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收与管理

时间:2023-07-17 16:3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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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收与管理

第1篇

关键词:非学历教育 培训 税收征管

一、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现状分析

目前,教育培训机构种类较多,主要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学校等非企业组织和各类企业组织。另外,还存在提供教育培训服务的大量未登记注册的无照、无证培训机构和为数众多的私人家教机构。他们的共同特点是:第一,非学历教育实施教育或培训的时间周期短,办学机动灵活;第二,教育培训对象不受限制,培训内容依据培训对象的实际需要而定;第三,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师资极不稳定;第四,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面对的客户大多为非企业客户。由于建立终身教育体系的需要,一次性学校教育越来越难以适应科技、经济的高速发展。构建“人生一次性和阶段性的学前教育、基础教育、高等教育,以及多次性和连续性的非学历教育、培训、休闲教育相结合”的终身教育体系,对于教育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更好地符合学习者的意愿和需要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为了适应城市发展和提升工作、生活质量,人们自觉地利用各种业余时间,加大了对教育的投入,且越发达地区,父母对子女课外教育的投入力度也越大。

根据政府、财政及教育部门的规定,学校主要提供学历教育,其收费项目和标准较为明确,其他各类单位及个人则提供除学历教育以外的诸多培训,其收费项目和标准基本按照市场同行业规则制定,存在一定自由度和伸缩性,如短期培训根据每期招收学员的多少以及教师知名度在价格上有较大差别,如村官、公务员面试培训班的收费则根据学员的笔试成绩收费,同时还会根据学员是否参加笔试培训分别收费,也有包考试过关和不包考试过关的区别收费,标准悬殊较大。

二、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中存在的涉税问题

(一)会计基础薄弱,涉税原始资料欠缺

部分非学历教育机构没有专职财务人员,有些为股东的亲属或聘请的兼职财务人员;财务人员未按照《会计法》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凭证和登记账簿的现象较为普遍,其中个人独资举办的民办教育机构财务管理尤为混乱,账册不齐的现象较多;原始凭证管理较为混乱,会计基础资料不全。

(二)未按规定取得和使用发票,发票管理混乱

许多非学历教育机构使用自行在市场购买的收款收据,或是自制电脑打印票据作为收入确认的原始凭证;成本费用列支的凭证也十分地不规范,如房租费用列支无正规发票,支付临时聘用人员的讲课费也未取得劳务发票等;少数单位一套人马开办多个单位,多个单位之间存在借用发票情况。

(三)营业税方面的问题

在日常申报中将应税营业收入混淆为免税收入,从而少缴营业税;不开具或不全额开具发票,将未开具发票的收入计入往来款项,仅将开票金额确认收入,申报缴纳税款;未将价外费用合并应税收入申报缴纳营业税;适用营业税税目错误,有些将教育劳务收入按“服务业”税目交税,从而造成多缴税款;现金收入不入账,从而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而那些未经批准开办的家教班,根本没有纳税意念。

(四)个人所得税未全员、全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

目前,非学历教育机构的从业人员构成包括:承办方或出资人、专职教师、兼职教师、管理人员。专职教师主要来源是退休教师和社会招聘,相对固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适用工资薪金税目所得;兼职教师主要来源是各学校的在职教师,流动性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适用劳务报酬税目所得。普遍存在对外聘的兼职教师支付劳务报酬未按照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主要是对兼职教师分月支付的劳务报酬低于3500元,认为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工薪项目,而未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到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多处取得收入的教师自行合并申报个人所得税的意识淡薄,年底未按照规定进行汇算清缴;将一处收入“化整为零”或是通过关联企业多头列支、或是虚列人数,从而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企业向投资者支付的财产性支出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非学历教育机构的投资人以个人名义购买住房、购车等,未确认为个人收入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五)企业所得税方面的问题

非学历教育机构在日常核算中将部分收入少计、漏计的情况,如:未将培训收入确认收入、未将财产转让收入、利息收入、租赁收入等确认为所得税应税收入;将不得税前扣除项目进行扣除且未做纳税调整,非学历教育机构的财务人员不能正确区分资本性支出和收益性支出,将固定资产支出作为费用在“事业支出、经营支出、成本费用”中列支,将不得税前扣除项目进行扣除且未做纳税调整;对于计税工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等应按规定标准扣除的项目,对于超标准部分未在年终汇算清缴中进行纳税调整;部分非学历教育机构存在白条入账问题;部分非学历教育机构接受捐赠的所得税处理不合要求;部分非学历教育机构合作办学存在先分收入后缴企业所得税行为。

(六)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有些非学历教育机构都是挂靠某学校,培训机构所用房产大多数是租用机关、学校的房屋,由于机关、学校属于房产税免税单位,按政策无租使用免税单位房产应由使用人按房产原值缴纳,部分纳税人与房主是挂钩关系,不交租金,也没有按政策缴纳房产税。

三、加强非学历教育培训税收征管的对策

(一)有的放矢地做好税法宣传

要采取上门讲解,发放宣传材料,报刊连载、电视公告等多种形式作好税法宣传工作。针对当前教育部门和各类民办学校在税收政策理解上的偏差,重点要放在税收政策同教育部门有关规定偏差的解释上,要明确纳税义务,强调惩罚措施,彻底打消那种“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就是不纳税的错误思想,提高纳税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二)加强部门协作,形成共管合力

地税部门要积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寻求支持。同时,加强同教育、民政、物价、工商、国税等部门的联系,通过一定渠道建立联系例会制度,定期互通信息。通过同教育、人社等部门的联系,及时掌握民办教育机构的有关资产、人员组成、收入分配等情况;通过同物价部门的联系,及时掌握各类民办教育机构的收费变化情况,做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针对各类临时性办班、办学流动性大、隐蔽性强、教育部门也难以控管的实际情况,抽调人员,会同教育部门作好对各类临时性办班、办学的专项检查治理,实现双赢局面。税务部门也要发挥自身优势,及时向其他部门通报税收收入信息,尤其是对民办教育的税收优惠信息,改变过去那种为征税才联系的态度,本着共同扶持、共同发展的原则,做好联系工作。

(三)根据不同情况,实施分类管理

重点做好规模大、影响大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尤其是已在教育部门登记或备案学校的税收征管工作,严格按照税收政策规定做好日常税收管理各项工作,提高管理水平。对临时办班的教育培训机构,要分析其变化趋势,根据其特点在暑、寒假期间重点进行清理,加大检查力度并登记备案,加强税收征管。对未经批准私自办班的要与有关部门联合,促其规范。

(四)准确把握政策规定,做好征管工作

税收管理员要进一步加强业务学习,结合民办教育相关知识,准确把握政策,做好对各级民办学校的税收征管工作。对非学历教育,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规定,征收营业税;对民办教育取得收入,未纳入财政专户进行管理的,应按照规定,分别征收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对确属纯自然人出资兴办的,要按照独资、合伙企业有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对符合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民办学校,要严格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并做好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管理工作,将各级各类民办学校纳入到正常的税收管理中来。在实际工作中,要严格把握政策,讲究方式方法,避免人为地引起征纳矛盾。

(五)加大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各种形式的偷逃税行为

第2篇

[关键词]国土资源;财政;税收;预算管理;策略

引言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仅是一个资源的使用监督管理部门,在本质上它还是一个行政管理部门。在2008年,由中国国土资源部提出,要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强化经济管理工作。而预算管理作为经济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它要求各单位必须要正视国土资源财政税收预算管理的问题,采取具体的措施加以完善财政税收预算管理制度。

1国土资源财政税收预算管理内涵及重要性

预算是指经过法律程序批准成立的政府机关、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和团体等在一定期间内所做的收支预计过程。企业预算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全面预算,包含了营业预算,资本预算,财务预算,筹资预算等所有预算种类。而国土资源的预算管理,指应用预算对国土资源的各项财务及非财务资源进行分配来实现其生产工作目标的过程。它主要包括针对国土资源的各项收入和支出,节余及其分配的资金运动做出预计。为响应财政体制改革,国土资源部门必须要对财政税收进行预算管理,这样才能建立社会主义公共财政体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正朝着实现部门预算细化预算编制,推行政府采购,完善国库支取支付,推行收支两条线,优化政府收支分类等内容展开。作为国土资源部门来讲,行政管理内容包括有对国土资源的开发保护和管理,而财政预算管理正好能为这些管理过程提供了资金支持。完善国土资源财政税收管理部门有利于合情合理的使用资金,并保证资金的合法合理性,推动国土资源事业的发展。

2国土资源财政税收预算管理常见问题

现今中国国土资源各单位进行预算管理工作中,存在种种缺陷和问题。本章节从预算流程、预算考核、预算批准和预算认识这四个方面来分析这些常见问题。

2.1缺乏完善的预算管理流程

完备的预算管理流程是由财务部门制定预算章程,以会计核算为保障,通过数字形式展现预计情况并进行控制管理。预算管理过程是需要相关部门的协作和配合的,但在实际情况中,预算管理严重缺乏“全员”意识,税收部门、国土勘测部门、人事部门以及纪检、工会等部门的财务不参与甚至是抵制预算的编制过程。再加上有一些财务工作人员专业知识不过硬的原因,导致国土资源部门预算管理工作缺乏完善的预算管理流程,导致预算管理工作严重缺乏实际性和科学性。

2.2预算考核过于重视费用节约额

目前大部分国土资源各单位都是采取预算控制的方法来管理费用的支出。这种严格的控制费用的方法,导致管理部门为了节约费用而消减必要的活动和减少工作的情况出现,在很大的程度上违背了预算管理施行的真正目的,也阻碍了国土资源的合理规划和发展的脚步。

2.3预算批准受制于管理层的预算满意度

在实际的情况中,预算草案一般都由管理层进行审批,而他们在审批的过程中存在较大的主观意识,经常以自己对草案的满意度作为审批依据,很大的程度上无法推动预算工作的合理开展进行。如果要真正的保证预算管理工作的质量,那么在审批预算上应该从是否符合国土资源的发展战略决策,预算编制是否完备,预算指标的计算原则是否符合国土资源财政税收预算制度规定的规则这三个方面来考量,这样才能真正实现细化战略管理目标,才能够真正的达到实行国土资源财政税收管理的作用。

2.4对预算管理的认识度不足

就我国部分国土资源的部门领导和财务管理人员来说,存在财务预算管理工作中“开小差”“马虎大意”的现象。归根结底,这就是一种对工作不负责任的态度。他们不仅对自身的工作职责认识不到位,也对财务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预算管理主要包括:预算的编制、执行以及监管。在预算编制工作中,体现为编制手法不科学、编制时间具有明显的仓促性以及预算编制的准确性较低。这样的情况使得部分国土资源部门无法有效的对财务预算工作进行控制和管理,也造成了预算管理工作失去真正的价值。

3强化国土资源财政税收预算管理的策略

针对上述传统的国土资源预算管理体制中所存在的问题,我们有必要制定一套科学、有效的预算管理方案。本章节将从预算流程、预算执行、预算机制、预算人员和资金预算五个方面来分析强化国土资源财政税收预算管理的政策。

3.1完善预算管理

完善预算管理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对财务人员的政策理解能力和综合素质进行培训和考核,从根本上提高财政税收预算管理水平。立足于高速发展的现代化时代,在预算管理过程中应该引用和学习先进的财务管理工具,并利用功能强大的计算机网络和软件对国土资源的相关数据能够实现可视化和动态监控。积极响应新《预算法》准则,强化国土资源预算编制管理,使预算数据更科学、更合理、更可靠;强化国土资源局上执行管理,防止项目超预算、无预算拨款;强化国土资源预算监督管理,加强整个预算执行过程的监督与管理,推进预算执行动态监控体系建设。只有这样才能够稳定、有效、快速的提高国土资源的预算管理能力。

3.2强化预算执行的刚性

为了杜绝对日常工作进行擅自调整或者将资金转移他用的情况出现,有必要加强对预算执行动态的监控和跟踪问效,强化单位各职能部门主体责任。如果在国土资源预算执行管理中,不严格履行预算审批程序和支出标准,预算管理的执行力就会遭到削弱,预算管理工作也会失去本该具有的权威性,从而导致国土资源在绩效考评方面的价值也失去应有的意义。我们在预算执行中要强调落实程度和执行力度,要严格遵守预算指标和预算原则,进一步强化预算约束,严格控制预算追加。除发生重大变更事项如经济环境的变化等,不得随意频繁更改或调整预算,强化预算执行的刚性,坚持将经审批过的预算草案具体工作落实到位。

3.3积极建立管理机制

预算管理的过程并不是一个独立的业务处理工作,它是由预算的决策层,预算管理的职能部门和预算的责任部门共同努力才能完成预算管理工作。所以完善预算管理机制,合理开展预算工作就需要相关部门协调合作,且各部门都要切实的做好本职工作。国土资源财政税收预算的决策层,主要是由国土资源的领导班子和业务管理部门的各负责人组成。它主要是针对国土资源各部门制定计划责任书,并制定相关的流程以确保预算工作的合理性和高效性。为了保证国土资源财政税收预算管理工作的质量就必须要设立预算职能部门,当然因为国土资源部门的特殊性和规模性,这个部门的负责人可以由财务部门的负责人来承担。当然更重要的是,为了保证预算岗位的切实设置,选拔预算工作人员的时候不仅需要考核其专业素质以及对相关专业法律政策了解程度,还需要其能熟悉国土资源部门的运作规律,掌握国土资源方面的预算工作任务。为了保证预算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就要求预算责任部门要切实做好本职工作。预算的责任部门其实就是指单位内部的各个部门,在其设立专业的预算员监督各部门的预算编制工作,能在根本上保证预算在合理合情的情况下发挥作用。

3.4提升财务人员的综合素质

人才是管理工作的关键,通过预算控制,财务管理的职能逐渐被拓宽,这要求我们的财务人员能拥有综合高素质。他们不仅需要拥有足够的业务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还需要不断的提升自身的业务标准和对业务工作认识的广度和深度。针对目前的财务人员,可以为他们提供培训机会,提高他们商业化经营理念,以市场和利润作为工作指导方向,建立新形式的运用数字思维能清晰的表达意图。在新进人才的招聘上,可以在各大高校招聘经过专业财务培训的人才,也可以面向社会招聘具有较高的业务经验和业务水平的高级人才。只有这样,才能够从根本上快速的提高国土资源财政税收预算管理的水平。

3.5优化资金预算和成本预算

以资金管理作为切入点,保证成本预算和资金预算紧密结合,并对预算管理的执行过程做有效的了解和控制,保证资本预算进行严格的编制和审核功能,这样才能充分保证预算管理发挥其最大功用。在编制下一年度预算情况的时候,要根据预算年度收支的增长因素测算,编制收入和支出预算。在预算编制中,不得随意更改,要保持其管理工作的严肃性。当然预算制定的依据发生重大变化的时候,预算也要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可以进行相应的调整。比如服务收费价格被调整的时候,价格调低的收入指标要调低,而价格调高的收入指标就要进行调高。优化资金预算和成本预算,才能够保证能把有限的资金安排到最需要的地方,开源节流,挖掘内部的潜力,努力地提高资金使用效果,以保证预算管理工作能够顺利有序的进行。

4结语

总而言之,完善预算工作对国土资源部门的财政资金管理具有不可比拟的意义。针对目前的国土资源各部门财政预算管理所存在的诸多问题,各部门应该立足于自己单位建设和发展的需要,与时俱进,切实地完善预算管理体系,争取能让单位的所有经济活动都纳入完全可行的预算管理通道中。当然,凡事不可能一蹴而就,我们只有不断地学习理论知识,不断地在实践中探索管理经验,才能够确保国土资源财政税收的预算管理能够在高效、科学、精准的环境下为国土资源各部门效力。

主要参考文献

[1]吴礼斌.浅谈国土资源财政税收预算管理[J].大众商务:投资版,2009(7):91-92.

[2]王二侠.国土资源财政税收预算管理[J].财经界:学术版,2014(14):266.

[3]赵虹燕.浅议提高地质调查项目设计预算编制水平[J].中国国土资源经济,2004(7):38-40.

第3篇

涉及石油工程服务行业的税收优惠主要有:1)生产性固定资产原值的40%可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抵扣项加计列支(包括通过融资购买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但是该固定资产必须直接和永久性地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并且要求采用特殊扣除优惠政策的资产只能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2)石油天然气等基础工业采购重型机械设备所支付的增值税可抵减应纳所得税额,相应地采购该类设备缴纳的增值税将不再作为固定资产的组成部分计提折旧。哥子公司从关联企业和非关联企业采购钻机、顶驱等均可享受该税收优惠政策。预扣所得税的相关规定预扣所得税,是指雇主替政府从职员薪资中扣缴的所得税。1)利息:对支付给境外有资格的金融机构的贷款利息,免征预扣所得税。2)技术服务、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哥伦比亚境内和境外企业取得的技术服务、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收入,预扣所得税税率为0%。3)分支机构汇回利润:分支机构汇回利润,其预扣所得税税率为0%。

2主要外汇管理规定

2.1外汇管理法律法规

一般而言所有在哥伦比亚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都必须受到哥伦比亚外汇管制的约束。哥伦比亚外汇管制分为“一般外汇管制”和“特殊外汇管制”。在一般外汇管制下,哥伦比亚居民企业(在当地注册成立的法律实体)之间的经济往来必须用比索结算,不得使用外汇结算。在特殊外汇管制下,哥伦比亚居民企业之间也可以用外汇结算。专门从事石油勘探和开采的企业可被认定为适用特殊外汇管制的企业,但必须取得了政府颁布的相关资质。

2.2资金汇入渠道

哥伦比亚法律只允许企业与银行及金融机构之间的借贷行为。如果中国企业通过总部向其哥伦比亚分(子)公司提供了款项周转,其一关联企业之间的债务产生的利息及其他财务的支出不得在税前列支,其二对资金汇出有一定限制且要征收资金汇出税。因此对哥投资如有贷款需求,只能通过与境外银行及金融机构签署借贷协议的形式在哥伦比亚央行备案,才可以使用境外资金。

2.3资金汇回方式

1)关联方还贷形式,2008年后此种方式不被允许。2)设备融资购买的形式。这种方式下,以设备到岸价为上限签署设备购买及担保协议并到央行备案,作为资金汇出的合法依据。由于哥伦比亚央行规定的利率上限比较高(在20%左右),因此通过签署设备融资购买协议、适当延长融资期限和提高利率是资金汇回的主要渠道。3)计提名义工资。受劳工法的限制,较难取得哥伦比亚工作签证,而且人工成本较高,基本上只能用于支付中方外派员工实际工资、生活补助等支出。4)签署服务合同。通过签署技术服务合同等,在向政府监管部门备案并缴纳印花税后资金可以合法汇出。但必须要代扣代缴8%的增值税和10%的预扣所得税。5)境外费用:当地居民企业员工在境外的差旅费、住宿费、设备保险费、业务招待费等可以直接税前列支。对于国内承担的中方外派员工的社保费用、母公司计收的管理费用等,根据公司开立地不同、税务局监管力度差异,能否税前列支也有差异。6)税后利润。在缴纳10%的预扣所得税后可以汇回。

第4篇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6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通知》所称的“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公室”是指各级车辆购置税(以下简称:车购税)的征收机构。

二、纳税人在办理征税车辆申报时,如不能提供《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应提供的有效凭证,市局暂明确如下:

(一)购买罚没车辆的应提供拍卖公司(行)开具的发票。

(二)接受内部调拨车辆的应提供调出单位开具的调拨单和调出单位购买该车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复印件。

(三)接受捐赠车辆的应提供捐赠单位的捐赠证明和捐赠单位购买该车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复印件。

(四)获得中奖车辆的应提供中奖证明和开奖单位购买该车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复印件。

各单位在车购税征收过程中发现纳税人提供其他凭证的,应及时向市局反映。

三、《通知》中“长期来华定居专家(以下简称:来华专家)进口1辆自用小汽车,免税”。包括来华专家在中国境内购买的进口小汽车。

四、留学人员在办理免税车辆纳税申报时,除提供《通知》要求的资料外,还应提供海关出具的“回国人员购买国产汽车准购单”。征收单位办完免税申报事宜后,应在留学人员的留学证明上签注“已购买免税车”字样,并注明生产企业名称、商标名称、产品型号。

五、《通知》中 “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是指纳税人申报的车辆计税价格低于出厂价格或进口自用车辆的计税价格。”所称的出厂价格,经请示总局,现明确为最低计税价格。

六、《通知》中“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自初次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使用年限未满10年的,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按每满1年扣减10%;超过10年的,计税依据为零。”现明确为:使用年限不满1年按1年计算扣减10%;超过1年不满2年按2年计算扣减20%,以此类推。

七、《通知》中“进口旧车、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受损的车辆、库存超过三年的车辆、行驶8万公里以上的试验车辆、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车辆,计税依据为纳税人提供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注明的计税价格和有效证明。”所称的有效证明,现暂明确如下:

(一)纳税人进口旧车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同时提供:海关的“货物进口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注明旧车)。

(二)纳税人购买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受损的车辆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同时提供:车辆生产厂家或销售商提供的车辆受损资料证明、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鉴定报告、保险公司的理赔资料。

(三)纳税人购买库存超过3年的车辆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同时提供:车辆生产厂家的库存证明或销售商出具的进货发票复印件、注明出厂时间的车辆合格证。

(四)纳税人购买行驶8万公里以上的试验车辆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同时提供车辆生产厂家的试车报告复印件。

八、生产企业生产销售未列入免税车辆图册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的免税审批事宜,现明确如下:

(一)市车购税征收分局负责全市的生产企业的免税审批的初审工作,在接到生产企业报送的免税审批表于7日内签署意见并上报市局流转税管理处。

(二)市局在接到市车购税征收分局报送的免税审批表后按规定程序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九、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事宜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4〕66号)办理。

十、车辆价格信息采集工作由市局流转税管理处组织,市车购税征收分局负责具体实施。

十一、《通知》中“对国家税务总局尚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车辆,车购办应依照已核定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征税。同类型车辆由车购办负责人确定,并报上级税务机关流转税管理部门备案。”此项工作现明确如下:

(一)各单位在核定车辆购置税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时,必须按照市局的“核定车辆购置税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审批表”(附件)的格式和程序进行审批。市车购税征收分局由负责人确定;各区县(市)局由分管流转税工作的局领导确定。

第5篇

督促这些单位料理税务登记。符合政策规定,各地要将辖区内各类教育机构(包括幼儿园、托儿所)全面纳入税务管理。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的各类学历教育机构也应全面纳入管理,料理税务登记。各主管地税机关要对辖区内非学历教育机构提供教育劳务及其他营业税应税劳务,学历教育机构提供免税教育劳务以外的其他营业税应税劳务进行全面清理。

二、规范教育机构营业税减免税管理

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按规定规范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伙食费、考试报名费收入。

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收入,逾越规定收费规范的收费以及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逾越规定范围的收入。一律按规定征税。

必需料理减免税手续。对教育机构免税实行资格审定制度。申请免征营业税资格的单位应提交以下资料:各类教育机构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

1.教育机构设立批准证书或办学许可证;

2.地方税务机关颁发的税务登记证;

3.教育机构的国家学历授予权证明资料;

4.提供教育劳务收费项目、依据。

5.教育机构基本情况登记表(附件二)及书面申请资料。

先由各县(区)分局负责审核后,有关享受免征营业税资格审定工作。以文件形式上报市局审批。

三、规范教育机构纳税申报工作

经地税机关批准,对于教育机构提供教育劳务。享受营业税免税优惠政策的可实行收费集中期的学期开学后次月申报,每年申报两次,即每年的 月 日前和 月 日前各申报一次。对教育机构提供其他营业税应税劳务和非学历教育机构教育劳务及其他营业税应税劳务,实行按月申报,即每月10前向主管地税机关进行纳税申报,未按规定及时申报和拒不进行纳税申报的依照税法有关规定处置。各主管地税机关要对教育机构纳税申报的督促和检查工作。

四、加强教育劳务的发票使用管理

各地要认真进行清理和规范,对学历教育机构和非学历教育机构提供教育劳务应征营业税的收入项目(如赞助费、择校费等)应一律使用全省统一的文化体育业发票;对各类教育机构提供的除教育劳务以外的其他营业税应税劳务的发票使用情况。切实纳入地税发票的统一管理。

五、加强部门沟通协调。

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教育培训机构和单位的数量、类型,要加强与财政、物价、教育部门的协调。收费的项目、规范的动态信息,建立与相关部门的信息传送和沟通机制。要加大对纳税人的政策宣传力度,耐心做好解释工作,特别是对学历教育机构,要加强政策的宣传力度,取得其理解和支持。要适时召开座谈会,听取相关部门和纳税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进行协调,减少工作中的阻力和困难,为工作顺利开展营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六、认真组织开展对教育机构的调查。

由主管地税机关直接对辖区内所有提供教育劳务的各类机构进行全面调查,以县(区)分局为单位。分别依照学历教育机构和非学历教育机构建立档案(幼儿园、托儿所也要纳入调查摸底和建档范围)对从事学历教育的机构,依照高等教育、初级中等教育、高级中等教育、高等教育分类,分别按公办、民办性质进行统计。

第6篇

1临床资料

近年来,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综合征的发病率逐渐升高,这与生活水平的提高,肥胖患者的增多有关,临床主要表现为睡眠时打鼾,憋气,呼吸困难,不能平卧。90%见于男性,也可见于儿童。我科自2006~2008年共收治此类病例65例其中其中成年男性56例,儿童8例,1例女性。

2结果

8例儿童通过腺样体和扁桃体切除术后,效果均很好,女性病例行气管切开术后,套管带回,形成永久性带管。男性病例有48例行扁桃体切除术后打鼾症状未有好转,但夜间呼吸困难症状好转。8例行腭咽成形术有1例轻度复发。

3观察与护理

3.1术前护理

3.1.1 常规准备术前常规多导睡眠检查:监测呼吸紊乱指数、呼吸暂停时间、血氧饱和度等指标。病情较重的病人应节食,术前重点检查心肺功能。对高血压、心电图异常者给予相应治疗,肥胖者应注意血糖和血脂检查;术前1周给予持续正压通气给氧治疗或睡眠时面罩给氧,以提高血氧饱和度。嘱病人防止感冒。术前3d应用抗生素,对于情绪较紧张的病人可给镇静药,辅助睡眠。

3.1.2 局部准备保持口腔清洁,术前3日用甲硝唑漱口液漱口,术前4小时禁食,术前30分钟皮下注射阿托品,以减少术中腺体分泌,男病人术前1天剃胡须,需气管切开者备颈前区皮肤,鼻部同时手术者剪鼻毛并清洁鼻腔。

3.1.3 心理准备针对病人心理特点进行术前心理准备,可减轻应激反应,缓解疼痛和焦虑,减少手术后并发症,促进伤口愈合,利于康复[2]。护理人员要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认真讲解手术治疗的目的、配合的方法、效果和术后可能出现的并发症,使病人对自己的病情有大致的了解,从而消除恐惧心理,积极配合手术。

3.2术后护理

3.2.1 一般护理全麻未醒前要有专人守护,平卧位头偏向一侧,观察有无频繁的吞咽动作,及时吸出口腔内血块及分泌物;有舌后坠者,可用舌钳或口咽导管保持呼吸道通畅。平卧6小时后取半卧位,以减轻局部充血水肿。手术当日尽量少讲话,不要用力咳嗽,减少头部剧烈活动,以避免引起伤口出血,遵医嘱及时应用抗生素和止血药物3~4d。保持口腔清洁,术后第2天开始给予甲硝唑漱口,超声雾化吸入(生理盐水20ml,地塞米松5mg,庆大霉素8万U)每日3次,以消肿止痛,连用3~4d。如口腔有异味,应及时加强口腔护理,增加漱口次数。

3.2.2 病情观察术后48h严密观察局部有无肿胀及喉头水肿等引呼吸困难现象,注意病人面色、呼吸节律、频率、深浅及血氧饱合度的变化等,必要时给予心电监护。仔细观察出血情况,口中有渗血时,吐出勿咽下,以免引起胃部不适及恶心、呕吐。颈部给予冰袋冷敷,以减轻出血。若病人切口渗血较多,及时报告医生处理。认真听取病人主诉,如发现病人面色苍白或发绀,烦躁不安、出汗、痰多、吸气困难、憋气、血氧饱合度下降应及时给氧,并报告医生。检查手术部位情况,如有水肿可给地塞米松滴壶加药或雾化治疗。术后密切观察病人鼾声及心脑血管疾病情况,病人术后2~3d因局部反应性水肿易发生气道狭窄,鼾声加重。因此,应多巡视病房,尤其是夜间应加强巡视,防止意外发生。

3.2.3 疼痛护理术后24小时内切口疼痛明显,可适当用镇静、止痛药。亦可于颌下及颈部放置冰袋,使口腔及颈部血管收缩,减少术区渗血,降低神经末稍敏感性,减轻术区疼痛。有时可有放射性耳痛,属术后正常反应。次日疼痛逐渐减轻,一般5~7天疼痛逐渐消失,是正常规律。若切口疼痛加剧,说明为感染征象,对于少数对疼痛敏感的病人,可安装自控止痛泵,以减轻术后疼痛对病人睡眠及进食的影响。

3.2.4 饮食护理全麻病人禁食水6小时后试进少量冷开水,如不吐,即开始进食流质,术后当日进冷饮,第2天进温流质饮食,3d后改为半流质饮食,持续6~7d,然后视情况逐步过渡到正常饮食。指导病人进食高蛋白、高维生素、营养丰富饮食,少量多餐,促进切口早期愈合,进食时不要怕痛,每餐饭后要漱口(每次漱2~3口)。切忌因咽喉不适而用手挤压喉部或进食坚硬食物,防止切口损伤、感染。

3.3心理护理

病人产生不良情绪多是对疾病缺乏认识导致紧张所致,护士应加强疾病知识宣教,帮助病人正确、客观地看待疾病,详细说明术后不良反应、注意事项、用药及预后,让病人充分了解病情,消除错误认识。建立良好的护患关系,及时询问有无不适,使病人感到被重视。了解心理状态,进行思想疏导,给予及时的心理支持[3]。组织病友交流,请术后治愈病人现身说法谈抗病体会,调动主观能动作用,与医生积极合作,按医嘱治疗。

3.4出院指导

出院后继续营养丰富软质饮食2周,限制粗糙、坚硬、刺激性大的饮食(辣椒、油榨类食物、烤肉等)和过热饮食;戒烟酒,尤其是睡眠前不可饮酒;控制睡眠姿势,避免仰卧位;勿用力咳嗽、打喷嚏,勿大声说话、唱歌;避免感冒;保持口腔清洁、饭后漱口1周,预防感染;自觉控制饮食,注意减肥,特别是超重者;小心服药,有些药物,如治疗感冒的合成药、安眠药、镇静药等抑制呼吸的药物应禁用。如出现下列症状,需要及时就医:①咽部疼痛加剧;②咽部出血;③发热。

4体会

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综合征手术的护理,要求护士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和高度的责任心,丰富的临床实践经验和心理护理知识。本组病例护理人员仔细观察病人的病情,进行有效的心理疏导,帮助病人正确认识疾病;使用适量的止痛镇静药物,缓解疼痛,保证足够的休息和睡眠;合理安排饮食,促进机体康复,使病人积极配合治疗护理,有效避免了呼吸困难、出血、感染 、心脑血管意外等手术并发症的发生,提高了专科护理质量,护理效果满意。

参考文献

[1]王正敏,陆书昌主编.现代耳鼻喉科学[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1,967.

第7篇

    [关键词]企业技术创新;税收激励;科技税收优惠

    一、引言   

    关于“创新”一词,有多种解释,也有诸如“自主创新”、“科技创新”和“技术创新”等多种提法。但就其本质来说,主要包括科学和技术两个层面的创新,科学创新主要是基础研究的创新,一般在高校和科研机构中进行;技术创新包括应用技术研究、试验开发和技术成果商业化的创新,以企业为主体进行。由美籍奥地利经济学家约瑟夫·熊彼特首先提出的“创新”指的是,把一种从来没有过的关于生产要素的新组合引入生产体系,包括五种具体的情况:引人一种新产品或提供一种产品的新质量;采用一种新的生产方法;开辟一个新的市场;获得一种原料或半成品的新的供给来源;实行一种新的企业组织形式,例如建立一种垄断地位或打破一种垄断地位。可见,熊彼特所说的创新实质上就是技术创新,且这种技术创新主要是以企业为主体进行的,这也正是本文所要关注的。

    目前我国与“创新”相关的税收激励集中表现为一系列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是对高校和科研机构的科学创新税收激励以及对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税收激励的混合体。关于现有税收政策对创新激励的不足(即现行科技税收优惠政策的缺陷)已有较多的研究,为激励自主创新而提出的调整科技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亦有不少。但整体而言,现有研究仍存在以下几点不足:一是多数学者的研究模式是通过分析现有科技税收优惠政策的缺陷,提出促进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建议,但实质上二者并不等同;二是分析现有科技税收优惠政策缺陷的理论依据不是很充分,多数结论是根据经验判断或归纳其他学者的观点得来的;三是很多研究是从国家整体的自主创新角度切入,部分涉及技术创新的内容,而直接进行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激励政策研究的则较少。

    基于此,本文从企业技术创新的角度,阐述了税收政策激励企业技术创新的理论依据,并结合企业技术创新各阶段的特点,分析了现有科技税收优惠政策中与企业技术创新相关的税收政策的缺陷,最终提出了构建激励企业技术创新税收政策体系的原则和具体建议。

    二、税收激励企业技术创新的机理   

    在税收政策与技术创新的关系中,技术创新是主体,税收政策是用来促进技术创新的,因此,对技术创新的深入分析是解决税收政策如何促进技术创新的关键。虽然国内外学者对技术创新并未形成一个统一的定义,但其核心内容主要集中在两个层面:一是根据系统科学的观点,强调技术创新是一个动态的、复杂的系统过程,包括新思想的产生、研制开发、试验和试产、批量生产、营销和市场化的一系列环节,每一个环节都有不同的特点,每个环节都可能产生许多意想不到的情况,因而只有每个环节都采取一定的保护措施,才能保证整个创新活动的成功;二是重视技术创新的成功商业化,认为商业化过程是技术创新的显着特点,也是技术创新区别于纯技术发明的根本之处,因而技术成果的转化机制就异常重要。因此,税收政策促进技术创新就要根据技术创新各个环节的特点和需求,有针对性地提供相应的政策支持。技术创新的阶段主要包括研发阶段、成果转化阶段和产业化生产阶段。

    首先,在研发阶段,企业需要大量资金购买生产设备、进行产品开发研究和建立销售渠道,但由于企业规模小,产品技术又不稳定,这一阶段的投资风险是最高的,同时又较难获得规范的银行贷款,而且由于技术创新的准公共品性质,企业没有积极进行技术创新的动力。因此,政策重点是激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的投入和实践,政府加大财政拨款、财政补贴、财政担保贷款等力度。另一方面,应制定并广泛宣传技术创新投入资金的税收优惠政策,因为大部分高科技企业在创业初期基本上都没有利润,享受不到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待几年后科技创新成果的产业化实现了经济效益、有了利润时,又大都过了优惠期,结果造成一些企业实际上享受不到税收优惠。

    其次,在成果转化阶段,企业虽然进行了一些研发活动,但研发活动的大部分资金一般都是由政府资助的,而且企业对研发成果的价值判断仍不明确,企业仍然受到研发成果进入试制阶段但无法实现商业化的风险威胁,对是否进行进一步的试制活动持观望态度。因此,政策重点是保证企业的研发成果顺利进行试验和试制,政府应对企业转化活动给予财政拨款、政府担保贷款等政策支持,还需要对转化成果给予税收上的低税率、减免等政策。但相对于税收优惠政策,此时政府对企业的财政支持政策仍是至关重要的。因此,政府在企业技术创新的中期,应大力加强财政补贴、财政担保等支持力度,积极促进企业成果转化,并配合适当的税收优惠政策。

    最后,在产业化生产阶段,企业要为新技术寻找市场并进行大规模的批量生产,需要大量的社会资金投入新技术的生产活动,或新技术投入生产的产品能够有确定性的销路。因此,政策重点是鼓励企业技术创新活动与产业发展结合,着力引导社会资源向风险投资、创新型企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倾斜,确保新技术产品在市场上顺利销售。相对于财政支持政策,此时企业对税收优惠政策和政府采购政策更敏感,税收优惠政策能引导社会资金投人新技术产品的生产过程,而政府采购则能为新技术产品提供确定的销路。因此,政府在企业技术创新的后期,侧重税收优惠和政府采购的支持会大大增强政府激励的效果。

    因此,技术创新活动是一个复杂的系统,不同阶段具有不同的特点,税收政策对技术创新的各个阶段都有一定的激励作用,但在不同阶段其作用是不同的:在技术创新的研发阶段与产业化生产阶段,税收政策的激励作用更强,而在技术创新的成果转化阶段,税收政策的激励作用则稍弱一些。因此,制定税收激励政策应针对技术创新具体阶段的特点,对不同阶段分别制定力度不同的政策。

    三、现行企业技术创新税收优惠政策的缺陷   

    1 宏观层面的不足

    首先,我国现行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中,以企业为对象的技术创新税收优惠政策数量最多、占比最大,但是与以科研机构、高校及个人等为对象的税收优惠政策相比,在绝对数量和占比上均相差无几,基础研究固然重要,但以企业为主体的应用研究才是科技创新的核心,因此,现行科技税收优惠政策并没有突出企业在科技创新中的核心地位,这是现行税收政策激励企业技术创新存在的一个首要问题。

    其次,现行针对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中,企业间存在不平等现象,主要体现在不同所有制形式的企业、不同产业的企业之间。这种税收优惠的失衡形成了一种不公平的税收环境,必然会在一定程度

    上扭曲企业技术创新税收政策的激励效果。

    如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实施细则中对这类高新技术企业的标准作了严格的规定,这就导致真正能够享受到优惠政策的中小企业较少,而国有、集体大中型企业由于其资金优势和人力资源优势,在享受优惠政策时占尽了先机。

    在与技术创新相关的产业税收优惠政策中,现行税法只对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企业技术创新制定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如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而对于其他产业的企业技术创新,则仅局限在“国家规划布局”和“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的范围内,缺少针对其他新兴产业和特殊产业技术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

    2 微观层面的缺陷

    我国现行针对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并没有针对企业整个技术创新过程而设计适当的激励,这与税收激励企业技术创新的机理是不相符的。

    首先,长期以来我国技术创新的税收优惠重点一直放在支持企业创新的生产和成果转化应用方面,即取得了科技创新收入则可以免征或少征税款,或只有已经形成科技实力的高新技术企业才能享受税收优惠,而根据企业技术创新阶段的特点,研发阶段最需要支持,处境最为艰难,急需税收优惠政策为企业解除资金不足和投资风险的顾虑,但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恰恰是对企业技术创新研发过程的激励不足,仅仅对新增的研发费用实行加计扣除政策:“盈利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在10%以上,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而且由于研发投入与一般的经济性支出不同,逐年平稳增长10%以上的要求不符合实际情况。

    其次,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已经比较完善,如税法明确规定企业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实行税收减免优惠,对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或产品,进行“三免两减半”,经认定拥有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实行“五免三减半”优惠等。但激励技术成果转化的税收政策与其前后两个阶段的税收优惠政策缺乏内在统一性,并未将三个阶段的税收激励政策有机连接起来。

    最后,我国现有的科技税收激励政策偏重于对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的税收扶持,而对技术创新成果的商品化和产业化则支持不够,仅对企业发明、设计、试制等过程给予优惠,而对技术的产业化、产品化、商品化几乎没有考虑。如对高技术产业发展极为重要的风险投资的相关税收激励制度仍未建立起来。

    四、构建激励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政策体系   

    1 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第8篇

为了规范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规定,我们制定了《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 中国人民银行

2014年1月29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水土流失防治工作,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土保持补偿费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征收并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治理的资金。

第三条 水土保持补偿费全额上缴国库,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使用。

第四条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缴库、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价格、人民银行、审计部门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征 收

第五条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前款所称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包括:

(一)取土、挖砂、采石(不含河道采砂);

(二)烧制砖、瓦、瓷、石灰;

(三)排放废弃土、石、渣。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

开办生产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权限负责征收。其中,由水利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生产建设项目所在地省(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生产建设项目跨省(区、市)的,由生产建设项目涉及区域各相关省(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征收。

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生产建设活动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第七条 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下列方式计征:

(一)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

(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在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在开采期间,对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计征,对石油、天然气按照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每年计征。

(三)取土、挖砂、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按照取土、挖砂、采石量计征。

(四)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按照排放量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照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其排放废弃土、石、渣,不再按照排放量重复计征。

第八条 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会同水利部另行制定。

第九条 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缴纳义务人应当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开采矿产资源处于建设期的,缴纳义务人应当在建设活动开始前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处于开采期的,缴纳义务人应当按季度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时限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条 缴纳义务人应当向负责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如实报送征占用土地面积(矿产资源开采量、取土挖砂采石量、弃土弃渣量)等资料。

负责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定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额,并向缴纳义务人送达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通知单。缴纳通知单应当载明征占用土地面积(矿产资源开采量、取土挖砂采石量、弃土弃渣量)、征收标准、缴纳金额、缴纳时间和地点等事项。

缴纳义务人应当按照缴纳通知单的规定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第十一条 下列情形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一)建设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服务设施、孤儿院、福利院等公益性工程项目的;

(二)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

(三)按照相关规划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田间土地整治建设和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的;

(四)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

(五)建设军事设施的;

(六)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开展水土流失治理活动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除本办法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减免水土保持补偿费,不得改变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应当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依据、征收标准、征收主体、征收程序、法律责任等进行公示。

第三章 缴 库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1∶9的比例分别上缴中央和地方国库。

地方各级政府之间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分配比例,由各省(区、市)财政部门商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六条 水土保持补偿费实行就地缴库方式。

负责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填写“一般缴款书”,随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通知单一并送达缴纳义务人,由缴纳义务人持“一般缴款书”在规定时限内到商业银行办理缴款。在填写“一般缴款书”时,预算科目栏填写“1030176水土保持补偿费收入”,预算级次栏填写“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收款国库栏填写实际收纳款项的国库名称。

第十七条 水土保持补偿费收入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列103类01款76项“水土保持补偿费收入”,作为中央和地方共用收入科目。

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确保将中央分成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收入及时足额上缴中央国库,不得截留、占压、拖延上缴。

财政部驻各省(区、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监缴中央分成的水土保持补偿费。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九条 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主要用于被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恢复治理工程建设。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土保持规划,编制年度水土保持补偿费支出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规定审核水土保持补偿费支出预算并批复下达。其中,水土保持补偿费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由发展改革部门商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第二十一条 水土保持补偿费的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水土保持补偿费支出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列213类70款“水土保持补偿费安排的支出” 01项“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02项“预防保护和监督管理”、03项“其他水土保持补偿费安排的支出”。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使用水土保持补偿费,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截留、转移、挪用资金和随意调整预算。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擅自减免水土保持补偿费或者改变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的;

(二)隐瞒、坐支应当上缴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的;

(三)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的;

(四)不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将水土保持补偿费缴入国库的;

(五)违反规定扩大水土保持补偿费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缴纳义务人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进行处罚。缴纳义务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六条 缴纳义务人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不免除其水土流失防治责任。

第二十七条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省(区、市)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二十九条 按本办法规定开征水土保持补偿费后,原各地区征收的水土流失防治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补偿费等涉及水土流失防治和补偿的收费予以取消。

第9篇

由于2008年金融危机的巨大冲击,我国传统产业一度低迷,经济发展缓慢。为缓解传统行业的产能过剩,提高行业的集中度,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国家出台一系列的政策,来鼓励产业创新,支持高新技术产业,从而增强国际竞争优势。而战略新兴产业是离不开国家的政策支持的,特别是税收优惠政策的激励。如在技术研发、自主创新、成果转化等新兴产业发展重要环节,加强税收制度对新兴产业自主创新?A激励程度,充分发挥税收优惠政策,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进战略新兴产业的发展。

二、税收激励政策对新兴产业发展的影响

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的包含了融资、技术研发、成果转化、产品销售以及收入分配等若干环节。国家可以制定各种税收激励政策来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如通过税前扣除研发费用可以刺激企业的研发投入;减征有关的技术转让税费,可以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给予战略性新兴产品增值税低税率优惠,有助于新兴产品开拓市场等。美国经济学家马丁?费尔德斯坦(Martin Feldstein,2006)通过在国家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方面税收政策的研究,指出了税收优惠政策有助于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所以要充分发挥税收优惠的重要的作用,降低企业在新兴行业方面的投资风险,引导更多的风险投资投入到新兴行业里?恚?推进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

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一)税收政策对鼓励投入的激励不够

1.促进新兴产业资金流入的激励政策不明确。主要表现在营业税上,金融保险业现统一征收5%的营业税,而国家没有针对战略新兴企业贷款的优惠政策。目前只有对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置费才免缴营业税,这也影响投资者投资新型环保产业的积极性,不利于资金的流入。

2.在研发阶段,企业承担的税负较重。战略性新兴产业在发展初期,需要为建造专业基础设施承担3%的建筑业营业税,且在后期还需缴纳一定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这些都不利于刺激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投入。

(二)支持成果转化的税收政策不完善

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税收政策力度不够完善,对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以科技成果获取股份或出资比例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在获得分红时,要征收个人所得税。只是在纳税时间上给予了一定的延期,而不是税收优惠,从而大大降低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税收激励力度。而实际上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的科技研究比较倾向学术研究,不利于转化为真实的科技产品,而企业才是众多有实力人才的聚居地,拥有着创新的强大实力,但现有税收政策却不利于企业的创新与成果转化。

(三)税收缺乏对科研人才培养的系统性激励

在对科研人员获奖减免税上限制条件过严,免税项目太少,仅限于国际组会只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奖金。这样就大大打击了科研人员从事科技工作的积极性;在鼓励个人风险投资方面缺少应有的政策扶持。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需要很多尖端的高科技人才,可是培养一个高科技人才更多的教育费用,国家并并没有这方面的政策支持,不利于激励高端科研人员的养成。

四、激励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税收对策

(一)完善融资阶段的税收激励政策

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技术研发与开拓市场初期风险较高,商业银行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行业贷款审批非常严格。同时,我国资本市场机制还很不完善,风险投资市场规模小,从而导致战略新兴产业融资难的现象,所以需要国家给予财税政策的扶持。一方面,金融机构为技术创新研发贷款利息收入免税。可以考虑对金融机构为研发企业、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的研发活动提供贷款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免税。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向战略性新兴产业提供的科技保险收入免税。

(二)完善研发环节的税收激励政策

1.计提技术开发准备金。企业的技术研发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和人力物力,一旦研发失败,承受的损失也是很大的。为了防范风险,可以借鉴国外做法,计提企业“技术开发准备金”。

2.加大研发费用和广告宣传费用的扣除标准。为了更加体现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扶持,加快其发展,可以在目前税法规定的基础上适当提高研发费用的扣除比例。如对其研发费用增长部分,再给予50%的税前抵扣优惠。并建议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广告宣传费用可以在应纳税所得额前据实扣除,从而调动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市场推广积极性。

3.减免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战略性新兴产业在研发环节,需要建造研究实验室和厂房等设施,承担着一定的风险。因此,建议扩大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优惠范围,规定只要是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都可以减免一定年限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4.给予??值税低税率优惠。因战略性新兴产业作为一个高附加值产业,所以若实行增值税低税率优惠,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增值税给战略性新兴产业带来的不便。同时,可以加大对出口的战略性新兴产品出口退税的优惠政策力度,允许其出口可以全额退税,以此助战略性新兴产业打开国外市场。

(三)促进成果转化环节的税收激励政策

1.税前列支一定比例的成果转化费用。为了提高科技成果的转化率,刺激企业成为研发活动的主体,降低科技成果的转化风险,可以允许企业在税前列支一定比例的科技成果转化费用,可以在税前扣除。

2.高新科技产品予以减征。对于符合未来发展需要的高新科技产品,允许其按销售收入15%的比例在税前减征。这样能够减轻企业推广产品的税收负担和推广风险,提高战略性新兴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四)细化人才队伍培养和引进的税收激励政策

1.计提研发培训费或提高职工教育经费计提比例。战略性新兴产业比一般企业对员工投入的培训资金会多几倍,故建议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计提一定比例的研发培训费或提高教育经费计提比例。这样一来,能有效减轻战略性新兴产业面对大量职工培训经费的压力,刺激培养高科技人才的积极性,从而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

2.实行股权激励收入免税。因为现有的税收激励政策并没有真正减免税,只是延长了纳税时间。只有实行股权激励收入免税,个人转让技术产品免税等,方能让税收减免落到实处。

3.高端人才教育支出实行税前扣除。为了吸引更多的精英加入到建设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行列,建议允许高端人才的高等教育支出可以按照一定的标准与比例在个人参加工作后的一定年限内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逐月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