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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经济研究的问题集锦9篇

时间:2023-06-29 16:23:39

宏观经济研究的问题

宏观经济研究的问题范文1

关键词:宏观经济视角;经济失衡;流动性过剩

文章编号:1003-4625(2008)03-0054-07

中图分类号:F832.3

文献标识码:A

一、流动性的内涵

对于什么是流动性、流动性的衡量方法及流动性的适当程度,国际与国内的权威机构、专家学者从各自的角度出发,做出了不同的解释。

中国人民银行将宏观层面上的流动性定义为:不同统计口经的货币信贷总量。并且认为中央银行流动性管理所涉及的流动性主要指范围较窄的宏观流动性,通常特指银行体系的流动性,即存款性金融机构在中央银行的存款,主要包括法定准备金和超额准备金。

欧洲中央银行将流动性过剩定义为:实际货币存量对预期均衡水平的偏离,即基础货币发行量超过了均衡水平。前美联储主席格林斯潘将流动性定义为社会经济体中金融资产的总和。北京大学卢峰教授认为流动性指一种资产转变为社会普遍接受的交换媒介形态的难易程度。容易变现的资产称作流动性高,难以变现的资产则称作流动性低。可以把货币当作是具有完全流动性的资产,其他资产则依据其流动性程度高低具有不同等级的货币性。

我们可以从宏观和微观角度进行理解。从微观角讲,流动性指一种资产向支付手段(现金、支票等)转化的能力,而从宏观角度看,流动性特指流通中的货币,即某一时期社会拥有现实及潜在的购买力。流动性过剩特指一个经济体某一时期流通中的货币超过了实际需要,即购买力超过所能提供的商品及服务的价值总和。

同时,我们也可以从广义和狭义角度加以使用。狭义的流动性概念,等于金融机构的超额准备金加库存现金,也就是银行系统的流动性;广义的概念则是将银行系统的流动性延伸至整个经济领域,流动性过剩描述的是由于中央银行过于宽松的货币政策而出现的一种经济态势,表现为商品和资产价格上升,经济活动中货币充沛等一系列现象。中央银行实施的货币政策的对象主要是商业银行,其界定的流动性的外延是银行体系,但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决不能局限于银行体系。一是商业银行必须保有一定比例的超额准备金,持有水平的决定,除经济大环境和自身的经营环境外还有多种影响因素,不能说商业银行持有的超额准备金都是“过剩的流动性”。二是对一个经济体来说,银行体系外仍有大量的流动性。如股市、房市及居民部门持有的现金等,也不能说冻结了商业银行的流动性就解决了流动性过剩问题。三是银行持有的流动性就其所有权来说绝对部分不属于银行本身,央行的货币政策本身并不能将银行持有流动性完全“冻结”起来。

因此,我们可以对流动性过剩进行定义,即:(1)指货币供给超过货币供求均衡点的部分;(2)过剩部分包括经济体内的超额货币供给和境外资金流入;(3)已对资产价格和商品价格产生冲击。

二、流动性过剩的具体表现形式

流动性过剩的表现形式即流动性过剩的外部表现,是流动性过剩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一种反映。

(一)CPI增速持续走高

流动性过剩的结果是过多的货币追逐有限的商品,必然表现为物价上涨。对我国来说,流动性过剩在物价上已经表现出来。自2006年7月份以来,CPI一直处于上行态势,进入2007年上行压力日益增强,7月份已上升到5.6%,8月份达6.5%,九月份稍有回落,为6.2%,而11月份上升到到6.9%。而央行能够容忍的上限为3%,央行不得不启动加息等一系列货币政策工具,试图遏制物价的持续上涨,但是效果有待进一步观察。

22.1%和18.5%。其次表现为我国的广义货币M2增长远远高于实体经济增长及物价上涨水平之和。除2004年之外,2000年~2006年广义货币M2增长率均高于同期GDP的名义增长率。M2的增长率平均比GDP的名义增长率高3.6个百分点,导致了M2对GDP的比值不断攀升,由2000年的1.36上升为2006年的1.65。

如果继续上溯到1988年,M2与GDP的比值仅为1.15,进入21世纪后,这一比值的提升明显加快,2003年已达1.63,2006年达1.65,这一比值高于全球平均值近四倍,是上世纪20年代美国经济危机前的四倍多,是80年代日本、台湾地区爆发金融风险前的2倍多。

(三)商业银行存贷款比例持续降低,超额储备处于较高水平

银行吸收存款的目的在于发放贷款,当大量富余资金涌入银行,银行又因种种原因一时难以找到合适的贷款对象时,出现存贷比下降和超额储备增加就成为一种必然现象。从我国金融机构存贷比例上看,1999年以来一直处于下降状态,1999年为86.17%,2003年下降到76.24%,2004~2007年又分别降至73.34%、67.79%、67.16%、67.21%。

大量富余资金滞留银行体系之中,银行储备持续增加。仅2004年到2006年三年间,银行储备累计增加3.6万多亿元。

(四)资产价格快速上扬

自2006年下半年以来,受资本市场复苏以及长期低利率或负利率政策及资产市场的财富效应的影响,市场间资金流动非常活跃,原滞留于银行体系内的储蓄存款大量流出,进入资本及房地产市场,导致资产市场的资产价格快速上扬。2000年~2006年全国房屋销售价格累计上涨了39.8%,其中部分城市房价涨幅更为强劲。尽管2006年以来,政府出台了一系列调控房价过快上涨的措施,但房价上涨的势头依然不减,2007年一季度,全国房屋销售价格涨幅为5.6%,第三季度全国70个大中城市房屋销售价格同比上涨8.2%,比上季度高1.9个百分点,12月份涨幅达10.5%,比三季度末又高出2.3个百分点,房价上涨的快速通道已经形成,而且主要问题是供求矛盾,并且受大量资金流入的影响。

2006年以来,我国股票市场指数呈现持续大幅度上扬的态势,2007年12月末,上证综合指数达到5262点,比上年末增长96.7%,为历史最高水平。沪市A股平均市盈率高达60倍以上,而2006年末和2005年末分别为33倍和17倍。股票市场的持续旺盛,除与股权分置改革顺利实施、市场制度逐步规范、经济持续快速增长、企业效益大幅提高有关外,流动性过剩也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三、流动性过剩问题探源

宏观经济中的流动性过剩从本质上说是经济现象在金融领域中的反映,只不过金融领域又进一步助推了其发展趋势;流动性过剩的根源是经济发展

中内部经济结构失衡与内外部经济失衡和外部资金的大量流入,也是新兴经济体的一种普遍现象,而且将存在于一个较长的经济发展阶段。

标,根据欧洲中央银行的观点,流动性过剩即为实际货币存量超过了均衡水平,简单地可以说广义的货币增长率超过了名义GDP的增长率。

2000~2006年,我国广义货币M2增速从12.3%提高到16.9%,其中2003年增长率高达19.6%。同期,GDP名义增长从10.6%上升到14.4%,2004年高达17.7%。总体上看,M2与GDP比值呈不断提高趋势。

(二)国际收支失衡

改革开放和出口拉动型战略的实施以及独特的外汇管理制度使我国在较长时期内保持了双顺差的局面。1994年是实行强制结售汇的第一年,当年外汇储备增加了304.21亿美元,同期央行被动发放基础货币2800亿元,当年货币总量增长达35%。进入21世纪后,外汇储备增加更加迅猛,2004年5月之后,在“双顺差”助推下,货币投放量不断增加,2006年外汇储备余额达10663亿美元,全年新增2473亿美元,仅此一项全年投放基础货币就达到央行当年基础货币投放量的70%以上。进入2007年后,“两顺差”有增无减,全年外汇储备增加4619亿美元,对应的基础货币投放达34000多亿元人民币。

同时,在人民币升值预期下境外资金大量流入。据唐旭、梁猛估算,1999年~2005年出于人民币升值和国内资产价格上升目的进入我国的长线投机资金(不含外债)达2478亿美元,按1:8的汇率折算,已近2万亿元人民币。特别是外资企业利润与收益汇出比率从425%(1998年)降至55%(2005年),非常直观地说明资金流向的转变。如果计人外企外债部分,投机资金高达2938.9亿美元,折合人民币达23006多亿元。如果按50%比例扣除可能转变为真实投资部分,尚有1500亿美元左右属于投机资金,折合人民币达12000亿元。因此,外部资金流入是加剧流动性过剩的一个重要因素。

(三)内外部经济结构失衡

为缩短与发达国家的差距,我国政府实施充分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引进外资和大力发展出口贸易的政策,以强劲的经济发展活力、潜力巨大的市场、低廉的劳动力和资源价格、低门槛的环保标准等优势吸引外部资金流入。2002年,我国已超越美国成为全球第一大引资国。至2006年底,我国累计利用外商直接投资达6000亿美元,年平均增长13%。在外商直接投资强力推动下,我国外贸进出口连续多年保持强劲势头,2007年我国外贸进出口总额超过了2万亿美元,达到21738亿美元。

近30年来,在投资和出口拉动下,我国保持了9.6%的年均经济增长率,但是这种增长模式也存在一些隐忧:高额出口贸易背后是消费不足;低廉劳动力价格背后是社会保障体系的缺位与不足;低资源、能源价格背后是对环境和资源的透支;在长期低估的币值及对出口产品的优惠政策背后是国际贸易摩擦的升级及内需型民族工业竞争力的下降。

(四)储蓄与消费、消费与投资结构失衡

根据宏观经济学原理,国内投资大于消费必然会出现产品过剩,过剩商品为实现其价值只有靠外部市场的销售。近年来,我国居民储蓄率位于高水平,为投资提供了资金支持,但也抑制了当期消费。其结果是,在拉动经济发展的三驾马车中,消费的比重不足,形成经济增长过分倚重投资与出口的局面。

1、储蓄与消费结构的失衡。我国国民储蓄率连续多年处于非常高的状态,而且低收入与高储蓄率并存是我国社会经济生活的显著特点。“六五”期间,我国最终消费率为66.2%,“七五”期间为63.4%。“八五”期间为58.6%,2000年-2005年期间各年分别为61.1%、59.8%、58.6%、55.5%、53%和52.1%,呈逐步下降趋势。2002年世界平均消费率为79.1%,我国低于世界平均水平20多个百分点。从居民消费占最终消费的比重看,其比重由1997年的80%下降到2005年的73.3%,而政府部门消费比重则从20%上升到26.7%,而世界平均居民消费占最终消费的比重在80%以上。不断下降的最终消费率与我国居高不下的储蓄率是一对孪生兄弟,高储蓄率必然导致最终消费率的下降。1995年我国国民储蓄率为42%,1997年上升为45%,2005年达到51%。1990~2005年期间,我国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余额由7119.8亿元增加到1.41万亿元,年均增长22%,人均储蓄存款余额由623元增加到10787元,年均增长20.9%,比同期人均收入年均增长率高出7个百分点。而2005年,全球平均储蓄率只有19.7%,美国1950~1971年期间,储蓄率在8%左右,1972~1992年期间储蓄率在8%~10%之间,1992年之后储蓄率迅速下降,到1998年降到2%,2005年下半年储蓄率已下降为负数。

2、消费与投资结构的失衡。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投资率一直保持在40%左右,且处于不断提高的过程,“十五”期间增势更加迅猛,1978年为38.2%,2004年上升到42.3%,2005年达到43.9%。据对46个国家和地区2002年的相关资料分析发现,我国投资率以39.4%高居第一位,比世界平均水平高出20个百分点。2003年投资对经济的贡献度达50%。2005年对GPP增长的贡献率中,消费占33.3%,投资占48.8%,进出口占17.9%

近年来,我国采取了多种措施对投资进行宏观调控,但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率高位运行的趋势非但没有改变而且呈加剧之势,进一步加剧了经济过热、产能过剩、资源环境制约、出口压加大等方面的局势。2001~2006年我国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平均增长率为22.2%,创历史新高;与相关国家相比较,我国投资率增长也处于较高位次。例如,日本在1961~1973年期间平均经济增长为9.7%,平均投资率为36.6%,韩国在1966~1979年期间平均经济增长率为9.2%,而平均投资率为30.4%,我国2003-2006年期间平均经济增长率为10.3%,而平均投资率则高达42.9%。

(五)国民收入分配结构的失衡

国民收入的结构失衡包含几个层次的含义:一是在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中,劳动者的收入占比处于相对较低的水平;二是在国民收入的二次分配中,用于改善社会福利的部分远远低于中央财政收入增长水平;三是城乡之间、地区之间、社会各阶层之间收入差距仍处于进一步扩大的趋势。这几个方面都可能导致国内消费与投资结构的失衡及消费能力的严重不足,依靠国际市场解决产能过剩问题,其结果必然是进一步加剧国际收支失衡,并助推流动性过剩的态势。

1、在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中居民、政府和企业

部门之间不平衡。1992~2003年期间,居民部门在国民收入初次分配中所占比重由68.69%下降为63.2%,下降了5.46个百分点;政府部门所占比重则从15.53%上升到17.98%,上升了2.45个百分点;企业部门也上升了3.04个百分点。

2、财政政策的国民收入再分配功能尚未完全发挥出来。从相关数据的比较中可以看出,经过再分配环节,企业部门收入占比略为降低,1994年后处于大体稳定的状态,而居民部门在1999年以前收入占比因再分配调节略有提高,2000年~2001年,居民收入在初次分配及再分配中的占比基本相当,而2002年后,再分配环节的占比则低于初次分配环节中的占比水平。而政府部门收入占比则上升趋势明显,1992~2000年期间,政府部门在再分配中占比仅上升0.32个百分点,而此后3年内则上升了2.31个百分点,主要原因是经常转移中资金来源项相对增加,而资金运用项相对下降,也就是说政府通过再分配环节调节和改善社会收入分配结构的作用远没有充分显现出来。

3、地区、城市之间及不同社会群体之间收入差距仍在扩大。1988~2005年期间,我国基尼系数由0.39上升到0.47,部分专家学者认为我国基尼系数应在0.5以上;2006年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达3.28:1.比1988年的2:1提高了64%。各地区收入差距也在继续扩大,东西部收入差距由1978年的1.37:1扩大到2001年的1.97:1。

四、流动性过剩问题的负面效应

(一)经济从过快向过热转化,通胀压力增大

如前分析,抛开产生流动性过剩的根本原因不论,就其具体的反映形式来说,就是流通中的货币超过了实际需求,其结果必然导致物价的上涨,近一段时期的消费品价格上涨已说明这一问题。但过剩的流动性冲击的不仅是消费品价格,生产资料价格、商品价格和资产价格等同样也会受到冲击。2006年12月份以来,CPI持续攀升,2007年12月份达到6.9%,超出了人们能够忍受的限度。尽管有学者仍把CPI的上涨归结为食品等方面供给因素,但物价上涨已经出现了从结构性通胀向明显通胀转变的苗头。

(二)资产泡沫化趋势增强,或可诱发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

大量货币追逐有限资产必然导致资产价格上升。黄达认为经济体中流动性过多必然引起资产价格的上涨,助推资产泡沫化趋势。资金价格泡沫化趋势得不到有效控制就有可能透发金融危机甚至导致经济危机。其原因在于,长期的低利率政策导致存款向股市、楼市分流,强烈的人民升值预期导致大量境外“热钱”流入我国股市、楼市,两方面共同作用的结果是股市、楼市价格飞速上涨,财富效应又进一步助推资金的流入,在其相互强化的过程中,楼市、股市均会处于非理性化发展状态,资产泡沫化在所难免。加之,我国金融市场不发达、容量小、风险分散能力差,投资者(投机者)大多没有风险意识和成熟的心理素质,一旦形势逆转,或者流入的流动性不能持续,就会导致泡沫破灭,形成大量的金融坏账,诱发金融危机。

(三)货币政策传导机制失灵,央行调控难度加大

1、调控效果逐步减弱。流动性的变化将影响货币政策的传导机制及货币政策效力,首先,通过央行票据对冲,只能形成当期支付与购买力的延期,而没有消化掉这部分“流动性”。其次,央行发行的央票可以通过担保形式进行信用扩张。再次,央票作为高流动性资产,对超额储备具有替代作用,当超额储备已降低到警戒线以下时,央票对冲操作就难以为继。尤其是随着到期央票和新发央票额度的积累和存款准备金率的不断提高,商业银行到一定时期就难以提供其相应的流动性,而且商业银行也会主动减持负债和调整资产和负债结构,致使一部分需要央行对冲的流动性会产生“脱媒”现象。

2、调控成本越来越高。先从外汇收购方面看,收购时按外汇现价,用人民币买进外汇,而外汇主要构成是美元,用高收益的本币资产购买低收益的外汇资产,调控成本较高。如果本币对“一揽子外币”的年升值率达5%的话,每年的外汇储备净损失将达500亿美元以上,折合成本币将达数千亿美元之巨。再从对冲的角度看,为达到央票发行目标,不得不通过提高发行利率的方式来吸引购买者。另外,提高商业银行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同样增加了央行的利息支出。

3、调控难度越来越大。从商业银行的角度看,大量低收益的央行票据严重影响了资产收益,不得不加大贷款投放进行弥补。随着法定存款准备率不断调高及存款增长乏力,金融机构超额储备率在急剧下降。2007年8月末,金融机构备付率仅为2.24%,分别比上月末和上年同期下降了0.91和0.11个百分点。

(四)商业银行财务、信贷风险逐步集聚,隐含较大金融风险

1、经济波动加剧,信贷风险逐步积聚。由于商业银行公开上市与引进战略投资者,商业银行面对股东高回报率要求的压力,放贷冲动会进一步强化。在部分行业已出现产能过剩的背景下,贷款快速增长有可能导致不良贷款再次上升,信贷风险会进一步集聚。

2、资产结构调整,财务风险加大。一是货币市场利率持续走高;二是央行连续加息,存贷利差空间变窄;三是上调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信贷投放受到控制;四是信贷市场竞争加剧,商业银行非理性地降低贷款利率;五是信贷风险加大了利率回收风险及拨备水平的提高。

3、储蓄分流和存款活期化导致流动性风险加大。流动性过剩处于自我强化过程中,储蓄存款分流和存款活期化趋势十分明显,商业银行为应对宏观调控而主动减少负债,贷款又大多期限较长,流动性风险随时都可能出现。

(五)财富的重新分配,加剧社会各阶层的分化

流动性过剩引起的社会财富的重新分配,进一步加剧了社会各阶层持有财富量的差距,十分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必须给予高度关注。

五、流动性过剩问题的治理对策

治理流动性过剩的基本策略应是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全面实现经济结构的协调和均衡以保持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因此,为更好地达到宏观调控效果,急需从根本上调整导致当前非均衡经济结构的各项政策措施。

(一)不断提高货币政策的科学性、前瞻性、时效性,努力实现货币需求与货币供给的均衡

1、坚决实施从紧的货币政策。我国货币政策执行的是相机抉择的规则,虽然年初都制定货币供应量和人民币信贷增长的目标值,但这种约束是软约束,最终执行下来的结果常常是偏离目标值,上一年实际执行的结果以及实际值与目标值偏离的方向和幅度将成为下一年制定目标值的参考,这是一种“误差校正机制”。从2001年以来实际执行情况看,货币供应量的实际值多数年份高于目标值。需要加强信贷管理,要求金融机构严格执行年初确定的信贷目

标,并制定出惩罚性措施。

2、科学预测货币需求,促进货币供给与需求结构的均衡。微观主体的活动构成宏观经济运行的主要内容,宏观调控的意图也必须通过微观主体的活动来实现。要从影响货币供求均衡的诸多因素中筛选出主要因素,通过制定相应的政策来影响和调整微观主体行为,从而实现新的均衡。重点要把握实现均衡的条件及传导机制,也就是宏观层面的调控目标如何通过改变微观主体的行为来实现,从货币创造的机制方面观察金融的宏观经济层面与微观层面是如何传递和过渡的。

3、加强国际间货币政策的协调。既然流动性过剩是个世界问题,鉴于世界流动性过剩的主要来源也是美、日等国家,在国际协调对话方面,我们必须做好充分的研究和准备,并依托国际性金融组织展开协商和对话,以谋取更为宽松的发展环境。

(二)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内外部经济结构的均衡

1、调整经济发展战略,从中央到地方要把经济的发展重心调整到国内市场。尽管说各地外贸出口对GDP的贡献度差异很大,但经济发展战略思想的调整意图必须完整地被理解和被执行。要由改革开放初期的依靠“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的战略调整为以国内市场为主,通过扩大内需以保持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2、加快转变对外贸易增长方式,促进对外贸易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必须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从单纯追求增长速度向注重发展质量转变;从关注外汇增长向注重国际收支均衡转变,从根本上转变我国的经济增长方式。一是调整对外贸易指导思想和战略。要改变贸易顺差越大越好、外汇储备越多越好的观念,要真正看到贸易顺差过大和不断积累的外汇储备对宏观经济运行和国际环境方面形成的压力。二是制定有选择的、差异化的引进外资政策。由开放初期的积极引进和利用外资调整为主要利用好国内资金并有选择地利用外资;实行统一的“国民待遇”,调整出口退税政策,变“过度激励”为“适度激励”。要逐步减弱地方政府的“引资偏好”,全面取消外资所享有的超国民待遇;提高外资企业的市场准入“门槛”,将高耗高排、低资本、低技术的项目拒之于国门之外。三是改“奖出限入”为“奖入限出”,改善进口与出口的非均衡状况。出台政策鼓动进口,包括降低进口产品关税、清理进口的非关税壁垒、扩大进口信贷规模、提供进口融资担保信用等鼓励进口资源性、能源类和高技术产品。促进出口产品结构的调整,逐步降低加工贸易在对外贸易中的比重,鼓励出口具有自主产权和自主品牌的产品及低消耗、低排放、资源利用率较高的产品。

(三)打破人民币升值预期,减少热钱流入

1、打破人民币升值预期。一是中央政府必须在各种国际场合,并通过各种国际途径明确表态,人民币升值不与中美关系及贸易摩擦挂钩。同时,要阐明中美巨额贸易逆差(顺差)原因是中美特殊的经济结构而非人民币币值低估。二是在一篮子货币中增加货币种类并逐步调低美元的权重,而且提高对外的透明度。三是可适度提高汇率波幅上限,增加汇率波动的灵活性,尤其把握好快慢、高低节奏,缩短调至均衡状态的时间过程。因为长期小幅、均幅、缓慢升值,客观上会给国际市场造成强烈、可测的升值预期。但决不能进行俄罗斯式的“休克疗法”。

2、控制境外资本和“热钱”流入。一是在税收方面取消外资企业“超国民待遇”,防止外资企业在关联交易中避税和转移利润,也可以降低税务部门监管成本。海关、外汇管理部门也要对外贸往来中价格异常波动及资金异常流动加强监测和检查。二是加强外债管理,改变“差”的管理方式,变短期外债为长期外债。三是加强对资本流动的监控,发现苗头及时防范。四是提高宏观调控能力,减少政策失误。

(四)全面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政策,实现储蓄与消费、消费与投资的均衡

1、调整经济发展战略,实现工农业之间、城乡之间的协调发展。首先是加大对“三农”的扶持力度,尽快缩小工农之间和城乡之间的差距。其次是通过西部大开发、中部崛起和东北振兴战略的实施,实现地区之间协调发展。再次是多渠道实现社会各阶层共同富裕。

2、下大力气调整国民收入分配结构。首先在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环节,关注劳动力的价格。政府必须依靠行政手段制定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最低工资标准,并依靠法律等手段确保落实。其次要尽快取消户籍限止,使农民工可以在务工地生存下来,而且取消称谓上和待遇上的种种歧视,实现同工同酬同待遇,使劳动者充分享受经济发展的成果。再次是要在国民收入再分配过程中完全实现公共财政的功能。通过国民收入的二次分配尽可能缩小地区之间、行业之间、城乡之间的收入差距。最后是形成合理的国民收入分配结构。要注重对社会各阶层收入的调节,依法打击靠垄断获取暴利的行为;要对高收入阶层在保护其合法利益的同时加大调节力度;重点培育中等收入群体,形成“橄榄形”的收入分配结构。

3、培育国内消费市场,合理引导消费。一是借助银行资金宽松的大好时机,鼓励商业银行积极研发消费类信贷产品,加大对住房、汽车及其他消费信贷的投入,特别是要加大对农民和城市中低收入阶层的消费信贷支持力度。二是宏观经济部门要根据国民消费的特点调整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并引导企业立足国内市场研发和投放产品。三是国家要加大对消费市场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和对消费市场环境的整治力度,为社会居民消费提供安全、便利的市场环境。四是提高养老保障、医疗、教育等方面政策的透明度,提高社会居民收入预期,合理引导消费。

(五)引导过剩的流动性流向资金短缺的地区、行业和部门

我国的流动性过剩表现出结构性的特点,即总量过剩与局部短缺并存。这种结构性的特点是价值规律作用的结果,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合乎规律性的一种经济现象,这种过剩的流动性的流动要靠两只手,一是市场手段,二是行政手段。在市场手段失灵的情况下,只能依靠行政手段进行调控,改善金融生态环境是主要手段之一。

引导资金流向资金短缺的行业、企业和地区。一是利用财政杠杆引导,如对回报率低、风险高的企业和地区的商业性信贷给予一定的风险补偿或贴息等。二是利用人民银行掌握的货币政策工具进行调节。如适度加大支农再贷款额度并适度降利率等。三是利用差别性监管政策加以促进,如放宽农村金融市场准入条件,引导和鼓励资本进入农村金融市场等。四是督促中西部地区改善金融生态环境,增强对资金的吸引力,打破资金在地区间配置的不均衡。

宏观经济研究的问题范文2

关键词:宏观经济学;社会科学方法论;实证主义;人文主义

中图分类号:F0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5-00-01

宏观经济学是一门复杂的学科,其中充斥着许多人为因素的不确定性,因此必须遵循某种方法论来减少这种不确定性。本文通过实证主义和人文主义范式分别来阐述,指出研究宏观经济学问题必须注重与方法论的结合。

一、宏观经济学的特殊性

宏观经济学有其特殊性,正是由于这种特性使宏观经济研究变得复杂多变。一是,整体性。宏观经济的整体性是指宏观经济虽然针对不同的主体可能有不同的经济行为,而且经济行为的范畴会存在差异,但是从宏观层面的经济来讲,其整体性不可忽略。也就是说,社会也好,各级政府也罢,它们在宏观经济方面都必须以整体利益为出发点,在制定政策措施时,必须相互配合以达到共同的目标。二是,社会性。宏观经济的社会性是指宏观经济从整个社会的角度出发,要从宏观的层面上把控整个国家乃至社会的经济局面,正如本文的前一部分所述,社会及各级政府作为宏观经济的主体,使得它们的经济行为具有了一定的社会责任。三是,协调性。宏观经济的协调性是指通过宏观经济活动,要促进社会各个领域的共同而协调的发展。从历史的发展长河来看,任何一个阶段的发展与进步在不同利益群体方面都不可能以同样的速度进行,也就是存在着不同步性,在这种情况下,协调显得尤为重要。

二、宏观经济学研究中存在的问题

由于宏观经济的特殊性的存在,要想准确研究宏观经济具有一定的难度。宏观经济研究成果普遍缺乏科学性和创造性。科学性是要求学术成果所表述的内容具有可靠性,体现在论据要准确翔实,文字表述精炼不可含糊其辞,许多经济学研究达不上要求。研究成果的创新性要展现研究的解决和分析问题的能力,但实际上大多数研究成果不是材料堆砌,就是过多借鉴别人的理论缺乏自己的创见。像多数论文的文献综述部分都是材料堆砌而成,以时间为序最多,却没有时间地点提出理论的缘由等,这样的综述意义不大。研究成果中的模型的“借鉴”,几乎都是直接照搬国外的东西,再直接用中国的数据进行检验,而数据的质量又不高,只要得出结论就可以,不管其正确与否。

三、方法论的必要性

方法论的定义为多种多样,《韦伯斯特大学词典》将方法论定义为“做某件事,或为做某件事的方式、技术或过程”。但在《应用经济学方法论》这边书中,方法论一词实证指:给定领域中进行探索的一般方法的研究。因而,经济学研究方法论就是对经济学研究的一般方法的研究。书中方法一词指的是:用于完成一个既定目标的具体技术或工具,这种用法和国家科学院科学指导委员会的用法一致。在社会科学方面,社会研究方法是通过科学的方法,系统地收集和分析关于社会现象的资料,并在此基础上对相关的社会现象及其本质和规律做出科学认识的活动,是设计方法论的重要组成部分。

宏观经济学是建立在实践基础的研究,并没有一个成熟的科学的理论研究方法,如果认为宏观经济学科的理论不需要经过科学的检验和检测就能成功,这显然是不对的。现代宏观经济理论如果想要发展就必须上升到理性的高度,从而形成科学的行为准则,同时这种“行为准则”在不断的进步和发展中形成科学的“方法论”。在宏观经济学科研究领域,“方法论”十分重要,它是现代科学和经济理论研究领域的核心问题。因此,对我们科学地学习和研究宏观经济学科研究是至关重要的,也是不可或缺的。

四、从社会科学方法论角度研究宏观经济理论

(一)实证主义

从研究特征来看,实证主义社会学对“科学建构”的强调依赖于把自然科学作为社会理论构造的模式,强调科学就在于说明现象的成因,对现象的未来进行分析和预测。并对自然科学这种普遍性和精密性的精密性,主张重量化的研究方法,因此实证主义主张以事实说话,从宏观经验事实来研究宏观经济问题。定量研究是实证主义方法论的具体化,它侧重于对宏观经济数据的数量分析和统计计算。实际上,实证主义研究早已渗透到不管是社会科学还是自然科学研究中。实证主义研究有着其他方法所无法比拟的优点,如自行检验。实证主义在研究宏观经济中有很多的内在的检验,这些检验可以验证和控制经济学家在自己能力范围外的研究结论。

但是实证主义分析是基于特定引导假定下,而特定引导假定本身就存在主观性,而这两者又是无法隔离的,因此实证主义不是撇开价值观纯粹的科学研究,不同的经济经济学家对于同一现象的实证研究会得出不同的结论。

(二)人文主义

经济学是关于人的学问,不仅要研究资源配置问题还要研究理想人行为的问题,经济学研究一方面要注重效率,另一方面还要关注人的伦理道德。经济学的核心和基础上价值论,经济学研究的目的是促进人和社会的全面发展。人文主义强调收集信息,从整体上进行理解和诠释。它注重定性研究,并偏重本分析或叙事表达,它们认为人力的行为是多样化的,个人根据自己的实践情况来决定自己的行为。人文主义的社会价值是倾向于对人的个性的关怀。因此人文主义从定性的角度出发,来研究宏观经济问题,并让宏观经济理论向对人们有价值的方向发展。注重强调反对暴力,主张自由平等和自我价值体现的一种哲学思潮与世界观。自由公平可以促进经济发展,而宏观经济发展又必须以自由公平为基础和前提。

参考文献:

[1]沈军,白钦先.论金融研究方法论的范式转换[J].经济论坛,2006(5):123-128.

[2]孔祥毅.山西金融史及其研究.2013.

宏观经济研究的问题范文3

【关键词】宏观经济学 研究性学习 方法探究

【中图分类号】G42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089(2014)7-0191-02

在我国的高等大学教育中,宏观经济学广泛涉及到财务、管理、物流、信息、人文等诸多专业,各专业对宏观经济学的高要求使得在宏观经济学教学过程中,不能像其他学科一样基础性教学,而是要不断提高教学质量,确保学生充分掌握宏观经济学的要点。由于宏观经济学自身多样性的特点,如表述方式多样、理论模式复杂、与社会联系紧密、社会实践性十分强,这些特点增加了宏观经济学的教学难度。

在高等学府教学过程中,由于宏观经济学是其他学科的基础,往往针对低年级学生开设,用于培养学生的自主创新能力,发现、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为提高宏观经济学教学质量,我国高等教育要结合国外的先进的宏观经济学教学模式,加强对国外宏观经济学教学研究,结合我国社会经济实际情况,大力发展宏观经济学探究性学习模式,做到对学生的全面培养,不断提高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探究问题的能力,不断提高宏观经济学教学质量,促进我国宏观经济学教学模式的创新。针对我国教育现状,在宏观经济学探究性教学过程中,要按照以下几个步奏进行:

一、成立学习研究小组。

在宏观经济学教学过程中,针对学生的各自特点,将学生分为若干个学习探究小组,并给各个小组安排恰当的指导教师,形成一个完善的探究性学习团队。

在教师教学中,也要结合各个教师研究方向的不同,制定科学的教学体系,充分利用教师掌握的专业特长,对学生全面化培养,多角度教学,不断提升学生掌握专业知识的能力。

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在传授知识的同时,要大力指导学生进行团队科研创作。给不同的小组提出一定难度的课题,各个小组在相应指导教师的带领下,进行科研创作,促进教师、学生共同学习创作,加强师生交流,在创作同时,也不断提升了学生掌握的知识技能,提高了专业知识的应用能力。

二、加大基础知识学习

由于宏观经济学主要针对低年级学生开设,学生专业知识掌握程度有限,缺乏对宏观经济学的理论性认识,对宏观经济学基础知识掌握不足,专业水平极低,为方便以后经济教学,因此,要加强对学生基础知识的学习力度,提高学生宏观经济学基础知识掌握水平,为学生今后的学习奠定一定的理论知识基础。

由于经济组块表述方式多样、理论模式复杂、与社会联系紧密、社会实践性较强,在经济教学过程中,学生容易把相同概念的不同解释搞混,使得教学质量不高,为提高红宏观经济学教学质量,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要充分结合不同理论的特点,对宏观经济学相应的概念进行全面的讲解,并举出恰当的例子予以补充,促进学生对基础知识的全面、充分吸收,从而提高教学质量。

三、扩宽学生解决问题途径

宏观经济学所解决的问题主要是对社会经济资源的合理分配,解决资源配置和使用问题,从而促进社会经济的科学发展。由于宏观经济面临的问题多种多样,宏观经济学研究方法多而杂,这就要求在教学工作中,要提高学生解决问题的能力,针对不同的问题,采取科学、合理的措施予以解决,扩宽学生解决问题的途径。

四、正确指导学生对待问题

在宏观经济教学工程中,要大力培养学生的问题意识,正确指导学生科学对待经济问题。在看到一个现象时,要求学生能从现象看到事物的本质,并针对事物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例如在进行失业经济学讲授过程中,教师提前让学生针对学校食堂的运营情况进行了调查分析,课堂上,教师让学生对自己看到的现象进行了阐述,学生们积极对所观察到的现象进行了述说:食堂有的饭菜销售情况不佳、有时食堂营业状况不好,就餐人员过少、部分同学不吃食堂的饭菜等等。之后,教师让同学们针对自己所看到的现象进行原因分析。在经过一轮分析探讨过后,大家总结出食堂运营状况主要与食堂饭菜质量有关,不合口的饭菜使得学生不愿意去食堂就餐,同时,食堂运营受天气影响较大,雨天、阴天等就餐人员也过少。之后,大家对如何提高食堂营业质量进行了探讨。在这个过程中,教师积极引导学生对日常生活中的现象进行了简单的分析,正确引导了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结语

总之,在我国宏观经济教学过程中,引入探究性教学模式,可以提高宏观经济学教学质量,不断创新我国经济教学理论,提高我国宏观经济学教学水平。这对我国未来经济教学起到了十分重要的示范作用。

参考文献:

宏观经济研究的问题范文4

《中级宏观经济学》是《初级宏观经济学》和《高级宏观经济学》的过渡性课程。《初级宏观经济学》课程教学使用的教材基本都是国内著名专家和学者们编撰的经典教材。这些教材所涉及的内容、确立的理论体系、章节构成基本一致,因此教材特点也相似。一般认为《初级宏观经济学》教学重点在于经济学理论的传授、解读经济学章节之间的关系,厘清经济学的发展脉络、强调经济学原理的融会贯通。在这一教学目标的要求下,加之教材所具有的严谨性特点的约束之下,《初级宏观经济学》的教学内容严格且丰富、教学手段单一、有较强的数学化倾向。《高级宏观经济学》一般直接选用国外原版英文教材,目前国内只有极少数“985”高校针对本科生开设《高级宏观经济学》,多数学校的这一课程是在研究生阶段或者博士阶段开设,选用教材各不相同,但多为英文原版教材。《高级宏观经济学》除了有系统性、连续性强的理论外,还有若干的宏观经济学学专题问题的研究。因此,《高级宏观经济学》与《初级宏观经济学》所涉及的理论研究方法、理论构建方式以及理论体系完全不同。《高级宏观经济学》强调科学研究方法的先进性,注重学科前沿性问题的探讨,授课内容多以专题的形式展开,知识体系的完整性存在一定的缺陷,在授课方式上相比《初级宏观经济学》而言也是多样的,较多的采用presentation和seminar形式。《中级宏观经济学》则正好处于两者之间,中级课程的目的在于让学生较为全面、深刻地理解宏观经济规律,从而实现从具有“基础理论”到掌握“系统理论”的飞跃。如果说《初级宏观经济学》是让学生运用宏观经济学理论来认知宏观经济现象,那么《中级宏观经济学》就是让学生获取一种解读经济现象的能力。通过《中级宏观经济学》的学习,使得学生能够在观察社会经济现象时总结归纳出一定的规律,并结合相应的宏观经济理论进行深入的分析,得到该现象的合理解释。相对于《高级宏观经济学》而言,《中级宏观经济学》所建立起来的理论体系逻辑更加严密,所涉及的内容更加丰富,能够弥补其理论完整性的不足;《中级宏观经济学》所研究的问题,与经济社会联系更加紧密、更具有普遍性和一般性,其现实意义更明显,对经济社会发展作用更加直接明显;《中级宏观经济学》研究问题所使用的方法和工具相对《高级宏观经济学》而言比较简单,更容易让人理解和接受,不至于经济学过分的“贵族化”。如果说《高级宏观经济学》对多数经济学本科生来说是可望不可即的奢侈,那么《中级宏观经济学》就是低调的奢华。

二、《中级宏观经济学》是解读其他经济学课程的基础性课程

《中级宏观经济学》是解读其他经济学课程的基础性课程。经济学专业特别强调学生的经济学理论功底和分析工具的运用,这也是进行科学研究的基础。由于经济学所涉及的内容广泛,所采用的研究方法多样,譬如《计量经济学》、《信息经济学》等课程所涉及的经济学理论和知识充满着复杂的数学推导,缺乏现实经济背景的融入和经济学内涵的解读;制度经济学、发展经济学、区域经济学、产业经济学等所研究的问题专业而深入,既可能有复杂的数理模型,又可能有论证严密且极其抽象的理论描述,也可能有复杂实证分析,还可能有充满争议的案例。学生若没有学习《中级宏观经济学》,若不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自身经济学修养,一般理解起来就相对困难,不能够了解数学背后的经济学含义,或对经济学的真实世界背景了解不深,同时也容易被数学公式和符号所迷惑,从而影响学生的其他课程学习效果,同时还会降低科研兴趣和科研能力,也可能使得少数学生对自己过度自信,在解读问题时容易出现理解的偏差,从而产生知识应用上的偏误。

三、《中级宏观经济学》是经济学专业学生科学研究的基础课程

《中级宏观经济学》是笔者所在学校经济学专业学生科学研究的基础课程。作为国家二类特色专业,科研是本院经济学专业学生的一大特色。本院对本科生发表学术论文和申报科研课题给予奖励,并专门针对本科生制定了科研计划和奖励办法。笔者认为科学研究必须由兴趣使然才能持久、才能出成果,科研兴趣是学生从事科研的基础和动力。《中级宏观经济学》的教学与学生的科研兴趣有紧密的联系。首先,在涵盖的内容上,《中级宏观经济学》比初级和高级宏观经济学更为广泛,《初级宏观经济学》更注重宏观经济理论的一般性,缺乏深度和广度,而《高级宏观经济学》更密切的关注宏观经济学这一学科的前沿性问题,虽有深度,但太难问题也比较专一。其次,从《中级宏观经济学》提供的理论供给来看,要远多于《中级宏观经济学》。再次《中级宏观经济学》与现实经济社会现象结合更为密切,留给学生解答和提供思考的空间要大于初级课程。经济学是一门应用学科,重在解释现实世界。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弗里德曼曾经说过,谁能够解释中国经济现象,谁就能够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中国作为发展中大国,不同于西方一般市场经济国家,也不同于世界上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中国有着自己特殊的国情和历史,中国现阶段需要迫切解释的经济现象和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并不需要运用到高深的《宏观经济学》教材所提及的主流经济学的热点和前沿问题,但是又并非初级经济学理论知识轻易能够解释清楚的。若忽视《中级宏观经济学》的教学,往往会导致学生无法将已经学习到的经济学知识应用到分析和研究实践之中,这样的脱节当然会影响学生的科研兴趣和科研能力的培养。

四、《中级宏观经济学》是认识经济学方法论的实践性课程

《中级宏观经济学》是认识经济学方法论的实践性课程。目前,经济学专业招生过程中绝大多数学校更愿意招理科生。因此,经济学专业本科生多数为理科生,这一类学生在学习《宏观经济学》时相比《微观经济学》要难度更大一些,因为微观经济学更具有逻辑性和系统性,基本理论都是从行为主体的理性出发,运用最优化的方法推导出各个微观主体的行为选择,这一思路与理科生的思维方式比较接近。《宏观经济学》则不然,在其对复杂的宏观经济现象进行分析和解释的时候,经济学家们往往无法达成统一的认知,意见分歧大,争论激烈。也就形成了宏观经济学的众多流派,这些学说基本都无法做到同时具备逻辑一致性、与事实保持一致和成功预测的要求。这就容易使得学生对《宏观经济学》产生困惑,因此,《中级宏观经济学》的开设,就能够比《初级宏观经济学》更为深入地学习现代宏观经济学的各个流派,更细致地了解各个流派产生和发展的现实经济背景,更清楚地了理解宏观经济学的演进和发展。在学习宏观经济学各个流派的过程中,学生将接触到不同的分析方法,如归纳、演绎、经验检验和历史的分析等,因此从一定程度上来说,这一学习过程也是学生们对经济学方法论的进一步学习、适应和掌握的过程。

五、《中级宏观经济学》是为研究生阶段学习创造条件的补习课程

宏观经济研究的问题范文5

摘要:宏观调控法与宏观调控行为虽然是相互联系的概念,但毕竟要做一些必要的区分。宏观调控行为是政府根据宏观调控法作出的实现宏观调控法的行为,它本质上是一种行政机关根据法律作出的行政行为。宏观调控行为的可诉性问题的实质就是一类依据宏观调控法实施的行政行为的可诉性问题。从理论和实践上来分析,宏观调控行为具有被提讼的可能性是一个妥帖的结论。

关键词:宏观调控行为行政行为国家行为可诉性

任何的学术研究要想阐明一个具体的问题必须把这个问题放在一整套的理论体系中,否则这个问题的阐述就没有可供支撑的基石和生存的空间,也必将成为不接地气的空中楼阁。宏观调控行为的可诉性问题的研究也同样要遵循这样的规律。要想阐明这个问题我们首先从宏观调控法的基本理论开始。

一、宏观调控法与宏观调控行为

宏观调控法与宏观调控行为虽然是相互联系的概念,但毕竟要做一些必要的区分。宏观调控法是属于经济法的范畴,它是指国家通过立法赋予政府调节社会经济生活的权利,它的宗旨就是为宏观调控设置适当的行为准则,以规范宏观调控中有关各主体的行为,维护宏观调控秩序,从而保障国家宏观调控顺利进行和目标实现。所以说,宏观调控法是国家之法,而宏观调控行为是政府根据宏观调控法作出的实现宏观调控法的行为。它本质上是一种行政机关根据法律作出的行为。

当然,行政机关根据宏观调控法作出的宏观调控行为的多样性值得探讨。国家对社会经济的引导必然要涉及对有关个体(包括企业)进行某些直接管理,如指导、鼓励、帮助和服务。国家宏观调控目标、任务和措施必须通过各地区、各单位的具体经济活动落实和实现。所以,有学者指出,国家宏观调控虽然从本质上说是宏观的,但它不能忽视和排斥同宏观调控相关的国家各种微观管理。因为这些经济个量和微观问题足以影响宏观经济,而对这些经济个量和微观问题的研究可以防止出现宏观经济的不良状态。因此,宏观调控依赖于微观经济和经济个量,没有微观经济和经济个量,宏观经济就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而且,依据宏观调控作用对象和方式的不同,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宏观调控大体上可以划分为直接调控和间接调控两种。所谓直接调控,就是由政府部门去直接组织、确定和干预各微观经济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通过对各微观经济主体活动的直接管理和干预,来达到对国民经济运行总过程的调节和控制。间接调控如市场准入的审批、大型投资项目的审批、外汇购买的审批,对违反利率、汇率、动用国有企业资金进入证券市场从事证券买卖的处罚,以及对大型国有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对钢铁、煤炭、粮食、棉花等特定行业或企业生产规模的限制等。

所以说,宏观调控行为是一些很复杂的行为的集合,政府在进行宏观调控的时候也并不是简单的只用其中一种行为。正是这种复杂性使我们的宏观调控法研究出现了两个尴尬的局面:一是没能形成一部理论基础浓厚的宏观调控法法典;二是使得对宏观调控行为的研究出现了很大的分歧。

二、宏观调控行为的性质

有学者提出,宏观调控行为,是一种决策行为,不包括执行行为。宏观调控的执行是宏观调控权的四种效力――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执行力的组成部分之一,可以是行政行为,可以是民事行为,也可以是事实行为。相应地,宏观调控行为是一种决策行为,不包括执行。这是宏观调控行为在外延上的性质。

已有人对“宏观调控行为是一种决策行为,不包括执行行为“的观点提出了反驳。他们指出:有人否认包括计划、金融和财政等在内的宏观调控行为的可诉性,将宏观调控权(行为)定位为一种抽象的决策权(行为),而与其具体的执行权(行为)相分离;其结论值得商榷:

第一,被割裂的宏观调控行为是否还是一个完整的行为,对只处于决策阶段而不与执行相联系的宏观调控行为,难道还有讨论的必要和意义吗?第二,将宏观调控的决策行为与执行行为在所有情况下截然分开,执行行为可诉,而决策行为不可诉,当决策行为表现为抽象行政行为且对公共利益造成损害时,将会导致:当具体执行行为由法院判决违法被撤销的同时,该行为据以做出的错误决定只要不被有权机关撤销,在法律上就一律有效,可以继续发挥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作用”。这样的诉讼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方面又有什么意义呢?虽然我们也承认“宏观调控权以及宏观调控行为应该是经济法的特有范畴”,但是,“宏观调控权是一种决策权,不包括执行权”和“在宏观调控法领域中的宏观调控行为就属于在理论上本不可诉的范畴”的说法未必成立。宏观调控权是一项综合性的经济权利,包括立法权、行政权。从内容上看,宏观调控权包括宏观调控决策权和宏观调控执行权。虽然宏观调控决策权是宏观调控权的核心,但宏观调控行为不只是决策行为。

这种观点对于批驳“宏观调控行为是一种决策行为,不包括执行行为”的观点是很有道理的。因为只有决策而没有执行的行为就如同一个人只想犯罪而没有最终实行一样,并不能接受法律的规制。将决策权和执行权分开也许能够解释某一种或者说某几种宏观调控行为的现实可诉问题,但同样也不能说清楚所有的宏观调控行为(比如调整利率这种典型的宏观调控行为)的可诉性问题,进而使“宏观调控行为是一种决策行为,不包括执行行为”成为一种无价值的理论。但是反驳的观点还是坚持认为“宏观调控权以及宏观调控行为应该是经济法的特有范畴。”这就又陷入了原来的旧理论起点,仍旧没有搞清宏观调控行为的本质。

宏观调控行为的本质是行政行为,无论决策行为还是执行行为,都是国家行政机关实施的,都应该接受行政法的调整。我们没有必要非得把宏观调控行为也纳入到宏观调控法的研究之列,这样只会使我们理不清宏观调控法与行政法的界限,人为的造成经济法前有堵截后有追兵不被其他法律部门学者所公认的状况。只有承认宏观调控行为的行政行为的性质,才能真正和行政法的调整范围划清界限,更利于经济法或者说宏观调控法的发展。事实上,行政法是很多部门法功能得以实现的工具,也包括经济法。但行政的依据并不是随意的,他要依照其“准据法”的规定来执行,否则即为非法。也就是说,我们研究的宏观调控法是宏观调控行为的准据法,而宏观调控行为需要国家行政机关来依法实施。这样才能真正把行政法和经济法相互独立开来,成为不同的法律部门。在弄清宏观调控行为性质的基础上再去讨论宏观调控行为的可诉性问题是符合一般逻辑的。

三、宏观调控行为可诉性问题的实质

既然我们客观的承认了宏观调控行为的行政行为性质,那么,宏观调控行为的可诉性问题的实质就是一类依据宏观调控法实施的行政行为的可诉性问题。这显然应该由行政法学者来研究,但是既然和经济法有关,那么我们不妨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来讨论这个问题。

(一)从理论上来讲,现代民主国家基本都是按照权力制衡的原理来组建的。行政权受司法权的审查和限制也是理所当然。行政权的范围极其广泛,按照制衡的原理,司法审查权也就相应的要广泛,除了国家宪法或者法律明文规定不受审查的行政行为外,都要接受司法的审查。所以从理论上说,宏观调控行为既然属于行政行为的一类那么同样需要接受司法的审查。这里有个问题既是:宏观调控行为是否属于国家规定的不受审查的一类。对于这个问题,学界的争论也是相当大。但是,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1)项规定的国家行为,是指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外交部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实施和总动员等行为,其实质是国家法律把这一类特殊的行为上升为国家的行为而不再仅是政府行为,由此不再受国家司法权的审查和监督。很明显,宏观调控行为并没有被规定在里面,并不属于国家行为的一类,因此,其仍要接受司法权的监督。

(二)从实践上来看,对于间接调控的某些行为因为其本身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因而一直具有可诉性。而对于某些抽象的行政行为按照现行法律则被排除在可诉行为之外。但是,我们不能由此而完全否定宏观调控行为的可诉性。行政法学界随着研究的深入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可诉性已经达成了基本一致的共识。如果我们基于现行法律的某些规定,不能用法律发展的眼光看问题,从而得出行政行为的不可诉性未免过于武断。当然要使所有的行政行为无论是具体还是抽象都能纳入到诉讼中来,也需要认真的研究和分析。同时,也不能否认,对于某些特殊的宏观调控行为将来会被纳入到国家行为之列,从而失去其可诉性。所以武断的下完全可以或者完全不可以的结论都为时过早,需要研究的进一步深入和法律的进一步发展。但从总体上来看,宏观调控行为具有被提讼的可能性是一个妥帖的结论。

四、中国宏观调控法的未来

中国经济法制未来在于制定一部统一的《宏观调控法》,世界上还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完成这个任务。这项工作是很复杂的,需要法学家和经济学家的共同努力。但这在中国很需要,我们的宏观调控法并非是一部授权法,更多的是一部限权法,限制中国政府由于历史的惯性和政治上的集中导致的对社会经济的频繁干预。当然作为经济法一部分的宏观调控法的基础理论研究仍不可或缺,这是法律实践进步的前提。在宏观调控法领域,还有很多研究工作需要我们去做。

参考文献:

[1]我国目前并没有统一的宏观调控法,甚至于规范政府宏观调控行为的法律也不多见,政府的调控任意度很高。这有历史惯性地因素在其中。但从发展和繁荣市场经济的角度来说在中国制定一部宏观调控法显有必要。

[2]这种观点主要见于邢会强的《宏观调控行为的不可诉性探析》。载于法商研究2002年第五期。其中列举了国家计划以及财政、金融调控手段的诸多实例。但是鉴于宏观调控行为的复杂性,这种事例列举法在逻辑上并不周延,况且缺少对不同状况的分析对比。

[3]其实,上述提出反驳理由的学者在第二个理由里已经承认决策行为多数表现为一种抽象行政,不知是其没有注意还是什么原因,没有把这个理论坚持下来。

宏观经济研究的问题范文6

    一、经济伦理理论现实化的深沉呼唤

    所谓经济伦理,是指规范和调节经济活动过程中各经济主体相互关系的伦理原则和道德规范的总和。经济活动中的中心问题是经济决策问题。因此,经济伦理就是关于经济主体经济决策行为的伦理,研究经济伦理就是研究经济主体决策行为中的伦理问题。经济主体在作决策时,首先需要的是知识,知识和信息可以使决策更全面和完善,方案选择更为合理,即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准确性。这一特点决定了经济伦理研究当然首先是理论研究,属于伦理学的理论探讨部分。众所周知,整个伦理学学科构成体系中首先是理论伦理学部分,这部分的任务主要是发现道德规律,告诉人们已做的是什么,属于认识论。经济伦理研究也有认识论的内容。她要解释经济主体经济决策的道德现状,证明不道德的经济决策行为为什么不道德,并指出经济主体走出不道德决策行为的可能性选择;她要阐述经济决策的道德知识、道德规则。我们可以以经济伦理主体为依据,把经济伦理的认识论内容具体化为三个层次:与政府经济决策密切相关的制度、秩序、政策、运行体制与方式的宏观层次的经济伦理认识论;企业或公司、工会、消费者组织、行业协会等等中观层次的经济伦理认识论;企业家、经理、雇主、雇员、消费者、供应商、投资者等等个体的微观层次的经济伦理认识论。这三个层次表明,经济决策活动中存在大量的复杂的伦理问题,这些问题都首先需要研究者通过理论思维加以准确把握。

    但与此同时,经济主体在作决策时也需要价值判断,好的、正面的价值能帮助决策达到更高的伦理水准,更为民主化,使决策更符合伦理道德标准,即保证决策的正当性、伦理性。这一特点又决定了经济伦理研究同时也属于实践伦理学。

    实践伦理学主要是应用道德规律,告诉人们实践中应做的是什么,这是实践论的。经济伦理研究的实践论,就是美国W.A.弗兰切(W.A.French)等人提出的“通过激发道德想像、促进道德认识、整合道德与管理、强化道德评价等手段”,[1](P9)来培养经济主体在决策中的道德推理能力的部分,其目的是澄清和化解经济决策活动中存在的各种利益冲突。乔治?恩德勒(GeorgesEnderle)说,经济伦理发展的动力应该是追求一种“新实践”,这种“新实践”有两方面:一是强调实践对理论的优先性,即经济伦理研究应该面对经济实践中的决策和行动;一是强调批评和建设性的任务,即经济伦理研究不能仅仅简单地扞卫现状,而必须具有创造性、能开启实践的新视野。在他看来,决策和行动的实践是经济伦理研究的试金石,在宏观、中观和微观三个层次上改进决策和行动的伦理质量是经济伦理研究的目标。[2](P5-9)

    这里的“改进”一词就充分反映了经济伦理研究又同时是实践研究的特性。既然经济伦理研究既是理论研究,又是实践研究,那么,这就要关注“实现”问题,也就是说,要让理论与实践有机勾连起来,以达成经济伦理理论的现实化。因为经济伦理理论不过是人们关于经济决策实践中伦理问题的认识的系统化、理论化的反映,它来自于人们的经济伦理实践,但它是否准确,是否符合实际、彻底,还必须接受实践的检验。列宁说:“实践高于(理论的)认识,因为它不仅具有普遍性的品格,而且还具有直接现实性的品格。”[3](P183)这就是说,实践不仅直接就是一种现实的物质活动,而且还能够把经济伦理认识和理论变成直接的、实实在在的现实。

    同时,经济伦理属于伦理学问题,而伦理学比其它学科更强调实现问题。应该说,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任何学科如经济学、法学、管理学、政治学、社会学,甚至纯粹的思维学科如逻辑学,没有不关注自己如何变为现实的方法问题的。但与它们不同的是,伦理学更为强调实现问题。亚里士多德指出,伦理学所探索的就是实践这种属人的活动,而且这种活动不同于一般的活动,而是实现活动。康德认为,伦理道德是一种实践理性。马克思则将其改造为实践精神。其意是指,伦理道德首先是一种知识、一种精神性的价值,但它又是以指导行为方式为内容和目的的,因此它又是实践的。人们只有在理解伦理道德的基础上又认真地践履它,做到知行统一,才能算得上真正懂得了它。正是在这一意义上,马克思才说,伦理学并不是纯粹的理论问题,而是一个实践问题。“人应该在实践中证明自己思维的真理性,即自己思维的现实性和力量,自己思维的此岸性。”[4](P504)同样,作为伦理学所探讨的重要问题之一的经济伦理研究也要关注其自身如何在经济决策实践中得以实现的问题。因为经济伦理是经济活动领域的实践精神,需要政府、企业组织及企业人员、其他从事经济活动的人士真心实意地践履,才能取得普遍化的资格和旺盛的生命力。

    自从经济伦理研究传入国内以来,学者们提出了许多有新意的命题,但坦率地说,这些命题都显得抽象、空洞,因而对经济实践产生的影响力非常有限。经济伦理问题本应是非常鲜活的且吸引人的问题,但由于这些命题没有具体地联系经济实践和企业实际,所以经济伦理研究有日益演变为死气沉沉的知识体系或没有具体内容的纯粹的概念游戏的危险。这种理论与实践的脱节导致理论上“自说自话”、“自娱自乐”,而实践上实业人士对经济伦理结论根本就不信任。其原因就在于经济伦理研究没有面向活生生的经济实践,而与实践脱节的原因又在于经济伦理理论没有找到走向实践的中介。

    因此,人们如果不想让经济伦理研究演变成只会从事抽象真理的研究的书斋学问,就必须干预经济生活本身,与现实的经济世界接触并相互作用,具有广泛的现实可行性和实际操作性,从而被经济主体掌握、变为物质力量。总之,经济伦理理论要在经济实践中现实化,就要求治经济伦理问题者仔细研究和建构经济伦理的实现机制。

    二、政府宏观调控经济活动的内在要求

    建构经济伦理实现机制的宏观层面就是政府实践经济伦理的机制。因为经济制度、经济秩序、经济政策、经济运行体制与方式等都是政府制定或选择的。所以,现代市场经活动中,政府是相当重要的经济伦理主体,其在经济伦理的实现问题上具有不可忽视的地位和影响。在政府层面,经济伦理的实现机制就是政府的宏观调控,其最大意义就在于,有利于经济伦理在政府层面的落实。

    宏观调控是指政府依据经济伦理对社会经济活动进行宏观指导、调节和控制的行为。现代社会的经济当然离不开市场、价格、竞争、利润等杠杆的调节,但是也离不开政府的宏观调控。然而,政府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又是需要价值标准即经济伦理指导的。政府持什么样的经济伦理,就有什么样的宏观调控。所以,政府对经济的宏观调控是必要的,但宏观调控的经济伦理价值标准更是必要的、根本的。

    宏观调控有利于良好的经济制度、经济政策的制定和合理经济秩序的形成。社会的经济生活是存在某种“秩序”的,这种秩序既有自生自发的自然秩序,也有人为建构其中主要是通过政府宏观调控而形成的公共秩序。前者表现为,经济秩序即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的秩序中的基础秩序,如市场秩序、竞争秩序,受一只“看不见的手”支配,而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后者表现为,经济秩序中的社会公共福利秩序、保险秩序、财政秩序、产品的再分配秩序等是通过政府有意识、有目的地制定的各种制度和规则及相应的操作措施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内确立起来的,这是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是人的自觉活动的结果。合理的经济秩序就表现为这两种秩序的相辅相成、相互支撑、密切配合状态。

    这也就是说,经济秩序中的自生自发部分只能被尊重和利用,人为建构部分则必须有政府的宏观调控。而政府的宏观调控又需要到价值中去寻找依据。张华夏教授说:“虽然经济结构不可能截然机械地划分为自发的经济结构和自觉的经济结构两个部分,我们也至少可以找出经济结构存在与运作的两种机制:第一种是自组织机制,按照它的定义就不是自觉形成的;第二种机制是依一定价值体系自觉调节的机制,它是一定的自觉的目的性的产物,其所引起的经济结构的某种变化是需要运用一组价值来加以解释的。”[5](P199-200)其中用以解释“经济结构的某种变化”的“一组价值”中显然包括经济伦理,因而,从一定意义上看,政府宏观调控又是伦理调控。如果政府在进行宏观调控时,所依据的经济伦理价值是合理的,那么经济制度、经济政策就是良性的,合理的经济秩序就能形成。

    同时,宏观调控也有利于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内容既包括通过生产要素变化(数量增加、结构变化、质量改善等),实现经济增长的方法和模式,还包括产业结构、收入分配、居民生活以及城乡结构、区域结构、资源利用、生态环境等方面。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作为重要着力点。显然,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离不开政府的宏观调控。只有政府出面引导、提倡,并通过法律进行干预,又与市场经济体制有机配合,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才有可能。而政府通过宏观调控所提倡的这种经济发展方式也是根据经济伦理而做出的,这种经济伦理是一种与环境保护目标紧密结合起来的经济伦理。其基本价值就是以“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生态环境质量”为关键词,这使得新的经济发展方式不再像以往那样单纯追求经济增长,而是力图改善经济与资源、环境的关系,使经济发展与人类的可持续发展有机统一起来。它把经济发展方式、经济运行体制与环境所有的思想都整合起来,把环保意识深深植根于经济观念中,从而成为一种“既是利润和员工效率的驱动者,更是一种新商务逻辑和价值观念的源泉”[6](P38)。这说明,经济伦理通过宏观调控机制得以落实可以催生新的经济发展方式。因此,宏观调控机制是经济伦理通往实践的途径。

宏观经济研究的问题范文7

对于周期问题,在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研究中都已有所涉猎。如化学元素排列的周期 问题、经济运行的周期问题,(注:化学和经济学领域对周期律所作的众所周知的重要 研究表明,在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领域,同样都要关注周期变易的问题。其中,与经济 法关系密切的经济周期问题,被认为是困扰西方宏观经济学的首要问题。参见吴易风等 著:《政府干预和市场经济》,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页9。)等等。但本文主要探讨的 论题,既非自然科学所研究的周期问题,也非社会科学中的经济学、政治学等领域所探 讨的经济周期和政治周期等问题,而是从法学的角度探讨宏观调控法的周期变易问题, 实质上是探讨一种“法律周期”问题。

鉴此,本文将着重探讨以下几个问题:1.宏观调控法的周期变易的客观性以及主要影 响因素;2.宏观调控法周期变易的现实表现,以及存在的问题;3.周期研究所涉及的法 律问题以及对法制建设和法学研究的启示。通过上述方面的探讨,本文试图说明:基于 经济周期等因素的影响,宏观调控法的周期变易亦客观存在;宏观调控法的周期变易, 对传统的、“静态”的法学理论和法制模式提出了新的挑战;这种周期变易,并不构成 对以往法学理论的全盘否定,而是在继承传统法律某些特质的前提下而发生的“变异” 或“扬弃”,(注:各种“变易”都会对最终的“变异”产生影响,在法律领域也是如 此。例如,原有法律系统内部的结构及相关功能的变易、法律规范性质的变易,都会为 整个法律系统的变异奠定基础。特别是具有变易性的经济法系统,通过不断的成长和积 累,今天已经变异为不同于传统的法律子系统的新系统。)它有助于增进对法律,特别 是对经济法的更新、更全面的认识。

一、宏观调控法周期变易的存在及其影响因素

何谓周期?如果宏观调控法的变易存在周期性,则主要受哪些因素影响?只有对这些问 题予以回答,才能初步说明宏观调控法是否存在周期变易及其主要成因,从而有助于进 一步说明宏观调控法的现代性和特殊性。

周期,作为事物经过一定时期而做周而复始的循环变动的现象,其存在本是较为普遍 的。但在许多法律研究者看来,法律的特点应是稳定,不宜变动,更不应“循环变动” ,这样才能使法律具备应有的保守性和可预见性,从而保护人民的信赖利益。从某些角 度,如从传统法律的角度,或者从封闭的法律体系的角度来讲,这无疑是有道理的。但 是,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法律无论在“量”上还是在“质”上,都有了很大的变化 ,因为“世易时移,变法宜矣”——《吕氏春秋·察今》早已提出了这一思想。事实上 ,古今中外难以计数的“变法”活动,都揭示了经济、社会发展所带来的法律变易。由 于“历史总有惊人的相似之处”,并且,类似的片段往往被一再“重演”,因而某些法 律精神甚至法律制度虽然在不断变易,但仍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循环往复,从而在较大 的时空领域形成周期变易。这种法律的周期变易,可能产生于多种原因,例如,类似“ 古为今用,洋为中用”的立法实践,以及对经济规律的“螺旋式上升”的认识等,(注 :例如,我国过去也曾有过旨在与商品经济相适应的民法、商法等,但是,由于后来曾 经试图取消商品经济,因此民商法没有得到充分发育,只是在确立实行市场经济体制以 后,基于对经济规律的认识的深化,民商法才又得到了很大的发展,从而形成了一个法 律的周期变易。)都可能产生法律的周期变易,并由此产生“法律周期”问题,这在宏 观调控法领域体现得更为突出。

宏观调控法的变动性,特别是某些调控规范的多变,因其显见而易察;但对于其立法 或执法上的变动是否具有“周期性”,则缺少揭示,并因而可能影响经济法理论和制度 的成熟。其实,如果稍加细究,即不难发现,宏观调控法变易的周期性是客观存在的。 对于经济的周期波动,现代国家往往要采取“反周期”措施,即针对经济的周期波动, 确立相应的防止或化解波动的经济政策,通过进行逆向调控,来使调控效果与经济周期 的状态在松紧、张弛等方面呈反向变化,从而使其反周期的具体目标和手段也体现出周 期性的变化。由于上述的宏观调控关乎国计民生,关涉相关主体的基本权利,因而必须 将其纳入法制化轨道,以使调控行为能够依法进行,这就需要具有周期性变化的调控目 标、手段等都尽在法网约束之中,从而使宏观调控法的变易也体现出周期性。

可见,从较为广阔的时空来审视,或者至少从宏观调控法领域来看,应当承认“法律 周期”或者宏观调控法的周期变易的客观存在。此外,由于法律本身非常复杂,其形成 和发展乃“多因之果”,因此,法律周期也要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特别是要受到经济 周期、社会周期和政治周期的影响。其中,就与经济直接相关的法律而言,经济周期的 影响是更大的。因此,在研究宏观调控法的周期时,有必要着重研究经济周期的影响。

对于经济周期问题的研究,在经济学领域已有百余年的历史,其核心是研究经济的周 期波动问题。经济波动,作为经济运行过程中交替出现的扩张与收缩、繁荣与萧条、高 涨与衰退的现象,在广义上包括了周期波动、季节波动和随机波动,而在狭义上则仅是 指周期波动。通常,周期波动是经济周期理论的主要研究对象,(注:郑家亨等著:《 中国经济的波动与调整》,中国统计出版社1992年版,页4、182。)因为只有研究经济 的周期波动才更有意义。无论是著名的康德拉季耶夫周期(Kondratieff  Cycles),还是 朱格拉周期(Juglar  Cycles)和基软周期(Kitchin  Cycles)等,(注:对于这三个周期, 学者普遍较为重视,因而其具体含义在许多著述均有概括。可参见胡代光主编:《西方 经济学说的演变及其影响》,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页488—498。此外,平均20年 为一个周期的库兹涅茨周期(Kuznets  Cecle),或称建筑周期,有时也被与上述三个周 期相并列。参见董文泉等著  :《经济周期波动的分析与预测方法》,吉林大学出版社19  98年版,页53。)都为人们  进一步研究经济周期问题提供了重要的基础。例如,至今仍  令欧美的一些人士不寒而栗  的20世纪30年代的大危机,就被认为是上述三个周期的谷底  的重合点。正是为了化解“  大危机”这样的周期波动,许多现代国家都接受并走上了“  干预市场”的道路。在凯恩  斯理论得宠的岁月里,经济周期问题甚至几乎被认为“不成  问题”,因为政府可以通过  各类反周期政策去“熨平”周期;但随着凯恩斯理论在一段  时期的失势和金融危机等各  类危机的不断爆发,经济波动、经济周期的问题也越来越引  起了人们的关注,(注:虽  然凯恩斯理论的缺陷被不断强调和突出,但自由主义理论仅  仅只是在理论界较为受重视  ,对于政府的经济政策的形成,并未起到应有的作用。此外  ,近年来“萧条经济学”的  “回归”,也体现了人们对周期问题的重视。)并形成了两  类不同的观点:一类观点认  为经济波动主要来源于外部力量的影响,如不当的经济政策  、政府干预等都可能导致波  动;而另一类观点则认为,经济波动主要来源于经济系统内  部的因素。(注:经济周期  可分为依赖外生冲击的经济周期和不依赖外生冲击的经济周  期。前者如由于政府的经济  政策、个体的预期等所产生的周期,它导因于系统的外部因  素,尤其是政府的经济政策  ;而后者则强调经济的周期波动不是由外生力量所导致的,  而是由经济系统的内部结构  所决定的。为此,可以用非线性动力学理论,如分叉理论、  突变理论、混沌理论等,来  揭示周期波动问题。因为仅是静态的、确定性的经济理论,  已经很难揭示经济中出现的  许多突发波动问题。如“黑色星期一”,等等。其实,每次  大规模的波动往往都与一定  的突发事件有关。参见G.加比希等著:《经济周期理论:方  法和概念通论》,薛玉炜等  译,上海三联书店1993年版,译者的话。)这两类不同的“  波动观”,不仅直接影响到  具体应对政策的采行,而且也会影响到相关的经济立法。

尽管人类的理性越来越被认为是有限的,但在现实中,由于种种原因,对于经济的周 期波动,人们还是力图通过经济政策、法律等手段的运用,来实现反周期的目标,从而 使那些为反周期而实施的各类经济政策及其周期变化的研究价值也随之增加。即使要研 究“政策周期”和“法律周期”所构成的广义上的“制度周期”,也仍然需要研究经济 周期,因为它是引发制度周期的主要因素。

事实上,经济的冷热变化是其内在规律。由于供需总会出现失衡,因而经济运行的“ 非均衡”才是常态,相应地,经济的冷热变化规律也就要发生作用。为此,如何采取有 效措施,避免经济患上“重感冒”,特别是在经济全球化的形势下,如何避免发生波及 深广的“流感”,便非常重要。晚近的理论和实践都不断昭示:现实的经济与社会发展 是“非均衡”的,波动总是存在的;在纷繁的波动中,周期性的波动更应关注,因为研 究有规律的周期波动的成因和解决方法,才是更有意义的。对此,弗里德曼、熊彼特、 庇古、杰文斯第一大批著名的经济学家都曾经做过研究,(注:对于经济波动的成因, 弗里德曼认为取决于银行货币和信用的扩张与收缩;熊彼特则归因于重要的发明创造的 影响;庇古则认为是人们悲观或乐观的心理预期;杰文斯则认为是太阳黑子的周期波动 带来的气候周期变化而对农业,并进而对工商业带来了周期波动的影响等。参见前引郑 家亨等著,页184。)其研究成果对于探讨宏观调控法的周期成因,也有一定的助益。

许多学者的研究都表明,经济波动作为经济过程在“时间断面”上的体现,是客观存 在的,但其幅度和频率是可以调控的。(注:经济运行与经济波动被认为是经济过程中 的两个断面。经济过程以空间为断面,表现为经济运行;以时间为断面,表现为经济波 动。)人们可以通过分析影响经济波动的各个要素,找到相应的解决对策,使经济得以 持续、稳定、协调发展。(注:郑家亨等著:中国经济的波动与调整,中国统计出版社1 992年版,页74。)为此,在近几十年来,各国尤其注意动用各类宏观经济政策以及相应 的法律制度,来抑制或缓解周期波动,以使其给经济运行造成的损害降至最低。尽管有 些学者怀疑政府调控的效果,但仍有许多学者强调政府在反萧条或反周期方面进行适度 调控的必要性,并认为可以取得缓解周期波动的幅度、缩短萧条时间的“调控收益”。 (注:陈东琪:《新政府干预论》,首都经贸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页24—28。)

经济周期的存在,会影响到社会的动荡和政治的飘摇,这不仅在很多国家的历史上都 已有过例证,而且在当代也体现得更加明显。中国历史上曾经出现过多次大的经济波动 ,仅是在1949年以后,就出现了50年代末的“大跃进”与60年代初的“大饥荒”;10年 文革停滞后与其后的整顿改革;改革开放以后的经济过热与持续整顿、通货膨胀与通货 紧缩等多次大的经济周期波动。(注:对于我国自1949年以来的经济波动,学者的总结 未尽一致。如温铁军认为,中国大陆曾发生过四次周期性的经济危机,四次经济危机的 周期分别是1958年—1968年,1978年—1986年,1988年—1994年,以及1994—1995年。 参见温铁军:《周期性经济危机及对应政策分析》,WWW.macrochina.com.cn,2 001/6/12.,此外,也有学者主张其他的划分方法。如有的学者认为,自1956年以来, 中国已经发生过9次经济危机,等等。)一些学者的研究表明,经济周期实际上会直接影 响到社会周期和政治周期的形成。(注:由于政治周期与经济周期紧密地联系在一起, 因而也可将其合称为政治经济周期。对此,著名经济学家诺德豪斯(Nordhaus,1975)曾 经作出过重要研究。政治经济周期理论的重要命题是:经济活动往往围绕大选日期波动 ,政府一般在大选之前寻求有利的经济结果,而不把不利的经济结果拖延到大选之后。 参见杰克逊(P.M.Jackson)主编:《公共部门经济学的前沿问题》,郭庆旺等译,中国 税务出版社2000年版,页184;以及前引G.加比希等著:《经济周期理论:方法和概念 通论》,页81—89。)而社会周期和政治周期对立法的影响,在现代的宏观调控法上体 现得更为明显。同时,经济周期还会直接影响到宏观调控的周期变化,从而会对宏观调 控法产生影响。美国30年代的宏观调控立法,德国战后的宏观调控立法,中国90年代的 宏观调控立法等,都说明了经济周期、社会周期、政治周期对宏观调控及相关立法的重 要影响。(注:例如,美国在30年代大危机的冲击下,在逐渐接受凯恩斯理论的基础上 ,大量进行宏观调控的立法,使宏观调控法实质上成为其法律中的一种重要形态。这是 经济周期的影响的体现。而战后德国由于政治体制、经济体制的变化,使得宏观调控的 立法也发生了变化,这是政治周期、经济周期的体现。在90年代的中国,由于经济体制 转向市场体制,同时引起巨大的社会变迁,形成了新的经济和社会周期,因此,宏观调 控法的立法也发生了重要变化。这是经济周期和社会周期影响立法的体现。)

由于经济周期以及深受其影响的社会周期和政治周期,都使宏观调控法的立法和执法 等受到影响,并形成其法制层面的周期变易,因此,从总体上说,经济周期以及与此相 联系的社会周期和政治周期,是影响宏观调控法周期变易的最主要因素,这可以从宏观 调控法周期变易的具体体现中得到进一步验证。

二、宏观调控法周期变易的体现

宏观调控法的周期变易,从总体上说,体现为宏观调控法在制度形成和调整侧重点上 的周期波动,体现为对现实的经济和社会周期波动的逆向调整。具体说来,宏观调控法 的变易周期要体现在多个方面。例如,在法制环节上可以表现为立法周期、执法周期等 ;在制度构建方面可以表现为具体的调控手段、调控目标上的工具周期、目标周期;在 调控状态或效果上可以表现为松紧周期或张驰周期,等等。

上述不同类型的周期,都是宏观调控法变易周期的体现,因而其间始终存在着密切的 关联和具体的互动。例如,针对经济周期而形成的宏观调控法,在立法上必然也会具有 一定的周期性,而其立法周期又会直接带来执法周期;同时,由于立法和执法都会受到 立法宗旨和调整手段的影响,因此,立法周期与执法周期也与其调整目标和调整手段的 变动周期等有关。通常,调整目标和调整手段的周期变动,会具体体现在立法、执法等 方面,从而使立法和执法等也体现为周期变动。

上述宏观调控法的各类周期,在我国现实中均有实例体现。例如,从调整目标和调整 手段的周期变化来看,近几年来,随着我国宏观调控法的调整目标从遏制经济过热向化 解经济过冷的转变,从抑制通货膨胀向消释通货紧缩的转变,相应地,宏观调控法中规 定的调控手段,也发生了周期变化。特别是税率、利率、汇率、举债率、价格等主要的 经济杠杆,一直在试图与总体上的调控目标的转变保持一致。例如,为了刺激经济增长 ,拉动内需,我国实行了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扩大了预算支出,提高了 举债率,并适时地调低了利率;(注:例如,截止到2002年2月21日,我国已经连续降息 八次,货币政策的调控功能已经被发挥到了极点。这同美联储的多次降低利息不仅有密 切联系,而且也是对世界性经济周期试图实施外部干预的一种重要体现。同样,国家不 断提高举债率,也试图实现扩大内需,刺激投资的目标。)为了刺激出口,大面积地提 高了出口退税率,同时,为了用好国内和国外的“两个市场”,履行入世承诺,我国还 大幅度地调低了关税税率,(注:从2002年元旦起,我国又开始了在加入WTO以后的降低 关税税率的进程。尽管关税的总水平将逐渐下降,但关税作为税收,其本身所具有的宏 观调控以及相应的反周期的职能,并未消失殆尽。)等等。上述宏观调控措施的变化, 更为具体地体现了我国近年来促进经济由冷转热,推进经济增长的总体目标。(注:类 似的宏观调控措施,在号称经济高度自由的美国也大量存在。例如,近些年来,预算、 税率、利率的调控作用凸显,不仅由长期的赤字预算转为年度平衡,而且还出现了大量 的财政赢余,从而为其他宏观调控措施的采行奠定了重要的基础;此外,小布什的大规 模减税措施以及格林斯潘的多次调低利率,都是阻止美国经济下滑的重要调控措施。这 些措施都在实质上影响着其宏观调控法的变易。)

调整目标的变化,在导致调整手段的变化的同时,也必将进一步带来相应立法和执法 的变化。依据经济法的法理,宏观调控法关乎国计民生和相关主体的基本权利,因而应 实行“法定原则”,(注:调控法定原则可以作为宏观调控法上的一个重要原则,其中 包括上述的预算、税收、货币、计划等领域的多个“法定原则”,这也是宏观调控法的 合法性的基础。但目前除了税收法定原则以外,其他各项法定原则的研究还很欠缺。参 见拙文“宏观调控权的法律解析”。《北京大学学报》(哲社版)2001年第3期。)并分别 确立具体的预算法定原则、税收法定原则、国债法定原则、货币法定原则等,(注:通 过人大的立法权的行使、《立法法》的有效实施,以及权力机关的审批权的行使,上述 各项法定原则已基本上或事实上得到了确立。但是,对于其中存在的问题还有待于进一 步研究。)从而使调整目标和手段的变化,也都将体现在立法上。由于调整目标和调整 手段是随着经济的周期波动而做相应的变化,因而在立法上的相应规范或制度的侧重点 上,也必然会体现出相应的变化,从而形成立法上的周期变易。

例如,中国大陆自1994年以来形成的税法框架,是与当时的解决经济过热、抑制通货 膨胀的调整目标相适应的,因而在具体的税法规定中有诸多规范,如关于固定资产、不 动产的购置或买卖等方面的消极的税收规定,都体现了该调整目标。这也是宏观调控法 配置资源职能的体现。而在90年代末的经济过冷、通货紧缩的形势下,税法的一些规范 不得不作出或准备作出相应的调整,如停征固定资产方向调节税,改“生产型增值税” 为“消费型增值税”,等等,都是其具体体现。(注:当然,在宏观调控法中所作出的 政策性考虑是多方面的。有时除了经济政策的考虑以外,还有政治、社会等多方面的政 策考虑。例如,在加入WTO以后,本来有许多人认为我国的税制将发生很大的变化,但 是,国家基于稳定等多方面的考虑,作出了暂时稳定税制的决策,这对于本来要进行税 法变革的一些领域,自然会产生很大的影响。增值税的转型问题,也就因此要再延后。 )

宏观经济研究的问题范文8

在教学的过程中,教学材料非常重要。经济学院主要采用由中国人民大学高鸿业主编的《西方经济学》(宏观分册),该教材介绍了宏观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内容简单、框架清晰,涉及的数学工具相对较少,适合作为经济学院本科生的入门教材。然而,这本教材基本上只是介绍宏观经济学的基本原理,结合实际案例的分析太少。在整个宏观经济学的教学过程中,经常听到学生抱怨宏观经济学太枯燥,太难学。因此,为了促使学生全面地掌握、理解宏观经济学的基本理论和方法,教师为学生列出课后阅读材料作为补充读物,如曼昆的《宏观经济学》、多恩布什的《宏观经济学》等,这些外文教材对数学基础要求不高,而且语言更为通俗,不仅易于学生学习理解,而且有助于学生对现实问题的分析和把握,但这些教材所采用的案例都源自欧美等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因此,教师可以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进行选择,引导学生运用宏观经济学相关理论对中国所面临的实际问题做出较为客观、专业的分析。为了促使学生全面地掌握、理解宏观经济学的基本理论和方法,除了教材之外,教师还应当引导学生阅读宏观经济理论方面的学术论文,学校图书馆购买了中国知网、人大复印资料、中经网、国研网的使用权,供学生使用,为学生提供了大量课外阅读的便利条件。同时,教师还应当鼓励学生登录相关的经济类网站关注重大经济事件,帮助学生更好地把宏观经济理论与现实经济联系起来。

2探索多样化课堂教学方法

2.1重视启发式教学

宏观经济学是一门理论性很强的课程,利用大量的图形和数学模型对现实经济问题进行推演。如果在课堂教学中,教师一味地利用数学推导和数学模型进行理论讲解,大多数学生就会感到枯燥难懂。尤其,西北民族大学的在校学生主要以少数民族学生为主,部分少数民族学生来自偏远的少数民族聚集区,他们的汉语水平和数学基础都相对较差,过于注重模型推导,会使学生产生畏惧心理、降低学习兴趣。启发式教学,就是根据教学目的、内容、学生的知识水平和知识规律,采用启发诱导的办法,通过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使学生主动地学习,从而开发学生的智力,发展学生的创造性思维,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和独立研究能力。因此,教师应该根据教学内容,精心设计授课内容的引入,可以通过“开端引趣”、“图片引趣”、“新闻引趣”、“视频引趣”等方式,以学生周围世界和生活实际为素材,启发学生对事物进行独立的思考,从而引导学生运用宏观经济学理论探讨现实问题,这样不仅能够加深学生对理论模型的理解,而且能够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教师可以对所讲内容提出相关的问题,引导学生主动参与讨论学习,为学生提供充分自由的表达、讨论问题的机会,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促使他们自己去获取知识,提高思维能力,有助于培养学生的创造性思维,提高其自学能力和独立研究能力。例如,在设计通货膨胀这一章的课堂教学内容时,通过让学生搜集我国近年的CPI变化情况,利用CPI指标的变化引出通货膨胀的相关概念和理论,让学生了解什么是通货膨胀?如何衡量通货膨胀?通过给学生布置题目,让学生主动思考通货膨胀产生的原因及对经济社会发展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培养学生的求知欲望和探索精神。

2.2重视案例式教学

案例教学法由美国哈佛大学商学院首先提出,主要用于培养实用型和创新型的高级管理人才。案例教学是指在教师的精心策划和指导下,根据教学目的和教学内容的需要以及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运用典型案例,将学生带入特定事件的“现场”,深入角色,分析案例,引导学生自主探究性学习,以提高学生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一种教学方法。案例教学最大的特点是培养学生的实务性和创新性,这一点正是经济管理专业学生最需要的,也符合民族院校的人才培养目标。通过具体案例的分析,可以活跃课堂教学氛围,提高学习兴趣,让学生从消极、被动地接受知识变成积极、主动地学习知识。但是,在进行案例教学的过程中要注意以下几点:

1)要选择、收集具有代表性的经济学案例,选择学生有能力分析讨论的案例

并且尽量选择最新的热点经济事件作为案例来进行教学和讨论,这样容易引起学生的兴趣,促使学生运用已有知识分析当前经济问题,推动学生学以致用。

2)与传统的教学方式相比,案例教学对教师的要求更高。

教师应当透彻地把握宏观经济学的理论体系,根据教学内容和学生的特点,认真选择能够说明概念与基本原理的现实案例;教师自身应当关注热点经济问题,注重收集新的经济资料,而且能够对经济问题有比较深入的分析,这样才能在分析中引导学生。

3)教师要发挥学生在案例教学中的主观能动性。

传统教学基本上是以教师讲授为主,学生大多是被动的学习,学习就是为了应付考试。一旦考试通过,学生基本上把学到的知识也忘得差不多了,更不用谈运用学到的知识分析解决问题了。在案例教学中应充分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教师可以要求学生课前阅读案例的相关材料,查阅指定的资料和读物,给学生列出一些思考题,让学生积极思索并有针对性地分析,初步形成解决方案。

4)采用多种教学手段。

在宏观经济学案例教学过程中,教师应该根据教学目的和教学内容的特点,合理地进行教学设计,借助多媒体教学工具,采用文字、图标、动画、视频剪辑等多种教学手段,使宏观经济学的案例教学内容更加生动活泼,实现案例教学的目的。

2.3重视讨论式教学

讨论式教学利于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使学生积极主动地参与教学过程,更有助于学生培养独立思考和口头表达的能力,培养其创新思维、自学能力和实践能力,提高学生运用所学的宏观经济学理论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在这种教学方式中,教师发挥着重要的主导地位,需要对教学过程进行有计划、有组织的设计。具体来讲,教师首先要根据教学内容确定需要讨论的主题,并对学生进行分组;其次,引导他们课后通过图书馆、网络等途径查阅相关的文献资料,组内进行讨论并形成观点;第三,在课堂上各组成员代表阐述各自的观点,教师或其他组的同学可以进行提问形成辩论;最后,由教师进行总结发言,分析讨论的结果,并对该专题进行更深入的陈述。讨论式教学适用于一些学生比较熟悉的、比较感兴趣的内容。

2.4重视实践性教学

宏观经济学教学的最终目的,就是培养学生利用经济学理论和方法分析现实经济生活中出现的经济现象和问题。因此,教师应该重视实践性教学,课堂上教师采用案例教学,提高学生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课外时间可以通过举办学术讲座、辩论会、经济论坛等各种活动来拓宽学生的知识面,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例如,经济学院的“经济案例分析大赛”已经成功举办五届,在实践性教学中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大赛分为初赛、复赛和决赛三个环节,参赛的同学可以以同专业或跨专业的形式组成团队。在初赛阶段进行自选案例分析报告的评比,参赛小组可自选案例进行分析,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进行实地调研和数据收集,最终上交一份完整的案例分析报告。进入复赛的团队需要制作一份自选案例分析报告PPT进行现场展示,展示之后将进行评委教师提问及选手答辩。决赛则由团队风采展示、自选案例分析报告PPT展示、选手答辩三部分组成。通过这种形式,可以考察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在展示过程中表现出团队的风采,协作能力,反应能力和创新能力等。除此之外,经济学院每一学期都举办一期“经济沙龙”,迄今也已成功举办7期,通过自由辩论、自由发言的形式,鼓励学生关注经济问题,提高运用经济理论及方法的能力,也成为本课程的特色实践教学方式。

2.5重视研究式教学

德国著名教育家W•V•Humboldt主张把科研引进课堂教学,以研讨作为手段,使教学和科研结合起来。以“培养学生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为核心的研究式教学模式,对培养具有主动探索精神和创新精神的高素质人才具有重要作用。在研究性教学方式中,教师可以把科学研究的思想、方法和取得的新进展引入教学活动,赋予教师“教”的创新性内涵,教师可以以研究的形式组织教学活动,打破原有的机械的学科逻辑顺序,同时,鼓励学生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在研究中学习、实践,养成独立思考的习惯。研究性教学方式不仅可以培养学生的学习能力,而且可以提高他们的学习兴趣,形成主动学习的习惯。以“培养学生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为核心的研究式教学模式,对培养具有主动探索精神和创新精神的高素质人才具有重要作用。例如,在设计经济增长与经济周期理论这一章的教学内容时,教师和学生在课前应该通过课前调查认识我国经济增长的表现,搜集相关的指标数据,为课堂教学和专题研究奠定基础;通过课堂组织教学,使学生认知经济增长的内涵、特征变现,系统掌握经济增长的理论模型及影响因素,使学生建立完整的经济增长问题的理论分析基础;结合我国宏观经济发展的现实,确立研究专题,在吸收借鉴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师生进行研讨和调查研究。在这个过程中,教师应该鼓励学生形成自己的观点和思路,引导学生撰写课程论文或研究报告,教师可以给予修改和评价。这样使学生既巩固了所学的知识,也提高了运用经济理论解释宏观经济现象的研究能力。

3考核方式的选择

宏观经济研究的问题范文9

[关键词]中国;经济法学;理论发展

从1978年至20**年,中国经济法学的发展紧紧跟随着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步伐。中国的经济法学理论研究经过**年的发展,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

一、厘清调整对象。

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研究是经济法学研究中最基本的问题,它直接影响着经济法学学科的构建与发展。

中国经济法学起步繁荣阶段,学者们的研究主要是围绕着经济法是否具有独立的调整对象展开的。基本形成了两类观点。一类观点认为经济法具有自己的调整对象,其调整特定经济关系。

而对于特定的经济关系,表述却存在着一定的区别。有的学者认为公民之间的经济关系由民法调整,其他的经济关系都发生于国家的计划约束之下,体现了国家的意志性,其由经济法调整。①有的学者进一步从所有制性质的角度限定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即只有建立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之上的经济关系才是经济法的调整对象。②随着经法学研究的发展,学者们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认识进一步具体化,强调经济关系的性质。有的学者认为经济法调整纵向经济关系和横向经济关系。①有的学者认为,经济法调整管理关系。②也有的学者认为,经济法调整计划关系。③另一类观点认为经济法没有自己独立的调整对象,其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④1986年《民法通则》颁布之后,学者们对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有了新的认识,对于横向经济关系的调整逐渐淡出了经济法学者的视野,“纵向经济管理关系说”⑤逐渐占据了统治地位,学者们在对经济法调整对象这一问题的认识上基本取得了共识。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学者们对于经济法调整对象问题的理论交锋渐次减少,学者们在“纵向经济管理关系说”的基础上,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论述作了进一步的完善,侧重点有所不同。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国家协调说”、“需要国家干预说”、“社会公共性经济管理说”、“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说”、“国家调节说”以及“行政管理说”等。⑥在强调经济法调整“纵向经济管理关系”的同时,也有学者认为经济法调整一定的“横向经济关系”,但对“横向经济关系”的理解已经与最初经济法萌芽时期的理解有所不同。

此时的“横向经济关系”是指计划指导下的经营协作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1](P46)时至今日,学者们对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已达成基本共识,都强调经济法调整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管理而形成的经济关系,只不过是表述问题的侧重点有所不同而已。

二、制度功能视角中的经济法地位研究。

学者们对于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的关系的研究,经历了一个从最初注重区别到现在关注联系的发展过程,研究视角逐渐聚焦于经济法、民法和行政法的制度功能上。从制度功能角度去探讨经济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有助于整合法律间的体系功能,促使经济法学研究更好地服务于实践。

最初,学者们在分析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时,往往从调整对象角度进行论述。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特别是1992年中国共产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确定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之后,民法和经济法作为与社会经济生活联系最为密切的法律制度,在市场经济体制的构建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此时,学者们对经济法与民法关系的研究中不仅注重二者之间的区别,更加重视二者之间的联系。对于区别的论述不仅聚焦于调整对象方面,而且进一步关注保护的法益、制度功能等问题。在制度功能角度,民法是保障市场调节有效运作的法律机制,经济法是保障国家调节有效运作的法律机制,其功能在于弥补民法在解决市场失灵、效率与公平等问题上的不足。[2](P19-20)民商法侧重从微观、从经济发展所需动力方面,通过保障自由交易、自由竞争以提高效率来促进人们的利益;而经济法则侧重(并非全部)从宏观、从利益协调方面减少社会经济震荡造成的破坏和优化经济结构,从而提高效率来促进人们的利益。[3]在探讨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时,主要的落脚点也是二者的制度功能的互补性。

民商法是市场经济常态性的法律,它多是通过其任意性规范,体现“无形之手”的要求,充分发挥市场主体的能动性,同时也少有强行性规范,导向市场主体自觉地遵守市场规则。经济法是市场经济非常态的法律,它多是通过强行性规范,强调“市场机制的外在化”,提供具有干预性、宏观性、整体性、政策性、公法性的规则,解决市场失灵,促使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3]学者们对于经济法与行政法之间关系的研究最初也是着眼于调整对象的区别。20世纪90年代以后,随着学者们对民商法与经济法之间功能互补性关注度的增强,经济法与行政法的联系也进入学者们研究的视野。在探讨二者之间的联系时,学者们基本也都是强调二者在制度功能上的互补性。①进入20世纪末期,也有的学者将民商法、行政法与经济法并列在一起,讨论三者之间的关系。对三者关系的研究是从功能的互补、调整对象的交叉等角度强调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三者协同发挥更大的作用。②

三、以“社会本位”为核心的基础理论研究。

20世纪90年代,学者们探索经济法独立法律地位的研究仍在继续,研究的视角不再局限于调整对象以及与民法和行政法的关系等问题,逐渐拓展到经济法的价值、宗旨、基本原则、法益目标等问题上,从而形成了以“社会本位”为核心的基础理论研究。

首先,社会公共性是经济法的核心范畴。经济法调整的经济管理关系的本质特征在于社会公共性。社会公共性决定并表现在经济法的产生、经济法的价值、经济法的主体、经济法的权力(利)和义务、经济法的属性等各个方面。[4]其次,针对经济法的法域归属问题,有学者提出了“社会法”的概念。经济法以社会利益为本位,是保护和扶持经济性弱者以及保障可持续发展的法律,是社会公共干预和理性建构之法。[5]社会化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这种趋势导致以社会为基础的私法、行政法在某种程度上的社会化。但受其本质属性和固有功能的限制不能完全社会化。在这种情况下,必然产生一种完全社会化能够反映满足社会化要求的法律———社会法。其中经济法就是这种社会化的产物,是一种社会法。[6](P220)再次,从“社会本位”

的角度提炼与概括经济法的价值追求。经济法调整政府管理经济的关系中,以维护社会经济运行的整体利益和效率作为根本价值。[7]经济法是社会性之法,经济法的价值最关注社会性。③最后,经济法的法益目标是社会利益。经济法的法益目标应是经济法首先追逐和实现的利益即社会公共利益。经济法的法益目标依靠社会整体调节机制的作用而实现。[8]

四、经济法学基本假设的提出。

经济法学的基本假设的提出丰富了经济法学的研究方法,提供了研究经济法学基础理论的新视角,拓宽了研究思路。“从研究范式转换的角度来说,吸收相关学科中有共性或深层次的相关成果,提出基本假设,在对这些假设进行具体分析,综合运用基于相关假设而产生的各类方法,实际上是对经济法学研究范式的转换。”[9](P59)1998年,有学者在分析民法与经济法的关系时,就提出了基本假设这一概念,认为民法与经济法存在着基本假设的差异。[10]随后,有学者在分析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区别是再次使用了基本假设的概念。即二者的深层区别是对于市场主体的假设不同;对于市场整体的假设不同;对政府与市场关系的假设不同。[3]但是以上论述仅从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角度提出了经济法学的三个基本假设,并未对经济法学的基本假设作系统的论述。2001年,有的学者对经济法学的基本假设进行了较为全面地研究。把经济法学的基本假设分为两类,一类是经济法学与其他部门法学共同的基本假设,可称为共通性假设;另一类是在经济法学上有独特价值的基本假设,可称为特殊性假设。共通性的假设是二元结构假设,包括理论———认知层面的公私二元结构假设,经济———制度层面的城乡二元结构、南北(东西)二元结构、内外二元结构,社会———文化层面的传统与现代二元结构、工商文化与农业文化二元结构。特殊性假设包括双手并用假设、两个失灵假设、利益主体假设、博弈行为假设、交易成本假设。并且运用各种假设分析了具体经济法制度在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一些解决的办法。①

五、宏观调控法制化的研究。

宏观调控作为国家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的重要手段,自我国实行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体制以来,就成为经济法学者密切关注的研究对象。对于宏观调控法制化的研究既丰富了我国宏观调控法学基础理论的内容,又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我国的宏观调控的立法实践。

有的学者对建国后40年来国家宏观经济调控行为进行了反思,认为解决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存在的问题,需要从国家宏观调控体系和宏观调控行为入手,从经济、行政和法律几个方面对国家宏观经济调控行为进行研究。以法律手段规制宏观经济行为,既是宏观经济本身的客观规律性和特性所要求的,又是我国社会主义国家对国民经济的管理职能、任务所决定的,是国民经济宏观调控工作规律所产生的必然结果。[11]宏观调控必须尊重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要立足于长期的社会政策,宏观调控应法律化制度化。为了加强政府的宏观调控意识和责任,监督政府有效地实施宏观调控,提高宏观调控的效率,必须着手制定一部宏观调控基本法,把政府对市场经济的调控法律化和制度化,使政府有效且有节制地发挥“统筹规划、掌握政策、信息引导、组织协调、提供服务和检查监督”职能。[12]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发展,宏观调控的法制化研究逐渐深入。有的学者对宏观调控法的本质、价值、基本原则等问题作了进一步的论证。[13]有的学者认为,宏观调控的核心问题是宏观调控权的配置和行使,并通过分析宏观调控的合法性、权源、行使宏观调控权的原则、力度以及宏观调控权的独立性等问题,说明宏观调控权的法律解析对于宏观调控法理论和制度完善的重要价值。[14]中国加入WTO对于宏观调控法产生了重大的影响,社会化、民主化、国际化是我国宏观调控法的发展趋势。

六、税收法定原则与税收法律关系性质的研究。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税收作为国家调控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之一,其法制化需求日益增强。于是,有学者提出了税收法定原则应作为税法的重要基本原则,有的学者将其称为“税收法定主义”。税收法定主义是民主原则和法治原则等现代宪法原则在税法上的体现,对于保障人权,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益意义深远。税收法定主义的提出有助于税制乃至整个法制的完善以及法学研究的深入。我国在《税收征收管理法》中确立了税收法定主义,但并未将其上升为一个宪法原则,可以通过宪法修正案的方式补进体现税收法定主义的规定,从而有助于税收法制的完善,推动经济和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税收法定主义的内容可以概括为三个原则,即课税要素法定原则、课税要素明确原则和程序合法原则。税收法定主义作为税法的重要原则,同样具有宪法原则的位阶。[16]

对于税收法律关系的研究一直是税法学研究所关注的一个问题。由于税收法律关系中固有的一方主体是国家,所以税收法律关系具有不平等性的特点。但近年来有些学者对税收法律关系重新进行了分析,认为税收法律关系具有债的关系的性质,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税收法律关系的平等性。以“契约精神和平等原则”为本质和核心构建起来的现代税收法律关系理论为税法基本理论提供了新的研究视角。当对某一具体的税收法律关系加以定性时,应当根据其内容、所涉及的主体以及其所处于国家税收活动过程的不同阶段,来界定处于特定情形下特定的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当需要对抽象的作为整体的税收法律关系进行定性时,可以认为其性质是税收债权债务关系。税收法律关系是一个以三方主体间的四重法律关系组成的两层结构:三方主体是指纳税主体、国家和征税机关;四重法律关系是指税收宪法性法律关系、国际税收分配法律关系、税收征纳法律关系和税收行政法律关系;其中,税收征纳法律关系和税收行政法律关系构成第一层,也是人们通常所认识的税收法律关系,税收宪法性法律关系和国际税收分配法律关系构成第二层,是潜在的、深层次的,也是往往被人们所忽视的税收法律关系,最深刻地反映了税收法律关系的本质,即“契约精神和平等原则”,其贯彻并体现在税收法律关系的各个层面上。认识和确定现代税收法律关系的本质,首先就会对传统理论中的“税收公平主义”提出挑战。传统的税收公平主义一般只就纳税主体范围内比较其相互之间的公平问题;而建立在“契约精神和平等原则”

本质基础上的税收公平主义则要求就税收法律关系的全部主体————国家、征税机关和纳税主体,考察其彼此之间的公平和平等关系。[17]

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反垄断立法研究。

在经济法具体制度研究领域中,学者们对于竞争法的研究始终与立法密切相关,并且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立法的进程,特别是针对反垄断法律制度展开的研究。美国、欧盟等国家的反垄断法理论研究比较发达,实践经验比较丰富,而我国从1978年以来,一直没有制定反垄断法,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较为欠缺。所以学者们在探讨我国的反垄断立法时,更多的是借鉴国外的理论研究的成果和立法与司法实践。但毕竟我国的国情与美国、德国等国家存在着很大的不同,所以面向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的反垄断法立法研究尤为重要。学者们针对我国的国情,结合国外的反垄断法理论与实践,对我国的反垄断立法提出了一些建设性的意见,极大推动了20**年我国反垄断法的出台。

首先,探讨了规模经济与我国反垄断立法的关系。制定并实施反垄断法与优化我国企业规模并非是对立的。我国反垄断法与支持中小企业联合、扩大企业平均规模和实现规模经济的政策并不矛盾,它们是为建立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而必须同步进行的两个方面。①我国既要注重发展规模经济,鼓励必要的企业合并和联合,又要反对和防止垄断和经济力过度集中,反对各种限制竞争行为。要恰当掌握其中的“度”。②其次,论证了我国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问题。反垄断法是规制行政垄断的最重要的法律途径,反垄断法在规制行政垄断时需要注意其与经济垄断的一致性和各自的特殊性。[18]由于行政垄断的形成主要是体制上的原因,因此,制止行政垄断的任务并非反垄断法所能独立完成的,它需要实现自由企业制度,建立完善的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确立有力的执行程序及严厉的惩戒措施等多种因素的共同作用。[19]再次,提出了我国反垄断法执法机构的设计思路。我国应当建立一个有权威性和高度独立性的反垄断主管机构,它在人事编制和财务上虽然隶属于国务院,由国家人事部和财政部编列预算,但在审理反垄断案件中却有着极大的权威性和高度独立裁判的权力,即在业务上只是依照法律进行裁决。[20]最后,分析了入世对我国反垄断法制定的影响。入世后,中国政府越来越注重竞争政策和竞争法问题,以应对越来越激烈的国内市场竞争和国际市场竞争。虽然中国制定反垄断法存在压力,但是制定反垄断法有利于提高中国企业的竞争力,遏制跨国公司的垄断势力和改善国家的财政和宏观调控。[21]

中国应当积极参加WTO关于竞争政策多边协议的谈判,抓紧制定反垄断法。竞争政策是国家的长期策略,应当注重竞争法和竞争政策的研究。[22]

中国的经济法学经过**年的发展历程,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着一定的不足。

在今后的发展过程中,经济法学研究需要进一步加强学科间的交流与互动,密切注意理论联系实践,强化具体制度的研究,实现国际化与本土化的统一,从而进一步推动中国经济法学研究的蓬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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