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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审批

时间:2023-06-07 16:19:30

导语: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

第1篇

(审改督办2021) ——0001号

市发改委:

根椐《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2019〕11 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考核评价试行办法的函》(建办法函〔2018〕432 号)和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政办发〔2019〕65 号)的通知要求,结合近期工程项目审批工作领导小组对你单位逾期项目1.有限公司20万吨/年废钢回收处理项目;2.加工1.5万吨裸铜线建设项目;3.配套设施建设项目等立项项目;请你单位务必尽快落实以上项目整改上报,并查明逾期工作原因,确保在无逾期件发生。并认真研究选派懂业务,能力强的首席代表至政务大厅推进工程项目立项审批工作有绪开展,完善AB岗入驻,促进审批事项线上运行,线上办结,坚决杜绝在体外循环,造成办事企业、群众两头跑。

望你单位在接此单后3天内完成督办工作,并将完成结果以书面形式上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

第2篇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制度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合同签订等情况。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管应依法、公平、公正进行,不得非法干涉属于市场主体和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自主决策范围的事项。

第二章 监管部门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指导、协调。

各旗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本行业房屋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行为的监督管理,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并做出处理决定;对招标投标领域涉嫌垄断的行为开展调查并做出处理,依法办理对涉嫌垄断行为的举报。

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行为的监管,按照属地原则,由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

对于实行审批、核准管理的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弄虚作假、化整为零规避招标审核行为的监管,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负责。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将审批、核准项目招标内容的意见抄送各旗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将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

第三章监管方式

第六条各旗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通过委派人到现场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七条各旗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建立健全监管信息记录、归集、共享机制,提高监管效率。

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按照规定保存招标投标过程中生成的文件资料和数据信息;对发现的异常情况或问题,及时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报告。

第八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过程中产生的信息,除按照规定需要保密的以外,招标人或者招标机构应当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进行公开。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有关部门在办理开工许可、项目验收时,应当核验项目招标投标信息是否按照规定予以公开;未按要求公开的,依法纠正和处理。

第九条对招标投标实施监管,综合采取随机抽查和重点检查的形式,以随机抽查为主。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由各旗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结合实际确定。

第十条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检查项目审批、资金拨付等资料和文件;

(二)检查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核查投标单位的资质等级和资信等情况;

(三)监督开标、评标,并可以旁听与招标投标事项有关的重要会议;

(四)向招标人、投标人、招标机构、招标公证机构调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五)审阅招标投标情况报告、合同及其有关文件;

(六)现场查验,调查、核实招标结果执行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一条对依法开展的监督执法,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二条各旗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应当明确监管人员、如实记录监督情况,并根据监督情况形成监督结果记录。

第十三条各旗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依法记录、归集、公告和共享招标人、投标人、招标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评标专家等当事人的信用信息,加强招标投标当事人信用信息应用。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失信主体可以采取增加抽查频次、开展专项检查等方式进行重点监管,采取必要的措施依法限制失信主体参与招标投标活动。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严重失信主体参与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实施市场禁入。

第四章监管内容

第十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禁止行为通用监管清单(见附件1),明确通用监管事项。

第十五条严禁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招标投标监管职责时的禁止行为以清单方式列明(见附件2),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各旗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招标投标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章、《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四章等相关规定执行。

各旗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招标投标违法行为从轻、减轻、免予或从重适用行政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3篇

“十二五”期间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各参建方,从各自工作职责及分工方面积累了一定的工作经验和认识,也为“十三五”期间的信息化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信息化工程监理基于以往的项目案例积累了大量的经验,对于新从事信息化工程监理的人员,能够快速掌握信息化工程监理工作的基础知识和迅速进入工作具有很好的参考意义。

监理工作的依据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5号)第十八条指出:“电子政务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有关规定,委托具有信息系统工程相应监理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建设进行工程监理。”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55号令主要是从项目的申报和审批、建设管理、资金管理和验收评价管理等方面给出了指导原则。项目前期的工作主要有应用需求分析、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的编制、专家咨询评审等。而项目建设单位通过招标选定或委托具有相关专业甲级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报告,报送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审批部门委托专门评审机构评审后审核批复。

项目审批部门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评估后审核批复,或报国务院审批后下达批复。项目建设单位依据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开展采购工作。

监理招标及工作开展依据

项目建设单位依据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开展采购工作。建设单位首先要完成监理单位的招标,便于后期工作的开展。

确定中标监理单位后,监理单位开展工作的依据是《信息化工程监理规范》(GB/T19668.1-2005),分为六部分:第一部分总则、第二部分通用布缆系统工程监理规范、第三部分电子设备机房系统工程监理规范、第四部分计算机网络系统工程监理规范、第五部分软件工程监理规范、第六部分信息化工程安全监理规范。

监理工作阶段分为:招标阶段、设计阶段、实施阶段和验收阶段。监理工作的对象是各信息化工程项目:基础软硬件采购、基础软硬件集成、应用系统开发、机房建设与改造、标准规范制定、第三方测试和安全风险评估等,所有以上阶段是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开展的。

监理工作的支撑要素:包括监理合同、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监理机构、监理设施和监理人员以及质量管理等。

监理工作内容是:“四控”:进度控制、质量控制、成本控制(投资控制)、变更控制。“三管”:合同管理、安全管理、文档管理。“一协调”:沟通与协调业主、承建方、设备和材料供应商之间的关系。

项目档案归档依据

为加强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使档案工作更好地为国家电子政展こ探ㄉ柘钅康慕ㄉ琛⒃诵泻凸芾矸务,根据《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国家档案局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布了《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该办法所称电子政务项目主要是指国家统一电子政务网络、国家重点业务信息系统、国家基础信息库、国家电子政务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相关基础设施、国家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和电子政务相关支撑体系等建设项目。

监理单位依据监理职责,按照《信息化工程监理规范》(GB/T19668.1―2005)、《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00)的要求,对承建单位、施工单位形成的文件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文件材料的整理、归档可根据建设实施单位实际情况,从《归档文件整理规则》(DA/T22―2000)和《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DA/T28―2002)两种整理方式当中选择一种,电子文件应该符合《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18894―2002)的原则要求。

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30年、10年三种。电子政务项目档案保管期限为30年的对应《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中的长期,保管期限为10年的对应短期。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明确了国家电子政务工程项目的文档的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

项目建设单位对项目的工程、技术、财务和档案等进行验收,形成初步验收报告。

项目竣工验收

第4篇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州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安排部署,县人民政府召开今天的会议,就全县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分析、部署。根据会议的安排,我就祥云县发展和改革部门如何抓好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讲三点意见:

一、规范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管理

根据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为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放宽投资领域,保护投资者利益,确立企业投资者主体地位,建设项目按投资来源、投资主体和投资领域的不同分别实行审批、核准、备案制,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制实行分级管理。实行审批和核准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同时由建设、规划、国土、环保、林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及时完成项目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评、林地使用等审核审批,相关资料齐备后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审批或上报州核准;实行备案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填写项目备案申请表、项目法人有效证明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由投资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颁发《建设项目投资备案证》。这次清理自查的重点是:投资项目是否严格履行国家有关审批、核准、备案程序,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是否做到了严格审核、严格把关,是否严格执行土地、环保、节能等政策管理规定,相关审批手续是否齐备,是否存在任意拆分项目违规审批,是否存在未批先建等问题,以促进全县工程建设项目决策和审批的公开透明,推进依法行政。

二、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的督促、检查

按照中央“快、重、准、实”的要求,祥云县发展和改革局积极协调各部门,不断加强项目争取力度,从去年第四季度以来,中央和省、州先后安排祥云县四批中央扩大内需项目29项(第一批项目12项,第二批项目4项,第三批项目7项,第四批项目6项);下达项目计划总投资39622.96万元,其中:2008年第四季度下达项目计划投资为9970.26万,2009年下达项目计划投资为29652.7万。目前,累计到位资金17006.36万元(包含州、县级配套资金),其中:2008年第四季度累计到位资金为5697.26万元(中央预算内资金162万元,新增中央预算内资金2380.11万元,省预算内补助资金935.15万元,州财政配套753.8万元,县财政配套1453.2万元,其他投资13万元);2009累计到位资金为11309.1万元(新增中央预算内资金6984.9万元,省预算内资金1304.6万元,州配套补助资金496万元,省统贷统还资金1097.6万元,县配套资金1426万元)。

为了认真推进我县四批中央扩大内需项目建设,祥云县发展和改革局认真组织,对2008年以来政府投资项目和使用国有资金项目的建设实施过程进行认真清理和自查工作。首先要求各项目单位开展工程建设自检自查,根据各个项目单位自检自查和整改情况,认真开展督促、检查工作。工程进度方面重点检查:是否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尽快落实建设条件中央和省、州资金到位后,按照项目建设实现要求尽快开工建设,是否不断推进项目建设,保证工程建设进度。工程建设方面重点检查:是否严格按照项目建设法人责任制进行项目建设,是否完善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终身责任追诉的相关手续和制度保证;是否严格按照国家招投标政策法规对项目建设进行招投标,招投标过程中是否程序合法,手续是否完善,是否存在串标、围标等违规行为;项目建设是否严格执行工程监理制度,监理部门资质是否合格,监理是否到位;项目建设是否严格执行双合同管理制,是否认真签订工程建设质量合同和工程建设廉政合同,是否存在豆腐渣工程、腐败工程等问题;项目及施工单位是否建立和落实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是否存在盲目赶进度导致的质量安全隐患。资金管理方面重点检查:项目配套资金是否足额到位,资金管理是否公开透明,是否严格执行项目资金“五严禁”的要求,即“严禁不用”、“严禁挪用”、“严禁暗用”、“严禁乱用”、“严禁虚用”,中央和省、州资金到位后,是否及时按照资金使用规定,投入项目建设;是否存在项目资金截留、挤占、贪污、挪用以及虚报冒领、铺张浪费建设资金情况。通过以上工程建设方面、资金管理等方面的督促、检查,我局改进全县项目建设进度、项目质量和项目管理等方面存在的不足,为我县今后的项目建设和项目争取工作定定了坚实的基础。

三、督促整改,落实完善

专项治理工作以规范工程项目建设和自查自查、督促检查、整改为主。在认真吃透政策精神、实事求是的基础上,我局严格执行纪律,对2008年以来政府投资项目和使用国有资金项目的建设实施过程进行了认真清理和检查。并督促各项目部门和建设单位对省、州各级检查,自检自查,县发改局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了认真整改。对照中央关于扩大内需项目“三个百分之百”的要求,我县2008年安排的中央投资项目5月底已经,2009年扩大内需项目9月底已经

百分之百开工;省、州、县各级配套资金已经百分之百到位;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已经百分之百整改到位。

第5篇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充分认识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召开了党政班子会议,成立了××乡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召开全乡专项治理工作动员会议,传达了县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会议精神,通过会议、标语、板报等形式加强宣传,接受社会监督,营造出良好的专项治理工作氛围。

二、项目基本情况

1、政府办公大楼和司法所:项目建设规模1500 m2 ,资金来源为县财政拨款,项目资金110万元,划拨 110 万元,支付110万元,项目立项和实施单位为××乡人民政府,项目承建单位是昭通民兵建筑有限公司,工期5个月,动工时间为20xx年9月,项目审批单位及主管单位为××县人民政府,主体工程完工未验收。

2、小溪村猪店等4个社饮水工程:管引24公里,资金来源为××县水利局拨款,项目资金45万元,划拨45万元,支付45万元,项目立项和实施单位为××乡人民政府,工期5个月,动工时间为20xx年11月,项目审批单位及主管单位为××县水利局,工程竣工已验收。

3、××乡卫生院田黄分院:项目建设规模300m2 ,资金来源为××县卫生局拨款,项目资金15万元,划拨 15 万元,支付 15 万元,项目立项和实施单位为××乡人民政府,项目承建单位是××昌达建筑有限公司,工期3个月,动工时间为20xx年4月,项目审批单位及主管单位为××县卫生局,工程竣工已验收。

4、田黄至小溪通达公路:项目建设规模4.3公里,资金来源为××县交通局拨款,项目资金43万元,划拨33万元,支付33万元,项目立项和实施单位为××乡人民政府,项目承建单位是巧家明华建筑有限公司,工期70天,动工时间为20xx年10月,项目审批单位及主管单位为××县交通局,工程竣工未验收。

5、铜厂大桥沟口至钟鸣乡山河村公路:项目建设规模3.4公里 ,资金来源为××县交通局拨款,项目资金34万元,划拨34万元,支付 34万元,项目立项和实施单位为××乡人民政府,项目承建单位是××昌达建筑有限公司,工期70天,动工时间为20xx年10月,项目审批单位及主管单位为××县交通局,工程竣工未验收。

6、计生服务所:项目建设规模400m2 ,资金来源为××县计生局拨款,项目资金45万元,划拨 45 万元,支付 45 万元,项目立项和实施单位为××乡人民政府,项目承建单位是××昌达建筑有限公司,工期3个月,动工时间为20xx年6月,项目审批单位及主管单位为××县计生局,主体工程完工未验收。

7、文化站:项目建设规模300m2 ,资金来源为××县文体局拨款,项目资金30万元,划拨30万元,支付30万元,项目立项和实施单位为××乡人民政府,项目承建单位是××昌达建筑有限公司,工期3个月,动工时间为20xx年8月,项目审批单位及主管单位为××县文体局,主体工程完工未验收。

8、田黄村村级组织活动场所:项目建设规模313m2 ,资金来源为县财政拨款,项目资金20万元,划拨10万元,支付10万元,项目立项和实施单位为××乡人民政府,项目承建单位是××昌达建筑有限公司,工期104天,动工时间为20xx年11月,项目审批单位及主管单位为××县委组织部,工程正在建设中。

9、小溪村村级组织活动场所:项目建设规模313m2 ,资金来源为县财政拨款,项目资金20万元,划拨 10万元,支付10万元,项目立项和实施单位为××乡政府,项目承建单位是××昌达建筑有限公司,工期121天,动工时间为20xx年11月,项目审批单位及主管单位为××县委组织部,工程正在建设中。

三、工程实施及资金使用情况

20xx年1月1日以来至今,工程项目共9件,项目决策、审批程序依法合规,招标投标活动规范,土地利用、征收合法、合规,补偿及时,未擅自调整工程建设计划和建设规模,承建单位证照齐全,工程质量合格,工程建设公开透明,无任何违规操作行为。项目资金管理实行专款专用,无挪用、挤占、截留项目资金的行为发生。

第6篇

一、治理工作重点 二、专项治理主要任务和措施

(一)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

目标要求:着重解决未批先建、违规审批以及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等突出问题,促进项目规划和审批公开透明、依法实施,提高投资效率和效益。

主要措施:

1、建立健全水利固定资产投资管理规定,完善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管理办法,明确审批条件和审批程序。项目决策和审批时,权力运行公开透明规范运作,对重大项目采取适当方式征求相关部门或公众意见,实行专家评议制度。坚决杜绝违法违规决策上马项目和审批规划、违法违规行政审批;坚决杜绝领导干部插手干预工程建设,违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原则,乱上项目以及索贿受贿等行为。

2、完善水利行业发展规划体系,把发展建设规划作为项目审核批准的重要依据。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水利行业准入标准,研究出台地方水利投资指导意见,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严格执行国家国内建设标准,完善地方水利建设标准体系和管理办法。

3、加强项目前期工作,建立前期工作经费正常保障机制,提高前期工作各环节的质量和水平。严格执行政府水利投资管理规定,加强项目概算审查和调整管理,合理控制政府投资项目规模。提高服务水平,发挥项目决策的专业参谋作用。

责任科室:业务股、工管站、水保站、人饮办。

(二)规范招标投标活动

目标要求:着重解决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评标不公等突出问题,促进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

主要措施:

1、规范招标活动。要在政府水利投资项目中推广使用标准文件,规范招标文件的编制,提高招标质量。

2、进一步规范招标公告行为,加强在指定媒介招标公告的监督管理。加快推动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落实招标投标行为记录公告制度。加大招投标过程中的监督力度和违法行为记录披露力度。

3、严格招标事项核准工作。依据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对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核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招投标行为的法律、法规,从源头上防止规避招标,确保依法应该公开招标的项目,特别是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公开招标。

4、加强建设实施过程监管,制定和执行建设程序制度,督促建设各方按规定订立合同和履约。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监等中介服务机构的资质管理和业务工作的监管。

责任科室:业务股。

第7篇

根据《关于上报专项治理工作进展情况及摸底调查表的通知》的要求,现将我局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组织机构

为加强我局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的组织领导,成立局长为组长,副局长为副组长,各股室、大队负责人为成员的环境保护局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局办公室,并由1位副局长兼任联络员,负责组织实施和处理日常事务工作。同时,根据《关于印发××县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的通知》(元治工办发〔20xx〕1号)文件要求,制定印发了《××县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进一步明确职能职责,为更好地开展专项治理工作打下基础。

二、提高认识,精心组织

组织干部职工共同学习了中央及县下发的《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和《关于印发××县组织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充分认识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结合我局环保工作的实际,采取切实措施,加大治理力度,维护公共竞争的市场原则,推动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的反腐倡廉建设深入开展,促进工程建设项目高效、安全、廉洁运行,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保证工程建设项目符合环保标准,做到科学发展。

三、认真开展排查摸底工作

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我局对区域环境监管的各方面工作进行了全面自查,对其中与工程建设领域关系较为密切的环保审批和物资采购进行了重点排查。

㈠环保审批

一是认真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中环保审批排查工作。20xx年1月1日至今,我局共审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18项,其中报告表6项,不含州、省审批项目,对州、省审批项目我局只作初意见,审批项目均在200万元以下。项目审批能够按照国家环境影响评价法规范地开展行政许可,不存在指定环评单位和环保设施设计、施工单位,如建设单位需要服务时,只提供环保局网址,请其上网查询,也不存在向任何单位索要任何费用的现象。

二是积极完成工程建设领域中环保排查工作。按照《实施方案》和相关工作通知精神和要求,认真组织人员,对20xx年以来审批投资总额在500万元以上项目进行全面摸底排查,并按附表3(表7)要求完成填表上报。涉及项目6个,具体情况已在表中反映。

㈡物资采购

对局机关开展了财务内审,审查了20xx年至今的财务管理状况和固定资产管理状况,在物资采购方面均按照县委、县政府及财政局关于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规范地开展预算编制、招投标、定点采购以及固定资产报废等工作,财务运行情况正常,未发现违法和违规现象。

四、加强管理,完善机制

为保证治理的长效性,在机制建设上不断完善。近期修改完善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审查与决定制度》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政许可申请与受理制度》,进一步完善环保审批各个环节的规范和衔接。

同时在财务管理上将引进第三方审计,请社会的审计机构以更高的要求审查和指导全局系统的财务运行,保证资金的使用安全,进一步完善全局系统的财务管理制度。

在年底,将结合各项工作的需要,对各项制度作进一步修订,做到持续改进常抓不懈。以更加完善的机制、更加有力的贯彻来保证此次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成效。

五、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虽然,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完成了阶段性工作,阶段工作进展顺利。但离县领导小组的要求还有一定问题和困难。主要表现在部分干部职工学习有关文件精神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较差,有待提高;由于人少,其他业务多,出现工作间矛盾,阶段工作不尽人意,有待加强。

第8篇

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

前款所称货物,是指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原国家计委令第3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必须通过招标选择货物供应单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第五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对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未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由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依法组织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对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由总承包中标人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共同依法组织招标。双方当事人的风险和责任承担由合同约定。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或者总承包中标人可委托依法取得资质的招标机构承办招标业务。招标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招标服务费用应当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人、招标机构与投标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六条各级发展改革、建设、铁道、交通、信息产业、水利、民航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关于工程建设项目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所包括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

第七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是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办法第五条第三款总承包中标人共同招标时,也为招标人。

第八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货物招标: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已经审批、核准或者备案;

(三)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四)能够提出货物的使用与技术要求。

第九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按国家有关投资项目审批管理规定,凡应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审批的,招标人应当在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将货物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招标组织形式(自行招标或委托招标)等有关招标内容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将核准招标内容的意见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政府安排财政性资金的,前款招标内容由资金申请报告审批部门依法在批复中确定。

第十条货物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十一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建设项目,其货物采购应当公开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货物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三)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拟公开招标的节资相比,得不偿失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货物的邀请招标,应当经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批准;地方重点建设项目货物的邀请招标,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货物招标的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家指定的报刊或者信息网络上。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三家以上具备货物供应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三条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货物的名称、数量、技术规格、资金来源;

(三)交货的地点和时间;

(四)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

(五)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

(六)提交资格预审申请书或者投标文件的地点和截止日期;

(七)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第十四条招标人应当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出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发出之日起至停止发出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招标人发出的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应当加盖印章。招标人可以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招标文件,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的招标文件与书面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现不一致时以书面招标文件为准,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收费应当合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发出后,不予退还;招标人在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后或者发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招标终止的,投标人有权要求退回招标文件并收回购买招标文件的费用。

第十五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货物的特点和需要,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法律、行政法规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六条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是指招标人出售招标文件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资格预审一般适用于潜在投标人较多或者大型、技术复杂货物的公开招标,以及需要公开选择潜在投标人的邀请招标。

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资格后审一般在评标过程中的初步评审开始时进行。

第十七条采取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公告适用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有关招标公告的规定。

第十八条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资格预审邀请书;

(二)申请人须知;

(三)资格要求;

(四)其他业绩要求;

(五)资格审查标准和方法;

(六)资格预审结果的通知方式。第十九条采取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详细规定资格审查的标准和方法;采取资格后审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详细规定资格审查的标准和方法。

招标人在进行资格审查时,不得改变或补充载明的资格审查标准和方法或者以没有载明的资格审查标准和方法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第二十条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足三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进行资格预审。

对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第二十一条招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邀请书;

(二)投标人须知;

(三)投标文件格式;

(四)技术规格、参数及其他要求;

(五)评标标准和方法;

(六)合同主要条款。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说明不满足其中任何一项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投标将被拒绝,并用醒目的方式标明;没有标明的要求和条件在评标时不得作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对于非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应规定允许偏差的最大范围、最高项数,以及对这些偏差进行调整的方法。

国家对招标货物的技术、标准、质量等有特殊要求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特殊要求,并将其作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第二十二条招标货物需要划分标包的,招标人应合理划分标包,确定各标包的交货期,并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允许中标人对非主体货物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主要设备或者供货合同的主要部分不得要求或者允许分包。

除招标文件要求不得改变标准货物的供应商外,中标人经招标人同意改变标准货物的供应商的,不应视为转包和违法分包。

第二十四条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在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投标文件外,提交备选投标方案,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作出说明。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投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不予考虑。

第二十五条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规格应当符合国家技术法规的规定。

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规格均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技术、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供应者等,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如果必须引用某一供应者的技术规格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货物的技术规格时,则应当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

第二十六条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评标时包含价格在内的所有评标因素,以及据此进行评估的方法。

在评标过程中,不得改变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

第二十七条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以自己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也可以是招标人认可的其他合法担保形式。

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将投标保证金提交给招标人或其招标机构。

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该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第二十八条招标文件应当规定一个适当的投标有效期,以保证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和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投标有效期从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在原投标有效期结束前,出现特殊情况的,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但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第二十九条对于潜在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中提出的疑问,招标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投标预备会方式或者通过电子网络解答,但需同时将解答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该解答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除招标文件明确要求外,出席投标预备会不是强制性的,由潜在投标人自行决定,并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风险。

第三十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的合理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货物,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三十一条对无法精确拟定其技术规格的货物,招标人可以采用两阶段招标程序。

在第一阶段,招标人可以首先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交技术建议,详细阐明货物的技术规格、质量和其它特性。招标人可以与投标人就其建议的内容进行协商和讨论,达成一个统一的技术规格后编制招标文件。

在第二阶段,招标人应当向第一阶段提交了技术建议的投标人提供包含统一技术规格的正式招标文件,投标人根据正式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价格在内的最后投标文件。

第三章投标

第三十二条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货物招标中同时投标。

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商参加投标,否则应作废标处理。

第三十三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投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函;

(二)投标一览表;

(三)技术性能参数的详细描述;

(四)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五)投标保证金;

(六)有关资格证明文件;

(七)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内容。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供货合同中的非主要部分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三十四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招标人不得接受以电报、电传、传真以及电子邮件方式提交的投标文件及投标文件的修改文件。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并将其原封不动地退回投标人。

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或者对两家合格投标人进行开标和评标。

第三十五条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六条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投标人补充、修改、替标文件的,招标人不予接受;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第三十七条招标人应妥善保管好已接收的投标文件、修改或撤回通知、备选投标方案等投标资料,并严格保密。

第三十八条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否则作废标处理。

第三十九条联合体各方应当在招标人进行资格预审时,向招标人提出组成联合体的申请。没有提出联合体申请的,资格预审完成后,不得组成联合体投标。

招标人不得强制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组成联合体。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四十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地点。

投标人或其授权代表有权出席开标会,也可以自主决定不参加开标会。

第四十一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一)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

(一)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人签字或盖章的;

(二)无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的;

(三)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四)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货物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为最终报价的,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五)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且未提供有效证明的;

(六)投标有效期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七)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八)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九)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可以废标的其他情形。

评标委员会对所有投标作废标处理的,或者评标委员会对一部分投标作废标处理后其他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第四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评标委员会不得向投标人提出带有暗示性或诱导性的问题,或向其明确投标文件中的遗漏和错误。

第四十三条投标文件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评标委员会应当作废标处理,并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正或撤销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第四十四条技术简单或技术规格、性能、制作工艺要求统一的货物,一般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标。技术复杂或技术规格、性能、制作工艺要求难以统一的货物,一般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

最低投标价不得低于成本。

第四十五条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且评标价最低或综合评分最高而被推荐为中标侯选人的投标人,其所提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

第四十六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第四十七条评标委员会在书面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招标人应当接受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

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一般应当在十五日内确定中标人,但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三十个工作日前确定。

第四十八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国务院对中标人的确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九条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配件或者售后服务量以及其他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违背中标人意愿的要求,以此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的条件。

第五十条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中标通知书由招标人发出,也可以委托其招标机构发出。

第五十一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拒绝提交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货物款支付担保。

履约保证金金额一般为中标合同价的10%以内,招标人不得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

第五十二条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一次性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五十三条必须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合同价格应当控制在批准的概算投资范围内;确需超出范围的,应当在中标合同签订前,报原项目审批部门审查同意。项目审批部门应当根据招标的实际情况,及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项目审批部门不予批准的,招标人应当自行平衡超出的概算。

第五十四条依法必须进行货物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前款所称书面报告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货物基本情况;

(二)招标方式和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的媒介;

(三)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技术条款、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

(四)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

(五)中标结果。

第五章罚则

第五十五条招标人或者招标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在规定的媒介招标公告的;

(二)不符合规定条件或虽符合条件而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

(三)依法必须招标的货物,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二十日的;

(四)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

(五)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

(六)应当履行核准手续而未履行的;

(七)未按审批部门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

(八)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的;

(九)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

(十)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在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的。

具有前款情形之一,且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五十六条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评标过程有下列情况之一,且影响评标结果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使用招标文件没有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的;

(二)评标标准和方法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公平竞争;

(三)应当回避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人参与评标的;

(四)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五)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违规、显失公正行为的。

具有前款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重新进行评标或者重新进行招标。

第五十八条招标人不按规定期限确定中标人的,或者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改变中标结果的,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中标人损失的,并应当赔偿损失。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九条招标人不履行与中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返还的履约保证金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中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9篇

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结构合理、设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体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计委等国家七部委30号令)、《*省招标投标综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招标投标管理规定(试行)》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监督管理职责分工

第三条州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州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

州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州招投标办)具体负责州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一)负责协调各县市、州政府各部门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关系;

(二)督促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履行招标投标的工作职责;

(三)受理有关招标投标问题投诉,并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

(四)负责全州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中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并提出解决的办法;

(五)负责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州招投标办工作人员从州发改委、财政局、监察局等部门抽调,受本单位委派,履行州发改委、财政局、监察局等部门在招投标活动中的行政监督职能。

第四条州发改委在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对招标公告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二)参与州重点项目招标投标的资格预审、现场勘察、鉴定会议及开标评标活动,并实施全过程跟踪监督检查;

(三)受理有关方面对招标投标违法行为的投诉,查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省招标投标综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州、县市发改、水利、交通、卫生、建设、财政、国土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招标投标管理规定(试行)》的职责分工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分别承担以下监督职责:

(一)按照法定权限和职责分工负责办理有关工程建设项目的行政许可事项;

(二)受理有关招标投标问题的投诉,并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向州招标投标办提出处理建议;

(三)依法对招标投标过程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投标、排斥招标等违法活动进行查处。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将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项目审批部门。

第六条州、县市行政监察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负责依法查处国有资产招标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等违法违纪行为。

第七条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在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中承担以下职责:

(一)负责对行政机关招标投标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定或者解释;

(二)依法对招标投标行为进行合法性认定;

(三)受理有关招标投标问题的投诉,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省行政执法条例》、《*省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对招标投标中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章招标投标操作规程

第八条招标投标活动必须严格按照《*省招标投标综合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招标机构应当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的规定承担招标事宜。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的内容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评标时除价格以外的所有评标因素,以及如何将这些因素量化或据以进行评估。

第九条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工程建设项目需要履行审批(含核准、备案)手续的,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应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

项目审批部门应在核准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后5个工作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通报。

第十条凡进入州招投标中心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或者招标机构必须在招标公告前,到州招投标中心进行招标项目进场交易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项目审批部门的审批文件和招标核准文件(不需要审批的除外);

(二)行业主管部门报建等核准文件(不需要核准的除外);

(三)资金落实证明材料;

(四)委托招标机构进行招标的,应提交招标机构资格证书复印件和招标委托书;

(五)其它有关材料。

招标人或者招标机构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十一条凡是拟参加在州招投标中心交易的招标项目投标的,统一在州招投标中心报名。

第十二条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在发出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同时,应当向州招投标办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履行告知性备案手续。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的收受人,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履行告知性备案手续。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对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内容进行审查,发现有与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相违背的,应及时责成招标人或招标机构纠正。

第十三条资格预审可以采用强制性标准法或者综合评分法。

采用强制性标准法的,凡符合强制性标准的潜在投标人,都允许参加投标。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或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预审后允许参加投标的潜在投标人的数量范围,并按照得分高低选择潜在投标人,但不得少于7家;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在3家以上少于7家的,应全部选取。

禁止采取抽签、摇号等方式进行投标资格预审。

第十四条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条件和评审标准应当公开。对所有潜在投标人应当一视同仁,不得因行业、地域、所有制不同而加以歧视,也不得以获得本地区、本行业奖项或其他与履行合同无关的证明作为投标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第十五条凡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占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原则上推行无标底招标和合理低价中标。招标人认为需要设标底的,其招标标底的编制必须在行政监督部门的严格监督下进行,直至开标。

第十六条评标之前需要清标的,清标与评标应当一次性连续完成,不能一次性连续完成的,清标结束后,投标文件和清标报告应当密封,并交由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员和州招投标中心工作人员保管。

第十七条对每项招标项目的开标评标活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派人参加现场监督,州招投标办认为必要时也可以派人现场监督,州招投标中心可以对整个开标评标活动现场进行录音摄像,录音摄像资料应当密封存档,并严格保密,有关执法监督部门因处理投诉和查处案件需要时,经州招投标办同意,可以查看。

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人员在监督活动中,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职责,不得对具体的投标文件发表自己的看法,不得向评标委员会成员施加影响,发表有倾向性的言论,不得非法干预评标活动,影响评标活动的进行。

进入评标现场的人员由州招投标中心实行登记发证制度,与评标活动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现场。

第十八条对评标专家评分的登分、汇总、计算结果,必须由州招投标中心工作人员复核,并经监督人员确认后,方可提交评标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予以宣布。

第十九条评标结束后,评标活动的各种原始资料、投标文件正本、标底(设有标底的)等暂由州招投标中心密封保管,评标结果公示期结束后,全部退还给招标人或招标机构。

评标结束后招标人或者招标机构应当将评标结果书面通知州招投标中心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州招投标中心应及时将评标结果公示。评标结果公示期不少于5天。

第二十条评标结果公示期满后,若招标人未接到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暂不发出中标的通知,可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或者招标机构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日之内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第二十二条评标结束后,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应向州招投标中心提交基本归档资料,存档备查。应提交的基本归档资料目录由州招投标中心规定。

第二十三条按法律法规规定,中标无效需要重新招标的,必须按法定程序重新组织招标。

第四章执法监督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全州建立统一、协调、高效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监督处理机制。

州招投标办和行政监督部门负责调查处理有关单位和个人的举报或投诉,经核实,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确有违法行为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处理。在评标结果公示期内收到举报或投诉的,经州招投标办商有关部门统一意见后,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通知招标人暂不发出中标通知书。经核实,举报或投诉不影响中标效力的,原通知机关应立即通知招标人按原评标结果发出中标通知书。

举报或投诉的具体处理办法,按照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颁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招标文件是招标投标活动中对招标投标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使用的概念和专业术语必须规范、准确,有特别规定的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需要对招标文件中未注明的概念和专业术语进行解释的,必须以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国家公开出版的辞书、辞条的解释为依据。

第二十六条招标人设有标底的,其标底在评标时只能作为参考。如因标底误差范围超过±5%而在评标过程中失去参考价值时,则该标底不能作为评标的参考因素,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对编制标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但不得以标底失准为由改变评标结果。

禁止行政监督部门强行要求招标人编制标底。

第二十七条招标人在招标公告,发出招标邀请书后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

第二十八条行政监督部门不得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及前置性招标投标备案审查许可事项。除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和省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外,取消一切非法的行政许可、资质验证、注册登记等手续。

第二十九条严格禁止领导干部、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规插手和非法干预招标投标事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简化法定程序和规定的流程进行招标投标。

第三十条严格禁止以获得本地区、本系统奖项等歧视性要求作为评标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第三十一条建筑企业、招标机构、工程造价和其他中介服务机构必须与行政主管部门脱钩,不得存在任何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凡挂靠行政监督部门的建筑企业、招标机构、工程造价机构以及其他中介服务机构一律不得参与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严格禁止行政执法部门和其他监督管理部门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指定招标机构、工程造价机构以及其他中介服务机构提供中介服务业务。

第三十二条招标机构应当依法经营,正当竞争。对严重违法违规的招标机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招标机构可以依法跨区域开展业务,任何部门均不得以登记备案等方式变相加以限制。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设立的认定招标机构资格的备案审查许可事项,一律无效。

第五章违法违规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为招标人指定招标机构的,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个人利用职权进行前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四条招标投标活动中有下列违法行为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纠正和处罚:

(一)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二)招标机构违法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三)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四)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

(五)招标人在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出售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擅自终止招标的。

(六)招标人或者招标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在指定的媒介招标公告的;

2、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的;

3、自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少于5个工作日的;

4、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20日的;

5、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

6、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

7、应当履行核准手续而未履行的;

8、不按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

9、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的;

10、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

(七)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八)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九)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法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

(十)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十一)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或者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

(十二)评标过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1、使用招标文件没有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的;

2、评标标准和方法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且影响评标结果的;

3、应当回避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人参与评标的;

4、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5、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行为,且影响评标结果的。

(十三)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十四)招标人不按规定期限确定中标人发中标通知书的,或者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改变中标结果的,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

(十五)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法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

(十六)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或者招标人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或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的。

(十七)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

第三十五条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查处,并区别情况,通知其停止或自行纠正违法行为、撤销其违法下达的有关文书、予以通报批评、向行政监察机关提出对违法责任人员的行政处分建议:

(一)制定的文件含有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以及其他违法内容的;

(二)规范性文件在印发前不按照《*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州政发[2003]14号)的要求送同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的;

(三)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部门文件为依据实施前置性招标投标备案审查许可事项的;

(四)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的;

(五)对招标投标中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不及时予以查处的;

(六)不依法履行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监督职责的或利用执法之便,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

第三十六条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的,由行政监察机关查处。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尚不构成犯罪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依法应当根据招标结果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或者不根据招标结果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5、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或者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二)违反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强行要求招标人编制标底的;

2、以标底失准为由下达文件改变评标结果的;

3、违规插手和非法干预招标事务,改变或简化法定程序和规定的流程进行招标投标的;

4、以获得本地区、本系统奖项等歧视性要求作为评标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的;

5、未与建筑企业、招标机构、工程造价机构以及其他中介服务机构脱钩,或者存在隶属关系以及其他利益关系的;

6、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指定招标机构、工程造价机构以及其他中介服务机构提供中介服务业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