有为本民族之外的人所知悉或使用,就不会丧失新颖性。

在创造性方面,民族医药的渐进式发展并不影响其创造性。因为民族医药在其传承过程中是一个整体,先前流传的技术并非是既有技术而是同一技术。判断民族医药的创造性就不能以先前流传的技术为参照,而是要与申请日前已公开的其它技术相比较。如果民族医药相对其它既有技术具有显著的进步,就可以通过创造性的审查。在实用性方面,民族医药具有防治疾病的作用,相关技术能够在产业上制造或使用,毫无疑问具有实用性。

因此,一些未经文献化、未在本族群外公开的民族医药,如各种秘方、验方、药物用途、炮制技术等,完全有可能符合专利要件,获得专利保护。

2.商标和地理标志保护。商标是由特定的符号、颜色、字母、形状或名称所组成的标记,用以区别或代表产品的制造来源。商标权是对特定标记及其相关商誉的专有权。医药企业的商标往往蕴涵着企业形象、药品质量、患者对药品的信赖。利用商标保护民族医药,对于民族医药的产业化发展具有重要的商业利益。如少数民族医药企业贵州神奇公司的“神奇”商标、奇正藏药公司的“奇正藏药”商标,先后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为本民族医药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地理标志是指用来辨别某一商品产自某一领域、某一地区或地点的标志,且该商品的特定质量、声誉或其它特性与该地理来源密切相关。许多少数民族使用的药材受到当地气候和土壤等特殊地理因素的影响,甚至只能在当地特殊地理环境下生长,移植到其他地方则不能生长或药性锐减,是为道地药材。因此,可以利用地理标志来保护民族医药中的道地药材。如吉林的人参、云南的三七、宁夏的枸杞等道地药材都可以通过地理标志来保护,以提高产品的商业价值。

3.商业秘密保护。我国许多民族医药是通过商业秘密的方式进行保护的。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民族医药当中有大量的祖传秘方、诊疗技术,医药炮制技术是世代口耳相传,没有形成文字记载,属于未公开的技术秘密。如云南白药的配方及工艺就是利用商业秘密形式保护的。此外,已文献化的民族医药知识还可以获得著作权的保护,当然这仅仅是对其表达形式,而不是该表达包含的技术内容进行保护。

(二)知识产权制度在保护民族医药上所面临的困境

知识产权制度来源于西方国家,迄今只有300年历史,其保护客体为具有显著创新的现代知识。由于现行知识产权的制度设计所具有的功利性和对保护客体的人为选择,使其在民族医药传统知识的保护上存在理论困境和现实障碍。这表现在:

(1)知识产权以保护个人财产权为基础,权利人通常为特定的个人或团体。而民族医药知识并非靠某一时期单个成员智慧与灵感完成,通常是集体创造、改进和传授。而“集体”的范围一般没有明确的界限,这就导致以民族医药申请知识产权时,面临权利人认定的难题。(2)现行知识产权制度旨在保护跨越式的创造性成果,以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为条件。而民族医药世代流传已久,即使将民族集体作为发明人,如果流传范围超出本民族或本地区,也难以认定其新颖性和创造性,因此很难获得专利权的保护。(3)知识产权制度仅提供一段有限的保护期限,一旦专利期满,该民族医药技术便进入公共领域。而民族医药却是基于传统、世代相传,知识产权制度所提供的保护实际上不利于民族医药的传承,也不利于保护民族医药的文化多样性和生物多样性。(4)根据我国专利法第25条规定,“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不授予专利权。民族医药关于疾病的独特诊断和治疗方法也无法获得专利保护。

然而,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正在加紧利用先进科技提取民族特效药材中的有效成分,几乎未做任何实质性改进便申请专利权,却未对提供资源的民族支付任何报酬。这不仅对持有该医药之原住民族不公平,而且将使民族医药资源遭受大肆掠夺,逐渐消亡。因此,在无法利用现代知识产权制度来保护民族医药的情况下,必须寻求其它特殊制度加以保护。

三、民族医药知识产权的特殊保护

民族医药的特殊保护包括积极性保护和防御性保护。积极性保护是指诉诸现行知识产权之外的其他特别权利对民族医药进行保护,防御性保护则是指根据法律规定阻止他人对民族医药主张知识产权所进行的保护。

(一)防御性保护

1.传统医药数据库制度。由于民族医药知识大多是通过口头方式在民间流传,文献化程度低。因此,如果他人试图申请专利权,在缺乏任何文字记载的情况下,很容易通过新颖性和创造性审查,进而获得该专利权。建立以传统医药为既有技术的数据库,作为各国专利机关审查专利新颖性及创造性的参考,有助于避免专利的不当授予。因此,传统医药数据库制度就起到了防御性保护作用。

目前世界上比较有影响力的传统医药数据库为印度传统知识数字图书馆(thetraditionalknowledgedistallibrary,tkdl)和中国的传统中药专利数据库(chinatcmpatentdatabase)。tkdl旨在收集印度传统医疗方法的草医学,将已置于公共领域的现有印度草医学著作以数字化形式加以保存。tcm收录了自1985年4月中国专利法实施以来所公开的传统中药专利。

2.事先告知同意与利益分享制度。事先告知同意与利益分享是指在使用民族医药资源申请知识产权之前,应当披露其来源地,并提供知情同意以及利益分享的证明。这一制度最早为《生物多样性公约》(theconventiononbiologicaldiversity,cbd)所提出,同样适用民族医药资源的保护。长期以来,发达国家和地区一方面从民族地区大规模获取遗传医药资源,另一方面又将利用此种遗传医药资源开发的专利产品高价返售给不发达民族和地区,而作为遗传资源提供者的少数民族却无法从中获得合理的利益。根据事先告知同意及利益分享原则,民族医药遗传资源的拥有者对于使用民族特有医药资源享有事先告知同意权,并可获得因使用资源而产生的金钱或非金钱性利益。在不适宜授予民族医药传统知识排他性财产权利的情况下,建立事先告知同意及利益分享机制能起到特殊的保护作用。

(二)积极性保护

1.注册登记制度。注册登记制度早已有之,如物权法上的动产、不动产登记制度。其功能主要在于确认和公示权利。注册登记,可分为宣示性的注册登记和创设性的注册登记。对于民族医药的保护而言,宣示性的注册登记的作用是公示权利存在,以方便对抗第三人。民族医药宣示注册登记的前提是其权利先前已得到国家承认,因此还需要有相应的确权法律法规或国家认可的民族医药习惯法配合才能发挥作用。宣示性注册登记制度为民族医药的利益分享及挑战以民族医药为基础的专利提供了合法根据。

创设性注册登记指民族医药一经注册登记,即创设出排他性的权利(如署名权、专有制造、使用、销售权等),同时公示权利的存在。未经注册登记,法律上权利则不存在。民族医药也可采用创设性注册登记保护,确认权利主体道德上、经济上及法律上的利益。原住民族通过申请注册登记即可享有传统医药的排他性财产权利。

2.习惯法。许多民族在长期的生产和生活实践中积累了处理本民族事务的习俗,这些习俗对本民族成员具有约束力,具有习惯法性质。如苗族的“榔规”、“理词”,侗族的“侗款”“侗耶”等。民族习惯法通常会规定如何开发、保持及传承民族医药传统知识,并就其中涉及的权利及义务有详尽的规定,这是现行知识产权制度无法做到的。因此习惯法对于民族医药传统知识的保护、维护及保存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在某些情况下习惯法所保护的权利内容与知识产权的权利内容甚至不相上下。

当然,对民族医药的保护不仅仅是一国国内的问题,还涉及到国际保护问题。因为民族医药保护的许多问题比如生物剽窃问题,大多涉及国际争议。如果民族医药的特殊保护制度仅仅局限于国内,不能在域外适用,其效力将大为减弱。知识产权制度在发达国家的推动下,在保护客体、保护水平等方面已经具有明显的国际协同性。但是,民族医药的特殊保护制度目前仍缺少国际统一立法推动,这也成为适用特殊保护制度的首要难题。

四、民族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之构想

(一)制定传统医药法或民族医药法:构建特殊保护制度

根据民族医药的传统知识属性,制定专门的传统药法或民族医药法,是我国民族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家战略选择。目前,我国已经启动中医药法的立法工作,笔者建议,未来的传统医药法或民族医药法应包含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保护客体及其分类。受保护民族医药传统知识须为特定区域民族所持有,以保密性民族医药传统知识为限,即尚未在本民族区域之外公开,如果已公开于特定区域之外则不受特殊保护。

2.注册登记制度。建立民族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名录及其数据库,防止对民族医药传统知识的不当占有和利用。实行民族医药传统知识分类登记确权制度,将登记分为宣示性注册登记和创设性注册登记两类。国家有关主管机关应依职责搜集整理民族医药知识进行注册登记,持有传统医药知识的社群或原住民族也可主动向主管机关申请注册登记。此外,注册登记方式应分为公开的注册登记和保密的注册登记两种,对于已公开的传统医药应为公开注册登记;未公开的传统医药应为保密性注册登记,仅登记其基本信息,而不公开其具体技术。

3.权利内容。权利人享有使用权、事先告知同意权、利益分享权等权利,有权排除他人未经同意而使用,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4.建立民族医药文献出版、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等方面的审查制度,完善相应的保密措施,避免民族医药传统知识不当泄密或流失。

5.国际互惠原则。对于相互承认民族医药传统知识保护的其他国家,实行互惠对等原则,以解决内国法地域局限性问题。

6.与习惯法、知识产权法的相互协调衔接。构建特殊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应注意与现行知识产权制度相结合成为一个综合性的相互协调运作的统一体。注册登记的民族医药知识权利不得妨碍习惯法关于民族医药知识的使用限制、管理、利益分配方式的施行。已经注册登记的民族医药知识不得再申请现代知识产权制度的保护。

(二)修改我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完善现代知识产权保护

当然,对民族医药实施特殊保护并不排斥某些集体和个人对民族医药基于创新而获得知识产权。我国现行的《专利法》中涉及了药品专利保护的问题,但主要是借鉴的西方专利法规的有关规定,没有充分考虑到民族医药的特殊性,在民族医药专利保护上还存在缺陷。为了充分利用现有专利制度保护民族医药,目前有必要修改我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方便民族医药等具有传统知识属性的技术申请专利。

1.扩大权利主体范围。民族医药在特定地域范围内以一个完成的、系统的知识群的形式存在,民族医药传统知识的权利主体应为该民族群体。建议我国专利法将创造传统知识成果的群体作为专利申请权人。具体操作时可由民族自治组织及其代表提出专利申请。

2.对专利要求的“三性”做出详细规定。在民族群体为同一发明人的情况下,如果在专利实施细则中宜将公有领域知识范围明确界定为“发明人以外的他人”,那么仅仅在本民族内流传的医药知识就不会丧失新颖性;另外,宜将将既有技术明确界定为“发明人之外的其它技术”,不能将先前内部流传的民族医药作为既有技术而否定其显著进步性。

传统文化开发利用及保护范文6

关键词:民族医药;传统知识;知识产权;特殊制度

一、民族医药及其知识产权界定

民族医药是我国各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的总称,与汉族中医药学和民间草医草药共同构成我国传统医药学的组成部分…。

民族医药有如下特点:

第一,传统性。民族医药是各民族在特定自然条件下积累的独特的医药知识,为各民族或其居住地域所固有,并代代相传,随着环境变迁而不断演进。因此,民族医药是基于传统而非在当今社会现实中产生的,国际社会普遍将民族医药作为传统知识的组成部分。

第二,传承性。民族医药的形成是一个漫长的、渐进的、不间断的、世代相传的创造过程,不同于现代西医药的间断性和跳跃性发展,因而具有鲜明的传承特性。民族医药传承的方式主要有口头传承和文字传承两种,除了少数已经文献化的民族医药如藏药等有文字传承之外,民族医药知识多以口传心授的方式传承。这是由民族医药理论和实践的特殊性及其独特传承规律决定的。

第三,民族性。民族医药并非靠某一时期单个成员智慧与灵感完成,其是民族集体智慧的结晶。尽管个人的努力与创造性活动可能对民族医药的形成与保存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在历史的长河中个人的角色作用逐渐被民族集体主义所替代。

二、现有的民族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及其困境

(一)民族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类型

1.专利保护。专利制度的目的在于鼓励和保护创新。发明创造要取得专利权,必须符合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条件。利用现代技术在民族传统医药基础上创新的新剂型完全符合专利法的要求。但传统的民族医药如传统成药配方,是也同样否能获取专利保护呢?下面我们从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三方面进行分析。

在新颖性方面,如果民族医药尚未文献化,亦未公开使用,即具备新颖性,完全可以申请专利。另外,即使有的民族医药在本民族公开流传和使用,也可能符合新颖性标准。因为一项技术被“发明人以外的他人”知悉或使用才丧失新颖性,而民族医药的创造具有群体性,在本民族公开流传和使用应视为“发明人自身”而非“发明人以外的他人”知悉或使用。因此,若民族医药技术知识没有为本民族之外的人所知悉或使用,就不会丧失新颖性。

在创造性方面,民族医药的渐进式发展并不影响其创造性。因为民族医药在其传承过程中是一个整体,先前流传的技术并非是既有技术而是同一技术。判断民族医药的创造性就不能以先前流传的技术为参照,而是要与申请日前已公开的其它技术相比较。如果民族医药相对其它既有技术具有显著的进步,就可以通过创造性的审查。在实用性方面,民族医药具有防治疾病的作用,相关技术能够在产业上制造或使用,毫无疑问具有实用性。

因此,一些未经文献化、未在本族群外公开的民族医药,如各种秘方、验方、药物用途、炮制技术等,完全有可能符合专利要件,获得专利保护。

2.商标和地理标志保护。商标是由特定的符号、颜色、字母、形状或名称所组成的标记,用以区别或代表产品的制造来源。商标权是对特定标记及其相关商誉的专有权。医药企业的商标往往蕴涵着企业形象、药品质量、患者对药品的信赖。利用商标保护民族医药,对于民族医药的产业化发展具有重要的商业利益。如少数民族医药企业贵州神奇公司的“神奇”商标、奇正藏药公司的“奇正藏药”商标,先后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为本民族医药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地理标志是指用来辨别某一商品产自某一领域、某一地区或地点的标志,且该商品的特定质量、声誉或其它特性与该地理来源密切相关。许多少数民族使用的药材受到当地气候和土壤等特殊地理因素的影响,甚至只能在当地特殊地理环境下生长,移植到其他地方则不能生长或药性锐减,是为道地药材。因此,可以利用地理标志来保护民族医药中的道地药材。如吉林的人参、云南的三七、宁夏的枸杞等道地药材都可以通过地理标志来保护,以提高产品的商业价值。

3.商业秘密保护。我国许多民族医药是通过商业秘密的方式进行保护的。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民族医药当中有大量的祖传秘方、诊疗技术,医药炮制技术是世代口耳相传,没有形成文字记载,属于未公开的技术秘密。如云南

白药的配方及工艺就是利用商业秘密形式保护的。此外,已文献化的民族医药知识还可以获得著作权的保护,当然这仅仅是对其表达形式,而不是该表达包含的技术内容进行保护。

(二)知识产权制度在保护民族医药上所面临的困境

知识产权制度来源于西方国家,迄今只有300年历史,其保护客体为具有显著创新的现代知识。由于现行知识产权的制度设计所具有的功利性和对保护客体的人为选择,使其在民族医药传统知识的保护上存在理论困境和现实障碍。这表现在:

(1)知识产权以保护个人财产权为基础,权利人通常为特定的个人或团体。而民族医药知识并非靠某一时期单个成员智慧与灵感完成,通常是集体创造、改进和传授。而“集体”的范围一般没有明确的界限,这就导致以民族医药申请知识产权时,面临权利人认定的难题。(2)现行知识产权制度旨在保护跨越式的创造性成果,以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为条件。而民族医药世代流传已久,即使将民族集体作为发明人,如果流传范围超出本民族或本地区,也难以认定其新颖性和创造性,因此很难获得专利权的保护。(3)知识产权制度仅提供一段有限的保护期限,一旦专利期满,该民族医药技术便进入公共领域。而民族医药却是基于传统、世代相传,知识产权制度所提供的保护实际上不利于民族医药的传承,也不利于保护民族医药的文化多样性和生物多样性。(4)根据我国专利法第25条规定,“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不授予专利权。民族医药关于疾病的独特诊断和治疗方法也无法获得专利保护。

然而,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正在加紧利用先进科技提取民族特效药材中的有效成分,几乎未做任何实质性改进便申请专利权,却未对提供资源的民族支付任何报酬。这不仅对持有该医药之原住民族不公平,而且将使民族医药资源遭受大肆掠夺,逐渐消亡。因此,在无法利用现代知识产权制度来保护民族医药的情况下,必须寻求其它特殊制度加以保护。

三、民族医药知识产权的特殊保护

民族医药的特殊保护包括积极性保护和防御性保护。积极性保护是指诉诸现行知识产权之外的其他特别权利对民族医药进行保护,防御性保护则是指根据法律规定阻止他人对民族医药主张知识产权所进行的保护。

(一)防御性保护

1.传统医药数据库制度。由于民族医药知识大多是通过口头方式在民间流传,文献化程度低。因此,如果他人试图申请专利权,在缺乏任何文字记载的情况下,很容易通过新颖性和创造性审查,进而获得该专利权。建立以传统医药为既有技术的数据库,作为各国专利机关审查专利新颖性及创造性的参考,有助于避免专利的不当授予。因此,传统医药数据库制度就起到了防御性保护作用。

目前世界上比较有影响力的传统医药数据库为印度传统知识数字图书馆(thetraditionalknowledgedistallibrary,tkdl)和中国的传统中药专利数据库(chinatcmpatentdatabase)。tkdl旨在收集印度传统医疗方法的草医学,将已置于公共领域的现有印度草医学著作以数字化形式加以保存。tcm收录了自1985年4月中国专利法实施以来所公开的传统中药专利。

2.事先告知同意与利益分享制度。事先告知同意与利益分享是指在使用民族医药资源申请知识产权之前,应当披露其来源地,并提供知情同意以及利益分享的证明。这一制度最早为《生物多样性公约》(theconventiononbiologicaldiversity,cbd)所提出,同样适用民族医药资源的保护。长期以来,发达国家和地区一方面从民族地区大规模获取遗传医药资源,另一方面又将利用此种遗传医药资源开发的专利产品高价返售给不发达民族和地区,而作为遗传资源提供者的少数民族却无法从中获得合理的利益。根据事先告知同意及利益分享原则,民族医药遗传资源的拥有者对于使用民族特有医药资源享有事先告知同意权,并可获得因使用资源而产生的金钱或非金钱性利益。在不适宜授予民族医药传统知识排他性财产权利的情况下,建立事先告知同意及利益分享机制能起到特殊的保护作用。

(二)积极性保护

1.注册登记制度。注册登记制度早已有之,如物权法上的动产、不动产登记制度。其功能主要在于确认和公示权利。注册登记,可分为宣示性的注册登记和创设性的注册登记。对于民族医药的保护而言,宣示性的注册登记的作用是公示权利存在,以方便对抗第三人。民族医药宣示注册登记的前提是其权利先前已得到国家承认,因此还需要有相应的确权法律法规或国家认可的民族医药习惯法配合才能发挥作用。宣示性注册登记制度为民族医药的利益分享及挑战以民族医药为基础的专利提供了合法根据。

创设性注册登记指民族医药一经注册登记,即创设出排他性的权利(如署名权、专有制造、使用、销售权等),同时公示权利的存

在。未经注册登记,法律上权利则不存在。民族医药也可采用创设性注册登记保护,确认权利主体道德上、经济上及法律上的利益。原住民族通过申请注册登记即可享有传统医药的排他性财产权利。

2.习惯法。许多民族在长期的生产和生活实践中积累了处理本民族事务的习俗,这些习俗对本民族成员具有约束力,具有习惯法性质。如苗族的“榔规”、“理词”,侗族的“侗款”“侗耶”等。民族习惯法通常会规定如何开发、保持及传承民族医药传统知识,并就其中涉及的权利及义务有详尽的规定,这是现行知识产权制度无法做到的。因此习惯法对于民族医药传统知识的保护、维护及保存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在某些情况下习惯法所保护的权利内容与知识产权的权利内容甚至不相上下。

当然,对民族医药的保护不仅仅是一国国内的问题,还涉及到国际保护问题。因为民族医药保护的许多问题比如生物剽窃问题,大多涉及国际争议。如果民族医药的特殊保护制度仅仅局限于国内,不能在域外适用,其效力将大为减弱。知识产权制度在发达国家的推动下,在保护客体、保护水平等方面已经具有明显的国际协同性。但是,民族医药的特殊保护制度目前仍缺少国际统一立法推动,这也成为适用特殊保护制度的首要难题。

四、民族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之构想

(一)制定传统医药法或民族医药法:构建特殊保护制度

根据民族医药的传统知识属性,制定专门的传统药法或民族医药法,是我国民族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家战略选择。目前,我国已经启动中医药法的立法工作,笔者建议,未来的传统医药法或民族医药法应包含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保护客体及其分类。受保护民族医药传统知识须为特定区域民族所持有,以保密性民族医药传统知识为限,即尚未在本民族区域之外公开,如果已公开于特定区域之外则不受特殊保护。

2.注册登记制度。建立民族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名录及其数据库,防止对民族医药传统知识的不当占有和利用。实行民族医药传统知识分类登记确权制度,将登记分为宣示性注册登记和创设性注册登记两类。国家有关主管机关应依职责搜集整理民族医药知识进行注册登记,持有传统医药知识的社群或原住民族也可主动向主管机关申请注册登记。此外,注册登记方式应分为公开的注册登记和保密的注册登记两种,对于已公开的传统医药应为公开注册登记;未公开的传统医药应为保密性注册登记,仅登记其基本信息,而不公开其具体技术。

3.权利内容。权利人享有使用权、事先告知同意权、利益分享权等权利,有权排除他人未经同意而使用,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4.建立民族医药文献出版、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等方面的审查制度,完善相应的保密措施,避免民族医药传统知识不当泄密或流失。

5.国际互惠原则。对于相互承认民族医药传统知识保护的其他国家,实行互惠对等原则,以解决内国法地域局限性问题。

6.与习惯法、知识产权法的相互协调衔接。构建特殊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应注意与现行知识产权制度相结合成为一个综合性的相互协调运作的统一体。注册登记的民族医药知识权利不得妨碍习惯法关于民族医药知识的使用限制、管理、利益分配方式的施行。已经注册登记的民族医药知识不得再申请现代知识产权制度的保护。

(二)修改我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完善现代知识产权保护

当然,对民族医药实施特殊保护并不排斥某些集体和个人对民族医药基于创新而获得知识产权。我国现行的《专利法》中涉及了药品专利保护的问题,但主要是借鉴的西方专利法规的有关规定,没有充分考虑到民族医药的特殊性,在民族医药专利保护上还存在缺陷。为了充分利用现有专利制度保护民族医药,目前有必要修改我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方便民族医药等具有传统知识属性的技术申请专利。

1.扩大权利主体范围。民族医药在特定地域范围内以一个完成的、系统的知识群的形式存在,民族医药传统知识的权利主体应为该民族群体。建议我国专利法将创造传统知识成果的群体作为专利申请权人。具体操作时可由民族自治组织及其代表提出专利申请。

2.对专利要求的“三性”做出详细规定。在民族群体为同一发明人的情况下,如果在专利实施细则中宜将公有领域知识范围明确界定为“发明人以外的他人”,那么仅仅在本民族内流传的医药知识就不会丧失新颖性;另外,宜将将既有技术明确界定为“发明人之外的其它技术”,不能将先前内部流传的民族医药作为既有技术而否定其显著进步性。

3.对民族药复方采取相对宽松的保护。目前的专利制度只能保护民族药配方和配方的剂量,对配方的用途与加减即复方则未能有效保护。根据两方药物化学的理论,民族药的活性物质不能完全被确定,因而其专利保护就不是绝对的。意味着对于复方,永远有留给他人改进专利的机会。

传统文化开发利用及保护范文7

Abstract: Ancient villages in China are crystallizations of Chinese thousand-year old farming cultures, concentrations of historical, scientific and artistic values and demonstrations of ethnic and regional characteristics. Unfortunately, due to insufficient protection and development, a majority of them gradually show declining state, and protection and development are imminent. This study analyzes the main reasons why ancient villages declining state by conducting a case study of Daqitou Ancient Village in foshan and proposes several practices such as document management, functional replacement and widening of investment channels to use the resources in ancient villages effectively and efficiently for a positive loop between development and protection.

关键词: 古村落;大旗头村;保护性开发

Key words: ancient village;Daqitou Ancient Village;protective development

中图分类号:TU98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4)06-0314-03

1 古村落的保护与发展

古村落作为我国数千年农耕文化的结晶和物质文化与非物质文化的有机结合体,也是在特定历史中形成的保存至今的传统乡村聚居地,更是一种包括建筑文化、工艺美术以及民俗风情等要素的区域文化。古村落作为居民居住繁衍的家园,具有悠久的历史和深厚的文化底蕴,它凝聚着丰富的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直接表达了民族、地域的个性特征。对古村落的保护和开发,有助于维护区域文化的多元性、历史性,促进区域文化的传承与发展,对当地坚持现代与传统相融合、经济与文化相统筹、自然与社会相和谐起到很大的示范效应。

1.1 研究现状 在国外,对古村落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保护与发展政策、发展对策以及旅游发展等几个方面。如:1996年,Sim Loo Lee通过分析新加坡唐人街、甘榜格南和小印度历史街区在1978、1983和1994年建筑功能的变化阐明了保护政策的及时性和可行性。2004年,Naciye Doratli,Sebnem Onal Hoskara and Mukaddes Fasli提出基于SWOT历史城区复兴战略,指出历史城区复兴涉及到历史遗产的继承和与当代政治经济以及社会条件一体化的要求,在提出改善措施时应当以长远的眼光来看,将改善物质环境、社会活力以及经济活力振兴等与保护区目标联系起来,甚至关注更加广泛的可持续发展。

在国内,学者们对古村落的研究则主要集中在价值与特征、形成与演变、旅游与开发等方面。如:李凡等在2005年通过探讨大旗头村的村落形成、历史变迁、礼仪宗教以及氏族源流等,对大旗头村的历史文化价值利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做出了综合评价,并且明确支出了大旗头村的文物保护价值、旅游开发应遵守的原则以及对策和措施等。单霁翔(2008)在从“文物保护”走向“文化遗产保护”研究中明确提出:乡土建筑保护的时代意义,并提出保护理念,保护建议等[1]。保继刚等(2006)在对传统村落旅游开发与形态变化研究中,通过国内外理论与个案分析相结合的方式,阐述了旅游开发对传统古村落发展的意义[2]。

综观国内外对古村落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保护规划与决策、旅游发展、特征价值和形成演变等几个方面,而对古村落保护与发展的动力机制、保障体系等问题分析不深,对古村落资源的普查鉴定、数理评价系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缺乏系统研究,未能从社会、经济、制度环境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研究,也缺乏对地方保护政策、资金保障制度、管理体制实施效率等问题的梳理和跟踪分析。

1.2 研究意义 《广东省古村落认定标准》首度对广东省“古村落”进行了定义:广东范围内清代以前形成的现存历史文化实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对丰富和集中,从而能够比较完整的反映某一历史时期传统的风貌、地方特色以及民族风情,具有较高的历史、文化以及艺术价值。认定标准核心是“古村落中的民风习俗的活态民间文化仍能较好地保留与传承,应有传统的民间文体表演活动和民间工艺美术传承,民间故事、传说较为活跃”[3]。因此,我们必须足够认识古村落历史文化价值的重要性并对其进行良好的保护,绝不能够牺牲宝贵的古村落来换取短暂的经济利益。

由于古村落蕴含着丰富的人文精神和文化内涵,往往在非物质文化形态的生活和生产重浓缩着一个村落的生命之“源”,找出古村落的非物质文化基因,不仅让古村落“活着”,更对拯救和保护古村落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对古村落的保护固然重要,但在讲求经济效益的当今社会,如果单纯强调保护古村落义务,没有实质的物质获益,是无法催生村民自觉的保护意识。只有将开发利用作为古村落经济发展的激发节点,让村民从获益中意识到保护的重要性,从而激发保护和增加投入、滚动开发的积极性,才能对古村落的资源进行合理有效的利用和适度开发,从而形成保护与开发的良性循环。

因此,合理的开发古村落不仅可以保持古村落的原始性、完整性和真实性,更有利于改善村民的生活设施。从而形成保护——开发——保护的良性链条,促进古村落的长远发展。

2 大旗头古村落的现状探析

2.1 基本概况 佛山三水大旗头村,也称郑村,为古锅耳屋群,始建于明嘉靖年间,由清朝广东水师提督郑绍忠所建,是粤中地区一个典型的、最具独特建筑风格的清代村落。该村落不仅有祠堂,还有家庙,作为一个聚族而居的建筑群,内部采用了广东居民典型的“三间二廊”的布局。前临半庙方扩,扩基砌以石坎,突出部份状如壶嘴;扩边有一个笔形文塔,塔下有两个方石,大的像三尺多高的砚台,与小的方块组成了一个明显的“文房四宝”的人文景观,其意为希望后代“读书做官”。1994年,佛山三水大旗头村被评为三水市第二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997年被评为佛山市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002年7月被评为广东省第四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003年10月评为中国第一批历史文化名村(12条村)之一;2004年被广东省文化厅评为广东第一村。

2.2 大旗头古村落的特色

2.2.1 古建筑群规模宏大,保存完整 目前,大旗头古村保留有清代建筑200余间,古建筑较为集中的街区面积逾10万平方米,其主体建筑群占地52000平方米,建筑面积14000平方米,在村中自成体系,集民居、祠堂、家庙、府第、文塔、晒坪、广场、“风水塘”等于一体,整个主体古建筑群保存完整。

2.2.2 古建筑群的规划先进,设计科学,布局合理 大旗头村的主体建筑主要呈梳式布局,密集而整齐,小巷纵横。古建筑群在规划布局时能充分考虑采光、隔热、排水、防御、交通、人文等功能,每家每户都采用硬山顶镬耳式、封山墙以及“三间两廊”式样,整个古村相对完整地表现了广东农村民居的特点。同时,防盗、防火、防风和防漏的设计非常精巧,令人称奇。而文房四宝的建筑景观寓意也反映出崇尚文化教育的意识。大旗头村的生态环境和人文景观独具特色,具有较高的历史价值、艺术价值和科学价值。

2.3 大旗头古村落面临的困境

2.3.1 保护意识薄弱,保护机制不完善,古村落的建筑现状不容忽乐观 由于大旗头村经历了百年沧桑,因此,具有巨大的艺术价值和科学价值,对于研究我国古代农业聚落文化和广东文化,无论从建筑学、民俗学还是历史学等多个学科都是极好的实例。但由于保护机制不完善,保护宣传不到位,村民乃至村干部对古村落的历史价值毫无概念,保护意识相当薄弱,导致古村落的建筑现状不容忽乐观,主要表现在:第一,古建筑失窃严重,有价值的砖雕、石墩等文物被盗;第二,随着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在新农村建设中的破“旧”立“新”的现象相当普遍,出现大规模强拆旧房子;第三,受系列革命性群众运动的影响,很多纪念性的建筑被严重损毁或改作它用;第四,随着时代变迁,村民外迁,很多传统的民居被弃置,年久失修,或已坍塌或已沦为危房。

2.3.2 政府重视不够,后续工作没跟上,古村落凸显颓态 2004年,佛山市三水区文化局和佛山市规划局三水分局共同委托华南理工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编制了《三水大旗头村文物保护规划(2004-2020)》。其将正确处理大旗头村古建筑群保护和利用的关系以更好的发展本村的文化和旅游产业并积极改善本村的生态环境作为总体目标。然而时隔多年过去了,由于政府不重视、地方政府资金实力有限,保护资金匮乏,对古屋的修缮和维护不够,基础设施缺乏。同时,在开发过程中,未能根据古村落的总体资源进行有效的整合及综合开发,而是过多地集中以旅游参观为主,经营项目单一,保护规划未能实施下去,导致古村落的潜在价值未能充分发挥出来。因此,大旗头古村落颓态,变成了一具毫无生气的“干瘪的空壳”。

3 古村落的保护与发展路径

面对日渐颓态的古村落,使我们迫切的感受到保护和发展已经时不我待。但是要想恢复古村落原有的社会结构,固守原住民的社会维系,既不可取,也不现实。因此,为了形成新的社区结构,应当以发展的眼光并沿用市场经济原则推动非政府机构、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的积极参与。最后,通过培育新社区文化以及营造凝聚力以扩大区域的影响力,最终促进古村落文化的传承和发展。同时,利用其优美的生态环境和景观发展生态农业和旅游服务产业提升自身价值的再利用,从而形成历史保护与经济发展的良性互动循环。要更好地实施大旗头村落的发展计划,就必须采取可行而有效的措施。

3.1 摸清家底,实施建档管理 为了进一步对古村落的资源赋存状况进行调查,根据佛山市城市发展总体规划、佛山市旅游发展规划以及《三水大旗头村文物保护规划(2004-2020)》,对具有保护价值的古村落、古民居、古树、古桥、祠堂宗庙、古墓、古塔以及历史名人、民间传说和风俗习惯等进行一次全面摸底调查,掌握最新的资源利用状况和相关数据,挖掘开发利用的潜力。同时,分门别类地建立相关资源的档案资料,确定保护对象。使已经受到破坏的建筑或环境得以保护和恢复,尚未破坏的得到及时保护。

3.2 实施功能置换,实现自我增值 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大部分的村民都已经搬离大旗头古村,目前,大旗头古村几成“空心村”。根据2009年中央1号文精神:依照依法、资源以及有偿的原则,允许农民以多种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如转包、出租、互换以及转让和股份合作等形式,以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此文件为大旗头村的复兴带来了契机,通过功能置换部分古民居以改变原有居住用途进行重新功能组合,使得空宅和空地在流通市场下统筹规划,统一经营、开发和管理,更有利于吸引企业、个人以及社会团体的参与。运用区位理论和级差地租理论,通过深化空宅和空地的有偿使用方式实现土地级差收益,将改造“空心村”与土地整理和复垦计划结合起来,不仅增加了农民创收的途径,更有利于筹集改造“空心村”的资金[4]。

位于佛山大都市边缘区的大旗头村具有良好的交通位置,因此,通过充分利用古村落巨大的艺术价值和学术价值,开展学术会议、文化论坛、建筑艺术专题展览以及广东音乐会等文化活动,并且利用完整的传统农耕落景格局和岭南独特的镬耳山墙阵列,充分发展影视行业而实现了空间的再利用增值。

3.3 全面制订保护条例,规范保护行为 大旗头村作为与周庄、西递、宏村相齐名的“广东第一村”,由于未能得到重视而缺乏有效的保护和开发,导致古村日显颓态。故此,大旗头村落的保护极其紧迫,只有全面制订保护条例,增强古村落保护的意识和责任感,从而规范人们的保护行为,切实保护好文化遗存和文化传统。并在不脱离地方的现有条件、水准和需要的前提下,根据特色鲜明、有限开发的原则进行开发。可以说:离开经济建设和发展,单纯强调古村落资源的保护;或者是片面追求经济利益,而忽视对古村落资源的保护,以牺牲文物和环境为代价,去换取一时的经济效益的做法都是不可取的。

3.3.1 加强宣传,提高古村落保护意识 由于当地居民对古村落价值内涵的认识不足,同时政府对资源及环境保护法规、条例的宣传不够深入和广泛,造成古村落保护不力。因此,要使村民认识到,保存完好的古村古建不仅是老祖宗留下的“活化石”,也是改善生活质量的“聚宝盆”。只有提升了当地居民的荣誉感和自我保护古村落的意识,才能形成历史保护与经济发展的良性互动循环。

3.3.2 注重引导,规范古村落保护行为 在《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中共中央以及国务院明确指出,要注重保护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古村落和古民宅,对于具有地方和民族特色的优秀传统文化进行保护和发展。因此,我们应当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引导村民认识到保护古村落历史文化价值的重要性。如组织成立古村落保护协会和制定村规民约等,配合村民委员会对古村落的日常保护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通过拓宽村民的就业门路,增加农民收入,将古村落的保护开发与村民的经济利益挂钩。

3.4 广开门路,拓宽资金的投入渠道 一直以来,大旗头古村落的保护与发展主要依靠地方政府财政的支持,但仅靠政府财政实在难以为继,由于受制于资金不足,所以对古村落的开发与利用举步维艰。

因此,对大旗头的开发,应该转变为市场化运作。积极挖掘和传承古村落传统文化和人文精神的丰富内涵,整合地方人力资源,搞好大旗头村的基础建设,筑巢引凤,然后广开门路,鼓励、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旅游、休闲、商住等配套设施的综合开发,大旗头古村落整体保护并发展起来则指日可待。

4 小结

从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由于古村落不仅分散各地,而且大多处于交通不便利和经济落后的地方,以目前中国的经济实力是不可能投入大量的保护资金的。因此,为了寻找中技能改善村民生活又能解决保护资金问题的有效方法,必须针对各地的实际情况研究和落实古村落保护的相关政策并探索多形式的保护手段。我们应当在发挥政府主渠道作用以及加大投资力度外,还应当制定相关的激励政策动员企业家、社会团体和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保护古村落的行动。为了加大保护开发古村落的力度,除了制定合理的收益分配办法并采取股份制外,还可以通过建立“古村落保护基金会”向社会和企业募集保护古村落的资金;此外,还可以类似于产权制度改革的方式即将古村落和古建筑的经营权和所有权分开,让农户出让经营权或村集体以屋基置换建新居的形式获得古建筑产权,然后集体出让经营权由企业或个人进行经营管理,从而加快古村落的开发力度。只有将新农村建设与保护古村落建设进行有机结合,才能给古村落文化遗产一个萌芽发展的新契机,同时也带动经济与旅游产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单霁翔.从“文物保护”走向“文化遗产保护”[M].天津:天津大学出版社,2008:3.

[2]车震宇,保继刚.传统村落旅游开发与形态变化研究[J].规划师,2006(6):45-60.

传统文化开发利用及保护范文8

新型城镇化的价值目标是以人为本、公正和谐。人是城市可持续发展的最重要因素,人的精神和价值最终决定了城市的未来。新型城镇化,强调文化和习惯的改变,强调人们的行为与城市文明、市场经济的要求相协调。随着城镇化的推进,原有的乡村差序格局被打破,聚集的新移居城镇居民一时无法适应城市生活,在心理上难以获得认同,在情感上找不到归宿。这就需要发挥社区的功能,在不断丰富新移居城镇居民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的过程中,重构社区文化和新移居城镇居民的熟人圈,使其逐步加入城镇社会,进入城镇主流、融入城镇生活。但同时新型城镇化并不表示城乡在文化上的一元化,而是两种文化的各美其美,和而不同、共生互补。应当创造机制,让城市文化与农村文化互动,城市文化从农村汲取营养,农村文化依靠城市文化带动。传统文化是文明演化而汇集成的一种反映民族特质和风貌的民族文化,是民族历史上各种思想文化、观念形态的总体表征。随着全球化浪潮的影响,这种民族文化的表征在城市中日渐暗淡,而在广阔的农村却顽强保存延续着,农村比城市传承更多的民间文化、风俗、工艺、艺术等传统文化资源。在强调保护民族文化多样性的今天,应该增强民族文化自信,重建乡村文化自信。乡村不应是封建、愚昧、落后、污染的文化表征。对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自我关系的认识,乡村文化中蕴含着丰富的价值观念(即尊重自然、关爱生命、对社会负责任的价值观)。我们应保持乡土社会的淳朴和憨厚,防止奢侈与庸俗,发掘乡土文化中的天人合一、礼俗仁义、坚韧达观等价值观,来弥补当下以控制自然、工具理性为特征的现代性之不足,把与自然合二为一,重视群体自然的乡村生活方式和实行全面发展的创造性的现代生活方式更加和谐地融合在一起。城镇化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传统建筑文化的特色,要设法保护处于断根危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发挥农村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可资利用的文化理念和精神能量的积极作用,让传统文化能够在新的环境里有继续生存的可能[1]。

二、快速城镇化背景下传统文化遗产保护面临的挑战

当今,中国农村正发生着深刻变化,乡村人们所处的和面对的是一个现代化滚滚浪潮的大社会,村民的价值观正发生前所未有的变化,精神生活也面临着改变,传统乡土的公共空间面临严峻挑战。随着城市化进程加速,工业化、商业化用地扩张,城中村演化快速,大量挤占了传统公共空间,乡村在农业生产结构转型中出现了巨大变化,农村变城市,农民变市民,乡村人们的生活水平大大提高,但从生活方式、观念看,还带有浓厚的乡土性。传统乡土公共空间缩减使得乡村共同体的公共生活衰退,一些村庄,伦理共同性和功能互已经消失怠尽,农村文化生活单调。近年来,我国传统村落快速消亡。2000年,我国自然村总数363万个,到了2010年锐减为271万个,每天平均消失100个传统村落[2]。当前传统文化遗产保护面临的挑战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是城市化扩张、工业突飞猛进。长期以来以GDP为核心的绩效考核机制和招商引资指标化对地方官施加的晋升激励造成了只顾眼前利益的短期行为,一些地方官员认为传统村落无开发价值,不能提升当地GDP,与其花钱保护,不如任其消亡。旧屋改造进度加快,传统名镇名村布局风貌改变(例如林浦村),一些重要历史文物古迹受到不可挽回的破坏。二是一些地方官员文物保护观念淡薄。文物保护法律刚性不足,无法做到依法行政;过度旅游开发导致盲目拆旧建新、拆真建假,古迹尽失,不仅是对历史的漠视,更是对未来的欺骗。三是保护文物与经济发展不平衡,保护文物与新农村建设和城镇化相冲突。传统村落是农村社区,它面临着改善与发展的问题,这直接关系着村民生活质量的提高。一些传统村落由于历史性老化导致建筑破败不堪无法修复,加上大量年轻劳动力外出务工导致的空心村现象加速了传统村落的凋敝和损毁(如琴江村)。一些传统村落由于外出打工的村民见识了城市宽敞明亮的高楼大厦和方便快捷的现代生活,于是想急切改变居住条件,新的宅基地却无法批给,也就造成无序地新建与翻建住房,造成新建筑与历史建筑、乡土风貌极不协调,破坏了传统村落的古风古貌。四是文物保护机制没有创新,缺乏科学的规划和具体管理办法以及有效的监督制度。文物保护缺乏资金投入和专业人员,保护措施不完善。一些产权属于私人的文物,房主无能力修复,也得不到国家资助。有的文物政府即使维修好了却关门,无法开放为市民服务,比如螺洲陈氏五楼。

三、新型城镇化背景下传统文化的传承利用对策建议

在2002年为《福州古厝》一书作序中写到“作为历史文化名城的领导者,既要重视经济的发展,又要重视生态环境、人文环境的保护,发展经济是领导者的重要责任,保护好古建筑,保护好传统街区,保护好名城同样是领导者的重要责任,二者同等重要。经济发展与名城保护是相辅相成的关系。”诚然,在城镇化进程中,每一位城乡建设的管理者和市民都应对历史文化遗产心存敬畏,注意保存历史、记忆、感情的东西,绝不能做历史记忆的集体失忆者。只有当文化的拥有者真正认识到了其价值,像呵护土地一样呵护文化遗产,才能让乡村的历史文脉得以传承发展、生生不息。这种文化自觉是最根本、长期的、内在的、可持续的保护机制与动力。闽江口金三角经济圈现有12个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7个中国传统村落,这些历史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既有乡土民俗型、传统文化型、革命历史型,又有民族特色型、商贸交通型,基本反映了福州不同区域历史文化村镇的传统风貌。众多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蕴育了大量宝贵的人文旅游资源,既有特色民居、古建筑文化资源,有乡村节庆民俗、手工艺术、艺术及传说等非遗文化;既有海洋文化资源,也有山区民族文化资源;既有古代先贤名人文化资源,也有现代红色文化资源和生态休闲文化资源,这些历史文化资源亟需挖掘、保护、整合、宣传营销。

1.加强规划、注重引导,夯实工作基础,依法保护文化遗产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遍布着大量的文物,是传统文化的具体承载物。要传承传统文化首先就要保护好这些文物。历史文化遗产具有不可再生性,必须保护其原真性和完整性,使城市记忆保存、城市文明延续。所以,要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法规建设,坚持依法保护和利用,将保护文化遗产纳入发展计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纳入财政预算、纳入领导责任制[3]。加强对规划实施的后续监督、管理工作,使规划能够真正落到实处。同时开展一系列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在新一轮城镇规划起始阶段,就应邀请文物管理部门参与进来,特别是名镇名村的保护利用规划应由多方面专家与政府共同研讨制定。在福州新区大规模建设启动前,就把有可能发现文物遗址的地段排除在外,最大限度地实现对文物的保护。加大对地方政府大拆大迁文物遗产的惩戒,防止出现文化生态负资产的局面,妥善处理好保护与发展的关系。要做好名镇名村文物普查和乡土历史文献资源的搜集整理。特别是对即将消亡的非遗和口述史料的整理、抢救性保护,提高文物保护信息化水平。地方政府要适当增加基层文物保护人员的编制,对名镇名村文物建立动态巡查、举报制度,管辖村落的政府应签署保护承诺书,构建长效执法机制。增加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的投入,保护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文化权益。加强对传统村落保护补贴资金使用的监管,允许企业、社会组织、个人认养无主建筑和文物。积极探索通过文物保护专项贷款、地方文物保护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保护文化遗产。政府应建立健全名镇名村文化旅游业政策法规,将名镇名村旅游纳入福州旅游规划和管理范畴,加强分类指导,从产业、税收、金融政策上调动市场主体积极性,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文化遗产保护和利用,同时加强市场监管。

2.尊重村民,多元共享,合理利用文化遗产,推动乡村发展

村民是创造村落历史的主体,他们比任何外来力量都更热爱自己的家乡,是保护传统村落最可依靠、最应依靠的主体,留住原住民才能保持传统村落的文化传统。所以,必须尊重传统村落所在地人民群众的文化权益和经济权益。政府应与民间建立良好的沟通、协调、互动关系,共同做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和利用工作。要防止一些企业以开发为名义,先期占有乡村旅游资源的“圈地”行为。这方面,可先期有选择地重点打造3—5个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开发典型。采取政府主导、公司运作、市场推动、村民参与的模式进行保护性开发。政府负责规划和基础设施建设,发挥引导、监督和统筹的作用,为社会团体、民间组织或个人依法保护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提供便利条件和平台。通过政府引导和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激活民间的、自发的保护力量,在不破坏名镇名村总体格局和风貌的基础上对村落整修改造,以开发带动保护。要正确处理农民主体与社会参与关系,建立保护农民利益的机制体制,引导人才、资金投向文化资源开发和文化遗产保护,形成利益和风险的合作共同体,实现文化资源的多元共享和开发利用的多方共赢。

3.发展文化旅游和创意产业,让文化遗产与当代生活共融

发展产业是新型城镇化的关键,修复村落名人故居等古建筑,改造生活生态环境,以有特色的活动营造商业氛围,吸引年轻人回来。旅游是传承、发展、转化、传播传统文化的一个重要载体。同时,借助发展旅游,也可以有效解决传统村落社会结构和经济衰退的问题并且能够唤起村民的文化自信。要充分利用已经入选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项目,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各级名镇名村的文化资源。利用是指在确保历史真实性和发挥其文化的精神功能与文化魅力的前提下获得经济收益。应遵守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保护方针,做到不滥用不变质,该着重保护的,就努力去保护和传承,该开发利用的,就在保护同时合理开发利用。做好传统文化资源有效利用与文化产业创新开发的规划,根据文化资源的特点决定文化创意的方向,把文化资源变成可视可感可消费的特色文化产品;因地制宜,积极推动文化遗产保护与相关文化产业融合发展;实施差异化发展道路和多元化产品开发策略,打造特色文化产业,形成产业联动。将历史文物、传统食品加工及手工艺等生产方式与现代生存环境下的旅游观光、休闲体验相融合,带动当地居民增收致富(如剪纸、永泰山歌)。合理调整当地产业结构,就势依托特定的产业,促进旅游与工业融合发展,打造产品品牌(如地理标志特殊物产茶、剪纸、锡箔、编织等农副产品)。利用民俗节日等资源,发挥具有地方和民族特色的传统节庆品牌效应,组织开展群众(当地村民)参与性强的文化旅游活动,如郑和开洋节、光饼节等,集中展示传统表演艺术、饮食文化、信仰习俗、手工艺品等,提高旅游的文化内涵,增强旅游的体验性,在旅游过程中让游客感悟文化遗产的价值。利用数字化技术促进名镇名村文化旅游资源挖掘、共享与再创造;优化组合,联成福州传统村落和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旅游线路,如明代海防名镇游、闽江名镇游、山区古镇游、红色旅游和寻根探源文化旅游等线路;结合福州新区和新型城镇化基础设施建设,建设福州非物质文化遗产博览园、海洋文明博物馆、华侨博物馆、戍台史迹馆等专题博物馆。广泛利用各种交流渠道,涉外活动和对外窗口开展经常性的宣传推介活动,大力宣传福州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整体形象,通过拍摄影视纪录片宣传乡土传统文化。

4.社区营造,让传统文化与时代精神共鸣

传统村落保护是使原生态的生活气息、风土人情、传统习俗与现代文明和谐相适应的生活建设过程,而不能搞成有村落无村民,有文物无文化的局面。因此,对古村落的保护,应从其文化空间入手进行整体性保护,不仅要保护遗产本身,还要保护其生存与发展的文化空间,使之活态传承。关键是要保护或唤醒村民的对乡土文化的文化自尊、自豪感,不能仅仅把古建筑作为盈利的旅游景点,而是要传承、演进一种社会生活方式;社区营造就是社区自发的行为,即以建立社区文化教育,凝聚社区共识、建立社区生命共同体的概念,来作为一种文化行政的新思维与政策。通过社区营造,将社区历史记忆与文化自豪感,凝聚成社区居民的共识,强化社区居民认同感,从而促进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在乡风文明建设方面,城镇化不能忽视农村公共文化空间的延续与打造,应该避免“老死不相往来”的都市陌生症候现象。我们对公共文化空间的关注是对农民赖以生存的土壤和营生空间的关注,让农村延续生机和活力,从精神和物质两个层面构筑和谐的人居环境。乡村的诸多社会性问题(留守儿童、老人自杀、环境污染等)与经济发展的城乡差距有关,但也与家庭伦理失范关系密切。乡村急需公共文化空间,要充分挖掘非遗对村民信仰、道德、行为的教化、娱乐功能(如游神),创新拓展制定包括孝道、齐家、睦邻、公益、环保、持戒、权利等方面在内的乡规民约,使之成为村民砥砺道德和人生向上的手段。把传统生活方式重新创造后再回归到现代生活,如一些民俗活动,在日常生活层面上发扬光大传统文化,使传统文化中尊老爱幼、诚信礼让等美德成为现实生活中的行为准则;增强老人会、农村道德评议会、禁毒禁赌会、红白理事会等社会组织的道德评价功能,使青年生活有预期,道德有舆论压力,才会逐渐“生长”出新集体主义意识和互助合作精神。政府要发挥在农村公共文化建设中的主导作用,积极应对农村人口流动及其带来的价值变迁的挑战,引导文化中介组织和公益组织,动员文化旅游专家学者,培育农村当地精英,投入农村文化建设。通过城乡文化的和平共处、长期融合、创新和改造,使传统文化精华部分深深植根于村民的交往生活之中,敬畏、坚守传统中优秀的文化价值,同时养成符合时代精神的文化价值。

传统文化开发利用及保护范文9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立足于继承和弘扬我市优秀传统文化,推动我市先进文化建设,立足于改善城乡居民生活环境,结合美丽乡村建设,以保护文化遗产、改善基础设施和公共环境为重点,力争通过3至5年时间,使我市传统村落的基础设施水平得到明显改善,历史环境和传统建筑风貌得到有效保护,居民群众的居住生活条件得到显著提高,为全市悠久文化的传承、地域文化特色的延续提供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统一规划,分级负责。统一制定全市传统村落保护整体实施方案。

(二)突出重点,分步实施。重点做好受到破坏、基础设施问题突出、存在安全隐患的保护项目建设。按照规划安排,分年度逐步实施。

(三)齐抓共管,形成合力。有关乡镇和部门要做好协调工作,在建设实施过程中,依据保护规划,制定资金详细使用方案,明确规划项目建设的具体内容、技术方法,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按时完成保护工作任务。

(四)协调发展,持续保护。在完善基础设施和加强环境整治的同时,进一步建立健全传统村落保护机制,处理好保护与发展的关系,统筹做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面貌改造提升等工作,增强传统村落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生机与活力,促进历史文化遗产资源的有效保护与开发利用。

(五)科学指导,加强管理。进一步加强对传统村落保护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整体推进全市传统村落保护工作的健康发展。充实各级管理队伍和技术人员,并与落实经费、完善装备、加强管理等工作同步推进,动员全社会力量,积极倡导公众参与,着力推进保护。

三、总体目标

进一步加大保护工程的实施力度,着力改善我市传统村落人居环境,确保传统村落基础设施进一步完善,火灾隐患和险情普遍得以控制,历史风貌得到保护和延续,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和永续利用,培育出一批历史文化资源保护完好、特色产业发展成熟、人居环境良好的传统村落。

四、主要任务

(一)传统建筑保护利用示范。在主要历史建筑、传统院落的出入口,尽量选择当地材料,悬挂保护标识,实行挂牌保护。按照保护类建筑、保留类建筑、重建类建筑三种类型对历史建筑和传统院落进行室内改造和外立面修缮。

(二)防灾安全保障。配置消防栓、灭火器,建设消防水池,提高街区、村庄的消防应急能力,保障历史建筑的安全。

(三)历史环境要素修复。对构成村落历史风貌的围墙、石阶、树木、山体、水系等要素进行修复。

(四)基础设施和环境改善。

1.道路改造。在保护道路的历史格局和空间尺度基础上,采用传统的路面材料及铺砌方式进行整修。

2.给排水管道建设。对村内的供排水管道进行改造,保障村民日常用水需求,配套污水处理设施,减少对自然水体的污染。

3.电力电信线路维护。结合农村电网改造,对年久老化的电力电信线路进行维护改造,减少火灾隐患,尽量采用隐蔽式埋设。同时,架设路灯。

4.垃圾污水的收集处理。建设适宜的污水处理设施,设置垃圾箱、转运站,其设施外观、色彩要与历史建筑风貌相协调。

5.公共厕所建设。在主要街道、人流集中场所设置公共厕所,并建设相应的化粪池,做到无害化处理。

6.环境绿化美化。在街道、河流以及其它开放空间,要植树绿化,美化街道、村庄。

(五)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部级、省级、市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与陈列展示,主要包括:必要的看护用房或保护展示棚、监控设施、消防设施、核心保护范围内重要部位的土地平整、排水供电系统、防洪工程、必要的护栏、界碑或界桩等。对于可移动文物,要建设标本库房和保护展示用房,并配备必要安防、技防及环境控制设备。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主要包括:针对民间美术、传统手工技艺、传统医药药物炮制等适合开展生产性保护的项目,结合当地相关的企业或个体生产者,根据项目具体需求,建设生产制作展示、传习培训等准公益性场所。针对植根乡村的节庆活动、民俗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类型,结合乡村文化大院、乡村公共文化场地等,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表演场所。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市政府成立市传统村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有关乡镇也要成立组织领导机构,统一协调督导,并明确相关责任和分工。

市住建局:负责组织有关乡镇对村庄传统建筑、选址格局、非物质文化遗产等进行调查及传统村落申报;组织、指导有关乡镇开展传统村落建筑档案制作、保护规划编制、资金的申请和上报等工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审批有关项目,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传统村落进行认定,以及对传统村落保护工作进行监督实施;指导项目实施、质量监督及验收等工作等。

市文广新体局:负责文物保护单位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做好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提供文物保护单位保存情况等相关资料;确定历史建筑和优秀近现代建筑的提名,交领导小组审定;协助有关乡镇完成历史建筑和近现代建筑的认定、公布、档案建立和保护标志的设立。

市财政局:积极争取上级保护专项资金,加大资金投入和整合力度,落实保护利用的相关扶持资金。负责传统村落项目资金评审,配合相关单位监督传统村落项目招投标工作;负责政府采购和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及时拨付传统村落保护工程专项资金。

市发改局:负责传统村落修缮、修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立项审批等工作;积极向上争取传统村落保护专项资金。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多渠道筹措土地指标,为传统村落保护利用提供用地服务和保障。

市环保局:结合水利局、各乡镇有关部门做好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协调配合农牧局做好畜禽养殖污染源治理等环境保护工作。

市旅游局:积极制定相关政策,通过创建部级传统村落建设,加速景点开发,完善旅游配套设施,带动相关产业发展,将具备条件的传统村落纳入旅游线路。

市公安消防大队:制定专业消防保护规划,在传统村落村建立完善消防安全责任体系,提请政府加大对传统村落消防的资金投入,加强消防安全教育和消防安全管理,指导传统村落村组建专职消防队伍,做好培训义务消防队伍工作,提高传统村落抗御火灾的能力。

有关乡镇:传统村落所在乡镇人民政府为项目责任主体单位,要成立组织领导机构,明确责任分工,确保保护工作顺利开展;根据本方案要求,完成部级传统村落冶陶、伯延、安子岭、固义、白府、朝阳沟等村庄的保护工作。

(二)严格落实规划,确保科学保护。保护发展规划是传统村落保护的重要依据。传统村落所在乡镇政府负责聘请有资质的单位编制设计文件、项目工程量清单、施工图预算。按照规划设计方案,编制传统村落修缮项目及修缮项目资金安排表,由市财政组织评审核准,并及时向有关单位备案。同时,在村委会、项目建设现场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