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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及合同管理集锦9篇

时间:2023-06-18 10:30:50

招投标及合同管理

招投标及合同管理范文1

关键词 :建筑工程 招标 投标 合同管理

随着我国的经济发展,我国的建筑事业也取得了不小进步。自引入招投标制度以来,我国的建筑市场正逐步向规范化、制度化方向发展。建筑工程的招标与投标项目作为建设工程的市场交易过程,其实质应是一种公开、公平、开放式的签定合同的方式。我国引入招投标制度较晚,目前在招投标过程中还存在一些不足,需要我们对此进行探讨。

1. 建筑工程招投标概述

1.1 建筑工程招投标概念

建筑工程的招标主要是指建筑单位就其拟建设的建筑工程公告,通过法定方式吸引建筑工程承包商参加竞争,通过法定程序择优选择承包商的法律行为;建筑工程的投标是指经过审查获取投标资格的建筑单位,按照投标文件的要求,向招标单位填报投标书,争取中标的法律行为。

1.2 建筑工程招投标的意义

我国建筑工程实施招投标制度是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的,主要体现在:

1.2.1 规范市场

我国建筑事业以前的交易方式为任务分配形式,这样不能保证合理的工程造价,具有一定的机械性。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在建筑领域引入招投标制度,交易方式变为了以市场为中心的交易形式,建筑产品得到了商品化和市场化。在市场的作用下,建筑工程的工程造价更加趋于规范、合理。同时,我国制定了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有利于有关部门对建筑工程的监督和管理。

1.2.2 促进行业发展

建筑市场中采取招标投标的方法,各个建筑承包单位为了中标,会不断地提高企业内部的管理水平、技术水平、增强企业信誉,不断增加自身的企业实力。在市场经济中,各个承包单位之间相互竞争,客观上有利于建筑行业新技术、新设备的研发与推广,促进建筑行业的整体发展。对于招标单位,由于是对投标单位综合考量,从优选择中标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质和量上都可以达到更好的效益,实现双方互赢。

2. 建筑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的关系

建筑工程招投标与施工合同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招投标管理机构除了监督招投标活动外,还要对施工项目合同的签订及履行进行监督。这是因为,建筑工程的招投标过程也是建筑合同的谈判与签订的过程。从市场行为上来看,招投标的过程也是发包方和承包方的交易过程,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正是对这种交易行为结果的确认,从而形成确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此外,从招投标的跟踪管理的角度去看,想要评价招投标项目是否成功,只有通过检查与监督双方对于施工合同中各项条款的履行情况才能体现。

在实际操作中,招投标的管理单位要正确处理好招标、投标和合同管理之间的关系,三者之间的关系密不可分,相辅相成。正确处理好这三者之间的关系,有利于保证建筑市场的持续稳定发展。

3. 加强建筑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的手段

建筑领域中的招投标与合同管理对市场的发展起到引导和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被人们普遍地接受。虽然我国制定了较为健全的法律规范,但是建筑工程招投标和合同管理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如建筑工程招标不规范、缺乏合同意识,存在假公开投标和串标、对投标单位资质审查不严格、过分重视投标报价等一系列问题。在实际操作中,要以解决现实中存在的问题为目标,加强招投标与合同管理的手段。

3.1 改革招投标体制

改革招投标体制首先要做到管办分离,对建设、财政、招投标管理办和监察局等行政管理、监督部门和招投标交易中心、产权交易中心、招标机构等办事机构进行分开化设置,使其之间不存在利益关系和隶属关系。其次,加强招投标中心的公平作用,通过区域融合、行业融合等方式,能够最终取消区域的界定,进而达到统一的招投标制度。此外,还有提高工作效率,进行相关部门的合并和职能部门的分离。

3.2 建立投标组织机构

在投标机构的设置上,建筑企业必须要按照企业自身的特点,组织自己的投标机构,并能够掌握投标技巧。投标组织机构的设置是有一般性原则的,即要结构精简、分工合理,权责明确,各部门之间协调运作。设立投标组织除了要遵循一般性原则外,还要明确设立该机构的目的,即要通过这支有知识、有水平的专业队伍,在建筑招投标市场中,能够顺利的拿下项目,进军建筑市场。

此外,为了规范投标行为,投标单位还要认真编制标书。首先要认真阅读和研究招标文件,熟悉招标文件的工程综合说明、施工图纸及相应的说明书和工程量清单,还要弄清合同条件,了解施工合同中承包单位的责任与义务。其次,承包单位要进行现场踏勘,对现场的自然条件、施工条件和经济条件进行仔细勘察。在做好充足工作的情况下,认真编制标书。

为了增加中标机会,承包单位不得采取违规违法的手段,应当采取合法手段公平竞争。承包单位可以聘请专家进行预测,为决策提供较为科学的依据;在进行工程报价时,要把握好投标报价的高低带来的利弊关系,既不能高出拦标价,也不能以比成本价更低的价格和苛刻的附加条件去赢得工程项;承包单位为了降低风险程度,应以工程的难易程度确定项目的单价,根据工程量的多少决定增减项目单价,按照工序的先后顺序调整项目的单价等等。

3.3 加强建筑工程投标风险预测与防范

工程项目风险主要来源于投标报价价格、工程量风险、合同风险等。这些风险与投资控制、进度控制、质量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并形成一个独立的组成部分,且只能依靠项目管理人员分析预测。做好建筑工程投标风险预测与防范,认真研究招标文件,了解对手情况,规避风险;注重投标报价技巧,合理确定企业定额标准,选择适用不平衡报价法、多方案报价法、替代方案报价法、并合理确定企业定额标准;注意风险的转移和风险的分散;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控制风险损失。

3.4 加强过程管理

对招标单位进行诚信评估,进而建立有关诚信档案,对影响正常招标秩序的行为记入诚信档案,对不法行为进行预防和处理。同时,还要对招投标过程中的合同进行严格控制,保护合同双方的权益。可以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组织,对工作人员进行定期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坚决落实持证上岗制度,确保工作人员对业务的熟悉程度。此外,还要规范评标阶段的行为,建立评委专家库,制定管理统一、专业齐全的评委专家名册,加强对评标专家的培训、考核、评价和动态管理,每年对专家的评标工作进行综合评价,取消其评价不合格的评委的评标专家资格。

4.结束语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建筑领域的建设模式也更加地灵活多样。实行招投标制度的意义在于通过招投标引进竞争机制,缩短建设工期、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公平竞争、激发市场活性等等。为了使招投标制度在建筑工程领域更好地发挥作用,我们要不断地总结经验,理清思路,解决现实中存在的问题。

参考文献:

招投标及合同管理范文2

招投标与合同管理之间有内在关联,招投标是合同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合同的谈判、订立都建立在适合的招投标环节,例如合同的谈判是在招投标结束之后才进行,而招投标阶段则是双方考察的重要阶段,因此招投标是合同的一部分,招投标是合同管理的基础,而订立合同则是招投标的结果。随着我国招投标制度的不断完善,尤其是建筑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不断深入,招投标合同管理也越来越规范,但是通过实践调查其仍然存在一些问题,表现为:

1.1合同管理与招投标不同步

虽然招投标是合同管理的一部分,基于经济成本因素考虑实现合同管理与招投标同步性是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的重要举措,但是根据调查目前仍有大部分企业没有达到合同管理与招投标同步的状态:一是招投标文件编制的质量不合格。很多业主单位对于工程建设招标文件没有做出详细的描述和解释,导致在最终的招标过程中无法满足预期的要求,这样为后期的管理工作带来诸多合同纠纷问题。例如招标文件上并没有明确对主要条款的实质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导致在后期的合同签订过程中出现纠纷;二是合同管理与招投标阶段的衔接不够。在实践中部分企业往往将精力放在工程招投标阶段,而忽视对合同管理的后期监管,导致合同管理工作脱离招投标实际要求。

1.2招投标机制不规范,存在虚假招投标

虽然我国加大了对招投标的管理力度,例如针对招投标中的“黑白合同”问题,及时完善了相关的法律解释。但是我们也必须要清晰地认识到招投标机制所存在的缺陷,例如虚假招标、不科学评估以及规避招标等等。

1.3合同管理体系不完善

合同管理体系不完善主要是针对招投标完成之后后续工作体系没有及时跟进:一是建筑施工方的判断力度比较弱。在实践中当招投标结果公布后,中标企业并没有及时组织合同管理人员与业主方进行合同拟定方面的沟通,尤其是对于关键性的细节问题缺乏全面考虑,导致在后期的施工管理工作容易发生纠纷;二是合同管理人员的风险意识不足。虽然招投标之前企业对于项目有了全面客观的分析,但是由于合同管理人员的风险防范意识不足,不能及时办理交接手续或者没有理性的研究合同内容,从而出现经济损失。

2加强招投标工程合同管理的具体对策

基于实践中招投标工程合同管理所存在的问题,我国必须要加强对招投标工程合同的管理工作,通过完善的制度体系堵住漏洞,为此提出以下加强管理的措施。

2.1规范招投标文件内容,实现合同管理与招投标同步

造成招投标工程合同管理问题最大因素就是合同管理与招投标脱节,因此一方面要加强对招投标文件内容的规范化管理,避免出现文件编制问题。例如招标单位要加强对招标文件内容的规范,要明确项目竣工、交货的具体时间及技术要求等;另一方面要实现合同管理与招投标同步。实现二者同步是提高招投标工程合同管理效率的基础,为了实现二者的同步要求合同管理与招投标管理人员要坚守职责,了解招标工程的信息。例如合同管理者要参与招投标的全过程,并与招投标的负责人员一起审查相关的招标文件,及时了解招投标的情况,便于招投标的负责人员调整招标内容,并及时予以一些可行性建议,减少、避免不规范、不合法的行为,促进合同可行性得到保障的同时最大程度上保障企业的利益。

2.2完善招投标机制,健全监管评价体系

完善招投标机制是降低合同管理问题的重要举措:一是我国要进一步完善招投标制度,明确招投标的细节实施法则,避免因存在字里行间的歧义而引发其他不必要的影响,进而推动招投标工作的合理性、标准性、科学性、规范性等;二是健全监管评价体系。为避免虚假招标、阴阳合同的出现,监管部门必须要加强对招投标全过程的监管力度,例如为了避免出现虚假招投标现象,相关监管部门要利用大数据等平台实现对招投标专家的随机选取,以此保证招标结果的公正性;三是要加强对合同内容的监管,通过格式化管理明确各项具体的工作标准和流程。

2.3强化合同管理体系建设,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综合素质

针对合同管理人员谈判能力弱、谈判跟进不及时的现象,要强化合同管理体系建设,提升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首先强化合同管理体系的建设,例如招标单位要结合项目具体要求细化合同内容,以此在后续的合同谈判中获得主动地位;其次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的风险防范意识。风险意识是合同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的,在进行合同管理实质性工作前,合同管理人员要对项目单位的履约能力、信誉等进行调查,根据分析结果提前设计风险防范条款等;三要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的业务能力,通过专业化的技能提高合同管理的效率。

参考文献:

招投标及合同管理范文3

关键词: 招标投标 工程建设 合同管理

中图分类号:TL372文献标识码: A

一、市政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招投标单位和个人主观法律意识淡薄,有待进一步提高

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在发展市场经济的过程中,针对市政招投标中先后出现的种种不规范行为,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以保证市政招投标市场稳健、有序地向前发展;从而规范市政工程的招投标市场,使之走向规范化、专业化。但是在实际招投标市场中一些单位和个人对这方面的法律法规知识缺乏、法律意识淡薄。使国家《招标投标法》不能在实际招投标市场中很好的发挥作用,流于形式,起不到规范市场的作用。所以才会在整个的市政工程的招投标市场中存在非法挂靠、违法转包的现象。

从表面看,很多市政工程项目在实施招投标的过程中,是建立在双方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之上的。但是我们透过表面往实质看,却发现很多建设工程的招投标背后受到各方各级的行政干预的。建设单位并不是通过招投标来选择施工单位的,而是事先已经由行政单位内定了施工单位,再通过公开招投标来走个过场罢了。这种表里不一的现象在全国各地的市政招投标过程中是广泛存在的。

2、招投标市场存在“僧多粥少”,恶意竞争现象

1)串通投标的现象严重

所谓串通投标就是指投标者之间串通投标,抬高或压低标价,以及投标者为排挤竞争对手而与招标者相互勾结的行为。在市政工程的招投标过程中,串通投标的行为具体的说有两种方式:一是投标者互相串通围标。在参加投标之前,相互串通的投标人间以口头、书面、电话等形式互相沟通,内部按报价高低拟定多个报价投标,从而达到既定中标人和中标价的目的。二是投标者和招标者互相串通投标。在公开招投标之前,招标人给拟定中标人事先泄露标底,并且投标人通过事前与招标人的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排挤其他投标人以便达到中标目的。

投标人间或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通过私下暗箱操作、进行幕后非法交易的恶劣行为,不但破坏了招投标市场的公平竞争规则,而且使国有资产大量流失,造成不良的社会风气。

2)当地政府行政部门干涉投标,限制或排斥外地投标单位。

地方政府为保护当地施工企业的市场,在投标报名、资格预审等过程故意为外地施工企业设置“门槛”,刁难外地企业顺利介入投标。比如:在投标报名前要求外地施工企业首先到当地省、市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备案,而备案截止时间短,外地企业来不及办理手续报名时间已经截止;资格预审程序中非法要求外地投标单位提供在本地的施工业绩,进而排斥外地施工单位进入本地市场;开标过程非法要求外地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到场等不法行为;

为达到保护本地企业的利益,行政单位联合招标人通过不正当的手段对整个招投标的过程进行干预,排挤其他投标者。严重的扰乱了整个市政工程正常的招投标工作秩序,破坏了招投标工作的公正性,在一定程度上失去了招标的意义。

3、招标人对招投标的重视力度不够,寻找借口,规避招标

主要表现在通过非法手段将整个的市政工程项目化整体为部分,再分包给不同施工单位。我国《招投标法》规定,如果一个市政工程的各种工程建设施工费用概算价在50万元及以上,必须进行公开招投标。所以,一些单位为了规避招投标,把符合规定的项目人为的进行拆分、肢解,化整体为部分,从而使整个项目免于招投标。或者是把整个市政工程项目分阶段报批,只申报部分项目,从而使每一次的项目都达不到法定招投标数额,从而免于公开招投标。

4、缺乏客观、公正的评标和定标方式

评标、定标方法不科学、不合理。很多招标单位在进行招标之前,没有依法客观地制定一套公平、可行的评标规则,在进行整个项目的招投标过程中,设立的评标、定标方法不科学,具有倾向性。使整个招投标过程失去了公平,甚至使许多别有用心的投标者钻了空子,让招投标失去了原来的意义,还造成了无法挽回的损失。

5、合同管理不够严格

据法律规定,招投标工作结束后,中标者应该在中标通知发出的30日内,与投标者订立合同。合同订立依据招标文件中的双方约定的条款订立。但是实际情况是,在招投标工作结束之后,招投标方为达成“共赢”,私下签订“阴阳合同”。施工过程中以各种理由,各种借口,随意变更施工内容或要求,增加投资额,造成整个投资超出之前的计划,之前的招投标失去了意义。

二、合同管理

合同管理对招标投标工作的影响合同文本是招标文件不可分割的部分,同时合同文本也是投标单位进行报价的重要依据。但往往合同管理人员对招投标过程理解不深入,认为招标过程和合同签订是两个相互独立的过程,招投标只是为了确定投标单位,而确定了投标单位之后才正式进入最终合同的签订阶段。合同管理人员没有加强对招标阶段合同文本的重视,导致投标单位在投标时对工程项目认识不全面不准确,缺乏可靠的测算依据而导致报价不合理,投标质量低下。这些招投标过程和合同签订过程脱节的现象,使招标失去真正的意义,远远达不到招标工作应有的效果。

三、 招标投标工作对合同管理的影响

1、最终签订的合同文本与招标文件中合同文本出现较大偏离。在招投标过程中,投标单位为了达到中标目的,往往对合同条款不加细致研究,一味地响应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款,在最终签订和履行的合同与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款存在一定的差距,甚至违背合同条款。原因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招标文件中的合同在投标单位看来只是一种表面形式,认为只要在招投标阶段能够中标,就达到投标的目的了,试图在定标后在合同签订阶段再与发包方另行沟通;另一方面在合同签署时投标单位不计成本,有意迁就发包方,违心操作,虚假地提高质量等级、缩短工期,或者以较低的成本,甚至低于建设成本的方式承包工程,难以确保工程质量,合同执行时出现问题在所难免,使得工程建设项目工作效率低,问题频出。

2、 委托招标机构进行招标时,招标机构承担招标文件的编制工作,由监理单位负责承担合同管理,出现招标工作和合同管理之间的分离与脱节。在编制招标文件的过程中,由于招标人员缺乏丰富的工程实践管理经验,他们只负责招标文件的编制,而不参与招标合同的管理,导致编制招标文件的水平低下,业务能力难以提高。在合同编制过程中出现不专业、不准确、不全面,后期的合同管理、合同执行就会面临很多困难。合同是管理的标准和依据,管理依据合同而进行,如果合同内容不完善,在执行时随意性就比较大,给变更工程合同以及出现问题进行索赔带来很多问题。许多工程在完工之后,都违背了招标单位在招标时的初衷,出现工程实际与原来招标文件中合同已大相径庭的现象,导致招标人的利益受到损害。

四、做好市政工程招投标和合同管理措施

1、做好市政工程招标工作

做好市政工程的招标工作,主要是做好控制价的管理,严格执行工程计价规定,加强控制价的监督等。

1)明确控制价管理的作用

在市政工程建设投资项目中实行招标控制价管理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遏制投标人投标报价过高及超概算或超预算高价中标的作用,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的成本可以显著的得到控制。如果在招标控制价的实施过程中,出现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过低或者随意下浮等情况,不能充分考虑到市场供求状况和合同实施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因素等,施工单位的利润空间被大幅度压缩,就会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产生不良的影响。所以,各级市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从科学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到控制价管理的作用,进一步加强招标控制价管理工作,合理控制工程造价、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

2)严格执行工程计价规定

招标控制价是招标人对招标工程设定的最高限价。凡是达到市政工程招标规模和招标标准的国有资金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施工应全部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并应编制招标控制价。对于超过招标控制价的投标文件应该不予考虑。对于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应该是具有相应资质的市政工程造价咨询公司来编制,确保编制的质量。招标控制价的编制依据应该是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要求,符合市场价格的水平。做好加强控制价的监督,确保控制价的平衡,定期对控制价进行监督检查。

2、做好投标报价工作

市政工程因为项目要求高,政治性强,多处在市区,造价较高,做好投标报价工作,才能有利入企业的中标工作,首先要做好各清单费用的确定,做好投标基价的分析,注意一些细节,才能做好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投标报价工作,提高中标率。

1)各清单费用的确定

根据市政工作的特点,施工企业只有结合现场的情况,按照现行的定额规定对人工、材料、机械消耗量等去做报价,做好分部分项工程的清单费用,做好其中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综合费率和风险费率等方面的费用。做好措施项目清单费用的确定,规费和税费也得考虑,还有一些零碎的工程项目费也得包括在里面。

2)做好投标基价分析

投标的基价完成后,就需要对做出的报价进行分析,具体方法有指标分析、工料机正常指数分析、历史基价分析等。指标分析可以按照不同专业、不同项目、不同地区统计的指标进行,例如桥梁按桥面平方米造价,路面按结构厚每平方米造价等有关指标对各单位工程进行分析,与指标差别较大者要重新进行基价检查,分析是否在标价编制时发生错误,进而调整报价。工料机正常指数分析法是将单位工程的人工、机械、材料费独立抽出,根据其占报价的比例,分析是否在合理范围确定投标基价的正确性;在分析工、料、机费用的同时还要分析其用量,单位工程的用工量和用料量都有一个合理指数,参照同类工程的经验,扣除项目不可比因素之后进行比较分析其合理性。历史分部分项基价分析法是在以往参与过的投标项目中,选取各种条件相等的项目,进行单价的对比,找出差别,分析原因,属于编制错误的要进行调整。

3)标报价应注意的其他问题

报价前还应充分地研究工程量清单、核算工程量。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招标人提供的,投标人根据其提供的工程量来报价,也是最终结算及支付的依据。所以,必须对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结合施工过程及最终结算时是否会变更等情况进行分析。同时,还要分析工程量清单包括的具体内容。只有这样投标人才能作出正确的报价,防止报价内容不全导致损失。投标过程中,对招标人及竞争对手的调查也是必不可少的。对招标人的调查应有以下几方面:第一,资金来源是否可靠:第二,项目开工手续是否齐全,提防有些发包人以招标为名,让投标人负责为其估价;第三,是否有明显的授标倾向。投标人必须知已知彼才能制定切实可行的投标策略,提高中标可能性。

投标报价分为四个阶段进行,计算直接费单价,计算间接费确定综合费率,确定基础标价,做出报价决策,只有做好以上几个阶段的工作,才能确保投标报价工作的准确性,做好投标的管理措施。

3、规范评标程序

1)加强评标标准化管理

首先,要改变目前的报价计分办法,根据工程发包方式不同,即包死造价或不包死造价这两种不同形式,分别采用离散型计分形式,或打靶计分形式。其次,要从各方面加强招投标管理部门的力量,根据工程的规模和造价登记,制定不同的评标方法,面对实际操作的时候,有应对的方案,而不至于面对不同的情况时候不知道怎么应对。第三,对于大型工程,特别是高架桥等工程,技术复杂,必须严格执行先评技术标,再评商务标的程序。

2)加强评标专家廉洁教育

评标前,要求评标人不得与招标人、招标机构以及投标人发生可能影响评标结果的接触。在中标结果确定之前,评标专家组不得向外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评标组成员不得收受招标人超出合理报酬以外的任何现金、有价证券和礼物,不得收受有关利害关系人的任何财物和好处。确保评标人员在评标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评标纪律,服从评标委员会的统一安排,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评标专家职责。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

4、 合同管理人员积极地参与到招投标过程中

1) 参与招标文件的编制审查。合同管理人员应积极投入到对招标文件的编制与审查过程中,将招标阶段和合同签订阶段有效地结合起来,对招标文件中有可能影响合同管理和执行的因素提出建议,完善招标文件的内容,将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文本视为有最终法律效力的合同文本,认真严肃地对待。

2) 参与招标活动的全过程。合同管理人员配合参加工程项目招标活动的全过程,例如在开标会上,作为合同管理人员参加开标,全面及时掌握招投标中的第一手资料,对各个投标商的实际情况能够更深入地了解。合同管理人员参加现场的勘察,熟悉真实的现场环境,能够比较准确、深入地有针对性地就投标单位提出的澄清问题进行专业解答。施工合同中的诸多条款都涉及现场施工条件。

3) 招标人员需加强对合同管理等工程专业知识的理解,并增加工程实践管理经验。招标过程与合同管理过程相辅相成,招标工作是一项对综合素质要求较高的工作。不但需要招标人员熟悉招投标过程,还需要加强对合同法、项目管理、合同管理及工程造价等专业知识的学习和积累,并增加工程实践管理经验。这样才能将招标工作做深做好,与合同管理有机地统一起来,保证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

结语:

综上所述,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密不可分,两者互为依托,相互影响。两者密切配合,对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参考文献:

[1]程国政.建设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M].武汉理工大学出版社,2007.

招投标及合同管理范文4

关键词:建筑工程 招投标 合同 管理

招标投标是市场主体通过有序竞争,择优配置工程、货物和服务要素的交易方式,是规范选择交易主体并订立交易合同的法律程序。招标投标,是指以招标的方式,使投标者分别提出其条件,由招标者选择其中最优者,并与之订立合同的一种法律形式。招标投标由招标行为和投标行为构成。 招标行为是指招标者为购买商品或者让他人完成一定的工作,通过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等形式,公布特定的标准和条件,公开中者书面邀请投标者投标,从中选择中标者的行为。招标行为主要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形式。公开招标是指招标者通过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单位或个人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者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单位或个人投标。实施招标行为的人为招标者,包括项目主办人和招标活动的中介机构。投标行为,是指投标者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书面提出自己的报价及相应条件的行为。任何符合招标条件的单位及个人都可以投标,实施投标行为的人为投标者。投标者必须向招标者提交投标文件,并在规定的截止日期前密封送到指定地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最突出的优点,是将竞争机制引入工程建设领域,将工程项目的发包方、承包方和中介方统一纳入市场,实行交易公开,给市场主体的交易行为赋予了极大的透明度;鼓励竞争,防止和反对垄断,通过平等竞争,优胜劣汰,最大限度的实现投资效益的最优化;通过严格、规范、科学合理的运作程序和监管机制,有力的保证了竞争过程的公平、公正。

合同管理作为工程项目管理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它必须融合于整个工程项目管理中。要实现工程项目的目标,必须对全部项目、项目实施的全过程和各个环节、项目的所有工程活动实施有效的合同管理。合同管理是指企业对以自身为当事人的合同依法进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转让、终止以及审查、监督、控制等一系列行为的总称。其中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转让、终止是合同管理的内容;审查、监督、控制是合同管理的手段。合同管理必须是全过程的、系统性的、动态性的。合同既是明确双方关系的法律文书,又是解决纠纷的法律依据。具体地讲,管理部门对合同管理工作包括:审查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招标文件中有关合同条款以及承包合同文本,监督双方签订、履行承包合同,定期检查合同的履约情况,及时调解合同纠纷,指导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中介机构的合同管理工作。 作为招投标管理机构之所以既监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又要监督施工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是因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与施工合同有着密切的联系。一是因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过程是施工合同谈判和订立的过程,就是双方当事人提出订约提议和接受订约提议的协商过程。二是从市场交易行为看,工程招标投标的过程是交易行为的过程,在这过程中,双方还没有建立依托法律的交易关系,这个关系只受有关招标投标方面法规的调整,只有中标后,承发包双方签订了施工合同,这种交易行为才通过合同这种法律形式被正式确定下来,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三是从招标投标的跟踪管理和评价招标投标是否成功的角度看,也只有通过监督检查双方对施工合同各项条款的履约情况来体现。从建设部制订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本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中看:招标文件包含合同主要条款,而组成合同的主要文件同样包括招标文件,两者互为主要内容,这就更进一步说明它们之间的不可分割性。在实际工作中我们体会到,不但管理部门要正确处理好招标投标与合同管理的关系,还要不失时机的向建设、施工单位宣传好如何看待这二者的关系,只有将两者密切地结台起来,才有利于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合同管理配合招投标共同审查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配合参加较大工程的开标和现场勘察,在开标会上,各投标企业要宣读投标书,发包方要宣布标价等,这些内容中有许多都是招投标当事人对将来签订合同条款真实意思的表示,作为合同管理人员参加开标,全面掌握招投标中的第一手资料,将更有利于合同的审查,使合同更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和可靠性。参加现场勘察,了解现场情况,是因为在合同中有诸多条款是涉及到施工现场条件的,合同管理部门掌握一些现场情况,有助于调解合同当事人的不同意见,起到协调关系、达成一致意见的作用;参与招投标项目的后期管理

招投标及合同管理范文5

【关键词】 水利工程;招投标;上海市

1 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现状

近年来,党和政府十分重视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加大了投资力度,上海市水利建设的规模也在逐年扩大。为了确保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保证公平竞争,打破行业和地方保护,防止腐败现象的滋生,上海市水利部门从1997年起就全面实行了施工招标投标制。经过3年多的不断努力,上海市水利工程承发包已全部进入市统一的有形建筑市场,并按有关规定规范运作。去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出通知,要求基础设施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主要设备、材料采购都要实行公开招标。上海市水利部门在招标工作中又加大了力度,所有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水利工程全部实行了施工公开招标,同时勘察设计、监理的公开招标工作也全面展开。

目前,上海市水利工程建设实现了两个百分之百,即应招标的工程百分之百地进行了招标,应公开招标的工程百分之百地进行了公开招标。

2 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做法

2.1 健全规章制度、建立市场运作程序

1997年,上海市水利部门制定了《上海市水利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成立7上海市水利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水利建设项目的报建、招标审批、发包资格审查、施工合同鉴证等建设工程招标过程的管理,并根据《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中“统一管理与专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与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共同了《上海市水利工程承发包管理操作流程》,进一步规范了上海市水利工程承发包管理,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全部进入市统一的有形建筑市场奠定了基础,并确立了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全市建筑市场中应有的专业管理地位,形成了在统一的大建筑市场中,各行政主管部门互相尊重、彼此协调的格局。

建立市场运作程序,是实现上海市水利工程建筑市场从无序到有序的主要内容,上海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运作的程序和管理节点主要是工程报建、工程发包资格审查、勘察设计发包及初步设计审批、监理、施工招标发包、工程合同登记、施工许可申办,为实现以建设项目为主线的建设市场的闭合管理、简化办事手续,上海市水利工程同市其它建设工程一样,实行了工程建设项目IC卡制度。该卡由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报建手续的同时申领,并按照市场的运作程序,办理各管理节点的手续,每办理完一道手续,均要打入“Y”,表示“通过”,以进入下一道管理节点,若节点单位读卡后显示“XX”,则前面的节点尚未完成,该节点管理部门的读卡机就会揭示建设单位应该先办理哪些手续,否则该节点单位就无法进行操作,真正做到“前事未完、后事不办”,促使建设单位按基本建设程序办事。

2.2 实行政府职能转变,发挥中介机构的招标作用

在实行招标承包制的起步阶段,上海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曾具体地管理过建设单位招标活动,这种做法曾为推动招标投标制起过一定的促进作用,但是,随着建设市场的培养和发展,“事无巨细、全由政府做主”的政府包办做法已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实行政府职能转变,把应该采取市场手段的事情交给市场去解决,已是大势所趋。

1997年,上海市水利部门组建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招投标机构,把招投标工作中的服务职能从政府职能中分解、转移出去,机构成立后,充分发挥了专业优势,具体负责编制招投标文件,提出评标办法,组织报名、现场监测、答疑、招标、开标、评标等各项工作。

招标中介机构招标,对于建设单位专业人员不足、业务能力差、或因长期不搞建设项目而不具备常设项目管理机构的单位,可减轻其招标工作的压力,使其招标工作能在符合国家有关法规的范围内运作,并可使建设单位节省大量的工作人员。同时,为了在同行业竞争中生存和发展,招标机构就必须在技术上精益求精,不断提高服务水平,从3年来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投标的情况看,中介机构招标作用的发挥,对规范招投标工作、提高招标质量起了很大的促进作用。

2.3 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为体现公正原则,做到公正评标,技术专家全部从评标专家库内随机抽取组成,技术标规定为暗标,即投标书中不应有任何隐含投标单位身份的内容,否则为废标。

为确保公开竞争,防止不正当的压价、串标和泄漏标底行为,合理控制标底价,上诲市水利部门实行了“无标底招标、有标底评标”的招标方法,即招标单位不设标底,只参考定额,并结合市场行情编制出参考工程造价,在招标文件中一并向投标单位公布。评标时,在技术标评审通过的前提下,商务标评审可通过抽定报价算术平均值权数和加权平均工程造价下浮率(此中两个区间在评标办法中明确),计算出期望工程造价(即为评标的标底),接近期望工程造价者得高分,技术标和商务标合计得分最高者为中标单位。这个方法也称“制约四方法”,对于制约发包方、承包方、中介方和管理方,排除不正当人为因素,确保招投标公正性起到了有效的、积极的作用。

3 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发展设想

3.1 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理顺招投标管理体制

设立专职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主要还有以下优点。

第一,使招投标管理工作制度化、经常化、专业化。招标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化工作,有完整的程序,环节多,专业性强,专职的招投标管理机构由于其专门从事招投标管理活动,在人员力量和管理经验方面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有足够的人力和精力对招投标活动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市场监督管理,有利于提高招标工作的管理水平,有利于招投标活动在“公开、公正、公平”的竞争机制下进行,有利于承发包双方利益的保护。

第二,有效地控制了市场的准入,保证市场的有序化,首先要控制市场的准入,有些具备市政资质的投标单位虽然兼营范围中包含水利工程,但却没有主营水利,按照水利部的有关规定,就不能参加某些水利工程的设计、监理、施工投标;有的投标单位在投标时提供了业绩资料,但却是分包工程的业绩,或者有同类工程的经历却没有较好的业绩等等。专职招投标管理机构通过其日常建立的一套有关企业及工程动态的资料库,对投标单位资质、业绩的审查将更加全面。

第三,有利于及时发现、解决招投标中的问题,提高招标工作的透明度和质量。专职招投标管理机构人员由于直接、长期工作在招投标第一线,业务水平比较高,经验比较丰富,比较容易发现招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假、串标压价、合法不合理等问题,并能针对出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操作性强的解决方法,同时对探索和推广科学的编标、开标、评标、定标等办法,严格专家评委的资格审查,实行动态管理,提高招标工作的透明度和质量发挥重要的作用。

3.2 建立在上海市统一的有形建筑市场下的水务工程专业分中心

目前,上海市已建立了一个交易管理中心和25个分中心,形成了总包、专业、建材、中介4个层次的,覆盖全市所有区域和部分专业的立体的有形建设市场体系。

水务工程专业分中心的成立,将会进一步推进水务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市场化、社会化、专业化和法制化,对建立一个高起点、体系完善、管理科学的水利建设有形市场具有深远的意义。

3.3 加强对水利工程招标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近年来,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标机构对保证招标质量,提高经济效益起到了有益的作用,但是在招标工作中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例如:一些招标机构依附于行政机关,借用行政权力或行政影响,实行强制,甚至超越权限,越权;为承担项目无原则迁就招标人的无理要求,违反了招标的公正性原则;有的招标项目服务质量不高,收费较多等等,为保证水利工程招标工作公正、客观、有效地进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加强对水利工程招标机构的监督和管理,首先要做到以下两点。

第一,凡原隶属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招标机构,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与行政主管部门脱钩,完全按照市场规律运作,财务独立,人事独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成为真正独立从事招标业务及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第二,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中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业务的招标机构的资格认定。从上述的管理分工来看,由于对招标机构的管理没有法律和控制手段,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招投标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工作就不够全面、彻底;同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只管招标机构的资格认定,对水利工程招投标的管理工作仅进行业务指导,水利工程招标机构服务质量如何,在实际中能否达到水利工程招标的要求等动态情况,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了解得就不够清楚、透彻、由于对水利工程的业务不太熟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认定水利工程招标资格时往往只重视其静态的资料,不重视其动态的服务质量。因此,应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认定水利工程招标机构的资格前,须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将水利工程招标机构的静态管理与动态管理联系起来。

3.4 积极推进水利工程招投标工作向深度和广度发展

3.4.1 逐步推广合理低价的评标方法

合理低价的评标方法,主要是不设标底,由专家评委从最低报价的标评起,以低推向高,逐个论证,如低标者经分析论证认定其技术先进、方案可行、报价合理即为中标,高标者不予考虑,这种方法不仅防止了行政干预、地方或行业保护及腐败现象的滋生,还解决了目前广泛采用的标底上下浮动方法的随机性和不科学性的问题,同时提高了企业工程管理的市场竞争力,从而减轻加入WTO以后对水利工程招投标工作的冲击。

但合理低价的评标方法目前还不能全面推广的主要障碍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目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化程度还不高,建筑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尚未全部形成,工程造价管理的改革暂不具备完全开放、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条件,适应国际市场竞争的工程计价、定价和规则还未制定,所以,建议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建设工程承发包价格管理规定》,作为《招标投标法》的配套实施文件,明确工程造价管理承发包及实施过程中,标底价、投标价、评标、定标、签定合同价及合同价款的调整变更、结算等各环节工程价格的计价规则,明确工程承发包价格的纠纷处理办法,同时严格落实对建筑市场竞争过程中不正当行为的惩罚措施。

第二,水利工程招投标工作是专业性、技术性、经济性、事务性很强的工作,要求承发包单位都要有一定的技术、经济、法律人才,但目前,特别是对招标机构而言,工程造价和法律方面的优秀人才非常匮乏,从事工程造价的专业人士的素质还不能完全胜任合理最低价的评标要求,同时由于大部分水利工程都要求在汛前完成,往往缩短招投标的时间(一般要求工程招标时间为3个月左右,但现在大部分只用了一个月左右),增加了评标的难度,限制了合理最低价评标的推行。

第三,招标机构为了避免承担评标中出现的错误等责任,建设单位害怕以后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由于甲方原因(如设计变更等)而造成中标单位的索赔等诸多麻烦,都不愿意采用合理的最低价中标方法,所以要尽快制定赔偿制度和索赔与反索赔的规定,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和行业协会以及合同争议的评审、调解机构,坚决按社会主义市场化的经济规律和原则办事。

3.4.2 将招投标工作与工程承包合同管理有机地连接起来

招投标工作与工程承包合同的管理是工程建设阶段不可分割的两大部分,由于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标文件的编制主要是由招标机构承担,承包合同管理由监理单位承担,造成了招标工作和合同管理的脱节,这对项目法人的总体利益是不利的。在承包合同实施过程中,一方面由于监理工程师未参与招标工作、不熟悉招标文件和合同,在执行合同初期不能很快地进入监理角色,只能边上岗边学习;另一方面由于编制招标文件的招标机构不参与合同管理,招标文件编制的质量没有实践的检验,招标文件的编制水平就很难提高,这给监理工程师进行合同管理造成了很多困难,给工程合同变更和索赔带来很大的隐患,许多工程在完工之后,工程合同与原来招标文件已大相径庭,违背了招标单位在招标时的初衷。笔者认为,招标工作应与工程承包合同管理有机地连接起来,虽然目前招标机构与监理公司合并困难较大,不符合现实,但监理工程师作为专家参与招投标工作全过程应该是可行的,而招标机构对工程造价的控制可以延续到工程竣工决算阶段,由招标机构来参与工程竣工决算的审核。

3.4.3 引进竞争机制,激励投标单位向高质量和技术创新方向发展

招投标及合同管理范文6

【关键词】 工程招标 合同管理 对策

工程建设实施招投标制度是目前国际上广泛使用的分派建设任务的主要交易方式,也是工程建设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的重要步骤。招投标行为是一种法律行为,实质上是一种签订合同的方式。目前,我国在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上强制进行招投标采购。这些项目工程承包合同的形成是建立在招标投标的基础之上的,招投标活动的成功与否,直接决定了建设工程合同的质量好坏,而建设工程合同是整个建设工程实施的依据,所有的建设活动都要围绕着合同进行。从这个角度来看,我们必须十分重视招投标阶段的合同管理。

一、招投标与合同法律分析

合同的成立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当事人的合意在民法上被抽象为要约和承诺。从合同成立的基本原理分析,招标属于要约邀请。无论公开招标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还是邀请招标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这个“特定”是指数量特定,并不是相对人特定。招标文件虽然列示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但仍不具有确定的特点,且目的是邀请潜在投标人进行投标,并不是为了直接签订合同。从这些要件判断,招标属于要约邀请。同样,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对招标人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且该等意思表示明确、确定,含有合同的各项必要因素,投标目的就是签订合同,所以投标属于要约。招标人经过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实质上就是招标人的承诺。承诺后,合同即宣告成立,对当事人就产生了约束力。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二、建设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的关系

建设工程招投标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的谈判和订立阶段,招投标是合同管理的基础之一,是合同管理的前一个步骤。招投标更强调竞争性条款的成果,招标人总想以最小的运作成本,建成质量符合规范的建设工程;投标人意图以最小的施工管理成本,按照相关规范要求,完成建设工程的施工任务,获取最大的利润。招投标是双方为达到最佳经济利益的角逐,招投标过程受有关招标投标方面法律法规的调整,但这个过程中双方未形成合同关系,表现的是一个市场交易行为。广义上来说,招投标可以看作是合同管理的一部分,是个例的管理,在某个时间点或特定的时间段内发生的管理事件,一般比合同管理在时间上更加提前,招投标的成果是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合同是招标文件和投标书进一步规范化的产物。”“只有签订施工合同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才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化,也就是说,合同是招标投标成果的双方承诺以法律形式落实的契约。”双方只有签订施工合同,招投标的交易行为才以法律形式正式固定下来,双方的权利义务,才能收到法律的保护。合同管理是个全面、系统、持续的管理活动,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是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运用科学的管理方法来实现预期的合同管理目标的活动,包括对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的管理。建设工程合同以招投标文件为依据,并不是简单的雷同照搬,针对建设工程具有技术性强、环节多、涉及面广、投资大、建设周期长等方面的特点,当事人按照招投标文件规定的原则和主要内容,在不违背国家法律规范的原则下,将合同细化和完善是需要的,在法律上也是有效的。

三、招投标阶段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随着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大规模建设,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陆续出台,招投标和管理合同的重要性已逐渐被人们认识和重视,但目前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招标与合同管理相脱离。发包人对招标阶段合同管理的作用认识不到位,管理工作不深入。招标管理人员只管审查招标文件、标底、监督开标,合同管理人员只管审查合同的签订、履行,两者互不联系,结果造成工作上的被动。例如,有的建设工程招标文件中由于没有载全合同的主要条款和对工程一些实质性问题的要约条件,自然投标书中的承诺也就不含这些内容,结果给下一步合同的签订带来了诸多的不便。合同在质量、工期、材料供应价格等方面签订的条款也非常不规范,招标文件中的要约与承诺随意更改,违反法规的条款也时有发生,引发的工程质量、工期、资金等方面的违约现象比比皆是,有的甚至给国家、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浪费和损失。

2、招标文件的内容不够规范细致。目前,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文件编制工作主要是由招标机构承担,由于招标机构不熟悉项目内容和技术要求,编制的招标文件内容简单,深度和广度不够,客观上给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后续操作的建设合同带来困难。同时招标机构不参与合同管理,招标机构的人员未必有相应的法律知识和合同管理经验,招标文件的编制水平很难提高,如果合同不准确、不完善,执行起来随意性大,给工程合同变更和索赔带来很大的隐患。

3、招投标机制仍需完善。目前,我国建设领域招投标已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有效的管理制度,比如主体资格审查制度、招标文件审查制度、招投标程序监控制度、施工合同登记备案制度等。实践中对规范招投标行为,制止和制约合同违法行为等方面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同时在招投标中仍存在规避招标、虚假招标、不符合法定程序,评标不公正不科学等诸多不规范的竞争和不规范的运作,这些招投标中的不规范行为,给中标后合同签订和履行带来诸多不便,甚至引起较大的法律纠纷。许多工程在完工之后,工程实际与原来招标时的初衷大相径庭,损害了招标人的利益。

四、招投标阶段合同管理的措施

1、合同管理与招投标配合。合同管理人员要参与招标文件的审查会签,与招投标人员共同审查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合同管理人员也要有选择性地参加一些重大招标项目的全过程,因为开标过程中产生的一些招投标信息,将是招投标当事人对将来签订合同条款真实意思的表示,作为合同管理人员参加开标,可以全面掌握招投标中的第一手资料,将更有利于合同的审查和管理,使合同更具有操作性,合同履行更顺畅。招标人员也要在合同审查过程中对影响合同签订和履行的重要的招标信息进行交底和提示,因为专业局限性,合同管理人员可能对招标文件的内容理解不透彻或者遗漏相关信息,将导致合同内容与招标文件意图出入,影响招标目的的实现。同时,招标人员也要加强招项目的回访工作,定期进行合同履约检查,既对建设项目招标活动进行了评估,也为下次招投标活动提供必要的借鉴。合同管理与招标投标有着直接的关系,两者互为依托,相互作用。

2、规范细化招投标文件的内容,推行示范文本。加强对招标文件编制的重视程度,全面提高业主或者招标机构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招投标文件编制的水平、内容的详略直接关系到承发包双方权利义务的承担,直接影响投标的效果,甚至成败。一般而言,招标文件应包括如下主要内容:投标人须知;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技术规格或技术要求;招标价格要求及计算方式;评标的标准和方法;交货、竣工或提供服务的时间;投标人应当提供的资格和资信证明文件;投标保证金的数额或其他形式的担保;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提供投标文件的方式、地址和截止时间;开标、评标的日程安排;主要合同条款。实践中,应重点把握如下几点:双方的权利义务要清晰;工程价款的确定方式、支付形式要明确;工程价款及构成明细的调整方式要规范具体,具有操作性;要有可行的担保措施,比如不可撤销见索即付的预付款保函和履约保函;约定有利于自己的争议解决方式。同时,根据建设工程的承发包方式以及工程性质的差异,制定招标文件的各类示范文本,使招投标内容涵盖合同的实质性内容。

3、健全完善招投标配套制度体系。首先要协调整合招投标法律规范性文件体系,实现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运行体制机制的标准化、规范化。按照“下位法遵循上位法”的原则,对现有法律规范性文件进行完善和清理,避免政策不一,政出多门。其次要健全配套法规,增强招投标的可操作性,要通过进一步清晰概念内涵和施行细则,使其更加科学化、具体化,避免产生歧义和漏洞。同时,推进以网络为载体的电子招投标平台,有效解决招投标活动各个环节存在的痼疾,为监管部门进行实时监督和后续检查提供重要辅助手段。建立招投标信用评价机制,落实招标投标违法记录公告制度,打击和遏制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发现招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行线索,维护招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相信随着招投标制度的不断完善,“阴阳合同”,“低中高结”等违法违规行为将得到有效遏制。

五、结语

招投标文件和建设工程合同是建设工程交易双方权利和义务的重要法律凭证,在实践中两者必须相互整合,协调运转,才能实现招投标文件和建设工程合同的一体化运作。因此,企业应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设置合适的合同管理组织结构,并与其他职能部门建立有效的沟通渠道,在招投标阶段完善招投标文件和建设工程合同的内容,理顺招投标活动和建设工程合同签订的程序,整合招投标文件和建设工程合同的关系,形成招投标文件与建设工程合同之间的一体化运作机制,显得尤为重要。

【参考文献】

[1] 董永全、李建志:浅谈招投标工程的合同管理[J].山东水利,2000(10).

招投标及合同管理范文7

关键词:招标机构;风险管理;企业管理;服务质量

中图分类号:C93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1)07-0214-03

招标机构是指受招标人委托,代为从事招标组织活动的中介机构。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以来,中国招标机构快速发展起来,从事招标的人员队伍不断的壮大,招标的市场机会显得很诱人,也给人感觉不需要多大的资本投入就可以获取很高的回报,实际上,在这高回报、高利益的背后也伴随着高风险,招投标行业本身就是个高风险的行业,特别是工程招投标领域也是贪污、贿赂、腐败等职务犯罪案件的高发区,而招标机构在整个的招投标过程中的重要作用,难免的就会涉及其中。因此作为招标机构对行业的风险要有高度的认识和重视,招标机构一旦发生风险或危机,往往都是致命的,可能会使招标机构面临直接取消资格的风险,不管是投标人的投诉、监管部门的处罚、或者是项目委托人可能发生的连带风险。所以招标机构应该把风险管理放在公司发展的第一位,同时处理好风险管理和业务发展的之间的关系。

随着招标机构数量不断的增加,市场的竞争也越来越激烈,监管部门的政策也在不断的更新变化,这就要求招标机构对自身所处的环境和风险应该有充分的评估和分析,根据公司自身的情况,提升自己的内部管理水平和业务水平,应对可能发生的环境的变化,提高自己的风险防范意识,打造属于公司自身的核心竞争力,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现以福建省的招标市场为例,分析招标机构存在的风险以及问题,并提出招标机构的风险管理体系,作为探讨。

一、招标机构存在的风险

(一)外部风险

1.政策环境变化带来的风险。福建省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采取的是招标机构比选办法,指由主管部门通过对招标机构的资格、能力、业绩、信誉等情况进行综合比较,从中优选前二十名招标机构进入名录库,招标人从名录库中公开随机抽取招标机构并委托其建设工程招标事宜。而2010年6月的《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机构比选办法》比2007年《比选办法(试行)》的主要内容发生了重大的变化,调整省级名录库比选的评分内容和分值,取消总分100分的限制;特别是对于机构的业绩采取了不封顶的做法,这使得进入2010年的名录库的名单发生很大的变化,从目前公示的名单中原有的前二十名机构有八名从名录库中出局。同样的福州市的《福州市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机构比选办法》采取了上述的变化。

这对于从名录库出局的招标机构来说,简直是灾难性的风险,一般情况下省市名录库的抽签项目会占到一个招标机构的招标服务费收入的70%以上。对于招标机构来说不可避免的出现大幅的业务下滑,从而造成恶性循环,难有机会再进入名录库。这些招标机构的生存将受很大的威胁。当然对于那些能进到名录库的新成员来说,把握了时机,化威胁为机遇,应该说这些新成员更具有忧患和风险意识。所以对重大政策变化带来的风险和机会把握充分与否,将对公司的生存产生重大的影响。

2.招投标方式、形式的变化。随着电子商务和管理信息化的迅速发展,建设工程电子招投标近年来在全国各地快速推开。建设主管部门对此高度重视,更加快了电子招投标的推广步伐,电子招投标在健全社会监督机制、转变政府监督方式、规范招投标秩序上起到了重要作用。随着电子化招投标的逐步实施,投标人采取电子平台上下载或上传招投标文件,福建省、福州市市场的项目标书、图纸将销售逐步取消,导致招标机构收入大幅的降低。

3.监管部门不同的程序规定带来的风险。主要是来自项目所在行业的主管部门在招投标过程中不同的监督机构的监督程序规则,而且不同行业的招标项目都有不同的政府主管部门,如工程建设、交通、电力、电信在招投标的程序和规则都不尽相同,同行业省级和市级的主管部门在管理的手段、程序和方法也存在差异,比如福建省、福州市以及福州市各县、区也存在差别,容易出现因违反招标程序、不熟悉相关规定而受到处罚或者是投诉的状况等等,这些都有可能会使招标机构面临风险。

(二)内部风险

1.招标机构业务流程管理上的风险。根据《招投标法》以及福建省招投标条例规定,招标的业务流程有一套非常规范的操作的流程,一般包括:签订委托招标合同(了解业主的需求)―编制招标方案―招标公告、出售招标文件―标前答疑、发补充通知―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组建评标委员会―截标、开标、评标―提交评标情况报告―确定中标人后公示、发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

但是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往往任何一个环节都会出现突发的状况或者难以预料的情况,比如在机构与业主签订委托合同后,由于行业的不同,“隔行如隔山”,机构所服务的业主中,很大一部分人对招投标工作不了解,有一些招标人具备了较强的专业的知识,但对招标程序缺乏了解,或者跟上最新的形式变化和政策,还常常会提出比如像提高投标人的门槛、缩短招标公告时间的问题,还有国有投资项目的招标人组建评标委员会,提供专家,并成立评标委员会等等问题。如果机构在自身的内部业务流程不尽完善,把关不够严密,程序不够完整,在任何环节出现疏漏,如果处理不当,给业主提供错误的建议和信息,给业主造成损失,导致流标或者投诉。

2.内部综合管理流程上的风险以及财务风险。由于业务人员在对外与业主之间的沟通和交流比较多,可能在对内与综合部门之间的沟通少,导致档案文件的归档不及时、丢失,资金回收与财务的数据衔接不上,收入不实、收入减少的情况出现。综合部门加强与业务部门的沟通,实现对业务收入和成本的有效控制,同时要避免业务员直接接触现金,避免现金管理不善导致丢失等等,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营。

3.招标业务服务质量的风险。招标业务对人员有较高的综合素质的要求,如与业主及监管部门的沟通能力以及对行业标的的了解和学习能力,因为招标项目涉及诸多行业的不同类别,行业有房建市政、公路交通、水利水电、铁路等等,类型包括设计、监理、工程等,而且要具备熟悉国家、省、市相关法规并合理运用的能力,编标及处理质疑投诉的能力等等。在招标过程中,招标机构作为中介组织,在项目委托人、投标人以及行业主管部门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一方面需要在合法合规的原则下,根据业主的要求,利用自身的专业优势,为业主招到最合适的投标人,另一方面处理好与投标人的关系,投标人作为招投标活动中的另一个重要主体,机构需要在职责范围内做好投标人的解释、答疑工作,避免纠纷及发生道德风险。所以从制作招标文件开始到处理质疑、投诉的能力,体现招标机构为招标人服务质量的好坏。

4.从业人员的道德风险。由于业主对于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了解程度不同,有些业主对中标单位有倾向性,所以招标文件中一些重要条款的设定就十分重要,在这过程中从业人员的道德风险可能发生,招标机构的业务人员掌握招标文件内容的一些商业机密以及业主、投标人的情况信息,如果业务人员在道德方面出现问题,泄露招投标过程中的所有事项,还比如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搞“暗箱操作”;进行私下交易,为招标人指定或推荐投标人、评委,越权处理招标职责范围内的其他服务。

二、招标机构建立风险管理体系的措施和办法

(一)在防范外部风险方面

1.招标机构避免业务来源、业务收入单一的风险,在招标机构稳健发展招标的同时,可以拓展相关的业务范围,包括不同行业不同监管部门所涉及的业务,促进机构的相关业务多元化,提高自身的业务来源,提高自身的抗风险能力以及风险防范能力。

作为招标机构应首先确保工程招标业务领域业务作为核心的业务,作为经营发展之本,同时应大力拓展不同行业、部门的招标业务,取得相关部门的资质许可,拓展新的业务范围,包括财政部政府采购业务、发改委的中央投资项目、商务部的国际招标业务、医药行业的招标业务。多元化的业务范围还应当包括招标以外的其他相关业务,比如建设部的工程造价业务、发改委的工程咨询业务、新型的投融资业务以及代建业务等等。在新领域拓展招标业务,比如在土地出让方面采取招标方式,降低土地成本,有利于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2.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掌握最新的政策制度,避免制度上风险。招投标方面的法律法规非常多,涉及到各个主管部门各个行业,所以对于招标机构来说。熟悉已在运行的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时刻关注即将出台的法律法规,评估对自身企业带来的影响和风险,做好事前的工作和准备,一方面避免政策突然变化带来的危机,另一方面可以提高业务人员的服务水平,提高服务质量。特别是在一些关系到招投标工作的重大规定出台时,招标人员一方面要及时与招标单位联系沟通,取得招标单位的信任,保证招投标工作的进展;另一方面要加强业务学习,尽快理解并能够熟练运用。招标人员本着诚实服务的原则,规范好程序性工作,完善好技术性工作,给业主一个满意的答案和解决方案是水到渠成的。

(二)在防范内部风险方面

1.内部管理方面机构要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强化内部管理,提高招标参与人员的责任心,加强道德风险意识。包括企业内部自身的基本管理制度,包括《薪酬制度》、《人事制度》、《项目管理目标责任制度》、《危机应急处理方案》等等。保证企业自身正常运营,将风险化解在招标业务的制度管理过程中。

2.制定机构内部的业务流程,进行业务流程再造,实现高效严谨的业务管理流程,对业务人员提出严格的要求,实现业务流程标准化,业务流程各个环节都应该有章可循,有相应的行为准则和评判标准,完善流程的审批程序。

可以通过建立招标机构的科学管理思路,将先进的管理方法在招标投标行业中运用,引进ISO9001 质量管理体系,用最简洁的方式将企业运行的模式进行概括,理顺企业管理的基本流程。企业采用符合ISO9001 质量标准要求的管理程序,使企业内部的管理运作程序规范、效率、并具备较强的操作性,这是招标机构在提高业务效率、提高质量管理水平方面重要措施。

另外,还可以通过现代化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实现办公自动化以及规范化的管理,结合ISO9001质量标准实现与电子化招投标的对接。

3.加强业务学习和培训,提高业务质量,提升人员素质。招标中介服务行业需要的是多面手,具备较高的综合素质,才能保证把招标服务质量,让业主满意。业务涉及的专业面广,好的服务作品就是整个建设工作中的一个好开始,人员只有具有了前观后瞻的视野和比较广阔的知识面才能够胜任。这就要求工作者具有较为全面的业务知识,不仅是招投标知识,而且在造价、合同、设计、监理乃至前期工作等方面都能有一定的了解和掌握。一次完美的招标业务不单单是简单的技术处理,应该是为业主提供一套完整的解决方案,除了规范性的程序和技术工作外,还应该把相关的咨询工作做好。所以招标机构应该在各个环节都能充分的与业主沟通,比如在编制招标文件前,多与业主沟通,合理地确定投标单位的资格要求、技术要求及评标办法,是招标成功的关键环节。对不合理的要求提供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据给业主,认真地摆出相关文件,耐心地做好解释工作以及告之如果自行决定违法程序会导致的后果。因此,通过在岗培训和鼓励员工参加再教育学习等方式,提高企业业务人员的整体素质,包括树立优质服务及法律意识,以提高招标项目的质量管理。

4.企业要注重内外部沟通。内部沟通方面,要制定有效的沟通制度和沟通机制,避免由于缺乏沟通而造成的事件,提高沟通意识,讲究有效率的沟通;质量体系运行过程中,对公司各部门、员工之间存在的质量问题,由公司组织召开专题会及质量分析会进行讨论解决,消除了部门壁垒和责任推诿。外部沟通主要是与业主相关人员及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的交流,良好的外部沟通交流能够较好地了解招标人的需求及项目人员组成情况,取得招标单位的信赖和支持是圆满完成招标工作的前提和保证。了解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对政策法规执行情况、监督尺度,对提高招投标项目的服务质量有帮助。

5.聘请专业的律师控制和防范招投标机构的风险,特别是对于突发事件的处理,以及危机应急处理机制。由于律师可以从整个法律体系的高度来审视招标业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有利于给招标机构提供从合同、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投诉处理所有环节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用更严谨更科学的法律知识来提前介入可能发生的风险,把风险防范在事前,把问题提出在事前,最大限度的规避法律风险。由律师参与到业务重点环节把关,可以减少法律风险发生,也可以强化业务人员的法律意识和道德意识。

6.加强财务的风险管理和控制。特别是要将财务部门的管理前置,实现对风险的事前控制以避免招标过程中出现各种问题和风险。首先在财务核算层面,利用财务管理软件系统,对业务每个项目的收支情况进行逐一的辅助核算,将每笔业务收支逐个落实各个具体项目之中。为各项指标分析、绩效考核以及成本控制提供了有力的数据基础,为领导进行战略决策提供依据。其次,加强对投标保证金进出的管理。由于行业特点,每个招标项目的投标人少则三五家,多则上百家,数量庞大的往来账核算始终是个重点。因此增设投标保证金专户,并开通了网银查询来提高了工作效率,也保证了资金频繁进出的准确无误。最后,加强发票及现金管理。标书的收入占招标机构的费收入中一定的比重。标书销售人员必须领用由财务部门开具的专用发票,避免在销售招标文件的环节业务员直接接触现金,借助银联POS机、网银等结算手段实现对现金管理风险的防控。

招投标及合同管理范文8

[关键词]招投标;招投标工作;规范运行

中图分类号:F2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18-0223-01

1.工程招投标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分析

纵观近年发生的工程招投标中的案件,笔者分析认为,招投标领域产生腐败的原因主要表现在:(1)。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些人放松世界观的改造,经受不住权力、金钱的考验,,违规参与招投标活动。(2)招标投标的法制还不完善。《招标投标法》对招标投标的一些环节缺乏强制性规定,尤其对资格预审和评标等关键环节规定过粗,标底的地位和作用没有明确,存在一些可以人为调控的因素,如利用资格预审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入围,利用评标办法中的人为因素操纵评标结果或控制中标单位。(3)业利和义务不对等。《招标投标法》给予业主的权力过大,对其缺少责任约束和追究制度。(4)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力量严重不足。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的人员配备不足,使招标投标监管难以到位。(5)招标投标管理、监督体制没有理顺。我国现行招标投标管理体制,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管由多个部门负责。这种多头管理的格局容易引发矛盾和相互推卸责任,造成监管不力。六是招投标市场不够健全规范。招投标市场的信息服务、场所服务、集中办公服务等基本功能还不健全,相关的制度也不够完善,这些都制约了招投标市场对遏制腐败行为作用的发挥。

招投标及合同管理范文9

【关键词】 招标投标环境 市场经济环境 规范 探讨

Abstract : This paper on tender and bid environment and market economy environment standard is discussed.

1.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对于市场经济环境的重要意义

工程招投标是工程建设项目中最为普遍以及最为重要的方式。招标投标涉及到工程的勘察设计、决策咨询、建设管理、工程施工,以及工程设备和材料的供应等诸多方面。对工程招标投标环境的规范实际上也是对市场经济环境的规范。

招投标活动具有一次易、采购程序规范化以及公正、公开以及公平的竞争原则等主要特点。招标投标作为一种高级的、相对成熟的交易方式,通过对招标投标的要求和条件进行事先公布,众多的投标人可以按照相同的条件进行竞争,这体系那了公开、公平以及公正的市场竞争原则。一方面,招标投资的每一方都要对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进行追求;另一方面,招标投标运作过程还必须对科学的、稳定的以及规范的程序加以严格遵循。正是这种公平机制,使得各种生产要素的流动与组合得到了实现,使资源配置得到了优化,因此严格的对招标以及投标活动进行规范,对于招标人以及投标人而言都是极其重要的。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进行分析,招标投标能否使信息揭示以及信息传播等功能及爱意发挥,有效的对信息不对称问题加以减少从而对交易成本加以降低,同时还能使得局部均衡作用加以发挥,使得招标人以及投标人之间达到最优。

2.我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2.1建筑工程交易市场管理体制以及监管制度尚不健全

建筑业的地方立法比较早,具有一定的法制基础,但是法规配套现在还不够完善,面对形势发展的需要还不能完全的适应;同时有法可依但是执法不够严格等情况还较为严重;各地的有形建筑市场虽然已经初步形成了网络,但是场外交易以及规避招标等问题仍然存在,在对有形市场的规范上还有大量的工作要做;承包商的清出制度以及市场准入制度还不够完善,对于不同工程类别,不同资质以及专业的承包商的投标范围还没有做到对其进行明确的界定,大中小企业在同一个平台上竞争,造成了市场竞争的秩序混乱不堪;招标单位缺乏关于招标资格审查的标准,很多不合格的招标单位进入了交易市场。

2.2建筑工程交易市场主体行为不够规范

近些年来,我国的招标业务虽然取得了一定的发展,大牛市工程招标管理制度相对滞后,社会认识也相对滞后,工程招标机构的自身建设更是相对比较落后,在很多方面就要求招标机构要加强自身的建设。对于合同条件中争议的解决较为混乱,建设工程的合同还不够规范,以及对于合同的风险管理,这些问题都不同程度的存在着。当前,我国建设市场机制还不够成熟,信用观念在建设市场较为淡漠,同时从业行为的规范也较为缺乏。一方面,对于业主的行为,难以对其进行有效地制约,回扣、压价、垫资以及拖欠等被形象的比喻成压在承包商头上的几座大山。另一方面,在承包商身上时常发生非法转包、偷工减料、弄虚作假、延付工人工资等现象。所有的这些都会成为导致建设市场行为混乱以及工程建设质量低劣的根源。

3.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规范探讨

3.1招标投标市场规则

3.1.1市场准入原则

市场的进入需要对一定的法规加以遵循,并且对相应的条件还要加以具备,对于不再具备条件或者采取出借证书、挂靠制造假证书等欺诈行为应该采取清出制度,同时还应该对资质以及资格管理加以完善,对于工程项目经理的动态管理应该给予特别的加强。

3.1.2市场竞争规则

对于各种市场主体而言,市场竞争规则是其在平等条件下开展竞争的行为准则的保证,为了对平等竞争加以实现,政府还必须对保护公平竞争的规则加以制定。《建筑法》、《招标投标法》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以及那些与之相配套的规章和法规都对市场公平竞争的规则加以制定,并且通过逐渐的实施而更加细化和具体化。

3.1.3市场交易规则

交易必须做到公开,但是涉及保密以及特殊要求的工程除外;交易必须做到公平;交易必须要做到公正。

3.2相关机构

招标管理机构作为法律所赋予的对招标以及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的相关部门,其应该成为独立的监督和行政管理机构,应该将目前具体的实物性监督管理转变成为程序性质的监督,将事前以及事中监督变为事后监督。同时还应该对相关工程建设招标法规的检查以及制定进行负责,并且还应该对招标纠纷的仲裁以及协调进行负责,同时还应该负责招标机构的认定等工作。

在《招标投标法》中,明确规定了招标机构应该是那些从事招标业务并且可以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上的中介组织,我们从国际上来看,可以看出招标机构是招标投标活动以及建筑市场中不能够缺少的重要的力量。

4.关于预防招标投标职务犯罪的几项措施

4.1建立完善的招投标法律法规体系

我国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同时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国家。现在已经成为WTO的正式成员国,可以对这些情况加以针对,对过去的那些招投标法律法规进行一定的修改以及完善。同时,可以将我国的实际和国际化要求相结合,建立一定的招投标法律法规体系,使之能够与国际相接轨,在对招投标活动中的管理办法不断进行调整时,要对市场发展规律的要求加以遵循,用法规、法律以及规章制度对经济行为加以规范,对《建筑法》以及《招投标法》的配套措施加以完善。

4.2建立统一的招标管理机构

招标监督、管理以及服务时招标机构的主要相关机构。主要包括三个层面:一是招标管理机构,其次是招标监督机构,最后是招标中介服务机构,这三个层面使得招标监督、管理以及服务这三种职能相互分离,同时形成相互制衡的体制。这样来对招标工作进行集中化的管理,有利于打破地区封锁、部门限制以及对招投标市场加以净化。

4.3建立统一的评标专家库

以政府的名义打破行业以及地区界限,对统一的评标专家库加以建立,同时按照统一的评审以及入库标准,对评标专家库进行统一的管理。对强制招投标监管的范围以及限额加以明确,强制招标项目,同时评标专家还必须在招标投标监督委员会的有效监督下,当在统一的评标专家库进行抽取时,要采取随机的方式。

4.4建立统一的招投标有形市场

根据市场经济的要求和规则,对行业以及地方封锁的干预加以克服后,各级必须要有一个统一的并且集中地招投标有形市场,在这个有形市场中统一地招投标活动进行开展,并且按照统一标准、统一办法,由招标投标监督委员会统一对其进行管理。对于这个招投标市场而言,其不能隶属于任何一个行政部门,同时还必须是专门进行招投标活动的一个场所。

参考文献:

[1]何洪峰.工程建设中的合同法与招标投标.中国计划出版社.200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