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好期刊网,发表咨询:400-888-9411 订阅咨询:400-888-1571证券代码(211862)

高中生劳动教育的具体建议集锦9篇

时间:2023-07-21 17:13:39

高中生劳动教育的具体建议

高中生劳动教育的具体建议范文1

论文关键词:教师权益保护现状;问题;建议 

 

教师是学校的灵魂,对于学校的发展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而教师权益保障问题直接关系着教师群体的工作积极性、工作条件、生活水平以及职业生涯规划,因此意义重大。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如何,关系着我国教育事业的兴衰成败,从而也关系着我国现代化建设事业的成败。 

 

一、我国高职教师的权益保护现状 

 

1.高职教师的法律地位 

在我国推行事业单位聘用制以前,我国实施的是高职教师终身任用制,只要能担任高职教师工作,就不存在下岗、失业等问题。2000年6月,中央组织部和人事部、教育部联合下发了《关于深化高等教育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指出要在高等学校中全面推行聘任聘任制,学校和教职工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聘任合同,确立受法律保护的人事关系。聘用制旨在改变原来的行政管理关系,在学校与教师之间建立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能较好的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教师也有了与学校对话的机会和权利。 

2.高职教师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于1994年1月1日就正式-实施。“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是《教师法》的立法宗旨。其中第7条明确规定了教师享有的6项权利,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ffg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教师法》的各项待遇及保护教师政治及人身权利的法律措施等。 

在《教师法》实施后,我国又陆续颁布了一些法律法规保护教师权益。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33条明确规定了国家保护教师的合~-,ig益,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1998年颁布的《高等教育法》第一次明确的提出了对于高职教师合法权益的保障,第50条规定“国家保护高等学校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合法权益,采取措施改善高等学校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2008年1月1日颁布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第96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任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1995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法》是将教师与学校的关系排除在外的。《劳动合同法》作为劳动法的特别法,其在劳动合同方面的规定优先于《劳动法》适用,从而使高职院校教师的法律保障更加具备实质内容。 

3.高职教师权益保护途经 

教师权益受到侵犯时,我国法律上规定了如下几种维权途经: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诉、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工会投诉、提起民事诉讼、申请学校劳动争议调剂委员会的调解、向上级主管部门投诉。 

 

二、教师权益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1.平等的民事主体实质并不平等 

从法律规定来看,教师与学校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但是,由于《劳动合同法》上的劳动者本来就是弱势的一方,同时双方存在一种行政隶属关系、一种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教师在工作中接受学校的安排,必须服从学校的规章制度的管理,因此,教师与学校之间是无法在现实中达到真正的平等。实行聘用制在法律意义上保证了教师与学校之间的关系平等,教师与学校可以平等协商签订聘用合同,教师也可以提出聘用条件。但是,学校掌握了人事权,也掌握了是否同意签订聘用合同的决定权,也掌握了签订合同后是否续聘的决定权,在这种情形下,教师是无法与学校就劳动报酬、劳动条件平等协商的,聘用合同也无法真正体现教师的权益。 

2.教师权益经常受到侵犯 

高职行政人员的行政职能明显,基本不存在服务职能。学校对教师的干预太多,导致教师教育教学活动的自由经常受到影响,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自由度也比较有限。高职升学率不断提高,学生就业压力大,使教师在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时经常受到干扰。由于高职对教师的行政职能的强化,教师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的权利基本等同于空中楼阁。教师工资不低于公务员工资水平的规定,在现实中更加无法实现。 

3.教师权益救济途径不畅通 

虽然在法律意义上规定了多种途经可以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但是,这些途经并不是条条畅通。如1995年原国家教委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提出的申诉,由其所在区域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受理。省、市、郊教育行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应当确定相应的职能机构或者专人负责,依法办理教师申诉案件。行政机关对不属于其管辖范围的申诉案件,应当移交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办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因申诉管辖发生争议的,由涉及管辖的行政机关协商确定,也可由他们所属的同一级人民政府或者共同的上一级主管机关制定。”由上可知《意见》并没有规定具体接受申诉的教育行政部门;到底是由哪一级的教育行政部门来指派工作人员《意见》意见也没有指明;而且对于有管辖权争议的案件最后应该交给和人来处理,《意见》也没有落实,只是用了“相关机构”来指代,在这种模糊的条件下教师应该向何处去申诉自己的合法权益?又如目前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与本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本法执行。”《劳动合同法》也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但是,就是这个“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导致了教师有可能在某些权益上排除在《劳动合同法》之外。《劳动法》更是没有将教师纳入到其调整范围中来。这样就出现了严重的问题:教师权益受到侵害时,教师可以依法申请仲裁,程序上的权利受到保护了,但是实体上则无法保障教师的权利,因为教师无法适用《劳动法》也可能在某些方面无法适用《劳动合同法》,最为浅显的例证就是教师的待遇低于公务员待遇这种违法情形发生时,教师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呢?又有谁能帮教师维护这个合法的权益呢? 

 

三、建议 

 

1.赋予高职教师公务员身份。日本、美国、德国、法国等发达国家的教师具有公务员身份,教师享有较高的社会地位,可以终身任职,教师与学校之间的地位平等,学校不具备直接聘用和解雇教师的权利,因此,在双方的关系上,教师具有平等争取自己权利的先天优势。因此,我国如果能赋予高职教师公务员身份,将教师纳入公务员体系管理,这样就能解决教师与学校之间地位不平等的难题,从根源上解决教师权益保护。 

高中生劳动教育的具体建议范文2

关键词:戒毒模式 强制隔离脱瘾戒毒劳教戒毒

问题是当今世界各国共同面临的社会痼疾,是全球性的一大公害。我国政府和国际社会一样,对采取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四禁并举,堵源截流、严格执法、标本兼治”等一系列强有力的措施,充分运用强制戒毒、劳教戒毒等多种戒毒教育模式,采取形式多样的戒毒治疗措施,使一大批吸毒人员戒除了毒瘾,在很大程度上控制了在我国的泛滥。但我国的禁吸戒毒工作,特别是当前的现状,迫使人们对当前戒毒教育模式进行比较,并提出完善的建议。

一、常规教育大队强制隔离戒毒脱瘾教育现状

强制隔离戒毒所名义上是由公安机关开办,但实际上是与企事业单位、武警、军队、地方医院甚至个人合资开办;一些地方的强制戒毒所条件较差,与看守所、治安拘留所、收容教养所合设;有些强制隔离戒毒所以赢利为目的,重经济效益、轻社会效益、收费混乱,甚至只要交钱即可走人,社会影响很坏;有些强制戒毒所管理教育混乱,甚至不能控制的流入,出现所内吸毒的严重问题;有些强制戒毒所仓促上马,条件简陋,不具备必要的医疗设备和专业戒毒医护人员;甚至存在严重的打骂、虐待戒毒人员现象。管理方面,绝大多数强制隔离戒毒所的教育模式较为统一,也较为单一,军事化的训练和劳动锻炼乎是康复的惟一手段。降低危害教育已经开展,但不够深入,治疗社区在某些戒毒所也有过一些尝试,但效果并不是很好。

二、强制隔离戒毒脱瘾教育模式与劳教戒毒教育模式之比较

(一)强制隔离戒毒脱瘾教育模式的好处

强制隔离戒毒所作为公安机关依法对吸食、注射成瘾人员进行生理脱毒、心理矫治、适度劳动、身体康复和法律、道德教育的行政强制措施执行场所,在提高戒毒效果、降低复吸率、帮助吸毒人员回归社会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一定成绩。其主要优势在于:强制隔离戒毒所的收戒量,减少了社区需求、遏制了黑市交易。强制隔离戒毒脱瘾过程中,吸毒人员的人身自由,客观上被限制在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内,除了接受治疗、教育、劳动康复外,也断绝了消费,实际上减少了所在社区的需求。如某所2005年日均在所戒毒200人,全年统计入所前每人每天平均消耗海洛因0.2 g,即:0.2 g×200人×365天=14600 g,该所2005年为当地减少海洛因需求14.6 kg。同时也说明,收戒的吸毒人员越多、在所戒毒时间越长,减少需求的量也就越大。如果某地的强制隔离戒毒所能够长期、最大限度地把当地的吸毒人员收入强制隔离戒毒脱瘾,也就萎缩了当地的地下消费市场,遏制了黑市交易。

(二)劳教戒毒教育模式的好处

多年的实践和研究证明,劳教戒毒具有特定的优势:1、劳动教养的期限比较适合科学戒毒的规律。吸毒者摆脱毒瘾包括生理脱毒、康复训练、社会帮教三个阶段,急性脱毒一般7-15天即可完成,稽延性症状可以在3-6个月内消除,行为矫正、摆脱心理依赖则需要较长时间,国际上公认在3年以上。劳教戒毒的期限适合劳教戒毒人员在生理和心理上获得较好的康复。同时,在相对较长的期限内有利于对劳教戒毒人员进行综合教育改造和心理治疗。2、劳教场所具有封闭的环境,使戒毒者与隔绝,能够创造有利的戒毒环境。3、劳教场所具有严格和较完善的管理教育制度,具有比较完备的管理教育和生活设施,有利于戒毒者的改造、治疗和康复;

三、进一步完善两种教育模式的建议

(一)常规教育大队强制隔离戒毒脱瘾教育模式的建议

对吸毒者一律要由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脱瘾,是我国对待吸毒的基本态度,也是我国强制隔离戒毒脱瘾教育模式的主体部分, 强制隔离戒毒脱瘾在我国的常规教育大队禁吸戒毒工作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严重不足,必须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改进:

1、明确目的、加强领导。要统一对强制戒毒目的的认识,基于强制隔离戒毒脱瘾的特殊地位, 强制隔离戒毒脱瘾的目的应该这样表述:教育、警示吸毒高危人群;打击初吸、偶吸人员,展示国家禁毒的决心;为成瘾初期的吸毒者的防复吸提供一定的技能;为戒毒学员提供完整的降低危害教育,以减少其社会危害性;为吸毒人员进入治疗集体进行进一步的治疗打下基础。同时,各级公安机关应该充分认识到强制戒毒所在禁毒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和地位,经常研究戒毒所工作,把戒毒所工作放到重要位置来抓。禁毒业务部门要经常检查、指导戒毒所工作,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2、加强强制戒毒所队伍建设。首先,应重视戒毒所的领导班子建设,配备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工作经验丰富,有较强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的优秀民警担任戒毒所的领导;其次,上级公安机关应按要求的比例配齐戒毒所民警与医护人员;第三,采取多种形式,提高戒毒所民警素质。政治素质方面,要加强戒毒所民警的政治理论教育和学习;业务素质方面,要采取岗位培训、自学和综合素质培训相结合的方法,提高民警的戒毒业务水平、管理水平和综合素质。

(二)对劳教戒毒教育模式的建议

劳教戒毒在戒毒期限上相对较为科学,戒毒环境也是其他戒毒场所无可比拟的。据调查,在强制隔离戒毒脱瘾、劳教戒毒的教育方式中,劳教戒毒的复吸率最低。随着时间的推移,强制隔离戒毒脱瘾的高复吸率会导致劳教戒毒人数的不断增加,比重越来越大的复吸人员需要由劳教戒毒去解决。因此,劳教戒毒必然也应该成为我国戒毒体制的主体。基于以上理由,参考国外戒毒工作经验,我们建议:1、在法律依据方面,如前所述,可以修改《关于禁毒的决定》第八条,改“强制隔离戒毒脱瘾后复吸的可以实行劳动教养”的“可以”为“应该”,同时由国务院出台《劳教戒毒办法》,从而形成自愿、强制、劳教三位一体的戒毒法律体系;2、建议设立专门的、大型的戒毒劳教所,集中戒毒医疗、管理、设备的优势,对吸毒劳教人员进行全方位的矫治;

通过以上对在常规教育大队开展强制隔离戒毒脱瘾教育模式与劳教戒毒的教育模式的调查分析,可以看出戒毒工作是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不可能在短期完成,也不可能由某个单一的模式来完成。戒毒教育模式的管理对象、管理手段不同,两者之间互有利弊,是相互补充、相辅相成的关系,两者缺一不可,戒毒教育模式共同构成了我国戒毒体系的主体。但由于这两种戒毒教育模式都有这样或那样的不足,所以必须对此进行改革,使其为我国的禁吸戒毒工作做出更大的贡献。

参考文献:

[1]林贤浩.禁毒工作的经济学思考[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4,(02).

[2]齐磊.“无毒中国”缘何不再? [J].甘肃社会科学,2005,(06).

高中生劳动教育的具体建议范文3

泸州市劳教所曾镒秀

吸毒对于当今社会的危害盛于瘟疫,强调对吸毒成瘾者毒瘾的戒除是目前世界各国的普遍态度,衡量戒毒体制成败的最好标准是毒瘾戒断率的高低。劳教戒毒是我国禁毒斗争系统工程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教育、感化、挽救吸毒者,遏制毒害蔓延,净化社会风气发挥着特殊的、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由于劳教戒毒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亟待研究和解决的问题,值得我们认真思考。

一、劳教戒毒在我国戒毒体系中居于重要地位。目前,劳教戒毒已经成为我国主要戒毒方式之一,但是它尚非我国戒毒体制的主体,这是与劳教戒毒的优势和治理吸毒问题的需要不相称的。据调查,在自愿戒毒、强制戒毒、劳教戒毒三种戒毒方式中,劳教戒毒的复吸率最低。以笔者在劳教所工作的切身体会,综合诸多专家学者的研究调查成果,完整的戒毒过程应包括生理脱毒、心理脱毒和善后辅导3个阶段,要彻底戒除毒瘾需要在无毒的环境中接受至少3年时间的心理治疗。劳教戒毒不仅在戒毒期限上相对较为科学,它所创造的良好的戒毒环境也是其他戒毒方式所无可比拟的。随着时间的推移,强制戒毒的高复吸率会导致劳教戒毒人数的不断增加,比重越来越大的复吸人员需要由劳教戒毒去应对。因此,劳教戒毒必然也应该成为我国戒毒体制的主体。

二、劳教戒毒的内在优势在我国戒毒体系中独领风骚。多年的戒毒工作实践足以证明,在我国现行的自愿戒毒、强制戒毒、劳教戒毒三种戒毒方式中,劳教戒毒在我国戒毒体系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突出。其中最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因为劳教戒毒具有其他戒毒方式所不可替代的五大优势。一是劳动教养的期限比较适合科学戒毒的规律。吸毒者摆脱毒瘾包括生理脱毒、康复训练、社会帮教三个阶段,急性脱毒一般7-15天即可完成,稽延性症状可以在3~6个月内消除,行为矫正、摆脱心理依赖则需要3年以上的较长时间。劳教戒毒的期限适合劳教戒毒人员在生理和心理上获得较好的康复。同时,在相对较长的期限内有利于对劳教戒毒人员进行综合教育改造和心理治疗。二是劳教场所具有封闭的管理环境,使戒毒者与毒品隔绝,能够创造有利的戒毒环境。三是劳教场所具有一套较为严格和完善的管理制度,具有比较完备的管理教育和生活设施,有利于戒毒者的改造、治疗和康复。四是劳教戒毒具有对吸毒者进行政治思想教育、职业技术教育、再就业培训等强大优势,有利于吸毒人员回归社会后尽快获得谋生机会,以摆脱毒品和“粉友”的诱惑。五是劳教场所具有一支严格执行党的政策、政治素质良好、改造经验丰富的干警队伍,这是劳教戒毒工作取得成绩并不断发展的强有力的保证。正因如此,劳教戒毒制度的发展与完善正日益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

三、劳教戒毒适用对象的规定不尽合理。《关于戒毒的决定》第8条规定,“强制戒毒后又吸食、注射毒品” 的对象适用劳教戒毒。而强制戒毒却并非完整的戒毒过程,通过强制戒毒后的高复吸率是我们不得不面对的严峻事实,强戒失败尤其是多次强戒失败的经历不仅会造成非常大的负面影响,还极有可能严重挫伤吸毒成瘾者的戒毒积极性。必须强制戒毒失败后才可能适用劳教戒毒,其结果必然是错失最佳戒断时机。吸毒成瘾者经过长时间的多次吸毒、反复戒毒经历后,吸毒者的戒毒动机也就会下降到一个相当低下的水平,进而形成一个恶性循环。显然,“强制戒毒后又吸食、注射毒品” 的才适用劳教戒毒的规定应作相应的调整。

四、劳教戒毒兼具强制戒毒措施的性质。劳动教养的性质在创始之初,它既是一种强制性教育改造措施,也是一种安置就业的方法。80年代初,劳动教养的性质被确定为一种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和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方法。这种提法放弃了安置就业,明确了劳动教养行政措施的性质。90年代初,提出对劳动教养人员按照“教育、感化、挽救”的工作方针,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1991年国务院的《中国人权状况》提出“劳动教养不是刑事处罚,而是行政处罚”,此后国务院又认定劳动教养所是国家治安行政处罚的执行机关。实际上又确认劳动教养是一种治安行政处罚措施,这也就规定了劳教戒毒的性质。因为劳教戒毒还承担了强制戒除毒瘾的功能,因此劳教戒毒还具有了强制戒毒措施的性质。

五、劳教戒毒在性质上区别于强制戒毒措施。目前,劳教戒毒主要还是一种治安行政处罚措施,其强制戒毒措施的性质居于从属地位,这一点首先可从立法对劳教戒毒的表述中看出。《关于戒毒的决定》第8条规定:吸毒成瘾者强制戒除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可以实行劳动教养,并在劳动教养中强制戒除。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有关问题的通知》第1条标题是“严禁吸食、注射毒品,坚决依法查处吸毒违法人员”。其具体内容规定“强制戒毒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要依法送劳动教养。”其次,劳教戒毒本质上还是劳动教养,只不过是比普通劳动教养多了一个“在劳动教养中强制戒除”毒瘾的要求。再次,在司法实践中,劳教戒毒与普通劳教实际上也并无太多区别,其强制戒毒措施的性质并不明显。目前的劳教戒毒是劳动教养工作体制的一部分,它与普通劳教相比,无论是在管理、教育、生活卫生、医疗、生产等各方面,实际区别不大。

六、劳教戒毒归属行政处罚是一个误区。首先,毒瘾是否戒断是衡量劳教戒毒工作成败的关键。吸毒劳教人员解教后又复吸毒品,能说劳教戒毒是成功的吗?其次,以严厉的处罚措施来对付吸毒问题,结果并非奏效,它既不能遏制吸毒蔓延的趋势也无助于毒瘾的戒除。再次,处罚吸毒者在法理上欠缺充足的依据。从笔者对本所426例吸毒成瘾人员进行的调查表明:吸毒原因仅为好奇心驱使的为65%,受他人影响或赶时髦的为19%,两者即占了84%的大多数。有些吸毒者甚至是被引诱、教唆、欺骗或强迫而染上毒瘾的,因此,吸毒者在理论上被视为一种无被害人犯罪,吸毒者本身也是毒品的受害者,由此可以说绝大多数吸毒者都是欲罢不能。

七、普通劳教制度与劳教戒毒工作不相适应。劳教戒毒工作发展迅速,吸毒类劳教人员激增并成为劳动教养收容的主要对象只是近几年的事,而整个劳动教养制度,如工作方针、管理教育、生活卫生、医疗、生产等等大都是以普通劳动教养人员为对象,总结几十年的经验而构建的。但是,从近年来劳教场所收容教育改造吸毒劳教人员的实践看,吸毒劳教人员作为劳教人员中的一种新类型,他们的违法原因、思想表现、年龄结构、文化程度以及个性特征等方面与普通劳教人员有较大区别,尤其是在生理上、心理上和行为上与普通劳教人员明显不同。劳教戒毒工作的这些新特点,要求采取相应的,当然也是不同于普通劳动教养的管教、医疗、生产等工作模式。但是在对吸毒劳教人员的管理教育等方面,目前尚缺乏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原有的管理教育制度和措施有许多方面不适应,在实践中存在许多困难和矛盾。从某种程度上说,现行的以普通劳教人员为对象构建起来的劳动教养制度,尤其是在具体工作模式和规定上,难以适应新形势下的劳教戒毒工作。

八、劳教戒毒在期限上并无特殊规定。1979年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指出:“劳动教养的期限为一至三年,必要时得延长一年”。实践证明,要彻底戒除毒瘾,一般需要在无毒的环境中矫治不低于3年时间。劳教戒毒相对于其他戒毒模式,最大的优势在于其戒毒期限上。但是由于缺乏适应劳教戒毒特点的期限规定,实践中对于劳教戒毒的期限在1-3年的幅度内适用不一。需要指出的是,1-3年的教期仅为劳动教养的宣告期限。由于被劳教戒毒者,在投送劳教时,大多已在公安强戒所羁押过一段时间,加上劳教期间通过奖惩考核可能获得的减期、提前解教等方面的原因,实际执行的劳教期限一般都不会有3年,这就意味着,劳教戒毒的期限优势大打了折扣。

九、劳教戒毒治疗费用缺乏保障机制。毒品会严重损害吸毒者的身体健康,吸毒劳教人员大都食欲不振、体质很弱、抵抗力差,在其康复、治疗的过程中营养需求量远远超过普通劳教人员。因为长期、反复吸毒,吸毒劳教人员大都不同程度的染有很多疾病需要治疗。因此,吸毒劳教人员戒除毒瘾所需药物的费用的确不是一笔小数目。然而,根据现行政策,国家对送劳教戒毒者没有收取戒毒费用的规定,劳教戒毒治疗费用又缺乏财政保障,治疗费用无来源。目前,劳教场所吸毒劳教人员的生活、医疗费用与普通劳教人员并无区别。吸毒者由于长期吸毒耗资巨大,没有多少人可以承担得起吸毒的开销,再者,吸毒人员在劳教前都经过公安机关强制戒毒,大部分还曾经自愿戒毒,有的还是强戒、自戒多次,因此可以说绝大多数吸毒劳教人员都是一贫如洗。经费压力所带来的困难是目前劳教戒毒工作最突出的问题之一。没有经费保障,劳教戒毒工作的顺利进行真可谓举步为艰。

十、关于重构我国戒毒体系的建议。

1、着手戒毒立法。当前,我国戒毒立法非常薄弱,由于缺乏戒毒工作的统一立法,自愿戒毒、强制戒毒、劳教戒毒各自为政,而自愿戒毒还缺乏有力的法律依据,这种状况严重阻碍戒毒工作的发展,迫切需要改变。立法机关应抓紧制定我国的统一戒毒法,鉴于戒毒工作涉及吸毒成瘾者的人身自由,根据2000年颁布的《立法法》,这一立法工作应由全国人大进行,不宜再以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形式出现。

2、改革自愿戒毒。我国目前一些地方医疗单位开办的自愿戒毒机构主要是以赢利为目的,这是自愿戒毒弊端丛生的主要原因之所在。建议不允许以赢利为目的的自愿戒毒机构存在,实现自愿戒毒向公益性质的转变。

3、完善劳教戒毒。我国目前进行的以劳动教养的方式戒毒,对于遏制毒害蔓延,净化社会风气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正日益引起社会各界的重视。鉴于劳教戒毒与普通劳动教养的重大区别,建议劳教戒毒从普通劳动教养中分离出来,改革为一种完全意义上的强制戒毒措施,淡化其处罚色彩。建议把强制戒毒纳入劳教戒毒体系,作为劳教戒毒工作的第一步,其主要任务是实现吸毒成瘾者的生理脱毒。待进行一段时间的生理脱毒后再转入心理脱毒和不良行为的矫治。建议根据完整戒毒过程的要求和需要,把劳教戒毒期限改为3--5年。在戒毒劳教所普遍引入治疗社区,集中戒毒医疗、管理、设备的优势,对吸毒劳教人员进行全方位的康复治疗和行为矫治,以最大限度的降低复吸率、遏制毒害蔓延。要下大力气加强劳教戒毒的“向后延伸”工作,劳教戒毒场所和社会帮教组织要注重对回归社会后的戒毒人员的善后辅导和监督工作,避免戒毒成果功亏一篑。

4、强化保障机制。由于戒毒经费的保障直接关系到戒毒工作的顺利进行,建议大张旗鼓地加强对禁毒工作的宣传力度,让全社会都积极参与戒毒工作,建立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家属或者吸毒者个人的全方位、多层次、多渠道的戒毒经费保障体制。建议开展类似 “希望工程”的活动,着重加强戒毒经费的募捐工作,扩大戒毒经费的社会来源,切实保障吸毒成瘾者毒瘾戒断率的不断提高,从根本上促进社会风气的进一步净化。

本文作者:四川省泸州市劳教所副政委 曾镒秀

联系电话:08302700282 传真电话:08302701935

邮政编码:646000

高中生劳动教育的具体建议范文4

关键词:校企合作办学;法律制度;建设

中图分类号:G64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0845(2012)04-0077-03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要求制定促进校企合作办学的法规,推进校企合作的制度化。《职业教育法》实施以来,我国国家层面曾制定了数十个有关职业教育的政策文件,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各地实际也颁布实施了若干地方性法规或规章,这些政策文件和地方立法包含有大量的但成熟程度不同的校企合作办学制度。现通过对中央校企合作政策和地方校企合作立法的文本梳理,提炼出部分较为成熟的政策和法律规定,以为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律制度的建设提供借鉴。

一、关于政府统筹扶持的制度

2002年《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16号)要求,在国务院领导下,建立职业教育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职业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2004年《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职业教育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国函[2002]41号)同意建立由教育部牵头的职业教育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统筹协调全国职业教育工作,及时研究解决职业教育的有关问题。2004年《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教职成[2004]12号)提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职业教育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形成有关部门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2008年通过的《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第六条也规定,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职业教育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本地区校企合作的规划、资源配置、经费保障和督导评估等工作。对于职业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学术界多有诟病,认为这种联席会议因“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没有实际决策权力,没有具体的执行或工作机构,并且成员单位的组成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中央层面的职业教育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由教育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农业部和扶贫办组成,却没有税务部门,导致它在实践中并没有真正地起到统筹协调职业教育工作的作用,说明校企合作工作还没有真正得到税务、财政等部门的应有重视[1]。虽然职业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没有起到应有的综合协调作用,但建立这种制度的宗旨应是值得肯定的。职业教育是一种跨界的教育,既跨越教育与企业,又跨越教育行政部门与人力资源、财政和税收等其他政府有关部门,需要有一个权威的综合协调机构。因此,借鉴职业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安排和实施的经验教训,在制定校企合作法律制度时,应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教育、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科技和行业等部门联合组成的职业教育统筹协调及其具体工作或执行机构(最好隶属于政府综合部门),并负责研究和制定推行校企合作的有关政策和法律措施。

2005年《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要求,对支付实习学生报酬的企业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2006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学生实习报酬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07号)和2007年《关于印发〈企业支付实习生报酬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42号)规定,合作企业支付给学生实习期间的报酬,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2009年《甘肃省职业教育发展条例》第十九条也规定,对支付实习学生报酬的企业,给予相应税收优惠;合作企业享受税前扣除实习生报酬的税收优惠措施,体现了国家发展职业教育、对合作企业激励的态度。虽然这项措施由于在实施环节设置了不便操作、不甚合理的限制性条件,如要求企业或学校必须为每个实习生独立开设银行账户,企业支付给实习生的货币性报酬必须以转账方式支付,记账凭证应附有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的缴付凭证,等等,使其在实践中没有得到真正落实[2],但不能以此否定这项措施本身的合理性。建议在制定校企合作法律制度时,对该项措施予以明确规定,同时对这项措施的实施条件和程序加以完善,使其能够真正落到实处。

二、关于行业协调指导的制度

行业是建设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重要力量。关于行业协会、商会、同业公会等行业组织对职业教育的协调指导作用,2002年的《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2002年的《教育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发挥行业、企业在职业教育和培训中作用的意见》(教职成[2002]15号)、2005年的《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2011年的《教育部关于充分发挥职业教育行业指导作用的意见》(教职成[2011]6号)、2004年通过的《上海市职业教育条例》第七条、2007年通过的《天津市职业教育条例》第二十八条、2008年的《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第十二条等中央政策和地方立法皆作出了规定。如2002年的《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提出,行业组织受政府主管部门委托,开展行业人力资源预测,制订行业职业教育和培训规划,指导行业职业教育、职工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及参与相关专业的课程教材建设和教师培训,等等。又如2007年的《天津市职业教育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业协会、商会、同业公会等行业自律组织应当根据本市职业教育发展规划,开展行业人才需求预测,结合本行业发展需要,制订行业职业教育培训计划,协助主管部门组织、指导行业职业教育与培训工作。通览上述政策和法律文件可知,这些文件都规定了行业组织对职业教育的如下两项协调指导工作:一是开展行业人力资源预测,二是制订行业职业教育和培训规划。笔者建议,在今后制定校企合作法律制度时,对此应予以吸纳。

国家和地方部分政策或法律文件还规定了行业组织的其他协调指导工作内容,但有的内容过于宏观或原则,缺乏操作性,还需要一定的立法考量或法律技术的处理,目前还不适宜直接转化或吸纳进法律规范。如规定行业组织应“组织和指导行业职业教育与培训工作”和应“参与校企合作项目的评估、职业技能鉴定及相关管理工作”等。

三、关于学生赴企业实习的制度

2005年的《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要求,大力推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培养模式,改革以学校和课堂为中心的传统人才培养模式;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学生最后一年要到企业等用人单位顶岗实习,高等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实训时间不少于半年;等等。2008年的《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的若干意见》、2009年的《教育部关于加快高等职业教育改革,促进高等职业院校毕业生就业的通知》(教高(2009)3号)等文件进一步强调了学生顶岗实习的重要意义。

一些省综合各地的地方法规或规章,还制定了除具有上述内容的其他规定。如1999年通过的《云南省职业教育条例》第十三条: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接纳相关职业学校的学生进行实验和实习,对参加实验和实习的学生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安排学生从事过重、有毒和有害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1999年的《江苏省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安排未成年学生实习的企业,应当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参照国家对未成年职工保护的有关规定执行;2000年的《山东省职业教育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对实习学生提供技术指导,对于顶岗实习的学生应当给予适当的劳动报酬;2008年通过的《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第八条和第十条规定:职业院校应当加强对实习学生的职业道德教育和安全教育,为实习学生统一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指派指导教师,实习学生和实践教师应当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保守企业商业秘密,禁止企业安排实习学生从事不符合实习特征或者与实习内容不一致的劳动生产;2009年的《甘肃省职业教育发展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支付实习学生报酬的企业,应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

综合上述政策和法律规定,对于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政策制定和立法者的总要求是:1)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在校的最后一年要到企业等用人单位顶岗实习,高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时间不少于半年。2)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接纳相关职业学校的学生进行实验和实习。对参加实验和实习的学生应当提供实训场地、设备设施和技术指导,应当做好实习前的安全培训工作,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当做好实习期间的学生管理工作。安排未成年学生实习的单位,应当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参照国家对未成年职工保护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得安排学生从事过重、有毒、有害、超时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禁止安排实习学生从事不符合实习特征或者与实习内容不一致的劳动生产。对于顶岗实习的学生,应当给予适当的劳动报酬。3)职业学校应当加强对实习学生的职业道德教育和安全教育,应当配合接受学生实习的单位,做好学生实习期间的管理工作。4)实习学生应当遵守企业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保守企业商业秘密。笔者建议,在制定校企合作法律制度时对上述规定应予以吸纳。

四、关于教师专业实践的制度

关于教师专业实践的制度,2002年的《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要求,要有计划地安排教师到企事业单位进行专业实践和考察,提高教师的专业水平。2004年的《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教职成[2004]12号)、2005年的《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和2011年的《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完善职业教育教师培养培训制度的意见》(教职成[2011]16号)皆规定,职业院校专业教师每两年必须有两个月以上时间到企业或生产一线进行实践。2006年的《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继续要求,增加专业教师队伍中具有企业工作经历的教师比例,安排专业教师到企业顶岗实践,积累实际工作经历,提高实践教学能力。1999年的《云南省职业教育条例》第十三条、《江苏省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和2007年的《天津市职业教育条例》第十五条皆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接纳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教师实践;1999年的《云南省职业教育条例》第十三条还规定: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对参加实验的教师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2007年《重庆市职业教育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建立职业学校教师持证上岗和专业实践的制度,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教师应当定期参加专业实践活动。2008年通过的《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第八条规定:职业院校应当建立教师到企业实践的制度,专业教师到企业或生产服务岗位实践每两年不少于两个月;职业院校应当加强对实践教师的职业道德教育和安全教育;实践教师应当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保守企业商业秘密。2009年的《甘肃省职业教育发展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实行职业教育教师实践制度,职业教育专业教师每两年应当有两个月到企业或者生产一线参加实践活动。

对上述政策和法律规定的内容加以概括,可以表述如下:1)职业院校专业教师每两年必须有两个月以上时间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进行实践。2)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接纳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教师实践,对参加实践的教师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3)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对实践教师的职业道德教育和安全教育。4)实践教师应当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保守企业商业秘密。对上述内容,笔者建议,在制定政策和法规时应予以采纳。

另外,2002年的《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要求,职业学校教师职务资格评审要突出职业教育特点,改进评审办法。2004年的《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中规定:职业院校专业教师每两年必须有两个月以上时间到企业或生产一线进行实践,并作为教师提职、晋级的必要条件。地方人事、教育、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要按照相关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的要求,制定符合实际需要的各类职业院校教师职务评聘办法。201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要求,要完善符合职业教育特点的教师资格标准和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办法。2011年《教育部关于推进高等职业教育改革创新,引领职业教育科学发展的若干意见》(教职成[2011]12号)又具体要求,要将教师参与企业技术应用、新产品开发和社会服务等作为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的重要内容。1997年《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要实行教师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双职称制,聘任后享受相应的待遇;职业高中的教师应实行职称指标单列,独立评审评定。

上述政策或法律规定指明了职业学校教师职务资格评审的改革方向,要求将教师企业实践情况纳入职称评审,并授权地方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办法。这些规定可为中央或地方制定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定的法律制度提供借鉴。

参考文献:

高中生劳动教育的具体建议范文5

一、主要措施

(一)加强宣传教育,在提高思想认识上下功夫。进入分析评议阶段后,我局始终坚持正面教育、自我教育、开放教育原则,紧紧抓住提高党员思想认识这个关键,组织党员继续认真学习《》、先进性教育文件和各级领导的讲话精神,认真细致地做好党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并把思想政治工作同解决党员的实际问题结合起来,使党员在接受教育的过程中充分感受到党组织的温暖,激发搞好分析评议工作的积极性。同时,制定了分析评议阶段实施方案及详细的工作安排表,印发了分析评议阶段基本知识、党性分析写作等辅导材料,编制先进性教育活动简讯4期,向新闻单位和市先进性教育活动简讯投稿8篇,采用5篇,在宣传报道上做到了有形、有声、有色、有效果。通过广泛深入的学习和宣传教育,进一步统一了思想,提高了认识,为我局搞好分析评议阶段的工作奠定了较好基础。

(二)充分发扬民主,在广泛征求意见上下功夫。我们主要通过四种途径征求对两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和各支部、全体党员的意见:一是发放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征求意见表,以无记名方式征求局机关干部职工和二级单位班子成员的意见建议;二是召开劳动保障系统、社会保险、就业失业、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保障事务、职业培训6个口子的座谈会,广泛针劳动保障系统各单位、劳动保障服务对象的意见建议;三是向市直有关位和企事业单位寄送征求意见函,书面征求对劳动保障局和劳动保障工作的意见建议;四是通过单位主要领导与领导班子成员之间、班子成员互相之间、分管领导与分管科室(单位)之间、科室负责人与科室工作人员之间、党员与群众之间、党员与党员之间广泛交心谈心,互相征求意见和建议。对征求到的意见建议,我局进行了认真汇总梳理,并按要求层本资料权属,放上鼠标按照提示查看更多资料层进行了反馈。以归纳,这次共征求到意见建议20条,其中对劳动保障工作的意见建议10条,对局领导班子的意见建议4条;对党员个人的意见和建议6条。

(三)明确目标任务,在撰写党性分析材料上下功夫。为提高专题组织生活会和民主生活会的质量,我局积极引导党员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总书记提出的新时期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六个坚持”的基本要求和本单位、本支部、本岗位提炼出来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具体要求作为“尺子”和“镜子”,通过“群众提、组织点、自己找、相互帮”方式,结合自身实际和群众的意见建议进行对照检查,从理想信念、宗旨观念、组织纪律、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等方面,认真查摆问题,分析存在问题的根源,提出整改方向,认真写出书面党性分析材料。为了把党性分析引向深入,进一步增强党性观念,各党支部在召开专题组织生活会的基础上,专门召开 “党性分析会”,对党员个人的党性分析材料认真进行分析,深入查摆每个党员存在的问题和根源,找出整改方向,制定整改措施,然后,各支部书记对每名党员的党性分析材料逐一进行审核把关。另外,局党组书记对党组成员、党组成员对分管单位班子成员的党性分析材料层层进行审查把关。通过党性分析,促使党员对自身的问题找得更准,分析得更明,整改措施更有力,并取得实效。

(四)认真开好两个会议,在找准、抓住突出问题上下功夫。为了找准、抓住突出问题,提高专题组织生活会和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质量,会前做好了精心准备工作。一是组织党员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认真学习有关文件和政策,学习党的三代领导人关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部分论述,学习先进事迹,并用反面典型警示党员,从中启发、教育党员看到差距,消除思想顾虑。二是制定了专题生活会的方案,明确了会议主题,落实了会议内容,对党员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分析、反馈,为党员开展批评提供依据,做好心理准备。三是党员之间、党员领导干部之间积极开展谈心、交心活动,互相交换意见、交流心得、沟通思想。四是广大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联系各自的思想和工作实际,在撰写党性分析材料的基础上,认真准备会议发言提纲,确保会议不走过场。

在支部的专题组织生活会和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过程中,广大党员纷纷对照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具体要求,结合群众的意见、建议和各自的思想、工作实际,积极拿起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武器,从“团结—批评—团结”的愿望出发,开展积极健康的思想斗争。在自我批评中敢于动真,敢于亮丑,正确认识和估价自己;在批评中真心实意,实事求是,敞开思想,畅所欲言。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和良好的精神状态,带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带头检查理想信念、坚持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求真务实、联系群众和廉洁自律等方面的问题,带头深刻剖析思想根源和制定整改措施,以自身的模范作用,引导和推动广大党员积极自觉地搞好分析评议。对于来自同志间的批评意见,大家都能够本着“言者无罪,闻者足戒”,“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态度,虚心听取,认真反思,使专题组织生活会和民主生活会始终在严肃认真、民主和谐的气氛中进行。不少党员反映,这次的两个专题生活会是一次刻骨铭心的党性教育,终身难忘。会后,各党支部和局党组分别在各支部和全局干部职工大会上就专题组织生活会和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情况进行了通报,并按要求上报了有关材料。

(五)积极落实整改措施,在取得先进性教育实效上下功夫。在分析评议阶段,我局广大党员和各级党组织一方面深刻反省,自我剖析,直面不足,自加压力,针对民主评议阶段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和自身查找到的突出问题,按照有本资料权属,放上鼠标按照提示查看更多资料条件立即整改、暂没有条件作出计划限期整改、不符合规定认真解决释的原则,制定了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明确了整改时间,落实了整改责任,大力解决好理想信念、宗旨观念、工作作风、廉洁自律、政治业务学习和服务群众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为进一步努力提高党员的综合素质和为人民服务的本领增添了活力和动力,为下一步整提高和确保整个先进性教育活动提供了保障。

二、工作成效

通过分析评议工作的深入开展,我们取得了以下成效:

(一)进一步提高了党员的政治思想素质。通过进一步学习培训和开展党性分析、民主评议及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全体党员进一步明确了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的目标、任务和要求,进一步加深了对“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内涵、精神实质的认识和理解,党员的宗旨意识有了进一步的增强。大家进一步统一思想,端正态度,自觉加强理论学习,增强政治敏锐性和鉴别力,在工作中努力提高服务水平,党员的理论修养和综合素质有了显著的提高。

(二)进一步加深了对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认识。通过组织全体党员认真学习和讨论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三个标准,反馈群众意见建议,互相交心谈心和沟通思想,以及党员领导干部对广大党员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使全体党员进一步社会化了对了新时期党员保持先进性的标准,大家一致认为,劳动保障系统新时期党员先进性,必须具备坚定不移的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必须具备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坚定信念;必须具备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要有爱岗敬业、与时俱进的精神风貌;要有脚踏实地、真抓实干的工作作风;要有严于律己、廉洁清正的道德品质。党员要带头把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标准落实在行动上,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当好勤奋学习、努力工作、开拓创新、廉洁自律的表率。

(三)进一步形成了批评与自我批评的良好风气。为做好党员的民主评议工作,每一位党员认真写好党员党性分析资料,在全体党员民主评议会上,每一位党员都在会上认真做好批评和自我批评,重点查找出自己存在的突出问题,剖析思想根源,明确自己今后的努力方向,并认真开展了批评和评议;局领导班子成员在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互相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同时,作为一名普通党员,也对每一位党员进行认真评议,全体党员受到了一次深刻的思想教育,批评与自我批评的风氛围进一步形成。

(四)进一步建立健全了局党组和各支部的规章制度。局党组和各党支部充分利用这次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有利时机,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重点建立党员学习、支部工作、党员作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党组议事规则、定期谈话谈心等制度,进一步完善了保持党员先进性常抓不懈的工作机制,初步实现了党组工作、支部工作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使各项工作有章可循,对增强支部尤其是领导班子的凝聚力和战斗力进一步夯实了基础,提供了保障。

(五)进一步促进了劳动保障各项工作。广大党员干部和各级党组织以分析评议工作为动力,以落实整改措施为手段,认真解决劳动保障服务对象和广大群众的意见建议,不断完善服务措施,拓宽工作思路,提高工作水平,大力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积极投身到为民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优质服务树形象等一系列活动中来,进一步展示了共产党员的良好形象,较好地推动了劳动保障工作的开展。

三、存在的不足及改进措施

高中生劳动教育的具体建议范文6

[关键词]高职毕业生 就业问题 制度选择

总体来看,与普通本科生相比,高职毕业生的就业率低、就业质量不高。这已成为制约我国高职教育更进一步发展的突出问题。选择什么样的制度才能提升高职毕业生的就业率和就业质量,也因此成了一项重要的研究课题。我们认为,要解决高职毕业生就业问题,必须在各相关领域重新进行有助于促进高职毕业生就业问题解决的制度选择,各级政府要深刻地认识到解决包括高职毕业生在内的就业问题是政府的责任,突出发挥政府的职能,从整体上为高职毕业生就业营造一种良好的制度环境。

一、各级政府应把就业作为社会经济运行和发展的优先政策目标,认真研究地方经济变化及其对技能型人才需求的变化,寻找其和高职院校的最佳结合点,加快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服务业和中小企业,扩大就业岗位供给

首先,基于经济增长不一定能拉动就业的认识,各级政府应把就业作为社会经济运行和发展的优先政策目标,整个社会的发展战略应该由追求速度转向以创造就业为中心的经济增长模式,实行能够最大限度地促进创造就业机会的经济增长模式,并把这一指导思想落实到对政府的问责和对政府官员政绩的考核上。其次,由于高职院校主要是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特别是在经济发达地区)的,各级政府要认真研究和把握地方经济变化及其对技能型人才需求的变化趋势,寻找地方经济发展和高职院校人才培养的最佳结合点,并以此作为进行相关经济决策的重要依据;各级政府及其教育部门要认真研究如何把经济发展与高职院校的人才培养以及解决高职毕业生的就业问题结合起来;建议由政府牵线,本着自主自愿和实现双赢的原则,尽可能地推动高职院校和地方企业合作,采用订单培养的模式,同时高职院校要坚持以劳动力市场需求为导向,把专业调整、人才培养和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紧密结合起来,真正形成面向市场办学的运行机制。再次,要积极支持、加快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服务业和中小企业,扩大就业岗位总数的供给。为了加快发展服务业,国务院最近颁布了《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它明确提出要“充分发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职业学校及有关机构的作用,推进国际交流合作,抓紧培养一批适应市场需求的技能型人才”。①而技能型人才特别是高技能型人才主要依靠高职院校来培养。各级政府要以深入学习和贯彻《意见》为契机,实现《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的“实现经济发展和扩大就业良性互动”的目标,积极支持和加快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服务业及中小企业。

二、完善劳动力市场制度,特别要加大推行就业准入制度的力度,建立劳动部门、工会组织和用人单位三方协调的机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人事争议处理规定》出台为契机,加强执法监察,逐步取消劳动力市场分割

完善劳动力市场制度是促进高职毕业生就业问题解决的关键。首先要加大推行就业准入制度的力度。就业准入制度的严格推行既有利于增强人们接受职业教育的意愿,提高劳动者的职业素质,又有利于已接受过职业资格教育的高职毕业生就业和跨区域流动。结合对就业准入制度推行现状的分析,为了加大推行就业准入制度的力度,针对相关政策和行政法规大多比较原则、抽象、不具体以及缺乏操作性等问题,亟须制定一部完整的、操作性强的就业准人法规,通过立法确保就业准人制度的权威性;为了克服就业准人制度实施的随意性、盲目性,真正落实和推行就业准入制度,各级政府及劳动部门要对推行就业准人制确定有一个总体的规划;由于就业准人制度的推行涉及劳动、人事、教育和行业企业等众多部门,因此,就业准入制度的推行和落实要在政府主导下理顺和协调好各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能,力争相关职能部门配合。②其次,借鉴国际经验,建立劳动部门、工会组织和用人单位三方协调的机制,维护高职毕业生的权益,创建和谐的劳动关系。这是确保高职毕业生就业质量的基本条件。为此,要充分认识到,在维护高职毕业生的权益以及创建和谐的劳动关系方面,企业工会具有其他社团组织所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担负着重要的历史责任;要加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执行力度,并根据形势的发展适时修改这一法律,在新形势下赋予工会新的职能和更大的权限;建立和完善工会组织,加强各类企业和用人单位中工会组织的建设,赋予工会组织积极参与相关立法以及政策制定的职能;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充分发挥工会的作用,建立劳动部门、企业工会和高职毕业生三方协调的机制。再次,在政府主导下,各级人大牵头,劳动部门、行业企业和工会组织配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出台为契机,加强执法监察,并建立健全执法监察的长效机制,真正落实各项政策法规,保证包括高职毕业生在内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最后,要逐步取消劳动力市场分割,建立统一、开放和高效的劳动力市场。要建立统一、开放和高效的劳动力市场,必须取消劳动力市场的城乡分割、职业分割、部门分割、体制分割和地区分割,取消高职毕业生落户限制,让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充分发挥出来,维护劳动力市场机制良好运转,构建一个好的制度环境。

三、制定提升高技能型人才社会地位和待遇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科学的技能型人才评价机制,鼓励和引导企业进一步建立健全职工以工作业绩确定劳动报酬的激励机制,完善高技能人才的社会保障制度,加大舆论宣传,营造一种有助于高技能型人才发展的制度环境

这是高职毕业生就业问题解决的基本保障。它需要从观念到制度等各方面予以保证。由于受到仅把高学历者和高职称者视为人才等传统观念的约束以及在收入分配制度上“工人”和“干部”的严格区分,一直以来,高技能型人才的社会地位和待遇很低,因此,各级政府应首先制定提升高技能型人才社会地位和待遇的政策措施,并切实予以落实,比如在收入分配制度等方面将技能人才与科学和工程技术人才同等对待;建立高技能人才政府津贴制度;政府或高职院校要定期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对优胜者给予相应的奖励,认定其相应的职业资格;为不同水平等级的技能型人才制定指导性工资,等等。其次,要建立健全科学的技能型人才评价机制。不管是社会化鉴定、企业技能人才评价还是高职生的资格认证,都应该建立健全以职业能力为导向、以工作业绩为重点、注重职业道德和职业知识水平的高技能人才评价体系,要突破年限、资历和比例限制,使各类符合条件的技能人才都能得到国家和社会的承认。同时,政府和劳动人事等部门要鼓励和引导企业与用人单位进一步建立健全职工以工作业绩确定劳动报酬的激励机制,把建立健全科学的绩效考评和薪酬制度作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内容,从社会地位、经济收入和生涯发展前景等诸多方面综合认可技能型人才的社会价值。劳动部门也可以根据各地具体情况制定高职毕业生就业的指导性月薪。再次,针对当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目标错位、缺乏统一立法、保障水平过低、地区发展不平衡以及管理体制不顺等问题,亟须完善高技能型人才的社会保障体系,把对高技能型人才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作为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范畴,确立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多重目标,把对高技能型人才的缴费基数、缴费方式和社会保险待遇等通过立法进行明确规定,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提高高技能型人才的社会保障水平,建立高技能型人才的社会保障争议解决机制,保护高技能型人才的合法权益。

四、建立健全行业企业参与高职院校办学的长效机制,推动行业企业深度参与高职教育,加强实习实训基地建设,逐步建立和完善半工半读制度,增强高职毕业生的动手能力

高职教育最主要是通过培养动手能力强和综合素质高的毕业生而彰显其特色的,因此,动手能力对于高职毕业生就业来说就显得尤为重要。通过对共计611名高职毕业生(这里指有效回答问卷的人数)进行的一项开放式问卷调查,要求他们结合在就业中遇到的问题,从促进就业角度,针对高职院校的不足之处提出一些改革建议。从统计结果看,共收到建议1410条,其中,729条(占总建议数的51.7%,平均每人1.2条)建议认为,学校应该重视提高学生的动手能力,争取企业合作,加强实习实训等实践教学环节。③由此可见,高职毕业生的动手能力不足已极大地制约了他们的就业。从学校角度看,这是导致高职毕业生在劳动力市场缺乏竞争力的根本原因。应该说,从教育部、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到高职院校,均已认识到了校企合作共同培养高技能型人才的重要性,然而在实践中,行业企业参与力度薄弱已经成为制约我国高职教育发展的最大障碍。为此,我们建议从如下方面着手:首先,亟须在国务院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和地方政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的基础上,建立起一个跨部门的管理体制,以协调各利益相关者的关系,整合资源,着力形成包括劳动人事部门、行业协会、经济部门、企业以及高职院校等在内的参与高职院校办学的长效机制,并从立法上予以保证,赋予各自的职责;其次,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基于行业协会在发展我国高职教育中重要性的认识,也由于政府和市场可能出现双重失灵的问题,亟须从立法上规范、完善和壮大行业协会,摆脱其行政依附性强和自主性弱等弊端,赋予其作为市场中间组织的职能,包括协调和参与高职教育的决策及其实践,从而使行业企业参与高职教育有一个较强的组织支撑;再次,政府可以通过减免税收、立法、财政补贴、信贷优惠等政策激励、督促企业深度参与高职教育,从制度上确保企业尽到参与职业教育的社会责任,使工学结合的技能型人才培养制度真正落到实处;最后,国家要切实加大对高职院校实习实训设施的投入力度,同时还建议采取国家财政投入部分资金、企业筹措部分资金的形式在企业内共建实习实训基地。此外,加强高职院校教师队伍建设,特别是提高专业课教师的实践水平,也是为了增强高职毕业生动手能力而迫切需要采取的重要举措。

五、把解决高职毕业生就业问题纳入到国务院以及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之中,建立健全社会公共就业指导和服务体系以及高职院校就业指导与服务体系,为高职毕业生提供就业援助

解决高职毕业生就业问题不仅是高职院校的责任,更是政府的责任。我们绝不能把“毕业生通过劳动力市场自主择业”理解为就业是毕业生自己的事情。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已提出国务院以及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要建立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各自行政区域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④为此;建议把解决高职毕业生就业问题纳入到国务院以及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之中,并从经费和行政等方面加以支持。其次,建立健全就业指导和服务体系是促进就业与经济发展良性互动、解决高职毕业生就业问题的重要条件。具体地说,要在政府主导下对劳动和人事两个部门各自为政的公共就业指导和服务体系进行整合;公共就业指导和服务体系要加强和高职院校以及用人单位的联系;着力为毕业生提供参加招聘会、就业指导、未就业前的档案保管、就业推荐等方面的免费服务;争取其他部门配合,为有志于创业的毕业生在创业条件创造、创业贷款优先等方面提供服务;安排经济困难的未就业群体实习,并给予实习补助。对公共就业指导和服务体系而言,其本身也要大力加强机构和队伍建设;可以借鉴北美和欧洲的经验,对公共就业机构实行目标管理、绩效评价的管理制度;推行就业信息的调查、统计和制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出台为契机,各级政府要大力推动相关制度建设。再次,各高职院校要重视和加强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把就业工作提升到事关学校生存和事业发展的高度来抓,真正体现以学生为本的理念;就业工作从学生入学伊始就要抓,从功能、内容到形式、方法等方面要多样化,为学生提供全方位的和个性化的服务;主动加强与社会就业服务机构和用人单位的联系,形成一条用人单位、社会就业服务机构和高职院校的互动网络;注重提高相关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责任感,为他们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此外,高职院校特别是多所高职集中的区域可以进行把就业介绍机构设在学校区域内的试点,从而实现高职院校人才培养和劳动力市场衔接的零距离。

六、大力提倡和鼓励高职院校积极开展创业教育,培养高职毕业生的创业技能和主动精神,提高高职毕业生的自我就业能力,并作为争创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建设的评价指标

由于社会就业岗位总数有限,人们必须创造新的就业岗位。因此,创业教育理应得到高职院校的重视。提出高职院校要积极开展创业教育,既是对第三产业及灵活的小企业将成为经济发展趋势从而导致社会就业形势及职业构成急剧变革的回应,也是回应当前高职毕业生就业问题的一个重要举措和思维。创业教育(enterprise education)又称企业家教育或自我雇用式教育,是一种培养和提高人的生存能力的教育,是在失业问题日益严峻的社会经济背景下人们对传统“就业教育”内涵的拓展与功能的延伸。⑤由于高职院校是为培养技能型、应用型人才服务的,也因此它就有了开展创业教育的天然优势。20世纪90年代以来,创业教育就日益受到国际教育界的重视,1999年召开的第二届国际职业教育大会也提出了革新教育和培训的过程必须包括创业能力。为此,结合高职院校开展创业教育的现状,借鉴美国大学开展创业教育的经验,⑥旨先,要转变观念,意识到创业教育原本就是高职教育的应有之义,是应对就业难问题的必然选择;其次,创业教育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就业教育,要求重新定位教育目标,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创业教育课程体系,设置专门的创业教育管理机构(或大学创业中心),同时聘请高职毕业生中的创业典型定期来校讲学,并形成制度;再次,创业教育要坚持面向全体和个别辅导相结合、专业教育和创业教育相渗透的原则。另一方面,尽管创业教育的重要性日益突出,然而《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项目预审标准(试行)》还没有把创业教育作为一项指标纳入进去,因此从政策层面看,建议把开展创业教育的实践及其效果作为争创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建设的评价指标。这既可以发挥引领作用,也是确保高职院校创业教育质量的重要制度保证。

七、为了缓解当前的就业压力,也为了满足高职毕业生“专转本”的迫切需求,亟须规范和完善“专转本”政策,增加高职毕业生“专转本”的比例

通过对2680名高职毕业生的问卷调查发现⑦在被问及“如果外在条件允许,你想继续升学接受本科阶段的学历教育吗?”时,有71.8%的高职毕业生希望能更进一步接受本科阶段的学历教育。由此可见,高职生对“专转本”存在着大量需求。借鉴国外发展高职教育的先进经验,为了缓解当前的就业压力,也为了满足高职毕业生“专转本”(也称“专升本”)的迫切需求,为高职生提供更多继续学习的机会,建立健全高职生“专转本”制度,显得非常必要和迫切。但问题是,当前教育部制定的“专转本”政策极大地限制了他们的这一愿望,相关政策还有诸多需要规范和完善之处。从长远来看,为了更好地推行这项政策,我们建议必须进行如下改革:首先,调整本科阶段高等教育结构,适当增加应用型或技术型本科高校的数量,便于高职教育和本科教育的衔接,充分利用教育资源;其次,调整“各地普通专升本教育的招生规模要严格控制在当年省属高校高职(专科)应届毕业生的 5%以内”及其纳入国家下达的普通本科总规模内等政策⑧,教育部可以制定一个富有弹性的鼓励性政策,规定一个上限,赋予地方特别是高校在招生方面一定的自主权,根据实际情况增加高职毕业生“专转本”的比例;再次,要同等对待“专转本”学生和其他学生,特别是在学费和毕业分配等方面,同时建议国家财政对招收“专转本”学生的本科高校给予一定的经费投入;最后,教育主管部门和高校要有针对性地加强对“专转本”学生本科阶段教育的管理,确保教育质量,增强这些学生的就业能力。

[注释]

①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EB/OL].http:/www. gov.cn/zwgk/2007-03/27/content562870.htm,2007—09—12.

②雷世平,董仁忠.就业准入制度推进中存在的问题剖析[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03(24):57—58.

③⑦所采数据主要来源于一项对江苏、浙江和湖南三省的七所高职院校 2007年毕业生就业情况进行抽样调查的部分结论,调查时间为2007年6月。调查过程中,我们得到了相关院校领导的大力支持,在此深表感谢。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EB/OL].http://www.pv.cn/ziliao/flfg/2007—08/ 31/eontent_732597.htm,2007—09—12.

⑤⑥卢丽华.美国大学实施创业教育的特点及启示[J].外国教育研究,2007

高中生劳动教育的具体建议范文7

关键词:教育方针;历史源流;存在问题;发展方向

中图分类号:G40-011.8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0845(2006)10-0070-02

一、新中国教育方针的历史源流

教育方针是一个动态概念,是一个历史范畴。时代在前进,社会在发展,国情在变化,教育方针相应要作更新。回顾历史,在新中国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对教育方针有着不同的表述。早在1950年5月,中央教育部副部长钱俊瑞在《人民教育》杂志创刊号上发表的《当前教育建设的方针》一了最完整的表述:“为工农服务,为生产建设服务,这就是当前实行新民主主义教育的中心方针。”1951年3月,教育部长马叙伦在全国中等教育会议上的讲话中提出:“使青年一代在智育、德育、体育、美育各方面获得全面发展,成为新民主主义社会自觉的成员。”1952年3月,教育部颁发试行的《中学暂行规程(草案)》中规定:“中学应对学生实施智育、德育、体育、美育等全面发展的教育。”这一规程第一次正式提出了“全面发展教育”的重大命题,显示出新中国社会主义教育方针的雏形。两年后,即1954年2月,总理在政务会议的讲话中指出:“我们向社会主义、共产主义前进,每个人要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均衡发展。”这一论述,将教育部的“智育、德育、体育、美育等”的提法更改为“德、智、体、美等方面”,为如今教育方针的表述在培养目标的规格方面奠定了基础。1955年9月,教育部又规定:“小学中不但要进行智育、德育、体育、美育,同时还必须有步骤地实施基本生产技术教育。”这就是我们耳熟能详的德、智、体、美、劳五育并举的教育方针的由来。1957年2月,同志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中提出:“我们的教育方针,应该使受教育者在德育、智育、体育几方面都得到发展,成为有社会主义觉悟的有文化的劳动者。”1958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了《关于教育工作的指示》,明确提出:“党的教育方针,是教育为无产阶级政治服务,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后来又概括为:“教育必须为无产阶级政治服务,必须同生产劳动相结合”(即通常所说的“两个必须”)。1961年,在《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暂行工作条例(试行)》(“高教六十条”)中提出:“教育必须为无产阶级政治服务,教育必须同生产劳动相结合,使受教育者在德、智、体诸方面得到发展,成为有社会主义觉悟的有文化的劳动者。”此后,人们一般都将后者的表述与前者的表述结合起来,形成统一的教育方针:“教育必须为无产阶级政治服务,必须同生产劳动相结合,使受教育者在德育、智育、体育几方面都得到发展,成为有社会主义觉悟的有文化的劳动者。”这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次冠以“教育方针”字样的关于我国教育方针的完整表述。这是我国基本的教育方针,有人称之为我们党第一代领导集体的教育方针。

我们党第一代领导集体的教育方针,是以我国社会主义的基本国情及其教育活动为实践依据,以中国共产党在特定历史时代的基本路线为政策依据而制定的。它准确地反映了教育方针作为国家政权关于教育发展的总纲领以及体现国家教育意志的本质特征,融教育的性质、地位、目的、任务、内容、方法等于一体,具有高度的简括性和凝练性。就其性质而言,又继承了中国共产党在民主革命时期关于新民主主义文化教育总方针的优良传统,而且与时俱进,具有鲜明的时代印记,为中国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指明了前进的道路和发展的方向。因而其后数十年一直沿用这个教育方针,并于1978年将其载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其影响之大、执行时间之长,在共和国历史上是唯一的[1]。

1978年底,中国共产党召开了历史性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全面检讨和反思建国以来各项方针政策。在这样的背景之下,1981年中共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提出,“坚持德智体全面发展,又红又专、知识分子与工人农民相结合,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相结合”的教育方针,尽管在表述上沿用了不少过去的提法,但作为党的决议已经公开放弃了20世纪50年代后期提出的“教育为无产阶级政治服务”的方针。这是我党在总结32年经验教训的基础上,第一次对我国新的历史时期教育方针的重新表述。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根据上述精神不再提20世纪50年代的方针,而改提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的“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标志着新的历史时期我国教育的指导思想已开始发生根本性的转变,不仅成为新的历史时期我国教育方针的核心内容,而且也成为指导我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重要指导思想。1990年12月,中共十三届七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的建议》正式提出总共41个字的新教育方针:“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必须同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建设者和接班人。”1993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对它作了修改和补充,在“现代化”后面加了“建设”二字,即“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另外,把“必须同生产劳动相结合”改为“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其余照旧,总共43个字。1995年3月,八届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又对它作了进一步的充实,在“德智体”后面加了“等方面”三个字,在“建设者和接班人”前面加了“社会主义事业的”七个字,即“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其余照旧。表述为:“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至此,新中国历史上第二块里程碑式的教育方针,已完成法律程序,载入教育的根本大法。 新中国第二代教育方针针对在新的历史时期还要不要制定一个新的教育方针,教育为什么服务,以前提出的教育为无产阶级政治服务是否适用于新时代,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要不要写入教育方针,应培养什么样的人,对受教育者进行“三育”(德智体)“四育”(德智体美)还是“五育”(德智体美劳)等一系列基本问题进行广泛的讨论和认真的反思。新中国第二代教育方针结束了“”前后我国教育价值取向的政治化偏差,实现了新中国教育史上教育方针理论和实践的历史性转变,促进了教育思想的大解放,开创了教育方针理论和实践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的新时代。但我国第二代教育方针也存在着试图通过强调教育的经济功能以纠正政治化偏差、片面强调教育的社会功能,结果使教育的政治性合理要求、教育促进个体身心全面发展等功能被弱化甚至忽视等主要失误和问题[2]。

二、新世纪教育方针的新发展

1999年6月,同志在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我们必须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为人民服务,坚持教育与社会实践相结合,以提高国民素质为根本宗旨,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努力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首次提出了教育“为人民服务”和“坚持教育与社会实践相结合”的指导方针。2000年1月,同志发表了《关于教育问题的谈话》,对教育方针又进行了重大修改和补充,一方面继续强调了“教育与社会实践相结合”,另一方面将“美育”写进了教育方针,这体现了对教育规律的科学把握。2001年5月29日,《国务院关于加强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决定》第一次将“为人民服务”的指导方针以文本的方式在国家的正式文件中确立下来,揭开了教育方针史上新的一页。2002年11月,同志在十六大报告中又进一步阐述了党的教育方针,指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新世纪党的教育方针的这几次论述,一次比一次更丰富、更完善、更精练、更准确。

三、我国新世纪教育方针的反思性解读与未来发展

新世纪教育方针的新表述体现了与时俱进的创新精神,赋予教育方针以崭新的内涵。但我们认为当前的教育方针仍有值得探讨和完善的地方。

1.人的全面发展问题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十分重视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将其作为未来社会的基本特征。但马克思关于人的全面发展是一个历史的概念,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国家民族、不同的群体个体,甚至在同一个体不同的发展阶段,都会表现出不同的特点和要求。新中国的教育方针对于“全面发展”的培养目标无论是“两育”(智体)、“三育”(德智体)、“四育”(德智体美),还是“五育”(德智体美劳)、“六育”(德智体美劳技),思想上左右摇摆;诸育之中是“有主有次”还是“诸育并重”,也各自引经据典,莫衷一是[3]。但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中国,人的全面发展仅是一种理想,作为操作性更强的教育方针,现阶段强调人的自由和谐的发展更符合我国当前的国情。因此,我们认为把“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改为“德智体美和谐发展”可能更为恰当。

2.生产劳动与社会实践的关系问题

新世纪的教育方针提出了“两个结合”,即“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和“教育与社会实践相结合”,有利于使受教育者做到理论与实践结合、学与用相结合、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相结合,使受教育者文化理论教养、科学实验、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在实践中更科学和更准确地得到体现与实现。但我们认为,这种提法值得商榷。随着人类社会实践的进一步拓展,实践具有多样性的特征,社会实践的内涵也更为丰富,它不仅包含生产劳动、政治活动、科学实验等实践,还包括人们的生产实践、生活实践、教育实践等,其中“生产劳动”是最重要的“社会实践”,也就是说社会实践和生产劳动是一种包容关系。而新世纪的教育方针将“两个结合”并列,在逻辑上与社会实践和生产劳动的包容关系是矛盾的,因此,建议将生产劳动从教育方针中去掉。

3.建设者和接班人的关系问题

新世纪的教育方针把“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作为教育的根本目的。至于“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提法问题,新中国成立以来,有关人才培养的规格,先后有多种表述,且不论这些提法看不出有什么实质性的差异,这里要讨论的是接班人是什么意思?标准是什么?建设者与接班人有何区别?接班人是否比建设者的层次更高些?接班人难道不是建设者吗?这些问题都很难说清。“建设者”与“接班人”之间是一种什么关系?是并列关系,还是相容交叉关系,或者是同一关系?如果是并列关系,那是不是意味着我们培养出来的人,有一部分要成为接班人,而另一部分则要充当建设者?如果是相容交叉关系,那就存在不当并列的逻辑性问题。如果是同一关系,提一个足以涵括或替代另一个,那也就无须在“建设者”后面再加上“接班人”,或者在“接班人”前面再加上“建设者”[4]。此外,“接班人”的提法更强调的是教育的甄别和选拔功能,这是“左”倾意识形态在教育中的体现,人们更易于将它与应试教育相连接,也是与当前素质教育的精神相悖的。因此,最好将“和接班人”从教育方针中去掉。

总之,教育方针是教育规律的概括性体现,体现了认识不断深化的过程,体现了逻辑的与历史的统一性,体现了科学性与完整性。教育方针只有尊重教育规律,理论科学、规范完善、表述准确、实践有效、利于操作,体现对受教育者的人本关怀,体现与时俱进的创新性,才能推动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杨天平.共和国教育方针史略[J].师资培训研究,2002(4):33-35.

[2]何光全,廖其发.20世纪80年代我国教育方针变革的成就与失误[J].西南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2(5).

高中生劳动教育的具体建议范文8

关键词:社会主义建设时期;中国共产党的干部教育;干部教育运行机制

中图分类号:G40-0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19-0149-02

列宁曾经说过:“给我们一个革命家的组织,我们就能把俄国翻转过来!”斯大林说:“干部是世界上所有宝贵的资本中最宝贵最有决定意义的资本,在一定的情况下甚至是‘干部决定一切’”。主席也曾说过:“指导伟大的中国革命,要有伟大的党,更要有许多最好的干部。”这就要求根据党和国家面临的形势和任务的变化,与时俱进地加强对广大干部的教育培训,全面提高干部的素质和能力。

一、十年社会主义全面建设时期党的干部教育的必要性

1956年“三大改造”的完成标志着我国进入了社会主义全面建设时期。中国共产党的自身建设面临着全新的国际、国内环境,党内也发生了新变化,所有这些都对广大干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亟须各方面素质和能力的全新提升。

20世纪50年代中期国际形势发生了重大变化,“国际关系中缓和趋向的出现以及世界经济与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为中国刚刚起步的社会主义建设提供了机遇”,当时和其他中央领导考虑最多的是“如何把我们的事业传下去,不致中途发生问题”。1964年提出培养无产阶级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接班人的问题,他认为“和平演变”的最大危险来自于党内,所以就需要对干部进行大规模的教育培训来提高他们的马列主义水平,这是关系着党和国家命运的关键性问题。

在进入了社会主义建设时期之前中国共产党只有短暂的局部执政的经验,党内干部的现状是“有建党时期的,有抗日战争时期的,有土地革命时期的,有解放战争时期的,有新中国成立以后的”,这种状况对于刚刚起步的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事业来说是十分严峻的,因此就需要通过培训教育来帮助广大干部提高自身素质。

二、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党干部教育制度的具体运行机制

(一)领导干部读书学习制度

为了使党内各级领导干部更多地了解马列主义理论,多次提出开展读书活动。1958年在第一次郑州会议期间,在给中央、省区、地、县四级党委委员的信——《关于读书的建议》中建议各级领导干部学习斯大林的《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和《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论共产主义社会》两本书,并具体规定了读书学习的要求:“每人每本用心读三遍,随读随想,加以分析”,“读时,三五个人为一组,逐章逐节加以讨论”。60年代后期,中共中央先后作出《中共中央关于组织高级干部学习马恩列斯著作的批示》和《中共中央关于县以上干部学习哲学著作的决定》,要求采取自学或办短期培训班、在职学习等方式开展理论学习,还规定了相应的学习篇目和具体的学习要求,这些批示或决定的使党内的读书学习活动日益走向制度化,成为党内干部教育的制度化活动。同样的读书学习制度也在军队的干部教育制度建设的过程中逐渐形成,1959年中国人民总政治部了《中国人民总政治部关于在干部中普及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的指示》(以下简称《指示》),《指示》指出要用十年的时间在人民的干部中普及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以确保军队中的思想政治教育的顺利展开。

(二)干部党员轮训制度

1961年5月,针对党内特别是领导干部中存在的种种问题,建议采取短期培训班的方法对全党及各方面的领导干部普遍轮训一次。1961年9月党中央作出《关于轮训干部的决定》,以县委书记和相当于这一职务以上的干部为主要对象进行大规模轮训。《决定》对干部教育的对象、内容、方法、组织管理等具体工作作出了详细规定,要求用一年的时间分期分批地对五十万名干部进行为期一个月的轮训,并规定在今后若干年内每隔一两年举办一次,形成制度。该《决定》以党内法规的形式使党内的干部轮训成为制度。轮训大大提高了受训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

(三)党政领导干部参加体力劳动制度

在劳动实践中锻炼干部是这一阶段干部教育的突出特点。认为,干部下放劳动是向群众学习、向实践学习,是坚持群众路线的具体体现。1957年4月中共中央在《关于整风运动的指示》(以下简称《指示》)中提出了建立党和国家领导工作人员参加体力劳动的制度。《指示》指出:现在许多领导人员脱离群众的现象很严重。为了彻底消除这种现象的存在,党中央决定“在进行整风运动的同时,应该在全党提倡各级党政军有劳动力的主要领导人员以一部分时间同工人农民一起参加体力劳动的办法,并且使这个办法逐步地形成一种永久的制度”,通过“建立党和国家的领导人员的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相结合的根本制度,使领导者同群众打成一片,使人民内部的关系面貌一新,使、宗派主义、主观主义、老爷架子,大大减少”。

党中央和国家领导人贯彻《指示》的精神,在1957年5月和1958年2月,分别发出《关于各级领导人员参加体力劳动的指示》和《关于下放干部进行劳动锻炼的指示》,在全国各级领导机关掀起下放劳动的热潮。到1963年底,全国县级以上机关累计下放干部共计202万人。党群关系得到改善。

高中生劳动教育的具体建议范文9

1. 于2015 年11 月13 日,通过《关于职业技术教育与培训的建议书》,取代《修订的关于技术和职业教育的建议书》(2001 年);

2. 建议会员国按照各国的宪法实践及治理结构采取适当步骤,包括必要的立法或其他措施,以适用下述条款,使本《建议书》的原则在其境内生效;

3. 又建议会员国提请职业技术教育与培训的主管部门及机构以及与职业技术教育与培训有关的其他利益攸关方关注本《建议书》;

4. 还建议会员国按照本《建议书》规定的日期和方式向大会报告其根据本《建议书》采取的行动。

1. 就本《建议书》而言,“职业技术教育与培训”指包括与广泛的职业领域、生产、服务和生计有关的教育、培训和技能发展。

2. 职业技术教育与培训,作为终身学习的一部分,可能发生在中等、中等后和高等教育阶段,并且包括可能使人得到资格读书的基于工作的学习、继续培训和职业发展。职业技术教育与培训还包括适应各国和当地情况的各种各样的技能发展机会。学会学习、培养识字和算术技能、通用技能和公民技能是职业技术教育与培训的组成部分。

3. 本《建议书》条款适用与否,将取决于特定国家的具体情况、治理结构以及宪法规定。

愿 景

4. 职业技术教育与培训通过增强个人、组织、企业和社区的能力以及促进就业、体面的工作和终身学习,促进包容和可持续的经济增长及竞争力、社会公平和环境可持续性,对可持续发展起着促进作用。

目 标

5. 增强个人能力以及促进就业、体面的工作和终身学习。职业技术教育与培训有助于为就业、职业、生计和终身学习培养个人的知识、技能和能力。职业技术教育与培训帮助个人在教育和职场之间过渡,将学习与工作相结合,保持其就业能力、作出知情选择、实现自己的抱负。职业技术教育与培训使个人有可能进入劳动力市场、获得生计和终身学习的机会,因而有助于加强社会凝聚力。

6. 促进包容和可持续的经济增长。职业技术教育与培训对组织的效益、企业的竞争力以及社区的发展起着促进作用。职业技术教育与培训面向劳动力市场,预测并推动工作性质和组织方面的变化,包括新的产业和职业的出现,以及科技进步。职业技术教育与培训通过促进创业来支持自营职业和企业成长。

7. 促进社会公平。职业技术教育与培训有助于平等地享有学习机会及社会经济成果,包括性别平等。职业技术教育与培训为所有社会、经济和文化背景的人创造有吸引力的和合适的学习机会。职业技术教育与培训是包容的,不容任何形式的歧视。职业技术教育与培训有助于促进负责任的公民意识和民主参与的知识、技能和能力的发展。

8. 促进环境可持续性。职业技术教育与培训通过促进对社会与环境之间的关系的批判性理解,整合环境可持续性原则并倡导环境责任意识,以促进可持续的消费和生产模式。职业技术教育与培训有助于为绿色职业、经济和社会发展知识、技能和能力。职业技术教育与培训有助于发展应对气候变化和维护环境完整性所需的创新办法和技术解决方案。

政策制定

9. 会员国应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治理结构和宪法规定,制定职业技术教育与培训相关政策,这些政策应与广泛的政策领域相一致,包括教育、就业和政府的总体战略目标,尤其是经济、社会和环境目标。

10. 会员国应通过一个全面的终身学习框架来引导、认可和促进各种形式和环境下的职业技术教育与培训,该框架应重视让所有年轻人和成人获得相关的工作和生活知识、技能和能力以及创造更好的劳动力市场及社会成果。

11. 会员国应在学习者、家庭以及其他利益攸关方中间提高职业技术教育与培训的公众形象及吸引力,让他们了解进步、工作、终身学习和自我实现的可能性。会员国应根据自身的情况解决影响职业技术教育与培训吸引力的多层面问题,并推广各种措施,例如提高途径和教程的渗透性及多样性,提出激励措施以及改进宣传和指导。

12. 会员国应酌情扩大其教育和培训体系内的中等、中等后和高等职业技术教育与培训,而且各国政府也应确保有一个让劳动力市场利益攸关方参与进来的制度框架,确保通过与相关的利益攸关方协商开发资格考试和课程,并且确保教程和资格考试的透明性和质量。

13. 会员国应发展各种途径,便利中等、中等后和高等教育之间的过渡,包括灵活的招生程序和指导、学分积累和转移、得到有关当局承认和认证的教程和同等计划的互通。职业技术教育与培训机构以及其他教育机构和当局应为落实此种措施开展合作。

14. 会员国应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治理结构及宪法规定,通过促进并扩大成人学习者的参与,包括鼓励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在其员工身上投资,支持继续培训和职业发展。

治理和监管框架

15. 会员国对公共政策负有主要责任,应考虑界定或加强职业技术教育与培训的监管框架,以明确公共和私营行动方的作用、权利、义务和责任,鼓励利益攸关方的参与和伙伴关系。

16. 会员国应促进部委间协调并增强职业技术教育与培训的治理、管理和融资方面的技术、行政和机构能力。

17. 会员国应根据自身的治理结构,考虑建立或加强使职业技术教育与培训机构吸引相关的地方利益攸关方的治理模式,并在恰当的时候与商业协会合作,支持基于工作的学习。

社会对话、私营部门以及其他利益攸关方的参与

18. 会员国应按照商定的劳动力市场、教育、培训规定以及其他规定,酌情促进社会伙伴参与职业技术教育与培训。

19. 加大私营部门对职业技术教育与培训的参与应遵循符合公共政策、支持社会对话、责任、问责和效率等关键原则。在吸引私营部门参与时,职业技术教育与培训政策应承认其多样性,包括各经济部门的大型、中型、小型、微型及家庭企业。

20. 为了加强政策制定和治理,会员国还应酌情与其他利益攸关方接触,包括非政府组织以及学习者、职业技术教育与培训的提供者、工作人员、家长、青年、传统领袖、土著人民等的代表。

融资

21. 会员国应制定措施,使资金来源多样化,并通过各种各样的伙伴关系,包括公共―私营伙伴关系,吸引利益攸关方的参与。考虑多样化应吸引企业、地方当局和个人的参与,同时遵守公平和包容的原则。除了运用公共融资的现有框架,还可以探寻创新融资机制,例如伙伴关系和费用分摊、减税和贷款,以提高效率,加强问责,并刺激对职业技术教育与培训的需求。

22. 应建立各种形式的激励措施和问责机制,提高认识并增加广大行动方对职业技术教育与培训的投资,从以投入式资源分配和使用的传统模式向更加注重绩效的融资模式转变。

23. 职业技术教育与培训机构,包括中等、中等后和高等职业技术教育与培训机构,应拥有充足的运作资金,包括用于基础设施、设备及其维护的资金。职业技术教育与培训机构在运作和财务方面应拥有适度的自主性,使其能够接触当地环境,能够为改善职业技术教育与培训计划的质量和相关性建立伙伴关系,并能进行创收。

公平和机会

24. 会员国应采取措施,通过改革和扩大各种形式的职业技术教育与培训满足多种多样的学习和培训需求,确保所有青年和成人享有平等的学习机会,发展和增强其知识、技能和能力。根据不同情况,信息和传播技术应被看作扩大机会和参与的手段。

25. 会员国应根据其治理结构,确保良好的全民基础教育,通过培养基本的识字、算术和通用技能,满足失学青年和低技能成人的需要,为有意义地参与职业技术教育与培训打下基础。教育部门以及其他利益攸关方应该为全民职业技术教育与培训创造条件,使人们自由选择职业技术教育与培训。

26. 应采取措施反对一切形式的歧视,包括性别歧视。会员国应促进男女平等地获得和参与优质的职业技术教育与培训。各种形式的职业技术教育与培训机构、计划、课程、材料和基于工作的学习均应避免性别及其他方面的定型观念,并应促进性别平等的实现。会员国应采纳创新机制促进公平和参与,例如影响招生做法的财政激励措施。

27. 会员国应通过减少费用负担和消除其他障碍,提供有针对性的支持,使所有处境不利的群体和弱势群体,包括边缘化的农村地区和偏远地区人口更容易获得职业技术教育与培训。根据国情,会员国应关注残疾人学习者、土著人民、牧民、少数族裔群体、遭到社会排斥的群体、移民、难民、无国籍者和受冲突或灾害影响的人口以及失业者和弱势劳动者。

学习过程

28. 会员国应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治理结构和宪法规定,鼓励各种各样的学习机会,不论是在公立和私立职业技术教育与培训机构、工作场所、家庭还是其他环境中。应通过承认和核认机制鼓励并酌情宣传非正式学习,不论是自主学习、同伴学习还是通过其他形式进行的社会学习。

29. 除了与职场有关的知识、技能和能力,学习过程应以基础技能为基础,进一步深化对社会的科学、技术、社会、文化、环境、经济以及其他方面的理解。职业技术教育与培训应该是整体性的,培养通用技能和创业技能、促进健康和工作安全、文化发展、负责任的公民意识以及可持续发展的技能,以及劳动权利方面的知识。

30. 应促进各种形式的基于工作的学习,包括在职培训、委培、见习培训和实习。应提高基于工作的学习质量,适时辅以基于机构的学习或其他形式的学习。

31. 公共政策应通过社会对话和公共―私营伙伴关系,推动和促进包括工作和基于机构的学习两方面的优质见习培训制,帮助青年发展自己的知识、技能和能力并获得工作经验。

32. 应促进非正规经济领域的职业技术教育与培训,包括通过吸引农村和城市地区利益攸关方的参与,在小型、微型和家庭企业中提供良好的传统学徒教育。

33. 应在职业技术教育与培训中充分利用信息和传播技术的潜力。应利用互联网、移动技术和社交媒体,促进远程和网上教育,包括通过混合模式以及开发和利用开放教育资源。

34. 应为学习成绩信息的生成和利用建立有效和合适的评估系统。应在所有利益攸关方,尤其是教师和培训者、相关职场代表、监督者和学习者的参与下,开展教学和学习过程评估,包括形成性评估。应利用各种评估方法,酌情包括自我评估和同伴评估,来评估学习者的总体表现。

职业技术教育与培训工作人员

35. 应制定政策和框架,保障职业技术教育与培训工作人员,包括教师、培训师、培训人员、导师、经理、管理人员、推广人员、指导人员等合格并具有高素质。

36. 《关于教师地位的建议书》(1966 年)的条款适用,尤其是关于下述内容的条款:职业准备;教师进修;就业与职业;教师的权利和责任;有效教学的条件;教师薪资和社会保障。《关于高等教育教学人员地位的建议书》(1997 年)也适用。

37. 鉴于对基于工作的学习以及其他环境下包括基于社区的、远程的和网上的职业技术教育与培训日益重视,会员国有必要更加系统地支持和承认培训师、导师以及其他促进者的新角色和学习需求,考虑制定或加强关于其地位、招聘及职业发展的政策和框架。职业技术教育与培训工作人员应享有体面的工作条件及适当的报酬,以及职业和专业发展机会。

38. 教育机构和工作场所的职业技术教育与培训工作人员应具备所需的能力,以便提供适应其所服务的社区和社会的经济、社会、文化和环境背景的职业技术教育与培训,并为改革和扩大职业技术教育与培训作出贡献。尤其是,职业技术教育与培训工作人员需要职前培养以及继续培训和职业发展,包括在企业工作的经验,他们还需要支持,以便能够反思自己的做法并适应改变。职业技术教育与培训工作人员的职前培训和持续职业发展应包括指导和性别平等方面的培训。

资格认证体系和学习途径

39. 应根据已查明的需求,包括职业标准,通过与利益攸关方协商,建立以学习成果为基础、并与一系列商定标准有关的明确且注重成果的资格认证框架或体系。

40. 应制定支持横向和纵向发展的政策或监管机制,包括灵活的学习途径、模块化、认可先前的学习、积累和学分转移。应特别关注鼓励低技能者和无技能者获取证书,以便获得进一步学习和体面工作的机会。

41. 应酌情在劳动者代表、雇主代表和公共当局三方参与下,促进通过非正规和非正式学习所获得的知识、技能和能力的承认、确认和认证体系。应通过与相关的利益攸关方合作,制定可靠的评估程序和有质量保证的资格认证。

42. 会员国应在国家、地区和国际层面促进与学习者和工作者流动有关的资格互认。

质量和质量保证

43. 会员国应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治理结构和宪法规定,营造优质的职业技术教育与培训环境。应特别注重质量提高所需要的必要能力构建。

44. 会员国应在所有相关利益攸关方参与的基础上,建立职业技术教育与培训的质量保证体系。质量保证体系应包括明确且可衡量的目标和标准、实施指南和反馈机制以及可广泛查阅的评估结果。质量保证应包括外部评估和自我评估,借以持续监测和改进系统的绩效和结果。

45. 会员国应努力改进对职业技术教育与培训机构的领导和管理。职业技术教育与培训方面的质量和质量保证应让教育机构的全体员工以及其他相关的利益攸关者参与其中。

46. 会员国应根据本国的宪法规定,为职业技术教育与培训私营提供者的监管、登记和监测建立一个适当的法律框架,将保护学习者作为一个核心指导原则。

与劳动力市场和职场相关

47. 会员国应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治理结构以及宪法规定,支持和促进从教育向职场、就业以及/或自营职业过渡。应加强职业技术教育与培训机构、职业介绍所以及雇主之间的联系,为创业和设立新企业提供支持,例如通过将创业技能纳入课程、组织课外活动以及设立企业孵化器以及与企业和技术转让中心的伙伴关系。

48. 会员国应建立职业技术教育与培训和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适时利用公开数据,并增强机构能力,以确保职业技术教育与培训适应国家、地区和国际层面当前的和不断变化的职场需求,包括向绿色职业、经济和社会过渡的需求。

49. 可利用公共―私营伙伴关系安排来查明和预计所需技能,例如通过前瞻性研究、观察站或行业技能委员会。此外,对不断变化的环境进行数据收集和分析以及对实施情况和结果进行系统监测和评估,都是旨在加强职业技术教育与培训相关性的工作应该考虑的。

信息和指导

50. 会员国应通过与相关利益攸关方合作,为发展和监管公私信息和指导服务提供便利,以便在教育、继续培训和职业发展以及国家、地区和国际各级的工作机会方面提供与时俱进的可靠支持。

51. 应持续提供信息和指导,帮助和支持所有处于更为复杂的职业和工作环境的人,特别关注促进各种层面的机会平等,包括性别平等,以消除教育、职场乃至社会中的不平等。

52. 信息和指导服务应通过信息和传播技术,包括移动技术、社交网络及多媒体平台和工具,支持学习者作出决策。

53. 会员国应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治理结构及宪法规定,对职业技术教育与培训政策和计划进行评估。评估可包括研究职业技术教育与培训政策和计划的影响和成果,针对广泛的公共―私营行动方,包括个人、企业和社区,调查职业技术教育与培训的成本和收益。

54. 应开发合适的工具和指标,以便对照商定的标准、优先事项和目标,包括针对处境不利群体和弱势群体的具体目标,衡量职业技术教育与培训政策的有效性和效率。这可能涉及对公共―私营机构、提供者和计划进行评估,包括自我评估,以及追踪调查及开发系列指标,包括关于参与、完成率以及毕业生就业状况的指标。应按照有关数据保护的立法开展数据收集和处理工作。

55. 应加强机构的能力,以便收集数据,并且利用从监测和评估中得到的资料来为职业技术教育与培训战略和计划、标准和课程提供信息,或者调整学习方法。关于职业技术教育与培训的国家数据收集与国际标准和倡议之间的一致性应得到提高。

56. 监测和评估职业技术教育与培训的程序应确保相关利益攸关方的广泛参与,以期改进学习过程,加强调查结果、决策、透明度以及与结果问责之间的联系。

57. 会员国应通过持续向跨学科研究投资,深化职业技术教育与培训的知识基础,以便为大背景下的职业技术教育与培训提出新的方法和认识,并为职业技术教育与培训的政策制定和决策提供信息。

58. 应酌情让利益攸关方参与委托、使用和评估研究,以及为知识管理制定战略和制度。应根据情况利用和开发高等教育机构、职业技术教育与培训提供者、社会伙伴以及其他相关利益攸关方的研究能力。应通过出版物和电子手段广泛传播研究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