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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取得定点资格,由市和区、县医疗保险事务经办机构确定,并签订协议,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和退休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具体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市和区、县医疗保险事务经办机构在取得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范围内,根据参保人员的选择意向统筹确定定点医疗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签定医疗服务协议;审核、结算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按照规定负责支付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
第四条 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应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并便于管理;兼顾专科与综合、中医与西医,注重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作用;促进医疗卫生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医疗卫生资源的利用效率;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合理控制医疗服务成本。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市和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以及经总后卫生部批准有资格对社会开放的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所属医疗机构,可以申请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为内部职工服务的医疗机构,可以申请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取得定点资格的,可以作为定点医疗机构供本单位参保人员选择。
第六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和要求:
(一)符合本市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二)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
(三)遵守国家及本市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有药品、医用设备、医用材料、医疗统计、病案、财务管理等医疗服务管理制度;有符合本市医疗质量管理标准的常见病诊疗常规。
(四)严格执行国家及本市物价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的价格政策、收费标准,经物价部门检查合格。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所属医疗机构还应取得《中国事业单位有偿服务许可证》和《中国事业单位有偿收费许可证》。
(五)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规定,建立了与基本医疗保险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有根据业务量配备的专(兼)职管理人员,医院(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成立由主管院长(主任)负责的医疗保险内部管理部门;有满足医疗保险需要的计算机等办公设备。
第七条 愿意承担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所属医疗机构提供《中国事业单位有偿服务许可证》和《中国事业单位有偿收费许可证》。
(二)医疗机构评审合格证书及复印件。
(三)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四)市物价管理部门单独批准的医疗机构收费价格证明材料(列入市物价局、市卫生局现行的《北京市统一医疗服务收费标准》的除外)。
(五)本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制度、内部管理制度目录和常见病诊疗常规目录。
(六)上年度业务收支和门诊、住院诊疗服务量(包括门诊诊疗人次、平均每一诊疗人次医疗费、住院人数、出院者平均住院日,平均每一出院者住院医疗费、出院者平均每天住院医疗费等)、单病种等有关资料,以及可承担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能力。
(七)单价收费在200元以上的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清单。
(八)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有关材料。
医疗机构注册地以外的分支机构应单独提出申请。
第八条 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收到医疗机构的申请后,对材料齐全的,在3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书面征求区、县卫生、财政部门的意见,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第九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收到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报送的审核意见和医疗机构申请材料后,3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同时书面征求市卫生、财政部门的意见,并作出决定。如有特殊情况,可顺延30个工作日。
第十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向社会公布,供参保人员选择。
《资格证书》实行年检制度,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重新办理资格认定手续。
对已确定为定点医疗机构后转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其原定点资格继续有效。
第十一条 定点医疗机构合并,以及名称、地址、所有制性质、法定代表人、医疗服务能力、医院等级等发生变化,或转变为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应当自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变更书》到所在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市和区、县医疗保险事务经办机构在取得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范围内,根据参保人员的意愿统筹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并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协议。
第十三条 市和区、县医疗保险事务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的医疗服务协议包括服务人群、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医疗费用结算办法、医疗费用支付标准以及医疗费用审核与控制等内容。协议有效期为一年。任何一方违反协议,另一方均有权解除协议,但须提前3个月通知对方和参保人员,并报市和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十四条 定点医疗机构要积极做好基本医疗保险的宣传工作,配合基本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共同做好各项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要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各项规定,使用基本医疗保险专用处方、出院结算单和票据;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费用结算办法,对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单独建账,及时、准确提供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的有关资料和统计报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监测网;严格执行本市医疗服务收费标准。
第十六条 市和区、县医疗保险事务经办机构应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和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的协议,按时足额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医疗费用。
第十七条 市和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与卫生、物价、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服务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或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对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由市和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第一条 为保障参保人员的权益,规范参保人员的就医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6〕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1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的就医管理工作。
第三条 参保人员就医实行定点医疗机构首诊制和双向转诊制。
第四条 参保人员应当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因突发疾病就医的除外)。
第五条 参保人员在挂号、就诊、检查、配药、住院、结算医疗费用、申报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待遇时,应当主动出示本人社会保障卡等有效证件,配合定点医疗机构相关人员的核验。参保人员不得将本人社会保障卡等凭证出借给他人使用。
第六条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急)诊、门诊特殊慢性病和住院医疗费用等,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按服务协议约定结算;属于个人支付的,由参保个人直接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第七条 参保人员门(急)诊就医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职工医保
1.持本人社会保障卡等有效证件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符合享受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还应持本人门诊特殊慢性病治疗卡等有效证明就诊。
2.在定点医疗机构门(急)诊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余额不足由个人现金支付。
3.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门诊特殊慢性病和门诊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比例支付。
(二)居民医保
1.持本人社会保障卡等有效证件在本人选定的门诊医疗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符合享受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还应持本人门诊特殊慢性病证明就诊。
2.在本人选定的门诊医疗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由门诊医疗统筹和个人按规定比例支付,超过门诊医疗统筹年度限额支付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支付。在非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医疗费门诊医疗统筹不予支付。
3.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门诊特殊慢性病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支付。
第八条 参保人员住院就医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住院治疗条件标准。符合住院条件的,由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为参保人员开具住院单,办理住院手续。不符合住院条件住院发生的医疗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参保人员出院后14天内,不能因同一种疾病再次住院;如因病情变化确需在14天内再次住院治疗的,由定点医疗机构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不经备案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分解住院拒付相关费用。
(二)参保人员办理入院手续时,应凭本人社会保障卡等有效证件、住院单办理住院手续。本人不提供社会保障卡(遗失或损坏补办的除外)的,其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三)定点医疗机构应在24小时内将新入院参保人员的基本情况录入医疗保险信息系统。
(四)参保人员住院治疗期间,不得向经治医师提出不合理的治疗、用药要求。
(五)定点医疗机构要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对症施治,并及时、准确、真实地向参保人员提供住院日费用清单和住院医疗费用结算清单。
(六)参保人员应当入住定点医疗机构接受系统治疗,禁止挂空床住院。
(七)定点医疗机构应及时为符合出院条件的参保人员办理出院手续,无故拖延住院时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符合出院条件、参保人员拒不出院的,从定点医疗机构通知其出院之日起,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待遇;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将有关情况通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八)参保人员出院时,定点医疗机构不得超量开药,不得列开检查、化验、治疗等诊疗项目带出院,否则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九)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仅结算参保人员入住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严禁将其他定点医药机构的医疗费用和入住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一并结算。
(十)符合享受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待遇的参保人员住院治疗期间,停止享受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待遇;出院时,没有携带门诊特殊慢性病治疗用药的,从住院医疗费用结算次日起恢复享受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待遇;携带门诊特殊慢性病治疗用药的,根据携带治疗用药量的天数,确定恢复享受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待遇的日期。
(十一)参保人员住院期间,停止享受门诊医疗待遇;参保人员从住院医疗费用结算次日起恢复享受门诊医疗待遇。
第九条 参保人员异地就医(转院)住院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转院治疗。定点医疗机构因限于技术和设备条件,对难以确诊和治疗的参保人员,应遵循“患者安全、分级诊疗、逐级就近”和“先统筹地区内后统筹地区外,先自治区内后自治区外”的原则进行转诊转院。
1.转院的条件范围。
(1)原就医定点医疗机构难以确诊的疾病;
(2)原就医定点医疗机构难以治疗的疾病;
(3)综合性定点医疗机构接诊后按规定需转院转诊的传染病、精神病等专科疾病;
(4)符合卫生计生部门分级诊疗有关规定的疾病。
2.转院手续。
(1)参保人员在统筹地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之间转院的,不需经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但应当在结清原住院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后再转院。
(2)参保人员转到统筹地区外就医的,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院证明,参保人员凭转院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3.转院时效。
(1)参保人员应当从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院证明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超过办理转院备案期限的,应当重新出具转院证明。
(2)转院治疗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院备案之日起3个月内有效;如转院治疗超过3个月的,凭医疗机构继续治疗的疾病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重新办理转院备案。
4.报销比例。经社会保U经办机构同意转到统筹地区外自治区内、自治区外住院的,在参保地住院治疗报销比例的基础上,基金报销比例分别降低5%、10%;未经同意转院的,基金报销比例分别降低15%、20%。
(二)长期跨统筹地区就医(住院)。是指参保人员长期(3个月以上)跨统筹地区异地就业或异地居住就医的情形。
1.办理备案。参保人员可选择3家工作地或居住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就医(住院)定点,并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备案。
2.报销比例。经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备案在统筹地区外自治区内、自治区外住院的,按参保地住院治疗报销比例执行;未经备案的,基金报销比例分别降低15%、20%。
3.符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安置在广西区域外的退休人员,经本人申请,可以将个人账户资金划转给个人,供门诊就医、购药时使用。
(三)短期跨统筹地区就医(住院)。是指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异地居住、探亲、旅游等不超过3个月的情形。
1.办理备案。参保人员因急诊住院的,应当在入院治疗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2.报销比例。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后在统筹地区外自治区内、自治区外住院的,按参保地住院治疗报销比例执行;逾期或未经备案的,基金报销比例分别降低15%、20%。
第十条 参保人员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原则上不再支付在参保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因故在参保地急诊住院治疗并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的除外。
第十一条 参保人员返回参保地,应及时向社会保险机构变更或取消备案,从变更或取消备案之日起恢复享受参保地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再享受异地就医(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 参保人员或者其他个人在就医或购药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处理,并暂停社会保障卡使用和暂停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1-6个月:
(一)将本人社会保障卡出借给他人使用,或者通过有偿转让诊疗凭证或者结算单据,进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的;
(二)冒用他人社会保障卡或者伪造、变造基本医疗保险凭证,进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的;
(三)通过重复就诊或者伪造、变造、涂改病史、处方、报销凭证、账目、医疗费用单据等方式,骗取或者超量配取药品,进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的;
(四)变卖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算药品的;
(五)挂空床住院的;
(六)其他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行为。
肝纤维化是肝细胞损伤后的修复机制,是慢性肝脏疾病共同的病理改变。慢性乙型肝炎病毒感染长期迁延,反复炎症活动,可有不同程度的肝纤维化[1]。其进程贯穿于整个慢性乙型肝炎病毒感染的过程中,许多患者可进展为肝硬化。2000-10—2004-10,我们自拟保肝汤配合西医常规治疗慢性乙型肝炎肝纤维化39例,并与单纯西医常规治疗41例对照观察,现报告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全部80例均为本院中医科门诊患者,按随机数字表法分为2组。治疗组39例,男21例,女18例;年龄26~74岁,平均(48.12±10.09)岁;病程3~25年,平均6.1年。对照组41例,男23例,女18例;年龄25~73岁,平均(47.86±9.96)岁;病程2~23年,平均5.8年。2组病例一般资料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具有可比性。
1.2 病例选择标准
①参照《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2]确诊为慢性乙型肝炎肝纤维化;②肝炎活动度[2]:为轻度或中度慢性肝炎;③肝功能损害程度为轻度或中度[2];④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400 U/L,血清总胆红素(TBiL)在正常限2~3倍;⑤无明显自发性出血倾向,无食管静脉曲张,病情稳定;⑥治疗前3个月未使用过抗病毒或其他抗肝纤维化药物。
1.3 治疗方法
1.3.1 对照组
予常规西药治疗,维生素C 0.1 g,每日3次;复合维生素B 2片,每日3次;肝泰乐0.1 g,每日3次。
1.3.2 治疗组
在对照组治疗基础上加用保肝汤。药物组成:金钱草15 g,蒲公英15 g,金银花15 g,水红花子15 g,小蓟15 g,白茅根30 g,牡丹皮12 g,生地黄12 g,百合15 g,沙参15 g,何首乌15 g,白芍药15 g,山茱萸15 g,黄芪15 g,丹参15 g,车前子(包煎)、车前草各15 g。日1剂,水煎2次取汁300 mL,每日2次口服。
1.3.3 疗程
2组均3个月为1个疗程,1个疗程后统计疗效。
1.4 观察指标
观察2组治疗前后的症状、体征(包括肝区疼痛、乏力、纳差、腹胀等)的改善情况,并于治疗前后测定ALT、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TBiL等的变化情况。
1.5 疗效标准[2]
显效:临床症状消失或基本消失,体征改善,实验室指标恢复正常或接近正常;有效:临床症状、体征改善,实验室指标有明显改善(1/2以上);无效:临床症状虽减轻,但体征和实验室指标无改善。
2 结 果
2.1 2组临床疗效比较
见表1。表1 2组临床疗效比较例(略)
由表1可见,2组显效率、总有效率比较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P
2.2 2组治疗前后ALT、AST、TBiL的变化情况比较
见表2。表2 2组治疗前后ALT、AST、TBiL的变化情况比较(略)
由表2可见,2组治疗后ALT、AST及TBiL均下降(P<0.05),且治疗组AST、TBiL改善情况优于对照组(P<0.05)。
3 讨 论
慢性乙型肝炎是临床常见病、多发病。病理研究证实,慢性肝炎肝纤维化的发生率为59.36%[3]。肝纤维化属中医学胁痛、积聚、黄疸等范畴。中医学认为,肝主藏血,体阴而用阳。在慢性乙型肝炎病程中,常因湿热疫毒久伏血分,化热伤津,或久用苦寒、辛香温燥等药,血中阴液被耗;阴虚又致内热,阴血日亏,渐致气阴两虚。气虚则血行无力,阴虚则血行稠滞不畅,以致阴虚血瘀,瘀热互结,肝络瘀阻。由于湿热毒邪久留,造成正虚、血瘀不断加重,湿热不解,瘀滞不去,形成湿、毒、热、瘀、虚互结。因此,肝纤维化的病机是热毒瘀结,气阴两虚。治宜扶正固本,活血通络,解毒化湿。保肝汤方中金钱草甘苦微寒,清肝胆湿热;黄芪补气升阳,益气扶正,利水消肿,可防止逐瘀过久过猛伤正气;蒲公英苦甘寒,清热解毒,消肿散结,且利水;水红花子咸辛苦微寒,功擅消瘀破积、健脾利水,为治疗腹中痞块、鼓胀的要药;丹参养血补血,且凉血活血,对肿大变硬的痞块有软缩作用;白茅根性寒,清血分热而凉血,且能利尿导热下行;车前子、车前草甘寒滑利,最适于肝经郁热小便不利者;蒲公英、水红花子、丹参、金银花、小蓟、车前子、车前草、白茅根联合凉血解毒利湿,使毒热从尿利;生地黄、牡丹皮凉血,《本草正义》云“丹皮凉血,清肝最妙”;沙参、百合、白芍药、何首乌、山茱萸滋肝阴,养肝血,使肝体柔化,木得水涵,免于枯萎。诸药合用,共奏清热利湿解毒、凉血活血化瘀、补虚扶正祛邪、调节免疫之功,从而达到逆转、阻止或延缓肝硬化进程,改善病情等目的。保肝汤治疗慢性乙型肝炎肝维化取得较好疗效。
【参考文献】
[1]骆抗先.乙型肝炎基础和临床[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1998: 370-386.
关键词:重症急性胰腺炎 内科保守治疗
【中图分类号】R4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8-1879(2012)02-0092-01
重症急性胰腺炎(SAP)是指胰腺出血、坏死,是由多种诱因引起的,累及多个脏器损伤的疾病,该病起病急、病情进展快,常继发感染、腹膜炎和休克等多种并发症,其中胆道疾病、暴饮暴食及酗酒是其主要诱发因素。该病目前尚缺乏有效的特异性治疗,病死率达50%以上。为探讨内科保守治疗方法治疗该病的临床效果,我们对2009年6月~2011年5月期间内科收治的急性重症胰腺炎40例进行了综合保守治疗,取得满意疗效,现将结果总结报道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临床资料。40例病例均为我院内科2009年6月~2011年5月期间收治的重症急性胰腺炎患者,患者入院12小时内均行CT检查,所有患者均符合中华医学会重症急性胰腺炎的诊断标准,按Balthazar CT分级多为D、E级。其中男26例,女14例,年龄34岁~69岁,平均年龄49.5岁,发病时间为5~68小时。临床表现均以上腹痛伴恶心、呕吐入院,其中伴发热(体温≥38.5℃)23例(57.5%),黄疸13例(32.5%),休克3例(7.5%);查体均有明显的腹膜刺激征表现即全腹压痛,腹肌紧张度增加且伴有反跳痛,可触及明显压痛肿块14例(35.0%),出现血性腹水13例(32.5%);实验室检查:血、尿淀粉酶均升高>500IU;高血糖27例(67.5%);发病诱因:酗酒15例(37.5%),暴饮暴食13例(32.5%),胆石症7例(17.5%),其他5例(12.5%)。
1.2 治疗方法。40例患者一经确诊立即转入内科重症监护病房,均采用内科综合保守治疗:①所有患者均禁饮食,持续胃肠减压,给予氧气吸入7~10天;②静脉输液,补充血容量,改善微循环,纠正水电解质及酸碱平衡紊乱,给予低分子右旋糖酐及复方丹参注射液静滴,伴有休克者补充白蛋白、血浆或输血治疗;③抑制炎症递质及清除氧自由基:静脉滴注甘露醇及地塞米松等;④静滴应用善宁、甲氰咪胍、洛赛克等药物以抑制胰腺外分泌,降低胃酸,保护胃黏膜;⑤生长抑素或类似物可以显著抑制胰腺分泌,降低酶的活性,有保护胰腺细胞的作用,奥曲肽首剂100g静脉注射后以每小时25-50g持续静脉滴注,持续7天;⑥甲磺酸加贝酯是一种胰蛋白酶抑制剂,可明显抑制胰蛋白酶及凝血酶等蛋白酶的活性,从而抑制这些酶所导致的病理变化。用法:甲磺酸加贝酯0.1~0.3g静脉点滴,10天为1疗程;⑦预防感染:及早应用抗生素预防细菌感染,如选用喹诺酮类、头孢类抗生素,如左氧氟沙星0.4g,每天1次,连续静滴14天;头孢他啶2.0g或头孢哌酮舒巴坦钠3.0g静滴,每日2次,连续14天,以后根据细菌培养和药敏试验结果有针对性地选择抗生素治疗;⑧镇静止痛,如根据需要应用安定注射液、盐酸哌替啶等;⑨早期使用糖皮质激素治疗,积极应用胰岛素控制高血糖;⑩重症急性胰腺炎患者在炎症作用下机体处于高代谢状态,对热量及蛋白质等需求量明显增多,采用三阶段序贯性营养支持,全胃肠外营养,根据病情恢复逐渐过渡到肠内营养。
2 结果
40例患者经内科综合保守治疗后38例治愈出院,治愈率为95%,2例患者死亡,死亡率为5.0%。死亡原因:肾功能衰竭1例,休克1例。结果表明:重症急性胰腺炎采用内科综合保守治疗疗效肯定,具有较高的治愈率。
3 讨论
重症急性胰腺炎是急性胰腺炎中较为凶险的一种,主要表现为腹痛、腹胀、恶心、呕吐,严重时可发生休克、急性肾功衰竭甚至DIC等。在重症急性胰腺炎的早期,胰腺腺泡内的多种酶原被激活,腺泡细胞内溶酶体与酶原颗粒融合胰腺开始自身消化,严重时附近的胰小管会遭到相应的破坏[1]。一旦病变引起炎症的发生,机体内的各种炎性细胞会释放出各种炎性因子,此时患者免疫应答机制失去控制,继而发生全身炎症反应综合征,甚至多器官功能障碍。以往治疗该病多主张早期手术治疗,效果欠佳。随着现代影像检查技术及危重症监护水平的提高,可对重症急性胰腺炎进行早期诊断,使内科保守疗法治疗重症急性胰腺炎成为现实。
重症急性胰腺炎一经确诊,需立即进行严密监护并采取积极有效的内科综合治疗措施,避免病情进一步恶化。主要的治疗措施包括禁饮食,胃肠减压,静脉补液以纠正水电解质及酸碱平衡紊乱,积极控制感染,抑制炎症递质及氧自由基,抑制胰液的分泌,降低胃酸保护胃黏膜,维护重要脏器的功能等。禁食及胃肠减压,可使胰腺处于休息状态,低分子右旋糖酐可减少血小板凝聚,改善微循环,营养治疗可满足新陈代谢增高的需要,在初期应以全肠外营养支持治疗为主,待患者无明显腹胀,肠蠕动恢复且排气后逐渐过渡到肠内营养[2]。如病情急剧恶化,则需立即转为手术治疗。
我院对40例重症急性胰腺炎进行了包括禁饮食、持续胃肠减压、抑制胃酸和胰腺分泌、预防感染等内科综合保守治疗,结果表明,治愈率为95%,疗效满意。
综上所述,重症急性胰腺炎发病凶险,极易引发多器官功能障碍,早期正确诊断该病并及时采取内科综合保守治疗,可以有效降低死亡率,疗效肯定。
参考文献
1临床资料
1.1一般资料我科2010年10月――2013年11月收住急性胰腺炎患者76例,男50例,女26例,龄25-58岁,平均年龄45岁。经住院保守治疗,认真严密病情观察和耐心细致的护理,50例治愈出院,25例好转出院,1例自动出院。
2病情观察
2.1监测生命体征体温、脉搏、呼吸、血压、心率、血氧饱和度变化情况,观察腹痛的症状体征的变化及腹痛的进展情况,急性胰腺炎患者在饱餐或饮酒后突然发作,出现持续钝痛、刀割样痛、钻痛或绞痛,故对急性胰腺炎进行护理时,严密观察,疼痛的程度部位及性质。疼痛剧烈时遵医嘱给止痛剂,禁用吗啡,对疼痛尚未明确不轻易用止痛剂以免掩盖病情延误病情诊断。
2.2观察皮肤弹性判断水肿程度,准确记录24小时尿量,遵医嘱定时采集标本送检,并观察其测定值的升降变化及恶心呕吐情况,患者剧烈恶心呕吐可引起水电解质紊乱,故应要求患者禁食,并行胃肠减压,减少胰液分泌,保持胃肠减压管通畅,严密观察引流液的颜色和量,准确记录。
3护理措施
3.1卧床休息嘱患者绝对卧床休息,协助患者弯腰、屈膝卧位,以减轻疼痛,疼痛剧烈烦躁时,做好安全防护,防止发生意外损伤,保持床单元清洁、干燥、室内空气流通,协助做好生活护理。
3.2禁食的护理禁食是急性胰腺炎发作是采用的首要措施,病人在禁食期间,往往因腹痛口干不能进食而出现精神萎靡不振,有时甚至烦躁,针对病人的心理要耐心地做好解释工作,使其明白进食后刺激胰腺分泌胰液,胰管压力增高不利于炎症的消除和机体的恢复。禁食期间要注意口腔卫生,因为唾液分泌和积蓄不仅造成口腔的异味,而且会使细菌滋生引起口腔感染,若病人能自理,尽量让病人做到每天刷牙1-2次口干使用清水漱口,改善口腔内环境。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病人,要做到每天2次口腔护理。
3.3胃肠减压的护理急性胰腺炎患者大多数需要禁食3-7,遵医嘱行胃肠减压,放置胃管前多与患者交流,告知胃肠减压的目的及其重要性。详细告知置管的方法,尽量消除患者紧张和恐惧心理,从而积极配合治疗,胃肠减压时补液量适当增加,每日补液3000ml以上,注意补充电解质,保持水电解质平衡,每天更换引流器,严密观察引流物的颜色、性质和量,并准确记录24小时引流量。
3.4心理护理急性胰腺炎病人由于禁食、疼痛等原因易造成患者心理压力过大,担心预后,易引起紧张、焦虑、恐惧心理,护理人员应给予关心、热情、安慰与支持。向病人讲述疼痛知识及腹部疼痛过程,使病人心中有数,并教会病人分散注意力的方法,如听音乐等使大脑皮层兴奋性转移缓解疼痛,患者卧床禁食期间易产生焦虑烦躁心理,护理人员因与病人多沟通,耐心听取病人主诉,解释病人问题,尽量留陪护陪伴。
4健康指导
耐心向患者介绍发病原因,诱发因素及疾病过程与胆道疾病有关,积极治疗胆道疾病,强调戒烟、戒酒的重要性,建立良好的饮食习惯,进食要有规律,要定时定量,选择易消化的清淡饮食,切忌油腻食物和暴饮暴食,注意饮食卫生,避免过于劳累及情绪激动。
为了保障破产企业实行社会化管理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2001年2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68号令),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破产企业实行社会化管理的退休人员,应当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互助,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二、破产企业退休人员,累计缴费年限男不满25年、女不满20年的,应当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由个人一次性补足应缴费用后方可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因企业破产而提前退休的人员,累计缴费年限男不满25年、女不满20年的,补缴费用时提前退休年限对应的企业缴费部分,由破产企业补缴。
三、为了减轻破产企业实行社会化管理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按以下办法为其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制度:
(一)预提补充医疗保险资金。以企业破产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为基数,按破产企业实有退休人员数以及全部退休人员实际年龄距本市居民平均期望寿命的年限进行预提。企业预提的补充医疗保险资金应当一次性足额缴纳到所在区、县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区县按照规定时间上缴到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并纳入市社保财政专户管理。
补充医疗保险资金从企业破产财产变现收入或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中预提。国有破产企业,预提资金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补足。
(二)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的使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不含起付标准以下的部分)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补充医疗保险资金支付50%;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支付范围内(不含门诊1500元以下的部分)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补充医疗保险资金支付60%.四、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在移交社会化管理前由单位办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手续,移交后由户口所在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如汇总退休人员医疗费用并到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审核结算手续等。
五、外商投资企业中方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除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互助待遇外,享受本企业的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外商投资企业也可参照破产企业实行社会化管理退休人员补充医疗保险的标准预提费用并一次性足额缴纳到所在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后,对其退休人员的补充医疗保险实行社会化管理。
六、已经实行社会化管理的退休人员,应按市里的统一部署,在规定时间内到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办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手续,并从次月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互助和补充医疗保险的相关待遇。
七、本文件自2002年5月1日起执行,以往与本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文件规定为准。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医疗保险专业特点和人才需求特征是构建医疗保险人才培养模式的基本依据。医疗保险人才培养模式必须反映专业特点,符合政府、社会、市场对医疗保险人才的需求特征,满足医疗保障改革事业对医疗保险人才培养规格要求。
1.医疗保险专业特点
(1)医疗保险专业是一门跨学科性和交叉性学科特点突出的专业目前医学院校的医疗保险专业大多设置在管理学门类公共事业管理专业或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并以专业方向来说明办学方向,如公共事业管理专业(医疗保险)或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医疗保险)。医疗保险专业虽然归类于管理学门类,但是从医疗保险专业的课程设置来看,该专业具有明显的跨学科和交叉学科特点。如江苏大学的公共事业管理专业(医疗保险方向)的主干课程包括基础医学与临床医学、西方经济学、公共事业管理学、卫生事业管理学、卫生经济学、人身与健康保险、医疗保险学、保险核保与理赔、医疗保险精算、医疗保险统计学等课程,其课程设置涵盖医学、经济学、管理学、理学等多门学科,而公共事业管理学、卫生事业管理学、卫生经济学、医疗保险学、医疗保险精算、医疗保险统计学课程具有交叉学科特点。因此,医疗保险专业既不同于临床医学专业,又有别于纯社会科学专业,它是集医学专业、金融保险专业、管理专业以及人文社会科学相关学科于一体的跨学科专业[1]。(2)医疗保险专业注重多学科知识的融合与多专门技能的综合集成医疗保险专业的跨学科性实质上要求学生掌握不同学科的知识与专门技能,而其学科交叉性则要求学生能够能够将医学、管理学、经济学、理学等学科知识相融合,把多种专门技能综合集成,成为“懂医学、会保险、能管理”的复合型人才。此外,医疗保险业务涉及医疗卫生政策法规、疾病分类与病案管理、药品目录与处方管理、健康风险管理、医疗保险的核保与理赔、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医疗卫生财务会计、健康保险市场营销等专业性和技术性很强的业务项目和内容。开展医疗保障业务对从业人员有着较高的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要求。虽然有不少金融保险类、管理类、医学类等专业人才涉入医疗保险行业,但是这些专业人才知识结构不完整、专业技能单一、综合素质不高等原因难以胜任医疗保障工作。不难看出,医疗保险专业注重多学科知识的融合与多专门技能的集成,既是专业的内在要求也是医疗保险专业毕业生胜任医疗保障业务活动的外在要求。
2.医疗保险人才内涵及其需求特征
(1)医疗保险人才分类及其内涵医疗保险人才服务于医疗保障制度的产生与发展过程,医疗保障制度特征与发展趋势将对医疗保险人才类别及其内涵产生重要的影响。总体来说,医疗保障制度产生与发展的过程,是一个从理念、制度构思到制度设计再到制度实施的过程,是发现医疗保障规律、创新医疗保障知识、转化为医疗保障实践的过程。通常按照医疗保险人才在医疗保障制度产生与实施的过程中所发挥作用的性质不同可以划分为理论型和应用型两大类。理论型人才富有创新能力和研究兴趣,主要承担发现医疗保障规律、创新医疗保障知识的重任;应用型人才主要承担医疗保障制度设计、制度运营管理与操作的任务。此外,依据应用型人才运用的知识和能力所包含的创新程度、所解决问题的复杂程度,还可以将应用型人才进一步细分为专家型、管理型和实务型等不同人才层次。专家型医疗保险人才主要依靠所学专业基本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将医疗保障原理及知识转化为制度设计方案;管理型人才主要从事医疗保障产品开发、运营决策与管理等活动,使医疗保障制度转化为具有某种保障功能的产品并制订相应的运行规则;实务型人才则熟悉医疗保障运行规则与业务流程,依靠熟练实务技能来实现医疗保障产品的各项具体功能。(2)医疗保险人才需求状况及其特征近年,我国医疗保障制度改革不断取得进展,据2012年中国卫生统计数据显示,我国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参保人数由2005年的3.17亿增加到2011年的13.05亿,增加了3.12倍,参保率为97.46%。庞大的参保人口急需大量的医疗保险专业人员提供医疗保障服务和管理工作。按照国际上通常采用的医疗保险经办管理人员数与参保人数的比例为1:5000计算,我国需要医疗保险经办管理人员数为260余万人,而目前我国高等院校培养的医疗保险专业每年毕业生人数为1800左右。因此,在未来相当长的时期内医疗保险人才培养规模难以满足实际人才需求量。医疗保障参与主体的多元化、业务多样化、分工精细化必然体现对医疗保险人才需求的多类型与多层次特征。目前我国医疗保障事业涉及三方参与主体。一是政府方面,包括高等院校、社会保障部门、保险监管部门、医疗卫生部门等。主要承担医疗保障政策研究与构思、医疗保障制度设计与政策制定、医疗保障体系运行监管、医疗服务供给与保障等职责。主要需求研究型和包括专家型、管理型和实务型三个层次的应用型人才。二是市场方面,包括商业性保险机构、第三方管理机构等。市场方面的职责主要是通过市场化的资源配置手段,提供更高层次的商业医疗保障,为政府及社会医疗保障项目提供专业管理服务等。主要需求管理型和实务型层次的应用型人才。三是社会方面,包括行业组织、慈善组织等非盈利组织。按照国家政策和行业规范要求,提供非盈利的医疗保障服务。主要需求实务型层次的应用型人才。随着我国医疗保障改革的不断深化,实现医疗保障制度的规范化运营与精细化管理将逐步成为核心工作和重点任务,未来将更多地需求各类型各层次的医疗保险专业应用型人才。
二、医学院校医疗保险人才培养模式存在的问题
人才培养模式是在一定的办学理念指导下,通过明确培养目标,设置课程体系,采取一定的教育教学方法使学生具备某种程度的知识、能力和素质的一种教育教学范式。当前,一些医学院校的医疗保险人才培养模式还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1.落后的办学理念与功利性办学动机,导致“粗放式”人才培养模式
办学理念是关系专业设置和人才培养的方向性问题。受传统办学理念的影响,我国部分医学院校存在片面重视医学学科,忽视管理与人文学科的发展;重视知识传授和技能的培训,忽视学生综合素质的培育;强调科学研究,忽视教育教学质量,这些落后人才培养理念不可避免地影响到医疗保险专业培养目标设置与培养方案的制订。此外,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快速发展,一些医学院校的办学理念呈现商业化功利性特征,办学目标严重走样。比如有些院校追求学科专业的大而全,开设医疗保险专业纯粹为增加管理类学科门类,或以此作为“更名”或为“升格”成综合性大学的基本要件;还有些院校把医疗保险专业看成“低办学成本、低投入、高产出”的文科专业,当成扩大招生规模、获取办学预算经费的途径和工具。这种功利性办学理念使学校难以理性思考医疗保险专业的办学定位与发展方向,疏于教学资源投入,忽视人才培养质量,最终形成“粗放式”人才培养模式。
2.人才培养目标设置缺乏差异性,人才培养严重“同质化”
人才培养目标是对知识、能力和素质培养要求与规格的集中体现,是制订人才培养方案、明确实施路径和采用培养方法的基本依据。培养目标的设置是在办学理念的指导下,根据办学主体自身的资源禀赋,结合人才需求特征和具体要求,从知识、能力、素质三个层次明确培养要求。现实中,有些医学院校缺乏对医疗保险人才需求做全面的调查和分析,缺乏对自身办学定位和人才培养规格的理性思考。梳理不同医学院校的培养目标就可以发现一个基本的现象,不同的医学院校其医疗保险人才培养目标的设置内容却大同小异,反映部分高校在设置培养目标时缺乏周密的调研和审慎的思考,显得比较盲目和草率。在这种情形下设置的培养目标容易忽视学校类别、办学定位、办学资源、办学能力上存在的差异性,致使人才培养方案雷同、培养方法相似,缺乏培养特色,造成较为严重的人才培养“同质化”现象。
3.医学课程缺乏设置标准与依据,难以体现医学学科优势
医学院校培养医疗保险专业人才的最大优势在于能够开设医学课程,培养学生具备一定医科知识、医技能力和医学素质,是非医学院校难以具备的核心竞争力[2]。然而,目前医疗保险专业的医学课程由医学教学部门设置,容易从主观经验出发将医学课程简单化、边缘化处理,如采用通识性的医学教材,并对教学内容进行简单化的“删减”与“压缩”,采取“快餐式教学”,不符合医疗保险职业对医学知识、能力和素质相对较高的培养要求。据安徽医科大学对医疗保险专业毕业生医学课程掌握程度进行调查,发现应届毕业生的医学课程知识的掌握程度并未达到一些医疗保险从业人员认为的必要掌握程度[3]。此外,不同医学院校的医学课程数目与类别、教学课时与学分设置差异性大(表1),缺乏科学依据与标准。总之,目前医学院校的医学课程设置不够科学合理,教学内容、教学课时与学分设置比例与医疗保险业务要求不协调、不匹配[4]。医学课程设置缺乏设置标准与依据,使医学院校难以将医学学科优势转化为医疗保险人才培养优势,医疗保险专业学生未能掌握必要的医学知识与技能,将导致其在未来的就业和职业活动中缺乏足够的核心竞争力。
4.实践教学体系存在缺陷,学生实践能力不强、综合素质不高
实践教学是验证理论知识,培养学习兴趣,训练专业能力,养成职业素养的教学过程[5]。实践教学是对理论教学的巩固和发展,是拓展素质教育的基本途径,在整个教学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目前部分医学院校对医疗保险专业实践教学的重视度不够,资源投入不足。有些高校还存在“重理论、轻实践”的思想,实践教学课时严重不足,如江西中医药大学医学课程与专业课程的实验课时仅占总课时的2.67%(表2);有些院校形式上重视,实际上既缺乏总体的实践教学方案与具体的制度建设,也缺乏专门负责医疗保险实践教学的组织机构和保障足够的人员、经费安排。有些院校医疗保险专业实践教学体系缺乏系统性,教学项目和教学环节上存在一定的缺失,实践教学在形式、内容和教学安排上缺乏关联性和衔接性,如保险学课程实践教学中缺乏有关医学知识、技能在疾病风险管理以及医疗人伤核保理赔的等保险业务活动中具体运用的内容。校内课程实践与校外社会实践在内容上脱节,在安排进度上存在时间差,使学生获取的知识、技能缺乏相互印证与检验的机会。总之,医疗保险专业实践教学体系存在的种种缺陷是导致学生综合素质总体不高的根本原因。
三、完善医学院校医疗保险人才培养模式的对策
1.树立正确的办学理念,端正医疗保险专业办学动机
2010年7月国家颁布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明确要求高校树立“人才培养在高等学校工作中的中心地位”,“推动教育观念转变,突出高尚品格追求和创新能力培养。”医学院校要端正办学思想,祛除功利化办学动机,扭转“粗放式”的人才培养模式,由传统的知识能力型人才培养模式向全面素质型人才培养模式迈进,把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培养与创新能力培养作为人才培养的核心工作。开办医疗保险专业的医学院校需要理性思考医疗保险专业的办学定位,深刻理解医疗保险专业跨学科、交叉性学科特点,掌握医疗保险专业课程体系设置与教学体系安排的系统性,立足医学学科优势,加大教学资源投入,走培养医疗保险特色人才之路。
2.明确医疗保险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确立合理的人才培养规格
设置医疗保险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不能“闭门造车”,需要走出校门周期性地对政府、市场、社会三方面的用人主体的人才需求进行调研,收集各类型各层次人才需求信息。同时,通过跟踪调查医疗保险专业毕业生的就业行业、岗位分布以及学生的发展状况,反馈职业活动对医疗保险专业知识、技能和素质的要求,掌握人才培养的新要求、新趋势。在此基础上,医学院校通过优化重组学校现有的办学资源,积极挖掘校内外潜在的办学资源,广泛征询医疗保险领域、教育界和实务界专家,采取多轮论证方式确保医疗保险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与培养规格设置的科学性、合理性与可行性。依据我国医疗保障改革事业对人才的需求特征和高等教育分类办学要求,教学型医学院校应着力于应用型人才培养,而研究型的医学院校承担研究型人才培养任务。这样既可以让不同类型的医学院校错位发展,也可以提升办学效益,体现不同瘄办学特色与人才培养特色,使之更加符合用人单位的人才需求特征。
3.科学合理地设置医学课程,着力提升医疗保险专业的核心竞争力
无论是将医学课程边缘化还是“压缩饼干”式的处理都不能反映医学院校自身特有的医学学科与医学资源优势,未能体现医学院校开办医疗保险专业的核心竞争力。从根本上来说,如何设置医学课程,设置多少门课程,各门课程的课时、学分各为多少,需要以医疗保险职业对医学知识、技能、素质的要求作为依据,而不能将医疗保险专业单纯的视为管理学专业,忽视医学课程设置的重要性。此外,医学课程设置应依循职业———课程的设置思路,从医疗保险的业务岗位、业务环节和活动内容出发,梳理出对医学知识、技能和基本素质的一般要求和特殊要求,征询医院管理部门¨医政科)与业务部门(如医保科)、保险机构、医疗卫生与保险等行政监管部门及有关专家的意见和看法,整理出医疗保险专业的医学学科培养要求与培养规格并将其作为医学课程设置的依据和标准,并编写一系列与之相配套的、适应于医疗保险专业的医学教材以及与医疗保险相关岗位相适应的医学技能培训手册。总之,基于职业特征的医学课程设置能够使教学内容紧密结合医疗保险业务的实际需要,才能将医学学科优势转化为医疗保险专业核心竞争力。
4.完善实践教学体系,培养动手能力强、综合素质高的医疗保险专业人才
关键词:医疗保险;档案;信息化;对策
档案资料是社会经济发展必不可少的宝贵信息资源,随着技术的发展与进步,档案由最初的纸质存档发展成现在的电子存档,与之相应的是对档案信息化的需求进一步增强。而如今迅猛发展和广泛应用的信息技术,更是为档案的信息化建设创造了前所未有的契机。作为我国五大保障险种之一的医疗保险,其系统涉及到群众根本利益,其档案管理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在“大数据”和“互联网+”背景下,档案管理的信息化是利国利民的,也是势在必行的。
一、医疗保险档案信息化建设的重要性
杨公之主编的《档案信息化建设导论》中定义档案信息化建设为:“在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规划和组织下,在档案管理活动中全面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对档案信息资源进行处置、管理和提供利用服务。”医疗保险档案信息化建设作为医疗保障系统档案信息化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尤其是在当前快速发展的信息社会中,信息技术变革了医疗保险传统的信息管理模式,使得以计算机及档案管理软件应用为主,利用计算机、扫描仪等对档案进行搜索、存储和管理,成为了医疗保险档案管理方式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医疗保险实现信息共享、实现与医疗保险系统联网,保障人民群众效益的重要手段。
二、全面完成医疗保险档案信息化建设的主要任务
1.完善医疗保险档案管理基础设施
医疗保险档案的管理需配置足够面积的医疗保险档案室,档案室内要配备足够的档案管理设备,例如档案柜,杀虫剂,干燥剂等,与此同时,电子档案储存应用还需服务器智能设施、制冷设备、干燥设备、防火设备、自动温控设备等软硬件设施。由于数据服务器为档案管理人员提供了极大的便捷,档案管理人员可以通过计算机等数据服务器进行医疗保险档案的收文、查询、借阅、返还等档案的归档利用和管理工作。同时由于医疗保险工作面对的社会群体具有广泛性及医疗保险处本身具有的社会公益性等特点,医疗保险电子档案信息更加复杂繁多,对于数据服务器基础配置也有着更高的要求,因此提高医疗保险档案管理部门的数据库服务器硬件配置和网络拓扑率,是进行医疗保险档案信息化建设的必要条件。另外,随着医疗保障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涉及人员范围的进一步扩大,建立和完善医疗保险档案信息系统局域网,使档案管理的各项工作趋于网络化,在一定范围内实现医疗保险档案信息的共享,是现阶段人民群众对加强医疗保险电子档案信息利用的迫切要求。
2.制定严格的医疗保险电子档案归档及管理规范
档案信息电子化主要是通过计算机、扫描仪等现代数据录入设备将档案资料整理输入数据库服务器,使之转变成数据资料再加以储存和应用。其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因地制宜地制定医疗保险档案管理规范,并定期组织医疗保险档案管理人员学习最新的档案管理办法,根据新法规及时修正档案文件管理规范。其次,建立健全医疗保险档案目录数据库,建立健全医疗保险档案电子数据的索引机制,对医疗保险档案实现数据化管理,规范医疗保险档案电子数据的归档与管理,保证电子档案信息的科学保管和有效利用。再次,注重特殊病号、特殊报销比例的医疗保险电子档案的管理,方便医疗保险档案管理人员及时查阅。
3.培养与发展高素质医疗保险档案管理人才
(1)医疗保险档案管理人员需要具备较高的政治修养与责任心,这就要求医疗保险档案管理人员要熟悉档案管理政策,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强烈的责任感,有扎根医疗保险档案基础工作的信心和决心。
(2)医疗保险档案管理人员需要具备电子档案专业技能。针对新形势对档案工作的要求,医疗保险档案管理人员面对信息时代“打铁还需自身硬”,需要加强信息技术的学习,加强信息技术的实践,熟练掌握现代数据挖掘技术、大数据分析技术等新兴信息技术,使医疗保险档案管理跟的上信息时展的步伐。
(3)医疗保险档案人员需要是具备综合素质的复合型人。
新形势下,医疗保险档案需要管理方法、纸质档案、数据库服务器三位一体的复合型人才,综合运用管理理念、计算机知识、信息技术知识、档案专业知识等,从而对档案工作进行有效的管理。同时也需要用现代网络技术整合医疗保险传统档案管理模式,为医疗保险档案信息化建设提供有力的网络梳理与网络保障。
4.注重医疗保险档案信息数据安全
由于电子信息应用会受到来自病毒和黑客等问题的影响,因此保管医疗保险档案数据的服务器各种防病毒措施及设备要完善,针对部分需要提供网络共享的医疗保险电子档案信息资源,必须提供有效的网络安全保障;在档案信息化的同时,更不可忽视纸质档案的保存,要“两条腿走路”“两套账并存”,要实现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并存。
医疗保险档案信息化建设是一项长期、全面而又具体的工作,它需要完善的基础设施、先进的管理规范、优秀的档案管理人员、严谨的安全措施等各方面的综合配合,实现医疗保险档案信息化建设是医疗保险现代化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信息化是当今世界和社会发展的大趋势,只有积极推动医疗保险档案信息化建设进程,才能适应社会和时展的需要,更好地服务社会。尤其是医疗保障险种的社会公益性决定了其服务团体的广泛性,而其自身档案信息化建设历程又是社会档案信息化建设历程的直接体现,因此,加强医疗保险档案信息化建设不只是医疗事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更是整个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参考文献:
[1]张荣蓉.浅谈企业档案信息化建设[J].科技信息,2012.
本文回顾河南省医疗保险的发展历程及现状,分析现有制度中存在的若干问题,得出河南省医疗卫生水平地域差异显著;医疗卫生水平分布具有一定的规律性,医疗水平高的地方基本上毗邻。为实现城市间的医疗保险制度区域间合作提供了一定的现实性,提出了医疗保险制度整合的“三步走”战略。最后,就如何实现医疗保险制度整合,提出政策建议和配套措施。
关键词:医疗保险制度整合;聚类分析;三步走战略
中图分类号:F8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8-00-02
河南作为一个农业与经济大省,经济实力虽排在全国前列,但其医疗保险制度还存在很多的问题,要解决目前医疗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最主要就是提高统筹层次和整合医疗保险制度。
第一,研究医疗保险制度整合,对实现全民医疗保险意义深远。
对医疗保险制度整合的研究,实质上是为了更好的实现全民医疗保险,使医疗保险制度尽快覆盖全民,这对保障制度的公正也至关重要。
第二,对医疗保险制度整合的研究,丰富和完善了城乡统筹理论,对我国医疗保险体系的完善具有重要的意义。建立城乡统筹的医疗保险制度是我们的目标,首先,要提高覆盖率,尽可能使每个公民都能享受到医疗保险;其次,要提高保险水平,特别是弱势群体的保险水平;最后,打破公民之间的身份限制,建立城乡统一、水平有差距的医疗保险体系。
第三,人民群众对医疗保险的需要,迫切要求整合医疗保险制度,实现城乡之间的统一。
第四,研究河南医疗保险制度整合,对我国医疗保险制度研究具有借鉴意义。
目前,河南省的经济总量位于全国前列,这一状况使得河南省已具备了医疗保险制度整合的基础。但是河南省是人口大省,人均收入差距比较大,具体表现为城际之间、城乡之间和不同群体之间的差距比较大。医疗保险制度更是参差不齐,有原先存在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后来建立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最新试点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等。近年来,随着河南省城镇化和工业化不断推进,大量的农民失去最基本的生活来源――土地,失地农民越来越多,伴随着的是收入和身份的转变,就医方式的转变,新型农村医疗保险制度已经不能满足失地农民的需要。河南省医保制度的运行状况和存在的问题:
一、城乡医疗卫生资源配置不均衡
城乡医疗卫生资源配置的不均衡根源于我国的“城乡二元结构”,形成了一种忽视地区和城乡差别的“城市中心”的价值取向:国家的公共政策优先满足城市发展的需要。
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体系不健全
首先,制度设计上存在漏洞,特殊群体的参保问题上难以解决。第一,关闭、破产和困难企业的参保问题;第二,农民工及其子女的医疗保险问题;第三,学校学生的医疗保险。其次,覆盖面扩大已经刻不容缓。
三、统筹层次低,抵御风险能力低
与全民医保目标形成反差的是,河南省医疗保险统筹层次相当低下,医保基金的“碎片化”严重。从河南省出台的文件里可以看出河南省医疗保险项目的统筹层次基本上集中在县(市)里,统筹层次低,统筹范围低,统筹基金分隔保管运行,抵御风险能力低。
四、医疗保险项目部门管理混乱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管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由卫生部门管理。这将产生两方面问题:第一,部门管理的分离会造成行政资源和社会资源的浪费,同样是医保的问题,由于医保对象不同,部门利益之争,导致实行不同的医保的运行模式,不同的经办机构、不同的经办人员,挤占了大量的行政资源和社会资源;第二,不利于医保政策的相互协调和医保信息的共享管理;第三,导致社会保险管理的法制化建设落后。
五、医疗保险的转移衔接机制未形成
河南省的城镇化速度很快,必然导致各项医疗保险项目之间的相互转化。河南地区之间的人员流动也在加快,第一产业从业人员在下降,第二、第三产业在从业人员上升。我们可以得出这么一个结论。河南省的从业人员的行业间流动比较激烈。医疗保险制度的转移衔接制度的缺失,已经严重影响了人员在城乡之间、地区之间、行业之间的流动。
第一步,尽可能的扩大覆盖面,使每一个居民都可以享受到医疗保险,实现医疗保险全覆盖。目前河南省的医疗保险制度建设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就,广大居民“看病难”和“看病贵”的现象得到缓解,广大居民的看病负担减轻,但是没有从根本上把第一个人都包括到医疗保险制度之中。因此,目标是实现应保尽保。
第二步,建立有差别的覆盖全民的医疗保险体系(横向整合),这个时期的特点是统筹层次基本还在县(市)里,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并轨,实施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探索成立城乡居民合作医疗,所谓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建立制度之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直接并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之中,或者直接实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在区域内并轨。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中城乡居民筹资标准分为三档,由参保人员自愿选择参加,重度残疾人、享受低保待遇的人员、特殊困难家庭人员和城镇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个人不缴费,由政府全额补助。
第三步,从2014年到2020年,建立省级统筹的全覆盖的全民医保体系(纵向整合)这个时期的特点统筹层次提高,实现省级统筹。
通过聚类分析法,测算出河南省各市的医疗卫生水平并对其进行分类。这一步中可以考虑将经济和医疗卫生水平市高的地市首先实施区域间统筹合作,再把其他地市吸收进来。随着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这种条块分割的过低的统筹层次所带来的矛盾和问题日益显现和突出。第一,市县区待遇标准存在差异。第二,市直定点医院和药店范围比县区宽泛,因而形成了参保人员在就医选择和便利上的差别。第三,造成了参保人员的相互攀比和心理上的不平衡。第四,相互独立的医保经办机构,过小的统筹范围,加大了管理成本。
河南省医疗保险制度整合政策建议和配套措施
六、完善政府主导的投入机制
首先,明确医疗保险制度整合中的政府财政主导地位。
其次,建立多渠道筹资机制,提高公共卫生水平。最后,应建立可量化的医疗卫生费用支出机制,并且应该逐步加大政府在医疗卫生费用支出中的比重。如果以10%为基准的话,如果要先实现到2020年省级医疗保险体系健全,医疗保险制度整合完成,每年财政至少增加0.6%才能完成制度的完善。
七、完善河南省医疗保险法律
首先,出台规范的医疗保险法律法规,其中最迫切的就是《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出台,将城乡非从业人员医疗保险合并到一块,即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合作医疗并轨。其次,就是抓紧制定实施河南省统一的各种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办法,不但要实现统筹区域内医疗保险项目的自由转换,还要探索不同区域内相同医疗保险项目的转移接续,不同医疗保险项目的转移接续。
八、转变医疗保险部门管理方式
首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管理部门的“并轨”整合。其次,要实现三种医疗保险部门的“集约化”整合。
九、加强医疗保险道德理念建设
首先要加强医疗保险思想建设。医疗保险思想建设就是指社会保险的维护社会稳定思想、人道思想、自保思想和互助共济的思想等,在全社会形成适合中国国情的医疗保险价值理念。
其次,发扬中国的优秀的传统道德,推行医疗保险道德法制化建设。
十、加强传统型医疗保险制度建设
传统医疗保险制度主要指的是医疗慈善事业、企业医疗年金和家庭医疗保险计划。我们要大力加强这些医疗保险项目建设,从税收、政策等方面给予优惠。