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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监管体制集锦9篇

时间:2023-07-03 16:08:05

行业监管体制

行业监管体制范文1

一、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现状

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成立已经有20多年的历史,对推动整个社会经济正常有序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近年来我国证券市场上频繁出现的会计造假和审计失败的事件,表明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体制存在一定的问题。

(一)监管主体不清,监管机构重叠。我国会计行业的多头监管现象普遍存在。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事务所具有“指导”、“管理”或“监督”职责的机构除中注协外,还包括财政部、审计署、证监会等。但由于各自职责不清,造成监管主次不分、监管不力。各政府部门都可以在有需要的情况下对事务所实施检查,必然会造成多头监管、重复检查的问题,不但影响事务所的日常经营活动,也增加了政府的监管成本。另外,机构的重叠必然导致“踢皮球”现象;另一方面的问题是政府凭借其掌握的“特许、配额”等一些弹性稀缺资源进行各种形式的“设租”行为,加剧了市场竞争的无序和审计服务质量的低劣,使大量上市公司舞弊及注册会计师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状况一直得不到根本改善,并导致了一定程度的腐败。

(二)政府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干预程度过深。政府对行业干预过深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行为的干预;对跨地区审计的限制;对审计对象的限制;对审计报告的干预。政府对行业的过多干预,扰乱了会计市场的公平竞争机制,限制了事务所的发展。尤其是对跨地区审计的限制,这种不公平竞争状况的存在制约了会计行业的发展。另外,政府对企业经营活动的干预,必然会影响到注册会计师发表的审计意见。比如,审计某些国有企业时,主管部门为了保持局部稳定或为了粉饰政府官员在任期间的政绩,就会利用其所掌握的权利实行各种办法干预审计工作,影响了审计报告。

(三)监管的法律法规不完善。近年来,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以《会计法》为主体,以《注册会计师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为补充的会计监管法规体系。该体系从原则性规范到操作性规范都做出了详细、合理的规定,但同时也存在一定的问题:

1、由于这些法律法规立法的时间不一致,同时加上外界环境的变化,使得这些法律条文在涉及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上存在不一致之处。同时,在对注册会计师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上也存在不对等的地方。

2、《独立审计准则》的法律地位没有得到确认,以致人民法院对诉讼案件裁决时认为《独立审计准则》是行业标准,不足以作为注册会计师的辩护依据。

3、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对民事法律责任的规定不够详细,对于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的违法违规行为,我国的相关法律仅规定了对其追究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很少涉及民事赔偿处罚,这就使得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的风险收益比较大,而相对的违规成本比较小。

(四)行业自律机制薄弱,监管效率低下。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主要是通过注册会计师协会对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进行监督检查;同时,在各事务所内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以加强对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的管理和控制。一方面由于我国会计服务市场化程度不高,尚未形成一系列规范性的制度和公约,行业协会自我保护和自律监管力量薄弱,自律机制尚未建立;另一方面我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属于财政部的一个下属事业单位,具有半官方半自律的性质。

自律监管也存有缺陷:一是自律监管的独立性不够,在行业自律管理中,由于协会与事务所之间存在会费交纳的利益关系,使得社会公众怀疑协会的独立性;二是协会的权威性不高,由于协会属于一种民间职业团体,其权威性不如政府高,惩戒措施有限。这些方面的因素,使得行业自律监管的效率低下。

二、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辅以独立监管机构的监管模式

目前,对于我国应该采用哪种监管体制,学者们各抒己见。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是政府监管模式、行业自律监管模式、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模式和独立监管模式。其实,不管选择哪种监管模式,都要以我国的政治经济体制、市场经济理念以及历史文化背景为依据,最终目的是为了提高注册会计师行业执业质量,切实保护公众特别是投资者的利益,促进职业服务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

所谓的监管是建立在管理部门全面、真实掌握监管对象相关信息的基础上的,政府距离市场主体最远,很难全面、真实地掌握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特点及运行规律,而协会距离市场主体最近且具有专业优势,同时协会可以通过加强行业组织之间的合作及与外界的交流,不断地改进和完善自己,因此行业自律监管的作用不容忽视;独立监管机构承担监督职能,对行业实施有效的、独立的、透明的监督,同时可以加强政府和协会的联系和沟通,为行业维护公众利益提供一种外部的保证;政府是从整体和大局上对行业进行宏观监督,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行业的公信度,同时由于只有一种宏观层面上的监督,也避免了大包大揽造成的资源浪费。最后,上述三者的管理均基于一种法律授权的基础,这样一种管理体制在强调外部监督的同时也保证了一种内部监管主体的相互制约,形成了一种法律授权、行业自律、政府监督与独立监管并行的现代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体制。

(一)政府监管方面改善的措施。“政府监督”是指政府对行业的发展负有监督、指导之责,政府监管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善:

1、明确监管者的身份,解决多头监管现象。为解决多头监管现象,避免各职能部门职责不清导致的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无效监管,降低监督检查成本,减轻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负担,同时提高政府的监管功效,应对有权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的各政府部门做出相应的调整。以财政部为主要领导部门,由有权对注册会计师行业行使检查监督的部门组成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会议,进行交换、沟通和协调行业监管信息,联合开展检查工作,共同开展对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违法造假案件等的监督检查及处理处罚,研究制定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法规,检查核实有关管理政策的落实情况等,形成一个务实、协调、有效的监管网络。

2、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按《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目前我国的会计师事务所可采用有限责任制和合伙制两种形式。实践证明,有限责任制不利于规范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风险成本比较小,不利于内部制约。应去掉“有限责任制”的形式,推行合伙制,既有助于完善民事赔偿机制,又有利于会计师的内部牵制,降低违规风险。同时,完善统一现有法律规定不一致的地方,尽量使其趋同,明确《独立审计准则》的法律地位。

3、加大违规者的处罚成本,降低其预期风险收益。目前,在会计行业中,一些违法违规者往往基于风险成本与收益比较差异,在差异较大时,不惜以身试法,攫取非法经济利益。因此,在注册会计师涉及的诉讼案件中,一旦法庭判决执业者罪名成立,不但有责任的合伙人要承担金钱和名誉上的责任,其所在的事务所也可能因此背负沉重的债务。改变我国现行的只对责任人实施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不力、几乎无民事处罚的现象,形成对其民事赔偿处罚机制。

(二)行业协会监管方面的改善措施。“行业协会监管”是行业的具体管理事务由行业协会负责。为了体现行业协会的独立性,行业协会应逐步从挂靠行政机关中独立出去,政府公职人员不能在协会任职,协会会员不得在政府部门担任相关的职务,使协会摆脱半官方半自律的性质。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改善:

1、健全行业自律组织体系。协会应严格执业资格管理,推行执业道德,提供高质量的培训计划,加强管辖范围内的执业质量调查与惩戒工作,督促CPA公正执业。健全行业自律组织体系,建立会员大会、理事会、秘书处三方相互制衡的内部治理体系。中注协对省注协实行垂直一元化业务领导,自上至下设立监管部门,建立有效的监管制度。

2、建立同业复核制度。各省注协成立统一要求、统一标准的同业互查组,成员主要由非执业会员构成。非执业人员的加入可以缓解我国CPA人员不足,同时也增加了互查组的独立性。在成立复核小组时有关部门要制定合理的方法和程序,选拔优秀的非执业人员,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复核小组对被复核会计师事务所的制度、报告和业务等进行审核,做出评价并出具同业复核报告。为增加透明度,报告必须是公开的,公众可以随时查阅被复核会计师事务所的同业复核报告和相关资料。

3、尽快制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进一步严格对执业注册会计师的审查制度、年检制度;完善行业业务报备制度、谈话提醒制度、惩戒制度;建立CPA与事务所诚信档案;完善后续教育,加大后续教育执行力度。

(三)独立监管机构的设立。政府监管是否公平是新的行业管理体制能否有效运作的决定因素。因此,应成立一独立于政府和会计师行业的监管机构,尤其是在经济等方面独立于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同时,该机构的成员应以非执业人员为主,以审核、监督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独立性。

独立监管机构对政府监管职能的执行情况,以及执行的效果进行检查分析,防止政府过多地干预注册会计师行业,以影响其迅速发展。发现政府在监管过程中的问题时,及时向有关上级政府部门反映,以进行改善和解决。

行业监管体制范文2

摘 要 在全球一体化的背景下,金融危机对每个国家都有或多或少的影响,各个国家都难以独善其身。我国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在严重依赖出口来带动经济发展的情况下,金融危机对我国造成的直接影响非常大,影响覆盖面非常广。在这样一个严酷的环境下,我们的银行业一定要加强自身各方面水平来提高竞争力,持续稳定的支持我国的经济发展。本文重点对银行业的监管当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做出简要的分析,并提供了相应的对策以便提高我国银行业的监管水平。

关键词 银行业 监管 问题

一、引言

银行业是我国经济能够平稳健康持续发展的重要支撑,所以必须加强对银行业的监管以提升我国银行业的整体竞争力和各项业务的规范。目前我国银行业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监管法规不完善、监管力度不够、信息披露程度不够、监管人员素质不高这几个方面,如何有效合理应对上述问题,是本文探讨的主要内容,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可以采取的措施有完善银行监管法律法规、加强监管力度和改进监管方法、强化信息披露并建立市场约束机制、提高监管人员素质以及银行监管的网络化。只要我们努力一定可以使得我们银行业的监管更加规范严格。

二、目前我国银行业监管体制中存在的问题

2.1相关监管法规不完善

我国银行监管制度建设起步较晚,最近几年虽然颁布了不少相关的法律法规但都比较笼统,缺乏实用性。相关法律制度不完善,使得银行监管上也很不规范,尤其是随着金融电子化、网络化的发展,有的规定条文与当今社会发展很不适应,应当进行适当的修改,影响了监管工作的顺利进行。

2.2监管力度不够

现存的监管手段和监管水平不够完善,有可能对银行业的监管不够全面。比如检查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现场检查,另一种是非现场检查。两种检查都有其优点但同样也有不足。比如现场检查虽然可以有效地检查了银行的各方面是否合规,而对银行风险方面的监控力度不够。因为现场检查毕竟是少数的突击行为,很难全程对银行的各项业务做到全面准确的掌握,所以可能发现不了银行存在的各种风险隐患。非现场的检查虽然很方便,但是通过对有限的财务资料无法真实准确的对银行各方面信息的加以掌握。同时这种检查的方法虽然重视了对信贷资产和即时风险的检查,却容易忽略对非信贷资产和潜在风险的掌控。

2.3对信息披露的重视度不够

银行对信息披露认识的缺乏,自身对信息披露不够重视。中央银行早向全社会了有关信息披露的规范和规定,对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在标准、内容、方式上都作了规定,但目前只有几家国有商业银行按时对社会公众披露信息,还有一大部分银行没有充分认识到信息披露的重要性,仅作为高级管理层对监管要求做了一些简单的回应;另一方面银行对社会公众应享有的信息权利不够重视。

2.4监管人员普遍素质不高

监管人员是监管工作的核心,但是监管人员素质能力有时候达不到监管工作的要求,主要表现在监管人员的业务水平不专业、知识储备不足够,可能无法达到对银行各项信息的更全面更深层次掌握。主要原因有可能是监管部门的成立时间较短,各个方面业务还不够完善,对监管人员的培训力度不够等。

三、我国银行业监管体制存在问题的对策

3.1完善银行监管的法律法规

进一步完善银行监管的法律法规,使之符合国际标准。对于银行监管制度在内容上要将国有银行的金融创新与违规经营区别开来;要监管方式上以合规性监管与非现场检查为主;在监管力度上应对中、外银行一视同仁。设定的监管措施不仅要体现对违反者的处罚的强制性,还应该防止违反行为所带来的金融风险。建立良好的法律制度环境,把监管工作建立在严密系统的法律法规之上,并以此保障监管的权威性、严肃性、强制性和统一性。

3.2加强监管力度,改进监管方法

经济危机全球蔓延,我国已经越来越重视到加强银行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加大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的力度。对于现场检查,结合实际情况我们要明确监管人员的责任和义务,规范监管人员操作的规范合理,加强对银行各项指标各个方面的检查,做到现场检查规范化、标准化、高效率,起到对银行进行全面检查的目的,避免出现漏网之鱼。对于非现场检查,我们要制定科学合理的检查机制,杜绝出现数据报表不真实的现象,并对这种情况严肃处理。建立科学规范的数据统计,严格监控数据的报送过程,建立非现场的监管体系,以此提高监管的强度力度,使得对银行业的监管更加准确、有效,及时避免风险的发生。

3.3强化信息披露,健全市场约束机制

银行监管的主要目的是最大限度的消除信息不对称问题。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机制和相关的约束机制,通过各种信息渠道使银行业的各监管主体都能实现充分的掌握信息。银行要具体设定有关信息披露的时间、标准,客观公正的向社会充分披露相关数据资料,避免报喜不报优的情况发生。所以信息便不可能是完全对称的,采取相关的防范措施及补救措施,最大限度保障银行监管业的稳定运行。

3.4提高监管人员素质

一个国家金融监管的水平取决于其实际操作人员即监管人员的素质。监管人员是我们对银行业监管工作的重点和核心,只有高素质、高水平的监管队伍,才能达到我们的监管目标。有必要加强对监管工作者各个方面以及各项业务的培训,促进他们的知识和技术水平的提高,可以采用边工作边学习的方法,加强对监管人员的考核机制。另外要建立监管人员资格认证制度,对他们的学历、职称、专业等有一个系统的考评标准,择优上岗,培养一批专业化、复合型的人才。

3.5推动银行监管的网络化管理

随着国际银行业电子化、信息化、网终化的发展,全面实现银行监管的网络化管理成为迫切的需要。建立及信息采集、加工、传输为一体、能够进行量化分析的计算机系统,运用电子计算机等现代化手段充分掌握各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情况,努力促进银行的日常监督,做到现场检查和外部审计的有机结合。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金融危机的背景下,金融风险随时都存在。为了避免金融风险的发生,保障我国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必须加大对银行业的监管力度,提高对银行业的监管水平。虽然银行业的监管目前存在着若干的问题和难点,但是可以通过一定的手段和方法加以应对和解决。为了我国银行业的健康稳定,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我们要将办法落实到实处,一步一个脚印推动我国银行业的监管水平迈向新台阶。

行业监管体制范文3

【论文摘要】当今,金融国际化、全球化的趋势不断发展,资本的全球化自由流动趋势继续加强,金融业国际化的迅猛发展对世界经济、贸易和金融的发展产生了巨大的积极作用。跨国银行作为金融全球化的中坚力量,越来越成为世界经济与市场交易的重要组成部分。

跨国银行监管体制是指为了特定的社会经济目标而对跨国银行的活动依法进行必要的监督与管制的组织机构及权限划分。跨国银行监管体制是市场经济管制的制度安排,是金融监管体制的核心,是银行监管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基本可以将跨国银行的监管体制划分为两个基本类型,即一元监管体制与多元监管体制。一元监管体制是指由国家的一个法定机构专享对跨国银行的监管权,并制定和实施相关的监管政策,统一进行监管活动,其中,英国是推选一元监管体制最为典型的国家。英国《银行法》将银行监管权高度集中在中央银行—英格兰银行手中.多元制是指两个以上的机构享有对跨国银行的监管权,共同执行监管政策。

就我国的跨国银行监管体制而言,属于一元监管体制。2003年,我国成立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对银行业进行监管。如前所述,从整体上看,一元监管体制需要较好的运行环境,即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市场体系比较完善统一;(2)经济发展比较平衡;(3)居民人口不太多;(4)监管人员素质比较高。与上述条件相比,我国是个人口大国,经济发展不平衡,市场体系不完善,不适合实行单一监管体制。然而,我国却采用了单一监管体制。看起来,我国的银行监管体制实践与理论并不完全吻合。关于这一问题,我们必须从几个方面理解:首先,我国是个单一制国家,在跨国银行监管上,只能实行一级监管体制,而不可能实行两级监管。这是我国国家结构的基本要求。其次,我国是个大国,市场体制尚不健全,统一监管是银行业稳定运行的重要保障,因此,一元监管体制有利于维护银行业的秩序,而且所产生的体制成本相对较低。第三,虽然我国实行一元监管体制,但中央监管机构下设了众多的分支机构。这些分支机构根据其授权委托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施监管,满足了人口大国对银行监管的需求。从总体上讲,我国的跨国银行监管体制基本上适合中国的实际需要。

在新形势下,我国跨国银行监管体制面临着改革与发展的问题,从世界跨国银行监管体制的发展经验及趋势来看,我国应就以下方面改革与完善跨国银行监管体制。首先,在现有的法律制度框架内建立对跨国银行监管的协调机制,我国目前采用的是分业经营与分业监管体制。我国金融业采用的是分业经营,因此我们先后成立了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分别对证券业、保险业及银行业负责监管。但从世界金融发展趋势来看,金融综合化、混业经营己成为一种潮流,而且我国在加入WTO之后,银行业市场会进一步开放,更多的跨国银行会进入中国市场,而且多数国家的银行己经开始混业经营,这给我们现有的分业监管体制带来了极大的挑战。因此借鉴综合监管体制的经验,对于加强对跨国银行的监管是非常必要的。但我们的国情和现实使我们不能冲破现有的体制框架,只能在现有体制的基础上加强监管协调,建立监管的良性协调机制,以克服分业经营与分业监管体制的弊端。关于监管的良性协调机制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第一中央银行的协调机制,即在中国人民银行的统一协调下,银监会负责银行业监管,并与证监会、保监会保持密切的协作监管,并统一向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第二监管机构间的监管信息及时交流机制。第三监管机构间的联合调查及采取行动的机制。第四与国际间银行监管机构的合作机制。

其次,完善有关银行监管体制的法律问题。我国已经颁布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及2003年修正案和《商业银行法》及2003年修正案、《银行监督管理法》、《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外资银行监管条例》及《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这法律法规对商业银行的监管提供了法律依据,对维护金融业的稳定与促进银行业的健康发展造就了一个比较系统的法律平台,但不能断言我国银行监管法律体系己无完善必要。实际上我国银行业监管法律体系的构建还是一个任重而道远的问题。根据我国银行业的现实情况与发展的需要,有必要从法律上对下列制度进行完善:(1)分业经营虽然有利于金融业的稳定,但越来越难以适应金融业发展的需要,全能银行(混业经营)己经成为世界银行业发展的必然趋势。针对这种情况,建议商业银行法适当取消或弱化对分业经营的限制。(2)在取消分业经营限制的基础上,必须从法律上建立中央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的监管协调机制与综合监管机制。例如,证监会是否有权对银行的行为进行调查等问题,法律应当明确规定。(3)进一步加强中央银行的独立地位,弱化其国家机关的性质,使其成为真正意义的中央银行,提高其监管协调效率。(4)完善银行监管的法律程序。程序是体制运行的基本保障,监管实际上是由一系列的程序所构成的监督与管制过程。可以说,没有适当的程序,就没有适当的监管。目前,中国跨国银行监管程序总的来说比较粗糙。例如,银监会对外资银行的调查权有哪些及行使程序如何,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导致调查权的界限及其行使程序的边界模糊,大大降低了监管的透明度,这与WTO的透明原则是不一致的。因此,从法律上进一步具体规定监管的程序及提高银行监管的法律、法规、政策的透明度,将成为中国跨国银行监管体制改革与完善的重要议程。第三,应当加强银行业的自律管理。虽然自律管理不是监管体制正式的制度安排,但自律组织是监管的传导机构和监管运行的协助机构,自律管理不但可以减轻中央银行和银监会的监管压力,弥补监管的不足,而且可以对银行业稳定发挥中央银行和银监会监管无法实现的作用。某种程度上讲,自律性约束是金融风险监管成败的关键。目前我国银行自律作用还没有很好地发挥出来,两个银行法对此都没有明确的规定,自律制度不仅缺乏正式的制度安排,而且急需进一步完善。中国加强银行业自律有两个突出的现实意义:(1)在市场经济中,主体自治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构成要素,银行业的自律是实现银行业市场自治的重要路径;(2)加强银行内部监管是当前银行监管发展中的一个重要趋势,加强自律则是加强银行内部监管的重要方面。因此,加强自律应当是中国银行监管体制改革的目标之一。关于加强自律的路径选择问题,应当考虑三个制度上的措施:一是为银行业自律提供更高层次的制度安排,用法律形式将银行自我约束机制确定下来,将其纳入正式监管制度的范畴;二是适当参照香港的做法,考虑赋予银行自律组织适当的自治性监管职能,如调查会员间的纠纷等;三是提高银行自律组织的法律地位,使其在监管体系中真正发挥正式监管主体之外的补充作用。

参考文献:

[1]胡定核.英国金融业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金融参考,2000,7.

行业监管体制范文4

关键词: 跨国银行 法律监管 自律管理

跨国银行监管体制是指为了特定的社会经济目标而对跨国银行的活动依法进行必要的监督与管制的组织机构及权限划分。跨国银行监管体制是市场经济管制的制度安排,是金融监管体制的核心,是银行监管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基本可以将跨国银行的监管体制划分为两个基本类型,即一元监管体制与多元监管体制。一元监管体制是指由国家的一个法定机构专享对跨国银行的监管权,并制定和实施相关的监管政策,统一进行监管活动,其中,英国是推选一元监管体制最为典型的国家。英国《银行法》将银行监管权高度集中在中央银行—英格兰银行手中. 多元制是指两个以上的机构享有对跨国银行的监管权,共同执行监管政策。

就我国的跨国银行监管体制而言,属于一元监管体制。2003年,我国成立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对银行业进行监管。如前所述,从整体上看,一元监管体制需要较好的运行环境,即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市场体系比较完善统一;(2)经济发展比较平衡;(3)居民人口不太多;(4)监管人员素质比较高。与上述条件相比,我国是个人口大国,经济发展不平衡,市场体系不完善,不适合实行单一监管体制。然而,我国却采用了单一监管体制。看起来,我国的银行监管体制实践与理论并不完全吻合。关于这一问题,我们必须从几个方面理解:首先,我国是个单一制国家,在跨国银行监管上,只能实行一级监管体制,而不可能实行两级监管。这是我国国家结构的基本要求。其次,我国是个大国,市场体制尚不健全,统一监管是银行业稳定运行的重要保障,因此,一元监管体制有利于维护银行业的秩序,而且所产生的体制成本相对较低。第三,虽然我国实行一元监管体制,但中央监管机构下设了众多的分支机构。这些分支机构根据其授权委托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施监管,满足了人口大国对银行监管的需求。从总体上讲,我国的跨国银行监管体制基本上适合中国的实际需要。

在新形势下,我国跨国银行监管体制面临着改革与发展的问题,从世界跨国银行监管体制的发展经验及趋势来看,我国应就以下方面改革与完善跨国银行监管体制。首先,在现有的法律制度框架内建立对跨国银行监管的协调机制,我国目前采用的是分业经营与分业监管体制。我国金融业采用的是分业经营,因此我们先后成立了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分别对证券业、保险业及银行业负责监管。但从世界金融发展趋势来看,金融综合化、混业经营己成为一种潮流,而且我国在加入wto之后,银行业市场会进一步开放,更多的跨国银行会进入中国市场,而且多数国家的银行己经开始混业经营,这给我们现有的分业监管体制带来了极大的挑战。因此借鉴综合监管体制的经验,对于加强对跨国银行的监管是非常必要的。但我们的国情和现实使我们不能冲破现有的体制框架,只能在现有体制的基础上加强监管协调,建立监管的良性协调机制,以克服分业经营与分业监管体制的弊端。关于监管的良性协调机制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第一中央银行的协调机制,即在中国人民银行的统一协调下,银监会负责银行业监管,并与证监会、保监会保持密切的协作监管,并统一向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第二监管机构间的监管信息及时交流机制。第三监管机构间的联合调查及采取行动的机制。第四与国际间银行监管机构的合作机制。

其次,完善有关银行监管体制的法律问题。我国已经颁布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及2003年修正案和《商业银行法》及2003年修正案、《银行监督管理法》、《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外资银行监管条例》及《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这法律法规对商业银行的监管提供了法律依据,对维护金融业的稳定与促进银行业的健康发展造就了一个比较系统的法律平台,但不能断言我国银行监管法律体系己无完善必要。实际上我国银行业监管法律体系的构建还是一个任重而道远的问题。根据我国银行业的现实情况与发展的需要,有必要从法律上对下列制度进行完善:(1)分业经营虽然有利于金融业的稳定,但越来越难以适应金融业发展的需要,全能银行(混业经营)己经成为世界银行业发展的必然趋势。针对这种情况,建议商业银行法适当取消或弱化对分业经营的限制。(2)在取消分业经营限制的基础上,必须从法律上建立中央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的监管协调机制与综合监管机制。例如,证监会是否有权对银行的行为进行调查等问题,法律应当明确规定。(3)进一步加强中央银行的独立地位,弱化其国家机关的性质,使其成为真正意义的中央银行,提高其监管协调效率。(4)完善

银行监管的法律程序。程序是体制运行的基本保障,监管实际上是由一系列的程序所构成的监督与管制过程。可以说,没有适当的程序,就没有适当的监管。目前,中国跨国银行监管程序总的来说比较粗糙。例如,银监会对外资银行的调查权有哪些及行使程序如何,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导致调查权的界限及其行使程序的边界模糊,大大降低了监管的透明度,这与wto的透明原则是不一致的。因此,从法律上进一步具体规定监管的程序及提高银行监管的法律、法规、政策的透明度,将成为中国跨国银行监管体制改革与完善的重要议程。

第三,应当加强银行业的自律管理。虽然自律管理不是监管体制正式的制度安排,但自律组织是监管的传导机构和监管运行的协助机构,自律管理不但可以减轻中央银行和银监会的监管压力,弥补监管的不足,而且可以对银行业稳定发挥中央银行和银监会监管无法实现的作用。某种程度上讲,自律性约束是金融风险监管成败的关键。目前我国银行自律作用还没有很好地发挥出来,两个银行法对此都没有明确的规定,自律制度不仅缺乏正式的制度安排,而且急需进一步完善。中国加强银行业自律有两个突出的现实意义:(1)在市场经济中,主体自治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构成要素,银行业的自律是实现银行业市场自治的重要路径;(2)加强银行内部监管是当前银行监管发展中的一个重要趋势,加强自律则是加强银行内部监管的重要方面。因此,加强自律应当是中国银行监管体制改革的目标之一。关于加强自律的路径选择问题,应当考虑三个制度上的措施:一是为银行业自律提供更高层次的制度安排,用法律形式将银行自我约束机制确定下来,将其纳入正式监管制度的范畴;二是适当参照香港的做法,考虑赋予银行自律组织适当的自治性监管职能,如调查会员间的纠纷等;三是提高银行自律组织的法律地位,使其在监管体系中真正发挥正式监管主体之外的补充作用。

参考文献:

[1]胡定核.英国金融业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金融参考,2000,7.

[2]张长弓,李庆文.从美国《金融服务现代法案》看全球银行体制的变迁.特区理论与实践.1999,(2).

行业监管体制范文5

跨国银行监管体制是指为了特定的社会经济目标而对跨国银行的活动依法进行必要的监督与管制的组织机构及权限划分。跨国银行监管体制是市场经济管制的制度安排,是金融监管体制的核心,是银行监管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基本可以将跨国银行的监管体制划分为两个基本类型,即一元监管体制与多元监管体制。一元监管体制是指由国家的一个法定机构专享对跨国银行的监管权,并制定和实施相关的监管政策,统一进行监管活动,其中,英国是推选一元监管体制最为典型的国家。英国《银行法》将银行监管权高度集中在中央银行—英格兰银行手中.多元制是指两个以上的机构享有对跨国银行的监管权,共同执行监管政策。

就我国的跨国银行监管体制而言,属于一元监管体制。2003年,我国成立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对银行业进行监管。如前所述,从整体上看,一元监管体制需要较好的运行环境,即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市场体系比较完善统一;(2)经济发展比较平衡;(3)居民人口不太多;(4)监管人员素质比较高。与上述条件相比,我国是个人口大国,经济发展不平衡,市场体系不完善,不适合实行单一监管体制。然而,我国却采用了单一监管体制。看起来,我国的银行监管体制实践与理论并不完全吻合。关于这一问题,我们必须从几个方面理解:首先,我国是个单一制国家,在跨国银行监管上,只能实行一级监管体制,而不可能实行两级监管。这是我国国家结构的基本要求。其次,我国是个大国,市场体制尚不健全,统一监管是银行业稳定运行的重要保障,因此,一元监管体制有利于维护银行业的秩序,而且所产生的体制成本相对较低。第三,虽然我国实行一元监管体制,但中央监管机构下设了众多的分支机构。这些分支机构根据其授权委托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施监管,满足了人口大国对银行监管的需求。从总体上讲,我国的跨国银行监管体制基本上适合中国的实际需要。

在新形势下,我国跨国银行监管体制面临着改革与发展的问题,从世界跨国银行监管体制的发展经验及趋势来看,我国应就以下方面改革与完善跨国银行监管体制。首先,在现有的法律制度框架内建立对跨国银行监管的协调机制,我国目前采用的是分业经营与分业监管体制。我国金融业采用的是分业经营,因此我们先后成立了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分别对证券业、保险业及银行业负责监管。但从世界金融发展趋势来看,金融综合化、混业经营己成为一种潮流,而且我国在加入WTO之后,银行业市场会进一步开放,更多的跨国银行会进入中国市场,而且多数国家的银行己经开始混业经营,这给我们现有的分业监管体制带来了极大的挑战。因此借鉴综合监管体制的经验,对于加强对跨国银行的监管是非常必要的。但我们的国情和现实使我们不能冲破现有的体制框架,只能在现有体制的基础上加强监管协调,建立监管的良性协调机制,以克服分业经营与分业监管体制的弊端。关于监管的良性协调机制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第一中央银行的协调机制,即在中国人民银行的统一协调下,银监会负责银行业监管,并与证监会、保监会保持密切的协作监管,并统一向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第二监管机构间的监管信息及时交流机制。第三监管机构间的联合调查及采取行动的机制。第四与国际间银行监管机构的合作机制。

其次,完善有关银行监管体制的法律问题。我国已经颁布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及2003年修正案和《商业银行法》及2003年修正案、《银行监督管理法》、《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外资银行监管条例》及《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这法律法规对商业银行的监管提供了法律依据,对维护金融业的稳定与促进银行业的健康发展造就了一个比较系统的法律平台,但不能断言我国银行监管法律体系己无完善必要。实际上我国银行业监管法律体系的构建还是一个任重而道远的问题。根据我国银行业的现实情况与发展的需要,有必要从法律上对下列制度进行完善:(1)分业经营虽然有利于金融业的稳定,但越来越难以适应金融业发展的需要,全能银行(混业经营)己经成为世界银行业发展的必然趋势。针对这种情况,建议商业银行法适当取消或弱化对分业经营的限制。(2)在取消分业经营限制的基础上,必须从法律上建立中央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的监管协调机制与综合监管机制。例如,证监会是否有权对银行的行为进行调查等问题,法律应当明确规定。(3)进一步加强中央银行的独立地位,弱化其国家机关的性质,使其成为真正意义的中央银行,提高其监管协调效率。(4)完善银行监管的法律程序。程序是体制运行的基本保障,监管实际上是由一系列的程序所构成的监督与管制过程。可以说,没有适当的程序,就没有适当的监管。目前,中国跨国银行监管程序总的来说比较粗糙。例如,银监会对外资银行的调查权有哪些及行使程序如何,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导致调查权的界限及其行使程序的边界模糊,大大降低了监管的透明度,这与WTO的透明原则是不一致的。因此,从法律上进一步具体规定监管的程序及提高银行监管的法律、法规、政策的透明度,将成为中国跨国银行监管体制改革与完善的重要议程。

第三,应当加强银行业的自律管理。虽然自律管理不是监管体制正式的制度安排,但自律组织是监管的传导机构和监管运行的协助机构,自律管理不但可以减轻中央银行和银监会的监管压力,弥补监管的不足,而且可以对银行业稳定发挥中央银行和银监会监管无法实现的作用。某种程度上讲,自律性约束是金融风险监管成败的关键。目前我国银行自律作用还没有很好地发挥出来,两个银行法对此都没有明确的规定,自律制度不仅缺乏正式的制度安排,而且急需进一步完善。中国加强银行业自律有两个突出的现实意义:(1)在市场经济中,主体自治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构成要素,银行业的自律是实现银行业市场自治的重要路径;(2)加强银行内部监管是当前银行监管发展中的一个重要趋势,加强自律则是加强银行内部监管的重要方面。因此,加强自律应当是中国银行监管体制改革的目标之一。关于加强自律的路径选择问题,应当考虑三个制度上的措施:一是为银行业自律提供更高层次的制度安排,用法律形式将银行自我约束机制确定下来,将其纳入正式监管制度的范畴;二是适当参照香港的做法,考虑赋予银行自律组织适当的自治性监管职能,如调查会员间的纠纷等;三是提高银行自律组织的法律地位,使其在监管体系中真正发挥正式监管主体之外的补充作用。

行业监管体制范文6

关键词:金融监管;体制;比较

一、金融监管体制概述

金融监管体制是指为实现特定的社会经济目标而对金融活动施加影响的一整套机制和组织结构的总和。与之密切相关的基本要素:首先是体制参与者,即由谁监管和对谁监管,核心是金融监管机关的设置、职责职权的依法定位;其次是如何监管,即为实现金融监管目标而采用的各种方式、方法和手段,体制的各种参与者按照一定方式有规律地相互作用,以完成特定的目的。可见,对金融监管体制的研究涉及到对金融监管机关组织构成、职权的分析、金融监管机关对金融机构作用机制的分析等。

根据监管主体的多少,金融监管体制可分为一元化监管体制与多元化监管体制。前者是独家监管型,即只有一家执行金融监管的机关,实行高度集中的单一型监管体制。后者是多家监管型,即执行金融监管的机关为两家或两家以上共同分工负责进行金融监管。实行这种体制的国家根据监管权限在中央与地方的划分的不同,又可分为一线多元监管体制和双线多元监管体制。实行一线多元体制的国家或地区,金融健全权力集中于中央,在中央一级又分别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机关负责监管。这种体制实际上是以财政部和中央银行为主题开展工作。实行双线多元体制的国家主要是联邦制国家,以美国和加拿大为典型代表。

二、美国金融监管体制

在世界各国金融监管体制中,美国的监管体制被公认为是最健全、最完备、最具代表性的,1999年11月4日。美国参众两院通过了《1999年金融服务法》(FinancialService8Actofl999),废除了1933年制定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彻底结束了银行、证券、保险的分业经营与分业监管的局面,开辟了金融服务产业的新纪元,美国金融监管也最终形成了现行的双线多元监管模式。这种新的监管体系顺应了金融服务业混合经营、金融集团的发展趋势,在制度上实现了金融监管的创新。由于美国处于世界头号金融强国的地位,因此。对美国现行金融监管体制的考察研究,将在构思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方向和具体策略等方面提供诸多启示。

美国金融监管体制比较复杂,联邦和各州都有权对银行发照注册并进行监督,即实行双轨银行制度。在联邦一级,有财政部通货监理局、联邦储备系统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三大银行监管机关。在州一级,各州都有各自的金融法规和银行监管机构。现分述如下:

(一)通货监理局

通货监理局是美国资格最老的金融监管机构,它是根据(国民银行法)于1863年建立的。只有向该局注册的银行才能称为国民银行。通货监理局在技术上受财政部指挥。不过实际上它的活动与财政部没有正式联系_保持着相当大的独立性。通货监理局的主要职责是审查国民银行的注册和分支行的设置,审核银行的合并,收集国民银行业务的统计数据,并进行与国民银行体系有关的各项经济调研工作;制订相应的管理条例和法规,并组织贯彻执行;检查国民银行的资本营运、贷款结构和数量、存款安全程度和贷款利率水平等经营情况,对经营管理混乱或违反金融法规要求的,有权命令其停业,进行清理整顿,有权撤换国民银行的正副行长和高级负责人员。通货监理局每年需向国会报告工作情况。

(二)联邦储备系统

联邦储备系统是根据1913年(联邦储备法)成立的,该系统有以下3个机构:

1、联邦储备委员会

联邦储各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制定金融政策,此外还要规定金融规章、制度,监督管理下属的联邦储备银行和会员银行的业务。监督货币的投入与回笼:执行有关管制银行控股公司活动的法令,并作为联邦政府的人。

2、联邦储备银行

每家联邦储备银行都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由参加的会员银行认购。所有在联邦注册的国民银行都必须是会员,而在各州注册的银行则可以自由参加或退出。

3、联邦公开市场委员会

该委员会是联邦储各系统中指导公开市场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委员会每四至五周在白宫开会一次,决定公开市场的方针政策,通过买卖政府证券、联邦机构证中国改革券和银行承兑票据以及买卖外汇等办法来调节市场上的银根。此外,还设有供咨询的顾问委员会。

(三)联邦存款保险公司

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建立于1933年。其宗旨是为了保险存款。防止个别银行的信用危机扩散到其他银行而设立的。按规定,只要是联邦储备系统中的银行都要求向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保险,未参加联邦储备系统的州注册银行是否参加保险可以悉听尊便。该保险公司的职责除了接受存款保险外。还包括审核检查批准投保银行的经营范围。设立分支行等:考虑投保银行送交的统计、报告;帮助面临破产的银行调整经营方向,组织清理和安排银行破产时资产清理。债务偿还等。为了保证在联邦政府支持下的保险存款得到偿付,解除向银行挤提的风险,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还享有在紧急情况下向财政部借入资金的权利。

(四)州银行当局

美国各州都有自己的机构负责监督和管理州注册银行。这些机构同时管理州内其他金融机构,如储蓄存款协会、信贷和金融公司等。一般来讲,它们的具体职责范围基本与通货监理局一样,各州之间略有区别,共同责任如下:批准新银行的成立,开设或关闭分支行机构,以及控股公司在州内的业务范围:审核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业务帐册:制定一些规章制度,保障消费者与贷款者的利益。一般州的监督机构对银行的监督采取放松态度,许多银行都愿意向州银行注册,纽约市区银行尽管业务遍及全世界,但它们大部分是州注册银行。

从上述分析可知,尽管各金融监管机关互有分工,各负其责,各有自己管辖的范围和重点,但各机关职责互相交叉重叠之处是明显的。例如,国民银行须接受通货监理局的监督,但所有的国民银行必须假如联邦储备系统并且参加联邦存款保险,因此,国民银行属于三个不同的联邦监管机关的管理职权范围之内。那些参加存款保险的州会员银行必须同时接受联邦储备理事会、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和州银行监督机关的检查和监督,分别向三个金融监管机关上交经营报告和统计资料。

三、中国金融监管体制

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建设大体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98年以前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实施金融监管:第二阶段是从1998年开始。对证券业和保险业的监管从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监管中分离出来,分别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形成了由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和保监会三家分业监管的格局。2003年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组建,接管了中国人民银行的银行监管职能,由此我国正式确立了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三会分工的金融监管体制,而中国金融监管也形成了现行的多元化监管体制。我国现行金融监管体制的基本特征是分业监管。按照金融监管的分工,银监会主要负责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管,以大银行业为口径,银监会成立了监管一部、二部、三部、合作金融监管部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部,自上而下相应设立了省局,市分局、县(市)办事处体制。而证监会和保监会则分别负责证券、期货、基金和保险业的监管;内部设立了相应的监管部室,自上而下则建立了相应会、局(省、市、计划单列)的体制。银监会成立后,中国人民银行着重加强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的职能,负责金融体系的支付安全,发挥中央银行在宏观调控和防范与化解金融风险中的作用。这种金融监管组织结构表明,除中央银行负责宏观调控外,其他几个监管机构都是集中于相对行业的微观规制层面,选择这种监管体制的最大好处是有利于提高监管的专业化水平并及时达到监管目标,有利于提高“机构监管”的效率。

四、中美金融监管体制比较

中国和美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异同,可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比较:

(一)分业监管和混业监管

因为各国经济、社会、政治体制各异,信用发展程度不同,各个国家的监管模式相当多样化。而且,各国金融经营模式和其监管模式并非是一一对应的关系,实行分业经营的国家可能实行统一监管,采用混业经营的国家也可能继续分业监管。从监管模式来看主要是有分业监管和统一监管。而中国和美国采用的都是分业监管模式,虽然两国的经营模式不尽相同,但监管体制仍然坚持分业监管的模式,也就是将金融机构按金融市场划分为银行、证券、保险三个领域,在每个领域分别设立一个专业的监管机构负责全面监管。美国自1999年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出台,银行业走向了全能化,但是其监管体制仍然维系着令人眼花缭乱的伞状监管,它不仅存在不同金融业务的监管主体还存在着不同级政府设立的监管主体。银行以及储蓄性金融机构的监管由货币监理局、美联储和存款保险公司三大联邦级监管机构和各州监管机构共同负责。证券经营机构主要受联邦政府法的管辖。而证券交易委员会是基于证券交易法设立的证券监管机构。对证券经营机构、证券信息披露、证券交易所柜台交易和证券业协会等履行监管职能。美国的保险机构则由所在各州保险监管局负责。中国的分业监管情况在前面阐述过,这里就不再赘述。

但是,分业监管模式也存在很大的弊端,如各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性差,容易出现监管真空地带:监管机构庞大,监管成本较高,尤其针对全能银行进行的分业监管,容易产生重复监管问题。

(二)机构监管和功能监管

按照监管主体的标准划分,金融监管模式可以分为功能监管和机构监管。功能监管按不同金融业务的种类进行监管,如银行业务、保险业务、证券业务分别由一个监管主体的不同职能部门或由不同的监管主体按照不同的业务领域进行监管。对一个给定的金融活动均由同一个监管者监管。目前实践中的功能型监管模式表现为三种模式,即统一监管型、牵头监管型和伞形监管。1999年11月美国国会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该法案允许金融控股公司通过设立子公司的形式经营多种金融业务,如存贷款、保险承销和经纪以及投资银行等。但金融控股公司本身并不开展业务,其主要职能是向联储申请执照、对集团公司及子公司进行行政管理。对应金融控股公司这种伞状结构,美联储被赋予伞型结构监管者(UmbrellaSupervision)职能,并且与财政部一起认定哪些业务属于允许金融控股公司经营的金融业务。在伞型监管模式下。金融控股公司的银行部分由财政部货币监管总署、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监管,证券部分由证券交易委员会监管,保险部分由州保险监管署监管。证券交易委员会和州保险监管署被统称为功能监管者(FunctionalRegulators)。

机构监管则按不同的金融机构进行监管,中国目前主要采用的就是这种监管模式。这种金融监管组织结构表明,除中央银行负责宏观调控外,其他几个监管机构都是集中于相对行业的微观规制层面,选择这种监管体制的最大好处是有利于提高监管的专业化水平并及时达到监管目标。有利于提高“机构监管”的效率。就我国现行金融监管体制而言,从其实际运行以来所取得的成效来看,在总体上是值得肯定的,它不仅统一了监管框架,加强了监管专业化,提高了监管效率,而且还有利于中央银行更加有效的制定与执行货币政策。但是,近几年随着金融全球化、自由化和金融创新的发展迅猛,金融业开放加快,金融监管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分业监管体制已显现出明显的不适应,其本身所固有的问题也逐渐显露出来。

五、结语

行业监管体制范文7

如今跨国银行作为金融全球化的中坚力量,越来越成为世界经济与市场交易的重要组成部分。 以下为查字典论文网为您编辑的:“完善我国当前跨国银行监管体制研析”,敬请关注!!

完善我国当前跨国银行监管体制研析

跨国银行监管体制是指为了特定的社会经济目标而对跨国银行的活动依法进行必要的监督与管制的组织机构及权限划分。跨国银行监管体制是市场经济管制的制度安排,是金融监管体制的核心,是银行监管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基本可以将跨国银行的监管体制划分为两个基本类型,即一元监管体制与多元监管体制。一元监管体制是指由国家的一个法定机构专享对跨国银行的监管权,并制定和实施相关的监管政策,统一进行监管活动,其中,英国是推选一元监管体制最为典型的国家。英国《银行法》将银行监管权高度集中在中央银行—英格兰银行手中. 多元制是指两个以上的机构享有对跨国银行的监管权,共同执行监管政策。

在新形势下,我国跨国银行监管体制面临着改革与发展的问题,从世界跨国银行监管体制的发展经验及趋势来看,我国应就以下方面改革与完善跨国银行监管体制。首先,在现有的法律制度框架内建立对跨国银行监管的协调机制,我国目前采用的是分业经营与分业监管体制。我国金融业采用的是分业经营,因此我们先后成立了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分别对证券业、保险业及银行业负责监管。但从世界金融发展趋势来看,金融综合化、混业经营己成为一种潮流,而且我国在加入WTO之后,银行业市场会进一步开放,更多的跨国银行会进入中国市场,而且多数国家的银行己经开始混业经营,这给我们现有的分业监管体制带来了极大的挑战。因此借鉴综合监管体制的经验,对于加强对跨国银行的监管是非常必要的。但我们的国情和现实使我们不能冲破现有的体制框架,只能在现有体制的基础上加强监管协调,建立监管的良性协调机制,以克服分业经营与分业监管体制的弊端。关于监管的良性协调机制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第一中央银行的协调机制,即在中国人民银行的统一协调下,银监会负责银行业监管,并与证监会、保监会保持密切的协作监管,并统一向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第二监管机构间的监管信息及时交流机制。第三监管机构间的联合调查及采取行动的机制。第四与国际间银行监管机构的合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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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监管体制范文8

关键词:通货膨胀;商业银行;会计监管;银行监管;监管体系

中图分类号:F832.33;F231.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32-0125-02

商业银行会计监管是对商业银行所实施的会计监管,具体包括内部监管和外部监管两个方面。内部的商业银行会计监管是指商业银行通过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对组织内部经济、会计活动的监控。外部的商业银行会计监管是指商业银行的外部监管主体对商业银行的会计活动和行为及相关内容进行监督和管理的一种制度或一个过程。对商业银行的会计监管包含在银行监管的范畴内,但银行监管强调综合性的全面监管,而商业银行会计监管注重专业性的业务监管。

一、通货膨胀压力下加强商业银行会计监管的必要性

(一)通货膨胀给我国商业银行带来了巨大挑战和发展压力

自2009年11月起,我国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简称CPI)连续21个月呈总体上升趋势,最高时在2011年7月,达到了6.5%。之后,CPI涨幅逐渐下行。据我国国家统计局公布的相关数据显示,2012年上半年我国CPI比去年同期上涨3.3%,仍高于3%的通胀警戒线。为了防止和抑制价格持续上涨,加强货币信贷总量调控,引导货币信贷和投资合理增长,我国政府采用了紧缩的货币政策,其主要措施包括提高存贷款利率、提高法定存款准备金率等。以上货币政策工具的实施除直接影响商业银行可贷头寸减少,放款和投资能力减弱,信贷增速减缓外,也将影响商业银行的盈利能力。此外,通货膨胀还通过影响商业银行的客户而间接给商业银行带来不利影响。从贷款客户来看,商业银行即有贷款客户的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下降,引发信用风险集中爆发;潜在贷款客户大多是因经营状况不佳、生产资金不足而申请的流动资金贷款的企业,导致商业银行的信贷业务投放压力增大。从存款客户来看,企业存款能力大幅降低,居民储蓄意愿持续走低,使商业银行的资金流动性从均衡甚至过剩现象转为流动性不足的失衡局面,极易引发流动性风险,增加经营风险。由此可见,受到通货膨胀时期国家宏观政策调整、经济衰退、社会信用体系受损等因素的影响,商业银行面临着更大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

(二)商业银行的特殊性决定了应对其加强会计监管

商业银行作为经营货币商品的特殊企业,是一国国民经济特殊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一般企业或公司存在着巨大差异。它的经营目标除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之外,还应照顾到宏观经济的稳定和金融体系的稳健。要避免银行经营失败所产生的巨大负外部性,就必须加强对商业银行的监督和管理。同样,由于商业银行主要经营货币资产这一特殊商品,其各项经营业务活动几乎都需运用会计核算或处理方法来实现,这使银行会计理所当然地处在了银行工作的第一线,成为银行各项工作的基础。而会计风险及其引发的银行风险对银行的巨大破坏性也决定了会计工作对一个银行乃至整个银行业的重要性。因此,虽然商业银行会计监管只是银行监管的一个组成部分,但其重要性决定了它在银行监管中的核心地位。对银行的监管必须突出会计监管这一核心内容,不但要发挥会计监管预防会计风险、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等直接性作用,而且要为其他银行监管发挥间接性的基础作用。

(三)我国商业银行会计监管存在的突出问题

1.会计造假盛行,会计监管环境不乐观。当前,涉及面极广、程度极深的会计造假已造成了严重的会计信用危机。就商业银行来说,有些银行受自身利益的驱动或为了业务部门的考核,不顾会计法规的严肃性和强制性,随意篡改账表。如大量逾期呆滞贷款不单独列账,少提呆账准备、应付利息、折旧等以增加利润。甚至利用高科技手段进行违规操作、蓄意篡改数据盗窃银行资金。会计环境对于会计信息质量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其中监管、法律、制度环境是尤为突出的重要因素。要预防和扼制会计造假就要求加强对商业银行的会计监管。

2.商业银行会计基础工作相对薄弱,管理手段滞后,内部监管不重视。商业银行会计是特殊的行业会计,会计人员在整个银行行业队伍中也占到了大多数。但总观我国商业银行会计工作现状并不理想。一是体现在会计人员素质整体偏低,尤其是在职业道德水平、法律法规和风险意识方面有待提高和加强,相对缺乏复合型的高素质人才。二是体现在会计相关规章制度的不完善上。一部分商业银行要么还没有建立健全严格的会计制度及岗位责任制等;要么就是建立的不科学,形同虚设,难以落实。这样的现实促使要对商业银行进行会计监管,并同时要求发挥监管的服务和指导作用。

3.对商业银行的外部会计监管有待加强。近年来,我国政府对商业银行的会计监管取得了较大进展,在防范银行业风险、促进银行业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必须看到,我国当前的银行业风险仍然十分突出,对银行的外部会计监管也存在不少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会计监管法规建设滞后。存在会计监管专项法规空缺,部分已有法律法规不完善、操作性不强或不适应银行业发展等问题。第二,以政府为主体的会计监管主导作用发挥不够,存在着监管专业人员的配置和素质不高、现场监管缺乏连续性和针对性、非现场监管作用尚未充分发挥等问题。第三,对商业银行的会计监管机制存在缺陷,各外部监管部门配合、协调不够。各外部监管主体对于会计检查项目的确定和计划的实施安排等常常未在事前予以充分沟通,检查结果和处理情况也未及时交流,往往造成重复检查和重复处理等情况。不但浪费了监管资源,提高了不必要的监管成本,而且使商业银行疲于应付,影响效率。

二、加强商业银行会计监管,构建“三位一体”商业银行会计监管体系

我国银监会成立以后,构造了我国金融监管的新型框架,尤其是有效地提高了商业银行监管的法律地位和监管主体的超脱性。但当前除强调银监会对商业银行实行会计监管外,还必须尽快建立、健全有政府其他监管部门、社会中介组织、行业自律组织、商业银行内部会计控制机制以及社会公众等相配合、支持的会计监管体系,以全方位、多角度地对商业银行实施有效监管。

(一)“三位一体”商业银行会计监管体系的概念和构成

对于一个国家而言,有效的商业银行会计监管体系应该是以政府会计监管为主体,以社会会计监管为重要补充,以内部会计监管为基础,这三者相配合的“三位一体”的监管体系。

其中,政府会计监管是指金融主管机关及其执行机构等政府监管部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借助一系列会计监管指标体系,通过现场或非现场监管对商业银行的会计信息等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和综合分析,以对商业银行的会计活动、行为及相关方面进行监督和管理的一种制度或一个过程。我国政府对商业银行实行会计监管的部门主要有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等,相对于内部会计监管和社会会计监管而言,其特点是强制性、权威性、专业性以及较高的独立性。

社会会计监管是指银行业协会、会计师事务所及社会公众等对商业银行的会计监管。其中,银行业协会属于行业自律组织,它对商业银行的监管具有灵活性和协调性的特点。会计师事务所属于社会中介组织,不依附于任何一个政府部门,按照公认的会计准则独立执业,因此,其监管具有客观性、公正性和独立性。以新闻媒体为代表的社会公众机构和人民群众对商业银行也有一定的监督作用,但仅发挥舆论导向性和隐性的作用。

内部会计监管是指商业银行自身通过内部会计控制和内部会计监控来实现会计管理和控制,并进一步达到降低会计风险和经营风险的目的。内部会计监管的特点是:主要为自身的经营管理服务;贯穿于单位的整个经济活动过程之中,可以实现经常、全面、深入、及时地监管;是通过完善的预警机制和风险管理机制可有效防范风险,并将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作为监管基础的相关信息具有完整性和及时性,而外部监管者则往往存在信息不对称的缺陷。

(二)“三位一体”商业银行会计监管体系的作用原理

在“三位一体”的商业银行会计监管体系中,政府、社会和银行自身这三者缺一不可,它们既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又各司其职、各有侧重,共同构成了商业银行会计监管体系这一有机整体,共同为实现商业银行会计监管整体有效性发挥着各自的作用。

1.政府会计监管在“三位一体”中居于主导地位,尤其是银监会这一主要主体,发挥着权威性、专业性的监管作用。政府会计监管是代表国家和社会公众的利益所进行的监管,相对于内部会计监管和社会会计监管而言,它的着眼点和监管目标的层次最高,具有宏观上的重大意义。政府会计监管既能弥补其他监管在强制性、权威性上的不足,又能发挥再监管的作用。如对商业银行内部会计控制的监管和对银行业协会监管的再监管等。另外,政府会计监管还能为创造良好的社会会计监管、内部会计监管环境发挥作用,如制定指示性或导向性的政策及规定等。

2.内部会计监管在“三位一体”中居于基础地位,它是由政府会计监管和社会会计监管所构成的外部会计监管的重要基础。内部会计监管能有效保证商业银行个体经济活动的正常进行,保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防止和减少错弊现象,降低会计风险和银行风险。它侧重于微观个体的安全与效率。外部会计监管只有通过影响、改进内部会计监管制度,才能发挥更有效、更持久的作用。

3.社会会计监管是政府会计监管和内部会计监管的重要补充,在“三位一体”中必不可少。会计师事务所的鉴证性监管和银行业协会的自律性监管不仅能弥补政府会计监管灵活性不足、监管力量相对薄弱、监管成本居高不下等问题,而且能促进内部会计监管机制的改进与完善。而新闻媒体等公众组织也能通过监督报道和信号传递等方式来实现对其他所有会计监管的再监督。

最后,须要特别指出的是,在“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管体系中,不同监管主体的监管内容也有交叉现象,如审计机关和注册会计师都需对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进行测试和评价,又如银监会和注册会计师都需对商业银行的资产质量进行评估,这就决定了在可能的情况下,各个监管主体应相互利用其他监管主体的工作成果,以提高监管效率和效果。

参考文献:

[1] 韩传模,张俊民.财务与会计监管热点问题述评[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4.

[2] 吴越,吴倩.对商业银行加强会计监管的必要性及措施[J].浙江金融,2007,(7):64,50.

行业监管体制范文9

关键词:ppp;独立监管机构;社会监管

重庆市经过多年的公共事业市场化改革,公共产品的供给已从国有企业垄断,进入了逐步引入公私合作提供的阶段,但政府对这一领域的监管一直沿用着传统管理国企的机制,直接利用行政措施来进行管理,以致造成多重监管、效率低下等多种影响公私合作健康发展的现象。因此,必须对监管制度进行创新,利用新型的监管手段来解决现行监管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建立新型公共项目监管体系以确保监管的有效实施。首先,我们来分析重庆现行监管体系的缺陷。

一、重庆市政府监管体系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重庆市政府监管体系现状。在现有监管体系中,发改委是监管的源头,主要对项目进行立项审批、价格监管以及确定特许经营方式和选择特许经营者,公用事业管理局或市政管理委员会主要对监管立法、执法以及服务质量标准的制定与监督,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招投标和建设过程进行监管,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技术标准的制定、特许经营权的授予及对服务质量进行监管,环保部门、安全监督部门、物价部门对各自负责的部分有监管的义务。

(二)该监管体系的不足

1、政府监管部门的职责边界界定不清晰,监管效率低下。这使得在工作中,各监管部门因某些监管行为无利益可图而出现互相推诿的情况,导致监管效率低下,不能做到有效监管,并且使企业或项目公司负担加大,逐步丧失投资信心。

2、监管队伍整体素质不高。公共项目这一概念所涵盖的领域很广,从能源、水利到交通、医疗,覆盖了社会公众生活所必需的大部分行业,由于各行业在技术经济上均有各有的特点,需要监管者既要精通法律法规,又要懂得投资、项目管理及公共管理等各项知识。但是,目前监管的队伍延续自旧的监管体制,没有经过系统培训,技术、经济、管理等知识均十分缺乏,无法在项目运行中对质量、价格等内容进行预见性的监管。

3、社会监管体系形同虚设。在实际监管工作中,缺乏公众参与,消费者的心声无法传达。即使有听证制度,也由于社会监督中成员的构成不合理、消费者代表确定方法不科学、政府在听证过程中的强势言论等,使得听证制度流于形式,无法理想地发挥其作用。

4、政策法规体系尚未完善。重庆市处于公共事业市场化的初级阶段,旧体制的影响很深,当进行市场化后,随着公共项目公私合作的发展,针对私营投资方的监管制度还没有建立,形成了先改革后立法的局面,监管过程中各监管部门仅凭主观经验进行监管,缺乏监管的法律依据。

要解决以上这些问题,必须建立新型的监管体系,从制度上消除问题的根源。那么,这个体系应该怎么建立,它建立的理论依据是什么呢,要回答这些问题,我们先从基础理论入手,探究该体系设计的理论依据。

二、ppp项目新型监管体系设计思路

(一)监管机构设计思路。依据公共利益理论,市场机制自身存在着失灵和无效性,公共事业因为其外部性,如果任由自由市场机制作用,必将损害社会公众利益。政府是公众的代表,并有着强大的权利,因此,政府应该作为监管的主导力量,对公共事业公私合作进行全面监管,保障公共利益。所以,我们在构建管制体系时,必须把监管的权利分配更倾向于政府。

在监管体系的设计中,首先要解决的便是机构设置的问题。笔者通过总结国外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得出,机构的设置必须满足以下关键要素,才能更好地实现其监管的职能。

1、公平。以公平的原则来协调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冲突。

2、专业化。应构建专业化的监管队伍和标准化的程序操作以提高监管效率和减少监管机构和被监管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3、独立。监管机构必须有相当程度上的独立性,独立于该行业的企业,负责政策的贯彻执行。

(二)监管制度设计思路。依据政府监管俘虏理论,企业利益集团对政府监管主体的影响远大于公众利益集团,由于政府监管主体也是“经济人”,有追逐私利的潜在动机,导致政府监管最终被企业利益集团所左右。这即是政府监管俘虏理论,它为引入社会监管,完善监管体系提供了理论依据。所以,在监管制度的设计中应包含以下要素:

1、公正、透明。监管的内容、过程和结果必须公开,让消费者享有更多的知情权,同时对于监管的行为也是一种约束。

2、一致性。监管的内容和程序一旦确定,就要保持其连续性和一致性,以使得被监管者可以在稳定的监管制度下制定长期的经营策略。

3、监管行为的监管。应该对监管者的行为进行严格的程序要求、信息公开以及引入司法审查,以保证监管者不滥用监管权利。

三、重庆市ppp项目新型监管体系构建研究

(一)监管主体的设想。监管主体由四个部分构成:①政府监管部门;②专业性独立监管机构;③社会监管力量;④司法监管。我们来讨论四个部分的组成和各自的职责:

1、划清政府行政监管部门的监管边界,明确监管范围。发改委、建委、市政管理局、财政局、审计局等行政部门在现行监管体系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但也暴露出不少问题,所以,我们在设计中要对其监管边界进行明确划分。政府行政监管更重要的是加强法规、政策和技术规范的管理,重点应放在ppp项目的市场规则的公平、公开和公正的竞争协调,维护公共项目公私合作的政策环境上。发改委是公共项目发起市场的重要监管主体,城乡建委是公共项目建设市场重要的监管主体,财政和审计则是政府投资资金的监管主体。政府应协调各行政监管主体的行为,保证监管效率的实现。

2、可设立综合性独立监管机构。由于ppp项目公私合作涉及政府公共项目管理体制及运行机制的创新与改革,依据公共管理体制集约管理、提高公共项目管理效率出发,可创新新型的监管机构。借鉴香港模式,由市政府成立独立于传统行政监管部门的公共事业监管局(笔者暂定名),属于政府监管机构。局长由市政府提名,由市人大投票选举,尽量选择党外人士。局内下属各行业监管办公室,工作人员由各公共事业部门抽调技术骨干以及由社会知名技术、经济、法律等专家组成。该局拥有的权限包括准立法权和行政权,它能够在市政府授权下制定各项监管的规章制度,并有权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还可以对传统行政监管部门的监管行为是否合理进行监督。

3、设立社会监管体系。社会监管体系的建立,对于ppp项目模式是非常重要的,它不但体现了公众参与的公平、公正性,更是公共项目监管机制良性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需要。社会监管体系的建立主要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1)建立公众投诉及建议平台。公共事业的受众群体十分庞大,远大于一般商品的交易,但是消费者对于普通商品交易和使用中所出现的问题,可以在消协处投诉以保护其利益,而公共产品和服务却没有这样的平台,使得消费者得不到应有的保护。笔者认为,应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做法,并结合重庆市特点,创新式地建立这样的平台。该平台由两部分构成:第一,成立专业组织。在消协中成立一个专门的公共事业投诉建议部门,由经济、法律方面的人员任职,并使用独立的举报电话;第二,建立网络投诉平台。在重庆市公共事业监管局的网站上(需要向公众进行告知)或者主流网络媒体(如华龙网、大渝网等)的网页上建立投诉及建议平台。通过这些平台的建立,公共服务中一些影响范围小的不足之处可以及时地调整,而影响较大的缺陷需要进行法规、制度改变的,则进行听证。

2)健全听证会制度。现阶段重庆普遍实行的听证会制度有不少缺陷。首先,大部分听证会人员由政府主管部门指定,缺乏广泛代表性;其二,听证会大多不够公开,大多公众并不知情;其三,一个决议的听证会只开一次就早早定出结果,并非多次讨论,博采众长。所以,要健全听证会制度首先就是要建立听证人员甄选制度,公正广泛地选取听证成员;其次,听证的主要议题应在媒体上公示,并开放实时网络讨论,经由听证现场的媒体工作人员实时向听证主持方通告,真正做到公众参与。

4、司法监管。司法监管的设立主要是对独立监管机构监管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裁决独立监管机构与被监管对象之间的重大分歧。被监管企业如果不同意独立监管机构的决议,有权向法院上诉,由法院进行裁决。

(二)监管体系及监管流程设计。根据上述分析以及重庆市城市供水ppp项目的运行特点,重庆市ppp项目监管体系及监管流程设计如下:

1、项目规划立项阶段。在“重庆模式”(对重庆市成立八大投资集团垄断公共项目经营的模式的简称)中,城市供水项目的发起人可以是市政管理局、市发改委还可以是重庆水务集团。发改委负责对项目的可研方案、合作方式以及合作者进行行政审查,财政局负责对项目的资金使用计划进行审查,国土局、环保局等对项目的各项条件是否符合标准进行审查。公共事业监管局全程监督,对合作者准入条件、协议内容等进行监管,并向发改委、财政局等部门提供专业建议,项目通过审查后,向私营企业方授予特许经营权,并把项目基本信息公示,之后进入建设阶段。

2、项目建设阶段。项目招投标由市建委进行初审,公共事业监管局终审,项目的设计方案由市政管理局、水务集团和财政局审查,建设过程由建委监管,资金的使用由审计局审查,公共事业监管局对招投标及建设过程实施全面监管,对行政监管部门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对相关信息进行公示。

3、项目运营阶段。重庆公共事业监督局对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以及企业市场行为进行全面监管,审计局负责对企业提供的成本信息进行审查,重庆水务集团作为政府企业,虽无监管职能,但政府应赋予其供水质量义务监督的责任。公众对自来水供水服务的各种意见可以在公共事业监管局网站进行投诉和提出建议,监督局对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进行整理,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并进行听证讨论,不断完善监管。

4、推出移交阶段。重庆公共事业监督局负责对合作企业按协议内容应该提交的各种资料进行完整性监管,对项目进行临时接管,并重新开始新合作者的选择。审计局与国资委对移交资产进行审查,查看是否有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况。公共事业监管局还要对移交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法进行监管,对项目进行后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予以公示。

四、结束语

总之,新型监管体系的建立,使多年以来政府监管部门多重监管、权责不明、效率低下等问题由更具专业性的独立监管机构和社会监管力量共同监管得以逐步解决。它更加注重公平与效率,是公共事业市场化改革中的创新制度设计。

主要参考文献:

[1]叶晓甦,张永艳,李小鹏.我国ppp项目政府监管机制设计[j].建筑经济,2010.4.

[2]兰定筠,李世蓉.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监管机制研究[j].建筑经济,2007.11.

[3]何寿奎,傅鸿源.公共项目公私伙伴关系监管体系与监管途径[j].建筑经济,20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