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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历史文物的重要性集锦9篇

时间:2023-12-15 10:12:01

保护历史文物的重要性

保护历史文物的重要性范文1

[论文摘要]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已成为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中的焦点和难点,在“十五”期间,面对新形势的挑战,应当认识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紧迫性,确立保护原则,利用市场机制,探索新的保护方法,同时对现存的历史街区和历史建筑进行全面而详细的调查,以便为夸后的保护工作提供依据,为后人留下资料

1面对“第四次浪潮”的挑战

半个世纪以来,北京的历史风貌保护工作走过曲折而艰辛的历程,文物保护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受到过四次大的冲击。虽然在50多年前北京的和平解放使这座古都完整地保留下来,但由于在其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人们缺乏文物保护的观念,没有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意识,北京的文物古迹和历史风貌一度遭到较大的破坏期间,为大炼钢铁形成冲击金属文物的浪潮,许多珍贵文物消失在冶炼炉中。初期掀起对“封资修”文化的批判,文字的和图案的文物、街景受到巨大冲击,大量碑刻、雕刻、经卷、书画毁于一旦,许多重要的文物建筑受到极不合理的使用,形成以破坏文化标志物为主要特征的“第二次浪潮”。在此期间被当作封建标志的城墙被最后拆除,北京的历史风貌受到很大破坏。“”以后,随着经济的恢复和城市发展速度的加快,出现了以破坏文物建筑本身为主要特征的“第三次浪潮”,王府大院内见缝插针式的建设和各处对文物建筑的拆改,破坏了许多有价值的文物。从9o年代初期起,随着市场经济的兴起,城市的开发方式发生变革,由对单座文物建筑的拆改破坏演变成对成片街区的剃头式改造,许多文物建筑被拆除,一些很有保留价值的街区化为乌有,“第三次浪潮”演变成为“第四次浪潮”,即破坏历史文化区域的浪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受到严重挑战。

在北京的历史风貌经历一次次破坏的同时,人们为保护文物和历史风貌的努力也在加强从1957年北京确定了第一批文物保护单位,之后,作为对的反思,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重视文物保护工作,许多重要的古迹成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越来越多的文物得到有效保护。尤其是在80年代,保护历史区域的观念开始流行,1982年北京被公布为中国第一批历史文化名城,1990年北京公布了25片历史文化保护区,并在2000年完成了保护区的详细控规。人们不再满足于文物的点状保护,而要实现历史文化区域的面状保护,历史风貌保护的观念发生重大变化。尽管如此,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任务却仍然十分艰巨,“第四次浪潮”正袭面而来,严峻的挑战并未结束。

2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紧迫性

实际上“第四次浪潮”造成的挑战不仅表现在北京,在全国许多历史文化名城都面临着同样的问题,许多地方有代表性的历史街区都在消亡之中,它是一个时期的现象,是当前历史风貌保护问题的争论焦点,是我们这个时代所不能回避的紧迫问题。

北京是全国99座历史文化名城中历史街区保存最多、其历史文化价值最高的一座城市,它的重要性是其他城市所不能比拟的。北京作为首都对于全国也有着示范、引导的作用,它应当在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方面成为全国的表率。北京虽然完成了25片历史文化保护区的规划,并升始制定相关的法规,但像北京这样重要的历史文化名城,仅仅保护现有的25片街区是不够的.还需要有更多的街厩和更多的建筑得到保护,需要在那些无法保留的街区中留下必要的标志性建筑.以便尽可能保持和延续古都的历史风貌。

目前北京在历史街区保护方面面临着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房屋的自然老化在不断侵蚀着古都的风貌,由于缺乏必要的维修与更新机制和超负荷使用,使许多百年老屋濒临危境。另一方面,在北京城市发展战略中,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仍未提到应有的位置。在90年代初开始的旧城危旧房改造中,在没有对危旧房与历史风貌作出明确界定和认真调查的情况下仓促上马,形成大面积剃光头式的旧城改造局面尽管这次大规模改造由于成本过高.在1997年以后减缓下来,但大片有价值的历史文化街区已被拆除,众多文物遭到破坏,北京的古都风貌受到严重影响。

晟近北京市提出要在5年内完成“危旧房改造”的目标,同时降低了拆迁补偿标准,如果一切顺利.5年后,除“25片历史文化保护区”外,其他古老的街区、院落,以及那些尚未列入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古迹都将不复存在,一些有保留价值的文物、四合院和街区可能会在我们尚未认识它的时候就被匆匆拆除,留下无法弥补的遗憾。北京历史风貌的保护仍然面临着严重的挑战,保护工作艰巨而紧迫,北京能留下多少历史风貌,关键就看今后的5年。

3确立历史街区保护和改造的基本原则

要在今后5年中推进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工作,使尽可能多的历史风貌得到保护,不但需要转变过去点状保护的观念,树立区域保护的意识,而且要确立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基本原则。

第一,坚持历史街区整体保护的原则:像北京这样重要的历史文化名城,必须坚持街区整体保护的原则,将街区整体保护与个体文物保护相结合。因为只有个体保护,没有整体保护,就留不下历史文化名城的特有风貌。整体保护包括保留城市的基本轮廓、格局和街道、胡同系统。

第二,坚持历史风貌保护优先的原则。在北京旧城范围内,开发建设应以不破坏原有的历史风貌、文物古迹为前提。城市的发展战略、总体布局以及城市道路改造、商业中心建设等各项详细规划都要体现这一原则.应将其做为城市发展的先决条件加以确定:

第三,坚持文物原地保护的原则文物保护单位不仅本身具有历史文化的价值,它还是原有城市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历史文化体系的标志物。离开了原有的空间.它的文化价值将大大降低因此不论是新建建筑还是道路.在规划设计上都应尽可能绕开文物,个别实在绕不开的.只可在原地做短距离的整体移动,不可做长距离的搬迁。

第四,确立保留历史标志物的原则。对于旧城区的改造,应摈弃简单的“剃光头”式的改造办法,在不得不拆除的旧街区内,应规定老建筑的最低保留数量,保证在原地留下少量标志性的历史建筑.这些建筑不仅包括文物保护单位,还应包括保存较好的非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和其他标志性物体,如四台院、会馆、衙署、小庙、碑刻、水井等,以保持历史文化景观的地域延续性

第五,实行保护与开发利用结合的原则。在旧城区内,不论是文物保护单位还是历史文化保护区,都是北京城市具有生命力的组成部分。他们的保护应与使用相结合,尽可能加以开发利用,通过利用实现保护。

4建立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新机制

目前在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方面争论和冲突最大的,是旧城改造中实行的剃头式改造,用舍弃历史风貌的代价换取市民住房的解困,从而陷入解困必拆房的窘境。然而,市民住房解困与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之间并非是绝对排斥的关系,能否找到既解决市民住房问题又能保护历史文化街区的办法,是当前北京城市建设中面临的关键问题之一。

从北京过去数百年来城市发展演变的历程可以看出,大量的住宅建筑在数百年问维持不衰,甚至能为我们今人服务,主要不是靠官府资金的支持,而是由于有大量民问资金的投入,有一套自我更新的机制。解放后形成的以公有制为主体的房屋所有制形式和低房租政策,使得大量四台院失去了自我维持和更新的机制,成为政府的沉重负担。今天要想保护历史文化保护区中的四合院,就应该利用市场机制,利用灵活的政策,吸引来自社会各方面的资金,包括外省市乃至海外的资金,投向历史街区和历史建筑的维护中来,使历史街区走上有机更新的良性发展轨道上来,从而摆脱解困必拆房的怪圈。

目前,将四台院投人市场的条件已渐趋形成,越来越多的企业和个人扑始对传统建筑产生兴趣,看作是理想的生活、工作环境,欲将其作为未来可以保值增值的财富。为此,可有步骤地进行公有四合院的改制试验,将房管部门改为房地产公司,将四台院投入市场,在不改变其原有风貌的前提下进行出售,同时提供适当的优惠政策,以鼓励人们投资于四台院的修缮和保护。为配台四台院的改制,可设立一个政府出资为主的历史文化区整治基金,例如在”十五“期间每年可投人2亿元,5年共投入10亿元,专门用于历史文化保护区居民的外迁和历史建筑的修缮。然后将修缮好的或实现原住户迁出的房屋出售或拍卖,以收回成本。对于私房应积极帮助解决历史上遗留下来的种种问题,帮助一些占房户搬迁,逐步提高房租,准许自由买卖,使房屋所有者有能力对房屋进行维护和修缮。政府刚应将重点放在街区内市政设施的更新改造上,为改善生活环境创造条件为保证在房屋买卖中历史风貌得到有教保护,需要制定一套详细的法规,对房屋买卖和使用过程中的文物与历史风貌保护做出严格规定。

5对城历史街区进行全面的调查

随着北京旧城改造速度日益加快,大量历史街区和历史建筑在没有来得及做全面记录的情况下已转瞬间化为平地,这对于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利用十分不利。城市建设中出现的许多与历史风貌保护有关的争执,都与历史街区的家底不清有关何况,对于北京这样重要的历史文化名城来说,也应该有一套精确的档案记录,以便于后人的研究为此应尽快展开对历史街区的全面的调查,以便摸清家底,留下资料。

历史街区的调查不同于以往的文物调查,它的调查范围应包括每一座房屋.涉及每一座房屋的建筑历史、建筑形制、建筑布局、原有的内部装饰、使用状况、居住者状况、相关的历史事件、口述史料民间传说等,同时也包括胡同、街道的立面景观特征,通过文字记录、照片、录像和图纸等形式记录下历史街区和建筑的洋细资料,进行全面的调查,还可以发现一批新的文物和有保留价值的历史街区为城市的规划、建设和历史风貌保护提供依据,并弥补以往文物调查的不足调查可以分区、分阶段地进行,首先调查25片历史文化保护区之外的街区,尤其是那些马上就要拆除的街区。调查经费在初期可完全由政府承担今后则应要求开发单位在进行改造项目的设计之前,先要对该街区进行详细调查,并向有关部门提供调查报告,这应成为旧城改造工程的必备程序。

保护历史文物的重要性范文2

关键词:历史文物;旧城改造;保护;规划

前言

目前,我国的城市化水平已达到35%以上,快速城市化已成为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并将引领城市建设量的进一步攀升。由于对我国这一史无前例的快速城市化过程尚缺乏系统成熟的理论研究和高效适用的调控机制,其衍生的负面效应也正日趋突出。以历史文化名城为代表的传统城市,普遍经历着大规模的旧城改造与历史文化保护的尖锐矛盾冲突,城市建设性破坏随处可见,许多古城的名胜、遗址、古迹乃至传统社区、特色格局已不复存在,城市历史文化保护面临严峻挑战。

1 文物保护的意义

城市是一个民族的记忆载体,每个时代都在城市的建设中留下了自己的痕迹。城市遗存的建筑作为文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构成城市人文环境的具象载体。它像树的年轮,记载着城市的历史,像一本书,积淀着城市的文化,它是人类过去生存状态、创造力以及人与环境关系的有力物证,它带着人类文明的发展印记是历史留给我们的弥足珍贵的财富,其固有的文化特征,蕴含着深厚丰富的文化内涵,是城市的“根”与“魂”,是城市的生命力所在。文物的价值在于:a.

它是城市发展的历史见证。它所具有的时代特征,能帮助人们具体地、形象地认识历史,帮助恢复历史的本来面目。b.它是城市文明的现实载体。许多历史街区和古迹既是先人活动的遗存,又是今人生活的空间,它们凝聚着一代又一代居民的思想、智慧、生活气息,它们夜以继日地诉说着城市的历史和文化。c.它是城市文化得以延续的活教材。它从物质和精神层面上延续我们的城市文化甚至生活本身,使现代人能触摸到传统文化尚未消逝的“心跳”。d.它是城市个性和特色的基石。文化底蕴是体现城市个性、构成城市特色的基本条件,是一个城市有别于其他城市的根本特征。因此,文物非同寻常的价值决定了文物保护所具有的重要意义。保护文物是抢救城市濒危的历史文化资源,延续历史文脉,实现城市社会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它对于增加城市的文化魅力、促进城市旅游发展具有特殊的环境价值。同时它也是向人们进行爱国主义、历史唯物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的珍贵的历史史料。

2 文物保护面临的问题

旧城区是文物最为集中的地方,同时也是房地产开发的集中地段,因此文物的保护也就面临着更为严峻的形势。城市规划本身作为

一门预测性科学的局限性或不确定性对文化遗产保护的冲击同样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重要因素。主要表现在:

城市规划编制前瞻性不足,编制思路跟不上时代步伐。面对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总体规划的周期性调整往往滞后于城市社会的迅猛发展。某些城市的总体规划仍沿用单一中心的规划布局和传统的城市扩张模式,以致城市中心区功能过分聚集,“单一中心”模式造成的城市“摊大饼”式扩张带来了许多社会问题,使文物及其环境保护状况日益恶化。

城市设计手法趋同,“千城一面”现象严重,城市特色凸显危机。城市设计模仿严重,缺少创意,追求大体量的建筑物、大规模的建筑群,导致城市定位脱离实际,城市建设走入“千城一面”的怪圈,城市特色大打折扣。文物多被淹没于新建筑群中或成为孤立的陈列品,其历史文化内涵无法得到突出体现。

建筑设计缺少文化内涵、缺少对历史文化的挖掘。建筑设计过分强调个体的面孔与性格,追求形式上的独特和怪异,却很少考虑它与城市的文化关系,大部分设计既无历史文化内涵,也无建筑创作意境可言。

3 旧城改造中加强历史文物保护的建议

城市现代化是城市建设发展的必然进程。历史文化名城的规划建设,既要反映传统特色,又要体现时代风貌,要把名城的保护和现代化建设结合进来,做到相得益彰,决不能顾此失彼。在整个过程中,要处理好旧城改造与文物保护的关系,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3.1文物古迹和优秀古老建筑要确保

文物古迹和优秀古老建筑是构成历史文化名城的基础,在城市规划建设中应原则上无条件避让。经过审批的城市规划中,所规定的有些内容以及对一些建设项目、历史文物、古遗址、老建筑管理的要求,能明确的都应论证后列出清单,以法规、条例等形式加以明确。

3.2历史街区要保护与利用相结合

笔者认为对历史街区保护的同时,应把它盘活利用好。从单纯保护转变到保用结合,从房屋修缮转变到传统空间的保护、拓展与再利用,赋予历史建筑与街区以新的活力。要分层次进行保护。在规划建设中采取点、线、面相结合和注重对历史建筑完整保护,恢复历史风貌,拆除非历史建筑、更新基础设施,重视整个环境空间的协调,呈现历史演变的脉络。使其成为活的博物馆、生态园、旅游区。比如:太湖之滨的南里小镇以历史街区建筑、小桥水乡风貌为原生旅游资源,不足万人的小镇,仅年旅游收入就达3亿多元。又如南京夫子庙一带的旧城改造、黄山市的屯溪古街修复工程,均以历史古文化和地方特点相结合从而促进了经济的多元发展。

3.3规划要留有余地

任何一座历史文化名城都是历史的积累,智慧的结晶。但城市建设是一个连续相继的过程,有时又可能是断断续续地进行,城市规划很难也不可能做到一步到位。因此在城市规划时要留有可持续发展的空间,不要大拆大迁,要给后人留下余地,慎重稳妥地搞发展,这样也可避免急功近利的行为。在旧城改造中笔者不主张对历史建筑搞“移位复制”,因为这既不是有效的保护,也不是有益的利用,实际上一但拆掉再复原还是假的,即“拆掉真文物,建起假文物”。何况有不少历史建筑拆掉后,移位变成了一堆瓦砾,“复制”就没后音了。

3.4增强公众的参与意识和民族意识。

保护历史文物不是仅靠政府的力量就能解决的事情,同时要增强公民的参与保护意识。广东省社会科学院王杰教授在《弘扬历史文化资源,升华现代文明底蕴――论广东历史人文资源的现代价值》中指出:“公众的参与是历史文物保护的重要环节,在对历史文物的保护与开发过程中,公众应同决策者、专家一样,有权、有责了解和参与每一步骤。可以建立透明、开放、公正的公众参与机制,防止政府当中的‘无知’者与投资商中的‘无赖’者在利益均沾的交易下‘暗渡陈仓’。”同时,通过传媒、教育、旅游等各种渠道,向广大民众普及保护历史文物的有关知识,使他们了解本土的历史文物资源,认识到历史文物的价值,激发其责任感,从而保护身边的历史文物。

4 结语

此外,我们还应该学习国际上一些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争取文物保护和经济发展二者之间的协调发展,实现“双赢”。政府在促进经济发展,加快城市化进程的同时,理应注意古城等历史文物的保护。历史文化、名胜古迹保护得好,不仅不会成为城市经济发展的负担,反而可以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

保护历史文物的重要性范文3

【关键词】文物保护;古迹;文物修缮

我们国家是世界四大文明起源地之一,而且是唯一没有受到根本性破坏的文明起源地。各地都有文化遗产。"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是我国最重要的文化遗产之一。国家决定集中投入资金,用于文物建筑的保护与环境的治理。这是承德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一个重大机遇。遗存至今的大量文物古迹,形象地记载着中华民族形成发展的进程,它们不但是认识历史的证据,也是增强民族凝聚力,促进民族文化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1、承德文物保护的重要性

承德历史文化旅游的潜力很大。保护历史文化遗产有重要的意义。随着经济水平的提高,承德旅游业所带来的收益不断提高,旅游在国民经济中的比例不断增长。因此,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可以提升城市资产价值。国家每年拿出2000万元用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保护城市历史文化遗产,是城市经营的长远战略。景观设计研究所所长、中国城市研究专家李秉毅,请其主要就“保护城市历史文化遗产,长远考虑城市发展”的城市规划方略发表看法,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意义主要有4个方面:历史研究―历史文化价值、科学研究―科学价值、发展旅游―经济价值及可持续发展。

承德作为我国历史文化名城,也是全国重点风景名胜区,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是它们的核心,这也是它的价值之一。对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进行认真、全面、深刻的价值发掘与评估,是做好世界遗产的保护工作、完成好维修工程的基础,也是做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发展工作的基础。戴逸先生认为,"避暑山庄是清朝抵抗沙俄侵略、平定民族叛乱、实现国家统一的历史见证。康熙、乾隆、嘉庆三朝皇帝经常在这里处理国家政务,也可以说,这里是清朝政府的第二个政治中心"。避暑山庄、木兰秋、周围寺庙反映了清代民族政策、宗教政策。这是对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历史价值的判定。不仅诞生了前所未有的建筑形象,在建筑技术上也达到了新高度,表现了突出的艺术和科学价值。这些文物建筑诞生在一个特殊的历史背景下;且几乎全部周围寺庙的建造历史直接记录了一些历史事件,具有直接的史料价值,证史、补史价值,这是其他地方难以比拟的。

2、浅谈如何对城市古迹进行保护

上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文物保护事业开始进入快速发展的时期。中国迅速成为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项目数量最多的国家之一。我国文物古迹包括类别众多、零星分布的古建筑、古园林、历史遗迹、遗址、杰出人物的纪念地,还包括古木、古桥等历史构筑物。 另外是对历史地段的保护。历史地段包括文物古迹地段、历史街区。文物古迹地段指由文物古迹(包括遗迹)集中的地区及其周围的环境组成的地段。历史街区指保存有一定数量,一定规模的历史建构物且风貌相对完整的生活地区,该地区的整体反映某一历史时代的风貌特色,具有较高的价值。

实践证明,各城市在各自的建设发展中大多都注意并保护和有效利用了历史文化遗产。但也有个别城市做得不尽如人意。要大声疾呼,让保护文化遗产的思想,深深扎根于广大民众的心中。一定要让保护文化遗传的重要性,做到家喻户晓。使每个人都能自学地投身到保护文化遗产的工作中去,并由此做好文化遗产的发掘和保护。从专业的角度讲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方法与原则主要有9个方面:

原封不动的保存,保持历史文化的原真性。这是联合国提倡的标准。一般对文物古迹应原封不动的保存; 整旧如故――谨慎修复:对于残缺的建筑(古遗迹)修复应“整旧如故,以存其真”。《威尼斯》提出了世界各国公认的两个修复原则:修复和补缺的部分必须跟原有部分形成整体,保持景观上的和谐一致,有助于恢复而不能降低它的艺术价值、历史价值、科学价值、信息价值; 增添部分必须与有部分有所区别,使人能辨别历史和当代增添物,以保持文物建筑的历史性。此外,加固、维护应尽可能地少,即必要性原则; 慎重重建:一些十分重要的历史建筑物因故被毁。由于它们是地方重要的特征、象征,因此,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有必要重建。重建有纪念意义。但是,重建必须慎重,必须经专家论证,因为重建必然失去了历史的真实性,又耗资巨大,还破坏了遗迹。在更多情况下保存残迹更有价值。

3、留给后代最真实和完整的历史

文物是中华民族的一个象征,随着时间的推移,能够留传于世的文物会越来越少。所以文物十分珍贵。文物不能再生产,再生产出的东西不是文物,是仿制品或赝品,是没有任何文物价值的。文物一旦损坏,就永远不能复原。1964年,写入《关于古迹遗址保护与修复的国际》(即《威尼斯》)。"世世代代人民的历史古迹,饱含着过去岁月的信息留存至今,成为人们古老的活的见证。人们越来越意识到人类价值的统一性,并把古代遗迹看作共同的遗产,认识到为后代保护这些古迹的共同责任。将它们真实地、完整地传下去是我们的职责"。没有众多的文物史迹,文明古国也就名存实亡,失去其传统的风采和内涵。文物保护工程不是单纯修旧房子,需要有正确的理念指导,贯彻在整个工程过程中。为国际与国内所公认的文物保护体系的核心理念首先就是真实性价值观。

保护历史文物的重要性范文4

【关键词】历史文化名城 兴化 保护 探析

中图分类号:JO 文献标识码:A

1.对兴化历史文化资源的认识

1.1丰富的历史遗存

兴化历史悠久、人文荟萃,自古儒学文化昌盛,名人辈出,涌现出郑板桥、施耐庵、刘熙载、宗臣等一大批文人贤士,城区金东门和北门两处历史街区,历史遗存丰富,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特征显著,蕴藏着厚重的历史文化和民俗文化。市域范围内各级文保单位共76处,其中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9处。兴化市共有非物质文化遗产66项,涉及民间文学、传统音乐舞蹈、传统技艺等各个方面,其中2项列入部级“非遗”保护名录、2项列入江苏省“非遗”保护名录、有29项列入泰州市“非遗”保护名录。

1.2兴化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存在的问题

1.2.1市域历史文化资源急需系统性保护与展示

市域内历史文化资源点散落分布,散布在中心城区以外的历史文化资源急需系统性的保护和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门类大都分布在市域各乡镇,传习和展示的载体空间缺乏系统性,需加强整合以保证文化传承和展示文化魅力。

1.2.2历史城区历史文化内涵彰显不足

历史城区范围内部分新建建筑在建筑风格上与历史城区整体风貌未能得到很好的协调,城市建设与古城保护、旅游保护开发未形成合理联动,建设中历史文化内涵彰显不足,没有充分发挥历史文化名城的潜在优势。

1.2.3 历史文化街区面临物质环境和功能衰退的双重压力

历史文化街区由于受现代交通方式的冲击,丧失了原有支持传统商业发展的空间载体,街区内基础设施长期欠账,历史建筑亟待修缮,人口密度大,街区灾害隐患极为严重,社会问题逐日上升,面临物质环境的衰退和居住、商业功能衰退的双重压力。

1.2.4文物古迹保护工作艰巨

由于保护力度不够以及资金难以到位等诸多因素,兴化市的不少文物古迹仍旧面临着自然和人为的双重破坏,保护工作艰巨。不少文物古迹已经变为危房,一些文物古迹虽已经划定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区,但是周边无协调空间可言。如刘熙载故居、城隍庙等文保单位周边紧贴建设了现代风格建筑。此外,不少文物被拆旧建新,文物保护的真实性没有在保护中得到体现。

2.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策略

建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城市更新协调机制,实现历史文化资源利益的最大化和最优化,提高城市的综合效益。

2.1动态保护

为了追求城市发展的历史延续,基于动态保护的观念,除对古城格局和整体风貌需严格控制、保持历史延续外,应重点对重要的文物建筑、控保建筑、历史街区、历史地段及其他们的周围环境实施保护,要最大限度地保留其真实的历史遗存和客观的历史记忆,对大量的一般地区和一般建筑,均不应沉溺于保留和改造的数量之争,也不必拘泥于“原汁原味”的重复,而应在满足现代功能要求、延续城市格局和传统风貌的前提下,能保则保,需拆则拆,重在体现兴化的形象特征,提高居民生活的环境质量,留给后人一个经过我们传承、留有当代记录的城市。

2.2可持续的保护

兴化现代复杂的城市功能已非古城原有的城市结构和形态所能适应:一方面,兴化古城旧建筑的结构性和功能性衰退严重,大量危旧房迫切需要更新和改造,市政基础设施亟待建设和完善,完全原样的保留或修缮不仅技术上有困难,全面推行在经济上也不现实;另一方面,现代城市功能与生活方式与古城物质形态存在明显矛盾,完全保持原来的空间尺度和形式,既难以满足现代交通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布局要求,也不符合消防等基本规范。基于可持续的保护理念,提倡古城“新陈代谢”,在新时期下要打上新历史条件下的现代文明烙印,摈弃复古思想桎梏,强化与时俱进的保护,探索在发展中保护古城的方法和途径。

2.3与城市更新相结合

兴化的历史保护必须与城市更新相结合,政府既应致力于创造良好的、公平的投资环境,为开发者提供优质的服务,也应加大规划控制管理力度、广度、深度,坚持高起点、高标准、高水平的规划和管理,提高历史保护更新的品味。政府与开发者的合作,通过一定经济利益的激励,找到各自利益的共同点,最终实现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的有机统一。

3.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内容

兴化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内容包括域历史文化资源、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文物古迹和非物质文化遗存五个方面。

3.1市域历史文化资源保护

市域历史文化资源保护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自然环境保护,主要为李中水上森林、得胜湖、大纵湖等八个蕴含着丰富历史文化的自然风景保护地区,禁止破坏自然生态环境的建设行为,保护各自然风景保护地区的水面、自然植被以及动物等不受城市建设的影响。二是人工环境保护,主要为郑板桥墓、施耐庵墓、南荡遗址等古遗址体系以及中共兴化县委成立遗址等近现代历史遗迹体系。三是历史文化镇村保护,主要为沙沟中国历史文化名镇的保护 。

3.2历史城区保护

3.2.1历史城区整体格局保护。

依据兴化历史城区的发展格局,对兴化历史城区的发展脉络、历史遗迹进行梳理,构建“一环、一轴、二片、四点”的整体格局保护。“一环”,即为“十水汇城”的历史城区周边水系格局,保护水体、沿岸历史人文景观及古树名木,通过沿河绿化带以及游憩空间建设,加强上官河、海池河、车路河等历史河道与历史城区的空间联系,塑造滨河特色景观风貌。“一轴”,即为牌楼路历史景观轴,以历史文脉为主线,呈现传统景观风貌,是兴化历史城区内历史文化展示的重要通道。“二片”——金东门历史文化街区和北门历史文化街区 ,力求保护传统的社会空间网络及原有的街巷格局,保留原自然、舒展有机的布局体系,并对保护民居和内部环境进行整治,以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满足旅游需求。“四点”,即为四个历史文化要素集中点,即拱极台公园、城隍庙古建筑、李园古建筑群、宗臣故居古建筑群四个节点,构建兴化城市历史文化展现与延续的核心空间载体。

3.2.2传统街巷保护

加强对东城外大街、北城外北大街、家舒巷等主要街巷格局的保护,根据道路功能,形成与历史风貌协调的特色街道景观。保持各传统街巷的现有名称和走向,两侧新建建筑景观与街巷传统风貌保持协调。保持原有的尺度和比例关系,街巷宽度与两侧建筑高度不得轻易改变。

3.2.3传统风貌延续

对于规划划定的历史文化街区和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带带内的建筑,其风格应以本地传统建筑风格为主,延续“青砖黛瓦、粗材优质、典雅朴素”的整体风格。重点保护街区内的文物古迹、街巷肌理等,全面保护与控制建筑高度、体量、风格、色彩,完整体现古色古香的传统风貌。建筑色彩控制上以黑、青灰、白为主色调,以红、褐为补充色调。其它地区的建筑应传承兴化当地传统建筑的要素,建筑色彩不宜过于鲜艳,应以简洁、朴素为主,并具有一定地方特色,保持传统风貌。

3.3历史文化街区保护

3.3.1金东门历史文化街区保护

保护金东门历史文化街区鱼骨状的空间格局和传统风貌,保持街、巷、建筑的空间关系;保护上池斋、赵海仙洋楼、家舒巷古建筑群等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及其他历史文化遗存;保护与街区历史风貌有密切关系的古井、古树等历史环境要素;保护街区内商业氛围以及居民的传统生活方式和民风民俗。

3.3.2北门历史文化街区保护

保护北城外典当巷和北城外北大街等历史街巷空间格局,保护延续历史文化街区内传统民居建筑,保护以万兴大典、王府大院为核心的古建筑群,延续北门地段内良好的邻里氛围。

3.4文物古迹保护

3.4.1文物保护单位保护

严格保护市域范围内不得拆除,并建立相关保护标志和保护档案,明确保护责任主体,及时公布名录,明确保护措施。

3.4.2古树名木保护

古树名木应划定保护范围,保证树木的生长条件和生长空间。明确保护责任主体,进行定期的养护。对普查在册古树名木严禁砍伐,城市建设不得破环古树名木及其周边环境。

3.4.3古桥和古井保护

保护市域范围内多处古桥和古井。保护古桥与河道格局关系,整治古桥周边环境,采用传统石料和式样整修桥梁,定期维护,不得拆除、破坏。清理并修复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古井。

3.5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按照“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进一步深入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摸清非物质文化遗产现状,进行真实、系统、全面的记录,建立档案和数据库,健全已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逐步建立和形成兴化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分级保护制度。保护、培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定期举办非物质文化遗产节庆和竞赛活动,增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影响力。

4.历史文化资源综合利用

4.1历史城区的保护与利用

在历史城区内构建历史文化名城展示体系,包括现存历史文化资源、各类博物馆、小品等标志物以及开放空间,对历史城区的历史文化风貌进行展示与利用,并与旅游的发展相结合。历史城区内重视主要历史节点、历史轴线的景观塑造和公共服务功能的强化,注重环境品质的提升和历史文化特色的体现,使历史城区成为城市文化形象的空间精髓与精神象征。整治历史城区周边河道,展示“十水汇城”的历史格局,开辟水上游览系统,展示兴化古城风貌。加强历史城区周边滨水景观带的建设,加强景观功能与休闲文化功能,增加历史城区内开敞空间,塑造城市景观形象。

4.2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与利用

金东门、北门历史文化街区以及在保持街巷肌理与居住功能为主体的前提下,加强文化功能,恢复商业功能,充分展示其历史文化内涵。对传统民居的利用和展示,应坚持古民居的生活原真性,对民居加以修缮整治,并制定优惠政策扶持原居民外迁。

4.3文物古迹的保护利用

通过多种途径的展示手段,体现文物古迹的历史、科学、艺术价值,并坚持不破坏原物、原貌、原址的原则。对于需要修复或重建的文物古迹,需经过可行性研究、专家论证,并经主管部门审批通过。结合文物古迹的利用,宣扬民族精神和地方文化传统,并利用其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和传统文化教育。

4.4非物质文化遗产利用

结合郑板桥故居、中原才子坊,采用图像、多媒体和现场表演等多种方式展示和发扬板桥文化及名人文化。结合上池斋药店及赵海仙洋楼的保护,保护并发扬兴化传统的中医药文化。注重有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的文化空间和场所的营造。鼓励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产业在历史城区中发展,鼓励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展示提供场所和载体,形成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互动的氛围。

5.结语

兴化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应由单纯物质文化保护到与非物质文化保护并重,由古建筑群落保护到城市风貌保护,由重点文物保护到历史文化内涵保护 , 由少数职能部门研究保护到政府及社会力量共同参与保护。要协调保护与发展的关系,挖掘兴化历史文化内涵,保护历史文化遗存,传承历史文化精髓,同时,改善历史街区环境、完善设施配套,展示历史风貌,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充分展示历史文化内涵和价值。

【参考文献】

[1]李骊明.关于西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战略思考[J].人文地理, 2002 , (5) :25 —28.

[2]阮仪三, 王景慧, 王林.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理论与规划[M].上海: 同济大学出版社, 1999. 8.

保护历史文物的重要性范文5

1.现存历史文化建筑相对较少。滨州虽然算不上历史文化名城,但依然拥有历史悠久、人文内涵丰富的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建筑承载着较深的民族文化记忆,有着无可比拟的历史文化研究价值和精神传承价值,更应受到很好保护和利用。目前,包括文化遗址在内,全市共有市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74处,地上古建筑相对较少。针对滨州文物保护重点及难点,依据滨州文物保护工作实际,建立具有滨州地方特色、符合滨州实际的相关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对于滨州的文物保护工作和历史文化传承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历史文化建筑损坏较大。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大量农业人口离开村居涌向城市,较为落后地区的众多村落老建筑被闲置且年久失修;发展速度较快地区,盲目的城市化扩张,政绩式的城镇化和农村现代化,致使大批的历史文化建筑被拆除;为吸引游客,追求经济价值、获得可观的经济效益,有的古建筑被过分开发利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古村落的原始风貌,使得历史文化建筑学术研究、历史见证、精神传承价值受损,比如村民违规整修古建筑、搭建商铺、改变建筑用途等情况,使得古建筑遭到破坏。此外,滨州市历史文化建筑保护面临的保护意识不强(包括政府、村民等主体),保护方法不健全、措施不力,管理体制不健全,保护资金不到位等问题的产生与古建筑开发自由度大,没有专门法律保护有很大关系。

3.维修保护困难。产权问题是造成维修保护困难的关键。由于诸多古民居建筑没有明确建筑归属问题或者即便有明晰的产权归属但是原有法律没有对不同产权具有哪些不同的权力和责任作出具体解释说明,从而造成政府在维修保护上面临“无能为力”的尴尬或者古建筑拥有者对古建筑维修保护“坐地起价”式的阻挠,乃至发生政府与群众之间的矛盾。因此,私有产权的古民居在拥有使用、经营权的同时,为保护古村落的整体性和长久性,需要对古民居的使用方式、规划、保护利用等方面加以约束,因此他们必须承担一定保护责任。同时,各级文物保护主管部门、村集体等也需要明确管理责任和义务,包括执法主体的建立明晰、破坏古村落的法律惩戒、维护资金的投入及规范化运用等方面。

二、历史文化建筑立法保护的可行性分析

1.相关法规制度建立基础。《文物保护法》《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早已出台实施,这为滨州市制定相关文物保护条例提供指导。同时,《滨州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于2005年6月公布实施,为滨州市文物保护立法提供实践基础,提高了市级立法的针对性、可操作性。

2.其他地方(市)成功经验的借鉴参考。苏州市制定《苏州市古村落保护办法》,较早进行地方立法实践。山东省济南、青岛等较早拥有立法权的城市均根据自身实际制定了相关的文物保护条例。2015年,佛山市起草《佛山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草案)》在完成公开征求意见程序后,于9月份进行初审,该条例将成为佛山市获得地方立法权后的首部地方性法规。这些城市立法实践为滨州市及其他地市制定文物保护相关法律提供了有益的经验。

3.经济基础。近年来,我国加大了文物保护力度,各级政府对当地文物保护的资金投入逐年增加,各地基本将文物保护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乡建设规划、财政预算、领导责任等,文物保护资金基本充裕。

4.完成前期文物普查。近几年,滨州市完成了全国不可移动文物普查和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对本市文物家底基本摸清,充分掌握了文物数量、种类、分布等情况,同时,发现了诸多新的有较大历史文化价值的文物。这对市级文物立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三、历史文化建筑立法保护的有关内容建议

1.管理部门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历史文化建筑的保护是个系统工程,非文物保护部门一家可为,需要住建、文化、旅游、国土、财政、公安消防、工商、环保、民族宗教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协作,共同做好历史文建筑的保护和管理工作。结合滨州实际,通过制定操作性强、条款界定清晰、职责明确的地方性法规来保护历史文化建筑具有现实意义。

保护历史文物的重要性范文6

关键词:历史文化;经验教训;保护与发展

中图分类号:TU-8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0422(2007)08-0033-03

济南自1986年被国务院批准公布为第二批部级历史文化名城,历近20年,我们一直在探索着一条适合泉域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合理利用的道路来。随着济南的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的步伐加快,出现了诸如有传统特色的城市文化与特色风貌在逐步消失;历史文化遗产及周围环境遭到建设性破坏;基础配套设施严重不足: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缺乏等问题。在我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加速的今天,如何处理好社会和经济发展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已迫在眉睫。

1 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与济南社会、经济发展关系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我们对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目的就是促进城市全面发展。王景慧先生在《城市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弘扬》中非常精辟阐明:“城市是有生命的有机体,有上千上万人在那里生活和工作。城市的经济要发展,设施要改善,生活水平要提高,要实现现代化,不能把历史文化名城当成博物馆使之凝固起来。所以要处理好保护与发展的关系,既要使城市的文化遗产得以保护,又要促进城市经济社会的发展,不断改善居民的工作生活环境”。

我们既然承认城市是一个“有机整体”,那么达尔文的生物进化论揭示了“适者生存”的道理,任何有机生物必须适应生存环境向前进化,而且有机生物进化不可能抛弃原有基础,而是随着生存环境的变化而逐步进化,有机生物的进化既要适应环境、也不可能超越环境,城市作为有机整体,其发展如同有机生物进化一样,既不抛弃原有城市社会、经济、文化基础,进行有机的新陈代谢,又得适宜地持续发展。而历史文化遗产是城市文化的载体。

济南的发展既应该是对历史有机的继承和延续,更应该是适应现代趋势对旧城市的更新和完善,一句话既要继承和延续济南历史的文脉,又要按现代化的要求适宜持续发展。因此可以肯定说“可持续发展的道路是一条循序渐进的道路,隔裂历史的突变对历史是一种伤害,对未来也是一种损失”。

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与社会、经济发展的目标是一致的。国内外的经验已经表明,越是现代化的城市越重视保护其历史文脉,越是历史文脉深的城市越有魅力,因此,保护好济南历史文化遗产就是保护好现代济南人的生活质量,就是保护好促进城市发展的一种特殊资源。

济南对历史文化遗产的合理利用,从开始只是简单的维护不利用或者只是按原使用功能利用,比如千佛山的兴国禅寺、洪楼教堂等;而后是将部分历史文物改变其使用功能,比如建立李清照纪念馆、山东大学西校区内的近代建筑用于教学设施等;再后是将历史文化遗产作为旅游资源,为济南创造效益;现在济南的历史文化遗产应该有新的用途一“成为城市综合竞争力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把城市历史遗产的保护和利用作为城市建设的‘文化名片’。……以吸引外来投资”。济南要持续发展,历史文化遗产也要逐步发扬光大,利用好历史文化遗产这一特殊资源,使其成为体现城市特色的重要途径,将会促进济南的社会、经济发展。

2 济南的历史文化遗产现状,保护中的主要问题

济南虽然有独具特色的城市风貌,但因地处交通要塞,上世纪50年代以前受战争影响,历史文化遗产遭破坏严重,又经“”摧残,特别是改革开放20年来“建设性”的破坏就更加严重;近几年来,济南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问题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从专家学者到领导、市民都从不同角度对济南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发展问题进行了诸多探讨,取得了一些共识,在实际做法上也有一些新的举措和慎重的行动。但是目前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仍存在许多有待解决的问题。

2.1传统特色文化与城市特色风貌逐步消失

几十年来,代表济南特色的传统文化逐步消失;“中华老字号”称号的商家,至少有三成已经消亡,最具特色的城市风貌诸如:“齐烟九点”、“佛山倒影”、“鹊华烟雨”等也在遭到破坏,“九点”中有的被当地“靠山吃山”开垦的面目全非,视线走廊也被一座座高楼遮挡;而“一城山色半城湖、四面荷花三面柳”也基本见不到“四面荷花”了。

2.2历史文化遗产及周围环境遭到建设性破坏

全市现有的历史及传统建筑、街巷、近现代代表性建筑等的总量,随着大规模城市建设的损毁和使用单位的不合理使用等,已有较大幅度的减少;旧城改造密度过高,开敞空间缺乏,绿地减少,个别新建建筑高度、容量及功能与周围古城环境缺乏有机协调。部分传统特色建筑和院落被拆掉,对古城格局的保护造成了破坏性影响。已失去以后可能保护、利用的机会。

2.3历史文化街区、地段内人口稠密、房屋破旧,基础配套设施严重不足

在历史文化保护区内,尤其是在古城区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地段中及其周边地区的人口稠密、民居破旧不堪,同时基础配套设施严重不足,这在全国也是普遍现象,因此制约了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

2.4历史文化保护区产业及用地结构不合理:历史文化遗产长期被其他单位占用

在历史文化保护区内以民居最多,且缺少必要的生活配套设施,像停车场、配电设备等,商业网点也十分缺乏,街头绿地更是少的可怜。一批价值较高的文物保护单位多年被使用单位占用,而使用单位长期不履行法定职责,致使这些建筑类文物保护单位失修严重。部分建筑类文物保护单位因使用单位、使用人乱拆乱建,已破坏了其原有的格局及风貌。

2.5泉水渗漏区、泉脉得不到良好保护和利用

做为重点的泉水直接补给区的南部山区和玉符河地区,因当地过度开发建设和过度的开垦荒地,造成水土流失时有发生、部分地区的生态环境遭到破坏、地面硬率提高,从而水源涵养与补给能力减小:大规模的城市建设也不同程度对地下泉脉造成破坏,同时市区内还存在对地下泉水的过度开采,以上现象都严重影响对泉水、泉脉的保护。

3 国内外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发展理论与实践的启示

3.1国内外保护与发展的理论概念

可持续发展理论:谓可持续发展,是~种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它既把握今天又着眼于未来。可持续发展主要是从自然资源的保护角度立论的,但持续发展不仅关系

到自然资源的保护问题,还有更为重要的人力、科技、文化、教育以及行政管理等社会资源的开发变革与保护问题。

在我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阮仪三先生提出的保护原则应遵循“原真性、整体性、可读性和可持续性”,这一理论是总结了国内外理论与实践的结晶。

3.2国内外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实践

3.2.1法国保护文物的实践

法国在历史文物保护方面是有相当好的经验可以借鉴的,首先成立了管理负责建筑保护的国家建筑师团;其次是政府与各级地方管理部门分工明确:第三是对全国文物进行调查并建立相应的分级档案;第四是文物业主承担义务,即便对文物进行维修也必须报国家建筑师团同意;第五是政府给予资金支持,一般文物保护费用政府承担50%,而且对业主的文物保护投资免于征税。

3.2.2前联邦德国保护历史街区的实践

在上世纪70年代初,前联邦德国在解决居民的基本住房后,为了适应城市经济发展的要求,将二战保留下来的有着百年历史街区进行改造,把改善提升旧城区基础设施和提高其环境质量作为旧城改造的中心内容。该国旧城改造的方式有以下特点

(1)改善交通状况,将旧城区主要道路改变为步行街,把小汽车“挤”出旧城区,积极发展公共交通。

(2)提升市政基础设施水平,例如把分散供热改为集中供热、将现代化的污水处理设施引入旧城区内等。

(3)调整用地、产业结构,提高旧城区环境质量。将有污染源的工厂、企业搬迁至郊区,开辟绿化空间,为居民提供休憩、游玩的场所。

3.2.3巴黎、苏州保护城市空间历史格局的实践

城市空间格局的保护,首先是在城市规划中确定战略发展方向,在这一点上法国巴黎和我国苏州就是做的非常好的例子,巴黎的做法是新城围绕老城发展,在老城区内严格控制新建建筑,即使允许建设的新建筑,其高度、外型等必须与周围环境协调。苏州在城市空间发展中,很早就确定了在古城东、西两侧建设新城,较好地保护了典型的江南水乡空间格局。

3.2.4潍坊保护城市传统文化的实践

由冰雕想到哈尔滨、由泼水节想到西双版纳的景洪、由牡丹想到河南的洛阳等等,这些传统文化不仅是城市的象征,同时也是城市的特殊资源,比如山东潍坊市每年的风筝节都有来自几十个国家和地区的代表团参赛,05年第22届潍坊国际风筝会,不仅提高城市知名度,也为城市带来了社会经济发展增长点,在会期间签约40个项目,总投资达113.8亿元。

3.2.5德国柏林历史文化保护资金多元化、多渠道

德国柏林市政府在筹集历史文化保护资金措施有以下几方面作法,首先是政府的投人,从联邦政府到市政府每年都有一定比例资金投入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其次是政府各级职能部门的专项资金投入;第三是私人捐赠;第四是企业投资,凡是企业投入到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项目,均可享受免税待遇。

根据上述国内外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实践的描述,对济南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有很多值得借鉴的经验。

启示一:一是建立行之有效的文物保护机制;二是政府分工明确;三是文物业主承担保护义务;四是政府应给予文物保护单位、个人政策和税收上的优惠。

启示二:一是调整历史街区内用地、产业结构;二是改善古城区周边交通状况,街区内以步行为主;三是提升历史街区的市政基础设施,改善街区环境。

启示三:一是另辟新区、建设新城:二是控制建筑强度、密度、高度;三是新建建筑必须与环境协调。

启示四:一是根据城市传统特色,塑造城市意象;二是创建有影响的文化项目:三是将传统历史文化转化为城市发展资源;

启示五:一是政府及其各职能部门有一定比例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资金;二是广开保护资金渠道,接受企业、个人捐赠;三是给予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企业、个人予以税收上的优惠。

4 古城区历史文化遗产及泉城特色的保护与发扬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要兼顾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城市的发展,既要保护城市历史传统特色风貌,又要建设现代化的文明城市。必须坚持保护第一的原则、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采取有力措施,降低旧城中的人口密度,改善城市的市政设施条件,控制建筑容量,优化城市环境。同时要依靠科技进步产生的观念、思想和方法手段,引导和促进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合理利用。名城的保护与合理利用是个多学科交叉渗透领域,需要政府职能机构、社会科学工作者和自然科学工作者密切合作,通力参与。

4.1探讨济南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合理利用的措施

根据济南的现状,在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中,坚持保护与合理利用结合的原则,形成和谐的人文与自然相依存的整体,建议按以下措施执行:

4.1.1提高保护意识,加强保护与合理利用知识教育,让广大市民热爱泉城的历史文化;

4.1.2政府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机制,成立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监督机构(可以是松散机构或委员会),形成对历史文化遗产动态保护;

4.1.3在新形式下不断健全、完善法律、法规,形成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相适应的政策、法律保护体系;

4.1.4转变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方法,按“原真性”、“完整性”、“可读性”和“可持续性”等原则,对保护与合理利用历史文化遗产须在专家指导下进行:

4.1.5形成广泛群众参与机制和广泛开展群众监督制度,对破坏历史文化遗产行为给予严惩:

4.1.6积极广泛筹措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资金,适当减免保护与合理利用历史文化遗产单位和个人部分税费;

4.1.7借鉴国内外经验建立科学的历史文化遗产经营策略,比如整治历史街区、地段可与新城区用地进行捆绑进行市场化运作;

4.1.8深化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规划;

4.1.9认真研究泉城特色的传统城市风貌和文化,打造城市特色“文化名片”,发展文化产业,为城市的社会、发展服务;

4.2要防止新的现象

4.2.1防止新的“建设性”破坏、“旅游性”破坏,重点是拆真建假;

4.2.2防止历史文化遗产利用的过度商业化;

4.2.3防止历史文化遗产利用的贵族化;

4.3济南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合理利用实践探讨

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目的之一就是为了合理利用,历史文化遗产合理利用也是一种保护方法。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合理利用应坚持利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原则、原来的功能使用优先的原则、使其更加富有生命力原则、在严格的保护规划和法规指导下实施有效合理利用的原则。

以曲水亭――芙蓉街为例探讨具有泉城特色的历史街区保护与合理利用

曲水亭――芙蓉街历史街区包括:曲水亭、府学文庙、百花洲、后宰门、珍珠泉、王府池子、芙蓉街等街区,是济南传统民居、泉池园林等特色精华所在,这里泉水穿流于街巷与民居之间,最能体现“家家泉水,户户垂杨”的地方特色,因此对该历史街区需要进行整体保护与整治,而不是大拆大建,合理利用该历史街区特色打造泉城特色名片。

对该历史街区整体保护,就是不改变街区内道路网的走向和宽度,以及水系的布局、面积和走向,并延用原有地名,同时保护泉水、泉眼的原有格局和形式,既保护历史街区的原有风貌,又保护与之相呼应的传统人文景观:但要适当修整路面、疏通水系、修补泉眼,修整材料可与原材料相似。

保护历史文物的重要性范文7

第一条 为了加强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的保护与管理,继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根据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的保护与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省行政区域内历史建筑的保护与管理,按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的保护与监督管理工作,将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的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 历史文化名城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成立保护委员会,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所在地城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成立保护委员会。

保护委员会由人民政府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负责研究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保护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协调和监督保护规划的实施等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的申报、保护规划的编制与实施、监督检查等具体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的保护与监督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的保护工作。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和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所在地城市、县级人民政府设立保护专项资金,用于保护规划编制、基础设施和居住环境改善以及历史建筑保护等工作。

保护专项资金的来源包括:

(一)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上级财政专项补助的资金;

(三)境内外单位和个人的捐赠;

(四)其他合法筹集的资金。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保护知识,增强全社会保护意识。

第八条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保护与监督管理,应当保证原住居民的参与,保障原住居民的合法权益。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以捐赠、资助、提供技术服务等方式,参与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的保护。

第二章 申报与确定

第九条 历史文化名城包括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和省历史文化名城。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申报、批准和直接确定的条件与程序,依照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城市,可以申报省历史文化名城:

(一)保存文物特别丰富;

(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

(三)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四)历史上曾经作为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或者军事要地,或者发生过重要历史事件,或者其传统产业、历史上建设的重大工程对本地区的发展产生过重要影响;

(五)在所申报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有两个以上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

第十一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街区,可以申报历史文化街区:

(一)保存文物特别丰富;

(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

(三)较完整和真实地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四)规模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二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或者文物保护点的建筑物、构筑物,可以确定为历史建筑:

(一)建筑样式、结构、材料、施工工艺或者工程技术具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

(二)反映当地历史文化和民俗传统,具有特定时代特征和地域特色的;

(三)在当地产业发展史上具有一定代表性的作坊、商铺、厂房和仓库;

(四)与历史事件、著名人物有关的近现代建筑物、构筑物;

(五)其他具有历史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十三条 申报省历史文化名城或者历史文化街区,应当提交说明下列情况的材料:

(一)历史沿革、地方特色和历史文化价值;

(二)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现状;

(三)保护范围;

(四)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历史建筑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清单;

(五)保护工作情况、保护目标和保护要求。

申报省历史文化名城,还应当提交历史文化街区的清单和说明材料。

第十四条 申报省历史文化名城或者历史文化街区,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省文物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十五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组织本行政区域的历史建筑普查,提出历史建筑建议名录,并征求利害关系人和专家、公众的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

建筑的所有权人可以向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文物主管部门提出确定为历史建筑的建议。

第三章 保护规划

第十六条 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经批准公布后,所在地城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批准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现场公告牌、新闻媒体等形式,向社会公布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范围。

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所在地城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批准公布之日起一年内组织编制完成相应的保护规划,并报送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七条 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保护原则、保护内容和保护范围;

(二)保护措施、改造利用强度和建设控制要求;

(三)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传统文化生态保护要求;

(四)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核心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及其保护要求;

(五)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名录及其保护措施;

(六)历史建筑名录及其保护要求;

(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要求;

(八)保护规划分期实施方案。

第十八条 承担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工作的单位,应当具有甲级城乡规划编制资质,或者同时具有乙级以上城乡规划编制资质和乙级以上文物保护规划编制资质。

第十九条 保护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保护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通过论证会等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保护规划草案涉及房屋征收、土地征用的,应当举行听证。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以及理由;经听证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第二十条 保护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组织编制机关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保护规划报送审批时,应当将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第二十一条 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文物主管部门自收到报批的保护规划之日起三个月内,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条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自保护规划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公布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规划。

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规划是保护和管理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保护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第二十三条 经依法批准的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改。

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修改保护规划的,城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专题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保护规划,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重新报送审批和公布:

(一)保护规划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调整,影响原保护规划实施的;

(二)新发现地下遗址等重要历史文化遗存,确需修改的;

(三)因自然灾害或者重大事故等原因,致使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的历史文化遗存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因国家重大工程建设,确需修改的。

第二十四条 编制或者修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规划,应当体现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保护的要求。

经依法批准的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应当作为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的依据。历史文化街区、名镇保护范围内的区域,不再编制相应区域的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二十五条 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应当整体保护,保持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

第二十六条 在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

(二)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

(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七条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但是,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

公路、铁路、高压电力线路、输油管线、燃气干线管道不得穿越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保护规划逐步迁出。

第二十八条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提出规划条件或者核定规划要求前,应当征求同级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九条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现场公告牌等形式予以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告知利害关系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公示时间不少于二十日。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论证。

利害关系人或者公众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提出异议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研究处理,并及时回复处理结果。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公示期间提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公示期满后及时举行听证。

第三十条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基础设施以及进行绿化配置的,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规范。确因保护需要,无法按照标准、规范新建、扩建基础设施以及进行绿化配置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制订相应的保障方案,明确相关布局、措施等。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改建、翻建建筑物,因保持或者恢复其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的需要,难以符合相关建设标准和规范的,在不突破原有建筑基底、建筑高度和建筑面积且不减少相邻居住建筑原有日照时间的前提下,可以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第三十一条 城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的主要出入口设置保护标志。保护标志应当在保护规划批准后三个月内设置完毕。

第三十二条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因实施保护规划需要依法征收房屋,以及依法批准设置的项目和设施需要停业、转产、关闭或者拆除,导致所有权人或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损害的,实施保护规划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建设用地指标,优先保障因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实施需要进行的农村住宅建设。

第三十四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公布的历史建筑设置保护标志,依照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规定的要求建立历史建筑档案,并报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省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对历史建筑应当根据其历史、科学、艺术价值以及存续年份等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实行分类保护。

第三十六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编制历史建筑保护图则,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前款所称历史建筑保护图则,是指为历史建筑的保护、利用提供科学依据,包含历史建筑基本信息、保护范围、使用要求等内容的文本以及图纸。

第三十七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历史建筑保护图则,将历史建筑的保护和使用要求书面告知所有权人、使用人和物业管理单位。

第三十八条 历史建筑应当按照历史建筑保护图则的要求进行维护和修缮。国有历史建筑由使用人负责维护和修缮;非国有历史建筑由所有权人负责维护和修缮。非国有历史建筑所有权人维护和修缮历史建筑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助。

城市、县人民政府可以与国有历史建筑使用人、非国有历史建筑所有权人签订历史建筑保护协议,对历史建筑的保护义务和享受补助等事项作出约定。

非国有历史建筑有损毁危险,所有权人应当及时予以维护和修缮。所有权人不具备维护和修缮能力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进行保护。

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确定负责历史建筑维护和修缮具体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并报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省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 历史建筑可以结合其自身特点进行保护性利用。鼓励利用历史建筑开设博物馆、陈列馆、纪念馆和传统作坊、传统商铺等,对历史文化遗产进行展示。

历史建筑的保护性利用应当与其历史价值、内部结构相适应,不得擅自改变历史建筑主体结构和外观,不得危害历史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

第四十条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进行下列活动:

(一)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

(二)在历史建筑内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的物品;

(三)拆卸、转让历史建筑的构件;

(四)擅自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

(五)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

(六)其他损害历史建筑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在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涉及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应当执行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的保护情况进行检查与评估,检查与评估情况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四十三条 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经批准公布后,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文物主管部门对保护状况和保护规划编制及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跟踪监测。

在定期检查和跟踪监测中,发现存在未及时组织编制保护规划、违反保护规划开发建设、对传统格局及历史建筑保护不力等问题的,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文物主管部门及时向所在地城市、县级人民政府提出整改意见。

定期检查和跟踪监测信息应当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四条 已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和省历史文化名城,因保护不力导致历史文化价值受到严重影响的,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省文物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论证后,提请省人民政府将其列入濒危名单并公布,并由省人民政府责成所在地城市、县级人民政府限期整改,采取补救措施。

整改期限届满后,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省文物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省文物主管部门提请省人民政府不再列入濒危名单;审核未通过的,提请省人民政府撤销其称号。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

(二)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的;

(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的。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实施前款所列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七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历史建筑内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的物品,或者拆卸、转让历史建筑的构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市、县级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组织编制保护规划的;

(二)未按照法定程序组织编制保护规划的;

(三)未在规定期限内将保护规划报送审批的;

(四)擅自修改保护规划的;

(五)未将批准的保护规划予以公布的。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市、县级人民政府因保护不力或者决策失误,导致已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被列入濒危名单或者撤销称号的,由省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文物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审批职责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四)其他、、的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保护历史文物的重要性范文8

一、研究背景

(一)报告中强调加强文物保护利用和文化遗产保护保护传承

历史建筑作为文化遗产之一,具有较高的文物价值。在2016 年全国文物工作会议上,对文物工作作出了“保护文物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重要指示,强调要增强对历史文物的敬畏之心,树立保护文物也是政绩的科学理念,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广大干部全面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工作方针,推进文物合理适度利用,切实加大文物保护力度使文物保护成果更多惠及人民群众。[2]在2017 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将“加强文物保护利用和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作为坚定文化自信的一个部分写进报告中,使之成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组成部分。[3]

(二)历史建筑建设控制地带关注的缺失

纵观国内外历史建筑保护的历史,我们可以看到在2010 年之前,各种法律法规,以及人们生活中的保护实践,更多的是关于历史建筑保护或利用,即核心工作集中在历史建筑本身,而对其建设控制地带,无论是从空间环境还是精神文化内容上,都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从而导致历史建筑建设控制地带处于被破坏的困境中最终导致历史文化的缺失和不完整以及千城一面的城市空间形态。因此,历史建筑及其建筑控制区的保护尤为迫切。

二、历史建筑建设控制地带现状及问题

城市经济的加速发展给历史建筑建设控制地带带来了压力,不仅导致历史建筑建筑控制地带处于被破坏的困境,也使历史建筑所包含的文化也面临消失或濒临消失的危险,甚至使得历史建筑与建设控制地带的文化关系慢慢被“肢解”,历史建筑本身也越来越成为缺乏建设控制地带支撑的“孤岛”。通过对不同城市的历史建设控制地带的实地调研及分析,总结出其现状发展面临的三种主要的问题。

(一)用地性质杂糅

在建设控制地带中,主要包括居住用地、混合商业用地、工业用地、教育用地、行政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化用地等,其中居住用地占比最多,绿化占比最少。且用地功能划分不明确,布局不合理,各个空间相互干扰没有考虑其相容性,其引起的矛盾和冲突破坏着城市的发展,甚至对核心保护区的历史建筑本造成一定影响。

(二)建筑风貌杂乱

根据时间的推移与变化,经济发展的加速,处于建设控制地带的居民向往现代化的建筑以及生活方式的改变,有些原有的建筑历经年久已不能满足其生活人口和周边人口的功能需求,同时政府对其风貌管控的不严格和对历史建筑本体主体地位的忽略,从而使居民自行翻修或重建,最终形成现在建筑风貌杂乱的形态。

(三)文化内涵缺失

一味追求现代化的体现,忽视核心保护区历史建筑本体所包含的文化内涵,故而造成建设控制地带很难探寻出其相关的文化及踪迹。没有文化内涵的物质就像没有灵魂的躯体,是空洞的,容易导致使其居民归属感和认知感的缺失。

三、历史建筑与建设控制地带的关系

(一)图底关系

“图底关系理论是研究地面建筑实体,图,和开放虚体,底,之间的相对比例关系。而控制图底关系的目的在于建立不同的空间层级,理清都市内或地区内的空间结构”。[4](如图1 )用通俗的话来讲,图是重点,是显性物质因素,是第一眼视觉上引人注意的。而底是用来烘托图的,是隐形物质因素,是被忽略的,起着承托营造的作用。但是正因为有底当背景才显示出图的造型。对于历史建筑与建设控制地带也可以看作成图底关系,将历史建筑看作“图”,建设控制地带看作“底”,使历史建筑依靠建设控制地带凸显出来成为视觉的核心,更好地体现历史建筑的重要性,这种关系不仅能够体现历史建筑的地位,还能强化建设控制地带的重要性与独特性。因此这两者是相互依存、相辅相成的关系,解决好这两者关系既可以完善整体的环境的保护,又可以延续优秀的历史文化。

(二)辐射关系

建设控制地带是以历史建筑保护范围为辐点,围绕其辐点形成的空间辐射区域。历史建筑及其保护区的中心地位犹如一簇整体力量发散到周围的环境中,而建设控制地带可受到此影响。但加速的经济发展也加剧了建筑建设的发展,对建设控制地带造成了不小的冲击。作为承载着保护区与衔接城市发展协调区且对建设项目加以限制的过渡区域,良好的建设控制地带对于历史建筑的保护和传承承载着积极的作用,反之会破坏其历史建筑的文化,导致其建筑本体历史价值、经济价值以及文化价值的消解,从而进一步形成恶性循环使历史建筑走向破败。不可否认,两者之间是不能孤立看待的,应重视其辐射的关系,从整体来进行保护,从整体来进行设计。

四、历史建筑建设控制地带空间设计原则

针对出现的问题,在空间设计策略上整体遵从整体性、协调性、协同性、真实性、多样性五个原则,形成以整体性为核心,以真实性为根本,以多样性为导向,以协调性与协同性为基础的设计研究。

(一)整体性

由上述图底关系及辐射关系可明白整体性设计原则的重要性,同时随着文物保护的不断完善,越来越多的保护方法不再局限于本体建筑保护的层面上,开始重视其有关主体环境、文化等全方面的整体性的研究。在关于历史建筑建设地带空间设计策略中,一些建筑物的造型不能盲目仿古,形成千城一面的效果,应当是在尊重历史文化的根本上,将不同的要素素整体合理的结合到设计中,做到各应用要素的和谐共生,解决这种问题的方式就是保持整体性设计原则。在建设控制地带的空间设计中,要始终按照规范从文物建筑保护的角度出发,无论何时都应以建筑本体为中心,遵从整体性设计原则,将两者作为一个整体,不能将历史建筑本体孤立,这会弱化其历史价值,也会使其承载的情感价值丧失,导致其缺乏文化内核。以一种整体性设计原则来引导设计过程,在保护中做到整体管控,通过空间风格、空间结构、空间类型等不同方面的统一或引导,构成一个历史建筑与建设控制地带和谐统一的整体。

(二)协调性

现有政策法规的不完善及建设开发的需求,可以发现现有的建设控制地带空间风格杂糅,精神文化模糊,并没有发挥其应有保护与延续的作用,使其呈现出混乱的区域状态。所以在此空间设计中增建的新建筑及改建的部分建筑都要遵守协调性的设计原则,协调的意思不是因循守旧不往前进,而是贯彻文物优先原则,对于重要的历史建筑既要保护它,就要凸显其地位,使其显示出来,减少建设控制地带建筑对其的遮挡及吸引,不可撼动其历史建筑的主体地位,因此需要在借鉴保护区不变的传统风貌基础上,使其新塑造的风貌具有协调性,形成和谐统一的状态,充分发挥出其协调保护区历史建筑传统风貌的功能与保护历史价值的作用。

(三)协同性

协同性重在“同”,主要指与经济发展、城市生活同步发展,与“调”不同的是,它是衔接城市现代文化联系的重要原则,构建现代的建筑模式,缓解建设控制地带的城市功能,提升居民的生活舒适度。建设控制地带相较于不可建设的核心保护区,其空间的经济价值、区位条件更高。通过空间设计更新,完善其功能,激活其经济,使其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进一步成为在保护历史建筑的根本上同城市经济一齐发展,从而能够带动周边地区的发展。

(四)真实性

对建设控制地带设计的目的就是使其靠拢历史建筑,保护其真实的历史文化,让我们更直观更清楚地了解其历史背景及文化内涵,见证其历史足迹和珍贵技术,这是我们必须遵守的设计原则,任何脱离真实性的设计都将造成其延续的文化内涵和价值的破坏。遵从真实性原则,还原历史真实性,能够让人们追溯历史,发现其当时的生活方式、社会文化,从而感受传统历史与文化带来的影响。所以设计过程中尽可能弱化现代建设文化的影响,秉承不可更改的真实性的原则,探索历史建筑建设控制地带的空间设计策略。

(五)多样性

多样性是空间活力的重要因素。无论是物质要素的多样性或场所功能的多样性,以及文化活动的多样性都是吸引关注的重要因素,构建空间设计的导向原则。多样性能够满足不同人们不同时间的功能需求,所以不仅要注重其广义上形式的多样性,更要关注其精神上内容的多样性,使其有文化层面支撑的建设空间地带真正成为人们怀念和向往的区域。

五、空间设计策略体系构建

对于历史建筑建设控制地带的空间设计策略体系主要从空间结构的重构并管控、空间竖向界面的借鉴并引导、空间文化的完善并延续三个部分来进行,分别对应其整体性和真实性,协调性和协同性,以及多样性设计原则。对于此空间设计策略体系来说,旨在提出一种设计意向,可以为此方面的内容提供一些指导及理念,如表1 。

(一)空间结构的重构并管控

从三维空间来细分其设计,空间结构属于横向层面的,指的是由各种功能及其相应的物质外貌构成的功能分区,不同的分区通过其相应的联系构建起来,实现其各个分区的合理功能。空间结构的划分可以分为公共空间、街巷格局空间、建筑布局空间三类,在设计层面上运用重构的设计策略,在实施层面上运用管控的手段对这三类分区进行了具体的分析,如表2 。1.公共空间(1 )重构公共空间布局公共空间从字面上的含义可以理解为共有的空间,不属于私人范畴的,在主权上是归政府管控所有的。一般包含道路、街区、建筑、构筑物、树木、广场、绿地和其他设施等组成的所有公众可以任意到达的外部空间环境形式总和。公共空间在建设控制地带是以不同的形态分布在不同的节点从而形成的多种空间。在此文中主要针对的是广场和绿地空间,在历史建筑建设控制地带中对于这两种公共空间应重新构建其合理区位,使其串联后可在空间结构主要轴线上形成多点布局结构。(2 )管控公共空间尺度公共空间尺度上子塑造氛围、表现肌理上具有重要的引导作用。在管控公共空间尺度时,设计者应围绕其区域的中心或重要节点,按照其规模大小进行划分,从而在保证整体性与其相应等级的类别下合理设计其大小,使其形成的空间尺度具有秩序性和层次感。2.街巷格局(1 )重构街巷格局层次街巷格局是空间结构的血脉,连接空间组织的各个要素,对创造空间秩序起着关键性的作用。街巷格局主要表现在街巷的方向与形式上,一般包含道路、街、巷。其形成了建设控制地带的基本框架,对建设控制地带的交通方式具有重要的影响。对于街巷格局层次的重构应以历史建筑为主,在满足其现代通行的要求下保留原有的街巷格局,如尺度不适合则适当地扩建其宽度,进而和公共空间与建筑布局为辅进行串联,在横向层面中建构使其形成连贯的轴线,将各个组团空间合理的串联起来,引导其空间的发展方向,整体上使其层次明确让其整体空间充满层次感及形式美。(2 )管控街巷肌理街巷肌理从整体上可看作是与周边不同空间格局的图底关系的表现,局部上其肌理反映在底界面的道路铺装上,在不影响现代交通的条件下,传统街巷上尽可能保留原有的历史铺装,修旧补旧。在现代街巷上,其铺装材质和方式应借鉴其历史建筑,使街巷肌理具有统一和历史性。3.合理组织建筑功能布局建筑布局主要指其在水平界面的分布,它在空间结构中占有很大的比例,与公共空间不同的是其建筑布局所占的用地面积以及空间尺度都具有扩大性,其空间肌理的形式也具有多样性和历史性。影响着公共空间的尺度和形状,在建设空间地带空间结构中合理划分其建筑布局,使其建设控制地带能够针对性的划分其用地性质,明确其功能布局,重构其空间策略,填补其空白用地,完善其空间肌理性,更好地创造出有利于建设控制地带的发展与保护。

(二)空间竖向界面的借鉴并引导

从三维空间来细分其设计,空间场所属竖向层面的,指的是由特定的人或特定的物质要素所占有的特定部分。空间场所在此设计策略中主要是指在在建设控制地带的规划设计中竖向的界面围合间的物质要素设计,主要从街巷场所和建筑场所两方面来进行。在设计层面上运用借鉴的设计策略,主要借鉴其核心历史建筑的建筑元素。在实施层面上政府运用引导的手段,使其新建物质要素、扩建物质要素及其改造物质要素都向其历史建筑靠拢,如表3 。1.街巷竖向界面(1 )控制街巷竖向界面尺度在此设计体系中其街巷场所主要指建设控制地带的街巷界面,包含建筑的外立围墙以及其植物等在竖向界面空间发挥围合作用的物质载体。街巷界面是一个区域的重要展示组成部分,也是人们视觉的第一感知要素。街巷尺度的控制主要体现在街巷的宽度与高度的比例上,既我们通常所讲的D/H比。不同的尺度比例给人不同的感受,当D/H比小于0.5 时,街巷会给人压迫的感受;当D/H比大于2 时,街巷会给人空旷的感受,视觉要素也转变为街巷竖向的轮廓,从而使空间围合感弱化;当DH两者比例约等于1 是在空间视觉感受上最适宜的尺度。由此,在街巷竖向界面尺度的选择上应根据界面的宽度控制好其高度,避免街巷出现其尺度过高或过大的情况。(2 )引导街巷竖向界面形态街巷竖向界面的形态指的是临街的建筑外立面的形态风貌,是传承历史风貌,衔接现代建筑的重要表现方式,在建设控制地带对此的设计上,我们要在借鉴历史建筑风貌上加强形态的引导。借鉴历史建筑形态不仅仅是模仿和复原,而是通过分析、提炼、抽象再加以强化与变异,形成新的符合现代生活的建筑语言,进而表现在街巷竖向界面形态上,使其表现出整体风貌的统一,局部形式的变化,塑造出具有地域性特色的街巷竖向界面。(3 )统一材质与色彩应用街巷场所的界面表现主要由其形态、肌理、尺度、材料、色彩等部分组成,并和其他部分串联形成人们的空间感官特性。在建设控制地带的街巷竖向界面设计上,原有的街巷界面在材质和色彩上要始终围绕历史建筑的主体来进行,与主体的材质和色彩进行统一。新建的街巷竖向界面可以借鉴其其主体的材质与色彩,借鉴指可以从主体原型中提取相同的材质和色彩或者是在小面积的使用上通过原有基础元素进行提炼、简化或变形,然后应用到街巷竖向界面的材质和色彩设计中,在保证与主体建筑相同质感的情况下,尽可能地借鉴当地传统风貌,使用当地传统材料,运用当地传统工艺、应用当地传统色彩等,形成明确的充满地域性、协调性的风貌特征。2.建筑竖向界面(1 )控制建筑高度建筑竖向界面是反映其地区思想文化及生活方式的重要物质体现,包括文物建筑、历史建筑、一般建筑及新建建筑,此文中的设计策略主要针对其建设控制地带的非文物建筑,因为这些建筑没有太多限制,随着生活方式的改变其大多进行了修缮,导致其建筑场所的协调性不足,所以提出了相应的设计策略。对于城市建设控制地带的建筑场所来讲,其设计包括高度的控制,立面的造型以及装饰的细节。建筑高度的控制主要是根据主体核心保护区的历史建筑来进行,越靠近历史建筑其高度越低,整体上要控制建筑的高度,一般建筑只能超过相邻建筑的三分之一,使其不会影响历史建筑的主导地位,也要确保其建筑高度的连续性。(2 )引导建筑形态建筑形态在这里指单体建筑或建筑群体内部的竖向界面形态,它是表现建筑竖向界面的重要元素,其形态可由建筑的体量、立面造型、屋顶样式以及装饰细节等四个方面反映。建设控制地带的建筑竖向界面形态既要传承核心保护区历史建筑的传统风貌,又要与环境协调区的现代建筑形成呼应,因此设计使要从此四个方面进行引导。引导的设计手法主要是通过借鉴其主体的传统形态,再加以抽象与变异,形成新的符号元素并应用,使其建筑形态具有较强的历史文化感,更好地突出了其核心保护区历史建筑的主体地位,对其历史建筑的保护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三)空间文化的完善并延续

从三维空间来细分其设计,空间文化属于纵向层面的,指的是在特定的地带其特殊的地域性的文化。深入的挖掘其文化内容,可以利用符号学理论转化成为其物质载体,赋予经济价值和文化价值。没有文化内涵的物质就像没有灵魂的躯体,内壳是空洞的,因此发现其文化,挖掘其文化,利用其文化从而达到延续其文化的目的。在此设计策略中空间文化主要从传统文化以及现代文化来分析,如表4 。1.传统文化文化是一种隐形的非物质因素,往往借助于物质因素来表现。传统文化并不是特指某一守旧文化,它主要是由核心保护区历史建筑所保留和延续下来的具有地域性的文化,往往表现为其建筑造型、建筑风貌、生产生活方式以及民俗文化等。也可指历史建筑从建成到现今所见证的不同年代的特殊文化。深入探索这些传统文化,把其进行分析、提炼,运用符号化的方式应用在建设控制地带的塑造上,使其物质载体都具有文化内涵。这种带有文化内涵的物质载体可以丰富其空间氛围,延续其文化发展,为其建设控制地带的设计增加内涵,增添独特。2.现代文化现代文化是传统文化的连接点,是社会整体发展的体现,具有开放性和超越性。建设控制地带作为衔接环境协调区的过渡地带,受到现代文化的冲击是不可避免的,我们不能一味抨击此情况的发生,其出现主要其一是现代人主导性的生活方式的改变,其二是在建设控制地带的建设法律规范的不明确。由此可提出在设计时应在尊重传统文化的基础之上,提取出其主体元素,并融合现代文化,且完善其两者文化并转化成为新的可利用的元素或载体,从而达到延续文化的意义。

保护历史文物的重要性范文9

论文关键词: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历史文化遗产,规划图则编制

1982年广州市被国务院首批公布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多年来,广州市始终致力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相关工作,保护规划的编制是其中关键的环节。广州市政府在保持广州历史文化名城特色的前提下,按照把广州建设成为现代化中心城市的要求,遵循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贝0,梳理了主要历史史迹,编制了相关的名城保护规划,制定了保护性的管理和建设规范,加强了政策调控力度,形成了广州的文化竞争优势与富有文化底蕴的城市生活。广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作为总体规划的专项规划之一,在多次历史文化保护规划探讨的基础上,从保护规划的框架体系、历史文化名城特色的挖掘、规划的思路与方法等诸多方面都需要进行大量有益的探索,使其可以为新时期的广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提供纲领性指导文件。

1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框架体系

1.1市域范围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研究

在整个市域范围内开展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规划研究目前尚无先例,但是市域是一个整体的概念。城乡都有大量的历史遗迹,而且相辅相成,不可分割。因此,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研究确定在整个市域共7434km2范围内统筹编制保护规划。市域范围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研究与单纯的研究城区是有所区别的,它涵盖的范围更广,涉及的保护因素也更加的分散,给现状调研工作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在地毯式现状调查的基础上,我们对市域范围内的历史文化遗产进行了整体保护,实现对山、城、田、海城市格局和山体水系自然环境的有效保护,实现对历史村镇、各级文物古迹的有效保护和利用,恢复历史村镇的传统文化和活力,不断挖掘历史文化遗产的价值,传承独具地方特色的文化艺术和风俗习惯,以突显广州作为田园风光山水城、岭南中心文化城、革命策源英雄城、丝绸海路港口城、全国著名华侨城的城市特色,丰富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的内涵和外延,推动城市文化建设和社会综合发展。

1.2历史城区保护规划

历史城区保护规划在这里主要是指历史旧城区的范围,对于广州市而言,这是一个经历了两千多年发展历程的地方,经过各个时期的建设,遗留了大批的历史文化遗产。历史城区是最值得保护,也是最难保护的区域,这也就必然成为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研究的核心内容。历史城区保护规划的研究内容主要包括历史城区保护框架研究(保护与发展战略研究),历史城区分区研究,历史文化保护区的划定,旧城区传统城市空间形态研究,山体、水系、风景名胜、古树名木的特色研究,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历史文化保护区、特色建筑群的风貌与价值研究,对城市已编制完成的各层次、各个时期保护规划的分析和研究,城市传统文化及民俗活动分析,保护与利用的对策与政策建议,完善、调整广州历史城区的职能建议,历史城区保护规划实施管理措施建议。

1.3历史文化保护区控制性保护规划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虽然是总体规划的专项规划之一,属于宏观层次的规划,但是如果仅仅停留在宏观层面,很难具体指导保护规划工作的开展。同时在宏观层面也不可能对所有的历史文化保护区编制控制性的保护规划,因此,在研究中,我们就选择一个历史文化保护区作为范例编制控制性保护规划,然后逐步推进其他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保护规划。历史文化保护区控制性保护规划的重点是划定历史文化保护区的城市紫线、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环境协调区(在有必要的时候划定),其中城市紫线对应保护区的保护范围。对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应分别编制保护范围图则和建设控制地带图则,具体指导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保护与开发。对于保护范围内的每一栋建筑和每一处环境要素,要具体编制建筑保护图则和环境要素保护图则,而对建设控制地带内,仅对需要保护的建筑和环境要素编制保护图则即可。

1.4文物保护单位(含历史建筑)保护规划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重点在于划定其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界线,并分别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保护范围包括文物保护单位的本体及周边一定范围为保持文物保护单位完整性而必须进行建设控制的地区,其整体范围较小,界线也相对比较明确。但对于建设控制地带则不同,是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风貌协调的地区,范围比较灵活。历史建筑在历史文化名城特色的保护中占有重要的位置,对历史建筑采用与文物保护单位类似的保护方法,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并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

2广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在城市特色内涵上的拓展

2.1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规划与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规划类似,应重点正确处理保护与发展的关系,正确处理传统文化和现代文化的关系。对于广州这样一个南方城市,既要保护具有岭南特色的传统文化,又要发扬岭南文化兼容并包的特点,融入现代文化的因素,不断传承和发扬岭南文化应保存的历史记忆,保护其空间载体和社会基础,加强整理其结构性关联,不断寻求其对于当代社会的积极意义。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应制定一系列政策,加强管理和实施力度,切实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和发展;多渠道筹集资金,完善和建设博物馆、展览馆、演出场地、文化广场等场地和设施,扶植民间文艺团体和文艺活动,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继承和发扬提供软硬件条件;结合商业、饮食业、制药业和旅游业等对老字号进行重新定位和包装,重塑老字号风采,发扬老字号品牌;加强宣传力度,提高人们特别是青少年对本土风俗文化的认知及兴趣,进而开设专门课程,建立完善的教育制度,为传承手工艺、民间技艺和表演艺术培养后备人才;继续挖掘文化遗产的内涵,提升人们对岭南文化的认同度,为继承和发扬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社会基础。

2.2地下埋藏文物的保护

考虑到地下埋藏文物勘探、挖掘的现实状况及其与城市建设的矛盾,建议采取程序性控制保护的方法。即由有关部门尽快制定出台有关法律、规定,保证在广州历史文化名城范围内,将地下文物勘探报告作为建设项目立项、申报的必备程序之一。

3保护规划与实施管理的衔接

传统的历史文化名城及保护区的保护规划大都进行了详细的现状凋研、深入的规划研究,提出了保护模式与改造措施,但其层次都较为宏观,控制信息不够深入、清晰。从管理部门的角度来看,这些规划缺少明确的、具有实操性的、可以方便用于管理的技术文件。因此,我们在对规划编制的范围、城市特色的内涵进行拓展研究的同时,深入探讨了保护规划编制的层次与深度,在传统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规划编制的基础上,将保护区保护规划的深度定位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加城市设计的深度,提出了与城市规划管理密切结合成果表达形式——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规划图则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