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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资方法集锦9篇

时间:2023-06-15 17:03:54

股票投资方法

股票投资方法范文1

【关键词】股票投资;经济;分析方法

保险公司基本经营特质属于负债经营,由国家或企业出资,成立各类保险公司,经营保险产品,最大的特征就是将未来风险发生时可以给予一定补偿作为一种承诺,保障被保险人利益,维护国家经济稳定。 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保险公司基本经营特质属于负债经营,保险公司最大的特征就是将未来风险发生时可以给予一定补偿作为一种承诺,用保险单形式进行销售。但保险公司也具有明显不同于其他企业的特点,即先收取保费,后支付保险赔偿或返还保险本金,这样势必会造成相当一部分资金滞留企业,如果再加上资本金,那是一笔相当可观的保险资金。然而如何运用好这笔数目可观的保险资金,维护出资人利益,提高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对于保险公司来讲都是一项极其重要的任务和课题。按照国际惯例,保险公司经营保险产品,保本即可,但在市场经济中绝大部分企业利润来自于股票投资。而保险法也规定,保险公司的部分保险资金可用于购买国债、投资股票和不动产。因此,保险公司也可作为“集团军作战”进入股票二级市场。

一、股票投资选项和投资原则

一般情况下,保险公司股票投资都是由总公司专门机构负责,选择什么行业、什么类型股票,甚至哪只股票都是由总公司根据国家意愿和企业自身需要来制定,而我们所要做的就是利用已经掌握的信息,凭借自身职业判断力和专业技术,对股票进行资信等级评估。投资原则: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险资金特性和偿付能力状况统一配置境内境外股票资产,合理确定股票投资规模和比例,并及时报告市场风险,提高研究支持能力,跟踪分析市场状况,密切关注上市公司变化,采取有效的应对和控制措施、规范投资行为以保证投资安全,稳中有赚的目的。

二、股票投资评价资料获取渠道

一是网站和专业报纸、杂志公开的上市公司基本面信息和财务面资料;二是通过实地考察获取最有价值的上市公司基本面和财务面资料。

三、上市公司基本面分析

(一)行业风险和企业经营环境分析

1.社会、人口和技术变化分析:(1)消费群体状况的影响:人群年龄结构、文化结构、开放程度和收入水平对企业产品的需求敏感性分析;(2)国际政治关系的影响;(3)环保等社会意识对行业的影响;(4)技术进步对行业的影响(一般较大)。

2.行业发展与经济运行周期的相关性:主要分析行业未来发展状况与未来国家及区域经济运行态势的相关度,以及是否符合国家乃至地方的产业政策,国家产业政策即经济制度安排,在社会资源配置的条件和实现的可能性等方面,直接决定着企业的未来发展空间。

3.行业的周期性分析:根据行业发展周期,分析行业的成熟程度,饱和度以及所处的发展阶段,包括初创期、成长期、成熟期、衰退期。

4.行业的竞争性分析:主要分析行业内的竞争程度,企业在行业内所处的地位以及竞争优势、劣势等。

5.行业的盈利性分析:主要考察企业所处行业的平均利润率,从而推断企业的利润水平。

6.行业的进入壁垒:分析行业进入的难易程度,判断新竞争者加入的可能性,从而预测行业未来的竞争程度。

7.行业的法律和政策环境:主要考察行业发展的法律及政策环境,法律和政策的稳定性,有无对行业发展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

(二)企业竞争力分析

1.管理团队素质。从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的个人背景、从业经历、经营业绩、信用记录、实干能力等方面出发,判断企业管理团队是否具有丰富的管理经验和较高的管理水平、显著的历史经营业绩、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声誉等,由此评判企业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的管理素质。

2.企业员工队伍素质。主要考察被担保企业员工队伍结构(包括业务技术结构、文化层次结构、年龄结构)和技术素质(主要考评

劳动者的敬业精神和实际操作能力)。

3.产品、市场与销售预测分析。主要从产品的特点、技术含量,产品细分化程度,产品可替代性、产品的生命周期、产品的品牌知名度、产品在市场上的竞争能力、市场分布状况、主要市场份额,市场营销及市场拓展能力、营销队伍的素质和稳定性、销售网络的稳定性,市场的未来变动趋势,对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的依赖程度,其生产成本的优势及市场议价能力,以及对主要竞争对手等方面加以分析。对企业产品的销售预测除了基于对其市场需求的准确了解以及对企业的市场营销能力、营销网络的分析外,更重要的是基于对企业以往的销售历史记录和未来销售合同的分析,同时还应对企业的销售运作模式和结算方式进行分析,这也是预测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主要依据。

4.技术装备水平和生产能力分析。技术硬件包括机械设备、单机或成套设备、基础设施等水平,主要从设备先进性、适用性、设备成新度三方面考察;软件部分主要考察企业生产工艺技术的先进性和成熟度,规模化生产的成熟程度以及市场的成熟度。一般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1)技术来源:主要核实企业的技术是否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判断技术的相对垄断性和稳定性;(2)技术研发能力及发展潜力:主要考察研发人员的素质及企业技术的后续储备发展潜力;(3)科研条件和技术市场优势:考察企业科研投入、科研环境以及技术的市场需要程度、市场竞争力和应用范围。(4)生产者的操作技术和熟练程度等。(5)同时应注重设备的综合利用程度,是否能够科学、有效、合理使用设备,是否最大限度地发挥了设备的生产能力。对企业生产能力的分析可以使业务人员了解到企业所预测的销售收入是否与其实际生产能力相匹配,其生产设备以及工艺技术、原材料供应是否能够保证销售合同的顺利完成。 5.经营战略分析。财务报表分析的一个重要始点,它可以有助于确定企业的利润动因和主要风险,进而据此正确评估企业经营的可持续性,使评估人员能够在一个高质量的水平上探查企业的经济状况。主要包括企业产品市场定位,市场营销策略,技术发展战略,财务目标、举债策略、投资及收购计划,企业与其他企业竞争策略,企业发展方向等方面分析。

6.成本控制和成本降低能力。主要从企业的成本控制系统的组成(组织系统、信息系统、考核制度和奖励制度)和成本控制的基本原则着手分析。前者主要观察企业是否建立起成本中心、利润中心和投资中心的责任和控制范围;后者则主要看领导推动、全员参与情况以及经济原则的贯彻情况。

7.企业基础管理水平。主要考评企业内部组织结构是否合理,各项管理规章制度是否健全,生产现场是否整洁,物流是否通畅,生产及管理效率是否高效,质量认证情况。

四、上市公司财务面分析

主要是财务偿债能力分析,即基于公司的财务数据定量分析公司的财务状况。财务指标分析主要是用财务比率方面的计量指标,从财务质量的角度对被评企业进行考查。评价指标主要以制造业为例。

1.盈利能力分析。盈利能力是企业偿债能力的重要保障因素,通过与行业标准值的对比分析,确定企业的盈利水平。该部分的核心评估指标有:(1)经营性资产报酬率;(2)净资产收益率;(3)主营业务利润率;(4)销售净利润率;(5)总资产报酬率;(6)成本费用利润率;(7)收益质量指数;(8)收入现金贡献比率。

2.资本结构分析。资本结构分析主要是评估企业的长期偿债压力,资本结构在反映企业偿债能力方面有其独到的作用。资本结构是指在企业的总资本中,权益资本和债权资本的构成及其比例关系。资本结构决定企业的财务结构、财务杠杆运用和融资决策制定。该部分的核心评价指标有:(1)资产负债比率;(2)流动资产比率;(3)净资产对长期资产比率;(4)资本化比率=长期负债合计/(长期负债合计+所有者权益合计)×100%。

3.资金使用效率分析。良好的资金使用效率是保证企业增加盈利水平和创造现金的可靠保证,它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企业的经营能力和管理效率。该部分的核心评价指标有:(1)应收帐款周转率;(2)应付帐款周转率;(3)存货周转率;(4)经营性资产周转率;(5)总资产周转率。

4.偿债能力分析。主要考察被评估企业是否具有按期偿付银行还本付息及支付股东股利的能力,因为制造业包含了整个生产经营流程,尤其在权责

发生制下,企业的盈利与短期偿债能力并不是完全吻合。考评企业偿债能力主要从现金流角度出发加以确定。该部分的核心评估指标有:(1)净资产保障比率;(2)举债能力系数;(3)偿债能力系数。

5.企业成长性预测。主要分析企业规模的变动特征及扩张潜力,近几年许多制造业企业的规模扩张速度相对较快,因此,评估人员有必要纵向比较企业历年的销售、利润、资产规模等数据,把握企业的发展趋势,是加速发展、稳步扩张还是停滞不前。将企业的销售、利润、资产规模等数据及其增长率与行业平均水平及主要竞争对手的数据进行比较,了解其行业地位的变化。分析预测企业主要产品的市场前景及公司未来的市场份额,对企业的投资项目进行分析,并预测其销售和利润。该部分的评价指标有:(1)固定资产净值率;(2)净资产增长率;(3)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4)净利润增长率。

五、特殊分析

其主要评估内容是或有事件、融资渠道、公共关系、特有或专用资源和抵押、质押、保证及其附属协议等增强企业资产变现能力和减弱企业变现能力的因素。(1)可动用的银行贷款指标(银行已同意、企业未办理贷款手续的银行贷款限额,可以随时增加企业的现金,提高支付能力)、准备很快变现的长期资产和税务退税。(2)或有负债:已办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出售产品可能出现的质量事故赔偿、尚未解决的税务争议、诉讼事件和经济纠纷、担保负债。

六、综合评价

通过对企业资料的审核、现场的信息采集和真实性核查以及对企业财务因素和非财务因素的全面分析,并将上述各类财务指标与行业标准值进行对比分析,按权重形成资信等级评定表和评估报告,评审人员即可对投资企业做出科学、客观、全面的评价,并提出投资额度及期限,从而为上级领导投资决策提供依据。

参 考 文 献

股票投资方法范文2

【关键词】财务指标 动态规划 投资组合

一、引言

我国资本市场虽然发展迅速,但其仍处于新兴的初始阶段,随着市场规模的扩大,市场运作的风险也在逐步加大。[1]而资本市场的风险与上市公司的质量与信用密切相关。随着我国股票市场的发展,选择上市公司进行股票投资,应更加理性,更加注重所选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和可能存在的投资风险。

截止到2010年6月,我国上海证券交易所共有852家上市公司发行A股,54家发行B股。深圳证券交易所共有781家上市公司发行A股,59家发行B股。共计1746家(同时发行A股和B股的按2家计算)。如何在众多的上市公司中进行选择成了投资者面临的难题。然而,财务指标可以很好的帮助投资者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未来发展前景,为正确选择股票进行投资奠定了基础。股票选择出来以后,如何在这些股票之间对资金进行合理分配,才能使投资组合获得最大收益?本文将应用动态规划(dynamic programming)方法解决该问题。

二、财务指标

(一)财务指标介绍

上市公司的财务指标有每股指标,盈利能力指标,成长能力指标,营运能力指标,偿债及资本结构指标,现金流量指标,其他指标。

下面主要介绍盈利能力指标,营运能力指标和成长能力指标。

盈利能力指标:盈利能力是指企业在一定时期内赚取利润的能力。[2]该指标是企业财务结构和经营经销的综合表现。盈利能力指标包括总资产利润率,主营业务成本率,资产报酬率等。

营运能力指标:企业生产经营资金周转的速度越快,表明企业资金利用的效率越高,企业管理人员的经营能力越强。营运能力指标包括流动资产周转指标、固定资产周转指标和总资产周转指标。[3]

成长能力指标:该指标体现了企业的经济实力和发展潜力,是企业的经营及管理状况的有效表现。其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净资产增长率,总资产增长率。

(二)财务指标的应用

上市公司由于其公开披露的财务信息很多,想较准确地把握企业的财务现状和未来,没有其他任何工具比财务指标更重要。然而,上市公司反映的财务指标有60多个,要是逐个都参考的话,不仅工作量较大,要求的专业素质也较高。[4]而成长能力指标中的净资产增长率是指企业本期净资产总额与上期净资产总额的比率,即(期末净资产一期初净资产)/期初净资产,反映了企业资本规模的扩张速度,是衡量企业规模变动和成长状况的重要指标。[5]若净资产收益率较高则代表了该上市公司有较强的生命力,如果在较高净资产收益率的情况下,有保持较高的净资产增长率,则表示企业未来发展更加强劲。所以,本文将主要考虑上市公司的净资产增长率在2007年至2010年的表现作为挑选股票的主要依据。且不同的行业可以有效的降低非系统分析,故经过比较选择分别挑选出来自不同行业的四只股票:船舶制造业的中国船舶(股票代码:600150),酿酒行业的贵州茅台(股票代码:600519),其他行业的东方园林(股票代码:002310),环保行业的桑德环境(股票代码:000826).这四只股票在2007年至2010年的净资产增长率均超过17%,为行业领先。

三、动态规划

(一)动态规划简介

动态规划(dynamic programming)是运筹学的一个分支,是求解决策过程(decision process)最优化的数学方法。1951年美国数学家R.E.Bellman等人在研究多阶段决策过程(multistep decision process)的优化问题时,提出了著名的最优化原理(principle of optimality),即把多阶段过程转化为一系列单阶段问题,逐个求解,从而创立了解决这类过程优化问题的新方法――动态规划。[6]

动态规划的好处在于,它把多变量的、复杂的决策问题进行分阶段决策,变成了求解多个单变量的决策问题。[7]首先将问题的过程分成几个相互联系的阶段,恰当的选取状态变量和决策变量及定义最优值函数,从而把一个大问题化成一族同类型的子问题,然后逐个求解,即从边界条件开始,逐阶段递推求优;在每一个子问题求解过程中均利用了它前面的子问题的最优化结果,依次进行,最后一个子问题所得到的最优解就是整个问题的最优解。

(二)动态规划的要素

一是阶段。动态规划法需要把所解决的问题恰当地分解成多个相互联系的阶段,从而按一定的次序去求解。在动态规划法中,描述阶段的变量叫做阶段变量,常用k来表示。阶段一般是根据时间或空间的自然特征来划分,其划分的主要原则是便于把问题的过程转化为多阶段决策的过程。[8]

二是状态。常用Sk来表示第k阶段的状态变量。在动态规划法中,状态具有下面的性质:如果阶段状态给定后,则该阶段之后过程的发展不再受该阶段以前阶段状态的影响,这个性质叫做动态规划的无后效性。[9]正因为动态规划法有该性质,在构建决策过程的动态规划模型时,要特别注意是否满足无后效性的要求。[10]

三是决策。动态规划法中的决策表示当过程处于某一阶段的某个状态时,可以做出的不同决定或者选择,从而确定紧接着阶段的状态。常用uk(sk)来表示第k阶段当状态为sk时的决策变量,它是状态变量的函数。

四是状态转移方程。状态转移方程是决定过程由一个状态转移到另一个状态的演变过程,一般是前后相邻两个状态的演变。在动态规划法里,如果第k阶段的状态变量sk的值给定,则其决策变量uk(sk)的值一经确定,第k+1阶段的状态变量Sk+1的值也就由状态转移方程确定。[11]Sk+1的值随sk的值和uk(sk)的值的变化而变化,这种描述由k阶段到第k+1阶段的状态转移规律的方程,就叫做状态转移方程。

四、动态规划在股票投资组合中的应用

(一)案例介绍

假设某投资者已选出四只股票,分别是股票1(中国船舶600150),股票2(贵州茅台600519),股票3(东方园林002310),股票4(桑德环境000826)。现该投资者欲将6000元投资于这四只股票,希望通过合理分配资金,确定最优投资组合,使获得的投资收益最大。为了更好的反应各个股票的收益率,本文采用个股在2010年7月到12月半年的实际交易数据代替文献[7]中的预测数据。

表1月收益率

投资各股票的投资额与所得收益之间的关系如下:

表2 股票收益

(二)动态规划在投资组合中的应用

1.符号介绍:

(1)S一投资总额

(2)n一投资组合中的项目数

(3)uk一决策变量,分配给第k个项目的投资额

(4)gk(uk)一阶段目标函数,对第k个项目投资U。所获得的收益(5)Sk一状态变量,分配给第k个至第n个项目的投资额

(6)Sk+1=Sk-uk状态转移方程

(7)fk(Sk)一将Sk万元分配给第k个至第n个项目时所获得的最大收益

由此,得到逆序动态规划方程:

fk(Sk)=max{gk(uk)+fk+1(Sk+1)),0≤uk≤Sk,k=n,n―l,…,1fn+1(Sn+1)=0

利用这个递推关系式,所得fl(S1)为所求问题的最大收益,此时的投资组合的即为最优投资组合。

2.应用动态规划求解

A.当k=4时,将S4(1000,2000,3000,40000,5000,60000)投资于第四只股票,由上表可得:

i.当S4=1000时,f4=83.6 ii.当S4=2000时,f4=13.4

iii.当S4=3000时,f4=288.3 iv.当S4=4000时,f4=-249.2

v.当S4=5000时,f4=1122.5 vi.当S4=6000时,f4=764.4

B.当k=3时,将S3(1000,2000,3000,40000,5000,60000)投资于第三,四只股票。

f3(S3)=max{g3(u3)+f4(S4))

i.当S3=1000时,最优方案(u3,u4)=(1,0),f3=191.7.即将1000元投资于第三只股票,第四只股票不投。

ii.当S3=2000时,最优方案(u3,u4)=(1,1),f3=275.3.即将1000元投资于第三只股票,1000元投资于第四只股票。

iii.当S3=3000时,最优方案(u3,u4)=(0,3),f3=288.3.即将3000元投资于第四只股票,第三只股票不投。

iv.当S3=4000时,最优方案(u3,u4)=(1,3),f3=480.即将1000元投资于第三只股票,3000元投资于第四只股票。

v.当S3=5000时,最优方案(u3,u4)=(0,5),f3=1122.5.即将5000元投资于第四只股票,第三只股票不投。

vi.当S3=6000时,最优方案(u3,u4)=(6,0),f3=1519.2.即将6000元投资于第三只股票,第四只股票不投。

C.当k=2时,将S2(1000,2000,3000,40000,5000,60000)投资于第二,三,四只股票。f2(S2)=max{g2(u2)+f3(S3))

i.当S2=1000时,最优方案(u2,u3,u4)=(0,1,0),f2=191.7.即将1000元投资于第三只股票,第二,四只股票不投。

ii.当S2=2000时,最优方案(u2,u3,u4))=(2,0,0),f2=297.2.即将2000元投资于第二只股票,第三,四只股票不投。

iii.当S2=3000时,最优方案(u2,u3,u4)=(2,1,0),f2=488.9.即将2000元投资于第二只股票,1000元投资于第三只股票,第四只股票不投。

iv.当S2=4000时,最优方案(u2,u3,u4)=(2,1,1),f2=572.5.即将2000元投资于第二只股票,1000元投资于第三只股票,1000元投资于第四只股票。

v.当S2=5000时,最优方案(u2,u3,u4)=(5,0,0),f2=1275.即将5000元投资于第二只股票,第三,四只股票不投。

vi.当S2=6000时,最优方案(u2,u3,u4)=(0,6,0),f2=1519.2.即将6000元投资于第三只股票,第二,四只股票不投。

D.当k=1时,将S1(1000,2000,3000,40000,5000,60000)投资于第一,二,三,四只股票。f1(S1)=max{g1(u1)+f2(S2))

i.当S1=1000时,最优方案(u1,u2,u3,u4)=(0,0,1,0),f1=191.7.即将1000元投资于第三只股票,第一,二,四只股票不投。

ii.当S1=2000时,最优方案(u1,u2,u3,u4)=(0,2,0,0),f1=297.2.即将2000元投资于第二只股票,第一,三,四只股票不投。

iii.当S1=3000时,最优方案(u1,u2,u3,u4)=(0,2,1,0),f1=488.9.即将2000元投资于第二只股票,1000元投资于第三只股票,第一,四只股票不投。

iv.当S1=4000时,最优方案(u1,u2,u3,u4)=(0,2,1,1),f1=572.5.即将2000元投资于第二只股票,1000元投资于第三只股票,1000元投资于第四只股票,第一只股票不投。

v.当S1=5000时,最优方案(u1,u2,u3,u4)=(0,5,0,0),f1=1275.即将5000元投资于第二只股票,第一,三,四只股票不投。

vi.当S1=6000时最优方案(u1,u2,u3,u4)=(0,0,6,0),f1=1519.2.即将6000元投资于第三只股票,第一,二,四只股票不投。

从以上的计算过程可知,将6000元全部投资于第三只股票,第一,二,四只股票不投资,即(u1,u2,u3,u4)=(0,0,6,0)为最优的投资组合,可使投资收益最大为1519.2元。

五、结束语

财务指标可以帮助投资者有效的分析上市公司的经营及盈利等能力,通过它对上市公司进行比较,理性的选择股票进行投资。动态规划方法可以帮助投资者在股票之间对资金进行合理分配,将二者完美的结合,可使投资组合获得最大收益。

参考文献

[1]曲金敏.财务分析指标体系浅淡[J].经济论坛,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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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左勇.企业财务指标局限与改进[J].财务通讯,2009(12).

[5]黄立波.我国现行财务分析指标体系的局限,原因及对策[J].当代经济,2007(8).

[6]段玉娟.动态投资组合保险理论数值分析和实证检验[D].西南交通大学,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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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胡元木,白峰.动态规划模型在股票投资组合中的应用[J].山东社会科学.2009(9).

[9]钟庆,吴捷,黄武忠等.动态规划在电力建设项目投资决策中的应用[J].电网技术,2002,26(8):48一51.

[10]邢莉艳,李纪成.动态规划法在网络成本工期优化中的应用[J].山东科学,1999.

股票投资方法范文3

剩余股利政策是在公司有良好的投资机会或公司正处于成长阶段时,根据一定的目标资本结构(最佳资本结构)测算出投资所需追加的权益资本,先从当年的净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留成,以满足投资所需追加权益资本的需要,然后将剩余的利润作为股利分配。

采用剩余股利政策的先决条件是公司要有良好的投资机会,并且该投资机会的预期收益率高于股东要求的必要收益率,这样,股东才愿意接受被投资公司将净利润优先满足公司投资需要的前提下,再将可能剩余的部分发放现金股利,甚至不发放股利。运用剩余股利政策时,一般按如下四个步骤进行:1)设定目标资本结构,即确定权益资本与负债资本之间的最优比例;2)确定目标资本结构下,投资所需的股东权益总额;3)最大限度地使用保留盈余来满足投资方案中所需追加的权益资本数额;4)投资方案所需追加的权益资本小于或等于当年实现的净利,则将净利润中相当于投资方案中需追加的权益资本数额作为留存收益,将剩余部分用于发放现金股利给股东。

例如,A公司某年税后净利为1500万元,下一年的投资计划要追加投资额2000万元,该公司的目标资本结构为权益资本占60%,负债资本占40%。按照目标资本结构计算出投资方案需追加的权益资本数额为2000×60%=1200万元。此数额比当年实现的净利润1500万元小,因此,该公司应确定留存收益1200万元,以满足投资所需追加的权益资本的需要后,其剩余部分300万元,可用于发放现金股利给股东。如果投资所需追加的权益资本大于该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1500万元,该公司应将当年实现的净利润1500万元全部留存,不发放现金股利,其差额部分还需依靠发放新的股票筹资来满足投资需要。我们把股息支付与投资机会所需资金的关系作图如下:

从图中可以看出该公司投资需追加的资金量越多,则支付的股息越少;当公司没有投资机会,无需追加投资时,该公司的1500万元净利润可全部用于发放现金股利;当投资机会需要追加资金总额2500万元时(含权益和负债),则该公司当年实现的1500万元净利润正好满足所需追加的权益资金2500×60%=1500万元,全部用于留存盈余,不得分配股利;当该公司投资机会需追加资金总额超过2500万元时,则该公司当年实现的1500万元净利润还不能满足需要,则1500万元净利润全部用于留存后,其不足部分需依增发新股票筹集资金来维持。对股东来说,采用剩余股利政策的好处是,少分配现金股利或不分配现金股利可以避免股东缴纳较高的股利所得税,保证股东尽量缴纳较少的股利所得税,或可推迟缴纳所得税(以后多发现金股利)。由于该公司有良好的投资机会,股东会对公司未来获利能力有较好的预期,因而,其股票价格可能会上升。这时股东可以通过出售手中的股票而获得资本利得。这样,股东只需缴纳较现金股利更低的所得税,目前在我国甚至还不需要缴纳资本利得所得税,并且也不会影响老股东的控制权。因此,剩余股利政策一般会受到持股比例较大,股利收入较多的大股东们的欢迎。对于公司本身而言,良好的投资机会所需资金通过留存收益解决,一方面简便易行,减少筹资工作量;另一方面,节约了筹资费用,降低了资本成本。如果公司不通过留存收益满足投资所需资金,而是通过重新发行股票筹资,可能会增加较多的筹资成本、甚至影响原股东的控股比例。

  二、成长公司发放股票股利

股票股利是指公司增发股票作为股利支付给股东,即公司将应分配给股东的股利以股票的形式发放给股东。股票股利并不直接增加股东的财富(可能间接增加股东的财富),不会导致公司资产的流出或负债的增加,因而不是公司的资金使用。同时,也并不因此而减少公司的所有者权益,但会引起公司所有者权益的结构发生变化,公司发行在外的股份数量增加,股东的持股数量会增加,每股净资产会下降,每股收益会相应地下降,从而会引起股票价格发生变动(下降),各股东持股比例保持不变。

假设某公司分配股票股利之前的资本结构如下:  

股本(1000万股,每股1元)

1000万元

资本公积

  4000万元

留存收益

  2000万元

合计

  7000万元

假设该公司宣布发放股票股利,每10股送2股,发放200万股股票股利,当时该股票的每股市价为5元,需用200万股×5元=1000万元留存收益发放股票股利。该公司分配股票股利以后的资本结构如下:  

股本(1200万股,每股1元)

1200万元

资本公积

  4800万元

留存收益

  1000万元

合计

  7000万元

假设分配股票股利之前,该公司当年实现净利润600万元,则每股收益为0.6元=600/1000,每股净资产为7元=7000/1000。分配股票股利后,每股收益则为600/1200=0.5元,每股净资产为5.83元=7000/1200。

附图

(1)股票股利对股东的意义:如果公司不支付现金股利,而是发放股票股利,那么,股东将能得到什么呢?从理论上讲,股东得到的是公司增发的股票,即股东手中持有的股票数量增加了,但没有影响股东的持股比例。在其他条件不变的前提下,股票的市价会下跌,但他们持有股票的总价仍和以前一样。例如,某股东原持有A公司普通股股票1000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市价5元,他持有该种股票的总值为5000元。如果A公司宣布发放20%的股票股利(每10股送2股),则该股东现有的股票数量为1200股,其每股市价5元降至5/1.2=4.166元。此时该股东拥有A公司股票的总值仍为1200×4.166=5000元。在这种情况下,股票股利对股东的价值并不大,只是其手中的股票数量增加了。事实上,公司发放股票股利后,其股票价格并不一定成比例下降,股票股利一般与公司的发展前景有关。公司分配股票股利,可能把公司的某种成长信息传播给了股东,可能向股东暗示公司未来的预期利润将会继续增长,其股票价格反而会上升。此时,股东可以通过出售部分股票(分得的股票)而获得资本收益,与收到现金股利相比要少缴纳或不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使股东获得了纳税上的好处。如果公司分配股票股利后仍支付部分股票股利,这时的股票股利就对股东有直接的价值增加,股东会因所持股份数量的增加而得到更多的利益。

(2)股票股利对公司也有好处:1)公司管理当局往往利用股票股利来“保存现金”。当公司利润增加时,它也许不愿增加发放现金股利,而想留存大部分利润宣布发放股票股利。这使公司留有大量的现金,便于公司发展,满足追加投资的需要。目前我国大部分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的主要动机就是如此。2)公司利用发放股票股利的办法,使股票的行情保持在一个合符交易需要的范围之内,以确保吸引更多的中小投资者。

  三、实施股票回购

股票回购是指上市公司从股票市场上或其他方式购回本公司一定数量的发行在外的股票。在国外成熟的资本市场上,股票回购现象是相当普遍的。上市公司作出回购本公司股票的决策一般出于如下几个目的:

(1)提高每股收益。不少公司基于自身的形象,上市需要和投资人渴望高回报等原因采取了股票回购并库存自身股票的方式来操纵每股收益指标,减少需要实际支付股利的股份数量。如果公司有多余现金,但公司缺少有利可图的投资机会,可以把这些资金分配给股东,其分配方式有二种:一是增加现金股利支付;二是回购本公司股票。从理论上说在没有个人所得税和交易成本的条件下,股东是不会计较公司管理当局采取哪种方式来分配充足的股利分配资金的。在存在所得税和交易成本的情况下,特别是股息所得税率高于资本收益所得税率时,股东愿意通过公司回购股票决策以提高公司每股收益及每股市价,使股东获得更多的资本利得收益,减轻股东个人所得税负担,确保股东财富最大化。

公司采用股票回购决策时,流通在外的股票数量会相应减少,而每股收益将会提高,从而也会使每股市价上升。公司股票回购的资本利得,理论上应该等于公司付给股东的股利。

例如,某公司普通股每股收益和每股市价资料如下:  

税后净利润

  1500万元

流通在外的股份

  5000万股

每股收益

0.3元

每股市价

6元

市盈率

  20

如果公司准备用1000万元净利润分配现金股利,该公司正在考虑如何分配这笔利润:支付现金股利或用于回购股票。如果公司用此1000万元支付现金股利给股东,则每股现金股利为0.2=1000/5000,支付股利前的每股市价为6.2元=6+0.2;如果公司用这1000万元回购公司股票,以每股6.2元购入162万股=1000/6.2,则现在的每股收益为0.31元=1500/(5000-162)。假设市盈率仍为20,则此时的每股市价将是会6.2元=0.31×20。它与支付现金股利方式下的股票市价完全相同。可见公司不管采用哪种分配方式分配给股东的现金都是每股0.2元。

由于股东现金股利的所得税税率与资本收益所得税税率有差别,在纳税问题上,公司股票回购所导致的公司股票市价上涨使股东获得的收益是按资本收益税率纳税,而股东获得的现金股利则应按较高的股息税率纳税。因此,公司如有巨额资金需要分配时,采用股票回购方式对股东减轻纳税负担,保证股东财富最大化特别有利。

(2)稳定或提高公司股价。过低的公司股价会降低现有股东和潜在股东对公司的信心,削弱公司销售和开拓市场的能力,限制公司在市场上进一步融资的能力。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回购一部分自己的股票,以支撑公司股价,有利于增强股东们对公司的信心,也有利于公司在未来以较高的价格发行股票或发行债券,为公司融得更多的资金,提高公司的融资能力。

(3)改善公司资本结构。当公司处于发展期时,公司内部融资不足,往往通过发行股票融资大大加快了资本的形成。但是,当公司产业进入衰退期时,公司资金较为充裕,却由于行业进入衰退期而不愿意扩大投资。这部分剩余资金若无适当的投资机会或投资项目,只能作为银行存款或购买短期证券等盈利率较低的方式存在,会影响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这时利用这部分剩余资金购回本公司股票,不仅可充分利用公司资金改善其资本结构,还可提高公司的每股收益和每股市价,使股东得到资本利得的减税好处。除此之外,公司回购股票的目的还有反收购的动因,巩固公司某些股东的控制权或转移公司控制权等原因。

股票回购一般有两种常用的方法:一是以较高价格向原股东收购;二是在公开市场上购买。公司当局在采用第一种方法时,向各股东正式开价收购一定数量的股票。如果股东想要出售的股票超过了公司原定收购的股票数量,公司当局可以斟酌情况收购超量股票的一部分或全部。然而,公司并没有义务必须收购股东想要出售的全部股票。一般说来,公司向股东收购股票的交易成本要比它在公开市场上购买股票的交易成本高得多。

公司在公开市场上购回股票时,将如同其他投资者一样,要通过经纪商的接线搭桥。证券交易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某些条款限制了公司收购股票的出价方式,从而使公司需要花费很长时间才能收购到较多的公司的股票。因此,公司需要收购较多股票时,采用按较高价格向股东直接收购的方法较好。

相对于股东来说股票回购的优点有:股票回购使股东获得的是资本利得,与现金股利相比在税率上具有明显的好处;当公司实施股票回购时,股东需要决定是否要出售股票,这种决定是由股东自愿选择的,但若公司发放现金股利,股东必须被动地接受,无选择的余地。

股票回购对股东来说也有如下缺点:一般认为现金股利的发放比股票回购可靠性强,这也是现金股利比股票回购将产生更大的股票市价上涨的原因;股东很难真实地了解公司作出股票回购决策的真正目的,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公司为避免损害未出售股票的股东的利益,可能不会确定较高的回购价格。

股票回购并不是随意可以进行的,各国对股票回购均有严格的法律规定。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维护证券市场的交易秩序,各国法律都对股票回购作出了较具体的规定。公司回购其股票,除无偿收回以外,都无异于股东退股和公司资本减少,而公司资本减少则从根本上动摇了公司的资本基础,削弱了对公司债权人的财产保障。

股票回购,使公司持有自己的股票,成为自己的股东,公司的法律地位与股东的法律地位一样,公司与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了混淆,这便背离了公司与股东原本具有的法律含义。

上市公司回购本公司的股票,易导致其利用内幕消息进行炒作,或对一系列财务指标进行人为操纵,加剧了公司行为的非规范化,使股东蒙受损失。

正因为股票回购存在许多负面影响,各国法律对上市公司回购股票的条件作出了严格的规定,以便抑制其负面作用的产生。

在国外成熟的资本市场,股票回购是一种合法的公司行为。但由于股票回购不可避免地会引起股票价格的波动,并涉及内幕交易,世界各国对上市公司回购股票都有严格的限制条件。我国目前原则上不允许股票回购。《公司法》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为减少公司资本或者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除外。公司收购本公司股票后,必须在10天内注销该部分股票,依照法律法规需变更登记并公告。也就是说,按照我国现行法律,公司不存在库藏股概念,在正常情况下,公司不允许回购股票。

【参考文献】

[1]  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编.财务成本管理[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1.

[2]  赵志耘,郭庆旺译.资本所得课税与资源配置[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8.

股票投资方法范文4

剩余股利政策是在公司有良好的投资机会或公司正处于成长阶段时,根据一定的目标资本结构(最佳资本结构)测算出投资所需追加的权益资本,先从当年的净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留成,以满足投资所需追加权益资本的需要,然后将剩余的利润作为股利分配。

采用剩余股利政策的先决条件是公司要有良好的投资机会,并且该投资机会的预期收益率高于股东要求的必要收益率,这样,股东才愿意接受被投资公司将净利润优先满足公司投资需要的前提下,再将可能剩余的部分发放现金股利,甚至不发放股利。运用剩余股利政策时,一般按如下四个步骤进行:1)设定目标资本结构,即确定权益资本与负债资本之间的最优比例;2)确定目标资本结构下,投资所需的股东权益总额;3)最大限度地使用保留盈余来满足投资方案中所需追加的权益资本数额;4)投资方案所需追加的权益资本小于或等于当年实现的净利,则将净利润中相当于投资方案中需追加的权益资本数额作为留存收益,将剩余部分用于发放现金股利给股东。

例如,A公司某年税后净利为1500万元,下一年的投资计划要追加投资额2000万元,该公司的目标资本结构为权益资本占60%,负债资本占40%。按照目标资本结构计算出投资方案需追加的权益资本数额为2000×60%=1200万元。此数额比当年实现的净利润1500万元小,因此,该公司应确定留存收益1200万元,以满足投资所需追加的权益资本的需要后,其剩余部分300万元,可用于发放现金股利给股东。如果投资所需追加的权益资本大于该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1500万元,该公司应将当年实现的净利润1500万元全部留存,不发放现金股利,其差额部分还需依靠发放新的股票筹资来满足投资需要。我们把股息支付与投资机会所需资金的关系作图如下:

从图中可以看出该公司投资需追加的资金量越多,则支付的股息越少;当公司没有投资机会,无需追加投资时,该公司的1500万元净利润可全部用于发放现金股利;当投资机会需要追加资金总额2500万元时(含权益和负债),则该公司当年实现的1500万元净利润正好满足所需追加的权益资金2500×60%=1500万元,全部用于留存盈余,不得分配股利;当该公司投资机会需追加资金总额超过2500万元时,则该公司当年实现的1500万元净利润还不能满足需要,则1500万元净利润全部用于留存后,其不足部分需依增发新股票筹集资金来维持。对股东来说,采用剩余股利政策的好处是,少分配现金股利或不分配现金股利可以避免股东缴纳较高的股利所得税,保证股东尽量缴纳较少的股利所得税,或可推迟缴纳所得税(以后多发现金股利)。由于该公司有良好的投资机会,股东会对公司未来获利能力有较好的预期,因而,其股票价格可能会上升。这时股东可以通过出售手中的股票而获得资本利得。这样,股东只需缴纳较现金股利更低的所得税,目前在我国甚至还不需要缴纳资本利得所得税,并且也不会影响老股东的控制权。因此,剩余股利政策一般会受到持股比例较大,股利收入较多的大股东们的欢迎。对于公司本身而言,良好的投资机会所需资金通过留存收益解决,一方面简便易行,减少筹资工作量;另一方面,节约了筹资费用,降低了资本成本。如果公司不通过留存收益满足投资所需资金,而是通过重新发行股票筹资,可能会增加较多的筹资成本、甚至影响原股东的控股比例。

二、成长公司发放股票股利

股票股利是指公司增发股票作为股利支付给股东,即公司将应分配给股东的股利以股票的形式发放给股东。股票股利并不直接增加股东的财富(可能间接增加股东的财富),不会导致公司资产的流出或负债的增加,因而不是公司的资金使用。同时,也并不因此而减少公司的所有者权益,但会引起公司所有者权益的结构发生变化,公司发行在外的股份数量增加,股东的持股数量会增加,每股净资产会下降,每股收益会相应地下降,从而会引起股票价格发生变动(下降),各股东持股比例保持不变。

假设某公司分配股票股利之前的资本结构如下:

股本(1000万股,每股1元)1000万元

资本公积4000万元

留存收益2000万元

合计7000万元

假设该公司宣布发放股票股利,每10股送2股,发放200万股股票股利,当时该股票的每股市价为5元,需用200万股×5元=1000万元留存收益发放股票股利。该公司分配股票股利以后的资本结构如下:

股本(1200万股,每股1元)1200万元

资本公积4800万元

留存收益1000万元

合计7000万元

假设分配股票股利之前,该公司当年实现净利润600万元,则每股收益为0.6元=600/1000,每股净资产为7元=7000/1000。分配股票股利后,每股收益则为600/1200=0.5元,每股净资产为5.83元=7000/1200。

附图

(1)股票股利对股东的意义:如果公司不支付现金股利,而是发放股票股利,那么,股东将能得到什么呢?从理论上讲,股东得到的是公司增发的股票,即股东手中持有的股票数量增加了,但没有影响股东的持股比例。在其他条件不变的前提下,股票的市价会下跌,但他们持有股票的总价仍和以前一样。例如,某股东原持有A公司普通股股票1000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市价5元,他持有该种股票的总值为5000元。如果A公司宣布发放20%的股票股利(每10股送2股),则该股东现有的股票数量为1200股,其每股市价5元降至5/1.2=4.166元。此时该股东拥有A公司股票的总值仍为1200×4.166=5000元。在这种情况下,股票股利对股东的价值并不大,只是其手中的股票数量增加了。事实上,公司发放股票股利后,其股票价格并不一定成比例下降,股票股利一般与公司的发展前景有关。公司分配股票股利,可能把公司的某种成长信息传播给了股东,可能向股东暗示公司未来的预期利润将会继续增长,其股票价格反而会上升。此时,股东可以通过出售部分股票(分得的股票)而获得资本收益,与收到现金股利相比要少缴纳或不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使股东获得了纳税上的好处。如果公司分配股票股利后仍支付部分股票股利,这时的股票股利就对股东有直接的价值增加,股东会因所持股份数量的增加而得到更多的利益。

(2)股票股利对公司也有好处:1)公司管理当局往往利用股票股利来“保存现金”。当公司利润增加时,它也许不愿增加发放现金股利,而想留存大部分利润宣布发放股票股利。这使公司留有大量的现金,便于公司发展,满足追加投资的需要。目前我国大部分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的主要动机就是如此。2)公司利用发放股票股利的办法,使股票的行情保持在一个合符交易需要的范围之内,以确保吸引更多的中小投资者。

三、实施股票回购

股票回购是指上市公司从股票市场上或其他方式购回本公司一定数量的发行在外的股票。在国外成熟的资本市场上,股票回购现象是相当普遍的。上市公司作出回购本公司股票的决策一般出于如下几个目的:

(1)提高每股收益。不少公司基于自身的形象,上市需要和投资人渴望高回报等原因采取了股票回购并库存自身股票的方式来操纵每股收益指标,减少需要实际支付股利的股份数量。如果公司有多余现金,但公司缺少有利可图的投资机会,可以把这些资金分配给股东,其分配方式有二种:一是增加现金股利支付;二是回购本公司股票。从理论上说在没有个人所得税和交易成本的条件下,股东是不会计较公司管理当局采取哪种方式来分配充足的股利分配资金的。在存在所得税和交易成本的情况下,特别是股息所得税率高于资本收益所得税率时,股东愿意通过公司回购股票决策以提高公司每股收益及每股市价,使股东获得更多的资本利得收益,减轻股东个人所得税负担,确保股东财富最大化。版权所有

公司采用股票回购决策时,流通在外的股票数量会相应减少,而每股收益将会提高,从而也会使每股市价上升。公司股票回购的资本利得,理论上应该等于公司付给股东的股利。

例如,某公司普通股每股收益和每股市价资料如下:

税后净利润1500万元

流通在外的股份5000万股

每股收益0.3元

每股市价6元

市盈率20

如果公司准备用1000万元净利润分配现金股利,该公司正在考虑如何分配这笔利润:支付现金股利或用于回购股票。如果公司用此1000万元支付现金股利给股东,则每股现金股利为0.2=1000/5000,支付股利前的每股市价为6.2元=6+0.2;如果公司用这1000万元回购公司股票,以每股6.2元购入162万股=1000/6.2,则现在的每股收益为0.31元=1500/(5000-162)。假设市盈率仍为20,则此时的每股市价将是会6.2元=0.31×20。它与支付现金股利方式下的股票市价完全相同。可见公司不管采用哪种分配方式分配给股东的现金都是每股0.2元。

由于股东现金股利的所得税税率与资本收益所得税税率有差别,在纳税问题上,公司股票回购所导致的公司股票市价上涨使股东获得的收益是按资本收益税率纳税,而股东获得的现金股利则应按较高的股息税率纳税。因此,公司如有巨额资金需要分配时,采用股票回购方式对股东减轻纳税负担,保证股东财富最大化特别有利。

(2)稳定或提高公司股价。过低的公司股价会降低现有股东和潜在股东对公司的信心,削弱公司销售和开拓市场的能力,限制公司在市场上进一步融资的能力。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回购一部分自己的股票,以支撑公司股价,有利于增强股东们对公司的信心,也有利于公司在未来以较高的价格发行股票或发行债券,为公司融得更多的资金,提高公司的融资能力。

(3)改善公司资本结构。当公司处于发展期时,公司内部融资不足,往往通过发行股票融资大大加快了资本的形成。但是,当公司产业进入衰退期时,公司资金较为充裕,却由于行业进入衰退期而不愿意扩大投资。这部分剩余资金若无适当的投资机会或投资项目,只能作为银行存款或购买短期证券等盈利率较低的方式存在,会影响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这时利用这部分剩余资金购回本公司股票,不仅可充分利用公司资金改善其资本结构,还可提高公司的每股收益和每股市价,使股东得到资本利得的减税好处。除此之外,公司回购股票的目的还有反收购的动因,巩固公司某些股东的控制权或转移公司控制权等原因。

股票回购一般有两种常用的方法:一是以较高价格向原股东收购;二是在公开市场上购买。公司当局在采用第一种方法时,向各股东正式开价收购一定数量的股票。如果股东想要出售的股票超过了公司原定收购的股票数量,公司当局可以斟酌情况收购超量股票的一部分或全部。然而,公司并没有义务必须收购股东想要出售的全部股票。一般说来,公司向股东收购股票的交易成本要比它在公开市场上购买股票的交易成本高得多。

公司在公开市场上购回股票时,将如同其他投资者一样,要通过经纪商的接线搭桥。证券交易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某些条款限制了公司收购股票的出价方式,从而使公司需要花费很长时间才能收购到较多的公司的股票。因此,公司需要收购较多股票时,采用按较高价格向股东直接收购的方法较好。

相对于股东来说股票回购的优点有:股票回购使股东获得的是资本利得,与现金股利相比在税率上具有明显的好处;当公司实施股票回购时,股东需要决定是否要出售股票,这种决定是由股东自愿选择的,但若公司发放现金股利,股东必须被动地接受,无选择的余地。

股票回购对股东来说也有如下缺点:一般认为现金股利的发放比股票回购可靠性强,这也是现金股利比股票回购将产生更大的股票市价上涨的原因;股东很难真实地了解公司作出股票回购决策的真正目的,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公司为避免损害未出售股票的股东的利益,可能不会确定较高的回购价格。

股票回购并不是随意可以进行的,各国对股票回购均有严格的法律规定。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维护证券市场的交易秩序,各国法律都对股票回购作出了较具体的规定。公司回购其股票,除无偿收回以外,都无异于股东退股和公司资本减少,而公司资本减少则从根本上动摇了公司的资本基础,削弱了对公司债权人的财产保障。

股票回购,使公司持有自己的股票,成为自己的股东,公司的法律地位与股东的法律地位一样,公司与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了混淆,这便背离了公司与股东原本具有的法律含义。

上市公司回购本公司的股票,易导致其利用内幕消息进行炒作,或对一系列财务指标进行人为操纵,加剧了公司行为的非规范化,使股东蒙受损失。

股票投资方法范文5

(1)没有适合的案例。案例是非常重要的工具。而教科书缺少与时俱进的案例,表现一是案例缺乏,二是案例更新慢,尤其是在这几年中国证券市场飞速发展的时期,从股权分置改革推行到期权的推出,再到股指期货和卖空机制的推出。学生学习要能跟上时代,亟需研究正在发生的各种案例,使学生能够融入时代。

(2)学生主动性不强。由于学生一开始什么都不知道,一下子让他们炒股票不知道如何参与。可把参加的学生分成若干小组。分别充当上市公司、证券公司或机构投资者,在模拟的股票市场中,从事上市公司包装上市、证券公司包销股票和机构投资者买卖二级市场股票等一系列经营活动。通过模拟炒股票与专题讨论、案例分析,达到体验股票市场博弈、应用证券市场理论、培养创新炒股票思维和提高炒股票操作技能的目的。

(3)教学效果不明显。证券投资模拟如何为学生设想,以学生活动为主,以学生心理为依据,全面完成教学实验任务呢?经过比较,发现案例设计教学法能够比任何其他的教学法更能激发学生的学习动机。由于学生必须担负主要的学习责任,因此能够训练学生担当责任的能力。和其他教学法相比,案例设计教学法是训练学生解决问题的最佳教学法。此外,案例设计教学法还能培养学生团结合作的精神。可见在实验教学过程中应用设计教学法是完全可行的。

2案例设计在证券投资模拟教学中的应用

案例设计教学法就是采用设计方式来指导学生进行学习活动的一种方法。设计教学法体现了杜威实用主义的教学程及其理论。可以简单地把设计教学法分为5步:安排真实的情境;根据情境设定刺激思维的课题;查找资料做出解决疑难的假定;以活动去证验假定;根据证验成败得出结论。

(1)案例设计。案例设计教学法要有针对性地选取动态案例替代和验证教材中的静态案例。我在运用证券投资学模拟炒股的方法,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也有一些经验教训,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让学生理解股票实战与模拟交易的区别。模拟抄股,你买卖股票,无论买卖多少都对股票的价格没有影响。模拟股票的价格是由现实生活中的股票价格而决定的。也就是说,也许你在模拟中赚了很多钱。但是如果你真把等同于模拟股票的钱投入到现实股票当中,你赚的钱可能要比模拟中的钱要少。因为现实股票中你的介入会影响到股票的价格。而模拟股票中无论你买多少都不会影响到股票的价格。因为模拟的股票价格是由现实股票价格决定的。炒股对于散户而言最重要的是心态问题,模拟炒股因为没有资金上的投入,所以在操作中往往比实战中更放得开,更准确。二是模拟炒股战绩只是大学生一门课程平时成绩的一部分。模拟炒股票对学生掌握证券投资学的相关理论帮助很大,不过,由于大学生模拟炒股票的赚钱的多少存在运气的成分,考核的时间也比较短,有一些学生可能很认真,可是模拟炒股不但没有赚钱,还可能亏钱。因此,在评定学生的平时成绩时,对于这样的学生,要做区别对待,不要让学生丧失后续学习的信心;三是对于比较好的学生实时进行点评。在一个学期证券投资的授课时间里,证券市场会产生各种各样的新闻和热点个股及板块轮动,在提示学生关注这些信息的同时,对每个学生的模拟炒股票进行实时的点评。

(2)基本分析。一是宏观经济分析。证券投资宏观经济运行趋好,企业总体盈利水平上升,证券市场市值自然上涨。宏观经济趋好对公司效益及自身收入水平预期上升,人气上升,证券市场平均股价走高。财政政策对证券投资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它能增加微观经济主体的收入,刺激经济主体的投资需求,从而扩大社会供给。证券投资风险的评价和管理由于投资债券可能遭遇到各种风险,造成损失,投资者需要对所投资对象的风险状况进行必要的分析与评估,以减少可能的损失。证券的风险管理对于债券、基金、期货、股票投资过程中可能会遇到的各种风险,投资者应认真对待,利用各种方法去理解风险、辨别风险,探寻风险产生的根源。制定正确的风险管理的原则和策略,学会利用各种方法去回避风险,减少炒股票损失,力求获取最大效益。证券的评级企业债券风险等级发生变化后,会对投资者的炒股票收益产生影响,带来意外的收益或承受更多的风险,因而学生们要密切注意影响企业风险的各种因素,推测债券、基金、期货、股票等级的变化方向,进而分析其价格变化趋势,学会从中获利。股票投资者的投资风险则是指实际获得的收益低于预期的收益的可能性。造成实际收益低于预期收益的原因是股息的减少和股票价格的非预期变动。二是行业分析。行业分析主要是界定行业本身所处的发展阶段和其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同时对不同的行业进行横向比较,为最终确定投资对象提供准确的行业背景。有些行业符合未来的发展方向,属于国家重点扶持的行业。而有些行业已经日薄西山。行业分析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挖掘最具投资潜力的行业,从而选出具有投资价值的上市公司。三是小组讨论。为了培养学生的团队精神和合作能力,笔者在证券投资学教学中大量应用小组讨论方法,让学生集思广益,运用各自掌握的专业知识,特别是实战的经验和教训,让学生在今后的炒股票时终身受益。通过同学们互相讨论,观点日益成熟,最终形成成熟的思路。

(3)国内外投资大师经典投资案例讲评。改革思路:证券投资模拟原来是在讲解一定理论知识的基础上,重点教授学生实盘买卖股票的方法,包括软件的使用方法、界面的含义、基本面分析法、技术面分析法等等。现在要重点讲案例,安排每节课重点介绍1位中外股票投资大师的经典案例,如巴菲特在1993年开始大量买入港股中石油,1.02元的平均成本,1997年又全盘卖出,卖出均价12.00元。每股净赚10港币以上。那么,当时市场的基本面是什么情况,他买入中石油的理由是什么,卖出的理由是什么?等等。这样结合实际的教学往往取得意想不到的效果。本课堂教学改革的难点是案例的收集和分析,筛选的案例必须经典;对每个案例的分析必须独到,现有的资料基本上没有分析,必须结合当时的宏观大势、基本面与技术面的情况独立分析,重点是让学生体会投资理念。

股票投资方法范文6

关键词:均衡股票市场理论 非均衡市场 政府行为 理性投资者

均衡理论揭示了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均衡分析方法被广泛应用于经济社会领域。本文对均衡股票市场理论的形成、发展及其要点加以介绍和评价,并试图运用均衡股票市场理论,分析我国股票市场的非均衡性,寻求我国股票市场健康发展的途径。

在古典经济学家看来,市场机制如同“无形之手”支配着社会的生产与消费,市场价格能够随着供给与需求的变化及时调整,经济不断从非均衡状态趋向均衡状态。自亚当·斯密起,经马歇尔、瓦尔拉斯以及现代经济学家们的深入研究,均衡理论日臻完善,成为描述市场运行最全面、系统的理论。均衡理论涉及到经济学的各个领域,其中,均衡股票市场理论是均衡市场理论的延伸,是均衡分析方法在证券市场中的运用。

1952年,美国经济学家哈里·马尔科维茨(harry markowitz)发表了题为《资本选择》的论文,运用均值一方差分析方法,确立了风险资产组合的有效边界,形成了最优资产组合的思想。该理论被认为是运用均衡思想建立的最早的资产管理模型。20世纪60年代,夏普(william sharpe)和林特 (john linter)与莫西(jan mossion)以资产组合模型为基础创立了资本资产定价理论(capital asset pricing model简称capm模型)。该理论在一般均衡框架下研究单个投资者在理性选择基础上形成的整体市场均衡,用证券市场线来描述股票价格的形成机制。投资收益的正态分布和收益与风险的对称性是capm模型所揭示的均衡股票市场的实质。但是,由于capm模型是建立在一系列严格的假设条件之上的,后来的经济学家对其有效性提出了质疑。罗斯(ross 1976)认为,在平均分散的竞争市场中,证券组合的收益与风险在实证中是不可能测定的。20世纪70年代中期,罗斯创立了套利定价理论(arbitrage pricing theory简称apt模型)。与capm相比,apt放松了假设条件,认为影响股票收益的不是一个因子,而是多个因子(因子模型),投资人会在不增加风险的情况下寻找不同因子对相同股票产生不同影响的投资机会。因子模型表明,承担相同因素风险的证券应是有相同的收益,当股票价格处于非均衡状态时,就产生套利机会,投资者通过套利活动使被高估或被低估的股票回归其价值,股票市场就会再次达到均衡。

如果说资产组合理论解决了均衡股票市场中的收益与风险的关系问题,那么,作为均衡市场的又一支点的有效市场理论(efficient manet hypothesis简称emh)则解决了股票价格的形成机制问题。早在1900年,法国经济学家巴歇利尔(louis bachelier)就提出了商品价格的随机波动原理,商品的当前价格是对其未来价格的无偏差估计,商品的现在价格等于其未来的期望价格。1938年,美国投资理论家威廉斯(williams)提出了股票的内在价值是由未来股利的折现所决定的理论。该理论认为,人们可以通过完全信息及理性预期判断股票的价值,投资者的行为反映市场的信息。1959年,英国统计学家坎达尔(kendall)研究发现资产价格的变动呈随机游走规律,股票未来的价格独立于当前的价格,价格变化完全是随机的,不存在特定的规律。这一发现说明市场本身是有效的。法玛(fama,1970)在对过去的有效市场理论进行系统总结的基础上,提出了完整的有效市场理论框架,法玛给有效市场的定义是,有效市场的证券价格总是可以体现可获得信息变化的影响。

资产组合理论、有效市场理论构成了现代均衡股票市场理论的基石。但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金融市场各种“异象”的积累,基于理性分析的均衡市场分析范式在理论与实践上都遇到了挑战。其中,均衡市场理论关于投资者完全理性及公开信息的假设在理论上受到越来越多经济学家的质疑。安德瑞.史莱拂(andrei shleifer,1996)认为投资者的偏好和理念符合的是心理学规律,而不是标准的经济学模型。“投资者心态”是基于心理学的启发,而不是贝叶斯理性的概念。在实证方面,席勒(shiller,1981)发现股票价格波动不是简单地用“价格由未来红利净现值决定”所能解释的。就连法玛也承认,基于股票过去收益所做的预测与早期的研究结论不相一致。行为金融理论认为,实体经济与股票市场并非存在完整的线性关系,股票市场并非总是均衡的市场。因为投资者在面对不确定的未来世界时,并不能保证完全的理性,人们的投资行为仅具有有限理性的特征,而且心理因素在投资决策与资产定价中具有不可忽略的影响力。

均衡股票市场理论在既定的市场制度、投资者理性和市场出清的条件下,得出了均衡股票市场的结论,均衡市场的特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投资者具有理性选择的能力。作为理性的经济人,投资者能对股票做出合理的价值评估,对收益和风险能够做出权衡,并以此为基础做出投资决策。(2)股票价格能够体现公司的资产价值,反映公司当期与未来收入——现金流的变化,使股票市场成为社会资本寻找最优投资机会的平台,经营业绩好、有发展前景的企业能够筹集到更多的资本支持,投资者也能从中得到更高的回报。(3)投资者所得收益与承担的风险成正比例的关系。证券市场的收益由无风险投资收益(如债券收益等)和风险投资收益(如股票收益)组成。在均衡的市场,要得到更高的收益,就必须投资更多的风险证券,但同时要承担更高的风险。(4)股票市场的价格反映实体经济的变化。均衡股票市场充当着经济运行的晴雨表,当经济从低谷开始走向复苏时,股票价格上涨;实体经济达到顶峰并转向衰退时,股票价格就开始下跌。(5)股票价格对市场信息可做出完全的反映。在均衡股票市场,任何影响股票价格的信息都会迅速被市场消化,股票价格是市场信息的完全反映,因此,所有股票价格变化在时间序列上是相互独立的,投资人无法通过所谓的技术分析获得超额收益。(6)市场机制能够充分发挥作用。当股票当前价格高于或者低于预期价格时,投资者就会卖出或者买入股票,市场向均衡方向运动。即投资者的套利行为会使股票的价格和价值趋于一致。(7)股票的收益成正态分布。在均衡的股票市场,大部分投资者能够获得平均的期望收益,也就是说,投资者获得平均期望收益的概率远远大于获得高于或者低于平均期望收益的概率。(8)“噪声交易者”不影响均衡股票市场的价格。在均衡股票市场,即使存在非理性投资者,由于他们之间的交易是随机进行的,且非理性投资的作用互相抵消,股票价格不会受到大的或者长期的影响;同时,非理性的投资者会犯同样的错误,他们会在市场中遇到理性的套利者,理性的套利者会消除非理性投资者对股票的价格影响。(9)非均衡理论是均衡股票市场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非均衡理论运用行为金融学的分析方法,对证券市场“异象”的原因进行探讨,进一步丰富了均衡股票市场理论。正如贝纳西所说:“非瓦尔拉斯方法并不是反瓦尔拉斯,相反,它只是在更为一般的假设条件下运用瓦尔拉斯理论最成功的方法”。实际上,非均衡市场理论并非排斥均衡理论,它只是在舍弃基于完全信息的理性选择条件下,对均衡理论的修正与拓展,使之更接近于现实。

均衡股票市场理论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1)均衡股票市场理论揭示了股票收益与风险的关系,论证了股票价格的形成机制,从不同的方面揭示了股票市场的运行规律:即在以完善的市场制度为依托、市场机制充分发挥作用、经济当事人具有贝叶斯理性并能无障碍获得市场信息条件下,股票市场能够实现均衡;均衡的市场才是有效的市场。(2)均衡股票市场理论所揭示的不是一般均衡理论所描述的总量均衡和结构均衡,而是其功能均衡,即均衡条件下股票市场的“晴雨表”功能、价值发现功能和资源配置功能。(3)在均衡的股票市场,所有投资者的机会是均等的,而且,大部分投资者能够获得平均收益,投资者可以根据个人的效用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不同的投资组合。(4)均衡股票市场的价格呈布朗运动(o,市场价格变动呈随机游走规律,使得操纵市场、误导投资者的行为不易发生。(5)政府的作用是有限的。均衡股票市场主要受到市场机制的影响,其运行呈现一定的规律性。作为股票市场的管理者——政府在市场中应发挥有限的作用,这种作用主要是完善市场的基础设施、规范经营者及中介机构行为、健全交易程序和强化市场监管。政府不应直接干预市场,只有在市场失效时,政府才应利用法规及政策手段加以调控。

回顾已运行了16年的中国股票市场(以上海证券交易所综合指数为例),从第一次到1500点算起,到目前已有14年。在这14年中,我国的上市公司从不到100家上升到1000多家,国民生产总值由2002年2万多亿元人民币上升到近20万亿元人民币。目前的上证指数虽然在政策的支持下上升到2000多点,但对多数股票来说,现在的2000点只相当于过去的1500点,甚至更低(由于超大型国企的发行上市),多数股票价格仍在底部,或者说大多数的投资者仍然是亏损的。按照均衡市场理论,股票投资者应能够获得超过无风险利率的期望收益,可我国的股票市场却逆之而行。究其原因,我国股票市场不是均衡的市场,股票市场的功能未能有效地发挥。

为解决股票市场的问题,我国对证券市场实行了许多改革措施。其中以全流通为目标的股权分置改革,将为我国证券市场进入良性循环打下基础。(1)股权分置的解决可以减少非流通股在定价与流通问题上的不确定性。(2)股权分置解决后,同股、同权、同价使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的利益趋于一致,形成公司治理的共同利益基础。(3)股权分置的解决有利于建立有效的委托一经营机制、改进公司治理效率,为中小股东积极参与公司治理创造条件。

但是,仅有股权分置改革是不够的,还需要有一套规范企业、投资者、政府行为的市场制度,才能形成均衡的股票市场;企业作为市场的主体,组织生产与提供劳务,创造价值,是股票市场价值增值的源泉;投资者按股票的内在价值投资,推动股票的价值与价格的一致,使股票市场向均衡方向运动。有效的市场制度,市场机制充分发挥作用,规范的上市公司和理性的投资者是均衡股票市场的必要条件。股权分置改革解决了我国证券市场制度的部分缺陷,但影响市场均衡的其他问题仍然存在。建立均衡的股票市场,必须从规范政府行为、改善市场的宏观环境和微观基础、提高上市公司素质、培育理性投资者等方面入手。

第一,改善股票市场的宏观环境。均衡市场的宏观环境主要取决于政府行为与政府政策,取决于政府如何干预市场。政府干预市场的目的是保证市场的均衡性;干预的手段是运用市场机制。我国政府对证券市场干预的手段和频率都超出了市场的承受力。市场价格和投资行为都受到政府政策的驱动,市场机制的作用淡化了。王春峰、贺强等运用实证的方法,考察了政策对股市的影响,得出如下结论:(1)1996年后,中国股市一度与经济周期背离,政策周期运行决定了股市周期的运行;(2)政策干预是驱动中国股市流动性变化的直接原因;(3)政策及政府言论是中国股市异常变动的主要原因之一,股市对政策存在过度反映。因此,我国均衡股票市场的运行有赖于规范政府行为,有赖于改善股市运行的宏观环境。

第二,改善股票市场的微观基础。股权分置改革试图解决我国证券市场原先存在的同股不同权的矛盾,为提高我国股票市场的运行效率和市场活力创造了条件。但是,从微观层面讲,健全的企业制度与规范的企业行为是形成均衡市场的前提条件。股票市场的载体是上市公司,市场竞争使得企业需要不断地进行融资,投资者则需要寻找合适的投资机会以形成资本的增值,两者能否有效结合,一方面取决于市场制度是否完善,另一方面则取决于企业的公司治理与经营水平。我国上市公司的最大问题就是相当一部分公司经济效益低下,股票市场失去价值增值的源泉,投资人得不到应有的回报。其原因在于我国上市公司存在诸多问题:产权约束不力;政府对企业管理层干预过多,无法实现企业运作机制的转换;内部人控制;董事会独立性不强、监事会的作用得不到切实发挥;缺乏规范的激励约束机制;小股东利益得不到切实保证等等。因此,要解决我国股票市场的内在矛盾,必须解决公司治理问题,提高上市公司的素质。

第三,培育理性的投资者。根据行为金融理论,市场脱离贝叶斯均衡的原因在于“噪声交易者”的非理所致。“噪声交易者”的行为并非脱离了均衡理论所描述的贝叶斯理性,而是由于心理及信息方面的原因,使投资者的活动脱离了股票的价值区域。正如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西蒙所说,从事经济活动的人,只具有有限理性。由于人们受到知识与信息的限制,难以预测到各种可能的结果,而且人们的价值观和周围人的言行也会影响投资人的决策。因此,培育理性的投资者,除了提高投资者自身的素质以外,必须发挥政府的作用,一是建立有效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为市场提供全面、公开、透明的信息,杜绝“内部消息”、虚假信息和暗箱操作,使投资者对市场前景形成理性预期,能够客观的把握股票的真实价值,形成反映市场信息、符合均衡市场运动状态的证券价格;二是政府制定的政策、法规应该具有稳定性,连续性,避免“政出多门,朝令夕改”,减少投资人的非理性冲动;三是减少政府对市场干预的频率,避免投资者因对政策的过度反映而产生的“羊群效应”,使其投资行为偏离市场理性。

主要参考文献:

1.faraa,marketefficiency,long term returns and behavioral finance,journal of economics,vol.49,p.p.283—306.

2.席勒:《非理性繁荣》,廖理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股票投资方法范文7

一、三类企业参与股票投资的法律依据

三类企业参与股票投资,是它们作为企业法人所具有的一项基本民事权利能力。《民法通则》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第36条)股票投资属于民事、经济活动,任何以盈利性为目的的法人都应当具有参加的资格,三类企业也不应例外。因此,自我国证券交易市场形成以来,三类企业一直是证券市场上主要的机构投资者。

从政策层面看,我国之所以在1997年5月对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作出限制进入股市的规定,主要是基于以下认识:证券市场尚处于发展初期;过度投机和违规现象比较严重;国有商业银行的资金大量流入股市,很多企业用信贷资金炒股,有的国有企业将自有资金投入股市,有的上市公司将募股资金投入股市;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加入股市以后,使国有资金处于高风险状态,同时容易助长股市投机;操纵证券市场。

正是基于以上判断,我国在亚洲金融危机爆发前两个月对国有企业、上市公司进入股市的资金来源和运作方式作出了严格的限制,使当时的股市泡沫未能吹起来。但同时规定: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可以为了长期投资而持有已上市流通的 股票,可以以本企业名称在交易所开设一个股票账户。在1999年7月1日生效的《证券法》中,也没有禁止三类企业进行股票投资和交易,只是限制其不得进行“炒作”。中国证监会这次公开发文支持三类企业进入证券市场,不但符合市场需要,也完全符合法律原则和精神。

二、如何区别“炒作”与“投资”?

三类企业进人证券市场的一个最重要的法律禁令,是不得“炒作”股票。这一禁令来自 《证券法》第76条,该条规定:“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不得炒作上市交易的股 票”。但对什么是“炒作”,法条中未下定义。追溯到1987年三部委的《关于严禁国有企

业和上市公司炒作股票的规定》中,则对“炒作”有一个定义:“炒作股票是指在国务院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买入股票又卖出,或者卖出股票又买入的行为。”

“炒作”在汉语中相当于炒买炒卖,指“就地迅速转手买卖,从中牟利”,在英语中相当于Speculate,即投机。因此,炒作股票实际上就是进行股票的投机交易,即在短时间内买进卖出或卖出买进。证监会在1999年9月8日《关于法人配售股票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虽然未直接提到“炒作”这一概念,但其规定内容显然是将买入又卖出或卖出又买入的行为视为“炒作”。因此,如何区别“炒作”与“没资”的概念,在目前条件下是判断三类企业的股票交易行为是否合法或合规的重要依据。

证监会1999年9月8日的通知中规定,三类企业“所开立的股票账户,可用于配售股票,也可用于投资二级市场的股票。但在二级市场买入又卖出或卖出又买入同一种股票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6个月。”这一规定表明,6个月的期限是判断一笔特定的股票交易在性质上属于“炒作”还是“投资”的唯一标准。亦即:6个月之内对同一种股票进行的买卖行为是“炒作”,超越6个月的期限对同一种股票进行的买卖行为是投资。

以6个月为期限来限制三类企业的股票交易行为,有助于减少股市中的投机现象,有助于培育股市中的中长期战略投资者,也有助于上市公司中流通股股本结构的相对稳定,从而可以强化股东对上市公司的关注程度和监督力度。但其负面作用也是显而易见的,因为三类企业购入股票后的变现周期太长,使其投资于股市的资金长期处于一种不能根据市场情况及时回收的高风险状态,并进而影响企业的资金使用计划,这在客观上增加了投资风险和企业决策者的压力,因此能否承受这一现实的风险,将是三类企业能否成为二级市场中的投资主力的关键所在。

三、“战略投资者”的实质条件

证监会在1999年7月29日的《关于进一步完善股票发行方式的通知》中,首次引进了国际上通行的“战略投资者”的概念。在发行市场上,凡是公司股本总额在4亿元以上的发行人,除向一般投资者上网发行外,可以向战略投资者和一般法人配售。所谓战略投资者,是指与发行人业务联系紧密且欲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的法人,包括三类企业。战略投资者的实质条件,体现在三方面:1.与发行人业务联系紧密;2.欲长期持有发行人的股票;3.不能与发行入存在股权关系。

如何理解“业务联系”和“业务联系紧密”的含义,这是审查一个法人是否具备战略投资者资格的首要问题。从法理上说,一个法人的业务应当依照法人章程和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来判定。因此,凡是在发行人经营范围内与其发生业务往来,应当认为是“业务联系”。但是,仅此理解是不够的,因为从国际上来说,很多国家的公司法或商法并不限制法人的业务范围,法人可以从事一切合法的业务,我国目前限制法人的营业范围的法例阻碍了法人的经济活动,并已在事实上被广泛地突破。鉴于此,凡是与发行人在民事、经济活动中发生等价交换的商业关系的,不论该法人的营业范围如何界定,均应理解为“业务联系”。至于“业务联亲紧密”,则应主要从相互业务联系的长期性、多次性、持续性、稳定性等因素来判定。

股票投资方法范文8

由此可见,从中国证券市场形成之日起,股票窃用交易行为就时有发生,因此引发的各类纠纷屡见不鲜。[1]此类行为属于一种证券不当行为,[2]基本特征集中表现为:流通股票合法所有人所拥有的股票及相应的资金,在本人不知晓或不同意的情形下,被他人强行地处分、划转或提取。虽然此类行为的个案涉及面并不太广,但由于证券案件的特殊性,往往也成为法律适用中的难点问题。对此类行为法律性质的确认、权利救济具体方式和损害赔偿计算方法都需要进一步的理论探讨。就现有的研究文献来看,专题对股票窃用交易的讨论也寥寥无几。[3]

股票窃用交易行为的本质是他人对财产合法所有人财产权利的侵犯。但是证券市场股票价格的波动性以及股票交易的无纸化,使此类行为的法律适用与侵害有体物财产权的行为有着很大的不同。本文拟运用民法基础理论,结合具体案例,重点从侵权法的角度对股票窃用交易行为的相关问题进行考察,尤其将对因证券公司融资纠纷引发的股票窃用行为(即证券公司强行平仓行为)进行分析。

一、股票窃用交易行为的概念、特点和法律性质

(一)股票窃用交易行为的概念

正常的股票交易中,普通投资者的股票买卖行为总是委托证券公司的营业部来进行,后者在接到投资者的交易指令后,通过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的席位报单撮合,最后完成交易。交易过程中,直接处分股票的是证券公司,而其处分的合法性则来源于股票合法所有人的有效委托。证券公司为了保证交易的安全有效,会要求委托人在自己的营业部开立资金账户和股票账户,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并确认相应的账户密码。然后,证券公司将制作并发放资金卡和股票账户卡给委托人,委托人可以凭借相应证件和密码进行股票委托买卖[4].股票窃用交易行为就是发生在前述股票交易中的委托环节,窃用人通过某种途径获得股票合法所有人的密码、账号后,指令证券公司进行委托交易,然后再利用伪造或其他方式获得的证件从相关账户提取现金。

因此,本文所称股票窃用交易行为是指加害人在未经股票及资金合法所有人知晓或同意的情形下,非法处分该合法所有人所拥有的股票或者处分股票并提取、划转其资金账户保证金余额的行为。此处所指股票窃用交易,既包括股票盗买、盗卖的行为,也包括行为人从相应资金账户的划转或提取现金的行为。窃用者既可能实施其中一个行为,也可能实施多个行为。考虑到窃用者的目的一般是为了非法获得现金(股票统一登记托管于中央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窃用者不可能提取),最终都要通过卖出股票变现提取,因此统称为窃用交易。

(二)股票窃用交易行为的特点

如前所述,股票窃用交易行为的本质是加害人对财产合法所有人财产权的侵犯。但是,与侵害有体物财产权的行为相比,股票窃用交易行为的特殊性在于:

第一,股票交易的无纸化,使股票的合法所有人并不能实际占有股票和相应资金,其对股票和相应资金的控制力仅仅依赖于有效证件和密码。一旦合法所有人的证件或密码落入他人控制,则股票所有人的股票和现金就可能陷入被他人非法处分或划转的危险中。因此,在处理股票窃用交易行为纠纷案件中,首先要解决的是确认合法持有股票交易所需的有效证件和密码的民事主体身份、对该等有效证件和密码的安全性负有保障义务的民事主体以及其他可能接触到相关证件和密码的人。

第二,证券市场股票价格的波动性,使股票被盗卖后的损失计算和责任承担方式都显示出其不同的特点。一方面,股票价格瞬息万变,以何种价格作为损害计算的确认点,在不同的案件中有不同的说法;另一方面,在不同的股票价格下,金钱赔偿和原物返还对于当事人的赔偿意义显然不同。因此,有必要确认一些一般的原则。

第三、证券交易中实际发生的透支交易、集体委托交易,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变得复杂化。典型的情况如:投资者对证券公司透支,证券公司为减少损失,强行对投资者的股票平仓;多人利用同一账户进行股票交易,一人实际操作其中属于另一人股票的行为。在这些情况下,资金的所有权和股票的所有权、一种股票的所有权和另一种股票的所有权往往联系在一起,由此导致对窃用交易行为的合法性判断变得异常复杂。

股票窃用交易行为所表现出来的特殊性,使其在法律适用中的个案处理也显示出不同特点,对这些特殊问题的探讨,容在后文详细阐述。

(三)股票窃用交易行为的法律性质

对一种行为法律性质的判断,既涉及到当事人对该行为寻求救济的请求权基础,也涉及到具体的请求权成立要件和救济方式。股票窃用交易行为发生在股票委托交易中,涉及到不同的法律关系,由此也可能确立不同的请求权基础。如果窃用行为是证券公司的平仓行为,则股票合法所有人与证券公司因存在委托合同关系,可以基于合同权利主张请求权;如果股票合法所有人与窃用人之间不存在契约关系,则其只能基于其对股票的所有权向窃用人主张请求权。

股票窃用交易行为可能构成违约行为,也可能构成侵权行为。在一些特殊情形,股票窃用交易必然会发生侵权法上和合同法上的责任竞合问题。学界对侵权责任和合同责任的竞合,讨论甚多。就目前所通行的理论而言,请求权基础竞合说似乎取得了通说的地位。根据该说,责任的竞合是基于不同规则形成的请求权基础的竞合,原则上应允许当事人择一行使其请求权,该请求权一经行使,另一请求权则当然消灭;但在适当情形得限制或扩张当事人请求权的行使,如限制当事人仅可行使某一特定请求权,或允许当事人在一请求权未得法院认许后,得行使另一请求权。[5]而且,竞合既是一个实体问题,也是一个程序问题。在实体法上,竞合的核心是请求权基础,而在程序法上,竞合的核心是诉的识别。[6]因此,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对竞合问题的解决,应首先在实体法和程序法上达成一致,法律的适用才可能统一。

在实体法上,如果出现责任竞合的情况,要解决的问题主要是:请求权人是否享有选择权;在一请求权行使失败后,请求权人是否可以行使另一请求权。就股票窃用交易行为而言,本文认为,股票窃用交易行为属于商事领域发生的违法行为,应属一般侵权行为,如果发生责任竞合情形,法律适用应以股票合法所有人与窃用 人的利益达到一般均衡为原则,并无特别理由需要限制或扩张股票合法所有人的请求权选择,因此采一般立场即可,即应允许股票合法所有人择一行使其请求权,该项请求权一经行使,另一项请求权当然消灭。

考虑到股票窃用交易行为所引致的合同责任构成较为显明,其损害赔偿范围虽然与侵权责任不一致,但直接损失的计算则与侵权责任下的情形一样。因此,本文将重点讨论股票窃用交易行为的侵权责任的构成,但在进行行为类型分析时将就合同责任问题做一些具体的评述。

二、股票窃用交易行为的主要类型和主要问题

在实践中,股票窃用交易的类型复杂,涉及到不同的主体,而相应股票和资金的所有权也存在一定的混同情况。为了简便起见,本文以实施窃用交易行为的主体为标准,将股票窃用交易行为分为三类:证券营业部窃用行为;与受害人无特定关系的第三人窃用行为;与当事人有特定法律关系的第三人窃用行为。此处所指第三人,是指除证券营业部以外的窃用交易行为人。这三类行为各自有不同的主要特点:与受害人无特定关系的第三人窃用行为主要涉及证券营业部的安全保障义务,证券营业部窃用行为则与投资者透支行为密切相关,而与当事人有特定法律关系的第三人窃用行为则既可能涉及雇主责任,也可能涉及契约责任,以下具体分析。

(一)证券营业部窃用交易行为

证券营业部的窃用交易行为,即证券营业部在某些情形下强制出售投资者持有股票并划转相应资金的行为。此类行为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证券营业部为谋求非法利益,利用掌握投资者股票和现金账户的便利,非法卖卖投资者股票的行为;另一种是证券营业部在与投资者发生融资纠纷情况下,强行平仓的行为。前一种形式比较少见,其责任划分也比较明显,证券营业部直接侵害了投资者的财产权利,应承担侵权责任。后一种形式,则较为复杂,以下详细探讨。

在股票交易市场,证券营业部对投资者的融资行为一直屡禁不绝,而由于融资纠纷引发证券营业部强行卖出投资者股票,进行平仓的行为也是屡见不鲜。因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关于审理股票纠纷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专门对股票融资纠纷做出了一些规定。实质上,股票融资纠纷和股票证券营业部的股票窃用交易行为是一个问题的两面。对此类纠纷的解决,既要考虑融资行为的合法问题性,还要考虑融资买入股票的所有权归属。对于这些问题的认定,涉及到股票窃用交易行为主体的责任划分。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做出的《关于武汉市中南证券部与彭先祥股票纠纷一案的请示答复》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年1月的《关于审理股票纠纷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二条均将透支交易定性为非法交易,认为应确认无效。《关于审理股票纠纷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进一步明确,融资双方关于强行平仓等约定,也应一并确认无效。这些规定符合《民法通则》第57条规定中无效民事行为自始即无法律约束力的立法精神,应值肯认。

虽然无效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后,双方应发生相互返还,所得利益应归国库的后果。但是,投资者利用融入资金购买的股票,其所有权仍应归属投资者本人。因为,一方面投资者融入货币资金后,作为种类物的货币所有权已经转移,其利用该等资金购买的股票所有权理应归属本人;另一方面,股票系无因证券,投资者购买的股票也不因其资金来源的合法性与否受到影响。因此,发生融资纠纷后,证券营业部对投资者的股票进行强行平仓,侵害了投资的财产权益,应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股票二级交易市场,证券营业部的融资存在合意透支和恶意透支的区分。前者是投资者与证券营业部有明确的融资约定,后者则是投资者利用证券营业部的管理漏洞,超出自己资金账户保证金余额进行股票卖卖,从而发生实际融资的关系。[7]

在合意透支情形下,如果证券营业部为了自己资金安全,强行平仓,出卖投资者股票,应该要求证券营业部承担主要的侵权责任。因为,一方面,我国《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都明确要求要求证券商不得为交易提供融资,证券公司作为股票交易市场的主要参与者,应该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另一方面,从透支产生的过程看,证券商对形成透支也起到决定作用。如果证券商不主动提供资金,透支后果就无从产生。因此,发生合意透支,证券商的过错要大于股民。

在投资者恶意透支情形下,情况有所不同。上海证券交易所1993年10月《关于继续查处信用交易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各会员单位在受理委托中发现客户信用透支要求应坚持拒绝,有权在发现当天或最迟在下一交易日强制性平仓。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股票纠纷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6条也规定:客户未经券商同意,利用券商管理漏洞恶意透支购买股票,券商有权在发现当日或最迟下一交易日强行平仓,造成的损失由客户承担。司法实践中,各人民法院对恶意透支后的强行平仓行为一般均照此处理。但是对其法理依据,仍有必要进行适当探讨。

投资者超出自己资金账户准备金余额购买股票,无论其是否意识到该等事实,都直接构成对证券营业部财产权的侵害。因为,在中央净额结算制度下,证券营业部当日必须垫付投资者的资金缺口,以保障与中央登记结算公司的结算顺利完成。在此种情形,投资者或者出于故意,或者存在重大过失。基于此,证券营业部为避免发生重大损失,做出的强行平仓行为,应认许该行为为是一定条件范围内的自力救济。虽然现代民法为避免强权凌驾法律,保障“法律的和平”,对法律允许的自力救济限制颇多。[8]但在此处所探讨的恶意透支情形下,证券营业部的强行平仓行为应能符合法律自助行为的基本条件,即自力救济方存在不能及时得到官方救济,且不及时自助则难以实现的请求权。因为股票交易市场价格变动不居,如果证券营业部不能及时强行平仓,其损失可能迅速扩大化,而投资者也很难有足够的资金弥补亏空。

但是,对证券营业部的强行平仓行为也应有所限制,一方面,证券营业部应在发现恶意透支当天或最迟在下一交易日强制平仓,如果证券营业部未及时平仓,则说明其对该项请求权并不在意,无自力救济之必要;另一方面,证券营业部的强行平仓行为仅限于投资者用恶意透支资金购买的股票,而不可以因该等股票平仓时未能弥补亏空而强行处分投资者其他合法持有的股票。如果证券营业部超出前述限制进行强制平仓造成投资者损失,则同样侵害了投资者的财产权,应按其过错程度承担侵权责任。

(二)与受害人无特定关系的第三人窃用交易行为

与受害人无特定关系的第三人窃用交易行为,其主要行为特征是第三人通过某种途径获得受害人证券交易的密码,获得受害人股东账户卡、资金卡和身份证,进而直接在受托证券营业部或其他营业部进行股票卖卖行为,最后变现提取资金。

1998年以前,此类与受害人无特定关系的第三人窃用交易行为的发生与证券交易所的交易制度曾经存在的缺陷密切相关,也是早期普遍存在的窃用交易行为。因此有必要对此做一简要介绍。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制度经历了三个演变过程:[9]早期,交易所实施的是“证券集中托管,交易通买通卖”的交易方式,即由中央登记结算公司集中托管和管理投资者的股票。在此类情形下,只要投资者在中央登记结算公司开立股东账户,就可以在任何一个证券营业部的交易席位进行股票委托卖卖。投资者可以任意在任何营业部设立股票账户和资金账户,由此导致证券存在被第三人窃用的隐患。典型的情况是,窃用交易行为人非法获得受害人股票交易密码,径行在另一证券营业部开立新的资金账户(无需知道原资金帐户密码),从而利用新的营业部并不认识原受害人的漏洞,通过伪造相关证件进行股票盗卖和资金盗提行为。1994年,由于此类窃用交易行为太过普遍,中国证监会出台了《关于健全检查制度防范股票盗卖的通知》,明确要求各证券经营部积极履行交易安全保障义务,其第五条规定:证券经营机构遇到投资者新开设资金账户并委托卖出从其他证券经营机构购入的股票时,应在查验身份证和股东账户卡后,将其复印留底,并应尽量与购入股票的证券经营机构联系核实后方可办理。该条规定直接针对的就是此类情况。

由于前述“证券集中托管,交易通买通卖”存在的弊端,上海证券交易所从1994年开始推出“可选择性的指定交易制度”,即投资者可以指定某一证券营业部为其独家受托 人进行股票卖卖活动,但股票仍集中托管于中央登记结算公司。在此项制度实施后,大多数中小投资者出于交易方便考虑,并未办理指定交易,由此使得股票窃用交易行为仍然极为普遍。基于此,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于1998年开始实行“全面指定交易制度”,要求所有投资者在开立股票账户时,必须指定一家证券营业部为其独家受托人。投资者如果需要在新的营业部开立账户进行股票交易,则必须撤销前一指定证券营业部,由此大大消除了股票窃用交易的隐患。

1998年后,跨证券营业部进行股票窃用交易的行为基本不再出现。但在同一证券营业部,利用投资者疏漏和证券营业部管理上漏洞进行的窃用交易行为仍时有发生,由此引发的纠纷并不少见。[10]

此类窃用交易行为,窃用交易行为人直接侵害了投资者的财产权利,应承担侵权责任。但由于行为人容易逃匿,投资者很难直接找到,所以引发的往往是投资者与证券营业部之间的纠纷。其责任的具体构成因不同主体而有所不同。

1998年以前,跨证券营业部的窃用交易行为涉及到投资者的股票卖卖受托营业部和窃用交易行为人设立新账户的证券营业部。两个证券营业部对投资者均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对于受托营业部而言,由于其与投资者存在委托合同关系,如果未能适当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则亦构成契约义务之违反,应认许投资者可以依据我国合同法第122条选择行使请求权。对于窃用交易行为人为盗卖股票而设立新账户的证券营业部而言,如其未能按中国证监会《关于健全检查制度防范股票盗卖的通知》和有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中的要求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则投资者可以以其未履行法定义务为由而要求证券营业部承担侵权责任。

1998年后,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均实行全面指定交易制度,跨证券营业部进行的窃用交易行为基本消失。此后,无特定关系第三人实施的股票窃用交易行为直接发生在受托证券营业部,这些行为往往暴露出证券营业部在业务操作安全方面的不足。在发生纠纷时,股票委托交易和资金提取既涉及到密码、股票账户卡、资金卡以及投资者身份证的实际控制情况,也涉及到证券营业部内部的审核和确认程序,因此查明窃用交易实际得以发生的原因,既是确定各方责任的关键,也是一个司法实践中的难点。考虑到正常的股票委托交易程序和金融机构资金提取规则,我们认为,在处理此类纠纷时,有必要区分股票盗卖和现金提取两个不同阶段。股票委托交易以密码指令为主,在此阶段投资者对密码的保护承担主要责任,但证券营业部应提供相应交易记录,以排除其内部利用密码进行操作的可能[11].对于现金提取,考虑到现行金融机构存款提取规则也仅限于大额提款需要身份证,否则只需凭密码即可提取。因此,我们认为,对证券营业部不应苛责过严,在其办理取款业务时,,原则上应以是否通过密码校验为主要的责任划分界限,证券营业部对身份证、股东卡应作常规审核(身份一致性审核),对于其自己制作的资金卡则应承担严格的审核责任(真实性、一致性、有效性)。

(三)与当事人有特定法律关系的第三人的窃用交易行为

在股票窃用交易行为中,有另一些第三人,与受害者存在某种特定法律关系。这些法律关系的存在,使得相应的责任划分也呈现出不同的面貌。这些第三人,典型的有两类,即证券营业部的雇员和投资者委托进行股票交易的人。

证券营业部的雇员,利用日常工作便利,窃取投资者股票交易密码盗卖股票并划转现金的行为,也并不鲜见。在此类情况下,理论上投资者可以要求证券营业部承担雇主责任,但我国现行法律并无关于雇主责任的明确规定。因此,投资者针对证券营业部的请求权的法律基础仍存在一定疑问。有学者建议,可以扩张解释民法通则第43条(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要求雇主对其雇员的利用职务进行的行为承担责任。[12]虽与立法精神比较稍显牵强,但司法实践不妨采纳,以使投资者利益能得到有效救济。

另一类股票窃用交易行为人,是投资者委托其在证券经营部以投资者自己名义进行股票交易的人。如果受托人却利用其掌握的密码和账户进行盗卖股票并提取现金,则构成股票窃用交易行为。此种情况,投资者可以选择行使请求权,要求窃用交易行为人承担契约责任或侵权责任。

实践中,投资者的受托人从事的股票窃用交易行为有可能同时涉及透支行为,进而引发证券营业部的强行平仓行为。在此类情形,股票所有权和资金所有权的确认殊为重要,尤其应厘清透支资金买入股票的所有权与原投资者自己持有股票的所有权。证券营业部的强行平仓行为不可侵犯原投资者自己持有股票所有权,更不可划拨其资金账户上的资金余额。

三、股票窃用交易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关于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学界基于不同的过错理论,有三要件说和四要件说,前者以法国法为代表,将加害行为的违法性置于过错要件中;后者以德国法为代表,将加害行为的违法性作为单独的一个构成要件。[13]笔者认为,过错是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对行为人过错程度的分析,是现代民法中自己责任原则的基本体现。而加害行为的违法性与否,则表明了对当事人行为在法律上可责难性的一种判断。只有二者单独作为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才能正确的反映当事人侵权责任的归责基础。本文在分析股票窃用交易行为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时,也采四要件说,即加害行为违法性、行为人过错、损害、加害行为与损害的因果关系。

(一)当事人与加害行为

股票窃用交易行为发生在股票委托交易的过程中,因此股票窃用交易的受害人是将股票和资金委托于证券公司营业部的人,一般称之为客户或投资者。股票窃用交易行为人则是非法强制处分或转移受害人股票和资金的人,一般有受委托的证券公司、受委托证券公司的雇员、与当事人有特定法律关系的第三人、与当事人无特定法律关系的第三人。在诉讼当中,不同的股票窃用交易行为人,可能发生不同的证明责任。加害行为的违法性是对当事人行为在法律上可责难性的一种判断。就违法性的具体判断标准,可以从结果违法和行为违法两个方面加以考量。[14]结果违法标准,系指如行为结果侵害了他人权利,即构成违法。行为违法标准,系指如行为人的行为导致义务之违反,或怠于履行义务,即构成违法。究其实质,两个标准分别从受害人的权利和行为人的义务两方面对加害行为的违法性进行判断,而其本质在于行为是否侵害了法律所赋予的权利或违反了法律所确立的义务。

一般而言,股票窃用交易行为表现为行为人盗卖受害人股票并提取现金的行为,直接侵害了受害人的财产权利,因此符合结果违法的标准。受害人的财产权利为对股票和现金的所有权,属于绝对权利,因此不特定多数人都负有不得侵害该等权利的义务。因此窃用人的行为也符合行为违法性的标准。

在股票窃用交易行为中,也涉及到证券经营机构对投资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在某些合同关系、潜在合同关系或一方当事人提供大众服务的情形下,一方当事人负有的保障该等情形下他人之财产和人身安全的义务[15].如果证券经营机构怠于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也可能构成加害行为的违法性。中国证监会于1994年6月14的《关于健全检查制度防范股票盗卖的通知》对各证券经营机构在为投资者接受委托、开立和新设账户、办理提款时的安全保障义务有比较详细的规定。具体而言,在股票委托交易中,受托保管投资者的股票和资金账户的证券经营机构的安全保障义务主要有:在交易场所保证投资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保证交易系统安全的义务;提示投资者保护自己的财产信息的义务;交易时核查相应证件和密码真实性的义务;保存股票委托交易资料安全的义务等。

而且,此类安全保障义务的性质既可能是法定义务,也可能是合同项下附随的约定义务。我国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股票窃用交易行为发生在股票被托管的证券经营场所,而该证券经营机构虽未实际从事股票窃用行为,却有证据表明其未能充分履行其安全保障义务,则应认许受害人基于合同法第122条规定选择行使请求权。

(二)损害与因果关系

股票窃用交易行为,对投资者的损害主要表现为股票和资金利益的丧失,属于财产损害。由于 股票被窃用而发生的非财产上之损害不应作为司法救济的范围。就股票窃用交易的财产损害,也可能涉及投资者因股票价格变动以及丧失投资机会所发生的间接损失,对于此类损失是否应予以救济,容当下文探讨损害赔偿范围和计算方式的时候再行分析。

侵权行为法上的因果关系比较复杂,理论上的探讨既有德国法上的责任成立因果关系和责任范围因果关系,[16]也有英美法上的事实因果关系和法律因果关系。[17]在因果关系的程度判断上,又发展出相当因果关系理论、条件说和预见说。[18]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德国法的分类更有意义,对侵权行为构成中的因果关系,应主要考察加害行为与权利受侵害事实间的因果关系以及权利受侵害事实与实际损害间的因果关系。加害行为与权利受侵害事实间的因果关系的存在与否,决定了侵权责任的存在与否,而权利受侵害事实与实际损害间的因果关系的存在与否,则确定了受害者可以主张的损害赔偿范围。

股票窃用交易行为,直接侵害了股票合法所有人的财产权利,其因果关系较为明显,侵权责任的确立并不困难。但对该等财产权利受侵害所致损害范围的判断,即权利受侵害事实与实际损害间的因果关系,则很难明确,这既牵涉到对事物间客观联系的认知,也必须考虑到社会各方利益的均衡和法律上的价值判断。下文在探讨具体的损害赔偿范围和计算方式时将做具体分析。

在讨论股票窃用交易行为中的权利受侵害事实与实际损害间的因果关系时,还应注意区分系统风险因素和非系统风险因素对受害人所受损害的不同影响。证券市场上,股票价格的波动性属于一种系统风险因素,是内在因素,不因股票窃用行为的发生与否而出现或消失,也不因当事人的意志而转移。因此,该等系统风险因素导致受害人的股票价值损失,不构成股票窃用交易行为中的权利受侵害事实与实际损害间的因果关系。相对于股票价格的波动性而言,股票窃用行为属于非系统风险因素,是外在的。它的发生及对受害人所致损失,都取决于行为人自己的意志,因此构成权利受侵害事实与实际损害间的因果关系。区分系统风险因素和非系统风险因素对受害人所受损害的不同影响,其意义在于计算受害人的损失时,应该排除系统风险因素导致受害人的股票价值损失。典型的案例如,A以1000元购得100股股票,后来股票价值降至600元时被B以600元卖出。此时,1000元降至600元后损失的400元股票价值是属于股票价格波动性的系统风险因素所致,A不得主张损害赔偿。

(三)过错

在股票窃用交易行为中,无论行为主体是无特定关系的第三人、证券营业部或者有特定关系的第三人,均应适用过错原则。具体而言,直接窃用交易行为人一般都具有故意甚至恶意侵害他人财产的意图。其他负有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人则对股票窃用交易行为的发生应存在重大过失才承担侵权责任。如果行为人没有过错,则不应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如果是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是受害人委托股票交易的证券营业部,则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受害人有权基于合同项下的请求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在此种情形下,受托证券营业部是否存在过错不在考虑之列。

但是,在股票窃用交易纠纷中,如果投资者追诉证券营业部,按照司法实践中一般的“谁主张、谁举证”,则必须证明证券营业部存在过错。这对于投资者而言,难度很大。因为,股票的委托交易和资金扣划均在证券营业部的控制之下,投资者很难证明证券营业部在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时存在过错。对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股票纠纷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12条规定:客户的股票被盗卖、保证金被盗提,除非券商能举证证明其没有过错,或有其它免责事由,否则应对客户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该规定确立了过错推定的原则,应值赞同。但从证明责任角度而言,投资者的结果证明责任始终确定,仍需最终证明证券营业部存在过错方可确立自己的请求权。因此,只要证券营业部提供符合其日常业务常规的表明证据证明其已适当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相应的证明责任就应被转换至投资者,而不应提高证明标准过度苛责证券营业部。[19]

在股票窃用交易行为中,过错往往并不是一方的。很多情况下,股票之所以会盗卖和变现,往往是由于投资者和相关证券营业部都存在一定疏漏才得以发生。比较典型的情况是,投资者在委托交易中不慎泄露了密码,而证券营业部在业务操作未按规定严格审核单证导致股票被盗卖并被盗提。在此类情形中,应该区别对待股票被盗卖和资金被提现时不同的过错方。如果密码是由投资者泄露,导致股票被盗卖,则证券营业部无需对因股票盗卖本身发生的损失承担责任,因为股票委托交易的主要识别就是依赖于密码,投资者应该对自己的过错承担责任。然而,股票被盗卖后,盗卖人利用伪造的证件在证券营业部提取相应资金,证券营业部如未能克尽职守,认真核对相应资料致使资金提现,构成重大过失,则其应就此发生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

四、股票窃用交易行为的责任承担

民事责任系民事主体违反义务应承担的后果。股票窃用交易行为一旦成立,则相应的义务主体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是,同一侵权行为采取不同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其所具有的救济效果也不一样,尤其对于行为导致的财产损害,其损害赔偿范围和具体的损害计算方式对受害者更是利益相关。

(参考修改意见,突出证券市场特殊性对民事责任的影响)

(一)责任承担方式

我国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了十种具体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股票纠纷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11条前段规定:股票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以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为主。但在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要求原告赔礼道歉的判决。[20]我们认为,赔礼道歉主要是针对民事主体人身权利受到侵害时的民事救济方式,而股票窃用交易行为发生在商事领域的经济往来中,经济利益是商事主体的主要关注点,使用赔礼道歉的方式对于此类纠纷的解决并无太大意义,其法理依据也有所欠缺。

如前所述,股票窃用交易行为是一种特殊的财产侵害行为,其主要特点之一就是股票市场价格变动不定,股票被盗卖后的损害难以确定。因此,在同一时点,决定采用赔偿损失或或返还财产(即股票)的责任承担方式,对受害人的利益影响大有不同。司法实践中,不同人民法院的做法各各不一,表现出较多的随意性,但多以赔偿损失为主。[21]对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股票纠纷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11条后段规定:受害客户可以请求侵权人返还被卖出的股票或卖出股票所得价款及其孽息。由此,赋予受害者对两种责任承担方式的选择权。意见的此种做法比较偏向于对受害者的保护,但如果被盗卖股票的价格在被盗卖后远高于被盗卖时价格,而受害者要求返还财产,对侵权人似乎也构成过重负担,有背公平原则。

我们认为,在股票窃用交易行为引发的侵权纠纷中,应该一般以赔偿损失作为主要的责任承担方式,只有在极其特殊的损害无法计算的情况下,才可以认许返还财产的救济方式。一方面,财产侵权案件中,赔偿损失往往是最为有效便捷的救济方式,因此几乎可以适用于一切财产侵权案件。另一方面,虽然返还财产既可以适用于特定物,也可以适用于种类物,但如该等特定物已受损坏、种类物价值已经变动或返还财产费用太高,其作为损害赔偿的救济方式就不太合适了。在股票窃用交易纠纷中,股票的价格并无定数,不考虑证券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因素而以返还财产作为救济方式并不妥当。如果股票大盘走高,股票价格也大幅上扬,要求侵权行为人返还财产有失公平;在相反的情形,如果侵权行为人仅仅返还财产,也很难说受害人的所受损失得到了有效救济。

(二)损害赔偿的范围和计算原则

1、损害赔偿的范围

股票窃用交易行为,直接侵害的是投资者的财产权利。此外,虽然股票窃用行为的发生也可能会对受害人的精神利益造成一定损害,但考虑到股票窃用交易行为发生在商事领域,各方民事主体对商事行为的风险应有较高的预见性和承受能力,因此原则上受害人非财产上之损害不应算入损害赔偿的范围。就财产损害而言,可能的损害一般由两个部分组成,即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包括受害人直接遭受的实际损失和为减轻损失或寻求救济所支付的合理费用。间接损失则主要指受害人因权利受到侵害,而丧失的可得利益。

如前所述,损害赔偿的范围是由权利受侵害的事实与 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所确定。至于对其因果关系程度的判断,我们认为我国台湾司法实践中的“两步法”标准值得参考,其认定公式为:无此行为,必无此损害,有此行为,通常即足生此损害。这一公式前段是对因果关系条件性的判断,即若无此行为,即无此损害。后段则是对因果关系程度的判断,即若行为之发生通常即会生此损害,则二者具备相当因果关系,其核心为对损害发生可能性的判断。此种可能性判断对确定侵权责任中的间接损失是否应纳入损害赔偿范围至为重要。

据此分析,在股票窃用交易行为中,受害人遭受的直接损失与其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间有相当因果关系,应无疑问。但股票窃用交易中的间接损失,往往因证券市场中股票价格变动不居而难以确认。目前司法实践中,对股票窃用交易的间接损失并不太认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股票纠纷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14条明确规定:券商对客户股票被盗卖承担的责任,限于客户的直接损失,即被盗卖的股票或盗提的保证金及其孽息。

对此,我们认为,为司法审判的便利,而对于投资者的间接损失一概不予确认,有所欠妥。如前所述,证券市场的特性在于股票价格波动性,属于系统性风险因素。所以,在确认损害赔偿范围时,发生在股票窃用行为之前的系统风险因素对股价的影响应予排除。但是,我们同时应该注意到,股票窃用交易行为的发生,影响了受害人对股票价格波动性的判断和应对,即非系统风险因素对系统风险因素发生了影响。典型案例便是,由于窃用行为人在低价位卖出股票,使得受害人不能在原本预期的高价位将股票卖出。这种股票窃用行为的发生,影响了受害人对股票价格波动性的判断和应对,如果其可能性达到因果关系的相当性,造成了可得利益的损失,即为间接损失。正因为如此,投资者因股票被盗卖而遭致的间接损失往往比一般财产侵害事件更为严重。例如,股票被盗卖时,市场正处“牛市”,市场对股票价格一直上涨的认同度很高,此种情况如不确认受害者的间接损失则有失公允。基于前述考虑,我们认为,对股票窃用交易行为导致的间接损失同样应属损害赔偿范围,其判断标准仍依其相当因果关系标准而确认,但证明责任应由受害人承担。

2、损害赔偿的计算原则

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人民法院对股票窃用交易的损害赔偿计算并无定规,主要有如下几种:(1)以股票被盗卖时的股票价值为损害赔偿金额;[22](2)以股票投资款为损害赔偿金额;[23](3)估算一定损失再加上一定的预期收益。[24]

司法实践中有些判决对股票窃用交易中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没有明确的认识,由此导致相应的计算也比较含糊。这主要是由于对不同证券侵权行为的特征未有明晰认识所致。在因市场操纵行为、内幕交易行为或虚假信息披露行为侵权引致损失的情形下,由于受害人并不直接失去对自有股票和资金的占有,其直接损失是因股票市场价格波动而发生,因此需要通过确定股票在不同合理时点的价格来计算受害人的相应损失。然而,与此不同的是,股票窃用交易行为中,受害人损失的是股票账户的股票或资金账户的资金,相应丧失的股票价值和资金价值就是其确定的直接损失,无需通过确立任何未来合理时点的股票价格来计算。

我们认为,股票窃用交易中的损害赔偿计算难点,并不在于其直接损失的计算,而在于计算间接损失时对股票未来合理时点价格的确认。因此,进一步明确股票窃用交易行为中损害赔偿计算原则,将有助于受害人获得有效的法律救济。以下,我们按股票窃用交易的不同实施方向提出具体的损害计算方法。我们的讨论主要集中在股票盗卖行为(如证券公司强行平仓行为)的损害赔偿计算,因为这既是股票窃用交易行为中最常见的类型,也是司法实践中对相应的损害赔偿计算最为复杂。

(1)股票盗卖[25]

受害人的股票被他人盗卖,其直接损失是被股票的价值。但是,问题在于,股票价值的确认应按股票被盗卖时的价格还是其最初买入价格。我们认为,与盗窃有形物一样,受害人因股票被盗卖发生的直接财产损失应按财产被盗用时的价值来计算。从系统风险因素考虑,股票被盗卖时的价值与购入成本的差异,是股票波动性所致,与股票窃用交易行为无关,如有损失,也不应列入损害赔偿的范围。例如,如股票最初买入总价为1000元,被盗卖时的价格为500元,股票的置入成本不应计入受害人的直接财产损失。

考虑股票价格的波动性,受害人的股票被盗卖,可能还会发生未来可得利益的损失。我们认为,这种可得利益的损失属于应予救济的间接损失范围。因为,对于证券市场股票价格的波动,并不是不可预期,尤其是短期内价格的变动往往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预见,应确认股票盗卖行为与受害人一定范围内的可得利益损失存在相当因果关系。问题的关键在于,该等可得利益损失应以股票未来何种合理价格为间接损失的计算基础。可以选择的价格,既有时点价格,也有算术平均价格,主要有:受害人发现股票被盗卖时的价格、股票被盗卖时至受害人发现股票被盗卖时价格、法院判决时的股票价格、股票被盗卖时至受害人时的股票算术平均价格、股票被盗卖时至法院判决时的股票算术平均价格。考虑到股票价格的波动性,我们认为,未来合理价格应是一个期间内的平均价格,因为只有期间平均价格才能反映出受害人的合理预期。在具体选择哪个期间的问题上,我们认为,这一期间不能过长,否则相当因果关系上“损害通常发生的可能性”将难以判断。同时,考虑到受害人的时间和法院作出判决的时间存在一定随意性,而受害人发现股票被窃用后一般可以主动采取救济措施,因此,建议股票盗卖行为所致的间接损失计算为股票被盗卖时至受害人时的股票平均价格与股票被盗卖时价格之差。至于具体的时点价格,应以当日市场该股票的收盘价格为准。

因此,股票盗卖行为下,受害人损害赔偿的计算公式为:

损害赔偿金额=

股票被盗卖时市场价格×股票数量+(股票被盗卖时至受害人发现或应当发现股票被盗卖时的股票算术平均价格—股票被盗买时市场价格)×股票数量

简化后,实际计算公式为:

损害赔偿金额=

受害人发现或应当发现股票被盗卖时的股票算术平均价格×股票数量

从以上公式可以看出,发生股票盗卖交易行为后,如股票被盗卖时至受害人发现或应当发现股票被盗卖时的股票算术平均价格高于股票被盗卖时的价格,一般应认可受害人存在间接损失,则其损害赔偿金额即为以受害人发现或应当发现股票被盗卖时的股票算术平均价格为基础计算出的股票总价。

但是,受害人股票被盗卖后,如果股票被盗卖时至受害人发现或应当发现股票被盗卖时的股票算术平均价格低于股票被盗卖时的价格,则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范围是其直接损失(即股票被盗卖时的价值),而不能以股票价格被盗卖后价格走低为由减少直接损失的赔偿金额。这是因为,股票窃用交易行为中,侵权行为人一般都存在过错,不应因其过错行为获得消极利益。

作为股票盗卖行为的一种主要类型,因融资引发的股票窃用交易纠纷中,往往当事人双方都存在一定损失,损害赔偿的确认更显复杂。融资行为可能导致了证券公司的头寸损失,证券公司随后的强行平仓行为则可能导致了股票持有人的损失。对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关于审理股票纠纷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4条规定:客户融资买卖股票造成的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券商对客户股票强行平仓造成的损失,按下列方法计算:(1)被平仓股票系融资日之后购进,购买该股票所付价款和平仓收回价款之差额为损失;(2)被平仓股票系融资日之前购进,以该股票在融资日之前一交易日收市价计算,买入该股票所需价款与平仓收回价款之差额为损失。该意见确认的方法虽然简便,直接以融资日或融资前一日的股票价格作为计算基准,但由于没有区分系统风险因素和非系统风险因素对受害人损失的不同影响,很难说所确认的损失是公平的。

我们认为,在因融资引发的股票窃用交易纠纷中,首先应该区分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即因融资形成的法律关系和因股票被强行平仓形成的法律关系,进而分别计算相应的损失。因融资所致证券公司的损失,实际就是所涉及的资金本金和利息,由于融资行为因非法性而归于无效,理应发生双方返还的效果。因股票被强行平仓所致受害人的损失,其损害的计算与其他股票盗卖一样,适用同样的计算原则和计算方法。但问题的关键在于,确认受害人因股票被强行平仓所遭受的损失后,该项损害的分担还需考虑双方当事人在融资行为中的不同过错程度。对此种过错程度的判断,本文第二节第(三)部分已有详细讨论。在确认双方当事人过错程度后,法院可以确定一个损害分担的比例,进而 做出判决。[26]

(2)股票盗买[27]

受害人资金账户余额被用于盗买股票,受害人的直接损失即为资金损失和资金从被盗用日至赔偿损失日发生的利息损失。至于间接损失,由于受害人因资金被盗用,丧失的只是利用该资金在被盗用期间进行股票交易的机会损失。此种机会损失,一方面无法计算;另一方面,从前述提及的“两步法”标准来看,由股票投资机会的不确定性,投资者资金丧失的事实是否通常即会未来可得利益的损失,殊值可疑。因此,我们认为,受害人因股票盗买行为发生的机会损失不应确认为损害赔偿范围中的间接损失。因此,在股票盗买行为中,其损害赔偿计算公式是:

损害赔偿金额=被盗用资金+资金从被盗用日至赔偿损失日发生的法定利息。

另外,利用被盗用资金购买的股票,如果还在受害人股票账户中,既可以判决方式裁定司法过户,相关费用由侵权行为人承担;也可以双方协商一个价格冲抵损害赔偿金。

(3)股票先被盗买后被盗卖[28]

股票窃用交易行为中,如果受害人不同股票分别被盗买或盗卖,其损害赔偿金额的计算按前述分析分别进行即可。如果受害人的同一股票先被盗买入后被盗卖出,受害人实际损失的仍然是原资金账户的资金。因此,损害赔偿金额的计算可以仍按股票被盗买情况下的计算方法进行,如果股票盗卖后获得的现金仍留受害人资金账户上,则计算直接损失时进行抵消即可,此时实际损失即为股票买买后的亏损额[29].

(4)股票先被盗卖后被盗买[30]

如果受害人同一股票先被盗卖后被盗买,情况则比较复杂。原则上,我们认为此时受害人的直接损失应是受害人被盗卖股票与被盗买回股票数量之余额的价值,其间接损失也应按此股票数量余额进行计算。因为,如果受害人同一股票先被盗卖后被盗买,表明受害人在此窃用交易期间并未发现自己所持该股票被盗卖的事实,进而也表明受害人期间未就该股票进行任何交易的意图。因此,就受害人先被盗卖后被盗买回的那部分股票而言,其状态与未发生股票窃用交易行为时一样,对受害人之利益并无任何影响。只有盗卖盗买间的股票数量余额价值,才可认定为对受害人的损害,其计算方法与前述股票被盗卖行为下情况一致。

另外,在股票先被盗卖后被盗买情形下,因股价变动,如果被盗买回的股票数量高于或等于被盗卖的股票数量,且受害人的资金未被盗用,则因股票价值总额未受影响,应认为受害人未发生损失。如果被盗买回的股票数量高于或等于被盗卖的股票数量,但受害人的资金被盗用,则受害人的直接损失即为该部分被盗用的资金,此时受害人没有需要法律救济的间接损失。

五、结语

综上,股票窃用交易行为是股票二级交易市场比较常见的证券不当行为。对股票窃用交易行为的类型、构成要件和损害赔偿责任的分析,有助于认识各种类型的股票窃用交易行为的发生原因和行为特征,也有助于在司法实践中清晰认识商事行为中各主体间利益的均衡与冲突,从而正确介定各方主体的民事责任。在证券市场上,一方面,对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应该是立法和司法的重点;另一方面,对于市场的主要参与方证券商而言,法律如果不能创造一个高效、安全的市场环境,则整个市场将失去活力。因此,在具体确定某一股票窃用交易行为的侵权行为责任和损害赔偿范围时,司法实践可从前述立场出发,推动我国证券市场法律适用进程的进步。

(原载《法商研究》2004年第2期)

[1] 笔者对全国法工委牵头开发的《国家法规数据库》子库《人民法院案例选》(由最高人民法院应用法研究所编选)的检索,从1992年截至到2001年底,已选录的相关案例达到13件,主要有上海万国证券公司武汉营业部诉郁伟等3人返还股票交易恶意透支资金纠纷案,张如江诉深圳经济特区证券公司上海业务部因填错委托购买股票数额造成垫支被低价抛售股票损失赔偿纠纷案,裔式成、方秉寅诉浙江省证券公司上海营业部工作失误致其股票交易损失赔偿纠纷案,周水英诉无锡市证券公司明知透支仍代其买入股票后强行平仓赔偿损失纠纷案,王鲁穗诉四川省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股票交易中将其卖出指令误报为买入赔偿损失纠纷案,国泰证券有限公司哈尔滨营业部诉郭志文等股票透支交易纠纷案,华芳诉江西省上饶地区工商银行信托公司证券部等将其股东代码公开致其股票被盗卖赔偿案,朱丽云诉广州市同福证券部不尽严格审查义务致其股票被盗卖、保证金被盗提赔偿案,林丽琼诉华夏证券有限公司厦门业务部通买通卖方式下股票被盗卖赔偿案,上海中大证券投资咨询公司诉李雅非归还出借的股票融券纠纷案,朱在国诉赛格证券部审查不严致其股票被盗卖赔偿损失案,朱晓玲诉衡阳证券部擅自动用其资金和股票炒股致其损失赔偿案,王东方诉国泰证券有限公司广州营业部贷款给其买卖股票不能还款又签订股票转让合同抵欠卖出转让的股票后返还差额案。

[2] 我国证券法第三章第四节规定的 “禁止的交易行为” 并没有涵概所有证券市场可能涉及的违法行为,但有些著作在讨论证券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时,往往直接使用“证券禁止行为”或“禁止的证券市场行为”等概念,参见符启林主编,《中国证券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版,第八章;王建平主编,《证券市场风险的法律规则》,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版,第七章;此类概念含混不清,易于引起误解。本文建议使用“证券不当行为”来指代那些发生在证券市场的可能违反了强行性法规或者同行业职业准则但并不一概被禁止的行为。类似的用法请参见河本一郎、大武泰南,《证券交易法概论》,法律出版社2001版,第306页。

[3] 笔者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信息中心和北京律典通科技有限公司开发的中国法律应用系统(律典通)的《论文目录查询》(1995至今)中对“股票盗卖”,“盗卖”,“平仓”,“窃用”,“透支交易”,等关键词进行查询,得到相关篇数为2篇,分别是王新平、李映红:《股票被盗卖后民事责任的承担》,载于1997年9月2日《人民法院报》;喻宇红,《股票盗卖案件中民事责任的界定》,载于《四川审判》1998年第1期。此外,2002年可见的文献有张新宝、郭莉蓉:《窃用他人帐号、密码等进行证券交易致人损失的法律责任探讨》,载于2002年5月24日《人民法院报》 .

[4] 关于股票交易程序,可参见屠光绍主编:《交易体制:原理与变革》,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版,第236页以下。

[5] 参见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上册,法律出版社2003版,第348以下;张新宝:《中国侵权行为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第二版,第200页以下。

[6] 诉的识别,依据不同的诉讼标的理论有不同的规则,最初的旧诉讼标的说以实体法权利义务关系为基础,因此相关讨论与实体法并无二致;但新诉讼标的说则以当事人诉的声明或事实理由作为诉的识别标准,由此可能导致实体法与程序法判断上的不一致,参见江伟主编:《 民事诉讼法学》2002版,第60页以下。

[7] 沪、深两市均实行中央净额结算制度,在此制度下,登记结算公司并不与投资者直接进行每日结算,而是与各证券公司交易日的所有证券卖卖进行轧差,产生一个清算净额,然后进行交收。证券公司则自己与投资者进行每日清算,因此登记结算公司并不监督投资者的卖空行为,而是由证券公司进行监控。如果证券公司监控不到位,则会出现投资者恶意透支的情况。参见屠光绍主编:《结算系统;运作与趋势》,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版,第216以下。

[8] 参见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上册,法律出版社2003版,第370以下。

[9] 关于中国股票交易制度沿革,可以参见屠光绍:《交易体制:原理与变革》,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版,第241以下。

[10] 比较典型的案例如银广夏股票盗卖事件,从9月10日银广夏股票复牌第一天,到9月14日第5个跌停板为止,在5天的时间内,全国有9位股民的帐户上出现股票被盗卖后再被盗买入银广夏的案例,被盗买入的银广夏股票高达83300股,占这5天银广夏股票总成交量的33.96%,累计损失126.56万元。该案至今未有明确结论,相关问题既涉及投资者自身的过错,也涉及证券营业部的安全保障义务是否得到适当履行。相关报道载于2001年10月25日的《上海证券报》第五版。

[11] 如北京一股民状告银河证券北京安外营业部股票买卖纠纷案, 该案中原告贾诉称在其不知情情况下股票帐户上的1.2万股爱建股份和1万股华东医药下被分别被盗卖,并于当日分两笔以22.45元的成交价格被盗买了1.7万股银广夏,导致其直接损失人民币30万元左右,并认为安外营业部对她股票被盗卖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贾没有证据证明本案股票交易委托指令是证券营业部窃取其密码或利用自身技术服务优势所为,也不能向法庭提供因安外营业部电脑交易系统不安全或管理不善致使他人侵入系统或破解其交易密码进行涉案股票买卖的相应证据。贾提出的安外营业部所使用电脑交易系统存在安全问题的上诉理由,也缺乏事实依据,因此,二中院依法维持一审法院判决。参见2002年9月5日《上海证券报》。

[12] 参见张新宝:《中国侵权行为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第二版,第160页。

[13] 参见张新宝:《中国侵权行为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第二版, 第72以下。

[14] 参见王泽鉴:《侵权行为法》第一册,中国政法大学2001版,第228页以下。

[15] 张新宝、唐青林:《经营者对服务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法学研究》2003第3期。

[16] 参见王泽鉴:《侵权行为法》第一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版,第189页以下。

[17] 参见张新宝:《中国侵权行为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第二版, 第115页以下。

[18] 参见曾世雄:《损害赔偿法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96页以下。

[19] 关于证明责任分配和证明标准,参见江伟:《民事诉讼法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88页以下。

[20] 采用赔礼道歉为救济方式的案例,王鲁穗诉四川省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纠纷案,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应用法研究所编,《人民法院案例选》1996年第二辑,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年版,第155页以下。

[21] 采用返还财产为救济方式的案例,如朱在国诉赛格证券部审查不严致其股票被盗卖赔偿损失案的二审判决,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应用法研究所编,《人民法院案例选》1999年第三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第194页以下。

[22] 林丽琼诉华夏证券有限公司厦门业务部通买通卖方式下股票被盗卖赔偿案,参见符启林,《中国证券市场十年著名案例评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21页以下。

[23] 朱在国诉赛格证券部审查不严致其股票被盗卖赔偿损失案中的一审判决即是如此。参见前引注22.

[24] 朱丽云诉广州市同福证券部不尽严格审查义务致其股票被盗卖、保证金被盗提赔偿案一审判决。本案中一审、二审判决中的损害计算均含糊不清,缺乏依据。参见《中国审判案例要览》(1997经济审判暨行政审判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12页以下。

[25] 相关案例参见《股票账户还得自己看紧点》,2002年9月5日《上海证券报》。

[26] 国泰证券有限公司哈尔滨营业部诉郭志文等股票透支交易纠纷案中,人民法院即是如此处理。参见单长宗主编:《中外证券法、期货法研究与案例评析》,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年版,第299页以下。

[27] 相关案例参见《第二起银广夏股票盗买案开庭》, 2002年3月20日《上海证券报》。

[28] 王鲁穗诉四川省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纠纷案,参见前引注19.

股票投资方法范文9

【关键词】金融市场 羊群效应 风险 收益 价值投资

一、金融市场概述

金融市场是指资金供应者和资金需求者双方通过作用工具进行交易而融通资金的市场。换句话说,金融市场是实现货币借贷和资金融通、办理各种票据和有价证券交易活动的市场。作为资金融通的市场,其构成十分复杂,是由许多不同的市场组成的一个庞大体系。金融市场是一个动态开放的市场,其参与者众多,人们倾向于认为多数的决定是最合理的,进而引申出羊群效应这种不利于资本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非理。一般根据金融市场上交易工具的期限,把金融市场分为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两大类。当前,我国证券市场中股价波动较大。一方面,股价波动是股票的固有属性,是受证券市场的不确定性、信息不对称、投资者的风险偏好程度等因素的影响和制约的。另一方面,股价暴涨将引起股市泡沫,且这种虚幻繁荣有投机性、价格高估、突发性、联动性等特点。

二、金融市场中多数投资者的行为分析

金融市场运作的虚拟性和信息的不对称性,使股票投资具有极大的风险。近年来证券市场在各个方面都出现了极其复杂的变化,导致市场操作难度加大。在国际化、全流通、专业化、价值化等视野下,投资者必须思考如何运进行股票投资,在买卖股票时需采用什么样的投资理念、方法和策略,以及应该优先买卖什么样的股票。然而,就目前而言,绝大多数的投资者都没有意识到这一点,羊群效应这种非理性的行为就像魔咒一样,不断左右着广大投资者的思想。

羊群效应是指投资者在信息环境不确定的情况下,行为受到其他投资者的影响,模仿他人决策,或者过度依赖于舆论。即市场中的压倒多数的观念,而不考虑自己的信息的行为。由于羊群行为涉及多个投资主体的相关,对于市场的稳定性、效率有很大影响。我国投资者的理性意识还不健全,跟风等各种非理现象比较突出。研究表明,在市场大幅下挫的时候给投资者带来的抛售压力明显大于在市场上涨时给投资者带来的购买冲动。在市场大幅下挫时,大盘的走低使得大部分投资者担心自己持有的股票价格也会大幅下挫,于是纷纷抛出股票,这种卖方的羊群行为反过来使得许多股票价格同时下降,这样形成了价格下降和抛售羊群行为之间的正反馈。在市场大幅上升时,虽然有一些投资者看好市场,大幅增仓,但是也有些投资者担心价格过高而不愿跟入,此时投资者的行为相对分散,跟风行为低于在熊市中的羊群行为。

三、股票投资中的风险及收益的再认识及价值投资理念的引入

1、风险

所谓风险,一般的理解是指遭受各种损失的可能性。股票投资的风险是指实际获得的收益低于预期收益的可能性,而造成这种可能性的原因是股息的减少和股票价格的非预期变动。

风险一般可以分为系统风险和非系统风险两大部分。系统风险是指总收益变动中由影响所有股票价格的因素造成的那一部分。经济的、政治的和社会的变动是系统风险的根源,它们的影响使几乎所有的股票以同样的方式一起运动。非系统风险是指在总风险中对一个公司或一个行业是独一无二的那部分风险。管理能力、消费偏好、罢工之类的因素造成一个公司利润的非系统变动。非系统因素基本独立于那些影响整个股票市场的因素。由于这些因素影响的是一个公司或一个行业,因此只能一个公司一个行业地研究它们。因非系统风险仅涉及某个公司或某个行业的股票,所以,投资者可以通过审慎的投资选择来减少甚至避免非系统风险。非系统风险的主要形式有金融风险、经营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性风险。

2、收益

股票投资收益是指投资者投资行为的报酬。一般情况下,股票投资的收益主要分为货币收益和非货币收益两大类。货币收益是投资者购买股票后在一定的时期内获得的货币收入,由两个部分组成。一是投资者购买股票后成为公司的股东,并以股东的身份,按照持股的多少,从公司获得相应的股利,包括股息、现金红利和红股等,在我国的一些上市公司中,有时还可得到一些其他形式的收入,如配股权证的转让收入等。二是因持有的股票价格上升所形成的资本增值,这正是目前我国绝大部分投资者投资股票的直接目的。非货币收益的形式多种多样,如投资者购买股票成为股东后,可以参加公司的股东大会,查阅公司的有关数据资料,获取更多的有关企业的信息,在一定程度上参与企业的经营决策,在企业重大决策中有一定的表决权,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满足投资者的参与感等等。

投资者要提高股票投资的收益率,关键在于选择购买何种股票以及在何时买进或抛出股票。任何股票投资者都希望自己能买到赢利丰厚、风险小的股票,因此,在做出投资决策时,一般都要考虑投资对象的企业属性和市场属性。股份制公司企业属性的好坏,主要是通过公司的财务指标、公司的行业背景及其成长性、发行公司的规模等各方面的因素来进行考察。

3、价值投资

在进行股票投资决策时,进行股票的内在价值分析,可以使投资者更加理性和成熟,避免投资的盲目性以及短期的逐利行为。

股票投资内在价值评价的目标是股票投资人得到稳定可靠的收益,而尽量避免风险。从投资者角度来看,一支股票的收益性越大越好,而它的风险性是越小越好,对于一些长期持有者来讲,股票的成长性是非常关键的因素。因此,采用因素法,可以将股票投资价值的因素归结为收益性、成长性、风险性三大方面,而这三大方面又可以作进一步的细分(见图1)。

根据相关公式计算出股票收益性、成长性和风险性的分值,以定量分析的方式对股票进行综合评判。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A:对会计报表中的数据经计算和无量纲处理后,得出C层数据;

B:采用因子分析法分别计算出B1、B2和B3的得分值;

f(B)=Σ(C层因子得分×因子贡献率)

C:用层次分析法分别计算出B1、B2、B3的权重W1 W2 W3,计算股票的内在价值:F(A)=f(B1)W1+f(B2)W2+f(B3)W3

四、实证分析

本文结合宝钢股份股价走势,利用相关模型说明进行风险收益分析在投资决策中的应用。研究方法说明:在该实证分析中,我们选取的是宝钢股份在最近一个月的股票收盘价并将其作为研究样本,利用EXCEL的数据分析工具库,通过估计出一个绝大多数投资者所能接受的投资预期回报率。首先计算出股票的波动性,即样本的标准差;其次做出股价运行的模拟模型,基本可以看出预测的股价和实际价格的偏离程度;最后做出股价的正态分布图,观测出价格出现频率最高的区间。

研究目的:通过以上的定量分析,可以获得现实股价和预期价格的偏离程度,衡量出其风险程度,并验证股价走势属于正态分布。以图形的形式使得投资者对股价的走势有一个比较系统的了解,做到心中有数,在看出股价的分布概率的基础上,结合技术分析中的经典假设――历史会重复,为未来的投资决策做基础。

假设有10%的投资回报率,以最近27天的数据为样本,并认为一年有250个交易日。在表1中,通过Ln(number)函数的使用,对每天的股价比求对数,得出日投资回报率,进而使用STDEV函数求出日标准偏差,最后乘上250个交易日SQRT(250)可获得该股票的年波动率,利用EXCEL软件,可以轻易得出其年波动率为53.91%。

结合对该股票年标准偏差的计算(53.91%),紧接着要对股价运行进行模拟,将时间的步长值定为1,从而设立时间序列。

首先要对我们估计的年收益率进行连续复利调整,以Mu代表预期收益率,代表股价的波动性,那么可以得到调整后的预期回报率为Amu=Mu-^2/2=-4.53%。

其次,利用RAND函数在这27天中进行随机抽样,并通过函数NORMSINV将随机样本转换为正态随机分布。

最后,在信息不对称的前提下,本文将股票价格分为两部分,即股票价格=确定价格+不确定价格。这里要说明两点:一是对于股票价格,由于是在原来价格基础上进行模拟,故接下来的价格自然不能再使用原来27天的观测价格,而后一天的股价=目前股价EXP(时间步长值Amu/250+后一天的随机抽样正态分布值SQRT(时间步长值/250));二是对于其中的确定价格,可以由公式:今天的确定价格=昨天价格的确定部分EXP(AMu时间步长值/250)得出。宝钢股份的当前价格为16.45元。

根据表1的天数、股票价格、确定和不确定四栏,可以画出模拟图形,该模型以可视化的方式来展示出股票价格是如何遵循几何布朗运动假设而变化的。我们可以通过计算机反复按F9来生成多个不同的价格通道,并观察到模拟股票价格通道与实际股票和股指的股价历史有着惊人的相似性。

在表1对股票风险的测定基础上,进一步创建一个模型,使其能在一个图表中很好的显示股票价格在未来某一时点的对数正态分布。在该模型中首先需要计算出股票的最低以及最高价格,利用EXCEL的分析数据库,股票的最高(低)价格=EXP((Ln(目前股价)+AMu时间期限)+/-4SQRT(时间期限));其次在得出股价的步进值后列出其价格序列,本文将宝钢股份的价格范围划分为200个相等步进值,因此该股票的价格步进值为(最高价-最低价)/200;最后利用NORMDIST函数求出股价的累计概率。

将以上数据进行图表化,可以更加清晰的看出正态分布的趋势以及股价出现概率最大的区间。该模型可以使投资者感受到股价未来价格的分布将如何随各种影响变量的变化而发生变化,例如通过改变标准偏差,可以观察到波动性很低时,分布趋向于对称分布,而波动性很高时,分布的斜率也会加大。同样,时限很短时,分布基本上是对称的,而时限加长时,分布的斜率也会越来越大。

五、结论

作为金融市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股票市场在直接融资领域内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任何非理性的投资不仅会扭曲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在带来巨大波动的同时还会影响实体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因此,构建一个理性的投资环境是非常有必要的,也是目前我们最应该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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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安东尼・桑德斯:金融市场与金融机构[M].人民邮电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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