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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程序工作要点集锦9篇

时间:2022-05-03 14:18:39

招投标程序工作要点

招投标程序工作要点范文1

1、制度、机构设置建设情况。大型煤炭企业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单位的招标制度,明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从组织机构与职责、招标范围、业务流程、检查监督等方面都做出规定,形成指导企业招标管理的基本制度。并设立专职的招标管理部门,主要负责招标工作的组织领导、重大事项决策等工作;为招标活动搭建工作平台、拟订招标管理规章制度、进行招标项目审查登记备案、组织招标文件会审等工作。

2、招标流程管理情况大型煤炭企业为了明确招标工作程序,使有关业务人员在实施招标工作中少走弯路,按照国家有关招标法律法规,专门制定了招标工作流程图,直观反映了招标工作全过程各业务衔接的先后顺序、工作内容、操作路径和方法步骤。通过制定招标工作流程,实现程序化管理,大大提高了操作透明度和工作效率。实施表单管理,增强了招标工作可操作性。通过实施表单管理,大大增强了招标管理工作的便捷性与可操作性。

3、严格评标和结果公示制度。为了从根本上做到评标过程和结果的公开、公平、公正,企业一般会委托有招标资质的专业招标机构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招标。

4、对招标活动的监督。企业成立招标监督组是招标工作的监督机构,主要负责对招标活动的全过程监督。通过明确工作职责,建立起了招标管理全过程责任体系。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保护正当竞争,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但是,随着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管理体制上的束缚和建筑市场的不规范,以及经验不足等种种原因,煤炭企业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具体操作中还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上。

(1)存在应当招标而未进行招标情况。进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程序一般会用时2至3个月甚至更长的时间,有的企业部分工程为了缩短前期工作时间,加快工程建设进度,会对部分工程进行拆分,把一个大型工程拆分成若干小工程有意避开招标程序。这种情况在企业或省的重点工程中尤为突出。其中有此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才能开工建设,但企业为了完成工程进度只能先行建设。违反了《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必须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规定。

(2)存在虚假招标情况。企业的部分应当招标而未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为了应付有关建设管理部门的检查、监督在工程开工建设,甚至是工程竣工后,进行补办招标,弥补工程招标手续,成为一种事实上的虚假招标。

(3)要求中标人压低报价后,签订合同情况。企业在招标结束后,如认为招标未达到其认为的理想结果,会与中标人进行商务谈判,主要是与中标方就合同价格进行商谈,并以变更后的价格签订经济合同。改变了中标通知书主要内容。违反了《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二、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管理,作者认为应当加强以下几方面工作

(1)通过不断学习和业务工作交流,加强工程建设人员及招标领导人员、相关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认清招投标程序是比较成熟而且科学合理的工程承包发包方式,是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取得理想经济效益的最佳办法。促进招投标工作公平、公正实施。

(2)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完善工程项目的有关招投标手续,规范招标投标程序,按照法律及相关制度要求建设施工。杜绝补办招标程序行为。防止违反法律、法规和制度的招标项目。

(3)在招标中,对中标方的中标价格,通过商务谈判降低中标价格,出现合同价格低于中标价的普便现象,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规范招标程序,通过合理设置拦标价等行为,达到招标理想结果,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招投标程序工作要点范文2

【关键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发展

中图分类号:TU7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4)02-067-01

我国正在经济高速发展的时期,也是基础建设的高峰,经济体制的转变让招投标已成为国家建设工程项目采购中最普遍、最重要的方式。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全面推行到现在也已有十多年,招标投标相关的法律法规也逐步发展,从探索到逐渐完善。

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1980年至1983年的试点阶段颁布了《关于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争的暂行规定》(1980年)提出:“对一些适宜承包的生产建设项目和经营项目,可以实行招标投标的办法。”在1984年至1991年的大力推行阶段颁布了《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提出了“要改革单纯用行政手段分配建设任务的老办法,实行招标投标”,“大力推行工程招标承包制”。制定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暂行规定》,根据这些规定,各地也相继制定了适合本地区的招标管理办法,开始探索我国的招标投标管理和操作程序。1992年至1999年的全面推开阶段颁布了《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部分省的《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条例》以及各市制定的有关招标投标的政府令,都对全国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为和制度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特别是有关招标投标程序的管理细则也陆续出台,有力的保障了招标投标在公开、公平、公正下的顺利开展。

1999年8月30日全国人大九届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进入了法制化的轨道,标志着我国的招标投标的发展进入了全新的阶段。随着各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建立和发展,全国开始推行建设工程项目的公开招标。

随后,国务院各部委陆续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招标公告暂行办法》、《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机构资格认定办法》、《〈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这些法律法规对于推进招标采购制度的实施,促进公平竞争,加强反腐败制度建设,节约公共采购资金,保证采购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通过招投标发挥竞争机制作用,将社会资源分配给管理好、技术强的企业,同时企业为了多中标也不断加强企业内部管理,追求技术创新,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促进了建筑业企业整体水平的提高,也越来越多的企业走向国际市场。

随着招标投标的全面推开,招标投标活动也出现了一些突出问题:一些项目规避招标或者搞“明招暗定”的虚假招标;有些招标人和投标人或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围标串标,严重扰乱招标投标活动正常秩序,破坏公平竞争。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体现招标投标相关制度需进一步完善的问题。2011年12月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实施条例》认真总结招标投标法实施以来的实践经验,针对新情况、新问题充实完善有关规定。

《实施条例》从监督、程序、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具体规定,完善了《招标投标法》也填补了一些空白。

相对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用一个章节的篇幅,专门对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作了细化和补充,明确了国家相关部门的职责。这为招投标制度的监督管理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依据,促进了招投标市场进一步健康发展。

《实施条例》明确了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这种有形的招标投标市场能保证招标全过程的公开、公平和公正,确保进场交易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特别是能保障法律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程序规范合法。

《实施条例》中对《招标投标法》中招投标的程序进行了补充。补充了三种不同阶段:公告或邀请后、发售有关文件后、递交投标文件后终止招标时招标人的法定义务;还新增了“评标结果公示”要求招标人应当自公示中标候选人。这些对招标投标的程序和环节的明确和细化,使招投标过程中各个环节的具体时间节点更加清晰,招标条件和要求更加严格,缩小了招标人、招标机构、评标专家等不同主体在操作过程中的自由裁量空间。

《实施条例》中还对招标人、投标人、招标机构、评标专家以及行政监督部门等违反本条例的各自情形进行了详细的具体规定,弥补了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招标投标制度过程中依据不足或效力不够等问题,进一步增强了招标投标法律制度的操作性和约束力。

目前已有一些城市在实行电子招标,《实施条例》中提到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2013年5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商务部联合制定了《电子招标投标办法》,进一步规范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促进电子招标投标健康发展。

完善的招投标制度应该是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建立起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设工程市场。针对招投标过程中产生的新老问题,不断采取完善法规、明确职责、健全机构,强化过程监督等措施,才能更好地规范市场秩序,从源头上遏止腐败,净化建设工程市场,促进市场秩序逐步走向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不断提高工程招投标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M].1999.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M].2011.

招投标程序工作要点范文3

关键词:招投标;市场;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F2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8937(2013)09-0058-02

招投标是一种极具市场竞争力的采购方式,它不仅对宏观经济起着重大的影响,而且日益深入到企业发展的内部,成为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目前我国国内的招投标工作还处在起步阶段,各项基本措施都还不完善,在很多工程的招投标活动中还存在着明显的问题,需要进一步采取措施来规范招投标工作。由于招投标活动涉及多方利益,包括招投标单位双方、监管部门、评标专家等,对这些环节的管理有利于规范招投标市场。笔者就多年的招投标实践经验,谈谈目前我国招投标市场的热点问题以及解决对策,以期未来的招投标市场沿着高水平、高质量的方向发展。

1 目前招投标市场存在的热点问题

①招投标工作缺乏有效的形式。当前我国国内的招投标活动主要是采取公开投标的方式,这种方式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公平性,但这其中也存在诸多不合理因素。首先是这种公开投标的方式的适用范围往往是大中型企业,这种时间长、高投资的投标方式限制了小企业的发展。其次,由于招标单位的项目具有极大的变动性,使得投标单位不能及时适应这种变化。再次,有的企业的项目比较复杂,使得投标工作很难确保统一的形式,因而往往会出现因盲目竞争而导致的开支庞大和资源浪费问题。

②招投标市场的公平性难以保证。虽然目前国内的公开招投标活动具有公开性特点,但是总体来说,还不能保证招投标活动的完全公平性。当前的招投标市场中还存在着许多不公平的因素,比如,招标单位对投标单位不能做到公平原则。另外加上政府对市场的宏观干预,使得各单位之间出现竞争失衡的现象。这种情况下,会导致市场秩序的更加混乱。市场缺乏一个统一的评判标准,工程的质量难以切实得以保障,而且会经常由此引发合同纠纷,这些都阻碍了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营。

③缺乏统一的评标方式。评标是招标单位实现招标的重要环节。就目前来看,很多招标单位在评标过程中存在很多不合理因素,他们往往看重的是经济成本,企图以最小的成本获取最大的利润。这种评标方式是不合理的,它不仅有违市场竞争的公正性,而且会造成市场运营的失衡,给招投标双方都带来隐患。此外,以最低价投资成本带来的最直接后果就是工程质量的低劣,这不仅造成了资源的巨大浪费,也破坏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④招投标市场的盲目竞争。招投标过程中需要引进市场竞争机制,竞争是市场经济的突出特点。然而事实证明在招投标工作中,盲目的竞争会导致市场的混乱和资源的浪费。工程建设往往引来众多的投标单位,这些企业之间需要通过投标方案的竞争来赢得合作机会,而这一过程中,这些单位要交付一定的投标费用,但最终中标的只有一家单位,这样就使得众多的投资成本远远超出了企业的预算节省的总成本,这就导致了资源的无形浪费,最终会制约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因此,想要改变目前的投标方式,规范市场竞争是当务之急。

2 招投标活动的规则

2.1 保证过程的透明度

为了避免招投标工作的无序性和盲目性,必须采取公开的办法,增加招投标工作的透明度。比如,招标单位要有明确的招标要求、统一的评价标准,对于评价结果要及时公布,最好可以采用网络公示的方式;对于评议的过程要遵循公开化原则,以确保整个过程的透明度。

2.2 规范竞争秩序

竞争在现代市场最显著的标志,作为市场的主要参与者,企业通过竞争来获得自身的发展。在招投标工作中,竞争主要是表现在投标单位之间的竞争,投资者通过发放招标程序和招标要求,吸引多方投标商,招标单位在众多的投标商中寻求最优的合作者。这一过程中,招标单位要制定严格的、明确的投标要求,来寻找满足条件的合作者,避免了导致市场竞争的混乱。另外,对待投标商要以平等的眼光对待,不得有歧视的行为。只有规范好市场秩序,才能保证竞争过程的有序进行。

2.3 引进法律机制

我国很早之前就在招投标方面就制定了相关的法律制度,以确保招投标工作在规定的法律制度下进行。这要求招投标单位双方都要知晓相关的法律制度,让招投标工作在法律范围内进行,避免导致招投标工作中出现无法可依的现象。把招投标工作纳入法律范围内,有利于发挥其更大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3 招投标工作中问题的解决方案

3.1 确立明确的评标准则

当前招投标市场最大的问题就是评标准则的不明晰,多数评标都以低价作为准则,企图以最简便、最廉价的方法来完成工程,获得利润的最大化。因此,在评标过程中,经常会存在不负责甚至是舞弊的行为,其导致的直接结果就是工程质量的低劣。事实上,由于过程的复杂性,评标工作很难顺利地开展,经常会在过程中产生不可预料的分歧,造成工作的中止,给工作进程带来了极大的困扰。因此,事先的规划很重要,招标单位要在开标后就要制定明确的评标规范,按照相关的法律文件和工程的实际预算,对工程的各项情况进行正确评估,这样才能在有效的期限范围内选择最优的投标方案,保证工程的顺利开工。

3.2 增加投标工作的实效性

招标过程中充满了竞争,面对着众多的竞争单位,如何在诸多对手中脱颖而出,成为每个竞争单位必须考虑的问题。由于招标工作是经验、实力和信誉等多方面因素的较量,因而要求招标单位要以最迅速的通道获得最新的市场讯息,通过搜索信息、优化设计方案、树立企业形象等方法,来增加中标的几率。虽然目前的投标方案以及评标准则中,仍然把低价作为标准之一,但工程质量仍是不可忽视的重中之重。投标单位要在合理的经济范围内提出质量最优的投标方案,才能赢得市场先机。具体有以下几点建议:

首先,对于投标单位来说,一份好的投标方案不是靠想出来的,需要企业组织技术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实地勘测,对施工地点的交通情况、地理条件以及区位条件进行综合勘察,还要对周边的人文环境,诸如税收情况、风俗特点等进行综合考虑,把各要素都纳入到投标方案中,这样才能制定出一份合理的、具体的投标方案。

其次,对于招标一方来说,要有明确的招标条件,秉承公平、公正的原则,避免由于招标过程中原则不明造成的工作效率低下。另外,注重对招标方案的综合评定,不能紧靠价低作为唯一的评定标准,要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对工程方案的可行性进行具体评估,从而在众多的投标方案中选择出最合理的投标方案。

3.3 加大法律监管力度,规范招投标活动

招投标工作的双方都是市场经济的主要参与者,他们的行为直接影响着市场经济是否可以有序地发展。招投标工作通常涉及多个行业,关系着多方利益,然而,在招投标活动中,常存在着监管力度的松懈,活动双方缺乏统一的行为规范,因此影响了市场竞争的正常进行。因而政府加大对市场监控,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对于市场的正常运营非常重要。

①首先,提高招标工作的透明度。在目前的招标工作中,还广泛存在着“假招标”和暗箱操作等现象,这些行为都严重阻碍了市场经济的有序和合法进行。因此,监管人员要参与进招投标工作中,对过程进行全程地跟踪和监管,按照国家标准,对于招标过程是否合法,评标过程是否规范,其中有无人为因素的干预等现象都展开专项监管,以确保招标工作在有序、透明的环境中顺利开展。

②严禁监督队伍的执法犯法。目前的招标工作中还存在着执法人员的腐败问题,极大影响了工程招标工作的正义性。因此,在招标工作中预防腐败很有必要。首先要制定严格的反腐措施,严明执法队伍,规范执法人员的行为;其次,加大惩处力度,严肃执法行为,对于执法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及时惩处;最后,采取高薪养廉的政策,以保证执法过程的严明。

③网络在招投标工作中的应用。网络是保证工程招标活动公平性、公开性的有效手段,加强网络在招投标工作中的应用成为是今后工作得以顺利开展的有效保证。这就要求招标单位要在网上及时建筑工程的具体情况和相关的招标要求,在社会范围内公开招标信息,有利于保证信息的时效性和公开性,也有利于资源在全社会范围内得到分享。另外,把网络应用于对招投标活动的信息采集、活动监管等领域,可以最大程度上实现活动的公平性。

④加大政府的宏观调控。我国市场经济运行主要依靠市场自身调节和政府干预两种手段。政府作为市场调节的“无形的手”,对保证市场经济有效运营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目前,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着诸多问题,如果仅靠市场自身的调控是不能有效解决的,市场经济本身就具有盲目性、滞后性的特点,不能解决市场经济中的所有问题。因此必须加大政府的调控力度。针对我国的具体国情,可以实行政府对工程的建设投资的方式,加大政府在市场运行中的参与和调控力度,这是保证工程质量的有效手段,也是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必由之路。

4 结 语

总体来说,由于目前我国的招投标市场正处于发展的初步阶段,各项基本措施还都不成熟,有待进一步完善。针对招投标进行的过程中存在的诸多的问题,我们要针对具体情况采取具体的解决措施,使招投标工作的最终走上公开、公平、公正的道路,而这一目标的实现需要我们不断地探索。作为招投标工作的组织方,招标单位必须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明确的招标要求,以保证竞争的有序性、时效性,使招投标工作真正成为拉动我国经济发展的力量之一。

参考文献:

[1] 徐抒毅,吴安平,马淑英.建设工程招投标中的问题与对策[J].长春大学学报,2010,(11).

[2] 霍海亮.高校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四川建筑,2010,(2).

[3] 刘志安,张晓冰.浅析招投标工作中的串标现象[J].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2010,(3).

招投标程序工作要点范文4

一、我市招投标工作的基本情况和主要做法

我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经过近年来的多方努力和实践探索,已初步走上了管理比较严格、运作比较规范、落实效果较好、招投标市场发育整体平稳健康的轨道。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完善制度,把好招投标方案审批关

一是坚持审批招投标实施方案。对所有政府投资项目坚持审批项目招投标实施方案,必要时进行集体讨论审签;二是坚持对一些小项目,在申报项目初步设计(或可研报告)时一并申报招投标实施方案,将招投标方案与工程可研报告一次审查批准,以更好地提高工作效率和强化项目服务;三是对于大中型项目,先完成工程初步设计审批,待具备招标条件后,另行报批招标实施方案;四是坚持规范的审批流程。

(二)强化招标程序,实行全程监督

一是指导成立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对每个项目的招投标实施方案,都指导成立由项目县区或项目主管部门的领导牵头,发改、监察、财政、建设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支持和监督项目法人组织招标,对招标中出现的问题由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和研究解决;二是认真核准招标公告申报表。对招标公告详细审核盖章后,由项目法人在规定的新闻媒体上;三是参与开标、评标过程监督。对政府投资性建设项目的开标、评标活动,实行全程参与监督;四是坚持对评标委员会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实行3日以上的公示制度,以保证充足的社会监督时效;五是坚持后审制度。对完成招投标的项目,在发出中标通知书15日内,要求将项目的招投标过程、专家来源、评标委员会组成、评标细则、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等情况报发改部门备案,一定程度上起到了较好的后审作用。

(三)全面检查和重点稽察相结合

多年来,我们会同监察、财政、审计、规划等部门每年组织两次以上重点项目和政府投资性项目的全面检查。在检查中,将项目招投标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以期从中查找问题,总结经验,汲取教训,完善提高。同时,市重点项目稽察办每年对全市国债重点建设项目和政府投资性项目,有计划的进行重点稽察或专项稽察。几年来,我们先后对全市公路交通、公检法司、文教卫生、农林水利和城市基础设施等二百多个项目进行了检查、稽察,对规范项目招投标活动发挥了较好的作用,也收到了显著的效果。

(四)积极协调解决招投标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强化对招投标问题的监督,是依法管理招投标活动、推进招投标工作规范化运行的有效手段。对在项目招投标活动中出现群众举报的问题,我们随接随查,主动出击,做到件件答复,决不拖延推诿,以求最大限度的挽回损失和影响。近年来,我们先后对法门寺合十舍利塔、交通战备公路、城市供水管网、疾控中心等项目招投标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协调处理,为保障招投标法规的执行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当前项目建设招投标监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各有关部门不断加强对重大工程项目招投标的监管,在规范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在招投标过程和监管中依然存在不少问题,影响和制约了招投标工作的健康有序发展,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认真加以解决。

(一)监管体制不统一,法规制度不健全

目前的招标监管体制,可以说是一种以部门分散监管为主,综合监督为辅的体制,即:分别由水利、交通、建设、国土等相关行政

主管部门负责,发改委负责加强对招投标工作的指导、协调以及对重大建设项目工程招投标和工业项目招投标的监督检查。这种部门分散监管模式所引发的问题主要表现在招投标监管中部门职能交叉、多头管理、条块分割、同体监督,监督越位和缺位现象同时并存,造成了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混乱无序的局面。另外,工程招投标相关法规制度不健全,如部门法规及各种配套政策之间相互掣肘,对于招投标中的违规违法行为,《招标投标法》及相应的配套规定只讲了“不准”,而没有讲违反了怎么办,致使对一些钻政策漏洞的违法违规行为,因缺乏明确的法律、行政法规处罚条款而难以查处等等,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监管工作的难度。(二)规避招标,逃避监管

主要方式有:一是把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千方百计找各种理由将其变为邀请招标。二是肢解工程,化整为零。把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分割成几个独立的小项目,使每个小项目的金额均在招标要求的规模标准以下,从而达到规避招标的目的。三是部分招标,只对项目的部分工程进行招标,附属工程则直接发包。四是一些业主单位为了私利,把应当招投标的项目直接交给自己所属的单位完成。

(三)参与招投标的主体行为不规范,违法违规现象时有发生

首先,有些业主行为不规范。一些业主除了采取各种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以外,有的还在招标过程中向管理单位、中介机构、投标企业乱提条件;有的在招标中与投标人存在着利益的交换,与投标人、机构相互串通,制定带有倾向性的、不合理的评标办法,虚假招标,明招暗定,甚至搞阴阳合同,严重扰乱了招标市场秩序。其次,部分中介机构行为不端。一些中介机构不中立、不公正,拿谁的钱为谁说话。有的招标机构为了取得业务,一味迎合业主,弄虚作假,甚至帮助业主出谋划策钻法律空子;有的招标机构则与投标单位相互串通,破坏了招标的公平性。再次,一些投标企业存有违规行为。投标中有时出现投标单位相互串通的情况,彼此达成协议,出现陪标、串标、借机抬高或压低标价,损害投资人利益的现象,使招投标流于形式。投标企业中标后,违法分包、转包的现象也比较多见。

(四)权力干预市场,地方保护现象不同程度的存在

在实际招投标运行中,一些有着这样或那样特殊权力的部门,严重违反《招标投标法》,凭借其职权,向投资人“推荐”开发商,或是向承揽工程企业“推荐”分包队伍,干预工程的发包和承包。有的项目业主不按规定招标公告、控制信息的范围、随意缩短某一程序的时限;有些地区或部门为确保本地、本系统企业中标,违法设置投标许可,采取歧视性资质审查、越权指定招标公告媒体、限制招标公告范围和地点、制定不公平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等,排斥外地或外系统的投标人,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违反了优胜劣汰的市场法规。

(五)执法监督检查力度有待于进一步强化

一是个别领域存在行政主管部门招投标监管机构监督检查不到位、力度不大、监控手段落后、信息化水平不高、监督力量不足的问题,难以做到严格按程序对招投标实施有效的全过程、全方位监督。二是存在行政主管部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不完善、社会监督太弱、监督相对滞后等问题。三是工程招投标监管中存在重管理轻查处、重检查轻处理的现象,致使不少规避招标、虚假招标、串通招投标的行为没有得到及时纠正处理。

三、进一步强化招投标监管工作的对策和措施

针对目前项目招投标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应从健全制度、完善机制、强化监督、规范行为入手,进一步做好招投标监管工作。

(一)理顺招投标监督体制,明确监管部门职责

我国现行的招投标多部门监管的格局,客观上造成了当前监督缺位、越位、错位和不到位的状况,因此,需要对招投标监督管理体制进行改革,理清各监督主体的相互关系,把握好监督主体的角色定位,合理划分招投标监督管理权限,明确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能,建立适应新形势的工程招投标监管体制。要整合各种监督力量,健全监管机构。建议成立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牵头,有关职能部门和行业协会参加的招投标监督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工程项目、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等招投标工作的监督。各监管部门要在监督委员会统一领导下开展监管工作,形成自上而下、不同层次的监督,明确责任,理清角色定位。作为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投标工作的监管应定位于对每项招投标的程序和内容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监督,并及时向监督委员会上报监管情况,及时纠正监管中发现的问题。要尽快实现招投标执行机构与监管部门人员分离、机构分设、资金脱钩,形成相互制约的格局,从体制上保证招投标监管活动的正常进行。

(二)健全法律法规制度,使招投标活动及其监管更加规范

面对当前我国的招投标法律法规及其监管制度不系统,不严密的状况,建议立法机关应尽快对《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等系列法规作进一步的修改完善。相关部门应加快制度建设步伐,制定完善具体的实施办法和细则。尽快出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完善招投标文件编制办法、投标人资料审查办法、评标委员会组成办法、评标定标办法、合同履行的监管办法、责任追究办法等操作规程;建立实施招投标师职业水平考评制度和招投标从业人员执业准入制度,为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人、招投标机构以及招投标监管机构提供切实的行为规范,使重大工程项目从招标到合同执行、监督等各个环节都有法可依,堵塞程序上的漏洞,减少随意行为,从源头上遏制腐败行为的发生。

(三)强化程序监督,完善招投标监管工作网络

一是强化程序监督,严格规范招投标程序。工程项目招投标有一套完整的程序,程序不规范,就难以保证招投标结果的公正性。作为监督主体的招投标监管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监督招标机构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招标,对招标公告公布、专家抽取、投标、开标、评标、定标、合同签订等具体环节进行严格把关,确保在程序上不出问题。二是对招投标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全方位监督,把招投标活动置于招投标监管机构、纪检监察机关、公证机关的多重监督之下。三是形成严密的招投标监督网络。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主动牵头并与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强化行政监察、财政监督、审计监督和项目稽擦作用。同时还要积极发挥行业协会、社会监督的作用,如公布投诉、举报电话,从社会中选聘招投标监督员;发挥行业协会的资信认定、自律功能等等,形成监督网络,把招投标工作置于严密的监督网络之中,保证招投标活动的健康发展。

(四)改进评标办法,维护招投标公平公正

借鉴先进经验,在工程项目总承包中继续推行投标报价竞争的招投标方式,大力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实行合理低价中标。促使业主在招标前做好市场调查,掌握各种工程材料、设备的市场价格,做好成本核算,防止中标价过大偏离成本价。在评标定标中,采用商务标和技术标分离,不设固定标底以及明标暗评的办法。招标人如编制有标底的,其标底既不能作为决定中标的直接依据,也不能作为决定废标的直接依据,只能依法作为防止串通投标、哄抬标价和分析中标价是否合理等情况的参考。通过改进评标方法,尽量减少中间环节,杜绝暗箱操作,防止泄露标底,遏制编制标书及评标过程中的违纪违规行为,创造有利于企业公平竞争的环境,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五)提高招投标监管人员素质,优化招投标工作环境

招投标程序工作要点范文5

【关键词】建筑工程;招标;投标

建筑工程招投标,是指项目法人单位依据特定的程序,招请潜在的投标人依据招标文件参与竞争,从中评定出符合全面完成工程建设项目建设的优秀承建单位,并与其达成协议的经济法律活动。建筑工程招投标,在本质上是一种特殊的商业采购行为[1]。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在建筑工程中推行招投标制度,经过30年的发展,目前我国建筑市场招投标制度、市场环境已经基本形成。以下就我过建筑工程招投标的相关问题展开探讨。

1 建筑工程招投标分类

按照招投标方式的不同,建筑工程招投标可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及议标。但,从建筑工程设计的内容及不同目的来分,招投标可主要分为4大类别。

1.1 工程招投标。所谓工程招投标,是指以房屋、桥梁、机场、港口、道路等建筑工程项目为标的的招投标活动和行为。

1.2 物品招投标。所谓物品招投标,是指以仪器、机器、设备等为标的的招投标活动和行为。

1.3 技术招投标。所谓技术招投标,是指以工艺、操作方法、作业流程为标的的招投标活动及行为。

1.4 服务招投标。所谓服务招投标,是指以非实体的服务对象为标的的招投标活动和行为。

2 建筑工程招投标原则

建筑工程招投标,作为建筑生产产品的交易方式,根本上是为了提高固定资产投资效益,实现建筑项目目标,通过竞争机制的引入,对投标单位进行优胜劣汰,缩短工期,节约建筑投资,使建筑工程质量能够最大限度的得到保障[2]。招投标项目,必须依据招投标法依法进行,诚信为上,公平、公开、公正为基本原则。招投标行为,不应也不允许受到任何的非法干涉,但要接受招投标法的监督。

3 建筑工程招投标特点

建筑工程招投标,作为一种市场行为,它在建筑工程中引入竞争机制,对勘察设计、监理、建设施工、设备安装、建筑原材料采购及供应进行优化。我国是有中国特色的市场经济体质,建筑工程招投标在招标范围和管理机构上具有典型的社会主义特色。一般而言,建筑工程招投标具有以下一些特点。

3.1 原则性

诚信及公平、公开、公正,作为建筑工程招投标的基本原则,始终贯穿在招投标的行为过程中。为了在最大范围内寻找到最合适的投标人,并让最合适的投标人最终成为中标人,建筑工程在招投标中,一般而言对于参与投标的承包商与供货商是无名额限制的。在招标信息,资格评审通过,定标,整个招投标过程都将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及司法机关的监督。作为招标人,诚信及公平、公开、公正的对待投标人和招投标行为是基本要求、基本原则,也是其基本职业素养。

3.2 规范性

建筑工程招投标的规范性,充分体现在招投标程序的公开透明上。不仅在我国,世界各个国家在其招标规则中,招投标的程序都是事先公开公布的,做到充分的透明。招投标的规则,对于参与招投标的各方主体具有相同的法律约束力,各方参与招投标的主体都必须严格按照既定招投标程序,规范自己的招标或投标行为。我国在建筑工程的招投标规范上也已成熟,目前规范各方主体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已经全面贯彻实施[3],这是对各方主体行为的规范准则。

3.3 时限性

所谓时限性,是指招投标中,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答疑澄清及修改,投标截至时间、开标时间,投标有效期限,中标通知书,招标人与中标人法律合同期限的签订等,都有严格的时限要求,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3.4 最优性

建筑工程招投标的目的,在于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实现效率最高,成本最低,工期最短,质量最优,这决定了其对各种资源的最优化是其追求的理想结果。

4 建筑工程招投标方式及技术要点

对于建筑工程招投标的方式,目前国际上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及议标三种方式[4]。

4.1 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即竞争性招标,建筑工程的招标人通过各种网络、电视、报刊、广播等各种信息媒介,对外招标公告及招标信息,邀请非特定的法人及组织参加投标的竞争,从中择优选择中标单位。根据招标范围的不同,招投标又可分为国内竞争性招标和国际竞争性招标。国内竞争性招标,在标书的编写上只需采用本国语言,它通常适用于合同金额较小、当地价格明显低于国际市场价格的建筑工程招标采购。国内竞争性招标,由于地域的便利性可以缩短采购及工程建设的时间。因此,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筑项目对时间性和便利性的要求,实行国内竞争性招投标行为。在采取国内竞争性招标竞争时,从原则及公平竞争的角度来讲,如果有国外公司参与竞标,则应允许其参与国内竞争性投标,并给予国民优惠,不对其设置各种障碍,妨碍竞标的公平性。

4.2 邀请招标

邀请招标,又称为选择性招标或有限竞争性招标。它是指,建筑工程的招标人从潜在的投标人中选择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或承包商,通过以投标申请书的方式发出投标邀请,被邀请者参与招投标竞争,并从优选择中标者。

建筑工程邀请招标要注意以下技术要点:招标信息的方式必须采用投标邀请书;在公开程度上,邀请招标逊色于公开招标,作为被邀请人,即被邀请的供应商或承包商必须是在一定范围内筛选的,并且在选择的数量上有限制,通常根据项目的大小,确定被邀请人的数量可以在3~10之间不等[5]。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条件:邀请招标对竞争性有一定的限制,因此,招标投标法一般都规定要尽量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采取邀请招标,满足以下条件经过审批可选择邀请招标。

4.2.1 有地域或自然环境限制的;

4.2.2 对技术有特殊要求,能够满足投标竞争条件的潜在竞标人为数不多的;

4.2.3 关涉到国家机密、国家安全,招标不适合采用公开竞标的;

4.2.4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不适应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

4.3 议标

议标,对僵住工程而言,是一种特殊的招标方式,它又称限制性招标及谈判招标,这种招标方式是招标人与投标人通过1对1谈判的方式完成的,它不具备公开性及竞争性,缺乏公众监督,容易导致非法交易。而,鉴于建筑项目各种合同类型、性质、目的、条件等的不同,它依然具有一定的存在价值及应用空间范围。而在议标方式上,有直接邀请议标、比价议标、方案竞争议标。但在对科技项目进行的议标中,通常采用公开招标但不公开开标的议标方式。

5 建筑工程招投标程序技术要点

一般而言,建筑工程招投标程序为招标、投标、资格预审、开标、评标、后评估、公正度评价、定标。作为采购的基本方式,招标的目的是为了防止不正当竞争。所谓招标,对建筑工程而言,是指建筑工程招标人利用报价的经济手段,优先选择建筑工程建设的商品购买行为。不同的招标方式,在程序上会有所不同。

5.1 公开招标程序

国内竞争性招标与国际竞争性招标在流程上基本一致。目前,我国开展的各项建筑工程,基本上采用国内竞争性招标的方式。我国在国内竞争性招标的160多项法律法规上,基本上都将我国国内的建筑项目招标限定为国内竞争性招标。

5.2 议标程序

议标,首先由招标委员会对仪表日程进行商榷确定,议标日程确定之后,在规定日期内投标人与招标人进行议标,双方通过技术、经济及法律方面的专家,对标书中涉及的商务、技术、法律等问题进行磋商。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就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之后,以完整、准确的措辞及以书面形式进行几率得出议标结论。经招标人与投标人双方审阅之后,签字确认纳入合同之中。

6 思考与结论

本文就建筑工程的招投标相关问题进行了探讨,主要分析了建筑工程招投标的分类、原则、特点,重点就招投标的方式及程序技术要点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对不同招投标方式的技术要点的不同进行了综述。

参考文献

[1]陈晖. 建设工程招投标规范化的研究[D]. 中南大学, 2011,(02)

[2]金伟. 我国招投标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研究. 天津大学, 2011,(S2)

[3]袁淑芳. 当前建设工程招投标存在的问题和对策研究[D].合肥工业大学,2009, (05)

招投标程序工作要点范文6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它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本身有其时间、空间的运行规律,构成时间、空间的程序和内容,都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

施工合同是发包人与施工承包人通过法定的交易程序所选定,经双方协商一致而设定的经济法律关系。施工合同由缔约形成到合同的全部履行过程,包括:工程施工招投标、合同签订和履行。由此可见,施工合同管理包括缔约交易(招标投标)阶段管理和履约阶段管理。

按市场经济原则和我国合同法规定精神,当事人依法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行为,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自我决策、管理、实施,以实现合同目的经济活动。但是,根据我国现行管理体制,投资体制改革现状及建筑工程基础设施工程的特点,政府对工程承发包交易活动及合同履行活动依法实行监督。

这是因为:现阶段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级阶段,首先,政府管理体系改革正在逐步深化,强调政企分开,政府行政管理部门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等单位及机构都已基本脱钩,然而,不能否认长期计划经济体制下改革政企不分所造成的旧习惯、旧观念的影响还依然存在,以权代法、以情代法的思想观念远未消除;其二,政府投资体制改革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是,项目法人制度尚未完全实行,因此,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在主导地位投资建设的项目,政府对这些项目投入资金的有效使用、防止国有资金流失、充分的发挥投资效益等问题依法实施监管显得十分必要。

再从建设项目本身特点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作为一种特殊产品,一般具有投资规模巨大,建设周期长,参与方多,涉及面广的特点,而且其质量的优劣直接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所以,政府对这些项目的施工承发包合同依法实施监管,以利强化当事人的法制观念,使其在合同活动中能全面认真地贯彻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为此,国家对这类建设项目在承发包交易阶段引入竞争机制、实行工程承发包招标投标制度,就意味着对合同缔约阶段的监督又进入法制轨道。国家《招标投标法》第三条从项目性质和投资主体两个方面做出规定: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都必须用招标的方式,遵照招投标法定程序完成缔约过程,达成合同关系。显然,政府把施工合同监管的工作重点放在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项目上。《招标法》第七条又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除了要自觉执行招标投标法中的强制性规定外,还要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招投标活动依法实施的行政监督,有关当事人应当服从与配合,包括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如实提供资料,接受依法进行的检查,对拒不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正确理解施工招标项目合同文件的基本概念

1、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及其相互关系

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方式: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的方式”,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订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合同本质是一种合意,使合同得以成立的合意是指当事人对合同必备条款(或者说实质性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合同订立过程即是当事人对合同内容协商一致的过程。这一过程就是经过要约、承诺来完成的。采用招标投标方式进行工程承发包交易活动,就意味着将市场竞争机制引入工程承发包交易全过程,完成这一过程主要包括:当事人(招标人)发出招标文件、投标人响应招标文件并且在规定期限内向招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招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按评标标准选择中标人应向中标的投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按当事人订立合同方式来描述这一过程即为:要约邀请、要约、承诺。也就是说,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是通过要约邀请、要约承诺来完成的。

要约邀请:招标人向投标人发出招标文件的行为是一种要约邀请,招标人希望投标人能响应招标文件并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一般来说,要约邀请处于合同的准备阶段,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我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文件是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复杂的法律性文件,它不仅依法规定了完整的招标程序,而且还提出了各项具体的技术标准、交易条件、评标标准,规定了拟定合同的主要内容,是投标人准备投标文件和参加投标的依据,是招标人组织评标选择中标人的依据,也是招标人与中标人拟定合同的主要内容,是投标人准备投标文件和参加投标的依据,是招标人组织评标选择中标人的依据,也是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基础性文件。因此,招标法对招标文件的编制及内容都提出了统一的规范性要求,对可能产生不公平竞争的内容做出了禁止性法律规定。

投标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招标人递送投标文件的行为是一种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因为:

(1)投标文件是对招标人招标文件的响应,内容具体确定;

(2)表明了一旦接受要约招标人承诺,要约人即受意思表示约束。

招标人在投标有效期时限之内向中标的投标人发出中标通知的行为是承诺。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使合同成立的承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履约人做出;

(2)承诺须向履约人做出;

(3)承诺的内容须与要约保持一致;

(4)承诺必须在履约的有效期内做出。

从以上论述可以不难了解,建设工程承发包交易实行招标投标制度引入公平、有序的竞争机制,当事人依法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其本身就是缔约阶段的一种合同行为。

2、招标投标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

从合同法的一般理论来讲,合同自承诺生效时成立。但是,依据我国合同法第32条“当事人使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同时,《招标法》第46条又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所以,就建设工程合同而言,尽管有了投标书和中标函,但是产生一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还必须有一个当事人双方签字、盖章的协议书。

按国际惯例,协议书的主要内容:

(1)合同文件的组成内容;

(2)承包人向发包人保证按照合同文件约定的承包内容进行施工,竣工并在法定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发包人向承包人保证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国家工商局、建设部的gf-99-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示范性要求,除上述二项内容以外,还包括:工程概况、工程承包范围

、合同工期、质量标准、合同价款等内容。

3、招投标工程施工合同文件组成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附件;

(4)合同专用条款、通用条款;

(5)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6)图纸;

(7)标价的工程量表;

(8)双方有关工程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

由此可见,工程施工招标合同文件中的实质性内容都是形成招标投标过程通过要约承诺的方式所形成具有约束力的书面文件。所以,不论从合同活动或是招标投标活动的理论上和实践上分析,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或是合同缔约过程的监管,本质上属同一个主题的两种不同的提法。

按《招投标法》第46条规定精神,在此应当引起特别注意的是,当事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如果允许当事人可以再行背离招标文件和中标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则明显违背了招标投标活动的初衷,整个招标投标过程也就失去了意义,对其他未中标的投标人来讲也是不公正的,忧乱了招投标(工程承发包市场)经济活动秩序,对于这类行为必须予以禁止,只有这样,才能使建设工程竞争性交易活动依法健康运行。

三、就当前工程承发包交易活动中,有必要引起重视的几个问题

1、仅注重程序合法,对交易过程中的制假行为的监管显得力度不够。

(1)表面程序合法,暗箱串通行为依然存在

《招投标法》第五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有些项目当事人在交易活动中违背了这一竞争性缔约基本原则,表现在表面程序合法,又在场绕着中标条件等实质性内容暗箱操作,相互串通,少数项目中标单位投标书(合同文件)或者在签订工程合同的同时签订带有垫资内容的补充协议中出现许多垫资行为,很显然,经管理和审查备案的招标文件,在通常情况下至少在当前其内容不可能要求投标人做出垫资行为的响应,这是一种进行暗箱串通而违背公开、公正原则的行为,因为这种要求未在招标文件中对所有投标人提出,并将行为的结果带进了合同文件。作为合同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投标书出现垫资性条款,虽然,相关法律对这种行为未作强制性禁止,但是,国家有关政策又有明确规定,1996年4月国家计委、建设部、财政部以96/347#了“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过程中带资承包”的通知,通知精神对建设单位要求承包商带资承包,对承包商把带资承包作为竞争手段承揽工程都作了相应的禁止性规定和行政处罚措施。

(2)表面程序合法,先签约后招标行为依然存在

某建设单位在法定交易之前就已经选定了施工承包商并签订了施工承发包合同(在此,称作阴合同),当事人为了履行法定的招投标程序,通过监管进行了所谓的“招标”,结果中标单位仍为先前所定的施工承包单位,双方签订了“招标工程施工合同”(在此,称作阳合同),据了解,这一违规过程有关监管部门并不知道,在工程实施和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因阴、阳合同的约定的实质性条款发生冲突,阴合同的计价方式为平方米包干,阳合同的计价方式为总价下浮率,两者计价结果相差甚远,直接影响着双方当事人的经济利益,为此,合同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实施行政监管显得十分必要,同时在监管工作中仅注意程序监管还不够,还必须十分重视依法对交易过程中的制假行为的监管,一旦发现制假行为,要认真调查,在查清事实的前提下依法做出行政处罚,防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以利贯彻招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2、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的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

为规范建筑市场交易行为,全面贯彻执行招标投标法,坚持建设工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首先,有必要依法规范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的行为。因为,一项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是否能公正、公平地依法运行,其中招标文件起着决定性的主导作用,如果招标文件中使用或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不当,提出显失公平的交易条件,忽视程序中关键性的时间要素等,那么,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或者说竞争性合同缔约活动依法健康运行将产生负面影响。

(1)招标文件中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不当现象时有发生,主要反映在:

a、《合同法》自99年10月1日起施行(《经济合同法》已同时废止),但至今还在沿用《经济合同法》;

b、《招标投标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还在沿用过去且与现行法律有抵触的部门和地方规章。

c、国务院2000年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自2000年1月30日施行,本条例第六章对建设工程质量实行保修制度中做出了最低保修期限的强制性规定。但是,在一些招标文件中还有沿用93年就已经废止的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分别于84年、87年的:建设工程保修办法(试行)和建筑工程质量责任暂行规定,有的沿用建设部93年2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显然上述三部规章中有关工程保修期限的规定与国务院2000年279号令均存在明显的抵触。

(2)招标文件中引用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不当现象时有发生,99年12月建设部、国家工商局以(99)313号文通知推行使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99-0201)示范文本》,原施工合同(gf-91-0201)停止使用,但是直到目前为止,一些招标单位还在沿用gf-91-0201文本。当然,是否使用示范文本,法律没有强制性规定,如果参照使用示范文本,就不能使用又停止使用的文本,因为gf-91-0201中的部分示范文本内容不符合现行相关法律规定,比如,原文本中第30条争议。对“有管辖权的经济合同仲裁机关”的提法及仲裁起诉两种解决争议的方式同时采用都与国家仲裁法的规定有抵触。

3、应当注意增强交易时效意识,严格交易时限规则

工程承发包交易活动是当事人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判定行为是否有效,行为时效是一项很重要的因素。特别是在我国加入wto以及行为时效在国际工程交易规则中重要。但是,在当前工程承发包交易过程中,有些当事人仅注重从招标文件发出至中标这一过程的时间安排,而对投标书发出后时效要求,签约时限要求等问题没有引起重视。

a、投标有效期:从招标截止日至中标通知发出所延续的时间区域称之为投标有效期。有些招标人因评、决标工作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不能按期(即投标有效期之内)发出中标通知,那么就应当在中标通知发出之前,以书面形式函告所有投标人,以说明投标有效期的延长,因为,当业主提出有效期延长,投标人将可能做出两种选择:

(1)投标人同意延长期,投标书在延长期内继续有效。

(2

)投标人有权拒绝延长期,退出投标,为此招标人不得没收其招标保证金。其实,投标有效期的规定,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加以明确。

b、签约时限:招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发出之日起30日内订立的书面合同,当事人不能依照法定的时限要求签订合同,从法律意义上说已属违法,承发包双方未能按法定时间规定签约,应当将原因、责任等情况向监管部门书面报告,一些当事人对这一法律规定没有引起重视,因而,有些招标项目在中标通知发出后,超过法律规定时限二-三个月甚至更长时间不在少数。

4、必须坚持法定的交易运作程序,以体现公平、公正的法律原则。

一项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运作程序进行,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目前市场存在的一些违背程序原则的现象,虽然是极少数,但是,有必要引起重视。

中标通知未发出,就订立合同。这是市场中存在的一种不规范行为。一些合同当事人认为已经决定了,就可以订立合同。这种操作思路明显不符合法律要求,因为,中标通知发出以前,谁为中标人,仍属保密状态,同时,中标人在未接到招标人书面中标通知以前,按《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标人确定及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所以,凡采用招标交易方式订立合同的,在程序上的必要条件是中标人收到招标人做出书面承诺的中标通知,再从合同法的意义上讲,招投标活动,中标人在接到招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前,就签订合同,也违背了要约承诺的订立合同的程序。

四、设想和几点建议:

1、研究制订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采用合同示范文本是国际工程承发包市场通行的习惯做法。它的明显优点是能既规范又合理的平衡有关各方之间的要求和利益,尤其能公平地在合同各方之间分配风险和责任以利达到技术方面和管理方面的标准化要求。如试行所颁布的各种合同文本,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制订的fidic合同文本等,这些文本的共性是将建设工程招标的程序、招标文件的编制、合同文件的组成等作为一个整体,一并纳入示范文本的范围。国家工商局、建设部根据相关法律,总结了近年来(gf-91-0201)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推行的情况及借鉴国际上一些通行的合同示范文本的基础上编制了(gf-99-0201)并于2000年出台推行,从推行的实践分析,特别是按照国家《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要求,考虑我国即将加入wt0与国际建筑市场接轨等因素,现行(gf-99-0201)示范文本显然不够全面,未完善工程招标投标程序,招标文件编制、合同文件的组成等。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完善,从建设工程招标开始直至施工合同签订,在示范文本中都应当有一个全方位、科学性、系统性的规范运行要求。

2、完善和强化中介机制在规范当事人交易行为的作用。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是一项较复杂的系统性很强的工作。有完整的运行程序,环节多,经济、技术、法律等专业性强,组织工作繁杂等特点。招标机构专门从事招标投标活动,在专业人员的综合智力、市场信息、招标实践经验等方面有着得天独厚的条件。近年来,招标机构为当事人所提供的优良服务,对贯彻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规范运行对工程承发包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起到了完善的作用。但是,在招标活动中,有些事项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1)招标人和招标机制之间在法律上是一种委托关系,有时存在过于迁就招标人的利益,主要反映在所编写的招标文件中显示的权利义务失衡现象时有发生。为此,委托人应当向被人宣传和坚持公平、公正的思想理念,以保证工程施工招标活动依法、平衡运行的效果。

(2)一部分招标机构对工程竞争性承发包交易过程中应当遵循的现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等等,研究之明显不够。因此,招标机构在人员组成和知识面上应当精选一个技术、经济、法律的三维知识结精空间的智力服务体系,以适应法制经济前提下的高质量服务要求。

(3)进一步树立规范到位性服务规定。目前,有一些机构服务范围只限于到中标通知发出为止,忽视了签约生效阶段的智力性服务。因此,反映在一些合同约定的实质性内容与招标文件、中标单位、投标书不一致或相互抵触的现象时有发生。为此,一部分机构,在招标活动中解决好程序性与实体性服务之间的关系,按《招标法》规定精神,实体性服务应当延伸落实到交易缔约依法生效的合同上。

3、建立严格的施工合同备案制度

招投标程序工作要点范文7

在工程建设招投标审计的过程中我们要熟悉相关的招投标文件和评标细则,按照工程招投标情况对其进行审计。

二、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审计的重要性

1.提升项目效益,保证建设质量

对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实施审计,特别是事前或全过程跟踪审计,有利于合理确定建设项目的成本造价,提高项目经济效益,实现业主以最优“性价比”采购到符合需求的物资的目的。同时,可以为建设项目提供所需的人、财、物等方面的可靠数据资料,以利于业主制定科学合理的技术经济指标,加强对项目的科学化监督管理,保证工程项目的建设质量。

2.规范市场活动,防止腐败滋生

招投标活动审计作为建设项目审计工作中的关键环节,通过对招投标活动全过程(同步)进行审计监督,可以增加招标采购工作的透明度,及时纠正招投标活动中所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同时,有利于建筑招投标市场形成诚信守法、规范运作、公平公正、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有效预防建设工程领域腐败,发挥审计监督的“免疫系统”功能。

3.推进法制建设,完善监督机制

我国第一部规范招投标的部门规章《建筑安装工程招标投标试行办法》出台,开启了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法律制度的先河,各地方政府也相继制定了适合本地区的招投标管理办法,从而使得我国对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进行审计有了更为细致的法规依据。此外,通过审计实践的不断积累和改进,充分利用审计成果,使得审计监督机制不断得到完善,进而让完善的机制不断引领审计工作实践,为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各环节实现审计全覆盖发挥积极作用。

三、招投标审计过程中应关注的主要事项

1.检查项目前期准备阶段相关审批程序,从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合规性审计

(1)审查项目前期审批立项完成情况;

(2)审查项目是否具备完整的设计文件和工程概算,投资概算是否准确、有无缺口,设计标准有无超过规定;

(3)审查项目总投资是否落实,项目资金来源是否正当,项目资金是否按投资计划及时拨付到位;

(4)审查工程项目招标前土地审批完成情况,是否已经按照国家的规定完成土地使用的相关审批手续;

(5)审查项目招标工作机构设置情况,内控制度是否严密,组织形式是否完备、合规。

2.对必须招标的项目或单项工程,进行招标方式、程序的合法性审计

(1)是否在指定的媒介招标公告,时间是否符合规定;

(2)邀请招标是否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

(3)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是否少于规定的工作日;

(4)有无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

(5)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

(6)是否按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内容进行招标;

(7)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

(8)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

(9)查看投标报名、购买招标文件及标前签到的签名和笔迹,是否存在一个人签多个人的。

3.熟悉招标文件和评标实施细则,对评标过程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1)检查投标文件的递交时间是否满足规定;

(2)检查投标文件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供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人签字或盖章的;

(3)检查投标文件是否存在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4)检查投标文件与资格预审文件内容是否一致,重点查看人员、财务报表等。对于人员的审查,注意查看时否有同一个人出现在两个单位的投标文件中;

(5)查看投标书的编制说明,检查是否有雷同错误和雷同段落;

(6)检查有无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查看投标保证金交与退是否是同一个账号,是否是以个人名义交或退;

(7)检查资格预审及投标文件中投标单位是否满足评标办法中的必要条件;

(8)查看投标报价单子光盘是否存在围标行为(查看最后一次修改报价的时间是否相对集中、报价组成是否有类同、套用定额是否一样);

(9)查看投标文件的外观,重点检查文件在装订时是否处于同一处;

(10)审查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11)查看评标报告中是否存在舞弊行为:可以通过查看评分,对于打分高的事项与其他标段差异较大,找出其差异的原因,进行对比分析;对评标报告中抽查的几十项材料报价和清单报价进行中标和未中标单位的规律性排查,检查是否存在以某一单位为轴成规律性排序。

四、对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审计建议

1.加强三项建设

一是加强招标管理制度建设。应当根据行业特点和政策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规范的招标管理制度,明确招标项目的范围、标准、方式和责任主体,建立招标管理的标准化程序。二是加强招标管理队伍建设。重视招标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组织相关从业人员积极参加招标师等职业资格考试,建立对招标管理人员的有效考核和激励机制。三是加强评标专家库建设。政府主管部门和招标机构应当进一步细化评标专家的专业分类,促进更多行业的经济和技术人才进入评标专家库。完善评标专家准入、考核、退出和信用记录制度,保障评标的独立性。

2.建立三个运作机制

一是建立集中招标机制。按照“统一进场、集中组织、重点监管”等方式,建立健全集中招标机制,以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和保证质量。二是建立招标工作考核机制。把招标工作作为重要考核指标纳入考核体系,督促招标主体和责任单位提升招标管理水平。三是建立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机制。招投标中串通围标、出借资质、违法转包分包等行为屡禁不止,根源是未建立有效的惩罚机制。

3.强化三个阶段管理

一是强化标前准备阶段管理。工程招标应统筹安排招标工作进度,留足必需的程序周期。二是强化标中程序管理。招标单位和主管部门应当进行评标复核程序,防止计算汇总错误及人为操纵评标结果。

五、结束语

招投标程序工作要点范文8

一、我市招投标工作的基本情况和主要做法

我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经过近年来的多方努力和实践探索,已初步走上了管理比较严格、运作比较规范、落实效果较好、招投标市场发育整体平稳健康的轨道。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完善制度,把好招投标方案审批关

一是坚持审批招投标实施方案。对所有政府投资项目坚持审批项目招投标实施方案,必要时进行集体讨论审签;二是坚持对一些小项目,在申报项目初步设计(或可研报告)时一并申报招投标实施方案,将招投标方案与工程可研报告一次审查批准,以更好地提高工作效率和强化项目服务;三是对于大中型项目,先完成工程初步设计审批,待具备招标条件后,另行报批招标实施方案;四是坚持规范的审批流程。

(二)强化招标程序,实行全程监督

一是指导成立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对每个项目的招投标实施方案,都指导成立由项目县区或项目主管部门的领导牵头,发改、监察、财政、建设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支持和监督项目法人组织招标,对招标中出现的问题由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和研究解决;二是认真核准招标公告申报表。对招标公告详细审核盖章后,由项目法人在规定的新闻媒体上;三是参与开标、评标过程监督。对政府投资性建设项目的开标、评标活动,实行全程参与监督;四是坚持对评标委员会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实行3日以上的公示制度,以保证充足的社会监督时效;五是坚持后审制度。对完成招投标的项目,在发出中标通知书15日内,要求将项目的招投标过程、专家来源、评标委员会组成、评标细则、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等情况报发改部门备案,一定程度上起到了较好的后审作用。

(三)全面检查和重点稽察相结合

多年来,我们会同监察、财政、审计、规划等部门每年组织两次以上重点项目和政府投资性项目的全面检查。在检查中,将项目招投标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以期从中查找问题,总结经验,汲取教训,完善提高。同时,市重点项目稽察办每年对全市国债重点建设项目和政府投资性项目,有计划的进行重点稽察或专项稽察。几年来,我们先后对全市公路交通、公检法司、文教卫生、农林水利和城市基础设施等二百多个项目进行了检查、稽察,对规范项目招投标活动发挥了较好的作用,也收到了显着的效果。

(四)积极协调解决招投标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强化对招投标问题的监督,是依法管理招投标活动、推进招投标工作规范化运行的有效手段。对在项目招投标活动中出现群众举报的问题,我们随接随查,主动出击,做到件件答复,决不拖延推诿,以求最大限度的挽回损失和影响。近年来,我们先后对法门寺合十舍利塔、交通战备公路、城市供水管网、疾控中心等项目招投标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协调处理,为保障招投标法规的执行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当前项目建设招投标监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各有关部门不断加强对重大工程项目招投标的监管,在规范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在招投标过程和监管中依然存在不少问题,影响和制约了招投标工作的健康有序发展,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认真加以解决。

(一) 监管体制不统一,法规制度不健全

目前的招标监管体制,可以说是一种以部门分散监管为主, 综合监督为辅的体制,即:分别由水利、交通、建设、国土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发改委负责加强对招投标工作的指导、协调以及对重大建设项目工程招投标和工业项目招投标的监督检查。这种部门分散监管模式所引发的问题主要表现在招投标监管中部门职能交叉、多头管理、条块分割、同体监督,监督越位和缺位现象同时并存,造成了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混乱无序的局面。另外,工程招投标相关法规制度不健全,如部门法规及各种配套政策之间相互掣肘,对于招投标中的违规违法行为,《招标投标法》及相应的配套规定只讲了不准,而没有讲违反了怎么办,致使对一些钻政策漏洞的违法违规行为,因缺乏明确的法律、行政法规处罚条款而难以查处等等,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监管工作的难度。

(二)规避招标,逃避监管

主要方式有:一是把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千方百计找各种理由将其变为邀请招标。二是肢解工程,化整为零。把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分割成几个独立的小项目,使每个小项目的金额均在招标要求的规模标准以下,从而达到规避招标的目的。三是部分招标,只对项目的部分工程进行招标,附属工程则直接发包。四是一些业主单位为了私利,把应当招投标的项目直接交给自己所属的单位完 成。

(三)参与招投标的主体行为不规范,违法违规现象时有发生

首先,有些业主行为不规范。一些业主除了采取各种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以外,有的还在招标过程中向管理单位、中介机构、投标企业乱提条件;有的在招标中与投标人存在着利益的交换,与投标人、机构相互串通,制定带有倾向性的、不合理的评标办法,虚假招标,明招暗定,甚至搞阴阳合同,严重扰乱了招标市场秩序。其次,部分中介机构行为不端。一些中介机构不中立、不公正,拿谁的钱为谁说话。有的招标机构为了取得业务,一味迎合业主,弄虚作假,甚至帮助业主出谋划策钻法律空子;有的招标机构则与投标单位相互串通,破坏了招标的公平性。再次,一些投标企业存有违规行为。投标中有时出现投标单位相互串通的情况,彼此达成协议,出现陪标、串标、借机抬高或压低标价,损害投资人利益的现象,使招投标流于形式。投标企业中标后,违法分包、转包的现象也比较多见。

招投标程序工作要点范文9

关键词:水利工程;招投标;措施

Abstract: Water conservancy project bidding is a kind of competitive trading activities between bidders and bidders, bidding as preparatory measures for a large project, also are a necessary link in water conservancy project launched, its purpose is to be more scientific, reasonable selection of team cooperation. Based on the water conservancy project bidding characteristics as the breakthrough point, simply elaborated the completing the engineering bidding and bidding problems existing measures.

Key words: water conservancy project; bidding; measures

中图分类号:TV5

一、水利工程招投标的特点

(一)水利工程的投资方式

水利工程基建投资是水利工程建设期中集中投入以购置各种材料、设备和支付劳力工资等的全部资金,一般包括土木建筑工程费、机电设备和金属结构的购置和安装费、临时工程费、占地和淹没浸没的赔偿费和拆迁费、前期工作及施工管理费用、投资利息及保险费、预备费或不可预见费等。水利工程基建投资的来源和取得的方式,一般有下列几种:

1.财政拨款。由各级政府的财政部门拨款无偿使用的资金。世界各国对大型公益性的水利工程,经常用这种方式投资兴建。

2.贷款。用向国内外金融机构或外国政府借贷的款项兴建的水利工程。

3.债券。由水利工程主办单位在国内外发行债券以筹集资金,并按期付息和偿还本金。

4.股票。水利工程主办单位在国内外发行股票,以筹集资金。

5.群众集资。对于规模较小的工程可由个人或团体共同集资兴建。在中国,群众集资已是兴建小型水利工程的一种重要集资手段。集资的内容,包括现金、劳动和材料等。

6.多渠道集资。当采用一种集资方式不能满足需要时,可利用几种集资方式综合地解决资金问题。在中国,由国家拨款兴建的水利工程中,常含有受益群众所投入的无偿或低偿的劳动力。80年代以来兴建的城市供水工程,除国家拨款外,也由受益的企业分摊一部分资金。

(二)水利工程的招投标方式

招标方式一般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议标三种方式。目前,市场上存在的招标方式大多为公开招标的方式,邀请招标一般适用于应急、抢险等工程,议标一般适用于保密、应急和抢险等工程。除公开招标外,另外两种招标方式存在一定的排大性,容易使大部分潜在中标者拒之于外而引起不公正,且容易使投标人联合起来,抬高标价,使国家、集体利益遭受损失。

不同的投资方式,所采取的招投标形式有所不同。例如对于财政拨款的水利工程一般资金充足.拨付及时,能够满足工程的需要,标底价格对投标单位来说也有利可图。这类工程对投标人的资质、信誉要求较高,技术要求严格,投标的竞争性也很强。一般采用合理最低价中标,即相对于标底-8~5% 范围内,越接近于下限-8%得分越高,反之则得分越低。为使报价既有竞争力,又使投标人有利可图,标价比标底低5%左右应该是最理想的报价。而对于群众集资的水利工程项目,一般没有专业的水利工程技术人员因而不具备招标能力,一般聘请专业的招标机构代行招标。对于多渠道集资的水利项目,出于对工程质量及重要性的要求,该类工程的招标工作较为规范,评标办法编制和标底价格编制合理,一般与正常预算相符。

二、水利工程招投标存在的问题

《招投标法》实施以来,水利系统各级领导和纪检监察干部都十分重视,把贯彻落实《招投标法》放到了重要位置,纳入了议事日程,进一步加大了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积极采取措施,规范了招投标活动程序,坚持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控制了建设成本,强化了业主责任,保证了工程质量,维护了市场秩序,从源头上预防、遏制了腐败行为。虽然,目前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正向纵深发展,但是,仍然存在一些严重问题:

(一)评标标准不统一

水利工程招投标的评标标准不统一,这是比较普遍、常见的现象,具体体现在以下三点:

1.尽管水利工程招投标工作获得了比较好的发展,而国家也相应的颁布了招投标法律、法规,但是水利工程毕竟具有地域性,一旦要将这些法律、法规或者是制度与具体的施工地点环境、文化进行结合,就会出现问题,比如说地方上认为因素比较多,从而难以真正的确保水利工程招投标的公平、公正。

2.编制人不符合要求。在执行水利工程招投标的时候,一些地方主办单位由于各种各样的客观原因,没有选择具有资质的单位来制定编制,也没有选择有能力的水利造价工程师进行编制,而是随意的将工程内容做一个大致的计算,既没有准确的市场价格作参考,也没有考虑到工程的潜在因素,从而造成了标底的不准确性、不科学性以及不合理性;

3.标底的编制不规范。一般来说,水利工程是由国家政府来实施拨款投资的,而一些地方政府却往往会因为建设资金的不足,而造成标底编制的不规范现象,比如说标底没有严格的按照国家的规定实施,或者标底远远的低于了最初设批准投资额。

(三)人为干预太多

在水利工程招投标工作展开的过程中,人为干预的现象是非常明显、突出的,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点:

1.建设单位通过在招标文件上制定倾向性条款,缩短招标公告的时间、缩小公告的范围,向内定中标人泄露标底等等,暗中偏护意向投标人。而这些现象的发生使得招标投标成为了明招暗定,严重的扰乱了水利工程招投标的市场秩序。

2.建设单位在进行招标之前,与投标人或者招标机构私下接触,从而相互勾结,比如说先内定中标的企业,而被内定的企业又串通多家企业围标串标,制造公开招标的假象,最终达到承揽工程的目的。

3.建设单位或者建设部门借口规避招标,直接找建筑单位议标发包,有的将工程化整为零或者是分阶段实施,使之达不到法定的工程招标规模标准,从而逃避招投标。

4.建设单位事故政府官员凭借手中的特殊权力,向建设单位推荐承包队伍,或者是向总包企业推荐分包队伍,以从中获取经济利益。

5.建设单位以种种方式设置障碍,排除或者是限制外地企业、非本系统企业参加到投标活动当中,不仅仅限制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更扰乱了市场秩序。

三、做好水利工程招投标工作的措施

(一)加强水利有形市场的建设

要进一步规范水利建设项目的招投标运作程序,实施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作用,加强水利建筑有形市场的管理,充分发挥其应有的职能;要对水利有形建筑市场健全和规范工作的领导,提高水利有形建筑市场设施建设的水平,增加水利建设工程交易活动操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要充分发挥水利有形建筑市场在水利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中的作用,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均应进入水利建筑有形市场。

(二)加大监督力度

1.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与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建立健全招投标监督机制,加强政府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形成严密的监督网络。把招投标工作置于整个监督网络之中。使违纪者不能违,不想违,不敢违。

2.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坚持依法监督,依规监督,主动监督,自觉监督。根据《招投标法》和七部委第30号令等法律法规,结合水利工程建设实际,制定出切合实际的、便于操作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条规及实施办法,明确监察工作的基本原则、具体范围和标准、主要内容、权限、工作方式、重点环节、责任追究等。

(三)严格依法招投标

1.要增强法律意识。完善健全招投标的相关法律法规,为招投标进入水利建设工程管理中心提供法律依据,真正使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从隐蔽走向公开,从无序进入有序,从无形变为有形。使工程建设招投标工作在公开、公平、公正的环境和条件下进行。

2.严格依法招投标,把好市场准入关。水利工程建设基础设施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主要设备、材料的采购都必须按照《招投标法》实行公开招标,水利工程的招标活动必须严格按照《招投标法》和水利部规定的原则、程序等依法进行招标。

四、结束语

总之,水利工程招投标的展开,是为了能够挑选出更适合、更能够促进水利工程的合作团队,而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的问题,无疑阻碍了这一目的,使活动的展开形同虚设。正是因为这样,相关部门必须及时地认识到这些问题的存在,并且给与点对点的问题解决方案,这样才能够能够保障水利工程招投标工作的科学性、公平性,进而才能够逐渐的形成有序的市场,最终促进水利工程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郑志鹏.当前工程施工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厦门科技,20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