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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涉及的法律问题集锦9篇

时间:2023-06-29 16:23:36

企业涉及的法律问题

企业涉及的法律问题范文1

司法局服务企业复工复产主要做法汇报

区司法局深入贯彻落实关于依法防控的重要指示精神,通过“决策法治化、服务精准化、宣传多样化”,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服务企业复产复工,为疫情期间莲都区经济平稳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一、聚焦涉企行政行为,强化依法审核,确保决策法治化。一是建立涉企法律服务专班。根据疫情防控随时作出决策和应急措施需要,莲都区司法局第一时间抽调骨干力量,入驻区疫情联防联控指挥部,联合政府法律顾问组成法制审核服务组,形成专班,全面负责指挥部涉法事务处理,实现即交即办、即送即审,确保法制审核服务24小时不间断全天候。截至目前,共审查《莲都区工业企业有序开复工和疫情防控工作方案(试行)》《莲都区关于应对疫情支持企业健康发展的十条意见》等涉企文件、政府通告、承诺(告知)书等决策措施28件,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153条,为涉企政策把好法制“审查关”。二是梳理依法防控责任清单。全面梳理疫情防控法律依据(其中,法律15部,法规规章23部,规范性文件81件),列出乡镇(街道)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村(居)和医疗机构法定职责清单(136条),形成汇编并在网站和工作群中公布,为区指挥部及相关职能部门和各单位依法科学有序防控提供参考依据,为企业依法依规复工复产提供法律指引。三是出台十项便民惠企举措。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优势,为最大限度减轻疫情对企业生产经营所产生的影响,及时出台便民惠企法律服务10条举措,并细化39条具体工作措施,从“全时空”公共法律服务、通服务企业法律援助和行政复议绿色通道、全力化解涉企矛盾纠纷、开展“防控疫情•法治同行”宣传活动等方面,全方位为企业复工复产提供法治保障。要求各相关科室主动靠前服务,明确责任人和落实时限,阶段性汇报推进成果,确保各项措施落地落实落到位。

二、聚焦复工法律风险,强化提前预警,确保服务精准化。一是开展“组团驻点”服务帮扶。统筹律师、人民调解员、法律服务工作者等30余名法律服务力量,组建“涉企法律服务团”,驻点各乡镇(街道),主动介入企业复产复工,协助企业根据要求,依法走好复工流程,提供“驻点式”的法律服务。截至目前,已实地走访规上企业15家,详细了解企业在资金、劳动用工、合同履行、诉讼仲裁、融资借贷及疫情防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为企业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用工法律风险防范提供专业解答,做好跟踪法律服务,精准助力企业复工复产。二是开通涉企服务“绿色通道”。开通疫情期间复工复产企业法律服务绿色通道,实行“网上办”“掌上办”“预约办”,实现7×24小时不间断“全时空全业务”法律服务。依托区三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点以及区属律师事务所开通网络在线语音、视频法律服务、网上法治讲堂等多种方式,全力保障服务企业便捷、高效。同时,畅通疫情期间法律援助绿色通道,运用“互联网+”形式受理法律援助案件8件;对涉疫处罚的行政复议案件,依法从快审理,维护疫情防控期间正常的行政管理秩序。三是开展涉企风险“分析评估”。企业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用工法律风险防范提示,主动为受困企业进行“法治体检”,对企业运行法律问题迅速回应、及时介入,开展疫情防控期间法律风险评估。针对涉外企业因疫情引发的违约、延迟履行等问题,帮助做好不可抗力事件证明办理等法律服务,帮助指导或代为企业起草《企业复工疫情防控方案》,为企业有序开工复工提供法律保障。此外,依托区属律师事务所《给企业家的法律意见书》《企业疫情防控期间劳动用工相关政策解读》,结合省、市、区企业复工复产政策,由专业律师免费解答涉疫情防控企业急需的法律问题。

三、聚焦科学依法治企,强化氛围营造,确保宣传多样化。一是审时度势送“法治秘籍”。针对企业在疫情的不同阶段,定制相对应的法治防范秘籍。第一时间做好政策宣传和法律法规解读,进一步为企业提供涉企法律咨询、复工法律风险提示和法律服务指引。及时编制《企业防控疫情与延迟复工法律知识问答》《传染病防治法等疫情防控常用法律知识问答》等宣传资料,引导企业及广大职工增强法治意识,依法支持和配合疫情防控工作。编印《莲都区司法局“防控疫情•法治同行”企业复工复产法律知识》折页3000份,通过各乡镇(街道)、丽水工业园区管委会向前来办理复工程序的企业发放,详细解答在复工复产、劳动用工、合同履行诉讼仲裁中的诸多法律问题。二是关键领域推“以案释法”。开展“防控疫情•法治同行”专项宣传活动,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在依法保证符合防控条件的人员返岗返工、依法支持企业有序复工复产的同时,加大对依法打击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违法犯罪行为案件宣传,总结典型案例,做好以案释法宣传工作。开展涉企行政执法专项监督检查,对不当涉企行政行为及时予以纠正,确保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三是线上线下聚“法治共识”。充分利用“莲都”“莲都司法”等新媒体平台,实时疫情防控工作、企业复工复产相关讯息,多角度、多方位开展疫情有关法律法规及《莲都区关于应对疫情支持企业健康发展的十条意见》等政策宣传教育。充分发挥基层法治力量,推出形式多样的涉企普法宣传,最大限度凝聚基层法治力量。结合本地方言,通过大喇叭、敲锣鼓、打油诗、打快板等形式多样“土法”宣传,为企业复工复产营造良好法治氛围。同时,全力化解涉疫矛盾纠纷,帮助企业及其职工依法解决矛盾纠纷,确保特殊时期社会安全稳定。  

企业涉及的法律问题范文2

[ABSTRACT] By investigating the present status of KOCEL litigation legal affairs, the paper analyzed the reasons of all kinds of litigation legal affairs happened these years and gave measures to solve these issues, put forward suggestion for improving KOCEL litigation legal affairs management, for prevention legal risks. It suggests to realize digital management for company legal affairs to make sure KOCEL to realize speedy development.

【关键词】涉诉法律事务、数字化管理

[Key Words] litigation legal affairs digital 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G633.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一、前言

近年来,随着社会法治大环境的变化以及企业社会形态的快速转变,企业法律事务管理逐渐成为企业发展的新课题之一。科技领域:世界经济快速发展导致企业竞争的日益激烈,新科技、新知识的快速更迭更加突出知识产权对企业至关重要性,商业秘密成为企业立足激烈市场竞争的秘密武器;人力资源领域:新《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劳动者维权意识的不断提高,构建和谐社会的风潮,给企业的发展带来了更多的冲击和挑战,随之而来的就是企业法律事务的不断增多。共享集团在经过改制之后,企业成功渡过金融危机,已迈上了高速发展的行车道,在实践工作中,公司高度重视企业法律工作,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完善组织机构设置,把依法治企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强企业管理、提高企业竞争力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有机结合起来,实现涉诉法律事务规范管理,保证企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二、涉诉法律事务规范管理的重要意义

(一)预防法律风险,保证企业平稳有序发展

影响企业的健康发展的因素包括科学技术发展、人才队伍建设、质量品质保障、风险控制等,任何一个因素的缺失或者落后都会导致企业发展停滞不前。风险控制是检验一个成熟企业健康发展的标准之一,其中法律风险控制是其中的重点,法律风险隐藏在企业运营的每一个环节,技术、人员、质量任何一环出现问题都可能产生相应法律问题,预防法律风险的产生是保证企业平稳有序发展的前提。实现公司涉诉法律事务的规范管理,将有效完善公司法律风险控制体系,实现公司法律资源的整合,稳定企业人员思想动态,保护企业知识产权,维护企业以及职工的利益,从源头上控制涉诉法律案件的发生,保证企业平稳有序的发展。

(二)对外树立企业良好形象,增强企业社会责任感

企业拥有的资源优势来自于国家所有企业组织的集合规模和优势,因此,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企业具有其他社会成员所无法比拟的地位和作用。法律调整的对象在于解决社会各种关系存在的矛盾,企业在生产运营过程中,会产生各种各样的矛盾,矛盾的激化就会产生相应的法律问题,从而影响企业正常的生产秩序,不利于社会良好形象的塑造。对于法律事务的规范管理,将有利于企业内部良好发展氛围的营造,同时企业的良好外部形象也会得到树立,企业的社会责任感也会不断的增强。

三、公司涉诉法律事务管理难度增大

(一)诉讼存在原告和被告与审判机关之间的关系。首先从企业角度出发,随着共享集团公司的不断壮大,子公司数量逐渐增多,目前集团公司下属子公司已达14家,公司的增加必然会导致人员以及其他的社会关系的增加,如企业实习用工、劳务派遣用工等,矛盾产生的概率也在提高,法律案件自然也会随之增多。从集团公司改制至今,法律案件逐年增多(表一),其中涉诉案件类型也呈现多样化:商业秘密保护、竞业限制,劳动争议纠纷、历史遗留经济纠纷等。

从劳动者或者相对方角度来讲,近年来,随着相关法律条款以及政策对于诉讼成本的不断调整,诉讼成本由以前的按标的收取诉讼费改为劳动争议案件零诉讼成本、一审劳动争议诉讼成本10元,这样必然会导致个体的诉讼随意性提高,企业一次次的坐上被告席,诉讼成本自然也在不断攀升。

审判机关理应是依法判案,但出于中国的国情考虑以及人为因素的干涉,审判机关在个案中会考虑种种原因而将企业作为承担责任的首选方,在很多人看来,个体劳动者是弱者,企业是强者,但是如今的现实却是:企业与劳动者同样成为弱者。

表一:2005年至2010年 共享集团涉诉法律案件增长图

(二)企业法治环境不断变化,在构建和谐社会要求以及法律本身所负有的特征大背景下,政府出台的一系列法律法规政策导向性明显,部分政策更加倾向于对于劳动者的保护,企业对于法规政策的理解和执行与司法机关存在的偏差为企业增加了一定的法律负担。

(三)信息化加快促生新观念,随着时代信息化突飞猛进,网络的普及,劳动者会从更多的渠道去维护自身权益,全民法制意识不断提高。同时,80后90后成为新时期劳动者的主体,新主体的思想变化以及职业道德下降不断冲击着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城镇化速度加快、人员流动性大、就业观念转变等一系列社会问题导致企业法律成本不断的增加。

(四)新事物的出现要求我们必须重新转变认识,去理解适应后执行,如果学习和认识滞后就会对管理带来了很大的挑战。共享集团信息中心下设法律顾问室全面协调集团及各子公司法律事务的推进,各子公司人力资源专管员、公司外聘法律顾问、工会人民调解委员会配合开展相关工作。虽然公司人员组织机构已比较成熟,但具体办事人员人手不足、业务素质不高、法律关键节点认识不足、办事方法不到位直接影响到法律事务的办理效率和效果。在实践工作中,具体办案人员由于对于诉讼时效把握的不到位给后续工作开展带来了很多的问题,类似的问题给法律事务规范管理也增加了难度。

(五)管理难度不断的增大,导致公司涉诉法律事务不断的增多,对公司正常生产运行产生了很大的影响:1、具体办案人员更多的时间负责应付各类诉讼,没有足够的时间创新管理完成工作,更多工作时间在疲于应付;2、管理不到位出现恶性循环,由于一起案件的败诉引发更多的诉讼;3、公司人员离职率增高,员工思想状态不稳定,影响正常工作开展;4、公司内外部环境遭到破坏,影响公司人才引进,市场拓展等,企业社会形象也无法得到提高。

四、公司涉诉法律规范管理采取措施

08年至今,公司通过教育培训、规范工作流程、加强内外部沟通等方式对涉诉法律事务进行规范管理,集团及各子公司新增涉诉案件明显下降,管理水平也有一定提高。

(一)教育培训:首先,通过对共享企业文化的宣贯,使更多的员工认同集团公司价值观念、经营理念、行为准则和企业精神。在培训方面,公司每年定期组织各类法律培训以及各类专业知识培训,培训人员从管理层到短期合同工,使得员工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在日常的生产经营过程中,也形成了很多企业内部规章制度以及作业指导书,很好的规范了企业各类经营活动。同时,组织法律事务人员参加各类外部专业培训,不断提高具体人员的业务素质。

(二)规范工作流程:通过在实践工作中的不断经验总结和探索,形成了企业内部一套较为完善的规范管理制度,包括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人员入职离职流程、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员工各类证明出具格式、工厂内部规范操作制度等,通过制度指导工作,逐步规范了涉诉法律事务办理的工作流程,提高了工作效率,确保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

企业涉及的法律问题范文3

关键词:企业法律顾问合同管理预防性合同救济性合同

“企业法律顾问”本既可包括身为企业雇员、担当法律顾问职责的工作人员,又包括依法在律师事务所执业、受托从事企业常年或专项法律顾问工作的社会律师,但进一步考察1997年国家经贸委《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以及国务院国资委近年来的一系列规章,可以发现,“企业法律顾问”似乎专指“企业内部法律顾问”;其次,律师受聘从事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并不对律师的身份有任何影响或产生一种新的律师种类。因此,本文就将所要探讨的问题——“企业内部法律顾问的合同管理”径直表述为“企业法律顾问的合同管理”,应该不会造成管理主体上的误解。

一、企业合同管理的主要内容与分类

(一)合同管理:一项重要的管理内容与管理方法

和国外相似,我国企业法律顾问同样具有广泛的职能,可归纳为:(1)决策参与;(2)合同管理;(3)公司设立和运行中的法律事务管理;(4)企业知识产权保护;(5)诉讼管理,即运用诉讼、仲裁、调解等手段解决已产生的涉及企业利益的争议,维护企业合法权益;(6)聘请社会律师为企业服务,并代表企业参与工作,行使联络、协助以及监督职责。

合同管理无疑是上述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而此外的(3)至(6)项工作中,起草、审查、管理、监督合同不仅不可避免,而且还是企业重要的管理手段或管理成果。因此,企业法律顾问的合同管理既是企业法律顾问本身的工作职责,还是贯穿于企业管理的每一个环节(生产、销售、财务、人事、权利救济等)的管理方法,在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中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

(二)企业合同管理的主要分类及内容

我国合同法学上对合同有各种理论分类,如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要式合同与非要式合同、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等,这些分类在法学研究层面当然各具理论价值,但从企业实务层面来说,主要考虑将合同管理中所涉各种合同进行如下三类划分:

1.业务合同、劳动合同及其他合同

视企业所在行业或经营范围的差异,合同涉及本企业商品或服务正常生产与销售的,则为“业务合同”。

“劳动合同”为本企业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以劳动用工内容为核心的各种合同。

除了上述两类合同以外,以本企业作为合同当事人的任何合同均可划入“其他合同”之列。最常见的“其他合同”有银行借款合同、保险合同、建设工程合同,以及运输合同、仓储合同等等,其范围十分广泛,难以也不必逐一罗列。

2.涉外合同与非涉外合同

以本企业作为合同当事人的合同中,如果合同含有“涉外因素”,如对方当事人为境外主体、合同客体在境外,或者合同内容与境外有关的,则为“涉外合同”。它们同样可以纳入上述涉外业务合同、涉外劳动合同及其他涉外合同三项分类当中。

与涉外合同相对应,不含涉外因素的合同,无论是业务合同、劳务合同还是其他合同,均为“非涉外合同”。

3.防范性合同与救济性合同

从订立合同的根本原因来看,企业的各种合同仅为两类,一类是为了便于事后有约可循、操作规范、减少或避免争议、防范合同风险而订立的,另一类则是争议已经发生、为解决争议而达成的各类协议。前者称之为“防范性(或规范性)合同”,后者则为“救济性合同”。

二、企业法律顾问在防范性合同管理中的主要工作

(一)完善合同管理制度与制定常用格式合同,发挥制度的作用与“批发性管理”的效率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合同管理也应重在防范,即企业法律顾问应该担当防范企业法律风险的“防火员”,而不该只在风险已经产生后充当“灭火员”。不过,企业涉及的合同份数众多、种类复杂,法律顾问人手有限,往往又难以事事参与、件件过问、款款亲为、字字把关。

为了解决这一管理效率上的矛盾,首先必须从完善合同管理制度与制定格式合同开始,为企业建立或完善合同管理规章制度,发挥制度的作用与“批发性管理”的效率。相关管理制度包括:(1)交易对象审查制度。从合同相对主体究竟如何开始,弄清交易相对方的身份、状况、资信等基本信息,做到不谈、不订连交易对象基本状况都没有搞清楚的糊涂合同;(2)高水准格式合同使用制度。对于常用、非重大的书面业务合同,区别其性质与种类,由企业法律顾问会同外聘社会律师制定比较规范的合同格式,供业务、劳资管理等人员在工作中经常使用;(3)合同条款及法律讲解、培训制度。定期为业务、劳资管理人员讲解条款、研读法律,让他们在提高合同法律及风险意识的同时,能够真正理解有关条款的具体含义及利害关系,避免不知其所以然的机械套用;(4)合同签订前的最终把关制度;(5)已签合同的企业法律顾问留存备案制度;(6)履行过程中风险出现或极有可能出现时,对企业法律顾问的第一时间报告或通报制度。

(二)对于重大、复杂的业务合同,企业法律顾问必须从各个环节真正参与其中,必要时与单位外聘的常年或专项法律顾问律师协同管理

标的较大、法务复杂、事关企业重大利益的合同,从一开始洽谈时就应该有企业法律顾问的全程参与,以便在交易对象、交易标的、结算方式、品质保证、合同担保、争议解决方式、诉讼管辖乃至于适用法律、合同文本等方面从严把关,在合同签订、履行、协商等各个环节,为企业争取进了能多的合法权益。

考虑到专业知识、执业经验等方面可能存在的局限,可会同单位外聘的常年或专项法律顾问律师进行合同协同管理,以真正帮助企业避免法律风险,维护企业最大的合法权益。

(三)注意合同签订、履行、协商、联络等环节证据的留存与收集工作

对于与合同相关的票据、文书、往来业务资料认真收集,妥善保管;对于未能顺利履行、可能发生纠纷的合同,相关往来文书必须由企业法律顾问起草与经企业法律顾问修改发出,避免业务人员因不谙法律而可能造成的被动局面;同时,又为其后的救济性合同管理留下证据、打好基础。

三、企业法律顾问在救济性合同管理中的主要工作

由于现实世界及企业运作环境的复杂性,再周密的防范性合同管理措施也不可能绝对不出意外,从而诉讼风险的控制或诉讼管理在所难免。这就需要企业法律顾问做好救济性合同管理工作。

(一)出现纠纷后,进行协商、调解解决问题可能性的判断,并与业务人员一道,做好纠纷解决工作

合同履行过程完全顺顺利利、当事人之间毫无不同意见可能只是一种理想状态。利益的不同与冲突使得合同履行过程中(及履行后)的不同看法、争议并不少见。如果争议不可避免,且争议明显具备法律性质,则企业法律顾问就不能置身事外,而应根据争议的具体情况,如争议产生的原因、涉及企业利益的大小、对方态度与要求等等进行综合判断,看是否具备协商、调解解决问题的可能性;并与业务人员一道,订好解决纠纷的各类具体协议并参与、监督这种救济性协议或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实现妥善解决纠纷的合同管理目标。

(二)诉讼、仲裁难免时,应积极准备并及时进入司法或准司法程序

如果不具备协商或调解的可能,或者协商、调解久无效果,以及发现严重危害本企业合法权益的事件,如侵犯本企业知识产权(包括商标权、专利权、专有技术等)与商业秘密,挪用、侵占企业财产,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等,则应积极收集、准备证据材料,向企业权力决策层书面建议进入诉讼、仲裁等司法或准司法程序。

(三)选对、用好律师

鉴于社会律师在诉讼方面相对广泛的业务范围(如刑事诉讼领域)与相对丰富的水平与经验,企业法律顾问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将企业一切法律事务包揽在身,而应在社会律师的选择、配合、监督方面,代表本企业做好相应的工作,如根据案件性质选择有经验的律师并签好委托合同(这本身也就是一项合同管理工作);会同社会律师一同做好案件;在案件过程中共同参与(共同、认真旁听、提供及留存证据、诉讼文书),以便及时了解案情进展,确保律师最大限度地维护本企业合法权益。

四、企业法律顾问合同管理中应处理好的几个关系

任何一种管理都离不开人际关系的协调,企业法律顾问的合同管理也不例外。特别是因自身具企业员工身份、难免受到企业科层制带来的种种负面制约时,如何处理好一些关键关系,就成为影响合同管理质量的重要因素。

(一)与权力决策层之间的关系

相对于企业权力决策层而言,企业法律顾问,即便居企业总法律顾问之位,也永远是副手,且难免参谋咨询色彩,在对法律负责的独立性与对上司负责的依附性之间,永远存在着矛盾。特别是企业权利决策层人员存在专业局限、唯我独尊作风甚至私心杂念时,企业法律顾问人员要真正为企业领导人在法律方面当好参谋和助手,做到法务工作“到位不越位”,认真完成《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和建议”、“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和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还真不是一件很容易的事情。

为了真正对企业负责、对法律负责,企业法律顾问人员在进行合同管理时,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在认真吃透法律、真正理清企业利害关系的基础上,不放弃起码应当具备的独立性要求,对在合同条款的合法性上据法力争,在合同条款的有利性上耐性建议与解释,争取得到权利决策层人员的理解与支持。

(二)与业务部门等内部人员之间的关系

企业良好的合同管理制度是处理好企业法律顾问与业务等部门关系的基础,而这种关系的理顺,反过来又会促进企业的合同管理工作。因此,企业法律顾问对合同管理制度的制定与完善,既是合同管理制度本身的要求,也是处理好与其他部门人员关系的首要保证。为了避免业务人员因自身业务优势而容易产生的对法律顾问的偏见,企业法律顾问在具备良好的法律素养的同时,也应不断学习,掌握企业所在行业、经营管理方面的基本知识与技能,提高合同管理的含金量,实现与业务部门等内部人员之间的有效沟通与认同。

(三)与外聘律师之间的关系

外聘社会律师永远是企业法律顾问的积极补充与法律事务后盾,特别是涉及疑难复杂合同管理以及救济性合同管理时,情形更是如此。企业法律顾问要善于为企业选择、利用好外聘律师,并从其身上学到更多的东西;在凭职业良知确信自身意见正确、但企业权利决策层人员不能认同时,可以借助企业外聘的社会律师的法律业务水准,印证自己顾问意见的正确性,并通过外聘法律顾问律师的意见影响决策层人员的看法,以真正维护企业的最大利益;同时,也应坚持自己是代表企业的立场,不因迷信外聘律师而人云亦云,更不放弃对外聘律师应有的监督。

参考文献:

企业涉及的法律问题范文4

一、工作重点和目标

进一步强化服务中心,服务企业意识,降低法律服务成本,着力做好政府部门及企业的法律顾问;加强法律宣传力度,帮助企业、金融部门增强法律意识,不断提高防范风险能力;以律师法律服务为龙头,充分发挥律师在经济转型升级中,参与企业重整重组、防范和化解企业债务危机的重要作用,切实维护各方面合法权益,维护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为的经济建设、社会稳定做出积极的贡献。

二、主要内容

(一)讲好三堂课,培训一批人,增强企业抵抗风险能力。由市司法局牵头,与企业和金融管理部门联合发文,聘请和组织省内知名律师、法律专家和本地区优秀律师,免费对重点企业的领导、经营管理人员和职工分别进行相关的法律知识培训,结合我市经济发展的特点,深层次分析金融危机给企业、金融机构和经济社会带来的严重危害,加强对金融危机风险的预测和警示,提高企业风险防范的意识和能力。

(二)把好经济脉,行好法律医,积极参与企业“法律体检”。由优秀律师组成法律专家组,积极主动地为企业进行“法律体检”工作,认真对困难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从法律层面加以梳理规范,针对企业遇到的重大疑难经济案件及热点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法律意见,为企业把好脉、会好诊。特别是对当前企业经营活动中可能出现的涉法问题,及时向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优质的法律服务,保障企业合法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打好组合拳,用足优势力,努力服务经济转型升级。认真研究经济转型升级中企业所涉及到的各方面法律问题,引导律师进一步增强忧患意识、责任意识和协作精神。打破地域界限,凝聚团队力量,提高法律服务水平。积极主动地向政府和企业推介律师参与企业重整重组等经济转型升级服务中心的专业优势和独特作用,加强对市律协“企业重整及破产管理指导工作小组”的工作指导,以省高院确认的具有破产案件管理人资格的博翔、晟耀两个律师事务所为依托,抽调办案经验丰富的律师,积极参与企业重整重组和债务纠纷调处工作,切实维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建好顾问团,维好合法权,不断强化政府工作。继续指派业务能力强、涉法经验丰富的律师,参与党委、政府领导接待和下基层随访法律服务工作,及时解答上访群众的涉法问题。充实律师顾问团力量,根据党委、政府的工作需要,随时参与问题的处理和有关纠纷的调处。加强市、县(市、区)两级参与工作律师的联系、及时沟通信息,确保有关涉法问题的有效处理。

(五)做好本职事,共渡困难关,合理降低律师服务收费。在努力为社会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的同时,大力提倡合理收费,在标准的律师费、费、服务费等基础上给予企业和社会弱势群体最大程度的优惠,对特别困难的企业和人员给予法律援助,严禁乱收费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切实减轻企业和弱势群体的经济负担。通过优质高效的服务,提升律师队伍的社会形象,达到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

三、几点要求

(一)提高认识。法律服务是司法行政机关承担的重要职能,强化法律服务职能作用,是新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是社会和谐稳定的需要,也是司法行政机关自身发展的需要。各地司法局和市律协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全力抓好法律服务经济建设,防范企业法律风险的工作。

企业涉及的法律问题范文5

一、煤炭企业发展过程中的涉法事项

虽然煤矿企业面临的诈骗事件不多,但是由于涉及金额较大且时间较长,所以追缴难度比较大;煤炭企业的应诉案件在逐渐增多,已经出现上升趋势,现金的清回工作无法有序进行,主要表现在对损失的挽回方面;破产案件中用提债务异议的方式,直接免除支付对方价款的义务。

二、煤炭企业涉法事项原因分析

(一)法律知识及意识欠缺

签订合同时,没有综合分析买方单位的资信情况,犯罪分子利用企业急于销售的心理,设计骗局引人上钩。比如,浙江某公司曾经发生的合同诈骗案,公司的注册资金实际只有50万元,但是在签订合同的金额却高达千万元,在煤炭到货之后,便被该公司进行倒卖转卖,并且将货款私自占有,严重损害企业的经济效益;还有煤矿下属单位购买设备时,在异地就把全部货款付给对方,回来后才发现对方发过来的是报废设备,最后公安部门及时介入,才挽回了损失。

(二)企业诉讼意识欠缺

不少企业经营者认为,打官司讨债是一件不光彩的事,即使在债权堆积如山的情况下,仍然拒绝选择法律保护,这是法制观念淡薄的一种表现。煤炭企业诉讼意识欠缺,在企业出现债务问题时并不会直接考虑利用法律进行自身权利的维护。部分煤炭企业认为诉讼会破坏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合作关系,有损企业形象,于是只能由企业的业务人员频繁追偿,一次次重复繁重而效果并不明显的无效劳动。

(三)企业规章制度不完善

健全完善的企业经营管理制度,是企业规范经营活动、加强企业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手段。但在当前,由于企业管理制度引发的纠纷依然较多。煤矿企业的劳动用工合同、企业之间的合作合同等相关的管理规章制度不完善,直接影响煤炭企业经营过程中的法律风险。虽然,有些煤矿企业为企业的经济活动制定了相关的规章制度,但是由于规章制度的可操作性较差,导致规章制度无法在企业涉法事项中发挥真正的作用;规章制度本身的合法性、合规性不足,一些制度没有经过法规部门审核,存在与法规相抵触的风险问题。

三、煤炭企业涉法事项解决对策

(一)加强内控制度和法律审核程序建设

煤炭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以及法律是开展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的有力保障。企业为了更好的控制及约束自身运营过程中的法律风险,提高对企业涉法事项的处理效果,就必须加强对自身的内控制度及法律审核程序的建设。通过对煤矿企业制度与法律的进一步强化,更好的防范煤矿企业涉法事项中的法律风险,从而确保煤矿企业的有序进行。制度和法律虽然不能完全的杜绝违反规定的现象,但是它们能够起到警戒和职责划定的作用,每一个违反规定的人都要承担严重的后果,所以想要有效的防范风险,就要从严格的执行完备的内控制度出发。

(二)正确运用政策法律充分维护企业权益

首先,严把审查关,为了更好利用法律维护自身企业的权益,企业应该对其他单位收费的资格及过程进行严格把关;其次,加强对政策法律的运用,提高对争议收费的诉讼及行政复议等,从而提高对企业经济利益的保护力度。企业实行法律审核制度后,既有力抵制了违法违规收费行为,也有效防范了法律风险。

(三)坚持依法治企及依法经营

现代企业必须要坚定依法治企、依法经营的信念不动摇。依法治企、依法经营不仅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一个企业走向和谐健康有序发展的标志。煤矿企业在进行经营活动时,必须坚持依法治企、依法经营的原则,只有这样,才能够更好的提高对自身企业的约束力,提高企业经营活动的规范性与科学性,加强法律对企业发展的保护作用,只有这样,才能够更好的规避企业的法律风险。依法治企、依法经营是对风险最为有力的防护。而依法行事是与企业及员工的信用环境密切相联的,诚实守信不仅是企业无形的价值和资产,同时也是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绿色屏障。

企业涉及的法律问题范文6

一、典型案例

改革开放以来,重庆在吸引外资,引进技术,扩大开放,出口创汇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也取得了较大的进展。但是中外合资、合作方面的问题也不少。特别是由于当事人法律意识不强,在中外合资过程中,不知道严格法律程序运用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的权利,而出事后,又诉诸法律以解决争议问题的越来越多。十余年来,重庆共有合资、合作企业200余家,而因民事权利义务诉诸法律,提起诉讼的就有60余家,约占近三分之一。也就是说,每3-4家合资企业中就有一家因权利义务关系诉诸法律。这个比例还是相当惊人的。下面,我们想介绍几个典型案例。使大家对一些涉外民事案件有所了解。

案例Ⅰ:香港伟浩公司-重庆石桥房地产开发公司合作开发石桥铺转盘附近十亩土地案。

案由:1993年香港伟浩公司与重庆石桥房地产开发公司合作开发石桥铺转盘附近十亩土地,在该土地上建43层高楼42000米[2].合资双方议定:双方共注册资金500万美元。港方注册:现金投入350万,占股权70%.中方以土地使用权入资占股权30%.双方签定合同后,港方只划了20万元人民币到合作企业,中方腾场地花了800余万人民币。这时港方以大股东的身份控制了全部开发经营权,将腾出的10亩地,以围墙形式修门面,每年收入近200万元。工程一拖三年,不见开发动静-仍然是空地一块。在这一期间,港方虽然曾经到位过600万元人民币,可是到位不到一个月就将资金抽逃。致使中方损失巨大。中方于1996年向重庆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港方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被法院驳回。一审后判决港方败诉,港方上诉;二审判决中止合同,农民收回土地,并得到一定的补偿(这个补偿,不到损失的百分之一),结果中国法院的判决,无法在香港执行。至今判决执行还未有结果。

案例Ⅱ:新加坡、香港三个商人联合与重庆××房地产开发公司合资建房案。

案由:新加坡、香港三个商人联合与重庆××房地产公司合资建房。双方议定:合资建房建筑面积1200米[2]、注册资金200万美元,双方各出资一半。港方以现金投入,中方以土地使用权投入。并将议定条款签定为有效合同。合同签定后,外商一次资金全部到位100万美金,并划拔到中方帐上。资金到位后,双方形式上搞得很热烈;又搞规划,又搞招商,又搞庆典,真是彩旗招展,气象万千!开工庆典后,新加坡投资商突然发现土地是国有土地,中方还未到国土局办理土地征用手续-实际上土地使用权是中方开的空头支票。这样外方向四川省高院提起诉讼,省高院作一审法院。经双方律师和法院调解,退港方100万美元本金,以及按对方银行的利率标准,退赔在此期间发生的全部资金利息。

案例Ⅲ:中国重庆××商贸公司与港商合资搞彩扩案。

案由:1994年一位港商与中国一家商店议定:搞彩扩合资,注册资金总额50万美金。中方出场地,外商以设备抵出资,双方各占50%的股份。但经营权是外商的。合同签定后,中方不经营,把全部经营权交给外商。外商拿到经营权后,就用合资公司的名义向中国工商银行贷款,第一次贷款150万元人民币,第二次贷款200万元人民币,并将贷款的全部资金转入香港帐户。1年以后,由于合资公司不能按时归还银行贷款,银行摧促多次,最后连外商的影子也不见了。这时银行才向法院提起诉论,诉讼的结果,开始虽然胜诉,但资金无法收回。提请国际司法协助,请对方法院协助在港执行,但港方以各种理由推诿,一直无法执行。后又提交国际民商事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委员会虽然运用的中国实体法-《民法》和中国程序法-《民事诉讼法》,但仲裁结果使中方银行大失所望。因为仲裁的结果为-合同终止。在这一案中,受害最深、最大的是银行。

近年来在重庆发生这一类型的民事案件共60余起,总共标的价值5000余万美元,涉及20余个国家和地区。这些民事案件一般都是大同小异。(注:以上材料来自重庆市涉外律师事务所。)这三个案例具有典型性-或者是外商欺骗中方,或者是中方欺骗外商,并且这种欺骗一开始就露出了端睨。为什么如此简单的欺骗手段能得逞呢?从这些案例中,我们应当得到什么启发呢?下面我们准备专门研究一下这些启示。

二、在起诉前的启示

重庆市合资、合作企业200余家,就有60余家走上法庭,对簿公堂。还有一些争议,寄希望于内部调解,但是一般说来,国际民事争议,最终都将走上法庭。重庆这些案例在起诉前从法律意义上给予我们什么启示呢?我们认为这些启示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政府个别领导或企业法人代表不懂法,又不愿意请律师协助,这样就潜在地注定了这个合资、合作将出现法律问题。有个别政府领导或厂长本身不懂法,或者自以为是,或者吝啬钱财不愿请律师,或者尽管请了但为了合资成功,不管外资条件如何苛刻,也听不进律师从法律上提出的建议。由于整个谈判协调过程,没有律师参加,或者参加了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这样就潜在地存在一些由于不懂法而造成的后遗症。一旦出了事再找律师打官司,已经水过三秋了。前面三个案例就是这样。重庆现有的合资企业有一半类似于这种情况。

二是未依法审查合资双方的主体资格。合资双方,在有合资意向以后,就应按法律规定审查对方作为投资主体是否具备了合法的主体资格。比如说对方公司是否依法注册、依法经营、注册资金多少-达到法定规定没有,有无隐定的办公场所-是否是一个皮包公司等。要防止境外的不法商人,在主体不合格的情况下,利用大陆渴望引进外资的心理,采取不同本线,利用中国的政策、中国的土地、中国的关系、中国的市场、中国的法律漏洞,来中国冒险,并将风险转移给中方。这种情况很多,大约占合资企业的1/3.中方政府、中方企业不审查对方主体资格,或者不认真审查的现象很普遍,这样就潜在地注定了合资双方对簿公堂,只不过时间早迟而已。

三是合同签定不严格依法行事。合同作为合资、合作企业双方合作的纲领性文件,对双方的权利义务都有明确的规定,而一当双方当事人对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法院判决的主要依据也是合同。虽然有时合同无约定,也可以通过查法律条款来解决争议,但是这样一来企业就十分被动。因此,企业应该严格依法进行商务谈判,凡是能在合同中规定的内容都应通过谈判双方达成共识,形成记录,在谈判结束前,双方应依法签定合同。所谓依法签定合同就是指严格按照合同覆行国或合同签定国(双方可以协议)的法律,对有关事项尽可能详细地作出规定:包括合作、合资的项目,双方资金到位的数量、时间、地点、帐号,各自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产生争议后由哪一个国家的法院或仲裁机构管辖等。(注:法律专属管辖的除外。),用两种以上的文字印刷(最好有第三国文字,以便发生文字歧义时,有第三国文字校正)重庆市过去60余家合资企业的民事争议,最后诉诸法律的有50%以上是合同纠纷。因此,签定合同是合资双方的一个基础性的、又是关键性的工作,合资双方签定合同时一定要请法律顾问,避免合同不合法,或合同规定不详细、不严密最后导致诉讼。

四是合同的覆行不依法,不依约定。合资双方一当签定合同后,合资、合作合同就具有了法律的约束力。合资双方就应依法覆行合同,根据合同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承担自己的义务。作为合资或合作企业在覆行合同时,首先就是注册资金要到位。(如果是购销合同,定金、预付款应到位。)如果注册资金不到位,合资、合作公司无法注册;即使通过一些非法手段,公司注册了,但也潜在地存在着民事争议。在注册资金到位,公司注册以后,要按照合同,用注册资金进行营运,绝不允许任何一方,借故抽逃资金(如上案例Ⅰ的情况)。企业进行正常经营时双方也应按合同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在经营中出现的风险、盈利都应依法、严格按合同行事。如果双方由于民事权利义务问题产生争议,需要诉讼法律的,应依法起诉。重庆市出现的国际民事纠纷案例,有70%以上的都是不覆行合同引起的。在不覆行合同中,外商占绝大多数。

五是合同以外不依法行为。一般情况合资双方都应按合同办,依法从事经营。但是由于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一些不法商人钻我们政策的空子、法律的空子,从事一些损害国家、损害当事人的违法活动,有的活动是经营问题,有的活动已经触犯了刑律。比如上面讲的第Ⅲ例-实质上具有金融诈骗的性质,但仲裁的结果是终止合同,最后倒霉的是国家银行,前后350万元的人民币就石沉大海了。有的虽然判了当事人的罪,但由于大量国有财产已经流失,这是值得充分注意的。另外还有政府领导,企业法人代表的问题,他们中有个别人违反党纪、国法,通过合资谋私利。有的与境外不法商人勾结,利用政策、法律的漏洞,把国有资产化为私有。这些现象在国有企业中占的比重较大。在合资、合作企业中也占有相当的比例。

六是立法漏洞。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在法制建设上做了大量的工作。制定了《企业法》、《公司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合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等有关方面的民商事法律几十种。这些法律的制定,为我国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起了不可估量的作用。但是,由于我国刚刚从“十年动乱”中醒悟过来,万事草创,再加上对外开放的扩大,西方法治的进入,社会主义国家搞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法制,又无先例可循,而法律作为条文,又不可能把所有的现实生活都规范到法律中去,因而法律的漏洞难免。正是这些法律的漏洞,为境内外的不法商人提供了可钻的空子。比如案例Ⅲ的情况,外资利用合资公司的名义贷款,这个行为是合法的;贷款后将资金抽逃香港,这种情况虽然有明显的诈骗因素,但法院还无法按我国法律追究他的责任。案例Ⅰ的资金抽逃也有这种情况。由于立法不严密,法律条文的弹性大,就为司法留下了充分的余地。法官怎样判决,就是法官的权利了。

三、在诉讼中的启示

中外合资企业由于社会经济的原因或法律的原因导致了双方的诉讼。为了解决双方当事人的纠纷,最后不得不走上法庭-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从重庆市60多起涉外民商事案件看,在诉讼过程中,对涉外民事诉讼有什么启示呢?

民事诉讼法作为程序法是实现实体法-《民法》、《商法》、《合同法》的一种手段。是依据实体法解决民事争议必须遵循的程序。如果不按程序办,或者超越了程序,就是违法。具体说从重庆市的60余起涉外民事案件看,我们得到了如下启示:

一是民事诉讼法无法减少由其他实体法引起的民事纠纷。在重庆的涉外民事案件中,引起纠纷最多的是不遵循《合同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和《民法》。由于立法的漏洞,或者是当事人双方有法不依,就潜在地从法律上为诉诸法律提供了前提。前面我们讲的问题,实际上都是实体法的问题。正是由于在实体法运用上不依法办事,才产生了涉外民事诉讼案件。如果前阶段-在运用实体法上依法办事,后一阶段-涉外民事诉讼问题就少得多了。民事诉讼法只能减少由民事诉讼法自身引起的纠纷,如错案的上诉等。

二是民事诉讼中的法律适用问题。重庆的涉外民事诉讼案件相对于国内民事案件来说,一般都有标的大,双方当事人涉及两个以上的国家或地区,当事人态度坚决等特点。在民事审判中就必然涉及到法律适用问题,而法律适用:一个是实体法适用,一个是诉讼法适用。一般按照国际惯例“一国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除国际条约另有规定外,其诉讼程序应适用哪个国家法律,概由该国的冲突法作出规定。而在实践上,各国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基本上是只适用法院地的程序法”。(注:李玉泉主编《国际民事诉讼与国际商事仲裁》,武汉大学出版社,1994年4月第1版,第7页。)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37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民事诉讼,适用本篇规定,本篇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

与《民事诉讼法》的适用相适应的,在审判实践中实体法的适用也是按照程序法的原则,也就是说适用哪一国的民事程序法就必然适用那一国的实体法。程序法和实体法是紧密相联系的,在审判实践中不能造成程序法和实体法在适用上的分离,也就是说不能在同一个案件中,程序法适用一个国家的,而实体法又适用另一个国家的。这是惯例。

在重庆涉外民事案件审判中,一般只要是由我国法院管辖的案件,就一定适用我国法律-无论是程序法还是实体法。

三是民事案件管辖权问题。民事诉讼程序首先是案件受理,案件受理就涉及到管辖权的问题。涉外民事案件首先就涉及到由哪一国管辖。根据国际惯例,“一国法院在符合国际法的前提下所享有的对涉外民事案件的司法管辖权不容侵犯和剥夺。根据司法主权原则,国家享有属地管辖权和属人管辖权。”(注:李玉泉主编《国际民事诉讼与国际商事仲裁》,武汉大学出版社,1994年4月第1版,第7页。)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6条规定:“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

对于管辖权问题无论是国际法还是国内法都作出了规定。但是在民商事诉讼实践中有很多具体问题,这些具体问题包括:①有些案件可以协议管辖,②在司法实践中,国际司法协助困难,这种司法协助不象国际刑事案件,可以通过国际刑警组织进行。③生效判决执行困难。一般情况,民商事案件,各国都采取区域保护政策,因此,一国的判决要在外国执行是很困难的,特别是要求对方法院协助强制执行就更为困难。

重庆涉外民事案件,为了管辖权发生异议的有近10家,约占15%左右,尽管后来我国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异议,但是审判中也遇到一些困难。因此,管辖权问题应依法在合同中注明。

四是涉外民事案件中的司法协助问题。由于涉外民事案件至少涉及两个国家或地区以上的公民或者法人,这就涉及到国家或地区间的司法协助问题。按照国际惯例和有关国际条约。涉外民事案件的司法协助至少涉及以下重大问题:①域外送达,也就是说一国法院根据国际条约可或本国法律或按互惠原则将司法文书、司法外文书送交给居住在国外的诉讼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②域外取证,也就是说,一国司法机关请求外国主管机关代为收集、提取与案件相关而又处于该国境内的证据。

从理论上讲国际之间的司法协助是应该的,也是各国有关部门的义务。但事实远非如此。国际间的司法协助在刑事案件中要好办得多,而且也卓有成效,但在民事案件中就困难重重,比如前些年仅司法文书,司法外文书的送达,我国和香港地区就商谈了长达10年。这一问题我国虽然和一些国家签定了条约,但在实践中操作起来也很困难。

重庆的涉外民事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案件需要境外送达,境外取证。这些活动最后都遇到很多困难。由于证据不足,送达受影响,使一些本来简单的民事案件一拖就是几年,最后不了了之。

五是涉外民事案件中的审判问题。一般情况涉外民事案件在审判中受的干扰比较大。这些干扰主要来自于以下几个方面:①政府的干预。由于政府害怕外国人说当地投资环境差,影响外商投资积极性,因而在法院审判时,一方面要求中方撒诉;另一方面在不得不审判时则向法院施加压力,以偏袒外商,作出对外商有利的判决。②外商故意设置障碍,使法院不能作出公正的判决。③仲裁机关的仲裁、法院的审理有时偏袒一方,不能作出公正的裁判,如上面讲的案例Ⅰ、Ⅲ。①案件本身的复杂性,域外送达和域外取证的困难性,影响了案件的公正裁决。

从重庆60多起案件的审判结果看,最后的判断都有偏袒外资的倾向。这是应当注意的。从案例Ⅰ、Ⅱ、Ⅲ都可以看出这种倾向。

六是涉外民事判决的执行问题。一当民事案件审理结束,法院作出有效判决后,就涉及到执行解决的问题。一般情况如果当事人自愿执行法院的有效裁决,这个问题比较好解决。但一当当事人不愿意自愿执行法院的生效判决,如果当事人是法院地国的公民,或者在法院地国有财产而财产足以支付败诉后的一切费用时也比较好办,由法院地国法院强制执行就行了。但当当事人既不愿意自愿履行败诉后的义务,在法院地国又无可供法院强制执行的财产,这就涉及到域外的强制执行问题了。

尽管按照国际有关惯例和条约的规定:经过被委托执行国法院审查,只要具备“原判决法院具有合格的管辖权”,“原判决国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判决”,“原判决法院进行的诉讼程序是公正的”,“原判决国法院的判决是通过合法手段获取的”,“原判决法院的判决不与内国法院就同一当事人之间的同一争议所作的判决和内国法院已经承认的第三国法院就同一当事人之间的同一争议所作的判决相冲突”,“原判决法院适用了被请求国冲突规范所指定的准据法”,“双方存在互惠关系”等七个条件,被请求国法院就应在请求国法院提出强制执行请求后,对请求承认与执行的外国法院的判决进行审查,在审查合法的基础上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实施强制执行,但事实远远要复杂得多。这种案件不是刑事案件,刑事案件有自己的特殊性,因为各国-除中立国外,一般法院都能依照被请求国的请求,采取强制措施。而民事判决的执行,由于受各国地方保护的驱使,受被执行国当事人、诉讼人在本国关系的影响,往往一国的正确判决就很难在它国执行,特别是强制执行。仅以重庆的涉外民事案件中的请求执行为例,重庆60多起民事案件,涉及二十余个国家和地区。我国法院或仲裁机构已作出裁决,但境外当事人拒绝履行义务,我国法院或仲裁机构也曾应当事人的请求,向国外有关机关提出强制执行的请求,但是一般是石沉大海,根本无法执行。在重庆发生的涉外民事案件中,除了当事人败诉后自觉履行义务外,几乎没有一案强制执行成功的过。

企业涉及的法律问题范文7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目标的确立和各项法律法规的日益完备,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涉及法律的事务越来越多,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也日显重要。因此,一些有远见的企业和企业家对企业的法律事务工作也格外重视。他们不仅聘请专业律师担任企业的法律顾问,甚至还成立专门的法律事务部门,聘用专业法律人员处理企业的法律事务,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法律与企业经营、管理的关系

企业经营、管理等活动与国家法律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主要体现在:

一、依法治国已经作为国家的基本方针写进了《宪法》。在现代法制社会,国家对社会的管理主要通过各种法律法规的实施来实现。企业作为国家经济活动的基本主体,必然也在国家法律法规调整的范围之列,受国家法律法规的约束。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必须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进行。

二、市场经济是建立在各经济主体相互平等的基础上的。各平等经济主体之间相互关系的调整,主要依靠国家的法律法规,所以说所谓市场经济也即法制经济。参与市场经济的企业,如果不知法,不懂法,就有可能在不知不觉之间因违法而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时在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也往往会由于不懂法而错失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机会。而知法守法的企业,则完全可以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使之免受任何不法侵害。

三、企业经营、管理的整个过程,从宏观上看,也可以理解为即各种经济合同的谈判、签订、履行、解决纠纷的过程。企业的经营目标,主要依赖各个经济合同的正常、实际履行来实现。而各个经济合同的谈判、签订、履行、和纠纷的处理,均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

四、企业依法签订的经济合同,是确立企业在经济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也是企业实现其经济目的、解决经济纠纷的重要依据,所以,经济合同也可以理解为是国家法律法规在该企业的具体延伸。签订经济合同,对企业来说如同立法一样重要。所以,企业在经济活动中,如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或专业的法律工作者的参与,经济合同签订不好,企业的经济目的也往往难以顺利实现。

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特点

企业作为国家法律调整的对象,企业法律事务工作必然有着不同于国家司法机关的自身的特点:

一、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企业领导重大决策过程中的法律事务。包括企业的设立,投资项目的选择、谈判,重大经济合同的签订,企业的改制、上市,企业重大问题、突发问题的处理等。主要涉及企业法、投资法、公司法、合同法、金融法等内容。

2、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的法律事务。如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劳动人事的管理,经济合同的管理,金融税收的处理等等,均不同程度地涉及到相关的法律问题。

3、解决各种经济、民事纠纷过程中的法律事务。除经济、民事纠纷涉及的有关经济、民事法律问题外,还有关于仲裁、诉讼、执行等程序性法律问题。

二、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不享有任何的执法的权力,而是着重与知法守法,防止发生法律冲突,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主要以预防为主,以避免发生法律纠纷为目标,其次才是依法解决、处理已发生的法律纠纷。

四、企业法律事务工作涉及面广,涉及的部门、人员较多,涉及的工作内容复杂,企业法律事务往往处于配角地位,带有服务性质,所以要求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人员除必须掌握全面的法律知识外,还必须有高度的服务意识和良好的协作精神、奉献精神。

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功能

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功能主要三项:

一、预防功能

通过为企业领导进行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就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法律意见,参与、协助企业领导和员工的有关工作,起草、审查企业的经济合同和有关法律事务文书,解答企业职工的法律咨询等,使企业依法进行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防止出现违法行为和各种法律漏洞,预防企业发生法律纠纷,避免企业经济损失。

二、挽救功能

在企业发生法律纠纷或企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通过企业进行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活动,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避免或挽回企业的经济损失。

三、宣传教育功能

企业涉及的法律问题范文8

一、涉外股权确权纠纷的性质

对于涉外股权确权纠纷,当事人是应当通过民事诉讼程序予以解决,还是应当首先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予以解决?笔者认为,涉外股权确权纠纷性质为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财产权益纠纷,理应适用涉外民事诉讼程序。对于争议股权所涉及的工商登记与外贸主管部门的审批,在民事诉讼程序中法官有权直接审查和否认,无须另行或先行启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这是行政权的执行性与司法权的最后审查性决定的。

涉外股权确权纠纷必须面对的两个行政法上的问题是,如何看待工商机关的股权登记以及外贸主管部门的行政审批。笔者认为,股权登记的性质属于商事登记,而就商事登记而言,我国适用的是登记对抗主义,即未经登记不会导致商事行为的无效或失效,只是该事项不会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果。股权或股东登记也并没有创设股东权利或资格的作用,没有列入登记的股东名单的人,并不必然否定其享有股权,即使列入登记的股东名单的人,也完全可能并不具备股东资格,股东权利的实际行使也并不会受到该工商登记的约束。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有关股权或股东的工商登记内容并不具有实质意义的行政预决效力,对于民事裁决不产生必然的影响或约束,而仅仅是起到一种外在证据的作用,完全可以被当事人所提供的相反证据,对于其登记效力的否定也并不需要另行启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此做法已为司法实践和理论界普遍接受和认同。而对于人民法院所作出的关于股权确权的生效裁决,则不仅对于当事人直接产生约束力,而且也将对工商部门产生约束力,工商部门应当据此协助变更股东的工商登记手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亦为此于2002年2月20日下发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股权争议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其中规定:相关当事人就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权属发生争议,需要重新确认的,应当根据实际出资情况,经当事人协商一致,或者经司法、仲裁机关依法确认权属后,依法定程序办理审批及变更登记手续。另外,由于人民法院所作的股权确权裁决会造成登记股东的增加或减少,同时也会对企业或公司的责任形式或法人性质产生影响。如确认了对于外资企业的隐名中方股东的股权,或者确认了对于内资性质的有限责任公司的隐名外方股东的股权,改变了原企业性质的,工商部门还应对此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对于外贸主管部门的审批同样存在类似的问题,外贸主管部门的行政审批也不能产生对抗或者限制司法审查的作用。

二、涉外股权确权纠纷的管辖依据及法律适用

有观点认为,涉外股权确权纠纷应当由我国内地法院专属管辖,并且应当强制适用我国内地法律。其依据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及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二款、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笔者认为:首先,涉外股权确权纠纷的性质属确认之诉,而非给付之诉。确认之诉是指,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当事人之间存在一定法律关系或确认当事人相 应民事权利的诉讼。上述法律条文解决的是合营或合资企业合同的订立、履行、效力、解释、执行及其争议的解决,其性质为合同纠纷,将其适用于股权确权纠纷并不适当。其次上述观点所援引的管辖依据和冲突规范,根据其文义解释来理解,也只能局限于合营或合作合同当事人之间,具有相对性,不能约束到合同以外的第三人而股权确权争议人的范围并不局限于合营或合作合同当事人。再次,涉外股权确权纠纷的产生也并不一定基于合营或合作合同,还可能涉及外资企业、内资企业,甚至是港、澳、台、国外公司的股权(当然,在此种情况下,应当着重强调诉讼利益的关联性。因此涉外股权确权纠纷的管辖权的确定显然并不能完全依照上述专属管辖的法条来处理。

对于涉外股权确权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民法通则中并没有与之相适应的冲突规范。上述法律条文也并不能完全适于涉外股权确权纠纷。

值得注意的是,在实务界还有一种倾向于运用最密切联系原则以及当事人协商的办法来确定涉外股权确权纠纷的司法管辖及准据法的做法,笔者认为,虽然此种做法也不无道理,但如果当事人协议选择外国法院管辖并适用外国的法律,而我国法院对其判决承认与执行都相当困难的情况下,必然会使我国的外资管理处于相当不稳定的状态。因而,此种做法值得斟酌。

既然如此,笔者建议应当开拓一种新的思路来确定涉外股权确权纠纷的管辖与法律适用问题。由于涉外股权确权纠纷具有很强的行政关联性,如果完全摈弃专属管辖的原则与强制适用东道国法律的规则,就不可避免的会带来一系列的东道国行政机关的决定与法院地国的规则相冲突的后果,而这种冲突必然会危及我国的外资政策与立法,触动我国的外资行政管理体制。因此,应当将涉外股权确权纠纷作为一种独特的案件类型,以立法或者司法解释的形式确立我国法院对这类案件的专属管辖权以及强制适用我国法律的规则。

三、法院审查与确认涉外股权的基本原则

企业涉及的法律问题范文9

【关键词】企业法律;企业经营管理

一、企业法律顾问对企业重大事项法律审核

企业法律顾问对企业重大事项法律审核,是企业法律顾问的一项重要职责,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恢复以来,这项法律审核已落实到企业重大事项决策中。但在执行过程中,还存在着不少问题,目前主要问题是,企业重大事项议事和法律审核两张皮的现象。

对于这种现象的解决办法,笔者认为如企业原有的制度中已经有明确规定的,应按制度严格执行,还未有这项规定的,建议要尽快建立,做到有章可循。按照企业章程或企业制度中的议事规则,在每次对重大事项议事研究决策时,将议事内容中可能涉及的法律问题提前告知法律顾问,让法律顾问有所准备,在讨论时围绕事项涉及的法律问题和风险,让企业法律顾问充分分析,让所有到会人员及时清楚存在的风险,提出正确的方案,根据会议的情况,企业法律顾问再作出法律审核意见,完成对重大事项的法律审核,注重了实质审核,看似简单,但在企业实践中,往往容易被忽视,让法律顾问直接参与针对企业重大事项讨论,是解决企业法律审核成本和提高效率的一种方法。当然企业聘任和培养自己的法律顾问是解决企业法律问题的最终办法。

二、企业法律顾问对企业规章制度审核

每个企业都制定有许多相关的企业规章制度,规范企业的行为,做到了有法可依,有规可循。但随时间和环境等客观情况的变化,原有部分制度已不适应当今管理要求,使得企业制度链不完整,引发多钟问题。制度修订不及时、不重视,修订的程序不规范,新增或修改条款,未加说明,造成在法律审核的时,还要对原有制度重复审核,影响了审核效率。在比这的企业就存在此问题,管理部门在修改制度的过程中,忽视修改内容说明的解释,不明确重点和目的。

解决的办法还是要从制度流程做起,法律顾问在法律审核的时应严格把关,对未按要求的修改制度草案退回。这样才能增加修订人员的责任感,避免盲目现象,使修订的制度能在企业的具体行为中发挥真正实效。

三、企业法律顾问对企业重要重要合同的审核

企业法律顾问对企业重要重要合同的审核。是企业法律顾问日常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包括了合同层次和程序的管理、公章和合同章的使用管理、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的管理。

(一)合同层次的系统管理。于旗下设有分支机构或子公司大的企业来说,部分子公司还具有法人资格,所以给合同的管理增加了难度,企业的合同数量成百上千,种类繁多,合同的版本也各不相同。如果对合同的法律审核稍不严谨,就容易出现各种合同法律风险,造成不良后果。此时有效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加以管理,对合同的原始信息给予收集,并对法律审核设置节点,让每个合同都无法规避法律的审核。采用信息化的管理,能及时发现合同在签约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把风险控制在事前,也能及时对合同履行情况即时追踪,做到事中控制。

(二)公章和合同章的管理使用。前部分企业仍未对企业的印鉴章给予极大重视,擅用、滥用、私盖印鉴章的情况时有发生。在当前的经济交往过程中,多数情况下还是认定印鉴章的法律效力,代表企业的认可行为。在我企业,曾发生这样的案例:一家船主到我公司下属船厂修船。在修理完工后,船主认为船底线下的油漆质量存在问题,影响了船只运行效果,顾不肯支付余下的修船费,并将船开走。为此我公司下属船厂将其告上法院。本以为可以胜诉,但在法庭上,船主向法庭提供了一份印由我船厂出具的加盖我方公章的承认油漆质量有问题的证明。尽管船厂否认这个证据,疑惑此证据真实性,但法院还是采信这份证据。为此案件急转直下,船厂败诉。判决过后,船厂领导在追查该公章是经过谁加盖批准的,都无法落实到具体责任人,原因就是未严格执首公章管理制度。

对公章和合同章的使用和管理必须严格,必须建立公章和合同章的管理制度,作出规定和加盖流程,并有专门部门和专人保管,做到每加盖一个公章或合同章都有法定代表人的审核同意签字、授权书,设立专门登记台账,存档备查。既有操作规程,又可以责任到人。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的管理。企业的登记、注册、合同的签订、重大事项的变更、诉讼等,作为行为,都要经过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作为小企业,还容易做到,但对于大企业来说,管理上确实有很大难度,因为大企业的子企业、下级企业较多,有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对外交往的过程中牵涉问题也众多,而最终责任则是大企业承担。为此控制的方法,授权明晰,权重分类,范围明确,提高信息化管理,定期检查,都是管理必不可少的。

四、如何对企业外聘律师进行管理

许多企业往往聘任社会上法律专家或律师作为企业的法律顾问,而作为这些被聘的法律顾问,社会上的兼职太多,无暇顾及企业方方面面的法律问题。首先,企业还要配备专职的法律事务工作者,作为企业法律顾问的保障和补充。许多企业未对法律顾问给予重视,未提供必要的工作环境,即缺少了法律顾问的归属感,又使得法律顾问产生了一种游离态,未能深入到企业的各个法律层面。安排专门的办公室,配置相应的办公用具,相应的生活设施,企业内部的人员也可以将涉及法律问题的相关材料交到这里。明确了法律顾问在企业中的地位和职责。其次,安排时间,让法律顾问给董事会、经营层和企业各个层次的人员,组织知识培训课,毕竟企业非法律诉讼事务是大量的,防范于未然,避免了未能将法律顾问作用未发挥出来,浪费资源现象发生。

五、做好内控合规管理

通过本企业过去发生的案例来教育经营者和具体办事人员。一个企业不按安全管理规定引起操作事故都曾发生,质量事故也不可避免会产生过,这些违规带来的后果,都给企业在经济上和声誉上造成很大影响造成损失。所以每个企业自身的案例,是最好的教材,也最有说服力,所以要不断的宣传和教育,形成一种文化,让企业始终保持合规经营。当前,企业强调内控管理,而企业法律制度管理 是重要的部分和环节,企业法律事务部门必须同企业的监察审计,财务部门、安全和纪检部门协同,组成企业内控网络体系,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对企业容易出现的违规问题,提前预测风险,提早做出预案,及时发现问题,及早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