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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环境地理论文集锦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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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环境地理论文

保护环境地理论文范文1

[关键词]近三十年;古代;环境与资源保护;综述

20世纪80年代,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问题日益突出,成为国家和社会关注的重点,环境保护也成为一项基本国策。如何实施环境保护,是所有中国人面临的一个新课题。一些学者开始探究中国历史上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思想意识、政策法令、行为,以期古为今用。此类研究颇为丰富,钞晓鸿、佳宏伟在《世纪之交的中国生态环境史――以近年来大陆生态环境史研究为中心》(载钞晓鸿著:《生态环境与明清社会经济》,黄山书社2004年版,第46-50页)中扼要回顾了九十年代以来对中国历史上环境保护的研究,不过,两位关注的主要是史学界的论文,对相关专著及其它学科的成果较少提及。笔者在此对近三十年来中国历史上环境与资源保护的研究从四个方面进行梳理:

一、综合性的论述

改革开放后,随着我国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在相关机构与官员的推动下开始了中国环保史编纂工作。余文涛、袁清林、毛文永编著《中国的环境保护》(经济科学出版社1987年版)一书,该书第一章为“中国古代的环境保护”,主要介绍我国古代环境保护的思想、机构、法令,以及对森林、苑囿园池的保护、国土与环境整治等实践。也许考虑到此书对古代环境保护阐释太少,随后,袁林清推出《中国环境保护史话》(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89年版),在介绍古今环境变迁基础上分析历代环境保护思想、法令与实践。虽说略显单薄,但其通过环境变迁来研究环境保护的思路,学界至今还在运用。林学界的陈登林、马建章编著《中国自然保护史纲》(东北林业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思路基本也是如此,按原始社会、夏商西周、春秋战国、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隋唐五代、宋辽金元明清的历史分期,简略描述了各个时期对水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与利用的思想、政策、机构等。

集成性研究是罗桂环、王耀先、杨朝飞、唐锡仁编著的《中国环境保护史稿》(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该项研究是1989年在国家环境保护局宣教司倡导下,综合多方面人力,历时5年完成。此书详细介绍了我国古代环境保护思想、法制的产生与发展,并分为生物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物种保护、森林保护和植树造林、注重产出和自然循环的农业模式、水旱灾害防治与水资源利用、水土保持实践经验积累、土地盐碱化与沙漠化治理、传统手工业生产的环境问题、对环境与健康关系的认识、古代都市规划和环境建设、人口土地开发与环境等10个主题探讨了古代环境保护实践。编者还将我国历史上环境保护特点概括为注重防灾抗灾、强调森林生物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农业生产中的综合平衡、关注人地协调。罗桂环与舒俭民编著了《中国历史时期的人口变迁与环境保护》(冶金工业出版社1995年版),突出了人口对环境变迁的影响,诸多内容与《中国环境保护史稿》相同。李丙寅发表数篇有关不同时期环境保护的论文后推出《中国古代环境保护》(河南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一书,依次论述先秦、秦汉、魏晋南北朝、隋唐五代、宋元、明清有关环境保护的思想、法令与实践。该书创新之处不多,细致程度也远不如《中国环境保护史稿》。王玉德、张全明主编的《中华五千年生态文化》(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虽没冠名为中国环境保护史,但该书上卷以史为以经,主要内容是论述中国历代环境保护思想、法令、实践,但主要汇编前人研究成果。

在环保研究热潮下,除了通论全国之外,还有专门研究地区性环境保护史著作。如王伟杰编著的《北京环境史话》(地质出版社1989年版),简要描述了人们改善北京地区环境史迹的各个方面。同时,一些省市县开始编纂出版“环境保护志”、“环境卫生志”,此类方志一般会对古代的环境与资源保护进行简要追叙。

与通历代论相比,对不同历史时期的综合研究更为丰富:先秦有袁清林《先秦环境保护的若干问题》(《中国科技史料》1985年第1期)、李丙寅《略论先秦时期的环境保护》(《史学月刊》1990年第1期)、郭仁成《先秦时期的生态环境保护》(《求索》1990年第5期)、李金玉《周秦时代生态环境保护的思想与实践研究》(郑州大学博士论文2006年4月);秦汉有李丙寅《略论秦代的环境保护》(《商丘师范学学报》1990年第1期)、《略论汉代的环境保护》(《河南大学学报》1991年第1期)、倪根金《秦汉环境保护初探》(《中国史研究》1996年第2期);魏晋南北朝有李丙寅《略论魏晋南北朝的环境保护》(《史学月刊》1992年第1期);唐代有刘华《我国唐代环境保护情况述论》(《河北大学学报》1993年第1期);宋代有刘华《宋代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利用》(《安徽师范大学学报》1996年第1期)、张全明《论宋代生物资源保护及其特点》(《求索》1999年第1期)、《论宋代生物资源保护》(《史学月刊》2000年第6期);元代有刘华《元代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利用探幽》(《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9年第1期);明代有杨昶《明代在资源环境领域的理论与实践》(《江汉论坛》2007年第1期)等等,诸如此类的研究自然让我们对各个时期环境保护有了基本认识,但概述性研究往往很难将问题引向深入。

二、关于思想与意识

在与自然的接触中,古人形成了一些朴素的环境保护思想与意识。刘翠溶在《中国历史上关于山林川泽的观念和制度》(载曹添旺、赖景昌、杨建成主编:《经济成长、所得分配与制度演化》,中研院中山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所1999年版,第19-42页)中对历史上山林川泽的观念进行了初步的探讨。张建民则在《论传统农业时期的自然保护思想》(《中国农史》1999年第1期)中指出,先秦至两汉核心自然保护思想的核心是“以时禁发”,同时往往与宣扬社会伦理道德结合一起,魏晋以后则更多注重于资源破坏的影响,森林植被、水、土资源的相互关系,特别是认识到森林在维持生态系统平衡中的作用。

法学界张梓太在《中国古代立法中的环境意识浅析》(《南京大学学报》1998年第4期)中从法学角度指出,古代立法中虽没有现代意义上的环境立法,但立法者注重对自然环境保护,强调立法时应当尊重自然规律,正确处理好人与自然的关系,尽可能做到“道法自然”。在处理环境与发展关系时,主张永续利用,对资源开发要“不夭其生,不绝其长”。同时特别注重对生活环境的保护,以“礼”为标准,对生活环境划分出重点保护区域,进行重点保护。

对不同时期环境保护思想与意识的探讨更为常见。鞠继武在《试论先秦时代生态环境保护思想》 (《自然科学史研究》1990年第2期)中简述了先秦时期的环境保护思想,李根蟠《先秦时代保护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的理论》(《古今农业》1999年第1期)则进一步指出先秦保护利用野生植物资源的理念依据是处理“天、地、人”关系的“三才”论。陈业新在《秦汉时期生态思想探析》(《中国史研究》2001年第1期)中对秦汉时期生态思想进行了概述,认为这一时期生态思想基本方面是关于自然界与人类社会间应有的和谐与统一关系的思考,具有辩证法“合理的内核”。邹逸麟在《我国古代的环境保护意识与环境行为以先秦两汉时期为例》(载《庆祝杨向奎先生教研六十年论文集》,河北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第206-213页),中强调古人具有丰富的环保意识。叶坦在《宋代帝王的经济观:君主诏令所反映的保护生产与生态的思想》(《中州学刊》1990年第6期)中分析了宋代君主诏令所反映的保护生产与生态的思想。张全明对宋代环境保护关注较多,在《简论宋人的生态意识与生物资源保护》(《华中师范大学学报》1999年第5期)、《筒论宋代儒士的环境意识及其启示》(《文史博览》2006年第8期)等中认为宋人表现出较强烈而广泛的生态意识,提出了顺应自然,调节生态系统,维护生态平衡,保护生物资源的生态哲学观,而宋代儒士“天人合一”的哲学观、“中庸”的处世道德观,使环境意识达到一个较高的高度。

或许是为资料所限,对明以前环境与资源保护思想的研究大多过于抽象,对明清时期的则要细致的多。杨昶在《明代的生态观念和生态农业》(《中国典籍与文化》1998年第1期)中认为在人口骤增、土地开发相对受限的压力下,明代涌现出一系列生态环境意识超迈前贤的思想家,并讨论了其中一些代表性人物的思想。美国学者邓海伦在《十八世纪中国官方对环境问题的看法与政府的角色》(载刘翠溶、伊懋可主编:《积渐所至:中国环境史论文集》,中央研究院经济研究所1995年版,第877-916页)中通过具体案例分析了十八世纪中国官方对环境问题的看法,认为虽然一些官员看法是合理的,但由于当时的人口压力,使他们主要致力于解决人口生计问题,对环境问题常常忽视。

西北作为我国生态脆弱带,学者关注较多。赵珍在《清代陕甘地区的森林生态保护意识和措施》(载朱诚如、王天有主编:《明清论丛》第4辑,2003年;亦收入赵珍著《清代西北生态变迁研究》第五章“被动的调适:自发的生态理念和环境保护措施”,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315-352页)中指出,由于人口增加,大面积农田垦殖,生态脆弱性进一步加重,一批有识之士提出了生态保护要求,特别是对森林的保护。王社教则利用清代丰富方志,撰有《清代西北地区地方官员的环境意识――对清代陕甘两省地方志的考察》(《中国历史地理论丛》2004年第1期)一文,通过考查陕甘两省地方志编纂者对当地环境问题直接记述和议论以及各地方志“艺文志”有关论述环境问题文献的收录情况,指出当时整个社会还没有形成群体的环境意识,个别地方官员环境认识集中表现在对森林涵养水源和保持水土功能认识上,以及在此基础上对保护森林植树造林的关注。

除了方志,一些典籍中也蕴涵着丰富的环境保护思想,钞晓鸿、佳宏伟在《世纪之交的中国生态环境史》(载钞晓鸿著《生态环境与明清社会经济》,第49页)一文中列举了以下学者的研究:陈瑞台对《庄子》,郭文韬对《月令》,胡元鹏、宫玉海对《诗经》、《山海经》,田龄对《周礼》、屠承先对《盐铁论》,郑学檬对《状江南》诗组,高玄英、赵文姝对《聊斋志异》等等。以笔者所见,较早时李丙寅也对《诗经》中的环境思想作过探讨,撰有《(诗经)中有关人类对环境认识的初探》(《商丘师范学学报》1992年第3期)。

以上研究涉及环境、资源保护思想的方方面面,也有不少学者专注某一方面,其中以林业保护为突出。叶世昌在《丘F的造林主张》(《中国农史》1984年第4期)中对丘溶阐释在《大学衍义补》中的造林主张。倪根金在《试述中国历史上对森林保护环境作用的认识》(《江西科技师范学院学报》1994年第1期)、《试论中国历史上对森林保护环境作用的认识》(《农业考古》1995年第3期)等中认为,古人已充分认识到森林对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巨大作用,并把人们对森林作用的认识分为先秦、汉至元、明清、近代四个阶段。关传友则在《论中国古代对林木保持水土作用的认识与实践》(《中国水土保持科学》2004年第1期)中指出,自先秦至明清古人对森林保持水土作用的认识经历了一个萌芽、初步、明确、普遍认识的变化过程。

说到水土保持,马宗申在《我国历史上的水土保持》(《农史研究》第3辑,1983年)一文中,着重论述了我国森林抑流固沙、沟洫治黄、治水先治源等有关水土保持理论。刘忠义在《我国古代水土保持思想体系的形成》(《中国水利》1986年第11期)中略述了我国古代水土保持思想体系形成过程,宋源在《我国古代水土资源管理思想述略》(《中国农史》1987年第3期)中认为我国古代管理水土资源的思想可溯源于先秦,汉唐时力求使有限的水资源取得较好社会经济效果,宋代以后把兴利和除害有机结合起来,注意到水土资源综合效益问题,明清出现了许多综合利用水土资源的建议和实例,这一过程反映了封建经济和农业生产的不断发展对水土资源管理提出的要求越来越高。

还有学者讨论古代保护动物资源思想,如邢湘臣的《我国古代鱼类资源的保护》(《农业考古》1984年第1期),周才武的《古代山东地区渔业发展和资源保护》(《中国农史》1985年第1期),景爱的《古人如何保护野生动物》(《森林与人类》1996年第4期)等等,此类概述性的研究,较为简略。不过,也有较为具体的,如董希在《浅谈我国古代对动物资源的保护》(《中国农史》1990年第2期)一文中解析了清代郭尚品在《上白邑侯希李请禁毒药取鱼禀》中保护渔业资源思想。

三、有关政策与法令

我国古代虽没有系统环境保护法令与政策,但中央、地方法规中相关内容还是比较丰富。姜建设在《古代中国的环境法:从朴素的法理到严格的实践》(《郑州大学学报》1996年第6期)中讨论了我国古代环境保护立法产生过程,认为战国时期社会经济发展,造成环境恶化,有识之士呼吁采取保护措施,最终转化为政府行为,并以法的形式肯定下来。严足仁编著的《中国历代环境保护法制》(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0年),依次介绍了夏商周、秦汉、南北朝、唐、宋、元、明、清、民国、新中国的环境保护法制,然该书古代部分只是列举了相关政书中有关环境保护政策与法令,甚为简单,仅48页。

断代性通论研究主要是对秦汉、明代。陈业新的《秦汉生态法律文化初探》(《华中师范大学学报》1998年第2期)探讨了秦汉时期对水利、植物、动物、森林 资源保护法令,并认为此时环保法令内容广泛,承前启后,但得不到真正、彻底、完整意义上的贯彻执行。杨昶撰有《明政令对生态环境的负面效应》(《华中师范大学学报》1998年第1期)、《明朝有利于生态环境改变的政治举措考述》(《华中师范大学学报》1998年第5期)等,对明代有利于和不利于环境保护的政策与法令分别进行了考述。

大量的研究体现在林业政策与法令上。如王永厚的《以法治林话古今》(《中国林业》1981年第4期)、黄森木的《我国古代的以法治林》(《农业考古》1986年第2期)分别简叙古代以法治林的历程。王子今的《秦汉时期的护林造林育林制度》(《农业考古》1996年第1期)对秦汉时期护林、造林、育林诸制度进行了探讨,新近韩国学者崔德卿撰有《秦汉时代山林树泽的保护与时令》(载王利华主编:《中国历史上的环境与社会》,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7年版,第557-567页)一文,也许是交流不便,并无太多新见。李广联撰有《北魏的林业政令》(《中国林业》1983年第9期)、《北宋的林业政令》(《内蒙古林业》1983年第10期)。王希亮《宋朝发展林业保护山林的几项措施》(《经济研究资料》1982年第9期),郭文佳《简论宋代的林业发展与保护》(《中国农史》2003年第2期),对宋代鼓励植树、减免赋税、赏罚官吏、保护山林等一系列措施进行了探讨,惜没有回顾学术史。樊宝敏、董源、李智勇在《试论清代前期的林业政策和法规》(《中国农史》2004年第1期)中认为,清政府虽颁希过一些与林业有关的护林植树诏令或条文,但没有全国统一的森林法规,因而地方上有大量乡规民约,然作用有限。

谈到乡规民约,中国有大量护林碑,此方面研究诸多,有代表性的是倪根金。撰有《明清护林碑研究》,(《中国农史》1995年第4期)、《明清护林碑知见录》(《农业考古》1997年第1期)、《新见江西遂川两通清嘉庆时护林碑述论》(《古今农业》1997年第3期)、《中国传统护林碑刻的演进及在环境史研究上的价值》(《农业考古》2006年第4期)对明清护林碑研究较深,认为人们对林业作用认识的深入、风水意识盛行、毁林(尤其盗伐)现象严重是明清护林碑大量出现的三大原因,并把护林碑分为官方型(中央、地方)、民间型(个人、家族、村寨、联村、寺庙)、混合型(官民、僧俗)三大类,同时对现存护林碑分布进行了列表。此外还有,卞利的《明清时期徽州森林保护碑刻初探》(《中国农史》2003年第2期)、古开弼的《广东现存明清时期涉林碑刻的历史启示》(《北京林业大学学报》(2006年第2期)、《广东现存明清时期涉林碑刻的生态文化透视》(《北京林业大学学报》2006年第4期)、何满红的《明清山西护林碑初探》(《文史月刊》2007年第1期)。

与国内较多学者概述性的研究相比,国外一些学者通过具体事件与案例进行细致的研究,如日本学者相原佳之撰有(《清朝中期的森林政策――以乾隆二十年代的植树讨论为中心》)(载王利华主编:《中国历史上的环境与社会》,第506-523页)一文,详细阐释了乾隆二十年代吴鹏南造林提案产生、议定的过程及效果。

一些学者讨论了古代保护动物法令,如王希亮的《北宋保护野生类的法令》(《中国林业》1982年第10期)、《我国古代野生动物管理法》(《野生动物》1985年第1期)。中国各少数民族有许多禁忌,形成了各种各样的规约,如古开弼的《我国历代保护自然生态与资源的民间规约及其形成机制――以南方各少数民族的民间规约为例》(《农业考古》2005年第1期)。

四、相关具体行为

环境保护行为与环境破坏往往是同时存在,虽然很多是无意识的。郭文韬在《我国古代保护生物资源和合理利用资源的历史经验》(《资源科学》1984年第1期)中认为,我国古代在保护生物资源和合理利用资源方面积累了丰富经验,彭世奖在《我国环境保护的历史经验值得总结》(《农史研究》第8辑,1989年)中也指出我国古代环境保护经验值得总结。大量的环境保护实践依然体现林业上,本文非林业史研究回顾,主要列举一些与本文主旨直接相关的较有代表性的论著。

刘彦威撰有《我国古代对林木资源的保护》((《古今农业》2000年第2期,亦载李根蟠、原宗子、曹幸穗主编:《中国经济史上的天人关系》,中国农业出版社2002年版,第117-132页)、《中国古代的护林和造林》(《北京林业大学学报》2004年第4期),对中国古代林木资源的保护与植树造林行为进行了论述。倪根金的《秦汉植树造林考述》(《中国农史》1990年第4期)、《秦汉“种树”考析》(《农业考古》1993年第1期)论述了秦汉植树造林行为。翁俊雄在《唐代植树造林述略》(《首都师范大学学报》1984年第3期)中认为,唐代在植树造林方面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但由于历史条件的限制,人们对山林的保护却注意不够。

对明清林业保护行为的研究主要体现在生态脆弱带。暴鸿昌的《明代长城区域的森林采伐与禁伐》(《学术交流》1991年第3期)认为,人口的增长、城市的扩充等原因最终导致明代长城区域森林禁伐的失败。台湾学者邱仲麟在《明代长城沿线的植术造林》(《南开学报》2007年第3期)中分析了明代出于军事目的而在长城区域的森林禁伐与植树行为,认为整体来说,成效并不明显,无法挽救森林日益减少的情况。上文提到赵珍的研究,虽说涉及保护森林、水土、动植物资源等行为,但主要是探讨人们保护森林的行为,并认为这些行为是被动性的、自发性的。钞晓鸿在《清代至民国时期陕西南部的环境保护》(载钞晓鸿著:《生态环境与明清社会经济》,第101-128页)中主要利用碑记分析清代至民国时期陕西南部对森林等资源保护行为,认为与环境破坏的大范围、持久性相比,保护只是局部、短期的。最近,何满红的《环境脆化中的保护――以明清至民国时期的山西省为例》(载行龙主编:《环境史视野下的近代山西社会》,山西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246-267页)也是利用碑记探讨明清至民国时期山西省林业等资源保护行为,也认为乡规民约的保护很有限。关传友则利用族谱来研究,在《论明清时期宗谱家法中植树护林的行为》(《中国历史地理论丛》2002年4期)中指出,风水意识是家族法规中提倡植树护林的根本原因,家族经营是护林行为的重要原因。

亦有学者对一些防护性的植树造林进行研究,如杨秀伟《植树造林是水利的传统――堤防植树小史》(《中国水利》1983年第1期),古开弼《我国古代人工防护林探源》(《农业考古》1986年第2期),谢志诚的《黄公树――清代地方性生态农业工程》(《中国农史》1995年第2期)简述了乾隆年间黄可润在直隶无极县植树造林工程。游修龄在《槐柳与古代的行道树》 (《中国农史》1996年第4期)中对保护路基的行道树做了有益探讨,指出历史上行道树种的变化过程,秦是以青松为主,汉以后直到唐宋则以槐树为主,明清转以柳树为主。

水土保持行为是学者关注的另一个重点。张芳在《清代南方山区的水水土流失及其防治措施》(《中国农史》1998年第2期)中认为,清代南方山区砍伐林木垦荒、陡坡种植是水土流失的主要原因,当然手工业、采矿业、樵采、军事也不可忽视,在此基础总结了各地的水土保持措施。张祥稳、惠富平在《清代中晚期山地种植玉米引发的水士流失及其遏止措施》(《中国农史》2006年第3期)中阐述了清代不同地区官方和民间对开山种玉米利弊的不同认识,指出浙江、皖南和陕南等地,政府和民间曾采取多种积极措施,遏止山地种植玉米引发的水土流失,并取得了一定成效。

其它,如对水源保护的研究,如顾其洋的《水源保护史话》(《环境保护知识》1979年第4期),只是科普性的,较为简要。对动物资源保护研究,上文提到的一些相关论著中往往也会有所提及,笔者在此不再重叙。

五、小结

综上所述,中国历史上环境与资源保护的研究可谓成果丰硕,但同时存在着不容忽视的问题。一些学者不太重视学术史,以致低水平重复现象较为突出。

保护环境地理论文范文2

关键词木论自然保护区;环境教育;现状;问题;对策

abstractmulun national nature reserve in guangxi is a reservoir of biological resource,and it had a significant contribution to the conservation of species diversity in karst area of our country. in this paper,the general situation of mulun nature reserve was introduced,the notion and meaning of environmental education in nature reserves were analzsed,and then the problems in environmental education of mulun nature reserve presently were discussed. meanwhile,the countermeasures to advance environmental education of mulun nature reserve were put forward for reference.

key wordsmulun nature reserve;environmental education;situation;problems;countermeasures

随着工业的飞速发展和人类活动的加剧,自然与环境面临着严重的考验,野生生物种的灭绝、物种多样性的锐减,已经成为重大的全球环境问题,引起人类的关注。自然保护区的提出和建立,保护了一些珍稀物种,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物种多样性。对自然保护区周边社区的群众进行环境教育,也成为一个重要的任务。现以木论自然保护区为例,分析保护区环境教育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探讨走可持续发展的环境保护之路的对策,以期为自然保护区的环境教育提供参考。

1保护区环境教育的概念及意义

环境教育这一概念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77年在格鲁吉亚第比利斯环境教育会议上正式定义的,旨在促进整个人类的环境忧患感,促进人类解决现有的环境问题并避免新问题出现[1]。为了更好地保护环境,人类划分了自然保护区。世界保护联盟(iucn)把自然保护区定义为致力于生物多样性和有关自然和文化资源的管护,并通过法律和其他有效手段进行管理的陆地或海域。而在我国,自然保护区是为了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促进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将一定面积的陆地和水体划分出来,并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而进行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我国一直把环境保护作为一项基本国策。截至2003年底,全国共建立自然保护区1 999个,占国土面积的14.4%,初步形成了全国性的保护区网络。目前,我国70%的陆地生态系统种类、80%的野生动物和60%的高等植物,特别是珍稀濒危动植物绝大多数都在自然保护区里得到了较好的保护[2]。对自然保护区周边社区的群众进行环境教育,也成为环境工作者及地方政府一个极其重要的任务。保护区的环境教育可以理解为向保护区及周边社区人群宣传环境保护知识,增强环境保护技能,转变不重视环境教育的旧观念,促进社区与保护区的和谐关系建设,以实现自然保护区和周边社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3]。保护区环境教育工作的开展,可以培养社区群众科学评价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的观念,帮助保护区和周边地区人群获得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的知识和技能,促进保护区管理机构与周边地区的和谐关系建设,促进社区共管,实现自然资源和周边社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4]。

2木论自然保护区概况

木论自然保护区位于广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西北部,地处北回归线北侧,始建于1991年(当时为县级自然保护区),1996年4月晋升为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1998年8月经国务院批准为部级自然保护区。保护区东西长20.6 km,南北宽11. 6 km,总面积10 829.7 hm2,属中亚热带季风气候区,年均气温15.0~18.7 ℃,年均降雨量1 530~1 820 mm,年无霜期310 d,相对湿度较大。保护区内喀斯特地貌极为发育,石山面积80%~90%,土壤覆盖面积不足20%,且土壤多分布于岩石缝隙间,只有洼地或谷地才有成片土壤。土壤为由白云岩、石灰岩风化形成的石灰土,局部出现由燧石灰岩风化形成的硅质土。木论林区属中亚热带石灰岩常绿落叶混交林森林生态系统,保存极为完好,覆盖率高达96%,为世界同纬度地区所罕见。林区内物种极为丰富,在已知的1 048种高等植物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151 种,广西特有植物30多种,木论特有植物6 种。在保护区内,仅兰科植物就达128种之多,包括国际濒危保护的兜兰属植物5 种,堪称植物王国“熊猫”的单性木兰(kmeria septentri- onalis)在林区内也有群落分布,其数量居全国之最。木论自然保护区周边有6个行政村,28个自然屯,736户,总人口3 200多人,少数民族人口占95%以上。人均耕地面积500~1 000 m2,人均粮食100~270 kg,人均纯收入1 040~1 480 元[5]。

3木论自然保护区环境教育存在的问题

3.1农民受教育程度低,生产生活方式落后

木论自然保护区周边社区的群众受教育程度普遍较低,文盲有294人(占9.1%),小学文化程度的有1 863人(占总人口的57.6%),中学以上文化的有810人(占25.0%),学龄儿童270人(占8.3%)。因为教育文化落后,加上自然条件恶劣,基础设施差,所以保护区周边社区群众的生产方式十分落后,绝大部分还沿用刀耕火种的原始耕作方式,产业结构单一,家庭收入60%~70%来源于传统的种养业,外出务工收入不到30%。社区种植的主要粮食作物有水稻、玉米、黄豆等,养殖的畜禽及水产品主要有猪、牛、羊、鸡、鸭、鱼等。保护区东部社区的基础设施和生产生活条件相对较好,经济收入较高,农作物产量、节柴灶、沼气池入户率较高,对保护区资源的依赖程度相对较低;西部社区的基础设施和自然条件较差,经济发展滞后,大部分家庭只有旱地,人均耕地少,土地贫瘠,单产较低,并且野生动物啃食和毁坏农作物较为严重,社区群众对当地自然资源的依赖程度比东部高[5]。目前保护区部分群众已经开始植桑养蚕,但是由于缺乏相应的技术指导,仍采取比较原始的粗放养蚕模式,不提青、不分批、不除沙,增加蚕病传染几率,并直接影响经济收入。在桑蚕生产中病死蚕、蚕沙等随便倒入房前屋后,甚至倒入河中,不仅导致蚕病频发,陷入恶性循环,而且还会污染环境,成为一个新的环境问题。

3.2环境教育模式和内容单一

目前,自然保护区的环境教育模式较为单一,即使一些比较著名的环保组织(比如ngo)鼓励群众参与环境保护的主要模式也仅限于环境宣传教育。这些宣传教育的内容一般分为三大类,即法规类、知识类和技能类。法规类内容一般是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典型案例及野生动植物保护等;知识类内容主要包括生物多样性保护,自然保护区的作用、意义、现状,自然资源可持续利用,以及一些乡土知识等;技能类内容主要是在传授环境保护知识内容的同时,尽可能地使一部分人掌握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基本技能[3,6]。由于地理位置等原因,木论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开发项目还不完善,在今后相当一段时间内,环境教育面向的主要对象还是社区群众。另外,目前的环境教育还存在重形式轻效果的问题。

3.3科技力量薄弱

木论自然保护区现有34名管理人员,其中正式职工11人,临时聘用的护林员23名。据了解,在木论自然保护区的管理人员中,受过专业训练的人员相对较少,尤其是农林、生物、环保等专业的科班出身的人更少(不到30%)。护林员一般只有初中文化程度,主要由一些退伍军人或社区中责任心较强、威望较高的村民担任。由于人才缺乏、经费紧张、实验场地和设备短缺,因而极大地制约了保护区科研及相关工作的开展[7]。

3.4社区关系亟待协调

我国的自然保护区大多分布在经济贫困而生物多样性相对丰富的地区,靠山吃山,向森林索取是人们千百年来形成的生活方式和文化理念,砍伐林木、猎捕野生动物、采集野生药材通常是获取经济收入的主要途径,因此人们长期形成的对自然资源的依赖无法在短期内改变。保护区的建立,切断了村民的部分经济来源,客观上使村民的生活受到一定的影响,因此社区与保护区之间的矛盾冲突不可避免[8]。由于保护区的设立,原来属于地方政府管辖的区域划到了保护区管理局,保护区无力承担社区群众的经济补偿费用,当地政府同样无法提供财政补贴,使这部分社区群众的生活水平比以往更加困难。据2007年pra调查统据显示,保护区周边社区人均耕地面积只有500~1 000 m2,人均口粮100~270 kg,人均纯收入为1 040~1 480元。由于生态补偿等相关政策未能及时落实,因此在社区发展与自然保护区资源环境保护的问题上,社区与保护区的矛盾恐怕难以在短期内彻底消除[7,9]。

4木论自然保护区环境教育对策

4.1依托地方特色资源,调整产业结构

随着国家东桑西移战略的实施,广西一跃而成为全国桑蚕生产第一大省,蚕茧产量逐年提高。2009年,在《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广西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文件中,又明确提出河池发展有色金属、生态旅游、桑蚕等特色产业。而木论自然保护区又位于桑蚕生产第一市——河池市,紧靠桑蚕第一县级市——宜州市,有利的地理位置为桑蚕产业的大力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机遇。桑蚕生产作为劳动密集型产业,可以有效解决自然保护区周边的农业生产和生态问题,除了可以有效地提高经济收入、解决社区群众对资源的过度依赖以外,还可以利用桑枝、蚕沙发酵沼气等解决燃料问题,是一项一举多得的产业。保护区管理局应该充分认识到目前社区桑蚕生产中存在的技术问题和环境问题,积极和农业技术推广部门联合,提高社区群众养蚕技术水平,并指导群众合理解决由此产生的环境污染问题。考虑到群众经济基础和社区的可持续发展,保护区可以在原来沼气项目的基础上,继续扩大规模,发展生态农业,为将来的生态旅游项目奠定基础。

4.2优化环境教育模式,丰富环境教育内容

通过木论gef(全球环境基金)和农民实用技术培训的开展,初步明确了群众的基本需要。在原有的环境法规、知识类教育的基础上,重点增加和农民生产生活相关的农业技术培训等内容,环境教育和实用技术培训结合,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相结合,充分调动群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积极性。结合当地产业发展的需求,与科技局、农业局、畜牧水产局等单位联合开展科技下乡等活动,切实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走可持续发展的环境保护之路。

4.3依托高校和科研机构,走科技富民之路

由于种种原因,目前广西一些自然保护区自主科研和环境教育的功能还不够完善,实力也比较薄弱,致使许多应当正常开展的工作力不从心,地方特色资源的优势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农民实用技术培训工作也常常滞后。由于高校和科研院所在人才培养(教育培训)及科学研究方面有先天的优势。因此,依托地方高校及有关科研机构,在互惠互利、资源共享的前提下,走自然保护区与高等院校及科研机构合作之路是一种双赢的选择。这种结合,既能促进自然保护区珍稀濒危物种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又能提高社区群众的生产技术水平,同时还能加强社区群众与保护区管理部门的联系,可谓一举多得。2010年1月,结合广西林业厅gef小额贷款科研项目的实施,河池学院与广西木论部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合作,在保护区周边的社区(下寨屯)联合举办桑蚕养殖及食用菌栽培技术培训,群众踊跃参与,反映强烈。在听课过程中,群众主动反映他们在实际生产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并索取相关资料。这种专家现场指导、群众自觉参与的技术培训和环境教育方式,不失为一种有益的尝试。

4.4协调政府及社区关系,走合作共赢之路

加强社区共建,带动社区发展不仅是保护区的责任,同样也是当地政府的任务。保护区群众处在多个管理部门的领导下,不应该出现真空区,而是应该得到更多的关注。因此,保护区管理部门应该积极与当地政府加强沟通,了解当地政府发展规划,并听取社区群众意见,群策群力,将惠农政策落到实处。能否处理好政府和社区群众关系,关系着保护区群众的切身利益,也关系着保护区和当地政府的良好形象。

5结语

随着国家产业结构的调整以及粮食、蚕茧等农产品价格的提升,依托地方特色资源,积极调整保护区周边社区农村产业结构,主动开展各种相关技术服务,提高农民积极性,发展特色经济,提高群众经济收入,是保护区可持续发展的一种有益探索。

以农民喜闻乐见的生产技术培训带动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不断丰富环境教育的内容和形式,进一步加强与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合作,对自然保护区环境教育工作的开展有积极的意义。

6参考文献

[1] 廖德宝.猫儿山自然保护区公众生态教育初探[j].广西林业,2004(1):16-18.

[2] 刘思慧,刘季科.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自然保护区[j].世界林业研究,2002,15(4):47-53.

[3] 金红艳.吉林省向海自然保护区环境教育实施的对策研究[d].长春:东北师范大学,2006.

[4] 张民侠.陕西秦岭保护区开展社区环境教育初探[j].陕西林业科技,2001(4):54-56.

[5] 覃勇荣,黄志丹,葛建邦,等.社区环境意识与喀斯特地区生物资源保护[j].安徽农业科学,2008,36(30):13358-13361.

[6] 吕艳,王续琨.环境教育的难题及其解决对策[j].教育科学,2004,20(5):43-46.

[7] 覃勇荣.自然保护区管理与社区经济可持续发展——以广西木论自然保护区为例[j].河池学院学报,2004,24(4):69-75.

保护环境地理论文范文3

关键词:环境保护 公众参与 域外镜鉴 本土构造

公众参与作为环境保护的社会根基,是当前我国环境保护这一社会系统工程的重要一环。域外环境保护的成功经验证明,公众、政府、企业共同保护环境是一种最可持续的三位一体模式。公众参与并非法律科学上特有的概念,在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学架构内,我国有学者将其界定为:在环境保护领域里,公民有权通过一定的程序或途径参与一切与环境利益相关的决策活动,使得该项决策符合广大公民的切身利益。

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理论基奠

(一)环境权理论

“人类有权在一种具有尊严和健康的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并且负有保护和改善这一代和将来世世代代的环境的庄严责任”。环境权的具体主张是联邦德国的一位医生在1960年首先提出来的。1969年,美国学者josph sax以法学中的“共有财产”和“公共委托”理论为依据,提出了系统的环境权理论。环境权既是一种实体性的权利,又是一种程序性的权利。包括清洁空气权、清洁水权、安宁权、环境美学权、环境知情权、环境事务参与权、环境请求权、公众监督权等权益。随着公众环境意识的提高,环境权的范围呈扩张趋势,环境权作为人类权利谱系中的第三代权利是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最坚实的内核。WWw.133229.Com

(二)动态的社会契约论

霍布斯在近代第一个全面阐述了社会契约理论,尔后经洛克、卢梭等人的进一步推演,社会契约理论不断丰硕起来。但随着人类社会经济结构的变化,这种古典的契约自由理论开始滑向崩溃的边缘,有人追循福柯的后现代话语,高呼“契约死了”。在古典社会契约论不断受到挑战的环境下,人类交往安全的维持必将在个体交互性选择中升华一种新的替性实践,即动态社会契约论应运而生。郑少华教授认为:所谓动态的社会契约理论是指在公民—国家—社团之间,权利的让渡不是静态的,也非一次性,它随着时代的变迁进行动态的、多次的、连续性的让渡,在这个过程中,社团的出现一定程度上也调节了契约缔结的机械单向格局。动态的社会契约理论以新自然法思想与社会连带主义思想为底蕴,有利于弥补社会契约理论的不足与契约自由的流弊,在这样的“非一次性”的社会契约达成进程中,公众积极参与谋划环境保护这一现代性事业契合国家与个人动态协商民主缔约关系网格。

(三)利益相关者理论

gunton和vertinsky(1991)就曾经提到被某种决定直接影响到的群体,亦即利益相关者,应该直接并且有效地参加到决策制定的程序中来。jackson(2001)随后指出利益相关者应该是那些自己认为受到影响的群体,而不应该是相关机构认定的受影响群体。对利益相关者分析是很有益处的,具体表现在:帮助了解复杂的问题;帮助发现可能存在的相互影响。它是决策制定中的一种管理和预测可能发生冲突的工具。利益相关者分析旨在研究和区分受到影响群体的立场,越来越多的关于环境问题的冲突,促使人们重视对于冲突的管理研究,而利益相关者分析,尤其是利益相关者参与决策制定过程,已经成为一种很常见的现象。

域外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法制实践与经验

(一)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在国际法律文件中的展现

公众参与作为21世纪环境保护的必然趋势,为国际社会高度重视。许多国际文件如《人类环境宣言》、《里约宣言》、等都对公众参与提供了国际法依据。公众参与的思想形成于20世纪六七十年代,1982年10月28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自然宪章》第23条规定:“人人都应有机会按照本国法律个别地或集体地参加拟订与其环境直接有关的决定;遇到此种环境受损或退化时,应有办法诉诸补救”。该条规定指出了公众个人参与权的内容。而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权利首次在国际环境法律中得以确认是在1992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大会上通过的《里约宣言》中,该宣言第十项原则宣布:“环境问题最好是在全体有关市民的参与下,在有关级别上加以处理。各国应通过广泛提供资料来便利及鼓励公众的认识和参与,让人人都能有效地使用司法和行政程序,包括补偿和补救程序”。自此以后,公众参与原则在有关的国际环境保护法律文件中相继得到确认。

(二)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在域外国内立法中的展现

美国立法:1969年美国制定的《国家环境政策法》(nepa)第101条(c)款规定:“国会认为,每个人都可以享受健康的环境,同时每个人也有责任参与环境改善与保护”。并于该法案的102条中首开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之先河。美国环境立法中还明确规定了公民诉讼,公民可以依法对违法排污者或未履行法定义务的联邦环保局提起诉讼。为了方便公民诉讼,各单行环境法规还规定了较完备的相关条款。为了减轻原告的诉讼费用负担,鼓励公众对行政机关进行监督,《清洁空气法》规定法院可决定诉讼费用包括合理数额的律师费和专家作证费由诉讼双方的任一方承担。这项规定意味着原告的诉讼费用有可能由被告负担。

日本立法:《日本公害对策法》赋予了公众环境异议权,实现了公民参与环境决策的有效法律保障;在其《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了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听证会程序和公众监督程序,并于该法18条1项规定:“从保护环境的角度出发,凡是对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草案有意见的人,第16条规定的公告时间开始至公开审查时间结束后两周内,可以文件的方式给项目发起人明确其意见”等。

欧盟立法:确立了公众参与的法律地位,规定了多样的公众参与方式,成立了专门机构—欧洲环境局,独立负责收集和提供准确而可比较的环境信息。欧盟理事会1997年3月制定的《关于制定公共和私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指令修正案》对公众参与问题作了明确规定;瑞典也将公众参与作为一项环境法的原则写进法律;而英国法规定公众可参与国家环境管理预测和决策的全过程,一切感兴趣的人均可参与。除上述国家之外,还有许多国家在法律中规定了公众参与的内容,如乌克兰共和国的《自然环境保护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有权以法定程序获得关于自然环境状况及其对居民健康的影响等方面可靠的全部信息”。泰国的《国家环境质量法》(1992)也有相似的规定。公众参与在域外环境保护实践中具有重要的地位。

(三)域外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经验积淀的初步概括

考察以上国家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立法的例子,可以得知:以宪法法律性文件立法明确规设了公民环境权,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提供了最高法律依据;建立了完善周密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确保公民的环境知情权,避免参与的“在场失语”;明确规定民间环保团体(ngo)在环境保护中的地位、作用及参与环境保护的方式;规定了多种公众参与方式,建构了“环境公益诉讼”、“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环境立法”以及“立法、执法听证会”等具体的法律制度;建立了相关减免诉讼费、设立公益律师等配套鼓励制度;明确规定了公众环境保护的“全程参与”。 域外国际国内的制度规设,普遍形成了激发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机制,从制度层面保障公众能有效地参与到环境保护活动中来。这些经验将可能成为我国本土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法律制度走向理性化的镜鉴,值得我国环境法学理论与实务界的深入发掘研究。

本土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图景的现实展开与价值反观

(一)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立法图景的现实展开

环境参与权是公民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因此我国法律法规非常重视对公众参与权的保护。早在197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规定的“三十二字方针”中就有“依靠群众,大家动手”的要求,从此出发开启了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新局面。

我国《宪法》第1条第3款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这是我国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最高权源。而在我国《立法法》第58条与《环境保护法》第6条均在各自的立法阶层上具体化了这一公民宪法性权利。

2002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环境影响评价法》第5条规定:“国家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首次以法律形式在我国环境立法中使用“公众”一词,明确了公众在环境保护中的法律地位。2006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了《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这是我国环保领域第一部公众参与的规范性文件。这一办法不仅明确了公众参与环评的权利,而且规定了参与环评的具体范围、程序、方式和期限,有利于保障公众的环境知情权,有利于调动各相关利益方参与的积极性。2007年4月,随着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施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适时制定颁布了《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首次全面地明确了信息公开的主体和范围,明确了环境信息公开的责任,规定了环境信息公开的方式,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提供了知情保障。

(二)本土立法实践的价值反观

以域外经验比照我国本土立法现状,环境保护公众参与作为一项环境基本法律制度,尚存在诸多制度性缺陷:从立法价值趋向考察,我国高位阶环境立法没有明确的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缺乏权利基础,立法指导思想滞后;从立法技术分析,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规定较为零散,且存在简单重复,缺乏系统性;当前的公众参与,主要限于少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提案、建议和人民群众的信访。而这些方式基本上是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发生之后的反映,是一种消极被动的末端参与,它与真正的公众参与,即除末端参与外,还应包括预案参与、过程参与和行为参与四个参与有机结合的要求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对于行进中的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正视内在缺失是进一步制度再构的必要前提。

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构造的路径选择

(一)确立环境权的宪法性权利地位

环境权作为权利递嬗演进中的第三代,强调的是以人为本,被普遍视为一种新型人权。列宁有言: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环境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入宪,将在整个环境法体系中起到提纲挈领的作用,为相关制度的顺利推进提供“合宪性”依据,保证制度的“合法性”,使环境保护裁判获得直接的宪法保护依据,获至公民环境利益的充分救济。

(二)强化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法律意识的生成与培育

我国环境保护事业起步较晚,公众对环境问题还缺乏了解。加强环境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环境危机感,提高公民的环保参与意识是完善我国环境保护中公众参与的前提条件。通过举办风格多样的展览、环境科普讲座、利用众多环境保护纪念日等多种环保教育形式,多渠道地对公民进行环保宣传教育,使公民充分了解环境保护意义,认识到环境问题不仅是政府和社会的责任,公民作为环境的“第一受益人”(当然,从另一个侧面讲也是最直接的受害者),保护环境是个人的责任,也是对社会的一种贡献。

(三)赋予公众充分的环境信息知情权

环境知情权是指公民和社会组织收集、知晓和了解与环境问题和环境政策有关的信息权力。这里的环境信息包括公共信息和个别信息;前者指向社会公布的信息后者指只有在公众提出要求的情况下提供的信息。环境知情权从某种意义上说,它“是其他权利得以正确行使的先决性权利,只有知情权得到充分行使,当事人追求的其他权利才有可能充分实现”。为此,环保部门应该严格依照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与《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要求建立一套覆盖环保行政许可各领域、各层次的环境信息及与公众有关或将产生影响公众利益诉求的生态环境信息披露体系,扩大环境信息的“公开性”和“透明性”。

(四)设置环境公益诉讼机制

人类的权利自从其“脱母”的那一刻起就走上了一条不断被侵犯(甚至是野蛮的)的不归之路。而权利最终能否作为权利被人民真正享有不在于权利的神圣,毋宁说有一套救济的机制。公益诉讼是指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除法律有特别规定者外,凡市民均可提起诉讼。由于环境权益不仅仅属于私人权益,更属于社会公益,所以在欧美各国的环境法中,都普遍采用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我国当前要注重立足于现实国情,循序渐进,构建一套既关注环境保护的特殊要求又能保持法律相对稳定、安全性的新型环境公益诉讼机制。

(五)积极发展环保社团

环保社团(ngo)活动以维护环境公益为目的,通过将“原子化”的公民个人组织起来,成立各种民间环境保护团体和组织,参与环境法律法规、政策的制订、监督、检查等;开展环境公益诉讼等维权活动;集中开展环境保护宣传、环境学术交流、环境知识咨询、环境科技成果推广等,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提供多种途径。国家应鼓励、支持并积极引导成立环境保护社团体(ngo),降低环保社团的准入门槛,放宽环保社团的核准登记条件,对不参与商业经营的环保社团组织实行备案制度,为环保社团创设一个宽松的制度环境。

参考文献:

1.方炼勇.环境保护中的公众参与[n].湘潭日报,2005

保护环境地理论文范文4

[论文摘要]根据多年道路设计和施工的经验,浅谈了道路设计和建设中应加强对环境的保护,并提出了在设计中环境保护要考虑的问题和注意事项。

随着西部开发战略的逐步实施,公路建设进入了前所未有的飞速 发展 时期。环境保护成了人类为解决现实的或潜在的环境问题,协调人类与环境的关系,保障 经济 社会的持续发展, 保护人类的生存和健康,所采取的各项措施的总称。在公路建设中,我们只有保护建设环境的责任,不能也无权恣意消费。良好的生态和独特的资源是 自然 风景区发展的优势,也是最大的资本。发展生态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是社会发展的必然,是人类文明进步的表现。设计良好的公路能同时满足人、车、路环境及景观的要求,富有行车诱导性,将人、车、路、环境构成一个统一的整体,不仅使公路本身形成一个行车迅速、舒适、清洁、安全的环境,还要创造一个沿线地区经济发展的绿色生态环境。公路的绿色文化全新概念,强调公路是景观、文化、 旅游 资源,与沿线风土、 历史 和时空相适应,与时代感相适应,与运动中人的感知和静态中人的观察相适应,与环境相适应。反映当地风土人情,在满足人民精神需求,增进人类健康,促进人和自然和谐等方面具有重大价值,是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改建公路与环境保护

在今后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改建公路仍将作为公路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是不必要的重复改造,不但造成了大量的资金浪费,也加大了不必要的土地浪费和自然环境的破坏,所以有必要从根源上进行探讨。

(一)公路建设必须着眼于高起点。过去由于资金短缺和对远景 交通 发展规划不足,公路等级和技术指标采用较低,不论是线型、纵面、横向宽度还是路面结构,都只能缓解短期之急。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公路运输对道路的技术标准的要求也就越来越高,但公路建设的发展却滞后于经济的发展和运输业的要求,在旧路改造中还存在着短期效应的现象。对公路发展缺乏预见性,往往采用低限指标,以致刚改造的公路通车不久,很快就不能满足运输的需要,不得不进行新的改建。所以公路改建必须要着眼于高起点,线型上要满足发展要求,红线范围满足拓宽要求,无论在断面上一次改造,还是分期改造,都应将环境保护与植被恢复措施考虑周到,并付诸实施。同时改造过程中要尽可能绕避村镇,靠村不进村,以保证道路畅通,减少干扰及污染,真正起到便民、利民的效果。

(二)废弃公路的合理处置。旧路改建必然要废弃一部分原有旧路,在本着尽量利用原有线位、提高路线标准的前提下,适当开辟部分新路是必要的,而处理好废弃的旧路也是必要的。对于改造成高等级的公路,废弃旧路可视其价值的多少作为辅道,否则应因地制宜进行旧路还田或者绿化,使土地得到有效的利用。这项工作应在公路改建中完成,旧路路堤可作为新路的取土场,或者平整周围地表的土方来源。废旧油皮及其他不适宜于还田绿化的废弃物,运走集中处理,以便有效地保护环境,提高土地的利用率。

二、新建公路与环境保护

公路建设必须要经过工可研、设计、施工三个主要环节,对环保认识不足都可能在公路建成后,对路线周围造成难以想象的破坏,必须要引起高度重视。工可研阶段对环境保护的影响作为项目建设的前期准备,工可研阶段在投资费用估算、经济费用及效益分析上的考虑,基本建立在实地踏勘和调查上,但是目前在论证项目可行性时,对自然环境论述较少,大多局限于一些古迹和自然保护区,在满足技术指标的前提下,许多大填大挖的方案很少考虑自然环境及植被保护。随着人们环保意识的提高,公路建设对自然环境的影响评估势在必行,工可研阶段应该把环保与效益分析等论证放在同等程度 ,尽可能提出一些切实可行的措施,以指导后期的测设、施工。测试阶段对环境保护的影响公路测设是在工可研的指导下,具体确定路线的布局。线位的具体设置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公路建成后的使用情况以及与周围环境的协调,所以公路测设在满足技术等级要求前提下,不但要考虑线形指标,还要考虑环境保护,尽可能地优化方案,力求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少破坏自然环境,减少水土流失,无论永久性占地、还是临时性占地,都应有合理的环保设计。对于在建设中破坏的植被应提供恢复措施设计,防护工程应优先考虑植物防护。这样,虽然初期投资可能大一些,但从长远看,无论对公路本身的发展还是对自然环境的保护都十分有益。

三、采取的措施

(一)公路设计阶段环保措施。可行性研究及初步设计阶段进行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为进行环境保护设计和采取环保措施提供依据。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阶段进行环境保护设计。正确处理造价与环境保护的关系。重视大型结构物设计与 自然 景观的协调。路线走向应尽量减少避免穿越对地球生态至关重要的湿地、林区等。保护原有地质结构的稳定性。公路建设破坏了山区或丘陵本来的自然稳定性,由于开挖导致应力释放引起坡度滑动。目前的设计很少考虑应力释放,只简单地考虑土质的自然休止角,只做一些较粗的地质勘探,出现滑坡后治理的费用远远超过先期避免滑坡所投入的费用。重视排水、防护设计。公路排水设计不畅,不但对公路本身造成损坏,并且对环境造成破坏,在公路运营阶段仍然存在水淹耕地、冲刷原地表的现象。

公路设计并不是一个独立的阶段,它融贯于公路规划、设计、施工过程的始终。随着时间和沿线环境的变迁,公路的影响因素也会发生相应的变化,因此,我们需要建立动态设计的概念,运用先进的技术,结合施工现场的情况,需随时间、空间的推移不断地进行补充和完善,经过反复的调整及技术 经济 比较,才能设计出经济、与环境协调的公路方案。

(二)公路施工阶段环保措施。在公路建设中,要做到填挖平衡,土方开挖避开雨季,保护水利设施等措施,采用多种方法进行边坡防护和绿化,可以有效地保护水土流失。减少公路的水毁,保证公路的安全。废弃土石方要进行妥善处理,不能就地乱堆乱放造成新的环境破坏。最好的做法就是选择农田耕地少,不易引起水土流失的山洼作弃土场,把废弃的土运往填土场堆放,用压路机分层碾压达到一定压实度,然后进行植树、种草、绿化美化,恢复生态环境。当施工路段距住宅区距离小于150m 时,为保证居民夜间休息,在规定时间内禁止施工。注意机械保养,使机械保持最低声级水平;安排工人轮流进行机械操作,减少接触高噪声的时间;对在声源附近工作时间较长的工人,发放防声耳塞、头盔等,对工人进行自身保护。公路施工堆料场在空旷地区,不应有集中的居民区、学校等。沥青、油料、化学物品等不堆放在民用水井及河流湖泊附近,并采取措施,防止雨水冲刷进入水体。施工驻地的生活污水、生活垃圾、粪便等集中处理,不直接排入水体。

(三)公路运营阶段环保措施。对公路附近的住人地方,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噪声防治措施。附近有学校的路段两端设置禁止鸣笛标志。严禁各种泄漏、散装、超载车辆上路,防止公路散失物造成水体污染。

保护环境地理论文范文5

论文摘 要:环境保护是社会所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科学的精神文明建设也将越来越重要。为了使精神文明的工作落到实处,就必须做到两个文明一起抓的工作机制,让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进一步向深度和广度推进。本文就此进行了论述,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一、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的意义

精神文明建设是社会主义的重要特征,加强环境保护科学的的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思想就是以环境保护科学为前提,不断提高全民环保意识、推动全社会参与生态文明的建设,应该积极探索在环境保护科学的大的框架下如何搞好精神文明建设,逐步形成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舆论力量、价值观念、道德规范和文化条件。

在这样的要求和环境中,就需要我们必须充分认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意义、价值和作用,从而高度自觉地重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在以现有的想法为基础点,为适应新形势下环保事业发展做出行的思路和规范。

二、如何进行精神文明的建设

(一)加强管理机制的完善

国家在宏观上进行调控,以此来进行指导和服务,精神文明创建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工作部署,都在局领导的相关会议上研究落实。不断加强环境保护总局在宏观决策管理方面的职能,积极推进环境保护事业单位的改革,理顺中央与地方、环境保护部门与经济发展部门的关系,初步建立起科学的管理规范。

(二)要对精神文明建设的思想工作进行制定和审核

由于现在经济的逐步发展,环境的保护工作的压力也就随之加大,而社会普遍认为环境保护是义不容辞刻不容缓的一项大的治理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中的目标和任务的制定和审核就显得尤为重要。例如要对考核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等四个方面的内容进行规定,同时还要明确的对实施的具体方案,手段以及奖惩制度来进行审核。

(三)加强人员的思想建设

在未来的5-10年里,环境污染问题依然面临严峻的形势,政府部门职能工作的人员不但不能精简,反而要不断加强。从整个国家的长远发展来看,要实现国家的可持续发展,就必须不断加强环境保护。那么就要不断地进行人员的培养,首要就是加强人员的思想建设。

重视干部职工的理论学习,坚持中心组织学习的制度,狠抓政治学习。扎扎实实学习好政治理论,认真学习“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加强对“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的理解,充分认识到自己的工作职责,努力提高了实践“三个代表”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四)建立健全奖惩制度

可以从分调动积极性,例如对于人的价值取向和行为选择做得对的地方要进行奖励,对有关工作或者有关对环境治理和改善的问题,有利于加强环境保护的加以引导、指导的都可以进行表彰、鼓励与奖励,不仅仅是精神的奖励,还要有物质的奖励,才能极大的发挥大家的主观能动性。才能够更好的为工作尽职尽责。

总之,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是现代社会发展的需要,也是有效的实现环境保护,推行人类与自然和谐共处,实现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召集各领导干部对反腐败意识的加强,不断进行自我道德修养的提高,树立正确的榜样。

坚持学习和领会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斗争的文件精神,及时掌握工作动态,不断提高对反腐败斗争形势的认识,坚定了深入反腐败的信心和决心。

(六)加强法制教育,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将普法教育纳入到日常工作中,把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与学习法律知识,加强法制教育结合起来,组织干部职工学习邓小平同志的民主与法制理论,以国家的党政思想为重要的核心,加强科学的发展观,实行对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保证执法程序规范进行,依照国家颁布的《环境保护法》,对于违规现象的处罚以及程序要严格的进行和执行,克服执法检查的随意性、保证环境行政执法人员做到依法执法、文明执法、规范执法。

通过各种形式,加强对于环境政策的学习。不断地进行培养,提高自己对于环境保护的行政水平。通过队伍能力建设和素质培养,打造一支训练有素、精通业务、善于管理、为政清廉、吃苦耐劳的环境执法队伍。

(七)塑造城市的形象

加强城市的规划与管理,例如基础设施的改造,卫生环境的管理,小区物业的管理,街道社区的整理规范,大力的对城市进行文化品位的提高,例如文化基础设施的硬件建设,能够形成独具特色的文化布局和文化建筑,城市雕塑与园林小品的艺术结合,对能看得到的广告的内容与形式进行设计,做到思想性与艺术性完美结合。保证电子大屏幕、灯箱广告、店牌店招等的布局和内容与城市文明形象相一致,营造浓厚的城市现代文化气息,将整个城市的文化内涵与文明风貌形成亮丽的风景。

三、如何开展进行精神文明建设的活动

(一)开展丰富多彩文体活动

不断丰富职工文化生活、陶冶情操、增强体质,这是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和要求,例如可以进行阅览室的建设,举行乒乓球、羽毛球以及篮球的比赛活动,定期举办演讲活动,或者提供一些可以进行健身的活动场所,加强员工的体育健身锻炼。

(二)深入开展宣传活动

开展各项有利于环境保护教育的活动,在社区或者街道的宣传栏里面进行环保知识的讲座,或者利用世界环境日、地球日开展了丰富多彩的宣传活动。调动和加强群众关注环保、参与环保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三)开展以青年为主体的精神文明的创建活动

根据青年分布的情况以及自身的特点,可以对青年开展争创文明青年的活动,将这项评比争优的活动的目标,措施以及参加评比的项目和考核进行规划和实施。能够促使每个青年自觉行动起来。

不断的加强对先进典型的先进事迹进行宣传,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导、带动作用。通过报告会、座谈会用我们身边先进人物的先进事迹来教育,引导群众,掀起了一个学习先进典型的先进事迹活动的热潮,以此来推动了精神文明建设。

参考文献:

1.刘磊;论精神文明建设在我国的运用[d];山东科技大学;2007年

2.柯坚;精神文明建设的若干问题探析[j];环境导报;2001年02期

3.凌相权;;浅谈环境保护立法与客观规律的关系[j];环境科学与技术;2008年02期

4.聂强;;要正确理解我国环保法中的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原则[j];中国环境管理;2009年04期

5.夏光;环境保护对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促进[n];中国环境报;2008年

保护环境地理论文范文6

【关键词】 地方政府; 环保行为; 环保投资

【中图分类号】 F27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5937(2016)17-0010-04

市场经济条件下,作为微观经济主体的企业追求的是资本高收益率,企业总是试图避开环境责任,尽最大可能使污染成本外部化,由社会承担企业污染行为造成的损失。资本的逐利性也使得企业在环保投资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受到影响,从而要求政府从环境政策、产业政策、环保投入等方面,对企业进行积极促动和引导。基于政府环境规制的权威性、不可替代性和强制性等特点,政府在促动企业环保投资方面将发挥重要作用。

2014年4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加入了完善行政强制措施,明确环境监察机构的法律地位,完善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加大环境违法责任,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提高公民环境保护意识等措施,表明政府对环境保护将加大力度,逐步成为企业进行环境保护的首要驱动力。基于这一制度背景,本文将对地方政府环境行为进行实证检验,以期探究地方政府环境行为对企业环保投资产生的作用,并提出政府环境保护行为层面的实证证据和监管建议。

一、文献回顾

张功富[1]通过实证检验发现,政府干预越严重的地区, 环境污染越严重;环境污染不是企业做环保投资决策考虑的因素;政府干预对企业的环保投资决策没有影响。唐国平等[2]认为政府环境管制强度与企业环保投资规模存在U型关系,即地方政府的环境管制对企业环保投资的影响存在“门槛效应”,并进行了稳健性检验,充分证明了结论的可靠性。姜锡明和许晨曦[3]认为,环境规制是政府对企业环境行为的规制压力之一,政府的环境规制对企业的环保投资有着推动和促进的作用。胡应得[4]认为,排污权交易政策通过改变企业的资本要素分配,增加企业环境资源的使用成本,从而影响企业的生产和环保行为决策。

企业环保投资影响因素的主要研究成果有:一是股权特征。大股东和管理层出现“合谋”倾向,均缺乏环境保护投资的积极性,而国有企业比民营企业会投入更大的环境保护金额[5]。二是董事会构成。董事会中的独立董事一般为法律、财务、经济等方面的专家,能够以独立于公司管理层的角度对企业的环境保护投资决策发表意见,进而影响企业的环境保护投资决策,企业内部的独立董事比例有助于减少企业环境保护投资不足的状况[6]。三是资产负债率。单位自筹资金比例与环保投资的规模呈正相关关系,环境保护投入较多的企业会比环境保护投入少的企业实力强,进而受到银行的亲睐,优先发放贷款[7]。四是公司绩效。企业的盈利能力对上市公司的环保投资行为产生显著的影响,就企业本身来说,其主动进行环境保护投资的动因依然是企业利润的最大化和企业的荣誉[8]。

因此,一方面,政府通过制定法律规范、环境政策等对企业污染排放和资源浪费等行为进行管制和相应惩罚,约束企业的环保行为;另一方面,政府又积极采取税收减免、现金补偿、信贷优惠、环保宣传等手段鼓励企业进行环境治理,引导企业主动实施环境保护行为。由此,是否可以进一步推断,政府的环境保护行为对企业进行环保投资同样具有推动力?

二、研究假设

政府制定的环境法律法规对企业的环境保护投资行为能产生直接的影响。李建发和肖华[9]的调查结果显示:大部分企业自主的环境保护投资行为主要是为了遵循环境法规对环境保护支出方面的要求,对于未来预计的环境保护投资也同样是为了遵循环境法规的规定,这说明我国企业的环境保护投资受环境法规的影响较大,随着我国环境立法的不断完善和环境保护法规体系的不断更新,企业遵循环境法规的环境保护投入将日益加大。来自政府环境政策与环境监管的外部压力,通常是企业采取主动环境行为的最初动因。强制性环境政策的实施,包括政府的各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配套标准的制定和颁布,会“逼迫”企业进入主动环境管理的轨道,也就意味着在政府环境监管压力下企业会“不得不”采取环境治理策略,以避免可能的环境处罚成本和政治风险。由此提出假设1。

假设1:地方政府环境政策颁布与上市公司环境保护投资规模正相关。

本文考察的政府环境污染治理投资主要包括工业污染源治理投资和建筑项目“三同时”环境保护投资,这部分投资一部分会流入工业企业,另一部分会流入建筑行业企业。政府环境治理的投资会给予这类上市公司更大的自主性进行环境保护,主要原因在于企业主动的环境保护投资必然构成企业的产品成本,而基于市场上多数企业选择规避环境投资的行为考虑,多数上市公司会选择不进行环境保护投资以降低产品成本。如果政府对上市公司进行环境保护投资,这项成本就不会被加入到企业的产品中去,进而促使企业主动进行环境保护投资,因此政府的环境污染治理投资会成为促使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投资的因素之一。由此提出假设2。

假设2:地方政府环境污染治理投资额与上市公司环境保护投资规模正相关。

政府环境监管力度与上市公司环境保护投资的关系分析,主要基于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地方政府为了解决环境污染的负外部性,即市场失灵,需要通过政府监管手段进行协调。排污费作为一种市场环境污染调节的手段,就成为了地方政府环境监管的重要途径。第二,政府环境监管手段的经济学理论依据是庇古税和科斯定理,而排污费交易的理论依据也是庇古税和科斯定理,排污费的征收有助于上市公司主动进行环境保护投资。由此可见,政府环境监管与上市公司环境保护投资存在必然的联系。由此提出假设3。

假设3:地方政府排污费征收与上市公司环境保护投资规模正相关。

地方政府对于环境监管的处罚力度越高,意味着企业不仅需要付出更多的排污费用,更可能面临严重的行政处罚,这样企业不仅面临着收益的减少,更可能使信誉受损,因此在政府严格的环境处罚力度下,企业为避免环境污染行为和触犯环境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而依照国家规定主动投入污染治理设备并加大环境保护投资实现节能减排。由此提出假设4。

假设4:地方政府环境处罚力度与上市公司环境保护投资规模正相关。

地方政府环境保护部门通过环境宣传、环境教育、能力培训和环境影视等方式,组织和开展针对企业、社区、学校、公众等各类形式的环境知识宣传与教育,致力于提高社会各界的环境保护意识,进而促进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一方面,地方政府通过与企业合作,组织环境保护方面的竞赛及媒体宣传活动等,使企业的环境保护行为受到更普遍的公众关注,对于促使企业主动采取环境保护的投资决策有着很好的激励作用;另一方面,地方政府环境保护部门通过各种途径,将环境保护知识及相关政策传递给企业员工、消费者、投资者以及管理者,促使消费者选择具有环境保护效应的产品,潜在投资者会更倾向于投资到具有较低环境风险的上市公司,因而从利益相关者的角度间接影响企业的环保投资规模。由此提出假设5。

假设5:地方政府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与上市公司环境保护投资规模正相关。

三、研究设计

(一)变量选取与定义

本文以“环境保护投资总额的自然对数”来量化上市公司环境保护投资规模,同时基于地方政府行为包含的范围较广,为了考察地方政府行为带来的外部监管压力如何影响上市公司环境保护投资规模,本文选取地方政府环境政策颁布、地方政府环境污染治理投资金额、地方政府排污费征收、地方政府环境处罚力度、地方政府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五个方面考察地方政府行为监管压力对上市公司环境保护投资规模的影响。同时,参考以往的研究成果,本文选取公司规模、公司绩效、管理层持股比例、股权性质、独立董事比例以及行业属性作为控制变量进行考察。具体的变量定义见表1。

(二)模型构建

在以上理论研究与变量设计的基础上,运用多元线性回归方法对本文的假设进行实证检验,采用企业环境保护投资规模(EPI)作为被解释变量,建立如下多元回归模型:

(三)样本选取与数据来源

本文选取2010―2013年四年间上海证券交易所A 股上市公司作为研究对象,选取样本并进行数据整理。对样本进行了如下筛选:(1)剔除部分被ST、*ST、SST的上市公司;(2)剔除部分金融证券行业的上市公司;(3)剔除存在数据异常的上市公司。经过剔除无效样本后,最终获得257家样本。本文研究数据主要取自企业披露的社会责任报告、国泰安数据库、《中国环境年鉴》。

四、统计分析

(一)描述性统计

通过变量的描述性统计结果,可以对数据的分布情况进行简单分析,并据此推断各变量的分布情况,对实证检验起到一定的辅助作用,变量描述性统计结果如表2所示。

观察表2可知:上市公司环境保护投资规模的均值、最小值和最大值为16.9397、11.5129和22.2206,但其方差大于11,说明上市公司的环境保护投资规模整体分布不均匀,浮动比较大。

解释变量地方政府环境政策颁布最大值为14,均值为1.71,其标准差为2.2400,大于均值,说明各地区环境政策的制定差异较大,且多数地区环境政策出台较少。地方政府环境污染治理投资额最小值为2.4765,最大值为5.9164,而其均值为4.3825,说明大多数地区政府的环境污染治理投资额较大。地方政府排污费征收的均值为10.4190,接近最大值12.2097,说明全国对于排污费的征收并不懈怠,环境污染监管强度高。地方政府环境处罚力度的描述性统计结果表明,地方政府的处罚力度分布较均衡。地方政府环境宣传教育的均值较接近于极大值,且方差和标准差较小,说明多数地区环境宣传效果较好,且差异不大。

(二)多元回归分析

通过分析表3得出以下回归结果:模型的拟合优度也就是复相关系数R为0.704,调整R方为0.473,说明本文的模型解释了被解释变量近一半的变差,由于影响上市公司环境保护投资规模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本文认为接近50%的解释度已经很好,达到预期,因此模型的拟合度通过检验。模型的序列自相关检验结果D.W值为1.962,接近2,说明方程整体效果显著。模型F统计量大于21,解释度较高,且显著性概率P值为0.000,说明在5%的水平上显著,回归效果很好,模型具有统计学意义。

地方政府环境政策颁布的相关系数为0.064,回归系数为0.088,说明其在10%的显著性水平上与上市公司的环境保护投资规模正相关,假设1通过了显著性检验;地方政府环境污染治理投资额的相关系数为0.030,回归系数为-0.471,说明其在5%的显著性水平上与上市公司的环境保护投资规模负相关,实证结果与假设2相反,这可能是由于目前我国环保投资的主体是政府,这种单一的投资主体造成企业并不主动采取环保措施;地方政府排污费征收的相关系数为0.000,回归系数为0.464,说明其在5%的显著性水平上与上市公司的环境保护投资规模正相关,假设3通过了显著性检验;地方政府环境处罚力度的相关系数为0.238,假设4没有通过显著性检验,但是呈现微弱的正向影响。由唐国平和李龙会[5]的研究成果可知,地区环境监管强度对上市公司环境保护行为的影响呈现“U”型线性关系,在监管强度达到“拐点”之后,上市公司的环境保护投资额会随着监管强度的提高而逐步增加,因此本文认为地区监管强度正逐步走过临界值;地方政府环境宣传教育相关系数为0.816,假设5没有通过显著性检验。

五、结论与建议

通过上述实证检验,地方政府环境政策颁布与上市公司环境保护投资规模正相关,说明政府的环境政策会对上市公司的环境保护投资产生显著的影响;地方政府环境污染治理投资与上市公司环境保护投资负相关,表明地方政府环境污染治理投资并没有推动企业进行环保投入,政府需要逐步转变自身环保投资主体的地位,逐步推动企业承担环境保护的义务;地方政府排污费征收与上市公司环境保护投资规模正相关,说明地方政府环境监管力度越大,对企业征收的排污费越多,征收的排污费用于环境保护的越多,而对辖区内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投资的行为越能产生正向的影响。

政策建议如下:第一,地方政府需进一步完善环境法律及规章制度建设,保证有法可依。第二,地方政府需要在政府职能和市场本身机制之间进行投资主体的角色平衡,逐步转变自身环境保护投资主体的地位和作用机制,把作为环境污染主体企业逐步推向环境保护投资主体地位。第三,加强对企业环境保护监管的执行力度,做到有法必依,充分发挥“污染者付费”的导向作用,完善排污权交易以及污染许可证的执行制度。

【主要参考文献】

[1] 张功富.政府干预、环境污染与企业环保投资[J].经济与管理研究,2013(9):38-44.

[2] 唐国平,李龙会,吴德军.环境管制、行业属性与企业环境保护投资[J].会计研究,2013(6):83-96.

[3] 姜锡明,许晨曦.环境规制、公司治理与企业环保投资[J].财会月刊,2015(9):9-13.

[4] 胡应得.排污权交易政策对企业环保行为的传导机制研究[J].科技进步与对策,2012,29(16):88-91.

[5] 唐国平,李龙会.股权结构、产权性质与企业环保投资[J].财经问题研究,2013(3):93-100.

[6] ENG L L, et al. Corporate governance and voluntary disclosure[J]. Journal of Accounting and Policy, 2003,22(4):325-345.

[7] 李志敏.我国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影响因素的实证研究[D].北京工商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

保护环境地理论文范文7

一、旅游发展与旅游环境保护的矛盾对立

众所周知,旅游的发展一方面依赖于环境;而另一方面,由于旅游环境的脆弱性,旅游发展又给旅游环境带来破坏和影响;因此,对旅游环境不妥善管理和系统保护,势必影响到旅游发展的持续性。旅游发展与旅游环境保护这种矛盾主要表现于以下两个方面:

1.旅游对环境的破坏。

旅游对环境的破坏主要表现为对可供观赏的山川湖泊、名泉瀑布、名胜古迹、森林资源,动物资源等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的损害和污染。旅游对环境的破坏问题已得到旅游界的相当重视,在此本文不予赘述。旅游对环境的危害一方面来自游客的破坏,大批游客拥入,致使基础设施紧张,旅游旺季造成的游人在某一景区的高度集中破坏或影响了该地野生动植物的栖息和生存环境;旅游对环境危害的另一来源则是外来投资商及当地旅游部门的大规模开发活动,这种破坏在第三世界旅游发展中国家的表现更甚,消极影响更大。究其原因,旅游开发和发展对环境的损害可归纳为如下三点:

首先,旅游部门只顾眼前利益,对旅游资源做过度性、掠夺性的开发;其次,是对景区环境的粗放式管理,对旺季游客过分集中的现象缺乏科学的、合理的疏导或价格调控等管理手段;再次,旅游发展过程中,景点开发以及旅游基础设施病态膨胀的趋势日益明显。

因此,如何一方面发展旅游,一方面合理的开发、利用与保护旅游赖以持续发展的环境成为旅游界急需迫切解决的课题。

2.旅游环境保护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旅游主管部门与实业部门对旅游环境保护的必要性与迫切性均已形成共识,并采取了一定的措施。在政策制定方面,我国自1973年始先后频布了一系列关于环境保护与管理的法律、法规;如《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试行草案)》、《对外开放地区环境管理暂行规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文物保护法》,以及1992年巴西联合国环发大会后的《中国环境与发展十大对策》等等规定都不同程度地与旅游环境保护有关,初步形成了一套环境行政管制体系。在对旅游环境保护的实际工作中,旅游行政主管与实业部门、环保行政主管与实业部门精诚合作、联手防治、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有不尽令人满意之处。

对旅游环境有效保护的制约因素可作如下几方面的归纳:

①旅游环境保护制度不完善,管理不健全

国家有关部门虽制定了一系列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但我国的旅游业尚没有自己专门的旅游环境保护法,我国政府1985年才将旅游业作为国家重点支持的一项事业,正式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旅游业在我国还处在初期发展阶段,因此,关于环境保护虽然在立法上作了许多工作,但在法律、法规的监督执行方面却缺乏健全管理。旅游区大多数基础建设项目,没有按规定程序办理有关环境保护手续,有的虽然办了,但没有相关部门的配合把关,流于形式。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指出:“对未经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计划部门不办理设计任务书的审批手续,土地管理部门不办理征地手续,银行不予贷款;凡环境保护设计方案篇章,未经环境保护部门审查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办理施工执照,物质部门不供应材料,设备;凡没有取得‘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证’的建设项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办理营业执照”。然而事实上,这些措施没有得到真正落实。再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30、31条规定:“刻划涂污和损坏国家保护文物尚不严重的,由公安部门或文物所在单位处以罚款或赔偿损失。”其中何谓“尚不严重”,罚款赔偿如何界定,都无具体明确的规定,容易造成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局面。加之一个时期以来,旅游区没有权威性的环境保护机构,往往一个旅游区分属几个部门主管,形成旅游部门、环保部门多头领导,各自为政,互相扯皮,条块分割的现象,不利于旅游环境保护具体工作的开展。

②重产值、轻环境

虽然中央反复强调环境的重要性,但对基层企业领导者和经营决策部门来说,保护环境与经济增长一直是个两难选择。在许多地区的旅游开发和发展中,以牺牲长期效益为代价来换取短期利益的现象时有发生。

③环保经费紧张

各级财政拨给的保环专项经费和业务费用相当有限,加之工作没有很好地开展起来,许多该收的环保费没有按规定如数加以征收,再加上污染治理欠帐太多,导致许多环保治理项目没有资金保证,环保工作无法实施,形成恶性循环。许多旅游区的环保部门除了有一两台陈旧简陋的监测设施外,多数无钱添置其他基础性设施和配套设施。对于旅游区内排污情况难以进行常规分析,环境规划、环境趋势预测往往也因没有监测依据而无法进行。

④旅游开发、发展过程中生态意识不强

我国许多风景优美的旅游区座落在偏僻的、经济不发达地区,如西南少数民族聚居区,他们仍处在半封闭、半开放的发展状态中,过着原始的伐薪取暖、辟地种田的生活方式,因此,当其居住地被开发成旅游点时,居民们或破坏生态或猎杀动物以供纪念品交易,并通过这种方式获取旅游经济收入。居民低弱的生态意识也反过来影响了旅游者的生态意识,旅游区内随地乱扔纸屑、果皮、对文物乱涂写等不文明行为很是普遍。

⑤旅游区客容量超负荷问题远未从理论上和管理上得到解决。尤其是知名度较高的景点和景区,旅游旺季时,长期“人满为患”。关于客容量与旅游环境保护的关系问题,本文拟在第二部分作详细论述,在此故略。

前文提到的旅游环境保护工作中存在的诸类问题加剧了旅游与环保的矛盾,使保护主义者和实业部门的冲突,游客和目的地居民的冲突以及居民之间的冲突更加恶化。

二、旅游持续发展与旅游环境保护的周期循环模式

旅游人数、旅游区客容量与环境质量之间有着一种直接的密切关系;旅游人数大于或等于景点饱和承载量时,旅游对环境的破坏则大些,反之,则小些。旅游环境质量变异涉及游客行为、心理、社会文化、居民参与程度等许多不可控因素,因此,可能在某个微观的具体时间断面上,呈现出无规则的特征;但是从旅游景点的宏观历史发展看,游客到达人数与景点演变之间存在一种内在的周期循环规律。下面本文想借助RichardW.Butler博士的旅游景点周期循环演变模式,通过分析游客人数与景点发展的关系,来提出相应的景区旅游环境保护周期循环的设想。

1.旅游景点历史发展演变模式

Butler博士系加拿大西安大略大学旅游地理系教授兼主任,在长期从事安大略省北部乡村旅游景点发展演变的研究之后,于1980年在《CanadianGeographer》刊物中发表题为“TheConceptofaTouristAreaCycleofEvolution:ImplicationsforManagementofResources”一文,并由此提出了旅游景点历史演变模式,按时间发展和游客到达人数,Butler把一个旅游区的发展演变划分为六个过程:即,开发、参与、发展、巩固、萧条、重现活力(或衰亡)等(如图1示)。

根据进入游客的数量,旅游者类型特征以及旅游设施的发展状况,这六个过程又可归纳为三大阶段。第一阶段含开发与参与两部分,吸引的游客以少数先锋型旅游者为主,如探测旅游者、嬉皮士、流浪汉等;少数当地人参与旅游活动;该阶段旅游人数少,设施设备简陋,游客或搭帐野营或借宿当地人家中,此时的旅游发展仍处在自由无序状态;旅游对环境尚不构成威胁。第二阶段包括发展,巩固和萧条三大部分,其主要特征是大量游客涌入,景点吸引各种类型的旅游者,尤其以大众旅游者为多,中、高档宾馆数量不断增加,旅游设施设备趋于齐全;旅游资源开发,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游人大量涌入对环境的威胁日前明显。第三阶段是产品的更新开发阶段,此时的旅游者仍以大众旅游者为主,在数量上可能呈上升趋势、也可能呈下降或衰亡趋势,但无论游客数量的多寡,齐备的旅游基础设施已饱受折腾,旅游环境质量和景点的吸引力已明显下降,旅游人该地区文化和环境带来了相当大的影响,经过管理上的弥补措施,如关闭大修、开发新产品,恢复环境吸引力等,该景区的旅游发展尚有回光反照的可能;否则该景区就从此走向衰亡了。

2.景区旅游持续发展与旅游环境保护周期循环模式

从对前一部分的分析中不难看出,一个景区的历史发展演变、景点的质量和吸引力都与该景区的环境保护状况有密切的关系;因此,对一个景区的旅游环境保护,也应和该景区的发展演变相对应,呈周期循环保护状态(如图2)。

A.环保开端a.开发e.萧条

B.系统保护措施实施b.参与F.再现活力

C.持续保护c.发展g.衰亡

d.巩固

在景区的开发,参与和发展的初期阶段,游客和当地居民卷入的人数少,远未达到旅游区的容量,旅游发展未有系统管理的存在,该阶段旅游对环境的破坏虽不明显,但已存在,因此应作为景区环境保护的开端(A),有关部门应对该阶段已存在的环境破坏现象做及时的观察和研究,以便科学地、合理地预测和估计该景区今后旅游资源大规模开发利用、景区设施建设,以及大量游人介入可能造成环境破坏的程度,范围和有效保护的重点难点,为该旅游区今后的发展提供科学的环保依据。强调环保开端阶段在一个景区发展中的意义尤其重要;因为该阶段的环境破坏常常因其“微不足道”而被忽略,而后却给人带来“为时已晚”的遗憾。

当景点经历迅速发展,巩固到萧条阶段时,系统的旅游环境保护措施应及时跟上,这是旅游环境保护周期循环的第二阶段(B),该阶段游客对景点的需求呈急剧上升趋势、游人大量涌入,旅游区容量常常处于临界范围内,设施呈紧张状态,加上相关的开发和建设,旅游发展对景区环境构成严重威胁、若不妥善保护和管理,环境质量和景区吸引力就会一落千丈;因此,该阶段及时系统的实施环保措施是景区旅游持续发展的关键保证。

景点的发展在历经了萧条阶段之后,可能由于旅游实业部门更新产品、加强营销手段、提高产品质量,而重现活力;也可能由于各种努力的失败而从此走向衰亡。但无论如何,对一个景区周期循环的环境保护,不会因景区衰亡阶段的到来而结束;因此,该阶段对景区环境的持续保护(C)是景区旅游得以持续发展的实现。

上述提到的旅游区环境保护完整周期的三个不同阶段,可能会因不同类型的旅游者需要差异、旅游心理和行为、以及地方文化和居民参与的不同程度,而在微观上体现出不同的特征;但从旅游景区发展演变的整体而言,旅游景区环境保护周期循环模式的三个阶段能从动态的角度、宏观地描述景点历史发展演变和环境保护的关系。

从动态的角度、把旅游环境周期循环保护划分为环保开端、系统保护措施实施和持续保护三个阶段的提法,和从静态的角度,把旅游环境保护的实际状态划成不足状态,饱和状态和过度状态之说,在管理方法论和具体措施实施上,可以相互弥补、相得益彰。

(附图{f90304})

图2景点演变、承载量与环保关系

3.旅游环境保护周期循环模式存在的理论问题

Butler的旅游景点历史发展演变模式自1980年提出后,西方许多学者曾多次把它应用到旅游景点或旅游产品历史发展演变的实际案例分析和研究中,并在理论上和经验数据上对原模式作了进一步的发展(Hovinen1981,Lundgren1983,Meyer-Arendt1985,Keller1987,Strapp1988)。在众多的文献中,1987年DouglasPearce对西班牙阳光海岸的考察研究发现,景点幼年期、青年期、成年期,衰老期等四个阶段之发展演变与游客数量、旅游环境、景点的城市化和产品资源的商业化不无密切关系;而在这诸多影响旅游景点吸引力的因素中,游客人数的多寡和环境质量的好坏,对延长景点的寿命,起着最直接的使用。与地中海沿岸的其它景点相比,成年期游客的大量涌入和旅游环境质量的急剧下降使西班牙阳光海岸迅速进入了衰老期,加上环境保护措施没有及时跟上,致使该旅游地永远失去了回春的机会。类似的景点发展演变在我国也很普遍。邵学文在《旅游区发展模式的初步探讨》(《旅游学刊》1990)一文中,从Butler的旅游景点发展演变模式出发,针对江苏省淮阴市旅游区的特点和现状,分析了该市旅游区的发展过程。该文作者把旅游区的各个景点按性质和特点进行分类,阐述了各个景点在开发、成长、成熟、停滞、衰退或回春等五个阶段所呈的状态,探讨了近十五年来作用于景点演变发展的外在和内在因素。

把旅游景点环境周期循环保护构想嵌入景点历史发展演变模式乃是对景区旅游环境宏观管理的尝试,是对景点旅游环境质量的一种全面管理和保护设想;但它仍然存在一个亟待解决的理论问题,即旅游区容量临界范围的定量界定问题。景区容量临界范围没有定量界定,不利于对景区超容量接待现象在管理上进行宏观调控。例如,衡山绝顶祝融峰,总面积477平方米,按人均占用8平方米,每人游览15分钟,每天开放12小时计算,日合理环境容量为2862人次,而实际上每年旅游旺季(7—10月),日均游人为4600人,人均占地仅5平方米;游人最多的时候竟高达一天3.1万人次,人均占地仅0.73平方米。厦门的鼓浪屿日光岩,游人的平均占地经常不足2平方米。我国的许多旅游景区,这种超容量运转现象极为严重,致使景点内植被受到严重破坏,环境也受到严重污染,大大地降低了景点的吸引力,缩短了寿命。

虽然不同旅游区游客超载情况因地而异,各地旅游景点控制超载的措施各有高招,其中也不乏成功的经验,如黄山对旅游旺季游客超载现象通过交通调控、外部调控、经济调控,景区调控等管理手段,收到可喜效果;但依笔者陋见,对旅游区容量临界范围问题,旅游学界,旅游规划开发部门以及环保科学界还有必要从单位时间内进入景区人数、单位空间内游人占有游览面积及其与景区的实际游览总面积比例关系的角度,调查研究、获得经验数据、并对旅游区容量临界范围作出定量的界定,形成全国统一的标准,为各地旅游区解决环境超载问题提供可循的依据,以宏观地实现对旅游景区环境质量的有效保护。据笔者涉猎,对旅游景区容量临界范围的统一标准定量界定问题,在西方旅游发达国家的旅游研究文献中尚不得见,笔者相信对这一问题的理论研究,在解决景点超载问题以及对旅游环境实现有效保护方面,将有实际的指导意义,故在此把问题提出,求教于方家。

三、关于旅游持续发展与旅游环境保护的思考和建议

旅游环境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是旅游发展得以永续的前提和保证。保护和恢复我国旅游环境的良好状态,防止环境进一步恶化,要通过综合治理。

1.健全旅游环保的法律制度和管理制度

到目前为止,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一套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但旅游环境保护和一般意义上的环境保护相比,所涉及的面更广,因素更复杂,因此,有关立法部门应尽快制订和颁布《旅游法》、《旅游环境保护暂行规定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便和已有的制度配套完善。与此同时,更重要的是通过依法守法来保护和治理旅游环境,建立强有力的旅游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和完整的管理体系,来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并监督和管理旅游开发和发展中的环境问题,做到有法必依。

2.加强对旅游环境保护的宏观管理

旅游环境保护工作应多谈“防”,少谈“治”,突出“防胜于治,防先于治”的管理思想,使旅游环境保护工作宏观地贯穿旅游规划、开发,发展和巩固等各个阶段,规划时,应通过科学合理的环境预测和估计,对环保的点、面可能造成破坏的程度和范围以及景区超载情况的有效调控等问题进行宏观管理,应切实避免旅游开发与发展中重产值、轻环境的短期行为,避免“亡羊补牢”式的管理手段。

3.提高环保意识、实现主客参与管理

旅游环境保护作为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政府部门,管理部门,当地居民和旅游者的全体参与;因此,通过法制观念教育、全面观念教育以及长远观念教育,来提高全民族乃至入境游客的旅游环境保护意识,对于持续发展旅游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这一点上,我们的一些旅游开发和发展似乎没有完全掌握和充分尊重居民对发展旅游的认识,缺乏对居民直接参与旅游开发和发展的鼓励。

4.增加环保经费

环境保护是全民族的大事。在目前国家财政吃紧、困难较大的情况下,各级有关部门应采取多渠道、多途径筹资办法,以保证充足的旅游环境保护经费。比如,在旅游环保管理上,收好、管好、用好各种排污费;对景区开征适当的旅游资源维护费;此外,地方政府要积极发展旅游业及相关产业,不断增加经济后劲,以保证逐年增加旅游环境保护的投资。

5.加强科学研究

旅游科学是一门以应用型见长的交叉学科,旅游环境保护涉及到的学科面很广,因此,在景区的开发和发展工作中,应开展多学科、深层次的调查研究,以便更科学地对旅游环境进行综合保护和治理,使旅游得以持续发展。

6.抓住时机、大力开发生态旅游

随着生态意识的普遍提高,旅游者本人将成为旅游环境保护的重要角色。由旅游者直接参与环境保护的乡村旅游,绿色旅游等等生态旅游形式是当今公认的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旅游与环保矛盾不能共存的理想的旅游形式,是世界旅游发展的新趋势。我国有许多部级乃至世界级的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资源丰富,适时适地地开展各具特色的生态旅游,有利于旅游环境保护意识的整体提高。

总之,旅游发展不应把自己同旅游环保敌对起来,环境有效保护是为了更好,更持续地发展旅游;相信在全民环保意识日渐提高的今天,通过有关部门对旅游环境的宏观保护和综合治理,我们的旅游资源一定能够得以持续利用,旅游业一定会真正成为现代社会中的一项“朝阳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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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Meyer-ArendtK.TheGrandIsle:LouisianaResortCycle,AnnalsofTourismResearch,1985,12(3):449-465.

保护环境地理论文范文8

[关键词]旅游资源保护性开发内涵要素

一、问题的提出

“现代旅游就其性质而言是一种以人员流动为特征,涉及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诸多因素的综合性大众社会活动。”现代旅游活动的日渐普遍,旅游经济的快速发展,推动了旅游地经济、文化、社会的发展与繁荣,但是,“一枚硬币有两面”,旅游绝非天生的绿色产业,如果开发与管理不当,旅游业在产生有利效应之时,也会带来不利影响。同时,旅游资源是“在自然和人类社会中能够激发旅游者旅游动机并进行旅游活动,为旅游业所利用并能产生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客体”,具有脆弱性、易损性特点,如果开发利用不当,极易遭到破坏,且旅游资源不可再生,一旦破坏,覆水难收。因此,现代旅游活动的风起云涌、旅游需求的飞速扩张与旅游资源的脆弱性、环境承载能力的有限性形成了强烈反差,滚滚旅游潮流所产生的旅游垃圾、空气污染、水体污染、噪声污染、植被破坏、传统文化加速变异等一系列问题越来越突出。随着我国旅游业向纵深层次发展,全球面临可持续发展问题,以及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许多省份纷纷建设旅游大省和旅游经济强省等时代背景之下,旅游资源的开发与保护成为热门话题,引起了许多学科领域的学者及政府部门、企业人士、社会公众的关注,旅游资源“保护性开发”这一提法随之而生。学者们从各自学科体系出发,提出了各种各样的看法和观点,但目前的研究还是比较集中于旅游资源的脆弱性及保护意义的讨论、旅游资源保护性开发观念的强调、旅游资源保护与开发辩证关系的论证、旅游资源保护与开发对策措施的探讨、旅游环境的保护等方面,而关于何为旅游资源保护性开发这一基本问题的理论论述则很少涉及。在此,论文欲对这个问题谈谈本人的一些理解。

二、旅游资源保护性开发的内涵

旅游资源作为旅游活动的客体和对象,是旅游业发展的首要基础。旅游资源保护性开发是实现旅游可持续发展的根本保障和战略措施,这一理念直接源于生态旅游的保护性开发观点。生态旅游保护性开发理论认为:生态旅游作为一种以生态环境保护教育为特征、最大限度地减少对自然环境和社会文化造成负面影响为直接目的的旅游方式,最终目标为旅游业可持续发展,核心是对生态旅游资源的保护,强调环境的美化与优化,协调人地关系与人际关系;在保护和开发关系处理上,坚持保护是开发的根本前提,保护与开发融为一体。事实上,生态旅游资源保护性开发是可持续发展理论指导下对传统旅游开发思想的革新,对其它旅游资源的保护与开发同样具有指导意义。

借助生态旅游资源保护性开发理论的启示,将旅游资源保护性开发概念界定为:旅游资源保护性开发是以保护为根本前提,以可持续发展为最大目标,强调利用性保护,通过一系列科学方法对旅游资源所进行的开发与利用。因此,旅游资源保护性开发理念具有以下内涵:第一,以保护作为旅游资源开发的首要原则和根本前提。在传统的旅游资源开发中,也提保护的问题,并把保护和特色、效益、市场等一起列为导向原则;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往往以市场和经济效益为先,保护则被忽视成一句空口号,很难落到实处,因此才出现了旅游发展中的诸多弊端和问题。而在旅游资源保护性开发中,保护为首要原则和根本前提,诸如特色、效益、市场等其它原则必须居于保护原则之下,这彻底改变了传统旅游开发中“保护”只能作为附属原则的地位。第二,以可持续发展作为最大目标。可持续发展是人们在全球性能源危机与环境危机不断加剧等一系列现实问题下环境意识的觉醒,这一理论形成于上世纪八十年代,以1987年布兰特夫人向第42届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提交的《我们共同的未来》报告为标志,在这份报告中,可持续发展指“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构成危及后代人满足需求的能力的发展”。根据UNEP《可持续旅游发展》,可持续旅游(SustainableTourism)的实质是“要求旅游与自然、文化和人类生存环境成为一个整体”,其目标体现为:让人们更加明白和理解旅游能给环境和经济带来的好处;在发展中维护公平;提高旅游地居民的生活水平;为游客提供高质量的旅游感受;保持上述几个目标所依赖的环境质量。在传统旅游开发、旅游经营管理的实际操作中,经济效益总是最重要的衡量指标和评价依据,而社会效应、生态效应常常是经济效益的陪衬。但保护性开发以经济、社会、生态三者的最大综合效应为衡量指标,以实现旅游业和旅游资源及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为最大目标。所以,保护性开发必然成为旅游可持续发展的一种选择。第三,强调开发利用性保护。在保护与开发的关系上,强调合理的开发、利用是积极有效的保护手段,强调通过合理利用来实现保护。即旅游资源保护性开发是积极的、开放式的保护,是把合理开发利用作为保护与持续发展手段的理念,这与封闭、保守的绝对性保护不同。第四,拥有一个以保护性开发为核心构建起来的运作体系。旅游资源保护性开发由旅游规划、旅游项目建设、旅游经营管理、旅游监测四个环节组成,使保护与开发得以紧密结合,且各环节都以“保护性开发、利用性保护”为指导思想,在管理上,借助法律政策、经济金融、科学技术、教育引导、社区参与等一系列手段或方式,以保证在实际操作中使保护得到真正落实。相比之下,在传统旅游开发中,缺少旅游监测环节和保护设施,并且,传统旅游开发以经济效益为首要原则和最大追求目标,再加之投资主体多元化,而政府宏观调控乏力,规划执行随意性大,所以,在传统旅游开发中,从早期的旅游规划,到中期的项目建设实施,再到后期的经营管理,都以经济效益为驱使动力,缺乏切实可行的保护方案和运作体系,科学利用与资源保护在政府、企业和旅游者三个层面上脱节。第五,开发过程前后联系、有机循环。传统的旅游资源开发一般由旅游规划、旅游项目建设、旅游经营管理三个环节组成,规划设计与建设开发、经营管理过程往往是分离的,这样,前期旅游规划中提到的保护问题很难在后期的具体实施建设、经营管理中得到落实,而后期经营管理中出现的问题也无法反馈回规划之中,致使规划因难以重新优化而成为纸上谈兵。与传统旅游开发过程的直线僵硬程式化不同,旅游资源保护性开发过程是一个前后紧密联系的有机循环体系,包括旅游规划、旅游项目建设、旅游经营管理、旅游监测四个环节。如图所示。

三、旅游资源保护性开发的组成要素

从旅游角度而言,导致旅游资源受损的旅游因素主要来自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旅游者的认识和行为。旅游者是旅游活动的主体,旅游者长期不断的大量涌入,其表现出来的行为、意识及观念,天长日久之后,必然影响到旅游地文化生态。而旅游者在旅行游览过程中的不良行为或游人过量造成的旅游环境超负荷运做,将直接导致对旅游资源的破坏,特别是影视摄制组等团体旅游者的商业行为,其破坏性更为可怕,电影《无极》剧组对香格里拉碧沽天池的破坏,电视剧《神雕侠侣》摄制组对九寨沟景观的污染,乃典型案例。第二,旅游业及旅游经营者的认识和行为。旅游业的经济性必然使追求经济效益成为旅游资源开发与旅游经营管理的一大基本目标。所以,短期旅游经济行为与旅游资源的保护之间有一定冲突,但从长远看,旅游业的经济性与旅游资源的保护性是一致的。但是,在实践运作中,由于旅游经营者的素质不高、环境意识淡薄、法制意识淡漠、缺乏可持续发展远见等原因,旅游企业及旅游经营者一方面无法正确、深入地评估、诠释和表现旅游资源的价值与特色,导致粗制滥造的旅游产品及商业化旅游景观泛滥,另一方面,旅游景区点管理混乱,还有,因受丰厚经济利益的驱动,旅游企业不断过度利用旅游资源,甚至出现“杀鸡取卵”式违背旅游可持续发展的掠夺性开发。第三,旅游地政府及旅游决策部门的认识和行为。我国旅游业是政府主导型产业,政府的认识和行为对旅游发展具有关键性影响。在我国,特别是在旅游资源十分丰富的一些少数民族地区,由于缺乏科学的规划、正确的理论指导和先进有效的旅游管理及监控,旅游教育、旅游认识与旅游发展速度脱节,故在旅游发展过程中难免一些问题与事故的发生,造成对旅游资源的破坏。此外,某些政府官员认识错误,未经科学论证与规划,就任意进行旅游开发,致使旅游资源惨遭建设性破坏或破坏性建设。如云南的某一部级历史文化名城,当地政府以所谓振兴旅游业、扩大旅游收入的名誉,拆除了该城最具特色的历史文化街区,耗巨资建造所谓“清式风貌”民俗文化一条街,使珍贵的人文旅游资源惨遭毁灭性破坏。第四,旅游地社会公众的认识和行为。社会公众是旅游目的地旅游资源的主人与最终保护力量,其关于旅游业及旅游资源的认识和态度对资源与环境具有决定性影响。如以民族文化而言,其产生、传承、发展或衰退、变迁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当地居民对其之认识、态度及实际行动。

因此,旅游资源保护性开发可归结为旅游者、旅游业、旅游地政府和旅游地社会公众四要素的组合。首先,对于旅游者来说,应注意环境意识的培养和自身素质的提高,尊重和珍视自然赋予的物质财富及人类创造的精神价值,让保护成为自觉行为,做到文明旅游。其次,对于旅游业及旅游经营者来说,应充分认识旅游资源的特点及经济价值,在科学规划的基础上谋求持续的投资效益;在旅游经营中,务必严格遵守相关法规与章程,不能只讲经济效益,而不管环境效应、社会效应和文化效应。再次,对于旅游地政府而言,应在遵循自然生态规律和人与自然和谐统一的旅游发展总体规划上,谋求可持续的三大效益协调发展;政府不能只注重旅游业的经济效益及脱贫效果,必须正确处理好开发与保护的关系,通过规章制度、法律法规等手段为保护提供有力保障,重视并协调好政府、企业、旅游者、社会公众的利益关系,同时大力开展宣传教育工作,逐步提高全社会的旅游产业认识和环境保护意识。最后,对于旅游地社会公众来说,保护性体现在对家乡的热爱,加强环境保护意识,正确看待旅游业发展的影响,正确认识资源及环境的价值与重要性,明确自己所负有的责任与合理利用的权利;并善待与尊重旅游者,营造良好的旅游社会环境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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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环境地理论文范文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992(2009)03-0100-02

摘要:世界自然遗产是人类共同的财富。加强对其保护是非常重要的,在其保护过程中,有很多方法,其中,建立预警机制是一个行之有效的方法。如何建立生态预警机制,以加强世界自然遗产的保护,是本论文的研究主题。

关键词:生态环境 预警机制 喀斯特自然遗产 保护

贵州荔波喀斯特自然遗产位于贵州省荔波县,它由茂兰的喀斯特森林区、甲良镇洞庭五针松保护点及小七孔喀斯特森林科学游览区三部分组成。

荔波喀斯特自然遗产的前身是荔波茂兰保护区,始建于1984年,1986年经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省级自然保护区。1988年被国务院批准为部级自然保护区,1996年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批准纳入“国际人与生物圈保护区网络”,成为世界人与生物圈保护区。2002年被载入新版的《大世界吉尼斯纪录大全》,是世界上面积最大的喀斯特原始森林。2007年6月27日在新西兰举行的第31届世界遗产大会上,荔波茂兰保护区被评为中国南方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加强对这一独特的世界自然遗产的保护,有着重大而深远的现实意义。

1、预警机制简述

1.1预警机制的含义

所谓“预警机制”,也就是“预先警告的制度”。是对自然、社会经济等运行接进负向质变的临界值的程度所作出的不确定性的早期预报。其实质是对监测对象安全运行的稳定性程度的评判,其目的和作用是识警防患,超前预防和控制。z将预警机制运用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就形成了生态环境预警机制。所谓生态预警机制,是指通过在一定的生态区设立固定的监测站、监测点,定期对该生态环境进行常规监测,同时对突发性生态事故、生态灾害等进行应急检测;然后由专家依据监测数据,综合分析生态环境变化趋势以及可能对生态环境带来的影响:最后将专家意见和建议及时向社会,为预防和处置突发性、灾害性事故的发生提供及时有效的信息和技术服务。为生态环境保护机构提供决策依据。

1.2代表性的预警机制模型一霍尔三维结构

霍尔三维结构理论是系统工程的重要理论之一,是预警机制的代表性理论模型。

霍尔三维结构(时间维、逻辑维、知识维)是美国系统工程专家霍尔于1969年提出的一种系统工程方法论。

将霍尔的三维结构理论引入生态环境保护的运行机制中,便形成如下三维结构预警理论:(1)从时间维来看,主要是相关环境数据的采集阶段、系统分析阶段、系统设计阶段、系统实施阶段。(2)从逻辑维来看,主要是明确警情、寻找警源、分析警兆、预报警度、排除警患。(3)从知识维上看,主要是哲学社会科学、系统科学、生态、环保、林业、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等自然科学。

从逻辑维来看,它包括五个方面:

(1)确定警情。警情是指自然或社会经济运行中出现的负面扰动因素发展到一定程度时的外部形态表现。

(2)寻找警源。确定警源是预警过程的起点。警源是导致警患(情)发生的根源,是警情的策源地。

(3)分析警兆。警兆是指与警情有必然联系的自然征兆。

(4)预报警度。警度是指警情处于什么样的状态,也即它所具有的严重程度。在实际运行中,可将警度分为无警、轻警、中警、重警和巨警五个等级,并采用绿色、蓝色、黄色、粉色和红色信号灯等标志来表示相应等级的警度。

(5)排除警情。即当警情出现后采取什么措施去处理、排除。

1.3预警机制运行的一维过程

①明确警义②寻找警源③分析警兆如符合条件④预报警度⑤排除警患。

1.4预警机制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功能

(1)监测功能。

(2)识别与诊断功能。

(3)预测和预报功能。

(4)预防和控制功能。

(5)导向功能。

(6)提升价值功能。

2、建立生态环境预警机制对保护荔波喀斯特自然遗产的紧迫性与重要性

2.1建立生态环境预警机制。是自然遗产保护单位的职责所在。

1994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修改《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章程时,将预警工作明确列为世界遗产委员会的职责之一,要求世界遗产所在国家和政府要建立相应的监测系统,每5年提交一份报告。2004年2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建设部、文物局、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加强我国世界遗产保护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2004]18号),要求尽快建立世界遗产管理动态信息系统和预警系统,加强世界遗产保护情况的监测。

2.2从中国世界遗产地的环境保护现状来看

截至2007年。中国共有故宫、天坛、颐和园、丽江古城、布达拉宫和三江并流在内的6处世界遗产被世界遗产委员会“黄牌”警告,要求进行集中整改。而6处中国遗产的整改意见又集中在遗产及周边环境的保护问题上。其中对世界自然遗产三江并流的整改意见是:停止目前遗产地附近的矿产开采,并对水坝、电站可能带来的破坏进行完善的评估。可见,无论是世界文化遗产还是自然遗产。都面临着保护问题。同样,作为世界自然遗产的荔波茂兰喀斯特保护区由于其独特的价值,加强对其保护是非常重要和紧迫的。

2.3从荔波地理条件来看

荔波茂兰喀斯特地区属于整个南方喀斯特区域的一部分。著名林学家周政贤教授和著名生态学家朱守谦教授经过半个多世纪对中国南方喀斯特地区的研究后指出,生态严酷、人地矛盾尖锐、石溴化严重是中国南方喀斯特地区的典型特征。荔波茂兰喀斯特处于贵州高原和广西低地之间的两地交界处,是贵州高原向广西低地过渡地带峰丛喀斯特的典型代表,该地区生态环境较为脆弱,石漠化的风险最大,加之随着人与自然矛盾的加剧。这一地区的生态环境保护形势更为严峻。因而,建立生态环境预警机制,加强对荔波世界自然遗产生态环境保护是重要的,也是紧迫的。

3 建立生态环境预警机制的目标和措施

3.1建立生态环境预警机制的目标

3.1.1要建设开放性、分布式的世界自然遗产各类基础资料和信息资源,实现自然遗产信息采集、传输、存储、管理和服务的系统化。

3.1.2进行动态信息管理和监测预警工作相关的标准规范、制度建设。

3.1.3建立体系完整、指标丰富、内涵科学的世界自然遗产管理动态信息预测、预警模型。

3.1.4建立高效、准确的防护应急减灾机制。

3.2建立生态环境预警机制对保护荔波喀斯特自然遗产的措施设想

3.2.1建立数据采集系统。

建立关于保护区的信息收集、处理、存储、等电子数据,并通过专门的网站进行和时时更新内容。使保护区时刻置于动态的监督与保护之下。

3.2.2建立数据监测站。

据茂兰保护处管理人员透露,整个自然遗产地共有四个关于 水文和野生动物的监测站,但是从荔波茂兰喀斯特森林生态旅游导游图上看。在茂兰喀斯特保护区的中心区域,目前只有凉水井监测站。可见,对于保护区的重要区域,所建设的观测站数量还是不够的,应该增加观测站的数量并做好布点工作,才能全面、准确及时地获得相关的观察数据,以利于数据库系统的建设和运作。

3.2.3组织一批高效的管理队伍。

队伍建设是搞好保护工作的重要保障。针对自然遗产地的生态环境保护要求,荔渡喀斯特自然遗产保护单位――茂兰保护处的管理人员要加强岗前培训,提高专业管理人员素质。并实行“中国南方喀斯特”遗产保护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制度,自然遗产管理机构的主要负责人要接受专业系统培训并颁发资格证书。

3.2.4加强对荔波喀斯特自然遗产生态环境保护理论研究和宣传教育工作

关于荔波喀斯特自然遗产生态环境的保护,加强对其相关保护问题的研究是必要的。保护区的相关研究人员在从事保护实践-活动中,一方面可以获得第一手资料,另一方面可以借鉴其它关于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经验,从而形成自己的一整套保护经验和方法,提升保护区的保护实力。

另外,对于荔波喀斯特自然遗产地生态环境的保护,还必须加强对相关保护生态环境方面知识的宣传教育。目前。在荔波自然遗产地保护区内住着8000多教育文化相对落后的居民,不但要对这些居民进行关于保护生态环境的宣传教育,同时也要对全县人民和前来观光的游客进行宣传教育。只有让保护生态环境的观念深入人心,让当地群众和游客形成保护生态环境的观念,才能更好地开展生态环境的保护工作。

3.2.5科学管理和严格监督

为了保证预警目标的实现,保护单位必须在科学理论的指导下进行。同时按保护要求严格执行,同时将保护工作置于上级直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之下并搞好和地方政府的协调工作。比如,管理单位要在保护区森林资源系统、各种警素、预警技术和排警方略等子要素之间建立起有机联系和制约关系,针对调控目标值及其发生变化的幅度和强度,采取相应的技术、经济、行政、法制和社会措施,对被监控的保护对象进行适当调节和控制。这是建立和完善预警机制以实现保护区生态环境有效保护的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