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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传统文化论文

时间:2022-04-25 09:13:02

摘要:民间传统文化是我们宝贵的资源,其意义是多方面的,历史要保留,文化对我们的价值是有形和无形的,而一些民间工艺更是丰富了我们的生活,特别是民间传统文化里一些独特的手法和理念,如中医,更是让我们收益无穷,我们要保护民间传统文化,我们要发扬民间传统文化,这对于我们的国家和国人都有巨大的意义。

关键词: 传统文化 传统文化论文

保护传统文化论文

保护传统文化论文:农村传统文化保护论文

1农村传统文化保护与传承面临的困境

1.1自身赖以生存的社会基础消失、传承后继无人和文化遭到歪曲

农村传统文化是原生态的文化,是民族文化的根,是现代文化的魂,而其承载的主体是农民,随着大量青壮年农民进城务工、农村城镇化建设加快,农村呈现明显的“中空化”,农村传统文化的传承者日益减少,据2013年6月统计,秭归县摸底普查民间艺人1418人,其中省级非遗传承人11名,市级65人,县级386人,这些人中55岁以上的占到近8成,老龄化严重,传承形势十分严峻。秭归县也对有的农村传统文化进行了一些保护,但由于忽略了传统文化产生的土壤和社会生产,传承的更多的是表面的做法,而缺少对其渊源、缘由、变化过程的理解,有形而无神,存在而无价值,这更体现出农村传统文化保护的紧迫感。

1.2一些传统文化被作为不良风气遭摒弃、批判

文化没有先进与落后之分,它所有的只是反映当时的历史现状及诉求、不同人群的精神需求和状态。一段时期以来,农村传统文化被放到了城市现代文化甚至是现代文明的对立面,被看成迷信、落后、野蛮而加以改造,一些农村传统文化被作为不良风气遭到摒弃、批判。改造否定农村传统文化、文化西化是一个不争的现实,导致了农村传统文化与其根基断裂和文化认同的危机,不及时进行农村传统文化的发掘和保护,一些传统文化将成为历史。

1.3一些历史见证、老街旧巷、文化象征等被遗弃

在新农村建设、农村社区建设过程中,地方政府为追求居民点村居整体效果而统一提供房屋构造图纸规范建筑,缺乏本土的传统建筑风格,使传统建筑文化遭到遗弃;在城镇化建设过程中,一些历史见证、文化遗迹遭到破坏或拆损;在旧城改造中,重开发、轻保护,对老街旧巷、文化象征肆意改扩建,制造假古董,假文物,愚弄游客;在文化打造中追求眼前利益,将一些民俗活动脱离原有的发生情境和空间,强行植入、拆解。凡此种种,致使一些文化遗产被毁坏,被歪曲,失去了原有的价值。

1.4一些传统工艺、加工技法因商品化而发生异化,失去了传统本色

一些传统工艺、加工技法是劳动人民在漫长的生产中提炼出来的精华,具有其独特的文化底蕴。消费者对传统工艺的的消费往往情有独钟,在利益的驱动下,生产者利用现代技术手段替代传统的生产、制作工艺,甚至违背原义,使传统工艺发生异化、丧失本色,失去了个性;一些传统工艺品因商品迅速化而趋同化,产品粗制滥造,甚至假冒伪劣,最终失去了吸引力;传统工艺和加工技法因商品率低、缺乏现代气息、加工过程枯燥单调致后继无人。

2农村传统文化保护与传承的几点措施

2.1政府为农村传统文化保护提供政策支持和资金保障

政府引导,基层负责制订相应的农村传统文化保护条例,将传统文化保护与传承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规划,将传统文化保护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传统文化保护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协调发展;安排相应的专项资金进行传统文化的发掘、保护和传承,加大传统文化的宣传和展示力度,对各级在传统文化方面有一定造诣、在保护传承传统文化上卓有成就的人员给予一定的补助,从而提高传承农村传统文化的热情与积极性,使抢救、保护、传承、弘扬传统文化成为社会各界和群众的共识。

2.2农村传统文化保护和传承要从基础抓起

培养立志于农村传统文化保护的工作者,可根据实际情况鼓励在中小学增设农村传统文化兴趣班,将传统艺术、传统工艺、传统体育等融入到课堂教学中,让传统文化在校园生根发芽,培养传统文化的接班人;充分发挥乡镇文体工作人员的作用,组建原生态艺术团、安排民俗风情聚会、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征集、整理,以农民喜闻乐见的形式向农民展示,切不可为卖座而“标新立异”。

2.3要充分尊重和保护仅存的文化遗迹

对各地具有地方特色的传统习俗、传统艺术、传统建筑、传统工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加以保护和传承,确保有原汁原味的影像资料记录,地方文化产业机构必须从根本上重视传统文化保护和传承,不能简单地以精华和糟粕进行扬弃,存在就有其合理性,不同时代的政治、文化背景造就的这些传统文化,符合现代社会正能量的可以进行保护和传承,相反的则可留下相应的图像、文字资料供后人研究、探讨。

2.4打造具有地方特色的文化产品

农村传统文化保护和传承要把占领阵地和占领市场结合起来,形成独特的文化品牌。由文化部门牵头编撰出版农村传统文化丛书(集),对流传于民间的一些农村传统文化进行必要的溯源,还原其本来面目,通过文字、图片、视频真实再现其原貌;也可以由文化旅游部门联合相关景区按照传统方法打造农家餐饮文化、农家传统养生、农家村庄院落及旅游纪念品等;对农村文化生活需求进行调查研究,了解农村真正的文化需求,组建文艺队伍开发传统文艺节目,打造独具地方特色的文化产品,使农村传统文化显示出无比诱人的文化韵味。

作者:刘方玉1李祖钊2工作单位:1.湖北三峡职业技术学院2.宜昌市秭归县人民政府

保护传统文化论文:传统文化知识产权保护研究论文

[摘要]我国目前对民间传统文化的保护缺乏必要的力度,导致民族传统文化被一部人利用,成为他们的摇钱树,特别是被外国人剽窃、改造成商品后,一方面我们不能分得任何利益,另一方面甚至还限制了我们民族传统文化的正常传播。面对这些对民族传统文化的消极影响,本文从民间传统文化的现状入手,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以期能对相关法律的完善有所帮助。

[关键词]民间;传统文化;知识产权

1、民族传统文化范围和特征

1.1范围界定。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是指来自于某一文化社区的全部创作,这些创作以传统为依据,由某一群体或者一些个体所表达,并被认为是符合社区期望的作为其文化和社会特征的表达形式,它的准则和价值通过模仿或其他方式口头相传。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主要包括民间文学艺术、传统工艺及民间民俗三大类。其中,民间文学艺术则是劳动人民直接创造的或广泛流传于民间的艺术。包括民间音乐、民间舞蹈、民间曲艺、民间美术、语言文字、戏曲和杂技等。民族传统工艺是一个复杂的整体,涉及许多领域,包括、绘画、雕塑、木偶、皮影、剪纸、传统工艺美术制作技艺、以及与上述有关的代表性的原始资料、实物、建筑和场所,等等。传统习俗是指人们在社会生活中逐渐形成的,从历史沿袭而巩固下来的,具有稳定的社会风俗和行为习俗,并且已同民族情绪和社会心理密切结合,成为人们自觉或不自觉的行为准则。

1.2特征。作为一种知识产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是劳动人民的智慧结晶,这与现代知识产品没有什么区别,但是它又具有不同于现代知识产品的显著特征:(1)它不仅凝结着当代人的劳动,而且凝结着历代人的劳动,其权利主体不是单一的,而是多维的,从国家层面上讲,它是一国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的文化财产;从族群层面上讲它是特定民族智慧的结晶,是该民族的文化财产;从个体层面上讲,它又可能成为个人的文化财产。(2)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在利用中生存和发展,停止利用之日便是民族文化的消亡之日。保护民间传统文化,不是将其束之高阁,而是合理利用,在利用中实现保护。(3)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具有不可再生性,一旦消失将不复存在。民族民间文化的这些特征,决定了对其保护的难度。

2、民族传统文化的现状

伴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文化商品化步伐的加快,以自生自息为主要特质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境遇堪忧。经济对文化的影响从来就是鲜明的,但是,这种影响并不都是积极的。因为经济以同质性为其发展路径,文化则以多元为其运行轨迹。在现代社会,经济的发展并没有给我国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带来繁荣。恰恰相反,由于人们对现代经济生活的过多关注,对传统东西的无暇顾及或不愿顾及,致使我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面临消亡的危险。主要表现在:(1)过度商业化地滥用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民族民间文化资源流失现象严重;(2)许多传统技能和民间艺术后继乏人,面临着年久失传的危险;(3)一些独特的民族语言、文字和民族习俗正在消亡;(4)大量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代表性实物和资料难以得到妥善保护;(5)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研究人员短缺,出现青黄不接的断层。更让我们气愤的是,一些国家和个人为了商业利益或者其他的目的,纷纷来中国寻找淘金点,针对目前我国对民族传统文化的法律保护的漏洞,对我国的一些历史、传统知名人物进行注册,以中国文化名人来创作影视节目;或者抢注我国知名但未注册的商标,等等方面的问题和现象越发严重。

3、民族传统文化的立法完善

根据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特点和国际经验,笔者认为,一部开拓性的保护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法律,应当确立以下保护机制:3.1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普查机制。通过普查,全面了解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生存状态,以便有针对性地开展抢救和保护工作。普查是对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进行保护的基础性工作,包括对无形文化遗产的记录和对一些反映民族民间文化内涵的实物和资料的收集,其目的就是建立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档案。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开展了搜集、整理民间艺术的系统工程——编纂十大文学艺术集成志书。据不完全统计,该工程共收集民间歌谣302万首,谚语748万条,民间故事184万篇,民间戏曲剧种350个,剧本l万多个,民间曲艺音乐13万首,民间器乐15万首,民间舞蹈1.71万个,文学资料50亿字。在调查整理民族民间文化遗产的过程中,有许多濒临灭亡的民族民间文化瑰宝被抢救性地记录下来,也有许多民族民间文化遗产经过挖掘、整理,重新焕发出生机,因此,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普查机制意义重大。我们有必要通过立法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普查机制得以规范而有序地进行下去。法律应明确普查的方式和要求、普查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政府的责任和普查人员的职责、公民协助普查的义务。

3.2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重点保护和传承机制。对于具有重要历史和科学价值的濒危民族民间文化遗产,国际采取了重点扶持的保护政策。在普查的基础上,对认定为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的民族民间文化遗产给予重点保护和抢救;对濒临消亡的民族民间文化遗产,政府一方面通过组织人员进行记录、整理的方式予以抢救,另一方面给予民间文化遗产传承人以适当的资助,鼓励其带徒弟传承民间技艺。为了保护和传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法律应该明确规定:认定重要民族民间文化遗产的标准,政府公布重要民间文化遗产的名录并指定保持的方法、保持者享有的相应权利和荣誉、赋有的义务。为了鼓励对民族民间文化的保护和传承,法律还应规定:政府给予长期生活在民间熟练掌握一种或多种民族民间文学艺术表现形式,且有很高造诣的民间艺人以“民间艺术家”的荣誉;对于具有民族特色或地方特色的民族民间文化表现形式、该项民族民间文化在当地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和较高的艺术水平的地方,政府命名其为“民间文化艺术之乡”,以推动该艺术的弘扬;通过财政拨款、鼓励社会捐赠等形式扶助以民族民间文化为创作对象的艺术表演团体,鼓励它们进行创作和演出。

3.3文化生态保护机制。特定的生存环境是民族传统文化持续存在和发展的重要条件。保持文化生态,将文化遗产在适宜其生存的社区和环境中原状地加以保存,使其成为“活文化”,不失为保护文化生态的一种有效方式。当前,一些省区都在进行着文化生态保护区的筹划,为了规范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建设,立法应当明确文化生态保护区的管理方式、资金的筹集和使用、保护区内居民的权利和义务、破坏文化生态者应承担的责任。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行政保护要纳入法制化的轨道,为此必须尽快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

民间传统文化是我们宝贵的资源,其意义是多方面的,历史要保留,文化对我们的价值是有形和无形的,而一些民间工艺更是丰富了我们的生活,特别是民间传统文化里一些独特的手法和理念,如中医,更是让我们收益无穷,我们要保护民间传统文化,我们要发扬民间传统文化,这对于我们的国家和国人都有巨大的意义。

本文关键词:民间知识产权传统文化

保护传统文化论文:传统文化的知识保护措施的研究论文

[摘要]我国目前对民间传统文化的保护缺乏必要的力度,导致民族传统文化被一部人利用,成为他们的摇钱树,特别是被外国人剽窃、改造成商品后,一方面我们不能分得任何利益,另一方面甚至还限制了我们民族传统文化的正常传播。面对这些对民族传统文化的消极影响,本文从民间传统文化的现状入手,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以期能对相关法律的完善有所帮助。

[关键词]民间;传统文化;知识产权

1、民族传统文化范围和特征

1.1范围界定。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是指来自于某一文化社区的全部创作,这些创作以传统为依据,由某一群体或者一些个体所表达,并被认为是符合社区期望的作为其文化和社会特征的表达形式,它的准则和价值通过模仿或其他方式口头相传。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主要包括民间文学艺术、传统工艺及民间民俗三大类。其中,民间文学艺术则是劳动人民直接创造的或广泛流传于民间的艺术。包括民间音乐、民间舞蹈、民间曲艺、民间美术、语言文字、戏曲和杂技等。民族传统工艺是一个复杂的整体,涉及许多领域,包括、绘画、雕塑、木偶、皮影、剪纸、传统工艺美术制作技艺、以及与上述有关的代表性的原始资料、实物、建筑和场所,等等。传统习俗是指人们在社会生活中逐渐形成的,从历史沿袭而巩固下来的,具有稳定的社会风俗和行为习俗,并且已同民族情绪和社会心理密切结合,成为人们自觉或不自觉的行为准则。

1.2特征。作为一种知识产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是劳动人民的智慧结晶,这与现代知识产品没有什么区别,但是它又具有不同于现代知识产品的显著特征:(1)它不仅凝结着当代人的劳动,而且凝结着历代人的劳动,其权利主体不是单一的,而是多维的,从国家层面上讲,它是一国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的文化财产;从族群层面上讲它是特定民族智慧的结晶,是该民族的文化财产;从个体层面上讲,它又可能成为个人的文化财产。(2)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在利用中生存和发展,停止利用之日便是民族文化的消亡之日。保护民间传统文化,不是将其束之高阁,而是合理利用,在利用中实现保护。(3)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具有不可再生性,一旦消失将不复存在。民族民间文化的这些特征,决定了对其保护的难度。

2、民族传统文化的现状

伴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文化商品化步伐的加快,以自生自息为主要特质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境遇堪忧。经济对文化的影响从来就是鲜明的,但是,这种影响并不都是积极的。因为经济以同质性为其发展路径,文化则以多元为其运行轨迹。在现代社会,经济的发展并没有给我国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带来繁荣。恰恰相反,由于人们对现代经济生活的过多关注,对传统东西的无暇顾及或不愿顾及,致使我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面临消亡的危险。主要表现在:(1)过度商业化地滥用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民族民间文化资源流失现象严重;(2)许多传统技能和民间艺术后继乏人,面临着年久失传的危险;(3)一些独特的民族语言、文字和民族习俗正在消亡;(4)大量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代表性实物和资料难以得到妥善保护;(5)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研究人员短缺,出现青黄不接的断层。更让我们气愤的是,一些国家和个人为了商业利益或者其他的目的,纷纷来中国寻找淘金点,针对目前我国对民族传统文化的法律保护的漏洞,对我国的一些历史、传统知名人物进行注册,以中国文化名人来创作影视节目;或者抢注我国知名但未注册的商标,等等方面的问题和现象越发严重。

3、民族传统文化的立法完善

根据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特点和国际经验,笔者认为,一部开拓性的保护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法律,应当确立以下保护机制:3.1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普查机制。通过普查,全面了解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生存状态,以便有针对性地开展抢救和保护工作。普查是对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进行保护的基础性工作,包括对无形文化遗产的记录和对一些反映民族民间文化内涵的实物和资料的收集,其目的就是建立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档案。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开展了搜集、整理民间艺术的系统工程——编纂十大文学艺术集成志书。据不完全统计,该工程共收集民间歌谣302万首,谚语748万条,民间故事184万篇,民间戏曲剧种350个,剧本l万多个,民间曲艺音乐13万首,民间器乐15万首,民间舞蹈1.71万个,文学资料50亿字。在调查整理民族民间文化遗产的过程中,有许多濒临灭亡的民族民间文化瑰宝被抢救性地记录下来,也有许多民族民间文化遗产经过挖掘、整理,重新焕发出生机,因此,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普查机制意义重大。我们有必要通过立法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普查机制得以规范而有序地进行下去。法律应明确普查的方式和要求、普查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政府的责任和普查人员的职责、公民协助普查的义务。

3.2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重点保护和传承机制。对于具有重要历史和科学价值的濒危民族民间文化遗产,国际采取了重点扶持的保护政策。在普查的基础上,对认定为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的民族民间文化遗产给予重点保护和抢救;对濒临消亡的民族民间文化遗产,政府一方面通过组织人员进行记录、整理的方式予以抢救,另一方面给予民间文化遗产传承人以适当的资助,鼓励其带徒弟传承民间技艺。为了保护和传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法律应该明确规定:认定重要民族民间文化遗产的标准,政府公布重要民间文化遗产的名录并指定保持的方法、保持者享有的相应权利和荣誉、赋有的义务。为了鼓励对民族民间文化的保护和传承,法律还应规定:政府给予长期生活在民间熟练掌握一种或多种民族民间文学艺术表现形式,且有很高造诣的民间艺人以“民间艺术家”的荣誉;对于具有民族特色或地方特色的民族民间文化表现形式、该项民族民间文化在当地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和较高的艺术水平的地方,政府命名其为“民间文化艺术之乡”,以推动该艺术的弘扬;通过财政拨款、鼓励社会捐赠等形式扶助以民族民间文化为创作对象的艺术表演团体,鼓励它们进行创作和演出。

3.3文化生态保护机制。特定的生存环境是民族传统文化持续存在和发展的重要条件。保持文化生态,将文化遗产在适宜其生存的社区和环境中原状地加以保存,使其成为“活文化”,不失为保护文化生态的一种有效方式。当前,一些省区都在进行着文化生态保护区的筹划,为了规范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建设,立法应当明确文化生态保护区的管理方式、资金的筹集和使用、保护区内居民的权利和义务、破坏文化生态者应承担的责任。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行政保护要纳入法制化的轨道,为此必须尽快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

民间传统文化是我们宝贵的资源,其意义是多方面的,历史要保留,文化对我们的价值是有形和无形的,而一些民间工艺更是丰富了我们的生活,特别是民间传统文化里一些独特的手法和理念,如中医,更是让我们收益无穷,我们要保护民间传统文化,我们要发扬民间传统文化,这对于我们的国家和国人都有巨大的意义。

保护传统文化论文:传统文化立法保护探讨

作者:李芳芳 单位:平顶山学院

一、保护文学艺术的重要性

(一)保持民间文学多样性的需要

我国的民间文学艺术数量众多、资源丰富,“自1979年以来,我国文化部、国家民委、中国音乐家协会、中国文联等多部门组织开展十部民间文学艺术大型著作的汇编和整理,经过调查人员的努力,共收集民间歌谣302万首,谚语748万条,民间故事184万篇,民间戏曲剧种350个,剧本1万多个,民间曲艺音乐13万首,民间器乐曲15万首,民间舞蹈1.7万个,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版权保护的立法现状字资料5亿多字。”[2]迄今为止,在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来对其进行保护,发达国家可以凭借其知识产权领域的优势地位和先进的科学技术,对发展中国家民间文化资源进行掠夺,使得这些宝贵的文化资源被权利人以外的使用人滥用。因此,为了更好传承各国、各民族的文学艺术资源,更多的人已经意识到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紧迫性和重要型。

(二)传承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需要

保护民间文学艺术就是在保护人类创作之“源”,民间文学艺术与现代文化之间是“源”与“流”的关系。[3]

民间文学艺术是“源”,现代文化是“流”,二者一脉相承。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国家交流的频繁,大量的外来文化入侵带来新鲜感,很多人逐渐遗忘本土传统文化,使得很多传统民间文学艺术濒临消失。为了防止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失传,加紧制定法律以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对继承和保留各民族文学艺术遗产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维护利益平衡的需要

由于发达国家利用其拥有的先进科学技术开发出的新成果、新产品的可能越来越大。发展中国家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很重视,而发达国家免费使用这些资源,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是不可能。因此,在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时候,应该注意贯彻“利益平衡”原则。

在国际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中,事实上,是协调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国家利益和他国利益的综合体。

它既要考虑发达国家的要求,同时又要考虑到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利益均衡问题。

二、民间文学艺术的国际保护现状

关于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问题是由发展中国家最早提出的。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非洲、南美洲等地的一些不发达国家提出了希望建立统一的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标准的想法。到目前为止,国际上40多个国家或地区在本国法律或者地区性条约中都制定了关于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条文。

(一)发展中国家保护

1966年,突尼斯成为世界上第一个以版权法模式保护民间文学艺术形式的发展中国家。此后,1968年,玻利维亚(仅涉及民间音乐);1970,智利和摩洛哥;1973年,塞内加尔;1975年,肯尼亚;1978年,布隆迪;1980年,几内亚等国家继突尼斯之后,都相继采取了这种保护模式。[4]

我国《著作权法》第6条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二)国际公约、区域性公约和国际组织保护

在世界许多国家努力下,对文学艺术的保护以国际公约和区域性条约的形式确立下来。国际上,率先提出对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除此之外,《保护表演者、录音制作者和广播组织公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都把民间文学艺术归入到保护邻接权的体系中。这些都是对《伯尔尼公约》很好的补充。

此外,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制定的《班吉协定——关于非洲知识产权组织的协议》(以下简称为“OAPI协议)》,1981年在巴格达由阿拉伯国家缔结的《阿拉伯著作权公约》及安第斯共同体制定的《知识产权共同规范》都相继对民间文学艺术问题做了规定。

在国际组织保护方面,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自创立以来,一直在关注和探讨如何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问题。1976年,两组织了《发展中国家之突尼斯著作权模范法》,规定了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条款。1982年,通过了《关于保护民间文学表现形式以抵制非法利用和其他不法行为的国内法律示范条款》,规定由各国自行决定选择适合自己国家的法律保护模式。1985年,两组织又制定了《民间文学表达形式保护条约》草案。该草案规定要对民间文学艺术提供独立于版权之外的法律保护。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立法成就,并没有得到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公认,但是它为民间文学艺术的国际保护开创了新的道路。

(三)发达国家的保护

发展中国家在对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方面不遗余力,相反除英国和澳大利亚这两个发达国家外,几乎没有发达国家对其进行保护。[5]

1995年初,澳大利亚法院审理Milpurrurru诉Indoufurn案,Milpurrurru指土著艺术家,被告是越南地毯公司。该案是越南地毯公司未经授权在地毯上印制由土著居民设计的图案,对土著居民的传统艺术作品造成了侵害,最终法院支持原告的要求。目前,澳大利亚也准备在有关法律条文中增加保护民间文学的条款。

[6]英国1988年《版权法》第169条也作了相应的规定。

三、结语

我国对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研究才刚刚起步,在借鉴国外先进保护模式的情况下,针对民间文学艺术的独特性,必须先利用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加强对民间文学艺术的著作权、专利和商标法的保护的立法和研究,同时要加强民间文学理论研究,以期在未来的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体系中,形成以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为主,以特别立法为辅的完善立法机制,以最大限度地实现保护文学文化的传承,更好地维持世界文化资源的多元性。

保护传统文化论文:民族传统文化保护及启示

摘要:

随着日本经济的飞速崛起,一跃成为世界中的经济强国,在世界经济的发展中占有重要的位置。日本在发展经济的同时,更是将民族文化的发展作为国家走向强盛的重要途径。自从日本实施文化立国的基本战略以来,积极推行并发扬本民族的传统文化,并取得了不斐的成绩,使日本的综合国力得到了很大程度的提升,提高了国际地位。本文首先对日本民族传统文化的保护的特点进行分析和探讨,进一步提出了对我国民族文化保护的启示,以供参考。

关键词:

日本;民族传统文化;保护;启示

在全球文化浪潮的影响下,各个国家都开始重视本民族的文化建设和发展,其中,日本在传统文化的保护和发扬方面成绩卓越,并取得了优秀的战果,对全世界都产生了一定的冲击和影响,值得我们去学习和借鉴。

一、日本传统文化保护的特点

(一)政府注重对民族文化的保护和管理。

日本政府对民族传统文化的保护非常重视,自从他们提出了“文化立国”的战略,就将文化的保护作为国家发展的根本。政府颁布了很多有关市级、部级的文化项目,并且将一些重要的民间节日设置为国家的法定节假日,比如,每年的农历七月十五就是“盂兰盆节”又被称为“魂祭”、“佛教万灵会”等,这和我们的清明节有点相似,国家规定,盂兰盆节时,统一休假七到十五天;每年的十一月三号是“文化节”,也被称为“明治节”,这一天是天皇的诞辰日,是为了表达对天皇的纪念所设的,现在多作为对科学和事业上有突出贡献的人授予“文化勋章”的节日。还因为勋章上有菊花图案,也被称为“菊花日”。这一天通常学校都会停课,开展一些有意义的活动。每年的三月三日就是日本传统的“女儿节”,这时已经到了樱花开放的时候,这一天,日本人会通过在家里设置人偶祭坛的方式来祈求女儿能够健康成长。

(二)民众有很强的文化意识。

茶道和花道在日本人的平常生活中,是比较常见的。中国是茶的原产地,早在宋朝,日本的和尚昭明来中国学习,学到了中国的饮茶方式,回到日本时,将所有与茶有关的东西都带了回去,并不断发扬光大,流传至今,日本的茶道就此诞生。茶道是用来招待重要宾客的,通过沏茶和品茶的方式,增进双方的感情交流,让人在品茶的这种礼仪中感受茶道文化的真谛,是一种修身养性、陶冶情操的高雅文化。如今,茶道已经在日本民众的日常生活中逐渐得到普及,同时也成为了一种以茶会友、净化心灵、崇尚礼仪的民族风俗文化。插花在日本的文化发展中已经有一定的文化沉淀。在明治时期,花道作为女子学校必学的内容,同时也成为女性提升素养、修身养性的途径。如今,插花不仅仅局限于女性的必学内容,越来越多的男性也开始学习插花,提升自己的生活品味。在民间,有很多精通花道的优秀人才,有的还成立了花道的国际协会,加强了国内外的合作与交流。花道已经逐渐融入到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成为人们感受传统文化的重要形式。

(三)具有法律的保障。

因为有法律的保障以及相关的一些政策,对民族文化的保护有一定的积极作用。日本颁布了很多与保护民族文化的相关法律,如《文化财保护法》、《著作权管理法》等等。《文化财保护法》是1950年颁布的,并在同年开始施行,它是作为民族文化遗产保护的一部很重要的法典,里面涵盖了文化遗产的全部类型,以法律手段将其加以固定,甚至超越了其他同类型的任何一部法典。《著作权管理法》是经过进一步修订的法典,在2001年正式实施,它是一部很具代表性的法典,对文化产业的发展有一定的推动作用。还有一项被民众称为“节日法”的新法规,这项法规主要是对传统节日和一些娱乐活动的支持,为了保证该法律的实施,相关部门也给予了一些政策上的支持。

(四)发展文化产业,保护民族传统文化。

日本已经成为世界第二大文化产业强国,如今,日本的动漫和游戏已经为日本文化产业的发展提供了契机。其中,动画产业和游戏产业分别在世界市场上占有很强的优势。一些新文化产业的兴起,不仅成为日本对外宣传民族传统文化的重要途径,同时也为日本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如今,随着日本动漫、电子游戏以及电视剧的发展,使越来越多世界各地的人们接触到了日本文化,从而激发了他们了解日本文化的兴趣。随着日本文化产业的进一步发展,日本的文化也受到更加广泛的关注,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学习日本文化,深入了解日本传统民族文化的精髓。与此同时,也让日本更加重视对民族文化的保护。

二、日本民族传统文化的保护对我国的启示

我国在传统文化的保护方面已经取得了一定的进展,然而,在全球经济化的影响下,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我国在民族传统文化传承与保护工作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下面就针对这些问题,通过借鉴日本对民族传统文化保护的经验,得到下面一些启示:

第一,政府应该高度重视对民族传统文化的保护工作。加大对文化的保护力度,通过给予相关的政策扶持,实现对文化保护的目的。还可以通过建立投资机制,积极倡导大家参与到保护民族文化中;建立长效机制,将民族传统文化的保护作为一种责任去执行,切实解决文化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通过法律途径,使民族传统文化的保护具有一定的法律依据。制定并实施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完善非物质遗产的保护工作。

第三、增强民众的保护意识。政府要对民族文化的保护工作加大宣传的力度,让人们充分认识到保护民族文化的重要性,使他们增强保护意识,积极参与到保护工作中来。

第四、使文化产业对民族传统文化的促进作用得到充分地发挥。日本的文化产业带动了日本传统民族文化的发展,相比较我国而言,我们的文化产业还处于发展初期,还在不断地摸索阶段,再加上我国缺乏完善的市场经济体系,相关的体制和政策都有待提升。但是,我国拥有几千年的历史文化,我国文化的发展经过长期的沉淀,已经拥有了很深的文化底蕴,我们要善于利用自身的文化优势,有效地利用文化资源,不断开发和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文化产业,从而推动我国民族传统文化的发展和保护。

结语

总而言之,民族文化不仅蕴含着这个民族悠久的历史以及深厚的文化底蕴,同时也是这个国家发展壮大的历史见证。日本作为邻国,和我们国家有着很多的历史渊源,在文化发展的过程中,有我们值得借鉴和学习的地方。我国作为一个有着五千年悠久历史文化的国家,要如何发展和保护我们的传统民族文化,探索出属于中国特色的民族传统文化保护和发展之路,值得我们的反思。

作者:宋丽红 单位:天津科技大学外国语学院

保护传统文化论文:国外传统文化艺术的保护与利用

1.服饰 和服是日本传统的民族服饰,以其高度的艺术性和独特的款式闻名于世。“用布一幅,中穿一洞,头贯其中,毋须量体裁衣。”———《魏志•倭人传》这是中国史书中记载的倭人的服装,这便是和服的雏形了。现在的和服衣领大而延至腰际,向左衽以布带系之,衣袖宽并且较短,袖口处长约两三尺,衣襟垂直脚背,腰间用布带束之。男女和服的款式基本相同,主要区别在于:女士和服色彩鲜明艳丽,通常有人物、动物、花卉、风景等图案。而男式和服则一般是单色布料,腰间的束带相对来说较短。和服之所以能成为一种艺术,除了样式和色彩鲜明的特征之外,不得不讶于和服的繁冗与细致。日本妇女穿和服时,背上都要缠上腰带,用腰带系身可以不让和服松展,显示出形体的美同时也是为了装饰,使艳丽的和服更加多彩。而且腰带在背后打有不同的花结,象征的意义也是不同的,表达着日本人的信仰和祈愿。据统计,日本带的普通结法就有289种,最为有名的是“名古屋带”。这种带宽30厘米,长3.6米。和服除了带、节的搭配外,还有一系列繁琐的配件来陪衬,这些配件使和服的穿法变得很复杂,一般要经过12个步骤才能将全部的行头披挂好。和服的种类一般分为盛装礼服、纹服(也称带家徽的礼服)、结婚礼服、丧服、访问服等。按照日本的传统习惯,每逢正月、插秧、中元节之时,人们都要置办新装。一般来说这种服装不能做成长袖衣服,因节日不同这些服装的名称也是不同的。如正月装、中元装、祭祀装、节日装等。江户时代是日本服装史上最繁盛的时期,现今所看到的和服大都是延续了江户时代的服装特式,其后几百年中再没有较大的变动。直到明治维新以前日本人都是穿和服。明治维新之后上层社会的男士才开始流行西服。不过和服在今天仍是日本人的最爱,无论是在节日庆典、毕业典礼、婚礼、葬礼或是庆祝儿童的“七三五”等重大场合之上,随处可见身着传统和服的人们。 2.歌舞伎 日本的歌舞伎和我国的国粹京剧有些类似。歌舞伎所表现的人物豪爽正直、古朴淳厚、动作优美动人,使人赏心悦目,具有独特的日本民族风格。歌舞伎作为一门艺术最后完善可以说是在日本元禄时代。在歌舞伎发展为戏剧之前的100年里,它就一直受到日本人的喜爱。相传歌舞伎的创始人是出云地方一位名叫阿国的巫女。为了修缮某社殿,阿国组织了一个以女性为主的歌舞团。带领歌舞团从出云来到京都,进行了募捐演出,表演轰动了京都。当时战乱已经平息,日本人迎来了相对稳定的和平时期,这种令人耳目一新贴民生活的新潮艺术受到了狂热的欢迎,成为当时最流行的消遣。此后,歌舞伎的传人们开始潜心研究技艺,通过表演故事的离奇情节来吸引观众。歌舞伎可以分为4类。第1类为历史剧,又称时代狂言。这类戏主要是历史故事和民间传说。第2类是竹本系,又称义太夫狂言。这类戏的曲调为木偶戏大师竹本义太夫所作,因此得名。第3类是世话剧,这类剧是以江户时代平民生活为题材的,还可以细分为形式性较强的时代世话和写实性较强的生活世话。第4类为舞蹈剧,这类剧基本上是从能乐的舞蹈戏转化而来的,既有有台词的也有无台词的。音乐分为“清元“”义太夫“”长歌”等。歌舞伎使用的幕布必须按绿、茶、黑三色的顺序染成。这三种颜色也是歌舞伎的代表色。歌舞伎演员的独特化妆方式称为“隈取”。通过勾画脸谱观众可以大致了解剧中人物的好坏。 3.茶道 大批的遣隋使、遣唐使等把中国文化传到日本后,日本人并不急于简单的模仿,而是对其精细的加工和改造,最终把原来简单明了的东西提升为“道”,增加了庄重神秘的因素。茶文化进入日本产生了“茶道”。弘仁年间,日本的宫廷和高级僧侣中流行开了饮茶文化,这是日本第一个茶文化高峰,学术界称之为“弘仁茶风”。此时日本饮茶从内容到形式完全照搬唐朝。真正将茶在日本普及开来并使饮茶形成风气的是荣西,形成了以寺院为中心第二茶文化高峰。茶道的雏形和主要要素是在东山时期形成的。东山时期的茶文化是宗教式的书院茶,这是一种封闭、肃静、简洁的茶文化。日本茶文化形式和内容几经剧变最终形成茶道。“和、敬、清、寂”是茶道的“四规”。“和”即“和谐”;敬,心灵单纯主客间互敬;清和寂则指饮茶的环境和氛围,需清静典雅。这是贯穿在茶道仪式中的精神。茶道中用的茶是抹茶,采茶前两周内不被阳光直射的新芽,经蒸茶、烘干、粉碎、干燥后再用石墨碾成粉末,成为抹茶。抹茶又分为浓茶与薄茶,浓茶是茶道中最郑重的一项仪式。主人必须穿黑色带白色纹饰的和服,茶道礼法前,客人观赏茶道用具、主人请客人用茶点心。礼法进行期间主任和客人几乎不进行对话。献茶时,客人右手扶茶碗置于左手心,轻轻转上两圈将碗上花纹图案对着献茶人并将碗举至额头表示还礼,分三次喝完为一般礼仪。喝完后用食指和拇指轻擦碗边,再将碗左旋两次放回膝前,并说些吉利的话来赞美茶具的精美、环境的典雅以及感谢主人的款待。茶道能够源远流长,是因为它在繁乱的人世之外营造了一个清静宁和的精神世界。

保护传统文化论文:传统文化知识产权保护

我国是一个拥有五千年历史,有着丰富民族文化的国家。我国的传统文化经过历史的积累和沉淀在内涵和形态上有着不可比拟的丰富性。除了大家所熟知的历史文化遗迹之外,我国的传统文化还包括如蕴藏着中华各民族的历史发展、社会生活、历代中国人的创造智慧与经验的历史文化文献,将日常生活与文化艺术相结合、成为旅游观光的看点和艺术品市场的拍卖品的器物饰品,现在已经日渐被人们淡忘、濒临消失的各类民族民间音乐、歌舞与地方戏曲等艺术表演形式,具有地方特色与生产紧密联系的各种传统古老技术、甚至包括像春节、元宵节、中秋节等中国传统节日。这些丰富的传统文化一直来都伴随着几千年来中国人的生活,成为每个中华民族子孙的骄傲,对于这些自己传统文化的归属,中国人从来都没有怀疑过。但是前不久的中韩“端午节”之争中国落败的事实,却为每个中国人敲响了警钟,对我国传统文化知识产权的保护刻不容缓。

(一)

知识产权的这个名词来源于18世纪的德国,著名比利时法学家皮卡弟将一切来自知识活动的权利概括为知识产权,这一学说后来被广泛传播,得到许多国家以及国际组织的承认。对我国来说,知识产权这一名词是对英文INTELLECTUALPROPERTY的一种翻译。

对于知识产权的定义,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有所区别,各个国家对其的理解也有所不同,笔者对知识产权这一名词的定义比较倾向于认为知识产权是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支配创造性智力成果、商业标志以及其他具有商业价值的信息、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原因在于知识产权注重的是民事行为人对其知识活动所获得成果以及此成果所相连的利益的排他性的占有。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民事主体的创造性智力成果、商业标识以及其他具有商业价值的信息。传统民族文化是一个民族在长期的生产和生活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具有本民族特色的文化,使该民族智慧的结晶,使该民族智力劳动的成果。因此传统民族文化也应该成为知识产权的客体,成为知识产权法律和各种知识产权条约保护的对象,是不被其他国家侵犯掠夺的宝贵的知识财富。

尤其是在当代经济全球化、知识产权华德今天,对包含着无可限量的商业利益的本民族传统文化的法律保护就显得更加紧迫。

以最近发生的中韩“端午节”之争为例,2005年的11月份,韩国驻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代表称,由18名专家组成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审查委员团21日至24日在巴黎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举行审查委员会,并在江陵端午祭等64个申报遗产中选定43个为“人类传说及无形遗产著作”。据悉,“人类传说及无形遗产著作”宣布制度是在认识到无形遗产在人类历史上所占价值和保存必要性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2001年实行的制度。此次也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三批宣布无形遗产名单。本是我国为了纪念爱国诗人屈原而形成的节日,却被他国申报成为他国的文化,这算是我国对自己传统文化保护不够的失败和教训。这件事刚过没有多久,韩国一家公司就秘密在互联网上抢注了“端午节.cn”这一域名,后来一中国商人以24万将其赎回,但是当初这家韩国公司注册这一域名只用了280元人民币。韩国公司利用端午节获得了丰厚的商业利益。中国在对自身传统文化的知识产权保护上交了一笔昂贵的学费。这种因为历史渊源,两个相邻国家的文化之争还远远不止韩国“端午节”这一个例子,中国与日本的中药的归属之争也是一个典型:中国与日本之间的“中药”与“汉方药”之争,是日本的一种文化产权抢占战略;部分外国、外地厂商趁我国中医药、民族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之不足,大量购买中国传统药方和疗法,分析其成分后,申请专利,反客为主,向我国这个中药的原创地出口“洋中药”,使我国损失惨重。因此,对本民族传统文化的知识产权保护不力,不仅是一个国家“面子”上有损的问题,而且还直接牵涉到该国巨大的经济利益。

(二)

我国的传统文化知识产权保护还处于起步的阶段,面临着许多实际的困难和问题。首先,我国传统文化包含地区广阔,名目众多,数量惊人,要每一样都申报知识产权,常常顾得了这个就顾不了那个,难度可想而知。尤其是一些文化遗产申报组织对每个国家的文化产权申报有着时间断的限制,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对无形遗产申报的要求是每个国家每两年才能申报一项,向我国这种无形遗产众多的国家很容易就被其他国家抢先注册,韩国的“端午节”就是一个例证。其次,我国的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从1994年我国首次发表知识产权保护白皮书至今,我国虽然相继出台了《商标法》、《专利法》等一系列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同时也经过多年实践案例经验的累积,相关法律法规越来越正规和完善,但是法律条文中复杂的内容、繁琐的申报和审批程序,使一般民众不仅需要熟悉大量法律专业知识,而且更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一些申报单位过低的工作效率,也使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在法律上的普及和发展受到了巨大的阻碍。并且,我国法律对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处罚的力度不够,虽然我国1997年刑法规定了7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罪名,但是由于条文和具体操作相冲突等原因,用刑罚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不法行为上并没有达到立法时所预期的效果。法律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威慑力还相对低下。最后,也是最重要的就是,广大民众虽然已经渐渐形成了知识产权的意识,但是对于通过法律手段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还不够,尤其是对本民族传统文化的知识产权保护就更加陌生,甚至是根本就没有这个意识,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再加上国家对于知识产权法律的普及工作没有能够及时跟上,人们对于通过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传统文化还处于启蒙阶段。

(三)

幸好,由于经济的发展和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之后来自外国知识产权意识的冲击,中国从国家到普通老百姓都渐渐认识都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渐渐形成了对自身文化各方面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比如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决定从2006年起,每年6月的第二个星期六为我国的“文化遗产日”。在《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中》提到文化遗产包括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些文化遗产都蕴含着中华民族特有的精神价值、思维方式、想象力,体现着中华民族的生命力和创造力,是各民族智慧的结晶,也是全人类文明的瑰宝。保护文化遗产,保持民族文化的传承,是连结民族情感纽带、增进民族团结和维护国家统一及社会稳定的重要文化基础,也是维护世界文化多样性和创造性,促进人类共同发展的前提。

要从各个方面认真细致地做工作,彻底的保护好中华民族几千年传承下来的宝贵的文化遗产。

要真正的保护好传统文化,就是要在法律有一个“名分”,不仅要在实际上占有知识产权和文化产权,还要通过法律申请专利或者商标。要从法律上杜绝他国侵犯我国的文化知识产权。首先要从自身做起,完善对传统文化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法规,要在立法上和法律的实际操作上都做到尽善尽美,充分保护我国传统文化的知识产权,让不法分子不至于钻法律的空子。全民要建立起自觉保护本民族文化传统知识产权的警觉和意识。提高运用法律手段保护传统文化的能力。其次,要充分了解和熟悉国际文化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条文和规则,善于运用规则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加快对本民族传统文化知识产权的整理和申报注册,要对重要的文化遗产形成代表本民族的文化品牌,让全世界的人都知道这种文化是属于我们的。

总之,只有我国传统文化的知识产权得到保护,让传统文化从实际和法律上都真正属于我们,才能避免向韩国抢注“端午节”这种事情再次发生,这样中国几千年来传承下来的传统文化才能得到更好的继承和发扬。

保护传统文化论文:儒学传统文化法律保护研究

(一)著作权保护模式及其缺陷

儒学,由最初的儒家思想发展而来,其本质是一种“文化”。“文化”是一个复杂多元的概念,它不是由某个个体单独创造出来,而是由一个或多个群体创作、传承、发展而来。另外,“文化”所包含的内容也不是单一的。在国际立法中将“传统文化”定义为一种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指那些作者不明但有充分理由可以推定是某国国民所创作的作品,是由社会群体(而非个人)所创作的、流传于民间的歌谣、音乐、戏剧、舞蹈、建筑、立体艺术等文学艺术形式。[2]儒学,作为一种传统文化具有创作者群体性、内容多元化、形式多样性等特点。正因为儒学文化具有不同于普通著作权客体的这些特征,使得在采用著作权保护模式保护儒学传统文化时表现出了一定的缺陷。首先,著作权法对作者身份的规定以及对作品原创性的要求就不适于儒学文化的保护。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对象具有独创性、期限性、作者明确性等特点,而儒学文化具有创作者群体性、作者不确定性、作品延续性等特点,而这些特点都表明了不适合运用现行著作权法对儒学文化进行法律保护。其次,儒学作为传统文化,其发展定有无限延续性,这对于著作权保护时限的限制就具有一定的挑战性。著作权法的保护时限都是短期时限,有一定的时间限制,而这一时限的限制会严重束缚儒学传统文化的传承和发展。儒学作为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精髓和主脉,显著体现了华夏民族的文化特色,对儒学文化进行法律保护的初衷就是为了凸显它中华民族的特色。如果对儒学文化的保护也实行著作权法的短期时效保护,将不利于实现儒学文化的中华民族特色,而且在期限终结时会导致该文化遗产进入公共领域,使儒学传统文化不能再作为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特色文化。事实上,即使期限终结,也不能改变儒学文化是中华民族特色文化和中国宝贵的传统文化遗产这一事实。

(二)综合保护模式及其缺陷

儒学文化是一个复杂的整体,它涉及到许多领域,有时单独运用法律是不能对其进行全面有效的保护,这时就需要采用综合保护模式,即采取法律法规保护、政策保护、公民及群体组织自发保护等各种可以运用的合理方式对其进行保护。如在没有相关法律制定的情况下,国家及地方相关部门及机构此时就可以出台专门的规范性政策文件或地方法规对传统文化遗产进行保护,比如我国第一部地方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3],该《条例》就是为了加强对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保护。在儒学文化保护工作上,公民及群体组织也发挥着巨大的作用,正是一些民间团体组织对部分儒学传统文化的传承和保护,才使得具有两千多年历史的儒学文化得以发展至今,并成为中华民族的特色文化。尽管综合保护模式在保护儒学文化上发挥着巨大的作用,但是这种保护模式仍存在着一定的缺陷。首先,法律制度方面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儒学文化不同于现存知识产权所保护的客体,它具有多区域性、不确定性、延续性等特点,在运用知识产权法部门法对其进行保护时存在着一定的法律漏洞,而这些漏洞就为那些侵权行为提供了逃避法律制裁的机会。另外,在法律制度方面采用公法和私法相结合的保护方式也存在着弊端。我国是一个相对重视公法的国家,在允许利用公法和私法相结合的方式来保护文化遗产时,往往就会出现公法占据了大部分比例,私法仅仅发挥了微小的作用。儒学文化的内容更多的是由一定的群体创造出来的,从群体角度出发,它应该是这部分群体的“私产”,不能片面的将其国有化,而且这不能体现出我国对私权保护的重视性。其次,公民及群体组织对儒学传统文化保护的无力性。尽管民间个人、团体组织保护儒学文化的力量不可小觑,但是他们在对儒学文化进行保护时也表现出了一定的无力感。儒学文化保护工作是一项巨大的工程,它不仅需要人力的支持,更需要物力财力的支持,而在物力财力方面,民间个人、团体组织却很难得到大的资助。由于资金的匮乏,导致他们在保护一些即将要消失的儒学传统文化艺术形式时力不从心。

(三)特别法保护模式的合理性与可行性

在研究分析了以上两种儒学文化保护模式后,可以得知由于儒学传统文化自身的特点使得其与著作权保护的一般客体不同,从而不能将其完全纳入到著作权保护当中去。因此,为了更有效保护我国传统文化的精髓———儒学传统文化,完全有必要在知识产权的体系内建立一种全面有效的专门法律保护体制来保护我国的儒学文化,即结合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来制定保护儒学文化的特别法。基于儒学传统文化的特点和著作权保护模式一定的兼容性,才有可能在儒学传统文化上创设一种新的知识产权性私权即特别权利,[4]制定儒学传统文化保护特别法并不是完全脱离知识产权法而另外制定一部法,而是在知识产权法体系内建立一部专门用来保护儒学文化的部门法,类似于著作权法、专利法等知识产权部门法的地位。由于儒学文化中所包含的需要法律保护的客体内容不能完全采用现行的知识产权法进行保护,而又有部分客体是可以运用现行知识产权法进行保护的,所以在知识产权法体系内建立一套专门适用于保护儒学传统文化的特别法律制度是合理和可行的。特别法保护模式是一种量体裁衣的保护方法,即从儒学文化自身的特点出发,设计出一套专门法律体系来对其进行保护,从而建立属于儒学文化自己的法律制度。从国际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也一直在积极推动对传统文化的知识产权保护,鼓励各国制定相关的民事保护法律,并且该组织联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于1982年推出《保护民间文学表达形式、防止不正当利用及其他侵害行为的国内示范法条》(简称《示范法条》),[5]并建议各国参照制定保护本国传统文化的特别法。所以在制定我国儒学文化保护特别法时,可以借鉴该《示范法》并结合儒学文化自身的特点,制定出一套专门的法律保护体系。

1、权利主体方面“在知识产权领域,存在着私法二元主体结构,即个体主义主体与共同体主义主体,前者是一种典型的‘私的主体’,包括特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一般知识产权采取的是以个人为中心的权利主体制度;后者则是一种以团体形式出现的主体。[6]”因此,对于保护儒学传统文化权利主体的设定,可以参照“二元主体结构”。即对于儒学文化中那些可以确定权利归属于某些确定的群体的口头、音乐、活动、有形表达形式,将其权利主体设定为所确定的这一群体。由于大部分儒学文化的表达形式是无法确定权利归属的,虽然儒学传统文化最初来源于孔子所首先提出的儒家思想,但是他的弟子在先师的基础上进行了发展和创新,而且经过了各朝各代的儒家学者文人的传承和发展。另外,儒学作为传统文化,它有着传统文化所共有的属性,即它不是由某一个个体创作发展形成的,而是由每一个时代提倡和信奉儒学的整个群体不断传承、创作和发展而来的。因此,儒学文化的权利主体可以是一个群体,甚至是民族。儒学文化发展至今已经有两千五百多年的历史,它的影响力涉及海内外,它是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内核和象征,是华夏民族文化的代表,可以将它作为对外代表整个中国文化的客体,它应属于中华民族所有,它的权利主体也应该是整个中华民族。因此,我们可以将这部分儒学文化的权利主体设定为国家,并且由国家代表整个中华民族来行使权利。

2、权利客体方面现行的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智力成果,作为保护儒学文化特别法的权利客体则是儒学文化。而儒学文化是一个总合概念,它的表达形式是多种多样的,除了有形的智力成果外,还包括无形的诸如民俗活动、传统节日、宗教仪式等无法用传统知识产权加以保护的内容。[7]对于儒学文化的保护范围不能过宽也不能过窄,如果保护范围过宽则不利于中华民族这一优秀文化的传播和发展,而且在文化全球化的今天,对于和其他国家的文化相互交流也是不利的;保护范围过窄又不能对其进行全面有效的保护。在保护范围上我们可以借鉴《1982年示范法》并结合我国儒学传统文化自身的特点,建立一套合理可行的法律保护机制。根据《1982年示范法》规定,传统文化的表达形式有四种,即口头表达形式、音乐表达形式、活动表达形式、有形表达形式。儒学文化作为一种传统文化,其表达形式也不外乎这四种形式。所以对于该特别权力客体的保护上要从这四种表达形式出发。对于那些确实需要立法予以保护并且极其具有经济价值的表达形式,要在特别法法律制度中进行明确的规定;对于那些无需通过法律进行保护,利用道德、风俗、习惯就可以对其进行保护的,在制定法律时就不必再赘述。

3、权利内容方面我国知识产权法所设定的权利内容包括两大权利,即财产权和人身权。儒学文化作为一种特殊的权利客体,具有不同于传统知识产权客体的自身特点,因此特别法中在权利内容的设置上不可以完全照搬传统知识产权模式。另外一方面,儒学文化并不是完全不同于传统知识产权所保护的客体,它们存在一定的共同点,特别是对于那些有形的儒学文化表达形式,则可以参照著作权的权利内容设定。因此,在特别法权利具体内容设置上赋予权利主体分别享有财产权和精神权。财产权的内容的设定上分为使用权、许可使用权、获得报酬权,但是不包括转让权。儒学文化作为我国的传统文化的代表,是中华民族的象征,是不允许被转让的。即使权利主体意欲放弃此权利,也不表示该权利可以被任意行使,此时可以允许国家自动作为权利主体来行使保护儒学文化的权利,从而维护儒学传统文化的完整性。其中使用权的内容主要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展览权、表演权、翻译权等内容,许可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主要是指许可他人使用并且不收取费用和许可他人行使这些权利并从中收取一定费用的权利。对于儒学文化的使用方式包括原生境使用和非原生境使用,其中原生境使用是以传统背景和习惯范围为基础的使用,例如,在生产劳动中唱民歌,在节日典礼中表演民间舞蹈、礼仪等。[8]原生境使用正是儒学文化得以传承和发展的前提,为了促进儒学文化的传承和发展,国家不仅应该鼓励这种使用方式,而且也不应当收取费用。所谓非原生境使用则是指超出了传统背景和习惯范围的使用,包括商业性使用、艺术创作性使用、公益性使用等。[9]对于非原生境使用方式,并不是都需要经过许可和收取费用,分为三种情况:可不经许可并不支付报酬、可不经许可但应支付报酬、应经许可并支付报酬。可见对于儒学文化的非原生境使用并不是都有严格限制的,否则将不利于儒学文化的传播和发展。但是对于一些商业性使用应该进行严格的限制,不仅需要经过许可而且还要收取一定的费用,因为有些商业性使用者在使用儒学文化进行商业宣传的过程中,会存在为了提高自己的商业性收益而篡改儒学文化的传统背景和形式的现象,更有甚者对儒学文化进行歪曲的情况。因此,对于商业性使用有必要进行严格的限制。知识产权法中人身权的内容包括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精神权也类似于人身权,但它的内容应该更宽泛一些,主要包括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以及保护作品真实权。其中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可以借鉴传统著作权法的立法体制,而保护作品真实权则是一项特殊的保护内容。因为在儒学文化的使用过程中存在一些滥用、盗用、歪曲和篡改的现象,这种使用方式不仅伤害了起源民族的感情和尊严,而且割裂了儒学传统文化和创作民族的联系。[10]因此,有必要专列一项保护儒学文化真实性的权利内容,在出现滥用、盗用、篡改、贬低、歪曲儒学文化这些侵权现象时,使得权利主体在进行维权时也有法可依。

4、权利限制方面权利限制是指对儒学文化的权利主体所作的限制性规定。儒学文化作为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主脉和精髓,在对其进行保护的同时不应限制它的发展。儒学文化作为中华民族的文化遗产,中华民族的每一位公民都有享受这种精神财富的权利。此外,为了促进儒学传统文化在全球的传播和中国传统文化在世界文化中的整体发展,从公共利益角度出发,也有必要对权利主体的权利进行一定的限制,以便公众在合理的范围内根据自己的需要使用该文化财富。公众可以自由合理使用儒学文化的情形可以分为以下几项: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目的;为公共利益使用;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的使用,并且不以营利为目的;图书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基于以上几项目的使用儒学传统文化时,可以不受许可和收费的限制,权利主体也不得阻碍其使用。

5、保护期限方面《突尼斯示范法》和《1982年示范法》都没有规定传统文化的保护期限,参照国际法规定,在制定儒学传统文化保护特别法时也不应该规定儒学文化的保护期限,即对儒学文化的保护不受期限的限制。儒学文化源于中华民族这个古老的群体,代表着中华民族的文化精神,任何对它有限制的期限性保护都是不合理的,它作为一种传统文化会随着我国的整个文化产业的发展而不断地得到发展和发扬。儒学文化的内容和表现形式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不断发展变化的,而这也正是儒学传统文化的生命在整个中华民族乃至全球得以源远流长的需要。

6、侵权责任方面儒学传统文化作为知识产权特别法的客体,它的侵权类型包括侵犯财产权和侵犯精神权。在制定特别法的过程中,可以采用列举式的方式来确定哪些行为是侵权行为。参照《1982年示范法条》在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上所列的侵权行为,可以将对儒学文化的侵权行为分为以下几种: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许可且未支付费用的使用行为;不以营利为目的,在经过许可且无需支付费用的使用中不按照规定标注文化的来源地;未经许可发表群体作品;歪曲使用,篡改文化的发源地和真实性以及伤害民族感情的使用方式。[11]对于儒学传统文化的侵权责任的承担上并不限于民事责任,可以同时采用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责任相结合的方式来对其进行全面保护。但是民事责任还是应当作为侵权责任的主要责任承担方式,其中责任形式包括停止侵害、赔偿损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原状等。由于儒学文化蕴涵着中华民族文化传统并具有特殊的意义,在对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方式的选择上,应该侧重于保护该文化的精神利益,鉴于传统文化自身损坏后的无法恢复性,往往即使给予财产上的损害赔偿,也不能完全弥补权利主体所遭受的损失,而此时采用比如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非财产责任的承担方式反而更能体现对儒学传统文化的权利主体的尊重。在责任承担方式的选择上可以将各种责任形式结合起来以在最大程度上消除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以求实现对儒学文化的全面保护。

作者:周菲 张希华 单位:山东大学法学院

保护传统文化论文:传统文化保护与发展的功能

旅游业在带动经济收入增长的同时,也会带来东道主文化与游客文化之间的碰撞、摩擦。不断涌入的外来文化、现代观念可能由于经济利益或政治权力等因素被暂时接受或被迫同化,也可能会造成东道主强烈的不满或反抗。旅游已经在深深地影响着一个地区文化的发展,也影响着一个地区文化与另外一个地区文化的交流状态。地方文献作为地区文化的象征,在旅游业中起着文化支撑作用,能够保护传统文化,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

1提供史料支持,增加文化内涵

史料性是地方文献的重要特点。每个地域都有它独特的地方文化,而旅游对游客的吸引点少不了地域文化的独特性。地方文献具有很高的史料价值和学术价值,它在旅游景点的开发维护中提供了大量的文字资料和形象资料。它较为系统全面地记录了一个地方的风土人情,能够为旅游开发者挖掘旅游资源提供思路和信息支持。文化是一个地区的灵魂,旅游活动中的旅游景点和旅游项目都可以注入文化的元素,更好地满足旅游者强烈的文化诉求。地方文献的地域性、史料性、综合性、系统性能够为旅游提供丰富的信息源,提升文化档次。旅游业得到地方文献的支持,能够增加旅游景点和旅游项目的文化因子,通过旅游和地方文献之间的互动,可以起到保护与传承地区传统文化的作用。

2真实性辅助,保证文化的原汁原味

游客在旅游过程中,渴望在异地看到一些原汁原味的东西。然而,如今对自然资源与文化资源的开发都是以大量复制与批量化生产形式呈现给游客,容易使游客感到厌倦乏味。尽管商品化在现代旅游中是不可避免的,但是它严重威胁到传统文化的保护和传承。地方文献作为一种文化的表现物或者说是媒介,能够一定程度上保护传统文化的真实性和原始性。地方文献是当时当地的人对当时当地的事物所做的直接描述,相比旁观者来说,其记录内容既稳定又客观,能够进行多方比较和佐证,避免认识上的片面性与主观性,降低“舞台真实”给文化真实性带来的损害度,调节好文化真实性和文化商品化之间的关系,使得传统文化在旅游中得到保护与发展。

3挖掘地方文献信息,为旅游开发提供新思路

游客和东道主在地域互动中无不带着文化的意义。游客将自己的文化带到旅游目的地,去感受异域文化。东道主则将自己的本土文化敞开给游客,主动或潜移默化地受到游客带来的异文化的影响。因此,传统文化的保护并不是守旧地固守原有的文化,而应该在文化互动中吸收优秀的文化要素。地方文献内容丰富,涉及面广,积极地挖掘地方文献的信息资源,能够增加旅游开发的文化积淀。同时,地方文献中的地方人士著述通常都是该地区比较有影响力的名人名家之作,这些著述能够为打造名人旅游项目提供丰厚的信息资源,让游客能够全方位了解一个地方的名人名家。此外,地方人士著述本身也可以作为旅游产品或旅游项目,吸引大量游客前来参观欣赏,不失为保护传统文化和多元化开发旅游项目的好办法。总之,地方文献和旅游都被视为文化的产物。地方文献以其丰富的地方信息资源在旅游业中发挥着保护和发展传统文化的功能,使得旅游业能够以文化为依托,健康发展。

作者:余璐 单位:云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保护传统文化论文:传统文化保护与传承初探

一、秀水村文化遗产

(一)物质文化遗产

根据《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规定,秀水村现存的物质文化遗产主要有:1.明清古民居建筑村落秀水村保存了以毛氏宗祠为主而组建的明清古建筑民居村落。古村落的石板街鹅卵石巷(现称古巷碎石路)古朴典雅,井然有序。民居房屋建筑为砖木结构,青砖碧瓦,古色古香。建筑设计在采光、防火、排水上精巧独到,房顶上装饰有蝴蝶形、葫芦形、人面形、鱼形、鸟形等各种饰物,是岭南一座不可多得的民居历史博物馆,具有展示明清村落历史文化、研究明清建筑艺术、学习传统教育模式等价值。2.宗祠、牌坊、碑刻、雕塑等千余年来,秀水村的毛氏先辈们,创造了丰富多彩的文化,留下了许多宝贵的历史文化遗产,至今依然激励、荫泽着秀水村毛氏后人,与时俱进,奋发图强,建功立业,报效家国。这些遗产主要有毛氏宗祠家祠四座,书院、私塾四所,戏台五个,还有状元楼、进士门楼等古建筑。详见表2。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

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以人为本的活态文化遗产,它强调的是以人为核心的技艺、经验、精神,其特点是活态流变。秀水村为汉人,其周边多为瑶人,长期以来,汉、瑶文化融合,形成了秀水村具有汉瑶特色的节庆文化(如清明节、盘王节),崇文敬祖的毛氏家族祭祀文化等一系列非物质文化并传承至今,成为秀水村宝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如表3所示。

秀水村的毛氏宗祠、民居、书院、私塾、店铺、古街、牌坊、戏台、古樟、古井等融为一体,很有岭南特色的聚族而居的耕读文化景观。现存的这些建筑携带着深厚的文化内涵,体现了毛氏族人的思想意识、哲学理念、行为方式、审美法则和文化品味,不仅反映了毛氏先人在农耕社会背景下对土地使用的节制,对自然生态的保护,使得自然生态与农业生产处于和谐状态,也体现了毛氏族人崇文重教、相互帮助的传统美德,使得族人之间能团结合作,形成和谐稳定社会。秀水村的这种耕读文化对现代新农村规划建设和城镇社区文化建设都具有很好的学习和借鉴作用。

二、秀水村文化生态保护目标

(一)秀水村文化生态保护影响因子分析

1.“传统文化历史”影响因子秀水村的历史文化遗产反映了1300多年来秀水村民的人居生活、建筑水平、文化教育、商贸休闲、社会活动、社会关系、意识形态以及利用自然、改造自然和当时生态环境的状况等,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是一笔宝贵的历史文化遗产。2008年秀水村被国家建设部和国家文物局授予“国家历史文化名村”称号,得到了社会的广泛认同,在我国村级建制的村庄中“传统文化历史”影响因子较高,在广西影响因子极高、名列前茅。但古村落和古街区的房屋和建筑普通受损,改建扩建及周围新建房屋影响整体性保护,对“传统文化历史”影响因子造成了不必要的负面影响。因此必须尽快采取措施,保护良好的存续状态。2.“非物质文化遗产”影响因子根据文非遗发[2010]7号文件规定,秀水村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有耕读传家文化、生殖崇拜文化、祖先祭祀礼仪文化、汉瑶融合的节庆文化、崇林敬树的森林文化等,具有一定的历史、文化、科学价值。但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影响因子一般。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挖掘和梳理,创造具有独特的文化魅力和鲜明的地方民族特色品牌,将能进一步提高影响因子系统。3.“依存环境”影响因子秀水村山清水秀,有“秀水状元村”和“小桂林”之称。虽历经唐、宋、元、明、清五个朝代1300多年,但仍保存了大量完好的明、清古村民居、文物,以状元楼为主线的人文景观栩栩如生,上至皇帝,下到知县赐封、贺赠匾额等文物是文化生态的名片,状元楼、进士堂、千年古巷、状元坪遗迹等是文化生态的古迹镜片。官帽山、秀峰山、贵妃泉、青龙潭和白虎潭和古樟树展示了原生态山水元素,并与积淀千年的历史文化融为一体,形成人与自然相得益彰的生态人文景观。在明朝时期修建的秀水村如今是广西优秀的乡村旅游示范点、广西特色景观旅游名村和中国历史文化名村,同时,也是广西37个重点建设旅游景区和广西旅游发展规划历史文化类12个重点开发建设项目之一。可见秀水村非物质文化遗产所依存的自然生态环境和人文生态环境影响因子良好。希望今后更注重加强文化生态环境的保护工作,促进文化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水平。4.其它影响因子根据文非遗发[2010]7号文件,其它影响因子为“当地群众的文化认同与参与保护的自觉性较高”和“当地人民政府重视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工作,保护措施有力”,由于此两项为软因子。需要材料支撑,本文不作分析。

(二)秀水村文化生态保护目标

根据上述分析,可以概括出秀水村文化生态保护目标为:“一主线”、“两立足”、“三项保护和提高”,“三建成”、“两特点”、“国家名村”、“幸福镇”。即以文化生态建设为主线,立足于历史文化与自然环境紧密融合,立足于山水林田路生态综合治理,保护与合理利用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梳理挖掘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发扬传统文化,提高文化生态环保水平、提高文化生态基础设施、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建成文化生态环境优良、文化生态文明发达、文化生态经济繁荣,具有独特的文化生态魅力和鲜明的地方民族特色的中国历史文化名村和部级幸福小镇。

三、秀水村文化生态保护措施

(一)建立文化生态保护组织机构,加强对文化生态保护工作的领导

文化生态保护是一项涉及面广泛的系统工程,成立秀水村文化生态保护管理区,加强对文化生态保护工作的领导。管理区直属县级文化生态保护领导小组管辖,领导小组由县、乡、村等各级主管领导组成。争取各级政府从法律制度、政策措施、资金投入、管理体系等方面大力支持,文化、建设、农业、林业和环保等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通力合作,积极做好文化生态保护的组织、协调、指导、实施工作,共同做好生态文化保护工作。组建管理队伍和科研队伍,管理区是文化生态保护的专设部门,管理队伍主要由村干和村民组成。科研队伍人员可由聘请的乡村文化生态专家和技术干部、村外和本村的文化传承人组成。组织机构的设立将更有利提高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建设质量和管理水平。

(二)科学制定文化生态保护规划

依据文化生态保护目标,在认真调查、分析研究、统筹考虑和科学论证的基础上,结合国家“十大幸福小镇”示范性项目建设、广西37个重点建设旅游景区和广西旅游发展规划历史文化类12个重点开发建设项目之一制定或修订完善秀水村文化生态保护规划。规划注重山水林田路生态综合治理,体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文化遗产保护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要求,突出耕读文化、家族文化等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独特价值和文化内涵。

(三)强化文化生态保护工作

一是构建由文化生态保护核心系统和文化生态保护开发系统组成的文化生态保护系统。文化生态核心系统包括石余自然山水风光区、八房民居古风探考区、水楼状元文化展示区、安福临江河滩生态休闲区及青龙湖、青龙山与秀峰山顶公园等八大景区。二是保护好秀水村文化生态系统环境,使其免遭破坏和污染。三是确定文化生态保护核心管理区重点区域进行整体性保护。重点区域为古文物、古村落和古街区的所辖区域八大景区的自然生态环境和人文生态环境,特别要保护古文物、古村落、古街区的物质文化遗产和名木古树等,使其不受损害或侵害,并在良好的环境下保存或生长。科学规划的文化生态保护开发区以保护文化生态环境基准下进行开发利用。四是立足于山水林田路生态综合治理,保护好山林、水源、土地等自然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促进自然生态平衡。五是保护和梳理挖掘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和数据库。六是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选拨、资助、奖励和保护工作。七是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基础设施建设,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馆和传习所,注重珍贵实物资料和传承人代表性作品的征集,发挥基础设施在保护、传承、展示、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八是处理和协调好眼前与未来、局部与整体、保护与开发等关系,促进文化与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四)进行文化生态保护宣传工作

利用板报、报刊、杂志、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对文化生态保护进行宣传报道,广泛宣传文化生态保护的重要意义,提高文化生态保护的意识和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利用节庆日等开展丰富多彩的群众文化活动和健康有益的民俗文化活动,努力营造文化生态保护的良好风气和有利于文化生态可持续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五)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传承和教育培训

整合文化、教育、科研等多方资源,编写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普及和辅导读本,积极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进家庭、进社区、进村寨、进课堂,并开展讲座、授课和辅导活动。开展文化生态保护人员培训培养工作,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建立培养传承群体梯队,探索多种传承方式。中央、广西非常重视文化生态保护工作,《国家“十二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纲要》和《文化部关于加强部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的指导意见》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产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对文化生态保护提出了指导性意见和更有力的措施。科学、可持续发展的保护措施和激发每一位秀水村民的文化生态保护意识,提升他们文化生态保护的自觉性,将对秀水村建成文化生态环境优良、文化生态文明发达、文化生态经济繁荣、具有独特的文化生态魅力和鲜明的地方民族特色的中国历史文化名村和部级幸福小镇起到积极的推进作用。

作者:何新凤 刘代汉 单位:桂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保护传统文化论文:强化语言保护与传统文化的价值

土族生活地区保留有一些人类古老的巫术活动。作为青海省特有民族重要的民俗文化礼仪,互助地区土族婚礼更是“涵盖了土族人生活习俗、信仰、审美艺术、伦理道德等多方面内容,是土族传统文化的综合体现。”基于土族文化艺术的特点,有学者明确指出“,土族在保留自身文化艺术特征的同时,兼容汉、藏、蒙等民族文化,呈现出多元性、原始性、独特性、性、融合性和地域性等特点。”

1土族语言使用与文化的现状

随着当代经济文化发展,土族的民族语言与文化也在发生着有目共睹的变化。从土族语言使用现状的调查来看,所发生的变化主要表现为以下几方面:第一、受汉文化的强势影响与民族语言自身的特点,土族语言使用的范围越来越封闭,仅仅在本民族聚居地内部使用土话,对外几乎不说土话。第二,不同年龄,所受教育程度不同,对土族语言使用也出现不对等的现状。年轻的一辈已然听不懂老一辈的土话,老一辈人也很少继续使用并教育下一辈人沿用过去时代的土话。文化程度越高的,使用土话的频率也就越低。受时代新语词的影响,在土话中找不到对应的语音发音,出现借用汉语或藏语语音表达新词语的现象,屡增不减。第三,在大通、黄南、民和、互助四地,因历史原因,民族迁徙,土族同其他民族杂居、混居,致使一些地方的土族已经完全不再使用本民族的语言,而转用汉话或藏话,尤为明显的是大通、黄南,民和与互助部分地区也已经出现了这种现状。第四,基于语言经济的原则,大多数土族同胞从思想和民族心理情感上意识到使用本民族语言的重要性,但从现实的角度出发,他们还是选择更为优势的语言进行交际与生活。土族语言使用发生变化,也影响到了本民族传统文化的传承与保护。古老的土话只保存于世代相传的口头文学里,这些珍贵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对年青的土族一代是陌生的,也是遥远的,所以保护的工作就落在了文化工作者的身上,借助印刷、录音、摄像等现代媒体技术,最初“活”的语言成为了“旧”的历史。作为土族身份象征的各种传统符号也在发生变化,尤以土族传统服饰最为明显,互助、乐都、大通一带的土族服饰,虽仍保持传统习俗,但也发生了变化。民和地区已基本汉化,同仁地区则已基本藏化。伴随旅游业的发展,土族传统文化也受到了严峻的考验,已由最初富有特定文化意义的仪式活动演变发展为被展示、被娱乐的表演节目。

2保护与传承土族语言与文化的意义

文化是一个民族的根基,语言又是文化重要的载体,二者相互依存,共同体现着一个民族的文化色彩、审美情感和价值观,以及民族的思想和情感。一旦一个民族的文化与语言逐渐消退,那么这个民族的情感、价值观也会随之消亡。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大趋势之下,中华民族整体的文化都在承受着前所未有的压力与挑战,如何更好地传承与发展民族文化,即“维护多元文化的存在,保持和发展自己民族文化的主体性,可以说已经成为当今世界许多国家、民族最关切的一个问题。”文化是一种软实力。历史上的土族也是在不断吸收和融合了其他民族的先进文化中逐步成就了自我的文化特色,这从土族的信仰、民族服饰、饮食习惯、民俗活动与民间说唱文学艺术中都能看出端倪。因此,保护与传承民族的语言与文化,就具有了时代的重要性与现实意义。首先,加强民族语言与文化的保护与传承,是土族在新时期不断求发展的根本所在。就土族的语言与文化现状而言,传承老辈艺人的语言与文化传统,激发起民族自豪感与自信心,从而在享有民族物质家园的同时,又能保护民族精神家园,是土族立于民族之林的根本。其次,加强民族语言与文化的保护与传承,是对中华民族优秀精神的继承与发扬。土族的语言与文化不单单是土族特有的思维与情感的体现,其中也包涵和容纳了其他民族的文化思想与情感,使得土族民族文化呈现出了多元性的特点。因此,传承本民族文化,是在传承土族优秀文化基础上,发扬着中华民族的优秀精神。最后,加强民族语言与文化的保护和传承,有助于更好地开发富有民族特色文化产业。自2005年以来,互助的《土族婚礼》、民和三川地区土族纳顿、《土族酩馏酒》等多个项目被先后批准为部级、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众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为文化产业的发展提供了丰富的内容。由此,加强土族语言与文化的保护、传承,才能更好地开发和创新出符合于时代文化之需的物质产品,从而进一步推动民族文化产业,带动地方经济与文化的发展。

作者:吴海霞 单位:青海大学社科系

保护传统文化论文:从文化安全角度谈我国传统文化艺术保护及传承

在全球化大潮的冲击下,保护和传承自身的传统文化艺术,发扬自身的文化传统既是世界各国的共识,也是我国文化战略的重要举措。保护传承传统文化艺术是实现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也是实现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重要环节,同时对民族的团结统一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我国各地应积极保护和传承好当地优秀的传统文化艺术,发扬我国优秀的文化传统,进而加强我国在全球化中的竞争力,切实维护国家文化安全。

一、从文化安全视角下审视西方强势文化对我国传统文化的影响与挑战

文化安全主要是指国家的文化特性和基本价值观不受威胁,可以自主地选择社会制度、意识形态、价值观和行为方式,能够预防和抵制来自内部或外部的文化因素的侵蚀、破坏或颠覆,以维护国家文化主权和文化尊严的神圣不可侵犯。文化安全问题目前在世界范围内受到广泛关注并逐渐上升到影响国家安全的战略高度。中国共产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把维护国家文化安全列为文化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文化之所以出现“安全”问题与全球化进程中的“双刃剑”效应以及西方发达国家极力推行文化霸权主义的理论和实践行为有直接而密切的关系。

1.“全球化”引发的文化安全问题

在当代,全球化的进程是客观的、不容置疑的事实。“全球化”这一概念首先指向的是经济全球化,这一历史进程到了20世纪80年代以后由于世界范围内的交通、通讯、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以超乎人们想象的速度、程度和范围影响着世界各国的经济、政治、环境和文化的发展。全球化引发的种种矛盾与问题说明全球化不仅是一个经济命题,同时也是一个政治命题、文化命题。全球化对于不同民族文化的价值系统、思维方式、伦理观念、国民品性以至审美情趣,都会产生难以估计的影响。而西方发达国家则往往利用其在全球化中的主导地位以多种方式推行西方化的社会制度、生活方式及文化价值观念,对包括中国在内的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国家安全、文化传统及价值观形成冲击和挑战。

2.西方文化霸权主义理论及其影响

“文化霸权”的概念是西方马克思主义早期的创始人安东尼奥•葛兰西于20世纪30年代提出的。这一概念在被引进到文化研究领域后,一般是被用来解释文化的性质、政治意义以及文化之间的矛盾和冲突等问题的。葛兰西之后,在西方社会产生了影响深远的文化霸权理论。一方面,这些具有典型代表意义的学说和理论大多带有浓厚的西方中心论的色彩,即使在对当代西方社会进行批判、反思和质疑时,依然是把西方的现代化及知识体系视为最基本的思想空间,从未超越西方中心论、优越论的范畴。另一方面,这些具有典型代表意义的学说和理论大多带有较为强烈的“文化至上”的思维理念,他们大多都把文化看作是社会发展、变迁的基本力量,把文化置于社会的经济基础之上,尤其是在面对西方资本主义社会最根本的“商品化”问题时往往采取的是回避或逃避的态度。无论西方的文化霸权理论以何种方式表现,也无论他们是批判、否定,还是支持、肯定文化霸权,其实质都是在支持西方中心论,在客观上是暗合西方霸权主义的理念及其价值观的。

在以西方发达国家为中心和主导下的全球化进程中,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尤其是弱势民族国家对于西方文化霸权主义所采取的经济加文化侵略的模式及其所带来的显性社会后果都已有了相当的警觉。实质意义上,文化霸权理论最终是为国家利益服务的。在全球化时代,具有霸权意识和霸权行为的国家始终都会把“文化力”作为一种可以操控的文化资源,并使之成为有效实现国家利益的特殊手段,文化霸权理论也不例外。因此,文化安全问题的产生并非偶然,是全球化和西方霸权理论发展的必然结果。

二、陕北地区传统文化艺术保护传承现状

陕北,地域上包括陕西省北部的延安、榆林广大黄土高原地区。它东临黄河,与山西一河相隔,北依长城与内蒙古毛乌素沙漠接壤,西接甘陇、宁夏,是通往大西北的咽喉,向南通往关中。自古以来陕北为中国农牧交界的战略要冲,中原农耕文化与草原游牧文化在这里交融结合。陕北特殊的地理位置形成了其独具特色的文化。这块神奇的黄土大地上的人民,在长期的生活实践中创造了灿烂夺目的各种民间艺术和丰富多彩的传统文化。嘹亮高亢的信天游、委婉动听的民歌、激越奔放的大秧歌、古朴粗犷的剪纸、淳厚动听的陕北说书以及各种婀娜多姿的民间舞蹈等等,不仅有鲜明的地域特点、浓郁的生活气息、炽热的思想感情、独特的艺术风格,而且还保存着丰厚的传统文化底蕴和古老的民族艺术特色。这些宝贵文化遗产不仅具有重要的社会历史、科学、教育和艺术价值,而且这些优美的传统文化孕育了陕北人民勤劳质朴、热情豪爽、热爱本土的文化传统。

1.陕北民间传统文化艺术的传承人状况

陕北蕴育着丰富多彩的传统文化艺术,但近年来陕北传统文化艺术的传承状况不容乐观。目前,陕北传统文化艺术的传承人普遍年龄较高(平均年龄在58岁以上),平均文化程度较低(初等教育以上学历者仅占12%)。其传承方式极其落后。陕北民间艺术的传承基本是血缘传承、师徒传承、婚配传承三种方式。其共同特点是口传心授,很多原生态的民歌手、剪纸艺人、民间舞蹈的传承人大都接受过很少学校教育,文化水平低下,传承过程基本是在传“形”的过程中,反复模仿,得以再现。如早期陕北很多说书艺人大多是盲人,他们大都不识谱,在没有乐谱且文字能力普遍低下的情况下,就是通过口传心授,以内心领悟来体味其中韵味,传者口唱、承者聆听,然后再模仿再现。

2.陕北民间传统文化艺术门类

丰富多彩的陕北传统文化艺术可以划分为陕北民歌、陕北民间舞蹈、陕北民间曲艺、陕北民间工艺和陕北民俗文化五个大的艺术门类。陕北民歌按演唱内容、形式和体裁大致可分为劳动号子、山歌信天游、小调三个大类。陕北人用歌声表达其喜怒哀乐,在黄土高原之巅、在弯弯曲曲的山道里、在亲朋好友举办的酒席上,随处可以听到陕北人的民歌。陕北民歌,内容丰富、题材广泛、形式多样、曲调繁多。它是陕北人民意识形态的外界投影,也是黄土文化心理结构的外化。陕北民间舞蹈得形式有近百种,常见的表演形式有秧歌、霸王鞭、腰鼓、踢场子、龙舞、狮舞等。其中以秧歌和腰鼓最为普及和具有代表性,形成了以秧歌和腰鼓为主体的群众性民间舞蹈活动。每逢春节和正月十五前后,陕北各地均组织秧歌活动,当地俗称“闹红火”、“闹秧歌”,使广袤的黄土大地沉浸在欢乐喜悦的气氛之中,几乎是“村村锣鼓响,人人喜洋洋,扭起秧歌打腰鼓,丰收歌儿满山乡。”丰富多彩的陕北民间舞蹈,是研究、保存、继承、发展陕西民间传统文化艺术和西部人文资源的珍贵史料和活化石,也是我们开发民族民间艺术的重要人文资源。陕北蕴藏着丰富多彩的民间曲艺表演形式,它们生于民间,长于民间,数百年、上千年的发展生生不息,具有旺盛的生命力,根植于广大人民群众的心中。陕北民间曲艺艺种主要有陕北说书、陕北二人台、陕北碗碗腔、陕北道情等。这些民间曲艺具有鲜明的地域性和民俗性色彩,散发着浓郁的乡土气息。民间曲艺的曲目大部分经过艺人反复地口头加工,口传心授而流传下来的。而民间曲艺艺人也在迅速减少,有些艺种面临失传的危机。民间手工艺是十分珍贵的文化资源。陕北的民间手工艺品类繁多、技艺精巧。陕北的民间工艺主要有:剪纸、石雕、刺绣、面花、泥塑、民间画等。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机器生产极大地冲击民间手工艺的传承发展,很多民间手工艺面临逐渐消失的困境。丰富多彩的陕北民俗活动散发着浓郁的民族活力和乡土气息。有神秘古老的祭祀仪式,也有欢天喜地的民俗汇演。陕北最多的民俗活动就是庙会活动,庙会是村民们主要的休闲娱乐活动场所。春节是陕北民俗文化展示最全面、最繁荣的期间。陕北被称为中国春节的十大狂欢地之一。转九曲、耍水船、垒火塔塔、玩火判,再加上春节锣鼓喧天的大秧歌,陕北的春节真是热闹非凡、极尽张扬。

3.陕北传统文化艺术地保护传承状况

近年来,陕北地方政府开始保护传统文化,而且取得一定的成效。2005年,当地文化部门对陕北的民族民间艺人(传人)进行了全面的调查,并对调查资料进行了建档保存。2006年积极审报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其中榆林小曲、陕北大秧歌、洛川蹩鼓、安塞腰鼓、陕北说书、安塞剪纸、黄帝陵祭典被列入国家首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2006年以来逐步展开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人员培训、网络平台的建立、遗产的收集、纪录、整理等工作。这些举措使陕北传统文化的保护传承状况得到了全面改观,但其过程中仍存在诸多问题和不足

一是管理机构尚未形成,缺乏上级专业组织的帮助与指导。缺少自上而下的规范管理,基层现有的一些组织管理力度不够。基层协会组织,缺少本专业干部和专家级人才,对民间传统文化保护与传承研究不够,合理开发利用的市场意识和政策条件欠缺。若长此下去,传统的文化资源不仅会慢慢丢失,出现潜在的断层,而且也将丧失一个弘扬民族工艺的文化市场。所以,加强民间工艺的保护,有着长远的战略意义和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是濒危品种保护和传承人培养的问题有待解决。对于濒危程度较高的艺种,从传承人和资料的搜集、整理方面的保护措施还不到位。由于目前的传承处于自觉自愿状态,以及民间文化尤其是民间工艺特有的制作周期长、费工费力等,致使参与者不多,传承人匮乏,尤其是年轻一代,更是鲜有问津者。尚未形成一个民间文化的传承群体。可以说,民间文化的传承在人才资源上出现了断层。

三是市场意识和规模化生产有待提高。近年来,安塞、绥德等县区积极整合当地文化资源,在将其产品投入市场方面,做了初步的尝试,具有一些经验,取得了可喜的成果。而陕北整个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与发展,缺少规模性和影响力,还没有进入大市场良性循环领域,仍然满足不了大批量需求的要求。

三、对传统文化艺术保护传承的几点思考

在经济全球化浪潮的冲击下,如何保护和传承好传统文化艺术,是一个重大的课题。从陕北传统文化的拥有量和其保护状况看,我们的传统文化保护工作任重而道远。各地应该综合自有资源,加强对民族传统文化的保护,挖掘、继承并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巩固和发展先进文化。

第一,改革传统文化管理体制,健全传统文化管理制度。对传统文化的保护和传承首先要做到保护与管理相结合,必须建立一套保护、传承的有效机制,健全管理制度,加强管理队伍建设,提高管理人员素质。政府应逐步实现“办文化”向“管文化”转变。要加大对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的培养力度。对传统文化的保护,应努力形成科学规范的管理体制和良好高效的运营机制。要加强分类、分级管理。对消费性的传统文化艺术,政府应遵照市场规律要求,依法管理,规范运营,使其达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

第二,强化广大人民群众的传统文化保护意识。虽然,近年来,国家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来加强对传统文化的保护传承,但是广大人民群众的传统文化保护意识还相当薄弱。传统文化根植于广大人民群众之中,而且往往是经济落后区域其传统文化受现代文化冲击较少,传统文化保护得比较完整。因此要加大对广大人民群众的宣传教育,唤起普通群众对传统文化的保护意识。传统文化是人民大众的,最终也必须依靠大众来保护。应该经常举办展示、论坛、讲座等活动,让公众尤其是年轻人了解并喜爱传统文化,培养文化自尊和文化自信,同时也调动他们参与保护的积极性。

第三,将民间艺术渗透到日常教育工作中、为民族传统文化艺术的保护传承培养后备人才。在当前素质教育中,把民间艺术教育渗透到日常教育工作中是必要的。一方面可以提升学生素质,另一方面可以培养一批传承民间艺术的后备人才。可以渗透到基础教育的音乐课、美术课中,也可以通过在高校设置学修课等将民间艺术渗透到高等教育中。如在音乐课上给孩子们多教一些民歌、民间舞蹈等;在美术手工课上教民间传统工艺制作等。学生学习民间艺术的过程中,提升学生民族自信心,激发学生对民间艺术的热爱和关注。从小培养学生的民族文化精神和爱国爱家的情怀,同时逐步培养起民间艺术的欣赏群体和民间艺术的传播者,进而为民间艺术的复兴和传承做好人才和文化准备。

第四,走产业化发展之路,促进消费。应以培育品牌为基础,向产业化发展,集中与分散相结合,与历史文化保护区及旅游景点相结合,促进民族民间文化艺术消费。一是整合资源,产销结合,定点(门店式)展卖。如将陕北剪纸,集中艺人和产品,以门店为依托,形成网络经营。二是整合资源,厂店合一,集中展卖。全面提高民间传统文化产业的市场化程度,形成规模效应。三是根据各地实际,结合自身文化艺术特色打造品牌项目。如:以陕北窑洞为依托,开发各种民俗活动项目,用民间优秀文化营造出的独具特色文化氛围吸引中外游客。对陕北民歌、陕北大秧歌、腰鼓、小场子表演等表演性和审美价值较高的民间艺术项目,在各种文化活动中进行积极利用与开发。

保护传统文化论文:民族传统文化的法律保护

一、黑龙江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形式

黑龙江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资源丰富,可以从狭义和广义两个角度来看,狭义上指具有各种文化底蕴的民族文艺形态,如作为民族文学的赫哲族说胡力、阿勒楚喀民间文学、满族说部“招抚宁古塔”;作为民族传统歌舞音乐的兴安岭森林号子、杨小班吹鼓乐棚、罕伯岱达斡尔族民歌、蒙古族四胡音乐、鄂伦春族赞达仁、达斡尔族鲁日格勒舞;作为戏剧、曲艺、工艺的评剧、赫哲族伊玛堪、东北大鼓、鄂伦春族摩苏昆、达斡尔族乌钦、东北二人转、龙江皮影戏、方正剪纸、绥棱黑陶、鄂伦春族桦树皮船制作技艺、赫哲族鱼皮制作技艺、鄂伦春族狍皮制作技艺等。广义上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指与上述有关的具有历史和文化价值的代表性的原始文化资料、实物、建筑和场所等。如松岭大子杨山古人类遗址、宁古塔城遗址、乌裕尔河桥南遗址、哈尔滨文庙建筑、横山墓群、哈尔滨中央大街、朝鲜族古村落等。黑龙江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凝结着黑龙江地域不同时代各族人民的智慧劳动,是我国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民族宝贵的文化价值财产。这种文化价值性既包括无形的精神因素层面,也包括社会化的物质层面。两个层面的有机结合,构成了黑龙江域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特定文化价值和独特历史价值。

二、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的两个问题

(一)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的立法背景问题

我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的立法主要依据是《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宪法》第22条,“国家发展文学艺术事业……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民族区域自治法》第38条,“民族自治地方自主地发展具有民族形式和特点的文学、艺术等民族文化事业……保护民族的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继承和发展优秀的民族传统文化。”2003年由文化部主持起草了《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草案)》,(后更名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于2011年颁布实施。所以严格意义说,我国现在并没有国家法律层面的、专门性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性立法。有关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的规定集中于《著作权法》《文物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中,其次是散布于部、委等政府综合性的或专门性的规范性文件之中。我国地方立法在这方面走在了前面,以2000年《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颁布实施为开端,贵州省、福建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先后都出台了本省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这些地方性的立法不仅客观上维护了地方民族团结、保护了地方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更为重要的是这些立法实践从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保护原则,保护义务的明确,文化传承、管理、利用和保障措施及法律责任等方面都为以后的国家专门立法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二)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的希望与衰退问题

当下,传统文化一直受到以西方文化为主导的现代文化的冲击,处于这种主导之下的社会思想、价值观念、艺术形式等时刻影响着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发展走向。我国少数民族被概括为“多、大、长、边、穷”,即少数民族的成分多、地区占地面积大、历史很长、大部分聚集在边疆地区、相对比较穷。在这种现实背景之下,加之国家及社会各种力量能动的作用,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希望与衰退并存。希望表现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得到推广;民族地区文化设施得以改善,群众文化活动开展广泛,涌现大量文艺人才;民族文化产业的发展为经济活动融入了民族文化内涵。如黑龙江省结合省情在资金上重点扶持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通过建立民族文化主题公园、制作民族工艺品、开展民族非物质文化旅游、赴国内外进行文化与商业展览等打造少数民族文化品牌,提升少数民族文化影响力。然而与希望相比,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衰退似乎来得更猛烈一些。市场经济商业化运作使得民族文化的传承具有强烈的功利色彩,展现民族传统文化的建筑、用具、服饰等被商业利益化的夸张扭曲。民族民间文化侵权现象频现,资源流失严重,代表性实物和资料难以得到妥善保护;一些民族语言、文字正在消亡;许多民间艺术后继乏人,传承困难;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研究人员短缺。如黑龙江鄂伦春族、达斡尔族、鄂温克族和赫哲族等传统文化艺术中的表演形式濒于失传,传承人老化严重,急需抢救和进一步发掘保护。

三、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私法保护探究

(一)私法保护的价值分析

参考现有的立法背景,针对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的衰退问题,根据价值目标、调整方式等,可以将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模式大体划分为公法保护模式与私法保护模式。公法保护依托于公权力,私法保护对应私权利。公权力对私权利的限制仍居于主导地位。然而“在权利框架下实现人的尊严与自由,不断增进人的福利,成为新一代人权的集体诉求”。所以,出于保护保障公民权益的法律目的,必须对公权力加以控制,从而扩大私权的范畴。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作为文化遗产是民族地域文化来源群体的自然民事权利,同时文化艺术形式又多具财产属性,所以应从私法的角度加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保护。以私法规定和私权意思自治精神来处理其发展中的传承、利益保护等问题,完善以知识产权为主导的私法保护体系。以私法保护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应该首先要明确保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多样性,尊重民族传统的传承性和促进文化的交流与创新性的保护目的;其次是确认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权利主体,即民族民间特定族群群体,即使“可能由于历史的边界变动、政治区划与文化领域界限的分歧等使得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主体确认出现困难”。最后是探寻以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民事法律为内容的具体保护模式,特别是知识产权保护模式。

(二)著作权和商标权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分析

1.著作权保护模式我国《著作权法》第6条,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虽然明确表述针对的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而并非全部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但这种法律规定无疑还是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著作权法保护提供了原则和立场。著作权保护模式的优势是有利于民族民间传统文化遗稿的收集整理。特别是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更是极大平衡了民族民间文化作品作者、传承人、邻接权人等权利主体的利益,降低了文化管理成本,减轻了作品使用监督难度,提高了资金、技术利用优势。当然,著作权保护模式也存在着弊端,如著作权保护期限的有限性与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无限延续性存在矛盾;著作权的现代商业开发和推陈出新机制与传统知识文化原生态的保护保存存在矛盾;国际上,一些国家利用现代著作权规定掘取我国民族的传统文化财富与这些传统文化发源地群体没有获得任何回报,由此造成紧张关系。所以必须同时考虑知识产权的商标权的保护模式。

2.商标权保护模式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商标权保护模式是一种以文化换效益的模式,能有效地促进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传承和文化经济价值的实现。优势在于商标权保护期限的不断续展性有效地解决了著作权保护的时间有限性的困境;商标法中的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规定能有效解决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权利主体认定问题;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某些人文因素商标化使得文化遗产的开发、保护及利用融为一体。特别是民族民间文化的地理标志在民族文化遗产的商业开发保护中起到越发重要的作用。地理标志的核心要素是客观性的地理名称。地理名称具有客观永久性。这也就使得地理标志具有了非个人的专有性、不可任意转让性以及在权利期间上的永久性的法律特性。

不同地域民族的人类群体依据栖息地的地理环境,以及所从事的生计性质,从各自的需求出发,创造了风格迥异的民族文化。如依据黑龙江寒冷的地理环境和茂密的山林及丰富的动物资源,一直以来以赫哲、达斡尔、鄂伦春等为代表的少数民族保留着穿皮衣、戴皮帽、着皮靴的服饰文化习俗。地理标志保护针对民族地域的特定产品,使得对民族民间公共领域的文化产品具有了更高的知名度、更高的经济附加值和产品品质,有利于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来源群体的权利保护和经济生活水平的提高。

作者:徐洪军单位:绥化学院思想政治理论教研部讲师

保护传统文化论文:儒学传统文化知识产权的保护

(一)著作权保护模式及其缺陷

儒学,由最初的儒家思想发展而来,其本质是一种“文化”。“文化”是一个复杂多元的概念,它不是由某个个体单独创造出来,而是由一个或多个群体创作、传承、发展而来。另外,“文化”所包含的内容也不是单一的。在国际立法中将“传统文化”定义为一种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指那些作者不明但有充分理由可以推定是某国国民所创作的作品,是由社会群体(而非个人)所创作的、流传于民间的歌谣、音乐、戏剧、舞蹈、建筑、立体艺术等文学艺术形式。[2]儒学,作为一种传统文化具有创作者群体性、内容多元化、形式多样性等特点。正因为儒学文化具有不同于普通著作权客体的这些特征,使得在采用著作权保护模式保护儒学传统文化时表现出了一定的缺陷。首先,著作权法对作者身份的规定以及对作品原创性的要求就不适于儒学文化的保护。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对象具有独创性、期限性、作者明确性等特点,而儒学文化具有创作者群体性、作者不确定性、作品延续性等特点,而这些特点都表明了不适合运用现行著作权法对儒学文化进行法律保护。其次,儒学作为传统文化,其发展定有无限延续性,这对于著作权保护时限的限制就具有一定的挑战性。著作权法的保护时限都是短期时限,有一定的时间限制,而这一时限的限制会严重束缚儒学传统文化的传承和发展。儒学作为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精髓和主脉,显著体现了华夏民族的文化特色,对儒学文化进行法律保护的初衷就是为了凸显它中华民族的特色。如果对儒学文化的保护也实行著作权法的短期时效保护,将不利于实现儒学文化的中华民族特色,而且在期限终结时会导致该文化遗产进入公共领域,使儒学传统文化不能再作为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特色文化。事实上,即使期限终结,也不能改变儒学文化是中华民族特色文化和中国宝贵的传统文化遗产这一事实。

(二)综合保护模式及其缺陷

儒学文化是一个复杂的整体,它涉及到许多领域,有时单独运用法律是不能对其进行全面有效的保护,这时就需要采用综合保护模式,即采取法律法规保护、政策保护、公民及群体组织自发保护等各种可以运用的合理方式对其进行保护。如在没有相关法律制定的情况下,国家及地方相关部门及机构此时就可以出台专门的规范性政策文件或地方法规对传统文化遗产进行保护,比如我国第一部地方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该《条例》就是为了加强对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保护。在儒学文化保护工作上,公民及群体组织也发挥着巨大的作用,正是一些民间团体组织对部分儒学传统文化的传承和保护,才使得具有两千多年历史的儒学文化得以发展至今,并成为中华民族的特色文化。尽管综合保护模式在保护儒学文化上发挥着巨大的作用,但是这种保护模式仍存在着一定的缺陷。首先,法律制度方面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儒学文化不同于现存知识产权所保护的客体,它具有多区域性、不确定性、延续性等特点,在运用知识产权法部门法对其进行保护时存在着一定的法律漏洞,而这些漏洞就为那些侵权行为提供了逃避法律制裁的机会。另外,在法律制度方面采用公法和私法相结合的保护方式也存在着弊端。我国是一个相对重视公法的国家,在允许利用公法和私法相结合的方式来保护文化遗产时,往往就会出现公法占据了大部分比例,私法仅仅发挥了微小的作用。儒学文化的内容更多的是由一定的群体创造出来的,从群体角度出发,它应该是这部分群体的“私产”,不能片面的将其国有化,而且这不能体现出我国对私权保护的重视性。其次,公民及群体组织对儒学传统文化保护的无力性。尽管民间个人、团体组织保护儒学文化的力量不可小觑,但是他们在对儒学文化进行保护时也表现出了一定的无力感。儒学文化保护工作是一项巨大的工程,它不仅需要人力的支持,更需要物力财力的支持,而在物力财力方面,民间个人、团体组织却很难得到大的资助。由于资金的匮乏,导致他们在保护一些即将要消失的儒学传统文化艺术形式时力不从心。

(三)特别法保护模式的合理性与可行性

在研究分析了以上两种儒学文化保护模式后,可以得知由于儒学传统文化自身的特点使得其与著作权保护的一般客体不同,从而不能将其完全纳入到著作权保护当中去。因此,为了更有效保护我国传统文化的精髓———儒学传统文化,完全有必要在知识产权的体系内建立一种全面有效的专门法律保护体制来保护我国的儒学文化,即结合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来制定保护儒学文化的特别法。基于儒学传统文化的特点和著作权保护模式一定的兼容性,才有可能在儒学传统文化上创设一种新的知识产权性私权即特别权利,制定儒学传统文化保护特别法并不是完全脱离知识产权法而另外制定一部法,而是在知识产权法体系内建立一部专门用来保护儒学文化的部门法,类似于著作权法、专利法等知识产权部门法的地位。由于儒学文化中所包含的需要法律保护的客体内容不能完全采用现行的知识产权法进行保护,而又有部分客体是可以运用现行知识产权法进行保护的,所以在知识产权法体系内建立一套专门适用于保护儒学传统文化的特别法律制度是合理和可行的。特别法保护模式是一种量体裁衣的保护方法,即从儒学文化自身的特点出发,设计出一套专门法律体系来对其进行保护,从而建立属于儒学文化自己的法律制度。从国际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也一直在积极推动对传统文化的知识产权保护,鼓励各国制定相关的民事保护法律,并且该组织联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于1982年推出《保护民间文学表达形式、防止不正当利用及其他侵害行为的国内示范法条》(简称《示范法条》),并建议各国参照制定保护本国传统文化的特别法。所以在制定我国儒学文化保护特别法时,可以借鉴该《示范法》并结合儒学文化自身的特点,制定出一套专门的法律保护体系。

1、权利主体方面“在知识产权领域,存在着私法二元主体结构,即个体主义主体与共同体主义主体,前者是一种典型的‘私的主体’,包括特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一般知识产权采取的是以个人为中心的权利主体制度;后者则是一种以团体形式出现的主体。”因此,对于保护儒学传统文化权利主体的设定,可以参照“二元主体结构”。即对于儒学文化中那些可以确定权利归属于某些确定的群体的口头、音乐、活动、有形表达形式,将其权利主体设定为所确定的这一群体。由于大部分儒学文化的表达形式是无法确定权利归属的,虽然儒学传统文化最初来源于孔子所首先提出的儒家思想,但是他的弟子在先师的基础上进行了发展和创新,而且经过了各朝各代的儒家学者文人的传承和发展。另外,儒学作为传统文化,它有着传统文化所共有的属性,即它不是由某一个个体创作发展形成的,而是由每一个时代提倡和信奉儒学的整个群体不断传承、创作和发展而来的。因此,儒学文化的权利主体可以是一个群体,甚至是民族。儒学文化发展至今已经有两千五百多年的历史,它的影响力涉及海内外,它是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内核和象征,是华夏民族文化的代表,可以将它作为对外代表整个中国文化的客体,它应属于中华民族所有,它的权利主体也应该是整个中华民族。因此,我们可以将这部分儒学文化的权利主体设定为国家,并且由国家代表整个中华民族来行使权利。

2、权利客体方面现行的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智力成果,作为保护儒学文化特别法的权利客体则是儒学文化。而儒学文化是一个总合概念,它的表达形式是多种多样的,除了有形的智力成果外,还包括无形的诸如民俗活动、传统节日、宗教仪式等无法用传统知识产权加以保护的内容。对于儒学文化的保护范围不能过宽也不能过窄,如果保护范围过宽则不利于中华民族这一优秀文化的传播和发展,而且在文化全球化的今天,对于和其他国家的文化相互交流也是不利的;保护范围过窄又不能对其进行全面有效的保护。在保护范围上我们可以借鉴《1982年示范法》并结合我国儒学传统文化自身的特点,建立一套合理可行的法律保护机制。根据《1982年示范法》规定,传统文化的表达形式有四种,即口头表达形式、音乐表达形式、活动表达形式、有形表达形式。儒学文化作为一种传统文化,其表达形式也不外乎这四种形式。所以对于该特别权力客体的保护上要从这四种表达形式出发。对于那些确实需要立法予以保护并且极其具有经济价值的表达形式,要在特别法法律制度中进行明确的规定;对于那些无需通过法律进行保护,利用道德、风俗、习惯就可以对其进行保护的,在制定法律时就不必再赘述。

3、权利内容方面我国知识产权法所设定的权利内容包括两大权利,即财产权和人身权。儒学文化作为一种特殊的权利客体,具有不同于传统知识产权客体的自身特点,因此特别法中在权利内容的设置上不可以完全照搬传统知识产权模式。另外一方面,儒学文化并不是完全不同于传统知识产权所保护的客体,它们存在一定的共同点,特别是对于那些有形的儒学文化表达形式,则可以参照著作权的权利内容设定。因此,在特别法权利具体内容设置上赋予权利主体分别享有财产权和精神权。财产权的内容的设定上分为使用权、许可使用权、获得报酬权,但是不包括转让权。儒学文化作为我国的传统文化的代表,是中华民族的象征,是不允许被转让的。即使权利主体意欲放弃此权利,也不表示该权利可以被任意行使,此时可以允许国家自动作为权利主体来行使保护儒学文化的权利,从而维护儒学传统文化的完整性。其中使用权的内容主要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展览权、表演权、翻译权等内容,许可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主要是指许可他人使用并且不收取费用和许可他人行使这些权利并从中收取一定费用的权利。对于儒学文化的使用方式包括原生境使用和非原生境使用,其中原生境使用是以传统背景和习惯范围为基础的使用,例如,在生产劳动中唱民歌,在节日典礼中表演民间舞蹈、礼仪等。原生境使用正是儒学文化得以传承和发展的前提,为了促进儒学文化的传承和发展,国家不仅应该鼓励这种使用方式,而且也不应当收取费用。所谓非原生境使用则是指超出了传统背景和习惯范围的使用,包括商业性使用、艺术创作性使用、公益性使用等。

对于非原生境使用方式,并不是都需要经过许可和收取费用,分为三种情况:可不经许可并不支付报酬、可不经许可但应支付报酬、应经许可并支付报酬。可见对于儒学文化的非原生境使用并不是都有严格限制的,否则将不利于儒学文化的传播和发展。但是对于一些商业性使用应该进行严格的限制,不仅需要经过许可而且还要收取一定的费用,因为有些商业性使用者在使用儒学文化进行商业宣传的过程中,会存在为了提高自己的商业性收益而篡改儒学文化的传统背景和形式的现象,更有甚者对儒学文化进行歪曲的情况。因此,对于商业性使用有必要进行严格的限制。知识产权法中人身权的内容包括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精神权也类似于人身权,但它的内容应该更宽泛一些,主要包括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以及保护作品真实权。其中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可以借鉴传统著作权法的立法体制,而保护作品真实权则是一项特殊的保护内容。因为在儒学文化的使用过程中存在一些滥用、盗用、歪曲和篡改的现象,这种使用方式不仅伤害了起源民族的感情和尊严,而且割裂了儒学传统文化和创作民族的联系。因此,有必要专列一项保护儒学文化真实性的权利内容,在出现滥用、盗用、篡改、贬低、歪曲儒学文化这些侵权现象时,使得权利主体在进行维权时也有法可依。

4、权利限制方面权利限制是指对儒学文化的权利主体所作的限制性规定。儒学文化作为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主脉和精髓,在对其进行保护的同时不应限制它的发展。儒学文化作为中华民族的文化遗产,中华民族的每一位公民都有享受这种精神财富的权利。此外,为了促进儒学传统文化在全球的传播和中国传统文化在世界文化中的整体发展,从公共利益角度出发,也有必要对权利主体的权利进行一定的限制,以便公众在合理的范围内根据自己的需要使用该文化财富。公众可以自由合理使用儒学文化的情形可以分为以下几项: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目的;为公共利益使用;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的使用,并且不以营利为目的;图书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基于以上几项目的使用儒学传统文化时,可以不受许可和收费的限制,权利主体也不得阻碍其使用。

5、保护期限方面《突尼斯示范法》和《1982年示范法》都没有规定传统文化的保护期限,参照国际法规定,在制定儒学传统文化保护特别法时也不应该规定儒学文化的保护期限,即对儒学文化的保护不受期限的限制。儒学文化源于中华民族这个古老的群体,代表着中华民族的文化精神,任何对它有限制的期限性保护都是不合理的,它作为一种传统文化会随着我国的整个文化产业的发展而不断地得到发展和发扬。儒学文化的内容和表现形式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不断发展变化的,而这也正是儒学传统文化的生命在整个中华民族乃至全球得以源远流长的需要。

6、侵权责任方面儒学传统文化作为知识产权特别法的客体,它的侵权类型包括侵犯财产权和侵犯精神权。在制定特别法的过程中,可以采用列举式的方式来确定哪些行为是侵权行为。参照《1982年示范法条》在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上所列的侵权行为,可以将对儒学文化的侵权行为分为以下几种: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许可且未支付费用的使用行为;不以营利为目的,在经过许可且无需支付费用的使用中不按照规定标注文化的来源地;未经许可发表群体作品;歪曲使用,篡改文化的发源地和真实性以及伤害民族感情的使用方式。

对于儒学传统文化的侵权责任的承担上并不限于民事责任,可以同时采用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责任相结合的方式来对其进行全面保护。但是民事责任还是应当作为侵权责任的主要责任承担方式,其中责任形式包括停止侵害、赔偿损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原状等。由于儒学文化蕴涵着中华民族文化传统并具有特殊的意义,在对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方式的选择上,应该侧重于保护该文化的精神利益,鉴于传统文化自身损坏后的无法恢复性,往往即使给予财产上的损害赔偿,也不能完全弥补权利主体所遭受的损失,而此时采用比如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非财产责任的承担方式反而更能体现对儒学传统文化的权利主体的尊重。在责任承担方式的选择上可以将各种责任形式结合起来以在最大程度上消除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以求实现对儒学文化的全面保护。

作者:周菲张希华单位:山东大学法学院

保护传统文化论文: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保护

一、广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资源概况

(一)后继乏人的传承危机传承人是维系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存在和发展的重要纽带,据文化部对目前所认定的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统计分析显示,2007年第一批226名代表性传承人中,80岁以上33名,占总数的14.6%,70岁至79岁有48人,占总数的21.23%;60岁至69岁有65名,占总数的28.76%;60岁以上146名,占总数的64.6%。这一现象在广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传承人中同样存在,由于受地域限制甚至更为严重。传承人普遍年龄偏大,年轻人受现代生活方式影响至深,对传统文化缺乏认同感,不愿意学习传统技艺,一些传统文化项目后继乏人,很多可能在老一辈的传承人过世后人亡艺绝,出现传承断层的不利局面。

(二)被其他国家“仿制”或窃取、盗用的文化安全危机我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资源极为丰富,但现实状况是我国对民间传统文化资源缺乏应有的知识产权保护,我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流失以及被外国公司无偿地商业利用、窃取、盗用已非常触目惊心。比如中国古代替父从军的花木兰是中华民族传统文化里的巾帼英雄,而美国好莱坞把她的故事拍摄成娱乐大片,赚取了超过10亿美元的票房收入。在日本和韩国,数10家公司已分别将“水浒传”、“西游记”、“三国志”注册为计算机游戏商标。中国的宣纸被日本商人得到工艺秘方之后,国际上高端宣纸的市场已基本为日本企业所垄断。我国有900多种传统中药的药方,现已被美、日等发达国家的企业用现代生物技术加工后申请了专利,2001年以色列人向美国申请了治疗消化性溃疡和痔疮的中药配方专利并授权给了阿联酋的国家……这些对我国各民族的损害,既有精神层面的伤害,也有经济层面的掠夺。种种情况表明,广西乃至全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知识产权保护已刻不容缓。

三、广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保护对策

结合国内外其他文化区域传统文化保护的经验,科学构建广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应当通过行政与法律两种保护途径来加强。

行政保护行政保护可以集中更多资源投入到民族民间的保存活动中,促进传统文化产品的可持续生产和传播。从目前国内外各文化区域对传统文化的行政保护来看,行之有效的行政保护措施如下:

(一)扩大宣传,培养民众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意识,提高文化自觉性提高文化自觉性是保护传统文化的关键,大部分民间传统技艺的保有者来自民间,传统文化的相关保护工作离不开民众的配合和支持,民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识的强弱关系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实际效果。

(二)设立专门机构统筹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保护工作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保护是一个专业性强,需要长期进行,并且涉及到多个部门的系统工程,应设立专门机构,吸纳民俗学者等各个领域的专家,进行科学规划和管理,协调各方利益。如巴西成立了由环境部、卫生部等8个政府部门组成的“遗传资源管理委员会(CGEN)”,泰国设立了专门负责医药传统知识的权利注册“泰国传统医药知识保护和促进委员会”等。

(三)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广纳社会资金,设立保护基金现阶段保护资金的主要来源是政府,为缓解政府单方渠道资金供给不足的困境,可通过税收优惠和其他利好措施鼓励企业加大对传统文化保护的投入,如对具有市场潜能的传统文化项目进行有序的产业开发。再次,参照国际上其他国家的做法,成立保护基金可以促进民间传统文化的开发与利用,如印度建立了专门的投资基金会以促使传统医药知识产业,再如秘鲁的土著人发展基金,该基金对基于传统知识形成的商品收取其市场销售额的0.5%为佣金。

(四)深入挖掘特色资源,注重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建设各级政府应深入挖掘民族特色资源,如作为与藏药、苗药齐名的壮医药,有着独特的药用理论和显著的实践疗效,是壮族值得珍视宝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但目前各级名录中都不见其踪影,对其保护显然不足。大部分民族民间传统文化集聚地在县级行政单位,县政府应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的基础上,建立并完善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对符合评审标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积极进行国家、省、市(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申报,以实现对其全面、有效的保护。

(五)完善传承人的认定标准,加强传承人的认定和保护传承人在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传承中起着核心的作用,但现实中对他们的保护不足,其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常常受到损害,政府应出台相应的政策措施加强对其保护,对代表性传承人进行认定并给予资金扶助是一个重要的保护手段。加强对传承人的申报认定力度,并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注意地方传统文化项目的特性,可借鉴日本在传承人认定方面的经验,研究建立“个人认定”、“综合认定”和“团体认定”的多元认定体系,从而使得对传承人的认定符合事物规律,能真正起到促进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发展的作用。

(六)建立生态文化保护区,加强对传统文化的整体保护对传统文化的保护,还要对其得以存在的空间即文化表现形式或文化空间进行保护,以维护其原生态环境。将广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中积淀深厚、特色鲜明、有广泛群众基础且自然环境、社会结构、生产生活等文化生态保存比较完整、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村落或者特定区域划定为生态文化保护区,有利于保持传统文化的活水源泉,促进其发展和传播。

(七)鼓励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专项研究,推进相关项目的学科建设以贵州为例,该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与凯里学院合作,编纂了《原生态民族文化特色课程丛书》,为“原生态民族文化”学科的开办奠定了基础。广西政府可以借重高校的智力支持,充分利用好广阔的平台,展开对优秀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研究,并在适当的时机进行学科试点,招收学生进行专业学习,解决传承人断层的困境。

(八)将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相关内容纳入中小学教育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明确规定,学校应按照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将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纳入相关课程,培养民众尤其是年轻一代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识,从娃娃抓起,他们既是生物基因的传递者,同时也是传统文化血脉的传承者。将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相关内容纳入中小学教育,培养学生的民族情感,让他们在耳濡目染中形成对本民族文化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在全社会形成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共识,为相关工作的开展奠定基础。

三、法律保护

目前各国对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主要是进行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结合广西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自身特点,具体法律适用如下:

(一)著作权及邻接权保护世界上大部分国家采取著作权模式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保护。根据广西民间文学艺术不同的存在状况,可采取下列相应的保护措施:第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或表达,如故事、传说、神话、音乐、雕塑等符合独创性要求的,可按照著作权规定给予保护,至于权利主体的确定,可以是拥有该项民间文学艺术的集体组织,如在著名的《乌苏里船歌》案中,赫哲族作为权利主体主张相关权益;第二,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再创作符合独创性等保护条件的,作为权利主体的传承人便能按照著作权法自动获得著作权;第三、对著作权难以调整的部分,比如涉及集体权益的民间文学艺术的使用,可以建立公有领域使用付费制度,《发展中国家著作权保护突尼斯示范法》已经对此作了探索性的规定。同时,邻接权制度也可用来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传承人,如壮族蚂拐舞、瑶族长鼓舞等的传承人对其表演可依法享有表演者权;对于整理、记录民间传统文化的单纯采风记录者,可依法享有录制者权;对利用现代技术手段对其发现的民间传统文化进行整理、记录的采风记录者进行邻接权保护;对传播民间文学艺术作出贡献、符合保护标准的传承人,也可享受相应的权利,如广播者可对其制作播出的涉及民间文学艺术的广播电视节目享受广播组织权,图书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享有出版者权。

(二)商标权保护商标权制度的权利主体的可集体性、保护时间上的无限性等特性,特别适合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保护。广西各民族地区可以对其适当的文化项目申请商标注册,通过注册商标,取得在核定项目上独占性使用的权利,也可以通过申请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经司法保护,有效地打击仿冒行为,维护其传承和发展。一些国家已经规定,未经有关社区的许可或者可能冒犯有关社区,禁止将土著文字、肖像或其他与众不同的符号作为商标注册。

(三)地理标记保护广西特色鲜明的民族民间文化产品,如“荔浦芋头”、“巴马长寿食品”和“桂林米粉”等,虽然已申请了地理标记保护,但经实践证明,由于经营分散,缺乏规范,未能形成产业规模,在现代经济的洪流下,极易遭受冲击而被边缘化,如果不及时加以规范,建立严密的品质标准控制机制,有可能对整个产业造成毁灭性的打击。通过地理标记制度进行保护,主要是为了在法律机制的保障下,充分挖掘地理标志产品独特的历史和地理因素所形成的文化意蕴,提高产品附加值,而要实现这一目标,建立一套严密的品质标准控制机制至关重要。

(四)专利权保护对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进行专利保护,主要有以下两种方式:其一,积极权利实现。就是对传统技艺中符合专利申请标准的部分申请专利注册,传统技艺中也包含着十分先进的技术信息,只是由于传承方式的局限,而没有进行专利申请,现在有些国家已经进行了专利方面的保护,比如哈萨克斯坦利用外观设计制度保护其头饰和地毯的外观,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其二,消极性即防御性保护。主要是通过确认在先技术来阻止不法的专利注册。

(五)商业秘密保护与专利权保护受到时间与公开等条件的束缚相比,商业秘密保护限制较少,只要权利主体采取措施保证相关技术信息不为外界所知,便能在较长时间内从中获取利益。商业秘密制度越来越受到现代企业的青睐,成为其维持长远利益的有力武器。有些传统知识如祖传秘方、传统工艺、传统配方并没有进入公有领域,真正知晓其内容的人极少,可作为商业秘密予以保护。四、结语法不仅仅是思想,而是活的力量,法律应来源于社会实践,也应服务于社会实践。基于广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自身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对其进行有效的挖掘和保护,是一项政策性极强的综合性系统工程,既需要法律的调整,也需要政策扶持,既要充分利用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对其进行保护,也要不拘泥于这些制度,努力创制出更合理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机制。

作者:邓少荣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保护传统文化论文:古代遗留传统文化保护办法

[摘要]我国目前对民间传统文化的保护缺乏必要的力度,导致民族传统文化被一部人利用,成为他们的摇钱树,特别是被外国人剽窃、改造成商品后,一方面我们不能分得任何利益,另一方面甚至还限制了我们民族传统文化的正常传播。面对这些对民族传统文化的消极影响,本文从民间传统文化的现状入手,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以期能对相关法律的完善有所帮助。

[关键词]民间;传统文化;知识产权

1、民族传统文化范围和特征

1.1范围界定。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是指来自于某一文化社区的全部创作,这些创作以传统为依据,由某一群体或者一些个体所表达,并被认为是符合社区期望的作为其文化和社会特征的表达形式,它的准则和价值通过模仿或其他方式口头相传。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主要包括民间文学艺术、传统工艺及民间民俗三大类。其中,民间文学艺术则是劳动人民直接创造的或广泛流传于民间的艺术。包括民间音乐、民间舞蹈、民间曲艺、民间美术、语言文字、戏曲和杂技等。民族传统工艺是一个复杂的整体,涉及许多领域,包括、绘画、雕塑、木偶、皮影、剪纸、传统工艺美术制作技艺、以及与上述有关的代表性的原始资料、实物、建筑和场所,等等。传统习俗是指人们在社会生活中逐渐形成的,从历史沿袭而巩固下来的,具有稳定的社会风俗和行为习俗,并且已同民族情绪和社会心理密切结合,成为人们自觉或不自觉的行为准则。

1.2特征。作为一种知识产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是劳动人民的智慧结晶,这与现代知识产品没有什么区别,但是它又具有不同于现代知识产品的显著特征:(1)它不仅凝结着当代人的劳动,而且凝结着历代人的劳动,其权利主体不是单一的,而是多维的,从国家层面上讲,它是一国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的文化财产;从族群层面上讲它是特定民族智慧的结晶,是该民族的文化财产;从个体层面上讲,它又可能成为个人的文化财产。(2)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在利用中生存和发展,停止利用之日便是民族文化的消亡之日。保护民间传统文化,不是将其束之高阁,而是合理利用,在利用中实现保护。(3)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具有不可再生性,一旦消失将不复存在。民族民间文化的这些特征,决定了对其保护的难度。

2、民族传统文化的现状

伴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文化商品化步伐的加快,以自生自息为主要特质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境遇堪忧。经济对文化的影响从来就是鲜明的,但是,这种影响并不都是积极的。因为经济以同质性为其发展路径,文化则以多元为其运行轨迹。在现代社会,经济的发展并没有给我国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带来繁荣。恰恰相反,由于人们对现代经济生活的过多关注,对传统东西的无暇顾及或不愿顾及,致使我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面临消亡的危险。主要表现在:(1)过度商业化地滥用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民族民间文化资源流失现象严重;(2)许多传统技能和民间艺术后继乏人,面临着年久失传的危险;(3)一些独特的民族语言、文字和民族习俗正在消亡;(4)大量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代表性实物和资料难以得到妥善保护;(5)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研究人员短缺,出现青黄不接的断层。更让我们气愤的是,一些国家和个人为了商业利益或者其他的目的,纷纷来中国寻找淘金点,针对目前我国对民族传统文化的法律保护的漏洞,对我国的一些历史、传统知名人物进行注册,以中国文化名人来创作影视节目;或者抢注我国知名但未注册的商标,等等方面的问题和现象越发严重。

3、民族传统文化的立法完善

根据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特点和国际经验,笔者认为,一部开拓性的保护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法律,应当确立以下保护机制:3.1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普查机制。通过普查,全面了解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生存状态,以便有针对性地开展抢救和保护工作。普查是对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进行保护的基础性工作,包括对无形文化遗产的记录和对一些反映民族民间文化内涵的实物和资料的收集,其目的就是建立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档案。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开展了搜集、整理民间艺术的系统工程——编纂十大文学艺术集成志书。据不完全统计,该工程共收集民间歌谣302万首,谚语748万条,民间故事184万篇,民间戏曲剧种350个,剧本l万多个,民间曲艺音乐13万首,民间器乐15万首,民间舞蹈1.71万个,文学资料50亿字。在调查整理民族民间文化遗产的过程中,有许多濒临灭亡的民族民间文化瑰宝被抢救性地记录下来,也有许多民族民间文化遗产经过挖掘、整理,重新焕发出生机,因此,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普查机制意义重大。我们有必要通过立法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普查机制得以规范而有序地进行下去。法律应明确普查的方式和要求、普查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政府的责任和普查人员的职责、公民协助普查的义务。

3.2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重点保护和传承机制。对于具有重要历史和科学价值的濒危民族民间文化遗产,国际采取了重点扶持的保护政策。在普查的基础上,对认定为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的民族民间文化遗产给予重点保护和抢救;对濒临消亡的民族民间文化遗产,政府一方面通过组织人员进行记录、整理的方式予以抢救,另一方面给予民间文化遗产传承人以适当的资助,鼓励其带徒弟传承民间技艺。为了保护和传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法律应该明确规定:认定重要民族民间文化遗产的标准,政府公布重要民间文化遗产的名录并指定保持的方法、保持者享有的相应权利和荣誉、赋有的义务。为了鼓励对民族民间文化的保护和传承,法律还应规定:政府给予长期生活在民间熟练掌握一种或多种民族民间文学艺术表现形式,且有很高造诣的民间艺人以“民间艺术家”的荣誉;对于具有民族特色或地方特色的民族民间文化表现形式、该项民族民间文化在当地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和较高的艺术水平的地方,政府命名其为“民间文化艺术之乡”,以推动该艺术的弘扬;通过财政拨款、鼓励社会捐赠等形式扶助以民族民间文化为创作对象的艺术表演团体,鼓励它们进行创作和演出。新晨

3.3文化生态保护机制。特定的生存环境是民族传统文化持续存在和发展的重要条件。保持文化生态,将文化遗产在适宜其生存的社区和环境中原状地加以保存,使其成为“活文化”,不失为保护文化生态的一种有效方式。当前,一些省区都在进行着文化生态保护区的筹划,为了规范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建设,立法应当明确文化生态保护区的管理方式、资金的筹集和使用、保护区内居民的权利和义务、破坏文化生态者应承担的责任。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行政保护要纳入法制化的轨道,为此必须尽快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

民间传统文化是我们宝贵的资源,其意义是多方面的,历史要保留,文化对我们的价值是有形和无形的,而一些民间工艺更是丰富了我们的生活,特别是民间传统文化里一些独特的手法和理念,如中医,更是让我们收益无穷,我们要保护民间传统文化,我们要发扬民间传统文化,这对于我们的国家和国人都有巨大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